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 一 ) 本基金经 2009 年 5 月 1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 关于核准中欧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09]412 号 ) 核准, 进行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7 月 24 日正式生效 ( 二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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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欧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 基金管理人 :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三月 1 / 125

2 重要提示 ( 一 ) 本基金经 2009 年 5 月 1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 关于核准中欧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09]412 号 ) 核准, 进行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7 月 24 日正式生效 ( 二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三 )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 或申购 )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四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五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 六 )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1 年 1 月 23 日 ( 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0 年 12 月 31 日 (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2 / 125

3 目 录 一 绪言... 4 二 释义... 5 三 基金管理人 四 基金托管人 五 相关服务机构 六 基金的募集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八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 转换与赎回 九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十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 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十一 基金的投资 十二 基金的业绩 十三 基金的财产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五 基金的收益分配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九 风险揭示 二十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六 备查文件 / 125

4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中欧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欧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 基金 ) 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4 / 125

5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 基金或本基金 : 指中欧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 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 指 中欧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中 欧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 指 中欧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 中欧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5 / 125

6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 直销机构 : 代销机构 :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6 / 125

7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 注册登记业务 :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账户 :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 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 工作日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T 日 :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 :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7 / 125

8 交易时间 :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段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场外或柜台 :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场内或交易所 :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并利用深圳 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 所 注册登记系统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 网点 ) 之间或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 席位 ) 之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 为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 8 / 125

9 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元 : 基金收益 : 指人民币元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 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 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9 / 125

10 三 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名称: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3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4 法定代表人: 唐步 5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6 设立日期:2006 年 7 月 19 日 7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8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基金字 [2006]102 号 9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10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陈亮 13 客户服务热线: , ( 免长途话费 ) 14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15 股权结构: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 ( 简称 UBI) 出资 5,880 万元人民币,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9%;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5,640 万元人民币,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7%; 平顶山煤业 ( 集团 )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480 万元人民币,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 上述三个股东共出资 12,000 万元人民币 ( 二 ) 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唐步先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籍 20 年以上证券从业经验 10 / 125

11 历任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部总监 监察部总监,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Gianluca Trombi 先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意大利意联银行国际业务部主管, 意大利籍 曾任摩根士丹利 ( 米兰 ) 投资银行部总监 意大利金融机构小组主管 ; 摩根士丹利 ( 伦敦 / 米兰 ) 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监 ; 瑞士联合银行 ( 苏黎世 ) 金融机构小组副总裁 ;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 咨询业务 米兰 ) 公司 / 战略金融服务资深经理 ;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 审计业务 米兰 ) 资深审计师 Guido Masella 先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意大利意联银行亚太区商务拓展主管, 意大利籍 曾任意大利中央银行 ( 罗马 ) 国际研究处 国际金融机构部经济师 ; 意大利驻华大使馆 ( 北京 ) 财务专员 ; 意大利中央银行 ( 布鲁塞尔 ) 本地代表办事处经济师 ; 意大利中央银行 ( 维罗纳 ) 银行和金融系统监管署分析师 陈金占先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籍 历任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 北京市打击经济犯罪办公室成员 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金融总部和证券总部副经理 / 律师 Barry Livett 先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百库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英国籍, 硕士学历 历任伦敦证券交易所高级分析员 国际证券咨询有限公司 (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Consultancy Ltd.) 咨询师 新加坡联合银行高级经理 Morgan Grenfell 亚洲区经理助理 中银国际助理董事, 欧中金融服务合作项目协调员 / 证券部董事 刘桓先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国籍, 中央财经大学副院长 / 教授 肖微先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国籍,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硕士, 君合律师事务所主任 / 合伙人 曾任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律师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廖海先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中国籍, 武汉大学法学博士 复旦 大学金融研究院博士后, 历任深圳市深华工贸总公司法律顾问, 广东钧天律师事 11 / 125

