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盘 水 市 理 工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学 生 宿 舍 楼 C 栋 和 实 训 实 习 工 厂 ( 车 间 )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施 工 招 标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 六 盘 水 市 理 工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贵 州 百 胜 工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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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贵 州 省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2013 年 版 ) 贵 州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2 六 盘 水 市 理 工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学 生 宿 舍 楼 C 栋 和 实 训 实 习 工 厂 ( 车 间 )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施 工 招 标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 六 盘 水 市 理 工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贵 州 百 胜 工 程 建 设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盖 电 子 印 章 ) 日 期 :

3 目 录 使 用 说 明 第 一 卷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招 标 条 件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投 标 报 名 招 标 文 件 获 取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发 布 公 告 媒 介 联 系 方 式... 3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投 标 人 须 知 正 文 部 分 附 表 1.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时 间 和 密 封 及 标 识 检 查 记 录 表 附 表 2. 开 标 记 录 表 附 表 3.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附 表 4. 问 题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附 表 5. 中 标 通 知 书 附 表 6.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及 报 送 要 求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 综 合 评 估 法 )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评 标 办 法 ( 综 合 评 估 法 ) 正 文 部 分

4 附 件 A: 评 标 详 细 程 序 附 件 B: 无 效 标 条 件 附 件 C: 投 标 人 成 本 评 审 办 法 附 件 D: 计 算 机 辅 助 评 标 方 法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第 一 节 合 同 协 议 书 第 二 节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三 节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工 程 量 清 单 说 明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招 标 控 制 价 ) 说 明 投 标 报 价 说 明 有 关 投 标 报 价 的 其 他 说 明 工 程 计 价 文 件 封 面 工 程 计 价 文 件 扉 页 工 程 计 价 总 说 明 工 程 计 价 汇 总 表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和 措 施 项 目 计 价 表 其 他 项 目 计 价 表 规 费 税 金 项 目 计 价 表 主 要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一 览 表 第 二 卷 第 六 章 图 纸 第 三 卷 第 七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第 一 节 一 般 要 求 第 二 节 特 殊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5 第 三 节 适 用 的 国 家 行 业 以 及 地 方 规 范 标 准 和 规 程 第 四 卷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目 录 一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二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三 授 权 委 托 书 四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五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六 企 业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七 获 奖 项 目 八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九 其 他 材 料 目 录 附 表 一 : 拟 投 入 本 标 段 的 主 要 施 工 设 备 表 附 表 二 : 拟 配 备 本 工 程 的 试 验 和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表 附 表 三 : 劳 动 力 计 划 表 附 表 四 : 计 划 开 竣 工 日 期 和 施 工 进 度 网 络 图 附 表 五 : 施 工 总 平 面 图

6 使 用 说 明 一 贵 州 省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工 程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 以 下 简 称 房 屋 市 政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 是 依 据 九 部 委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和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工 程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编 制, 适 用 于 工 期 在 12 个 月 以 上 工 程 造 价 在 800 万 元 以 上, 且 设 计 和 施 工 不 是 由 同 一 承 包 人 承 担 的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工 程 的 大 中 型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其 合 同 采 用 单 价 合 同 形 式 二 房 屋 市 政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用 相 同 序 号 标 示 的 章 节 条 款 项 目, 供 招 标 人 和 投 标 人 选 择 使 用 ; 以 空 格 或 括 号 标 示 的 由 招 标 人 填 写 的 内 容, 招 标 人 应 根 据 招 标 项 目 具 体 特 点 和 实 际 需 要 具 体 化, 确 实 没 有 需 要 填 写 的, 在 空 格 中 用 / 标 示 除 以 空 格 标 示 的 由 招 标 人 填 写 的 内 容 选 择 性 内 容 和 可 补 充 的 内 容 外, 均 应 不 加 修 改 地 直 接 引 用 填 空 选 择 和 补 充 内 容 由 招 标 人 根 据 国 家 和 地 方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招 标 项 目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三 招 标 人 按 照 房 屋 市 政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第 一 章 的 格 式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或 发 出 投 标 邀 请 书, 将 实 际 发 布 的 招 标 公 告 或 实 际 发 出 的 投 标 邀 请 书 编 入 出 售 的 招 标 文 件 中, 作 为 投 标 邀 请 其 中, 招 标 公 告 应 同 时 注 明 发 布 所 在 的 所 有 媒 介 名 称 四 招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发 布 时 公 布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的 总 价, 以 及 各 单 位 工 程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措 施 项 目 费 其 他 项 目 费 规 费 和 税 金 鼓 励 招 标 人 公 布 分 部 分 项 主 要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及 其 成 果 文 件 应 报 工 程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投 标 人 经 复 核, 认 为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未 按 相 关 规 定 编 制 的, 应 在 公 1

7 布 后 5 天 内 向 招 投 标 监 督 机 构 和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投 诉 投 诉 受 理 部 门 应 按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 ) 第 5.3 项 规 定 处 理 五 房 屋 市 政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的 有 关 要 求 : 1 关 于 如 要 求 : 指 招 标 人 根 据 招 标 项 目 的 特 点 和 考 察 投 标 人 能 力 的 需 要, 可 对 投 标 人 提 出 要 求, 也 可 不 提 出 要 求 如 果 招 标 人 未 提 出 具 体 内 容 或 指 标 的, 投 标 人 不 提 供 相 应 的 资 料 除 暗 标 外, 招 标 人 未 作 要 求, 但 投 标 人 提 供 有 相 关 资 料 的, 不 作 为 无 效 标 依 据 2 关 于 标 记 和 签 署 等 : 要 求 标 记 和 签 署 的, 投 标 人 应 按 要 求 标 记 和 签 署 除 暗 标 外, 如 重 复 标 记 选 项 签 署 时 同 时 签 署 重 复 编 页 跳 页 空 白 页 夹 白 纸 算 术 计 算 错 误 提 交 相 同 文 件 份 数 超 过 规 定 数 量 等 未 在 无 效 标 条 款 内 的 错 误, 不 作 无 效 标 依 据, 但 可 作 细 微 偏 差 扣 分 3 关 于 财 务 状 况 : (1)/ (2) 财 务 指 标 数 可 在 企 业 上 一 年 度 净 资 产 额 度 银 行 资 金 证 明 银 行 授 信 额 度 项 目 中 选 取 设 定 大 于 或 等 于 所 设 定 指 标 数 的 为 满 足 财 务 要 求 企 业 净 资 产 在 企 业 财 务 报 表 中 体 现 为 所 有 者 权 益, 额 度 按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设 置 ( 即 公 告 要 求 二 级 及 以 上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的, 净 资 产 按 二 级 资 质 设 置 为 4000 万 元 ( 含 本 数 )) 2

8 银 行 资 金 证 明 指 投 标 企 业 基 本 账 户 银 行 出 具 的 企 业 当 前 账 户 余 额 的 证 明 当 前 指 从 招 标 人 发 出 招 标 文 件 之 日 至 截 止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之 日 的 时 间 段 设 定 当 前 账 户 余 额 数 的, 账 户 余 额 数 下 限 值 不 小 于 缴 纳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数 额 投 标 人 账 户 余 额 大 于 或 等 于 应 缴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为 有 效 账 户 余 额 银 行 授 信 额 度 指 商 业 银 行 为 企 业 核 定 的 短 期 授 信 业 务 的 存 量 管 理 指 标, 额 度 设 置 同 企 业 净 资 产 4 关 于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 进 行 清 标 工 作 的, 应 要 求 提 交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电 子 版 ( 电 子 光 盘 ), 如 提 供 的 电 子 版 数 量 超 过 规 定 数 量, 且 存 在 两 份 不 同 报 价, 投 标 人 应 说 明 哪 些 电 子 版 内 容 有 效, 不 作 说 明 或 经 说 明 的 电 子 版 内 容 不 能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作 无 效 标 处 理 六 房 屋 市 政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的 有 关 要 求 : 1 关 于 评 标 方 法 :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分 别 规 定 了 综 合 评 估 法 和 经 评 审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两 种 评 标 方 法, 同 时 招 标 人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和 投 标 成 本 警 戒 线, 对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投 标 成 本 警 戒 线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启 动 投 标 成 本 评 审 程 序, 要 求 投 标 人 作 出 书 面 说 明 提 供 相 应 的 证 明 材 料 并 承 诺 两 种 评 标 方 法 均 应 由 招 标 人 提 供 工 程 量 清 单 2 关 于 评 标 标 准 : 技 术 标 评 审 标 准 细 化 分 值 评 分 子 项 目, 由 招 标 人 根 据 招 标 工 程 的 特 点 及 要 求 确 定, 但 子 项 目 不 宜 划 分 过 细 房 屋 市 政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已 确 定 的 评 分 项 目 分 值 和 权 重, 招 标 人 原 则 上 不 得 修 改 或 调 整, 确 需 修 改 的, 应 提 供 修 改 依 据 3

