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前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2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7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 9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第七部分基金备案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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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鹏华中证国防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十月

2 目 录 第一部分前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2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7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 9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第七部分基金备案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第十二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十三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四部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托管 第十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投资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财产 第十九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第二十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份额的折算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六部分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第二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九部分其他事项 第三十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1

3 第一部分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鹏华中证国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 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3-1

4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鹏华中证国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鹏华中证国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鹏华中证国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鹏华中证国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鹏华中证国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3-2

5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同, 可区分为鹏华国防份额持有人 鹏华国防 A 份额持有人及鹏华国防 B 份额持有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场外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4 场内 : 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 场内赎回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7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28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3-3

6 统, 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内份额 29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标的指数: 指中证国防指数 32 基金份额: 指鹏华国防份额 鹏华国防 A 份额和 / 或鹏华国防 B 份额 33 鹏华国防份额: 指鹏华中证国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34 鹏华国防 A 份额 : 指鹏华中证国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 即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稳健收益类份额 35 鹏华国防 B 份额 : 指鹏华中证国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 即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积极收益类份额 36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7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9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 T 日 :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2 T+n 日 :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43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上市交易: 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3-4

7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鹏华国防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 包括鹏华国防份额 鹏华国防 A 份额 鹏华国防 B 份额 ) 的 10% 50 配对转换: 指鹏华国防份额与鹏华国防 A 份额 鹏华国防 B 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 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 51 分拆: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国防份额按照 2 份鹏华国防份额对应 1 份鹏华国防 A 份额与 1 份鹏华国防 B 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52 合并: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国防 A 份额与鹏华国防 B 份额按照 1 份鹏华国防 A 份额与 1 份鹏华国防 B 份额对应 2 份鹏华国防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53 折算: 指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一定比例调整鹏华国防份额净值 鹏华国防 A 份额参考净值和 / 或鹏华国防 B 份额参考净值, 使得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相应变化的行为, 包括定期折算和不定期折算 54 定期折算: 指基金管理人按一定的周期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的行为 55 不定期折算: 指当鹏华国防份额净值 鹏华国防 A 份额参考净值和 / 或鹏华国防 B 份额参考净值满足一定的条件时, 基金管理人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行为 56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7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8 系统内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 网点 )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 交易单元 )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9 跨系统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持有的鹏华国防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0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1 元: 指人民币元 3-5

8 62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3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 基金份额净值: 指每一份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 按基金份额的不同, 可区分为鹏华国防份额净值 鹏华国防 A 份额净值 鹏华国防 B 份额净值 66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根据 基金合同 给定的计算公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值, 按基金份额的不同, 可区分为鹏华国防 A 份额参考净值 鹏华国防 B 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67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8 定期折算期间: 第一个定期折算期间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之后最近一个 11 月 30 日, 第二个及之后的定期折算期间指每个会计年度的 12 月 1 日至下一会计年度的 11 月 30 日 69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0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3-6

9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鹏华中证国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 0.35% 以内, 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五 基金的标的指数中证国防指数中证国防指数是从隶属于十大军工集团公司旗下的上市公司, 以及为国家武装力量提供武器装备, 或与军方有实际装备承制销售金额或签订合同的相关上市公司中选取不超过 50 只股票作为样本股, 以反映国防公司股票的走势 六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七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 基金存续期限 3-7

10 不定期 九 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鹏华中证国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 以下简称 鹏华国防份额 ) 鹏华中证国防指数分证券投资级基金之 A 份额 ( 以下简称 鹏华国防 A 份额 ) 鹏华中证国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 ( 以下简称 鹏华国防 B 份额 ) 根据对基金财产及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 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鹏华国防份额为可以申购 赎回但不能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鹏华国防 A 份额与鹏华国防 B 份额为可以上市交易但不能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 其中鹏华国防 A 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 具有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风险收益特征, 鹏华国防 B 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 具有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风险收益特征 3-8

