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構 出 一 套 科 技 風 險 抉 擇 模 式, 作 為 決 定 之 參 考 二 人 之 本 性 與 倫 理 社 會 生 物 學 的 論 點 根 據 這 二 十 幾 年 逐 漸 成 為 顯 學 的 社 會 生 物 學 (sociobiology) 以 及 含 蓋 領 域 十 分 近 似 的 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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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麟叹 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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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 殖 科 技 與 人 類 關 係 轉 變 人 類 本 性 之 力 量 及 其 風 險 原 載 : 中 國 學 術 ( 哈 佛 燕 京 學 社 資 助, 商 務 印 書 館 ( 北 京 ) 發 行 ) 第 一 輯 : pp * 1999 年 五 月, 筆 者 於 台 灣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舉 辦 之 人 文 與 科 技 兩 岸 青 年 學 者 論 壇 研 討 會 上, 發 表 邁 向 去 性 化 (desexualized) 社 會 避 孕 技 術 及 複 製 人 的 倫 理 效 應 及 人 類 ( 應 有 ) 之 抉 擇 一 文, 今 文 乃 改 寫 而 成, 強 化 了 各 種 論 點 的 清 晰 性 * 孫 治 本 台 灣 交 通 大 學 通 識 中 心 助 理 教 授 一 前 言 科 技 發 展 常 帶 動 社 會 制 度 倫 理 的 變 革 在 各 種 科 技 中, 現 代 生 殖 科 技 對 人 類 關 係 的 衝 擊 恐 怕 是 最 大 的 從 避 孕 技 術 所 造 成 的 性 的 去 生 殖 功 能 化, 到 呼 之 欲 出 的 複 製 人 可 能 造 成 的 生 殖 的 去 性 化 ( 亦 即 生 殖 不 再 需 要 性 ), 生 殖 科 技 改 變 了 人 類 的 生 殖 策 略, 引 起 一 連 串 性 倫 理 的 轉 變, 甚 至 終 將 動 搖 性 作 為 人 類 關 係 基 礎 的 地 位 本 文 秉 持 約 拿 斯 (Hans Jonas) 未 來 倫 理 學 所 要 求 的 對 於 科 技 遠 程 效 應 的 想 像, 首 先 從 社 會 生 物 學 的 角 度 談 論 人 類 價 值 觀 及 行 為 規 範 與 人 類 生 物 性 質 的 相 關 性 ; 接 著 嘗 試 解 釋 這 是 否 代 表 應 然 係 從 實 然 導 出 ; 然 後 指 出 人 類 已 俱 備 轉 變 已 身 生 物 性 質 的 能 力, 並 描 述 和 想 像 其 生 物 性 和 社 會 性 的 後 果 ( 最 極 端 的 社 會 性 後 果 即 是 去 性 化 ( 無 性 別 ) 社 會 的 形 成 ); 最 後 切 入 人 類 應 有 之 抉 擇 的 問 題, 探 討 人 性 能 容 忍 何 種 程 度 的 人 性 轉 變, 並 從 對 未 來 負 責 的 責 任 倫 理 出 發, 嘗 試 1
2 建 構 出 一 套 科 技 風 險 抉 擇 模 式, 作 為 決 定 之 參 考 二 人 之 本 性 與 倫 理 社 會 生 物 學 的 論 點 根 據 這 二 十 幾 年 逐 漸 成 為 顯 學 的 社 會 生 物 學 (sociobiology) 以 及 含 蓋 領 域 十 分 近 似 的 演 化 心 理 學 (evolutionary psychology), 人 類 社 會 的 制 度 甚 至 價 值 觀 念, 都 與 人 類 的 生 物 性 質 有 密 切 的 相 關 性, 而 人 類 的 性 生 理 特 質 與 性 習 性 性 倫 理 間 的 相 關 性, 又 是 此 種 分 析 的 主 要 課 題 之 一 第 一 位 系 統 地 介 紹 社 會 生 物 學 的 學 者 是 哈 佛 大 學 生 物 學 家 Edward O. Wilson( 參 閱 Wilson 1975 出 版 的 Socibiology: The New Synthesis) 1 顧 名 思 義, 這 是 以 生 物 學 來 解 釋 人 類 行 為 與 社 會 現 象 的 一 門 學 科 不 過, 千 萬 別 將 社 會 生 物 學 與 庸 俗 的 生 物 決 定 論 或 生 物 主 義 等 同 起 來 2 社 會 生 物 學 發 揚 的 是 演 化 生 物 學 的 真 邃, 而 演 化 生 物 學 絕 非 主 張 生 物 性 質 或 遺 傳 性 質 決 定 了 一 切, 而 是 認 為 遺 傳 性 質 與 環 境 處 在 一 互 動 過 程 中, 物 種 的 行 為 習 性 即 形 成 於 此 一 過 程 中 因 此, 社 會 生 物 學 不 但 不 忽 略 環 境 對 人 類 行 為 的 影 響, 而 且 認 為 遺 傳 性 質 是 在 對 環 境 的 適 應 過 程 中 建 立 起 來 的 至 今 社 會 生 物 學 主 要 在 兩 個 領 域 上 對 人 類 的 行 為 和 價 值 觀 做 出 了 大 異 於 傳 統 社 會 學 和 心 理 學, 且 頗 俱 說 服 力 的 解 釋, 其 一 是 對 人 類 利 他 行 為 ( 或 者 說 利 他 與 自 私 間 的 相 關 性 ) 的 解 釋 ; 其 二 是 對 人 類 的 生 殖 策 略 及 與 此 相 關 1 關 於 社 會 生 物 學 ( 或 演 化 心 理 學 ) 的 概 論, 除 了 Edward O. Wilson 1975 出 版 的 Socibiology: The New Synthesis, 可 參 閱 Mary and John Gribbin 1996: ; Rifkin 1998: 關 於 演 化 心 理 學 對 解 釋 人 類 心 理 行 為 的 貢 獻, 以 及 反 對 演 化 心 理 學 的 各 種 說 法, 可 參 閱 Kenrick/Simpson 女 性 主 義 者 反 對 以 生 物 性 質 合 法 化 男 女 的 差 異 及 不 平 等, 稱 此 為 生 物 主 義 ( 參 閱 Janssen-Jurreit 1979: ) 社 會 生 物 學 有 可 能 被 誤 解 為 生 物 主 義, 而 遭 到 女 性 主 義 者 的 反 對 2
3 的 性 倫 理 的 解 釋 3 利 他 是 人 類 道 德 觀 念 和 社 會 制 度 的 基 礎, 也 是 社 會 生 物 學 的 主 要 探 討 課 題 之 一 不 過, 在 利 他 行 為 的 解 釋 上, 社 會 生 物 學 有 兩 種 說 法 過 去, 許 多 社 會 生 物 學 家 相 信, 個 體 會 為 了 物 種 的 永 續 生 存 而 犧 牲, 此 即 利 他 行 為 的 主 要 動 力 之 一 此 一 理 論 背 後 的 一 個 假 設 是 : 天 擇 的 對 象 是 物 種 ( 群 體 ), 因 此 在 天 擇 的 過 程 中, 物 種 ( 群 體 ) 的 永 續 生 存 要 優 於 個 體 的 生 存, 此 即 所 謂 的 群 體 選 擇 (group selection) 論 然 而 最 近 幾 十 年, 演 化 生 物 學 思 想 有 一 很 大 的 轉 變, 亦 即 不 再 認 為 演 化 的 單 位 天 擇 的 對 象 是 物 種, 而 是 遺 傳 基 因 由 於 生 命 個 體 受 到 基 因 的 控 制, 個 體 的 行 為 也 因 此 深 受 基 因 組 合 的 演 化 策 略 的 影 響 (Cronin 1997: 87; Gribbin 1996: 272) 此 一 演 化 生 物 學 思 想 上 的 轉 變, 也 影 響 到 對 於 利 他 行 為 的 解 釋 在 Richard Dawkins 的 The Selfish Gene( 中 譯 < 自 私 的 基 因 >) 出 版 後, 所 謂 的 個 體 選 擇 (individual selection) 論 逐 漸 贏 得 了 較 多 的 信 服 個 體 選 擇 稱 為 基 因 選 擇 更 恰 當, 也 就 是 前 面 說 過 的, 天 擇 過 程 中 演 化 的 單 位 事 實 上 基 因 由 基 因 的 角 度 觀 察, 個 體 的 利 他 行 為 其 實 是 基 因 的 自 私 行 為, 亦 即 是 基 因 的 一 種 繁 衍 策 略 簡 單 地 說, 即 個 體 的 利 他 行 為 有 利 於 本 身 的 生 存 ( 即 有 利 於 本 身 基 因 的 繁 衍 ), 同 時, 個 體 傾 向 於 將 利 他 行 為 投 資 於 基 因 組 合 與 自 己 最 近 似 的 其 他 個 體 ( 如 子 女 ) 身 上 4 至 於 物 種 的 生 殖 策 略, 則 影 響 到 性 關 係 的 形 式, 性 關 係 的 形 式 又 是 初 級 社 會 制 度 的 基 礎 而 生 殖 策 略 又 與 物 種 的 性 生 理 結 構 相 關 在 此 一 重 要 課 題 的 研 究 上, 社 會 生 物 學 發 現, 男 女 之 所 以 有 不 同 的 性 欲 結 構 和 求 偶 習 性, 是 因 為 男 女 不 同 的 性 生 理 結 構, 需 要 不 同 的 生 殖 策 略 所 致 一 九 四 八 年, 基 因 學 家 A. J. Bateman 以 果 蠅 為 對 象 的 實 驗 便 發 現, 母 蠅 不 論 和 多 少 隻 公 3 當 然, 還 有 許 多 其 它 的 人 類 性 質 被 認 為 與 人 類 的 生 物 基 礎 有 觀 擁 有 宗 教, 可 能 是 人 與 其 它 動 物 最 主 要 的 區 別, 此 一 特 性 也 開 始 被 認 為 與 人 類 的 生 物 性 質 有 關 ( 參 閱 von Barloewen 1998: ) 4 關 於 此 一 理 論, 除 可 參 閱 Dawkins 1995 外,Dawkins 牛 津 大 學 的 同 事 Helena Cronin 所 寫 的 The Ant and the Peacock( 中 譯 < 螞 蟻 與 孔 雀 >,Cronin 1997) 的 第 三 部 份, 3