9 3 未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的, 通 过 详 细 评 审 的 投 标 人 数 量 不 足 3 家 时, 招 标 人 可 以 在 满 足 法 定 资 格 条 件 下, 适 当 降 低 原 资 格 审 查 标 准 和 条 件 法 定 资 格 条 件 指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以 及 项 目 负 责 人 ( 项 目 经 理 ) 的 条 件 等 具 体 降 低 的 标 准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细 化 七 房 屋 市 政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以 空 格 标 示 的 由 招 标 人 填 写, 招 标 人 需 增 加 的 内 容 列 在 本 章 3.4 其 他 补 充 说 明 中, 增 加 的 内 容 应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招 标 项 目 具 体 特 点 和 实 际 需 要 编 制, 并 与 招 标 人 须 知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图 纸 相 衔 接 本 章 所 附 表 格 可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作 相 应 的 调 整 和 补 充 八 房 屋 市 政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第 六 章 图 纸 由 招 标 人 根 据 招 标 项 目 具 体 特 点 和 实 际 需 要 编 制 九 房 屋 市 政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第 七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第 一 节 一 般 要 求 中 以 空 格 标 示 的 由 招 标 人 填 写 ; 第 二 节 第 三 节 由 招 标 人 根 据 招 标 项 目 具 体 特 点 和 实 际 需 要 编 制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中 的 各 项 技 术 标 准 应 符 合 国 家 强 制 性 标 准, 不 得 要 求 或 标 明 某 一 特 定 的 专 利 商 标 名 称 设 计 原 产 地 或 生 产 供 应 者, 不 得 含 有 倾 向 或 者 排 斥 潜 在 投 标 人 的 其 他 内 容 如 果 必 须 引 用 某 一 生 产 供 应 者 的 技 术 标 准 才 能 准 确 或 清 楚 地 说 明 拟 招 标 项 目 的 技 术 标 准 时, 则 应 当 在 参 照 后 面 加 上 或 相 当 于 字 样 十 房 屋 市 政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中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与 正 文 4

10 不 一 致 的 以 前 附 表 为 准,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与 正 文 不 一 致 的 以 前 附 表 为 准 5

11 致 投 标 人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工 程 电 子 辅 助 评 标 特 别 提 示 : 一 本 招 标 文 件 是 依 据 有 关 招 标 投 标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根 据 本 招 标 工 程 的 特 点 和 需 要 编 制 的 招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遵 循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招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已 清 楚 地 反 映 了 工 程 的 规 模 性 质 以 及 商 务 和 技 术 要 求 等 二 投 标 人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后, 应 仔 细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及 附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招 标 文 件 与 附 件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三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应 通 过 六 盘 水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 随 时 查 看 有 关 该 工 程 招 标 文 件 的 答 疑 补 遗 内 容 招 标 文 件 答 疑 补 遗 内 容 不 一 致 时, 以 最 后 发 出 的 为 准 四 投 标 人 应 在 遵 循 招 标 文 件 的 各 项 规 定 和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应 注 意 : 1. 投 标 文 件 必 须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2.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不 同 意 见 或 不 明 之 处, 应 通 过 六 盘 水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 以 不 记 名 方 式 向 招 标 人 质 疑, 求 得 彻 底 澄 清 若 招 标 人 不 接 受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意 见, 投 标 人 必 须 按 招 标 文 件 办 理, 而 不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加 进 额 外 的 条 件 3 本 工 程 将 采 用 计 算 机 评 标 系 统 评 标, 有 疑 问 的 可 通 过 载 明 的 联 系 方 式 要 求 技 术 咨 询 6

12 五 施 工 项 目 : 1. 投 标 文 件 的 制 作 a. 第 一 次 制 作 投 标 文 件 需 通 过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工 具, 点 击 制 作 文 件 按 键 ( 具 体 按 键 请 查 看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工 具 ), 选 择 下 载 的 招 标 文 件 ( 后 缀 名 为.hyleb ); b. 交 易 使 用 的 投 标 文 件 需 要 通 过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工 具 制 作, 文 件 名 应 以 项 目 名 称 为 文 件 名 文 件 后 缀 为.hyltb, 具 体 操 作 请 详 细 查 看 制 作 工 具 2. 投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XML 格 式 文 件 已 标 价 且 通 过 市 中 心 系 统 平 台 检 测 的 投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一 份 XML 文 件 ;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与 投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XML 文 件 内 容 应 一 致, 不 一 致 的, 以 投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XML 文 件 内 容 为 准 [ 方 法 详 见 附 录 1 投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XML 制 作 要 求 ]; 3. 投 标 人 对 提 供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负 责 3.1 因 投 标 人 制 作 的 投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不 符 合 六 盘 水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工 程 造 价 数 据 交 换 标 准 或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XML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相 应 后 果 ; 3.2 投 标 人 须 保 证 投 标 文 件 的 唯 一 性, 读 取 顺 序 为 光 盘 U 盘 3.3 投 标 人 应 保 证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光 盘 U 盘 没 有 损 坏 没 有 被 病 毒 感 染 等 3.4 如 因 投 标 人 / 申 请 人 离 开, 出 现 投 标 文 件 无 法 上 传 或 无 法 打 开 等 问 题, 投 标 人 / 申 请 人 自 行 承 担 相 应 后 果 7

13 3.5 请 投 标 人 注 意 刻 录 到 光 盘 和 存 放 到 U 盘 上 的 文 件 应 该 是 与 招 标 标 段 包 对 应 的 后 缀 名 为.hyltb 的 投 标 文 件 六. 其 他 应 该 注 意 的 : 1. 投 标 人 应 事 先 在 六 盘 水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办 理 企 业 投 标 信 息 登 记 企 业 及 其 相 关 人 员 的 数 字 证 书 有 关 手 续 请 查 看 六 盘 水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 中 的 数 字 证 书 办 理 指 南 2. 本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在 六 盘 水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进 行, 投 标 人 应 当 遵 守 该 中 心 的 相 关 交 易 规 则 ( 规 定 的 详 细 内 容 可 查 询 六 盘 水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 投 标 人 违 反 上 述 交 易 规 则 可 能 导 致 不 利 后 果 4. 投 标 人 须 对 投 标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招 标 人 有 权 将 将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内 容 向 外 公 示, 若 公 示 期 间 收 到 有 关 弄 虚 作 假 投 诉 的, 招 标 人 将 提 请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有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查 处 5. 已 通 过 六 盘 水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工 程 造 价 数 据 交 换 标 准 测 试 的 计 价 软 件 公 司 名 单 : (1). 广 联 达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贵 阳 分 公 司 网 址 :gws.glodon.com 联 系 部 门 : 服 务 部 联 系 人 : 梁 工 联 系 电 话 : (2). 贵 州 中 正 集 团 软 件 有 限 公 司 网 址 : 联 系 部 门 : 技 术 部 联 系 人 : 杜 工 联 系 8

14 电 话 : (3). 贵 州 青 山 竞 亿 软 件 有 限 公 司 网 址 : 联 系 部 门 : 技 术 部 联 系 人 : 陈 工 联 系 电 话 : (4). 上 海 神 机 软 件 有 限 公 司 贵 州 分 公 司 网 址 : 联 系 部 门 : 技 术 部 联 系 人 : 杨 工 联 系 电 话 : (5). 江 苏 国 泰 新 点 软 件 有 限 公 司 网 址 : 联 系 部 门 : 建 筑 企 业 事 业 部 联 系 人 : 夏 工 联 系 电 话 : 转 8126 招 标 单 位 地 址 : 贵 州 水 城 经 济 开 发 招 标 代 理 单 位 地 址 : 贵 阳 市 黔 灵 山 路 世 区 老 鹰 山 街 道 办 ( 六 盘 水 市 水 城 县 老 纪 城 财 富 中 心 A 栋 15 楼 鹰 山 镇 )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 传 真 : 传 真 : 联 系 人 : 刘 老 师 联 系 人 : 龙 光 华 吴 兴 翠 联 系 电 话 : 联 系 电 话 : 日 期 : 日 期 : 附 录 1 投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XML 制 作 要 求 1. 投 标 人 在 报 名 后 下 载 的 招 标 文 件 中 包 含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通 过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工 具 中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选 项 卡 的 导 出 招 9

15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按 键, 导 出 工 程 量 清 单 ; 2. 导 入 计 价 软 件 进 行 组 价, 进 行 投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组 价 制 作 ; 3. 制 作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按 软 件 对 应 的 六 盘 水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工 程 造 价 数 据 交 换 标 准 导 出 对 应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XML 格 式 ); 4. 为 减 少 投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算 术 性 错 误 或 构 成 无 效 标 的 条 件, 建 议 填 完 非 真 实 报 价 后, 导 出 检 测 用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XML 文 件, 登 陆 六 盘 水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系 统 平 台, 在 投 标 报 名 模 块 找 到 对 应 的 项 目 或 标 段 进 行 在 线 检 测, 直 至 检 测 报 告 没 有 报 错 再 改 回 真 实 报 价, 再 导 出 投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XML 格 式 文 件 5. 制 作 好 的 投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通 过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工 具, 中 的 导 入 投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按 键, 导 入 工 程 量 清 单 6. 投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XML 文 件 内 容 与 投 标 文 件 ( 后 缀 hyltb ) 内 容 投 标 书 纸 质 文 件 正 本 应 一 致, 不 一 致 的, 以 投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XML 文 件 内 容 为 准 10

16 第 一 卷

17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六 盘 水 市 理 工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学 生 宿 舍 楼 C 栋 和 实 训 实 习 工 厂 ( 车 间 )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施 工 招 标 公 告 1. 招 标 条 件 本 招 标 项 目 六 盘 水 市 理 工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学 生 宿 舍 楼 C 栋 和 实 训 实 习 工 厂 ( 车 间 )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已 由 六 盘 水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以 市 发 改 社 会 号 市 发 改 社 会 号 批 准 建 设, 招 标 人 ( 项 目 业 主 ) 为 六 盘 水 市 理 工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建 设 资 金 来 自 自 筹, 项 目 出 资 比 例 为 100%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对 该 项 目 的 施 工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2.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 2.1 建 设 地 点 : 贵 州 水 城 经 济 开 发 区 老 鹰 山 街 道 办 ( 六 盘 水 市 水 城 县 老 鹰 山 镇 ); 2.2 建 设 规 模 : 学 生 宿 舍 楼 C 栋 及 部 分 室 外 工 程, 建 筑 面 积 为 4654 m2; 实 训 实 习 工 厂 ( 车 间 ) 及 部 分 室 外 工 程, 建 筑 面 积 为 6280 m2 ; 2.3 项 目 总 投 资 : 约 2000 万 元 ; 2.4 计 划 工 期 :180 日 历 天 ( 学 生 宿 舍 楼 C 栋 和 实 训 实 习 工 厂 ( 车 间 ) 同 时 施 工 ); 2.5 招 标 范 围 : 本 工 程 { 学 生 宿 舍 楼 C 栋 和 实 训 实 习 工 厂 ( 车 间 )} 施 工 图 工 程 量 清 单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及 答 疑 文 件 修 改 补 充 通 知 所 示 全 部 内 容 ; 2.6 标 段 划 分 :1 个 标 段 ( 说 明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建 设 地 点 规 模 合 同 估 算 价 计 划 工 期 招 标 范 围 标 段 划 分 ( 如 果 有 ) 等 ) 3.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1

