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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青 岛 海 事 局 公 告 2015 年 ( 第 1 号 ) 青 岛 海 事 局 关 于 公 布 权 力 清 单 的 公 告 为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全 会 精 神, 深 入 推 进 简 政 放 权, 加 快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进 一 步 推 进 海 事 行 政 权 力 运 行 的 公 开 透 明 与 规 范, 根 据 交 通 运 输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全 面 推 行 直 属 海 事 系 统 权 力 清 单 制 度 的 通 知 ( 交 办 海 号 ) 及 山 东 海 事 局 山 东 海 事 局 关 于 公 布 权 力 清 单 的 公 告 (2015 年 第 1 号 ), 我 局 决 定 推 行 权 力 清 单 制 度, 现 将 青 岛 海 事 局 权 力 清 单 予 以 公 布, 欢 迎 社 会 各 界 监 督 一 青 岛 海 事 局 权 力 清 单 分 为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及 审 批 流 程 (24 1

2 项 ) 海 事 行 政 强 制 及 工 作 流 程 (7 项 ) 和 船 舶 登 记 及 工 作 流 程 (5 项 ), 船 舶 文 书 签 注 核 发 目 录 (7 项 ), 海 事 行 政 备 案 管 理 事 项 (11 项 ), 共 有 54 项 行 政 权 力 各 权 力 事 项 包 含 事 项 名 称 受 理 方 式 办 理 期 限 受 理 部 门 办 理 机 关 提 交 材 料 目 录 执 法 依 据 等 内 容, 并 绘 制 了 权 力 运 行 流 程 图 二 青 岛 海 事 局 各 级 机 构 要 严 格 按 照 青 岛 海 事 局 权 力 清 单 执 行, 切 实 维 护 海 事 权 力 清 单 的 严 肃 性 规 范 性 和 权 威 性,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海 事 权 力 事 项 及 其 工 作 流 程, 不 得 变 相 实 施 已 经 取 消 或 者 下 放 的 权 力 事 项 要 切 实 转 变 管 理 理 念 和 管 理 方 式, 强 化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依 法 实 施 海 事 行 政 检 查 对 海 事 行 政 执 法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海 事 违 法 行 为, 按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及 规 章 的 规 定 予 以 依 法 查 处 三 青 岛 海 事 局 权 力 清 单 制 度 尚 在 试 行 阶 段, 我 局 将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权 力 清 单 制 度 的 部 署 安 排, 结 合 工 作 实 际 相 应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若 有 意 见 和 建 议, 请 与 我 局 联 系 联 系 方 式 : 特 此 公 告 附 件 : 青 岛 海 事 局 权 力 清 单 青 岛 海 事 局 2015 年 12 月 29 日 2

3 附 件 青 岛 海 事 局 权 力 清 单 目 录 一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及 审 批 流 程... 5 ( 一 )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名 称 : 船 舶 进 出 港 口 审 批... 5 ( 二 )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名 称 : 船 舶 污 染 港 区 水 域 作 业 审 批... 7 ( 三 )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名 称 : 船 舶 载 运 危 险 货 物 和 污 染 危 害 性 货 物 进 出 港 口 审 批... 9 ( 四 )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名 称 : 沿 海 水 域 划 定 禁 航 区 和 安 全 作 业 区 审 批 ( 五 )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名 称 : 打 捞 或 者 拆 除 沿 海 水 域 内 沉 船 沉 物 审 批 ( 六 )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名 称 : 船 舶 安 全 检 验 证 书 核 发 ( 七 )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名 称 : 海 员 证 核 发 ( 八 )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名 称 : 船 舶 国 籍 证 书 核 发 ( 九 )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名 称 : 从 事 海 员 外 派 业 务 审 批 ( 十 )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名 称 : 从 事 海 船 船 员 服 务 业 务 审 批 ( 十 一 )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名 称 : 培 训 机 构 从 事 船 员 引 航 员 培 训 业 务 审 批 ( 十 二 )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名 称 : 航 运 公 司 安 全 营 运 与 防 污 染 能 力 符 合 证 明 核 发 ( 十 三 )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名 称 :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核 发 ( 十 四 )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名 称 : 船 员 服 务 簿 签 发 ( 十 五 )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名 称 : 船 舶 所 有 人 经 营 人 或 者 管 理 人 防 治 船 舶 污 染 海 洋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审 批 ( 十 六 )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名 称 : 船 舶 污 染 物 接 收 单 位 从 事 船 舶 垃 圾 残 油 含 油 污 水 含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污 水 接 收 作 业 审 批 ( 十 七 )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名 称 : 船 舶 油 污 损 害 民 事 责 任 保 险 证 书 或 者 财 务 保 证 证 书 核 发

4 ( 十 八 )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名 称 : 船 舶 进 行 散 装 液 体 污 染 危 害 性 货 物 水 上 过 驳 作 业 审 批 ( 十 九 )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 通 航 水 域 岸 线 安 全 使 用 和 水 上 水 下 活 动 许 可 48 ( 二 十 )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名 称 : 船 舶 进 入 或 穿 越 禁 航 区 审 批 ( 二 十 一 )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名 称 : 危 险 化 学 品 水 路 运 输 人 员 ( 申 报 人 员 集 装 箱 现 场 检 查 员 ) 资 格 认 可 ( 二 十 二 )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名 称 : 外 国 籍 船 舶 进 入 或 临 时 进 入 非 对 外 开 放 水 域 许 可 ( 二 十 三 )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名 称 : 大 型 设 施 移 动 式 平 台 超 限 物 体 水 上 拖 带 审 批 ( 二 十 四 )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名 称 : 引 航 员 任 职 资 格 审 批 二 海 事 行 政 强 制 及 工 作 流 程 ( 一 ) 内 河 暂 扣 船 舶 ( 浮 动 设 施 )( 不 含 城 市 园 林 水 域 ) ( 二 ) 内 河 拆 除 动 力 装 置 ( 不 含 城 市 园 林 水 域 ) ( 三 ) 内 河 强 制 卸 载 ( 不 含 城 市 园 林 水 域 ) ( 四 ) 沉 船 沉 物 强 制 打 捞 ( 清 除 ) ( 五 ) 强 制 清 污 ( 六 ) 扣 押 违 法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及 运 输 工 具 ( 七 ) 查 封 扣 押 不 符 合 保 障 安 全 生 产 的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的 设 施 设 备 器 材 三 船 舶 登 记 及 工 作 流 程 ( 一 ) 船 舶 所 有 权 登 记 ( 二 ) 光 船 租 赁 登 记 ( 三 ) 船 舶 抵 押 权 登 记 ( 四 ) 船 舶 烟 囱 标 志 公 司 旗 登 记 ( 五 ) 废 钢 船 登 记 四 船 舶 文 书 签 注 核 发 目 录 五 海 事 行 政 备 案 管 理 事 项

5 一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及 审 批 流 程 ( 一 )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名 称 : 船 舶 进 出 港 口 审 批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编 码 :15003 一 受 理 方 式 : 书 面 二 办 理 期 限 : 国 际 航 行 船 舶 1 个 工 作 日, 国 内 航 行 船 舶 当 场 办 理 三 受 理 部 门 : 基 层 海 事 处 政 务 窗 口 四 许 可 机 关 : 基 层 海 事 处 五 审 批 流 程 : 当 场 审 批 六 提 交 材 料 目 录 : ( 一 ) 国 际 航 行 船 舶 : 1. 总 申 报 单 ; 2. 船 舶 概 况 表 ; 3. 货 物 申 报 单 ; 4. 船 员 名 单 ; 5. 旅 客 名 单 ; 6. 危 险 货 物 舱 单 ; 7. 落 实 护 航 措 施 的 证 明 ; 8. 经 其 他 查 验 单 位 签 署 的 船 舶 出 口 岸 手 续 联 系 单 ; 9. 如 果 采 取 了 禁 止 船 舶 航 行 的 司 法 或 者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则 应 提 交 该 强 制 措 施 已 经 依 法 解 除 的 通 知 ; 10. 船 舶 安 全 检 查 记 录 簿 及 其 复 印 件 ( 中 国 籍 船 舶 ) 5

6 ( 二 ) 国 内 航 行 船 舶 : 1. 船 舶 签 证 簿 ; 2. 船 舶 电 子 信 息 卡 ; 3. 船 舶 国 籍 证 书 ; 4. 船 舶 检 验 证 书 ; 5. 船 舶 最 低 安 全 配 员 证 书 ; 6.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 7. 防 止 油 污 证 书 ( 适 用 的 船 舶 ); 8. 船 舶 安 全 管 理 证 书 和 公 司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符 合 证 明 副 本 ( 适 用 的 船 舶 ); 9. 船 旗 国 监 督 检 查 记 录 簿 ; 10. 燃 油 污 染 损 害 民 事 责 任 保 险 或 其 他 财 务 保 证 证 书 ( 适 用 的 船 舶 ); 11. 船 舶 港 务 费 缴 纳 或 者 免 于 缴 纳 证 明 ; 12. 经 批 准 的 船 舶 载 运 危 险 货 物 申 报 单 ( 适 用 的 船 舶 ); 13. 船 舶 营 运 证 ; 14. 委 托 证 明 及 委 托 人 和 被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其 复 印 件 前 款 第 3 项 至 第 8 项 所 列 证 书 信 息 已 经 由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在 船 舶 签 证 簿 内 记 载 或 者 存 储 在 船 舶 电 子 信 息 卡 且 有 效 的, 可 以 免 于 提 交 6

7 ( 二 )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名 称 : 船 舶 污 染 港 区 水 域 作 业 审 批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编 码 :15004 一 受 理 方 式 : 书 面 二 办 理 期 限 :1 个 工 作 日 三 受 理 部 门 : 基 层 海 事 处 政 务 窗 口 四 许 可 机 关 : 基 层 海 事 处 五 审 批 流 程 : 当 场 审 批 六 提 交 材 料 目 录 : ( 一 ) 船 舶 码 头 设 施 使 用 化 学 消 油 剂 : 1. 水 域 的 污 染 情 况, 包 括 污 染 物 的 种 类 数 量 污 染 范 围 等 ; 2. 拟 使 用 化 学 消 油 剂 的 品 种 型 号 及 使 用 说 明 材 料 ; 3. 说 明 申 请 使 用 化 学 消 油 剂 的 使 用 区 域 和 污 染 情 况 使 用 方 法 使 用 时 间 计 划 用 量 使 用 理 由 和 对 使 用 效 果 的 预 测 的 材 料 ; 4. 安 全 防 污 染 保 障 措 施 及 应 急 预 案 ( 二 ) 船 舶 在 沿 海 港 口 使 用 焚 烧 炉 : 1. 船 舶 垃 圾 焚 烧 炉 型 式 认 可 证 书 及 其 复 印 件 ; 2. 船 舶 防 污 染 证 书 (IOPP IAPP) 及 其 复 印 件 ; 3. 船 舶 贮 存 设 备 不 能 满 足 下 一 航 次 需 要 的 情 况 说 明 ; 4. 安 全 防 污 染 保 障 措 施 及 应 急 预 案 ( 三 ) 船 舶 在 港 区 水 域 洗 舱 清 舱 驱 气 : 1. 安 全 作 业 方 案 保 障 措 施 和 应 急 预 案 ; 7

