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嘉 義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科 學 班 甄 選 入 學 重 要 工 作 日 程 表 工 作 日 期 時 間 工 作 事 項 及 進 度 主 辦 單 位 備 註 ( 地 點 ) 105 年 1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18:00 前 公 告 上 網 上 網 公 告 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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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核 准 日 期 : 105 年 1 月 15 日 核 准 文 號 : 臺 教 授 國 字 第 D 號 國 立 嘉 義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科 學 班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校 址 : 嘉 義 市 大 雅 路 二 段 738 號 電 話 : (05) #204 #205 傳 真 : (05) 網 址 : 國 立 嘉 義 高 級 中 學 /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合 編 中 華 民 國 年 1 月

2 國 立 嘉 義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科 學 班 甄 選 入 學 重 要 工 作 日 程 表 工 作 日 期 時 間 工 作 事 項 及 進 度 主 辦 單 位 備 註 ( 地 點 ) 105 年 1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18:00 前 公 告 上 網 上 網 公 告 簡 章 及 報 名 表 ( 供 下 載 ) 網 站 熱 門 消 息 及 嘉 中 科 學 班 專 區 公 佈 欄 公 告 105 年 1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09:00-11:00 招 生 說 明 會 史 蹟 文 物 館 105 年 3 月 2~4 日 ( 星 期 三 ~ 五 ) 3/2~4 日 報 名 時 間 : 上 午 09:00-12:00, 下 午 14:00-16:00 辦 理 報 名 暨 入 班 資 格 審 查 旭 陵 樓 四 樓 會 議 室 105 年 3 月 9 日 ( 星 期 三 ) 18:00 前 公 告 上 網 1. 公 布 入 班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 即 進 入 科 學 能 力 檢 定 名 單 ) 2. 公 布 報 名 直 接 錄 取 審 查 結 果 網 站 校 內 訊 息 及 嘉 中 科 學 班 專 區 公 佈 欄 公 告 105 年 3 月 12 日 ( 星 期 六 ) 08:25-16:30 辦 理 科 學 能 力 檢 定 試 場 配 置 表 請 於 測 驗 前 至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105 年 3 月 14 日 ( 星 期 一 ) 12:00 前 申 請 科 學 能 力 檢 定 試 題 疑 義 釋 復 教 務 處 105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10:00 開 放 查 詢 系 統 科 學 能 力 檢 定 成 績 查 詢 網 站 校 內 訊 息 及 嘉 中 科 學 班 專 區 公 佈 欄 公 告 105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09:00-16:00 申 請 科 學 能 力 檢 定 成 績 複 查 暨 複 查 結 果 回 覆 教 務 處 105 年 3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 18:00 前 公 告 上 網 公 布 進 入 實 驗 實 作 名 單 網 站 校 內 訊 息 及 嘉 中 科 學 班 專 區 公 佈 欄 公 告 105 年 3 月 26 日 07:30-8:00 請 先 至 本 校 旭 陵 樓 3 樓 會 議 室 報 到 及 繳 費 105 年 3 月 26 日 ~ 27 日 ( 星 期 六 ~ 日 ) 07:30-17:20 辦 理 實 驗 實 作 ( 含 面 談 ) 嘉 義 大 學 中 正 大 學 105 年 3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105 年 3 月 29 日 ( 星 期 二 ) 12:00 前 申 請 實 驗 實 作 試 題 疑 義 釋 復 10:00 開 放 查 詢 系 統 實 驗 實 作 成 績 查 詢 教 務 處 網 站 校 內 訊 息 及 嘉 中 科 學 班 專 區 公 佈 欄 公 告 105 年 3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09:00-16:00 申 請 實 驗 實 作 成 績 複 查 暨 複 查 結 果 回 覆 教 務 處 105 年 3 月 31 日 ( 星 期 四 ) 18:00 前 公 告 上 網 科 學 班 放 榜 網 站 校 內 訊 息 及 嘉 中 科 學 班 專 區 公 佈 欄 公 告

3 國 立 嘉 義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科 學 班 甄 選 入 學 重 要 工 作 日 程 表 工 作 日 期 時 間 工 作 事 項 及 進 度 主 辦 單 位 備 註 ( 地 點 ) 105 年 4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09:00-09:30 科 學 班 正 取 生 報 到 (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 資 優 大 樓 1 樓 視 聽 教 室 105 年 4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09:00-16:00 科 學 班 已 報 到 正 取 生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教 務 處 105 年 4 月 11 日 ~ 13 日 ( 星 期 一 ~ 三 ) 止 09:00-12:00 14:00-16:00 科 學 班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報 到 教 務 處

4 目 錄 壹 依 據... 2 貳 目 的... 2 參 招 生 對 象 及 人 數... 2 肆 報 考 資 格... 2 伍 簡 章 及 報 名 表 下 載... 3 陸 招 生 流 程 與 方 式... 3 柒 報 到 方 式 及 時 程... 7 捌 其 他... 8 附 件 科 學 班 甄 選 入 學 報 名 表 ( 附 件 一 ) 科 學 班 甄 選 入 學 素 質 評 估 觀 察 表 ( 附 件 二 ) 科 學 班 甄 選 入 學 甄 選 證 ( 附 件 三 ).. 11 科 學 班 甄 選 入 學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暨 特 殊 需 求 學 生 甄 選 服 務 申 請 表 ( 附 件 四 ).. 12 科 學 班 甄 選 入 學 甄 選 題 目 疑 義 釋 復 申 請 表 ( 附 件 五 )...13 科 學 班 甄 選 入 學 成 績 複 查 暨 回 覆 申 請 表 ( 附 件 六 )...14 科 學 班 甄 選 入 學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 附 件 七 ) 科 學 班 甄 選 入 學 團 體 報 名 資 料 表 ( 附 件 八 ) 國 立 嘉 義 高 級 中 學 科 學 班 學 科 資 格 考 試 辦 法 ( 附 件 九 )

