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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甄 選 入 學 技 優 入 學 簡 章 制 定 要 點 電 話 : ( 代 表 號 ) 傳 真 : 網 址 : enter42@ntut.edu.tw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簡 章 制 定 網 路 作 業 說 明 1.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 網 址 點 選 四 技 二 專 聯 合 甄 選 之 委 員 學 校 作 業 系 統 2. 簡 章 制 定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104 年 10 月 19 日 ( 星 期 一 )10:00 起 至 104 年 11 月 2 日 ( 星 期 一 )17:00 止 3. 簡 章 彙 編 製 印 時 程 規 劃 如 下 : 作 業 日 程 作 業 事 項 ( 五 ) 召 開 第 1 次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招 生 規 定 工 作 日 程 及 簡 章 編 輯 方 式 ( 一 ) 起 ( 一 ) 止 各 委 員 學 校 彙 整 系 科 ( 組 ) 學 程 甄 選 辦 法 及 指 定 項 目 甄 審 內 容 ( 二 ) 起 ( 一 ) 止 編 輯 及 檢 核 招 生 簡 章 草 案 與 報 名 表 件 草 案 甄 選 入 學 報 名 系 統 ( 二 ) 召 開 第 2 次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招 生 簡 章 ( 三 ) 起 ( 三 ) 止 彙 整 招 生 簡 章 定 稿 ( 三 ) 前 印 製 簡 章 及 報 名 表 件 ( 三 ) 公 告 並 發 售 招 生 簡 章 4. 甄 選 入 學 以 系 科 ( 組 ) 學 程 為 個 別 之 招 生 單 位 ; 技 優 入 學 分 為 保 送 及 甄 審 兩 種 各 欄 位 的 意 義 及 填 寫 方 式, 請 參 考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甄 試 ( 審 ) 辦 法 填 寫 說 明 相 關 規 定 5. 甄 選 入 學 技 優 保 送 技 優 甄 審 網 路 簡 章 制 定 系 統 功 能 說 明 : (1).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制 定 系 統, 登 錄 網 站 後, 計 有 系 統 1. 簡 章 制 定 說 明 2. 學 校 資 料 3. 招 生 名 額 4. 甄 選 辦 法 5. 簡 章 預 覽 6. 完 成 簡 章 制 定 7. 各 校 第 二 階 段 甄 試 日 期 查 詢 功 能 (2). 技 優 保 送 簡 章 制 定 系 統, 登 錄 網 站 後, 計 有 1. 學 校 基 本 資 料 2. 簡 章 登 錄 3. 密 碼 變 更 登 出 簡 章 登 錄 中 有 2-1 新 增 刪 除 修 改 系 科 ( 組 ) 學 程 資 料 2-2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資 訊 與 報 名 建 議 說 明 2-3 系 科 ( 組 ) 學 程 排 序 2-4 報 表 列 印 2-5 確 定 送 出 簡 章 制 定 功 能 (3). 技 優 甄 審 簡 章 制 定 系 統, 登 錄 網 站 後, 計 有 1. 學 校 基 本 資 料 2. 簡 章 登 錄 3. 密 碼 變 更 登 出 簡 章 登 錄 中 有 2-1 新 增 刪 除 修 改 系 科 ( 組 ) 學 程 資 料 2-2 編 輯 系 科 ( 組 ) 學 程 資 料 2-3 系 科 ( 組 ) 學 程 排 序 2-4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資 訊 與 報 名 建 議 說 明 2-5 報 表 列 印 2-6 確 定 送 出 簡 章 制 定 功 能 6. 簡 章 分 則 之 學 校 基 本 資 料, 統 一 載 入 學 校 名 稱 地 址 網 址 電 話 傳 真 資 料 ; 甄 選 入 學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技 優 保 送 入 學 等 承 辦 人 資 訊, 僅 供 本 委 員 會 與 各 校 聯 繫 使 用 若 以 上 資 料 有 更 換 或 資 料 異 動 者, 敬 請 協 助 更 新 資 料, 以 利 後 續 試 務 作 業 進 行 7. 為 方 便 各 校 簡 章 制 定, 系 統 預 設 載 入 104 學 年 度 招 生 簡 章 彙 編 資 料 為 維 護 資 料 正 確 性 已 刪 除 104 學 年 度 招 生 名 額 志 願 代 碼 及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 審 ) 日 期 是 否 限 選 填 1 系 ( 組 ) 學 程 等 資 料 學 年 度 維 持 各 管 道 登 入 系 統 IP 管 制, 若 輸 入 帳 號 密 碼 確 認 無 誤, 仍 無 法 登 入 系 統, 可 能 原 因 為 您 的 IP 尚 未 允 許 存 取 該 招 生 管 道 系 統, 請 至 委 員 學 校 基 本 資 料 維 護 系 統 填 寫 IP 管 制 資 料, 完 成 填 寫 約 5 分 鐘 後 應 可 連 線 1

3 甄 選 入 學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甄 選 辦 法 填 寫 說 明 各 四 技 二 專 學 校 之 系 科 ( 組 ) 學 程 為 個 別 之 招 生 單 位, 請 依 各 校 自 主 選 才 方 式 選 擇 適 合 之 招 生 群 ( 類 ) 別 辦 理 招 生, 每 系 科 ( 組 ) 學 程 最 多 可 跨 3 個 招 生 群 ( 類 ) 別 招 生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之 學 生 至 多 申 請 3 個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報 名 參 加, 但 各 招 生 學 校 得 限 制 考 生 僅 能 報 名 1 個 系 科 ( 組 ) 學 程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代 碼 前 3 碼 為 學 校 代 碼, 第 4 碼 為 學 制 代 碼 (0 表 示 大 學 部 A 表 示 專 科 部 ), 末 2 碼 為 系 科 ( 組 ) 學 程 代 碼 由 系 統 根 據 大 學 部 在 前 專 科 部 在 後, 依 各 校 指 定 的 系 科 ( 組 ) 學 程 順 序 產 生 代 碼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名 稱 為 系 ( 組 ) 或 學 程 者, 係 招 收 大 學 ( 學 院 ) 部 四 年 制 新 生, 則 其 系 科 ( 組 ) 學 程 型 態 請 選 擇 四 年 制 大 學 部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名 稱 為 科 ( 組 ) 者, 係 招 收 專 科 部 二 年 制 新 生, 則 其 系 科 ( 組 ) 學 程 型 態 請 選 擇 二 年 制 專 科 部 1-1 簡 章 彙 編 之 系 科 ( 組 ) 學 程 甄 選 辦 法 範 例 ( 僅 供 參 考 ) 校 系 科 ( 組 )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代 系 統 產 生 電 機 工 程 系 碼 學 程 名 稱 招 生 群 ( 類 ) 別 03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電 機 類 考 生 身 分 一 般 考 生 原 住 民 考 生 離 島 考 生 甄 選 優 秀 學 生 進 入 本 系 接 受 理 論 與 實 務 之 訓 練, 為 國 家 培 育 電 機 各 領 域 之 高 級 招 生 目 標 招 生 名 額 科 技 人 才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成 績 處 理 方 式 備 審 資 料 第 一 階 段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甄 試 日 期 ( 六 )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篩 選 甄 選 總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方 式 科 目 篩 選 倍 率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最 低 占 總 成 在 校 學 證 照 或 指 定 項 目 滿 分 成 績 加 權 得 分 績 比 例 業 成 績 得 獎 加 分 順 序 項 目 國 文 6 國 文 1.0 倍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 1 電 子 電 路 實 作 英 文 5 英 文 1.5 倍 電 子 電 路 實 作 % 2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數 學 4 數 學 2.0 倍 統 測 總 級 分 合 占 總 先 乘 以 個 專 業 一 3 專 業 一 3.0 倍 依 加 分 標 4 統 測 專 業 科 目 二 成 績 比 人 加 權 值 專 業 二 3 專 業 二 3.0 倍 準 例 30% 再 乘 10% 5 統 測 專 業 科 目 一 總 級 分 統 測 數 學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750 元 分 發 錄 取 生 收 費 ( 四 )12:00 前 報 到 截 止 日 必 繳 資 料 1. 個 人 資 料 簡 歷 與 讀 書 計 畫 10% 2. 歷 年 成 績 單 班 級 排 名 10% 3. 幹 部 證 明 10% 特 別 條 件 選 繳 資 料 專 業 技 藝 參 與 證 明 或 獎 狀 與 證 照 30% 人 文 獎 狀 與 證 照 20% 專 題 成 果 作 品 等 20% 參 考 條 件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說 明 凡 辨 色 力 異 常 者 宜 慎 重 考 慮, 以 免 影 響 將 來 學 習 具 有 相 關 競 賽 參 與. 競 賽 成 果 優 良 表 現 者 優 先 1. 電 子 電 路 實 作 試 題 範 例 於 甄 試 日 期 前 1 個 月 公 告 於 本 校 電 機 工 程 系 網 站, 題 目 共 計 4 題, 採 抽 籤 方 式 抽 選 1 題, 現 場 實 作 進 行 評 分 2. 備 審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請 自 行 備 份 留 存 備 註 # 離 島 生 名 額 : 澎 湖 縣 考 生 1 名 本 校 工 程 學 院 學 生 入 學 後 均 須 參 加 工 程 學 院 舉 辦 之 初 階 數 學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未 達 及 格 標 準 者, 必 須 修 習 初 階 數 學 ( 一 )0 學 分 課 程 2

