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亚迪欧洲有限公司与优太太阳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浙江优太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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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比 亚 迪 欧 洲 有 限 公 司 与 优 太 太 阳 能 科 技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优 太 新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浙 江 省 嘉 兴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 浙 嘉 商 外 初 字 第 12 号 原 告 : 比 亚 迪 欧 洲 有 限 公 司 (bydeuropeb.v.) 代 表 人 : 李 柯 委 托 代 理 人 : 张 翔 委 托 代 理 人 : 时 慧 艳 被 告 : 优 太 太 阳 能 科 技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蒋 喆, 该 公 司 首 席 执 行 官 委 托 代 理 人 : 张 移 被 告 : 浙 江 优 太 新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蒋 喆, 该 公 司 首 席 执 行 官 委 托 代 理 人 : 高 志 磊 桂 云 柯 第 三 人 : 上 海 比 亚 迪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传 福 委 托 代 理 人 : 张 翔 委 托 代 理 人 : 萧 飞 第 三 人 : 优 太 ( 国 际 ) 新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upsolarco,limited) 原 告 比 亚 迪 欧 洲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 因 与 被 告 优 太 太 阳 能 科 技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 浙 江 优 太 新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 第 三 人 上 海 比 亚 迪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 优 太 ( 国 际 ) 新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于 2014 年 6 月 9 日 向 本 院 提 起 诉 讼 本 院 于 同 年 6 月 11 日 受 理 后, 依 法 组 成 合 议 庭 进 行 了 审 理 同 年 8 月 13 日, 本 院 第 一 次 公 开 开 庭 审 理 本 案, 原 告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张 翔 被 告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张 移 被 告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高 志 磊 第 三 人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萧 飞, 到 庭 参 加 诉 讼 同 年 10 月 29 日, 第 三 人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解 第 1 页

2 除 了 对 萧 飞 的 授 权, 另 委 托 张 翔 为 其 代 理 人 2015 年 1 月 29 日, 本 院 第 二 次 公 开 开 庭 审 理 本 案, 原 告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第 三 人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张 翔 被 告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张 移 被 告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高 志 磊, 到 庭 参 加 诉 讼 第 三 人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经 本 院 合 法 传 唤,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不 到 庭 参 加 诉 讼 本 案 现 已 审 理 终 结 原 告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起 诉 称 :2010 年 6 月 28 日,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与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签 订 了 采 购 合 同, 约 定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向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采 购 单 多 晶 太 阳 能 组 件 采 购 合 同 第 一 条 约 定 : 本 采 购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适 用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及 其 关 联 公 司 所 有 向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及 其 关 联 公 司 提 供 产 品 原 材 料 组 件 和 / 或 附 件 以 及 相 关 服 务 的 采 购 合 同 关 系 2010 年 7 月 15 日,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与 其 关 联 公 司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签 订 协 议 书, 约 定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将 其 在 采 购 合 同 以 及 与 此 合 同 相 关 的 全 部 权 利 义 务 委 托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行 使, 包 括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指 定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向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采 购 物 料, 与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进 行 业 务 联 系 协 议 书 签 订 后,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与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的 联 系 都 在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与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之 间 进 行,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与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之 间 的 采 购 物 料 都 在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与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之 间 进 行 2010 年 8 月 1 日,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通 过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向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出 具 了 品 牌 授 权 书, 同 时 列 举 了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与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两 家 公 司 2010 年 12 月 8 日 -9 日 两 天 内,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通 过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向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发 出 7 份 订 单, 并 且 指 令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向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采 购 物 料 2011 年 1 月 6 日,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通 过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要 求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下 订 单 给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同 年 1 月 28 日,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通 过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向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发 出 关 于 upsolar 指 定 供 应 商 规 格 型 材 申 明 的 公 函, 规 定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购 买 物 料 的 规 格 型 号, 物 料 采 购 则 指 定 其 关 联 公 司 为 供 应 商, 此 外,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特 别 承 诺 负 责 吸 收 : 因 其 已 下 订 单 或 书 面 确 认 备 料, 备 料 订 单 取 消 导 致 物 料 库 存, 返 修 品 b 品 和 a 级 组 件 同 年 2 月 24 日,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通 过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向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发 出 了 9 份 订 单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根 据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的 公 函 指 示, 向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所 指 定 的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采 购 了 大 量 专 门 物 料, 用 于 生 产 上 述 订 