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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九十七學年度研究所 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 文藻外語學院招生委員會編印 招生簡章 地址 :80793 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 900 號電話 :(07) 轉 2131~2134 傳真 :(07) 網址 :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

2 目錄 壹 學校與研究所簡介... 2 貳 研究所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招生重要事項日程表... 4 叁 招生依據... 5 肆 修業年限 上課時間與地點... 5 伍 招考方式... 5 陸 招生所別 名額 資格 考試科目及其他規定... 6 柒 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報名規定事項 捌 准考證寄發及補發 玖 考試 拾 成績計算方式 拾壹 錄取方式 同分參酌及成績單寄發 拾貳 成績複查...13 拾参 錄取名單公告...14 拾肆 錄取生報到...14 拾伍 招生糾紛處理程序及方式...14 拾陸 附註...14 附表一 報名表正表...16 附表二 報名表副表...17 附表三 准考證...18 附表四 申訴表...19 附表五 成績複查申請表...20 附表六 考生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21 附表七 工作服務年資證明書...22 附表八 國外學歷切結書...23 附表九 報名郵件封面用表...24 附錄一 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25 附錄二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27 附錄三 文藻外語學院試場規則...29 附錄四 華語文教學研究所 ( 口試 ) 華語口語與表達 考試科目應考人注意事項..30 本校位置交通指引圖

3 壹 學校與研究所簡介 校名 地址 電話 文藻外語學院 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 900 號 (07) 轉分機 2131~2134 傳真 (07) 網址 學制及所 系 ( 科 ) 中心 研究所 : 碩士班 華語文教學研究所 碩士在職專班 外語文教事業發展研究所 國際事業暨文化交流研究所 創意藝術產業研究所日間部四技 : 英國語文系 法國語文系 德國語文系 西班牙語文系 日本語文系 應用華語文系 外語教學系 翻譯系 國際事務系 國際企業系 資訊管理與傳播系 傳播藝術系師資培育中心 : 研究所學生經甄試後可修讀國小師資教育學分本校另設有日間部二技 日間部五專 進修部四技及進修部二技 教學資源 交通與生活訊息 1. 為提供教師與學生優質的 教 與 學 環境, 本校設置多元化與多樣化的學習中心及資源, 例如 : (1) 英 / 外語能力診斷輔導中心 (2) 教育部南區英語教學資源中心 (3) 高雄德語資訊與自學中心 (4) 教師發展中心 ( 提供教師自製數位教材之軟硬體設備, 並經常舉辦系列教師專業發展研習課程, 以提昇教師資訊素養 ) (5) 華語中心 ( 自 2002 年開辦以來, 學生國籍涵蓋美洲 歐洲 非洲 大洋洲與亞洲等地區 26 國 ) (6) 歐盟經貿觀光文化園區 (7) 攝影棚與多國語專業口譯教室 (8) 每間普通教室皆備有錄放影機 DVD 數位電視等設備, 更建置多媒體資訊講台 ( 含單槍投影機 電腦 數位黑白板 多功能存取介面等功能 ) 2. 本校設有寬頻視訊 無線網路及網路學園, 使學習無時空限制 ; 以光纖 Giga 介面直接連接學術網路區網中心 600Mbps 及固網備援 ADSL, 無線網路主要涵蓋全校師生活動頻繁之區域 3. 本校大學部開設的華語文教學師資學程已通過教育部評核 4. 本校於 2007 年奉准成立越南河內台灣教育中心 5. 本校與美國 英國 法國 德國 西班牙 日本 捷克 波蘭 比利時 巴拿馬 澳洲 紐西蘭 韓國 泰國 馬來西亞 越南 中國等國 60 所大學校院學術交流頻繁 1. 本校位於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 900 號 自行開車可由國道 1( 中山高速公路 ) 或國道 10( 東西向高速公路接國道 3) 的鼎金系統交流道 ( 左營出口 ) 下, 前進至民族一路左轉約 1 公里即到本校 2. 校內有全家超商 敦煌書局與奇美咖啡等可提供生活所需 校外亦有多家商店提供餐飲及日常生活用品, 校區之生活機能完善 3. 本校宿舍不提供研究所學生申請住宿 學校網頁資訊服務 租賃資訊中, 提供學生參考校外租屋訊息, 校外住宿租金每個月約 3,500 元 ~4,000 元 收費標準 1. 碩士在職專班 : 依教育部核定本校之 97 學年度收費標準 (96 學年度收費標準 : 學分費 5,000 元 / 學分, 學雜費 15,000 元 / 學期 ) 2. 華語文教學研究所碩士班 : 依教育部核定本校之 97 學年度收費標準 (96 學年學雜費約 50,796 元 / 學期 ) 2

4 教 學 目 標 華語文教學研究所碩士班 在本校優良的外語教學基礎上, 為因應全球華語教師之迫切需求, 本所教學目標為 : 培育可以在國外從事華語文教學的教師 培育對外華語文數位化教材的編寫人才 加深中國文化涵養, 厚植教學與研究根柢 認識世界, 培養國際觀 授予文學碩士學位 (MA) 外語文教事業發展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為學制內之各級學校 ( 大 中 小學 幼稚園 ) 及產業界 ( 針對不同年齡層之外語補教業 外語數位內容及出版業 外語傳播業及其他外語文教相關機構等 ) 培育優秀的 外語教學 及 外語文教事業經營管理 之人才, 培養學生具備以下能力 : 兼具外語教學理論基礎與實務技巧之能力 具備外語文教事業經營管理的理論與實務之能力 具備外語教學與外語文教事業經營管理之研究能力 具備撰寫外語教學與外語文教事業經營管理學術論文的能力 國際事業暨文化交流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本所成立宗旨在於培育兼具文化涵養及國際交流能力的國際事業經營管理人才 主要教學目標包括 : 培育兼具國際事業經營管理能力與國際文化交流能力之中高階專業人才 培育具有全球文化素養 國際商務經營管理能力以及文化交流實務經驗之專業導覽人才 提供非商管背景, 有關國際事務 國際企業以及國際志業的在職人才, 進修提升其國際文化素養 使具備深層思維能力及人文關懷的服務情操 創意藝術產業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本所成立宗旨在於培育傳播藝術 數位藝術與藝術行銷專業人才, 具體而言在於培養學生具備下列能力 : 傳播藝術 數位藝術或藝術行銷的研究能力 熟悉傳播藝術 數位藝術或藝術行銷的理論與研究趨勢 傳播藝術 數位藝術或藝術行銷的設計與製作能力 傳播藝術 數位藝術或藝術行銷的創意思考 藝術素養與人文關懷情操 整合創意 藝術 科技與行銷原理與方法, 進行創意藝術的研發與推展 撰寫傳播藝術 數位藝術或藝術行銷論文的能力 課 程 設 計 與 特 色 為厚植赴海外擔任華語教學工作之實力, 本所規劃之課程在教育部要求之基本課程之外, 做以下特別設計 : 符合教育部華語文教學碩士班課程要求 落實國外教學實習工作 中國歷史文化與思想文學課程豐富 提供深度認識台灣文化課程 有多種外語課程可供選擇 可選讀教育學程課程 授予文學碩士學位 (MA) 課程依 外語教學群組 與 外語文教事業經營與管理 兩大專業領域規劃 每位學生需修滿規定之必 選修學分數, 並通過論文考試始得畢業 必修課程 指導學生認識外語文教事業發展的理論以及管理學 研究方法等課程, 以奠定研究外語文教事業發展的基礎 外語教學群組 課程包含 : 外語教學理論研究 外語課程設計與發展研究 第二外語習得研究 外語學習策略與風格 班級經營研究 測驗與教學評量研究 外語教學數位學習與軟體應用 社會語言學研究 外語教學圖書出版研究 外語文教事業經營與管理 包含 : 文教事業領導與管理學 文教事業組織行為研究 文教事業人力資源管理研究 文教事業消費者行為與顧客關係管理理論研究 文教事業決策理論研究 文教事業財政學研究 文教事業課程管理與督導評鑑研究 文教事業業界實務經營專題研究 文教事業法規與實務 文教事業全面品質管理研究 授予管理碩士學位 (MBA) 本所課程分 國際事業與管理 以及 文化交流與研究 兩大類 以培育具有文化素養與國際交流能力的國際事業經營管理人才為目標 國際事業與管理 類課程 : 國際財務管理 人力資源管理 作業與運籌管理 資訊與科技管理 國際行銷與談判 策略管理與組織文化 國際文化經濟 國際組織與文化商務 藝術文化機構經營與管理 經營模擬與校外實習 文化交流與研究 類課程 : 國際文化研究理論與實務導論 儒學文化研究 台灣節慶與文化研究 跨文化溝通與文化政策 國際會議展覽規劃實務 世界史 當代文化理論與思潮 國際城市文化導覽實務 文化與全球化 國際文化事務專題研討 國際文化觀光與文化產業 國際藝術文化節慶規劃實務 全校研究所共同必修課程 : 產業經營與管理 批判思考與職場倫理 研究方法 ( 一 ) 研究方法 ( 二 ) 論文 ( 一 ) 論文 ( 二 ) 海外研習 授予藝術碩士學位 (MFA) 課程設計以文化創意產業計畫為藍本, 以創意開發 藝術素養 科技應用 行銷管理為其軸心, 並依 傳播藝術學群 數位藝術學群 與 藝術行銷學群 的專業領域進行課程規劃 必修課程 指導學生認識 國際藝術行銷 文化創意產業研究 當代藝術思潮與實務 當代傳播研究, 奠定創意藝術產業理論與研究基礎, 並開設 研究方法 與 論文, 以指導學生進行創意藝術產業的研究 選修課程 係針對學生主修領域, 提供理論與實務課程, 以深化學生在創意藝術產業的專業能力 包括 : (1) 傳播藝術學群 : 課程設計以創意 傳播 藝術 科技的整合為主軸, 以培育學生具備創意開發 藝術素養及傳播科技應用的整合能力 (2) 數位藝術學群 : 課程設計以創意 藝術 資訊 科技的整合為主軸, 以培育學生具備創意開發 藝術素養及資訊科技應用的整合能力 (3) 藝術行銷學群 : 課程設計以文化創意產業 管理行銷 著作權法規 藝術理論與鑑 賞為主軸, 以培養學生具備藝術涵養 藝術法規素養與藝術行銷的能力 3