4 蠅 交 配, 產 下 的 子 代 在 數 目 上 只 有 很 小 的 差 異, 而 公 蠅 和 越 多 的 母 蠅 交 配, 就 能 獲 得 越 多 的 子 代 (Wright 1997: 44) 人 類 也 有 相 同 的 情 況, 男 人 在 生 殖 過 程 中, 只 需 提 供 精 子, 因 此 在 理 論 上, 以 一 年 為 期 計 算, 男 人 有 越 多 的 性 伴 侶, 便 可 能 獲 得 越 多 的 子 代 ; 而 女 人 在 生 殖 的 過 程 中 承 擔 懷 孕 的 任 務, 再 加 上 產 後 的 調 養, 一 年 中 只 能 生 育 一 次, 因 此, 同 時 擁 有 一 個 以 上 的 性 伴 侶, 對 女 人 DNA 的 繁 衍, 功 能 不 大 其 結 果 便 是 男 人 較 為 花 心, 性 反 應 快, 女 人 對 於 交 配 的 態 度 則 較 為 謹 慎 這 不 僅 是 因 為 在 通 常 的 情 況 下, 女 人 於 一 年 之 內 只 有 一 次 機 會 獲 得 某 個 男 人 的 基 因 並 產 下 子 代, 所 有 必 須 做 較 慎 重 的 選 擇 ; 也 是 因 為 女 人 於 產 後 需 要 男 人 協 助 撫 養 子 代, 故 有 必 要 先 弄 清 楚 求 偶 者 是 否 有 此 意 願 和 能 力 此 外, 社 會 生 物 學 家 還 發 現, 生 殖 策 略 對 家 庭 制 度 ( 例 如 Reiss 1995: 547) 夫 妻 結 合 力 (pair-bonds) ( 例 如 Zeifman and Hazan 1997) 均 有 影 響 與 許 多 其 它 動 物 比 較, 人 類 的 家 庭 關 係 夫 妻 結 合 力 都 算 緊 密, 這 不 僅 是 因 為 人 類 的 幼 兒 期 長, 且 幼 兒 特 別 脆 弱 需 要 雙 親 的 照 顧, 也 與 人 類 獨 特 的 性 生 理 結 構 有 關 在 人 類 的 性 生 理 結 構 中, 要 以 女 性 的 隱 性 排 卵 最 為 特 別 (GEO 1998: 87-88) 隱 性 排 卵 是 指 女 性 在 排 卵 期 時 外 表 毫 無 訊 號, 不 但 如 此, 女 性 在 初 懷 孕 時 外 表 也 無 任 何 徵 兆 此 一 特 質, 使 男 性 無 法 知 道 正 與 其 發 生 性 關 係 的 女 性 是 否 處 於 受 孕 期, 甚 至 無 法 知 道 該 女 性 是 否 已 懷 孕 女 性 一 方 面 可 以 利 用 此 一 特 性, 與 不 同 的 男 性 交 媾, 懷 了 其 中 一 個 的 孩 子, 卻 讓 另 一 個 男 人 相 信 那 是 他 的 孩 子, 而 負 起 撫 養 的 責 任 女 性 也 可 利 用 此 一 特 性, 留 住 某 個 男 人, 使 其 經 常 性 地 與 她 交 媾, 這 是 因 為 男 性 無 法 確 知 女 性 何 時 排 卵, 故 必 須 經 常 與 同 一 女 性 交 媾, 才 能 確 保 該 女 性 受 孕 不 僅 如 此, 人 類 是 唯 一 覺 得 交 媾 是 一 件 有 趣 的 事 的 動 物, 交 媾 的 樂 趣 支 持 交 媾 的 頻 繁 性, 這 也 有 助 於 伴 侶 間 共 同 生 活 的 持 續 (Diamond 1998: ; Wright 1997: 84) 然 而 女 性 的 隱 性 排 卵 特 質, 也 使 男 性 發 展 出 反 私 通 策 略 (Wright 1997: 亦 有 非 常 生 動 的 詮 釋 概 要 性 的 敘 述, 則 可 參 閱 Mary and John Gribbin 1996:
5 87) 由 於 隱 性 排 卵, 使 男 人 面 臨 的 無 法 確 定 孩 子 的 父 親 是 不 是 我 的 問 題 要 比 其 它 雄 性 動 物 大, 加 上 男 性 的 體 能 優 於 女 性, 故 利 用 其 實 力 限 制 其 性 伴 侶 的 性 自 由 ( 不 讓 她 有 接 觸 其 他 男 性 的 機 會 ), 同 時 與 將 成 為 其 固 定 性 伴 侶 的 女 性 第 一 次 交 媾 時, 期 望 其 為 處 女 ( 處 女 情 結 ), 以 避 免 該 女 性 已 懷 了 其 他 男 人 的 孩 子 的 風 險 由 於 男 性 在 男 女 不 同 的 生 殖 策 略 的 互 動 過 程 中 俱 有 ( 至 少 在 外 表 上 ) 支 配 的 地 位, 再 加 上 人 類 是 擁 有 道 德 想 像 力 的 動 物, 於 是 女 性 貞 操 的 觀 念 便 被 建 立 了 起 來 三 生 物 本 性 與 價 值 觀 一 種 實 然 與 應 然 的 結 合? 現 代 的 倫 理 學, 可 說 是 沒 有 形 上 學 的 倫 理 學 ( 參 閱 Patzig 1971), 好 比 Mackie 所 主 張 的 : 客 觀 的 價 值 並 不 存 在, 價 值 係 建 基 於 個 人 主 觀 的 願 望 及 傾 向 上 ( 此 即 價 值 主 觀 主 義 )(Mackie 1981: pp.11) 換 言 之, 應 然 ( 應 該 如 何 ) 與 實 然 ( 事 實 上 如 何 ) 不 但 是 兩 個 不 同 的 範 疇, 而 且 實 然 不 附 含 應 然, 應 然 也 不 可 能 由 實 然 導 引 而 出, 應 該 如 何 的 問 題, 牽 涉 的 只 是 個 人 主 觀 的 選 擇 5 被 西 方 人 視 為 生 態 倫 理 學 奠 基 者 的 約 拿 斯 (Hans Jonas), 在 其 鉅 著 < 責 任 原 則 >(Das Prinzip Verantwortung, Jonas 1984) 中, 則 一 反 現 代 倫 理 學 視 應 然 與 實 然 不 相 隸 屬 的 傳 統, 主 張 應 然 與 實 然 的 結 合, 由 是, 約 拿 斯 為 尊 重 生 命 尊 重 自 然 ; 人 對 現 在 及 未 來 的 人 類 對 生 態 負 有 責 任 的 誡 命 ( 屬 應 然 層 面 ) 尋 找 倫 理 學 上 的 根 據 時, 指 向 了 自 然 天 性 ( 屬 實 然 層 面 ) 約 拿 斯 認 為, 人 與 自 然 之 尊 嚴, 係 自 然 的 本 質 所 賦 予 自 然 有 其 自 身 的 客 觀 的 價 值, 倫 理 規 則 應 從 自 然 中 導 出 因 此, 約 拿 斯 將 其 責 任 倫 理 5 認 為 一 個 規 範 的 應 然 來 自 於 一 個 事 實 的 實 然 或 存 有 的 觀 念, 十 八 世 紀 時 即 受 到 休 姆 (Hume) 的 譴 責 ;George Edward Moore 於 1903 年 出 版 的 Principia Ethica, 更 批 評 此 種 觀 念 為 自 然 主 義 的 錯 誤 推 論 (naturalistic fallacy) ( 參 閱 Wetz 1994: 136) 5
6 (Verantwortungsethik) 建 基 於 一 種 本 體 論 的 存 有 結 構 的 形 上 學 之 上, 亦 即 主 張 : 規 範 性 (Normativität) 係 建 基 於 事 實 性 (Faktizität) 上 (Wetz 1994: ) 在 約 拿 斯 看 來, 實 然 與 應 然 明 顯 地 是 相 關 聯 的, 單 純 的 實 然 並 不 存 在 (Jonas 1984: 235) 6 約 拿 斯 的 倫 理 學 可 說 是 一 種 價 值 客 觀 主 義, 如 前 所 述, 這 是 與 現 代 的 精 神 格 格 不 入 的, 因 為 現 代 性 包 含 了 以 下 兩 個 教 條 : 形 而 上 的 真 理 並 不 存 在 ; 由 實 然 無 法 導 出 應 然 (Jonas 1984: 92) 尤 其 現 代 學 術 強 調 價 值 中 立, 認 為 科 學 只 能 研 究 實 然 層 面 的 問 題, 對 應 然 層 面 的 問 題 則 無 法 且 不 應 置 言 約 拿 斯 則 認 為, 科 學 所 謹 守 的 價 值 中 立 原 則 不 能 否 定 價 值 與 人 類 和 自 然 尊 嚴 的 存 在 科 學 的 知 識 不 是 唯 一 的 知 識 (Jonas 1984: 93), 自 然 科 學 並 未 說 出 自 然 的 全 部 真 理 (Jonas 1984: 140) 7 不 過, 約 拿 斯 並 非 像 柏 拉 圖 主 義 者 那 樣, 將 價 值 視 為 獨 立 的 存 有, 而 是 認 為 自 然 的 價 值 和 尊 嚴, 並 非 來 自 人 類 主 觀 的 想 像, 而 是 只 有 從 自 然 本 身 才 能 觀 察 得 知 (Wetz 1994: ) 在 對 自 然 的 觀 察 上, 約 拿 斯 採 取 一 種 目 的 論 的 自 然 理 解 (teleologisches Naturverständnis), 亦 即 認 為 : 整 個 自 然 的 過 程 都 是 有 目 的 的, 自 然 的 進 化 是 有 方 向 有 目 標 的, 亦 即 由 簡 單 的 生 物 向 複 雜 的 生 物 演 化 ; 而 有 目 的 的 世 界, 即 非 無 價 值 的 ; 有 價 值 的, 即 非 無 意 義 的 (Jonas 1984: & ) 8 以 上 所 講 的 是 自 然 過 程 的 目 的 取 向, 而 對 每 一 個 生 命 而 言, 其 本 身 即 是 其 目 的 ( 每 一 個 生 命 都 是 他 自 己 的 目 的 (Jonas 1984: 157)), 亦 即 每 一 個 生 命 都 盡 力 維 持 其 生 命, 都 有 求 生 存 的 興 趣 約 拿 斯 視 此 種 生 命 的 自 我 關 懷 (Selbstsorge) 為 生 命 的 目 的, 並 認 為 從 生 命 的 自 我 關 懷 可 以 看 出 生 命 的 自 6 約 拿 斯 的 論 點, 是 主 張 規 範 性 係 建 基 於 自 然 事 實 之 上 Searle 則 分 析 了 規 範 性 與 制 度 事 實 的 關 聯, 見 Searle 支 持 約 拿 斯 的 哲 學 家 Vittorio Hösle 因 此 認 為, 在 經 歷 生 態 危 機 之 後, 科 學 應 該 變 得 更 有 全 體 性, 應 該 與 善 的 觀 念 相 結 合 (Hösle 1994: 69) 8 然 而 這 不 是 說, 自 然 的 過 程 為 某 種 最 高 的 目 標 最 後 的 目 的 所 掌 控, 而 是 說 在 自 然 之 內 有 一 種 無 意 識 的 向 更 高 程 度 發 展 的 願 望, 此 一 願 望 既 非 某 種 自 然 內 部 的 理 性 的 效 果, 亦 非 6
7 我 肯 定 (Selbstbejahung) (Jonas 1984: ) 這 種 在 所 有 生 命 的 自 我 維 持 努 力 中 表 達 出 的 自 我 肯 定, 被 約 拿 斯 視 為 所 有 價 值 的 基 本 價 值 (Jonas 1984: 155), 是 一 在 己 的 善 (Gut-an-sich) (Jonas 1984: 154), 它 宣 告 了 存 有 比 虛 無 有 價 值 個 別 生 命 的 在 己 價 值 自 我 肯 定, 也 要 求 別 的 生 命 的 承 認, 這 就 是 為 什 麼 我 們 要 尊 重 和 維 持 所 有 的 生 命 的 原 因 然 而, 從 兩 項 實 然 自 然 過 程 和 個 別 生 命 的 目 的 性 及 所 有 生 命 的 自 我 肯 定 價 值, 再 推 演 到 個 別 生 命 要 求 其 他 生 命 承 認 其 價 值, 及 人 應 該 尊 重 所 有 的 生 命, 在 此 一 從 實 然 導 出 應 然 的 過 程 中, 是 否 還 需 要 某 種 證 明? 