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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京都金融通讯 (2015 年 4 月 ) 京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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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京都金融通讯目录 目录 第一部分金融资讯 一 银行业资讯 年第一季度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情况报告... 1 信贷资产证券化注册制落地扩容在即利好银行业... 1 信贷质押再贷款试点将全国铺开... 2 央行专设账户管理存款保险基金... 2 央行降准 1% 释放逾万亿资金... 2 央行公开市场操作连续暂停资金利率下行空间有限... 3 三大政策性银行改革方案获批... 3 天津首家民营银行金城银行在天津自贸区开业... 4 天津自贸区银行发放首笔针对租赁企业的跨境人民币融资... 4 二 信托业资讯... 5 信托保障基金 4 月 1 日实施... 5 证监会 : 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伞形信托... 5 发力资本市场信托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增至 9 家... 5 国内首单碳信托成立... 6 中融信托推出国内首批标准化家族信托产品... 6 三 证券业资讯... 7 国务院 : 社保基金可投地方债... 7 证券法修订草案拟取消股票发行审核制... 7 证监会 : 将允许台资机构以 RQFII 投资大陆资本市场... 8 隋强 : 新三板市场分层今年推出... 8 深交所推出早间信息披露制度... 9 公募规模首超 5 万亿一季度猛增 7060 亿... 9 四 保险业资讯 自贸区建设拓宽保险业发展新空间 中国保险业迎来 钻石期 险企进军支付渠道 巨灾保险预 十三五 推出地震共保体成立 五 互联网金融资讯 众筹被纳入证券法修法 互联网 + 式发行或松绑 P2P 非法集资高发非存款类放贷业务将实行牌照管理 国内首家互联网金融行业服务平台在京揭牌 I

4 目录 京都金融通讯 宁波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布自律公约保护投资者 第二部分新法速递 一 银行业法规 存款保险条例 ( 国令第 660 号 ) 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 ( 国发 号 ) 二 证券业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 含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主席令 2015 第 23 号 ) 中国证监会决定取消 调整的备案类事项目录 ( 共计 155 项 ) ( 证监会 公告 号 )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 第十三批 )( 证监会公告 号 )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 ( 证监会公告 号 )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 财库 号 ) 关于发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自律规则的通知 ( 中证协发 号 ) 关于促进融券业务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证协发 号 ) 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 ( 中基协发 号 ) 关于取消自然人投资者 A 股等证券账户一人一户限制的通知 关于发布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 (2015 年修 订 )> 和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2015 年修订 )> 的 通知 关于扩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公告范围的通知 ( 上证发 号 ) 关于加强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监管问答函 67 三 保险业法规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 <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 > 的通知 ( 保监发 号 )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 保监发 号 )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 保监发 号 )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 <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 2 号 : 风险责任 人 > 的通知 ( 保监发 号 ) 四 其他法规 中国 ( 广东 ) 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 国发 号 ) II

5 京都金融通讯目录 中国 ( 天津 ) 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 国发 号 ) 中国 ( 福建 ) 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 国发 号 )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 ( 试行 ) ( 商务部公告 2015 年 第 12 号 )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 负面清单 ) ( 国办发 号 )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 ( 国办发 号 )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 ( 财金 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 汇发 号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 ( 国知发 管函字 号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等令 2015 第 25 号 ) 第三部分立法动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 ( 修订征求意见稿 )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 征求意见稿 ) 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 ( 征求意见稿 ) ( 上证公告 号 ) 第四部分金融评论 银行托管 P2P 平台资金的模式和法律风险分析 ( 二 ) 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新政解读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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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京都金融通讯 2015 年 4 月刊 第一部分金融资讯 一 银行业资讯 2015 年第一季度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情况报告 整体上看,2015 年第一季度发行规模接近 亿元, 发行品种方面, 涵盖 CLO Auto Loan ABS 融资租赁资产支持证券和 RMBS 产品 ; 发起机构类型方面, 在传统的发起机构类型之外, 外资行发行 3 单资产证券化产品, 显示出外资行良好的积极性 ; 产品定价方面, 尽管发行利率受市场利率影响较大, 且不同类型产品的定价机制有所不同, 但随着央行的两次降息,2015 年第一季度发行利率整体趋于下降 ; 基础资产方面, 入池资产大部分为优质资产, 具有一定信用表现记录, 除 RMBS 产品外, 加权平均剩余期限通常不长 ; 交易结构方面, 大部分产品均采用了优先 / 次级 超额利差等内部增信结构, 证券的分层设计体现出了不同种类产品基础资产信用品质的不同 此外, 所有产品均采用了本金账户与收益账户的互转机制, 缓解了流动性风险 展望下一阶段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趋势, 分析师认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规模有望进一步扩大 信息披露机制将进一步完善 产品设计和发行进一步创新 RMBS 产品有望放量增长 信贷资产证券化注册制落地扩容在即利好银行业 4 月 3 日, 央行发布公告称, 简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流程, 对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正式实行注册制, 一次申请注册, 自主分期发行 根据该公告, 已经取得监管部门相关业务资格 发行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且能够按规定披露信息的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注册, 并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分期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在此之前,2014 年 11 月, 银监会宣布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将由审批制改为业务备案制, 不再针对证券化产品发行进行逐笔审批, 不再打开产品资产包对基础资产等具体发行方案进行审查 这意味着, 信贷资产证券将由原来的银监会 央行依次逐笔审批制变为向银监会备案向央行申请注册后即可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发行 在业内看来, 备案制 注册制的相继落地将进一步刺激商业银行发行信托资产证券化的积极性,2015 年,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行规模将大有 井喷 的可能 1

8 2015 年 4 月刊京都金融通讯 信贷质押再贷款试点将全国铺开 为 稳增长 提供资金 弹药, 银行流动性 注水 渠道悄然扩围 今年信贷质押再贷款试点有望在全国铺开, 央行将制定政策方向, 而具体实施细则将由央行各地方分行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这将是除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之外的又一盘活信贷存量的渠道 在 2014 年, 广东 山东省试点了信贷质押再贷款, 初步形成了系统性的操作流程和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包括评级 核查等, 甚至对信贷资产质押准入范围列出一些 负面清单 业内专家认为, 今年, 经济面临下行压力, 在产业结构调整的背后, 迫切需要银行信贷资金 有的放矢, 虽然央行货币政策仍强调 稳健, 但也明确提出要 灵活运用各种工具组合, 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 那么, 在结构性的资金量调节工具上会将创新的货币政策工具试点进一步扩大, 突出 定向 和 定量 的特点, 与此同时, 盘活信贷存量将贯穿于今年一整年 实际上, 在过去一年中, 央行频频探索针对结构性调节的货币政策工具, 也采取了质押的方式为银行体系注入基础货币, 如中期借贷便利 (MLF) 和常备借贷便利 (SLF), 但质押品多为国债 央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 高等级信用债等, 而信贷质押再贷款则相当于质押式模式调节流动性的 升级版 央行专设账户管理存款保险基金 日前, 国务院批复同意 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由人民银行承担 根据这一批复, 存款保险基金由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专门账户, 分账管理, 单独核算, 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 继 3 月 31 日公布 存款保险条例 后, 这一批复又进一步明确了存款保险的组织管理 酝酿了 20 多年的中国存款保险制度, 终于进入实施操作阶段 存款保险条例 将于 5 月 1 日施行, 大量后续工作正在展开 存款保险的费率高低 存款保险基金对银行风险的早期纠正机制运行 监管协调等, 成为紧迫的现实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在座谈会上透露, 存款保险将低费率起步, 对银行业机构利润的影响很小 为加强市场约束, 将实行差别费率, 使风险低的机构费率低 风险比较高的机构费率高 在基金运用方面, 以安全性为首要原则, 买国债 央票为主 央行降准 1% 释放逾万亿资金 4 月 19 日, 政策储备箱 快速响应, 央行发布消息 : 自 20 日起下调各类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 1 个百分点 在此基础上, 有针对性地实施定向降准措施 对符合审慎经营要求且 三农 或小微企业贷款达到一定比 2

9 京都金融通讯 2015 年 4 月刊 例的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 央行决定可执行较同类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水平低 0.5 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率 央行研究局首席经济学家马骏表示 : 目前宏观经济面临较多的下行压力, 有必要继续对货币政策进行预调微调, 保证货币信贷的合理增长和继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由于国际收支状况的变化, 外汇占款已经不再是基础货币投放的主要来源, 在基础货币增速有限的情况下, 有必要通过降准来提高货币乘数, 以保证广义货币和贷款的稳定增长, 发挥货币政策稳增长的作用 接近官方的人士表示, 目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 市场信心和预期都亟待提振 降准并非大水漫灌和强刺激, 而是灵活运用政策保持经济增长和调控平衡的重要手段之一 第二季度, 包括税款集中 汇算清纳 地方债务置换落实等减少流动性的因素在增多, 灵活运用货币政策有助于实体经济的发展和拉动基础设施的投资 央行公开市场操作连续暂停资金利率下行空间有限 近日, 央行在大幅降准后连续第二次暂停例行公开市场操作, 本周公开市场净回笼 200 亿元 市场人士表示, 央行降准后在公开市场净回笼资金符合历史惯例, 小量净回笼不影响资金面整体宽松态势, 但短期若无进一步的宽松政策刺激, 资金利率下行空间已有限 分析人士表示, 综合考虑降准释放长期低成本资金, 汇丰中国 4 月 PMI 初值疲弱显示货币宽松依然可期等因素, 中长期看货币市场流动性仍有进一步宽松的空间 但短期而言, 资金利率最近几日的快速下行已经较充分地反映了降准利好, 央行本周暂停逆回购操作, 也在一定程度上传递出当前资金面形势比较合意的信号, 考虑到月末将至 企业缴税压力犹存 新一轮 IPO 启动等因素, 若无新的政策刺激, 资金利率短期内继续向下空间已经有限, 预计 7 天回购利率将在 2.5% 附近企稳 三大政策性银行改革方案获批 近日,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改革方案已获国务院批复同意 批复明确了国开行定位为开发性金融机构, 而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进一步明确了政策性银行的定位 根据公告, 国家开发银行坚持开发性金融机构定位, 适应市场化 国际化新形势, 充分利用服务国家战略 依托信用支持 市场运作 保本微利的优势, 进一步完善开发性金融运作模式, 积极发挥在稳增长 调结构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 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改革则强调了政策性职能定位 其中要求中国进出口银行坚持以政策性业务为主体, 合理界定业务范围, 明确风险补偿机制, 提升资本实力, 建立资本充足率约束机制, 强化内部管控和外部监管, 建立规范的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改革则坚持以政策性 3

