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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京大学 南字发 号 各院系 各单位 : 新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将于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21 号 ) 同时废止 根据新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六十七条要求, 学校对 南京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 南京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 南京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南京大学 2017 年 8 月 18 日 1

2 附件 ( 本细则经 2017 年 7 月 21 日校党政联系会议审议通过 ) 一 总则第一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 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培养符合国家需要 推动科技进步 引领社会发展 适应国际竞争的创新创业人才 根据教育部 2017 年 2 月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结合我校 三三制 本科人才培养和教学管理实际情况, 特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分入学 报到与注册, 学制, 课程与学分,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学术诚信, 休学 复学 保留学籍与转学, 退学 试读, 纪律与处分, 毕业 结业 肄业, 学士学位, 学业证书及附则等项 二 入学 报到与注册第三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新生, 均可进入本校一年级学习 第四条新生应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 必须提前一周向本校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 2

3 周 ), 未履行请假手续 请假未获准或者获准后逾期未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报到时, 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 ( 一 ) 身心状况暂不适宜在校学习 生活, 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本校医院复查, 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可以康复的 ; ( 二 )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的 ; ( 三 ) 学校认可的其他可予保留入学资格情形的 新生入学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应在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日期之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新生报到后因入学体检不合格保留入学资格的, 自保留入学资格文件生效之日起, 应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 参军入伍者, 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学校同意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 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 下一学年新生报到时, 凭录取通知书 保留入学资格的决定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审查合格后, 按当年新生办理报到入学手续 对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其入学资格 因身心状况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 须 3

4 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到本校医院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的, 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自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按照相关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1.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2.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3.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4.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5.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身心健康状况复查不合格者, 按第六条规定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作取消学籍处理 ; 情节严重的, 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第一周, 学生必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 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请假 请假未获准或者获准后逾期 ( 请假时间不超过两周 ) 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注册 :( 一 ) 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期 ;( 二 ) 未缴学费 ;( 三 ) 最长修业期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4

5 三 学制第九条全日制本科各专业的标准学制为四年或五年 学生如符合本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 可申请提前毕业 标准学制期满, 学生可申请延长学年, 但四年制学生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六年 ; 五年制学生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七年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时间计入学生修业年限 第十条提前毕业者应按学校规定缴清相关学费 ; 延长学年者, 应在延长学年的第一学期第一周按当年新生入学交费标准缴纳学费 四 课程与学分第十一条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通识通修课程 学科专业课程 开放选修课程三大模块 通识通修课程模块包括通识教育类课程 ( 含通识教育课 新生研讨课 新生导学课等 ) 和通修类课程 ( 含思想政治理论课程 军事课程 体育课程 分层次通修课程等 ); 学科专业课程模块包括学科平台课程 ( 含学科共通课 学科菜单课 ) 和专业核心课程 ; 开放选修课程模块包括专业选修课程 ( 含高年级研讨课程 ) 跨专业选修课程 本硕贯通课程 ( 含院系给予本科阶段学分认定的硕士阶段课程 ) 文化素质公选课 创新创业课程 创新创业实践 各专业学生实际应修的课程 学分按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执行 第十二条所有课程性质分为必修课 选修课两大类 1. 必修课 : 必修课为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主要包括通识教育类课程 分层次通修课程 军事课程 体育课程和思想政治类课程, 以及学科平台和专业核心课程 其中学科菜单课在大类培养阶段为选修课, 待 5

6 学生进入专业培养之后根据专业培养计划可认定为必修课 学生修读通识教育类课程不得少于 14 个学分, 其中必须包含 2 个 悦读 通识学分 2. 选修课 : 选修课为除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以外, 可以在专业内外选择性修读的课程 第十三条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选课注册手续, 未办理选课注册手续, 擅自听课 参加考核者, 其考核成绩不予承认 学生选课应按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进行 选课时应先修读先行课程, 再修读后续课程 学生某门课程的预备知识基础较好, 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 可选读高一层次的同类课程 第十四条对于部分学习基础好 自学能力强的学生, 在已注册课程后 开课两周内, 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及所在学院审核同意, 报教务处备案, 准予其不随堂听课, 但须交作业并参加所有考核 ( 简称 免修不免考 ) 思政类课程 军事课程 体育课程 实践类课程 ( 含实习 ) 不得申请 免修不免考 学生每学期申请 免修不免考 的课程原则上不超过两门 第十五条学生选课不当, 可在规定时间内退选课程 在课程开课两周内退选的, 该课程不记载在成绩单 ; 在课程开课三至八周内退选的, 该课程记载在成绩单, 无成绩, 注明 退选 字样 ; 课程开课八周后不得退选 第十六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创新创业竞赛 发表论文 获得专利 自主创业及获得的相关成果, 可以认定为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 不计成绩 ), 记入学业成绩单, 该学分不参与学分绩计算 具体按 南京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办法 执行 6