約 拿 斯 的 回 答, 還 是 從 實 然, 亦 即 人 的 天 性 中 尋 找 證 明 他 舉 新 生 兒 為 證 : 新 生 兒, 其 呼 吸 ( 這 裡 代 表 其 生 命 徵 兆 ) 即 是 向 週 遭 環 境 投 入 的 應 然 指 示, 亦 即 其 生 命 徵 兆 向 週 圍 的 人 宣 示 應 該 照 顧 他 而 週 圍 的 人, 向 新 生 兒 望 去, 便 知 道 應 該 照 顧 他, 亦 即 對 他 有 責 任 瞧, 你 便 知 道 (Sieh hin und du weißt.) (Jonas 1984: 235), 因 此 是 約 拿 斯 聯 結 實 然 與 應 然 的 主 要 倫 理 學 原 則 9 此 一 原 則 是 從 直 觀 中, 領 悟 人 的 天 性 及 蘊 含 於 天 性 中 的 倫 理 義 務, 這 與 孟 子 所 言 : 所 以 謂 人 皆 有 不 忍 人 之 心 者, 今 人 乍 見 孺 子 將 入 於 井, 皆 有 怵 惕 惻 隱 之 心 非 所 以 內 交 於 孺 子 之 父 母 也, 非 所 以 要 譽 於 鄉 黨 朋 友 也, 非 惡 其 聲 而 然 也 ( 孟 子 公 孫 丑 章 句 上, 朱 熹 ( 注 )1987: 237) 兩 者 在 精 神 上 可 說 是 一 致 的 約 拿 斯 認 為 人 是 自 然 發 展 的 最 高 階 段, 是 最 有 價 值 的 生 命, 因 此 人 要 為 自 然 負 起 責 任, 但 人 並 非 自 然 的 統 治 者 人 有 責 任, 是 因 為 人 有 自 由, 自 由 是 自 然 有 目 的 的 工 作 的 最 高 結 果 (Jonas 1984: 157) 而 人 保 護 自 然 的 責 任, 是 建 基 於 自 然 本 身 的 價 值 上, 而 非 為 了 人 的 利 益 換 言 之, 對 約 拿 斯 而 言, 倫 理 並 非 功 利 主 義 的 結 果, 亦 非 理 性 思 考 的 發 現, 而 是 奠 基 於 天 性 人 文 主 義 認 為 人 的 價 值 在 於 人 本 身 (von Barloewen 1998: ), 約 拿 自 然 以 外 的 神 所 定 (Jonas 1984: ; 參 閱 Wetz 1994: 139) 9 當 然, 以 新 生 兒 作 為 責 任 的 最 原 始 對 象, 這 究 竟 是 實 然 導 出 應 然 的 證 明, 或 只 是 一 種 內 在 的 心 理 感 覺, 這 是 可 以 爭 論 的 (Waas 1995: 199) 但 只 要 將 此 種 內 在 的 心 理 感 覺 視 為 人 類 的 天 性, 這 便 是 一 種 導 出 應 然 的 實 然 7
8 斯 則 更 進 一 步, 認 為 人 不 僅 對 人 類 負 有 責 任, 也 對 整 個 自 然 負 有 責 任, 因 此 他 考 慮 的 天 性 價 值, 不 只 是 人 的 天 性 價 值, 而 是 整 個 自 然 所 有 生 命 的 天 性 價 值 現 在 再 回 到 社 會 生 物 學 在 第 二 節 中, 我 們 已 經 談 過, 社 會 生 物 學 發 現 人 類 的 社 會 制 度 及 倫 理 觀 念 與 人 類 的 生 物 性 質 間 俱 有 相 關 性, 這 便 是 實 然 與 應 然 的 結 合 嗎? 亦 即, 人 類 的 基 本 道 德 觀 念 行 為 規 範, 其 內 涵 係 人 類 生 物 性 質 的 必 然 產 物 嗎? 這 裡 有 兩 個 引 起 爭 議 的 問 題, 其 一 是 : 從 社 會 生 物 學 的 角 度, 人 類 的 行 為 規 範 甚 至 利 他 行 為, 都 是 有 功 能 的, 亦 即 是 DNA 繁 衍 的 策 略 這 與 我 們 一 般 所 謂 的 道 德 是 同 一 回 事 嗎? 有 些 社 會 生 物 學 家 認 為, 他 們 的 發 現 與 道 德 無 關, 例 如 < 自 私 的 基 因 > 作 者 Dawkins 說 : 我 絕 不 是 在 演 化 論 的 基 礎 上 談 道 德, 我 只 是 討 論 物 種 如 何 演 化 而 已, 而 不 是 討 論 在 道 德 上 人 人 應 該 如 何 舉 止 (Dawkins 1995: 5) 他 又 說 : 我 認 為 人 類 社 會 若 只 是 奠 基 在 一 般 無 情 自 私 的 基 因 法 則 上, 那 這 個 社 會 將 是 很 污 穢 的 不 幸 的 是, 無 論 我 們 多 惋 惜 某 件 事, 卻 無 法 使 它 不 成 為 事 實 (ibid.) 不 過, 我 們 可 以 聽 聽 另 一 位 演 化 生 物 學 家 Frans de Waal 的 說 法 De Waal 研 究 靈 長 類 動 物 的 ( 準 ) 道 德 行 為 多 年, 他 也 注 意 到, 與 倫 理 學 比 較, 生 物 學 注 重 的 是 功 能 (de Waal1997: 20-21) 10, 而 道 德 則 是 要 看 企 圖 ( 或 者 說 存 心 ) (ibid: 26) 11 然 而, 基 因 雖 然 是 要 自 我 維 持, 但 這 與 人 ( 以 及 其 它 動 物 ) 的 真 愛 同 情 心 以 及 利 他 行 為 並 不 矛 盾 (ibid: 28) De Waal 觀 察 到 靈 長 類 動 物 幫 助 不 適 者 使 其 能 生 存 的 現 象, 並 認 為 這 是 同 情 心 與 道 德 感 在 進 化 過 程 中 的 起 點 (ibid: 16) 如 果 我 們 要 深 究 企 圖 的 問 題, 我 們 恐 怕 很 難 想 像 基 因 會 有 企 圖 如 果 基 因 無 所 謂 企 圖, 則 形 容 基 因 是 自 私 的 便 不 恰 當 我 們 所 認 識 的 企 圖, 是 存 在 於 一 個 生 命 個 體 的 心 理 層 面, 從 日 常 生 活 的 常 識 從 人 類 對 己 身 心 理 的 直 觀, 我 們 都 可 發 現 人 甚 至 其 他 的 物 種 有 10 當 然, 倫 理 學 中 也 有 功 利 主 義 學 派 ( 以 John Stuart Mill 為 代 表, 見 Mill 1863), Robert Wright 便 認 為 社 會 生 物 學 與 功 利 主 義 的 觀 點 近 似 (Wright 1997: ) 11 新 康 德 學 派 的 學 者 一 貫 主 張 一 個 行 動 是 否 合 乎 道 德, 不 能 從 該 行 動 的 後 果 判 斷, 而 應 從 該 行 動 的 存 心 (Gesinnung) 判 斷, 見 Hensel 1913: 47; Windelband 1976:
9 愛 同 情 利 他 的 企 圖 而 社 會 生 物 學 則 提 供 了 一 種 道 德 性 質 與 生 物 性 質 相 關 的 說 法, 而 且 這 還 牽 涉 到 基 因 繁 衍 的 策 略 雖 然 我 們 不 必 相 信 社 會 生 物 學 所 理 解 的 生 物 性 質 基 因 法 則 便 是 人 最 終 的 本 性, 但 人 類 的 道 德 觀 念 倫 理 制 度 與 人 類 的 生 物 性 質 間 的 相 關 性 是 十 分 明 顯 的 也 就 是 說, 即 使 生 物 性 質 不 是 人 最 根 本 的 本 性, 但 其 為 人 本 性 的 一 部 份 則 是 無 庸 置 疑 的, 因 此, 社 會 生 物 學 解 釋 價 值 觀 與 倫 理 來 源 的 方 式, 在 某 種 程 度 上 是 能 支 持 約 拿 斯 應 然 係 建 基 於 屬 於 天 性 的 實 然 上 的 主 張 然 而, 還 有 另 外 一 個 問 題 : 我 們 為 何 應 該 照 我 們 的 天 性 去 做? 當 然, 如 果 人 的 思 想 行 為 皆 是 發 自 天 性, 這 個 問 題 便 沒 有 必 要 問, 因 為 在 那 種 情 況 之 下, 人 是 沒 有 自 由 意 志 的, 沒 有 自 由 意 志, 便 無 所 謂 應 不 應 該 的 問 題 然 而 我 們 無 法 接 受 人 沒 有 自 由 意 志, 我 們 的 直 觀 也 告 訴 我 們, 人 是 有 自 由 意 志 的, 是 可 以 做 選 擇 的 那 麼, 人 為 何 要 選 擇 支 持 他 的 天 性 呢? 這 裡 存 在 著 許 多 問 題, 例 如, 人 有 ( 人 所 認 為 的 ) 善 的 天 性, 也 有 ( 人 所 認 為 的 ) 惡 的 天 性, 則 人 要 選 擇 哪 一 種 天 性 呢? 這 裡 不 討 論 此 一 問 題 本 文 關 心 的 是 : 如 果 我 們 至 少 把 人 的 生 物 性 質 視 作 人 類 天 性 的 一 部 份, 那 麼, 現 在 生 物 科 技 可 以 改 變 人 的 生 物 性 質, 依 據 道 德 性 質 與 生 物 性 質 相 關 的 說 法, 這 亦 必 改 變 人 的 道 德 觀 念 與 倫 理 制 度 如 果 人 握 有 選 擇 權, 則 人 應 不 應 該 讓 人 的 性 質 為 生 物 科 技 所 改 變 呢? 如 果 人 允 許 這 樣 的 事 情 發 生, 算 不 算 違 反 天 性 呢? 無 論 如 何, 與 生 殖 有 關 的 科 技 已 經 改 變 了 ( 或 者 說 限 制 了 ) 人 的 生 物 性 質, 而 生 物 性 質 的 轉 變 明 顯 地 改 變 了 人 與 人 之 間 的 關 係, 產 生 了 鉅 大 的 倫 理 效 應 以 下 詳 述 之 四 被 生 物 科 技 改 變 的 人 類 生 殖 策 略 及 其 倫 理 效 應 根 據 約 拿 斯 的 觀 點, 可 說 人 之 善, 是 由 人 與 物 之 天 性 所 決 定 的 不 過, 約 拿 斯 也 注 意 到, 人 類 能 力 之 發 展, 改 變 了 許 多 人 類 行 為 的 本 質 天 性, 倫 理 因 此 必 須 有 相 應 的 轉 變 (Jonas 1984: 15) 約 拿 斯 特 別 指 出 人 類 壽 命 的 延 長 行 為 控 制 ( 透 過 生 物 醫 學 的 方 法 ) 及 基 因 工 程 對 人 類 本 質 的 影 響 9
10 (Jonas 1984: 47-53) 然 而, 約 拿 斯 並 未 詳 論 人 類 的 本 質 究 竟 有 了 甚 麼 樣 的 轉 變 將 來 又 會 有 何 種 發 展, 而 只 是 指 出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科 技 的 遠 程 效 應 的 不 確 定 性 增 加, 科 技 的 毀 滅 潛 能 也 增 加, 人 類 的 倫 理 學 因 此 有 必 要 轉 型 為 未 來 倫 理 學, 對 未 來 負 起 責 任 ( 詳 見 第 五 節 ( 二 )) 事 實 上, 從 半 個 世 紀 前 避 孕 技 術 開 始 普 遍 流 行 起, 一 連 串 與 生 殖 有 關 的 科 技, 已 經 改 變 了 人 類 的 生 殖 方 式, 進 而 改 變 了 人 類 的 生 殖 策 略, 最 終 則 是 性 倫 理 男 女 關 係 的 大 幅 轉 變 現 代 避 孕 技 術 是 這 一 連 串 衝 擊 的 起 點, 到 目 前 為 止, 其 所 產 生 的 倫 理 效 應 仍 是 最 大 的 工 業 革 命 以 後, 人 類 的 嬰 兒 死 亡 率 降 低, 平 均 壽 命 延 長, 導 致 人 口 快 速 的 增 長, 終 於 使 避 孕 成 為 迫 切 的 需 要, 催 使 各 種 現 代 避 孕 技 術 陸 續 產 生 對 於 現 代 社 會 的 人 而 言, 避 孕 已 是 性 行 為 中 經 常 性 的 習 慣 對 於 持 續 避 孕 的 人 而 言, 現 代 避 孕 技 術 使 其 能 確 保 性 行 為 不 致 導 致 懷 孕, 結 果 是, 在 人 類 的 意 識 層 面, 絕 大 多 數 的 男 女 交 媾 已 與 生 殖 無 關, 性 主 要 不 再 是 生 殖 的 手 段, 而 是 其 本 身 就 成 了 一 種 目 的 性 作 為 一 種 獨 一 無 二 的 樂 趣 可 以 說, 大 多 數 的 性 行 為 已 與 生 殖 無 關, 在 很 大 的 程 度 上 性 被 去 生 殖 功 能 化 了 原 本 人 類 的 性 擇 (sexual selection; 選 擇 交 配 對 像 ), 其 功 能 是 選 擇 好 的 基 因 12, 而 子 女 數 目 則 是 衡 量 交 配 成 就 (mating success) 的 標 準 避 孕 的 普 遍 施 行, 則 使 此 一 標 準 失 去 了 意 義 (Gangestad and Thornhill 1997: 179) 避 孕 使 性 與 繁 殖 後 代 間 不 再 俱 有 必 然 的 相 關 性, 因 此, 前 述 與 基 因 傳 遞 有 關 的 性 倫 理 也 就 逐 漸 失 去 了 意 義, 結 果 是 男 女 關 係 的 大 革 命 : 社 會 對 婚 前 婚 外 性 行 為 的 容 忍 度 提 高, 處 女 情 結 女 性 貞 操 觀 念 減 弱, 女 性 在 性 關 係 上 獲 得 更 多 的 自 主 性 此 外, 避 孕 ( 甚 至 墮 胎 技 術 ) 使 女 性 能 決 定 要 不 要 何 時 要 要 幾 個 子 女, 因 此 女 性 在 很 大 的 程 度 上 脫 離 了 生 養 子 女 的 辛 勞, 而 能 把 較 多 的 時 間 用 於 職 業 生 涯 據 此, 女 性 經 濟 的 獨 立 也 與 避 孕 技 術 的 應 用 有 關 避 孕 技 術 12 此 即 解 釋 性 擇 的 好 基 因 模 式 (The Good-Genes Model), 由 進 化 論 的 另 一 10
