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DAW第2次國家報告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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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EDAW 第 11 條報告 ( 初稿 ) 目錄一 女性勞動參與情形 P.2 二 消除就業歧視 P.4 三 平衡家庭與工作相關措施 P.11 四 保障婦女勞動安全及健康就業... P.19 五 外籍女性移工勞動權利保障... P.22 附表目錄附表 11-1: 勞動力年齡比率表... P.24 附表 11-2: 勞動力參與率按年齡 性別分... P.24 附表 11-3: 失業率按年齡 性別分... P.25 附表 11-4:2012 年兩性非勞動力未參與勞動原因... P.25 附表 11-5:2012 年部分工時就業者及受僱者人數 ( 受訪者自行認定 ) P.25 附表 11-6: 部分時間 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者占各該特性別就業人數比率... P.26 附表 11-7: 就業者從業身分結構... P.26 附表 11-8: 國民年金被保險人人數性別比例... P.26 附表 11-9: 就業歧視申訴案件 ( 種族 出生地 性別 年齡 身心障 P.27 礙者 ) 統計表... 附表 11-10: 性別工作平等申訴人數 - 性別歧視成立案件... P.27 附表 11-11: 事業單位對各類工作之招募情形... P.28 附表 11-12: 歷年就業者職業別兩性結構比... P.28 附表 11-13: 農 林 漁 牧從業人口性別統計... P.29 附表 11-14: 歷年各科別執業技師人數統計... P.29 附表 11-15: 技能檢定報名合格性別比率... P.29 附表 11-16: 我國兩性薪資差距... P.30 附表 11-17: 公保養老給付申請人數... P.30 附表 11-18: 女性企業參與政府採購件數及金額統計表... P.30 附表 11-19: 事業單位提供 安胎休養 情形... P.31 附表 11-20: 事業單位提供 產假 情形... P.31 附表 11-21: 事業單位提供 育嬰留職停薪 之情形... P.31 附表 11-22: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初次核付人數... P.32 附表 11-23: 事業單位提供 家庭照顧假 之情形... P.32 附表 11-24:250 人以上事業單位提供 托兒所 及 托兒措施 情 P.32 形... 附表 11-25: 歷年度托育機構收托概況... P.33 附表 11-26: 歷年依性騷擾防治法提起申訴 再申訴調查及調解結果統計... P.33 附表 11-27: 歷年我國產業外籍勞工人數統計... P.34 附表 11-28: 歷年我國社福外籍勞工人數統計... P.34 附表 11-29: 產業及社福外勞人數按性別分... P.35 附表 11-30:2012 年底產業及社福外勞人數按行業及性別分布... P.35 附表 11-31:2012 年底外籍勞工人數按年齡及性別分布... P.36

2 CEDAW 第 2 次國家報告 ( 初稿 ) 行政院勞委會第 11 條 1.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 消除在就業方面對婦女的歧視, 以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享有相同權利, 特別是 : (a) 人人有不可剝奪的工作權利 ; (b) 享有相同就業機會的權利, 包括在就業方面相同的甄選標準 ; (c) 享有自由選擇專業和職業, 提升和工作保障, 一切服務的福利和條件, 接受職業培訓和進修, 包括實習培訓 高等職業培訓和經常性培訓的權利 ; (d) 同等價值的工作享有同等報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權利, 在評定工作的表現方面, 也享有平等待遇的權利 ; (e) 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 特別是在退休 失業 疾病 殘廢和老年或在其他喪失工作能力的情況下, 以及享有帶薪度假的權利 ; (f) 在工作條件方面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 包括保障生育機能的權利 2. 締約各國為使婦女不致因結婚或生育而受歧視, 又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權利起見, 應採取適當措施 : (a) 禁止以懷孕或產假為理由予以解僱, 以及以婚姻狀況為理由予以解僱的歧視, 違反規定者予以制裁 ; (b) 實施帶薪產假或具有同等社會福利的產假, 而不喪失原有工作 年資或社會津貼 ; (c) 鼓勵提供必要的輔助性社會服務, 特別是通過促進建立和發展托兒設施系統, 使父母得以兼顧家庭義務和工作責任並參與公共事務 ; (d) 對於懷孕期間從事確實有害於健康的工種的婦女, 給予特別保護 3. 應根據科技知識, 定期審查與本條所包涵的內容有關的保護性法律, 必要時應加以修訂 廢止或推廣 前言依據我國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 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 不得以 性別 性傾向 為由, 予以歧視, 又性別工作平等法進一步規範所有受僱者 求職者皆適用該法, 依該法第 7 條至第 11 條規定,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 1

3 募 甄試 進用 分發 配置 考績 陞遷, 及對受僱者舉辦或提供教育 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 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 薪資給付 退休 資遣 離職及解僱等, 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我國現行法規均揭示符合 CEDAW 促進性別工作平等權之理念 以下分就 11.1 女性勞動參與情形 11.2 消除就業歧視 11.3 平衡家庭與工作相關措施 11.4 保障婦女勞動安全及健康就業 11.5 外籍女性移工勞動權利保障 等面向呈現我國辦理情形 11.1 女性勞動參與情形現況勞動參與概況 以勞動力人數而言, 我國 2012 年之勞動力人數為 1,134.1 萬人, 其中女性為 萬人, 自 2009 年起女性勞動力人數占全體勞動力人數比率有逐年增加趨勢, 由 42.3% 上升至 2012 年達 43.8% 以各年齡別觀之, 女性人數占全體人數比率以 歲年齡組為 53.6% 最高, 其餘年齡組女性人數占全體人數比率均呈上升趨勢 ( 表 11-1) 以勞動參與率而言,2009 年至 2012 年 歲呈上升趨勢, 其中男性由 25.72% 上升至 26.94%, 女性則由 31.48% 下降至 31.23% 2009 年至 2012 年 歲勞動參與率明顯增加, 由 85.82% 上升至 91.87%, 男性由 89.35% 上升至 94.66%, 女性則由 82.39% 上升至 89.22%( 表 11-2) 以失業率而言,2009 年至 2012 年 歲呈下降趨勢, 由 14.49% 下降至 12.66%, 其中男性由 15.66% 下降至 12.69%, 女性則由 13.56% 下降至 12.63% 另外,25-29 歲失業率亦呈現下降趨勢, 由 8.77% 下降至 7.08%, 其中男性由 10.26% 下降至 7.72%, 女性則由 7.19% 下降至 6.44%( 表 11-3) 以非勞動力人口未參與勞動原因而言,2012 年時有 48.16% 女性是因料理家務而未參與勞動, 而男性非勞動力人口則大多是因為求學及準備升學 (35.33%) 高齡和身心障礙 (37.05%) 等原因而未加入勞動市場 ( 表 11-4) 非典型僱用工作者概況 我國 2012 年部分工時就業者為 39.1 萬人, 占總就業者之比率為 3.61%, 其中受僱者有 34.6 萬人, 占總受僱者之比率為 2

