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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录 一 综合类 1. 常州大学教学管理工作规程 常州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程 江苏工业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江苏工业学院体育教育工作实施办法 二 学籍与学位类 1. 常州大学完全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常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常州大学本科生课程学分成绩对接管理办法 江苏工业学院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的实施办法 常州大学大学生创新学分管理办法 江苏工业学院完全学分制选课指导规定 三 教学日常管理类 1. 常州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常州大学教学资料管理规范 江苏石油化工学院教师工作量定额及编制计算方法 江苏工业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四 教学基本建设类 1. 常州大学本科专业建设实施方案 常州大学专业建设负责人管理条例 常州大学专业设置与调整实施细则 江苏工业学院课程 ( 群 ) 建设实施办法 江苏工业学院优秀课程 ( 群 ) 评估实施办法 常州大学本科教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 常州大学精品教材遴选与奖励办法 江苏工业学院教材建设基金管理条例 江苏工业学院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88

2 五 教学改革与研究类 1. 江苏工业学院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常州大学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和奖励办法 常州大学本科教学研究业绩考核与奖励办法 常州大学 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六 教学质量监控类 1. 常州大学学院教学工作评估方案 常州大学专业评估方案 ( 试行 ) 江苏石油化工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校 系 教研室三级教学质量监控实施方案 常州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常州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 ( 论文 ) 工作条例 常州大学实验教学质量标准 常州大学实习教学质量标准 常州大学课程设计教学质量标准 常州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常州大学青年教师课堂教学技艺大赛的若干规定

3 综合类 教学管理文件汇编 第一部分 3

4 常州大学教学管理工作规程 常大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加强教学管理是稳定教学秩序, 严格教学纪律, 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 为加强本科教学管理工作, 促进我校教学管理的规范化 科学化建设, 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学校教育发展和教学工作实际, 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人才培养是高等学校的基本职能和根本任务, 教学工作是学校各项工作的中心, 教学质量是高校办学的生命线, 教学管理在学校管理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学校各项管理工作都须围绕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来开展, 并为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服务 第三条教学管理工作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把育人放在首位, 以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注重现代科学管理方法与手段应用, 对教学活动全过程进行精心组织, 加强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 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做好教学服务 保障与评价工作 第四条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研究教学及其管理规律, 不断改进教学管理工作, 提高教学管理水平 ; 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 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 ; 研究并组织实施教学建设与改革, 努力调动教师和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积极性, 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教学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 培养方案管理, 教学运行管理, 教学质量管理, 教学工作评价, 以及专业 课程 教材 实验室 实践教学基地 学风 教学队伍 教学研究等教学基本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学校加强教学管理队伍的建设,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结构合理的教学管理人员, 教学管理人员须努力学习与研究教学管理科学, 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 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学校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 逐步增加对教学工作投入, 保证教学经费在全校总经费中占有合理比例, 有计划 有重点 分步骤地加强对教学工作投入, 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第七条学校采取校 院两级管理, 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主体负责, 其他单位积极配合, 师生员工全员参与的管理模式 并建立科学完善的教学管理系统, 注意加强教学管理纵向和横向系统的协调和统一, 以确保学校教学管理处于协调有序的工作状态, 共同完成教学工作目标 第八条根据教学研究型大学的发展目标, 学校充分利用文理渗透 学科交叉的优势, 提升教学管理水平, 彰显教学管理特色, 营造良好教风 学风氛围 4

5 第二章教学组织体系 常州大学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2013 版 ) 第九条建立教学工作的校级管理体制 ( 一 ) 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 分管教学副校长主持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并通过职能部门, 调配各种教学资源, 实现各项教学管理目标 ( 二 ) 建立教学工作会议制度 坚持教学例会制度, 学校每月定期召开一次由分管副校长主持 有关职能部门及学院领导参加的教学工作例会, 听取各教学单位情况, 并及时解决问题 学校每两年召开一次全校性教学工作会议, 对教学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有关教学及管理的指导思想 政策 规划 重大改革举措等, 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 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 三 ) 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决策的咨询机构及教学工作业务指导机构, 负责审议学校的专业建设规划 课程建设规划 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实验室建设规划 以及教改方案设计 培养方案制 ( 修 ) 订 教学研究立项评审 教学成果奖评定 质量工程 各建设项目评定等事项 ( 四 ) 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在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参与学校教学管理与建设工作, 对学校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和检查督促, 为学校提供教学信息反馈和建议, 建成有效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 发挥督教 督学 督管 督建作用 ( 五 ) 教务处是学校管理教学业务活动的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制定的各种教学规章制度及其决策, 对教学工作进行具体组织和管理, 督促 检查各学院的教学工作,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 六 ) 学校其他职能部门须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思想, 积极配合教学管理部门做好教学管理工作, 保证学校各项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建立教学工作院级管理体系 ( 一 ) 各学院负责对本学院教学工作进行组织和管理, 按照学校统一安排, 制定各项建设规划和计划, 组织日常教学活动 ; 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制定的各种教学规章制度, 做好本部门教学管理, 建立教师业务档案, 做好教学文件 资料的收集 整理和管理工作 ; 建立院级教学质量监测 建设机制, 加强对本单位教学工作检查和调控, 全面了解教学情况, 提高教学质量 ( 二 ) 各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由院长全面负责, 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主持日常教学工作, 学院教学工作的重大改革举措须经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研究讨论通过 ( 三 ) 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是院教学管理工作的研究和决策机构, 须积极研究本单位教学工作, 加强教育教学工作指导, 审议专业建设 教材建设 课程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等规划, 做好本学院教学研究立项和教学成果奖 质量工程 建设项目等推荐工作 ( 四 ) 教研室是按学科 专业或课程设置的基层教学研究组织, 教研室负责人 ( 本规程教研室负责人指专业负责人 课程组负责人 实验中心负责人 ) 负责制定教研室工作计划, 每两周至少组织一次教研室活动 其主要职能是制 ( 修 ) 订培养方案 课程教学大纲, 组织落实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及其它环节教学任务, 审核教师教案 课程计划表 教学方式 5

6 考试方式 考试命题 实习指导书等 ; 组织开展学科建设 专业建设 师资队伍建设 课程建设 教材建设 教学研究 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 完成学校 学院布置的相关任务, 做好青年教师培养 教学质量监测 教师考核等工作, 促进教师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提升学术水平 ; 负责教学条件 教学制度 教学资料的基本建设等 ( 五 ) 教学秘书在分管教学副院长领导下, 处理日常教学行政工作并从事教学状态 质量信息的经常性调查等工作, 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 课业组织管理和常规教务管理, 不断完善各种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管理制度, 建立和健全教学档案, 推进教学管理工作制度化 科学化 信息化和规范化建设 第三章人才培养方案管理 第十一条培养方案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 是组织教学活动 安排教学任务 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 培养方案既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又须根据社会发展以及教学改革的深入, 适时进行调整 培养方案一经确定, 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制定培养方案的指导思想, 以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理念为先导, 以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中心, 以整合课程内容与优化课程体系为重点, 以适应学分制管理需要为抓手, 在 大工程观 教育理念指导下, 着力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 实践能力 综合知识 系统思维 协作品质 创新精神和国际视野, 实现 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工程应用型人才 的培养目标 第十三条培养方案制定原则 ( 一 ) 坚持本科教育教学内容的基础性原则 在通识教育基础上, 按学科大类实行大学科基础教育, 后期实行宽口径专业教育 ( 二 ) 坚持知识 能力 素质协调发展 综合提高的原则 重视思想道德教育和健康人格培育, 重视人文素质 科学素养 实践能力培养的协调一致, 培养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工程应用型人才 ( 三 ) 坚持知识结构和课程体系整体优化的原则 整合课程内容 优化课程体系 注意研究各门课程在培养目标中的作用, 进一步理清各门课程之间的关系, 按类构建通识教育平台 学科 ( 专业 ) 基础平台, 凝炼专业主干和方向 按照继承 摒弃 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对课程内容进行增 删 改, 科学确定各门课程的教学内容和学时 ( 四 ) 坚持 以生为本, 因材施教, 注重发挥学生特长的原则 制定高素质应用型 专业型和复合型人才培养方案, 增开一定数量的研究型 讨论式课程 ; 提倡研究式 启发式 探究式教学, 研究式 批判式 课题式学习, 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深化学分制改革, 在最大范围内给予学生自主选修课程的机会 适当减少必修学分和课内学时, 增加选修学分和课外学时, 满足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化发展的需求 ( 五 ) 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的原则 把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根据不同专业和人才培养要求, 科学构建实践教学体系, 人文社会科学类本科专业实践教学比重不少于总学分 ( 学时 ) 的 15%, 理工农医类本科专业实践教学总学分 ( 学时 ) 比重不少于 25% 创造条件让学生参与科学研究和创新活动, 鼓励 6

7 有条件的专业把实验教学与科研课题研究结合起来 ; 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学校与国内外知名大学和企业合作教育教学的新途径 新方法 新模式, 建立开放性 互惠性 多样性 制度化的合作形式, 完善和更新人才培养体系 ( 六 ) 坚持主动吸纳先进 科学的教育理念, 大胆借鉴国内外成功的教育模式和管理经验的原则 借鉴国际先进教育思想理念和教育经验, 引进国外优质教育教学资源, 着力培养具有国际视野 通晓国际规则 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国际化人才 第十四条培养方案的内容一般包括, 专业定位 ( 指导思想 ) 培养目标 毕业生基本要求 主干课程 特色课程 实践教学体系 修业年限 授予学位 课程安排 学分学时分配等 第十五条制定培养方案一般程序为, 在广泛调查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要求的基础上, 深入论证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 依据有关文件精神及学校相关要求, 由学院主持制订或修订培养方案, 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审议,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 最终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审核签字后下发执行 培养方案须保持相对稳定, 并根据需要, 隔若干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 第十六条培养方案的实施 ( 一 ) 由专业所在学院编制分学年 分学期教学进程计划, 落实每学期课程及其他教学环节教学任务 ( 二 ) 由学院 教师和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单项教学环节组织计划, 如教学大纲 教室和场所安排 考核方式 教学计划 实习计划 军训计划 社会实践计划等 教务处落实教室及考场安排等 ( 三 ) 审定后的培养方案所列各门课程 教学环节的名称 学时 开课学期 考核方式 ( 考试或考查 ) 开课单位 教学要求等均不得随意改动, 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 须由学院在实施前的二个月, 提出调整意见, 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十七条教务处和各学院主要领导须认真落实与检查培养方案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在教学管理中, 教学运行管理是根据培养方案实施教学活动的最核心 最重要的部分 它包括以教师为主导, 以学生为主体, 师生相互配合的教学过程组织管理和以学校与学院教学管理部门为主体所进行的教学行政管理 其基本要求是全校协同, 上下协调, 严格执行各项教学规章制度, 保持教学工作稳定运行, 从而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教学过程组织管理主要包括日常教学管理 教学大纲制 ( 修 ) 订与管理 课堂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 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 科研训练的组织管理 学籍管理 教师工作管理 教学资源管理 教学档案管理等环节 抓好各教学环节组织管理是保证整个教学过程正常有序 协调进行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日常教学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编制校历 下达教学任务 制定课程计划表 编排课表和考试安排表等 7

8 ( 一 ) 校历是学校以学年为单元开展各种教学活动的规定性文件, 在每学年结束前两周根据学校教学安排进行编制 校历内容包括学年内学期周数 各项活动的时间分配 法定节假日 寒暑假 开学日期 期中教学检查 期末考试日期及全校重大活动的时间安排等 ( 二 ) 教务处在每学期的第八周左右根据培养方案向学院下达下学期教学任务通知书, 再由学院下发至有关教研室组织安排教学 ( 三 ) 学院 教研室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校历和下达的教学任务, 确定所开课程和任课教师, 确定各教学环节周学时数及教学场地要求, 并在第十二周左右报教务处 ( 四 ) 教务处根据学院提出的开设课程及任课教师, 在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完成课表编排 课表中各课程学时与环节分配必须与培养方案 教学大纲相符 ; 课表一经确定, 不得随意变动 如因特殊原因变更上课时间 地点, 必须申请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对不办理课表变更手续, 擅自进行课表更改者, 按教学事故处理 ( 五 ) 课程计划表是课程讲授内容 方式 进度的具体安排表 课程计划表在学期开学前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和校历安排编制, 经教研室负责人和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执行 教研室负责人和教学院长须经常检查课程计划表执行情况, 督促教师按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二十一条各类课程开设的基本条件 ( 一 ) 确定有主讲教师 ; ( 二 ) 编制有合格的教学大纲 ; ( 三 ) 确定有适用的教材 ; ( 四 ) 已做好实践环节方面的必要准备 ; ( 五 ) 对作业 考核等方面有具体要求 ; ( 六 ) 教师具备实施课程教学各环节所需技能 各学院在安排下学期教学任务时, 须逐一检查落实, 经分管院长审定后方可开课 第二十二条教学大纲是根据培养方案, 以纲要的形式编写的有关课程教学内容的教学指导性文件, 它是各门课程进行教学活动和学习考核的主要依据, 培养方案中的每门课程 ( 含理论课 实验课 实践 实习 ) 都须有相应的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的制 ( 修 ) 订须符合培养计划和培养目标要求, 服从课程结构 知识体系及教学安排的整体需要, 防止单纯追求局部体系的完善 第二十三条教学大纲的制 ( 修 ) 订与管理 ( 一 ) 制定教学大纲须坚持以下原则 : 符合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教学基本要求 ; 具有高度科学性和思想性, 反映科学研究新成就, 并将知识教育与思想教育相结合 ; 注重课程体系整体优化和组合 ; 重视培养学生创新意识 ;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注意对学生基本技能培养和训练 ( 二 ) 教学大纲中须具体规定课程的性质 适用专业 先修课程 学时与学分 开课学期 课程教学目的与任务 课程教学内容与基本要求 教学时数分配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教材与教学参考书等 8