8 2. 使 用 的 设 备 清 单 和 相 应 的 检 验 证 明 ; 3. 申 请 原 油 洗 舱 的, 还 应 提 交 国 际 防 止 船 舶 污 染 证 书 或 防 止 船 舶 污 染 证 书 及 其 附 件 和 复 印 件 ( 四 ) 船 舶 在 港 区 水 域 排 放 压 载 水 洗 舱 水 残 油 含 油 污 水 : 1. 安 全 作 业 方 案 保 障 措 施 和 应 急 预 案 ; 2. 接 收 作 业 单 位 的 资 质 证 明 ; 3. 来 自 疫 区 的, 提 交 经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处 理 的 证 明 材 料 ; 4. 污 染 物 种 类 数 量 接 收 设 施 方 式 设 备 和 地 点 ( 五 ) 沿 海 港 口 船 舶 舷 外 拷 铲 及 油 漆 作 业 : 安 全 作 业 方 案 保 障 措 施 和 应 急 预 案 ( 六 ) 船 舶 冲 洗 沾 有 污 染 物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的 甲 板 : 1. 防 污 措 施 及 应 急 预 案 ; 2. 关 于 污 染 物 有 害 有 毒 物 质 的 说 明 ( 包 括 物 质 名 称 数 量 污 染 物 回 收 情 况 作 业 地 点 等 ) 8

9 ( 三 )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名 称 : 船 舶 载 运 危 险 货 物 和 污 染 危 害 性 货 物 进 出 港 口 审 批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编 码 :15005 一 受 理 方 式 : 书 面 二 办 理 期 限 :1 个 工 作 日 ( 航 次 申 报 ) 或 3 个 工 作 日 ( 定 期 申 报 ) 三 受 理 部 门 : 基 层 海 事 处 政 务 窗 口 四 许 可 机 关 : 基 层 海 事 处 五 审 批 流 程 : 当 场 审 批 六 提 交 材 料 目 录 : 1. 危 险 货 物 和 污 染 危 害 性 货 物 申 报 单 ; 2. 船 舶 适 装 证 书 ( 国 际 ) 防 止 油 污 证 书 船 舶 适 航 证 书 复 印 件 油 污 损 害 民 事 责 任 保 险 或 其 他 财 务 保 证 证 书 燃 油 污 染 损 害 民 事 责 任 保 险 或 其 他 财 务 保 证 证 书 列 明 实 际 装 载 情 况 的 清 单 或 舱 单 或 积 载 图 货 物 安 全 技 术 说 明 书 等 ( 如 适 用 ); 3. 装 载 包 装 危 险 货 物 的, 需 提 供 包 装 或 中 型 散 装 容 器 检 验 合 格 证 明 书 或 压 力 容 器 或 大 宗 包 装 检 验 合 格 证 明 书 ; 4. 使 用 集 装 箱 装 运 危 险 货 物 的, 需 提 供 集 装 箱 检 查 员 签 名 确 认 的 集 装 箱 装 箱 证 明 书 ; 5. 使 用 可 移 动 罐 柜 多 单 元 气 体 容 器 公 路 罐 车 铁 路 罐 车 装 运 危 险 货 物 的, 应 提 交 罐 柜 或 罐 体 检 验 合 格 证 明 书 ; 9

10 6. 装 载 放 射 性 物 品 民 用 爆 炸 品 感 染 性 物 质 危 险 废 弃 物 等 需 要 国 家 有 关 主 管 机 关 部 门 依 法 批 准 后 方 可 载 运 的 货 物, 应 当 提 交 有 效 的 批 准 文 件, 放 射 性 物 质 还 应 提 交 放 射 性 核 素 剂 量 证 明 放 射 性 强 度 检 测 证 明 ; 7. 货 物 需 要 添 加 抑 制 剂 或 者 稳 定 剂 的, 应 提 交 添 加 的 抑 制 剂 或 稳 定 剂 的 名 称 数 量 温 度 要 求 有 效 期 及 超 过 有 效 期 时 应 采 取 的 措 施 ; 8. 装 运 限 量 或 可 免 除 量 危 险 货 物 的, 还 应 提 交 限 量 / 可 免 除 量 危 险 货 物 证 明 ; 9. 托 运 危 险 性 质 或 污 染 危 害 性 质 不 明 的 货 物, 或 国 际 海 运 危 险 货 物 规 则 和 危 险 货 物 品 名 表 (GB12268) 中 未 列 名 的 危 险 货 物, 或 国 际 海 运 固 体 散 装 货 物 规 则 中 未 列 名 的 固 体 散 装 货 物, 或 国 际 散 装 化 学 品 船 舶 构 造 与 设 备 规 则 中 未 列 名 的 或 新 的 散 装 液 体 化 学 品, 或 国 际 散 装 液 化 气 体 船 舶 构 造 与 设 备 规 则 中 未 列 名 的 或 新 的 散 装 液 化 气 体 的, 应 提 交 相 应 检 测 评 估 机 构 出 具 的 检 测 鉴 定 报 告, 并 提 交 出 具 报 告 的 检 测 评 估 机 构 的 相 关 检 测 或 实 验 的 资 质 证 明 材 料 ; 10. 按 规 定 可 按 非 危 险 货 物 出 运 的 危 险 货 物 需 提 供 相 应 的 免 除 证 书 或 证 明 ; 11. 载 运 危 险 货 物 的 船 舶 在 运 输 途 中 发 生 过 意 外 情 况 的, 应 当 在 船 舶 装 载 危 险 货 物 申 报 单 备 注 栏 内 扼 要 注 明 所 发 生 的 意 10

11 外 情 况 的 原 因, 已 采 取 的 控 制 措 施 和 目 前 状 况 等 实 际 情 况, 并 于 抵 港 后 送 交 详 细 报 告 ; 12. 委 托 申 报 的 还 应 提 交 委 托 证 明 及 委 托 人 和 被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其 复 印 件 11

12 ( 四 )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名 称 : 沿 海 水 域 划 定 禁 航 区 和 安 全 作 业 区 审 批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编 码 :15006 一 受 理 方 式 : 书 面 二 办 理 期 限 :20 个 工 作 日 三 受 理 部 门 : 青 岛 海 事 局 政 务 中 心 ; 四 许 可 机 关 : 山 东 海 事 局 负 责 沿 海 水 域 禁 航 区 和 跨 青 岛 海 事 局 辖 区 的 安 全 作 业 区 ; 青 岛 海 事 局 负 责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安 全 作 业 区 五 审 批 流 程 : 申 请 人 向 青 岛 海 事 局 提 出 申 请, 提 交 材 料 资 料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要 求 资 料 齐 全 并 符 合 要 求 限 期 补 交 修 改 资 料 逾 期 未 补 全 或 仍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限 期 内 资 料 补 全 并 符 合 要 求 决 定 受 理, 必 要 时 开 展 通 航 安 全 评 估 山 东 海 事 局 或 青 岛 海 事 局 做 出 许 可 决 定 不 予 受 理 不 予 许 可, 说 明 理 由 并 告 知 申 请 人 复 议 或 诉 讼 权 利 作 出 准 予 许 可 决 定 12

13 六 提 交 材 料 目 录 : 1. 禁 航 区 和 安 全 作 业 区 划 定 申 请 书 ; 2.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关 于 作 业 或 活 动 的 批 准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必 要 时 ); 3. 禁 航 理 由 时 间 水 域 活 动 内 容 ; 4. 已 制 定 安 全 及 防 污 染 措 施 的 证 明 材 料 ; 5. 已 通 过 评 审 的 通 航 安 全 评 估 报 告 ( 必 要 时 ); 6. 航 行 通 ( 警 ) 告 发 布 申 请 ( 必 要 时 ); 7. 委 托 证 明 及 委 托 人 和 被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其 复 印 件 ( 委 托 时 ) 13

14 ( 五 )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名 称 : 打 捞 或 者 拆 除 沿 海 水 域 内 沉 船 沉 物 审 批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编 码 :15007 一 受 理 方 式 : 书 面 二 办 理 期 限 :20 个 工 作 日 三 受 理 部 门 : 青 岛 海 事 局 政 务 中 心 四 许 可 机 关 : 青 岛 海 事 局 五 审 批 流 程 : 申 请 人 向 青 岛 海 事 局 提 出 申 请, 提 交 材 料 资 料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要 求 资 料 齐 全 并 符 合 要 求 限 期 补 交 修 改 资 料 逾 期 未 补 全 或 仍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限 期 内 资 料 补 全 并 符 合 要 求 决 定 受 理, 必 要 时 开 展 通 航 安 全 评 估 青 岛 海 事 局 做 出 许 可 决 定 14

15 不 予 受 理 不 予 许 可, 说 明 理 由 并 告 知 申 请 人 复 议 或 诉 讼 权 利 作 出 准 予 许 可 决 定 六 提 交 材 料 目 录 : 1. 水 上 水 下 活 动 通 航 安 全 审 核 申 请 书 ; 2. 施 工 作 业 单 位 的 能 力 证 明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3. 与 施 工 作 业 有 关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书 及 其 复 印 件 ; 4. 船 舶 污 染 损 害 责 任 沉 船 打 捞 责 任 保 险 文 书 或 财 务 担 保 证 明 及 其 复 印 件 ( 紧 急 清 障 时 可 事 后 补 办 ); 5. 打 捞 作 业 计 划 和 方 案 ; 已 建 立 安 全 及 防 污 染 责 任 制 保 障 措 施 和 应 急 预 案 的 证 明 材 料 ; 6. 施 工 作 业 船 舶 的 船 舶 证 书 和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及 其 复 印 件 ; 7. 沉 船 所 有 权 证 书 或 相 关 证 明 及 其 复 印 件 ; 8. 已 通 过 评 审 的 通 航 安 全 评 估 报 告 ( 必 要 时 ); 9. 航 行 通 ( 警 ) 告 发 布 申 请 ( 必 要 时 ); 10. 专 项 维 护 申 请 ( 必 要 时 ); 11. 文 物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批 准 文 件 ( 必 要 时 ); 12. 委 托 证 明 及 委 托 人 和 被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其 复 印 件 ( 委 托 时 ) 15

16 ( 六 )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名 称 : 船 舶 安 全 检 验 证 书 核 发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编 码 :15008 一 受 理 方 式 : 书 面 二 办 理 期 限 :7 个 工 作 日 三 受 理 部 门 : 青 岛 海 事 局 政 务 中 心 四 许 可 机 关 : 山 东 海 事 局 五 审 批 流 程 : 申 请 人 向 青 岛 海 事 局 提 出 申 请, 提 交 材 料 资 料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要 求 资 料 齐 全 并 符 合 要 求 限 期 补 交 修 改 资 料 逾 期 未 补 全 或 仍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限 期 内 资 料 补 全 并 符 合 要 求 决 定 受 理 山 东 海 事 局 做 出 许 可 决 定 不 予 受 理 不 予 许 可, 说 明 理 由 并 告 知 申 请 人 复 议 或 诉 讼 权 利 作 出 准 予 许 可 决 定 16

17 六 提 交 材 料 目 录 : 1. 申 请 书 ; 2. 船 舶 的 图 纸 图 表 说 明 书 计 算 书 和 其 他 技 术 文 件 ; 3. 船 舶 所 有 权 证 书 国 籍 证 书 等 相 关 证 书 ; 4. 船 舶 相 关 文 件 记 录 薄 操 作 手 册 等 17

18 ( 七 )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名 称 : 海 员 证 核 发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编 码 :15009 一 受 理 方 式 : 书 面 二 办 理 期 限 :7 个 工 作 日 三 受 理 部 门 : 青 岛 海 事 局 政 务 中 心 四 许 可 机 关 : 山 东 海 事 局 五 审 批 流 程 : 申 请 人 向 青 岛 海 事 局 提 出 申 请, 提 交 材 料 资 料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要 求 资 料 齐 全 并 符 合 要 求 限 期 补 交 修 改 资 料 逾 期 未 补 全 或 仍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限 期 内 资 料 补 全 并 符 合 要 求 决 定 受 理 山 东 海 事 局 做 出 许 可 决 定 不 予 受 理 不 予 许 可, 说 明 理 由 并 告 知 申 请 人 复 议 或 诉 讼 权 利 作 出 准 予 许 可 决 定 18

