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 _傳真機耗材_契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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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號 :LP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代理各機關 學校等辦理集中採購傳真機耗材共同供應契約條款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 以下簡稱臺灣銀行採購部 ) 代理各機關 學校等 ( 以下簡稱適用機關 訂購機關或機關 ) 採購傳真機耗材, 適用機關 立約商雙方及臺灣銀行採購部同意共同遵守本共同供應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約定條款如下 : 一 採購標的 : 傳真機耗材, 各項品名及規格詳 傳真機耗材用品項目表 ( 如契約條款附件一 ) 第 1 組 :brother 雷射普通紙傳真機原廠原裝耗材第 2 組 :Canon 雷射普通紙傳真機原廠原裝耗材第 3 組 :DEVELOP 雷射普通紙傳真機原廠原裝耗材第 4 組 :EPSON 雷射普通紙傳真機原廠原裝耗材第 5 組 :Fuji Xerox 雷射普通紙傳真機原廠原裝耗材第 6 組 :Gestetner 雷射普通紙傳真機原廠原裝耗材第 7 組 :KONICA MINOLTA 雷射普通紙傳真機原廠原裝耗材第 8 組 :OKI 雷射普通紙傳真機原廠原裝耗材第 9 組 :Panasonic 雷射普通紙傳真機原廠原裝耗材第 10 組 :RICOH 雷射普通紙傳真機原廠原裝耗材第 11 組 :SAMSUNG 雷射普通紙傳真機原廠原裝耗材第 12 組 :SHARP 雷射普通紙傳真機原廠原裝耗材第 13 組 :TECO/DOCUJET 雷射普通紙傳真機原廠原裝耗材第 14 組 : 優美雷射普通紙傳真機原廠原裝耗材本案允許廠商提供依法得輸入台灣之大陸地區產品 若產品原製造地在 2 地以上, 由原廠決定供應製造來源地區 二 本契約所稱 適用機關 係指總統府 立法院 司法院 考試院 監察院 行政院 考選部 銓敘部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 內政部 外交部 國防部 財政部 教育部 法務部 經濟部 交通部 蒙藏委員會 僑務委員會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行政院新聞局 行政院衛生署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國立故宮博物院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中央銀行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行政院海岸巡 1

2 防署 福建省政府 臺灣省政府 臺灣省諮議會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國家安全會議 國家安全局暨所屬機關 ( 構 ) 學校 公營事業等 臺北市政府 新北市政府 臺中市政府 臺南市政府 高雄市政府 基隆市政府 桃園縣政府 新竹縣政府 新竹市政府 苗栗縣政府 彰化縣政府 南投縣政府 嘉義縣政府 雲林縣政府 嘉義市政府 屏東縣政府 宜蘭縣政府 花蓮縣政府 臺東縣政府 澎湖縣政府 金門縣政府 連江縣政府暨所屬機關 ( 構 ) 學校 公營事業等 臺北市議會 新北市議會 臺中市議會 高雄市議會 基隆市議會 桃園縣議會 新竹市議會 苗栗縣議會 彰化縣議會 嘉義市議會 屏東縣議會 臺東縣議會 澎湖縣議會 金門縣議會 連江縣議會 本案適用機關亦包括依據契約條款第十七條徵得立約商同意利用本契約之機關 三 契約期間 : 本案共同供應契約有效期自簽約日中華民國 100 年 08 月 15 日起至 101 年 7 月 31 日止 另契約有效期屆滿時, 臺灣銀行採購部有權逕行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延長有效期至多 3 個月, 立約商如不同意延長有效期者, 得以書面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 適用機關在本契約有效期屆滿或終止前之訂購均屬有效, 立約商不得拒絕, 否則以違約論, 臺灣銀行採購部得依本契約第四 ( 四 ) 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 並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101 年 7 月 18 日公告展延契約有效期 1.5 個月至 101 年 9 月 15 日 ) 四 履約保證金 : ( 一 ) 本案各得標廠商應向臺灣銀行採購部繳納履約保證金, 全區立約商應繳履約保證金新臺幣 10 萬元 (NT$100,000.-), 單區立約商, 不論得標區別多寡, 應繳履約保證金新臺幣 5 萬元 (NT$50,000.-) ( 二 ) 履約保證金繳納方式 1 履約保證金除由押標金移充者外, 立約商應於臺灣銀行採購部決標通知書日起 14 天內以現金 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 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 ( 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 保付支票及郵政匯票以下簡稱金融機構票據 ) 無記名政府公債( 須附未到期息票 ) 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 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 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 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2 履約保證金以現金繳納者, 應至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2