4 成 績 處 理 方 式 1-2 甄 選 辦 法 各 欄 之 編 號 位 置 校 系 科 ( 組 )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代 碼 3 1 學 程 名 稱 招 生 群 ( 類 ) 別 4 考 生 身 分 一 般 考 生 原 住 民 考 生 離 島 考 生 招 生 目 標 2 招 生 名 額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第 一 階 段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甄 試 日 期 17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篩 選 甄 選 總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方 式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最 低 占 總 成 在 校 學 證 照 或 科 目 篩 選 倍 率 指 定 項 目 滿 分 順 序 項 目 成 績 加 權 得 分 績 比 例 業 成 績 得 獎 加 分 備 審 資 料 國 文 7-1 國 文 8-1 倍 % 英 文 7-2 英 文 8-2 倍 % 合 占 總 數 學 7-3 數 學 8-3 倍 % 成 績 比 先 乘 以 個 專 業 一 7-4 專 業 一 8-4 倍 例 % 人 加 權 值 專 業 二 7-5 專 業 二 8-5 倍 % 再 乘 9 %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總 級 分 分 發 錄 取 生 收 費 報 到 截 止 日 必 繳 資 料 20 特 別 條 件 22 選 繳 資 料 21 參 考 條 件 23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說 明 24 備 註 甄 選 辦 法 各 欄 之 說 明 A. 學 校 基 本 資 料 A-1 限 制 考 生 僅 能 報 名 本 校 1 個 系 科 ( 組 ) 學 程 : 請 至 學 校 資 料 選 填 是 或 否 若 該 校 對 於 學 生 選 填 志 願 時, 只 能 就 該 校 選 填 1 個 系 科 ( 組 ) 學 程, 請 選 是 ; 反 之, 若 3 個 志 願 皆 可 選 填 者, 請 選 否 A-2 招 生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基 本 資 料 1.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名 稱 : 請 填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招 生 系 科 ( 組 ) 學 程 全 銜 名 稱 2. 招 生 目 標 :300 字 以 內 3.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代 碼 : 不 用 輸 入, 由 系 統 根 據 各 校 指 定 的 系 科 ( 組 ) 學 程 順 序 產 生 4. 招 生 群 ( 類 ) 別 : 請 參 考 附 錄 二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甄 選 群 ( 類 ) 別 採 計 技 專 校 院 測 驗 中 心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考 試 群 ( 類 ) 及 科 目 對 照 表 ( 草 案 ) 之 甄 選 群 ( 類 ) 別 填 寫 參 加 統 測 跨 群 ( 類 ) 考 生 之 學 生 得 就 甄 選 群 ( 類 ) 採 計 之 考 試 科 目 群 ( 類 ) 別 報 名 參 加, 請 參 考 附 錄 三 請 各 校 如 同 一 系 科 ( 組 ) 學 程 於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及 資 管 類 同 時 招 生, 請 明 顯 區 隔 二 群 類 別 招 生 條 件 之 差 異 性 5. 招 生 名 額 :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提 撥 5-1: 一 般 考 生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40~60% 為 上 限 ( 不 含 四 技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名 額, 四 捨 五 入 至 整 數 位 ) 甄 選 缺 額 ( 不 含 原 住 民 考 生 及 離 島 考 生 之 缺 額 ) 得 併 入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中 辦 理 招 生 b 原 住 民 考 生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該 系 科 ( 組 ) 學 程 之 招 生 名 額 2% 計 算, 且 僅 於 該 系 科 ( 組 ) 學 程 辦 理 招 生, 小 數 部 分 無 條 件 進 位 19 3

5 考 量 教 室 空 間 師 資 等 情 形, 本 招 生 管 道 可 不 提 供 原 住 民 名 額 考 量 屬 原 住 民 聚 集 地 區 重 點 學 校 及 特 殊 科 系, 得 衡 酌 學 校 資 源 狀 況 區 域 特 性 及 入 學 管 道, 可 提 高 招 生 比 例, 並 請 報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備 查 5-3: 離 島 考 生 請 依 縣 市 分 別 填 入 招 生 名 額, 預 覽 時 會 合 併 成 1 個 總 額 6.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 ): 免 輸 入, 由 系 統 依 據 篩 選 倍 率 自 動 產 生 B. 成 績 處 理 方 式 參 加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之 考 生, 皆 須 參 加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舉 辦 之 105 學 年 度 技 術 校 院 四 年 制 與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 以 下 簡 稱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5 項 考 科 所 占 比 值 由 各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依 選 才 方 向 自 訂 B-1 第 一 階 段 :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篩 選 倍 率 各 系 科 ( 組 ) 學 程 以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某 一 考 科 或 某 幾 考 科 訂 定 篩 選 倍 率, 以 篩 選 出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的 某 倍 率 之 考 生 人 數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即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各 考 科 可 訂 定 不 同 之 篩 選 倍 率, 但 所 訂 之 最 低 倍 率 不 得 超 過 3, 可 取 至 小 數 第 1 位 例 : 某 校 化 工 系 之 招 生 名 額 為 10 人, 各 考 科 之 篩 選 倍 率 為 : 國 文 5.0 英 文 6.0 數 學 3.0 專 業 一 -- 專 業 二 --, 篩 選 之 過 程 為 : 先 依 英 文 成 績 篩 選 出 前 60 人 (6 10 人 ), 再 以 這 60 人 之 國 文 成 績 篩 選 出 前 50 人 (5 10 人 ), 再 以 這 50 人 之 數 學 成 績 篩 選 出 前 30 人 ( 人 ), 此 30 人 即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7-1~7-6: 請 填 寫 該 系 科 ( 組 ) 學 程 各 考 科 之 篩 選 倍 率, 不 篩 選 之 考 科 則 留 空 白 ( 不 用 輸 入 資 料 ) B-2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B-2-1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各 科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加 權 分 不 採 計 原 級 分 加 重 計 分 等 三 種 採 計 方 式 例 : 某 校 化 工 系 各 科 之 採 計 方 式 為 : 國 文 1.00 英 文 1.50 數 學 2.00 專 業 科 目 一 1.50 專 業 科 目 二 3.00, 其 意 為 : 國 文 依 原 級 分 計 算 英 文 以 原 級 分 之 1.50 倍 計 算 數 學 以 原 級 分 之 2.00 倍 計 算 專 業 科 目 一 以 原 級 分 之 1.50 倍 計 算 專 業 科 目 二 以 原 級 分 之 3.00 倍 計 算 8-1~8-5: 請 填 寫 0 ( 不 採 計 ) 1.00 ( 原 級 分 ) 或 1.00 以 上 之 數 值 ( 加 重 計 分 ) B-2-2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各 科 成 績 合 占 總 成 績 比 例 9.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合 占 總 成 績 比 例 : 請 填 寫 整 數 ( 不 可 為 0)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所 占 總 成 績 比 例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各 項 目 所 占 總 成 績 比 例 在 學 學 業 成 績 採 計 占 總 成 績 比 例, 三 者 之 總 和 為 100 B-2-3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10-1~10-5 指 定 項 目 : 請 填 寫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之 考 科 (16 個 字 以 內 )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之 考 科 由 各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自 訂, 至 少 1 項, 至 多 5 項, 輸 入 多 項 指 定 項 目 考 科 時, 請 由 上 而 下 輸 入 且 不 可 跳 行 輸 入 為 落 實 實 務 選 才 機 制, 依 據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策 進 總 會 102 年 9 月 18 日 (102) 技 專 校 院 招 策 字 第 B 號 函, 請 各 校 將 高 職 專 題 製 作 成 果 納 入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管 道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之 獨 立 成 績 採 計 項 目, 或 於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項 下 獨 立 訂 採 計 比 率 ; 另 請 考 量 將 學 生 參 加 大 專 院 校 自 辦 之 專 題 製 作 競 賽 納 入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參 4

