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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壹 教 育 實 習 基 本 法 規 舊 制 實 習 手 冊 目 錄 一 師 資 培 育 法 二 師 資 培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三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及 教 育 實 習 辦 法 8 四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實 習 教 師 整 體 輔 導 計 畫 15 貳 教 育 實 習 相 關 表 格 及 證 明 書 一 實 習 教 師 報 到 表 20 二 特 約 實 習 學 校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聘 書 申 請 表 21 三 教 育 實 習 計 畫 範 例 ( 涂 雅 玲,92 級 實 習 教 師,2003) 22 四 實 習 期 中 工 作 報 告 表 36 五 實 習 教 師 評 量 表 37 七 複 檢 證 明 書 38 八 報 名 考 試 切 結 書 39 十 中 止 放 棄 教 育 實 習 申 請 書 40 參 實 習 身 分 相 關 權 益 一 覽 表 42 肆 實 習 期 間 有 關 兵 役 問 題 44 伍 申 請 變 更 或 補 發 實 習 教 師 證 流 程 45 陸 教 師 複 檢 申 請 程 序 47 柒 教 師 證 書 遺 失 或 變 更 ( 姓 名 ) 申 請 補 發 手 續 51 捌 另 一 類 科 教 師 資 格 申 請 辦 法 一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辦 理 另 一 類 科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玖 00 年 度 實 習 教 師 分 組 名 單 拾 教 育 部 相 關 公 函 56 拾 壹 實 習 就 業 輔 導 處 及 相 關 單 位 聯 絡 電 話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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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壹 教 育 實 習 基 本 法 規 師 資 培 育 法 (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修 正 ) 1. 中 華 民 國 68 年 11 月 21 日 總 統 (68) 台 統 ( 一 ) 義 字 第 5816 號 令 制 定 公 布 全 文 23 條 2. 中 華 民 國 83 年 2 月 7 日 總 統 (83)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0694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名 稱 及 全 文 20 條 ( 原 名 稱 : 師 範 教 育 法 ) 3. 中 華 民 國 85 年 7 月 30 日 總 統 (85)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6 條 條 文 4. 中 華 民 國 86 年 4 月 23 日 總 統 (86)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條 條 文 5. 中 華 民 國 90 年 5 月 16 日 總 統 (90)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8 條 條 文 ; 並 增 訂 第 18-1 條 條 文 6. 中 華 民 國 91 年 6 月 12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條 條 文 7. 中 華 民 國 91 年 7 月 3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8-1 條 條 文 8. 中 華 民 國 91 年 7 月 24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全 文 26 條 中 華 民 國 91 年 12 月 10 日 行 政 院 院 臺 教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第 21~23 及 26 條 條 文 定 自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其 餘 條 文 定 自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八 月 一 日 施 行 9. 中 華 民 國 92 年 5 月 28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23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92 年 8 月 6 日 行 政 院 院 臺 教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定 自 九 十 二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10. 中 華 民 國 93 年 5 月 5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22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8 日 行 政 院 院 臺 教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定 自 九 十 三 年 五 月 五 日 施 行 11.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2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1 條 條 文 ; 本 法 修 正 條 文 施 行 日 期, 由 行 政 院 以 命 令 定 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行 政 院 院 臺 教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定 自 九 十 四 年 六 月 二 十 二 日 施 行 12.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21 條 條 文 ; 本 法 修 正 條 文 施 行 日 期, 由 行 政 院 以 命 令 定 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 行 政 院 院 臺 教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定 自 九 十 四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施 行 第 1 條 為 培 育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師 資, 充 裕 教 師 來 源, 並 增 進 其 專 業 知 能, 特 制 定 本 法 第 2 條 師 資 培 育 應 著 重 教 學 知 能 及 專 業 精 神 之 培 養, 並 加 強 民 主 法 治 之 涵 泳 與 生 活 品 德 之 陶 冶 第 3 條 本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主 管 機 關 : 在 中 央 為 教 育 部 ; 在 直 轄 市 為 直 轄 市 政 府 ; 在 縣 ( 市 ) 為 縣 ( 市 ) 政 府 二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 指 師 範 校 院 設 有 師 資 培 育 相 關 學 系 或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之 大 學 三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 指 參 加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前, 依 本 法 所 接 受 之 各 項 有 關 課 程 1

4 第 4 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設 師 資 培 育 審 議 委 員 會, 辦 理 下 列 事 項 : 一 關 於 師 資 培 育 政 策 之 建 議 及 諮 詢 事 項 二 關 於 師 資 培 育 計 畫 及 重 要 發 展 方 案 之 審 議 事 項 三 關 於 師 範 校 院 變 更 及 停 辦 之 審 議 事 項 四 關 於 師 資 培 育 相 關 學 系 認 定 之 審 議 事 項 五 關 於 大 學 設 立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之 審 議 事 項 六 關 於 師 資 培 育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審 議 事 項 七 關 於 持 國 外 學 歷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認 定 標 準 之 審 議 事 項 八 關 於 師 資 培 育 評 鑑 及 輔 導 之 審 議 事 項 九 其 他 有 關 師 資 培 育 之 審 議 事 項 前 項 委 員 會 之 委 員 應 包 括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代 表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代 表 教 師 代 表 及 社 會 公 正 人 士 ; 其 設 置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5 條 師 資 培 育, 由 師 範 校 院 設 有 師 資 培 育 相 關 學 系 或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之 大 學 為 之 前 項 師 資 培 育 相 關 學 系,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大 學 設 立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應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 其 設 立 條 件 與 程 序 師 資 設 施 招 生 課 程 修 業 年 限 及 停 辦 等 相 關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6 條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辦 理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應 按 中 等 學 校 國 民 小 學 幼 稚 園 及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 班 ) 師 資 類 科 分 別 規 劃, 並 報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後 實 施 為 配 合 教 學 需 要, 中 等 學 校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得 依 前 項 程 序 合 併 規 劃 為 中 小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第 7 條 師 資 培 育 包 括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及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包 括 普 通 課 程 專 門 課 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及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前 項 專 門 課 程, 由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擬 定, 並 報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第 二 項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包 括 跨 師 資 類 科 共 同 課 程 及 各 師 資 類 科 課 程, 經 師 資 培 育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後 實 施 第 8 條 修 習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者, 含 其 本 學 系 之 修 業 期 限 以 四 年 為 原 則, 並 另 加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半 年 成 績 優 異 者, 得 依 大 學 法 之 規 定 提 前 畢 業 但 半 年 之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不 得 減 少 第 9 條 各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相 關 學 系 之 學 生, 其 入 學 資 格 及 修 業 年 限, 依 大 學 法 之 規 定 設 有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之 大 學, 得 甄 選 大 學 二 年 級 以 上 及 碩 博 士 班 在 校 生 修 習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報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後, 招 收 大 學 畢 業 2

5 生, 修 習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至 少 一 年, 並 另 加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半 年 前 三 項 學 生 修 畢 規 定 之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成 績 及 格 者, 由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第 10 條 持 國 外 大 學 以 上 學 歷 者,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其 已 修 畢 第 七 條 第 二 項 之 普 通 課 程 專 門 課 程 及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者, 得 向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參 加 半 年 教 育 實 習, 成 績 及 格 者, 由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前 項 認 定 標 準,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11 條 大 學 畢 業 依 第 九 條 第 四 項 或 前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取 得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者, 參 加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通 過 後,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發 給 教 師 證 書 前 項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之 資 格 報 名 程 序 應 檢 附 之 文 件 資 料 應 繳 納 之 費 用 檢 定 方 式 時 間 錄 取 標 準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已 取 得 第 六 條 其 中 一 類 科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修 畢 另 一 類 科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普 通 課 程 專 門 課 程 及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並 取 得 證 明 書 者,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發 給 該 類 科 教 師 證 書, 免 依 規 定 修 習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及 參 加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第 12 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應 設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委 員 會 必 要 時, 得 委 託 學 校 或 有 關 機 關 ( 構 ) 辦 理 第 13 條 師 資 培 育 以 自 費 為 主, 兼 採 公 費 及 助 學 金 方 式 實 施, 公 費 生 畢 業 後, 應 至 偏 遠 或 特 殊 地 區 學 校 服 務 公 費 與 助 學 金 之 數 額 公 費 生 之 公 費 受 領 年 限 應 訂 定 契 約 之 內 容 應 履 行 及 其 應 遵 循 事 項 之 義 務 違 反 義 務 之 處 理 分 發 服 務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14 條 取 得 教 師 證 書 欲 從 事 教 職 者, 除 公 費 生 應 依 前 條 規 定 分 發 外, 應 參 加 與 其 所 取 得 資 格 相 符 之 學 校 或 幼 稚 園 辦 理 之 教 師 公 開 甄 選 第 15 條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應 有 實 習 就 業 輔 導 單 位, 辦 理 教 育 實 習 輔 導 畢 業 生 就 業 及 地 方 教 育 輔 導 工 作 前 項 地 方 教 育 輔 導 工 作, 應 結 合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教 師 進 修 機 構 及 學 校 或 幼 稚 園 共 同 辦 理 之 第 16 條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幼 稚 園 及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 班 ) 應 配 合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辦 理 全 時 教 育 實 習 主 管 機 關 應 督 導 辦 理 教 育 實 習 相 關 事 宜, 並 給 予 必 要 之 經 費 與 協 助 第 17 條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得 設 立 與 其 培 育 之 師 資 類 科 相 同 之 附 設 實 驗 學 校 幼 稚 園 或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 班 ), 以 供 教 育 實 習 實 驗 及 研 究 第 18 條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向 學 生 收 取 費 用 之 項 目 用 途 及 數 額, 不 得 逾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之 規 定, 並 應 報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後 實 施 3

6 第 19 條 主 管 機 關 得 依 下 列 方 式, 提 供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進 修 : 一 單 獨 或 聯 合 設 立 教 師 進 修 機 構 二 協 調 或 委 託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開 設 各 類 型 教 師 進 修 課 程 三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社 會 教 育 機 構 或 法 人 開 辦 各 種 教 師 進 修 課 程 前 項 第 二 款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得 設 專 責 單 位, 辦 理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之 認 可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20 條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三 年 二 月 九 日 本 法 修 正 生 效 前, 依 師 範 教 育 法 考 入 師 範 校 院 肄 業 之 學 生, 其 教 師 資 格 之 取 得 與 分 發, 仍 適 用 修 正 生 效 前 之 規 定 本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畢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者, 其 教 師 資 格 之 取 得, 自 本 法 修 正 施 行 之 日 起 六 年 內, 得 適 用 本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之 規 定 但 符 合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修 正 生 效 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及 教 育 實 習 辦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三 十 三 條 規 定 者, 自 本 法 修 正 施 行 之 日 起 二 年 內, 得 適 用 原 辦 法 之 規 定 本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而 尚 未 修 畢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者, 其 教 師 資 格 之 取 得, 得 依 第 八 條 及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辦 理, 或 自 本 法 修 正 施 行 之 日 起 十 年 內, 得 適 用 本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之 規 定 但 符 合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修 正 生 效 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及 教 育 實 習 辦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三 十 三 條 規 定 者, 自 本 法 修 正 施 行 之 日 起 六 年 內, 得 適 用 原 辦 法 之 規 定 第 21 條 八 十 九 學 年 度 以 前 修 習 大 學 二 年 制 在 職 進 修 專 班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代 理 教 師, 初 檢 合 格 取 得 實 習 教 師 證 書 者, 得 依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修 正 生 效 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及 教 育 實 習 辦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三 十 三 條 規 定, 並 得 自 本 法 修 正 施 行 之 日 起 四 年 內, 適 用 原 辦 法 之 規 定 依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聘 任 之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者, 得 免 依 規 定 修 習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於 參 加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通 過 後,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發 給 該 類 科 教 師 證 書 : 一 最 近 七 年 內 任 教 一 學 年 以 上 或 每 年 連 續 任 教 三 個 月 以 上 累 計 滿 一 年 前 開 年 資 以 同 一 師 資 類 科 為 限 二 大 學 畢 業, 修 畢 與 前 款 同 一 師 資 類 科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普 通 課 程 專 門 課 程 及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並 取 得 證 明 書 三 經 服 務 學 校 出 具 具 備 教 學 實 習 導 師 ( 級 務 ) 實 習 行 政 實 習 及 研 習 活 動 專 業 知 能 之 證 明 文 件 前 項 規 定 之 適 用, 自 本 法 修 正 施 行 之 日 起 至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第 22 條 取 得 合 格 偏 遠 或 特 殊 地 區 教 師 證 書, 並 繼 續 擔 任 教 職 者,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協 調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於 本 法 修 正 施 行 後 三 年 內 專 案 辦 理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提 供 其 進 修 機 會 4

