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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原大學教學卓越永續體制內化 相關辦法 目錄 中原大學專業倫理發展委員會設置準則... 1 中原大學開授三創課程獎勵補助要點... 2 中原大學校園創業實施辦法... 4 中原大學教職員工生參加國際發明展獎補助作業要點... 6 中原大學研發成果智慧財產權歸屬審議作業施行細則... 7 中原大學產學合作指導委員會設置準則... 8 中原大學產學合作推動委員會設置準則... 9 中原大學服務學習研究成果獎勵辦法 中原大學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辦法 中原大學服務學習特優教師獎勵辦法 中原大學服務學習指導委員會設置準則 中原大學全人標竿獎項授予辦法 中原大學國際暨兩岸教育合作指導委員會設置準則 中原大學優秀陸生獎學金辦法 中原大學英語授課獎勵辦法 中原大學學生英語文能力檢定獎勵辦法 中原大學校級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原大學教務會議規則 中原大學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 中原大學跨領域學分學程實施辦法 中原大學就業學程設置辦法 中原大學跨領域學分學程設置辦法 中原大學跨領域學分學程實施辦法 中原大學遠距教學實施辦法 中原大學專業實習實施辦法 中原大學實習輔導顧問團設置辦法 中原大學學生考取專業證照獎勵要點 中原大學職涯導師制度實施辦法 中原大學學生學習成效促進辦法 中原大學學業成績進步獎勵暫行要點 中原大學書卷獎及學科優異獎獎勵辦法 年度總結性課程試行專案... 40

2 中原大學教師教學專業成長促進辦法 中原大學教學資源製作與教學精進補助辦法 中原大學教學特優教師遴選辦法 中原大學英語授課獎勵辦法 中原大學新進教師續聘暨評鑑辦法 中原大學教師聘任辦法 中原大學教師評鑑辦法 中原大學教師評鑑輔導辦法 中原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原大學教師升等評審辦法 中原大學教學特殊優秀教師彈性薪資作業要點 中原大學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支應辦法 中原大學教學評量辦法 中原大學教學評量輔導辦法... 70

3 中原大學專業倫理發展委員會設置準則 102 年 08 月 21 日提送校長簽核 102 年 10 月 14 日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深化全校品格教育之培養, 推動全校專業倫理課程之發展, 特設置中原大學專業倫理教學發展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 一 專業倫理教學與研究發展之方案規劃 二 專業倫理教學與研究發展之執行成效評估 三 專業倫理教學與研究發展之相關諮詢建議 第三條本會置委員若干人, 任期每年一聘, 由校長擔任召集人, 副校長 教務長 學務長 校牧室主任 各學院院長及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 專業倫理教學發展中心主任擔任執行秘書, 另得視需求由專業倫理發展中心主任推薦校內外教師若干人擔任諮詢顧問 專業倫理中心得下設若干工作小組, 分別負責專業倫理課程的核心知識內容與課程設計 教材發展與師資培育以及課程評鑑, 並由中心負責工作小組實際運作, 及聘請校內外教師若干人擔任其工作小組成員 第四條本會原則上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工作小組得視需求不定期召開會議 第五條本準則經校長核可後公布施行 1

4 中原大學開授三創課程獎勵補助要點 98 學年度教學卓越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 教學卓越三創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 教學卓越三創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正通過 教學卓越三創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正通過 教學卓越三創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 教學卓越三創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 教學卓越三創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正通過 一 目的 : 配合本校 教學卓越計畫 及中長程發展規劃, 鼓勵教師以提升教學品質為目標, 衡量世界學術潮流與發展趨勢, 針對課程架構及內容發展出新穎 結構性的改變 課程需融滲創意與創新的內涵, 加強理論與實作的鏈結, 為未來開創事業預作準備, 營造本校 活用創意 激發創新 迎向創業 的教 學 習情境 目的為鼓勵我校各領域同仁參與發展開授三創教育, 以豐富三創相關課程選擇 二 定義 : 所謂三創相關課程, 係指非專屬單一專業學科領域, 具有三創教育精神, 適合學生修習的課程 三 申請方式與審議要點 : ( 一 ) 課程獎勵之申請, 由開課教師填具申請表 ; 另外, 若本學年度已獲其它校內課程補助者, 請檢附該補助經費之核定清單 ( 二 ) 課程獎勵係分為兩階段 審查作業皆由教學卓越計畫三創委員會負責審議 1. 第一次階段申請補助項目為校外講員費或戶外教學補助 (1) 申請者僅能擇一申請補助, 不得重複申請兩項經費項目 (2) 若補助經費尚有剩餘可再核銷課程耗材項目 2. 第二次階段申請補助項目為成果展優異獎勵金 (1) 成果展預計於每年六月與三創實作競賽共同舉辦, 展出當學年度上下兩學期之課程成果 (2) 成果展將公告招募全校具三創精神之課程與獲第一階段補助之課程共同參與第二階段成果展審查 ( 僅參與第二階段成果展者若非三創學程既有課程, 需事前書面審查課程是否具有三創精神, 成果展招募資訊將於每年成果展前二至三個月前發文公告 ) (3) 獲第一階段補助之課程必須參與第二階段成果展審查, 若有特殊情形無法參與者, 請於結案報告中說明 (4) 成果展審查方式為委員審查及學生票選之兩項方式, 委員事先依據錄影影像及簡報資料審查, 學生則於成果展當日活動票選 2

5 (5) 通過第一階段審查之課程若有良好成效表現 ( 如 : 媒體曝光 校外得獎等 ), 經提出佐證資料者, 得優先獲得第二階段補助, 且可免繳交成果展示之影音檔 3. 其他獎勵事項 : (1) 獎勵補助課程數及金額則依據每年教育部教學卓越計畫之經費調整, 分配至兩階段之比例以七比三為原則 (2) 成果展特優獎之課程教師可獲得特優證明獎狀 四 經費使用規範 : ( 一 ) 申請本案補助之項目, 以不重覆已獲其它校內課程補助之項目為原則 ( 二 ) 第一階段補助經費項目 : 1. 邀請校外人士講座費 依教學卓越計畫補助標準, 每小時 1,000~1,600 元, 另交通費可依本校會計規範辦理, 且至少兩次講座 2. 戶外教學遊覽車資 門票及餐費補助, 且至少乙次校外參訪 3. 電腦週邊設備 ( 不需登錄財產者 ) 文具耗材 影印費 公播版光碟圖書( 需由圖書館登目列管 ), 工讀金 ( 協助教學, 若已由系所分配該課程之助教者不予補助 ), 資料檢索費用, 教學相關之發表會 研討會或研習會費用 ( 如報名費等 ) 年起不再提供碳粉夾 影印用紙 郵資或電池等雜支項目及校內講員費用申請核銷 5. 核銷單據尚需註明使用用途並提供附件以佐證 ( 三 ) 第二階段補助經費項目 : 1. 補助項目需符合第一階段補助經費項目及使用規範, 但不受次數之限制 2. 核銷經費期限可延長至下個學期課程使用且於計畫結案前 (12/31) 五 結案要件 : 為評量三創課程效益, 受補助之課程須於執行結束時提供下列資料 : ( 一 ) 全期課程成果報告, 包含下列紙本及電子檔成果 ( 存至光碟 ): 1. 成果展簡報 ( 包含課程成效 活動集錦 ) 2. 成果展示之影音檔 3. 課程問卷 3

6 中原大學校園創業實施辦法 第 819 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 884 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 920 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一條 第二條 為落實本校 創意 創新 創業 的三創教育, 提升產學合作成效, 鼓勵本校教職員工生創設企業, 比照教育部產學合作實施辦法之規定, 訂定中原大學校園創業實施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本辦法所稱教職員工生, 係指本校專任教師 職員 工友 在學學生及畢業三年內之校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校園創業, 係指運用學校資源 ( 包括使用空間 設備 人力 研發成果等但不含學校資金投入 ) 創設企業 ( 以下簡稱校園企業 ), 且學校可因而擁有校園企業之股權或紅利者 本校校園創業具體項目包括下列二項 : 一 自行創業 : 本校教職員工生運用學術研發成果, 由直系親屬或配偶獨立出資創設企業 或本校學生運用學術研發成果, 由學生或學生直系親屬或配偶成立企業 二 合作創業 : 指本校教職員工生與企業聯盟合作, 以合資或新技術作價投資持股至少佔總股權 5% 以上成立企業 第四條本校校園創業申請方式 : 一 申請校園創業, 須備妥以下資料, 向產學營運總中心 ( 以下簡稱本總中心 ) 辦理申請 : 1. 校園創業計畫申請書 2. 校園企業合約書 二 經本總中心邀請之校內外專家審議通過 第五條經審議通過之校園創業申請案之優惠條件 : 一 自行創業 ( 一 ) 該企業得申請進駐本校創新育成中心, 前三年行政支援補助費及實體進駐空間維護費享有訂價之 30% 進駐優惠 ( 二 ) 創新育成中心將輔導協助資金籌募 創業培育 申請政府貸款等事宜, 並優先提報全人中原育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尋求資金投入 二 合作創業 ( 一 ) 該企業得申請進駐本校創新育成中心, 前三年並行政支援補助費及實體進駐空間維護費享有訂價之 50% 進駐優惠 ( 二 ) 創新育成中心將輔導協助資金籌募 創業培育 申請政府貸款等事宜, 並優先提報全人中原育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尋求資金投入 ( 三 ) 教師參與校園創業之績效將可視為產學或建教合作之成果 第六條本辦法各項校園創業案回饋規定如下 : 4

7 一 校園創業企業金額回饋本校教師參與校園創業者得以酌減每週授課時數至多三小時, 另教師因企業之服務需求, 須長駐企業服務, 得依本校 借調校外機構服務辦法 申請借調 教師申請減授授課時數時, 該合作企業每年應提撥新台幣 12 萬元予本校, 作為補助教師鐘點費之用 二 校園創業教職員生回饋校園企業成立時, 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 1,000 萬元以上, 應提撥新台幣 30 萬元回饋本校 ; 未達新台幣 1,000 萬元者, 應提列 3% 之股份回饋本校 三 回饋金之分配為永續經營校園創新創業發展, 前項回饋之金額或股份以校方 60% 產學營運總中心 40% 比例分配 第七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 5

8 中原大學教職員工生參加國際發明展獎補助作業要點 第 833 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 881 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 909 次行政會議修正 一 本校為鼓勵教職員工生參加著名國際發明展活動, 以提高本校國際能見度 進行技術推廣並促成技術移轉, 特訂本獎助作業要點 ( 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 本要點所稱著名國際發明展, 指參展國家 ( 地區 ) 達十五個以上及參展作品達三百件以上者 三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生, 其發明專利已取得本國或世界八大工業國專利權, 且專利權人為中原大學, 並以該發明專利參加著名國際發明展, 獲得金牌 銀牌或銅牌獎之獎項者, 得依本要點申請獎助 四 參展人應於參展結束一個月內, 檢附以下相關資料送產學營運總中心辦理 : ( 一 ) 申請表 ( 二 ) 大會詳細議程或參展日程 ( 三 ) 參展之發明或創作之專利證書影本 ( 含國外專利證書 ) ( 四 ) 獲獎証明 五 同一發明專利以獎助一案為限 六 獎補助規定 ( 一 ) 獎勵金額上限為 : 1. 金牌 : 每案新台幣參萬元 2. 銀牌 : 每案新台幣貳萬元 3. 銅牌 : 每案新台幣壹萬元 ( 二 ) 參展補助 : 1. 台灣地區以外的參展, 得申請補助參展費用 補助金額依學年度預算或其他計畫經費額度情形而定, 補助項目包括基本報名費 國外差旅費, 或其他參展必要費用等 2. 本補助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 每位教職員生之補助, 每年以一次為限 經產學營運總中心初核後, 提送由產學營運總中心執行長 副執行長 主任或具備國際發明展經驗之教師等組成之審查小組審查 ; 審查時應考量參加展覽活動的重要性, 及申請者之研究潛力 原創性與貢獻度等 七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 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 6

9 中原大學研發成果智慧財產權歸屬審議作業施行細則 專利及技術移轉權益委員會議通過 第一條 ( 依據 ) 本細則依 中原大學研究發展成果暨技術移轉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 審議作業 ) 非政府委託之產學合作計畫申請案, 其計畫執行成果之一部分或全部所衍生研發成果之智慧財產權與他人有相關歸屬約定前, 計畫主持人應提出說明, 連同相關資料, 送交本校產學經營暨專利技轉中心 ( 以下簡稱本中心 ) 審議 本中心收受前項資料後, 提送專利及技術移轉權益委員 ( 三位以上 ) 審議 審議以書面方式為原則, 必要時得以會議方式為之 第三條 ( 審議原則 ) 審議時參酌下列各項因素 : 一 雙方投入資源 合作方式 權利義務 預計產出成果 研發貢獻比例 二 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申請及所需費用負擔方式 三 計畫成果之運用方式 收益分配 四 其他相關事項 審議委員就申請案進行審議, 分為 同意 或 不同意 之決定, 填具審查意見 經本中心綜整審查意見後, 通知計畫主持人 第四條 ( 申覆 ) 計畫主持人得於收到審議結果之日起二週內向本中心提出申覆, 由本中心陳報專利及技術移轉權益委員會議討論是否接受申覆 第五條 ( 陳報 ) 計畫主持人如就申覆結果有不同意見, 由本中心陳請校長核定 第六條 ( 生效與施行 ) 本細則經專利及技術移轉權益委員會議通過後, 報請校長公布施行 7

10 中原大學產學合作指導委員會設置準則 第 871 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中原大學為提升全校產學合作發展, 規劃產學合作推展策略重點, 設 產學合作指導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並制訂準則 第二條本會置委員六至九人, 任期一年, 得連任之 本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 一 主任委員一人, 由校長擔任之 二 副主任委員一人, 由副校長擔任之 三 其他委員由校長聘任並設執行秘書一人 第三條本會任務 : 一 研訂產學合作策略方向與推動重點 二 整合與協調產學合作資源 三 提供校內產學合作激勵措施之諮詢建議 四 協助教育部產學合作績效激勵方案計畫之執行 第四條本會原則上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本會之決議, 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 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必要時得邀請校內教師 相關人員或其他專家列席 第六條本準則經行政會議通過並呈校長核可後公布施行 公布後三年終止 8