11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 基金份额结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鹏华国防份额 鹏华国防 A 份额 鹏华国防 B 份额 根据对基金财产及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鹏华国防 A 份额与鹏华国防 B 份额的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率不变 二 基金份额分级规则 1 基金份额的发售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基金份额发售结束后, 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鹏华国防份额 ; 场内认购的份额将按照 1:1 的比例确认为鹏华国防 A 份额与鹏华国防 B 份额 2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本合同生效后, 鹏华国防份额接受场外 场内申购和赎回, 但不上市交易 ; 鹏华国防 A 份额与鹏华国防 B 份额不接受单独申购 赎回, 只能进行上市交易 3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本合同生效后, 鹏华国防份额与鹏华国防 A 份额 鹏华国防 B 份额之间可以按约定的规则进行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两种转换行为 基金份额的分拆,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国防份额按照 2 份场内鹏华国防份额对应 1 份鹏华国防 A 份额与 1 份鹏华国防 B 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 基金份额的合并,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国防 A 份额与鹏华国防 B 份额按照 1 份鹏华国防 A 份额与 1 份鹏华国防 B 份额对应 2 份场内鹏华国防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场内份额的配对转换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机构的最新业务规则 场外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 方可按照上述规则进行基金份额配对转换 3-9

12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一 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根据对基金财产和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 鹏华国防份额 鹏华国防 A 份额 鹏华国防 B 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性, 体现为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1 鹏华国防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净值计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其中基金份额总数为鹏华国防份额 鹏华国防 A 份额 鹏华国防 B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 鹏华国防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鹏华国防 A 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之和 鹏华国防 A 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依据鹏华国防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和截至净值计算日鹏华国防 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占当年实际天数的比例确定 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 鹏华国防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 税后 )+3%,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 鹏华国防 A 份额的年基准收益率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 税后 )+3% 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鹏华国防 A 的份额净值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净值计算日或自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日 ( 定期折算日或不定期折算日 ) 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累加计算 3 每 2 份鹏华国防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 1 份鹏华国防 A 份额与 1 份鹏华国防 B 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鹏华国防 A 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 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损失情况下, 鹏华国防 A 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二 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在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分别计算鹏华国防份额 鹏华国防 A 份额 鹏华国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的净值 1 鹏华国防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设 T 日为鹏华国防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 则鹏华国防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 3-10

13 基金资产净值 NAV 鹏华国防份额 = 基金份额总数其中,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T 日收市后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总数为 T 日鹏华国防份额 鹏华国防 A 份额 鹏华国防 B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鹏华国防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鹏华国防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鹏华国防 A 份额与鹏华国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设 T 日为鹏华国防 A 份额与鹏华国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 则鹏华国防 A 份额和鹏华国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 NAV 鹏华国防 A 份额 = 1 + R t N NAV 鹏华 xx 信息 A 份额 = 1 + R t N NAV 鹏华国防 B 份额 = 2 NAV 鹏华国防份额 NAV 鹏华国防 A 份额 其中,N 为 365;t=min{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 自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日至 T 日 } ;NAV 鹏华国防份额为 T 日鹏华国防份额净值 ;NAV 鹏华国防 A 份额为 T 日鹏华国防 A 份额 净值 ;NAV 鹏华国防 B 份额为 T 日鹏华国防 B 份额净值 ; R 为鹏华国防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鹏华国防 A 份额净值与鹏华国防 B 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 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三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计算鹏华国防 A 份额与鹏华国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相应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设 T 日为鹏华国防 A 份额与鹏华国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 则鹏华国防 A 份额与鹏华国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 3-11

14 参考 NAV 鹏华国防 B 份额 参考 NAV = 1 + R t 鹏华国防 A 份额 N 参考 = 2 NAV 鹏华国防份额 NAV 鹏华国防 A 份额 其中,N 为 365;t=min{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 自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日至 T 日 } ;NAV 鹏华国防份额为 T 日鹏华国防份额净值 ;NAV 参考净值 ;NAV 参考 定年基准收益率 鹏华国防 B 份额 参考 鹏华国防 A 份额 为 T 日鹏华国防 A 份额 为 T 日鹏华国防 B 份额参考净值 ; R 为鹏华国防 A 份额的约 鹏华国防 A 份额参考净值与鹏华国防 B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T 日的鹏华国防 A 份额参考净值与鹏华国防 B 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 在 T+1 日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12