单 项 下 太 阳 能 组 件 2010 年 12 月 3 日 至 2011 年 3 月 9 日 期 间,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根 据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的 指 令, 向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进 行 了 物 料 采 购 2011 年 1 月 12 日 至 2011 年 3 月 6 日 期 间,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将 前 述 7 份 订 单 的 货 物 交 付 给 了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2011 年 10 月 14 日,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通 过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通 知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所 有 从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购 买 的 材 料, 可 原 物 退 给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2011 年 1 月 6 日 至 2011 年 5 月 期 间,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通 过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向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委 托 的 代 理 人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开 具 了 增 值 税 发 票 107 份, 发 票 的 名 称 栏 中 内 容, 与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发 给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公 函 与 通 知 里 的 内 容 一 致 2011 年 11 月 2 日,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与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在 抵 销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向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采 购 物 料 货 款 等 条 件 下,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同 意 对 相 关 货 物 及 物 料 的 款 项 给 予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折 扣,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也 自 认 了 补 充 协 议 是 其 与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就 相 关 货 物 及 物 料 约 定 的 一 个 收 购 价 格 2011 年 12 月 19 日,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向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发 出 解 除 协 议 通 知 书, 宣 布 解 除 补 充 协 议 及 所 有 相 关 协 议 从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通 过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向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下 订 单 和 发 通 知, 以 及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通 过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向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采 购 物 料 时 间 来 看,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通 过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采 购 这 第 2 页

3 些 物 料 与 履 行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通 过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发 给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的 订 单 有 关, 因 此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系 为 了 履 行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的 订 单 通 过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向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采 购 该 等 物 料, 不 是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与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之 间 独 立 的 买 卖 合 同 关 系 2012 年 3 月 20 日, 对 于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及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的 违 约 行 为,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向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上 海 分 会 ( 以 下 简 称 上 海 贸 仲 ) 对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提 起 仲 裁 根 据 仲 裁 相 对 性 原 则,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未 对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提 起 共 同 仲 裁 上 海 贸 仲 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 作 出 (2012) 中 国 贸 仲 沪 裁 字 第 553 号 裁 决 书, 认 定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向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采 购 物 料 的 行 为 不 是 独 立 的 买 卖 合 同 关 系, 并 且 还 认 定 凡 是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所 为 之 行 为 都 视 为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所 为 之 行 为, 凡 是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所 为 之 行 为 都 视 为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所 为 之 行 为, 裁 决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支 付 给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美 元, 以 及 支 付 仲 裁 费 用 人 民 币 元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于 2013 年 2 月 28 日 向 上 海 市 松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 以 下 简 称 松 江 法 院 ) 对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提 起 了 诉 讼, 要 求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支 付 货 款 元 以 及 利 息 损 失, 该 院 于 同 年 8 月 30 日 做 出 一 审 判 决, 支 持 了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的 诉 讼 请 求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提 起 上 诉, 上 海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在 2014 年 1 月 26 日 作 出 判 决, 驳 回 了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的 上 诉 从 上 海 贸 仲 作 出 裁 决 书 和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对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提 起 诉 讼 的 时 间 上 来 看,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的 行 为, 不 仅 否 认 了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与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的 代 理 关 系, 而 且 否 认 了 其 与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的 公 司 人 格 混 同 关 系, 企 图 利 用 诉 讼 达 到 推 翻 生 效 裁 决 书 的 目 的 在 仲 裁 程 序 结 束 之 前, 对 于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和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都 通 过 各 自 的 关 联 公 司 履 行 采 购 合 同 以 及 订 单 的 情 节, 以 及 各 自 的 关 联 公 司 在 履 约 过 程 中 所 作 的 意 思 表 示 分 别 代 表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和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均 无 异 议 直 至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对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提 起 诉 讼 之 日, 除 了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表 明 其 有 异 议 外,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对 此 均 无 异 议 可 