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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录 2016 西 南 房 车 精 英 赛 西 南 房 车 精 英 赛 是 经 过 中 国 汽 车 摩 托 车 运 动 联 合 会 四 川 省 汽 摩 协 会 批 准 西 南 房 车 精 英 赛 西 南 房 车 精 英 赛 参 赛 车 队 注 册 及 报 名 西 南 房 车 精 英 赛 参 赛 车 手 培 训 及 注 册 西 南 房 车 精 英 赛 赛 事 规 则 西 南 房 车 精 英 赛 技 术 规 则 西 南 房 车 精 英 赛 补 充 规 则 附 录 西 南 房 车 精 英 赛 车 队 商 业 注 册 登 记 表 西 南 房 车 精 英 赛 报 名 表 并 列 入 中 国 汽 车 摩 托 车 运 动 联 合 会 赛 历 四 川 省 汽 车 摩 托 运 动 协 会 年 度 竞 赛 计 划 的 系 列 正 规 赛 事 精 英 赛 中 各 比 赛 项 目 均 在 中 国 汽 车 摩 托 车 运 动 联 合 会 报 批, 竞 赛 方 法 全 部 参 见 本 规 则 本 规 则 参 照 国 内 汽 车 场 地 赛 比 赛 通 则 及 其 附 件 和 国 内 场 地 汽 车 比 赛 车 手 装 备 安 全 规 则 国 内 汽 车 比 赛 量 产 车 型 安 全 改 装 规 则, 并 结 合 西 南 地 区 汽 车 运 动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各 比 赛 项 目 组 织 者 所 有 参 赛 者 应 严 格 遵 守 本 规 则 各 项 条 款 精 英 赛 赛 事 : 精 英 赛 包 括 1600CC 组 ( 排 量 1600cc 以 下 ), 以 下 简 称 1600CC,1600CC-2700CC 组 ( 排 量 2700cc 以 下 ) 以 下 简 称 2700CC 组,2700CC 以 上 组 ( 以 下 简 称 超 跑 组 ) 三 个 比 赛 项 目, 其 中 1600CC 分 A,B 组,2700CC 分 A,B 组, 超 跑 A,B 组 车 队 杯 和 车 手 杯 精 英 赛 分 站 赛 各 比 赛 项 目 包 括 两 次 自 由 练 习 一 次 排 位 赛 一 次 热 身 练 习 和 一 个 回 合 决 赛 各 比 赛 项 目 每 次 自 由 练 习 不 少 于 20 分 钟, 车 手 自 行 选 择 练 习 时 间 各 比 赛 项 目 排 位 赛 不 少 于 20 分 钟, 车 手 自 行 选 择 排 位 赛 时 间 各 比 赛 项 目 决 赛 长 度 是 刚 好 完 成 40 公 里 所 折 合 的 整 圈 数 或 30 分 钟 当 排 在 第 一 位 置 的 车 手 完 成 全 部 该 回 合 比 赛 或 决 赛 距 离 并 冲 过 终 点 线 时, 将 出 示 摇 动 的 方 格 旗 以 示 该 比 赛 完 全 结 束 0 1

2 车 精 英 赛 比 赛 规 则, 并 代 表 其 参 赛 的 所 有 人 员 表 示 遵 守 以 上 规 则 2016 西 南 房 车 精 英 赛 商 业 注 册 及 报 名 1. 经 中 国 汽 车 摩 托 车 运 动 联 合 会 批 准, 只 有 在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或 民 政 社 团 登 记 部 门 注 册 的 法 人 单 位 才 能 申 请 办 理 商 业 注 册 和 履 行 报 名 手 续 2. 俱 乐 部 可 以 在 当 赛 季 注 册 截 止 前 的 任 何 时 候 向 成 都 国 际 赛 车 场 申 请 商 业 注 册 ( 商 业 注 册 申 请 协 议 附 后 ) 经 批 准, 可 以 申 领 车 队 比 赛 执 照 该 执 照 为 各 车 队 申 请 报 名 参 加 比 赛 的 唯 一 资 格 性 文 件 3. 申 请 注 册 的 车 队 名 称 可 以 包 括 赞 助 商 简 称 和 所 属 俱 乐 部 的 简 称, 但 不 能 包 含 地 域 性 名 称 4. 商 业 注 册 的 申 请 人 必 须 是 俱 乐 部 的 法 人 或 法 人 代 表 5. 商 业 注 册 有 效 期 为 一 年 ( 年 度 制 ) 6. 申 请 注 册 的 车 队 至 少 应 由 三 辆 或 更 多 符 合 比 赛 资 格 的 车 辆 和 若 干 名 车 手 组 成 7. 车 队 商 业 登 记 工 作 由 成 都 国 际 赛 车 场 赛 事 活 动 部 负 责, 其 最 终 解 释 权 归 成 都 国 际 赛 车 场 8. 各 车 队 需 要 在 2016 年 2 月 1 日 前 在 成 都 国 际 赛 车 场 报 名, 并 提 交 车 辆 及 车 手 注 册 信 息, 以 注 册 费 和 商 业 注 册 表 全 部 交 齐 作 为 注 册 确 认 各 车 队 最 晚 每 场 比 赛 前 一 周 提 交 该 场 比 赛 的 报 名 表 及 报 名 费, 以 报 名 表 报 名 费 车 手 体 检 证 明 全 部 交 齐 作 为 报 名 确 认 中 途 退 出 者 报 名 费 不 予 退 还 9. 报 名 者 必 须 确 认 已 经 阅 读 并 理 解 国 内 汽 车 场 地 比 赛 通 则 2016 西 南 房 各 车 队 注 册 费 为 RMB 元 / 年 / 队, 必 须 在 向 组 委 会 提 交 注 册 表 时 一 并 交 齐 注 册 车 队 车 手 报 名 费 为 A 组 RMB 2500 元 / 车 / 场,B 组 RMB 1500 元 / 车 / 场 组 织 者 接 受 非 注 册 车 队 的 车 手 和 注 册 车 队 外 卡 名 额 车 手 持 外 卡 参 赛, 外 卡 车 手 不 计 算 积 分 和 奖 金, 外 卡 车 队 车 手 报 名 费 为 A 组 RMB 3000 元 / 车 / 场,B 组 RMB 2000 元 / 车 / 场 11. 组 织 者 只 接 受 最 多 15 支 车 队 注 册, 每 支 车 队 最 多 可 注 册 18 台 赛 车 及 18 名 车 手 每 场 比 赛 每 支 车 队 至 少 有 6 台 赛 车 参 加 比 赛, 每 组 别 最 多 3 台 最 少 1 台 车 辆 参 加 比 赛 参 赛 的 车 队 至 少 参 加 2 个 组 别 的 比 赛 12. 注 册 车 队 的 注 册 赛 车 或 车 手 数 量 超 过 18 台 或 18 名 的, 超 出 的 赛 车 或 车 手 只 能 持 外 卡 参 赛 13. 参 赛 车 手 在 一 场 比 赛 中 可 以 参 加 多 个 组 别 的 比 赛, 但 只 有 一 个 组 别 的 可 以 获 得 积 分, 其 他 组 别 比 赛 只 能 已 外 卡 形 式 参 赛, 以 那 个 组 别 为 积 分 赛, 车 手 自 行 决 定, 并 在 报 名 截 止 前 决 定 哪 一 个 是 外 卡 组 别 14. 参 赛 车 手 参 加 过 全 国 性 比 赛 的 车 手 或 2016STCE 比 赛 中 取 得 年 度 前 3 名 比 赛 的 车 手, 不 能 报 名 2016 年 的 1600CC-B 组 和 2700CC-B 组 15. 赛 季 中 已 经 在 某 一 个 注 册 车 队 注 册 的 车 手 将 允 许 中 途 注 册 到 其 他 注 册 车 队 参 赛, 车 手 积 分 清 零, 从 新 车 队 重 新 积 分 原 车 队 积 分 不 变 车 手 转 会 需 要 原 来 车 队 同 意 让 其 转 会, 新 车 队 同 意 接 收 的 书 面 材 料, 并 提 交 费 用 RMB 2000 元 由 赛 事 总 监 给 同 意 并 作 出 最 终 批 复 3

3 16. 外 卡 车 手 参 赛, 外 卡 车 手 的 积 分 轮 空 ( 即 该 车 手 取 得 名 次 积 分 将 被 下 一 名 注 册 车 手 取 得, 但 外 卡 车 手 可 以 上 颁 奖 台 ) 2016 西 南 房 车 精 英 赛 车 手 培 训 及 注 册 17. 赛 事 期 间 任 何 突 发 事 件 ( 退 赛 离 场 迟 到 缺 席 等 ), 均 需 要 车 队 经 理 或 车 手 以 书 面 材 料 报 给 赛 事 秘 书, 由 赛 事 总 监 给 同 意 并 作 出 最 终 解 释 参 赛 者 资 格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居 民 身 份 证 或 各 省 市 地 区 公 安 局 颁 发 的 暂 住 性 证 件 持 有 者 2. 持 有 中 汽 联 颁 发 的 C 级 以 下 ( 不 含 C 级 )G 级 或 以 上 赛 手 执 照 3. 外 籍 人 士 只 接 受 持 中 国 汽 联 颁 发 的 C 级 以 下 ( 不 含 C 级 )G 级 或 以 上 执 照 参 赛 年,2015 年 及 2016 年 CTCC 注 册 的 赛 车 香 港 房 车 锦 标 赛 澳 门 房 车 锦 标 赛 在 决 赛 中 正 式 发 车 过 的 赛 车 不 能 参 加 比 赛 5.CTCC 中 国 房 车 锦 标 赛 年 注 册 的 厂 商 车 手, 香 港 房 车 锦 标 赛 澳 门 房 车 锦 标 赛 当 年 注 册 车 手 不 能 参 加 STCE 比 赛 参 赛 者 注 册 所 有 参 加 2016 西 南 房 车 精 英 赛 的 车 手 ( 外 卡 及 摩 托 车 除 外 ) 均 使 用 中 国 汽 车 摩 托 车 运 动 联 合 会 与 成 都 国 际 赛 车 场 共 同 颁 发 的 参 赛 证 参 加 比 赛, 并 注 册 到 中 国 汽 车 摩 托 车 运 动 联 合 会 4 5

4 2016 西 南 房 车 精 英 赛 赛 事 规 则 第 一 站 :4 月 日 + 耐 力 赛 4 小 时 第 二 站 :6 月 4 5 日 一 规 则 1. 组 织 者 对 本 规 则 有 最 终 解 释 权 当 遇 有 对 本 规 则 产 生 争 议 的 情 况 时, 以 中 文 第 三 站 :8 月 6-7 日 第 四 站 :11 月 日 + 耐 力 赛 4 小 时 版 本 为 准 2. 本 规 则 将 被 公 布 在 成 都 国 际 赛 车 场 网 站 上 ( 和, 并 从 2016 年 2 月 1 日 起 生 效 原 2015 年 规 则 于 2016 年 1 月 31 日 废 止 二 总 的 责 任 义 务 比 赛 组 织 者 和 所 有 参 赛 者 均 被 视 为 熟 悉 国 际 汽 联 制 定 的 运 动 总 则 及 其 附 件 和 中 国 汽 联 制 定 的 通 则 本 规 则 各 组 技 术 规 则 和 所 有 增 加 的 规 则 附 件 及 附 录 并 有 义 务 承 担 一 切 责 任 2. 如 果 组 织 者 更 改 精 英 赛 中 某 一 分 站 赛 时 间 或 取 消 精 英 赛 中 某 一 分 站 赛, 将 在 原 定 开 赛 日 期 前 一 个 月 通 知 报 名 者 西 南 房 车 精 英 赛 包 括 1600CC A B 组,2700CC A B 组, 超 跑 A B 组 六 个 比 赛 项 目 4. 奖 项 及 成 绩 评 定 : 精 英 赛 各 组 车 手 杯 : 在 全 年 比 赛 结 束 后, 年 度 冠 军 车 手 称 号 将 被 授 予 各 项 目 在 全 年 比 赛 中 总 积 分 最 高 者 三 总 的 条 件 1. 如 果 已 报 名 参 赛 的 车 手 不 能 够 参 加 比 赛, 则 必 须 在 比 赛 开 始 前 一 周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赛 事 组 委 会 如 需 更 换 车 辆, 须 在 预 车 检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赛 事 秘 书 处,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每 次 更 换 车 辆 需 交 纳 人 民 币 1000 元 申 请 费 用 2. 所 有 与 赛 事 相 关 或 以 任 何 身 份 出 现 在 维 修 区 维 修 车 间 维 修 区 通 道 或 赛 道 上 的 人 员 必 须 佩 带 规 定 的 证 件 所 有 参 赛 者 必 须 自 觉 遵 守 体 育 道 德, 服 从 组 织 者 的 指 挥 四 西 南 房 车 精 英 赛 比 赛 西 南 房 车 精 英 赛 为 省 级 区 域 性 赛 事, 由 四 个 分 站 赛 组 成, 分 别 暂 定 为 : 6 精 英 赛 各 组 别 车 队 杯 : 在 全 年 比 赛 结 束 后, 年 度 冠 军 车 队 称 号 将 被 授 予 在 各 项 目 全 年 比 赛 积 分 最 高 的 车 队 各 组 别 获 奖 车 手 及 车 队 必 须 按 照 要 求 参 加 喷 香 槟 颁 奖 仪 式, 不 参 加 喷 香 槟 颁 奖 仪 式 的 车 队 或 车 队 将 被 处 以 人 民 币 1000 元 罚 款, 并 取 消 当 站 成 绩 及 积 分, 被 取 消 的 比 赛 成 绩 当 场 轮 空 5. 积 分 5.1 各 分 站 比 赛 决 赛 结 束 后, 车 辆 的 成 绩 排 名 按 以 下 计 算 各 组 别 A 组 车 手 车 手 杯 得 分 标 准 如 下 : 第 一 名 15 分 第 二 名 12 分 7

