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 台 背 景 内 容 解 读 相 关 专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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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1 年 11 月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管 理 办 法 解 读

2 出 台 背 景 内 容 解 读 相 关 专 题

3 办 法 出 台 背 景 1986 年,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发 布 关 于 认 真 清 查 进 口 废 旧 服 装 的 通 知, 要 求 对 进 口 废 旧 服 装 进 行 严 格 清 查 这 是 我 国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首 次 进 入 公 众 和 国 家 管 理 部 门 的 视 野, 但 并 未 对 其 进 口 采 取 相 应 管 理 措 施 1991 年, 中 国 加 入 控 制 危 险 废 物 越 境 转 移 及 其 处 置 巴 塞 尔 公 约 该 公 约 是 国 际 上 控 制 危 险 废 物 非 法 蔓 延 的 基 础 性 法 律 文 件, 对 各 缔 约 国 出 口 或 进 口 危 险 废 物 的 国 际 义 务 及 其 法 律 责 任 作 了 明 确 规 定

4 1991 年 3 月, 环 保 总 局 与 海 关 总 署 联 合 发 出 关 于 严 格 控 制 境 外 有 害 废 物 转 移 到 我 国 的 通 知, 列 出 23 类 废 物 禁 止 到 境 内 倾 倒 处 置 要 求 对 用 作 原 料 回 收 利 用 的 废 物 风 险 评 价 1994 年 11 月, 环 保 总 局 发 出 关 于 严 格 控 制 从 欧 共 体 进 口 废 物 的 暂 行 规 定, 规 定 不 得 从 欧 共 体 国 家 进 口 欧 共 体 定 义 的 红 色 琥 珀 色 类 废 物, 对 用 作 回 收 利 用 的 绿 色 类 废 物, 分 为 禁 止 进 口 需 预 先 审 批 和 按 正 常 贸 易 进 行 三 大 类 以 上 述 规 定 的 出 台 为 标 志, 我 国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的 分 类 管 理 制 度 进 口 审 批 制 度 风 险 评 价 制 度 得 以 初 步 确 立

5 1995 年 颁 布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 以 下 简 称 固 废 法 ) 开 始 将 洋 垃 圾 进 口 纳 入 依 法 管 理 的 阶 段 1996 年, 平 谷 洋 垃 圾 事 件 引 起 国 家 领 导 人 高 度 重 视 环 保 局 等 五 部 委 联 合 发 布 废 物 进 口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该 规 定 列 出 了 国 家 限 制 进 口 的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废 物 目 录, 规 定 凡 列 入 目 录 废 物 经 审 批 同 意 允 许 进 口, 否 则 禁 止 进 口

6 1997 年 施 行 的 新 刑 法 设 立 非 法 处 置 境 外 固 体 废 物 罪 和 擅 自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罪 ; 2002 年 通 过 的 刑 法 修 正 案 共 有 八 条, 其 中 洋 垃 圾 问 题 就 占 了 三 条 入 世 后, 货 物 进 口 管 理 方 式 发 生 了 很 大 变 化, 而 旧 固 废 法 在 废 物 进 口 管 理 方 式 和 管 理 体 制 上 还 存 在 不 少 缺 陷, 鉴 于 此, 2004 年 12 月 29 日 十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三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固 废 法 的 修 订 案 修 订 后 的 新 固 废 法 于 2005 年 4 月 1 日 起 正 式 实 施

7 新 固 废 法 从 管 理 角 度 重 点 增 加 了 以 下 几 方 面 的 内 容, 从 而 具 有 很 强 的 现 实 针 对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 ( 第 二 十 五 条 ): 1 将 固 体 废 物 按 照 资 源 化 程 度 和 环 境 风 险 高 低 分 为 禁 止 进 口 类 限 制 进 口 类 和 自 动 许 可 类, 分 别 制 定 目 录, 实 行 分 类 管 理 ; 2 规 定 对 限 制 进 口 类 固 体 废 物 的 进 口, 必 须 依 法 办 理 进 口 许 可 ; 对 自 动 许 可 类 固 体 废 物 的 进 口, 必 须 依 法 办 理 自 动 许 可 手 续

8 3 明 确 规 定 海 关 总 署 是 固 体 废 物 进 境 管 理 的 主 管 部 门 之 一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的 制 定 以 及 禁 止 进 口 限 制 进 口 和 自 动 许 可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目 录 的 制 定 调 整 并 公 布 由 海 关 总 署 与 其 他 部 门 共 同 办 理 ; ( 第 二 十 六 条 ): 4 赋 予 了 海 关 认 定 进 口 货 物 是 否 纳 入 固 体 废 物 管 理 范 围 的 权 力 以 往 由 于 此 权 力 不 明 确, 给 海 关 正 常 执 法 带 来 了 一 定 影 响, 固 废 法 修 订 后 使 海 关 执 法 有 了 明 确 法 律 依 据 ;

9 5 增 加 了 争 议 解 决 程 序, 规 定 进 口 者 对 海 关 将 其 所 进 口 的 货 物 纳 入 固 体 废 物 管 理 范 围 不 服 的,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也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 第 七 十 八 条 ) 6 按 照 修 改 后 的 刑 法 规 定, 对 非 法 运 输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增 加 了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规 定 ; 针 对 进 口 者 逃 避 无 人 承 担 固 体 废 物 退 运 责 任 的 情 况, 追 加 承 运 人 作 为 固 体 废 物 退 运 的 共 同 责 任 人 ( 第 八 十 八 条 ) 7 对 固 体 废 物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生 活 垃 圾 的 定 义 进 行 了 重 新 界 定

10 但 新 固 废 法 还 存 在 以 下 问 题 : ( 一 ) 未 列 入 目 录 的 废 物 如 何 管 理 固 废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禁 止 进 口 列 入 禁 止 进 口 目 录 的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列 入 限 制 进 口 目 录 的 固 体 废 物, 应 当 经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对 外 贸 易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许 可 进 口 列 入 自 动 许 可 进 口 目 录 的 固 体 废 物, 应 当 依 法 办 理 自 动 许 可 手 续 该 条 没 有 具 体 明 确 未 列 入 目 录 的 废 物 如 何 管 理

11 ( 二 ) 废 物 进 口 的 鉴 定 主 体 问 题 新 固 废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进 口 的 固 体 废 物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并 经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检 验 合 格, 但 未 对 进 口 废 物 的 鉴 定 主 体 明 示, 对 以 后 此 类 案 件 的 处 理 留 下 了 法 律 空 白 导 致 废 物 定 性 困 难 受 检 验 手 段 和 检 验 水 平 所 限, 商 检 部 门 在 对 海 关 怀 疑 是 废 物 的 进 口 货 物 进 行 鉴 定 时 往 往 仅 出 具 标 明 元 素 含 量 的 货 物 品 质 证 书, 不 能 对 所 鉴 定 商 品 作 出 不 属 于 废 物 或 属 于 限 制 进 口 废 物 或 禁 止 进 口 废 物 的 鉴 定 结 论

12 新 固 废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赋 予 海 关 认 定 进 口 货 物 是 否 纳 入 固 体 废 物 管 理 范 围 的 权 力 因 此 海 关 既 是 国 家 环 保 政 策 的 执 行 者, 也 是 固 体 废 物 进 境 管 理 的 主 管 部 门 之 一 海 关 对 固 体 废 物 的 认 定 主 要 靠 送 检 化 验, 根 据 化 验 结 果 确 定 商 品 编 码, 如 仅 以 商 品 编 码 决 定 是 否 允 许 进 口, 存 在 较 大 监 管 风 险 尤 其 在 国 检 部 门 环 保 部 门 海 关 三 家 部 门 认 定 不 一 致 的 时 候, 海 关 无 法 拿 出 商 品 属 性 鉴 定 对 企 业 进 行 解 释 因 此 涉 及 固 体 废 物 的 复 议 案 件 处 理 比 较 困 难

