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四 )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 半职业或设有奖金 报酬的体育活动 ; ( 十五 )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身份执行任务 ; ( 十六 ) 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舶并执行职务 ; 于海军 空军服军役 ; 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 ; 从事石油或化工业 森林砍伐业 建筑工程业 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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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境内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华泰财险 ( 备 - 意外 ) 2014 ( 主 )9 号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年满一周岁 ( 见第 1 条释义 ) 至七十五周岁 ( 含一周岁及七十五周岁 ) 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 住所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见第 2 条释义 ) 且其旅行行程开始和终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 : ( 一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或 ( 二 )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 企业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保险金受益人 ( 一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 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保险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 (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 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 见第 3 条释义 ), 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 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二 ) 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时, 因遭受意外伤害 ( 见第 4 条释义 ) 事故导致身故 伤残的, 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 一 ) 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 二 ) 伤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所列伤残项目, 保险人按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 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 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 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 ( 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原有伤残 ) 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 三 ) 可选保险责任投保人可以通过在本保险合同中另行约定的方式增加额外保险责任, 保险人将根据该约定对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内在下属情形下或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导致的死亡 伤残依本条一至二款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户外运动及娱乐 : 被保险人参加的, 由具有正规营业执照或资质的公司或单位组织的, 非比赛性 非职业性及非商业性的体育运动 ( 见第 5 条释义 ) 2 季节性运动 : 被保险人参加的, 由具有正规营业执照或资质的公司或单位组织的, 非比赛性 非职业性及非商业性的体育运动, 并且该运动仅适合在特定季节进行 可选境内旅行救援服务第六条投保人可以通过在本保险合同中另行约定的方式选择境内旅行救援服务, 保险人将于保险期间内根据该约定为被保险人提供如下境内旅行救援服务 境内旅行救援服务 : 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期间若遇紧急情况或需要, 可以通过拨打保险合同所载的救援热线电话, 在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 ( 以下简称 救援机构 ) 提供的下列协助范围内, 获得免费的信息提供, 但被保险人使用以下协助范围内免费信息指向的服务所提供信息对应之服务所需支付给任何服务提供者的费用都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保险人及救援机构对该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不承担保证责任, 最终的服务选择权在于被保险人 1 电话医疗咨询 二十四小时电话服务为使用者提供医疗建议 2 推荐医疗服务机构 : 应被保险人要求, 为其提供医生 医院 门诊部 牙医以及牙科门诊部 ( 以下总称为 医疗服务提供者 ) 的名字 地址 电话号码 办公时间等信息 但保险人及救援机构不负责提供医疗诊断或治疗 3 安排预约医生看诊 : 协助被保险人代为预约当地医生看诊 但保险人及救援机构不负担因之产生的任何费用 4 安排住院许可 : 若被保险人病情严重至需要入院治疗, 救援机构可协助办理入院手续, 但保险人及救援机构不负担因之产生的任何费用 5 住院期间及其后的健康状况的监控 : 在遵守有关保密义务并符合相关授权内容的条件下, 救援机构负责在自被保险人要求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出院期间或其返回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前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监控 责任免除第七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 二 )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 三 )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殴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 ; ( 四 ) 被保险人妊娠 流产 分娩 疾病 药物过敏 ; ( 五 ) 被保险人接受医疗检查 麻醉 整容手术及其他内 外科手术 ; ( 六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 七 )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 污染或辐射 ; ( 八 ) 恐怖袭击 ; ( 九 )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 ( 十 )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 ( 十一 ) 被保险人受细菌 病毒或寄生虫感染 ( 但因受伤以致伤口脓肿者除外 ); 或被保险人中暑 猝死 ( 见第 6 条释义 ) 或食物中毒 ; ( 十二 ) 直接或间接由流行疫病 ( 见第 7 条释义 ) 或大规模流行疫病 ( 见第 8 条释义 ) 爆发引起 ; ( 十三 ) 被保险人从事跳伞 滑翔 探险活动 ( 见第 9 条释义 ) 武术比赛 ( 见第 10 条释义 ) 摔跤比赛 特技 ( 见第 11 条释义 ) 表演 赛马 马术表演 赛车 拳击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 1

2 ( 十四 )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 半职业或设有奖金 报酬的体育活动 ; ( 十五 )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身份执行任务 ; ( 十六 ) 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舶并执行职务 ; 于海军 空军服军役 ; 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 ; 从事石油或化工业 森林砍伐业 建筑工程业 运输业 采掘业 采矿业 空中摄影 处理爆炸物 水上作业 高空作业等职业活动 ( 任何体力劳动或与操作机器有关的工作 ); ( 十七 ) 违反法律法规或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 ( 十八 ) 航空或飞行活动, 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 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的除外 ; ( 十九 ) 被保险人以接受医生 ( 见第 12 条释义 ) 治疗或疗养为目的而进行旅行 ; 被保险人违反医生的嘱咐而旅行或当被保险人在其身体条件不适宜于旅行时进行旅行 ; ( 二十 ) 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尚适宜旅行情况下未遵循主治医生建议立即返回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做进一步治疗而导致病情恶化所引致的损失 第八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 伤残的, 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战争 ( 无论宣战与否 ) 军事行动 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 ( 二 ) 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 ( 见第 13 条释义 ) 管制药品 ( 见第 14 条释义 ) 的影响期间 ; ( 三 )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 ( 见第 15 条释义 )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 见第 16 条释义 ) 的机动车期间 ; ( 四 ) 被保险人因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并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 见第 17 条释义 )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免赔额等限制条件, 