5 第 三 名 10 分 第 四 名 8 分 第 五 名 6 分 第 六 名 5 分 第 七 名 4 分 第 八 名 3 分 第 九 名 2 分 第 十 名 1 分 6. 处 理 积 分 相 同 的 排 名 办 法 1) 每 站 比 赛 中 如 果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车 队 积 分 相 同, 获 胜 者 将 被 授 予 : a) 各 组 别 比 赛 中 获 得 第 一 名 多 者 为 获 胜 者 b) 如 果 获 得 第 一 名 次 数 相 同, 或 都 没 有 获 得 第 一 名 记 录 时, 则 以 第 二 名 获 得 次 各 组 别 B 组 车 手 车 手 杯 得 分 标 准 如 下 : 第 一 名 7.5 分 第 二 名 6 分 第 三 名 5 分 第 四 名 4 分 第 五 名 3 分 第 六 名 2.5 分 第 七 名 2 分 第 八 名 1.5 分 第 九 名 1 分 第 十 名 0.5 分 各 组 别 同 一 车 队 只 取 决 赛 成 绩 最 好 的 前 三 名 车 手 积 分 之 和 没 有 完 成 决 赛, 或 没 有 完 成 第 一 名 车 手 决 赛 距 离 75% 的 车 手 不 积 分 在 没 有 完 成 决 赛 的 车 手 排 名 按 照 退 出 决 赛 的 先 后 顺 序 排 列, 后 退 出 决 赛 的 车 手 排 在 前, 先 退 出 决 赛 的 车 手 排 在 后 组 织 者 将 在 他 们 的 名 字 后 注 明 DNF 字 样 在 赛 季 中 途 转 至 其 它 车 队 继 续 参 赛 的 车 手 被 视 为 新 车 手 重 新 从 0 分 开 始 积 分 在 转 至 新 车 队 后, 曾 经 获 得 的 个 人 车 手 积 分 减 为 0 分, 但 原 车 队 积 分 不 变 B 组 如 果 没 有 防 滚 架, 所 得 取 得 积 分 减 半. 5.2 车 王 积 分 每 个 车 手 可 以 两 个 组 别. 但 是 一 组 算 组 别 积 分, 另 一 组 不 算 组 别 积 分 ( 外 卡 ) 年 度 车 王 竞 争 机 制 中, 同 时 报 两 个 A 组 组 别 的 积 分 都 可 以 来 算 车 王 积 分 两 个 组 数 为 评 判 标 准 c) 如 果 获 得 第 二 名 次 数 相 同, 或 都 没 有 获 得 第 二 名 记 录 时, 则 以 第 三 名 获 得 次 数 为 评 判 标 准 d) 如 果 获 得 前 三 名 的 数 量 完 全 相 同, 则 排 位 赛 中 获 得 第 一 名 多 者 为 获 胜 者 e) 如 上 述 方 法 仍 不 能 分 出 高 低, 赛 事 组 委 会 将 依 据 其 认 为 合 适 的 标 准 指 定 获 胜 者 2) 赛 季 结 束 时, 如 果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车 队 积 分 相 同, 获 胜 者 将 被 授 予 : a) 全 年 比 赛 中 获 得 第 一 名 多 者 为 获 胜 者 b) 如 果 获 得 第 一 名 次 数 相 同, 或 都 没 有 获 得 第 一 名 记 录 时, 则 以 第 二 名 获 得 次 数 为 评 判 标 准 c) 如 果 获 得 第 二 名 次 数 相 同, 或 都 没 有 获 得 第 二 名 记 录 时, 则 以 第 三 名 获 得 次 数 为 评 判 标 准 d) 如 果 获 得 前 三 名 的 数 量 完 全 相 同, 则 以 该 年 度 成 绩 相 同 车 队 中 参 加 的 赛 季 首 场 分 站 赛 或 先 举 办 的 分 站 赛 的 最 终 成 绩 为 车 队 名 次 评 判 的 标 准 e) 如 上 述 方 法 仍 不 能 分 出 高 低, 赛 事 组 委 会 将 依 据 其 认 为 合 适 的 标 准 指 定 获 胜 别 加 起 来 的 分 数 是 单 站 车 王 总 分, 全 部 四 站 加 起 来 分 数 高 的 为 年 度 车 王 8 者 9

6 7. 录 取 名 次 及 奖 励 : a) 各 分 站 赛 中, 每 个 比 赛 项 目 报 名 的 赛 车 数 量 不 足 六 辆 ( 含 ), 仅 取 第 一 名 积 分, 但 颁 发 前 三 名 奖 杯 ; 超 过 六 辆 不 足 十 辆 ( 含 ) 取 前 三 名 积 分, 并 颁 发 奖 杯 ; 超 过 十 一 辆 赛 车 参 赛 时 取 前 十 名 积 分, 并 为 前 三 名 颁 发 奖 杯 b) 各 比 赛 项 目 每 个 分 站 比 赛 报 名 赛 车 数 量 不 足 四 辆, 将 停 赛 一 场 c) 各 分 站 赛 中, 取 车 队 积 分 最 高 的 三 支 车 队, 并 颁 发 奖 金 及 奖 杯 d) 奖 金 及 其 它 增 设 奖 项 由 西 南 房 车 精 英 赛 各 分 站 赛 补 充 规 则 规 定 五 保 险 1. 参 赛 车 手 必 须 持 有 保 额 在 100 万 元 人 民 币 或 以 上 的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和 保 额 在 3 万 元 人 民 币 或 以 上 的 意 外 医 疗 保 险 持 有 车 队 成 员 证 件 车 队 经 理 证 件 等 其 他 赛 事 参 与 者 也 必 须 持 有 同 车 手 一 样 保 险 种 类 和 额 度 的 保 险 他 们 需 要 在 行 政 检 验 时 接 受 秘 书 处 工 作 人 员 的 检 查 2. 在 比 赛 期 间, 赛 车 之 间 的 碰 撞 不 属 于 第 三 者 保 险 赔 付 范 围 之 内 六 赛 事 委 员 会 及 官 员 赛 事 委 员 会 : 仲 裁 委 员 会 : 由 赛 事 委 员 会 委 任 赛 事 总 监 : 钟 旻 赛 事 主 管 : 黎 莎 技 术 代 表 : 李 征 计 时 主 管 :T.B.A 车 检 主 管 : 由 四 川 省 汽 摩 协 会 委 任 医 疗 代 表 : 由 成 都 东 区 医 院 委 任 赛 事 秘 书 :T.B.A 赛 事 安 全 员 :T.B.A 2. 仲 裁 委 员 会 将 在 仲 裁 主 席 的 领 导 下, 根 据 国 际 汽 车 联 合 会 运 动 总 则 134 条 规 定, 集 体 行 使 职 责 3. 赛 事 主 管 应 该 与 赛 事 总 监 保 持 密 切 联 系, 但 赛 事 总 监 在 以 下 问 题 上 具 有 绝 对 权 力, 赛 事 主 管 必 须 服 从, 并 给 出 相 应 的 指 令 : 1) 控 制 练 习 和 比 赛 的 时 间 表, 如 有 必 要 赛 事 总 监 可 参 照 比 赛 补 充 规 则 和 国 际 汽 车 联 合 会 运 动 总 则 向 仲 裁 提 出 修 改 比 赛 时 间 表 的 建 议 2) 根 据 国 际 汽 车 联 合 会 运 动 总 则 本 规 则 和 比 赛 补 充 规 则, 停 止 任 何 赛 车 参 加 比 赛 或 练 习 3) 在 认 为 不 安 全 的 情 况 下, 中 断 练 习 或 比 赛, 并 确 保 比 赛 或 练 习 在 安 全 的 情 况 下 重 新 开 始 4) 执 行 发 车 程 序 5) 使 用 安 全 车 事 故 : 事 故 是 指 任 何 涉 及 一 名 或 多 名 车 手 的 事 件, 这 些 事 件 由 赛 事 总 监 报 告 给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 或 由 赛 事 仲 裁 发 现 后 转 交 赛 事 总 监 调 查 ), 这 些 事 件 包 括 : - 根 据 国 际 汽 联 运 动 总 则 141 条 对 导 致 比 赛 中 断 或 有 违 反 本 规 则 通 则 及 国 际 汽 联 运 动 总 则 的 行 为 进 行 判 罚 维 修 区 主 管 :T.B.A 10 - 一 辆 或 多 辆 赛 车 错 误 发 车 或 抢 发 车 11

7 - 碰 撞 - 车 手 冲 出 赛 道 - 非 法 阻 止 合 理 超 车 - 车 手 违 反 安 全 规 定 a) 根 据 赛 事 总 监 的 报 告 或 要 求,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全 权 决 定 是 否 对 违 规 车 手 给 予 处 罚 b) 当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做 出 的 处 理 决 定 传 达 给 参 赛 者 或 车 手 时, 参 赛 者 或 车 手 必 须 签 字 c) 在 出 现 事 故 时, 当 事 参 赛 者 和 车 手 不 得 离 开 赛 车 场, 除 非 得 到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的 批 准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离 开 的 参 赛 者 或 车 手 将 受 到 罚 款 1000 元 或 停 赛 的 处 罚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可 以 对 任 何 造 成 事 故 的 车 手 进 行 下 列 处 罚 : a) 通 过 维 修 区 : 该 车 手 必 须 按 照 维 修 区 限 速 驶 过 维 修 区 才 称 为 完 成 处 罚, 方 可 再 次 加 入 比 赛 参 赛 者 签 收 后, 被 罚 参 赛 者 须 立 即 通 知 被 罚 车 手 该 车 手 在 见 到 P 字 牌 和 自 己 的 车 号 起, 最 多 可 以 驶 完 三 个 完 整 圈, 然 后 按 照 维 修 区 限 速 进 入 并 通 过 维 修 区 接 受 处 罚, 在 赛 车 驶 出 维 修 区 后, 罚 时 阶 段 宣 告 结 束, 赛 车 可 以 重 新 开 始 比 赛 b) 罚 时 处 罚 :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可 以 在 该 车 手 初 步 成 绩 里 直 接 加 入 所 罚 时 间,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参 赛 者 和 车 手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决 定 给 予 的 处 罚 的 通 告 将 遵 循 以 下 两 种 程 序 的 其 中 一 种 执 行 : 12 a)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须 将 罚 时 的 书 面 通 告 发 给 参 赛 者, 并 且 要 确 保 这 份 通 告 由 参 赛 者 或 车 手 签 收, 通 告 上 注 明 判 罚 的 种 类 如 果 赛 车 场 在 维 修 区 内 有 计 时 成 绩 显 示 器, 须 将 处 罚 显 示 在 维 修 区 的 显 示 器 上 b)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车 手 通 过 维 修 区 接 受 处 罚 时, 不 得 对 赛 车 进 行 维 修 或 调 整 ( 例 如 : 更 换 轮 胎 等 ) c) 任 何 不 遵 守 本 规 则 条 款 的 行 为 将 被 取 消 比 赛 资 格 或 处 以 停 赛 的 处 罚 根 据 本 规 则 做 出 的 任 何 判 罚, 不 得 违 背 国 际 汽 联 运 动 总 则 160 条 款 和 161 条 款 七 证 件 1. 未 经 赛 事 组 委 会 同 意, 不 得 随 意 发 放 任 何 与 比 赛 有 关 的 证 件 证 件 只 能 由 持 证 人 本 人 根 据 证 件 的 功 能 进 行 使 用 2. 每 支 车 队 根 据 报 名 情 况 最 多 可 以 申 领 车 队 经 理 证 1 张 车 队 成 员 证 2 张 / 车 ( 含 技 术 人 员 ), 车 手 证 1 张 / 车 3. 如 果 车 队 技 术 人 员 数 量 超 出 可 申 领 的 证 件 数 量, 车 队 可 在 赛 事 秘 书 处 申 领 车 队 成 员 证, 价 格 为 200 元 / 张 ( 不 包 含 保 险 ) 4. 所 有 车 队 人 员 必 须 随 身 佩 带 证 件 不 同 类 别 的 证 件 只 能 进 入 指 定 地 区, 进 行 指 定 工 作, 组 委 会 有 权 力 对 不 按 规 定 使 用 证 件 的 持 证 人 做 出 没 收 证 件 并 罚 款 500 元 或 更 多 处 罚 的 处 理 八 警 告 1. 必 要 情 况 下, 仲 裁 可 以 根 据 国 际 汽 车 联 合 会 运 动 总 则 以 公 告 的 形 式 警 告 13