3 財務科 ( 地址 : 臺北市武昌街 1 段 45 號 3 樓 ) 櫃檯辦理繳交手續 此外, 亦可至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分行或各分行辦理 如由其他銀行以匯款辦理者, 請註明解款行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分行國內銀行處, 收款人帳號 : , 收款人戶名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附言 :LP 案履約保證金 廠商如在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分行或各分行繳納 或由其他銀行匯款等方式繳納履約保證金者, 請將繳款之相關證明影本蓋公司大小章, 加註投標案號 廠商名稱及統一编號 聯絡電話等, 傳真至 臺灣銀行採購部財務科, 以維護廠商權益, 加速履約保證金繳交之查核處理 3 履約保證金以金融機構票據繳納者, 應為即期並以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為受款人 未填寫受款人者, 以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為受款人 4 履約保證金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或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繳納者, 應以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為質權人 定期存款單權利質權設定申請書 暨 定期存款單權利質權設定覆函 之格式 ( 如契約條款附件二 ~ 一及附件二 ~ 二 ) 信託憑證權利質權設定申請書 暨 信託憑證權利質權設定覆函 格式 ( 如契約條款附件二 ~ 三 附件二 ~ 四 ) 5 履約保證金以無記名政府公債或辦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繳納者, 可郵寄遞送, 亦可至臺灣銀行採購部財務科櫃檯辦理 6 履約保證金如係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 其內容應與所附 履約保證金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格式 ( 如契約條款附件二 ~ 五 ) 之實質內容相符 履約保證金如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 應與所附 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 格式 ( 如契約條款附件二 ~ 六 ) 或 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 ( 如契約條款附件二 ~ 七 ) 之實質內容相符 7 履約保證金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 應以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為受益人, 該信用狀必須經由銀行 ( 臺灣銀 3

4 行除外 ) 開發或保兌方可接受 8 履約保證金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 應以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 並須由銀行或保險公司開發, 方可接受 前項連帶保證保險單須經保險公司依規定報准主管機關核定並註明核准文號 9 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 臺灣銀行採購部得視該銀行之債信 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 經審核後始予接受 廠商以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時, 亦同 除外商銀行在台分行外, 臺灣銀行採購部對於債信之審核標準將以最新公佈之中華信評評等表銀行長期信用評等等級 twbbb 以上 債信能力 - 適當以上及展望 - 穩定或正向等為準 ( 三 ) 履約保證金有效期及發還情形 1 立約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 其有效期應至 102 年 4 月 30 日 若訂單履約期限超過 101 年 7 月 31 日者, 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應較最後履約期限長 4 個月 2 在本契約期限內, 立約商所交貨之全部契約標的經適用機關收受並驗收合格後, 或在履約保證金有效期屆滿時無待解決之事項 ( 包括法院扣押等情事, 以下同 ) 者, 臺灣銀行採購部將無息發還 ; 但有履約後經驗收不合格或待解決之事項者, 臺灣銀行採購部將暫予扣留履約保證金, 俟有關損失索賠圓滿解決後始予發還 訂購機關如有待解決事項, 至遲應於契約有效期屆滿後 2 個月內以書面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 ; 逾期未通知, 視同無待解決 ( 或處理 ) 事項 另於契約期間屆滿後, 經統計立約商如未接獲訂單, 臺灣銀行採購部將予全額退還 3 立約商未能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無法於前項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 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 立約商未依臺灣銀行採購部之通知辦理展延者, 臺灣銀行採購部將於有效期屆滿前扣收該履約保證金並暫予保管 扣收該履約保證金所發生之費用由立約商負擔, 俟適用機關通知發還時, 於扣收必要之賠償金及費用後, 將該履約保證金之餘款無息發還立約商 4