7 前 項 合 格 偏 遠 或 特 殊 地 區 修 畢 規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者, 得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換 發 一 般 地 區 教 師 證 書, 免 參 加 資 格 檢 定 及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取 得 合 格 偏 遠 或 特 殊 地 區 教 師 證 書 並 擔 任 教 職 累 積 五 年 以 上 者, 不 用 修 習 第 一 項 所 指 稱 的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亦 得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換 發 一 般 地 區 教 師 證 書, 免 參 加 資 格 檢 定 及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第 23 條 本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進 用 之 現 職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護 理 教 師, 具 有 大 學 畢 業 學 歷 且 持 有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發 給 之 護 理 教 師 證 書, 並 繼 續 擔 任 教 職 者,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協 調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於 本 法 修 正 施 行 後 六 年 內, 專 案 辦 理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提 供 其 進 修 機 會 前 項 護 理 教 師 修 畢 規 定 之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得 以 任 教 年 資 二 年 折 抵 教 育 實 習, 並 得 適 用 本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之 規 定,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本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進 用 之 現 職 大 專 校 院 護 理 教 師, 具 有 大 學 畢 業 學 歷 且 持 有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發 給 之 護 理 教 師 證 書, 並 繼 續 擔 任 教 職 者, 準 用 前 二 項 之 規 定 第 24 條 本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從 事 幼 稚 園 或 托 兒 所 工 作 並 繼 續 任 職 之 人 員,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就 其 擔 任 教 師 應 具 備 之 資 格 應 修 課 程 招 生 等 相 關 事 項 之 辦 法 另 定 之 第 25 條 本 法 施 行 細 則,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26 條 本 法 自 公 布 日 施 行 本 法 修 正 條 文 施 行 日 期, 由 行 政 院 以 命 令 定 之 5

8 師 資 培 育 施 行 細 則 ( 民 國 100 年 01 月 04 日 修 正 ) 1.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四 年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教 育 部 (84) 台 參 字 第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全 文 15 條 2.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三 月 四 日 教 育 部 (87) 台 參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條 條 文 ; 並 刪 除 第 4 5 條 條 文 3.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八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88) 台 參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7 條 條 文 4.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八 月 十 一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A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全 文 14 條 ; 並 自 九 十 二 年 八 月 一 日 施 行 5.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八 月 二 十 六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7 14 條 條 文 ; 並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6.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一 月 四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條 條 文 第 1 條 本 細 則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二 十 五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依 本 法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合 併 規 劃 之 中 小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其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之 修 習 及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之 實 施 方 式 與 內 容, 經 師 資 培 育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3 條 本 法 第 七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普 通 課 程 : 學 生 應 修 習 之 共 同 課 程 二 專 門 課 程 : 為 培 育 教 師 任 教 學 科 領 域 專 長 之 專 門 知 能 課 程 三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 為 培 育 教 師 依 師 資 類 科 所 需 教 育 知 能 之 教 育 學 分 課 程 四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 為 培 育 教 師 之 教 學 實 習 導 師 ( 級 務 ) 實 習 行 政 實 習 研 習 活 動 之 半 年 全 時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前 項 第 三 款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及 第 四 款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合 稱 教 育 學 第 4 條 依 本 法 第 八 條 第 九 條 第 一 項 至 第 三 項 規 定 修 習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學 生,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始 得 參 加 半 年 之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 一 依 大 學 法 規 定, 取 得 大 學 畢 業 資 格, 並 修 畢 普 通 課 程 專 門 課 程 及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且 非 第 二 款 之 在 校 生 二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之 碩 博 士 班 在 校 生, 於 修 畢 普 通 課 程 專 門 課 程 及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且 修 畢 碩 博 士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三 大 學 畢 業 後, 依 本 法 第 九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修 畢 普 通 課 程 專 門 課 程 及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第 5 條 本 法 第 八 條 第 九 條 第 三 項 及 第 十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半 年 教 育 實 習, 以 每 年 八 月 至 翌 年 一 月 或 二 月 至 七 月 為 起 訖 期 間 ; 其 日 期, 由 各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定 之 第 6 條 依 本 法 第 八 條 第 九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修 習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學 生, 依 大 學 法 規 定, 取 得 畢 業 資 格 者, 得 不 繼 續 修 習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先 行 畢 業 本 法 第 九 條 第 三 項 所 定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招 收 大 學 畢 業 生, 修 習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者, 稱 為 學 士 後 教 育 學 分 班 前 二 項 已 修 畢 普 通 課 程 專 門 課 程 及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者, 得 自 行 向 原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或 其 他 開 設 有 相 同 師 資 類 科 之 師 資 培 育 大 學, 申 請 參 加 半 年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成 績 及 格 者, 由 原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核 發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但 原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已 停 招 或 停 辦 者, 得 由 辦 理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之 師 資 培 育 大 學 會 同 原 師 資 培 育 之 6

9 大 學 核 發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第 7 條 已 取 得 本 法 第 六 條 中 等 學 校 類 科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並 依 本 法 第 十 一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修 畢 中 等 學 校 階 段 其 他 任 教 學 科 領 域 專 門 課 程 者, 由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發 給 任 教 專 門 課 程 認 定 證 明 書 及 專 門 課 程 學 分 表, 並 造 具 名 冊 報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發 給 該 類 科 教 師 證 書 國 民 小 學 合 格 教 師 修 畢 國 民 小 學 階 段 任 教 領 域 專 門 課 程 者, 得 準 用 前 項 規 定 辦 理 特 殊 教 育 中 等 學 校 及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階 段 合 格 教 師, 得 準 用 前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第 8 條 本 法 第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偏 遠 或 特 殊 地 區 學 校,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按 學 校 位 置 或 不 足 類 科 師 資 需 求 認 定 後, 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第 9 條 本 法 第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實 習 就 業 輔 導 單 位, 應 給 予 畢 業 生 適 當 輔 導, 並 建 立 就 業 資 訊 諮 詢 及 畢 業 生 就 業 資 料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協 調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共 同 劃 定 輔 導 區, 辦 理 地 方 教 育 輔 導 工 作 第 10 條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應 遴 選 辦 理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幼 稚 園 及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 班 ) ( 以 下 簡 稱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 共 同 會 商 簽 訂 實 習 契 約 後, 依 本 法 第 十 六 條 規 定 配 合 辦 理 全 時 教 育 實 習 第 11 條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為 實 施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應 訂 定 實 施 規 定, 其 內 容 包 括 下 列 事 項 : 一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及 其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之 遴 選 原 則 二 實 習 輔 導 方 式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指 導 實 習 學 生 人 數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輔 導 實 習 學 生 人 數 實 習 計 畫 內 容 教 育 實 習 事 項 實 習 評 量 項 目 與 方 式 及 實 習 時 間 三 學 生 實 習 時 每 週 教 學 時 間 權 利 義 務 及 實 習 契 約 四 教 育 實 習 成 績 評 量 不 及 格 之 處 理 方 式 五 其 他 實 施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相 關 事 項 教 育 實 習 成 績 之 評 量, 應 包 括 教 學 演 示 成 績, 由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及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共 同 評 定, 其 比 率 各 占 百 分 之 五 十 第 12 條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辦 理 半 年 之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得 依 本 法 第 十 八 條 規 定, 向 學 生 收 取 相 當 於 四 學 分 之 教 育 實 習 輔 導 費 第 13 條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依 本 法 第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所 設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責 單 位 辦 理 之 各 項 進 修, 其 授 予 學 位 或 發 給 學 分 證 明 書, 除 依 本 法 相 關 規 定 外, 並 依 大 學 法 及 學 位 授 予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14 條 本 細 則 自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八 月 一 日 施 行 本 細 則 修 正 條 文,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7

10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及 教 育 實 習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四 年 十 一 月 七 日 行 政 院 台 八 十 四 教 字 第 三 九 五 五 九 號 函 核 定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四 年 十 一 月 十 六 日 台 (84) 參 字 第 0 五 六 三 二 二 號 訂 定 發 布 全 文 三 十 九 條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六 月 十 八 日 台 (87) 參 字 第 八 七 0 六 六 五 一 三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全 文 三 十 八 條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台 (88) 參 字 第 八 八 0 六 九 五 00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全 文 三 十 八 條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台 (89) 參 字 第 八 九 0 七 九 三 七 一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三 十 二 條 及 第 三 十 三 條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二 十 七 日 台 (90) 參 字 第 九 00 九 一 八 一 六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一 條 第 三 十 二 條 及 第 三 十 三 條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三 日 台 (90) 參 字 第 九 0 一 三 七 九 八 九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七 條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台 參 字 第 0 九 一 0 一 九 九 五 七 四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七 條 第 九 條 第 十 二 條 第 三 十 五 條 第 三 十 六 條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七 日 廢 止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八 條 第 九 條 第 十 八 條 之 一 及 教 師 法 第 八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專 用 名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 指 經 遴 選 供 教 育 實 習 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國 民 中 學 國 民 小 學 幼 稚 園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 班 ) 或 其 他 教 育 機 構 二 教 師 研 習 進 修 機 構 : 指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依 本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八 條 第 三 項 所 設 置 之 機 構 三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 指 修 畢 本 法 第 七 條 第 一 項 所 規 定 之 課 程 第 二 章 組 織 第 三 條 直 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及 縣 ( 市 ) 政 府 應 設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教 師 檢 定 委 員 會 ), 辦 理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工 作 前 項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工 作 之 規 定, 自 八 十 八 年 七 月 一 日 施 行 第 四 條 直 轄 市 教 師 檢 定 委 員 會 置 主 任 委 員 一 人, 由 直 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局 長 兼 任 ; 縣 ( 市 ) 教 師 檢 定 委 員 會 置 主 任 委 員 一 人, 由 縣 ( 市 ) 長 兼 任, 均 聘 請 相 關 學 者 專 家 資 深 教 師 社 會 公 正 人 士 地 方 教 師 會 代 表 及 教 育 行 政 人 員 為 委 員 第 五 條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教 師 檢 定 委 員 會 之 任 務 如 下 : 一 學 歷 經 歷 證 件 之 審 查 二 國 外 學 歷 之 查 證 認 定 8 1

11 三 科 目 學 分 疑 義 之 審 查 四 教 育 實 習 成 績 之 審 查 五 複 檢 實 施 方 式 之 審 查 六 其 他 有 關 檢 定 事 項 第 三 章 初 檢 第 六 條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其 課 程 符 合 本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及 本 法 第 十 條 專 門 科 目 之 規 定, 擬 任 教 職 者, 應 依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參 加 教 師 資 格 初 檢 第 七 條 教 師 資 格 之 初 檢, 依 下 列 方 式 為 之 : 一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 採 領 域 專 長 或 科 別 教 學 檢 定 二 國 民 小 學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 採 教 育 階 段 別 教 學 檢 定 但 擔 任 經 教 育 部 指 定 領 域 專 長 或 其 中 特 定 科 別 教 學 之 師 資 者, 並 採 領 域 專 長 或 科 別 教 學 檢 定 三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 採 資 賦 優 異 身 心 障 礙 二 類 及 前 二 款 規 定 教 學 檢 定 但 身 心 障 礙 類 教 師, 其 擔 任 智 能 障 礙 及 多 重 障 礙 學 生 教 學 者, 以 採 教 育 階 段 別 教 學 檢 定 為 限 前 項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所 定 領 域 專 長 或 科 別 依 本 法 第 十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第 八 條 申 請 參 加 教 師 資 格 初 檢 者,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國 內 畢 ( 結 ) 業 生 : 由 其 所 屬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造 具 名 冊, 向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所 在 地 之 直 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縣 ( 市 ) 政 府 申 請 初 檢 二 國 外 畢 業 生 : 由 申 請 人 檢 具 申 請 表 學 歷 與 經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單 ( 或 學 分 證 明 書 ),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直 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縣 ( 市 ) 政 府 申 請 初 檢 初 檢 合 格 者, 由 直 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縣 ( 市 ) 政 府 核 發 實 習 教 師 證 書 第 四 章 教 育 實 習 第 九 條 取 得 實 習 教 師 證 書 者, 應 配 合 其 檢 定 之 教 育 階 段 別 領 域 專 長 別 科 ( 類 ) 別, 依 下 列 規 定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 一 應 屆 畢 ( 結 ) 業 生 : 由 原 畢 ( 結 ) 業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負 責 輔 導 至 訂 約 之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但 具 有 兵 役 義 務 之 畢 ( 結 ) 業 生, 其 未 依 規 定 申 請 核 准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者, 應 俟 服 役 期 滿 後, 由 原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輔 導 至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二 非 應 屆 畢 ( 結 ) 業 生 或 國 外 畢 業 生 : 應 自 覓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由 該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負 責 輔 導 至 訂 約 之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9 2

