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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生手册 ( 本科生部分 ) 南京大学教务处 学生工作处编印 二 一四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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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南京大学概况 南京大学坐落于钟灵毓秀 虎踞龙蟠的金陵古都, 是一所历史悠久 声誉卓著的百年名校 其前身是创建于 1902 年的三江师范学堂, 此后历经两江师范学堂 南京高等师范学校 国立东南大学 第四中山大学 国立中央大学 国立南京大学等历史时期, 于 1950 年更名为南京大学 1952 年, 在全国高校院系调整中, 南京大学调整出工学 农学 师范等部分院系后与创办于 1888 年的金陵大学文 理学院等合并, 仍名南京大学 校址从四牌楼迁至鼓楼金大原址 在一个多世纪的办学历程中, 南京大学及其前身与时代同呼吸 与民族共命运, 谋国家之强盛 求科学之进步, 为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振兴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 作为教育部直属的重点综合性大学, 南京大学又在崭新的历史机遇中焕发出新的生机, 在教学 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各个领域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 各项办学指标和综合实力均位居全国高校前列 1994 年, 南京大学被确定为国家 211 工程 重点支持的大学 ; 1999 年, 南京大学进入国家 985 工程 首批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行列 ;2006 年, 教育部和江苏省再次签订重点共建南京大学的协议 ;2011 年, 教育部和江苏省签署协议继续重点共建南京大学 南京大学目前拥有鼓楼 浦口 仙林三个校区, 有 28 个直属院系, 各类学生总计 人, 其中本科生 人 硕士研究生 人 博士研究生 4724 人 全日制外国留学生 1374 人 全校

4 设本科专业 86 个, 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 21 个, 专业博士学位授权点 1 个, 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18 个, 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点 ( 不含一级学科覆盖点 ) 9 个, 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40 个, 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点 ( 不含一级学科覆盖点 ) 3 个, 博士后流动站 35 个, 国家级人才培养基地 13 个 ; 有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 8 个, 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 13 个, 国家重点 ( 培育 ) 学科 6 个, 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一期项目立项学科 19 个 ; 有国家实验室 ( 筹 ) 1 个, 国家重点实验室 7 个,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8 个, 江苏省重点 ( 工程 ) 实验室 8 个,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1 个, 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 1 个, 教育部工程中心 2 个, 环境保护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1 个, 江苏省工程中心 11 个, 国家级 2011 协同创新中心 1 个, 江苏省 2011 协同创新中心 3 个,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4 个 学校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其中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 30 人, 中国工程院院士 3 人, 中国科学院外籍院士 1 人, 第三世界科学院院士 4 人, 俄罗斯科学院院士 1 人, 加拿大皇家科学学院院士 1 人, 千人计划 创新人才 26 人 创业人才 14 人, 教育部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 特聘教授 74 人 讲座教授 22 人, 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90 人, 国家级教学名师 10 人,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 19 人, 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 技术 管理专家 16 人,973 计划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 36 人次, 青年千人计划 入选者 44 人, 教育部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获得者 238 人, 百千万人才工程 国家级人选 30 人 春风化雨 桃李芬芳 在过去的一个多世纪中, 南京大学在各个历史阶段培养和造就了众多中华英才, 他们在各自的领域建

5 功立业 成就卓著 南京大学确立了 吸引一流生源 给予一流培养 造就一流人才 的指导思想, 以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高素质创新能力的拔尖领军人才为目标, 坚持 融业务培养与素质教育为一体 融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为一体 融教学与科研为一体 的方针, 大力推进 基础性人才和高科技应用人才的培养与国际接轨 复合型应用人才的培养与社会接轨, 在教育教学改革中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 形成了许多重要的教育思想和教学理念, 在国内外高等教育界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南京大学的前身即 以科学名世, 格物致知 追求真理的科学精神和传统始终贯穿于南京大学的发展史中, 成为南京大学办学最重要的特色 一代又一代的南大人孜孜求索 攀高攻坚 为国争光 为民造福, 涌现出一大批优秀的科研成果, 蜚声国内外学界 今日南京大学以 加强应用 注重基础 发展边缘 促进联合 为方针, 以 基础研究面向国际学术前沿, 应用研究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国民经济建设主战场 致力于解决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 为指导思想, 调整科研布局 加强科研组织, 全力推进科学研究工作, 将南京大学建成我国重要的科学研究中心 自上个世纪初建校以来, 南京大学就一直是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最活跃的中国大学之一, 与世界上众多一流大学和高水平科研机构建立了紧密的协作关系 其中, 始建于 20 世纪 80 年代的南京大学 - 霍普金斯大学中美文化研究中心迄今已成功举办二十多年, 它是中国改革开放以后最早实施的高等教育国际合作长期项目, 为中美文化交流事业培养了众多骨干人才, 在海内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目前, 南大正在新的历史形势下, 大力推进各种宽

6 领域 多渠道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全面提升办学的国际化水平 当前, 南京大学的办学事业已经掀开新的百年篇章, 全体南大人正在为把南京大学建设成综合性 研究型 国际化的世界一流大学而努力奋斗, 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更大的贡献!

7 目 录 一 教学与学籍管理 1.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1) 2.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 (21) 附 1: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8) 附 2: 南京大学 2014 级本科学费标准 (31) 3. 南京大学专业准入实施管理办法 (33) 4. 南京大学专业准出实施管理办法 (38) 5. 南京大学本科生修读第二专业管理细则 (42) 6. 南京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46) 7. 南京大学外国来华留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51) 8. 南京大学关于本科生赴境外高校交换培养的暂行规定 (60) 9. 南京大学本科生交流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的管理办法 (65) 10. 南京大学港澳台 华侨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68) 11. 南京大学推荐应届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70) 12. 南京大学本科教学课程管理规定 (75) 13. 南京大学本科教学成绩管理规定 (82) 附 3: 南京大学本科教学成绩更正管理规定 (88) 14. 南京大学关于本科毕业论文 ( 设计 ) 工作的若干规定 (91) 15. 南京大学暑期学校教学工作规程 (97) 二 奖励与处分 1. 南京大学优秀学生评选办法 (100)

8 2. 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104) 3. 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106) 4.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考试管理办法 (114) 5.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日常行为考评办法 (123) 6.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128) 7. 南京大学新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132) 8. 南京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 试行 ) (134) 9. 南京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 试行 ) (136) 10. 南京大学 光华奖学金 评选暂行办法 ( 本科生部分 )(139) 11. 南京大学 吴健雄 袁家骝奖学金 评定暂行办法 (141) 12. 南京大学 宝钢奖学金 评定细则 (142) 13. 南京大学 唐仲英德育奖学金 评审条例 (144) 三 助学与学费减免 1. 南京大学助学金评选条例 (147) 2. 南京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 试行 ) (149) 3. 关于印发 南京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 的通知 (151) 4. 南京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 (152) 5. 南京大学学生学费减免暂行规定 (156) 6. 南京大学 国家信用助学货款 申请须知 (159) 7. 南京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162) 四 其它 1. 南京大学教室使用管理办法 (167) 2. 南京大学学生证和校徽管理办法 (169) 3. 南京大学关于办理成绩及学历证明规定 (170)

9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2014 年 8 月修订 ) 一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当前社会政治 经济 科技和文化发展趋势, 构建个性化 多元化的人才培养体系, 为社会各行各业培养具有创新精神 实践能力和国际视野的未来领军人物和拔尖创新人才, 根据教育部 2005 年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本校教学改革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学籍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分入学 报到与注册, 学制, 课程 学分与免修, 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 专业选择和发展路径选择, 休学 复学 保留学籍与转学, 退学 试读, 纪律与考勤, 奖励与处分, 毕业 结业 肄业, 学士学位, 出国 ( 境 ) 学习及附则等项 二 入学 报到与注册 第三条凡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核, 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 均入本校一年级学习 第四条新生应按照录取通知书中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 必须提前一周写信 ( 或传真 ) 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向所属院系办公室请假, 请假不得超过两周 ; 未经请假者, 取消入学资格 1

10 第五条新生报到后, 应在指定的时间内, 到本校医院进行体格复查, 复查合格的准予办理注册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 经本校医院诊断, 认为经过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 经学校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应即离校回家治疗, 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 ( 自通知之日起, 在两周内不离校者, 即取消其保留入学的资格 ) 第六条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病情确已痊愈者, 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县级 ( 含县级 ) 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的决定, 经本校医院复查后, 到我校学生工作处 ( 本科招生办公室 ) 签署意见, 经教务处备案, 再随同下一年度的新生办理报到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入伍的, 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时, 在退役当年或第二年新生入学期间, 持保留入学资格的决定和录取通知书, 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报到入学后, 须按规定时间登录教务处的教务管理系统补充 核对相关个人信息并进行注册, 学校在自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将按照相关招生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全面复查 经过注册且复查合格, 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由学校根据情节予以处理, 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者, 一经查实, 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情节恶劣的, 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期间, 对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 ) 等信息与录取信息不一致者, 学校将根据情节予以处理, 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2

11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第一周, 学生必须办理注册手续 ( 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交齐本学年应交费用后方可注册 )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 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否则以旷课论处 学生虽到学校, 但没有按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均以旷课论处 未经注册者不能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 未经请假 请假未获批准或获准后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 如有特殊原因需变更个人信息的, 需先报学校学籍等相关部门审核 批准后, 方可到相关户籍部门进行变更 未经学校学籍部门批准的信息变更, 学校不予受理 三 学 制 第十条全日制本科各专业的标准学制为四年或五年 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 但四年制学生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六年 ; 五年制学生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七年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时间计入学生修业年限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其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十一条学生在标准学制内, 如符合本管理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 可申请提前毕业 提前毕业者应按学校规定缴清相关学费 第十二条延长学年者, 应在延长学习的第一学期第一周按当年新生入学交费标准交纳学费, 欠缴学费者按退学处理 3

12 第十三条 学生在最长修业期满时未完成学业的, 应结束学 习, 发给结业或肄业证书, 办理离校手续 四 课程 学分与免修 第十四条四年制本科生学习的总学分为 150 左右 ( 五年制的总学分为 170 左右 ),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通识通修课程 学科专业课程 开放选修课程三大模块 其中通识通修课程学分为 48~63; 学科专业课程学分为 49~59 ( 含毕业论文 / 毕业设计学分 ); 开放选修课程学分为 31~52 通识通修课程模块包括通识教育类课程 ( 含通识教育课程 新生研讨课程等 ) 和通修类课程 ( 含思想政治理论课程 军事课程 体育课程和分层次通修课程等 ); 学科专业课程模块包括学科平台课程 ( 一级学科或跨一级学科的专业基础课程 ) 和专业核心课程 ; 开放选修课程模块包括专业选修课程 ( 含高年级研讨课程 ) 跨专业选修课程 公共选修课程 ( 含文化素质课程 ) 创业就业类课程 第二课堂 ( 社会实践等 ) 各专业学生实际应学习的总学分按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执行 第十五条所有课程性质分为必修课 选修课两大类 1. 必修课 : 必修课为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主要包括通识教育类课程 分层次通修课程 军事课程 体育课程和思想政治类课程, 以及学科平台和专业核心课程 学生修读通识教育类课程不得少于 14 个学分 2. 选修课 : 选修课为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中学生可以选择性修读的课程, 包括专业选修课程 ( 含高年级研讨课程 ) 跨专业选修课程 公共选修课程 ( 含文化素质课程程 ) 创业就业类课 4

13 程 第二课堂 ( 社会实践等 ) 学生选修专业选修课程 ( 含高年级研讨课程 ) 的学分数不得低于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中所要求的学分数 第十六条学生每学期应在期末考试前一周办理下学期的选课手续 在教师的指导下, 学生可按各院系指导性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修读课程学分数进行选课 各类课程均有系统性和连续性, 学生选课时应先修读先行课程, 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七条学生某门课程的预备知识基础较好, 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 可选读高一层次的同类课程 第十八条学生办理选课注册手续后修读的课程, 应该按时上课, 参加考试 未经办理选课注册手续, 擅自听课 考试者, 其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对于部分学习基础好 自学能力强的学生, 在已选修注册课程后, 开学两周内, 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 报院系教务办公室和教务处备案, 准予其不随堂听课, 但须交作业并参加所有测验和考试 学生每学期申请不随堂听课 自学修读的课程不得超过两门 第十九条学生对选修课程的学习必须严肃认真, 不能草率从事 经过选课注册的选修课程不能任意退选, 如果确属选课不当, 必须在该课程开课两周内退选 暑期课程无补退选 第二十条为了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 申请免修已经选课注册的某些学科专业课程 学生经过自学, 认为已经系统掌握某门学科专业课程的内容, 可在开学初提出免修申请, 参加院系统一组织的免修考试 免修考试在开学后三天内进行 申请免修课程者, 须交有关课程读书笔记和习题演算等自学材料, 经任课教师口头询问和审查同意, 方可参加免修考试 通识通修类和实践教学类课程不得免修 5