15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 发售方式 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发售方式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 场内将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发售, 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 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在本基金上市后, 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鹏华国防 A 份额和鹏华国防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3 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 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小数部分舍弃,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13

16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14

17 第七部分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3-15

18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鹏华国防 A 份额与鹏华国防 B 份额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鹏华国防 A 份额与鹏华国防 B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本部分中, 如无特别说明, 本基金或基金份额特指鹏华国防 A 份额与鹏华国防 B 份额 一 上市交易的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 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三个月内, 本基金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 上市交易的规则 1 鹏华国防 A 份额与鹏华国防 B 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 2 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其他规则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相关规定 四 上市交易的费用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六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本基金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 其他事项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16

19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 鹏华国防份额接受投资者的场外 场内申购与赎回 场外认购或申购的鹏华国防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 场内认购或申购的鹏华国防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本部分中, 如无特别说明, 本基金或基金份额特指鹏华国防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特指鹏华国防份额净值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 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3-17

20 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场外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 跨系统转托管时基金份额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5 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18

21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其中,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小数部分舍弃, 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 返还资金的计算公式及方法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19

22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3-20

23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鹏华国防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 包括鹏华国防份额 鹏华国防 A 份额 鹏华国防 B 份额 ) 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 包括鹏华国防份额 鹏华国防 A 份额 鹏华国防 B 份额 )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 连续 2 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 3-21

24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 含 2 周 ),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 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3-22

25 第十部分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冻结与解冻 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 基金的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 网点 )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 交易单元 )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鹏华国防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 网点 ) 时, 须办理已持有鹏华国防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鹏华国防份额场内赎回或鹏华国防 A 份额与鹏华国防 B 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 交易单元 ) 时, 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 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鹏华国防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场内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外后, 持有期限将重新计算, 赎回时按变更后的持有期限计算适用赎回费率 (3) 鹏华国防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 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3-23

26 三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3-24

27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为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配对转换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是指鹏华国防份额与鹏华国防 A 份额 鹏华国防 B 份额之间的转换, 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与合并 鹏华国防份额的场内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分拆与合并, 场外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方可申请分拆与合并 一 配对转换场所基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办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该业务的办理机构, 并予以公告 二 配对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业务自鹏华国防 A 份额与鹏华国防 B 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配对转换业务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配对转换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配对转换时除外 ),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三 配对转换的原则 1 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 申请进行分拆的鹏华国防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必须为偶数; 3 申请进行合并的鹏华国防 A 份额与鹏华国防 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 且基金份额数必须为整数且相等 ; 4 鹏华国防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 须跨系统转托管为鹏华国防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 5 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 基金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 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3-25

28 四 配对转换的程序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五 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形 1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机构 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该业务的情形 ; 2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 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暂停基金份额配对转换公告 在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该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六 配对转换费用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可对该业务的办理酌情收取一定的费用, 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七 其他事项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机构有权调整上述规则, 本基金 基金合同 将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26

29 第十二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简况名称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法定代表人 : 何如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 [1998]31 号文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1.5 亿元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联系电话 : ( 二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 3-27

30 (10)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确定鹏华国防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3-28

31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3-29

32 ( 一 ) 基金托管人简况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 : 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法定代表人 : 王洪章成立时间 :2004 年 09 月 17 日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4]143 号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号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3-30

33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鹏华国防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3-31

34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 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 交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3-32

35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3-33

36 第十三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鹏华国防份额 鹏华国防 A 份额 鹏华国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 基金合同 (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但因涉及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的除外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鹏华国防份额 鹏华国防 A 份额 鹏华国防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3-34

37 或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 (6)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单独或合计持有鹏华国防份额 鹏华国防 A 份额 鹏华国防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鹏华国防份额 鹏华国防 A 份额 鹏华国防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单独或合计持有鹏华国防份额 鹏华国防 A 份额 鹏华国防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鹏华国防份额 鹏华国防 A 份额 鹏华国防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35

38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会议形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3-36

