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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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會議研商資料 案由 : 重新整編 常用考試分發法規釋例及作業程序參考手冊 ( 以下簡稱參考手冊 ) 一案, 提請討論 說明 : 一 查本總處 常用考試分發法規釋例及作業程序參考手冊 於 97 年 7 月編印, 復於 101 年 10 月編修, 嗣因主要考試法規如公務人員考試法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等修正, 除限制轉調年資改變 實務訓練期間改為投保一般保險及年資不得銜接等規定, 相關作業須配合機關實務運作及考試錄取人員需求更新, 且相關函釋及 SOP 亦須配合檢視調整 另依本總處 103 年身障特考提缺用人機關提供之服務措施問卷結果分析報告 調查建議, 重新檢視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職場支持叮嚀提醒事項, 並將內容併入本參考手冊, 以擴大宣導效益 二 本手冊涉及實務做法, 為集思廣益, 規劃以組成工作圈之方式, 圈員由下列機關指派科長層級以上且熟稔考試分發業務人員擔任 : ( 一 )104 年提列考試職缺數前 6 名之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 : 1 中央主管機關: 內政部 財政部 教育部 經濟部 交通部 衛生福利部 2 地方主管機關: 臺北市政府 新北市政府 臺中市政府 臺南市政府 高雄市政府 桃園市政府 ( 二 ) 一條鞭主管機關 : 法務部廉政署 行政院主計總處及本總處綜合規劃處 ( 三 ) 其他相關主管機關 ( 單位 ): 考選部 銓敍部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本總處組編人力處及培訓考用處 第 1 頁, 共 66 頁

2 三 本手冊主要內容包含 公務人員考試分發相關主要法令規定 重要釋例 ( 含 Q&A) 標準作業程序 SOP 及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職場支持叮嚀提醒事項 等 4 部分, 經本總處初步檢視修正, 謹將修正情形簡述如下 : ( 一 ) 公務人員考試分發相關主要法令規定 ( 詳如會議研商資料第 3 頁 ): 包含公務人員考試法等 17 項相關法令規定 ( 二 ) 重要釋例 ( 含 Q&A)( 詳如會議研商資料第 4 頁至第 36 頁 ): 1 刪除 1 項 : 配合本總處相關考試系統現已整合為 考試職缺填報及錄取人員分配系統, 刪除 提列地方特考職務臨時出缺, 請依 地方特考職缺填報及人員分發系統 作業說明填列報表 ( 詳如會議研商資料第 5 頁 )1 項 2 新增 3 項 : 依最新實務案例新增自行遴用非現職人員之消防警察主管及非主管職等 2 項 ( 詳如會議研商資料第 29 頁至第 30 頁 ), 以及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3 條所定同項考試同時正額錄取擇一接受分配訓練疑義 1 項 ( 詳如會議研商資料第 31 頁至第 33 頁 ) ( 三 ) 標準作業程序 SOP( 會議研商資料第 37 頁至第 56 頁 ): 配合本總處相關考試系統現已整合為 考試職缺填報及錄取人員分配系統, 就部分填報路徑及文字酌做調整 ( 四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職場支持叮嚀提醒事項 ( 詳如會議研商資料第 57 頁至第 66 頁 ): 為掌握時效, 本項將另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檢視更新 決議 : 第 2 頁, 共 66 頁

3 ( 一 ) 公務人員考試分發相關主要法令規定 序號 規定名稱 修正日期 1 公務人員考試法 103 年 1 月 22 日 2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103 年 8 月 25 日 3 公務人員考試設置新增類科處理要點 101 年 4 月 19 日 4 公務人員考試增列需用名額處理要點 101 年 6 月 20 日 5 公務人員考試增額錄取名額處理要點 105 年 1 月 28 日 6 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 ( 構 ) 學校提列公務人員高 99 年 10 月 13 日 普初等考試職缺改進措施 7 地方機關提列高普初考等考試及地方特考職缺控管原則 99 年 10 月 13 日 8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105 年 5 月 18 日 9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105 年 2 月 5 日 10 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增額錄取人員分配作業規定 104 年 10 月 1 日 11 憲法 ( 節錄 ) 36 年 1 月 1 日 12 憲法增修條文 ( 節錄 ) 94 年 6 月 10 日 13 公務人員任用法 104 年 6 月 17 日 14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105 年 2 月 26 日 15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104 年 5 月 29 日 16 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 100 年 10 月 31 日 17 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 100 年 11 月 22 日 第 3 頁, 共 66 頁

4 ( 二 ) 重要釋例 ( 含 Q&A) 項目子項目要旨解釋事項備註 一 考試列缺及職務代理 考試列缺 考試列缺 考試列缺 各直轄市 縣 ( 市 ) 議會提報考試年度任用計畫之職缺原則 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戶政機關資訊化後職缺提列考試之規定 各機關職務出缺不得列入同職組其他職系類科之任用計畫 原則統一列入公務人員高等 3 級考試 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2 年 11 月 11 日局力字第 號函 考試分發向為戶政機關主要人力來未修源, 為平衡當前用人需求及未來組正織轉型需要, 未來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戶政機關職務出缺, 請先檢討由其他業務萎縮戶政機關人力檢討移撥 支援, 如仍不敷業務需要, 始得提報相關考試職缺, 並可於考試錄取人員分發遞補前, 依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等相關規定約僱人員辦理 行政院 96 年 6 月 28 日院授人力字第 號函 茲以公務人員相關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僅能占與考試職系同職系之職務接受訓練, 又公務人員相關考試錄取人員於受訓期間所占之職務類科職系與機關職務出缺列入公務人員相關考試類科具連帶關係, 是以, 上開二者之間應具有一致性, 爰各機關職務出缺擬列入公務人員相關考試任用計畫時, 所列之考試類科應與出缺職務類科一致 例如 : 一般民政 職系之職缺, 僅得以列入公務人員相關考試任用計畫之 一般民政 類科 第 4 頁, 共 66 頁

5 項目子項目要旨解釋事項備註 考試列缺 列缺期間職務代理 提列地方特考職務臨時出缺, 請依 地方特考職缺填報及人員分發系統 作業說明填列報表 列入考試任用計畫現缺職務之解僱時機及代理期間之計算 銓敍部 97 年 7 月 2 日部管四字第 號函 一 各機關職務臨時出缺擬申請提列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需用人員報表, 請至本總處人事服務 ( 應用系統 /D1: 地方特考職缺填報及人員分發系統 / 職缺填報作業 / 月報表職缺填報作業 ) 線上填報, 用人機關所報資料將由本總處進行線上審核, 無須再行列印報表寄送本總處, 另藉由系統控管機制, 用人機關可透過該系統查詢本總處辦理進度 二 上開作業系統操作手冊業置於該系統首頁之公布欄, 請自行下載參閱 各機關填報職缺如有疑義, 請與各該主管機關或本總處培訓考用處聯繫, 如屬系統作業問題, 請洽本總處資訊室客服專線 ( 電話 : ) 給予協助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1 年 6 月 22 日總處培字第 號 一 列入考試任用計畫現缺職務, 該職務原僱用之約僱人員, 應於以下規定時間解僱 : ( 一 ) 於考試錄取人員報到後, 應即解僱 ( 二 ) 依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10 條規定, 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後, 應於接到報到通知後 10 系統現已整合為 考試職缺填報及錄取人員分配系統, 爰本項刪除 第 5 頁, 共 66 頁

6 項目子項目要旨解釋事項備註 列缺期間職務代理 列入增額控管職缺同意得依職代注意事項辦理 日內報到, 未獲分配考試及格人員或考試及格人員未報到, 應於公布分配結果後第 11 日解僱 ( 三 ) 分發機關依規定 ( 按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或及他法規 ) 得指定報到日期, 應於錄取人員實際應報到日之前一日解僱 二 依前開規定, 再次列入考試任用計畫之現缺職務, 其代理 ( 約僱 ) 期間之計算, 以職務出缺日重新計算至滿 1 年為止 : ( 一 ) 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後未報到者, 以公布分配結果後第 11 日為職務出缺日 ( 二 ) 分發機關依規定指定報到日期, 錄取人員於實際應報到之日未報到, 以實際應報到之日為職務出缺日 ( 三 ) 考試錄取人員於報到前, 依規定申請保留受訓資格或廢止受訓資格, 自准予保留受訓之日為職務出缺日 ; 於報到後始提出申請, 自考試錄取人員停止訓練之日為職務出缺日 銓敍部 96 年 2 月 1 日部銓三字第 號函 茲以機關依前開規定申請列入分發增額人員之出缺職務, 並非列入該年度之考試任用計畫內, 故無注意事項第 4 點規定之適用 ; 惟機關既依前開規定申請列入分發增額人員, 經分發機關同意列入職缺列冊 第 6 頁, 共 66 頁

7 項目子項目要旨解釋事項備註 列缺期間職務代理 各機關列入高普初等考試分配職缺, 未獲分配人員或人員分配未報到, 原約聘僱人員之解聘僱時點 順序後, 在尚未分配相關等級類科考試及格人員遞補前, 同意得依注意事項第 5 點第 2 項規定辦理 銓敍部 97 年 5 月 26 日部銓三字第 號函 一 各機關列入高普初等考試分配職缺, 未獲分配人員或人員分配未報到, 將逕予列管至下年度考試任用計畫, 各機關即可依職代注意事項規定繼續約聘僱人員, 如不同意列管者, 則應於該項考試公告分配結果後 1 個月內函報解除列管, 惟各機關如欲商調其他機關現職人員者, 同意各機關原約聘僱人員得約聘僱至商調其他機關現職人員報到前 1 日, 至遲應於該項考試公告分配結果後 3 個月內解聘僱 二 如分配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正額錄取人員至各機關實施實務訓練後, 因人員逾期未報到者, 則原約聘僱人員應如何處理一節 : ( 一 ) 擬列入該項考試增額錄取人員分配作業者, 可繼續約聘僱人員至考試錄取人員報到止, 如欲商調其他機關現職人員者, 同意各機關原約聘僱人員得約聘僱至商調其他機關現職人員報到前 1 日, 至遲應於該項考試公告分配結果後 3 個月內解聘僱 ( 二 ) 擬列入下年度考試任用計畫者, 須於該項考試公告分配結 第 7 頁, 共 66 頁