5 貳 研究所碩士班暨研究所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碩士在職專班招生招生重要事項日程表 重要事項日程表 工作項目日期備註 簡章發售即日起 ~ 97 年 3 月 24 日 ( 星期一 ) 通信報名者通信報名日期 97 年 3 月 3 日 ( 星期一 )~ 97 年 3 月 24 日 ( 星期一 ) 以郵戳為憑 現場受理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現場報名日期 97 年 3 月 3 日 ( 星期一 )~ 97 年 3 月 24 日 ( 星期一 ) 08:00 ~ 12:00 08:00 ~ 17:00 星期六 准考證寄發 97 年 4 月 1 日 ( 星期二 ) 筆試日期 97 年 4 月 19 日 ( 星期六 ) 口試日期 97 年 4 月 日 ( 星期六 日 ) 總成績單寄發日期 97 年 4 月 29 日 ( 星期二 ) 總成績複查日期 97 年 4 月 30 日 ( 星期三 )~ 97 年 5 月 2 日 ( 星期五 ) 考生實際應試日期時間依本校寄發之口試通知單為依據 通信申請者以郵戳為憑 錄取名單公告 97 年 5 月 8 日 ( 星期四 ) 錄取生報到 97 年 5 月 日 ( 星期四 五 ) 備取生開始遞補 97 年 5 月 19 日 ( 星期一 ) * 本表日期如有變更, 以本校網站及相關公告為準 本校網址 : 4

6 叁 招生依據 文藻外語學院依據 大學法 第二十二條及 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十八條, 以及教育部 96 年 10 月 25 日台技 ( 二 ) 字第 號函同意核定之 文藻外語學院研究所碩士班招生辦法, 訂定本簡章 肆 修業年限修業年限 上課時間與地點 一 修業年限 : 碩士班為一至四年, 碩士在職專班為二至四年為原則 修業期滿修畢各所規定之科目與學分, 並通過學位考試者, 授予碩士學位 二 上課時間 :1. 碩士在職專班課程安排以夜間及週末為原則 ; 惟各所得依需要彈性調整 2. 碩士班課程安排以日間為原則 三 上課地點 : 本校校本部 ( 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 900 號 ) 伍 招考方式 一 報考華語文教學研究所碩士班考生以筆試科目成績總和核算總成績 二 報考外語文教事業發展研究所 國際事業暨文化交流研究所與創意藝術產業研究所三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之考生以書面資料審查成績 筆試科目成績及面試成績依據各所三項成績所佔比例核算總成績 三 以各所訂定之總成績計算方式核算總成績後, 依據總成績高低及各所訂定之最低錄取分數依序錄取 ; 惟華語文教學研究所訂定口試科目 華語口語與表達 成績未達 60 分者不予錄取 5

7 陸 招生所別招生所別 名額名額 資格資格 考試科目及其他規定 所別華語文教學研究所碩士班 招生名額 9 報考資格 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 獨立學院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得有學士學位, 或具同等學力者 考 試 筆試語言學概論 華語文教學概論 中國文學概論 英文 項 目 口試華語口語與表達 錄取標準 同分參酌順序 1. 依筆試四科總分高低依序錄取, 但有一科為缺考或零分者不予錄取 2. 華語口語與表達成績不計入總成績計算, 惟成績未達 60 分者, 不予錄取 1. 語言學概論 ;2. 華語文教學概論 ;3. 英文 ;4. 中國文學概論 ; 5. 華語口語與表達 電話 (07) 分機 網址 備 註 1. 本所畢業學分為 36 學分 ( 不含碩士學位論文 ) 2. 英文考試題型 : 測驗題佔 60%-70%, 餘為非測驗題 3. 華語口語與表達考試題型 : 單音節辨讀 雙音節詞語連讀 短句朗讀 短文朗讀 短述等五項 測驗形式採用口語朗讀與敘述形式 滿分為 100 分, 考試時間為 30 分鐘 4. 招生名額暫定為 9 名, 依 97 學年度華語文教學研究所碩士班甄試入學招生簡章 之規定, 若甄試生報到不足額, 所餘名額併入碩士班考試入學招生名額 6

8 所別外語文教事業發展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招生名額 10 報考資格 1. 凡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獲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力者 2. 從事外語文化教育事業或相關領域具一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或對於外語文化教育事業有興趣且具一年以上工作經驗目前仍在職者 考試項目及配分百分比 書面資料審查 30 % 筆試 40 % 口試 30 % 1. 進修計畫 10%( 含進修目的 進修規劃 預期進修成果 ) 2. 實務工作表現 20%( 如 : 工作經驗 獲獎證明 外語檢定與外語文教事業活動表現等 ) 上述資料請依序製成目錄, 合訂成冊 (A4 SIZE) 英文申論題 40%( 以英文作答 ; 作答時間 100 分鐘 ) 英文口試 30% 同分參酌順序 1. 筆試 ;2. 書面資料審查 ;3. 英文口試 電話 (07) 分機 網址 備註 1. 本所畢業學分為 38 學分 ( 含碩士學位論文 ) 2. 規定之工作年資, 一律依報名檢附合於報考資格之學歷證件開始計算 3. 工作年資可累積但不得重疊 ( 同時期僅能以一項工作計算 ) 4. 工作年資計算自工作服務年資證明書所載日期起算至報名截止日 (97 年 3 月 24 日 ) 止, 但不含服義務役期間 7