14 第二十一条申请免修课程考试手续 : 凡愿参加免修考试的学生, 应向所属院系教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经任课教师同意 主管教学院长 ( 主任 ) 审核后, 由院系统一安排考试 免修课程考试的命题 考试 阅卷和成绩评定等与期末课程考试要求相同 第二十二条免修课程考试的成绩在 85 分 ( 含 85 分 ) 以上者, 方可同意其免修 ;85 分以下者不得免修 取得免修资格者, 其免修课程得到相应的学分, 并在学期末按实得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若要另外选修其它课程, 应在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按照规定办理补选课手续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三年级下学期或四年级应参加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位英语考试 在校学习期间, 学生在所属院系报名参加南京大学组织的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 425 分以上 ( 含 425 分 ), 学位英语考试可申请免考 教务处将对学生的学位英语考试免考资格进行审查, 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已达到 425 分但成绩可疑者, 必须参加学位英语考试 五 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四条学生办理过选课注册手续后, 均须按时上课 参加考试 考试成绩载入成绩登记表, 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五条考试的主要方式为 : 闭卷笔试 开卷 ( 半开卷 ) 笔试 课堂小论文 读书报告 文献综述 操作考试 口试 口笔试兼用等 所有方式均需按规定结合课内外作业 平时测验等综合评定课程总成绩 第二十六条考试成绩评定, 必修课程均采用百分制记分 6

15 选修课可采取五级评分制或百分制记分 五级评分制为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 百分制记分与五级评分制记分的换算标准 : 为优 ; 为良 ; 为中 ; 为及格 ;59 及 59 以下为不及格 五级评分制记分与百分制记分换算标准 : 优为 95; 良为 85; 中为 75; 及格为 65 凡课程考试成绩在 60 分及以上者, 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 分 学生修读的通识通修课程模块和学科专业课程模块学分列入 平均学分绩计算, 记入学籍档案 平均学分绩计算方法为 : 移 ( 课程考分 20 学分数 ) 平均学分绩 = 移课程学分数 第二十七条 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要求, 参加并完成毕业论 文 ( 设计 ) 具体要求参照 南京大学关于本科毕业论文 ( 设计 ) 工作的若干规定 以及院系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首次修读的课程考试不及格, 可以参加一 次补考 补考及格的成绩以 60 分记入学籍档案 补考不及格者, 必须申请重修并缴纳课程学分学费, 重修者不得参加补考 重修 课程考试成绩, 以实际得分记入学籍档案, 但在课程成绩登记时, 必须注明 重修 字样 第二十九条学生如对已获得学分的某门课程成绩不满意, 可以在相应开课学期的开学后两周内申请该课程重修, 重修课程 学分学费缴纳后, 该课程原成绩注销 课程成绩一经注销, 不得 恢复 第三十条 因健康原因, 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 经校 医院证明, 可由体育课转修保健体育课, 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 7

16 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 但需注明是保健体育课 每学年结束, 学校都要按教育部规定的 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对学生进行综合考评确定等级, 其成绩记入本人 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 在学生毕业时放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一条学生每学年应完成修读课程最低学分要求, 否则作退学处理 第一学年最低完成学分数为 26, 第二学年累计为 52, 第三学年累计为 78, 第四学年累计为 104, 第五学年累计为 130 学生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计入累计学年 ( 复学当年除外 ) 第三十二条学生参加考试, 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按时完成答卷 凡无故不参加考试 参加考试不交卷或考试违规者, 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 必须重修并按标准缴纳课程学分学费 考试违纪 作弊处理, 按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考试管理办法 执行 六 专业选择和发展路径选择 第三十三条南京大学本科生培养分为大类培养 专业培养和多元培养三个阶段 第三十四条学生选择专业时间为第二学期末至第四学期末, 具体办法 时间参照各院系人才培养方案及 南京大学专业准入实施管理办法 南京大学专业准入准出标准一览表 第三十五条凡对某专业有较浓的兴趣或志向, 志愿选择该专业的学生, 应认真阅读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指导性教学计划, 了解该专业的 专业准入准出标准 学生在满足所选专业的 专业准入标准 前提下, 可根据各院系制定的专业准入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专业提交专业准入申请 8

17 第三十六条学校在多元培养阶段为学生提供专业学术类发展 交叉复合类发展和就业创业类发展三条主要发展路径 第三十七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要求, 在完成 专业准出标准 的同时, 根据个人职业生涯规划并参考院系提供的课程模块建议方案, 自主选择发展路径 七 休学 复学 保留学籍与转学 第三十八条办理休学 复学 保留学籍 转学等, 均须在学期结束前两周或开学两周内提出申请 第三十九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休学 : 1. 因病经县 区及有关医院诊断, 校医院检查证明, 须停课治疗 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或上课时间三分之一者 ; 2. 在一学期内因其它原因导致缺课超过上课时间三分之一者 ; 3. 因某种特殊原因, 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条学生因故休学时间不得少于一学期, 一般以一学年为期 ( 因病经学校批准, 可连续休学两学年 ), 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四十一条休学期间学生的有关问题, 按下列规定处理 : 1. 户籍在学校者, 户口不迁出学校 ; 2. 因病休学的学生, 必须回家疗养 医疗费用按 南京大学学生卫生医疗规则 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 3. 学生休学回家, 往返路费自理 ; 4. 学生休学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 学校不承担责任 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反校纪行为, 按 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处 9

18 理 ; 5. 学生休学期间, 不得在校参与任何教学活动 第四十二条学生休学期满, 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材料, 向所属院系申请复学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 1. 因病休学的学生, 申请复学时必须附县以上医院诊断书, 证明其已恢复健康, 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 2. 要求复学的学生, 由校 院系有关部门进行政治复查 休学期间, 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 应取消其复学资格 ; 3. 经学校批准复学的学生, 一般应编入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四十三条学生休学 复学, 应向所属院系提出申请, 所属院系主管教学院长 ( 主任 ) 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四十四条允许在校学生停学创业或参军入伍, 停学创业 参军入伍时间一般不超过 2 年 学生停学创业或参军入伍, 应提出申请并提交创业方案或部队入伍通知书, 经所属院系主管教学院长 ( 主任 ) 审核同意, 教务处根据学生学业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学校批准后, 需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方能予以实施 学生停学创业或参军入伍期间一切医疗费用 经济纠纷 司法纠纷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四十五条在校学生联系和办理自费出国就读手续,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学生家长确认, 可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 保留学籍期限为一年, 学期结束前两周或开学两周内办理 ; 保留学籍期满须在新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复学手续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保留学籍一次 第四十六条在保留学籍期限内不得要求复学, 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视为自动退学 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 10

19 休学学生待遇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反国法 校纪或以停学创业 参军入伍为由实施其它活动的虚假行为, 一经查实, 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七条学生跨校转学, 须由转出学校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 征得转入学校同意, 经转出学校所在省教育厅批准, 并报转入学校所在省教育厅批准后, 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 凡转入我校者必须为教育部全国重点大学学生, 并提出充分的转校理由, 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十八条在未经过教育部批准的情况下, 我校不接收国外 港澳台高校学生转入我校学习 八 退学 试读 第四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退学 : 1. 有既往病史, 由于本人隐瞒而录取在限考专业者 ; 2. 经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精神病 癫痫病 麻风病或其它严重疾病者, 经休学两年内治疗未痊愈者 ; 3. 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 4. 修读课程学分第一学年达不到 26 第二学年累计达不到 52 第三学年累计达不到 78 第四学年累计达不到 104 第五学年累计达不到 130 者 ; 5. 未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 一学期内擅自离校累计超过两周者 ; 6.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 7. 休学期满复学时经政治复查不合格者 ; 11

20 8. 交换学习逾期未归者 ; 9. 四年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六年者 五年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七年者 ( 含休学 保留学籍时间 ); 10. 学期内旷课累计达 50 学时者 ; 11. 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五十条因修读课程学分达不到每学年最低要求须退学者, 可申请试读一次, 时间一年 试读申请必须由学生自愿提出并经家长同意, 报院系 学校批准 试读期满达到在校修读年限学分数累计要求者, 可继续就读 ; 试读不合格者, 必须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 由主管教学校长审批, 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决定, 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明书 第五十二条退学决定文件生效后, 退学学生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 第五十三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 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十四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参照本细则第七十条至第七十三条规定办理 九 纪律与考勤 第五十五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第五十六条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时, 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学生因病请假一天以上, 须附医院证明 请事假的学生须附有关证明 学生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 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 12

21 准 ; 一天以上一周以内, 填写请假单, 由主管教学院长 ( 主任 ) 批准 ; 一周以上由主管教学院长 ( 主任 ) 签署意见, 报送教务处批准 在向任课教师请假时需出示具有上述审批手续的请假单, 请假单用后交院系教务员保存备查 学生因公 因病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 不能参加期末考试, 必须填写 南京大学缓考申请表 ( 在教务处主页下载 ) 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经任课教师 所在院系和开课院系主管教学院长 ( 主任 ) 签署意见, 报送教务处批准, 未经批准者视为旷考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考试, 必须持校医院病历及病休证明书 ( 其它医院证明无效 ) 课程缓考成绩以卷面考试成绩的 90% 折算得分记入期末考试成绩 第五十七条学生请假期满, 应向辅导员或批准人销假, 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 应按照上述规定, 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 否则视为旷课 第五十八条凡经注册的课程必须按时上课 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 视为旷课 累计旷课达 50 学时者给予退学处理, 旷课不足 50 学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 1. 旷课 学时, 给予警告处分 ; 2. 旷课 学时, 给予记过处分 ( 旷课时数按每天实际上课时间计算 各类实习 军训 社会调查期间, 未经同意擅自离队, 每天按 4 学时计算 ) 第五十九条学生请假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 ( 以校历为准, 下同 ), 应办理休学 请假缺课时间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 或缺交作业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作业量的三分之一, 不得参加本课程考试, 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并且必须重修 13

22 修 体育课每学期请假 缺课三分之一, 作不及格记录, 必须重 十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体育锻炼 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学校分别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第六十一条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 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 : 口头表扬, 通报表扬, 发给奖状 证书 奖品及不同类别 等级的奖学金等 第六十二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 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有下列五种 :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第六十三条留校察看原则上以一年为期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察看期间能认真改正错误和有显著进步的可终止留校察看, 经教育不改的应开除学籍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 将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 1.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者 ; 2.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者 ; 3.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 性质恶劣者 ; 4. 由他人代替考试 替他人参加考试 第二次考试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者 ; 5. 剽窃 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 包括课程论文 毕业论文等 ) 篡改考试成绩, 情节严重者 ; 14

23 6. 通过网络手段恶意扰乱正常教学秩序 ( 如选课 成绩管理 ) 者 ; 7. 违反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者 ; 8.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者 第六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 应当做到程序正当 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处分适当 第六十六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 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 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 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送交本人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九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 开除学籍 退学处理或违规 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 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 15

24 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 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将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七十三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 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四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五条对学生的奖励 处分材料, 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十六条有关学生考试作弊的认定和处理, 按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考试管理办法 执行 十一 毕业 结业 肄业 第七十七条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 其内容包括德 智 体三方面, 着重点应放在政治态度 思想意识 道德品质以及学习 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肯定成绩, 找出差距, 明确努力方向 第七十八条按照 南京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及指导性教学计划 要求, 学生获得规定学分, 达到教育部规定的 大学生 16

25 体质健康标准 综合考评等级, 准予毕业 第七十九条学生德 智 体合格, 提前修完 南京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及指导性教学计划 规定的全部课程, 获得相应的学分, 且成绩优良, 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向院系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附已修课程的成绩单及剩余课程的修读计划, 经所属院系主管教学院长 ( 主任 ) 同意后, 报教务处审批 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 由院系安排学生的毕业论文与毕业实践活动 办理提前毕业手续, 四年制学生必须在第三学年第二学期 五年制学生必须在第四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办理 申请被批准进入提前毕业程序的学生, 如毕业时仍不符合毕业条件, 不得再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按结业处理 第八十条学生在标准学制内, 通识通修课程模块和学科专业课程模块 ( 含毕业论文 / 设计 ) 未完成学分之和低于 ( 含 ) 12 个者 ; 已完成通识通修课程模块和学科专业课程模块学分, 尚缺选修课程学分者, 予以结业 不符合结业条件者, 可申请延长学习, 但须在标准学制最末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初办理手续 第八十一条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结业者, 允许在结业后 最长修业年限内按学分收费标准交费重修所缺课程, 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八十二条结业后重修课程期间, 有考试作弊行为者, 取消其毕业资格 第八十三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毕业时如未终止其留校察看处分作结业处理, 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一年 最长修业年限内, 经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批终止察看者, 可换发毕业 17

26 证书 第八十四条在校学习一年以上, 因某种原因终止学业的学生, 可发给肄业证书 最长修业年限期满, 未达到毕业条件作结业处理的学生, 不得在结业后重修所缺课程 第八十五条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和学历证明 十二 学士学位 第八十六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的有关要求, 结合我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实际情况, 凡达到以下条件的学生, 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 均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遵纪守法, 品行端正 ; 2. 系统地 坚实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 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达到 专业准出标准, 经审核满足毕业条件 ; 3. 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 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 4. 初步掌握一门外语, 能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 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 成绩在及格以上 第八十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 1. 因政治上犯有严重错误 违法乱纪 考试作弊或其它原因受过记过 ( 含记过 ) 以上处分或受过两次处分者 ; 2. 在校期间参加各类学术活动, 查实有剽窃造假行为者 ; 3. 退学试读者 ; 18

27 4. 未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者 第八十八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为 : 1. 学生临毕业前, 向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 2.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应届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将拟准予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理由上报教务处 ; 3. 教务处根据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及原因进行复审, 并将复审结果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 确定正式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 4. 学校举行毕业典礼, 宣布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十九条标准学制内, 没有完成规定学分作结业者, 允许在结业后 最长修业年限内缴费重修完成所缺课程, 其成绩合格并达到第八十六条要求, 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九十条标准学制内, 没有达到第八十六条第 4 项规定者, 允许在毕业后 最长修业年限内回校参加相关考试, 成绩合格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九十一条结业后重修课程期间或毕业后回校参加相关学位考试期间, 有考试作弊行为者, 取消其学位授予资格 十三 出国 ( 境 ) 学习 第九十二条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自费出国 ( 境 ) 学习的在籍学生, 经过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后, 可以到教务处办理中外文成绩单等审核手续 19