10 2015 年 4 月刊京都金融通讯 业务为主体, 通过对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实施分账管理 分类核算, 明确责任和风险补偿机制, 确立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约束机制, 建立规范的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 分析人士指出, 所谓 一行一策, 指根据国家开发银行 进出口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不同的特点, 实施不同的改革方案 三家银行不是同时开始改革, 而是从国开行先开始 并从知情人士处获悉,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大政策性银行的改革方案获得国务院批复之后, 将获得央行 财政部的注资 天津首家民营银行金城银行在天津自贸区开业 天津自贸区挂牌后红利正在不断释放 由中国银监会获准筹建的全国首批五家民营银行试点之一, 同时也是天津首家民营银行 天津金城银行,4 月 27 日正式在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片区开业运营 这是继深圳前海微众银行 上海华瑞银行 温州民商银行 3 家民营银行开业后, 全国第四家正式获批开业的民营银行 中心商务区是天津自贸区所辖的三大片区之一 根据天津自贸区总体方案, 该区重点发展以金融创新为主的现代服务业 进入 1 月中旬以来已有 16 家银行在该区设立支行 筹备已有一年之久的天津金城银行是天津自贸区内注册设立的唯一一家法人银行, 注册资本 30 亿元人民币, 由占股 20% 的天津华北集团有限公司和占股 18% 的麦购 ( 天津 ) 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主发起人发起,16 家民营企业共同发起设立 天津自贸区银行发放首笔针对租赁企业的跨境人民币融资 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 中国银行 ( 香港 ) 有限公司与中海油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4 月 24 日共同签署 跨境人民币贷款合同 和 账户收支监管三方协议, 由中国银行向中海油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 10 亿元跨境人民币贷款, 用于支持企业购买大型设备 在我国四个自贸区中, 发展融资租赁业是天津自贸区所独有的产业发展特点 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行长刘东海说, 该笔 10 亿元的贷款是天津自贸区 21 日成立以来, 金融机构发放的首笔针对租赁企业的跨境人民币融资 此外, 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还分别与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供销集团 ( 天津 ) 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郎业 ( 天津 ) 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等东疆片区内的 3 家企业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 今后将在跨境借款 航空产业基金 境内外发债等方面为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4

11 京都金融通讯 2015 年 4 月刊 二 信托业资讯 信托保障基金 4 月 1 日实施 信托保障基金已经于 4 月 1 日开始认购, 其对信托业务各方面的影响也会逐渐显现 所谓信托业保障基金, 指为了防止单一信托公司倒闭造成行业风险而设立的制度, 即业界一直期待的信托业稳定基金 与此同时, 保障基金对信托产品认购的相关规定, 也会深刻影响信托产品的结构 也有业内人士指出, 保障基金开始认购, 但是关于保障基金的很多基础性的规定还未到位, 期待关于保障基金的更多细则出台, 以利于信托公司推进工作 对于通道类的信托计划, 如果由融资方认购保障基金的话, 由于信托公司在通道类业务中的报酬率仅仅是千分之一左右, 认购保障基金对融资方成本的提升已经远大于信托公司的收益 而市场上, 类似于信托公司通道功能的还有基金子公司的通道, 甚至于银行委托贷款等渠道 按照这一趋势, 肯定会有大量的通道业务被基金子公司等渠道抢走 虽然规模不好估计, 但是分析人士普遍认为, 这对信托管理资产总规模的增长会有较大的冲击 证监会 : 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伞形信托 中国证监会近日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 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近日表示, 高度重视两融业务的合规和风险管理, 确保持续健康运行, 具体有七方面要求 一是要坚持依法合规稳健经营, 进一步强化两融业务的合规管理, 落实合规责任 ; 二是科学合理来确定融资业务规模, 适当控制经营杠杆, 有效防范流动性风险 ; 三是加强两融业务风险管理, 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初始保证金比例, 标的证券管理等手段, 合理确定融资杠杆 ; 四是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场外股票配资 伞形信托等 ; 五是注意防范客户风险, 对高比例持仓 持续亏损群体加强规范引导, 对风险较高的标的证券, 六是加强客户管理, 适当性管理要求, 加强投资者教育, 引导客户专业投资理性投资 ; 七是促进融券业务发展, 丰富券源渠道, 满足市场融券需求 发力资本市场信托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增至 9 家 截至 4 月 23 日, 已有 9 家信托公司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手续, 备案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但到目前为止, 备案信托均没有正在管理的私募基金备案 5

12 2015 年 4 月刊京都金融通讯 去年底, 万向信托作为首家备案的信托公司, 曾引发市场关注 其余 8 家均为今年申请备案, 分别是四川信托 华润信托 民生信托 新时代信托 中融信托 中原信托 云南信托 中信信托 信托公司与阳光私募不同, 本身在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上没有障碍, 备案的意义看似不大 多位完成备案的信托公司人士也表示, 公司尚没有在业务中运用到这项牌照 虽然目前许可尚未使用, 但进行备案显示信托公司已经在为发力资本市场业务做准备 国内首单碳信托成立 近日, 中建投信托推出国内首只碳排放信托 据悉, 该产品总规模为 5000 万元, 优先级受益人预期基础收益 9.5%/ 年 据介绍, 这只产品的投资范围是在中国碳交易试点市场进行配额和国家核证资源减排量之间的价差进行交易盈利 据悉, 该款名为 中建投信托 涌泉 1 号 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已经开始发行 这是首支信托公司与私募合作, 投资于碳市场交易的金融产品, 也是中国试点碳市场的首个碳信托产品 此外, 该产品具有一定公益属性, 每个优先级投资者将获得经认证的减排量购买证书和碳中和证书 同时, 采取常见的信托 + 有限合伙模式, 其中, 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作为出资人 (LP) 进入有限合伙企业, 而相关投资机构则作为基金管理方 (GP), 负责项目的具体运作事宜 具体到如上项目, 则主要包括两方交易对手, 一是 GP 方敲定了招商银行和国金证券共同出资设立, 擅长另类投资领域的招银国金公司 ; 二是投资顾问选择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专业运作机构卡本能源 分析人士表示, 目前, 环保已成为热点投资领域, 国家亦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碳市场作为这一投资领域的新兴市场, 潜力较大, 短期 CCER 需求仍存在较大缺口 此外, 与该领域专业机构合作更有助于把握市场投资机遇, 规避相应风险 中融信托推出国内首批标准化家族信托产品 4 月 23 日, 中融信托在京发布了标准化家族信托产品 据悉, 该款产品可以满足客户资产保护 子女教育 婚姻保障 退休赡养 财富传承 全权委托等六大需求 该产品由中融信托家族办公室设计 发布 运营, 同时聘请长期从事家族信托 税务 婚姻继承等领域理论与实践的台湾专家团队提供咨询服务, 旨在为更多的中国家庭提供专业的家族信托服务 据了解, 该产品起点为 1000 万人民币, 核心目标资产包括资金及金融资产, 除此之外, 中融信托家族办公室可提供股权 房地产等一揽子资产信托方案 ; 信托期限十年起 ; 收益分配 权利义务 资产管理模式 操作流程 服务流程等都具有类型化的特点 6

13 京都金融通讯 2015 年 4 月刊 三 证券业资讯 国务院 : 社保基金可投地方债 4 月 1 日,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部署盘活和统筹使用沉淀的存量财政资金, 有效支持经济增长 会议决定适当扩大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范围, 把社保基金债券投资范围扩展到地方政府债券, 并将企业债和地方政府债投资比例从 10% 提高到 20% 会议指出,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保民生的重要资金来源 适当拓宽基金投资范围, 分散风险, 稳定和提高投资收益, 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并为经济社会发展助力, 符合人民根本利益 会议决定, 在依法审慎合规 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一是把社保基金债券投资范围扩展到地方政府债券, 并将企业债和地方政府债投资比例从 10% 提高到 20% 二是将基金直接股权投资的范围, 从中央管理企业的改制或改革试点项目, 扩大到中央企业及其子公司, 以及地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包括优质民营企业 三是将基金的信托贷款投资比例上限由 5% 提高到 10%, 加大对保障性住房 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的参与力度 四是允许基金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一级市场直接投资同业存单, 并按照银行存款管理 会议要求, 在把社保基金资产更多配置到收益相对较高且比较稳定的领域时, 要做好政策衔接, 控制投资风险, 坚决守住安全 红线, 在促发展中壮大保民生的实力 证券法修订草案拟取消股票发行审核制 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 拟取消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 取消发行人财务状况及持续盈利能力等盈利性要求, 规定公开发行股票, 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审核注册文件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向常委会作了关于证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据介绍, 证券法修订草案共 16 章 338 条, 其中新增 122 条, 修改 185 条, 删除 22 条, 相比现行法可谓 改头换面 本次修改最重头的内容之一是取消现行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 设立股票发行注册制 凡公开发行且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 只需通过交易所的审核, 并在十日内未被证券监管机构提出异议, 即可完成注册 修订草案拟增设现金分红制度, 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需明确现金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 对于当年税后利润, 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分配现金股利 证券法修订草案设专门一章加强投资者保护, 明确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 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7