12 參 加 前 項 第 一 款 所 定 教 育 實 習 者, 得 比 照 參 加 政 府 機 關 主 辦 之 訓 練,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實 習 教 師 應 於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規 定 期 限 內, 向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報 到 ; 屆 期 不 報 到 且 未 能 提 出 經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認 可 之 正 當 理 由 證 明 者, 應 於 以 後 年 度 依 同 項 第 二 款 自 覓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負 責 輔 導 至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應 屆 畢 ( 結 ) 業 之 實 習 教 師, 具 有 正 當 事 由 者, 得 向 原 畢 ( 結 ) 業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申 請 跨 校 教 育 實 習, 並 經 原 畢 ( 結 ) 業 與 跨 校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及 其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同 意 ; 其 作 業 規 定, 由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協 商 擬 訂,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第 十 條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應 依 下 列 遴 選 原 則, 選 定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報 請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所 屬 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同 意 後, 訂 定 實 習 契 約, 辦 理 教 育 實 習 一 辦 學 績 效 良 好 者 二 具 有 足 夠 合 格 師 資 者 三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易 於 輔 導 者 第 十 一 條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應 與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共 同 會 商 擬 訂 實 習 教 師 應 享 之 權 利 及 應 盡 之 義 務, 以 為 簽 訂 實 習 契 約 之 準 據 第 十 二 條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提 供 各 科 實 習 教 師 之 名 額 如 下 : 一 中 等 學 校 : 不 得 超 過 各 該 領 域 專 長 學 ( 類 ) 科 編 制 內 合 格 教 師 人 數 二 國 民 小 學 及 幼 稚 園 : 不 得 超 過 該 校 ( 園 ) 編 制 內 合 格 教 師 總 人 數 三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 班 ) 或 其 他 教 育 機 構 : 依 前 二 款 之 規 定 辦 理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與 二 以 上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訂 定 實 習 契 約 者, 其 提 供 實 習 教 師 之 總 名 額, 不 得 超 過 前 項 之 規 定 第 十 三 條 實 習 教 師 應 在 同 一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實 習 一 年 ; 實 習 期 間 自 當 年 七 月 起 至 翌 年 六 月 止 實 習 教 師 因 重 大 疾 病 或 不 可 歸 責 於 己 之 事 由, 報 經 教 育 部 核 准 者, 得 不 受 前 項 在 同 一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實 習 及 實 習 起 訖 年 月 之 限 制 第 十 四 條 各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應 邀 集 教 師 研 習 進 修 機 構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及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所 屬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組 成 實 習 輔 導 委 員 會, 規 劃 實 習 教 師 整 體 輔 導 計 畫, 彙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後 實 施 實 習 輔 導 委 員 會 之 實 習 輔 導 工 作, 得 聯 合 臨 近 區 域 其 他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組 成 區 域 實 習 輔 導 委 員 會 辦 理 之 第 十 五 條 為 協 調 規 劃 實 習 教 師 之 輔 導 工 作, 教 育 部 得 邀 請 各 實 習 輔 導 委 員 會 共 同 研 商 之 第 十 六 條 教 育 實 習 輔 導 以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 一 平 時 輔 導 : 由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在 該 機 構 給 予 輔 導 二 研 習 活 動 : 由 直 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縣 ( 市 ) 政 府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及 教 師 研 習 進 修 機 構 辦 理 10 3

13 三 巡 迴 輔 導 : 由 實 習 教 師 所 屬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前 往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予 以 指 導 四 通 訊 輔 導 : 由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編 輯 教 育 實 習 輔 導 刊 物, 定 期 寄 發 實 習 教 師 參 閱 五 諮 詢 輔 導 : 由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設 置 專 線 電 話, 提 供 實 習 諮 詢 服 務 第 十 七 條 實 習 教 師 應 於 實 習 開 始 後, 與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之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及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之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研 商 訂 定 實 習 計 畫, 其 內 容 包 括 下 列 事 項 : 一 實 習 重 點 及 目 標 二 主 要 實 習 活 動 及 實 習 方 式 三 預 定 進 度 及 完 成 期 限 前 項 實 習 計 畫, 應 於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開 學 後 一 個 月 內, 送 由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及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建 檔 列 管, 以 作 為 實 習 輔 導 及 評 量 之 依 據 第 十 八 條 實 習 教 師 之 教 育 實 習 事 項 如 下 : 一 教 學 實 習 二 導 師 ( 級 務 ) 實 習 三 行 政 實 習 四 研 習 活 動 實 習 期 間 以 教 學 實 習 及 導 師 ( 級 務 ) 實 習 為 主, 行 政 實 習 及 研 習 活 動 為 輔 第 十 九 條 在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擔 任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者, 應 具 有 合 格 教 師 資 格 但 新 增 類 科 或 稀 少 性 類 科 無 足 夠 合 格 師 資 可 供 遴 選, 專 案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者, 不 在 此 限 每 一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以 輔 導 一 實 習 教 師 為 原 則, 並 得 視 需 要 實 施 團 體 輔 導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由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遴 選, 薦 送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 其 遴 選 原 則 如 下 : 一 有 能 力 輔 導 實 習 教 師 者 二 有 意 願 輔 導 實 習 教 師 者 三 具 有 教 學 三 年 以 上 之 經 驗 者 第 二 十 條 各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擔 任 實 習 輔 導 工 作 之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每 位 以 指 導 二 十 五 名 實 習 教 師 為 限, 並 得 酌 計 授 課 時 數 一 至 四 小 時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由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遴 選 ; 其 遴 選 原 則 如 下 : 一 有 能 力 指 導 實 習 教 師 者 二 有 意 願 指 導 實 習 教 師 者 三 具 有 在 中 等 學 校 國 民 小 學 幼 稚 園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 班 ) 或 其 他 教 育 機 構 一 年 以 上 之 教 學 經 驗 者 第 二 十 一 條 實 習 教 師 實 習 期 間, 應 參 加 教 師 研 習 進 修 機 構 辦 理 之 研 習 活 動 第 二 十 二 條 為 加 強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對 實 習 教 師 之 輔 導,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應 規 劃 實 習 教 師 11 4

14 於 學 期 中 每 月 至 少 一 次 參 加 座 談 或 研 習 第 二 十 三 條 實 習 教 師 應 在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由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指 導 下, 從 事 教 學 實 習 實 習 教 師 每 週 教 學 實 習 時 間 如 下 : 一 中 等 學 校 : 不 得 超 過 編 制 內 合 格 專 任 教 師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之 二 分 之 一 二 國 民 小 學 : 不 得 超 過 十 六 節 三 幼 稚 園 : 不 得 超 過 教 學 活 動 之 二 分 之 一 四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 班 ) 或 其 他 教 育 機 構 : 依 前 三 款 之 規 定 辦 理 實 習 教 師 除 前 項 教 學 實 習 時 間 外, 應 全 程 參 與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之 各 項 教 育 活 動 第 二 十 四 條 實 習 教 師 實 習 成 績 分 為 平 時 評 量 及 學 年 評 量 兩 項, 採 百 分 計 分 法 二 項 評 量 成 績 均 達 到 六 十 分 者, 為 實 習 成 績 及 格, 並 以 二 項 成 績 之 平 均 數 為 其 實 習 總 成 績 平 時 評 量 及 學 年 評 量 成 績, 分 別 依 下 列 比 率 計 算 : 一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 占 百 分 之 五 十 二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 占 百 分 之 五 十 第 二 十 五 條 平 時 評 量 包 括 下 列 事 項 : 一 品 德 操 守 二 服 務 態 度 及 敬 業 精 神 三 表 達 能 力 及 人 際 溝 通 四 教 學 能 力 及 學 生 輔 導 知 能 五 研 習 活 動 之 表 現 第 二 十 六 條 實 習 教 師 實 習 期 間, 應 撰 寫 實 習 心 得 報 告 或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由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初 評 後, 送 交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複 評 學 年 評 量 由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邀 集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共 同 就 實 習 教 師 所 撰 寫 之 實 習 計 畫 實 習 心 得 報 告 或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以 口 試 及 試 教 方 式 予 以 評 量 第 二 十 七 條 實 習 教 師 實 習 一 年 成 績 不 及 格, 得 自 覓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負 責 輔 導 至 訂 約 之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 或 經 原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同 意 後, 重 新 在 原 機 構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但 在 原 機 構 重 新 實 習 者, 以 一 年 為 限 第 二 十 八 條 刪 除 第 二 十 九 條 實 習 教 師 於 教 育 實 習 期 間 得 發 給 實 習 津 貼 ; 其 標 準 由 教 育 部 擬 定, 報 請 行 政 院 核 定 實 習 教 師 支 領 之 實 習 津 貼, 合 計 以 一 年 為 限 第 三 十 條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應 定 期 考 核 評 鑑 所 屬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教 師 研 習 進 修 機 構 及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辦 理 教 育 實 習 輔 導 成 效, 其 考 核 評 鑑 結 果 成 績 優 良 者, 應 予 獎 勵 第 五 章 複 檢 第 三 十 一 條 實 習 教 師 之 各 項 實 習 成 績, 由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彙 總, 並 將 實 習 成 績 及 格 者 造 具 名 冊, 函 報 師 資 培 育 機 所 在 地 之 直 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縣 ( 市 ) 政 府 複 檢 12 5

15 合 格 後 轉 報 教 育 部 發 給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前 項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發 給 作 業, 必 要 時 得 由 教 育 部 委 託 直 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第 三 十 二 條 下 列 人 員 於 初 檢 合 格 取 得 實 習 教 師 證 書 後, 得 以 其 最 近 十 年 內 連 續 任 教 二 學 年 以 上, 或 最 近 十 年 內 每 年 連 續 任 教 三 個 月 以 上 累 計 滿 二 年, 並 與 初 檢 合 格 同 一 教 育 階 段 別 類 別 科 別 且 成 績 優 良 或 經 評 量 達 八 十 分 以 上 之 任 教 年 資, 折 抵 教 育 實 習 一 年 : 一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進 用 之 試 用 教 師 合 格 偏 遠 或 特 殊 地 區 教 師 證 書 尚 在 有 效 期 間 內 者 二 本 辦 法 八 十 七 年 六 月 二 十 日 修 正 生 效 前,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進 用, 並 取 得 合 格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證 書, 其 證 書 尚 在 有 效 期 間 內 者 三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八 十 六 年 六 月 六 日 生 效 前, 經 直 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縣 ( 市 ) 政 府 或 學 校 公 開 甄 選 進 用 之 代 課 或 代 理 教 師 四 本 辦 法 八 十 七 年 六 月 二 十 日 修 正 生 效 前, 依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進 用 之 代 理 教 師 五 九 十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前 已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且 依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進 用 之 代 理 教 師 合 於 前 項 規 定 之 各 款 人 員, 其 任 教 年 資 得 合 併 計 算 第 一 項 各 款 之 人 員, 依 下 列 程 序 辦 理 複 檢 合 格 後, 按 前 條 規 定 發 給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 一 現 職 人 員 : 由 服 務 學 校 報 請 學 校 所 在 地 之 直 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縣 ( 市 ) 政 府 二 非 現 職 人 員 : 由 當 事 人 自 行 報 請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直 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縣 ( 市 ) 政 府 第 三 十 三 條 下 列 人 員 於 九 十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前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初 檢 合 格 取 得 實 習 教 師 證 書 後, 得 以 其 與 初 檢 合 格 同 一 教 育 階 段 別 類 別 科 別, 且 連 續 任 教 二 學 年 之 年 資, 折 抵 教 育 實 習 一 年 ; 其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經 評 量 達 八 十 分 以 上 者, 得 以 連 續 任 教 一 學 年 之 年 資, 折 抵 教 育 實 習 一 年 : 一 依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規 定 經 學 校 聘 任 為 代 理 教 師 者 二 依 職 業 學 校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甄 審 登 記 遴 聘 辦 法 進 用 並 取 得 合 格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證 書, 經 學 校 依 規 定 聘 任 為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者 前 項 人 員 比 照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得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以 一 年 為 限 第 一 項 人 員 應 比 照 本 辦 法 實 習 教 師 之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輔 導 評 量 及 檢 定 第 一 項 人 員 有 不 可 歸 責 於 己 之 事 由, 報 經 教 育 部 核 准 者, 其 合 於 規 定 之 實 習 代 理 年 資 得 予 併 計 第 三 十 四 條 經 登 記 或 檢 定 合 格 之 教 師, 未 曾 擔 任 教 職 或 脫 離 教 學 工 作 連 續 達 十 年 以 13 6