并于保险合同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 并于保险合同上载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于约定的缴费日期一次性缴清保险费 投保人若未按约定足额交纳保险费, 保险人对其实际足额支付之日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第十条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如投保全年多次往返保障计划, 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为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每次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直接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目的地之时, 终止于以下最先发生的时间 :(1) 该被保险人完成该次境内旅行后返回至其境内的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 ;(2)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所载保险期间届满 (3) 如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旅行承担保险责任的天数上限的 ( 即单次旅行责任期限 ), 被保险人单次旅行责任期限的最后一日 如投保单次保障计划, 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间为准 : (1) 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 ;(2)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直接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目的地 该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 : (1)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所载保险期间届满 ;(2) 该被保险人完成境内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 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给付保险金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七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八条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 不包括因不可抗力 ( 见第 18 条释义 ) 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十九条保险金申请人 ( 见第 19 条释义 ) 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一 ) 身故保险金申请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2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 4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相关部门开具的火化证明 ; 6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 7 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 8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二 ) 伤残保险金申请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2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 3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 4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5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 并取得 司法鉴定许可证 的或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协商同意的鉴定机构根据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 6 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 7 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2

3 ( 三 ) 被保险人继承人作为保险金申请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需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 ( 四 )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在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期间内, 为对保险事故作出准确核定, 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检验报告 如被保险人身故, 保险人有权要求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二十一条保险人于本保险合同每次事故的保险金给付不超过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所约定的一次事故赔偿限额 如果按保险单规定应给付的每人保险金总额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 则将按该限额与应向所有该次出险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总和的比例向每位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诉讼时效期间第二十二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三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 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 2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 3 保险费交付凭证 ; 4 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 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 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 1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 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 3 保险人: 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 4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5 户外运动及娱乐: 指各项具有一定风险性的非竞技户外运动, 包括且仅包括 : 潜水 滑雪 滑水 热气球 蹦极 冲浪 风筝冲浪 攀岩 速降 自行车 徒步 野外穿越 野外定向 登山 溯溪 骑马 皮划艇 帆船 野战 拓展训练 漂流 自驾车 其中 : 风筝冲浪 : 是一项借助充气风筝, 脚踩冲浪板的一种集聚刺激 惊险的水上运动 速降 : 是指借助景点的自然落差, 利用绳索由高处顶端下降, 参与者可以自己掌握下降的速度 落点, 以到达地面 徒步 : 是指有目的的在城市的郊区 农村或者山野间进行中长距离的走路锻炼的一种休闲活动 野外穿越 : 是指在野外区域里主要靠徒步行走去完成起点到终点的穿越里程 中间可能要跨越山岭 丛林 沙漠 雪原 溪流 峡谷等地貌的一种户外活动 野外定向 : 是指利用地图和指南针到访地图上所指示的各个点标, 以最短时间到达所有点的一种户外运动 溯溪 : 是由峡谷溪流的下游向上游, 克服地形上的各处障碍, 穷水之源而登山之巅的一项探险活动 野战 : 是一种利用高科技的激光电子设备在户外来模仿战斗的过程的一种体育运动 6 猝死: 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 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 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7 流行疫病: 是指在某国家 地区或区域突然爆发并快速传播的传染性疾病 8 大规模流行疫病: 是指在整个洲际大陆或整个人类中流行的传染性疾病 9 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 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 如江河漂流 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0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散打 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1 特技: 指马术 杂技 训兽等特殊技能 12 医生: 指除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以外的, 依据其执业国家之法律, 正式注册且有行医资格, 并在其行医资格范围内行医之医生 13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4 管制药品: 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 包括但不限于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15 无有效驾驶证: 指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 (2) 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 (3)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 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 (4) 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 以及在暂扣 扣留 吊销 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 (5) 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 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 (6) 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16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2) 