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 ( 上海 ) 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一 ) 致 : 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 ( 上海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或 我们 ) 接受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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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中伦 ( 上海 ) 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一 ) 2015 年 11 月

2 北京市中伦 ( 上海 ) 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一 ) 致 : 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 ( 上海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或 我们 ) 接受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为 智臻智能 股份公司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 试行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 ( 试行 ) 等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于 2015 年 9 月 27 日出具了 北京市中伦 ( 上海 ) 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28 日下发的 关于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 以下简称为 反

3 馈意见 ) 的要求, 我们就 反馈意见 涉及的有关问题作出答复, 并对 法律意见书 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对于 法律意见书 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发表意见 第一部分声明事项 ( 一 ) 法律意见书 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 二 )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核,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三 )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挂牌而编制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但是公司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 四 )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在 法律意见书 的基础上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审核要求补充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 法律意见书 表述不同的, 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事项仍以 法律意见书 为准 除非另行予以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词语 词汇应与 法律意见书 中同样的词语 词汇具有相同的涵义 ( 五 )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 六 )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 第二部分法律意见书正文

4 一 公司特殊问题 1.1 公司有机构投资者 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 :(1) 公司引入机构投资者的定价依据 ;(2) 公司与投资者签署的协议情况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机构投资者取得公司股权的价格 方式, 进一步核查公司引入机构投资者是否与公司存在对赌协议或其他投资安排 ( 一 ) 公司引入机构投资者的定价依据 年 2 月引入机构投资者上海蓝色光标品牌顾问有限公司 2012 年 1 月 6 日, 智臻有限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作出股东会决定, 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1,250 万元, 吸收上海蓝色光标为公司新股东, 上海蓝色光标出资 800 万元认缴全部新增注册资本 250 万元, 取得智臻有限增资后 20% 股权 经核查, 本次上海蓝色光标投资系根据智臻有限当时盈利能力 商业模式 技术水平 未来发展战略以及未来进一步收购意愿等因素综合考虑, 2011 年度智臻有限盈利 403 万元, 在智能客服领域技术 产品渐趋成熟, 产品覆盖三大运营商领域, 作为国内较早进入智能应答机器人的企业, 公司盈利模式清晰, 在国内尚未形成技术水平相近的对标公司 北京蓝色光标综合考虑公司技术在服务领域的应用, 与公司签订了 股权收购协议, 除本次增资, 对后续业绩对赌和收购进行了约定 考虑北京蓝色光标的收购意愿, 经双方协商, 确定了本轮增资价格按照公司投后估值 4,000 万元确定 年 7 月引入机构投资者天津诚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2013 年 5 月 28 日, 智臻有限作出股东会决定, 同意公司原股东李艾妮将其持有的公司 7.14% 股权 ( 对应出资额 万元 ) 作价 1,000 万元转让给天津诚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同时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1, 万元, 新增加的 元注册资本由新股东天津诚柏以货币形式出资 1,000 万元认缴 经核查, 天津诚柏通过向原股东李艾妮收购股权形式投资智臻有限价格系参考天津诚柏向公司增资价格, 并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确定转让定价依据为公司估值 1.4 亿元 天津诚柏增资投资智臻有限的增资价格为根据智臻有限 2012 年度 -3-