18 3.1 本 次 招 标 要 求 投 标 人 须 具 备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叁 级 ( 或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叁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 及 以 上 资 质, 其 中, 投 标 人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 项 目 经 理 ) 须 具 备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二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 含 临 时 建 造 师 ),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且 未 担 任 其 他 在 建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 项 目 经 理 ) 3.2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4. 投 标 报 名 凡 有 意 参 加 投 标 者, 请 于 2016/10/01 09:00 至 2016/10/12 17:00( 不 少 于 5 日, 法 定 公 休 日 节 假 日 除 外, 自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可 接 受 报 名 ), 每 日 0 时 至 24 时 ( 北 京 时 间, 下 同 ), 在 六 盘 水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 ) 报 名 5.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5.1 凡 通 过 上 述 报 名 者, 请 于 2016/10/01 09:00 至 2016/10/12 17:00,( 不 少 于 5 日, 招 标 文 件 自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可 开 始 出 售 ), 每 日 0 时 至 24 时 ( 北 京 时 间, 下 同 ), 在 六 盘 水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 )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5.2 招 标 文 件 每 套 售 价 500 元, 图 纸 押 金 0 元, 售 后 不 退 6.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6.1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下 同 ) 为 2016/10/26 11:00, 地 点 为 六 盘 水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六 盘 水 市 钟 山 西 路 白 鹤 高 架 桥 北 侧 ) 6.2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7.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同 时 在 / ( 国 家 指 定 媒 介 ) 及 六 盘 水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贵 州 省 招 标 投 标 网 贵 州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网 ( 省 指 定 媒 介 ) 上 发 2

19 布 8. 联 系 方 式 招 标 人 : 六 盘 水 市 理 工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贵 州 百 胜 工 程 建 设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贵 州 水 城 经 济 开 发 区 老 地 址 : 贵 阳 市 黔 灵 山 路 世 纪 城 财 富 中 鹰 山 街 道 办 ( 六 盘 水 市 水 城 县 老 鹰 心 A 栋 15 楼 山 镇 ) 邮 编 : 邮 编 : 联 系 人 : 刘 老 师 联 系 人 : 龙 光 华 吴 兴 翠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2016 年 09 月 29 日 3

20 一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招 标 人 名 称 : 六 盘 水 市 理 工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地 址 : 贵 州 水 城 经 济 开 发 区 老 鹰 山 街 道 办 ( 六 盘 水 市 水 城 县 老 鹰 山 镇 ) 联 系 人 : 刘 老 师 电 话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贵 州 百 胜 工 程 建 设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贵 阳 市 黔 灵 山 路 世 纪 城 财 富 中 心 A 栋 15 楼 联 系 人 : 龙 光 华 吴 兴 翠 电 话 :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期 :2018/12/06 00: 项 目 名 称 六 盘 水 市 理 工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学 生 宿 舍 楼 C 栋 和 实 训 实 习 工 厂 ( 车 间 )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建 设 地 点 贵 州 水 城 经 济 开 发 区 老 鹰 山 街 道 办 ( 六 盘 水 市 水 城 县 老 鹰 山 镇 ) 资 金 来 源 自 筹 出 资 比 例 100%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已 落 实 招 标 范 围 本 工 程 { 学 生 宿 舍 楼 C 栋 和 实 训 实 习 工 厂 ( 车 间 )} 施 工 图 工 程 量 清 单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及 答 疑 文 件 修 改 补 充 通 知 所 示 全 部 内 容 计 划 工 期 计 划 工 期 :180 日 历 天 ( 不 得 低 于 现 行 国 家 定 额 工 期 的 80%, 低 于 80%, 招 标 人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赶 工 费 )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2016 年 11 月 4

21 工 程 质 量 施 工 安 全 文 明 要 求 投 标 人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计 划 竣 工 日 期 :/ 除 上 述 总 工 期 外, 发 包 人 还 要 求 以 下 区 段 工 期 :/ 工 程 质 量 :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标 准 施 工 安 全 文 明 标 准 化 : 满 足 有 关 规 范 标 准 要 求 本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实 行 资 格 后 审,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以 下 资 质 条 件 : (1) 具 有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叁 级 ( 或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叁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 及 以 上 资 质 ; (2) 具 备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 (3)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项 目 负 责 人 ( 项 目 经 理 )( 建 造 师, 下 同 ) 资 格 : (1) 项 目 负 责 人 ( 项 目 经 理 ) 系 已 在 投 标 人 单 位 注 册 并 具 备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二 级 ( 含 以 上 级 )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 含 临 时 建 造 师 ),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B 类 ), 且 未 担 任 其 他 在 建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 项 目 经 理 ) ( 项 目 负 责 人 ( 项 目 经 理 ) 资 质 等 级 选 择 参 照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工 程 规 模 标 准 合 理 设 置, 若 因 工 程 技 术 原 因, 需 提 高 一 个 等 级 要 求 的, 必 须 经 招 标 投 标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同 意 ) 其 他 要 求 : 拟 投 入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1 技 术 负 责 人 : 具 有 中 级 及 以 上 职 称, 从 事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经 验 5 年 以 上 2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 施 工 员 1 人, 质 检 员 1 人, 安 全 5

22 员 1 人, 材 料 员 1 人, 造 价 人 员 0 人, 试 验 员 0 人, 资 料 员 0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 项 目 经 理 ) 应 附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 或 建 造 师 临 时 执 业 证 ) 职 称 证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 类 ) 2016 年 06 月 至 2016 年 08 月 ( 投 标 前 1 年 内 )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复 印 件, 管 理 过 的 项 目 业 绩 提 供 中 标 通 知 书 ( 招 标 发 包 项 目 提 供 ) 合 同 协 议 书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证 书 ( 或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或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表 ) 复 印 件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附 职 称 证 2016 年 06 月 至 2016 年 08 月 ( 投 标 前 1 年 内 )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复 印 件, 从 事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年 限 由 投 标 单 位 出 具 证 明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应 附 2016 年 06 月 至 2016 年 08 月 ( 投 标 前 1 年 内 )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复 印 件, 安 全 员 还 应 出 具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C 类 ) 如 上 述 注 册 证 岗 位 证 职 称 证 考 核 证 等 证 件 上 的 单 位 与 投 标 单 位 不 一 致 的, 由 投 标 单 位 提 供 劳 动 合 同 项 目 负 责 人 ( 项 目 经 理 ) 及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的 单 位 应 为 投 标 单 位 应 说 明 设 备 来 源 ( 包 括 租 赁 意 向 ) 目 前 状 况 等 情 况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不 接 受 踏 勘 现 场 不 组 织 投 标 预 备 会 不 召 开 1.11 分 包 不 允 许 2.1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材 料 招 标 人 发 出 的 答 疑 及 补 遗 书 投 标 人 要 求 澄 清 招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和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6

23 标 文 件 ( 对 招 标 文 件 提 出 异 议 ) 的 截 止 时 间 如 发 现 缺 页 或 附 件 不 全, 应 及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以 便 补 齐 如 有 异 议,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0 日 前 ( 即 :00 前 ) 书 面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6/10/26 11: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的 时 间 在 收 到 相 应 澄 清 文 件 后 24 小 时 内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招 标 文 件 修 改 的 时 间 在 收 到 相 应 修 改 文 件 后 24 小 时 内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投 标 人 的 书 面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 但 不 得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3.2 投 标 报 价 1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填 报 价 格, 没 有 填 报 的, 招 标 人 将 认 为 该 项 目 的 价 款 已 包 括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其 他 项 目 中 投 标 人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 措 施 项 目 除 外 ) 中 多 报 的 项 目 发 包 人 将 不 予 接 受, 并 将 被 视 为 重 大 偏 差, 按 无 效 标 处 理 2 投 标 人 填 写 的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特 征 计 量 单 位 工 程 量 必 须 与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一 致, 不 一 致 的 按 无 效 标 处 理 ( 明 显 文 字 错 误, 以 及 因 工 程 量 导 入 时 产 生 小 数 后 数 字 产 生 偏 差 的 除 外 ) 3 招 标 人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所 列 出 的 价 格 ( 包 括 暂 列 金 额 暂 估 价 等 ), 投 标 人 不 得 修 改 否 则, 将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标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投 标 成 本 警 戒 线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不 得 超 过 最 高 限 价, 对 投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投 标 标 报 价 低 于 投 标 成 本 警 戒 线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启 成 本 警 戒 线 动 投 标 成 本 评 审 程 序, 要 求 投 标 人 澄 清 说 明 并 承 诺 投 标 有 效 期 60 日 (2016/10/26 11:00 至 2016/12/25 9:00) 投 标 保 证 金 一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交 纳 7