9 ( 三 ) 每门课程均须在开课前, 组织相应教学小组或任课教师制定教学大纲 每位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均须严格执行教学大纲 ( 四 ) 教学大纲须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 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归入教学档案, 其内容和有关要求有变动的须报教研室负责人和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 并报教务处备案 ( 五 ) 学院须对任课教师执行教学大纲情况进行检查, 确保教学大纲贯彻执行 第二十四条教师工作管理 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须指导和督促教研室负责人组织安排好教师的学习和工作, 保证各个教学环节正常运转 ( 一 ) 认定任课教师资格 主讲教师须符合岗位资格, 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讲师及以上职称 ; 新引进教师须通过岗前培训, 并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具体按 常州大学教师工作规程 执行 非专任教师原则上不能任课, 如有特殊需要, 须经课程所在学院考核后, 报教务处审批 ( 二 ) 保证教学计划实施 课堂教学须严格执行已排定的课程表, 不得随意调课 停课或增减课时, 如因特殊情况需作变动, 须由任课教师在线填写调停课申请表, 并经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 学院领导须严格把关, 并有责任对违反规定教师进行批评教育 擅自调课 停课属教学事故, 按照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 三 ) 教研室负责人须督促和指导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制订课程计划表, 并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上传至教务管理系统 ( 四 ) 制定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 学院每学年对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教学工作量 教学效果和教学研究与改革等方面的完成情况 ( 五 ) 在教师职务评聘中, 实行教学考核一票否决制 对于按有关规定须主讲本科课程而不主讲的教师, 或达不到教学基本工作量和质量要求的教师, 不能晋升高一级职称 ; 无特殊原因, 连续两年不讲授本科生课程的, 不再聘任其为教授 副教授 对于教学效果较差 学生反映大的教师, 教学管理部门须根据有关规定暂停或取消其授课资格, 并及时更换教师 第二十五条课堂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 课堂讲授是教学的基本形式, 学院与教学基层组织的任务是 : ( 一 ) 选聘学术水平高 教学经验丰富 教学效果好, 同时符合主讲教师条件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 ; 建立试讲制度, 被选聘的新开课或开新课教师必须经过严格试讲 ( 二 ) 组织任课教师认真研究讨论教学大纲, 组织编写或选用与大纲相适应的教材及教学参考书, 编制教学进度表和教案, 开展教学观摩活动, 建立听课和自检 自评教学质量制度 ( 三 ) 组织任课教师研究和改进教学方法, 提倡启发式教学和讨论式 研究性学习, 坚持因材施教, 注重对学生思维方法的训练以及分析问题 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 ; 合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 扩大课堂教学信息量, 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实践性教学环节组织管理 实践教学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教学环节, 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都要制订教学大纲和实施计划, 并严格考核 ( 一 ) 根据培养目标要求, 坚持产学研合作教学, 积极建立保证完成各类实习和社会实践任务的相对稳定的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 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 积极开展军事训 9

10 练和国防教育 ( 二 ) 实验教学必要时可以单独设课, 或组成实验课群, 也可在相关课程内统一安排 各学院须结合本单位实验教学的实际, 制订实验室管理和实验器材管理的具体措施, 为实验教学提供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每门实验课须编写出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 不断改进实验教学方法, 提高实验课的教学质量 ( 三 ) 实习是实现培养目标的一个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 是学生巩固 加深所学理论知识, 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 各学院须按照专业培养方案要求, 制订实习大纲 计划, 明确实习目的和要求,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任何一门需要开展实习 社会调查等的课程均须在该门课程教学大纲中加以安排, 写入教学进度表, 拟定计划, 明确目的 要求 组织方法以及考核方式 ( 四 ) 毕业设计 ( 论文 ) 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 通过毕业设计 ( 论文 ) 写作, 对学生进行比较严格的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训练, 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工程设计能力 毕业设计 ( 论文 ) 须符合教学要求, 选题须结合实际任务确保 一人一题, 同时须保证足够时间 毕业设计 ( 论文 ) 具体工作按照学校毕业设计 ( 论文 ) 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辅导和答疑是课堂教学的一种辅助形式, 是检查教学效果, 解答学生疑难, 指导学生自学, 提高教学效果的必要环节 每门课程均须安排一定次数的辅导答疑, 须做到定时间 定地点, 保证活动的正常开展 学院和教研室须加以督促 检查 第二十八条考核及成绩管理 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考核, 是教学过程的又一重要环节 考核既是对学生学习情况的检查, 也是对教师教学效果的检验 通过了解学生对课程内容的掌握情况, 可以为进一步改善教学 提高质量提供依据 考核及成绩管理等具体工作按照 常州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执行 第二十九条课外科技活动 课外科技活动是一项重要的科学研究训练, 须纳入校 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计划, 须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生参加科学研究工作, 把课内和课外, 集中安排和分散安排结合起来, 为学生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经费, 并组织经验丰富的教师对学生进行指导 第三十条学籍管理 学籍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对学生的入学资格 注册 ( 含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和毕业生电子注册 ) 考勤 转学( 转专业 ) 留 ( 降 ) 级 退学 休学 复学 课程修读 考核 成绩记载 毕业 ( 学位 ) 资格审核 证书发放等管理 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教学档案管理 教学档案一般包括 : 教学文件 教务档案 教师业务档案 学生学业档案等 教学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学校 教务处 学院等部门都要建立相应的教学档案管理机制, 确定各类教学档案内容 保存范围和时限, 明确有关人员职责, 确保教学档案的真实 完整 须充分使用现代化手段管理教学档案 第五章教学基本建设管理 第三十二条教学基本建设包括学科建设 专业建设 课程建设 教材建设 实践教学 10

11 基地建设 学风建设 教学队伍建设 管理制度建设等 它是保证教学质量最重要的基础性建设, 须以学校发展目标和总体规划为依据, 统筹安排 精心组织 扎扎实实 坚持不懈的开展建设工作 在每项基本建设中须坚持改革创新, 不断根据教育发展需要及学校实际情况提出改革措施, 努力创造稳定 良好的教学环境 第三十三条学科与专业建设 学校须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本科专业目录和有关要求, 根据学校发展定位 人才市场需要, 优化专业结构, 理清建设思路, 明确建设方向和目标, 制定专业发展规划 ; 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要求, 适时地调整培养方案, 确定各专业培养规格和要求, 并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经费投入计划 各学院须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 结合实际确定本学院的专业建设规划 ; 加强新专业教学建设, 并根据省教育厅 学校对专业评估检查结果, 对本单位的专业结构进行调整, 对专业建设状况进行整改, 以促进专业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专业设置前须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 并将申报材料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目录外专业还要报教育部审批 第三十四条课程建设 须制定课程建设规划, 在统筹安排中进行有计划 有目标 分层次 分阶段系统建设 ; 建立课程建设评价机制, 将对课程建设的要求纳入课程评价过程以推进课程建设进程 ; 以精品课程建设为中心, 积极推进双语课程建设, 开拓网络课程建设, 重视系列课程和课程群建设, 深化教学内容 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 手段改革 ; 充分发挥校 省 国家精品课程的示范辐射作用 各学院须制定本单位课程建设计划, 对各专业课程有重点 分期分批地进行建设 对重点课程有计划地在师资队伍建设 教学条件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推动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方面多出成果, 出好成果, 以此带动教学改革的深化和教学质量提高 第三十五条教材建设 制订教材建设规划, 加强文字教材 实物教材和视听教材等立体化教材建设 教材建设须注意使其吻合于专业建设 课程建设的进程, 使教材建设体现出教学改革和建设成果 ; 积极开展教材研究, 认真分析现行教材存在的问题, 提出改进思路 ; 建立科学的教材编写 评价 选用制度, 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 ; 鼓励使用面向 21 世纪课程教材 国家重点教材 省部级获奖教材和教育部推荐的优秀教材 ; 有计划地组织编写能反映学校办学特色 专业特色 课程建设成就和教学改革成果的学校规划教材 ; 做好教材征订 采购与发行管理工作, 建立教材选用的评审 评估机制, 建立规范化的教材征订 采购和发行办法, 以方便学生和教师, 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十六条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根据教学的需要, 全面规划基地建设和改造, 规范管理, 建立资源合理配置和合理使用机制 ; 有计划地建设一批相对稳定的校内外教学实习基地, 校内实习基地的建设须模拟真实生产或管理过程, 再现工业 社会等环境, 成为进行综合教育训练的课内外实践教学基地 校外实习基地, 须努力把实习与承担实习单位的实际工作任务结合起来, 做到互利互惠, 以取得校外实习单位的支持 ; 建立健全实习基地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坚持实习基地的建设标准, 明确各级各类实习基地的教学任务与目标, 建立起能够调动实习基地教学积极性的有效机制 实验室建设须与学科专业建设 课程建设相匹配, 防止分散配置 局部使用 低水平重复的低效益建设方式, 集中力量建设好受益面较广的基础教学实验室 ; 做好实验室计划管理 技术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和经费管理, 提高投资效益和设备利用率 ; 组织实验室建设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七条教学设施建设 教学设施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物质保证 学校须合 11

12 理配置教学资源, 坚持从实际出发, 搞好教学设施的规划建设, 有计划 有重点地购置教学设备 实验器材和图书资料等, 不断完善教学条件 图书馆 资料室 实验室 多媒体教室 语音室 计算机室 体育场馆等部门的管理人员须牢固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意识, 为教学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十八条教风学风建设 教风学风包括教师的治学作风和学生的学习目的 学习态度 学习纪律等方面的学习作风 通过思想建设 组织建设 制度建设和环境建设, 逐步形成良好传统 ; 坚持重在教育, 建管结合, 以建为主的原则, 坚持校 院和职能部门齐抓共管, 教师人人参与的做法, 把教风学风建设与学校德育工作结合起来 通过思想教育和教学改革, 使学生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 并充分利用选修课 第二课堂等形式扩展学生学习领域 须特别重视考风建设, 通过严肃教育和严格管理, 坚决制止考试违纪行为, 纠正不良风气 第三十九条师资队伍建设 为保证学校可持续发展和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必须建立一支数量合适 结构合理 素质优良 教学科研结合的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 校 院以及教研室等基层教学单位均须制订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层层负责 ; 加强教师的师德师风建设, 不断增强教师的责任感和忧患意识 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 ; 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 建立竞争激励机制, 优化教师队伍结构, 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 加大师资培养力度, 针对不同岗位教师需要, 以多种形式进行师资培训 ; 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 大力引进和选聘高学历 高层次以及新专业急需的人才, 不断充实教师队伍, 尤其是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 ; 发挥学术造诣深 教学经验丰富的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 培养优秀青年教师 全体教师都必须树立终身学习观念, 加大知识更新力度, 不断优化知识结构, 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四十条教学管理队伍建设 须建立一支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熟悉教学规律 精通管理业务 数量充足 相对稳定的教学管理干部队伍 有计划地安排教学管理人员岗位培训 在职学习和考察交流 各级教学管理人员须努力学习现代教育理论, 认清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方向, 树立新的教育教学思想理念, 形成严谨 踏实的工作作风, 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 第四十一条教学管理制度建设 制订并完善教学基本文件, 包括培养方案 教学大纲 学期教学任务 校历 课程表 学期教学总结等 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 包括学籍管理 成绩考核管理 实验室管理 排课与调课 教学档案保管等制度以及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及奖惩制度等 教学管理制度的制订须以有利于学生成人与成才 有利于教学秩序的稳定 有利于教与学积极性的调动为着眼点, 做到教学管理制度健全 体系完善, 制订过程民主, 可操作性强 教学管理制度一经制订就须严格执行, 可根据管理对象和管理过程的变化进行调整 第六章教学质量管理 第四十二条树立正确的教学质量观 教学质量是高等学校的生命线, 教学质量管理必须树立正确质量观, 坚持严格的质量标准, 实行全面质量管理, 通过不断改善影响学校教学质量的内外因素, 建立通畅的信息反馈网络, 把目标管理和过程管理相结合, 形成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从而营造并维护良好的育人环境, 达到最佳教学效果 第四十三条建立教学质量督导与检查制度 学校 学院须建立健全各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 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分别成立教学督导组, 形成全校教学工作督导网络 建立 12

