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研究生手册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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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师大校训 知术欲圆行旨须直 师大精神 爱国进步诚信质朴艰苦奋斗自强不息 办学理念 崇尚学术追求卓越

4 西北师范大学概况 办学历史 西北师范大学为甘肃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同建设的重点大学 国家重点支持的西部地区十四所大学之一 其前身为国立北平师范大学, 发端于 1902 年建立的京师大学堂师范馆,1912 年改为 国立北京高等师范学校,1923 年改为 国立北平师范大学 1937 年 七七 事变后, 国立北平师范大学与同时西迁的国立北平大学 北洋工学院共同组成西北联合大学, 国立北平师范大学整体改组为西北联合大学下设的教育学院, 后改为师范学院 1939 年西北联合大学师范学院独立设置, 改称国立西北师范学院,1941 年迁往兰州 抗日战争胜利后, 国立西北师范学院继续在兰州办学 同时, 恢复北平师范大学 ( 现北京师范大学 ) 1958 年前学校为教育部直属的全国 6 所重点高师院校之一,1958 年划归甘肃省领导, 改称甘肃师范大学 1981 年复名为西北师范学院 1988 年更名为西北师范大学 机构设置 1985 年教育部依托学校设立了教育部直属的 高等院校建制的 西北少数民族师资培训中心, 与学校实行 两块牌子 一套班子 两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1987 年, 国务院在学校建立了 藏族师资培训中心 2012 年,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依托学校设立 西北师范大学华文教育基地 学校现有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 1 个, 国家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1 个, 国家级研究院 1 个, 国家级教学团队 2 个,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1 个, 教育部创新团队 2 个, 教育部研究中心 2 个, 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6 个, 省级重点实验室 4 个, 省级研究中心 17 个, 省高校新型智库 5 个, 省创新群体 4 个, 省级工程研究中心 ( 工程实验室 ) 8 个 学校现设 27 个二级学院 (65 个系 3 个教学部 ),1 个独立学院,3 个孔子学院 办学条件 学校具有良好的办学条件 校本部占地面积 960 亩, 新校区占地面积 729 亩 生态实训基地约 1300 亩 校舍总规划建筑面积 83.3 万平方米, 其中各类教学及辅助用房 27.5 万平方米 各类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 万元, 各类图书文献资料 万余册 ( 盘 ) 学校建成了以远程教育 综合教务管理及校园计算机网 通讯网和有线电视网为主体的现代公共教育服务网络系统 人才培养 学校自独立设置以来, 已培养各类学生 23 余万人 学校面向全国 31 个省 ( 市 自治区 ) 招生, 现有各类学生 人 其中, 普通本科学生

5 18113 人, 博士研究生 392 人, 硕士研究生 6141 人, 留学生 330 人, 继续教育学生 5035 人 连续六期实施本科教学改革工程 2003 年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获得优秀 ;2008 年教育部英语本科专业评估获得优秀 2010 年被评为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先进单位 师资队伍 学校有一支结构合理 素质优良的师资队伍 现有教职工 2193 人, 正高级职称人员 307 人, 副高级职称人员 694 人, 具有博士学位人员 586 人, 具有硕士学位人员 913 人 其中专任教师 1272 人, 教授 280 人, 副教授 519 人 博士生导师 123 人, 硕士生导师 898 人 现有双聘院士 4 人, 国家 万人计划 领导人才 2 人, 国家文化名家暨 四个一批 人才 1 人, 长江学者 特聘教授 2 人, 国家级教学名师 1 人, 全国先进工作者 2 人, 全国优秀教师 1 人, 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 1 人, 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5 人, 国家 百千万人才工程 5 人,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在职人员 12 人, 教育部 高校青年教师奖 3 人, 教育部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13 人, 甘肃省领军人才第一 二层次人选 52 人, 甘肃省 飞天学者特聘计划 人选 23 人, 省级教学名师 19 人 学校聘请了 100 余位国内外知名的专家 学者为特聘或兼职教授 李蒸 黎锦熙 袁敦礼 董守义 李建勋 胡国钰 吕斯百 孔宪武 常书鸿 陈涌 黄胄 彭铎 郭晋稀 李秉德 金宝祥 金少英 南国农等著名教授先后在学校任教 学科专业 学校是国务院首批确定具有学士 硕士 博士三级学位授予权的单位 现有教育学 中国语言文学 历史学 数学 化学 物理学 马克思主义理论 地理学 心理学 9 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教育学 心理学 化学 中国语言文学 中国史 美术学 数学 生物学 物理学 地理学等 7 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57 个博士二级授权专业,30 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64 个硕士二级授权专业,1 个专业博士学位授权类别,14 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类别 有 2 个国家重点 ( 培育 ) 学科 32 个省级重点学科,7 个省级优势特色学科, 现有 77 个普通本科专业 ( 其中, 英语 数学与应用数学 美术学 汉语言文学 地理科学 物理学 历史学 化学 生物科学等 9 个专业为国家级特色专业 ), 已形成较为合理的学位授权体系, 涵盖了哲学 经济学 法学 教育学 文学 历史学 理学 工学 管

6 理学 艺术学等 10 个学科门类 科学研究 学校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 历来重视产学研结合 近年来, 社会科学在中国古代文学 西北历史与地理 课程与教学论 民族教育 古籍整理 敦煌学等学科领域的研究优势突出 特色鲜明 自然科学在高分子化学与物理 基础数学 原子与分子物理 教育技术等领域研究深入, 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被 SCIE 收录论文数量和质量稳步提高, 收录论文数居全国师范大学 10 位左右, 化学学科进入 ESI 全球排名前 1% 学校获得了一批高级别的科研奖励, 共获省部级以上奖励 560 余项, 其中全国 五个一工程 奖 1 项,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10 项 ( 其中一等奖 1 项 ), 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11 项 ( 其中二等奖 3 项, 终身成就奖 1 项 )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 2 项,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 科学技术 ) 二等奖 1 项, 省科学技术奖 91 项, 省社科优秀成果奖 495 项, 省敦煌文艺奖 35 项 国际合作 学校注重国际合作与交流, 积极推进国际化发展战略 与美国中田纳西州立大学 美国南伊利诺伊州立大学 苏丹喀土穆大学 英国胡弗汉顿大学 白俄罗斯国立师范大学 新西兰奥克兰大学 马来西亚马来亚大学 香港大学 台湾清华大学等国外及港澳台地区高校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 与海外 70 多所科研机构签订了学术合作与交流协议, 在学生联合培养 教师互访 科学研究等方面开展实质性合作 目前, 学校已与苏丹喀土穆大学 摩尔多瓦自由国际大学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萨拉热窝大学分别合作建立孔子学院 附属办学 西北师范大学现设有附属教育集团, 建有附中 二附中 附小和幼儿园, 均为甘肃省和兰州市示范性学校,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是西北师范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的窗口学校和教育实习基地 社会服务 学校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彰显特色优势, 着力提升质量, 为服务地方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一是教师教育 教育学科实力雄厚, 着力推动我省及西北地区基础教育和民族教育发展 二是人文社科优势突出, 着力服务政府规划决策和示范区建设 三是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水平较高, 着力夯实我省科技进步与自主创新的知识源头 四是艺术体育区域知名, 着力提升我省文化

7 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五是产学研用紧密关联, 着力支撑我省创新驱动和转型跨越发展战略 办学定位 学校高举师范教育大旗, 坚持立德树人, 围绕学生成长这个中心, 依靠教师发展这个根本, 突出教学重心, 把科研与教学有机融合, 把传承特色与创新改革有机结合, 把自身发展与服务社会有机结合, 夯实德智体美基础学科的根基, 强化应用学科的社会需求导向和实践性, 美化育人环境, 筑就一条着力培养学生 人文情怀 国际视野 系统思维 批判性创新思维和信息化应用能力 的特色之路, 建设教师教育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 努力为民族复兴培养更多人民满意的优秀教师和符合时代要求的高素质人才

8 目录 CONTENTS 研究生培养 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3 西北师范大学 本硕一体化 卓越中学教师培养项目实施办法 ( 试行 )...8 西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内访学研究资助办法 ( 试行 )...11 西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基本要求 西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基本要求 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管理办法 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管理办法...22 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校外学习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管理办法...24 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证管理办法 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培养工作主要环节流程图...27 研究生管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50 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55 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及奖学金管理规定的补充说明...58 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 三助一辅 工作实施办法...59

9 西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 修订 ) 西北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 试行 ) 西北师范大学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办法 ( 试行 )...72 西北师范大学图书馆有关管理规定 西北师范大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 试行 )...82 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就业手续办理流程 研究生学位授予 西北师范大学硕士 博士学位授予办法 西北师范大学博士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工作实施办法 ( 试行 ) 西北师范大学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查处 ( 试行 ) 西北师范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实施细则 西北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的意见

10 1 研究生培养

11 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 西师发 号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相关要求,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博士和硕士研究生 ( 以下简称研究生 ) 非全日制研究生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经我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凭 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时间来校报到, 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以书面形式, 并附相关有效证明向录取专业所在学院请假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各学院开学两周后须将新生报到 注册情况同时报研究生院和党委学生工作部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研究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由所在学院予以注册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校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 一经查实, 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 情节恶劣的, 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 下同 )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要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相关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 要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 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3

12 第三章纪律与考勤第七条研究生必须坚持在校学习, 未经准假不得擅自离校 研究生因病 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请假一周以内由研究生导师批准, 报所在学院备案 ; 请假一周以上 两周以内由研究生导师同意 学院党委副书记批准 ; 请假两周以上 一个月以内由学院党委书记批准, 同时报研究生院和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学校不对研究生请假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 按旷课处理 对旷课者要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 ( 境 ) 留学 访学 参加学术活动等事宜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研究生课堂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 日常考勤由导师负责, 各学院和研究生院对考勤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以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四条为主要依据, 按民主评议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研究生须参加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 科研 中期检查等相关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和考查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分 考核成绩记入 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及成绩登记表, 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研究生应根据相应培养方案要求, 按照开课计划和规定的选课方式选修课程 未选课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三条研究生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 可以申请缓考 缓考应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导师同意 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 报研究生院备案 经批准缓考的研究生应参加同一课程的下一次考核, 并按正常考核记分 未申请缓考或缓考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核者, 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零分 第十四条研究生应按照个人培养计划参加课程学习 无故旷课 考试违纪和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的, 根据 西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执行 第十五条研究生课程成绩不合格, 应办理补考手续, 每门课程补考不超过 2 次 第十六条研究生跨校选修课程, 应征得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同意, 报研究生院备案 选修课程成绩由开课院校出具, 我校相关学院审核, 成绩合格者可取得相应学分 4

13 第五章转学与转专业第十七条研究生在省内转学, 需经两校同意, 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批, 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 跨省转学者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八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得转学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 二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三 )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培养的 ;( 四 ) 已经转过专业的 ;( 五 ) 应予退学的 ;( 六 ) 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九条研究生如因所学专业调整, 原指导教师变动, 或有其它特殊情况确需调整专业的, 原则上应在相近专业调整 申请转专业的研究生必须填写 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转专业申请表, 经所在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领导同意, 报研究生院审核 第五章休学 保留学籍与复学第二十条研究生因故不能坚持学习者可申请休学 研究生休学由本人申请, 研究生导师同意 所在学院批准后, 报研究生院和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休学以学年为单位, 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 可继续申请休学, 但含休学期间在内的学习时间不能超过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休学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学校保留其学籍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应征入伍,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研究生应征入伍期间, 不计入正常学习年限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院审核同意后, 办理复学手续, 同时报研究生院和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学校不对研究生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 研究生在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 视其情节, 学校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在休学 保留学籍期间, 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5

