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制 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五条 第六条 基本学制四年 按照学分制管理, 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制度 学生原则上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 修业年限可为 3-6 年 ( 含休学及保留 学籍时间 ) 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 可提前毕业 提前毕业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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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西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2015 年 6 月修订 )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培养有理想 有道德 有文化 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树立良好的学风 校风, 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入学 注册与学籍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 西南财经大学录取通知书 和学校规定的有关 证件, 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校报到者, 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学生工作部 ( 处 ) 请假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 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 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区别情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究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者, 提请有关部门查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 ( 含二级, 下同 ) 诊断不宜在校 学习的,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 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 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 符合体检要求, 经学校复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应回学生原籍所在地家中治疗 ; 两周内无故不办理回家治疗手续者, 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 实行学期注册 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 按规定应复学的学生 赴校外交流学习结 束后应返校的学生 保留入学资格返回就学的学生 新招收入学的学生 转学进入我校学习的学生等, 应按学期注册 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缴清该学年应缴费用, 凭校财务处出具的缴费收据在该学年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到本人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完成注册过程后, 学生取得当期的学生学籍, 具备选学课程 奖学金评定及成绩查询等在校学习权限 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暂缓注册 暂缓注册由学生向所在学院申请, 并报校学生工作部 ( 处 ) 批准 逾期未注册者, 视为放弃学籍, 按自动退学处理 开学后第三周前由学院提交自动退学的建议报告, 教务处审核报告后提交校务会批准, 学校发文对未获得学籍的学生作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2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制 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五条 第六条 基本学制四年 按照学分制管理, 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制度 学生原则上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 修业年限可为 3-6 年 ( 含休学及保留 学籍时间 ) 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 可提前毕业 提前毕业的学生, 应在申请毕业年的 5 月份办理相关手续 在基本学制结束时未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结业学生, 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凡延长修业年限的本科学生, 在基本学制年限结束时应结业离校, 学校按最长学制年限自动将学生纳入延长修业年限管理, 学生可不再单独申请 超出最长学习年限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者, 不予变更结业注册 第七条 专业培养方案的最低总学分一般为 172 学分 ( 经济与管理创新人才培养实验班 光华创新人才培养实验班 双语实验班等最低学分要求另行确定 ) 辅修第二专业要求修读 66 学分左右, 双学位要求在跨学科的第二专业培养方案上另行增加 4 学分的毕业论文 ( 或毕业设计 ) 学分, 即 70 学分左右 修读课程和学分要求按有关专业和双学位培养方案执行 第八条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的类型 学时数及重要性为根据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九条 以学生所修课程及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 学生应 当诚实守信, 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学习及考核, 课程考核成绩载入记分册, 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学生应以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 在学院或导师的指导下, 安排自己的学习计划和 学业进程 学生选学课程应按照专业培养方案要求, 本着先易后难, 先基础后提高, 先先行课, 再后续课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 修学课程必须预先注册, 在学期间学生春 秋季学期注册课程学分数原则上不 得低于 8 学分, 也不得高于 30 学分 ; 按计划安排, 小学期在校参加学习的学生注册课程学分不得低于 2 学分, 亦不得高于 8 学分 学生在学期间应对所修必修课程 选修课程 重新注册学习课程 第二专业课程等进行注册, 并按要求参加课程安排的学习活动, 在学习结束时参加注册课程的考核 ( 第二专业的免修办法见有关细则 ) 对未经注册的课程, 其考核成绩不予认可 ; 课程注册后, 未在规定时间内退课, 且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 该课程成绩作为不合格记载, 按有关规定重新注册学习 学生注册修学的课程, 均按学分缴纳费用 ; 经批准按学年收费的班级按照学年收费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以考试方式为主, 也可以采取考查方式, 具体形式可由任课教师考虑 确定后报学院 ( 部 中心 ) 批准, 送教务处备案, 并提前向学生公布