24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形 式 : 投 标 保 证 金 应 是 银 行 支 票 或 汇 票 支 票 或 汇 票 须 从 投 标 人 基 本 账 户 转 出 支 票 由 投 标 人 进 账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20 万 元 ( 人 民 币 ) 递 交 地 点 : 六 盘 水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 ) 递 交 时 间 :2016/10/01 09:00 至 2016/10/24 16:30 户 名 : 六 盘 水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户 银 行 名 称 : 贵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六 盘 水 麒 麟 支 行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 若 在 资 格 预 审 阶 段 已 提 交 资 格 预 审 保 证 金 的, 在 招 标 阶 段 不 再 提 交 资 格 预 审 保 证 金 转 为 投 标 保 证 金 二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中 标 公 示 结 束 起 10 日 后,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如 未 收 到 招 标 人 或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关 于 项 目 存 在 投 诉 的 书 面 通 知, 应 于 5 日 内 向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如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应 当 暂 停 投 标 保 证 金 退 还 招 标 人 应 当 在 法 定 时 间 内 和 中 标 人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并 书 面 通 知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应 于 5 日 内 向 中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财 务 状 况 要 求 不 要 求 财 务 状 况 3.6 是 否 允 许 递 交 备 选 不 允 许 投 标 方 案 签 字 或 盖 章 要 求 投 标 文 件 按 格 式 要 求 盖 章 签 字 ( 或 盖 章 ); 涂 改 处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章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印 章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电 子 辅 助 评 标 的 : 递 交 投 标 书 纸 质 文 件 正 本 1 8

25 份 副 本 1 份 ;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光 盘 和 U 盘 各 一 份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项 约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组 成 内 容,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以 下 要 求 装 订 : 共 分 二 册 装 订, 分 别 为 : 一 册 : 商 务 标 包 括 投 标 函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装 订 要 求 封 套 上 标 记 单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企 业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 项 目 经 理 ) 业 绩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 未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的 ) 投 标 承 诺 函 等 内 容 二 册 : 技 术 标 包 括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的 内 容 商 务 标 和 技 术 标 分 正 本 和 副 本, 正 副 本 分 别 装 订 商 务 标 正 副 本 密 封 在 一 个 包 封 套 内, 技 术 标 正 副 本 密 封 在 另 一 个 包 封 套 内, 电 子 光 盘 文 件 单 独 密 封 在 另 外 的 封 套 内 共 叁 ( 两 个 或 叁 个 ) 包 封 套 并 在 包 封 套 的 封 口 处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章 ( 原 始 封 口 处 可 加 盖 也 可 不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章 ) 封 套 标 记 : 项 目 名 称 : 六 盘 水 市 理 工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学 生 宿 舍 楼 C 栋 和 实 训 实 习 工 厂 ( 车 间 )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施 工 招 标 招 标 人 名 称 : 六 盘 水 市 理 工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 商 务 标 技 术 标 光 盘 ( 商 务 标 技 术 标 光 盘 ) 投 标 人 名 称 :( 盖 单 位 章 ) 电 子 光 盘 盘 面 以 贴 标 签 方 式 标 记 : 项 目 名 称 : 六 盘 水 市 理 工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学 生 宿 舍 楼 C 栋 和 实 训 实 习 工 厂 ( 车 间 )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人 名 称 : 9

26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单 独 密 封 或 与 纸 质 文 件 一 起 密 封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必 须 有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光 盘 和 U 盘 : 1. 纸 质 文 件 与 电 子 文 件 内 容 应 一 致, 不 一 致 的, 以 电 子 文 件 内 容 为 准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地 点 六 盘 水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六 盘 水 市 钟 山 西 路 白 鹤 高 架 桥 北 侧 ) 是 否 退 还 投 标 文 件 否 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开 标 时 间 : 同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开 标 地 点 : 六 盘 水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六 盘 水 市 钟 山 西 路 白 鹤 高 架 桥 北 侧 ) 5.2 开 标 程 序 主 持 人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开 标 : (1) 宣 布 开 标 纪 律 ; (2) 宣 布 开 标 人 唱 标 人 记 录 人 监 标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姓 名 ; (3) 公 布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名 称 ; (4) 核 验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的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或 授 权 委 托 书 ; 核 验 投 标 人 的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副 本 原 件 ; (5) 由 投 标 人 代 表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 (6) 重 申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招 标 控 制 价 ) 投 标 成 本 警 戒 线 ; (7) 评 标 基 准 价 如 采 用 去 掉 最 高 ( 或 两 个 最 高 ) 和 最 低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后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1 下 浮 值 F%) 的, 招 标 人 当 众 随 机 抽 取 下 浮 值 F%; (8) 开 启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公 布 投 标 人 10

27 名 称 标 段 名 称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递 交 情 况 投 标 报 价 质 量 目 标 工 期 项 目 负 责 人 ( 项 目 经 理 ) 姓 名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单 列 的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比 例 及 其 他 内 容, 并 记 录 在 案 ; (9) 投 标 人 代 表 招 标 人 代 表 监 标 人 记 录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在 开 标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 (10) 开 标 结 束 5.3 开 标 异 议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是 否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7.1 会 确 定 中 标 人 7.2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媒 介 履 约 担 保 工 程 款 支 付 担 保 投 标 人 对 开 标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在 开 标 现 场 提 出, 招 标 人 当 场 作 出 答 复, 并 制 作 记 录 评 标 委 员 会 构 成 :7 人, 其 中 招 标 人 代 表 2 人 ( 限 招 标 人 在 职 人 员, 且 应 当 具 备 评 标 专 家 相 应 的 或 者 类 似 的 条 件 ), 省 综 合 评 标 专 家 库 专 家 5 人 ; 评 标 专 家 确 定 方 式 : 贵 州 省 综 合 评 标 专 家 库 随 机 抽 取 否, 推 荐 经 评 审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排 名 前 三 名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招 标 人 将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情 况, 包 括 投 标 报 价 项 目 负 责 人 ( 项 目 经 理 ) 姓 名 企 业 类 似 业 绩 名 称 在 本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的 同 一 媒 介 和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予 以 公 示, 公 示 期 不 少 于 3 日 履 约 担 保 的 形 式 : 银 行 支 票 汇 票 履 约 担 保 的 金 额 : 一 般 为 合 同 金 额 的 10%, 本 项 目 约 定 为 合 同 金 额 的 10 % 对 低 于 投 标 成 本 警 戒 线 中 标 的, 每 低 于 成 本 警 戒 线 1 个 百 分 点, 增 加 10% 履 约 担 保 额 度, 最 高 不 超 过 50% 履 约 担 保 将 在 本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后 28 天 内 予 以 退 还 招 标 人 要 求 中 标 人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的, 应 按 第 四 章 合 同 附 件 六 规 定 的 格 式 向 中 标 人 对 等 提 交 11

28 工 程 款 支 付 担 保 招 标 人 将 在 投 标 人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后, 签 订 合 同 协 议 书 之 前 向 中 标 人 提 交 工 程 款 支 付 担 保 1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10.1 词 语 定 义 类 似 项 目 类 似 项 目 是 指 : 本 项 目 不 要 求 提 供 业 绩 10.3 暗 标 评 审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是 否 采 用 暗 标 评 审 方 法 不 采 用 10.4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 后 缀 名 :.hyltb ) 光 盘 和 U 盘 各 一 份 10.5 计 算 机 辅 助 评 标 是 否 实 行 计 算 机 辅 助 评 标 10.6 投 标 人 代 表 出 席 开 标 会 采 用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 辅 助 评 标 用 光 盘 或 电 子 光 盘 ) 以 贴 标 签 方 式 标 记 : 项 目 名 称 : 六 盘 水 市 理 工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学 生 宿 舍 楼 C 栋 和 实 训 实 习 工 厂 ( 车 间 )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人 名 称 : 电 子 版 单 独 密 封 在 一 个 包 封 套 内, 封 套 封 口 及 包 封 套 面 标 记 见 前 附 表 是, 投 标 人 需 递 交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一 份, 同 时 按 本 须 知 附 表 八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及 报 送 要 求 编 制 及 报 送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计 算 机 辅 助 评 标 方 法 见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5.1 款 的 规 定 参 加 开 标 会 法 定 代 表 人 参 加 开 标 会 的, 提 供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 委 托 代 理 人 参 加 开 标 会 的,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12

29 10.7 评 标 结 果 告 知 及 中 标 公 示 无 效 标 情 况 告 知 : 评 标 结 果 前, 应 将 认 定 为 无 效 标 的 结 果 告 知 投 标 人, 并 接 受 投 标 人 的 质 疑 中 标 公 示 : 招 标 人 将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情 况 在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的 同 一 媒 介 和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予 以 公 示, 公 示 期 不 少 于 3 日 公 示 期 无 异 议, 或 异 议 不 足 以 影 响 中 标 结 果, 排 名 第 一 的 为 中 标 人 10.8 知 识 产 权 构 成 本 招 标 文 件 各 个 组 成 部 分 的 文 件, 未 经 招 标 人 书 面 同 意, 投 标 人 不 得 擅 自 复 印 和 用 于 非 本 招 标 项 目 所 需 的 其 他 目 的 招 标 人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使 用 未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技 术 成 果 或 技 术 方 案 时, 需 征 得 其 书 面 同 意, 并 不 得 擅 自 复 印 或 提 供 给 第 三 人 同 义 词 语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的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和 工 程 量 清 单 等 章 节 中 出 现 的 措 辞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在 招 标 投 标 阶 段 应 当 分 别 按 招 标 人 和 投 标 人 进 行 理 解 监 督 本 项 目 的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及 其 相 关 当 事 人 应 当 接 受 有 管 辖 权 的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依 法 实 施 的 监 督 招 标 人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条 款 : 投 标 人 须 在 投 标 文 件 ( 正 本 ) 中 提 供 人 民 检 察 院 出 具 的 投 标 人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近 3 年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结 果 原 件 投 标 人 须 承 诺 完 全 响 应 六 盘 水 府 办 函 号 文 六 盘 水 市 建 设 工 程 文 明 施 工 和 现 场 扬 尘 污 染 防 治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 格 式 自 拟 ) 本 项 目 不 要 求 提 供 企 业 业 绩 项 目 负 责 人 ( 项 目 经 理 ) 业 绩 技 术 负 责 人 业 绩 评 标 方 式 : 本 项 目 采 用 远 程 异 地 评 标 13