见,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对 于 其 与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之 间 公 司 人 格 混 同 没 有 异 议 根 据 税 务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境 外 企 业 在 境 内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而 在 境 内 未 设 有 经 营 机 构 的, 其 应 纳 税 款 以 代 理 者 为 扣 缴 义 务 人 所 谓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向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出 具 107 份 增 值 税 发 票, 是 因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与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在 境 内 都 没 有 经 营 机 构,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与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就 成 了 扣 缴 义 务 人 而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与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之 间 履 行 采 购 合 同 以 及 相 关 协 议 的 金 额 远 远 超 出 107 份 增 值 税 发 票 的 金 额, 证 明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与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逃 避 纳 税 义 务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与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构 成 人 格 混 同, 其 未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属 于 违 法 事 项,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对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履 行 采 购 协 议 以 及 相 关 协 议 中 的 违 约 行 为 也 应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另 外,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在 香 港 注 册 后 至 今, 注 册 地 址 是 一 家 代 办 公 司 注 册 机 构 的 地 址,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在 香 港 没 有 办 公 地 点, 没 有 工 作 人 员, 也 没 有 实 际 营 运 ( 无 纳 税 登 记 和 申 报 记 录 ), 其 实 缴 资 本 只 有 1 万 元 港 币 从 实 际 控 制 人 来 看, 在 采 购 合 同 及 其 相 关 协 议 履 行 期 间,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与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都 是 蒋 喆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成 立 后, 蒋 喆 占 有 股 份 95%, 并 且 担 任 执 行 董 事, 直 到 2012 年 为 了 逃 避 债 务 才 将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股 份 转 让 给 陆 金 梅, 并 且 把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的 执 行 董 事 变 更 为 陆 金 梅 蒋 喆 用 控 制 的 境 外 公 司, 发 起 设 立 了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和 浙 江 第 3 页

4 优 太 公 司, 并 且 一 直 担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等 职, 是 两 公 司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从 资 金 经 营 购 销 等 方 面 来 看,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与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的 经 营 范 围 财 务 人 员 网 站 业 务 人 员 资 金 经 营 购 销 办 公 地 点 完 全 混 同 ; 从 利 益 上 来 看,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在 与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的 业 务 往 来 中, 相 互 转 让 权 利 和 义 务, 进 行 利 益 输 送, 进 行 关 联 交 易, 甚 至 连 委 托 的 代 理 人 都 是 同 一 个 律 师 可 见,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与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构 成 公 司 人 格 混 同,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应 当 对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的 违 约 行 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综 上, 请 求 判 令 :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对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履 行 采 购 合 同 及 其 相 关 协 议 的 违 约 行 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即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向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支 付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拖 欠 的 货 款 违 约 金 及 其 他 费 用 等 共 计 美 元 ( 折 合 人 民 币 元, 按 2012 年 12 月 28 日 外 汇 汇 率 折 算 ), 以 及 仲 裁 费 用 人 民 币 576,432 元, 且 加 倍 支 付 以 上 款 项 迟 延 履 行 期 间 的 债 务 利 息 ( 自 2012 年 12 月 28 日 起 计 算 至 实 际 履 行 之 日 止, 按 银 行 同 期 贷 款 利 率 双 倍 计 算 ) 被 告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答 辩 称 :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与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之 间 不 存 在 人 格 混 同 的 情 形, 从 证 据 来 看,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与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在 经 营 地 法 定 代 表 人 业 务 范 围 及 其 他 方 面 都 不 存 在 混 同 的 情 形 原 告 基 于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曾 出 面 代 为 联 络 即 认 为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与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之 间 存 在 人 格 混 同 缺 乏 依 据 即 使 认 为 混 同, 早 在 仲 裁 纠 纷 中 原 告 就 应 当 提 出 权 利 主 张, 本 案 已 超 过 了 诉 讼 时 效 被 告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答 辩 称 :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适 用 香 港 的 财 务 准 则,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适 用 大 陆 的 财 务 准 则, 在 不 同 的 法 律 制 度 下 成 立 的 两 家 公 司 不 可 能 存 在 人 格 混 同 本 案 已 经 超 过 了 诉 讼 时 效 第 三 人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答 辩 称 : 同 意 原 告 的 诉 讼 主 张 第 三 人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未 作 答 辩 为 支 持 其 诉 讼 请 求, 原 告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向 本 院 提 供 了 以 下 证 据 : 年 6 月 28 日 采 购 合 同, 以 证 明 :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向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采 购 单 多 晶 太 阳 能 组 件, 约 定 通 用 条 款 适 用 于 双 方 关 联 公 司 之 间 相 关 服 务 的 采 购 合 同 关 系 即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与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之 间 就 是 基 于 该 合 同 约 定 的 采 购 合 同 关 系 年 7 月 15 日 协 议 书, 以 证 明 :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将 其 与 采 购 合 同 相 关 的 全 部 权 利 义 务 委 托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行 使 ;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主 体 混 同, 应 对 履 行 采 购 合 同 产 生 的 法 律 后 果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3 品 牌 授 权 书, 以 证 明 :2010 年 8 月 1 日,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向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同 时 出 具 了 品 牌 授 权 书, 即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认 可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是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4 邮 件, 以 证 明 :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通 过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发 邮 件, 要 求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向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采 购 物 料 5 关 于 upsolar 指 定 供 应 商 规 格 型 材 申 明 的 公 函, 以 证 明 :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指 令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向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采 购 物 料 的 规 格 型 号, 以 及 负 责 吸 收 因 备 料 订 单 取 消 导 致 的 物 料 库 存 第 4 页

