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壹 展 覽 簡 介 一 辦 理 主 旨... 1 二 辦 理 單 位... 1 三 展 出 日 期 及 進 出 場 時 間... 1 四 展 出 地 點... 1 五 展 區 規 劃... 1 貳 發 明 競 賽 區 參 展 說 明 一 參 展 資 格... 2 二 參 展 費 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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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索 引 壹 展 覽 簡 介 一 辦 理 主 旨... 1 二 辦 理 單 位... 1 三 展 出 日 期 及 進 出 場 時 間... 1 四 展 出 地 點... 1 五 展 區 規 劃... 1 貳 發 明 競 賽 區 參 展 說 明 一 參 展 資 格... 2 二 參 展 費 用... 3 三 參 展 報 名 手 續... 4 四 發 明 競 賽 活 動... 6 參 專 利 商 品 區 參 展 說 明 一 參 展 資 格... 8 二 參 展 費 用... 8 三 參 展 報 名 手 續... 8 肆 周 邊 服 務 區 參 展 說 明 一 參 展 資 格 二 參 展 費 用 三 參 展 報 名 手 續 伍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陸 展 覽 查 詢 及 聯 絡 窗 口 外 貿 協 會 台 北 專 業 展 參 展 一 般 規 範 參 展 報 名 表 附 件 ( 授 權 參 展 同 意 書 ) 中 文 摘 要 及 指 定 代 表 圖 查 詢 方 式...23 IPC 分 類 表... 27

3 壹 展 覽 簡 介 一 辦 理 主 旨 : 為 使 發 明 創 新 及 投 資 三 者 緊 密 結 合, 活 絡 國 內 外 技 術 交 易 投 資 商 機, 讓 全 球 認 識 台 灣 走 進 台 灣 投 資 台 灣, 特 舉 辦 本 次 展 覽 二 辦 理 單 位 : 主 辦 單 位 : 經 濟 部 國 防 部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策 劃 單 位 :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經 濟 部 技 術 處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經 濟 部 投 資 業 務 處 經 濟 部 國 營 事 業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核 能 研 究 所 執 行 單 位 : 中 華 民 國 對 外 貿 易 發 展 協 會 ( 外 貿 協 會 )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台 灣 技 術 交 易 整 合 服 務 中 心 協 辦 單 位 : 中 華 民 國 全 國 工 業 總 會 中 華 民 國 創 業 投 資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台 灣 區 電 機 電 子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世 界 發 明 智 慧 財 產 聯 盟 總 會 台 灣 發 明 協 會 台 灣 國 際 發 明 得 獎 協 會 台 灣 傑 出 發 明 人 協 會 台 灣 發 明 商 品 促 進 協 會 中 華 創 新 發 明 學 會 中 華 民 國 台 灣 傑 出 發 明 家 交 流 協 會 三 展 出 日 期 及 進 出 場 時 間 : 進 場 :105 年 9 月 27 日 ( 星 期 二 ) 至 28 日 ( 星 期 三 ), 每 日 上 午 7 時 至 下 午 7 時 展 出 :105 年 9 月 29 日 ( 星 期 四 ) 至 10 月 1 日 ( 星 期 六 ), 每 日 上 午 9 時 30 分 至 下 午 5 時 30 分 免 費 開 放 業 者 及 一 般 民 眾 進 場 參 觀 出 場 :105 年 10 月 1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5 時 30 分 至 午 夜 12 時 四 展 出 地 點 : 台 北 世 界 貿 易 中 心 展 覽 大 樓 一 樓 A B D 區 ( 台 北 市 信 義 區 信 義 路 5 段 5 號 ) 五 展 區 規 劃 : ( 一 ) 發 明 競 賽 區 : 1. 國 內 展 品 區 : 展 出 國 內 企 業 個 人 及 研 發 機 構 研 發 專 利 作 品 2. 學 校 展 品 區 : 展 出 各 級 學 校 師 生 研 發 專 利 作 品 3. 國 外 展 品 區 : 展 出 各 國 企 業 學 校 個 人 及 研 發 機 構 研 發 專 利 作 品 ( 二 ) 技 術 交 易 區 : 主 題 館 展 示 區 : 國 防 部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農 委 會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核 能 研 究 所 經 濟 部 ( 工 業 局 能 源 局 技 術 處 中 小 企 業 處 投 資 業 務 處 國 營 事 業 委 員 會 ) ( 三 ) 公 共 服 務 區 : 1. 專 利 商 品 區 : 展 售 商 品 化 專 利 作 品 2. 舞 台 區 : 辦 理 開 幕 典 禮 及 發 明 競 賽 頒 獎 典 禮 等 活 動 3. 諮 詢 服 務 區 : 提 供 政 府 相 關 輔 導 及 促 進 發 明 專 利 產 業 化 措 施 之 諮 詢 服 務 ( 四 ) 周 邊 服 務 區 : 提 供 媒 體 專 利 事 務 所 及 設 計 公 司 與 發 明 廠 商 接 洽 機 會 - 1 -