8 某 参 赛 人, 这 些 公 告 将 同 时 分 发 到 所 有 报 名 者 或 车 手 手 中 并 要 求 其 签 收 2. 不 计 时 练 习 排 位 成 绩 和 比 赛 成 绩 以 及 官 方 的 公 告 将 被 张 贴 在 官 方 公 告 栏 中 3. 针 对 某 个 人 或 某 个 车 队 的 决 议 或 通 告, 将 在 仲 裁 委 员 会 下 达 后 送 至 本 人 或 车 队 经 理 手 中, 接 收 人 需 签 字 确 认 已 经 收 到 此 文 件 九 抗 议 1. 关 于 参 赛 车 队 或 车 手 是 否 符 合 参 赛 资 格 的 抗 议 书, 须 在 比 赛 预 车 检 结 束, 并 公 布 参 赛 名 单 后 30 分 钟 交 予 仲 裁 2. 关 于 发 车 位 的 抗 议 书, 须 在 排 位 赛 后 30 分 钟 内 交 予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3. 关 于 决 赛 成 绩 抗 议 书, 须 在 公 布 发 车 位 后 30 分 钟 内 交 予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4. 关 于 技 术 规 则 中 机 械 部 分 不 符 合 规 则 的 抗 议, 处 理 抗 议 期 间 可 能 需 要 拆 卸 机 件 而 导 致 产 生 相 关 费 用 如 抗 议 成 功, 被 抗 议 者 需 支 付 上 述 费 用 ; 如 抗 议 无 效, 抗 议 者 需 支 付 上 述 费 用 5. 抗 议 内 容 需 要 简 明 的 写 成 书 面 材 料 在 抗 议 限 期 内 交 予 赛 事 秘 书 处, 抗 议 书 需 连 同 抗 议 费 5000 元 一 并 递 交 ; 如 抗 议 内 容 涉 及 技 术 规 则 中 机 械 部 分 不 符 合 规 则 的, 抗 议 书 需 连 同 抗 议 费 元 一 并 递 交 十 上 诉 按 FASC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十 一 行 政 检 验 和 车 检 行 政 检 验 1. 报 名 者 需 要 持 能 够 证 明 身 份 的 有 效 证 件 有 效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执 照 成 都 国 际 赛 车 场 颁 发 的 参 赛 证 参 加 行 政 检 验, 并 在 比 赛 中 随 时 接 受 检 验 任 何 报 名 者 车 手 和 相 关 人 员 必 须 签 署 免 责 声 明 3. 比 赛 组 织 者 将 向 各 比 赛 项 目 的 车 手 提 供 比 赛 号 码, 在 一 个 赛 季 中 车 辆 的 号 码 是 固 定 的, 且 在 赛 季 注 册 时 已 经 确 定 比 赛 号 码 需 要 粘 贴 在 赛 车 两 侧 前 车 门 上, 比 赛 号 码 粘 贴 位 置 不 符 合 规 定, 导 致 成 绩 统 计 人 员 无 法 辨 认 时, 可 不 为 该 车 手 记 录 时 间 4. 车 手 名 字 和 血 型 应 粘 贴 在 车 身 驾 驶 员 座 舱 外 侧 ( 两 边 后 侧 窗 上, 字 体 高 度 为 10cm), 车 手 的 参 赛 证 应 粘 贴 在 前 风 挡 右 下 角, 应 容 易 被 看 到 车 检 1. 自 由 练 习 前, 车 检 将 在 组 委 会 指 定 的 车 检 区 内 进 行 所 有 车 手 及 赛 车 必 须 亲 自 接 受 检 查, 所 有 赛 车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推 到 指 定 车 检 区 车 检 接 受 车 检 没 有 接 受 该 项 检 查 的 车 手 或 赛 车 不 得 参 加 比 赛 车 检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赛 车 的 门 贴 ; 车 手 的 姓 名 血 型 贴 ; 参 赛 证 ; 计 时 信 号 发 射 器 是 否 正 确 安 装 2) 车 手 的 头 盔 赛 服 是 否 配 备 3) 参 赛 车 辆 的 安 全 带 ; 前 后 拖 车 钩 ( 带 ); 轮 胎 ; 灭 火 器 ; 灯 光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4) 赛 车 的 重 量 2. 每 场 比 赛 排 位 赛 和 正 赛 结 束 之 后 将 在 车 检 区 内 进 行 车 检 3. 车 检 裁 判 的 权 力 : 1) 在 比 赛 中 随 时 检 验 赛 车 或 车 手 是 否 符 合 参 赛 资 格 2) 车 检 工 作 只 能 由 指 定 的 赛 事 官 员 进 行, 只 有 他 们 可 以 对 车 检 进 行 指 挥 3) 比 赛 中, 仲 裁 委 员 会 公 布 车 检 裁 判 在 检 查 赛 车 时 发 现 的 情 况 15

9 十 一 总 的 安 全 1. 参 赛 者 只 能 使 用 国 际 汽 车 联 合 会 运 动 总 则 中 规 定 的 方 法 向 车 手 发 送 信 息, 不 得 使 用 与 国 际 汽 车 联 合 会 汽 车 运 动 总 则 附 件 H 的 旗 语 相 似 的 旗 帜 向 车 手 发 送 信 息 否 则 将 对 使 用 该 信 号 的 参 赛 者 及 车 队 处 以 RMB 1000 元 罚 款 任 何 不 遵 守 比 赛 旗 语 或 灯 光 信 号 的 车 手 及 车 队 将 受 到 仲 裁 委 员 会 的 处 罚 旗 语 包 括 黄 旗 ( 单 双 黄 旗 ) 蓝 旗 故 障 旗 以 及 黑 旗, 灯 光 信 号 主 要 是 指 维 修 区 出 口 的 信 号 灯 车 手 在 通 过 出 示 黄 旗 的 裁 判 站 后, 没 有 通 过 出 示 绿 旗 的 裁 判 站 前, 应 立 即 减 速 且 不 得 超 车 两 台 或 两 台 以 上 的 赛 车 不 允 许 超 车 的 区 域 是 黄 旗 和 绿 旗 之 间 的 区 域, 如 果 两 辆 赛 车 在 该 区 域 内 处 于 齐 平 位 置 时, 不 允 许 改 变 行 车 间 相 互 状 态, 或 有 超 车 动 作 2. 在 自 由 练 习 和 热 身 练 习 中 黄 旗 情 况 下 超 车 的 车 手, 该 车 手 及 车 队 将 受 到 仲 裁 委 员 会 RMB 300 元 罚 款 处 罚 ; 在 排 位 赛 中 黄 旗 超 车 的 车 手, 该 车 手 及 车 队 将 受 到 仲 裁 委 员 会 罚 时 10 秒 和 罚 款 RMB 300 元 的 处 罚, 并 将 罚 时 加 入 排 位 赛 成 绩 ; 在 决 赛 中 黄 旗 超 车 的 车 手, 该 车 手 及 车 队 将 受 到 仲 裁 委 员 会 罚 时 10 秒 和 RMB 500 元 罚 款 的 处 罚, 并 将 罚 时 加 入 比 赛 成 绩 如 果 仲 裁 委 员 会 认 为 某 车 手 在 黄 旗 出 示 的 情 况 下 没 有 将 车 速 降 低 到 安 全 的 限 度, 或 者 某 车 手 在 黄 旗 出 示 的 情 况 下 作 出 最 快 圈 速 将 按 照 违 反 黄 旗 规 定 的 方 式 处 罚 如 果 某 车 手 将 被 领 先 车 手 套 圈 时, 未 遵 守 蓝 旗 规 定, 将 受 到 仲 裁 委 员 会 通 过 维 修 区 的 处 罚 (P 牌 加 车 号 示 意 ), 如 不 遵 守 处 罚 规 定, 将 受 到 仲 裁 委 员 会 除 名 处 罚 不 按 照 故 障 旗 规 定 返 回 维 修 区 的 16 赛 车 将 受 到 仲 裁 委 员 会 除 名 处 罚 黑 旗 和 车 号 牌 是 对 车 手 进 行 除 名 的 信 号 在 赛 道 上 行 驶 的 车 手 在 见 到 此 信 号 后, 最 多 可 以 行 驶 三 圈 后 必 须 返 回 维 修 区 否 则 该 车 手 及 车 队 将 受 到 仲 裁 委 员 会 追 加 RMB 1000 元 罚 款 或 停 赛 的 处 罚 3. 严 禁 车 手 在 赛 道 上 逆 向 驾 驶 赛 车, 否 则 将 被 立 即 除 名 除 非 使 赛 车 脱 离 危 险 地 区 而 必 须 这 样 做 时, 但 这 时 也 必 须 在 赛 道 裁 判 的 指 引 下 将 赛 车 驶 离 危 险 地 带 4. 在 练 习 和 比 赛 中, 车 手 只 可 以 使 用 赛 道, 如 果 赛 车 四 个 车 轮 完 全 离 开 赛 道 行 驶, 将 受 到 仲 裁 委 员 会 的 调 查 和 必 要 罚 款 处 罚 参 赛 者 必 须 随 时 遵 守 国 际 汽 车 联 合 会 运 动 总 则 中 有 关 体 育 道 德 方 面 的 规 定, 否 则 该 车 手 及 车 队 将 受 到 仲 裁 委 员 会 1000 元 罚 款 的 处 罚 故 意 制 造 事 故 的 车 手 将 被 从 比 赛 中 除 名 或 全 年 停 赛 5. 赛 车 抛 锚 的 车 手 必 须 将 赛 车 停 在 安 全 的 地 方, 挂 上 空 挡 车 手 必 须 立 即 离 开 危 险 位 置 到 防 撞 墙 外 就 近 的 裁 判 点 不 得 站 立 在 赛 车 边, 不 得 横 穿 赛 道, 不 得 阻 碍 裁 判 员 将 赛 车 脱 离 危 险 地 点 车 手 有 义 务 向 裁 判 员 提 供 故 障 车 信 息, 以 节 省 救 援 时 间 否 则 该 车 手 及 车 队 将 受 到 仲 裁 委 员 会 RMB 300 元 罚 款 6. 修 理 赛 车 的 工 作 只 能 在 维 修 区 维 修 车 间 或 发 车 位 里 完 成 保 证 赛 车 维 修 期 间 的 安 全 是 每 一 个 参 赛 者 的 义 务 7. 在 国 际 汽 车 联 合 会 运 动 总 则 和 本 规 则 中 规 定, 除 了 在 维 修 区 和 发 车 位 上, 车 手 以 外 的 任 何 人 均 不 得 接 触 已 经 熄 火 的 赛 车 8.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任 何 人 均 不 得 使 用 赛 车 自 身 动 力 在 维 修 区 内 倒 车 否 则 该 车 的 车 手 及 车 队 将 受 到 仲 裁 委 员 会 RMB 300 元 罚 款 17

10 9. 成 都 国 际 赛 车 场 维 修 区 行 驶 的 时 速 限 制 为 60 公 里 / 小 时, 在 维 修 区 超 速 的 车 手, 该 车 手 及 车 队 将 受 到 仲 裁 委 员 会 处 罚 超 速 在 公 里 / 小 时 之 间, 将 受 到 仲 裁 委 员 会 500 元 罚 款 处 罚 ; 超 速 在 80 公 里 及 以 上 将 受 到 仲 裁 委 员 会 RMB 1000 元 罚 款 处 罚 如 果 车 手 在 比 赛 中 通 过 维 修 区 时 超 速, 该 车 手 将 受 到 仲 裁 委 员 会 罚 时 10 秒 处 罚, 并 将 罚 时 加 入 比 赛 成 绩, 并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处 以 罚 款 10. 如 果 在 练 习 或 比 赛 中 车 手 遇 到 严 重 的 赛 车 技 术 故 障, 无 法 继 续 驾 驶, 他 应 该 在 确 保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尽 快 离 开 赛 道 或 返 回 维 修 区 11. 下 雨 时, 赛 车 后 灯 必 须 始 终 打 开 否 则 将 被 仲 裁 委 员 会 要 求 立 即 返 回 维 修 区 打 开 车 灯 并 罚 款 RMB 300 元 12. 参 加 练 习 和 比 赛 的 车 手 必 须 穿 着 赛 事 组 委 会 规 定 的 连 身 赛 服 头 盔 裁 判 将 随 时 检 查 这 些 装 备 13. 比 赛 期 间, 赛 事 总 监 或 主 管 可 以 随 时 要 求 某 一 名 车 手 进 行 体 检 14. 练 习 及 比 赛 期 间, 每 台 车 只 允 许 2 名 计 时 人 员 在 维 修 区 信 号 站 内, 年 龄 不 满 16 岁 者 不 得 进 入 维 修 区 隔 离 墙 和 维 修 区 内 部 通 道 及 快 行 道 分 界 地 区 15. 除 了 组 织 者 批 准 用 于 安 全 服 务 的 动 物 之 外, 其 它 动 物 一 律 禁 止 进 入 维 修 区 赛 道 和 观 众 区 16. 违 反 本 运 动 规 则 有 关 安 全 的 各 项 要 求 者 将 受 到 仲 裁 委 员 会 的 处 罚 十 二 维 修 区 1. 只 有 当 维 修 区 通 道 出 口 出 示 绿 色 信 号 灯 时 车 手 才 可 以 离 开 维 修 区 任 何 在 红 灯 状 态 下 或 非 其 组 别 练 习 排 位 正 赛 的 时 间 从 维 修 区 进 入 赛 道 的 车 手, 该 车 18 手 及 车 队 将 被 处 以 RMB 500 元 罚 款 当 打 开 绿 灯 时, 如 果 赛 道 上 有 其 它 赛 车 驶 过, 维 修 区 出 口 裁 判 将 手 持 蓝 旗 或 打 开 蓝 色 信 号 灯 以 示 警 告 维 修 区 将 分 成 两 个 部 分, 靠 近 维 修 区 隔 离 墙 的 通 道 被 称 为 快 行 道, 靠 近 维 修 车 间 的 通 道 被 称 为 内 部 通 道, 这 里 是 比 赛 中 唯 一 可 以 进 行 赛 车 修 理 的 地 方 各 车 队 的 维 修 工 作 只 允 许 在 其 维 修 车 间 门 口 进 行 在 练 习 和 比 赛 中, 只 有 在 维 修 区 出 口 10 分 钟 牌 出 示 后, 赛 车 才 可 以 从 维 修 车 间 驶 出, 所 有 赛 车 应 在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前 往 维 修 区 出 口 等 候, 否 则 将 受 到 仲 裁 委 员 会 处 罚 2. 参 赛 者 不 得 在 维 修 区 通 道 内 部 通 道 和 快 行 道 上 随 意 标 记 分 割 线, 除 非 得 到 组 织 者 批 准 3. 在 快 行 道 上 不 得 摆 放 任 何 工 具, 车 手 坐 在 赛 车 内 时, 可 以 在 快 行 道 上 短 时 间 停 留 4. 允 许 车 队 的 维 修 人 员 在 赛 车 需 要 维 护 之 前 从 维 修 车 间 迅 速 进 入 内 部 通 道, 并 在 完 成 维 修 后 立 即 离 开 内 部 通 道 返 回 维 修 车 间 赛 车 进 站 维 修 工 作 结 束 后 不 得 有 任 何 维 修 技 师 滞 留 在 维 修 区 内 部 通 道 维 修 时 可 以 使 用 吊 臂, 但 维 修 吊 臂 不 得 长 于 4 米 ( 从 内 部 通 道 内 侧 的 墙 边 起 测 量 ), 离 地 高 度 至 少 2 米 禁 止 赛 车 长 时 间 占 用 内 部 通 道 5. 比 赛 时, 只 可 用 内 部 通 道 进 行 维 修 工 作 在 赛 道 上 不 能 进 行 赛 车 修 理 工 作 6. 各 比 赛 项 目 练 习 或 比 赛 进 行 中, 赛 车 可 以 在 内 部 通 道 进 行 抢 修 工 作, 但 进 入 维 修 位 的 维 修 队 员 不 能 多 过 6 名 ( 车 手 坐 于 车 内 则 不 包 括 在 维 修 队 员 数 目 内 ) 其 它 队 员 一 律 不 准 停 留 在 内 部 通 道 上, 否 则, 仲 裁 委 员 会 将 做 出 取 消 比 赛 成 绩 19