14 2015 年 4 月刊京都金融通讯 此外, 证券法修订草案规定证券从业人员可以买卖股票, 应事先申报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 并在买卖证券完成后三日内申报买卖情况 证监会 : 将允许台资机构以 RQFII 投资大陆资本市场 证监会副主席姜洋在参加第五届两岸及香港 经济日报 财经高峰论坛时表示, 待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实施后, 将允许台资金融机构以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 方式投资大陆资本市场, 允许符合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在大陆设立合资公司并提高持股比例等 上述措施将进一步扩大大陆资本市场对台开放程度, 有力促进两岸资本市场交流和合作 截至 2015 年 3 月底, 共有 30 家台资金融机构获批大陆的 QFII 资格, 获得 QFII 投资额度合计 亿美元 ; 批准了 4 家台资金融机构在大陆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12 家台资证券公司在大陆设立 25 个代表处,24 家台资企业在大陆 A 股市场上市 隋强 : 新三板市场分层今年推出 全国股转公司副总经理 新闻发言人隋强 4 月 22 日表示, 市场分层是全国股转公司今年的重点工作, 今年肯定会推出 隋强指出, 投资者的适当性制度是新三板能够保持快速稳定发展的法宝 从市场发展角度看,500 万的投资门槛, 现阶段是必要的, 但不是一成不变的 是否调整 如何调整 何时调整, 将视市场发展统筹考虑 目前较高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并没有对市场流动性造成很大的不利影响 隋强表示, 当前, 全国股转公司大力提倡做市交易, 这是当前与市场契合度最好的交易方式 竞价交易涉及技术 制度 市场等多方面准备, 全国股转公司将根据各方面准备情况及市场发展阶段, 统筹考虑推出竞价交易方式时机 隋强强调, 市场分层 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调整 竞价交易的推出是一个系统工程, 须统筹考虑 待市场分层草案成熟后, 全国股转公司将正式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今年全国股转公司的重点工作安排, 隋强表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推进市场体系创新, 完善市场层次结构 研究确定全国股转系统内部分层的基本原则 实施方案和相关制度安排, 择机实施市场内部分层 二是改革挂牌审查工作机制, 进一步提升市场效率 在总结挂牌审查工作案例和经验的基础上, 按照 推进尽管转型 强化归位尽责 的原则, 细化主办券商的尽职调查和内核责任, 强化市场主体责任的监督落实, 研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 以此实现企业挂牌审查效率的优化提升 三是丰富融资工具和服务, 进一步完善市场功能 推出优先股 公司债券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等融资工具, 制定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则 探索有利于风险管理的指数产品 推动合作银行推出与市场创新相关的产品和服务, 强化金融体系的协同效应 四是进一步完善市场定价功能 大力推广做市转让业务, 改革 8

15 京都金融通讯 2015 年 4 月刊 优化协议转让管理方式, 引入非券商机构参与做市业务, 引导做市商加大做市投入 提升做市能力与水平 深交所推出早间信息披露制度 深交所 交易日早间及非交易日信息直通披露 已于 4 月 8 日正式上线运行 据悉, 这是我国证券市场首次实行早间信息披露制度 日前, 深交所发布 关于推行交易日早间及非交易日信息直通披露制度的通知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 新制度实施后, 深交所在现有交易日两个信息披露时段午间和收市后晚间披露时段的基础上, 将增加每个交易日的早间时段 (6:00~8:00) 以及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下午 (12:00~16:00) 信息公告直通披露时间窗口 据悉, 这是深交所继 2007 年 8 月率先推出午间信息披露制度之后, 为进一步贯彻中国证监会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推进监管转型工作部署, 深化信息披露制度改革, 持续提高服务水平的又一重大举措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 多时段信息披露的制度安排以及早间披露的推出, 不仅将促使上市公司更加重视信息披露效率, 强化信息披露质量 同时也对监管部门在监管敏感性 快速反应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深交所将切实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 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 进一步简化信息披露公告上载流程, 优化信息披露公告展示界面, 增强 互动易 功能, 提高信息披露互动性, 不断推进信息披露的实时化 简明化 互动化, 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公募规模首超 5 万亿一季度猛增 7060 亿 股市持续走牛和资金大举借基入市, 推动基金规模迭创新高 中国基金业协会近日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 截至 3 月底, 我国公募基金总数达到 2027 只, 总净值规模达到 5.24 万亿元, 历史上首次突破 5 万亿元大关 和去年底相比, 基金总净值规模猛增 7060 亿元, 增幅达 15.57% 分类型看, 虽然一季度股市大幅上涨, 但货币基金规模保持了惊人的稳定, 一季度末 180 只货币基金合计规模达 万亿元,3 月份仅小幅减少 72 亿元, 比去年底增加 788 亿元, 显示股市大幅上涨并没有对货币基金造成分流影响, 截至一季度末, 货币基金规模占基金总净值规模的 41%, 仍是第一大基金品种 混合型基金一季度末规模达到 亿元, 比去年底大增 亿元, 增幅达 54.43%, 无论是规模增加绝对额还是增幅, 均在各类基金中高居第一 股票型基金一季度末规模也达到 亿元, 比去年底增加 2663 亿元, 增幅为 20.27% 其他类别基金规模也都不同程度增长 剔除新基金发行带来的规模贡献,3 月份各类基金申赎情况分化较为明显, 其中, 传统股票型基金净赎回最大, 约 580 亿份, 债券型基金净赎回 160 亿份, 这两类基金成为赎回主要品种, 而混合型基金 3 月净申购规模约为 540 亿份 9

16 2015 年 4 月刊京都金融通讯 据中国基金业协会披露, 截至 3 月底, 我国境内共有基金管理公司 96 家, 其中, 合资公司 46 家, 内资公司 50 家 ; 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 7 家 保险资管公司 1 家 ; 与去年底相比, 具有公募资格的基金公司 证券公司和保险资管公司各增加 1 家 四 保险业资讯 自贸区建设拓宽保险业发展新空间 4 月 15 日, 中国保监会发利好消息, 决定将支持上海自贸区保险业发展的 11 项支持政策放宽至福建 天津 广东三个新设自贸区和上海自贸区扩区区域 其中主要支持自贸区的政策包括 : 创新保险产品管理制度, 允许当地航运保险协会试点开发协会条款, 提高产品开发使用效率 ; 创新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制度, 取消当地航运保险营运中心 再保险公司在自贸区内设立分支机构以及自贸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事前审批 ; 支持自贸区保险机构开展境外投资试点以及在区内设立外资专业健康保险公司 再保险中心等 保监会方面表示, 日前已正式批复三地保监局, 要求及时出台实施细则, 根据福建 天津和广东自贸区的战略定位和发展实际, 循序渐进, 因地施策, 有针对性地推动自贸区保险政策措施落地 下一步, 保监会将根据福建 天津 广东自贸区总体方案, 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支持政策和实施方案, 推动保险业更好参与和服务自贸区的建设 中国保险业迎来 钻石期 今年中国保险业正式进入了 偿二代 ( 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 ) 的过渡期, 偿二代更为精细化的监管体系, 也让保险公司的差异化得以体现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 风险管理在未来几年是突出的挑战, 而偿付能力将成为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能力的主要衡量标准 偿二代从强调管制向 放开前端 管住后端 的放管结合转变 管住后端, 就是要有效识别 防范和化解风险, 切实守住风险底线, 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业管住后端最核心 最有效的手段 偿二代将形成对风险事件全流程的监管, 进一步增强监管部门对高现金价值业务 另类投资 退保等各类风险的防范能力 2014 年, 新国十条 的发布进一步明确了商业保险在推动经济发展和补充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 偿二代 费率市场化等新政相继出台, 养老并轨 健康与养老保险税优税延等政策被提上日程, 保险相关政策制度都在持续向好 保险业将再次迎来发展良机 10

17 京都金融通讯 2015 年 4 月刊 险企进军支付渠道 继电商之后, 第三方支付成为保险公司又一发力重点 日前, 保监会网站公布, 批复同意人保寿险出资 2 亿元人民币, 发起设立北京宝付通有限公司, 出资额占比 100% 越来越多保险公司开始注重电商平台和支付渠道建设发展 业内人士表示 此前, 在 2013 年, 中国平安通过收购第三方支付公司 深圳壹卡会的方式曲线取得了第三方支付牌照, 平安付推出的 壹钱包 也已上线 前不久太平洋保险公开表示正在申请第三方支付牌照, 申请材料已上报央行 而安邦保险则通过持股北京帮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95% 的股份, 曲线拿下第三方支付牌照 现在保险借道进入互联网金融平台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互联网平台, 但是显而易见, 保险公司在打造互联网平台方面已经没有先发优势, 也无法跟几大强势的互联网网站抗衡, 二是互联网数据, 单个的保险公司似乎也很难介入, 第三则是支付渠道, 保险公司可以在这其中大做文章, 有了自己的支付渠道后可以大大地降低手续费率, 也将有利于线上的保险销售 巨灾保险预 十三五 推出地震共保体成立 保监会副主席王祖继 4 月 24 日在 2015 年第十二届北大赛瑟 (CCISSR) 论坛上表示, 我国正在加快研究和推出巨灾保险, 希望 十三五 期间能推出 王祖继表示, 巨灾保险在技术层面上非常复杂, 需要相当数据的积累 它是综合性保险, 需要逐步推出, 预计先推出地震保险, 全国系统化推出还需要一定时间 4 月 16 日, 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 ( 以下简称 地震共保体 ) 在北京正式成立 地震共保体由财产保险公司根据自愿参与 风险共担的原则申请加入, 中国境内的财产保险公司, 只要成立 3 年以上 最近一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 150% 以上, 且具有较完善的分支机构和较强的服务能力 具有经营相关险种的承保理赔经验, 即可申请加入地震共保体 目前的地震共保体由 45 家符合条件且有明确加入意愿的财产保险公司组成 这是保险业对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开展的有益探索, 标志着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迈出坚实的一步 王祖继表示, 随着政府职能的加快转变, 政府购买保险服务的领域和种类会越来越宽 越来越多 从国际实践来看, 保险机制能够在很多政府退出的领域提供部分替代性的制度供给, 助推有限政府的建设 利用保险机制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已成为政府治理重要的政策取向 发达国家运用市场机制成功地把部分社会管理 灾害救助等责任转由保险业来承担 在国际上的重大灾害事故中, 保险赔付占灾害损失的比重一般为 30%~40% 相较之下, 我国保险业在参与公共服务和灾害救助方面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11