19 六 提 交 材 料 目 录 : 1. 海 员 证 申 请 表 ; 2. 办 理 海 员 证 批 件 ; 3. 船 员 服 务 簿 及 其 复 印 件 ( 海 船 船 员 免 于 提 供 ); 4. 内 河 船 员 体 格 检 查 表 ( 海 船 船 员 免 于 提 供 ); 5. 合 法 有 效 的 劳 动 合 同 或 管 理 协 议 及 其 复 印 件 ; 6. 政 审 批 件 或 公 安 机 关 出 具 的 无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禁 止 公 民 出 境 的 情 形 的 证 明 ; 7. 适 任 证 书 或 证 明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仅 限 于 船 长 驾 驶 员, 无 限 航 区 船 员 免 于 提 供 ) 19

20 ( 八 )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名 称 : 船 舶 国 籍 证 书 核 发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编 码 :15010 一 受 理 方 式 : 书 面 二 办 理 期 限 :7 个 工 作 日 三 受 理 部 门 : 青 岛 海 事 局 政 务 中 心 四 许 可 机 关 : 山 东 海 事 局 ( 国 际 航 行 船 舶 ); 青 岛 海 事 局 ( 国 内 航 行 船 舶 ) 五 审 批 流 程 : 申 请 人 向 青 岛 海 事 局 政 务 中 心 提 出 申 请, 提 交 材 料 资 料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要 求 资 料 齐 全 并 符 合 要 求 限 期 补 交 修 改 资 料 逾 期 未 补 全 或 仍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限 期 内 资 料 补 全 并 符 合 要 求 决 定 受 理 国 际 航 行 船 舶 由 山 东 海 事 局 做 出 许 可 决 定, 国 内 航 行 船 舶 由 青 岛 海 事 局 做 出 许 可 决 定. 20

21 不 予 受 理 六 提 交 材 料 目 录 : 不 予 许 可, 说 明 理 由 并 告 知 申 请 人 复 议 或 诉 讼 权 利 作 出 准 予 许 可 决 定 1. 船 舶 所 有 权 / 国 籍 登 记 申 请 书 ; 2. 船 舶 所 有 权 登 记 证 书 及 其 复 印 件 ( 和 所 有 权 登 记 同 时 申 请 时 可 免 ); 3. 船 舶 所 有 人 经 营 人 的 合 法 身 份 证 明 及 其 复 印 件 ; 4. 委 托 经 营 的 有 关 协 议 ( 适 用 于 委 托 经 营 船 舶 ); 5. 原 船 舶 登 记 机 关 出 具 的 注 销 船 舶 国 籍 证 明 书 或 者 将 于 重 新 登 记 时 立 即 注 销 原 国 籍 的 证 明 书 ( 适 用 于 已 登 记 过 的 船 舶 ); 6. 法 定 的 船 舶 检 验 机 构 签 发 的 船 舶 检 验 证 书 簿 或 其 他 有 效 船 舶 技 术 证 书 ; 7. 委 托 书 及 被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其 复 印 件 ( 适 用 于 委 托 他 人 办 理 时 ); 8. 船 舶 经 营 人 的 营 业 执 照 和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申 请 临 时 船 舶 国 籍 除 应 提 交 上 述 以 及 4 吋 或 5 吋 船 舶 照 片 5 张 ( 正 横 2 张 侧 艏 1 张 正 艉 1 张 烟 囱 1 张 ) 外, 还 应 提 交 : 9. 光 船 租 赁 合 同 或 光 船 租 赁 登 记 证 书 ( 适 用 于 光 租 外 国 籍 船 舶 ); 10. 海 关 完 税 单 及 其 复 印 件 ( 适 用 于 光 租 外 国 籍 船 舶 ); 21

22 11. 经 核 准 的 船 舶 名 称 核 定 使 用 通 知 书 ( 必 要 时 ); 12. 船 舶 建 造 合 同 或 船 舶 所 有 权 取 得 证 明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适 用 于 新 建 船 舶 试 航 ); 13. 船 舶 建 造 合 同 和 交 接 文 件 ( 适 用 于 异 地 建 造 船 舶 ) 与 所 有 权 登 记 同 时 申 请 时 可 以 免 相 同 的 材 料 22

23 ( 九 )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名 称 : 从 事 海 员 外 派 业 务 审 批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编 码 :15011 一 受 理 方 式 : 书 面 二 办 理 期 限 :30 个 工 作 日 三 受 理 部 门 : 青 岛 海 事 局 政 务 中 心 四 许 可 机 关 : 部 海 事 局 ( 外 商 独 资 或 中 外 合 资 企 业 从 事 海 员 外 派 ), 山 东 海 事 局 ( 中 资 企 业 从 事 海 员 外 派 ) 五 审 批 流 程 : 申 请 人 向 青 岛 海 事 局 政 务 中 心 提 出 申 请, 提 交 材 料 资 料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要 求 资 料 齐 全 并 符 合 要 求 限 期 补 交 修 改 资 料 逾 期 未 补 全 或 仍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限 期 内 资 料 补 全 并 符 合 要 求 决 定 受 理 外 商 独 资 或 中 外 合 资 企 业 的 许 可 决 定 经 部 海 事 局 批 准 后 做 出 ; 中 资 企 业 的 许 可 决 定 经 山 东 海 事 局 批 准 后 作 出 23

24 不 予 受 理 不 予 许 可, 说 明 理 由 并 告 知 申 请 人 复 议 或 诉 讼 权 利 作 出 准 予 许 可 决 定 六 提 交 材 料 目 录 : 1. 从 事 海 员 外 派 活 动 的 申 请 文 书 ( 包 括 从 事 海 员 外 派 活 动 的 申 请 书 和 海 员 外 派 机 构 资 质 申 请 表 ); 2.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同 时 出 具 原 件 ; 3. 经 营 场 所 产 权 证 明 或 者 固 定 场 所 租 赁 证 明 ; 4. 具 有 处 理 海 员 外 派 相 关 法 律 事 务 能 力 进 行 外 派 海 员 任 职 前 培 训 和 岗 位 技 能 训 练 能 力 的 证 明 材 料 ; 5. 专 职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及 专 职 业 务 人 员 的 学 历 证 书 复 印 件, 同 时 出 具 原 件 ; 6. 机 构 的 组 织 结 构 人 员 组 成 职 责 等 情 况 的 说 明 文 件 ; 7. 海 员 外 派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文 件 ; 8. 自 有 外 派 海 员 的 名 册 及 劳 动 合 同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等 证 明 材 料 ; 9. 已 按 照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要 求 足 额 缴 纳 海 员 外 派 备 用 金 的 有 效 证 明 ; 10. 其 他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如 : 经 批 准 设 立 的 外 商 投 资 职 业 介 绍 机 构 或 者 中 外 合 资 人 才 中 介 机 构 拟 开 展 招 聘 海 员 出 境 业 务, 还 24

25 应 当 提 交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和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海 员 外 派 机 构 资 质 管 理 实 施 意 见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 25

26 ( 十 )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名 称 : 从 事 海 船 船 员 服 务 业 务 审 批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编 码 :15012 一 受 理 方 式 : 书 面 二 办 理 期 限 :30 个 工 作 日 三 受 理 部 门 : 青 岛 海 事 局 政 务 中 心 四 许 可 机 关 : 部 海 事 局 ( 外 商 独 资 或 中 外 合 资 企 业 从 事 海 船 船 员 服 务 ) 山 东 海 事 局 ( 中 资 企 业 从 事 甲 级 海 船 船 员 服 务 ) 青 岛 海 事 局 ( 中 资 企 业 从 事 乙 级 海 船 船 员 服 务 ) 五 审 批 流 程 : 申 请 人 向 青 岛 海 事 局 政 务 中 心 提 出 申 请, 提 交 材 料 资 料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要 求 资 料 齐 全 并 符 合 要 求 限 期 补 交 修 改 资 料 逾 期 未 补 全 或 仍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限 期 内 资 料 补 全 并 符 合 要 求 决 定 受 理 外 商 独 资 或 中 外 合 资 企 业 的 许 可 决 定 经 部 海 事 局 批 准 后 做 出 ; 中 资 企 业 从 事 甲 级 海 船 船 员 服 务 企 业 的 许 可 决 定 经 山 东 海 事 局 批 准 后 做 出 ; 中 资 企 业 从 事 乙 级 海 船 船 员 服 务 企 业 的 许 可 决 定 经 青 岛 海 事 局 批 准 后 做 出 26

27 不 予 受 理 六 提 交 材 料 目 录 : 不 予 许 可, 说 明 理 由 并 告 知 申 请 人 复 议 或 诉 讼 权 利 作 出 准 予 许 可 决 定 1. 船 员 服 务 机 构 申 请 表 ; 2.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及 其 复 印 件 ; 3. 专 职 管 理 人 员 的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及 其 复 印 件 或 者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4. 拟 设 立 机 构 的 人 员 组 成 职 责 等 情 况 的 说 明 材 料 ; 5. 船 员 服 务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文 件 ; 6. 其 他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如 : 专 职 管 理 人 员 和 专 职 业 务 人 员 与 单 位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复 印 件 固 定 办 公 场 所 的 房 屋 所 有 权 登 记 或 租 赁 登 记 证 书 复 印 件 等 ) 27

28 ( 十 一 )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名 称 : 培 训 机 构 从 事 船 员 引 航 员 培 训 业 务 审 批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编 码 :15013 一 受 理 方 式 : 书 面 二 办 理 期 限 :30 个 工 作 日 三 受 理 部 门 : 青 岛 海 事 局 政 务 中 心 四 许 可 机 关 : 部 海 事 局 五 审 批 流 程 : 申 请 人 向 青 岛 海 事 局 政 务 中 心 提 出 申 请, 提 交 材 料 资 料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要 求 资 料 齐 全 并 符 合 要 求 限 期 补 交 修 改 资 料 逾 期 未 补 全 或 仍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限 期 内 资 料 补 全 并 符 合 要 求 决 定 受 理 通 过 现 场 核 验 后, 经 青 岛 海 事 局 初 审, 部 海 事 局 批 准 后 做 出 许 可 决 定 28

29 不 予 受 理 六 提 交 材 料 目 录 : 不 予 许 可, 说 明 理 由 并 告 知 申 请 人 复 议 或 诉 讼 权 利 作 出 准 予 许 可 决 定 1. 船 员 培 训 机 构 资 质 审 批 申 请 表 ; 2. 培 训 机 构 的 法 人 代 码 证 ; 3. 培 训 场 地 设 施 设 备 的 情 况 说 明 ; 4. 教 学 人 员 的 学 历 专 业 职 称 教 学 经 历 船 上 服 务 资 历 所 持 证 书 等 情 况 说 明 及 证 明 材 料 ; 5. 管 理 人 员 的 情 况 说 明 ; 6. 法 规 技 术 资 料 的 配 备 情 况 说 明 ; 7. 船 员 培 训 管 理 制 度 安 全 防 护 制 度 ; 8. 船 员 培 训 质 量 控 制 体 系 文 件 ; 9. 其 它 有 关 材 料 及 其 复 印 件 ( 如 : 所 申 请 开 展 的 船 员 培 训 项 目 规 模 的 可 行 性 评 估 报 告 等 ) 29

