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案號: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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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標案號 :LP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各機關 學校辦理 一般行政文書處理服務 共同供應契約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 以下簡稱臺灣銀行採購部 ) 代理適用機關 ( 亦稱訂購機關或機關 ) 採購一般行政文書處理服務, 適用機關 立約商雙方及臺灣銀行採購部同意共同遵守本共同供應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約定條款如下 : 一 本契約之 適用機關 含總統府 立法院 司法院 考試院 監察院 行政院 考選部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 內政部 外交部 國防部 財政部 教育部 法務部 經濟部 交通部 蒙藏委員會 僑務委員會 行政院主計總處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行政院衛生署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國立故宮博物院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文化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中央銀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公平交易委員會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福建省政府 臺灣省政府 臺灣省諮議會 客家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國家安全會議 國家安全局暨所屬機關 ( 構 ) 學校 公營事業等 臺北市政府 新北市政府 臺中市政府 臺南市政府 高雄市政府 基隆市政府 桃園縣政府 新竹縣政府 新竹市政府 苗栗縣政府 彰化縣政府 南投縣政府 雲林縣政府 嘉義縣政府 嘉義市政府 屏東縣政府 宜蘭縣政府 花蓮縣政府 臺東縣政府 澎湖縣政府 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 ( 構 ) 學校 公營事業等 臺北市議會 新北市議會 臺中市議會 高雄市議會 基隆市議會 桃園縣議會 新竹市議會 彰化縣議會 嘉義市議會 臺東縣議會 澎湖縣議會 金門縣議會 本案適用機關 ( 亦稱訂購機關或機關 ) 亦包括依據契約條款第十五條徵得立約商同意利用本契約之機關 二 採購標的 : 一般文書行政處理服務, 工作內容及各級文書服務人力條件分列如下 : ( 一 ) 一般文書行政處理服務工作內容及工作時間 : 於適用機關上班日提供文書處理 檔案管理 會計作業等庶務性工作之勞務服務, 工作內容詳採購規範 ( 如契約條款附件一 ) ( 二 ) 文書服務人員資格條件共分三級, 各級人力資格條件如下 : 1. 第一級 : 具備高中 ( 職 ) 以上學歷, 及電腦中文資料輸入每分鐘 30 字 ( 含 ) 以上, 熟諳 Microsoft Word Microsoft Excel 1

2 套裝軟體 2. 第二級 : 具備大專以上學歷, 及電腦中文資料輸入每分鐘 40 字 ( 含 ) 以上, 熟諳 Microsoft Word Microsoft Excel 及 Power-Point 套裝軟體 3. 第三級 : 具備大專以上學歷, 及電腦中文資料輸入每分鐘 50 字 ( 含 ) 以上, 須熟諳 Microsoft Word Microsoft Excel PowerPoint 套裝軟體 及諳政府歲計 會計系統操作 上述各級人員需年滿 18 歲以上, 且限中華民國國籍, 各級人員熟諳之套裝作業軟體, 適用機關得依自身業務需求與立約商協議予以調整 三 契約期間 : 本契約期間自簽約日起 ( 即 101 年 10 月 15) 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止 ( 契約替換時, 適用機關得因銜接之需要, 提前辦理交接 ) 另契約有效期屆滿時, 臺灣銀行採購部有權逕行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延長有效期至多 2 個月, 立約商如不同意延長效期者, 得以書面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 適用機關在本契約有效期屆滿或終止前之訂購均屬有效, 立約商不得拒絕, 否則以違約論, 臺灣銀行採購部得依本契約第四 ( 四 ) 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 並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適用機關訂購之履約期限以契約有效期為限, 不得超過契約期間 四 履約保證金 / 差額保證金 : ( 一 ) 本案各得標廠商應向臺灣銀行採購部繳納履約保證金, 各級派駐人員履約保證金依承攬之區別採固定金額, 分別如下 : 區別 履約保證金金額 ( 新臺幣 ) 北區 新臺幣 300,000 元 中區 新臺幣 150,000 元 南區 新臺幣 150,000 元 東區 新臺幣 150,000 元 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訂購時,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無須再洽立約商再 行繳納履約保證金 ( 二 ) 履約保證金繳納方式 1. 履約保證金除由原押標金移充者外, 立約商應於臺灣銀行採購部決標通知書日起 14 天內以現金 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 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 金融機構之保付支票 郵政匯票 ( 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 保付支票及郵政匯票以下簡稱金融機構票據 ) 無記名政府公債 ( 須附未到期息票 ) 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 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 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2

3 2. 履約保證金以現金繳納者, 應至臺灣銀行採購部財務科 ( 地址 : 臺北市武昌街 1 段 45 號 3 樓 ) 櫃檯辦理繳交手續 此外, 亦可至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分行或各分行辦理, 惟應將繳交憑證傳真予臺灣銀行採購部 如由其他銀行以匯款辦理者, 請註明解款行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分行, 收款人帳號 : , 收款人戶名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附言 :LP 案履約保證金 立約商如在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分行或各分行繳納 或由其他銀行匯款等方式繳納履約保證金者, 請將繳款之相關證明影本蓋公司大小章, 加註投標案號 廠商名稱及統一编號 聯絡電話等, 傳真至 臺灣銀行採購部財務科, 以維護廠商權益, 加速履約保證金繳交之查核處理 3. 履約保證金以金融機構票據繳納者, 應為即期並以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為受款人 未填寫受款人者, 以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為受款人 4. 履約保證金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或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繳納者, 應以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為質權人 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申請書 暨 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覆函 之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二 ~ 一及契約條款附件二 ~ 二 信託憑證權利質權設定申請書 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二 ~ 三, 信託憑證權利質權設定覆函 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二 ~ 四 請參考第三十條規定 5. 履約保證金以無記名政府公債或辦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繳納者, 可郵寄遞送, 亦可至臺灣銀行採購部財務科櫃檯辦理 6. 履約保證金如係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 其內容應與所附 履約保證金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格式如附件二 ~ 五之實質內容相符 履約保證金如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 應與所附 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 格式如附件二 ~ 六或 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 格式如附件二 ~ 七之實質內容相符 7. 履約保證金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 應以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為受益人, 該信用狀必須經由銀行 ( 臺灣銀行除外 ) 開發或保兌方可接受 8. 履約保證金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 應以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 3