8 項目子項目要旨解釋事項備註 列缺期間職務代理 列缺期間職務代理 經列入考試任用計畫之預估職缺, 擬改列現缺約聘僱職務代理人之作業 各機關臨時出缺之職務如無法增列 第 8 頁, 共 66 頁 果後 1 個月內函報本局, 則可繼續約聘僱人員至考試錄取人員報到為止, 惟各機關如欲商調其他機關現職人員者, 同意各機關原約聘僱人員得約聘僱至商調其他機關現職人員報到前 1 日, 至遲應於該項考試公告分配結果後 3 個月內解聘僱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7 年 10 月 30 日局力字第 號函 一 為簡化行政作業, 經列入公務人員考試任用計畫之預估職缺, 於辦理各項考試核缺作業前, 擬改列現缺約聘僱職務代理人 ( 未涉及用人機關之變更 ), 請各機關自行依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辦理, 毋須再函報同意 二 另經同意列入考試任用計畫之預估職缺, 俟改列現缺並變更用人機關, 如涉及該職缺用人機關之變更, 尚上開所指預估缺改列現缺之職缺用人時段變更情形, 自仍應依程序函報同意後始可約聘僱職務代理人 一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8 年 6 月 4 日局力字第 號函二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8 年 7 月 2 日局力字第 號函 按各機關未經列管臨時出缺之職務, 除申請增列入當年度各項考試分發職缺, 或依規定商調其他機關

9 項目子項目要旨解釋事項備註 列缺期間職務代理 列缺期間職務代理 入當年度地方特考任用計畫, 經同意列入下年度同項考試任用計畫者, 約聘 ( 僱 ) 人員之規定 考試錄取人員分配後, 因服兵役保留之程序及相關聘 ( 僱 ) 約聘僱人員之規定 高考 3 級考試人員於參加 5 週基礎訓練期間, 得比照職代注意事項辦理 具該職缺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 或自行遴用具該職缺任用資格之合格人員外 ; 各機關基於業務需要, 如依上開方式仍無法進用合格之人員時, 自得由分發機關審酌同意列入下一年度同項考試任用計畫, 依職代注意事項第 6 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銓敍部 99 年 11 月 19 日部銓三字第 號函 占缺實務訓練人員因服兵役保留底缺, 期間通常逾 1 年以上, 由現職人員代理, 恐影響機關業務之推行, 爰各申請舉辦考試機關, 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占缺實務訓練期間因服兵役保留底缺, 機關確有須約聘僱人員代理之情事者, 請於爾後年度各項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之 附則, 明定 本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各機關占缺實施實務訓練期間, 因服兵役保留底缺, 其職務代理之相關事宜, 得比照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辦理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8 年 5 月 25 日公訓字第 號函 99 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3 點明定高等考試基礎訓練期間為 5 週, 錄取人員於公假參加該基礎訓練期間, 考量其於原占缺訓練機關所遺職缺人力及業務推行之實需, 並參酌銓敍部職務代理相關規定, 得比照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辦理 第 9 頁, 共 66 頁

10 項目子項目要旨解釋事項備註 二 分配及報到作業 列缺期間職務代理 分配 分配 高等考試 1 2 級考試人員於參加 6 週之基礎訓練及訓後研習期間, 得比照職代注意事項辦理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分發任用, 須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迴避任用規定限制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9 年 11 月 25 日公訓字第 A 號書函 錄取人員於公假參加該基礎訓期間及訓後研習合計 6 週期間, 考量其於原占缺訓練機關所遺職缺人力及業務推行之實需, 其職務代理之相關事項得比照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辦理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1 年 2 月 3 日公訓字第 號函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 :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 3 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 或. 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 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 3 等親以內血親 姻親, 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其立法意旨為避免機關長官徇私用人損及立場, 影響機關業務之推動及和諧 另依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3 條規定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經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分配至用人機關佔缺實施實務訓練,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即以原實施實務訓練職缺分發任用 準此, 考試錄取人員之分發任用, 仍須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迴避任用規定限制 銓敍部 90 年 10 月 15 日 90 管一字第 號函 為期落實考試與任用合一, 減少考試及格人員流動頻繁, 並避免機關 第 10 頁, 共 66 頁

11 項目子項目要旨解釋事項備註 分配 不得申請分回及改分配原任機關 ( 構 ) 學校實施實務訓練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停職期間仍得辦理分配 產生匿缺不報之情事, 造成政府改造員額精簡作業之困難, 爰自 92 年公務人員高等 普通及初等考試, 取消錄取人員分回原任職機關 ( 構 ) 學校實施實務訓練措施, 惟所分配之職務與考試等級類科顯不相當者, 仍依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第 9 條之規定, 得視機關需要改行分配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1 年 7 月 24 日局力字第 號函及同年 10 月 21 日局力字第 號函 查 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 7 條第 2 項規定, 依法停止任用者, 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不得分發 ( 配 ) 任用為公務人員 經參酌銓敍部等相關機關意見, 上開規定係參照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8 條第 1 項第 6 款 依法停止任用者 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規定增訂 又所稱 依法停止任用者, 係指受公務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 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 爰考試錄取人員除於分配前即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撤職或休職處分, 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 不得辦理分配外, 尚無其他不得辦理分配並實施實務訓練之規定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7 年 1 月 16 日局力字第 號函 第 11 頁, 共 66 頁

12 項目子項目要旨解釋事項備註 分配 分配 考試錄取人員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 ( 配 ) 任用為公務人員 正額補訓人員分配作業程序 一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 依法停止任用者, 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 ( 配 ) 任用為公務人員 所謂 依法停止任用, 依銓敍部 96 年 12 月 31 日部管四字第 號函解釋, 係指受公務人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 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 爰考量考試錄取人員之權益, 於停止任用期間錄取公務人員考試, 得於停止任用期滿再予分發 ; 至停止任用期滿前參加公務人員考試並獲錄取, 嗣於分發時結束停止任用, 自得依規定參與分發作業 二 另增額錄取人員仍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 條規定, 應於規定期間內, 向實務訓練機關報到, 逾期未報到者, 或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發任用者, 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考選部 100 年 10 月 21 日選規一字第 號書函 一 依 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增額錄取人員分配作業規定,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辦理上開考試增額錄取人員分配作業時, 如有當年度同分正額錄取及各年度申請補訓人員, 應併同當年度增額錄取人員一併選填志願, 其分配之優先順序 第 12 頁, 共 66 頁

13 項目子項目要旨解釋事項備註 為 :( 一 ) 當年度同分正額錄取人員 ( 二 ) 各年度申請補訓人員 ( 依申請順序分配 ) ( 三 ) 當年度增額錄取人員 至正額補訓人員列入分配作業之截止日, 係以分發機關辦理每次增額錄取人員分配作業之職缺公告日前 1 日為原則 二 爰正額補訓人員分配作業程序如下 : ( 一 ) 有增額錄取人員待分配 : 依上開規定, 併同增額錄取人員選填志願辦理 ( 二 ) 無增額錄取人員待分配 : 1 原則定期辦理選填志願分配作業 : 為兼顧考試錄取人員權益及用人機關即時遴補人才, 作業程序如下 : (1) 於各該考試正額錄取人員公告分配結果後, 由本總處依各用人機關報缺情形至少 2 個月辦理 1 次渠等人員選填志願分配作業, 另本總處並得視情形調整分配期程 (2) 選填志願順序為 : 甲 當年度未分配之同分正額錄取人員, 依名次辦理排列 乙 各年度申請補訓人員, 依申請順序辦理排列 2 遇缺個別辦理分配作業 : 如各該考試類科僅有 1 名候用人員, 或雖有 2 名以上候用人員惟收缺超過 2 個月仍僅有 1 職缺, 為免影響機關用人時 第 13 頁, 共 66 頁

14 項目子項目要旨解釋事項備註 分配同時錄取 2 種以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分配及訓練 分配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 第 14 頁, 共 66 頁 程, 採遇缺辦理分配作業 一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第 7 條第 3 項二 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增額錄取人員分配作業規定 一 基於保障考試錄取人員選填志願之權利, 同時錄取 2 種以上公務人員考試之錄取人員, 實務上允許其依各該考試成績及志願, 同時參加考試分配 惟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 14 條規定, 受訓人員應同一種考試不同等級考試 同等級不同類科同時錄取或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如訓期重疊, 應選擇一種考試之等級或類科接受訓練 二 是以, 考試錄取人員雖可同時接受 2 種以上考試分配, 惟如訓期重疊, 應選擇一種考試接受訓練, 完成一種考試程序, 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另為避免造成用人機關職缺遞補作業之困擾, 實務作業上, 錄取人員亦可於分配作業時, 以書面向分發機關申請放棄其中 1 項考試受訓資格 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 2 條第 2 項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 14 條 依 徵兵規則 第 28 條規定, 應徵役男在收受徵集令後, 徵集入營前, 合於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所列

15 項目子項目要旨解釋事項備註 報到 收受服兵役徵集令, 可辦理延期徵集入營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後報到時間 原因者, 得由本人或其有行為能力之家屬填具申請書, 檢附有關證明, 向鄉 ( 鎮 市 區 ) 公所申請轉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核准延期徵集入營 查上開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之申請延期徵集入營原因, 包括正在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主辦或委辦為期一年以內之訓練班受訓中者 是以,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收受服兵役徵集令, 可依上開規定辦理延期徵集入營 徵兵規則 第 28 條 一 考試錄取人員未於規定時間內未修報到者, 應註銷其分配 是以, 正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人員如分配之職缺係現缺, 應於公告分配結果通知到達後 10 日內向機關完成報到, 如因不可抗力事由或其他重大事由無法於規定期間內報到, 得依前開分發辦法規定向被分配機關申請准予延期 (30 日內 ) 至如係分配預估缺者, 應由用人機關 ( 構 ) 學校於職務出缺時, 通知被分配人員限期報到, 且均以實際報到之日為實務訓練開始日期 二 復查 行政程序法 第 48 條規定, 期間以日 星期 月或年計算者, 期始日不計算在內 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 不在此限 期間之末日星期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 期間之末日為星 第 15 頁, 共 66 頁