9 所別國際事業暨文化交流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招生名額 10 報考資格 1. 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 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得有學士學位, 或具同等學力者 2. 對於國際事業暨文化交流領域有興趣且具一年以上工作經驗目前仍在職, 並取得服務年資證明者 考試項目及配分百分比 書面資料審查 30 % 筆試 30 % 口試 40 % 1. 進修計畫 10% ( 含讀書計劃及研究專題 ) 2. 中 英文自傳 履歷 實務工作表現 20% ( 如 : 相關實務經驗 獲獎證明 學程證書 證照 外語檢定 國際事業活動表現等 ) 上述資料請依序製成目錄, 合訂成冊 (A4 SIZE) 國際事業暨文化交流概論 30% 口試 40% ( 口語表達 15% 儀態 5% 回答內容 20%) 同分參酌順序 1. 口試 ;2. 筆試 ;3. 書面資料審查 電話 (07) 分機 網址 備 註 1. 本所畢業學分為 38 學分 ( 含碩士學位論文 ) 2. 規定之工作年資, 一律依報名檢附合於報考資格之學歷證件開始計算 3. 工作年資可累積但不得重疊 ( 同時期僅能以一項工作計算 ) 4. 工作年資計算自工作服務年資證明書所載日期起算至報名截止日 (97 年 3 月 24 日 ) 止, 但不含服義務役期間 8

10 所別創意藝術產業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招生名額 12 報考資格 考試 項目 及配 分百 分比 書面資料審查 30 % 筆試 30 % 口試 40 % 1. 凡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獲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力者 2. 在藝術行銷 ( 視覺藝術創作 展演或策展 ) 傳播藝術 ( 廣播 電視 平面媒體 廣告 ) 數位藝術 ( 資訊科技應用或數位媒體設計 ) 或相關領域具一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或對於藝術領域有興趣且具一年以上工作經驗目前仍在職者 1. 進修計畫 10% ( 針對藝術行銷 傳播藝術或數位藝術等領域之主題所進行的進修計畫, 含進修目的 進修規劃 預期進修成果 ) 2. 實務工作表現 20% ( 包含 : 履歷 中英文自傳 相關實務經驗 獲獎證明 證照 藝術領域活動表現等 ) 上述資料請依序製作目錄 合訂成冊 (A4 SIZE) 藝術概論 30% 中英文口試 40% 考生可提供近五年藝術行銷 傳播藝術或數位藝術領域之代表作品三件供審查及口試 同分參酌順序 1. 中英文口試 ;2. 筆試 ;3. 書面資料審查 電話 (07) 分機 網址 備 註 1. 本所畢業學分為 38 學分 ( 含碩士學位論文 ) 2. 規定之工作年資, 一律依報名檢附合於報考資格之學歷證件開始計算 3. 工作年資可累積但不得重疊 ( 同時期僅能以一項工作計算 ) 4. 工作年資計算自工作服務年資證明書所載日期起算至報名截止日 (97 年 3 月 24 日 ) 止, 但不含服義務役期間 9

11 柒 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報名規定事項 一 報名日期 ( 一 ) 通信報名 :97 年 3 月 3 日 ( 星期一 ) 至 3 月 24 日 ( 星期一 ) 截止, 以掛號郵戳為憑, 逾期一概不予受理 ( 二 ) 現場報名 :97 年 3 月 3 日 ( 星期一 ) 至 3 月 24 日 ( 星期一 ) 截止,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08:00 ~ 下午 5:00 星期六上午 08:00 ~ 中午 12:00 二 報名方式 ( 一 ) 現場報名 : 本校教務處招生組 ( 二 ) 通信報名 : 報名者將各項報名資料填妥並貼妥照片後, 請以掛號郵寄本校 收件地址 :80793 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 900 號 收件人 : 文藻外語學院教務處招生組 信封請貼妥本簡章所附 報名郵件封面用表報名郵件封面用表 ( 附表九 ) 三 報名費 ( 一 ) 碩士班筆試及口試報名費 : 新台幣 2,500 元 碩士在職專班書面資料審查 筆試及口試報名費 : 新台幣 2,500 元 1. 現場報名 : 以郵政匯票正本 ( 抬頭請指明 文藻外語學院 ) 或現金繳款 2. 通信報名 : 一律以郵政匯票正本繳款 ( 抬頭請指明 文藻外語學院 ) ( 二 ) 低收入戶學生報名費全免 ( 凡報考之考生係屬台灣省 台北市 高雄市 福建省金門縣 福建省連江縣等所界定之低收入戶者, 報名時應繳交各縣市政府所開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 非清寒證明 ) 影本, 辦理報名 ) 四 繳交資料 ( 一 ) 報名表 准考證親自以正楷填寫 報名表正表 ( 附表一 ) 報名表副表 ( 附表二 ) 及 准考證 ( 附表三 ), 並貼妥最近三個月內半身正面二吋證件用照片 ( 照片背面請寫姓名及報考所別 ) ( 二 ) 學歷 ( 力 ) 證明 1. 國內大學畢業或同等學力之國內專科畢業報考者寄繳相關學歷 ( 力 ) 證件影本 2. 國外學歷資格報考者需寄繳學歷 ( 力 ) 證件影本 ( 需經畢業學校所在地駐外單位認證 ) 若繳未經畢業學校所在地駐外單位認證之學歷( 力 ) 證件影本者, 需另附本簡章之 國外學歷切結書 ( 附表八 ) 正本乙份 3. 專科畢業以外之同等學力報考者, 需寄繳相關學 經歷 ( 力 ) 證件影本 ( 三 ) 服務年資相關證件各碩士在職專班規定之工作服務年資證明書 ( 格式參考本簡章附表七 ) 及現職證明正本 需寄繳之學歷 ( 力 ) 及在職證明資料請勿與各所規定之書面審查資料一併裝訂, 俾便資格審核作業 ( 四 ) 國軍義務現役人員, 須服役部隊出具 97 年 8 月 1 日前可以退伍或解除召集之證明文件正本 國軍志願現役人員, 請依國防部規定, 檢附由各單位少將編階以上主管核准升學之正式證明文件正本, 始得報名 ( 五 ) 報考碩士在職專班考生需繳退伍令影印本 ( 六 ) 各所規定填寫之表件及備審資料 10

12 ( 七 ) 報名費新台幣 2500 元 現場報名以郵政匯票正本或現金繳款 ; 通信報名以郵政匯票正本繳款 ( 八 ) 中式標準回郵信封三個 請填妥收件人姓名及郵遞區號 地址 郵資已含於報名費內, 請勿再貼郵票 ( 用以寄准考證 成績通知單及錄取通知書 ) 五 報名手續 ( 一 ) 現場報名考生請將文件依前項所列繳交資料順序整理齊全, 用迴紋針或夾子夾妥後送交本校教務處招生組 ( 二 ) 通信報名考生請將前項文件依前項所列繳交資料順序整理齊全, 用迴紋針或夾子夾妥後, 裝入 B4 信封內, 掛號郵寄本校教務處招生組 ( 信封請貼妥本簡章所附 報名郵件封面用表, 參見附表九 ) 六 注意事項 ( 一 ) 各項應繳證件, 必須於報名時備齊繳驗, 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繳或追認 ( 二 ) 報名表件寄出前, 請詳細檢查, 如因表件不全而遭退件時, 所繳報名費一概不退還, 報名者不得有異議 ( 三 ) 報名資料寄出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 無論錄取與否, 報名資料概不退還 ( 四 ) 所繳報考資格身分及學歷 ( 力 ) 經歷及年資等證明, 如有偽造 變造 假借 冒用等不實情事者, 一經查明, 未入學者取消錄取資格, 已入學者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任何證明文件 如在畢業後始被發覺, 除勒令撤銷其學位 ( 畢業 ) 證書外, 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 五 ) 資格審查不符而遭退件考生, 如對審查有任何疑慮, 應於 97 年 4 月 7 日 ( 星期一 ) 前 ( 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 填具申訴表 ( 附表四 ) 並備妥相關資料於期限內親自送至或以限時掛號郵寄至本校教務處招生組提出申訴, 文藻外語學院研究所招生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應於 97 年 4 月 9 日 ( 星期三 ) 前回覆 捌 准考證寄發及補發 一 准考證由本會於 97 年 4 月 1 日 ( 星期二 ) 寄發, 考生若於 4 月 7 日 ( 星期一 ) 仍未收到准考證, 請電 (07) 轉 2131~2134, 由本會辦理補發作業 二 考生准考證須妥為保存, 考試前如有遺失或損毀者, 得持身分證明文件, 至本校教務處招生組申請補發 三 考生准考證於考試當日遺失或損毀者, 得持身分證明文件 ( 身分證明文件係指國民身分證或駕照等在有效期限內附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 至試務中心申請補發 四 准考證限於本考試時使用, 考試後不再補發 玖 考試 一 碩士在職專班書面資料審查 : 書面資料審查將由各所組成之甄選小組審查各考生之書面資料 二 碩士班筆試及口試 碩士在職專班筆試 : ( 一 ) 筆試及口試 : 1. 日期 :97 年 4 月 19 日 ( 星期六 ) 2. 地點 : 本校 ( 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 900 號 ) 11