6 考 為 求 簡 章 之 一 致 性, 若 指 定 項 目 之 考 科 屬 性 屬 於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性 質 者, 請 輸 入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 若 指 定 項 目 之 考 科 屬 於 面 試 性 質 者, 請 輸 入 面 試 名 稱 ; 若 指 定 項 目 之 考 科 屬 於 筆 試 性 質 類 型, 請 輸 入 考 試 科 目 名 稱 ; 若 指 定 項 目 之 考 科 屬 於 術 科 實 作 類 型, 請 輸 入 實 作 辦 理 名 稱 104 學 年 度 起 新 增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說 明 一 欄, 提 供 輸 入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說 明 學 年 度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項 目 名 稱 分 類 如 下 : 書 面 類 專 題 製 作 面 試 類 筆 試 類 術 科 實 作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高 職 專 題 製 作 成 果 專 題 製 作 成 果 專 題 製 作 競 賽 面 試 中 文 面 試 英 文 面 試 日 文 面 試 中 英 文 面 試 作 品 集 面 試 英 文 口 試 當 面 團 體 甄 試 面 試 及 訪 談 當 面 團 體 甄 試 術 科 口 試 會 計 學 統 計 學 VB 程 式 設 計 中 文 作 文 中 文 小 論 文 中 英 文 閱 讀 寫 作 作 文 ( 論 說 文 ) 英 文 聽 力 測 驗 英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設 計 概 論 實 務 專 題 聽 力 測 驗 作 文 聽 力 測 驗 手 繪 表 達 能 力 描 繪 測 驗 素 描 資 通 訊 時 事 剖 析 化 學 中 / 英 文 輸 入 才 藝 演 示 中 餐 基 礎 刀 工 實 作 手 繪 表 達 能 力 快 速 設 計 ( 創 意 表 達 ) 快 速 設 計 素 描 建 築 製 圖 美 工 術 科 素 描 紙 圖 設 計 基 礎 刀 工 實 作 基 礎 創 意 設 計 專 長 演 示 專 業 術 科 設 計 思 考 與 創 意 創 意 思 考 創 意 設 計 創 意 發 想 創 意 繪 圖 描 繪 設 計 電 子 電 路 實 作 建 築 圖 專 業 實 作 術 科 考 試 術 科 實 作 手 繪 三 視 圖 與 立 體 圖 應 用 游 標 卡 尺 或 分 厘 卡 尺 作 物 件 量 測 數 位 電 子 電 路 土 木 工 程 實 作 工 程 測 量 實 作 工 程 製 圖 實 作 內 燃 機 實 作 化 學 實 驗 基 本 操 作 水 準 測 量 立 體 造 型 手 繪 休 閒 運 動 能 力 測 試 與 規 劃 每 木 調 查 與 樹 高 測 量 苗 木 移 植 與 造 林 基 礎 刀 工 中 餐 或 調 飲 設 計 素 描 軟 體 應 用 實 作 野 生 動 物 識 別 描 繪 測 驗 植 物 材 料 識 別 植 物 識 別 微 電 腦 控 制 電 路 實 作 資 訊 科 技 於 森 林 之 應 用 展 示 鉛 筆 素 描 電 路 實 作 與 測 試 故 事 說 演 實 物 測 繪 實 物 量 測 與 視 圖 實 體 測 繪 網 路 資 源 搜 尋 與 應 用 樹 木 病 蟲 害 識 別 機 電 整 合 實 作 餐 服 實 作 技 巧 餐 旅 技 能 實 作 環 境 解 說 識 圖 與 製 圖 顯 微 鏡 操 作 及 顯 微 標 本 繪 製 敘 述 說 明 11-1~11-5 最 低 得 分 : 各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之 及 格 分 數 ( 未 達 此 分 數 皆 不 予 錄 取 )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得 在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中 訂 定 檢 定 標 準 ( 最 低 得 分 / 滿 分 : 最 低 得 分 係 指 計 算 該 項 成 績 之 滿 分 ( 由 系 統 一 律 設 為 100) 中 至 少 須 得 之 分 數, 不 得 設 定 為 100), 未 達 檢 定 標 準 之 考 生 不 予 錄 取 最 低 得 分 若 不 要 求 請 保 持 空 白 ; 若 有 限 定 0 分 不 予 錄 取, 請 務 必 輸 入 一 非 0 數 值 例 如 : 最 低 得 分 為 60, 滿 分 為 100, 即 指 考 生 該 科 分 數 須 達 60 分 ( 含 ) 以 上, 未 達 最 低 得 分 之 考 生 不 予 錄 取 12-1~12-5 滿 分 : 一 律 設 為 100( 系 統 已 設 定, 免 輸 入 ) 5

7 13-1~13-5 占 總 成 績 比 例 : 請 填 寫 各 項 目 在 總 成 績 百 分 比 中 所 占 之 數 值 ( 須 為 整 數 ) 14.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收 費 : 由 系 統 依 據 輸 入 的 指 定 項 目 個 數 自 行 產 生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費 用 單 項 500 元, 兩 項 ( 含 ) 以 上 750 元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費 用 全 免,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減 免 30%( 單 項 350 元, 兩 項 ( 含 ) 以 上 525 元 ) B-2-4 在 學 期 間 學 業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15.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 請 填 寫 0( 不 予 採 計 ) 或 1~20 之 數 值 ( 此 為 採 計 甄 選 總 成 績 所 占 比 例 ) 在 校 成 績 係 指 學 生 應 具 備 之 高 一 至 高 三 上 5 個 學 期 成 績 的 平 均 值, 乘 以 個 人 加 權 值 後, 再 按 其 占 總 成 績 比 例 ( 其 比 例 不 得 超 過 20%, 且 由 各 招 生 學 校 自 訂 ) 計 算 本 項 成 績 是 否 採 計, 由 各 招 生 學 校 自 行 決 定 ; 個 人 加 權 值 對 照 表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加 權 平 均 級 分 個 人 加 權 值 例 如 : 甲 生 參 加 某 科 技 大 學 某 系 甄 試,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各 科 成 績 : 國 文 12 級 分 ( 1.00) 英 文 11 級 分 ( 1.00) 數 學 10 級 分 ( 1.00) 專 業 科 目 一 13 級 分 ( 2.00) 專 業 科 目 二 12 級 分 ( 2.00), 以 上 5 科 滿 級 分 均 為 15 級 分 ; 則 該 生 之 加 權 平 均 級 分 為 級 分 查 個 人 加 權 值 對 照 表, 甲 生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個 人 加 權 值 為 0.8, 若 個 人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為 85.50, 則 加 權 後 個 人 學 業 成 績 為 B-2-5 證 照 或 得 獎 加 分 採 計 方 式 16. 證 照 或 得 獎 加 分 : 若 採 計 請 勾 選 依 加 分 標 準 ; 不 採 計 請 勾 選 不 予 加 分 證 照 或 得 獎 加 分 請 各 校 儘 量 依 加 分 標 準 採 計, 以 彰 顯 技 職 教 育 特 色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競 賽 得 獎 或 證 照 優 待 加 分 標 準, 請 參 考 附 錄 四 證 照 或 得 獎 加 分 係 依 簡 章 所 列 之 優 待 加 分 標 準 表 及 職 種 類 別 對 照 表 作 計 算,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用 B-2-6 甄 試 日 期 17. 甄 試 日 期 若 指 定 項 目 中 有 需 要 考 生 親 自 到 場 者, 請 在 甄 試 日 期 欄 中 輸 入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日 期 (105 年 6 月 10 日 至 105 年 6 月 26 日 ) B-2-7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方 式 甄 選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按 各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方 式 欄 中 所 列 項 目 之 參 酌 順 序, 依 序 比 較 考 生 成 績, 以 決 定 錄 取 優 先 順 序 為 減 少 增 額 錄 取 情 況 發 生, 請 6