28 第九十三条凡经学校组织选拔的赴境外 ( 含国外和港澳台 ) 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 按照 南京大学关于本科生赴境外高校交换培养的暂行规定 执行 第九十四条学校组织的赴境外交流学习, 在交流学校所取得的学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在交流学校所选修课程内容与我校相关专业教学计划课程内容基本一致的课程, 可认定相关课程学分 院系组织的赴境外交流学习, 认定成绩时须提供院系选拔通知 个人联系的境内外他校学习成绩不予认定 第九十五条凡参加交流学习的学生, 应按规定按时返校, 凡未经学校批准延长学习时间不归者, 作退学处理 对于特殊情况需延长学习年限者, 经学校批准最多只能延长一年 延长期间应正常向本校缴纳专业学费及住宿费 交流学生在交流学校所指定必须交纳的费用和生活费自理 十四 附 则 第九十六条本细则适用于 2014 级及以后入学的所有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 以本细则为准 第九十七条 级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 在延长学年期间的学习管理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九十八条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它有关未尽事宜,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

29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 (2014 年 8 月修订 ) 一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教学改革, 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适应新一轮教学改革要求,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2014 级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二 教学计划 第三条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是学生参加本科专业学习的指导性计划和审核标准, 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据所属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安排个人学习计划及选修课程 学生在校学习结束后, 完成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学习, 取得相应的学分并达到其他相关条件后, 方可毕业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四年制本科教学计划所要求的毕业总学分为 150 学分左右, 五年制本科教学计划所要求的总学分为 170 学分左右 南京大学采取弹性学分制, 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 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 21

30 三 课程设置 第五条学生所选修的课程必须是依据指导性教学计划所开设的本科类课程 南京大学所开设的课程分为通识通修课程模块 学科专业课程模块和开放选修课程模块 各模块课程的设置和学分要求详见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 第六条所有课程性质分为必修 选修两类 1. 必修课必修课为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主要包括通识教育类课程 分层次通修课程 军事课程 体育课程和思想政治类课程, 以及学科平台和专业核心课程 学生修读通识教育类课程不得少于 14 个学分 2. 选修课选修课为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中学生可以选择性修读的课程, 包括专业选修课程 ( 含高年级研讨课 ) 跨专业选修课程 公共选修课程 ( 含文化素质课程 ) 创业就业类课程 第二课堂 ( 社会实践等 ) 学生选修专业选修课 ( 含高年级研讨课 ) 的学分数不得低于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中所要求的学分数 四 学分计算 第七条学分是学习量的计量单位, 以该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学期课时数为主要依据 1. 一般课程学分的计算办法 : 用该课程的学期课时数除以 体育课程 实验课 习题课用该课程的学期课时数除以 22

31 32 3. 集中进行的专业实习和实践教学环节等课程, 每周为 1 学分 4. 毕业设计 毕业论文每周为 1 学分, 一般总学分不超过 10 学分 5. 网络课程的学分计算原则另行规定 第八条各专业学分要求, 参照相关院系人才培养方案 五 学生选课 第九条学生选课原则上应参照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按学期进行 院系应委派有经验的教师予以选课指导, 选课应避免上课时间的冲突 第十条选课原则 : 1. 只有按时注册的学生才有资格进行选课 2. 新生入学后的第一学期, 在第一个月内根据安排进行选课 ; 老生根据学期教学安排在选课周内进行选课 3. 学生在选课前需要认真阅读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 选课时应在教师的指导下慎重考虑, 参照专业课表, 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选课 4. 选课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进行面向本专业学生开设的专业选修课程选课 第二阶段是进行跨院系等其它类型课程选课 第三阶段是开课两周内学生根据试修情况和个人修读计划对所选课程进行补 退选微调 为保证学习质量, 学生宜根据个人具体情况合理选课 5. 学生应确认自己本学期所选的课程并对自己的选课结果负责 23

32 六 课程考试与成绩 第十一条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均须经过考核 课程考核方式需符合教学计划要求和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考试管理办法 的要求 所有课程考试, 均需取得 60 分及以上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二条课程考试成绩原则上采取百分制, 部分课程经批准后方可采取等级分制 必修课程的成绩必须包含平时成绩 期中成绩 期末成绩和总评成绩, 选修课程可仅有总评成绩 第十三条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的 1/3, 或抽查旷课三次, 或缺交作业 ( 含实验报告 ) 三次者不得参加考试, 成绩登记为零分, 必须参加重修 第十四条跨学期连续开设同一门课程, 各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进行考核, 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 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五条学生如对考试成绩存有疑问, 可于该课程考试成绩公布后至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所在院系主管教学院长 ( 主任 ) 提交查卷申请, 经批准后由开课院系指定专人查询成绩, 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学生, 超过规定时限不予复查 七 缓考 补考与重修 第十六条学生因公 因病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 不能参加期末考试, 必须填写 南京大学缓考申请表 ( 在教务处主页下载 ), 经任课教师 所在院系和开课院系主管教学院长 ( 主任 ) 签署意见, 24

33 报送教务处批准, 未经批准者视为旷考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考试, 必须持校医院病历和病休证明书 ( 其它医院证明无效 ) 第十七条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批准, 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 作旷考处理, 成绩记零分, 并且必须重修 第十八条学生首次修读的课程考试不及格, 可以参加补考 补考及格课程的成绩一律以 60 分记载 ; 补考不及格, 必须申请重修 第十九条如学生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 可申请重修, 申请批准后原课程成绩注销, 不得恢复 学生申请重修课程, 必须完整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 重修的课程成绩以实际得分记入学籍档案, 但必须注明重修字样 八 课程的免修 第二十条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 申请免修已经注册的某些学科专业课程 通识通修类 实践教学类课程不得免修 第二十一条学生认为已经系统掌握某门学科专业课程的内容, 应在开学初提交免修申请, 经院系审核批准后, 参加免修考试 免修考试成绩在 85 分以上 ( 含 85 分 ) 者, 院系可同意其免修, 给予应得学分, 并在学期末按实得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免修考试成绩在 85 分以下者, 不予免修 第二十二条对于部分学习基础好 自学能力强的学生, 可以申请通过自学的方式完成某门课程学习 学生本人在课程注册后 开学两周内提出申请, 经任课教师同意, 报院系教务办公室和教务处备案, 准予不随堂听课, 但须交作业并参加所有测验和考试 学生每学期申请不随堂听课 自学修读的课程不得超过两 25

34 门 九 交流学习的学分认定 第二十三条依据我校和其他院校的学分互认协议, 在校期间参加交流学习的学生可向所在院系申请将在对方学校获得的学分认定为我校的课程学分, 详请参照 南京大学本科生交流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的管理办法 ( 试行 ) 执行 十 第二专业 ( 含副修 双学位 ) 学习 第二十四条学生修完第二专业规定课程, 成绩合格, 可申请南京大学第二专业证书 未能修完全部第二专业规定课程, 但修完该专业学科专业课程 30 个学分以上 ( 含 30), 成绩合格者, 可申请南京大学副修专业结业证书 ; 跨学科修完某专业学科专业课程 40 个学分以上 ( 含 40), 成绩合格者, 可申请南京大学双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学生必须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第二专业的修读计划 十一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六条按照院系人才培养方案及指导性教学计划要求, 学生完成规定学分数, 达到教育部规定的 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综合考评等级, 准予毕业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的 26

35 规定, 经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标准学制内, 通识通修课程模块和学科专业课程模块未完成学分之和低于 ( 含 ) 12 个者 ; 已完成通识通修课程模块和学科专业课程模块学分, 尚缺选修课程学分者, 予以结业 结业后最长修业年限内重新修读所缺课程, 成绩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不符合结业条件者, 可申请延长学习一年, 但必须在标准学制最末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初办理手续 最长修业年限期满, 未达结业条件者, 发给肄业证书 十二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27

36 附 1: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014 年 8 月修订 ) 为了深化学分制改革, 发挥学分制优势, 适应高素质创新型本科人才培养的需要, 根据省教育厅 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苏价费 [2014]136 号 ) 文件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一 收费原则 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以后, 学费由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 ( 不含修读教学计划以外课程的学费和重新学习课程的学费 ) 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学分制收费适用自 2014 年以后入学 ( 含 2014 年入学和降入 2014 级以及 2014 年以后延长学年 ) 的在籍全日制本科生 二 收费标准 实行按学分收取学费后, 学生的学费由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 学费两部分组成 专业学费按照文 理 工 医 艺五个专业类 28

37 别标准收取 课程学分学费单价为 90 元 / 学分 具体收费标准见 南京大学本科学费标准 (2014) 三 收费方式 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时, 学校按各专业每学年标准预收学费, 在该学年结束时根据该生的专业学费和实际所修课程学分学费的总额按实结算, 如超过预收部分的, 不足部分在下一学期缴纳学费时一并收取 ; 未到预收额的, 结转下一学年预缴学费 凡未经学校同意, 不在规定时间内预缴足额学费的学生, 学校不予注册 ; 未经注册学生不能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 四 重修课程的收费标准 1. 对课程考试不及格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的学生给予一次免费补考的机会 2. 重修课程, 按该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重修课程的学分学费于重修申请批准后单独缴纳 五 退费办法 1. 开课两周为课程试修期, 学生因各种原因在课程试修期间自行退选课程, 不计学分, 免收学分学费 2. 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完成课程退选申请手续, 过时将全额收取课程的学分学费 29

38 3. 学生因故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 不交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休学期满复学, 按随读年级和专业标准收取学费 4. 学生因退学 转学等原因终止学业, 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批准的, 全额退还其专业学费 ; 超过一个月的退还 50% 的专业学费 第二学期内批准的不退专业学费 六 学籍变更后的收费标准 1. 在校期间学籍异动 ( 如降级 转专业 延长学年等 ) 的学生, 按异动后年级或专业的标准收取专业学费, 已经在原专业缴纳过专业学费的需收取 ( 或退还 ) 当年差额 2. 学生提前修满学分毕业的, 不再收取与毕业专业标准学制差额年份 ( 按一整学年计算 ) 的专业学费 3. 结业后的学生, 在最长修业年限内仍需要修读课程, 按需修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课程学分学费 本办法由教务处 财务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30

39 附 2: 南京大学本科学费标准 (2014) 收费项目 各招生专业渊类别冤本科学费 专业类别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苏价费 [2014]136 号 备注 汉语言文学文科类元 / 生窑年 5720 上浮 10% 戏剧影视文学艺术类元 / 生窑年 7480 上浮 10% 历史学类文科类元 / 生窑年 5720 上浮 10% 哲学文科类元 / 生窑年 5720 上浮 10% 新闻传播学类文科类元 / 生窑年 5200 法学文科类元 / 生窑年 5200 经济学类文科类元 / 生窑年 5720 上浮 10% 工商管理类文科类元 / 生窑年 5720 上浮 10% 英语文科类元 / 生窑年 5720 上浮 10% 法语文科类元 / 生窑年 5720 上浮 10% 德语文科类元 / 生窑年 5720 上浮 10% 西班牙语文科类元 / 生窑年 5720 上浮 10% 俄语文科类元 / 生窑年 5200 日语文科类元 / 生窑年 5200 朝鲜语文科类元 / 生窑年 5200 社会学类文科类元 / 生窑年 5720 上浮 10% 公共管理类文科类元 / 生窑年 5200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文科类元 / 生窑年 5200 数学类理科类元 / 生窑年 6050 上浮 10% 物理学类理科类元 / 生窑年 6050 上浮 10% 天文学类理科类元 / 生窑年 6050 上浮 10% 化学类理科类元 / 生窑年 6050 上浮 10% 31

40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理科类 元 / 生窑年 6050 上浮 10% 电子信息类 理科类 元 / 生窑年 6050 上浮 10% 材料类 理科类 元 / 生窑年 6050 上浮 10% 环境科学与工程类 理科类 元 / 生窑年 6050 上浮 10% 地质学 理科类 元 / 生窑年 6050 上浮 10% 地理科学类 理科类 元 / 生窑年 6050 上浮 10% 大气科学类 理科类 元 / 生窑年 6050 上浮 10% 生物科学类 理科类 元 / 生窑年 6050 上浮 10% 临床医学 医学类 元 / 生窑年 6800 本博连读袁八年制 口腔医学 医学类 元 / 生窑年 6800 本博连读袁七年制 汉语言国际教育 文科类 元 / 生窑年 5200 自动化类 工科类 元 / 生窑年 5800 管理科学与工程类 工科类 元 / 生窑年 5800 建筑学 工科类 元 / 生窑年 5800 城乡规划 工科类 元 / 生窑年 5800 五年制 理科强化班 理科类 元 / 生窑年 6050 上浮 10% 工科类元 / 生窑年 6380 软件工程苏价费 [2002] 工科类元 / 生窑年 号 地理科学类渊中外合作苏价费 [2005] 理科类元 / 生窑年 办学冤 210 号 上浮 10% 渊第 一尧二学年冤 第三尧四学年 32

