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补点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09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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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 程 编 号 : 合 同 编 号 : 广 东 省 建 设 工 程 标 准 施 工 合 同 2009 年 版 工 程 名 称 : 南 澳 航 标 设 施 补 点 工 程 工 程 地 点 : 发 包 人 : 南 澳 县 后 宅 亨 翔 工 业 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东 海 事 局 汕 头 航 标 处 承 包 人 : 广 东 省 建 设 厅 制

2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协 议 书 7 一 工 程 概 况 7 二 工 程 承 包 范 围 7 三 合 同 工 期 7 四 质 量 标 准 7 五 合 同 价 款 7 六 组 成 合 同 的 文 件 7 七 词 语 含 义 7 八 承 包 人 承 诺 7 九 发 包 人 承 诺 8 十 合 同 生 效 8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条 款 9 一 总 则 9 1. 定 义 9 2. 合 同 文 件 及 解 释 阅 读 理 解 与 接 受 语 言 及 适 用 的 法 律 标 准 与 规 范 施 工 设 计 图 纸 通 讯 联 络 工 程 分 包 现 场 查 勘 招 标 错 失 的 修 正 投 标 文 件 的 完 备 性 文 物 和 地 下 障 碍 物 事 故 处 理 交 通 运 输 专 项 批 准 事 件 的 签 认 专 利 技 术 联 合 的 责 任 保 障 财 产 19 二 合 同 主 体 19 1

3 19.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任 命 和 更 换 发 包 人 代 表 监 理 工 程 师 造 价 工 程 师 承 包 人 代 表 指 定 分 包 人 承 包 人 劳 务 26 三 担 保 保 险 与 风 险 工 程 担 保 发 包 人 风 险 承 包 人 风 险 不 可 抗 力 保 险 30 四 工 期 进 度 计 划 和 报 告 开 工 暂 停 施 工 和 复 工 工 期 和 工 期 延 误 加 快 进 度 竣 工 日 期 提 前 竣 工 误 期 赔 偿 36 五 质 量 与 安 全 质 量 与 安 全 管 理 质 量 标 准 工 程 质 量 创 优 工 程 的 照 管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测 量 放 线 钻 孔 与 勘 探 性 开 挖 发 包 人 供 应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承 包 人 采 购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检 验 试 验 42 2

4 51.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工 程 质 量 检 查 隐 蔽 工 程 和 中 间 验 收 重 新 验 收 和 额 外 检 查 检 验 工 程 试 车 工 程 变 更 竣 工 验 收 条 件 竣 工 验 收 缺 陷 责 任 与 质 量 保 修 51 六 造 价 资 金 计 划 和 安 排 工 程 量 工 程 计 量 和 计 价 暂 列 金 额 计 日 工 暂 估 价 提 前 竣 工 奖 与 误 期 赔 偿 费 工 程 优 质 费 合 同 价 款 的 约 定 与 调 整 后 继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事 件 项 目 特 征 描 述 不 符 事 件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缺 项 漏 项 事 件 工 程 变 更 事 件 工 程 量 偏 差 事 件 费 用 索 赔 事 现 场 签 证 事 件 物 价 涨 落 事 件 合 同 价 款 调 整 程 序 支 付 事 项 预 付 款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进 度 款 竣 工 结 算 结 算 款 质 量 保 证 金 67 3

5 85. 最 终 清 算 款 68 七 合 同 争 议 解 除 与 终 止 合 同 争 议 合 同 解 除 合 同 解 除 的 支 付 合 同 终 止 71 八 其 他 缴 纳 税 费 保 密 要 求 廉 政 建 设 禁 止 转 让 合 同 份 数 合 同 备 案 74 第 三 部 分 专 用 条 款 定 义 合 同 文 件 及 解 释 语 言 及 适 用 的 法 律 标 准 与 规 范 施 工 设 计 图 纸 通 讯 联 络 工 程 分 包 交 通 运 输 专 项 批 准 事 件 的 签 认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发 包 人 代 表 监 理 工 程 师 造 价 工 程 师 承 包 人 代 表 指 定 分 包 人 工 程 担 保 不 可 抗 力 保 险 进 度 计 划 和 报 告 开 工 工 期 及 工 期 延 误 79 4

6 38. 提 前 竣 工 质 量 标 准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测 量 放 线 发 包 人 供 应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承 包 人 采 购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检 验 试 验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隐 蔽 工 程 和 中 间 验 收 工 程 试 车 工 程 变 更 竣 工 验 收 缺 陷 责 任 与 质 量 保 修 暂 列 金 额 暂 估 价 提 前 竣 工 奖 与 误 期 赔 偿 费 优 质 优 价 奖 合 同 价 款 的 约 定 与 调 整 工 程 变 更 事 件 工 程 量 偏 差 事 件 现 场 签 证 事 件 物 价 涨 落 事 件 支 付 事 项 预 付 款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进 度 款 竣 工 结 算 质 量 保 证 金 最 终 清 算 款 合 同 争 议 保 密 要 求 合 同 份 数 84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85 廉 政 合 同 87 5

7 第 一 部 分 协 议 书 发 包 人 :( 全 称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东 海 事 局 汕 头 航 标 处 承 包 人 :( 全 称 )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就 合 同 工 程 施 工 有 关 事 项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订 立 本 协 议 书 一 工 程 概 况 工 程 名 称 : 南 澳 航 标 设 施 补 点 工 程 工 程 地 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东 海 事 局 汕 头 航 标 处 内 工 程 内 容 : 航 标 站 房 建 筑 面 积 813 平 方, 建 筑 层 数 为 3 层, 钢 筋 混 凝 土 框 架 结 构, 配 套 航 标 堆 场 道 路 电 气 给 排 水 绿 化 围 墙 篮 球 场 等 建 设 内 容 工 程 规 模 : 本 工 程 建 筑 面 积 813 平 方, 建 筑 层 数 为 3 层, 钢 筋 混 凝 土 框 架 结 构, 总 预 算 造 价 为 人 民 币 元 结 构 形 式 : 框 架 结 构 工 程 立 项 规 划 批 准 文 件 号 : 南 发 改 投 预 [2011]7 号 资 金 来 源 : 财 政 拨 款 二 工 程 承 包 范 围 承 包 范 围 : 航 标 站 房 建 筑 面 积 813 平 方 米, 建 筑 层 数 为 3 层, 钢 筋 混 凝 土 框 架 结 构, 配 套 航 标 堆 场 道 路 电 气 给 排 水 绿 化 围 墙 篮 球 场 等 建 设 内 容 三 合 同 工 期 工 程 合 同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150 天 拟 从 2011 年 月 开 始 施 工, 至 2012 年 月 日 竣 工 完 成 四 质 量 标 准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 工 程 质 量 必 须 达 到 国 家 施 工 验 收 规 范 合 格 等 级 标 准 五 合 同 价 款 合 同 总 价 ( 大 写 ): ; ( 小 写 ): 项 目 单 价 : 详 见 承 包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书 ( 招 标 工 程 ); 详 见 经 确 认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单 或 施 工 图 预 算 书 ( 非 招 标 工 程 ) 六 组 成 合 同 的 文 件 组 成 合 同 的 文 件 及 其 优 先 解 释 顺 序 与 本 合 同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条 款 第 2.2 款 赋 予 的 规 定 一 致 七 词 语 含 义 本 协 议 书 中 有 关 词 语 含 义 与 本 合 同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条 款 第1 条 赋 予 它 们 的 定 义 相 同 6

8 八 承 包 人 承 诺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承 诺 已 阅 读 理 解 并 接 受 本 合 同 所 有 条 款,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实 施 完 成 并 保 修 合 同 工 程, 履 行 本 合 同 所 约 定 的 全 部 义 务 九 发 包 人 承 诺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承 诺 已 阅 读 理 解 并 接 受 本 合 同 所 有 条 款,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限 和 方 法 支 付 工 程 款 及 其 他 应 当 支 付 的 款 项, 履 行 本 合 同 所 约 定 的 全 部 义 务 十 合 同 生 效 订 立 合 同 时 间 : 年 月 日 订 立 合 同 地 点 :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约 定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于 生 效 发 包 人 :( 公 章 ) 承 包 人 :( 公 章 ) 地 址 :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帐 号 : 帐 号 :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 电 子 邮 箱 : 电 子 邮 箱 : 7

9 第 二 部 分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一 总 则 1 定 义 下 列 词 语 或 措 辞, 除 非 特 别 说 明, 在 本 合 同 中 均 具 有 以 下 赋 予 的 含 义 : 1.1 合 同 : 指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为 实 施 完 成 并 保 修 合 同 工 程 所 订 立 的 合 同 文 件 合 同 文 件 由 第 2.2 款 所 列 的 文 件 组 成 1.2 协 议 书 : 指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为 本 合 同 工 程 所 签 订 的 协 议 书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或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在 协 议 书 签 字 盖 单 位 公 章 后, 合 同 即 告 生 效 招 标 工 程 应 当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天 内 签 订 1.3 通 用 条 款 : 指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及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的 需 要 所 订 立, 通 用 于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的 条 款 1.4 专 用 条 款 : 指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结 合 合 同 工 程 实 际, 经 协 商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条 款 它 是 对 通 用 条 款 的 具 体 化, 也 是 对 通 用 条 款 的 补 充 和 完 善 招 投 标 工 程 的 专 用 条 款 应 当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1.5 中 标 通 知 书 : 指 发 包 人 正 式 接 受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的 函 件 1.6 承 包 人 投 标 文 件 : 指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的 由 承 包 人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编 制 完 成 签 字 并 被 中 标 通 知 书 所 接 受 的, 承 包 人 为 实 施 完 成 并 保 修 合 同 工 程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的 技 术 经 济 文 件 1.7 标 准 规 范 及 有 关 技 术 文 件 : 指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的 本 合 同 所 指 明 的 和 合 同 工 程 依 法 应 适 用 的 标 准 与 规 范, 以 及 监 理 工 程 师 造 价 工 程 师 对 有 关 技 术 方 面 问 题 做 出 的 补 充 修 改 和 批 准 文 件 1.8 施 工 设 计 图 纸 : 指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的 按 规 定 审 批 的 由 发 包 人 提 供 或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由 承 包 人 提 供, 满 足 承 包 人 施 工 需 要 的 所 有 图 纸 ( 包 括 任 何 补 充 和 修 改 的 施 工 图 纸 配 套 说 明 和 有 关 资 料 ) 1.9 工 程 量 清 单 : 指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的 由 发 包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的 合 同 工 程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项 目 措 施 项 目 其 他 项 目 规 费 项 目 和 税 金 项 目 的 名 称 和 相 应 数 量 等 的 明 细 清 单 1.10 发 包 人 : 指 在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具 有 工 程 发 包 主 体 资 格 和 支 付 工 程 价 款 能 力 的 当 事 人, 以 及 取 得 该 当 事 人 资 格 的 合 法 继 承 人 1.11 承 包 人 : 指 在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被 发 包 人 接 受 且 具 有 工 程 施 工 承 包 主 体 资 格 的 当 事 人, 以 及 取 得 该 当 事 人 资 格 的 合 法 继 承 人 1.12 分 包 人 : 指 被 发 包 人 接 受 且 具 有 相 应 资 格, 并 与 承 包 人 签 订 了 分 包 合 同, 分 包 合 同 工 程 某 一 部 分 的 当 事 人, 以 及 取 得 该 当 事 人 资 格 的 合 法 继 承 人 1.13 第 三 方 : 除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 含 双 方 雇 员 及 代 表 其 工 作 的 人 员 ) 以 外 的 任 何 其 他 人 或 组 织 1.14 设 计 人 : 指 受 发 包 人 委 托 的 负 责 合 同 工 程 工 程 设 计 专 业 技 术 且 具 有 相 应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的 当 事 人, 以 及 取 得 该 当 事 人 资 格 的 合 法 继 承 人 1.15 监 理 人 : 指 受 发 包 人 委 托 的 负 责 合 同 工 程 工 程 监 理 专 业 技 术 且 具 有 相 应 工 程 监 理 资 质 的 当 事 人, 以 及 取 得 该 当 事 人 资 格 的 合 法 继 承 人 8