4 4.09% 按性別觀察, 部分工時就業者中女性約佔 6 成, 男性則約佔 4 成 部分工時就業者占就業者比率, 女性為 4.97%, 高於男性之 2.55% 部分工時受僱者占受僱者比率, 女性為 5.36%, 亦高於男性之 3.01% ( 表 11-5) 年 5 月調查就業人數 1,083.4 萬人, 較上年增加 16.4 萬人, 其中從事部分時間 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者計 73.6 萬人 (6.79%), 其中, 部分時間工作者為 39 萬 1 千人 (3.61%), 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者 57 萬 4 千人 (5.29%) 按性別觀察, 男性從事部分時間 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者計 37.6 萬人, 占男性就業者之 6.18%, 女性為 35.9 萬人或占 7.58%( 表 11-6) 無酬家屬工作者概況 無酬家屬工作者 ( 係指幫同戶長或其他家屬從事營利工作而不支領薪資之就業者 ) 已列入我國就業者從業身分統計,2012 年男性無酬家屬工作者 15.7 萬人, 女性 41.2 萬人 按就業者從業身分結構觀察,2012 年女性無酬家屬工作者占就業者之 8.63%, 高於男性之 2.58%, 惟女性無酬家屬工作者已較 2009 年之 9.79% 減少 1.16 個百分點, 比率逐漸降低 ( 表 11-7) 依循聯合國推行之 SNA(System of National Accounts), 我國無酬家務勞動並不計入國民所得生產範圍 (2008SNA 第 段 ), 自給性農業活動 ( 即無酬農業勞動 ) 則包含在內 (2008SNA 第 段 ) 具體適當措施 為保障非典型工作者權益, 我國現有 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 作為公部門派遣及臨時等非典型僱用人員之規範 為加強各界對勞動基準法內容之認識,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近年皆與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合作辦理 勞動基準法令宣導會 為保障未納入職業年金保險之國民權益,2009 年 12 月底國民年金被保險人人數 4,014,678 人, 其中女性 2,106,080 人 (52.5%) 2012 年 12 月底被保險人人數 3,725,626 人, 其中女性 1,942,016 人 (52.13%);2012 年底被保險人數較 2009 年底減少 289,052 人, 降幅為 0.4%( 表 11-8) 推動瓶頸及未來努力方向 3

5 為進一步健全部分工時, 並強化部分工時勞工權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參考手冊 為藍本, 就例假 休假 請假及產假等事項為更明確之規範, 研議訂定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條件應行注意事項, 俾提供事業單位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之參考 為強化保障部分工時工作者之權益, 自 2007 年起逐年提高每小時基本工資數額, 由每小時 95 元調整至 2012 年之 103 元 另為加強保障派遣勞工之勞動權益, 刻正研議派遣勞工保護法制, 重點內容包括加強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之責任 增訂派遣勞工均等對待規範及建立派遣事業單位管理制度, 以兼顧企業勞動彈性與勞工就業安全之目的 11.2 消除就業歧視現況消除性別就業歧視 所有受僱者 求職者皆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 依該法第 7 條至第 11 條規定,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 甄試 進用 分發 配置 考績 陞遷, 及對受僱者舉辦或提供教育 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 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 薪資給付 退休 資遣 離職及解僱等, 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 不在此限 依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 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 不得以種族 階級 語言 思想 宗教 黨派 籍貫 出生地 性別 性傾向 年齡 婚姻 容貌 五官 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 予以歧視 又就業服務法第 65 條第 1 項規定, 違反前述規定者, 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 據統計 2009 至 2012 年就業歧視申訴案件中仍以 性別 歧視項目案件量最多,2012 年較 2009 年減少 個百分點, 次之為 年齡 歧視及 身心障礙者 歧視 ( 表 11-9) 有關性別歧視申訴成立案件,2012 年有 45 人, 較 2009 年增加 25 人 ( 表 11-10) 消除性別職業區隔 年事業單位錄用員工時, 大部分 男女都會錄用, 沒有性別的考量, 但事業單位在招募 危險及耗體力工作 專 4

6 業技術職 及 銷售職 時, 僅用男性 的比率均高於 僅用女性, 而招募 事務職 時, 僅用女性 的比率則高於 僅用男性 2012 年事業單位對各類工作, 男女都會錄用之比率較 2009 年增加, 而僅用女性或僅用男性比率則下降, 顯示事業單位在工作錄用之性別差異有縮小之趨勢 ( 表 11-11) 我國歷年就業者職業別之性別結構中, 民意代表 主管及經理人員 農 林 漁 牧業生產人員 及 技藝有關工作人員 機械設備操作及勞力工 等就業者之男性所占比率約達 7 8 成, 事務支援人員 則以女性所占比率較高, 約近 8 成 至於 專業人員 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 與 服務及銷售工作人員 兩性所占比率較為接近 再就變化趨勢觀察, 民意代表 主管及經理人員 中女性所占比率逐年遞增, 2009 年至 2012 年間已上升近 4 個百分點至 23.1%( 表 11-12) 查 2013 年公布 2009 年至 2011 年間我國農 林 漁 牧從業人口中, 女性從業人口僅占 28.8%-30.2%, 惟因多數農林漁牧的工作之體力負擔較大, 以男性從業較多, 以林業為例, 造林工作以男性為多, 但苗圃育苗工作則以女性為主 漁船工作因為習俗觀念及體能差異, 致女性船員較少 ( 表 11-13) 依技師法規定, 技師執行各該科別之技師業務應具有各該科服務年資 2 年以上, 並依規定申請發給執業執照後, 始得執行業務 2009 年起女性領有技師執業執照執行技師業務人數及比例呈逐漸提高之趨勢 ( 表 11-14) 年至 2012 年, 各職類別女性報檢人合格率均高於男性, 電腦硬體裝修職類女性除 2009 年及 2011 年合格率低於男性 1% 以下,2010 年及 2012 年合格率均高於男性 4% 以上 ( 表 11-15) 公務人員關務人員特考 海岸巡防人員特考 調查人員特考 司法人員特考 國家安全情報人員特考 一般警察人員特考等 6 項考試部分類科, 曾依用人機關業務需要分定男女錄取名額 為保障應考人之權益, 除司法人員考試之監獄官及監所管理員 2 類科, 基於男女收容人分別監禁及戒護警力配置之故, 尚有分定男女錄取名額之限制外, 原定有男女錄取名額之考試已陸續取消性別限制 取消分定男女錄取名額限制後,2012 年消防警察人員類別男性占報考比例 86.07%, 錄取人數亦呈現男性高於女性 ( 男性 5

