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5 年 5 月 2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5]1107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收益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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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 1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5 年 5 月 2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5]1107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收益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 或申购 )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 章节等等 分级运作周期内, 从基金整体运作来看,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较高风险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及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为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为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 或申购 )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2

3 目录一 绪言... 4 二 释义... 5 三 基金管理人 四 基金托管人 五 相关服务机构 六 基金份额的分级 七 基金的募集 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 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 上市交易 十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一 基金份额的登记 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等其他相关业务 十二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十三 基金的投资 十四 基金的财产 十五 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六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十七 基金份额的折算 十八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九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一 风险揭示 二十二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二十四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六 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七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八 备查文件

4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4

5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 指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订, 并于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5

6 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指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22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 指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 23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 指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 24 基金份额分级: 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 其中,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率不变 25 年基准收益率: 指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 税后 )+3%,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 即使该日未进行份额折算 ) 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若将来中国人民银行停止公布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准日次日当年 4 大国有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的算术平均值重新计算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4 大国有银行指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 税后 )+3% 每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年基准收益均以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 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 6

7 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26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27 会员单位: 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8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 销售机构: 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0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2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记结算系统 33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 即 A 股账户 )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5 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6 证券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通过 7

8 场内会员单位认购 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7 场外份额: 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8 场内份额: 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9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 网点 ) 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 交易单元 )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0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41 自动分离: 指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两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 1: 1 比例自动转换为一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一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行为 42 份额配对转换: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 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43 分拆: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一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行为 44 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一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45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6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7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8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9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0 T 日 :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51 T+n 日 :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52 业务规则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8

9 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53 场外 :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认购方正富邦保险 方正富邦保险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54 场内 :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 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 1 1 的比率确认为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上市交易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55 上市交易: 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行为 56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5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1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6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 包括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 的 10% 64 元: 指人民币元 9

10 65 标的指数: 指中证方正富邦保险主题指数 66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过程 71 虚拟清算: 指假定 T 日为本基金在存续期内的提前终止日,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 T 日本基金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估算价值 72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在 T 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采用 虚拟清算 原则计算得到 T 日本基金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估算价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3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4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10

11 三 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概况名称 :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 号丰融国际大厦 11 层 单元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 号丰融国际大厦 11 层 单元法定代表人 : 邹牧 ( 代 ) 成立时间 :2011 年 7 月 8 日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谢淑娴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号文批准设立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 股东 股权比例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6.7% 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3.3% ( 二 ) 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何其聪先生, 董事长, 工商管理硕士, 注册会计师 律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曾任方正产业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资金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公司监事 现任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执行委员会主任 总裁 财务负责人 方正和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邹牧先生, 董事, 东北财经大学博士 曾任北京汽车制造厂科员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 鹏 11

12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方理财中心总经理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负责人 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拓展部总监 机构理财部总监 公司副总经理 许仁寿先生, 董事, 硕士 曾任中华邮政 ( 股 ) 公司董事长 台湾证券交易所总经理 ( 两度 ) 台银综合证券( 股 ) 公司董事长 现任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台北富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财团法人商业发展研究院董事 史纲先生, 董事, 博士 曾任 BridgewaterGroup(USA) 副总经理 台湾中央大学教授 台湾国际证券副总经理 富邦综合证券 ( 股 ) 公司副总经理 顾问 副董事长 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FubonSecurities(BVI)Ltd 董事 台北富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事业群功能性主管 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査竞传先生, 独立董事 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 美国联邦法院纽约南区注册律师 曾任美国 Finley,Kumble,Wagner,Manley,Underberg & Casey 律师助理 竞诚国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竞诚国际律师事务所台北分所合伙人 台湾国民大会代表 ( 侨选 ) 代表 竞诚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资深顾问 吉富中国股权基金管理公司总法律顾问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北京友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监事 现任香港京山华一证券有限公司董事 厦门银行外部监事 美国 STR Holding Inc.(NYSE:STRI) 独立董事 江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曹茜女士, 独立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 /CPA 曾任北京市财政局干部, 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华达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中旅饭店总公司财务总监, 港中旅 ( 中国 ) 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中国旅行社总社 ( 北京 ) 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中旅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总裁 北大资源 ( 控股 )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天庆先生, 独立董事, 律师 曾任北京无线电仪器二厂技术员 中国电子显示仪器厂法律顾问 / 科长 北京牡丹电子集团法规处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中新会计师事务所副处长 法律顾问 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现任北京赵天庆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北京赵天庆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中心主任 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联中介服务业分会会长 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联常委 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副会长 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规章制度委员会副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证券与金融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劵专业委员会委员 民革北 12