10 1.16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 指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委 托 的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1.17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人 : 指 受 发 包 人 委 托 的 负 责 合 同 工 程 工 程 造 价 专 业 技 术 且 具 有 相 应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资 质 的 当 事 人, 以 及 取 得 该 当 事 人 资 格 的 合 法 继 承 人 1.18 发 包 人 代 表 : 指 发 包 人 指 定 的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全 权 代 表 发 包 人 代 表 由 发 包 人 依 据 第 22.1 款 规 定 任 命 并 书 面 通 知 承 包 人 1.19 监 理 工 程 师 : 指 监 理 人 委 派 常 驻 施 工 现 场 负 责 合 同 工 程 工 程 监 理 专 业 技 术 的 专 业 人 员 监 理 工 程 师 由 监 理 人 提 名, 经 发 包 人 依 据 第 23.1 款 规 定 任 命 并 书 面 通 知 承 包 人 1.20 造 价 工 程 师 : 指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人 委 派 常 驻 施 工 现 场 负 责 合 同 工 程 工 程 造 价 专 业 技 术 的 专 业 人 员 造 价 工 程 师 由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人 提 名, 经 发 包 人 依 据 第 24.1 款 规 定 任 命 并 书 面 通 知 承 包 人 1.21 承 包 人 代 表 : 指 承 包 人 指 定 的 履 行 本 合 同 和 负 责 合 同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的 全 权 代 表 承 包 人 代 表 由 承 包 人 依 据 第 25.1 款 规 定 任 命 并 书 面 通 知 发 包 人 1.22 合 同 工 期 : 指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按 照 总 日 历 天 数 ( 包 括 法 定 节 假 日 ) 计 算 的 从 实 施 到 完 成 合 同 工 程 的 天 数 1.23 开 工 日 期 : 指 根 据 第 34 条 规 定, 监 理 工 程 师 在 开 工 令 中 写 明 的 承 包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最 迟 在 该 日 期 开 工 的 日 期 1.24 计 划 竣 工 日 期 : 指 自 开 工 日 期 起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要 求 承 包 人 完 成 合 同 工 程 并 竣 工 的 全 部 时 间 ( 包 括 根 据 第 36 条 和 第 37.2 款 规 定 所 做 的 调 整 ) 1.25 实 际 竣 工 日 期 : 指 承 包 人 实 质 完 成 合 同 工 程 或 某 单 位 工 程 后, 由 发 包 人 按 照 第 58 条 规 定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接 收 工 程 并 颁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的 日 期 实 际 竣 工 日 期 按 照 第 38.2 款 规 定 确 定 1.26 缺 陷 责 任 期 : 指 履 行 第 59.3 款 规 定 的 缺 陷 责 任 的 期 限 具 体 期 限 在 专 用 条 款 中 约 定, 包 括 第 59.2 款 规 定 的 延 长 期 限 1.27 基 准 日 期 : 指 招 标 工 程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日 期 前 28 天 的 日 期 ; 非 招 标 工 程 订 立 合 同 前 28 天 的 日 期 1.28 小 时 或 天 : 除 特 别 指 明 外, 指 时 钟 小 时 或 日 历 天 合 同 中 约 定 按 照 小 时 计 算 时 间 的, 从 发 生 事 件 有 效 时 开 始 计 算, 不 扣 除 休 息 时 间 ; 约 定 按 照 天 计 算 时 间 的, 开 始 当 天 不 计 入, 从 次 日 开 始 计 算 时 限 的 最 后 一 天 是 休 息 日 或 其 他 法 定 节 假 日 的, 以 节 假 日 次 日 为 时 限, 但 竣 工 日 期 除 外 时 限 的 最 后 一 天 的 截 止 时 间 为 当 日 24:00( 即 次 日 零 点 ) 1.29 中 标 价 格 : 指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列 明 的, 发 包 人 接 受 中 标 人 ( 承 包 人 ) 实 施 完 成 并 保 修 合 同 工 程 的 价 格 1.30 合 同 价 款 : 是 指 承 包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完 成 了 包 括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的 全 部 承 包 工 作 后, 发 包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足 额 ( 包 括 调 整 的 合 同 价 款 )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的 全 部 金 额 其 具 体 款 项 依 据 协 议 书 中 标 明 的 包 括 暂 列 金 额 暂 估 价 在 内 的 金 额 和 第 68.2 款 规 定 合 同 价 款 调 整 事 件 确 定 1.31 费 用 : 指 履 行 合 同 所 发 生 或 将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开 支, 包 括 管 理 费 和 其 他 合 理 分 摊 的 开 支, 但 不 包 括 利 润 9

11 1.32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项 目 费 : 指 为 实 施 完 成 并 保 修 永 久 工 程, 发 生 于 工 程 实 体 项 目 所 需 的 人 工 费 材 料 费 机 械 使 用 费 管 理 费 利 润 和 风 险 费 用 1.33 措 施 项 目 费 : 指 为 实 施 完 成 并 保 修 合 同 工 程, 发 生 于 合 同 工 程 施 工 准 备 和 施 工 过 程 中 技 术 生 活 安 全 环 境 保 护 等 方 面 的 非 工 程 实 体 项 目 费 1.34 工 程 款 : 指 为 实 施 完 成 并 保 修 合 同 工 程, 发 包 人 支 付 或 应 当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的 各 种 价 款, 包 括 进 度 款 结 算 款 等 1.35 暂 列 金 额 : 指 发 包 人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暂 定 并 包 括 在 合 同 价 款 中 的 一 笔 款 项 用 于 在 签 订 协 议 书 时 尚 未 确 定 或 者 不 可 预 见 的 所 需 材 料 设 备 服 务 等 的 采 购, 施 工 过 程 中 可 能 发 生 的 工 程 变 更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程 价 款 调 整 以 及 经 确 认 的 索 赔 现 场 签 证 等 的 金 额 ( 包 括 以 计 日 工 方 式 支 付 的 金 额 ) 1.36 暂 估 价 : 指 发 包 人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提 供 的 用 于 支 付 必 然 发 生 但 暂 时 不 能 确 定 价 格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以 及 专 业 工 程 的 金 额 1.37 计 日 工 : 指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承 包 人 完 成 发 包 人 提 出 的 施 工 设 计 图 纸 以 外 的 零 星 项 目 或 工 作, 按 照 合 同 中 约 定 计 价 付 款 的 一 种 计 价 方 式 1.38 质 量 保 证 金 : 指 按 照 第 84 条 约 定 用 于 保 证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履 行 缺 陷 修 复 义 务 的 金 额 1.39 合 同 工 程 : 指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的 承 包 范 围 内 的 工 程, 包 括 永 久 工 程 和 ( 或 ) 临 时 工 程 1.40 永 久 工 程 : 指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承 包 人 应 实 施 完 成 并 移 交 给 发 包 人 的 永 久 性 工 程, 包 括 工 程 设 备 1.41 临 时 工 程 : 指 实 施 完 成 并 保 修 永 久 工 程 过 程 中 所 需 要 的 各 类 临 时 性 工 程, 不 包 括 施 工 设 备 1.42 分 包 工 程 : 指 合 同 工 程 中, 由 具 有 相 应 分 包 资 质 的 分 包 人 实 施 完 成 的 非 主 体 结 构 ( 除 钢 结 构 外 ) 的 专 业 性 工 程 1.43 单 位 工 程 : 指 具 有 独 立 的 设 计 文 件, 竣 工 后 可 以 独 立 发 挥 生 产 能 力 和 效 益 的 永 久 工 程 组 成 合 同 工 程 的 单 位 工 程 名 称 内 容 和 范 围 等 应 在 专 用 条 款 中 明 确 1.44 施 工 场 地 ( 或 工 地 现 场 ): 指 由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用 于 合 同 工 程 施 工 的 场 所, 以 及 发 包 人 在 合 同 中 具 体 指 定 的 供 施 工 使 用 的 其 他 任 何 场 所 1.45 工 程 设 备 : 指 构 成 或 计 划 构 成 永 久 工 程 一 部 分 的 机 电 设 备 金 属 结 构 设 备 仪 器 装 置 及 其 他 类 似 的 设 备 和 装 置 1.46 施 工 设 备 : 指 承 包 人 临 时 带 入 现 场 用 于 合 同 工 程 施 工 的 仪 器 机 械 运 输 工 具 或 其 它 物 品, 但 不 包 括 用 于 或 安 装 在 合 同 工 程 中 的 工 程 设 备 1.47 工 程 变 更 : 指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的 由 监 理 工 程 师 根 据 第 56 条 规 定 发 出 指 令 的 工 程 任 何 改 变 1.48 索 赔 : 指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对 于 并 非 自 己 的 过 错 而 应 由 对 方 当 事 人 承 担 责 任 的 情 况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并 根 据 第 36 条 和 第 74 条 规 定 向 对 方 当 事 人 提 出 费 用 补 偿 和 ( 或 ) 工 期 顺 延 的 要 求 1.49 现 场 签 证 : 指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按 照 第 14.2 款 约 定 的 指 定 人 选 根 据 第 75 条 规 定 就 施 工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责 任 事 件 所 作 的 签 认 证 明 1.50 不 可 抗 力 : 指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10

12 1.51 竣 工 验 收 : 指 承 包 人 完 成 了 全 部 合 同 工 作 后, 发 包 人 按 照 合 同 要 求 进 行 的 验 收 1.52 国 家 验 收 : 指 政 府 部 门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程 和 政 策 等 有 关 规 定, 针 对 发 包 人 全 面 组 织 实 施 的 整 个 工 程 正 式 交 付 投 运 前 的 验 收 1.53 书 面 形 式 : 指 合 同 文 件 信 函 电 报 电 传 传 真 电 子 数 据 交 换 电 子 邮 件 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可 在 专 用 条 款 中 注 明 所 采 用 的 书 面 形 式 1.54 国 家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2 合 同 文 件 及 解 释 2.1 标 题 和 旁 注 本 合 同 条 款 的 标 题 和 旁 注 不 构 成 合 同 的 一 部 分 2.2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及 优 先 顺 序 下 列 组 成 本 合 同 的 文 件 是 一 个 合 同 整 体, 彼 此 应 能 相 互 解 释, 互 为 说 明 当 出 现 相 互 矛 盾 时, 组 成 本 合 同 文 件 的 优 先 解 释 顺 序 如 下 : ⑴ 了 协 议 书 ; ⑵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相 关 补 充 协 议 ( 含 工 程 洽 商 记 录 会 议 纪 要 工 程 变 更 现 场 签 证 索 赔 和 合 同 价 款 调 整 报 告 等 修 正 文 件 ); ⑶ 中 标 通 知 书 ( 适 用 于 招 标 工 程 ) ⑷ 承 包 人 投 标 文 件 及 其 附 件 ( 含 评 标 期 间 的 澄 清 文 件 和 补 充 资 料 )( 适 用 于 招 标 工 程 ); ⑸ 确 认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单 或 施 工 图 预 算 书 ( 适 用 于 非 招 标 工 程 ); ⑹ 专 用 条 款 ; ⑺ 通 用 条 款 ; ⑻ 标 准 规 范 及 有 关 技 术 文 件 ; ⑼ 施 工 设 计 图 纸 ; ⑽ 工 程 量 清 单 ; ⑾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其 他 文 件 2.3 监 理 或 造 价 工 程 师 作 出 解 释 当 合 同 文 件 内 容 出 现 含 糊 不 清 或 不 相 一 致 时, 由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不 影 响 合 同 工 程 正 常 实 施 的 情 况 下 协 商 解 决 双 方 协 商 不 成, 由 监 理 工 程 师 造 价 工 程 师 分 别 按 照 第 23.2 款 第 24.2 款 规 定 职 权 作 出 解 释 如 合 同 任 何 一 方 不 同 意 监 理 工 程 师 或 造 价 工 程 师 作 出 的 解 释, 按 第 86 条 规 定 处 理 3 阅 读 理 解 与 接 受 3.1 阅 读 理 解 与 接 受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认 真 阅 读 和 理 解 本 合 同 的 全 部 内 容 除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修 改 外, 本 合 同 一 旦 订 立, 视 为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已 全 面 接 受 本 合 同 的 所 有 条 款 3.2 修 改 合 同 条 款 的 限 制 合 同 一 方 当 事 人 违 背 本 合 同 的 承 诺, 要 求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接 受 其 对 拟 订 立 或 正 在 履 行 的 本 合 同 条 款 修 改 11