14 第六章退学第二十六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予退学 :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 ( 含两周 ) 不注册的 ; 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休学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经过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的 ;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 在校研究生未经同意擅自报考研究生并被录取的 ;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七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 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对已有毕业学历和按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由学校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没有聘用单位的, 档案 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 开除学籍的研究生, 不得申请复学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参照 西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学习年限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培养实行弹性学制 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 3-4 年, 最长学习年限为 6 年 ; 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 2-3 年, 最长学习年限为 5 年 第三十条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满两年, 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 其他培养环节的考核符合学校毕业要求, 且完成学位论文者, 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提前毕业申请由研究生本人提出, 经导师同意 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 提前一学期报研究生院审核 学位授予按 西北师范大学大学硕士 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期完成学业, 或者经短期延长可以取得更好的学习 科研成果的, 可以申请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该申请由本人提出, 经导师同意 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 报研究生院备案 延长学习年限达到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仍不能完成学习任务者, 由学校视具体情况按肄业或结业办理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研究生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 不享受培养费和各类奖助学金 第八章毕业 结业与肄业第三十三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学校应当准予毕业, 发给毕业证书 6

15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学校可以准予结业, 发给结业证书 研究生结业证书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 学校准予肄业, 发给肄业证书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原 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 西师发 号 ) 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其他未尽事宜以教育部 2017 年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为准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7

16 西北师范大学 本硕一体化 卓越中学教师培养 项目实施办法 ( 试行 ) 西师发 号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 本硕一体化 卓越中学教师培养项目 ( 以下简称 项目 ) 的实施管理, 培养师德高尚 教育信念坚定 专业知识扎实 业务化程度高 能够引领中学教育教学改革和具有未来教育家发展潜力的卓越中学教师, 根据 教育部关于推进实施卓越中学教师培养工作的通知 ( 教师厅 号 ) 要求, 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硕一体化 卓越中学教师培养要重视师德教育, 要将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摆在首要位置,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培养全过程, 将 四有 好老师标准 四个 引路人 和四个 相统一 等人才培养要求细化落实到培养各个阶段, 注重培养未来中学教师的职业信念与职业道德 第三条项目实行 本硕一体化 培养模式, 即本科阶段学科专业学习 3 年 本硕过渡阶段 1 年和教育硕士研究生阶段学习 2 年 完成 4 年本科阶段学习任务达到毕业条件者颁发西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完成 2 年教育硕士研究生阶段学习任务达到毕业条件者颁发西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本硕过渡阶段 1 年为本科阶段, 学生按本科生标准缴纳学费 在此阶段, 本硕一体生 ( 注 : 本硕一体生 即进入我校本硕一体化 卓越中学教师 培养模式的学生, 下同 ) 除了完成本科阶段培养任务外, 还要修读研究生阶段的相关课程 第四条项目建设采取 试点先行 分步推进 的思路, 确定在学科教学 ( 语文 数学 英语 物理 化学 思政 )6 个教育硕士领域试点招生 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 学校逐步扩大试点专业范围 第五条研究生院在每年 6 月向招生专业学院下发年度 本硕一体化 卓越中学教师推免通知 秋季学期第一周, 招生专业学院依据 西北师范大学推荐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 修订 ), 从相关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中确定 本硕一体生 初选名单 经专家组面试后, 择优录取 正式获得 8

17 推免生资格的学生在自愿基础上与学校签订 本硕一体生 卓越中学教师培养协议书 第六条在本硕过渡阶段, 本硕一体生 不参加教育实习, 先行修读教育硕士研究生阶段的教师教育课程和公共基础课程 ; 进入教育硕士研究生阶段, 由各专业学院负责按照卓越中学教师培养计划实施培养并负责日常管理 第七条 本硕一体生 培养课程分为公共基础课程 教师教育课程 学科专业课程和实践教学课程 公共基础课程 教师教育课程由研究生院负责牵头, 会同马克思主义学院 外国语学院 教育学院 教育技术学院 心理学院统筹安排 ; 学科专业课程 实践教学课程由招生专业学院负责安排 第八条本项目由西北师范大学与西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兰州第一中学 西北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等省属重点中学联合实施, 建立稳定的 本硕一体化 卓越中学教师联合培养基地, 完善见习 实习 研习一体化的协同育人机制和教育实践体系 第九条实行高校教师和中学优秀教师共同指导的 双导师制 选聘西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兰州第一中学 西北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等省属重点中学高级教师担任 本硕一体生 教育硕士的合作导师 第十条成立学校 本硕一体化 卓越中学教师培养计划项目工作组 ( 以下简称 工作组 ), 全面负责项目的统筹协调 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作组由研究生院 教务处 教育学院 招生专业学院等部门以及西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兰州第一中学 西北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等省属重点中学为成员 工作组下设办公室 ( 以下简称 项目办 ), 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由研究生院主管研究生培养的副院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一条招生专业学院是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 招生专业学院院长是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主要负责牵头制订 本硕一体生 培养方案和工作计划, 组织实施本单位 本硕一体生 培养任务, 合理安排 使用和管理项目经费 招生专业学院应接受学校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指导 检查 评估和监督 ; 学校鼓励招生专业学院积极探索建立体现自身专业特色的 卓越中学教师 培养机制和模式 第十二条根据教育部的要求,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 本硕一体化 卓越中学教师的招生选拔 协同育人 经费投入等方面对实施院校加大支持力度 学校设立项目专项经费, 同时积极向省教育厅申请省级财政经费支持 学校根据 本硕一体生 数量 课程设置 实践教学以及考核评价等情况, 以一定比例和标准向招生专业学 9

18 院拨付项目建设经费, 向西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兰州第一中学 西北师范大学第 二附属中学等联合培养基地拨付指导费 管理费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10

19 西北师范大学 博士研究生国内访学研究资助办法 ( 试行 ) ( 西师发 号 ) 为了进一步拓宽博士研究生学术交流渠道, 充分利用一流大学或科研院所的优质教育资源, 促使博士研究生的研究课题更好地瞄准学科前沿, 面向国家重大项目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 从而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教育部 关于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 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 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 ( 教研 号 ) 的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一 资助对象具有西北师范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脱产博士研究生 二 申请条件 ( 一 )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学风端正, 身心健康, 品学兼优 ; ( 二 ) 已经完成博士阶段的课程学习, 成绩优秀 ; ( 三 ) 已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且选题为本学科前沿课题, 对学科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学术研究或极具应用前景的工程与技术创新研究 ; ( 四 ) 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良好的科研潜力, 在学期间以 西北师范大学 为第一署名单位已发表 1 篇及 1 篇以上与研究方向或研究课题相一致的高水平学术论文 ; ( 五 ) 申请者已联系好与本人课题研究或学位论文相一致的一流大学或科研院所的国家重点学科 国家重点实验室 国家工程中心 国家重点人文社科基地等科研创新平台具有重要影响的指导教师 ( 六 ) 同等条件下, 学校省级重点学科 重点实验室 人文社科基地 重点扶持学科或获得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基金资助的博士研究生优先给予支持 三 遴选程序 ( 一 ) 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提出申请, 填写 西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访学研究申请表, 并提交访学研究计划书, 经导师推荐, 报所在学院初审, 择优向学校推荐 ( 二 ) 研究生学院聘请校外高水平同行专家, 对博士研究生的访学研究计划进 11

20 行论证和评审 学校将根据校外同行专家的评审意见进行分层次资助, 对具有重大研究前景的研究课题将加大资助力度 ( 三 ) 研究生学院与受资助的博士研究生签定访学研究协议书并进行资助 四 资助经费 ( 一 ) 学校每年核拨 30 万元专项经费用于资助优秀博士研究生高水平访学研究计划, 同时鼓励各学院多渠道筹集资金扩大博士研究生访学研究经费 ( 二 )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博士研究生在访学期间的科研工作业务费 访学接受方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科研工作指导津贴等 ( 三 ) 延期访学研究的博士研究生, 延期时间内学校不追加资助 五 管理与考核 ( 一 ) 资助博士研究生访学研究的时间一般为 1 年, 最长时间不超过 3 年 访学期间不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 二 ) 获得访学研究资助的博士研究生在访学研究期间应遵守接受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努力工作 争取优异成绩 ( 三 ) 访学研究结束时, 参加访学研究的博士研究生需要提交访学研究总结报告和发表的学术论文复印件, 填写 西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访学研究总结考核表, 并由所访学单位指导教师签署考核意见 ( 四 ) 相关学院按照访学研究计划和协议书进行考核, 并将考核结果报研究生学院复核备案 六 附则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12

21 西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基本要求 ( 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2014 年 11 月修订 )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 不断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要求 一 培养目标 ( 一 ) 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热爱祖国, 遵纪守法, 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 二 ) 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能力 组织解决重大实际问题的能力, 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作出有理论意义或实践意义的创造性成果 ( 三 ) 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 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有一定的专业写作能力, 初步的翻译和听说能力 ( 四 ) 身心健康 二 学习年限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 3 年,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 4 年, 最长学习年限为 6 年 博士研究生在规定的学制内一般不允许提前毕业 三 培养方式博士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与集体指导相结合的方式 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应以科学研究为主, 加强博士研究生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开展创造性研究工作能力的培养 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导师应积极创造条件, 加强与国内外学术单位的联合培养, 鼓励和支持博士研究生开展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增强博士研究生在国内外的学术竞争力和影响力 各培养单位根据博士研究生培养要求, 结合本学科专业的特点, 制定本学科或本专业完整的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并根据学科发展适时调整 博士研究生应根据培养方案, 一般在入学后三个月内在导师或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并在执行中逐步完善 13

22 四 课程学习 ( 一 ) 课程学习及实践环节的要求 1 公共课: 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外国语课, 按照国家制定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要求设置 2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课程设置要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学科研究的需要, 力求与硕士阶段的课程分清层次, 要求博士研究生进一步加深专业基础知识的学习, 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 选修课: 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根据需要应选修 1-2 门专业研究方向课程 4 补修课: 对跨学科或同等学力考入的博士研究生, 应补修本专业硕士阶段的 1-2 门主干课程 补修课程一律不计学分, 以通过考试为准 5 实践环节: 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实践环节 ( 二 ) 学分分配文科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不少于两个学期, 理科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不少于一个学期, 至少须修满 学分 其中课程学习 学分, 实践环节 3 学分 ( 三 ) 考核方式 1 博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一般以自学为主, 也可采取讲授 讨论 专题报告 交流读书笔记等多种形式 2 博士研究生的课程考核一般采取笔试 面试 读书笔记或课程论文等方式, 考核合格方能取得学分 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60 分为合格 博士研究生的课程考核必须在博士学位论文开题前完成, 要求根据培养计划修满学分 3 博士研究生实践环节的考核由导师和各培养单位负责, 考核一般为合格 不合格, 实践环节一般不得免修 五 中期考核博士研究生最迟在入学后第三学期结束前参加中期考核, 具体考核工作按照 西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执行, 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博士学位 ( 毕业 ) 论文的写作阶段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取得博士研究生资格后, 最迟在博士研究生阶段的第三学期结束前参加中期考核, 具体考核工作按照 西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执行, 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博士研究生学位 ( 毕业 ) 论文的写作阶段 六 科学研究 14

23 进行科学研究是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内容, 是培养博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的主要手段 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积极参加导师的科研课题或其本人独立承担的研究课题等科学研究活动, 加强科研训练, 掌握科研方法和技能, 提高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 通过科研实践, 培养博士研究生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组织科研活动的能力 七 学位 ( 毕业 ) 论文博士学位 ( 毕业 ) 论文是综合衡量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的重要标志 论文应在博士研究生导师的指导下, 由博士研究生独立完成, 时间不少于两年 论文工作的具体要求按 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 ( 毕业 ) 论文工作暂行规定 执行, 特别应组织本单位相关专家把好博士研究生学位 ( 毕业 ) 论文的选题 开题关 各培养单位可依据以上要求, 结合学科特点, 具体制定细化的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 培养类型 业务要求和培养模式等 15