4 並須由銀行或保險公司開發, 方可接受 前項連帶保證保險單須經保險公司依規定報准主管機關核定並註明核准文號 9. 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 臺灣銀行採購部得視該銀行之債信 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 經臺灣銀行採購部審核後始予接受 廠商以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時, 亦同 除外商銀行在臺分行外, 臺灣銀行採購部對於債信之審核標準將以最新公布之中華信評評等表銀行長期信用評等等級 twbbb 以上 債信能力 - 適當以上及展望 - 穩定或正向等為準 ( 三 ) 履約保證金有效期及發還情形 1. 立約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 其有效期應至 103 年 3 月 31 日 本案履約保證金將俟立約商全案文書服務履約完成且無其他待處理事項 ( 包括法院扣押等情事, 以下同 ), 由臺灣銀行採購部無息發還 訂購機關如有待解決事項, 至遲應於契約有效期屆滿後 2 個月內以書面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 逾期未通知, 視同無待解決 ( 或處理 ) 事項 2. 立約商未能依契約規定完成文書服務或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無法於前項有效期內完成履約 驗收者, 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 立約商未依臺灣銀行採購部之通知辦理展延者, 臺灣銀行採購部將於有效期屆滿前扣收該履約保證金並暫予保管 扣收該履約保證金所發生之費用由立約商負擔, 俟適用機關通知發還時, 於扣收必要之賠償金及費用後, 將該履約保證金之餘款無息發還立約商 訂購機關如有待解決事項, 至遲應於契約有效期屆滿後 2 個月內以書面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 逾期未通知, 視同無待解決 ( 或處理 ) 事項 3. 履約保證金, 除契約另有規定或有不予發還之情形者外, 於符合發還條件且無其他待處理事項後無息發還 其因不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 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者, 得提前發還之 但屬暫停履約者, 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 4. 立約商保證金可予發還時, 將按下列原則並參考立約商要求之方式辦理 : (1) 以現金或金融機構票據繳納者, 以記載原繳納人為受款人之禁 4

5 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發還, 或應原繳納人要求以匯款方式 ( 扣除匯款費用 ) 發還 (2) 以無記名政府公債 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 發還原繳納人 (3) 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繳納者, 解除質權設定後發還原繳納人 (4) 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 發還開狀或保兌銀行 (5) 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 發還原繳納人 出具之銀行或保險公司 5. 若臺灣銀行採購部或適用機關因立約商違約而致之損害逾保證金額度時, 仍得向立約商請求損害賠償 保證金如以無記名政府公債 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或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書繳納, 沒收時將全數扣收, 再依規定辦理 ( 四 ) 立約商有下列情形之一, 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部分或全部不予發還 1. 有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3 款至第 5 款情形之一, 依同條第 2 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者, 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2. 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轉包者, 全部保證金 3. 擅自減省工料, 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 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 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4. 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 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 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 ; 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 全部保證金 5.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 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 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 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 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 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6. 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臺灣銀行採購部 / 適用機關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 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 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 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7. 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 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8. 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 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9. 其他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 致臺灣銀行採購部 / 適用機關遭受損害, 其應由立約商賠償而未賠償者, 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前述不予發還之保證金, 於依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 得為尚未發 5

6 還者 ; 不予發還之孳息, 為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繳納後所生者 同一契約有前述二款以上情形者, 應分別適用之 但其合計金額逾履約保證金總金額者, 以總金額為限 ( 五 ) 差額保證金差額保證金之有效期 內容及不發還等事項, 準用履約保證金之規定 除另有規定外, 差額保證金將於所交貨之全部契約標的驗收合格且無其他待處理事項後一次無息發還 五 本契約立約商文書處理服務勞務承攬之各區域範圍 契約單價及各級人員每月最低應領薪資 ( 含派駐人員自負之勞 健保費 ): ( 一 ) 各區域勞務承攬範圍共分下列 4 區 : 北區 : 新竹以北, 包含基隆市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縣 新竹縣 ( 市 ) 金門縣及連江縣中區 : 包含苗栗縣 臺中市 彰化縣 雲林縣及南投縣南區 : 嘉義以南, 包含嘉義縣 ( 市 ) 臺南市 高雄市 屏東縣及澎湖縣東區 : 包含宜蘭縣 花蓮縣及臺東縣 ( 二 ) 契約單價及文書處理人員薪資之計算 : 1. 契約單價 : 契約之每人月服務費 ( 含營業稅 ) 包含文書處理人員每月應領薪資 保險費用 ( 含雇主應負擔之勞 健保費用 雇主意外責任險 ) 退休金與資遣費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等之提撥 廠商管銷費用及稅捐等, 以及 1.5% 臺灣銀行採購部作業服務費 2. 文書處理人員應依機關規定時間上下班, 每週工作 5 日, 每日工作時間以 8 小時為原則, 另為配合適用機關業務需要, 由機關指示並核准同意後延長每日工作時間超過 8 小時者以加班計算, 適用機關須另支付立約商超時工作服務費用 ( 換算每人時服務費契約單價, 以 240 小時計算 ) 或以補休方式辦理, 超時工作部分前 2 個小時依每人時服務費契約單價 x1.33 倍核給, 第 3 個小時起則依每人時服務費契約價格 x1.66 倍核給 超時工作每人時服務費契約單價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 適用機關付給立約商 - 每人月契約單價 240 小時, 立約商付給文書處理人員 - 即契約條款第五 ( 三 ) 規定每人月應領薪資 240 小時 以上金額計算至整數, 元以下 4 捨 5 入 每月超時工作總時數應符合勞基法相關規定 3. 文書處理人員因離職或接替離職之人員當月服務天數不足一個月 6