5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与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在 购 销 经 营 利 益 等 方 面 混 同 6 公 证 书, 以 证 明 :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系 为 了 履 行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的 订 单 而 向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采 购 物 料,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与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之 间 不 是 独 立 的 买 卖 合 同 关 系 7 采 购 订 单, 以 证 明 :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用 其 实 际 履 行 证 明 其 与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在 经 营 购 销 利 益 等 方 面 混 同, 其 知 道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与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的 代 理 关 系 8 补 充 协 议, 以 证 明 :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与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的 人 格 混 同 关 系 9 解 除 协 议 通 知 书, 以 证 明 :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认 可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的 代 理 人 身 份 10 裁 决 书, 以 证 明 : 裁 决 书 认 定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与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不 仅 是 关 联 公 司, 而 且 是 委 托 代 理 关 系,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向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物 料 采 购 的 法 律 后 果 应 由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承 担 ; 裁 决 书 还 认 定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与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是 关 联 公 司,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的 行 为 视 为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的 行 为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与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人 格 混 同 11 周 年 申 报 表, 以 证 明 :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是 空 壳 公 司 ; 在 签 订 履 行 采 购 合 同 及 其 相 关 协 议, 包 括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与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业 务 往 来, 直 至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对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提 起 仲 裁 时,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的 大 股 东 执 行 董 事 均 为 蒋 喆,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与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构 成 人 格 混 同 12 亚 太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的 基 本 信 息, 以 证 明 :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的 注 册 地 址 与 其 代 办 机 构 亚 太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的 地 址 一 致, 即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没 有 实 际 办 公 地 址, 其 注 册 地 址 不 是 办 公 地 点 13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以 证 明 :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两 天 后,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收 购 上 海 泰 铸 实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并 将 其 名 称 更 改 为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用 于 实 际 履 行 采 购 合 同 14 委 派 书 及 公 司 董 事 经 理 情 况 表, 以 证 明 :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委 派 蒋 喆 担 任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朱 凯 担 任 监 事, 两 人 同 时 又 为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的 高 管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人 员 混 同 15 网 页 信 息, 以 证 明 :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的 地 址 传 真 电 话 及 网 址 与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的 完 全 一 致 16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书, 以 证 明 :2011 年 7 月 11 日,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与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因 履 行 采 购 协 议 发 生 纠 纷 后,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将 其 对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的 持 股 全 部 转 让 给 upsolargroup,limited, 以 逃 避 债 务 转 让 协 议 结 尾 处 upsolargroup,limited upsolarholding,limited 及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的 签 名 均 是 蒋 喆, 说 明 蒋 喆 是 三 家 优 太 公 司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17 执 行 董 事 委 派 书, 以 证 明 :upsolargroup,limited 收 购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的 股 权 后, 仍 委 派 蒋 喆 担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蒋 喆 代 表 upsolargroup,limited 签 字, 即 蒋 喆 是 优 太 集 团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18 法 团 成 立 表 格, 以 证 明 :upsolargroup,limited 的 股 东 是 upsolarholding,limited, 而 蒋 喆 依 然 代 表 upsolarholding,limited 签 字, 说 明 蒋 喆 实 际 是 优 太 集 团 的 控 制 人 第 5 页