5 4 履約保證金, 除契約另有規定或有不予發還之情形者外, 於符合發還條件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無息發還 其因不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 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者, 得提前發還之 但屬暫停履約者, 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 5 立約商保證金可予發還時, 將按下列原則並參考立約商要求之方式辦理 : (1) 以現金或金融機構票據繳納者, 以記載原繳納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發還, 或應原繳納人要求以匯款方式 ( 扣除匯款費用 ) 發還 (2) 以無記名政府公債 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 發還原繳納人 (3) 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繳納者, 解除質權設定後發還原繳納人 (4) 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 發還開狀或保兌銀行 (5) 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 發還原繳納人 出具之銀行或保險公司 6 若臺灣銀行採購部或適用機關因立約商違約而致之損害逾保證金額度時, 仍得向立約商請求損害賠償 保證金如以無記名政府公債 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或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書繳納, 沒收時將全數扣收, 再依規定辦理 ( 四 ) 立約商有下列情形之一, 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部分或全部不予發還 1 有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追償損失之情形者, 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2 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轉包者, 全部保證金 3 擅自減省工料, 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 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 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4 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 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 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 ; 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 全部保證金 5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 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 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 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 自待付 5

6 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 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6 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臺灣銀行採購部/ 適用機關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 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 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 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7 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 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8 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 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9 其他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 致臺灣銀行採購部 / 適用機關遭受損害, 其應由立約商賠償而未賠償者, 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前項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 於依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 得為尚未發還者 ; 不予發還之孳息, 為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繳納後所生者 同一契約有上述二款以上情形者, 應分別適用之 但其合計金額逾履約保證金總金額者, 以總金額為限 五 訂購方式 : ( 一 ) 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訂購方式如下: 1. 中央機關應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 ( 網址 : 直接訂購 ( 電子訂購 ), 立約商並應配合辦理相關事宜 適用機關使用本系統進行下訂及支付作業, 必須事先申請 GCA 憑證 2. 非中央機關除可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 ( 網址 : 直接訂購外, 若尚未申辦 GCA 憑證, 則得以傳真訂購單之方式, 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代向立約商訂購 ( 傳真訂購, 訂購單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三 ) 註 : 適用機關採電子訂購者, 如需以政府網路採購卡付款, 請先徵得立約商同意負擔電子支付交易手續費後再行下訂 請參見第八條付款辦法備註說明 ( 二 ) 本案採分區複數決標, 共分下列 21 區 : 單區 :1. 基隆市 2. 新北市 3. 臺北市 4. 桃園縣 5. 新竹縣 ( 市 ) 6. 苗栗縣 7. 臺中市 8. 彰化縣 9. 雲林縣 10. 南投縣 11. 嘉義縣 ( 市 ) 12. 臺南市 13. 高雄市 14. 屏東縣 15. 宜蘭縣 16. 花蓮縣 17. 台東縣 18. 澎湖縣 19. 金門縣 20. 連江縣 6