7 錄取 154 人 女性錄取 51 人 ) 國家安全局人員特考自 2008 年開始取消考試分定男女限制, 爾後女性錄取比例有增加的趨勢, 惟 2012 年男性報考比例居多, 故總錄取人數明顯高於女性 促進同工同酬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0 條規定, 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 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 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 應給付同等薪資 但基於年資 獎懲 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 不在此限 雇主不得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 規避前項之規定 同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略以, 所稱差別待遇, 指雇主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而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直接或間接不利之對待 依我國兩性薪資差距統計,2012 年男性每月總薪資為 50,275 元, 每月總工時 小時, 平均時薪 278 元 女性每月總薪資為 40,709 元, 每月總工時 小時, 平均時薪 232 元, 女性平均時薪為男性之 83.4% 兩性薪資因工作性質 年資及職位之不同而存在差異, 差距由 2009 年之 18.1% 降至 2012 年之 16.6%, 有逐漸縮小之趨勢 ( 表 11-16) 休假權益 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皆受該法保障, 不因性別有異 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規定 :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復依同法第 37 條規定 : 紀念日 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均應休假 至於上開各應休假之日則明定於同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 再查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 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雇主每年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另, 依同法第 39 條規定, 第 36 條所定之例假 第 37 條所定之休假及第 38 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另勞動基準法第 43 條規定, 勞工因婚 喪 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 ; 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辦理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至第 20 條規定, 受僱者得依法請生理假 產假 陪產假 育嬰留職停薪 哺乳時間 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 家庭照顧假等各項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又凡 6

8 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者, 不分性別, 於符合保險給付條件時, 得請領相關保險給付 退休權益 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規定, 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 15 年以上年滿 55 歲 工作 25 年以上或工作 10 年以上年滿 60 歲者, 得自請退休 ; 該法第 54 條規定, 勞工非有年滿 65 歲者, 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故勞工符合上開所定退休年齡要件, 不分性別, 勞雇雙方即得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至退休金給付金額部分, 亦不分性別, 凡符合自請或命令退休者, 其請領額度均依法辦理 隨著女性就業人口增加, 女性自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準備金領取退休金之比例自 1987 年 12.56% 提升至 2011 年為 41.33%, 自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 改採確定提撥制, 勞工每一工作年資, 雇主均須為其提繳退休金, 每位受僱勞工都將因勞退新制施行而受益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 公務人員任職滿 5 年以上 年滿 65 歲者, 應予屆齡退休 ; 至於擔任具危險及勞力等職務者, 屆齡退休年齡得酌予減低, 但不得少於 55 歲 另任職滿 5 年以上, 年滿 60 歲者或任職滿 25 年者, 應准其自願退休 ; 至於擔任具有危勞職務者, 其自願退休年齡不得少於 50 歲, 並不因性別而有所不同, 依 2011 年退休資料統計之結果, 公務人員平均退休年齡為 55.2 歲 我國公教人員依法退休而請領公保養老給付之申請人數 ( 除公務人員外, 尚包含教育人員 公營事業人員等公保法定應加保之人員 ), 自 2009 年至 2012 年呈現逐年升高之趨勢 2009 年至 2012 年間, 男性請領人數均較女性請領人數高, 約為女性請領人數之 1.5 倍 ( 表 11-17) 為供研擬扶助 女性中小企業 參與政府採購之政策措施參考, 工程會 政府電子採購網 已可透過經濟部商業司 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 取得標廠商法定代表人之性別資料 依 2012 年 6 月 1 日至 2013 年 3 月 10 日之決標統計資料, 全部件數 137,929 件, 全部決標金額約 1 兆 1,487 億元, 其中法定代表人為女性之廠商得標件數 31,511 件 ( 約占 22.85%), 得標金額約 1,739 億元 ( 約占 15.13%)( 表 11-18) 7

9 具體適當措施 為加強各界對性別工作平等法內容之認識與瞭解, 我國自 2009 年起每年度皆辦理性別工作平等及職場性騷擾防治種子師資培訓研習會 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 6 條第 4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就業歧視認定時, 得邀請相關政府機關 單位 勞工團體 雇主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 另依公務人員保障法, 女性公務人員認為服務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 工作條件之處置, 致影響權益時, 均得分別依該法所定復審或申訴 再申訴程序, 提起救濟 我國於 2011 年訂定 地方政府受理性別工作平等申訴處理標準化作業流程 手冊, 協助地方政府建構申訴管道機制, 提升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之處理效率與品質, 並督責地方政府依法進行性平檢查, 以督促事業單位恪遵法令規定 對於勞工申訴案件採隨到隨辦, 以確保勞工權益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4 條規定, 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同法第 10 條規定時, 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雇主 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 得於 10 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 有關我國, 經查 2012 年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案件數量共計 111 件, 罰鍰金額共計 893 萬元 為督促事業單位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每年均參酌我國勞動條件現況, 制定年度勞動檢查方針, 針對特定行業, 並實施勞動條件專案檢查 對於個案之申訴, 交由各勞動檢查機構查處, 其有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情事者, 除依相關法令處以罰鍰或罰金外, 主管機關亦得就特定違法事實, 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 負責人姓名, 並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以維勞工權益 又為使各事業單位確實瞭解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勞委會每年均就勞動基準法相關議題, 與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共同辦理勞動基準法令宣導會 政府採購法為避免對婦女就業之歧視, 促進兩性平等之配套措施如下 : 8

10 1. 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明定歧視婦女, 情節重大者, 為不良廠商拒絕往來情形之一, 機關得依該法程序規定, 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全國各機關拒絕往來 1 年 經查 2002 年迄今僅 2011 年 1 件 2. 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訂頒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明定機關發現廠商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等情事應限期改正, 並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 機關對於廠商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應督促廠商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別歧視禁止 性騷擾防治及性別工作平等措施規定 為保障性別工作權及考試權, 考選部成立國家考試性別平等諮詢委員會, 自 2005 年成立迄今, 計召開 13 次委員會議, 目前主要針對司法特考三等考試監獄官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 考試規則及需用名額涉及性別限制部分進行諮詢作業 為促進女性從事漁業工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2010 年 8 月 10 日修法刪除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第 6 條有關女性船員限於漁筏 舢舨或隨親屬在漁船工作之限制之規定, 放寬女性船員得於各種漁船工作 此外, 為補充漁村家計型漁業勞動力不足, 增列外籍或大陸配偶得持居留證, 申請漁船船員手冊之規定 推動瓶頸及未來努力方向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未來將持續從各方面著手推廣鼓勵女性參與農林漁牧相關產業, 破除相關限制, 並鼓勵相關業者多僱用女性, 促使更多女性從事相關工作 國家考試目前針對取消三等監獄官及四等監所管理員類科分定男女錄取限制之規劃, 包括爭取管理人員與收容人合理比例, 編列預算改善硬體設備, 增列體能標準測驗, 希冀藉由上述規劃, 逐步衡平男女錄取比例, 達成所有國家考試都取消性別限制的目標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研議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所列促進就業之特定對象, 是否參照國際趨勢採以工作能力或經濟能力評估, 取代現行身分別之認定, 讓弱勢的高齡婦女均可適用各項就業促進措施 為督促雇主確實遵守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 9

