<4D F736F F D C4EAB5DA35C6DAA1B6BEB4BAA3B8A3BDA8B7A8D1B6A1B F6E >
|
|
|
- 菀 樊
- 9 years ago
- Views:
Transcription
1 2015 第 5 期 ( 总 第 36 期 ) 2015 年 7 月 7 日 出 版 目 录 敬 海 ( 厦 门 ) 律 师 事 务 所, Xiamen 地 址 : 福 建 省 厦 门 市 厦 禾 路 189 号 银 行 中 心 室 福 州 代 表 处 地 址 : 福 州 市 五 一 中 路 18 号 正 大 广 场 帝 景 台 1303 室 负 责 人 : 李 荣 存 LI Rongcun Mobile: (Xiamen) (Fuzhou) Tel.: (Xiamen) (Fuzhou) Fax: [email protected] Website: 本 法 律 简 报 仅 供 国 际 商 务 企 业 法 律 界 人 士 作 资 讯 参 考 之 用 因 此, 不 应 将 本 简 报 内 容 视 为 正 式 法 律 意 见, 在 咨 询 专 业 法 律 人 士 之 前, 不 得 径 行 信 赖 该 资 讯 行 事 总 编 辑 : 王 敬 / 李 荣 存 编 辑 : 杨 东 洋 / 李 澜 1. 各 地 法 院 就 承 运 人 对 大 宗 散 货 0.5% 短 量 索 赔 免 责 的 态 度 分 析 3 内 容 提 要 : 自 然 损 耗 和 计 量 误 差 是 面 临 不 足 0.5% 短 量 索 赔 时, 承 运 人 惯 常 采 用 的 抗 辩 策 略, 本 文 结 合 厦 门 海 事 法 院 的 最 新 判 例, 全 面 整 理 了 全 国 各 海 事 法 院 及 上 级 法 院 对 这 一 抗 辩 的 态 度 在 过 往 案 例 中, 绝 大 多 数 法 院 支 持 承 运 人 可 就 合 理 短 量 免 赔, 但 所 援 引 的 裁 判 理 由 有 所 不 同, 主 要 是 国 际 / 航 运 / 实 务 惯 例 计 重 行 业 标 准 及 我 国 海 商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在 我 所 处 理 的 一 宗 此 类 案 件 中, 我 们 提 出 了 船 货 双 方 利 益 平 衡 的 新 抗 辩 视 角 : 无 论 是 从 贸 易 保 险 或 市 场 公 平 的 角 度 出 发, 不 超 过 0.5% 的 微 小 短 量 责 任 都 不 应 当 由 承 运 人 来 承 担, 这 一 抗 辩 最 终 得 到 厦 门 海 事 法 院 的 支 持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就 上 述 问 题, 仍 有 部 分 法 院 持 不 同 看 法, 因 此 建 议 承 运 人 仍 需 积 极 采 取 各 种 措 施 以 保 护 自 身 权 利 2. 南 海 岛 礁 建 设 中 船 舶 超 航 区 航 行 情 况 下 的 保 险 责 任 7 内 容 提 要 : 针 对 近 两 年 出 现 的 船 舶 超 航 区 航 行 情 况 下 产 生 的 保 险 理 赔 争 议 ( 尤 其 是 涉 及 在 三 沙 市 下 辖 的 诸 岛 附 近 航 行 的 问 题 ), 明 确 船 舶 超 航 区 航 行 的 含 义, 指 出 船 舶 超 航 区 航 行 属 于 一 种 行 政 违 法 行 为, 依 法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行 政 责 任 ; 同 时, 船 舶 超 航 区 航 行 也 有 可 能 面 临 保 险 人 拒 赔 的 风 险 我 国 现 行 海 事 司 法 实 践 中 倾 向 于 认 定 船 舶 超 航 区 航 行 构 成 船 舶 不 适 航, 若 保 险 人 意 图 以 船 舶 超 航 区 航 行 为 由 拒 赔, 则 应 举 证 证 明 承 保 船 舶 存 在 超 航 区 航 行 的 事 实 以 及 与 保 险 事 故 之 间 存 在 因 果 关 系 电 话 : [email protected] 1 WJNCO Legal Newsletter of Fujian
2 Contents 1. On Positions of Chinese Courts regarding Carriers Defence of 0.5% Trade Allowance for Bulk Cargo Shortage Abstract: When confronted with claims for bulk cargo shortage, the carriers usually will invoke the 0.5% trade allowance defence. This article comprehensively summarizes the positions of maritime courts throughout the country and their superior courts on such defence, referring to the latest case of claim for cargo shortage adjudicated by Xiamen Maritime Court. In the previous cases, the carrier s exemption from compensation liability for reasonable shortage had been supported by most courts in 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shipping/practical customs, industrial standards of measurement, and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Maritime Code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etc.. In a bulk cargo shortage claim we have handled, we put forward a new perspective of interest balance between the shipside and the cargo interests regarding this defence: no matter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fairness in trade, insurance or market, a trivial shortage not more than 0.5% should not be for the account of the carriers, which was supported by Xiamen Maritime Court ultimately. However, it is worth mentioning the different opinions of certain courts towards the said issue, and in this regard, we suggest the carriers should actively take measures to protect their own rights. 2. On Insurance Liability for Ships Sailing Beyond the Trade Areas Approved which may arise during the Construction Activities on Islands of South China Sea Abstract: With respect to the disputes of insurance claims resulting from ships sailing beyond the trade areas approved in the past two years (especially the disputes arising where the ships sail in the vicinity of the islands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Sansha City),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connotation of the term sailing beyond the trade areas approved, points out that ships sailing beyond the trade areas approved violates the administrative law and thus shall bear the administrative liabilities in accordance with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Meanwhile, ships sailing beyond the trade areas approved are facing the risk that their insurance claims may be rejected by insurers. At present, there is a tendency in the maritime judicial practices that ships sailing beyond the trade areas approved would be determined as unseaworthy, and an insurer who intends to refuse insurance indemnity on such a basis shall adduce evidence to prove that the insured ship indeed sails outside the trade areas approved at the material time and there is a causation between such an act and the incident involved in the insurance claim. 2 WJNCO Legal Newsletter of Fujian
3 各 地 法 院 就 承 运 人 对 大 宗 散 货 0.5% 短 量 索 赔 免 责 的 态 度 分 析 ( 李 荣 存 / 李 跃 琦 供 稿 ) 续 此 前 专 题 文 章 铁 矿 短 量 成 功 抗 辩 案 例 分 析 ( 载 本 所 法 讯 2013 年 第 5 期 ), 日 前 我 们 代 表 某 船 东 就 大 宗 散 货 不 足 0.5% 短 量 索 赔 案 件 抗 辩 成 功, 首 次 在 厦 门 海 事 法 院 获 得 支 持 承 运 人 免 责 的 胜 诉 判 决, 为 承 运 人 免 除 了 全 部 责 任 自 然 损 耗 和 计 量 误 差 是 面 临 不 足 0.5% 短 量 索 赔 时, 承 运 人 惯 常 采 用 的 抗 辩 策 略 借 此 机 会, 就 承 运 人 主 张 自 然 损 耗 / 计 量 误 差 是 否 可 以 免 责, 我 们 结 合 厦 门 海 事 法 院 的 最 新 判 例, 全 面 整 理 全 国 各 法 院 态 度 如 下 一 各 海 事 法 院 态 度 总 结 及 其 简 要 分 析 支 持 法 院 观 点 案 例 大 连 海 事 法 院 承 运 人 对 自 然 损 耗 / 计 量 误 差 免 责 属 于 航 (2004) 大 海 商 外 初 字 第 13 号 运 惯 例 / 国 际 惯 例 天 津 海 事 法 院 认 为 合 理 误 差 包 括 : 自 然 损 耗 和 计 量 误 差 大 宗 散 货 运 输 应 允 许 合 理 的 自 然 损 (1998) 津 海 法 商 初 判 字 第 265 号 耗 值 ; 承 运 人 可 对 行 业 标 准 确 定 的 水 尺 计 重 误 差 免 责 上 海 海 事 法 院 及 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1. 大 宗 散 货 在 运 输 交 接 过 程 中 的 计 量 允 差 通 常 可 确 定 为 0.5%( 直 接 援 引 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海 事 案 件 若 干 问 题 的 讨 论 纪 要 ( 一 ) ); (2011) 沪 高 民 四 ( 海 ) 终 字 第 116 号 ; (2009) 沪 海 法 商 初 字 第 710 号 2. 参 照 国 际 惯 例, 大 宗 散 货 在 运 输 交 接 过 程 中 的 计 量 允 差 通 常 可 确 定 为 0.5%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在 承 托 双 方 没 有 不 同 约 定 的 情 况 下, 承 运 人 提 出 的 相 关 行 业 标 准 确 定 的 运 输 损 耗 或 计 量 误 差 应 予 认 可 (2012) 浙 海 终 字 第 号 ( 液 体 散 装 货, 但 认 可 行 业 标 准 中 有 关 运 输 损 耗 和 计 量 误 差 规 定 的 证 明 效 力 ) 武 汉 海 事 法 院 由 于 海 上 运 输 的 特 殊 风 险 和 不 同 检 验 之 (2005) 武 海 法 商 字 第 183 号 3 WJNCO Legal Newsletter of Fujian