7 者, 適用機關依文書處理人員實際服務天數計算費支付立約商服務費用, 計算方式如下 : 適用機關付給立約商 - 每人月契約單價 30 實際服務天數, 立約商付給文書服務人員 - 即契約條款第五 ( 三 ) 規定每人月應領薪資 30 實際服務天數 以上金額計算至整數, 元以下 4 捨 5 入 4. 文書處理人員請假, 不足一日者依請假時數扣減薪資, 不足 1 小時以 1 小時論, 並依 勞動基準法 及 勞工請假規則 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5. 立約商如僱用適用機關前一年度之文書處理人員, 指派繼續於適用機關提供勞務者, 特別休假日數之計算, 應併計該文書處理人員於適用機機關服務之年資, 用以計算特別休假日數, 以保障其休假權益 6. 正常上班工作日, 遇法定假 節日及紀念日, 或遇颱風 天災因素等特殊情況, 且經當地縣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 比照適用機關停止辦公之規定辦理 ; 五月一日勞動節比照適用機關工友放 ( 補 ) 假規定給放 ( 補 ) 假一日 ; 前述休假日如為配合適用機關業務出勤時, 得由適用機關另增加支付立約商單日服務費用一倍服務費 ( 每人月契約單價 30 天, 元以下四捨五入 ), 立約商則增加支付予文書處理人員單日應領薪資一倍薪資 即本案契約第五 ( 三 ) 規定之每人月應領薪資 30 天, 元以下四捨五入 並由立約商每月請款時一併申請 ( 三 ) 為保障文書處理人員基本權益, 立約商支付各級文書處理人員 ( 未缺勤 遲到 早退 請假之全勤人員 ) 之每人月應領薪資金額 ( 文書處理人員自負之勞 健保費仍應由薪資中預扣, 並依法由雇主代繳 ) 均應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且不得低於下表所列金額 : 服務地區北區中 南 東區文書服務級別 第一級新臺幣 22,000 元新臺幣 21,000 元 第二級新臺幣 24,000 元新臺幣 23,000 元 第三級新臺幣 26,000 元新臺幣 25,000 元 註 : 立約商不得巧立名目扣減上述文書處理人員最低應領薪資, 如有扣減情事且經主管機關判定違反法令, 臺灣銀行採購部將終止本契約並沒收立約商之履約保證金 7

8 ( 四 ) 適用機關服務地點如為山地偏僻或離島地區時, 其服務費用得以該地區契約單價加成 5% 至 20% 計算, 由立約商與適用機關議定之 ( 單價金額計算至小數點第 2 位, 以下 4 捨 5 入 ; 總價金額計算至整數, 元以下 4 捨 5 入 ) 上述所稱 山地偏僻地區 者, 係以新北市烏來區 宜蘭縣大同鄉 南澳鄉 桃園縣復興鄉 新竹縣尖石鄉 五峰鄉 苗栗縣泰安鄉 臺中市和平區 南投縣信義鄉 仁愛鄉 嘉義縣阿里山鄉 高雄市茂林區 桃源區 那瑪夏區 屏東縣三地門鄉 霧臺鄉 瑪家鄉 泰武鄉 來義鄉 春日鄉 獅子鄉 牡丹鄉 臺東縣延平鄉 海端鄉 達仁鄉 金峰鄉 蘭嶼鄉 花蓮縣秀林鄉 萬榮鄉 卓溪鄉等 30 個臺灣地區山地 ( 原住民 ) 鄉為限 ; 離島地區 者, 係指澎湖縣 金門縣 連江縣 東沙 南沙 宜蘭縣龜山島 屏東縣硫球鄉 臺東縣綠島鄉 蘭嶼鄉 至於平地偏遠地區, 適用機關需文書處理服務處所如屬領有僻地加給之地區者, 契約單價得比照上述山地偏僻或離島地區之規定辦理 註 : 適用機關與立約商議定之加成部分請於額外項以附加採購方式辦理之 ( 惟不得超過新臺幣 10 萬元 ) ( 五 ) 立約商需為指派至適用機關提供勞務服務之文書人員加保雇主責任險, 未經投保不得指派至機關服務 雇主責任險, 無自負額, 保險條件如下 : 賠償責任扣除社會保險之給付部份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賠償金額新台幣 200 萬元 ( 含 ) 以上 每一意外事故傷亡賠償金額新台幣 1500 萬元 ( 含 ) 以上 每一工程 ( 工作 ) 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新台幣 3000 萬元 ( 含 ) 以上 保險費由立約商自行負擔, 保險契約有效期間應涵蓋適用機關訂購之服務期限本契約期限, 保險契約應加 未經 ( 適用機關 ) 同意之任何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 無效, 並於文書處理人員報到時提供保險約影本予適用機關查核 註 : 上述 應賠償責任扣除社會保險之給付部份 之字句或類似字句顯示於保險單之契約條款即可 (102/2/25 更改 ) 六 訂購之方式 : ( 一 ) 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訂購方式如下 : 1. 中央機關應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 ( 網址 : 直接訂購 ( 電子訂購 ), 立約商並應配合辦理相關事宜 適用機關使用本系統進行下訂及支付作業, 必須 8

