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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 區 區 議 會 屬 下 地 區 發 展 及 環 境 事 務 委 員 會 第 二 十 四 次 會 議 紀 錄 日 期 : 2011 年 5 月 16 日 時 間 : 下 午 2 時 30 分 地 點 : 南 區 區 議 會 會 議 室 出 席 者 : 馬 月 霞 女 士 BBS, MH ( 南 區 區 議 會 主 席 ) 朱 慶 虹 太 平 紳 士 ( 南 區 區 議 會 副 主 席 ) 黃 志 毅 先 生 ( 主 席 ) 張 錫 容 女 士 ( 副 主 席 ) 歐 立 成 先 生 柴 文 瀚 先 生 陳 富 明 先 生 陳 理 誠 太 平 紳 士 陳 李 佩 英 女 士 張 少 強 先 生 馮 煒 光 先 生 馮 仕 耕 先 生 林 啟 暉 先 生 MH 林 玉 珍 女 士 MH 梁 皓 鈞 先 生 MH 麥 志 仁 先 生 麥 謝 巧 玲 女 士 徐 遠 華 先 生 黃 靈 新 先 生 楊 默 博 士 司 馬 文 先 生 陳 文 俊 先 生 關 重 礎 先 生 黃 火 金 女 士 袁 志 光 先 生 1

2 缺 席 者 : 梁 協 雄 博 士 王 振 宇 醫 生 秘 書 : 蒙 丹 妮 女 士 南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行 政 主 任 ( 區 議 會 ) 二 (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 列 席 者 : 黃 彥 勳 太 平 紳 士 南 區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 梁 紫 盈 女 士 南 區 民 政 事 務 助 理 專 員 (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 黎 月 意 女 士 南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 地 區 管 理 ) (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 林 敏 女 士 南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 區 議 會 ) (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 黃 兆 華 先 生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高 級 工 程 師 陳 耀 熞 先 生 環 境 保 護 署 高 級 環 境 保 護 主 任 ( 區 域 南 ) 譚 智 敏 女 士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南 區 環 境 衞 生 總 監 黃 新 民 先 生 房 屋 署 房 屋 事 務 經 理 ( 港 島 四 ) 劉 燕 儀 女 士 地 政 總 署 高 級 產 業 測 量 師 ( 港 島 南 ) 陳 梁 家 玲 女 士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南 區 副 康 樂 事 務 經 理 姚 昱 女 士 署 理 規 劃 署 高 級 城 市 規 劃 師 / 香 港 出 席 議 程 二 劉 榮 輝 先 生 環 境 保 護 署 高 級 環 境 保 護 主 任 ( 排 污 基 建 )3 陳 興 球 先 生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保 護 主 任 ( 排 污 基 建 )33 張 志 娟 女 士 渠 務 署 工 程 師 / 香 港 南 及 離 島 1 區 燕 屏 女 士 渠 務 署 工 程 師 / 香 港 南 及 離 島 2 韋 耀 中 先 生 渠 務 署 高 級 工 程 師 / 污 水 工 程 4 溫 良 謙 先 生 渠 務 署 工 程 師 / 污 水 工 程 21 出 席 議 程 三 吳 傑 華 先 生 香 港 演 藝 學 院 物 業 總 監 謝 耀 允 先 生 香 港 演 藝 學 院 助 理 物 業 主 管 ( 工 程 ) 姚 家 樑 先 生 香 港 演 藝 學 院 監 工 ( 物 業 ) 出 席 議 程 四 潘 麗 儀 女 士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高 級 衞 生 督 察 ( 潔 淨 / 防 治 蟲 鼠 ) 2