13 京市委法律志愿者联谊会副主任 民革海淀区工委法律委员会副主任 民革海淀区律师联谊会副会长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程明乾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 曾任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区部部长 资深副总经理 执行副总经理等职务 现任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 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何亚刚先生, 监事, 曾任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部门总经理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裁 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方正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现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执行委员会委员 副总裁, 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高蕾女士, 职工监事, 硕士 曾任美国 MSC 软件有限公司财务行政部职员 北京理想产业发展 ( 集团 ) 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主管 北大方正集团及所属企业行政人事专员 人事主管 战略经理 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3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何其聪先生, 董事长, 简历同上 邹牧先生, 总经理, 东北财经大学博士 曾任北京汽车制造厂科员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方理财中心总经理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负责人 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拓展部总监 机构理财部总监 公司副总经理 赖宏仁先生, 督察长, 暨南大学博士 曾任中国台湾省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税务员 中国台湾省金管会证期局秘书 富邦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及帐务主管 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主管 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后台主管 ( 估值 TA 客服 ) 徐进先生, 副总经理,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企业管理学士 哲学硕士 曾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职员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等职务 4 基金经理沈毅先生, 本科毕业于清华大学国民经济管理专业, 硕士毕业于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计算金融专业和美国加州圣克莱尔大学列维商学院工商管理 (MBA) 专业 1993 年 8 月加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外汇经纪中心 总行国际司国际业务资金处, 历任交易员 投资经理 13

14 职务 ;2002 年 6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 任投资经理职务 ;2004 年 4 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 历任高级投资经理兼资产配置经理 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副总监 代理投资总监职务 ;2007 年 11 月加入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 任部门总经理职务 ;2008 年 1 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 任部门总经理职务 ;2012 年 10 月加入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基金投资部总监兼研究部总监职务 ;2014 年 1 月, 任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主席 : 邹牧先生, 总经理 委员 : 沈毅先生, 投资部总监 李玥女士, 交易部总监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确定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申购 赎回的价格 ; 14

15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 税后 )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5

16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四 )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 干扰 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16

17 (9) 贬损同行, 以抬高自己 ;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1) 有悖社会公德, 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 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本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五 ) 基金经理承诺基金经理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 不断更新投资理念, 规范基金运作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 17

18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 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也不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权威性原则 : 公司颁布实施的各项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是公司所有员工行为及所有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的准则 (2) 全面性原则 : 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 执行 监督和反馈层次, 贯穿了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 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 岗位和风险点, 消灭控制盲点的存在 (3) 有效性原则 : 各项内控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不得与之相抵触 : 同时必须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切实可行 (4) 独立性和相互制约原则 : 要作到公司决策 执行 监督体系的独立和分离, 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 岗位的设置独立和分离, 形成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的局面, 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5) 及时性原则 : 公司树立 内控优先 的思想 在发生机构调整 新业务开办等情况时, 首先建章立制, 将其纳入内控体系 ; 同时,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 增补和完善各种内控制度 (6) 防火墙原则 :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严格分离, 基金投资 决策 执行 清算 评估等部门和岗位物理上适当隔离 (7) 成本效益原则 : 公司将充分发挥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内容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 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 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18

19 (3) 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 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4) 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 1) 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 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公司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6)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7)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 1)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 2)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公司各业务部门 各级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在各自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能 ; 3) 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遵从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 4)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 授权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经授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 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 公司对授权的实施情况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 (8) 公司建立科学 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投资和交易 交易和清算 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没有人员的重叠, 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 公司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10) 公司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19

20 (11) 公司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 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0