4 貳 發 明 競 賽 區 參 展 說 明 一 參 展 資 格 : ( 一 ) 國 內 展 品 區 : 1. 展 出 本 國 專 利 作 品 者 : (1) 最 近 4 年 內 ( 即 101 年 6 月 30 日 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間 ) 公 告 之 我 國 專 利 權 且 為 有 效 專 利 之 作 品 (2) 最 近 4 年 內 ( 即 101 年 6 月 30 日 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間 ) 向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提 出 專 利 申 請, 已 取 得 專 利 案 號 但 尚 未 取 得 專 利 權 之 作 品 2. 展 出 外 國 專 利 作 品 者 : (1) 除 政 府 限 制 進 口 地 區 以 外 之 各 國 廠 商 或 自 然 人 均 可 參 展, 可 直 接 報 名 或 透 過 在 台 代 理 商 或 分 公 司 參 展, 參 展 作 品 須 4 年 內 獲 准 ( 即 於 民 國 101 年 6 月 30 日 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 間 獲 准 有 效 專 利 權 或 取 得 專 利 申 請 案 號 之 作 品 (2) 本 國 廠 商 展 出 外 國 作 品 者, 須 先 取 得 展 品 國 外 專 利 權 或 專 利 申 請 案 號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及 授 權 或 代 理 合 約 書 等 佐 證 資 料 3. 參 展 作 品 之 限 制 : 每 攤 位 至 多 可 報 名 3 件 參 展 作 品, 曾 參 加 台 北 國 際 發 明 暨 技 術 交 易 展 並 獲 得 鉑 金 獎 或 金 牌 之 作 品, 不 得 再 次 報 名 參 展 4. 販 售 之 限 制 : 嚴 禁 任 何 現 場 販 售 行 為, 如 有 任 何 販 售 或 其 他 違 規 行 為, 經 查 屬 實, 外 貿 協 會 得 立 即 取 消 參 展 及 參 賽 資 格, 並 封 閉 相 關 攤 位, 同 時 相 關 參 展 費 用 恕 不 退 還 ( 二 ) 學 校 展 品 區 : 除 需 符 合 國 內 展 品 區 之 參 展 規 定 外, 尚 需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1. 全 國 國 小 ( 含 ) 以 上 之 獨 立 院 校 或 研 究 所 僅 限 報 名 本 區, 且 參 展 單 位 不 得 跨 校 組 團 2. 本 區 共 規 劃 有 171 個 攤 位, 每 間 學 校 以 至 多 租 用 10 個 攤 位 為 原 則, 每 攤 位 至 多 可 報 名 3 件 參 展 作 品, 外 貿 協 會 保 有 依 報 名 狀 況 增 減 各 校 報 名 攤 位 數 量 之 權 利 3. 報 名 使 用 6 個 攤 位 以 上 ( 含 6 個 攤 位 ) 之 參 展 單 位 若 需 自 行 設 計 攤 位 裝 潢, 可 選 擇 空 地 攤 位, 並 應 同 意 遵 守 外 貿 協 會 展 覽 場 裝 潢 作 業 一 般 規 範 (

5 二 參 展 費 用 : 本 展 覽 會 每 攤 位 面 積 為 9 平 方 公 尺 ( 即 長 3 公 尺 寬 3 公 尺 ) 攤 位 內 如 有 柱 子, 減 免 2,000 元 於 105 年 4 月 30 日 ( 含 ) 前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憑 郵 戳 ), 可 享 有 早 鳥 優 惠 價 格 國 內 展 品 區 新 台 幣 ( 含 稅 ) 學 校 展 品 區 新 台 幣 ( 含 稅 ) 基 本 攤 位 費 2 件 參 展 品 3 件 參 展 品 原 價 原 價 原 價 17,700 元 19,700 元 21,700 元 早 鳥 優 惠 價 早 鳥 優 惠 價 早 鳥 優 惠 價 15,700 元 17,700 元 19,700 元 說 明 1. 國 內 參 展 基 本 攤 位 費 為 17,700 元 2. 每 增 加 1 件 參 展 作 品 加 收 2,000 元, 每 1 攤 位 最 多 3 件 參 展 品 標 準 攤 位 ( 含 基 本 裝 潢 ) 空 地 攤 位 ( 使 用 6 個 攤 位 以 上 ) 原 價 30,200 元 早 鳥 優 惠 價 28,200 原 價 26,200 元 早 鳥 優 惠 價 24,200 元 註 :1. 除 空 地 攤 位 外, 均 由 外 元 貿 協 會 免 費 提 供 基 本 裝 潢 ( 包 括 隔 間 不 織 布 地 毯 9 平 方 米 參 展 者 名 牌 接 待 或 展 示 桌 1 張 椅 2 張 100 瓦 投 光 燈 3 盞 垃 圾 桶 1 個, 租 用 1 至 3 個 攤 位 提 供 110V 插 座 1 個, 租 用 第 4 個 攤 位 起, 提 供 第 2 個 110V 插 座, 租 用 第 7 個 攤 位 時, 提 供 第 3 個 110V 插 座, 以 此 類 推 ) 2. 攤 位 佈 置 請 參 展 者 自 行 辦 理 3. 攤 位 位 置 恕 無 法 於 報 名 時 指 定, 外 貿 協 會 將 於 報 名 截 止 後 舉 辦 攤 位 分 配 協 調 會, 依 參 展 攤 位 數 及 報 名 郵 戳 時 間 決 定 選 位 先 後 順 序 4. 參 展 品 面 積 過 大 ( 如 參 展 作 品 面 積 大 於 攤 位 面 積 的 2/3, 即 6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者 ) 以 早 鳥 優 惠 價 為 試 算 基 準, 相 關 計 算 方 法 如 下 : 1) 如 果 只 有 一 件 參 展 作 品, 但 參 展 作 品 所 佔 面 積 過 大, 則 必 須 再 承 租 第 二 個 攤 位, 攤 位 費 用 算 法 為 NT15,700*2=NT31,400 元 2) 如 果 只 有 兩 件 參 展 作 品, 但 參 展 作 品 所 佔 面 積 過 大, 需 承 租 兩 個 攤 位, 攤 位 費 用 算 法 為 NT17,700 + NT15,700=NT33,400 元 3) 如 果 只 有 三 件 參 展 作 品, 但 參 展 作 品 所 佔 面 積 過 大, 需 承 租 兩 個 攤 位, 攤 位 費 用 算 法 為 N19,700 + NT15,700=NT35,400 元 * 以 此 方 法 類 推, 主 辦 單 位 保 留 最 後 費 用 決 定 方 式 - 3 -