11 的 处 罚 7. 加 油 工 作 只 允 许 在 自 由 练 习 和 排 位 赛 后 在 维 修 车 间 进 行 8. 在 计 时 练 习 或 比 赛 进 行 期 间, 赛 车 如 返 回 维 修 车 间 即 表 示 正 式 退 出 比 赛, 不 能 再 返 回 赛 道 参 赛 9. 赛 车 完 成 维 修 工 作, 离 开 内 部 通 道 后, 所 有 工 具 零 件 必 须 立 即 搬 回 维 修 车 间 内 否 则 该 车 队 将 被 处 以 300 元 罚 款 10. 赛 车 在 加 油 前, 发 动 机 必 须 停 止 转 动 ( 熄 火 ), 违 例 者 将 被 取 消 比 赛 资 格, 加 油 时 车 手 可 以 坐 在 赛 车 上 11. 赛 车 在 自 由 练 习 和 排 位 赛 中 加 油 后, 当 油 桶 放 回 内 部 通 道 内, 赛 车 油 箱 盖 完 全 关 闭 后, 才 可 以 再 发 动 赛 车, 违 者 将 被 取 消 比 赛 资 格 12. 车 队 必 须 防 止 在 自 由 练 习 和 排 位 赛 中 加 油 时 遗 漏 出 燃 油 如 果 赛 车 漏 油, 裁 判 将 会 监 督 及 指 示 其 维 修 人 员 进 行 适 当 的 清 理, 队 员 必 须 立 即 执 行 否 则 该 车 队 将 被 处 以 300 元 罚 款 13. 如 有 赛 车 在 内 部 通 道 里 漏 润 滑 油 或 泄 漏 汽 油, 维 修 人 员 必 须 依 照 裁 判 的 指 挥, 将 漏 油 的 赛 车 推 离 漏 油 地 点 后 才 可 发 动 否 则 该 车 队 将 被 处 以 RMB 300 元 罚 款 14. 所 有 赛 车 无 论 任 何 时 间, 都 不 能 在 快 行 道 上 倒 退 行 驶 或 反 方 向 驾 驶, 违 者 将 被 处 以 RMB 500 元 罚 款 直 至 取 消 比 赛 资 格 的 处 罚 返 回 维 修 区 的 赛 车, 如 不 小 心 超 越 自 己 的 维 修 位, 由 车 手 自 己 或 由 比 赛 维 修 技 师 协 助 将 赛 车 用 手 推 回 自 己 的 维 修 站 赛 车 必 须 停 在 自 己 的 内 部 通 道 维 修 位 上, 不 可 阻 碍 其 它 车 辆 进 出 维 修 站 16. 由 赛 道 返 回 维 修 区 时, 如 有 转 向 灯, 必 须 将 其 亮 起 或 平 伸 出 手 臂 给 予 足 够 时 间 警 告 其 它 参 赛 车 辆 维 修 人 员 及 组 织 者 工 作 人 员 赛 车 进 入 维 修 站 时, 必 须 在 快 行 道 上 靠 近 内 部 通 道 一 侧 行 驶 返 回 维 修 区 的 车 手 在 返 回 维 修 区 时 不 得 跨 越 主 道 与 维 修 区 分 割 线, 否 则 罚 款 RMB 在 练 习 或 比 赛 时, 赛 车 从 维 修 区 重 新 返 回 赛 道, 必 须 将 赛 车 开 至 维 修 区 出 口 如 在 出 口 前 重 新 驶 回 赛 道 者, 将 被 取 消 资 格 在 维 修 区 设 有 一 条 与 赛 道 的 分 界 线, 赛 车 只 得 在 完 全 驶 过 分 界 线 后 才 可 以 使 用 全 部 赛 道, 跨 越 分 界 线 的 车 手, 该 车 手 及 车 队 将 受 到 仲 裁 委 员 会 处 罚, 自 由 练 习 热 身 练 习 排 位 赛 勘 路 圈 中 将 被 罚 款 RMB 300 元, 在 比 赛 中 被 罚 款 RMB 500 元 如 果 车 手 不 按 规 则 驶 回 赛 道, 导 致 意 外 发 生, 须 对 此 付 全 部 责 任 18. 在 维 修 区 范 围 内, 严 禁 吸 烟, 否 则 车 手 吸 烟 将 被 取 消 当 站 成 绩, 车 队 成 员 吸 烟 吸 烟 者 及 其 所 在 车 队 将 受 到 500 元 罚 款 的 处 罚 19. 任 何 在 维 修 区 长 时 间 停 车, 发 动 机 必 须 熄 火 十 三 信 号 站 1. 车 队 如 果 使 用 无 线 电 通 话 器 材, 必 须 先 获 得 比 赛 组 织 者 批 准, 无 线 电 通 讯 器 材 申 请 表 格 须 连 同 报 名 表 一 同 呈 交 赛 事 秘 书 处 没 有 批 准 文 件 之 前, 无 线 电 器 材 不 允 许 使 用. 2. 各 参 赛 车 队 的 信 号 板 不 得 阻 碍 其 它 车 队 在 信 号 站 发 出 信 号 或 指 令, 信 号 板 的 任 何 配 件 不 得 散 落 在 维 修 区 快 速 通 道 或 赛 道 上 21

12 3. 在 练 习 或 比 赛 时, 赛 车 不 能 在 信 号 站 停 车 开 慢 车 或 更 改 行 进 方 向 行 驶, 违 者 将 被 取 消 比 赛 资 格 十 四 自 由 练 习 排 位 赛 1. 无 论 在 练 习 还 是 比 赛 中, 车 手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维 修 区 和 赛 道 的 有 关 规 定 未 参 加 排 位 赛 的 车 手 不 可 以 直 接 参 加 比 赛, 经 仲 裁 委 员 会 认 可 的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除 外 2. 所 有 赛 车 只 能 够 驶 过 一 次 挥 动 的 方 格 旗, 否 则 该 车 手 及 车 队 将 接 受 仲 裁 委 员 会 自 由 练 习 排 位 赛 热 身 练 习 中 RMB 300 元 / 次 ; 比 赛 中 RMB 500 元 / 次 的 罚 款 处 罚 3. 各 项 目 在 比 赛 开 始 前, 共 安 排 二 次 为 时 不 少 于 20 分 钟 的 自 由 练 习 各 比 赛 项 目 均 安 排 一 次 为 时 不 少 于 20 分 钟 的 排 位 赛 4. 当 赛 事 主 管 认 为 有 必 要 在 排 位 赛 中 清 理 赛 道 或 抢 救 某 赛 车 时, 他 可 以 中 断 练 习, 中 断 时 间 长 短 可 以 由 赛 事 主 管 控 制 自 由 练 习 和 热 身 练 习 中, 如 果 出 现 事 故 而 导 致 中 断 时 间 不 补 时, 排 位 赛 时 出 现 的 事 故 而 导 致 计 时 练 习 中 断, 经 仲 裁 委 员 会 同 意, 可 在 中 断 后 延 长 排 位 赛 时 间 如 果 仲 裁 委 员 会 认 为 事 故 的 原 因 是 某 车 手 故 意 造 成 的, 可 以 停 止 该 车 手 参 加 当 天 任 何 其 它 练 习 ( 自 由 练 习 排 位 赛 热 身 ), 如 果 发 生 在 排 位 赛 阶 段, 该 车 手 的 成 绩 按 照 终 止 排 位 赛 前 的 最 好 成 绩 计 算 如 果 该 车 手 造 成 事 故 前 没 有 完 成 一 个 完 整 计 时 圈, 经 仲 裁 委 员 会 批 准 取 消 该 车 手 比 赛 资 格 5. 赛 车 如 果 在 练 习 中 停 在 赛 道 上, 必 须 尽 快 将 赛 车 驶 离 赛 道, 使 此 赛 车 不 会 对 其 他 赛 车 构 成 危 险 或 阻 碍, 如 果 赛 车 的 车 手 不 能 驾 驶 赛 车 驶 离 危 险 地 点, 可 第 22 一 时 间 到 就 近 的 裁 判 站 寻 求 裁 判 的 帮 助 6. 所 有 在 赛 道 上 抛 锚 的 赛 车 必 须 在 练 习 场 次 间 隔 中 被 拖 回 维 修 区, 此 赛 车 在 经 过 技 术 代 表 再 次 车 检 后 还 可 以 继 续 参 加 下 面 的 练 习 和 比 赛 7. 发 生 事 故 或 由 于 天 气 条 件 或 其 它 原 因 使 继 续 练 习 带 有 危 险 性 时 必 须 中 断 练 习, 赛 事 主 管 在 发 车 线 出 示 红 色 信 号 旗, 亮 红 色 信 号 灯, 同 时 在 各 个 裁 判 站 也 出 示 红 旗 发 出 中 断 练 习 的 信 号 后, 所 有 赛 车 必 须 立 即 减 速, 缓 慢 开 回 各 自 在 维 修 区 的 停 车 位, 在 赛 道 上 抛 锚 的 赛 车 即 被 拖 到 安 全 的 地 方, 违 者 将 被 立 即 除 名 8. 排 位 赛 结 束 后, 成 绩 会 公 布 在 公 告 栏 上 第 一 发 车 位 将 安 排 给 在 排 位 赛 中 获 得 最 快 单 圈 时 间 的 车 手, 如 果 两 位 车 手 或 更 多 车 手 的 最 快 单 圈 时 间 相 同, 将 第 一 发 车 位 或 靠 前 的 发 车 位 安 排 给 先 获 得 此 时 间 的 车 手 最 终 的 正 赛 发 车 顺 序, 将 在 决 赛 当 天 上 午, 比 赛 开 始 前 的 某 个 时 间 公 布 最 终 发 车 排 位 表 上 没 有 的 赛 车 将 不 被 允 许 参 加 比 赛 9. 按 照 FIA 汽 车 运 动 总 则 附 件 O 中 规 定, 成 都 国 际 赛 车 场 最 多 可 同 时 发 车 34 台, 排 位 赛 正 式 成 绩 35 名 以 后 ( 含 35 名 ) 不 得 参 加 正 赛 10. 在 以 下 情 况 ( 但 不 仅 限 于 以 下 情 况 ) 发 生 时, 报 名 人 或 车 手 被 强 制 要 求 在 最 后 一 个 发 车 位 发 车 : 1) 在 编 队 圈 发 车 过 程 中, 该 赛 车 出 现 问 题, 没 有 按 正 常 程 序 发 车 如 果 在 其 恢 复 编 队 圈, 将 被 强 制 在 最 后 一 个 发 车 位 发 车 或 从 维 修 区 发 车, 原 发 车 位 轮 空 ; 2) 在 正 式 发 车 过 程 中, 该 赛 车 出 现 问 题, 没 有 按 正 常 程 序 发 车 如 果 重 新 发 车, 23

13 该 赛 车 将 在 重 新 发 车 的 编 队 圈 中 被 强 制 在 最 后 一 个 发 车 位 发 车 或 从 维 修 区 发 车, 原 发 车 位 轮 空 如 果 此 前 有 赛 车 由 于 编 队 圈 没 有 发 车 成 功 而 被 强 制 在 最 后 一 个 发 车 位 发 车, 其 可 在 重 新 发 车 的 编 队 圈 过 程 中 返 回 原 发 车 位 如 果 再 次 发 车 的 编 队 圈 或 发 车 因 为 其 它 任 何 原 因 再 次 退 出, 在 发 车 中 出 现 问 题 的 赛 车 可 以 返 回 原 发 车 位 ; 3) 在 安 全 车 带 队 发 车 或 恢 复 比 赛 的 发 车 过 程 中, 该 赛 车 出 现 问 题, 没 有 按 正 常 程 序 发 车 其 可 以 从 维 修 区 发 车 或 被 强 制 在 最 后 一 个 排 位 上 发 车 ; 11. 没 有 参 加 排 位 赛 的 车 手 可 以 申 请 在 最 后 一 位 发 车, 但 须 得 到 仲 裁 的 批 准, 否 则 不 予 参 赛 十 五 车 手 会 自 由 练 习 开 始 前, 仲 裁 主 席 赛 事 总 监 技 术 代 表 和 赛 事 主 管 将 召 开 车 手 会, 已 报 名 参 赛 的 所 有 车 手 及 报 名 者 必 须 到 会, 车 手 会 迟 到 者 将 被 处 以 RMB 300 元 罚 款, 无 故 缺 席 者 立 即 除 名 如 果 赛 事 总 监 和 赛 事 主 管 认 为 有 必 要, 可 以 在 正 式 比 赛 之 前 再 召 开 一 次 车 手 会, 应 立 即 通 知 车 手, 所 有 车 手 及 报 名 者 必 须 出 席, 缺 席 者 立 即 除 名 十 六 发 车 程 序 1. 比 赛 采 用 静 止 发 车 的 方 式 决 赛 编 队 圈 前 15 分 钟 开 放 维 修 区 出 口, 赛 车 可 以 离 开 维 修 区 进 行 一 圈 勘 路 圈 进 入 发 车 位, 也 可 以 通 过 维 修 区 进 行 多 个 勘 路 圈 勘 路 圈 结 束 后 赛 车 进 入 发 车 排 位, 发 动 机 熄 火 2. 决 赛 发 车 前 12 分 钟, 发 出 2 分 钟 后 封 闭 维 修 区 出 口 的 警 告 信 号 决 赛 发 车 前 分 钟, 封 闭 维 修 区 出 口 尚 留 在 维 修 区 的 赛 车 可 以 从 维 修 区 发 车, 但 必 须 听 从 裁 判 员 的 管 理 和 指 挥 车 手 准 备 妥 当 后 可 以 将 赛 车 开 到 维 修 区 出 口 在 从 赛 道 上 发 车 的 全 部 赛 车 驶 过 维 修 区 出 口 开 始 他 们 的 第 一 圈 比 赛 后, 该 赛 车 才 可 以 加 入 比 赛 3. 决 赛 在 编 队 圈 的 发 车 位 前, 出 示 5 分 钟,3 分 钟,1 分 钟,30 秒 的 信 号 牌, 每 出 信 号 牌 也 随 即 口 头 通 报 当 出 示 3 分 钟 的 信 号 后, 除 了 车 手, 赛 事 官 员 和 车 队 技 术 人 员 之 外, 其 他 人 员 必 须 离 开 发 车 位 出 示 1 分 钟 的 信 号 后, 赛 车 的 发 动 机 必 须 启 动, 所 有 的 技 术 人 员 立 即 离 开 发 车 位 并 退 出 赛 道 所 有 比 赛 项 目 均 禁 止 在 赛 道 上 加 油 4. 决 赛 前 出 示 的 30 秒 信 号 牌 : 出 示 30 秒 信 号 牌 30 秒 后, 在 发 车 位 前 出 示 绿 旗, 赛 车 开 始 编 队 圈, 赛 事 工 作 车 跟 随 编 队 圈, 赛 车 必 须 按 他 们 的 发 车 顺 序 行 驶 在 进 行 编 队 圈 时, 禁 止 进 行 发 车 练 习, 编 队 圈 中 赛 车 之 间 保 持 较 近 距 离 编 队 圈 禁 止 超 车, 除 非 在 前 面 赛 车 离 开 发 车 位 稍 迟 一 些, 而 排 在 该 车 后 面 的 赛 车 为 避 免 影 响 其 后 面 的 赛 车 发 车, 这 种 情 况 下 才 可 以 超 车, 但 被 超 越 的 赛 车 仍 能 够 回 到 其 原 有 的 发 车 位 顺 序 如 果 未 能 及 时 发 车 的 赛 车 在 排 位 最 后 一 辆 正 常 发 车 的 赛 车 已 经 驶 过 发 车 线 后 才 发 车, 此 赛 车 不 得 超 车, 必 须 留 在 整 个 编 队 的 后 面 发 车 如 果 多 位 车 手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他 们 在 编 队 圈 结 束 后 的 发 车 顺 序 按 照 原 先 的 顺 序 排 列 5. 车 手 如 在 编 队 圈 内 没 有 发 车 成 功, 必 须 向 裁 判 示 意, 等 待 他 后 面 的 赛 车 都 通 过 发 车 线 后, 在 裁 判 的 帮 助 下 启 动 赛 车, 在 最 后 一 位 发 车 或 从 维 修 区 发 车 如 25