13 教学检查 学风检查 教学督导 同行领导听课 学生评教 学生信息反馈 毕业生调查等制度 ; 制定教师教学工作规程 ; 建立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实行学生评教 教师评学 同行评教制度 领导干部听课制度, 对教师敬业精神 教书育人 教学内容 教学方法 教学进度 教学效果 教学管理和学生学习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十四条建立健全教学工作评估制度 有计划地开展专业建设评估 课程建设评估 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评估 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等工作, 把开展教学评估作为实现宏观教学管理的重要手段, 实现教学工作评估与日常教学管理相结合, 促进教学质量提高 第四十五条建立教师和管理人员工作考核制度 考核工作采取形成性评价与结果评价 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考核结果与晋职 津贴分配等挂钩 第四十六条建立奖励制度 对于在教学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教师和管理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建立教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对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具体规定按 常州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执行 第七章教学研究 第四十八条教学研究是学校科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经济建设及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 须紧密结合学校教学改革的实际, 重视研究教学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面向 21 世纪, 积极开展人才培养模式 教学内容 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的改革 深入进行比较教育研究, 努力开展各种教学实验和教学改革试点工作 第四十九条学校须重视和加强教学研究工作 提倡 鼓励和支持教师 教学管理干部积极开展教学研究, 大胆进行教学改革试验 学校设立教育教学改革与教育技术专项研究课题申报与立项, 并推荐重点项目申报上级课题招标与立项 第五十条学校定期开展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 对优秀教学成果给予奖励和表彰 凡获得国家级 省级和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 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同等对待, 并作为教师和教学管理干部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和晋升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此前学校文件如与本规程不符的, 则按本规程执行 ; 本规程如与上级文件 不符的, 则按上级文件执行 13

14 常州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程 常大 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需要,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 加快教学基本建设, 稳定教学秩序, 促进教学质量提高, 提高教师自身素质和教学水平, 树立优良教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的要求,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师德修养 第二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热爱学校, 忠诚人民教育事业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以构建和谐社会 建设和谐校园为目标, 自觉学习思想政治理论, 不断更新教育思想观念, 爱岗敬业, 爱护学生, 因材施教, 教书育人 第三条主动承担教学任务, 刻苦钻研业务, 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 遵纪守法 团结协作 作风正派 品行端正 治学严谨 服务社会 ; 为人师表, 注意个人思想品德 学术品行和仪表行为举止对学生的表率作用, 严格要求自己, 按时上下班 不迟到 不早退 第四条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 注意结合教学工作, 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 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 既要关心 了解 引导学生, 又对学生严格要求 严格管理 严格考核 在教学过程以及与学生的日常交流中, 注重个人的教风 学风建设, 用高尚诚信的品德修养 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去影响学生 第三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新教师均须参加省教育厅和学校举办的岗前培训, 系统学习高等教育学 心理学等课程, 明确教师的职责和义务, 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学院负责人 教研室负责人 ( 本规程教研室负责人指专业负责人 课程组负责人 实验中心负责人 ) 等须向新教师介绍教学的基本规律和要求, 帮助新教师熟悉本规程, 尽快胜任教师岗位 第六条新教师 ( 指刚从事教学工作的青年教师 或由校内外其它岗位转到教学岗位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 ) 开课须具备与所开课程相关的专业背景, 在担任某一课程授课任务前, 须配备一名老教师作为指导教师, 并在老教师的指导下, 听本课程老师讲课一遍以上, 并记录一套完整的听课笔记 同时对拟开课程须经过至少一遍的辅导答疑 习题课 实验课 指导学生实习等环节的严格训练, 熟悉该课程的教学大纲, 熟练掌握教材基本内容 重点和难点, 掌握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书, 完成一个学期 2/3 以上的教案和讲稿以及全部习题 由教研室负责人选择有代表性或关键性的章节, 进行至少 2 学时的试讲, 经同行评议 教研室负责人同意 学院领导审定认可后, 填写开课申请表, 报教务处备案 首次担任习题课和实习 实验课的青年教师也应通过试讲后才能上课 14

15 第七条老教师开新课 ( 指该教师讲授从未讲授过的课程 ) 须符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开课教师应具有与该课程内容相关的专业背景或工作经验 开新课教师在开课前须提前向教研室负责人提出申请, 写出较详细的教学大纲 教学实施方案 ( 包括教材和参考书的选定, 制定作业 实践环节 考核等方面的可行计划 ), 完成一个学期 2/3 以上的教案和讲稿, 熟悉必要的实验 ( 实习 ) 及上机操作, 并填写符合教学基本要求的教学进度表 开课前 1-2 个月, 教研室负责人对拟开课程选择有代表性的章节, 由开新课教师进行至少两学时的试讲, 并填写开课申请表, 经同行教师评议, 教研室负责人及教学院长批准后, 才能取得开课资格 第八条所有课程均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 一个教学班级一门课程一般只安排一位教师主讲 所有教师均须经过拟开课程各种教学环节训练后, 并经教研室负责人及教学院长批准, 才能担任主讲教师 第九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得担任主讲教师 : ( 一 ) 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 ( 二 ) 不熟悉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不了解拟开课程教学大纲 ; ( 三 ) 拟开课程未辅导过, 或虽辅导过, 但效果不好, 不具备讲课能力者 ; ( 四 ) 对已开课程以往讲授效果差, 又无切实改进者 ; ( 五 ) 实验技能或实验指导水平较差者 ; ( 六 ) 对所开课程内容未能掌握或未完成三分之一以上教案和讲稿者 ; ( 七 ) 教学工作不负责任, 经批评教育, 仍不改正者 第十条凡具备讲师 ( 含 ) 以上职称教师, 一般均须担任相关课程的主讲教师, 并独立承担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 从事全日制必修课的教学工作是教授 副教授应尽的职责, 教授 副教授应每年至少承担一门本科生课程教学工作, 其每学年承担理论教学或实验教学 ( 不含毕业设计 ( 论文 )) 的时数不得少于 32 学时 第十一条凡具有非教学系列中级 ( 含 )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确因工作需要, 经相关教研室负责人推荐, 学院同意, 教务处审核, 可以兼任一门课程的主讲教师 第十二条学校鼓励各专业聘用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经营管理专家和能工巧匠担任专兼职教师 从校外聘请的兼职教师至少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聘请前, 学院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并向教务处上报拟聘请者的学历 职称 科研成果 教学履历及评价等方面的材料, 以备查考 第十三条研究生兼任助教工作要与学习统筹安排, 选拔须经过研究生个人申请 导师推荐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试讲评议 最终由教学副院长审批 各学院应做好管理工作, 指派专人督促有关课程组按照教学要求, 对兼任助教工作的研究生进行指导, 并对其助教工作进行考核 15

16 第四章课堂教学 常州大学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2013 版 ) 第十四条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 是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 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标准, 每门课程必须制定教学大纲, 经学院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教学大纲一经审定, 不得擅自更动, 如需变动须报教研室负责人及学院审核批准, 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每门课程均须选用教材或讲义 应优先选用国家或省级优秀教材 各专业课程指导委员会统编推荐教材 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内容选用教材或讲义 教学参考书及其它教学资料 第十六条教师必须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 按教学大纲的规定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确定教学进度, 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 按要求填写课程计划表, 并向学生公布 第十七条在教学过程中, 应注意吸收优秀的科研成果, 跟踪学术前沿, 符合国家规范的教学原则和教学要求 教师要深入钻研教材, 抓住基本概念 基本理论 基本技能和每个章节的基本要求, 明确重点 难点, 更新教学内容, 做到教学内容常教常新 第十八条教研室要坚持集体备课制度, 集思广益, 取长补短, 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 统一考试方式和内容, 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 备课时要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 处理好所授课程与先修课程及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 第十九条编写讲稿和教案是保证课堂教学质量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教案作为教学实施文件, 应包括下列内容 : 每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 ; 讲授内容的提要 重点 难点 疑点和解决方法 ; 教学环节的大致时间安排 ; 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 ; 课外练习 大作业 小论文 思考题和课外学习指导 ; 检测教学目标实现程度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第二十条教师上课时应携带教材 教案 讲稿等教学资料 ; 做到衣冠整洁, 仪表端庄, 举止文明, 并佩戴校徽 ; 语言清晰, 板书规范, 掌握现代化教学手段 ; 不得在课堂上使用干扰教学秩序的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 第二十一条教师须创新教育教学方法, 因材施教, 倡导启发式 探究式 讨论式 参与式教学, 鼓励研究性教学 加强理论与实践融合, 推行基于问题 基于项目 基于案例的教学方法和学习方法 根据课程特点, 合理利用现代教育信息技术, 教学过程中注意培养学生科学思维能力 创新能力和综合实践能力 第二十二条新课程开始, 教师须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 以增进师生之间联系和了解 教师须扼要介绍本课程教学进度计划, 说明本课程教学过程中课外作业 测验 考试等要求和方法, 以及各自在课程评分中的比重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良好教学秩序, 一般情况下, 对已排定的课表不得更改, 教师不得私自调课 停课 教师因故不能按照课表上课, 须上报课程所在学院, 由学院安排合适的教师代课, 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更换上课教师 ; 学院无法安排教师代课的, 须办理调课 停课手续, 并于课前向教学班发出调课 停课通知, 所停课程, 应安排时间补足 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周 放假前一周 法定长假前后三天以及学校有重大活动期间, 原则上不得调课, 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课的, 须经教务处同意 因特殊原因, 两周以上不能够按照课表上课的, 须报教务处同意 16

17 第二十四条教师是课堂教学第一责任人, 须采用合理方式检查学生到课情况, 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 维持良好课堂秩序 ; 做好授课前的充分准备, 保证课堂教学质量, 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 加强教与学融合, 做好教学过程的质量管理与建设, 经常与学生所在学院联系, 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五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 须经常检查自己的教学效果, 参加教研室组织的教研活动, 虚心听取同行 领导和学生对自己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辅导答疑和作业 第二十六条辅导答疑是教师在课外进一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 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 也是经常了解课堂教学效果与学生学习情况的一种方式 辅导答疑方式主要有 : 一般辅导答疑 辅导答疑课 个别辅导和课终复习辅导等 助教 ( 辅导教师 ) 必须随班听课, 以了解讲课内容, 辅导时注意收集学生中的倾向性问题, 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学生的学习状况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教师须根据教学需要在课外进行辅导答疑活动, 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 改进学习方法, 启发学生思考 辅导答疑的次数应按课程性质及学生学习需要确定, 学习难度较大的课程每周不少于 1 次, 一般课程每 2 周 1 次, 一般以个别答疑为主, 对有共性的难点可以进行集中辅导或讨论 第二十八条教师应根据各类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及教学大纲要求, 布置数量适当 难度适中的作业 ; 布置作业时, 应提出作业要求和完成作业的时间 第二十九条教师须按时批改作业, 原则上须全部批改, 对作业量特别大的课程, 可适当减少批改量, 但批改量不得少于布置量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条教师批改作业时要认真 仔细, 确保批改质量 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必须在 常州大学记分册 中体现, 以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一条各学院 教研室须不定期抽查学生的作业本, 以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和教师作业批改情况 第六章实验和实习 第三十二条实验课是理论联系实际, 进行科学训练, 培养学生观察分析现象 激发创新思维 提高动手能力的重要环节, 教师须从大学生实验技能培养的总体要求出发, 拟定实验教学大纲 组织实施时要遵循学生的认知规律, 多开设综合性 设计性 研究创新性实验, 全面系统地培养学生的实验技能及创新能力 第三十三条实验课须严格按实验教学大纲要求进行, 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 第三十四条实验指导教师须认真准备实验, 所有实验项目均须做预备性实验, 并认真分析预备实验中出现的问题,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保证学生实验安全顺利进行 17