6 三 參 展 報 名 手 續 : ( 一 ) 報 名 方 式 : 採 通 訊 方 式 報 名, 報 名 資 料 請 一 律 以 中 華 郵 政 掛 號 郵 寄 台 北 郵 政 號 信 箱, 信 封 請 註 明 報 名 參 加 2016 年 台 北 國 際 發 明 暨 技 術 交 易 展 發 明 競 賽 區 ( 二 ) 報 名 時 間 :105 年 2 月 22 日 至 6 月 30 日, 額 滿 即 提 前 截 止, 6 月 30 日 後 即 不 接 受 任 何 形 式 之 報 名, 請 參 展 人 注 意 時 程! 報 名 審 查 資 格 之 先 後 順 序 以 郵 戳 為 憑 (2 月 22 日 上 午 9 時 以 前 投 遞 報 名 表 者 一 律 視 為 2 月 22 日 上 午 9 時 之 郵 戳 ), 投 郵 時 請 注 意 郵 戳 是 否 清 晰, 並 保 存 郵 件 執 據 聯, 以 備 查 考 ( 三 ) 報 名 時 應 繳 交 資 料 : 項 目 及 資 料 內 容 應 繳 交 份 數 個 人 / 公 司 / 單 位 / 學 校 參 展 報 名 表 表 一 基 本 參 展 資 料 ( 請 詳 本 說 明 第 15 頁 ) 1 式 2 份 表 二 參 展 作 品 說 明 及 簡 介 ( 詳 本 說 明 第 17 頁 ) ( 每 個 作 品 請 分 開 填 寫 列 印, 且 請 勿 雙 面 列 印 ) 參 展 作 品 補 充 資 料 : 參 展 作 品 照 片 型 錄 或 宣 傳 單 等 可 清 楚 辨 識 作 品 圖 片 之 資 料 專 利 證 明 文 件 : 已 核 准 專 利 : 發 明 及 新 型 專 利 案 : 專 利 證 書 影 本 核 准 中 文 摘 要 及 指 定 代 表 圖 ( 如 有 英 文 摘 要 亦 請 一 併 檢 送 ) * 查 詢 方 式 請 參 看 P.23 設 計 專 利 ( 舊 稱 : 新 式 樣 專 利 ): 專 利 證 書 影 本 創 作 說 明 及 指 定 代 表 圖 申 請 中 專 利 : 發 明 及 新 型 專 利 案 : 專 利 申 請 規 費 收 據 影 本 申 請 時 檢 送 之 中 文 摘 要 及 指 定 代 表 圖 設 計 專 利 ( 舊 稱 : 新 式 樣 專 利 ): 專 利 申 請 規 費 收 據 影 本 設 計 說 明 及 指 定 代 表 圖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影 本 ( 個 人 參 展 者 免 附 ) 如 代 理 外 商 參 展, 加 附 外 商 授 權 書 或 代 理 權 證 明 文 件 如 發 明 人 新 型 創 作 人 設 計 人 參 展 人 與 專 利 權 人 非 同 一 人 時, 發 明 人 新 型 創 作 人 設 計 人 或 申 請 人 應 加 附 專 利 權 人 授 權 參 展 之 同 意 書 ( 參 考 附 件 P.21) 1 份 1 份 1 份 - 4 -

7 註 :1. 參 展 者 所 提 供 之 資 料, 本 展 為 辦 理 各 項 宣 傳 推 廣 得 予 以 使 用, 提 供 者 不 得 異 議 2. 上 述 報 名 資 料 送 件 後 不 予 退 回, 參 展 人 請 自 行 影 印 留 存 3. 上 述 資 料 未 備 齊 者, 視 為 未 完 成 報 名, 參 展 人 最 遲 應 於 105 年 7 月 4 日 前 向 外 貿 協 ( 四 ) 資 格 審 查 : 會 完 成 補 件, 逾 期 未 補 正 者, 不 予 受 理 請 注 意 : 資 料 有 缺 漏 者 將 依 照 文 件 補 齊 日 視 為 報 名 時 間, 例 如 2 月 22 日 報 名,2 月 26 日 補 齊 文 件, 視 為 2 月 26 日 報 名 完 成 1. 報 名 人 須 為 專 利 權 人, 或 持 有 授 權 參 展 同 意 書 之 發 明 人 新 型 創 作 人 設 計 人 2. 發 明 競 賽 區 同 一 作 品 若 有 不 同 報 名 人 重 複 報 名 者, 該 等 報 名 人 須 先 自 行 協 商, 若 拒 不 協 商 或 協 商 不 成, 由 外 貿 協 會 代 為 抽 籤 決 定 參 展 者 ( 五 ) 攤 位 分 配 : 報 名 截 止 後, 外 貿 協 會 將 擇 期 函 請 參 展 者 出 席 攤 位 分 配 協 調 會, 攤 位 分 配 方 式 如 下 : 1. 由 參 展 攤 位 數 目 多 者 先 選, 如 攤 位 數 相 同 則 以 報 名 郵 戳 時 間 先 者 先 選, 如 攤 位 數 目 及 郵 戳 時 間 均 相 同 者, 則 以 抽 籤 決 定 選 位 先 後 順 序 2. 未 出 席 會 議 之 參 展 者, 由 外 貿 協 會 全 權 代 選 攤 位, 參 展 者 不 得 有 異 議 ( 須 待 相 同 攤 位 數 之 廠 商 選 完 後 再 選 ) 3. 為 維 持 展 區 整 體 規 劃 與 品 質, 外 貿 協 會 有 權 對 展 區 大 小 攤 位 位 置 攤 位 數 及 攤 位 面 積 做 最 後 分 配, 參 展 者 不 得 異 議 ( 六 ) 繳 納 攤 位 費 用 : 1. 訂 金 : 新 台 幣 12,500 元 整, 報 名 且 經 審 查 符 合 參 展 資 格 後, 外 貿 協 會 將 寄 發 訂 金 繳 款 單, 請 於 付 款 期 限 內 繳 納 完 畢, 未 繳 納 者 將 不 予 保 留 攤 位, 另 由 候 補 依 序 遞 補, 訂 金 一 經 繳 納, 概 不 退 還 2. 尾 款 : 將 於 廠 商 協 調 會 選 攤 位 後, 視 所 選 攤 位 種 類, 另 行 通 知 繳 納 剩 餘 款 項, 未 於 期 限 前 完 成 繳 納 者, 視 同 放 棄 參 展 資 格, 所 繳 交 之 費 用 概 不 退 還 * 外 貿 協 會 恕 無 法 預 先 開 立 發 票, 請 依 本 參 展 規 定 於 期 限 內 繳 納 攤 位 費 用 * 外 貿 協 會 恕 無 法 提 供 任 何 需 蓋 公 司 大 小 章 之 證 明 文 件, 戳 章 皆 以 發 票 章 代 替 ( 七 ) 外 貿 協 會 有 權 就 報 名 參 展 者 以 往 之 參 展 紀 錄 及 展 品 是 否 符 合 展 覽 / 展 區 性 質, 決 定 是 否 接 受 報 名 ( 八 ) 參 賽 作 品 除 未 通 過 報 名 審 查 必 須 刪 除 或 更 換 外, 其 餘 一 律 不 得 更 換, 參 賽 者 亦 不 得 增 加 或 刪 減 參 賽 作 品 數 量 ( 九 ) 參 展 者 不 得 更 換 參 展 者 姓 名 公 司 名 稱, 另 展 出 時, 攤 位 上 只 能 標 示 原 報 名 之 參 展 者 姓 名 ( 或 公 司 名 稱 ), 並 展 示 已 報 名 之 作 品 ( 十 ) 完 成 報 名 取 得 之 攤 位, 不 得 轉 讓 或 分 租 如 有 違 反, 取 消 其 參 展 資 格 及 報 名 參 加 下 2 屆 展 覽 會 之 資 格 - 5 -