13 3. 試場 : 試場座位分配表及有關公告於考試前一日 (97 年 4 月 18 日 ) 在本校民族路校門口及本校網頁 ( 公布 4. 筆試及口試注意事項 : 考生應試時, 務請攜帶 准考證 正本及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 身分證明文件係指國民身分證或駕照等在有效期限內附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 以備查驗 考生參加筆試與口試前務請詳閱准考證上之 試場規則 ( 如附錄三 ) 與華語文教學研究所 ( 口試 ) 華語口語與表達 考試科目應考人注意事項 ( 如附錄四 ) 考生如有違規或舞弊之行為, 本校得依情節之輕重, 予以扣分 以零分計算或取消考試資格處分 ( 二 ) 科目 : 4 月 19 日 ( 星期六 ) 考試科目 所 別 第一節 08:30 10:10 第二節 10:40 12:00 第三節 13:00 14:20 第四節 14:50 15:50 第五節 16:10 16:40 華語文教學研究所碩士班 語言學概論 華語文教學概論 中國文學概論 英文 華語口語與表達 ( 口試 ) 外語文教事業發展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英文申論題 國際事業暨文化交流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國際事業暨文化交流概論 創意藝術產業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藝術概論 備註 : 三所碩士在職專班口試時間與地點, 請參閱本校寄發之 口試通知單 為準 三 碩士在職專班口試 : ( 一 ) 日期 :97 年 4 月 日 ( 星期六 日 ) 舉行 ( 二 ) 時間及地點 : 依本校與准考證同時寄發之 口試通知單 所載時間及地點按時報到, 逾時未報到者視為放棄論 ( 三 ) 口試報到時應攜帶資料 : 1. 准考證 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 身分證明文件係指國民身分證或駕照等在有效期限內附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 與面試通知單 2. 參加創意藝術產業研究所面試考生, 所繳驗之原作如有偽造 變造 假借 冒用等不實情事者, 一經查明, 未入學者取消錄取資格, 已入學者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任何證明文件 如在畢業後始被發覺, 除勒令撤銷其學位 ( 畢業 ) 證書外, 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12

14 拾 成績計算方式 碩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總成績核算方式 ( 成績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 ) 一 華語文教學事業研究所碩士班總成績 =( 語言學概論分數 )+( 華語文教學概論分數 )+( 中國文學概論分數 ) +( 英文分數 ) 二 外語文教事業發展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總成績 =( 進修計畫分數 ) 10%+( 實務工作表現分數 ) 20%+( 英文申論題分數 ) 40%+( 英文口試成績 ) 30 三 國際事業暨文化交流研究所在職專班總成績 =( 進修計畫分數 ) 10 % +( 中 英文自傳 履歷 實務工作表現分數 ) 20% +( 國際事業暨文化交流概論分數 ) 30%+( 口試成績 ) 40 % 四 創意藝術產業研究所在職專班總成績 =( 進修計畫分數 ) 10 % +( 實務工作表現分數 ) 20%+( 藝術概論分數 ) 30 % +( 中英文口試成績 ) 40 % 拾壹 錄取方式錄取方式 同分參酌及成績單寄發 一 筆試各科成績及書面資料審查成績 面試成績除另有規定註明者外, 滿分均為一百分 二 碩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錄取方式 ( 一 ) 依成績核算方式核算考生總成績, 依總成績高低依序錄取正取生至簡章所訂名額 ( 二 ) 總成績相同時, 則依各所所訂之同分參酌順序錄取 若參酌至最後一項仍同分者, 則於報請教育部同意後, 均予錄取 ( 三 ) 本會除上述錄取名額外, 得訂定備取名額, 惟所定之備取生成績需達各所最低錄取標準, 並在正取生未報到時遞補之 ( 四 ) 總成績若未達該所最低錄取標準者, 雖有缺額亦不予錄取 三 考生筆試應考科目 書面審查資料或面試如有缺考或零分者, 不予錄取 四 總成績通知單於 97 年 4 月 29 日 ( 星期二 ) 以限時郵件寄發 考生若於 5 月 2 日 ( 星期五 ) 前仍未收到成績單, 請電 (07) 轉 2131~2134, 由本會辦理補發作業 拾貳 成績複查 一 考生對成績如有疑義, 得於成績複查期限內提出複查申請 二 書審 筆試各科與面試 ( 口試 ) 之複查費均分別為新臺幣 100 元, 以郵政匯票正本 ( 抬頭請指明 文藻外語學院 ) 或現金繳款 三 現場收件 : 請填妥成績複查申請表 ( 附表五 ) 連同成績單及准考證影本並附回郵信封 ( 限時掛號郵資 32 元 ), 親自至本校教務處招生組, 提出複查申請 四 通信收件 : 請填妥成績複查申請表 ( 附表五 ) 連同成績單及准考證影本, 並附回郵信封 ( 限時掛號郵資 32 元 ) 與複查費郵政匯票正本 ( 抬頭請指明 文藻外語學院 ), 一併以限時掛號郵寄至本會 ( 信封上請註明 研究所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招生申請成績複查 ) 13

15 五 總成績複查收件日期 :97 年 4 月 30 日 ( 星期三 ) 至 97 年 5 月 2 日 ( 星期五 )08: 00 至 16:00 截止 ( 通信複查者以郵戳為憑 ), 逾期或以電話 傳真申請者均不受理 六 總成績複查結果於 97 年 5 月 5 日 ( 星期一 ) 前以限時掛號寄出, 凡委託私人複查者, 概不受理, 複查以一次為限 拾参 錄取名單公告 一 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錄取榜單公布日期 : 預定 97 年 5 月 8 日 ( 星期四 ) 二 放榜方式 ( 一 ) 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錄取本校之考生名單 將於本校網頁公告, 請上網查詢, 網址 : ( 二 ) 由本校以限時郵件寄發通知書予碩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錄取本校之考生 拾肆 錄取生報到 一 錄取生應於錄取通知書上所規定之日期內, 攜帶錄取通知單及學歷 ( 力 ) 證件正本至本校教務處招生組辦理報到手續 報到時間為報到時間為 97 年 5 月 日 ( 星期四 五 ) 08:00 至 17:00 止 逾期未報到或未繳交相關證件者, 即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 二 逾期未報到者取消其錄取資格, 並由備取生遞補之 三 已報到之錄取生, 欲辦理放棄錄取資格者, 請填妥 考生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 附表六 ), 連同成績通知單正本, 親自到校或以掛號郵寄本校教務處招生組辦理 拾伍 招生糾紛處理程序及方式 一 考生若對資格審查不符對審查有任何疑慮, 得於 97 年 4 月 7 日 ( 星期一 ) 前, 填具申訴表 ( 附表四 ), 親自送至或以限時掛號郵寄至本校教務處招生組提出申訴, 本會應於 97 年 4 月 9 日 ( 星期三 ) 前回覆 二 考生若對考試事宜有所疑義, 得於考試後三日內 (97 年 4 月 23 日, 星期三 ), 填具申訴表 ( 附表四 ), 親自送至或以限時掛號郵寄至本校教務處招生組提出申訴, 逾期不受理 本會應於申訴截止日後五日內回覆 三 考生如對招生過程有所疑義, 得於放榜後五日內 (97 年 5 月 13 日, 星期二 ), 填具申訴表 ( 附表四 ), 親自送至或以限時掛號郵寄至本校教務處招生組提出申訴, 逾期不受理 本會應於申訴截止日後五日內回覆 四 申訴人必須指出權益受損之具體事證, 本會收到考生申訴申請後, 召開研究所招生委員會議, 秉持公平 公正之原則討論並議決, 提出書面回覆 如本會確認考生權益受損, 將針對受損部分提出補救方法, 以確實維護考生之權益 五 電話 口頭 傳真或以 方式申訴, 本會不予受理 拾陸 附註 一 本簡章 ( 含報名表件 ) 每份新台幣 50 元 二 簡章購買方式 : ( 一 ) 親自購買 : 可至本校民族路校門或鼎中路校門警衛室 本校推廣教育中心高雄四維分部及台南分部購買 推廣教育中心四維分部 :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二路 45 號 推廣教育中心台南分部 : 台南市北區南園街 127 巷 42 號 天主教台南教區碧岳牧靈中心 內 14