5 壹 依 據 貳 目 的 一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法 二 特 殊 教 育 法 國 立 嘉 義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科 學 班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辦 理 實 驗 教 育 辦 法 四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科 學 班 實 施 計 畫 五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科 學 班 開 設 招 生 作 業 要 點 六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一 提 供 具 科 學 潛 能 之 優 秀 學 生 適 性 發 展 機 會 二 開 設 及 發 展 特 殊 科 學 教 育 學 程, 提 供 優 質 之 教 學 環 境 及 卓 越 師 資, 培 養 學 生 從 事 個 別 科 學 研 究 之 能 力 及 創 造 力, 充 分 發 揮 天 賦 潛 能 三 培 育 兼 具 人 文 素 養 與 科 學 專 業 知 能 之 科 學 傑 出 人 才, 厚 植 國 家 之 高 素 質 科 技 人 才 及 國 家 競 爭 力 參 招 生 對 象 及 人 數 一 招 生 對 象 : 凡 國 民 中 學 應 屆 畢 業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所 設 國 民 中 學 部 應 屆 畢 業 或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調 整 入 學 年 齡 及 修 業 年 限 實 施 辦 法 之 國 中 學 生 二 招 收 人 數 :30 名 ( 含 直 接 錄 取 名 額 ), 男 女 兼 收 肆 報 考 資 格 學 生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第 一 二 項, 經 學 校 推 薦 後, 始 得 報 考 科 學 班 ; 其 推 薦 總 人 數, 以 應 屆 畢 業 生 總 人 數 百 分 之 二 十 為 限 : 一 學 校 參 酌 學 生 於 國 民 中 學 ( 含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所 設 國 民 中 學 部 ) 就 學 期 間 之 下 列 學 業 成 就, 予 以 推 薦 : ( 一 ) 在 國 民 中 學 就 讀 期 間, 學 業 總 成 績 排 名 居 全 校 同 一 年 級 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內 ( 應 屆 畢 業 生 之 學 業 總 成 績 採 計 國 民 中 學 八 年 級 上 下 學 期 及 九 年 級 上 學 期 共 三 學 期 七 大 學 習 領 域 八 大 學 科 之 成 績, 調 整 修 業 年 限 學 生 之 學 業 總 成 績 採 計 國 民 中 學 七 年 級 上 下 學 期 及 八 年 級 上 學 期 之 成 績 ) ( 二 ) 依 前 述 學 業 總 成 績 計 算 原 則, 數 學 或 自 然 領 域 成 績 在 全 校 前 百 分 之 十 以 內 ( 三 ) 凡 就 讀 於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之 國 民 中 學 數 理 資 優 資 源 班 者 或 通 過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數 理 資 優 鑑 定 並 持 有 證 明 者 ( 四 ) 獲 選 進 入 國 際 國 中 生 科 學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國 際 數 理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國 家 代 表 隊 決 選 研 習 營 ( 五 ) 曾 獲 教 育 部 主 辦 之 有 關 數 理 科 目 之 全 國 競 賽 ( 例 如 全 國 科 學 展 覽 ) 前 三 名 或 佳 作 2

6 二 通 過 學 生 素 質 評 估 ( 填 寫 附 件 二, 第 10 頁 ), 由 就 讀 學 校 推 薦 伍 簡 章 及 報 名 表 下 載 一 本 簡 章 ( 含 報 名 表 ) 採 網 路 下 載 自 行 列 印 方 式, 不 另 發 售 二 下 載 日 期 : 自 105 年 1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起 三 下 載 網 站 : 本 校 網 頁 ( 網 址 : 四 請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及 各 國 中 老 師 協 助 下 載 各 種 表 格, 以 A4 規 格 白 色 普 通 影 印 紙 ( 直 式 ) 列 印, 提 供 有 意 願 且 符 合 資 格 學 生 使 用 陸 招 生 流 程 與 方 式 一 報 名 方 式 : 現 場 報 名 ( 可 學 校 團 體 報 名 學 生 本 人 親 自 報 名 委 託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報 名 ) 二 學 校 團 體 報 名 者 請 報 名 學 校 將 團 體 報 名 資 料 表 ( 附 件 八, 第 16 頁 ) 電 子 檔 燒 錄 於 光 碟 中 併 附 紙 本 1 份 於 現 場 報 名 時 繳 交 三 報 名 暨 入 班 資 格 審 查 : ( 一 ) 報 名 時 間 及 地 點 : 1. 日 期 :105 年 3 月 2~4 日 ( 星 期 三 ~ 五 ) 2. 時 間 : 上 午 09:00-12:00, 下 午 14:00-16:00 3. 地 點 : 本 校 旭 陵 樓 四 樓 會 議 室 ( 二 ) 報 名 費 用 :300 元 ( 三 ) 報 名 之 學 生 應 檢 具 以 下 表 件 及 費 用, 依 序 彙 整 1. 報 名 表 ( 附 件 一, 第 9 頁 ): (1) 請 以 正 楷 詳 細 填 寫 學 生 資 料,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正 反 影 印 本 ( 身 分 證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印 本 或 有 照 片 及 身 份 證 字 號 之 國 中 學 生 證 影 印 本 等 )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上, 並 將 最 近 6 個 月 內 二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不 修 底 片 光 面 之 黑 白 或 淺 色 背 景 彩 色 照 片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 一 式 一 張 ), 請 於 照 片 背 面 以 正 楷 書 寫 姓 名 和 身 分 證 字 號 (2)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名 之 學 生 : 應 檢 附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3) 持 大 陸 學 歷 報 名 之 學 生 : 應 檢 附 經 設 籍 縣 市 之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之 證 明 文 件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持 大 陸 學 歷 報 名 之 學 生 可 持 下 列 文 件 至 設 籍 縣 市 之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申 請 證 明 文 件 : A.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及 公 證 書 B.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證 明 C. 國 民 身 分 證 ( 無 身 分 證 者 提 供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證 戶 籍 謄 本 居 留 證 之 一 即 可 ) (4) 於 報 名 表 上 勾 選 逕 送 直 接 錄 取 審 查 或 科 學 能 力 檢 定 3

7 2. 甄 選 證 ( 附 件 三, 第 11 頁 ): 請 填 妥 應 自 行 填 寫 部 分, 並 將 照 片 黏 貼 於 甄 選 證 ( 一 式 二 張, 需 與 報 名 表 上 的 照 片 相 同 ) 3. 學 生 素 質 評 估 觀 察 表 ( 附 件 二, 第 10 頁 ): 請 就 讀 學 校 老 師 推 薦 並 經 教 務 處 核 章 4. 相 關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依 本 簡 章 第 2 頁 肆 報 考 資 格 所 載 ): 檢 附 影 印 本 並 附 於 素 質 評 估 觀 察 表 後, 但 須 經 各 校 教 務 處 蓋 章 驗 證 無 誤 ( 無 者 免 附 ) 5. 若 低 收 入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或 其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支 領 失 業 給 付 者, 免 收 報 名 費, 但 請 檢 具 以 下 資 料 : (1) 低 收 入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 應 檢 附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核 發 之 低 收 入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2)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支 領 失 業 給 付 者 : 應 檢 附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核 發 之 失 業 再 認 定 失 業 給 付 申 請 書 暨 給 付 收 據 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證 明 文 件 之 有 效 期 限 以 涵 蓋 報 名 日 期 為 準 ) 6.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參 加 科 學 能 力 檢 定, 如 需 提 供 服 務 或 彈 性 調 整, 請 於 報 名 時 提 出 申 請 ( 附 件 四, 第 12 頁 ) ( 四 ) 完 成 辦 理 報 名 暨 入 班 資 格 審 查 手 續 後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亦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或 退 還 ( 五 ) 公 布 入 班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105 年 3 月 9 日 ( 星 期 三 )18:00 前 於 本 校 網 站 公 布 四 錄 取 方 式 及 時 程 ( 一 ) 直 接 錄 取 : 1.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項 條 件 者, 即 可 不 經 科 學 能 力 檢 定 及 實 驗 實 作 逕 送 科 學 班 入 學 及 學 科 資 格 考 試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審 查 者 公 告 直 接 錄 取 (1) 參 加 國 際 國 中 生 科 學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獲 個 人 銅 牌 獎 ( 含 ) 以 上 者 (2) 參 加 國 際 數 理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獲 獎 或 選 訓 決 賽 完 成 結 訓, 並 獲 保 送 高 中 資 格 者 (3) 參 加 國 際 科 學 展 覽 獲 獎 或 獲 選 國 際 科 學 展 覽 正 選 代 表, 並 獲 保 送 高 中 資 格 者 2. 符 合 上 述 條 件 者, 依 其 獲 得 獎 項 由 最 高 獎 項 依 序 遞 推 錄 取, 名 額 至 多 5 名, 若 不 足 5 名, 餘 額 流 用 至 甄 選 錄 取 之 名 額 未 獲 直 接 錄 取 者 得 併 入 參 加 科 學 能 力 檢 定 3. 符 合 條 件 者 須 於 本 簡 章 規 定 報 名 時 間 內 提 出 申 請,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二 ) 甄 選 錄 取 : 1. 科 學 能 力 檢 定 (1) 日 期 :105 年 3 月 12 日 ( 星 期 六 ) 4