8 四 發 明 競 賽 活 動 : ( 一 ) 舉 辦 緣 由 : 為 鼓 勵 國 內 外 個 人 或 廠 商 努 力 研 究 發 展 創 新 產 品, 主 辦 單 位 透 過 舉 辦 競 賽 方 式, 甄 選 創 新 設 計 技 術 突 破 及 具 市 場 潛 力 的 發 明 品 以 資 獎 勵 ( 二 ) 評 審 方 式 : 1. 初 審 : 二 階 段 評 審 (1) 書 面 評 分 審 查 : 依 報 名 書 面 資 料 進 行 評 分 審 查 (2) 展 覽 現 場 實 審 : 依 評 審 標 準 於 105 年 9 月 29 日 在 展 覽 會 現 場 就 展 覽 實 物 海 報 或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進 行 現 場 實 體 審 查 2. 複 審 : 由 主 任 委 員 召 集 複 審 委 員 舉 行 評 審 委 員 會 議, 依 各 初 審 小 組 初 審 之 評 審 結 果 進 行 討 論, 辦 理 複 審 工 作, 確 認 評 審 結 果, 並 審 定 獎 項 數 額 3. 分 數 計 算 : (1) 為 鼓 勵 女 性 參 與, 針 對 發 明 人 團 隊 中 含 女 性 1 人 以 上 者, 即 於 書 面 評 分 審 查 總 分 加 2 分 (2) 書 面 評 分 審 查 總 分 佔 初 審 總 成 績 30% 而 展 覽 現 場 實 審 總 分 佔 初 審 總 成 績 70% ( 三 ) 評 審 標 準 : 競 賽 類 別 之 作 品, 由 評 審 委 員 依 下 列 之 評 審 標 準 計 分 : 1. 創 新 價 值 : 就 技 術 創 新 的 程 度 與 現 有 技 術 之 差 異 性 獨 特 性 關 鍵 性 技 術 可 實 施 性 實 施 成 本 技 術 應 用 廣 度 設 計 創 意 等 進 行 評 比 (30 ) 2. 商 品 化 程 度 與 市 場 性 : 就 已 技 轉 授 權 產 學 合 作 商 品 化 價 值 或 具 商 品 化 潛 力 等 進 行 評 比 (35 ) 3. 機 能 與 實 用 性 : 使 用 操 作 簡 便 顧 及 安 全 性 及 環 境 保 護 考 量 維 修 簡 易 能 相 容 多 種 系 統, 易 於 擴 充 週 邊 設 備 考 量 節 省 能 源 消 耗 (20%) 4. 審 美 性 : 造 型 色 彩 及 配 色 表 現 系 列 產 品 之 表 現 企 業 識 別 形 象 系 統 之 表 現 材 料 使 用 人 性 化 及 操 作 介 面 (10%) 5. 性 別 友 善 性 : 作 品 具 有 性 別 友 善 或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之 功 能 特 性 (5%) 上 述 評 審 標 準 得 由 評 審 委 員 會 決 議 調 整 之 ( 四 ) 獎 項 : 1. 頒 發 INST 鉑 金 獎 予 各 類 組 第 1 名 (1) 於 展 後 刊 登 廣 告 為 得 獎 作 品 加 強 宣 傳 及 曝 光 機 會 (2) 將 於 展 後 一 個 月 內 印 製 鉑 金 獎 專 輯, 為 得 獎 作 品 做 深 度 介 紹, 並 發 送 予 創 投 公 會 創 投 公 司 及 上 載 官 網 2. 頒 發 金 銀 銅 牌 獎 予 各 類 組 表 現 優 良 作 品, 以 資 鼓 勵 ( 五 ) 獎 狀 記 載 : 獎 狀 上 之 得 獎 人 限 記 載 發 明 人 或 專 利 權 人, 且 資 訊 需 與 有 效 之 專 利 證 書 或 專 利 申 請 書 相 符, 參 展 人 於 報 名 時 應 協 助 填 列 正 確 資 料 ( 參 展 報 名 表 表 二 ), 不 得 要 求 變 更 ; 得 獎 作 品 限 記 載 專 利 名 稱 ( 六 ) 公 布 得 獎 名 單 及 舉 行 頒 獎 典 禮 : - 6 -

9 外 貿 協 會 將 於 105 年 9 月 30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發 放 得 獎 通 知, 暫 定 當 日 下 午 1 時 舉 行 頒 獎 典 禮, 並 當 場 宣 布 各 獎 項 得 獎 名 單 及 頒 獎 給 所 有 得 獎 人 ( 七 ) 競 賽 結 果 複 查 1. 申 請 複 查 競 賽 成 績, 應 由 報 名 人 於 競 賽 結 果 公 布 日 (105 年 9 月 30 日 ) 後 10 個 工 作 日 內 [10 月 14 日 ( 含 ) 前 ]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1) 於 展 覽 期 間 提 出 複 查 : 由 報 名 人 填 具 申 請 書 載 明 複 查 之 參 賽 作 品 資 料 暨 連 絡 資 料, 向 主 辦 單 位 提 出, 於 展 後 彙 總 移 由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調 查 並 函 復 報 名 人 (2) 於 展 覽 後 提 出 複 查 : 請 報 名 人 以 申 請 書 載 明 複 查 之 參 賽 作 品 資 料 暨 連 絡 資 料, 向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提 出 2. 申 請 複 查, 由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調 查 並 函 復 報 名 人, 主 辦 單 位 外 貿 協 會 及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於 展 覽 期 間 及 展 後 不 另 就 個 案 之 評 審 結 果 再 行 說 明 申 請 複 查 除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審 查, 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審 查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3. 競 賽 結 果 之 調 查 : 由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再 行 核 算 成 績 4. 原 計 成 績 經 複 查 結 果 達 各 競 賽 類 組 獲 獎 標 準, 除 補 發 獎 牌 及 獎 狀 之 外, 並 於 官 網 更 正 競 賽 結 果 ( 八 ) 獎 座 ( 牌 ) 發 送 : 各 件 參 展 得 獎 作 品 只 製 發 一 面 獎 牌 或 獎 座, 不 受 理 申 請 複 製 獎 牌 或 獎 座 ( 九 ) 獎 狀 / 獎 座 ( 牌 ) 遺 失 或 損 毀 : 若 有 遺 失 或 損 毀 時, 主 辦 單 位 將 不 補 發, 敬 請 妥 善 保 管, 惟 受 獎 時 已 有 損 毀 情 形 時, 不 在 此 限, 請 於 展 覽 結 束 (105 年 10 月 1 日 17:30) 前 立 即 聯 繫 主 辦 單 位 或 本 展 執 行 單 位 - 7 -