13 后 存 在 不 公 平 的 条 款,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不 接 受 的, 应 及 时 提 出 修 正 意 见 经 再 次 催 告 修 正 无 效 的 情 况 下, 不 利 一 方 当 事 人 有 权 拒 绝 订 立 或 单 方 解 除 本 合 同 ; 给 对 方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责 任 方 应 予 赔 偿 4 语 言 及 适 用 的 法 律 标 准 与 规 范 4.1 语 言 文 字 本 合 同 所 使 用 的 语 言 文 字 为 中 文 ( 汉 语 ) 对 于 必 须 使 用 外 文 表 达 的 专 用 术 语 等,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释 4.2 适 用 法 律 本 合 同 适 用 的 法 律 为 国 家 的 现 行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合 同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履 行 合 同 期 间,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均 应 遵 守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4.3 适 用 标 准 与 规 范 本 合 同 适 用 的 标 准 与 规 范 为 国 家 行 业 和 广 东 省 的 标 准 与 规 范 或 规 程, 以 及 发 包 人 在 合 同 中 要 求 使 用 的 标 准 与 规 范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专 用 条 款 中 约 定 适 用 的 国 家 标 准 规 范 名 称 ; 国 家 没 有 但 行 业 有 的, 约 定 适 用 的 行 业 标 准 规 范 名 称 ; 国 家 和 行 业 没 有 但 广 东 省 有 的, 约 定 适 用 的 广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规 范 名 称 国 内 没 有 适 用 的 标 准 规 范 的, 由 发 包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或 在 承 包 人 投 标 报 价 前 提 出 施 工 技 术 要 求, 承 包 人 在 自 主 报 价 时 按 照 要 求 提 出 施 工 工 艺, 经 发 包 人 确 认 后 执 行 发 包 人 要 求 使 用 国 外 标 准 规 范 的, 应 负 责 提 供 中 文 译 本 ; 有 异 议 时, 以 中 文 译 本 为 准 5 施 工 设 计 图 纸 5.1 图 纸 的 提 供 发 包 人 应 按 照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数 量,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经 已 审 批 的 施 工 设 计 图 纸 及 其 技 术 资 料 如 承 包 人 需 增 加 数 量 的, 发 包 人 可 代 为 办 理,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如 发 包 人 未 能 按 时 提 供 施 工 设 计 图 纸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的, 按 第 第 36.3 款 规 定 处 理 5.2 承 包 人 提 供 配 合 施 工 的 图 纸 如 果 合 同 约 定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提 供 大 样 图 加 工 图 等 配 合 施 工 设 计 图 纸 的, 承 包 人 应 在 其 设 计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按 照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工 作 指 令 完 成 有 关 施 工 设 计 图 纸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数 量 向 监 理 工 程 师 提 交 此 类 施 工 设 计 图 纸,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在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时 间 内 报 发 包 人 批 准 后 予 以 答 复 即 使 经 监 理 工 程 师 同 意, 承 包 人 仍 应 对 其 施 工 设 计 图 纸 负 责 5.3 图 纸 的 修 改 施 工 设 计 图 纸 需 要 修 改 和 补 充 的, 应 由 监 理 工 程 师 报 发 包 人 批 准 后 由 设 计 人 修 改 发 包 人 应 在 该 工 程 或 工 程 相 应 部 位 施 工 前 按 照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数 量 提 供 给 承 包 人,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设 计 人 修 改 后 的 施 工 设 计 图 纸 施 工 5.4 图 纸 的 错 误 承 包 人 发 现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设 计 图 纸 存 在 明 显 错 漏 或 疏 忽, 应 及 时 通 知 监 理 工 程 师, 并 由 监 理 工 程 师 报 发 包 人 批 准 后 由 设 计 人 予 以 修 正 12

14 5.5 图 纸 的 使 用 与 退 还 施 工 期 间, 承 包 人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均 应 在 施 工 现 场 保 留 一 套 完 整 的 包 括 第 5.1 款 第 5.2 款 第 5.3 款 规 定 内 容 的 施 工 设 计 图 纸 供 实 施 合 同 工 程 过 程 需 要 时 使 用 本 合 同 终 止 后, 除 承 包 人 存 档 需 要 的 施 工 设 计 图 纸 外, 承 包 人 应 将 全 部 施 工 设 计 图 纸 退 还 给 发 包 人 6 通 讯 联 络 6.1 通 讯 形 式 本 合 同 中 无 论 何 处 所 涉 及 各 方 之 间 的 申 请 批 准 确 认 同 意 决 定 核 实 通 知 任 命 指 令 要 求 意 见 证 明 证 件 或 表 示 同 意 否 定 等 的 通 讯 ( 含 派 人 面 交 邮 寄 电 子 传 输 等 ), 均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且 只 有 在 对 方 收 到 后 方 能 生 效 6.2 发 送 通 讯 合 同 中 无 论 何 处 所 涉 及 各 方 之 间 的 通 讯 都 不 应 无 理 扣 压 或 拖 延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在 专 用 条 款 中 约 定 各 方 通 讯 地 址 和 收 件 人, 并 按 约 定 期 限 内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和 接 收 人 收 件 人 应 在 通 讯 回 执 上 签 署 姓 名 和 时 间 一 方 当 事 人 拒 绝 签 收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通 讯, 另 一 方 以 特 快 专 递 挂 号 信 等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方 式 将 通 讯 送 至 通 讯 地 址 的, 视 为 送 达 7 工 程 分 包 7.1 分 包 工 程 的 要 求 承 包 人 应 自 己 实 施 完 成 合 同 工 程 的 主 体 结 构 承 包 人 不 得 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工 程 或 将 其 肢 解 后 以 分 包 的 名 义 转 包 给 第 三 方, 也 不 得 将 工 程 主 体 关 键 性 工 作 分 包 给 第 三 方 7.2 分 包 工 程 的 批 准 承 包 人 可 依 法 将 部 分 工 程 分 包 给 具 有 相 应 分 包 资 质 的 分 包 人 除 专 用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未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承 包 人 不 得 将 工 程 的 任 何 部 分 或 任 何 工 作 分 包 给 第 三 方 但 下 列 情 况 例 外 : ⑴ 施 工 劳 务 作 业 分 包 ; ⑵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标 准 购 买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 ⑶ 合 同 中 已 指 定 的 分 包 工 程 7.3 签 订 分 包 合 同 承 包 人 分 包 工 程 的, 应 与 分 包 人 签 订 分 包 合 同, 并 在 分 包 合 同 签 订 后 的 7 天 内 向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各 提 交 一 份 分 包 合 同 承 包 人 有 义 务 禁 止 分 包 人 将 分 包 工 程 再 次 分 包 7.4 分 包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与 支 付 分 包 工 程 款 由 承 包 人 与 分 包 人 结 算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或 取 得 承 包 人 的 同 意 外 发 包 人 应 将 分 包 工 程 款 按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支 付 方 式 全 部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禁 止 发 包 人 直 接 向 分 包 人 支 付 任 何 工 程 款 如 发 包 人 有 要 求 时, 承 包 人 应 提 供 能 证 明 自 己 已 向 分 包 人 支 付 其 分 包 工 程 款 等 证 明 资 料 否 则, 发 包 人 有 权 直 接 向 分 包 人 支 付 承 包 人 应 支 付 而 未 支 付 的 分 包 工 程 款, 并 在 承 包 人 得 到 的 工 程 款 中 扣 除 7.5 分 包 工 程 责 任 和 义 务 工 程 分 包 不 能 免 除 承 包 人 应 承 担 的 任 何 责 任 和 应 履 行 的 任 何 义 务 承 包 人 应 在 分 包 场 地 派 驻 相 应 管 理 13

15 人 员 保 证 本 合 同 的 履 行 分 包 人 应 对 分 包 工 程 负 责 分 包 人 的 任 何 违 约 行 为 或 疏 忽 导 致 工 程 损 坏 损 害 或 给 发 包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承 包 人 应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7.6 分 包 合 同 终 止 无 论 何 种 原 因, 当 本 合 同 终 止 时, 分 包 人 与 承 包 人 签 订 的 分 包 合 同 也 随 即 终 止, 承 包 人 应 在 本 合 同 终 止 前 向 分 包 人 支 付 分 包 人 应 得 所 有 款 项 8 现 场 查 勘 8.1 承 包 人 现 场 查 勘 发 包 人 应 按 第 19.2 款 第 (4) 点 规 定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此 资 料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与 招 标 文 件 一 齐 发 布 发 包 人 对 其 提 供 的 上 述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负 责 因 发 包 人 提 供 上 述 资 料 错 误 导 致 承 包 人 发 生 损 失 的, 承 包 人 对 其 就 上 述 资 料 的 理 解 和 应 用 负 责 8.2 发 包 人 提 供 资 料 的 责 任 承 包 人 应 依 据 发 包 人 按 第 19.2 款 第 (4) 点 规 定 提 供 资 料 和 自 己 对 现 场 的 考 察 来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并 对 发 包 人 提 供 上 述 资 料 的 理 解 推 断 和 应 用 负 责 承 包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被 认 为 已 经 考 虑 了 现 场 及 其 周 围 环 境 的 影 响,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⑴ 现 场 地 质 情 况 及 地 形 地 貌 和 特 征 ; ⑵ 水 文 和 气 候 条 件 ; ⑶ 为 实 施 完 成 并 保 修 合 同 工 程 所 需 的 临 时 工 程 和 措 施 项 目 ; ⑷ 为 实 施 完 成 并 保 修 合 同 工 程 所 需 的 材 料 采 购 和 加 工 设 备 的 采 购, 及 所 需 的 施 工 机 械 周 转 性 材 料 人 员 和 管 理 等 ; ⑸ 场 地 内 外 的 交 通 情 况 及 水 电 食 宿 供 应 条 件 ; ⑹ 可 能 对 投 标 报 价 有 影 响 或 起 作 用 的 其 它 情 况 9 招 标 错 失 的 修 正 9.1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完 备 性 和 义 务 发 包 人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应 被 认 为 是 正 确 的 和 公 平 的, 并 已 包 括 了 发 包 人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全 部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1) 支 付 工 程 款 及 其 他 应 付 款 项 的 义 务 ; (2) 完 成 本 合 同 第 19.2 款 约 定 工 作 的 义 务 ; (3) 修 正 不 正 确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的 义 务 ; (4) 澄 清 并 改 正 被 认 定 有 失 公 平 的 合 同 条 款 的 义 务 ; (5) 协 助 承 包 人 实 施 完 成 并 保 修 合 同 工 程 的 义 务 9.2 工 程 量 清 单 准 确 和 修 正 发 包 人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其 招 标 控 制 价 等 资 料, 应 被 认 为 是 准 确 的 和 完 整 的 当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发 包 人 应 及 时 予 以 修 正, 并 相 应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 (1) 施 工 设 计 图 纸 发 生 变 化 的 ; 14

16 (2) 出 现 第 68.2 款 规 定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事 件 的 ; (3) 未 按 照 国 家 省 有 关 计 价 规 定 编 制 的 其 它 情 形 10 投 标 文 件 的 完 备 性 10.1 投 标 文 件 完 备 性 和 义 务 承 包 人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所 填 单 价 和 总 价, 应 被 认 为 是 正 确 的 和 完 备 的, 并 已 包 括 了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承 包 人 全 部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⑴ 提 供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服 务 的 义 务 及 处 理 意 外 事 件 的 义 务 ; ⑵ 实 施 和 完 成 合 同 工 程 的 义 务 ; ⑶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的 一 切 义 务 10.2 承 包 人 报 价 的 限 制 承 包 人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没 有 填 入 单 价 或 总 价 的 清 单 项 目, 应 认 为 该 项 目 价 款 已 包 含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其 他 项 目 的 单 价 或 总 价 中, 发 包 人 将 不 另 行 支 付 10.3 算 术 性 错 误 的 调 整 承 包 人 投 标 文 件 中 出 现 算 术 性 错 误, 导 致 其 实 际 总 造 价 与 报 价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时,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可 按 照 国 家 省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修 正, 并 相 应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11 文 物 和 地 下 障 碍 物 11.1 文 物 化 石 等 物 品 保 护 在 施 工 现 场 发 现 的 古 墓 古 建 筑 遗 址 等 文 物 古 迹 以 及 其 他 具 有 考 古 地 质 研 究 等 价 值 的 遗 迹 化 石 钱 币 或 物 品,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一 旦 发 现 上 述 文 物, 承 包 人 应 立 即 保 护 好 现 场, 防 止 任 何 人 员 移 动 或 损 坏 上 述 文 物, 并 于 4 小 时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发 包 人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在 收 到 通 知 后 立 即 指 令 承 包 人 继 续 保 护 好 现 场, 并 在 收 到 通 知 后 24 小 时 内 报 告 当 地 文 物 管 理 部 门,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文 物 管 理 部 门 的 要 求 采 取 妥 善 保 护 措 施 发 包 人 承 担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工 期 延 误, 并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合 理 利 润 如 发 现 文 物 后 隐 瞒 不 报 或 报 告 不 及 时, 导 致 上 述 文 物 丢 失 或 遭 受 破 坏 的, 由 责 任 方 赔 偿 损 失,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11.2 地 下 障 碍 物 处 置 本 合 同 已 明 确 指 出 的 地 下 障 碍 物, 应 视 为 承 包 人 在 报 价 时 已 预 见 其 对 施 工 的 影 响, 并 已 在 合 同 价 款 中 考 虑 本 合 同 未 有 明 确 指 出 的 地 下 障 碍 物, 在 施 工 中 受 到 影 响 时, 承 包 人 应 于 8 小 时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发 包 人, 同 时 提 出 处 置 方 案 监 理 工 程 师 在 收 到 处 置 方 案 后 24 小 时 内 予 以 确 认 或 提 出 修 正 方 案, 并 发 出 施 工 指 令, 承 包 人 应 按 监 理 工 程 师 指 令 进 行 施 工 发 包 人 承 担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支 付 承 包 人 合 理 利 润, 延 误 的 工 期 相 应 顺 延 12 事 故 处 理 15