3 学生修学课程的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 ( 含期中考试 课堂讨论 作业 论文 实习 纪律考勤等 ) 及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原则上, 平时成绩占 30% 60%, 期末成绩占 40 70% 课程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记载, 学生考核成绩达 60 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课程考查成绩一般以优 良 中 合格 不合格计, 考查成绩合格及以上者, 取得该课程学分 取得学分后的课程不得再重新注册学习 学生大学外语综合成绩由课程成绩与全国大学外语等级考试成绩综合计算确定, 原则上涉外专业 双语实验班等大学外语综合成绩计算依据为课程成绩与大学外语六级, 非涉外专业大学外语综合成绩计算依据为课程成绩与大学外语四级 外语类专业以外语专业四级作为大学外语综合成绩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和鉴定, 以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为主要依据, 根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生产 ( 毕业 ) 实习 ( 社会调查 ) 的成绩根据学生在生产 ( 毕业 ) 实习 ( 社 会调查 ) 中的任务完成情况 工作态度和本人撰写的生产 ( 毕业 ) 实习 ( 社会调查 ) 报告质量, 给出评语, 并评定成绩 毕业论文 ( 设计 ) 应有指导教师 毕业论文 ( 设计 ) 评阅人和论文答辩小组评语, 其成绩根据三方各自给出的成绩综合计算 毕业论文 ( 设计 ) 的成绩按百分制记分评定 第十五条学生所修课程经考核不及格, 按下列办法办理 : 1. 除国防教育课程 自由选修课程外, 所有课程限补考一次 补考成绩作为期末考试成绩, 与原有的平时成绩 期中成绩 实验成绩等学习过程考核成绩一并按照比例计入总评成绩 补考后总评成绩不及格者, 必须按规定重新注册学习直至在规定年限内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国防教育课程无补考, 学生必须重新注册学习 凡旷考课程不允许参加补考必须重新注册学习 自由选修课一般不安排补考, 学生可注册重修学习, 也可另选择其他自由选修课程学习 第二专业课程, 如学生本人不放弃后续学习, 按照有关规定准许其继续学习, 须重新注册不及格课程并参加考核 2. 重新注册学习的课程成绩按最新成绩记载 ( 根据学生考核情况及次数在学生成绩单中标注 再修 等, 补考成绩不作标记 ), 并以此作为学分绩点计算依据 第十六条 允许学生因病申请缓考 凡因病申请缓考的学生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 并附校 医院证明, 经学院领导同意后, 报教务处审批, 方能生效 经批准因病缺课超过一门课程教学时数 1/5, 但未达 1/3 者, 经学生本人申请, 相关课程可参加期末考试, 也可作缓考处理 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缓考课程记为 缓 凡记为 缓 的课程, 不计入当期学生学业平均学分绩点及总评成绩统计 除特别批准的课程外, 缓考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及考试, 学生跟随申请缓考学期相邻的下一

4 学期开学初的补考安排进行考试, 缓考成绩作为期末考试成绩, 与原有的平时成绩 期中成绩 实验成绩等学习过程考核成绩一并按照比例计入总评成绩 缓考后总评成绩不及格须注册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学习及考核 第十七条经批准因病 因事缺课超过 1/3, 学生应对该课程再次进行注册及重新学习, 不得参加期末考试 缓考 补考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有关课程记作零分, 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违反学校课堂 教学和考试等有关规定的, 还应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1. 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 ; 2. 参加考试擅自不交卷的 ; 3. 未办理缓考手续 申请缓考未获批准擅自不参加考核的 ; 4. 在课程注册后无故旷课达到该门课教学时数 1/5 及以上的 记为零分的课程成绩, 计入平均学分绩点及总评成绩统计 第十九条 出现第十八条所列情况的学生, 如违反 西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 办法 及 西南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有关规定, 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在学生认识错误后, 经本人申请, 学院领导批准, 并履行相应手续, 可再次参加课程的修读 第二十条 除规定不得免修的课程外, 主修专业 ( 第二专业 ) 培养方案中已经修读且取得 学分的课程, 如学分及课程标准相同, 可申请第二专业 ( 主修 ) 专业免修, 免修课程不计入 GPA 和平均成绩计算 学生不得申请免修政治理论课 思想品德课 体育课 自由选修课 实验课 综合论文训练及国防教育 生产 ( 毕业 ) 实习 ( 社会调查 ) 毕业论文( 设计 ) 等实践类课程 第二十一条学生学有余力 ( 原则上学分绩点不低于 3.5, 无不及格课程 ), 经本人申请, 主管本科教学的学院负责人审核同意后, 报教务处备案, 可以提前修读部分后续课程, 经考核成绩及格取得其课程学分 第二十二条延长修业年限学生可通过下列形式向本人原主修专业学院申请返校学习或考试取得相应学分, 由学生原主修专业学院统一注册相应课程 ; 1. 申请回校参加学习的课程的注册学习, 注册时间为每学期开学第 2 周 ; 2. 申请回校参加考试的课程的考试, 注册时间为每学期课程考试时间之前的第 2 周内 3. 注册课程学习或考试, 学生均需按 西南财经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有关条款缴费 第二十三条 根据校际交流协议, 学生跨校修读的专业课程学分,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 经 学院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可充抵专业培养方案中学生应修的相应课程学分 对专业培养方 案中未列, 但学生跨校已选学的其它课程, 可转定为相应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课程学习的质量用学分绩点表示 课程考核成绩 成绩等级 学分绩点 三者的关系如下 : 考核成绩成绩等级学分绩点