18 第三十五条在指导学生实验过程中, 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 解答实验中出现的问题, 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要及时制止, 注意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 设备和观察 测量 处理实验数据 分析实验结果 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 仔细批改实验报告, 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的报告, 教师须退还学生令其重做 第三十六条对学生参加实验课的情况要认真地进行考勤登记 凡无故缺课者, 须责令其补做, 情节严重者取消其该课程考试资格, 令其重修 第三十七条实验结束后, 实验指导教师负责检查实验设备, 填写实验教学记录 第三十八条实习实训是学生理论联系实际, 了解社会生产实践, 提高专业技能和实践操作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 通过实习实训, 应使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 了解 熟悉生产工艺和生产过程, 提高专业技能 实践操作能力与技术应用能力, 获得必要的管理知识 第三十九条实习开始前由学院和教研室召开实习动员会, 宣布实习计划, 进行实践观念 群众观念 劳动观念 产品质量与经济观念 组织纪律观念的教育和安全教育, 使学生在理论联系实际和科学作风等基本素质方面得到培养和锻炼 第四十条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必须按教学计划和实习大纲的要求进行, 由各学院负责建立相对固定的实习基地, 并安排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学生实习 实习指导教师负责编写实习计划, 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大纲所规定的实习任务, 解答和解决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检查学生实习日记, 批改学生实习报告, 做好学生实习成绩考核评定及总结工作 实习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院或学校报告 实习计划须经教研室负责人和主管院长同意后, 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章毕业设计 ( 论文 ) 第四十一条毕业设计 ( 论文 ) 是毕业班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 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科研工作的初步训练, 是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力, 提高技术应用能力的重要环节 第四十二条指导毕业设计 ( 论文 ) 工作应按照 常州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 ( 论文 ) 工作条例 的要求, 由学院全面负责 选题应提前一个学期在学院内进行充分讨论, 确保选题正确 合理 切实可行 第四十三条毕业设计 ( 论文 ) 进行前须制订好工作计划与任务书, 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 并经教研室讨论, 教研室负责人 主管院长批准 第四十四条学院须选派有教学和科研经验的讲师职称以上教师担任毕业设计 ( 论文 ) 指导工作 对于初次指导毕业设计 ( 论文 ) 的指导教师, 学院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指定有经验的教师加以指导 第四十五条毕业设计 ( 论文 ) 成绩的评定, 须严格按照毕业设计 ( 论文 ) 评分标准进行 各专业须按学科性质成立答辩小组, 也可邀请科研单位及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答辩时要向学生质询课题中的关键问题, 重点考察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18

19 第八章考试考查 常州大学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2013 版 ) 第四十六条凡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均须对学生进行考核, 着重检查学生基本理论 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及实际应用能力 第四十七条课程考核方式 考核要求 考核安排 命题要求 监考规范 试卷批改 成绩评定 考试资料 ( 试卷 成绩 试卷分析等 ) 提交等, 按照 常州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执行 第四十八条学生考试 ( 考查 ) 前必须取得考试 ( 考查 ) 资格, 任课教师按照 常州大学完全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进行审查, 并于该课程考试 ( 考查 ) 一周前将未取得考试 ( 考查 ) 资格的学生在授课班级公布 第四十九条学生考试 ( 考查 ) 期间, 主讲教师 辅导教师和习题课教师须担任主监考, 以保证每个考场有一名该考试 ( 考查 ) 课程的任课教师 ; 若主监考人员不足, 则由主讲教师所在学院安排补充 第五十条考试 ( 考查 ) 结束后, 任课教师须抓紧时间阅卷, 按事先制定的评分标准评定成绩, 不得随意变动或任意送分, 每门课程学期总评成绩按规定评定 第五十一条学生的缓 ( 补 ) 考, 由教务处会同相关学院组织实施 缓 ( 补 ) 补考完毕, 任课教师须在三天内将缓 ( 补 ) 考成绩输入教务管理系统, 并将成绩单 试卷等资料送交课程所在学院教务秘书 缓 ( 补 ) 考成绩一般按卷面成绩记分, 单独开设的实验 ( 实习 ) 课不得缓 ( 补 ) 考, 直接重修 第九章教学纪律 第五十二条教师须主动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 在正常情况下, 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已安排的教学任务 第五十三条为保证良好教学秩序, 一般情况下, 对已排定的课表不得改动 需使用多媒体教室的教师, 应在上学期安排教学任务时申请 开学后一周内一般不予调课 停课 教师因特殊情况要求停课 调课时, 需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实行网上申请, 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批, 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四条教师因病因事请假不能上课时, 经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批, 可由教研室指派有本门课程任课资格的教师代课, 教师不能私自请人代课 第五十五条主讲教师须至少提前 10~15 分钟进入教室, 以做好上课准备工作 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 准时上 下课 上课时间须关闭通讯工具, 不能擅自离开教学现场, 做到教风严谨, 尽职尽责, 保证教学质量和学生安全 学校统一决定安排的停课经主管校长签字批准后由教务处负责通知各学院 节假日停课 调课安排统一由校长办公室负责通知 第五十六条任课教师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课程授课计划拟定的进度实施教学, 坚持学术有自由 教学有原则, 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和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 但不得讲授或散布有原则性错误的观点, 也不能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 19

20 第五十七条开设专业选修课的教师, 选修人数不足自然班人数 1/3 时, 一般应当停开该课程, 并报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备案 ; 如特殊情况确需开设, 须由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经教务处审查批准后, 方可开课 选修课程一旦开设, 不管人数多少, 都要认真讲授, 不得降低标准与要求 第五十八条所有任课教师学期结束时须将所负责的教学任务全部完成后方可离校, 不得任意提前 第十章教学考核与评价 第五十九条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 教学态度 教学能力 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主要内容 着重考核思想品德 业务水平和工作成绩 考核要着眼于实际教学活动, 帮助教师克服薄弱环节, 不断提高教学能力和水平 第六十条学校成立教学工作委员会, 确立 学生评教, 学校教学督导员督教, 同行教师和干部听课评议, 教学信息员信息反馈 等教学质量评价和监测体系 学院也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评价制度, 并认真加以实施 教师应主动配合学校开展教学考核与评价工作, 虚心听取教学检查员及同行教师意见, 正确对待学生和信息员的评价结果 第六十一条各学院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教师作业布置和批改情况, 抽查教案和讲稿, 召开学生座谈会, 征求学生意见 ; 进行期末试卷分析和教学工作小结 考核结果应得出明确结论, 并对教师的全面情况负责地写出评语, 如实记载归档, 作为职称晋升 聘任和评奖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各学院要组织教师定期开展学习和研讨活动, 做好教学总结, 以利于推广经验, 吸取教训, 不断改进教学工作, 提高教学质量, 创建优良教风 第六十三条建立经常性听课制度是促进教学水平提高的重要手段 每学期教师相互听课不得少于 5 次, 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 教研室负责人听课不得少于 5 次 每次听课都要认真填写 听课记录, 并将听课意见反馈给任课教师 第六十四条经教学检查, 学生与同行教师反映教学效果差的教师, 必须限期改进教学, 否则学校可取消其主讲教师资格 第六十五条拟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教师须提前一年向教务处提出教学质量评估申请 教务处负责组织教学质量评估事宜, 教学质量评估合格的教师方有资格晋升高一级职称 第十一章教师进修 第六十六条教师要根据教学 科研工作实际制定进修计划, 坚持在职进修 ; 中老年教师在搞好自身知识更新的同时, 要主动承担对青年教师的 传 帮 带 任务 ; 青年教师须根据教学安排, 在指导教师指导下, 充分利用时间, 认真学习专业知识, 提高专业水平 第六十七条学校有计划组织教师到国内外有关高校或研究机构进行业务进修, 以适应新技术革命的挑战, 更新教学内容和方法, 提高教学水平 20

21 第六十八条刚走上教学岗位的青年教师须参加岗前培训 社会实践 并到教学一线进行锻炼 讲师以上职称教师主要通过教学 科研等实践提高学术水平, 同时可通过攻读博士学位, 骨干教师进修班 国内外访问学者 专题研讨课 讲习班等途径提高业务水平 第六十九条各学院在师资队伍建设的基础上, 要落实好每学年教师培训计划 外出半年以上进修时, 必须根据年度计划进行目标培训 第七十条教师参加各种形式进修学习都必须有明确的方向和任务, 并交师资管理部门备案 进修期间每半年向所在学院和师资管理部门联系一次, 以便学校掌握其学习 研究情况 进修后返校的教师, 必须向学院领导 所在教研室汇报进修情况, 并积极承担教学任务 同时, 还必须向师资管理部门递交书面总结和结业证明 ( 复印件 ) 成绩单等有关材料 无论何种形式的进修都必须有考察和鉴定材料, 以便存入本人业务档案, 作为职称职务晋升依据之一 第七十一条对优秀中青年教师, 各级各类优秀教学成果奖获得者, 优秀教研室负责人, 学校优先考虑派遣进修 第十二章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二条对在教书育人 教学质量 教材建设 教学改革 教学管理 导师工作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和教学任务重 教学效果好的教师, 经学院或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评定, 按照 常州大学本科教学研究业绩考核与奖励办法 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获奖情况记入获奖教师教学档案, 作为职称评定 优秀教师评选 ( 常州大学教学名师等 ) 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三条凡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 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 有关部门和学院应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按教学事故论处 教学事故的处理按 常州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执行 第七十四条对多次发生教学事故或经教学检查 学生与同行教师反映教学效果极差的课程任课教师, 必须限期改进, 否则不再聘用, 或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第十三章外籍教师教学工作 第七十五条外籍教师承担本科教学工作的, 除遵守本教学规程的规定外, 还应遵守学 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人事处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本规程适用于常州大学全体承担本科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及兼课教师 第七十七条随着教育事业与学校的发展, 本规程将作适当的修订与补充 第七十八条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21

22 第七十九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此前学校文件如与本规程不符的, 则按本规程执行 ; 本规程如与上级文件不 符的, 则按上级文件执行 22

23 关于印发江苏工业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苏工院 号 第一条为实现我校教学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 切实提高管理水平 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保证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成立江苏工业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 ( 以下简称教学工作委员会 ), 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教学工作委员会由教学工作经验丰富的教师和有管理专长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研究和决定教学建设 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 1. 研究和确定学校教学改革方案 2. 审议和决定专业设置 调整方案 3. 审议和决定本 专科培养方案 4. 研究和决定学校教学工作评价体系, 并指导开展各类教学评价工作, 包括 : 系部总体教学工作评价 ; 专业 课程和各项教学基本建设评价 ; 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质量评价等 5. 审定教学成果 ( 如 : 教学成果奖 优秀毕业设计 ( 论文 ) 及优秀指导教师 优秀教材等 ), 研究和决定教学研究课题立项 6. 解决其它有关教学建设 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各系部设立教学工作分委员会 系部教学工作分委员会是系部教学建设 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工作的研究 咨询机构, 要定期研究并向系 ( 部 ) 务会议提出有关建议 第四条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 副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副校长和教务处处长担任, 委员会实行聘任制, 每届任期四年, 由校长聘任, 可连聘连任 系部教学工作分委员会由 7 13 人组成, 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系部负责人担任, 委员会实行聘任制, 每届任期四年 第五条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重大事项实行表决制, 参加表决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方可表决, 获得参会人数半数以上的票数, 视为通过 第六条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所需经费由教务处提出预算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3

24 江苏工业学院体育教育工作实施办法 苏工院 [2005] 149 号为更好贯彻 健康指导思想, 规范在校学生的体育行为, 促进学生自觉参加体育锻炼的积极性, 不断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 培养锻炼习惯及体育能力, 促使学生德 智 体全面发展, 经学校研究决定, 特作如下规定 : 一 体育课程 1. 课程设置 (1) 体育选项课 ( 必修课 ) 在一 二年级开设 (2) 体育选修课 ( 任选课 ) 在三 四年级开设 (3) 保健体育课对一 二年级病残学生开设保健体育课申请手续 :(1) 个人申请 ;(2) 学生所在系教学主任签字, 并附医务诊断 ; (3) 体育部同意, 教务处审批 2. 体育课程的有关规定 ; (1) 学生上课必须穿运动鞋, 不准穿戴不适合进行运动的服装 手套 帽子和首饰 (2) 学生上课不得迟到 早退, 不得无故缺勤, 缺勤累计达到或超过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不得参加考核, 作不及格论, 必须重修 (3) 学生有病, 根据病情, 可由本人或请他人在上课时向任课教师请假, 并出具校保健科的病假证明, 否则作旷课论 ; 学生因公有事不能出勤的, 须当日前由学生所在系出具公事证明, 报任课教师 根据课程情况由任课教师作出准假或不准假的决定 ; 学生因私不能出勤的, 任课教师一律不准假, 缺勤作旷课论 (4) 考核及格获学分, 否则须补考或重修 3. 学分管理在校本 专科生必须获得 8.0 个体育选项课程学分 ( 第学期 2.0 个学分 ), 方可毕业 否则, 不得毕业, 按结业处理 二 课外体育锻炼 1. 早锻炼 : 根据学校具体情况, 采用以下形式 (1) 早操 (2) 晨跑 (3) 其它活动形式 2. 课外体育俱乐部 24