3 出 席 議 程 七 梁 偉 健 先 生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土 力 工 程 師 / 工 程 地 質 5 彭 國 機 先 生 輝 固 ( 香 港 )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吳 力 國 先 生 輝 固 ( 香 港 )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詹 志 德 先 生 輝 固 ( 香 港 )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高 級 工 程 師 姜 珮 君 小 姐 輝 固 ( 香 港 )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項 目 工 程 師 開 會 詞 : 主 席 歡 迎 各 委 員 增 選 委 員 及 政 府 部 門 代 表 出 席 會 議 2. 主 席 表 示, 梁 協 雄 博 士 在 會 前 通 知 秘 書 處 因 事 未 能 出 席 是 次 會 議 委 員 會 備 悉 及 批 准 有 關 缺 席 申 請 ( 會 後 補 註 : 王 振 宇 醫 生 未 有 於 會 前 向 秘 書 處 提 出 缺 席 申 請 ) 3. 主 席 表 示, 為 使 會 議 順 利 進 行, 根 據 南 區 區 議 會 會 議 常 規 第 15(3) 條, 在 會 議 進 行 期 間, 所 有 出 席 或 旁 聽 會 議 人 士 在 會 議 室 內 必 須 關 掉 響 鬧 裝 置 及 不 得 使 用 電 訊 器 材 通 話 各 委 員 可 就 每 項 議 程 最 多 發 言 兩 次, 每 次 限 時 三 分 鐘 議 程 一 : 通 過 地 區 發 展 及 環 境 事 務 委 員 會 於 2011 年 3 月 21 日 舉 行 的 會 議 紀 錄 4. 會 議 紀 錄 獲 得 通 過, 毋 須 修 訂 議 程 二 : 要 求 改 善 南 區 各 村 的 渠 務 系 統 ( 本 議 程 由 陳 理 誠 太 平 紳 士 提 出 ) ( 地 區 發 展 文 件 18/2011 號 ) 5. 主 席 歡 迎 下 列 部 門 代 表 出 席 會 議, 參 與 議 程 二 的 討 論 : 環 境 保 護 署 高 級 環 境 保 護 主 任 ( 排 污 基 建 )3 劉 榮 輝 先 生 環 境 保 護 主 任 ( 排 污 基 建 )33 陳 興 球 先 生 3

4 渠 務 署 工 程 師 / 香 港 南 及 離 島 1 張 志 娟 女 士 工 程 師 / 香 港 南 及 離 島 2 區 燕 屏 女 士 高 級 工 程 師 / 污 水 工 程 4 韋 耀 中 先 生 工 程 師 / 污 水 工 程 21 溫 良 謙 先 生 6. 陳 理 誠 太 平 紳 士 簡 介 提 出 議 題 的 原 因, 表 示 工 程 工 作 小 組 希 望 通 過 委 員 會 的 討 論, 促 請 有 關 部 門 為 現 時 未 有 渠 務 系 統 的 村 落 鋪 設 污 水 渠, 並 提 升 現 有 系 統, 以 改 善 村 內 的 環 境 衞 生 7. 主 席 表 示, 以 往 的 會 議 曾 討 論 薄 扶 林 村 的 渠 務 事 宜, 建 議 一 併 納 入 這 項 議 題 跟 進 他 請 區 內 各 村 的 當 區 區 議 員 先 說 明 村 內 的 渠 務 問 題 8. 