7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境内外校际交流学习或经学校认可 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其修得的课程学分经学生所在院系 审核认定, 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予以记载 五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八条学生办理选课注册手续后, 须按时上课 ( 包括实验 实践 实习 ) 提交作业 参加考核 学校真实 完整地记载 出具学生在校期间修读的所有课程成绩 学分, 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课程考核的主要方式为 : 闭卷笔试 开卷 ( 半开卷 ) 笔试 课程论文 读书报告 文献综述 操作考试 口试 口笔试兼用等 课程考核方式和要求根据 南京大学本科教学课程管理规定 及课程教学目标确定 课程成绩一般由平时 ( 含期中 ) 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所有课程成绩记载均采用百分制 如按五级分制评定成绩, 须转换为百分制成绩进行记载 五级分制转换为百分制的标准 : 优为 ; 良为 89-80; 中为 79-70; 及格为 69-60; 不及格为 60 以下 课程考核成绩在 60 分及以上的, 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为了体现学生的学业水平, 将分别计算学生的所有课程和学位课程 ( 通修 学科平台 专业核心 ) 的学分绩, 记载在学业成绩单 课程有效成绩 学分计入学分绩, 不及格的课程在补考或重修通过之前按实得分数计入学分绩, 补考通过的课程一律按合格 (60 分 ) 计入学分绩, 原 不及格成绩不再计入学分绩 平均学分绩计算方法为 : 平均学分绩 = ( 课程考分 20 学分数 ) 课程学分数 7

8 第二十二条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要求, 参加并完成毕业论文 ( 设计 ) 具体要求参照 南京大学关于本科毕业论文 ( 设计 ) 工作的若干规定 以及院系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生首次修读的课程成绩不及格, 可以申请一次补考, 课程补考成绩按平时成绩 ( 含期中 ) 和补考卷面成绩综合评定, 课程原成绩和补考成绩分别记载在成绩单上, 补考成绩注明 补考 字样, 课程原成绩注明 无效 字样 学生因公 因病或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 不能参加课程期末考试的, 可在考试前申请缓考, 具体按 南京大学本科生课程缓考管理办法 办理 课程缓考成绩按平时成绩 ( 含期中 ) 和缓考卷面成绩综合评定后记入学业成绩单, 注明 缓考 字样 第二十四条课程考试不及格, 可以申请重修并缴纳课程学分学费, 重修不及格的不得申请补考, 只能再次重修 重修课程以实得成绩记入学业成绩单, 注明 重修 字样, 该课程原成绩注明 无效 字样 课程重修后, 以重修成绩计入学分绩, 原成绩不再计入学分绩 第二十五条学生如对已获得学分的某门课程成绩不满意, 可以申请该课程重修 1 次并缴纳学分学费, 成绩记载及学分绩计算办法参照第二十四条执行 第二十六条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 课外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因健康原因, 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 经本校医院证明, 可由体育课转修保健体育课 每学年结束, 学校都要按教育部规定的 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对学生进行综合考评确定等级, 其成绩记入本人 大 8

9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 在学生毕业时放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七条学生每学年应取得规定的最低课程学分, 具体要求见本细则第四十条内容 第二十八条凡无故未参加课程考核或考核中有违纪行为者, 其相关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 对于旷考或考核中有违纪行为的学生, 根据其表现决定是否给予补考资格, 不予补考的, 只能重修并按标准缴纳课程学分学费 六 学术诚信第二十九条学生应恪守诚信, 学生在学业 学术 品行等方面的失信行为须记录在学籍档案中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违背学术诚信的, 对其获得学位等做出限制 第三十条学术不诚信内容包括考试作弊 论文抄袭以及帮助他人实施学术不诚信等行为 七 休学 复学 保留学籍与转学第三十一条休学 复学 保留学籍申请的集中审核批复时间为每学期开学两周时间内 应届毕业生办理了休学 保留学籍的, 须在标准学制结束前两周内提交复学申请 休学 保留学籍时间累计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三十二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休学 : 1. 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本校医院复查, 须停课治疗 休养时间达到一学期或一学期以上, 或缺课六周以上者 ; 2. 因其它原因须停课一学期或缺课六周以上者 第三十三条学生因故休学时间不得少于一学期, 一般 9