10 參 專 利 商 品 區 參 展 說 明 一 參 展 資 格 : ( 一 ) 展 出 本 國 專 利 商 品 者 : 1. 曾 取 得 我 國 專 利 權 且 為 有 效 專 利 之 作 品 2. 提 出 專 利 申 請 並 取 得 專 利 申 請 案 號 之 作 品 ( 二 ) 展 出 外 國 專 利 商 品 者 : 1. 除 政 府 限 制 進 口 地 區 以 外 之 各 國 廠 商 或 自 然 人 均 可 參 展, 可 直 接 報 名 或 透 過 在 台 代 理 商 或 分 公 司 參 展, 參 展 商 品 須 獲 准 有 效 專 利 權 或 取 得 專 利 申 請 案 號 之 作 品 2. 本 國 廠 商 展 出 外 國 商 品 者, 須 先 取 得 展 品 國 外 專 利 權 或 專 利 申 請 案 號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及 授 權 或 代 理 合 約 書 等 佐 證 資 料 ( 三 ) 參 展 商 品 之 限 制 : 專 利 商 品 區 每 攤 位 至 多 可 報 名 3 件 參 展 商 品 二 參 展 費 用 : 本 展 覽 會 每 攤 位 面 積 為 9 平 方 公 尺 ( 即 長 3 公 尺 寬 3 公 尺 ) 於 105 年 4 月 30 日 ( 含 ) 前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憑 郵 戳 ), 可 享 有 早 鳥 優 惠 價 格 攤 位 內 如 有 柱 子, 減 免 2,000 元 原 價 專 利 商 品 區 25,000 元 新 台 幣 ( 含 稅 ) 早 鳥 優 惠 價 23,000 元 註 :1. 每 一 攤 位 均 由 外 貿 協 會 免 費 提 供 基 本 裝 潢 ( 包 括 隔 間 不 織 布 地 毯 9 平 方 米 參 展 者 名 牌 接 待 或 展 示 桌 1 張 椅 2 張 100 瓦 投 光 燈 3 盞 垃 圾 桶 1 個, 租 用 1 至 3 個 攤 位 提 供 110V 插 座 1 個, 租 用 第 4 個 攤 位 起, 提 供 第 2 個 110V 插 座 ) 2. 攤 位 佈 置 請 參 展 者 自 行 辦 理 3. 攤 位 類 型 恕 無 法 於 報 名 時 指 定, 外 貿 協 會 將 於 報 名 截 止 後 舉 辦 攤 位 分 配 協 調 會, 依 參 展 攤 位 數 目 及 報 名 郵 戳 時 間 決 定 選 位 先 後 順 序 三 參 展 報 名 手 續 : ( 一 ) 報 名 方 式 : 採 通 訊 方 式 報 名, 報 名 資 料 請 一 律 以 中 華 郵 政 掛 號 郵 寄 台 北 郵 政 號 信 箱, 信 封 請 註 明 報 名 參 加 2016 年 台 北 國 際 發 明 暨 技 術 交 易 展 專 利 商 品 區 ( 二 ) 報 名 時 間 :105 年 2 月 22 日 至 6 月 30 日, 額 滿 即 提 前 截 止,6 月 30 日 後 即 不 接 受 任 何 形 式 之 報 名, 請 參 展 人 注 意 時 程! 錄 取 之 先 後 順 序 以 郵 戳 為 憑 (2 月 22 日 上 午 9 時 以 前 投 遞 報 名 表 者 一 律 視 為 2 月 22 日 上 午 9 時 之 郵 戳 ), 投 郵 時 請 注 意 郵 戳 是 否 清 晰, 並 保 存 郵 件 執 據 聯, 以 備 查 考 - 8 -

11 ( 三 ) 報 名 時 應 繳 交 資 料 : 項 目 及 資 料 內 容 應 繳 交 份 數 參 展 報 名 表 表 三 基 本 參 展 資 料 ( 請 詳 本 說 明 第 19 頁 ) 1 式 2 份 參 展 作 品 資 料 : 參 展 作 品 照 片 型 錄 或 宣 傳 單 等 可 清 楚 辨 識 作 品 圖 片 之 資 料 1 式 2 份 專 利 證 明 文 件 : 已 核 准 專 利 : 發 明 及 新 型 專 利 案 : 專 利 證 書 影 本 1 式 2 份 設 計 專 利 ( 舊 稱 : 新 式 樣 專 利 ): 專 利 證 書 影 本 申 請 中 專 利 : 發 明 及 新 型 專 利 案 : 專 利 申 請 規 費 收 據 影 本 1 式 2 份 1 式 2 份 設 計 專 利 ( 舊 稱 : 新 式 樣 專 利 ): 專 利 申 請 規 費 收 據 影 本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影 本 ( 個 人 參 展 者 免 附 ) 如 代 理 外 商 參 展, 加 附 外 商 授 權 書 或 代 理 權 證 明 文 件 如 發 明 人 新 型 創 作 人 設 計 人 參 展 人 與 專 利 權 人 非 同 一 人 時, 發 明 人 新 型 創 作 人 設 計 人 或 參 展 人 應 加 附 專 利 權 人 授 權 參 展 之 同 意 書 ( 參 考 如 附 件 P.21) 1 式 2 份 1 份 1 份 1 份 註 :1. 參 展 者 所 提 供 之 資 料, 本 展 為 辦 理 各 項 宣 傳 推 廣 得 予 以 使 用, 提 供 者 不 得 異 議 2. 上 述 報 名 資 料 送 件 後 不 予 退 回, 參 展 人 請 自 行 影 印 留 存 3. 上 述 資 料 未 備 齊 者, 視 為 未 完 成 報 名, 參 展 人 最 遲 應 於 105 年 7 月 4 日 前 向 外 貿 協 會 完 成 補 件, 逾 期 未 補 正 者, 不 予 受 理 請 注 意 : 資 料 有 缺 漏 者 將 依 照 文 件 補 齊 日 視 為 報 名 時 間, 例 如 2 月 22 日 報 名,2 月 26 日 補 齊 文 件, 視 為 2 月 26 日 報 名 完 成 - 9 -

12 ( 四 ) 資 格 審 查 : 1. 報 名 人 須 為 專 利 權 人, 或 持 有 授 權 參 展 同 意 書 之 發 明 人 新 型 創 作 人 設 計 人 2. 同 一 作 品 若 有 不 同 報 名 人 重 複 報 名 者, 該 等 報 名 人 須 先 自 行 協 商, 若 拒 不 協 商 或 協 商 不 成, 由 外 貿 協 會 代 為 抽 籤 決 定 參 展 者 ( 五 ) 攤 位 分 配 : 報 名 截 止 後, 外 貿 協 會 將 擇 期 函 請 參 展 者 出 席 攤 位 分 配 協 調 會, 攤 位 分 配 方 式 如 下 : 1. 由 參 展 攤 位 數 目 多 者 先 選, 如 攤 位 數 相 同 則 以 報 名 郵 戳 時 間 先 者 先 選, 如 攤 位 數 目 及 郵 戳 時 間 均 相 同 者, 則 以 抽 籤 決 定 選 位 先 後 順 序 2. 未 出 席 會 議 之 參 展 者, 由 外 貿 協 會 全 權 代 選 攤 位, 參 展 者 不 得 有 異 議 ( 須 待 相 同 攤 位 數 之 廠 商 選 完 後 再 選 ) 3. 為 維 持 展 區 整 體 規 劃 與 品 質, 外 貿 協 會 有 權 對 展 區 大 小 攤 位 位 置 攤 位 數 及 攤 位 面 積 做 最 後 分 配, 參 展 者 不 得 異 議 ( 六 ) 繳 納 攤 位 費 用 : 1. 訂 金 : 新 台 幣 12,500 元 整, 報 名 且 經 審 查 符 合 參 展 資 格 後, 外 貿 協 會 將 寄 發 訂 金 繳 款 單, 請 於 付 款 期 限 內 繳 納 完 畢, 未 繳 納 者 將 不 予 保 留 攤 位, 另 由 候 補 依 序 遞 補 訂 金 一 經 繳 納, 概 不 退 還 2. 