朱 慶 虹 太 平 紳 士 以 圖 片 ( 補 充 資 料 ) 闡 述 薄 扶 林 村 的 渠 務 及 衞 生 問 題, 並 指 出 村 內 各 幅 可 供 興 建 小 型 泵 房 的 空 置 土 地, 另 外, 一 幅 大 約 300 平 方 米 的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下 稱 康 文 署 ) 用 地, 亦 可 考 慮 作 大 型 泵 房 用 途 他 不 贊 成 村 民 先 前 提 出 利 用 現 有 公 廁 收 集 村 內 部 分 污 水 的 建 議, 因 為 這 項 改 動 須 準 確 計 算 各 公 廁 的 剩 餘 排 污 容 量, 以 避 免 污 物 滿 溢 影 響 環 境 衞 生 他 又 要 求 環 境 保 護 署 ( 下 稱 環 保 署 ) 為 薄 扶 林 村 制 訂 污 水 排 放 計 劃, 並 統 籌 各 有 關 部 門 跟 進 改 善 村 內 的 污 水 排 放 9. 馮 仕 耕 先 生 指 出, 由 於 黃 竹 坑 新 圍 村 ( 下 稱 新 圍 ) 及 舊 圍 村 ( 下 稱 舊 圍 ) 缺 乏 完 善 的 渠 務 系 統, 因 此 不 少 村 民 都 會 將 污 水 接 駁 至 雨 水 渠, 導 致 污 水 直 接 排 放 入 公 共 雨 水 渠, 嚴 重 影 響 周 邊 的 環 境 衞 生 此 外, 新 圍 目 前 有 六 個 流 動 廁 所, 希 望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下 稱 食 環 署 ) 能 積 極 考 慮 及 盡 快 落 實 以 沖 水 式 廁 所 取 代 流 動 廁 所 10. 陳 李 佩 英 女 士 得 悉 有 關 部 門 已 協 調 跟 進 石 澳 村 的 渠 務 事 宜, 但 現 時 村 內 的 蚊 蟲 問 題 仍 然 嚴 重, 導 致 細 菌 滋 生, 希 望 有 關 部 門 能 多 加 留 意, 改 善 村 內 的 環 境 衞 生 11. 劉 榮 輝 先 生 綜 合 回 應 如 下 : (a) 對 於 委 員 建 議 於 薄 扶 林 村 的 康 文 署 用 地 興 建 大 型 泵 房, 署 方 連 同 渠 務 署 會 透 過 南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邀 請 關 注 的 議 員 村 民 及 薄 扶 林 村 排 污 關 注 組 ( 下 稱 關 注 組 ) 到 村 內 實 地 視 察, 再 作 跟 進 ; 4

5 (b) 視 察 會 一 併 研 究 其 他 合 適 地 點 及 以 多 個 小 型 泵 房 代 替 單 一 大 型 泵 房 的 方 案, 以 確 定 其 工 程 可 行 性 ; (c) 關 於 先 前 薄 扶 林 村 村 民 建 議 把 部 分 村 屋 的 污 水 駁 入 現 有 食 環 署 公 廁 排 放 系 統, 署 方 表 示, 經 過 與 食 環 署 公 廁 的 設 計 和 維 修 部 門 聯 絡 和 研 究 後, 發 現 公 廁 扣 除 日 常 運 作 的 排 污 需 要, 剩 餘 的 排 污 容 量 只 足 夠 應 付 小 量 村 屋 污 水 ; 以 及 (d) 有 建 議 把 現 時 薄 扶 林 村 內 的 食 環 署 公 廁 的 部 分 改 建 為 泵 房, 署 方 與 渠 務 署 會 跟 進 12. 韋 耀 中 先 生 表 示, 渠 務 署 的 污 水 工 程 部 會 配 合 環 保 署, 在 薄 扶 林 村 內 尋 找 適 合 的 地 點 興 建 泵 房 及 排 污 渠 署 方 會 與 區 議 會 關 注 組 及 環 保 署 作 實 地 視 察, 然 後 研 究 設 計 及 施 工 計 劃 13. 譚 智 敏 女 士 綜 合 回 應 如 下 : (a) 在 各 村 的 渠 務 系 統 完 善 之 前, 會 繼 續 加 强 清 潔, 例 如 於 雨 天 後 加 緊 清 理 垃 圾, 並 鼓 勵 村 民 使 用 公 廁 ; (b) 署 方 支 持 改 善 新 舊 圍 的 渠 務 系 統, 並 會 與 相 關 部 門 配 合 及 跟 進 ; (c) 新 圍 的 臨 時 公 厠 採 用 有 沖 水 系 統 的 新 式 設 計 然 而, 一 如 薄 扶 林 村 的 情 況, 村 內 公 廁 的 使 用 率 同 樣 偏 低, 加 上 現 時 臨 時 公 廁 的 空 間 較 狹 窄, 因 此 會 研 究 附 近 是 否 有 合 適 的 用 地 擴 建 公 廁 ; 以 及 (d) 由 於 舊 圍 人 口 較 少, 而 居 民 大 多 使 用 自 行 搭 建 的 廁 所, 導 致 公 廁 使 用 率 偏 低, 故 不 建 議 投 放 資 源 建 永 久 公 廁 14. 