6 ;upsolargroup,limited 的 注 册 地 址 与 其 法 人 团 体 秘 书 与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的 完 全 相 同 19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的 基 本 情 况, 以 证 明 :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均 为 蒋 喆, 其 系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与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人 格 混 同 ; 朱 凯 是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的 监 事, 又 担 任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高 管, 两 公 司 人 员 混 同, 主 体 混 同 20 身 份 证, 以 证 明 : 徐 颖 芝 的 住 所 与 蒋 喆 登 记 的 住 所 完 全 一 致, 双 方 系 夫 妻 关 系 21 购 销 合 同, 以 证 明 :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在 采 购 物 料 时 使 用 的 地 址 及 电 话 与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在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时 所 使 用 的 完 全 一 致 22 邮 件 和 网 页, 以 证 明 :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与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使 用 的 网 址 和 邮 箱 相 同, 邮 箱 后 缀 均 网 址 也 为 集 团 下 的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与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的 完 全 一 致 23 公 证 书, 以 证 明 :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的 员 工 在 代 替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履 行 采 购 合 同,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与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员 工 混 同 主 体 混 同 24 仲 裁 案 件 代 理 资 料, 以 证 明 :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与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的 代 理 律 师 也 为 同 一 人, 利 益 上 有 关 联 25 人 格 混 同 事 实 表, 以 证 明 :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与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构 成 人 格 混 同 26 关 联 情 况 表, 以 证 明 :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与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均 由 蒋 喆 实 际 控 制, 三 公 司 恶 意 转 移 财 产 逃 避 债 务 27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登 记 资 料, 以 证 明 :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的 变 更 情 况 28 上 海 泰 铸 实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的 工 商 登 记 信 息, 以 证 明 :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的 变 更 情 况 29 上 海 优 太 应 用 材 料 有 限 公 司 的 工 商 登 记 信 息, 以 证 明 :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的 变 更 情 况 30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委 托 资 料, 以 证 明 : 蒋 喆 为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31 (2013) 松 民 二 ( 商 ) 初 字 第 551 号 (2013) 沪 一 中 民 四 ( 商 ) 终 字 第 1948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以 证 明 : 上 海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的 判 决 并 没 有 否 认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与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人 格 混 同 的 事 实 32 工 商 登 记 资 料, 以 证 明 : 证 据 6 中 的 邮 件 曾 抄 送 给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董 事 刘 鹏, 说 明 三 被 告 人 格 混 同 33 上 海 贸 仲 仲 裁 案 件 送 达 情 况, 以 证 明 :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委 托 代 理 人 情 况 34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资 料, 以 证 明 :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2012 年 登 记 情 况 被 告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质 证 意 见 : 对 证 据 1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无 异 议, 但 认 为 不 能 证 明 人 格 混 同 的 事 第 6 页

7 实 ; 对 证 据 2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关 联 性 均 有 异 议, 该 协 议 没 有 经 过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的 确 认, 不 能 达 到 原 告 的 证 明 目 的 ; 对 证 据 3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没 有 异 议, 但 认 为 该 证 据 恰 恰 证 明 了 是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与 原 告 进 行 业 务 联 系 ; 证 据 4 无 原 件, 故 对 其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关 联 性 均 有 异 议 ; 对 证 据 5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没 有 异 议, 但 认 为 不 能 证 明 人 格 混 同 的 事 实 ; 对 证 据 6 的 真 实 性 无 异 议, 但 该 证 据 恰 恰 证 明 了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直 接 与 原 告 发 生 贸 易 关 系, 与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无 关 ; 证 据 7 无 原 件, 无 法 确 认 真 实 性, 而 且 其 内 容 与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无 关 ; 对 证 据 8 的 真 实 性 无 异 议, 但 该 证 据 也 是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与 原 告 所 签 订 ; 证 据 9 系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发 送 给 原 告 的, 可 见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直 接 与 原 告 发 生 贸 易 关 系, 与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无 关 ; 对 证 据 10 的 真 实 性 无 异 议, 但 仲 裁 裁 决 书 没 有 认 定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应 为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证 据 无 原 件, 无 法 确 认 其 真 实 性 ; 对 证 据 的 真 实 性 无 异 议,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与 原 告 发 生 合 同 关 系 的 部 分 期 间,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与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曾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但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依 法 具 有 独 立 的 法 人 人 格 ; 证 据 15 中 的 网 页 不 是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的 网 页, 应 该 是 供 应 商 采 购 的 网 页 ; 对 证 据 的 真 实 性 无 异 议, 但 证 明 2011 年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与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已 经 没 有 母 子 公 司 关 系, 各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人 格 ; 对 证 据 的 真 实 性 无 异 议, 但 与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无 关 ; 证 据 21 与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无 关 ; 证 据 无 原 件, 无 法 确 认 其 真 实 性 ; 证 据 为 原 告 陈 述, 不 符 合 证 据 形 式 要 件 ; 对 证 据 的 真 实 性 无 异 议, 但 两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人 员 资 金 不 停 变 动 恰 恰 可 以 证 明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与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不 存 在 所 谓 的 混 同 ; 对 证 据 29 的 真 实 性 无 异 议 ; 证 据 30 无 原 件, 无 法 确 认 其 真 实 性 ; 对 证 据 31 的 真 实 性 无 异 议, 涉 案 公 司 间 是 否 存 在 混 同 已 经 经 过 审 理, 原 告 再 提 出 此 问 题 属 一 事 不 再 理 范 畴 ; 证 据 32 为 打 印 件, 对 真 实 性 不 予 确 认 ; 证 据 无 原 件, 对 其 真 实 性 无 法 确 认, 两 份 证 据 与 本 案 缺 乏 关 联 性 被 告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质 证 意 见 : 证 据 1-3 证 据 5 的 真 实 性 无 法 确 认, 且 认 为 上 述 证 据 均 不 能 证 明 人 格 混 同 的 事 实 ; 证 据 4 无 原 件, 故 对 其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关 联 性 均 有 异 议 ; 对 证 据 6 的 真 实 性 无 法 确 认, 且 内 容 与 本 案 无 关 ; 对 证 据 7 的 真 实 性 无 异 议, 不 能 达 到 原 告 的 证 明 目 的,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只 知 道 采 购 方 为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与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不 存 在 人 格 混 同 ; 无 法 确 认 证 据 8-9 的 真 实 性, 该 证 据 也 不 能 证 明 人 格 混 同 的 事 实 ; 对 证 据 10 的 真 实 性 无 异 议, 但 裁 决 书 并 没 有 认 定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与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存 