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 教学运行 1. 绍兴文理学院课程教学常规管理办法 1 2. 绍兴文理学院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 5 3. 绍兴文理学院课程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8 4. 绍兴文理学院课程教学工作量计算工作规程 绍兴文理学院重修课程管理办法 绍兴文理学院教室使用管理办法 16 二 学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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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学管理制度汇编 绍兴文理学院医学院 二〇一五年九月

2 目录 一 教学运行 1. 绍兴文理学院课程教学常规管理办法 1 2. 绍兴文理学院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 5 3. 绍兴文理学院课程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8 4. 绍兴文理学院课程教学工作量计算工作规程 绍兴文理学院重修课程管理办法 绍兴文理学院教室使用管理办法 16 二 学籍管理 7. 绍兴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绍兴文理学院关于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调整意见 绍兴文理学院关于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补充规定 绍兴文理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绍兴文理学院课程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绍兴文理学院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绍兴文理学院创新学分和素能拓展学分认定办法 绍兴文理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33 三 质量监控 15. 绍兴文理学院课程考核管理条例 绍兴文理学院学习成绩管理暂行办法 绍兴文理学院医学院关于提高教学质量的实施意见 绍兴文理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 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评价教师课程教学质量工作管理办法 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分条例 绍兴文理学院二级学院年度教学督导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绍兴文理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绍兴文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绍兴文理学院二级学院年度工作考核办法 绍兴文理学院学生教学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关于聘任临床医学部 ( 系 ) 教学机构负责人的通知 关于聘任医学院教研室负责人的通知 绍兴文理学院医学院教研室工作职责 医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93

3 四 教师培养与考评 30. 绍兴文理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办法 二级学院制定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的指导意见 医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办法 绍兴文理学院新教师助教制度实施办法 绍兴文理学院青年教师助讲培养考核办法 绍兴文理学院课堂教学示范 绍兴文理学院教学优秀奖评选办法 绍兴文理学院医学院教学优秀奖评选实施细则 117 五 教学建设与改革 38. 医学院学术带头人 学术骨干遴选与培养实施办法 医学院教师出国 ( 境 ) 进修实施方案 绍兴文理学院教学建设工作量计算办法 绍兴文理学院优秀教学团队建设与管理办法 绍兴文理学院应用型本科教材出版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关于开展课程教学模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绍兴文理学院关于开展课程教学模式改革的指导意见 绍兴文理学院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医学院关于全面推行临床医学专业教学改革的若干规定 关于成立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课程教学改革工作指导组的通知 155 六 人才培养 48. 加强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 绍兴文理学院本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 关于大力推进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本科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 关于做好 2014 版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 ( 修 ) 订 关于成立医学院 2014 版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 ( 修 ) 订前期调研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关于做好 2014 版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工作的通知 绍兴文理学院 2014 版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编号编制办法 绍兴文理学院辅修专业教育管理办法 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赴国 ( 境 ) 外学习交流管理暂行办法 绍兴文理学院省际交换生工作管理办法 212

4 58. 关于绍兴文理学院省际交换生工作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医学院学生出国 ( 境 ) 交流学习实施方 216 七 实验教学 60. 绍兴文理学院实验室工作考评办法 绍兴文理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绍兴文理学院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条例 绍兴文理学院教学实验室管理部门和人员岗位职责条例 绍兴文理学院实验设备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绍兴文理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241 八 临床教学 66. 绍兴文理学院临床医学专业 校院一体化实施方案 绍兴文理学院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实施办法 绍兴文理学院关于加强临床医学教育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 绍兴文理学院关于 2015 年度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兼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若干规定 绍兴文理学院附属医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附属医院教学班级课程期末考核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划分临床实践教学管理工作职责的意见 关于完善临床医学部内设教学机构与工作职责的决定 医学院临床带教老师聘用及管理若干规定 关于聘任附属医院兼职教师职务的实施办法 临床见习教学管理规范 关于进一步加强临床见习教学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学查房 教学查房规范 临床医学专业毕业实习临床技能出科考核管理办法 关于毕业实习安排的若干规定 学生校外毕业实习安全责任书 毕业实习学生守则 医学院毕业实习学生请假管理暂行办法 社区卫生服务毕业实习管理制度 303

5 绍兴文理学院课程教学常规管理办法 绍学院教 号 为提高课程教学管理的科学性, 维护教学秩序的稳定性, 特制定本办法 一 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课程教学常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课程教学任务下达与落实 课表编排 学生选课以及课程教学的日常管理等内容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课程教学管理模式 教务处负责课程教学管理的总体指导 检查 协调工作, 二级学院负责本单位课程教学具体管理工作 二 课程教学任务下达课程教学任务下达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 以下简称 培养方案 ) 中的课程设置为依据 所下达的课程是指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 包括必修课 ( 公共平台课程 专业平台课程 ) 选修课( 专业方向模块课程 全校选修课 ) 课程教学任务下达的具体程序与要求 : 1. 二级学院根据培养方案和校历, 将下学期各专业的教学活动安排报教务处备案 ; 教务处汇总全校各专业的教学活动安排表 2. 教务处按课程归属将下学期的课程教学任务下达到相应的二级学院 ; 二级学院负责根据课程归属和工作需要将各类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下达到各学科组织 3. 为保证课程教学任务下达的准确性, 二级学院须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做好以下信息的维护与核查工作 :1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学时 课程性质 课程类别 课程所属学院 课程所属学科组织 开课学期等信息 ;2 学生所属专业方向 班级等信息 4. 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设置和教学活动安排原则上不作调整 若因专业方向调整等需调整时, 二级学院应递交申请, 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三 课程教学任务落实课程教学任务落实工作主要包括教学班组合 任课教师确定 教材选定等 教务处负责制定课程教学任务落实的工作通知, 并做好各项工作的审核工作 ; 二级学院 学科组织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课程教学任务的落实与安排, 并将课程教学任务落实的相关信息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将课程教学任务安排汇总表报教务处审定后执行 ( 一 ) 教学班组合教学班是指根据教学活动的实际需要将行政班予以拆分或合并而组成的实施教学活动的班级 1

6 1. 工作要求组合教学班, 应考虑各类课程的不同性质, 坚持充分利用教学资源 保证教学质量 兼顾办学效益的原则 理论课教学一般采用合并行政班方式组织教学 ; 实验课 艺体类术课以及实践教学环节宜采用拆分行政班方式组织教学 ; 技能技巧课教学班学生数一般不大于 50 人 ; 全校选修课教学班学生数一般不小于 40 人 2. 工作程序教务处负责公共平台课程 教师教育类平台课程 全校选修课程的教学班组合, 并公布教学班组合情况 ; 二级学院负责所属的专业平台课程和专业方向模块课程的教学班组合, 并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执行 ( 二 ) 任课教师确定 1. 对任课教师的要求任课教师必须具有主讲教师资格, 即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 具有教授 副教授职称的教师每学年必须为本 专科生讲授一门及以上课程 职员岗教师任课按学校有关规定 ( 详见绍学院发 号 ) 执行 实践教学环节的指导教师或带队教师应由专业教师担任 任课教师原则上为本课程所属的学科组织人员 因缺编等需聘请其他学科组织人员任课的, 须经课程所属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批 外聘教师一般应具有主讲教师资格, 或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或在相关专业有一定的影响力 外聘教师须经人事处批准后方可任教 2. 工作程序由课程归属的学科组织负责安排任课教师, 经二级学院审核, 报教务处审批同意 ( 三 ) 教材选定 1. 教材选用要求教材选用应与应用型人才培养要求相一致, 一般应选用近三年出版的教材, 同一门课程须选用同一本教材 使用自编教材须经教务处审批同意 2. 工作程序 1 课程负责人初选教材, 应提供教材名称 作者 出版社 ISBN 号等信息 ; 学科组织专家组审定并报二级学院 2 二级学院负责将各门课程教材征订信息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并以教学班为单位从教务管理系统中导出 汇总后报教务处 2

7 3 教务处汇总全校各二级学院教材征订信息, 制定学期教材征订计划, 组织采购 四 课表编排课表编排工作, 是指确定课程教学活动的时间 地点等, 并编制全校课表, 包括理论课课表 实验课课表及实践教学环节课表 ( 一 ) 课表编排要求 1. 课表编排应遵循教学规律, 注意课程安排的均衡性 同一班级每日课时数应基本一致 ; 难度较大的若干门课程应避免安排于同一天 ; 同一课程同一班级的授课时间应适当间隔 2. 课表编排应保证教学效果 除实验课 特殊专业课外, 同一班级同一门课程日课时数不得超过 3 课时 ; 一教师日课时数一般不多于 4 课时 3. 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同一班级或同一教师在同一单位时间 ( 上午 下午 ) 一般不宜跨校区排课 4. 每周 3 课时的课程采取单双周排课方式为宜, 如单周 4 课时双周 2 课时 5. 实践教学环节应明确具体时间 地点 ( 二 ) 课表编排步骤第一步, 教务处负责编排公共平台课程 教师教育类平台课程 全校选修课程的课表 ; 第二步, 二级学院负责编排所属专业平台课程和专业方向模块课程中理论课 实验课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课表, 并报教务处审批 ; 第三步, 教务处负责编制全校课表 ; 第四步, 教务处公布全校课表 五 学生选课管理学生选课管理工作按 绍兴文理学院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 ( 绍学院教 号 ) 执行 六 课程教学日常管理要求 1. 二级学院负责所属各类课程教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必须按照课表实施各类教学活动, 保证正常教学秩序 2. 课表一般不予变更 因教师生病 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 确需调整课表的, 包括变更上课时间 地点 更换主讲教师 停课等, 由课程所属二级学院申请, 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调整 未经教务处审批同意, 任何单位 个人擅自更改课程教学时间 地点 任课教师和授课对象等,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批评教育乃至行政处分 3.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课表上课 因事确需调课的, 教师一般应提前 1 天办理调课手 3

8 续 因特殊紧急情况不能提前办理的, 教师须告知教务处或相关二级学院, 事后及时补办 教师返校后, 应及时补课 全校选修课任课教师每学期调课一般不得超过 2 次 4. 调课手续办理程序 : 教师填写 调课申请单, 课程所属学院同意 公共平台课程 教师教育类平台课程 全校选修课程的调课申请, 须经教务处批准 六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原 绍兴文理学院课表编排工作规程 ( 绍学院教 号 ) 同时废止 4

9 绍兴文理学院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 绍学院教 号 为规范选课管理工作, 保证学生科学有序地选课, 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根据 绍兴文理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绍兴文理学院关于制订 2014 级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 等相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选课工作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一 选课课程类别学生必须修读并获得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必修课程学分, 同时获得规定的选修课学分方可毕业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分为必修课 选修课, 必修课主要包括公共平台课程和专业平台课程, 选修课程主要包括专业方向模块课程和全校选修课程 全校选修课程主要包括 :1 公共艺术类 ;2 大学英语类 ;3 辅修专业类和其他类 ( 如专业拓展 专业普适 校本特色等模块 ) 二 选课原则和要求 ( 一 ) 学生选课的依据是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学生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结合自身实际情况, 科学制定个人学习计划, 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根据课程设置及有关要求进行课程选修 ( 二 ) 课程修学首先应保证必修课的学习, 然后选修其他课程 对于有选课限制的课程, 应在符合选课条件后修读 ; 有严格先后关系的课程, 须按先后顺序选读 ; 对于分层次教学的课程, 学生应选择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层次 ( 学分 ) 的课程 ( 三 ) 学生应修满 22 学分的全校选修课程, 其中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应修读公共艺术类课程至少 2 学分, 师范类专业学生应修读一个教师教育类模块课程 入学第一学期未通过 CET4( 艺体类专业学生为 CET3), 则必须在第 3 学期修读全校选修课程中的 大学英语 A3 课程 ( 艺体类专业学生为 大学英语 B3 课程 ) ( 四 ) 全校性选修课是培养创新型 实践型 复合型人才的重要平台, 为保证课程学习的系统性 有效性, 学生必须起码完成一个辅修专业或者一个拓展 ( 普适 ) 模块的学习, 要求学生首次选课必须选定拟修读的辅修专业或模块 修满辅修专业课程 20 学分, 可单独申请辅修专业证书 ( 五 ) 学生每一学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 ( 包括重修课程学分 ) 控制在 15~25 学分为宜, 最高不超过 30 学分 全校选修课程的修读开始时间一般在第三学期, 学生每学期选修学分一般不超过 6 学分 5