歐 立 成 先 生 柴 文 瀚 先 生 朱 慶 虹 太 平 紳 士 陳 富 明 先 生 張 錫 容 女 士 馮 仕 耕 先 生 林 啟 暉 先 生 MH 林 玉 珍 女 士 MH 麥 謝 巧 玲 女 士 袁 志 光 先 生 及 司 馬 文 先 生 等 11 位 委 員 提 出 以 下 意 見 及 查 詢 : (a) 有 委 員 詢 問 :(1) 政 府 有 否 就 改 善 渠 務 問 題 訂 立 期 限 ;(2) 有 否 計 劃 收 回 寮 屋 村 土 地 以 作 發 展 ; 以 及 (3) 重 整 村 內 渠 務 系 統 牽 涉 私 人 土 地 業 權, 政 府 有 否 機 制 處 理 所 引 起 的 地 權 糾 紛 及 賠 償 事 宜 ; (b) 薄 扶 林 村 的 長 遠 發 展 已 公 布 多 時, 有 委 員 認 為 政 府 應 積 極 考 慮 為 該 村 鋪 設 渠 務 設 施 另 外, 新 圍 的 旱 廁 位 置 偏 僻, 附 近 又 有 積 水, 環 境 惡 劣, 不 便 長 者 於 夜 間 使 用, 希 望 有 關 部 門 積 極 考 慮 建 設 排 污 系 統, 改 善 各 村 的 環 境 衞 生 ; 5

6 (c) 有 委 員 表 示, 不 應 因 村 落 人 口 少 及 地 理 因 素 而 不 考 慮 建 造 排 污 設 施 新 圍 現 時 有 200 人 居 住, 而 舊 圍 也 有 近 100 名 居 民, 應 該 為 他 們 提 供 沖 廁 廁 所 設 施 再 者, 政 府 並 沒 有 計 劃 發 展 新 舊 圍, 故 在 政 策 上 應 不 會 有 任 何 困 難, 希 望 有 關 部 門 盡 快 於 村 內 提 供 渠 務 設 施 ; (d) 有 委 員 表 示, 新 圍 內 設 有 沖 廁 系 統 的 流 動 廁 所 夜 間 使 用 率 高, 並 讚 揚 食 環 署 因 應 實 際 需 求 而 調 整 潔 淨 服 務 的 時 間 然 而, 流 動 廁 所 附 近 照 明 不 足, 在 夜 間 甚 為 不 便, 希 望 食 環 署 積 極 考 慮 設 置 永 久 性 廁 所 該 委 員 歡 迎 與 譚 智 敏 女 士 到 村 內 視 察 可 建 造 沖 廁 式 廁 所 的 合 適 地 點 ; (e) 有 委 員 查 詢 薄 扶 林 村 內 的 搭 建 物 有 否 涉 及 公 眾 地 方, 可 否 拆 除 以 鋪 設 渠 管 若 有 關 部 門 拆 除 該 等 搭 建 物, 會 否 有 機 制 賠 償 受 影 響 的 村 民 她 又 查 詢 是 否 有 車 路 直 達 薄 扶 林 村 內 一 幅 康 文 署 用 地, 並 請 有 關 部 門 解 釋 於 該 幅 用 地 興 建 渠 務 設 施 的 困 難 何 在 ; (f) 有 委 員 認 為, 薄 扶 林 村 的 居 民 如 果 是 合 法 居 於 上 址, 部 門 便 須 提 供 渠 務 設 施 以 確 保 居 住 環 境 衞 生, 不 應 只 顧 成 本 效 益 他 詢 問, 若 鋪 設 渠 管 涉 及 收 地, 政 府 會 否 向 村 民 作 出 賠 償 他 希 望 部 門 能 解 釋 所 存 在 的 困 難, 並 及 早 尋 求 方 法 加 以 克 服 ; (g) 有 委 員 欣 賞 環 保 署 及 食 環 署 積 極 研 究 薄 扶 林 村 的 渠 務 事 宜, 但 處 理 新 舊 圍 的 手 法 卻 有 欠 妥 善 他 支 持 由 環 保 署 牽 頭 制 訂 時 間 表, 改 善 各 村 的 渠 務 系 統 ; (h) 有 委 員 認 為, 應 正 視 各 村 不 合 標 準 的 渠 務 設 施, 使 排 污 工 作 與 時 並 進 ; (i) 多 位 委 員 認 為 當 局 應 盡 量 進 行 渠 務 系 統 改 善 工 程, 以 期 逐 步 改 善 環 境 衞 生 ; (j) 有 委 員 詢 問, 環 保 署 有 否 訂 明 標 準, 以 確 定 區 內 其 他 村 是 否 適 合 鋪 設 渠 務 設 施, 以 及 