17 12.1 发 生 事 故 的 通 知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合 同 工 程 发 生 质 量 与 安 全 事 故, 承 包 人 立 即 通 知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12.2 事 故 的 处 理 接 到 事 故 通 知 后,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立 即 组 织 人 员 和 设 备 进 行 紧 急 抢 救 和 抢 修, 减 少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并 保 护 事 故 现 场 需 移 动 现 场 物 品 时, 应 做 好 标 记 和 书 面 记 录, 妥 善 保 护 有 关 证 据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时 限 如 实 上 报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配 合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的 调 查 和 处 理,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 或 )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事 故 责 任 方 承 担 12.3 事 故 争 议 认 定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对 事 故 责 任 有 争 议 时, 应 按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的 认 定 处 理 13 交 通 运 输 13.1 道 路 通 行 权 和 场 外 设 施 除 专 用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发 包 人 应 根 据 实 施 合 同 工 程 的 需 要, 负 责 办 理 取 得 出 入 施 工 场 地 的 专 用 和 临 时 道 路 的 通 行 权, 以 及 取 得 为 实 施 合 同 工 程 所 需 修 建 场 外 设 施 的 权 利, 并 承 担 有 关 费 用 承 包 人 应 协 助 发 包 人 办 理 上 述 手 续 13.2 场 外 施 工 道 路 的 约 定 除 专 用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承 包 人 应 负 责 修 建 维 修 养 护 和 管 理 施 工 场 地 内 所 需 的 临 时 道 路 和 交 通 设 施, 包 括 维 修 养 护 和 管 理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道 路 和 交 通 设 施, 并 承 担 相 应 费 用 承 包 人 修 建 的 临 时 道 路 和 交 通 设 施 应 免 费 提 供 发 包 人 使 用 13.3 场 外 交 通 承 包 人 应 遵 守 有 关 交 通 法 规, 严 格 按 照 道 路 和 桥 梁 的 限 制 荷 重 安 全 行 驶, 并 服 从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的 检 查 和 监 督 承 包 人 车 辆 外 出 行 驶 所 需 的 场 外 公 共 道 路 的 通 行 费 养 路 费 和 税 款 等,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13.4 超 大 件 和 超 重 件 的 运 输 承 包 人 应 负 责 向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运 输 超 大 件 或 超 重 件 的 申 请 手 续, 发 包 人 应 协 助 承 包 人 办 理 上 述 手 续 除 专 用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运 输 超 大 件 或 超 重 件 所 需 的 道 路 和 桥 梁 临 时 加 固 改 造 费 用 和 其 他 有 关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13.5 道 路 和 桥 梁 的 损 坏 责 任 因 承 包 人 运 输 造 成 施 工 场 地 内 外 公 共 道 路 和 桥 梁 损 坏 的,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修 复 损 坏 的 全 部 费 用 和 可 能 引 起 的 赔 偿 13.6 水 路 和 航 空 运 输 本 条 内 容 适 用 于 水 路 运 输 和 航 空 运 输, 其 中 道 路 包 括 河 道 航 线 船 闸 机 场 码 头 堤 防 以 及 水 路 或 航 空 运 输 中 其 他 相 似 结 构 物 ; 车 辆 包 括 船 舶 和 飞 机 等 14 专 项 批 准 事 件 的 签 认 14.1 专 项 批 准 事 件 的 签 认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合 同 工 程 发 生 第 23.3 款 第 24.3 款 专 项 批 准 事 件 的, 发 包 人 批 准 后 应 通 知 监 理 工 16

18 程 师 和 ( 或 ) 造 价 工 程 师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工 作 指 令, 提 供 所 需 的 相 关 资 料 承 包 人 在 收 到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 或 ) 造 价 工 程 师 发 出 的 工 作 指 令 后, 应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实 施 发 生 事 件 的 相 关 工 作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第 14.2 款 规 定 对 发 生 的 专 项 批 准 事 件 予 以 签 认, 并 及 时 将 发 生 事 件 的 相 关 资 料 整 理 归 档, 同 时 按 第 23.2 款 第 24.2 款 规 定 职 权 将 其 中 一 份 送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 或 ) 造 价 工 程 师 留 存 14.2 专 项 批 准 事 件 签 认 人 的 要 求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第 23.1 款 第 24.1 款 和 第 25.1 款 规 定, 分 别 在 专 用 条 款 中 写 明 负 责 专 项 批 准 事 件 签 认 的 监 理 工 程 师 造 价 工 程 师 和 建 造 师 具 体 人 选, 授 予 其 负 责 专 项 批 准 事 件 签 认 的 权 力, 并 提 供 该 人 选 的 印 章 签 字 式 样,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当 专 项 批 准 事 件 发 生 时, 该 人 选 应 在 其 职 权 范 围 内,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程 序 时 限 生 效 条 件 等 要 求, 对 发 生 事 件 的 内 容 数 量 和 单 价 等 办 理 签 认 手 续, 并 加 盖 所 在 单 位 的 法 人 公 章 或 其 授 权 的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机 构 章 15 专 利 技 术 15.1 侵 犯 专 利 权 责 任 承 包 人 在 实 施 完 成 并 保 修 合 同 工 程 过 程 中, 如 因 采 用 施 工 工 艺 或 使 用 施 工 设 备 及 自 身 供 应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而 发 生 侵 犯 他 人 商 标 图 案 工 艺 材 料 设 备 专 利 权 或 知 识 产 权 的 行 为, 并 引 起 索 赔 或 诉 讼, 则 一 切 与 此 有 关 的 损 失 赔 偿 诉 讼 等 责 任, 均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但 由 于 遵 守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设 计 图 纸 标 准 与 规 范 技 术 说 明 和 要 求 而 造 成 的 侵 权, 则 属 例 外 15.2 专 利 技 术 的 使 用 承 包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采 用 专 利 技 术 的, 其 发 生 的 费 用 已 包 含 在 投 标 报 价 内 承 包 人 的 技 术 秘 密 和 第 91 条 规 定 的 保 密 信 息 资 料 等, 发 包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第 91 条 规 定 不 得 为 合 同 以 外 的 目 的 泄 露 给 第 三 方 15.3 版 权 和 知 识 产 权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各 自 对 属 于 自 己 的 施 工 设 计 图 纸 及 其 他 文 件 保 留 版 权 和 知 识 产 权 双 方 签 订 本 合 同 后, 应 视 为 分 别 授 权 对 方 当 事 人 为 实 施 合 同 工 程 而 复 制 使 用 传 送 上 述 图 纸 和 文 件 但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不 得 将 其 另 作 他 用 或 转 给 第 三 方 16 联 合 的 责 任 16.1 共 同 的 和 各 自 的 责 任 如 果 承 包 人 是 联 合 体 经 营, 则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在 工 程 开 工 前 签 订 联 合 体 施 工 协 议 书, 并 在 工 程 开 工 前 签 订 联 合 体 施 工 协 议 书,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该 联 合 体 的 成 员 都 应 在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对 发 包 人 负 有 共 同 的 和 各 自 的 责 任 16.2 联 合 体 文 件 签 暑 联 合 体 应 有 一 个 被 授 权 的 对 联 合 体 各 方 有 约 束 力 的 牵 头 人, 由 其 负 责 与 发 包 人 监 理 人 和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人 联 系, 组 织 联 合 体 各 方 全 面 履 行 合 同 该 牵 头 人 应 指 派 专 职 代 表 负 责, 履 行 合 同 的 有 关 文 件 由 该 专 职 代 表 签 署 未 经 发 包 人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联 合 体 的 组 成 结 构 和 施 工 协 议 书 不 得 随 意 变 动 17 保 障 17

19 17.1 合 同 双 方 相 互 保 障 合 同 一 方 应 负 责 和 保 障 另 一 方 不 因 其 自 身 的 行 为 或 疏 忽 所 引 起 的 一 切 损 害 损 失 和 索 赔 但 受 保 障 的 一 方 应 积 极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减 少 可 能 发 生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因 受 保 障 的 一 方 未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而 导 致 损 失 扩 大, 则 损 失 扩 大 部 分 由 自 己 承 担 17.2 承 包 人 对 发 包 人 的 保 障 承 包 人 应 保 障 发 包 人 不 负 担 因 承 包 人 移 动 或 使 用 施 工 场 地 外 的 施 工 机 械 和 临 时 设 施 所 造 成 的 损 害 而 引 起 的 索 赔 18 财 产 18.1 用 于 工 程 材 料 设 备 和 机 械 的 要 求 合 同 工 程 所 需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 包 括 备 品 备 件 安 装 专 用 工 器 具 与 随 机 资 料 ) 和 承 包 人 的 施 工 设 备 一 经 运 至 施 工 现 场, 即 成 为 实 施 合 同 工 程 的 财 产 没 有 经 监 理 工 程 师 同 意 并 由 其 报 发 包 人 批 准, 承 包 人 不 得 使 用 合 同 工 程 的 财 产, 也 不 得 将 实 施 合 同 工 程 的 财 产 运 出 施 工 现 场, 但 用 于 运 送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施 工 设 备 和 雇 员 的 运 输 工 具 除 外 18.2 发 包 人 财 产 及 其 使 用 如 果 发 包 人 依 据 第 87.3 款 规 定 的 情 形 解 除 合 同, 则 现 场 的 所 有 材 料 设 备 ( 周 转 性 材 料 除 外 ) 和 合 同 工 程, 均 应 认 为 是 发 包 人 的 财 产 发 包 人 有 权 留 下 承 包 人 的 任 何 施 工 机 械 周 转 性 材 料, 且 无 需 为 此 支 付 任 何 费 用, 直 到 永 久 工 程 完 工 为 止 承 包 人 财 产 及 其 使 用 如 果 承 包 人 依 据 第 87.4 款 规 定 的 情 形 解 除 合 同, 则 承 包 人 有 权 要 求 发 包 人 支 付 已 完 工 程 价 款, 并 赔 偿 因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发 包 人 应 为 承 包 人 撤 出 现 场 提 供 便 利 和 协 助 如 发 包 人 未 付 完 相 关 款 项, 承 包 人 有 权 留 置 施 工 现 场, 直 到 发 包 人 付 完 款 项 为 止 二 合 同 主 体 19 发 包 人 19.1 遵 守 法 律 发 包 人 在 履 行 合 同 期 间 应 遵 守 法 律, 并 保 证 承 包 人 免 于 承 担 因 发 包 人 违 反 法 律 而 引 起 的 任 何 责 任 19.2 发 包 人 工 作 发 包 人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完 成 下 列 工 作,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⑴ 办 理 土 地 征 用 拆 迁 工 作 平 整 施 工 场 地 等 工 作, 使 施 工 场 地 具 备 施 工 条 件, 并 在 开 工 后 继 续 负 责 解 决 上 述 工 作 遗 留 的 问 题 ; ⑵ 将 施 工 所 需 水 电 通 讯 线 路 从 施 工 场 地 外 部 接 驳 至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地 点, 保 证 施 工 期 间 的 需 要 ; ⑶ 开 通 施 工 场 地 与 城 乡 公 共 道 路 间 的 通 道, 满 足 第 13 条 交 通 运 输 的 需 要 ; ⑷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施 工 场 地 的 工 程 地 质 勘 察 资 料, 以 及 施 工 现 场 及 毗 邻 区 域 内 供 水 排 水 供 电 供 气 供 热 通 信 广 播 电 视 等 地 下 管 线 资 料, 气 象 和 水 文 观 测 资 料, 邻 近 建 筑 物 和 构 筑 物 地 下 工 程 18