39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鹏华国防份额 鹏华国防 A 份额 鹏华国防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鹏华国防份额 鹏华国防 A 份额 鹏华国防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 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鹏华国防份额 鹏华国防 A 份额 鹏华国防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鹏华国防份额 鹏华国防 A 份额 鹏华国防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鹏华国防份额 鹏华国防 A 份额 鹏华国防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鹏华国防份额 鹏华国防 A 份额 鹏华国防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 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鹏华国防份额 鹏华国防 A 份额 鹏华国防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鹏华国防份额 鹏华国防 A 份额 鹏华国防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 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鹏华国防份额 鹏华国防 A 份额 鹏华国防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鹏华国防份额 鹏华国防 A 份额 鹏华国防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 含三分之一 ) 以上鹏华 3-37

40 国防份额 鹏华国防 A 份额 鹏华国防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3-38

41 (2) 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鹏华国防份额 鹏华国防 A 份额 鹏华国防 B 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鹏华国防份额 鹏华国防 A 份额 鹏华国防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 含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有效 ;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鹏华国防份额 鹏华国防 A 份额 鹏华国防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3-39

42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40

43 第十四部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 一 )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 二 )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 含 10%) 鹏华国防份额 鹏华国防 A 份额 鹏华国防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鹏华国防份额 鹏华国防 A 份额 鹏华国防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二 ) 表决通过 ; 3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6 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 3-41

44 7 审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8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 含 10%) 鹏华国防份额 鹏华国防 A 份额 鹏华国防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鹏华国防份额 鹏华国防 A 份额 鹏华国防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二 ) 表决通过 ; 3 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公告: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 7 审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三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鹏华国防份额 鹏华国防 A 份额 鹏华国防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3-42

45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43

46 第十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 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 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 1 取得登记费; 2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 交易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 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 5 按 基金合同 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提供其他必要的 3-44

47 服务 ; 6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3-45

48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 0.35% 以内, 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二 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 含中小板 创业板股票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股指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 标的指数中证国防指数在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 : 1 如果标的指数可能存在的不合理性导致其不能很好地反映沪深两市属于国防产业的公司股票的整体走势, 或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未来出现了更合理 更具代表性的反映该类股票走势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2 当标的指数出现下列问题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依法变更基金的标的指数 : (1)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停止向标的指数供应商提供标的指数所需的数据 限制其从交易所取得数据或处理数据的权利 ; (2) 标的指数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停止发布 ; 3-46

49 (3) 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 (4) 标的指数供应商停止编辑 计算和公布标的指数点位或停止对基金管理人的标的指数使用授权 ; (5) 标的指数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 (6) 存在针对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供应商的商业纠纷或法律诉讼, 且此类纠纷或诉讼可能对标的指数或基金管理人使用标的指数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原则, 在充分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 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 与原标的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标的指数更换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标的指数相关的商号或字样 四 投资策略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方法, 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或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时, 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 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 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力争鹏华国防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 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 股票投资策略 (1) 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本基金在建仓期内, 将按照标的指数各成份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 在力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 以降低买入成本 当遇到成份股停牌 流动性不足等其他市场因素而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及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或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时, 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结合研究分析, 对基金财产进行适当调整, 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 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3-47

50 (2) 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 申购赎回变动情况, 对其进行适时调整, 以保证鹏华国防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 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 由于受到各项持股比例限制, 基金可能不能按照成份股权重持有成份股, 基金将会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 1) 定期调整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 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 不定期调整根据指数编制规则, 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 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新调整时, 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 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 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特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 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 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2 债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可以根据流动性管理需要, 选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进行配置 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分析 资金面动向分析等判断未来利率变化, 并利用债券定价技术, 进行个券选择 3 股指期货 权证等投资策略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 权证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金融衍生产品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申购赎回时现金资产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及投资组合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 达到稳定投资组合资产净值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及价值挖掘策略 价差策略 双向权证策略等寻求权证的合理估值水平, 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五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3-48

51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2)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 等 ;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3-49

52 市值的 20%; (17)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 应当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 不包括平仓 )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 业绩比较基准 3-50