8 (2) 地 點 : 國 立 嘉 義 高 級 中 學 ( 試 場 配 置 表 請 於 測 驗 前 至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不 另 寄 發 通 知 ) (3) 對 象 : 通 過 入 班 資 格 審 查 且 未 獲 直 接 錄 取 者 (4) 方 式 : 語 文 能 力 評 量 ( 中 英 文 ) 數 學 能 力 測 驗 自 然 能 力 測 驗 及 科 學 素 養 評 量 (5) 項 目 : A. 數 學 成 就 測 驗 物 理 成 就 測 驗 化 學 成 就 測 驗 生 物 成 就 測 驗, 內 容 包 括 國 中 階 段 數 學 物 理 化 學 及 生 物 的 課 程 相 關 內 容 B. 語 文 成 就 測 驗 : 包 括 國 文 及 英 語, 測 驗 閱 讀 及 表 達 能 力 為 主, 為 一 般 能 力 測 驗 (6) 時 間 年 3 月 12 日 ( 星 期 六 ) 科 學 能 力 檢 定 時 間 及 科 目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備 註 8:25-8:30 8:30-9:40 10:05-10:10 10:10-10:50 (1) 請 考 生 攜 帶 甄 選 證 測 驗 說 明 數 學 成 就 測 驗 測 驗 說 明 國 文 成 就 測 驗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11:15-11:20 11:20-12:00 13:25-13:30 13:30-14:10 測 驗 說 明 英 語 成 就 測 驗 測 驗 說 明 生 物 成 就 測 驗 第 五 節 第 六 節 14:35-14:40 14:40-15:20 15:45-15:50 15:50-16:30 測 驗 說 明 化 學 成 就 測 驗 測 驗 說 明 物 理 成 就 測 驗 2B 鉛 筆 橡 皮 擦 藍 ( 黑 ) 色 原 子 筆 修 正 液 ( 帶 ) 等 應 考 工 具 (2) 考 生 於 測 驗 說 明 鐘 響 始 得 進 入 測 驗 場 地 (3) 遲 到 15 分 鐘 起 不 准 入 場 ; 測 驗 開 始 30 分 鐘 內 不 准 出 場 (7) 成 績 採 計 及 同 分 比 序 方 式 : A. 科 學 能 力 檢 定 總 成 績 = 數 學 T 分 數 物 理 T 分 數 化 學 T 分 數 生 物 T 分 數 國 文 T 分 數 0.1+ 英 語 T 分 數 0.1 ( 各 科 單 項 成 績 及 總 成 績 均 為 四 捨 五 入 取 到 小 數 點 第 4 位 ) B. 依 科 學 能 力 檢 定 總 成 績 高 低 錄 取 60 名, 同 分 則 增 額 錄 取 (8) 測 驗 後 若 對 試 題 有 疑 義, 須 於 105 年 3 月 14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00 前, 填 寫 測 驗 試 題 疑 義 釋 復 申 請 表 ( 附 件 五, 第 13 頁 ), 傳 真 至 (05) 國 立 嘉 義 高 級 中 學 教 務 處 或 親 送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辦 理 (9) 成 績 查 詢 : 105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10:00 於 本 校 網 站 校 內 訊 息 及 嘉 中 科 學 班 專 區 公 佈 欄 公 告 開 放 查 詢, 僅 查 詢 科 學 能 力 檢 定 原 始 成 績 (10)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暨 複 查 結 果 回 覆 : 測 驗 後 若 對 成 績 有 疑 義 者, 每 科 複 查 費 用 新 台 幣 50 元, 須 於 105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16:00 前 填 寫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格 ( 附 件 六, 第 14 頁 ), 親 送 至 國 立 嘉 義 高 級 中 學 教 務 處 複 查 5