20 的 有 关 资 料, 并 保 证 资 料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 ⑸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及 其 他 所 需 证 件 批 准 文 件 和 临 时 用 地 停 水 停 电 中 断 道 路 交 通 爆 破 作 业 等 的 申 请 批 准 手 续 ( 承 包 人 自 身 施 工 资 质 的 证 件 除 外 ); ⑹ 确 定 水 准 点 与 坐 标 控 制 点, 组 织 现 场 交 验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移 交 给 承 包 人 ; ⑺ 按 照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时 间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一 式 两 份 约 定 的 标 准 与 规 范 ; ⑻ 组 织 承 包 人 和 设 计 单 位 进 行 图 纸 会 审 和 设 计 交 底 ; ⑼ 协 调 处 理 施 工 场 地 周 围 地 形 关 系 和 邻 近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 包 括 文 物 保 护 建 筑 ) 古 树 名 木 等 的 保 护 工 作 ; (10) 及 时 接 收 已 完 工 程, 并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支 付 工 程 款 及 其 他 各 种 款 项 发 包 人 可 将 其 中 部 分 工 作 委 托 承 包 人 办 理, 具 体 委 托 内 容 由 双 方 在 专 用 条 款 中 约 定, 招 标 工 程 必 须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予 以 明 确 上 述 工 作 所 需 款 额, 除 合 同 价 款 已 包 括 之 外, 均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19.3 发 包 人 提 供 施 工 场 地 发 包 人 应 按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时 间 提 供 施 工 场 地 并 在 确 保 承 包 人 按 照 计 划 进 度 顺 利 开 工 的 时 间 内 给 予 承 包 人 进 入 和 使 用 施 工 场 地 的 权 利 19.4 发 包 人 支 付 款 项 发 包 人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和 方 式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工 程 价 款 及 其 他 应 支 付 的 款 项 19.5 发 包 人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发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后, 按 照 第 58 条 规 定 组 织 承 包 人 设 计 人 监 理 人 和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人 等 进 行 竣 工 验 收 19.6 发 包 人 供 应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要 求 发 包 人 供 应 材 料 设 备 的, 发 包 人 应 按 第 48 条 规 定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19.7 发 包 人 未 尽 义 务 的 责 任 发 包 人 未 能 正 确 完 成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全 部 义 务, 导 致 费 用 的 增 加 和 ( 或 )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给 承 包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发 包 人 应 予 赔 偿 20 承 包 人 20.1 遵 守 法 律 承 包 人 在 履 行 合 同 期 间 应 遵 守 法 律, 并 保 证 发 包 人 免 于 承 担 因 承 包 人 违 反 法 律 而 引 起 的 任 何 责 任 20.2 承 包 人 工 作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完 成 下 列 工 作,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指 令 实 施 完 成 并 保 修 合 同 工 程 ; (2)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要 求 提 交 工 程 进 度 报 告 和 进 度 计 划 ; (3)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和 造 价 工 程 师 的 要 求 提 交 工 程 款 报 告 和 支 付 申 请, 包 括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进 度 款 结 算 款 和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等 ; (4) 负 责 施 工 场 地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防 止 因 工 程 施 工 造 成 的 人 身 伤 害 和 财 产 损 失, 提 供 和 维 修 非 夜 间 施 工 使 用 的 照 明 围 栏 设 施 等 安 全 标 志 ; 19

21 (5) 按 照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数 量 和 要 求, 向 发 包 人 提 供 施 工 场 地 办 公 和 生 活 的 房 屋 及 设 施, 并 在 施 工 现 场 保 留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标 准 与 规 范 变 更 资 料 等 各 一 份, 供 监 理 工 程 师 造 价 工 程 师 需 要 时 使 用 ; (6) 遵 守 政 府 部 门 有 关 施 工 场 地 交 通 环 境 保 护 施 工 噪 声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等 的 管 理 规 定,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发 包 人 ; (7) 合 同 工 程 或 其 某 单 位 工 程 已 竣 工 未 移 交 给 发 包 人 之 前, 负 责 已 完 工 程 的 照 管 工 作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颁 发 时 尚 有 部 分 未 竣 工 工 程 的, 还 应 负 责 该 未 竣 工 工 程 的 照 管 工 作, 直 至 竣 工 后 移 交 给 发 包 人 为 止 照 管 期 间 发 生 损 坏 的, 应 予 以 修 复 并 承 担 费 用 ; 发 包 人 要 求 采 取 特 殊 保 护 措 施 的,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相 应 费 用 ; (8) 做 好 施 工 场 地 地 下 管 线 和 邻 近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 包 括 文 物 保 护 建 筑 ) 古 树 名 木 的 保 护 工 作 ; (9) 遵 守 政 府 部 门 有 关 环 境 卫 生 的 管 理 规 定, 保 证 施 工 场 地 的 清 洁 和 做 好 交 工 前 施 工 现 场 的 清 理 工 作, 并 承 担 因 自 身 责 任 造 成 的 损 失 和 罚 款 ; (10) 工 程 完 工 后, 应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提 交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和 竣 工 结 算 文 件 20.3 承 包 人 实 施 工 作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指 令 实 施 完 成 并 保 修 合 同 工 程 除 专 用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承 包 人 应 提 供 为 完 成 合 同 工 程 所 需 的 劳 务 材 料 施 工 设 备 工 程 设 备 和 其 他 物 品 如 果 承 包 人 不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或 监 理 工 程 师 依 据 合 同 发 出 的 指 令 组 织 施 工, 且 在 监 理 工 程 师 书 面 要 求 改 正 后 的 7 天 内 仍 未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的, 则 发 包 人 可 自 行 或 者 指 派 第 三 方 进 行 补 救,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该 笔 款 项 经 造 价 工 程 师 核 实 后, 由 发 包 人 从 应 支 付 或 将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的 工 程 进 度 款 或 结 算 款 中 扣 除 20.4 承 包 人 实 施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工 作 安 排 承 包 人 对 所 有 现 场 作 业 和 施 工 方 法 的 完 备 性 稳 定 性 和 安 全 性 负 责, 并 应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作 内 容 和 施 工 进 度 要 求, 向 监 理 工 程 师 提 交 为 实 施 合 同 工 程 拟 采 用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工 作 安 排 的 详 细 说 明 如 承 包 人 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工 作 安 排 作 出 重 大 修 改, 应 事 先 征 得 监 理 工 程 师 同 意 20.5 承 包 人 为 发 包 人 的 人 员 提 供 配 合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或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指 令, 配 合 和 协 助 下 述 人 员 在 施 工 场 地 或 附 近 实 施 与 合 同 工 程 有 关 的 各 项 工 作 : (1) 发 包 人 的 工 作 人 员 ; (2) 发 包 人 的 雇 员 ; (3) 任 何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执 法 人 员 此 类 指 令 若 增 加 了 承 包 人 的 工 作 或 支 出, 包 括 使 用 了 承 包 人 的 设 备 临 时 工 程 或 通 行 道 路 等, 则 视 为 工 程 变 更, 按 照 第 72 条 规 定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20.6 承 包 人 未 避 免 施 工 损 害 他 人 利 益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不 得 侵 害 发 包 人 与 他 人 使 用 公 用 道 路 水 源 市 政 管 网 等 公 共 设 施 的 权 利, 避 免 对 邻 近 的 公 共 设 施 产 生 干 扰 承 包 人 占 用 或 使 用 他 人 的 施 工 场 地, 影 响 他 人 作 业 或 生 活 的, 应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20

22 20.7 承 包 人 未 尽 义 务 的 责 任 承 包 人 未 能 正 确 完 成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全 部 义 务, 导 致 费 用 的 增 加 和 ( 或 )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给 发 包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承 包 人 应 予 赔 偿 21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任 命 和 更 换 21.1 发 包 人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任 命 和 更 换 发 包 人 应 任 命 代 表 发 包 人 工 作 的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并 在 开 工 前 将 该 任 命 书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承 包 人 该 类 管 理 人 员 可 包 括 发 包 人 代 表 监 理 工 程 师 造 价 工 程 师 等 国 家 省 规 定 发 包 人 可 不 委 托 监 理 人 和 ( 或 )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人, 且 发 包 人 因 而 没 有 任 命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 或 ) 造 价 工 程 师 的,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 或 ) 造 价 工 程 师 及 其 代 表 的 工 作, 由 发 包 人 代 表 担 任 发 包 人 如 需 更 换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应 至 少 提 前 7 天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承 包 人, 否 则 该 项 更 换 无 效 承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通 知 后 7 天 内 予 以 回 复, 否 则 视 为 已 收 到 通 知 后 任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应 继 续 行 使 合 同 规 定 的 前 任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的 职 权 和 履 行 相 应 的 义 务 21.2 承 包 人 代 表 任 合 和 更 换 承 包 人 应 任 命 代 表 承 包 人 工 作 的 承 包 人 代 表, 该 代 表 的 人 选 应 具 有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由 承 包 人 在 开 工 前 依 法 向 发 包 人 提 出,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后 在 专 用 条 款 中 写 明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有 规 定 的, 应 遵 守 其 规 定 ; 招 标 工 程 的 承 包 人 代 表, 应 为 投 标 文 件 所 载 明 的 人 选 承 包 人 如 需 更 换 承 包 人 代 表, 应 取 得 发 包 人 的 同 意 和 遵 守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并 至 少 提 前 7 天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发 包 人, 否 则 该 项 更 换 无 效 发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通 知 后 的 7 天 内 予 以 答 复, 否 则 视 为 同 意 后 任 承 包 人 代 表 应 继 续 行 使 合 同 规 定 的 前 任 承 包 人 代 表 的 职 权 和 履 行 相 应 的 义 务 21.3 监 理 工 程 师 造 价 工 程 师 代 表 任 命 和 撤 回 除 合 同 约 定 或 依 法 应 由 监 理 工 程 师 造 价 工 程 师 行 使 的 职 权 外, 监 理 工 程 师 造 价 工 程 师 可 将 其 职 权 以 书 面 形 式 授 予 其 任 命 的 监 理 工 程 师 造 价 工 程 师 代 表, 亦 可 将 其 授 权 撤 回 任 何 此 类 任 命 或 撤 回, 均 应 至 少 提 前 7 天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承 包 人 未 将 有 关 文 件 送 交 承 包 人 之 前, 任 何 此 类 任 命 或 撤 回 均 为 无 效 21.4 承 包 人 代 表 授 权 人 选 任 命 和 撤 回 除 合 同 约 定 或 依 法 应 由 承 包 人 代 表 行 使 的 职 权 外, 承 包 人 代 表 可 将 其 职 权 以 书 面 形 式 授 予 其 任 命 的 一 名 合 格 人 选, 亦 可 将 其 授 权 撤 回 任 何 此 类 任 命 和 撤 回, 均 应 至 少 提 前 7 天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造 价 工 程 师 未 将 有 关 文 件 送 交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之 前, 任 何 此 类 任 命 和 撤 回 均 为 无 效 22 发 包 人 代 表 22.1 发 包 人 对 其 代 表 授 权 发 包 人 应 在 专 用 条 款 中 写 明 发 包 人 代 表 具 体 人 选, 同 时 在 开 工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任 命 发 包 人 代 表 并 将 有 关 文 件 送 交 承 包 人, 授 予 其 代 表 发 包 人 履 行 合 同 规 定 职 责 所 需 的 一 切 权 力 除 专 用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或 经 承 包 人 同 意 外, 发 包 人 不 应 对 发 包 人 代 表 的 权 力 另 有 限 制 21

23 22.2 发 包 人 代 表 职 权 发 包 人 代 表 应 代 表 发 包 人 履 行 合 同 规 定 的 职 责 行 使 合 同 明 文 规 定 或 必 然 隐 含 的 权 力, 对 发 包 人 负 责 发 包 人 代 表 在 发 包 人 授 予 职 权 范 围 内 的 工 作, 发 包 人 应 予 认 可 23 监 理 工 程 师 23.1 发 包 人 对 监 理 工 程 师 授 权 发 包 人 应 在 专 用 条 款 中 写 明 负 责 合 同 工 程 工 程 监 理 专 业 技 术 的 监 理 人 名 称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具 体 人 选, 并 在 开 工 前 将 监 理 工 程 师 任 命 书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承 包 人, 授 予 其 代 表 发 包 人 履 行 合 同 规 定 职 责 所 需 的 权 力 23.2 监 理 工 程 师 职 权 监 理 工 程 师 行 使 合 同 明 文 规 定 或 必 然 隐 含 的 职 权, 代 表 发 包 人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合 同 工 程 的 质 量 进 度, 试 验 和 检 验 承 包 人 使 用 的 与 合 同 工 程 有 关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和 施 工 工 艺, 及 时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工 作 所 需 的 批 准 确 认 和 通 知 等 指 令 监 理 工 程 师 无 权 免 除 合 同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应 负 的 任 何 责 任 和 义 务 23.3 监 理 工 程 师 职 权 限 制 除 属 于 第 86 条 规 定 的 争 议 外, 监 理 工 程 师 在 职 权 范 围 内 的 工 作, 发 包 人 应 予 认 可, 但 下 列 事 项 应 事 先 取 得 发 包 人 的 专 项 批 准 : (1) 根 据 第 5.2 款 规 定 批 准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配 合 施 工 设 计 图 纸 ; (2) 根 据 第 7.2 款 规 定 同 意 承 包 人 分 包 工 程 ; (3) 根 据 第 18.1 款 规 定 批 准 承 包 人 将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施 工 设 备 移 出 施 工 场 地 ; (4) 根 据 第 33 条 规 定 批 准 承 包 人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工 程 进 度 计 划 ; (5) 根 据 第 34.2 款 规 定 发 出 的 工 程 开 工 令 ; (6) 根 据 第 37.2 款 规 定 发 出 加 快 进 度 的 变 更 指 令 ; (7) 根 据 第 49.6 款 规 定 使 用 替 换 材 料 ; (8) 根 据 第 63 条 规 定 发 出 使 用 暂 列 金 额 的 工 作 指 令 ; (9) 根 据 第 64 条 规 定 发 出 使 用 计 日 工 的 工 作 指 令 ; (10) 根 据 第 56 条 规 定 指 令 或 批 准 的 工 程 变 更 ; (11) 根 据 第 75 条 规 定 指 令 或 确 认 的 现 场 签 证 ; (12)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需 要 发 包 人 批 准 的 其 他 事 项 23.4 监 理 工 程 师 指 令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时 间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实 施 合 同 工 程 的 进 度 质 量 和 安 全 工 作 所 需 的 批 准 确 认 和 通 知 等 指 令 监 理 工 程 师 提 供 的 指 令, 均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监 理 工 程 师 可 发 出 口 头 指 令, 但 应 在 48 小 时 内 给 予 书 面 确 认 对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口 头 指 令, 承 包 人 应 予 执 行 如 果 承 包 人 在 监 理 工 程 师 发 出 口 头 指 令 48 小 时 后 未 收 到 书 面 确 认, 则 应 在 接 到 口 头 指 令 后 的 7 天 内 向 监 理 工 程 师 发 出 书 面 确 认 函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在 承 包 人 发 出 书 面 确 认 函 后 48 小 时 内 给 予 答 复 ; 逾 期 未 予 答 复 的, 视 为 承 包 人 的 书 面 确 22