11 中原大學產學合作推動委員會設置準則 第 871 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中原大學為鼓勵與推動全校產學合作發展, 設 產學合作推動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並制訂準則 第二條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 任期一年, 得連任之 本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 一 主任委員一人, 由副校長擔任之 二 其他委員由校長聘任並設執行秘書一人 第三條本會任務 : 一 協助推動校內教師參與產學合作 二 協助整合校內產學合作相關資源 三 提供產學合作鼓勵與推動措施之建議意見 四 提供與產學合作發展相關之諮詢及興革意見 第四條本會原則上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本會之決議, 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 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必要時得邀請校內教師 相關人員或校外專家列席 第六條本準則經行政會議通過並呈校長核可後公布施行 公布後三年終止 9

12 中原大學服務學習研究成果獎勵辦法 第 861 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鼓勵本校教職員工就服務學習議題從事專業研究 提高學術研究水準及擴大研究成果發表,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校專任教職員工, 具有下列情形者, 得申請獎勵 : 一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以第一作者 ( 合著者如為所指導之學生不計入排名 ) 或通訊作者, 並署名 中原大學 為機關名稱, 在國內 外具審查制度之研討會或期刊發表論文者 ; 但合著之論文僅得由一人提出申請 二 前款所稱之論文須為前一年 ( 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 發表, 且其論文題目或關鍵字中須出現 服務學習 字詞, 或論文內容可充分呈現 服務學習 精神者 第三條申請人於公告期限截止前填寫申請表, 向秘書室提出申請, 經服務學習指導委員會審查通過後予以獎勵 第四條每一申請人獲獎勵之論文篇數合計以十篇為上限 獎勵金額如下 : 一 學術研討會論文類 : 每篇獎勵金額新台幣參千元 二 學術期刊論文類 : 每篇獎勵金額新台幣伍千元 第五條離職者本獎勵自動停止 ; 但屆齡退休或有特殊情形, 經秘書室審定通過者, 不在此限 第六條本校退休教職員工仍持續投入服務學習活動並以中原大學名義發表學術論著者, 得第七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 10

13 中原大學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辦法 本辦法經 第 849 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 為實踐 全人教育 推展服務學習理念 培養學生之關懷情操 公民責任及未來就業之核心能力, 特訂本辦法 各學系及通識中心, 每學期應規劃及開設選修或必修性質之服務學習課程 此類課程宜自現有課程結構中挑選適當課程, 融入 服務學習 特質, 不另增畢業學分 各學系未完成規劃服務學習課程前, 應透過系學會之運作與資源, 鼓勵 輔導學生, 推行以專案為導向之服務學習活動 各學系及通識中心教師開設服務學習相關課程, 應備課程計畫書呈送系主任或單位主管簽核後, 送交服務學習指導委員會審查, 經評估確認後, 列入服務學習課程類學群, 並可獲得課程相關補助 服務學習課程規範與經費補助細則另訂之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 修正時亦同 11

14 中原大學服務學習特優教師獎勵辦法 本辦法經 第 854 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中原大學 ( 以下稱本校 ) 為表揚本校教師在服務學習課程上之投入與貢獻, 特訂定 中原大學服務學習特優教師獎勵辦法 ( 以下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教師係指在本校任教一年以上之專 兼任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或講師, 得以近二年內所開設之服務學習課程為案提出申請 前項任教年資採計至遴選前一學年七月底止 第三條每學年全校獲獎名額至多以三案為原則, 若申請案不足或資格不符時, 得以從缺 第四條服務學習特優教師獲獎人由學校致贈獎牌, 每案並獲贈獎金新臺幣參萬元正 第五條服務學習特優教師之遴選, 每學年辦理一次 遴選過程依下列階段進行 : 第一階段 : 由各教師備妥申請表及服務學習方案及服務學習成果等相關資料, 經學院推薦提出申請 第二階段 : 評審依相關資料予以審核, 決定得獎名單 第六條服務學習特優教師遴選之方式及施行方式, 另由秘書室訂定作業細則 第七條服務學習特優教師遴選委員會, 由服務學習指導委員會組成之 第八條服務學習特優教師獲選後二年內或獲選三次後不得申請 第九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12

15 中原大學服務學習指導委員會設置準則 第 843 次行政會議通過依據 原秘字第 號函修正委員會名稱及對應文字 第 888 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 901 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一條本校為貫徹實踐服務學習, 研議其發展及相關事項, 特成立服務學習指導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本會由副校長一人 教務長 學生事務長 各學院院長 校牧室主任 主任秘書 通識教育中心主任 服務學習中心主任及教師代表三人組成之, 副校長為召集人並擔任會議主席 第三條本會任務如下 : 一 規劃服務學習之發展與策略方向 二 審查服務學習之重大活動計畫 三 檢討服務學習之實施成效 四 選拔服務學習成效績優之人員 五 其他有關服務學習之事項 第四條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第五條本會開會時依會議需要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六條本設置準則經行政會議通過, 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 13

16 中原大學全人標竿獎項授予辦法 第 791 次行政會議修正第 805 次及 806 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 823 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 910 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校為建立同儕學習標竿, 特設置全人標竿獎項, 以引導學生致力於全面發展, 並造就優質人才, 服務社會, 達成全人教育之目標 第二條全人標竿獎項含一 新生種籽獎 授獎對象為本校大學部一年級入學新生 二 全人榮譽獎 授獎對象為本校大學部在學學生, 每年以五十名為上限 三 全人標竿獎 授獎對象為本校具應屆畢業資格學生, 每年以十名為上限 第三條全人標竿獎項之實際核定名額得視當學年度預算金額決定之 第二章新生種籽獎第四條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得提出申請 : 一 當學年度大學入學指定科目考試成績 ( 國文 英文 數學 物理 化學 生物 歷史 地理, 其中數學甲或數學乙以本校入學科系之指定考試採計科目為主 ) 具備下列之一項者 : ( 一 ) 任一科單科成績達全國前百分之三以內 ( 二 ) 任二科單科成績均達全國前百分之八以內 ( 三 ) 高中 ( 職 ) 在學期間曾獲全國性重要獎項或重大善行特殊貢獻, 且任二科單科成績均達全國前百分之二十者 ( 四 ) 高中 ( 職 ) 在學期間曾獲國際性重要獎項或重大義勇行為事蹟, 且任二科單科成績均達全國前百分之三十者 二 當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具備下列之一項者 : ( 一 ) 單科成績 ( 英文或數學 ) 達十五級分 ( 二 ) 總級分達六十五級分以上 ( 三 ) 高中 ( 職 ) 在學期間曾獲全國性重要獎項或有重大善行特殊貢獻, 且總級分達五十五級分以上者 ( 四 ) 高中 ( 職 ) 在學期間曾獲國際性重要獎項或有重大義勇行為事蹟, 且總級分達四十五級分以上者 第五條獎勵內容 : 一 獎狀壹紙 二 獎學金新臺幣壹萬元 三 得接受全人標竿專案培訓計畫, 相關培訓計劃另訂之 14

17 第三章全人榮譽獎第六條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得提出申請 : 一 前學年度學業成績平均列該班前百分之十, 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 ( 一 ) 參與社團 ( 社團評鑑優等 ) 擔任要職, 可提出具體證明者 ( 二 ) 參加重要競賽獲獎者 ( 含團體項目 ) ( 三 ) 符合本校全人教育活動認證乙級 ( 學年標準 ) 以上者 二 前學年度獲全國性重要獎項 國內具審查制度之學術性期刊發表論文或重大善行特殊貢獻, 且學業成績平均列該班前百分之三十 三 前學年度獲國際性重要獎項 國際學術性期刊發表論文或重大義勇事蹟, 且學業成績平均列該班前百分之五十 提出申請之同學其體育成績需七十分以上且該學年度不得有記過一次 ( 含累計 ) 以上之處分 第七條獎勵內容 : 一 獎狀壹紙 二 獎學金新臺幣壹萬元 三 得接受全人標竿專案培訓計畫, 相關培訓計劃另訂之 第八條延肄生及因轉學 退學或畢業等原因離校之學生, 不得提出申請 第四章全人標竿獎第九條凡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提出申請 : 一 學業成績方面, 合於下列條件之一 : ( 一 ) 歷年學業成績平均列該班前百分之十 ( 二 ) 有重大善行 特殊貢獻或獲得全國性重要獎項, 且歷年學業成績平均列該班前百分之三十 ( 三 ) 獲國際性重要獎項 國際學術性期刊發表論文或有重大義勇事蹟, 且歷年學業成績平均列該班前百分之五十 二 在學期間, 記過不得多於一次且歷年體育平均成績七十分以上 三 符合本校全人教育活動認證甲級者 ( 畢業標準 ) 四 參與校級舉辦之領導 議事 品格 創意研習營至少一項者 五 修習本校第二專長學程 ( 含輔系 雙主修及任一跨領域學程 ) 滿十學分以上, 經教務處認可者 第十條獎勵內容 : 一 登錄學校大事紀要, 陳列校史室 二 校長特別推薦升學或就業 三 生涯發展種籽基金奬勵分為特優 優等及甲等三級 特優頒發新臺幣貳拾萬元 優等頒發新臺幣壹拾萬元 甲等頒發新臺幣伍萬元 四 升學本校碩士班期間, 學雜費全免 ; 升學本校博士班核發新臺幣壹拾萬元 15

18 第五章申請與審核第十一條辦理方式 : 一 新生種籽獎及全人榮譽獎由學生於每年十月底前 ; 全人標竿獎於每年三月中旬前, 備妥證明文件向學務處提出申請 二 學務處受理後經相關單位初審資格無誤, 再送學系推薦 ( 全人標竿獎需另行公告三十天 ) 三 經審查委員會複審通過報請校長核定, 並於公開場合進行頒獎表揚 第十二條全人標竿獎項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 由副校長擔任召集人, 學務長 教務長為當然委員, 其餘委員由校長遴聘組成之 第六章附則第十三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布施行 16

19 中原大學國際暨兩岸教育合作指導委員會設置準則 第 614 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 817 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 837 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 854 次行政會議修正依據 原秘字第 號函修正委員會名稱及對應文字依據 原秘字第 號函修正 第 918 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 923 次擴大行政會議修正 第一條本校為促進與境外大學及機構之學術文化交流目的, 設國際暨兩岸教育合作指導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本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 副校長 各學院院長及國際長為當然委員, 其餘委員由校長聘任之, 任期一年 校長為召集人 第三條本會任務如下 : 一 研議有關境外學術 文化與教育交流辦法 二 審議姊妹校締結案 三 審議境外合作計畫與合約 四 研議校長交辦有關境外合作之案件 第四條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本會議應有委員人數過半數之出席, 始得召開 ; 應有達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議決 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六條本設置準則經行政會議通過, 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 17

20 中原大學優秀陸生獎學金辦法 第 908 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校為招收優秀大陸學位學生就讀本校,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優秀陸生獎學金 ( 以下簡稱本獎學金 ) 之名額, 學士班以四名為原則, 碩 博士班合計以一名為原則 前項名額將視情況調整, 得不足額錄取 第三條本獎學金之審核, 由學生事務處組成委員會討論決定之 前項委員會設置委員九人, 由校長聘任之 學生事務長 國際長為當然委員, 其餘委員由各學院各推薦教師代表一人擔任之, 任期一年 第四條本獎學金申請資格 : 一 學士班新生 : 入學時填報本校為第一志願, 且依據教育部提供之高考成績相對值最高者 二 學士班二年級以上學生 : 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績平均八十五分以上者 三 碩 博士班學生 : 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績平均八十五分以上, 經指導教授及系 所推薦者 第五條本獎學金每年核發十個月, 學士班學生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元 ; 碩 博士班學生每人每月新臺幣二萬元 第六條本獎學金經費來源由每年陸生繳交之學雜費中提撥百分之二十支應 第七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 18

21 中原大學英語授課獎勵辦法 第 824 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 892 次行政會議修訂 第 915 次行政會議修訂 第一條本校為促進國際化, 增進學生英語能力, 鼓勵教師以全英語授課, 特訂定英語授課獎勵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各學術單位開授之一般課程, 且其選課人數學士班不得低於 15 人, 碩博士班不得低於 5 人 各類外語文 應用外國語文學系及外籍教師所開授之課程不適用本辦法 新聘教師應於應聘二年內至少開設一門英語授課課程, 並作為教師評鑑之參考 第三條申請分為兩大類別 : 第一類 : 由教師個人提出申請 第二類 : 由學院或學系整合學年或學期欲進行全英語授課之基礎課程或專業課程, 組成課群提出申請 每一課群至少 12 學分, 並以大學部課程為優先 配合本校全英語授課政策推動方向, 將以第二類課程優先獎勵 第四條申請英語授課獎勵應檢附申請表 英語授課大綱, 並經各院系所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後, 提出申請 教師申請英語授課獎勵課程以每學期至多 2 門為原則, 且其所教授課程教學評量成績未達 3.5 級分或評估意見不佳者, 次學年該科目不得提出申請, 惟國際學程開課課程不在此限 第五條英語授課獎勵及其他相關事宜, 由教務會議常務小組審查之 全英語授課課程評估審查方式, 係由各學院推薦之英語授課資深教師數名擔任評估委員, 每門課程依教學實況錄影內容, 由 2 位委員進行評估作業 第六條英語授課獎勵課程應於選課前上傳英文課程大綱並註明英語授課, 其教材應採用原文書籍, 上課講義 授課內容 師生討論等教學活動及成績評量皆須採用英語方式為之, 接受獎勵之教師須接受課堂錄影至少一次, 並參加一定時數之英語授課增能或工作坊等相關研習活動, 否則次學期將不得申請授課獎勵 第七條教師經審查通過開授英語教學課程, 除應依相關規定上課外, 如該課程開設於大學部者, 其鐘點費以 1.5 倍計算 ; 開設於研究所者以 1.2 倍計算以資獎勵, 各系所應配合提供外籍學生或研究生助教協助教學 第八條接受獎勵之教師應於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 提供書面授課經驗及建議事項報告表送交教務處, 作為推動英語授課課程規劃及檢討改進之參考 獲獎勵之全英語授課教師, 若經查核未確實全程以英語進行各項教學活動時, 應取消其已獲得之獎勵, 並補扣其減授時數鐘點費 第九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 19