25 (1) 在校学生必须参加课外体育俱乐部的活动, 课外体育俱乐部有篮球 排球 足球 乒乓球 羽毛球 网球 田径 散打 健美 健美操 康复等项目供学生选择 各俱乐部为会员提供良好充足的活动器材 (2) 活动时间 : 每周一至五早晨 6:15-7:15, 下午 3:45-5:15 (3)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 自由选择活动时间和项目, 每周至少活动两次, 多活动不限 (4) 考勤 : 各俱乐部安排指导教师考勤, 学生每次活动 30 分钟以上, 方可计取次数, 俱乐部会员每周参加活动次数不限, 但有效次数最多计取两次 3. 学分管理 (1) 在校学生每学期课外体育俱乐部活动达到 20 次以上, 便可获得该学期课外体育锻炼 0.5 学分 否则, 不能获得学分 (2) 未获得课外体育锻炼学分的学生, 需重修, 仅限一学期 (3) 本科生 1-6 学期共获 3.0 学分, 专科生 1-4 学期共获 2.0 学分, 方可毕业 否则, 不得毕业, 按结业处理 三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百分制对学生身体形态, 身体机能, 身体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体质健康评定 1. 测试内容 : 身高 体重 肺活量 台阶试验, 坐位体前屈 立定跳远 50 米跑, 男生 1000 米跑 ( 只记成绩 ), 女生 800 米跑 ( 只记成绩 ) 2. 等级评定与登记 : 各项测试项目的得分之各为最后得分, 根据得分评定等级 : 优秀 :86 分以下, 学生可获奖学分 ; 良好 :76-85 分, 学生可评为三好学生, 获奖学金 ; 及格 :60-75 分 ; 不及格 : 59 分以下 每学年评定一次, 并记入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片, 在毕业时放入学生档案, 学生毕业年级的等级评定, 按毕业当年的成绩和其他学平均成绩 ( 各占 50%) 之和评定 达到 60 分为及格, 准予毕业, 不及格者按肄业处理 测试成绩不及格者, 在本学年度准予补考一次, 补考仍不及格, 则学年评定成绩不及格 3. 免予执行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因病或残疾学生, 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的申请, 填写 免予执行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 经校保健科证明, 体育部核准后, 可以免予执行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所填表格存入学生档案 四. 毕业条件在校本科生必须获得 8.0 个体育选项课程学分 3.0 个课外体育锻炼学分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综合成绩及格, 专科生必须获得 8.0 个体育选项课程学分 2.0 个课外体育锻炼学分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综合成绩及格, 方可毕业 否则, 不得毕业, 按结业处理 25

26 学籍与学位类 教学管理文件汇编 第二部分 26

27 常州大学完全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常大 号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入本校学习的新生, 应按规定的日期, 持本校录取通知书 ( 录取通知书与身份证姓名必须相同 ) 和相关证件来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于开学前向校学生处说明原因并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按旷课处理 旷课超过两周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特殊原因短时间内不能报到入学者, 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 经学生处审核同意, 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或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 不享受在籍学生待遇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取消学籍, 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者, 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 ( 属于符合招生条件的疾病 ) 不能坚持学习, 但经校医疗保健中心或本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 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署名提出申请, 校医疗保健中心签署意见, 经所属学院审核, 报学生处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自通知之日起, 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否则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离校治疗期间的医疗等一切费用自理, 不享受在籍学生的待遇 第四条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 经治疗病情确已好转并能修读学业者, 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向学校申请入学 学生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 符合体检要求的, 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 报教务处批准, 可随同下一年级新生办理报到 缴费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或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必须在每学年开学时, 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所有费用, 凭缴费证明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 学籍变动的学生缴费按新编班级收费标准执行 未按规定缴费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超过一个月未注册, 又无正当理由者, 按自动退学处理 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 暂时无力按时缴纳所有费用者, 应提前到所在学院办理缓缴或学费转贷款手续, 手续完备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27

28 第二章 考勤与纪律 第六条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和班级指定的考勤员共同负责, 教师应根据学生到课情况适时点名登记, 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报学生所在学院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时, 须按如下要求办理请假手续, 否则按旷课处理 : ( 一 ) 请假需提出书面申请, 在一天 ( 含一天 ) 以内的, 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 ; 请假在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的, 由学生所在学院领导批准 ; 请假在一周以上的, 由学生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 报学生处批准 以上审批手续的文件均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存查 ; ( 二 ) 学生因病请假须附病假证明, 因事请假须附有关证明材料 ; ( 三 ) 学生离校驻外参加学习 军训 实习 社会调查等教学活动期间, 因故请假, 三天以内 ( 含三天 ) 由学校的带队教师批准, 超过三天的按本条第一项执行, 学校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 ( 四 ) 学生参加由学校组队的重大活动 学科或科技竞赛活动, 与上课时间冲突需请假的, 由组织者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 报相关学院批准, 请假在一周以上的需送学生处备案 组织者负责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并转告任课教师 ; ( 五 ) 学生请假获准后, 应将请假条和审批意见交所在学院存查 请假期满应办理销假手续, 如仍不能正常学习, 应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 第七条学生选定的课程必须按时上课 ( 经批准可以免听 免修课程的除外, 经批准可部分免听的课程按实考核 ) 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者, 按旷课处理 第八条学生缺席达到课程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的, 不得参加本课程考试或补考, 应予重新学习 第九条各类课程考试一般不得请假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 必须于考试前提交请假和缓考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并由学生所在学院转告任课教师后, 方可缓考 学生参加由学校组队的重大活动, 与考试时间冲突或对考试产生明显影响, 由组织者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和相关证明, 经相关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由组织者负责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并转告任课教师, 方可缓考 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手续, 按旷考处理 未经批准擅自缺考, 按旷考处理 旷考者不得参加补考, 直接重新学习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条学生原则上应当在录取专业修读课程并完成学业, 由于特殊原因不宜在原专业学习的, 可以申请转专业学习 学校可以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情况或相关专业发展状况, 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可以申请转专业 : 28

29 ( 一 ) 学生因伤或患某种疾病 生理缺陷, 由本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 并经校医疗保健中心复查核实, 不能在原专业学习, 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 ( 二 ) 学生在某些方面有特殊才能或兴趣爱好, 有相关材料证明已取得一定的学业成果, 经本人申请, 所在学院推荐, 由转入学院考核认可的 ; ( 三 ) 学生存在某种特殊困难, 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 第十一条转专业一般在一年级进行, 原则上在同一录取批次专业内进行 学生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未满一年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十二条学生转专业手续原则上在入学后第二学期办理一次, 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具体程序如下 : ( 一 ) 各学院根据学校当年转专业通知要求, 结合本单位教学资源情况, 向教务处提供各专业可接纳的转入学生人数和要求, 同时提供考核科目与办法, 教务处汇总信息后向全校公布 ; ( 二 ) 学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 在学校公布有关信息后的一周内提出转专业的申请, 填写有关表格并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 ; ( 三 ) 学生转专业的考核由转入学院负责, 考核以笔试或面试的方式进行, 主要考核学生的综合素质与特长, 以及学生对申请专业的适应能力, 各学院应成立相应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转专业学生的考核工作 ; ( 四 ) 各转入学院根据学生转专业考核情况择优选拔, 报教务处审核, 并经主管校长审批后予以公布, 同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 ; ( 五 ) 接到学校转专业的文件后, 转出学院应将转出学生的学习成绩等档案材料在一周内转交转入学院 第十三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申请转学的程序 : ( 一 ) 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 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所在学院同意, 经学校审核, 征得拟转入学校同意, 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 ( 二 ) 学生申请跨省转学, 须由所在学院同意, 经学校审核, 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 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该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并发文通知转出学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出学校后, 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 ( 三 ) 转学手续未办理完结, 转学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和来校学习 第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予转学 : ( 一 )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 二 ) 招生时批次低于我校, 申请转入我校的 ; ( 三 ) 在读三年级 ( 含三年级 ) 以上的 ; ( 四 ) 委培生或定向生未经委培单位或定向地区人事 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 ; 29

30 ( 五 ) 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学的 ; ( 六 ) 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五条在转专业及转学手续的办理过程中, 学生必须遵守学习纪律, 安心在原专业学习, 不得无故缺课, 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六条学生转学 转专业后的学业要求 : ( 一 ) 学生转学 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方可毕业 ; ( 二 ) 学生转学 转专业前已经获得学分的课程, 其内容和难度均达到或超过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 所获学分予以认可 ; 内容和难度均不能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 已取得的学分无效 ; 内容和难度之一不能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 由学生和课程所在学院判定其所获学分是否认可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 转专业只限一次, 专转本 学生经考核录取后不再转换专业 转专业学生的收费按转入专业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予以休学 : ( 一 )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 须停课治疗 休养时间占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 ( 以校历为准, 下同 ) 以上的 ; ( 二 ) 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达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 ( 三 ) 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的 ; ( 四 ) 本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的 ; ( 五 ) 因某种特殊原因, 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十九条学生因病休学的, 应提出书面申请, 并附有关证明 ( 包括校医疗保健中心意见 ) 经所在学院同意, 报教务处审批后, 由学生所在学院及时通知本人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学生申请休学创业的 因特殊困难申请暂时中断学习分阶段完成学业的, 须由本人和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经所在学院同意, 教务处批准, 予以休学 休学学生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 并须于一周内离校 第二十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 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休学学生原来享受的奖学金从休学批准后的次月起停发, 从复学后的次月起恢复发放休学前所享受的奖学金 休学期间, 所申请的贷款停发 ; ( 二 )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离校疗养, 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 ( 三 ) 休学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不安排校内住宿 申请休学创业或有特殊困难等原因休学, 休学期间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 因发生工伤或意外事故致残或患病等导 30

31 致体检不合格者, 均不得复学, 作退学处理 ; ( 四 ) 学生休学回家, 往返费用自理 ; ( 五 ) 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 ( 六 ) 学生在休学期间的一切言行及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年为限 休学期满, 在允许的学习年限内可申请继续休学一年, 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 本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应及时办理休学手续, 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 连续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二年, 累计中断学业时间不得超过四年 第二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 应当于复学学期开学第一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第一周持有关证件, 向学校申请复学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 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 并经校医疗保健中心复查认定可继续学业的, 方可复学 ; ( 二 ) 要求复学的学生, 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政治表现复查 休学期间, 有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 取消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 ( 三 ) 复学的学生视休学年限编入原专业的低年级班级, 休学前所获的学分继续有效 如原专业低年级未招生, 则转入相近专业的低年级班级, 已修学分按照转专业情况处理 ; ( 四 ) 因特殊原因需提前一学期复学者, 应得到所在学院同意, 并报教务处审批, 学生缴纳该学期的所有费用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 ( 五 ) 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取消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第二十四条凡因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等原因离校期满需复学, 均须所在学院同意, 报教务处批准, 并办理缴费 注册及其他复学手续后方可选课就读, 否则不得参加学习, 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第五章 重新学习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可参加下学期的补考, 补考不及格者可重新学习 实践环节考核不及格者不进行补考, 直接重新学习 在本规定允许的学习年限内, 学生重新学习门次不作限制 重新学习于每学期第二周办理, 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上网进行重新学习报名 重新学习学生一般要求跟班学习, 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学年可选择辅导重新学习, 辅导重新学习课程超过 20 人, 由课程所在学院开设重新学习班 重新学习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学分学费标准和各课程学分数收取 31

32 第二十六条每学年第一学期第四 五周, 学校对前一学年注册学习但获得学分 ( 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 低于 20 学分的学生发出学业警示 学业警示由各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并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 两次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应予以退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以退学 : ( 一 ) 两次受到学业警示者 ; ( 二 ) 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或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 ( 三 ) 经学校动员, 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 一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 ( 四 )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 五 ) 本人申请退学的 ; ( 六 )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七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 ( 八 ) 连续休学时间超过二年或累计中断学业时间超过四年的 ; ( 九 ) 因其他特殊情况, 学校认为必须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 属处理行为的由学院提交报告及相关材料 ), 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送教务处审核, 报请校长会议批准 ( 自动退学的除外 ) 第二十九条经批准退学的学生,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 因故无法直接送交本人的按法定视为有效送达的方式办理 ), 并在一周内办清离校手续 自正式通知退学之日起, 停止一切学生待遇 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督促离校, 二十天拒不办理手续者, 由保卫处强制令其离校 第三十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 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退学学生的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入学前是国家在职职工的,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 二 ) 经确诊为精神病 癫痫 麻风病 性病患者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 ( 包括意外致残 ) 者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领回 ; ( 三 )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 ( 至少学满一学年且已取得规定的必修课学分 ) 发给肄业证书 未经学校批准, 擅自离校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 第三十一条因自费出国留学而退学者, 离校后一年内可保留其复学的资格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三十二条我校对于教学活动实施学分制管理 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 实践环节均规定一定的学分, 其依据是各专业的培养方案 学生必须在修业年限内获得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学分, 方能毕业 32