11 在 使 大 多 數 的 性 行 為 與 生 殖 脫 離 關 係 的 效 應 上, 似 乎 對 女 性 的 意 義 要 大 於 對 男 性 的 意 義 ( 參 閱 O Brien 1981: ) 調 查 指 出,80 年 代, 近 六 分 之 一 的 美 國 婦 女 選 擇 結 紮 為 避 孕 手 段, 遠 多 於 男 性 結 紮 的 比 率 (Faludi 1993: 531) 這 似 乎 表 示, 女 性 較 樂 於 ( 至 少 是 暫 時 性 地 ) 放 棄 生 殖 機 能 ( 但 這 並 不 代 表 放 棄 性 的 樂 趣 ) 然 而, 如 果 避 孕 技 術 使 女 性 在 性 關 係 上 能 較 自 由, 男 性 相 應 地 也 獲 得 了 較 大 的 自 由, 其 結 果 便 是 婚 姻 關 係 以 外 的 性 關 係 的 增 加, 也 就 是 所 謂 的 性 解 放 這 對 傳 統 性 倫 理 的 衝 擊 自 然 是 很 大 的 古 老 的 文 化 認 為 多 產 是 女 子 的 美 德, 男 女 關 係 的 目 的 就 是 為 了 要 繁 衍 後 代 天 主 教 教 宗 約 翰. 保 羅 二 世, 至 今 仍 認 為 避 孕 等 於 謀 殺 ( 可 能 形 成 的 生 命 ) 此 外, 梵 諦 岡 還 認 為 不 以 生 育 為 目 的 的 性 交 是 一 種 罪 惡 ( 即 使 是 發 生 在 夫 婦 之 間 ), 也 就 是 淫 亂 的 行 為 女 性 主 義 者 則 認 為 梵 諦 岡 的 這 種 政 策, 是 壓 迫 婦 女 的 意 識 型 態 (Der Spiegel 1995: 100) 13 避 孕 技 術 使 絕 大 多 數 的 性 行 為 去 生 殖 功 能 化, 人 工 授 精 和 試 管 嬰 兒 技 術 則 使 生 殖 不 再 需 要 男 女 身 體 接 觸 的 交 媾 過 程, 使 生 殖 去 性 行 為 化 DNA 鑑 定 使 男 人 終 於 有 辦 法 脫 離 幾 百 萬 年 父 親 總 是 不 確 定 的 陰 影 14 ; 排 卵 試 紙 驗 孕 技 術, 也 使 女 性 的 隱 性 排 卵 特 質 形 同 虛 設 人 類 擺 脫 了 原 初 性 生 理 結 構 的 限 制, 不 知 不 覺 中, 男 女 的 生 殖 策 略 有 了 轉 變 的 可 能 性, 生 殖 策 略 的 轉 變, 又 衝 擊 到 傳 統 的 性 倫 理 男 女 關 係 創 始 人 Wallace 所 提 出 (Wallace 1891) 13 梵 諦 岡 第 二 屆 大 公 會 議 於 1965 年 公 佈 的 論 教 會 在 現 代 世 界 牧 職 憲 章 第 二 部 份 第 一 章 維 護 婚 姻 與 家 庭 尊 嚴 中 說 : 婚 姻 與 夫 妻 之 愛 本 質 上 便 是 指 向 生 育 並 教 養 子 女 的 目 標 的... 在 真 正 夫 妻 之 愛 的 交 織 中, 要 尊 重 互 相 授 與 及 傳 生 人 類 的 整 個 意 義 要 做 到 這 點, 人 們 非 誠 心 潛 修 婚 姻 貞 操 不 可 基 於 上 述 原 則, 教 會 子 女 在 調 節 生 育 問 題 上, 不 得 採 取 教 會 訓 導 當 局 在 詮 解 天 主 法 律 時 所 指 責 的 途 徑 ( 中 國 主 教 團 秘 書 處 1979: ) 最 後 一 句 話, 表 明 梵 諦 岡 反 對 避 孕 技 術 的 立 場 ( 生 理 週 期 法 則 被 許 可 應 用 於 生 育 之 調 節 ) 至 今, 梵 諦 岡 仍 堅 持 此 一 立 場 14 據 報 載, 台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每 年 有 百 餘 例 親 子 鑑 定 個 案, 其 中 近 半 數 是 因 父 親 懷 疑 其 與 小 孩 的 血 緣 關 係 一 名 男 性 透 過 DNA 鑑 定, 發 現 其 情 婦 所 生 的 一 對 雙 胞 胎, 其 中 一 名 為 其 11
12 當 1996 年 七 月 五 日, 第 一 隻 用 成 熟 細 胞 複 製 的 生 物 綿 羊 Dolly ( 研 究 論 文 見 Wilmut 1997) 誕 生 後, 人 類 預 見 到, 生 殖 科 技 改 變 人 性 的 過 程, 有 可 能 再 向 前 跨 一 大 步, 亦 即, 人 類 的 複 製 不 再 只 是 科 幻 小 說 中 的 夢 想 如 果 人 類 複 製 的 技 術 成 熟, 其 對 人 類 關 係, 將 帶 來 比 前 述 各 種 生 殖 科 技 更 俱 顛 覆 性 的 衝 擊, 因 為 人 類 得 以 不 再 依 賴 性 繁 殖 後 代, 無 性 繁 殖, 在 人 類 這 樣 複 雜 的 動 物 上, 成 為 可 能 的 ; 從 性 的 去 生 殖 功 能 化, 經 過 生 殖 的 去 性 行 為 化, 終 於 走 到 了 生 殖 的 去 性 化 關 於 複 製 人 的 社 會 與 倫 理 效 應, 我 們 在 第 五 節 ( 三 )-2 還 會 提 到 五 生 殖 科 技 之 風 險 評 估 ( 一 ) 人 性 使 人 性 轉 變, 但 也 限 制 人 性 之 轉 變 現 在 我 們 再 回 到 第 三 節 末 提 出 的 問 題 : 人 應 不 應 該 讓 人 的 性 質 為 生 物 科 技 所 改 變 呢? 當 人 類 面 臨 這 一 連 串 的 衝 擊 而 欲 有 所 抉 擇 時, 是 否 可 以 簡 單 地 說 : 複 製 甚 至 其 它 的 生 殖 科 技 是 不 自 然 的, 因 此 便 應 加 以 拒 絕? 從 本 文 十 分 贊 同 的 應 然 與 實 然 的 相 關 性 而 言, 是 否 可 以 說, 由 於 目 前 我 們 的 本 性 是 這 樣, 就 不 應 利 用 生 物 科 技 使 其 轉 變? 又, 如 果 根 據 約 拿 斯 瞧, 你 便 知 道 原 則, 是 否 此 一 抉 擇 應 以 ( 奠 基 於 本 性 之 上 的 ) 直 覺 為 基 礎? 德 國 自 然 科 學 家 Ernst Peter Fischer 便 認 為, 約 拿 斯 提 出 了 瞧, 你 便 知 道 原 則, 然 而 我 們 越 來 越 少 瞧, 所 以 雖 然 資 訊 越 來 越 多, 知 道 的 卻 越 來 越 少 人 類 認 識 的 最 重 要 工 具 及 道 德 的 基 礎 是 感 覺 ; 人 類 知 識 的 起 點 是 感 覺, 追 求 知 識 的 目 的 在 於 獲 得 感 官 上 的 快 樂, 道 德 價 值 也 應 從 感 官 經 驗 發 展 (GEO 1998: 76) 社 會 生 物 學 家 Edward O. Wilson 曾 說 : 人 類 的 進 步 並 不 單 由 理 性 所 決 定, 而 是 由 我 們 這 個 物 種 特 有 的 情 感, 再 加 上 理 性 的 輔 助 與 調 和 所 決 定 的 就 是 因 為 情 感, 人 有 別 於 電 子 代, 另 一 名 的 父 親 則 另 有 其 人 ( 聯 合 報 : 6) 12
13 腦... 人 類 是 自 然 的 一 部 分, 是 與 其 他 物 種 共 處 下 演 化 的 物 種 我 們 愈 能 認 同 其 他 生 物, 我 們 便 能 愈 快 發 現 人 類 感 覺 意 識 的 來 源, 並 能 愈 快 獲 得 知 識, 根 據 這 個 知 識 我 們 可 以 建 立 一 個 持 久 的 倫 理, 確 立 我 們 想 要 的 方 向 (Wilson 1997: ) 這 似 乎 與 瞧, 你 便 知 道 原 則 相 符 然 而, 此 一 想 法 並 不 能 阻 止 Wilson 與 其 所 屬 的 國 際 人 道 主 義 者 學 會 (International Academy of Humanists) 的 其 他 知 名 學 者 ( 包 括 DNA 雙 螺 旋 結 構 的 發 現 者 諾 貝 爾 獎 得 主 Francis Crick 牛 津 大 學 教 授 < 自 私 的 基 因 > 作 者 Richard Dawkins 等 ), 聯 名 反 對 禁 止 複 製 (Kolata 1998: 273) 所 謂 憑 我 們 這 個 物 種 特 有 的 情 感, 再 加 上 理 性 的 輔 助 與 調 和, 究 竟 能 讓 我 們 做 出 甚 麼 樣 的 決 定? 事 實 上, 從 本 性 而 言, 人 類 就 是 工 具 的 製 造 者 與 使 用 者, 製 造 使 用 工 具 的 目 的 是 為 了 改 善 人 類 的 生 活 (Rifkin 1998: 337) 設 法 使 人 脫 離 生 物 性 質 的 限 制 甚 至 於 轉 變 人 的 生 物 性 質, 此 種 能 力 亦 是 屬 於 人 的 本 性 科 技 是 從 人 的 本 性 中 發 展 出 來 的, 科 技 也 是 自 然 的 一 部 份 人 既 是 自 然 的 一 部 份, 人 為 的 與 自 然 的 之 間 便 無 清 楚 的 界 線, 因 此 便 不 能 說 科 技 是 不 合 乎 自 然 的 而 拒 絕 科 技 但 人 作 為 一 種 最 高 自 由 的 動 物, 有 著 約 拿 斯 所 說 的 對 人 類 全 體 及 自 然 的 責 任, 則 人 類 的 理 性, 應 考 慮 作 為 人 的 一 種 本 性 的 科 技 能 力, 是 否 可 能 對 人 對 自 然 產 生 災 難 性 的 後 果 因 此, 人 面 對 生 物 科 技 要 有 所 抉 擇 時, 一 方 面 應 憑 著 奠 基 於 人 性 之 直 觀 與 情 感, 察 覺 出 哪 些 後 果 是 可 以 接 受 的, 哪 些 是 不 可 以 接 受 的 ; 一 方 面 也 應 依 賴 理 性 的 力 量, 做 出 適 當 的 風 險 評 估 也 就 是 說, 改 變 人 性 的 企 圖 與 能 力, 是 由 人 的 本 性 而 來, 但 人 的 本 性 也 有 機 會 選 擇 改 變 的 方 向 與 程 度 在 第 ( 二 ) 小 節 中, 筆 者 將 先 嘗 試 建 立 起 一 種 理 性 的 風 險 評 估 模 式 ( 二 ) 未 來 倫 理 學 的 風 險 抉 擇 模 式 啟 蒙 時 代 以 來, 西 方 人 相 信 知 識 就 是 力 量, 視 科 技 如 同 文 明 幸 福 的 同 義 詞 然 而 二 次 大 戰 以 後, 人 類 逐 漸 認 識 到 人 類 智 慧 的 有 限 性 和 科 技 的 潛 在 傷 害 力 人 類 甚 至 覺 得, 危 險 的 來 源 不 再 是 無 知, 而 是 知 識 ; 不 再 是 缺 乏 對 13