9 8:15-8:20 實 驗 實 作 說 明 2. 實 驗 實 作 8:20-10:00 數 學 實 驗 實 作 (1) 日 期 :105 年 3 月 26~27 日 ( 星 期 六 ~ 日 ) (2) 對 象 : 通 過 科 學 能 力 檢 定 者 (3) 費 用 :800 元, 請 於 105 年 3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7:30-8:00 攜 帶 報 名 費 及 甄 選 證 至 國 立 嘉 義 高 級 中 學 旭 陵 樓 三 樓 會 議 室 辦 理 報 到 及 繳 費 手 續 (4) 地 點 : 國 立 嘉 義 高 級 中 學 (5) 方 式 : 採 科 學 營 方 式 辦 理, 以 科 學 觀 察 實 作 評 量 實 驗 推 理 面 談 等 方 式 進 行 (6) 項 目 : 數 學 物 理 化 學 生 物 等 四 科 目 之 實 作 評 量 及 面 談 (7) 時 間 年 3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實 驗 實 作 時 間 及 科 目 上 午 下 午 備 註 10:25-10:30 實 驗 實 作 說 明 10:30-12:10 化 學 實 驗 實 作 13:25-13:30 實 驗 實 作 說 明 (8) 成 績 採 計 及 同 分 比 序 錄 取 方 式 : A. 實 驗 實 作 總 成 績 = 數 學 T 分 數 物 理 T 分 數 化 學 T 分 數 生 物 T 分 數 0.25 ( 各 科 單 項 成 績 及 總 成 績 均 為 四 捨 五 入 取 到 小 數 點 第 4 位 ) B. 甄 選 總 成 績 = 科 學 能 力 檢 定 總 成 績 實 驗 實 作 總 成 績 面 談 成 績 0.20 ( 以 四 捨 五 入 取 到 小 數 點 第 4 位, 面 談 成 績 總 分 為 100 分 ) C. 依 甄 選 總 成 績 由 高 至 低 擇 優 錄 取 前 30 名 ( 含 直 接 錄 取 名 額 ), 備 取 若 干 名 D. 同 分 參 酌 : 甄 選 總 成 績 同 分 時, 錄 取 參 酌 順 序 為 a. 面 談 成 績 b. 實 驗 實 作 總 成 績 c. 數 學 實 驗 實 作 T 分 數 d. 物 理 實 驗 實 作 T 分 數 e. 化 學 實 驗 實 作 T 分 數 f. 生 物 實 驗 實 作 T 分 數 (9)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釋 復 : 測 驗 後 若 對 試 題 有 疑 義, 須 於 105 年 3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00 前, 填 寫 測 驗 試 題 疑 義 釋 復 申 請 表 ( 附 件 五, 第 13 頁 ), 傳 真 至 (05) 國 立 嘉 義 高 級 中 學 教 務 處 或 親 送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辦 理 (10) 成 績 查 詢 :105 年 3 月 29 日 ( 星 期 二 ) 10:00 於 本 校 網 站 校 內 訊 息 6 13:30-15:10 生 物 實 驗 實 作 15:35-15:40 實 驗 實 作 說 明 105 年 3 月 27 日 ( 星 期 日 ) 實 驗 實 作 - 面 談 時 間 15:40-17:20 物 理 實 驗 實 作 (1) 請 考 生 攜 帶 甄 選 證 2B 鉛 筆 橡 皮 擦 藍 ( 黑 ) 色 原 子 筆 修 正 液 ( 帶 ) 等 應 考 工 具 (2) 考 生 於 實 驗 實 作 說 明 鐘 響 始 得 進 入 實 驗 實 作 會 場 (3) 遲 到 15 分 鐘 起 不 准 入 場 ; 實 驗 實 作 開 始 30 分 鐘 內 不 准 出 場 上 午 下 午 備 註 面 談 分 上 午 場 與 下 午 場, 7:30-8:00 8:10-12:00 12:30-13:00 13:10-17:00 請 考 生 注 意 自 己 的 場 次 報 到 依 當 日 安 排 序 號 參 加 面 談 報 到 依 當 日 安 排 序 號 參 加 面 談

10 及 嘉 中 科 學 班 專 區 公 佈 欄 公 告 開 放 查 詢, 僅 查 詢 實 驗 實 作 原 始 成 績 (11)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暨 複 查 結 果 回 覆 : 測 驗 後 若 對 成 績 有 疑 義 者, 每 科 複 查 費 用 新 台 幣 50 元, 須 於 105 年 3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16:00 前 填 寫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格 ( 附 件 六, 第 14 頁 ), 親 送 至 國 立 嘉 義 高 級 中 學 教 務 處 複 查 3. 特 殊 身 份 學 生 之 錄 取 名 額 處 理 及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各 依 其 升 學 優 待 規 定 辦 理 五 放 榜 日 期 : 105 年 3 月 31 日 ( 星 期 四 )18:00 前 於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柒 報 到 方 式 及 時 程 一 正 取 生 報 到 (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 ( 一 ) 日 期 :105 年 4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 二 ) 時 間 :09:00-09:30 ( 三 ) 地 點 : 國 立 嘉 義 高 級 中 學 資 優 大 樓 一 樓 視 聽 教 室 ( 四 ) 攜 帶 物 品 : 攜 帶 考 生 學 生 證 或 身 分 證 ( 或 健 保 卡 ) 並 將 最 近 3 個 月 內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不 修 底 片 之 黑 白 或 淺 色 背 景 彩 色 照 片 電 子 檔 以 報 到 序 號 及 錄 取 學 生 姓 名 為 檔 名, 以 光 碟 繳 交 或 傳 送 至 eyami149@cysh.cy.edu.tw 科 學 班 助 理 信 箱 ( 五 ) 報 到 方 式 : 請 考 生 本 人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親 自 報 到, 並 簽 具 畢 業 證 書 繳 交 切 結 書 ( 切 結 書 請 另 於 本 校 網 站 下 載 填 寫 ) 二 已 報 到 正 取 生 聲 明 放 棄 時 間 : ( 一 ) 日 期 :105 年 4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 二 ) 時 間 : 09:00-16:00 ( 三 ) 地 點 : 國 立 嘉 義 高 級 中 學 教 務 處 ( 四 ) 攜 帶 物 品 : 國 立 嘉 義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科 學 班 甄 選 入 學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 附 件 七 第 15 頁 ) ( 五 ) 方 式 : 填 妥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以 傳 真 ( ) 或 親 自 繳 交 至 國 立 嘉 義 高 級 中 學 教 務 處 三 備 取 生 報 到 : ( 一 ) 日 期 :105 年 4 月 11 日 ~13 日 ( 星 期 一 ~ 三 ), 依 序 辦 理 遞 補 報 到 作 業 ( 二 ) 時 間 :09:00-12:00 14:00-16:00 ( 三 ) 地 點 : 國 立 嘉 義 高 級 中 學 教 務 處 ( 四 ) 攜 帶 物 品 : 攜 帶 考 生 學 生 證 或 身 分 證 ( 或 健 保 卡 ) 並 將 最 近 3 個 月 內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不 修 底 片 之 黑 白 或 淺 色 背 景 彩 色 照 片 電 子 檔 以 報 到 序 號 及 錄 取 學 生 姓 名 為 檔 名, 以 光 碟 繳 交 或 傳 送 至 eyami149@cysh.cy.edu.tw 科 學 班 助 理 信 箱 ( 五 ) 報 到 方 式 : 請 考 生 本 人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親 自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報 到, 並 簽 具 畢 業 證 書 繳 交 切 結 書 ( 切 結 書 請 另 於 本 校 網 站 下 載 填 寫 ) 四 報 到 後 如 欲 放 棄 入 學 科 學 班, 須 以 書 面 提 出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後, 始 能 透 過 105 學 年 7