30 ( 十 二 )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名 称 : 航 运 公 司 安 全 营 运 与 防 污 染 能 力 符 合 证 明 核 发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编 码 :15014 一 受 理 方 式 : 书 面 或 网 上 二 办 理 期 限 :20 个 工 作 日 三 受 理 部 门 : 青 岛 海 事 局 政 务 中 心 四 许 可 机 关 : 山 东 海 事 局 负 责 对 辖 区 国 际 航 运 公 司 ( 含 双 证 公 司 ) 签 发 符 合 证 明 等 相 关 证 书 ; 青 岛 海 事 局 负 责 对 辖 区 国 内 航 运 公 司 及 申 请 审 核 发 证 的 国 内 航 行 船 舶 ( 含 双 证 公 司 管 理 的 国 内 航 行 船 舶 ) 签 发 符 合 证 明 安 全 管 理 证 书 等 相 关 证 书 30

31 五 审 批 流 程 : 申 请 人 向 青 岛 海 事 局 政 务 中 心 提 出 申 请, 提 交 材 料 资 料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要 求 资 料 齐 全 并 符 合 要 求 限 期 补 交 修 改 资 料 逾 期 未 补 全 或 仍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限 期 内 资 料 补 全 并 符 合 要 求 决 定 受 理, 进 行 审 核, 提 交 审 核 报 告 国 际 航 运 公 司 ( 含 双 证 公 司 ) 符 合 证 明 由 山 东 海 事 局 做 出 许 可 决 定, 国 内 航 运 公 司 及 申 请 审 核 发 证 的 国 内 航 行 船 舶 ( 含 双 证 公 司 管 理 的 国 内 航 行 船 舶 ) 由 青 岛 海 事 局 做 出 许 可 决 定 不 予 受 理 不 予 许 可, 说 明 理 由 并 告 知 申 请 人 复 议 或 诉 讼 权 利 作 出 准 予 许 可 决 定 六 提 交 材 料 目 录 : ( 一 ) 临 时 符 合 证 明 签 发 : 1.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审 核 发 证 申 请 ; 31

32 2.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复 印 件 ( 新 建 立 或 重 新 运 行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的 公 司 ); 3. 安 全 管 理 手 册 ; 4.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清 单 ; 5.6 个 月 内 实 施 满 足 ISM 规 则 /NSM 规 则 全 部 要 求 的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的 计 划 ; 6. 公 司 所 属 及 管 理 的 所 有 船 舶 清 单 ( 二 ) 符 合 证 明 签 发 : 1.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审 核 发 证 申 请 ; 2. 上 次 审 核 以 来 对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的 修 改 情 况 说 明 ( 如 有 修 改 ); 3.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有 效 性 评 价 报 告 ; 4. 公 司 所 属 及 管 理 的 所 有 船 舶 清 单 ( 三 ) 临 时 船 舶 安 全 管 理 证 书 签 发 : 1.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审 核 发 证 申 请 ; 2. 与 该 船 有 关 的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清 单 ; 3. 公 司 在 3 个 月 内 对 该 船 实 施 内 审 的 计 划 ; 4. 船 舶 之 前 两 次 持 有 的 安 全 管 理 证 书 和 / 或 临 时 安 全 管 理 证 书 复 印 件 或 情 况 说 明 ( 适 用 时 ); 5. 船 舶 管 理 协 议 复 印 件 ( 代 管 船 舶 ); 6. 代 管 船 舶 评 估 报 告 ( 代 管 船 舶 ) 32

33 ( 四 ) 船 舶 安 全 管 理 证 书 签 发 ; 1.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审 核 发 证 申 请 ; 2. 上 次 审 核 后 与 该 船 有 关 的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修 改 情 况 说 明 ( 如 有 修 改 ); 3. 最 新 的 船 长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复 查 报 告 ; 4. 船 舶 管 理 协 议 复 印 件 ( 代 管 船 舶 ) 33

34 ( 十 三 )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名 称 :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核 发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编 码 :15015 一 受 理 方 式 : 书 面 二 办 理 期 限 :20 个 工 作 日 三 受 理 部 门 : 青 岛 海 事 局 政 务 中 心 四 许 可 机 关 : 山 东 海 事 局 ( 负 责 无 限 航 区 海 船 船 长 高 级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核 发 ); 青 岛 海 事 局 ( 负 责 辖 区 内 除 无 限 航 区 海 船 船 长 高 级 船 员 以 外 的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核 发 ) 五 审 批 流 程 : 申 请 人 向 青 岛 海 事 局 政 务 中 心 提 出 申 请, 提 交 材 料 资 料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要 求 资 料 齐 全 并 符 合 要 求 限 期 补 交 修 改 资 料 逾 期 未 补 全 或 仍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限 期 内 资 料 补 全 并 符 合 要 求 决 定 受 理 无 限 航 区 海 船 船 长 高 级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核 发 由 山 东 海 事 局 做 出 许 可 决 定, 除 无 限 航 区 海 船 船 长 高 级 船 员 以 外 的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核 发 由 青 岛 海 事 局 做 出 许 可 决 定 34

35 不 予 受 理 不 予 许 可, 说 明 理 由 并 告 知 申 请 人 复 议 或 诉 讼 权 利 作 出 准 予 许 可 决 定 六 提 交 材 料 目 录 : ( 一 ) 申 请 海 船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的,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1. 海 船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申 请 表 ; 2. 船 员 服 务 簿 ; 3. 海 船 船 员 健 康 证 书 ; 4. 身 份 证 件 ; 5. 符 合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要 求 的 照 片 ; 6. 岗 位 适 任 培 训 证 明 或 者 航 海 教 育 毕 业 证 书 ; 7. 船 上 见 习 记 录 簿 ; 8. 现 持 有 的 适 任 证 书 ; 9. 专 业 技 能 适 任 培 训 合 格 证 ; 10. 适 任 考 试 的 合 格 证 明 持 有 三 副 三 管 轮 适 任 证 书 申 请 二 副 二 管 轮 适 任 证 书 者, 免 于 向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提 交 第 项 规 定 的 材 料 ; 按 照 规 定 免 于 船 上 见 习 者, 免 于 向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提 交 第 7 项 规 定 的 材 料 ; 35

36 初 次 申 请 海 船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者, 免 于 向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提 交 第 8 项 规 定 的 材 料 拟 在 油 船 化 学 品 船 液 化 气 船 客 船 高 速 船 等 特 殊 类 型 船 舶 上 任 职 的 上 任 职 的, 还 应 当 提 供 相 应 的 特 殊 培 训 合 格 证 申 请 适 任 证 书 再 有 效 的, 还 应 当 提 交 经 过 相 应 知 识 更 新 的 材 料, 但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船 船 员 适 任 考 试 和 发 证 规 则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申 请 适 任 证 书 再 有 效 的, 免 于 提 交 项 规 定 的 材 料,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船 船 员 适 任 考 试 和 发 证 规 则 第 十 六 条 规 定 申 请 适 任 证 书 再 有 效 的, 免 于 提 交 6.9 项 规 定 的 材 料 申 请 内 河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 二 ) 初 次 申 请 适 任 证 书 的,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1. 内 河 船 舶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申 请 表 ; 2. 申 请 人 身 份 证 明 ; 3. 船 员 服 务 簿 ; 4. 最 近 1 年 内 的 县 级 以 上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符 合 内 河 船 舶 船 员 适 任 岗 位 健 康 标 准 的 体 检 证 明 ; 5. 符 合 发 证 机 构 要 求 规 格 数 量 的 照 片 ; 6. 内 河 船 舶 船 员 适 任 培 训 证 明 ; 7. 内 河 船 舶 船 员 适 任 考 试 成 绩 证 明 曾 经 在 军 事 船 舶 或 者 渔 业 船 舶 上 担 任 驾 驶 部 轮 机 部 职 务 的 船 员, 以 及 曾 经 在 海 船 上 担 任 船 长 或 者 驾 驶 部 职 务 并 持 有 有 效 的 36

37 海 船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的 船 员, 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的, 可 以 向 任 何 有 相 应 类 别 适 任 证 书 发 证 权 限 的 发 证 机 构 提 交 第 项 规 定 的 材 料, 以 及 其 在 军 事 船 舶 渔 业 船 舶 或 者 海 船 上 的 服 务 资 历 任 职 表 现 和 安 全 记 录 证 明, 申 请 相 应 的 适 任 证 书 : 1. 拟 申 请 证 书 类 别 和 职 务 资 格 不 高 于 其 在 军 事 船 舶 渔 业 船 舶 或 者 海 船 上 相 应 的 证 书 类 别 和 职 务 资 格 ; 2. 符 合 国 家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内 河 船 舶 船 员 适 任 岗 位 健 康 标 准 ; 3. 在 军 事 船 舶 渔 业 船 舶 或 者 海 船 上 的 水 上 服 务 资 历 能 够 与 本 规 则 附 件 规 定 的 水 上 服 务 资 历 相 适 应, 且 任 职 表 现 和 安 全 记 录 良 好 ; 4. 通 过 国 家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科 目 的 内 河 船 舶 船 员 适 任 考 试 曾 经 在 海 船 上 担 任 轮 机 部 职 务 的 船 员, 具 备 本 款 项 规 定 条 件 的, 可 以 凭 有 效 的 海 船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直 接 申 请 对 应 的 适 任 证 书 申 请 适 任 航 区 ( 线 ) 扩 大 或 者 延 伸 的, 应 当 向 负 责 相 应 航 区 ( 线 ) 发 证 工 作 的 发 证 机 构 提 交 初 次 申 请 材 料 中 的 第 项 规 定 的 材 料 37

38 ( 三 ) 申 请 适 任 证 书 重 新 签 发 的, 应 当 向 原 发 证 机 构 提 交 如 下 材 料 ( 初 次 申 请 适 任 证 书 材 料 中 的 第 项 规 定 的 材 料 ): 1. 内 河 船 舶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申 请 表 ; 2. 申 请 人 身 份 证 明 ; 3. 船 员 服 务 簿 ; 4. 最 近 1 年 内 的 县 级 以 上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符 合 内 河 船 舶 船 员 适 任 岗 位 健 康 标 准 的 体 检 证 明 ; 5. 符 合 发 证 机 构 要 求 规 格 数 量 的 照 片 ; 需 要 通 过 内 河 船 舶 船 员 实 际 操 作 考 试 的, 还 应 当 提 交 相 应 的 考 试 成 绩 证 明 ( 四 ) 申 请 适 任 证 书 补 发 的, 应 当 向 原 发 证 机 构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1. 内 河 船 舶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申 请 表 ; 2. 申 请 人 身 份 证 明 ; 3. 在 发 行 范 围 覆 盖 原 适 任 证 书 适 用 航 区 ( 线 ) 范 围 的 报 纸 上 所 登 载 的 适 任 证 书 遗 失 声 明 ( 适 任 证 书 遗 失 申 请 补 发 时 适 用 ); 4. 原 适 任 证 书 原 件 ( 适 任 证 书 损 坏 申 请 补 发 时 适 用 ) 38

39 ( 十 四 )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名 称 : 船 员 服 务 簿 签 发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编 码 :15016 一 受 理 方 式 : 书 面 二 办 理 期 限 :10 个 工 作 日 三 受 理 部 门 : 青 岛 海 事 局 政 务 中 心 四 许 可 机 关 : 青 岛 海 事 局 五 审 批 流 程 : 申 请 人 向 青 岛 海 事 局 政 务 中 心 提 出 申 请, 提 交 材 料 资 料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要 求 资 料 齐 全 并 符 合 要 求 限 期 补 交 修 改 资 料 逾 期 未 补 全 或 仍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限 期 内 资 料 补 全 并 符 合 要 求 决 定 受 理 青 岛 海 事 局 做 出 许 可 决 定 不 予 受 理 不 予 许 可, 说 明 理 由 并 告 知 申 请 人 复 议 或 诉 讼 权 利 作 出 准 予 许 可 决 定 39