10 三 选课办法和程序 ( 一 ) 选课准备选课开始前, 学校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选课实际需要, 发布选课通知, 公布课程名称 任课教师 上课时间及地点等 学生应了解课程安排情况及选课相关信息, 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本人学习进度, 拟订个人学习计划, 及时登录 教务管理系统 查询本专业年级推荐课表, 为正式选课做好准备 ( 二 ) 选课程序 1. 公共平台课程和专业平台课程默认为已选课程, 自动出现在学生个人课表中 2. 专业方向模块课程根据学生所选方向确定, 并默认为已选课程, 自动出现在学生个人课表中 3. 全校选修课程的选课程序必须修读 大学英语 A3 ( 或 大学英语 B3 ) 课程该课程的学生, 该课程自动出现在学生个人课表中 学生自主选课分四轮进行 : 前两轮选课面向首次选课学生开放, 必须按照辅修专业或模块课程整体选课, 学生一旦选定, 相关课程自动出现在学生个人课表中 第一轮选课 : 一般安排在第 14 周, 学生根据需要选择拟修读的辅修专业或模块, 先选先得 选课人数少于 15 人的辅修专业和模块做停开处理 第二轮选课 : 一般在第 周, 本轮为辅修专业和模块改选阶段, 针对第一轮选课后停开的辅修专业和模块有关学生开放, 允许相关学生改选达到开设要求的辅修专业或模块 后两轮选课面向有选课需要所有学生, 为单门课程选课 为提升全校性选修课的教学质量, 建议学生在本轮选课中仍然注重保持所选课程的模块化 第三轮选课 : 一般安排在第 15 周, 采取先选先修的方式决定选课名单 本轮选课结束后, 选课人数小于 15 人的课程, 做停开处理, 停开课程的选课结果无效 第四轮选课 : 一般安排在 16 周, 本轮为第三轮选课改选阶段, 停开课程的学生进行课程改选, 未及时选课的学生可在本轮补选, 先选先修, 额满为止 ( 三 ) 选课结果的处理 1. 学生可根据本人学习进度向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申请退选公共平台课程 专业平台和专业方向课程 2. 选修课教学班名单由学生在选课周期规定的时间内通过选课 退选 改选和补选 6

11 等环节自主形成 3. 选课过程中和学生个人课表形成后, 学生可登录 教务管理系统 查询自己的个人课表查看选课结果, 关注因学分超限等造成的选课失败, 及时进行退 改 补选 4. 选课结果一旦确定, 原则上不得更改, 任课教师不得自行接受学生选课或退课 学生在修学辅修专业和模块课程一学期后, 可以根据个人的修读意愿, 有一次申请模块调整的机会 四 选课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 一 ) 教务处总体负责学校选课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负责制定与选课相关的政策 办法和流程 二级学院负责对学生进行选课培训与指导, 并做好选课的管理工作 开课学院负责课程日常教学管理 ( 二 ) 选课是学生自主性学习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生必须认真对待, 选课 退选 改选和补选等均须由本人完成, 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 三 ) 学生选课成功后, 参加正常的课程教学活动并参加课程考核后方可取得课程成绩和学分 ( 四 ) 每学期学生选课结束后, 学生最终所选修课程的总学分是学分学费收取的依据 允许学生根据学业计划的需要超选全校性选修课程, 超选部分学分需加收学分学费 五 其他本规定自 2014 级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实施,2014 级以前的学生可选择适用,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7

12 绍兴文理学院课程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绍学院发 号 根据绍兴文理学院 加强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 ( 绍学院 号 ) 绍兴文理学院关于制定 2010 级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 ( 绍学院发 号 ) 和 绍兴文理学院关于基层学术组织建设的管理办法 ( 绍学院发 [2011]15 号 ) 的有关要求, 以及我校教学管理模式转型的实际, 在 绍兴文理学院课程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 试行 ) ( 绍学院发 号 ) 实施的基础上, 制定本办法 一 本办法以课程为对象, 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设置为依据, 采用当量课时计算单位 课程 指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 分为理论课 实验课 艺体类术课和技能技巧课 自主学习课 实践教学环节五种类型 二 各类课程教学工作量计算公式 ( 一 ) 理论课教学任务 : 备课 讲授 辅导答疑 批改作业 考试 成绩评定与录入等 每课程总当量课时 =( 总课时数 学生系数 )+ 总课时数 ( 教学班数 -1) 重复课系数 学生系数学生系数指该课程教学班平均学生数的系数 教学班平均学生数 = 修读该课程学生总数 / 教学班数 教学班平均学生数为 人, 学生系数为 1;40 人以上每增加 1 人, 系数增加 0.012; 学生系数上限为 1.6;30 人以下每减少 1 人, 系数减少 重复课系数指同一课程给第二个及以上教学班上课的工作量系数 公共平台课中理论课和校选修课中的计算机应用类课程 公共艺术类课程 教师教育类课程, 重复课系数为 0.85; 其他理论课, 重复课系数为 0.8 ( 二 ) 实验课教学任务 : 备课 预做 主讲 指导 学生实验预习报告审阅 批改实验报告 课后的设备整理 考试 成绩评定与录入等工作 每课程总当量课时 =0.8 ( 总课时数 学生系数 )+0.7 { 总课时数 ( 实验批次 -1) 学生系数 } 学生系数指该课程实验批次平均学生数的系数 学生数 人, 系数为 1; 8

13 学生数 6-14 人, 系数为 0.8; 学生数 <6 人, 系数为 0.6 ( 三 ) 艺体类术课和技能技巧课教学任务 : 准备 技能讲解与指导 辅导练习 考试 成绩评定与录入等 每课程总当量课时 =0.8 ( 总课时数 学生系数 )+0.7 { 总课时数 ( 教学班数 -1) 学生系数 } 学生系数指该课程教学班平均学生数的系数 各类课程学生系数如下 : 体育专修术课, 学生数 人, 系数为 1;20 人以上, 每增加 1 人, 系数增加 0.02, 学生系数上限为 1.1;15 人以下, 每减少 1 人, 系数减少 0.02 体育普修术课, 学生数 人, 系数为 1;30 人以上, 每增加 1 人, 系数增加 0.02, 学生系数上限为 1.1;25 人以下, 每减少 1 人, 系数减少 0.02 公体术课, 学生数 人, 系数为 1;40 人以上, 每增加 1 人, 系数增加 0.01, 学生系数上限为 1.1;35 人以下, 每减少 1 人, 系数减少 0.01 重复课系数为 0.73 美术书法术课, 学生数 人, 系数为 1;20 人以上, 每增加 1 人, 系数增加 0.02, 学生系数上限为 1.3;15 人以下, 每减少 1 人, 系数减少 0.02 音乐术课, 学生数 人, 系数为 1;15 人以上, 每增加 1 人, 系数增加 0.02, 学生系数上限为 1.1;10 人以下, 每减少 1 人, 系数减少 0.02 计算机上机 书写等技能技巧课, 学生数为 人, 学生系数为 1;40 人以后每增加 1 人, 系数增加 0.01; 学生数系数上限为 1.1 ( 四 ) 自主学习课教学任务 : 备课 辅导答疑 批改作业 考试 成绩评定与录入等 每课程总当量课时 =0.6 学分数 16 课时 +0.5 学分数 16 课时 ( 教学班数 -1) 自主学习课程一般以行政班为教学班 ( 五 ) 实践教学环节 1. 毕业实习 生产实习 见习 社会实践等指导教学任务 : 准备 指导 批改实习报告 总结 成绩评定与录入等 每课程总当量课时 =10 课时 学分数 实践性质系数 ( 学生总数 /15) 实践性质系数 :1 集中性实践中的野外实践系数为 2, 非野外实践系数为 1.5; 2 半集中性实践系数为 0.6;3 分散性实践系数为 0.3 集中性实践是指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实践地点 专业教师全程随队指导的实践活 9

14 动, 它分为野外实践和非野外实践 ; 半集中性实践指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实践地点 专业教师全程带队指导的实践活动 ; 分散性实习指学生在自选的实践地点的实践活动 2. 毕业设计 ( 论文 ) 指导教学任务 : 准备 指导 阅卷 答辩 成绩评定与录入等 每课程总当量课时 =1.2 课时 学分数 学生数 3. 学年论文 课程设计指导任务 : 准备 指导 阅卷 答辩 成绩评定与录入等 论文总当量课时 =2 课时 学分数 学生数课程设计总当量课时 =10 课时 学分数 ( 学生总数 /15) 三 工作程序 ( 一 ) 教务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公式计算各门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工作量, 并将其核拨给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所属的二级学院 二级学院年度课程教学工作总量 = 该学院实践教学环节工作量 + 所属学科组织的理论课 实验课 术课 技能课 自主学习课的教学工作量之和 ( 二 ) 二级学院应制定本学院课程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将课程教学工作量二次分配给各学科组织 学科组织年度课程教学工作量 = 该组织所属的理论课 实验课 术课 技能课 自主学习课的教学工作量之和 + 该组织所承担的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工作量之和 ( 三 ) 学科组织可制定本学科课程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将课程教学工作量分配到教师个体 学科组织年度课程教学工作总量 = 教师个体的相关课程教学工作量之和 ( 四 ) 二级学院将学科组织课程教学工作量和教师个体的相关课程教学工作量分别汇总, 并上报学校 二级学院上报的学科组织课程教学工作量总和 = 学校核拨给各二级学院课程教学工作总量二级学院上报的教师个体的相关教学工作量总和 = 学校核拨给各二级学院课程教学工作总量 ( 五 ) 学校根据各二级学院上报数据核定每位教师的教学工作量, 并作为发放课程教学工作量津贴的依据 10

15 四 说明 ( 一 )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与二级学院 学科组织课程教学工作量的计算 二级学院 学科组织在制定本部门课程教学工作量津贴分配方案时, 可以考虑教师职称和教学质量等因素 ( 二 ) 为便于二级学院处理教学工作中的其他因素, 学校按二级学院年度教学工作总量 5% 的比例, 增加课程教学工作量 增加部分的课程教学工作量只能用于包括课程考试 新开课程等与课程教学工作有关的工作量分配的局部调整, 不得用于教学建设等其它方面 ( 三 ) 编号相同的课程, 视为同一门课程 ( 四 ) 课程归类若不清晰, 则由教务处组织专家组裁定 ( 五 ) 重修课教学工作量参照本办法计算 ( 六 ) 学科组织跨学院承担课程教学任务, 其课程教学工作量由课程所属部门按不低于本办法规定核算的课程教学工作量核给 ( 七 ) 为保证课程教学工作量计算的准确性, 各二级学院必须根据学校下达的课程教学任务, 充分利用教学资源, 科学合理制定课程教学计划安排表 课程教学计划安排表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 二级学院方可组织落实 课程教学计划安排表一般不予调整, 特殊情况需报教务处审批同意 五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自 2011 年 2 月起执行,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绍兴文理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 试行 ) ( 绍学院发 号 ) 同时废止 11

16 绍兴文理学院课程教学工作量计算工作规程 绍学院教 号 为规范我校课程教学工作量计算工作, 在 绍兴文理学院课程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 绍学院发 号 ) 实施的基础上, 特制定本规程 一 课程教学工作量计算中所需的课程信息主要包括课程名称 课程代码 学分 总学时 理论学时 实践学时 课程类别 选课学生数 教学班组合信息, 其中课程学分 总学时 理论学时 实践学时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为准, 课程类别 选课学生数 教学班组合信息以教学活动实际数据为准 二 学院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 按照 绍兴文理学院课程教学常规管理办法 ( 绍学院教 [2011]36 号 ) 规定落实教学任务, 并将课程信息按以下要求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 一 ) 专业所属学院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信息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信息包括 :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课程性质 课程类别 周学时 总学时 理论学时 实践学时 开课学期 起止周 开课学院 学科组织 专业方向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自主学习课程的总学时和理论学时, 按 1 学分计为 16 学时录入 ( 二 ) 开课学院将所开课程教学活动信息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主要包括教学班组合信息 选课学生 授课教师 教材 上课时间地点等 教学班组合按 绍兴文理学院课程教学常规管理办法 ( 绍学院教 [2011]36 号 ) 文件执行, 其中自主学习课以行政班为单位组成教学班 ; 实验课按项目按批次录入教学活动信息, 主要包括实验项目 实验批次 每批次学生 实验教师 实验时间地点等 三 教务处组织人员对教学活动执行情况进行核查 四 教务处每学期进行一次各学院课程教学工作量计算工作 在此基础上, 按照 绍兴文理学院课程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 绍学院发 号 ) 规定, 将年度课程教学工作总量核拨给学院 五 工作要求 ( 一 ) 学院须将课程信息按时 准确 完整地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课程信息的, 应提前两周报教务处, 经批准后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 二 ) 教务处将课程工作量计算结果公布后, 学院须在规定时间内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反馈给教务处, 逾期不反馈的视为认同 12

17 ( 三 ) 学院所录课程信息错误严重或谎报课程信息, 按学校有关规定, 追究当事人 责任, 并给予学院通报批评 13

18 绍兴文理学院重修课程管理办法 绍学院教 号 为加强课程重修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确保课程重修制度的顺利实施, 根据 绍兴文理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等文件, 结合教学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在校期间,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 ( 必修课 限制性选修课 ) 考核成绩不合格, 或者对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 可以申请课程重修 在学习年限内, 有不合格课程的结业学生可以申请重修 第二条每学期第 周, 学生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重修选课报名 ( 因上课时间冲突无法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报名的课程, 须填写申请表报名 ) 报名结束后, 教务处统计公布重修报名信息,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学院进行确认 第三条重修课程与非重修课程上课时间发生冲突时, 学生可申请重修课程的免听或部分免听 免听或部分免听的手续在学期第 1 周办理, 程序为 : 申请者填写 申请表, 任课教师同意, 开课学院批准 开课学院将免听或部分免听的申请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重修课程实行考勤制 凡缺课 ( 包括事假 未经批准而缺席等 ) 累计超过该课程本学期学时数三分之一或者缺交作业 ( 实验报告 ) 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该课程重修成绩以零分计 第五条重修课程一般采用插班教学方式 ; 同一课程重修学生数达 15 人及以上的可采用组班教学方式 ; 设置于四年制专业第七学期 ( 五年制专业第九学期 ) 的课程, 可在第八学期 ( 五年制专业第十学期 ) 采用个别辅导的教学方式 组班重修的课程信息应在学期教学任务落实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六条组班重修的课程教学时数不得少于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总学时的 70% 第七条插班重修的课程考试须与所在教学班在同一时间 用同份试卷进行 组班重修 个别辅导课程可单独出卷, 一般于 16 周考试 重修考试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八条因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申请重修者, 同一门课程只能重修一次, 课程考核成绩按最高成绩记载 第九条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调整而不再开设的课程, 经开课学院 教务处同意, 可用同类课程 ( 学分相当 要求相近的课程 ) 替代 第十条重修费按学分收费, 由计划财务处按规定统一收取 重修课程教学工作量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14