12 务所合伙人, 美国纽约州 Schulte Roth & Zabel LLP 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现任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刘中先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中国籍, 工学博士 历任中国核仪器设备总公司干部 ; 华夏证券发行部市场营销处处长 ; 南方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 ; 国信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副总 刘玫女士,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 加拿大籍, 研究生学历 历任北京掌联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监 成都市政府外商投资促进中心项目经理 加拿大 DESROSIERS-LOMBARDI-DOLBEC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 美国 GENERAL EASTERN TRADING 公司财务经理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唐步先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籍 简历同上 刘建平先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国籍 北京大学法学硕士, 15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北京大学助教 副科长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长 ;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朱彦先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中国籍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15 年以上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员工 ; 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资金计划部主管 ; 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 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昆明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通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上海长阳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徐红光先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市场副总经理, 中国籍 北京大学管理学硕士,11 年以上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上海汽车集团财务公司证券部研究员, 华安基金管理公司市场业务部总监助理,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公司上海销售部总监 总经理助理兼销售部总监 黄桦先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运营副总经理, 中国籍 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21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 曾先后就职于上海爱建信托公司 上海万国证券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机构 历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监及信息技术部总监 12 / 125

13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1) 现任基金经理苟开红女士, 中欧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国籍 博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6 年证券从业经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持有中国非执业律师资格 历任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市场财经部高级业务经理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上海亚商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 华泰资产管理公司高级投资经理 研究部副总经理 2009 年 7 月加入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中欧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9 年 10 月 9 日起至今 ) (2) 历任基金经理王磊先生, 2009 年 7 月 24 日至 2010 年 9 月 2 日期间担任中欧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为 : 公司研究部总监林钟斌先生 ( 代行投资总监职责 ) 公司总经理刘建平先生 基金经理沈洋先生 基金经理苟开红女士 基金经理聂曙光先生 其中公司研究部总监林钟斌先生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 代行 )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 (3) 发售基金份额 ;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 125

14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 (9)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10) 选择 更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11)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14 / 125

15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 (16)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15 / 125

16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 (27)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16 / 125

17 ( 五 )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六 )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 具体而言, 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 (1) 董事会 :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 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17 / 125

18 (2) 监事会 : 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并对董事会和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3) 督察长 :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 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 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进行定期 不定期报告 (4) 投资决策委员会 : 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 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5) 风险控制委员会 : 负责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略和控制政策 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6) 监察稽核部 :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及专项的检查和反馈, 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 业务部门 : 具体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政策,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合法 合规进行 3 内部控制的措施 (1) 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及岗位均设立明确的授权分工及工作职责, 并编制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 建立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 实现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2) 严格授权控制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公司建立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 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重大业务的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 明确授权内容和实效,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 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立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 各业务部门在适当授权的基础上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重要业务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投资与交易 交易与清算 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4)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18 / 125

19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5) 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两方面 : 一是公司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检测办法 重要部门风险指标考核体系以及业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等 ; 二是公司灵活有效的应急 应变措施和危机处理机制 通过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 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实 全面 及时 准确地记载每一笔业务, 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记录, 完整妥善地保管好会计 统计和各项业务资料档案, 确保原始记录 合同契约 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 本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9 / 125

20 四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 : 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 : 郭树清成立时间 :2004 年 09 月 17 日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 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号联系人 : 尹东联系电话 :(01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 其前身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 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中国建设银行 ( 股票代码 :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 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 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 233,689,084,000 股 ( 包括 224,689,084,000 股 H 股及 9,000,000,000 股 A 股 ) 截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 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 31.47%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 36.12% 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 1.46%, 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24.87%; 净利息收益率为 2.45% 信贷资产质量继续稳定向好, 不良贷款较上年末实现 双降, 拨备覆盖 20 / 125

21 率大幅提高至 %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 1.3 万余个分支机构, 并在香港 新加坡 法兰克福 约翰内斯堡 东京 首尔 纽约及胡志明市设有分行, 在悉尼设有代表处, 设立了安徽繁昌建信村镇银行 浙江青田建信华侨村镇银行 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 陕西安塞建信村镇银行 4 家村镇银行, 拥有建行亚洲 建银国际, 建行伦敦 建信基金 建信金融租赁 建信信托等多家子公司 全行已安装运行自动柜员机 (ATM)37,487 台, 拥有员工约 30 万人, 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2010 年上半年共获得 50 多个国内外奖项 本集团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公布的 全球商业银行品牌十强 列第 2 位, 为中资银行之首 ; 在美国 福布斯 杂志公布的 2010 中国品牌价值 50 强 列第 3 位 ; 荣获英国 金融时报 颁发的 中国最佳渠道银行 ; 被 亚洲金融 杂志评为 2010 年度 中国最佳银行 ; 连续三年被香港 资本 杂志评为 中国杰出零售银行 ; 被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授予 中国红十字杰出奉献奖章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 下设综合制度处 基金市场处 资产托管处 QFII 托管处 基金核算处 基金清算处 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 涉外资产核算团队 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 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 上海备份中心等 12 个职能处室, 现有员工 130 余人 2008 年, 中国建设银行一次性通过了根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AICPA) 颁布的审计准则公告第 70 号 (SAS70) 进行的内部控制审计,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此提交了 业内最干净的无保留意见的报告, 中国建设银行成为取得国际同业普遍认同并接受的 SAS70 国际专项认证的托管银行 2 主要人员情况杨新丰, 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 ( 主持工作 ),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 广东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营运管理部, 长期从事计划财务 会计结算 营运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 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 21 / 125