5 A A A B B C C D 以下 E 0 考查课程成绩 成绩等级 学分绩点三者的关系为 : 考查成绩 成绩等级 学分绩点 优 A 4.0 良 B 3.0 中 C 2.0 及格 D 1.0 不及格 E 0 课程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数 绩点数 平均学分绩点 = 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各门课程学分数之和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完成一年级课程学习, 已通过原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第一学年全 部课程考核, 平均学分绩点在 2.5 及以上, 且未受过任何违纪处分, 可以申请在校内转专业 转专业具体条件由各学院在此基础上自行制定并报学校批准 在校生应征入伍, 服役结束后复学申请转专业的, 在符合学校转专业基本条件的情况下, 可优先转入国防班学习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 不得转专业 : 1. 国防生 定向生 委培生 ; 2. 正在休学期间的 ; 3. 应作退学处理的 ; 4. 已修学课程有不合格记录的 ; 5. 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 只能转专业一次 被批准转专业且已办理相关转出手续者, 不得申请转回 第二十八条 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的已修课程成绩认定, 按有关细则办理

6 第二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学习的, 可以申请转入其他学校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1.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2.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3.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 委托培养的 ; 4. 应予退学的 ; 5. 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学生申请转专业 转学的手续, 按下列办法程序办理 : 1. 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 : 本人申请, 转出学院同意, 拟转入学院考核同意, 报教务处经校务会批准后, 于当年秋季学期前持教务处通知单到原学院及转入学院办理转出入手续, 并按本规定第四条进行注册 2. 转学 : 本人申请, 经转入及转出学校审核同意, 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 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3. 学生转专业 转学的手续, 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完毕, 并办理学分转换与认定手续, 补修相关课程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对由于合理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 可以申请休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休学 : 1. 因伤 病,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须连续停课治疗 休养的时间为六周及以上者 ; 2. 根据考勤, 一学期请假缺课达到本学期所开课程总学时 1/3 者 ; 3. 因私自费短期出国留学者 ; 4. 因其他特殊原因, 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参加学院或学校的交换学习或留学项目, 需按照 西南财经大学交流 学生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办理校际交流学习手续, 变更学籍状态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 因病休学需由学校指定的医院开具病情 证明, 由校医院核查并签署意见 ), 经学院按有关程序审核签署意见后, 报教务处批准, 并发给学生休学通知书 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而学生本人未提出休学申请者, 由学院提出休学意见, 报教务处转学校批准后发给学生休学通知书 学生于期末考试前办理休学者, 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该学期已注册并参加考核的课程成绩有效, 已注册但尚未考核的课程作退课处理