8 至 少 勾 選 5 項 18-1~18-6: 請 將 統 測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專 業 一 專 業 二 總 級 分 及 該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 指 定 1~ 指 定 5 由 本 會 系 統 分 別 對 應 到 11-1~11-5 欄 位 的 指 定 項 目 考 科 名 稱 ) 所 訂 之 項 目 排 定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 第 18-1~18-6 之 項 目 不 能 重 複 ) 前 述 各 項 同 分 參 酌 方 式 以 外 之 項 目 皆 不 得 列 入 B-2-8 分 發 錄 取 生 報 到 截 止 日 19. 分 發 錄 取 生 應 依 分 發 錄 取 學 校 規 定 時 間 及 方 式 ( 不 得 採 電 話 方 式 ) 辦 理 報 到, 並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C. 甄 選 辦 法 係 指 四 技 二 專 學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對 其 所 希 望 招 收 之 學 生 應 繳 交 資 料 具 備 條 件 或 特 質 及 其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辦 理 方 式 C-1 備 審 資 料 (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之 考 生 於 報 名 第 二 階 段 時 繳 交 ) 本 項 係 指 四 技 二 專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在 辦 理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時, 學 生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之 必 繳 及 選 繳 資 料 ( 如 證 明 文 件 資 料 及 成 果 作 品 等 ), 供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評 分 參 考 及 計 算 優 待 加 分 之 資 料 內 容, 備 審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考 生, 請 各 校 自 行 留 存 備 查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所 訂 之 備 審 資 料, 各 項 資 料 之 採 計 占 分 或 參 考 程 度 均 可 不 同 20. 備 審 資 料 之 必 繳 資 料 :300 字 以 內 請 將 要 求 事 項 填 入 此 欄 內 21. 備 審 資 料 之 選 繳 資 料 :300 字 以 內 請 將 要 求 事 項 填 入 此 欄 內 例 1: 自 傳 及 讀 書 計 畫 10% 社 團 參 與 及 學 生 幹 部 20% 競 賽 成 果 20% 在 校 成 績 單 20% 專 題 製 作 或 作 品 30%, 所 繳 備 審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例 2: 技 能 檢 定 證 照 20% 技 ( 藝 ) 能 競 賽 ( 含 科 展 ) 得 獎 證 明 20% 自 傳 及 讀 書 計 畫 10%( 以 600 字 稿 紙 親 筆 書 寫 ) 社 團 參 與 及 競 賽 成 果 30% 學 生 幹 部 及 成 果 作 品 20%, 所 繳 備 審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必 繳 及 選 繳 資 料 合 計 總 頁 數 以 20 頁 為 限, 請 以 雙 面 印 列 各 項 證 明 證 件, 皆 以 繳 交 影 本 為 主, 若 需 要 查 驗 正 本 者, 請 於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通 知 述 明 要 求 考 生 現 場 繳 驗 C-2 特 別 條 件 (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之 考 生 於 報 名 第 二 階 段 時 繳 交 ) 係 指 四 技 二 專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希 望 考 生 入 學 前 所 具 備 之 特 別 條 件, 不 做 為 資 格 條 件 之 限 制 此 欄 位 輸 入 資 料 非 為 畢 業 時 考 生 應 取 得 之 特 別 條 件 若 不 要 求, 請 點 選 不 要 求 22. 特 別 條 件 :300 字 以 內 例 1: 無 記 大 過 ( 含 ) 以 上 處 分 者 2: 辨 色 力 異 常 者, 宜 慎 重 考 慮 3: 須 配 合 活 動 穿 著 規 定 制 服 ; 須 至 業 界 實 習 一 年, 畢 業 前 海 外 參 訪, 無 法 配 合 者 宜 慎 重 考 慮 4: 行 動 不 便 機 能 障 礙 患 有 法 定 傳 染 病 及 A 型 肝 炎 等 疾 病 者, 宜 慎 重 考 慮 7

9 5: 部 分 必 修 及 船 上 實 習 課 程, 需 四 肢 及 視 聽 力 等 符 合 交 通 部 航 港 局 船 員 體 格 ( 健 康 ) 檢 查 證 明 書 之 航 行 員 規 定 詳 細 規 定, 請 以 關 鍵 字 船 員 體 格 於 航 港 局 網 站 查 詢 體 格 不 符 者 請 慎 重 考 慮 體 檢 及 證 明 之 出 具 應 明 白 規 範, 請 勿 使 用 身 體 健 康 正 常 字 眼 C-3 參 考 條 件 (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之 考 生 於 報 名 第 二 階 段 時 繳 交 ) 係 指 四 技 二 專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希 望 甄 選 之 學 生 特 質, 僅 提 供 參 考 不 作 為 資 格 之 限 制 條 件 若 不 要 求, 請 點 選 不 要 求 23. 參 考 條 件 :300 字 以 內 請 將 要 求 事 項 填 入 此 欄 內 例 1: 具 社 團 幹 部 經 驗 者, 敬 請 提 供 幹 部 證 明 文 件 C-4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說 明 係 指 四 技 二 專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說 明, 包 含 甄 試 方 式 配 分 比 例 等 24.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說 明 :300 字 以 內 請 將 甄 試 說 明 事 項 填 入 此 欄 內 例 :1. 實 作 考 科 為 創 意 發 想 術 科 考 試 實 作 試 題 範 例 於 甄 試 日 期 前 1 個 月 公 告 於 本 校 系 網 站, 題 目 共 計 4 題, 採 現 場 抽 籤 方 式 抽 選 1 題, 現 場 實 作 進 行 評 分 2. 建 築 圖 須 有 圖 面 表 現, 請 攜 帶 相 關 繪 圖 工 具 如 : 三 角 板 圓 規 比 例 尺 及 各 種 上 色 工 具 : 如 水 彩 麥 克 筆 等 3.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評 分 標 準 :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30% 自 傳 及 讀 書 計 畫 30% 專 題 製 作 成 果 20% 其 他 能 力 證 明 20% 4. 面 試 評 分 標 準 : 專 業 知 識 40% 發 展 潛 力 20% 表 達 能 力 20% 學 習 態 度 20% 5. 備 審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請 自 行 備 份 留 存 6.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當 天 安 排 交 通 接 駁 車, 接 駁 方 式 於 甄 試 通 知 單 說 明 C-5 備 註 25. 備 註 :300 字 以 內 有 關 其 他 考 生 須 注 意 之 事 項, 例 如 各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要 求 學 生 畢 業 前 應 取 得 之 資 格 等 請 勿 填 學 生 入 學 無 關 之 事 項 各 縣 市 離 島 考 生 招 生 名 額 會 在 此 欄 內 出 現 例 :1. 新 生 入 學 後, 應 購 買 正 式 套 裝 制 服 一 套 2. 畢 業 前 取 得 相 當 於 CEFR 語 言 能 力 指 標 B1 級 ( 含 ) 以 上 能 力 證 明 3. 四 技 三 年 級 赴 校 外 實 習 1 年 4. 本 系 修 課 規 定 及 畢 業 條 件 等 相 關 資 訊 請 參 閱 本 系 網 頁 : 5. 本 校 不 辦 理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所 有 參 加 面 試 之 考 生, 若 有 其 他 實 務 專 題 作 品 及 其 書 面 報 告, 請 於 面 試 時 攜 帶 應 試 8