找 出 可 為 村 民 帶 來 方 便 的 渠 務 設 施 ; (k) 有 委 員 表 示, 大 口 環 村 同 樣 面 對 渠 務 設 施 欠 完 善 所 引 致 的 衞 生 問 題, 而 該 村 的 污 水 會 排 放 至 海 旁, 影 響 瀑 布 灣 海 床 或 海 灘 的 衞 生 ; 以 及 (l) 有 委 員 指 出, 議 題 所 討 論 的, 是 如 何 改 善 區 內 多 條 村 的 渠 務 問 題 鑑 於 區 議 會 沒 有 足 夠 的 專 業 知 識 及 資 源 完 善 各 村 的 渠 務 系 統, 他 認 為 環 保 署 應 說 明 村 落 渠 務 的 責 任 誰 屬 提 供 整 治 薄 扶 林 村 渠 務 問 題 的 時 間 表 列 明 何 時 與 相 關 部 門 及 村 民 研 究 解 決 方 案 尋 找 合 適 的 地 點 興 建 泵 房, 以 及 研 究 如 何 鋪 設 渠 管 他 希 望 環 保 署 召 集 相 關 部 門 進 行 可 行 性 研 究, 之 後 立 即 開 展 工 程 6

7 15. 劉 榮 輝 先 生 綜 合 回 應 如 下 : (a) 由 於 薄 扶 林 村 地 勢 低 窪, 而 距 離 最 近 的 污 水 幹 渠 位 於 地 勢 較 高 的 薄 扶 林 道, 因 此 必 須 在 村 內 找 到 合 適 地 點 興 建 泵 房, 將 收 集 到 的 污 水 排 放 至 污 水 幹 渠, 才 能 在 村 內 設 計 鋪 設 公 共 污 水 渠 署 方 會 於 會 後 邀 請 區 議 員 委 員 村 民 及 關 注 組 成 員 作 實 地 視 察, 以 物 色 適 合 地 點 興 建 泵 房, 並 尋 求 可 行 的 方 法 改 善 環 境 衞 生 ; 以 及 (b) 署 方 銳 意 解 決 本 港 各 村 的 渠 務 問 題, 然 而, 各 村 的 居 住 人 口 不 同, 環 境 污 染 程 度 亦 各 異, 故 有 需 要 按 各 村 的 實 際 情 況 工 程 可 行 性 成 本 效 益 及 村 民 接 受 程 度 等 因 素 進 行 獨 立 評 估 署 方 會 尋 求 資 源 以 改 善 薄 扶 林 村 的 環 境 衞 生, 並 研 究 如 何 改 善 其 他 鄉 村 的 渠 務 情 況. 16. 張 志 娟 女 士 回 應 表 示, 渠 務 署 會 積 極 協 助 環 保 署 尋 找 解 決 方 法, 而 工 程 部 已 與 環 保 署 緊 密 合 作, 以 期 盡 快 解 決 渠 務 問 題 在 未 徹 底 改 善 渠 務 系 統 前, 署 方 會 加 強 巡 查, 清 洗 主 要 渠 道, 並 樂 意 協 助 食 環 署 進 行 清 潔 上 述 措 施 已 在 薄 扶 林 村 推 行, 如 有 需 要, 區 內 各 村 居 民 可 致 電 署 方 要 求 協 助 清 理 渠 道 17. 譚 智 敏 女 士 回 應 指, 早 前 署 方 已 就 新 圍 公 廁 的 問 題 與 策 劃 組 展 開 可 行 性 研 究 的 初 步 工 作 她 會 於 會 後 聯 同 當 區 區 議 員 到 新 圍 村 視 察, 然 後 聯 絡 相 關 部 門 進 行 可 行 性 研 究 18. 劉 榮 輝 先 生 補 充, 署 方 對 新 圍 村 的 勘 察 純 屬 初 步 性 質 19. 陳 理 誠 太 平 紳 士 表 示, 工 程 工 作 小 組 曾 在 石 澳 村 鋪 設 水 渠, 但 有 關 部 門 則 表 示 政 府 的 公 共 大 渠 未 能 容 納 村 內 水 渠 的 污 水 排 放 量, 希 望 渠 務 署 能 解 釋 現 時 石 澳 大 渠 的 情 況 20. 區 燕 屏 女 士 表 示, 南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及 南 區 區 議 會 去 年 已 在 石 澳 村 進 行 局 部 性 渠 務 系 統 改 善 工 程 現 時 該 村 的 污 水 系 統 已 能 接 收 村 內 排 放 的 大 部 分 污 水, 只 有 小 部 分 的 污 水 仍 靠 村 屋 的 獨 立 化 糞 池 及 地 下 滲 漏 處 理 現 有 系 統 是 否 有 足 夠 能 力 收 集 村 屋 排 放 的 污 水, 須 進 行 檢 討 釐 訂 石 澳 村 收 集 污 水 及 雨 水 的 渠 道, 直 徑 只 有 225 毫 米, 根 據 署 方 的 初 步 數 據, 該 渠 道 或 未 能 負 荷 村 內 的 總 排 放 量 此 外, 石 澳 污 水 廠 可 收 集 的 污 水 量 亦 有 待 查 證, 而 寮 屋 居 民 的 總 人 數 亦 難 以 準 確 統 計, 由 於 估 算 污 水 的 增 加 量 有 困 難, 故 有 部 分 改 善 計 劃 的 擬 訂 工 作 仍 未 完 成 7