在 人 格 混 同 ; 证 据 无 原 件, 无 法 确 认 其 真 实 性 ; 对 证 据 的 质 证 意 见 与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一 致 ; 证 据 与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无 关 ; 对 证 据 的 真 实 性 无 异 议, 证 据 19 恰 恰 证 明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的 办 公 地 点 并 非 在 上 海 陕 西 北 路 ; 对 证 据 21 的 真 实 性 无 异 议, 但 该 证 据 恰 恰 证 明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与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发 生 业 务 期 间, 联 系 人 为 宋 士 春, 不 存 在 人 员 混 同 情 形 ; 证 据 22 无 原 件, 无 法 确 认 其 真 实 性 ; 对 证 据 的 真 实 性 无 异 议, 但 不 能 证 明 人 格 混 同 的 事 实 ; 证 据 25 系 原 告 刻 意 制 作, 内 容 不 实 ; 证 据 26 无 法 证 明 人 格 混 同, 反 而 证 明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具 有 独 立 人 格 ; 对 证 据 的 质 证 意 见 与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一 致 ; 对 证 据 29 的 真 实 性 无 异 议, 恰 恰 说 明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的 股 东 董 事 会 与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没 有 任 何 混 同 ; 证 据 30 无 原 件, 无 法 确 认 其 真 实 性 ; 对 证 据 31 的 真 实 性 无 异 议, 原 告 在 明 知 不 构 成 混 同 的 情 况 下 仍 诉 讼, 属 于 恶 意 诉 讼, 该 证 据 也 不 能 证 明 两 被 告 向 原 告 进 行 采 购 ; 对 证 据 的 真 实 性 无 异 议, 但 认 为 无 法 证 明 人 格 混 同 问 题 经 质 证, 第 三 人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对 原 告 提 供 的 证 据 的 真 实 性 关 联 性 均 予 以 认 可 本 院 认 证 意 见 : 对 证 据 1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予 以 认 定 ; 证 据 2 系 原 告 与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之 间 签 订 的 协 议, 该 证 据 并 不 能 达 到 原 告 的 证 明 目 的 ; 对 证 据 3 的 真 实 性 予 以 认 定 ; 证 据 4 系 打 印 件,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均 对 其 真 实 性 提 出 了 异 议, 在 缺 乏 其 他 证 据 佐 证 的 情 况 下, 本 院 不 予 认 定 ; 对 第 7 页

8 证 据 的 真 实 性 予 以 认 定 ; 证 据 系 形 成 于 境 外 的 证 据, 未 经 公 证 认 证, 且 原 告 仅 提 供 了 复 印 件,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均 对 其 真 实 性 提 出 了 异 议, 故 不 予 认 定 ; 尽 管 证 据 15 系 来 源 于 其 他 网 站 信 息, 但 没 有 证 据 证 明 该 信 息 系 他 人 未 经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所 发 布, 故 予 以 认 定 ; 证 据 22 系 打 印 件,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均 对 其 真 实 性 提 出 了 异 议, 在 缺 乏 其 他 证 据 佐 证 的 情 况 下, 本 院 不 予 认 定 ; 证 据 系 原 告 单 方 制 作 的 表 格, 对 其 中 涉 及 的 案 件 事 实, 本 院 将 结 合 其 他 证 据 进 行 评 述 ; 证 据 30 系 复 印 件,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均 对 其 真 实 性 提 出 了 异 议, 在 缺 乏 其 他 证 据 佐 证 的 情 况 下, 本 院 不 予 认 定 ; 对 证 据 的 真 实 性 予 以 认 定 ; 证 据 32 是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在 本 案 中 提 交 又 撤 回 的 证 据, 故 予 以 认 定 ; 证 据 33 与 本 案 没 有 关 联 性, 不 予 认 定 被 告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为 证 明 其 主 张, 向 本 院 提 供 了 以 下 证 据 : 1 (2013) 沪 一 中 民 四 ( 商 ) 终 字 第 1948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及 该 案 中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提 交 的 证 据 目 录, 以 证 明 : 本 案 不 存 在 人 格 混 同 的 情 形 2 采 购 付 款 申 请 表 费 用 及 差 旅 费 报 销 单, 以 证 明 :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的 前 身 是 上 海 优 太 应 用 材 料 有 限 公 司, 采 购 经 理 为 宋 士 春,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独 立 经 质 证, 原 告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对 证 据 1-2 的 真 实 性 无 异 议, 但 认 为 被 告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都 是 蒋 喆 一 手 操 控 的 ; 被 告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对 证 据 1-2 无 异 议 ; 第 三 人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对 证 据 1-2 的 真 实 性 无 异 议, 对 证 据 2 的 关 联 性 有 异 议, 认 为 一 个 人 对 公 司 的 控 制 无 需 通 过 报 销 单 来 反 映 本 院 对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提 供 的 证 据 的 真 实 性 予 以 认 定 诉 讼 过 程 中, 被 告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第 三 人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均 未 提 供 证 据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也 未 就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的 相 关 证 据 提 供 质 证 意 见 本 院 经 审 理 认 定 :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成 立 于 1998 年 11 月 23 日, 注 册 地 位 于 鹿 特 丹, 经 营 范 围 包 括 家 用 电 器 批 发 ( 不 包 括 大 型 家 用 电 器 和 音 频 视 频 设 备 ) 施 工 机 械 批 发 优 太 (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于 2007 年 2 月 22 日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注 册 成 立, 后 更 名 为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 现 名 ) 2011 年 12 月 28 日, 该 公 司 股 东 蒋 喆 将 9500 股 股 份 全 部 转 让 给 了 陆 金 梅, 后 者 担 任 该 公 司 唯 一 董 事 2010 年 6 月 28 日,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作 为 卖 方 与 买 方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签 订 了 采 购 合 同 一 份, 约 定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向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采 购 单 多 晶 太 阳 能 组 件, 并 约 定 了 货 物 名 称 规 格 数 量 预 计 交 货 时 间 付 款 方 式 等, 在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部 分 约 定 1. 本 采 购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适 用 于 卖 方 及 其 关 联 公 司 所 有 向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及 其 关 联 公 司 提 供 产 品 原 材 料 组 件 和 / 或 附 件 以 及 相 关 服 务 的 采 购 合 同 关 系 有 关 产 品 原 材 料 组 件 和 / 或 附 件 以 及 相 关 服 务 的 具 体 内 容, 应 由 产 品 订 单 (popurchasingorder) 予 以 明 确 产 品 订 单 与 本 条 款, 共 同 构 成 一 个 完 整 的 合 同 关 系 中 不 可 分 割 的 两 部 分,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2. 合 同 文 件 应 能 相 互 解 释, 互 为 说 明 除 专 用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组 成 本 合 同 的 文 件 及 优 先 解 释 顺 序 如 下 :(1) 订 单 ;(2) 产 品 技 术 标 准 条 款 ;(3) 质 保 条 款 包 装 及 标 识 条 款 ;(4)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合 同 各 方 就 履 行 合 同 相 关 事 宜 所 签 订 的 其 他 法 律 文 件 ;(5) 通 用 第 8 页