33 第三十三条学生按培养方案学完某门课程, 经考试 ( 考核 ) 成绩合格后, 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相应学分和学分绩点 课程考核不及格, 经过补考或重新学习后, 成绩合格也能取得相应的学分和学分绩点 重新学习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并获得学分和学分绩点 ; 补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学分绩点为 1.0 在校期间每门课程重新学习次数不限, 本人认为某门课程的成绩不理想, 可申请重新学习 重新学习必须按物价部门规定的学分学费收费标准和课程学分数交纳学分学费 第三十四条学生参加课程及实践环节考核后的成绩以及所得学分载入学生成绩记分册及常州大学学生成绩总表 成绩总表在学生离校后归学校档案馆留存 第三十五条课程成绩考核采用百分制或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进行登记 第三十六条学生成绩考核采用能够综合反映学习的 质 和 量 两方面内容的学分绩点评价方法 学分绩点评价方法如下 : ( 一 ) 课程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百分制五级制学分绩点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 0 ( 二 ) 学分绩点总数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1) 学分绩点总数 = ( 课程学分 课程学分绩点 ) (2) 平均学分绩点 = 学分绩点总数 / 学分总数第三十七条学校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均需进行考核 考试课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时间, 一般安排在考试周内进行 考查课考核在课内学时进行, 特殊情况需报教务处核准 第三十八条实践性教学环节是指各类实习 课程设计 社会调查 公益劳动 毕业设计 ( 论文 ) 等, 在该环节结束时进行考核 独立设课的实践教学环节单独评定成绩 第三十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可采用不同的形式 考试方式可采用笔试 口试 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 ; 也可以一种形式为主, 兼用其它形式 考试及采用笔试的考查课程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 以期末 ( 终 ) 考试成绩为主, 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总成绩的 70%, 适当参考平时成绩 其他形式考核的考查课程采用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 按照学生平时听课 完成实验 作业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综合评定 第四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成绩考核, 该学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 学分绩点为零, 并参加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对于必修课, 登记成绩时注明原因, 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重新学习 ( 一 ) 一学期内缺课 ( 包括病假 事假 旷课等 ) 累计超过该课程 ( 包括实验等 ) 本学期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 ; 33

34 ( 二 ) 一学期缺交作业 ( 实验报告 ) 达三分之一的 ; ( 三 ) 抄袭他人作业和实验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 ( 四 ) 无故不参加平时测验的 第四十一条学生申请缓考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否则按旷考处理 缓考学生名单由学院通知任课教师并报教务处备案 同一课程的缓考考试与补考合并进行, 补考请假或缓考不及格者不再组织考试 第四十二条学生因病或生理缺陷确实不能上体育课者, 须由本人提出申请, 校医疗保健中心证明, 经所在学院领导和体育部主任同意, 报教务处备案, 由体育部安排其上保健体育课, 其考核成绩作为体育课成绩 参加各级各类竞赛获奖者可获得创新与实践学分, 或折算成指定课程学分, 具体办法另见学校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考试旷考,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 旷考, 学分绩点为零, 并参加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登记成绩时注明原因, 旷考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补考 第四十四条考试违纪 作弊, 该课程考核成绩分别记为 违纪 作弊, 学分绩点为零, 并参加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登记成绩时注明原因 考试违纪 作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第四十五条学生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认定为考试违纪 : ( 一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考场, 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且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的 ; ( 二 ) 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 不按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 ( 三 )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拒绝交卷继续答题的 ; ( 四 )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 交头接耳 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 ( 五 ) 在考场或考场外规定的范围内, 喧哗 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 ( 六 )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 ( 七 ) 将试卷 答卷 ( 含答题卡 答题纸等, 下同 )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 八 )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 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 ( 九 )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违纪行为 第四十六条学生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认定为考试作弊 : ( 一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 ( 二 )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 ( 三 ) 抢夺 窃取他人试卷 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 ( 四 ) 在考试过程中利用通讯设备发送 接收 传递考试信息的 ; 34

35 ( 五 ) 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 ( 六 ) 故意销毁试卷 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 ( 七 )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 考号等信息的 ; ( 八 ) 传 接或交换试卷 答卷 草稿纸等考试材料的 ; ( 九 ) 其他作弊行为 第四十七条学生有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行为的均应当场取消考试资格, 并视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分 具体参照 常州大学学生行政处分 ( 处理 ) 实施办法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参加毕业设计 ( 论文 ) 之前, 学生必须学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大部分课程, 并取得相应学分 本科生欠缺学分超过 15 分 ( 含 15 分 ), 则认定该学生不具备参加毕业设计 ( 论文 ) 资格 直接降入下一年级学习 学生参加毕业设计 ( 论文 ) 资格的审定工作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第一周结束 未取得参加毕业设计 ( 论文 ) 资格的学生不能参加毕业设计 ( 论文 ), 可以修读未获得学分的课程 第四十九条在做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时, 缺勤达毕业设计 ( 论文 ) 总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 取消其参加答辩的资格, 毕业设计 ( 论文 ) 的成绩以不及格计 缺勤达五分之一的学生, 其毕业设计 ( 论文 ) 的成绩应比原实际成绩降一等级 第五十条学生在毕业环节过程中, 若有抄袭 作假现象或设计 ( 论文 ) 中有原则性重大错误 或基本没有完成任务 或设计 ( 论文 ) 进行过程中造成严重事故者, 毕业设计 ( 论文 ) 成绩应按不及格处理 第七章 课程修读 免修与辅修 第五十一条学生应该修读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并取得学分 第五十二条学校教务处负责根据各专业 各年级培养方案的要求为学生推荐合理的课程修读计划, 并在每学期开始前以推荐课表的形式向学生公布 第五十三条学生一般应按照推荐课表修读课程, 避免由于课程选择错误, 导致课程遗漏 课程重复或修读学分不被认可 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可以在老师的指导下, 根据所在专业的培养方案和主客观条件对推荐课表进行调整, 自主制订修读计划, 确定每学期修读课程 选修时间和顺序 学生调整课表时应考虑周全, 因调整不当造成的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 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原则上应超过 15 学分, 每学年应修读 40 学分以上, 但一般不能超过 75 学分 第五十四条开课前一学期结束前 2-3 周, 教务处根据下学期教学任务给学生提供推荐课表 同意按推荐课表修读的学生应在开学后 2 周内上网确认课程, 推荐课表即为其选课和结算学分学费的依据 35

36 确需自主选课的学生, 应该在充分了解培养方案 选课规则和课程性质后按如下程序进行自主选课 : ( 一 ) 学生选课前, 须仔细阅读所在专业的培养方案 教务处提供的推荐课表及选课流程图, 积极听取老师的指导 选课时要首先保证必修课程 ; 有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 应按序修读, 未取得先行课学分的, 一般不得修读后续课 ; ( 二 ) 学生在开学初的第 1 2 周应按照推荐课表试读各门课程, 并可根据个人需要自主试读推荐课表外的课程 ( 三 ) 第 2 周结束前, 学生应上网选课和重新学习报名, 确认该学期的修读课程, 生成各自的课表 ( 四 ) 实验 实习等实践性环节以及其他以学习周数计算学分的课程应该按照推荐课表选课 修读, 且不得退选 课表确定后, 学生必须参加听课, 无故缺课者按旷课处理 教务处应及时对各授课班级的学生变化情况进行统计, 并交由各学院通知教师 ; 每学期第十五 十六周进行每个学生选课学分统计, 统计结果提供给财务作为学费结算依据 未经注册 选课, 擅自听课 考试者, 成绩和学分不予承认 ; 第五十五条为适应社会多样化人才的需求, 鼓励学生努力扩展知识面, 实现学科间的交叉渗透, 在校期间应修读公共选修课, 其学分需达到学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 第五十六条凡有相应实验的课程, 无论实验是否单独设课, 学生均应按照培养方案要求修读理论课和实验课 第五十七条学生不应选择下列课程进行修读 : ( 一 ) 低于本专业教学大纲要求的同类课程 ; ( 二 ) 未修读先行课程的后续课程 先行课不及格, 一般也不得修读后续课程 ; ( 三 ) 修读人数已满额的课程 第五十八条学生对于确认的修读课程应按时上课 认真完成作业并参加考试, 对确有能力自学的修读课程可申请免听, 对自已认为已达到课程要求的修读课程可申请免修 免听或免修的课程一经批准, 不得退选 学生免听课程须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 报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允许少听或免听的课程须按照任课教师的要求呈交作业, 参与实践环节, 并参加考试, 考试不及格可以补考 第五十九条申请免修的学生需填写 免修课程考试申请表, 并附交可证明自己已达到课程要求的相关材料, 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 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 参加免修考试 免修考试成绩合格者, 可准予免修, 并报教务处备案, 给予这门课程应得的学分, 记入成绩档案 免修考试成绩不及格不得补考, 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重新学习 政治理论课 军事理论课 体育课 实验课及实践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第六十条参加免修考试, 按下述两种办法办理 : ( 一 ) 如高年级正在开设该门课程, 则与高年级一起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 ( 跨学期课 36

37 程应该参加该课程的历次期末考试 ); ( 二 ) 要求免修的课程如系培养方案规定在下学期开设的课程, 学生应在本学期选课时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 于下学期开学一周内参加单独命题的免修考试 此类试题应出自题库或卷库, 并应全面反映该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 否则无效 第六十一条批准免修的学生如需另外选修其他课程, 应在批准免修之后的三日内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 第六十二条学习成绩优良 学有余力的学生在确保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前提下, 可根据个人志趣和主客观条件 ( 包括时间条件和选课的可能性 ), 从第二学年起根据学校提供的 辅修专业 培养方案择定某一专业, 作为自己的辅修专业, 有计划地选读该专业的有关课程 申请修读 辅修专业 的学生一 二年级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应不低于 1.8, 主修专业的课程成绩无不及 ( 合 ) 格 辅修专业 学生达到学业标准后学校发给相应辅修专业证书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 必须按规定缴纳相应的学分学费 第六十三条符合 辅修专业 申请条件的学生可于第三学期第十六 ~ 十七周由个人提出申请, 并填写 常州大学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 经所在学院审核批准后, 交辅修专业开办学院审批, 并报教务处备案 辅修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由开办该辅修专业的学院负责 第八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六十四条学校实行完全学分制管理 第六十五条学生在校实行以基本学制为主的弹性学制 本科生基本学制为 4 年, 最长修业年限为 8 年 ( 含保留入学资格 休学等 ), 其中在校年限不超过 6 年 第六十六条毕业应修满的学分具体见各专业培养方案要求 第九章 毕业 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七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 准予毕业, 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本科生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授予学士学位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八条学生按照所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 提前学完全部规定的课程, 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的, 可以提前一学年毕业离校 第六十九条学生经历了培养方案要求的所有教学环节, 但由于成绩不合格不能毕业者, 作结业处理, 发给结业证书 未达到毕业当年学校规定的外语成绩要求者也作结业处理 第七十条结业者可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向学校申请重新修读相关课程, 课程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达到或超过最长修业年限仍有课程不及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37

38 学生重新修读相关课程, 应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 毕业时未获学位证书者, 在结业后两年内 ( 自入学之日起, 最长修业年限不超过八年 ) 达到我校学位条例规定要求, 可向学校提出申请, 经审核通过后补授学位 补授时间为每年的 6 月和 12 月 第七十一条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学年并取得规定的必修课程学分, 因某种原因退学的学生, 可发给证明其实际修业时间的肄业证书 第七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 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七十三条毕业 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四条本规定自 2011 级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开始执行,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自即日起常大 号文件作废 38

39 常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常大 号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 及 常州大学完全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特制定常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一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 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 ( 一 ) 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纪律, 品行端正 ( 二 ) 修满规定的学分, 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 ( 三 ) 毕业资格审核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1.8 ( 四 ) 外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 1 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四级以上考试; 日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高等学校日语专业四级考试或国际日语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 ; 西班牙语专业学生达到当年学校认定的资格线 2 艺术类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 350 分 ; 3 体育类专业学生达到当年学校认定的资格线; 4 其他专业类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 425 分 第二条在校学习期间,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授予学士学位 : ( 一 ) 不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之一的 ; ( 二 ) 未取得本科毕业资格的 ; ( 三 ) 在校受过留校察看或受严重警告及记过处分未满半年的 ; ( 四 ) 达到最长修业年限, 但仍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 ( 五 ) 因特殊原因, 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三条因未修满规定学分而结业者, 在结业后两年内 ( 自入学之日起, 最长年限不超过八年 ) 回校申请重新修读相关课程, 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因毕业资格审核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要求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在毕业后两年内 ( 自入学之日起, 最长年限不超过八年 ) 回校申请重新修读相关课程, 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因外语水平不符合要求而未获学位者, 在毕业后两年内 ( 自入学之日起, 最长年限不超过八年 ) 回校参加相应的考试, 成绩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可授予学士学位 39

40 第六条在校期间因受处分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其在受处分后确有突出表现, 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经学生所在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 上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表决通过后, 可授予学士学位 : 1 获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或正式录用为国家公务员; 2 获学校三等及以上奖学金; 3 获校级及以上表彰 ( 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团员 优秀团干 ); 4 以个人或团体的主要成员参加经学校认定的校级学科技能竞赛一等奖及学校认定的校级 ( 不含校级 ) 以上学科竞赛奖 ; 5 在校期间以常州大学为署名单位, 以第一作者发表的与专业相关的论文被 SSCI A&HCI SCI EI( 核心版 JA) ISTP ISSHP 索引之一检索一篇, 或在北大图书馆最新出版的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中列出的核心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 ; 或取得与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权 ( 署名前两位 )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流程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实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士学位管理部门 ( 教务处 )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级管理 其工作流程如下: 1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应届毕业生逐个审查, 将本学院学士学位获得者初审名单报教务处 ; 2 教务处对各学院所报材料进行汇总 审核, 向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有关情况 ; 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一条者授予学士学位 ; 3 对于以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申请学士学位者, 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其资格进行审议, 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表决通过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 4 获得学士学位者, 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学士学位每年 6 月 12 月各评定一次 超过规定时限不提出申请者, 按自动放弃处理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 毁坏后一律不予补发, 只开具有效证明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从 2011 级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开始执行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40