16 ( 二 ) 通信購買 : 附 50 元郵政匯票正本 ( 抬頭請指明 : 文藻外語學院 ), 並檢附 B4 大型回郵信封一個貼足郵資 ( 回郵普通印刷品每份 10 元 ; 限時 17 元 ; 普掛 30 元 ; 限掛 37 元 ) 及填妥收件人姓名 郵遞區號 地址, 逕寄 :80793 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 900 號文藻外語學院教務處招生組 函購簡章之信封上請註明 購買研究所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招生簡章 三 簡章自行下載 : 至本校網頁 中文版 招生資訊 招生簡章 本校單獨招生 九十七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招生簡章點選下載使用 四 若有任何疑問, 請向本校教務處招生組洽詢, 電話 :(07) 轉 2131~2134 五 其他未盡事宜, 以本校研究所招生委員會決議為準 15

17 文藻外語學院 九十七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報名表正表 各欄位請考生親自以正楷填寫准考證號碼 ( 考生請勿填寫 ): 姓名 附表一 基 本 資 料 出生日期年月日 性別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H): (O): FAX: 聯絡地址 - 報考所別 (Mobile): 華語文教學研究所碩士班外語文教事業發展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國際事業暨文化交流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創意藝術產業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現任 機構名稱 職機構基本資 任職部門 職 位 料 現職年資 起迄年月 黏貼照片處 貼妥最近三個月內二吋證件用照片 學歷 大學 / 研究所科系學位起迄年月 資料 服務單位行業別擔任職務起迄年月 工作 經歷 檢附資料 簽認 ( 一 ) 報名費郵政匯票正本 ( 二 ) 報名表正表 報名表副表 准考證 ( 三 ) 學歷 ( 力 ) 證明 ( 四 ) 服務年資相關證件 ( 五 ) 各所規定之書面備審資料 (A4) ( 六 ) 退伍令影印本 ( 七 ) 現職證明正本 ( 八 ) 中式標準回郵信封三個 本表所填寫及檢附之各項資料經本人詳實核對無誤, 如有不實, 本人願負所有法律責任, 並接受文藻外語學院研究所招生委員會處置, 絕無異議 16 考生簽章 :

18 文藻外語學院 九十七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報名表副表 附表二 各欄位請考生親自以正楷填寫 准考證號碼 ( 考生請勿填寫 ): 基 本 資 料 姓名 出生日期年月日 性別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H): (O): FAX: 聯絡地址 - 報考所別 (Mobile): 華語文教學研究所碩士班 外語文教事業發展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國際事業暨文化交流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創意藝術產業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現任 機構名稱 職機構基本資 任職部門 職 位 料 現職年資 起迄年月 簽認 黏貼照片處 貼妥最近三個月內二吋證件用照片 本表所填寫及檢附之各項資料經本人詳實核對無誤, 如有不實, 本人願負所有法律責任, 並接受文藻外語學院研究所招生委員會處置, 絕無異議 考生簽章 : 17

19 文藻外語學院九十七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准考證 所別第一節 08:30 10:10 華語文教學語言學概論研究所碩士班 外語文教事業發展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英文申論題 第二節 10:40 12:00 華語文教學概論 4 月 19 日 ( 星期六 ) 考試科目第三節 13:00 14:20 中國文學概論 第四節 14:50 15:50 英文 附表三 第五節 16:10 16:40 華語口語與表達 ( 口試 ) 國際事業暨文化交流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創意藝術產業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國際事業暨文化交流概論 藝術概論 備註 : 三所碩士在職專班口試時間與地點, 請參閱本校寄發之 口試通知單 為準 黏貼照片處 貼妥最近三個月內二吋證件用照片 姓名 : 報考所別 : 准考證號碼 : 注意事項 : (1) 考試地點 : 文藻外語學院 ( 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 900 號 ) (2) 考生准考證須妥為保存, 考試時應攜帶准考證正本及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應試 試場規則 一 考生於每節考試時, 均應攜帶准考證入場, 准考證未帶或遺失者, 如經監試人員核對確係考生本人無誤, 則准予應試, 至當節考試結束鈴 ( 鐘 ) 聲響畢前, 准考證仍未送達或未依規定於當節考試前向本校試務處辦理申請補發者, 扣減各該科成績三分, 至零分為限 二 考生於每節考試入場鈴 ( 鐘 ) 聲響後應即入場考試, 不得停留場外, 未到考試時間不得先行入場 每日考試第一節於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不得入場, 第二節以後之考試於考試開始十分鐘後不得入場 每節考試開始四十分鐘內不得出場, 強行入場或出場者, 該科不予計分 三 考生必須按編定之試場座號入座應試,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考生入座後, 應將 准考證 放在考桌左上角, 以便查驗 並應立即檢查答案卷 座號及准考證三者之號碼, 均須完全相同 四 考生入座後, 應立即核對答案卷之科目別與試題上之科目別是否與應考之科目相符, 如有不符, 應即刻舉手請在場之監試人員處理 五 考生在考試進行中, 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 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六 考生除作答必用之文具及橡皮擦外, 不得攜帶簿籍, 紙張, 發聲設備等與考試無關之物品入場應試, 違者扣減該科成績三分, 至零分為限 七 凡隨身攜帶計算記憶工具 通訊設備 ( 呼叫器 行動電話等 ) 入場應試, 未放置於試場置物區者, 一經發現該科不予計分 置於置物區之通訊設備發出聲響者, 扣該科三分, 至零分為限 八 考生應在答案卷上規定作答之範圍內作答,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九 考生不得左顧右盼, 窺視 相互交談 抄襲他人答案, 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 自誦答案或以暗號告訴他人答案,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 考生不得在考桌上 文具上 准考證上 肢體上 或其他物品上書寫與考試有關科目之文字 符號等,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一 考生不得撕去或竄改答案卷上之座位號碼 將試卷污損 摺疊 捲角 撕毀,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二 考生不得將試題或答案卷攜出或投出室外,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情節嚴重者, 並得取消考試及錄取資格 十三 考生於每節考試時間終了鈴 ( 鐘 ) 聲開始響時, 應即停止作答, 靜候監試人員收取答案卷及試題紙, 違者該科扣二分, 其後仍繼續作答經勸止不理者, 除收回試卷外, 再扣三分, 至零分為限 十四 考生答完卷後一經離座, 應即將答案卷與試題紙一併交監試人員驗收, 不得再行修改答案,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五 考生已交答案卷及試題紙出場後, 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或高聲喧嘩 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法指示場內考生作答, 經勸止不聽者, 該科不予計分 十六 考生不得在試場內吸煙, 擾亂試場秩序及影響他人作答, 違者初次警告, 如勸告不理, 則勒令出場 ( 如在考試四十分鐘內, 應由試務人員暫時限制其行動 ), 該科不予計分, 拒不出場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十七 考生不得有傳遞物品, 交換試題 答案卷等情事, 違者取消其考試及錄取資格 十八 考生不得威脅其他考生共同作弊, 或有威脅監試人員之言行, 違者取消其考試及錄取資格 十九 考生不得請人頂替或偽造證件進入試場應試, 違者取消其考試及錄取資格, 有關人員送請有關機關處理 二十 考生如有舞弊情事, 經檢舉並查證屬實者, 應由本校為必要之議處 二十一 考生如有本規則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軌意圖之行為或發生特殊事故時, 得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登記, 提請聯合招生委員會依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理 二十二 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 均依相關規定或招生委員會之決議處理 18