10 技 優 入 學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甄 審 辦 法 填 寫 說 明 技 優 入 學 分 保 送 和 甄 審 兩 種 方 式, 皆 不 採 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各 系 科 ( 組 ) 學 程 之 招 生 類 別, 最 多 以 3 個 類 別 為 限 : 1. 技 優 保 送 : 依 競 賽 名 稱 及 獲 獎 名 次 排 序 等 第, 考 生 選 填 志 願 最 多 以 50 個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為 限 ( 含 不 限 類 別 之 志 願 ) 2. 技 優 甄 審 : 依 各 四 技 二 專 學 校 自 訂 各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之 指 定 項 目 甄 審 及 優 待 加 分 比 例 評 分, 考 生 可 選 5 個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各 校 是 否 限 制 考 生 僅 能 選 填 一 系 科 ( 組 ) 學 程, 可 由 各 校 自 訂 ; 另 是 否 列 備 取 生 亦 由 各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自 訂 符 合 保 送 資 格 考 生 可 報 名 技 優 保 送 和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惟 經 保 送 錄 取 者 須 聲 明 放 棄, 方 得 報 名 參 加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或 後 續 之 其 他 招 生 管 道 一 技 優 保 送 技 優 保 送 入 學 於 1 月 份 辦 理 一 律 採 取 個 別 報 名 方 式 向 本 委 員 會 辦 理 報 名 符 合 保 送 之 資 格 為 : 1. 參 加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 含 國 際 展 能 節 職 業 技 能 競 賽 ) 各 職 類 或 國 際 科 技 展 覽 成 績 優 異, 分 別 獲 勞 動 部 ( 原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 或 國 立 臺 灣 科 學 教 育 館 推 薦 並 持 有 證 明 者 2. 獲 選 為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 含 國 際 展 能 節 職 業 技 能 競 賽 ) 正 ( 備 ) 取 國 手, 並 持 有 證 明 者 3. 參 加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 含 全 國 身 心 障 礙 者 技 能 競 賽 ) 獲 各 職 類 前 3 名 名 次 者 4. 參 加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藝 競 賽 獲 各 職 種 個 人 競 賽 前 3 名 名 次 者 不 限 類 別 僅 辦 理 高 職 菁 英 班 招 生 考 生 除 可 選 擇 不 限 類 別 之 招 生 類 別 外, 其 他 招 生 類 別 至 多 可 選 擇 一 類 別 報 名 高 職 不 分 系 菁 英 班 招 生 而 採 錄 取 報 到 後, 即 分 系 上 課 者, 請 於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資 訊 與 報 名 建 議 說 明 中 敘 明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類 別 請 參 考 附 錄 五 ; 技 優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競 賽 獲 獎 名 次 與 等 第 對 照 表 ; 請 參 考 附 錄 六 技 優 保 送 簡 章 彙 編 各 欄 之 編 號 位 置 校 名 全 銜 ( 校 名 簡 稱 ) 校 址 電 話 系 科 ( 組 ) 學 程 名 稱 系 科 組 型 態 招 生 類 別 招 生 名 額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資 訊 與 報 名 建 議 說 明 國 立 大 學 ( ) 郵 遞 區 號 校 址 電 話 : - 傳 真 : - 網 址 : 企 業 管 理 系 觀 光 事 業 科 系 ( 組 ) 學 程 10- 機 械 科 ( 組 ) 10 1 修 業 4 年 2 本 校 實 施 基 本 勞 作 教 育 制 度 3 辨 色 力 異 常 嚴 重 口 吃 或 語 言 不 清 身 心 嚴 重 殘 病 或 影 響 幼 保 教 學 者, 報 考 幼 兒 保 育 系, 請 審 慎 考 慮 4 進 入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就 讀 之 學 生, 必 須 訂 作 招 待 及 服 務 之 服 裝 以 配 合 教 學 實 習, 且 須 參 加 國 外 遊 學 實 習 或 冬 夏 令 營 5 備 有 男 女 生 宿 舍 6 不 分 系 菁 英 班 新 生 報 到 後, 依 個 人 志 願 及 排 名 分 發 至 本 校 16 系, 各 系 ( 組 ) 簡 介 課 程 等 詳 細 資 料 請 至 本 校 網 頁 查 詢 ( 限 250 字 ) 5 9

11 1. 系 科 ( 組 ) 學 程 名 稱 : 請 輸 入 系 科 ( 組 ) 學 程 全 名 2. 系 科 組 型 態 : 請 選 擇 系 ( 組 ) 學 程 或 科 ( 組 ) 3. 招 生 類 別 : 請 參 考 附 錄 五 之 招 生 類 別 填 寫, 各 系 科 ( 組 ) 學 程 招 生 類 別, 最 多 以 3 個 類 別 為 限 4. 招 生 名 額 : 填 入 招 生 名 額 5.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資 訊 與 報 名 建 議 說 明 : 字 數 限 定 為 250 字 以 內 項 目 符 號 請 統 一 用 1...(1) 以 益 於 排 版 製 作 二 技 優 甄 審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類 別, 請 參 考 附 錄 五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競 賽 優 勝 名 次 或 證 照 等 級 及 其 優 待 加 分 標 準, 請 參 考 附 錄 七 1-1 學 校 資 料 承 辦 人 連 絡 資 訊 : 填 寫 項 目 包 括 : 單 位 姓 名 電 話 傳 真 ,* 標 示 為 必 填 欄 位 1-2 招 生 學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一 覽 表 1. 是 否 限 選 填 一 系 組 : 請 選 填 是 或 否 若 招 生 學 校 對 於 學 生 選 填 志 願 時 只 能 就 該 校 選 填 1 個 系 科 ( 組 ) 學 程, 請 選 是 ; 反 之, 若 5 個 志 願 皆 可 選 填 者, 請 選 否 2. 系 科 ( 組 ) 學 程 名 稱 : 請 填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招 生 系 科 ( 組 ) 學 程 全 銜 名 稱 3. 系 科 ( 組 ) 型 態 : 請 選 擇 科 ( 組 ) 系 ( 組 ) 學 程 或 班 4. 招 生 類 別 : 請 參 考 附 錄 五 之 招 生 類 別 填 寫, 各 系 科 ( 組 ) 學 程 招 生 類 別, 最 多 以 3 個 類 別 為 限 5. 招 生 名 額 : 依 各 校 自 行 分 配 之 名 額 填 寫 6.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資 訊 與 報 名 建 議 說 明 : 字 數 限 定 為 250 字 以 內 項 目 符 號 請 統 一 用 1...(1) 以 益 於 排 版 製 作 1-3 簡 章 彙 編 之 系 科 ( 組 ) 學 程 指 定 項 目 甄 審 與 評 分 方 式 範 例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名 稱 指 定 項 目 甄 審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占 總 成 評 分 項 目 順 序 項 目 電 機 工 程 系 績 比 例 招 生 類 別 25 電 子 性 別 要 求 不 要 求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100% 1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志 願 代 碼 < 系 統 編 碼 > 招 生 名 額 3 2 優 待 加 分 比 例 指 定 項 目 指 定 項 目 甄 審 日 期 甄 審 費 用 4 繳 交 資 料 指 定 項 目 甄 審 說 明 必 繳 1. 歷 年 成 績 單 自 傳 選 繳 1. 各 類 證 照 各 類 競 賽 獲 獎 證 明 實 務 專 題 報 告 等 其 他 足 以 佐 證 能 力 之 資 料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評 分 標 準 :(1) 歷 年 成 績 單 15% (2) 履 歷 自 傳 35% (3) 相 關 證 照 競 賽 成 果 其 他 能 力 資 料 50% 備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後 不 再 歸 還, 請 自 行 註 留 存 10