9 事先申請 GCA 憑證 2. 非中央機關除可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 ( 網址 : 直接訂購外, 若尚未申辦 GCA 憑證, 則得以傳真訂購單之方式, 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代向立約商訂購 ( 傳真訂購, 訂購單格式如附件三 ) 備註 : 適用機關採電子訂購者, 如需以政府網路採購卡付款, 請先徵得立約商同意負擔電子支付交易手續費後再行下訂 請參見第八條付款辦法備註說明 ( 二 ) 本契約採分區訂購 履約, 共分北 中 南 東四區, 各區域範圍詳本案契約第五 ( 一 ) 條 適用機關應在其需服務地點所在區域內之立約商中擇一訂購, 不得跨區訂購, 立約商亦僅能於其得標區域內接單提供勞務服務, 惟服務地點所在區域無得標廠商時, 經徵得立約商同意後, 適用機關得就近擇區訂購 ( 三 ) 各適用機關依需服務區別選擇符合文書作業之文書服務人力級別 所需人數及服務期間訂購, 每筆訂單訂購總金額 = 每人月契約單價 訂購人數 服務期間 ( 月 ), 且服務期間至少要一個月, 並按月支付 立約商服務費用 適用機關如另訂有行政文書作業規定 / 工作規範者, 於訂購前應先行與立約商約定, 再據以辦理訂購事宜 ( 四 ) 本契約無大量訂購條件 ( 金額或數量 ), 訂購機關依契約價格辦理採購, 不適用與立約商另議優惠價格或條件之相關規定 ( 五 ) 依據 97 年 4 月 16 日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共同供應契約工作小組第 40 次會議紀錄結論二, 鑒於共同供應契約主要係提供零星 小額之採購使用,96 年度查核金額以上之訂單件數不多, 且採購金額較高之採購案由機關自辦採購或許較符合個案需求, 並為尊重上級機關監辦權責, 單筆訂購達查核金額以上者, 無法由機關利用本契約執行請購及下訂 ( 電子採購系統及人工傳真訂購方式均不得利用 ) 即本案不接受單筆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之訂購 ( 六 ) 訂購機關因故需取消原訂單, 請先洽立約商同意 電子訂單須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共同供應契約 訂單管理 執行退件功能, 並登載退件原因, 系統會將此一訂單交由臺灣銀行採購部裁定可否取消 如機關採用傳真訂單, 須於原臺灣銀行採購部回傳之訂單上加註 已洽立約商同意取消訂購 並加蓋原機關章後, 再傳送臺灣銀行採購部 七 文書人員報到期限與驗收 : 9

10 ( 一 ) 在本契約有效期限內, 以傳真方式訂購者, 立約商應於接到文書處理服務訂購單通知之次工作日起算報到日期, 如遇假日則順延, 電子採購系統下訂者, 自訂購機關登入下訂之次工作日起算, 該系統將自動推算報到日期, 一次進用人數在 20( 含 ) 人以下者為 7 個日曆天內, 一次進用人數在 20 人以上者為 15 個日曆天內, 依照適用機關指定之人數及地點, 指派符合規定之工作人員報到服務 惟適用機關如有緊急需要, 經徵得立約商同意隨時派員服務, 不受上述期限前提出之限制 立約商至遲應於履約前 ( 報到前 )2 個工作日 ( 緊急勤務者, 應於派員服務後 2 工作日內送審 ) 將指派之服務人員 ( 含休假代理人員 ) 造具名冊 ( 包括人員姓名 身分證號碼 出生年月日 最高學歷 住址 聯絡電話 / 行動電話 ) 連同照片 身分證影本送適用機關審核同意, 人員如有異動時亦同 ( 二 ) 立約商指派之文書處理人員報到時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供適用機關辦理辦理驗收, 1. 醫院體檢證明 : 由公立醫院或經勞委會公告之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開立之檢查證明書, 該證明書檢查項目內容應符合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之規定, 檢查日期不得早於開始工作日前一個月或由機關與立約商雙方議定 2. 立約商依契約第五 ( 五 ) 條規定辦理投保之保險證明影本 ( 未經投保不得指派到機關服務 ) 第 1. 點之證明文件如無法於報到時提出, 至遲應於文書人員報到日起 5 個工作日內送交適用機關查核辦理驗收, 如逾前述期限未檢附該證明文件, 視同逾期未派員依本案契約第十二 ( 三 ) 條規定計算逾期罰款 註 : 契約期間同一適用機關後續訂購且指派之文書處理人員均未變動, 經徵得機關同意, 得免再送上述第 ( 一 ) 項及第 ( 二 ) 1 項所列之文件 ( 三 ) 訂購機關以電子採購系統下訂, 立約商履約後, 訂購機關應將報到日期及最後履約完成日期分別鍵入系統之相關欄位 機關得利用所附結算驗收證明書及驗收記錄 ( 如契約條款附件四 ~ 一及四 ~ 二 ) 自行依規定辦理驗收 請參考第三十條規定 八 付款辦法 : ( 一 ) 立約商指派提供勞務之文書處理人員工作經各適用機關驗收合格後, 適用機關於每月 5 日前由立約商統計上月派駐之服務人數自報到出勤之日起算, 按本契約所訂契約單價核算費用 ( 含加班費等, 如有 ), 立約商出具之請款明細 給付文書處理人員上個月薪資具領清 10