14 自 然 的 控 制, 而 是 對 自 然 日 趨 完 美 的 控 制 (Beck 1986: 300) 科 技 的 巨 大 能 量, 使 其 應 用 所 帶 來 之 損 害 有 可 能 大 過 其 功 能 (Rifkin 1998: 334) 科 技 成 了 一 種 風 險, 而 在 疆 界 毀 壞 的 全 球 化 時 代, 風 險 也 全 球 化 了, 世 界 風 險 社 會 已 然 形 成 (Beck 1996; 1997: ), 科 技 風 險 也 可 突 破 國 界, 這 更 強 化 了 人 類 的 科 技 風 險 意 識 但 同 時 人 類 仍 用 科 技 來 防 範 危 險, 這 便 是 貝 克 (Ulrich Beck) 所 說 的, 在 當 代 社 會 中, 科 學 成 了 風 險 的 原 因 定 義 媒 介 (Definitionsmedium) 與 解 決 方 式 (Beck 1986: 254) 甚 至 於 科 技 所 造 成 的 風 險, 其 解 決 方 式 還 是 科 技, 就 好 比 電 腦 千 禧 年 問 題, 其 原 因 是 科 技, 而 人 類 在 思 考 如 何 解 決 此 一 問 題 時, 並 不 考 慮 放 棄 電 腦 的 應 用, 而 是 以 資 訊 科 技 的 方 法 解 決 資 訊 科 技 所 產 生 的 問 題 只 有 極 少 數 的 人 主 張 完 全 放 棄 科 技 回 歸 自 然, 不 過, 某 些 被 認 定 為 高 風 險 的 科 技, 受 到 越 來 越 多 的 反 對 甚 至 敵 視 例 如 核 能, 曾 被 視 為 能 造 福 人 類 的 未 來 科 技 上 一 代 的 人 很 難 想 像, 有 一 天 人 類 會 部 份 脫 離 核 能 (Rifkin 1998: 336) 而 今 天, 大 眾 的 憂 慮 使 核 能 的 發 展 受 到 了 極 大 的 限 制, 有 些 人 甚 至 主 張 完 全 脫 離 核 能 當 然, 這 並 不 是 說 知 識 比 無 知 要 無 用, 而 是 因 為 知 識 無 法 消 除 無 知, 我 們 的 知 識 越 多, 就 越 瞭 解 我 們 的 無 知 基 因 法 則 的 共 同 發 現 者 François Jacob 說 : 本 世 紀 研 究 和 科 學 的 最 大 發 現 或 許 是 : 我 們 對 自 然 的 無 知 是 這 麼 地 深 (Der Spiegel 1999 (2): 105) 由 於 科 學 的 預 測 是 有 限 制 的 (Nowotny 1996: 148), 科 技 的 能 量 越 大, 其 風 險 就 越 高 這 幾 年, 生 命 科 學 的 發 展, 帶 給 人 的 震 撼 比 核 能 電 腦 還 要 大 DNA 雙 螺 旋 結 構 的 共 同 發 現 人 James Watson 說 : 我 們 曾 經 習 慣 地 認 為, 我 們 的 命 運 在 天 外 諸 星 現 在 我 們 知 道, 我 們 的 命 運 大 部 份 在 基 因 (Der Spiegel 1999 (2): 109) 知 名 的 趨 勢 研 究 家 Jeremy Rifkin 也 說, 沒 有 任 何 其 它 科 技, 像 基 因 工 程 這 樣, 使 人 類 如 此 深 地 介 入 自 然 的 力 量 中 (Der Spiegel 1999 (2): 116) 更 有 甚 者, 這 裡 所 謂 介 入 自 然 的 力 量 中, 是 使 人 可 以 改 變 人 的 性 質 ( 至 少 是 生 物 性 質 ), 基 因 工 程 之 所 以 帶 來 這 麼 大 的 震 撼, 原 因 或 14
15 許 在 此 此 一 特 性, 使 這 兩 年 人 覺 得 基 因 工 程 比 電 腦 更 能 影 響 人 類 的 命 運 15, 而 其 巨 大 的 介 入 自 然 的 力 量, 也 是 一 種 潛 在 的 危 險, 如 果 人 類 仍 相 信 科 技 的 進 步 必 然 是 好 的, 則 基 因 工 程 就 是 一 種 輕 率 的 冒 險 行 動 無 怪 乎 分 子 生 物 學 家 Robert Pollack 會 說 : 由 於 十 九 世 紀 的 科 學 進 步 永 不 止 息 觀 念, 再 加 上 現 在 擁 有 藉 著 重 組 DNA 來 改 變 遺 傳 成 分 的 新 奇 能 力, 在 在 替 人 類 基 因 功 能 研 究 帶 來 風 險 (Pollack 1997: 272) 這 裡 有 必 要 先 研 究 一 下 到 底 甚 麼 是 風 險 魯 曼 (Niklas Luhmann) 認 為, 風 險 (Risiko) 與 危 險 (Gefahr) 是 不 同 的 : 風 險 必 然 與 人 的 決 定 有 關, 亦 即 當 某 個 決 定 可 能 導 致 損 害 時, 我 們 說 這 個 決 定 是 有 風 險 的 如 果 可 能 的 損 害 其 原 因 完 全 是 外 在 的, 亦 即 不 涉 及 人 的 決 定 時, 這 是 危 險 ( 而 非 風 險 ) (Luhmann 1991: 30-31) 風 險 既 然 與 人 的 決 定 脫 離 不 了 關 係, 則 當 某 一 風 險 成 為 事 實 時, 人 便 有 責 任 比 如 生 態 問 題 的 原 因 如 果 在 社 會, 社 會 便 有 責 任 (Luhmann 1988: 26-31) 風 險 必 然 牽 涉 到 人 的 決 定, 而 人 必 須 為 其 決 定 負 責, 因 此 思 考 風 險 抉 擇 模 式 的 建 立, 必 須 先 思 考 我 們 需 要 甚 麼 樣 的 責 任 倫 理 約 拿 斯 認 為, 傳 統 的 倫 理 學, 只 考 慮 到 這 裡 與 現 在 (Jonas 1984: 23), 亦 即 人 只 需 為 其 行 為 的 直 接 後 果 負 責 然 而, 鑒 於 科 技 的 遠 程 效 應 (Fernwirkung) 越 來 越 強, 新 的 倫 理 學 必 須 是 一 種 未 來 倫 理 學 (Zukunftsethik), 亦 即 負 責 任 的 決 定, 不 僅 應 考 慮 到 行 為 的 即 時 直 接 後 果, 也 應 考 慮 行 為 的 遠 程 效 應 行 為 的 後 果 的 後 果 的 後 果... 而 未 來 倫 理 學 要 求 人 遵 行 的 第 一 義 務, 即 是 建 立 關 於 遠 程 效 應 的 想 像 ; 第 二 義 務 則 是 鼓 動 與 被 想 像 之 物 相 應 之 情 感 (Jonas 1984: 64-65) 這 是 說, 科 技 的 災 難 常 發 生 於 多 年 之 後 ; 某 種 科 技 剛 被 應 用 時, 應 用 者 的 企 圖 可 能 是 善 良 的, 其 直 接 後 果 對 人 類 可 能 是 有 益 的, 然 而 如 果 我 們 因 此 就 不 想 像 其 遠 程 效 應, 便 15 然 而 實 際 上, 生 物 科 技 與 資 訊 科 技 早 已 結 合 在 一 起 ( 參 閱 Rifkin 1998: ), 沒 有 電 腦, 很 難 想 像 人 類 基 因 組 解 讀 計 劃 (Human Genome Project) 能 有 進 行 的 可 能 資 訊 科 學 家 企 業 家 Ray Kurzweil 預 言, 電 腦 的 智 慧 將 超 過 人 腦, 最 終 人 類 的 思 考 將 與 電 腦 智 慧 溶 合 在 一 起 (Kurzweil 1999) 則 電 腦 亦 俱 有 改 變 人 性 的 潛 能 15
16 毫 無 機 會 避 免 其 可 能 的 災 難 我 們 不 但 應 有 此 種 想 像, 還 應 對 想 像 出 來 的 後 果 做 出 相 應 的 懼 怕 憤 怒 反 應, 如 此 才 能 使 我 們 有 所 決 定 ( 要 還 是 不 要 應 用 某 種 科 技 ), 因 為 決 定 的 動 力 在 於 情 感, 而 不 光 是 理 性 的 分 析 當 然, 對 於 科 技 遠 程 效 應 的 想 像 也 可 能 是 正 面 的, 亦 即 當 人 看 到 某 一 科 技 應 用 的 美 好 未 來, 相 應 產 生 的 歡 欣 之 情, 會 使 人 積 極 運 用 該 科 技 的 力 量 這 裡 當 然 產 生 出 另 一 個 問 題, 亦 即 對 於 遠 程 效 應 的 想 像 一 定 是 理 性 的 嗎? 尤 其 科 技 專 家 會 擔 心, 對 於 科 技 可 能 災 難 的 歇 斯 底 里 想 像, 會 阻 礙 科 技 的 發 展 和 合 理 運 用 確 實, 風 險 評 估 未 必 是 一 個 理 性 過 程, 而 是 一 個 心 理 問 題, 甚 至 於 是 一 個 社 會 問 題 有 些 風 險 會 受 到 較 多 的 注 意 和 觀 察, 有 些 則 否, 這 都 有 社 會 心 理 因 素 的 影 響 在 (Luhmann 1991: 11-12) 因 此, 研 究 風 險 問 題, 不 僅 應 探 討 如 何 針 對 客 觀 事 實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也 應 研 究 人 如 何 評 估 風 險, 因 為 這 可 以 使 我 們 瞭 解 人 觀 察 風 險 時 的 心 智 模 式, 從 而 探 討 某 種 評 估 模 式 的 正 確 或 錯 誤 魯 曼 稱 第 一 種 情 形 ( 針 對 客 觀 事 實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 為 第 一 秩 序 的 觀 察 (Beobachtung erster Ordnung), 亦 即 對 客 觀 事 實 的 觀 察 ; 第 二 種 情 形 ( 研 究 人 如 何 評 估 風 險 ) 則 是 魯 曼 所 謂 的 第 二 秩 序 觀 察 (Beobachtung zweiter Ordnung) 對 於 觀 察 之 觀 察 (Luhmann 1988: 51-61; 1991: ), 亦 即 觀 察 別 人 和 自 己 如 何 觀 察 16 在 某 種 風 險 評 估 上 自 認 為 專 家 者, 以 及 批 評 這 些 專 家 未 盡 力 的 人, 從 其 意 識 層 面 而 言, 似 乎 都 是 第 一 秩 序 的 觀 察 者 他 們 相 信 事 實, 爭 辯 時 也 ( 自 認 ) 以 事 實 為 基 礎 然 而 第 二 秩 序 的 觀 察 者 知 道, 相 同 的 事 實 會 帶 給 不 同 的 觀 察 者 不 同 的 訊 息 (Luhmann 1991: 30) 換 言 之, 對 客 觀 事 實 的 觀 察 永 遠 受 到 主 觀 立 場 和 心 智 模 式 的 影 響 魯 曼 特 別 指 出, 在 風 險 評 估 的 過 程 中, 有 權 做 決 定 者 和 可 能 受 到 決 定 的 負 面 後 果 波 及 的 人, 其 立 場 不 一, 對 風 險 的 評 估 自 然 有 很 大 的 差 異 (Luhmann 1991: 34; ) 對 於 科 技 的 遠 程 效 應 的 想 像, 既 然 是 一 個 複 雜 的 社 會 心 理 過 程, 更 何 況, 以 人 類 的 智 慧, 不 可 能 預 見 所 有 積 累 的 後 果 ( 亦 即 後 果 的 後 果 的 後 16 社 會 心 理 學 中 的 歸 因 (Zurechnung; attribution; 解 釋 和 理 解 他 人 或 自 己 的 行 為 ) 概 16