11 會已提案修正該法罰則規定, 增列主管機關得衡酌違法情節之輕重及社會公益, 公布雇主姓名或名稱 負責人姓名處分, 以進一步保障受僱者權益 10

12 11.3 平衡家庭與工作相關措施現況安胎休養 產假 生育給付 陪產假 生理假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 8 星期 ; 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 4 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 6 個月以上者, 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 ; 未滿 6 個月者減半發給 雇主如有違反上開規定者, 依同法第 78 條規定, 處新臺幣 9 萬元以上 45 萬元以下罰鍰 基上, 勞工產假期間工資係由雇主負擔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 雇主應給予陪產假 3 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同法第 14 條規定,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生理假薪資之計算, 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又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規定,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 應使其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 8 星期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 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另受僱者依規定為請求時, 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雇主如有違反上開規定者, 依同法第 38 條規定, 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依我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公務人員分娩後應給娩假 42 日, 假期之核給扣除例假日, 給假俸給 加給照常支給, 且辦理考績時, 不得以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娩假作為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 勞工請假規則於 2010 年新增 經醫師診斷, 罹患癌症 ( 含原位癌 ) 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 其治療或休養期間, 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之規定 據統計, 自 2011 年至 2012 年事業單位有提供 安胎休養 者占 41.1%, 較 2011 年之 39.0% 增加 2.1 個百分點, 其中員工曾於 2012 年內提出申請之事業單位占 5.5%( 表 11-19), 又事業單位有提供產假者比率為 96.8%-96.9%, 平均給予產假 7.6 週 ( 表 11-20)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 280 日後分娩或 181 日後早產者, 得請領生育給付 1 個月 為增進女性勞工領取勞 11

13 保生育給付權益, 於 2009 年修正規定,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 於退保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 且參加保險滿 280 日後分娩或 181 日早產者, 得請領生育給付, 以提供女性勞工退保後生產之所得保障 據統計, 自 2009 年 1 月起至 2012 年 12 月底止, 依上開規定核付件數為 21,107 件, 金額總計為 5 億 2,828 萬餘元 育嬰留職停薪及津貼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所有受僱者 求職者皆適用該法, 其中第 16 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 1 年後, 於每一子女滿 3 歲前, 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期間至該子女滿 3 歲止, 但不得逾 2 年 同時撫育子女 2 人以上者, 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 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 2 年為限 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1 條規定, 受僱者依第 16 條 第 20 條規定為育嬰留職停薪及家庭照顧假之請求時, 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雇主如有違反上開規定者, 依同法第 38 條規定, 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另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 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 事業單位提供 育嬰留職停薪 情形,2012 年事業單位有提供 育嬰留職停薪 者占 42.7%,57.3% 沒有提供, 但沒有提供之事業單位有 38.0% 表示員工如果要申請會同意 ( 表 11-21) 據統計自 2009 年累計至 2012 年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計 172,211 人, 女性比例為 83.47%, 男性比例為 16.53% ( 表 11-22) 按公務人員符合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1 款之要件者, 得依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 準此, 現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相關規定, 並未因性別不同, 而有不同之規範 以 2009 年至 2012 年公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人數及比率為例,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 仍是女性多於男性之情況 ; 惟男性公務人員申請人數及比率呈現逐年增加之趨勢 父母雙方皆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規定請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為鼓勵父親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促進工作與家庭平衡,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每年度除定期辦理法令宣導活動外, 並委請專家學者蒐集國內外企業推動家庭友善措施之作法, 編印 企 12

14 業實施家庭友善措施參考手冊 及辦理研習, 以協助企業建立制度化之家庭友善措施 家庭照顧假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0 條規定,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全年以 7 日為限 父母雙方可分別依上述規定請假 又公務人員亦屬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對象,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3 條第 1 項第 1 款亦明定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年准給 7 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超過規定事假 5 日者, 應按日扣除俸 ( 薪 ) 給, 未超過者, 俸給 加給照常支給, 且不得作為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規定 據統計 2012 年事業單位提供 家庭照顧假 比率為 38.3%, 較 2009 年之 36.6% 略增 1.7 個百分點, 平均提供日數為 7.0 日 ( 表 11-23) 育兒工時調整 依勞動基準法第 52 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規定, 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 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 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 每次以 30 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 視為工作時間 爲使勞工能兼顧工作及家庭, 得採行育兒工時調整,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9 條規定, 受僱於僱用 30 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 為撫育未滿 3 歲子女, 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 一 每天減少工作時間 1 小時 ; 減少之工作時間, 不得請求報酬 二 調整工作時間 另依同法第 21 條規定略以, 受僱者依第 19 條規定為請求時, 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另受僱於僱用未滿 30 人雇主之受僱者, 性別工作平等法未訂有相關規範, 受僱者如有工時調整需求, 可由受僱者及雇主雙方自行合意約定變更 雇主托兒設施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3 條規定, 僱用受僱者 250 人以上之雇主, 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 主管機關於

15 年訂頒 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標準辦法, 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者皆可申請補助, 截至 2012 年止, 核定補助企業托兒設施與措施計 847 家次, 金額計新台幣 1 億 1,892 萬餘元, 並自 2012 年起推動企業辦理聯合托育, 如企業以其附設托兒設施, 與其他企業簽訂契約並收托簽約企業之員工子女者, 得比照申請托兒設施費用補助 依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標準辦法, 雇主以自行或聯合方式設置托兒服務機構, 新興建者最高補助 200 萬元 ; 已設置者每年最高補助 50 萬元 雇主以委託合約方式與已登記立案之托兒服務機構辦理托兒服務, 並由雇主提供補助托兒津貼者, 每年最高補助 30 萬元 依據僱用管理性別平等概況調查,2012 年員工規模 250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 設立托兒所 占 4.5%, 提供托兒措施 者占 72.2%( 其中以 與托兒所簽約 最多 ), 合計有 76.7% 事業單位有提供托兒所或托兒措施較 2009 年增加 13.1 個百分點, 有提供比率逐漸提升 ( 表 11-24) 國家托兒設施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應建立整合性服務機制, 並鼓勵 輔導 委託民間或自行辦理兒童托育服務等措施 同法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鼓勵 委託民間或自行創辦 ; 其所屬公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業務, 必要時得委託民間辦理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為辦理托嬰中心托育服務之輔導及管理事項, 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之機構 團體辦理 內政部兒童局依法訂定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及 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依據 2010 年婦女婚育與就業狀況調查結果, 已婚女性在未滿 3 歲子女的照顧方式以親自照顧為主 (54.9%), 其次為祖父母親照顧 (33.64%) 及由保母及其他親屬照顧 (10.47%), 子女滿 3 足歲後, 送托兒所的比例提高至 43.06%, 親自照顧則為 26.32% 與 2006 年數據相較, 家長自己照顧比例下降, 祖父母 其他親屬及保母照顧均有增加 截至 2012 年 12 月底止, 居家式托育服務計有保母 2 萬 3,066 14