8 21. 陳 李 佩 英 女 士 表 示, 石 澳 村 的 污 水 處 理 未 能 完 善, 而 工 程 工 作 小 組 亦 憂 慮 公 共 大 渠 未 能 容 納 村 內 水 渠 的 污 水 排 放 量, 因 此, 部 門 有 需 要 再 作 研 究 和 檢 討, 以 便 改 善 環 境 衞 生 22. 主 席 表 示, 工 程 工 作 小 組 已 討 論 過 石 澳 村 及 寮 屋 的 渠 務 改 善 工 程 隨 着 社 會 發 展, 市 民 對 生 活 質 素 的 要 求 不 斷 提 升, 政 府 在 改 善 地 區 環 境 衞 生 方 面 實 責 無 旁 貸 區 內 各 村 的 渠 務 問 題 有 輕 重 緩 急 之 分, 亦 會 因 地 理 上 的 客 觀 因 素 而 未 能 即 時 改 善, 但 有 關 部 門 已 承 諾 會 積 極 跟 進 環 保 署 會 就 薄 扶 林 村 的 泵 房 位 置 與 各 方 積 極 研 究 選 址, 並 尋 求 解 決 辦 法, 希 望 各 相 關 部 門 透 過 跨 部 門 工 作 會 議 並 在 委 員 會 的 支 持 下, 能 早 日 解 決 興 建 泵 房 的 問 題 至 於 新 舊 圍 村 的 問 題, 食 環 署 會 繼 續 與 馮 仕 耕 先 生 跟 進 各 委 員 已 就 這 項 議 題 取 得 共 識, 他 建 議 將 此 議 題 納 入 跟 進 事 項 適 時 作 出 跟 進, 以 期 改 善 鄉 村 寮 屋 的 環 境 衞 生 ( 徐 遠 華 先 生 陳 李 佩 英 女 士 馮 煒 光 先 生 以 及 梁 皓 鈞 先 生 MH 分 別 於 下 午 2 時 39 分 下 午 2 時 58 分 下 午 3 時 06 分 以 及 下 午 3 時 22 分 到 達 會 場 ) ( 會 後 補 註 : 環 保 署 及 渠 務 署 通 過 秘 書 處 邀 請 委 員 及 關 注 組 於 6 月 21 日 到 薄 扶 林 村 視 察, 尋 找 可 供 興 建 泵 房 的 地 點 食 環 署 及 有 關 部 門 於 7 月 5 日 與 馮 仕 耕 先 生 到 新 圍 視 察 視 察 ) 議 程 三 : 要 求 及 早 展 開 前 法 國 傳 道 會 ( 香 港 伯 大 尼 修 院 ) 的 斜 坡 花 園 及 行 人 道 提 升 工 程 以 供 公 眾 使 用 ( 本 議 程 由 司 馬 文 先 生 及 朱 慶 虹 太 平 紳 士 提 出 ) ( 地 區 發 展 文 件 19/2011 號 ) 23. 主 席 歡 迎 下 列 香 港 演 藝 學 院 ( 下 稱 演 藝 學 院 ) 代 表 出 席 會 議, 參 與 議 程 三 的 討 論 : 物 業 總 監 吳 傑 華 先 生 助 理 物 業 主 管 ( 工 程 ) 謝 耀 允 先 生 監 工 ( 物 業 ) 姚 家 樑 先 生 8

9 24. 司 馬 文 先 生 介 紹 提 出 是 項 議 程 的 原 因, 表 示 擬 議 工 程 如 能 提 升 至 甲 級, 便 可 以 為 市 民 提 供 一 條 由 薄 扶 林 道 直 達 薄 扶 林 水 塘 的 步 道 25. 朱 慶 虹 太 平 紳 士 認 為 該 項 工 程 不 但 方 便 該 院 校 的 師 生 上 下 課, 還 可 便 利 更 多 市 民 到 伯 大 尼 演 藝 學 院 古 蹟 校 園 參 觀 26. 吳 傑 華 先 生 簡 介 工 程 背 景 27. 謝 耀 允 先 生 以 電 腦 簡 報 ( 補 充 資 料 ) 介 紹 擬 議 的 斜 坡 花 園 及 行 山 徑 改 善 工 程, 並 表 示 因 工 料 成 本 價 格 不 斷 上 漲, 總 工 程 金 額 或 會 調 整 至 900 萬 元 至 1,000 萬 元 28. 