24 西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基本要求 ( 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2014 年 11 月修订 )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 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要求 一 培养目标 ( 一 ) 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热爱祖国, 遵纪守法, 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 二 ) 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 三 ) 掌握一门外国语, 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籍和资料 ( 四 ) 身心健康 二 学习年限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 3 年, 最长学习年限为 5 年 在完成培养要求的前提下, 对少数专业特殊 学业优秀 科研成果突出的硕士生, 可申请提前毕业, 提前期一般不超过 1 年 专业型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 2 年或 3 年, 最长学习年限为 5 年 一般不允许提前毕业 三 培养方式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一般采取以导师指导为主, 导师与整个学科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 各培养单位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 在硕士研究生入学时可不指定导师, 按学科专业由导师组集体培养, 在第一学期或第一学年结束前实行导师和研究生双向选择制 在培养过程中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采取系统的理论学习与科研训练 社会实践相结合等多种方式 鼓励有条件的学科专业与兄弟院校 企业或科研院所联合建立研究生科技创新平台 培养基地和社会实践基地等, 共同协作培养硕士研究生 各培养单位根据硕士研究生培养要求, 结合本学科专业的特点, 制定本学科或本专业完整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并根据学科发展适时调整 硕士研究生应根据 16

25 培养方案, 在确定导师后的一个月内, 在导师或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并在执行中逐步完善 四 课程学习 ( 一 ) 课程学习及实践环节的要求 1 公共课: 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外国语课, 按照国家制定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要求设置 2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根据各学科专业的特点和学科研究的需要, 具有一级学科或三个以上二级学科的硕士授权点学科必须按一级学科设置, 三个以下二级学科的硕士授权点学科按二级学科设置, 要求硕士研究生通过课程学习, 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 选修课: 要求硕士研究生从本学科提供的系列方向课程中选修部分课程, 也可打破专业界限, 跨学科或跨专业选修相关领域课程 对同时具有博士 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 专业选修课可打通设置, 实行硕博互选 4 补修课: 为保证培养质量, 对跨学科或同等学力考入的硕士研究生, 原则上应补修本专业大学本科核心课程 2-3 门 补修课程一律不计学分, 以通过考试为准 5 实践环节: 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实践和科研实践等环节 ( 二 ) 学分分配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应不少于 3 个学期, 至少须修满 35 学分 其中课程学习 32 学分, 实践环节 3 学分 三年制专业型研究生课程学习应不少于 3 个学期, 至少须 学分, 实践学分 5-7 学分 ; 两年制专业硕士课程学习应不少于 2 个学期, 至少须 学分, 实践学分 5-7 学分 应用学科及音 体 美等技法类硕士研究生应根据本学科专业特点, 可适当减少专业理论课的学时和学分要求, 加大实践类或技法类课程的学时和学分, 加强应用能力和实践能力的训练 ( 三 ) 考核方式 1 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可采取多种方式, 如讲授 讨论 报告 文献综述 交流笔记等 17

26 2 硕士研究生课程考核方式包括考试和考查 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60 分为合格 3 硕士研究生实践环节的考核由导师和各培养单位负责, 考核一般为合格 不合格, 实践环节一般不得免修 五 中期考核硕士研究生最迟在入学后第四学期结束前参加由各培养单位和各学科组织的中期考核, 具体考核工作由各培养单位根据 西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并进行全面考核 六 科研训练科研训练是硕士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 是培养创新能力的主要手段 人文社科类的硕士研究生应重视社会实践和社会调查 ; 自然科学类硕士研究生应加强实际工作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的训练 七 学位 ( 毕业 ) 论文硕士学位 ( 毕业 ) 论文是对硕士研究生进行科研训练 培养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 论文应在硕士研究生导师的指导下, 由硕士生独立完成, 时间不少于一年 论文工作的具体要求按 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 ( 毕业 ) 论文工作暂行规定 执行, 本学科导师组应集体把关通过论文的选题与开题环节 各培养单位可依据以上要求, 结合学科特点, 按社会实际需要确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 培养类型 业务要求和培养模式等 18

27 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若干意见 西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基本要求 和 西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基本要求 等文件精神, 为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 完善研究生培养的竞争和激励机制, 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考核对象全日制在读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非全日制研究生中期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 考核时间原则上, 博士研究生在入校后第三学期, 三年制硕士研究生在入校后第四学期, 两年制硕士研究生在入校后第二学期 三 考核内容及标准见附件 1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中期考核直接为不适宜继续培养: 1. 政治思想及学习品质 身心健康评为不合格者 2. 文献研读未通过导师审核或明显缺乏科研能力者 3. 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不合格, 经重修后仍不及格者 ; 硕士生有两门学位课不合格, 或一门学位课程重修后仍不及格者 4. 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影响恶劣者 5. 无故不参加中期考核者 6. 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小组根据考核结果, 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 四 组织领导各学院成立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小组, 考核工作小组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 学科带头人 部分研究生导师和任课教师 研究生秘书组成, 负责本学院研究生中期考核 研究生应填写 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登记表, 在考核前 1 周交中期考核工作小组成员审阅 中期考核汇总表交由研究生院备案 考核结果分为 3 种 : 通过 延期重审 不适宜继续培养 五 研究生中期考核处理 19

28 1. 研究生通过中期考核, 可进入论文开题工作阶段 ; 2. 凡推迟 延期重审通过考核的研究生, 须顺延推迟参加开题报告 时间由各学院规定 3. 延期重审的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4. 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 ( 包括硕 - 博连读生 ), 学校视具体情况按肄业或结业办理 六 其他 1. 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相关制度 2. 本暂行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 1: 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指标体系 20

29 附件 1: 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考核内容分值 政治思想及学习品质 (10 分 ) 健康状况 (10 分 ) 课程学习 (20 分 ) 文献研读 (40 分 ) 科研能力及实践环节 (20 分 ) 考评得分 考评结果 政治学习及活动 学习目的和态度 健康不仅仅是没有疾病和不虚弱状态, 而是身体 心理和研究适应能力上三方面的完美状态 基础理论与专门知识的掌握 1. 参加政治学习和各项集体活动的积极性 ; 对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理解程度 ; 遵纪守法情况 ;2. 自觉遵守研究生管理制度 1. 学习目的明确, 学习态度认真, 主动获取知识的能力与进取精神的情况 ;2. 倡导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 维护学术道德, 坚持严谨 科学 自律的治学态度 1. 身体健康 ;2. 人格完整 ;3. 乐于交流 ;4. 人际良好 ;5. 情绪稳定 ;6. 乐观开朗 ;7. 行为协调 ;8. 积极进取 1. 较好地掌握本专业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 了解和掌握本学科领域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 ;3. 有必要的相关学科知识面 ;4. 所修课程成绩良好, 学分达到培养方案要求 外国语水平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具有一定的写作 听说能力 10 文献查找能查找国内外经典 主流 前沿的文献 10 主文献 / 经典案例阅读完成规定的阅读量, 提交的读书报告或读书汇报通过导师的考核 10 文献总结归纳 备注 : 各项得分总和为 100 分 备注 :60 及 60 分以上为通过 对该学科及相关领域的研究基础 研究热点和研究前沿的成果, 能进行系统和科学的归纳和总结 科研能力 1. 能独立从事科学研究 ;2. 在校期间发表论文质量 获奖和专利情况 15 实践环节培养方案规定的实践环节完成情况及效果

30 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管理办法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是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前提, 是研究生培养的必修环节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 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一 开题时间 1. 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应不迟于第三学期末完成开题报告 2.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应不迟于第四学期末完成开题报告 ; 两年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应不迟于第二学期末完成开题报告, 三年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应不迟于第四学期末完成开题报告 二 基本流程及要求 1. 研究生必须在开题前一周登陆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提交学位论文开题申请 开题报告应在导师指导下完成, 并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交评审小组评审 2. 研究生开题报告评审小组一般由 3-5 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专家组成, 其中专业学位研究生开题报告评审小组的校外专家不少于 1 名 开题报告评审小组设秘书 1 名, 负责协助评审小组开展开题报告相关事宜 3. 开题报告采取个人汇报和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评审小组负责对论文选题 研究思路以及研究方法等进行评审, 尤其要加大本专业主文献研究综述的考核 ( 见附件 1) 开题报告结束后, 评审小组采用集体评议方式提出评审意见及结果 4. 开题报告结束后两周内, 由研究生秘书负责将研究生开题报告 评审意见及结果等相关材料整理归档 开题报告通过者, 由研究生秘书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审核通过 开题报告审核通过后, 原则上不能随意更改选题 ; 不通过者应根据评审小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经导师同意后重新向学院提交开题报告申请 5. 开题报告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三 其他 1. 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开题报告工作相关制度 2.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 1: 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开题报告考核指标体系 22

31 附件 1: 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开题报告考核指标体系 指标 考核内容 分值 论文选题 1. 选题正确, 接近本学科前沿, 研究方向明确, 有较高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或实用价值 ; 2. 论文的创新性 ( 新领域 ; 新视角 ; 新方法 ; 原创性等 ); 3. 能结合本人的专业研究方向和导师专长 20 文献综述 研究方法及进度 论文开题情况 备注 : 各项得分总和为 100 分 备注 :60 及 60 分以上为通过 1. 阅读文献面广, 熟知该学科及相关领域的研究基础 研 究热点和研究前沿 ; 2. 国内外一些著名学者的观点梳理较好 ; 3. 对该学科及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能进行系统和科学的总 结和归纳 1. 研究方法的科学性 合理性 ; 2. 工作量适当, 进度安排可行 1. 按时完成开题报告 ; 2. 开题报告的设计目的明确, 依据充分, 研究内容范围合适, 重点突出, 方法得当, 预期目标明确 ; 3. 表达清晰, 陈述有力

32 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校外学习课程学分认定及成 绩转换管理办法 ( 西师发 号 ) 为促进我校与国 ( 境 ) 内外高校及科研机构之间的教育合作, 加强对赴校外学习研究生的管理, 规范研究生在校外学习课程所获学分及成绩的认定及转换工作, 特制定本办法 一 基本原则 1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生在国家公派项目 校际交流项目 院际交流项目派出交流期间, 在国 ( 境 ) 内外学习单位所修课程及经学校批准到校外选修的课程 未经学校批准在国 ( 境 ) 内外高校及科研机构学习的课程不列入认定范围 2 研究生校外学习单位原则上应为学科专业优势突出, 学术声誉良好的一流高校或科研机构 3 研究生在校外学习的专业应与我校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所修课程与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相同或相近 二 具体要求 1 赴校外学习的研究生应根据对方单位的课程设置并结合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 与校内导师商议拟定在校外学习期间的学习计划, 经研究生所在学院批准并备案 未经导师同意和所在学院批准, 研究生在校外学习期间不得更改学习计划 2 所修课程若与本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内容 学时 学分相同或相近, 直接转换为我校相应课程, 其学分按照我校相应课程学分记录 ; 若与本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内容不同或相差较远, 经所在学院批准可转换为选修课程 3 研究生在校外所修课程获得的成绩, 若为百分制, 按实际分数或我校对应的评分等级记录 若为与我校拟转换课程相同的评分等级, 直接以等级记录 其他情况由所在学院根据课程内容提出成绩意见, 研究生院审核确定 4 研究生应于返校学期办理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手续 经认定的课程学分与成绩, 由教务人员录入研究生信息管理平台 5 申请认定的学分一般不应超过其培养方案要求学分的 50% 6 研究生在校外学习期间, 不允许以自修的方式取得我校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的学分 24