41 南京大学专业准入实施管理办法 (2014 年 8 月修订 ) 一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南京大学新一轮教学改革的要求, 推广 拓宽口径 鼓励交叉 多次选择 逐步到位 的人才培养思路, 实现构建个性化 多元化的人才培养目标体系, 确保学生从大类培养到专业培养的顺利过渡 结合南京大学 三三制 人才培养方案, 特制定本办法 二 专业准入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适应社会需求, 为社会各行各业培养具有创新精神 实践能力和国际视野的未来领军人物和拔尖创新人才 第三条符合 南京大学专业准入标准, 按 南京大学 三三制 人才培养方案 实施 第四条遵循公开透明 公平竞争 公正审核和考核的原则 各院系应公开专业准入标准 计划, 成立专业准入工作领导小组, 组织专业准入审核 考核 录取工作 第五条遵循志愿优先 择优准入, 兼顾学科专业发展的原则 各院系应结合学生的兴趣和志向, 加强与学生的沟通 交流和专业引导, 避免学生专业选择的盲目性, 充分尊重学生的专业志愿, 不得强制学生专业准入 33

42 三 准入专业和准入对象 第六条南京大学所有按学院或学科类别招生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经过大类培养阶段后, 都应申请相关专业 ( 必须是我校经教育部批准的本科专业 ) 准入, 进入专业培养阶段 学生可在当年被招生录取的院系内或学科类内申请相关专业准入, 也可申请跨院系或学科类专业准入, 但需先行选修跨院系或学科类专业准入课程, 达到跨院系或学科类专业准入课程学分要求 申请准入人数少于 5 人的专业, 原则上当年须停招 第七条各院系接收跨院系专业准入的人数不得低于本院系人数的 15% 学生申请跨院系专业准入, 需先经原招生录取的院系批准, 学生原招生录取的院系原则上不得限制学生申请跨院系专业准入 第八条学生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 原则上不得申请跨院系专业准入 : 1. 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 含定向生 国防生 外语类保送生 运动员班 艺术类专业学生 其他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提前批次录取本科学生 ; 2. 由低学历层次转高学历层次的 ( 如 : 非医学转医学, 或本科转本硕 本博连读 ); 3. 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 ; 4. 休学期间的学生 34

43 四 专业准入的组织 第九条制定专业准入计划 各院系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需求 师资 设备等教学资源条件, 科学 合理地制定专业准入计划 ( 包括准入专业 准入人数 ), 于专业准入工作开始前八周报教务处, 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专业准入计划在专业准入实施过程中, 可根据实际申请专业准入学生人数进行微调 第十条确定专业准入时间 各院系根据实际专业培养需求, 确定专业准入时间, 原则上专业准入时间可安排在第二 三 四学期结束时 特殊情况, 须报学校审核批准后进行 ( 各专业准入时间详见 南京大学专业准入准出标准一览表 ) 第十一条成立专业准入工作小组 各院系应成立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 ( 主任 ) 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 各专业教学负责人 教务管理人员参加的专业准入工作小组, 专门负责制定院系各专业准入办法, 审核申请准入者的资格和条件, 组织专业准入考核 录取等工作 五 专业准入的流程 第十二条公布专业准入方案 各院系根据专业准入原则和专业准入计划, 制定具体的专业准入方案, 包括准入专业 准入课程学分要求 准入人数 审核 考核方式 时间安排 领导小组组成 咨询电话等, 于专业准入工作开始前六周报教务处备案, 并通过网络平台 ( 院系主页 教务处主页 ) 向全校公布 第十三条填报专业志愿 学生应根据相关专业介绍 专业 35

44 准入课程要求和自身的学习基础 兴趣特长等慎重填报专业准入志愿 院系应根据专业设置情况 具体的专业准入方案设计专业准入志愿表, 并通过院系主页提供给学生下载 申请跨院系专业准入的学生, 申请跨院系专业准入时间如与所在院系专业准入时间冲突, 除填报 跨院系专业准入申请表 ( 教务处主页下载 ) 外, 应同时填报所在院系专业准入志愿表, 以确保顺利进入专业培养阶段 第十四条审核及考核 院系应做好专业准入申请人的专业准入课程 ( 各专业准入课程及学分详见 南京大学专业准入准出标准一览表 ) 的审核, 确保所有申请人都符合相关专业准入标准 未达到相关专业准入标准的学生, 原则上应待其符合相关专业准入标准时, 参加下一年级的专业准入 对跨院系申请专业准入的学生, 原则上院系应参照院系内学生的专业准入办法进行专业准入, 不另安排附加考核 某些专业因对申请准入的学生有基本技能或专长要求, 可组织相关知识与技能考核 ; 部分专业, 因专业特殊性, 可适当降低专业准入课程学分要求, 而通过组织相关综合知识考核进行准入资格选拔 第十五条专业准入录取 各院系应根据制定的专业准入方案和专业准入细则, 最终确定专业准入录取名单 如符合条件的专业准入申请人数超过计划专业人数, 院系可依据专业准入细则进行排序 选拔 第十六条同时填报跨院系专业准入和院系内专业准入的学生, 应根据相关院系专业录取或准入情况, 决定最终准入专业, 不可同时准入两个专业 第十七条公示专业准入结果 在专业准入工作完成后, 院 36

45 系应及时将各专业准入名单通过网络平台向全校公示 公示一周 无异议后, 将专业准入名单报送教务处审批 六 专业准入后的学籍管理 第十八条教务处对院系上报的专业准入学生名单进行复审, 审核通过后, 通知院系对院系内专业准入学生在教务管理系统内进行专业信息维护 第十九条对跨院系专业准入学生, 教务处负责拟发正式录取文件, 报送学校各有关部门及省教育厅备案, 并在教务管理系统内对跨院系专业准入学生进行院系 专业信息维护 第二十条所有学生专业准入后, 即进入专业培养阶段 第二十一条专业准入后, 专业学费按照准入专业学费标准交纳 七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2009 级及以后入学的所有普通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它有关未尽事宜,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37

46 南京大学专业准出实施管理办法 (2013 年 8 月修订 ) 一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南京大学 三三制 教学改革的需要, 贯彻 学科建设与本科教学融通, 通识教育与个性化培养融通, 拓宽基础与强化实践融通, 学会学习与学会做人融通 的人才培养思路, 保障专业培养和多元培养的顺利实施, 根据南京大学 三三制 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 特制定本办法 二 专业准出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充分尊重学生的自主选择, 加大学生自主学习的空间, 加强对学生学业规划的引导, 避免学生学习的盲目性, 保障学生顺利完成专业培养阶段和多元培养阶段的学习 第三条符合 南京大学专业准出标准, 按 南京大学 三三制 人才培养方案 实施 第四条构建多元化的人才培养模式, 优化专业教育, 注重学科交叉培养, 推进专业开放 课程开放, 为社会各行各业培养具有创新精神 实践能力和国际视野的未来领军人物和拔尖创新人才 38

47 三 专业准出的申请时间和要求 第五条所有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都应申请一个专业作为主修专业 ( 第一专业 ) 准出, 准出专业必须是我校经教育部批准的本科专业 第六条学生须完成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及指导性教学计划 中规定的相关专业全部学科专业课程的学习, 取得相应的学分数, 方可从相关专业准出 第七条专业准出申请时间在第八学期开学后两周 第八条学生原则上应将已准入的专业作为主修专业, 申请专业准出 学生如通过跨专业选修, 完成某个未准入专业的全部学科专业课程学习, 取得相应学分, 也可将该专业作为自己的主修专业, 申请准出, 但须经学生所在院系及申请准出专业所属院系的教学院长 ( 主任 ) 同意后, 报教务处 四 专业准出的组织和实施流程 第九条成立专业准出工作小组 各院系应成立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 ( 主任 ) 各专业教学负责人 教务管理人员组成的专业准出工作小组, 专门负责进行专业准出资格审核 组织安排申请专业准出者 ( 包括其它院系的申请者 ) 的专业实习 实践和毕业论文等工作 第十条严格按照专业准出标准执行 院系应以各专业执行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作为专业准出审核标准, 专业准出审核标准 39

48 应具有稳定性 持续性, 不得随意改动 第十一条院系组织专业准出资格初审 各院系 专业应严格按照 南京大学专业准入准出标准一览表, 审核申请专业准出学生 ( 包括其他院系的申请者 ) 的课程修读情况, 确保申请学生在完全满足专业准出标准后, 方能予以专业准出 第十二条教务处对专业准出初审结果进行复核, 负责将复核通过名单上报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 第十三条学生满足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毕业及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后, 学校将发给由教育部统一监制的相关准出专业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五 第二专业学习 第十四条学生在修读完成主修专业 ( 第一专业 ) 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同时, 通过跨院系选修的方式, 修读另一专业的全部准入准出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 可申请第二专业准出 ; 如未达到第二专业准出标准, 但获得该专业的准入准出课程 30 个学分以上 ( 含 30), 可申请副修证书 ; 跨学科修得第二专业的准入 准出课程 40 个学分以上 ( 含 40) 可申请双学位证书 第二专业准出申请时间同主修专业 ( 第一专业 ) 准出申请时间 第十五条教务处将按照 南京大学本科生修读第二专业管理细则 和 南京大学专业准入准出标准一览表 对第二专业准出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 通过资格审核的学生, 可获得由南京大学印制和颁发的第二专业证书 未获得主修专业 ( 第一专业 ) 毕业证书者, 不能获得第二专业证书 副修证书或双学位证书 40

49 六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 2009 级及以后入学的所有普通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 第十七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以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为基本依据 第十八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它有关未尽事宜,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41

50 南京大学本科生修读第二专业管理细则 (2014 年 8 月修订 ) 根据南京大学 三三制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 为鼓励学生跨专业 跨学科交叉学习, 适应现代社会政治 经济 科技和文化发展对人才的需求, 形成个性化 多元化的人才培养体系, 在原有副修专业 双学位培养方案基础上, 结合学分制管理办法, 制定并实施第二专业培养方案 为规范第二专业教学管理, 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 第二专业学习的基本定义 第一条第二专业学习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确保修读完成主修专业 ( 第一专业 ) 之外, 按照另一专业 ( 第二专业 ) 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修完相关课程, 获得相应证书的学习方式 第二条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 ( 第一专业 ) 的同时, 以选修的形式修读另一个专业 ( 第二专业 ) 的全部学科专业课程, 成绩合格, 颁发南京大学第二专业证书 第三条第二专业学习实行学分制管理, 收费标准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第二专业学习属于南京大学本科人才培养规定范畴内的学习方式, 学生在选修第二专业课程期间, 学籍管理与学习纪律等事项按照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中有关 42

51 条款执行 二 第二专业课程设置和组织 第五条第二专业培养要求与主修专业 ( 第一专业 ) 培养要求相同, 其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结构 课程名称 学分数及学时数应与该专业作为主修专业 ( 第一专业 ) 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结构 课程名称 学分数及学时数保持一致 第六条院系应将所有学科专业课程开放, 提供给其他院系 专业学生进行选修, 保障学生进行第二专业的相关课程学习 各学科专业课程开放额度不得低于主修该课程人数的 30% 第七条某些热门学科专业课程的报名人数过多, 超过院系课程开放的承受能力, 学校将充分利用教学资源, 单独组班进行教学 单独组班的第二专业课程的报名 缴费 课程开设及授课教师评聘由教务处负责 第八条学生选择的第二专业, 其课程设置与主修专业的课程设置差异应达 50% 以上 学生同时修读多个第二专业, 各第二专业之间的课程设置差异也应达 50% 以上 三 学籍管理 第九条参加第二专业学习的学生, 不变更学籍, 仍归其主修专业 ( 第一专业 ) 所在院系管理 学生要以确保自己主修专业课程的学习成绩为前提, 从自己实际需要出发, 在充分了解第二专业教学计划及课程要求的基础上, 参加第二专业学习 第十条学生原则上应在标准学制内修完第二专业课程并取 43

52 得相应学分 如学生在毕业时尚未修完第二专业课程, 但已获得副修结业证书者, 可以在毕业后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 继续修读所缺课程, 选修 缴费方式同结业后重修 合格者可换发双学位证书 第二专业证书 第十一条第二专业的课程考试 补考 重修等管理办法与主修专业 ( 第一专业 ) 相同, 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四 成绩与学分记载 第十二条学生选修第二专业的课程成绩, 由任课教师或开课院系教务员在教务系统录入 第十三条学生主修专业 ( 第一专业 ) 课程与第二专业课程相同 ( 同课程名 同学分 同内容 ), 经相关院系 部门审定同意后, 可将该课程成绩及学分记载入第二专业课程成绩单, 该课程学分学费只计一次, 不重复收取 第十四条学生通过开放选修获得的第二专业课程成绩及学分, 可作为开放选修课程学分记载入主修专业 ( 第一专业 ) 成绩单, 不计入学分绩, 且课程学分学费只计一次, 不重复收取 第十五条学生通过单独组班学习获得的第二专业课程成绩及学分, 只可记载入第二专业课程成绩单 五 证书申请与资格审核 第十六条学生修完第二专业规定课程, 成绩合格, 可申请南京大学第二专业证书 未能修完全部第二专业规定课程, 但修完该专业学科专业课程 30 个学分以上 ( 含 30), 成绩合格者, 可 44

53 申请南京大学副修专业结业证书 ; 跨学科修完某专业学科专业课程 40 个学分以上 ( 含 40), 成绩合格者, 可申请南京大学双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第二专业证书 双学位证书 副修专业结业证书申请时间在第八学期 ( 五年制在第十学期 ) 开学后两周 第十八条教务处按照第二专业教学计划和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中的相关规定, 对第二专业 双学位 副修专业准出申请进行资格审定 第十九条通过资格审定的学生, 根据修得的第二专业规定课程的学分情况, 可分别获得南京大学印制和颁发的第二专业证书 双学位证书 副修专业结业证书 第二十条未获得主修专业 ( 第一专业 ) 毕业资格的学生, 不能获得第二专业证书 双学位证书或副修专业结业证书 六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 2014 级及以后入学的所有普通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 南京大学学生修读副修专业 双学位管理细则 (2009 年 7 月修订 ) 中相关条款不一致之处, 以本管理细则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细则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它有关未尽事宜,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45