5 盈利情况 市场拓展进度 技术先进性以及行业未来发展前景等因素, 在双方协商基础上确认增资价格按照公司投后估值 1.8 亿元确定 2012 年度公司实现盈利 660 万元 2013 年公司智能客服产品大规模进入银行领域, 客户多元化趋势渐趋显现 ; 同年, 公司推出智能云服务平台, 运营模式更加丰富 随着客户领域的多元化, 公司在语义理解领域的知识库积累迅速增长, 智能服务机器人语义理解能力在行业内出于领先地位, 未来市场应用领域前景广阔 鉴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尚处于市场应用早期, 技术发展和运营模式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未来盈利情况难以预测 ; 国内同行业企业融资尚处于起步阶段, 缺少对标交易参考价格, 因此双方基于对行业的理解以及公司前景判断确定最终估值价格 年 7 月引入机构投资者杭州阿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上海聚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013 年 7 月 9 日, 智臻有限作出股东会决定, 同意公司原股东袁辉将其持有的公司 1.82% 股权 ( 对应出资额 万元 ) 作价 万元转让给杭州阿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将其持有的公司 2% 股权 ( 对应出资额 万元 ) 作价 360 万元转让给上海聚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 全体新老股东同意公司增资至 1, 万元, 新增注册资本 万元由新股东杭州阿里出资 万元认缴 经核查, 上海聚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购买股权方式投资智臻有限时仅与转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定价依据即为前轮投资者天津诚柏的入股价格即公司估值 1.8 亿元确定 ; 杭州阿里合计出资 2,000 万元取得智臻有限增资后 10% 股权, 定价依据即按照前轮投资者天津诚柏的入股价格即公司投前估值 1.8 亿元基础上确定为投后估值 2 亿元 年 8 月引入机构投资者天津海银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2013 年 8 月 19 日, 智臻有限作出股东会决定, 同意公司原股东奚子超将其持有的公司 7.86% 股权 ( 对应出资额 万元 ) 作价 1,629 万元转让给天津海 -4-

6 银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本次投资价格系天津海银与存在出售意向的原股东奚子超参照上一轮投资后公司整体估值 2 亿元基础上协商确定 年 12 月引入机构投资者嘉兴道同创智壹期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深圳市华泰瑞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和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11 月 7 日, 智臻有限作出股东会决定, 同意公司原股东袁辉将其持有的公司 1.5% 股权 ( 对应出资额 万元 ) 作价 900 万元转让给嘉兴道同创智壹期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朱频频将其持有的公司 1.5% 股权 ( 对应出资额 万元 ) 作价 900 万元转让给嘉兴道同 ; 上海聚连将其持有的公司 0.53% 股权 ( 对应出资额 万元 ) 作价 万元转让给嘉兴道同 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系按照公司整体估值 6 亿元为定价基础由机构投资者嘉兴道同与转让方袁辉 朱频频和上海聚连分别协商确定 2014 年 11 月 14 日, 智臻有限作出股东会决定, 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1, 万元, 新增注册资本 万元, 由深圳市华泰瑞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出资 万元认缴其中的 万元, 差额 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 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万元认缴其中的 万元, 差额 万元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 并相应修改了公司章程 本次增资的定价依据为按照公司投前整体估值 6 亿元为基础确定 经核查, 投资时公司对 2014 年营业收入的预测在 4000 万元左右, 较 2013 年增长近 2 倍, 传统的企业级智能机器人软件定制模式进一步成熟, 市场规模扩大, 技术能力得到市场上多行业客户的应用验证 ; 此外, 云平台模式客户群体进一步扩大, 智能语义理解技术有望进一步应用于硬件产品, 市场空间巨大, 公司整体抗风险能力提高 尽管随着公司在技术和销售领域人员规模扩张, 公司仍处于亏损状态, 但基于对公司技术未来应用前景的良好预期, 经相关方协商后确定最终估值为投前 6 亿元 年 9 月引入机构投资者青岛光控低碳新能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5-