30 房 屋 市 政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中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与 正 文 不 一 致 的 以 前 附 表 为 准,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与 正 文 不 一 致 的 以 前 附 表 为 准 保 证 金 条 款 以 本 条 内 容 为 准 : 新 系 统 投 标 保 证 金 条 款 一 投 标 人 须 交 保 证 金 贰 拾 圆 整 ( : 20 元 ) 到 如 下 经 市 财 政 局 审 核 批 准 的 保 证 金 专 户 开 户 人 : 六 盘 水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户 银 行 : 贵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六 盘 水 麒 麟 支 行 帐 号 : 二 本 项 目 投 标 保 证 金 必 须 于 2016 年 10 月 24 日 16:30 时 前 到 账, 且 必 须 从 投 标 人 基 本 账 户 转 出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从 报 名 单 位 基 本 账 户 转 出 ) 投 标 人 应 充 分 考 虑 到 不 同 银 行 间 资 金 到 账 时 间 上 的 风 险 银 行 对 公 账 户 工 作 时 间 投 标 人 书 写 错 误 等 原 因 导 致 系 统 回 退 保 证 金 等 情 况, 保 证 金 未 按 规 定 时 间 足 额 到 账 的, 不 论 任 何 理 由, 其 投 标 不 予 接 受 提 示 : 1. 投 标 人 报 名 下 载 文 件 成 功 后, 系 统 会 分 配 9 位 缴 费 码 (2 位 字 母 开 头, 7 位 数 字 结 尾 ) 投 标 人 在 银 行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时, 必 须 在 银 行 业 务 单 附 言 中 准 确 无 误 地 写 清 9 位 缴 费 码 ( 附 言 中 只 能 写 缴 费 码, 不 能 写 其 他 任 何 信 息, 否 则, 缴 纳 保 证 金 无 效 ), 缴 费 后 请 自 行 关 注 系 统 内 是 否 交 费 成 功 的 提 示 信 息 2. 未 中 标 人 保 证 金 退 还 : 项 目 评 标 公 示 期 结 束 后, 未 中 标 投 标 人 符 合 退 款 要 求 的, 在 公 示 结 束 5 个 工 作 日 内 发 起 退 款 申 请, 投 标 人 自 行 确 认 收 款 账 户 信 息 无 误, 项 目 负 责 人 确 定 退 款 金 额, 中 心 财 务 核 退 保 证 金, 全 程 由 相 关 人 员 在 系 统 中 点 击 完 成, 保 证 金 退 款 名 单 将 不 再 公 布 3. 中 标 人 保 证 金 退 还 : 中 标 人 在 与 招 标 人 签 署 了 项 目 中 标 合 同 后, 应 及 时 通 知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按 上 述 第 2 条 所 列 流 程 进 行 退 款 4.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保 密 工 作 及 方 便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中 可 以 不 附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据 复 印 件, 具 体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信 息 以 银 行 系 统 实 际 到 账 情 况 为 准 14

31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5.2 款 开 标 程 序 中 和 投 标 人 须 知 正 文 部 分 开 标 程 序 中 第 (4) 条 以 本 条 修 改 内 容 为 准 :(4) 核 验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的 投 标 人 的 身 份, 以 确 认 其 身 份 合 法 有 效 :A 法 定 代 表 人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的 : 核 验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B 委 托 代 理 人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的 : 核 验 其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本 项 目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为 : 人 民 币 元,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不 得 超 过 招 标 人 公 布 的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正 文 中 A4.8.2 对 于 总 分 相 同 时, 投 标 人 排 名 应 以 下 优 先 等 级 进 行 排 名 ( 数 字 越 小, 优 先 级 越 高 ) 在 原 文 的 基 础 增 加 下 列 内 容 : 当 投 标 人 总 分 相 同 时, 以 投 标 报 价 最 低 的 优 先 ; 投 标 报 价 也 相 同 时, 以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得 分 最 高 的 优 先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得 分 也 相 同 时, 以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得 分 最 高 的 优 先 ;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得 分 也 相 同 的, 由 招 标 人 自 行 确 定 且 不 解 释 原 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款 增 加 如 下 内 容 : 投 标 文 件 的 装 订 要 求 :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标 技 术 标 的 纸 质 文 件 须 左 侧 胶 装 成 册, 不 得 采 用 活 页 装 订 15

32 1. 总 则 1.1 项 目 概 况 二 投 标 人 须 知 正 文 部 分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本 招 标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对 本 标 段 施 工 进 行 招 标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人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标 段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标 段 建 设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 资 金 来 源 和 落 实 情 况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来 源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出 资 比 例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 招 标 范 围 计 划 工 期 和 质 量 要 求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标 段 的 计 划 工 期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标 段 的 质 量 施 工 安 全 文 明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承 担 本 标 段 施 工 的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1) 资 质 条 件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2) 项 目 负 责 人 ( 项 目 经 理 ) 资 格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3) 财 务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4) 业 绩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5) 其 他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除 应 符 合 本 章 第 项 和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要 求 外, 还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1)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签 订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明 确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和 各 方 权 利 义 务 ; (2) 由 同 一 专 业 的 单 位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按 照 资 质 等 级 较 低 的 单 位 确 定 资 质 等 级 ; (3) 联 合 体 各 方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或 参 加 其 他 联 合 体 在 同 一 标 段 中 投 标 16

33 1.4.3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为 招 标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 单 位 ); (2) 为 本 标 段 前 期 准 备 提 供 设 计 或 咨 询 服 务 的, 但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除 外 ; (3) 为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 (4) 为 本 标 段 的 代 建 人 ; (5) 为 本 标 段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的 ; (6)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 (7)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控 股 或 参 股 的 ; (8)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任 职 或 工 作 的 ; (9) 被 责 令 停 业 的 ; (10) 被 暂 停 或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 (11) 财 产 被 接 管 或 冻 结 的 ; (12)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有 骗 取 中 标 或 严 重 违 约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不 得 同 时 参 加 本 标 段 / 本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1.5 费 用 承 担 投 标 人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6 保 密 参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各 方 应 对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商 业 和 技 术 等 秘 密 保 密, 违 者 应 对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1.7 语 言 文 字 招 标 投 标 文 件 使 用 的 语 言 文 字 为 中 文 专 用 术 语 使 用 外 文 的,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释 1.8 计 量 单 位 所 有 计 量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9 踏 勘 现 场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组 织 踏 勘 现 场 的, 招 标 人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组 织 投 标 人 踏 勘 项 目 现 场 投 标 人 踏 勘 现 场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除 招 标 人 的 原 因 外, 投 标 人 自 行 负 责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所 发 生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招 标 人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介 绍 的 工 程 场 地 和 相 关 的 周 边 环 境 情 况, 供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参 考, 招 标 人 不 对 投 标 人 据 此 作 出 的 判 断 和 决 策 负 责 17

34 1.10 投 标 预 备 会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的, 招 标 人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澄 清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问 题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提 出 的 问 题 送 达 招 标 人, 以 便 招 标 人 在 会 议 期 间 澄 清 投 标 预 备 会 后, 招 标 人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对 投 标 人 所 提 问 题 的 澄 清,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该 澄 清 内 容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1.11 分 包 投 标 人 拟 在 中 标 后 将 中 标 项 目 的 部 分 非 主 体 非 关 键 性 工 作 进 行 分 包 的, 应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分 包 内 容 分 包 金 额 和 接 受 分 包 的 第 三 人 资 质 要 求 等 限 制 性 条 件 2. 招 标 文 件 2.1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本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 (1) 招 标 公 告 ; (2) 投 标 人 须 知 ; (3) 评 标 办 法 ; (4)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 (5) 工 程 量 清 单 ; (6) 图 纸 ; (7)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8)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9)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根 据 本 章 第 1.10 款 第 2.2 款 和 第 2.3 款 对 招 标 文 件 所 作 的 澄 清 修 改,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和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如 发 现 缺 页 或 附 件 不 全, 应 及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以 便 补 齐 如 有 疑 问,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 包 括 信 函 电 报 传 真 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下 同 ), 要 求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予 以 澄 清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给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但 不 指 明 澄 清 问 题 的 来 源 如 果 澄 清 发 出 的 时 间 距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15 天, 并 且 澄 清 内 容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将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8

35 2.2.3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澄 清 后,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确 认 已 收 到 该 澄 清 2.3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招 标 人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并 通 知 所 有 已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但 如 果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的 时 间 距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15 天, 并 且 修 改 内 容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将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投 标 人 收 到 修 改 内 容 后,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确 认 已 收 到 该 修 改 3. 投 标 文 件 3.1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投 标 文 件 ( 含 商 务 标 技 术 标 )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商 务 标 :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 (1)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 (2)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或 授 权 委 托 书 ; (3)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 (4) 投 标 承 诺 函 (5) 已 标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 (6)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 (7) 企 业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 (8) 拟 分 包 项 目 情 况 表 ; (9)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 (10)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2 技 术 标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或 投 标 人 没 有 组 成 联 合 体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包 括 本 章 第 3.1.1(3) 目 所 指 的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3.2 投 标 报 价 投 标 人 应 按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要 求 填 写 相 应 表 格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修 改 投 标 函 中 的 投 标 报 价 总 额, 应 同 时 修 改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相 应 报 价, 投 标 报 价 总 额 为 各 分 项 金 额 之 和 此 修 改 须 符 合 本 章 第 4.3 款 的 有 关 要 求 招 标 人 设 有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招 标 控 制 价 ) 的,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不 得 超 过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或 招 标 控 制 价 ),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招 标 控 制 价 ) 在 投 标 人 须 19