尾 款 : 將 於 廠 商 協 調 會 選 攤 位 後, 另 行 通 知 繳 納 剩 餘 款 項, 未 於 期 限 前 完 成 繳 納 者, 視 同 放 棄 參 展 資 格, 所 繳 交 之 費 用 概 不 退 還 * 外 貿 協 會 恕 無 法 預 先 開 立 發 票, 請 依 本 參 展 規 定 於 期 限 內 繳 納 攤 位 費 用 * 外 貿 協 會 恕 無 法 提 供 任 何 需 蓋 公 司 大 小 章 之 證 明 文 件, 戳 章 皆 以 發 票 章 代 替 ( 七 ) 外 貿 協 會 有 權 就 報 名 參 展 者 以 往 之 參 展 紀 錄 及 展 品 是 否 符 合 展 覽 / 展 區 性 質, 決 定 是 否 接 受 該 參 展 者 報 名 ( 八 ) 參 展 者 一 經 報 名 確 定 後 即 不 得 更 改 參 展 者 姓 名 公 司 名 稱 及 參 展 作 品 另 展 出 時, 攤 位 上 只 能 標 示 原 報 名 之 參 展 者 姓 名 ( 或 公 司 名 稱 ) 及 展 示 報 名 參 展 作 品 ( 九 ) 完 成 報 名 取 得 之 攤 位, 不 得 轉 讓 或 分 租 如 有 違 反, 取 消 其 參 展 資 格 及 報 名 參 加 下 屆 展 覽 會 之 資 格

13 肆 周 邊 服 務 區 參 展 說 明 一 參 展 資 格 : 發 明 或 專 利 相 關 媒 體 專 利 事 務 所 或 設 計 公 司 二 參 展 費 用 : 本 展 覽 會 每 攤 位 面 積 為 9 平 方 公 尺 ( 即 長 3 公 尺 寬 3 公 尺 ) 於 105 年 4 月 30 日 ( 含 ) 前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憑 郵 戳 ), 可 享 有 早 鳥 優 惠 價 格 攤 位 內 如 有 柱 子, 減 免 2,000 元 原 價 專 利 商 品 區 25,000 元 新 台 幣 ( 含 稅 ) 早 鳥 優 惠 價 23,000 元 註 :1. 每 一 攤 位 均 由 外 貿 協 會 免 費 提 供 基 本 裝 潢 ( 包 括 隔 間 不 織 布 地 毯 9 平 方 米 參 展 者 名 牌 接 待 或 展 示 桌 1 張 椅 2 張 100 瓦 投 光 燈 3 盞 垃 圾 桶 1 個, 租 用 1 至 3 個 攤 位 提 供 110V 插 座 1 個, 租 用 第 4 個 攤 位 起, 提 供 第 2 個 110V 插 座 ) 2. 攤 位 佈 置 請 參 展 者 自 行 辦 理 3. 攤 位 類 型 恕 無 法 於 報 名 時 指 定, 外 貿 協 會 將 於 報 名 截 止 後 舉 辦 攤 位 分 配 協 調 會, 依 參 展 攤 位 數 目 及 報 名 郵 戳 時 間 決 定 選 位 先 後 順 序 三 參 展 報 名 手 續 : ( 一 ) 報 名 方 式 : 採 通 訊 方 式 報 名, 報 名 資 料 請 一 律 以 中 華 郵 政 掛 號 郵 寄 台 北 郵 政 號 信 箱, 信 封 請 註 明 報 名 參 加 2016 年 台 北 國 際 發 明 暨 技 術 交 易 展 周 邊 服 務 區 ( 二 ) 報 名 時 間 :105 年 2 月 22 日 至 6 月 30 日, 額 滿 即 提 前 截 止,6 月 30 日 後 即 不 接 受 任 何 形 式 之 報 名, 請 參 展 人 注 意 時 程! 錄 取 之 先 後 順 序 以 郵 戳 為 憑 (2 月 22 日 上 午 9 時 以 前 投 遞 報 名 表 者 一 律 視 為 2 月 22 日 上 午 9 時 之 郵 戳 ), 投 郵 時 請 注 意 郵 戳 是 否 清 晰, 並 保 存 郵 件 執 據 聯, 以 備 查 考 ( 三 ) 報 名 時 應 繳 交 資 料 : 項 目 及 資 料 內 容 參 展 報 名 表 表 四 基 本 參 展 資 料 ( 請 詳 本 說 明 第 25 頁 ) 公 司 簡 介 ( 若 為 出 版 媒 體, 請 提 供 最 近 一 期 刊 物 )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或 經 濟 部 發 予 公 司 登 記 核 准 函 影 本 應 繳 交 份 數 1 式 2 份 1 份 1 份 註 :1. 參 展 者 所 提 供 之 資 料, 本 展 為 辦 理 各 項 宣 傳 推 廣 得 予 以 使 用, 提 供 者 不 得 異 議 2. 上 述 報 名 資 料 送 件 後 不 予 退 回, 參 展 人 請 自 行 影 印 留 存

14 伍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一 除 專 利 商 品 區, 展 場 嚴 禁 任 何 現 場 零 售 / 販 售 行 為, 如 有 任 何 販 售 或 其 它 違 規 行 為, 經 查 屬 實, 外 貿 協 會 得 立 即 取 消 參 展 及 參 賽 資 格, 並 封 閉 相 關 攤 位, 同 時 相 關 參 展 費 用 恕 不 退 還 二 凡 於 專 利 商 品 區 進 行 現 場 販 售 行 為 之 廠 商, 除 需 遵 守 各 項 展 覽 規 定 外, 並 請 依 法 開 立 三 統 一 發 票 予 消 費 民 眾 請 於 展 覽 期 間 ( 含 進 出 場 ) 自 行 投 保 ( 如 產 險 竊 盜 險 等 險 種 ), 外 貿 協 會 對 參 展 者 於 展 覽 期 間 之 財 物 損 壞 遭 竊 等 情 事, 依 據 國 際 展 覽 慣 例 恕 不 負 賠 償 責 任 四 外 貿 協 會 有 權 拒 絕 任 何 非 報 名 參 展 作 品 或 非 與 該 專 利 相 關 之 衍 生 商 品 參 展, 並 立 即 停 止 違 反 規 定 之 廠 商 繼 續 展 出 及 執 行 所 訂 兩 年 內 不 得 參 加 本 項 展 覽 之 處 分 五 我 國 政 府 限 制 進 口 地 區 或 政 府 禁 止 進 口 之 產 品, 均 不 得 在 本 展 展 出 六 嚴 禁 陳 列 產 地 標 示 不 實, 仿 冒 商 標 或 侵 犯 他 人 專 利 權 著 作 權 之 作 品 參 展, 如 有 違 反 或 告 知 不 實, 除 立 即 停 止 其 展 出 外, 所 繳 費 用 概 不 退 還, 並 依 外 貿 協 會 台 北 專 業 展 一 般 規 範 予 以 處 分 七 依 據 外 貿 協 會 台 北 專 業 展 參 展 一 般 規 定, 外 貿 協 會 保 留 變 更 展 出 日 期 及 地 點 之 權 利, 如 因 天 災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之 事 由 而 須 變 更 展 覽 日 期 地 點 或 縮 短 展 出 時 間, 已 收 取 之 費 用 概 不 退 還, 亦 不 負 其 他 賠 償 責 任 本 項 展 覽 如 有 上 述 情 形, 已 收 取 之 費 用 概 不 退 還, 亦 不 負 其 他 賠 償 責 任 八 本 參 展 說 明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得 隨 時 修 訂, 或 依 外 貿 協 會 之 台 北 專 業 展 參 展 一 般 規 範 及 其 他 業 務 規 定 或 慣 例 辦 理 陸 展 覽 查 詢 及 聯 絡 窗 口 報 名 洽 詢 展 務 承 辦 人 宣 傳 承 辦 人 官 方 網 站 外 貿 協 會 展 覽 業 務 處 展 三 組 林 芝 淇 小 姐 電 話 :(02) 轉 分 機 :2672 [email protected] 傳 真 :(02) 外 貿 協 會 展 覽 業 務 處 展 三 組 林 微 珊 小 姐 電 話 :(02) 轉 分 機 :2654 外 貿 協 會 展 覽 業 務 處 展 三 組 劉 惠 祝 小 姐 電 話 :(02) 轉 分 機 : 本 參 展 說 明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得 隨 時 修 訂 之