40 六 提 交 材 料 目 录 : 1. 船 员 注 册 申 请 表 ; 2.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3. 近 期 直 边 正 面 5 厘 米 免 冠 白 底 彩 色 照 片 2 张 ; 4. 海 船 船 员 或 内 河 船 舶 船 员 的 基 本 安 全 培 训 合 格 证 及 其 复 印 件 ; 5. 船 员 健 康 证 书 或 体 检 证 明 ; 6. 其 它 有 关 材 料 及 其 复 印 件 ( 如 培 训 证 明 毕 业 证 书 适 任 证 书 遗 失 公 告 等 ); 7. 申 请 注 册 国 际 航 行 船 舶 船 员 的, 还 应 当 提 供 船 员 专 业 外 语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及 复 印 件 40

41 ( 十 五 )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名 称 : 船 舶 所 有 人 经 营 人 或 者 管 理 人 防 治 船 舶 污 染 海 洋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审 批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编 码 :15017 一 受 理 方 式 : 书 面 二 办 理 期 限 :20 个 工 作 日 三 受 理 部 门 : 青 岛 海 事 局 政 务 中 心 ( 申 请 人 向 船 籍 港 所 在 地 的 海 事 机 构 申 请 ) 四 许 可 机 关 : 青 岛 海 事 局 五 审 批 流 程 : 申 请 人 向 青 岛 海 事 局 政 务 中 心 提 出 申 请, 提 交 材 料 资 料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要 求 资 料 齐 全 并 符 合 要 求 限 期 补 交 修 改 资 料 逾 期 未 补 全 或 仍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限 期 内 资 料 补 全 并 符 合 要 求 决 定 受 理 青 岛 海 事 局 做 出 许 可 决 定 41

42 不 予 受 理 不 予 许 可, 说 明 理 由 并 告 知 申 请 人 复 议 或 诉 讼 权 利 作 出 准 予 许 可 决 定 六 提 交 材 料 目 录 : 1. 申 请 书 ; 2. 船 舶 国 籍 证 书 复 印 件 ; 3. 编 制 的 应 急 计 划 文 本 ( 一 式 三 份 ), 其 中 至 少 有 一 份 证 书 图 表 是 原 件 或 清 晰 复 印 件 ; 4. 国 际 防 止 油 污 证 书 及 其 复 印 件 散 装 液 体 化 学 品 船 舶 的 所 有 人 管 理 人 和 经 营 人 还 应 提 交 ( 国 际 ) 散 装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适 装 证 书 或 ( 国 际 ) 防 止 散 装 运 输 有 毒 液 体 物 质 污 染 证 书 及 其 复 印 件 ; 5. 委 托 证 明 及 委 托 人 和 被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其 复 印 件 ( 委 托 时 ) 42

43 ( 十 六 )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名 称 : 船 舶 污 染 物 接 收 单 位 从 事 船 舶 垃 圾 残 油 含 油 污 水 含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污 水 接 收 作 业 审 批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编 码 :15018 一 受 理 方 式 : 书 面 二 办 理 期 限 : 即 时 办 结 三 受 理 部 门 : 基 层 海 事 处 政 务 窗 口 四 许 可 机 关 : 基 层 海 事 处 五 审 批 流 程 : 当 场 办 理 六 提 交 材 料 目 录 : 1. 防 污 作 业 申 请 书 ( 一 式 两 份 ); 2. 已 制 定 安 全 作 业 方 案 保 障 措 施 和 应 急 计 划 的 证 明 材 料 43

44 ( 十 七 )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名 称 : 船 舶 油 污 损 害 民 事 责 任 保 险 证 书 或 者 财 务 保 证 证 书 核 发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编 码 :15020 一 受 理 方 式 : 书 面 二 办 理 期 限 :7 个 工 作 日 三 受 理 部 门 : 青 岛 海 事 局 政 务 中 心 ( 申 请 人 向 船 籍 港 所 在 地 的 海 事 机 构 申 请 ) 四 许 可 机 关 : 青 岛 海 事 局 五 审 批 流 程 : 申 请 人 向 青 岛 海 事 局 政 务 中 心 提 出 申 请, 提 交 材 料 资 料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要 求 资 料 齐 全 并 符 合 要 求 限 期 补 交 修 改 资 料 逾 期 未 补 全 或 仍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限 期 内 资 料 补 全 并 符 合 要 求 决 定 受 理 青 岛 海 事 局 做 出 许 可 决 定 44

45 不 予 受 理 不 予 许 可, 说 明 理 由 并 告 知 申 请 人 复 议 或 诉 讼 权 利 作 出 准 予 许 可 决 定 六 提 交 材 料 目 录 : 1. 船 舶 防 污 文 书 申 请 书 ; 2. 油 污 和 其 他 保 赔 责 任 险 或 其 他 财 务 保 证 有 效 单 据 ; 3. 船 舶 国 籍 证 书 及 其 复 印 件 45

46 ( 十 八 )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名 称 : 船 舶 进 行 散 装 液 体 污 染 危 害 性 货 物 水 上 过 驳 作 业 审 批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编 码 :15022 一 受 理 方 式 : 书 面 二 办 理 期 限 :1 个 工 作 日 ( 单 航 次 ) 或 7 个 工 作 日 ( 多 航 次 ) 三 受 理 部 门 : 基 层 海 事 处 政 务 窗 口 四 许 可 机 关 : 基 层 海 事 处 五 审 批 流 程 : 申 请 人 向 基 层 海 事 处 政 务 窗 口 提 出 申 请, 提 交 材 料 资 料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要 求 资 料 齐 全 并 符 合 要 求 限 期 补 交 修 改 资 料 逾 期 未 补 全 或 仍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限 期 内 资 料 补 全 并 符 合 要 求 决 定 受 理 基 层 海 事 处 做 出 许 可 决 定 46

47 不 予 受 理 六 提 交 材 料 目 录 : 不 予 许 可, 说 明 理 由 并 告 知 申 请 人 复 议 或 诉 讼 权 利 作 出 准 予 许 可 决 定 1. 船 舶 作 业 申 请 书, 内 容 包 括 作 业 船 舶 资 料 联 系 人 联 系 方 式 作 业 时 间 作 业 地 点 过 驳 种 类 和 数 量 等 基 本 情 况 ; 2. 船 舶 作 业 方 案 拟 采 取 的 监 护 和 防 治 污 染 措 施 ; 3. 船 舶 作 业 应 急 预 案 ; 4. 对 船 舶 作 业 水 域 通 航 安 全 和 污 染 风 险 的 分 析 报 告 ; 5. 与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污 染 清 除 作 业 单 位 签 订 的 污 染 清 除 作 业 协 议 ; 6. 以 过 驳 方 式 进 行 油 料 供 受 作 业 的, 应 当 提 交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项 规 定 的 材 料 47

48 ( 十 九 )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 通 航 水 域 岸 线 安 全 使 用 和 水 上 水 下 活 动 许 可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编 码 :15024 一 受 理 方 式 : 书 面 二 办 理 期 限 :20 个 工 作 日 三 受 理 部 门 : 青 岛 海 事 局 政 务 中 心 经 授 权 的 基 层 海 事 处 四 许 可 机 关 : 部 海 事 局 负 责 跨 直 属 海 事 局 辖 区 的 许 可 ; 山 东 海 事 局 负 责 跨 分 支 局 的 许 可 ; 青 岛 海 事 局 负 责 辖 区 通 航 水 域 岸 线 安 全 使 用 许 可, 以 及 跨 海 事 处 辖 区 或 不 在 海 事 处 辖 区 或 影 响 主 航 道 通 行 或 作 业 时 间 在 三 个 月 以 上 的 水 上 水 下 活 动 许 可 ; 基 层 海 事 处 负 责 辖 区 作 业 时 间 在 三 个 月 ( 含 ) 以 下 的 水 上 水 下 活 动 许 可 五 审 批 流 程 : 申 请 人 向 青 岛 海 事 局 政 务 中 心 ( 作 业 时 间 3 个 月 以 下 的 水 上 水 下 活 动 许 可 向 海 事 处 申 请 ) 提 出 申 请 资 料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要 求 资 料 齐 全 并 符 合 要 求 限 期 补 交 修 改 资 料 逾 期 未 补 全 或 仍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限 期 内 资 料 补 全 并 符 合 要 求 决 定 受 理 部 海 事 局 负 责 跨 直 属 海 事 局 辖 区 的 许 可 ; 山 东 海 事 局 负 责 跨 分 支 局 的 许 可 ; 青 岛 海 事 局 负 责 辖 区 通 航 水 域 岸 线 安 全 使 用 许 可, 以 及 跨 海 事 处 辖 区 或 不 在 海 事 处 辖 区 或 影 响 主 航 道 通 行 或 作 业 时 间 在 三 个 月 以 上 的 水 上 水 下 活 动 许 可 ; 基 层 海 事 处 负 责 辖 区 作 业 时 间 在 三 个 月 ( 含 ) 以 下 的 水 上 水 下 活 动 许 可 48

49 不 予 受 理 不 予 许 可, 说 明 理 由 并 告 知 申 请 人 复 议 或 诉 讼 权 利 作 出 准 予 许 可 决 定 六 提 交 材 料 目 录 : 1. 水 上 水 下 活 动 通 航 安 全 审 核 申 请 书 ; 2.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对 该 项 目 的 批 准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需 办 理 批 准 手 续 的 项 目 ); 3. 与 通 航 安 全 有 关 的 技 术 资 料 及 施 工 作 业 图 纸 ; 4. 施 工 方 案 ( 必 要 时 须 经 过 专 家 评 审 ), 已 建 立 安 全 及 防 污 染 责 任 制 保 障 措 施 和 应 急 预 案 的 证 明 材 料 ; 5. 与 施 工 作 业 有 关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书 及 其 复 印 件 ( 必 要 时 ); 6. 施 工 作 业 单 位 的 资 质 认 证 文 书 及 其 复 印 件 ; 7. 施 工 作 业 船 舶 的 船 舶 证 书 和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及 其 复 印 件 ( 如 施 工 船 舶 不 在 本 辖 区 可 不 提 供 原 件 ); 8. 已 通 过 评 审 的 通 航 安 全 影 响 论 证 报 告 或 评 估 报 告 ( 必 要 时 ); 9. 航 行 通 ( 警 ) 告 发 布 申 请 ( 必 要 时 ); 10. 专 项 维 护 申 请 ( 必 要 时 ); 11. 委 托 证 明 及 委 托 人 和 被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其 复 印 件 ( 委 托 时 ); 12. 通 航 水 域 岸 线 安 全 使 用 申 请 书 49

50 ( 二 十 )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名 称 : 船 舶 进 入 或 穿 越 禁 航 区 审 批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编 码 :15028 一 受 理 方 式 : 书 面 二 办 理 期 限 :3 个 工 作 日 三 受 理 部 门 : 青 岛 海 事 局 政 务 中 心 四 许 可 机 关 : 青 岛 海 事 局 五 审 批 流 程 : 申 请 人 向 青 岛 海 事 局 政 务 中 心 提 出 申 请, 提 交 材 料 资 料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要 求 资 料 齐 全 并 符 合 要 求 限 期 补 交 修 改 资 料 逾 期 未 补 全 或 仍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限 期 内 资 料 补 全 并 符 合 要 求 决 定 受 理, 必 要 时 征 求 军 事 等 部 门 意 见 青 岛 海 事 局 做 出 许 可 决 定 不 予 受 理 不 予 许 可, 说 明 理 由 并 告 知 申 请 人 复 议 或 诉 讼 权 利 作 出 准 予 许 可 决 定 50