11 冊 ( 偏遠地區得以傳真簽收清冊影本 ) 之證明文件 ( 如簽回憑證 薪資表 文書處理人員出勤紀錄表 以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繳納勞工保險費 就業保險費 全民健康保險費之繳費證明影本 ) 送適用機關核對無誤 ( 如另有其他必要之請款文件, 下訂時機關與立約商議定之 ), 則憑立約商所出具之統一發票由訂購機關於 5 個工作天內逕行支付立約商 立約商可提供訂購機關其銀行帳號, 供匯款使用 ( 匯款手續費由廠商負擔 ) 備註 :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8 年 1 月 16 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示, 行政院 98 年 1 月 9 日院臺工字第 號函核定修正之 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 第 4 點, 已刪除各機關應以電子線上作業辦理付款之規定 適用機關如仍需以政府網路採購卡付款 ( 須事先申請 GCA 憑證 ), 請先徵得立約商同意負擔電子支付交易手續費 ( 費率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之公告, 目前為交易金額之 0.76%, 交易金額新臺幣 500 萬 ( 含 ) 以上者則為 0.71%) 適用機關應於驗收完成登入驗收日期後以政府網路採購卡登入電子支付系統, 經系統確認並扣除立約商應支付系統之交易手續費及銀行之匯費後, 於 5 個工作天內將貨款匯入立約商指定之銀行帳號 ( 二 ) 立約商給付在適用機關文書處理服務之人員薪資, 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 且不得低於契約條款第五 ( 三 ) 條每月應領薪資之規定, 立約商請款時應提出給付文書處理人員上個月薪資具領清冊 ( 偏遠地區得以傳真簽收清冊影本 ) 之證明文件供適用機關查核 派駐服務之文書處理人員如有逾時工作或臨時增援情形, 立約商應另給付加班費, 不得以應領薪資涵括抵扣, 否則視為立約商之薪資給付不足, 將按本契約第十二條罰則相關規定辦理 ( 三 ) 文書處理人員服務期間如有因公出差情形應依訂購機關相關出差待遇規定辦理立約商請款時並代文書處理人員申請出差費用 ( 含膳雜費用, 如有 ) ( 四 ) 如遇天災 事變情形, 適用機關實施戒備期間, 派駐之文書處理人員得依適用機關相關預防天災 事變戒備人員待遇規定辦理 ( 五 ) 立約商應按月給付在適用機關提供服務之文書處理人員薪資 ( 包含出差費用及 / 或逾時加班費用等, 如有 ), 否則視為違約行為 ( 包括立約商給付不足 ), 適用機關並得取得代位求償權將立約商應給付予在適用機關服務之文書處理人員薪資於當月應付款中主動扣除, 給付予在適用機關服務之人員 ( 六 ) 訂購機關得與立約商合意指定由立約商之分支機構 ( 如分公司 ) 辦理履約事宜, 並應由實際銷售之營業人 ( 如總公司或分公司 ) 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訂購機關 11

12 ( 七 ) 臺灣銀行採購部將定期統計立約商訂購資料, 並通知立約商繳納作業服務費 前述作業服務費係按一定期間內, 機關向立約商訂購總金額之 1.5% 計算 ( 元以下 4 捨 5 入 ) 立約商應於收到臺灣銀行採購部之繳款通知後, 於通知之期限內以即期支票或匯款逕向臺灣銀行採購部繳納 立約商未於通知之期限內繳納者, 臺灣銀行採購部有權暫停該立約商接受訂購之權利, 如有必要亦得暫停立約商與臺灣銀行採購部所訂其他共同供應契約接受訂購之權利, 直至立約商依規定繳納為止 臺灣銀行採購部於收到立約商繳納之作業服務費後, 將另開立統一發票寄交立約商 ( 八 ) 廠商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 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 契約價金得予調整 : 1.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2. 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 3. 政府公告 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之變更 九 文書處理人力素質要求 : ( 一 ) 文書處理人員須身心健康 素行端正, 忠實服務, 如有品行不端 怠忽職守或其他違背職務之情事, 適用機關得隨時通知立約商撤換, 立約商不得拒絕 ( 二 ) 文書處理人員上班穿著應符合適用機關規定且不得奇裝異服, 並於工作時間內在適用機關指定地點辦公, 不得打赤膊 穿拖鞋 飲酒 聚賭 嚼食檳榔及其他不法或不良行為 ( 三 ) 文書處理人員應依適用機關門禁管理規定進出 ( 四 ) 文書處理人員不得同時兼任適用機關以外之任何其他工作 ( 五 ) 文書處理人員不得有監守自盜或違反保密義務之行為 ( 六 ) 文書處理人員 ( 含休假代理人員 ) 既經派定, 爾後人員更換異動, 均須經適用機關之審定與同意 ( 七 ) 文書處理人員應對適用機關所提供之軟 硬體設備, 負善良管理人注意責任, 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因素, 致發生軟 硬體設備毀損時, 立約商應負賠償之責任 ( 八 ) 立約商不得指派適用機關首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 擔任其機關或所屬機關之文書處理人員 立約商不得指派適用機關各級單位主管及採購案件採購人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 擔任各該主管單位之文書處理人員 如有違反上開迴避進用規定情事, 適用機關將通知立約商限期改正, 並作為違約處罰之事由 十 文書處理人員之管理及監督 ( 一 ) 指派至適用機關服務之文書處理人員為立約商員工, 與機關無任何僱傭 委任 或其他直接法律關係 文書處理人員之勞動 安全 12