36 知 前 附 表 中 载 明 3.3 投 标 有 效 期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60 天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投 标 人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应 承 担 招 标 文 件 和 法 律 规 定 的 责 任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的, 应 相 应 延 长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但 不 得 要 求 或 被 允 许 修 改 或 撤 销 其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人 拒 绝 延 长 的, 其 投 标 失 效, 但 投 标 人 有 权 收 回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3.4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担 保 形 式 和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规 定 的 或 者 事 先 经 过 招 标 人 认 可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格 式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由 牵 头 人 递 交, 并 应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投 标 人 不 按 本 章 第 项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否 决 其 投 标 招 标 人 在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5 日 内, 向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同 期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后 5 日 内, 向 中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同 期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1)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 (2) 中 标 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协 议 书 或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3.5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应 附 投 标 人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及 其 年 检 合 格 的 证 明 材 料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和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副 本 等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表 应 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复 印 件 或 银 行 资 金 证 明 或 银 行 授 信 额 度 证 明 复 印 件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应 附 中 标 通 知 书 ( 招 标 发 包 项 目 提 供 ) 和 合 同 协 议 书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证 书 ( 或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或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表 ) 的 复 印 件, 具 体 年 份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每 张 表 格 只 填 写 一 个 项 目, 并 标 明 序 号 正 在 施 工 和 新 承 接 的 项 目 情 况 表 应 附 中 标 通 知 书 ( 招 标 发 包 项 目 20

37 提 供 ) 和 合 同 协 议 书 复 印 件 每 张 表 格 只 填 写 一 个 项 目, 并 标 明 序 号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本 章 第 项 至 第 项 规 定 的 表 格 和 资 料 应 包 括 联 合 体 各 方 相 关 情 况 3.6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投 标 人 不 得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允 许 投 标 人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的, 只 有 中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方 可 予 以 考 虑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中 标 人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优 于 其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编 制 的 投 标 方 案 的, 招 标 人 可 以 接 受 该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3.7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进 行 编 写, 如 有 必 要, 可 以 增 加 附 页,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其 中, 投 标 函 附 录 在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提 出 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更 有 利 于 招 标 人 的 承 诺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关 工 期 投 标 有 效 期 质 量 要 求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招 标 范 围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作 出 响 应 投 标 文 件 应 用 不 褪 色 的 材 料 书 写 或 打 印, 并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或 签 章 ) 并 盖 单 位 章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投 标 文 件 应 尽 量 避 免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或 删 除 如 果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改 动 之 处 应 加 盖 单 位 章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印 章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具 体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份 数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正 本 和 副 本 的 封 面 上 应 清 楚 地 标 记 正 本 或 副 本 的 字 样 当 副 本 和 正 本 不 一 致 时, 以 正 本 为 准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并 编 制 目 录, 具 体 装 订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4. 投 标 4.1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识 投 标 文 件 应 进 行 包 装 加 贴 封 条 ( 或 不 加 贴 封 条 ), 并 在 封 套 的 封 口 处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章 ( 原 始 封 口 处 可 加 盖 也 可 不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章 ) 投 标 文 件 封 套 上 应 写 明 的 内 容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未 按 本 章 第 项 或 第 项 要 求 密 封 和 加 写 标 记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应 予 拒 收 4.2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投 标 人 应 在 本 章 第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21

38 还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投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退 招 标 人 收 到 投 标 文 件 后, 向 投 标 人 出 具 签 收 凭 证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4.3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在 本 章 第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投 标 人 可 以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但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投 标 人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书 面 通 知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项 的 要 求 签 字 或 盖 章 招 标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向 投 标 人 出 具 签 收 凭 证 投 标 人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的, 招 标 人 自 收 到 投 标 人 书 面 撤 回 通 知 之 日 起 5 日 内 退 还 已 收 取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修 改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3 条 第 4 条 规 定 进 行 编 制 密 封 标 记 和 递 交, 并 标 明 修 改 字 样 5. 开 标 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招 标 人 在 本 章 第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开 标 时 间 ) 和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地 点 公 开 开 标, 并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准 时 参 加 5.2 开 标 程 序 主 持 人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开 标 : (1) 宣 布 开 标 纪 律 ; (2) 宣 布 开 标 人 唱 标 人 记 录 人 监 标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姓 名 ; (3) 公 布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名 称 ; (4) 核 验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的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本 人 身 份 证 ( 原 件 ),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或 授 权 委 托 书 ( 原 件 ); 核 验 投 标 人 的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副 本 原 件 ; (5) 由 投 标 人 代 表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 (6) 重 申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或 招 标 控 制 价 ) 投 标 成 本 警 戒 线 ; (7) 评 标 基 准 价 如 采 用 去 掉 最 高 ( 或 两 个 最 高 ) 和 最 低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后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1 下 浮 值 F%) 的, 招 标 人 当 人 众 随 机 抽 取 下 浮 值 F%; (8) 开 启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公 布 投 标 人 名 称 标 段 名 称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递 交 情 况 投 标 报 价 质 量 目 标 工 期 项 目 负 责 人 ( 项 目 经 理 ) 姓 名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单 列 的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比 例 及 其 他 内 容, 并 记 录 在 案 ; (9) 投 标 人 代 表 招 标 人 代 表 监 标 人 记 录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在 开 标 记 录 上 签 字 22

39 确 认 ; (10) 开 标 结 束 5.3 开 标 异 议 投 标 人 对 开 标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在 开 标 现 场 提 出, 招 标 人 当 场 作 出 答 复, 并 制 作 记 录 6. 评 标 6.1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标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熟 悉 相 关 业 务 的 代 表, 以 及 有 关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人 数 以 及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专 家 的 确 定 方 式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回 避 : (1) 投 标 人 或 投 标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近 亲 属 ; (2)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的 人 员 ; (3) 与 投 标 人 有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 (4) 曾 因 在 招 标 评 标 以 及 其 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活 动 中 从 事 违 法 行 为 而 受 过 行 政 处 罚 或 刑 事 处 罚 的 ; (5) 与 投 标 人 有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6.2 评 标 原 则 评 标 活 动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和 择 优 的 原 则 6.3 评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标 准 和 程 序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不 作 为 评 标 依 据 7. 合 同 授 予 7.1 定 标 方 式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外, 招 标 人 依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确 定 中 标 人,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人 数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7.2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招 标 人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媒 介 公 示 中 标 候 选 人 7.3 中 标 通 知 在 本 章 第 3.3 款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同 时 将 中 标 结 果 通 知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23

40 7.4 履 约 担 保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中 标 人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担 保 形 式 和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规 定 的 或 者 事 先 经 过 招 标 人 书 面 认 可 的 履 约 担 保 格 式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履 约 担 保 金 额 为 中 标 合 同 金 额 的 10% 联 合 体 中 标 的, 其 履 约 担 保 由 牵 头 人 递 交, 并 应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担 保 形 式 和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规 定 的 履 约 担 保 格 式 要 求 中 标 人 不 能 按 本 章 第 项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的, 视 为 放 弃 中 标,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7.5 签 订 合 同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应 当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天 内,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招 标 人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招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招 标 人 向 中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 给 中 标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还 应 当 赔 偿 损 失 8. 重 新 招 标 和 不 再 招 标 8.1 重 新 招 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招 标 人 将 重 新 招 标 : (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止, 投 标 人 少 于 3 个 的 ; (2)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后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的 (3)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应 当 重 新 招 标 的 其 他 情 形 8.2 不 再 招 标 重 新 招 标 后 投 标 人 仍 少 于 3 个 或 者 所 有 投 标 被 否 决 的, 属 于 必 须 审 批 或 核 准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经 原 审 批 或 核 准 部 门 批 准 后 不 再 进 行 招 标 9. 纪 律 和 监 督 9.1 对 招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招 标 人 不 得 泄 漏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应 当 保 密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不 得 与 投 标 人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禁 止 招 标 人 与 投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属 于 招 标 人 与 投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 (1) 招 标 人 在 开 标 前 开 启 投 标 文 件 并 将 有 关 信 息 泄 露 给 其 他 投 标 人 ; (2) 招 标 人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向 投 标 人 泄 露 标 底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等 信 息 ; (3) 招 标 人 明 示 或 者 暗 示 投 标 人 压 低 或 者 抬 高 投 标 报 价 ; 24

41 (4) 招 标 人 授 意 投 标 人 撤 换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 (5) 招 标 人 明 示 或 者 暗 示 投 标 人 为 特 定 投 标 人 中 标 提 供 方 便 ; (6) 招 标 人 与 投 标 人 为 谋 求 特 定 投 标 人 中 标 而 采 取 的 其 他 串 通 行 为 9.2 对 投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投 标 人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不 得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谋 取 中 标, 不 得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扰 影 响 评 标 工 作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属 于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 (1) 投 标 人 之 间 协 商 投 标 报 价 等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2) 投 标 人 之 间 约 定 中 标 人 ; (3) 投 标 人 之 间 约 定 部 分 投 标 人 放 弃 投 标 或 者 中 标 ; (4) 属 于 同 一 集 团 协 会 商 会 等 组 织 成 员 的 投 标 人 按 照 该 组 织 要 求 协 同 投 标 ; (5) 投 标 人 之 间 为 谋 取 中 标 或 者 排 斥 特 定 投 标 人 而 采 取 的 其 他 联 合 行 动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视 为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 (1)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编 制 ; (2) 不 同 投 标 人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投 标 事 宜 ; (3)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成 员 为 同 一 人 ; (4)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者 投 标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差 异 ; (5)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 (6)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从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账 户 转 出 使 用 通 过 受 让 或 者 租 借 等 方 式 获 取 的 资 格 资 质 证 书 投 标 的, 属 于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投 标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属 于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的 行 为 : (1) 使 用 伪 造 变 造 的 许 可 证 件 ; (2) 提 供 虚 假 的 财 务 状 况 或 者 业 绩 ; (3) 提 供 虚 假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者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简 历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 (4) 提 供 虚 假 的 信 用 状 况 ; (5) 其 他 弄 虚 作 假 的 行 为 9.3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当 客 观 公 正 地 履 行 职 责,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不 得 使 用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25