4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广 州 海 事 法 院 及 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厦 门 海 事 法 院 间 的 合 理 误 差, 承 运 人 对 大 宗 散 货 短 少 千 分 之 五 免 赔 这 已 在 国 际 航 运 界 形 成 习 惯 做 法, 我 国 海 事 司 法 实 践 中 也 有 对 此 认 可 的 案 例 水 尺 计 重 本 身 存 在 着 误 差, 由 于 客 观 自 然 条 件 及 测 量 条 件 所 限 亦 可 能 出 现 误 差, 这 是 可 以 扣 减 的 误 差 范 围 在 海 上 货 物 运 输 特 别 是 大 宗 散 装 货 运 输 纠 纷 案 件 中, 根 据 海 商 法 的 规 定, 属 于 正 常 范 围 内 的 货 物 减 量 损 耗 或 重 量 误 差, 承 运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援 引 全 国 海 事 法 院 院 长 座 谈 会 纪 要 ) 大 宗 散 货 水 尺 计 重 的 计 量 方 式 存 在 合 理 误 差, 是 社 会 生 活 的 一 个 常 识 除 非 提 单 持 有 人 有 证 据 证 明 在 千 分 之 五 范 围 内 的 是 由 于 承 运 人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的 过 错 引 起 的, 否 则 承 运 人 应 就 此 免 责 (2011) 桂 四 终 字 第 39 号 (2007) 粤 高 法 民 四 终 字 第 106 号 ; (2003) 广 海 法 商 初 字 第 342 号 (2015) 厦 海 法 商 初 字 第 102 号 不 支 持 法 院 观 点 案 例 青 岛 海 事 法 院 装 卸 港 均 采 用 水 尺 计 重 方 式, 主 张 误 差 依 据 不 足 (2008) 青 海 法 海 商 初 字 第 44 号 不 明 确 法 院 观 点 案 例 海 口 海 事 法 院 不 明 确 暂 无 从 上 表 的 统 计 可 以 看 出, 全 国 大 多 数 海 事 法 院 及 相 应 高 院 在 过 往 案 例 中, 遵 循 各 种 逻 辑 思 路, 支 持 承 运 人 可 就 合 理 短 量 免 赔 各 地 法 院 所 援 引 的 裁 判 理 由 有 所 不 同, 主 要 是 以 下 几 种, 我 们 归 纳 如 下 : ( 一 ) 承 运 人 就 自 然 损 耗 / 计 量 误 差 免 责 是 一 项 国 际 / 航 运 / 实 务 惯 例 ; 支 持 承 运 人 免 责 的 大 部 分 案 例, 都 认 为 就 合 理 损 耗 免 责 是 一 项 国 际 / 航 运 / 实 务 惯 例, 并 以 此 作 4 WJNCO Legal Newsletter of Fujian
5 为 依 据 判 决 承 运 人 免 责, 如 上 述 大 连 院 判 例 上 海 高 院 及 上 海 院 判 例 武 汉 院 判 例, 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海 事 案 件 若 干 问 题 的 讨 论 纪 要 ( 一 )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也 是 这 种 思 路 ( 二 ) 根 据 计 重 行 业 标 准, 承 运 人 可 对 允 许 范 围 内 的 计 重 误 差 免 赔 ; 一 部 分 判 例 亦 认 同 此 种 主 张, 如 天 津 院 判 决 广 西 高 院 判 决, 以 及 浙 江 高 院 两 系 列 案 判 决 ( 该 涉 案 货 物 虽 为 液 体 散 装 货, 但 判 决 确 认 根 据 相 关 行 业 标 准 确 定 的 计 重 误 差 承 运 人 可 以 免 赔 ) ( 三 ) 根 据 海 商 法 的 规 定, 属 于 正 常 范 围 内 的 货 物 减 量 损 耗 或 重 量 误 差, 承 运 人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该 项 理 由 实 际 上 是 援 引 了 2001 年 的 全 国 海 事 法 院 院 长 座 谈 会 纪 要, 原 文 为 : 在 海 上 货 物 运 输 特 别 是 大 宗 散 装 货 物 的 运 输 纠 纷 案 件 中, 根 据 海 商 法 的 规 定, 由 于 货 物 本 身 的 质 量 或 者 潜 在 缺 陷 造 成 的 货 损 和 属 于 正 常 范 围 内 的 货 物 减 量 耗 损 或 重 量 误 差, 承 运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二 承 运 人 抗 辩 新 的 视 角 : 船 方 和 货 方 的 利 益 平 衡 在 现 行 法 律 规 范 的 基 础 之 上, 为 进 一 步 建 立 承 运 人 的 免 责 抗 辩, 本 案 中 我 们 提 出 新 的 视 角 : 大 宗 散 货 运 输 中 卸 货 数 量 与 提 单 记 载 不 一 致 的 情 况 频 频 出 现, 在 船 货 双 方 之 间 应 选 择 由 谁 来 承 担 这 一 风 险? 我 们 认 为, 无 论 是 从 贸 易 保 险 或 市 场 公 平 的 角 度 出 发, 不 超 过 0.5% 的 微 小 短 量 责 任 都 不 应 当 由 承 运 人 来 承 担 ( 一 ) 从 贸 易 角 度, 大 宗 散 货 的 买 卖 合 同 通 常 载 有 自 然 损 耗 / 途 耗 条 款, 买 卖 双 方 均 可 以 对 极 其 细 微 的 货 物 重 量 差 别 (0.5% 短 量 ) 豁 免 责 任 大 宗 散 货 的 贸 易 实 践 中, 买 卖 双 方 一 般 会 就 货 物 数 量 设 置 一 定 范 围 的 途 耗 / 自 然 损 耗 条 款, 这 是 由 大 宗 散 货 计 重 困 难 重 量 大 价 值 低 有 一 定 的 自 然 损 耗 ( 装 卸 中 的 飞 扬 撒 漏 等 ) 和 计 重 时 会 存 在 误 差 等 特 点 所 决 定 的 买 卖 双 方 可 接 受 的 途 耗 / 自 然 损 耗 范 围 一 般 是 0.5%, 在 此 范 围 内 的 货 物 数 量 差 别, 买 卖 双 方 均 不 得 向 对 方 主 张 损 失 赔 偿 归 根 结 底, 海 上 货 物 运 输 的 任 务 和 作 用 是 服 务 于 货 物 贸 易 受 制 于 大 宗 散 货 的 商 品 特 性, 难 以 按 照 约 定 数 量 精 确 交 货 是 在 货 物 买 卖 中 天 然 存 在 的 风 险 若 买 卖 双 方 就 微 量 的 货 物 数 量 差 异 没 有 异 5 WJNCO Legal Newsletter of Fujian
6 议 并 就 卖 方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的 短 量 豁 免 其 贸 易 合 同 下 的 损 失 赔 偿 责 任, 收 货 人 也 就 不 应 当 将 买 卖 中 已 经 被 豁 免 的 责 任 再 转 嫁 到 承 运 人 身 上 ( 二 ) 从 保 险 角 度, 保 险 人 在 大 宗 散 货 运 输 险 中 往 往 设 置 一 定 比 例 的 免 赔 额 ( 一 般 是 0.3% 或 0.5%), 在 该 范 围 内 的 货 物 短 量 不 予 赔 偿, 保 险 人 就 合 理 损 耗 不 承 担 责 任 是 双 方 对 于 保 险 合 同 中 风 险 的 处 分, 被 保 险 人 也 不 应 当 再 将 相 应 风 险 转 移 到 承 运 人 一 般 来 讲, 大 宗 散 货 的 保 险 合 同 中, 会 设 置 一 定 的 免 赔 额 即 货 物 短 少 数 量 如 未 超 过 该 范 围 ( 通 常 是 保 险 金 额 的 0.5%), 保 险 人 不 予 赔 偿 设 置 免 赔 额 有 多 方 面 的 考 虑, 其 中 最 重 要 一 项 就 是 大 宗 散 货 运 输 过 程 中 会 发 生 的 合 理 损 耗 也 就 是 说, 在 保 险 人 与 被 保 险 人 ( 货 方 ) 之 间, 合 理 损 耗 的 责 任 将 由 货 方 自 行 承 担, 保 险 人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这 是 由 大 宗 散 货 的 固 有 特 性 所 决 定 的, 也 是 市 场 主 体 之 间 公 平 分 摊 风 险 的 一 种 体 现 我 们 认 为, 免 赔 额 的 设 置, 是 保 险 制 度 在 设 计 时 已 经 考 虑 到 计 量 误 差 等 风 险 因 素 并 已 作 出 相 应 利 益 平 衡 合 理 损 耗 已 经 是 保 险 合 同 下 保 险 人 拒 绝 承 保 的 风 险, 货 方 若 就 极 少 量 的 货 物 短 量 起 诉 承 运 人, 实 质 上 仍 然 是 意 图 将 贸 易 合 同 / 保 险 合 同 中 的 风 险 转 嫁 给 承 运 人 承 担, 是 不 公 平 且 不 合 理 的 ( 三 ) 在 承 运 人 已 经 妥 善 完 成 运 输 并 交 付 货 物 的 情 况 下, 苛 求 其 承 担 合 理 损 耗 的 责 任 是 不 公 平 的 若 支 持 货 方 就 极 其 微 小 的 货 物 短 量 均 有 权 向 承 运 人 索 赔, 也 将 极 大 地 加 重 承 运 人 负 担, 浪 费 司 法 资 源, 扰 乱 航 运 市 场 秩 序 前 文 论 及, 大 宗 散 货 运 输 时 的 计 重 误 差 客 观 上 难 以 绝 对 避 免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苛 求 承 运 人 对 计 重 误 差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将 使 得 大 宗 散 货 承 运 人 几 乎 对 所 有 的 运 输 都 要 进 行 赔 偿, 这 是 极 端 不 公 平 的 若 允 许 货 方 就 极 其 细 微 的 数 量 短 少 ( 出 现 负 误 差 时 ) 向 承 运 人 索 赔, 在 正 误 差 情 形, 也 就 应 当 赋 予 承 运 人 反 而 向 多 提 了 货 物 的 收 货 人 索 赔 相 应 损 失 的 权 利 这 种 制 度 不 仅 是 极 其 荒 谬 的, 也 将 愈 发 加 重 各 方 当 事 人 的 负 担, 浪 费 司 法 资 源 因 此, 综 上 所 述, 无 论 是 从 贸 易 保 险 还 是 节 约 司 法 资 源 的 角 度 来 考 量, 对 于 由 于 自 然 损 耗 ( 包 括 计 量 误 差 装 卸 允 耗 和 运 输 允 耗 ) 造 成 的 货 物 微 小 短 量 ( 按 照 惯 例 一 般 是 0.5% 以 内 ), 承 运 人 都 不 是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的 主 体 6 WJNCO Legal Newsletter of Fujian