16 上, 擬 重 任 教 職 者, 應 重 新 申 請 資 格 檢 定 及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在 此 限 : 一 具 有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四 款 所 定 情 形 者 二 未 擔 任 教 職 或 脫 離 教 學 工 作 期 間, 係 擔 任 教 育 行 政 工 作 者 第 三 十 五 條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合 格 教 師, 任 職 滿 一 年 以 上, 具 有 修 畢 其 他 教 育 階 段 別 領 域 專 長 科 ( 類 ) 別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者, 得 檢 具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修 畢 其 他 教 育 階 段 別 領 域 專 長 科 ( 類 ) 別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證 明 及 服 務 證 明 文 件, 報 請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或 縣 ( 市 ) 政 府 審 查 合 格 後, 依 第 三 十 一 條 規 定 發 給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免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資 格 檢 定 及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第 三 十 六 條 中 等 學 校 同 一 科 合 格 教 師, 於 繼 續 擔 任 教 職 期 間 相 互 轉 任 時, 免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資 格 檢 定 及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中 等 學 校 合 格 教 師, 修 畢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規 劃 認 定 之 他 科 領 域 專 長 教 師 專 門 科 目 者, 得 於 任 教 期 間 檢 具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成 績 單 ( 學 分 證 明 書 ), 向 服 務 學 校 所 在 地 之 直 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縣 ( 市 ) 政 府 申 請 加 註 他 科 領 域 專 長 教 師 資 格, 免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資 格 檢 定 及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第 三 十 七 條 本 辦 法 施 行 前 下 列 人 員, 自 本 辦 法 施 行 之 日 起 十 年 內, 其 教 師 資 格 之 取 得, 得 依 本 辦 法 施 行 前 之 法 令, 以 登 記 方 式 辦 理 之 ; 屆 期 未 辦 理 者, 其 教 師 資 格 之 取 得 悉 依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 一 於 師 範 校 院 及 設 有 教 育 院 系 所 之 大 學, 已 修 習 或 修 畢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之 大 學 畢 業 生 二 師 範 學 院 進 修 部 各 類 學 士 學 位 班 畢 ( 肄 ) 業 生 三 師 範 學 院 進 修 部 幼 稚 教 育 專 業 學 分 班 結 ( 肄 ) 業 生 四 具 有 教 師 資 格, 尚 未 辦 理 合 格 教 師 登 記, 或 已 辦 理 合 格 教 師 登 記 或 檢 定, 未 曾 擔 任 教 職 或 脫 離 教 學 工 作 連 續 十 年 以 上 者 第 三 十 八 條 本 辦 法 除 另 訂 施 行 日 期 者 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4 7

17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實 習 教 師 整 體 輔 導 計 畫 依 據 教 育 部 台 師 三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依 據 教 育 部 台 師 三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修 正 備 查 壹 總 則 一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整 合 與 協 調 相 關 機 關 與 學 校 資 源, 落 實 對 實 習 教 師 之 輔 導 制 度, 提 升 實 習 教 師 專 業 知 能, 特 依 據 教 育 部 修 正 發 布 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及 教 育 實 習 辦 法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實 習 教 師 整 體 輔 導 計 畫 ( 以 下 簡 稱 本 計 畫 ) 二 本 計 畫 之 目 的, 在 提 升 實 習 教 師 五 方 面 之 知 能 : ( 一 ) 瞭 解 班 級 教 學 情 境, 熟 練 教 學 知 能 : 1. 熟 練 各 科 教 學 方 法 及 教 學 技 術 2. 具 有 編 寫 各 科 教 材 的 知 能 3. 具 有 製 作 與 運 用 教 具 的 能 力 4. 能 運 用 多 元 評 量 方 法 5. 能 有 效 進 行 班 級 經 營 ( 二 ) 瞭 解 教 育 對 象, 熟 練 輔 導 知 能 : 1. 觀 察 學 生 認 知 發 展 與 社 會 行 為 特 徵 2. 瞭 解 學 生 問 題 行 為 之 原 因 3. 熟 練 團 體 輔 導 與 個 別 輔 導 方 法 與 技 巧 ( 三 ) 瞭 解 學 校 組 織 特 性, 培 養 行 政 能 力 : 1. 瞭 解 學 校 組 織 特 性 與 社 區 狀 況, 善 用 社 區 資 源 2. 瞭 解 學 校 各 單 位 辦 理 事 項 與 方 法, 充 實 行 政 工 作 經 驗 3. 培 養 人 際 關 係 技 巧 與 溝 通 協 調 能 力 ( 四 ) 瞭 解 學 校 教 育 問 題, 啟 發 研 究 志 趣 : 1. 在 教 育 改 革 聲 中, 瞭 解 學 校 教 育 的 問 題 所 在 2. 經 由 不 斷 地 批 判 反 省 思 考, 增 進 理 論 與 實 務 的 結 合 3. 以 行 動 研 究 為 起 點, 啟 發 研 究 志 趣 與 知 能 ( 五 ) 體 認 教 師 職 責 與 角 色, 培 養 教 師 風 範 : 1. 能 深 切 體 認 五 育 均 衡 的 教 育 目 標 2. 瞭 解 教 師 職 責 與 權 利 實 務 3. 體 驗 教 師 角 色 的 多 元 性, 扮 演 好 各 種 角 色 4. 遵 守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培 養 教 師 風 範 三 本 計 畫 輔 導 的 對 象 包 括 四 類 : ( 一 ) 本 校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修 畢 規 定 教 育 學 分, 通 過 初 檢 取 得 實 習 教 師 證 書 者 15

18 ( 二 ) 本 校 碩 博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於 本 校 修 畢 規 定 教 育 學 分, 通 過 初 檢 取 得 實 習 教 師 證 書 者 ( 三 ) 本 校 進 修 推 廣 部 學 士 後 教 育 學 分 班 應 屆 結 業 學 員, 通 過 初 檢 取 得 實 習 教 師 證 書 者 ( 四 ) 本 校 非 應 屆 畢 ( 結 ) 業 生 及 持 國 外 學 經 歷 初 檢 合 格 者 四 實 習 教 師 之 實 習 期 間 自 當 年 七 月 起 至 翌 年 六 月 止, 應 在 同 一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實 習 一 年 貳 實 習 輔 導 與 評 量 五 實 習 教 師 之 實 習 事 項 包 括 教 學 實 習 導 師 ( 級 務 ) 實 習 行 政 實 習 研 習 活 動 四 方 面 實 習 期 間 以 教 學 實 習 及 導 師 ( 級 務 ) 實 習 為 主, 行 政 實 習 及 研 習 活 動 為 輔 六 對 實 習 教 師 之 輔 導 方 式 分 為 下 列 五 種 : ( 一 ) 平 時 輔 導 : 由 實 習 學 校 輔 導 ( 二 ) 研 習 活 動 : 由 直 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縣 ( 市 ) 政 府 本 校 實 習 學 校 機 構 及 教 師 研 習 進 修 機 構 辦 理 ( 三 ) 巡 迴 輔 導 : 由 本 校 之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及 相 關 人 員 前 往 實 習 學 校 指 導 ( 四 ) 通 訊 輔 導 : 由 本 校 編 輯 教 育 實 習 輔 導 刊 物, 定 期 寄 發 各 實 習 教 師 參 閱 ( 五 ) 諮 詢 輔 導 : 本 校 實 習 就 業 輔 導 處 設 專 線 電 話 與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隨 時 提 供 實 習 教 師 問 題 諮 詢 與 意 見 反 應 七 實 習 教 師 實 習 成 績 分 為 平 時 評 量 及 學 年 評 量 兩 項, 採 百 分 計 分 法 ( 表 格 如 附 件 ) 二 項 評 量 成 績 均 達 到 六 十 分 者, 為 實 習 成 績 及 格, 並 以 二 項 成 績 之 平 均 數 為 其 實 習 總 成 績 平 時 評 量 及 學 年 評 量 成 績 之 計 算, 本 校 之 評 量 占 百 分 之 五 十, 實 習 學 校 之 評 量 占 百 分 之 五 十 八 實 習 教 師 平 時 評 量 之 項 目 包 括 品 德 操 守 服 務 態 度 及 敬 業 精 神 表 達 能 力 及 人 際 溝 通 教 學 能 力 及 學 生 輔 導 知 能 研 習 活 動 之 表 現 等 五 方 面 學 年 評 量 由 本 校 (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 邀 集 實 習 學 校, 共 同 就 實 習 教 師 所 撰 寫 之 實 習 計 畫 實 習 心 得 報 告 或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以 口 試 及 試 教 方 式 予 以 評 量 參 實 習 教 師 之 義 務 與 權 利 九 實 習 教 師 應 於 本 校 規 定 之 期 限 內, 向 實 習 學 校 報 到 十 實 習 教 師 應 於 實 習 開 始 後, 與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及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研 商 訂 定 實 習 計 畫, 應 於 實 習 學 校 開 學 後 一 個 月 內, 送 交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及 實 習 學 校 建 檔 列 管, 以 作 為 實 習 輔 導 及 評 量 之 依 據 十 一 實 習 教 師 應 依 規 定 進 行 教 學 實 習 導 師 ( 級 務 ) 實 習 行 政 實 習 並 參 加 教 師 研 習 進 修 機 構 辦 理 之 研 習 活 動 實 習 教 師 於 學 期 中 每 月 至 少 一 次 參 加 座 談 或 研 習 十 二 實 習 教 師 每 週 教 學 實 習 時 間 如 下 : 16

19 ( 一 ) 中 等 學 校 : 不 得 超 過 編 制 內 合 格 專 任 教 師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之 二 分 之 一 ( 二 ) 國 民 小 學 : 不 得 超 過 十 六 節 ( 三 ) 幼 稚 園 : 不 得 超 過 教 學 活 動 之 二 分 之 一 ( 四 )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 班 ) 或 其 他 教 育 機 構 : 依 前 三 款 之 規 定 辦 理 十 三 實 習 教 師 除 前 項 教 學 實 習 時 間 外, 應 全 程 參 與 實 習 學 校 之 各 項 教 育 活 動 十 四 實 習 教 師 半 年 實 習 期 間 請 假 日 數 如 下 : ( 一 ) 事 假 : 五 個 上 班 日 ( 二 ) 病 假 : 十 個 上 班 日 ( 連 續 三 日 以 上 之 病 假 應 檢 附 醫 生 證 明 ) ( 三 ) 婚 假 : 十 個 上 班 日 ( 四 ) 產 假 : 三 十 五 個 上 班 日 ( 五 ) 喪 假 : 比 照 正 式 教 師, 依 不 同 情 形 給 假 十 五 實 習 教 師 全 勤 者, 其 平 時 評 量 成 績 酌 予 加 分 其 請 假 日 數 超 過 十 五 個 上 班 日 者, 其 實 習 成 績 不 得 超 過 八 十 分 ; 請 假 日 數 超 過 三 十 個 上 班 日 者, 其 實 習 成 績 不 得 超 過 七 十 分 十 六 實 習 教 師 請 假 八 小 時 以 一 日 計 算, 未 請 假 者, 以 雙 倍 計 算 請 假 超 過 六 十 個 上 班 日 者, 應 停 止 教 育 實 習 重 新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應 依 規 定 重 新 申 請 實 習 及 繳 費 十 七 實 習 教 師 應 於 十 月 十 二 月 四 月 應 各 提 一 份 實 習 工 作 報 告 表, 交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評 閱 實 習 期 間, 應 撰 寫 實 習 心 得 報 告 或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由 實 習 學 校 初 評 後, 送 交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複 評 十 八 實 習 教 師 於 教 育 實 習 期 間 每 月 發 給 實 習 津 貼 新 台 幣 八 千 元, 合 計 以 一 年 為 限 並 參 加 本 校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該 保 險 分 別 由 本 校 學 務 處 及 進 修 部 辦 理 十 九 實 習 教 師 實 習 一 年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得 經 原 實 習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同 意 後, 重 新 在 原 學 校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但 以 一 年 為 限 二 十 實 習 教 師 實 習 期 間, 參 加 教 師 研 習 進 修 機 構 辦 理 之 研 習 活 動, 或 本 校 應 規 劃 之 座 談 或 研 習, 不 宜 支 領 出 差 費 二 十 一 實 習 教 師 應 在 實 習 學 校, 由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指 導 下 進 行 實 習, 故 實 習 教 師 不 得 單 獨 帶 領 學 生 參 加 校 外 活 動 二 十 二 實 習 教 師 於 實 習 期 間 表 現 良 好 者, 實 習 學 校 得 給 予 敘 獎, 其 敘 獎 證 明 可 供 參 加 教 師 甄 選 之 參 考 肆 輔 導 單 位 與 人 員 之 權 責 二 十 三 本 校 負 責 辦 理 事 項 : ( 一 ) 於 每 年 六 月 十 五 日 前 造 具 畢 結 業 生 名 冊, 函 請 嘉 義 市 政 府 辦 理 教 師 資 格 初 檢 事 項 ( 二 ) 輔 導 應 屆 畢 ( 結 ) 業 生, 取 得 實 習 教 師 證 書 者, 前 往 實 習 學 校 實 習 ( 三 ) 依 規 定 之 遴 選 原 則, 選 定 實 習 學 校, 並 辦 理 簽 約 事 宜 17