42 和 标 准 进 行 评 标 9.4 对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9.5 投 诉 投 标 人 和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本 次 招 标 活 动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有 权 向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1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采 用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密 封 和 标 记 递 交 开 标 评 标 等 的 具 体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26

43 附 表 1: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时 间 和 密 封 及 标 识 检 查 记 录 表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时 间 和 密 封 及 标 识 检 查 记 录 表 项 目 名 称 : 六 盘 水 市 理 工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学 生 宿 舍 楼 C 栋 和 实 训 实 习 工 厂 ( 车 间 )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施 工 招 标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六 盘 水 市 理 工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投 标 人 : 投 标 人 递 交 文 件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是 否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检 查 情 况 :( 密 封 特 征 简 要 说 明 ) ( 是 否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投 标 文 件 包 封 标 识 检 查 情 况 :( 标 记 特 征 简 要 说 明 ) ( 是 否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原 件 提 交 情 况 ( 如 要 求 ):( 提 交 情 况 简 要 说 明 ) ( 是 否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代 表 :( 签 字 ) 年 月 日 备 注 : 本 表 一 式 两 份, 招 标 人 或 投 标 人 各 存 一 份, 招 标 人 留 存 部 分 在 评 审 时 27

44 提 交 给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作 最 终 决 定 28

45 附 表 2: 开 标 记 录 表 六 盘 水 市 理 工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学 生 宿 舍 楼 C 栋 和 实 训 实 习 工 厂 ( 车 间 )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开 标 记 录 表 开 标 时 间 :2016/10/26 11:00 开 标 地 点 : 六 盘 水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六 盘 水 市 钟 山 西 路 白 鹤 高 架 桥 北 侧 ) ( 一 ) 唱 标 记 录 序 号 投 标 人 验 证 情 况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总 价 ( 元 )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 质 量 标 准 工 期 项 目 负 责 人 ( 项 目 经 理 ) 签 名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人 民 币 元 ( 招 标 控 制 价 ) 投 标 成 本 警 戒 线 ( 元 ) ( 二 ) 开 标 过 程 中 的 其 他 事 项 记 录 ( 三 ) 出 席 开 标 会 的 单 位 和 人 员 ( 附 签 到 表 ) 招 标 人 代 表 : 记 录 人 : 监 标 人 : 年 月 日 29

46 附 表 3: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编 号 : ( 投 标 人 名 称 ): 六 盘 水 市 理 工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学 生 宿 舍 楼 C 栋 和 实 训 实 习 工 厂 ( 车 间 )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招 标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你 方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了 仔 细 的 审 查, 现 需 你 方 对 下 列 问 题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 请 将 上 述 问 题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于 :00 前 递 交 至 六 盘 水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六 盘 水 市 钟 山 西 路 白 鹤 高 架 桥 北 侧 ) 或 传 真 至 ( 传 真 号 码 ) 采 用 传 真 方 式 的, 应 在 :00 前 将 原 件 递 交 至 ( 详 细 地 址 ) 评 标 委 员 会 授 权 的 招 标 人 代 表 签 字 : 年 月 日 30

47 附 表 4: 问 题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问 题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编 号 : 六 盘 水 市 理 工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学 生 宿 舍 楼 C 栋 和 实 训 实 习 工 厂 ( 车 间 )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招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 编 号 : ) 已 收 悉, 现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如 下 :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年 月 日 备 注 : 投 标 人 注 册 地 址 远 离 评 标 现 场 的, 可 先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评 标 结 束 后 再 补 盖 单 位 章 31

48 附 表 5: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标 通 知 书 ( 中 标 人 名 称 ): 你 方 于 ( 投 标 日 期 ) 所 递 交 的 六 盘 水 市 理 工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学 生 宿 舍 楼 C 栋 和 实 训 实 习 工 厂 ( 车 间 )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施 工 投 标 文 件 已 被 我 方 接 受, 被 确 定 为 中 标 人 中 标 价 : 元 工 期 : 日 历 天 工 程 质 量 :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标 准 施 工 安 全 文 明 标 准 化 : 满 足 有 关 规 范 标 准 要 求 项 目 负 责 人 ( 项 目 经 理 ): ( 姓 名 ) ( 专 业 ) (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 ( 注 册 证 号 ) ( 执 业 证 号 )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 ( 姓 名 ), 施 工 员 : ( 姓 名 ), 质 量 ( 检 ) 员 : ( 姓 名 ), 安 全 员 : ( 姓 名 ), 材 料 员 : ( 姓 名 ), 造 价 员 : ( 姓 名 ), 试 验 员 : ( 姓 名 ), 资 料 员 : ( 姓 名 ) 请 你 方 在 接 到 本 通 知 书 后 的 日 内 到 ( 指 定 地 点 ) 与 我 方 签 订 施 工 承 包 合 同, 在 此 之 前 按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款 规 定 向 我 方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随 附 的 澄 清 说 明 补 正 事 项 纪 要, 是 本 中 标 通 知 书 的 组 成 部 分 特 此 通 知 附 : 澄 清 说 明 补 正 事 项 纪 要 招 标 人 : 六 盘 水 市 理 工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 盖 单 位 章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贵 州 百 胜 工 程 建 设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32

49 备 案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意 见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3

50 附 表 6: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及 报 送 要 求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及 报 送 要 求 备 注 : 采 用 计 算 机 辅 助 评 标, 包 括 采 用 电 子 化 招 标 投 标 的, 本 附 表 作 为 本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的 附 件, 由 招 标 人 根 据 各 地 和 招 标 项 目 的 具 体 情 况 给 予 规 定 34

51 第 三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总 价 子 目 评 标 办 法 一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综 合 评 估 法 ) 条 款 号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标 准 形 式 评 审 标 准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函 签 字 盖 章 投 标 文 件 签 署 份 数 报 价 唯 一 营 业 执 照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资 质 证 书 项 目 负 责 人 ( 项 目 经 理 ) 其 他 要 求 拟 投 入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拟 投 入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的 情 形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结 果 原 件 与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一 致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或 盖 章 ) 并 加 盖 单 位 章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要 求 只 能 有 一 个 有 效 报 价 具 备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是 否 需 要 核 验 原 件 : 否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是 否 需 要 核 验 原 件 : 否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是 否 需 要 核 验 原 件 : 否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是 否 需 要 核 验 原 件 : 否 符 合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符 合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符 合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第 项 (1) ( 2) ( 3) 目 规 定 投 标 文 件 ( 正 本 ) 中 附 投 标 人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项 目 经 理 ( 项 目 负 责 人 ) 近 3 年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结 果 原 件 未 提 供 原 件 或 者 有 相 关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的, 此 35

52 项 不 予 通 过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投 标 报 价 投 标 内 容 工 期 工 程 质 量 施 工 安 全 文 明 标 准 化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保 证 金 权 利 义 务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分 包 计 划 文 明 施 工 和 现 场 扬 尘 污 染 防 治 管 理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定 符 合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规 符 合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给 出 的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特 征 计 量 单 位 和 工 程 量 符 合 第 七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规 定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11 款 规 定 投 标 人 须 承 诺 完 全 响 应 六 盘 水 府 办 函 号 文 六 盘 水 市 建 设 工 程 文 明 施 工 和 现 场 扬 尘 污 染 防 治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 以 承 诺 函 为 证 明 材 料 ( 格 式 自 拟 ) 条 款 号 条 款 内 容 编 列 内 容 分 值 构 成 ( 总 分 100 分 ) 评 标 基 准 价 计 算 公 式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30 分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5 分 投 标 报 价 65 分 其 他 评 分 因 素 00 分 细 微 偏 差 扣 分 20 分 采 用 去 掉 最 高 ( 或 两 个 最 高 ) 和 最 低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后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投 标 报 价 的 偏 差 率 计 算 详 见 附 件 A: 评 标 详 细 程 序 条 款 号 评 分 因 素 评 分 分 值 及 标 准 (1)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施 工 方 案 与 技 术 措 施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施 工 总 进 度 ( 包 括 施 工 详 见 附 件 A: 评 标 详 细 程 序 36

53 评 分 标 准 进 度 计 划 横 道 图 网 络 图 ) 及 保 证 措 施 施 工 安 全 措 施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施 工 场 地 治 安 保 卫 管 理 施 工 环 保 措 施 施 工 现 场 总 平 面 布 置 图 现 场 组 织 管 理 机 构 与 发 包 人 监 理 及 设 计 单 位 专 业 分 包 工 程 的 配 合 (3)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评 分 标 项 目 负 责 人 ( 项 目 经 理 ) 职 称 与 业 绩 技 术 负 责 人 职 称 与 业 绩 详 见 附 件 A: 评 标 详 细 程 序 准 其 他 主 要 人 员 (4) 投 标 报 价 评 分 标 准 详 见 附 件 A: 评 标 详 细 程 序 (5) 企 业 信 用 详 见 附 件 A: 评 标 详 细 程 序 (6) 其 他 因 素 评 分 标 准 企 业 业 绩 其 他 详 见 附 件 A: 评 标 详 细 程 序 (7) 扣 分 因 素 评 分 标 准 细 微 偏 差 为 投 标 书 中 出 现 的 非 实 质 性 偏 差 内 容 见 附 件 A: 评 标 详 细 程 序 3 条 款 号 评 标 程 序 编 列 内 容 详 见 本 章 附 件 A: 评 标 详 细 程 序 37

54 补 1 无 效 标 条 件 对 低 于 投 标 警 戒 线 的, 判 断 投 标 报 价 是 否 低 于 其 成 本 计 算 机 辅 助 评 标 详 见 本 章 附 件 B: 无 效 标 条 件 详 见 本 章 附 件 C: 投 标 人 成 本 评 审 办 法 详 见 本 章 附 件 D: 计 算 机 辅 助 评 标 方 法 38