21 四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本情况名称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国信证券 ) 住所 :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办公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 : 何如成立时间 :1994 年 6 月 30 日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82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 证监许可 [2014]1666 号联系人 : 姚铮联系电话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 国信证券 ) 源起于中国证券市场最早的三家营业部之一深圳国投证券业务部,1994 年成立公司 国信证券是全国性大型综合类证券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何如, 注册资本 70 亿元, 总部设在深圳, 目前在全国 57 个城市设有 11 家分公司 84 家营业网点, 同时拥有三家全资子公司 : 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 ( 香港 ) 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并参股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前海股权交易中心 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 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 公司拥有齐全的证券业务牌照, 经营范围涵盖 : 证券经纪 ; 证券投资咨询 ; 与证券交易 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 证券承销与保荐 ; 证券自营 ; 证券资产管理 ; 融资融券 ;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 金融产品代销 ;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国信的企业精神是 务实 专业 和谐 自律, 核心理念是 创造价值, 成就你我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总资产 亿元, 净资产 亿元, 净资本 亿元 2013 年, 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亿元 利润总额 亿元 净利润 亿元 2014 年 1-5 月, 公司实现净利润 亿元 21

22 ( 二 ) 主要人员情况国信证券托管部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具有十年以上银行 财务 证券清算等金融和证券从业经验, 可为客户提供更多安全高效的增值服务 同时, 托管部 50% 的员工具有 IT 专业背景, 可为托管客户提供个性化产品处理能力 ; 骨干员工从国信证券运营部门抽调, 具备各类创新产品的核算 估值处理能力 ( 三 )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国信证券托管部是国内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 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 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 稳定 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 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国信证券托管部本着 为您理去繁杂, 专注价值 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 四 )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国信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 (1) 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建立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保持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执行有效 (3)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全完整, 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 稳定 健康发展 (4) 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 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 流程, 提高业务运作效率和效果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公司针对资产托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保持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执行有效 公司监察稽核总部 风险监管总部 合规管理总部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对开展该业务的相关部门进行稽核检查, 评估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对发现的问题, 要求相关部门及时整改, 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22

23 ( 五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国信证券托管部制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 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履行对托管资产投资运作的监督职责 投资监督可以为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主要内容包括 :( 一 ) 对托管资产的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 二 ) 对托管资产的核算估值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督 ;( 三 ) 对托管资产的资金运用 计提和支付各类费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 四 ) 对托管资产是否存在透支行为 应收款项是否及时足额到账进行监督 ;( 五 ) 对托管资产的收益分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督 ; ( 六 ) 其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事项 公司在对托管资产的投资运作监督过程中, 发现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事项, 应当履行通知管理人 报告监管部门等程序, 并持续跟进管理人的后续处理, 督促管理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3

24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 直销中心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 号丰融国际大厦 11 层 单元邮编 : 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李春雪客户服务电话 : ( 免长途话费 ) 网址 : (2) 网上交易平台网上交易平台网址 :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开户 认购等业务 有关办理本基金开户 认购等业务的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 查询 2 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层法定代表人 : 何如客服电话 :95536 联系人 : 周杨电话 : 传真 : 网址 : (2)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层法定代表人 : 何其聪 24

25 客服电话 :95571 联系人 : 徐锦福联系电话 : 传真 : 网址 : (3)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 : 杨炯洋客服电话 :95584 联系人 : 张曼电话 : 传真 : 网址 : (4)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法定代表人 : 常喆客服电话 : 联系人 : 戈文电话 : 传真 : 网址 : 3 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 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 并及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 二 ) 登记机构 25

26 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周明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任瑞新 ( 三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 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住所 :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办公地址 :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 : 俞卫锋电话 : 传真 : 经办律师 : 黎明 孙睿联系人 : 孙睿 ( 四 )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王玚经办会计师 : 许康玮 王玚 26

27 六 基金份额的分级 ( 一 ) 基金份额结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 简称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 ( 简称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 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 ( 简称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 其中,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率不变 ( 二 ) 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基金发售结束后, 本基金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 即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根据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 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 但不上市交易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交易代码不同, 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投资者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申请合并为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场外申购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不进行分拆, 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后上市交易 投资者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合并为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后赎回 ( 三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27