9 条 款 17. 买 方 的 通 信 地 址 是 上 海 陕 西 北 路 1388 号 银 座 企 业 中 心 19 楼 买 方 和 卖 方 签 订 本 合 同 仅 仅 在 他 们 之 间 产 生 独 立 合 同 关 系 同 年 8 月 1 日,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向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颁 发 了 品 牌 授 权 书, 授 权 后 者 生 产 和 出 口 铭 牌 为 upsolar 的 太 阳 能 电 池 产 品, 有 效 期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同 年 12 月 3 日 至 次 年 3 月 9 日 期 间,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的 前 身 上 海 优 太 应 用 材 料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供 方 与 需 方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签 订 了 购 买 标 贴 接 线 盒 垫 片 等 产 品 的 若 干 份 订 单, 上 海 优 太 应 用 材 料 有 限 公 司 向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开 具 了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2011 年 11 月 2 日,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与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签 订 了 一 份 补 充 协 议, 就 滞 留 港 口 的 货 物 ( 共 计 片 ) 及 供 方 库 存 (7483 片 230w) 瑕 疵 品 (737 片 ) 的 处 理 进 行 了 安 排 同 年 12 月 19 日,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向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发 出 解 除 协 议 通 知 书, 宣 布 解 除 补 充 协 议 及 所 有 相 关 协 议 因 履 行 采 购 合 同 补 充 协 议 产 生 争 议,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于 2012 年 3 月 20 日 向 上 海 贸 仲 对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提 起 仲 裁 申 请 经 审 理, 上 海 贸 仲 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 作 出 (2012) 中 国 贸 仲 沪 裁 字 第 553 号 裁 决 书, 裁 决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支 付 给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剩 余 货 款 违 约 金 运 费 等 共 计 美 元, 以 及 支 付 仲 裁 费 用 人 民 币 元 因 买 卖 合 同 纠 纷,2013 年 2 月 28 日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 起 诉 时 名 称 为 嘉 兴 优 太 太 阳 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为 被 告 向 松 江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该 案 中, 嘉 兴 优 太 太 阳 能 有 限 公 司 认 为, 其 系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的 供 货 商, 一 直 按 照 后 者 采 购 订 单 备 货 并 交 付 货 物, 而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尚 拖 欠 其 货 款 元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辩 称, 该 案 采 购 订 单 的 下 达 与 履 行 2010 年 6 月 28 日 采 购 合 同 之 间 存 在 因 果 关 系, 应 当 将 采 购 合 同 看 作 是 主 合 同, 而 采 购 订 单 则 是 从 合 同 ; 上 海 贸 仲 (2012) 中 国 贸 仲 沪 裁 字 第 553 号 裁 决 书 关 于 凡 是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所 为 之 行 为 都 视 为 申 请 人 (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 之 行 为 ; 凡 是 嘉 兴 优 太 太 阳 能 有 限 公 司 所 为 之 行 为, 都 视 为 被 申 请 人 (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 所 为 之 行 为 的 认 定, 意 味 着 嘉 兴 优 太 太 阳 能 有 限 公 司 对 于 裁 决 结 果 理 应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本 案 起 诉 违 反 了 一 事 不 再 理 原 则 ; 没 有 证 据 证 明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收 到 了 相 关 货 物 松 江 法 院 经 审 理 认 为, 双 方 之 间 的 买 卖 合 同 关 系 成 立 且 已 经 生 效, 涉 案 证 据 足 以 证 明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确 认 了 嘉 兴 优 太 太 阳 能 有 限 公 司 交 付 货 物 ( 主 要 为 各 类 接 线 盒 标 贴 背 板 垫 片 等 ) 的 行 为,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有 义 务 支 付 相 应 价 款 该 院 于 2013 年 8 月 30 日 作 出 判 决, 判 令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向 嘉 兴 优 太 太 阳 能 有 限 公 司 偿 付 货 款 元 并 偿 付 逾 期 付 款 利 息 损 失 判 决 后,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不 服, 提 起 上 诉 上 海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经 审 理 认 为, 嘉 兴 优 太 太 阳 能 有 限 公 司 与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就 买 卖 接 线 盒 标 贴 等 达 成 的 买 卖 合 同 依 法 有 效, 该 合 同 与 2010 年 6 月 28 日 的 采 购 合 同 无 论 从 合 同 的 主 体 还 是 从 合 同 的 标 的 物, 都 存 在 极 大 的 差 异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所 称 该 案 的 合 同 依 附 于 采 购 合 同 该 案 已 在 另 案 的 仲 裁 案 件 中 作 了 处 理 的 上 诉 理 由 不 能 成 立 二 审 判 决 驳 回 了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的 上 诉 另 查 明,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于 2010 年 6 月 30 日 与 上 海 泰 铸 实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签 订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取 得 该 公 司 100% 的 股 权 同 年 7 月 26 日, 上 海 泰 铸 实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更 名 为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委 派 蒋 喆 担 任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法 定 代 表 人, 朱 凯 担 任 监 事 2011 年 7 月 11 日, 优 第 9 页

10 太 国 际 公 司 与 案 外 人 upsolargroupco,limited(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法 人, 在 香 港 的 注 册 地 为 :rm.1105,lippocentertower1,89queensway,admiralty) 签 订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将 前 者 持 有 的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的 100% 股 权 转 让 给 后 者 upsolargroupco,limited 仍 指 派 蒋 喆 担 任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法 定 代 表 人, 朱 凯 担 任 监 事 2011 年 11 月 10 日, 上 海 优 太 应 用 材 料 有 限 公 司 更 名 为 嘉 兴 优 太 太 阳 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由 徐 颖 芝 变 更 为 蒋 喆 ;2013 年 1 月 28 日, 该 公 司 又 更 名 为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朱 凯 在 该 公 司 担 任 监 事 本 院 认 为 : 原 告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注 册 地 在 荷 兰 王 国, 本 案 属 于 具 有 涉 外 因 素 的 商 事 案 件, 当 事 人 没 有 协 议 约 定 管 辖 法 院, 作 为 被 告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住 所 地 的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本 院 依 法 具 有 管 辖 权 当 事 人 未 约 定 解 决 纠 纷 所 适 用 的 法 律, 根 据 最 密 切 联 系 原 则, 本 院 依 法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作 为 准 据 法 本 案 有 以 下 两 个 争 议 焦 点 : 一 是 本 案 是 否 超 过 了 诉 讼 时 效 ; 二 是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是 否 应 就 (2012) 中 国 贸 仲 沪 裁 字 第 553 号 裁 决 书 确 定 的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的 责 任 向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关 于 争 议 焦 点 一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向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主 张 的 债 权 为 (2012) 中 国 贸 仲 沪 裁 字 第 553 号 裁 决 书 所 确 定 的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的 责 任, 该 裁 决 书 作 出 的 时 间 为 2012 年 12 月 28 日, 即 原 告 所 主 张 的 债 权 确 定 的 时 间 至 原 告 提 起 本 案 诉 讼 的 时 间 未 超 过 两 年, 故 对 于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的 诉 讼 时 效 抗 辩, 本 院 不 予 采 信 关 于 争 议 焦 点 二 公 司 法 人 人 格 独 立 属 于 公 司 法 的 一 项 基 本 原 则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第 三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公 司 是 企 业 法 人, 有 独 立 的 法 人 财 产, 享 有 法 人 财 产 权 公 司 以 其 全 部 财 产 对 公 司 的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因 此, 一 般 情 况 下, 公 司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人 格, 以 自 身 的 财 产 对 外 承 担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或 