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 号牌, 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 (3) 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7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 = 保险费 [1-( 保险期间已经过天数 / 保险期间天数 )] (1-25%) 25% 为手续费率 18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9 保险金申请人: 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旅行医疗费用保险条款华泰 ( 备案 )[2009]N231 号第一条附加保险条款订立本附加保险条款 ( 以下简称 本附加条款 ) 须附加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主险条款使用 第二条保险责任一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 包括香港 澳门 台湾地区 ) 旅行期间,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 ( 见第九条 释义 第 1 款 ), 或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旅行期间,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且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性疾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到医院 ( 见第九条 释义 第 2 款 ) 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 保险人按照本附加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下列事项 : 3

4 1 如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发生在境外的, 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 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医院进行治疗所发生的, 符合本附加条款的, 实际支出的合理 惯常且必须的医疗费用, 包括医生诊断费 手术费 住院费 药费 ( 仅限于医生处方所指定的药品 ) X 光检查 医疗用品 救护车等费用 2 如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境内的,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 被保险人在境内医院进行治疗所发生的, 符合本附加条款的, 实际支出的合理 惯常且必须的 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费用 保险人对境内治疗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之外的药品 检查 治疗 材料等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3 如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发生在境外的, 被保险人回国后在境内继续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所载保险金额的 20% 为限, 范围如下 : (1) 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需要继续治疗的, 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三十日内 ( 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 ); (2) 在境内医院进行治疗所发生的, 符合本附加条款的, 实际支出的合理 惯常且必须的 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费用 4 本附加条款承担的牙科治疗费用仅限于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牙齿伤害, 在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经医生诊断, 必须进行的为减轻剧痛而支付的合理紧急牙科治疗费用, 包括医生诊断费 手术费 药费 ( 仅限医生处方中用于减轻疼痛的药品 ) 二 可选保险责任投保人可以通过在保险合同中另行约定的方式增加额外保险责任, 保险人将根据该约定对被保险人在下述情形下或期间内遭受的保险事故,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 1 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 第三条责任免除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药费用支出,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 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 物理治疗 安胎及分娩 ( 包括剖腹产 流产及引产 ) 等所产生的费用 ; 二 因脊椎间盘突出症或错位 避孕或绝育手术 扁桃腺 腺样体 疝气 女性生殖器官疾病 药物过敏的治疗费用或上述疾病导致的手术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 三 被保险人护理 ( 陪住 ) 费 取暖费 伙食费 误工费及装配假眼 假牙 假肢 用于矫形 整容 安装残疾用具 聘用特别看护或私家看护等需要自付的费用 ; 四 被保险人美容 整形 矫形术 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 心理咨询及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所产生的费用 ; 五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 ( 含体检 健康体检 疗养 特别护理或静养 )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所产生的费用 ; 六 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 验光 洗牙 洁齿 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所产生的费用, 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 七 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 ( 见第九条 释义 第 3 款 ) 和症状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 八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上的疾病和症状 精神病 精神分裂症 心理疾病 性病的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 九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的意见, 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其原出发地 ( 见第九条 释义 第 4 款 ) 后进行, 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治疗或手术所产生的费用 ; 十 任何因当地急救组织或第三方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 十一 到达医院前, 任何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使用或自助选择救助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 十二 无当地医院出具原始发票或收据及医疗证明的费用 ; 十三 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 但未在当地经过医生诊断, 而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任何门急诊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 十四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 经过当地医生诊断, 但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与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性疾病没有直接关系的门急诊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 十五 中国境内治疗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之外的药品 检查 治疗 材料等费用 ; 十六 主险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第四条医疗押金救援服务当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时, 被保险人或其旅行同伴通知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 ( 以下简称 救援机构 ) 提供医疗服务咨询或安排住院时, 对于担保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押金, 在保险人授权的条件下, 救援机构在保险金额内负责为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医疗费用进行担保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本附加条款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附加条款项下约定免赔额及赔付比例等限制条件 当被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在保险金额内支付医疗费用时, 该费用由保险人直接支付给救援机构, 保险人不接受任何非通过救援机构的索赔 若实际医疗费用超过本附加条款的保险金额, 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由被保险人或其亲属自行与救援机构结算 第六条保险期间除非另有约定, 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一致 第七条保险金申请一 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索赔 : 1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 2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 3 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 代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 