20 文藻外語學院九十七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申訴表申請日期年月日 收件編號 ( 考生請勿填寫 ): 申訴所別 申訴項目 ( 請勾選 ) 資格審查不符 考試疑義 招生過程疑義 准考證號碼姓名身分證字號 通訊處 縣 / 市市 / 區 / 鄉 / 鎮村 / 里鄰路 ( 街 ) 段巷弄號樓之 電話 ( ) 行動電話 附表四 申訴理由 親自簽名 申訴注意事項 : 1. 各欄位請以正楷填寫並親自簽名 2. 申訴理由 : 請務必詳細填寫 3. 申訴時間 : 資格審查不符於 97 年 4 月 7 日 ( 星期一 ) 截止, 逾期不受理 考試疑義於 97 年 4 月 23 日 ( 星期三 ) 截止, 逾期不受理 招生過程疑義於 97 年 5 月 13 日 ( 星期二 ) 截止, 逾期不受理 文藻外語學院九十七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申訴回覆表 申覆通過 申覆不通過, 理由 : 收件編號 ( 考生請勿填寫 ): 申覆結果 ( 由審查人員填寫 ) 審核意見審查人員收件人員 附表四 年月日年月日 19

21 文藻外語學院 九十七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成績複查申請表 申請日期年月日 收件編號 ( 考生請勿填寫 ): 附表五 姓名身分證字號 報考所別准考證號碼聯絡電話 ( ) 複查科目複查前成績 考生簽章 : 文藻外語學院 九十七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成績複查回覆表 回覆日期 : 年月日 收件編號 ( 考生請勿填寫 ): 附表五 姓名身分證字號 報考所別准考證號碼聯絡電話 ( ) 複查科目複查前成績複查後成績 複查單位簽章 註 : 粗黑線內及 考生請勿填寫, 由複查單位填寫並影印存檔 20

22 文藻外語學院 九十七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考生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附表六 本人自願放棄文藻外語學院 碩士班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錄取資格, 絕無異議, 特此聲明 此 致 文藻外語學院 考生姓名 : ( 簽章 ) 准考證號碼 : 身分證字號 : 填表日期 : 年 月 日 21

23 報考所別 考生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部門 服務年資 文藻外語學院 九十七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工作服務年資證明書 性別 地址 : 電話 : 職稱 准考證號碼 身分證字號 附表七 ( 考生勿填 )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計年月 工作內容概述 說明 : 一 每一份工作填寫一張, 不敷使用時請自行影印 二 服務機關保證本表各欄所填均屬事實, 如經查證不實, 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三 本證明書僅供報名考生證明服務年資之用 四 服務機關另有統一格式者, 可依其規定, 但應包括本表全部內容 ( 蓋服務機關及首長 負責人 印信處 ) 中華民國年月日 22

24 國外學歷切結書 附表八 本人所持國外學歷證件學校學位證書, 確為教育部認可, 經駐外單位驗證屬實 且取得學位規定之總學分數中, 遠距教學課程未超過二分之一, 並保證於錄取報到時, 繳交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 歷年成績證明影本 ( 或原校密封之成績單 ) 及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入出境記錄, 若未如期繳交或經查證不符合貴校報考條件, 本人自願放棄入學資格, 絕無異議 此 致 文藻外語學院研究所招生委員會 立書人 : 身分證字號 : 聯絡電話 : 報考所別 : 學校所在國 : 中華民國年月日 23

25 報名郵件封面用表 附表九 學校填寫資料申請生勿填 地址 : 寄件人 : 報名所別 : ( 九十七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報名 ) 文藻外語學院教務處招生組收 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 900 號 報名資料 ( 請考生依序整理 ) 1. 報名費郵政匯票正本 2. 報名表正表 報名表副表 3. 准考證 4. 學歷 ( 力 ) 證明文件 5. 服務年資證明文件及現職證明正本 6. 退伍令影印本 7. 中式標準回郵信封三個 ( 請填妥收件人姓名與住址 ) 8. 備審資料 9. 其他 ( 請自行填寫 ): 資料袋封面 填寫完畢請緊貼在報名郵件袋封面 24

26 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一條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25 教育部民國 95 年 12 月 28 日修正 ( 一 ) 修滿日間部二年級下學期或夜間部三年級下學期後, 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歷年成績單者 ( 二 ) 修滿日間部三年級上學期或夜間部四年級上學期後, 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歷年成績單者 ( 三 ) 修滿規定年限後,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者 二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 一 )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 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歷年成績單者 ( 二 ) 修滿四年級以上年級後, 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 或修滿規定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歷年成績單者 三 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 ( 補習 ) 學校或實用技能班三年級 ( 延教班 ) 結業, 持有結業證明書者 四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 高職或專科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五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六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七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者 八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者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一 二 三 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九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檢覈通過或採認, 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者 十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 : ( 一 )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一 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累積不同科目課程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者 十二 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 ( 不含推廣教育課程 ), 成績及格, 持有學分證明書者 第三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附錄一 一 在學士班肄業, 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退學離校或休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或休學證明書附歷年成績單者 二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一年後,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或休學證明書附歷年成績單者 三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 ( 含實習 ) 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

27 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者 四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 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 ; 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 ; 取得專科進修 ( 補習 ) 學校資格證明書 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者, 比照二年制專科辦理 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 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 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者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 二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曾從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 第四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 ( 不含論文 ), 因故未能畢業, 經退學離校或休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或休學證明書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者 二 大學畢業獲有醫學學士學位或牙醫學學士學位, 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者 三 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者 四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者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 二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由各大學自行認定 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得以創作 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三款 第四款所定與報考系所相關工作, 由學校自行認定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符合原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資格者, 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五年內, 得依原規定報考大學博士班入學考試 第五條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修業年限少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之國外同等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但大學得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辦理 軍警校院學歷, 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六條本標準所稱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 自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附具歷年成績單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截止日期,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 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七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6

28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附錄二民國 95 年 10 月 02 日發布 第 1 條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大學辦理持國外學歷入學學生之學歷採認事宜, 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第 3 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採認 : 指就國外學歷完成查驗 查證並予認定之過程 二 參考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就外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外國專業團體認可之當地國大專校院,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而成之名冊 三 查驗 : 指查核驗明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 驗證之國外學校學位證書 成績證明等證件與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及其他相關證件 四 查證 : 指依國外學校之學位證書 成績證明等證件, 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五 認定 : 指學歷相關證明文件經查驗 查證後, 確認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第 4 條學生為入學申請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 送各校辦理查驗 查證及認定 : 一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一份 二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三 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 但申請人係外國人 僑民或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免附 四 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三款文件, 應包括國外學歷修業之起迄期間 第 5 條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 一 已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或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由各校依本辦法查驗及認定 ; 如有疑義者, 各校應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查證後認定 ; 必要時, 得敘明疑義,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送本部協助認定 二 未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或藝術類文憑, 各校應依本辦法第六條及第七條辦理查證後認定 ; 必要時, 得敘明疑義,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送本部協助認定 第 6 條各校辦理查證國外學歷, 應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英文同意書及相關文件後, 函請我國駐外館處為之 申請人持有我國未設有駐外館處國家之學歷, 應先申請國外畢業學校發給其修業情形 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及成績證明等英文證明文件後, 送受理之各校辦理查證 第 7 條各校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之項目如下 : 一 入學資格 二 修業期限 三 修習課程 四 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 五 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第 8 條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始得認定 : 一 畢 ( 肄 ) 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 未列入參考名冊者, 應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27