主 席 表 示, 民 政 事 務 局 及 政 府 產 業 署 未 能 派 代 表 出 席 會 議, 委 員 可 參 考 附 件 三 及 四 的 書 面 回 應 根 據 該 書 面 回 應, 有 關 工 程 已 獲 政 府 支 持, 現 正 按 各 項 工 程 的 緩 急 排 序 29. 柴 文 瀚 先 生 陳 理 誠 太 平 紳 士 朱 慶 虹 太 平 紳 士 馮 煒 光 先 生 關 重 礎 先 生 林 啟 暉 先 生 MH 梁 皓 鈞 先 生 MH 徐 遠 華 先 生 及 司 馬 文 先 生 等 九 位 委 員 提 出 以 下 意 見 及 查 詢 : (a) 有 委 員 表 示,(1) 擬 議 工 程 涉 及 連 接 薄 扶 林 道 與 碧 瑤 灣 私 人 物 業, 並 須 開 放 碧 瑤 灣 部 分 地 方 予 公 眾 使 用, 故 詢 問 是 否 已 獲 碧 瑤 灣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書 面 同 意 進 行 有 關 工 程 ; 若 否, 委 員 會 不 宜 表 態 支 持 ;(2) 擬 議 修 建 斜 坡 的 面 積 頗 大, 去 年 估 計 的 工 程 費 用 為 850 萬 元, 由 於 現 時 建 造 費 用 已 上 升, 故 對 演 藝 學 院 預 算 的 工 程 費 用 有 保 留 ; (b) 有 委 員 認 為, 工 程 於 技 術 上 可 行, 而 所 需 費 用 亦 不 算 太 大, 相 信 區 議 會 能 勝 任 相 關 的 協 調 工 作, 並 建 議 多 以 地 區 小 型 工 程 撥 款 進 行 不 同 類 型 的 工 程 ; (c) 有 委 員 指, 演 藝 學 院 已 與 碧 瑤 灣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聯 絡 並 獲 得 其 口 頭 支 持 擬 議 工 程 包 括 兩 方 面 的 工 作, 其 一 是 由 演 藝 學 院 進 行 的 斜 坡 及 花 園 改 善 工 程 ; 其 二 是 由 演 藝 學 院 就 連 接 斜 坡 花 園 至 碧 瑤 灣 的 地 段, 與 碧 瑤 灣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進 行 磋 商, 研 究 其 可 行 性 ; (d) 有 委 員 贊 成 整 體 工 程 的 便 民 概 念, 但 認 為 必 須 先 得 到 碧 瑤 灣 同 意 開 放 連 接 伯 大 尼 校 舍 的 路 段, 並 確 定 會 長 期 開 放 該 連 接 路 段, 才 會 支 持 有 關 工 程 ; 9

10 (e) 多 位 委 員 表 示, 討 論 中 的 路 段 位 於 碧 瑤 灣 後 方, 須 顧 及 住 戶 的 私 隱, 以 免 便 民 措 施 變 成 擾 民 ; (f) 有 委 員 表 示, 如 上 述 工 程 得 以 落 實, 除 了 遊 人 可 以 享 受 伯 大 尼 的 花 園 美 景 及 設 施 外, 碧 瑤 灣 居 民 亦 可 更 方 便 地 享 用 花 園 的 設 施 ; (g) 有 委 員 認 為, 委 員 會 不 會 反 對 可 以 提 升 區 內 居 民 生 活 質 素 的 建 議, 但 決 定 前 必 須 深 思 熟 慮, 避 免 損 害 居 民 的 利 益, 故 建 議 先 聽 取 有 關 居 民 組 織 及 法 團 的 意 見, 並 爭 取 他 們 支 持 ; (h) 有 委 員 認 為, 如 區 議 會 能 向 有 關 法 團 表 達 支 持 有 關 工 程 的 訊 息, 能 讓 法 團 有 信 心 支 持 有 關 工 程 ; (i) 有 委 員 指, 區 議 會 不 會 反 對 提 升 工 程, 但 關 注 附 近 居 民 的 意 願 他 認 為 應 先 諮 詢 碧 瑤 灣 居 民 及 有 關 法 團 ; 以 及 (j) 有 委 員 詢 問, 可 否 於 總 結 議 題 時 表 明 委 員 會 的 共 識 是 不 反 對 有 關 工 程 的 概 念 30. 