7 全區 : 全國各縣市 ( 含澎湖縣 金門縣及連江縣 ) 機關僅得在其所在縣市地區內或全區之立約商中擇一訂購, 不得跨區訂購 ; 惟如該區或全區無得標廠商者, 得就近擇區訂購, 立約商不得拒絕 ( 三 ) 各適用機關每次訂購金額至少達新臺幣 5,000 元為原則 ( 但隨機器訂購者不在此限 ) 訂購金額低於新臺幣 5,000 元者, 其運送費用由訂購機關核實支付 ( 四 ) 單一機關於同一項目之一次訂購數量感光滾筒達 100 個 碳粉等其他耗材達 300 個, 適用機關應與立約商另行議定價格折扣或其他優惠條件 ; 前述議定價格折扣或其他優惠條件並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9 年 10 月 19 日工程企字第 號令頒布之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表 辦理 如前述訂購總金額有廠商申請降低者, 亦應適用前述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表 之規定 若採電子訂購, 訂購機關應將議妥之單價及交貨日期分別鍵入該系統相關欄位, 若係採傳真訂購, 則得將議妥之內容書明於傳真訂單, 或逕註記已依契約規定另議優惠條件 ( 五 ) 依據 97 年 4 月 16 日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共同供應契約工作小組第 40 次會議紀錄結論二, 鑒於共同供應契約主要係提供零星 小額之採購使用,96 年度查核金額以上之訂單件數不多, 且採購金額較高之採購案由機關自辦採購或許較符合個案需求, 並為尊重上級機關監辦權責, 單筆訂購達查核金額以上者, 無法由機關利用本契約執行請購及下訂 ( 電子採購系統及人工傳真訂購方式均不得利用 ) 即本案不接受單筆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之訂購 ( 六 ) 訂購機關因故需取消原訂單, 請先洽立約商同意 電子訂單須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 訂單管理 執行退件功能, 並登載退件原因, 系統會將此一訂單交由臺灣銀行採購部裁定可否取消 如機關採用傳真訂單, 須於原臺灣銀行採購部回傳之訂單上加註 已洽立約商同意取消訂購 並加蓋原機關章後, 再傳送臺灣銀行採購部 六 交貨地點 : 依適用機關訂購單指定之地點交貨, 交貨地點以 1 處為限, 運送費用由立約商負擔 ; 如交貨驗收後, 需另行交運至其他指定 7

8 地點, 則由適用機關自行負擔運送費用 外島及離島地區 ( 金門 連江 澎湖 蘭嶼及綠島 ) 交貨, 不論立約商所在地點, 由台灣港口 / 機場至適用機關指定之交貨地點, 則於驗收後憑實際運送之相關證明文件 / 收據由適用機關核實支付 七 交貨期限與驗收 : ( 一 ) 在共同供應契約有效期限內, 立約商應於接到適用機關之訂購單次日起算 14 個日曆天內, 如由本島立約商運送至外島則為接到適用機關之訂購單次日起算 20 個日曆天內 ( 惟訂購數量 10 個 ( 含 ) 以下者, 訂購機關如與立約商另議定較短之交貨期限者, 從其約定, 並以雙方商定之交貨期限起算逾期罰款 ), 依照適用機關指定之數量並於適用機關上班時間運交至指定之交貨地點收貨 ( 交貨期之最後截止日, 如遇假期則須延 ), 並依本契約及訂購單規定將相關文件送交適用機關 ( 二 ) 立約商供應之傳真機耗材應與本契約所規定者相符, 並應為未經使用之全新品, 並應負責權利及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交貨日期距產品最後有效期限至少應達 6 個月 ( 三 ) 立約商於交貨時應在包裝紙箱內附列裝箱清單, 以供適用機關清點數量 貨品送達適用機關時, 應請適用機關在運送公司所出具之送貨證明上加蓋機關戳章及日期, 立約商將貨送達後 ( 所交貨品如須由技術人員安裝且機關要求一併安裝者, 立約商應負責安裝完成 ), 其送交之日即為交貨日 ( 四 ) 立約商供應之傳真機耗材, 除機關表示可自行安裝外, 均由立約商負責安裝, 適用機關於驗收如有疑義或使用不順暢情形時, 立約商應負責免費換貨 ( 五 ) 適用機關應於收貨之日後 10 日內辦理驗收 機關得利用所附驗收證明書及驗收紀錄 ( 如契約條款附件四 ~ 一及契約條款附件四 ~ 二 ) 自行依規定辦理驗收 若有逾期交貨或扣款驗收事宜, 適用機關應載明於驗收證明書, 並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 ( 六 ) 適用機關因故無法於原訂期限收貨時, 應於交貨期限前通知立約商, 立約商依其通知交貨 ( 七 ) 訂購機關辦理驗收結果不合格, 得由訂購機關限期立約商改善 退貨或換貨 ( 以下簡稱改正 ), 立約商於改正完成後應報請訂購機關複 8