16 人, 可收托幼兒 4 萬 6,132 人, 實際收托 3 萬 3,148 人, 占全國未滿 2 歲兒童 6%; 全國合法立案托嬰中心 ( 含專辦及兼辦 ) 計有 480 所, 收托 6,268 名幼兒, 占全國未滿 2 歲兒童 1%( 表 11-25) 為因應少子化現象及落實國家公共托育政策之規劃, 內政部兒童局輔導地方政府以公設民營或公私協力方式, 建構平等 普及 平價且優質化的托育服務, 並以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修繕 設施設備及人事等經費辦理公私協力托嬰中心, 並要求參照新北市之收費標準 ( 新臺幣 6,000 元至 9,000 元 ) 訂定機構之收費 為解決現行幼托體系分流所衍生之問題, 並因應學前教育及保育制度整合之趨勢, 我國藉由推動幼托整合, 完成學前教保法制, 以建立教育與照顧兼具之學前綜合性服務體系, 讓 2 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享受平價 多元 就近且優質的學前教保服務 內政部另以社會福利照顧及教育部推動國小課後照顧方案, 提供弱勢家庭兒童安心學習場域, 促使需要協助家庭之學童於課後能獲得妥善教育照顧 具體適當措施 就業保險法於 2009 年增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被保險人如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 子女滿 3 歲前, 依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皆得申請 津貼係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計算, 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 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 6 個月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 應分別請領, 每一子女最長合計得請領 12 個月的津貼 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規定公務人員因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 本人或配偶得申請留職停薪, 且各機關不得拒絕 惟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 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之人員, 於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參加陞任甄審 ( 選 ) 依 2009 年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 1 年以上, 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 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 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夫妻同為公保被保險人者, 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 得分別請領 又育嬰留職停薪者得依公保法第 10 條規定繼續加保, 以延續保險年 15

17 資, 且如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 得依公保法相關規定請領現金給付 自 2008 年以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與衛生署合作於每年度與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共同辦理 營造友善的職場哺乳環境 課程, 以協助事業單位營造友善的職場哺乳環境 另彙整編製企業托兒服務參考手冊, 以擴大企業間相互學習, 促進員工工作與家庭平衡 為減輕家長育兒負擔, 教育部自 2011 學年起全面實施 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政策, 提升家長讓幼兒就學意願 2012 年為配合 幼托整合 政策及 2012 年施行之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自 2012 年起, 內政部主管 0 至未滿 2 歲幼兒業務部份, 教育部主責 2 歲至未滿 6 歲幼兒業務, 並完成托兒所及幼稚園整併為 幼兒園 改制作業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於原住民族地區辦理 原住民族地區部落托育與保母訓練獎助計畫 設置之部落托育班, 因應幼托整合分別依幼兒年齡層規劃及辦理進程如下 : 1.0 至未滿 2 歲幼兒 : 擬依內政部 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 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相關規定, 輔導轉銜設立托嬰中心, 惟須透過縣市政府設立許可證明後, 由原民會研議補助相關經費 2.2 至未滿 6 歲幼兒 : 依教育部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社區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相關規定, 擬轉銜設立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為支持婦女婚育, 使雙薪家庭父母安心就業, 訂定 教育部補助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 督促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鼓勵公立幼兒園開辦課後照顧服務, 以減輕雙薪父母育兒負擔 教育部自 2008 年 9 月起, 針對弱勢家庭將課後照顧延伸至夜間, 推動 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 服務對象為經濟弱勢家庭國小學童, 且下課後確實無人予以照顧, 以致有影響其身心健康與發展之虞者 截至 2012 年 9 月, 扶助國小弱勢家庭學童累計達 5 萬 7,253 名, 其中女性學童約 2 萬 5,306 名 為鼓勵企業施行相關托育措施, 經濟部工業局已針對工業區 16

18 內超過 250 人員工且無提供托兒設施措施之廠商進行宣導, 目前工業區內 34 家公司已與托兒所簽訂契約提供員工子女托育設施, 另加工處轄區已有 13 家事業單位與幼兒園簽訂契約, 並提供學 ( 雜 ) 費減收優惠,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亦透過與托兒機構簽約方式提供員工托兒服務 推動瓶頸及未來努力方向 有關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 對公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各機關不得拒絕, 與同條第 1 項規定之留職停薪各情事, 應予 留職停薪之效果並無不同 ; 又查考試院為因應少子化成立專案小組, 亦將現行第 4 條第 2 項第 1 款之公務人員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 得 申請留職停薪, 建議改列為第 4 條第 1 項之 應予 留職停薪, 並經於 2011 年 9 月 2 日召開專案小組第 2 次會議決議, 同意採行在案 爰本案業已錄案, 將納入日後修法之參考 政府為保障公務人員能兼顧家庭與工作, 爰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訂定相關規定, 以家庭照顧假係以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為核給要件, 惟何謂 嚴重之疾病 重大事故 等, 易衍生實務上認定疑義, 致難以真正落實給假制度 茲以家庭照顧假係以維護家庭成員健康為考量, 建議各機關就家庭照顧假准假與否, 應本於家庭照顧假之立法初衷, 就個案事實認定給假 至 2 歲之幼兒照顧, 仍以支持家長在家照顧之措施 ( 例如育嬰假 育兒津貼 ), 較符合民眾期待, 其次為居家式照顧服務, 有關機構式照顧服務為家長多元托育需求之一 基此, 內政部兒童局未來將持續秉持 津貼補助 及 托育服務 雙軌方式提供家長更多的選擇, 並期望藉此協助家庭育兒, 強化家庭照顧功能, 支持家庭選擇, 建構完整 0-2 歲兒童照顧體系 我國規劃未來於相關調查中新增問項 : 事業單位是否提供受僱者在子女未滿一歲須親自哺乳者, 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 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之措施 未來將持續充實企業托育資訊資源整合平台, 提供企業及勞工更便利之托兒資訊 ; 辦理企業托兒相關座談及說明會, 提昇企業辦理工作家庭平衡及企業托兒相關理念 強化企業與 17

19 托兒機構之媒合, 積極推動企業辦理托兒服務, 提昇企業辦理托育服務的比率, 以減輕勞工工作負擔, 達到工作與生活平衡之目標 配合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26 條規定, 推動居家式托育服務法制化, 協助保母依法登記納管, 並培訓保母人力資源, 提升托育品質 同時整合家庭資源中心 公私協力托嬰中心及社區托育資源中心, 提供育兒家庭多元的支持性服務環境, 建立一個供需平衡的托育體系, 並與民間團體合作共同營造友善的托育環境, 也提供家長更多的選擇 教育部 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 自 2013 年起, 配合中央政府組織改造, 將移至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規劃與 國小兒童課後照顧計畫 併行辦理, 促使事權統一及簡化整合, 並有助於弱勢家庭教育協助及課後扶助體系完整性之規劃與建立 18