7 三 敬 海 建 议 考 察 各 海 事 法 院 及 相 应 高 院 在 过 往 判 例 中 的 态 度, 可 以 看 出 大 多 数 法 院 仍 通 过 各 种 逻 辑 思 路, 支 持 承 运 人 可 就 合 理 短 量 免 赔 ; 但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目 前 仍 有 部 分 法 院 持 有 不 同 态 度, 视 个 案 情 况, 司 法 实 践 中 主 张 自 然 损 耗 / 计 重 误 差 免 责 仍 然 会 面 临 挑 战, 承 运 人 并 非 在 所 有 的 不 同 情 况 下 都 能 够 成 功 免 责 因 此, 在 总 结 诸 多 案 例 的 基 础 上, 我 们 提 出 建 议 如 下 : 1. 在 提 单 正 面 手 写 或 打 印 加 入 合 理 损 耗 免 责 的 批 注 / 条 款 : 如 各 当 事 人 确 定 并 认 可 散 装 运 输 货 物 在 运 输 中 存 在 0.5% 短 量 的 风 险, 承 运 人 对 0.5% 货 物 短 量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 英 文 : Parties acknowledge and accept a risk of shortage not exceeding 0.5% of bulk cargo during carriage, for which the Carrier shall be exempted from the liability); 因 为 手 写 批 注 会 导 致 提 单 不 清 洁, 故 在 提 单 证 明 用 粗 体 打 印 这 样 一 个 免 责 条 款 应 该 更 容 易 被 接 受 不 一 定 绝 对 有 效, 但 应 该 是 一 个 很 好 的 自 我 保 护 措 施 或 抗 辩 理 由 2. 除 了 进 行 常 规 水 尺 检 验 以 外, 对 于 允 许 进 行 封 舱 操 作 的 货 物 ( 如 散 装 粮 食 等 ), 应 在 装 货 港 卸 货 港 严 格 按 照 操 作 规 程 封 舱 开 舱, 并 聘 请 相 应 检 验 / 公 证 机 构 固 定 证 据 ; 3. 要 求 船 长 在 运 输 途 中 严 格 执 行 操 作 规 范, 航 程 途 中 详 细 记 录 货 物 状 况 及 船 上 的 操 作 ( 如 污 水 排 放 等 ); 4. 发 生 短 量 事 故 时, 及 时 聘 请 可 靠 的 检 验 / 公 估 机 构 前 往 短 量 发 生 现 场 调 查 取 证 ; 尽 早 聘 请 律 师 介 入, 提 前 做 好 抗 辩 准 备, 越 早 越 主 动 南 海 岛 礁 建 设 中 船 舶 超 航 区 航 行 情 况 下 的 保 险 责 任 ( 李 荣 存 / 李 澜 供 稿 ) 一 船 舶 超 航 区 航 行 之 界 定 航 区, 即 航 行 区 域, 我 国 海 事 管 理 中 主 要 涉 及 以 下 两 种 航 区 : 1. 船 舶 航 区 7 WJNCO Legal Newsletter of Fujian
8 船 舶 航 区, 是 指 船 舶 证 书 ( 如 适 航 / 适 拖 证 书 船 舶 入 级 证 书 等 ) 上 所 注 明 的 经 船 舶 检 验 部 门 船 级 社 核 定 的 船 舶 的 航 区, 其 主 要 是 根 据 船 舶 的 构 造 设 施 设 备 吨 位 来 限 定 的 一 般 而 言, 一 艘 船 舶 往 往 在 其 设 计 建 造 时 就 已 经 确 定 了 它 的 航 区, 航 区 不 同, 则 其 航 行 性 能, 船 体 的 强 度 结 构 及 各 种 设 备 配 备 的 要 求, 以 及 船 员 配 备 的 要 求 等 均 不 相 同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事 局 颁 行 的 船 舶 与 海 上 设 施 法 定 检 验 规 则 国 内 航 行 海 船 法 定 检 验 技 术 规 则, 海 船 的 航 区 分 为 远 海 航 区 近 海 航 区 沿 海 航 区 和 遮 蔽 航 区 四 类 2. 船 员 适 任 航 区 船 员 适 任 航 区, 则 是 指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中 标 明 的 该 适 任 证 书 所 能 够 适 用 的 船 舶 的 航 区, 根 据 现 行 2004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船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考 试 评 估 和 发 证 规 则, 海 船 船 员 适 任 航 区 分 为 无 限 航 区 近 洋 航 区 沿 海 航 区 近 岸 航 区 四 类, 其 划 分 的 航 区 名 称 及 含 义 与 船 舶 航 区 均 不 尽 相 同 由 上 可 知, 船 舶 航 区 与 船 员 适 任 航 区 存 在 实 质 的 区 别, 但 二 者 也 存 在 一 定 的 联 系, 如 船 舶 超 航 区 航 行 也 有 可 能 同 时 构 成 船 员 超 适 任 航 区 航 行, 本 文 对 此 问 题 不 做 赘 述, 而 主 要 就 船 舶 超 航 区 航 行 所 涉 的 保 险 责 任 相 关 问 题 进 行 粗 略 地 探 讨 二 船 舶 超 航 区 航 行 属 于 一 种 行 政 违 法 行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上 交 通 安 全 法 ( 以 下 简 称 海 安 法 ) 第 十 条 规 定, 船 舶 设 施 航 行 停 泊 和 作 业, 必 须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规 章,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上 海 事 行 政 处 罚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海 事 行 政 处 罚 规 定 ) 第 三 十 七 条 第 二 款 明 确 列 举 了 船 舶 设 施 不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规 章, 影 响 其 他 船 舶 设 施 航 行 停 泊 和 作 业 的 安 全 的 具 体 情 形, 其 中 第 ( 十 一 ) 项 情 形 即 为 超 过 核 定 航 区 航 行, 由 此 可 见, 船 舶 超 航 区 航 行 属 于 一 种 行 政 违 法 行 为 ; 根 据 海 事 行 政 处 罚 规 定 第 三 十 七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按 照 船 舶 超 航 区 航 行 是 否 属 于 经 营 活 动 是 否 有 违 法 所 得, 应 对 船 舶 所 有 人 经 营 人 及 船 长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以 相 应 金 额 的 罚 款 尽 管 船 舶 超 航 区 航 行 被 海 事 行 政 处 罚 规 定 明 文 界 定 为 一 种 影 响 其 他 船 舶 设 施 航 行 停 泊 和 作 业 安 全 的 违 法 行 为, 实 践 中 却 多 有 发 生 船 舶 罔 顾 安 全 隐 患, 为 了 经 济 效 益 节 省 航 行 时 间 选 择 更 便 捷 的 航 线 等 原 因 而 超 过 了 核 定 的 航 区 航 行, 而 在 此 情 况 下, 一 旦 船 舶 出 险, 则 往 往 会 面 临 保 险 人 以 船 舶 超 航 区 航 行 拒 赔 的 局 面 8 WJNCO Legal Newsletter of Fujian
9 三 保 险 人 能 否 以 船 舶 超 航 区 航 行 为 由 拒 赔 根 据 我 们 的 调 研, 在 我 国 海 事 司 法 实 践 中, 保 险 人 与 被 保 险 人 之 间 就 船 舶 超 航 区 航 行 下 的 保 险 责 任 存 在 较 大 争 议 虽 然 保 险 人 通 常 主 张 船 舶 超 航 区 航 行 构 成 船 舶 不 适 航, 并 进 而 主 张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 保 险 人 能 否 以 船 舶 超 航 区 航 行 为 由 拒 赔, 主 要 取 决 于 对 以 下 四 个 争 议 问 题 的 认 定 : ( 一 ) 承 保 船 舶 是 否 超 航 区 航 行 船 舶 是 否 超 过 了 核 定 的 航 区 航 行 本 质 上 属 于 一 个 事 实 问 题, 尤 其 是, 当 船 舶 险 保 单 中 明 确 以 经 纬 度 范 围 约 定 了 船 舶 的 航 行 范 围 的 情 况 下, 这 一 问 题 并 不 存 在 争 议 然 而, 自 三 沙 市 设 立 以 来,(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三 沙 市 作 为 海 南 省 四 个 地 级 市 之 一, 于 2012 年 7 月 24 日 正 式 设 立, 下 辖 西 沙 群 岛 中 沙 群 岛 南 沙 群 岛 的 岛 礁 及 其 海 域, 政 府 驻 地 位 于 西 沙 永 兴 岛, 详 参 下 图 ), 近 年 来 时 有 发 生 我 国 沿 海 航 区 及 近 海 航 区 船 舶 在 三 沙 市 下 辖 的 岛 礁 附 近 航 行 或 作 业 过 程 中 遇 险 的 事 故, 而 由 于 我 国 相 关 海 事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中 对 船 舶 航 区 的 界 定 不 甚 明 确, 保 险 人 与 被 保 险 人 之 间 就 出 险 船 舶 是 否 超 航 区 航 行 这 一 事 实 问 题 往 往 存 在 极 大 争 议 9 WJNCO Legal Newsletter of Fujian
10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事 局 国 内 航 行 海 船 法 定 检 验 技 术 规 则 (2004 年 版 ) 总 则 第 12 条 关 于 航 区 划 分 及 营 运 限 制 中 所 界 定, 近 海 航 区 系 指 中 国 渤 海 黄 海 及 东 海 距 岸 不 超 过 200n mile 的 海 域 ; 台 湾 海 峡 ; 南 海 距 岸 不 超 过 120n mile( 台 湾 岛 东 海 岸 海 南 岛 东 海 岸 及 南 海 岸 距 岸 不 超 过 50n mile) 的 海 域 ; 沿 海 航 区 指 台 湾 岛 东 海 岸 台 湾 海 峡 东 西 海 岸 海 南 岛 东 海 岸 及 南 海 岸 距 岸 不 超 过 20n mile 的 海 域 和 除 上 述 海 域 外 距 岸 不 超 过 20n mile 的 海 域 ; 距 有 避 风 条 件 且 有 施 救 能 力 的 沿 海 岛 屿 不 超 过 20n mile 的 海 域 但 对 距 海 岸 超 过 20n mile 的 上 述 岛 屿, 本 局 将 按 实 际 情 况 缩 小 该 岛 屿 周 围 海 域 的 距 岸 范 围 经 咨 询 我 国 交 通 运 输 部 海 事 局 政 策 法 规 处, 以 上 距 岸 的 含 义 原 则 上 是 指 距 海 岸 线, 包 括 大 陆 岸 线 及 岛 屿 ( 如 上 述 台 湾 岛 海 南 岛 ); 而 鉴 于 国 内 航 行 海 船 法 定 检 验 技 术 规 则 (2004 年 版 ) 下 航 区 应 具 备 避 风 条 件 和 施 救 能 力 两 个 条 件, 考 虑 到 三 沙 下 辖 的 绝 大 多 数 岛 礁 并 不 具 备 这 两 个 条 件, 故 这 里 的 距 岸 并 不 包 括 距 岛 礁 岸 线 的 含 义 在 三 沙 市 下 辖 的 南 海 诸 岛 中, 离 海 南 岛 最 近 的 西 沙 群 岛 距 海 南 岛 东 南 岸 也 大 约 有 180n mile, 可 见 三 沙 市 辖 区 显 然 不 属 于 上 述 界 定 的 近 海 航 区 或 沿 海 航 区 的 范 围 ; 然 而, 具 体 案 件 中 船 舶 是 否 超 航 区 航 行 仍 需 根 据 个 案 情 况 予 以 确 定 ( 二 ) 船 舶 超 航 区 航 行 是 否 构 成 不 适 航 我 国 海 商 法 第 二 百 十 四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因 下 列 原 因 之 一 造 成 保 险 船 舶 损 失 的, 保 险 人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 一 ) 船 舶 开 航 时 不 适 航, 但 是 在 船 舶 定 期 保 险 中 被 保 险 人 不 知 道 的 除 外 ;, 故 在 船 舶 超 航 区 航 行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时, 保 险 人 通 常 以 船 舶 超 航 区 航 行 构 成 船 舶 不 适 航 为 由 拒 赔 但 由 于 我 国 海 商 法 第 十 二 章 海 上 保 险 合 同 对 何 为 船 舶 适 航 并 未 予 以 明 确 定 义, 因 此, 尤 其 是 船 舶 保 单 或 保 险 条 款 中 未 就 船 舶 适 航 的 标 准 进 行 约 定 的 情 况 下, 保 险 人 与 被 保 险 人 之 间 在 此 问 题 上 也 存 在 争 议 1. 保 险 条 款 明 确 约 定 船 舶 超 航 区 航 行 构 成 不 适 航 在 保 险 条 款 中 明 确 将 船 舶 超 航 区 航 行 列 为 不 适 航 的 情 形 之 一 的 典 型 当 属 中 国 人 民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沿 海 船 舶 保 险 条 款 (2009 版 ) 及 中 国 人 民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内 河 船 舶 保 险 条 款 (2009 版 ) 第 六 条 第 一 款 之 规 定, 即 船 舶 不 适 航 ( 不 适 拖 ), 包 括 保 险 船 舶 的 人 员 配 备 不 当 技 术 状 态 航 行 区 域 用 途 不 符 合 航 行 ( 拖 航 ) 规 定 或 货 物 装 载 不 妥 10 WJNCO Legal Newsletter of Fujian