9 驗 立約商如未依訂購機關所定期限內改正完成, 除訂購機關與立約商另有約定外, 自訂購機關所定改正到期日之次日起至立約商改正完成日止應按第九 ( 三 ) 條之規定計課逾期違約金 ; 惟立約商已於訂購機關所定期限內完成改正或改正完成日未逾原訂購之交貨 ( 履約 ) 期限者, 無逾期罰則之適用 如複驗結果仍不合格, 訂購機關得限期由立約商自行負擔費用收回, 視同未交貨 ( 八 ) 立約商交貨時應附證明所交貨品係原廠原裝產品之文件, 如訂購標的廠牌之原廠出廠證明文件等 八 付款辦法 : ( 一 ) 立約商所交之傳真機耗材經各訂購機關驗收合格後, 按本契約所訂單價核算總價, 機關憑立約商所出具之統一發票由適用機關於 10 日內逕行支付立約商 立約商可提供訂購機關其銀行帳號, 供匯款使用 ( 匯款手續費由廠商負擔 ) 註 :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8 年 1 月 16 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示, 行政院 98 年 1 月 9 日院臺工字第 號函核定修正之 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 第 4 點, 已刪除各機關應以電子線上作業辦理付款之規定 適用機關如仍需以政府網路採購卡付款 ( 須事先申請 GCA 憑證 ), 請先徵得立約商同意負擔電子支付交易手續費 ( 費率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電子採購系統網站之公告, 自 99 年 1 月 1 日起為交易總金額之 0.76%, 每筆交易金額 500 萬 ( 含 ) 以上者則為 0.71%) 適用機關應於驗收完成登入驗收日期後以政府網路採購卡登入電子支付系統, 經系統確認並扣除立約商應支付系統之交易手續費及銀行之匯費後, 於 5 個工作天內將貨款匯入立約商指定之銀行帳號 ( 二 ) 臺灣銀行採購部將定期統計立約商訂購資料, 並通知立約商繳納作業服務費 前述作業服務費係按一定期間內, 機關向立約商訂購總金額之 1.5% 計算 立約商應於收到臺灣銀行採購部之繳款通知後, 於通知之期限內以即期支票或匯款逕向臺灣銀行採購部繳納 立約商未於通知之期限內繳納者, 臺灣銀行採購部有權暫停立約商接受訂購之權利, 如有必要亦得暫停立約商與臺灣銀行採購部所訂其他共同供應契約接受訂購之權利, 直至立約商依規定繳納為止 9

10 臺灣銀行採購部於收到立約商繳納之作業服務費後, 將另開立統一發票寄交立約商 ( 三 ) 訂購機關得與立約商合意指定由立約商之分支機構( 如分公司 ) 辦理履約事宜, 並應由實際銷售之營業人 ( 如總公司或分公司 ) 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訂購機關 九 罰則 : ( 一 ) 立約商如不履行共同供應契約, 或未能遵守共同供應契約規定交貨而其理由並非人力不可抗拒者, 或所交之傳真機耗材經驗收不合格而又不能換交者, 均以違約論, 臺灣銀行採購部得依本契約第四 ( 四 ) 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 並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 二 ) 立約商因故未能如限交貨時, 應於事先以書面敘明原因向適用機關申請延期交貨, 副知臺灣銀行採購部, 經適用機關同意後得視實際需要予以展延, 但逾期罰款仍照規定辦理 ( 三 ) 立約商逾期交貨按未交部份從價計罰, 每日按 5 ( 千分之五 ) 計算 ; 倘立約商在交貨時未提供本契約及訂購單規定之相關文件, 至遲應於驗收前補齊, 否則視同逾期交貨, 應按該傳真機耗材原契約金額計罰, 每日按 0.5% 計算, 由適用機關就應付貨款內扣除之 逾期違約金以該批訂購數量契約總金額之 20%( 百分之二十 ) 為上限 逾期違約金得自應付予立約商之價金中扣除 ; 其有不足者, 臺灣銀行採購部得通知立約商於通知日起 30 日內繳交或自履約保證金扣抵 ( 四 ) 立約商逾期交貨之批次數倘超過 10 批 ( 含 ) 以上者, 且金額已逾訂購金額十分之一者, 臺灣銀行採購部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0 款及第 條規定辦理 ( 五 ) 訂購機關以電子採購系統下訂或以傳真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向立約商訂購, 若立約商表示缺貨無法供應, 經訂購機關或臺灣銀行採購部查證不實或無故不接受訂購單者, 以違約論, 臺灣銀行採購部得終止契約並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 ( 六 ) 凡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而經臺灣銀行採購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 除沒收立約商所繳履約保證金外, 並按採購法第 101 條 ~103 條相關規定辦理 ( 七 ) 立約商如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 而 10