54 南京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2014 年 8 月修订 ) 一 总 则 第一条高水平运动队是我校体育工作的窗口, 是学校对外交流 对内开展体育运动的骨干力量, 也是培养体育运动人才的有效途径 为规范并完善我校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学籍管理,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参照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对象为 : ( 一 ) 符合教育部 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招生政策, 被我校正式录取的二级以上国家等级的优秀运动员, 且进校后成为我校运动队正式队员的运动员班学生 ( 二 ) 通过普通招生 ( 含体育特长生 ) 进校, 经训练进入学校运动队, 并在省级及以上比赛中获得前六名的非运动员班学生 ( 三 ) 符合国家特殊政策入学的世界冠军学生 第三条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在校学习期间, 学籍管理与学习纪律等应严格遵守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中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南京大学已获教育部批准运动项目 : 田径 排球 篮球 足球 46

55 第五条南京大学运动队建制 : 重点队 : 田径 女子排球 女子篮球 男子足球 一般队 : 男子排球 男子篮球 特长生队 : 健美操 乒乓球 羽毛球 游泳 武术 二 学 制 第六条高水平运动员学生标准学制为 4 年, 如因学习成绩原因经批准延长学习年限者, 不得超过 6 年 第七条国家等级的优秀运动员和通过国家特殊政策入学的世界冠军, 因国家竞赛需要不能按时到校就读的学生, 每年由体育部提供名单, 由学工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保留期限一般为 1 年 第八条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学籍管理由其所在院系负责, 体育部分管领导负责与学生就读院系协调联络 三 课程学习 第九条鉴于多数高水平运动员文化基础较弱以及担负着学习 训练与比赛的双重任务等原因, 对高水平运动员的成绩 学分计算与记载 : ( 一 ) 运动员班学生所修课程总学分为 160 专业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根据学生所学专业由院系与教务处研究确定, 将学生实际学习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其他高水平运动员学生按所在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修读 ( 二 ) 运动员班学生, 免修普通学生的体育必修课, 而将运 47

56 动训练列为必修课程, 学分为 8 个, 每学期报送 1 个学分, 由体育部每学期送到学生所在院系, 记入学籍档案 ( 三 ) 普通学生 ( 含体育特长生 ) 进校后被选入学校运动队训练的和国家级优秀运动员学生在普通院系就读的, 体育课免修, 体育必修课成绩由体育部根据其运动训练情况, 每学期按时报送学生所在院系 1 个学分, 合计 4 个学分, 记入学籍档案 ( 四 ) 为鼓励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在竞赛中取得成绩, 学校给予运动竞赛奖励学分, 获得运动竞赛奖励学分可申请免修相应学分数的选修课程 ( 五 ) 运动竞赛奖励学分总数不能超过 40 个 适应于所有在运动竞赛方面为学校争光的在校运动员学生 个人项目和田径 游泳中的接力 ; 乒乓 羽毛球中的双打 ; 健美操中的双人 三人 六人项目等, 以实际取得名次计算, 同一赛事取得多个名次以最高名次计算, 一年中多次赛事以最高一次奖励学分计算 篮球 排球 足球等集体项目, 按比赛规程规定报名人数 70% ( 四舍五入计算方法 ) 主力以实际名次奖励学分 ; 其余按次一个等级奖励学分 具体竞赛奖励学分标准见附表 ( 六 ) 国家优秀运动员 ( 仍在专业队 ) 和通过国家特殊政策入学的世界冠军, 凡代表南京大学参加比赛, 同样享受奖励学分 部分已修公共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学分, 由其所在体育院校教务部门出具学习成绩证明, 经南京大学教务处确认后, 送学生所在院系, 记入学籍档案, 但学科专业核心课程和毕业论文环节必须在南京大学修满规定学分 48

57 四 毕业与学士学位 第十条本科特招高水平运动员班学生毕业条件 : 修满四年, 累计达到 160 个学分, 并完成 8 个体育训练学分, 方可准予毕业 不及格课程和未修课程学分不超过 12 个 ( 含 12 个, 不包括 8 个体育训练学分 ) 或没有完成 8 个体育训练学分者, 作结业处理 ; 超过 12 个, 可申请延长学年 第十一条本科特招高水平运动员班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遵纪守法, 品行端正 ; 2. 系统地 坚实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 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经审核准予毕业 ; 3. 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 成绩合格 ; 4. 在校读书期间, 至少有三年参加体育比赛获得竞赛奖励的记录并取得 8 个训练学分 ; 5. 对满足上列第 条件者, 在授予学士学位时, 可对第 3 条不作要求 第十二条上述第十 十一条不适用非运动员班的高水平运动员学生 五 其他 第十三条比赛中的获奖情况, 应在比赛后一个月内由体育部统一上报教务处审核, 才能认可 第十四条运动员在参加比赛和大赛集训期间, 不能正常参 49

58 加考试, 由本人申请 体育部审核, 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予缓考 第十五条因比赛或集训需要与课程学习时间有冲突时, 可视情况由体育部门向教务处提交报告酌情安排 六 附 则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 2014 级及以后入学的运动员学生 本细则解释权在体育部和教务处 附表 竞赛奖励学分对照表 奖励学分 竞赛名次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 大学生比赛等级 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大学生比赛省运会大学生比赛省级大学生比赛

59 南京大学外国来华留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2014 年 6 月修订 ) 为进一步加强外国来华留学生本科生 ( 以下简称留学生 ) 的学籍管理, 提高留学生的培养质量, 根据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结合本校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实际情况, 特修订本学籍管理细则 一 录取 入学 报到与注册 第一条学校每年于 12 月之前下达各专业留学生本科生招生计划, 海外教育学院具体负责招生和录取工作 第二条经我校批准录取的留学生新生, 持 南京大学录取通知书 本人护照, 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 时间, 到海外教育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入学手续为 : 填写 入学登记表 缴纳学费 办理签证居留手续, 到所在院系注册, 取得学籍 每学期开学时, 留学生应到海外教育学院报到 交纳学费, 并到有关院系报到注册后, 方能取得新学期的学籍 第三条自 2011 年 9 月开始, 南京大学实行 1+3 外国来华留学本科生教学管理方案, 为留学生入学第一年单独开设高级汉语 中国概况 大学数学 ( 针对文科各院系 ) 计算机 ( 针对文科各院系 ) 等通修课程 留学生选修海外教育学院开设的上述课程, 51

60 经考试合格者, 免修本专业教学计划中的相应课程 二 学 制 第四条全日制本科各专业的标准学制为四年或五年 留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但四年制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六年 ( 服兵役年限除外 ); 五年制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七年 ( 服兵役年限除外 ) 第五条标准学制期满, 未完成教学计划要求者经批准可延长学习年限, 延长期间不再缴纳学费, 只缴纳注册费, 每学期 400 元 第六条学生在最长学习期满时未完成学业的, 应结束学习, 离校发给结业或肄业证书 三 课程与学分 第七条各专业留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通修课程 ( 通识课程不做要求 ) 学科专业课程 ( 与同专业的中国学生的要求一样 ) 选修课程三大模块 四年制本科总学分为 140 左右, 五年制本科总学分为 150 左右 第八条通修课程和学科专业课程是留学生的必修课, 其中高级汉语 中国概况 大学数学 计算机是留学生的通修课程 ; 英语 思想政治理论课 军事理论和军训不作要求 对通修课程做如下规定 : 1. 汉语类 : 高级汉语, 由海外教育学院开课, 通过课程 52

61 考试, 计 6 学分 ( 留学生文科学生新 HSK 达到 6 级, 理科学生新 HSK 达到 5 级和接受 12 年华语教育者, 可以申请不参加 高级汉语 的课程学习, 但不获得学分 ) 理科学生毕业前应通过新 HSK5 级, 计 12 学分 ; 文科学生 ( 含商学院学生 ) 毕业前应通过新 HSK 6 级, 计 12 学分 ; 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的学生毕业前应通过新 HSK 6 级 + 口试 ( 高级 ), 计 12 学分 ; 汉语言专业的学生毕业前应通过新 HSK 6 级 + 口试 ( 高级 ), 不计学分 2. 中国概况, 由海外教育学院开课, 通过课程考试, 计 4 学分 3. 计算机类 : 文科学生 : 学习 大学计算机信息技术 大学计算机应用, 考试合格者, 免修本专业教学计划中的相应课程, 不要求参加计算机等级考试 本科留学生可以参加本院系的计算机课程学习, 也可以参加海外教育学院开设的计算机课程学习 海外教育学院在每年秋季学期为留学生开设计算机课程 理科学生 : 同所在专业对中国学生的要求一致, 但不要求参加计算机等级考试 4. 数学类 : 文科学生 : 商学院所有专业 社会学院 信息管理系的留学生要求修读大学数学, 其他文科各专业的留学生对大学数学不作要求 商学院 信息管理系 社会学院的留学生, 可以参加本院系的数学课程学习, 也可以参加海外教育学院开设的数学课程学习 海外教育学院每年秋季学期为留学生开设一学年的数学课程, 经考试合格者, 免修本专业教学计划中的相应课程 理科学生 : 同所在院系对中国学生的要求一致 53

62 中国学生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 (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军事理论与军事高科技 形势与政策 ) 对留学生不作通修课要求 但修读哲学类 经济学类 政治学类 法学类专业的学生, 以上课程如有与专业相关的, 须服从所在专业教学计划的安排 第九条学科专业课程模块包括 : 学科平台课程 ( 一级学科或跨一级学科的专业基础课程 ) 和专业核心课程 ; 选修课程模块包括 : 专业选修课程 公共选修课程 学生选修专业选修课的学分数不得低于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中所要求的学分数 留学生的选修课程除专业选修课程 公共选修课程 ( 含文化素质课程 ) 外, 还包括中国学生作为通修课的政治理论课 英语课 ( 英语专业的留学生除外 ) 体育课以及其他本科的课程 学生对选修课程的学习必须严肃认真 经过选课注册的选修课程不能任意退选, 如果确属选课不当, 必须在开课二周内退选 四 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学生办理过选课注册手续后, 须按时上课 参加考试 考试成绩载入成绩登记表, 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凡课程考试成绩在 60 分及以上者, 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学生首次修读的课程考试不及格, 可以参加一次免费补考 补考及格的成绩以 60 分记入学籍档案 补考不及格者, 必须申请重修, 首次重修免交课程学分学费, 再次重修要缴纳课程学分学费, 每学分 500 元 重修者不得参加补考 重修课 54

63 程考试成绩, 以实际得分记入学籍档案, 但在课程成绩登记时, 必须注明 重修 字样 公共选修课不组织补考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允许学生多次重修, 直至重修课程及格 第十二条学生如对已获得学分的某门课程考试成绩不满意, 可以在相应学期的开学后两周内申请注销该课程成绩 办理重修手续并缴纳课程学分学费, 每学分 500 元 第十三条学生每学年应完成修读课程的最低学分要求, 否则作退学处理 第一学年最低完成学分数为 20, 第二学年累计为 40, 第三学年累计为 60, 第四学年累计为 80 第十四条学生参加考试, 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按时完成答卷 凡无故不参加考试 参加考试不交卷或考试违规者, 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 必须重修并缴纳课程学分学费 考试违纪 作弊处理, 按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考试管理办法 执行 五 休学 复学 退学 开除学籍 第十五条留学生因病 因服兵役或其他特殊原因在一学期内因请假导致缺课超过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不能坚持学习者, 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 并附上相关材料, 到海外教育学院领取 休学申请表, 经所在院系同意, 海外教育学院审核后, 办理缩短居留许可期限手续, 申请表复印件交海外教育学院备案 第十六条留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 ( 韩国学生持有服兵役证明者, 可申请办理连续休学 2-3 年 ), 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 作退学处理 休学的时间计入学生学习年限 ( 服兵役时间除外 ) 学习期间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休学, 特殊原因者经本人申 55

64 请, 海外教育学院审核 批复, 但是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七条留学生休学期满办理复学手续, 应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向海外教育学院提出复学申请, 领取 复学申请表, 所属院系 海外教育学院批准后于下一学期复学 复学报到时学生到海外教育学院缴纳注册费, 办理居留许可等手续 第十八条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予退学 : 1. 未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 擅自离校累计超过两周者 ; 2. 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期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理复学手续者 ; 3. 休学期满, 入学体格检查不合格者 ; 4. 留学生在校期间所修课程学分第一学年达不到 20, 第二学年达不到 40, 第三学年达不到 60, 第四学年达不到 80 者 ; 5. 经确诊为精神病 癫痫病 麻风病以及患有其它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 6. 因伤致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 7. 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六年者 ( 五年制学生超过七年者 ); 8. 未办理任何手续, 自动中止学业者 ; 9. 不按时缴学费者 ; 10. 本人申请退学, 经说服无效者 第十九条留学生退学后, 由海外教育学院终止其在国内的居留许可, 同时报省教育厅 公安部门备案 退学的留学生应在一个月之内办理完离校手续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 将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 1. 触犯中国国家法律者 ; 2. 酗酒 赌博 打架斗殴 品行恶劣 道德败坏等情节严重 56