13 3 非 法 入 境 的 固 体 废 物 处 理 问 题 在 实 践 中 针 对 责 任 主 体 的 制 约 机 制 相 对 薄 弱, 执 行 的 最 终 保 障 措 施 尚 未 建 立, 海 关 的 执 法 行 为 面 临 诸 多 现 实 问 题 如 果 海 关 的 强 制 退 运 指 令 因 种 种 客 观 原 因 难 以 执 行, 或 一 时 难 以 执 行, 特 别 是 针 对 处 在 海 关 监 管 区 外 的 有 害 废 物, 相 关 部 门 将 面 临 如 何 进 行 控 制 作 无 害 化 合 理 处 置 的 问 题 新 固 废 法 第 八 十 条 仅 规 定 省 级 环 保 部 门 向 海 关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海 关 作 为 执 法 部 门, 没 有 手 段 技 术 和 资 金 处 理

14 4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和 场 所 内 单 位 产 生 的 残 次 品 边 角 料 受 灾 货 物 等 出 区 的 监 管 问 题 海 关 总 署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工 贸 易 进 口 料 件 产 生 废 料 海 关 监 管 问 题 的 通 知 ( 署 办 法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关 于 加 工 贸 易 边 角 料 剩 余 料 件 残 次 品 副 产 品 和 受 灾 保 税 货 物 的 管 理 办 法 ( 总 署 令 第 111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对 出 口 加 工 区 监 管 的 暂 行 办 法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389 号 ) 海 关 总 署 环 境 保 护 部 商 务 部 质 检 总 局 关 于 出 口 加 工 区 边 角 料 废 品 残 次 品 出 区 处 理 问 题 的 通 知 ( 署 加 发 号 )

15 新 固 废 法 实 施 后, 相 应 配 套 的 管 理 办 法 一 直 没 能 出 台, 在 执 法 实 践 中 海 关 仍 执 行 1996 年 出 台 的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不 配 套 导 致 海 关 执 法 依 据 不 足 关 于 颁 布 废 物 进 口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的 通 知 ( 环 控 号 ) 关 于 颁 布 关 于 废 物 进 口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的 补 充 规 定 的 通 知 ( 环 控 号 ) 关 于 对 进 口 废 物 实 施 检 验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检 检 联 号 )

16 2005 年 10 月 10 日, 环 保 证 件 联 网 核 销 系 统 正 式 启 用, 有 效 杜 绝 证 件 伪 造 变 造 等 情 况 2006 年, 发 布 固 体 废 物 鉴 别 导 则 ( 试 行 )( 公 告 2006 年 第 11 号 ) 2008 年, 发 布 固 体 废 物 属 性 鉴 别 机 构 名 单 及 鉴 别 程 序 ( 环 发 号 ) 2009 年, 发 布 关 于 修 订 和 增 补 进 口 废 物 管 理 目 录 的 公 告 ( 公 告 2009 年 第 36 号 ), 首 次 以 公 告 形 式 明 确 其 他 未 列 名 固 体 废 物 纳 入 禁 止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目 录 管 理 范 围 2009 年 9 月, 环 保 部 将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管 理 办 法 送 发 改 委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和 质 检 总 局 联 合 会 签 2011 年 3 月 完 成 会 签

17 2009 年, 针 对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监 管 中 存 在 的 突 出 问 题, 总 署 吕 滨 副 署 长 带 队 赴 广 东 地 区 进 行 专 题 调 研 在 调 研 基 础 上, 总 署 先 后 召 开 专 题 署 办 公 会 和 署 党 组 会, 研 究 提 出 3 项 重 点 措 施 : 一 是 要 出 台 对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实 行 分 类 装 运 限 制 混 装 的 管 理 公 告, 提 高 申 报 的 正 确 性 与 准 确 性, 消 除 混 合 装 运 带 来 的 监 管 风 险 ; 二 是 鼓 励 和 推 动 圈 区 管 理, 对 经 国 家 批 准 设 立 的 再 生 资 源 园 区, 海 关 要 派 员 入 区 集 中 监 管 对 区 内 区 外 企 业 要 分 别 对 待, 不 允 许 区 外 不 具 备 海 关 查 验 条 件 的 企 业 开 展 进 口 废 物 加 工 业 务, 引 导 企 业 入 区 发 展 推 动 园 区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海 关 要 求 配 备 卡 口 集 装 箱 检 查 设 备 等 ; 三 是 加 大 机 检 力 度 对 圈 区 管 理 的 进 口 废 物 全 部 实 行 非 侵 入 式 查 验

18 政 法 司 针 对 固 体 废 物 通 过 人 为 混 合 装 运 以 伪 报 瞒 报 等 方 式 夹 藏 走 私 问 题 比 较 突 出 的 情 况, 出 台 加 强 进 口 重 点 固 体 废 物 分 类 装 运 管 理 的 公 告, 对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装 运 提 出 明 确 要 求 关 税 司 发 布 关 于 部 分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分 类 规 范 申 报 有 关 规 定 的 公 告, 在 审 单 环 节 进 一 步 规 范 重 点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申 报, 降 低 执 法 风 险 监 管 司 制 订 了 加 强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监 管 工 作 的 措 施, 对 进 口 固 废 实 施 三 个 100% ;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开 展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口 岸 核 定 工 作 ; 会 同 相 关 司 局 深 入 全 国 9 个 海 关 20 个 主 要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口 岸 和 国 家 再 生 资 源 加 工 园 区 进 行 调 研 缉 私 局 严 厉 打 击 海 上 和 非 设 关 地 偷 运 走 私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摧 毁 了 一 批 走 私 固 体 废 物 团 伙 广 州 海 关 销 毁 3 吨 走 私 进 口 医 疗 垃 圾

19 2010 年 7 月, 海 关 总 署 政 法 司 监 管 司 共 同 举 办 广 东 地 区 海 关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监 管 执 法 研 讨 会, 全 面 总 结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监 管 工 作 取 得 的 成 效, 认 真 研 讨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管 理 中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分 析 了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监 管 面 临 的 形 势, 明 确 了 下 一 步 主 要 工 作 任 务 2011 年 4 月 8 日,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管 理 办 法 正 式 公 布, 自 2011 年 8 月 1 日 起 施 行

20 海 关 对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监 管 简 介 海 关 职 责 : 严 格 凭 国 家 环 保 部 门 制 发 的 进 口 废 物 批 准 证 和 质 检 部 门 签 发 的 入 境 货 物 通 关 单 办 理 进 口 废 物 的 口 岸 通 关 手 续, 并 实 施 查 验

21 监 管 模 式 : 分 项 装 运 逐 项 申 报 模 式, 即 严 格 要 求 企 业 进 口 报 关 时 分 别 申 报 各 类 固 体 废 物 的 品 种 数 量 单 价 等, 以 便 于 海 关 归 类 估 价 查 验 一 要 详 细 填 报 中 英 文 名 称, 二 要 严 格 填 报 实 际 进 口 数 量 和 所 装 货 柜 号, 三 是 严 格 按 要 求 填 报 固 体 废 物 的 种 类 含 量, 四 是 要 提 交 齐 全 的 单 证, 包 括 合 同 发 票 装 箱 单 商 检 证 明 进 口 许 可 证 原 产 地 证 明 等 监 管 重 点 : 申 报 是 否 属 实, 价 格 和 归 类 是 否 正 确, 是 否 存 在 夹 藏 走 私

22 查 验 途 径 : 大 型 X 光 机 检 人 工 查 验 取 样 送 检 等 部 分 固 体 废 物 通 过 机 检 及 人 工 查 验 等 方 式 即 可 进 行 初 步 判 定, 大 部 分 需 通 过 取 样 送 检, 由 专 业 化 验 鉴 定 机 构 来 确 定 其 成 分 含 量 来 源 用 途 等, 进 而 做 出 是 否 为 固 体 废 物 的 结 论, 鉴 定 时 间 较 长 费 用 较 高 如 果 固 体 废 物 属 于 禁 止 进 口 的, 则 由 现 场 通 关 部 门 立 即 移 交 给 缉 私 部 门 处 理, 待 缉 私 部 门 处 理 完 并 要 求 其 退 运 出 境 后, 再 由 企 业 向 现 场 通 关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直 接 退 运 手 续