19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 原绍学院教 [2004]14 号文 绍兴文理学院重修制管理暂行办法 同时废止 15

20 绍兴文理学院教室使用管理办法 绍学院发 号 教室是进行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 是重要的教学资源 为提高教室利用率, 保证教学设施的完好无损和教室环境的整洁有序, 维护教学秩序稳定,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教室包括一般教室和特殊教室 一般教室是指开展理论教学的活动场所, 包括各种小教室 中教室 大教室 ; 特殊教室是指开展专业技能教学的活动场所, 如制图教室 琴房 形体房 画室 中小型排练用房等 二 教室调配与使用 1. 教室调配权限归教务处所有, 各二级学院 各部门按照教务处调配使用教室 未经许可,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占用 使用教室 2. 教室首先用于全日制在校生的教学与自修, 优先保证日课表排定的教学活动, 教师和学生必须按日课表规定的时间与地点进行教学活动 3. 教室使用采用固定和流动相结合的模式 特殊教室采用相对固定使用模式, 教务处根据专业所需确定特殊教室的使用学院 一般教室采用流动使用模式, 教务处每学期根据现有教室资源和教学活动实际需要, 规定各二级学院安排教学活动的教室, 各二级学院在规定范围排定教学活动 4. 为便于二级学院组织开展学生教育等非教学活动, 教务处每学年划拨一定量一般教室归二级学院使用 三 教室借用 1. 教室的借用分无偿借用和有偿借用 各学院 部门用于正常教育 教学 行政 学习活动的, 为无偿借用 ; 用于举办各种收费培训班的, 为有偿借用 校外单位借用教室, 原则上不予考虑, 特殊情况需借用时, 在不影响正常教学情况下, 经教务处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使用 2. 教室借用的手续 (1) 无偿借用教室手续 借用单位提前 2 天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填写 教室借用申请表 ( 一式 3 份 ), 并在教务管理系统中递交借用申请, 经部门负责人签字 盖公章后, 到教务处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由教务处根据学校排课情况进行审批, 审批同意方可使用 16

21 (2) 有偿借用教室手续 借用单位填写 教室借用申请表 ( 一式 3 份 ), 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签字 盖公章, 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并向财务处缴纳教室使用费用 教室借用申请表 由教务科 借用单位 绍兴文理学院后勤集团各一份 3. 绍兴文理学院后勤集团收到经教务处批准的教室借用申请表后, 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提供有关设备 4. 教室借用单位必须按照申请审批结果使用教室, 不得擅自更改时间 地点, 否则视为违规 5. 已借用教室, 如遇学校统一安排活动, 以学校活动为重, 暂停借用 四 教室管理 1. 教室管理, 包括教室的日常管理和教室的维修管理 教室的日常管理是指教室门窗的开关 电器设备的开关 易耗品的备用 环境的打扫与清洁等 ; 教室的维修管理是指教学设备的维修, 如计算机 投影仪 扩音设备等多媒体设施的维修, 以及水电 课桌椅 讲台 黑板的维修等 2. 一般教室管理由公共事务管理处和后勤集团负责 特殊教室管理由相应学院 公共事务管理处和后勤集团共同负责 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物业经费核定 服务质量监管以及相关协调工作 教务处负责将课程表等教室使用信息分别送达相关部门 保卫处负责教室安全保卫的指导与监管工作 3. 教室日常管理人员要做好教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确保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教室日常管理人员要按时开关门, 做好所管辖教室易耗品的准备 教学设备的借用归还等工作, 做好防火防盗 用电 用水等的安全工作, 检查教室使用情况, 并做好记录, 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联系相关部门 4. 教室维修管理人员要尽心尽力维护学校的教学设备, 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教室维修人员要定期检查教学设备, 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维修工作要做到小修当天解决, 大修视实际情况决定, 要做好工作记录 5. 教室使用者根据日课表, 或者凭 教室借用申请表 使用教室 使用过程中要服从教室管理人员管理, 遵守 绍兴文理学院教室使用守则, 爱护教室内设施, 保持教室卫生整洁 使用多媒体教室要填写 多媒体教室使用登记表, 不得擅自让他人操作多媒体教学设备 课后及时归还相关教学设备 五 违反本管理办法, 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或部门进行批评教育, 直至纪律处分 损坏教室设备的, 按有关规章赔偿 对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按 绍兴文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规定处理 17

22 六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由教务处 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元培学院 上虞分院 医学院参照本办法执行 18

23 绍兴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绍学院发 号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1 号 ) 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等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在籍本科学生, 可授予学士学位 ( 一 ) 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 经审核准予毕业 ( 二 ) 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 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1. 坚持学术诚信原则, 学术道德良好 2. 综合学业平均学分绩点大于 1.5( 包括 1.5) 3. 在校期间曾经补考或重修的课程学分数累计不超过 25 学分 4. 师范类毕业生普通话水平达到相应等级要求 ( 其中, 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生达到二级甲等, 其他专业毕业生达到二级乙等 )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 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 一 ) 未达到毕业要求 ( 二 ) 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受到 记过 或 留校察看 处分 ( 三 ) 综合学业平均学分绩点小于 1.5 ( 四 ) 在校期间补考或重修的课程学分数累计超过 25 学分 ( 五 ) 师范类毕业生普通话水平未达到相应等级要求 ( 其中, 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生未达到二级甲等, 其他专业毕业生未达到二级乙等 ) ( 六 ) 由于其他原因,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认为不宜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三条为鼓励学生个性发展, 对已达到毕业要求, 但因第二条第 3 或第 4 款而未获得学位者, 如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授予学位 ( 一 ) 通过各类竞赛 文体比赛 发表学术论文 出版著作 参与科学研究等途径获得 3 学分及以上的创新学分 ( 具体参照 绍兴文理学院创新学分和素能拓展学分认定办法 ) ( 二 ) 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425 分以上 ( 艺体类学生 CET-3 成绩合格, 英语专业学生专业英语八级考试合格 ) 且全省计算机二级 19

24 考试合格 ( 三 ) 毕业当年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或志愿服务浙江省欠发达地区计划 ( 四 ) 毕业当年参加研究生考试被录取或参加公务员考试被录用 第四条已达到毕业要求, 但因第二条第 2 款而未获得学位者, 作为在校生受处分后 2 年以上未再发生学术诚信问题, 表现良好, 经学位委员会同意可授予学位 第五条学位一般不予补授 但因课程考试不及格而结业的学生如果在结业后一年内回校参加重修, 成绩合格准予毕业, 如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可申请补授学位 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的组织机构分学院学位评审组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院学位评审组一般由学院领导和学科带头人 3~5 人组成, 设主任 1 人 主要职责是 : 按照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 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 提出本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 学院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 设主席 1 人, 副主席若干人 主要职责是 : 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 对各学院提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复审, 提出复审意见, 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 第七条学位授予工作一年组织一次, 学院学位评审组在每年五月份提出本学院授予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预计名单及有关材料, 并在考试或答辩等教学环节结束后的第二天将准确名单及有关材料报教务处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于学生毕业离校前五天, 确定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并将名单公示三天 学生对学位授予决定有异议的, 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程序按照 绍兴文理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制度 有关规定执行 公示结束后, 对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颁发 学士学位证书, 并将授予学位的情况按规定上报 第八条凡违反本 细则, 营私舞弊, 弄虚作假者, 一经查出将撤消已授学位, 并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第九条本 细则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 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原 绍兴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 暂行 ) ( 绍学院发 号 ) 同时废止 20

25 绍兴文理学院关于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调整意见 绍学院发 号 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决定对 绍兴文理学院关于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 绍学院发 [2007]106 号 ) 中的有关条款作如下调整 一 将第三条第 2 款 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425 分以上 ( 艺体类学生 CET3 成绩合格, 英语专业学生专业英语八级考试合格 ) 且全省计算机二级考试合格 调整为 : 大学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达到以下要求 : 艺体类专业学生 CET3 成绩达到合格, 英语专业学生 CJT3 或 CFT3 或 TEM8 成绩达到合格, 其他专业 CET4 成绩达到 425 分及以上 ; 浙江省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 ( 二级 ) 成绩合格 二 将第四条 已达到毕业要求, 但因第二条第 2 款而未获得学位者, 作为在校生受处分后 2 年以上未再发生学术诚信问题, 表现良好, 经学位委员会同意可授予学位 调整为 : 因第二条第 2 款而未获得学位者, 若在受处分后 2 学年及以上未再发生学术诚信问题, 表现良好, 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以授予学位 21

26 绍兴文理学院关于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补充规定 绍学院发 号 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决定对 绍兴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 绍学院发 号 )( 以下简称 细则 ) 中关于 专升本 学生 五年制学生的学位授予工作作以下补充规定 细则 第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在籍本科学生, 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款中 3. 在校期间曾经补考或重修的课程学分数累计不超过 25 学分, 调整为 :3. 在校期间曾经补考或重修的课程学分数, 基本学制四年的学生累计不超过 25 学分 ; 基本学制五年的学生累计不超过 31 学分 ; 基本学制二年的学生累计不超过 13 学分 细则 第二条 有一上列情形之一的学生, 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中第四款 在校期间补考或重修的课程学分数累计超过 25 学分, 调整为 : 在校期间补考或重修的课程学分数, 基本学制四年的学生累计超过 25 学分 ; 基本学制五年的学生累计超过 31 学分 ; 基本学制二年的学生累计超过 13 学分 本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22

27 绍兴文理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绍学院发 号 为营造有利于学生个性发展的良好环境, 维护学生的权益, 依据 绍兴文理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修订本办法 一 工作原则 ( 一 ) 坚持公平 公正 公开原则 ; ( 二 ) 坚持尊重教育规律的原则 ; ( 二 ) 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的原则 ; ( 三 ) 坚持优化教学资源的原则 二 数额规定每专业净转入学生数控制在该专业新生入学人数的 20% 如教学资源限制, 经学校批准, 可适当调整比例, 但不得少于新生数的 10% 三 申请条件 ( 一 )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 可申请转专业 : 1. 确有专长, 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 2. 对别的专业有强烈兴趣, 并具备相应的学习能力 ; 3. 患某种疾病或者有生理缺陷, 经指定医院检查证明, 不能在原专业学习, 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 ; 4. 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学生本人原因, 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 二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 不得申请转专业 : 1. 入学后第三学年及以上 ; 2. 拟作退学处理 ; 3. 二次转专业 转学或已获准转专业但自愿放弃 ; 4. 三升二 专升本 ; 5. 以单招单考或 三位一体 招生方式录取 ; 6. 不符合招生时学科要求的 ; 7. 其他无正当理由 四 工作程序转专业工作每学期 1 次, 一般于第 12 周开始, 至下学期第 1 周结束 ( 一 ) 第 12 周, 教务处发布工作通知, 公布各专业可转入的学生数 专业素质测试要求等 23

28 ( 二 ) 第 13 周, 学生提出申请, 并填写 转专业申请表 依据第三条第一点第 款申请转专业的学生, 应提供获奖证书 研究成果等资质证明或者指定医院的医疗证明等材料 其中, 依据第三条第一点第 3 4 款申请转专业的学生, 其入学当年高考总分不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在学生所在地招生录取最低分 ( 如转入专业当年在当地无招生, 则按照两专业当年在浙江省的最低录取分进行比较 ) ( 三 ) 第 14 周, 学生所在学院初审, 并将相关材料报教务处 ( 四 ) 第 15 周, 教务处审核汇总 材料, 将转专业申请信息发转入学院 ( 五 ) 第 16 周, 转入学院组织专业素质测试, 并将测试结果报教务处 ( 六 ) 学期末, 教务处根据学生学分绩点排名及测试成绩确定转专业名单 具体规则如下 : 1. 测试后主动放弃者以及专业素质测试不及格者, 不予转专业 2. 依据第三条第一点第 款申请转专业的学生, 可优先转入相应专业 3. 依据第三条第一点第 2 款申请转专业的学生, 按照学期学分绩点排名比 ( 学生课程学分绩点排名除以所在年级专业的总人数 ) 排名, 在名额范围内择优录取 ( 七 ) 下学期开学, 教务处公示转专业结果并发文 ( 八 ) 第 1 周, 学生到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报到学习, 学院做好转专业学生档案等相关材料的交接工作, 教务处更新转专业学生学籍及相关信息 五 相关说明 ( 一 ) 学生须按照转入专业对应年级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学习,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 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 二 ) 转专业学生课程学分认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 三 ) 第二学期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只允许在同年级本学科门类各专业之间互转, 转入其他专业原则上应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 第三 四学期转专业的学生应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 四 ) 按照专业大类招生的学生, 可按照本办法转入大类外其他专业, 大类内专业的选择按照大类分流办法操作 ( 五 ) 同一专业师范方向与非师范方向之间转入或转出, 视为转专业 ( 六 ) 招生章程有特殊规定的专业, 转专业方案按照招生章程执行 六 本办法自 2015 级执行,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高职学生转专业可参照执行 24