24 认 函 已 被 认 可 23.5 承 包 人 执 行 监 理 工 程 师 指 令 如 果 承 包 人 认 为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指 令 不 合 理, 应 在 收 到 指 令 后 24 小 时 内 向 监 理 工 程 师 提 出 书 面 报 告,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报 告 后 24 小 时 内 做 出 修 改 指 令 或 继 续 执 行 原 指 令 的 决 定, 并 书 面 通 知 承 包 人 逾 期 不 作 出 决 定 的, 承 包 人 可 不 执 行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指 令 23.6 监 理 工 程 师 职 权 委 托 监 理 工 程 师 可 按 第 21.3 款 规 定 授 权 给 其 任 命 的 监 理 工 程 师 代 表, 亦 可 将 其 授 权 撤 回 监 理 工 程 师 代 表 行 使 监 理 工 程 师 授 予 的 职 权, 对 监 理 工 程 师 负 责 监 理 工 程 师 代 表 在 监 理 工 程 师 授 予 职 权 范 围 内 的 工 作,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予 认 可, 但 监 理 工 程 师 保 留 因 监 理 工 程 师 代 表 未 曾 对 任 何 工 作 材 料 设 备 错 误 加 以 反 对 的 失 误 而 否 定 该 工 作 材 料 设 备, 并 发 出 纠 正 指 令 的 权 力 未 按 第 21.3 款 规 定, 任 何 此 类 任 命 和 撤 回 均 为 无 效 23.7 监 理 工 程 师 未 尽 义 务 或 失 误 的 责 任 监 理 工 程 师 ( 含 其 代 表 ) 未 能 正 确 完 成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全 部 义 务, 或 工 作 出 现 失 误, 导 致 费 用 的 增 加 和 ( 或 )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给 承 包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发 包 人 应 予 赔 偿 24 造 价 工 程 师 24.1 发 包 人 对 造 价 工 程 师 授 权 发 包 人 应 在 专 用 条 款 中 写 明 负 责 合 同 工 程 的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和 造 价 工 程 师 具 体 人 选, 同 时 在 开 工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任 命 造 价 工 程 师 并 将 有 关 文 件 送 交 承 包 人, 授 予 其 代 表 发 包 人 履 行 合 同 规 定 职 责 所 需 的 权 力 24.2 造 价 工 程 师 职 权 造 价 工 程 师 行 使 合 同 明 文 规 定 或 必 然 隐 含 的 职 权, 代 表 发 包 人 负 责 工 程 计 量 和 计 价, 工 程 进 度 款 的 调 整 和 核 实, 结 算 价 款 的 编 制 调 整 和 复 核, 签 发 支 付 证 书, 及 时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合 同 价 款 的 核 实 调 整 和 通 知 等 指 令 造 价 工 程 师 无 权 免 除 或 变 更 合 同 规 定 的 合 同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的 权 力 义 务 和 责 任 24.3 造 价 工 程 师 职 权 限 制 除 属 于 第 86 条 规 定 的 争 议 外, 造 价 工 程 师 在 职 权 范 围 内 的 工 作, 发 包 人 应 予 认 可, 但 下 列 事 项 应 事 先 取 得 发 包 人 的 专 项 批 准 : (1) 根 据 第 63 条 规 定 使 用 暂 列 金 额 ; (2) 根 据 第 64 条 规 定 使 用 计 日 工 ; (3) 根 据 第 65 条 规 定 使 用 暂 估 价 ; (4) 根 据 第 66 条 确 定 的 提 前 竣 工 奖 与 误 期 赔 偿 费 ; (5) 根 据 第 67 条 确 定 的 优 质 优 价 奖 ; (6) 根 据 第 68.2 款 规 定 事 件 调 整 的 合 同 价 款 ; (7)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需 要 发 包 人 批 准 的 其 他 事 项 24.4 造 价 工 程 师 指 令 造 价 工 程 师 应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时 间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实 施 合 同 工 程 的 工 程 造 价 工 作 所 需 的 核 实 调 整 和 通 知 23

25 等 指 令 造 价 工 程 师 提 供 的 指 令, 均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造 价 工 程 师 可 发 出 口 头 指 令, 但 应 在 48 小 时 内 给 予 书 面 确 认 对 造 价 工 程 师 的 口 头 指 令, 承 包 人 应 予 执 行 如 果 承 包 人 在 造 价 工 程 师 发 出 的 口 头 指 令 48 小 时 后 未 收 到 书 面 确 认, 则 应 在 接 到 口 头 指 令 后 的 7 天 内 向 造 价 工 程 师 发 出 书 面 确 认 函 造 价 工 程 师 应 在 承 包 人 发 出 书 面 确 认 函 后 48 小 时 内 给 予 答 复 ; 逾 期 未 予 答 复 的, 视 为 承 包 人 的 书 面 确 认 函 已 被 认 可 24.5 承 包 人 执 行 造 价 工 程 师 指 令 如 果 承 包 人 认 为 造 价 工 程 师 的 指 令 不 合 理, 应 在 收 到 指 令 后 24 小 时 内 向 造 价 工 程 师 提 出 书 面 报 告, 造 价 工 程 师 应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报 告 后 24 小 时 内 做 出 修 改 指 令 或 继 续 执 行 原 指 令 的 决 定, 并 书 面 通 知 承 包 人 逾 期 不 作 出 决 定 的, 承 包 人 可 不 执 行 造 价 工 程 师 的 指 令 24.6 造 价 工 程 师 职 权 委 托 造 价 工 程 师 可 按 照 第 21.3 款 规 定 授 权 给 其 任 命 的 造 价 工 程 师 代 表, 亦 可 将 其 授 权 撤 回, 造 价 工 程 师 代 表 行 使 造 价 工 程 师 授 予 的 职 权, 对 造 价 工 程 师 负 责 造 价 工 程 师 代 表 在 造 价 工 程 师 授 予 职 权 范 围 内 工 作, 造 价 工 程 师 应 予 认 可, 但 造 价 工 程 师 保 留 因 造 价 工 程 师 代 表 未 曾 对 合 同 工 程 的 工 程 计 量 和 计 价 工 作 错 误 加 以 反 对 的 失 误 而 否 定 该 工 作, 并 发 出 纠 正 指 令 的 权 力 未 按 照 第 21.3 款 规 定, 任 何 此 类 任 命 或 撤 回 均 为 无 效 24.7 造 价 工 程 师 未 尽 义 务 或 失 误 的 责 任 造 价 工 程 师 ( 含 其 代 表 ) 未 能 正 确 完 成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全 部 义 务, 或 工 作 出 现 失 误, 导 致 费 用 增 加 和 ( 或 ) 拖 误 工 期,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给 承 包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发 包 人 应 予 赔 偿 25 承 包 人 代 表 25.1 承 包 人 对 其 代 表 授 权 承 包 人 应 依 据 第 21.2 款 规 定 在 专 用 条 款 中 写 明 承 包 人 代 表 具 体 人 选, 同 时 在 开 工 前 将 承 包 人 代 表 任 命 书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发 包 人, 授 予 其 代 表 承 包 人 履 行 合 同 规 定 职 责 所 需 的 一 切 权 力 25.2 承 包 人 代 表 职 权 承 包 人 代 表 应 代 表 承 包 人 履 行 合 同 规 定 的 职 责 行 使 合 同 明 文 规 定 或 必 然 隐 含 的 权 力, 对 承 包 人 负 责 承 包 人 代 表 在 承 包 人 授 予 职 权 范 围 内 的 工 作, 承 包 人 应 予 认 可 25.3 承 包 人 代 表 临 时 任 命 人 职 权 如 果 承 包 人 代 表 在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确 需 暂 离 现 场, 则 应 在 监 理 工 程 师 同 意 下, 可 按 第 21.4 款 规 定 授 权 给 其 任 命 的 合 格 人 选, 亦 可 将 其 授 权 撤 回 任 命 的 人 选 行 使 承 包 人 代 表 授 予 的 职 权, 对 承 包 人 代 表 负 责 该 人 选 在 承 包 人 代 表 授 予 职 权 范 围 内 的 工 作, 承 包 人 代 表 应 予 认 可, 但 承 包 人 代 表 保 留 因 该 人 选 未 曾 对 实 施 完 成 合 同 工 程 工 作 错 误 加 以 反 对 的 失 误 而 否 定 该 工 作, 并 发 出 纠 正 通 知 的 权 力 未 按 照 第 21.4 款 规 定, 任 何 此 类 任 命 或 撤 回 均 为 无 效 25.4 紧 急 情 况 时 承 包 人 代 表 采 取 措 施 及 双 方 责 任 承 包 人 代 表 按 经 发 包 人 认 可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发 出 的 指 令 组 织 施 工 在 情 况 紧 急 且 无 法 与 监 理 工 程 师 取 得 联 系 时, 承 包 人 代 表 应 立 即 采 取 保 证 人 员 生 命 和 工 程 财 产 安 全 的 有 效 措 施, 并 在 采 24

26 取 措 施 后 48 小 时 内 向 监 理 工 程 师 送 交 书 面 报 告, 抄 送 发 包 人 属 于 发 包 人 或 第 三 方 责 任 的, 其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工 期 相 应 顺 延 ; 属 于 承 包 人 责 任 的, 其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工 期 不 予 顺 延 26 指 定 分 包 人 26.1 指 定 分 包 人 工 作 指 定 分 包 人 是 指 发 包 人 事 先 指 定 从 事 下 列 工 作 之 一 的 分 包 人 : ⑴ 根 据 专 用 条 款 的 约 定, 发 包 人 依 法 事 先 指 定 的 实 施 完 成 任 何 永 久 工 程 的 分 包 人 ; ⑵ 根 据 专 用 条 款 的 约 定, 发 包 人 选 定 的 提 供 本 合 同 工 程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和 服 务 的 分 包 人 26.2 承 包 人 对 指 定 分 包 人 的 接 受 指 定 分 包 人 是 承 包 人 的 分 包 人, 发 包 人 不 应 要 求 承 包 人 有 义 务 接 受 承 包 人 有 理 由 反 对 的 任 何 指 定 分 包 人 26.3 指 定 分 包 工 程 款 结 算 与 支 付 发 包 人 应 按 照 合 同 的 约 定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指 定 分 包 人 的 分 包 工 程 配 合 费 指 定 分 包 工 程 款 的 结 算 与 支 付, 按 照 第 7.5 款 办 理 26.4 承 包 人 对 指 定 分 包 工 程 的 义 务 指 定 分 包 人 应 按 照 分 包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承 包 人 负 责 承 包 人 有 义 务 协 助 配 合 指 定 分 包 人 实 施 分 包 工 程 27 承 包 人 劳 务 27.1 承 包 人 提 交 施 工 机 构 安 排 报 告 承 包 人 应 在 接 到 开 工 令 后 28 天 内, 向 监 理 工 程 师 提 交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场 地 的 管 理 机 构 以 及 人 员 安 排 报 告, 并 附 上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主 要 人 员 一 览 表 报 告 内 容 应 包 括 管 理 机 构 的 设 置 各 主 要 岗 位 的 技 术 和 管 理 人 员 名 单 及 其 资 格, 以 及 各 工 种 技 术 工 人 的 安 排 情 况 27.2 承 包 人 人 员 的 雇 佣 承 包 人 应 雇 佣 投 标 文 件 中 主 要 人 员 一 览 表 中 指 明 的 人 员, 也 可 以 雇 佣 经 监 理 工 程 师 批 准 的 其 他 人 员, 但 不 得 从 发 包 人 或 为 发 包 人 服 务 的 人 员 中 招 聘 雇 员 27.3 承 包 人 对 雇 员 应 做 的 工 作 承 包 人 应 完 善 雇 佣 员 工 劳 务 注 册 手 续, 并 与 雇 员 订 立 劳 务 合 同, 明 确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雇 佣 期 间, 承 包 人 应 做 好 下 列 工 作 : (1) 负 责 为 雇 员 提 供 必 要 的 食 宿 及 各 种 生 活 设 施, 采 取 合 理 的 卫 生 劳 动 保 护 和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保 证 雇 员 的 健 康 和 安 全 ; ⑵ 保 障 雇 员 的 合 法 权 利 和 人 身 安 全,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抢 救 和 治 疗 施 工 中 受 伤 害 的 雇 员 ; (3) 充 分 考 虑 和 保 障 雇 员 的 休 息 时 间 和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假 时 间, 尊 重 雇 员 的 宗 教 信 仰 和 风 俗 习 惯 ; (4) 在 施 工 现 场 主 要 出 入 口 处 设 榜 公 布 雇 员 工 资 发 放 时 间 和 投 诉 电 话, 以 及 合 同 工 程 中 标 价 格 进 度 款 支 付 情 况 25