13 衛生 職業安全 勞動災害 勞工保險等勞動基準法有關法令規定之僱主責任, 概由立約商負責處理 文書處理人員處理業務致受傷 死亡 殘廢 疾病及使適用機關或其他第三者任何其他損害時, 均由立約商自行負責處理及賠償 ( 二 ) 文書處理人員應依適用機關規定時間上下班, 不得遲到 早退 ( 指遲到或早退在 10 分鐘以內者 ; 如超過 10 分鐘, 應另依請假規定辦理 ); 文書處理人員請假, 立約商應於前 1 日 ( 病假或緊急事故除外 ) 通知適用機關管理單位, 並另派合格人員代班, 其所增加之費用由立約商自行負責, 代理人員未到班或未派人代班, 以缺勤論, 每人次扣罰立約商新臺幣 600 元 休息時間 延長工時 休假及請假等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適用機關及立約商另有約定時, 從其約定, 惟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 ( 三 ) 立約商應自行約束派駐之文書處理人員紀律 行為 操守 並按契約內容及 / 或適用機關與立約啇另行協議所訂定之文書處理作業規定執行工作外, 其現場之勞務服務協調運作, 並須配合適用機關之工作規範需求, 接受適用機關之督導, 如有不符規定, 應依適用機關指示立即改善之 ( 四 ) 立約商對其派駐之文書處理人員差勤 管理及考核等事項應善盡管理權責, 並設簽到簿或提供打卡鐘及卡片安裝於適用機關提供之地點, 以利管理文書處理人員到勤記錄 立約商之勞工管理應依據勞動基準法 勞工保險條例 勞工安全衛生法 勞動檢查法 就業服務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如因管理不當觸犯法令所引致之糾紛, 概由立約商負責 ( 五 ) 派駐之文書處理人員因故離職時, 立約商應於離職日前 10 日告知適用機關, 並於離職生效日起 5 個工作日內依適用機關工作需求條件遞補合適人員至指定單位工作 ( 六 ) 適用機關應事先告知立約商有關其工作環境 危險因素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並由立約商轉知其指派至適用機關提供勞務之文書處理人員, 以防職業災害及其他意外事故之發生 ( 七 ) 適用機關認為立約商指派之文書行政人員有無法勝任工作情事者, 應要求立約商依契約改派適任人員 十一 保密規定 ( 一 ) 立約商及其指派至適用機關提供勞務之工作人員於適用機關工作期間以及本契約終止後, 在未取得適用機關之書面同意前, 不得向任何人 單位或團體透露任何業務上需保密之文件及資料 且立約商保證其文書服務人員於契約終止 ( 或解除 ) 時, 應交還適用機關所屬財產, 及在履約期間所持有之需保密之文件及資料 ( 二 ) 上述所稱保密之文件及資料, 係指 : 13

14 1. 適用機關在業務上定義為密 機密 極機密或絕對機密之一切文件及資料, 包括與其業務或研究開發有關之內容 2. 與立約商派至適用機關提供勞務之文書處理人員的工作有關, 其成果尚不足以對外公布之資料 訊息及文件 3. 依法令須保密或受保護之文件及資料, 例如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者 十二 罰則 : ( 一 ) 立約商如拒絕接受訂購 不履行本契約, 或未能依本契約規定指派合格之文書處理人員而其理由並非人力不可抗拒者, 或派駐人員及 / 或代理人員未依約定時限向指定地點完成報到出勤, 或派駐人員請假 離職時未指派具備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 或指派之文書處理人員不符契約規定而又未依適用機關指示更換, 或指派之文書處理人員同時兼任其他工作, 均以違約論, 除扣減當日服務費 ( 契約單價 /30 天 ) 外, 經機關書面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 臺灣銀行採購部將依本契約第四 ( 四 ) 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 並終止或解除契約 ( 二 ) 立約商因故未能如限指派文書處理人員時, 應於事先以書面敘明原因向適用機關申請延期派員, 副知臺灣銀行採購部, 經適用機關同意後得視實際需要予以展延, 但逾期罰款仍照規定辦理 立約商逾期指派文書處理人員之次數合計超過 5 次 ( 含 ) 以上者, 臺灣銀行採購部將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0 款及第 102, 103 條規定辦理 ( 三 ) 立約商逾期指派文書處理人員, 每日按該批逾期人員之契約總金額千分之二 (0.2%) 計算, 由適用機關就應付款項內扣除之 逾期違約金以該批逾期指派人員之契約總金額之 20% 為上限 逾期違約金得自應付予立約商之價金中扣除 ; 其有不足者, 得通知立約商於臺灣銀行採購部通知日起 30 日內繳交或自履約保證金扣抵 ( 四 ) 立約商派駐之文書處理人員或其代理人員應於指定服務時間內到勤, 如有遲到 早退情形, 適用機關得按每人次扣罰立約商新臺幣 200 元, 如有代打卡 ( 代簽到 ) 或缺勤之情形, 得按每人次扣罰立約商新臺幣 600 元 立約商派駐之文書處理人員每月遲到 早退 代打卡 ( 代簽到 ) 及缺勤次數合計超過 2 次 ( 含 ) 以上者, 適用機關除得要求立約商更換文書處理人員外, 如每月遲到 早退 代打卡 ( 代簽到 ) 及缺勤次數合計超過 10 次 ( 含 ) 以上者並將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0 款及第 102, 103 條規定辦理 ( 五 ) 立約商未依契約規定及 / 或適用機關增訂之作業規定 / 工作規範執行工作時, 經適用機關以書面通知 1 次未予改善者, 於第 2 次書面通知起, 每書面通知 1 次, 適用機關將自當月應付文書處理人員服務費用總金額中扣罰 3%, 作為懲罰性違約金並自應付予立約商之價金中 14