20 ( 四 ) 邀 集 教 師 研 習 進 修 機 構 實 習 學 校 及 實 習 學 校 所 屬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組 成 實 習 輔 導 委 員 會, 規 劃 實 習 教 師 整 體 輔 導 計 畫, 彙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後 實 施 ( 五 ) 辦 理 相 關 研 習 活 動, 以 增 進 實 習 教 師 專 業 知 能 ( 六 ) 在 通 訊 輔 導 方 面, 由 本 校 編 輯 之 教 師 之 友, 作 為 教 育 實 習 輔 導 刊 物, 每 年 五 期, 寄 發 各 實 習 學 校, 供 實 習 教 師 及 實 習 學 校 有 關 人 員 參 閱 ( 七 ) 在 諮 詢 輔 導 方 面, 本 校 實 習 就 業 輔 導 處 設 專 線 電 話 與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隨 時 提 供 實 習 教 師 問 題 諮 詢 與 意 見 反 應 專 線 電 話 轉 1756,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為 ctedu@mail.ncyu.edu.tw ( 八 ) 依 規 定 之 遴 選 原 則, 遴 聘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並 發 給 聘 書 ( 九 ) 辦 理 核 發 各 實 習 學 校 之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聘 書 事 項 ( 十 ) 規 劃 實 習 教 師 於 學 期 中, 每 月 至 少 一 次 參 加 座 談 或 研 習 ( 十 一 ) 與 實 習 學 校 共 同 評 量 實 習 教 師 之 實 習 成 績 ( 十 二 ) 彙 總 實 習 教 師 之 各 項 成 績, 並 造 具 實 習 成 績 合 格 之 名 冊, 函 報 嘉 義 市 政 府 辦 理 教 師 資 格 複 檢, 並 轉 發 其 合 格 教 師 證 ( 十 三 ) 實 習 教 師 輔 導 制 度 之 相 關 法 令 宣 導 ( 十 四 ) 其 他 有 關 實 習 教 師 輔 導 事 項 二 十 四 本 校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之 義 務 與 權 利 ( 一 ) 指 導 實 習 教 師 擬 訂 教 育 實 習 計 畫 ( 二 ) 對 實 習 教 師 進 行 巡 迴 輔 導 ( 三 ) 召 集 並 主 持 各 該 組 實 習 教 師 之 返 校 座 談 ( 四 ) 對 實 習 教 師 進 行 平 時 評 量 與 學 年 評 量, 並 依 規 定 日 期 將 成 績 送 交 本 校 實 習 就 業 輔 導 處 ( 五 ) 對 實 習 教 師 撰 寫 實 習 心 得 報 告 或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進 行 複 評 ( 六 ) 學 年 評 量 之 進 行, 由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邀 集 實 習 學 校, 共 同 就 實 習 教 師 所 撰 寫 之 實 習 計 畫 實 習 心 得 報 告 或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以 口 試 及 試 教 方 式 予 以 評 量 ( 七 ) 對 實 習 教 師 進 行 巡 迴 輔 導, 由 本 校 給 予 公 差, 並 依 規 定 核 給 差 旅 費 ( 八 )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由 本 校 發 給 聘 書, 可 列 入 作 為 考 評 事 項 二 十 五 實 習 學 校 配 合 事 項 : ( 一 ) 得 參 與 本 校 教 育 實 習 輔 導 委 員 會, 共 同 規 劃 實 習 教 師 整 體 輔 導 計 畫 ( 二 ) 與 本 校 簽 訂 教 育 實 習 合 作 契 約, 並 提 供 教 育 實 習 名 額 設 施 場 地 ( 三 ) 成 立 實 習 教 師 輔 導 小 組, 辦 理 各 項 有 關 實 習 教 師 之 輔 導 工 作 ( 四 ) 遴 選 有 能 力 有 意 願 及 三 年 以 上 教 學 經 驗 之 合 格 教 師 擔 任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薦 送 本 校 聘 任 ( 五 ) 協 助 實 習 教 師 於 實 習 開 始 後 一 個 月 內 ( 七 月 底 前 ), 訂 定 教 育 實 習 計 畫 ( 六 ) 配 合 本 校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共 同 輔 導 實 習 教 師 從 事 教 學 實 習 級 務 實 習 行 政 實 習 18

21 研 習 活 動 等 實 習 項 目 ( 七 ) 對 實 習 教 師 撰 寫 之 實 習 心 得 報 告 或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進 行 初 評 ( 八 ) 與 本 校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共 同 對 實 習 教 師 進 行 平 時 評 量 及 學 年 評 量 請 實 習 學 校 於 五 月 十 五 日 前 將 評 量 成 績 寄 交 本 校 實 習 就 業 輔 導 處 ( 九 ) 輔 導 解 決 實 習 教 師 於 實 習 期 間 所 發 生 之 教 學 與 心 理 調 適 問 題 二 十 六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之 義 務 與 權 利 : ( 一 ) 協 助 實 習 教 師 研 擬 教 育 實 習 計 畫 ( 二 ) 輔 導 實 習 教 師 循 序 漸 進 完 成 教 學 實 習 導 師 ( 級 務 ) 實 習 行 政 實 習 等, 並 輔 導 實 習 教 師 參 與 有 關 研 習 活 動 ( 三 ) 實 習 教 師 進 行 實 習 時,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應 在 場 指 導 ( 四 ) 由 本 校 製 發 每 位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聘 書 一 張, 該 聘 書 於 報 考 本 校 研 究 所 考 試 列 入 積 分 計 算 二 十 七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配 合 事 項 : ( 一 ) 參 與 本 校 教 育 實 習 輔 導 委 員 會, 共 同 規 劃 實 習 教 師 整 體 輔 導 計 畫 ( 二 ) 審 核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之 認 定 標 準 及 教 育 實 習 合 作 契 約 ( 三 ) 協 助 提 供 實 習 教 師 輔 導 之 有 關 設 施, 以 利 教 育 實 習 之 進 行 ( 四 ) 協 助 處 理 實 習 教 師 於 教 育 實 習 期 間 之 偶 發 事 件 ( 五 )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應 定 期 考 核 評 鑑 所 屬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教 師 研 習 進 修 機 構 及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辦 理 教 育 實 習 輔 導 成 效, 其 考 核 評 鑑 結 果 成 績 優 良 者, 應 予 獎 勵 二 十 八 教 師 研 習 進 修 機 構 配 合 事 項 : ( 一 ) 參 與 本 校 教 育 實 習 輔 導 委 員 會, 共 同 規 劃 實 習 教 師 整 體 輔 導 計 畫 ( 二 ) 辦 理 實 習 教 師 之 研 習 活 動 肆 附 則 二 十 九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及 教 育 實 習 辦 法 第 三 十 三 條 規 定 之 代 理 教 師, 擬 以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折 抵 教 育 實 習, 申 請 由 本 校 輔 導 之 代 理 教 師, 適 用 本 計 畫, 比 照 實 習 教 師 之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輔 導 評 量 及 檢 定 三 十 本 計 畫 未 規 定 事 項, 悉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規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三 十 一 本 計 畫 經 本 校 教 育 實 習 輔 導 委 員 會 通 過,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9

22 貳 教 育 實 習 相 關 表 格 及 證 明 書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實 習 教 師 到 職 報 到 表 ( 舊 制 ) 年 月 日 填 報 實 習 教 師 姓 名 : 系 班 別 : 組 別 : 實 習 學 校 名 稱 教 務 主 任 校 輔 導 教 師 長 學 地 校 址 電 話 : 傳 真 : 實 習 教 師 地 址 電 話 : 行 動 : 全 校 班 級 數 : 班 ( 普 通 班 : 班 ; 幼 稚 班 : 班 ; 特 教 班 : 班 ) 同 校 實 習 生 姓 名 及 畢 結 業 學 校 報 到 100 年 7 月 1 日 校 長 簽 章 備 請 說 明 到 校 輔 導 之 交 通 路 線 : 註 注 意 : 本 表 請 於 7 月 15 日 前 繳 交 至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或 自 行 掛 號 寄 回 本 中 心 (621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文 隆 村 85 號 ) 20

23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特 約 實 習 學 校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聘 書 申 請 表 ( 舊 制 ) 實 習 學 校 電 話 行 政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校 長 教 務 主 任 輔 導 主 任 訓 導 主 任 總 務 主 任 輔 導 教 師 嘉 大 實 習 教 師 教 學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輔 導 教 師 輔 導 教 師 輔 導 教 師 嘉 大 實 習 教 師 嘉 大 實 習 教 師 嘉 大 實 習 教 師 輔 導 教 師 嘉 大 實 習 教 師 輔 導 教 師 嘉 大 實 習 教 師 級 務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輔 導 教 師 輔 導 教 師 輔 導 教 師 嘉 大 實 習 教 師 嘉 大 實 習 教 師 嘉 大 實 習 教 師 輔 導 教 師 嘉 大 實 習 教 師 填 表 人 : 教 務 主 任 簽 章 : 校 長 簽 章 : 實 習 組 別 : 第 組 日 期 : 年 月 日 備 註 :1. 本 表 請 於 9 月 10 日 前 寄 回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621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文 隆 村 85 號 ), 或 傳 真 本 表 若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複 製 或 延 申 3. 於 同 一 實 習 學 校 實 習 之 同 學, 請 填 同 一 張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聘 書 申 請 表 即 可 21

24 教 育 實 習 計 畫 範 例 一 實 習 生 基 本 資 料 : 姓 名 涂 雅 玲 出 生 年 月 69. 畢 業 學 校 通 訊 方 式 嘉 義 大 學 森 林 學 系 輔 修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學 程 彰 化 縣 鄉 村 路 巷 號 二 實 習 學 校 資 料 : 實 習 學 校 彰 化 縣 舊 社 國 小 校 長 張 永 朗 教 務 主 任 蕭 美 萍 實 習 學 校 電 話 實 習 學 校 地 址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三 實 習 依 據 : 彰 化 縣 社 頭 鄉 松 竹 村 社 石 路 一 段 956 號 蕭 褘 麗 ( 上 學 期 ) 余 孟 暖 ( 下 學 期 ) ( 一 ) 師 資 培 育 法 ( 二 )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及 教 育 實 習 辦 法 ( 三 )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 四 ) 教 師 法 施 行 細 則 四 實 習 重 點 : ( 一 ) 教 學 實 習 : 上 學 期 以 綜 合 活 動 學 習 領 域 ( 三 年 級 ) 及 健 康 與 體 育 學 習 領 域 ( 三 年 級 ) 為 主, 其 他 科 為 輔 ; 下 學 期 以 綜 合 活 動 ( 一 年 級 ) 為 主, 其 他 科 為 輔 ( 二 ) 導 師 實 習 : 1. 見 習 輔 導 老 師 的 上 課, 學 習 常 規 建 立 技 巧 及 學 習 氣 氛 營 造 2. 了 解 級 務 進 行 的 流 程 安 排 的 先 後 緩 急 3. 培 養 處 理 班 級 各 種 突 發 狀 況 的 能 力 22

25 4. 學 習 運 用 客 觀 的 標 準 評 量 學 生 的 學 習, 並 且 要 嘗 試 運 用 多 元 生 活 化 的 教 學 技 巧, 以 增 進 學 習 成 效 ( 三 ) 行 政 實 習 : 實 習 處 室 教 務 處 1. 藉 由 班 級 的 實 務, 了 解 到 學 校 文 化 體 系 的 特 性 及 未 來 發 展 2. 瞭 解 學 校 課 程 安 排 及 活 動 比 賽 進 行 之 原 則 及 辦 理 方 式 3. 學 習 各 種 公 文 處 理 及 文 書 表 格 製 作 4. 培 養 主 動 謙 虛 積 極 細 心 的 學 習 態 度 下 學 期 的 行 政 實 習 重 點 則 依 實 習 處 室 作 調 整 ( 四 ) 進 修 研 習 : 1. 為 未 來 職 場 生 涯 作 準 備, 所 以 會 在 實 習 的 一 年 內, 參 加 各 類 研 習 活 動, 以 提 昇 自 己 在 教 學 及 行 政 上 的 專 業 知 能 2. 配 合 參 加 的 校 內 外 研 習, 多 方 閱 讀 相 關 書 籍, 以 增 進 自 己 教 學 的 技 巧 及 工 作 能 力 3. 廣 泛 地 閱 讀 教 育 專 業 書 籍, 吸 收 新 知, 使 生 活 中 的 寶 貴 知 識, 能 靈 活 運 用 於 教 學 中 ( 五 ) 研 究 與 省 思 : 教 學 及 行 政 工 作 中 所 遭 遇 的 困 難, 除 了 向 輔 導 教 師 及 經 驗 豐 富 的 教 師 請 教 外, 也 會 盡 量 想 辦 法 自 己 解 決, 以 培 養 自 己 處 事 應 變 的 能 力, 同 時 會 從 這 些 經 驗 中 挑 選 出 一 個 題 目 寫 成 行 動 研 究 報 告, 作 為 實 習 生 涯 的 研 究 紀 錄 五 實 習 計 畫 書 ( 如 附 件 ) ( 一 ) 實 習 計 劃 的 撰 寫 以 參 考 學 校 行 事 曆 及 發 展 實 習 生 的 專 業 能 力 為 主, 故 針 對 充 實 教 學 知 能 培 養 行 政 能 力 增 進 教 師 溝 通 能 力 培 養 規 劃 活 動 能 力 及 工 作 省 思 及 成 長 等 各 要 項 規 劃 適 宜 的 工 作 內 容 ( 二 ) 完 成 的 日 期 除 當 月 辦 理 的 活 動 有 明 確 期 限 外, 許 多 能 力 都 是 需 累 積 及 長 期 進 行, 則 以 全 程 ( 至 實 習 結 束 完 成 ) 為 期 限 ( 三 ) 備 註 欄 用 以 補 充 培 養 能 力 的 細 項 及 工 作 的 處 室, 以 補 充 主 要 活 動 欄 說 明 之 不 足 23