11 度 高 中 高 職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就 學 ; 重 複 申 請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者 將 取 消 入 班 資 格 捌 其 他 一 申 覆 專 線 :(05) 轉 二 科 學 班 學 生 就 讀 期 間 於 高 二 升 高 三 時, 需 參 加 全 國 科 學 班 聯 合 學 科 資 格 考 試, 相 關 辦 法 如 附 件 九 ( 第 17 頁 ) 三 科 學 班 學 生 於 第 二 階 段 學 程 期 間, 應 完 成 修 習 個 別 科 學 研 究, 才 能 取 得 高 中 科 學 班 畢 業 證 明 四 對 於 報 名 學 生 個 人 資 料 之 使 用 範 圍 目 的 對 象 及 期 間 等 相 關 規 範, 說 明 如 下 : ( 一 ) 本 校 之 各 項 報 名 資 料 係 依 國 立 嘉 義 高 級 中 學 /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科 學 班 入 學 及 學 科 資 格 考 試 委 員 會 及 其 他 法 律 授 權 之 規 定, 由 學 生 授 權 使 用 ( 二 ) 學 生 於 完 成 本 校 之 報 名 程 序 後, 即 同 意 本 校 因 作 業 需 要 所 取 得 學 生 之 身 分 基 本 資 料, 作 為 本 校 對 學 生 身 分 認 定 參 酌 依 據 ( 三 ) 本 校 於 報 名 表 中 對 於 學 生 資 料 之 蒐 集, 係 為 學 生 成 績 計 算 資 料 整 理 及 報 到 作 業 等 招 生 作 業 之 必 要 程 序, 並 作 為 後 續 資 料 統 計 及 學 生 報 到 註 冊 作 業 使 用, 報 名 學 生 資 料 蒐 集 之 範 圍 以 本 校 報 名 表 所 列 各 項 內 容 之 學 生 身 分 基 本 資 料 為 限 ( 四 ) 本 校 蒐 集 之 學 生 資 料, 因 招 生 統 計 與 報 名 學 生 註 冊 作 業 需 要, 於 學 生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後, 即 同 意 本 校 及 教 育 部 進 行 使 用, 使 用 範 圍 亦 以 前 項 規 定 為 限 ( 五 ) 學 生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三 條 規 定, 當 事 人 依 該 法 行 使 之 權 利, 將 不 因 報 名 作 業 而 拋 棄 或 限 制, 惟 考 量 招 生 作 業 之 公 平 性, 學 生 報 名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應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提 出,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後 不 得 要 求 補 件 修 改 或 替 換, 未 附 證 明 文 件 或 證 明 書 中 各 欄 填 寫 不 全 者, 一 律 不 予 採 認,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亦 不 退 還 若 學 生 不 提 供 前 開 各 項 相 關 個 人 資 料, 本 校 將 無 法 進 行 該 學 生 之 試 務 作 業, 請 特 別 注 意 ( 六 )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之 學 生, 即 同 意 本 校 對 於 學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類 別 使 用 範 圍 方 式 目 的 對 象 及 使 用 期 間 等 相 關 規 範, 並 同 意 本 校 對 於 學 生 個 人 資 料 進 行 蒐 集 或 處 理 五 因 科 學 班 計 畫 之 需 求, 科 學 班 學 生 畢 業 後 需 協 助 填 寫 問 卷 作 為 科 學 班 計 畫 改 善 依 據 六 錄 取 科 學 班 學 生 仍 需 依 規 定 報 名 參 加 105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七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國 立 嘉 義 高 級 中 學 /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科 學 班 入 學 及 學 科 資 格 考 試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八 本 招 生 簡 章 經 國 立 嘉 義 高 級 中 學 /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科 學 班 入 學 及 學 科 資 格 考 試 委 員 會 訂 定, 陳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備 後 實 施, 修 正 亦 同 8

12 附 件 一 : 科 學 班 甄 選 入 學 報 名 表 甄 選 證 號 ( 由 本 校 填 寫 ): 國 立 嘉 義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科 學 班 甄 選 入 學 報 名 表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資 格 及 就 讀 國 中 身 分 別 ( 請 勾 選 註 明 )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通 訊 地 址 應 屆 畢 業 生 住 家 電 話 ( ) 聯 絡 手 機 調 整 修 業 年 限 學 生 縣 ( 市 ) ( 全 銜 ) 一 般 生 ; 特 殊 身 分 (1. 身 心 障 礙 生 2. 原 住 民 3. 其 他 : ) 特 殊 身 分 者 請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請 貼 近 六 個 月 內 二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相 片 ( 相 片 背 面 請 註 明 姓 名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 姓 名 關 係 住 家 電 話 聯 絡 手 機 ( 請 貼 身 分 證 影 本 正 面 ) 若 無 身 分 證 請 檢 附 戶 口 名 簿 或 國 中 學 生 證 影 印 本 ( 請 貼 身 分 證 影 本 反 面 ) 若 無 身 分 證 請 檢 附 戶 口 名 簿 或 國 中 學 生 證 影 印 本 甄 選 資 格 ( 請 勾 選 ) 在 校 七 大 學 習 領 域 八 大 學 科 之 成 績 學 業 總 成 績 之 三 學 期 平 均 成 績 排 名 居 全 校 同 一 年 級 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內 請 檢 附 成 績 單 影 本 數 學 或 自 然 領 域 成 績 在 全 校 前 百 分 之 十 以 內 請 檢 附 成 績 單 影 本 就 讀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之 國 民 中 學 數 理 資 優 資 源 班 者 或 通 過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數 理 資 優 鑑 定 並 持 有 證 明 者 請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獲 選 進 入 國 際 國 中 生 科 學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國 際 數 理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國 家 代 表 隊 決 選 研 習 營 請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曾 獲 教 育 部 主 辦 之 有 關 數 理 科 目 之 全 國 競 賽 ( 例 如 全 國 科 學 展 覽 ) 前 三 名 或 佳 作 請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直 接 錄 取 資 格 ( 請 勾 選 ) 參 加 國 際 數 理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獲 獎 或 選 訓 決 賽 完 成 結 訓, 並 獲 保 送 高 中 資 格 者 參 加 國 際 國 中 生 科 學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獲 個 人 銅 牌 獎 ( 含 ) 以 上 者 參 加 國 際 科 學 展 覽 獲 獎 或 獲 選 國 際 科 學 展 覽 正 選 代 表, 並 獲 保 送 高 中 資 格 者 請 詳 述 得 獎 獎 項 名 稱 以 上 請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國 中 三 學 期 學 國 中 審 核 審 核 人 員 業 總 成 績 之 平 人 員 核 章 聯 絡 電 話 % 均 成 績 全 校 排 國 中 教 務 處 國 中 校 長 名 百 分 比 核 章 核 章 注 意 事 項 :1. 本 報 名 表 各 欄 請 報 名 學 生 詳 實 以 正 楷 填 寫, 字 體 工 整 清 晰 2. 所 黏 貼 相 片 與 甄 選 證 上 相 片 必 須 相 同 3. 本 報 名 表 由 本 委 員 會 留 存 4. 本 報 名 表 填 完 後 請 國 中 老 師 或 行 政 人 員 協 助 審 核, 並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如 後 列 : 國 中 歷 年 成 績 單 特 殊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素 質 評 估 觀 察 表 及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學 生 簽 名 :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簽 名 :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9