11 致未能如期交貨並向訂購機關申請延期交貨暨免罰時, 應檢具所在地主管官署 ( 國外由駐外使領館或當地商會等 ) 發給之證明文件或相關證明 ( 八 ) 立約商對臺灣銀行採購部及訂購機關承辦人員不得給予期約 賄賂 佣金 比例金 仲介費 後謝金 回扣 招待或其他利益之饋贈, 違反上述規定者, 臺灣銀行採購部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依本契約第四 ( 四 ) 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 如臺灣銀行採購部及訂購機關因此項行為受有損失, 立約商應負賠償責任及受法律上之處分 ( 九 ) 履約保證金於有效期內若依契約規定遭扣抵, 或有累積之應繳臺灣銀行採購部作業服務費, 立約商應於臺灣銀行採購部通知之期限內補足履約保證金之差額或臺灣銀行採購部作業服務費 ; 否則臺灣銀行採購部得暫停該立約商接受訂購至依規定繳足為止, 或終止或解除契約並依本契約第四 ( 四 ) 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及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2 款之規定辦理 ( 十 ) 依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規定, 立約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者, 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 各均不得低於總人數之百分之一 立約商如未依規定僱足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者, 應依僱用人數不足情形, 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 市 ) 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 及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專戶 專戶名為 : 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 帳號為 : 臺灣銀行館前分行 ( 二 ) 繳納代金 十 保固及售後服務 : ( 一 ) 立約商應負責所交之傳真機耗材符合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並保證在適用機關驗收合格日起一年內其材料或品質均無瑕疵, 但消耗性物品如碳粉 墨水不在此限 若發現有瑕疵或不符合契約規格之處, 以致適用機關造成損失 立約商應負責損害賠償 ( 二 ) 適用機關使用本契約傳真機耗材如有不順暢之情形時, 立約商應於收到適用機關之書面或電話通知後 3 天內免費換貨完成或派員瞭解及排除故障之處 十一 侵權行為 : 立約商所售之傳真機耗材如涉及任何有關專利權 商標權或其他權利等 11

12 糾紛, 應由立約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倘因而致臺灣銀行採購部或適用機關損害時, 並應負賠償責任 十二 契約終止或解除 : ( 一 ) 立約商履約, 有下列過失或違約情形之一, 臺灣銀行採購部得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契約 終止或解除契約, 得為一部或全部 1 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之情形者 3 有政府採購法第 59 條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 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轉包者 5 立約商或其人員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之罪, 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 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 致延誤履約期限, 情節重大者 7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8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9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10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 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11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 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12 逾期違約金累計金額超過該批訂購價金總額 20% 者 13 違反環境保護或勞工安全衛生等有關法令, 情節重大者 14 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 二 ) 臺灣銀行採購部未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 立約商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 三 ) 如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 臺灣銀行採購部將不予發還履約保證金, 並取消終止後之一切付款, 立約商並應賠償臺灣銀行採購部及適用機關因而發生之費用及損失 十三 爭議處理 ( 一 ) 立約商與訂購機關如對本契約之規定因認知不同而生爭議者, 得洽臺灣銀行採購部予以說明 立約商與訂購機關 / 臺灣銀行採購部因履約而生爭議者, 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 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 本誠信和諧, 盡力協調解決之 其自開始協調逾 30 日尚未能達成協議者, 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之 12