22 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QF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78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封闭式基金 6 只, 开放式基金 172 只 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2010 年初, 中国建设银行被总部设于英国伦敦的 全球托管人 杂志评为 2009 年度 国内最佳托管银行 (Domestic Top Rated), 并连续第三年被香港 财资 杂志评为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22 / 125

23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 三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3 / 125

24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场外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名称 :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法定代表人 : 唐步成立时间 :2006 年 7 月 19 日批准设立机关 : 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文号 : 证监基金字 号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陈亮客户服务热线 : , ( 免长途话费 ) 网址 : (2) 代销机构 :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 : 郭树清电话 : 传真 : / 125

25 客服电话 :95533 联系人 : 王琳网址 : 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金鼎大厦 A 座 6 层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金鼎大厦 A 座 6 层法定代表人 : 刘安东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陈春林客服电话 : 网址 : 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办公地址 :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法定代表人 : 高建平电话 : 联系人 : 曾鸣客服电话 :95561 网址 :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办公地址 :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 : 傅育宁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兰奇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 25 / 125

26 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法定代表人 : 孔丹联系人 : 王斌电话 : 传真 :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法定代表人 : 董文标联系人 : 董云巍联系电话 :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站 : 7)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办公地址 :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法定代表人 : 胡怀邦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曹榕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 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26 / 125

27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法定代表人 : 唐双宁联系人 : 李伟电话 : 传真 :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 : 9)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10 层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10 层法定代表人 : 常喆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黄静客服电话 : 网址 : 1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办公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法定代表人 : 徐浩明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刘晨客服电话 : , 网址 : 1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办公地址 : 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和 42 楼法定代表人 : 王志伟 27 / 125

28 电话 :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传真 : 联系人 : 肖中梅网址 : 1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层办公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0 号国际信托大厦 9 楼法人代表人 : 何如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齐晓燕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 13)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01A ) 17A 18A 24A 25A 26A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 5 层 17 层 18 层 24 层 25 层 26 层法定代表人 : 马昭明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盛宗凌 庞晓芸客服电话 : ,95513 网址 : 14)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住所 :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28 号办公地址 :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法定代表人 : 李玮联系人 : 傅咏梅 28 / 125

29 电话 : 传真 :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 15)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办公地址 : 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法定代表人 : 丁国荣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李清怡客服电话 : 网址 : 1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办公地址 : 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正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法定代表人 : 兰荣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谢高得客服电话 : 网址 : 1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法定代表人 : 顾伟国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田薇 29 / 125

30 客服电话 : 网址 : 1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层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层法定代表人 : 宫少林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林生迎客服电话 : 网址 : 19)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权唐网址 : 20)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办公地址 : 北京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 43 号金运大厦 B 座 6 层法定代表人 : 汤世生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张智红客服电话 : 网址 : 2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 / 125

31 住所 :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办公地址 :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法定代表人 : 王开国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金芸 李笑鸣客服电话 : 网址 : 22)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法定代表人 : 陈敬达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 :9551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 联系人 : 郑舒丽联系电话 : 网址 : 23)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办公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法人代表 : 凤良志联系人 : 李飞联系电话 : 联系传真 : 客服电话 :95578, 网址 : 2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31 / 125

32 法定代表人 : 林义相客服热线 : 传真 : 联系人 : 林爽联系人电话 : 网址 : 2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上海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良友大厦办公地址 : 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法定代表人 : 祝幼一客服热线 : 传真 : 联系人 : 芮敏祺联系电话 : 网址 : 26)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办公地址 :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层法定代表人 : 黄金琳客服热线 : 传真 : 联系人 : 张腾联系电话 : 网址 : 2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法定代表人 : 牛冠兴 32 / 125