16 項目子項目要旨解釋事項備註 報到 分發辦法所稱 不可抗力 申請延後報到之意涵 報到各機關 ( 構 ) 學校現職人員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不得以請假方式至被分配機關接受實務訓練 第 16 頁, 共 66 頁 期六者, 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第 12 條 所謂 不可抗力事由, 依行政法院 88 年度判字第 72 號判決及法務部 88 年 2 月 12 日法律字第 號函略以, 所謂不可抗力, 係指外界力量, 如地震 天災, 非人力所能抵抗者 ; 如權利人突然罹患重病或車禍受傷等個人因素, 亦包括在內 行政法院 88 年度判字第 72 號判決 各機關 ( 構 ) 學校現職人員另應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者, 除因不可抗力事由者, 得准予延期於接到報到通知後 1 個月 ( 現為 30 日 ) 內報到者外, 其餘人員, 均應於 10 日內向被分配機關報到接受實務訓練, 否則即應註銷分配 所分配者無論是否占有實缺, 因均領有津貼, 基於公務員服務法 1 人不得重複支薪之原則, 自無仍占或保留原服務機關職缺, 並以請假方式至被分配機關另行占缺 ( 或未占缺 ) 受訓, 而支領 2 份國家薪俸之餘地 ; 其餘有關各機關 ( 構 ) 聘用 派用人員及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進用人員, 若有類此情形, 應作相同之處理 銓敍部 94 年 11 月 10 日部管四字第 號書函 三 保進修事得以進修國一 查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 條第 3 項未修

17 項目子項目要旨解釋事項備註 留受訓資格 由 進修事由 外大學碩博士事由申請保留受訓 不得以進修碩 博士之休學事由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第 2 款規定,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 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進修碩士,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3 年 ; 進修博士,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5 年 另查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3 項規定 :... 所稱進修碩士 博士, 指正額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之分發任用前, 修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碩士班 博士班尚未取得學位繳有證... 亦即筆試錄取 ( 榜示 ) 至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之分發任用前, 如具有進修碩 博士事實, 皆可提出保留錄取 ( 受訓 ) 資格之申請 二 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碩 博士班尚未取得學位者, 得於榜示後 15 日內填具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 提出保留受訓資格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2 年 10 月 6 日公訓字第 號函 正額錄取人員依前揭規定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時, 其 事由 與 無法立即接受分發 2 者間, 必須具有因果關係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如以進修碩 博士之休學事由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一節, 按以休學者雖具有學校學籍, 惟並未有實際從事進 正 第 17 頁, 共 66 頁

18 項目子項目要旨解釋事項備註 就讀碩士在職專班得否保留受訓資格 不得以就讀大學事由保留受訓資格 修之事實, 非無法立即接受分發, 爰以進修碩 博士之休學事由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與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 條第 3 項之立法意旨尚有未合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9 年 8 月 9 日公訓字第 號函 一 按碩士在職專班主要係配合在職進修需求專案規劃, 以提供在職人員公餘進修之管道, 因多係利用非上班時間進修, 與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 無法立即接受分發 之情況未符, 不得申請保留錄取 ( 受訓 ) 資格 二 惟查如確有部分學校利用上班時間授課者, 碩士在職專班進修人員則得申請保留錄取 ( 受訓 ) 資格, 申請人除檢具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外並應同時檢具足資證明利用上班時間進修之相關文件 ( 如原機關同意進修相關文件及課程表等資料 ), 始同意保留錄取 ( 受訓 ) 資格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1 年 11 月 21 日公訓字第 號函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 進修碩士,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3 年 ; 進修博士,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5 年 因此, 大學生不得申請保留錄取 ( 受訓 ) 資格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1 年 11 月 8 日公訓字第 號書函 第 18 頁, 共 66 頁 其他不不可歸責事以其他不可歸責事由申請保留受訓未修

19 項目子項目要旨解釋事項備註 四 基礎及實務訓練 可歸責事由 其他不可歸責事由 基礎訓練 由之認定標準 不得以訓期重疊為不可歸責事由保留受訓資格 因基礎訓練順延完成之派代生效日期 資格, 係以事由須不可歸責於當事人, 以及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發間須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兩項條件加以審核 其中事由是否歸責於當事人, 係依當事人有無故意或過失認定之, 所謂 故意 係指當事人對於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 所謂 過失 則指當事人對於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事實按其情節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者, 並從事由發生之時點是在該項考試報名前或後, 作為考量 ; 另外事由與無法立即分發間之因果關係, 則依事件性質之必要性與急迫性加以考量, 並非僅憑個人見解推論屬不可歸責事由為據 考試院 92 年 3 月 26 日 (92) 考台訴決字第 048 號訴願決定書 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15 條規定 : 受訓人員應同一種考試不同等級考試同時錄取或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如訓期重疊, 應選擇一種考試接受訓練, 如訓期重疊及不可歸責事由, 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與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規定不合 考試院 94 年 4 月 15 日 (94) 考台訴決字第 045 號訴願決定書 為維護高普考試部分人員基礎訓練須順延期間完成者之權益, 其派代生效日同意追溯於實務訓練期滿之翌日生效 ; 惟是類人員於接獲考試 正 第 19 頁, 共 66 頁

20 項目子項目要旨解釋事項備註 基礎訓練 實務訓練 實務訓練 實務訓練 已分配至機關占缺實務訓練, 嗣因入伍服役保留受訓資格, 於退伍後申請補訓, 可否免除基礎訓練 工作性質不相同或相近之年資, 不得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具志願役中尉軍官資歷, 不得免除基礎訓練及縮短實務訓練 曾任約聘僱年資申請縮 及格證書經派代後, 任用機關仍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 ( 現為第 22 條 ) 之有關規定辦理送審事宜 銓敍部 82 年 4 月 29 日 82 台華登一字第 號函 錄取人員退伍申請重新訓練, 於保留受訓資格前已調受基礎訓練成績及格, 重新訓練時無須再調受基礎訓練 惟依規定仍應重新接受實務訓練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0 年 12 月 6 日公訓字第 號函 某甲應 98 年地方特考三級地政職系錄取, 曾任財稅行政職系職務, 經銓敘審定委任第 5 職等有案, 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 復審人曾任之財稅行政職系, 尚不得單向調任地政職系, 核與規定未符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3 年 10 月 12 日公審決字第 0316 號決定書 志願役中尉軍官未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 亦未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同職組各職系之資格, 核與免除基礎訓練及縮短實務訓縲之規定不符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5 年 10 月 19 日公訓字第 號書函 某甲應 98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錄取, 於 98 年 10 月 16 日至某 第 20 頁, 共 66 頁

21 項目子項目要旨解釋事項備註 實務訓練 實務訓練 短實務訓練, 該年資必須為最近 5 年且達 8 個月以上 曾任稅捐稽徵處特約僱助理稅務員之年資, 不得採計縮短高考 3 級財稅行政錄取之實務訓練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 超過之日數應相對延長期實務訓練期間, 何時為實務 機關報到接受實務訓練, 其曾任某縣政府約聘人員, 期間自 93 年 2 月 9 日至 94 年 4 月 5 日, 最近 5 年 之工作經驗起迄時間, 係指自 93 年 10 月 16 日至 98 年 10 月 15 日止, 某甲僅得採計 93 年 10 月 16 日至 94 年 4 月 5 日之工作經驗, 因未滿 8 個月, 爰不得據以縮短實務訓練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8 年 11 月 27 日公訓字第 號書函 某甲應 98 年公務人員高考三級財稅行政考試錄取, 曾任稅捐稽徵處相當委任第四職等 250 薪點約僱助理稅務員, 期間自 96 年 10 月 16 日至 97 年 3 月 30 日, 得否採計據以縮短實務訓練, 須最近 5 年內具有相當委任第五職等 280 薪點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8 個月以上, 且服務成績優良, 始可縮短實務訓練 本案與上開規定不符, 尚不得採計據以縮短實務訓練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8 年 11 月 27 日公訓字第 號函 受訓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 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事假 病假 婚假 喪假 娩假 流產假及休假日數應按實務訓練月數佔全年比例計算, 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 超過半日未滿 1 日者, 以 1 日計 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某員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3 級考試 ( 以下簡 第 21 頁, 共 66 頁

22 項目子項目要旨解釋事項備註 實務訓練 實務訓練 訓練期滿日稱高考 ) 筆試錄取 10 月 18 日至分發機關報到任職, 於 12 月底生產, 實務訓練期間 (10 月 18 日至次年 2 月 17 日 ) 申請 20 日,2 月 18 日起續請產假 22 日至 3 月底,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娩假日數 42 日, 按實務訓練月數佔全年比例計算, 實務訓練期間娩假 14 日, 超過日數 (20-14=6 日 ) 相對延長, 該員實務訓練期滿日期為 2 月 17 日之次日起算 6 日,2 月 23 日為期實務訓練期滿日 曾任派用人員之資歷, 可否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錄取人員經分配至機關實務訓練期間, 辦理保留底缺服兵役, 於退伍後未及時申請重新訓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1 年 1 月 9 日公訓字第 號函 曾任派用人員並經銓敘審定准予登記, 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同職組各職系之資格, 並有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之下列經驗 4 個月以上者, 得於分配機關學校報到後 1 個月內, 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20 條第 1 項,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向實務訓練機關學校提出申請, 並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縮短實務訓練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0 年 1 月 3 日公訓字第 號函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辦理保留底缺服兵役, 於退伍後未及時申請重新訓練, 即自行回原保留底缺機關報到, 並由該機關施予實務訓練, 基於維護當事人權益,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同意個案從寬認定, 以回原保留底缺機關報到日為重新訓練生效日 第 22 頁, 共 66 頁

23 項目子項目要旨解釋事項備註 實務訓練 練, 即自行回原保留底缺機關報到, 其重新訓練生效日應如何認定 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之實習階段, 機關未依規定而要求錄取人員以具名方式辦理業務所產生之爭議處理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9 年 10 月 29 日公訓字第 號函 一 錄取人員於接受訓練期間, 係屬考試程序之一, 故除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已具分配實務訓練職缺之任用資格, 並已依該法辦理任用審查者外, 餘未具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 公務人員 之身分, 亦無公務人員考績法之適用, 是類人員於訓練期間所承辦業務涉有行政疏失時, 似得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規定處理 ; 惟所承辦業務如有違法時, 自應依各該法律規定處理 二 錄取人員於接受訓練期間, 即使未具公務人員身分, 其承辦業務時, 如經上級長官指示以具名方式辦理業務, 該職務行為係以機關名義對外發生效力, 原則上尚不生效力未定或無效之疑義 ; 是以, 縱使錄取人員係被動具名, 該業務或公文書之效力並不受影響 至錄取人員得否免責部分, 係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相關規定, 仍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本於權責衡酌 銓敍部 97 年 7 月 7 日部管四字第 號函 第 23 頁, 共 66 頁