12 1-4 指 定 項 目 甄 審 與 評 分 方 式 各 欄 位 編 號 位 置 及 各 欄 之 說 明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名 稱 指 定 項 目 甄 審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評 分 項 目 占 總 成 績 比 例 順 序 項 目 招 生 類 別 2 性 別 要 求 志 願 代 碼 3 招 生 名 額 指 定 項 目 指 定 項 目 甄 審 日 期 甄 審 費 用 繳 交 資 料 11 指 定 項 目 甄 審 說 明 1-5 指 定 項 目 甄 審 與 評 分 方 式 各 欄 之 說 明 12 於 簡 章 登 錄 進 行 新 增 系 科 ( 組 ) 學 程 編 輯 系 科 ( 組 ) 學 程 名 稱 系 科 組 型 態 招 生 類 別 招 生 名 額 選 取 已 登 錄 之 系 科 ( 組 ) 學 程, 資 料 讀 取 後 進 行 編 輯 指 定 項 目 甄 審 與 評 分 方 式 A.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資 料 1.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名 稱 : 由 新 增 系 科 ( 組 ) 學 程 畫 面 資 料 輸 入 後, 系 統 自 動 顯 示 資 料, 如 欲 修 改 請 至 編 輯 系 科 ( 組 ) 學 程 功 能 選 項 下 修 改 2. 招 生 類 別 : 同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名 稱 操 作 方 式 3. 志 願 代 碼 : 免 輸 入, 統 一 於 簡 章 輸 入 結 束 後 由 系 統 產 生 4. 指 定 項 目 甄 審 日 期 : 請 選 擇 指 定 項 目 甄 審 之 日 期 ( 限 105 年 6 月 1 日 至 105 年 6 月 12 日 ) 5. 性 別 要 求 :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第 13 條 規 定, 學 校 之 招 生 及 就 學 許 可 不 得 有 性 別 或 性 傾 向 差 別 待 遇, 性 別 限 制 將 統 一 顯 示 為 不 要 求 ; 惟 基 於 歷 史 傳 統 特 定 教 育 目 標 或 其 他 非 因 性 別 因 素 之 正 當 理 由,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而 設 置 之 學 校 班 級 課 程 者, 不 在 此 限 6. 招 生 名 額 : 同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名 稱 操 作 方 式 7. 指 定 項 目 甄 審 費 用 : 由 系 統 依 據 輸 入 的 指 定 項 目 個 數 自 行 產 生 指 定 項 目 甄 審 費 用 單 項 500 元, 兩 項 以 上 ( 含 )750 元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費 用 全 免,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減 免 30%( 單 項 350 元, 兩 項 ( 含 ) 以 上 525 元 ) B. 指 定 項 目 甄 審 指 定 項 目 甄 審 之 評 分 項 目, 由 各 系 科 ( 組 ) 學 程 自 訂 ( 至 少 1 項 ), 可 為 面 試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實 作 等 形 式, 但 不 可 為 筆 試 8-1~8-4 評 分 項 目 : 請 填 寫 指 定 項 目 甄 審 之 評 分 項 目 之 考 科 名 稱 (7 個 字 以 內 ) 為 求 簡 章 之 一 致 性, 若 指 定 項 目 之 考 科 屬 性 屬 於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性 質 者, 請 一 律 輸 入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 若 指 定 項 目 之 考 科 屬 性 屬 於 面 試 性 質 者, 請 一 律 輸 入 面 試 若 指 定 項 目 之 考 科 屬 性 屬 於 術 科 實 作 者, 請 一 律 輸 入 實 作, 面 試 及 實 作 辦 理 方 備 註 13 11

13 式 可 在 指 定 項 目 甄 審 說 明 欄 內 說 明 C. 甄 審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及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9-1~9-4 占 總 成 績 比 例 : 請 填 寫 甄 審 評 分 項 目 在 總 成 績 百 分 比 中 所 占 之 數 值 ( 總 和 為 100, 且 須 為 整 數 ) 10-1~10-4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 甄 審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此 欄 所 列 項 目 之 參 酌 順 序, 依 序 比 較 考 生 成 績, 以 決 定 錄 取 優 先 順 序, 請 至 少 勾 選 2 項 D 其 他 事 項 說 明 11. 繳 交 資 料 : 請 填 寫 甄 審 評 分 項 目 中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所 要 繳 交 之 資 料 內 容, 字 數 限 定 為 120 字 以 內 12. 指 定 項 目 甄 審 說 明 : 請 填 寫 指 定 項 目 甄 審 中 評 分 項 目 之 評 分 標 準 細 項 配 分 比 例 面 試 及 實 作 辦 理 方 式, 字 數 限 定 為 120 字 以 內, 以 示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之 招 生 原 則 13. 備 註 : 對 於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可 於 此 備 註 欄 中 補 充 說 明, 字 數 限 定 為 120 字 以 內 12

14 附 錄 一 學 年 度 原 住 民 考 生 報 名 參 加 甄 選 入 學 第 一 階 段 各 招 生 群 類 別 人 數 招 生 群 ( 類 ) 別 編 號 100 學 年 度 101 學 年 度 102 學 年 度 103 學 年 度 104 學 年 度 01 機 械 群 動 力 機 械 群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電 機 類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資 電 類 化 工 群 土 木 與 建 築 群 設 計 群 工 程 與 管 理 類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衛 生 與 護 理 類 食 品 群 家 政 群 幼 保 類 家 政 群 生 活 應 用 類 農 業 群 外 語 群 英 語 類 外 語 群 日 語 類 餐 旅 群 海 事 群 水 產 群 藝 術 群 影 視 類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家 政 群 商 管 外 語 群 ( 一 ) 商 管 外 語 群 ( 二 ) 商 管 外 語 群 ( 三 ) 商 管 外 語 群 ( 四 ) 合 計 1,491 1,409 1,454 1,414 1,369 13

15 附 錄 二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甄 選 群 ( 類 ) 別 採 計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之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考 試 群 ( 類 ) 別 及 考 試 科 目 對 照 表 ( 草 案 ) 甄 選 群 ( 類 ) 別 招 生 群 ( 類 ) 別 代 碼 甄 選 群 ( 類 ) 別 招 生 群 ( 類 ) 別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共 同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 一 ) 專 業 科 目 ( 二 ) 簡 稱 考 試 群 ( 類 ) 別 機 械 製 造 機 械 基 礎 01 機 械 群 機 械 群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C) 機 件 原 理 機 械 力 學 機 械 實 習 製 圖 實 習 應 用 力 學 引 擎 原 理 及 電 工 概 論 與 實 習 電 02 動 力 機 械 群 動 力 機 械 群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C) 動 機 實 習 子 概 論 與 實 習 03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電 機 類 電 機 類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C) 電 子 學 基 本 電 學 04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資 電 類 資 電 類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C) 電 子 學 基 本 電 學 普 通 化 學 普 通 化 學 實 05 化 工 群 化 工 群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C) 驗 分 析 化 學 分 析 化 學 實 驗 電 工 機 械 電 子 學 實 電 機 習 基 本 電 學 實 習 數 位 邏 輯 數 位 邏 輯 實 習 電 子 學 實 習 資 電 計 算 機 概 論 化 工 原 理 ( 基 礎 化 工 化 工 化 工 裝 置 ) 06 土 木 與 建 築 群 土 木 與 建 築 群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C) 工 程 力 學 工 程 材 料 測 量 實 習 製 圖 實 習 土 木 07 設 計 群 設 計 群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B) 色 彩 原 理 造 形 原 理 設 計 概 論 基 本 設 計 繪 畫 基 礎 基 礎 圖 學 設 計 08 工 程 與 管 理 類 工 程 與 管 理 類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C) 基 礎 物 理 基 礎 化 學 計 算 機 概 論 工 管 09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B) 商 業 概 論 計 算 機 概 論 會 計 學 經 濟 學 商 管 10 衛 生 與 護 理 類 衛 生 與 護 理 類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A) 基 礎 生 物 健 康 與 護 理 衛 護 11 食 品 群 食 品 群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B) 食 品 加 工 食 品 加 工 實 習 食 品 化 學 與 分 析 食 品 化 學 與 分 析 實 習 食 品 12 家 政 群 幼 保 類 家 政 群 幼 保 類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A) 家 政 概 論 家 庭 教 育 幼 兒 教 保 概 論 與 實 務 幼 保 13 家 政 群 生 活 應 用 類 家 政 群 生 活 應 用 類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A) 家 政 概 論 家 庭 教 育 色 彩 概 論 家 政 行 職 業 衛 生 與 安 全 生 活 14 農 業 群 農 業 群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B) 農 業 概 論 基 礎 生 物 農 業 15 外 語 群 英 語 類 外 語 群 英 語 類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B) 商 業 概 論 計 算 機 概 論 英 文 閱 讀 與 寫 作 英 語 16 外 語 群 日 語 類 外 語 群 日 語 類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B) 商 業 概 論 計 算 機 概 論 日 文 閱 讀 與 翻 譯 日 語 17 餐 旅 群 餐 旅 群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B) 餐 旅 概 論 餐 旅 服 務 飲 料 與 調 酒 餐 旅 18 海 事 群 海 事 群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B) 輪 機 船 藝 海 事 19 水 產 群 水 產 群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B) 水 產 生 物 概 要 水 產 概 要 水 產 20 藝 術 群 影 視 類 藝 術 群 影 視 類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S) 專 業 藝 術 概 論 ( 影 視 ) 展 演 實 務 ( 影 視 製 作 概 論 ) 影 視 21 資 管 類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B) 商 業 概 論 計 算 機 概 論 會 計 學 經 濟 學 資 管 14