23 固 体 废 物 海 关 监 管 存 在 的 风 险 1 在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中 混 杂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废 物 常 见 的 是 环 保 超 标 尤 其 是 辐 射 超 标 物 质, 需 要 质 检 部 门 进 行 专 业 鉴 定, 仅 依 靠 海 关 工 作 人 员 肉 眼 目 测 验 货 很 难 发 现 或 者 在 固 体 废 物 中 夹 带 垃 圾, 多 发 生 于 进 口 废 塑 料 中, 一 般 认 定 为 货 物 的 品 质 问 题, 作 退 运 处 理 该 类 情 况 主 要 是 由 于 进 口 公 司 未 能 严 格 控 制 进 口 货 物 的 质 量 而 造 成 的

24 2 以 固 体 废 物 名 义 夹 藏 进 口 正 品 商 品, 逃 避 海 关 监 管, 偷 漏 税 收 或 者 将 未 经 分 解 或 切 割 甚 至 是 成 套 的 二 手 设 备 申 报 为 废 金 属 进 口 经 过 地 下 组 装 厂 进 行 拆 解 清 洗, 再 重 新 组 装 之 后 即 流 向 市 场 再 使 用 或 充 当 境 外 资 金 投 资, 严 重 影 响 安 全 生 产 投 资 效 用 以 及 正 常 的 经 济 秩 序

25 3 各 种 固 体 废 物 混 装 进 口, 报 关 时 模 糊 笼 统, 不 便 于 海 关 归 类 估 价 查 验 4 查 获 固 体 废 物 难 以 处 理 一 是 海 关 对 固 体 废 物 的 保 管 处 理, 缺 乏 相 关 的 专 业 技 术 及 设 施, 容 易 造 成 二 次 污 染 ; 二 是 对 固 体 废 物 实 施 退 运 十 分 困 难 ; 三 是 由 收 货 人 或 承 运 人 承 担 固 体 废 物 处 置 费 用 比 较 困 难

26 5 环 保 定 点 进 口 废 物 利 用 企 业 的 非 规 范 运 作 一 是 买 卖 限 制 进 口 类 可 用 做 原 料 的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许 可 证 的 情 况 在 实 际 中 大 量 存 在 ; 二 是 部 分 拥 有 废 物 进 口 许 可 证 的 单 位 通 过 正 规 渠 道 进 口 的 固 体 废 物 后, 将 一 部 分 废 物 料 件 高 价 转 手 给 不 具 备 拆 解 能 力 没 有 污 物 处 理 设 备 和 能 力 的 非 定 点 企 业 或 个 体 户 获 利

27 出 台 背 景 内 容 解 读 相 关 专 题

28 办 法 内 容 概 述 办 法 包 括 总 则 一 般 规 定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许 可 管 理 检 验 检 疫 与 海 关 手 续 监 督 管 理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和 场 所 的 特 别 规 定 罚 则 及 附 则 共 八 章 五 十 五 条, 对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管 理 中 的 各 种 情 形 作 出 较 为 明 确 具 体 的 规 定

29 ( 一 ) 总 则 明 确 了 制 定 办 法 的 目 的 和 依 据, 界 定 了 固 体 废 物 的 定 义, 管 理 范 围, 明 确 了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主 管 部 门 的 职 责, 并 特 别 强 调 了 一 些 禁 止 性 的 规 定 ( 二 ) 一 般 规 定 规 定 了 禁 止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的 种 类, 明 确 了 允 许 进 口 的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固 体 废 物 实 行 限 制 进 口 和 自 动 许 可 进 口 分 类 管 理, 要 求 进 口 分 类 装 运 规 范 申 报 等 方 面 应 满 足 海 关 监 管 的 要 求, 对 国 外 供 货 商 及 国 内 收 货 人 实 行 注 册 登 记 制 度, 对 加 工 利 用 单 位 实 行 定 点 企 业 资 质 认 定, 鼓 励 限 制 进 口 的 固 体 废 物 在 设 定 的 进 口 废 物 圈 区 管 理 园 区 内 加 工 利 用, 对 加 工 贸 易 方 式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的 各 种 情 形 作 出 规 定

30 ( 三 )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许 可 管 理 明 确 了 限 制 进 口 类 或 自 动 许 可 进 口 管 理 类 的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应 申 领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许 可 证,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许 可 证 的 有 效 期 及 使 用 时 的 有 关 规 定 ( 四 ) 检 验 检 疫 与 海 关 手 续 对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如 何 办 理 检 验 检 疫 与 海 关 手 续 及 固 体 废 物 属 性 检 验 鉴 定 鉴 别 等 情 形 作 出 了 规 定, 明 确 了 固 体 废 物 退 运 责 任 或 无 害 化 处 理 等 责 任 以 及 禁 止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拍 卖 ( 五 ) 监 督 管 理 对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后 各 主 管 部 门 如 何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予 以 了 明 确, 对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利 用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提 出 要 求

31 ( 六 )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和 场 所 的 特 别 规 定 明 确 了 固 体 废 物 从 境 外 进 入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和 场 所 及 从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和 场 所 入 境 时 的 监 管 要 求 及 特 殊 区 域 内 产 生 的 残 次 品 废 品 边 角 料 受 灾 货 物 的 管 理 规 定 ( 七 ) 罚 则 对 各 种 违 反 办 法 的 行 为 如 何 处 罚 予 以 明 确 ( 八 ) 附 则 明 确 了 自 港 澳 台 地 区 进 口 的 固 体 废 物 适 用 本 办 法 及 办 法 的 施 行 日 期, 对 办 法 中 一 些 未 予 明 确 的 问 题 进 行 了 解 释 说 明

32 办 法 对 照 解 读 ( 一 ) 新 增 内 容 第 四 条 禁 止 转 让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相 关 许 可 证 第 三 十 三 条 进 口 的 固 体 废 物 必 须 全 部 由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相 关 许 可 证 载 明 的 利 用 企 业 作 为 原 料 利 用

33 第 四 十 五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转 让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相 关 许 可 证 的, 由 发 证 机 关 撤 销 其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相 关 许 可 证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四 十 六 条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相 关 许 可 证 的,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的 规 定, 由 发 证 机 关 撤 销 其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相 关 许 可 证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34 第 八 条 禁 止 以 热 能 回 收 为 目 的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禁 止 进 口 境 内 产 生 量 或 者 堆 存 量 大 且 尚 未 得 到 充 分 利 用 的 固 体 废 物 禁 止 进 口 尚 无 适 用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控 制 标 准 或 者 相 关 技 术 规 范 等 强 制 性 要 求 的 固 体 废 物

35 第 十 二 条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应 当 采 取 防 扬 散 防 流 失 防 渗 漏 或 者 其 他 防 止 污 染 环 境 的 措 施 第 十 五 条 申 请 和 审 批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按 照 风 险 最 小 化 原 则, 实 行 就 近 口 岸 报 关

36 第 十 八 条 国 家 鼓 励 限 制 进 口 的 固 体 废 物 在 设 定 的 进 口 废 物 圈 区 管 理 园 区 内 加 工 利 用 进 口 废 物 圈 区 管 理 应 当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标 准 要 求 进 口 废 物 圈 区 管 理 园 区 的 建 设 规 范 和 要 求 由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国 务 院 经 济 综 合 宏 观 调 控 部 门 海 关 总 署 国 务 院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制 定

37 第 十 九 条 出 口 加 工 区 内 的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利 用 企 业 以 加 工 贸 易 方 式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的, 必 须 持 有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相 关 许 可 证 出 口 加 工 区 以 外 的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利 用 企 业 以 加 工 贸 易 方 式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的, 必 须 持 有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签 发 的 有 效 的 加 工 贸 易 业 务 批 准 证 海 关 核 发 的 有 效 的 加 工 贸 易 手 册 ( 帐 册 ) 和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相 关 许 可 证 以 加 工 贸 易 方 式 进 口 的 固 体 废 物 或 者 加 工 成 品 因 故 无 法 出 口 需 内 销 的, 加 工 贸 易 企 业 无 须 再 次 申 领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相 关 许 可 证 ; 未 经 加 工 的 原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仅 限 留 作 本 企 业 自 用