22 中原大學學生英語文能力檢定獎勵辦法 第 838 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 847 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 862 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 887 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 905 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一條為鼓勵本校在學學生增強英語文能力及提昇其國際競爭力,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獎勵對象為在學期間 ( 新生從入學當年度8 月 1 日起算 ) 通過第四條所列各項英語文能力檢定, 並取得檢定證明文件者, 惟申請每級獎勵金以一次為限 自 101 學年起入學之大學部與研究所學生須通過本辦法第四條標準一之第 1 級 ( 含 ) 以上始得申請獎勵 應用外國語文學系大學部及研究所學生須通過本辦法第四條標準二之第1 級 ( 含 ) 以上始得申請獎勵 應用外國語文學系研究所學生自102學年度入學學生起, 須通過本辦法第四條標準二之第2級 ( 含 ) 以上始得申請獎勵 第三條申請時間定為每學期一次 ( 上學期於十月底前 下學期於三月底前 ), 逾期申請者, 獎勵金延至次學期撥入同學帳戶 ( 兆豐國際商銀 ) 申請方式由學生持證書或成績單正本及學生證正本至本校相關單位辦理 第四條通過各項英語文能力測驗之獎勵標準如下 : 標準一 : 非應用外國語文學系學生 級數及獎勵金額 畢業門檻 第 1 級 第 2 級 第 3 級 第 4 級 測驗名稱 無獎勵金獎勵金 1200 元獎勵金 2000 元獎勵金 2500 元獎勵金 3000 元 全民英檢 GEPT 中級初試 中級複試 中高級初試 中高級複試 高級初試 多益測驗 TOEIC 550 以上 650 以上 750 以上 880 以上 950 以上 托福 紙筆型態 PBT 450 以 490 以上 527 以上 580 以上 630 以上 TOEFL 上 網路型態 IBT 47 以上 57 以上 71 以上 83 以上 109 以上 雅思測驗 IELTS 4.0 以上 5.0 以上 6.0 以上 7.0 以上 8.0 以上 劍橋大學英語能力認證分級測驗 Preliminary English Test First Certificate in Certificate in Advanced Certificate of Proficiency in (Cambridge Main Suite) (PET) English(FCE) English(CAE) English(CPE) 劍橋大學國際商務英語能力測驗 (BULATS) ALTE Level 2 ALTE Level 3 ALTE Level 4 ALTE Level 5 外語能力測驗筆試總分 (FLPT-English) 口試級分 S-2 S-2+ S-3 以上 CEFR 語言能力參考指標 B1 Threshold B2 Vantage C1 Effective Operational Proficiency C2 Mastery 20

23 測驗名稱 標準二 : 應用外國語文學系學生級數及獎勵金額畢業門檻第 1 級第 2 級 全民英檢 GEPT 多益測驗 TOEIC 托福 TOEFL 雅思測驗 IELTS 大學部 碩士班 網路型態 IBT CEFR 語言能力參考指標 無獎勵金獎勵金 1200 元獎勵金 2000 元 中高級初試中高級複試高級初試 750 分以上 800 分以上 850 以上 950 以上 79 以上 83 以上 109 以上 大學部 6.0 以上 6.5 以上 碩士班 6.5 以上 7.0 以上 B2 Vantage 8.0 以上 C1 Effective Operational Proficiency & C2 Mastery 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 21

24 中原大學校級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84 年 3 月 3 日 83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 89 年 9 月 29 日 89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6 年 3 月 30 日 95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7 年 3 月 30 日 96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7 年 10 月 22 日 97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8 年 3 月 26 日 97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 年 3 月 22 日 99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四條規定設立本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由教務長 副教務長 各學院院長 體育室主任 軍訓室主任 通識教育中心主任 師資培育中心主任 學院教師代表各二人 ( 未滿 3 學系之學院, 院教師代表一人 ) 及學生代表二人組成之 第三條教師代表需在校服務三年以上, 以教授或擔任院課程代表二年以上為原則 第四條本會任務如下 : 一 擬訂全校課程訂定原則及檢討修訂年限 二 審議各系必修課程 三 審議全校學程及通識課程 四 審議全校課程之開授原則 五 審議全校課程結構 六 審議其他與課程相關事項 第四條之ㄧ全校各開課單位應至少每 4 年辦理一次課程結構外審, 以通盤檢討系所教育目標 學生核心能力指標與課程結構之合宜性及關聯性, 並檢視教師專長與任教科目之一致性 第五條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審議通過之案件送交教務會議議決 第六條院 ( 室 ) 及系 ( 所 中心 學位學程 ) 應設立課程委員會, 並由該單位自行訂定相關辦法 系級課程委員會每年至少一次邀請校內外學者專家 產業界 畢業生及在校學生代表, 參與課程研議並敘明意見回饋至課程調整及自我改善之情形 院級課程委員會得視需要納入校內外學者專家 產業界 畢業生及在校學生代表, 參與課程研議並敘明意見回饋至課程調整及自我改善之情形 第七條各級課程委員會邀請出席之他校學者專家 業界代表及畢業生, 得發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 課程委員會開會前, 另聘書面審查之學者應發給審查費 前項各費用發給標準, 依本校會計相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本會開會時依會議需要得邀請相關系 ( 所 中心 學位學程 ) 主任列席 第九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 修正時亦同 22

25 中原大學教務會議規則 第 829 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 866 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一條本規則依據大學法第十六條 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教務會議 ( 以下簡稱本會議 ) 由教務長 副教務長 各學院院長 各系 ( 所 ) 主任 圖書館館長 校牧室主任 體育室主任 軍訓室主任 電子計算機中心主任 通識教育中心主任 教育學程中心主任 各學院教師代表各一人 ( 未滿三單位之學院免推薦 ) 有關教學之單位主管及全校學生代表二人組成之, 開會時以教務長為主席, 並得邀請相關教師及學生列席 教師代表需以到校服務滿三年並具副教授以上職級為原則, 由各學院推派之 第三條本會議討論事項如下 : ( 一 ) 教學之改進及發展事項 ( 二 ) 註冊 選課 課程 學分抵免 考試 轉系等改進事項 ( 三 ) 教師補送或更正成績事項 ( 四 ) 其他重要教務事項 第四條本會議每學期召開一次,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召開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 重大議案 ( 含成績更審 ) 須有出席成員三分之二同意, 始得決議 第五條本會議設常務小組, 由教務長 副教務長 各學院院長及各學院教師代表一人組織之 ; 以教務長為召集人, 其任務為 : ( 一 ) 預先審查會議提案 ( 二 ) 審查教師補送或更正成績案件 ( 三 ) 審查緊急重要案件 如為緊急重要或嚴重影響學生權益且有時效性之案件, 經常務小組一致通過者, 可逕行裁決後實施或更正, 並送教務會議備查不再審議 第六條本會議設課程委員會, 研議審定課程相關事項, 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七條本會議之提案, 須於開會前十天以書面送教務處列入議程 第八條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 報請校長公布施行 23

26 中原大學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 教育部台高 ( 二 ) 字第 號函備查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 3 次教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本校為鼓勵學生修習第二專長, 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及本校學則第四十二條之規定,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校各學系得互為輔系 第三條學生修讀輔系, 應修滿該系專業必修科目至少二十學分, 輔系課程由相關學系協調訂定之 輔系學分, 應在主學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之 第四條本校各學系之學生, 得自一年級第二學期起各學期依行事曆日程申請修讀輔系 第五條學生修讀輔系之申請, 須經輔系主任依該系名額限制及相關規定核可, 並至教務處登錄輔系資格備查 第六條輔系課程, 應視為學生主學系之選修科目 第七條每學期選修輔系科目連同主學系科目之學分, 仍受學期最高修習學分數之限制 第八條學生修讀為輔系另行開班之課程應另繳學分費 學生因修習輔系而延長修業年限, 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 ( 含 ) 以下者, 應繳交學分費, 在十學分 ( 含 ) 以上者, 應繳交全額學雜費 進修學制學生繳交學分學雜費 第九條學生已達到主學系畢業資格, 其修讀之輔系仍未完成修習者, 必須申請延長肄業, 經通告而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 主辦單位得逕予核報畢業 其延長肄業年限應包含在主學系之修業年限內 第十條學生凡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 成績及格者, 其畢業生名冊 歷年成績表 畢業證書上應載明輔系名稱 第十一條修讀輔系學生, 於延長修業年限期間, 不及格學分數達退學規定者, 若已修畢本學系應修畢業學分, 則廢止其修讀輔系資格, 以本學系資格畢業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 並報教育部備查, 修正時亦同 24

27 中原大學跨領域學分學程實施辦法 101 年 2 月 9 日第 894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 年 6 月 26 日 次教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八條 本校學則第四十五條及本校第二專長學習政策與指導原則, 為整合各院系專業領域之教學資源, 引導學生投入跨領域學習, 達到橫向貫通與縱向強化之效果, 以培養系統整合能力, 進而增進生涯發展能力, 特訂定本辦法 學生修讀學程, 應在核可學程中修滿所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數, 各學程最低學分數不得少於十二學分, 並以二十四學分為限, 學生修習學程科目學分, 其中至少應有三學分不屬於學生主學系 雙主修及輔系之修習科目 教育學程部份並依教育部之相關規定辦理 本校各學制各年級在學學生, 均得依規定申請修讀學程, 經遴選核可修讀學程之學生, 得優先選讀規定之科目 如因需要得在寒 暑假期間開授相關課程, 學生則應依規定繳交學分費 學生修讀學程之學分得同時併計於畢業學分中, 未修畢該學程之學分者, 不得做為延緩畢業之理由 未修畢學程之學分者, 得於畢業後五年內申請以隨班附讀完成之;但以取得學程時之課程規定為準 如該學程停辦時, 應協助具有該學程身分之在學學生開課及選課相關事宜, 已畢業學生尚未修讀完成者, 除成績證明外, 不得提出任何請求 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 經學程權責單位審核並經教務處確認無誤後, 畢業時發給學程證明書 未經核准修讀者, 不得發給學程證明書 各學程得依實際狀況辦理甄選作業 選讀人數不足開班人數時, 得與其他班別合併上課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 並報教育部備查, 修正時亦同 25

28 中原大學就業學程設置辦法 第 924 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校為落實學用合一政策, 引導學生確立職涯方向, 培養職場所需之專業能力及軟實力, 並結合專業實習體制與職場體驗, 提升學生就業競爭力,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之就業學程係由本校與職訓局 公 ( 協 ) 會 企業或其他單位共同參與規劃, 以強化與產業之鏈結, 實踐產學合作, 協助學生具備職場競爭力, 達成其就業目標, 使得本校優秀人才能夠滿足企業發展所需 第三條就業學程之設置應由權責學院 系所提具計畫書及辦理學程之日常行政業務, 並由參與之學院 系所共同規劃課程 計畫書及課程應經權責之系 院及校級課程委員會審查並經教務會議討論通過 第四條就業學程設置及課程規劃應符合下列原則 : 一 各學程課程總修習學分數最低不得少於十二學分, 並以二十四學分為上限 二 課程規劃應包括先修課程 實務課程及實習三部分 第五條就業學程由學院及參與之系所共同協商, 遴派助理教授以上之專任教師一人為學程主持人, 其權利與義務如下 : 一 負責提具計畫書及協調 推動 檢討該學程業務, 並適時修訂及調整課程內容 二 擔任實習課程之授課教師 三 作為本校與就業學程參與企業之溝通協調橋樑 四 辦理學程自我評鑑工作及學程開設與終止之協商與安排事宜 五 學程經營績效列入教師評鑑, 作為加分依據 六 績優學程主持人得減少授課鐘點, 由教務會議常務小組依學生參與人數 實習人數 獲證人數等執行成效審核之 第六條經審議符合本辦法設置之就業學程, 其企業參訪 學程座談 就業學程講座等得視教務處當學年相關預算酌予補助 第七條就業學程經費與資源經由下列方式籌募 : 一 就業學程得向學生收取因其修習就業學程所衍生之資源需求如實習設備與耗材等費用 二 就業學程得向參與企業籌募經費與資源作為營運費用 第八條就業學程如因故須終止時, 應於終止前一學年度提具終止說明書, 經相關系 院 校級課程委員會通過後方可終止 惟該學程終止後, 權責學院 系所仍必須協助具有該學程身分之在學學生開課及選課相關事宜 第九條就業學程每學年度須辦理自我評鑑工作, 學程評鑑結果送交教務會議常務小組審查, 遴選績優學程 學程評鑑程序另訂之 第十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報請校長公布施行, 修正時亦同 26

29 中原大學跨領域學分學程設置辦法 第 896 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第二條 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八條 本校學則第四十五條及本校第二專長學習政策與指導原則, 以活化課程, 建立彈性學制, 因應產業及社會需求, 培養跨領域及具有多元專長優質人才為目的, 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之跨領域學分學程由本校跨學院或跨學系共同參與設立 設立之原則是以強化學生第二專長, 並且符合政府新興產業 具有前瞻性 各院特色 鏈結就業等相關學程 第三條跨領域學分學程之設置應由權責單位提具計畫書, 課程由參與之學院 系所共同規劃, 其計畫書及課程經主辦之系 院及校級課程委員會審查並經教務會議通過 第四條跨領域學分學程設置及課程規劃應符合下列原則 : 一 各學分學程課程總修習學分數最低不得少於十二學分, 並以二十四學分為上限 二 課程除由現有開設課程組合以外, 需另開設一至二門特色課程 特色課程係指具獨特性且專為該學分學程所開設之課程 第五條跨領域學分學程由參與之系所 學院共同協商, 遴派助理教授以上之專任教師一人為學分學程主持人, 其任務如下 : 一 負責提具計畫書及協調 推動 檢討該學分學程業務, 並適時修訂及調整課程內容 二 學分學程之日常行政業務由主持人所屬系所辦理 第六條教務處下設立專責辦公室, 負責各學分學程事務協調 辦理相關評鑑 活動規劃及發展新興之學分學程等業務 第七條經審議符合第二條所開設之相關學程, 每學院以二個學分學程為原則, 得向教務處申請以下資源 : 一 行政業務經費 二 每學年開設特色課程之鐘點數, 至多二門課程 三 學分學程主持人當學年度得分別於上 下學期各申請減授一小時, 亦得集中流用為一學期減授二小時 申請減授核可者, 當學年度上 下學期均不得支領超鐘點費, 學術及行政單位主管兼學分學程主持人, 不再減授 第八條新開設跨領域學分學程逐年審查申請人數, 每年申請人數未達二十人, 及三年後每年取得證書人數未達十五人之跨領域學分學程, 經教務處評核後, 提請教務會議討論停止或繼續辦理 第九條每年須辦理各學分學程自我評鑑, 由教務會議常務小組負責學程評鑑之審核工作 第十條學分學程如因故須終止時, 應於終止前一學年提具終止說明書, 經相關系 院 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 方可實施, 惟該學程終止後, 仍必須協助具有該學程身分之在學學生開課及選課相關事宜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 27