15 外 貿 協 會 台 北 專 業 展 參 展 一 般 規 範 一 一 般 事 項 ( 一 ) 展 品 須 符 合 展 出 主 題 : 參 展 廠 商 所 展 示 之 作 品, 必 須 與 本 展 主 題 有 關, 否 則 不 得 展 出 如 有 矇 混 報 名 進 場 展 出 者, 一 經 發 現 除 立 即 停 止 其 展 出 外, 所 收 費 用 概 不 退 還, 並 禁 止 其 兩 年 內 參 加 本 項 展 覽 ( 二 ) 嚴 禁 展 示 侵 害 他 人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產 品 : 為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本 展 覽 嚴 禁 展 示 侵 害 他 人 專 利 權 商 標 權 著 作 權 營 業 秘 密 等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產 品 參 展 廠 商 如 明 知 其 參 展 產 品 業 經 法 院 判 決 確 定 有 侵 害 他 人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情 事, 而 仍 予 以 陳 列 時, 一 經 發 覺, 本 展 除 立 即 停 止 其 全 部 產 品 之 展 出 及 沒 收 其 所 繳 參 展 費 用 外, 並 得 於 其 兩 年 內 禁 止 其 參 加 本 項 展 覽 參 展 廠 商 於 參 展 期 間 若 遭 人 檢 舉 展 示 之 產 品 有 侵 害 他 人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情 事, 且 檢 舉 人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本 會 將 立 即 停 止 該 項 產 品 之 展 出 : (1) 經 法 院 一 審 判 決 確 屬 智 慧 財 產 權 受 侵 害 者 (2) 經 著 作 權 審 議 及 調 解 委 員 會 調 解 認 定 確 屬 著 作 權 受 侵 害 者 (3) 將 可 能 侵 害 專 利 權 之 標 的 物 送 請 專 業 機 構 鑑 定, 取 得 鑑 定 報 告, 且 事 先 或 同 時 通 知 可 能 侵 害 之 製 造 商 進 口 商 或 代 理 商, 請 求 排 除 侵 害 者 未 踐 行 前 述 排 除 侵 害 通 知, 但 已 事 先 採 取 權 利 救 濟 程 序, 或 已 盡 合 理 可 能 之 注 意 義 務, 或 通 知 已 屬 客 觀 不 能, 或 有 具 體 事 證 足 認 應 受 通 知 人 已 知 悉 侵 權 爭 議 之 情 形, 視 為 已 踐 行 排 除 侵 害 通 知 之 程 序 本 會 如 因 此 牽 連 涉 訟 或 受 有 其 他 損 害, 參 展 廠 商 須 負 一 切 賠 償 責 任 ( 三 ) 嚴 禁 展 示 有 違 民 法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公 平 交 易 法 商 品 標 示 法 商 品 檢 驗 法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之 產 品 本 會 如 因 此 牽 連 涉 訟 或 受 有 其 他 損 害, 參 展 廠 商 須 負 一 切 賠 償 責 任 ( 四 ) 展 覽 日 期 及 地 點 之 變 更 : 本 會 保 留 變 更 展 出 日 期 及 地 點 之 權 利, 如 因 天 災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而 須 變 更 展 覽 日 期 或 地 點, 本 會 已 收 之 費 用 概 不 退 還, 亦 不 負 其 他 賠 償 責 任 ( 五 ) 退 展 : 參 展 訂 金 一 經 繳 交, 概 不 退 還 ; 攤 位 分 配 後 退 出 參 展 者, 其 所 繳 交 之 參 展 費 充 作 本 展 覽 會 經 費 支 用, 不 予 退 還 ( 六 ) 攤 位 轉 讓 : 參 展 廠 商 所 租 攤 位, 不 得 私 自 轉 讓 或 非 以 報 名 時 申 請 之 公 司 名 稱 ( 包 括 贊 助 廠 商 名 稱 ) 參 加 展 出 如 有 違 反, 本 會 除 立 即 收 回 轉 讓 之 攤 位, 停 止 非 報 名 廠 商 繼 續 展 出 外, 並 禁 止 轉 讓 者 及 受 讓 者 在 兩 年 內 參 加 本 項 展 覽 ( 七 ) 展 出 : 參 展 廠 商 在 展 覽 期 間 不 得 製 造 八 十 分 貝 以 上 之 噪 音, 因 示 範 操 作 展 品 而 產 生 煙 霧 廢 氣 灰 塵 惡 臭 及 刺 激 性 氣 體 與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學 溶 劑 汙 染 物 等, 須 自 備 汙 染 處 理 設 備, 立 即 妥 善 處 理, 不 得 影 響 附 近 攤 位 及 現 場 展 出, 否 則 本 會 得 禁 止 現 場 示 範 操 作 或 立 即 終 止 其 展 出 ( 八 ) 攝 錄 影 : 展 出 之 作 品 如 不 願 讓 參 觀 者 拍 照 或 錄 影 ; 請 自 行 加 設 請 勿 拍 照 或 請 勿 錄 影 中 英 文 標 示 牌, 惟 對 持 有 本 會 所 發 記 者 證 (PRESS) 者, 請 儘 量 配 合 以 利 宣 傳 工 作 之 進 行 ( 九 ) 填 寫 廠 商 意 見 調 查 表 : 請 配 合 填 寫 廠 商 意 見 調 查 表 交 本 會 作 為 檢 討 改 進 之 用 二 展 場 裝 潢 及 設 施 : 請 參 閱 台 北 世 界 貿 易 中 心 展 覽 大 樓 台 北 專 業 展 裝 潢 作 業 一 般 規 範 ( 三 展 覽 場 秩 序 : ( 一 ) 展 出 期 間 展 場 開 放 時 間 : 展 出 首 日 可 於 9 時 入 場, 加 強 攤 位 之 整 理 與 美 化, 其 餘 展 出 日 每 天 須 於 9 時 10 分 進 場, 各 就 攤 位, 俾 能 於 9 時 30 分 準 時 開 放, 中 午 展 覽 照 常 開 放 ( 二 ) 禁 止 販 售 非 參 展 作 品 及 提 前 撤 攤 : 1. 展 出 期 間 除 專 利 商 品 區 之 參 展 作 品 外, 禁 止 在 展 場 內 零 售 作 品, 所 有 展 品 必 須 展 至 最 後 一 日 (105 年 10 月 1 日 ) 下 午 5 時 30 分 止, 不 得 提 前 收 拾 或 撤 離 會 場 ( 展 出 期 間 每 日 上 午 9 時 30 分 至 下 午 5 時 30 分, 不 得 再 將 展 品 攜 入 或 攜 出 展 場, 惟 輕 便 隨 身 物 品 不 在 此 限, 需 補 充 展 品 者, 可 於 展 出 首 日 上 午 9 時 至 上 午 9 時 30 分 ; 或 其 餘 展 出 日 每 天 上 午 9 時 10 分 至 上 午 9 時 30 分 為 之 ), 如 有 違 反,