51 六 提 交 材 料 目 录 : 1. 船 舶 进 入 或 穿 越 禁 航 区 申 请 书 ( 一 式 两 份 ); 2. 船 舶 航 行 的 路 线 和 航 行 时 间 说 明 ; 3. 船 舶 概 况 ( 船 舶 尺 度 吃 水 载 货 载 客 情 况 等 ); 4. 已 制 定 保 障 安 全 防 治 污 染 和 保 护 禁 航 区 的 措 施 和 应 急 预 案 的 证 明 材 料 ; 5. 专 项 维 护 申 请 ( 必 要 时 ); 6. 军 事 部 门 同 意 进 入 或 者 穿 越 军 事 禁 航 区 的 书 面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必 要 时 ) 51

52 ( 二 十 一 )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名 称 : 危 险 化 学 品 水 路 运 输 人 员 ( 申 报 人 员 集 装 箱 现 场 检 查 员 ) 资 格 认 可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编 码 :15037 一 受 理 方 式 : 书 面 二 办 理 期 限 :20 个 工 作 日 三 受 理 部 门 : 青 岛 海 事 局 政 务 中 心 四 许 可 机 关 : 山 东 海 事 局 五 审 批 流 程 : 申 请 人 向 青 岛 海 事 局 政 务 中 心 提 出 申 请, 提 交 材 料 资 料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要 求 资 料 齐 全 并 符 合 要 求 限 期 补 交 修 改 资 料 逾 期 未 补 全 或 仍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限 期 内 资 料 补 全 并 符 合 要 求 决 定 受 理 山 东 海 事 局 做 出 许 可 决 定 52

53 不 予 受 理 不 予 许 可, 说 明 理 由 并 告 知 申 请 人 复 议 或 诉 讼 权 利 作 出 准 予 许 可 决 定 六 提 交 材 料 目 录 : 1. 申 报 员 / 装 箱 检 查 员 注 册 登 记 申 请 书 ; 2. 申 报 员 / 装 箱 检 查 员 合 格 证 明 ; 3. 人 员 与 所 属 单 位 签 订 的 合 法 有 效 的 劳 动 合 同 ; 4. 人 员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 5. 执 业 单 位 营 业 执 照 和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6. 执 业 单 位 内 部 工 作 程 序 和 管 理 制 度 ; 7. 执 业 单 位 安 全 诚 信 承 诺 书 ; 8. 执 业 单 位 从 事 国 际 航 行 船 舶 申 报 的, 还 应 当 提 交 国 际 船 舶 代 理 的 相 关 备 案 证 明 材 料 ; 9. 执 业 单 位 或 培 训 机 构 出 具 的 能 够 证 明 其 已 接 受 过 满 足 国 际 海 运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规 则 培 训 要 求 的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 10. 首 次 申 请 申 报 员 / 装 箱 检 查 员 注 册 的, 还 应 当 提 交 申 报 / 装 箱 业 务 实 习 证 明 材 料 53

54 ( 二 十 二 )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名 称 : 外 国 籍 船 舶 进 入 或 临 时 进 入 非 对 外 开 放 水 域 许 可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编 码 :15040 一 受 理 方 式 : 书 面 二 办 理 期 限 :20 个 工 作 日 三 受 理 部 门 : 青 岛 海 事 局 政 务 中 心 四 许 可 机 关 : 交 通 运 输 部 五 审 批 流 程 : 申 请 人 向 青 岛 海 事 局 政 务 中 心 提 出 申 请, 提 交 材 料 资 料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要 求 资 料 齐 全 并 符 合 要 求 限 期 补 交 修 改 资 料 逾 期 未 补 全 或 仍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限 期 内 资 料 补 全 并 符 合 要 求 决 定 受 理, 征 求 相 关 查 验 机 构 和 军 事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必 要 时 开 展 通 航 安 全 影 响 评 估 交 通 运 输 部 做 出 许 可 决 定 54

55 不 予 受 理 不 予 许 可, 说 明 理 由 并 告 知 申 请 人 复 议 或 诉 讼 权 利 作 出 准 予 许 可 决 定 六 提 交 材 料 目 录 : 1. 书 面 申 请, 口 岸 位 置 开 放 内 容 开 放 范 围 开 放 时 间 经 济 效 益 等 相 关 资 料 和 安 全 措 施 管 理 制 度, 说 明 口 岸 列 入 国 家 发 展 规 划 和 计 划 情 况 及 船 舶 拟 进 入 非 对 外 开 放 水 域 ( 港 口 ) 的 必 要 性 ; 2. 当 地 口 岸 查 验 机 构 军 事 主 管 部 门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的 同 意 意 见 ; 3. 满 足 水 上 交 通 安 全 和 防 污 染 应 急 保 安 要 求 的 证 明 文 件 ; 4. 水 域 ( 港 口 ) 通 航 状 况 专 家 评 估 意 见 ( 必 要 时 ) 55

56 ( 二 十 三 )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名 称 : 大 型 设 施 移 动 式 平 台 超 限 物 体 水 上 拖 带 审 批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编 码 :15041 一 受 理 方 式 : 书 面 二 办 理 期 限 :5 个 工 作 日 三 受 理 部 门 : 青 岛 海 事 局 政 务 中 心 四 许 可 机 关 : 青 岛 海 事 局 五 审 批 流 程 : 申 请 人 向 青 岛 海 事 局 政 务 中 心 提 出 申 请, 提 交 材 料 资 料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要 求 资 料 齐 全 并 符 合 要 求 限 期 补 交 修 改 资 料 逾 期 未 补 全 或 修 改 不 完 善 限 期 内 资 料 补 全 并 符 合 要 求 决 定 受 理 青 岛 海 事 局 做 出 许 可 决 定 不 予 受 理 不 予 许 可, 说 明 理 由 并 告 知 申 请 人 复 议 或 诉 讼 权 利 作 出 准 予 许 可 决 定 56

57 六 提 交 材 料 目 录 : ( 一 ) 沿 海 : 1. 海 上 拖 带 大 型 设 施 和 移 动 式 平 台 申 请 书 ; 2. 船 检 部 门 为 大 型 设 施 和 移 动 式 平 台 拖 带 航 行 出 具 的 拖 航 检 验 证 明 及 其 复 印 件 ; 3. 大 型 设 施 和 移 动 式 平 台 的 技 术 资 料 ; 4. 拖 带 计 划 拖 带 方 案 ; 已 制 定 安 全 与 防 污 染 保 障 措 施 和 应 急 预 案 的 证 明 材 料 ; 5. 已 通 过 评 审 的 通 航 安 全 评 估 报 告 ( 必 要 时 ); 6. 拖 轮 船 舶 证 书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及 其 复 印 件 ; 7. 航 行 通 ( 警 ) 告 发 布 申 请 ( 必 要 时 ); 8. 专 项 护 航 申 请 ( 必 要 时 ); 9. 委 托 证 明 及 委 托 人 和 被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其 复 印 件 ( 委 托 时 ) ( 二 ) 内 河 : 1. 内 河 载 运 或 拖 带 超 吃 水 超 长 超 高 超 宽 半 潜 物 体 申 请 书 ; 2. 拖 轮 及 超 吃 水 超 长 超 高 超 宽 半 潜 物 体 的 技 术 资 料 ; 3. 载 运 或 拖 带 方 案 ; 已 制 定 安 全 与 防 污 染 保 障 措 施 和 应 急 预 案 的 证 明 材 料 ; 4. 船 舶 证 书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及 其 及 其 复 印 件 ; 57

58 5. 已 通 过 评 审 的 拖 带 作 业 安 全 评 估 报 告 ; 6. 航 行 通 ( 警 ) 告 发 布 申 请 ( 必 要 时 ); 7. 专 项 护 航 申 请 ( 必 要 时 ); 8. 委 托 证 明 及 委 托 人 和 被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其 复 印 件 ( 委 托 时 ) ( 二 十 四 )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名 称 : 引 航 员 任 职 资 格 审 批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编 码 一 受 理 方 式 : 书 面 二 办 理 期 限 :15 个 工 作 日 三 受 理 部 门 : 青 岛 海 事 局 政 务 中 心 四 许 可 机 关 : 青 岛 海 事 局 五 审 批 流 程 : 申 请 人 向 青 岛 海 事 局 政 务 中 心 提 出 申 请, 提 交 材 料 资 料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要 求 资 料 齐 全 并 符 合 要 求 限 期 补 交 修 改 资 料 逾 期 未 补 全 或 仍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限 期 内 资 料 补 全 并 符 合 要 求 决 定 受 理 58

59 青 岛 海 事 局 做 出 许 可 决 定 不 予 受 理 不 予 许 可, 说 明 理 由 并 告 知 申 请 人 复 议 或 诉 讼 权 利 作 出 准 予 许 可 决 定 六 提 交 材 料 目 录 : 1. 引 航 员 任 职 资 格 证 书 申 请 表 ; 2. 近 期 直 边 正 面 5 厘 米 免 冠 白 底 彩 色 照 片 2 张 ; 3. 引 航 员 服 务 簿 或 引 航 资 历 证 明 及 其 复 印 件 ; 4. 航 海 类 教 育 的 毕 业 证 书 或 结 业 证 明 或 学 籍 证 明 及 其 复 印 件 ( 必 要 时 ); 5. 其 它 有 关 材 料 及 其 复 印 件 ( 如 遗 失 公 告 或 毁 损 报 告 成 绩 通 知 单 等 ) 59

60 二 海 事 行 政 强 制 及 工 作 流 程 ( 一 ) 内 河 暂 扣 船 舶 ( 浮 动 设 施 )( 不 含 城 市 园 林 水 域 ) 1. 实 施 机 构 : 青 岛 海 事 局 2. 实 施 期 限 : 当 场 实 施 或 30 日 内 3. 实 施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强 制 法 第 九 条 第 二 十 二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十 一 条 第 六 十 四 条 4. 工 作 流 程 : 青 岛 海 事 局 基 层 海 事 处 发 现 应 暂 扣 船 舶 的 情 形 当 场 暂 扣 船 舶 的, 调 查 取 证, 告 知 当 事 人 事 实 和 理 由, 并 实 施 暂 扣 船 舶 非 当 场 暂 扣 船 舶 的, 调 查 取 证, 办 理 报 批 手 续 补 办 报 批 手 续 青 岛 海 事 局 作 出 决 定 青 岛 海 事 局 作 出 决 定 批 准 暂 扣 船 舶 不 采 取 暂 扣 船 舶 措 施 不 同 意 暂 扣 船 舶 的, 解 除 暂 扣 强 制 措 施 作 出 暂 扣 船 舶 决 定, 说 明 事 实 和 理 由, 并 告 知 当 事 人 复 议 或 诉 讼 权 利 暂 扣 原 因 消 除 后 解 除 暂 扣 强 制 措 施 60

61 ( 二 ) 内 河 拆 除 动 力 装 置 ( 不 含 城 市 园 林 水 域 ) 1. 承 办 机 构 : 青 岛 海 事 局 部 海 事 局 可 根 据 实 际 对 所 属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的 具 体 权 限 作 出 限 定 2. 办 理 期 限 :30 日 3. 实 施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强 制 法 第 九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十 一 条 4. 工 作 流 程 : 青 岛 海 事 局 基 层 海 事 处 发 现 应 拆 除 动 力 装 置 的 情 形 调 查 取 证, 办 理 报 批 手 续 青 岛 海 事 局 作 出 决 定 不 采 取 拆 除 动 力 装 置 措 施 作 出 拆 除 动 力 装 置 决 定, 说 明 事 实 和 理 由, 并 告 知 当 事 人 复 议 或 诉 讼 权 利 拆 除 动 力 装 置 原 因 消 除 后 解 除 强 制 措 施 61