13 附 件 二 : 報 名 學 生 素 質 評 估 觀 察 表 國 立 嘉 義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科 學 班 甄 選 入 學 報 名 學 生 素 質 評 估 觀 察 表 一 表 現 優 異 具 體 事 蹟 ( 由 考 生 自 行 填 寫 )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請 依 獲 獎 年 度 先 後 條 列 填 寫 且 加 註 為 國 際 性 全 國 性 或 校 內, 並 檢 附 表 現 卓 越 或 傑 出 等 具 體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並 請 學 校 教 務 處 蓋 章 驗 證 無 誤, 依 序 裝 訂 於 表 後 若 欄 位 不 足, 可 自 行 增 加 ) 資 料 序 主 辦 單 位 獲 獎 年 月 獲 獎 項 目 名 次 等 第 1 年 月 2 年 月 3 年 月 4 年 月 5 年 月 二 科 學 能 力 觀 察 量 表 ( 由 推 薦 人 填 寫, 高 至 低 依 次 為 5 至 1, 請 勾 選 適 當 選 項 ) 推 薦 人 姓 名 職 稱 服 務 單 位 與 考 生 關 係 觀 察 項 目 對 研 究 數 理 及 科 學 方 面 的 問 題 有 強 烈 的 動 機 和 興 趣, 願 意 自 動 花 時 間 鑽 研 2. 常 主 動 詢 問 周 遭 與 科 學 有 關 的 問 題 3. 數 理 領 悟 力 強, 學 習 科 學 的 速 度 快 4. 數 字 概 念 良 好, 計 算 能 力 優 異 5. 抽 象 思 考 能 力 優 異, 運 用 符 號 思 考 的 能 力 強 6. 能 運 用 圖 形 符 號 等 代 表 或 簡 化 複 雜 的 訊 息 7. 能 用 多 元 方 式 解 題, 思 考 靈 活 8. 分 析 的 能 力 強, 邏 輯 推 理 能 力 優 異 9. 願 意 嘗 試 超 乎 年 齡 水 準 的 科 學 題 目 10. 參 與 科 學 競 賽 表 現 優 異 推 薦 人 敘 述 並 簽 名 ( 請 以 簡 明 文 字 描 述 其 數 理 性 向 特 質 或 表 現 傑 出 等 具 體 事 蹟 ) 推 薦 人 簽 章 : 年 月 日 就 讀 國 中 教 務 處 核 章 : 10

14 附 件 三 : 科 學 班 甄 選 入 學 甄 選 證 學 生 姓 名 甄 選 證 號 : 國 立 嘉 義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科 學 班 甄 選 入 學 甄 選 證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畢 業 國 中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住 家 電 話 ( ) 聯 絡 手 機 聯 絡 地 址 請 貼 二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相 片 甄 選 證 號 碼 及 以 下 粗 框 表 格 由 本 校 承 辦 人 員 填 寫, 其 它 請 考 生 自 行 填 入 資 料 審 查 1. 報 名 表 : 資 料 填 寫 及 資 格 認 定 4. 國 中 成 績 單 ( 由 審 核 ) 1-1 採 直 接 錄 取 逕 送 委 員 會 審 查 5. 各 項 競 賽 科 展 等 證 明 文 件 審 核 人 : 2. 報 名 學 生 素 質 評 估 觀 察 表 6. 特 殊 身 份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3. 甄 選 證 審 核 人 : 6. 報 名 費 300 元 7. 免 繳 ( 免 繳 者 須 檢 附 相 關 證 件 ) 審 核 人 : 8. 甄 選 證 蓋 章 核 發 請 貼 二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相 片 ( 須 加 蓋 科 學 班 章 戳 始 具 效 用 ) 國 立 嘉 義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科 學 班 甄 選 入 學 甄 選 證 甄 選 證 號 碼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 請 自 行 填 寫 ) ( 請 自 行 填 寫 ) 科 學 能 力 檢 定 :105 年 3 月 12 日 ( 星 期 六 )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08:25-10:05-11:15-08:30 08:30-9:40 10:10 10:10-10:50 11:20 11:20-12:00 測 驗 說 明 數 學 成 就 測 驗 測 驗 說 明 國 文 成 就 測 驗 測 驗 說 明 英 語 成 就 測 驗 第 四 節 第 五 節 第 六 節 13:25-13:30-14:10 14:35-14:40-15:20 15:45-15:50-16:30 13:30 14:40 15:50 測 驗 說 明 08:15-08:20 實 驗 實 作 說 明 生 物 成 就 測 驗 測 驗 說 明 化 學 成 就 測 驗 測 驗 說 明 物 理 成 就 測 驗 實 驗 實 作 : A. 實 作 及 評 量 :105 年 3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08:20-10:25-10:30-13:25-13:30-15:35-10:00 10:30 12:10 13:30 15:10 15:40 數 學 實 實 驗 實 化 學 實 實 驗 實 生 物 實 實 驗 實 驗 實 作 作 說 明 驗 實 作 作 說 明 驗 實 作 作 說 明 B. 面 談 :105 年 3 月 27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下 午 15:40-17:20 物 理 實 驗 實 作 7:30-8:00 8:10-12:00 12:30-13:00 13:10-17:00 報 到 依 安 排 序 號 參 加 面 談 報 到 ( 請 勿 自 行 撕 開 ) 依 安 排 序 號 參 加 面 談 實 驗 實 作 報 到 資 格 審 查 資 格 確 認 審 核 人 : 實 驗 實 作 報 名 費,800 元 審 核 人 : 105 學 年 度 科 學 班 甄 選 入 學 科 學 能 力 檢 定 及 實 驗 實 作 甄 選 相 關 規 則 1. 甄 選 證 置 於 桌 面 左 上 角 對 號 入 座 甄 選 證 需 補 發 者, 甄 選 當 日 攜 帶 與 報 名 同 式 相 片 一 張 和 身 分 證 件, 向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2. 每 節 甄 選 時 間 開 始 後, 遲 到 15 分 鐘 不 得 入 場, 30 分 鐘 內, 不 得 提 早 離 場, 強 行 離 場 者, 該 科 目 不 予 計 分 3. 說 明 時 間 不 可 翻 閱 題 本, 說 明 開 始 後 即 不 准 離 場 經 糾 正 仍 強 行 出 場 者, 該 科 目 不 予 計 分 4. 文 具 自 備, 不 得 在 場 內 向 他 人 借 用, 必 要 時 可 用 無 圖 文 透 明 墊 板 5. 非 甄 選 用 品 如 參 考 書 補 習 班 文 宣 品 等, 以 及 電 子 辭 典 計 算 機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收 音 機 鬧 鐘, 及 MP3 等 多 媒 體 播 放 器 材, 不 得 攜 入 甄 選 會 場 若 不 慎 攜 入, 於 甄 選 開 始 前, 須 放 置 於 會 場 前 後 方 地 板 ; 電 子 產 品 須 關 機 或 拔 掉 電 池 未 依 規 定 放 置 經 監 試 委 員 發 現 者, 該 科 目 減 扣 成 績 10 分 6. 可 攜 三 角 板 直 尺 圓 規, 不 得 攜 帶 量 角 器 或 附 量 角 器 功 能 之 文 具 ( 各 甄 選 科 目 若 有 要 求 使 用 之 文 具, 另 於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 7. 進 行 甄 選 時 不 得 飲 食 抽 煙 嚼 食 口 香 糖 等 若 因 生 病 等 特 殊 原 因, 迫 切 需 要 在 甄 選 中 飲 水 或 服 用 藥 物 時, 須 於 甄 選 前 持 相 關 證 明 經 監 試 委 員 同 意 後, 在 監 試 委 員 協 助 下 飲 用 或 服 用 8. 甄 選 會 場 內 嚴 禁 談 話 左 顧 右 盼 等 行 為 若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或 相 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該 科 目 不 予 計 分 9. 答 案 卡 以 黑 色 2B 鉛 筆 畫 記, 修 正 時 須 用 橡 皮 擦 將 原 畫 記 擦 拭 乾 淨, 不 得 使 用 修 正 液 ( 帶 ), 如 有 畫 記 不 明 或 汙 損 等, 致 電 腦 無 法 辨 認 者, 其 責 任 自 負,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10. 答 案 卡 ( 卷 ) 上 不 得 書 寫 姓 名, 也 不 得 作 任 何 標 記 故 意 汙 損 卡 ( 卷 ) 試 題, 或 在 卡 ( 卷 ) 寫 作 內 容 顯 示 身 分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11. 答 案 卷 作 答 務 必 使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墨 水 的 筆 ( 各 甄 選 科 目 若 另 有 要 求, 另 於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 更 正 時, 可 使 用 修 正 液 ( 帶 ) 如 用 鉛 筆 書 寫 書 寫 不 清 或 汙 損 等 情 事, 致 無 法 清 晰 呈 現 作 答 結 果 者, 其 責 任 自 負,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12. 測 驗 結 束 鐘 ( 鈴 ) 響 起, 監 試 委 員 宣 布 本 節 測 驗 結 束, 不 論 答 畢 與 否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交 卡 ( 卷 ) 離 場 交 卡 ( 卷 ) 後 強 行 修 改 者,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逾 時 作 答, 不 聽 制 止 者,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 經 制 止 後 停 止 者, 該 科 目 減 扣 成 績 10 分 攜 出 卡 ( 卷 )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13. 需 遵 守 監 試 委 員 於 測 驗 說 明 時 所 提 出 之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實 驗 實 作 需 遵 實 作 現 場 規 定, 違 者 由 現 場 評 審 委 員 依 違 規 情 節 扣 分 14. 違 反 本 甄 選 規 則 者, 其 處 理 方 式 經 科 學 班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辦 理 11