11 2.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沿 海 内 河 船 舶 保 险 条 款 解 释 ( 银 发 号 ) 在 央 行 于 1996 年 12 月 27 日 印 发 的 沿 海 内 河 船 舶 保 险 条 款 解 释 中, 对 船 舶 保 险 下 的 船 舶 适 航 进 行 了 详 细 地 诠 释, 并 认 为 船 舶 超 航 区 航 行 的 情 况 构 成 船 舶 不 适 航, 属 于 保 险 除 外 责 任 : 一 适 航 是 船 舶 能 经 受 所 驶 航 区 通 常 所 遇 到 的 各 种 危 险, 它 与 保 障 等 方 面 的 适 宜 程 度 有 关 船 舶 适 航 在 有 关 法 律 国 际 贸 易 法 和 保 险 条 款 中 都 有 明 确 要 求 我 国 海 上 交 通 安 全 法 海 商 法 对 船 舶 本 身 的 适 航 均 有 明 确 定 义, 同 时 也 对 船 舶 保 险 中 的 船 舶 适 航 作 了 范 围 扩 大 的 定 义, 并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及 其 代 表 的 一 项 重 要 义 务 因 此 在 保 险 条 款 中, 船 舶 必 须 适 航 均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 包 括 租 赁 经 营 人 ) 的 默 示 保 证 条 款 二 保 险 合 同 中 的 船 舶 适 航 包 括 三 个 方 面 的 内 容 : 一 是 船 舶 在 设 计 构 造 和 设 备 上 应 符 合 船 舶 建 造 和 检 验 规 范 的 要 求, 并 经 过 检 验 获 得 相 应 的 合 格 证 书 ; 二 是 船 员 资 格 配 备 燃 料 和 供 给 应 符 合 有 关 法 规 的 规 定 并 满 足 航 区 的 需 要 ; 三 是 配 载 货 物 应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的 要 求 三 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均 构 成 了 船 舶 不 适 航, 本 保 险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 一 ) 船 舶 未 持 有 法 定 的 技 术 证 书, 或 伪 造 涂 改 证 书, 或 船 舶 实 际 状 况 与 证 书 所 载 不 符 ( 二 ) 不 遵 守 船 舶 性 能 限 定 的 航 行 区 域, 擅 自 扩 大 航 行 区 域, 或 未 经 过 船 检 部 门 检 验 批 准 改 变 船 舶 原 定 的 用 途 应 当 指 出 的 是, 尽 管 央 行 上 述 沿 海 内 河 船 舶 保 险 条 款 解 释 已 被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公 告 (2010) 第 12 号 -- 废 止 < 关 于 恢 复 国 内 保 险 业 务 和 加 强 保 险 机 构 的 通 知 > 等 38 件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公 告 自 2010 年 9 月 29 日 起 废 止, 但 其 对 我 国 海 事 司 法 实 践 中 关 于 船 舶 保 险 中 船 舶 适 航 的 判 定 仍 产 生 了 一 定 影 响 3. 我 国 海 事 司 法 实 践 中 的 立 场 1) 在 阳 光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柳 州 中 心 支 公 司 等 诉 柳 州 远 龙 航 运 有 限 公 司 通 海 水 域 保 险 合 同 纠 纷 案 ( 案 号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2014) 桂 民 四 终 字 第 48 号, 北 海 海 事 法 院 (2013) 海 商 初 字 第 68 号 ) 中, 法 院 认 为, 船 舶 是 否 适 航, 应 从 船 舶 技 术 状 态 配 员 装 载 等 方 面 认 定 船 舶 不 适 航 主 要 指 : 1. 人 员 配 备 不 当 船 上 未 能 配 备 合 格 职 务 船 员 和 按 规 定 数 量 配 置 的 人 员 11 WJNCO Legal Newsletter of Fujian
12 2. 船 舶 适 航 证 书 失 效 船 舶 国 籍 证 书 船 舶 登 记 证 书 船 舶 检 验 证 书 捕 捞 许 可 证 等 过 期 失 效 3. 超 航 区 超 抗 风 等 级 超 过 适 航 证 书 记 载 的 安 全 航 行 区 域 或 抗 风 力 等 级 4. 装 备 不 妥 船 舶 技 术 性 能 不 符 合 船 舶 的 船 级 规 范 要 求 和 不 具 备 其 航 程 所 需 的 装 备 以 及 燃 料 物 料 淡 水 和 给 养 物 品 不 足 5. 配 载 不 当 装 载 货 物 没 有 按 船 型 要 求 或 进 行 合 理 配 载 2) 朱 某 甲 与 华 安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海 上 保 险 合 同 纠 纷 上 诉 案 ( 案 号 : 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2014) 沪 高 民 四 ( 海 ) 终 字 第 117 号, 上 海 海 事 法 院 (2013) 沪 海 法 商 初 字 第 1591 号 ) 中, 唐 山 海 事 局 出 具 的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对 该 案 事 故 原 因 进 行 了 分 析, 认 为 事 故 的 直 接 原 因 是 鸣 某 某 轮 航 行 至 京 唐 港 附 近 水 域 时, 正 值 台 风 达 维 过 境, 鸣 某 某 轮 遭 遇 大 风 浪, 货 舱 进 水 导 致 船 舶 沉 没 事 故 的 间 接 原 因 是 :1 鸣 某 某 轮 不 适 航, 船 舶 超 航 区 航 行 鸣 某 某 轮 属 内 河 船 舶, 船 舶 结 构 强 度 稳 性 和 船 上 设 备 均 不 能 满 足 海 上 安 全 航 行 需 要, 亦 不 具 备 抵 御 海 上 风 浪 的 能 力 ;2 鸣 某 某 轮 船 上 人 员 不 适 任 船 上 人 员 均 未 持 有 船 员 证 书, 也 未 经 过 相 关 的 培 训, 违 反 了 海 上 交 通 运 输 法 律 法 规 ;3 船 舶 管 理 混 乱 安 全 意 识 不 强, 两 审 法 院 也 一 致 认 定 船 舶 构 成 不 适 航 综 上, 即 便 船 舶 已 取 得 适 航 / 适 拖 证 书, 根 据 我 国 现 行 司 法 实 践, 其 超 航 区 航 行 仍 应 被 认 定 为 是 不 适 航 ( 三 ) 船 舶 超 航 区 航 行 与 保 险 事 故 之 间 有 无 因 果 关 系 1. 根 据 我 国 海 商 法 第 二 百 十 四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因 下 列 原 因 之 一 造 成 保 险 船 舶 损 失 的, 保 险 人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 一 ) 船 舶 开 航 时 不 适 航, 但 是 在 船 舶 定 期 保 险 中 被 保 险 人 不 知 道 的 除 外 ;, 可 见, 即 便 船 舶 超 航 区 航 行 构 成 不 适 航, 作 为 保 险 人 若 想 主 张 免 除 保 险 责 任, 则 仍 须 证 明 船 舶 不 适 航 与 保 险 事 故 之 间 存 在 因 果 关 系, 这 一 点 在 我 国 现 行 海 事 司 法 实 践 中 也 得 到 普 遍 认 同 : 1) 在 刘 和 峰 与 中 国 太 平 洋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舟 山 市 普 陀 支 公 司 海 上 保 险 合 同 纠 纷 上 诉 案 ( 案 号 :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2012) 浙 海 终 字 第 29 号, 宁 波 海 事 法 院 (2011) 甬 海 法 舟 商 初 字 第 72 号 ) 中,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刘 和 峰 经 营 的 国 良 108 轮 未 配 置 适 任 船 员 只 构 成 船 舶 不 适 航, 并 未 明 确 约 定 为 保 险 人 免 责 事 项, 即 便 可 以 认 定 为 被 保 险 人 及 其 代 表 的 故 意 行 为 重 12 WJNCO Legal Newsletter of Fujian
13 大 过 失 行 为, 太 保 公 司 仍 需 证 明 本 案 事 故 损 失 与 该 行 为 的 因 果 联 系 ; 2) 在 乐 清 市 江 南 海 运 有 限 公 司 与 中 国 太 平 洋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海 上 通 海 水 域 保 险 合 同 纠 纷 上 诉 案 ( 案 号 : 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2008) 沪 高 民 四 ( 海 ) 终 字 第 1 号, 上 海 海 事 法 院 (2006) 沪 海 法 商 初 字 第 612 号 ) 中, 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对 于 沉 船 事 故 引 起 的 船 舶 保 险 合 同 案 件, 被 保 险 人 只 需 对 损 失 与 承 保 危 险 之 间 的 因 果 关 系 进 行 初 步 证 明 ; 在 被 保 险 人 已 经 初 步 证 明 损 失 是 由 于 承 保 危 险 造 成 的 情 况 下, 保 险 人 如 以 船 舶 不 适 航 拒 赔, 应 提 供 证 据 证 明 损 失 系 因 船 舶 不 适 航 造 成, 而 不 能 仅 证 明 存 在 这 种 可 能 性 ; 3) 在 巴 拿 马 永 跃 船 务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与 中 国 人 民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青 岛 市 分 公 司 船 舶 保 险 合 同 保 险 赔 偿 金 纠 纷 上 诉 案 ( 案 号 : 山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2007) 鲁 民 四 终 字 第 65 号, 青 岛 海 事 法 院 (2004) 青 海 法 海 商 初 字 第 32 号 ) 中, 山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青 岛 人 保 向 永 跃 公 司 出 具 的 船 舶 保 险 单 中 记 载 按 中 国 人 保 船 舶 保 险 条 款 (1986 年 1 月 1 日 ) 承 保 一 切 险 上 述 保 险 条 款 关 于 责 任 范 围 的 规 定 为, 本 保 险 承 保 船 长 船 员 和 引 水 员 修 船 人 员 及 租 船 人 的 疏 忽 行 为 所 造 成 的 被 保 险 船 舶 的 损 失 该 条 款 关 于 除 外 责 任 的 规 定 为, 本 保 险 不 负 责 下 列 原 因 所 致 的 损 失 责 任 或 费 用 : 不 适 航, 包 括 人 员 配 备 不 当 装 备 或 装 载 不 妥, 但 以 被 保 险 人 在 船 舶 开 航 时, 知 道 或 应 该 知 道 此 种 不 适 航 为 限 ; 被 保 险 人 及 其 代 表 的 疏 忽 或 故 意 行 为 ; 被 保 险 人 克 尽 职 责 应 予 发 现 的 正 常 磨 损 锈 蚀 腐 烂 保 养 不 周, 或 材 料 缺 陷 包 括 不 良 状 态 部 件 的 更 换 或 修 理 青 岛 人 保 以 本 案 所 涉 事 故 损 失 是 由 于 船 东 永 跃 公 司 未 克 尽 职 责 所 致 为 由 主 张 免 除 其 保 险 赔 偿 责 任, 应 提 交 证 据 证 实 船 舶 不 适 航, 或 永 跃 公 司 有 疏 忽 或 未 克 尽 职 责 的 行 为, 且 船 舶 不 适 航 或 永 跃 公 司 疏 忽 或 未 克 尽 职 责 的 行 为 导 致 了 本 案 所 涉 机 损 事 故 的 发 生 船 舶 技 术 鉴 定 报 告 的 鉴 定 结 论 表 明, 本 案 所 涉 机 损 事 故 是 船 员 的 疏 忽 行 为 所 造 成 的, 属 于 中 国 人 保 船 舶 保 险 条 款 (1986 年 1 月 1 日 ) 一 切 险 的 责 任 范 围, 青 岛 人 保 应 予 赔 付 青 岛 人 保 提 供 的 证 据 尚 不 足 以 证 明 海 丰 大 阪 轮 存 在 双 诚 咨 询 公 司 检 验 报 告 所 称 的 在 沥 港 船 厂 修 理 后 存 在 滑 油 分 油 机 不 能 正 常 工 作 的 问 题 和 悦 之 公 估 公 司 分 析 报 告 所 称 的 问 题, 亦 不 足 以 证 明 检 验 报 告 所 称 的 该 轮 存 在 的 五 项 问 题 和 悦 之 公 估 公 司 分 析 报 告 所 称 的 问 题 与 机 损 事 故 之 间 存 在 因 果 关 系, 不 能 证 明 本 案 所 涉 机 损 事 故 是 因 为 该 轮 不 适 航, 或 永 跃 公 司 疏 忽 或 未 克 尽 职 责 造 成 的, 其 免 除 赔 付 责 任 的 主 张 没 有 事 实 和 法 律 依 据, 本 院 不 予 支 持 2. 然 而, 在 有 些 船 舶 保 险 条 款 中, 保 险 人 关 于 船 舶 不 适 航 与 保 险 事 故 之 间 的 因 果 关 系 这 一 举 证 责 任 因 保 险 条 款 的 设 计 而 化 繁 为 无, 典 型 如 中 国 人 民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沿 海 船 舶 保 险 条 款 (2009 版 ) 及 中 国 人 民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内 河 船 舶 保 险 条 款 (2009 版 ) 除 外 责 任 条 款 的 设 计 : 13 WJNCO Legal Newsletter of Fujian