27 (5) 督 促 雇 员 和 发 包 人 现 场 人 员 应 佩 戴 由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共 同 盖 章 签 发 的 工 作 证 上 岗 ; (6) 办 理 雇 员 的 意 外 伤 害 等 一 切 保 险, 处 理 雇 员 因 工 伤 亡 事 故 的 善 后 事 宜 27.4 承 包 人 特 殊 时 间 施 工 的 批 准 承 包 人 如 需 在 法 定 节 假 日 施 工, 应 经 监 理 工 程 师 同 意 ; 如 需 在 夜 间 施 工, 除 应 经 监 理 工 程 师 同 意 外, 还 应 经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此 类 情 况, 均 不 得 超 过 法 律 规 定 的 限 度, 并 应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给 予 雇 员 补 休 或 付 酬 如 无 特 殊 原 因, 只 要 在 不 影 响 工 程 质 量 施 工 安 全 周 围 环 境 的 情 况 下,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予 同 意 但 为 抢 救 生 命 保 护 财 产, 或 为 工 程 安 全 质 量 而 不 可 避 免 的 作 业, 则 无 需 事 先 经 监 理 工 程 师 同 意 27.5 承 包 人 向 雇 员 支 付 劳 务 工 资 承 包 人 应 按 时 足 额 向 雇 员 支 付 劳 务 工 资, 并 不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因 承 包 人 拖 欠 其 雇 员 工 资 而 造 成 群 体 性 示 威 游 行 等 一 切 责 任,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对 发 包 人 造 成 损 失 和 ( 或 )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的, 应 赔 偿 发 包 人 的 损 失, 工 期 不 予 顺 延 27.6 承 包 人 向 地 工 派 遣 雇 员 的 要 求 承 包 人 的 雇 员 应 是 在 行 业 或 职 业 内 具 有 相 应 资 格 技 能 和 经 验 的 人 员 承 包 人 应 向 施 工 场 地 派 遣 足 够 数 量 的 下 列 雇 员 : (1) 具 有 相 应 资 格 的 专 业 技 工 和 合 格 的 普 工 ; (2) 具 有 相 应 施 工 经 验 的 技 术 人 员 ; (3) 具 有 相 应 岗 位 资 格 的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27.7 承 包 人 雇 员 安 排 和 撤 换 承 包 人 安 排 在 施 工 场 地 的 雇 员 应 保 持 相 对 稳 定, 但 有 下 列 行 为 的 任 何 承 包 人 雇 员, 监 理 工 程 师 可 要 求 承 包 人 将 其 撤 换 : ⑴ 经 常 行 为 不 当, 或 工 作 漫 不 经 心 ; ⑵ 无 能 力 履 行 义 务 或 玩 忽 职 守 ; ⑶ 不 遵 守 合 同 的 约 定 ; ⑷ 有 损 安 全 健 康 和 环 境 保 护 的 行 为 27.8 承 包 人 对 雇 员 的 保 护 承 包 人 应 自 始 至 终 采 取 各 种 合 理 的 预 防 措 施, 防 止 雇 员 内 部 发 生 打 斗 和 任 何 无 序 非 法 的 不 良 行 为, 以 确 保 现 场 安 定 和 保 护 现 场 及 邻 近 人 员 的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三 担 保 保 险 与 风 险 28 工 程 担 保 28.1 承 包 人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为 正 确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包 人 应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或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明 确 履 约 担 保 的 有 关 要 求,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时 间 向 发 包 人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履 约 担 保 采 用 银 行 保 函 的 形 式,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26

28 28.2 履 约 担 保 期 限 和 退 还 履 约 担 保 的 有 效 期, 是 从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之 日 起 至 合 同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止 发 包 人 应 在 担 保 有 效 期 满 后 的 14 天 内 将 此 担 保 退 还 给 承 包 人 28.3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索 赔 款 项 发 包 人 在 对 履 约 担 保 提 出 索 赔 要 求 之 前, 应 书 面 通 知 承 包 人, 说 明 导 致 此 项 索 赔 的 原 因, 并 及 时 向 担 保 人 提 出 索 赔 文 件 担 保 人 根 据 担 保 合 同 的 约 定 在 担 保 范 围 内 承 担 担 保 责 任, 并 无 须 征 得 承 包 人 的 同 意, 直 接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索 赔 价 款 28.4 发 包 人 提 供 支 付 担 保 承 包 人 按 第 28.1 款 的 要 求 提 交 了 履 约 担 保, 发 包 人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时 间 向 承 包 人 提 交 与 履 约 担 保 等 值 的 支 付 担 保 支 付 担 保 采 用 银 行 保 函 的 形 式, 提 供 支 付 保 函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28.5 支 付 担 保 期 限 和 退 还 支 付 担 保 的 有 效 期, 是 从 提 供 支 付 担 保 之 月 起 至 发 包 人 根 据 本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完 除 质 量 保 证 金 以 外 的 全 部 款 项 之 日 止 承 包 人 应 在 担 保 有 效 期 满 后 的 14 天 内 将 此 担 保 退 还 给 发 包 人 28.6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支 付 索 赔 款 项 承 包 人 在 对 支 付 担 保 提 出 索 赔 要 求 之 前, 应 书 面 通 知 发 包 人 和 造 价 工 程 师, 说 明 导 致 此 项 索 赔 的 原 因, 并 及 时 向 担 保 人 提 出 索 赔 文 件 担 保 人 根 据 担 保 合 同 的 约 定 在 担 保 范 围 内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索 赔 款 额, 并 无 须 征 得 发 包 人 的 同 意, 直 接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索 赔 价 款 28.7 双 方 延 长 担 保 期 限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均 应 确 保 合 同 工 程 担 保 有 效 期 符 合 工 期 合 理 顺 延 的 要 求 若 合 同 一 方 未 能 保 证 延 长 担 保 有 效 期, 另 一 方 可 向 其 索 赔 担 保 的 全 部 金 额 28.8 约 定 担 保 事 项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专 用 条 款 中 约 定 担 保 内 容 方 式 和 责 任 等 事 项, 并 签 订 担 保 合 同, 作 为 本 合 同 附 件 29 发 包 人 风 险 29.1 发 包 人 承 担 风 险 发 包 人 应 承 担 本 合 同 中 规 定 应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的 风 险 29.2 发 包 人 风 险 自 开 工 之 日 起 至 颁 发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证 书 之 日 止, 发 包 人 风 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由 于 永 久 工 程 本 身 或 施 工 而 不 可 避 免 造 成 的 财 产 ( 除 工 程 本 身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和 施 工 设 备 外 ) 损 失 或 损 坏 ; (2) 由 于 发 包 人 工 作 人 员 及 其 相 关 人 员 ( 除 承 包 人 外 ) 的 疏 忽 或 违 规 造 成 的 人 员 伤 亡 财 产 损 失 或 损 坏 ; (3) 由 于 发 包 人 提 前 使 用 或 占 用 永 久 工 程 或 其 部 分 造 成 的 损 失 或 损 坏 ; (4) 由 于 发 包 人 提 供 或 发 包 人 负 责 的 设 计 造 成 的 对 永 久 工 程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和 施 工 设 备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 27

29 (5) 由 于 地 质 邻 近 建 筑 物 古 树 名 木 和 物 价 上 涨 等 非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施 工 过 程 中 费 用 的 增 加 30 承 包 人 风 险 30.1 承 包 人 承 担 风 险 承 包 人 应 承 担 本 合 同 中 规 定 应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的 风 险 30.2 承 包 人 风 险 自 开 工 之 日 起 直 到 颁 发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证 书 之 日 止, 承 包 人 风 险 为 : 除 第 29 条 和 第 31 条 以 外 的 人 员 伤 亡 以 及 财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合 同 工 程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和 施 工 机 械, 但 不 限 于 此 ) 的 损 失 或 损 坏 31 不 可 抗 力 31.1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不 可 抗 力 包 括 因 战 争 敌 对 行 动 ( 无 论 是 否 宣 战 ) 入 侵 外 敌 行 为 军 事 政 变 恐 怖 主 义 动 乱 空 中 飞 行 物 坠 落 或 其 他 非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责 任 或 原 因 造 成 的 罢 工 停 工 爆 炸 火 灾 等, 以 及 : ⑴ 当 地 气 象 部 门 规 定 的 情 形 ; ⑵ 当 地 地 震 部 门 规 定 的 情 形 ; ⑶ 当 地 卫 生 部 门 规 定 的 情 形 ; ⑷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31.2 不 可 抗 力 处 理 程 序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发 生 后, 承 包 人 应 立 即 通 知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并 在 力 所 能 及 的 条 件 下 迅 速 采 取 措 施, 尽 力 减 少 损 失, 发 包 人 应 协 助 承 包 人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监 理 工 程 师 认 为 应 当 暂 停 施 工 的, 承 包 人 应 暂 停 施 工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结 束 后 7 小 时 内, 承 包 人 向 监 理 工 程 师 通 报 受 害 情 况 和 损 失 情 况, 并 预 计 清 理 和 修 复 的 费 用, 抄 送 造 价 工 程 师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持 续 发 生, 承 包 人 应 每 隔 7 天 向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造 价 工 程 师 报 告 一 次 受 害 情 况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结 束 后 28 天 内, 承 包 人 应 分 别 按 第 36 条 第 74 条 规 定 索 赔 工 期 费 用 31.3 不 可 抗 力 引 起 费 用 的 承 担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导 致 的 费 用, 由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承 担, 并 相 应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 (1) 永 久 工 程 本 身 的 损 害 已 运 至 施 工 场 地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损 害, 以 及 因 工 程 损 害 导 致 第 三 者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2) 承 包 人 施 工 设 备 和 用 于 合 同 工 程 的 周 转 材 料 损 坏 以 及 停 工 损 失,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设 备 损 坏,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3) 施 工 场 地 内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本 款 第 (1) 点 第 (2) 点 以 外 财 产 损 失 及 其 相 关 费 用, 由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各 自 承 担 ; (4) 停 工 期 间, 承 包 人 应 监 理 工 程 师 要 求 照 管 工 程 的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5) 工 程 所 需 的 清 理 修 复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31.4 不 可 抗 力 引 起 工 期 的 处 理 28

30 因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的, 工 期 相 应 顺 延 ; 不 能 按 期 竣 工 的, 承 包 人 无 需 为 此 支 付 任 何 误 期 赔 偿 费 发 包 人 要 求 赶 工 的, 承 包 人 应 采 取 赶 工 措 施, 赶 工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支 付 31.5 延 迟 履 行 合 同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的 责 任 合 同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延 迟 履 行 合 同 后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不 能 免 除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因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损 失 的 责 任 31.6 避 免 和 减 少 不 可 抗 力 的 损 失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发 生 后,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采 取 措 施 尽 量 避 免 和 减 少 由 此 发 生 的 损 失 因 合 同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没 有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而 导 致 损 失 扩 大 的, 则 损 失 扩 大 部 分 由 其 自 身 承 担 32 保 险 32.1 发 包 人 办 理 保 险 发 包 人 应 为 下 列 事 项 办 理 保 险, 并 支 付 保 险 费 : (1) 工 程 开 工 前, 为 合 同 工 程 办 理 建 筑 工 程 一 切 险 安 装 工 程 一 切 险 ; (2) 工 程 开 工 前, 为 施 工 场 地 内 的 自 有 人 员 ( 包 括 监 理 工 程 师 造 价 工 程 师 在 内 ) 办 理 工 伤 保 险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 (3) 为 第 三 者 办 理 第 三 者 责 任 险 ; (4) 为 运 至 施 工 场 地 内 用 于 永 久 工 程 的 材 料 和 待 安 装 工 程 设 备 办 理 保 险 保 险 期 从 办 理 保 险 之 日 起 至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止 发 包 人 可 将 其 中 部 分 事 项 委 托 给 承 包 人 办 理, 具 体 由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专 用 条 款 中 约 定 除 合 同 价 款 已 包 括 外,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所 需 保 险 费 用, 并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合 理 利 润 32.2 承 包 人 办 理 保 险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保 险, 并 支 付 保 险 费 : (1) 工 程 开 工 前, 为 施 工 场 地 内 自 有 人 员 ( 包 括 分 包 人 在 内 ) 办 理 工 伤 保 险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 (2) 为 施 工 场 地 内 的 自 有 施 工 设 备 第 32.1 款 第 (4) 点 以 外 采 购 进 场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等 办 理 保 险 保 险 期 从 开 工 之 日 起 至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止 32.3 双 方 提 供 保 险 单 和 凭 证 合 同 一 方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本 合 同 要 求 向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有 效 的 投 保 保 险 单 和 保 险 凭 证 32.4 未 按 规 定 投 保 的 补 救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遵 守 本 条 规 定 办 理 有 关 保 险 事 项 如 果 未 按 规 定 投 保 的, 应 按 下 列 规 定 补 偿 : (1) 由 于 负 有 投 保 义 务 的 合 同 一 方 当 事 人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办 理 保 险, 或 未 能 使 保 险 持 续 有 效 的, 则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可 代 为 办 理, 所 需 费 用 由 对 方 当 事 人 承 担 ; (2) 由 于 负 有 投 保 义 务 的 合 同 一 方 当 事 人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办 理 某 项 保 险, 导 致 受 益 人 未 能 得 到 保 险 人 的 赔 偿, 则 该 项 保 险 金 应 由 负 有 投 保 义 务 的 一 方 当 事 人 支 付 32.5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双 方 应 尽 的 责 任 当 合 同 工 程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时, 被 保 险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保 险 人, 并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有 责 任 采 取 合 理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或 减 少 损 失, 并 应 相 互 协 助 做 好 向 保 险 公 司 的 报 告 和 理 赔 工 作 29