30 中原大學跨領域學分學程實施辦法 101 年 2 月 9 日第 894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 年 6 月 26 日 次教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八條 本校學則第四十五條及本校第二專長學習政策與指導原則, 為整合各院系專業領域之教學資源, 引導學生投入跨領域學習, 達到橫向貫通與縱向強化之效果, 以培養系統整合能力, 進而增進生涯發展能力, 特訂定本辦法 學生修讀學程, 應在核可學程中修滿所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數, 各學程最低學分數不得少於十二學分, 並以二十四學分為限, 學生修習學程科目學分, 其中至少應有三學分不屬於學生主學系 雙主修及輔系之修習科目 教育學程部份並依教育部之相關規定辦理 本校各學制各年級在學學生, 均得依規定申請修讀學程, 經遴選核可修讀學程之學生, 得優先選讀規定之科目 如因需要得在寒 暑假期間開授相關課程, 學生則應依規定繳交學分費 學生修讀學程之學分得同時併計於畢業學分中, 未修畢該學程之學分者, 不得做為延緩畢業之理由 未修畢學程之學分者, 得於畢業後五年內申請以隨班附讀完成之;但以取得學程時之課程規定為準 如該學程停辦時, 應協助具有該學程身分之在學學生開課及選課相關事宜, 已畢業學生尚未修讀完成者, 除成績證明外, 不得提出任何請求 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 經學程權責單位審核並經教務處確認無誤後, 畢業時發給學程證明書 未經核准修讀者, 不得發給學程證明書 各學程得依實際狀況辦理甄選作業 選讀人數不足開班人數時, 得與其他班別合併上課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 並報教育部備查, 修正時亦同 28

31 中原大學遠距教學實施辦法 第 900 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校為推動數位學習環境, 提供學生多元化學習管道, 依據教育部 大學遠距教學實施辦法,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遠距教學, 指師生透過通訊網路 電腦網路 視訊頻道等傳輸媒體, 以互動方式進行之教學 本辦法所稱遠距教學課程, 指每一科目授課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以遠距教學方式進行者 第三條遠距教學課程之開設及審核由本校教師教學發展中心辦理, 並建置具備教學系統 教學實施及教材製作等功能之學習管理系統, 並於該學習管理系統上進行教學 各系得視遠距教學課程需要, 置助教協助教學或提供教材製作支援 第四條本校開授遠距教學課程, 授課教師應提出 遠距教學計畫大綱, 經開課單位所屬系 ( 所 室 中心 學位學程 ) 院 校課程委員會審議, 提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並報教育部備查 前項所稱遠距教學計畫大綱, 應載明教學目標 適合修讀對象 課程大綱 上課方式 師生互動討論 成績評量方式及上課注意事項, 並應公告於網路上供查詢 ; 其為電腦網路教學者, 應將學習管理系統功能納入教學計畫 第五條遠距課程教學內容大綱 教材 師生互動 評量 學生全程上課紀錄及作業報告等教學成效, 應於學期結束後送請教務會議常務小組審查, 並應至少保存 3 年, 供日後成績查詢 教學評鑑或接受訪視時之依據 審查不合格者, 得限制或禁止該遠距教學課程之開設 遠距教學之教材製作, 應遵守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 第六條學生修習遠距教學課程學分數, 納入每學期學分數計算, 成績及格者給予學分, 並納入畢業總學分數計算 學生學位之取得, 其修習遠距教學學分數以不超過畢業總學分數之二分之一為限 第七條本校開設數位學習在職專班, 應依教育部申請審核及數位學習課程認證等相關規定, 報教育部審查通過後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數位學習在職專班, 指依教育部公告之領域類科辦理之在職專班, 其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以遠距教學方式進行者 數位學習在職專班學位之取得, 不受前條修習遠距教學學分數規定限制, 其畢業證書應附記授課方式為遠距教學 第八條與國外學校合作開授遠距教學課程者, 以教育部參考名冊所列之國外學校為限 第九條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教育部 大學遠距教學實施辦法 本校學則及相關辦法辦理 第十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 29

32 中原大學專業實習實施辦法 第 912 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 914 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一條目的中原大學為強化學生就業競爭力, 提早體驗職場環境, 並辦理各系 ( 所 ) 學生專業實習,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專業實習是指本校各教學單位為培養學生學用合一的觀念, 並提早體驗職場工作, 得就專業知識與技術領域, 規劃學生校外專業實習之內涵與規章, 安排至系所相關領域之企業或機構實習, 以增加其職場的適應力與競爭力 第三條專業實習指導委員會 ( 推動之組織單位 ) 本委員會由學務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 其餘委員由教務長 各學院院長與學務處實習及就業輔導組組長擔任之 本委員會主要任務為學生專業實習推動方向之研訂, 並以校方名義與各實習機構簽訂實習契約 第四條專業實習委員會 ( 執行單位 ) 各系 ( 所 ) 得設置 專業實習輔導委員會, 由各系 ( 所 ) 教師組成, 必要時得邀請業師參與, 主要職掌內容應包含 : 一 制訂 專業實習實施細則 二 訂定確實有效的實習內容, 並不定期開會, 檢討實習制度之改善事宜 三 實習機構之審查 四 訂定 專業實習合約書 或 專業實習同意書 內容, 明確訂定雙方權利與義務等規範 五 實習學生之資格審查 六 辦理專業實習行前說明會, 使實習學生瞭解相關實習規定 七 定實習工作報告之格式 第五條專業實習機構專業實習機構應為政府單位 民間機構或學術研究單位, 且得與本校簽訂 專業實習契約 或 專業實習同意書 第六條專業實習課程一 專業實習課程須設置實習輔導教師, 負責開設實習課程 指導學生實習活動及協調實習相關事項 二 實習時數所對應之學分數依教務處與各系所課程委員會定義之 三 專業實習課程可開設於學期中或暑期之必 ( 選 ) 修課程, 開課基準人數依中原大學開設課程處理要點規定 四 各系 ( 所 ) 實習課程之學分數為一至三學分, 每學分實習時數不得低於八十小時, 30

33 第七條 第八條 其鐘點不列入系 ( 所 ) 學期開課鐘點總數計算 ; 開課教師鐘點費比照一般課程計算 五 專業實習期間視同上課, 學生請假須附證明文件, 請假或缺勤者, 須向實習單位及實習輔導教師辦理請假手續 六 學生須繳交完整之實習心得報告, 並由實習輔導老師評閱 保險各系 ( 所 ) 於學生實習前, 須辦學生意外保險 ; 如實習機構無提供保險, 學務處實習及就業輔導組負責辦理實習學生團體意外保險, 其他專業實習相關費用之負擔, 由各系依實際需要自訂之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報請校長公布施行, 修正時亦同 31

34 中原大學實習輔導顧問團設置辦法 一 成立宗旨為帶動校園主動積極學習與累積職場就業力的正向風氣, 招募具有實習經驗或對實習有熱忱之學生, 藉由學生間相互訊息交流及傳達, 使學生明確知道對實習有困擾時, 能夠從何處得到協助, 並積極運用資源, 培養就業職能 二 工作職掌 ( 一 ) 提供學生各項實習資訊 ( 二 ) 輔導學生實習資料準備 ( 三 ) 協助各項實習活動辦理 三 服務對象本校學生四 招募對象 ( 一 ) 具有校外實習經驗之在校生 ( 二 ) 具有高度熱忱與服務精神, 經就輔組審核通過者 五 招募時程及方式每年二月, 由就輔組以公告方式招募 六 任期為期一年, 表現優異者得以連任 七 獎勵方式 ( 一 ) 由學務長頒發聘書獎勵 ( 二 ) 給予志工時數認證 ( 三 ) 得優先報名就輔組主辦之各項活動 ( 四 ) 給予行政獎勵 32

35 中原大學學生考取專業證照獎勵要點 第一點為提升學生專業技能水準與就業競爭力, 鼓勵學生在學期間考取專業證照, 特訂定 中原大學學生考取專業證照獎勵要點 ( 以下簡稱本要點 ) 第二點本要點獎勵之對象, 為本校學生通過政府機構或其委託單位, 以及經本校認可之民間機構檢定取得證照 ( 不含英語文證照 ), 且考試日期當時, 具本校學生在學身分者 第三點獎勵方式 : 一 學生參加甲級技術士以上技能檢定或經本校認可之等同證照檢定, 並取得證照, 得申請獎勵金兩千元 二 學生參加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或經本校認可之等同證照檢定, 並取得證照, 得申請獎勵金一千元 三 學生參加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或其等同證照之檢定, 並取得證照, 得申請獎勵金五百元 各類證照級別之認定, 依 中原大學學生考取專業證照分級獎勵原則 辦理, 未列明級別之證照由審查單位諮詢專業意見陳報教務長認定 學生每學期至多以補助兩案為原則 第四點申請期限 : 每學期辦理ㄧ次, 日期另行公告, 申請時應檢附下列各項文件, 逕向教務處學生學習發展中心提出申請 一 申請表乙份 二 專業證照證明文件影印本乙份 ( 須含核照日期, 若無則須另附相關證明 ) 第五點申請限制如下 : 一 同一證照不可重覆申領或已領有本校其他補助證照取得之獎勵者不可再提出申請 二 組合性或可累計之證照須全部取得後才可申請 第六點審查作業由教務處學生學習發展中心負責審核, 經教務長簽核後頒發 第七點本要點之經費來源為教學卓越計畫或其他獎補助款, 以每學期補助總經費為上限, 並依學生申請時間及證照等級作為核發優先順序 第八點本要點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 修正時亦同 33

36 中原大學學生考取專業證照分級獎勵原則 等級 獎勵金 獎勵原則 甲級 2,000 元 1. 政府機構舉辦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 2. 政府舉辦之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通過 3.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及格 4. 國際證照專業類 乙級 1,000 元 1. 政府機構舉辦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及格 2. 政府機構舉辦之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通過 3. 公務人員普等考試及格 4. 國際證照進階類 丙級 500 元 1. 政府機構舉辦之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通過 2. 高中職以上畢業方能報考之證照或相當於該水準之證照 3. 國際證照基礎類 34

37 中原大學職涯導師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目的為引導學生建立正確的職涯觀念, 並提早進行職涯規劃, 以提升學生的就業競爭力, 特訂定本辦法 定義職涯導師主要提供學生職涯諮詢與轉介服務, 規劃與推動系 ( 所 ) 專業領域的職涯及就業輔導活動 加強學生對職場的認識 遴聘條件與聘期依據職涯導師設置目的, 各系所 ( 含師資培育中心 ) 設置職涯導師至少一名, 須符合下列至少兩項條件, 由系務會議推派並簽請校長聘任之, 聘期一年, 得續聘之 一 熟悉學系發展及所屬領域之職場現況與趨勢 二 擔任兩年 ( 含 ) 以上導師, 具高度服務熱忱與意願者 三 具產業工作經歷或產學合作經驗者 四 具職涯輔導相關經驗者 職責一 每週提供至少兩小時職涯諮詢時間 二 參與職涯輔導知能研習 三 舉辦系 ( 所 ) 特色職涯發展及就業輔導活動 四 主辦或協辦企業參訪活動 五 推動其他職涯輔導相關事宜 鐘點費依職級 *2*5 個月 ( 講師鐘點費 2,300/ 小時 ; 助理教授 2,520/ 小時 ; 副教授 2,740/ 小時 ; 教授 3,180/ 小時 ) 獎勵一 依本校教師評鑑 - 服務 ( 含輔導 ) 評估項目與標準, 可納入教師評鑑積分 二 得參與本校優良導師甄選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 得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之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 修正時亦同 35

38 中原大學學生學習成效促進辦法 第 897 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九條為落實成果導向的教育政策, 激發學生學習動機, 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特訂定本辦法 第十條本辦法所稱學習成效促進係以學生為主體的學習模式, 內容包含成果導向目標 學習策略制訂 學生學習成效評核等面向 第十一條成果導向目標之制訂原則如下 : 一 本校依據教育宗旨 教育理念制訂校級教育目標, 及校級全人教育能力內涵, 其包含基本素養與核心能力兩部份 二 學院應依據校級教育目標制訂院級教育目標, 並反映學院特性與發展特色 三 系 ( 所 中心 室 學位學程 ) 應依據院級教育目標制訂其教育目標, 及依系 ( 所 中心 室 學位學程 ) 特性與發展特色並參照校級全人教育能力內涵制訂系 ( 所 中心 室 學位學程 ) 能力指標 第十二條學習策略制訂包含下列項目 : 一 為瞭解學生學習狀況, 應實施一學期至少二次點名制度, 追蹤學生未到課原因並進行輔導 二 為調整教學或學習策略, 應收集學生對教學品質意見, 並即時回應及檢討 三 為鼓勵學生於學習過程中, 從事討論發表意見等, 應提供學習相關資源 四 為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應實施選課輔導 教學助理 課業守護等制度, 協助學生學習 五 為鼓勵學生追求卓越, 應提供全人標竿獎 書卷獎 基本學科優異獎等獎優措施 六 為激勵學生學習動機, 得提供英語檢定 證照考試 成績進步等經費補助或獎勵 七 為因應學生個別需求, 應施以各項輔導預警措施, 建立追蹤輔導機制 八 為強化學生第二專長能力, 應協助各學院設置具特色或就業導向之跨領域學分學程 九 為協助學生瞭解所就讀系所未來職涯的發展, 應建置 職涯進路圖, 引導學生有計畫的學習, 強化就業競爭力 十 為協助學生適性發展, 提升學生學習動機與興趣, 應實施更具彈性之轉系制度 第十三條評核學生學習成效, 應按下列原則執行 : 一 教師應以多元學習評量方式, 評核學生學習成效, 學校依教師評核學生學習成效結果, 製作學生基本素養與核心能力統計分析圖表, 提供學生修業及未來發展參考 36