15 附 件 四 : 身 心 障 礙 暨 特 殊 需 求 學 生 甄 選 服 務 申 請 表 國 立 嘉 義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科 學 班 甄 選 入 學 身 心 障 礙 暨 特 殊 需 求 學 生 甄 選 服 務 申 請 表 甄 選 證 號 : 考 生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畢 ( 肄 ) 業 學 校 縣 ( 市 ) 國 中 / 高 級 中 學 國 中 部 緊 急 聯 絡 人 聯 絡 電 話 ( 電 話 ) 其 他 特 殊 學 生 請 附 醫 師 診 斷 正 本 及 說 明 ( 手 機 )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正 反 面 影 本 或 縣 市 鑑 輔 會 證 明 影 本 醫 生 診 斷 證 明 正 本 ( 浮 貼 ) ( 證 件 及 證 明 乃 審 查 之 重 要 依 據, 務 請 齊 備 ) 申 請 項 目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項 目 : 請 考 生 依 需 求 勾 選 申 請 項 目 試 場 輔 具 ( 原 則 上 請 考 生 自 備 ) 延 長 作 答 時 間 20 分 鐘 提 早 5 分 鐘 入 場 行 動 不 便 或 身 體 病 弱 者 安 排 在 一 樓 或 設 有 電 梯 之 試 場 應 試 情 緒 行 為 障 礙 者 視 情 況 安 排 特 殊 試 場 語 音 報 讀 申 請 特 殊 試 場 ( 或 獨 立 試 場 ) 擴 視 機 ( 是 否 自 備? 是 否 ) 放 大 鏡 ( 是 否 自 備? 是 否 ) 點 字 機 ( 是 否 自 備? 是 否 ) 調 頻 輔 具 ( 是 否 自 備? 是 否 ) 特 殊 桌 椅 ( 是 否 自 備? 是 否 ) ( 桌 高 cm 以 上, 桌 面 長 寬 cm cm 以 上 ) 其 他 ( 請 說 明 ) 評 量 卷 別 放 大 試 卷 ( 提 供 放 大 為 A3 紙 之 影 印 試 題 ) 及 作 答 方 式 審 查 通 過 審 查 不 通 過 審 查 通 過 審 查 不 通 過 審 查 通 過 審 查 不 通 過 學 生 簽 名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代 簽 ( 由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代 為 簽 名 請 註 明 原 因 ) 導 師 或 個 管 輔 導 教 師 簽 名 審 查 單 位 核 章 12

16 附 件 五 : 甄 選 題 目 疑 義 釋 復 申 請 表 國 立 嘉 義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科 學 班 甄 選 入 學 甄 選 題 目 疑 義 釋 復 申 請 表 ( 科 學 能 力 檢 定 實 驗 實 作 通 用 ) 申 請 資 格 : 限 學 生 本 人 或 學 生 就 讀 學 校 教 師 申 請 時 間 :1. 科 學 能 力 檢 定 -105 年 3 月 14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00 前,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2. 實 驗 實 作 -105 年 3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00 前,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受 理 單 位 : 國 立 嘉 義 高 級 中 學 教 務 處 申 請 方 式 : 請 於 申 請 時 間 內 傳 真 或 送 至 嘉 中 教 務 處, 傳 真 電 話 :(05) 學 生 姓 名 : 甄 選 證 號 碼 : 申 請 教 師 姓 名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就 讀 / 服 務 學 校 : ( 申 請 者 若 為 考 生 就 讀 學 校 教 師, 免 填 甄 選 證 號 碼 ) 甄 選 科 目 題 號 疑 義 內 容 注 意 事 項 : 1. 每 張 申 請 表 限 提 問 1 科, 若 需 提 問 1 科 以 上, 請 影 印 本 表 後 使 用 2.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釋 復, 須 載 明 所 問 疑 義 於 疑 義 內 容 欄 內, 請 保 持 字 體 端 正 以 利 傳 真 辨 識 3. 須 於 規 定 時 間 前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申 請 者 簽 名 : 市 話 : 手 機 : 傳 真 : 申 請 日 期 : 105 年 月 日 13