28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具有不同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即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 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的本金及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优先确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后, 将剩余净资产计为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 1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 税后 )+3%,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同期利息税率以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 即使该日未进行份额折算 ) 次日执行的利息税率为准 若将来中国人民银行停止公布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准日次日当年 4 大国有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的算术平均值重新计算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4 大国有银行指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 税后 )+3% 年基准收益均以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在进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时,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的本金及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 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净资产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按依据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 3 每 2 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所代表的 1 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 1 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分别计入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总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总额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并将分别按分离后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份额数享有获得份额折算的权利, 每 2 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 28

29 值等于 1 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 1 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 4 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 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 若最近一次份额折算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 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 四 )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 按照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净值计算规则以及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 T 日各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 参考 ) 净值 : 1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NAV A 1 R T 365 NAV B 2 NAV NAV A 基础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Min{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 自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 T 日 }; 为 T 日每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为 T 日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为 T 日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为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9

30 T 日的各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 参考 )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如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0

31 七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经 2015 年 5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1107 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 一 ) 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 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式 3 存续期间: 不定期 ( 二 ) 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本基金通过场外 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 ( 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 ) 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 (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发售结束后, 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 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 1 1 的比率确认为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投资者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投资者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其中, 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者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见发售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 三 )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四 ) 募集对象 31

32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五 ) 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 2015 年 6 月 25 日至 2015 年 7 月 10 日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2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投资者认购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 认购的限额本基金场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 1,000 元, 具体认购金额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本基金场内销售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份额为 50,000 份, 超过 50,000 份的须是 1,000 份的整数倍, 且每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 999,999,000 份 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 六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费用 (1) 本基金场外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0%, 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如下表所示 : 认购金额 (M) 认购费率 M<50 万 0.6% 50 万 M 每笔 300 元投资人重复认购, 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2) 本基金场内认购费率由场内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32

33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1)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基金场外认购采用 金额认购 份额确认 的方式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计算公式为 : 当认购费适用比例费率时, 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利息折算的份额 = 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份额总额 = 认购份额 + 利息折算的份额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利息结转的份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实得认购份额 = 认购份额 + 利息结转的份额例 : 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 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 净认购金额 = 100,000/ (1+1.0%)=99, 元认购费用 = 100,000-99,009.90= 元认购份额 = (99, )/1.00 =99, 份认购利息结转的份额 =50/1.00 =50.00 份实得认购份额 =99, = 份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33

34 (2) 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基金场内认购采用 份额认购 份额确认 的方式, 计算公式为 :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份额 挂牌价格认购费用 = 认购份额 挂牌价格 认购费率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认购利息结转份额 = 认购利息 / 挂牌价格实得认购份额 = 认购份额 + 认购利息结转份额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 净认购金额 = 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认购利息结转的份额 = 认购利息 / 挂牌价格实得认购份额 = 认购份额 + 认购利息结转份额经确认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 实得认购份额 0.5 经确认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 实得认购份额 0.5 例 : 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 100, 份, 且认购期利息为 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 净认购金额 =100, =100, 元认购费用 =100, %= 元认购金额 =100, =101, 元认购利息结转份额 =50.50/ 1.00=50 份实得认购份额 =100, =100,050 份经确认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 =50025 份经确认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 =50025 份认购期内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 1.00 元, 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场内认购份额按整数申报, 在发售结束后, 全部总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成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及自动分离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计算结果均采用截位的方式, 保留到整数位,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 七 )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34

35 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 基金备案的条件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 二 )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35

36 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 上市交易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方正 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上市交易 ( 一 ) 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二 ) 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 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 三 ) 上市交易的规则 1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 2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3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 4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 5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元人民币 ; 6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相关规定 ( 四 ) 上市交易的费用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36

37 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 五 )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 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 参考 ) 净值 ( 六 )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 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七 )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八 )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 能,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37

38 十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不接受投资者单独申购或赎回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或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 一 ) 申购和赎回场所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基金管理人 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相应资质的会员单位, 投资人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二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申购 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申购 38

39 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三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场外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者认购 申购 转托管时基金份额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5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 )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投资人申购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 39

40 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 ( 包括该日 )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 五 )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本基金场外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000 元, 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不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限额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约定为准 本基金场内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须遵守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的约定 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申购金额及最低赎回份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2 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 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0