10 以一学年为期 休学开始时间从休学申请批准之日开始计算 第三十四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在休息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休学期间, 学生的有关问题, 按下列规定处理 : 1. 因病休学的学生, 须离校治疗 休养 ; 2. 学生休学期间, 如有违纪行为, 按 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处理 ; 3. 学生休学期间, 不得在校参与任何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学生休学 复学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 1. 学生休学 复学, 应向所属院系提出申请, 所属院系主管教学院长 ( 主任 ) 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审核批准 ; 2. 休学期满, 学生应在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时间提出复学申请, 经院系 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 3. 因病休学的学生, 申请复学时必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 证明其已康复, 并经本校医院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第三十六条学校允许学生休学创业或参军入伍 学生休学创业 参军入伍时间一般不超过 2 年, 且不计入修业年限 在校学生参军入伍, 可申请保留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学生休学创业或参军入伍, 参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在校学生自费出国 ( 境 ) 学习的,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学校审核同意后可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交流项目或跨校联合培养项目期间, 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凡参加交流项目学习的学生应按时返校, 未经学校批准延期在外不归者, 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八条保留学籍学生须在保留学籍期满后及时到校办理复学手续 参军入伍保留学籍的, 须在退役当年或次 10

11 年学期开学两周内到校办理复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视为自动退学 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 如有违纪行为, 按 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处理 ; 如有以休学创业 参军入伍为由实施其它活动的虚假行为, 一经查实, 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九条学生转学按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八 退学 试读第四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予退学 : 1. 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本校医院复查, 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 2. 完成总学分第一学年 26, 第二学年累计 52, 第三学年累计 78, 第四学年累计 104, 第五学年累计 130 者 ; 3. 完成必修课程 ( 通修 平台 核心 ) 学分数第一学年 20, 第二学年累计 40, 第三学年累计 60, 第四学年累计 80, 第五学年累计 100 者 ; 4.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5. 未经请假 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或获准后逾期不到校的 ; 6.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 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7. 交换学习逾期未归者 ; 8. 四年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六年者 五年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七年者 ( 含休学 保留学籍时间 ); 9. 学期内旷课累计达 50 学时者 ; 11

12 10. 因其他特殊情形, 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第四十一条符合第四十条第 2 3 项应予退学者, 可申请在校试读一年 试读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报院系 学校批准 试读期满达到在校修读年限累计学分数要求者, 可继续就读 ; 试读不合格者, 必须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二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需递交书面退学申请, 经学生所在院系 教务处审核同意后, 报分管校长审批 第四十三条符合第四十条任一项应予退学的, 学生所在院系应事先告知学生拟对其作退学处理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然后向教务处提交经院系主管教学院长 ( 主任 ) 签署过意见的学生退学签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教务处组织专门会议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后, 将拟退学的建议及学生申辩的材料报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决定书, 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退学决定书应由学生本人签收, 拒绝签收的, 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 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 难于联系的, 可以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四条退学决定文件生效后, 学生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 其档案退回家庭所在地, 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五条退学或取消学籍学生, 不得申请复学 12 九 纪律与处分 第四十六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按时参

13 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无故缺席的, 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学生因病请假一天以上, 须附本校医院证明 请事假的学生须附有关证明 学生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 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由辅导员批准 ; 一周以上六周以内由主管教学院长 ( 主任 ) 批准 在向任课教师请假时需出示具有上述审批手续的请假单 学生请假一般不得超过六周, 超过六周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十八条学生请假期满, 应向辅导员销假, 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 应按照上述规定, 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 否则视为旷课 第四十九条凡经注册的课程必须按时上课 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 视为旷课 累计旷课达 50 学时者给予退学处理 旷课时数按每天实际上课时间计算 各类实习 军训 社会调查期间, 未经同意擅自离队, 每天按 4 学时计算 第五十条缺课时间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上课时间的三分之一, 或缺交作业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作业量的三分之一, 不得参加本课程考试, 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学习 学籍纪律等相关规定的学生, 学校给予批评教育, 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 1. 对一学期旷课累计达 学时的学生,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对一学期旷课累计达 学时的学生, 给予记过处分 ; 2. 对考试违纪的学生, 按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考试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认定情节, 给予相应处分 ; 13