65 者 ; 3. 违反校纪校规且情节严重者 ; 4. 一学期旷课 50 学时以上者 ; 5. 在校期间有两次考试作弊记录者 ; 6. 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成绩或篡改成绩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二十一条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留学生, 由海外教育学院终止其在国内的居留许可, 并报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备案 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留学生, 在接到离校通知后, 须在一个月内办理完离校手续 六 毕业 结业 肄业与学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留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内修满所在专业规定的必修课学分和选修课学分, 准予毕业 学生在标准学制内, 不及格课程和未修课程学分低于 ( 含 ) 12 个, 予以结业 不符合结业条件者, 可申请延长学习, 但须在标准学制最末学期结束前办理手续, 延长学习的手续为 : 在海外教育学院领取 学历生延长学习申请表, 经所在院系批准后, 缴纳注册费, 在海外教育学院延长签证 第二十三条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结业者, 允许在结业后 最长修业年限内交费重修所缺课程, 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达到毕业条件作结业处理的学生, 不得在结业后重修所缺课程 第二十四条在校学习一年以上, 因学习成绩差终止学业的学生, 可发给肄业证书 部分课程成绩不合格, 或所修课程没有按照培养计划规定的 57

66 要求, 或在学校学习时间不满一年者, 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五条留学生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 学习证明由海外教育学院印发 第二十六条达到毕业资格的留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者, 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 1. 遵守中国法律 ; 2. 系统地 坚实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 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 3. 汉语水平 : 理科学生毕业前应通过新 HSK5 级, 文科及商学院的学生应通过新 HSK6 级, 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和汉语言专业的学生应通过新 HSK6 级和口试 ( 高级 ) 4. 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 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 5. 修满所在专业规定的必修课学分和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 1. 未修满所在专业规定的必修课学分和选修课学分者 ; 2. 汉语 HSK 未达到相应等级者 ; 3. 在校期间曾有一次考试作弊者 第二十八条没有通过汉语 HSK 等级考试者, 允许在毕业后二年内 ( 但不得超过最长的学习年限 ), 通过汉语 HSK 等级考试, 补授学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没有完成规定学分作为结业者, 允许在结业后 最长修业年限内缴费重修完成所缺课程, 其成绩合格并达到第二十六条要求, 可补授学士学位 58

67 七 附 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适用于 2009 级及以后入学的所有在籍全日制本科留学生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它有关未尽事宜, 参照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执行, 并由海外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59

68 南京大学关于本科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换培养的暂行规定 (2014 年 8 月修订 ) 随着我校办学国际化水平的全面提升, 学校与境外高校开展 的本科生交换培养合作项目日益增多 为了使该项工作有序地开 展, 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 培养形式 1. 本科学生在赴境外 ( 包括国外和港澳台地区 ) 高校进行交换培养期间, 统称为境外交换生 其在境外的学习时间一般为 1-2 个学期 ; 其学习形式主要为自主选择专业相关课程插班听课 2. 境外交换生在境外学校学习期间, 其南京大学学籍不变 二 选拔条件 1. 德 智 体全面发展, 身心健康, 有较强的生活适应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无不良生活习惯, 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 各门课程成绩须达到良好及以上 3. 有较强的外语水平和应用能力 4. 国防生须经解放军驻南京大学选培办公室书面同意后方可参加交换培养项目 5. 对于三个月以上的长期交换培养项目, 原则上每位学生在 60

69 校期间只能参加一次 三 选拔程序 1. 交换培养项目一般从本科一至三年级学生中选拔 对方学校如有特殊要求也可以在四年级学生中选拔 2. 由学生本人针对具体项目提出申请, 征得所在院系同意并推荐后, 根据学分绩 外语水平 科研能力等和各境外学校当年的具体要求, 选出合适人选, 向对方学校推荐 ; 对方学校同意后方正式派遣 3. 学生在申请参加交换培养项目前, 要认真研究派往学校的课程安排与我校教学计划的契合程度, 妥善安排课程学习并获得学分 尤其是高年级学生, 在参加交换培养项目前, 应以不影响正常毕业为前提, 先行处理好与毕业 升学等相关的事宜 4. 交换培养项目中, 需四年级在境外学习的学生, 在申请项目时需办理 南京大学校级交换项目申请资格确认书 且必须经院系同意 学生家长签字确认, 方可最终获得派遣资格 5. 在获得学校推荐 公示或境外高校录取资格后, 不得擅自放弃, 对无故放弃的学生, 学校将取消其在校期间的一切交换资格并记入档案 四 学生管理 1. 境外交换生在境外学习期间, 必须服从对方学校的管理, 遵守对方学校的校纪校规, 遵守当地的法律 2. 境外交换生在境外学习期间, 如因故必须中途中止交换培 61

70 养计划, 必须首先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 经双方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 3. 境外交换生在境外学习期满后须按时返校并及时到所属院系办理返校注册手续, 不得擅自延长或转往其它国家或地区留学, 否则作自动退学处理 五 成绩认定 1. 境外交换生在境外学习结束回校后, 我校将根据对方学校提供的成绩单, 对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的全部学分做认定 2. 按照学生所在院系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 根据其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内容认定课程性质 转换相应学分 凡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的内容与学生所在院系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无法对应的, 统一认定为选修课程, 符合我校通识教育课程建设理念及标准的可认定为通识课程 3. 境外交换生返校后至少应申请认定三个学分 4. 课程认定程序按照 南京大学本科生交流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的管理办法 执行 5. 在境外交换的学生可申请在对方学校完成毕业论文 ( 设计 ), 具体按 南京大学关于本科生毕业论文 ( 设计 ) 工作的若干规定 执行 6. 境外交换生在境外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的成绩单全部以对方学校提供的原件存档 交换成绩统一转换为百分制进行记载, 具体标准按照 南京大学本科生交流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的管理办法 执行 7. 交换期间, 一般不得办理本校选课注册手续, 经任课教 62

71 师 开课院系和所在院系同意后, 交换期间每学期最多可申请两门免修不免考课程 ; 除网络课程外, 擅自听课 考试者, 其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由于世界各校的教学计划 教学内容存在诸多不一致, 课程设置上存在较大不同, 对于院系认定必须补修的课程, 境外交换生可在交换培养项目结束后进行补修 六 学习及其他相关费用 1. 境外交换生在境外学习期间, 仍应按照当年的学费标准 住宿费标准向我校缴纳专业学费及住宿费 个别境外学校如收取交换生学费的, 学生可申请减免相同期间我校的专业学费, 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减免 2. 境外交换生在境外学习期间, 对方学校所指定必须交纳的费用一律由学生自理 3. 被我校认定记入学籍档案的境外课程学分, 将收取课程学分学费, 具体参照 南京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七 项目延期 1. 学校原则上不允许交换培养项目延期, 如确因学业上的特殊情况需延期交流的, 必须办理延期手续, 且境外交流学习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2. 申请延期不得占用下一批两校校际交换项目名额, 必须承担因交换项目延期可能造成的各种后果, 必须经由家长和所在院系及学校主管部门同意 3. 申请延期办理流程 : 境外交换生提供延期书面申请 ; 对方 63

72 学校负责交换事务的官方部门发送交换生延期邀请函件至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函件中须注明申请延期不占用下一批两校校际交换项目名额 ; 征得家长同意, 并提供家长对延期申请情况及其可能产生的风险知情 理解并支持申请人的选择的书面说明 ; 提供本人愿意对因交换延期造成的学业问题和其他相关问题负责的书面说明 ; 所在院系教学院长和学工书记审核申请书并签署意见 ;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教务处审核延期申请并签署意见 在审核通过后, 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向国外高校统一发出正式的校方同意函 八 其它事宜 1. 境外交换生在评定奖学金计算学分绩时, 按实际修读课程的总学分数作为分母 2. 境外交换生回校不满一年者, 在推荐免试研究生计算学分绩时, 如确因参加交换培养项目而未修课程的学分不计算平均学分绩 3. 由院系或学校其他单位直接选派至境外高校进行交换培养的学生的相关管理可参照本规定 相关院系及单位在学生赴境外学习前须将相关信息报教务处备案 4. 本规定未尽事宜,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64

73 南京大学本科生交流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的管理办法 ( 试行 ) (2014 年 8 月修订 ) 随着我校对外交流项目的日益增多, 本科生赴境内外大学学习的机会不断增加, 为加强本科生赴境内外大学学习的管理, 规范学生在境内外大学获得的课程学分及成绩的认定及转换, 特制定本办法 一 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范围 1. 参加校际合作交流的境内外项目, 学生所修课程学分和成绩按照合作协议予以认定 2. 参加院系派出的境外交流项目, 经教务处批准 备案, 学生所修课程学分和成绩按照交换协议予以认定 3. 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后自费出国留学的, 保留学籍期间, 学生在境外大学学习 ( 实习 ) 所修课程学分不予认可 二 课程认定的基本原则 1. 对方学校或对方学校某学科 ( 专业 ) 的学术声誉 学术地位与我校相当 2. 对方学校的课程, 应基本符合我校相关院系专业教学计划对学生培养的要求 按照学生所在院系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 根据其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内容认定课程性质 转换相应学分, 凡 65

74 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的内容与学生所在院系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无法对应的, 统一认定为选修课程, 符合我校通识教育课程建设理念及标准的可认定为通识课程 3. 课程学分转换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 即 1 学分对应 16 学时 4. 交流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的成绩单全部以对方学校提供的原件存档 交换成绩统一转换成百分制记载, 当对方成绩评定标准与我校相同时, 可直接转换成绩 ; 如交换成绩不是百分制, 则按照对方学校的成绩说明进行百分制折算 ; 当交换成绩为等级分, 且对方学校对成绩标准无特别说明时, 可参考如下标准进行 : (1) 当对方成绩评定标准为 A B C D F 五个等级时, 可作如下转换 : A:95 B:85 C:75 D:65 F: 不及格 (2) 对方成绩评定标准为 A+ A A- B+ B B- C+ C C- D+ D D- F+ F 时, 可作如下转换 : A + :100; A:95; A - :90 B + :89 ; B:85; B - : 80 C + :79; C:75; C - : 70 D + :69; D:65 ; D - : 60 F + :50; F:40; 5. 国际双学位项目按对方学校相关专业学士学位授予与我校相关专业学士学位授予的学分要求进行比例对等换算, 转换学 66

75 分总数最多不超过我校相关专业应修总学分的 1/2 6. 交换课程认定完成后, 不得再次申请课程认定 校内已修的不及格课程, 不得用校外交流课程替代 三 课程认定的申请 审核流程和具体操作方法 1. 学生参加校际交换的学期, 须于开学两周内登陆本科生教服平台完成交流项目备案, 没有完成备案的学生, 其交流成绩认定不予受理 2. 学生在完成交流后, 向所在院系提供在境内外学校学习的成绩单原件 3. 依据境内外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 学生登陆我校本科生教服平台填写并打印 交流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 4. 将填写好的申请表附境内外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和课程介绍 学时证明等材料, 报相关院系审核课程性质 学分和成绩, 经相关院系审核后由教学院长或主任签字并加盖院系公章 5. 教务处对学生提交的 交流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 及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并完成成绩录入 6. 课程认定结束后, 交流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 留存教务处, 境内外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留存学生所在院系, 最后并入学生学籍档案 四 本办法自 2014 年 9 月开始实行 五 本办法由南京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67

76 南京大学港澳台 华侨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4 年 8 月修订 ) 根据教育部 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订港澳台学生 华侨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一 凡正式录取到我校全日制本科学习的港澳台学生 华侨学生 ( 指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经联考 单考 保送录取的学生, 下同 ) 的学籍管理, 原则上与境内统招学生同等对待, 除本文件有专门规定之外, 执行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二 港澳台学生 华侨学生须在规定学制内修满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学分数 未能按时修完规定的课程, 可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延长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两年 三 港澳台学生 华侨学生可以提前或推后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部分课程 但修读课程应按照先基础 后专业, 由浅入深, 循序渐进的原则, 事先提出修读计划, 报所在学院 ( 系 ) 备案并安排上 ( 选 ) 课 四 各学院 ( 系 ) 应遵循 因材施教 的原则, 针对港澳台学生 华侨学生的实际情况, 加强教学管理, 提高教学质量 可采取与境内学生同班上课, 另加个别辅导等办法, 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港澳台学生的课程考试形式 考试内容 评分标准等应与境内同班学生相同, 各院系不得为港澳台学生单独安排课程考试 五 港澳台学生 华侨学生可申请免修 (1) 本科教学计划中的思想政治教育课程 ( 其中 中国近现代史 必修 )(2) 除经济管理类 68

77 和理工类学生外可申请免修 大学数学 (3) 军事理论课和军事技能训练 但港澳台学生 华侨学生须修读学校开设的人文 社会科学系列课程补回以上免修学分 六 除以上特殊规定之外, 港台澳学生 华侨学生和同专业的统招学生按同一标准进行毕业审核, 审核通过后方可毕业和获得学士学位 七 本规定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八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69

78 南京大学推荐应届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2014 年 8 月修订 ) 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 以下简称推免生 ) 制度, 是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激励广大在校学生勤奋学习, 选拔推荐高素质的科研创新后备人才的有效措施 为加强对我校推免生工作的管理, 促进推免生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推荐原则及管理机构 1. 坚持公平 公开 公正的原则, 坚决杜绝各种不正之风 2. 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 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主持, 纪检 研究生和本科教学 学生工作等方面的学校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组成 3. 各院系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 由分管教学和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 ( 主任 ) 学生工作负责人 专业教研室主任及有关教师组成 工作小组要落实集体议事和集体决策机制, 负责制定本院系推免生工作细则 审核本院系被推荐者的资格和条件外, 协助学生做好报考工作 70