13 1 依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2 符合採購法第六章或第 102 條規定情事, 提出異議 申訴 3 經雙方同意後, 提付仲裁 4 提起民事訴訟 5 依其他法律申請調解 6 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 二 ) 受理履約爭議之機關名稱 地址及電話: 1. 受理異議之機關 : (1) 有關廠商與訂購機關間履約爭議之受理異議機關為訂購機關 (2) 有關廠商與臺灣銀行採購部間履約爭議之受理異議機關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地址 : 中華民國台灣台北市武昌街 1 段 45 號, 電話 : (02) 或 (02) 依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受理調解或第 102 條規定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 (1) 訂購機關為中央機關者, 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地址 : 中華民國台灣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 電話 : (02) , 傳真 :(02) (2) 訂購機關為地方機關者, 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所設申訴會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未設申訴會而委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處理者, 得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 ( 三 ) 履約爭議發生後, 關於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 1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份應繼續履約 但經適用機關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2 立約商因爭議而暫停履約, 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 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份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 四 ) 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13

14 ( 五 ) 訴訟時以中華民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六 ) 仲裁, 依仲裁法, 並以中華民國台北市為仲裁處所 十四 立約商於本契約之有效期間內,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 應同意一併適用於 本契約所有訂購機關, 立約商無合理事由而不同意者, 臺灣銀行採購部得暫停立約商接受訂購或逕行終止契約 : ( 一 ) 對一般大眾提供價格 / 非價格促銷活動, 其條件優於本契約者 ; ( 二 ) 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 ( 不含大額議價規定 ) 供應契約產品予某特定訂購機關或他人者 十五 本契約產品價格經臺灣銀行採購部查證, 如有高於該廠牌市場價格之情形且製造廠或立約商無合理之理由者, 製造廠或立約商應就該契約產品比照市場價格降價, 否則臺灣銀行採購部得暫停該產品接受訂購或逕行終止該項產品之契約 十六 立約商對適用本契約之機關, 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或有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未能供應時, 臺灣銀行採購部得終止契約, 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十七 本案適用機關以外之機關, 於徵得立約商同意後, 亦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 十八 本案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辦理 本案各適用機關得自行決定是否利用本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 意即本案適用機關依據本條規定, 得自行決定是否利用本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 若不利用本契約不需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2 項通知本採購部 惟各適用機關不利用本契約者, 請注意應按政府採購法令規定辦理採購, 並請留意政府採購法第 14 條 ( 分批採購 ) 第 19 條 ( 公開招標原則 ) 第 26 條 ( 規格訂定原則 ) 第 36 及 37 條 ( 投標廠商資格 ) 等規定 十九 附則 ( 一 ) 除另有規定外, 以日 / 天數表示之期間係指日曆天, 包括星期六 星期日 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 本契約條款所定之期限或期間, 該期限或期間之起 末日如為星期六 星期日 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時, 以該休息日之次工作日代之 ( 二 ) 依據 94 年 1 月 5 日行政院統一發包中心及集中採購中心 共同供應契約推動小組 第 18 次會議紀錄第陸點 討論事項及結論第 14