14 果 还 不 能 发 车 并 开 始 编 队 圈 的 话, 应 从 最 短 的 路 线 将 赛 车 推 回 维 修 区, 车 队 维 修 技 师 可 以 开 始 维 修 工 作, 该 赛 车 在 完 成 维 修 工 作 后 可 以 从 维 修 区 发 车 如 果 正 式 发 车 因 为 其 它 问 题 退 出 发 车 程 序, 编 队 圈 内 没 有 成 功 发 车 的 车 手 可 以 回 原 发 车 位 发 车 6. 决 赛 时, 当 赛 车 全 部 通 过 最 后 一 排 发 车 位, 回 到 各 自 的 发 车 位 上 时, 最 后 一 排 将 出 示 绿 旗, 随 即 发 车 裁 判 将 出 示 5 秒 信 号 牌, 红 色 信 号 灯 将 全 部 亮 起, 全 部 亮 起 后 全 部 熄 灭 时 标 志 着 比 赛 正 式 开 始 7. 如 果 在 发 车 后, 赛 车 无 法 启 动, 在 推 动 的 情 况 下 也 无 法 启 动, 裁 判 可 以 将 赛 车 推 到 维 修 区, 让 车 队 维 修 技 师 帮 助 启 动, 如 果 启 动 成 功, 他 可 以 在 所 有 赛 车 通 过 发 车 线 后 再 加 入 比 赛 所 有 从 维 修 区 发 出 的 赛 车 必 须 等 待 在 维 修 区 出 口 在 维 修 区 出 口 裁 判 发 出 信 号 后 才 可 以 发 车, 他 们 发 车 顺 序 是 按 照 抵 达 维 修 区 出 口 的 先 后 顺 序 排 列 8. 在 发 车 过 程 中, 维 修 区 隔 离 墙 内 除 了 赛 事 官 员 消 防 裁 判 外, 任 何 人 不 得 入 内 9. 在 红 灯 亮 起 后, 熄 灭 前, 任 何 移 动 赛 车 的 行 为, 和 在 编 队 圈 结 束 后, 停 车 时 前 车 轮 过 发 车 位 白 线 者 均 为 抢 发 车 行 为 如 发 生 抢 发 车 行 为, 经 发 车 裁 判 证 实 或 当 事 裁 判 报 告 后, 仲 裁 委 员 会 将 给 予 罚 时 30 秒 10. 下 列 情 况 可 以 改 变 发 车 顺 序 : 如 果 出 现 导 致 延 误 发 车 的 情 况, 赛 事 总 监 或 赛 事 主 管 将 按 照 下 列 办 法 处 理 : 1) 如 果 红 色 信 号 灯 没 有 打 开, 红 旗 和 发 车 推 迟 信 号 牌 将 在 发 车 线 上 出 现 26 2) 如 果 红 色 信 号 灯 已 经 打 开, 黄 色 信 号 灯 打 开 和 发 车 推 迟 信 号 牌 将 一 同 出 现 在 发 车 线 上 无 论 是 a 或 b 的 情 况 发 生, 赛 车 必 须 停 在 各 自 的 发 车 位 上, 熄 灭 发 动 机 3) 在 赛 事 总 监 或 赛 事 主 管 下 令 发 车 程 序 将 重 新 开 始 时 出 示 5 分 钟 信 号 牌 4) 如 果 发 车 编 队 圈 结 束 后 推 迟 发 车, 比 赛 距 离 将 减 少 一 圈 5) 任 何 车 手 在 推 迟 发 车 后 没 有 顺 利 发 车 将 被 安 排 在 最 后 一 个 发 车 位 上 重 新 发 车 如 果 正 式 发 车 由 于 其 它 原 因 再 次 推 迟, 第 一 次 正 式 发 车 出 现 问 题 的 车 手 可 以 回 原 发 车 位 发 车 11. 仲 裁 委 员 会 可 以 使 用 任 何 录 像 带 或 电 子 设 备 帮 助 他 们 做 出 各 种 决 定 不 遵 守 国 际 汽 车 联 合 会 运 动 总 则 和 本 规 则 的 车 手 将 被 处 以 相 应 的 处 罚 十 七 比 赛 及 比 赛 结 束 比 赛 :2016 西 南 房 车 精 英 赛 为 单 回 合 比 赛, 比 赛 距 离 相 当 于 赛 车 完 成 的 最 少 完 整 赛 道 圈 数 相 加 后 得 出 的 刚 好 超 过 40 公 里 距 离 所 折 合 的 整 圈 数 但 是, 如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未 能 完 成 全 部 规 定 赛 程, 则 向 满 25 分 钟 加 一 圈 后 向 第 一 辆 通 过 终 点 线 的 赛 车 出 示 黑 白 格 信 号 旗 比 赛 结 束 : 每 场 赛 事 的 结 束 是 当 第 一 辆 领 先 的 赛 车 完 成 规 定 的 比 赛 距 离 或 比 赛 时 间, 并 驶 过 终 点 终 点 可 能 与 起 跑 点 并 非 同 一 位 置 终 点 方 格 旗 在 终 点 线 出 示 每 一 辆 赛 车 只 能 够 穿 过 挥 动 方 格 旗 的 终 点 线 一 次 冲 过 两 次 终 点 线 的 车 手 将 受 到 500 元 / 次 的 罚 款 处 罚, 并 依 次 类 推 此 后 的 名 次 将 依 据 车 手 通 过 终 点 次 序 和 已 完 成 的 圈 数 决 定, 但 车 手 必 须 越 过 方 格 旗 才 称 为 完 成 赛 事 在 赛 道 27

15 上 推 动 赛 车, 或 将 赛 车 推 过 终 点 属 违 规 行 为, 将 被 取 消 资 格 任 何 车 手 在 赛 道 上 离 开 赛 车, 不 论 时 间 长 短 及 任 何 原 因, 都 被 视 为 退 出 比 赛 获 胜 的 赛 车 越 过 终 点 时, 工 作 人 员 在 终 点 裁 判 站 出 示 并 挥 动 方 格 旗 获 胜 的 赛 车 通 过 终 点 后, 工 作 人 员 会 手 持 静 止 的 方 格 旗, 其 它 车 手 应 明 白 不 论 他 们 当 时 是 否 已 完 成 规 定 圈 数, 此 场 赛 事 已 结 束 见 到 静 止 方 格 旗 后, 所 有 赛 车 必 须 减 速, 继 续 完 成 此 圈 后 返 回 组 织 者 指 定 地 点 在 未 到 达 停 车 点 时 车 手 不 能 解 除 安 全 带 及 头 盔 获 胜 的 车 手 前 往 奖 台 领 奖 比 赛 结 束 时, 第 一 辆 越 过 终 点 线 的 赛 车 名 列 第 一, 所 有 的 赛 车 根 据 他 们 完 成 的 圈 数 来 评 定 名 次 完 成 圈 数 相 等 的 赛 车, 则 按 他 们 到 达 终 点 线 的 先 后 顺 序 来 评 定 名 次 完 成 圈 数 少 于 获 胜 者 完 成 圈 数 75% 的 赛 车, 不 予 评 定 成 绩 十 八 安 全 车 1. 安 全 车 的 两 侧 必 须 有 中 或 英 文 安 全 车 或 SAFETY CAR 字 样 车 顶 上 应 该 装 有 一 盏 旋 转 的 黄 色 闪 烁 警 灯 及 一 盏 旋 转 的 蓝 色 警 灯, 每 盏 灯 都 使 用 单 独 电 源 安 全 车 由 对 赛 道 熟 悉 且 有 经 验 的 车 手 驾 驶 2. 在 发 车 前 15 分 钟, 安 全 车 将 停 放 在 所 有 发 车 位 前 的 位 置 上, 出 示 5 分 钟 信 号 牌 后 离 开 发 车 位 ( 除 比 赛 在 安 全 车 带 队 下 发 车 的 情 况 外 ), 在 赛 道 上 行 驶 完 一 整 圈 后 回 到 维 修 区 如 果 比 赛 需 要, 安 全 车 将 在 自 由 练 习 排 位 赛 结 束 后 就 停 在 发 车 位 前 的 位 置 上 3. 根 据 赛 事 总 监 的 决 定, 如 果 车 手 或 官 员 遭 遇 危 险, 而 客 观 情 况 又 不 必 要 终 止 比 赛 时 安 全 车 可 以 作 控 制 比 赛 的 作 用 当 下 达 使 用 安 全 车 的 命 令 时, 所 有 的 裁 判 站 均 出 示 摇 动 的 黄 旗 和 SC 字 样 的 信 号 牌, 直 至 救 援 干 预 工 作 结 束 5. 在 比 赛 中, 打 开 闪 烁 黄 色 警 灯 的 安 全 车 从 维 修 区 通 道 进 入 赛 道, 无 须 考 虑 领 头 的 赛 车 在 什 么 位 置 6. 当 安 全 车 被 允 许 进 入 赛 道 的 同 时, 维 修 区 入 口 立 刻 封 闭 在 安 全 车 带 队 的 情 况 下, 任 何 赛 车 都 不 得 返 回 维 修 区 进 行 维 修 调 整 和 更 换 轮 胎 等 工 作 直 到 安 全 车 介 入 工 作 完 成 并 返 回 维 修 区 后, 才 会 再 次 开 放 维 修 区 入 口, 赛 车 此 刻 才 被 允 许 返 回 维 修 区 进 行 维 修 调 整 和 更 换 轮 胎 等 工 作 在 安 全 车 进 入 赛 道 前 已 返 回 维 修 区 的 赛 车, 允 许 在 调 整 和 更 换 轮 胎 等 工 作 结 束 后, 在 维 修 区 出 口 开 放 的 情 况 下 再 次 进 入 赛 道 当 安 全 车 带 队 进 入 维 修 区 时, 所 有 赛 车 必 须 跟 随 安 全 车 通 过 维 修 区, 通 过 过 程 中, 不 得 有 任 何 停 车 或 返 回 维 修 位 的 行 为 任 何 在 安 全 车 带 队 进 入 维 修 区 时 返 回 维 修 位 的 赛 车 将 被 仲 裁 委 员 会 处 以 30 秒 罚 时 处 罚 7. 所 有 赛 车 必 须 单 排 列 在 安 全 车 后 行 驶, 赛 车 间 保 持 不 超 过 5 辆 车 的 间 距, 所 有 赛 车 不 得 超 车 当 安 全 车 返 回 维 修 区, 且 赛 车 通 过 安 全 车 控 制 线 后 可 以 超 车 在 安 全 车 带 队 的 情 况 下, 下 列 情 况 可 以 超 车 : 1) 如 果 安 全 车 通 知 赛 车 可 以 超 车 2) 任 何 在 安 全 车 带 队 行 使 的 情 况 下 计 划 进 入 维 修 区 的 赛 车, 在 穿 过 第 一 条 安 全 车 线 后, 可 以 超 过 在 赛 道 上 带 队 行 使 的 安 全 车 或 其 它 排 队 行 使 的 赛 车 在 安 全 车 结 束 干 预 事 故, 返 回 维 修 区 的 同 时, 计 划 进 入 维 修 区 的 赛 车 可 以 在 穿 过 第 一 条 安 全 车 线 后 超 过 正 在 进 入 维 修 区 的 安 全 车 29