53 中证国防指数收益率 95%+ 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 税后 ) 5% 中证国防指数从中证全指样本空间内挑选出三类公司 :1) 隶属于国防工业系统下的十大集团公司旗下的上市公司 ;2) 十大集团公司以外的为国家武装力量提供武器装备的上市公司 ;3) 与军方有实际的装备承制销售金额或签订合同的相关上市公司, 以综合反映沪深两市属于国防产业的公司股票的整体走势, 同时为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标的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不需要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七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 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为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从本基金所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鹏华国防 A 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 具有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特征 ; 鹏华国防 B 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 具有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八 基金的融资融券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3-51

54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3-52

55 第十九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和配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3-53

56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股指期货合约, 以估值日结算价估值 ; 估值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3-54

57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 含第 3 位 )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 1 估值错误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3-55

58 (6) 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3-56

59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或标的指数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57

60 第二十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账户维护费用; 10 基金的上市费和年费;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 1.0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 0.2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 3-58

61 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季季末, 按季支付 ( 当季不足 50,000 元的, 按 50,000 元计算 ), 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 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标的指数供应商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率和计算方式时, 基金管理人需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金税收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3-59

62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 包括鹏华国防份额 鹏华国防 A 份额 鹏华国防 B 份额 ) 不进行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3-60

63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份额的折算 一 定期份额折算在鹏华国防 A 份额 鹏华国防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第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第一个定期折算期间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之后最近一个 11 月 30 日, 第二个及之后的定期折算期间指每个会计年度的 12 月 1 日至下一会计年度的 11 月 30 日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正常情况下,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日为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第一个工作日 但定期折算日前 15 日 ( 含 ) 内发生过不定期折算的, 则该年度可不进行定期折算 若基金管理人在前述情况下决定不进行定期折算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不进行定期折算的提示性公告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鹏华国防 A 份额 鹏华国防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每年折算一次 ( 可不进行定期折算的除外 )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鹏华国防 A 份额与鹏华国防 B 份额按照本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对鹏华国防 A 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 鹏华国防 A 份额与鹏华国防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例 对于鹏华国防 A 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 即鹏华国防 A 份额每个会计年度 11 月 30 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元部分, 将折算为场内鹏华国防份额分配给鹏华国防 A 份额持有人 鹏华国防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 份鹏华国防份额将按 1 份鹏华国防 A 份额获得新增鹏华国防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外鹏华国防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鹏华国防份额的分配 ; 持有场内鹏华国防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鹏华国防份额的分配 经过上述份额折算, 鹏华国防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 元, 鹏华国防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将对鹏华国防 A 份额和鹏华国防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 (1) 鹏华国防 A 份额 3-61

64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鹏华国防 A 份额的份额数, 即 其中, NUM NUM 定期前 鹏华国防 A 份额 定期后 鹏华国防 A 份额 定期后 NUM 鹏华国防 A 份额 定期前 = NUM 鹏华国防 A 份额 : 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国防 A 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国防 A 份额的份额数 因持有鹏华国防 A 份额而新增的场内鹏华国防份额的份额数为 定期新增, 鹏华国防 A 份额 NUM = 鹏华国防份额 其中, NUM NAV NUM NAV 定期前 鹏华国防 A 份额 参考, 定期前 鹏华国防 A 份额 定期前 鹏华国防份额 定期后 鹏华国防份额 定期后 NAV 鹏华国防份额 定期前 NUM 鹏华国防 A 份额 参考, 定期前 (NAV 1.000) 鹏华国防 A 份额 定期后 NAV 鹏华国防份额 : 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国防 A 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国防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国防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国防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 参考, 定期前定期折算前全部鹏华国防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0.5 (NAV 鹏华国防 A 份额 定期前 NUM 鹏华国防份额 定期前 1.000) NUM 鹏华国防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的鹏华国防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鹏华国防 B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鹏华国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即 (3) 鹏华国防份额 参考, 定期后 NAV 鹏华国防 B 份额 定期后 NUM 鹏华国防 B 份额 参考, 定期前 = NAV 鹏华国防 B 份额 定期前 = NUM 鹏华国防 B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国防份额的份额数等于定期折算前鹏华国防份额的份额数与新增 的鹏华国防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即 3-62