7 第三十六条 休学期限以学年为单位办理, 休学次数累计不超过两次, 时间累计不得超 过两学年, 超过两学年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七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 按下列规定办理 : 1. 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学校保留其学籍 ; 2. 学生应在接到休学通知后一周内离校, 往返路费自理 ; 3.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 4. 因病休学的学生医疗费按学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 5. 在休学期间, 本人或监护人对自身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负责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可保留学籍 至退役后两年 自主创业可申请休学, 休学期限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春 秋季学期开学两周内可办理复学手续 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 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 符合条件的, 学院方可同意其复学 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 1. 因伤 病休学的学生, 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医院证明恢复健康, 并经学校校医院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等相关部门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2. 学生因其它原因休学, 应于期满前向所在学院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申请复学, 经所在院系审核签署意见, 报教务处批准后, 方能办理复学手续 3. 赴校外交流学习结束后返校的学生, 应及时按照 西南财经大学交流学生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办理校际交流返校手续, 进行学籍状态变动 完成上述流程后, 学生应及时缴清应缴学费, 持校财务处出具的缴费收据到本人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十条 学院根据复学学生本人的申请 休学期限以及课程修读情况审批其复学后编 入原年级或下一年级学习, 并在复学申请表中签署明确意见 学业警示 试读与退学 第四十一条 根据学生注册课程不及格累计学分数 ( 不含重新注册学习后及格课程学分 及自由选修课不及格学分, 下同 ), 分别给予学业警示 试读及退学等学业处理 学业警示 试读由学生所在学院告知学生, 学业不合格退学者由学院签署处理意见, 报学校处理 学业处 理时间为每学期期初补考结束后 第四十二条 学生注册课程不及格学分累计达到 10 学分但未超过 16 学分, 将受到学业 警示 学业警示由学生所在学院于期初向学生提出警示,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学生本人 连续二次受到学业警示, 且注册课程不及格学分累计仍达到 10 学分的学生, 可以根据个人学习情况, 调低学年或学期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修读学分数, 以合理安排选读重新注册学习课程学分 注册课程不及格学分累计达到 16 个学分但未超过 22 学分按照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处理, 达到 22 学分按照第四十五条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试读制, 试读期为一学年 学生不及格课程学分数累计超过 16 学 分 未达 22 学分, 必须进行试读 试读由学生所在学院告知学生本人, 试读期由学生接到试读通知学期起计算

8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试读期间主要完成不及格的注册课程的重新注册学习, 同时可以按 照专业培养方案适当注册修读后续课程 第四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退学 : 1. 学业处理时学生已修读课程的不及格学分累计达到 22 学分者 ; 2. 无论何种原因, 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 3. 休学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4.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5.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6.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进行学籍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 7. 被武警选培部门解除国防生培养协议, 且不符合转入其他专业条件的 ; 8.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六条 按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 由学院讨论后出具退学处理的报告, 经教务处审 查后, 由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 ; 对无 法送交学生本人的退学决定书, 可参照学校相关规定送达 退学决定同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 案 第四十七条 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并在收到退学决定书五日内办理退学手续 离校,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退学决定有异议, 可按照 西南财经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 定 处理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对德 智 体全面发展, 或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锻炼身体 课外活动 社会服务及学生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依据 西南财经大学学生奖励办法 给予表扬和 奖励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及学校纪律的学生, 学校将视其违纪性质 情节轻重 和检查态度, 依据 西南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 试行 ) 和 西南财经大学考试违规处 理办法 分别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及开除学籍处理 第五十一条 对作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毕业 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 学校应从德 智 体几方面对学生作出全面总结与鉴定, 对 学生政治素质 业务素质 文化素质 身心素质等方面作出评价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 德 智 体达到 毕业要求, 准予毕业, 并发给毕业证书 ; 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学生修满第二专业要求学分, 发给第二专业修读证书

9 第五十四条 符合 西南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中有关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 生, 授予学士学位 ; 完成主修专业学位并达到双学位要求者, 由学校发给双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制年限期满, 未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学生, 作结业处理 结业 生可在第六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中申请回校参加相关课程学习, 并缴纳相关费用后注册课程 ; 凡考核成绩合格并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二 五十三 五十四条者, 可换发毕业证书, 或补授学士 学位证书 第五十六条 修读第二专业及双学士学位课程的学生, 在主修专业毕业时未修满第二专 业或双学士学位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可将学分转为自由选修学分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在校学习不少于一年的退学学生, 颁发肄业证书 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 学习形式填写 颁 发 证书时间按实际颁证日期填写 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按照四川省教育厅要求进行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弄虚作假骗取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一经查实, 学校予 以追回, 对无法追回的通过公告作废, 同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毕业证书 结业证 肄业证书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 经本人申请, 由教务 处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根据本规定, 制定若干实施细则 本规定经校务会议通过, 校长批准, 报省教育厅备案, 自 2015 级起执行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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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入学标准的, 由学校批准,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需再次复查, 但不按时复查的新生,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接到通知起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否则, 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后, 可以在下一学年新 成都学院 ( 成都大学 )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成院教 2011 141 号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贯彻因材施教原则, 使学生可以按照教学计划自主地学习, 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对各类人才的需求, 根据教育部颁布实施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 文件的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分制的学制以培养计划学制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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