14 第 六 条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存 在 下 述 情 况 的, 自 该 情 况 发 生 之 日 起 保 险 人 对 任 何 原 因 产 生 的 责 任 损 失 和 费 用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船 舶 不 适 航 ( 不 适 拖 ), 包 括 保 险 船 舶 的 人 员 配 备 不 当 技 术 状 态 航 行 区 域 用 途 不 符 合 航 行 ( 拖 航 ) 规 定 或 货 物 装 载 不 妥 根 据 上 述 保 险 条 款 的 约 定, 一 旦 船 舶 超 航 区 航 行, 即 构 成 船 舶 不 适 航, 且 一 旦 构 成 不 适 航, 则 不 论 是 何 原 因 导 致 的 责 任 损 失 和 费 用, 保 险 人 均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 是, 应 当 注 意 的 是, 鉴 于 此 条 款 属 于 明 显 减 轻 免 除 保 险 人 责 任 的 格 式 条 款, 保 险 人 在 与 被 保 险 人 签 订 保 险 合 同 时 应 当 作 出 明 确 说 明, 否 则 该 条 款 将 不 产 生 效 力 如 在 崔 继 好 与 民 安 财 产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蚌 埠 中 心 支 公 司 海 上 保 险 合 同 纠 纷 案 ( 案 号 :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2013) 浙 海 终 字 第 77 号, 宁 波 海 事 法 院 (2012) 甬 海 法 商 初 字 第 450 号 ) 中, 法 院 即 认 定, 因 保 险 人 民 安 公 司 未 能 举 证 证 明 其 已 经 履 行 了 明 确 告 知 的 义 务, 保 险 合 同 的 免 责 条 款 不 发 生 效 力, 进 而 判 决 民 安 公 司 作 为 保 险 人 仍 应 予 以 赔 偿 ( 四 ) 船 舶 保 险 承 保 范 围 是 否 超 出 船 舶 核 定 航 区 实 践 中, 尽 管 承 保 船 舶 的 核 定 航 区 仅 为 沿 海 航 区 或 近 海 航 区, 保 单 中 约 定 的 船 舶 保 险 的 承 保 范 围 ( 如 经 营 航 线 ) 却 远 远 超 出 该 核 定 航 区,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若 船 舶 超 出 核 定 的 航 区 航 行, 但 仍 在 约 定 的 船 舶 保 险 的 承 保 范 围 内, 则 保 险 人 能 否 以 船 舶 超 航 区 构 成 船 舶 不 适 航 为 由 拒 赔 呢? 我 国 海 商 法 第 二 百 十 四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因 下 列 原 因 之 一 造 成 保 险 船 舶 损 失 的, 保 险 人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 一 ) 船 舶 开 航 时 不 适 航, 但 是 在 船 舶 定 期 保 险 中 被 保 险 人 不 知 道 的 除 外 ;, 可 见 海 商 法 赋 予 了 海 上 保 险 合 同 缔 约 双 方 极 大 的 合 同 自 由, 双 方 完 全 有 权 约 定 保 险 人 对 船 舶 超 航 区 / 不 适 航 造 成 的 责 任 损 失 或 费 用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四 敬 海 简 评 综 上 所 述, 根 据 我 国 现 行 法 律 及 海 事 司 法 实 践, 尽 管 船 舶 超 航 区 航 行 属 于 一 种 行 政 违 法 行 为, 且 在 船 舶 超 航 区 航 行 的 情 况 下, 法 院 极 有 可 能 认 定 船 舶 构 成 不 适 航 ; 即 便 如 此, 保 险 人 若 想 以 船 舶 超 航 区 航 行 为 由 拒 赔, 其 仍 面 临 繁 重 的 举 证 责 任 :(1) 在 船 舶 保 险 单 或 保 险 条 款 中 明 确 约 定 因 船 舶 超 航 区 航 行 构 成 不 适 航 从 而 免 除 保 险 人 赔 偿 责 任 的 情 况 下, 保 险 人 须 证 明 其 妥 善 尽 到 对 此 类 格 式 条 款 的 说 明 告 知 义 务 ;(2) 在 不 存 在 此 种 明 确 约 定 的 情 况 下, 保 险 人 须 证 明 船 舶 不 适 航 与 保 险 14 WJNCO Legal Newsletter of Fujian
15 事 故 之 间 存 在 因 果 关 系 除 此 之 外, 如 上 所 分 析, 若 船 舶 保 险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承 保 范 围 超 出 了 船 舶 核 定 的 航 区, 则 意 味 着 保 险 人 应 当 就 其 承 保 范 围 内 的 所 有 风 险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因 此, 若 船 舶 在 承 保 范 围 内 超 航 区 行 驶, 则 保 险 人 可 能 丧 失 针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免 责 抗 辩 15 WJNCO Legal Newsletter of Fujian
16 如 您 需 要 进 一 步 了 解 相 关 信 息 或 就 相 关 法 律 问 题 进 行 咨 询, 请 联 系 敬 海 ( 厦 门 ) 律 师 事 务 所 下 列 人 员 : 分 所 主 任 : 李 荣 存 Jon LI 合 伙 人 海 商 海 事 组 : 杨 东 洋 Mark YANG 宋 婉 宁 Loretta SONG 李 澜 Sophie LI 律 师 / 海 商 法 硕 士 律 师 / 新 加 坡 海 商 法 硕 士 律 师 / 海 商 法 硕 士 白 洁 Jane BAI 陈 国 升 Garson CHEN 李 跃 琦 Andy LI 律 师 助 理 / 英 海 商 法 硕 士 海 事 顾 问 / 美 国 工 商 管 理 律 师 助 理 黄 书 乾 Square HUANG 律 师 助 理 / 海 商 法 硕 士 福 州 业 务 组 : 安 寿 志 Shouzhi AN 黄 丽 娟 Lijuan HUANG 许 少 彬 Shaobin XU 福 州 办 首 席 代 表 / 合 伙 人 律 师 / 法 律 硕 士 律 师 / 海 商 法 硕 士 许 偲 Jack XU 周 强 Ricky ZHOU 翁 建 山 Jianshan WENG 律 师 / 英 国 海 商 法 硕 士 律 师 助 理 / 法 律 硕 士 律 师 助 理 / 海 商 法 硕 士 日 本 业 务 组 : 林 桂 平 Quin LIN 陈 妮 Ni CHEN 一 色 太 平 Taihei Isshiki 日 语 律 师 日 语 律 师 日 本 客 户 经 理 戴 蓉 Rong DAI 律 师 助 理 / 银 行 业 务 顾 问 敬 海 翻 译 中 黄 曼 晴 Mandy HUANG 黄 妮 妮 Jessica HUANG 洪 春 恋 Chynna HONG 心 : 翻 译 主 管 ( 英 专 八 级 ) 翻 译 ( 英 专 八 级 ) 翻 译 ( 英 专 八 级 ) 张 娇 Jojo ZHANG 周 洲 Ariel ZHOU 王 拯 Zheng Wang 翻 译 ( 英 专 八 级 ) 翻 译 ( 英 国 LLM) 翻 译 ( 英 国 LLM) 敬 海 ( 厦 门 ) 律 师 事 务 所 电 话 : 传 真 : 电 子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地 址 : 厦 门 市 厦 禾 路 189 号 银 行 中 心 单 元 / 福 州 市 五 一 中 路 18 号 正 大 广 场 帝 景 台 1303 室 16 WJNCO Legal Newsletter of Fujian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 1 - - 2 - 附 件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不 良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说 明 为 了 完 善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规 范 执 业 和 市 场 秩 序,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根 据 各 行 业 特 点, 我 部 制 订 了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内 部 资 料 东 北 师 范 大 教 运 行 基 本 状 态 据 报 告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务 处 2015 年 10 月 27 日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王 红 曼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为 适 应 战 时 经 济 金 融 的 需 要 实 行 由 财 政 部 四 联 总 处 中 央 银 行 等 多 家 机 构 先 后 共 同 参 与 的 多 元 化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对 战 时 状 态 下 的 银 行 发 展 与 经 营 安 全 进 行 了 大 规 模 的 设 计 与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昂 华 ( 上 海 ) 自 动 化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二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6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1705 室 (200120) 电 话 :8621-5012 2258 传 真 :8621-5012 2257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证 券 代 码 :002388 证 券 简 称 : 新 亚 制 程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深 圳 市 新 亚 电 子 制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特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的 通 知 建 市 [2013]9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天 津 上 海 市 建 设 交 通 委, 重 庆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总 后 基 建 营 房 部 工 程 局,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建 设 司,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公 开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文 件 沪 建 管 2014 758 号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 :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称 本 所 ) 受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的 委 托, 指 派 律 师 出 席 2016 年 4 月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北 京 市 中 医 管 理 局 二 一 五 年 四 月 ... 1... 18 2015... 30 京 中 医 政 字 [2014]160 号 1 2 一 充 分 认 识 中 医 健 康 乡 村 建 设 工 作 的 重 要 意 义 二 建 立 健 全 工 作 保 障 机 制 2014 12 15 三 做 好 工 作 启 动 的 准 备 事 宜 1 2014 12 15 5-10 2014 12 15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20130816