18 2015 年 4 月刊京都金融通讯 五 互联网金融资讯 众筹被纳入证券法修法 互联网 + 式发行或松绑 4 月 20 日上午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财经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 其内容包括通过互联网 + 等众筹方式公开发行股票等建议 对于股权众筹业务, 国内尚无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保护, 证券法 修法对股权众筹的涉及, 将在根本上树立起行业的法律根基, 将促使股权众筹行业正式转正 草案建议 通过证券经营机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互联网等众筹方式公开发行证券 这意味着股权众筹渠道可以公开发行证券, 根据现行法律, 当前国内可公开发行证券的合法市场仅限于沪深交易所以及新三板, 而新证券法建议中, 股权众筹有可能成为公开发行证券的新场所 P2P 非法集资高发非存款类放贷业务将实行牌照管理 4 月 28 日,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召开 央行提出需要出台专门的行政法规, 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及其业务予以统一规范, 明确合法与非法的边界和政府的监管责任 目前, 央行正牵头起草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 对不吸收存款的放贷业务实施牌照管理 另已牵头起草了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明确要求网络借贷平台不得非法集资, 同时要建立第三方存管 资料显示,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 非法集资存在五个新特征 : 一是涉众更多 地域范围更广,2014 年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中有四成以上为跨省案件 ; 二是犯罪发生速度快 影响面大 ; 三是犯罪手段更加隐蔽, 很多公司借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幌子暗地里搞资金池, 触及非法集资红线 ; 四是犯罪与被害人之间不再是熟人关系 ; 五是多发在 P2P 领域 央行文件分析在 P2P 领域主要有三种情形导致非法集资 : 一是一些 P2P 平台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 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 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 并由平台实际控制和支配 ; 二是 P2P 平台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 未能发现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名义大量发布虚假借款信息 ; 三是 P2P 平台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 甚至是假标自融, 并采用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 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满足自身资金需求, 有的经营者甚至捐款潜逃 12

19 京都金融通讯 2015 年 4 月刊 国内首家互联网金融行业服务平台在京揭牌 2015 年 4 月 21 日, 在中关村管委会 海淀区政府支持指导下, 由海淀国资联合中投国泰 国培等实力机构发起的全国首家互联网金融行业服务平台 中关村互联网金融服务中心发布会在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展示中心举行 目前已经有 100 多家知名互联网金融平台入驻中心备案登记 此次发布会上, 中关村互联网金融服务中心推出三大服务平台, 包括 : 海淀指数以及合格互联网金融机构评审体系 登记备案系统 证据链备案系统 征信数据库 科技金融增信系统 优质资产撮合 创客空间等服务内容 宁波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布自律公约保护投资者 4 月 24 日, 宁波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布自律公约, 力求为投资者的资金筑起一道安全防火墙 宁波具有较强的互联网基因, 早在 2006 年, 我市就有私募基金 120 多个, 到 2013 年已超过 2300 个, 预计今年将超过 4000 个 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 ( 筹备委员会 ) 会长方亚立昨天表示, 近两年来, 宁波已经发展培育了 P2P 网贷公司 60 多家, 出现上百家外地 P2P 驻宁波分公司, 还有一大批网络投融资平台 第三方理财公司 互联网金融技术服务公司, 从业人员已经超过 10 万人 互联网金融在宁波正呈现出爆发式发展态势 但该行业也出现了良莠不齐的情况, 去年以来, 我市发生 阿拉贷 佳联财富 京浙贷 等多起影响较大的 P2P 网贷公司倒闭事件, 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 自律公约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要遵纪守法 诚实守信 公开透明, 走阳光化发展道路 在自律公约发布现场, 我市共有 25 家互联网金融公司起立共同承诺 : 将坚持风险底线思维, 走合规经营之路, 同时严守法律的底线, 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共同促进宁波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 持续发展 13

20 2015 年 4 月刊京都金融通讯 第二部分新法速递 一 银行业法规 存款保险条例 ( 国令第 660 号 )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 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维护金融稳定,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 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 以下统称投保机构 ), 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 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 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 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 形成存款保险基金,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 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但是, 金融机构同业存款 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 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 50 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 存款结构变化 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 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 实行全额偿付 ; 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 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 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 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 ( 一 ) 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 ( 二 ) 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 ( 三 )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 ( 四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 ( 二 ) 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 报国务院批准 ; 14

21 京都金融通讯 2015 年 4 月刊 ( 三 ) 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 ( 四 ) 归集保费 ; ( 五 ) 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 ( 六 )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 ( 七 ) 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 ( 八 )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 第八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 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 6 个月内, 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第九条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 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 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 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 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 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 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 核算保费 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 每 6 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第十一条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 应当遵循安全 流动 保值增值的原则, 限于下列形式 : ( 一 ) 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 ; ( 二 ) 投资政府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 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 ( 三 )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十二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 报表, 并编制年度报告,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 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进行核查 : ( 一 ) 投保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 可能需要调整适用费率的, 对涉及费率计算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 ( 二 ) 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的, 对其存款的规模 结构以及真实性进行核查 ; 15

22 2015 年 4 月刊京都金融通讯 ( 三 ) 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 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 并与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 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 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 保证及时偿付 确定差别费率等需要的,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 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 第十六条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 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采取补充资本 控制资产增长 控制重大交易授信 降低杠杆率等措施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 且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进的,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其适用费率 第十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险基金, 保护存款人利益 : ( 一 ) 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 ( 二 ) 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 ; ( 三 ) 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 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 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 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 资产 负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订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选择前款规定方式时, 应当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则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 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 ( 一 )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 ( 二 )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 ( 三 )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 ( 四 ) 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第二十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处分 : 16

23 京都金融通讯 2015 年 4 月刊 ( 一 ) 违反规定收取保费 ; ( 二 ) 违反规定使用 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 ( 三 ) 违反规定不及时 足额偿付存款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依法给予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投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予以记录并作为调整该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的依据 : ( 一 ) 未依法投保 ; ( 二 ) 未依法及时 足额交纳保费 ; ( 三 ) 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 资料或者报送虚假的信息 资料 ; ( 四 ) 拒绝或者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核查 ; ( 五 ) 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投保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公示 投保机构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还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 0.05% 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 已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决定接管 撤销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 201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 ( 国发 号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 为完善我国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市场化机制, 防范清算风险, 维护支付体系稳定, 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 进一步促进银行卡清算市场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 现作出如下决定 : 一 对银行卡清算机构实施准入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 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 经中国人民银行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予以批准, 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 成为专门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机构 ( 以下简称银行卡清算机构 ) 未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的, 不得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 本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决定所称银行卡清算业务, 是指通过制定银行卡清算标准和规则, 运营银行卡清算业务系统, 授权发行和受理本银行卡清算机构品牌的银行卡, 并为 17

24 2015 年 4 月刊京都金融通讯 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其品牌银行卡的机构间交易处理服务, 协助完成资金结算的活动 根据本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行政许可条件 程序的实施细则, 以及相关审慎性监督管理措施, 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 并按照分工实施监督管理, 共同防范银行卡清算业务系统性风险 二 申请成为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符合的条件和程序 ( 一 ) 申请成为银行卡清算机构的, 应当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设立的企业法人, 并符合以下条件 : 1. 具有不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 2. 至少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持股 20% 以上的单一主要出资人, 或者符合规定条件的合计持股 25% 以上的多个主要出资人, 前述主要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 20 亿元人民币或者净资产不低于 5 亿元人民币, 且提出申请前应当连续从事银行 支付或者清算等业务 5 年以上, 连续盈利 3 年以上, 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 其他单一持股比例超过 10% 的出资人净资产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信誉良好, 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 有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银行卡清算标准体系 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符合规定要求 能够独立完成银行卡清算业务的基础设施和异地灾备系统 5.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核准的任职资格 6. 具备符合规定的内部控制 风险防范 信息安全保障和反洗钱措施等其他审慎性条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发起设立或者投资于银行卡清算机构的, 应当依法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 二 ) 申请成为银行卡清算机构的, 应当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筹备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在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 自受理之日起 9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备的决定 申请人应当自获准筹备之日起 1 年内完成筹备工作, 筹备期间不得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 筹备工作完成后, 申请人具备许可条件的, 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在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 自受理之日起 9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开业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 中国人民银行在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 颁发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 申请人应当在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之日起 6 个月内, 正式开办银行卡清算业务 ( 三 ) 银行卡清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 分立或者合并, 变更名称 注册资本 单一持股比例超过 10% 的出资人 银行卡清算品牌, 更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终止部分或者全部银行卡清算业务及解散的, 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 18