24 項目子項目要旨解釋事項備註 實務訓練 實務訓練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配至用人機關占缺實務訓練, 成績及格時任用程序 各實務訓練機關應確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為簡化分發作業程序, 各用人機關於接獲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送之考試及格人員名冊副本時, 請逕依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第 3 條暨第 13 條規定辦理派代, 並以錄取人員原實施實務訓練之職缺分發任用, 完成分發程序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6 年 6 年 16 日 86 局力字第 號函 一 按訓練辦法第 32 條及輔導要點第 2 點規定, 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 各用人機關 ( 構 ) 學校, 應指派專人輔導之 實務訓練分實習及試辦二階段實施, 自向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報到接受訓練日起 1 個月為實習階段 ( 不含基礎訓練 ), 其餘時間為試辦階段 於實習階段, 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應安排受訓人員以不具名方式協助辦理所指派之工作 ; 於試辦階段, 受訓人員應在輔導員輔導下具名試辦所指派之工作 至於依訓練辦法第 20 條或第 24 條規定縮短實務訓練人員, 或具所占職缺法定任用資格, 經銓敍部銓敘審定者, 免經實習階段直接進入試辦階段 二 次按輔導要點第 3 點及第 4 點規定, 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 應由人事單位會同受分配訓練單位, 依受訓人員考試錄取類科及所占職缺之職務說明 第 24 頁, 共 66 頁

25 項目子項目要旨解釋事項備註 書所定工作內容, 指派適當工作 而為增進受訓人員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其品德操守 服務態度, 應根據實際工作內容, 遴選受訓人員之直屬主管 具有受訓人員考試錄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以上, 或曾任受訓人員分配訓練之相當職務, 足堪擔任輔導工作之資深人員擔任輔導員 除有特殊情形外, 同時間以輔導 1 人為原則, 至多不得超過 2 人 另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於實務訓練期間對由資深人員擔任之輔導員得酌減業務 三 至於輔導計畫及紀錄, 依輔導要點第 7 點規定, 人事單位應會同受分配訓練單位, 依規定填寫實務訓練計畫表, 陳報機關 ( 構 ) 學校首長核定據以辦理, 並於受訓人員報到 7 日內傳送至相關機關, 並送交受訓人員 ; 另輔導員亦應至少每月填寫受訓人員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送單位主管核閱 四 復依輔導要點第 10 點第 4 款規定, 本會得於實務訓練期間派員至各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實地瞭解實務訓練輔導情形 因此, 如確有未依規定執行之情形, 本會將派員實地瞭解, 並依規定查處 又各機關辦理實務訓練成效, 亦將函請銓敍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列入人事業務考核參考 第 25 頁, 共 66 頁

26 項目子項目要旨解釋事項備註 五 自行遴用非現職人員 公開甄選不宜限現職人員 放寬遴用非現職人員作業程序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1 年 6 月 29 公訓字第 號 為兼顧非現職人員再任公職之實際需要, 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時, 除尚有考試錄取及申請補訓人員待分配, 及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9 條但書規定管制期間外, 不宜限定以現職人員為參加甄選之要件 一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8 年 7 月 3 日局力字第 號函二 銓敍部 98 年 7 月 16 日部銓一字第 號 一 為擴大多元進用管道, 並兼顧非現職人員再任公職之實際需要, 經檢討後, 停止適用各機關職務出缺擬自行遴用非現職人員, 應先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後始得上網公告之程序 二 各機關經公開甄選程序後如擬遴用非現職人員, 除應先行查詢該職缺適用之相關考試等級 類科有無保留受訓資格之補訓人員可資分發或增額錄取人員待遴用 ( 可至本局 考試職缺填報及人員分發系統 查詢 ) 並應俟分發機關同意始得通知當事人, 如逕行公布 ( 或通知 ) 錄取, 嗣因不符公務人員任用法自行遴用相關規定未獲分發機關同意自行遴用致參加甄選人員未能報到任職情事, 其相關責任應由各該機關自行負 第 26 頁, 共 66 頁

27 項目子項目要旨解釋事項備註 同意自行遴用具合格任用資格人員案件, 逾 3 個月應重新提出申請 派用機關擬自行遴用非現職人員得免再報分發機關同意 責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8 年 7 月 3 日局力字第 號函 案經考量各機關辦理甄審 ( 選 ) 作業時程及年度考試任用計畫職缺管制作業所需, 各機關經同意自行遴用合格任用資格人員 ( 含具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資格之非現職人員及專技轉任人員 ) 之職缺, 其遴員派補期限仍有必要為一致性規範 爰經同意自行遴用具合格任用資格人員之職缺, 應於收受同意函之日起 3 個月內遴員核派, 逾期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 年 3 月 19 日局力字第 號函 查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 用人機關於無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或增額錄取人員可資分發或遴用時, 得經分發機關同意, 由各機關自行遴用當年度候用名冊外之考試及格合格人員 復查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 第 4 條至第 6 條規定略以, 派用人員除依所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經銓敍機關銓定有案之資格外, 尚可依所具學 經歷資格核派 為免同一職務因遴用人員所具資格條件不同, 而有不同遴用程序, 並簡化人事作業流程, 派用機關如擬自行遴用具有派用人員派用資格格, 免再函本局同意 第 27 頁, 共 66 頁

28 項目子項目要旨解釋事項備註 用人機關如擬遴用屬主管職務非現職人員, 得不必報經分發機關同意 各機關得否自行遴用經銓敘審定 以技術人員任用 人員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6 年 4 月 13 日局力字第 號函 本案經轉准銓敍部 94 年 8 月 10 日部管四字第 號書函略以, 查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第 6 條第 4 項及第 5 項規定, 各機關職務出缺, 如無當年度相關考試類科之正 增額錄取人員或申請補訓人員可資分配, 而用人機關如擬遴用考試及格之合格人員時, 得報經分發機關同意 ; 惟遴用之職務如屬主管人員 機要人員及專案分發人員時, 得不報經分發機關同意自行遴用, 揆諸其立法意旨, 係考量渠等職務性質特殊, 爰未列入考試分發範圍 本案貴府所屬公立國民中學專任組長職務出缺, 因該職務屬主管職務, 用人機關如擬遴用非現職人員, 得不必報經分發機關同意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4 年 8 月 26 日局力字第 號 一 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3 條之 1 規定 : 中華民國 80 年 11 月 1 日公布之技術人員任用條例 ( 以下簡稱該條例 ) 廢止後, 原依該條例銓敘審定有案之人員, 除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辦理改任者外, 依左列規定辦理 : 三 原依該條例第 10 條規定銓敘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之人員, 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 復查 80 年 11 月 1 日公布之技術人員任用條 第 28 頁, 共 66 頁

29 項目子項目要旨解釋事項備註 目前尚無法開放各消防機關自行遴用非現職消防警察人員 例 ( 以下簡稱技術條例 ) 第 10 條規定 : 本條例施行前, 依原技術人員任用條例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之技術人員, 按其原銓敘之資格予以改任, 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 : ( 第 1 項 ) 各機關現職技術人員, 在本條例施行前, 經銓敘機關依原技術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者, 依左列規定予以改任 : ( 第 3 項 ) 本條例施行前, 經銓敘機關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有案離職者, 於民國 90 年 12 月 31 日前再任時, 得比照前 2 項規定辦理 二 由於技術條例暨其施行細則已於 91 年 1 月 29 日廢止, 是依原技術人員任用條例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有案者, 未於 80 年 11 月 3 日按其原銓敘之資格辦理改任, 或未於 90 年 12 月 31 日前依技術條例第 10 條規定再任, 並據以辦理改任者, 已無法依原以技術人員任用資格再任公務人員 一 銓敍部 91 年 6 月 12 日部銓二字第 號書函二 銓敍部 95 年 6 月 21 日部法二字第 號書函 本案經轉准內政部 104 年 10 月 27 日內授消字第 號略以, 考量消防人員養成訓練及經費編列期程, 各消防機關消防人力缺額及自然退離人數, 均已於招生 ( 考 )1 年 本項新增 第 29 頁, 共 66 頁

30 項目子項目要旨解釋事項備註 六 轉調限制 高普初考試 消防局警察官主管職務職缺 ( 股長 組長及大隊主任 ) 擬自行遴用非現職人員, 得不報經分發機關同意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 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學校 之範圍 前, 即預劃納入中央警察大學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招生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招考規劃, 為避免衝擊現行消防人員增補及運用機制, 該部目前尚無法開放各消防機關自行遴用消防人員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4 年 10 月 29 日總處培字第 號函 本案經轉准內政部 105 年 4 月 11 日內授消字第 號函略以, 考量各消防機關股長 組長及大隊主任係警正二階以上主管職務, 性質特殊, 且因屬主管職務非屬考試分發範圍, 爰用人機關如擬遴用非現職人員擔任上開職務, 請參照原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4 年 8 月 26 日局力字第 號函釋規定, 得不報經分發機關同意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4 月 15 日總處培字第 號函 查考試法第 3 條有關轉調限制之立法目的, 係為培育各機關之初任公務人員具有完整之職務歷練, 對其未來調任至其他機關亦能有所助益, 並達成機關人事安定之作用 所稱 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係指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之所屬機關 有關公務人員高 普 初等考試及格人員轉調機關範圍如下 : 一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至總統府 行政院 立法院 考試院 監 本項新增 第 30 頁, 共 66 頁

31 項目子項目要旨解釋事項備註 高普初考試 關於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3 條所定同 察院 省政府 省諮議會 直轄市議會 縣 ( 市 ) 議會 鄉 ( 鎮 市 ) 民代表會任職, 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取得考試及格資格後, 實際任職 1 年內不得轉調各該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二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至司法院 各部 ( 會 處 局 署 中央研究院 國史館 故宮博物院及同層級之 2 級機關 ) 及其所屬機關 學校任職, 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取得考試及格資格後, 實際任職 1 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 各部 ( 會 處 局 署 中央研究院 國史館 故宮博物院及同層級之 2 級機關 ) 及其所屬機關 學校以外之機關 學校任職 三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至直轄市政府 縣 ( 市 ) 政府 鄉 ( 鎮 市 ) 公所及其所屬機關 學校任職, 其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取得考試及格資格後, 實際任職 1 年內不得轉調各直轄市政府 縣 ( 市 ) 政府 鄉 ( 鎮 市 ) 公所及其所屬機關 學校以外之機關 學校任職 考選部 98 年 4 月 30 日選規字第 號函 一 按公務人員考試法 ( 以下簡稱考試法 ) 第 2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 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 本項新增 第 31 頁, 共 66 頁