ETF 分 级 基 金 规 模 份 额 变 化 统 计 截 至 上 周 末, 全 市 场 股 票 型 ETF 规 模 约 1451 亿, 份 额 约 1215 亿,ETF 总 份 额 及 规 模 的 周 变 动 值 分 别 为 -23-44 亿, 份 额 与 规 模 均 下 降 ; 分 级 基 金 规 模 约 438 亿, 份 额 572 亿, 总 份 额 及 规 模 的 周 变 动 值 分 别 为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证 券 代 码 :002678 证 券 简 称 : 珠 江 钢 琴 公 告 编 号 :2015-038 广 州 珠 江 钢 琴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何 秋 琳 张 立 春 视 觉 学 习 研 究 进 展 视 觉 注 意 视 觉 感 知
第 卷 第 期 年 月 开 放 教 育 研 究 何 秋 琳 张 立 春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未 来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广 东 广 州 随 着 图 像 化 技 术 和 电 子 媒 体 的 发 展 视 觉 学 习 也 逐 步 发 展 为 学 习 科 学 的 一 个 研 究 分 支 得 到 研 究 人 员 和 教 育 工 作 者 的 广 泛 关 注 基 于 此 作 者 试 图 对 视 觉 学 习
龚 亚 夫 在 重 新 思 考 基 础 教 育 英 语 教 学 的 理 念 一 文 中 援 引 的 观 点 认 为 当 跳 出 本 族 语 主 义 的 思 维 定 式 后 需 要 重 新 思 考 许 多 相 连 带 的 问 题 比 如 许 多 发 音 的 细 微 区 别 并 不 影 响 理 解 和
语 音 语 篇 语 感 语 域 林 大 津 毛 浩 然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的 英 语 热 引 发 了 大 中 小 学 英 语 教 育 整 体 规 划 问 题 在 充 分 考 虑 地 区 学 校 和 个 体 差 异 以 及 各 家 观 点 的 基 础 上 遵 循 实 事 求 是 逐 级 定 位 逐 层 分 流 因 材 施 教 的 原 则 本 研 究 所 倡 导 的 语 音 语 篇 语 感 语 域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2014 年 顺 德 区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考 试 提 前 批 第 一 批 第 二 批 学 校 录 取 根 据 佛 山 市 办 提 供 的 考 生 数 据, 现 将 我 区 2014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考 试 提 前 批 第 一 批 第 二 批 学 校 的 录 取 公 布 如 下 : 一 顺 德 一 中 录 取 分 第 1 志 愿, 总 分 585, 综 合 表 现 评 价 A, 考
科 学 出 版 社 科 学 出 版 社 前 言 本 书 是 针 对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经 济 类 和 工 商 管 理 类 本 科 专 业 财 务 管 理 学 的 教 学 需 求, 结 合 教 育 部 经 济 管 理 类 本 科 财 务 管 理 学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编 写 而 成 的 本 书 执 笔 者 都 是 长 期 工 作 在 财 务 管 理 教 学 一 线 的 专 业 教 师,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www.gapp.gov.cn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杭 教 人 2014 7 杭 州 市 教 育 局 关 于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 含 实 验 教 育 管 理 ) 晋 升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有 关 论 文 要 求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 市 ) 教 育 局 ( 社 发 局 ), 直 属 学 校 ( 单 位 ), 委 托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杭 州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 含 实 验 教 育 管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一 总 则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 一 ) 为 了 加 强 对 从 事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企 业 的 管 理, 维 护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促 进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结 合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的 特 点, 制 定 本 标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中 国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的 政 策 与 行 动 2013 年 度 报 告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二 〇 一 三 年 十 一 月 100% 再 生 纸 资 源 目 录 前 言... 1 一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面 临 的 形 势... 3 二 完 善 顶 层 设 计 和 体 制 机 制... 4 三 减 缓 气 候 变 化... 8 四 适 应 气 候 变 化... 20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3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目 标 30 及 事 无 重 大 质 量 工 作 过 失 故 管 无 其 他 一 般 责 任 事 故 理 在 公 司 文 明 环 境 创 建 中, 无 工 作 过 失 及 被 追 究 的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 安 排 组 织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网 上 考 前 辅 导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统 考 考 前 半 个 月 2 下 发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准 考 证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导 出 下 半 年 成 人 本 科 学 士 学 位 英 语 统 一 考 试 报 考 3 信 息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4 教 学 计 划 和 考 试 计 划 上 网,
马 克 思 主 义 公 正 观 的 基 本 向 度 及 方 法 论 原 则!! # #
马 克 思 主 义 公 正 观 的 基 本 向 度 及 方 法 论 原 则 马 俊 峰 在 社 会 公 正 问 题 的 大 讨 论 中 罗 尔 斯 诺 齐 克 哈 耶 克 麦 金 泰 尔 等 当 代 西 方 思 想 家 的 论 述 被 反 复 引 用 和 申 说 而 将 马 克 思 恩 格 斯 等 经 典 作 家 的 观 点 置 于 一 种 被 忽 视 甚 至 被 忘 却 的 状 态 形 成 这 种
( 二 ) 现 行 统 一 高 考 制 度 不 利 于 培 养 人 的 创 新 精 神,,,,,,,,,,,,, [ ],,,,,,,,,,, :, ;,,,,,,? ( 三 ) 现 行 统 一 高 考 制 度 不 利 于 全 体 学 生 都 获 得 全 面 发 展,, [ ],,,,,,,,,,,
( ) ( )... 李 雪 岩, 龙 耀 (. 广 西 民 族 大 学 商 学 院, 广 西 南 宁 ;. 中 山 大 学 教 育 学 院, 广 东 广 州 ) : 高 等 教 育 是 专 业 教 育 高 考 是 为 高 等 教 育 服 务 的, 是 为 高 等 专 业 教 育 选 拔 有 专 业 培 养 潜 质 的 人 才 现 行 高 考 制 度 忽 略 专 业 潜 质 的 因 素, 过 份 强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县 乡 两 级 的 政 治 体 制 改 革 如 何 建 立 民 主 的 合 作 新 体 制 县 乡 人 大 运 行 机 制 研 究 课 题 组 引 言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二 密 县 在 周 初 是 两 个 小 国 密 国 和 郐 国 三 密 县 的 第 一 任 县 令 卓 茂 四 明 清 时 代 的 密 县 二 从 集 中 的 动 员 体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1.6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考 核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我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市 场 动 态 管, 健 全 行 业 的 督 管 体 系, 规 范 行 为, 提 高 工 作 质 量, 根 据 交 通 部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考 核 办 法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检 查 评 价 办 法 ( 试 行 ) 及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事 厅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文 化 厅 文 件 桂 人 发 2009 42 号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结 构 比 例 指 导 标 准 的 通 知 各 市 人 事 局 文 化 局, 区 直 各 部 门 ( 单 位 ): 根 据 人 事 部 印 发 的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试 行 办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简 略 版 本 :2015 3 10 2016 2021 全 球 卫 生 部 门 病 毒 性 肝 炎 战 略 2016 2021 2015 3 12 2012 2010 2014 2015 2016 2021 140 55% 35% 5 15% 5 20% 2.4 1.3 1.5 1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433A5C446F63756D656E747320616E642053657474696E67735C41646D696E6973747261746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 一 ) 系 统 整 体 操 作 流 程 简 述 3 ( 二 ) 系 统 中 各 角 色 操 作 功 能 说 明 5 1. 学 院 管 理 员 5 2. 教 学 院 长 8 3. 指 导 教 师 10 4. 答 辩 组 组 长 12 5. 学 生 12 6. 系 统 管 理 员 15 ( 一 ) 论 文 系 统 常 见 问 题 16 ( 二 ) 论 文 查 重 常 见 问 题 22 1 2 主