25 京都金融通讯 2015 年 4 月刊 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在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 自受理之日起 9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 对银行卡清算机构的业务管理要求 ( 一 ) 银行卡清算机构开展银行卡清算业务, 应当使用其自有的或者出资人所有的银行卡清算品牌 ( 二 ) 银行卡清算机构不得限制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与其他银行卡清算机构开展合作 ( 三 ) 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确保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安全 高效和稳定, 确保交易数据完整 真实 ; 应当通过境内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处理与境内发卡机构或者收单机构之间的业务, 并在境内完成资金结算 ( 四 ) 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对从银行卡清算业务中获取的信息予以保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未经当事人授权不得对外提供 在中国境内收集的有关个人金融信息的储存 处理和分析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 为处理银行卡跨境交易且经当事人授权的除外 四 对外资银行卡清算机构的管理规定 ( 一 ) 境外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体提供银行卡清算服务的, 应当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并根据本决定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 ; 仅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 原则上无需在境内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 但应当就业务开展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并遵循相关业务管理要求 ( 二 ) 外国投资者并购银行卡清算机构的, 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外资并购安全审查 五 其他规定本决定施行前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机构, 应当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 1 年内, 依照本决定的规定申请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逾期未申请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的, 不得继续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 ; 逾期未报告业务开展情况的, 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 本决定自 201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国务院 2015 年 4 月 9 日 19

26 2015 年 4 月刊京都金融通讯 二 证券业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 含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主席令 2015 第 23 号 ) 六 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作出修改删去第十七条 ( 原第十七条 :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 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合规监管的负责人的选任或者改任, 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进行审核 ) 中国证监会决定取消 调整的备案类事项目录( 共计 155 项 ) ( 证监会公告 号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 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 大力推进监管转型, 中国证监会对现有备案类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就取消 调整部分备案类事项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 一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中国证监会取消调整 155 项备案类事项 ( 见附件 ) 其中, 取消的备案类事项市场主体不再报送, 调整管理方式的备案类事项按照调整后的要求报送 二 与取消 调整备案类事项有关的后续管理方式和衔接工作, 中国证监会将专门发布通知 三 中国证监会将着手清理与被取消 调整备案类事项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将对外公布 四 有关备案类事项取消调整后, 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 通过制定管理规范和标准, 完善监管手段, 加大事中检查 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措施, 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有关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4 月 10 日附件 : 中国证监会决定取消 调整的备案类事项目录 ( 共计 155 项 ) 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处理情况 1 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取消 20

27 京都金融通讯 2015 年 4 月刊 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首发审核过程中约请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投行业务负责人就申报材料有关问题进行问核 ( 问核程序 )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相关制度备案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编码备案证券公司注销股指期货交易编码备案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及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备案证券公司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备案证券营业部启动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备案证券公司 证券营业部上一年度证券经纪业务投诉及处理情况备案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员工制营销人员管理年度报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发生变更的报告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少于规定期限的报告 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 ( 环发 号 ) 关于实施 < 关于保荐项目尽职调查情况问核程序的审核取消 指引 > 的通知 ( 发行监管函 号 )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指引 ( 证监会取消 公告 号 ) 第 3 条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指引 ( 证监会取消 公告 号 ) 第 11 条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指引 ( 证监会取消 公告 号 ) 第 11 条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 易指引 ( 证监会公告取消 号 ) 第 3 条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 证监会公告 号 ) 取消 第 26 条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 证监会公告 号 ) 取消 第 26 条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 ( 证监会公告取消 号 ) 第 3 条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 证监会公告 号 ) 取消 第 23 条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 证监会公告 取消 号 ) 第 23 条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 证监会公告取消 号 ) 第 15 条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 证监会公告取消 号 ) 第 23 条 21

28 2015 年 4 月刊京都金融通讯 14 证券公司集合计划账户 专用交易单元备案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 证监会公告 号 ) 第 31 条 取消 15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变更备案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 证监会公告 号 ) 第 44 条 取消 16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展期情况备案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 证监会公告 号 ) 第 47 条 取消 17 证券公司集合计划终止后的清算结果备案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 证监会公告 号 ) 第 50 条 取消 18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备案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 证监会公告 号 ) 第 52 条 取消 19 证券公司定向资管客户拒不履行或怠于履行义务的报告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 证监会公告 号 ) 第 30 条 取消 20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备案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 证监会公告 号 ) 第 36 条 取消 21 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签订 变更或者终止委托协议备案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 ( 证监发 号 ) 第 11 条 取消 22 证券公司介绍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开立期货账户备案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 ( 证监发 号 ) 第 20 条 取消 23 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发生重大事项的报告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 ( 证监发 号 ) 第 26 条 取消 24 证券公司对中间介绍业务进行合规检查的报告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 ( 证监发 号 ) 第 26 条 取消 关于执行 客户交易结算 25 存管银行专用存款账户月末余额报告 资金管理办法 若干意见的通知 ( 证监发 取消 号 ) 第 2 条 证券公司合规总监关于公司内部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 26 管理制度 重大决策 新产品和 定 ( 证监会公告 取消 新业务方案等事项合规审查意见 号 ) 第 12 条 22

29 京都金融通讯 2015 年 4 月刊 的报告 27 关于加强对利用 荐股软件 号 ) 第 4 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销售 荐股软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件 有关材料备案的暂行规定 ( 证监会公告 取消 28 证券公司合规部门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报告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 证监会公告 号 ) 第 57 条 取消 29 证券公司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制度执行情况的合规检查报告 30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有关情况月度报告 证券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 31 人员或员工根据中长期激励计划持有或控制本公司 5% 以下股权 备案 32 证券公司变更持有 5% 以下股权股东的备案 33 证券公司制定 变更佣金标准备案 34 证券公司进行广告宣传 用特定形式进行客户招揽备案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进行广告宣 35 传 用特定形式进行客户招揽备 案 36 证券公司 三会 会议文件备案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 证监会公告取消 号 ) 第 42 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 证监会公告取消 号 ) 第 42 条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 证监会公告 号 ) 第 68 条, 关于证券公司变更持有取消 5% 以下股权的股东有关事项的通知 ( 证监机构字 号 ) 第 1 条 关于证券公司变更持有 5% 以下股权的股东有关事项的通知 ( 证监机构字 号 ) 第 1 条, 关于修订证取消 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的通知 ( 机构部部函 号 ) 第 2 条 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 取标准的通知 ( 证监发取消 号 ) 第 6 条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 证监会公告 取消 号 ) 第 25 条 第 26 条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 证监会公告 取消 号 ) 第 25 条 第 26 条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 试行 ) ( 证监机构字 (2003 取消 259 号 ) 第 38 条 37 证券公司次级债券发行情况备案行政许可批文中设定的报告取消 23

30 2015 年 4 月刊京都金融通讯 要求证券业协会 证券公司网上证券公司发现假冒本公司进行网证券信息系统技术指引 取消 上证券服务的报告 (2009 年 6 月 23 日发布 ) 第 83 条 证券公司设立 收购分支机构的延期备案证券公司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备案证券公司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演练情况报告证券投资顾问和发布研究报告业务开展情况的报告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情况统计表报送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存续期重大事件报备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月报 年报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 ( 证监会公告 取消 号 ) 关于修改 < 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 > 的决定 ( 证监会公告 号 ) 第 4 取消 条, 关于证券公司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有关问题的回复意见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 ( 证监会令第 82 取消 号 ) 第 33 条 关于落实 <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 和 <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 > 有关事项的取消 通知 ( 机构部部函 号 ) 第 8 条 关于督促证券经营机构落 实 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取消 引 的通知 ( 机构部部函 号 ) 第 1 条 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备案指引 ( 试行 ) 第 7 条 第 12 取消 条 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备案指引 ( 试行 ) 第 9 条 第 12 取消 条 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备案 46 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终止备案 指引 ( 试行 ) 第 6 条 第 12 取消 条 47 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备案证券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备指引 ( 试行 ) 第 5 条 第 12 案条 取消 48 拟扩大员工营销人员规模或经纪 关于加强辖区员工制营销 取消 24

31 京都金融通讯 2015 年 4 月刊 人规模备案人员管理的通知 ( 皖证监函字 号 ) 49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季度维稳工作专项报告 50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实行员工制营销备案 51 证券营业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备案 52 证券公司开立资产支持证券募集专用账户备案 53 证券公司启动资产证券化产品推广工作及相关推广材料备案 54 证券公司在资产证券化业务运作过程中发生重大事件的报告 55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档案和管理人职责移交手续的报告 56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年度托管报告 资产支持计划托管人发现管理人 57 的管理指令违反计划说明书或者托管协议约定, 且未能改正的报 告 58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设立情况报告 59 资产证券化产品清算报告备案 基金管理公司与股东签署的有关 安徽局 辖区证券期货经营取消 机构维稳工作制度 关于加强辖区员工制营销人员管理的通知 ( 皖证监函取消 字 号 ) 关于进一步落实 <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 有关事项取消 的通知 ( 海南证监发 号 )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 证监会公告取消 号 ) 第 17 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 务试行办法 ( 证监会令第 17 取消 号 )59 条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 证监会公告取消 号 ) 第 40 条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 证监会公告取消 号 ) 第 28 条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 证监会公告取消 号 ) 第 36 条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 管理规定 ( 证监会公告取消 号 ) 第 29 条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 证监会公告取消 号 ) 第 17 条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 证监会公告取消 号 ) 第 26 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 60 技术支持 服务 合作等协议备 理准则 ( 试行 ) ( 证监基金 取消 案 字 号 ) 第 18 条 61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签署的涉及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 取消 25

32 2015 年 4 月刊京都金融通讯 权及公司经营管理的协议备案 62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会议未按时召开备案 63 基金管理公司在督察长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备案 64 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备案 65 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投资基金制度备案 66 基金销售机构选定和变更技术外包方备案 基金销售机构系统投入使用 系 67 统重大升级 年度技术风险评估 的报告 6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年度合规报告 69 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基本信息变更及账户撤销备案 7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督察员任职与变更备案 71 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备案 理准则 ( 试行 ) ( 证监基金字 号 ) 第 24 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 ( 试行 ) ( 证监基金取消 字 号 ) 第 55 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 ( 证监基金字 号 ) 第 35 条, 取消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 ( 试行 ) ( 证监基金字 号 ) 第 76 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 证监基金取消 字 号 ) 第 51 条 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 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 取消 ( 证监会公告 号 ) 第 4 条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 ( 证监取消 基金字 号 ) 第 34 条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 ( 证监取消 基金字 号 ) 第 27 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督察员指导意见 ( 证监会公告取消 号 ) 第 9 条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 金管理暂行规定 ( 证监会公取消 告 号 ) 第 10 条 第 11 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督察员指导意见 ( 证监会公告取消 号 ) 第 5 条 第 6 条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 ( 证监会公取消 告 2013 第 33 号 ) 第 12 条 26