39 二 各系 ( 所 學位學程 ) 於學生修業最後一學年, 應進行總結性評量, 以瞭解學生於修業期間整體的學習成效, 實施方式包含口試 實作 學術論文 專題研究 會考 展演或實習等 三 各系 ( 所 學位學程 ) 應於每學年系 ( 所 學位學程 ) 務會議中, 邀集各年級學生代表參加, 舉辦學生學習成效專案檢討會議 第十四條教務處每學年應撰寫 中原大學學生學習成效報告, 學年結束後三個月內提供全校各相關單位作為研擬因應方案之參考 第十五條本辦法所推動之學生學習成效, 由本校教務會議常務小組負責督導 第十六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 37

40 中原大學學業成績進步獎勵暫行要點 學年度教學卓越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學年度教學卓越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訂 學年度教學卓越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中原大學為獎勵大學部學生努力進修學業, 並期盼以群組方式互相提攜, 進而促進學業成績進步, 特訂定 學業成績進步獎勵暫行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申請對象 : 本校大學部在學學生 ; 延肄生不得提出申請 第三條第三條本項獎勵每學期辦理一次, 其經費來源為教育部教學卓越計畫, 辦理方式如下 : 一 第一階段 : 同系三人以上, 每學期得上網至成績進步獎勵系統提出群組認證申請 ; 每人限參加一組, 不得重複跨組參與 二 第二階段 : 以前項認證後之申請表, 於後一學期由系統審查後列出符合受獎資格名單 三 符合受獎資格名單, 轉請教務處或各系於公開場合頒獎表揚 第四條受獎資格 : 一 連續兩學期 ( 前學期與本學期 ) 操行成績均達 80 分以上 二 連續兩學期群組中任一人之各單科成績不得低於 30 分 三 群組之學期總成績平均進步達 5 分或 3 分以上 四 已達受獎資格群組之成員中成績未進步者, 該成員不予獎勵 第五條獎勵內容 ( 群組內達受獎資格的同學 ): 一 獎狀乙紙 二 群組之學期總成績平均進步 : 1. 達 5 分以上禮券壹仟元 2. 達 3 分以上且不滿 5 分者禮券伍佰元 3. 以上資格限申領一項 第六條本要點經教學卓越委員會通過後施行 38

41 中原大學書卷獎及學科優異獎獎勵辦法 第 794 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 901 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 923 次擴大行政會議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校基於全人教育之理念, 鼓勵學生積極向學,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授獎項目及對象 : 一 書卷獎 - 授獎對象為本校大學部在校學生 延肄生及因轉學 退學或畢業等原因離校之學生及前一學期申請停修課程經核准者, 不在頒給範圍 二 基本學科優異獎 - 授獎對象為本校大學部在學學生, 因轉學 退學或畢業等原因離校之學生及前一學期申請停修課程經核准者, 不在頒給範圍 第二章書卷獎第三條受獎資格 : 一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列該班前百分之十, 每班前三名 ( 依序遞補, 同分時增額取 ) 二 前一學期不得有記過一次 ( 含 ) 以上之處分 第四條辦理方式 : 每學期辦理一次, 由學務處查核審定後, 轉請各系進行頒獎表揚 第五條獎勵內容 : 一 獎狀一紙 二 獎金二千元 第三章基本學科優異獎第六條本獎適用於統一會考之基本學科, 包括英文 微積分 普通物理 普通化學 計算機概論等五科課程 第七條受獎資格 : 一 該科會考成績達前百分之二者 二 前一學期不得有記過一次 ( 含 ) 以上之處分 第八條獎勵內容 : 一 獎狀一紙 二 獎金一千元 第九條辦理方式 : 由各開課單位負責提供符合條件之學生名單及相關資料, 經學務處核定後, 轉請各開課單位於公開場合頒獎表揚 第十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 39

42 102 年度總結性課程試行專案 依據補助對象申請期限申請方式辦法補助方式經費核銷注意事項總結性課程執行要件 依據學生學習成效促進辦法第五條, 明訂各系 ( 所 學位學程 ) 於學生修業最後一學年, 應進行總結性評量, 瞭解學生修業期間整體學習成效, 實施方式包含口試 實作 學術論文 專題研究 會考 展演或實習等 以系為單位補助, 由系主任提出申請 1. 總結性課程之設置須經系務會議或系課程委員會同意 2. 符合總結性課程執行要件之大學部必修課程 ( 優先補助 ) 即日起至 102 年 6 月 30 日止繳交 申請表 及 經費需求表 書面檔請單位主管簽核後送至學生學習發展中心蘇珮琳小姐收, 另將電子檔寄至 sabina_su@cycu.edu.tw 申請專案者, 請務必派人參加專案說明會, 時間 :102 年 6 月 20 日 ( 四 ) 上午 10:00~12:00 專案申請通過者, 請務必參加總結性課程研討會 ( 預計於 學期辦理 4 個場次 ), 請見屆時公告 階段一 : 總結性課程規劃期 ( 規劃評量機制 ), 以 15,000 元為上限 階段二 : 總結性課程執行期 ( 執行總結性課程之評量機制並進行檢討 ), 以 50,000 元為上限 申請審核通過者, 須依據經費核定項目與金額核銷, 請謹慎填報 ( 本經費來源為教育部教學卓越計畫, 其補助情形將視教育部核定之經費狀況而定 ) 補助經費須於 102 年 12 月 10 日前核銷完畢 單據核銷範圍 :102 年 2 月 1 日至 102 年 12 月 10 日 核銷流程 : 各學系系主任 學發中心承辦人員 子計畫主持人 會計室 1. 總結性課程應以實務需求導向設計課程內容, 協助學生整合過去所學, 並進行實際運用與演練 教師能綜合評量學生主修之整體專業知識 技能與情意, 以確保設定的教育目標能夠達成 2. 總結性課程應與學系設定的教育目標相關, 藉此證明先前課程知識整合的廣度及深度 3. 總結性課程係以學系為規劃主體, 教師應以全員參與方式實施, 可委由一位或多位老師授課 4. 總結性課程可運用 Rubrics 或多元評量方法考核學生核心能力與基本素養的達成度 5. 總結性課程的評量標準應明確且為學生所理解接受 6. 總結性課程須邀請實務界專業人士參與評估學生學習成果 40

43 7. 每位學生應產出具體成果以供評量 8. 每位學生應針對最終成果準備書面與口頭報告, 總結性課程最終須以一個大型的書面報告或公開展示方式呈現 ; 兩種報告的成績應佔有顯著份量的比例 於執行期滿後提送 總結性課程實施成果報告 電子檔光碟, 另請檢送單位主管簽核書面檔 總結性課程實施成果報告, 包含 : 階段一 學系教育目標之闡述 學系能力指標之闡述 學系能力指標 vs. 教育目標之闡述結案 學系能力指標 vs. 學習成效指標 ( 績效標準 ) 之闡述 學系能力指標 vs. 總結性課程之闡述 系總結性課程評量機制之闡述 階段二 完成階段一評量機制的規劃 總結性課程執行狀況與成效檢討 學生成果資料 實施成果報告將做為未來年度補助及獎勵之參考 附件一 : 總結性課程實作補助申請表 - 申請實作補助時繳交附件資料 附件二 : 總結性課程經費需求表 - 申請實作補助時繳交 附件三 : 總結性課程實施成果報告 ( 格式 ) 前繳交 範例 : 系總結性課程實施成果報告參考資料 總結性課程評分規準參考項目清單聯絡窗口教務處學生學習發展中心蘇珮琳小姐 ( 分機 2052) 41

44 中原大學教師教學專業成長促進辦法 第 896 次行政會議通過依據 原秘字第 號函修正 第一條本校為強化教師教學專業成長, 協助教師發展教學知能, 以提升教學品質,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教師教學專業成長係指回歸教學本位的專業成長, 對不同發展階段與領域教師, 提供差異化服務, 內容包含新進教師教學協助 教學成長活動 教學發展補助 教學合作 教學績優獎勵 教學評量與諮詢等面向 第三條新進教師教學協助應由各系所邀請一位該系所優良教師作為新進專任教師諮詢夥伴, 實施期程為二年 諮詢夥伴教師應提供新進教師教學 研究 輔導及行政協助 教務處在教學資源製作優先考量新進專任教師之教學需求 第四條教學成長活動包含跨領域學習 教學策略探討 教學科技與資源等主題, 以拓展教師通識教育與加強教師教育專業, 必要時得邀請國外教師授課 本校專任教師每學年應至少參加 4 小時教學成長活動, 但新進教師應至少參加 6 小時, 曾在他校服務年資三年以上之新進教師應至少參加 4 小時 上述研習時數之採計, 以教務處教師教學發展中心舉辦之研習活動為原則, 其他單位研習時數之採計, 應先送教師教學發展中心核備 第五條教學發展補助包含教學資源製作 產業界研習 跨領域選讀及國外教學研修等項目, 以精進教師教學 一 為協助教師發展教材 出版教科書 創新教學, 以增進教學效果, 依本校 教學資源製作經費補助要點 辦理各項教學資源製作之補助 二 為增進教師實務經驗, 以實務回饋教學, 縮短學用落差, 提升教學品質, 教師可至產業界短期研習 三 為協助教師經由領域間知識交流, 掌握相關知識之最新發展, 理解最新教學歷程研究資訊, 以及新的教學策略與方法, 依本校 教職員選讀校內課程獎勵辦法 辦理教師之跨領域課程選讀 選讀教師若屬全校性新開課程種籽教師, 當學期得折抵 2 授課鐘點, 但負有未來三年內授課之職責 四 為協助教師規劃特色前瞻之跨領域學程, 以及世界水準的教學內容與方法, 教務處應視預算提供經費補助教師以團隊方式至國外大學進行課程規劃與運作 教材教法創新與發展之研修 第六條教學團隊精神, 以創造支持性的友善教學環境, 提升教學效能 一 為協助教師根據需要自發性形成教學工作坊 教學研究會 網路學坊 教學圈與行動研究 讀書會等教師成長社群, 教務處應視預算提供經費補助, 建立教 42

45 學經驗分享與共同成長機制 二 為協助教師進行教學省思, 提升教學成效, 教務處應視預算提供經費補助兩人以上之教師共同規劃及執行課程的教學模式, 並將成效與全校教師分享 第七條教學績優獎勵包含特優教師遴選 教學彈性薪資 教學優良課程 優良教材與教具等項目, 以表揚教師敬業精神, 建立標竿學習典範 一 為肯定教師在教學上的努力與貢獻, 依本校 教學特優教師遴選辦法 遴選教學特優教師 二 為延攬及留住國內外教學特殊優秀人才, 依本校 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支應辦法 與 教學特殊優秀教師彈性薪資作業要點 辦理教師彈性薪資 三 為獎勵修課人數達一定規模之優良課程, 依本校 教學評量辦法 予以表揚 四 為獎勵對發展教材 出版教科書 製作教具, 著有成效之教師, 依本校 教學資源製作經費補助要點 予以獎勵 第八條為瞭解學生對教師授課之反應, 以協助教師改進教學, 提升教學品質, 依本校 教學評量辦法, 定期蒐集學生意見, 並應將分析結果提供教師參考 針對教學評量不佳課程之教師, 依本校 教學評量輔導辦法, 建立明確之輔導機制, 積極進行教學改善 為協助教師進行個人教學經驗分享, 建立立即性教學輔導機制, 教務處應提供包含教師個別會談 電話諮詢 線上諮詢及教學錄影等服務, 以協助教師增進教學效能 第九條教師在本辦法規範之各項措施的成果與記錄, 教務處得依教學評量 教師評鑑與教師評審等委員會之要求提供相關資訊 第十條專任教師如為客座教授 講座教授或榮譽講座, 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 43

46 中原大學教學資源製作與教學精進補助辦法 第 900 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鼓勵本校教師積極從事教材與教法之精進與創新 同儕學習與教學研究, 達成增進教師教學效能, 提升教學品質之目的,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補助項目如下 : 一 網路輔助教學課程 : 除例行面授教學之外, 利用本校網路教學平台輔以數位教材 影音教材 線上討論等數位教學方式進行之課程 二 遠距教學課程 : 課程二分之一以上授課時數透過通訊網路 電腦網路 視訊頻道等傳輸媒體, 以互動方式進行教學之課程 三 數位學習教材與課程 : 依 教育部數位學習教材與課程認證相關規範 申請認證之教材或課程 四 教材 教具與教科書 : 教師自行撰寫 開發或編製適用於教學之軟體 著作 圖表 模型或出版品等教學教材 五 教學專題研究 : 以改進課程與教學品質為目標, 從事教學相關問題之研究, 規劃改進教學品質之策略, 以增進學生學習成效 六 教學工作坊 : 鼓勵教師自發性組成教師成長社群, 以多元運作方式如讀書會 教學觀摩回饋 跨領域知識整合 協同備課 主題經驗分享等群體研討活動, 落實教師同儕專業互動成長 第三條凡本校專任教師得以個人或團隊名義提出申請, 每人或每團隊每學年以補助一案為原則 團隊係三位以上教師組成, 並由一名教師擔任召集人, 召集人應負責規劃與成果彙整 每位教師僅得擔任一團隊計畫之召集人, 不得重覆擔任 第四條本辦法之補助申請作業每學年辦理一次, 申請教師或團隊召集人應於公告申請期間內檢附申請表 計畫書, 經所屬學系 ( 所 中心 室 ) 主管 學院主管簽核後, 提出申請 第五條申請案分初審及複審, 初審由教務處送請相關學者專家審查, 再提請教務會議常務小組進行複審 審查原則如下 : 一 計畫內容之專業性 二 計畫內容之可行性 三 預期效益評估 四 學生受益程度 五 經費編列合理性 六 前次計畫執行情形 44