者 其 他 主 体 无 需 为 公 司 对 外 债 务 承 担 清 偿 责 任 但 是, 如 果 公 司 滥 用 法 人 人 格 独 立 制 度, 违 背 了 诚 实 信 用 和 公 平 原 则, 导 致 严 重 损 害 债 权 人 利 益 时, 为 了 对 失 衡 的 公 司 利 益 关 系 进 行 事 后 的 规 制, 维 护 公 司 债 权 人 的 合 法 利 益, 可 以 否 认 法 人 独 立 人 格, 直 接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主 体 的 连 带 责 任, 责 任 主 体 也 不 限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第 二 十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的 股 东 鉴 于 法 人 人 格 独 立 构 成 了 现 代 公 司 制 度 的 基 石, 人 格 否 认 属 于 公 司 法 的 例 外, 因 此 应 严 格 掌 握 法 人 人 格 否 认 的 适 用 条 件 本 案 中,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主 张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均 与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构 成 人 格 混 同, 故 应 共 同 对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履 行 采 购 合 同 的 违 约 之 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本 院 认 为, 法 人 人 格 否 认 只 是 特 定 案 件 中 对 公 司 的 独 立 人 格 予 以 否 认, 并 不 是 对 该 公 司 法 人 人 格 的 全 面 永 久 性 否 认 因 此, 判 断 三 者 是 否 应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的 关 键 在 于 判 断 三 者 在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与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单 多 晶 太 阳 能 组 件 交 易 期 间, 是 否 已 经 因 在 人 员 业 务 财 务 等 方 面 存 在 混 同, 导 致 各 自 财 产 无 法 区 分, 丧 失 了 各 自 的 独 立 法 人 人 格, 并 严 重 损 害 债 权 人 利 益, 进 而 有 必 要 以 法 人 人 格 否 认 制 度 予 以 规 制 就 本 案 而 言 : 第 10 页

11 首 先, 当 事 人 在 涉 案 采 购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第 1 条 和 第 19.1 条 明 确 区 分 了 不 同 的 公 司 主 体, 约 定 了 交 易 具 体 内 容 由 产 品 订 单 予 以 明 确 采 购 合 同 仅 在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和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之 间 产 生 独 立 合 同 关 系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向 本 院 提 供 的 其 在 2010 年 7 月 15 日 与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签 订 协 议 书 也 显 示,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对 于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接 线 盒 标 贴 等 采 购 对 象 乃 上 海 应 用 材 料 有 限 公 司 而 非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涉 及 采 购 合 同 的 行 为 是 作 为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的 受 托 人 是 明 确 的, 也 就 是 说,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对 于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是 明 确 区 分 开 来, 并 没 有 产 生 交 易 主 体 的 混 淆 至 于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存 在 个 别 人 员 相 同 如 蒋 喆 部 分 订 单 中 使 用 了 相 同 地 址, 并 不 必 然 影 响 交 易 相 对 方 对 交 易 主 体 的 准 确 识 别 其 次, 从 有 关 交 易 过 程 看,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与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是 买 卖 单 多 晶 太 阳 能 组 件 交 易 关 系, 而 上 海 比 亚 迪 公 司 与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之 间 是 买 卖 接 线 盒 标 贴 等 交 易 关 系 ;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从 事 的 是 购 买 单 多 晶 太 阳 能 组 件,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从 事 的 是 出 卖 接 线 盒 标 贴 等, 交 易 的 内 容 主 体 明 显 不 同, 不 存 在 针 对 同 一 交 易 内 容 因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有 关 行 为 致 使 交 易 相 对 方 无 法 分 清 交 易 对 象 的 问 题, 亦 即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并 不 存 在 业 务 混 同 再 次, 根 据 2010 年 7 月 15 日 协 议 书,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委 托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代 为 履 行 购 买 单 多 晶 太 阳 能 组 件 的 有 关 权 利 义 务, 则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的 行 为 后 果 应 由 委 托 人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承 担 因 此,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员 工 代 表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参 与 购 买 单 多 晶 太 阳 能 组 件 的 联 络 工 作, 后 果 也 非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与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构 成 人 格 混 同 最 后, 没 有 证 据 证 明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在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与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买 卖 单 多 晶 太 阳 能 组 件 交 易 期 间, 存 在 账 簿 账 户 混 同 等 导 致 各 公 司 财 产 严 重 混 同 丧 失 了 各 自 独 立 承 担 责 任 的 物 质 保 证 的 情 形 因 此,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主 张 上 海 优 太 公 司 浙 江 优 太 公 司 因 与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构 成 人 格 混 同, 应 对 该 公 司 在 履 行 采 购 合 同 过 程 中 的 违 约 行 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缺 乏 依 据, 本 院 不 予 支 持 综 上, 比 亚 迪 欧 洲 公 司 的 诉 讼 请 求, 无 事 实 和 法 律 依 据, 应 予 驳 回 优 太 国 际 公 司 经 本 院 传 票 传 唤,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不 到 庭, 不 影 响 本 案 的 审 理 据 此, 本 院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第 一 百 三 十 七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第 三 条 第 一 款,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涉 外 民 事 关 系 法 律 适 用 法 第 二 条 第 二 款 第 七 条,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涉 外 民 事 关 系 法 律 适 用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一 ) 第 十 九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二 条 之 规 定, 判 决 如 下 : 驳 回 原 告 比 亚 迪 欧 洲 有 限 公 司 的 诉 讼 请 求 案 件 受 理 费 元, 财 产 保 全 申 请 费 5000 元, 由 原 告 比 亚 迪 欧 洲 有 限 公 司 负 担 如 不 服 本 判 决, 比 亚 迪 欧 洲 有 限 公 司 可 在 判 决 书 送 达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优 太 太 阳 能 科 技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优 太 新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可 在 判 决 书 送 达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向 本 院 递 交 上 诉 状, 并 按 对 方 当 事 人 人 数 递 交 副 本, 上 诉 于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在 递 交 上 诉 状 时 先 预 交 上 诉 案 件 受 理 费 元 ( 具 体 金 额 由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确 定, 多 退 少 补 ), 款 汇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非 税 收 入 结 算 分 户, 开 户 银 行 : 农 业 银 行 杭 州 市 西 湖 支 行, 账 号 : 上 诉 期 届 满 后 七 日 仍 未 缴 纳 的, 按 自 动 撤 回 上 诉 处 理 审 判 长 张 涛 第 11 页

12 代 理 审 判 员 舒 珊 珉 代 理 审 判 员 黄 春 燕 二 〇 一 五 年 二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赵 瑾 第 12 页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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