62 ( 三 ) 内 河 强 制 卸 载 ( 不 含 城 市 园 林 水 域 ) 1. 承 办 机 构 : 青 岛 海 事 局 2. 办 理 期 限 :30 日 3. 实 施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强 制 法 第 九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十 一 条 第 八 十 二 条 4. 工 作 流 程 : 青 岛 海 事 局 基 层 海 事 处 发 现 应 强 制 卸 载 的 情 形 调 查 取 证, 办 理 报 批 手 续 青 岛 海 事 局 作 出 决 定 不 采 取 强 制 卸 载 措 施 作 出 强 制 卸 载 决 定, 说 明 事 实 和 理 由, 并 告 知 当 事 人 复 议 或 诉 讼 权 利 62

63 ( 四 ) 沉 船 沉 物 强 制 打 捞 ( 清 除 ) 1. 承 办 机 构 : 青 岛 海 事 局 2. 办 理 期 限 :30 日 3. 实 施 依 据 : 实 施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强 制 法 第 五 十 条 五 十 二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上 交 通 安 全 法 第 四 十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第 五 十 四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七 十 四 条 第 七 十 五 条 4. 工 作 流 程 : 青 岛 海 事 局 基 层 海 事 处 发 现 应 强 制 打 捞 的 情 形 调 查 取 证, 办 理 报 批 手 续 青 岛 海 事 局 作 出 决 定 不 采 取 强 制 打 捞 措 施 作 出 强 制 打 捞 决 定, 说 明 事 实 和 理 由, 并 告 知 当 事 人 复 议 或 诉 讼 权 利 63

64 ( 五 ) 强 制 清 污 1. 承 办 机 构 : 青 岛 海 事 局 2. 办 理 期 限 :30 日 3. 实 施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强 制 法 第 九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法 第 七 十 一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八 十 条 4. 工 作 流 程 : 青 岛 海 事 局 基 层 海 事 处 发 现 应 强 制 清 污 的 情 形 当 场 强 制 清 污 的, 调 查 取 证, 告 知 当 事 人 事 实 和 理 由, 并 组 织 实 施 非 当 场 强 制 清 污 的, 调 查 取 证, 办 理 报 批 手 续 补 办 报 批 手 续 青 岛 海 事 局 作 出 决 定 青 岛 海 事 局 批 准 强 制 清 污 不 采 取 强 制 清 污 措 施 不 同 意 采 取 强 制 清 污 措 施 的, 告 知 当 事 人 作 出 强 制 清 污 决 定, 说 明 事 实 和 理 由, 并 告 知 当 事 人 复 议 或 诉 讼 权 利 强 制 清 污 原 因 消 除 后 解 除 强 制 清 污 措 施 64

65 ( 六 ) 扣 押 违 法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及 运 输 工 具 1. 承 办 机 构 : 青 岛 海 事 局 2. 办 理 期 限 :30 日 3. 实 施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强 制 法 第 九 条 第 二 十 二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七 条 4. 工 作 流 程 : 青 岛 海 事 局 基 层 海 事 处 发 现 应 扣 押 情 形 当 场 扣 押 的, 调 查 取 证, 告 知 当 事 人 事 实 和 理 由, 并 组 织 实 施 非 当 场 扣 押 的, 调 查 取 证, 办 理 报 批 手 续 补 办 报 批 手 续 青 岛 海 事 局 作 出 决 定 青 岛 海 事 局 作 出 决 定 批 准 扣 押 扣 押 原 因 消 除 后 解 除 扣 押 措 施 不 采 取 扣 押 措 施 不 同 意 采 取 扣 押 措 施 的, 告 知 当 事 人 作 出 扣 押 决 定, 说 明 事 实 和 理 由, 并 告 知 当 事 人 复 议 或 诉 讼 权 利 扣 押 原 因 消 除 后 解 除 扣 押 措 施 65

66 ( 七 ) 查 封 扣 押 不 符 合 保 障 安 全 生 产 的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的 设 施 设 备 器 材 1. 承 办 机 构 : 青 岛 海 事 局 2. 办 理 期 限 :30 日 3. 实 施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强 制 法 第 二 条 第 九 条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上 交 通 安 全 法 第 三 十 一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2014 年 修 订 ) 第 六 十 二 条 4. 工 作 流 程 : 青 岛 海 事 局 基 层 海 事 处 发 现 应 查 封 扣 押 情 形 当 场 查 封 扣 押 的, 调 查 取 证, 告 知 当 事 人 事 实 和 理 由, 并 组 织 实 施 非 当 场 查 封 扣 押 的, 调 查 取 证, 办 理 报 批 手 续 补 办 报 批 手 续 青 岛 海 事 局 作 出 决 定 青 岛 海 事 局 作 出 决 定 批 准 查 封 扣 押 查 封 扣 押 原 因 消 除 后 解 除 查 封 扣 押 措 施 不 采 取 查 封 扣 押 措 施 不 同 意 采 取 查 封 扣 押 措 施 的, 告 知 当 事 人 作 出 查 封 扣 押 决 定, 说 明 事 实 和 理 由, 并 告 知 当 事 人 复 议 或 诉 讼 权 利 查 封 扣 押 原 因 消 除 后 解 除 查 封 扣 押 措 施 66

67 三 船 舶 登 记 及 工 作 流 程 ( 一 ) 船 舶 所 有 权 登 记 1. 受 理 方 式 : 书 面 2. 办 理 期 限 :7 个 工 作 日 3. 实 施 机 构 : 山 东 海 事 局 青 岛 海 事 局 4. 办 理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上 交 通 安 全 法 第 五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条 第 三 十 八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船 舶 登 记 条 例 第 五 条 第 十 三 条 5. 办 理 流 程 : 申 请 人 向 青 岛 海 事 局 政 务 中 心 提 出 申 请, 提 交 材 料 资 料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要 求 资 料 齐 全 并 符 合 要 求 限 期 补 交 修 改 资 料 逾 期 未 补 全 或 修 改 不 完 善 限 期 内 资 料 补 全 并 符 合 要 求 决 定 受 理 山 东 海 事 局 或 青 岛 海 事 局 做 出 决 定 不 予 受 理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不 予 登 记 并 说 明 理 由, 告 知 申 请 人 予 以 登 记 67

68 6 提 交 材 料 目 录 : 1. 经 核 准 的 船 舶 名 称 核 定 申 请 书 ; 2. 船 舶 所 有 权 / 国 籍 登 记 申 请 书 ; 3. 所 有 权 共 有 情 况 证 明 文 书 及 其 复 印 件 ( 适 用 于 共 有 情 况 ); 4. 船 舶 所 有 权 取 得 合 法 证 明 文 书 及 其 复 印 件 ( 船 舶 买 卖 合 同 和 交 接 文 件 或 购 船 发 票 和 交 接 文 件 或 船 舶 拍 卖 文 书 等 ), 建 造 中 的 船 舶 需 提 供 船 舶 建 造 合 同 及 船 舶 所 有 权 归 属 证 明 文 书 及 其 复 印 件 ; 5. 海 关 完 税 免 税 等 证 明 ( 适 用 于 购 入 外 国 籍 船 舶 ); 6. 合 资 公 司 出 资 额 的 证 明 文 书 及 其 复 印 件 ( 适 用 于 中 外 合 资 公 司 所 有 的 船 舶 ); 7. 原 船 舶 登 记 机 关 出 具 的 注 销 船 舶 所 有 权 登 记 证 明 书 ( 适 用 于 原 已 登 记 过 的 船 舶 ); 8. 船 舶 技 术 资 料 及 其 复 印 件 ; 9.4 吋 或 5 吋 船 舶 照 片 ( 正 横 2 张 侧 艏 1 张 正 艉 1 张, 已 登 记 烟 囱 标 志 的 还 需 提 交 烟 囱 照 片 1 张 ); 10. 进 口 船 舶 在 渔 监 登 记 后 转 为 运 输 船 舶 到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登 记 的 船 舶, 还 应 提 交 在 渔 监 登 记 时 的 原 始 材 料 ( 包 括 建 成 日 期 进 口 日 期 进 口 用 途 的 证 明 文 书 等 ) 及 复 印 件 ; 11. 船 舶 所 有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及 其 复 印 件 ; 12. 委 托 证 明 及 委 托 人 和 被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其 复 印 件 ( 委 托 时 ); 13. 船 舶 建 造 重 要 日 期 确 认 书 ( 适 用 时 ) 68

69 ( 二 ) 光 船 租 赁 登 记 1. 受 理 方 式 : 书 面 2. 办 理 期 限 :7 个 工 作 日 3. 实 施 机 构 : 山 东 海 事 局 青 岛 海 事 局 4. 办 理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上 交 通 安 全 法 第 五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条 第 三 十 八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船 舶 登 记 条 例 第 六 条 第 二 十 五 条 至 第 三 十 条 5. 办 理 流 程 : 申 请 人 向 青 岛 海 事 局 政 务 中 心 提 出 申 请, 提 交 材 料 资 料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要 求 资 料 齐 全 并 符 合 要 求 限 期 补 交 修 改 资 料 逾 期 未 补 全 或 修 改 不 完 善 限 期 内 资 料 补 全 并 符 合 要 求 决 定 受 理 山 东 海 事 局 或 青 岛 海 事 局 做 出 决 定 不 予 受 理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不 予 登 记 并 说 明 理 由, 告 知 申 请 人 予 以 登 记 69

70 6. 提 交 材 料 目 录 : 1) 光 船 租 赁 登 记 申 请 书 ; 2) 光 船 租 赁 合 同 或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 3) 承 租 人 出 具 的 知 悉 该 船 舶 已 经 抵 押 的 文 书 ( 适 用 于 已 办 理 抵 押 登 记 的 船 舶 ); 4) 中 止 或 注 销 ( 或 将 于 重 新 登 记 时 中 止 或 注 销 ) 原 国 籍 注 销 证 明 书 ( 适 用 于 光 租 外 国 籍 船 舶 ); 5) 技 术 证 明 书 及 其 复 印 件 ( 适 用 于 光 租 外 国 籍 船 舶 ); 6) 海 关 完 税 单 及 其 复 印 件 ( 适 用 于 光 租 外 国 籍 船 舶 ); 7) 出 租 人 和 承 租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及 其 复 印 件 ; 8) 委 托 证 明 和 被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其 复 印 件 ( 委 托 时 ); 9) 船 舶 所 有 权 登 记 证 书 及 其 复 印 件 ; 10) 船 舶 国 籍 证 书 复 印 件 ( 适 用 于 已 办 理 国 籍 登 记 的 船 舶 ); 11) 经 核 准 的 船 舶 名 称 核 定 申 请 书 ( 适 用 于 光 租 外 国 籍 船 舶 ) 70

71 ( 三 ) 船 舶 抵 押 权 登 记 1. 受 理 方 式 : 书 面 2. 办 理 期 限 :7 个 工 作 日 3. 实 施 机 构 : 山 东 海 事 局 青 岛 海 事 局 4. 办 理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上 交 通 安 全 法 第 五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条 第 三 十 八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船 舶 登 记 条 例 第 六 条 第 二 十 条 至 第 二 十 四 条 5. 办 理 流 程 : 申 请 人 向 青 岛 海 事 局 政 务 中 心 提 出 申 请, 提 交 材 料 资 料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要 求 资 料 齐 全 并 符 合 要 求 限 期 补 交 修 改 资 料 逾 期 未 补 全 或 修 改 不 完 善 限 期 内 资 料 补 全 并 符 合 要 求 决 定 受 理 山 东 海 事 局 或 青 岛 海 事 局 做 出 决 定 不 予 受 理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不 予 登 记 并 说 明 理 由, 告 知 申 请 人 予 以 登 记 71