29 绍兴文理学院课程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绍学院教 号 随着我校本科教学工作的发展, 校际交流合作的扩大, 校际交换生 学籍异动学生数量不断增加 为进一步加强学籍管理, 规范课程管理, 完善学分制, 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一 认定范围 1. 转学 ( 包括三升二 ) 学生在原学校修得的课程 2. 校派省际交流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修得的课程 3. 转专业 复学等学生在学籍异动前修得的课程 4. 参加校际交流项目学生在国 ( 境 ) 外高校学习期间修得的课程 5. 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而变更的课程 二 认定原则 1. 课程须符合我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 ; 2. 课程名称相同相近, 或课程内容一致率达 70% 及以上 ; 3. 已修课程学分不少于认定的课程学分, 或者学分差在 1 学分以内, 且课程成绩在 80 分 ( 良好 ) 及以上 三 认定办法 ( 一 ) 课程学分认定一般采用一门课程认定为一门课程 ( 简称 一对一 ) 的办法, 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一门课程认定为多门课程 ( 简称 一对多 ), 或者多门课程认定为一门课程 ( 简称 多对一 ) ( 二 ) 课程成绩认定 1. 一对一认定的课程, 按原成绩认定 ; 2. 一对多认定的课程, 按原成绩认定 ; 3. 多对一认定的课程, 按以下公式折算后认定 : 认定成绩 = ( 所修课程学分 所修课程成绩 ) 所修课程学分 ( 三 ) 已修课程成绩按非百分制 五级制记分的, 按以下标准转换为百分制 五级制记分 : 成绩百分制成绩五级制成绩 A+,A 95 优 25

30 A-, B+,B 85 B-,4 80 良 C+,C 75 C-, 中 D+,D 65 D-,3 60 及格 通过 / F,2 50 不及格 四 工作程序 课程学分认定工作于每学期第 9 教学周开始, 具体程序 : ( 一 ) 学生依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填写 绍兴文理学院课程学分认定申请 表 ( 附件 1), 提供成绩单 交流学习课程修读计划等材料, 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 ( 二 ) 学生所在学院初审, 对所属课程提出审核意见, 并将材料报教务处, 同时将课程信息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 三 ) 相关学院审核所属课程 ( 四 ) 教务处复审, 并将认定后的课程信息在教务管理系统予以确认 五 赴国 ( 境 ) 外高校学习学生的课程学分认定, 按照 绍兴文理学院在校 学生参加校际交流项目赴国 ( 境 ) 外高校学习管理办法 规定执行 六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 绍兴文理学院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 26

31 附件 : 绍兴文理学院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 姓名学号申请原因 现学院专业班级 原学院 ( 校 ) 专业班级 序号 已修课程信息申请认定课程信息审核情况 课程名称学分成绩课程名称学分认定成绩学院审核意见审核人签名教务处审核意见 教学院长签字 : 学院盖章 : 日期 : 年月日 教务处经办人 : 教务处盖章 : 日期 : 年月日 注 :1. 附成绩单并加盖学院公章 2. 校派省际交流学习学生须提供对方学校出具的盖有交流学校教务处公章成绩单 27

32 绍兴文理学院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试行 )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规范本科学生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籍管理工作, 加强延长学习年限学生的教学管理, 根据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延长学习年限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 浙教宣 号 ) 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现就有关延长学习年限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 申请条件和延长期在学制年限内未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毕业最低学分的毕业班学生, 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学习年限的延长期以年为单位, 且学生累计在校学习时间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二 修读方式延长学习年限的修读方式分留校修读与离校自修两种 学生所缺学分在 16 学分及以上 ( 不含毕业实习 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学分 ) 的, 须留校修读 学生所缺学分在 16 学分以下 ( 不含毕业实习 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学分 ) 的, 须离校自修 三 办理时间和程序学校于学生毕业当学期的第十周启动延长学习年限工作, 于第十四周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 逾期不再受理, 学生直接进入毕 ( 结 ) 业环节 延长学习年限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 报学校教务处批准 四 教学与管理 ( 一 ) 延长学习年限学生编入对应年级的相应班级 学生在延长期内的每学期应于学校规定期限内到校报到, 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后, 凭学费缴纳凭证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学籍, 按自动退学处理 ( 二 ) 延长学习年限学生的教学管理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 学院要按照 专人联系 定期走访 随时汇报 的工作要求加强管理, 要根据学生具体学业情况加强指导 留校修读的延长学习年限学生按在校生要求管理 离校自修的学生在毕业当学期结束时办理相应的离校自主学习手续 ( 三 ) 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应自主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 在延长期内的每学期按规定报到 缴费 注册后, 到所在学院办理选课手续, 并报教务处备案 28

33 ( 四 ) 留校修读的教学要求同正常教学 离校自修的延长学习年限学生, 自主学习课程, 按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 课程总评成绩以考试卷面成绩记载 五 毕业 结业 肄业的有关规定 ( 一 ) 延长学习年限学生按编入年级的教学计划确定毕业资格 当编入年级教学计划与原年级相比确有较大变动时, 由学生申请, 所在学院审核, 经教务处批准后, 可按原年级教学计划确定毕业资格 ( 二 ) 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在延长期满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 包括实践环节 ), 并获得其总学分, 准予毕业, 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 三 ) 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在延长期满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 包括实践环节 ), 但获得的学分数未达到规定要求 ( 缺 30 学分及以下 ), 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 四 ) 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在延长期满获得的学分数未达到规定要求 ( 缺 30 学分以上 ), 作肄业处理, 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六 本办法适用于毕业当学期申请并获准延长学习年限的本科学生, 专科学生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籍管理可参照执行 七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自 2009 届毕业生开始实施,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9

34 绍兴文理学院创新学分和素能拓展学分认定办法 绍学院发 号 为实施创新教育, 积极鼓励学生参与创新和素能拓展活动, 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学校决定从 2007 级学生开始设立 创新学分 和 素能拓展学分 对学生在第一课堂外实施的一系列创新和素能拓展活动中取得的创新或素能成果, 经学校认定后可授予一定的学分, 以资鼓励 具体如下 : 一 认定范围及内容创新活动一般包括 : 第一课堂外的一系列具有创新性的活动 如各类学科竞赛, 挑战杯科技竞赛等各类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 ; 文化 艺术 体育竞赛活动 ; 进行与专业相关学科科学研究并发表相关学术论文或取得一定标志性的科技成果等 素能拓展活动一般包括 : 第一课堂外, 旨在积极推进复合型人才培养工作, 以培养高素质合格的大学生为目标而开展, 可获得各类素能 ( 技能 ) 等级证书的活动以及考研考公务员等活动 二 学分的计算 ( 一 )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均可获得相应的创新学分 : 1. 各类竞赛 :(1) 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5 学分 ;(2) 国家级三等奖或省级一等奖及以上,4 学分 ;(3) 省级二等奖,3 学分 ;(4) 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及以上,2 学分 ;(5) 省级成功参赛奖 地厅级三等奖或校级一等奖及以上,1 学分 ;(6) 校级二等奖,0.5 学分 学科竞赛分类具体参照 绍兴文理学院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 绍学院教 号 ) 2. 文体比赛 :(1) 参加全国或国际文体比赛 ( 含演讲比赛 辩论比赛 知识竞赛等, 不含非比赛性演出展出 ), 获前三名者分别得 学分, 其余名次获得者得 2 学分 ; 集体项目获前三名者, 每人分别得 学分, 集体项目其余名次获奖者, 每人分别得 1 学分 (2) 参加省级文体正式比赛 ( 含演讲比赛 辩论比赛 知识竞赛等 ), 获前三名者分别得 学分, 其余名次获得者得 1 学分 ; 集体项目 (6 人以上 ) 获前三名者, 每人分别得 学分, 集体项目其余名次获奖者, 每人分别得 0.5 学分 3. 各类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1) 被 SCI SSCI EI 检索或权威期刊,5 学分 ;(2) 一级学术期刊,4 学分 ;(3) 核心学术期刊,3 学分 ; 期刊的级别按科研处颁布的 绍兴文理学院权威期刊 一级期刊目录 (2007 版 ) 绍兴 30

35 文理学院核心期刊目录 (2004 版 ) 确定 如期刊级别认定目录有更新, 以更新后的相应目录为准 4. 正式出版著作 :4 学分 5. 科学研究 :(1) 通过科技主管部门鉴定 :1 省部级 5 学分 ;2 市级 4 学分 ;(2) 取得发明专利 5 学分 ; 取得实用新型专利 3 学分 ; 取得外观设计专利 1 学分 ;(3) 主持纵向课题 ( 包括科研项目 ) 并完成 :1 国家级 5 学分 ;2 省级 4 学分 ;3 市级 2 学分 ;4 校级重点项目 1 学分, 校级一般项目 0.5 学分 (4) 主持并完成横向课题并得到校科研处确认, 课题经费在 :120 万元及以上 5 学分 ;25 万元及以上 3 学分 ;32 万元及以上 2 学分 ;41 万元及以上 1 学分 (5) 完成获得学校专项经费资助并有相应成果证明 ( 作品 ) 的开放实验项目, 每次可获 0.5 学分, 累计最高不超过 1 学分 6. 论文 著作或科技成果第一作者第一完成人计满学分, 第二以下以第一作者或第一完成人得分乘以调节系数 ( 系数具体见下表 ), 后取整记分值 ( 不作四舍五入 ) 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以 0.5 学分为限 合作论文 著作或科技成果按作者人数与排名次序分解系数如下 : 作者人数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三作者第四作者第五作者 1 人 人 人 人 人及以上 与校外作者合作按上表分解计分, 校内作者也可由第一作者分解计分, 但必须提交分配清单 ( 二 )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均可获得相应的素能拓展学分 : 通过各类素能拓展活动, 经一定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获得的各类素能 ( 技能 ) 等级证书者, 按级别高低给以一定的学分, 学分值为 分, 由学院根据学生参加素能活动的时间跨度 难易度 素能 ( 技能 ) 证书等级等情况按相应的级别 31

36 进行认定, 制定学院素能拓展学分认定标准后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若增加新的可认定学分的项目, 必须由相应学院 ( 部门 ) 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学生参加研究生考试被录取或参加公务员考试被录用的也可申请获得 2 个学分 ( 三 ) 以上多项者可累计, 但同一项目只记最高分值 ( 四 ) 各类竞赛 文体比赛获奖登记以证书 ( 文件 ) 为准 ; 学术论文发表以正式刊物 ( 非增刊 ) 为准 ; 著作以正式出版物为准 ; 科学研究鉴定以鉴定证书 ( 文件 ) 为准 ; 专利发明以专利发明证书为准 ; 项目课题以立项 ( 结题 ) 文件为准 三 学分的记载由学生本人根据相应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并填写 绍兴文理学院创新 素能拓展学分认定表, 经学院初审同意后, 于每学年第 2 学期第 12 周前 ( 毕业当年认定材料上报截止日期为 6 月 30 日 ) 报教务处审核认定, 经公示后发文公布, 并由学院负责登录教务管理系统 四 学分的使用 ( 一 ) 获得 1 学分及以上的创新学分 素能拓展学分可申请抵冲公共选修课学分, 但最高不超过 4 学分 ( 二 ) 获得 3 学分及以上的创新学分可参照 绍兴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的相关规定作为学位授予条件之一, 但经认定抵冲公共选修课学分的创新学分不再重复作为学位授予条件 五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六 本办法自 2007 级学生开始实施, 同时 2007 级学生不再执行 绍兴文理学院课外学分认定办法, 由教务处 团委负责解释 32

37 绍兴文理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绍学院发 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21 号 )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必须在报到日期前向学校书面请假 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者请假后逾期者,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由学校区别情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取消其学籍, 并上报省教育厅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 下同 )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者经治疗康复, 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 经学校复查合格后, 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到校报到, 按学校规定缴费后办理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应按规定及时核对本人电子注册信息 信息有误的, 须及时向所在学院反馈, 逾期未反馈的, 后果自负 33

38 第三章课程修读第七条学生必须按照学校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 完成各类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学习 第八条本科专业的学制一般为四年, 部分专业为五年, 普通专升本专业学制为两年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 四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三至六年, 五年制医学类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五至七年, 其它五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四至七年, 普通专升本专业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二至三年 第九条大类招生录取的学生, 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学校有关规定填报志愿 选择专业, 经所在学院同意 学校批准后, 进入相应专业学习 第十条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业情况申请提前或延迟修读课程 申请应于前一学期期末向所在学院提出, 经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提前或延迟修读的课程一般采用插班方式修读 第十一条为保证教学质量,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学分数一般不超过 30 学分 第十二条学生应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育教学活动 上课 实习 军训等实行考勤制 不能参加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否则, 依照 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 可申请免修 学生应于当学期第一周向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 经所在学院与开课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 参加学期插班考核 考核成绩达到 80 分及以上可获得学分, 未达到 80 分, 则需重修该课程 思想政治理论课 体育课以及军训 实验课 实习 见习 毕业设计 ( 论文 ) 等实践性课程不得免修 第十四条修读课程若上课时间冲突, 学生可申请免听或部分免听其中一门课程 申请须经任课教师同意, 开课学院批准, 并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必须完成免听或部分免听课程规定的作业 测验 实验 上机等操作 练习项目, 否则, 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十五条学生通过由国家权威机构组织的考试并获得有效资格证书, 已证明达到某门课程的教学要求, 可申请免修免考该门课程 免修免考课程成绩由开课学院予以确认并报教务处批准 34