26 彰 化 縣 舊 社 國 民 小 學 實 習 教 師 教 育 實 習 計 畫 表 實 習 教 師 : 涂 雅 玲 實 習 輔 導 老 師 : 蕭 褘 麗 老 師 實 習 指 導 教 授 : 陳 政 見 教 授 92 年 6/11 ~7/31 準 備 導 入 階 段 預 定 時 間 6/11 至 7/31 報 到 後 一 個 月 實 習 目 標 實 習 項 目 實 習 內 容 與 活 動 及 實 施 重 點 認 識 環 境 熟 悉 開 學 後, 配 合 舊 社 國 小 行 事 曆 學 校 活 動 及 實 習 輔 導 老 設 備 及 法 令 規 師 該 班 的 情 況 進 行 實 習 工 作 章 教 學 實 習 1. 參 閱 學 校 各 領 域 年 級 的 課 程 設 計 資 料 充 實 教 學 知 能 級 務 實 習 1. 詢 問 及 協 助 級 務 的 處 理 班 級 經 營 方 法 行 政 實 習 1. 認 識 學 校 各 處 室 的 組 織 編 制 工 作 職 掌 人 員 2. 協 助 處 理 歷 年 的 電 子 公 文 建 檔 工 作 培 養 處 理 行 政 3. 協 助 處 理 暑 假 行 政 事 務 的 能 力 4. 協 助 暑 假 補 救 教 學 ( 四 愛 許 寶 文 同 學 ) 5. 協 助 教 科 書 分 類, 圖 書 室 佈 置 6. 協 助 研 習 活 動 的 辦 理 7. 瞭 解 學 校 安 排 設 備 及 社 區 資 源 後, 據 此 編 培 養 規 劃 活 動 訂 個 人 實 習 工 作 進 度 表 的 能 力 8. 明 瞭 各 項 教 學 設 備 資 源 的 使 用 方 法 9. 見 習 各 處 室 的 工 作 情 形 業 務 會 報 及 學 校 集 會 運 作 10. 參 與 各 處 室 辦 理 活 動 並 擔 任 工 作 人 員 11. 閱 讀 學 校 歷 來 辦 過 的 活 動 檔 案 並 向 主 管 人 員 請 教 辦 理 時 應 注 意 的 重 要 事 項 12. 協 助 暑 期 夏 令 才 藝 營 工 作 進 行, 並 協 助 講 師 維 持 上 課 秩 序 研 習 活 動 1. 參 加 2003 九 年 一 貫 新 課 程 之 研 習 基 礎 進 階 班 2. 參 加 彰 化 縣 校 園 植 物 病 蟲 害 防 治 研 習 工 作 省 思 與 自 我 成 長 自 我 成 長 1. 自 我 反 省 是 否 已 熟 悉 學 校 文 化 資 源 及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2. 撰 寫 實 習 日 誌 ( 每 週 至 少 二 篇 ) 24

27 92 年 8/1 ~8/31 準 備 導 入 階 段 預 定 時 間 8/1 至 8/31 開 學 前 一 個 月 實 習 目 標 實 習 項 目 實 習 內 容 與 活 動 及 實 施 重 點 編 寫 整 年 度 實 開 學 後, 配 合 舊 社 國 小 行 事 曆 學 校 活 動 及 實 習 輔 導 老 習 計 劃 師 該 班 的 情 況 進 行 實 習 工 作 增 進 教 學 知 能 教 學 實 習 1. 參 閱 學 校 各 領 域 年 級 的 課 程 設 計 資 料 級 務 實 習 1. 詢 問 及 協 助 級 務 的 處 理 班 級 經 營 方 法 行 政 實 習 1. 與 輔 導 實 習 教 師 討 論, 妥 善 安 排 自 己 的 實 增 進 處 理 行 政 的 能 力 增 進 規 劃 活 動 的 能 力 工 作 省 思 與 自 我 成 長 習 計 劃 及 見 習 級 務 教 學 事 宜 2. 參 與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闖 關 規 劃 活 動 製 作 海 報, 擔 任 工 作 人 員 3. 進 行 舊 社 國 小 各 處 室 佈 告 欄 之 準 備 及 佈 置 4. 見 習 輔 導 教 師 或 其 他 教 師 開 學 前 的 各 項 準 備 工 作 5. 協 助 學 校 處 理 公 文 檔 案, 以 電 子 檔 形 式 處 理 公 文 6. 協 助 處 整 理 各 類 學 籍 資 料 7. 協 助 辦 理 迎 新 活 動 開 學 事 宜 研 習 活 動 1. 參 加 彰 化 縣 C 級 游 泳 教 練 研 習 2. 參 加 彰 化 縣 英 特 爾 e 教 師 研 習 3. 參 加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返 校 職 前 訓 練 研 習 4. 參 加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教 育 實 習 分 組 座 談 萬 來 國 小 自 我 成 長 1. 撰 寫 實 習 日 誌 ( 每 週 至 少 二 篇 ) 2. 參 加 校 外 教 學 研 習 活 動, 並 撰 寫 參 加 心 得 3. 定 期 與 輔 導 教 師 分 組 座 談, 討 論 教 學 及 輔 導 學 生 之 技 巧 與 方 法 ( 萬 來 國 小 ) 4. 教 育 實 習 分 組 十 九 組 交 流 家 族 成 立 5. 行 政 上 的 問 題 與 困 難, 會 隨 時 向 有 經 驗 的 教 師 及 主 管 請 教, 培 養 細 心 耐 心 之 工 作 態 度 25

28 92 年 9/1 ~9/30 觀 摩 實 習 階 段 預 定 時 間 9/1 至 9/30 開 學 第 一 個 月 實 習 目 標 及 實 施 重 點 增 進 教 學 知 能 學 習 教 師 溝 通 技 巧 增 進 規 劃 活 動 的 能 力 增 進 處 理 行 政 的 能 力 工 作 省 思 與 自 我 成 長 實 習 項 目 實 習 內 容 與 活 動 開 學 後, 配 合 舊 社 國 小 行 事 曆 學 校 活 動 及 實 習 輔 導 老 師 該 班 的 情 況 進 行 實 習 工 作 教 學 實 習 1. 觀 摩 實 習 輔 導 老 師 任 教 班 級 或 科 目 之 教 學, 觀 察 期 教 學 技 巧 教 學 方 法 師 生 溝 通 技 巧 作 業 設 計 教 學 評 量 方 式 或 班 級 措 施 等 5. 擔 任 實 習 輔 導 老 師 之 教 學 助 理 6. 協 助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批 閱 作 業 訂 正 作 業 及 複 習 功 課 7. 第 一 週 至 第 二 週 不 授 課, 協 助 教 師 建 立 班 級 常 規 及 資 料 並 觀 摩 老 師 教 學 技 巧, 輪 流 觀 察 三 年 級 各 班 各 二 天 ; 自 第 三 週 起 每 週 排 入 八 堂 課 之 教 學 8. 教 學 實 習 時 盡 量 能 嘗 試 每 一 科 的 教 學 7. 徵 得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及 所 觀 摩 教 師 之 同 意, 從 11 月 份 起 每 二 週 觀 摩 其 他 年 級 一 完 整 單 元 教 學 級 務 實 習 1. 觀 摩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之 班 導 工 作 : 例 如 : 分 組 及 座 位 之 安 排 升 降 騏 及 用 餐 指 導 常 規 的 經 營 掃 地 工 作 的 安 排 班 級 幹 部 的 產 生 學 生 綜 合 資 料 健 康 資 料 的 填 寫 親 師 溝 通. 等 2. 協 助 輔 導 教 師 作 業 及 學 習 單 的 收 發 3. 協 助 教 師 班 級 佈 置 4. 觀 摩 輔 導 老 師 進 行 各 項 親 師 聯 繫 之 工 作 5. 參 加 實 習 班 級 之 班 級 親 師 會 行 政 實 習 1. 列 席 參 加 晨 會 校 務 會 議 領 域 會 議 年 級 會 議 2. 實 習 觀 摩 導 護 工 作 研 習 活 動 1. 參 加 校 內 教 師 進 修 活 動 2. 參 加 校 外 教 師 進 修 活 動 3. 參 加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返 校 職 前 訓 練 研 習 4. 參 加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教 育 實 習 分 組 座 談 田 尾 國 小 自 我 成 長 1. 撰 寫 實 習 日 誌 ( 每 週 至 少 二 篇 ) 2. 撰 寫 月 份 實 習 工 作 報 告 3. 參 加 校 外 教 學 研 習 活 動, 並 撰 寫 參 加 心 得 4. 定 期 與 輔 導 教 師 分 組 座 談, 討 論 教 學 及 輔 導 學 生 之 技 巧 與 方 法 ( 田 尾 國 小 ) 5. 行 政 上 的 問 題 與 困 難, 會 隨 時 向 有 經 驗 的 教 師 及 主 管 請 教, 培 養 細 心 耐 心 之 工 作 態 度 6. 充 實 自 我 專 業 能 力, 針 對 問 題 自 我 充 實 9. 規 劃 實 習 之 專 題 研 究, 搜 集 資 料 26

29 92 年 10/1 ~10/31 觀 摩 實 習 階 段 預 定 時 間 10/1 至 10/31 開 學 第 二 個 月 實 習 目 標 及 實 施 重 點 實 習 項 目 實 習 內 容 與 活 動 開 學 後, 配 合 舊 社 國 小 行 事 曆 學 校 活 動 及 實 習 輔 導 老 師 該 班 的 情 況 進 行 實 習 工 作 增 進 教 學 知 能 教 學 實 習 1. 參 加 低 中 高 年 級 戶 外 教 學 活 動, 並 擔 增 進 教 師 溝 通 任 工 作 人 員 技 巧 2. 參 與 戶 外 教 學 探 勘 工 作 3. 見 習 各 年 級 各 學 科 第 一 次 成 績 考 查 命 題 4. 自 己 任 教 學 科 實 施 第 一 次 成 績 考 查 以 客 增 進 規 劃 活 動 的 能 力 增 進 處 理 行 政 的 能 力 工 作 省 思 與 自 我 成 長 觀 及 多 元 的 方 式, 評 定 學 生 的 學 習 成 效 級 務 實 習 1. 陪 同 輔 導 教 師 作 家 庭 訪 視 2. 向 輔 導 教 師 請 益 教 學 活 動 中 需 修 正 的 事 項 3. 見 習 其 他 領 域 之 教 學 活 動, 以 學 習 其 優 點 行 政 實 習 1. 列 席 參 加 晨 會 校 務 會 議 領 域 會 議 年 級 會 議 2. 實 習 觀 摩 導 護 工 作 3. 參 與 校 內 舉 辦 研 習 活 動, 擔 任 記 錄 工 作 4. 設 計 研 習 活 動 海 報 5. 參 與 校 內 體 適 能 檢 測 活 動 6. 參 與 六 年 級 游 泳 教 學 活 動 研 習 活 動 1. 參 加 校 內 教 師 進 修 活 動 2. 參 加 校 外 教 師 進 修 活 動 3. 參 加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返 校 職 前 訓 練 研 習 4. 參 加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教 育 實 習 分 組 座 談 靜 修 國 小 自 我 成 長 1. 撰 寫 實 習 日 誌 ( 每 週 至 少 二 篇 ) 2. 撰 寫 月 份 實 習 工 作 報 告 3. 定 期 與 輔 導 教 師 分 組 座 談, 討 論 教 學 及 輔 導 學 生 之 技 巧 與 方 法 ( 靜 修 國 小 ) 4. 規 劃 實 習 之 專 題 研 究, 搜 集 資 料 27

30 92 年 11/1 ~11/30 實 習 階 段 預 定 時 間 11/1 至 11/30 實 習 目 標 及 實 施 重 點 教 進 教 學 知 能 增 進 教 師 溝 通 技 巧 增 進 規 劃 活 動 的 能 力 增 進 處 理 行 政 的 能 力 工 作 省 思 與 自 我 成 長 實 習 項 目 實 習 內 容 與 活 動 開 學 後, 配 合 舊 社 國 小 行 事 曆 學 校 活 動 及 實 習 輔 導 老 師 該 班 的 情 況 進 行 實 習 工 作 教 學 實 習 1. 參 加 低 年 級 戶 外 教 學 活 動, 並 擔 任 工 作 人 員 2. 協 助 調 閱 國 語 科 習 作 3. 見 習 各 年 級 各 學 科 第 二 次 成 績 考 查 命 題 4. 自 己 任 教 學 科 實 施 第 二 次 成 績 考 查 嘗 試 以 晤 談 及 觀 察 法, 評 定 學 生 的 學 習 成 效 5. 安 排 國 語 與 數 學 單 元 教 學 活 動 級 務 實 習 1. 見 習 輔 導 教 師 針 對 特 殊 的 學 生 問 題 與 家 長 作 溝 通 討 論 2. 見 習 輔 導 教 師 的 日 常 級 務 活 動 3. 列 席 學 年 會 議 見 習 如 何 討 論 的 學 年 活 動 行 政 實 習 1. 協 助 辦 理 口 腔 衛 生 宣 導 2. 協 助 辦 理 視 力 保 健 宣 導 3. 協 助 辦 理 蟯 蟲 尿 液 檢 查 4. 協 助 辦 理 學 生 才 藝 表 演 活 動 事 宜 5. 協 助 辦 理 望 遠 凝 視 宣 導 研 習 活 動 1. 參 加 校 內 教 師 進 修 活 動 CPR 急 救 研 習 2. 參 加 校 外 教 師 進 修 活 動 3. 參 加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教 育 實 習 分 組 座 談 北 斗 國 小 自 我 成 長 1. 撰 寫 實 習 日 誌 ( 每 週 至 少 二 篇 ) 2. 撰 寫 月 份 實 習 工 作 報 告 3. 定 期 與 輔 導 教 師 分 組 座 談, 討 論 教 學 及 輔 導 學 生 技 巧 與 方 法 行 動 研 究 ( 北 斗 國 小 ) 4. 安 排 教 學 觀 摩 活 動 5. 撰 寫 教 學 心 得 報 告 ( 針 對 事 件 省 思 ) 28