29 二 修業期限 修習課程, 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第 9 條前條第二款所定修業期限,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 ;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修習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各校應依上述原則 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 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 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 其修業期限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規定及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 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雙學位者, 其二校修業時間, 得予併計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依前項在二校修習學分數, 得予併計 但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 累計須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第 10 條第八條第二款所定修習課程, 如以遠距教學方式在符合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之學校修習科目學分, 或經由國際學術合作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大學修習學分, 並以此獲得國外學校之學位者, 其學分數應符合國內遠距教學規定 第 11 條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認定 : 一 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 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 ( 明 ) 書 三 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因故未獲得博士學位, 申請認定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四 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 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五 名 ( 榮 ) 譽學位 六 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 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 但不包括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七 未經本部認可, 在我國所設分校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第 12 條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不實情事, 經調查屬實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 13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8

30 附錄三 文藻外語學院九十七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試場規則一 考生於每節考試時, 均應攜帶准考證入場, 准考證未帶或遺失者如經監試人員核對確係考生本人無誤, 則准予應試, 至當節考試結束鈴 ( 鐘 ) 聲響畢前, 准考證仍未送達或未依規定於當節考試前向本校試務處辦理申請補發者, 扣減各該科成績三分, 至零分為限 二 考生於每節考試入場鈴 ( 鐘 ) 聲響後應即入場考試, 不得停留場外, 未到考試時間不得先行入場 每日考試第一節於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不得入場, 第二 三節於考試開始十分鐘後不得入場 每節考試開始四十分鐘內不得出場, 強行入場或出場者, 該科不予計分 三 考生必須按編定之試場座號入座應試,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考生入座後, 應將 准考證 放在考桌左上角, 以便查驗 並應立即檢查答案卷 座號及准考證三者之號碼, 均須完全相同 四 考生入座後, 應立即核對答案卷之科目別與試題上之科目別是否與應考之科目相符, 如有不符, 應即刻舉手請在場之監試人員處理 五 考生在考試進行中, 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 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六 考生除作答必用之文具及橡皮擦外, 不得攜帶簿籍, 紙張, 發聲設備等與考試無關之物品入場應試, 違者扣減該科成績三分, 至零分為限 七 凡隨身攜帶計算記憶工具 通訊設備 ( 呼叫器 行動電話等 ) 入場應試, 未放置於試場置物區者, 一經發現該科不予計分 置於置物區之通訊設備發出聲響者, 扣該科三分, 至零分為限 八 考生應在答案卷上規定作答之範圍內作答,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九 考生不得左顧右盼, 窺視 相互交談 抄襲他人答案, 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 自誦答案或以暗號告訴他人答案,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 考生不得在考桌上 文具上 准考證上 肢體上 或其他物品上書寫與考試有關科目之文字 符號等,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一 考生不得撕去或竄改答案卷上之座位號碼 將試卷污損 摺疊 捲角 撕毀,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二 考生不得將試題或答案卷攜出或投出室外,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情節嚴重者, 並得取消考試及錄取資格 十三 考生於每節考試時間終了鈴 ( 鐘 ) 聲開始響時, 應即停止作答, 靜候監試人員收取答案卷及試題紙, 違者該科扣二分, 其後仍繼續作答經勸止不理者, 除收回試卷外, 再扣三分, 至零分為限 十四 考生答完卷後一經離座, 應即將答案卷與試題紙一併交監試人員驗收, 不得再行修改答案,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五 考生已交答案卷及試題紙出場後, 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或高聲喧嘩 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法指示場內考生作答, 經勸止不聽者, 該科不予計分 十六 考生不得在試場內吸煙, 擾亂試場秩序及影響他人作答, 違者初次警告, 如勸告不理, 則勒令出場 ( 如在考試四十分鐘內, 應由試務人員暫時限制其行動 ), 該科不予計分, 拒不出場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十七 考生不得有傳遞物品, 交換試題 答案卷等情事, 違者取消其考試及錄取資格 十八 考生不得威脅其他考生共同作弊, 或有威脅監試人員之言行, 違者取消其考試及錄取資格 十九 考生不得請人頂替或偽造證件進入試場應試, 違者取消其考試及錄取資格, 有關人員送請有關機關處理 二十 考生如有舞弊情事, 經檢舉並查證屬實者, 應由本校為必要之議處 二十一 考生如有本規則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軌意圖之行為或發生特殊事故時, 得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登記, 提請聯合招生委員會依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理 二十二 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 均依相關規定或招生委員會之決議處理 29

31 文藻外語學院華語文教學研究所 ( 口試 ) 華語口語與表達 考試科目應考人注意事項 附錄四 一 應考人於口試時, 應遵守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二 應考人應攜帶准考證及有照片之身分證件 ( 含有效之護照, 以下同 ) 正本, 依口試通知單上記載之口試時間及地點, 準時到場應試, 於每節考試預備鈴響時依座號 ( 准考證號碼, 以下同 ) 就位, 遲到逾口試開始時間 5 分鐘者不准入場, 亦不得補考, 或更改場次 若因遲到 5 分鐘而未能得悉本考試作答事項, 致影響錄音成績, 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三 應考人入座後, 應將准考證及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置於桌面左前角, 以備核對 ; 並自行檢查座位貼條號碼及錄音帶上之座號與准考證號碼有無錯誤, 如發現不符, 應即告知監場人員處理 應考人之書籍 物品及收信器 呼叫器等電子器具 ( 請關機 ), 應置於試場前方或監場人員指定場所 ( 請勿攜帶貴重物品應試, 監場人員不負保管之責 ), 不得置於應試桌子抽屜中 桌椅下 座位旁或隨身攜帶, 違者依本注意事項第八點第四款或第十點第六款論處 四 應考人未帶准考證 身分證明文件者, 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未帶准考證者, 向試務中心辦理補發 ; 未帶身分證明文件者, 須至試務中心填寫確係本人應考切結書, 並拍照存證, 始得應試 ( 二 ) 應考人於進入考場後, 始發現未帶准考證或身分證明文件者, 經監試人員核對報名存根確係應考人本人無誤, 准予應考 但未帶身分證明文件者, 考試結束後須至試務中心拍照存證, 填寫切結書始完成考試程序 ( 三 ) 未完成前二項程序者, 其已考之科目成績無效 ( 四 ) 未帶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者, 不得應考, 其已考之科目成績無效 五 口試測驗若因絞帶 機器故障 停電等突發事故, 試務單位得視情況安排受影響考生於其他場次重考, 不以加分處理 無法配合重考者, 視為放棄權利, 僅就原作答錄音之內容評分, 考生不得異議 六 口試之題目由耳機播出, 回答則經麥克風錄下 測驗時, 須戴好耳機, 將麥克風調至適當位置, 並依指示按順序作答, 不得回頭答題 考試進行中, 不得觸動任何機件, 以免影響錄音 回答時音量適中即可 七 本項測驗進行中, 不得提前離場 但有正當理由, 經監考人員同意者, 不在此限, 其因此測驗時間受影響者, 不予補足 應測試結束後, 留下試卷, 方得離開測試場地, 主考人不回答有關問題 八 應考人有下列各項情事之ㄧ者, 予以扣考, 並不得繼續應考, 其已考之科目成績無效 : ( 一 ) 冒名頂替者 ( 二 ) 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者 ( 三 ) 互換座位或錄音帶者 ( 四 ) 夾帶書籍文件者 ( 五 ) 在桌椅 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 書寫有關文字 符號等 ( 六 ) 不繳交試題或錄音帶者 ( 七 ) 未遵守本注意事項, 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 或測驗後仍逗留試場門窗口 擾亂試場秩序者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 應考人雖將證據湮滅, 但經監場人員證實者, 仍依規定處理 九 應考人有下列各項情事之一者, 視其情節輕重, 扣除該科目成績 20 分或全部分數 : ( 一 ) 未得監場人員同意擅離試場者 30