38 第 三 十 四 条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利 用 企 业 应 当 以 环 境 无 害 化 方 式 对 进 口 的 固 体 废 物 进 行 加 工 利 用 由 海 关 以 拍 卖 或 者 委 托 方 式 移 交 处 理 的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的 利 用 或 者 处 置 单 位, 必 须 对 所 承 担 的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全 部 进 行 综 合 利 用 或 者 无 害 化 处 置 第 三 十 六 条 各 级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经 济 综 合 宏 观 调 控 部 门 海 关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有 权 依 据 各 自 的 职 责 对 与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有 关 的 单 位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39 第 三 十 七 条 固 体 废 物 从 境 外 进 入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和 场 所 时, 有 关 单 位 应 当 申 领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相 关 许 可 证, 并 申 请 检 验 检 疫 固 体 废 物 从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和 场 所 进 口 到 境 内 区 外 或 者 在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和 场 所 之 间 进 出 的, 无 需 办 理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相 关 许 可 证

40 第 四 十 九 条... 违 反 海 关 有 关 规 定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的,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行 政 处 罚 实 施 条 例 等 规 定 进 行 处 罚 擅 自 进 口 禁 止 进 口 不 符 合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控 制 标 准 或 者 相 关 技 术 规 范 强 制 性 要 求 的 固 体 废 物, 经 海 关 责 令 退 运, 超 过 3 个 月 怠 于 履 行 退 运 义 务 的, 由 海 关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行 政 处 罚 实 施 条 例 的 规 定 进 行 处 罚

41 第 五 十 二 条 固 体 废 物 运 抵 关 境 即 视 为 进 口 行 为 发 生 第 五 十 四 条 来 自 中 国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和 中 国 台 湾 地 区 固 体 废 物 的 进 口 管 理 依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42 ( 二 ) 修 改 内 容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以 任 何 方 式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的 活 动 通 过 赠 送 出 口 退 运 进 境 提 供 样 品 等 方 式 将 固 体 废 物 运 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进 境 修 理 产 生 的 未 复 运 出 境 固 体 废 物 以 及 出 境 修 理 或 者 出 料 加 工 中 产 生 的 复 运 进 境 固 体 废 物 的,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也 适 用 本 办 法

43 对 比 规 定 :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内 从 事 废 物 进 口 的 活 动 及 其 环 境 监 督 管 理 ( 环 控 号 关 于 颁 布 废 物 进 口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的 通 知 ) 一 废 物 进 口 是 指 一 切 废 物 ( 含 废 料 ) 以 任 何 贸 易 方 式 和 无 偿 提 供 捐 赠 等 方 式 进 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环 控 号 关 于 颁 发 关 于 废 物 进 口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的 补 充 规 定 的 通 知 )

44 第 五 条... 未 取 得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相 关 许 可 证 的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不 得 存 入 海 关 监 管 场 所, 包 括 保 税 区 出 口 加 工 区 保 税 物 流 园 区 保 税 港 区 等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和 保 税 物 流 中 心 (A/B 型 ) 保 税 仓 库 等 海 关 保 税 监 管 场 所 ( 以 下 简 称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和 场 所 ) )... 对 比 规 定 : 七 未 取 得 进 口 废 物 批 准 证 书 的 进 口 废 物 一 律 不 得 存 入 保 税 仓 库 ( 环 控 号 )

45 第 六 条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全 国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环 境 管 理 工 作 实 施 统 一 监 督 管 理 国 务 院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国 务 院 经 济 综 合 宏 观 调 控 部 门 海 关 总 署 和 国 务 院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在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负 责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相 关 管 理 工 作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国 务 院 经 济 综 合 宏 观 调 控 部 门 海 关 总 署 国 务 院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建 立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管 理 工 作 协 调 机 制, 实 行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管 理 信 息 共 享, 协 调 处 理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及 经 营 活 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的 重 要 事 务

46 对 比 规 定 : 第 五 条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局 对 全 国 废 物 进 口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照 本 规 定 对 本 辖 区 内 进 口 废 物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并 有 权 对 从 事 进 口 废 物 经 营 活 动 的 单 位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 环 控 号 )

47 第 七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有 权 向 各 级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经 济 综 合 宏 观 调 控 部 门 海 关 和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检 举 违 反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监 管 程 序 和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造 成 污 染 的 行 为 对 比 规 定 : 第 四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有 权 向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主 管 部 门 海 关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部 门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和 司 法 机 关 检 举 违 法 进 口 废 物 的 单 位 ( 环 控 号 )

48 第 九 条 对 可 以 弥 补 境 内 资 源 短 缺, 且 根 据 国 家 经 济 技 术 条 件 能 够 以 无 害 化 方 式 利 用 的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固 体 废 物, 按 照 其 加 工 利 用 过 程 的 污 染 排 放 强 度, 实 行 限 制 进 口 和 自 动 许 可 进 口 分 类 管 理 对 比 规 定 : 第 二 十 五 条 对 可 以 用 作 原 料 的 固 体 废 物 实 行 限 制 进 口 和 自 动 许 可 进 口 分 类 管 理 ( 固 废 法 )

49 第 十 条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国 务 院 经 济 综 合 宏 观 调 控 部 门 海 关 总 署 国 务 院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制 定 调 整 并 公 布 禁 止 进 口 限 制 进 口 和 自 动 许 可 进 口 的 固 体 废 物 目 录 对 比 规 定 : 第 六 条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局 会 同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部 海 关 总 署 制 定 调 整 和 发 布 国 家 限 制 进 口 的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废 物 目 录 ( 附 件 一 ) 国 家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局 会 同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局 制 定 进 口 废 物 的 强 制 检 验 的 标 准 ( 环 控 号 )

50 第 二 十 一 条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相 关 许 可 证 当 年 有 效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相 关 许 可 证 应 当 在 有 效 期 内 使 用, 无 论 是 否 使 用 完 毕 逾 期 均 自 行 失 效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相 关 许 可 证 因 故 在 有 效 期 内 未 使 用 完 的, 利 用 企 业 应 当 在 有 效 期 届 满 30 日 前 向 发 证 机 关 提 出 延 期 申 请 发 证 机 关 扣 除 已 使 用 的 数 量 后, 重 新 签 发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相 关 许 可 证, 并 在 备 注 栏 中 注 明 延 期 使 用 和 原 证 证 号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相 关 许 可 证 只 能 延 期 一 次, 延 期 最 长 不 超 过 60 日

51 对 比 规 定 : 三 新 版 许 可 证 当 年 有 效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跨 年 度 使 用 时, 有 效 期 不 超 过 次 年 的 3 月 31 日 四 许 可 证 内 批 准 额 度 在 有 效 期 内 未 使 用 完 的, 利 用 单 位 可 在 有 效 期 内 向 发 证 机 关 提 出 延 期 申 请 发 证 机 关 收 回 原 证, 扣 除 已 使 用 的 数 量 后, 重 新 签 发 许 可 证 ( 环 保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质 检 总 局 公 告 2005 年 第 47 号 关 于 废 物 批 准 证 书 联 网 的 公 告 )

52 第 二 十 二 条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相 关 许 可 证 实 行 一 证 一 关 管 理 一 般 情 况 下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相 关 许 可 证 为 非 一 批 一 证 制, 如 要 实 行 一 批 一 证, 应 当 同 时 在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相 关 许 可 证 备 注 栏 内 打 印 一 批 一 证 字 样 对 比 规 定 : 八 许 可 证 在 报 关 时 可 多 次 使 用 ( 环 保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质 检 总 局 公 告 2005 年 第 47 号 关 于 废 物 批 准 证 书 联 网 的 公 告 )