33 京都金融通讯 2015 年 4 月刊 72 基金管理公司境内子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备案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为基金销售 73 机构的销售业务提供辅助服务备 案 74 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启用备案 75 期货公司营业部开业备案 76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辞职的报告 期货公司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 77 的比例与上月相比变动超过 20% 的报告 期货公司发生影响采集 纪录 78 存储 报送客户交易终端信息安 全的重大事件的报告 79 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制度备案 80 期货公司信息公示负责人初次报备及变更报备 81 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责任人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报告 82 期货公司公示信息内容变更报告 期货公司金融期货会员资格取 83 得 暂停与终止的报告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 证监会公告 2012 第 32 号 ) 第 30 条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 证监会公告 号 ) 第 4 条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 证监会公告 号 ) 第 9 条 关于进一步规范期货营业部设立有关问题的规定 ( 证监会公告 号 ) 第 7 条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 ( 试行 ) ( 证监会公告 号 ) 第 18 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 证监会公告 号 ) 第 27 条 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 ( 证监会公告 号 ) 第 15 条 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 ( 证监会公告 号 ) 第 6 条 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 ( 证监会公告 号 ) 第 7 条 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 ( 证监会公告 号 ) 第 9 条 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 ( 证监会公告 号 ) 第 11 条 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 ( 证监发 号 ) 第 41 条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27

34 2015 年 4 月刊京都金融通讯 84 金融期货全面结算会员定期报告 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 ( 证监发 号 ) 第 45 条 取消 期货经纪公司客户保证金 85 期货公司开设 变更或者注销专用自有资金账户的报告 86 期货公司境外分支机构基本信息备案 87 期货公司境外分支机构报境外监管机构各类信息的报送 88 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协议签订 变更与终止的报告 89 期货公司开立 变更或者撤销期货保证金账户的报告 90 期货公司月度风险监管报表的报送 91 期货公司客户权益总额的报送 92 期货公司指定或变更主办 协办结算银行的报告 93 期货经纪合同 格式文本更新备案 94 从事证券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在异地开办分支机构备案 95 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机构的年度审计报告 封闭管理暂行办法 ( 证监期取消 货字 号 ) 第 20 条 第 21 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境外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通取消 知 ( 证监期货字 号 ) 第 1 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境外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通取消 知 ( 证监期货字 号 ) 第 3 条 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 ( 证监发取消 号 ) 第 42 条 期货经纪公司客户保证金 封闭管理暂行办法 ( 证监期取消 货字 号 ) 第 20 条 第 21 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 证监会公告取消 号 ) 第 22 条 期货经纪公司客户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 ( 证监期取消 货字 号 ) 第 22 条 期货经纪公司客户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 ( 证监期取消 货字 号 ) 第 19 条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 证监取消 会令第 43 号 ) 第 52 条 证券 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 证监取消 号 ) 第 14 条 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 证监机构字取消 号 ) 第 16 条 96 年度期货分支机构网点规划报告 关于下发 < 期货公司行政许取消 28

35 京都金融通讯 2015 年 4 月刊 97 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与公司有关预警的原因和处理结果的报告 98 期货公司独立董事意见未被采纳备案 99 期货公司对外发布的广告宣传材料备案 100 期货公司港澳台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备案 期货公司临时指定符合条件的人 101 员代拟连续离岗 10 个工作日以上的营业部负责人履行职责的报 告 102 期货公司拟更换董事长 总经理的报告 103 期货公司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备案 104 期货公司投资者教育季度统计报告 105 期货公司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备案 期货公司完成设立 收购 参股 106 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的 报告 107 期货公司完成营业部终止备案 108 期货公司完成住所变更备案 期货公司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演 109 练情况报告 可审核工作指引第四号 > 的通知 ( 期函字 号 ) 关于印发 < 期货监管协作工作规程 ( 试行 )> 等规程的通取消 知 ( 证监期货字 号 ) 期货经纪公司治理准则 ( 试行 ) ( 证监期货字取消 号 ) 第 31 条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 证监取消 会令第 43 号 ) 第 52 条 关于香港 澳门服务提供者参股期货经纪公司有关问取消 题的通知 ( 证监期货字 号 )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 试 行 ) ( 证监会公告 2011 取消 33 号 ) 第 7 条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 证监取消 会令第 43 号 ) 第 37 条行政许可批文中设定的备案取消 要求 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 (2008 年 12 月 15 日发布 ) 取消 第 28 条 第 29 条 行政许可批文中设定的备案取消 要求 关于发布 < 期货公司监管工作指引第 7 号 期货公司香港子公司相关业务指引 > 的取消 通知 ( 期货二部函 号 ) 行政许可批文中设定的报告取消 要求行政许可批文中设定的备案取消 要求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取消 管理办法 ( 证监会令第 82 29

36 2015 年 4 月刊京都金融通讯 110 期货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离任审计报告 111 期货公司营业部负责人拟自行离职的报告 112 期货公司营业部合规检查情况和所发现问题的报告 113 期货公司营业部内部控制制度备案 114 期货公司营业部上一年度合规检查报告 期货公司指定期货公司经理层人 115 员代拟离职营业部负责人履行职 责的报告 116 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余额统计表 117 期货公司自有资金及银行账户统计表 118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备案 119 上市公司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备案 120 上市公司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证明材料报送 号 ) 第 33 条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 试行 ) ( 证监会公告 2011 取消 33 号 ) 第 9 条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 试行 ) ( 证监会公告 2011 取消 33 号 ) 第 8 条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 试行 ) ( 证监会公告 2011 取消 33 号 ) 第 32 条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 试行 ) ( 证监会公告 2011 取消 33 号 ) 第 13 条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 试 行 ) ( 证监会公告 2011 取消 33 号 ) 第 32 条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 试行 ) ( 证监会公告 2011 取消 33 号 ) 第 8 条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 证监取消 会令第 43 号 ) 第 78 条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 证监取消 会令第 43 号 ) 第 78 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 ( 试行 ) ( 证监公司字取消 号 ) 第 33 条 第 34 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4 年修订 ) ( 证监会公告 号 ) 第 10 条, 取消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 ) ( 证监会公告 号 ) 第 49 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4 年修订 ) ( 证监会公告 号 ) 第 10 条, 取消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 ) ( 证监会公告 号 ) 第 49 条 121 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考试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取消 30

37 京都金融通讯 2015 年 4 月刊 对上市公司现场检查问题整改情 122 况的验收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董事 123 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现场核查报告 124 持续督导报告独立财务顾问就上市公司重大资 125 产重组特定情形报告核查意见和持续督导意见 126 上市公司收购情况报告 127 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中收购报告书报送 128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报送 129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 主板上市公司月度内控规范实施 130 进度情况统计表 季度内控规范 进展情况书面报告 131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备案 训工作指引 ( 证监公司字 号 ) 第 4 条 第 16 条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 证监会公告 取消 号 ) 第 25 条 第 26 条修改前的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证监会令第 77 取消 号 ) 第 32 条 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落实 2013 年持续督导工作的通知 ( 上市二部函取消 号 ) 第 1 条 第 4 条修订前的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证监会令取消 第 73 号 ) 第 35 条 第 37 条 修订前的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 45 条 取消 修订前的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 48 条 取消 修订前的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 24 条 取消 修订前的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 31 条 取消 关于做好 2012 年上市公司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取消 监管工作的通知 ( 上市一部函 号 ) 第 2 条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杜绝内幕交易行为的通知 ( 广东证监 号 ), 关于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的通知 ( 闽证监公司字 号 ), 关取消 于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的补充通知 ( 闽证监公司字 号 ), 关于建立宁波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通知 ( 宁 31

38 2015 年 4 月刊京都金融通讯 132 上市公司内幕交易相关行为及处理情况报告 133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数据报备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三方存管协 134 议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月报表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上月对帐 单 135 上市公司年度培训工作总结报告 136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报备 期货交易所在指定 撤销交割仓 137 库以及选择备用库前向中国证监 会征求意见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更换 138 或增减代表 副代表 外籍和港 澳台工作人员的报告 139 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完成工商年检手续的报告 140 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离境超过 1 个月的报告 141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指定专人代行职责的备案 142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制度备案 143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备案 波局发 号 ) 关于建立宁波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通取消 知 ( 宁波局发 号 ) 关于要求填报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数据的通知 ( 宁波局取消 发 号 ) 关于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 ( 宁波局发 2010 取消 130 号 ) 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区上市 公司培训工作的通知 ( 宁波取消 局发 号 ) 关于报送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的通知 ( 宁波局发取消 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期货实物交割监管工作的通知 取消 ( 证监发 号 ) 第 3 条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 机构管理办法 ( 证监机构字取消 号 ) 第 19 条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 证监机构字取消 号 ) 第 20 条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 证监机构字取消 号 ) 第 15 条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 证监机构字取消 号 ) 第 15 条 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 适当性制度的规定 ( 证监会取消 公告 号 ) 第 6 条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 ( 证监会公告 取消 号 ) 第 12 条 32