20 11.4 保障婦女勞動安全及健康就業現況母性保護規範 我國現行勞工安全衛生法對一般女性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及有害性工作之規定, 但對於妊娠期間從事確實有害於健康工作之婦女, 仍給予特別保護, 現行勞工安全衛生法訂有對於妊娠或產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及有害性工作之規定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 公務員每週應有 2 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 至於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 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 我國並無對於女性公務人員之工作限制訂有統一規範, 惟基於憲法保護母性之旨及參照勞動基準法相關保護母性之規定, 銓敘部於 2012 年 12 月 4 日通函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 請該等機關不宜指派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公務人員, 於午後 10 時至翌晨 6 時之時間內工作 性騷擾防治 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訂有性騷擾防治專章, 明定職場之雇主應防治並處理性騷擾事件, 依該法第 13 條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 其僱用受僱者 30 人以上者, 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 申訴及懲戒辦法, 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 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雇主如有違反上開規定者, 依同法第 38 條之 1 規定, 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受僱者或求職者於職場中遭受性騷擾時, 應向其雇主提起性騷擾之申訴 若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時, 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4 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另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7 條規定,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遭受職場性騷擾而受有損害者, 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 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 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就非僱用關係 宗教團體 公共空間等性騷擾事件之防治, 於 2005 年 2 月 5 日公布性騷擾防治法, 受僱者於非執行職務時遭受性騷擾得以適用該法之行政申訴流程 另不論是否為職場 19

21 性騷擾, 凡因不及抗拒遭受他人觸摸身體隱私處者, 均得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對行為人提出刑事告訴 性騷擾防治法明定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知悉有性騷擾情形時, 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等場所主人之性騷擾防治責任, 並規定申訴調查結果須報知主管機關 當事人如不服申訴調查結果, 可向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主管機關受理後, 即由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以確保被害人權益 調查結果確實為性騷擾者, 對行為人處 1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罰鍰, 對於因教育 訓練 醫療 公務 業務 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 照護之人, 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 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依據內政部統計 2009 年至 2011 年止,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提出之性騷擾申訴案件為 867 件 再申訴案件為 60 件, 有逐年攀升趨勢, 顯示社會大眾瞭解性騷擾防治之概念, 並對於自身權益之保障意識逐漸提升 而上述申訴案件中, 經調查大約 8 成案件成立性騷擾事件, 其中女性被害人所佔比例高達 95% 以上 ; 法務部統計資料亦顯示, 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性觸摸罪之罪起訴率約達 5 成, 定罪率則高達 9 成以上 ( 表 11-26) 具體適當措施 為加強母性健康保護並兼顧女性勞工母性保護與就業平權之原則, 已於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刪除 一般女性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及有害性工作 之規定, 另對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一年女性勞工, 修正禁止其從事部分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範圍 ; 而對於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 雇主應採取危害評估 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 對於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 並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 採取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施, 本修正法案業於 2012 年送立法院審議 為保障學生於校外實習及建教合作期間遭受性騷擾事件之處理權益, 教育部於 2012 年函示 : 如學生遭性騷擾之行為人為實習場所負責指導 ( 執行教學 ) 學生之人員, 則係依 性別平等教育法 之規定調查處理 ; 如遭該場所之其他人士騷擾, 請學校依 性騷擾防治法 第 13 條規定協助學生向加害人雇主提起申訴 20

22 推動瓶頸及未來努力方向 為加強各界對性別工作平等法內容之認識與瞭解, 協助事業單位建立性騷擾防治機制,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每年度皆與各地方勞工行政單位合作辦理法令宣導會 ; 另定期辦理行政人員研習會, 提升相關人員於性騷擾事件發生時之調查處理能力 21

23 11.5 外籍女性移工勞動權益保障現況外籍女性移工現況 截至 2012 年底, 我國外籍勞工人數總計 445,579 人, 其中男性 177,878 人 ( 佔 39.92%), 女性 267,701 人 ( 佔 60.08%)( 表 11-27) 以業別區分, 產業外勞總計 242,885 人, 其中男性 176,106 人 ( 佔 72.50%), 女性 66,779 人 ( 佔 27.50%); 社福外勞總計 202,694 人, 其中男性 1,772 人 ( 佔 0.87%), 女性 200,922 人 ( 佔 99.13%)( 表 ) 依年齡區分,24 歲以下外勞總計 78,786 人, 其中女性 35,935 人 ( 佔 45.6%),25 歲到 34 歲外勞總計 235,954 人, 其中女性 146,325 人 ( 佔 62%),35 歲到 44 歲外勞總計 115,255 人, 其中女性 76,342 人 ( 佔 66.2%),45 歲到 54 歲外勞總計 15,101 人, 其中女性 8,825 人 ( 佔 58.4%),55 歲以上外勞總計 470 人, 其中女性 266 人 ( 佔 56.5%)( 表 11-31) 我國女性外籍勞工以受僱於 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 其他服務業 占多數 (75.69%), 其次為 製造業 占 24.61% 而其中又以從事家庭看護工作為主 (70.69%)( 表 11-30) 另查製造業及養護機構均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 故該等工作者之勞動權益均受該法之保障 ; 至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係受僱於個人, 在家庭從事看護 照料家庭成員起居 處理家務等工作, 因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不易釐清等因素, 適用勞動基準法確有窒礙難行之處, 故另以制定專法方式保障權益 按外籍勞工係雇主基於國內缺工需求引進, 以男性為主之行業別, 並未限制女性受僱 依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 外國勞工得來臺從事海洋漁撈 家庭幫傭 製造業 營造業 機構看護工 家庭看護工 雙語翻譯及廚師等工作, 依現行申請聘僱許可相關規定, 並未限制特定性別得從事之工作類別 外籍女性移工勞動權益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 外籍人士如係依法在我國工作, 並符合規定, 即應參加勞工保險 又凡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者, 無論本國人或外國人, 且不分性別, 於符合保險給付條件時, 得請領相關保險給付 22

24 具體適當措施 為消除外籍女性勞工在工作場所遭受暴力行為, 勞委會建立 加強外勞性侵害案件通報機制及相關單位業務聯繫分工與處理原則, 除提供全年無休之 1955 外籍勞工 24 小時諮詢保護專線, 並設置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等管道諮詢申訴, 另補助各縣市地方政府設置外籍勞工訪視業務, 加強維護外勞人身安全 依現行規定, 外國人辦理轉換登記, 以原從事行業之同一工作類別為原則 但為保障遭受特殊情事之外籍勞工的工作權益及人身安全, 勞委會自 2011 年 2 月 19 日起, 核准同意外籍勞工如有遭受人身侵害 ( 如性侵害 性騷擾 暴力毆打 ) 及遭受人口販運等情事, 得於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登記跨不同工作類別轉換雇主 推動瓶頸及未來努力方向 為保障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之勞動條件權益, 勞委會擬具 家事勞工保障法 草案, 內容包括每日應有連續 8 小時之休息時間 每 7 日中至少應有 1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特別休假 請 ( 婚 喪 事 病 ) 假 基本工資 工資給付原則 勞動契約之終止 保險及申訴等相關事項, 已於 2012 年送行政院續行審議 對於未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家事勞工, 因其休 ( 請 ) 假時, 被看護者之照顧服務需求仍應予考量, 且由於部分被照顧者之家庭係屬弱勢, 亦需兼顧兩者權益之衡平, 考量照顧者之替代人力及經濟負擔, 仍須審慎研議並規劃相關配套措施, 勞委會將持續以務實的態度積極推動家事勞工保障法立法 現行外籍勞工透過護照號碼 居留證號碼或其他資料申報加保, 與本國勞工以身分證字號申報加保而可區分性別不同, 現行外勞加保無性別統計資料, 執行面有其困難性 23