33 三 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程序 1 申请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的研究生, 需填写 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校外学习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 附对方单位出具的所学课程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 由导师审核, 所在学院审批后, 报研究生院认定 2 凡上述手续不完备或未能提交相关材料者, 其课程学分和成绩不予认定和转换 四 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25

34 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证管理办法 ( 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2017 年 10 月修订 )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研究生证管理,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有关精神,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西北师范大学学籍的博士 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证是研究生学籍身份证明,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证的制作, 各学院负责将研究生证发放至研究生本人 第四条研究生每人只能持有一个研究生证, 仅限学生本人在有效期内使用, 过期即失效, 不得擅自涂改或转借他人 研究生应爱护研究生证, 规范使用并妥善保管, 如随意损坏或涂改, 不予更换 第五条研究生证遗失或损毁, 应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补办, 具体流程如下 : 1. 登录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信息管理平台, 提交并打印 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证补办审批表 ( 以下称 审批表 ); 2. 按 审批表 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并同 审批表 一起交所在学院审核 ; 3. 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将所在学院审核盖章后的 审批表 交至研究生院, 自补办申请提交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发新证 第六条研究生证上 乘车区间 一栏内的到达站名填写后不得随意变更 因家庭所在地变动, 需要更改乘车区间的, 须由当地派出所出具家庭户籍证明, 经研究生院审核后予以变更 第七条研究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没收研究生证, 并视其情节轻重, 分别进行口头批评 勒令书面检查 全校通报批评等处理, 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 1. 擅自涂改研究生证 ; 2. 将研究生证转借他人 ; 3. 冒用他人研究生证 ; 4. 使用伪造 变造的研究生证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26

35 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培养工作主要环节流程图 ( 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2014 年 11 月修订 ) 序号工作项目主要内容及要求完成时间备注 1 入学注册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报 到 2 确定导师由各学院按相关要求确定 3 4 制定个人培养计划课程学习与考核 按专业培养方案, 在导师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按培养方案要求完成个人课程学习, 在规定日期内参加考试获取学分 由导师和各培养学院组织开展并 5 实践环节 做好相关记录 考核及成绩评 定 完成中期 6 中期考核及开题报告 在课程学习结束后, 研究生填写相关表格 各学院组织开展并做好相关记录 一般在毕业学年之前完成 考核开题报告方可进入毕业论文写作 阶段 7 答辩及学位工作 完成学位论文, 提交学位论文正式送审稿, 向学位办申请论文答辩 每年 3 月 9 月 8 毕业 答辩通过后, 经学院学位评定分 委员会同意, 学院上报毕业生名 册 学籍成绩登记表等材料 每年 6 月 12 月 27

36 28 研究生管理

37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 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 ( 以下称学校 ) 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 专科 ( 高职 ) 学生 ( 以下称学生 ) 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 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 要坚持依法治校, 科学管理,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 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 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增强法治观念,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康, 提高个人修养, 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 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 自我教育 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29

38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七 ) 法律 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规 ; ( 二 )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 ( 三 ) 恪守学术道德, 完成规定学业 ; ( 四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 五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六 ) 法律 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 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 30

39 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 学校应当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应当取消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 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 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 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 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 由学校规定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 可以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 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 跳级 31

40 留级 降级等要求, 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 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 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 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 ( 学分 ), 学校审核同意后, 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 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 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 可以折算为学分, 计入学业成绩 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 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创新创业活动, 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 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真实 完整地记载 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对通过补考 重修获得的成绩, 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 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 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 应当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 再次入学的, 其已获得学分, 经录取学校认定, 可以予以承认 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无故缺席的,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 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 学术 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 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 ;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违背学术诚信的, 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 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可以申请转专业 ;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 建立公平 公正的标准和程序, 健全公示制度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 应当允 32

41 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 ( 二 )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 ( 三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四 )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 五 ) 研究生拟转入学校 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 专业的 ; ( 六 )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 学校应当出具证明, 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说明理由, 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 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可以转入 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 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 ; 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 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 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除另有规定外, 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 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经学校批准, 可以休学 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33

42 第二十六条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 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 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 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 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 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 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 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 ( 一 )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 ( 二 )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三 )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四 )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五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 ( 六 )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 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 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退学学生, 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的研究生,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 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毕业与结业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成绩合格, 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学校应当准予毕业, 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34

43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 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 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学校可以准予结业, 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 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 论文 答辩, 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 由学校规定 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 毕业时间 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 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 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 应当有合理 充分的理由, 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学校进行审查, 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 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 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 不得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 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注册的, 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三十九条学校 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保障学校环境安全 稳定, 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35

44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 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 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创造和维护文明 整洁 优美 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学生不得有酗酒 打架斗殴 赌博 吸毒, 传播 复制 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 ;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 ;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 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为学生会 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 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 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 法律 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 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 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 成长成才的学术 科技 艺术 文娱 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学校 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 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 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 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 音频 视频资料等, 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 有害信息 ; 不得攻击 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 实施自我管理 36

45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四十九条学校 省 ( 区 市 ) 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科技创造 体育竞赛 文艺活动 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 三好学生 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 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 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 应当建立公开 公平 公正的程序和规定, 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 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 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 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并可视情节轻重, 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 ( 一 ) 警告 ; ( 二 ) 严重警告 ; ( 三 ) 记过 ;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 ( 二 )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 ( 三 )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情节严重 性质恶劣的 ; ( 四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 ( 五 ) 学位论文 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 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情节严重的, 或者代写论文 买卖论文的 ; ( 六 ) 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 ( 七 )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 ( 八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 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 37

46 括下列内容 : ( 一 ) 学生的基本信息 ; ( 二 )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 ( 三 ) 处分的种类 依据 期限 ; ( 四 )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 ( 五 ) 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 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与学生违法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 应当做到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程序正当 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 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 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 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 难于联系的, 可以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学籍 退学 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 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 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 6 到 12 个月期限, 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 学生获得表彰 奖励及其他权益, 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 处理 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 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学生申诉第五十九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 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 学 38

47 生代表 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可以聘请校外法律 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 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 提供必要条件, 保证其能够客观 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 经学校负责人批准, 可延长 15 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 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 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 依据 程序等存在不当, 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 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 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 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 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 根据审查结论, 区别不同情况, 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 ( 一 ) 事实清楚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程序正当 处分适当的, 予以维持 ; ( 二 ) 认定事实不存在, 或者学校超越职权 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 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 ( 三 ) 认定事实清楚, 但认定情节有误 定性不准确, 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 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 ( 四 ) 认定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 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自处理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 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 39

48 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六十五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 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 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 投诉过程中, 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 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 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 规定, 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 应当责令改正 ; 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 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 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六十六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的管理,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 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 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 指导 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21 号 ) 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40

49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 教育部第 12 号令 2002 年 6 月 25 日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 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 保护学生 学校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 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 场地 其他教育教学设施 生活设施内发生的, 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 客观公正 合理适当的原则, 及时 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 场地 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 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 指导 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 ; 应当按照规定, 建立健全安全制度, 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 当发生伤害事故时,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管理和保护, 应当针对学生年龄 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 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 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 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 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 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 以下称为监护人 ) 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 学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 41

50 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 一 ) 学校的校舍 场地 其他公共设施, 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 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 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 ( 二 ) 学校的安全保卫 消防 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 或者管理混乱,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 三 )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 食品 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 要求的 ; ( 四 )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 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 ( 五 )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 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 ( 六 )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 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 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 ( 七 )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 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 ( 八 )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 学校发现, 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 ( 九 )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 操作规程 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 ( 十 )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 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 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 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 告诫或者制止的 ; ( 十一 ) 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 学校发现或者知道, 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 ( 十二 ) 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 有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学生伤害事故,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 一 )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 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 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 42

51 ( 二 ) 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 学校 教师已经告诫 纠正, 但学生不听劝阻 拒不改正的 ; ( 三 ) 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 或者患有特定疾病, 但未告知学校的 ; ( 四 ) 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 行为 情绪等有异常情况, 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 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 ( 五 )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 因提供场地 设备 交通工具 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 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 行为并无不当的, 无法律责任 : ( 一 ) 地震 雷击 台风 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 ( 二 ) 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 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 ( 三 ) 学生有特异体质 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 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 ( 四 ) 学生自杀 自伤的 ; ( 五 ) 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 ( 六 ) 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 不承担事故责任 ; 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 ( 一 ) 在学生自行上学 放学 返校 离校途中发生的 ; ( 二 ) 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 ( 三 ) 在放学后 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 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 ( 四 ) 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 或者因学生 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 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3

52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 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 有条件的, 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情形严重的, 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 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 可以指导 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 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 双方自愿, 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 认为必要的, 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 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 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 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 结束调解 ; 在调解期限内, 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 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理结束, 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 ; 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 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第二十三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 按照有关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 认为学校有责任的, 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 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 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 44

53 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 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 根据责任大小, 适当予以经济赔偿, 但不承担解决户口 住房 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 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 如果有条件,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 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予以赔偿后, 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 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 个人的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的,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 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 学校应当负责筹措 ; 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 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 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 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学校有条件的, 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 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 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第三十二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 ; 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 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 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 45

54 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学校纪律, 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 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 ; 触犯刑律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 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 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或者侵犯学校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 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造成损失的, 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学校, 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 ( 含特殊教育学校 ) 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 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 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 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 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 2002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原国家教委 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 与本办法不符的, 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46

55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财教 号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 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 根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 财教 号 ) 精神, 自 2014 年秋季学期起, 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 ( 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 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 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 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参照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第二章资助标准第四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 元,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 6000 元 第五条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元,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6000 元 第六条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 ) 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 中央财政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元 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6000 元的标准以及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分担办法, 承担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 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预算下达第八条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 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 47

56 年度部门预算 第九条每年 9 月 30 日前, 财政部 教育部根据测算情况, 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中央财政应承担的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预算 第十条每年 5 月 31 日前,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 ) 所属高校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人数, 编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 报财政部 教育部审定 第十一条每年 6 月 30 日前, 财政部 教育部确定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 ) 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方案, 并对中央财政应承担资金进行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每年 9 月 1 日前,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 ) 财政 教育部门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相关高校 第四章发放 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高校应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 第十四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 硕博连读学生, 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 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 由于出国 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 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中央有关部门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 ) 高校主管部门 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 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 挤占 挪用, 并自觉接受财政 审计 纪检监察 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 ) 财政和教育部门 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应根据本办法精神, 制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的具体办法, 并报财政部 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科研机构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48

57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 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49

58 西北师范大学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 西师发 号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 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 提高研究生待遇, 根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 财教 号 ) 精神和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 甘财教 号 ) 精神,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 2014 年秋季学期起, 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资助范围及标准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 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 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五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元,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6000 元 第六条硕博连读研究生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 硕博连读学生, 以实际注册的学籍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第七条研究生在基本学制期限内, 由于出国 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 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超过规定基本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新生入学时未按要求将相关人事档案转入本校的研究生, 不得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 研究生在读期间因故将相关人事档案转出本校后, 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学校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按照国家及甘肃省相关政策要求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50

59 第三章发放 管理与监督第九条每年 9 月初, 学校根据省财政厅 教育厅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 审核确定校内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 第十条学校按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学生, 由学校财务处通过银行卡发放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 由学校主管领导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 协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日常工作, 具体做好相关数据统计汇总 受资助人员资格审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各学院配合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 专款专用, 并自觉接受财政 审计 纪检监察 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51