39 京都金融通讯 2015 年 4 月刊 144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备案 145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变更或补充备案 基金管理公司 子公司及其相关 146 从业人员投资子公司管理的资产 管理计划备案 基金管理公司境内子公司董事 147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经理 变更备案 148 基金管理公司聘用短期内频繁变更工作岗位的投资管理人员备案 149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管理基金未满 1 年的基金经理备案 150 基金专户产品备案 151 基金经理任 免职 ; 专户投资经理任 免职备案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 证监会公告 号 ) 第 45 条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 证监会公告 号 ) 第 45 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 证监会公告 2012 第 32 号 ) 第 25 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 证监会公告 2012 第 32 号 ) 第 31 条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 ( 证监会公告 号 ) 第 34 条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 ( 证监会公告 号 ) 第 35 条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 证监会令第 83 号 ) 第 20 条 第 38 条 第 39 条 证券投资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 证监会令第 23 号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 取消, 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取消, 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取消, 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后续统计监测 取消, 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管理 取消, 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管理 取消, 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管理 取消, 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取消, 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 33

40 2015 年 4 月刊京都金融通讯 152 证券公司偿还次级债务备案 153 中金所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备案 154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重大事项与年度信息报备 155 证券资格资产评估机构重大事项与年度信息报备 办法 ( 证监会令第 83 号 ) 案 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 ( 证监会公告 号 ) 第 12 条, 关于贯彻落实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有关改为事后问题的通知 ( 证监发备案 号 ), 关于调整部分证券机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 证监办发 号 ) 合并至 期货交易所就制定或 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者修改交适当性制度的规定 ( 证监会易规则的公告 号公布, 根据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 号修事前征求改 ) 第 5 条中国证监会意见 中 证券法 第 169 条, 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优化报送关问题的通知 ( 财会方式, 变 号,2007 年 4 月 9 更为集中日发布,2012 年 1 月 21 日修统一报送订 ) 第 3 条 第 4 条 第 5 和批量上条, 关于建立和完善证券期传 货相关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制度的通知 ( 会计部函 号 ) 第 3 条 证券法 第 169 条, 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优化报送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方式, 变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 财企更为集中 号 ) 第 3 条 第 4 统一报送条 第 5 条 第 6 条, 关于和批量上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后续管理传 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企 34

41 京都金融通讯 2015 年 4 月刊 号 ) 第 1 条 第 2 条 第 3 条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 第十三批 ) ( 证监会公告 号 ) 现公布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 第十三批 ) 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4 月 20 日附件 1: 第十三批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名称文号发布部门发布日期 1 关于境外上市公司进 一步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的若干意见 证监发 号 证监会 1999 年 3 月 26 日 2 境外上市公司董事 会秘书工作指引 证监发行字 号 证监会 1999 年 4 月 8 日 3 国有涉棉企业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指引 证监期货字 号 证监会 2004 年 5 月 25 日 4 关于证券公司变更持 有 5% 以下股权的股东 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 号 证监会 2006 年 6 月 22 日 5 关于进一步规范期货 营业部设立有关问题 的规定 证监会公告 号 证监会 2013 年 2 月 20 日 35

42 2015 年 4 月刊京都金融通讯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6 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 证监会公告 号 证监会 2014 年 5 月 28 日 请文件 ( 2014 年修 订 ) 附件 2: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名称文号发布日期明令废止文件 1 关于实施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 号 2004 年 7 月 15 日 关于实施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规定 ( 证监会公告 号 ) 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 ( 试行 ) 证监发 号 2005 年 7 月 14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 ( 证监会公告 号 ) 3 关于香港 澳门服务提供者参股期货经纪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 号 2005 年 8 月 19 日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证监会令第 110 号 ) 4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证监公司字 号 2006 年 3 月 16 日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 2014 年修订 )( 证监会公告 号 ) 5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证监发 号 2006 年 3 月 16 日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4 年修订 )( 证监会公告 号 ) 6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证监公司字 号 2006 年 8 月 4 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变动报告书 (2014 年修订 )( 证监会公告 号 ) 36

43 京都金融通讯 2015 年 4 月刊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7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证监公司字 号 2006 年 8 月 4 日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16 号 上市 公司收购报告书 (2014 年修订 )( 证监 会公告 号 ) 8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7 号 要约收购报告书 证监公司字 号 2006 年 8 月 4 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7 号 要约收购报告书 (2014 年修订 )( 证监会公告 号 ) 9 关于加强期货公司客户风险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 号 2007 年 2 月 25 日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证监会令第 110 号 ) 10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 第 43 号 2007 年 4 月 9 日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证监会令第 110 号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1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证监会公告 号 2008 年 4 月 16 日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2014 年修订 ) ( 证监会公告 号 ) 12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证监会公告 号 2008 年 7 月 25 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2014 年修订 )( 证监 会公告 号 ) 13 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 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 证监会公告 号 2008 年 11 月 11 日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 ( 证监会 令第 109 号 ) 37

44 2015 年 4 月刊京都金融通讯 1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会令第 61 号 2009 年 3 月 31 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 证监会令第 99 号 ) 15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证监会公告 号 2009 年 7 月 20 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2014 年修订 )( 证监会公告 号 ) 16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证监会公告 号 2009 年 7 月 20 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2014 年修订 )( 证监会公告 号 ) 17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证监会公告 号 2010 年 1 月 11 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2014 年修订 )( 证监会公告 号 ) 18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 证监会公告 号 2010 年 3 月 19 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 证监会令第 99 号 ) 19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 第 73 号 2011 年 8 月 1 日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证监会令第 109 号 ) 20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 ( 试行 ) 证监会公告 号 2011 年 11 月 3 日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证监会令第 110 号 ) 2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证监会公告 号 2011 年 12 月 28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2014 年修订 )( 证监会公告 号 ) 38

45 京都金融通讯 2015 年 4 月刊 22 关于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有关问题的规定 证监会公告 号 2012 年 5 月 10 日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证监会令第 110 号 ) 23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79 号 2012 年 6 月 19 日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监会令第 104 号 ) 2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 号 2012 年 9 月 19 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2014 年修订 )( 证监会公告 号 ) 25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证监会公告 号 2013 年 3 月 15 日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 证监会公告 号 ) 26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 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 号 2013 年 4 月 15 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 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2014 年修订 )( 证监会公告 号 ) 27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3 号 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证监会公告 号 2013 年 4 月 15 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3 号 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 2014 年修订 )( 证监会公告 号 ) 28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14 年修订 ) 证监会公告 号 2014 年 5 月 28 日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 2014 年修订 )( 证监会公告 号 ) 29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4 年修订 ) 证监会公告 号 2014 年 5 月 28 日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4 年修订 )( 证监会公告 号 ) 39

46 2015 年 4 月刊京都金融通讯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 ( 证监会公告 号 ) 现公布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4 月 24 日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证监会令第 109 号 ) 第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我会制定了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 现予公布, 请遵照执行 一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重组办法 )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 ( 四 ) 项规定 : 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 出售的, 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 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 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但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除外 考虑到 重组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行为的特殊性, 为防止化整为零规避监管, 严格执行拟注入资产须符合完整性 合规性和独立性要求, 现就该规定中相关计算原则提出适用意见如下 : ( 一 ) 执行累计首次原则, 即按照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 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中累计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 ( 含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同时, 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资产的交易行为 ), 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累计首次达到 100% 以上的原则 ; ( 二 ) 执行预期合并原则, 即收购人申报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时, 如存在同业竞争和非正常关联交易, 则对于收购人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所制定的承诺方案, 涉及未来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的, 也将合并计算 二 重组办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 :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 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现就该规定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配套融资提出适用意见如下 :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的部分配套资金, 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 100% 的, 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 ; 超过 100% 的, 一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 40

47 京都金融通讯 2015 年 4 月刊 不属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配套资金的上市公司再融资, 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三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 ( 证监会公告 号 ) 同时废止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 财库 号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委 ): 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行为, 保护投资者等合法权益, 根据 预算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 国发 号 ) 和 财政部关于印发 2015 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的通知 ( 财预 号 ), 我们制定了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15 年 4 月 2 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行为, 保护投资者等合法权益, 根据 预算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 国发 号 ) 和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 以下简称专项债券 ) 是指省 自治区 直辖市政府 ( 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 ) 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 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第三条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 第四条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 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 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 第五条专项债券期限为 1 年 2 年 3 年 5 年 7 年和 10 年, 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 运营 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 但 7 年和 10 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 50% 第六条专项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 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第七条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专项债券信用评级, 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 与信用评级机构签署信用评级协议,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信用评级机构按照独立 客观 公正的原则开展信用评级工作, 遵守信用评级规定与业务规范, 及时发布信用评级报告 41

48 2015 年 4 月刊京都金融通讯 第九条各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专项债券基本信息 财政经济运行及相关债务情况 募投项目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 风险揭示以及对投资者做出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专项债券存续期内, 各地应按有关规定持续披露募投项目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以及可能影响专项债券偿还能力的重大事项等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投资者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 独立判断专项债券的投资价值,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二条各地组建专项债券承销团, 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 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 资本充足率 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第十三条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与专项债券承销商签署债券承销协议,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承销商可以书面委托其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 第十四条各地可以在专项债券承销商中择优选择主承销商, 主承销商为专项债券提供发行定价 登记托管 上市交易等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专项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 招标等方式确定 采用承销或招标方式的, 发行利率在承销或招标日前 1 至 5 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的平均收益率之上确定 承销是指地方政府与主承销商商定债券承销利率 ( 或利率区间 ), 要求各承销商 ( 包括主承销商 ) 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承销额 ( 或承销利率及承销额 ), 按市场化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承销额的发债机制 招标是指地方政府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或其他电子招标系统, 要求各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投标额及投标利率, 按利率从低到高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中标额的发债机制 第十六条各地采用承销方式发行专项债券时, 应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承销规则, 明确承销方式和募集原则等 各地采用招标方式发行专项债券时, 应制定招标规则, 明确招标方式和中标原则等 第十七条各地应当加强发债定价现场管理, 确保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 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 进行利益输送 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八条各地应积极扩大专项债券投资者范围, 鼓励社会保险基金 住房公积金 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 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专项债券 第十九条各地应当在专项债券发行定价结束后, 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本地区门户网站等媒体, 及时公布债券发行结果 42