55 1. 评 标 方 法 二 评 标 办 法 ( 综 合 评 估 法 ) 正 文 部 分 本 次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估 法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按 照 本 章 第 2.2 款 规 定 的 评 分 标 准 进 行 打 分, 并 按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或 根 据 招 标 人 授 权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但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其 成 本 的 除 外 综 合 评 分 相 等 时, 以 投 标 报 价 低 的 优 先 ; 投 标 报 价 也 相 等 的, 由 招 标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自 行 确 定 2. 评 审 标 准 2.1 初 步 评 审 标 准 形 式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2 分 值 构 成 与 评 分 标 准 分 值 构 成 (1)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2) 方 案 阐 述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3)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4) 投 标 报 价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5) 企 业 信 用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6) 其 他 评 分 因 素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7) 扣 分 因 素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评 标 基 准 价 计 算 评 标 基 准 价 计 算 方 法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投 标 报 价 的 偏 差 率 计 算 投 标 报 价 的 偏 差 率 计 算 公 式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评 分 标 准 (1)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评 分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2) 方 案 阐 述 评 分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3)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评 分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4) 投 标 报 价 评 分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5) 企 业 信 用 评 分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6) 其 他 因 素 评 分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7) 扣 分 因 素 评 分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39

56 3. 评 标 程 序 3.1 初 步 评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交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项 至 第 项 规 定 的 有 关 证 明 和 证 件 的 原 件, 以 便 核 验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章 第 2.1 款 规 定 的 标 准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初 步 评 审 有 一 项 不 符 合 评 审 标 准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否 决 其 投 标 投 标 人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否 决 其 投 标 : (1)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项 第 项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的 ; (2) 串 通 投 标 或 弄 虚 作 假 或 有 其 他 违 法 行 为 的 ; (3) 不 按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的 投 标 报 价 有 算 术 错 误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以 下 原 则 对 投 标 报 价 进 行 修 正, 修 正 的 价 格 经 投 标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具 有 约 束 力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修 正 价 格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否 决 其 投 标 (1)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大 写 金 额 与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2) 总 价 金 额 与 依 据 单 价 计 算 出 的 结 果 不 一 致 的, 以 单 价 金 额 为 准 修 正 总 价, 但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误 的 除 外 3.2 详 细 评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本 章 第 2.2 款 规 定 的 量 化 因 素 和 分 值 进 行 打 分, 并 计 算 出 综 合 评 估 得 分 (1) 按 本 章 第 2.2.4(1) 目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分 值 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计 算 得 分 A; (2) 按 本 章 第 2.2.4(2) 目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分 值 对 方 案 阐 述 计 算 得 分 B; (3) 按 本 章 第 2.2.4(3) 目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分 值 对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计 算 得 分 C; (4) 按 本 章 第 2.2.4(4) 目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分 值 对 投 标 报 价 计 算 得 分 D; (5) 按 本 章 第 2.2.4(5) 目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分 值 对 企 业 信 用 计 算 得 分 E; (6) 按 本 章 第 2.2.4(6) 目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分 值 其 他 因 素 计 算 扣 分 分 值 F (7) 按 本 章 第 2.2.4(7) 目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分 值 对 扣 分 因 素 计 算 扣 分 分 值 G 40

57 3.2.2 评 分 分 值 计 算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投 标 人 得 分 = A+B+C+D+E+F-G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现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低 投 标 警 戒 线 的, 应 启 动 投 标 成 本 评 审 程 序, 要 求 该 投 标 人 作 出 书 面 说 明 提 供 相 应 的 证 明 材 料 并 承 诺 投 标 人 不 能 合 理 说 明 或 者 不 能 提 供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认 定 该 投 标 人 以 低 于 成 本 报 价 竞 标, 否 决 其 投 标 3.3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补 正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所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进 行 书 面 澄 清 或 说 明, 或 者 对 细 微 偏 差 进 行 补 正 评 标 委 员 会 不 接 受 投 标 人 主 动 提 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不 得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算 术 性 错 误 修 正 的 除 外 ) 投 标 人 的 书 面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属 于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进 一 步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直 至 满 足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3.4 评 标 结 果 除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授 权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外,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评 标 委 员 会 完 成 评 标 后, 应 当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41

58 附 件 A: 评 标 详 细 程 序 评 标 详 细 程 序 A0. 总 则 本 附 件 是 本 章 评 标 办 法 的 组 成 部 份, 是 对 本 章 第 3 条 所 规 定 的 评 标 程 序 的 进 一 步 细 化,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按 照 本 附 件 所 规 定 的 详 细 程 序 开 展 并 完 成 评 标 工 作, 招 标 文 件 中 没 有 规 定 的 方 法 和 标 准 不 得 作 为 评 标 依 据 A1. 基 本 程 序 评 标 活 动 将 按 以 下 五 个 步 骤 进 行 : (1) 评 标 准 备 ( 重 点 为 清 标 ); (2) 初 步 评 审 ; (3) 详 细 评 审 ; (4)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 (5)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或 者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及 提 交 评 标 报 告 A2. 评 标 准 备 工 作 A2.1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到 评 标 委 员 会 到 达 评 标 现 场 时 应 在 签 到 表 上 签 到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评 标 委 员 会 签 到 表 见 附 表 A-1 A2.2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分 工 评 标 委 员 会 首 先 推 选 一 名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招 标 人 也 可 以 直 接 指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负 责 评 标 活 动 的 组 织 领 导 工 作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在 与 其 他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商 议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将 评 标 委 员 会 划 分 为 技 术 组 和 商 务 组 A2.3 熟 悉 文 件 资 料 A2.3.1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应 组 织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认 真 研 究 招 标 文 件, 了 解 和 熟 悉 招 标 目 的 招 标 范 围 主 要 合 同 条 件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质 量 标 准 和 工 期 要 求 等, 掌 握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熟 悉 本 章 及 附 件 中 包 括 的 评 标 表 格 的 使 用, 如 果 本 章 及 附 件 所 附 的 表 格 不 能 满 足 评 标 所 需 时,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补 充 编 制 评 标 所 需 的 表 格, 尤 其 是 用 于 详 细 分 析 计 算 的 表 格 未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标 准 和 方 法 不 得 作 为 评 标 的 依 据 42

59 A2.3.2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应 向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供 评 标 所 需 的 信 息 和 数 据, 包 括 招 标 文 件 未 在 开 标 会 上 当 场 拒 绝 的 各 投 标 文 件 开 标 会 记 录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及 各 投 标 人 在 资 格 预 审 阶 段 递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 适 用 于 已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的 )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招 标 控 制 价 ) 投 标 成 本 警 戒 线 工 程 所 在 地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部 门 颁 布 的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定 额 ( 如 作 为 计 价 依 据 ( 参 考 ) 时 )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国 家 标 准 以 及 招 标 人 或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必 要 的 其 他 信 息 和 数 据 A2.4 暗 标 编 号 ( 适 用 于 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进 行 暗 标 评 审 的 )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0.3 款 要 求 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采 用 暗 标 评 审 方 式 且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中 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的 编 制 有 暗 标 要 求, 则 在 评 标 工 作 开 始 前, 招 标 人 将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暗 标 编 码, 并 就 暗 标 编 码 与 投 标 人 的 对 应 关 系 做 好 暗 标 记 录 暗 标 编 码 按 随 机 方 式 编 制 在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均 完 成 暗 标 部 分 评 审 并 对 评 审 结 果 进 行 汇 总 和 签 字 确 认 后, 招 标 人 方 可 向 评 标 委 员 会 公 布 暗 标 记 录 暗 标 记 录 公 布 前 必 须 妥 善 保 管 并 予 以 保 密 A2.5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基 础 性 数 据 分 析 和 整 理 工 作 ( 清 标 ) A2.5.1 在 不 改 变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前 提 下,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基 础 性 数 据 分 析 和 整 理 ( 本 章 中 简 称 为 清 标 ), 从 而 发 现 并 提 取 其 中 可 能 存 在 的 对 招 标 范 围 理 解 的 偏 差 投 标 报 价 的 算 术 错 误 错 漏 项 投 标 报 价 构 成 不 合 理 装 饰 装 修 材 料 单 价 偏 差 不 平 衡 报 价 等 存 在 明 显 异 常 的 问 题, 并 就 这 些 问 题 整 理 形 成 清 标 成 果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清 标 成 果 审 议 后, 决 定 需 要 投 标 人 进 行 书 面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的 问 题, 向 投 标 人 发 出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A2.5.2 在 不 影 响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法 定 权 利 的 前 提 下,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委 托 招 标 人 (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专 门 成 立 的 清 标 工 作 小 组 完 成 清 标 工 作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清 标 工 作 可 以 在 评 标 工 作 开 始 之 前 完 成, 也 可 以 与 评 标 工 作 平 行 进 行 清 标 工 作 小 组 成 员 应 为 具 备 相 应 执 业 资 格 的 专 业 人 员, 且 应 当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评 标 专 家 的 回 避 规 定 和 要 求, 不 得 与 任 何 投 标 人 有 利 益 上 下 级 等 关 系, 不 得 代 行 依 法 应 当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及 其 成 员 行 使 的 权 利 清 标 成 果 应 当 经 过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审 核 确 认, 经 过 评 标 委 员 会 审 核 确 认 的 清 标 成 果 视 同 是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成 果, 并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以 书 面 方 式 追 加 对 清 标 工 作 小 组 的 授 权, 书 面 授 权 委 托 书 必 须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签 名 A2.5.3 投 标 人 接 到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出 的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 附 表 三 ) 后, 应 按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提 供 书 面 澄 清 资 料 ( 附 表 四 ), 并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递 交 给 评 标 委 员 会 A3. 初 步 评 审 A3.1 形 式 评 审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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