16 3) 任 何 计 划 驶 离 维 修 区 的 赛 车 在 穿 过 维 修 区 出 口 线 后, 穿 过 第 二 条 安 全 车 线 前 可 以 和 赛 道 上 的 赛 车 保 持 同 一 速 度 赛 道 上 排 队 行 驶 的 赛 车 在 穿 过 第 二 条 安 全 车 线 前, 可 以 超 过 离 开 维 修 区 的 赛 车, 但 在 穿 过 第 二 条 安 全 车 线 后 不 得 超 过 离 开 维 修 区 的 赛 车, 离 开 维 修 区 的 赛 车 也 不 得 超 车 4) 如 果 某 一 赛 车 有 明 显 的 机 械 故 障, 减 慢 速 度 8. 如 赛 事 主 管 下 达 命 令 要 求 某 辆 赛 车 超 过 安 全 车 或 安 全 车 超 过 某 辆 赛 车 时, 在 安 全 车 上 的 赛 事 官 员 将 使 用 车 上 的 蓝 色 信 号 灯 向 安 全 车 前 后 的 赛 车 发 出 信 号, 此 既 通 知 让 他 们 超 车 或 通 知 他 们 将 要 超 车, 超 车 之 后 这 些 赛 车 继 续 减 速 行 驶, 跟 随 其 他 赛 车 排 在 安 全 车 后 继 续 行 驶 9. 在 领 先 的 赛 车 位 于 安 全 车 之 后 时, 其 他 赛 车 单 行 排 列 在 领 先 的 赛 车 之 后, 领 先 的 赛 车 应 距 离 安 全 车 5 辆 车 的 距 离, 其 它 赛 车 应 尽 量 靠 近 一 些 10. 安 全 车 出 动 后 只 有 在 亮 起 维 修 区 通 道 出 口 的 绿 色 信 号 灯 时 进 入 维 修 区 的 赛 车 才 可 以 进 入 赛 道 如 果 安 全 车 此 时 正 带 队 通 过 维 修 区 出 口, 离 开 维 修 区 的 赛 车 须 慢 速 离 开 维 修 区 并 待 所 有 赛 车 通 过 维 修 区 出 口 后, 跟 至 队 尾 除 非 赛 事 主 管 要 求 安 全 车 带 队 进 入 维 修 区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黄 色 警 灯 依 然 闪 亮, 所 有 赛 车 必 须 跟 随 安 全 车 进 入 维 修 区 此 时 禁 止 超 车, 但 可 以 进 入 维 修 位 维 修 11. 当 赛 事 主 管 命 令 安 全 车 退 出 赛 道 时, 安 全 车 立 即 熄 灭 车 顶 的 警 灯, 此 既 向 跟 随 的 赛 车 表 示 : 这 一 圈 结 束 后 安 全 车 将 返 回 维 修 区, 此 时, 位 于 安 全 车 后 领 先 的 赛 车 开 始 起 引 导 车 的 作 用, 如 有 必 要, 可 以 距 安 全 车 多 于 五 辆 车 的 距 离 这 30 时, 安 全 车 通 过 各 裁 判 站 后, 相 应 裁 判 站 依 次 收 回 黄 色 信 号 旗 和 带 有 SC 字 样 的 信 号 板, 之 后 出 示 一 圈 绿 旗 安 全 车 返 回 后, 允 许 各 赛 车 超 车 的 位 置 为 终 点 线, 否 则 视 为 抢 发 车 行 为, 违 者 将 被 处 罚 时 30 秒 12. 安 全 车 出 现 在 赛 道 上 的 各 圈 均 计 入 比 赛 圈 数 内 13. 如 果 比 赛 在 安 全 车 带 队 的 情 况 下 结 束, 所 有 赛 车 应 按 照 正 常 通 过 终 点 方 格 旗 一 样 通 过 终 点 线, 此 时 不 得 超 车 14.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比 赛 可 以 在 安 全 车 的 带 领 下 开 始 这 种 情 况 下, 安 全 车 闪 烁 的 黄 色 警 灯 将 一 直 闪 烁 到 出 示 一 分 钟 信 号 牌 时, 这 表 明 比 赛 将 在 安 全 车 的 带 领 下 开 始 当 出 示 绿 旗 后, 安 全 车 发 车, 所 有 的 赛 车 须 跟 随 其 后, 并 与 安 全 车 保 持 5 辆 车 的 距 离, 这 时 没 有 编 队 圈, 安 全 车 一 离 开 赛 道 即 宣 布 比 赛 正 式 开 始 安 全 车 带 队 情 况 下 禁 止 超 车, 除 非 因 某 辆 赛 车 离 开 发 车 位 稍 迟 一 些, 而 在 其 后 面 的 赛 车 为 避 免 影 响 其 它 赛 车 发 车 时 允 许 超 车, 被 超 越 的 赛 车 仍 能 够 回 到 其 原 有 的 发 车 位 顺 序 行 驶 在 第 一 圈 中 的 超 车 只 允 许 赛 车 离 开 发 车 位 稍 迟 一 些, 而 在 其 后 面 的 赛 车 在 避 免 影 响 后 面 的 赛 车 发 车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超 车, 但 被 超 越 的 赛 车 仍 能 够 回 到 其 原 有 的 发 车 位 顺 序 如 果 未 能 及 时 发 车 的 赛 车 在 排 位 最 后 一 辆 正 常 发 车 的 赛 车 已 经 超 过 发 车 线 后 发 车, 此 赛 车 不 得 超 车, 必 须 留 在 整 个 编 队 的 后 面 发 车 如 果 多 个 车 手 受 影 响, 他 们 必 须 按 发 车 位 顺 序 跟 随 在 整 个 车 队 后 面 仲 裁 委 员 会 可 以 给 在 第 一 圈 超 车 的 车 手 以 罚 时 处 罚 本 比 赛 将 使 用 一 辆 安 全 车 当 安 全 车 退 出 赛 道 后, 发 车 信 号 灯 将 显 示 绿 灯, 所 有 裁 判 站 将 出 示 绿 旗 在 当 赛 车 驶 过 绿 色 信 号 灯 前 ( 发 车 线 ) 禁 止 超 车 31

17 15. 在 使 用 安 全 车 规 则 比 赛 的 赛 道 上, 两 条 宽 20 厘 米 的 安 全 车 线 应 该 喷 涂 在 赛 道 维 修 区 进 出 口 的 位 置 安 全 车 线 应 该 贯 穿 全 部 维 修 区 和 全 部 赛 道 - 第 一 条 安 全 车 线 : 喷 涂 在 合 理 的 赛 车 进 入 维 修 区 可 以 超 过 赛 道 中 正 在 行 驶 的 安 全 车 和 赛 车 的 位 置 这 条 线 还 是 安 全 车 完 成 工 作 返 回 维 修 区 时, 赛 车 超 越 安 全 车 的 位 置 ; - 第 二 条 安 全 车 线 : 赛 车 离 开 维 修 区 后, 没 有 到 达 第 二 条 安 全 车 线 前, 在 赛 道 上 行 驶 的 赛 车 可 以 超 越 从 维 修 区 进 入 赛 道 的 赛 车, 到 达 第 二 条 安 全 车 线 后, 在 赛 道 上 行 驶 的 赛 车 就 不 能 够 超 车 ; 十 九 暂 停 及 恢 复 比 赛 暂 停 比 赛 : 如 赛 道 由 于 发 生 事 故 而 被 阻 塞, 或 由 于 天 气 原 因 及 其 它 原 因 给 继 续 比 赛 带 来 危 险, 赛 事 主 管 可 以 下 令 暂 停 比 赛 在 发 车 线 出 示 中 断 比 赛 的 信 号 灯 并 在 所 有 裁 判 站 出 示 红 旗 当 信 号 给 出 时, 禁 止 超 车, 维 修 区 出 口 将 关 闭, 所 有 赛 车 必 须 在 红 旗 情 况 下 减 速, 领 先 的 赛 车 在 赛 道 上 停 车, 所 有 赛 车 必 须 按 照 赛 车 场 喷 涂 的 发 车 位, 交 错 停 在 组 织 者 指 定 的 红 旗 线 ( 发 车 线 内 ) 后 面 那 些 在 暂 停 比 赛 信 号 给 出 后 进 入 维 修 区 或 从 赛 道 上 将 赛 车 推 入 维 修 区 的 车 手 将 被 处 以 通 过 维 修 区 处 罚 任 何 在 中 断 比 赛 信 号 给 出 前 进 入 维 修 区 的 车 手 将 不 予 处 罚, 并 可 以 返 回 赛 道 这 些 赛 车 可 以 在 恢 复 比 赛 后, 所 有 赛 车 通 过 维 修 区 出 口 时 返 回 赛 道 这 时 比 赛 暂 停 : - 虽 然 没 有 比 赛, 计 时 系 统 不 停 止 工 作 32 - 禁 止 加 油 - 只 有 车 队 成 员 和 官 员 被 允 许 进 入 发 车 位 恢 复 比 赛 : 比 赛 暂 停 的 时 间 应 尽 量 短, 一 旦 恢 复 比 赛 的 时 间 确 定 将 给 出 至 少 十 分 种 的 倒 计 时 信 号, 倒 计 时 信 号 将 包 括 10 分 钟,5 分 钟,3 分 钟,1 分 钟 和 30 秒, 每 个 倒 计 时 信 号 包 括 声 音 提 示 出 示 1 分 钟 的 信 号 后, 赛 车 启 动 发 动 机, 所 有 车 队 人 员 和 所 有 工 具 必 须 在 出 示 1 分 钟 信 号 前 撤 出 发 车 位 如 某 一 车 手 在 出 示 30 秒 信 号 牌 后 需 要 援 助, 必 须 举 手 示 意 当 其 它 赛 车 成 功 离 开 发 车 位 开 始 比 赛 后, 裁 判 将 指 挥 将 赛 车 推 回 维 修 区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执 黄 旗 的 裁 判 必 须 站 在 此 赛 车 旁 警 告 其 后 面 的 车 手 恢 复 比 赛 将 在 安 全 车 带 领 下 开 始, 发 车 信 号 灯 将 打 开 绿 灯, 安 全 车 将 在 一 圈 后 进 入 维 修 区, 除 非 车 队 成 员 清 理 发 车 位 或 还 有 新 的 事 故 干 预 处 理 安 全 车 返 回 维 修 区 后, 允 许 各 赛 车 超 车 的 位 置 为 终 点 线, 否 则 视 为 抢 发 车 行 为, 违 者 将 被 处 罚 通 过 维 修 区 当 发 车 灯 变 为 绿 灯 时, 安 全 车 将 带 领 所 有 赛 车 离 开 发 车 位, 赛 车 顺 序 按 照 停 在 发 车 位 的 顺 序 排 列, 不 得 超 过 5 辆 车 的 间 离 当 最 后 一 辆 赛 车 通 过 维 修 区 出 口 后, 维 修 区 出 口 将 打 开 绿 灯, 从 维 修 区 发 车 的 赛 车 将 进 入 赛 道 跟 随 到 车 队 后 为 了 避 免 影 响 其 它 赛 车 发 车, 后 面 的 车 手 只 允 许 超 车 回 各 自 暂 停 比 赛 前 的 位 置 如 果 比 赛 不 能 够 恢 复, 比 赛 成 绩 将 按 照 比 赛 暂 停 信 号 给 出 前 一 圈 计 算 二 十 处 罚 1. 赛 事 主 管 将 依 据 国 际 汽 车 联 合 会 运 动 总 则 中 国 汽 车 摩 托 车 运 动 联 合 会 比 赛 违 纪 处 罚 条 例 处 罚 违 纪 者 违 反 本 规 则 者, 须 向 组 织 者 缴 付 罚 款 任 33

18 何违规行为 将被处罚或取消成绩 赛事仲裁委员会将进行调查 并在调查结束 初步成绩 公布30 分钟后公 2.如比赛规则 通告和处罚的解释没有包括在现有的 本规则 中时 由仲裁 布 正式成绩 委员会裁决 仲裁委员会的决议为最后裁决 d) 公布 正式决赛成绩 的同时也应公布车队成绩和包括积分信息的 最终 3.如果仲裁委员会决定取消某车手或赛车参赛资格时 会立刻宣布 并以书面 成绩 形式通知有关报名者及其维修站的工作人员 二十三 赛车,赛服广告 二十一 换算比赛里程 1 赛车广告 1.无论比赛因为任何原因没有完成全部赛程 将按下列方法计算里程 1.每一辆赛车必须依照赛事组织者制定的规则及当地法律粘贴广告 两侧前车 完成比赛总赛程 75%以上 按照 100%执行 积全分 门必须留有50 厘米 50 厘米的位置粘贴比赛号码和指定的赞助商广告 其它 完成比赛总赛程 50% 75% 按照 50%执行 积半分 广告位见补充规则 组织者有权使用下图所列出的车身广告位 完成比赛总赛程 50%以下 按照 0%执行 不积分 2.所有比赛完成的圈数将被考虑为完成的里程 但编队圈不计算入完成里程 二十二 成统规则 1. 所有通过终点线的赛车名次按照完成圈数多少排列 完成圈数一样的车手 按照通过终点线的先后排列成绩 2. 2.决赛成绩将在决赛结束后公布 决赛成绩分为 尺寸 A:50X50CMX2 B:130X35CMX1 a) 自由练习结束后只公布 自由练习成绩 C:35X15CMX4 D:35X15CMX4 E:50X30CMX1 b) 排位赛和决赛结束后将立即公布 初步成绩 上图中 A,B 为赛事主办方每场比赛必用 C,D E 的权益由组委会所有 c) 初步成绩 公布30 分钟后 如果没有投诉 将公布排位赛或决赛 正 E 位置在组委会不使用情况下车队可以使用 但如果组委会需要使用时车队应 无条件让出使用位置 式成绩 如果有投诉 34 35