79 二 推荐对象及条件 1. 南京大学每年度应届优秀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 不含第二学士学位生 不含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生 ), 热爱祖国,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2. 身心健康, 品行端正, 积极向上, 遵纪守法, 诚实守信, 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无任何受处分记录 3. 勤奋学习, 成绩优良, 除总学分及毕业论文要求外, 已具备获得学士学位的各项条件 ( 注 : 按照教学计划进度, 如学生当前尚有应修读的专业准入准出课程或通修课程不及格, 则不得申请 ) 4. 原则上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总分达到 497 或六级达到 426 ( 外语专业第二外语成绩达到总分的 60%) 5. 符合所在院系推免生遴选工作细则的其他条件 6. 南京大学特招高水平运动员学生 ( 注 : 此处仅指运动员班的高水平运动员学生 ) 在申请推免生资格时, 除须满足上述五条基本条件之外, 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 (1) 积极参加学校运动队训练, 运动训练课平均成绩不得低于 90 分 ( 百分制 ); (2) 积极代表学校参加各级各类体育竞赛, 且至少有两年获得过全国大学生体育比赛前五名或江苏省大学生体育比赛前二名的记录 ( 须为主力队员, 且球队中主力队员人数不得超过比赛报名人数的 70%); (3) 学分绩班级排名处于前 50% 范围 ; 71

80 (4) 对有运动竞赛突出贡献的推免申请学生, 如曾多次获全国或世界大学生体育比赛冠 亚军名次者, 可在推免学分绩排名和英语条件方面适当放宽要求, 具体放宽情况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 推荐名额 1. 学校综合考虑学科发展需要和每年度应届本科毕业生的人数, 根据教育部下达名额, 确定各院系推荐比例 2.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 另外安排 破格推荐 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研究生支教团 ( 简称支教计划 ) 等单列指标 3. 具体的名额分配情况按照学校每年度推荐应届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办法执行 四 推荐工作基本流程 1. 学校于每年 7-8 月间公布年度推免生遴选工作办法, 各院系根据办法制定本院系当年度推免生遴选工作实施细则, 报学校审批 2. 院系推免工作实施细则经学校审批通过后, 须及时向学生公布 3. 学生本人填写 向院系提交 南京大学推免申请表, 国防生须先获得驻校选培办的书面同意方可申报 4. 纳入推免学分绩计算范畴的课程以当届学生教学计划中大一至大三期间的专业准入准出课程为基础, 院系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合理补充, 最终确定院系当年度推免学分绩测算的课程清单, 72

81 并在院系工作细则中公布 学分绩统一以学生首次参加课程考试的成绩计算 ( 如第一次考试不及格者, 按不及格原始成绩计算学分绩 ), 返校未满一年的交换生以现有课程成绩计算 5. 为激发学生学术潜力 促进全面发展, 本科生在读期间获得相关学术荣誉者可获推免学分绩加分, 具体加分政策及标准以每年度 南京大学推免学分绩加分办法 为准 6. 学校对确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的本科生设置 破格推荐 名额, 具体申报要求和流程按照学校每年度推免工作办法执行 7. 推荐阶段主要流程 : (1) 学校公布全校推免工作办法, 院系制定推免工作实施细则 报学校审批通过后向学生公布 ; (2) 学生自愿申报 ; (3) 各院系审核 遴选, 公示拟推荐学生名单并上报学校审核 ; (4) 学校评审 ( 包含全校各类单列计划申请者面试 ), 确定当年度全校拟推荐学生名单并向全校公示 公示无异议者在公示期结束后正式获得当年度南京大学推免生资格 ; (5) 学校通过教育部 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 上报推免生名单, 供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进行政策审核, 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 五 其 它 1. 推免工作中凡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学校一经查实, 将立即 取消相关学生推免资格, 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分 73

82 2. 应届毕业生在全校组织开展推荐工作阶段, 不得办理出国成绩或学历学位证明 3. 从学校公示推免生名单之日直至学校通过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上报名单期间, 学生可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放弃推免资格, 申请书须由院系负责人签字, 并加盖院系公章 ; 放弃名额由公示名单中候补学生依次递补 4. 推免生一旦被录取, 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放弃推免资格 否则, 学校将在该生个人档案中注明不诚信记录并函告其被录用的国内外院校或用人单位 本办法未尽事宜袁由研究生院和教务处负责解释遥政策如有 变动袁以学校当年度推免生遴选工作办法为准遥 74

83 南京大学本科教学课程管理规定 (2012 年 8 月修订 ) 南京大学本科教学课程管理是指依据本科教学计划所进行的本科课程的开课 排课 教学班级 选课 期中检查 考试 成绩和试卷归档等管理工作, 为了配套实施 三三制 教学改革方案和学分制管理模式, 并进一步提高课程管理规范, 实现目标管理, 加强过程监督, 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 课程的开课管理 1. 各院系必须严格依据经过审定的执行性教学计划进行开课, 不得在教学计划之外随意开设课程, 教学计划确定的教学环节 学分 学时 考核方式等均不得随意改动 2. 如教学计划中的课程需请其他院系 ( 教学单位 ) 开设, 培养单位需向开课单位递送开课委托书, 开课单位需及时答复申请院系的开课委托书 3. 开课单位应根据下一学期的开课任务落实任课教师 开课单位确定课程开课后, 由开课单位从课程库中选取相应课程, 并需将课程编号返还给各培养单位 开课单位必须保证课程编号统一, 不能随意变更课程编号 新开课程需填写新开课程申请表报教务处备案 4. 任课老师需编制各教学环节的教学实施计划, 提供教学大纲 讲义 ( 教案 ) 及教材或相关参考资料, 供学生选课时参考 75

84 5. 下一学期所开课程确定后, 由学生培养单位上报课程计划信息 课程计划信息包括 : 课程编号, 课程名称 ( 中英文 ), 选修类型, 课程属性, 开课院系, 排课类型, 总学分, 周学时, 讲课学时 实验学时 习题学时 专业上课人数 课程开放人数和备注 二 课程的排课管理 1. 培养单位应和开课单位一起商定课程的上课时间及分班 合班事宜 上课专业和时间确定后, 学生培养单位需向开课单位递送最终的开课委托书 开课单位依据开课委托书录入课程的上课专业和上课时间 2. 课程的教学周数一般依据校历安排, 非全程学期安排的课程需保证排课总学时数不低于课程所要求的总学时数 3. 排课结束后, 开课单位如需停开课程或调整上课时间, 需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三 课程的教学班级管理 1. 开课单位待开课计划确定后, 需上报教学班级信息 教学班级信息是编制课表 安排教室 学生选课 教学检查和记录教师本科教学任务的唯一依据 2. 教学班级信息包括班级详细信息 上课专业信息 授课时段信息和教师信息 3. 班级详细信息包括班级名称 授课学期 上课校区 班级人数 开放人数 授课方式 学分 学时和备注 授课方式目 76

85 前有面授 实验 实践 网络 新生研讨及面授 + 实验等方式, 教务处将依据授课方式进行分类统计 教学检查和教学评估 班级人数为该教学班级所能接纳的总人数, 包括专业上课人数和对外开放人数, 各教学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比例设置开放人数, 供全校学生跨专业选修 4. 上课专业信息是指该课程所面向的年级 专业 ( 可有多个 ), 凡属于指定年级专业的学生可以直接进行专业选课, 其它年级专业的学生可以通过跨专业选课的方式参与学习 5. 授课时段信息包括教学方式 上课星期 起始节次 授课节数 上课周次和上课地点 使用公共教室的课程上课地点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使用各院系专用教室的课程上课地点由开课单位落实 录入 6. 授课教师信息包括教师工资号和教师姓名 一个教学时段最少有一名任课教师 排名第一的教师是教学班级的负责人, 负责成绩的登录和归档工作 开课单位在排课前还需及时更新任课教师基本信息 7. 如开学后授课教师变更, 开课院系需及时维护更改, 如期中考试后变更教师, 需报教务处备案后更改 四 课程的选课管理 1. 选课管理原则上由学生依据培养计划申请并注册课程, 选课的方式分为专业选课 跨专业选课 公共选课 补退选和重修申请 经过以上选课方式注册的学生方具有上课资格, 学生原则上应参加该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 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 ( 旷考 ) 处理 学生应遵守该课程的各项教学要求, 经考核合格者, 可获 77

86 得该课程的学分 2. 学生选课前一定要认真研究 学习相应专业培养计划, 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选课范围 要求选课 原则上不应选修与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冲突的课程和已选学过的内容相同的课程 ; 学生需在明确自己选修的课程目标后再进行选课操作, 所选课程一旦确定一般不再调换 3. 专业选课用于学生选择所在专业的课程 培养单位的教务管理人员负责指导和维护学生专业选课 专业必修或指定方向选修课程可以由教务管理人员统一设置 4. 跨专业选课用于学生选择其他专业年级的课程, 学生申请课程后由教务处依据专业选课的处理原则进行抽签分配 5. 公共选课用于学生选择新生研讨课 通识类课程 高年级研讨课 公共选修课程 ( 含文化素质课 ) 及创业就业类课程 学生申请课程后由教务处依据各类课程的选课原则进行抽签分配 6. 课程补退选用于学生依据开课两周的试听情况和个人修课计划调整情况, 补选和退选课程 7. 重修申请用于学生申请已修课程的重修, 学生在网上申请重修后, 由培养单位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安排学生进入指定的班级学习 重修缴费完成后, 原成绩注销, 且不得恢复 8. 选课工作应在开课第三周前结束, 选课工作结束后, 开课单位需打印正式的学生点名册送至任课教师处 9. 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类课程的选课 补选及退选 未选或退选的课程, 学生不得参加考试, 也不能取得该课程的成绩 78

87 五 课程的期中检查 1. 在新学期开课后, 将根据学校期中教学检查工作的统一安排, 对课程和教学班级的教学秩序和教学环节进行期中检查 期中检查的内容包括教师停 ( 调 ) 课, 代课情况, 准时上 下课情况, 授课计划执行情况, 成绩变动情况, 及各教学环节实际情况与各院系上报的教学信息是否一致 2. 课程期中检查采取 各教学单位自查为主, 学校抽查为辅 的方式, 全面检查教学运行状况, 各院系待课程检查工作结束后, 需打印教学班级信息表, 并盖章后交教务处备案 3. 期中检查工作结束后, 教务处将统计教学状态数据, 并提供给各院系和教学单位查阅 复核 教学状态数据将作为年终各教学单位教学工作评估的重要指标之一 六 课程的考试管理 1. 凡是学生办理过选课注册手续所修读的课程, 都要进行考试 考试的主要方式为 : 闭卷考试 开卷考试 课程论文 读书报告 文献综述 操作考试 口试 口笔试兼用 网络考试等 2. 学生因公 因病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 不能参加期末考试, 可申请缓考 学生因病申请缓考, 必须提供校医院病历及病休证明书 ( 其它医院证明无效 ) 课程缓考成绩以卷面考试成绩的 90% 折算得分记入期末考试成绩 3. 考试试卷必须有 A B 卷, 课程期末考试使用 A 卷进行, 在 79

88 有补考或缓考的情况下, 则需另行安排时间启用 B 卷统一考试 4. 缓考和补考原则上应同时进行, 如没有学生补考, 缓考需在补考时段内单独组织 5. 考试安排工作开始前, 各教学单位必须上报所开设课程的考试基本信息, 教务处根据院系上报的考试课程情况, 统一安排课程的考试时间和地点 6. 教务处将依据考试管理办法和考试安排信息对课程考试进行审核和巡考工作 7. 开课单位需在考试开始前打印学生成绩登记表并注明考试的时间地点, 递送主考教师 8. 关于课程的考试方式 监考人数 考试时间安排等要求参见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考试管理办法 中的相关规定 七 课程的成绩管理 1. 原则上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教师需完成试卷的批阅和成绩评定工作, 并将学生成绩单送至本院系教务员处 2. 凡是正式注册课程并且未退选的学生, 教师都必须给予成绩评定 无故未参加学习的学生应注明旷课, 无故未参加考试的学生应注明缺考, 申请缓考的学生应注明缓考 3. 开课单位负责教学班级成绩的登录工作, 在征得任课教师同意的情况下, 可由教师直接录入 如由教师录入成绩, 需在提交后打印成绩单交由开课单位处归档 4. 其他关于成绩的管理要求请详见 南京大学本科教学成绩管理规定 的有关要求 80

89 八 课程的试卷管理 1. 课程的考试试卷 ( 包括缓考 补考试卷 ) 应装订成册归档 装订顺序 : 封面 ( 含课程名称 课程性质 授课教师 学分 考试性质 ) 试卷小结 ( 分析 ) A/B 卷及答案 考试试卷 ( 按学号排序 ) 2. 试卷档案保存期限为学生毕业后两年 九 附 则 1. 本办法从 学年第一学期开始执行 2.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81

90 南京大学本科教学成绩管理规定 (2014 年 8 月修订 ) 南京大学本科教学成绩管理是指对学生的学业成绩所进行的评定 报送 登录 复核等管理工作, 为了配套实施 三三制 教学改革方案和学分制管理模式, 并进一步规范成绩管理制度, 保障教学培养质量, 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 成绩管理模式 1. 南京大学本科学生成绩管理实行学校 院系 ( 教学单位 ) 两级管理 2. 各院系 ( 教学单位 ) 负责本单位所开设课程的成绩评定 录入 报送 查询工作 3. 教务处负责全校本科学生总成绩的发布 维护和监管工作 二 成绩的评定办法 1. 南京大学本科教学课程成绩原则上均采取百分制记分, 如果课程需采取等级分制记分, 各院系 ( 教学单位 ) 需在期末上报考试信息中予以说明, 并经由教务处审核后方能采用 2. 等级分制分为优 良 中 及格和不及格 五级分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标准为优 , 良 89-80, 中 79-70, 及格 69-60, 82