32 項目子項目要旨解釋事項備註 項考試同時正額錄取擇一接受分配訓練之疑義 錄取者, 按錄取類科, 依序分配訓練,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發給證書, 依序分發任用 爰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依考試法規定應接受分配訓練,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始分發任用 另究同法第 3 條有關擇一接受分配訓練規定之立法意旨, 係為利機關得以確實獲得分發考試錄取人員, 明定同時正額錄取不同考試等級 類科之人員 ( 如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分梯次舉行 ) 應擇一分配訓練, 以落實考用配合政策 ; 惟應考人如未擇一接受分配訓練者, 因事涉應考人訓練權益, 宜予以明確規範且以最有利應考人方式辦理, 爰規範以較高等級或名次較前之類科, 辦理分配訓練作業 二 為符前開規定及其立法意旨, 同時正額錄取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與普通考試之錄取人員, 應依考試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 擇一接受分配訓練 ; 惟如正額錄取人員就其選擇之等級或類科, 具有考試法第 4 條所定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事由, 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 得檢具事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至正額錄取人員未擇一接受分配訓練, 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依應考人錄取之較高等 第 32 頁, 共 66 頁

33 項目子項目要旨解釋事項備註 地方特考 地方特考及格之現職人員, 因縣 ( 市 ) 或直轄市單獨或合併改制直轄市後, 其限制轉調疑義 級或名次較前之類科逕行分配訓練者, 亦同 考選部 103 年 8 月 5 日選規一字第 號書函 一 依地方制度法第 87 條之 3 規定 : ( 第 1 項 ) 縣 ( 市 ) 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 縣 ( 市 ) 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 ( 第 6 項 ) 依第 1 項改制而移撥人員屬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現職公務人員者, 移撥至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學校或原得分發之機關 原請辦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學校以外之機關 學校服務時, 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 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各項公務人員考試規則有關限制轉調規定之限制 ( 第 7 項 ) 前項人員日後之轉調, 仍應以原考試及格人員得分發之機關 原請辦考試機關或移撥機關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有關職務為限 前揭法規已明定縣市合併升格為直轄市後, 現職公務人員移撥及轉調限制之規範 二 查前述地方制度法第 87 條之 3 規定係以安定機關人事及兼顧現職移撥人員權利為依歸, 至非屬移撥情形之各縣市政府地方特考及格之現職公務人員, 於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服務滿 3 年後, 基於和移撥人員權益維 第 33 頁, 共 66 頁

34 項目子項目要旨解釋事項備註 地方特考 應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 持平衡 ( 即改制後之直轄市已概括承受原合併改制之縣市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各項權利 ), 在不違反地方制度法第 87 條之 3 對移撥人員規定之精神及法律解釋以從舊從優原則之法理, 基於對當事人有利原則之考慮, 准許非移撥之現職人員於原占缺任用機關服務滿 3 年後, 得調任原錄取分發區改制後合併之直轄市政府或原錄取分發區被合併為不同錄取分發區之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 學校任職 三 按 97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 ( 臺灣省南區錄取分發區 ) 及格人員, 於嘉義縣環境保護局占缺任用滿 3 年後, 即得轉調前揭原錄取分發區所屬之機關 ; 復因高雄縣 市及臺南縣 市分別合併改制為高雄市及臺南市 ( 直轄市 ), 依前揭法理原則, 自得轉調高雄市 臺南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 惟仍應於原臺灣省南區錄取分發區各縣市政府 ( 含合併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 ) 及其所屬機關再服務 3 年, 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考選部 101 年 3 月 8 日選特四字第 號書函 本考試及格人員,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 實際任職 3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 第 34 頁, 共 66 頁

35 項目子項目要旨解釋事項備註 原住民族特考 4 等 3 等考試及格, 並先後分發於同一機關, 其限制轉調期間計算問題 原住民族特考及格人員限制轉調疑義 用以外之機關, 應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 3 年, 始得轉調原錄取分發區以外機關任職 按錄取人員分別於 94 年及 96 年應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 4 等 3 等考試及格, 並先後分發於同一機關, 如前後所應考試之錄取分發區相同, 且接續於同機關內任職, 基於限制轉調之立法意旨及維護當事人權益, 得以取得 94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於該機關實際任職之年資, 計算該項考試限制轉調之服務年限 考選部 101 年 4 月 23 日選特四字第 號書函 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第 11 條規定 : 本考試及格人員, 訓練期滿翌日起服務三年內, 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 ( 構 ) 學校 本考試及格人員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 實際任職 6 年內並不得轉調附表十所列原住民地區或辦理原住民族事務之中央及地方所屬機關 ( 構 ) 學校以外之職務 9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錄取人員, 依前揭規定, 自訓練期滿翌日起, 須於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服務滿 3 年後, 始得轉調本項考試規則附表十所列機關 ( 構 ) 及學校 又該表第 2 項所列機關所屬局處室及所屬機關 ( 構 ) 其業務與原住民族事務有關單位之認定, 應依各機關訂定之職務說明書 第 35 頁, 共 66 頁

36 項目子項目要旨解釋事項備註 身障特考 身障特考及格人員限制轉調疑義 列明之各職務工作項目為準, 爰有關職務是否為辦理原住民族事務之認定, 係屬各用人機關權責 考選部 100 年 8 月 12 日選特一字第 號書函 一 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未修人員考試規則第 10 條規定 : 正 ( 第 1 項 ) 本考試及格人員,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暨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 第 2 項 ) 前項不得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 並函請銓敍部查照 按行政院暨其所屬機關係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申請舉辦本項考試之機關 ; 行政院以外之各機關係以銓敍部為申請舉辦本項考試之機關 二 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之本考試及格證書, 如載明申請舉辦考試機關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原為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 及銓敍部, 自考試及格之日起 6 年內, 依前揭規定, 仍得於行政院暨其所屬機關及行政院以外之各機關間轉調 考選部 101 年 5 月 7 日選特二字第 號書函 第 36 頁, 共 66 頁

37 ( 三 ) 標準作業程序 SOP 序號項目名稱修正內容 1 辦理年度各項考試任用計畫查缺及彙整作業 2 審核年度特種考試任用計畫作業 3 辦理機關臨時需用考試及格人員作業 4 辦理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分配 5 6 辦理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職缺填報及錄取人員分配作業 辦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分配作業 7 辦理補訓人員分配作業 8 辦理各機關自行遴用非現職人員作業 9 進用專技轉任人員作業 配合本總處相關考試系統現已整合為 考試職缺填報及錄取人員分配系統, 爰酌做文字修正 配合本總處相關考試系統現已整合為 考試職缺填報及錄取人員分配系統, 爰酌做文字修正 一 配合本總處相關考試系統現已整合為 考試職缺填報及錄取人員分配系統, 爰酌做文字修正 二 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5 條修正, 新增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得申請延後分配之規定 配合本總處相關考試系統現已整合為 考試職缺填報及錄取人員分配系統, 爰酌做文字修正 配合本總處相關考試系統現已整合為 考試職缺填報及錄取人員分配系統, 爰酌做文字修正 配合本總處相關考試系統現已整合為 考試職缺填報及錄取人員分配系統, 爰酌做文字及填報路徑修正 配合本總處相關考試系統現已整合為 考試職缺填報及錄取人員分配系統, 爰酌做文字及填報路徑修正 配合各機關需用考試及格人員職缺擬進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審核原則項次調整 第 37 頁, 共 66 頁

38 一 辦理年度各項考試任用計畫查缺及彙整作業 壹 法令依據 : 一 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 ( 銓敍部 ) 二 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其施行細則 ( 考選部 ) 三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 銓敍部 ) 四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五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 ( 構 ) 學校提列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職缺改進措施 六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100 年 11 月 24 日局力字第 號函 七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 銓敍部 ) 貳 標準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 :( 辦理期程係以高考 3 級暨普通考 試為例 ) 程序作業細項說明及注意事項辦理期程 準備作業 登入 考試職缺填報及分發系統 考試職缺填報及錄取人員分配系統 將各考試類科資料鍵入系統 配合考選部公告之考試類科, 檢視本總處 考試職缺填報及分發系統 考試職缺填報及錄取人員分配系統, 並至系統設定開考類科 填缺時段 用人時段及主管機關審核設定等資料 每年 11 月 查缺作業 考選部來函請本總處提供各項考試任用計畫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 條規定, 公務人員之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數, 依序分發任用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4 條規定, 考選部於舉辦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前, 應洽請分發機關協調有關機關預估年度需求人數, 擬定年度需求計畫, 以為舉辦考試 決定正額錄取人數 分配訓練及分發任用之依據 爰依規定辦理通案查缺作業 每年 11 月下旬至 12 月 函請各用人機關依限辦理年度任用計畫查缺作業 請各用人機關至本總處 考試職缺填報及分發系統 考試職缺填報及錄取人員分配系統 依限填報職缺, 並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 ( 構 ) 學校提列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職缺改進措施規範之提缺比及提列預估缺機制 地方機關列缺原則等提報各該考試職缺 每年 12 月 中央機關 ( 會組編人力處 ) 彙整中央機關職缺後會組編人力處組編科, 審核各該考試職缺, 有無列管出缺不補等情事 每年 2 月 第 38 頁, 共 66 頁

39 程序作業細項說明及注意事項辦理期程 審核職缺階段 地方機關 ( 依列缺原則 ) 依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100 年 11 月 24 日局力字第 號函規定, 各縣市政府本府及縣轄市公所 ( 含直轄市政府本府暨所屬一級機關及區公所 ) 以各該機關上年度提報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職缺數為準, 其提缺數每滿 1 個, 得於下年度提列地方特考職缺數 1 個 每年 2 月 審核所有職缺 審核任用計畫職缺時應注意該職缺職務列等 工作內容 備註文字及審核因應行政院組改情形, 有無會商新機關籌備小組同意等情形 每年 2 月 考試任用計畫函送考選部 依考試等級及類科函送考試任用計畫及需用人數統計表 簽陳人事長核定 將年度考試任用計畫函復考選部, 據以舉辦考試及公告事宜, 另函知審計部及相關機關 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 5 點及第 6 點規定略以, 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 有第 2 點第 1 項第 1 款情形, 且本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時, 其所遺業務報經分發機關同意, 在未分配考試錄取人員遞補前, 得約聘 ( 僱 ) 人員辦理該職缺之業務 本總處將年度考試任用計畫函復各用人機關後, 用人機關即可依上開規定約聘僱職務代理人辦理相關業務 每年 3 月 增列需用名額及增額錄取人數函送考選部 依考選部來文, 函請各主管機關調查增列 ( 額 ) 需用名額 將各主管機關提列之增列需用名額及建議增額錄取人數, 函送考選部 至本總處 考試職缺填報及分發系統 考試職缺填報及錄取人員分配系統 設定考試用人時段及機關填缺時段, 並函請各用人機關依公務人員考試增列需用名額處理要點規定, 至上開系統增報增列需用名額 於本總處調查表系統建置調查表, 並函請各用人機關依調查表內容查填未來 1 年增額錄取人數 彙整中央機關增列職缺後會組編人力處組編科, 審核各該考試職缺, 有無列管出缺不補等情事 審查增列需用名額是否符合公務人員考試增列需用名額處理要點規定 參酌各用人機關建議之增額錄取人數, 並依公務人員考試增額錄取名額處理要點規定之各款要件, 估算考試增額錄取人數後, 函送考選部辦理 每年 8 月 每年 8 月 作業結束 第 39 頁, 共 66 頁