47 七 與學校發展需求之符合程度 第六條各項目核給案件數依年度預算斟酌, 經審查後核定補助金額, 每案以新台幣拾萬元整為上限 獲得補助之計畫, 應於公告日起一週內將修正後之經費預算表送教務處, 以辦理經費核撥手續 經費補助內容包括工讀費 材料及用品費 印刷裝訂費 資料檢索費 文具費等業務費, 資本門僅限於書籍與軟體 教師之工作津貼 電腦 印表機等設備不予補助 第七條受補助完成之數位教材成果, 本校得保有著作財產權 ; 其他補助成果, 本校得與教師商議後無償使用 凡經補助之成果, 如有違反著作權法並經有關機關處罰確定者, 本校得取消其補助資格, 並追繳其補助金 第八條依本辦法接受補助之教師, 應遵守下列規定 : 一 應於規定期間內辦理經費結算 執行期間結束後一個月內繳交成果報告, 並公開刊登於網站, 供教師觀摩學習 教務處將結案成果送教務會議常務小組進行成果評估 二 經核定之補助案, 因故無法執行或無法完成時, 應撤銷補助並繳回已領之補助款 三 受補助製作成果或出版品上, 應明確標示 本成果獲中原大學經費補助 四 經補助編撰之教科書, 應提交兩本轉圖書館存藏展示 五 受教務處邀請參加教務處舉辦之相關研習課程 演講 工作坊等成果發表會 申請教師違反前項情形之一者, 三年內不得再依本辦法提出申請 第九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 45

48 中原大學教學特優教師遴選辦法 第 611 次行政會議通過第 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 721 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 728 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 751 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 754 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 771 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 866 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 878 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 924 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一條本校為提高教學水準並表揚教師敬業精神,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校專任教師凡品德優良, 善盡學校規定者並具有下列條件, 得經推薦評審獎勵之 : 一 於各學院及體育室 ( 以下簡稱各推薦單位 ) 推薦時, 在本校教學滿三年者 二 教材 教法力求精進, 具有傑出教學成果者 三 教學態度認真並熱心輔導學生學業及生活者 四 切實遵守學校有關教學之規定者 第三條教學特優教師名額之計算, 以在本校任教滿三年之專任教師為基準, 每滿四十五名得遴選一名 ( 餘數四捨五入 ) 第四條教學特優教師獲獎以三次為限 獲獎教師均各發給 教學特優教師 獎狀乙紙 獎金及獎座乙座 前項獎金之額度, 得由教務處依當年度預算調整, 並與遴選結果一併公告獎金金額於各單位 第一次獲獎者頒給藍帶獎座乙座, 第二次獲獎者頒給銀帶獎座乙座, 第三次獲獎者除頒給金帶獎座乙座外, 並登錄其優良事蹟永久陳列於校史室 獎狀與獎座於重要慶典頒發 凡經各推薦單位推薦但未獲選為特優教師者, 頒給 教學優良教師 獎狀乙紙 教學特優教師獲選後二年內或獲選三次後不再接受推薦為候選人 第五條本校設教學特優教師評審委員會, 委員十九至二十一人, 負責審議候選人資格及優良事蹟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 由校長就曾獲選教學特優或教學優良教師聘任之, 其中教學特優教師須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教務長為當然委員, 並擔任委員會之召集人 委員同時為推薦單位之候選人時, 應另行聘任 第六條各推薦單位設遴選委員會, 委員七至十三人, 任期一年, 由各推薦單位主管聘任之 各推薦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 並擔任遴選委員會之召集人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應含曾獲教學特優教師半數以上之委員, 且應含推薦單位外教學 特優教師至少一人 46

49 第七條各單位推薦教學優良教師名額之計算, 以在本校任教滿三年之專任教師人數為基準, 每滿二十名得推薦一名 ( 餘數四捨五入 ) 第八條教學特優教師之遴選每學年舉辦一次, 推薦作業程序如下 : 一 各推薦單位應於每年公告截止日期前, 依規定名額推薦教學優良教師參與全校性遴選 二 各推薦單位除提送遴選過程說明及推薦資料表 ( 每位一份 ) 外, 並敦請被推薦教師製作提供下列相關資料送教學特優教師評審委員會 : ( 一 ) 個人教學相關論述一篇 (1000 字左右 ) ( 二 ) 近三年授課課程科目及教學評量報告 ( 三 ) 足以證明在教學上具有傑出成果之各項例證或教學資源製作具體成果 三 教學特優教師評審委員會應於每年六月中旬完成評審, 除審查各項書面資料外, 亦得採取訪談 徵詢相關人員及曾被授課學生之意見, 並得與被推薦教師晤談審查 評審結果報請校長核定 四 曾獲獎為教學特優教師者, 再經推薦時, 應提出以下具體成果一項以上 : ( 一 ) 與教學有關之書籍著作或份量相當之教學資源製作成果 ( 二 ) 發表於國內外著名期刊之教學研究論著 前項第四款之成果應為上次獲獎後完成者 第九條各推薦單位依遴選程序推薦候選人 遴選程序中應明列下列要件 : 一 教師最近三學年內之教學意見調查結果 二 三年級以上學生意見彙整 三 系內教師 行政人員及校友之整體意見 第十條各推薦單位及教學特優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推薦, 依下列方式行之 : 一 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與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始得通過 二 投票以無記名方式為之 第十一條獲選為特優及優良教師者應積極參與規劃及推動教學發展相關之觀摩與研討活動, 以協助提升本校教學品質 特優教師須於公布獲獎後四個月內, 提供教學論述一篇及接受教學實況錄影 ( 或影音教學經驗分享等電子檔 ), 送交教務處編印發表或校內網頁分享 第十二條獲獎教師所提供之各項資料, 得安排公開陳列 第十三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 47

50 中原大學英語授課獎勵辦法 第 824 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 892 次行政會議修訂 第 915 次行政會議修訂 第一條本校為促進國際化, 增進學生英語能力, 鼓勵教師以全英語授課, 特訂定英語授課獎勵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各學術單位開授之一般課程, 且其選課人數學士班不得低於 15 人, 碩博士班不得低於 5 人 各類外語文 應用外國語文學系及外籍教師所開授之課程不適用本辦法 新聘教師應於應聘二年內至少開設一門英語授課課程, 並作為教師評鑑之參考 第三條申請分為兩大類別 : 第一類 : 由教師個人提出申請 第二類 : 由學院或學系整合學年或學期欲進行全英語授課之基礎課程或專業課程, 組成課群提出申請 每一課群至少 12 學分, 並以大學部課程為優先 配合本校全英語授課政策推動方向, 將以第二類課程優先獎勵 第四條申請英語授課獎勵應檢附申請表 英語授課大綱, 並經各院系所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後, 提出申請 教師申請英語授課獎勵課程以每學期至多 2 門為原則, 且其所教授課程教學評量成績未達 3.5 級分或評估意見不佳者, 次學年該科目不得提出申請, 惟國際學程開課課程不在此限 第五條英語授課獎勵及其他相關事宜, 由教務會議常務小組審查之 全英語授課課程評估審查方式, 係由各學院推薦之英語授課資深教師數名擔任評估委員, 每門課程依教學實況錄影內容, 由 2 位委員進行評估作業 第六條英語授課獎勵課程應於選課前上傳英文課程大綱並註明英語授課, 其教材應採用原文書籍, 上課講義 授課內容 師生討論等教學活動及成績評量皆須採用英語方式為之, 接受獎勵之教師須接受課堂錄影至少一次, 並參加一定時數之英語授課增能或工作坊等相關研習活動, 否則次學期將不得申請授課獎勵 第七條教師經審查通過開授英語教學課程, 除應依相關規定上課外, 如該課程開設於大學部者, 其鐘點費以 1.5 倍計算 ; 開設於研究所者以 1.2 倍計算以資獎勵, 各系所應配合提供外籍學生或研究生助教協助教學 第八條接受獎勵之教師應於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 提供書面授課經驗及建議事項報告表送交教務處, 作為推動英語授課課程規劃及檢討改進之參考 獲獎勵之全英語授課教師, 若經查核未確實全程以英語進行各項教學活動時, 應取消其已獲得之獎勵, 並補扣其減授時數鐘點費 第九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 48

51 中原大學新進教師續聘暨評鑑辦法 學年度第 2 學期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提昇與評定新進專任教師教學 研究及服務 ( 含輔導 ) 之整體表現, 特依據本校教師評鑑辦法第二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進專任教師 ( 不含教授及短期教師 ) 指本辦法公布施行後起聘之專任教師 第三條新進專任教師應於起聘日起接受二次年度續聘評鑑, 二次續聘評鑑均通過後, 適用一般教師評鑑, 並自完成第二次年度評鑑後起算一般教師評鑑年資 第四條新進專任教師應於到校當學年度第二學期完成續聘評鑑 ( 二月起聘者於次學年度第二學期評鑑 ), 經系 ( 所 ) 中心 室務會議研議後提送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第五條新進專任教師續聘評鑑程序如下 : 一 新進專任教師八月份到校者應於到校當學年度辦理第一次評鑑, 二月份到校者應於到校次學年度辦理第一次評鑑 二 第一次評鑑未通過者, 應由各學院予以輔導協助, 第二次評鑑仍未通過者, 應送交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得不續聘之 三 第一次評鑑通過, 但第二次評鑑未通過者, 應由各學院予以輔導協助, 次學年度進行複評, 複評未通過者, 應送交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得不續聘之 第六條新進專任教師評鑑分教學 研究及服務 ( 含輔導 ), 總分為一百分, 各項配分比例與評鑑細則由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訂定, 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 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施行 體育室由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訂定, 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施行 評鑑分數未達七十分, 即不通過評鑑 第七條新進專任助理教授應於起聘日起八年內通過升等副教授, 自起聘日起八年內仍未通過升等者, 自第九年起不予續聘 前項新進專任助理教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可延後升等 : 一 女性教師懷孕分娩, 每次可延後二年 二 女性教師懷孕流產, 每次可延後一年 三 兼任本校一 二級行政及學術主管, 可延後任職期間年數 第八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布施行後起聘之新進專任教師 第九條本辦法未盡事宜, 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本校相關規定決議辦理 第十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 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 49

52 中原大學教師聘任辦法 第二十四屆第二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教育部台 (81) 審 號函核備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會議修正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教評會 ) 設置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校教師之聘任應本公開 公平 公正之原則 第三條本校教師之聘任, 其資格須品德操守優良, 富有敬業精神, 並合於下列之規定 : 一 講師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 一 ) 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成績優良者 ( 二 ) 大學校院畢業, 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以上, 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 三 ) 大學校院畢業, 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六年以上, 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 四 ) 持有教育部所頒講師證書者 二 助理教授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 一 )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 二 ) 持有教育部所頒講師證書後, 專任講師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 三 ) 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 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 四 ) 大學校院醫學系 中醫學系 牙醫學系畢業, 擔任臨床工作九年以上, 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四年, 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 五 ) 持有教育部所頒助理教授證書者 ( 六 ) 曾任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專任助理教授一年以上, 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 副教授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 一 ) 持有教育部所頒助理教授證書後, 專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 二 )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 並有專門著作者 ( 三 ) 持有教育部所頒副教授證書者 ( 四 ) 曾任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專任副教授一年以上, 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 教授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 一 ) 持有教育部所頒副教授證書後, 專任副教授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並有重要著作者 ( 二 )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者, 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 有創作或發明, 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 三 ) 持有教育部所頒教授證書者 50

53 第四條 ( 四 ) 曾任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專任教授一年以上, 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所稱著作指已出版之著作或在學術性刊物上發表之論文或曾公開發表之創作作品 新聘教師依第三條第二項第六款 第三項第四款 第四項第四款規定聘用, 或在學術上有特殊貢獻, 而其資格不合前條助理教授 副教授或教授之規定者, 由系 ( 所 ) 務會議推薦, 須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 方得通過 第五條新聘教師持有教育部資格證書者, 專門著作不須外審 以學位新聘之專任教師 ( 講師以上 ), 應將專門著作或博士論文由系教評會送請校外學者專家評審 除前項規定外之新聘教師, 均應將專門著作 ( 論著 成果或作品 ) 由院及校教評會送請校外學者專家評審 第六條本校新聘教師之徵聘及評審程序如下 : 一 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 二 由系 ( 所 ) 務會議就應徵教師之學經歷 專長 教學 研究 品德及擔任課程方面進行討論通過後推薦, 經系 ( 所 ) 教評會評審通過後檢附證件 著作送所屬院教評會評審 三 院教評會依照相關規定評審通過後, 報請校長提交校教評會審議 四 校教評會再就其學經歷 專長 研究及品德予以總評, 通過後陳報校長核發聘書並報教育部 新聘教師如擔任本校系 ( 所 ) 主任則不受前項第二款之限制, 其教師評審程序由校長逕送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新聘教師如擔任本校院長則不受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其教師評審程序由校長逕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第七條送審教師資格之著作有抄襲之嫌, 經校教評會確定者, 不得聘任, 已聘任者應即解聘 第八條教師聘任以每學期辦理一次為原則, 並以每學期之開始為起聘日期, 各系 ( 所 ) 應於學期開始前二個月完成推薦程序 第九條教師聘任 聘期等重要問題由校長交付各級教評會評審後, 將結果報請校長核定之 第十條教師因重大事故應予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時, 由校長交付各級教評會評審後, 將結果報請校長核定之 第十一條教師不服停聘 解聘或不續聘處置者, 得向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二條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生效日 ( 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 前已取得講師 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 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 得逕依原升等辦法評審 第十三條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 報請校長核可後施行 51