33 客服热线 : 传真 : 联系人 : 陈剑虹联系电话 : 网址 : 2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 号中商大厦 10 层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法定代表人 : 张志刚客服热线 : 传真 : 联系人 : 唐静联系电话 : 网址 : 2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办公地址 : 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法定代表人 : 吴万善客服热线 :95597 传真 : 联系人 : 万鸣联系电话 : 网址 : 30)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法定代表人 : 姚文平客服热线 : 传真 : / 125

34 联系人 : 徐可联系电话 : 网址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 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 网点, 并另行公告 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 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2 场内发售机构 :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 二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法定代表人 : 金颖联系人 : 朱立元电话 : 传真 : ( 三 ) 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律师事务所名称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住所 :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办公地址 :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 : 韩炯经办律师 : 吕红 黎明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吕红 ( 四 )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34 / 125

35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办公地址 :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法定代表人 : 杨绍信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张鸿经办会计师 : 薛竞 张鸿 35 / 125

36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9 年 5 月 19 日证监许可 [2009]412 号核准募集发售 募集期为 2009 年 6 月 18 日至 2009 年 7 月 20 日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 募集期共募集 714,731, 份基金份额 ( 含利息转份额 ), 有效认购户数为 12,443 户 36 / 125

37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 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7 月 24 日正式生效 ( 二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37 / 125

38 八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 转换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 ( 一 ) 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投资人可在以下场所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 1 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 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 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申购 转换与赎回的场所, 并予以公告 ( 二 ) 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办理时间 1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首次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的 3 个工作日前,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本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的信息 2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 开放日业务办理具体时间为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38 / 125

39 4 本基金自 2009 年 10 月 23 日起开始办理场外赎回和场外申购业务 ( 三 ) 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申 ( 认 ) 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4 全额缴款 原则, 投资人申购基金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只有在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后, 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 5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四 ) 场外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 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有效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投资人可向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39 / 125

40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在 T+7 日 ( 包括该日 )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赎回的处理办法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理 ( 五 ) 场外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投资人申购申请受理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2 日起可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六 ) 场外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场外申购时,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 万元人民币,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万元人民币 ; 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 赎回份额的限制场外赎回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5 份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 份时, 剩余基金份额将与该次赎回份额一起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限制性规定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40 / 125

41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 场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 单笔金额 (M) 收费标准 M<50 万元 1.50% 50 万元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 M <1000 万元 0.50% M 1000 万元单笔 1000 元 2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的 25% 归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N) 收费标准 N<1 年 0.50% 1 年 N <2 年 0.25% N 2 年 0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八 ) 场外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及计算 1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 (1)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 场外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有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 算,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41 / 125

42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有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例 : 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元, 如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 申购金额 =40000 元净申购金额 =40000/(1+1.5%)= 元申购费用 = = 元申购份额 =( )/1.0400= 份即 : 某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元, 则可得到 份基金份额 3 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 本基金以赎回总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其中, 赎回总额 =T 日申请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用例 : 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 赎回总额 = =10160 赎回费用 = %=50.8 元赎回金额 = = 元 42 / 125

43 即 :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元 4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 基金份额净值 =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 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九 ) 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此时,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 )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3 / 125

44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此时, 本基金的转出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 十一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对于场内赎回部分, 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撤销 44 / 125

45 (1) 全额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 连续 2 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十二 )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 45 / 125

46 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三 ) 基金的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场内暂时未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若届时开通的, 本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 ( 十四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五 )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46 / 125

47 九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通过深交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 一 ) 投资人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法律 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 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二 ) 使用账户投资人通过深交所场内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应当使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账户开立的具体事项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 三 ) 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的名单 ( 有可能进行调整或变更 ) 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 四 ) 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1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首次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的 3 个工作日前,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本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的信息 2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 开放日业务办理具体时间为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47 / 125

48 购 赎回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4 本基金自 2009 年 10 月 23 日起开始办理场内赎回业务和场内申购业务 ( 五 ) 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全额缴款 原则, 投资人申购基金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只有在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后, 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六 ) 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基金投资人需遵循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48 / 125