40 二 審核年度特種考試任用計畫作業 壹 法令依據 : 一 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 ( 銓敍部 ) 二 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其施行細則 ( 考選部 ) 三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 銓敍部 ) 四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五 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考試規則 ( 考選部 ) 六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 銓敍部 ) 貳 標準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 : 程序作業細項說明及注意事項辦理期程 各主管機關調查特種考試需用名額階段 各主管機關通函用人機關調查需用名額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 條規定, 公務人員之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數, 依序分發任用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4 條規定, 考選部於舉辦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前, 應洽請分發機關協調有關機關預估年度需求人數, 擬定年度需求計畫, 以為舉辦考試 決定正額錄取人數 分配訓練及分發任用之依據 爰由各項特種考試請辦機關依規定辦理通案查缺作業 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 5 點及第 6 點規定略以, 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 有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情形, 且本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時, 其所遺業務報經分發機關同意, 在未分配考試錄取人員遞補前, 得約聘 ( 僱 ) 人員辦理該職缺之業務 實務上, 用人機關所提列特種考試職缺, 於通案查缺作業階段如有約聘 ( 僱 ) 人員需求, 須先行報經本總處同意後, 始得約聘 ( 僱 ) 人員 用人機關所提列特種考試職缺, 於通案查缺作業階段如有約聘 ( 僱 ) 人員需求, 本總處配合於收文後儘速辦理 依各主管機關來文, 會請相關單位審查各主管機關彙送之考試請辦計畫及職缺 中央機關職缺須會組編人力處組編科, 審核各該考試職缺, 有無列管出缺不補等情事 審核職缺應注意該職缺職務列等 工作內容 備註文字及審核因應行政院組改情形, 有無會商新機關籌備小組同意等情形 考試報名前 2 個月 本總處審核考試請辦計畫及職缺並函送考選部 擬稿陳核並函送考選部 依相關單位審查結果, 擬稿陳核, 以函轉考選部 機關所提列所提列特種考試職缺如有約聘 ( 僱 ) 人員職務代理需求, 須於來文中註明職務編號, 本總處另函回復各主管機關 考試報名前 2 個月 第 40 頁, 共 66 頁

41 程序作業細項說明及注意事項辦理期程 增列 ( 額 ) 需用名額函送考選部 作業結束 依考選部來文, 函請各主管機關調查增列 ( 增 ) 需用名額 審查各主管機關提列之增列 ( 額 ) 職缺, 函送考選部 依考選部來文, 函請各主管機關調查特種考試增列 ( 額 ) 需用名額, 依各主管機關來文, 會請組編人力處組編科審查各主管機關彙送提列之增列 ( 額 ) 職缺 審查增列 ( 額 ) 比例, 是否符合公務人員考試增列需用名額處理要點及公務人員考試增額錄取名額處理要點規定 依上開審查結果, 擬稿陳核, 以函轉考選部 各主管機關如無增列需求, 亦須函文回復本總處 於考選部來文 1 週內函請各主管機關辦理 增列需用名額, 應於召開該考試典 ( 主 ) 試委員會第 2 次會議 1 個月前函送考選部 增額錄取名額, 應於召開該考試典 ( 主 ) 試委員會第 2 次會議 3 星期前函送考選部 第 41 頁, 共 66 頁

42 三 辦理機關臨時需用考試及格人員作業 壹 法令依據 : 一 公務人員考試法 ( 考選部 ) 二 公務人員考試增列需用名額處理要點 ( 考選部 ) 三 公務人員考試增額錄取名額處理要點 ( 考選部 ) 貳 標準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 :( 以高普考試為例 ) 程序作業細項說明及注意事項辦理期程 職缺填報 系統勾稽作業 年度任用計畫查缺前 年度任用計畫查缺中 年度任用計畫函送考選部後 匯入組織編制 人力資源填報系統相關資料 於該考試年度任用計畫開始查缺作業前, 若機關職務臨時出缺, 係至 考試職缺填報及分發系統 考試職缺填報及錄取人員分配系統 ( ger/inex.aspx) 本總處公務人員人事服務網 ( 應用系統 /D0: 考試職缺填報及錄取人員分配系統 / 月報表職缺填報作業 於該考試年度任用計畫查缺作業中, 若機關職務臨時出缺需提列該項考試需求, 則列入任用計畫作業 各機關已函送本總處列入本年本項考試任用計畫列管, 並急需約聘僱人員代理之職缺, 應經各主管機關同意先以個案函報本總處核准方式辦理 機關職務臨時出缺, 依其時點決定提列該項考試增列或增額需用名額 增列名額之規定如下 : 1. 該考試類科原公告需用名額 9 人以上者, 不得逾百分之七十 但其需名額尾數不足 1 人者, 得以 1 人計 2. 原公告需用名額 8 人以下者, 不得逾 1 倍 若該考試類科增列名額已滿, 則暫列為增額需用名額 匯入相關資料, 並呈現提報機關是否出缺不補 是否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或原住民族 尚有待遴用人員不得提報考試職缺等情形 機關職務出缺後視需要填報 同上 同上 機關填報報表時同步匯入資料 審查作業 審查報表 審查需用機關填報之職缺提報考試及需用人員報內容有無漏填 審查官職等和考試等級是否相符 是否需於考試錄取人員分配前, 請准予約 ( 聘 ) 僱人員 審查報表之工作內容是否符合職系及科別 需用機關為中央各部會時, 考量該機關是否更名及移撥人員, 該職缺是否會商新機關籌備小組同意 收文後 3-4 日函復機關 第 42 頁, 共 66 頁

43 核定 函復審查結果 作業結束 第 43 頁, 共 66 頁

44 四 辦理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分配作業 壹 法令依據 : 一 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其施行細則 ( 考選部 ) 二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 銓敍部 ) 三 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增額錄取人員分配作業規定 四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貳 標準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 : 程序作業細項說明及注意事項辦理期程 籌備分配作業事宜 核對及鍵入各該考試任用計畫之職缺 預擬選填志願通知函等公文及預借經費 配合各該考試榜示日期, 函請各用人機關至本總處 考試職缺填報及分發系統 考試職缺填報及錄取人員分配系統 線上核對各該考試職缺, 俾利後續考試錄取人員選填志願作業 院外機關職缺請銓敍部核對 核對上開系統內各用人機關職缺, 並於系統內進行併缺作業 例稿印製 : 製作各該考試例稿, 含通知人事機構 正額及增額錄取人員選填志願及維護基本資料通知及公告分配結果函等, 並於簽奉核可後, 將例稿送廠商印製 預借寄發錄取人員通知郵資經費 榜示前 1 個月 榜示前 3 週 裝訂公文 發布新聞稿 產生錄取人員選填志願密碼 : 於各該考試第 2 次典試委員會召開後, 向考選部索取各該考試正額及增額錄取人數, 於本總處 考試職缺填報及分發系統 考試職缺填報及錄取人員分配系統 產製錄取人員選填志願密碼表, 併同例稿裝訂, 及依考試等級及類科分別裝袋後, 於榜示前 1 日送考選部 預擬錄取人員選填志願新聞稿, 俾利榜示前 1 日發布 榜示前 1 週榜示前 1 日 自考選部取回考試錄取人員資料 於榜示日至考選部取回各該考試錄取人員履歷表副本 1 份 榜單及錄取人員資料傳輸檔各 2 份 榜單 3 份及錄取人員資料光碟 1 份 榜示日 榜示日 錄取人員資料轉入 考試職缺填報及分發系統 考試職缺填報及錄取人員分配系統 請資訊室將錄取人員資料轉入 考試職缺填報及分發系統 考試職缺填報及錄取人員分配系統 請資訊室產製錄取人員選塡志願模擬畫面及手冊, 並測試各類科選塡志願職缺無誤, 及填缺系統均能正常操作 榜示日 查對上年度增額錄取人員分配情形及註銷作業 第 44 頁, 共 66 頁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 條第 7 項規定, 增額錄取人員於下次各該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發任用者, 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因服兵役申請延後分發任用者, 亦同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略以, 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 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 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 得申請延後分配 整理上一年度各該考試增額錄取人員 榜示日 3 日後

45 程序 作業細項 說明及注意事項 辦理期程 於榜示後未獲遴用名單, 並函送公務人 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錄取人員選填志願 協助錄取人員選塡志願及注意事項 製作錄取人員選填志願期間需回應事項之簡要說明 ( 含申請延後分配及申請保留受訓資格問題 ), 分送各同仁協助應答 ; 如遇簡要說明以外之疑義, 應先取得一致共識後再行回應錄取人員 如有高考 3 級暨普通考試之同時錄取人員, 需妥予告知可放棄受訓資格 榜示後約 15 日 公告分配結果 鍵入正額錄取人員保留受訓資格及放棄受訓資格人員名單 洽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確定各該考試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人員名單, 另依銓敍部提供之考試錄取人員停止任用情形, 一併鍵入 考試職缺填報及分發系統 考試職缺填報及錄取人員分配系統, 以排除分配 將各該考試放棄受訓資格人員名單鍵入 考試職缺填報及分發系統 考試職缺填報及錄取人員分配系統, 以排除分配 整理自願放棄受訓資格人員名單, 於公告分配結果 15 日內, 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註銷渠等人員受訓資格 榜示後 30 日內 請資訊室運算及產製正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 請資訊室依錄取人員選填志願結果, 產製各類科分配結果, 並抽查部分類科比對結果 產製院外機關分配結果送銓敍部辦理 榜示後 30 日內 發布新聞稿 預擬正額錄取人員公告結果新聞稿, 並於公告分配結果前 1 日於本總處全球資訊網公告 公告分配結果前 1 日 寄發公文並設定系統 公告當日限雙掛號寄發考生分配結果函, 另系統設定流程為 分發結果查詢, 供各用人機關查詢及聯繫 公告分配結果當日 經費銷核 繳回經費剩餘款 公告分配結果 後 1 週內 處理剩餘職缺 未獲分配之考試職缺, 視有無增額錄取人員, 於 考試職缺填報及分發系統 考試職缺填報及錄取人員分配系統 鍵入資料 如各該考試類科尚有增額錄取人員, 剩餘職缺於 考試職缺填報及分發系統 考試職缺填報及錄取人員分配系統 轉入增額錄取人員職缺分配 如各該考試類科已無增額錄取人員, 剩餘職缺於 考試職缺填報及分發系統 考試職缺填報及錄取人員分配系統 予以解除列管 函知各用人機關剩餘職缺處理情形 同分正額 各年度正額補訓及增額錄取人員分配, 於公告正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後之 2 個月辦理 公告分配結果 後 15 日內 作業結束 第 45 頁, 共 66 頁