7 2015 年 9 月 16 日, 股份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关于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1, 万元增加至 万元, 新增注册资本由新股东青岛光控低碳新能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和李金峰认缴, 其中青岛光控低碳新能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出资 9,900 万元, 其中 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余额计入资本公积, 李金峰出资 100 万元, 其中 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余额计入资本公积 本次增资价格系在双方协商基础上按照公司投后估值 20 亿元确定 经核查, 本轮增资定价依据为参考公司业务规模 技术先进性 行业发展前景以及公司在新三板挂牌预期后确定,2015 年公司营业收入规模预计与 2014 年持平, 但在收入结构 客户结构方面更趋多样化, 核心技术的商业应用前景得到进一步实现, 智能扫地机器人 智能金融服务机器人等智能硬件产品相继下线并实现收入 公司于 2015 年 8 月完成整体变更, 设立股份公司, 并预计于 2015 年 9 月提交新三板挂牌申请材料, 公司股份具有明确的流动性预期 综合上述情况, 经双方协商确定了上述估值水平 ( 二 ) 公司与投资者协议签署情况及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或其他投资安排 年 2 月引入机构投资者上海蓝色光标品牌顾问有限公司上海蓝色光标本次增资入股系源自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袁辉 朱频频 李艾妮分别与机构投资者上海蓝色光标的母公司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所签订的 股权收购协议, 约定袁辉 朱频频和李艾妮分别同意北京蓝色光标或北京蓝色光标指定的第三方出资 800 万元认购智臻有限 20% 股权, 其中 250 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55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后续在公司完成 2012 年承诺业绩时以现金方式受让智臻有限原股东 ( 指袁辉 朱频频和李艾妮 ) 转让的智臻有限的 35% 股权以及公司完成 2013 年承诺业务时未来可能的定向增发股票方式获得公司剩余 45% 股权 但协议签署至今, 其中约定的后续收购 业绩承诺及盈利补偿等安排实际并未执行 北京蓝色光标已于 2013 年 3 月 28 日向智臻有限出具 关于上海智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公函 > 的回复函, 承诺在智臻有限估值不低于 1.7 亿元人民币的前提下, 北京蓝色光标不再增持智臻有限的股权 -6-

8 2015 年 9 月, 北京蓝色光标和上海蓝色光标进一步出具书面确认文件, (1) 确认自始放弃投资协议中约定的如下进一步收购智臻有限股权的权利 : 现金收购 :2013 年初, 如目标公司 ( 指智臻有限 ) 完成 2012 年承诺业绩, 投资方 ( 指北京蓝色光标及其指定的第三方 ) 以现金方式收购目标公司 35% 股权, 收购对价 =2012 年承诺利润 500 万元 10 倍 PE 35% 定向增发股票 :2016 年, 如目标公司完成承诺业绩, 投资方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 将按实际业务完成情况所对应的 PE 值以定向增发股票的方式收购目标公司剩余 45% 股权, 股份对价 =2015 年税后利润 业绩对应 PE 45% (2) 投资协议第四条 业绩承诺及作价调整 第六条 盈利承诺与补偿 中约定的对赌 估值调整 盈利承诺及补偿条款从未执行亦无继续履行的必要, 北京蓝色光标 上海蓝色光标不会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要求或主张公司或原股东履行因历史上业绩承诺 盈利补偿等条款未满足而承担相应补偿义务 ; 进一步, 自智臻智能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新三板挂牌申请之日 ( 以下简称 申请日 ) 起, 投资协议中约定的关于投资方的特别权利条款自行失效 (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第四条 业绩承诺及作价调整 第六条 盈利承诺与补偿 ), 北京蓝色光标和上海蓝色光标依上述条款所享有的投资方保护性条款同时终止 (3) 投资协议第十条 本次投资后目标公司的管理安排 所涉的相关公司治理内容与智臻有限申请日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递交的公司章程内容不一致的, 以公司章程为准, 北京蓝色光标和上海蓝色光标已无权向智臻有限委派董事 (4) 除前款述及的投资协议中所列其已于申请日终止的上海蓝色光标和 / 或北京蓝色光标作为投资方特殊权利外, 上海蓝色光标和 / 或北京蓝色光标与智臻有限及其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涉及上海蓝色光标和 / 或北京蓝色光标作为智臻有限股东以及拥有区别于智臻有限其他股东特殊权利的书面约定, 不存在对赌 估值调整 股份回购等特殊利益安排 综上, 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除前款述及的投资协议中所列且已于 -7-