31 92 年 12/1 ~12/31 實 習 階 段 預 定 時 間 12/1 至 12/31 實 習 目 標 及 實 施 重 點 增 進 教 學 知 能 增 進 教 師 溝 通 技 巧 增 進 執 行 活 動 的 能 力 增 進 處 理 行 政 的 能 力 工 作 省 思 與 自 我 成 長 實 習 項 目 實 習 內 容 與 活 動 開 學 後, 配 合 舊 社 國 小 行 事 曆 學 校 活 動 及 實 習 輔 導 老 師 該 班 的 情 況 進 行 實 習 工 作 教 學 實 習 1. 協 助 調 閱 作 文 簿 2. 協 助 調 閱 自 然 習 作 3. 參 加 校 內 研 習 活 動, 藉 以 提 昇 教 育 理 念 的 專 業 素 養 4. 觀 摩 自 然 領 域 教 學 活 動, 了 解 教 學 的 技 巧 與 流 程 5. 實 習 教 師 上 台 教 學 演 示 觀 摩, 做 為 教 學 檢 討 改 進 之 依 據 級 務 實 習 1. 參 與 輔 導 教 師 的 班 級 級 務 活 動, 協 助 處 理 各 種 問 題 2. 見 習 各 處 室 工 作 匯 報 及 討 論 行 政 實 習 1. 協 助 辦 理 校 內 出 缺 統 計 工 作 2. 協 助 各 種 比 賽 公 文 報 名 表 活 動 實 施 辦 法 之 製 作 研 習 活 動 1. 參 加 校 內 教 師 進 修 活 動 健 康 與 體 育 研 習 2. 參 加 校 外 教 師 進 修 活 動 自 我 成 長 1. 撰 寫 實 習 日 誌 ( 每 週 至 少 二 篇 ) 2. 撰 寫 月 份 實 習 工 作 報 告 3. 定 期 與 輔 導 教 師 分 組 座 談, 討 論 教 學 及 輔 導 學 生 之 技 巧 與 方 法,( 討 論 ) 4. 安 排 教 學 觀 摩 活 動 29

32 92 年 1/1 ~1/31 實 習 階 段 預 定 時 間 1/1 至 1/31 實 習 目 標 及 實 施 重 點 增 進 教 學 知 能 增 進 教 師 溝 通 技 巧 增 進 執 行 活 動 的 能 力 增 進 處 理 行 政 的 能 力 實 習 項 目 實 習 內 容 與 活 動 開 學 後, 配 合 舊 社 國 小 行 事 曆 學 校 活 動 及 實 習 輔 導 老 師 該 班 的 情 況 進 行 實 習 工 作 教 學 實 習 1. 見 習 低 各 學 科 第 三 次 成 績 考 查 命 題 2. 自 己 任 教 學 科 實 施 第 三 次 成 績 考 查 進 行 總 成 績 評 定 工 作 3. 參 加 校 內 教 育 議 題 研 習, 提 昇 教 學 的 專 業 素 養 4. 觀 摩 各 領 域 教 學 活 動, 了 解 教 學 的 技 巧 與 流 程 5. 嘗 試 運 用 學 習 單, 並 綜 合 學 生 上 課 活 動 表 現, 評 定 學 生 的 學 習 級 務 實 習 1. 參 與 輔 導 知 能 研 習, 了 解 特 殊 學 生 教 學 技 巧 2. 與 輔 導 教 師 討 論 上 學 期 教 學 技 巧 指 導 學 生 要 點 何 處 需 加 強 改 進 工 作 省 思 與 自 我 成 長 行 政 實 習 1. 協 助 辦 理 整 潔 秩 序 頒 獎 活 動 2. 協 助 辦 理 校 園 植 物 介 紹 3. 協 助 辦 理 春 節 汰 舊 佈 新 活 動 4. 協 助 辦 理 校 內 出 缺 統 計 工 作 5. 協 助 整 理 各 類 活 動 檔 案 照 片 整 理 各 類 檔 案 紀 錄 6. 見 習 下 學 期 各 處 室 計 劃 之 擬 定 會 議 7. 見 習 各 處 室 上 學 期 期 末 工 作 檢 討 會 議 研 習 活 動 1. 參 加 校 內 教 師 進 修 活 動 健 康 與 體 育 研 習 2. 參 加 校 外 教 師 進 修 活 動 自 我 成 長 1. 撰 寫 實 習 日 誌 ( 每 週 至 少 二 篇 ) 2. 撰 寫 月 份 實 習 工 作 報 告 3. 定 期 與 輔 導 教 師 分 組 座 談, 討 論 教 學 及 輔 導 學 生 之 技 巧 與 方 法,( 討 論 ) 4. 完 成 一 篇 行 動 研 究 報 告 5. 返 回 母 校 參 加 定 期 座 談 進 修 研 習 30

33 92 年 2/1 ~2/28 觀 摩 實 習 階 段 預 定 時 間 2/1 至 2/28 實 習 目 標 及 實 施 重 點 增 進 教 學 知 能 增 進 教 師 溝 通 技 巧 增 進 執 行 活 動 的 能 力 增 進 處 理 行 政 的 能 力 工 作 省 思 與 自 我 成 長 實 習 項 目 實 習 內 容 與 活 動 開 學 後, 配 合 舊 社 國 小 行 事 曆 學 校 活 動 及 實 習 輔 導 老 師 該 班 的 情 況 進 行 實 習 工 作 教 學 實 習 1. 總 結 上 學 期 的 教 學 上 優 缺, 作 出 檢 討 改 進 方 案 2. 詳 讀 課 程 標 準 與 教 師 手 冊, 研 擬 下 學 期 課 程 教 學 方 案, 3. 參 加 寒 假 校 內 外 舉 辦 的 教 學 知 能 研 習 活 動, 提 昇 教 學 的 專 業 素 養 4. 向 輔 導 教 師 及 校 內 其 他 教 師 請 益 5. 嘹 解 即 將 教 授 的 班 級, 學 生 的 程 度 分 布 級 務 實 習 1. 參 加 輔 導 知 能 研 習 活 動 2. 閱 讀 人 際 溝 通 類 書 籍 行 政 實 習 1. 見 習 校 外 教 學 活 動 籌 備 工 作 2. 見 習 學 校 行 事 曆 修 訂 工 作 3. 協 助 辦 理 兒 童 成 長 營 的 活 動 4. 參 加 學 校 舉 辦 之 行 政 研 習 活 動 5. 見 習 協 助 整 理 學 校 環 境, 學 習 校 產 類 管 理 6. 協 助 整 理 各 項 開 學 準 備 工 作 註 冊 事 宜 教 科 書 發 放 7. 協 助 開 學 始 業 式 之 準 備 工 作 研 習 活 動 1. 參 加 校 內 教 師 進 修 活 動 健 康 與 體 育 研 習 2. 參 加 校 外 教 師 進 修 活 動 自 我 成 長 1. 撰 寫 實 習 日 誌 ( 每 週 至 少 二 篇 ) 2. 撰 寫 月 份 實 習 工 作 報 告 3. 定 期 與 輔 導 教 師 分 組 座 談, 討 論 教 學 及 輔 導 學 生 之 技 巧 與 方 法,( 討 論 ) 4. 完 成 一 篇 行 動 研 究 報 告 5. 返 回 母 校 參 加 定 期 座 談 進 修 研 習 31

34 92 年 3/1 ~3/31 觀 摩 實 習 階 段 預 定 時 間 3/1 至 3/31 實 習 目 標 及 實 施 重 點 增 進 教 學 知 能 增 進 教 師 溝 通 技 巧 增 進 執 行 活 動 的 能 力 增 進 處 理 行 政 的 能 力 工 作 省 思 與 自 我 成 長 實 習 項 目 實 習 內 容 與 活 動 開 學 後, 配 合 舊 社 國 小 行 事 曆 學 校 活 動 及 實 習 輔 導 老 師 該 班 的 情 況 進 行 實 習 工 作 教 學 實 習 1. 見 習 輔 導 教 師 的 授 課, 從 中 學 習 教 學 的 技 巧 2. 撰 寫 教 學 方 案, 實 行 公 開 的 教 學 演 示 3. 根 據 學 生 的 程 度, 作 出 合 適 的 學 習 單 與 評 量 標 準 4. 參 與 校 內 外 與 教 學 相 關 的 研 習 活 動 5. 見 習 國 語 科 教 學 觀 摩 活 動 6. 見 習 高 年 級 各 科 第 一 次 評 量 命 題 級 務 實 習 1. 向 輔 導 教 師 及 其 他 教 師 請 益 溝 通 技 巧, 隨 時 作 出 修 正 及 改 進 2. 實 地 處 理 導 師 級 任 工 作 行 政 實 習 1. 參 與 校 外 教 學 活 動, 並 擔 任 工 作 人 員 2. 參 與 各 項 語 文 比 賽 籌 畫 工 作 3. 參 與 全 校 性 運 動 會 籌 備 工 作 4. 見 習 其 他 處 室 的 工 作 會 議, 並 參 與 活 動 之 籌 備 研 習 活 動 1. 參 加 校 內 教 師 進 修 活 動 健 康 與 體 育 研 習 2. 參 加 校 外 教 師 進 修 活 動 3. 參 加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教 育 實 習 分 組 座 談 成 功 國 小 自 我 成 長 1. 撰 寫 實 習 日 誌 ( 每 週 至 少 二 篇 ) 2. 撰 寫 月 份 實 習 工 作 報 告 3. 定 期 與 輔 導 教 師 分 組 座 談, 討 論 教 學 及 輔 導 學 生 之 技 巧 與 方 法,( 成 功 國 小 ) 32

35 92 年 4/1 ~4/30 實 習 階 段 預 定 時 間 4/1 至 4/30 實 習 目 標 及 實 施 重 點 增 進 教 學 知 能 增 進 教 師 溝 通 技 巧 增 進 執 行 活 動 的 能 力 增 進 處 理 行 政 的 能 力 工 作 省 思 與 自 我 成 長 實 習 項 目 實 習 內 容 與 活 動 開 學 後, 配 合 舊 社 國 小 行 事 曆 學 校 活 動 及 實 習 輔 導 老 師 該 班 的 情 況 進 行 實 習 工 作 教 學 實 習 1. 觀 摩 各 科 教 學 演 示, 並 蒐 集 良 好 的 教 案 檔 案 2. 參 與 校 內 外 與 教 學 相 關 的 研 習 活 動 3. 見 習 數 學 科 教 學 觀 摩 活 動 4. 嘗 試 將 校 內 活 動 與 教 學 單 元 結 合, 使 學 習 更 生 活 化 5. 見 習 高 年 級 各 科 第 二 次 評 量 命 題 級 務 實 習 1. 見 習 教 學 觀 摩 事 前 籌 備 討 論 2. 參 與 全 校 教 師 聯 誼 活 動 3. 指 導 學 生 參 加 校 內 活 動 技 巧 行 政 實 習 1. 參 與 各 處 室 的 活 動 籌 備 大 會 2. 協 助 辦 理 婦 幼 節 慶 祝 活 動 3. 協 助 辦 理 種 樹 畫 樹 寫 樹 的 活 動 4. 協 助 辦 理 全 校 性 運 動 會 協 助 製 作 大 型 活 動 廣 告 看 板 宣 傳 單 5. 協 助 製 作 活 動 所 須 之 評 分 表 格 研 習 活 動 1. 參 加 校 內 教 師 進 修 活 動 健 康 與 體 育 研 習 2. 參 加 校 外 教 師 進 修 活 動 3. 參 加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教 育 實 習 分 組 座 談 二 林 國 小 自 我 成 長 1. 撰 寫 實 習 日 誌 ( 每 週 至 少 二 篇 ) 2. 撰 寫 月 份 實 習 工 作 報 告 3. 定 期 與 輔 導 教 師 分 組 座 談, 討 論 教 學 及 輔 導 學 生 之 技 巧 與 方 法,( 二 林 國 小 ) 4. 安 排 教 學 觀 摩 活 動 33