19 C,D 位 置 为 机 油 和 轮 胎, 如 果 每 个 车 队 有 外 露 式 车 身 广 告, 需 告 知 组 委 会 并 交 纳 费 用 RMB5000/ 站 2. 全 部 广 告 必 须 在 车 检 前 粘 贴 在 赛 车 上 赛 车 车 身 可 粘 贴 广 告, 但 不 得 遮 盖 比 赛 号 码, 不 得 有 不 良 宣 传 内 容, 也 不 得 影 响 赛 车 安 全 除 前 挡 风 玻 璃 顶 部 可 粘 贴 高 度 不 超 过 30 厘 米 的 广 告 后 挡 风 玻 璃 顶 部 可 粘 贴 高 度 不 超 过 10 厘 米 的 广 告 外, 赛 车 四 面 车 窗 玻 璃 不 准 粘 贴 告 3. 预 留 给 报 名 者 的 赛 车 车 体 广 告 位 置 不 设 特 别 限 制 4. 所 有 不 遵 守 上 述 规 则 的 报 名 者 将 被 取 消 比 赛 成 绩 并 除 名 2) 赛 服 广 告 2.1 每 一 车 手 必 须 依 照 赛 事 组 织 者 制 定 的 规 则 及 当 地 法 律 粘 贴 广 告 袖 章, 位 置 如 右 图 所 示 3. 赛 事 组 织 者 有 权 使 用 赛 车 的 某 个 区 域 作 为 赛 事 推 广 使 用 4. 组 织 者 负 责 每 场 比 赛 的 推 广 及 宣 传 工 作, 相 应 资 料 将 公 布 在 官 方 网 站 上 2016 西 南 房 车 精 英 赛 技 术 规 则 1. 赛 事 组 织 者 将 按 下 述 技 术 规 则 进 行 比 赛, 并 对 下 述 技 术 规 则 拥 有 最 终 解 释 权 2. 参 赛 车 辆 注 册 规 定 组 织 者 接 受 除 2016 西 南 房 车 精 英 赛 技 术 规 则 4.1) 规 定 车 型 外 任 何 厂 牌 的 量 产 限 量 特 殊 生 产 的 房 车 参 加 比 赛 3. 安 全 装 备 参 赛 车 辆 必 须 使 用 至 少 四 点 式 安 全 带, 必 须 有 暴 露 在 外 的 前 后 拖 车 钩 ( 带 ), 必 须 有 自 带 有 效 的 两 公 斤 灭 火 器 或 灭 火 系 统 ; 参 赛 车 手 必 须 配 备 连 身 赛 车 服, 头 盔 A 组 车 手 须 配 备 Hans 系 统 4. 车 辆 限 制 1) 车 身 : 前 风 挡 玻 璃 和 驾 驶 位 玻 璃 不 能 更 改, 后 风 挡 玻 璃 车 窗 玻 璃 左 右 后 视 镜 前 后 大 灯 前 雨 刮 可 作 更 改, 但 必 须 保 留 其 正 常 功 能 只 起 装 饰 作 用 的 板 盖 可 以 拆 除, 其 它 不 限 二 十 四 商 业 推 广 1. 该 项 赛 事 的 商 业 推 广 权 益 归 成 都 国 际 赛 车 场 所 有, 在 未 经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任 何 车 队 和 个 人 没 有 权 利 借 助 该 项 赛 事 进 行 任 何 形 式 的 商 业 行 为 2. 允 许 车 队 本 身 的 广 告 出 现 在 车 身 及 车 队 比 赛 期 间 使 用 的 固 定 区 域, 该 区 域 由 组 织 者 指 定 36 2) 轮 胎 参 照 赛 事 轮 胎 规 定 3) 超 跑 A 组 悬 挂 及 转 向 系 统 车 内 设 备 车 辆 底 盘 传 动 系 统 电 子 及 电 路 系 统 制 动 系 统 供 油 系 统 进 气 系 统 排 气 系 统 车 身 均 不 限 4) 车 辆 及 技 术 规 定 : 4.1)M3 1M C63 TT Z4 车 型 可 以 参 加 超 跑 B 组 比 赛 4.2)2.0T 发 动 机 赛 车 可 选 择 参 加 超 跑 A 或 B 组 37

20 4.3)B16,B18,K20,K24 等 高 性 能 发 动 机 只 能 参 加 2700CC A 组 4.4) 丰 田 86, 斯 巴 鲁 BRZ 如 报 B 组, 需 另 加 重 80kg 5)1600CC-B 组 技 术 规 则 5.1) 发 动 机 不 能 改 动, 发 动 机 电 脑 不 能 更 改, 不 可 加 装 外 挂 电 脑 5.2) 只 要 是 原 厂 变 速 箱 任 何 形 式 允 许 使 用 参 赛 车 辆 禁 止 使 用 序 列 式 波 箱 只 可 用 H 挡, 必 须 使 用 原 厂 波 箱 外 壳, 内 部 改 装 不 受 限 制, 但 只 可 使 用 钢 铁 原 料 离 合 器 可 以 更 换, 飞 轮 原 厂 5.3) 轮 胎 使 用 尺 寸 : R15 5.4) 保 留 原 有 喷 射 系 统, 喷 油 器 不 限, 空 气 滤 清 器 可 以 更 换 5.5) 禁 止 带 增 压 系 统 发 动 机 的 车 辆 参 赛 5.6) 可 更 换 水 箱 水 管 节 温 器 5.7) 刹 车 卡 钳 刹 车 片 刹 车 碟 可 以 更 换, 可 加 装 刹 车 吹 风, 其 它 不 可 更 改 5.8) 悬 挂 系 统, 减 震 器 和 塔 顶 可 以 更 换, 弹 簧 防 倾 杆 不 限, 其 它 不 可 更 改 5.9) 没 安 装 防 滚 架 的 参 赛 车 辆, 内 饰 必 须 保 留 原 厂 棚 顶 仪 表 盘 仪 表 台 方 向 盘, 其 它 可 以 拆 除 5.10) 原 厂 排 气 系 统, 歧 管 全 段 排 气 可 以 更 换 5.11) 排 位 赛 和 决 赛 结 束 后 最 低 重 量 ( 包 括 车 手, 装 备 ) 不 能 小 于 1050KG 5.12) 建 议 安 装 防 滚 架, 防 滚 架 按 (2013 年 国 内 汽 车 比 赛 量 产 车 型 安 全 改 装 规 则 ) 第 八 条 标 准 没 有 安 装 防 滚 架 的 参 赛 车 辆 必 须 保 留 原 厂 气 囊 系 统 方 向 盘 ABS 刹 车 系 统, 并 正 常 工 作 5.13) 参 赛 车 辆 必 须 是 国 内 量 产, 发 动 机 与 车 架 必 须 同 厂 同 牌 同 车 型 ) 决 赛 结 束 后 对 车 辆 将 会 抽 检 进 行 拆 检, 请 各 车 队 自 行 准 备 好 拆 卸 汽 缸 盖 相 关 工 具 配 合 检 验 5.15) 发 动 机 技 术 违 规 投 诉 费 为 人 民 币 元 整, 其 它 项 目 投 诉 费 人 民 币 3000 元 正 5.16) 排 位 赛 决 赛 结 束 后 车 检 组 会 将 每 台 参 赛 车 辆 的 车 重 张 贴 于 公 示 栏 5.17) 排 位 赛 和 决 赛 结 束 后 轮 胎 气 压 为 2.0kg/cm 时, 车 身 和 底 盘 任 何 位 置 离 地 面 最 低 高 度 能 通 过 直 径 80mm 的 铝 制 滚 筒 5.18) 安 全 带 按 (2013 年 国 内 汽 车 比 赛 量 产 车 型 安 全 改 装 规 则 ) 第 六 条 标 准 5.19) 没 安 装 防 滚 架 参 赛 车 辆 车 检 组 检 查 时 必 须 确 保 原 厂 ABS 气 囊 灯 能 正 常 工 作 5.20) 外 观 不 限 制 5.21) 以 上 没 有 规 定 的 保 留 原 厂 6)2700CC-B 组 技 术 规 则 6.1) 发 动 机 不 能 改 动, 发 动 机 电 脑 不 能 更 改, 不 可 加 装 外 挂 电 脑 6.2) 只 要 是 原 厂 变 速 箱 任 何 形 式 允 许 使 用 参 赛 车 辆 禁 止 使 用 序 列 式 波 箱 只 可 用 H 挡, 离 合 器 可 以 更 换, 飞 轮 原 厂 6.3 轮 胎 使 用 尺 寸 : R17 6.4) 保 留 原 有 喷 射 系 统, 喷 油 器 不 限, 空 气 滤 清 器 可 以 更 换 6.5) 原 厂 带 增 压 系 统 发 动 机 的 车 型, 其 发 动 机 排 量 X1.5 在 2700 以 下 可 以 参 赛, 其 系 统 必 须 原 厂 6.6) 水 箱 水 管 节 温 器 机 油 冷 却 器 中 冷 器 可 更 换 6.7) 刹 车 卡 钳 刹 车 片 刹 车 碟 可 更 换, 可 加 装 刹 车 吹 风, 其 它 不 可 更 改 6.8) 悬 挂 系 统, 减 震 器 和 塔 顶 可 以 更 换, 弹 簧 防 倾 杆 不 限, 其 它 不 可 更 改 39

21 6.9) 没 安 装 防 滚 架 的 参 赛 车 辆, 内 饰 必 须 保 留 原 厂 棚 顶 仪 表 盘 仪 表 台 方 向 盘, 其 它 可 以 拆 除 6.10) 原 厂 排 气 系 统, 歧 管 全 段 排 气 可 以 更 换 6.11) 排 位 赛 和 决 赛 结 束 后 最 低 重 量 ( 包 括 车 手, 装 备 ) 不 能 小 于 1200KG 6.12) 建 议 安 装 防 滚 架, 防 滚 架 按 (2013 年 国 内 汽 车 比 赛 量 产 车 型 安 全 改 装 规 则 ) 第 八 条 标 准 没 有 安 装 防 滚 架 的 参 赛 车 辆 必 须 保 留 原 厂 气 囊 系 统 方 向 盘 ABS 刹 车 系 统, 并 正 常 工 作 6.13) 参 赛 车 辆 必 须 是 量 产, 发 动 机 与 车 架 必 须 同 厂 同 牌 同 车 型 6.14) 决 赛 结 束 后 对 车 辆 将 会 抽 查 进 行 拆 检, 请 各 车 队 自 行 准 备 好 拆 卸 汽 缸 盖 相 关 工 具 配 合 检 验 6.15) 发 动 机 技 术 违 规 投 诉 费 为 人 民 币 元 整, 其 它 项 目 投 诉 费 人 民 币 3000 元 整 6.16) 排 位 赛 决 赛 结 束 后 车 检 组 会 将 每 台 参 赛 车 辆 的 车 重 张 贴 于 公 示 栏 6.17) 排 位 赛 和 决 赛 结 束 后 轮 胎 气 压 为 2.0kg/cm 时, 车 身 和 底 盘 任 何 位 置 离 地 面 最 低 高 度 能 通 过 直 径 80mm 的 铝 制 滚 筒 6.18) 安 全 带 按 (2013 年 国 内 汽 车 比 赛 量 产 车 型 安 全 改 装 规 则 ) 第 六 条 标 准 6.19) 没 防 滚 架 参 赛 车 辆 车 检 组 检 查 时 必 须 确 保 原 厂 ABS 气 囊 灯 能 正 常 工 作 6.20) 外 观 不 限 制 6.21) 以 上 没 有 规 定 的 保 留 原 厂 7) 超 跑 -B 组 技 术 规 则 7.1) 发 动 机 不 能 改 动, 发 动 机 电 脑 不 能 更 改, 不 可 加 装 外 挂 电 脑 7.2) 只 要 是 原 厂 变 速 箱 任 何 形 式 允 许 使 用 禁 止 使 用 序 列 式 波 箱 只 可 用 H 挡, 离 合 器 可 以 更 换, 飞 轮 原 厂 7.3) 轮 圈 最 大 的 使 用 尺 寸 :19 寸 轮 胎 参 照 赛 事 轮 胎 规 定 7.4) 保 留 原 有 喷 射 系 统, 喷 油 器 不 限, 空 气 滤 清 器 可 以 更 换 7.5) 参 赛 车 型 包 括 : 高 尔 夫 尚 酷 M3 1M C63 TT Z4 等 系 列 车 型 7.6) 水 箱 水 管 节 温 器 机 油 冷 却 器 中 冷 器 可 更 换 7.7) 刹 车 卡 钳 刹 车 片 刹 车 碟 可 更 换, 可 加 装 刹 车 吹 风, 其 它 不 可 更 改 7.8) 悬 挂 系 统, 减 震 器 和 塔 顶 可 以 更 换, 弹 簧 防 倾 杆 不 限, 其 它 不 可 更 改 7.9) 没 安 装 防 滚 架 的 参 赛 车 辆, 内 饰 必 须 保 留 原 厂 棚 顶 仪 表 盘 仪 表 台 方 向 盘, 其 它 可 以 拆 除 7.10) 原 厂 排 气 系 统 可 以 更 换 7.11) 排 位 赛 和 决 赛 结 束 后 最 低 重 量 ( 包 括 车 手, 装 备 ) 不 能 小 于 1200KG 7.12) 建 议 安 装 防 滚 架, 防 滚 架 按 (2013 年 国 内 汽 车 比 赛 量 产 车 型 安 全 改 装 规 则 ) 第 八 条 标 准 没 有 安 装 防 滚 架 的 参 赛 车 辆 必 须 保 留 原 厂 气 囊 系 统 方 向 盘 ABS 刹 车 系 统, 并 正 常 工 作 7.13) 参 赛 车 辆 必 须 是 量 产, 发 动 机 与 车 架 必 须 同 厂 同 牌 同 型 号 7.14) 决 赛 结 束 后 前 三 名 车 辆 将 会 进 行 拆 检, 请 各 车 队 自 行 准 备 好 拆 卸 汽 缸 盖 相 关 工 具 配 合 检 验 7.15) 发 动 机 技 术 违 规 投 诉 费 为 人 民 币 元 整, 其 它 项 目 投 诉 费 人 民 币 3000 元 整 7.16) 排 位 赛 决 赛 结 束 后 车 检 组 会 将 每 台 参 赛 车 辆 的 车 重 张 贴 于 公 示 栏 7.17) 排 位 赛 和 决 赛 结 束 后 轮 胎 气 压 为 2.0kg/cm 时, 车 身 和 底 盘 任 何 位 置 离 地 面 最 低 高 度 能 通 过 直 径 80mm 的 铝 制 滚 筒 7.18) 安 全 带 按 (2013 年 国 内 汽 车 比 赛 量 产 车 型 安 全 改 装 规 则 ) 第 六 条 标 准 7.19) 没 防 滚 架 参 赛 车 辆 车 检 组 检 查 时 必 须 确 保 原 厂 ABS 气 囊 灯 能 正 常 工 作 7.20) 外 观 不 限 制 7.21) 以 上 没 有 规 定 的 保 留 原 厂 40 8)1600-A 组 技 术 规 则 41