53 第 二 十 六 条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经 检 验 检 疫, 对 符 合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控 制 标 准 或 者 相 关 技 术 规 范 等 强 制 性 要 求 的, 出 具 入 境 货 物 通 关 单, 并 备 注 经 初 步 检 验 检 疫, 未 发 现 不 符 合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控 制 标 准 要 求 的 物 质 ; 对 不 符 合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控 制 标 准 或 者 相 关 技 术 规 范 等 强 制 性 要 求 的, 出 具 检 验 检 疫 处 理 通 知 书, 并 及 时 通 知 口 岸 海 关 和 口 岸 所 在 地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54 对 比 规 定 : 一 对 进 口 可 再 利 用 的 废 物 原 料, 海 关 一 律 凭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签 发 的 入 境 货 物 通 关 单 验 放 在 备 注 栏 注 明 上 述 货 物 经 初 步 查 验, 未 发 现 不 符 合 环 境 保 护 要 求 的 物 质 ( 国 检 法 联 号 关 于 对 未 列 入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实 施 检 验 检 疫 的 进 出 境 商 品 目 录 的 出 入 境 货 物 检 验 检 疫 通 关 放 行 问 题 的 通 知 )

55 二 对 进 口 的 废 金 属 ( 废 塑 料 ), 一 律 凭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签 发 的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许 可 证 和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出 具 的 备 注 经 初 步 检 验 检 疫, 未 发 现 不 符 合 环 境 保 护 控 制 标 准 要 求 的 物 质 的 入 境 货 物 通 关 单 等 有 关 单 证 办 理 验 放 手 续 ( 署 监 发 号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废 金 属 ( 废 塑 料 ) 进 口 监 管 工 作 的 通 知 )

56 第 二 十 八 条 海 关 怀 疑 进 口 货 物 的 收 货 人 申 报 的 进 口 货 物 为 固 体 废 物 的, 可 以 要 求 收 货 人 送 口 岸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进 行 固 体 废 物 属 性 检 验, 必 要 时, 海 关 可 以 直 接 送 口 岸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进 行 固 体 废 物 属 性 检 验, 并 按 照 检 验 结 果 处 理 口 岸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应 当 出 具 检 验 结 果, 并 注 明 是 否 属 于 固 体 废 物

57 海 关 或 者 收 货 人 对 口 岸 所 在 地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的 检 验 结 论 有 异 议 的,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海 关 总 署 国 务 院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指 定 专 门 鉴 别 机 构 对 进 口 的 货 物 物 品 是 否 属 于 固 体 废 物 和 固 体 废 物 类 别 进 行 鉴 别 固 体 废 物 鉴 别 导 则 及 有 关 鉴 别 程 序 和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海 关 总 署 国 务 院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制 定

58 检 验 或 者 鉴 别 期 间, 海 关 不 接 受 企 业 担 保 放 行 的 申 请 对 货 物 在 检 验 或 者 鉴 别 期 间 产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以 及 损 失, 由 进 口 货 物 的 收 货 人 自 行 承 担 本 条 所 涉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的 鉴 别, 应 当 以 固 体 废 物 鉴 别 导 则 为 依 据

59 对 比 规 定 : 五 海 关 对 申 报 进 口 的 其 他 货 物 是 否 系 限 制 进 口 的 废 物 或 禁 止 进 口 的 废 物 有 疑 问 时, 可 要 求 申 报 人 向 商 检 机 构 申 请 检 验, 经 检 验 不 属 于 废 物 的, 商 检 机 构 在 申 报 人 的 报 关 单 上 注 明 经 检 验 不 属 于 废 物 并 加 盖 已 接 受 登 记 印 章 ; 经 检 验 属 于 限 制 进 口 的 废 物, 商 检 机 构 应 要 求 申 报 人 持 进 口 废 物 批 准 证 书 办 理 报 验 手 续, 经 检 验 属 于 禁 止 进 口 的 废 物, 商 检 机 构 应 及 时 通 报 海 关 和 当 地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按 废 物 进 口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处 理 ( 国 检 检 联 号 ) 环 发 号 关 于 发 布 固 体 废 物 属 性 鉴 别 机 构 名 单 及 鉴 别 程 序 的 通 知

60 第 二 十 九 条 将 境 外 的 固 体 废 物 进 境 倾 倒 堆 放 处 置 的, 进 口 属 于 禁 止 进 口 的 固 体 废 物 或 者 未 经 许 可 擅 自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的, 以 及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由 口 岸 海 关 依 法 责 令 进 口 者 或 者 承 运 人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将 有 关 固 体 废 物 原 状 退 运 至 原 出 口 国, 进 口 者 或 者 承 运 人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和 费 用, 并 不 免 除 其 办 理 海 关 手 续 的 义 务, 进 口 者 或 者 承 运 人 不 得 放 弃 有 关 固 体 废 物 收 货 人 无 法 确 认 的 进 境 固 体 废 物, 由 承 运 人 向 海 关 提 出 退 运 申 请 或 者 可 以 由 海 关 依 法 责 令 承 运 人 退 运 承 运 人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和 费 用, 并 不 免 除 其 办 理 海 关 手 续 的 义 务 第 三 十 条 对 当 事 人 拒 不 退 运 或 者 超 过 3 个 月 不 退 运 出 境 的 固 体 废 物, 口 岸 海 关 会 同 口 岸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和 口 岸 所 在 地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进 口 者 或 者 承 运 人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予 以 退 运

61 对 比 规 定 : 第 七 十 八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外 的 固 体 废 物 进 境 倾 倒 堆 放 处 置 的, 进 口 属 于 禁 止 进 口 的 固 体 废 物 或 者 未 经 许 可 擅 自 进 口 属 于 限 制 进 口 的 固 体 废 物 用 作 原 料 的, 由 海 关 责 令 退 运 该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者 不 明 的, 由 承 运 人 承 担 退 运 该 固 体 废 物 的 责 任, 或 者 承 担 该 固 体 废 物 的 处 置 费 用 ( 固 废 法 ) 第 四 条 国 家 禁 止 或 限 制 进 口 的 废 物 对 环 境 造 成 污 染 的 货 物 不 得 声 明 放 弃 ( 署 令 第 91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关 于 超 期 未 报 关 进 口 货 物 误 卸 或 者 溢 卸 的 进 境 货 物 和 放 弃 进 口 货 物 的 处 理 办 法 )

62 第 三 十 一 条 对 确 属 无 法 退 运 出 境 或 者 海 关 决 定 不 予 退 运 的 固 体 废 物, 经 进 口 者 向 口 岸 海 关 申 请 ( 进 口 者 不 明 时 由 承 运 人 或 者 负 有 连 带 责 任 的 第 三 人 申 请 ), 参 考 就 近 原 则, 由 海 关 以 拍 卖 或 者 委 托 方 式 移 交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认 定 的 具 有 无 害 化 利 用 或 者 处 置 能 力 的 单 位 进 行 综 合 利 用 或 者 无 害 化 处 置, 相 关 滞 港 费 用 和 处 置 费 用 由 进 口 者 承 担, 进 口 者 不 明 的 由 承 运 人 承 担 对 委 托 综 合 利 用 或 者 无 害 化 处 置 扣 除 处 理 费 用 后 产 生 的 收 益, 应 当 由 具 有 无 害 化 利 用 或 者 处 置 能 力 的 单 位 交 由 海 关 上 缴 国 库 各 级 海 关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拍 卖 国 家 禁 止 进 口 的 固 体 废 物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由 海 关 总 署 会 同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另 行 制 定 第 三 十 二 条 海 关 应 当 将 退 运 等 后 续 处 理 情 况 通 报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和 口 岸 所 在 地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63 对 比 规 定 : ( 署 法 发 号 ) 一... 无 法 退 运 的, 海 关 应 会 同 省 级 环 保 部 门 按 以 下 原 则 进 行 处 理 处 置 : ( 一 ) 对 于 国 家 禁 止 进 口 的 固 体 废 物 或 者 无 法 进 行 加 工 回 收 处 理 的 固 体 废 物, 海 关 应 根 据 省 级 环 保 部 门 提 出 的 处 理 意 见, 及 时 联 系 省 级 环 保 部 门 认 可 的 具 备 相 应 固 体 废 物 无 害 化 处 置 能 力 的 单 位, 对 固 体 废 物 作 销 毁 焚 毁 填 埋 等 处 置, 处 置 费 用 由 收 货 人 承 担, 收 货 人 不 明 的 由 承 运 人 承 担 海 关 应 在 地 级 以 上 环 保 部 门 的 监 督 下 办 理 有 关 固 体 废 物 的 移 交 手 续 各 级 海 关 不 得 拍 卖 国 家 禁 止 进 口 的 固 体 废 物 ; 特 殊 情 况 下 需 要 拍 卖 的, 应 报 经 总 署 财 务 部 门 批 准