9 申请日终止的上海蓝色光标和 / 或北京蓝色光标作为投资方特殊权利外, 上海蓝色光标和北京蓝色光标与智臻智能及其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涉及上海蓝色光标和 / 或北京蓝色光标作为智臻智能股东以及拥有区别于智臻智能其他股东特殊权利的书面约定, 不存在对赌 估值调整 股份回购等特殊利益安排 年 7 月引入机构投资者天津诚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根据天津诚柏与公司及原股东签订 关于上海智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暨增资协议, 协议中各方约定此次投资方增资以现有股东准备在交割日起 54 个日历月内以公司为主体完成合格 IPO 为前提 如果公司未能在交割日起 54 个日历月内完成合格 IPO 或者发生任何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 天津诚柏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公司以减资的方式回购投资方持有的公司股权, 回购价格为投资方获得投资对价 (2000 万元 ) 按照年利率 ( 复利率 ) 计算的本利和 全部回购款应在投资方书面要求回购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全额支付给投资方 天津诚柏享有在转让通知规定的同等条款和条件下优先认购现有股东出售的股权的权利, 即优先认购权, 有权在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为公司股权的其他证券或者进行类似的增资行为时按照持股比例优先认购公司股权 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天津诚柏已出具书面承诺函, 确认自智臻智能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新三板挂牌申请之日起, 前述投资协议中约定的关于天津诚柏作为投资方的特别权利条款自行失效 优先购买非优先权股东股权在股份公司挂牌后协议转让阶段仍可继续保留, 前提是天津诚柏行使其优先购买权后所累积持有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袁辉和朱频频届时持股比总和 天津诚柏同意, 如果公司在新三板成功挂牌之后, 股份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将交易方式由协议转让变更为做市制度, 则自股份公司开始执行做市制度当天起, 天津诚柏根据投资协议享有的该等优先购买权自行失效 ; 如股份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将交易方式转回协议转让, 则该等优先购买权自动恢复 除前述协议及主要条款外, 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天津诚柏与智臻智能及其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涉及天津诚柏作为公司股东以及天津诚柏提名人士担任公司董事拥有区别于公司其他股东或董事特殊权利的书面约定, 不存在对赌 估值调整 股份回购等特殊利益安排 -8-

10 年 7 月引入机构投资者杭州阿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上海聚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核查, 上海聚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系以股权转让形式取得原股东持有的智臻有限股权, 除与转出股权的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外, 并未与公司签署相关投资协议 经审阅杭州阿里 袁辉 李艾妮 朱频频 陈荣 奚子超 张川 蓝色光标 天津诚柏 上海聚连与上海智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7 月 9 日签署的 股权转让暨增资协议, 杭州阿里 天津诚柏为优先权股东, 享有优先认股权, 如任一现有股东和 / 或现有投资方和 / 或投资方放弃认购或仅认购部分新增资本, 则优先权股东有权超额认购该现有股东或现有投资方或投资方放弃认购的新增股本部分 杭州阿里进行本次交易系基于预期公司可以完成股份公司改制并在付款日起 54 个月内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中国 A 股市场或投资方认可的其他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且上市时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少于 100,000,000 元, 公司总市值不少于 450,000,000 元 若公司未实现约定目标或未能履行该协议下的义务, 优先权股东有权按照协议中的回购价格要求公司以减资的方式进行回购, 及 / 或要求公司在回购除原始股东以外的任何其他现有股东股权之前, 优先回购优先权股东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权 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杭州阿里已出具书面承诺函, 确认自智臻智能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新三板挂牌申请之日起, 前述投资协议中约定的关于杭州阿里作为投资方的特别权利条款自行失效 优先购买非优先权股东股权在股份公司挂牌后协议转让阶段仍可继续保留, 前提是杭州阿里行使其优先购买权后所累积持有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袁辉和朱频频届时持股比总和 杭州阿里同意, 如果公司在新三板成功挂牌之后, 股份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将交易方式由协议转让变更为做市制度, 则自股份公司开始执行做市制度当天起, 杭州阿里根据投资协议享有的该等优先购买权自行失效 ; 如股份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将交易方式转回协议转让, 则该等优先购买权自动恢复 除前述协议及主要条款外, 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杭州阿里与智臻智能及其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涉及杭州阿里作为公司股东以及杭州阿里提名人 -9-