39 第十六条为加强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设立创新学分和素能拓展学分, 其中创新 学分可按规定抵充部分课程学分 具体学分认定和抵充办法按照 绍兴文理学院创新学 分和素能拓展学分认定办法 执行 第四章课程考核第十七条学生应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成绩合格, 方可取得课程学分 第十八条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 ( 含期中考试成绩 ) 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课程考核成绩可按百分制记分, 也可按五级制记分 实验 实习 设计 ( 论文 ) 等实践性课程的成绩, 按五级制记分 第二十条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绩点制综合衡量 1. 课程绩点与考核成绩绩点的对应关系 : 百分制绩点五级制绩点 95~100 90~94 85~89 80~84 75~79 70~74 65~69 60~ 优 4 良 3 中 2 及格 1 59 分及以下 0 不及格 0 2. 某门课程的学分绩点, 等于该课程的学分数乘以该课程的绩点数 3. 平均学分绩点, 等于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总和除以各门课程的学分总数 平均学分绩点在计算时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课程考核资格审查制度 在课程考核前, 任课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资格审查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 取消其该课程期末考核资格, 该课程成绩记为 0 分, 并不予以补考 : 1. 一学期内缺课 ( 包括事假 未经批准而缺席等 ) 累计超过该课程本学期学时数三分之一 ; 2. 一学期缺交作业 ( 实验报告 ) 达三分之一及以上 ; 35

40 3. 抄袭他人作业 ( 实验报告 ) 等, 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 ; 4. 无故不参加期中考试 课程考试前, 由任课教师将取消考核资格学生的名单及原因报开课学院, 开课学院核实后告知学生所在学院, 由所在学院通知学生本人, 并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对取消考核资格有异议的, 可依据 绍兴文理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 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按要求参加课程考试, 一般不得申请缓考 有下列情况之一, 可申请缓考 : 1. 因考试时间冲突不能按时参加考核 ; 2. 因病经指定医院证明 ( 同时需校医务部门审核 ) 确实不能参加考核 ; 3. 因特殊原因 ( 如直系亲属亡故等 ), 经批准离校不能按时参加考核 第二十三条缓考申请必须在考前提出, 经所在学院同意 开课学院批准, 报教务处备案 未经批准而擅自缺考者, 按旷考处理 第二十四条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有下列情况之一, 不得补考 : 1. 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及格 ; 2. 取消考试资格 ; 3. 违反考试纪律 ; 4. 未办理缓考手续 ; 5. 重修考试不及格 ; 6. 全校性选修课不及格 第二十五条补考通过者, 取得相应学分 补考不予缓考, 逾期不参加补考视为放弃补考机会 第二十六条必修课和专业方向课考核不合格, 必须参加重修 第二十七条课程成绩的记载 1. 课程的正考成绩和课程的重修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 ; 2. 课程补考不计平时成绩, 补考合格后课程绩点均计为 1 ; 3. 缓考课程的成绩作为正考成绩记载 ; 4. 考核作弊的课程成绩无效, 计为 0 分并加以注明 ; 5. 旷考的课程成绩计为 0 分并加以注明 ; 6. 免修考核成绩, 达到 80 分 ( 或良好 ) 及以上, 按实际成绩记载 ; 低于 80 分 ( 或良好 ) 以下的, 计为不及格 36

41 7. 各类课程一经选定, 不论成绩合格与否均计入学生学分绩点 第二十八条学生应遵守考试纪律 对违反考试纪律者, 按照 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分条例 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可以根据校际交流 ( 交换 ) 学习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其学分认定按照 绍兴文理学院课程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执行 第三十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以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与师生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形式, 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 可申请转专业 : 1. 确有专长, 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 2. 对别的专业有强烈兴趣, 并具备相应的学习能力 ; 3. 患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 经指定医院检查证明, 不能在原专业学习, 但尚能在别的专业学习 ; 4. 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学生本人原因, 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 不得申请转专业 : 1. 入学后第三学年及以上的 ; 2. 拟作退学处理的 ; 3. 二次转专业 转学或已获准转专业但自愿放弃的 ; 4. 部分专门招生方式入校的 ; 5.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转专业具体工作程序按照 绍兴文理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 执行 第三十四条转专业后的学业要求 : 1. 学生须按照转入专业年级的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进行学习, 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 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对转入前该年级已开设的专业课程按照要求进行补修 各学院依据专业培养方案为转专业学生确定应补修的课程, 补修可按照重修方式进行 2. 学生已取得的课程学分认定按照 绍兴文理学院课程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执行 第三十五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转学的有关事项按照 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 办理 37

42 申请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 其健康状况由学校医务室审核是否适合在校学习并提出相关意见, 由专业所在学院对其学习能力进行测试并根据专业容纳条件提出能否转入意见, 并由教务处 招生监督部门联合对其转学理由 高考成绩 思想表现 原校成绩等进行审核把关后共同提出是否同意转入的初步意见, 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公示 5 个工作日确认无异议后, 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转入我校继续学习的学生, 转学后的学业要求及转学前所学课程的学分认定, 参照转专业办理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第三十六条学生需暂停学业, 可以休学 有下列情况之一, 学生应申请休学 : 1.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 须停课治疗 休养时间超过五周的 ; 2. 因申请出国留学 创业或从事创新实践等工作请假超过五周的 ; 3. 因其他原因, 本人申请休学 学校认为学生应当休学的, 可劝其休学或责令其休学 第三十七条学生休学, 可由本人提出申请, 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 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八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单位, 经学校批准可以续休, 但学习时间与休学时间合计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九条学生休学期间的有关事项, 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 1.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校不承担学生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 2. 学生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原享受的各类奖学金 助学金和补贴停发 3. 休学学生患病, 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凡符合 征兵工作条例 应征入伍的在校生, 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校根据退出现役通知书等材料给予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 应于学期开学前办理复学申请或续休学手续 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学生, 不得复学 第四十二条学生提出复学申请, 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 报教务处核准, 方可复学 因病休学的学生, 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指定医院的康复证明并经校医务部门审核 同意复学的学生, 按其学业状况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38

43 第七章编入下一年级与退学第四十三条学校在每学期初对学生的学业状况进行评估, 学生应主动查询自己的学业状况 学校对未达到学业要求的, 作如下处理 : 学生在所修读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中, 必修课 专业方向课考核不合格 ( 已重修合格课程除外 ), 其学分累计达 10 学分及以上 20 学分以下的, 给予学业预警 ; 其学分累计达 20 学分及以上 30 学分以下的, 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四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 应予退学 : 1. 在非毕业当学期, 必修课程 专业方向课考核不合格 ( 已重修合格课程除外 ) 的的学分累计达 30 学分及以上 ; 2. 休学期满, 逾期 2 周不办理复学或续休学手续, 或者复学申请未批准 ; 3. 经学校动员, 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 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五周 ; 4. 累计延长学习年限 ( 含休学 编入下一年级 保留学籍 ) 时间超过 3 年 ; 5.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 6. 未请假离校且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 7.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又无正当事由 ; 8. 本人申请退学 第四十五条学生退学, 由所在学院出具情况说明, 并由学院领导签署意见, 教务处审核, 报学校批准 对退学学生, 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 并送交学生本人 退学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的, 在校内公告 30 天, 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退学决定书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六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参照 绍兴文理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 有关条款办理 第八章毕业 结业与肄业第四十七条具有学籍的学生,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 德育 体育 ( 包括体能测试 ) 均合格 ; 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并获得其总学分数, 准于毕业, 发给毕业证书 毕业资格审定及毕业证书发放分别在每年的 6 月及 12 月各办理一次 第四十八条符合毕业条件, 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 按照 绍兴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颁发学位证书 学位授予工作每年 6 月组织一次 第四十九条学生在学制年限内, 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 但未修满规定的 39

44 学分数, 准予结业, 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未取得学分的课程, 可在结业后至最长学习年限内的每学期初申请返校参加课程重修, 修满学分者, 由学生本人申请, 学生原所在学院审核, 教务处批准, 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修满学分者, 仍为结业, 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学生在学制年限内, 未达到毕业或结业要求的, 可提出申请, 经所在学院审核, 教务处审批, 延长学习年限 延长学制视同编入下一年级管理 第五十一条在校学习满一年及以上而中途退学 学习期满未达到毕 ( 结 ) 业要求者, 作肄业处理, 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并登报声明, 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各类学籍异动 ( 包括转专业 转学 休学 复学 编入下一年级 退学等 ) 均记入学生档案, 并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自 2015 级开始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由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40

45 绍兴文理学院课程考核管理条例 绍学院教 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程考核 ( 以下称 考核 ) 是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 是检验教学效果, 改进教学方法, 提高教学质量的一种重要手段和方式 加强考核管理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 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考核管理, 明确管理职责, 使考核工作更加制度化 规范化和科学化, 根据 绍兴文理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等文件精神, 特制定 绍兴文理学院课程考核管理条例 第二条考核管理工作包括考核文件制度的制订和执行, 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考核的命题和审核, 考核的评价, 考核的改革和研究等 第三条考核范围为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 ( 包括实验 实践环节等 )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参加考核的学生及参与考核工作的相关教师和工作人员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教务处负责全校考核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 根据上级教育部门有关文件要求和学校实际制订和执行学校考核方面的文件和规定 ; 组织 协调全校考核工作 ; 指导各二级学院 ( 部门 )( 以下称 学院 ) 考核工作的开展 ; 检查学院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情况 ; 开展考核工作的改革 研究和总结等 第六条学院负责考核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 : 认真执行学校有关考核文件和规定 ; 组织安排并实施本学院的考核工作 ; 落实考核的命题 审核和送印 领取和送发 ; 组织和安排考核相关的考务工作 ; 做好考核评价和管理 ; 做好监考的培训督查和考生考风考纪教育工作 ; 配合学校做好考核工作的改革 研究和总结等 学院要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安排考核具体相关工作 第三章考核要求与方式第七条考核要求 ( 一 ) 考核要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 ( 二 ) 考核要依据课程教学大纲中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 三 ) 考核要着重关注学生对基础理论 基本知识 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 培养学 41

46 生对已学理论 知识 技能的实际应用和创新能力 第八条考核方式 ( 一 ) 考核应根据教学大纲中规定的相应方式进行 ( 二 ) 考核应贯穿在整个课程教学过程中, 应当是 过程性 考核和 结果性 考核相结合 过程性 考核可采用日常点名 课堂作业 课堂提问 课堂分小组讨论 课后作业 实验报告 期中考核等方式, 结果性 考核可采用期末阶段出卷进行书面考核 ( 称 期末考核 ) 综合大作业 调研报告 论文加答辩等方式 ( 三 ) 学校鼓励进行考核方式的改革, 鼓励采用多种多样开放式的考核方式 第四章考核命题第九条学院要严把命题的质量与规范, 做好命题及审核工作 第十条命题要求 ( 一 ) 命题要符合考核范围 依据 要求 方式等, 要正确把握难度 题量 覆盖面等关键因素, 要有相应的参考答案和评价标准 ( 二 ) 过程性 考核命题应当根据当时课程教学的实际情况和阶段, 以检验学生当时所学理论的掌握和运用的情况为标准 ( 三 ) 结果性 考核命题要根据课程教学大纲, 以检验学生对课程整体的知识 技能的实际掌握和运用为标准, 并使考核成绩能够基本上呈正态分布 结果性 考核中的期末阶段出卷进行书面考核 ( 称 期末考核 ), 一般需要难度和题量相当的 2 份命题 ( 一式两份, 以 A B 形式区分 ), 重点知识重复率一般不超过 25%, 且题型 难度等设计要科学合理 ( 四 ) 原则上, 教学大纲相同且由两位以上教师同时任教的课程其命题要求要一致 ( 五 ) 凡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标明使用外文原版教材的课程一般应采用外文命题 第十一条格式要求 ( 一 ) 各种方式的考核命题都要有相对规范和统一的格式, 有较特殊要求的一些课程须在考核前对格式作出明确的规定和说明 ( 二 ) 学校提供考核命题的参考格式, 绍兴文理学院考核命题格式( 含答题卷 ) 和参考答案及评价标准 ( 参考模版 )( 见附件 1) 命题者要填写完整和准确的相关信息, 如 : 学年 学期 适用专业及年级 课程名称 考核方式 页码等, 并做到字迹清晰, 图形准确, 无漏页漏题等 第十二条命题程序 42