41 常州大学本科生课程学分成绩对接管理办法 常大教 号为了适应学校开放办学需要, 满足学生多样化的学习要求, 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规范我校各类学籍异动后的课程学分成绩对接管理, 现就我校本科生学籍异动课程学分成绩对接作如下规定 : 一 对接原则 1. 对接课程成绩必须达到及格以上 ( 或相应等级 ), 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 且对接前的学分高于或等于对接后的学分, 可进行课程 学分 成绩直接对接 ; 2. 对接前的学分低于对接后的学分或对接前后课程内容差异较大时, 不可直接对接, 但若学生所在学院及课程所在学院共同认定学分差异及课程内容差异不影响学生对后续课程的学习, 可进行有关课程 学分 成绩对接 ; 3. 外出学习时间 5 个月以上者, 在不影响其后续课程学习, 并且满足校外学习学分数或课程门数要求的基础上, 可以用其外出学习的全部课程对接校内同期全部课程 ; 4. 外出学习时间 5 个月以下者, 其校外学习的每门课程原则上只能与校内一门课程对接 ; 5. 外出学习并获得其所在专业或相近专业我校认可的学位证书, 原则上可用其外出期间学习课程对接校内同期所有课程 ; 6. 不能够对接的课程, 如果所在学院认定可以作为公共选修课程, 则相关课程的学分 成绩统计为公共选修课的学分 成绩 二 管理要求 1. 学校同意外出学习的学生, 在外出前应依据对接原则和培养方案制定好外出学习课程 学分对接方案 ( 附件 1) 对接方案要明确校外学习课程与校内课程的对应关系, 报学院 ( 出国学生交到国际交流处保存 ) 备案 2. 学生在境外学习, 每个学期获得主要课程的学分数, 折算成校内学分后应不少于 12, 或获得学分的主要课程门数不少于 4 在境内学习期间应获得与我校同期相当数量的学分 3. 学生境外学习的成绩证明由国际交流处组织认定, 境内学习成绩证明由学生转入学院组织认定, 报教务处审核 三 对接程序 1. 外出学习返校的学生, 应依据外出前制定的对接方案 ( 附件 1), 填写课程学分成绩对接审批表 ( 附件 2), 申请对接 计划学习课程全部合格, 可以根据对接方案 ( 附件 1) 进行课程 学分 成绩直接对接 ; 外出学习计划有变化或计划学习课程没有全部通过, 由学生填写课程学分成绩对接审批表 ( 附件 2), 学院根据对接原则组织对接 2. 经批准由外校转入我校学生, 必须出具原学习单位校教务处或相当部门出具的成绩 41

42 证明, 并填写课程学分成绩对接审批表 ( 附件 2), 申请对接 3. 校内学籍异动学生, 根据所学成绩直接填写课程学分成绩对接审批表 ( 附件 2), 申请对接 由于培养方案变更引起跟班重修或复学修读课程名称与原先学习课程不一致, 但其他教学要求一致的课程, 可直接进行有关课程 学分 成绩对接 四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42

43 江苏工业学院关于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的实施办法 苏工教 号各系 二级学院 : 开设辅修专业是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的主要是在四年制本科学生中, 培养既掌握主修专业又懂辅修专业的复合型人才 为了进一步调动成绩较好 学有余力的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也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的辅修专业的教学管理, 特制定本办法 一 辅修专业设置 1. 辅修专业的开设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办学能力, 由开办系 ( 二级学院 ) 提出申请, 并附辅修专业的课程设置情况及专业培养方案, 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执行 2. 每个辅修专业一般应开设 8-10 门该专业的主干课程, 总学分为 学分, 总学时不少于 400 学时 3. 辅修专业开办系 ( 二级学院 ) 应充分考虑本部门教育资源及在校学生规模, 于每学年的第一学期第十五周公布开办的辅修专业 招收名额 报名条件以及详细的专业培养方案 二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条件 1. 学习满两个学期, 主修专业课程成绩无不及 ( 合 ) 格, 且平均学分绩点在 1.8 以上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受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不得申请 2. 学生选择的辅修专业应和主修专业分属不同的学科类, 不得选学科性质相近的专业作为辅修专业 3.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 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辅修费 4.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辅修一个专业 三 申请与审批 1.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于第三学期第十六 ~ 十七周由个人提出申请, 并填写 江苏工业学院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 经学生所在系 ( 二级学院 ) 审核批准后, 交辅修专业开办系 ( 二级学院 ) 审批 2. 辅修专业开办系 ( 二级学院 ) 根据学生的成绩和该专业招收人数择优录取, 并于第十八周予以公布 3. 辅修学生应在第四学期第一周根据拟选课程学分到财务部门按学校规定缴费, 然后将缴费凭证交开办辅修专业系 ( 二级学院 ) 教学秘书或指定的兼职管理人员, 由其将已缴费的修读学生名单汇总后上报教务处一份备案 四 教学管理 1. 辅修专业单独编班组织教学, 申请修读人数少于 30 人时不开班 若不开班, 选修该 43

44 专业的学生可以另选其它辅修专业, 也可以退选, 退选时一并退还辅修学费 2. 辅修专业的教学任务由辅修专业开办系 ( 二级学院 ) 直接下达并安排课表, 每学期安排 2-3 门课程, 每学期教学安排报教务处备案 3. 辅修专业的教学一般安排在晚上或双休日进行 4. 每个辅修专业班应配备兼职管理人员, 由开办系 ( 二级学院 ) 聘任 管理, 并给予一定津贴 5. 辅修专业学生使用的教材由辅修专业系 ( 二级学院 ) 负责落实 6. 学生可申请免修辅修专业课程, 但必须填写 课程免修申请表, 交辅修专业开办系 ( 二级学院 ) 及学生所在系 ( 二级学院 ) 审核, 批准后方可免修 7. 辅修学生按照辅修专业开办系 ( 二级学院 ) 提供的课表参加辅修课程的学习 8. 当主修专业教学环节与辅修专业课程授课时间相冲突时, 学生应首先完成主修专业课程的教学内容, 同时学生应主动向所选辅修专业管理人员请假 参加辅修学习的学生各类课程缺课时间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所缺的辅修专业课程的教学内容应由学生本人以自学 完成作业等方式完成, 并需达到课程的教学要求 9. 辅修专业课程的期末考核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两周进行 五 成绩考核与管理 1. 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 课程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 2. 主 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中出现有相同课程时, 经任课教师和开课系 ( 二级学院 ) 同意, 学时多或相同的课程可以替代学时少或相同的课程, 并承认其学分 3. 学生所取得的辅修专业的学分可替代主修专业公共选修课的学分 4. 辅修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允许一次补考, 仍不及格者需按辅修专业收费标准缴纳重新学习费用, 随下一级辅修 5. 每学期辅修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 辅修专业开办系 ( 二级学院 ) 应及时向修读学生公布各门课程考试成绩 六 学籍管理 1. 辅修专业学生的成绩管理由辅修专业开办系 ( 二级学院 ) 负责, 所有课程试卷等教学资料由辅修专业开办系 ( 二级学院 ) 留存 2. 辅修学生成绩单由辅修专业开办系 ( 二级学院 ) 打印二份, 经系 ( 二级学院 ) 审核盖章后报教务处, 教务处盖章后, 一份送学生所在系 ( 二级学院 ) 归入学生档案, 一份由教务处归学校档案室 3. 学生在修读辅修专业期间, 如主修专业所学必修课程出现不及格或受到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者, 则由学生所在系 ( 二级学院 ) 通知辅修专业开办系 ( 二级学院 ) 取消该生的辅修资格, 并报教务处备案 4. 修读辅修专业的缴费要求 : 44

45 (1)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名单公布后一周内到辅修专业开办系 ( 二级学院 ) 领取交款通知单并到学校财务处缴费, 凭财务处收费收据到辅修开办系 ( 二级学院 ) 注册和领取听课证, 过期以自动放弃处理 (2) 经批准同意免修的辅修课程免缴学费 (3) 放弃辅修或被取消辅修资格的学生, 已缴纳的辅修费不退 5. 学生修满辅修专业规定的总学分, 辅修专业开办系 ( 二级学院 ) 应审核辅修学生课程成绩, 填写 江苏工业学院颁发辅修证书审批表, 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教务处, 由学校统一颁发辅修证书 6. 本办法适用于 2005 级及以后的学生,2004 级学生可参照执行 七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八 本条例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原 江苏石油化工学院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试行办法 废止 45

46 常州大学大学生创新学分管理办法 常大 号 为实施创新教育, 积极鼓励大学生参与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 文学艺术创作及各类社会实践等活动, 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 创业意识和实践动手能力, 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 特制订本办法, 对有创新精神并在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认定学分 一 创新学分的类别和计分 ( 一 ) 学科竞赛类 1. 凡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 ( 含省级 ) 各类学科竞赛 ( 含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电子设计大赛 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竞赛 大学生计算机程序设计竞赛 英语竞赛 挑战杯 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挑战杯 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等 ), 获国家级各类学科竞赛个人特等奖 一 二 三等奖者, 分别计 学分 / 项, 获团体一 二 三等奖的, 项目参与者每人分别计 学分 / 项 ; 获省级各类学科竞赛个人特等奖 一 二 三等奖者, 分别计 学分 / 项, 获团体一 二 三等奖的, 项目参与者每人分别计 学分 / 项 获市级各类学科竞赛个人特等奖 一 二 三等奖者, 分别计 学分 / 项, 获团体一 二 三等奖的, 项目参与者每人分别计 学分 / 项 在全校性学科竞赛活动 ( 含数学 化学 英语 电子设计竞赛等 ) 中获个人一 二 三等奖者, 分别计 学分 / 项 ; 获集体一 二 三等奖的, 项目参与者每人分别计 学分 / 项 2. 参加全国或国际性文化艺术 体育类比赛 ( 含演讲比赛 辩论比赛 知识竞赛 体育竞赛 书画作品展等, 下同 ), 获前三名者分别计 学分, 其余名次计 3 学分 ; 集体项目获前三名者, 每人分别计 学分, 其余名次计 1.5 学分 ; 参加省级文化艺术 体育类比赛比赛获前三名者分别计 学分, 其余名次计 0.5 学分 ; 集体项目获前三名者, 每人分别计 学分 参加市级文化艺术 体育类比赛比赛获前三名者分别计 学分, 其余名次计 0.5 学分 ; 集体项目获前三名者, 每人分别计 学分 3. 正式体育竞赛中, 打破全国 省 市大学生运动会纪录者, 分别计 学分 ; 打破校纪录者计 2 学分 ( 获得名次, 并破纪录者, 只取最高学分, 不重复计学分 ); 上述各类竞赛, 非政府部门或省一级学会以上单位组织举办的, 均不认作 国家级 或 省级 ( 二 ) 科学研究类 1. 参与国际性大学生科技活动 ( 含设计 发明创造等 ) 获奖者或研究成果得到实际应用 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获得专利的, 经学校审批, 可获得 4-10 个创新学分 46

47 2. 在国家级科技活动中获个人一 二 三等奖者, 分别计 学分 / 项, 其余名次获得者计 3 学分 / 项, 获集体一 二 三等奖的, 每人分别计 学分 / 项 ; 其余名次计 1 学分 / 项 ; 在省级科技活动中获个人一 二 三等奖者, 分别计 学分 / 项, 其余名次计 1 学分 / 项, 获集体一 二 三等奖的, 每人分别计 学分 / 项 ; 在市级科技活动中获个人一 二 三等奖者, 分别计 学分 / 项, 其余名次计 0.5 学分 / 项, 获集体一 二 三等奖的, 每人分别计 学分 / 项 3. 论文 ( 或其他作品 ) 类 (1) 在权威期刊 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的第一 第二 第三作者, 分别计 学分 / 篇 ; 在一般省级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的第一 第二 第三作者, 分别计 学分 / 篇 (2) 在国家级报纸 杂志上发表文章 ( 或其他作品 ) 的第一 第二 第三作者分别计 学分 ; 在省 市级报纸 杂志上发表文章 ( 或其他作品 ) 的第一 第二作者分别计 学分 ( 三 ) 行业证书类 1. 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 六级级考试, 成绩优秀者分别计 2 3 学分 ; 英语专业学生参加英语 ( 日语 ) 专业四级考试, 成绩优秀者计 2 分, 成绩良好者计 1 分 2. 参加国家级计算机等级考试, 获三级证书或二级成绩优秀者计 2 学分 3. 获其他各类执业资格证书高级 中级 初级的, 分别计 学分 未分级别的, 则一律视作初级 ( 四 ) 社会实践活动类在团中央 团省委 团市委 校团委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中, 被评为先进个人者分别计 个学分 ; 在团中央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中, 由个人完成的论文获前三名者分别计 个学分, 由集体完成的论文获前三名者每人分别计 个学分 ; 在团省委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中, 由个人完成的论文获前三名者分别计 个学分, 由集体完成的论文获前三名者每人分别计 个学分 ; 在团市委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中, 由个人完成的论文获前三名者分别计 个学分, 由集体完成的论文获前三名者每人分别计 个学分 凡未列入上述类别的其余各类省 市级以上奖项, 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 五 ) 讲座类参加各类校内讲座的, 每次计 0.5 个学分 二 创新学分的申请与记载 1. 每学期第二周前, 由学生本人申请, 并填写 常州大学学生创新学分申请表, 经所在学院或活动组织单位推荐, 报教务处审核认定并向全校通报公示无异议后, 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2. 所有同项目奖项均不重复计分, 且就高不就低 3. 所有获奖者应以常州大学在校生身份参与或冠名 常州大学 47