25 附錄 [ 表 11-1] 勞動力年齡比率表 單位 : 千人 % 項目別 總計 比率 歲 比率 歲 比率 歲 比率 65 歲 以上 比率 , ,278 3, 總計 , ,300 3, , ,297 3, , ,296 3, , , , 女性 , , , , , , ,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表 11-2] 勞動力參與率按年齡 性別分年齡 單位 :% 項目別 總計 15~24 歲 15~19 歲 20~24 歲 25~44 歲 25~29 歲 30~34 歲 35~39 歲 40~44 歲 總計 年 男 女 總計 年 男 女 總計 年 男 女 總計 年 男 女 資料來源 : 行政院主計總處 24

26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 [ 表 11-3 ] 失業率按年齡 性別分 年齡 單位 :% 項目別總計 15~24 歲 15~19 歲 20~24 歲 25~44 歲 25~29 歲 30~34 歲 35~39 歲 40~44 歲 總計 男 女 總計 男 女 總計 男 女 年總計 男 女 資料來源 : 行政院主計總處 項目別 [ 表 11-4 ] 2012 年兩性非勞動力未參與勞動原因單位 : 千人,% 女性男性 人數 總計想工求學料 高齡 其他人數 總計想工求學料 高齡 其他 ( 千 作而及準理家身心障 ( 千 作而及準理家身心障 人 ) 未做備升務學 礙 人 ) 未做備升務學 礙 總計 4,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主計總處 項目 別 [ 表 11-5] 2012 年部分工時就業者及受僱者人數 ( 受訪者自行認定 ) 單位 : 千人,% 部分工時就業者部分工時受僱者 總就業者總受僱占總受占總就業者男女人數人數者人數僱者比比率結構比人數率 男女結構比 總計 10, , 男性 6, , 女性 4,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主計總處 25

27 項目別 2011 年 2012 年 [ 表 11-6] 部分時間 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者占各該特性別就業人數比率 單位 :% 總就業人數 部分時間 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者 部分時間工作者 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者 總計 男 女 總計 男 女 小計 男 女 小計 男 女 10,670 5,999 4, ,834 6,089 4, 資料來源 : 行政院主計總處 男性 女性 [ 表 11-7] 就業者從業身分結構 單位 :% 項目別 總計 雇主 自營作業者無酬家屬 受僱者 2009 年 年 年較 2009 年 年 年 年較 2009 年 資料來源 : 行政院主計總處 年 類別 [ 表 11-8] 國民年金被保險人人數性別比例 被保險人人數 單位 : 人 % 女性男性合計女性比男性比 ,106,080 1,908,598 4,014, % 47.5% ,043, ,080 3,872, % 47.2% ,976,184 1,807,547 3,783, % 47.8% ,942,016 1,783,610 3,725, % 47.9% 備註 : 國民年金被保險人人數為每年 12 月人數 資料來源 : 內政部 26

28 申訴就業 歧視項目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 表 11-9 ] 就業歧視申訴案件 ( 種族 出生地 性別 年齡 身心障礙者 ) 統計表單位 : 件 % 種族出生地性別年齡 身心障礙 者 其他 % 0.49% 63.02% 19.71% 4.63% 11.68% % 1.02% 48.23% 21.32% 10.16% 16.25% % 2.38% 48.97% 18.70% 13.95% 14.84% % 1.54% 45.98% 19.54% 14.18% 15.33% 年度申訴 案件量 歧視成立 處行政罰 鍰案件數 411 件 41 件 197 件 26 件 337 件 46 件 261 件 40 件 資料來源 : 全國各縣市政府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訓局統計 ) 備註 : 申訴案件量與成案量說明, 申訴案件較多係因求職者或受僱勞工僅需自覺受到就業歧視均可向地方政府勞工主管單位提出申訴, 在經調查屬勞資糾紛案件即另行處置, 屬就業歧視案件後續提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審議, 委員據個案考量 1. 真實職業資格 2. 雇主營運需求, 並由雇主提出舉證責任後據事實論斷雇主是否違反法律, 並據以裁處罰鍰 項目別 [ 表 11-10] 性別工作平等申訴人數 - 性別歧視成立案件 總計 招分募 甄考發 配試 進績置用 陞遷 雇主提供之教育 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 雇主提供之各項福利措施 薪資退之給休付 單位 : 人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性別統計指標 說明 : 每一申訴案件容許二項以上申訴類別, 故細項合計容大於總計 資遣 離職及解僱 規定或事先約定因結婚 懷孕 分娩或育兒時, 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29 僅用女性 僅用男性 男女都會錄用 無本項職缺 [ 表 11-11] 事業單位對各類工作之招募情形 錄用職位管理職事務職銷售職專業技術職 單位 :% 危險及耗體力工作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僱用管理性別平等概況調查 項目別 [ 表 11-12] 歷年就業者職業別兩性結構比 單位 :% 技藝有關工作民意代表 服務及銷農 林 漁 技術員及助事務支人員 機械設總計主管及經理專業人員售工作人牧業生產人理專業人員援人員備操作及勞力人員員員工 2009 年總計 男性 女性 年總計 男性 女性 年總計 男性 女性 年總計 男性 女性 資料來源 : 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力資源調查 註 : 按第 6 次中華民國職業標準分類統計 28

30 [ 表 11-13] 農 林 漁 牧從業人口性別統計 單位 : 千人 % 年度別 男女人數比例人數比例 總計 資料來源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表 11-14] 歷年各科別執業技師人數統計 單位 : 人,% 年度 男 比率 女 比率 2009 年 3, 年 3, 年 3, 年 3,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表 11-15] 技能檢定報名合格性別比率 單位 : 人 % 年度 項目 男性 女性 報名人數 452, , 年合格人數 199, ,484 合格率 女男合格率之差異 ( 女 - 男 ) 5.36 報名人數 408, , 年合格人數 212, ,212 合格率 女男合格率之差異 ( 女 - 男 ) 6.38 報名人數 409, , 年合格人數 212, ,140 合格率 女男合格率之差異 ( 女 - 男 ) 5.35 報名人數 420, , 年合格人數 198, ,450 合格率 女男合格率之差異 ( 女 - 男 ) 4.87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29