11 士担任公司董事拥有区别于公司其他股东或董事特殊权利的书面约定, 不存在对赌 估值调整 股份回购等特殊利益安排 年 8 月引入机构投资者天津海银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经核查, 本次投资系机构投资者天津海银以股权转让形式取得原股东持有的智臻有限股权, 除与转出股权的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外, 并未与公司签署相关投资协议, 亦不存在天津海银与公司之间存在对赌协或其他投资安排 年 12 月引入机构投资者嘉兴道同创智壹期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深圳市华泰瑞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和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 本次投资中嘉兴道同系以股权转让形式取得原股东持有的智臻有限股权, 除与转出股权的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外, 并未与公司签署相关投资协议, 亦不存在嘉兴道同与公司之间存在对赌协或其他投资安排 经审阅华泰瑞麟 通鼎光电与公司及股东于 2014 年 11 月签署 投资协议, 华泰瑞麟 通鼎光电成为优先权股东, 享有协议约定的各项优先股股东的优先权利, 华泰瑞麟 通鼎光电进行本次交易系基于预期公司可以完成股份公司改制并在 2013 年 7 月 15 日起 54 个日历月内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中国 A 股 ( 包括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 ) 市场或投资者认可的其他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且上市时公司募集资金不少于 10,000 万元, 公司总市值不少于 45,000 万元 若公司未实现约定目标或未能履行该协议下的义务, 优先权股东有权按照协议中的回购价格要求公司以减资的方式进行回购 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华泰瑞麟 通鼎互联已分别出具书面承诺函, 确认自智臻智能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新三板挂牌申请之日起, 前述投资协议中约定的关于华泰瑞麟 通鼎互联作为投资方的特别权利条款自行失效 优先购买非优先权股东股权在股份公司挂牌后协议转让阶段仍可继续保留, 前提是华泰瑞麟 通鼎互联行使其优先购买权后所累积持有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袁辉和朱频频届时持股比总和 华泰瑞麟 通鼎互联同意, 如果公司在新三板成功挂牌之后, 股份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将交易方式由协议转让变 -10-

12 更为做市制度, 则自股份公司开始执行做市制度当天起, 华泰瑞麟 通鼎互联根据投资协议享有的该等优先购买权自行失效 ; 如股份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将交易方式转回协议转让, 则该等优先购买权自动恢复 除前述协议及主要条款外, 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华泰瑞麟 通鼎互联与智臻智能及其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涉及华泰瑞麟 通鼎互联作为公司股东以及华泰瑞麟 通鼎互联提名人士担任公司董事拥有区别于公司其他股东或董事特殊权利的书面约定, 不存在对赌 估值调整 股份回购等特殊利益安排 年 9 月引入机构投资者青岛光控新产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审阅股份公司及其全体原股东与青岛光控低碳新能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及李金峰签署的 增资协议, 约定青岛光控低碳新能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及李金峰成为优先权股东, 享有华泰瑞麟 通鼎互联与现有股东以及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签署 投资协议 约定的各项优先股股东的优先权利, 但同时约定自股份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挂牌申请之日起, 其按照协议约定享有的特别权利自行失效 如果自申请日起 6 个月内, 公司未能完成新三板挂牌, 则前述放弃之权利自动恢复 除前述协议及主要条款外, 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青岛光控低碳新能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其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涉及青岛光控低碳新能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公司股东以及青岛光控提名人士担任公司董事拥有区别于公司其他股东或董事特殊权利的书面约定, 不存在对赌 估值调整 股份回购等特殊利益安排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与机构投资者之间除优先权股东保留在公司挂牌以后协议转让阶段的部分优先购买权之外不存在对赌协议或其他投资安排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无副本, 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 以下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无正文 ) -11-

13 ( 本页无正文, 为 北京市中伦 ( 上海 ) 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智臻智能网络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 充意见书 ( 一 ) 的签字盖章页 ) 北京市中伦 ( 上海 )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 ( 乔文骏 ) 经办律师 : ( 顾峰 ) ( 项瑾 ) 二〇一五年月日 -12-

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东方海洋集 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补充协议书 ( 一 ) 本协议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由以下双方签署 : 甲方 :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 18 号 法定代表人 : 车轼 乙方 : 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泉韵南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 车轼 鉴于 : 甲乙双方已于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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