41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费率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0.80%, 且随投资者申购金额的增加而减少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具体如下 :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50 万 0.80% 50 万 M 按笔收取,300 元 / 笔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 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 赎回费率 (1)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0.50% 投资者认 ( 申 ) 购本基金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 具体如下 : 持有期限 (N) 赎回费率 N<1 年 0.50% 1 年 N<2 年 0.25% N 2 年 0 ( 注 :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 以该份额自登记机构确认之日开始计算 1 年为 365 日,2 年为 730 日, 依此类推 ) (2)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费率 0.50%, 不按持有期限设置分段赎回费率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从场外赎回时, 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3)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41

42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销售费率 ( 七 )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基金的申购采用 金额申购 方式,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计算公式如下 : 1)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净认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用申购份数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由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 不足 1 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 例 : 某投资者在场外申购本基金 50,000 元,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 =50,000/(1+0.80%)=49, 元 ; 申购费用 =50,000-49,751.24= 元 ; 申购份额 =49,751.24/1.386=35, 份 即, 若该投资者在场外申购本基金 50,000 元,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元, 42

43 则可得到基金份额 35, 份 例 : 某投资者在场内申购本基金 50,000 元,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元, 则其申购手续费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 净申购金额 =50,000/(1+0.80%)=49, 元 ; 申购费用 =50,000-49,751.24= 元 ; 申购份额 =49,751.24/1.386=35,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35,788 份, 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 具体计算公式为 : 实际净申购金额 =35, =49, 元退款金额 =50,000-49, =1 元即, 若该投资者在场内申购本基金 50,000 元,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元, 则可得到基金份额 35,788 份, 退款为 1 元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基金的赎回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 场外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 某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 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元, 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 赎回金额 =100, =148, 元 ; 赎回费用 =148, %= 元 ; 净赎回金额 =148, =147, 元 即, 若该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 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47, 元 例 : 某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元, 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 43

44 赎回金额 =100, =148, 元 ; 赎回费用 =148, %= 元 ; 净赎回金额 =148, =147, 元即, 若该投资者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元, 则可得到净赎回金额为 147, 元 ( 八 ) 申购和赎回的登记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申购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 场内申购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通常情况下,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 ( 含该日 ) 后有权赎回或转换转出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 九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 44

45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 十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当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 十一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 包括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 的 10% 时,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45

46 2 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 包括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 按照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5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十二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46

47 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三 ) 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四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47

48 十一 基金份额的登记 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等其他相关业 务 ( 一 ) 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 场内认购或申购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或上市交易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3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但可按 1:1 的比例申请合并为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后再申请赎回 ( 二 ) 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 网点 ) 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 交易单元 )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 网点 ) 时, 须办理已持有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上市交易或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 ( 交易单元 ) 时, 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三 ) 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48

49 3 处于质押 冻结状态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至折算处理日及深圳交易所 登记机构 规定的其他情形时, 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4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四 )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质押 冻结与解冻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质押 冻结与解冻等,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 如本合同的有关约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 以该等规定为准 ( 五 ) 基金份额的转让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49

50 十二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 一 )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 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 分拆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一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行为 2 合并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一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 二 )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并予以公告 ( 三 )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份额配对转换自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 ),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 四 ) 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 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 申请进行分拆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 申请进行合并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 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 须跨系统转托管为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0

51 5 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 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五 )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 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 六 ) 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 基金管理人继续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届时投资运作 交易的实际情形可决定是否暂停接受配对转换 ; 4 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七 )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对转换业务的办理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 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51

52 十三 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资目标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力争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 二 ) 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固定收益资产 (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 含超短期融资券 ) 资产支持证券 质押及买断式回购 银行存款等 ) 衍生工具( 股指期货 权证等 )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资于中证方正富邦保险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三 ) 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获取良好的市场长期回报, 投资于具有良好代表性 流动 性与投资性的指数可以有效分享该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中的投资机会 ( 四 ) 投资策略本基金以中证方正富邦保险主题指数为标的指数, 采用完全复制法, 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数,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以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 52

53 与业绩基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 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 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 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 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 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 基金管理人运用以下策略构造替代股组合 : (1) 基本面替代 : 按照与被替代股票所属行业, 基本面及规模相似的原则, 选取一揽子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作为替代股备选库 ; (2) 相关性检验 : 计算备选库中各股票与被替代股票日收益率的相关系数并选取与被替代股票相关性较高的股票组成模拟组合, 以组合与被替代股票的日收益率序列的相关系数最大化为优化目标, 求解组合中替代股票的权重, 并构建替代股组合 本基金管理人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 每月末 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 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 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本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 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此外, 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 大量分红等, 以及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 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 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 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 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其内在价值 ( 五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 1 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 (2) 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以及产业政策对中国证券市场和行业 53