15 六項規定, 機關採購與產品相關之配備, 屬共同供應契約項目以外者, 其採購金額合計如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 機關逕洽廠商採購者, 得利用工程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一併訂購 ; 其採購金額合計如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而未達公告金額, 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2 條規定辦理者, 招標程序不得免除且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62 條規定辦理決標資訊定期彙送 ; 不得逕以電子訂購方式辦理採購 即機關如需附加採購本契約以外之相關配備項目, 其附加採購金額合計如為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者, 得自行與立約商議定價格後, 於訂購單上另行加註逕洽立約商提供, 並得利用工程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一併訂購 但附加採購金額如逾新臺幣 10 萬元而未達 100 萬元者, 機關應自行依法辦理招標, 且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62 條規定辦理決標資訊定期彙送, 不得併本共同供應契約項目逕以電子訂購方式辦理採購 ( 三 ) 各機關附加採購本契約以外之相關配備項目, 臺灣銀行採購部一律按本契約規定計收作業服務費 ( 四 ) 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原契約產品如因原廠停產, 立約商欲變更型號, 應以書面向臺灣銀行採購部提出申請, 並提供下列文件供審查 :(1) 原廠出具之原契約產品停產證明文件正本 ; 以及 (2) 依採購規範製作之原契約產品及替代產品之規格及市價比較表 前述替代產品須與原契約產品同廠牌, 且以規格 功能等同或優於原契約產品者為限 停產替代經臺灣銀行採購部審查同意後, 臺灣銀行採購部將逕行修改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之公告資料 ; 如經審查不同意, 臺灣銀行採購部得先暫停原契約產品接受訂購, 以免發生履約爭議 上述替代供應之申請, 得由原廠代所有供應原契約產品之立約商逕向臺灣銀行採購部提出 若原廠出具停產證明, 立約商無其他產品可替代, 則臺灣銀行採購部將予該項自網站註銷 該項次契約自註銷起終止, 註銷前之訂購均屬有效 至於履約保證金仍須依原契約規定期滿後無息發還 ( 五 ) 立約商滿意度評鑑: 為提昇集中採購之履約品質, 政府電子採購網已建置滿意度網路調查機制供各適用機關訂購參考 凡立約商 15

16 未依契約規定履約交貨, 訂購機關將上網登記 不滿意 或 非常不滿意, 以為其他機關訂購之參考 ( 六 ) 政府電子採購網已建置促銷機制, 提供立約商促銷資訊供機關利用 契約期間立約商利用該機制辦理促銷活動提供優惠價格或條件者, 應事前以書面向臺灣銀行採購部提出, 由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公告 促銷活動訂有期間者, 應自公告日起算期間在 30 日 ( 含 ) 以上, 以利機關辦理請購 / 訂購作業 機關如欲利用立約商提供之促銷優惠, 應自行掌握內部作業時間且儘量採用電子採購系統於促銷期間下訂 ( 七 ) 為配合政府推動綠色採購之政策, 契約產品如於契約期間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環境保護產品使用許可或證明文件, 立約商得提出相關環境保護產品證明文件, 經臺灣銀行採購部審查符合後, 得列入共同供應契約一覽表 交貨時立約商須檢附前述證明文件以供查核 二十 立約商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電子採購系統應接受機關電子訂購, 有關政府電子採購網立約商帳號申請等事項, 請立約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 ( 網址 : ) 辦理網路申請, 網站首頁點選 免費加入會員 功能進行申請, 於廠商帳號申請頁面之 類別 選擇 特別業務 / 公司行號 ( 須經過主管機關審查 ), 資格 部分選擇 共同供應契約立約商 ( 處理共同供應契約商品業務 ), 並依規定填寫後點選 確認送出 辦理申請 廿一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政風處, 政風服務專線 : , 傳真 : , 政風服務信箱 : 臺北市郵政 435 號信箱 廿二 本契約製作 2 份正本, 由臺灣銀行採購部及立約商各收執一份 廿三 本契約如有修正或更改時, 須經臺灣銀行採購部及立約商雙方同意後辦理之 廿四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 :(02) , 傳真 : (02) , 地址 : 中華民國台灣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 廿五 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 :(02) , 傳真 :(02) , 地址 : 台北市徐州路 5 號 3 樓 廿六 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 :(02) , 傳真 :(02) , 電子 16

17 信箱 地址 : 台北市愛國西路 2 號 8 樓 廿七 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 :(02) , 檢舉信箱 : 新店郵政 號信箱 ; 台北市調查處檢舉電話 :(02) , 檢舉信箱 : 台北市郵政 號信箱 ; 北區機動工作組檢舉電話 :(02) , 檢舉信箱 : 中和郵政 號信箱 廿八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 : ; 檢舉信箱 : 台北郵政 號信箱 ; 傳真檢舉專線 :(02) ; 電子郵件檢舉信箱 : gechief-p@mail.moj.gov.tw;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 :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 318 號 5 樓 廿九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 悉按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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