60 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 西师发 号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关于印发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的通知 ( 财教 号 ) 和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 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的通知 ( 甘财教 号 ) 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 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3 万元 ; 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2 万元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学校根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名额, 在各学院研究生培养规模的基础上, 结合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执行情况, 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 第二章评审范围及基本条件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具有西北师范大学学籍的全日制 ( 全脱产学习 ) 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 一 )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 二 )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 三 )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 ( 四 ) 学习成绩优异, 在校期间无补考课程 ; ( 五 ) 科研能力显著, 发展潜力突出 第六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 ( 一 ) 违反国家法律 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 ( 二 ) 有抄袭剽窃 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 ( 三 ) 参评学年因私出国留学 因疾病 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 ; 52

61 ( 四 ) 参评学年学籍处于休学状态 保留学籍者 ; ( 五 ) 超出学业期限基本修业年限者 第七条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研究生, 以实际注册的学籍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 第八条研究生在学业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使用 第三章评审组织及工作机构第九条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 制定名额分配方案 ; 统筹领导 协调 监督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 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十条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 研究生导师代表 行政管理人员代表 学生代表任委员, 负责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及申请组织 初步评审 学生申诉受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评审程序及要求第十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按照本人申请 导师推荐 学院评审 学校审定的评审程序进行 评审工作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 择优的基本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 杜绝弄虚作假 各学院须严格按照学校和学院的规定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各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差额评审, 评审可采取竞赛 学术报告 公开答辩等形式 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 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学院评审委员会委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 ( 一 ) 平等原则 即在评审过程中, 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 在平等 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 ( 二 ) 回避原则 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 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 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 ( 三 ) 公正原则 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 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 ( 四 ) 保密原则 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53

62 第十五条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 应在本单位内进行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 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 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 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申诉人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 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处理结果以适当形式送达学院和研究生本人 第十七条学校于每年 9 月份组织开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其学籍档案, 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予以表彰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各学院应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 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备案 评审实施细则应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 科学合理制定量化指标体系 对学术型研究生, 评审指标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 ; 对专业学位研究生, 评审指标体系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原 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 试行 ) ( 西师发 号 ) 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54

63 西北师范大学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西师发 号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 财教 号 ) 和财政部 教育部 关于印发 <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 ( 财教 号 ) 精神, 从 2014 年秋季学期起, 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 潜心科研 积极进取 勇于创新, 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 每学年评审一次, 用于奖励在思想品德 专业学习 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综合表现优秀的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具有西北师范大学学籍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如下 : 标准与比例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标准 ( 元 / 年 ) 奖励比例标准 ( 元 / 年 ) 奖励比例等级一等奖学金 % % 二等奖学金 % %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名额由学校统一确定, 以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数量为基数, 按比例向各学院分配 学校可根据事业发展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和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以硕博连读方式新入学的博士研究生 以推荐免试方式新入学的硕士研究生, 直接获得二等学业奖学金 第七条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研究生, 以实际注册的学籍身份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55

64 第八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 ( 一 )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 二 )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在校期间无违纪处分记录 ; ( 三 ) 诚实守信, 品学兼优, 在校期间无学术不端行为 ; ( 四 )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 ( 五 ) 按时缴纳学费并按期注册 ; ( 六 ) 符合所在学院评审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九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 ( 一 ) 所修学位课程 专业课程有考试不及格者 ; ( 二 ) 在科研和教育教学实践中因自身原因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和较大损失者 ; ( 三 ) 无故不参加学校和学院要求参加的大型集体活动者 ; ( 四 ) 因私出国留学 因疾病 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 ; ( 五 ) 处于休学状态 保留学籍者 ; ( 六 ) 所在学院评审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相关情形者 第十条研究生在学业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但其研究成果不可重复使用 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三章评审组织 程序与要求第十一条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 制定名额分配方案 ; 统筹领导 协调 监督各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 ; 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十二条各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及申请组织 初步评审 学生申诉受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与发放程序 ( 一 ) 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提交相关材料 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确定初评名单, 并将评审结果在本单位进行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 二 ) 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 三 ) 经公示无异议后, 学校对获奖学生表彰奖励, 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其学籍档案 56

65 ( 四 ) 学校于当年 11 月 30 日前依据研究生获奖等级和金额, 将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五条为扩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 各学院评审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 公开答辩等环节, 按照学校分配的名额实行差额评审 第十六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 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 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 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处理结果以适当形式送达学院和研究生本人 第十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 公平 公开 择优的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 杜绝弄虚作假 各学院须严格按照学校和学院的规定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 挤占 挪用, 并自觉接受财政 审计 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学科特点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评审实施细则应充分考虑研究生的思想品德 学习成绩 科研成果 社会服务 学院和导师对研究生的综合评价等内容 ; 评审标准应进行细化量化, 所产生的评审结果应以百分制综合评分的形式进行反映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适用于 2014 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57

66 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及奖学金 管理规定的补充说明 根据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 ( 甘财教 号 ) 的要求, 学校 2016 年第十一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为优化生源结构, 改善生源质量,2016 年 9 月起提高学校基本学制内 (3 年 ) 以全日制形式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 的助学金标准, 由 1 万元 / 年 人提高到 2 万元 / 年 人, 即符合国家助学金条件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助学金为 2.3 万元 / 年 人 学校研究决定, 提高学校接受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 ( 不包括农村教育硕士 ) 奖学金标准, 由 0.5 万元 / 年 人提高到 1 万元 / 年 人, 自 2017 年 9 月起执行 58

67 西北师范大学 研究生 三助一辅 工作实施办法 ( 西师发 号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 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 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 助教 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 ( 教研 号 ),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担任助研 助教 助管和学生辅导员 ( 以下简称 三助一辅 ) 工作, 是研究生能力培养的重要途径, 并对学校的科研 教学以及管理具有重要的支撑和补充作用 三助一辅 岗位面向全日制基本学制内的在校研究生设立, 每学年聘任一次 第三条岗位职责 ( 一 ) 助研岗位 : 协助导师或科研团队从事与本专业相关的科学研究 科技开发工作, 承担一定的科研任务 适合以助研方式进行科研训练的学科, 研究生原则上均应参加助研工作 ( 二 ) 助教岗位 : 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 从事与教学相关的辅助工作 ( 三 ) 助管岗位 : 协助各学院 学校职能部门开展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 四 ) 学生辅导员岗位 : 协助所在学院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每学年末用人单位提出下学年研究生 三助一辅 岗位需求, 由学校人事处 财务处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会商确定岗位总数, 各用人单位根据下达的岗位指数, 坚持公平 开放 竞争的原则, 择优聘任 第二章岗位聘任与管理第五条申请 三助一辅 岗位的研究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 一 ) 热爱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纪守法, 诚实守信 ( 二 ) 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具备受聘岗位的业务能力 ( 申请辅导员及党务工作岗位的研究生须为中共党员 ) 59

68 ( 三 ) 身体健康, 学有余力 第六条研究生 三助一辅 岗位聘任按照个人申请 导师推荐 学院审查 用人单位组织竞聘 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的程序进行 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一 ) 个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均可申请 三助一辅 岗位, 每位研究生每学年只能申请一个岗位 ( 二 ) 导师推荐 研究生申请从事 三助一辅 岗位工作, 须征得导师同意并推荐 ( 三 ) 学院审查 各学院对申请 三助一辅 岗位的研究生进行资格审查 ( 四 ) 用人单位组织竞聘 助教 助管 学生辅导员岗位由用人单位组织聘任, 助研岗位由导师 ( 课题组 ) 组织聘任 第七条 三助一辅 岗位重在研究生科研 教学 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培养, 各用人单位应在不影响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前提下, 合理安排工作任务 用人单位负责对 三助一辅 岗位研究生进行岗前培训和工作指导 第八条按照 谁聘用, 谁管理, 谁考核 的原则, 各用人单位应以聘用合同形式规范做好 三助一辅 岗位管理与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发放津贴的依据 第九条受聘研究生应按岗位职责认真履职 如有以下任一情况发生, 即可停止聘用, 由用人单位告知研究生本人, 并以书面形式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存档备案 ( 一 ) 工作态度不认真, 工作不投入, 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 二 ) 有重大工作失误并造成不良影响 ( 三 ) 聘用期间违反校纪校规, 或出现学术不端行为 ( 四 ) 因故中止或终止学业 凡因第 ( 一 )( 二 )( 三 ) 项原因被解聘的研究生, 取消其此后的 三助一辅 岗位申请资格 第十条凡受聘并完成 三助一辅 岗位工作的研究生, 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 研究生 三助一辅 岗位证书, 可作为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的参考因素 第三章岗位津贴第十一条经费来源学校每年设立 三助一辅 专项经费, 用于发放岗位津贴 学校鼓励各单位自筹 60

69 经费设置研究生 三助一辅 岗位 第十二条津贴标准 ( 一 ) 助教 助管 学生辅导员岗位津贴标准为 600 元 / 月 ( 二 ) 助研岗位津贴标准由导师 ( 课题组 ) 根据研究生在科研工作中所承担的任务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津贴发放 ( 一 ) 助管 学生辅导员岗位津贴从学校专项经费中支付 ( 二 ) 助教岗位津贴由学校承担 50%, 学院配套 50% ( 三 ) 助研岗位津贴由研究生导师 ( 课题组 ) 承担, 从科研项目和课题经费中支出, 每学期末由各学院汇总数据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 四 ) 研究生 三助一辅 岗位津贴按实际在岗时间按月发放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 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 三助 工作管理办法 ( 西师发 号 ) 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61

70 西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 修订 ) ( 西师发 号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树立良好的校风 学风, 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成才,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西北师范大学章程 西北师范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和 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 结合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西北师范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其他各类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应遵循科学管理与以人为本相统一 违纪情节与处分等级相适应 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做到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程序正当 处分适当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时, 应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为学生维护自身的权益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 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 享有知情权 申辩权 申诉权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与适用第五条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及学校管理规定的学生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 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 一 ) 警告 ;( 二 ) 严重警告 ;( 三 ) 记过 ;( 四 ) 留校察看 ;( 五 ) 开除学籍 违纪学生所受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分别为 6 个月 8 个月 10 个月和 12 个月, 学生在处分期内无新的违纪行为的, 到期后所受处分自动解除 ; 有新的违纪行为的, 视情节轻重再行处理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在一年内对本人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显著进步的, 可按期解除察看 ; 在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有新的违纪行为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学生因心理疾病或精神病, 经权威机构鉴定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而违纪的, 不予纪律处分, 劝其退学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 62

71 力而违纪的, 可以减轻处分, 劝其退学或休学治疗 第七条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从轻处分 : ( 一 ) 违纪情节及后果较轻微的 ; ( 二 ) 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 ( 三 ) 主动采取措施, 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 ; ( 四 ) 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 ; ( 五 ) 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情况属实的 第八条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从重处分 : ( 一 ) 违纪行为影响恶劣的 ; ( 二 ) 违纪后恶意串通, 故意提供虚假证据, 妨碍调查取证的 ; ( 三 ) 对检举人 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 ( 四 ) 教唆 胁迫 诱骗 指使他人违纪的 ; ( 五 ) 策划或组织群体违纪的 ; ( 六 ) 曾受过纪律处分的 第九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自做出之日起生效, 所受处分未解除者, 不得享有评奖 推优 助学金评定 各类补助以及参加免试推荐攻读硕士 博士研究生的资格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条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 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 ( 一 ) 构成刑事犯罪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二 ) 受到行政处罚, 情节较轻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 性质恶劣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扰乱 破坏学校稳定或社会稳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记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策划 组织 煽动和参加非法集会 游行 示威活动的 ; ( 二 ) 参与非法组织 非法传销 邪教 封建迷信等活动的 ; ( 三 ) 组织或带头罢课 罢餐 静坐的 ; ( 四 ) 书写 张贴 散发内容反动的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的 ; 63