65 定期后 NUM 鹏华国防份额 定期前 = NUM 鹏华国防份额 鹏华国防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鹏华国防份额数为 其中, NAV NUM NAV 定期新增 NUM = 鹏华国防份额 参考, 定期前 鹏华国防 A 份额 定期前 鹏华国防份额 定期后 鹏华国防份额 具体内容详见招募说明书 二 不定期份额折算 参考, 定期前 0.5 (NAV 鹏华国防 A 份额 3-63 定期新增 + NUM 鹏华国防份额 定期前 1.000) NUM 鹏华国防份额 定期后 NAV 鹏华国防份额 : 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国防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国防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国防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同上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 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 即当鹏华国防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元时或当鹏华国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跌至 元时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当达到不定期折算条件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鹏华国防份额 鹏华国防 A 份额 鹏华国防 B 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达到不定期折算条件时, 本基金将分别对鹏华国防份额 鹏华国防 A 份额 鹏华国 防 B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鹏华国防 A 份额与鹏华国防 B 份额的比 例为 1:1, 份额折算后鹏华国防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鹏华国防 A 份额与鹏华国防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元 (1) 当鹏华国防份额的份额净值达到 元时, 鹏华国防份额 鹏华国防 A 份额 鹏华国防 B 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 即 1) 鹏华国防 A 份额 1 份额折算前鹏华国防 A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鹏华国防 A 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66 不定期后 NUM 鹏华国防 A 份额 不定期前 = NUM 鹏华国防 A 份额 其中, NUM NUM 不定期前 鹏华国防 A 份额 不定期后 鹏华国防 A 份额 :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国防 A 份额的份额数, :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国防 A 份额的份额数 2 份额折算前鹏华国防 A 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鹏华国防 A 份额与新增场 内鹏华国防份额, 且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鹏华国防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鹏华国防份额的份额数为 不定期新增, 鹏华国防 A 份额 NUM = 鹏华国防份额 其中, NUM NAV 不定期前 鹏华国防 A 份额 参考, 不定期前 鹏华国防 A 份额 2) 鹏华国防 B 份额 不定期前 NUM 鹏华国防 A 份额 参考, 不定期前 (NAV 1.000) 鹏华国防 A 份额 :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国防 A 份额的份额数, :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国防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 份额折算前鹏华国防 B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鹏华国防 B 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其中, NUM NUM 不定期前 鹏华国防 B 份额 不定期后 鹏华国防 B 份额 不定期后 NUM 鹏华国防 B 份额 不定期前 = NUM 鹏华国防 B 份额 :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国防 B 份额的份额数, :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国防 B 份额的份额数 2 份额折算前鹏华国防 B 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鹏华国防 B 份额与新增场 内鹏华国防份额, 且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鹏华国防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鹏华国防份额的份额数为 不定期新增, 鹏华国防 B 份额 NUM = 鹏华国防份额 其中, NUM NAV 不定期前 鹏华国防 B 份额 参考, 不定期前 鹏华国防 B 份额 不定期前 NUM 鹏华国防 B 份额 参考, 不定期前 (NAV 1.000) 鹏华国防 B 份额 :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国防 B 份额的份额数, :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国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64

67 3) 鹏华国防份额 鹏华国防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前后所持有的鹏华国防份额的资产净值不变 场外鹏华 国防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鹏华国防份额, 场内鹏华国防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 后获得新增场内鹏华国防份额 鹏华国防份额持有人不定期份额折算后的鹏华国防份额的份额数为 其中, NUM NAV NUM 不定期前 鹏华国防份额 不定期前 鹏华国防份额 不定期后 鹏华国防份额 不定期后 NUM = 鹏华国防份额 具体内容详见招募说明书 不定期前 NUM 鹏华国防份额 不定期前 NAV 鹏华国防份额 :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国防份额的份额数, :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国防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国防份额的份额数 (2) 当鹏华国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跌至 元时, 鹏华国防份额 鹏华国 防 A 份额 鹏华国防 B 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 1) 鹏华国防 B 份额 份额折算前后鹏华国防 B 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即 其中, NUM NAV NUM 不定期前 鹏华国防 B 份额 参考 不定期前 鹏华国防 B 份额 不定期后 鹏华国防 B 份额 2) 鹏华国防 A 份额 不定期后 NUM = 鹏华国防 B 份额 不定期前 NUM 鹏华国防 B 份额 参考 不定期前 NAV 鹏华国防 B 份额 :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国防 B 份额的份额数, :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国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国防 B 份额的份额数 1 份额折算后鹏华国防 A 份额与鹏华国防 B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1:1 配比, 即 不定期后 NUM 鹏华国防 A 份额 不定期后 = NUM 鹏华国防 B 份额 = 不定期前 NUM 鹏华国防 B 份额 参考 不定期前 NAV 鹏华国防 B 份额