49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有效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通常情况下,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到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单位或以其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 T+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况下, 对于场内赎回部分, 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撤销 关于 巨额赎回的认定 和 巨额赎回的公告 参照第八章相关内容规定 ( 七 ) 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单笔场内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限制 如调整上述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3 个工作日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 本基金的有效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 4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由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扣除赎回费用后确定 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 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49 / 125

50 ( 八 )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 单笔金额 (M) 收费标准 M<50 万元 1.50% 50 万元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 M <1000 万元 0.50% M 10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2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 担, 赎回费的 25% 归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场内赎回费率统一为 0.5%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九 ) 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手续费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 : 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元, 则其申购手续费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 净申购金额 =10,000/(1+1.5%)=9, 元申购手续费 =10,000-9,852.22= 元申购份额 =9,852.22/1.025=9, 份 50 / 125

51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9,611 份,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 具体计算公式为 : 实际净申购金额 =9, =9, 元退款金额 =10,000-9, =0.94 元即 : 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元, 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611 份, 退款 0.94 元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赎回总金额 =T 日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 某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元, 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 赎回总金额 =10, =11,480 元赎回费用 =11, % =57.40 元净赎回金额 =11, =11, 元即 : 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 元 3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 并在次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基金份额净值 =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 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 十 ) 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51 / 125

52 ( 十一 ) 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将按新规定执行 ( 十二 ) 有关拒绝或暂停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中关于 拒绝或暂停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 的相关内容以及深交所有关规定, 并据此执行 52 / 125

53 十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 系统内转托管和跨 系统转登记 ( 一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二 ) 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 场内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外赎回, 应当办理跨系统转登记后方能实施 3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申请场外赎回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内赎回, 应当办理跨系统转登记后方能实施 ( 三 ) 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 网点 )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 席位 )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 / 125

54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外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 网点 ) 时, 应依照销售机构 ( 网点 ) 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 ( 席位 ) 时, 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 四 ) 跨系统转登记 1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54 / 125

55 十一 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资目标本基金通过适当的资产配置策略和积极的股票选择策略, 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具备估值优势 较强盈利能力和较好业绩持续成长性的价值型优秀企业, 在注重风险控制的原则下,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资本增值 ( 二 ) 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 其中基金持有权证的市值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 ) 投资策略本基金投资策略的核心在于通过积极的股票选择, 关注具备估值优势, 并具备较强盈利能力和业绩可持续成长的价值型优秀企业, 采取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的投资方式,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资本增值 作为一种典型的价值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策略的特点在于吸收和借鉴国内外较为成熟的价值股投资经验, 根据中国股票市场的特点引入相对价值的概念, 并以此为依据通过各种主客观标准进行股票选择和投资组合构建, 从而在降低风险的同时, 提高本基金投资组合的长期超额回报 1 资产配置策略 55 / 125

56 本基金将以中欧价值发现股票基金资产配置记分卡评分体系为基础, 通过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 动态优化大类金融资产比例 记分卡提供了一个分析体系, 通过确定影响证券市场前景的一系列变量 ( 宏观经济趋势 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股票市场估值和市场情绪 ), 跟踪变量的变化, 将结果归入相应的评分体系并形成资产配置计划 同时, 为了保证基金管理具有足够灵活性, 把握更短期限内的潜在收益机会, 在投资总监 (CIO) 的监督下, 基金经理在资产配置范围内, 在相应的时期内, 可根据市场变化 有利的投资机会和短期市场热点, 自由决定并调整资产配置 2 股票选择策略 (1) 行业配置与业绩比较基准相比,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风格偏中性, 主要参考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的行业权重, 并根据各行业业绩预测增速 相对于全市场估值水平的当前折溢价程度 以及该折溢价程度相对于历史平均折溢价程度的偏离, 以及其他各种可能影响行业的因素综合判断该行业估值标准的合理性, 从而由基金经理决定对各行业的配置比例 这种行业配置方法也是本基金基于相对价值的认识而采取的具体投资方法 (2) 股票选择策略本基金管理人采取积极的股票选择策略, 旨在依托专业的研究力量, 综合采用定量分析 定性分析和深入调查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以 自下而上 的方式遴选出具备估值优势, 并具备较强盈利能力和业绩可持续成长的价值型优秀企业, 采取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的投资方式, 将其纳入投资组合, 从而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1) 合规性和流动性股票初选根据选股策略, 首先除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禁止投资的股票, 然后我们扣除掉总市值在全市场排名在后 30% 以及总市值小于 10 亿的股票, 进入下一步筛选 2) 历史财务数据数量选股 56 / 125