64 ( 二 ) 对 于 国 家 限 制 进 口 类 或 自 动 许 可 进 口 类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固 体 废 物, 海 关 应 根 据 省 级 环 保 部 门 提 出 的 处 理 意 见, 按 规 定 程 序, 组 织 具 备 固 体 废 物 加 工 回 收 处 理 能 力 且 取 得 相 应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许 可 证 的 单 位 进 行 公 开 竞 买 及 拍 卖 活 动 ; 对 于 流 拍 的 固 体 废 物, 海 关 可 商 省 级 环 保 部 门 按 上 述 要 求 另 行 处 理 海 关 应 在 地 级 以 上 环 保 部 门 的 监 督 下 与 竞 买 中 标 单 位 或 接 受 指 定 单 位 办 理 有 关 固 体 废 物 的 移 交 手 续

65 第 三 十 八 条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和 场 所 内 单 位 不 得 以 转 口 货 物 为 名 存 放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对 比 规 定 : 三 关 于 保 税 区 内 企 业 进 口 废 旧 物 资 问 题 不 允 许 区 内 企 业 以 转 口 货 物 为 名, 将 国 家 限 制 进 口 的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废 物 存 放 于 区 内 仓 储 ( 署 监 号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保 税 区 进 出 境 货 物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66 第 三 十 九 条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和 场 所 内 单 位 产 生 的 未 复 运 出 境 的 残 次 品 废 品 边 角 料 受 灾 货 物 等, 如 属 于 限 制 进 口 或 者 自 动 许 可 进 口 的 固 体 废 物, 其 在 境 内 与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和 场 所 之 间 进 出, 或 者 在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和 场 所 之 间 进 出, 免 于 提 交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相 关 许 可 证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不 实 施 检 验 第 四 十 条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和 场 所 内 单 位 产 生 的 未 复 运 出 境 的 残 次 品 废 品 边 角 料 受 灾 货 物 等, 如 属 于 禁 止 进 口 的 固 体 废 物, 需 出 区 进 行 利 用 或 者 处 置 的, 应 当 由 产 生 单 位 或 者 收 集 单 位 向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和 场 所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和 所 在 地 设 区 的 市 级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并 提 交 如 下 申 请 材 料

67 对 比 规 定 : 二 对 于 出 口 加 工 区 产 生 的 边 角 料 废 品 出 区 内 销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对 上 述 内 销 的 边 角 料 废 品 不 实 施 检 验 检 疫 ; 属 于 环 境 保 护 部 商 务 部 及 其 授 权 部 门 进 口 许 可 证 管 理 范 围 的, 免 于 提 交 许 可 证 三 上 述 边 角 料 废 品 如 需 出 区 以 处 置 方 式 销 毁 的, 或 者 属 于 禁 止 进 口 的 固 体 废 物 需 出 区 进 行 利 用 或 者 处 置 的, 由 产 生 单 位 向 出 口 加 工 区 管 委 会 和 所 在 地 地 ( 市 ) 级 环 保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并 提 交 如 下 申 请 材 料

68 六 对 残 次 品 出 区 处 理 应 严 格 监 管 出 区 内 销 的 残 次 品 按 成 品 征 收 关 税 和 进 口 环 节 税, 属 于 进 口 许 可 证 件 管 理 的, 企 业 还 应 向 海 关 提 交 相 应 许 可 证 件 对 属 于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实 施 检 验 检 疫 的 进 出 境 商 品 目 录 内 的 出 区 内 销 残 次 品, 须 经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按 照 国 家 技 术 规 范 的 强 制 性 要 求 检 验 合 格 后, 方 可 内 销 涉 及 人 身 财 产 安 全 健 康 环 境 保 护 项 目 不 合 格 的, 由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责 令 当 事 人 销 毁 ; 其 他 项 目 不 合 格 的, 可 以 在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技 术 处 理, 经 重 新 检 验 合 格 的, 方 可 内 销 ( 署 加 发 号 海 关 总 署 环 境 保 护 部 商 务 部 质 检 总 局 关 于 出 口 加 工 区 边 角 料 废 品 残 次 品 出 区 处 理 问 题 的 通 知 )

69 第 四 十 三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外 的 固 体 废 物 进 境 倾 倒 堆 放 处 置, 进 口 属 于 禁 止 进 口 的 固 体 废 物 或 者 未 经 许 可 擅 自 进 口 限 制 进 口 的 固 体 废 物, 或 者 以 原 料 利 用 为 名 进 口 不 能 用 作 原 料 的 固 体 废 物 的, 由 海 关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第 七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并 可 以 由 发 证 机 关 撤 销 其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相 关 许 可 证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以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名 义 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过 境 转 移 危 险 废 物 的, 由 海 关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第 七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并 可 以 由 发 证 机 关 撤 销 其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相 关 许 可 证

70 相 关 规 定 : 第 七 十 八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外 的 固 体 废 物 进 境 倾 倒 堆 放 处 置 的, 进 口 属 于 禁 止 进 口 的 固 体 废 物 或 者 未 经 许 可 擅 自 进 口 属 于 限 制 进 口 的 固 体 废 物 用 作 原 料 的, 由 海 关 责 令 退 运 该 固 体 废 物, 可 以 并 处 十 万 元 以 上 一 百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逃 避 海 关 监 管 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外 的 固 体 废 物 运 输 进 境,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七 十 九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过 境 转 移 危 险 废 物 的, 由 海 关 责 令 退 运 该 危 险 废 物, 可 以 并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五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固 废 法 )

71 第 五 十 三 条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利 用 企 业 是 指 实 际 从 事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拆 解 加 工 利 用 活 动 的 企 业 对 比 规 定 :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规 定 下 列 用 语 的 含 义 : ( 三 ) 废 物 利 用 单 位 是 指 实 际 从 事 进 口 废 物 加 工 利 用 的 单 位 ( 环 控 号 关 于 颁 布 废 物 进 口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的 通 知 )

72 出 台 背 景 内 容 解 读 相 关 专 题

73 分 类 装 运 规 范 申 报 第 十 三 条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的 装 运 申 报 应 当 符 合 海 关 规 定, 有 关 规 定 由 海 关 总 署 另 行 制 定 相 关 规 定 : 海 关 总 署 2010 年 第 16 号 关 于 调 整 部 分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分 类 规 范 申 报 有 关 规 定 的 公 告 海 关 总 署 2010 年 第 21 号 关 于 对 重 点 固 体 废 物 实 施 分 类 装 运 管 理 的 公 告

74 分 类 装 运 公 告 解 读 : 一 重 点 固 体 废 物 不 得 与 其 它 非 重 点 固 体 废 物 及 不 属 于 固 体 废 物 的 货 物 混 合 装 运 于 同 一 集 装 箱 内 解 读 : 重 点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不 得 混 装 情 形 : (1) 重 点 固 体 废 物 不 得 与 非 固 体 废 物 ( 即 普 通 货 物 ) 混 装 于 同 一 集 装 箱 ; (2) 重 点 固 体 废 物 不 得 与 其 它 非 重 点 固 体 废 物 混 装 于 同 一 集 装 箱 ; (3) 不 同 类 别 的 重 点 固 体 废 物 相 互 也 不 得 在 不 采 取 任 何 分 离 措 施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混 装 其 中 的 分 离 措 施 应 能 够 满 足 公 告 附 件 中 不 同 类 别 的 重 点 固 体 废 物 分 开 装 载 的 要 求