17 果...), 那 麼, 我 們 有 可 能 建 立 起 一 個 理 性 的 負 責 任 的 風 險 評 估 模 式 嗎? 提 倡 未 來 倫 理 學 的 約 拿 斯, 也 瞭 解 人 類 對 未 來 的 不 可 確 知 性, 而 正 是 因 為 這 種 不 可 確 知 性, 他 主 張 : 當 可 能 的 損 害 涉 及 非 常 多 的 人 時, 關 於 不 幸 的 預 言 (Unheilsprophezeiung) 要 優 於 關 於 幸 福 的 預 言 (Heilsprophezeiung) (Jonas 1984: 70-76) 這 是 說 : 對 於 某 一 行 動 的 遠 程 效 應, 人 類 無 法 確 知, 亦 即 此 一 行 動 的 結 果 可 能 是 有 害 的, 也 可 能 是 有 利 的, 但 只 要 其 可 能 的 損 害 牽 涉 到 許 多 人 的 命 運, 我 們 便 寧 可 相 信 其 為 有 害, 而 拒 絕 採 取 此 一 行 動 換 言 之, 當 某 一 決 定 牽 涉 到 許 多 人 的 命 運 時, 決 定 者 是 沒 有 權 利 賭 的 約 拿 斯 特 別 指 出, 科 技 實 驗 不 能 拿 人 類 全 體 之 生 存 作 賭 注 (Jonas 1984: 81) 約 拿 斯 此 一 原 則, 筆 者 稱 其 為 後 果 原 則, 亦 即 只 考 慮 是 否 承 擔 得 起 可 能 的 有 害 後 果, 但 不 考 慮 可 能 的 有 害 後 果 發 生 的 機 率 不 可 確 知 性 使 專 家 在 風 險 評 估 上 不 俱 有 最 終 決 定 的 合 法 性, 因 為 專 家 經 常 只 能 做 機 率 式 的 預 測, 重 要 的 因 此 是 在 機 率 與 可 能 的 後 果 間 做 衡 量 的 心 智 模 式 一 種 後 果 是 否 承 擔 得 起, 可 以 從 人 類 全 體 觀 之, 亦 即 約 拿 斯 所 強 調 的 可 能 的 有 害 後 果 是 否 牽 涉 到 許 多 人 的 命 運 甚 至 人 類 整 體 的 生 存 ; 但 亦 可 從 個 人 的 角 度 觀 之 另 一 種 風 險 評 估 的 原 則 是 機 率 原 則, 也 就 是 儘 管 知 道 有 可 能 發 生 無 法 承 擔 的 損 失 ( 亦 即 有 此 風 險 ), 但 認 為 此 種 後 果 發 生 的 機 率 很 小, 也 就 是 說 風 險 很 低, 所 以 值 得 嘗 試 看 看 這 就 是 魯 曼 所 說 的, 有 些 人 評 估 風 險 的 方 法, 是 將 可 能 的 損 失 程 度 與 損 失 機 率 相 乘 (Luhmann 1991: 22) 如 果 有 利 後 果 的 發 生 機 率 高 於 有 害 後 果, 那 就 更 值 得 冒 此 一 風 險 了 後 果 原 則 與 機 率 原 則, 何 者 較 為 理 性 呢? 基 本 上, 後 果 原 則 是 較 謹 慎 的 原 則, 因 為 關 於 某 項 風 險 的 機 率 估 算 即 使 是 正 確 的, 亦 只 能 說 出 多 少 次 中 會 發 生 一 次, 但 根 本 無 法 預 見 是 在 哪 一 次 發 生, 那 麼, 如 果 在 下 一 次 就 發 生 了 無 法 承 擔 的 損 失, 便 全 盤 皆 輸, 沒 有 再 下 一 次 的 機 會, 使 人 從 可 能 獲 得 的 利 益 中 彌 補 損 失 如 果 依 前 述 可 能 的 損 失 程 度 與 損 失 機 率 相 乘 的 原 則 來 看, 念 即 屬 於 第 二 秩 序 的 觀 察, 亦 即 觀 察 別 人 或 自 己 如 何 歸 因 (Luhmann 1991: 34) 17
18 則 無 法 承 擔 的 損 害 其 程 度 應 視 為 無 限 大, 則 機 率 再 低, 兩 者 相 乘 風 險 仍 是 無 限 大 然 而, 使 用 後 果 原 則, 不 但 應 考 慮 做 某 事 的 後 果, 還 應 考 慮 不 做 該 事 的 後 果 如 果 兩 者 都 可 能 產 生 無 法 承 擔 的 損 失 17, 則 其 各 自 發 生 的 機 率, 便 有 參 考 的 作 用, 亦 即, 如 果 做 某 事 產 生 無 法 承 擔 的 損 失 的 機 率 要 大 於 不 做 該 事 產 生 無 法 承 擔 的 損 失 的 機 率, 那 麼 便 不 要 做 該 事 以 上 我 們 考 慮 的 是 做 某 事 所 可 能 產 生 的 無 法 承 擔 的 損 失, 然 而, 這 是 否 表 示, 我 們 完 全 不 需 考 慮 做 某 事 所 可 能 產 生 的 利 益 嗎? 如 同 魯 曼 所 說 的, 人 之 所 以 會 採 納 機 率 原 則, 是 因 為 完 全 不 冒 風 險, 是 非 理 性 的 (Luhmann 1991: 22) 亦 即, 完 全 不 冒 風 險, 就 無 法 獲 得 可 能 獲 得 的 利 益, 也 就 是 說, 拒 絕 冒 一 個 風 險, 也 是 風 險 (Luhmann 1991: 27), 因 為 有 喪 失 可 能 獲 得 的 利 益 的 風 險 也 因 此, 所 有 的 行 為 都 是 有 風 險 的, 沒 有 絕 對 的 安 全 (Luhmann 1991: 37) 其 原 因, 歸 根 究 底 還 是 在 人 類 智 慧 的 有 限 性 更 多 的 研 究 與 知 識 並 不 能 帶 來 絕 對 的 安 全 而 且, 當 人 知 道 的 越 多 時, 人 就 越 知 道 自 己 還 有 許 多 不 知 道 的, 其 結 果 是 風 險 意 識 提 高 了 (Luhmann 1991: 37), 但 也 增 加 了 決 定 的 困 難 性 所 以, 是 否 因 拒 絕 風 險 而 放 棄 了 某 個 獲 益 機 會, 根 本 也 是 無 法 確 定 的 (Luhmann 1991: 29-30) 魯 曼 指 出, 人 評 估 風 險 時, 常 考 慮 是 否 可 能 的 損 失 在 通 常 的 成 本 範 圍 內 ( 亦 即 在 獲 利 區 域 ), 以 及 是 否 將 來 會 為 先 前 所 做 的 決 定 後 悔 (Luhmann 1991: 32-33) 從 後 果 原 則 而 言, 如 果 做 某 事 可 能 的 損 失 不 是 無 法 承 擔 的, 且 可 能 獲 得 的 利 益 有 足 夠 的 吸 引 力, 那 麼 這 個 風 險 就 是 可 以 冒 的 ; 或 者, 還 可 以 參 考 可 能 的 損 失 及 可 能 的 利 益 各 自 發 生 的 機 率, 來 決 定 究 竟 要 不 要 做 某 事 然 而, 如 果 做 某 事 可 能 產 生 的 損 失 是 無 法 承 擔 的, 則 不 管 其 發 生 的 機 率 有 多 低, 更 不 論 做 該 事 可 能 產 生 的 利 益 有 多 大, 都 不 應 做 該 事 但 是, 如 果 做 某 事 可 能 產 生 的 損 失 是 無 法 承 擔 的, 但 放 棄 做 該 事 可 能 產 17 當 然, 這 裡 出 現 的 另 一 個 問 題 是 : 許 多 人 會 認 為, 甚 麼 樣 的 後 果 是 無 法 承 擔 的, 是 一 18
19 生 的 利 益, 也 可 能 在 未 來 帶 來 無 法 承 擔 的 損 失, 則 原 則 上 不 應 採 取 該 行 動, 但 應 保 留 採 取 該 行 動 的 可 能 性, 以 便 當 不 採 取 該 行 動 就 可 能 形 成 無 法 承 擔 的 損 失 時, 採 取 該 行 動 以 核 能 為 利, 發 展 核 能 可 能 帶 來 無 法 承 擔 的 災 難, 但 當 所 有 其 它 能 源 都 用 馨 時, 不 使 用 核 能 的 損 失 也 是 無 法 承 擔 的, 故 在 尚 有 其 它 能 源 時, 不 應 發 展 核 能, 同 時 應 積 極 研 發 安 全 低 污 染 的 替 代 能 源, 但 仍 應 保 留 核 子 工 程 的 技 術, 以 便 在 有 需 要 時 得 以 應 用 18 經 過 以 上 的 分 析, 一 個 負 責 任 的 風 險 評 估 模 式, 對 可 能 的 後 果 的 重 視 要 大 於 對 發 生 機 率 的 重 視 ; 且 在 後 果 的 評 估 上, 對 可 能 產 生 的 無 法 承 擔 的 損 失 的 考 慮 要 重 於 對 可 能 獲 得 的 利 益 的 考 慮, 我 們 將 幾 個 原 則 歸 納 如 下 : 原 則 一 : 若 做 某 事 有 可 能 獲 利, 但 亦 可 能 產 生 無 法 承 擔 的 損 失 ; 不 做 該 事 則 不 會 產 生 無 法 承 擔 的 損 失, 便 不 應 做 該 事 原 則 二 : 若 做 某 事 有 可 能 獲 利, 但 亦 可 能 產 生 無 法 承 擔 的 損 失 ; 然 而 不 做 該 事 ( 亦 即 放 棄 做 該 事 的 可 能 獲 利 ) 也 可 能 產 生 無 法 承 擔 的 損 失, 則 可 參 考 其 各 自 發 生 的 機 率 做 出 決 定 19 原 則 三 : 若 做 某 事 有 可 能 獲 利, 且 可 能 產 生 的 損 失 在 容 忍 範 圍 內, 則 可 參 考 損 失 獲 利 的 大 小 及 其 各 自 發 生 的 機 率 做 出 決 定 原 則 四 : 若 做 某 事 可 能 產 生 無 法 承 擔 的 損 失, 不 做 該 事 則 目 前 看 不 出 會 產 生 無 法 承 擔 的 損 失, 但 放 棄 做 該 事 的 可 能 獲 利, 可 能 會 在 未 來 某 種 情 況 下 造 成 無 法 承 擔 的 損 失, 則 目 前 不 應 做 該 事, 但 應 保 留 做 該 事 的 潛 能, 以 備 不 個 主 觀 問 題 但 透 過 對 人 類 共 同 天 性 的 研 究, 還 是 可 能 得 出 客 觀 的 標 準 18 此 一 模 式 與 著 重 於 經 濟 效 益 的 理 性 行 動 者 典 範 (Rational Actor Paradigm) 明 顯 地 是 不 同 的 關 於 理 性 行 動 者 典 範 在 生 態 問 題 上 的 適 用 性, 可 參 閱 Jaeger 1996 Edward O. Wilson 在 物 種 多 樣 性 的 保 存 上, 反 對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而 主 張 安 全 最 低 標 準, 亦 即 將 每 個 物 種 視 為 無 可 取 代 的 資 源, 除 非 成 本 無 法 承 擔, 否 則 應 為 後 代 保 存 每 一 個 物 種 (Wilson 1997:417) 此 種 觀 點, 類 似 於 筆 者 建 構 出 的 風 險 抉 擇 模 式 19 此 一 原 則 可 排 除 自 傷 性 的 謹 慎, 舉 一 個 簡 單 的 例 子 : 某 人 認 為 他 永 遠 無 法 確 定 喝 下 的 水 中 是 否 有 劇 毒, 但 只 要 他 明 瞭, 不 喝 水 必 死 無 疑, 喝 水 中 毒 而 死 則 可 能 性 不 大, 便 不 會 做 出 永 不 喝 水 的 歇 斯 底 里 決 定 19