57 本基金认为对上市公司历史的分析常常能揭示未来 因此, 在进行流动性股票筛选后, 本基金将使用上市公司过往 2 年的历史财务数据, 采用本基金管理人选出的定量指标, 对上市公司进行筛选, 选出较优者进入备选股票池股票 具体来说, 我们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理念, 选取了盈利收益率 经营现金流收益率 股息收益率 营业利润率等 4 个具有代表性的指标, 力图获得高质量的价值股 3) 相对价值判断与传统的价值股投资策略注重绝对价值相比, 我们认为价值是相对的, 这体现在我们不仅比较股票内在价值与股票价格的差异 可比公司之间的估值差异, 更着重以发展的眼光进行动态估值, 并积极关注创造价值的因素 本基金将从安全边际 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等相对价值的角度衡量和比较股票的估值合理性, 挖掘具备相对价值的股票 : 首先, 比较股票价格与内在价值的差距, 判断拟投资个股是否存在较大幅度的安全边际 ; 其次, 分析可比公司之间的相对估值, 而非绝对估值 相对估值法主要根据股票的市场估价比率与全市场或者同行业 / 板块其他公司的估值比率对比来衡量个股估值的相对高低 其中估值比率包括市盈率法 (P/E) 市净率法(P/B) 市销率法 (P/S) 经济价值法(EV/EBITDA) 等 第三, 通过深入分析公司的业绩增长潜力, 以发展的眼光对企业进行动态估值, 比较拟投资股票的静态估值和动态估值, 判断不同时点估值的合理性 ; 第四, 研究团队的深入细致调研是分析股票是否具备相对价值的基础, 这有助于判断公司的价值驱动因素 资产增值潜力 潜在风险等 4) 股价催化剂分析本基金管理人认为, 长期内股票的价格将反映价值, 并围绕价值上下波动 一旦发现某只股票的价值出现了较大幅度的相对低估, 首先需要分析影响市场整体判断从而造成股票低估现象的因素 ; 同时, 投资效果不仅取决于所投资个股相对于公允价值被低估的幅度, 也取决于投资周期的长短 个股低估较早被市场所认识能够提高单位时间内的投资收益率 因此, 通过因素分析确认某只个股被低估后, 另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进一步 57 / 125

58 分析市场通过某种契机发现该股票被低估的可能性, 即是否存在促使被低估个股股价上涨的催化剂 该类催化剂可能包括新产品和项目的投产预期 公司产品定价能力 行业集中度以及同类公司股价表现等 3 债券选择策略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构成以国债 ( 含央行票据 ) 和金融债为主, 同时也投资于企业债和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将采取久期偏离 期限结构配置 类属配置 个券选择等积极的投资策略, 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1) 久期偏离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走势 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 市场结构变化等方面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预测利率的变化趋势, 从而采取久期偏离策略, 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调整组合久期 (2) 期限结构配置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走势 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情况的判断, 适时采用哑铃型或梯型或子弹型投资策略, 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 以便最大限度的避免投资组合收益受债券利率变动的负面影响 (3) 类属配置类属配置指债券组合中各债券种类间的配置, 包括债券在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间的分布, 债券在浮动利率债券和固定利率债券间的分布 (4) 个券选择个券选择是指通过比较个券的流动性 到期收益率 信用等级 税收因素, 确定一定期限下的债券品种的过程 4 权证投资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与基金投资目标相一致的前提下, 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研究, 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计算权证价值, 本着谨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 充分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 投资于权证 ( 四 ) 投资决策 58 / 125

59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依据包括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 宏观经济发展趋势 微观企业经济运行趋势 ; 证券市场走势, 等等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可以概括为 : 1 投资研究部根据研究员提交的上市公司 行业研究报告和投资业绩与风险评价报告研究深入分析宏观经济动态 政府政策 金融市场状况以及行业因素等方面后, 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上报资产配置提案 ; 2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对上述资产配置提案进行讨论和评价后形成资产配置决议 ; 3 投资总监与各基金经理沟通后制订各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 并协调和监管各基金的投资决策执行情况 ; 4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要求和股票池中个股研究报告制定基金投资组合计划 ; 5 投资决策执行 ; 6 研究部出具基金投资业绩和风险评价周报和月报 ( 五 ) 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 80% 沪深 300 指数 +20% 上证国债指数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 样本对两市覆盖很高,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 同时, 沪深 300 指数稳定性较好, 能准确 及时反映市场实际价格变动, 抗操纵能力强, 是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合适业绩比较基准 上证国债指数是上证指数系列的第一只债券指数, 反映了债券市场的整体变动状况, 是债券市场价格变动的 指示器, 为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变更比较基准, 并及时予以公告 59 / 125