16 本 會 除 得 強 制 停 止 繼 續 展 出 外, 並 禁 止 該 廠 商 兩 年 內 參 加 本 項 展 覽 2. 展 覽 期 間 從 事 銷 售 展 品, 請 務 必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或 依 相 關 稅 法 繳 交 稅 款 ( 三 ) 展 覽 範 圍 : 參 展 廠 商 之 展 示 範 圍 僅 限 於 各 自 攤 位 內, 不 得 在 攤 位 以 外 地 區 如 公 共 設 施 走 道 或 牆 柱 上 陳 列 商 品 或 張 貼 任 何 宣 傳 物 品 或 分 發 型 錄 出 版 品 紀 念 品 等 宣 傳 資 料 如 有 違 反, 本 會 得 強 制 清 除, 不 得 異 議 ( 四 ) 禁 止 項 目 : 凡 易 爆 易 燃 及 其 他 危 險 物 品 違 禁 品 禁 止 攜 入 展 場 ; 如 經 發 現, 本 會 得 強 制 予 以 搬 離 展 場, 由 參 展 廠 商 負 擔 一 切 費 用 及 責 任 ( 五 ) 安 全 及 保 險 : 1. 展 覽 期 間 ( 包 括 展 前 佈 置 及 展 後 拆 除 期 間 ) 本 會 管 理 人 員 負 責 管 制 展 場 出 入 口, 維 持 人 員 及 展 品 進 出 展 場 公 共 秩 序, 惟 參 展 廠 商 對 其 展 品 裝 潢 物 料 及 工 程 設 施 均 應 自 行 派 人 照 料, 貴 重 展 品 請 自 行 投 保 並 聘 僱 警 衛 加 強 保 全, 如 有 遺 失 或 毀 損, 本 會 不 負 賠 償 責 任 2. 參 展 廠 商 自 展 品 及 裝 潢 品 運 至 展 場 起, 至 展 覽 結 束 運 離 展 場 止, 必 須 自 行 投 保 火 險 竊 盜 險 水 漬 險 及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 包 括 天 然 災 害 附 加 險, 如 颱 風 地 震 洪 水 豪 雨 及 其 他 天 然 災 害 等 ); 任 何 展 品 及 裝 潢 品 於 上 述 期 間 在 展 出 場 地 遺 失 或 毀 損, 本 會 不 負 賠 償 責 任 3. 參 展 廠 商 攤 位 上 之 設 施 物 品 及 展 覽 品 在 展 覽 期 間 ( 包 括 展 前 佈 置 及 展 後 拆 除 期 間 ) 因 設 置 操 作 保 養 或 管 理 不 當 或 疏 忽 致 其 工 作 人 員 或 第 三 人 遭 受 傷 亡 或 財 物 損 失, 應 由 引 起 傷 亡 損 失 事 故 之 參 展 廠 商 自 負 一 切 賠 償 及 法 律 責 任 ( 六 ) 車 輛 進 場 管 理 : 1. 為 保 障 展 覽 館 之 結 構 及 地 板 安 全, 進 出 展 場 車 輛 之 車 身 總 重 在 15 公 噸 ( 以 車 身 或 行 車 執 照 載 明 者 為 準 ) 以 上 者, 應 於 入 場 兩 週 前 向 外 貿 協 會 展 覽 業 務 處 展 三 組 提 出 申 請 2. 展 品 佈 置 及 撤 除 期 間 小 客 車 不 得 駛 入, 限 貨 車 進 場 並 應 遵 守 規 定 路 線 行 駛, 且 儘 速 離 場, 以 免 阻 塞 交 通, 妨 害 整 體 工 作 每 一 參 展 廠 商 進 場 車 輛 以 一 輛 為 限, 本 會 將 於 車 輛 進 場 時, 於 入 口 處 登 記 進 場 時 間 車 號 貨 主 攤 位 名 稱 與 號 碼 負 責 人 姓 名, 並 預 收 車 輛 進 場 保 證 金 新 台 幣 貳 仟 元 逾 兩 小 時 出 場 者, 每 小 時 收 取 新 台 幣 貳 佰 元 之 費 用 ( 七 ) 憑 證 進 出 場 : 參 展 廠 商 應 於 展 品 進 場 時 (105 年 9 月 27 至 28 日, 上 午 7 時 至 下 午 7 時 ) 向 服 務 台 領 取 識 別 證, 展 出 期 間 必 須 佩 戴 進 入 展 場 ( 八 ) 花 籃 之 處 理 : 為 維 護 展 場 內 外 環 境 之 整 潔 與 安 全, 所 有 花 圈 花 籃 禁 止 攜 入 場 內, 應 放 置 在 展 館 外 緣 牆 邊 ( 九 ) 孩 童 禁 止 進 入 展 場 : 展 覽 會 期 間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禁 止 12 歲 或 身 高 150 公 分 以 下 之 兒 童 入 場, 以 維 護 安 全 及 秩 序 ( 十 ) 除 本 會 外, 任 何 人 不 得 於 公 共 區 域 散 發 傳 單, 從 事 推 廣 活 動 或 置 放 私 人 物 品 ( 十 一 ) 妨 害 展 覽 秩 序 之 處 罰 : 展 覽 期 間 ( 含 進 出 場 ), 參 展 廠 商 如 因 債 務 個 人 恩 怨 或 其 他 私 人 糾 紛, 導 致 他 人 至 其 攤 位 或 展 場 內 外 鬧 事 或 進 行 抗 議, 因 而 影 響 展 覽 之 秩 序 或 形 象, 而 該 參 展 廠 商 又 不 能 有 效 處 理 時, 本 會 有 權 終 止 其 展 出, 所 繳 費 用 概 不 退 還 ; 本 會 如 因 此 牽 連 涉 訟 或 受 有 其 他 損 害, 該 參 展 廠 商 並 須 負 一 切 賠 償 責 任 四 違 規 處 理 : 參 展 廠 商 如 違 反 以 上 規 定, 經 本 會 勸 告 無 效 或 情 況 急 迫 無 從 勸 告 時, 本 會 將 立 即 停 止 水 電 之 供 應 及 採 停 止 展 出 之 措 施, 並 於 兩 年 內 禁 止 其 參 加 本 項 展 覽 本 規 範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本 會 得 隨 時 修 訂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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