名 称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083001 环 境 科 学 1 生 物 学 仅 接 收 院 内 调 剂, 初 试 分 数 满 足 我 院 生 物 学 复 试 最 低 分 数 线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071300 生 态 学 5 生 态 学 或 生 物 学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040102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2016 年 接 收 校 内 外 优 秀 硕 士 研 究 生 调 剂 信 息 表 名 称 经 济 与 工 商 管 理 学 院 020101 政 治 经 济 学 1 经 济 学 类 毕 业 学 校 与 报 考 学 校 不 低 于 我 校 办 学 层 次 经 济 与 工 商 管 理 学 院 020105 世 界 经 济 学 1 经 济 学 类 毕 业 学 校 与 报 考 学 校
<433A5C55736572735C6B73625C4465736B746F705CB9FABCCAD6D0D2BDD2A9D7A8D2B5B8DFBCB6BCBCCAF5D6B0B3C6C6C0C9F3C9EAC7EBD6B8C4CFA3A832303136CDA8D3C3B0E6A3A92E646F63>
附 件 1 国 际 中 药 专 业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评 审 条 件 及 报 名 材 料 一 系 列 ( 一 ) 中 1 高 级 专 科 ( 副 ) 高 级 专 科 ( 副 ) 1 取 得 中 专 科 职 称 后, 独 立 从 事 中 临 床 实 践 5 年 以 上 2 取 得 中 博 士 学 位 后, 临 床 实 践 2 年 以 上 3 取 得 中 硕 士 学 位 后, 临 床 实 践 7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附 件 4 卢 氏 县 财 政 局 行 政 职 权 运 行 流 程 图 一 行 政 处 罚 类 1. 第 1 项 一 般 程 序 流 程 图 案 件 来 源 初 步 确 认 违 法 事 实,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县 财 政 局 立 案 审 批 综 合 股 登 记 立 案 调 查 取 证 不 予 立 案 综 合 股 撰 写 调 查 终 结 报 告 移 送 有 关 部 门 综 合 股 提 出
抗 日 战 争 研 究 年 第 期
田 子 渝 武 汉 抗 战 时 期 是 国 共 第 二 次 合 作 的 最 好 时 期 在 国 共 合 作 的 基 础 上 出 现 了 抗 日 救 亡 共 御 外 侮 的 局 面 这 个 大 好 局 面 的 出 现 与 中 共 长 江 局 的 丰 功 伟 绩 是 分 不 开 的 但 长 期 以 来 由 于 有 一 个 王 明 的 右 倾 错 误 直 接 影 响 了 对 它 的 全 面 科 学 准 确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15 年 山 东 省 科 学 院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单 位 ) 五 15 年 财 政 拨 款 支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51 号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已 经 2012 年 3 月 6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骆 琳 二 一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 券 代 码 :000066 证 券 简 称 : 长 城 电 脑 公 告 编 号 :2016-092 中 国 长 城 计 算 机 深 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度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¹ º ¹ º 农 业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农 业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流 动 人 口 非 农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非 农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¹ 改 革 开 放 年 来 人 口 流 动 规 模 持 续 增 加 对 我 国 社 会 经 济 的 持 续 发 展 起 到 了 重 要 作 用 为 全 面 了 解 我 国 流 动 人 口 生 存 状 况 准 确 把 握 流 动 人 口 发 展 规 律 和 趋 势 不 断 加 强 流 动 人 口 服 务 管 理 引 导 人 口 有 序 流 动 合 理 分 布 国 家 人 口 计 生 委 于 年 月 启
文 化 记 忆 传 统 创 新 与 节 日 遗 产 保 护 根 据 德 国 学 者 阿 斯 曼 的 文 化 记 忆 理 论 仪 式 与 文 本 是 承 载 文 化 记 忆 的 两 大 媒 体 在 各 种 仪 式 行 为 中 节 日 以 其 高 度 的 公 共 性 有 组 织 性 和 历 史 性 而 特 别 适 用 于 文 化 记 忆 的 储 存 和 交 流 节 日 的 文 化 功 能 不 仅 在 于
本 文 从 贫 困 概 念 及 演 化 提 出 新 贫 困 人 口 的 定 义 和 类 型 认 为 新 贫 困 人 口 是 我 国 计 划 经 济 向 市 场 经 济 制 度 转 轨 过 程 中 的 利 益 受 损 者 解 决 新 贫 困 人 口 的 生 存 权 和 发 展 权 问 题 是 政 府 的 基 本 责 任 由 此 从 社 会 保 障 的 内 涵 功 能 和 价 值 基 础 等 角 度 阐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简报
2015 年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研 究 生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简 报 一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录 取 情 况 2015 年 共 有 8705 人 报 考 我 校 硕 士 研 究 生, 其 中 学 术 型 研 究 生 报 考 3657 人,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报 考 5048 人 ; 总 报 考 人 数 较 2014 年 增 长 1.4%, 学 术 型 报 考 人 数 较
张 荣 芳 中 山 大 学 历 史 系 广 东 广 州 张 荣 芳 男 广 东 廉 江 人 中 山 大 学 历 史 系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我 们 要 打 破 以 前 学 术 界 上 的 一 切 偶 像 以 前 学 术 界 的 一 切 成 见 屏 除 我 们 要 实 地 搜 罗 材 料 到 民 众 中 寻 方 言 到 古 文 化 的 遗 址 去 发 掘 到 各 种 的 人 间 社 会 去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100.12 2016 年 龙 岩 市 部 门 预 算 表 报 送 日 期 : 年 月 日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章 : 财 务 负 责 人 签 章 : 制 表 人 签 章 :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西 南 民 族 学 院 学 报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第 卷 资 料 来 源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年 年 新 中 国 五 十 年 统 计 资 料 汇 编 中 国 人 口 统 计 年 鉴 年 数 据 资 料 来 源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中 国 统 计 出 版 社 年 版 资 料 来 源
郑 长 德 教 育 的 发 展 人 力 资 源 的 开 发 是 决 定 西 部 民 族 地 区 未 来 发 展 的 关 键 因 素 之 一 是 实 施 西 部 大 开 发 战 略 提 高 其 经 济 竞 争 力 和 综 合 实 力 的 重 要 保 障 本 文 从 西 部 民 族 地 区 教 育 发 展 的 现 状 入 手 指 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成 立 多 年 来 西 部 民 族 地 区
Microsoft Word - 工业品封面.doc
工 业 品 专 刊 浙 江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政 策 研 究 室 (WTO 研 究 室 ) 2010 年 05 月 27 日 目 录 工 作 动 态 浙 江 检 验 检 疫 局 专 家 参 加 欧 盟 洗 衣 机 洗 碗 机 能 效 及 生 态 设 计 通 报 评 议 会 1 浙 江 检 验 检 疫 局 举 办 出 口 玩 具 检 验 监 管 工 作 研 讨 会 2 台 州 出 口 鞋
Microsoft Word - 中节能_工业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导则Draft.doc
0 -------------------------------------------------------------------------------- 2 ----------------------------------------------------------------------------- 2 节 评 ----------------------------------------------------------------------------------------------------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4.2869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61.390
证 券 代 码 :603993 证 券 简 称 : 洛 阳 钼 业 公 告 编 号 :2016-080 洛 阳 栾 川 钼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2016 年 第 二 次 A 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及 2016 年 第 二 次 H 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课程类 别
美 声 演 唱 方 向 培 养 方 案 一 培 养 目 标 本 方 向 要 求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培 养 能 在 文 艺 团 体 从 事 声 乐 演 唱 及 能 在 艺 术 院 校 从 事 本 方 向 教 学 的 高 级 门 人 才 二 培 养 规 格 本 方 向 学 生 应 系 统 掌 握 声 乐 演 唱 方 面 的 理 论 和 技 能, 具 备 较 高 的 声 乐 演 唱