20 時 之 需 因 此, 複 製 人 或 基 因 重 組 技 術 究 竟 可 不 可 以 做, 我 們 應 考 慮 下 列 幾 個 問 題 : 做 是 否 有 可 能 產 生 無 法 承 擔 的 損 失? 不 做 是 否 有 可 能 產 生 無 法 承 擔 的 損 失? 放 棄 做 可 能 產 生 的 利 益, 是 否 有 可 能 在 未 來 產 生 無 法 承 擔 的 損 失? ( 三 ) 對 複 製 或 基 因 重 組 技 術 的 遠 程 效 應 的 想 像 生 物 科 技 是 改 變 人 類 性 質 的 科 技, 而 由 於 生 物 性 質 與 人 類 關 係 規 範 間 的 相 關 性, 此 種 改 變 其 後 果 不 僅 是 生 物 性 的, 也 是 社 會 性 的 ( 亦 即 人 類 關 係 將 因 此 有 所 轉 變 ) 依 據 前 面 建 立 起 來 的 負 責 任 的 風 險 評 估 模 式, 我 們 應 考 慮 這 種 改 變 是 否 可 能 產 生 無 法 承 擔 的 後 果, 對 其 遠 程 效 益 的 想 像 因 此 是 必 要 的 在 針 對 此 一 問 題 的 想 像 上 ( 事 實 上 已 有 許 多 想 像 被 提 了 出 來 ) 20, 我 們 特 別 著 重 於 複 製 人 普 及 後 無 性 生 殖 完 全 或 者 在 很 大 的 程 度 上 取 代 了 有 性 生 殖 的 可 能, 其 原 因 自 然 是 此 一 可 能 將 對 人 類 關 係 產 生 前 所 未 有 的 衝 擊 1. 無 性 生 殖 的 生 物 後 果 : 最 原 始 的 生 物, 是 採 無 性 生 殖 的 方 式,DNA 的 複 製 不 必 牽 涉 到 兩 個 ( 性 別 不 一 樣 ) 的 個 體 為 什 麼 後 來 在 生 物 界 會 發 展 出 有 性 生 殖 的 方 式? 有 性 生 殖 優 於 無 性 生 殖 嗎? 至 今 生 物 學 界 尚 無 確 切 的 答 案 21 不 過, 兩 種 生 殖 方 式 間 的 差 異 是 很 明 顯 的 : 有 性 生 殖 使 新 生 命 形 成 時, 產 生 與 父 母 雙 方 均 不 相 20 Ian Wilmut 的 研 究 報 告 於 1997 年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在 nature 刊 出 後, 接 下 來 的 三 週, 同 一 刊 物 便 出 現 了 數 篇 有 關 複 製 的 倫 理 問 題 的 社 論 或 報 導 (nature : 1 & 8-9; : 97-98; : 204) 21 關 於 有 性 生 殖 與 無 性 生 殖 孰 優 孰 劣 的 問 題, 可 參 閱 GEO 1998: 26-39;Mary and John Gribbin 1996:
21 同 的 基 因 組 合, 因 此, 雖 然 有 性 生 殖 的 DNA 複 製 效 率 僅 為 無 性 生 殖 的 一 半 ( 亦 即 父 方 或 母 方 各 自 僅 能 獲 得 基 因 組 合 一 半 與 己 相 同 之 子 代 ), 但 由 於 每 個 新 生 命 都 獲 得 了 獨 一 無 二 的 基 因 組 合 ( 同 卵 多 胞 胎 是 例 外 ), 可 使 族 群 中 的 基 因 變 異 性 增 加 也 就 是 說, 有 性 生 殖 的 主 要 特 色 是 產 生 變 異, 這 有 助 於 演 化 速 度 的 加 快 當 遺 傳 學 尚 未 建 立 起 來 時, 進 化 論 的 創 始 者 達 爾 文 就 發 現, 性 是 為 了 使 新 的 一 代 與 其 父 母 不 同, 以 增 加 族 群 適 應 不 同 環 境 的 能 力 (GEO 1998: 31) 但 有 些 學 者 認 為, 只 有 當 環 境 變 化 的 速 度 很 快 時, 物 種 產 生 變 異 的 速 度 才 是 一 種 優 勢 目 前 地 球 大 致 處 於 穩 定 的 狀 態, 性 別 似 乎 不 再 俱 有 優 勢 (Mary and John Gribbin 1996: 315) 而 有 性 生 殖 可 能 產 生 不 良 的 基 因 組 合, 反 倒 是 一 大 缺 點 不 過, 如 果 考 慮 到 人 類 演 化 與 細 菌 病 毒 演 化 間 的 相 關 性, 則 產 生 變 異 的 速 度 可 能 還 是 有 必 要 的 致 命 的 細 菌 病 毒 不 斷 演 化 出 新 的 突 變 種, 人 體 的 免 役 系 統 必 須 做 出 相 應 的 快 速 演 化, 同 時, 人 類 中 的 個 體 必 須 俱 備 變 異 性, 否 則, 如 果 所 有 人 的 基 因 組 合 都 是 相 同 的, 一 但 這 種 基 因 組 合 無 法 抵 擋 某 一 種 細 菌 或 病 毒 的 攻 擊, 人 類 就 統 統 要 滅 亡 了 (ibid. 1996: ) 有 人 或 許 會 說, 未 來 基 因 重 組 的 技 術 將 越 來 越 成 熟, 基 因 重 組 技 術 不 但 可 避 免 遺 傳 缺 陷, 還 可 利 用 此 一 技 術 改 變 被 複 製 的 人 的 基 因 組 合, 以 維 持 人 種 的 變 異 性 然 而, 基 因 重 組 技 術 也 有 風 險 德 國 研 究 協 會 (Deutsche Forschungsgemeinschaft) 主 席, 基 因 學 家 Ernst-Ludwig Winnacker 便 反 對 改 變 胚 胎 的 遺 傳 性 質, 因 為 這 種 技 術 不 但 在 目 前 仍 俱 有 高 風 險, 而 且 即 使 未 來 能 做 得 精 準, 也 要 問 : 其 目 的 究 竟 為 何, 是 否 有 替 代 方 式? 他 認 為 研 究 自 由 不 是 絕 對 的, 而 是 應 置 於 生 命 健 康 的 基 本 自 由 及 人 類 尊 嚴 之 下 (Der Spiegel 1999 (2): 117) 所 以, 如 果 從 生 物 的 角 度 考 慮, 複 製 最 大 的 風 險 在 於 : 無 性 生 殖 會 降 低 人 種 的 基 因 變 異 性, 從 而 降 低 人 種 對 環 境 的 整 體 適 應 力, 這 當 然 是 一 種 無 法 承 擔 的 後 果 21
22 2. 無 性 生 殖 的 社 會 後 果 大 多 數 的 分 子 生 物 學 家, 認 為 他 們 的 研 究 工 作 與 價 值 觀 沒 有 關 係 (Rifkin 1998: ) 這 真 是 大 錯 特 錯 事 實 上, 正 是 生 物 科 技 的 革 命 迫 使 我 們 思 考 人 類 存 在 的 意 義 與 價 值 (Rifkin 1998: 342) 其 原 因 是 前 文 說 過 的, 人 類 的 價 值 觀 和 社 會 制 度, 與 人 類 的 生 物 性 質 有 很 高 的 相 關 性, 生 物 科 技 既 然 可 能 改 變 人 的 生 物 性 質, 則 人 類 的 價 值 觀 和 社 會 制 度 必 定 受 到 這 種 改 變 的 高 度 影 響 James Watson 很 早 便 忽 籲 研 究 科 技 的 倫 理 法 律 和 社 會 效 果 他 知 道 科 技 的 發 展 會 衝 擊 現 有 的 社 會, 並 主 張 科 學 與 社 會 的 改 變 應 並 肩 而 行 (Kitcher 1998: 382) 分 子 生 物 學 家 Robert Pollack 說, 如 果 科 學 家 自 認 可 以 從 事 純 潔 且 無 憂 慮 的 研 究 工 作, 是 很 危 險 的 (1997: 275) 觀 察 家 所 能 想 到 的 複 製 可 能 產 生 的 社 會 與 倫 理 問 題 非 常 多, 這 裡 發 揮 一 下 對 科 技 遠 程 效 應 的 想 像, 提 出 人 類 是 否 將 邁 向 無 性 別 的 社 會 ( 亦 可 稱 為 去 性 化 社 會 ) 的 問 題 早 在 1932 年, 赫 胥 黎 在 Brave New World (Huxley 1932) 一 書 中, 便 想 像 出 一 個 繁 衍 後 代 無 需 男 女 交 媾 的 世 界 不 過, 在 此 一 世 界 中 仍 有 性 別 的 存 在, 男 女 仍 保 有 性 欲, 但 無 婚 姻 與 家 庭 制 度, 實 施 雜 交, 其 目 的 自 然 不 在 生 殖, 而 只 是 把 性 當 作 一 種 樂 趣 來 享 受 然 而, 當 性 與 生 殖 的 關 係 越 來 越 遠 的 今 天, 甚 至 未 來 生 殖 可 以 不 靠 性, 性 完 全 失 去 了 生 殖 功 能 後, 則 經 過 數 代 的 演 化, 人 類 是 否 還 能 保 有 性 別 性 欲, 恐 不 無 疑 問 換 言 之, 一 個 無 性 別 的 社 會, 不 是 全 無 出 現 的 可 能 當 然, 一 個 無 性 別 的 社 會 可 能 是 一 個 較 好 的 社 會 沒 有 性 別, 就 沒 有 男 女 間 的 衝 突 和 男 女 不 平 等 有 些 女 權 主 義 者 很 早 便 在 想 像 無 性 別 社 會 的 可 能 性 例 如 Ursula K. LeGuin (1969), 在 < 黑 暗 的 左 手 > (The Left Hand of Darkness) 一 書 中, 想 像 出 一 個 雙 性 人 的 世 界 這 個 世 界 中 的 每 一 個 人 都 擁 有 兩 種 性 別, 因 此 人 與 人 之 間 便 無 所 謂 性 別 之 分 當 越 來 越 多 的 演 化 生 物 學 家 談 論 起 無 性 生 殖 有 性 生 殖 何 者 較 優, 甚 至 提 出 男 人 何 用? 的 問 題 (Wright 1998: ) 時, 則 不 需 要 男 性 精 子 的 成 熟 細 胞 複 製 方 法 的 出 現, 是 有 可 能 鼓 起 某 些 人 追 求 無 性 別 社 會 的 熱 忱 由 於 在 目 前 的 技 術 上, 22
23 人 類 的 複 製 一 定 需 要 女 性 的 卵 子 和 子 宮, 但 不 需 要 男 性 的 精 子, 男 性 在 生 殖 功 能 上 成 為 多 餘 所 以, 當 複 製 有 了 較 廣 泛 的 運 用 後, 有 可 能 使 女 性 的 權 力 進 一 步 提 高 但 女 性 仍 無 法 脫 離 懷 孕 生 產 的 煩 惱, 而 且 如 果 男 人 繼 續 保 持 社 會 地 位 之 強 勢, 則 複 製 反 而 會 強 化 女 性 生 殖 工 具 的 角 色 沒 有 性 別, 也 就 沒 有 父 母 子 女 關 係, 甚 至 家 庭 也 可 能 完 全 消 失 這 樣 的 社 會, 究 竟 是 一 個 較 佳 的 社 會? 還 是 人 類 無 法 承 受 的 災 難? 這 比 較 是 一 個 主 觀 選 擇 的 問 題, 但 這 種 主 觀 選 擇, 也 與 我 們 ( 變 動 中 ) 的 天 性 相 關 ( 本 小 節 3. 還 會 談 到 此 一 問 題 ) 當 然, 即 使 未 來 複 製 和 基 因 重 組 的 技 術 越 來 越 成 熟, 也 不 大 可 能 所 有 的 人 都 變 成 複 製 人 或 者 經 過 基 因 工 程 的 改 造, 因 為 並 不 是 每 一 個 社 會 都 有 足 夠 的 知 識 與 財 力 發 展 這 方 面 的 技 術 在 這 一 點 上, 普 林 斯 頓 大 學 分 子 生 物 學 家 Lee M. Silver 發 揮 了 充 份 的 想 像 力, 認 為 未 來 的 人 類 有 可 能 分 化 成 基 因 族 ( 亦 即 經 過 基 因 工 程 改 造 的 人 類 ) 與 自 然 族 (Silver 1997: ) 當 然, 這 樣 的 分 化 亦 可 能 形 成 於 同 一 社 會 內 的 不 同 階 級 早 在 複 製 羊 出 現 之 前, 觀 察 家 就 已 想 到, 未 來 能 利 用 諸 如 前 胚 胎 (pre-embryo) 篩 選 技 術 等 遺 傳 科 技 以 獲 得 較 佳 的 下 一 代 的 父 母, 多 屬 於 社 會 的 中 上 層 這 自 然 成 了 加 深 社 會 上 下 層 鴻 溝 的 另 一 種 方 式 (Bishop and Waldholz 1996: 480) 此 外, 當 複 製 技 術 成 熟 後, 還 可 能 出 現 誰 可 以 被 複 製 的 問 題, 這 牽 涉 到 對 於 基 因 組 合 優 劣 的 判 斷 有 權 做 決 定 者 可 能 會 認 為, 只 有 好 的 品 種 才 能 被 複 製, 其 結 果 是 一 種 基 因 主 義 的 專 制 與 不 平 等 有 人 認 為, 複 製 最 大 的 危 險 便 是 有 可 能 強 化 種 族 主 義 (Reilly and Page 1998: 17) 如 果 複 製 人 大 量 普 及 的 話, 則 世 界 上 將 存 在 著 許 多 基 因 組 合 完 全 相 同 的 人, 個 人 在 基 因 組 合 上 的 獨 一 無 二 性 不 再 存 在, 換 言 之, 被 複 製 的 個 人 不 俱 有 要 求 基 因 獨 特 性 的 權 利 (GEO 1998: 25) 被 複 製 的 人, 則 可 能 會 要 求 基 因 的 專 利 權 (Eberhard-Metzger 1998: ) 當 個 人 不 再 俱 有 基 因 組 合 的 獨 一 無 二 性 時, 則 現 代 社 會 的 一 個 主 要 價 值 觀 念 個 人 基 本 的 權 利 不 能 假 群 體 之 名 剝 奪, 便 可 能 出 現 動 搖 23