46 五 辦理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職缺填報及 壹 法令依據 錄取人員分配作業 一 公務人員考試法暨其施行細則 ( 考選部 ) 二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 銓敍部 ) 三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 考選部 ) 貳 標準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 : 程序作業細項說明及注意事項辦理期程 準備作業 暫定需用名額作業 用人機關職務臨時出缺函請本總處列入任用計畫 用人機關網路填報職缺 每年地方特考增列需用名額函送考選部之後, 即行檢討是否開放用人機關職缺提列下年度地方特考任用計畫 檢視本總處 地方特考職缺填報及人員分發系統 考試職缺填報及錄取人員分配系統, 並至系統設定開考類科 填缺時段 用人時段及主管機關審核設定等資料 於每年 5 月上旬規劃辦理職缺調查作業, 並函請主管機關轉知所屬配合辦理 用人機關依限上網填報職缺 每年 11 月至次年 6 月 每年 5 月至 6 月 主管機關網路初核職缺 主管機關上網填報該機關職缺 主管機關上網核定職缺 主管機關核定職缺後, 列印任用計畫彙總表, 依限函送本總處 每年 6 月 本總處核定職缺作業 於系統核定職缺 本總處依職缺提列相關規定, 審核職缺 每年 6 月至 7 月 暫定需用名額及任用計畫彙總表函送考選部作業 * 列印暫定需用名額及任用計畫彙總表 本總處審核職缺完竣後, 簽請人事長核示 將任用計畫彙總表及暫定需用名額表函送考選部 每年 7 月 增列需用名額作業 用人機關職務臨時出缺增列入任用計畫 增列需用名額核對 至本總處 考試職缺填報及分發系統 考試職缺填報及錄取人員分配系統 設定考試用人時段及機關填缺時段, 並函請各用人機關依公務人員考試增列需用名額處理要點規定, 至上開系統填報增列需用名額 彙整經本總處同意增列入任用計畫之職缺, 審查增列需用名額是否符合公務人員考試增列需用名額處理要點規定 每年 7 月至 11 月 每年 7 月至 11 月 增列需用名額及任用計畫彙總表函送考選部 本總處審核增列職缺完竣, 並經簽奉人事長核可後, 將增列任用計畫彙總表及增列需用名額表函送考選部 每年 11 月 暫定及增列需用名額核對 請主管機關核對確認暫定及增列需用名額與職缺資料 本總處核對確認全部職缺資料 每年 1 月 第 46 頁, 共 66 頁

47 程序作業細項說明及注意事項辦理期程 產生及列印選填志願認證密碼及相關公文 自系統產生錄取人員選填志願認證密碼並列印 檢視所產生之認證密碼正確性 製作致錄取人員辦理選填志願事宜書函 製發請考選部協助寄送錄取人員辦理選填志願事宜公文 每年 2 月 分配作業 榜示 洽考選部榜示日期 請考選部提供錄取人員基本資料電子檔及榜單資料 於本總處全球資訊網站刊載選填志願相關訊息 洽郵局關於寄發分配結果通知事宜 每年 3 月上旬 網路選填志願 網路選填志願期間, 系統全時開放 回應錄取人員詢問問題 協助錄取人員辦理選填志願事宜 每年 3 月中旬 保留受訓資格資料輸入系統及執行分配與核對確認作業 洽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供保留受訓資格人員資料 將保留受訓資格人員資料輸入系統 執行分配作業 核對確認分配結果 分配結果簽請人事長核示 每年 3 月中旬 錄取人員分配結果公告 依預定日期公告錄取人員分配結果 請郵局於同日寄發分配結果通知 每年 3 月下旬 錄取人員報到情形及廢止受訓資格資料處理 將錄取人員報到情形及廢止受訓資格資料輸入系統 每年 3 月至 7 月 作業結束 第 47 頁, 共 66 頁

48 六 辦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分配作業 壹 法令依據 : 一 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 ( 銓敍部 ) 二 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其施行細則 ( 考選部 ) 三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 銓敍部 ) 四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 員會 ) 五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 ( 考選部 ) 貳 標準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 : 程序作業細項說明及注意事項辦理期程 籌備分配作業事宜 核對及鍵入各該考試任用計畫之職缺 配合各該考試榜示日期, 函請各用人機關至本總處 考試職缺填報及分發系統 考試職缺填報及錄取人員分配系統 線上核對各該考試職缺, 俾利後續考試錄取人員選填志願作業 院外機關職缺請銓敍部核對 核對上開系統內各用人機關職缺, 並於系統內進行併缺作業 榜示前 1 個月 預擬選填志願通知函等公文及預借經費 製作各該考試例稿, 含通知人事機構 正額錄取人員選填志願及公告分配結果函等, 並於簽奉核可後, 將例稿送廠商印製 預借寄發錄取人員通知郵資經費 榜示前 3 週 裝訂公文 發布新聞稿 請資訊室提供產製錄取人員網路分配實務訓練職缺認證密碼, 將予錄取人員之公文及密碼卡裝袋, 並送考選部由該部於榜示日寄發 預擬錄取人員選填志願新聞稿, 俾利榜示前 1 日發布 榜示前 1 週 榜示前 1 日 榜示日 至考選部取回考試錄取人員資料 錄取人員資料轉入 考試職缺填報及分發系統 考試職缺填報及錄取人員分配系統 至考選部取回錄取人員資料 ( 榜單 3 份 電腦檔 2 份及錄取人員資料光碟 1 份及履歷表副本及識別代碼清單 ) 請資訊室將錄取人員資料轉入 考試職缺填報及分發系統 考試職缺填報及錄取人員分配系統 請資訊室產製錄取人員選塡志願模擬畫面及手冊, 並測試各類科選塡志願職缺無誤, 及填缺系統均能正常操作 榜示當日 榜示當日 錄取人員選填志願 協助錄取人員選塡志願及注意事項 製作錄取人員選填志願期間需回應事項之簡要說明, 分送各同仁協助應答 榜示後 1 週 第 48 頁, 共 66 頁

49 程序作業細項說明及注意事項辦理期程 鍵入正額錄取人員保留受訓資格及放棄受訓資格人員名單作業 洽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確定各該考試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人員名單, 另依銓敍部提供之考試錄取人員停止任用情形, 一併鍵入 考試職缺填報及分發系統 考試職缺填報及錄取人員分配系統, 以排除分配 將各該考試放棄受訓資格人員名單鍵入 考試職缺填報及分發系統 考試職缺填報及錄取人員分配系統, 以排除分配 整理自願放棄受訓資格人員名單, 於公告分配結果 15 日內, 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註銷渠等人員受訓資格 榜示後 1 個月內 公告分配結果 請資訊室運算及產製正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 請資訊室依錄取人員選填志願結果, 產製各類科分配結果, 並抽查部分類科比對結果 裝訂正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函, 並於公告分配結果當日以限時掛號寄出 產製院外機關分配結果送銓敍部辦理 於 考試職缺填報及分發系統 考試職缺填報及錄取人員分配系統 設定正額錄取人員基本資料查詢時段, 供各用人機關查詢及聯繫 榜示後 1 個月內 發布新聞稿 預擬正額錄取人員公告結果新聞稿, 並於公告分配結果前 1 日於本總處全球資訊網公告 公告分配結果前 1 日 寄發公文並設定系統 公告當日限掛寄發考生分配結果函, 另系統設定流程為 分發結果查詢, 供各用人機關查詢及聯繫 公告分配結果當日 經費銷核 繳回經費剩餘款 公告分配結果後 1 週內 處理剩餘職缺 鍵入未獲分配之考試職缺 未獲分配之剩餘職缺鍵入 考試職缺填報及分發系統 考試職缺填報及錄取人員分配系統 予以解除列管 函知各用人機關剩餘職缺處理情形 公告分配結果後 2 週內 作業結束 第 49 頁, 共 66 頁

50 七 辦理補訓人員分配作業 壹 法令依據 : 一 公務人員考試法 ( 考選部 ) 二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 銓敍部 ) 三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四 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增額錄取人員分發作業規定 貳 標準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 : 程序作業細項說明及注意事項辦理期程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知本 登入 考試職缺填報及分發系統 考試職缺填報及錄取人員分配系統 並向補訓人員說明分配方式 依 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 2 條第 5 項規定, 正額錄取人員保留錄取資格者, 於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 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 並由該會通知分發機關依序分發任用 系統操作流程 : 正額分發及考生處理 錄取人員資料維護 補訓 補訓申請日期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來文說明二所示 電子收文日期即本總處總收文簽收時間 回上層至維護基本資料, 與補訓人員確認基本資料, 並說明分配方式 ( 原則遇缺分配, 例外併同增額錄取人員選填志願 ) 列印基本資料 收文後 1-2 日辦理完竣 填寫待遴用人員名冊並擬稿陳核 填寫待遴用人員名冊, 另以上開列印之基本資料作為擬稿陳核之參考資料 同上 補訓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辦理分配作業 候用名冊查詢確認 原則遇缺分配, 如有當年度增額錄取人員, 則併同選填志願 第 50 頁, 共 66 頁 依上開系統操作流程後, 補訓人員將自動列入系統之候用名冊, 另候用名冊查詢方式如下 : 1. 考試職缺填報及分發系統 / 分配及候用清冊 / 候用人員資料清冊 考試職缺填報及錄取人員分配系統 / 候用人員及遴用作業 / 候用人員查詢 2. 考生 : 本總處首頁 / 培訓考用處 / 考試分發 / 正額補訓名冊 分配作業原則依用人機關申請順序及補訓人員候缺順序辦理, 另依 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增額錄取人員分發作業規定 於本總處辦理增額錄取人員分配作業時, 如有各年度申請補訓人員, 應併同當年度增額錄取人員選填志願, 又補訓人員分配順序優先於當年度增額錄取人員 至補訓人員列入分配作業之截止日, 係以本總處辦理每次增額錄取人員分配作業之職缺公告日前 1 日為原則 如屬遇缺分配, 系統操作流程如下 : 1. 正額分發及考生處理 / 錄取人員資料維護 / 分配機關 / 填入本總處分配文號日期等資料 / 回上層, 留意 目前狀態 將由候缺變為分配 / 列印基本資料 考生分配及處理 / 考生資料維護 / 人工分配作業 / 人工分配 2. 報表查詢及列印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 同上 收文後 3-4 日函復機關