15 扣抵 ( 六 ) 立約商違反第五 ( 三 ) 條服務人員應領薪資規定, 經查屬實者, 按其不足數額之 10 倍扣罰, 作為懲罰性違約金並自應付予立約商之價金中扣抵 ( 七 ) 凡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而經臺灣銀行採購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 除沒收立約商所繳履約保證金外, 並按採購法第 101~103 條相關規定辦理 ( 八 ) 立約商如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 而致未能在期限內指派服務人員並向訂購機關申請延期暨免罰時, 應檢具所在地主管官署發給之證明文件或相關證明 ( 九 ) 立約商對臺灣銀行採購部及適用機關承辦人員不得給予期約 賄賂 佣金 比例金 仲介費 後謝金 回扣 招待或其他利益之饋贈, 違反上述規定者, 臺灣銀行採購部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依本契約第四 ( 四 ) 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 如臺灣銀行採購部及適用機關因此項行為受有損失, 立約商應負賠償責任及受法律上之處分 ( 十 ) 立約商如有積欠臺灣銀行採購部作業服務費, 應於臺灣銀行採購部通知之期限內補足之, 否則臺灣銀行採購部得暫停該立約商接受訂購至依規定繳足為止, 或終止或解除契約並依本契約第四 ( 四 ) 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及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2 款之規定辦理 ( 十一 ) 履約保證金於有效期內若依契約規定遭扣抵, 或有累積之應繳臺灣銀行採購部作業服務費, 立約商應於臺灣銀行採購部通知之期限內補足履約保證金之差額或臺灣銀行採購部作業服務費 ; 否則臺灣銀行採購部得暫停該立約商接受訂購至依規定繳足為止, 或終止或解除契約並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2 款之規定辦理 ( 十二 ) 依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規定, 立約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者, 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 各均達國內員工總人數之 1% 立約商如未依規定僱足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者, 應依僱用人數不足情形, 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 市 ) 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 及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專戶 專戶名為 : 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 帳號為 : 臺灣銀行館前分行 ( 二 ) 繳納代金 ( 十三 ) 立約商指派之文書處理人員執行本契約之相關行政文書工作, 因而發生之職災 醫療或傷亡事故等, 概由立約商負責, 與適用機關無關, 但該事故之發生係由適用機關之過失所致者, 不在此限 若派駐之服務人員在職務上應注意而未注意, 造成適用機關財物損失或人員傷亡, 經法院民事裁決如屬立約商責任, 則立約 15

16 商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得以派駐之服務人員無能力賠償而拖延或拒絕賠償, 但最高賠償額度以法院判決為準 若造成適用機關人員傷亡, 除追究派駐文書服務人員之刑事責任外, 立約商亦應負民事賠償責任 ( 十四 ) 立約商指派之文書處理人員, 若經查有確實證據, 係利用職務方便盜取適用機關及其所屬員工之財物, 適用機關有權要求立約商負全部之損失, 不得以派駐之文書處理人員無能力賠償而拖延或拒絕賠償, 但最高賠償額度以法院判決為準 ( 十五 ) 為免文書處理人員異動頻繁, 影響機關作業, 如立約商派駐之文書處理人員月異動率每達 10%, 適用機關將自當月應付立約商服務費用總金額中扣款 3%; 如該月人員異動率超過 50% 以上時, 適用機關得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終止或解除契約, 並不再支付當月服務費用 惟上述之人員異動情形, 屬正當合理之理由, 如自願離職等, 立約商可以書面提出申請, 經適用機關同意者, 不在此限 十三 契約終止或解除 : ( 一 ) 立約商履約, 有下列過失或違約情形之一, 臺灣銀行採購部得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契約 終止或解除契約, 得為一部或全部 1. 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之情形者 3. 有政府採購法第 59 條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 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轉包者 5. 立約商或其人員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之罪, 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6. 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 致延誤履約期限, 情節重大者 7.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 經查明屬實者 8.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9.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10.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 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11.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 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12. 逾期違約金累計金額超過該批訂購價金總額 20% 者 13. 違反環境保護或勞工安全衛生或勞動基準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等有關法令, 情節重大者 14. 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 二 ) 臺灣銀行採購部未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 立約商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 三 ) 如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 臺灣銀行採購部將不予發還履約保證金, 並取消終止後之一切付款, 立約商並應賠償臺灣銀行採購部及適用 16

17 機關因而發生之費用及損失 十四 爭議處理 ( 一 ) 立約商與訂購機關如對本契約之規定因認知不同而生爭議者, 得洽臺灣銀行採購部予以說明 立約商與臺灣銀行採購部 / 訂購機關因履約而生爭議者, 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 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 本誠信和諧, 盡力協調解決之 其自開始協調逾 30 日尚未能達成協議者, 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之 1. 依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2. 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情事, 提出異議 申訴 3. 經雙方同意後, 提付仲裁 4. 提起民事訴訟 5. 依其他法律申請調解 6. 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 二 ) 受理履約爭議之機關名稱 地址及電話 : 1. 受理異議之機關 : (1) 有關廠商與訂購機關間履約爭議之受理異議機關為訂購機關 (2) 有關廠商與臺灣銀行採購部間履約爭議之受理異議機關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地址 : 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市武昌街 1 段 45 號 電話 :(02) 或 (02) 依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受理調解或第 102 條規定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 (1) 訂購機關為中央機關者, 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地址 : 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 電話 :(02) , 傳真 :(02) (2) 訂購機關為地方機關者, 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所設申訴會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未設申訴會而委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處理者, 得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 ( 三 ) 履約爭議發生後, 關於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 1.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 但經適用機關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2. 立約商因爭議而暫停履約, 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為無理由者, 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 四 ) 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17