75 二 以 集 装 箱 装 载 的 进 口 重 点 固 体 废 物 应 按 本 公 告 附 件 重 点 固 体 废 物 类 别 表 的 分 类 要 求, 对 A-K 类 重 点 固 体 废 物 分 开 装 载, 必 须 进 行 压 扎 打 捆 包 装 等 简 单 装 运 前 处 理, 并 按 规 范 申 报 的 要 求 逐 项 申 报 集 装 箱 内 夹 杂 其 他 类 别 重 点 固 体 废 物 的 重 量 占 该 集 装 箱 货 物 装 载 量 2% 及 以 下 的, 不 视 为 混 装 解 读 : (1) 以 集 装 箱 运 输 进 口 的 重 点 固 体 废 物, 在 出 口 国 ( 地 区 ) 装 载 时 必 须 按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10 年 第 21 号 附 件 重 点 固 体 废 物 类 别 表 的 分 类 要 求, 一 个 集 装 箱 一 般 情 况 下 只 能 装 载 单 一 类 别 的 重 点 固 体 废 物,, 并 在 装 箱 前 对 固 体 废 物 进 行 压 扎 打 捆 包 装 等 装 运 前 简 单 处 理

76 (2) 一 个 集 装 箱 内 仅 装 载 同 一 类 别 中 同 一 废 物 名 称 的 固 体 废 物 时, 可 视 同 已 做 装 运 前 简 单 处 理, 不 必 在 装 箱 前 对 固 体 废 物 进 行 压 扎 打 捆 包 装 等 如 :D 类 --- 以 回 收 铜 为 主 的 废 电 线 电 缆 ( 指 仅 装 载 一 个 类 别 的 一 种 固 体 废 物 ) 一 个 集 装 箱 内 同 时 装 载 同 一 类 别 的 不 同 废 物 名 称 的 固 体 废 物 时, 应 在 装 箱 前 对 不 同 废 物 名 称 的 固 体 废 物 进 行 压 扎 打 捆 包 装 等 如 :J 类 废 塑 料 不 同 废 物 名 称 混 装 乙 烯 (PE) 聚 合 物 的 废 碎 料 及 下 脚 料 苯 乙 烯 (PS) 聚 合 物 的 废 碎 料 及 下 脚 料 (3) 考 虑 到 固 体 废 物 的 特 殊 性, 在 实 施 分 类 装 运 时 允 许 在 一 个 集 装 箱 内 夹 杂 2% 及 以 下 ( 按 重 量 计 ) 其 他 类 别 重 点 固 体 废 物,, 该 情 形 不 视 为 混 装

77 三 进 口 普 通 货 物 的 次 品 等 外 品 必 须 按 普 通 货 物 申 报, 不 允 许 申 报 为 固 体 废 物 对 于 经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通 过 验 收 并 具 备 海 关 监 管 条 件 的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加 工 管 理 园 区 ( 以 下 简 称 园 区 ), 经 园 区 所 在 地 直 属 海 关 报 总 署 批 准 后, 可 以 允 许 区 内 企 业 在 园 区 内 对 上 述 货 物 作 破 坏 性 处 理 后 以 固 体 废 物 形 式, 按 规 范 申 报 的 要 求 逐 项 申 报 解 读 : 进 口 普 通 货 物 的 次 品 等 外 品 必 须 按 普 通 货 物 申 报 由 于 国 内 外 对 货 物 属 性 认 识 上 的 差 异, 对 普 通 货 物 的 次 品 等 外 品 的 实 际 监 管, 海 关 和 货 主 经 常 会 出 现 争 议 公 告 明 确 规 定, 进 口 普 通 货 物 的 次 品 等 外 品 必 须 按 普 通 货 物 申 报, 不 允 许 申 报 为 固 体 废 物, 避 免 了 进 口 企 业 以 次 充 废 闯 关, 在 被 海 关 查 获 时 又 将 责 任 推 给 出 口 商, 海 关 难 以 处 理 的 情 况

78 关 于 次 品 等 外 品 的 破 坏 性 处 理 进 口 普 通 货 物 的 次 品 等 外 品 原 则 上 不 得 在 现 场 口 岸 作 破 坏 性 处 理 并 以 固 体 废 物 形 式 申 报 进 口 但 是 通 过 验 收 并 具 备 海 关 监 管 条 件 的 园 区, 经 园 区 所 在 地 直 属 海 关 报 总 署 批 准 后, 可 以 允 许 区 内 企 业 在 园 区 内 对 上 述 货 物 作 破 坏 性 处 理 后 以 固 体 废 物 形 式, 按 规 范 申 报 的 要 求 逐 项 申 报

79 四 因 特 殊 原 因, 无 法 满 足 本 公 告 附 件 重 点 固 体 废 物 类 别 表 分 类 装 运 要 求, 且 未 在 境 外 换 装 运 输 工 具 直 接 运 抵 境 内 的 重 点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企 业 应 在 境 外 启 运 地 装 运 前 向 口 岸 直 属 海 关 提 出 申 请, 由 直 属 海 关 报 经 海 关 总 署 批 准 后, 上 述 进 口 重 点 固 体 废 物 须 在 具 备 监 管 条 件 的 口 岸 现 场 或 固 体 废 物 加 工 管 理 园 区 按 类 别 进 行 分 拣, 并 按 分 拣 后 的 状 态, 按 规 范 申 报 的 要 求 逐 项 申 报 解 读 :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10 年 第 21 号 也 充 分 考 虑 到 例 外 情 况, 如 果 确 因 特 殊 原 因, 且 未 在 境 外 换 装 运 输 工 具, 并 在 货 物 启 运 前 向 口 岸 直 属 海 关 提 出 申 请 的, 经 海 关 总 署 批 准 后, 作 为 特 例 允 许 其 在 具 备 监 管 条 件 的 口 岸 现 场 或 园 区 进 行 分 拣, 并 按 分 拣 后 的 状 态 申 报

80 五 除 集 装 箱 装 载 以 外 散 装 进 境 的 两 种 以 上 ( 含 两 种 ) 不 同 类 别 的 重 点 固 体 废 物, 进 境 后 须 在 符 合 海 关 监 管 场 所 建 设 条 件 的 口 岸 现 场, 在 海 关 监 管 下 按 类 别 分 拣, 并 按 分 拣 后 的 状 态, 按 规 范 申 报 的 要 求 逐 项 申 报 解 读 : 以 散 装 船 运 输 方 式 进 口 重 点 固 体 废 物 由 于 散 装 进 口 货 物 一 般 没 有 独 立 包 装, 也 无 法 采 取 物 理 隔 离 措 施,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10 年 第 21 号 对 散 装 进 境 的 重 点 固 体 废 物 未 作 分 类 装 运 要 求, 但 明 确 规 定 散 装 进 境 的 两 种 以 上 ( 含 两 种 ) 不 同 类 别 的 重 点 固 体 废 物 须 在 海 关 监 管 下 在 符 合 海 关 监 管 场 所 建 设 条 件 的 口 岸 现 场 按 类 别 分 拣, 并 以 分 拣 后 的 状 态 按 规 范 申 报 的 要 求 逐 项 申 报, 籍 此 达 到 对 散 装 进 境 的 重 点 固 体 废 物 严 格 监 管 的 目 的

81 六 经 固 体 废 物 加 工 管 理 园 区 所 在 地 直 属 海 关 报 经 海 关 总 署 批 准, 允 许 区 内 企 业 对 进 口 不 同 类 别 的 混 装 重 点 固 体 废 物 在 园 区 内 按 类 别 进 行 分 拣, 并 按 分 拣 后 的 状 态, 按 规 范 申 报 的 要 求 逐 项 申 报 解 读 : 公 告 中 给 予 了 园 区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一 定 程 度 的 鼓 励 措 施, 主 要 体 现 在 两 个 方 面 一 是 经 海 关 批 准 后, 区 内 企 业 可 以 在 园 区 内 对 进 口 普 通 货 物 的 次 品 等 外 品 作 破 坏 性 处 理 后 以 固 体 废 物 形 式 申 报 二 是 经 海 关 批 准 后, 区 内 企 业 可 以 混 装 进 口 在 境 外 启 运 且 未 换 装 运 输 工 具 直 接 运 抵 境 内 的 重 点 固 体 废 物, 并 在 园 区 内 按 类 别 进 行 分 拣, 按 分 拣 后 的 状 态 申 报 这 项 规 定 使 得 园 区 企 业 在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方 面 获 得 了 实 质 性 的 政 策 支 持, 体 现 了 国 家 对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实 施 圈 区 管 理 的 政 策 导 向