60 ( 六 )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决定了本基金属于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 追求长期稳定资本增值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七 )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60 / 125

61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4)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15)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61 / 125

62 (7)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八 )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九 ) 基金的融资 融券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 十 )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 2010 年第 4 季度报告, 所载数据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 ( 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资 280,684, 其中 : 股票 280,684, / 125

63 2 固定收益投资 9,781, 其中 : 债券 9,781, 资产支持证券 金融衍生品投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982, 其他各项资产 889, 合计 305,337,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 ( 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A 农 林 牧 渔业 9,028, B 采掘业 8,313, C 制造业 161,970, C0 食品 饮料 28,732, C1 纺织 服装 皮毛 - -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塑料 石油 化学 塑胶 36,866, C5 电子 31,921, C6 金属 非金属 13,244, C7 机械 设备 仪表 36,020, C8 医药 生物制品 15,184, / 125

64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 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 应业 7,025, E 建筑业 9,560, F 交通运输 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7,775,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7,765, I 金融 保险业 27,825, J 房地产业 12,490, K 社会服务业 8,642,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20,286, 合计 280,68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 ( 股 ) 公允价值 ( 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兴业银行 520,000 12,506, 招商银行 910,230 11,660, 中恒集团 320,000 11,344, 贵州茅台 50,000 9,196, 横店东磁 227,402 8,927, 国投新集 500,000 7,025, 时代新材 103,328 6,594, 山西汾酒 89,980 6,166, 芭田股份 349,901 6,126, 海翔药业 240,000 5,712,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64 / 125

65 序号债券品种公允价值 ( 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1 国家债券 央行票据 9,781, 金融债券 - - 其中 : 政策性金融债 企业债券 企业短期融资券 可转债 其他 合计 9,78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 序 号 债券代码债券名称数量 ( 张 ) 公允价值 ( 元 ) 资产净 值比例 (%) 央行票据 ,000 9,78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65 / 125

66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外 的股票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 元 )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716,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50, 应收申购款 21,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89,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报告中因四舍五入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比例的分 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66 / 125

67 十二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09 年 7 月 24 日, 基金业绩截止日 2010 年 12 月 31 日 阶段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基金净值增长率 1 基金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准净值增长率 3 业绩比较基准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 1.90% -1.02% 1.78% -5.18% 0.12% % 1.44% -9.12% 1.26% 18.18% 0.18% % 1.60% % 1.44% 12.35% 0.16% 数据来源 : 中欧基金中证指数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4 数据来源 : 中欧基金中证指数 67 / 125

68 十三 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产的账户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产的处分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8 / 125

69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 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二 )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 收盘价 ) 69 / 125

70 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 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 四 )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70 / 125

71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 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 含第 3 位 )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 1 差错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71 / 125

72 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差错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 72 / 125

73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 六 )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金净值的确认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73 / 125

74 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74 / 125

75 十五 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 ) 基金收益的构成 1 买卖证券差价 ; 2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 3 银行存款利息 ;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 5 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 二 )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收益分配原则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 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且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 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 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 3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5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 75 / 125

76 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6 本基金场外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场内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 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76 / 125

77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 8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H=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77 / 125

78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H=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3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四 )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六 ) 基金税收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义务 78 / 125

79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 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基金募集所在的会计年度, 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 5 本基金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 二 ) 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 ( 或基金托管人 )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人 ( 或基金管理人 )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9 / 125

80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 一 ) 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80 / 125

81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招募说明书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 二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 三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四 )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 五 )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81 / 125

82 ( 六 )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七 )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八 ) 临时报告与公告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82 /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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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关于修改 融通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部分条款的公告 融通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8 月 3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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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热线 (95046) 进行详细咨询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 天弘中证 8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对照表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中证 8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规定 ) 要求,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对旗下天弘中证 8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基金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敬请投资者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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