32 ( 二 ) 拆開貼條或毀損錄音帶者 ( 三 ) 在錄音帶上書寫姓名 座號或其他不應有之文字 標記 ; 或在准考證 口試通知單等書寫與測驗有關之任何文字 符號 ; 或自備稿紙書寫者 ( 四 ) 應試中, 企圖或已將試題抄寫或錄音者 ( 五 ) 分發試題後, 互相交談 左顧右盼, 意圖竊聽 便利他人竊聽答案 以暗號告訴他人答案, 或其他任何妨害考試公平性之物品及行為者 十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視其情節輕重, 扣除該科目成績 5 分至 20 分 : ( 一 ) 誤坐或誤用他人錄音帶作答者 ( 二 ) 裁割試題用紙者 ( 三 ) 污損錄音帶者 ( 四 ) 不依試題說明或宣讀事項作答者 ( 例 : 未依指示順序作答, 或回頭答題 ) ( 五 ) 測驗完後, 未即出場 ; 未經監場人員許可而走回座位或試場後方者 ( 六 ) 考試中隨身攜帶行動電話 呼叫器或其他通訊器材等者 ( 七 ) 口述姓名或准考證號碼或其他暗示語言, 並錄製於該生之試卷 ( 錄音帶 ) 內 十一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而不聽監場人員制止或一再故犯者, 視其情節輕重, 扣除該科目成績 5 分至 10 分 : ( 一 ) 攜帶非必需及其他規定以外之物品者 考試進行中 ( 自監試人員宣布測驗開始至監試人員宣布測驗完畢為止 ), 置放於教室前面之手機響起 振動或未關機者或計時器及其他設備發出響鈴 振動聲 鬧鈴聲等任何聲響 ( 二 ) 攜帶非必需及其他規定以外之物品者 ( 三 ) 未得監場人員許可, 移動座位者 ( 四 ) 作答聲音過大者 ( 五 ) 吸煙或隨地拋棄紙屑者 ( 六 ) 測驗時將試題攜出試場 十二 扣考扣分程序, 依照監場規則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十三 應考人作答, 不得使用外國語言 十四 測驗完畢應考人應在規定時間內離場, 屆時未離場者, 一律驅離之 十五 試場及試區附近, 如發現有妨礙試區安寧 擾亂考場秩序或影響考試信譽等情事者, 應予取締 ; 其情節重大者, 移送法辦 十六 應考人違反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於考試當時發現違反第八點至第十一點所列各項情事之一者, 應即告知其違規事實, 俟應考人作答完畢時, 依規定予以扣分, 於考試後發現者, 由本校研究所招生委員會依本注意事項處理之 十七 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之事項, 依本考試相關規則辦理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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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准考證背面 華語文教學研究所 ( 口試 ) 華語口語與表達 考試科目應考人注意事項一 應考人於口試時, 應遵守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二 應考人應攜帶准考證及有照片之身分證件 ( 含有效之護照, 以下同 ) 正本, 依口試通知單上記載之口試時間及地點, 準時到場應試, 於每節考試預備鈴響時依座號 ( 准考證號碼, 以下同 ) 就位, 遲到逾口試開始時間 5 分鐘者不准入場, 亦不得補考, 或更改場次 若因遲到 5 分鐘而未能得悉本考試作答事項, 致影響錄音成績, 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三 應考人入座後, 應將准考證及有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 置於桌面左前角, 以備核對 ; 並自行檢查座位貼條號碼及錄音帶上之座號與准考證號碼有無錯誤, 如發現不符, 應即告知監場人員處理 應考人之書籍 物品及收信器 呼叫器等電子器具 ( 請關機 ), 應置於試場前方或監場人員指定場所 ( 請勿攜帶貴重物品應試, 監場人員不負保管之責 ), 不得置於應試桌子抽屜中 桌椅下 座位旁或隨身攜帶, 違者依本注意事項第八點第四款或第十點第六款論處 四 應考人未帶准考證 身分證明文件者, 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未帶准考證者, 向試務中心辦理補發 ; 未帶身分證明文件者, 須至試務中心填寫確係本人應考切結書, 並拍照存證, 始得應試 ( 二 ) 應考人於進入考場後, 始發現未帶准考證或身分證明文件者, 經監試人員核對報名存根確係應考人本人無誤, 准予應考 但未帶身分證明文件者, 考試結束後須至試務中心拍照存證, 填寫切結書始完成考試程序 ( 三 ) 未完成前二項程序者, 其已考之科目成績無效 ( 四 ) 未帶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者, 不得應考, 其已考之科目成績無效 五 口試測驗若因絞帶 機器故障 停電等突發事故, 試務單位得視情況安排受影響考生於其他場次重考, 不以加分處理 無法配合重考者, 視為放棄權利, 僅就原作答錄音之內容評分, 考生不得異議 六 口試之題目由耳機播出, 回答則經麥克風錄下 測驗時, 須戴好耳機, 將麥克風調至適當位置, 並依指示按順序作答, 不得回頭答題 考試進行中, 不得觸動任何機件, 以免影響錄音 回答時音量適中即可 七 本項測驗進行中, 不得提前離場 但有正當理由, 經監考人員同意者, 不在此限, 其因此測驗時間受影響者, 不予補足 應測試結束後, 留下試卷, 方得離開測試場地, 主考人不回答有關問題 八 應考人有下列各項情事之ㄧ者, 予以扣考, 並不得繼續應考, 其已考之科目成績無效 : ( 一 ) 冒名頂替者 ( 二 ) 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者 ( 三 ) 互換座位或錄音帶者 ( 四 ) 夾帶書籍文件者 ( 五 ) 在桌椅 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 書寫有關文字 符號等 ( 六 ) 不繳交試題或錄音帶者 ( 七 ) 未遵守本注意事項, 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 或測驗後仍逗留試場門窗口 擾亂試場秩序者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 應考人雖將證據湮滅, 但經監場人員證實者, 仍依規定處理 九 應考人有下列各項情事之一者, 視其情節輕重, 扣除該科目成績 20 分或全部分數 : ( 一 ) 未得監場人員同意擅離試場者 ( 二 ) 拆開貼條或毀損錄音帶者 ( 三 ) 在錄音帶上書寫姓名 座號或其他不應有之文字 標記 ; 或在准考證 口試通知單等書寫與測驗有關之任何文字 符號 ; 或自備稿紙書寫者 ( 四 ) 應試中, 企圖或已將試題抄寫或錄音者 ( 五 ) 分發試題後, 互相交談 左顧右盼, 意圖竊聽 便利他人竊聽答案 以暗號告訴他人答案, 或其他任何妨害考試公平性之物品及行為者 十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視其情節輕重, 扣除該科目成績 5 分至 20 分 : ( 一 ) 誤坐或誤用他人錄音帶作答者 ( 二 ) 裁割試題用紙者 ( 三 ) 污損錄音帶者 ( 四 ) 不依試題說明或宣讀事項作答者 ( 例 : 未依指示順序作答, 或回頭答題 ) ( 五 ) 測驗完後, 未即出場 ; 未經監場人員許可而走回座位或試場後方者 ( 六 ) 考試中隨身攜帶行動電話 呼叫器或其他通訊器材等者 ( 七 ) 口述姓名或准考證號碼或其他暗示語言, 並錄製於該生之試卷 ( 錄音帶 ) 內 十一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而不聽監場人員制止或一再故犯者, 視其情節輕重, 扣除該科目成績 5 分至 10 分 : ( 一 ) 攜帶非必需及其他規定以外之物品者 考試進行中 ( 自監試人員宣布測驗開始至監試人員宣布測驗完畢為止 ), 置放於教室前面之手機響起 振動或未關機者或計時器及其他設備發出響鈴 振動聲 鬧鈴聲等任何聲響 ( 二 ) 攜帶非必需及其他規定以外之物品者 ( 三 ) 未得監場人員許可, 移動座位者 ( 四 ) 作答聲音過大者 ( 五 ) 吸煙或隨地拋棄紙屑者 ( 六 ) 測驗時將試題攜出試場 十二 扣考扣分程序, 依照監場規則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十三 應考人作答, 不得使用外國語言 十四 測驗完畢應考人應在規定時間內離場, 屆時未離場者, 一律驅離之 十五 試場及試區附近, 如發現有妨礙試區安寧 擾亂考場秩序或影響考試信譽等情事者, 應予取締 ; 其情節重大者, 移送法辦 十六 應考人違反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於考試當時發現違反第八點至第十一點所列各項情事之一者, 應即告知其違規事實, 俟應考人作答完畢時, 依規定予以扣分, 於考試後發現者, 由本校研究所招生委員會依本注意事項處理之 十七 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之事項, 依本考試相關規則辦理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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