54 中原大學教師評鑑辦法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通過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 學年第 2 學期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依據 原秘字第 號函修正 第一條 ( 立法目的與依據 ) 本校為增進教學 研究 輔導及服務水準, 特依大學法第二十一條與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三條之一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 受評對象與評鑑種類 ) 本校專任教師應接受教學 研究及服務 ( 含輔導 ) 評鑑, 但客座教師及短期聘任教師, 不在此限 本校教師評鑑分為新進教師評鑑與一般教師評鑑 新進教師係指到校未滿三年之教師, ㄧ般教師係指到校三年以上之教師 新進教師評鑑依本校另訂之 新進教師續聘暨評鑑辦法 辦理 第三條 ( 評鑑年資計算原則 ) 教師評鑑年資自到校日起算 一般教師應每滿三年評鑑ㄧ次 本辦法評鑑年資之計算, 不包括留職留薪 留職停薪期間 本辦法施行後通過升等之教師, 依其升等後職級起算其評鑑年資 評鑑不通過經複評通過後, 依原評鑑年度計算評鑑年資 第四條 ( 評鑑單位與各學院評鑑辦法 ) 本校教師評鑑由各系 ( 所 中心 室 ) 負責彙整, 並送系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受評鑑教師所提供之資料, 再交由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進行評鑑 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將評鑑結果送交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各學院院務會議及體育室之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應依本辦法訂定院教師評鑑細則, 規定評鑑項目 比例 標準及程序等事項, 並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施行 第五條 ( 免受評鑑對象 ) 教師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得免受評鑑 : 一 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 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 三 曾獲頒行政院科技部傑出研究獎或曾獲行政院科技部專題計畫主持人費十二次以上 ( 含九十一學年度以前之甲種研究獎 ) 四 曾任或現任本校校長 專任講座教授 榮譽講座教授或獲頒終身研究傑出獎 五 曾任國內外著名大學專任講座教授, 經院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可 六 曾獲本校研究傑出獎三次 校級教學特優教師三次或校級優良導師三次 七 曾獲其他教學 研究 輔導及服務獎項 或其他成果具體卓著, 經院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當次免評鑑 八 一般教師年滿六十二歲 52

55 申請免受評鑑教師於規定申請時間內, 向各系 ( 所 中心 室 ) 提出相關資料申請免受評鑑, 送人事室會請相關單位審查符合免受評鑑之資格條件 人事室將申請免受評鑑教師查核後相關資料送交院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第六條 ( 評鑑通過標準與評鑑項目分配比例 ) 本校教師評鑑分教學 研究及服務 ( 含輔導 ), 總分為一百分, 教師評鑑通過標準為七十分 教師評鑑項目所佔比例為教學 30%-55%, 研究 30%-55%, 服務 ( 含輔導 )15%-40%, 三項分配比例總和應為 100% 體育室教師評鑑項目所佔比例為教學不得低於 30% 研究不得低於 20% 及服務 ( 含輔導 ) 不得低於 15% 受評教師得就評鑑項目於規定範圍內選擇分配比例 第七條 ( 評鑑項目 ) 教師評鑑項目分為基本項目及加分項目 符合基本項目者, 給予基本分數, 但其分數不得逾 50 分 就教學 研究 服務 ( 含輔導 ) 符合加分項目所述內容得酌加分數 ; 不符合基本項目所述內容及學校相關規定者, 得酌減基本項目之分數 教師評鑑教學 服務 ( 含輔導 ) 部份評估項目及標準, 分別由教務處與學務處訂定, 並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施行 教師評鑑研究部份之評估項目及標準, 由各學院 ( 室 ) 自行訂定, 並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施行 第八條 ( 新進教師評鑑程序 ) 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到校之新進教師, 其評鑑程序如下 : 一 新進教師八月份到校者應於到校學年辦理第一次評鑑, 二月份到校者應於到校次學年辦理第一次評鑑 二 第一次評鑑未通過者, 得由各學院予以輔導協助, 第二次評鑑仍未通過者, 應送交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得不續聘之 三 第一次評鑑通過, 但第二次評鑑未通過者, 得由各學院予以輔導協助, 次學年進行複評, 複評未通過者, 應送交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得不續聘之 第九條 ( 一般教師評鑑程序與輔導機制 ) 一般教師評鑑未通過者, 應予輔導, 並於次學年複評, 複評仍未通過者, 於次學年再複評, 再複評仍未通過者, 應送交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得不予續聘 但教師符合申請退休或資遣條件者, 得於次學期申請退休或資遣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未經邀請受評鑑教師陳述意見, 不得作成評鑑未通過之決議 未通過評鑑教師之輔導辦法另訂之 第十條 ( 評鑑時程 ) 各學院應於每年十月底前完成一般教師評鑑評審作業, 送交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第十一條 ( 評鑑效力 ) 凡最近一次評鑑未通過者, 不得提出升等, 且自次學年起不予晉薪 不得超鐘點 不得申請教授休假 借調 延長服務 在外兼職 兼課 擔任校內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及行政主管 經複評或再複評通過者, 自次學年起, 恢復上述各項權利, 但各項權利之恢復, 應符合其相關規定 教師經複評仍未通過者, 停發當年度年終工作獎金 53

56 第十二條 ( 未提出評鑑之處理與順延評鑑規定 ) 應受評鑑而未依規定提供資料接受評鑑或故意提供不實資料致影響評鑑結果者, 視同評鑑不通過 受評鑑年度因留職留薪或留職停薪致未能提出者, 俟返校服務後順延辦理 教師因生產 育嬰或遭受重大變故者, 得檢具證明送交院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經核准後延後辦理評鑑 第十三條 ( 不服程序 ) 受評鑑教師對評鑑結果有異議者, 得依 中原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 之規定, 以書面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請複審 第十四條 ( 表決與迴避規定 ) 院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始得開會 評鑑未通過之決議, 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其餘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評審委員為受評鑑當事人時, 應迴避與自身評鑑有關之討論及議決 第十五條 ( 主要擔任行政工作之教師評鑑 ) 主要擔任行政工作之教師, 由其聘任學院辦理評鑑作業 其評鑑項目所佔比例不受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限制, 由聘任學院另訂並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施行, 惟服務 ( 含輔導 ) 之比例為 60%~80% 第十六條 ( 實施時間 ) 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到校之新進教師, 依本校 新進教師續聘暨評鑑辦法 辦理評鑑 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到校之新進教師, 依本辦法一百零一年修正前之規定辦理評鑑 尚未完成評鑑之ㄧ般教師, 依本辦法一百零一年修正前之規定辦理教師評鑑 ; 其餘已完成評鑑及升等後尚未完成評鑑之一般教師, 適用本辦法一百零一年修正後之規定辦理教師評鑑 本校自九十七學年度起依本辦法辦理一般教師評鑑 第十七條 ( 補充法 ) 本辦法未盡事宜, 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本校相關規定決議辦理 第十八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 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 54

57 中原大學教師評鑑輔導辦法 第 908 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輔導未通過評鑑之教師進行教學 研究 服務 ( 含輔導 ) 等項目之改善, 特依據 中原大學教師評鑑辦法 第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校教師於當學年度評鑑 ( 含一般教師及新進教師 ) 未通過者, 應接受輔導, 並於次學年度進行複評 評鑑未通過之教師名單由人事室個別密送當事人及受聘之學院 體育室院級教評會 第三條評鑑未通過教師之輔導措施如下 : 一 第一次評鑑未通過者 ( 一 ) 教師應提出自我改善計畫, 陳送聘任單位 學院 ( 體育室院級教評會 ) 後, 由學院院長 ( 體育室院級教評會召集人 ) 及聘任單位主管進行晤談 ( 二 ) 學院 ( 體育室院級教評會 ) 針對教師之教學 研究 服務 ( 含輔導 ) 等項目, 推派相關領域優秀教師一至三人組成輔導小組進行輔導, 必要時由教務處 研究發展處及學生事務處提供協助 ( 三 ) 輔導小組應於每學期結束前提出追蹤輔導報告, 經所屬學院院長 ( 體育室院級教評會召集人 ) 簽核後送人事室存查 二 次年複評仍未通過者 ( 一 ) 教師應再提出自我改善計畫, 陳送聘任單位 學院 ( 體育室院級教評會 ) 後, 由教務長會同學院院長 ( 體育室院級教評會召集人 ) 進行晤談 ( 二 ) 學院 ( 體育室院級教評會 ) 針對教師複評之教學 研究 服務 ( 含輔導 ) 等項目, 推派相關領域優秀教師一至三人組成輔導小組進行輔導, 必要時由教務處 研究發展處及學生事務處提供協助 ( 三 ) 輔導小組應於每學期結束前提出追蹤輔導報告, 經所屬學院院長 ( 體育室院級教評會召集人 ) 簽核後送人事室存查 第四條擔任輔導小組之教師, 為不支薪榮譽職 輔導成果優良者, 得列入教師評鑑或個人升等之服務評分項目 第五條辦理教師評鑑輔導之相關單位及人員, 應負保密之責 第六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 55

58 中原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教育部 (66) 高字第 號函核備 第 14 屆校務會議修正 第 24 屆第 2 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 86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 88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 89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 教育部台 (90) 審字第 號函核備 90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 教育部台 (91) 審字第 號函核備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 教育部台學審字第 號函核備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 學年度第二學期校務會議修正 學年度第一學期校務會議修正 學年度第二學期校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本校依據大學法第二十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訂定 中原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 以下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分下列三級 : 一 系 ( 所 ) 教師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系 ( 所 ) 教評會 二 院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院教評會 ) 三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校教評會 ) 第三條系 ( 所 ) 教評會評審下列事項 : 一 聘任 聘期 停聘 解聘 不續聘及資遣原因認定等事宜 二 升等事宜 三 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評審之事項 評審通過後送院教評會評審 第四條院教評會評審下列事項 : 一 聘任 聘期 停聘 解聘 不續聘及資遣原因認定等事宜 二 升等及申請複審事宜 三 教師評鑑事宜 四 有關教師停聘 解聘 不續聘案如系 ( 所 ) 教評會所作之決議與法令規定顯然不合或顯有不當, 且事證明確時, 院教評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五 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評審之事項 評審通過後送校教評會審議 第五條校教評會審議下列事項 : 一 聘任 聘期 停聘 解聘 不續聘及資遣原因認定等事宜 56

59 二 升等 申請複審及教師著作抄襲處理等事宜 三 教師評鑑事宜 四 有關教師停聘 解聘 不續聘案如院教評會所作之決議與法令規定顯然不合或顯有不當, 且事證明確時, 校教評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五 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 ( 評 ) 議之事項 第六條系 ( 所 ) 教評會由該系 ( 所 ) 教授 副教授五至七人組成之, 但教授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系 ( 所 ) 主任為當然委員, 並擔任召集人 會議主席由委員互選之 其他委員由系 ( 所 ) 務會議推舉 如該系 ( 所 ) 教授人數不足時, 由系 ( 所 ) 務會議推舉校內外相關系 ( 所 ) 教授經院長推薦轉請校長圈選之, 任期一年 若教師為申請升等者, 則不得擔任委員 系主任為申請升等者, 召集人由院長指定之 委員不得參與審議高於本身職等教師升等案 第七條院教評會由教授七至九人組成之, 院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 其他委員由院務會議推舉 如該院教授人數不足時, 由院務會議推舉校內其他學院教授經院長推薦轉請校長圈選之, 任期一年 第八條校教評會由教授若干人組成之, 任一性別之比例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副校長一人 教務長 研發長 學務長及各院級教評會召集人為當然委員, 由副校長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 教務長為副召集人 其他委員由各院院務會議各推舉二人 體育室會議推舉一人, 並得由校長遴選一至二人, 任期一年 校教評會委員之組成, 其當然委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全體委員之半數 各院推舉委員之性別比例, 須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 第九條各級教評會委員均應親自出席會議, 且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 方得開會, 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 方得決議 投票以無記名方式為之 當然委員之代理, 應以具同級教師資格等級之職務代理人為之 各級教評會委員無故缺席三次, 取消其委員之資格 委員因故出缺時, 依本辦法原規定遞補之 如自身為審議事項之當事人者應迴避之 對申請人之著作或作品專業學術能力, 應尊重專業評審, 不宜以不記名投票做成相反之決議 第十條各級教評會每學期以開會一次為原則 第十一條體育室之系級教評會比照系 ( 所 ) 教評會辦理, 院級教評會依 體育室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另訂之 第十二條各級教評會開會時, 得視需要經會議決議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第十三條教師之聘任辦法 升等評審辦法 升等申請複審要點 教師評鑑辦法 教師著作抄襲處理要點等另訂之 第十四條專任研究人員 擔任教學工作之專業技術人員等均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布施行 57

60 中原大學教師升等評審辦法 第 24 屆第 2 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教育部台 (81) 審 號函核備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 學年度第二學期校務會議修正依據 原秘字第 號函修正 第一條第一條本辦法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教評會 ) 設置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第二條教師之升等須符合下列之規定 : 一 助教升講師者, 須於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修正生效日 ( 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 前持有教育部所頒助教證書後, 任助教四年以上, 協助教學及服務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之著作者 二 講師升助理教授者, 須持有教育部所頒講師證書後, 任講師三年以上, 教學及服務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之著作, 其水準相當於博士論文者 講師直接升副教授者, 須於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修正生效日 ( 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 前持有教育部所頒講師證書後, 任講師四年以上, 教學及服務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之著作者 三 助理教授升副教授者須持有教育部所頒助理教授證書後, 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 教學及服務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之著作者 四 副教授升教授者, 須持有教育部所頒副教授證書後, 任副教授三年以上, 教學 及服務成績優良, 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教師升等之年資以在本校任教者為原則, 在他校任教, 經校教評會通過者, 得酌予採計 兼任教師之年資需求依第一項各款之年資規定加倍計算 所稱專門著作指已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 或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 ( 含正式審查程序, 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 ), 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或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 ( 含以光碟發行 ) 之著作 專門著作區分為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 代表著作應為申請升等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之著作 ; 參考著作應為申請升等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年內之著作 但申請升等教師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 得申請延長前述年限二年 以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者, 其條件依教育部所訂定之審查基準辦理 58