16 附 錄 三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跨 群 ( 類 ) 考 生 與 甄 選 群 ( 類 ) 別 對 照 表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報 考 群 別 51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52 家 政 群 55 商 管 外 語 群 ( 三 ) 09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53 商 管 外 語 群 ( 一 ) 54 商 管 外 語 群 ( 二 ) 56 商 管 外 語 群 ( 四 ) 甄 選 入 學 群 ( 類 ) 別 招 生 群 ( 類 ) 別 03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電 機 類 04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資 電 類 12 家 政 群 幼 保 類 13 家 政 群 生 活 應 用 類 專 業 科 目 ( 一 ) 採 計 科 目 電 子 學 基 本 電 學 家 政 概 論 家 庭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 二 ) 採 計 科 目 電 工 機 械 電 子 學 實 習 基 本 電 學 實 習 數 位 邏 輯 數 位 邏 輯 實 習 電 子 學 實 習 計 算 機 概 論 幼 兒 教 保 概 論 與 實 務 色 彩 概 論 家 政 行 職 業 衛 生 與 安 全 15 外 語 群 英 語 類 英 文 閱 讀 與 寫 作 商 業 概 論 計 算 機 概 論 16 外 語 群 日 語 類 日 文 閱 讀 與 翻 譯 09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21 資 管 類 09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21 資 管 類 商 業 概 論 計 算 機 概 論 會 計 學 經 濟 學 商 業 概 論 計 算 機 概 論 會 計 學 經 濟 學 15 外 語 群 英 語 類 英 文 閱 讀 與 寫 作 09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21 資 管 類 商 業 概 論 計 算 機 概 論 會 計 學 經 濟 學 16 外 語 群 日 語 類 日 文 閱 讀 與 翻 譯 09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會 計 學 經 濟 學 21 資 管 類 商 業 概 論 計 算 機 概 論 15 外 語 群 英 語 類 英 文 閱 讀 與 寫 作 16 外 語 群 日 語 類 日 文 閱 讀 與 翻 譯 15

17 附 錄 四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競 賽 得 獎 或 證 照 優 待 加 分 標 準 表 ( 草 案 ) 競 賽 證 照 名 稱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國 際 展 能 節 職 業 技 能 競 賽 國 際 科 技 展 覽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國 際 展 能 節 職 業 技 能 競 賽 主 辦 單 位 競 賽 優 勝 名 次 或 證 照 等 級 優 待 加 分 百 分 比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組 織 第 1~3 名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40% 國 際 奧 林 匹 克 殘 障 聯 合 會 ( 由 國 立 臺 灣 科 學 教 育 館 推 薦 參 加 ) 優 勝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35% 勞 動 部 (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中 華 民 國 委 員 會 ) 正 ( 備 ) 取 國 手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35% 勞 動 部 ( 原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 第 1 名 ( 金 牌 )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35%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勞 動 部 (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中 華 民 國 委 員 會 ) 第 2 名 ( 銀 牌 )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30% 全 國 身 心 障 礙 者 技 能 競 賽 勞 動 部 ( 原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 第 3 名 ( 銅 牌 )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25% 第 4 5 名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23% 第 1~3 名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25% 第 4~8 名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20%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藝 競 賽 教 育 部 第 9~13 名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15% 第 14~23 名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10% 第 24~50 名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5% 第 51~76 名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3% 第 1 名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20% 全 國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國 立 臺 灣 科 學 教 育 館 第 2 3 名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15% 臺 灣 國 際 科 學 展 覽 會 佳 作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10% 中 央 各 級 機 關 及 直 轄 市 政 府 第 1~3 名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15% 中 央 各 級 機 關 或 直 轄 市 政 府 主 辦 之 各 項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其 餘 得 獎 者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10%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25% 領 有 技 術 士 證 者 勞 動 部 ( 原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15%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5% 1. 若 考 生 同 時 持 有 2 項 以 上 符 合 加 分 優 待 之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得 獎 證 明 或 技 術 士 證, 限 選 1 項 優 待 加 分 備 註 2. 各 項 競 賽 證 照 及 職 種 ( 類 ) 等 各 項 目 須 符 合 甄 選 群 ( 類 ) 別 及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競 賽 優 勝 及 技 術 士 職 種 ( 類 ) 對 照 表 ; 未 列 於 對 照 表 中 之 各 項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及 證 照 皆 不 給 予 加 分 優 待 16

18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認 可 之 中 央 各 級 機 關 或 直 轄 市 政 府 主 辦 之 全 國 性 技 ( 藝 ) 能 競 賽 編 號 競 賽 或 證 照 名 稱 全 國 高 職 學 生 團 隊 技 術 創 造 力 培 訓 與 競 賽 活 動 教 育 部 全 國 各 級 學 校 圍 棋 運 動 錦 標 賽 全 國 高 中 職 智 慧 鐵 人 創 意 競 賽 暨 國 際 邀 請 賽 決 賽 人 工 智 慧 單 晶 片 電 腦 鼠 暨 機 器 人 國 內 及 國 際 邀 請 賽 競 賽 優 勝 名 次 及 證 照 等 級 優 待 加 分 標 準 ( 百 分 比 ) 第 1~3 名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15% 佳 作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10% 第 1~3 名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15% 佳 作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10% 適 用 招 生 類 別 各 甄 選 群 ( 類 ) 別 各 甄 選 群 ( 類 ) 別 第 1~3 名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15% 各 甄 選 群 ( 類 ) 別 4 第 1~3 名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15% 03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電 機 類 佳 作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10% 04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資 電 類 5 全 國 學 生 美 術 比 賽 特 優 優 等 甲 等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15% 07 設 計 群 入 選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10% 20 藝 術 群 影 視 類 6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分 區 ( 北 中 南 ) 第 1~3 名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15% 依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詳 閱 玖 甄 選 群 ( 類 ) 別 及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優 技 能 競 賽 第 4 5 名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10% 勝 及 技 術 士 職 種 ( 類 ) 別 對 照 表 7 全 國 高 職 學 生 專 題 暨 創 意 製 作 第 1~3 名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15% 競 賽 決 賽 佳 作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10% 依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8 全 國 學 生 舞 蹈 比 賽 第 1~3 名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15% 佳 作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10% 20 藝 術 群 影 視 類 9 全 國 學 生 音 樂 比 賽 第 1~3 名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15% 佳 作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10% 20 藝 術 群 影 視 類 註 : 本 表 所 列 各 項 競 賽, 發 證 時 之 主 辦 單 位 和 落 款 單 位 皆 須 為 中 央 各 級 機 關, 且 落 款 人 須 為 該 機 關 首 長, 否 則 不 在 甄 選 入 學 採 計 範 圍 內 全 國 高 職 學 生 專 題 暨 創 意 製 作 競 賽 決 賽 獲 獎 採 計 年 度 為 103 年 ( 含 ) 之 後 證 照 項 目 加 分 比 率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外 語 群 採 認 民 間 語 文 檢 定 項 目 及 加 分 比 率 彙 整 表 全 民 英 檢 (GEPT) 25% 高 級 15% 中 高 級 5% 中 級 多 益 (TOEIC) 聽 力 及 閱 讀 項 目 合 計 945 分 以 上 且 口 說 及 寫 作 項 目 分 別 均 達 8 級 以 上 聽 力 及 閱 讀 項 目 合 計 785 分 以 上 且 口 說 及 寫 作 項 目 分 別 均 達 7 級 以 上 聽 力 及 閱 讀 項 目 合 計 550 分 以 上 且 口 說 及 寫 作 項 目 分 別 均 達 6 級 以 上 托 福 (TOEFL ibt) 雅 思 (IELTS) 劍 橋 國 際 英 語 認 證 (Cambridge ESOL Main Suite) 110 以 上 7 以 上 CAE 以 上 FCE 以 上 PET 劍 橋 博 思 職 場 英 語 檢 測 (BULATS) ALTE Level 4(=) (+) 包 含 聽 說 讀 寫 ALTE Level 3(=) (+) 包 含 聽 說 讀 寫 ALTE Level 2(=) (+) 包 含 聽 說 讀 寫 日 本 語 能 力 試 驗 (JLPT) N1 N2 N3 17