48 4. 各学院教学秘书应根据教务处颁布的有关学生创新学分认定正式通知及时记入学生 成绩总表, 并注明 创新学分 三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行 已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四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48

49 江苏工业学院完全学分制选课指导规定 苏工教 号为了引导学生尽快适应完全学分制的教学管理模式, 充分发挥学分制在学生培养和教学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根据完全学分制管理的内在要求和操作实际, 经教务处研究, 决定每学期安排对学生进行选课指导, 具体规定如下 : 一 指导原则 1. 选课指导首先应面向学生解读培养方案, 介绍选课规则, 帮助学生理清选课思路, 科学安排各学期 各类课程的学分数, 在学业上和经济上保障学生的利益 2. 选课指导应侧重于向学生介绍专业方向情况 课程模块结构或课程间相互关系 特色课程和精品课程等, 引导学生根据学科特点和自身情况合理选课, 起到发挥学科特长 培养学生个性的作用 3. 选课指导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各二级学院组织实施 二 具体办法 1. 教务处在选课前召集各二级学院进行选课指导工作动员, 并视实际需要进行完全学分制选课规则方面的培训, 提高选课指导人员的政策水平 2. 二级学院应及时组织相关教师研读培养方案, 分析课程内容, 了解教学安排中存在的优势和不足, 全面考虑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形成统一的指导意见 3. 专业负责人与辅导员 班主任应正确理解选课规则, 认真贯彻学院的指导意见, 充分了解学生的具体情况, 在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 采用多种形式将选课指导落实到每个学生 4. 选课指导须采用集中指导 个别指导和书面指导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协同操作, 相互补充 集中指导应安排在每学期学生预选课期间, 必须按照学生专业分别进行安排, 每学期指导 1-2 次 ; 相同专业的本二 本三学生原则上应分别进行选课指导 ( 已经托管的专业除外 ) 个别指导主要针对有特殊选课需求的学生, 各二级学院应指定熟悉专业和学生情况的教师, 提供便捷的联系渠道, 以答疑方式随时进行个别指导, 有条件的二级学院应该充分利用网络平台进行选课指导 书面指导指向学生提供与课程 课程模块以及任课教师相关的书面介绍材料, 并在二级学院网页上公布, 供学生查阅 各二级学院应从促进专业发展 稳定教学秩序 培养合格人才的角度充分认识选课指导工作的重要性, 提高指导教师的职业素质和专业素养, 避免由于任何原因造成对学生的误导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49

50 日常管理类 教学管理文件汇编 第三部分 50

51 常州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常大教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考试管理工作, 维护考试公平 公正, 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常州大学完全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等相关法规,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学校考试是指我校教学运行过程中所有课程考核所涉及的各类考试, 以及由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 我校承办的各类考试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就读的本科生以及考试实施人员与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教务处负责全校考试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教务处 各学院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 教务处依据本规定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考试命题 第五条课程考核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学生系统地学习 巩固和提高所学知识和技能, 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 掌握程度和技能的运用情况, 培养和发展学生的智力和能力, 同时检查教学效果, 总结教学经验, 改进教学方法, 促进教学质量提高 第六条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 实习 课程设计 毕业论文 ( 设计 ) 等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核 第七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教研室负责人 ( 本规定教研室负责人指专业负责人 课程组负责人 实验中心负责人 ) 会同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特点确定考核方式 考试可采用闭卷 开卷 笔试或口试等形式, 考查可采用口试 大型作业 ( 设计 ) 调研报告或论文等方式进行, 也可以多种形式结合使用 突出学习 实践 科研 创新等多方面素质和能力的考评, 体现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 实行开卷考试的考试课程须经教研室负责人和所在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 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命题须以本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 命题的覆盖面须包括课程的主要内容, 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 着重检查学生对本门课程所学的基本理论 基本知识 基本技能的理解掌握情况, 同时要通过综合性试题, 考查学生分析问题 解决问题的能力 试题难度适当, 并有相应的评分标准 第九条命题工作须由课程负责人和课程骨干教师组成的命题小组完成, 教研室负责人对试卷进行审核 第十条积极推进各门课程教考分离, 通识教育课 ( 公共基础课 ) 学科基础课( 专业 51

52 基础课 ) 精品课程和由多位教师讲授的同一门课程, 原则上实行教考分离, 统一采用试题库或试卷库出题, 使用一份试卷, 并组织集体阅卷 个别课程实行教考分离确有困难时, 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 教研室负责人须对任课教师所出试卷严格审批, 或指定人员审查 第十一条试卷采取统一格式 ( 教务处教务科 各学院均备有出题纸, 也可从教务处网站下载 ), 试题表述要简明 准确, 符号使用规范, 试卷需注明课程名称 学时 考试所需时间 适用班级 拟题人 审核人员及考试形式 ( 开卷 闭卷 ) 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凡考试课程须同时交付 A B 两套试卷, 并做好标准答案或统一的评分标准 A B 两套试卷内容 难度及题量须相当, 经教研室负责人 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签字后, 由拟卷人或审卷人送至教务科, 教务科随机抽取一份用于考试, 另一份由学院统一保管作为补考试题 如因疏漏而必须变更的, 必须经主管教学副院长同意 A B 卷在考试结束后, 须将试卷电子版提交课程所在学院存档, 并将试卷电子版按照教务处的要求上传给教务科 第十三条凡请兄弟院校同行命题或采用兄弟院校同一课程试卷, 必须经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和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实施口试的课程须由 3 人以上组成考试小组, 其中主考 1 人 考试以抽签方式进行, 考生抽签后根据需要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然后回答考试小组提出的问题 第十五条命题教师 授课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学生划定考试范围或押题 第十六条各门课程考核试题要求近三年内重复率不超过 30% 第三章考试及监考安排 第十七条考试课程一般安排在考试周内进行 每学期安排在考试周的考核课程须在教学计划中注明 考查课程和选修考试课程一般安排在课程结束后的 1~2 周内进行 第十八条期中考试周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的第 11 周左右, 期末考试周一般安排在学期结束前的 1-2 周内进行 第十九条考试周内课程考核的时间 地点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并在考试前两周公布 一经公布, 不得更改,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 由学院申请, 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条非考试周内的课程考核时间由开课学院安排, 考试安排于课程结束前 2 周内与教务处联系落实并通知学生 第二十一条学生考试 ( 考查 ) 前必须取得考试 ( 考查 ) 资格 任课教师按照 常州大学完全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对学生的考试 ( 考查 ) 资格进行审查与发布 未取得考试 ( 考查 ) 资格的学生, 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成绩考核 该学期该课程成绩记为 取消资格, 学分绩点为零, 不得参加该课程补考 第二十二条学生申请缓考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否则按旷考处理 学生因病住院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 可办理缓考, 其它情况一律不准缓考 缓考必须于考前三天从教务查询网下载缓考申请表填写, 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并报任课教师备案, 任课教师在登记期末考试成绩时需注明 缓考 获准缓考的学生可参加缓 52

53 考考试, 成绩按期末考试成绩记载 未获准缓考而擅自不参加期末考试的, 视为旷考 缓考考试与补考考试合并进行, 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缓考考试的学生, 必须预先提出特殊缓考申请 学生请假不参加已经安排的缓考, 或缓考不及格, 学校不再组织考试 第二十三条前一学期考核不及格的理论课程, 学校提供一次补考机会, 其中实践类课程不安排补考 擅自缺考 旷考 考试违纪 作弊的学生不得参加补考 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开学前三天, 由教务处于考前一周在校园网上公布, 各学院必须提前通知监考教师和学生 学生须及时上网查看个人补考信息 学生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及格, 需重新学习该课程 第二十四条考试时间一般为 2 小时, 最多不超过 3 小时, 平时测验一般不超过一节课 第二十五条一般 60 人为一个考场, 学生数少于或等于 60 人的考场须有两名监考人员, 超过 60 人的须有三名监考人员 第二十六条主考教师由各开课学院确定, 监考人员由开课学院负责安排 第二十七条各学院派出的监考人员, 必须是教师 教辅人员 行政管理人员, 每个考场的主监考必须是教师 第四章考试纪律 第二十八条考生须持身份证和学生证提前 10 分钟进入考场, 按监考人员现场排定的座位号入座 迟到 15 分钟以上, 不得入场考试, 并作为旷考处理 第二十九条闭卷考试, 学生除携带必须的考试文具 ( 钢笔 铅笔 三角板 直尺等 ) 外, 其它书籍 相关文字材料及存储相关材料的电子设备 通讯工具等物一律不准带入考场, 如已带入考场者, 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 违者按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考生进入考场后按指定座位就坐, 并将学生证和身份证放在考桌上, 以便监考人员检查 学生开考后, 确因急病等特殊情况需要中止考试者, 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三十一条必须严格按要求做答题目 书写部分一律用黑色签字笔做答, 填涂信息点时只能用铅笔 (2B) 涂黑 只能在规定考生做答的位置书写或填涂信息点 不按规定要求填涂和做答的, 一律无效 第三十二条除试卷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外, 学生对试卷内容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第三十三条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对于违反考场规定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者, 取消考试成绩并按校纪校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 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 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 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扰乱考场秩序, 恐吓 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学生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五条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按照 常州大学完全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及 常州大学学生行政处分 ( 处理 ) 实施办法 的相关规定执行 53

54 第三十六条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 学生须立即停止答卷, 将考卷整理好放在桌面上, 听从监考教师指挥 第五章监考人员守则 第三十七条监考人员是考场的责任人, 必须熟悉考试有关规定和处理办法, 必须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 检查工作, 对考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 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既要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 又要态度和蔼热情地关怀 爱护学生 第三十八条监考人员监考时须佩带监考标志或校徽, 在考试前 20 分钟进入考场, 提醒考生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在黑板上书写考试注意事项, 检查考场有关设备是否正常,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一般情况下, 监考人员一位在前, 面视考生, 另一位在考场后部, 环视考场 尽量少在教室内走动, 以免影响考生答题 监考期间必须关闭手机 第三十九条监考人员须按照教室的大小合理安排考生座位, 认真做好清场工作, 并在黑板上随机书写座位表, 认真清点人数, 逐个检查学生是否按指定座位就坐, 督促学生前后对齐, 不得前后交叉, 检查学生证件上的照片与本人是否相符 第四十条考试正式开始前 5 分钟宣读考生守则和违规处理办法 提醒考生不得携带手机等任何通讯 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提醒学生将携带的考试规定以外的东西放到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 第四十一条应严格遵守考试时间, 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开始考试的统一信号发出时, 向考生宣布考试开始 第四十二条除按主考教师规定回答学生的问题外, 不得对试题作任何解释或提示, 但考生对试题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问题时, 须予当众答复, 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当众板书公布 第四十三条监考人员须严格考试管理, 防止学生舞弊 若发现考场有违反考试纪律的现象, 须立即给予制止, 并当机立断, 合理裁决, 同时, 将情况记录在考试记录表中 考试违纪或作弊事实清楚者, 须立即取消其考试资格, 没收其考卷, 暂扣或没收其作弊证据 在试卷明显处注明 考试舞弊 字样, 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 并向巡视员汇报 第四十四条在考场内须集中精力, 严肃认真, 忠于职守, 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 如吸烟 阅读书报 谈笑 睡觉 抄做试题 使用电子设备等 ) 第四十五条考试时间结束前十分钟, 监考人员可以提醒考生注意, 结束时间一到, 须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 并将答卷背面向上放在桌面上, 等待监考人员逐个收卷 收卷时, 监考人员须分工合作, 既要监视考场秩序, 又要防止个别学生乘机作弊或将试卷带出考场 试卷收完后须按要求认真整理 清点, 确保试卷不丢失 不错漏, 做好试卷的移交工作 第四十六条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巡视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未经监考人员许可, 学生中途不得离开考场, 如因特殊原因需短暂离开考场, 须有监考人员陪同 除特殊原因外, 考生离开考场, 将不得回考场继续考试 第四十七条监考人员须认真执行监考人员守则, 不准擅离职守, 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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