49 京都金融通讯 2015 年 4 月刊 第二十条专项债券应当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总登记托管, 在国家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分登记托管 专项债券发行结束后, 符合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等上市交易 第二十一条企业和个人取得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 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微博 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 号 ) 规定, 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各地应切实履行偿债责任, 及时支付债券本息 发行费等资金, 维护政府信誉 第二十三条登记结算机构 承销机构 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和相关规则 对弄虚作假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列入负面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加强对专项债券的监督检查, 规范专项债券的发行 资金使用和偿还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各地应当将本地区专项债券发行安排 信用评级 信息披露 承销团组建 发行兑付等有关规定及时报财政部备案 专项债券发行兑付过程中出现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专项债券每次发行工作完成后, 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债券发行情况向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告 ; 全年发行工作完成后, 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将年度发行情况向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自律规则的通知 ( 中证协发 号 ) 各会员单位 : 为做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备案管理工作和承销业务风险控制管理工作, 根据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我会负责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事后备案工作, 并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进行管理 我会组织起草了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 和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 经常务理事会通过, 现予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 1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 2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5 年 4 月 23 日附件 1: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 43

50 2015 年 4 月刊京都金融通讯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工作, 根据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备案, 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及自律组织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 ( 以下简称协会 ) 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实施自律管理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报价系统 ) 具体承办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工作 第四条报备义务人应当指定专人以电子方式报送备案材料 本办法所称报备义务人, 是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自行销售的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等 第五条报备义务人应当承诺相关备案文件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第六条协会根据公平 公正 简便 高效的原则实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第七条拟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 转让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备案登记表 拟在证券公司柜台转让或持有到期不转让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备案登记表, 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 ( 一 ) 发行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本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 ; ( 二 )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 ( 三 ) 担保合同 担保函等增信措施证明文件 ( 如有 ); ( 四 ) 受托管理协议 ; ( 五 ) 发行人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 ( 未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 ) 的财务报告 ; ( 六 )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期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 ( 七 ) 信用评级报告 ( 如有 ); ( 八 ) 债券持有人名册 ; ( 九 ) 协会要求报备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备案登记表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 ( 一 ) 发行人相关信息 ; ( 二 ) 债券发行相关信息 ; ( 三 ) 中介机构相关信息 ; ( 四 ) 债券持有人保护相关安排信息 ; ( 五 ) 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关于报备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的承诺 ; 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销售符合适当性要求的承诺 ; 承销机构对项目承接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承诺 44

51 京都金融通讯 2015 年 4 月刊 第九条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提交的备案材料, 涉及发行人商业秘密或可能对募集资金使用产生重大影响的非公开信息, 可对备案材料进行保密处理, 并出具相关情况说明 第十条协会对备案材料进行齐备性复核, 并在备案材料齐备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备案材料不齐备的, 协会在收到备案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 一次性告知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按照要求补正的, 协会在文件齐备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第十一条协会可以通过书面审阅 问询 约谈等方式对备案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协会在其网站公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备案确认情况 第十三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相关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协会备案 第三章自律管理第十四条报价系统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建立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系统, 加强功能建设, 做好统计监测工作 报备义务人应当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地报送备案文件, 并对备案文件内容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五条协会与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场所建立备案与转让的沟通衔接机制, 并建立与中国证监会 地方证监局及相关自律组织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协会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开展自律检查,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报备义务人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办法和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的, 协会根据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采取相应自律惩戒措施, 并计入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报备义务人及其相关业务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 由协会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权机构 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在协会备案, 不代表协会合规性审查, 不构成市场准入, 也不豁免相关主体的违规责任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在协会备案不代表协会对公司债券的风险或收益做出判断或者保证, 不能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公平地披露公司债券相关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2: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 45

52 2015 年 4 月刊京都金融通讯 第一条为做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业务风险控制管理工作, 根据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 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承销机构项目承接不得涉及负面清单限制的范围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 ( 以下简称协会 ) 负责组织研究确定并在协会网站发布负面清单 第四条协会可以邀请相关主管部门 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及其他行业专家成立负面清单评估专家小组, 至少每半年对负面清单进行一次评估, 可以根据业务发展与监管需要不定期进行评估 第五条协会可以组织负面清单评估专家小组对负面清单进行讨论研究, 决定调整方案, 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本指引由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 1 最近 12 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发行人 2 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仍处于继续状态的发行人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违反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发行人 4 最近两年内财务报表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 5 擅自改变前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做纠正, 或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发行人 6 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发行人 7 地方融资平台公司 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 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 股权等资产设立,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 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8 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认定的存在 闲置土地 炒地 捂盘惜售 哄抬房价 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公司 9 典当行 10 非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的担保公司 11 未能满足以下条件的小贷公司: (1) 经省级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备案, 且成立时间满 2 年 ; (2) 省级监管评级或考核评级连续两年达到最高等级 ; (3) 主体信用评级达到 AA- 或以上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5 年 4 月 23 日 46

53 京都金融通讯 2015 年 4 月刊 关于促进融券业务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证协发 号 ) 各证券公司 基金公司 : 融资融券业务启动五年来, 融资业务快速发展, 但融券业务发展仍然缓慢 为了促进融券业务发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支持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券交易, 扩大融券券源 公募基金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专业机构投资者设立的产品自产品成立之日起可从事融券交易 支持上述专业机构投资者在风险可控 保护持有人权益的基础上, 参与融券交易和转融券证券出借, 增加市场券源的供给和需求 二 推出市场化的转融券约定申报方式, 便利证券公司根据客户需求开展融券业务 允许证券出借人和借入人自主协商确定转融券的费率 期限等事项, 提高成交效率, 满足市场融券业务需求 三 优化融券卖出交易机制, 提高交易效率 投资者融券卖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 的申报价格, 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竞价范围内, 可以低于最新成交价 融券卖出所得价款, 可以用于买入或申购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 货币市场基金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它高流动性证券 四 充分发挥融券业务的市场调节作用, 适时扩大融券标的证券范围 根据市场发展情况, 将适合于融券卖空的股票纳入融券业务和转融券标的证券范围, 充分发挥融券卖空机制的市场调节作用 近期将融券交易和转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增加至 1100 只 五 加强融券业务风险控制, 切实防范业务风险 各证券公司 基金公司应当进一步加强融券交易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确保融券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 年 4 月 17 日 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 ( 中基协发 号 ) 各有关单位 : 为落实 关于大力推进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创新发展的意见, 支持基金依法参与融资融券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 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 经中国证券 47

54 2015 年 4 月刊京都金融通讯 投资基金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分别表决通过, 现予发布 附件 : 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5 年 4 月 17 日附件 : 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第一条 法律依据 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 ) 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行为, 防范投资风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监会令第 104 号 ) 等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 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业务定义 本指引所称融资融券交易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根据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定义 第三条 参与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应当依据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约定, 遵守审慎经营原则, 制订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 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第四条 参与范围和比例 基金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种外, 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 ( 一 ) 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业务 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股票型 混合型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二 ) 采用绝对收益 对冲策略的基金可以参与融券交易 基金参与融券交易, 融券资产净值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3% ( 三 ) 封闭式股票基金 开放式指数基金 ( 含增强型 )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 可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 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第五条 老基金参与 本指引施行前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基金,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指引的要求, 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并公告后可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第六条 转融券收入安排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所获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第七条 信息披露 本指引施行后申请募集的基金, 拟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 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产品方案等募集申报材料中列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方案等相关内容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 更新 ) 等文件中披露参 48

55 京都金融通讯 2015 年 4 月刊 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策略 业务开展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第八条 风险控制 基金管理人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综合衡量现阶段的风险管理水平 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准备情况, 建立相关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等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在开展业务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切实做好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管理 第九条 估值核算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 在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前, 明确交易结算模式, 包括各方在交易执行 资金划拨 资金清算 会计核算 担保品存管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建立资金安全保障机制 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监督 核查和风险控制, 定期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相关风险指标, 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基金评价 基金评价机构在基金评价中应当对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基金单独分类, 不得混合评价 第十一条 大集合参与 证券公司管理的投资者超过 200 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十二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取消自然人投资者 A 股等证券账户一人一户限制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 为进一步支持资本市场创新发展, 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 ) 决定, 自 2015 年 4 月 13 日起, 取消自然人投资者开立 A 股账户的一人一户限制, 允许自然人投资者根据实际需要开立多个沪 深 A 股账户及场内封闭式基金账户 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根据投资者本人意愿为其开立多户, 引导投资者理性开户, 严禁使用违规营销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诱导没有实际需求的投资者开立多个证券账户 开户具体要求详见中国结算 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以及 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49

56 2015 年 4 月刊京都金融通讯 关于发布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 (2015 年修订 )> 和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2015 年修订 )> 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市场参与人 : 为更好地开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工作, 适应监管转型环境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新要求, 引导上市公司持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对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 ( 试行 ) 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增加了本所推进监管转型和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方面的评价内容, 将以扣分为主的评价机制调整为主客观相结合的加减分制度, 并相应调整明确了具体计分标准 本次修订已将董事会秘书考核的相关内容吸收于上市公司信息评价工作中, 本所不再对董事会秘书单独考核 为此, 本所同步修订了原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2011 年修订 ), 废止了其中第五章关于考核的规定, 并相应修订了第一条 第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六条及第三十八条中相关考核内容的表述 现将本次修订后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 (2015 年修订 ) ( 详见附件 1) 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2015 年修订 ) ( 详见附件 2) 对外发布, 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 (2015 年修订 ) 附件 2: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2015 年修订 ) 附件 3: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5 年修订 ) 修订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二 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附件 1: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 (2015 年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和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好信息披露及其相关工作,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其相关工作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工作 ) 的评价 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包括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相关的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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