24 總 之, 如 果 無 性 生 殖 普 及 化, 人 類 的 關 係 及 價 值 觀 念 會 有 劇 烈 的 轉 變, 性 別 可 能 會 消 失 家 庭 制 度 可 能 會 瓦 解, 還 會 出 現 新 形 態 的 社 會 不 平 等 和 種 族 主 義, 而 在 基 因 組 合 相 同 的 群 體 中, 個 人 獨 特 的 價 值 可 能 無 法 維 持, 而 只 能 算 是 共 同 基 因 組 合 的 承 載 具 不 過, 無 性 生 殖 的 這 些 社 會 後 果, 是 否 是 無 法 承 擔 的, 似 乎 要 歸 諸 於 人 心 主 觀 的 判 斷 然 而 從 本 文 所 強 調 的 人 之 本 性 與 價 值 觀 念 間 的 相 關 性, 則 人 之 本 性 在 多 大 的 程 度 上 能 允 許 本 性 之 轉 變, 應 是 可 以 客 觀 地 觀 察 的 換 言 之, 人 類 是 否 要 接 受 新 技 術 所 帶 來 的 新 社 會, 應 依 人 類 ( 可 能 變 動 ) 的 本 性 所 提 供 的 直 覺 來 做 判 斷 在 這 裡, 瞧, 你 便 知 道 原 則 便 有 其 重 要 性 從 人 類 目 前 之 本 性 觀 之, 此 一 原 則 的 結 論 應 該 是 : 人 的 心 理 無 法 承 受 無 性 生 殖 普 及 後 可 能 產 生 的 社 會 後 果 3. 放 棄 複 製 或 基 因 重 組 技 術 的 可 能 利 益, 會 在 未 來 造 成 無 法 承 擔 的 損 失 嗎? 也 有 人 認 為, 科 學 家 害 怕 無 節 制 的 科 學 研 究 會 給 世 界 帶 來 災 難, 而 對 研 究 設 限, 這 才 是 真 正 的 傷 害 (Kolata 1998: 131) 這 一 派 的 人 會 要 求 我 們 思 考 : 禁 止 複 製, 是 否 會 讓 我 們 失 去 一 些 利 益 (ibid.: 272)? 加 州 大 學 聖 地 牙 哥 分 校 科 學 史 與 科 學 哲 學 教 授 Philip Kitcher 便 認 為, 根 據 普 遍 的 道 德 原 則, 我 們 有 義 務 在 可 能 的 範 圍 改 善 人 類 的 生 活 品 質, 而 生 物 科 技 提 供 了 這 樣 的 機 會 因 為 複 製 人 可 能 的 遠 程 危 險 而 禁 止 人 類 的 複 製, 卻 不 提 供 適 當 的 醫 療 措 施, 這 是 道 德 的 雙 重 標 準 (Kitcher 1998: 383) 複 製 究 竟 可 能 帶 來 何 種 利 益 呢? 首 先, 我 們 可 以 想 像, 某 些 人 有 理 由 需 22 要 此 種 技 術, 包 括 不 孕 症 患 者 同 性 戀 等 對 於 這 些 人 而 言, 放 棄 複 製 的 利 益, 可 能 是 一 種 無 法 承 擔 的 損 失 然 而, 是 否 這 些 人 便 有 權 利 決 定 人 類 複 製 的 進 行 呢? 根 據 前 面 所 提 魯 曼 對 決 定 者 及 受 決 定 的 後 果 波 及 者 立 場 不 同 的 看 法, 有 人 可 能 會 說, 一 般 人 不 瞭 解 不 孕 症 患 者 的 痛 苦, 因 此 無 權 22 關 於 同 性 戀 者 對 孩 子 的 期 望, 可 參 閱 Der Spiegel 1995: 96-99; Silver 1997:
25 代 他 們 做 決 定 (Kolata 1998: 290) 然 而, 此 一 決 定 的 效 應, 有 可 能 波 及 到 人 類 全 體, 則 有 權 做 決 定 的 人, 應 該 不 只 是 ( 自 認 ) 需 要 這 種 技 術 的 人 還 有, 複 製 和 基 因 重 組 技 術, 也 可 能 為 人 類 創 造 較 完 美 的 社 會 生 活 Edward O. Wilson 便 認 為, 由 於 基 因 是 人 類 行 為 方 式 的 基 礎, 基 因 工 程 可 改 變 人 的 本 性, 進 而 創 造 新 的 社 會 生 活 模 式, 使 人 類 社 會 趨 於 完 美 (Wilson 1978: 208) 就 好 比 前 面 提 過 的 無 性 別 社 會, 可 能 是 較 好 的 社 會 然 而 前 面 已 經 說 過, 因 基 因 工 程 改 變 人 性 而 形 成 的 新 社 會, 是 好 是 壞 取 決 於 人 主 觀 的 判 斷, 所 可 確 定 者, 以 目 前 的 人 性 而 言, 這 樣 的 社 會 對 人 類 是 全 然 陌 生 的, 也 是 人 類 心 理 所 無 法 接 受 的 當 然, 我 們 也 無 法 確 定 未 來 不 會 有 需 要 複 製 技 術 或 基 因 工 程 來 避 免 無 法 承 擔 的 損 失 的 可 能 但 要 應 付 此 一 問 題, 只 需 保 留 這 些 技 術 的 潛 能 即 可, 而 在 目 前 的 實 際 應 用 上, 我 們 可 參 考 Jeremy Rifkin 對 遺 傳 學 在 運 用 上 的 硬 路 徑 與 軟 路 徑 的 看 法 所 謂 硬 路 徑, 便 是 利 用 基 因 工 程 改 變 遺 傳 性 質, 以 追 求 人 所 認 為 的 人 種 進 步 ; 軟 路 徑 則 是 指 : 利 用 基 因 學 建 立 起 經 濟 與 生 態 間 整 體 永 續 的 關 係, 但 不 做 基 因 操 弄, 而 是 利 用 基 因 學 的 知 識, 以 較 自 然 的 方 式 改 善 人 類 生 活, 利 如 研 究 營 養 運 動 環 境 污 染 與 健 康 間 的 相 關 性 Rifkin 認 為 軟 路 徑 是 較 適 當 的 選 擇 (Der Spiegel 1999 (2): 116) 對 基 因 工 程 的 限 制, 並 不 代 表 我 們 無 法 以 其 它 的 方 式 利 用 遺 傳 學 及 生 態 學 的 知 識 ; 過 度 強 調 基 因 工 程, 反 而 會 限 制 我 們 尋 找 其 它 滿 足 人 類 需 求 的 方 式 (Rifkin 1998: 336) 六 結 語 本 文 並 不 試 圖 對 人 類 應 有 之 抉 擇 下 結 論 不 發 展 複 製 人 或 對 人 類 胚 胎 進 行 基 因 工 程, 看 不 出 會 有 甚 麼 立 即 的 無 法 承 擔 的 損 失 發 展 這 兩 種 技 術, 從 生 物 層 面 而 言, 其 風 險 明 顯 地 是 很 高 的 至 於 社 會 後 果, 就 人 類 目 前 之 本 性, 恐 無 法 承 受 新 技 術 帶 來 的 完 全 不 一 樣 的 關 係 形 態 和 價 值 觀 較 有 疑 問 的, 則 是 放 棄 這 些 技 術 的 可 能 利 益, 是 否 會 於 未 來 產 生 無 法 承 擔 的 損 失? 根 據 本 文 25
26 所 建 構 的 風 險 抉 擇 模 式, 人 類 應 該 ( 暫 時 ) 禁 止 複 製 人 和 人 類 胚 胎 基 因 工 程 的 實 現, 但 保 留 此 種 技 術 的 研 發 潛 力, 以 備 不 時 之 需 除 了 談 人 類 應 有 的 抉 擇 外, 我 們 是 否 可 以 預 測 人 類 實 際 上 會 做 何 種 選 擇 呢? 從 歷 史 上 看, 人 類 的 價 值 觀 無 法 輕 易 阻 止 某 種 科 學 技 術 的 發 展, 只 有 在 此 種 技 術 發 生 了 負 面 的 效 應 後, 會 對 其 加 以 限 制 所 以, 我 們 可 以 想 像, 複 製 與 基 因 工 程 一 定 會 有 進 一 步 的 發 展 和 應 用, 而 且 不 是 依 循 對 未 來 負 責 的 風 險 抉 擇 模 式 因 此, 複 製 羊 Dolly 的 製 作 者 Wilmut 針 對 Dolly 的 誕 生 所 說 的 一 段 話, 可 能 也 適 用 於 未 來 人 類 的 複 製 ( 雖 然 Wilmut 反 對 人 類 的 複 製 ): 假 如 你 認 為 可 以 阻 止 這 件 事 發 生 的 話, 就 未 免 太 天 真 了 (Kolata 1998: 251) 中 文 部 份 : 參 考 文 獻 中 國 主 教 團 秘 書 處 (1979),< 梵 諦 岡 第 二 屆 大 公 會 議 文 獻 >( 再 版 ), 台 北 朱 熹 ( 宋 )(1987),< 四 書 章 句 集 注 >( 再 版 ), 台 北 : 大 安 出 版 社 聯 合 報, Bishop, Jerrz E. and Michael Waldholz (1996), < 基 因 聖 戰 >( 第 二 版 )( 楊 玉 齡 譯 ), 台 北 Cronin, Helena (1997), < 螞 蟻 與 孔 雀 >( 上 ) ( 下 )( 楊 玉 齡 譯 ), 台 北 Dawkins, Richard (1995), < 自 私 的 基 因 >( 趙 淑 妙 譯 ), 台 北 Diamond, Jared (1998), < 性 趣 何 來 >( 王 道 還 譯 ), 台 北 Gribbin, Mary and John Gribbin (1996),< 生 而 為 人 >( 陳 瑞 清 譯 ), 台 北 Kolata, Gina (1998),< 基 因 複 製 >( 洪 蘭 譯 ), 台 北 Pollack, Robert (1997), <DNA 的 語 言 >( 楊 玉 齡 譯 ), 台 北 Silver, Lee M. (1997),< 複 製 之 謎 >( 李 千 毅 莊 安 琪 譯 ), 台 北 Wilson, Edward O. (1997),< 繽 紛 的 生 命 >( 金 恆 鑣 譯 ), 台 北 Wright, Robert (1997), < 性 演 化 達 爾 文 >( 林 淑 貞 譯 ), 台 北 德 英 文 部 份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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