病历及医疗 医药费原始单据 出院小结原件 ; 4 保险人认可的意外事故证明文件 ; 5 若是公务出差旅行, 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被保险人公务出差旅行的证明 ; 6 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 以上资料和证明是保险索赔的重要依据, 如索赔申请人未能及时提供有关单证,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三 所有本附加条款的损失计算和保险金支付在涉及外国货币时, 均折合人民币计算, 并以人民币赔偿 有关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日的中国银行挂牌外汇中间价为准 四 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已从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 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 在按照本附加条款赔偿保险金时, 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金 五 当赔付金额未达实际支出住院医疗费用的金额时, 索赔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申请发还原始单据, 保险人在加盖印章并注明已赔付金额后发还原始单据 第八条附加条款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第九条释义 1 突发性疾病 : 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规定的保险期间内, 在旅行时首次罹患的突发性疾病或出现的症状, 但不包括本保险合同生效前罹患的任何疾病或出现的任何症状及任何慢性疾病 2 医院 : 在中国境内 ( 不包括香港 澳门 台湾地区 ) 的医院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 在中国境外 ( 包括香港 澳门 台湾地区 ) 的医院是指保险人认可的, 根据所在国家法律合法成立 运营并符合以下标准的医疗机构 : 1) 主要运营目的是以住院病人形式提供接待患病 伤者并为其提供医疗护理和治疗, 2) 在一名或若干医生的指导下为病人治疗, 其中最少有一名合法执业资格的驻院医生驻诊, 4

5 3) 维持足够妥善的设备为病人提供医学诊断和治疗, 并于机构内或由其管理的地方提供进行各种手术的设备, 4) 有合法执业的护士提供和指导二十四小时的全职护理服务 本附加条款中所指医院不包括以下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 (1) 精神病院 ; (2) 老人院 疗养院 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 ; (3) 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疗所 疗养或康复院 3 先天性疾病 : 指被保险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 ( 症状或体征 ) 这些疾病是因人的遗传物质( 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 ) 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 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 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 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 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4 原出发地: 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内 ( 不包括香港 澳门及台湾地区 ), 则原出发地指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的日常居住地 ; 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外 ( 包括香港 澳门及台湾地区 ), 则原出发地指中国境内 本附加条款的未释义名词, 以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条款中的释义为准 第十条其他条款的适用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 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 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 以主险条款为准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旅行住院津贴保险条款华泰 ( 备案 )[2009]N35 号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订立本附加保险条款 ( 以下简称 本附加条款 ) 须附加于保险人主险条款使用 第二条保险责任一 住院津贴 :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期间,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 ( 见第 1 条释义 ), 且自意外事故或突发性疾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到医院 ( 见第 2 条释义 ) 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 ( 见第 3 条释义 ) 治疗,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 按照住院日数 ( 见第 4 条释义 ) 给付住院津贴 如果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 ( 见第 5 条释义 ) 后需要继续治疗的,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五日内到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住院津贴 二 可选保险责任 : 未成年子女陪护津贴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期间, 其未成年子女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 且自意外事故或突发性疾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到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 按照住院天数给付住院陪护津贴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 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 保险人不支付住院津贴 : 十七 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 物理治疗 安胎及分娩 ( 包括剖腹产 流产及引产 ) 等 ; 十八 因慢性病 或旅行前已罹患疾病的治疗 ; 十九 因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导致的治疗或预防发生的医疗 ; 二十 因脊椎间盘突出症或错位的治疗 ; 二十一 因避孕或绝育手术发生的治疗 ; 二十二 因药物过敏发生的治疗 ; 二十三 因扁桃腺 腺样体 疝气 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或上述疾病导致的手术产生的治疗 ; 二十四 此次旅行之前已被医生诊断为身患绝症 ; 二十五 被保险人美容 整形 矫形术 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 心理咨询及和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 二十六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 ( 含体检 健康体检 疗养 特别护理或静养 )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 二十七 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 洗牙 洁齿 验光 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 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 二十八 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 ( 见第 6 条释义 ) 和症状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 二十九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上的疾病和症状 精神病 精神分裂症 心理疾病 性病 ; 三十 入住门诊观察室 家庭病床 挂床住院 ( 见第 7 条释义 ) 及不合理的住院 三十一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授权医生的意见, 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旅行当地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 三十二 无当地医院出具原始收据的费用或医疗证明 ; 三十三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 但未在当地经过执业医生诊断而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住院治疗 ; 三十四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 经过当地执业医生诊断, 但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与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性疾病没有直接关系的住院治疗 ; 三十五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第四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住院津贴和住院陪护津贴累计最长给付天数及免赔天数等限制条件 第五条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一致 第六条保险金申请一 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 7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 8 被保险人及未成年子女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 9 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 代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 病历及医疗 医药费原始单据 出院小结原件 ; 10 保险人认可的意外事故证明文件 ; 11 若是公务出差旅行, 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被保险人公务出差旅行的证明 ; 12 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七条附加条款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第八条释义 1 突发性疾病 : 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有效期间, 在旅行时首次罹患的突发性疾病或出现的症状, 但不包括本附加条款生效前罹患的任何疾病或出现的任何症状及任何慢性疾病 2 医院 : 指保险人认可的根据所在国家法律规定合法成立 运营并符合以下标准的医疗机构 : 5) 主要运营目的是以住院病人形式提供接待患病 受伤的人并为其提供医疗护理和治疗, 6) 在一名或若干医生的指导下为病人治疗, 其中最少有一名合法执业资格的驻院医生驻诊, 7) 维持足够妥善的设备为病人提供医学诊断和治疗, 并于机构内或由其管理的地方提供进行各种手术的设备, 5