82 七 对 未 按 上 述 规 定 进 口 的 重 点 固 体 废 物, 如 无 走 私 或 违 反 海 关 监 管 规 定 嫌 疑, 进 口 企 业 可 申 请 办 理 直 接 退 运 手 续 解 读 :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10 年 第 21 号 对 重 点 固 体 废 物 进 口 未 实 行 分 类 装 运 的 情 形 未 设 定 罚 则 如 进 口 企 业 不 按 照 有 关 要 求 对 进 口 重 点 固 体 废 物 实 施 分 类 装 运, 货 物 将 无 法 正 常 通 关 同 时, 公 告 也 明 确 对 未 按 规 定 进 口 的 重 点 固 体 废 物, 如 无 走 私 或 违 规 嫌 疑, 允 许 进 口 企 业 申 请 办 理 直 接 退 运 手 续

83 特 别 提 示 相 关 规 定 : 加 工 贸 易 进 口 料 件 或 以 出 顶 进 的 国 产 料 件 在 加 工 生 产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可 再 利 用 的 边 角 废 料 经 批 准 内 销 时, 由 于 这 些 边 角 废 料 是 在 国 内 进 行 加 工 过 程 中 产 生, 而 非 境 外 进 口, 应 不 属 于 废 料 进 口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环 发 号 ) 的 管 理 范 畴 对 此 类 内 销 废 料, 海 关 不 验 核 进 口 废 物 批 准 证 书 和 入 境 货 物 通 关 单, 按 加 工 贸 易 内 销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核 销 手 续 ( 署 办 法 号 海 关 总 署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工 贸 易 进 口 料 件 产 生 废 料 海 关 监 管 问 题 的 通 知 )

84 对 列 入 外 经 贸 部 第 37 号 公 告 的 旧 钢 瓶 容 器 禁 止 进 口 以 加 工 贸 易 或 暂 时 进 口 方 式 的 按 以 下 意 见 办 理 : 1 以 加 工 贸 易 方 式 进 口 的 旧 钢 瓶 容 器 由 海 关 纳 入 加 工 贸 易 手 册 进 行 管 理, 海 关 凭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开 具 的 入 境 货 物 通 关 单 办 理 上 述 容 器 进 口 手 续, 并 按 规 定 予 以 核 销 2 以 暂 时 进 口 方 式 ( 监 管 方 式 代 码 2600) 进 口 上 述 容 器 的, 按 现 行 规 定 办 理, 海 关 凭 入 境 货 物 通 关 单 予 以 验 放 ( 署 政 法 答 第 7 号 关 于 以 加 工 贸 易 方 式 或 暂 时 进 口 方 式 进 口 旧 钢 瓶 容 器 海 关 监 管 问 题 的 批 复 )

85 进 口 废 物 环 境 保 护 控 制 标 准 ( 下 称 控 制 标 准 ) 是 国 家 允 许 作 为 再 生 资 源 利 用 而 进 口 废 物 的 环 境 控 制 标 准, 是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对 进 口 废 物 的 鉴 定 标 准 对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出 具 入 境 货 物 通 关 单 的, 海 关 应 认 为 符 合 控 制 标 准, 可 以 凭 以 验 放 进 口 废 物, 对 于 符 合 控 制 标 准 的 进 口 废 物 应 整 批 验 放, 对 于 不 符 合 控 制 标 准 的 进 口 废 物 应 整 批 退 运, 禁 止 在 境 内 进 行 分 拣 处 理 ( 政 法 函 号 关 于 执 行 进 口 废 物 环 境 保 护 控 制 标 准 问 题 的 批 复 )

86 一 维 修 产 生 的 废 弃 航 材 属 自 动 进 口 类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废 物 目 录 和 限 制 进 口 类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废 物 目 录 的, 由 境 内 利 用 废 弃 航 材 单 位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向 环 保 总 局 申 领 进 口 废 物 批 准 证 书, 海 关 凭 该 证 办 理 验 放 手 续 二 维 修 产 生 的 废 弃 航 材 不 属 上 述 目 录 范 围 的, 应 由 维 修 企 业 退 运 出 境 ; 无 法 退 运, 且 确 需 在 境 内 销 毁 或 处 置 的, 应 在 海 关 监 管 下, 交 由 当 地 环 保 部 门 认 可 的 有 处 理 能 力 企 业 或 单 位 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置, 由 维 修 企 业 承 担 有 关 处 理 费 用 ( 署 法 函 号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境 外 航 空 维 修 废 弃 航 材 处 理 问 题 的 通 知 )

87 一 对 维 修 产 生 的 属 自 动 进 口 类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废 物 目 录 和 限 制 进 口 类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废 物 目 录 的, 由 境 内 有 资 质 的 利 用 单 位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申 领 进 口 废 物 批 准 证 书 和 入 境 货 物 通 关 单, 海 关 凭 以 办 理 验 放 手 续 二 对 维 修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不 属 于 上 述 目 录 范 围 的, 应 由 企 业 退 运 出 境 ; 无 法 退 运 且 确 需 在 境 内 销 毁 或 处 置 的, 应 在 海 关 监 管 下, 来 由 当 地 环 保 部 门 认 可 的 有 处 理 能 力 企 业 或 单 位 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置, 并 按 照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由 维 修 企 业 承 担 有 关 处 理 费 用 ( 政 法 传 号 关 于 外 籍 船 舶 维 修 生 成 废 钢 处 理 问 题 的 批 复 )

88 一 零 星 少 量 固 体 废 物 违 法 进 境 行 为 的 法 律 适 用 问 题 对 零 星 少 量 固 体 废 物 走 私 ( 违 规 ) 案 件 的 处 罚, 则 可 以 单 独 引 用 海 关 行 政 处 罚 实 施 条 例 第 七 条 第 九 条 或 第 十 三 条 第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定 性,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科 处 人 民 币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署 缉 发 号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零 星 少 量 固 体 废 物 违 法 进 境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89 企 业 进 口 保 税 料 件 不 属 于 国 家 禁 止 或 限 制 进 口 的 废 物, 在 国 内 加 工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边 角 料 残 次 品 副 产 品 属 国 家 禁 止 或 限 制 进 口 废 物 的, 海 关 应 当 依 企 业 申 请 做 出 准 予 放 弃 的 决 定 同 时,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关 于 加 工 贸 易 边 角 料 剩 余 料 件 残 次 品 副 产 品 和 受 灾 保 税 货 物 的 管 理 办 法 ( 海 关 总 署 令 第 111 号 ) 有 关 放 弃 货 物 规 定 进 行 管 理 ( 加 贸 函 号 加 贸 司 关 于 明 确 属 国 家 禁 限 类 废 物 的 边 角 料 等 放 弃 有 关 问 题 的 复 函 )

90 根 据 你 关 的 审 核 认 定, 江 苏 金 桐 化 学 工 业 有 限 公 司 在 加 工 贸 易 生 产 过 程 中 生 产 的 副 产 品 焦 油 属 于 国 家 禁 止 进 口 货 物 鉴 于 该 副 产 品 焦 油 实 在 境 内 加 工 生 产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企 业 内 销 副 产 品 焦 油, 虽 不 同 于 直 接 进 境, 但 应 经 所 在 地 地 ( 市 ) 级 环 保 部 门 批 准 如 属 于 危 险 废 物, 应 依 法 执 行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联 单 制 度 ( 加 贸 函 号 加 贸 司 关 于 对 江 苏 金 桐 化 学 工 业 有 限 公 司 加 工 贸 易 副 产 品 内 销 问 题 的 批 复 )

91 谢 谢 大 家! 祝 工 作 顺 利, 身 体 健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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