72 ( 五 ) 制作 传播 复制或贩卖非法刊物 音像制品 电子读物的 ; ( 六 ) 非法存放管制刀具 易燃 易爆 有毒 腐蚀 放射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 第十三条扰乱 破坏校园教育教学管理秩序,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扰乱教室 实验室等场所教育教学秩序不听劝阻的, 或干扰 阻碍学校依法或依校规校纪实施管理的 ; ( 二 ) 教学 实验 实习 见习 实践 劳动 军训 竞赛期间, 违反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 ( 三 ) 在学校公共场所或大型活动现场喧哗 拥挤 起哄,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 ; ( 四 ) 未经审批在学校擅自组织募捐 接受赞助 收取活动经费 协会会费的, 或在校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 ( 五 ) 捏造或歪曲事实 故意散布谣言或煽动闹事的 ; ( 六 ) 在突发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抗力事件中, 不服从政府或学校依法发布的命令 决定 规定, 不服从统一指挥和管理的 第十四条打架斗殴的, 除负担医疗费外, 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 ( 一 ) 致他人轻微伤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致他人轻伤的, 给予记过处分 ; 致他人重伤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 二 ) 煽动 怂恿他人参与打架的, 引起事端并造成后果的, 或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或其它形式的帮助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三 ) 纠集他人打架的, 或聚众斗殴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赌博或变相赌博的, 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 ( 一 ) 为他人赌博提供赌场 赌资 赌具的, 给予警告处分 ; ( 二 ) 参与赌博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 ( 三 ) 多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的, 或组织 策划聚众赌博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故意损坏 偷窃 诈骗 抢劫公私财物的, 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 64

73 ( 一 )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 二 ) 偷窃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三 ) 诈骗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 给予记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四 ) 抢劫公私财物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有制毒 运毒 藏毒 贩毒 吸毒行为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对违反规定的学生,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违反党的民族 宗教政策的 ; ( 二 ) 不听劝阻, 以各种方式在校园内传播宗教 发展教徒 从事宗教活动的 第十九条在校期间酗酒的, 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 ( 一 ) 在校园 公寓酗酒的, 或为他人酗酒提供场所的, 给予警告处分 ; ( 二 ) 因酗酒或召集他人酗酒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 ( 三 ) 多次酗酒屡教不改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 四 ) 聚众酗酒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侵害他人 组织合法权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达到个人目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造谣 诽谤 恐吓 威胁 骚扰 侮辱 陷害 诬告他人的 ; ( 二 ) 盗用 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的 ; ( 三 ) 私自篡改 伪造使用证书 证件 试卷 成绩 签名 文件 档案 公章 印章及信息卡的 ; ( 四 ) 弄虚作假, 骗领奖助学金 困难补助或助学贷款的 ; ( 五 ) 偷窥 偷拍 窃听 散布他人隐私的 ; ( 六 ) 隐匿 毁弃 私拆 占有或以其它方式处理他人邮件的 第二十一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的, 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 ( 一 ) 旷课累计达 10 学时至 19 学时的, 给予警告处分 ; 65

74 ( 二 ) 旷课累计达 20 学时至 29 学时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 三 ) 旷课累计达 30 学时至 39 学时的, 给予记过处分 ; ( 四 ) 旷课累计达 40 学时至 49 学时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 五 ) 旷课累计达 50 学时以上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考试违纪 作弊的, 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 违反考试纪律的, 视其情节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 属考试作弊的, 给予记过处分 ; 属考试严重作弊的, 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捏造 篡改研究成果 实验数据或引用资料的 ; ( 二 ) 剽窃 抄袭他人的研究成果的, 或通过剪裁现成文献拼凑课程作业 学位论文的 ; ( 三 ) 在提供答辩的学位论文和公开发表的成果中, 不加注明使用他人的成果的, 将他人的观点 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的, 或直接袭用他人的成果构架与文字的 ; ( 四 ) 雇用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的 ; ( 五 ) 在填写个人有关学术情况时, 未如实报告学术经历 学术成果的 ; ( 六 ) 未经指导老师或任课老师许可, 擅自将老师的讲义或课堂记录或属集体的实验结果署名发表的 ; ( 七 ) 未参加实际研究, 在别人发表的成果上署名的, 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的 ; ( 八 )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 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或公开宣布的 第二十四条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 危害信息网络安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传播 发布各类恶意低俗信息或违禁电子书籍 音视频的 ; ( 二 ) 通过非法手段入侵计算机信息网络, 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对计算机信息数据或程序进行下载 修改 移动 复制 删除等破坏活动的 ; ( 三 ) 故意制作 传播计算机病毒, 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 ( 四 ) 擅自架设服务器或盗用网络帐户信息的, 或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及其 66

75 它网络设备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开展活动 出版刊物的, 或冒用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学校公寓管理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扰乱公寓管理秩序的, 或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的 ; ( 二 ) 私自出借 出租床位的 ; ( 三 ) 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或留宿异性 在异性宿舍留宿的, 或未经允许在校外租房居住 夜不归宿 经常晚归的 ; ( 四 ) 在宿舍内饲养宠物不听劝阻的 ; ( 五 ) 在公寓内燃放烟花爆竹, 或焚烧 乱扔物品, 危及公共安全的 ; ( 六 ) 违章使用公寓水 电 暖 网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纪行为, 可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处分权限和程序第二十八条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处分由学校授权学院负责处理, 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核, 并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其中, 违反第十条至第十七条的由武装保卫处负责审核, 违反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的由教务处 研究生院负责审核, 违反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会同民培中心办公室 科学技术处 社会科学处 教学科研网络中心 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第二十九条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 负责调查 取证 审核工作的相关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一般应在 5 日内提出违纪学生处理建议, 并按相关程序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处分决定做出后, 学校对受处分学生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一条处分决定书应在处分决定做出 5 日内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受处分学生 ( 一 ) 若受处分学生在校, 则由送达人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 并由其在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 并签名 ; 若学生本人拒绝签名, 则由送达人在回执上说明拒绝签名的情况, 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名证明 ; 67

76 ( 二 ) 若受处分学生未在学校, 由学院以挂号信形式将处分决定书按违纪学生提供的地址邮寄给其本人 ; 若信件退回, 则在回执上做好记录, 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名证明 ; ( 三 ) 若受处分学生无法联系, 可以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应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或在网站上发布公告 第三十二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 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并将学生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收到处分决定书后, 应在 10 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 第三十三条学生违纪处分的有关材料, 包括原始材料 处分决定书 送达回执等, 由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整理归入文书档案和受处分学生个人档案 开除学籍处分须由学校行文同时报甘肃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陈述 申辩和申诉第三十四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负责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事宜 第三十五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 应告知拟处分学生调查所认定的其违纪事实 拟给处分 处分依据, 告知拟处分学生其应享有的权利, 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并认真做好记录 第三十六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 按照 西北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 试行 )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68

77 西北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 试行 ) ( 西师发 号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校内学生申诉,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西北师范大学章程 及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 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 向学校提出的复议请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西北师范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其他各类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学生应本着认真 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 ; 学校坚持公开 公正 实事求是 依纪依规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 第二章申诉的组织机构第五条受理学生申诉的组织机构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党委学生工作部 监察处 教务处 武装保卫处 科学技术处 社会科学处 科研合作服务处 民培中心办公室 研究生院 ( 学位办 ) 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 法律专家等 人组成, 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副主任由党委学生工作部 教务处 研究生院负责人担任,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 ( 一 ) 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 ( 二 ) 复核申诉人的申诉 ; ( 三 ) 对学生申诉的问题通过书面审查或听证的方式进行处理 ; ( 四 ) 提出对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意见, 并送达申诉人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第七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材 69

78 料包含 : ( 一 ) 申诉申请书 ; ( 二 ) 相关的证据 证人材料 ; ( 三 ) 学校做出的处理文件或处分决定书 ( 复印件 )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后的 3 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予受理, 并出具不予复查意见书 ( 一 ) 申诉人主体资格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 ( 二 ) 申诉事由不符合学校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 ; ( 三 ) 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 3 日内未补正的 ; ( 四 ) 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 第四章申诉的复核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做出受理决定后将学生申诉材料复印件送达对申诉人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 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复印件之日起 3 日内对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事实 依据和其它相关材料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 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时, 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议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听证会议方式进行复议的, 可以召开复议会议对申诉进行复议 第十一条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议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 开展必要的查证 书面审查意见应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采取复议会议方式进行复议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召集复议会议 复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申诉人和做出被申诉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应当各派一名代表出席复议会议, 并依据复议程序在会议上发言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前三日通知申诉人复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复议会议的, 按放弃申诉申请处理, 申诉复议程序终止 第十五条复议会议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复议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 70

79 ( 一 ) 主持人介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 ( 二 ) 主持人询问申诉人对于申诉处理的委员有无请求回避的要求 ; ( 三 ) 申诉人陈述 ; ( 四 ) 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代表陈述 ; ( 五 )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 ( 六 )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表决, 形成书面复查意见 第十六条复议会议的意见必须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到会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章申诉复查意见第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 经学校负责人批准, 可延长 15 日 第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复议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 一 ) 事实清楚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程序正当 处分适当的, 予以维持 ; ( 二 ) 认定事实不存在, 或者处理部门超越职权 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 建议处理部门予以撤销 ; ( 三 ) 认定事实清楚, 但认定情节有误 定性不准确, 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 建议处理部门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 ( 四 ) 认定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或者违反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 建议处理部门重新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申诉期间, 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复议决定做出前, 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申请的, 经说明理由, 可以撤回 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的, 申诉复议终止 第二十一条学生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可以向甘肃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71

80 西北师范大学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办法 ( 试行 ) ( 西师发 号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公寓和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日常生活和学习交流的主要场所, 是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阵地, 是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窗口 为明确各学院 相关部门 全体学生在学生公寓治安 消防等安全管理中的职责, 维护公寓正常的秩序, 营造安全 整洁 文明 和谐的公寓育人环境,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21 号 )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 教社政 号 ) 和甘肃省教育厅 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学生文明宿舍建设工作的通知 ( 甘高宣教函 号 ) 等文件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 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学生居住的公寓和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 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 武装保卫处 学生工作部 ( 处 ) 研究生工作部 校团委 校学生会 研究生会等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党委副书记为成员的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 : ( 一 ) 研究制定学生公寓内学生教育 管理 服务等方面的制度办法 ; ( 二 ) 研究制定学生公寓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建立应急工作机制, 指挥公寓内应急事件处置工作 ; ( 三 ) 研究决定学生公寓安全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严格落实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 ( 四 ) 检查 监督各学院 相关部门在学生公寓开展工作的情况, 通报安全检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督促限期整改 ; ( 五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制定学生公寓规范标准, 指导开展文明宿舍创建 评比活动, 建立公寓管理考核奖惩机制 第四条学生公寓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 ( 一 ) 学生公寓管理部门是负责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在学生公寓安 72

81 全管理上负直接责任 ; ( 二 ) 加强学生公寓安全常规检查 隐患排查 自查整改 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 及时处置学生在公寓发生的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 会同相关学院对学生违纪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 提出处理建议 ; ( 三 ) 负责公寓辅导员 安保队员 楼管员 安全设施巡查员的管理, 经常性地开展消防知识宣传,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 负责对学生公寓安全出口 疏散通道等重点部位和消防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 ( 四 ) 完善学生宿舍长 楼层长 楼栋负责人网格化安全管理体系, 督促和协调各项安全工作的落实 ; ( 五 ) 实行 24 小时干部轮流值班制度, 值班干部负责当日公寓事务的处理和安全问题的处理 第五条武装保卫处的主要职责 : ( 一 ) 武装保卫处是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 在学生公寓安全管理上负监管责任 ; ( 二 ) 督促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等法律法规, 指导各学院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与安全技能培训工作, 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 ( 三 ) 负责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和逃生演习, 使学生和管理人员了解防火 灭火知识, 掌握报警 扑救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 ( 四 ) 配合地方公安 消防部门依法处理学生公寓发生的治安 刑事案件和各类消防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 第六条学生工作部 ( 处 ) 研究生工作部的主要职责: ( 一 ) 学生工作部 ( 处 ) 研究生工作部是学校负责学生教育管理的职能部门, 在学生公寓安全管理上负相关责任 ; ( 二 ) 安排部署新生入学和毕业生文明离校教育, 强化公寓内的学生安全教育管理 ; ( 三 ) 督促检查各学院加强学生日常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对公寓内违纪学生进行处理 ; ( 四 ) 实行敏感时期 节假日学生公寓学工干部值班制度, 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动态, 帮助解决学生学习 生活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校团委 校学生会 研究生会的主要职责 : 73