31 [ 表 11-16] 我國兩性薪資差距 男性女性女 / 男 項目別 總薪資 ( 元 ) (1) 總工時 ( 小時 ) (2) 平均時薪 ( 元 / 小時 ) (1)/(2) 總薪資 ( 元 ) (3) 總工時 ( 小時 ) (4) 平均時薪 ( 元 / 小時 ) (3)/(4) ( 男性 =100) (%) 兩性差距 (%) , , , , , ,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主計總處 受僱員工薪資調查 說明 : 總薪資 = 經常性薪資 + 非經常性薪資 ( 含加班費 ), 總工時 = 正常工時 + 加班工時 [ 表 11-17] 公保養老給付申請人數 單位 : 人 女性男性總計 2009 年 5, % 7, % 12, 年 6, % 9, % 15, 年 7, % 9, % 16, 年 7, % 10, % 17,609 較 2011 年變動率 1.69% 5.82% 4.04% 資料來源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 標的分 類 [ 表 11-18] 女性企業參與政府採購件數及金額統計表 全部決標件數 女性企業得標件數 女性企業得標件數比率 全部決標金額 ( 新臺幣億元 ) 女性企業得標金額 ( 新臺幣億元 ) 女性企業得標得標金額比率 工程類 36,578 9, % 3, % 財物類 47,620 11, % 6, % 勞務類 53,731 10, % 2, % 合計 137,929 31, % 11, , % 註 : 本統計所稱 女性企業, 指得標廠商之法定代表人為女性之廠商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政府電子採購網 決標資料 統計期間 : ~ ; 統計日期 :

32 [ 表 11-19] 事業單位提供 安胎休養 情形 單位 :% 項目別 合計 有提供 沒有有沒有員工申請提供有沒有 說明 : 排除 無女性員工 之事業單位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僱用管理性別平等概況調查 [ 表 11-20] 事業單位提供 產假 情形 單位 :% 項目別合計有提供 平均產假期間 ( 週 ) 沒有 提供 說明 : 1. 無女性員工 及 員工沒有此項需求 之事業單位排除不列入統計 2. 平均產假期間 ( 週 ) 以有提供之事業單位計算而得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僱用管理性別平等概況調查 [ 表 11-21] 事業單位提供 育嬰留職停薪 之情形 單位 :% 項目別 總計 有提供 沒有提供 會同意 員工申請 不會同意員工申請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僱用管理性別平等概況調查 31

33 項目別 [ 表 11-22]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初次核付人數單位 : 人數 總計就業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合計男性女性合計男性女性合計男性女性合計男性女性 ,182 4,973 24,209 26,472 4,808 21,664 2, , ,929 6,803 31,126 34,218 6,500 27,718 3, , ,387 7,285 37,102 40,498 6,928 33,570 3, , ,713 9,407 51,306 56,165 8,947 47,218 4, , 累計至 2012 年底 172,211 28, , ,353 27, ,170 14,355 1,178 13,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統計月報 說明 : 依據就業保險法, 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計算, 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按月發給津貼, 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 6 個月, 本項津貼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 表 11-23] 事業單位提供 家庭照顧假 之情形 單位 : % 項目別總計有提供沒有提供平均提供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僱用管理性別平等概況調查 項目別 [ 表 11-24]250 人以上事業單位提供 托兒所 及 托兒措施 情形單位 :% 總計 有提供托兒所或托兒措施 設立托兒所 提供托兒措施 沒有提供托兒所或托兒措施 2009 年 年 年 年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僱用管理性別平等概況調查 32

34 [ 表 11-25] 歷年度托育機構收托概況 托嬰中心 托兒所 年別 ( 收托 0-2 歲幼童 ) ( 收托 2-6 歲幼童 ) 單位 : 人 課後托育中心 ( 收托國小學童 ) 所數 收托人數 所數 收托人數 所數 收托人數 ,613 3, , , ,254 3, , , ,391 3, , , 年 6 月 277 4, , , 年 6 月之 托兒所 數據, 係指仍由地方政府社會局 ( 處 ) 備註 管理, 且尚未改制為幼兒園者 年 6 月之 課後托育中心 數據, 係指仍由地方政府社會局 ( 處 ) 管理, 且尚未改制為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者 資料來源 : 內政部兒童局 統計處網頁,2012 [ 表 11-26] 歷年依性騷擾防治法提起申訴 再申訴調查及調解結果統計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 項目別 單位 : 件 申訴調查結果再申訴調查結果調解結果 成立成立成立 被害人加害人被害人加害人被害人加害人 總人數 男 女 總人數 男 女 總人數 男 女 資料來源 : 內政部 33

35 [ 表 11-27] 歷年我國產業外籍勞工人數統計 單位 : 人 年別總計印尼 馬來 西亞 菲律賓泰國越南蒙古 2009 年底 176,073 18, ,401 60,137 48,179 - 男 126,762 16, ,166 51,828 34,642 - 女 49,311 2,230-25,235 8,309 13, 年底 193,545 21, ,218 64,516 53,488 - 男 138,281 18, ,881 55,452 38,176 - 女 55,264 2,551-28,337 9,064 15, 年底 227,806 27, ,824 70,695 69,955 - 男 163,809 23, ,775 60,564 50,510 - 女 63,997 3,372-31,049 10,131 19, 年底 242,885 33, ,865 66,741 78,551 - 男 176,106 29, ,366 56,762 57,314 - 女 66,779 4, ,499 9,979 21,237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統計資料庫 [ 表 11-28] 歷年我國社福外籍勞工人數統計 單位 : 人 年別總計印尼 馬來 西亞 菲律賓泰國越南蒙古 2009 年底 174, ,058-22,676 1,295 29,914 - 男 1, 女 173, ,158-22,246 1,092 29, 年底 186, ,019-23,320 1,226 26,542 1 男 1, 女 184, ,075-22,905 1,031 26, 年底 197, ,080-23,017 1,068 25,688 1 男 1,847 1, 女 196, ,062-22, , 年底 202, ,403-22, ,499 1 男 1,772 1, 女 200, ,388-22, ,259 1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統計資料庫 34

36 [ 表 11-29] 產業及社福外勞人數按性別分產業外籍項目別總計比例比例勞工 單位 : 人 社福外籍比例勞工 總計 351, , , 年 男 128, % 126, % 1, % 女 222, % 49, % 173, % 總計 379, , , 年 男 140, % 138, % 1, % 女 239, % 55, % 184, % 總計 425, , , 年 男 165, % 163, % 1, % 女 260, % 63, % 196, % 總計 445, , , 年 男 177, % 176, % 1, % 女 267, % 66, % 200,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表 11-30] 2012 年底產業及社福外勞人數按行業及性別分布 男 女 計 / 總計百分比百分比人數人數 (%) (%) 總計 445, , , 農 林 漁 牧業 ( 船員 ) 9,313 9, 製造業 230, , , 營造業 2,968 2, 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 其他服務業 202,694 1, , 養護機構看護工 11, , 家庭看護工 189,373 1, , 家庭幫傭 2,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35

37 [ 表 11-31]2012 年底外籍勞工人數按年齡及性別分布 2012 年 12 月底 單位 : 人 項目別合計 24 歲以下 25 歲 ~34 歲 35 歲 ~44 歲 45 歲 ~54 歲 55 歲以上不詳 總計 男 女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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