72 6. 提 交 材 料 目 录 : 1) 船 舶 抵 押 权 登 记 申 请 书 ; 2) 2/3 以 上 份 额 或 约 定 份 额 的 共 有 人 同 意 设 定 抵 押 的 证 明 文 书 ( 适 用 于 多 人 共 有 情 况 ); 3) 船 舶 所 有 权 登 记 证 书 ; 4) 抵 押 合 同 主 合 同 及 其 复 印 件 ; 5) 承 租 人 同 意 船 舶 设 定 抵 押 的 文 书 ( 适 用 于 已 办 理 光 船 租 赁 登 记 的 船 舶 ); 6) 船 舶 抵 押 权 转 移 合 同 抵 押 权 人 通 知 抵 押 人 的 证 明 文 书 原 抵 押 权 登 记 证 书 及 其 复 印 件 ( 适 用 于 船 舶 抵 押 权 转 移 ); 7) 抵 押 人 和 抵 押 权 人 双 方 对 船 舶 价 值 认 可 的 确 认 书 及 其 复 印 件 ; 8) 抵 押 人 和 抵 押 权 人 的 合 法 身 份 证 明 及 其 复 印 件 ; 9) 委 托 证 明 和 被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其 复 印 件 ( 委 托 时 ) 72

73 ( 四 ) 船 舶 烟 囱 标 志 公 司 旗 登 记 1. 受 理 方 式 : 书 面 2. 办 理 期 限 :7 个 工 作 日 3. 实 施 机 构 : 山 东 海 事 局 青 岛 海 事 局 4. 办 理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上 交 通 安 全 法 第 五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船 舶 登 记 条 例 第 三 十 一 条 至 第 三 十 四 条 5. 办 理 流 程 : 申 请 人 向 青 岛 海 事 局 政 务 中 心 提 出 申 请, 提 交 材 料 资 料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要 求 资 料 齐 全 并 符 合 要 求 限 期 补 交 修 改 资 料 逾 期 未 补 全 或 修 改 不 完 善 限 期 内 资 料 补 全 并 符 合 要 求 决 定 受 理 山 东 海 事 局 或 青 岛 海 事 局 做 出 决 定 不 予 受 理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不 予 登 记 并 说 明 理 由, 告 知 申 请 人 予 以 登 记 73

74 6. 提 交 材 料 目 录 : 1) 船 舶 烟 囱 标 志 公 司 旗 登 记 申 请 书 ; 2) 标 准 设 计 图 纸 ( 一 式 五 份 ); 3) 船 舶 烟 囱 标 志 公 司 旗 设 计 说 明 ; 4) 申 请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 5) 委 托 证 明 及 委 托 人 和 被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其 复 印 件 ( 委 托 时 ); 6) 申 请 人 拥 有 的 至 少 一 艘 中 国 籍 船 舶 的 所 有 权 登 记 证 书 或 所 有 权 取 得 的 证 明 文 件 74

75 ( 五 ) 废 钢 船 登 记 1. 受 理 方 式 : 书 面 2. 办 理 期 限 :7 个 工 作 日 3. 实 施 机 构 : 山 东 海 事 局 青 岛 海 事 局 4. 办 理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船 舶 登 记 条 例 第 五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交 通 部 拆 解 船 舶 监 督 管 理 规 则 全 文 老 旧 运 输 船 舶 管 理 规 定 (2009 年 修 订 ) 第 十 二 条 第 十 四 条 5. 办 理 流 程 : 申 请 人 向 青 岛 海 事 局 政 务 中 心 提 出 申 请, 提 交 材 料 资 料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要 求 资 料 齐 全 并 符 合 要 求 限 期 补 交 修 改 资 料 逾 期 未 补 全 或 修 改 不 完 善 限 期 内 资 料 补 全 并 符 合 要 求 决 定 受 理 山 东 海 事 局 或 青 岛 海 事 局 做 出 决 定 不 予 受 理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不 予 登 记 并 说 明 理 由, 告 知 申 请 人 予 以 登 记 75

76 6. 提 交 材 料 目 录 : 1) 废 钢 船 登 记 申 请 书 ; 2) 船 舶 所 有 权 取 得 的 证 明 文 件 ; 3) 进 口 审 批 文 书 及 海 关 完 税 单 ( 适 用 于 购 入 外 国 籍 船 舶 ); 4) 船 舶 所 有 权 国 籍 注 销 证 明 书 及 其 复 印 件 ( 适 用 于 购 入 外 国 籍 船 舶 ); 加 盖 废 钢 船 印 章 的 注 销 证 明 书 及 其 复 印 件 ( 适 用 于 中 国 籍 船 舶 ); 5) 船 舶 所 有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及 其 复 印 件 ; 6) 委 托 证 明 和 被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其 复 印 件 ( 委 托 时 ) 76

77 四 船 舶 文 书 签 注 核 发 目 录 序 号 文 书 名 称 核 发 机 构 办 理 期 限 设 定 依 据 1 船 舶 最 低 安 全 配 员 山 东 海 事 局 7 个 工 作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上 交 通 安 全 法 第 证 书 核 发 ( 国 际 航 行 日 五 条 第 六 条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内 河 船 舶 );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条 ; 中 华 人 青 岛 海 事 局 民 共 和 国 船 舶 最 低 安 全 配 员 规 则 全 ( 国 内 航 行 文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速 客 船 安 全 管 船 舶 ) 理 规 则 第 十 三 条 2 高 速 客 船 操 作 安 全 青 岛 海 事 局 7 个 工 作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上 交 通 安 全 法 第 证 书 核 发 日 五 条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条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77

78 高 速 客 船 安 全 管 理 规 则 第 九 条 3 船 舶 文 书 签 注 ( 包 括 国 内 航 行 船 舶 签 证 簿 国 际 航 行 船 舶 签 证 簿 ( 小 型 ) 船 舶 安 全 检 查 记 录 簿 航 海 ( 行 ) 日 志 轮 机 日 志 车 钟 记 录 簿 垃 圾 记 录 簿 货 物 记 录 簿 油 类 记 录 簿 ) 4 船 舶 连 续 概 要 记 录 签 注 基 层 海 事 处 当 场 办 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上 交 通 安 全 法 第 三 条 第 十 条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条 第 六 条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十 六 条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船 舶 签 证 管 理 规 则 第 二 条 第 三 条 第 二 十 一 条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船 舶 安 全 检 查 规 则 第 四 条 第 二 十 五 条 第 二 十 七 条 山 东 海 事 局 7 个 工 作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上 交 通 安 全 法 第 十 条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际 船 舶 保 安 78

79 5 货 物 系 固 手 册 山 东 海 事 局 签 注 6 船 舶 防 污 染 文 书 签 青 岛 海 事 局 注 ( 包 括 油 污 应 急 计 划 船 上 ( 海 洋 ) 污 染 应 急 计 划 程 序 与 布 置 手 册 挥 发 性 有 机 化 合 物 管 理 计 划 过 驳 作 业 10 个 工 作 日 20 个 工 作 日 规 则 第 八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上 交 通 安 全 法 第 十 条 ; 关 于 国 际 航 行 船 舶 < 配 备 货 物 系 固 手 册 >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关 于 发 布 新 版 编 制 < 货 物 系 固 手 册 > 导 则 及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际 航 行 船 舶 货 物 系 固 手 册 审 批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法 第 六 十 三 条 第 六 十 六 条 第 六 十 九 条 ; 防 治 船 舶 污 染 海 洋 环 境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条 第 十 四 条 第 十 八 条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五 十 三 条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二 条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79

80 计 划 ) 治 船 舶 污 染 内 河 水 域 环 境 管 理 规 定 第 六 条 第 三 十 二 条 第 四 十 一 条 7 船 舶 垃 圾 管 理 计 青 岛 海 事 局 10 个 工 作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法 第 划 签 注 日 六 十 三 条 ; 防 治 船 舶 污 染 海 洋 环 境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条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五 十 三 条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二 条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治 船 舶 污 染 内 河 水 域 环 境 管 理 规 定 第 六 条 80

81 五 海 事 行 政 备 案 管 理 事 项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备 案 机 构 设 定 依 据 1 内 河 通 航 水 域 安 基 层 海 事 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全 作 业 备 案 ( 不 十 八 条 含 城 市 园 林 水 域 ) 2 船 舶 在 港 区 水 域 基 层 海 事 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上 交 通 安 全 法 第 九 条 第 内 安 全 作 业 备 案 十 条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对 外 国 籍 船 舶 管 理 规 则 第 二 十 条 ; 船 舶 港 内 安 全 作 业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全 文 ; 运 输 船 舶 消 防 管 理 规 定 第 十 六 条 3 船 舶 污 染 物 的 接 基 层 海 事 处 防 治 船 舶 污 染 海 洋 环 境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九 条 ; 81

82 收 和 处 理 情 况 备 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船 舶 及 其 有 关 作 业 活 动 污 染 海 洋 环 境 防 治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十 条 4 港 口 码 头 装 基 层 海 事 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法 第 六 十 九 卸 站 及 船 舶 有 关 作 业 单 位 防 治 船 舶 及 其 有 关 作 业 活 动 污 染 海 洋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条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五 十 四 条 ; 防 治 船 舶 污 染 海 洋 环 境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四 条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十 七 条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治 船 舶 污 染 内 河 水 域 环 境 管 理 规 定 第 三 十 条 第 四 十 三 条 5 游 艇 俱 乐 部 备 案 青 岛 海 事 局 游 艇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条 第 二 十 七 条 6 船 舶 油 料 供 受 作 基 层 海 事 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法 第 六 十 八 业 单 位 备 案 条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五 十 四 条 ; 防 治 船 舶 污 染 海 洋 环 境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七 条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治 船 舶 污 染 内 河 水 域 环 境 管 理 规 定 第 十 七 条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船 82

83 舶 及 其 有 关 作 业 活 动 污 染 海 洋 环 境 防 治 管 理 规 定 第 三 十 八 条 7 内 河 港 口 装 卸 基 层 海 事 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治 船 舶 污 染 内 河 水 域 环 境 站 接 收 处 理 污 染 管 理 规 定 第 三 十 条 第 二 款 物 能 力 备 案 ( 不 含 城 市 园 林 水 域 ) 8 内 河 从 事 船 舶 污 基 层 海 事 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治 船 舶 污 染 内 河 水 域 环 境 染 物 接 收 船 舶 管 理 规 定 第 三 十 一 条 第 二 款 清 舱 作 业 活 动 的 单 位 接 收 和 处 理 能 力 备 案 ( 不 含 城 市 园 林 水 域 ) 9 海 员 证 申 办 单 位 山 东 海 事 局 船 员 出 境 证 件 管 理 规 定 第 六 条 83

84 备 案 10 内 河 船 员 服 务 机 构 备 案 ( 不 含 城 市 园 林 水 域 ) 11 装 卸 过 驳 作 业 围 油 栏 布 设 方 案 备 案 山 东 海 事 局 基 层 海 事 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船 员 条 例 第 四 十 一 条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船 员 服 务 管 理 规 定 第 六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船 舶 及 其 有 关 作 业 活 动 污 染 海 洋 环 境 防 治 管 理 规 定 ( 交 通 运 输 部 2010 年 第 7 号 令 发 布, 交 通 运 输 部 令 2013 年 第 12 号 修 订 ) 第 四 十 一 条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治 船 舶 污 染 内 河 水 域 环 境 管 理 规 定 ( 交 通 运 输 部 2005 年 第 11 号 令 发 布 ) 第 十 八 条 84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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