6 8) 有合法执业的护士提供和指导二十四小时的全职护理服务 本附加条款中所指医院不包括以下机构 : (4) 精神病院 ; (5) 老人院 疗养院 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 ; (6) 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疗所 疗养或康复院 3 住院 : 指被保险人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 经医生根据临床诊断, 必须正式办理入院手续且连续住院二十四小时以上, 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 家庭病床 其他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如被保险人因非医疗目的自行离开病房十二小时 ( 含 ) 以上, 视为自动出院 4 住院日数 :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的住院治疗日数 住院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 但不含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擅自离院期间的日数 5 原出发地 : 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内 ( 不包括香港 澳门及台湾地区 ), 则原出发地指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的日常居住地 ; 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外 ( 包括香港 澳门及台湾地区 ), 则原出发地指中国境内 6 先天性疾病: 指被保险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 ( 症状或体征 ) 这些疾病是因人的遗传物质( 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 ) 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 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 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 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 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7 挂床住院: 指被保险人住院过程中一日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 或一日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 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诊疗的除外 本附加条款的未释义名词, 以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条款中的释义为准 第九条其他条款的适用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 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 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 以主险条款为准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旅程延误保险条款华泰财险 ( 备 - 意外 ) 2012 ( 附 )61 号第十一条附加保险合同订立本附加保险条款 ( 以下简称 本附加条款 ) 须附加于保险人主险条款使用 第十二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时, 由于自然灾害 恶劣天气 机械故障 航空管制 航空公司超售 罢工 劫持或怠工及承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导致被保险人提前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发生延误, 且实际的延误时间达到保险单载明的延误时间, 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限额内以对应的保险金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延误保险金 实际的延误时间以下列两种计算方式的较长者为准 : 1) 自公共交通工具原订出发时间起, 至被保险人被安排搭乘最早便利的替代交通工具的出发时间或恢复预订行程的原公共交通工具的实际出发时间止, 以最先发生者为准 ; 2) 自公共交通工具原订到达时间起, 至被保险人搭乘替代交通工具或恢复预订行程后的原交通工具抵达原计划目的地止 第十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 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提前预定的旅程延误,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一 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意识到任何将可能导致旅程延误的情况 ; 二 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公共交通工具搭乘登记手续 ; 三 被保险人办理完搭乘登记手续后, 未能准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 ; 四 被保险人未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安排的替代交通工具 ; 五 被保险人所持客票的公共交通工具所属公司破产或倒闭 ; 六 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经发生或宣布的罢工或工人抗议性活动, 从而导致公共交通不能正常运营, 未能采取其它合理可行的旅行安排方案 ; 七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第四条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保险金申请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 1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2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 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 包括事故发生日期 公共交通工具延误原因 延误时间及最早可供被保险人搭乘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时间及编号 ; 4 公共交通工具票据的原件; 5 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六条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第七条释义 1. 公共交通工具 : 指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以商业客运为目的, 并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民航班机 列车 ( 含高铁 ) 或轮船 2 替代交通工具: 指除上述公共交通工具以外, 还包括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以商业客运为目的, 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 长途汽车, 出租车 ( 不包括四轮以下机动车 ), 渡船, 气垫船, 水翼船, 火车, 有轨电车, 轨道列车 ( 包括地铁 轻轨及磁悬浮列车 ), 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 本附加条款的未释义名词, 以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险条款中的释义为准 第八条其他条款的适用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 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 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 以主险条款为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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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母婴安康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本公司 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母婴安康定期寿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 有关的声明 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 人保寿险母婴安康定期寿险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 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1. 关于本合同 3.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4 争议处理 1.1 合同构成 3.3 保险费的交纳 1.2 投保范围 6. 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6.1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4.1 受益人 6.2 意外伤害 2.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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