47 ( 一 ) 由课程任课教师或学院指定教师担任命题 ( 二 ) 命题者必须熟悉课程的教学大纲 教学状况 考核要求等, 并对命题的难易度 覆盖面 成绩预测等方面要作相应的分析, 对命题的格式 分值等要进行核对 ( 三 ) 命题必须通过相应环节的审核 审核过程按照 绍兴文理学院考核命题质量分析和审核表 执行 ( 见附件 2) ( 四 ) 命题一般应提前完成, 期末考核 命题一般在考核开始前 3 周完成, 审核后由学院专人负责接收和保管 第五章考务组织与实施第十三条教务处统一布置和协调考务工作, 各学院具体负责考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 一 ) 教务处依据本条例和相关规定提出工作要求, 协调全校的考务工作 ( 二 ) 各学院依据本条例和教务处工作要求做好命题的送印和封装 领取和保管, 学生考核资格审核, 考核安排和布置, 监考安排和培训等各项考务工作 第十四条命题的送印和封装 ( 一 ) 命题送印材料一般包括 : 命题原件 ( 打印稿, 含 参考答案及评价标准, 背面一角加盖学院印章和日期 ), 考核命题质量分析和审核表, 承印单 ( 二 ) 命题由课程归属学院负责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送印, 原则要求在考核前 2 周送到学校教学服务中心 命题原件由学校教学服务中心存档 ( 三 ) 命题统一由学校教学服务中心承印, 并用专门的卷袋和密封签进行包装和密封, 包装和密封时要核对并放置 绍兴文理学院考场情况记录表 ( 见附件 3) 绍兴文理学院课程考核情况统计分析表 ( 见附件 4) 包装封面等材料 学院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封装 ( 四 ) 任何人不得拆封已包装和密封后的卷袋, 只有监考教师在考场中 在规定开考时间前有权拆封 第十五条命题的领取和保管 ( 一 ) 学院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装卷 ( 袋 ) 的领取 公共类课一般在考前一天由开课学院 ( 须 2 人以上 ) 到教务处领取后当天送发相关学院 其他课程由学院自行到学校教学服务中心领取 卷 ( 袋 ) 领取时必须履行好相关的清点和交接手续 ( 二 ) 教务处和学校教学服务中心配置专门的保密柜和保密室用于存放卷 ( 袋 ) 学院要将领取的卷 ( 袋 ) 放在安全 保密环境中 ( 如配置专门的保密柜或保密箱等 ), 43

48 切实做好相应的保管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考核资格 ( 一 ) 学校实行学生考核资格审查制度, 一般由任课教师负责资格审查 ( 二 )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 取消其该课程考核资格, 该课程成绩记为 0 分, 并不予以补考 1. 一学期内缺课 ( 包括事假 未经批准而缺席等 ) 累计超过该课程本学期学时数三分之一 2. 一学期缺交作业 ( 实验报告 ) 达三分之一及以上 3. 抄袭他人作业 ( 实验报告 ) 等, 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 4. 无故不参加平时的课堂测验或期中考核 ( 三 ) 任课教师填写 绍兴文理学院取消学生考核资格审批表 ( 见附件 5), 将取消考核资格学生的名单及原因报开课学院, 开课学院核实后告知学生所在学院, 由所在学院通知学生本人, 并报教务处备案 ( 四 ) 学生对取消考核资格有异议的, 可依据 绍兴文理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 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考核安排 ( 一 ) 过程性 考核由学院 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情况自行掌握和组织 ( 二 ) 结果性 考核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最后两周 公共类课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并公布, 专业类课由各学院安排并公布 安排要求提前公布 ( 一般提前两周 ), 安排一经公布, 不得擅自更改 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或更改考核安排的, 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 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 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 三 ) 对 结果性 考核中的期末阶段出卷进行书面考核 ( 称 期末考核 ) 作如下要求 : 1. 每门课程 ( 每场 ) 考核时间原则上为 120 分钟, 一般上午 , 下午 , 晚上 每考场原则上以自然行政班为单位, 每考场人数一般不得超过 50 人, 每考场监考教师不少于 2 人 3. 考生座位安排要合理, 要作最大化的安排, 要求至少隔一空位就座 4. 人数较少的自然行政班合并后不超过 50 人的, 可以安排为同一考场, 否则, 必须分考场安排 ( 四 ) 全校性选修课一般在每学期最后两周之前完成, 由课程归属学院负责安排 44

49 第十八条补考 缓考 ( 一 ) 考核不及格者将安排一次补考机会 补考不予缓考, 不参加补考视为放弃补考机会 ( 二 ) 补考 缓考名单由教务系统统一自动生成 ( 三 ) 补考 缓考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初第一周内 公共类课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专业类课由各学院自行安排 ( 四 )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补考 1. 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及格 2. 取消考核资格 3. 违反考核纪律 4. 未办理缓考手续 5. 重修考核不及格 6. 全校性选修课不及格 ( 五 ) 缓考申请必须在考前提出, 填写 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考核缓考申请表 ( 见附件 6), 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 开课学院批准, 公共类课同时要报教务处备案 未经批准而擅自缺考者, 按旷考处理 学生一般不得申请缓考,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 可申请缓考 1. 因考试时间冲突不能按时参加考核 2. 因病经指定医院证明 ( 同时需校医务部门审核 ) 确实不能参加考核 3. 因特殊原因 ( 如直系亲属亡故等 ), 经批准离校不能按时参加考核 第十九条学院要对监考教师进行监考工作相关业务的培训, 明确监考职责, 强调监考纪律 第二十条结业后返校考试因学生考核不合格而结业的, 可在结业后至最长学习年限内的每学期初由学生本人到原所在学院办理申请不合格课程的修读及考核 第六章监考职责第二十一条监考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是教师的教学工作之一 任课教师都必须参与所任课程的监考工作, 任课教师在所任课程监考时, 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监考工作, 必须提出申请并由学院批准 其他教师 教学辅助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等均有义务参加监考工作 已经排定的监考教师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监考工作, 应提 45

50 前一天向学院办理请假手续, 学院应及时作出合适的人员安排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监考教师守则 ( 一 ) 监考教师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好考场的组织 监督 检查等工作, 严格维护考场纪律 制止违纪作弊行为, 确保考核公正 顺利地进行 ( 二 ) 做好各种监考准备工作 1. 监考前必须参加相应培训, 认真学习并知晓有关政策 法规, 熟悉监考业务 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承担监考工作 在履行监考职责时必须佩带规定标志, 不迟到 不早退, 不擅离职守, 手机必须关机 2. 考前 30 分钟到达考务办公室, 接受相关工作的布置和要求, 领取试卷等相关材料, 领取时要认真核对材料, 包括试卷的齐全 密封等情况, 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 3. 考前 20 分钟到达考场, 检查 整理 布置好考场 在黑板上书写考核课程名称 形式 时间和班级等信息 张贴 考生守则 考场规则, 设置 考生物品放置处 等 4. 考前 15 分钟组织考生入场, 认真查验每一位考生的有效身份证件 ( 学生证和身份证 ) 是否齐全和正确, 要求考生不得将与本次考核有关的物品带入考场和座位, 若已带入则必须统一放置在 考生物品放置处 考生就座后要再次检查证件并核实考生的相应座位, 宣读 考场规则, 重点强调考场纪律 5. 考前 5 分钟, 当场启封卷袋 启封后, 核对卷袋内的材料及数量, 若有问题即刻与考务办公室联系以便及时处理 下发题卷时要确保准确发至每位考生手中 下发完成后, 要求考生检查题卷是否完整 清晰, 督促考生在题卷相应的地方填写好相关信息并检查核对填写是否准确 ( 三 ) 监考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监考纪律和维护考场纪律 1. 根据统一的开考信号宣布考核正式开始 严格遵守时间, 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时间 有听力部分进行时, 原则上不得在考场内走动, 以免影响考生 2. 开考 15 分钟后 ( 含 15 分钟 ) 禁止迟到考生入场 3. 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 严肃认真, 忠于职守, 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 如吸烟 阅读书报 谈笑 睡觉 抄做试题 检查考生答题情况等 ), 不得向考生解释任何有关题卷内容的问题, 对印刷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 要联系考务办公室及时得到解决 4. 对发现有作弊 违纪的动机者, 要及时给予制止 ; 对作弊 违纪者要留下相应证据, 停止其继续参加考核, 让其离开考场, 有特殊情况的要及时汇报考务办公室进行 46

51 处理 要在该考生题卷上写下 作弊 字样, 同时将相关情况如实记录于 考场情况记载表, 结束后将相关材料一同移交考务办公室 5. 有权制止除佩带规定标志以外的任何人进入考场, 不允许任何人在考场内照相 录像 录音等行为 6. 开考 30 分钟后 ( 含 30 分钟 ), 考生可以交卷离开考场 在考核过程考生原则上不得中途离开考场, 特殊情况的要报告考务办公室以便及时处理 7. 考核结束前 15 分钟, 应提醒并告之考生注意时间 ( 四 ) 监考结束要按照规定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1. 结束时间一到, 要告之考生即刻停止答题, 同时进行题卷 草稿纸等有关材料的逐一回收 2. 所有材料清点无误后, 告之考生可以离场 3. 所有材料须经考务办公室专门考务人员的清点 检查和核对, 同时按照要求进行相应装订和装袋 第七章考场规则考生守则第二十三条考场规则 ( 一 ) 考生在考前应做好准备, 考核中非特殊情况不能出入考场 考生在考前 15 分钟时凭有效身份证件 ( 学生证和身份证 ) 进入考场并按规定就座, 证件不齐者不得进入考场 ( 二 ) 考生进入考场, 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用品 ( 如黑色字迹签字笔 2B 铅笔 橡皮 卷笔刀 直尺等 ), 一律不准携带与本场考核有关的物品 ( 如书籍 笔记 草稿纸等 ) 以及各类各种的电子或无线通信工具, 如已带入考场, 应统一放置 ( 电子或无线通信工具等必须关闭 ), 若发现考生携带身上, 将按照 绍兴文理学院考试违纪处分条例 处理 ( 三 ) 考生将自己的有效身份证件放在已定座位的左上角, 以便监考教师查对 ( 四 ) 考生在题卷下发后, 须核对有否缺页 破损或不清楚之处, 如有问题, 应立即向监考教师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考生须将本人的班级 学号及姓名清楚 正确地填写在题卷密封线内规定的位置上, 切勿遗漏 ( 五 ) 开考 15 分钟后 ( 含 15 分钟 ) 禁止入场, 同时以 缺考 论处 ( 六 )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要独立完成作答, 不得随意离开自己的座位, 不准喧哗吵闹, 不准吸烟, 不得有交谈等行为 如遇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须举手征得监 47

52 考教师同意后再询问 考生的违纪 作弊行为均按照 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分条例 ( 试行 ) 处理 ( 七 ) 在考核进行期间, 非本考场监考人员 ( 主考 巡视员除外 ) 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考场要保持的整齐 清洁 安静 ( 八 ) 开考 30 分钟后 ( 含 30 分钟 ), 考生可以交卷离开考场, 不准在场外逗留 谈话, 以免影响其他同学答题和考场环境 ( 九 ) 结束时间一到, 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 安坐原位, 待监考教师逐一收齐全部题卷 答题卡 ( 答卷纸 ) 草稿纸等相关材料并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场 ( 十 ) 监考教师是考场纪律的主要执行者, 学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 学生有权监督不负责任 玩忽职守的监考教师, 可于事后向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或教务处举报 ( 十一 ) 考场规则应通过张贴或宣读使每位考生了解 第二十四条考生守则 ( 一 ) 按要求在考前参加学院组织的考风考纪教育, 签署 诚信承诺书 ( 二 ) 进入考场时须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 有效身份证件为学生证和下列证件之一 : 居民身份证 军人及武警人员证件 户口本 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贴有近期免冠照片的身份证号码证明 护照等 ), 接受监考教师的核验 ( 三 ) 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用品 ( 如黑色字迹签字笔 2B 铅笔 橡皮 卷笔刀 直尺等 ), 一律不准携带与本场考核有关物品 ( 如书籍 笔记 草稿纸等 ) 以及各类各种的电子或无线通信工具等进入考场, 如已带入考场, 应按照统一设置的地方放置 ( 电子或无线通信工具等必须关闭 ) ( 四 ) 进入考场后按规定座位就座, 将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上, 以便核验 ( 五 ) 开考正式开始 15 分钟后 ( 含 15 分钟 ) 禁止入场 ( 六 ) 下发题卷后, 按规定要求填写学院 专业 班级 姓名 学号等信息 要待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答题 使用统一下发的草稿纸, 不得擅自用其他纸张 ( 七 ) 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 不得吸烟, 不准喧哗 交头接耳 左顾右盼 打手势 做暗号, 不准夹带 偷看 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 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题卷 答题卡等 考生若碰到有关字迹不清 卷面缺损 污染等问题应当先举手, 得到允许后, 方可提问 ( 八 ) 开考正式开始 30 分钟 ( 含 30 分钟 ) 后考生可以交卷离开考场 考核过程中非特殊情况不能出入考场 若有特殊原因需中途离场, 必须征得监考教师和考务办公室同意, 并且由监考教师或相关人员陪同 48

53 ( 九 ) 结束时间一到, 考生须立即停止答卷, 按要求整理好自己的答卷 答题卡等, 待监考教师将题卷 答题卷 答题卡等材料收齐清点无误后, 方可依次退出考场 严禁将题卷 答题卡等带出考场 ( 十 ) 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自觉服从监考教师或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八章考核评价与管理第二十五条考核评价 ( 一 ) 对学生的考核评价由任课教师或学院指定的教师负责 ( 二 ) 考核评价要客观 公正 ; 要将 过程性 考核和 结果性 考核有机结合, 并根据课程性质 要求等的实际情况, 由任课教师确定两者分值之比 ( 三 ) 考核评价必须要做好相应记录, 记录要清晰且不得随意改动, 若有改动, 评价者必须在改动处签字予以确认 ( 四 ) 记分册 为考核评价与记录的主要载体, 其管理和评价成绩记录等要求按照 绍兴文理学院学习成绩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执行, 若有其他评价的记录材料可以作为 记分册 的附件 ( 五 ) 考核评价成绩须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具体按照 绍兴文理学院学习成绩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执行 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后, 要求录入人按照系统格式要求打印一份核对并签名后与已下发的有相应记录的原始 记分册 一同交学院存档 第二十六条考核评价材料管理 ( 一 ) 考核评价材料一般包括 : 原始 记分册 打印 记分册 考场情况记载表 考核命题质量分析和审核表 考核情况统计分析表 空白命题 参考答案及评价标准 学生答题卷等, 若有其他形式的评价材料则作为附件材料 ( 二 ) 考核评价的相关材料由课程任课教师或评价教师负责提交学院, 学院在接收时要核查材料是否齐全 格式是否规范等, 发现问题须即刻督促及时改正 考核评价的材料要进行规范 统一的装订 ( 三 ) 考核评价的相应材料都应全部归档, 学院要设立专门的存档柜和存档室, 要采取一定的安全 保密措施, 要防潮 防湿, 要方便查阅 ( 四 ) 材料存档期限为当级学生毕业一年以后 ( 五 ) 各学院要建立对考核材料的检查和抽查机制, 每学期要专门对上一学期的考核评价材料进行全面复查并有记录, 学校将定期安排抽查 49