51 程序 作業細項 說明及注意事項 辦理期程 處建請廢止實務訓練資格人員名冊 / 分配實施實務訓練人員名冊 / 列印選項選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分配實施實務訓練人員名冊 考生分配及處理 / 考生資料維護 / 錄取人員資料維護 3. 函知機關及補訓人員, 並請補訓人員留意掛號信件 修正待遴用人員名冊 至待遴用人員名冊刪除補訓人員資料 發文當日修正名冊資料 作業結束 第 51 頁, 共 66 頁

52 八 辦理各機關自行遴用非現職人員作業 壹 法令依據 : 一 公務人員任用法 ( 銓敍部 ) 二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 銓敍部 ) 三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6 年 3 月 29 日局力字 號函 四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8 年 7 月 3 日局力字第 號函 五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 年 3 月 19 日局力字第 號函 貳 標準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 : 程序作業細項說明及注意事項辦理期程 設定考試職缺填報及分發系統 系統操作流程設定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10 條第 2 項 : 已無前項考試正額或增額錄取人員可資分發或遴用時, 得經分發機關同意, 由各機關自行遴用當年度候用名冊外之考試及格合格人員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第 9 條 : 用人機關職缺無公務人員各項考試錄取及申請補訓人員可資分配時, 得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後, 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之合格人員 但當年度經用人機關提報用人需求並列入考試類科者, 於考選部舉行考試之日起至正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公告日止, 不得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之合格人員 每年 1 月 用人機關提報擬遴用非現職人員需求 至 考試職缺填報及分發系統 考試職缺填報及錄取人員分配系統 填報擬遴用非現職人員需求 依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6 年 3 月 29 日局力字 號函規定略以, 各機關擬遴用之非現職人員, 應先行查詢該職缺適用之相關考試等級 類科有無保留受訓資格之補訓人員可資分發或增額錄取人員待遴用後, 始得依規定函報本局辦理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8 年 7 月 3 日局力字第 號函規定略以, 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時, 除尚有考試錄取及申請補訓人員待分配, 及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9 條但書規定管制期間外, 不宜限定現職人員為參加甄選之要件 機關須注意事項 : 1. 至考選部網站查詢當年度各項考試舉行考試日期, 確認並非自行遴用管制期 2. 至 考試職缺填報及分發系統 考試職缺填報及錄取人員分配系統 / 分配及候用清冊 候用人員及遴用作業 / 候用人員資料清冊 候用人員查詢查詢無候用人員 3. 至 考試職缺填報及分發系統 考試職缺填報及錄取人員分配系統 / 職缺填報作業 / 月報表職缺填報作業 / 遴用非現職人員報缺階段 自行遴用非現職人員職缺填報填列擬自行遴用非現職人員需求 由機關依實際 需求填列 第 52 頁, 共 66 頁

53 程序作業細項說明及注意事項辦理期程 審查作業 至 考試職缺填報及分發系統 考試職缺填報及錄取人員分配系統 下載報表, 並進行審查 本總處收文後應至 考試職缺填報及 分發系統 考試職缺填報及錄取人員 分配系統 / 月報表職缺審查作業 職 缺管理作業 / 報表審核作業 / 審核作業 勾選 已收到, 並依相關法令規定審 查, 擬稿陳核 審查地方機關案件時, 須特別注意地 方特考之候用人員及管制期規定 收文後 3-4 日 函復機關 核定登錄 函復審查結果並登錄系統 奉核發文後, 應至 考試職缺填報及分發系統 考試職缺填報及錄取人員分配系統 / 月報表職缺審查作業 職缺管理作業 / 報表審核作業 / 審核作業登錄審查結果及回復文號 依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 年 3 月 19 日局力字第 號函規定, 各機關經同意自行遴用合格任用資格人員之職缺, 應於收受同意函之日起 3 個月內遴員核派, 如逾期未予核派, 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發文當日至系 統登錄結果 作業結束 第 53 頁, 共 66 頁

54 九 各用人機關報請分發機關同意進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轉任公務人員作業 壹 法令依據 : 一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 4 條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3 項 三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 四 各機關需用考試及格人員職缺擬進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審核原則 五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5 條第 2 項 六 各機關適用相關法律所定特別遴用規定職務彙編 貳 標準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 : 程序作業細項說明及注意事項辦理期程 準備作業 各機關提報用人需求 第 54 頁, 共 66 頁 依銓敍部同意之函釋或權責機關相關會議之決議, 本總處據以同意放寬依審核原則第 2 點第 2 款規定進用專技人員轉任之情形 : 1.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局力字第 號書函 : 依 建築法 第 34 條規定特別遴用資格限制之職務, 如各用人機關業依規定向本局提報任用需求, 且經本總處審查以應考資格尚未設置工作經驗之限制而未列入公務人員高普考試任用計畫之職缺 2.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局力字第 號函 : 各動物防疫機關現有委 4 至委 5 獸醫職系技佐職缺, 在現行無法列入相關公務人員考試任用計畫者 3.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局力字第 號函 : 法醫研究所現有法醫職系副研究員職缺, 因相關法令之增修訂而未能列入年度考試任用計畫, 致無適當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可資分發任用 本總處受理各機關進用專技人員轉任之時點 : 1.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局力字第 號書函 : 受增列需用名額限制未能列入任用計畫之職缺, 出缺時間為分發機關第 1 次向考選部提報任用需求後至分發機關第 2 次提報增列需用名額前之職缺, 同意放寬得進用專技轉任人員 2. 銓敍部 部管四字第 號書函 : 特別遴用職務如經本總處認為不宜提報公務人員考試任用計畫, 自無公務人 俟各機關提報 用人需求後辦 理

55 程序 作業細項 說明及注意事項 辦理期程 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9 條但書規定 ( 舉行考試之日起至正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公告日止不得自行遴用 ) 限制 公開甄選 各用人機關公開甄選無法羅致合格人員 報送分發機關 用人機關擬進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 ( 以下簡稱專技轉任人員 ), 應填具 職缺提報考試及需用人員報表 ( 以下簡稱報表 ) 報送本總處審核, 其中除須依報表格式詳填外, 如出缺職務係受相關法律所定特別遴用資格限制者, 並應於報表中加以敘明 擬依審核原則第 2 點第 1 款進用專技轉任人員時, 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說明已依規定提報用人需求, 公務人員相關考試並已列入考試任用計畫之職缺, 確有錄取不足額 ( 如檢附考選部網站相關考試報考到考暨及格人數一覽表 ) 錄取人員未報到 ( 如國家文官學院廢止未報到錄取人員受訓資格函 ), 且無正額 增額錄取人員或保留受訓資格之補訓人員可資分發或遴用 另查上開情形有關銓敍部之相關函釋, 摘述如下 : 部管四字第 號函 : 同意從寬將錄取人員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視同為錄取不足額 部管四字第 號書函 : 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者, 非屬於考試後確有錄取不足額得自行遴用專技轉任人員之情形, 不得專技轉任 部管四字第 號書函 : 各機關毋須辦理考試分發或提列考試任用計畫之主管職缺, 非屬專技轉任之範圍 擬依審核原則第 2 點第 2 款進用專技轉任人員時, 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說明已依規定提報用人需求, 但未獲考選機關同意列入當年度考試任用計畫之職缺 擬依審核原則第 2 點第 3 款進用專技轉任人員時, 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說明已依規定提報用人需求, 公務人員相關考試並已列入考試任用計畫之職缺, 及相關專業法律內容, 提出公務人員考試類科應考資格尚未設有證照或工作經驗限制之相關資料 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說明已經公開甄選無法羅致合格人員 ( 如機關徵才登錄畫面或網頁資料, 且來函應註明無法羅致合格人員 ) 俟各機關提報 用人需求後辦 理 審核作業 機關提報時點 所報時點及職缺出缺時間是否符合各機關得進用專技轉任之時點 ( 詳如前述 ) 俟各機關提報 用人需求後辦 理 第 55 頁, 共 66 頁 檢查用人機關所報專技轉任案件之書面資料是否齊全 : 俟各機關提報

56 程序作業細項說明及注意事項辦理期程 機關應附之書面資料 報表是否依式詳填, 如該出缺職務係受專業法律所定特別遴用資格限制者, 是否亦於來函中加以敘明, 並檢附說明資料 報表是否敘明符合審核原則第 點第 款之規定等事項 ( 詳如前述 ) 依審核原則所定條件之說明資料是否相符 ( 詳如前述 ) 用人需求後辦 理 所報職缺符合對照表 所報職缺符合得同意放寬情形 所報擬進用專技轉任人員職缺之職系及其應具備之考試類科是否符合對照表之規定 所報職缺是否符合本總處得同意放寬適用審核原則之情形 ( 詳如前述 ) 俟各機關提報用人需求後辦理俟各機關提報用人需求後辦理 核定作業 函復同意 / 不同意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局力字第 號函 : 有關各機關經本總處同意自行遴用合格任用資格人員之職缺, 應於收受本總處同意函之日起 3 個月內遴員核派, 如逾期未予核派, 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俟各機關提報 用人需求後辦 理 作業結束 第 56 頁, 共 66 頁

57 ( 四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職場支持叮嚀提醒事項包含 身障特考職缺之工作內容及工作環境填寫參考範例 身障特考錄取人員主要障礙類別職務再設計參考一覽表 及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窗口一覽表 等 3 部分 本項目將另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第 57 頁, 共 66 頁

58 第 58 頁, 共 66 頁

59 第 59 頁, 共 66 頁

60 第 60 頁, 共 66 頁

61 第 61 頁, 共 66 頁

62 第 62 頁, 共 66 頁

63 第 63 頁, 共 66 頁

64 第 64 頁, 共 66 頁

65 第 65 頁, 共 6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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