82 ( 一 ) 校团委 校学生会 研究生会是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的建设和指导部门, 在公寓自律委员会的运行管理中负监管责任 ; ( 二 ) 指导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开展工作, 参与学生公寓民主管理, 推进学生自我教育 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 ; ( 三 ) 引导学生文明住宿, 聚焦公寓安全管理, 指导学生开展文明宿舍创建活动 ; ( 四 )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 卫生检查 第八条学院的主要职责 : ( 一 ) 学院是学校学生管理的主体单位, 在学生公寓安全管理上负重要责任 ; ( 二 ) 建立学院领导分区包片和干部教师联系学生公寓宿舍制度, 确保每个宿舍都有干部教师联系, 通过经常性的走访活动了解学生的思想 学习 工作 生活情况, 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 ( 三 ) 经常组织开展宿舍安全专题教育 培训和检查, 做好学生宿舍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 配合公寓管理部门对学生违纪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 提出处理意见 ; ( 四 ) 落实专兼职辅导员进驻公寓制度, 加强对学生学习 生活 心理 就业等方面的指导帮助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九条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学校规章制度及公寓住宿管理规定, 牢固树立安全意识, 体现大学生的良好精神风貌 第十条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 必须在晚 23 时关门前进入宿舍楼, 无特殊情况均不得晚归和深夜外出, 确有特殊情况者必须在值班室凭有效证件登记并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住宿学生应遵守公寓会客制度, 严禁留宿外来人员, 防止不法人员乘机进行盗窃 诈骗等活动 ; 在寒暑假期间, 确需留校住宿者须向学院和学生公寓管理部门书面备案 第十二条住宿学生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妥善保管好自身财物, 特别是贵重物品, 防止丢失被盗, 寒暑假或外出实习期间, 应将贵重物品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住宿学生应讲文明 讲卫生 讲公德, 养成良好的生活 卫生习惯, 预防各种传染性疾病的发生 第十四条住宿学生离开宿舍时应关好门窗, 保管好房门钥匙, 不得将房门钥匙 74

83 转借给他人, 离校或调换宿舍时应将钥匙交回学生公寓管理部门, 不得私自更换锁具 第十五条住宿学生携带物品出入学生公寓, 应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检查, 并出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 经查验无问题方可带出 第十六条住宿学生不得擅自拆卸 改造公寓内水 电 暖 网等设施 第十七条住宿学生不得擅自攀爬宿舍门 窗 阳台及楼顶 ; 不得高声喧哗 起哄扰乱公寓秩序 第十八条住宿学生不得在楼内或消防通道堆放杂物 晾晒衣物 停放车辆 ; 不得在宿舍饲养宠物 第十九条住宿学生不得在室内外墙壁上张贴不健康或不符合国家政策法律的字画 广告 启示等 ; 不得随意刻画 涂写等 第二十条住宿学生禁止在公寓内违规经商 推销和做广告等 ; 禁止在公寓内及周边聚众闹事, 故意引发事端, 制造公寓秩序混乱, 影响公寓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一条住宿学生严禁高空抛物, 严禁在窗台 阳台 栏杆上放置杂物, 以免坠落伤人 第二十二条住宿学生严禁在公寓内存放或使用淋浴器 电饭锅 电炒锅 电热棒 电熨斗 电热壶 电暖气 电热毯 电磁炉 电炉子 电冰箱 电风扇 洗衣机 微波炉 饮水机 加湿器等电器以及酒精炉 煤油炉 柴油炉 汽油炉 煤气炉等明火设施 ; 严禁在宿舍内做饭 ; 严禁在宿舍内吸烟 ; 严禁在宿舍存放易燃 易爆和有特殊气味的物品 第二十三条住宿学生严禁使用不合格插排和转换器, 一个插座上只能连接一个插排和转换器, 插排和转换器应远离床铺和衣物等易燃物品 第二十四条住宿学生有配合 协助公寓管理人员维护学生公寓治安秩序的责任和义务, 发现可疑人员进入学生公寓应当主动盘问或向公寓管理人员报告 发生刑事 治安 消防等案件时, 应在第一时间报警, 在能力范围内保护现场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违纪违规处理第二十五条住宿学生在公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批评教育 ; 屡教不改的, 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 ( 一 ) 离开宿舍, 忘记关闭水电 门锁的 ; 75

84 ( 二 ) 推销商品或违规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 ( 三 ) 吸烟和乱扔烟蒂的 ; ( 四 ) 向窗外抛扔垃圾, 在窗台 阳台 栏杆上放置杂物的 ; ( 五 ) 打球 踢球 滑旱冰 高声喧哗 播放高音音响的 ; ( 六 ) 在楼道堆放物品 晾晒衣物的 ; ( 七 ) 私自跨宿舍进行电脑网线连接, 私拉乱接公共网线的 ; ( 八 ) 拒不接受学校安全 卫生检查的 第二十六条住宿学生在公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 屡教不改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 一 ) 扰乱公寓管理秩序, 或对他人的正常学习 生活造成影响的 ; ( 二 ) 擅自调换宿舍或床位的 ; ( 三 ) 经常晚归 夜不归宿的 ; ( 四 ) 饲养宠物的 ; ( 五 ) 骑行大排量 高分贝摩托车的 ; ( 六 ) 故意损坏水 电 暖 网 家具等公共设施, 或撬门破锁 私自换锁的 ; ( 七 ) 私拉乱接电线的 ; ( 八 ) 存放淋浴器 电饭锅 电炒锅 电热棒 电熨斗 电热壶 电暖气 电热毯 电磁炉 电炉子 电冰箱 电风扇 洗衣机 微波炉 饮水机 加湿器等电器的 ; ( 九 ) 存放酒精炉 煤油炉 柴油炉 汽油炉 煤气炉等明火设施的 第二十七条住宿学生在公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记过处分 ;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出租床位的 ; ( 二 ) 擅自留宿外来人员 ; ( 三 ) 未经允许, 在校外租房居住的 ; ( 四 ) 在消防通道堆放杂物 停放车辆的 ; ( 五 ) 故意损坏灭火器 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的 ; ( 六 ) 存放易燃 易爆 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第二十八条住宿学生在公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记过处分 ; 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76

85 ( 一 ) 留宿异性 在异性宿舍留宿的 ; ( 二 ) 私改线路 破译密码 解除限电开关窃电的, 损毁或私自拆装 挪动原装固定用电设施的 ; ( 三 ) 使用淋浴器 电饭锅 电炒锅 电热棒 电熨斗 电热壶 电暖气 电热毯 电磁炉 电炉子 电冰箱 电风扇 洗衣机 微波炉 饮水机 加湿器等电器的 ; ( 四 ) 使用酒精炉 煤油炉 柴油炉 汽油炉 煤气炉等明火设施的 ; ( 五 ) 燃放烟花爆竹, 或焚烧物品的 ; ( 六 ) 高空抛物, 危及公共安全的 第二十九条学生宿舍被查获存放或使用违禁电器或明火设施, 宿舍成员互相推诿难以确认责任的, 视为宿舍全体学生违章使用, 负共同责任 第三十条受到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学生除按照规定赔偿因违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外, 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停发其各类助学金和补助 取消评奖评优和资助金评定资格 取消推优入党资格 取消参加免试攻读硕士 博士研究生资格等 第三十一条在公寓违纪的学生, 思想态度不端正, 认错不积极,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的, 应从重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于涉及学生公寓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 由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国家 省上及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列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权限 程序及相关事宜, 按照 西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试行 ) 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列举发生在学生公寓内的违纪行为, 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77

86 西北师范大学图书馆有关管理规定 入馆注意事项 1 本校读者凭借书证, 校外读者凭馆际互借证或介绍信入馆 2 保持馆内安静 严禁大声喧哗 朗读 高声交谈讨论 3 维护馆内秩序 不拥挤进馆 出馆, 不抢占阅览座位, 不争吵打闹, 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 4 保持馆内卫生清洁 禁止随地吐痰和扔纸屑杂物 禁止在墙 门窗 桌椅上涂抹 刻画和张贴启示 布告 通知和广告 5 维护图书馆的安全, 严禁在馆内吸烟和携带易燃 易爆品入馆 6 爱护书刊资料 家具 设备和设施, 损坏公物要按章赔偿 7 讲究仪表 举止文明 禁止穿背心及拖鞋入馆 8 禁止在馆内进餐 吃零食和存放食物 9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 任何人有权制止和批评, 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借书证管理办法 1 借书证的发放我校教职工凭工作证办理借书证 ( 交工本费 10 元 ) 新入校研究生, 凭研究生处通知或研究生证, 办理借书证 新入校本 专科生, 凭教务处通知, 由班级代表收齐照片后, 来图书馆统一办理借书证 访问学者 进修教师 硕士学位进修班学员 委培生等凭学校接收或录取通知单办理借书证 ( 收取工本费 10 元 ) 成人教育本 专科生及自考生 外单位协作人员办理借书证, 每证收取管理费 20 元 / 半年, 押金 100 元, 并由主管单位担保 办理借书证时, 须交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2 借书证的使用本馆所发借书证, 在本馆各文献资料流通阅览场所通用 学生借阅书刊, 每证可借 6 册, 借期二个月 ; 研究生每证可借 15 册, 借期二个月 ; 中级职称以上教师每证可借 15 册, 借期三个月 ; 初级职称教师每证可借 10 册, 借期三个月 ; 离退休人员 一般职工每证可借 5 册, 借期为一个月 78

87 借书证只限本人使用, 不得请别人代借 凡用他人借书证来馆借书者, 一经查出, 扣押借书证并视情况处以罚款 读者离开本校时 ( 包括调动工作 毕业离校 休学等情况 ), 需将所借书刊资料全部还清, 并来本馆借书证管理室注销本人借书证后方能离校 凡去世教职工, 要求其家属来图书馆办理注销借书证和还书手续, 所遗失书刊资料按章赔款 3 借书证遗失的处理办法读者应妥善保管好本人借书证, 如因借书证遗失而被他人冒借图书, 由借书证丢失者本人负责赔偿 读者遗失借书证后须立即到本馆借书证管理室登记,10 天后可办理补证手续, 补发一证须交纳工本费 10 元 补领新证后如找到原证, 应立即来本馆办理注销登记, 收回原借书证 原证不得再作借书之用 否则停止借阅一学期 各类读者办理离校手续时, 若借书证遗失, 需交纳 5 元赔款 馆藏借阅办法 1 读者个人外借图书本馆图书的借阅期一般为二至三个月 ( 学生二个月, 教师三个月 ), 可续借一次, 期刊合订本原则上不外借 各借阅室或阅览室的具体规定详见 读者服务有关规定一览表 欲借图书若已全部借出, 读者可通过网上或在借阅室办理预约借书登记手续 读者所借图书已到期仍需继续使用, 在无读者预约的情况下, 可办理续借手续 读者借阅图书时应当面检查, 如发现污损 残缺等情况, 应立即向管理人员声明, 并由工作人员加盖标记, 否则还书时发现图书污损 残缺等情况由借书人负责赔偿 读者遗失 损坏图书及借阅逾期, 均按本馆有关规定执行 2 馆内阅览读者凭本人借书证在阅览室入口处换取 代书板, 并将借书证存放编号卡后方可入室 读者不得携带书包和个人书刊进入各阅览室 在书架上取书时, 必须先将 代书板 插入所取图书资料的位置上, 取书一次只 79