54 第九章保密原则与违纪处理第二十七条为保证考核的公平 公正和顺利进行, 对考核涉及的环节和过程都应严格管理, 严密组织, 严肃纪律 ; 涉及考核的相关工作人员 教师等都应当遵守相应的规定和纪律, 遵守保密原则 第二十八条对于在考核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违纪情况, 将根据 绍兴文理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 和 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分条例 ( 试行 )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作处相应的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双专业 辅修专业等课程考核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 50

55 绍兴文理学院学习成绩管理暂行办法 绍学院教 号 学习成绩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情况的真实记录, 是学生毕业资格认定 学位授予资格认定的基本依据 为加强对学生学习成绩的管理, 明确管理职责,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习成绩是指学生修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所取得的成绩, 以及参加大学外语等级考试 计算机等级考试等成绩 第二条学习成绩以确保成绩的准确性为原则, 教务处 二级学院 任课教师都应各尽其责, 密切配合, 切实做好成绩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习成绩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模式 教务处负责学生学习成绩的审核 学生学业成绩表 终审和归档等工作 二级学院负责学生学习成绩的记载 录入 查询 复核, 试卷 记分册 等考核档案的保存 归档, 学生学业成绩表 打印 审核等工作 第四条学习成绩记载于 记分册, 可按百分制记分, 也可按五级制记分 实验 实习 设计 ( 论文 ) 等实践性课程的成绩, 按五级制记分 ( 一 ) 记分册 用于记录学生学习情况和考核成绩 空白 记分册 由二级学院负责打印下发给任课教师, 并保证学生名单准确 完整 ; 因重修 复学 转专业等原因致使学生名单有变, 学院应及时函告任课教师并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做好修改 ( 二 ) 任课教师要保管好 记分册, 做到记录客观 字迹清晰, 若要修改已记载的考核成绩, 须在修改处签字确认 学习成绩录入完成后, 任课教师要及时将 记分册 上交学院, 学院核查后将 记分册 和试卷等材料一同存档 ( 三 ) 学习成绩具体记载办法如下 1. 课程的正考成绩和课程的重修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 ; 2. 课程的补考成绩在 60 分以上的一律按 60 分记载 ( 五级制记分的按及格记载 ), 60 分以下的按实记载 ( 五级制记分的按不及格记载 ), 补考不计平时成绩 ; 3. 缓考课程的成绩作为正考成绩记载 ; 4. 考核作弊的课程成绩无效, 计为 0 分并加以注明 ; 5. 旷考的课程成绩计为 零分 并加以注明 ; 6. 免修考核成绩, 达到 80 分 ( 或良好 ) 及以上, 按实际成绩记载 ; 低于 80 分 ( 或良好 ) 以下的, 计为不及格 ; 7. 各类课程一经选定, 不论成绩合格与否均计入学生学分绩点 51

56 第五条学习成绩应在规定时间, 由专人负责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 一 ) 课程成绩和体质测试成绩在考核结束 10 天内由任课教师负责录入 ; ( 二 ) 补 ( 缓 ) 考 重修课程成绩在考核结束 3 天内由学院负责录入 ; ( 三 ) 经课程学分认定而取得的成绩在认定工作结束后 7 天内由学院负责录入 ; ( 四 ) 大学外语等级考试 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由教务处负责录入 第六条学习成绩查询 复核和更改 ( 一 ) 学生可进入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本人学习成绩 ( 二 ) 学生可申请成绩复核, 一般在每学期第 1-2 周内提出申请 具体步骤如下 : 1. 学生填写 绍兴文理学院学生成绩复核申请表 ( 见附件 ) 并递交给开课学院 ; 2. 开课学院成立成绩复核小组, 负责成绩复核工作 成绩复核小组由教学院长 课程所属学科组织负责人 任课教师 教学秘书等组成 复核结果提交学院 ; 3. 开课学院应向学生及时反馈复核结果 ; 成绩有误的, 应及时办理成绩更改手续 ( 三 ) 成绩更改由开课学院负责 开课学院填写 绍兴文理学院学生成绩修改上报表 ( 见附件 ) 报教务处审核, 同时在 记分册 上的修改记录, 须复核小组长签名并加盖学院公章 ( 四 ) 成绩复核 修改的相关材料应归入二级学院教学档案 第七条 学生学业成绩表 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 学院负责打印和审核, 加盖学院公章, 教务处复审加盖 成绩专用章 ( 一 ) 毕业生 学生学业成绩表 一式两份, 其中一份装入学生学籍表归学校档案, 另一份由学院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 ( 二 ) 在校生 学生学业成绩表 根据需要一般由学院统一办理 ; ( 三 ) 已毕业学生需 学生学业成绩表, 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从学校档案馆复印获取 第八条结业学生在结业后至最长学习年限内返校参加课程修读获得的成绩, 由开课学院在当学期末填写 结业学生课程修读成绩汇总表 报教务处, 并做好试卷等教学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九条保密原则与违纪处理 ( 一 ) 为确保成绩系统的安全使用, 任课教师 教务人员等应遵守保密原则, 不得将成绩系统的用户名 密码等泄漏给他人 ( 二 ) 对于在成绩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纪情况, 将根据 绍兴文理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 ( 绍学院发 号 ) 和 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52

57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双专业 辅修专业的成绩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53

58 绍兴文理学院医学院关于提高教学质量的实施意见 绍学院医 号 为进一步强化教学中心地位, 大力加强教学工作, 切实提高教学质量, 结合医学院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加强教学工作强化中心地位 1. 转变观念, 切实加强本科教学工作 各级领导及全体教职工要确立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 教学工作始终是学院的中心工作, 本科教学是基础, 牢固树立人才培养质量是高等学校生命线的观念 2. 加强领导, 切实提高教学质量 学院党政一把手作为教学质量第一责任人, 要亲自抓教学质量, 视教学为主要日常工作, 每学期至少安排二次有关教学工作的专题会议 各职能部门要改进作风, 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思想 主管教学的院长 教研科科长及各系 ( 部 ) 实验中心主任为教学质量直接责任人, 应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切实负起责任 3. 坚持和完善听课制度, 建立院级领导联系系 ( 部 ) 实验中心制度 各级领导要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 了解情况 掌握情况 发现问题 解决问题 每学期院长 书记 教学分管院长 系 ( 部 ) 主任 实验中心主任 教研科长至少听课 8 节, 其他院级领导 专职辅导员 教研室主任至少听课 6 节, 教师至少听课 4 节, 专职督导人员每周听课 2-3 节, 听课任务是否完成与考核挂钩 建立院级领导联系系 ( 部 ) 实验中心制度, 实行分工负责制 联系领导要经常深入系 ( 部 ), 积极主动地指导系 ( 部 ) 实验中心 专业负责人分析和研究本专业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改进的对策, 推进专业建设 4. 进一步实施教学工作例会制度 学院每年召开一次由全体教师参加的教学工作会议, 实行每月一次的系 ( 部 ) 实验中心主任或教学秘书例会, 开展教学工作的专题研讨或调研活动, 为学院教学工作出谋划策 5. 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 要确保教学管理岗位人员到位, 并明确职责 高度重视教学秘书队伍建设, 为教研科及系 ( 部 ) 实验中心配齐配好教学秘书, 并注重教学秘书业务素质的提高与发展 二 优化师资结构提高队伍素质 1. 切实加强师德建设 紧紧围绕 德育为先 育人为本 的办学理念, 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 职业道德水平和教书育人能力 要经常召开教书育人经验交流会 师德专题报告会等活动, 用先进典型激励和引导广大教师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 要利用院报 网站 宣传窗等宣传媒体, 有计划 高质量地宣传先进教师的事迹 ; 要定期在学生中开 54

59 展 我心目中的好老师 的征文比赛和演讲活动, 大力营造师德建设的良好氛围 2. 用好现有人才, 引进紧缺人才, 培养学科带头人 根据 1800 人的学生规模, 按生师比 14:1 的要求规范编制管理 重点引进或培养学科 学术带头人, 争取 3 年内, 有 2 名以上骨干教师入选省级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 有 5 名教师入选市级拔尖人才和学术带头人后备人才, 有 2 名以上教师成为校级教学名师 要充分利用附属医院的人才资源, 在规范培训的基础上, 筛选优秀的人员充实师资队伍, 不断优化师资队伍结构 聘请 1 2 名有医学背景的外籍英语教师, 加强对外交流, 提高师生的外语水平 3. 进一步完善新教师培养制度 继续举办新教师培训班, 制订培养计划, 帮助青年教师熟悉教学业务 提高教学能力 无高校教学工作经历的教师必须由一位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导师 青年教师来院须从事实验教学工作 ( 博士 1 年, 硕士 2 年以上 ),2 年内须完成本课程一轮的全程听课 对见习期满的青年教师进行教学能力考核, 对不达标教师要延长见习期限 4. 进一步加大 双师型 师资建设力度 学院教授 副教授必须为全日制本科生授课 ; 教师实施每周 1.5 天坐班工作制, 便于为学生答疑辅导 ; 卫技职称人员需到临床一线上班, 其中正高职称的教师年平均每周不少于 0.5 天, 副高职称的教师年平均每周不少于 1 天, 中级及以下职称的教师每年不少于 2 个月 三 整合优化资源加强实践教学 1. 进行实验资源整合, 组建医学实验中心 成立实验室整合领导小组, 进行充分调研, 在原基础医学 护理 临床医学 医疗技术 4 个实验中心的基础上, 整合资源, 组建医学实验中心, 并设专职主任一名 ( 正科级 ) 要加大对实验中心建设的投入力度, 争取建成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为各专业的实验教学提供更好条件 2. 注重学生课内外实践教学 加强实验人员培训, 提高实验人员素质 建设有利于开展综合性实践教学与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的院内实践技能训练基地, 争取在每两年一次的校内创新实践基地建设项目评选中有所突破 有实验的课程, 教师应按专业评估要求开设综合性 设计性 开放性实验 合理安排实验室开放时间, 规范教师预实验 有临床见习的课程, 教师须制定相应的见习大纲与实践内容安排计划, 并参与临床带教工作, 不允许以课堂代替临床施教, 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3. 进一步加强临床实践基地建设 要制订临床实践教学管理制度 处理好学院与直属 非直属附属医院以及 30 余家教学实习单位的关系, 健全组织机构, 签定协议, 稳定优化带教师资队伍, 为提高临床实践教学质量提供保障 四 加大建设力度提升整体实力 55

60 1. 以学院发展和社会需求为导向, 优化专业布局 在现有专业基础上, 进一步做好专业设置和调整工作, 做大做强具有传统优势的专业, 如护理专业 ; 做好做精具有自身品牌的专业, 如临床医学 ( 医学影像诊断 ) 专业 设置专业方向, 以实用性 特色化为基本指向, 改造和提升现有各专业 积极创造条件进行护理本科专业若干方向 ( 助产 老年护理 五年制涉外护理 ) 的培训工作, 并力争取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培训证书, 以扩大学生的就业面 2008 年确保医学检验专业通过省教育厅组织的新办专业评估, 护理学专业通过学士学位评估 2. 以省级精品课程为目标, 积极推进课程体系改革, 完善课程教学大纲 在现有省级精品课程和校级优秀课程的基础上, 继续实施分层次课程建设计划, 十一五 期间以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为重点进行课程建设, 使省级精品课程达 3 门, 校级精品课程达 4 门左右, 校级优秀课程达 5 门以上, 校级重点建设课程达 16 门以上 3. 以申硕为努力方向, 启动研究生教育 在与温州医学院联办影像医学与核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础上, 进一步加强与其它高等院校的联系, 启动研究生教育 4. 根据精品教材战略思想, 规范使用教材 为使教学内容符合科学性 先进性 实用性 启发性的要求, 做到各门课程都规范使用教材, 把好教材选用关, 各专业必修课统一使用 十一五 国家级规划和配套教材 五 发挥系 ( 部 ) 职能开展教学改革 1. 以点带面, 开展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 教授 副教授每学年至少承担 1 门本科课程, 鼓励学科带头人 骨干教师和高学历教师开新课 为更好地发挥系 ( 部 ) 主任的教学管理作用, 系 ( 部 ) 主任每周授课原则上不超过 12 学时 积极开展以启发式教学为核心的教学方法改革和现代教育技术为核心的教学手段改革, 十一五 期间要加强网络教学资源的开发和传播等工作, 在现有开设的 5 门网络课程的基础上, 使全院网络课程达到 8 门以上 在现有的校级教改项目 省级新世纪教改项目的基础上, 充分挖掘并培育一批立题新颖 关注前沿 针对性强 有望获得省级以上立项的课题, 十一五 期间争取厅市级教改项目立项 10 个, 校级教改项目立项每年 2 3 个 2. 加强学科渗透, 实施实践教学改革 不断加大综合性 设计性 创新性实验项目的比例, 根据实验教学要求, 其综合性 设计性 创新性实验项目比例达到有实验课程总数的 70% 以上, 整个实验项目总数的 20% 以上 以开放实验室为依托, 以学生科研项目为载体, 加大实验室开放力度, 增加实验室开放时间, 提升实验室开放的档次和水平 3. 鼓励骨干教师, 积极推进双语教学 切实执行 医学院双语教学实施细则, 双 56