61 第三條 第四條 申請升等教師持第二條第四項所定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送審者, 其代表著作應自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一年內發表或於升等生效日前發表, 並自發表之日起二個月內, 將該專門著作送交人事室查核並存檔 ; 其因不可歸責於申請升等教師之事由, 而未能於一年內發表者, 應檢附該刊物出具未能發表原因及確定發表時間之證明, 向校教評會申請展延, 並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為限 經評審通過展延者, 應於一年期限屆滿前, 報教育部備查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發表並送繳發表之代表著作者, 應駁回其申請, 並報教育部 ; 其教師資格尚在教育部審查者, 應駁回其申請 ; 其教師資格已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 由教育部廢止其教師資格, 並追繳或註銷該等級之教師證書 教師升等之評審內容包括教學 研究 ( 或創作及產學合作 ) 服務與輔導 其評審標準為 : 一 教學方面 ( 占升等總成績之 40%): ( 一 ) 授課效果 課程及學生反應 ( 二 ) 配合學校規定繳交成績 ( 三 ) 編寫教材 教具及教學改進之成效 ( 四 ) 專業教育或一般教學之論述表現 ( 五 ) 教學之榮譽或優勝表現 ( 六 ) 指導大學部學生專題研究或實作 ( 七 ) 前級評審委員之意見 ( 八 ) 相關單位提供個人配合教學行政之資料 ( 九 ) 其他有關教學之表現 二 研究 ( 或創作及產學合作 ) 方面 ( 占升等總成績之 40%): ( 一 ) 發表學術著作或作品展演等之表現 ( 二 ) 主持科技部研究或產官學導向研究之表現 ( 三 ) 科技部之研究獎助情形 ( 四 ) 研究榮譽或優勝表現 ( 五 ) 其他有關研究之表現 院 校研究成績以外審成績為依據, 研究成果之評審應兼顧質與量, 教評會對於外審委員就研究成果之專業審查意見, 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 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 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 三 服務與輔導方面 ( 占升等總成績之 20%): ( 一 ) 擔任導師之表現 ( 二 ) 輔導班級學生及社團工作之表現 ( 三 ) 參加系 院 校各級委員會或其他任務之具體貢獻 ( 四 ) 建教推廣服務之表現 ( 五 ) 實驗室或研究室等之建立 規劃與管理 ( 六 ) 在校服務年資及留校服務時間 ( 七 ) 參加校外學術與公益服務提昇學校形象之表現 ( 八 ) 前級評審委員之意見 ( 九 ) 相關單位提供個人相關服務 配合行政狀況之統計報告 ( 十 ) 其他有關服務與輔導之表現 各院級教師升等辦法應訂定教學表現最低標準, 未達最低標準者, 不得提出升等申請 59

62 著作外審及升等評審之通過標準如下 : 一 擬升等助理教授者, 達七十分以上 二 擬升等副教授者, 達七十五分以上 三 擬升等教授者, 達八十分以上 第五條申請升等教師應檢送下列文件 : 一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二 服務證件及教育部審查合格之證書 學位證書或其他足以證明資格之文件 三 專門著作三份 以二種以上著作送審者, 應自行擇定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 其屬一系列之相關研究者, 得合併為代表著作 代表著作如係數人合著者, 應以書面說明本人參與之部分, 並由合著人證明一式三份 四 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至本次申請升等期間, 其在專業或學術上之所有成果, 得一併作為送審之參考資料 五 最近五年內之教學 服務與輔導及進修等資料 第六條教師升等評審程序如下 : 一 由系 ( 所 ) 中心 室檢送升等教師之有關文件, 提請系 ( 所 ) 中心 室教評會就其教學 服務與輔導及研究 ( 含代表作及七年內發表之論著 ) 等方面進行評審, 通過後報請院長提交院教評會複審 二 院教評會應將其研究論著或成果送請校外教授或專家三人審查, 須二人評定通過, 再就其研究審查之結果, 連同教學 研究及服務與輔導等方面進行評審, 通過後報請校長提交校教評會審議 三 校教評會應再將其研究論著或成果送請校外教授或專家三人審查, 須二人評定通過, 再就其研究審查之結果, 連同教學 研究及服務與輔導方面予以總評, 通過後陳報校長核定 第七條院 校級教評會辦理擬升等教師研究成果外審, 送審人不得提供建議名單, 但可提供迴避名單, 人數至多三人, 迴避名單應送院 校級教評會召集人存查 審查人應為校外專家學者並與擬升等教師專業領域相符 審查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予迴避 : 一 送審人之研究指導教授 二 送審人著作之合著人或共同研究人 三 與送審人在同一學校服務 四 與送審人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親屬關係 院級外審委員產生方式由院級教評會自訂 ; 校級外審委員名單由系 ( 所 ) 中心 室教評會召集人及院教評會召集人視需要各提供外審委員二倍人數之審查名單密送校教評會召集人, 校教評會召集人亦得增列外審委員名單, 並由校教評會召集人就前述人選中秘密遴選三人辦理著作外審 第八條教師升等每學年舉辦一次, 接受升等申請截止日期固定為每年十一月一日 第九條校教評會辦理教師升等評審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 由人事室檢附升等教師名冊暨教 60

63 師資格履歷表, 報請教育部審查通過後, 頒給相當等級之教師證書後改聘, 聘期以教師證書年資起算日期為準 第十條申請升等教師或經由他人有請託 關說 利誘 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情節嚴重者, 應即停止其升等審查程序, 並通知申請升等教師, 自通知日起二年內不受理其教師升等之申請 申請升等教師之送審資料 著作 作品 展演 技術報告或成就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 經校教評會審議確定者, 應不通過其升等, 並依各款所訂期間不受理其升等申請 : 一 送審資料 合著人證明故意登載不實 代表著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 : 一年至三年 二 抄襲 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 : 五年至七年 三 學 經歷證件 成就證明 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 合著人證明為偽造 變造 : 七年至十年 四 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 : 一年至五年 申請升等教師有前項情事之一, 不得申請撤回升等案, 仍應依程序處理, 校教評會得移請各級教評會審議該教師之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第十一條申請人未獲通過時, 各級教評會應於評審後一週內以書面將結果及理由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對評審結果有疑義時, 得依本校教師升等申請複審辦法申請複審 第十二條於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修正生效日 ( 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 前已取得講師 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 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 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 若以學位升等者, 除該學位須符合認可規定外, 應依照修正分級後之副教授要求水準將博士論文及其他專門著作送審 第十三條各系 ( 所 ) 中心 室升等評審辦法由系( 所 ) 中心 室訂定, 送院教評會審核通過 院升等評審辦法由各院級單位訂定, 送校教評會審核通過 ; 體育室院級升等評審辦法, 由體育室訂定, 送體育室院級教評會審議, 再送校教評會審核通過 第十四條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 報請校長核准後公布施行 98 年修正規定於生效前之申請升等案件亦適用之 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自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61

64 中原大學教學特殊優秀教師彈性薪資作業要點 教學特優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教學特優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 教學特優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 第一條 第二條 為執行本校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支應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教學特殊優秀教師推薦作業, 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每年由系所 學院主動推薦或教師自行申請, 提出 教學特殊優秀教師彈性薪資申請表 及檢具相關資料, 經系所 學院主管簽章後送教務處彙整及查核 由教學特優教師評審委員會進行初審及推薦作業後, 呈彈性薪資審議委員會複審 第三條教學特殊優秀教師之校內 外事蹟以最近五年內為採計範圍, 最近五年內 之採計以 年度 為準且不含申請當年度, 期間曾懷孕或生產者, 得展延二年 第四條第四條教學特優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原則, 累積分數愈高者優先推薦 : 一 採計事蹟及計分標準如下 : ( 一 ) 第一類 : 曾獲選與教學有關之全國性獎項, 每獲選乙次以 25 分為上限, 由委員審核後予以計分 ( 二 ) 第二類 : 曾獲選本校教學特優教師獎 ( 累計獲本校教學特優教師獎勵次數達三次者, 得不受最近五年之期間限制 ), 每獲選乙次以 20 分為上限 ( 三 ) 第三類 : 曾獲學院推薦為教學優良教師二次以上, 每獲選乙次以 5 分為上限, 最多不超過 15 分 在獲得本校教學特優教師獎同年度獲得之學院教學優良獎, 不予計分 ( 四 ) 第四類 : 近五年內其他特殊優良教學事蹟 ( 如教材教法創新與改進 參與推展教學卓越計畫成效卓著者等 ) 且具佐證者, 由委員審核後, 參酌前三類計分方式予以給分, 本類總分不得超過 30 分 第一 三 四類採計事蹟依年度由近至遠逐年遞減 50% 取整數計分, 第二類採計事蹟依年度由近至遠逐年遞減 20% 取整數計分 二 依各類採計事蹟累計後總分做排序, 累積總分若同分時, 以採計事蹟之類別次序為排序順序, 但特殊優秀事蹟經教學特優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審核, 決議優先採計者, 不在此限 第五條教學特優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名額及點數 : 一 每年度推薦人數依前條之排序結果, 以 25 名為上限 二 以學校當年度核給教學類彈性薪資總點數為分配基數, 每名獲推薦教師基底點數為 12 點, 餘額之點數以得分比例分配之 第六條本要點經教學特優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報請校長核定後公佈施行, 修訂亦同 62

65 中原大學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支應辦法 第 887 次行政會議通過 教育部臺高 ( 三 ) 字第 號函同意備查 第 898 次行政會議修正 教育部臺高 ( 三 ) 字第 號函同意備查 第 911 次行政會議修正 董事會董發字第 號函核定 教育部臺教高 ( 五 ) 字第 號函同意備查依據 原秘字第 號函修正 第 922 次擴大行政會議修正 董事會 (103) 原董發字第 號函核定 教育部臺教高 ( 五 ) 字第 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條中原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延攬及留住國內外特殊優秀人才, 特依教育部 延攬及留住大專校院特殊優秀人才實施彈性薪資方案 及本校相關規定,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彈性薪資適用對象包括 : 一 本校現職專任教師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所訂之資格者 二 本校新聘專任特殊優秀教師 ( 指到校服務未滿 1 年者 ), 使用政府機關預算給予彈性薪資, 須為國內第一次聘任且不包括公立學術 政府機關 ( 構 ) 退休後再任者 但使用本校自籌經費給予彈性薪資者不受前述限制 前項所稱彈性薪資, 係指在不變更現行月支薪額 學術研究費及各項兼任主管職務加給等基本薪資結構之原則下, 所發放之額外津貼 已支領獎助金之講座教授 榮譽講座不得再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支領特殊優秀教師彈性薪資 其他校內 外獎勵辦法規定不得重複支領獎助 ( 勵 ) 金者, 從其規定 第三條彈性薪資發給之資格標準符合本校講座設置辦法 榮譽講座設置辦法 特聘教授設置辦法 年輕學者獎勵辦法 教學特優教師遴選辦法 優良導師甄選獎勵辦法 服務學習特優教師獎勵辦法及其他校內有關彈性薪資獎勵辦法所規定之審查標準者 符合下列特殊優秀教師彈性薪資發給之資格者 : 一 最近五年內符合下列任一事蹟者, 得予推薦為教學特殊優秀教師候選人 : ( 一 ) 曾獲選與教學有關之全國性獎項 ( 二 ) 曾獲選本校教學特優教師獎 ( 三 ) 曾獲學院推薦為教學優良教師二次以上 ( 四 ) 其他特殊優良教學事蹟 ( 如教材教法創新與改進 參與推展教學卓越計畫成效卓著等 ) 且具佐證者 二 符合下列任一辦法所訂資格者為研究特殊優秀教師, 得依各該辦法予以推薦相 關獎勵 : ( 一 ) 特聘教授設置辦法 ( 二 ) 年輕學者獎勵辦法 63

66 三 最近三年內符合下列任一事蹟者, 得獲推薦為服務特殊優秀教師候選人 : ( 一 ) 獲選本校優良導師一次或獲選院優良導師二次以上者 ( 二 ) 獲選本校服務學習特優教師者 ( 三 ) 兼任本校行政工作表現優異且具佐證者 ( 四 ) 其他特殊優良服務事蹟 ( 如獲國家獎項 招生服務 學生就業輔導 推展國際化專案 推展系 ( 院 ) 務專案計畫成效卓著者等 ) 且具佐證者 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列期間之計算, 以 年度 為準且不含申請當年度, 期間曾懷孕或生產者, 得展延二年 第四條推薦程序 :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款資格者, 依各該辦法向所屬系 ( 所 ) 學院申請推薦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資格之現職各類特殊優秀教師得依其教學績優及服務績優類別, 經由系 ( 所 ) 學院分別向教務處 學務處相關委員會推薦, 經委員會初審後送請 彈性薪資審議委員會 複審 新聘特殊優秀教師使用教育部經費給予研究特殊優秀之彈性薪資審查, 由聘用單位向研究推動委員會提出申請 第五條審查機制 : 一 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款之彈性薪資發給資格審查, 受理單位如下 : ( 一 ) 中原講座由本校講座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 報請董事長核定 ( 二 ) 榮譽講座由校長慎選後報請董事長核定 ( 三 ) 特聘教授由本校特聘教授審議小組審查 ( 四 ) 年輕學者獎勵由本校研究推動委員會審查 ( 五 ) 教學特優教師由本校教學特優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 六 ) 優良導師由本校優良導師複審委員會審查 ( 七 ) 服務學習特優教師由服務學習指導委員會審查 二 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彈性薪資發給資格審查, 依現職特殊優秀教師教學及服務 ( 含輔導 ) 之特殊優秀事項類別, 分別由教學特優教師評審委員會及服務績優審查委員會受理並負責審議後作成推薦名單與建議點數, 再經 彈性薪資審議委員會 依經費額度並綜合評估教師當學年度暨前四學年度教學及服務 ( 含輔導 ) 各面向績效後 ( 到校未滿五年者, 得以在校期間之表現綜合評估 ), 提送獲獎名單與建議點數呈請校長核定 前述個別委員會推薦候選名單最多不得逾 25 名且不得列後補人選 三 新聘特殊優秀教師使用教育部經費給予研究特殊優秀之彈性薪資審查, 由研究推動委員會參考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相關辦法規定內容審議後, 提送 彈性薪資審議委員會 審查並由校長核定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 彈性薪資審議委員會 設委員九至十五人, 校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副校長 教務長 學生事務長 研究發展長 主任秘書為當然委員, 人事室主任為 64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並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宜大學教師升等資料 ( 僅供參考 ) 一 姓名 : 二 單位 : 三 現職 : 四 學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五 經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六 教師證書字號 : 年資起算日 : 七 學術專長領域 : 八 任現職期間教學工作 : ( 一 ) 授課記錄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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