22 8.1) 排 位 赛 和 决 赛 结 束 后 最 低 重 量 ( 包 括 车 手, 装 备 ) 不 能 小 于 1000KG 8.2) 使 用 序 列 式 波 箱 参 赛 车 辆, 另 加 重 40KG 车 队 自 行 配 重 8.3) 可 使 用 不 同 品 牌 自 然 吸 气 发 动 机, 但 车 架 和 发 动 机 必 须 是 量 产 8.4) 禁 止 带 增 压 系 统 发 动 机 的 车 辆 参 赛 8.5) 决 赛 结 束 后 对 车 辆 将 会 抽 查 进 行 拆 检, 请 各 车 队 自 行 准 备 好 拆 卸 汽 缸 盖 相 关 工 具 配 合 检 验 8.6) 发 动 机 技 术 违 规 投 诉 费 为 人 民 币 元 整, 其 它 项 目 投 诉 费 人 民 币 3000 元 整 8.7) 排 位 赛 决 赛 后 车 检 组 会 将 每 台 参 赛 车 辆 的 车 重 张 贴 于 公 示 栏 8.8) 必 须 安 装 防 滚 架 防 滚 架 按 (2013 年 国 内 汽 车 比 赛 量 产 车 型 安 全 改 装 规 则 ) 第 八 条 标 准 1. 轮 胎 使 用 尺 寸 : R15 轮 胎 参 照 赛 事 轮 胎 规 定 8.9) 排 位 赛 和 决 赛 结 束 后 轮 胎 气 压 为 2.0kg/cm 时, 车 身 和 底 盘 任 何 位 置 离 地 面 最 低 高 度 能 通 过 直 径 80mm 的 铝 制 滚 筒 8.10) 安 全 带 按 (2013 年 国 内 汽 车 比 赛 量 产 车 型 安 全 改 装 规 则 ) 第 六 条 标 准 9)2700-A 组 技 术 规 则 9.1) 排 位 赛 和 决 赛 结 束 后 最 低 重 量 ( 包 括 车 手, 装 备 ) 不 能 小 于 1100KG 9.2) 使 用 序 列 式 波 箱 参 赛 车 辆, 另 加 重 40KG 9.3) 可 使 用 不 同 品 牌 发 动 机, 但 车 架 和 发 动 机 必 须 是 量 产, 排 量 2700cc 以 下 9.4) 选 用 涡 轮 发 动 机 参 赛 车 辆 排 量 系 数 以 该 发 动 机 的 排 量 X1.6 计 算 9.5) 决 赛 结 束 后 对 车 辆 将 会 抽 查 进 行 拆 检, 请 各 车 队 自 行 准 备 好 拆 卸 汽 缸 盖 相 关 工 具 配 合 检 验 9.6) 发 动 机 技 术 违 规 投 诉 费 为 人 民 币 元 整, 其 它 项 目 投 诉 费 人 民 币 3000 元 整 9.7) 排 位 赛 决 赛 后 车 检 组 会 将 每 台 参 赛 车 辆 的 车 重 张 贴 于 公 示 栏 9.8) 必 须 安 装 防 滚 架 防 滚 架 按 (2013 年 国 内 汽 车 比 赛 量 产 车 型 安 全 改 装 规 则 ) 第 八 条 标 准 必 须 使 用 hans 及 专 用 安 全 带 9.9) 轮 胎 使 用 尺 寸 : R ) 排 位 赛 和 决 赛 结 束 后 轮 胎 气 压 为 2.0kg/cm 时, 车 身 和 底 盘 任 何 位 置 离 地 面 最 低 高 度 能 通 过 直 径 80mm 的 铝 制 滚 筒 9.11) 安 全 带 按 (2013 年 国 内 汽 车 比 赛 量 产 车 型 安 全 改 装 规 ) 则 ) 第 六 条 标 准 10) 超 跑 A 组 技 术 规 则 10.1) 排 位 赛 和 决 赛 结 束 后 最 低 重 量 ( 包 括 车 手, 装 备 ) 不 能 小 于 1000KG 10.2) 使 用 序 列 式 波 箱 参 赛 车 辆, 另 加 重 40KG 10.3) 可 使 用 不 同 品 牌 发 动 机 限 量 特 殊 生 产 的 房 车 参 加 比 赛 10.4) 技 术 违 规 投 诉 费 为 人 民 币 3000 元 整 10.5) 排 位 赛 决 赛 后 车 检 组 会 将 每 台 参 赛 车 辆 的 车 重 张 贴 于 公 示 栏 10.6) 必 须 安 装 防 滚 架 防 滚 架 按 (2013 年 国 内 汽 车 比 赛 量 产 车 型 安 全 改 装 规 则 ) 第 八 条 标 准 必 须 使 用 hans 及 专 用 安 全 带 10.7) 轮 圈 最 大 的 使 用 尺 寸 :19 寸 轮 胎 参 照 赛 事 轮 胎 规 定 10.8) 排 位 赛 和 决 赛 结 束 后 轮 胎 气 压 为 2.0kg/cm 时, 车 身 和 底 盘 任 何 位 置 离 地 面 最 低 高 度 能 通 过 直 径 80mm 的 铝 制 滚 筒 10.9) 安 全 带 按 (2013 年 国 内 汽 车 比 赛 量 产 车 型 安 全 改 装 规 则 ) 第 六 条 标 准 10.10) 允 许 GTR R35 车 型 参 赛 另 加 重 到 1500KG 11) 称 重 : 11.1) 每 辆 参 赛 赛 车 的 车 重 将 按 照 下 列 要 求 检 查 : 所 有 参 加 比 赛 的 车 手 将 在 本 赛 季 开 始 的 第 一 站 比 赛 时 称 重, 称 重 时 车 手 必 须 穿 着 全 部 比 赛 装 备 如 果 车 手 在 赛 季 中 途 开 始 参 加 比 赛 的 车 手, 其 首 战 比 赛 前 也 应 称 重 车 手 重 量 将 被 列 入 到 组 委 会 车 检 官 的 记 录 里 43

23 11.2 ) 在 排 位 赛 中 或 排 位 赛 后 的 称 重 检 查 : a. 称 重 设 备 由 组 委 会 车 检 官 亲 自 检 查 该 设 备 安 装 在 车 检 区 内, 位 置 靠 近 维 修 区 入 口 第 一 个 维 修 车 间 b. 车 检 官 和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商 议 后 可 以 在 排 位 赛 中 选 择 赛 车 称 重, 车 检 官 会 在 维 修 区 入 口 通 过 黄 旗 信 号 旗 通 知 被 选 定 的 赛 车 参 加 称 重 c. 被 选 到 称 重 的 赛 车 必 须 立 即 前 往 称 重 区 称 重, 称 重 时 熄 灭 发 动 机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将 对 没 有 立 即 前 往 称 重 区 称 重 的 赛 车, 在 排 位 赛 成 绩 中 罚 时 30 秒 d. 赛 车 称 重 后, 车 检 官 须 将 称 重 结 果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车 手 如 果 赛 车 不 能 够 使 用 自 身 动 力 称 重 区, 可 以 在 裁 判 的 帮 助 下 前 往 称 重 区 e. 未 经 组 委 会 车 检 官 允 许, 任 何 车 手 不 得 离 开 称 重 区 11.3 ) 决 赛 后 的 称 重 检 查 : 所 有 完 成 决 赛 的 前 10 名 赛 车 必 须 到 称 重 区 称 重 a. 如 果 对 赛 车 称 重 后 发 现 赛 车 的 重 量 小 于 技 术 规 则 的 规 定 重 量, 此 赛 车 及 其 车 手 所 获 得 的 成 绩 将 被 取 消, 除 非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认 为 缺 少 的 重 量 是 由 于 事 故 或 不 可 抗 力 而 造 成 的 b. 当 一 辆 赛 车 在 排 位 赛 中 被 选 定 称 重 后, 或 在 决 赛 结 束 后 的 称 重 过 程 中 不 得 给 赛 车 添 加 或 拆 走 任 何 固 体 液 体 气 体 或 其 它 物 质, 否 则 将 在 排 位 赛 或 决 赛 成 绩 中 加 罚 时 30 秒 或 取 消 比 赛 成 绩 c. 只 有 车 检 裁 判 和 赛 事 官 员 可 以 进 入 称 重 区, 未 经 这 些 官 员 同 意, 任 何 人 不 44 得 对 称 重 工 作 进 行 干 扰 11.4) 最 大 配 重 差 别 是 60kg 在 规 则 规 定 的 该 车 型 限 重 基 础 上 最 多 允 许 增 加 60kg, 或 减 少 40kg a. 任 何 有 关 申 请 或 申 诉 必 须 在 此 表 公 布 后 的 48 小 时 内 提 交 组 委 会 相 关 部 门 这 些 申 请 或 申 诉 将 提 交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裁 决 b. 最 终 配 重 表 将 在 比 赛 前 一 天 公 布 决 赛 后 获 胜 加 重 以 当 站 赛 事 排 位 赛 后 车 检 称 重 量 为 基 础, 在 此 基 础 上 在 下 一 站 比 赛 决 赛 中 增 加 如 下 加 重 1600CC -A 组,2700CC A 组, 超 跑 A 组 决 赛 车 手 ( 包 括 外 卡 车 手 ) 杯 最 终 成 绩 获 得 前 三 名 的 车 手 应 加 重, 如 果 被 加 重 车 手 在 下 站 比 赛 时 转 会, 此 加 重 跟 随 该 车 手 加 重 将 在 车 手 参 加 下 一 站 比 赛 的 排 位 赛 和 决 赛 中, 以 安 装 沙 袋 或 铅 块 的 方 式 增 加 在 车 手 使 用 的 赛 车 内 2700CC A 组, 超 跑 A 组 加 重 标 准 如 下 (2016 年 第 一 站 比 赛 不 加 重 ): 加 重 数 量 不 可 以 累 计, 具 体 加 重 数 量 见 下 表 : 第 一 名 : 增 加 60 公 斤 第 二 名 : 增 加 50 公 斤 第 三 名 : 增 加 40 公 斤 最 大 加 重 数 量 :60 公 斤 如 果 车 手 被 加 重 数 量 累 计 到 60 公 斤 后 仍 可 获 得 前 三 名, 不 再 继 续 累 计 加 重 1600CCA 组 加 重 标 准 如 下 (2016 年 第 一 站 比 赛 不 加 重 ): 加 重 数 量 不 可 以 累 计, 具 体 加 重 数 量 见 下 表 : 45

24 第 一 名 : 增 加 40 公 斤 第 二 名 : 增 加 30 公 斤 第 三 名 : 增 加 20 公 斤 最 大 加 重 数 量 :60 公 斤 如 果 车 手 被 加 重 数 量 累 计 到 60 公 斤 后 仍 可 获 得 前 三 名, 不 再 继 续 累 计 加 重 任 何 违 反 称 重 和 加 重 规 定 的 赛 车 将 受 到 赛 事 仲 裁 委 员 会 除 名 处 罚 11.5) 所 有 参 赛 车 辆 在 当 天 比 赛 期 间 不 得 离 开 赛 场, 赛 车 被 允 许 的 离 场 时 间 为 2016 年 西 南 房 车 精 英 赛 参 赛 车 手 报 名 表 比 赛 日 期 : 待 定 比 赛 号 码 ( 组 委 会 分 配 ): 以 下 资 料 车 队 车 手 填 写 所 属 车 队 : 姓 名 参 赛 组 别 性 别 照 车 型 血 型 片 排 量 国 籍 重 量 身 份 证 号 码 颜 色 驾 驶 证 号 码 发 动 机 号 其 所 参 加 组 别 比 赛 结 束 30 分 钟 后 注 册 证 编 号 / 赛 车 证 号 码 邮 箱 地 址 B 系 列,K 系 列 等 高 性 能 发 动 机 请 注 明 车 架 号 是 否 有 防 滚 架 是 否 使 用 序 列 式 变 速 箱 : 联 系 地 址 应 急 电 话 请 详 细 阅 读 组 织 者 要 求 报 名 参 赛 人 员 必 须 签 署 的 如 下 声 明, 签 字 后 立 即 生 效 声 明 : 我 已 详 细 阅 读 本 赛 事 全 部 规 则, 并 完 全 同 意 接 受 此 规 则 以 及 国 际 汽 车 联 合 会 相 关 运 动 规 则 的 约 束 鉴 于 此 报 名 已 被 组 织 者 接 受 并 获 准 参 加 比 赛, 我 同 意 在 比 赛 过 程 中, 如 发 生 我 本 人 死 亡 受 伤 或 财 产 损 失 情 况, 将 不 向 中 国 汽 车 摩 托 车 运 动 联 合 会 本 次 赛 事 组 委 会 赞 助 商 赛 事 组 委 会 任 命 的 任 何 官 员 服 务 人 员 代 表 代 理 机 构, 以 及 参 与 组 织 赞 助 比 赛 的 有 关 地 方 机 构 全 体 工 作 人 员 个 人 提 出 追 究 索 赔 的 要 求 同 时, 在 比 赛 中, 上 述 保 证 将 扩 展 到 任 何 其 他 参 赛 者 服 务 人 员 及 代 理 机 构 我 声 明 : 报 名 表 所 填 内 容 经 我 核 实, 情 况 属 实 我 声 明 : 我 具 备 比 赛 要 求 的 能 力, 赛 车 改 装 也 符 合 赛 事 要 求, 报 名 表 中 所 有 填 写 的 各 项 内 容 属 实 同 时, 我 已 经 办 理 了 本 人 的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和 医 疗 保 险 我 同 意 : 如 果 我 患 有 慢 性 急 性 或 其 它 影 响 正 常 参 加 赛 事 的 疾 病 或 伤 残, 在 没 有 得 到 中 国 汽 车 摩 托 车 运 动 联 合 会 批 准 参 加 比 赛 的 情 况 下, 不 报 名 参 加 比 赛 车 队 签 名 : 参 赛 者 签 名 : 46 重 要 事 项 : 如 参 赛 者 年 龄 不 足 21 岁, 须 由 父 母 或 监 护 人 签 署 及 填 写 姓 名 及 地 父 母 姓 名 或 监 护 人 : 47 签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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