36 92 年 5/1 ~5/31 實 習 階 段 預 定 時 間 5/1 至 5/31 實 習 目 標 及 實 施 重 點 增 進 教 學 知 能 增 進 教 師 溝 通 技 巧 增 進 執 行 活 動 的 能 力 增 進 處 理 行 政 的 能 力 工 作 省 思 與 自 我 成 長 實 習 項 目 實 習 內 容 與 活 動 開 學 後, 配 合 舊 社 國 小 行 事 曆 學 校 活 動 及 實 習 輔 導 老 師 該 班 的 情 況 進 行 實 習 工 作 教 學 實 習 1. 參 與 校 內 外 教 學 知 能 研 習 活 動 2. 見 習 電 腦 科 及 音 樂 科 教 學 研 習 3. 嘗 試 運 用 多 媒 體 等 設 備 至 教 學 活 動 中, 使 學 習 更 生 動 有 趣 4. 見 習 高 年 級 各 科 第 三 次 評 量 命 題 級 務 實 習 1. 見 習 我 愛 媽 媽 活 動 籌 備 會, 嘗 試 將 自 己 的 構 思 放 進 活 動 中 2. 參 與 教 師 讀 書 研 習 會 活 動, 嘗 試 將 心 得 與 他 人 對 談 分 享 3. 教 導 學 生 藉 由 各 種 形 式 表 達 對 母 親 的 感 謝 行 政 實 習 1. 協 助 辦 理 我 愛 媽 媽 的 各 項 活 動 2. 協 助 準 備 教 師 讀 書 會 開 會 的 資 料 3. 協 助 進 行 導 護 工 作, 注 意 校 園 學 生 安 全 4. 協 助 宣 導 飲 食 衛 生 工 作 5. 協 助 辦 理 校 園 刊 物 徵 稿 6. 協 助 蒐 集 整 理 戶 外 教 學 資 料 研 習 活 動 1. 參 加 校 內 教 師 進 修 活 動 健 康 與 體 育 研 習 2. 參 加 校 外 教 師 進 修 活 動 3. 參 加 返 校 實 習 座 談 會 自 我 成 長 1. 撰 寫 實 習 日 誌 ( 每 週 至 少 二 篇 ) 2. 撰 寫 月 份 實 習 工 作 報 告 3. 定 期 與 輔 導 教 師 分 組 座 談, 討 論 教 學 及 輔 導 學 生 之 技 巧 與 方 法,( 嘉 大 座 談 ) 34

37 92 年 6 /1 ~6/30 實 習 階 段 預 定 時 間 6/1 至 6/30 實 習 目 標 及 實 施 重 點 增 進 教 學 知 能 增 進 教 師 溝 通 技 巧 增 進 執 行 活 動 的 能 力 增 進 處 理 行 政 的 能 力 工 作 省 思 與 自 我 成 長 實 習 項 目 實 習 內 容 與 活 動 開 學 後, 配 合 舊 社 國 小 行 事 曆 學 校 活 動 及 實 習 輔 導 老 師 該 班 的 情 況 進 行 實 習 工 作 教 學 實 習 1. 讓 學 生 運 用 各 種 多 媒 體 器 材 及 分 組 合 作 學 習 找 到 解 答 級 務 實 習 1. 協 助 兒 童 個 別 諮 商, 了 解 特 殊 兒 童 需 要 的 輔 導 方 法 2. 與 輔 導 教 師 研 討 行 動 研 究 的 成 果 與 應 用 3. 向 校 長 主 任 輔 導 教 師 及 其 他 教 師 表 達 感 謝 指 導 的 心 情 行 政 實 習 1. 協 助 辦 理 校 園 刊 物 徵 稿 與 出 刊 事 宜 2. 協 助 籌 畫 準 備 辦 理 畢 業 晚 會 活 動 3. 協 助 辦 理 實 習 教 師 之 迎 新 送 舊 活 動 4. 協 助 處 理 學 生 畢 業 成 績 畢 業 證 書 等 學 籍 資 料 5. 協 助 整 理 下 學 期 之 活 動 檔 案 及 照 片 6. 協 助 整 理 公 文 歸 檔 建 檔 工 作 7. 協 助 整 理 校 園 環 境 及 整 理 待 修 繕 名 單 研 習 活 動 1. 參 加 校 內 教 師 進 修 活 動 健 康 與 體 育 研 習 2. 參 加 校 外 教 師 進 修 活 動 自 我 成 長 1. 撰 寫 實 習 日 誌 ( 每 週 至 少 二 篇 ) 2. 撰 寫 月 份 實 習 工 作 報 告 3. 定 期 與 輔 導 教 師 分 組 座 談, 討 論 教 學 及 輔 導 學 生 之 技 巧 與 方 法,( 討 論 ) 4. 準 備 教 師 甄 試 事 宜 35

38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實 習 工 作 報 告 表 實 習 教 師 姓 名.. 組 別.. 第 組 系 班 別.. 聯 絡 電 話.. 填 表 日 期.. 年 月 日 實 習 學 校 校 長 校 址 電 話 傳 真 實 習 班 級 年 班 ; 學 生 數 : 人 輔 導 教 師 教 學 實 習 方 面 級 實 習 概 況 與 心 得 務 實 習 方 面 行 政 實 習 方 面 研 習 方 面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或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評 閱 備 註 :1. 實 習 期 間 應 繳 交 期 中 實 習 工 作 報 告 及 期 末 心 得 報 告 各 一 篇, 請 分 別 送 交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與 實 習 輔 導 老 師 評 閱 2. 本 表 若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延 伸 36

39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學 年 度 實 習 教 師 評 量 表 ( 實 習 機 構 國 中 國 小 幼 稚 園 專 用 ) 實 習 分 組 組 別 : 實 習 學 校 : 實 習 指 導 教 授 : 實 習 教 師 姓 名 : 學 號 : 全 學 年 事 病 假 日 數 : 系 級 班 別 : 平 時 評 量 (A) 上 學 期 (50%) 下 學 期 (50%) 總 分 口 (20%) 學 年 評 量 (B) 試 試 (50%) 教 教 學 心 得 或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30%) 總 分 總 成 績 (A+B)/2 輔 導 教 師 評 語 : 行 政 主 管 評 語 : 評 量 者 日 輔 導 教 師 簽 章 : 年 月 日 學 校 校 長 簽 章 : 期 年 月 日 註 一 : 本 成 績 記 載 表 之 編 製 乃 依 據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及 教 育 實 習 辦 法 第 三 十 三 條 所 規 範 的 實 習 教 師 成 績 之 評 量 方 式 及 評 量 機 構 註 二 : 平 時 評 量 以 上 下 學 期 分 別 計 分 為 原 則, 評 量 者 就 實 習 教 師 之 品 德 操 守 服 務 態 度 及 專 業 精 神 表 達 能 力 及 人 際 關 係 教 學 能 力 及 學 生 輔 導 知 能 以 及 研 習 活 動 表 現 等 項 目 予 以 評 定 註 三 : 學 年 評 量 由 實 習 學 校 及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教 師 分 別 就 實 習 教 師 之 教 學 心 得 報 告 或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以 口 試 及 試 教 方 式 予 以 評 量 註 四 : 任 教 總 成 績 為 平 時 評 量 與 學 年 評 量 分 數 之 平 均 註 五 : 本 表 請 於 五 月 十 日 前 完 成 評 量 並 繳 交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保 存 年 限 : 二 年 37 表 單 編 號 :

40 複 檢 證 明 書 查 本 校 實 習 教 師 民 國 年 度 於 縣 市 國 民 小 學 實 習, 成 績 及 格, 現 正 在 辦 理 教 師 資 格 複 檢, 特 此 證 明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38

41 { 範 例 } 切 結 書 立 切 結 書 人 自 學 院 系 ( 班 ) 畢 ( 結 ) 業, 因 尚 未 取 得 合 教 師 證 書, 請 准 予 先 行 報 名 參 加 考 試, 如 獲 錄 取, 若 於 年 月 日 前 無 法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特 此 具 結 此 致 縣 ( 市 ) 國 民 小 學 立 切 結 書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連 絡 電 話 : 連 絡 住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39

42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實 習 生 中 止 教 育 實 習 申 請 書 本 人 係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學 年 度 系 ( 別 ) 合 格 畢 業 生, 現 於 縣 ( 市 ) 學 校 參 加 新 ( 舊 ) 制 實 習 半 ( 一 ) 年, 茲 因, 擬 中 止 教 育 實 習 ; 爾 後 若 要 參 加 實 習, 本 人 願 依 教 育 部 所 訂 之 法 令 規 章 辦 理 敬 陳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 實 習 指 導 教 授 :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 實 習 分 組 組 別 : 第 組 申 請 人 : ( 簽 章 ) 學 號 : 住 址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40

43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學 生 放 棄 教 育 實 習 申 請 書 本 人 係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學 年 度 系 ( 別 ) 合 格 畢 業 生, 現 於 縣 ( 市 ) 學 校 參 加 新 ( 舊 ) 制 實 習 半 ( 一 ) 年, 茲 因, 擬 自 願 放 棄 教 育 實 習 爾 後 若 有 問 題, 本 人 願 依 教 育 部 所 訂 之 法 令 規 章 辦 理 敬 陳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 實 習 分 組 組 別 : 第 組 申 請 人 : ( 簽 章 ) 學 號 : 住 址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41

44 參 實 習 身 分 相 關 權 益 一 覽 表 內 項 目 對 象 容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實 習 生 實 習 教 師 畢 業 或 以 學 生 身 分 實 習 相 關 權 益 一 覽 表 半 年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持 學 生 證 ( 不 畢 業 申 請 延 畢 或 帶 論 文 實 習 ) 圖 書 借 閱 以 學 生 身 分 依 圖 書 館 規 定 借 書 校 內 課 程 選 修 所 得 稅 申 報 半 年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已 領 畢 業 證 書 ( 先 行 畢 業,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 一 年 教 育 實 習 之 實 習 教 師 ( 已 畢 業 或 考 上 研 究 所 帶 論 文 實 習 ) 權 責 單 位 向 師 培 中 心 申 請 圖 書 以 校 友 身 分 辦 理 借 書 圖 書 館 館 借 書 證, 比 照 學 生 身 證 借 書 師 培 中 心 分 借 書 完 成 實 習 後, 須 還 清 圖 書 及 借 書 證, 方 能 領 取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不 得 選 課 不 得 選 課 不 得 選 課 教 務 處 師 培 中 心 進 修 推 廣 部 可 列 報 扶 養 親 屬 免 稅 額 不 得 列 報 扶 養 親 屬 免 稅 額 平 安 保 險 須 以 學 生 身 分 投 保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得 以 學 生 身 分 投 保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不 得 列 報 扶 養 親 屬 免 稅 額 得 參 加 本 校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學 務 處 衛 保 組 民 雄 學 務 組 進 修 推 廣 部 兵 役 實 習 期 間 由 學 務 處 通 知 以 實 習 證 明 書 自 行 向 兵 以 實 習 證 明 書 自 行 向 學 務 處 兵 役 單 位 辦 理 緩 徵 ; 畢 役 單 位 申 請 緩 徵 業 後 由 學 務 處 通 知 兵 役 單 位 徵 集 兵 役 單 位 申 請 緩 徵 ( 帶 論 文 實 習 者 俟 畢 業 後 由 學 務 處 通 知 兵 役 單 位 ) 進 出 校 門 以 學 生 證 可 進 出 校 門 申 請 臨 時 卡 進 出 校 門 可 申 請 臨 時 卡 進 出 校 門 總 務 處 駐 依 據 學 校 辦 法 以 學 生 身 依 據 學 校 辦 法 以 學 生 身 依 據 學 校 辦 法 以 實 習 警 隊 分 申 請 通 行 證 分 申 請 通 行 證 教 師 身 分 申 請 通 行 證 體 育 設 施 依 本 校 學 生 標 準 收 費 依 本 校 學 生 標 準 收 費 依 校 友 標 準 收 費 體 育 室 電 腦 教 室 可 進 入 電 腦 教 室 使 用 向 電 算 中 心 申 請 臨 時 卡, 向 電 算 中 心 申 請 臨 時 電 算 中 心 使 用 繳 交 相 關 費 用 後 才 可 進 入 卡, 繳 交 相 關 費 用 後 才 可 電 腦 教 室 使 用 進 入 電 腦 教 室 使 用 研 習 時 數 登 錄 個 人 研 習 時 數 將 列 於 全 國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資 訊 網 研 習 紀 錄 中 個 人 研 習 時 數 將 列 於 全 國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資 訊 網 研 習 紀 錄 中 得 於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資 訊 網 登 記, 以 登 錄 研 習 時 數 備 註 : 1.92 學 年 度 ( 含 ) 以 後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者, 均 須 完 成 半 年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並 經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通 過, 方 能 取 得 教 師 證 書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之 學 生, 具 本 校 學 生 之 身 分, 實 習 期 間 自 8 月 1 日 至 翌 年 1 月 31 日 止 或 自 2 月 1 日 起 至 7 月 31 日 止, 並 應 繳 交 相 當 於 4 學 分 之 教 育 實 習 輔 導 費 2. 選 擇 先 行 畢 業 同 時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者, 學 校 發 給 畢 業 證 書, 由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進 修 推 廣 部 師 培 中 心 42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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