19 附 錄 五 105 學 年 度 技 優 入 學 保 送 及 甄 審 招 生 類 別 招 生 類 別 代 碼 及 名 稱 招 生 類 別 代 碼 及 名 稱 10 機 械 56 管 理 12 農 機 60 商 業 15 汽 車 62 航 管 20 電 機 65 資 管 21 冷 凍 70 園 藝 25 電 子 71 畜 牧 26 電 訊 72 農 場 經 營 30 化 工 73 林 產 ( 甲 ) 33 紡 織 74 林 產 ( 乙 ) 34 紡 化 76 家 政 35 衛 生 77 服 裝 40 土 木 78 美 容 41 農 土 79 餐 旅 44 輪 機 80 工 設 45 航 運 85 商 設 46 漁 業 90 食 品 47 水 產 養 殖 91 水 產 製 造 50 護 理 95 幼 保 55 工 程 99 不 限 類 別 ( 僅 保 送 ) 註 1: 技 優 入 學 招 生 不 採 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註 2: 技 優 保 送 及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分 別 於 1 月 及 5 月 辦 理 註 3: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之 招 生 類 別 共 計 37 類 ( 未 含 不 限 類 別 ); 技 優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之 招 生 類 別, 除 原 招 生 類 別 37 類 外, 另 99 不 限 類 別 僅 辦 理 高 職 菁 英 班 招 生 18

20 附 錄 六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競 賽 獲 獎 名 次 與 等 第 對 照 表 競 賽 名 稱 主 辦 單 位 競 賽 優 勝 名 次 等 第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國 際 展 能 節 職 業 技 能 競 賽 國 際 科 技 展 覽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組 織 國 際 奧 林 匹 克 殘 障 聯 合 會 ( 由 國 立 臺 灣 科 學 教 育 館 推 薦 參 加 )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中 華 民 國 委 員 會 國 際 展 能 節 職 業 技 能 競 賽 勞 動 部 ( 原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中 華 民 國 委 員 會 全 國 身 心 障 礙 者 技 能 競 賽 勞 動 部 ( 原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藝 競 賽 教 育 部 第 1 名 ( 金 牌 ) 第 一 等 第 2 名 ( 銀 牌 ) 第 二 等 第 3 名 ( 銅 牌 ) 第 三 等 優 勝 第 四 等 正 ( 備 ) 取 國 手 第 五 等 第 1 名 ( 金 牌 ) 第 六 等 第 2 名 ( 銀 牌 ) 第 七 等 第 3 名 ( 銅 牌 ) 第 八 等 第 1 名 第 八 等 第 2 名 第 九 等 第 3 名 第 十 等 註 : 於 報 名 之 前, 若 相 關 辦 法 或 實 施 要 點 有 所 修 訂 時, 概 以 教 育 部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19

21 附 錄 七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競 賽 類 別 證 照 優 待 加 分 標 準 表 競 賽 證 照 名 稱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國 際 展 能 節 職 業 技 能 競 賽 國 際 科 技 展 覽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國 際 展 能 節 職 業 技 能 競 賽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全 國 身 心 障 礙 者 技 能 競 賽 全 國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臺 灣 國 際 科 學 展 覽 會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藝 競 賽 中 央 各 級 機 關 及 直 轄 市 政 府 主 辦 之 全 國 性 各 項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主 辦 單 位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組 織 國 際 奧 林 匹 克 殘 障 聯 合 會 ( 由 國 立 臺 灣 科 學 教 育 館 推 薦 參 加 ) 勞 動 部 (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中 華 民 國 委 員 會 ) 勞 動 部 ( 原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 勞 動 部 (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中 華 民 國 委 員 會 ) 勞 動 部 ( 原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 國 立 臺 灣 科 學 教 育 館 教 育 部 中 央 各 級 機 關 或 直 轄 市 政 府 競 賽 優 勝 名 次 或 證 照 等 級 甄 審 優 待 加 分 百 分 比 第 1~3 名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55% 優 勝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50% 正 ( 備 ) 取 國 手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45% 第 1 名 ( 金 牌 )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40% 第 2 名 ( 銀 牌 )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35% 第 3 名 ( 銅 牌 )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30% 第 4 5 名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25% 第 1 名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25% 第 2 3 名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20% 佳 作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15% 第 1~3 名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30% 第 4~15 名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25% 第 16~30 名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20% 第 31~50 名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15% 第 51~76 名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10% 第 1~3 名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20% 其 餘 得 獎 者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15% 領 有 技 術 士 證 者 勞 動 部 ( 原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25%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15% 其 他 參 加 國 際 性 特 殊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獲 相 關 競 賽 優 勝 名 次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15%~50% ( 由 本 委 員 會 依 相 關 資 料 認 定 ) 備 註 : 1. 參 加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藝 競 賽 獲 各 職 種 優 勝, 並 且 在 分 配 參 加 甄 審 名 額 以 內 之 名 次 者, 得 參 加 甄 審 入 學 2. 同 時 持 有 2 種 以 上 符 合 加 分 優 待 之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 展 ) 或 技 術 士 證 者, 限 選 1 項 優 待 加 分 3. 競 賽 或 展 覽 項 目 依 主 辦 單 位 之 規 定, 須 以 團 體 組 應 賽 ( 展 ), 個 人 確 係 實 際 參 與, 表 現 優 良, 並 經 主 辦 單 位 評 審 委 員 會 推 薦, 持 有 證 明 者, 參 加 甄 審 時, 加 分 優 待 標 準 相 同 4. 中 央 各 級 機 關 及 直 轄 市 政 府 主 辦, 並 經 本 委 員 會 認 可 之 全 國 性 各 項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招 生 類 別 代 碼 名 稱 適 合 甄 審 之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優 勝 及 技 術 士 職 種 ( 類 ) 5. 於 資 格 審 查 前, 若 相 關 辦 法 或 實 施 要 點 有 所 修 訂 時, 概 以 教 育 部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6. 除 依 參 加 競 賽 ( 展 ) 優 勝 名 次 及 技 術 士 證 等 級 予 以 加 分 優 待 外, 對 於 各 種 特 種 身 分 之 考 生 均 不 予 另 外 優 待 加 分 20

22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認 可 之 中 央 各 級 機 關 或 直 轄 市 政 府 主 辦 之 全 國 性 技 ( 藝 ) 能 競 賽 編 競 賽 優 勝 名 次 優 待 加 分 標 準 競 賽 或 證 照 名 稱 號 及 證 照 等 級 ( 百 分 比 ) 適 用 招 生 類 別 1 全 國 高 職 學 生 團 隊 技 術 創 造 力 培 訓 與 競 賽 活 動 第 1~3 名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20% 依 本 委 員 會 其 餘 得 獎 者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15% 簡 章 規 定 2 全 國 高 中 職 智 慧 鐵 人 創 意 競 賽 暨 國 際 邀 請 賽 決 賽 第 1~3 名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20% 依 本 委 員 會 其 餘 得 獎 者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15% 簡 章 規 定 3 人 工 智 慧 單 晶 片 電 腦 鼠 暨 機 器 人 國 內 及 國 際 邀 請 賽 第 1~3 名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20% 20 電 機 21 冷 凍 其 餘 得 獎 者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15% 25 電 子 26 電 訊 4 全 國 學 生 美 術 比 賽 特 優 優 等 甲 等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20% 入 選 ( 佳 作 )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15% 80 工 設 85 商 設 5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分 區 ( 北 中 南 ) 技 能 競 賽 第 1~3 名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20% 依 本 委 員 會 第 4 5 名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15% 簡 章 規 定 6 全 國 高 職 學 生 專 題 暨 創 意 製 作 競 賽 決 賽 第 1~3 名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20% 依 本 委 員 會 佳 作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15% 簡 章 規 定 7 全 國 學 生 舞 蹈 比 賽 第 1 名 至 第 3 名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20% 77 服 裝 78 美 容 80 工 設 85 商 設 其 餘 得 獎 者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15% 95 幼 保 第 1 名 至 第 3 名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20% 77 服 裝 78 美 容 8 全 國 學 生 音 樂 比 賽 80 工 設 85 商 設 其 餘 得 獎 者 增 加 甄 審 實 得 總 分 15% 95 幼 保 註 :1. 本 表 所 列 各 項 競 賽, 發 證 時 之 主 辦 單 位 和 落 款 單 位 皆 須 為 中 央 各 級 機 關, 且 落 款 人 須 為 該 機 關 首 長, 否 則 不 在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採 計 範 圍 內 2. 於 資 格 審 查 前, 若 相 關 辦 法 或 實 施 要 點 有 所 修 訂 時, 概 以 教 育 部 最 新 公 告 之 修 訂 版 本 為 準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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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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