I
机 电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广 东 培 训 点 网 上 报 名 操 作 使 用 手 册 (2013 年 1 月, 第 一 版 ) 第 一 章 个 人 注 册 与 个 人 信 息 管 理 1. 个 人 注 册 ( 请 每 人 只 申 请 一 个 注 册 号, 如 果 单 位 批 量 报 班 单 位 帮 申 请 注 册, 不 需 个 人 再 注 册 ) 首 次 报 班,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物 联 培 字 2016 16 号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适 应 国 家 一 带 一 路 战 略 实 施 和 物 流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对 人 才 的 新 要 求, 确 保 物 流 采 购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有 序 衔 接 和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参 照 国 际 惯 例, 中 国 物 流 与 采 购 联 合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物 联 ) 经 研 究 决 定, 以 物
编号:
编 号 : 企 业 内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评 价 实 施 方 案 ( 仅 适 用 于 企 业 特 有 行 业 特 有 工 种 ) 实 施 单 位 ( 公 章 ) 申 报 日 期 年 _ 月 日 1 企 业 内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评 价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申 报 表 项 目 名 称 等 级 项 目 性 质 课 时 申 报 单 位 联 系 人 通 讯 地 址 电 话 手 机 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周 晓 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江 西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赣 环 评 字 2015 148 号 江 西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关 于 印 发 江 西 省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机 构 信 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各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机 构, 各 设 区 市 省 直 管 试 点 县 ( 市 ) 环 境 保 护 局, 厅 环 境 工 程 评 估 中 心 : 为 强 化 建 设
一 开 放 性 的 政 策 与 法 规 二 两 岸 共 同 的 文 化 传 承 三 两 岸 高 校 各 自 具 有 专 业 优 势 远 见 杂 志 年 月 日
河 北 师 范 大 学 学 报 新 时 期 海 峡 两 岸 高 校 开 放 招 生 问 题 探 讨 郑 若 玲 王 晓 勇 海 峡 两 岸 高 校 开 放 招 生 是 新 时 期 推 进 海 峡 两 岸 高 等 教 育 交 流 与 合 作 的 重 要 尝 试 系 统 梳 理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两 岸 招 生 政 策 与 就 学 人 数 发 展 变 化 的 历 史 进 程 可 发 现 促 进 两
(2015-2016-2)-0004186-04205-1 140242 信 号 与 系 统 Ⅰ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37 37 1 教 203 17 周 2016 年 06 月 13 日 (08:00-09:35) (2015-2016-2)-0004186-04205-1 141011
关 于 2015-2016 学 年 第 二 学 期 期 末 周 内 考 试 时 间 地 点 安 排 选 课 课 号 班 级 名 称 课 程 名 称 课 程 性 质 合 考 人 数 实 际 人 数 考 试 教 室 考 试 段 考 试 时 间 (2015-2016-2)-0006178-04247-1 130101 测 试 技 术 基 础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35 35 1 教 401 17 周
6008 5606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5.6 6008 5686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6 6009 556 市 文 广 影 视 局 文 物 保 护 管 理
上 海 市 06 年 公 务 员 录 用 考 试 第 二 轮 首 批 面 试 名 单 - 笔 试 排 名 (A 类 ) 职 位 序 号 注 册 编 号 招 录 机 关 用 人 单 位 笔 试 成 绩 6000 5670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6000 56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6000 56977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8. 6000 55686 市
一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的 概 述 学 位 论 文 是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或 承 担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全 面 训 练,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创 新 能 力,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发 现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上 海 市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基 本 要 求 和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 试 行 ) 上 海 市 学 位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二 O 一 二 年 三 月 一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的 概 述 学 位 论 文 是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或 承 担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全 面 训 练,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创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行 为,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细 则 所 称 网 下 发 行 是 指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100566035515613 101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经 核 查 无 误 100566035715658 101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经 核 查 无 误 100566037615926 101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经 核 查 无 误 100566000100357 101 思 想
2016 年 天 津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考 试 初 试 成 绩 复 核 结 果 公 示 考 生 编 号 科 目 码 科 目 名 称 复 核 结 果 100566000100858 101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经 核 查 无 误 100566000101151 101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经 核 查 无 误 100566000101348 101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经
[ 4 ] ( P97 ) [ 5 ] ( P14 ) ( 一 ) 条 约 优 先 是 基 本 原 则
2014 1 [ ] [ ] D912. 29 D993. 8 [ ] A [ ]1004-518X 2014 01-0167 - 05 [ ] 2013106010203 430072 [ 1 ] ( P52 ) [ 2 ] ( P35 ) 1991 [3 ] ( P124 ) 1 2 167 2014. 1 [ 4 ] ( P97 ) [ 5 ] ( P14 ) ( 一 ) 条 约 优 先 是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四 川 省 医 学 会 文 件 川 学 会 医 字 [2014]161 号 四 川 省 医 学 会 关 于 开 展 医 疗 美 容 主 诊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及 换 证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市 ( 州 ) 卫 生 局 医 学 会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直 属 医 疗 机 构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驻 川 医 疗 机 构 : 根 据 四 川 省
<4D F736F F D20322EC9F3BACBC8CBD4B1D7CAB8F1D7A2B2E1B9DCC0EDB9E6B7B6B8BDB1ED2E646F63>
审 核 人 员 资 格 管 理 规 范 版 次 :F/0 附 表 1: QMS/EMS/OHSMS 管 理 体 系 审 核 员 通 用 要 求 申 请 条 件 初 次 综 合 素 质 考 核 越 级 晋 升 条 件 实 习 审 核 员 审 核 员 主 任 审 核 员 1. 高 等 教 育 :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或 大 专 学 历 及 相 2. 工 作 1 : ; 3. 专 业 工 作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部 分 限 制 性 股 票 回 购 注 销 完 成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1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或
简 报 要 点 ESI 共 有 22 个 学 科 门 类, 江 苏 高 校 目 前 只 有 16 个 学 科 门 类 进 入 了 世 界 1%, 分 别 是 一 般 社 会 科 学 临 床 医 学 农 业 科 学 分 子 生 物 学 和 遗 传 学 动 植 物 科 学 化 学 地 球 科 学 工 程
江 苏 高 等 院 校 ESI 学 科 评 估 简 讯 2016 年 第 2 期 2016-03-17 ESI(Essential Science Indicators, 基 本 科 学 指 标 ) 是 基 于 Web of Science 权 威 数 据 建 立 的 分 析 型 数 据 库, 将 全 球 学 科 分 成 22 个 大 学 科, 来 自 于 Web of Science 的 10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