61 语教学授课教师工作量按 1.5 计算 六 严格考核制度抓好质量监控 1. 加强教学督导队伍建设 成立新一届教学督导组, 全面负责学院教学督导工作 督导组对专业 课程建设要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对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等环节进行检查和评估, 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分析存在的问题, 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督导组检查和评估的结果将作为系 ( 部 ) 科室和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2. 逐步推进考教分离 在我院现有考教分离课程的基础上, 逐步完善和推进其它课程实施考教分离 3. 建立教学信息反馈网络 采取多种形式 多种途径, 加强管理者 教师 学生之间的信息联系, 通过领导干部听课 学生网上评教 教研科检查 系 ( 部 ) 检查, 教学督导监督, 建立理论和实践教学 ( 包括毕业实习 ) 信息反馈网, 保证教学信息反馈渠道的畅通 4. 严格执行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 把教学质量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标准 学院成立考评小组, 制订考核补充意见, 每学年对教师进行一次教学工作业绩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职称评定 评优 岗位聘任 津贴和奖金发放的重要依据, 并拨出专款奖励教学业绩优秀者 教授 副教授连续 2 年不授课, 将不聘任其相应职务 ; 考核结果在 D E 的教师三年中晋升实行一票否决 5. 进一步加强 三阶段 教学检查力度 认真抓好期初 期中 期末教学检查, 做到有计划 讲规范 抓落实, 努力提高检查质量, 为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七 创造育人载体营造和谐环境 1. 创设良好育人条件, 不断开拓学生成才空间 开设各类教学辅导班, 鼓励学生考研 考公务员 考级考证 ; 鼓励学生考 托福 雅思, 配合选派学生出国学习 ; 对在各类竞赛 考研 考公务员 考级和考证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给予奖励 2. 开展形式多样 健康向上的学生社团文化活动和校内外实践活动, 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3. 实施本科生科研能力培养及训练计划 学院通过积极组织申报学生科研项目和大学生创新实践训练 (SIPET) 计划项目, 鼓励学生参与教师科研, 较早地接受科研能力的训练 4. 实施学生各类学科竞赛和专业技能大赛支持计划 学院指定专人负责学生各类竞赛活动, 注重对参加竞赛骨干人员的长期培养, 争取在省级 国家级竞赛项目中获奖 57

62 绍兴文理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 绍学院发 号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是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 完善质量评价机制, 学校决定在 绍兴文理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实施办法( 试行 ) ( 绍学院 号 ) 的基础上, 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 评价目的进一步强化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 引导教师把主要精力投入教学, 及时总结和发现教师在教学 教学改革 教书育人等方面的经验与不足, 表彰先进, 鞭策后进, 切实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促进教学管理的科学化 规范化 二 评价对象全校每一位任课教师 三 评价内容教学各环节 ( 教案 课件 授课计划 作业等 ) 的执行情况及教学效果等 四 评价办法 ( 一 ) 组织机构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在学校教务处统一指导下, 由各学院组织实施 各学院应成立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领导小组, 由院长任组长, 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 成员应包括教学秘书和辅导员 ( 二 ) 评价主体 各学院应以本 办法 为依据, 制订本部门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包括领导小组组成 评价过程 综合测评成绩的计算办法 结果的反馈形式等要素 综合测评成绩应以学生 校院两级督导组等多主体评价结果为依据 学生网评成绩在综合评价成绩中应不低于 50% ( 三 ) 评价时间 学生网上评教每学期进行, 网评工作统一安排在每学期第 12 周 16 周进行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每学年进行一次, 各学院应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第 18 周前完成本学院所有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 ( 综合评价排名情况汇总上报教务处备案 ) ( 四 ) 宣传发动 各学院应认真做好学生网上评教前的组织工作, 向学生宣传开展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意义, 统一认识, 明确评价标准, 使学生能认真负责地履行评价权利, 确保评价结果的信度和效度 58

63 ( 五 ) 评价程序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须经过以下四个步骤 : 第一步, 以学院为单位每学期组织学生在本校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网上评教 ; 第二步, 教务处把每学期学生对任课教师课堂教学的网上评价成绩反馈给各学院 ; 第三步, 学院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第 18 周前对本学院任课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 综合评价成绩由多主体评价成绩组成 ), 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告知教师本人 ; 第四步, 各学院任课教师课堂教学综合评价结果汇总表连同评价实施方案按时间要求及规定格式及时报送教务处备案 ( 六 ) 结论形式 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综合测评成绩应以多主体综合评价得分的形式加以描述, 并按比例要求作好 Z1 Z2 Z3 Z4 Z5 的归类 在教书育人中出现影响恶劣事件, 或出现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 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学校 学院 ( 系 部 ) 安排的教学任务等情况者, 当学期课堂教学质量综合测评成绩为 Z5 ( 七 ) 结论反馈 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综合测评成绩应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向被评价教师本人进行反馈 教师本人有权就评价结论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诉意见 ( 八 ) 材料报送 各学院应在完成本学院当学年任课教师课堂教学综合评价后, 及时按规定将学院综合测评结果汇总表连同评价实施方案报送教务处备案 有关备案材料须注意格式规范, 应有院长签名 教学院长签名 材料报送时间和学院印鉴 未参加综合测评的教师及原因应以备注的形式加以说明, 以备查实 五 结论使用 ( 一 ) 课堂教学质量综合测评成绩是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纳入每学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范畴 具体使用按 绍兴文理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实施办法 执行 ( 二 ) 位于各学院课堂教学质量综合测评后 1/10( 即综合测评为 Z4 Z5) 者, 被列为学校 学院的重点考核对象 ( 三 ) 对提出申诉意见的教师, 学校将以一定的形式组织复议, 并根据复议结果向学院提出反馈意见, 要求相关学院将有关教师的复议结果及时报送教务处备案 ( 四 ) 学校 学院根据考核结果, 对课堂教学质量综合测评为 Z4 Z5 者提出在职提高 在校跟听其他教师上课或外出进修等处理意见 ; 对确实不适合继续任教者, 将做出转岗等处理 59

64 ( 五 ) 课堂教学质量综合测评成绩与教师分配直接挂钩 按成绩的高低分为 Z1 Z2 Z3 Z4 Z5 五类, 各类的比例分别为 20% 40% 30% 10%(Z4+Z5) 六 本办法经第三届教代会代表团长会议表决通过,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原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60

65 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评价教师课程教学质量工作管理办法 绍学院教 号 学生评价教师课程教学质量 ( 简称 学评教 ) 是教学质量监控的重要环节, 教学效果的评价和教学信息的反馈有利于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为加强管理, 完善 学评教 工作, 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 评价对象和参评对象 ( 一 ) 评价对象 担任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课程的任课教师 ( 二 ) 参评对象 修读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课程的学生 未听课或缺课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学生不参加评价 二 评价内容和标准以教学目标 教学内容 教学方法 教学评价等四方面作为主要评价内容, 其基本标准与要求如下 : ( 一 ) 在教学目标上, 紧密结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 正确处理传授知识与发展能力的关系, 始终把培养与发展学生的应用能力放在首位, 克服重知识传授 轻能力培养 以知识传授代替能力培养的做法 ( 二 ) 在教学内容上, 从学生将来从事的专业领域的实际需要出发, 以解决专业实际问题为导向设计教学内容 ( 三 ) 在教学方法上, 以培养学生学习能力 实践能力 和创新能力为重点, 科学选择适宜教学要求与学生实际的教学方法, 组织开展团队学习 小组学习 合作学习等多种学习方式, 促进教与学互动, 使学生学会学习 ( 四 ) 在教学评价上, 始终把知识掌握与能力发展作为评价学生学习情况的两个基本要素, 开展既有过程性检查又有结果性诊断的多种多样的考试评价方式 三 评价等级与比例评价等级为优秀 良好 中等 合格 不合格 良好及以上比例不超过评价对象总数的 80%, 其中 优秀 比例不超过的 30%; 其余等级不设比例 四 时间与组织评价工作每学期一次, 一般在第 16 教学周进行 评价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 各学院具体落实 教务处负责教务管理系统维护, 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 各学院负责做好评价的组织 管理等工作 五 评价结果的统计与反馈 61

66 评价结果按照百分制进行统计 优秀 良好 中等 合格 不合格的对应分值为 95 分 85 分 75 分 65 分 55 分 ( 一 ) 每教师每课程 学评教 结果的统计方法是, 所有学生评价分值中去掉 10% 最高分值和 10% 最低分值后得出的平均分 统计公式 : ( 学生评价分值 ) ( 评价学生数 ), 其中学生评价分值为去掉 10% 最高分值和 10% 最低分值的分值, 评价学生数为评价学生总数的 80% ( 二 ) 每教师 学评教 结果的统计公式 : ( 每教师每课程分值 每课程评价学生数 ) ( 每课程评价学生数 ) ( 三 ) 统计各学院教师 学评教 结果的平均得分和全校教师 学评教 结果的平均得分 评价结果反馈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教务处将每教师每课程 学评教 结果 每教师 学评教 结果和各学院教师 学评教 结果的平均得分 全校教师 学评教 结果的平均得分等反馈给学院, 同时, 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教师个人 六 其他评价工作应做到基础数据准确无误, 评价公正客观, 工作规范有序 任何部门或个人以任何方式影响 学评教 工作正常开展 造成不良后果的, 视其情节轻重, 追究其责任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62

67 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分条例 ( 试行 ) 绍学院发 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考试管理, 严肃考试纪律, 维护考试的公平 公正, 根据教育部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 绍兴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等相关文件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学校组织的考试, 以及经省 市教育考试机构批准由学校承办的教育考试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文理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对于考试违纪的学生视其违纪行为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因考试违纪受到处分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且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经考试工作人员指出仍拒不改正者, 且情节严重,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 一 ) 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 ; ( 二 )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 ( 三 ) 未经许可使用自备草稿纸 ; ( 四 ) 自行拆散装订成册的试卷 ; ( 五 ) 未经许可互借文具或互问时间 ; ( 六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 ( 七 )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 ( 八 ) 在考场内外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 ( 九 ) 其他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给予记过处分 : ( 一 ) 未经允许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 ( 二 ) 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 ( 三 ) 偷看 接受他人试题答案, 或为他人偷看试卷提供方便, 或为他人提供试题答案 ; ( 四 ) 他人强拿自己试卷 答案或草稿纸未加拒绝且未及时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 ; ( 五 ) 违反有关考试规定, 将试卷 答卷 草稿纸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 ; 63

68 ( 六 ) 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的作弊行为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 一 ) 使用通讯 电子等设备作弊 ; ( 二 ) 故意销毁试卷 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 ( 三 ) 相互传递 交换试卷 答案 草稿纸 ; ( 四 ) 参与有组织作弊 ; ( 五 ) 通过伪造证件 证明及其他材料参加考试或获得课程考试成绩 ; ( 六 ) 其他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由他人代替考试 替他人参加考试 ; ( 二 ) 组织作弊 ; ( 三 ) 抢夺 窃取 强拿试卷 答案 草稿纸 ; ( 四 ) 使用通讯 电子等设备作弊, 情节严重 ; ( 五 ) 严重扰乱考场秩序, 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 ( 六 ) 其他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八条对如实陈述自己的违纪行为者, 视其违纪情节和认识态度, 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九条累计两次考试违纪, 其第二次违纪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累计三次考试违纪, 其第三次违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以一年为期 留校察看期满, 学生可提出终止留校察看申请, 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其表现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一条学生在毕业当学期发生违纪行为,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 取消其毕业资格, 作结业处理 察看期满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显著进步的, 由用人单位等作出鉴定, 经学校同意终止察看期, 可以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处理程序 : ( 一 ) 考试工作人员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 应及时制止, 终止其考试, 并将情况记录在 试场情况记载表 中 ; 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 工具等, 应予扣留 试场情况记载表 中的违纪记录是认定考生违纪事实的依据, 违纪记录必须客观 详细, 并由两名及以上考试工作人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 考试结束时, 由考试工作人员或巡视人员将有关材料报送学生所属学院 ( 二 ) 学院应派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 收集 保存相应的证据 64

厦门市 - 同安区 厦门市 - 同安区 厦门市 - 同安区 厦门市 - 同安区 62

厦门市 - 同安区 厦门市 - 同安区 厦门市 - 同安区 厦门市 - 同安区 62 2017 年同安区公开招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名单 ( 无职称人员 ) 温馨提醒 : 暂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应届毕业生, 资格复审时请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1. 应届非师范类毕业生提供教育学 心理学成绩合格证或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2. 应届师范类毕业生提供就业推荐表附带教育学 心理学成绩证明或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招聘岗位 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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