31 32.6 工 程 变 更 被 保 险 人 应 尽 的 责 任 当 合 同 工 程 施 工 的 性 质 规 模 或 计 划 发 生 变 更 时, 被 保 险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保 险 人, 在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按 本 条 规 定 保 证 足 够 的 保 险 额, 由 此 造 成 的 费 用 由 责 任 人 承 担 32.7 保 险 赔 偿 金 的 用 途 从 保 险 人 收 到 的 因 合 同 工 程 本 身 损 失 或 损 坏 的 保 险 金, 应 专 项 用 于 修 复 合 同 工 程 这 些 损 失 或 损 坏, 或 作 为 对 未 能 修 复 合 同 工 程 这 些 损 失 或 损 坏 的 补 偿 32.8 约 定 投 保 事 项 具 体 投 保 内 容 保 险 金 保 险 期 限 及 相 关 责 任 等 事 项,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在 专 用 条 款 中 约 定 四 工 期 33 进 度 计 划 和 报 告 33.1 提 交 工 程 进 度 计 划 承 包 人 应 在 签 订 本 合 同 后 的 31 天 内, 向 监 理 工 程 师 提 交 一 式 2 份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合 同 工 程 进 度 计 划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后,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在 收 到 该 设 计 和 计 划 后 的 7 天 内 予 以 确 认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逾 期 不 确 认 也 不 提 出 书 面 意 见 的, 视 为 同 意 工 程 进 度 计 划, 应 对 合 同 工 程 的 全 部 施 工 作 业 提 出 总 体 上 的 施 工 方 法 施 工 安 排 作 业 顺 序 和 时 间 表 合 同 约 定 有 单 项 工 程 的, 承 包 人 还 应 编 制 单 项 工 程 进 度 计 划 33.2 工 程 进 度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承 包 人 应 按 经 监 理 工 程 师 确 认 并 取 得 发 包 人 批 准 的 进 度 计 划 组 织 施 工, 接 受 监 理 工 程 师 对 工 程 进 度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33.3 提 交 施 工 进 度 报 告 和 修 订 进 度 计 划 除 专 用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承 包 人 应 编 制 月 施 工 进 度 报 告, 同 时 每 季 对 进 度 计 划 修 订 一 次, 并 在 每 月 或 季 结 束 后 的 7 天 内 向 监 理 工 程 师 提 交 上 述 报 告 和 修 订 计 划 一 式 2 份 月 进 度 报 告 的 内 容 至 少 应 包 括 : ⑴ 施 工 安 装 试 验 以 及 发 包 人 工 作 等 进 展 情 况 的 图 表 和 说 明 ; ⑵ 材 料 设 备 货 物 的 采 购 和 制 造 商 名 称 地 点 以 及 进 入 现 场 情 况 ; ⑶ 索 赔 情 况 和 安 全 统 计 ; ⑷ 实 际 进 度 与 计 划 进 度 的 对 比, 以 及 为 消 除 延 误 正 在 或 准 备 采 取 的 措 施 33.4 实 际 进 度 与 进 度 计 划 不 符 时 的 处 理 如 果 监 理 工 程 师 指 出 承 包 人 的 实 际 进 度 和 经 确 认 的 进 度 计 划 不 符 时, 承 包 人 应 按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要 求 提 出 改 进 措 施, 经 监 理 工 程 师 确 认 后 执 行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实 际 进 度 与 计 划 进 度 不 符, 承 包 人 不 但 无 权 就 改 进 措 施 要 求 发 包 人 支 付 任 何 附 加 费 用, 而 且 应 按 照 第 66.2 款 规 定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期 赔 偿 费 工 程 进 度 计 划 即 使 经 监 理 工 程 师 确 认, 也 不 能 免 除 承 包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应 承 担 的 任 何 责 任 和 应 履 行 的 任 何 义 务 34 开 工 34.1 开 工 条 件 30

32 工 程 开 工 必 须 具 备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开 工 条 件, 并 已 经 领 取 了 施 工 许 可 证 34.2 工 程 进 度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承 包 人 应 在 签 订 本 合 同 后 的 28 天 内, 向 监 理 工 程 师 提 交 开 工 申 请 书, 并 附 上 表 明 已 做 好 开 工 准 备 的 有 关 资 料 除 专 用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在 本 合 同 签 订 后 的 42 天 内 报 发 包 人 批 准 后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开 工 令 ; 承 包 人 应 在 接 到 开 工 令 后 的 7 天 内 开 工, 然 后 一 直 保 持 合 同 工 程 连 续 均 衡 地 施 工, 直 至 其 被 改 变 为 止 34.3 承 包 人 未 按 时 开 工 的 处 理 程 序 和 责 任 承 包 人 未 能 按 时 开 工, 应 在 接 到 开 工 令 后 立 即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监 理 工 程 师 提 出 延 期 开 工 的 要 求 并 说 明 理 由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当 在 接 到 延 期 开 工 申 请 后 的 48 小 时 内 书 面 予 以 答 复, 否 则 视 为 同 意 在 该 情 况 下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工 期 不 予 顺 延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和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34.4 发 包 人 推 迟 开 工 的 处 理 程 序 和 责 任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不 能 在 第 34.2 款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发 出 开 工 令 的,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至 少 提 前 7 天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承 包 人 推 迟 开 工, 给 承 包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开 工 日 期 相 应 顺 延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开 工 日 期 相 应 顺 延 监 理 工 程 师 未 能 提 前 7 天 通 知 承 包 人 推 迟 开 工 的, 由 此 造 成 损 失 的 扩 大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35 暂 停 施 工 和 复 工 35.1 暂 停 施 工 的 指 令 监 理 工 程 师 认 为 有 必 要 时, 可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暂 停 施 工 令, 并 在 48 小 时 内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指 令 停 止 施 工 不 论 任 何 原 因 造 成 的 暂 停 施 工, 暂 停 施 工 期 间 承 包 人 应 妥 善 保 护 已 完 工 程 并 提 供 安 全 保 障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引 起 暂 停 施 工 的 合 同 工 程 发 生 紧 急 情 况, 且 监 理 工 程 师 又 未 及 时 发 出 暂 停 施 工 令 时, 承 包 人 可 先 暂 停 施 工, 并 及 时 向 监 理 工 程 师 提 出 暂 停 施 工 报 告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在 收 到 暂 停 施 工 报 告 后 的 24 小 时 内 予 以 答 复 ; 逾 期 未 答 复 的, 视 为 承 包 人 的 暂 停 施 工 报 告 被 认 可 35.2 复 工 的 要 求 承 包 人 实 施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处 理 意 见 后, 可 向 监 理 工 程 师 提 交 复 工 报 审 表 要 求 复 工 ;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在 收 到 复 工 报 审 表 后 的 48 小 时 内 予 以 答 复 具 备 复 工 条 件 时,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立 即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复 工 令, 承 包 人 应 立 即 组 织 复 工 监 理 工 程 师 在 收 到 复 工 报 审 表 后 的 48 小 时 内 未 答 复 也 未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的, 承 包 人 可 自 行 复 工,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予 认 可 承 包 人 无 故 拖 延 或 拒 绝 复 工 的,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无 法 按 时 复 工 的, 承 包 人 有 权 要 求 发 包 人 增 加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 或 ) 顺 延 工 期, 并 支 付 合 理 利 润 35.3 暂 停 施 工 持 续 56 天 以 上, 的 复 工 要 求 非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暂 停 施 工 持 续 56 天 以 上 时, 承 包 人 可 向 监 理 工 程 师 提 交 复 工 报 审 表 要 求 复 工 ;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在 收 到 复 工 报 审 表 后 的 28 天 内 准 许 复 工 如 果 在 上 述 期 限 内 监 理 工 程 师 未 予 准 许, 则 承 包 人 可 以 作 如 下 选 择 : (1) 如 果 此 项 停 工 仅 影 响 合 同 工 程 的 一 部 分 时, 则 根 据 第 56.2 款 规 定 及 时 提 出 工 程 变 更, 取 消 该 部 分 31

33 工 程, 并 书 面 通 知 发 包 人, 抄 送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造 价 工 程 师 ; (2) 如 果 此 项 停 工 影 响 整 个 合 同 工 程 时, 则 根 据 第 87.4 款 规 定 解 除 合 同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引 起 暂 停 施 工 持 续 56 天 以 上, 承 包 人 不 采 取 有 效 的 复 工 措 施,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的, 发 包 人 可 根 据 第 87.3 款 规 定 解 除 合 同 35.4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原 因 和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造 成 暂 停 施 工 的 责 任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引 起 的 暂 停 施 工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的, 承 包 人 有 权 要 求 发 包 人 增 加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 或 ) 顺 延 工 期, 并 支 付 合 理 利 润 因 承 包 人 下 列 原 因 引 起 的 暂 停 施 工,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1) 工 作 失 误 或 违 约 造 成 的 ; (2) 为 合 同 工 程 合 理 施 工 和 安 全 保 障 所 必 需 的 ; (3) 施 工 现 场 气 候 条 件 ( 除 不 可 抗 力 停 工 外 ) 导 致 的 ; (4) 擅 自 停 工 的 ; (5)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其 他 原 因 情 形 因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造 成 暂 停 施 工 的, 按 照 第 31 条 规 定 处 理 35.5 发 包 人 不 按 规 定 支 付 工 程 款 造 成 暂 停 施 工 的 责 任 如 果 发 包 人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工 程 进 度 款, 经 催 告 后 在 28 天 内 仍 未 支 付 的, 承 包 人 可 以 暂 停 施 工, 直 至 收 到 包 括 第 78.2 款 规 定 的 应 付 利 息 在 内 的 所 欠 全 部 款 项 由 此 造 成 的 暂 停 施 工, 视 为 是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的, 并 按 照 第 35.4 款 规 定 处 理 35.6 暂 停 施 工 结 束 后 的 处 理 暂 停 施 工 结 束 后, 承 包 人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对 受 暂 停 施 工 影 响 的 工 程 材 料 设 备 进 行 检 查 承 包 人 负 责 修 复 在 暂 停 期 间 发 生 的 任 何 变 质 缺 陷 或 损 坏, 因 而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造 成 的 损 失 按 第 35.4 款 规 定 处 理 36 工 期 和 工 期 延 误 36.1 工 程 工 期 合 同 工 程 的 工 期, 由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根 据 广 东 省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工 期 定 额 等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合 同 工 程 拟 实 施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或 施 工 方 案 等 情 况 予 以 确 定, 并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禁 止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随 意 压 缩 工 期 36.2 工 期 约 定 的 要 求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在 专 用 条 款 中 约 定 合 同 工 程 的 工 期, 工 期 从 开 工 日 期 开 始 计 算 合 同 中 包 括 有 多 个 单 位 工 程 的, 应 在 专 用 条 款 中 约 定 各 单 位 工 程 的 工 期 36.3 工 期 顺 延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由 于 下 列 原 因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的, 承 包 人 有 权 要 求 发 包 人 增 加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 或 ) 顺 延 工 期, 并 支 付 合 理 利 润 本 款 发 生 顺 延 的 工 期, 由 承 包 人 提 出, 经 监 理 工 程 师 核 实 后 由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协 商 确 定 ; 协 商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的, 由 监 理 工 程 师 暂 定, 通 知 承 包 人 并 抄 报 发 包 人 构 成 争 议 的, 由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按 照 第 86 条 规 定 处 理 ⑴ 包 人 未 能 按 照 专 用 条 款 的 约 定 提 供 施 工 设 计 图 纸 及 其 它 开 工 条 件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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