54 的影响 ; (3) 行业发展现状及前景 ; (4) 货币市场工具 债券等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 六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程序本基金通过整合投资研究团队整体力量, 充分发挥宏观策略分析师 研究员 基金经理等不同岗位的角色参与能力 注重建立完整的投资决策流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中 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投资决策流程为 : 1 宏观策略分析师就宏观 政策 市场运行特征等方面提交策略报告并讨论; 研究员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 并提供货币市场工具 债券决策支持 2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建议, 并确定下一阶段资产配置比例的范围 ; 3 在充分研究和讨论的基础上, 研究部提交核心研究池和研究池, 通过基金合同筛选, 决定基金核心投资池和投资池 ; 4 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配置的情况下, 经过风险收益的权衡, 决定投资组合方案 ; 5 在授权范围内, 基金经理实施投资组合方案 ; 6 交易部执行交易指令; 7 绩效评估人员进行全程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 七 )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资于中证方正富邦保险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 54

55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 等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 不包括平仓 )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4) 本基金投资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10% 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 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 (5)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 (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 (7)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8)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需提前公告, 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55

56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八 ) 业绩比较基准 1 标的指数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中证方正富邦保险主题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证方正富邦保险主题指数的编制 发布或授权, 或中证方正富邦保险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中证方正富邦保险主题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 其中, 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 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 指数更名等事项 ),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2 业绩比较基准 56

57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 中证方正富邦保险主题指数收益率 95%+ 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 税后 ) 5% 如本基金标的指数变化, 则业绩比较基准中的标的指数将相应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的调整根据标的指数的变更程序执行 ( 九 )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具有低风险 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具有高风险 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 十 )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57

58 十四 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产的账户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00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8

59 十五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股指期货合约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 三 )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59

60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 (1) 股指期货合约按估值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提供的结算价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 (2) 股指期货合约在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则采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60

61 ( 四 )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参考 ) 净值精确到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 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 含第 3 位 )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 1 估值错误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61

62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中任一类别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错误偏差达到方正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中任一类别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62

63 ( 六 )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金净值的确认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 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63

64 十六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 三 )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 包括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 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如果终止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运作,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4

65 十七 基金份额的折算 一 定期份额折算在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 (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的 12 月 15 日 ( 遇节假日顺延 ),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每个会计年度的 12 月 15 日 ( 遇节假日顺延 )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每年折算一次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净值计算, 对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每 2 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将按 1 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例 对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 即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每个会计年度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份额净值超出 元部分, 将折算为场内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分配给持有人 场内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 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将按 1 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获得新增场内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分配 场外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 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将按 1 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获得新增场外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分配 经过上述份额折算,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的参考净值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将对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本年度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时,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 (1)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65

66 定期份额折算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 险 A 份额的份额数 NAV 后基础 NAV 前基础 NUM 前基础 ( NAV NUM 前 A 前基础 1.000) / 2 NUM 前基础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数量 = NUM 前前 A ( NAV A 1.000) 2 后 NAV基础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数量 = 前 NUM A ( NAV ) NAV 前 A 后基础 其中 : NAV 前基础 为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前 NAV A 为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前 NUM A 为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的份额数 NAV 后基础 为折算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UM 前基础 为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份额数 (2)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3)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NAV 后基础 NAV 前基础 NUM 前基础 ( NAV NUM 前 A 前基础 1.000) / 2 NUM 前基础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 NUM 2 前前基础 NAV A 后 NAV基础 定期份额折算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份额的份额数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数 66

67 其中 : 前 NAV A 为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 后基础 为折算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UM 前基础 为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份额数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 以及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折算成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 ( 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特殊情形的处理若在定期份额折算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 将按照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如本基金在定期折算基准日 1 个月内发生过不定期折算,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定期折算 8 按照上述折算和计算方法, 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 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二 不定期份额折算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 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 即 : 当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元 ; 当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元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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