18 ( 五 ) 訴訟時以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六 ) 仲裁, 依仲裁法, 並以中華民國臺北市為仲裁處所 十五 適用機關以外之機關, 於徵得立約商同意後, 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 十六 本案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辦理 本案各適用機關得自行決定是否利用本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 意即本案適用機關依據本條規定, 得自行決定是否利用本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 若不利用亦不需通知本採購部 惟各適用機關不利用本契約者, 請注意應按政府採購法令規定辦理採購, 並請留意政府採購法第 14 條 ( 分批採購 ) 第 19 條 ( 公開招標原則 ) 第 26 條 ( 規格訂定原則 ) 第 36 及 37 條 ( 投標廠商資格 ) 等規定 十七 立約商於本契約之有效期間內,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 應同意一併適用於本契約所有訂購機關, 立約商無合理事由而不同意者, 臺灣銀行採購部得暫停立約商接受訂購或逕行終止契約 : ( 一 ) 對一般大眾提供價格 / 非價格促銷活動, 其條件優於本契約者 ; ( 二 ) 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供應契約產品 / 勞務予某特定訂購機關或他人者 十八 本契約產品 / 勞務價格經臺灣銀行採購部查證, 如有高於立約商提供相同產品 / 勞務之市場價格之情形且立約商無合理之理由者, 立約商應就該契約產品 / 勞務比照市場價格降價, 否則臺灣銀行採購部得暫停該產品 / 勞務接受訂購或逕行終止該項產品 / 勞務之契約 十九 立約商對適用本契約之機關, 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或有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未能派駐文書處理人員時, 臺灣銀行採購部得終止契約, 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廿十 立約商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 ( 網址 :http: //web.pcc.gov.tw) 應接受機關電子訂購, 立約商應辦理事項, 請逕於該系統網路查詢及申請 有關立約商帳號申請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點選 [ 免費加入會員 ] 進行申請, 廠商帳號申請頁面的 [ 類別 ] 請選擇 [ 特別業務 / 公司行號 ( 須經過主管機關審查 )] 及 [ 資格 ] 請選擇 [ 共同供應契約立約商 ( 處理共同供應契約商品業務 )], 其他申請欄位一一填寫後 [ 確認送出 ], 並請利用網頁列印功能將申請結果列印出來蓋公司大小章後寄至系統維運單位 ( 臺北市信義路 1 段 21 號數據通信大樓 11 樓政府網路處三科陳貞卉小姐收 ; 聯絡傳真 FAX:(02) ) 審核即可 廿一 其他 : ( 一 ) 除另有規定外, 以日 / 天數表示之期間係指日曆天, 包括星期六 星期日 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 本契約條款所定之期限或期間, 18

19 該期限或期間之起 末日如為星期六 星期日 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時, 以該休息日之次工作日代之 ( 二 ) 立約商應依規定為其派駐人員辦理各項保險如勞工保險 全民健保 意外保險及 / 或其他保險等, 且辦理各項保險並不減免立約商依本案採購契約所應負擔之義務與責任 上述各項保險之自負額 投保不足部分或不保事項, 概由立約商負責處理 ( 三 ) 立約商所屬之派駐人員未能配合適用機關調派作業時, 適用機關得臨時僱用其它人員, 因而支出之所有費用逕由適用機關於每月結算金額中扣除 另適用機關因工作增加 業務縮減而需增 減人員或終止契約時, 立約商不得拒絕 ( 四 ) 依據 94 年 1 月 5 日行政院統一發包中心及集中採購中心 共同供應契約推動小組第 18 次會議紀錄第陸點 討論事項及結論第六項規定, 機關採購與產品相關之配備, 屬共同供應契約項目以外者, 其採購金額合計如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 機關逕洽廠商採購者, 得利用工程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一併訂購 ; 其採購金額合計如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而未達公告金額, 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2 條規定辦理者, 招標程序不得免除且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62 條規定辦理決標資訊定期彙送 ; 不得逕以電子訂購方式辦理採購 即機關如需附加採購本契約以外之相關配備項目, 其附加採購金額合計如為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者, 得自行與立約商議定價格後, 於訂購單上另行加註逕洽立約商提供, 並得利用工程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一併訂購 但附加採購金額如逾新臺幣 10 萬元而未達 100 萬元者, 機關應自行依法辦理招標, 且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62 條規定辦理決標資訊定期彙送, 不得併本共同供應契約項目逕以電子訂購方式辦理採購 ( 五 ) 立約商滿意度評鑑 : 為提昇集中採購之履約品質, 政府電子採購網已建置滿意度網路調查機制供各適用機關訂購參考 凡立約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交貨, 訂購機關將上網登記 不滿意 或 非常不滿意, 以為其他機關訂購之參考 ( 六 ) 政府電子採購網已建置促銷機制, 提供立約商促銷資訊供機關利用 契約期間立約商利用該機制辦理促銷活動提供優惠價格或條件者, 應事前以書面向臺灣銀行採購部提出, 由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公告 促銷活動訂有期間者, 應自公告日起算期間在 30 日 ( 含 ) 以上, 以利機關辦理請購 / 訂購作業 機關如欲利用立約商提供之促銷優惠, 應自行掌握內部作業時間且儘量採用電子採購系統於促銷期間下訂 廿二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 悉按政府採購法 勞動基準法 性別工作平等 19

20 法及其相關勞動法令之規定辦理 廿三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政風處, 政風服務專線 : , 傳真 : , 政風服務信箱 : 臺北市郵政 435 號信箱 廿四 本契約製作 2 份正本, 由臺灣銀行採購部及立約商各收執 1 份 廿五 本契約如有修正或更改時, 須經臺灣銀行採購部及立約商雙方同意後辦理之 廿六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 :(02) , 傳 真 :(02) , 地址 : 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 廿七 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 :(02) , 傳真 :(02) , 電子信箱 :t0@mail.mof.gov.tw, 地址 : 臺北市愛國西路 2 號 8 樓 廿八 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 :(02) , 檢舉信箱 : 新店郵政 號信箱 ; 臺北市調查處檢舉電話 :(02) , 檢舉信箱 : 臺北市郵政 號信箱 ; 北區機動工作組檢舉電話 :(02) , 檢舉信箱 : 中和郵政 1~100 號信箱 廿九 法務部廉政署檢舉電話 : , 檢舉信箱 : 臺北郵政 號信箱, 傳真檢舉專線 :(02) , 電子郵件檢舉信箱 : gechief-p@mail.moj.gov.tw,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 :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 318 號 5 樓 三十 有關本契約條款附件所列之相關表格資料, 可至臺灣銀行網站下載, 路徑為 ( 臺灣銀行首頁 ) 右下角點選共同供應契約 ( 共同供應契約頁面 ) 點選表格資料 ( 訂單等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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