88 限一册, 阅毕后放归原处, 取回 代书板 未经许可, 读者不得擅自将书刊携出室外, 如需复印, 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并按规定时间归还 3 某些特殊图书的借阅工具书借阅制度 工具书单本概不外借, 工具书复本可依该室规定办理外借手续 古籍特藏图书借阅制度 本馆古籍特藏图书包括 : 普通古籍 古籍珍善本 地方志 碑帖拓片等 读者对象为本校的教师和研究生 普通古籍仅限在古籍文献阅览室阅览, 概不外借 ; 古籍珍善本一般不提供阅览和外借, 本校教师确因教学科研需要使用珍善本时, 须经主管馆长签字批准 书刊借阅逾期及遗失处理规定 1 读者借阅逾期的处理外借图书超过借阅期限, 每册图书每超 1 天罚款 0.20 元 阅览室短期外借图书逾期不还, 每超 1 天罚款 1.00 元 读者应在寒 暑假期内归还的图书可在开学 1 至 2 周内还清 超过 2 周按逾期处理 读者到外地出差 实习未能按期归还所借图书, 须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 2 读者遗失图书的处理遗失图书, 若能购到同一书名 作者, 同一版本的书刊, 可免予赔偿 遗失图书, 如无法赔偿原版本图书, 按下列规定进行赔款 : 1 一般中外文图书按原价 3 倍至 10 倍赔款 :1989 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 10 倍赔款 ;1990 年至 1992 年期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 5 倍赔款 ;1993 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 3 倍赔款 2 贵重资料按原价的 50 倍至 80 倍赔款 ; 画册 工具书等按原价的 10 倍赔款 ; 外文原版书按原价的 5 倍赔款 3 整套多卷集 连续出版物 单卷不另册出售者应赔偿整套价, 其余各卷留本馆 4 中文期刊合订本, 按原价 ( 包括装订费 ) 的 4-6 倍赔款 半月刊 月刊 双月刊 季刊单行本按该刊年价赔偿 半年刊 年刊单行本按该刊年价 3-5 倍赔款 5 外文原版期刊单行本, 按年价折合人民币 5 倍赔款 外文原版期刊合订本, 80

89 按原价折合人民币 ( 含装订费 ) 的 6 倍赔款 赔款后, 读者找回原书, 所赔款项可如数退还本人 对损坏和盗窃书刊文献资源行为的处罚规定 1 对于在所借书刊上随意涂抹 圈点, 或使书刊文献资源受到水渍 油渍侵蚀的行为, 原则上每页罚款 2 元 若书刊文献被损坏的页码超过 10%, 除按图书馆制定的遗失图书的有关规定处理外, 一次性罚款 10 元 / 本 2 对于撕毁或在书刊上 开天窗 的行为, 除按图书馆制定的遗失图书的有关规定处理外, 一次性罚款 5 元 / 本, 并冻结其借书证三个月 3 对于更换书刊 书芯 的行为, 除按原书刊定价 10 倍的金额罚款外, 冻结其借书证三个月 并将处罚决定在图书馆张榜公告 4 对于盗窃书刊的行为, 除按原书刊定价的 10 倍罚款外, 冻结其借书证六个月 并将处罚决定在图书馆张榜公布并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者, 报请学校保卫部门处理 文献资料复制规定 为了加强对文献资料复制服务工作的管理, 保护书刊 版权和国家机密, 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严禁复制反动 黄色和淫秽书刊资料 复制中央 省市级文件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 必要时可请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复印 馆藏古籍线装书一般不复制 经证明确有需要, 属于一般内容的个别篇章可做胶卷复制 ; 如系善本, 或复制全书以及有其它特殊情况的须经校 馆领导批准 馆藏解放前书刊一般不复制, 更不允许静电复印 如有特殊需要, 经馆领导批准可做胶卷复制 馆藏内部书刊一律不复制 国外单位或个人要求复制解放前后的公开出版物, 在符合内外有别, 保护版权和不泄密原则下, 经主管馆长审查同意后, 方可复制 解放前书刊和线装书仅限做胶卷复制, 复制费用按不同情况收取 本馆书刊资料只限在本馆内复制, 不得携出馆 81

90 西北师范大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细则 ( 试行 )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 号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 甘政办发 号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甘人社发 号 ) 和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 兰政发 号 ) 等有关精神和规定, 为切实保障在校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细则 一 参保范围 统筹层次 资金筹集和结算年度第一条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 非在职研究生 ), 根据省人保厅要求由学校组织统一纳入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校就读的外籍留学生不纳入参保范围 第二条我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兰州市统筹, 属地化管理, 采取统筹保障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 兼顾普通门诊医疗的方式 第三条 我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采取个人缴费和政府 补助相结合的办法解决 个人缴费按照兰州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执行, 每人每年 40 元, 入学时医保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代收代缴, 按学制一次缴清, 延长学制者按照延长年限缴费 第四条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 入学前已参保的, 凭缴费单视同缴费,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每年 10 月 31 日前, 学校为符合参保条件的每位学生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 住院管理与住院医疗费结算 报销程序及比例第五条学生在参保地因病住院, 需先到校医院医保办开具介绍信, 持学校介绍信 身份证 学生证 1 寸彩色照片 1 张到安宁区医保局办理住院确认手续, 凭 82

91 区医保局办理的住院确认单和 医保证 才可到定点医院住院 定点医院医保办按照医保规定只交部分押金, 出院时只交个人自付部分, 统筹支付部分由区医保局按照规定直接划账 第六条学生在校实习期间 ( 外地 ) 因病住院, 需先与带队实习老师汇报情况, 由老师通知学校校医院医保办, 并向区医疗保险局报告备案, 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 返校后持学校介绍信 身份证 学生证 1 寸彩色照片 1 张到区医保局补办住院确认手续, 并将本人住院的全套病历复印件 收费发票 费用清单 急诊证明交区医保局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因病住院 ( 一 ) 在参保地定点医院住院, 需先到区医保局备案, 由医保局负责协调定点医院医保办, 按照医保规定只交部分押金, 出院时请先不要办理结算手续 ( 医保结算方法是只交个人自付部分, 统筹支付部分由医保局按照规定直接划帐 ), 待开学后持学校介绍信 身份证 学生证 1 寸彩色照片 1 张到区医保局补办住院确认手续, 凭区医保局办理的住院确认单和 医保证 到定点医院办理结算手续 ( 二 ) 在假期回原籍因病住院, 计划住院治疗的可在放假前提前告知学校医院医保办, 如遇急诊可先住院, 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 待开学后持学校介绍信, 身份证 学生证 1 寸彩色照片 1 张到区医保局补办住院确认手续, 并持住院医院的全套病例复印件 收费发票 费用清单 原籍证明到区医保局办理报销手续 ( 三 ) 在假期外出 ( 非原籍 ) 因病住院, 必须要有医院的急诊证明, 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 待开学后持学校介绍信 身份证 学生证 1 寸彩色照片 1 张到区医保局补办住院确认手续, 并持住院医院的全套病例复印件 收费发票 费用清单 急诊证明到区医保局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如遇重大疾病或急诊抢救可先住院, 三日内到区医保局补办住院确认手续, 急诊直接住在三级医院的或因病情需要转往三级医院的, 须持医院急诊证明或二级医院转诊单到医保局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不按以上程序办理或不到定点医院的, 发生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九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 83

92 划分为 :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150 元 ;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350 元 ;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700 元 起付标准金在住院结算时由个人承担 ( 一 ) 参保学生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多次住院, 从第二次住院起, 起付标准依次递减 20% 但递减不得低于原起付标准的 50% ( 二 ) 住院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 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 按以下比例承担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 7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 65%;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 60% 第十条在一个参保缴费年度内, 基本医疗保险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 2.5 万元, 大额医疗保险年最高补助限额为 3.5 万元, 以上两项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 6 万元 第十一条在体育锻炼 课外活动发生的非责任人意外伤害, 其住院医疗费用, 凭所住医院级别证明 住院病历复印件 费用明细清单 有效票据 学校相关部门和学院的证明材料, 到安宁区医保局按规定办理审核 报销医疗费用 三 普通门诊费统筹基金的管理与使用第十二条安宁区医保局按学校实际参保学生人数, 每人每年 20 元划拨到学校的学生门诊医疗基金, 由财务处设立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校医院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主要用于解决我校已参保大学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结余留作下年使用 第十四条 大学生门诊费统筹基金管理实行定点医疗制度, 我校大学生普通门 诊定点为校医院 校医院按学校每年实际参保学生每人每年将 20 元划拨到学生门诊病历本上, 学生患病在校医院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首先从病历本上下帐, 结余留作下次使用, 不足则由学生个人负担, 按实际不足费用收取现金, 出具票据 第十五条大学生在校医院就诊时须带本人病历本, 无病历本或病历本遗失者就诊按自费处理 第十六条大学生病历本由个人妥善保管, 只限本人使用, 不得转借他人, 不得涂改 撕扯内页, 如发现违反本规定者, 除没收病历本外, 门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 84

93 费用按自费处理 第十七条恶性肿瘤放化疗 肾衰竭透析治疗 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 慢性活动性肝炎 肝硬化 血友病六种特殊疾病实行长期门诊病管理 第十八条因交通肇事 医疗事故或其它责任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 以及本人酗酒 吸毒 自伤 自残 ( 精神病除外 ) 打架 斗殴 违规违法 美容 矫形等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 其他第十九条因病休学已缴费并办理了参保手续的学生, 在休学期间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办理退学者, 已缴费的, 当年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急诊 急救疾病的范围 : 昏迷 急性大出血性疾病 ( 指大咳血 上 消化道出血 子宫功能性大出血 凝血机制障碍致组织或器官大出血 外伤性大出血等 ) 中毒 严重休克 严重脱水 高热惊厥 严重创伤及眼外伤 急腹症( 以紧急手术为准, 急诊和手术是连续过程 ) 严重呼吸困难( 指急性左衰 哮喘持续状态 喉梗塞及气管支气管异物堵塞 自发性或损伤性气胸 血气胸 肺栓塞等 ) 急性心血管疾病 ( 指严重心律失常 高血压危象, 急性心肌梗死等 ) 急性心力衰竭 呼吸衰竭 肾功能衰竭等危及生命者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门诊急救病种范围 第二十一条医保局从统筹基金中按每人每年 10 元标准, 建立医疗求助基金 参保大学生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 由医疗求助基金支付 医疗补助基金的使用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已参加商业保险的参保学生的医疗费, 先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再由商业保险进行二次报销 第二十三条校医院为我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管理部门, 具体负责办理与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有关的各项日常事务 负责参保学生的保险证 卡发放, 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管理和统筹使用工作, 学校财务处负责费用的代收 代缴, 学生处和研究生学院协助做好对参保学生的相关医保政策宣传解释及参保学生 85

94 的登记造册 信息变更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医疗费报销范围按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校医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86

95 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就业手续办理流程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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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102 研究生学位授予

长春工业大学文件

长春工业大学文件 长春工大校字 2017 30 号 各部门 各单位 : 教育部于 2017 年 2 月颁布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按照教育部和吉林省教育厅的工作要求, 学校对原有的 长春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进行修订, 并于校长办公会 2017 年 7 月 13 日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望学习贯彻落实 长春工业大学 2017 年 8 月 16 日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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