17 附 件 六 :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國 立 嘉 義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科 學 班 甄 選 入 學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 科 學 能 力 檢 定 實 驗 實 作 通 用 ) 申 請 日 期 :105 年 月 日 收 件 編 號 : ( 由 本 校 承 辦 人 員 填 寫 ) 表 一 申 請 者 資 料 ( 本 聯 由 承 辦 方 存 查 ) 甄 選 證 號 碼 學 生 姓 名 聯 絡 方 式 考 生 親 自 簽 名 電 話 : 手 機 : 複 查 科 目 ( 請 勾 選 ) 請 填 入 複 查 科 目 原 得 分 數 複 查 後 結 果 承 辦 人 員 核 章 國 文 英 語 數 學 物 理 化 學 生 物 每 科 複 查 費 用 50 元 科 50 元, 共 收 新 台 幣 元 整, 此 據 國 立 嘉 義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科 學 班 甄 選 入 學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 科 學 能 力 檢 定 實 驗 實 作 通 用 ) 申 請 日 期 :105 年 月 日 收 件 編 號 : ( 由 本 校 承 辦 人 員 填 寫 ) 表 二 複 查 結 果 ( 本 聯 申 請 者 收 執 ) 另 以 傳 真 回 覆 - 傳 真 號 碼 : 複 查 科 目 ( 請 勾 選 ) 國 文 英 語 數 學 物 理 化 學 生 物 請 填 入 複 查 科 目 原 得 分 數 複 查 後 結 果 複 查 單 位 回 覆 事 項 及 核 章 每 科 複 查 費 用 50 元 科 50 元, 共 收 新 台 幣 元 整, 此 據 注 意 事 項 :1. 申 請 複 查 者 僅 就 該 科 成 績 核 計 提 出 複 查,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閱 卷 親 自 查 看 試 卷 影 印 試 卷 2. 需 由 本 人 或 代 理 人 ( 需 附 代 理 人 證 明 ) 將 申 請 表 親 送 至 國 立 嘉 義 高 級 中 學 教 務 處 申 請 複 查 14

18 附 件 七 :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國 立 嘉 義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科 學 班 甄 選 入 學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甄 選 證 號 :, 報 到 序 號 : 學 生 : 身 分 證 字 號 : 聲 明 放 棄 國 立 嘉 義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科 學 班 入 學 資 格, 日 後 不 再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科 學 班 安 置 此 致 國 立 嘉 義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簽 名 :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簽 名 : 簽 名 或 蓋 章 簽 名 或 蓋 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5

19 附 件 八 : 團 體 報 名 資 料 表 國 立 嘉 義 高 級 中 學 科 學 班 甄 選 入 學 團 體 報 名 資 料 表 學 校 名 稱 : 承 辦 人 姓 名 : 電 話 :( ) 聯 絡 方 式 承 辦 人 電 子 信 箱 : 傳 真 :( ) 編 號 學 生 姓 名 身 份 證 字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聯 絡 手 機 聯 絡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中 低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 請 打 ) 特 殊 身 分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 特 殊 身 分 請 註 明 )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聯 絡 手 機 備 註 :1. 團 體 報 名 之 學 校 請 另 填 寫 本 資 料 表 2. 請 報 名 學 校 將 資 料 表 電 子 檔 燒 錄 於 光 碟 中 併 附 紙 本 1 份 於 現 場 報 名 時 繳 交 3. 若 欄 位 不 敷 使 用, 可 自 行 增 加 16

20 附 件 九 : 國 立 嘉 義 高 級 中 學 科 學 班 學 科 資 格 考 試 辦 法 壹 依 據 : 貳 國 立 嘉 義 高 級 中 學 科 學 班 學 科 資 格 考 試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實 施 教 育 部 高 級 中 學 科 學 開 設 招 生 作 業 要 點 第 六 項 第 三 條 辦 理 目 的 與 用 途 一 檢 測 修 畢 高 中 端 第 一 階 段 學 程 學 生 之 基 礎 能 力, 做 為 進 入 大 學 端 修 習 第 二 階 段 學 程 之 門 檻, 通 過 者, 得 以 修 習 第 二 階 段 學 程 課 程 二 學 科 資 格 考 成 績 得 做 為 學 科 資 格 考 試 成 績 得 作 為 大 學 多 元 入 學 方 案 甄 選 入 學 之 參 據 參 組 織 與 任 務 由 國 立 嘉 義 高 級 中 學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組 成 之 國 立 嘉 義 高 級 中 學 科 學 班 入 學 及 學 科 資 格 考 試 委 員 會, 訂 定 考 試 辦 法 及 成 立 國 立 嘉 義 高 級 中 學 科 學 班 學 科 資 格 考 試 工 作 小 組 ( 以 下 簡 稱 本 小 組 ) 實 際 負 責 試 務 工 作 之 推 動 本 小 組 由 國 立 校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委 員 由 國 立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及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相 關 行 政 及 學 系 ( 科 ) 代 表 組 成, 總 人 數 為 7~11 人, 由 召 集 人 視 試 務 需 要 聘 任 之 肆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條 件 科 學 班 學 生 於 進 入 第 二 階 段 程 前, 除 符 合 免 試 資 格 者 外, 應 參 加 全 國 科 學 班 聯 合 學 科 資 格 考 試 符 合 下 述 資 格 者, 准 予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一 修 畢 第 一 階 段 學 程 且 各 科 均 及 格 的 高 二 科 學 班 學 生 二 修 畢 第 一 階 段 第 一 年 學 程, 各 科 及 格 且 具 特 殊 優 異 表 現 高 一 科 學 班 學 生, 經 該 生 導 師 數 理 科 任 課 教 師 2 人 以 上 推 薦, 並 獲 本 小 組 核 准 者 伍 資 格 考 試 科 目 時 間 和 命 題 一 考 試 科 目 :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物 理 化 學 生 物 六 科 ( 一 ) 必 考 科 目 :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三 科 ( 二 ) 選 考 科 目 : 物 理 化 學 及 生 物, 三 科 必 須 至 少 選 考 一 科 二 考 試 時 間 : 每 年 七 月 份 舉 行 三 考 試 範 圍 : 採 全 國 科 學 班 聯 合 命 題, 範 圍 以 高 中 課 程 綱 要 規 定 範 圍 為 原 則 陸 免 試 資 格 符 合 下 述 資 格 者, 得 申 請 該 考 科 免 試 一 在 學 期 間 符 合 參 加 國 際 數 理 學 科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及 國 際 科 學 展 覽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第 3 條 第 四 款 之 學 生 二 在 學 期 間 符 合 參 加 國 際 數 理 學 科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及 國 際 科 學 展 覽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第 4 條 第 一 二 三 款 之 學 生 柒 成 績 採 計 及 通 過 標 準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物 理 化 學 生 物 各 科 通 過 標 準 由 科 學 班 入 學 及 學 科 資 格 考 試 委 員 會 授 權 本 小 組 訂 定 同 時 達 到 下 列 條 件, 視 為 通 過 資 格 考 試 17

21 一 必 考 科 目 需 全 部 通 過 二 物 理 化 學 生 物 三 科 中, 必 須 有 一 科 通 過 捌 第 二 階 段 ( 高 三 ) 之 國 文 英 文 微 積 分 及 個 別 科 學 研 究 科 目 為 必 修 課 程, 就 讀 高 三 科 學 班 者 均 須 修 習 ; 物 理 化 學 及 生 物 三 科 為 三 選 一, 通 過 該 科 標 準 者, 始 可 選 修 合 作 大 學 所 開 設 之 該 科 進 階 課 程 玖 本 辦 法 經 國 立 嘉 義 高 級 中 學 科 學 班 入 學 及 學 科 資 格 考 試 委 員 會 議 決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8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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