68 = 不定期前 NUM 鹏华国防 A 份额 参考 不定期前 NAV 鹏华国防 B 份额 其中, NUM NUM NUM 不定期前 鹏华国防 A 份额 不定期后 鹏华国防 A 份额 不定期后 鹏华国防 B 份额 :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国防 A 份额的份额数, :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国防 A 份额的份额数, :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国防 B 份额的份额数 2 份额折算前鹏华国防 A 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鹏华国防 A 份额与新增场内 鹏华国防份额, 且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鹏华国防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鹏华国防份额的份额数为 不定期新增 NUM = 鹏华国防份额 其中, NUM NAV NUM 不定期前 鹏华国防 A 份额 参考, 不定期前 鹏华国防 A 份额 不定期后 鹏华国防 A 份额 3) 鹏华国防份额 不定期前 NUM 鹏华国防 A 份额 参考, 不定期前 NAV 鹏华国防 A 份额 :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国防 A 份额的份额数, 3-66 不定期后 NUM 鹏华国防 A 份额 :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国防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国防 A 份额的份额数 鹏华国防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前后所持有的鹏华国防份额的资产净值不变 场外鹏华 国防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鹏华国防份额, 场内鹏华国防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 后获得新增场内鹏华国防份额 鹏华国防份额持有人不定期份额折算后的鹏华国防份额的份额数为 其中, NUM NAV NUM 不定期前 鹏华国防份额 不定期前 鹏华国防份额 不定期后 鹏华国防份额 不定期后 NUM = 鹏华国防份额 具体内容详见招募说明书 不定期前 NUM 鹏华国防份额 不定期前 NAV 鹏华国防份额 :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国防份额的份额数, :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国防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国防份额的份额数

69 三 基金份额折算余额的处理方法份额折算后场外基金份额的份额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 场内基金份额的份额数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余额的处理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届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鹏华国防 A 份额与鹏华国防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鹏华国防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鹏华国防份额与鹏华国防 A 份额 鹏华国防 B 份额的份额配对转换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特殊情形的处理若在某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发生 基金合同 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七 其他事项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机构有权调整上述规则, 本基金 基金合同 将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67

: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国防 A 份额的份额数, :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国防 A 份额的份额数 2 份额折算前鹏华国防 A 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鹏华国防 A 份额与新增场内, 且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鹏华国防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的份额数为 不定期新增, ( 参考, ) 参考, :

: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国防 A 份额的份额数, :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国防 A 份额的份额数 2 份额折算前鹏华国防 A 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鹏华国防 A 份额与新增场内, 且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鹏华国防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的份额数为 不定期新增, ( 参考, ) 参考, : 鹏华中证国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公告 根据 鹏华中证国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关于不定期份额折算的相关规定, 当鹏华中证国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份额 ( 以下简称 ) 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时, 本基金将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截至 2015 年 5 月 4 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554 元, 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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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将对鹏华国防 A 份额和鹏华国防分级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 (1)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的份额数, 即 其中, : 定期份额折算前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后的份额数 因持有而新增的场内鹏华国防分级份额的份额数为, 鹏华中证国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定期份额折算的公告 根据 鹏华中证国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鹏华中证国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将于 2016 年 12 月 1 日办理基金份额定期折算业务 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 折算基准日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为每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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