14 3. 对伪造或使用虚假成绩单 学籍证明的学生, 视情节及造成的后果,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 4. 对课程论文存在抄袭的, 视情节,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 5. 对学位论文 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 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情节严重的, 或者代写论文 买卖论文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对学生其他违纪 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按 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执行 第五十三条学生对处分决定不服, 可提起申诉, 申诉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十 毕业 结业 肄业第五十四条学生毕业时应作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其内容以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第四条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五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修完 南京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及指导性教学计划 规定的内容, 获得规定的学分, 德 智 体合格, 准予毕业 第五十六条学生提前达到第五十五条要求, 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向院系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并附已修课程的成绩单及剩余课程的修读计划, 经所在院系主管教学院长 ( 主任 ) 同意后, 报教务处审批, 教务处审核同意后, 由院系安排学生的毕业论文与毕业实践活动 办理提前毕业手续, 四年制学生必须在第三学年第二学期 五年制学生必须在第四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办理 14

15 第五十七条学生在标准学制期满时, 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 但仍有课程 ( 不包含毕业论文 / 设计 ) 未通过, 未通过学分之和低于 ( 含 )12 个, 可准予结业, 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学生在标准学制期满时, 未能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 无法达到毕业条件, 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每次可申请延长一学年, 最多申请两次 须在新学年开学两周内办理手续 最长修业年限期满, 仍达不到毕业条件者, 作结业或退学处理, 发给结业或肄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因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准予结业的学生, 允许在结业后 最长修业年限内按学分收费标准交费重修所缺课程, 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结业后重修课程期间, 有考试作弊行为者, 取消其结业后重修资格 第六十条对受处分的学生, 毕业时如未解除其处分, 作结业处理, 发给结业证书 处分期满, 经学生本人申请, 由原作出处分决定的部门作解除处分决定发文后, 可换发毕业证书 十一 学士学位第六十一条根据国家学士学位授予的有关要求, 结合我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实际情况, 凡达到以下条件的学生, 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 均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遵纪守法, 品行端正 ; 2. 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 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达到 专业准出标准, 经审核满足毕业条件 ; 3. 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 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 15

16 4. 初步掌握一门外语, 能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 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 成绩在及格以上 学生参加本校组织的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 425 分及以上, 可免学位英语考试 第六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 1. 处于处分期者 ; 2. 因违反学术诚信受到记过 ( 含记过 ) 以上处分者 ; 3. 退学试读者 ; 4. 未通过学校组织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位英语考试者 第六十三条因违反学术诚信受到记过 ( 含记过 ) 以上处分者, 处分后如在学业等方面有突出成就, 处分解除后, 在毕业当年至最长修业年限内的 6 月 1 日至 15 日, 可向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 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初审意见后, 经教务处报专门委员会审议, 提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 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四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为 : 1. 学生临毕业前, 向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 2.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应届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将拟准予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理由上报教务处 ; 3. 教务处根据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及原因进行复审, 并将复审结果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 确定正式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16

17 第六十五条标准学制期满, 没有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要求准予结业者, 允许在结业后 最长修业年限内缴费重修完成所缺课程, 达到毕业条件并符合第六十一条要求, 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六十六条标准学制期满, 没有达到第六十一条第 4 项条件者, 允许在毕业后 最长修业年限内回校参加学位英语考试, 成绩合格可补授学士学位, 补授时间在每年三月 九月 结业后重修课程期间或毕业后回校参加学位英语考试期间, 有考试作弊行为者, 取消其学位授予资格 十二 学业证书管理第六十七条学校严格按照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六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的, 应当有合理 充分的理由, 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及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查材料, 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 方可变更相应的学籍信息 有弄虚作假嫌疑的, 一经查实, 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或依法撤销学历 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十九条学校颁发学历 学士学位证书后, 适时完成学历 学位信息维护和电子注册 第七十条学生在修读完成主修专业 ( 第一专业 )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达到毕业条件的同时, 修读另一专业 ( 第二专业 ) 教学计划规定的学科平台 专业核心课程, 根据学生取得学分的情况, 可发给相应的第二专业系列证书, 具体按 南京大学本科生修读第二专业管理细则 执行 17

18 第七十一条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和学历证明 第七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一经查实, 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和学历证明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七十三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 附则第七十四条本细则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南京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 年 8 月 18 日印发 18

第五条新生因参加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 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等国家政策支持的各类计划 项目等原因的,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需办理的新生须提供相关政策文件或证明材料, 在确定拟录取资格的一个月内办理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五条新生因参加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 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等国家政策支持的各类计划 项目等原因的,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需办理的新生须提供相关政策文件或证明材料, 在确定拟录取资格的一个月内办理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广西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大研 2017 22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根据教育部第 41 号令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 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 凭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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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 ( 六 ) 其他需要复查的内容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移 南京工业大学文件 南工校教 [2017]83 号 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努力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根据教育部第 41 号令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南京工业大学章程 修订本规定 第一章新生入学与资格复查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 持我校录取通 知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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