91 不及格 59 及 59 以下 如果五级分制需计算学分绩 折算标准为优 -95, 良 -85, 中 -75, 及格 -65 以免修 考察合格记载的课程成绩不能换算为百分制, 但可分别按 分计算学分绩 3. 必修课程总评成绩的构成比例由开课单位根据所开课的性质确定 平时成绩 ( 含期中考试 ) 占总评成绩的 20-30%, 期末考试成绩占总评成绩的 70-80% 平时成绩的考核可采取多种形式, 如 : 课堂提问 小测验 撰写实验报告等 选修课程的总评成绩可以不包括平时和期中成绩 4. 考试评分应实事求是, 根据教学大纲的预定要求和答卷情况, 衡量学生对于本课程内容理解掌握和综合运用情况 一般地说, 学生基本掌握本课内容达到教学大纲的低限要求可给及格成绩, 较好地掌握了所学内容达到教学大纲规定的一般要求可给中等成绩, 熟练地掌握了所学内容, 完满地完成实现教学大纲规定的目的要求可给良好成绩, 只有那些在学习中和考试答卷中表现具有开拓引伸和创新能力的方可取得优秀成绩 5. 交换生在国内外高校学习期间的成绩由学生所在院系依据交流学习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定和换算 三 成绩的报送和录入 1. 考试开始前, 开课单位教务管理人员需打印班级学生成绩登记表送至主考老师处, 未注册课程的学生不能给予考试资格并登记学分 成绩 2. 课程考试结束, 任课教师应在一周之内完成评卷记分工作并认真填写班级学生成绩单, 凡是正式注册课程且未退选的学生, 教师都必须给予成绩评定 无故未参加学习的学生应注明旷 83

92 课, 无故未参加考试的学生应注明缺考, 申请缓考的学生应注明缓考 填写完成绩单后任课教师签字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交至开课单位教务管理人员处归档 如教师自行在网上录入成绩, 需在提交后打印成绩单并签字后交由开课单位教务员处归档 3. 教师报送的成绩单各项须填写齐全整洁, 如手工填写应使用档案用蓝黑墨水等填写, 不可使用铅笔 圆珠笔 彩笔 纯蓝墨水等填写, 填写时应力求字迹清楚, 端正, 避免涂改 否则学校教务管理人员将视为无效成绩单予以退回 4. 成绩录入时间为考试开始日至下一学期开学日的前一天, 成绩登录时间截止后不能录入成绩, 教务管理人员需及时敦促教师提交成绩 未能在成绩登录截止日前提交成绩的课程, 需由教师填写情况说明, 送教务处备案后, 在指定时间内录入 5. 重修的学生成绩与学生重修所在班级的成绩一起录入, 重修成绩以实际得分登录, 但需要在备注中注明 重修, 不得恢复已经注销的重修课程原始成绩 6. 补 ( 缓 ) 考学生的成绩由教务管理人员依据教师成绩单在原班级档案成绩中进行更新, 高于 60 分的补考成绩以 60 分记入档案, 并在备注中注明 补考 7. 学生申请免修的课程如参加免修考试后达到规定的要求, 可给予学分, 开课单位应将该学生加入课程名单, 并注明免修 待课程结束后, 按学生免修考试实得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学生免修考试的试卷应与课程期末考试的试卷一并归档 8. 学生在考试时有作弊行为, 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 并在备注中注明 作弊 字样, 该课程必须重修, 如该课程重修成绩达到及格以上, 一律按 60 分计入学籍档案 9. 开课单位及教师不得跨学期提交学生课程成绩 84

93 四 成绩的发布 1. 成绩由教务处统一在教务网上发布 2. 各院系负责学生成绩的日常查询和咨询 五 成绩的复查 1. 如果学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 可以在开学一周之内向开课单位教务管理人员处提出查询请求, 开课单位教务管理人员负责查询归档成绩单, 复核教师原始成绩单和教务系统中的成绩是否一致, 如成绩登录有误, 可通过成绩更正申请流程进行处理 2. 如果学生对考试评分有异议, 可向开课单位反映, 由开课单位指定教务管理人员或任课教师解释 六 成绩的更正 1. 由于任课教师在阅卷 评分或者录入等过程中的疏忽, 需要更改已提交的成绩单和有关数据时, 任课教师应填写 南京大学学生成绩更正申请表 并附相关的更改依据, 经开课单位审核批准后, 由教务处复审 更正并备案 2. 允许更正成绩仅限于给分或登分错误 超过截止时间补交作业或论文 在正常的考试时间之外另行考试等, 考试成绩无效, 不予录入 更正 3. 成绩更正规定详见 南京大学本科教学成绩更正管理规定 85

94 七 成绩的汇总及存档 1. 各开课单位在成绩录入工作结束后, 要及时做好成绩的汇总和存档工作 如果本院系所修课程没有登录成绩, 要及时向开课单位反映 2. 各学生所在院系在开学前, 需要做好补 ( 缓 ) 考通知工作, 打印学生补 ( 缓 ) 考通知单, 通知学生参加补 ( 缓 ) 考, 以免学生错过补 ( 缓 ) 考时间 补 ( 缓 ) 考成绩要及时录入 汇总和归档 八 出具学生成绩单 1. 学生成绩单必须体现学生所有课程选修的情况, 必须按照成绩的原始记录出具, 不得更改, 不得删减 2. 学生毕业后, 教务管理人员需按要求打印学生最终成绩单交由档案馆归档 3. 在校学生以所在院系教务管理人员或教务处打印并审核盖章的成绩单为有效文件, 由院系打印的成绩单, 必须加盖教务管理人员及院系公章, 否则不具备有效性 ; 由教务处打印的成绩单, 必须加盖教务处公章, 否则不具备有效性 4. 已毕业学生以档案馆出具的加盖档案馆公章的成绩存档文件为有效文件, 院系不得再另行出具学生成绩单 86

95 九 附 则 1. 本办法从 学年第一学期开始执行 2.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87

96 附 3 院 南京大学本科教学成绩更正管理规定 (2014 年 8 月 ) 南京大学本科教学成绩更正管理, 是在南京大学本科成绩管理的基础上, 针对成绩更正进行的管理工作 本规定是对南京大学本科成绩管理规定的补充, 涉及成绩更正的内容以本规定为准 一尧成绩更正适用范围 第一条成绩更正适用于任课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在阅卷 评分或者录入等过程中的错误和疏漏, 需要更改已提交的成绩单和有关数据 ; 因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成绩问题不予受理 第二条仅更正当前学期上一学期的课程成绩, 跨学期的成绩更正申请不予受理 第三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不得申请更正 : 1. 未选课注册或未办重修手续 ; 2. 未参加课程学习或缺课超过三分之一 ; 3. 未按时参加考试或提交作业 ; 4. 违反考试纪律 ; 5. 其它按规定不能取得成绩的情况 88

97 二尧成绩更正流程 第四条成绩更正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学期开学两周内, 逾期申请不予受理 第五条成绩更正申请表 ( 教务处主页下载 ) 由任课老师填写, 并附证明材料, 由开课单位教务人员审核, 经开课单位教学院长 ( 或主任 ) 批准后, 交送教务处 第六条每学期第三周, 教务处对成绩更正申请组织审查, 审查结果在教务处主页及学校 OA 系统中公示, 公示期为一周 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 将在教务管理系统予以成绩更正 第七条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 可在公示期结束后一周内补齐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复查 教务处将在收到复查申请两周内组织复查, 并对复查结果进行公示 三尧成绩更正材料 第八条成绩更正必须出具相应更正项的依据材料 ; 无证明材料或者证据不支持所陈述原因, 则更正申请不予通过 第九条成绩漏登或登分错误, 申请更正须提供 : 成绩更正申请表 成绩登记表复印件 试卷或论文复印件 第十条漏登还须提供含考场记录的考试小结或考场记录表, 以及其他可证明学生按时参加考试 提交作业的材料 评分错误, 另须提供评分依据 第十一条平时分错误, 应出具能证明学生参与课程学习的 89

98 材料, 如点名册复印件 平时作业等 四尧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因任课教师 教学管理人员的原因造成的学生成绩证明材料 ( 试卷 作业 论文等 ) 缺失或与实际不符, 将按照 南京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认定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材料, 按照 南京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追究任课老师 教学管理人员责任 ; 学生该门课程成绩无效, 并按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考试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处理 五尧附则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学年第一学期开始执行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90

99 南京大学关于本科毕业论文 ( 设计 ) 工作的若干规定 (2014 年 8 月修订 ) 毕业论文 ( 设计 ) 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 是检验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的主要手段 是考察学校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依据之一 毕业论文 ( 设计 ) 工作涉及毕业论文 ( 设计 ) 的选题 课题调研与文献检索 相关实验 ( 实习 实践 ) 论文撰写及答辩等诸多环节, 各个环节的工作直接影响毕业论文 ( 设计 ) 的质量 为提高本科毕业论文 ( 设计 ) 的质量, 加强对毕业论文 ( 设计 ) 全过程的管理, 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毕业论文 ( 设计 ) 的要求各院系应按照人才培养方案, 根据各学科专业的特点, 制定本院系本科毕业生的毕业论文 ( 设计 ) 的具体要求和实施细则, 使毕业论文 ( 设计 ) 工作更加科学, 管理更加合理规范 原则上学生在准出专业所在院系完成毕业论文 ( 设计 ), 由准出专业院系主要负责学生的各项毕业论文 ( 设计 ) 管理工作, 学生所在院系协助准出专业院系做好毕业论文 ( 设计 ) 管理工作 第二条毕业论文 ( 设计 ) 的选题 1. 恰当的选题是做好毕业论文 ( 设计 ) 的重要前提 各院系应以多元化人才培养为出发点, 符合学生的培养目标, 综合考虑选题的性质 难度 工作量 综合训练等情况 选题应体现教 91

100 学 科学研究和生产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除原有的毕业论文 设计外, 院系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 毕业作品 这一类型 2. 一人一题作为选题工作的重要原则 一人一题 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 独立完成任务的能力 避免相互抄袭的有效前提 学生如以团队形式完成一个大题目, 则要求每一位学生独立完成一个小专题 3. 在确定课题时, 各院系可以提供一定数量的 适合本科毕业论文 ( 设计 ) 的课题供学生选择, 也可以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 特点和实习实践的经历提出选题 课题应以中 小型为主, 保证学生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 经过努力能基本完成所选课题的任务 4. 申请校外或跨院系做毕业论文 ( 设计 ) 的同学必须在开题前向准出院系 ( 跨院系的还需要向对方院系 ) 和教务处申请, 获得批准后才能去校外或跨院系做毕业论文 ( 设计 ) 第三条指导教师 1. 指导教师应由讲师以上职称 富有责任心的教师担任 聘请校外指导教师应由具有相应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但校内还应配备一位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一经确定, 不得随意更换 2. 指导教师应全面负责所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 ( 设计 ) 工作, 包括参与学生毕业论文 ( 设计 ) 的开题, 提供给学生相关的参考书目或文献资料目录, 定期答疑, 检查学生毕业论文 ( 设计 ) 的进度, 审阅毕业论文 ( 设计 ), 填写评阅意见等 3. 一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毕业论文 ( 设计 ) 不超过 5 人 第四条时间安排 1. 各院系在第 7 学期 ( 五年制学生第 9 学期 ) 末根据学生的专业准出申请, 确定在本院系做毕业论文 ( 设计 ) 的学生名单 院 92

101 系对学生进行一次毕业论文 ( 设计 ) 工作的动员, 并公布选题 2. 第 8 学期 ( 五年制学生第 10 学期 ) 开学三周内学生完成毕业论文 ( 设计 ) 选课和开题工作, 各院系教务员通知学生在教务管理系统填报开题信息并确认选课 3. 第 8 学期 ( 五年制学生第 10 学期 ) 第十四周, 学生完成毕业论文 ( 设计 ) 撰写, 交给指导教师和另外一名教师评阅 4. 第 8 学期 ( 五年制学生第 10 学期 ) 第十五至十六周, 由院系组织学生论文 ( 设计 ) 答辩, 评定论文 ( 设计 ) 的成绩, 交给教务员录入成绩 学生在管理系统上传毕业论文 ( 设计 ) 后方能查询成绩 5. 第 8 学期 ( 五年制学生第 10 学期 ) 结束前, 院系评选出本院系优秀毕业论文 ( 设计 ) 报教务处 6. 应届毕业生完成了开题选课, 但不能正常参加答辩的, 必须在第 8 学期 ( 五年制学生第 10 学期 ) 7 月中旬以前完成答辩等毕业论文的全部工作, 并取得成绩 未按时完成答辩的学生必须重修 第五条毕业论文 ( 设计 ) 答辩 1. 院系应成立以主管教学领导为组长的答辩领导小组, 全面负责答辩工作, 根据专业 学科特点以及学生论文 ( 设计 ) 的实际情况, 统一答辩要求和评分标准 2. 答辩委员会 ( 或小组 ) 由 3 人以上组成, 并负责组织实施学生论文 ( 设计 ) 的答辩工作, 指导教师不应担任答辩委员会 ( 小组 ) 组长 答辩委员会 ( 小组 ) 在答辩过程中应就论文 ( 设计 ) 有关的基础知识 基本方法等, 向学生提问并考察学生其它综合能力 3. 学生必须参加毕业论文 ( 设计 ) 的答辩 学生答辩应报告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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