主 席 感 謝 委 員 提 出 是 項 議 題 及 演 藝 學 院 代 表 為 委 員 會 簡 介 工 程 內 容, 亦 感 謝 各 委 員 積 極 發 表 意 見 他 認 為 委 員 已 充 分 表 達 對 擬 議 工 程 項 目 的 意 見, 有 關 意 見 會 於 會 後 向 有 關 部 門 轉 達 民 政 事 務 局 的 書 面 回 應 指, 該 項 工 程 已 列 為 乙 (-) 級, 當 局 在 釐 訂 工 程 的 級 別 時 須 考 慮 多 項 因 素, 包 括 工 程 的 迫 切 性 成 本 效 益 居 民 意 願 等, 而 某 項 工 程 的 級 別 提 升 與 否, 須 按 既 定 程 序 考 慮 政 府 產 業 署 亦 不 反 對 有 關 的 工 程 建 議 31. 主 席 總 結 指, 有 多 位 委 員 並 未 在 是 項 討 論 中 發 言, 故 已 發 表 的 言 論 並 不 能 代 表 委 員 會 的 整 體 意 見, 況 且 發 言 的 委 員 亦 有 不 同 意 見 他 表 示 會 議 紀 錄 已 足 夠 向 有 關 部 門 反 映 委 員 的 意 見 ( 袁 志 光 先 生 及 張 少 強 先 生 分 別 於 下 午 4 時 正 及 4 時 20 分 離 開 會 場 ) ( 會 後 補 註 : 演 藝 學 院 其 後 澄 清 並 未 與 碧 瑤 灣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聯 絡, 亦 沒 有 獲 得 其 口 頭 支 持 秘 書 處 收 到 碧 瑤 灣 的 管 理 公 司 於 6 月 7 日 致 司 馬 文 先 生 的 回 信, 表 示 碧 瑤 灣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及 管 理 處 基 於 保 安 及 斜 坡 維 修 等 技 術 性 問 題, 不 會 考 慮 開 放 屋 苑 範 圍 以 連 接 伯 大 尼 花 園 的 建 議 秘 書 處 已 於 6 月 16 日 向 民 政 事 務 局 及 政 府 產 業 署 轉 達 委 員 的 意 見 ) 10

11 議 程 四 : 年 度 地 區 行 動 計 劃 ( 本 議 程 由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提 出 ) ( 地 區 發 展 文 件 20/2011 號 ) 32. 主 席 歡 迎 食 環 署 高 級 衞 生 督 察 ( 潔 淨 / 防 治 蟲 鼠 ) 潘 麗 儀 女 士 出 席 會 議, 參 與 議 程 四 的 討 論 食 環 署 於 席 上 派 發 街 市 內 常 見 的 食 / 用 品 及 服 務 行 業 小 冊 子 ( 下 稱 小 冊 子 ) 33. 譚 智 敏 女 士 介 紹 年 度 地 區 行 動 計 劃, 並 回 顧 了 年 的 地 區 工 作 她 補 充, 署 方 已 於 海 灣 區 加 設 誘 蚊 產 卵 器, 以 加 強 監 察 及 控 制 蚊 患 情 況, 預 防 登 革 熱 病 的 傳 播 在 規 管 食 物 業 方 面, 署 方 會 增 設 新 牌 照 種 類, 並 會 根 據 個 別 地 區 的 需 要 制 訂 專 題 執 法 行 動 34. 潘 麗 儀 女 士 以 電 腦 簡 報 ( 補 充 資 料 ) 簡 介 地 區 行 動 計 劃, 並 邀 請 委 員 出 席 分 別 於 5 月 及 23 日 在 區 內 三 個 街 市 舉 行 的 健 康 飲 食 活 動 及 展 覽 署 方 亦 針 對 本 區 獨 特 的 情 況 進 行 一 連 串 的 行 動, 包 括 就 運 海 鮮 車 溢 出 海 水 污 染 街 道 作 出 48 宗 檢 控 與 海 事 署 合 辦 清 理 海 岸 垃 圾, 以 及 與 警 方 採 取 聯 合 行 動, 打 擊 商 舖 非 法 擴 展 營 業 35. 柴 文 瀚 先 生 陳 富 明 先 生 陳 李 佩 英 女 士 張 錫 容 女 士 馮 煒 光 先 生 關 重 礎 先 生 林 啟 暉 先 生 MH 黃 靈 新 先 生 徐 遠 華 先 生 楊 默 博 士 及 司 馬 文 先 生 等 11 位 委 員 提 出 以 下 意 見 及 查 詢 : (a) 有 委 員 感 謝 食 環 署 就 取 締 商 舖 非 法 擴 展 營 業 所 採 取 的 執 法 行 動, 並 希 望 署 方 能 加 強 街 市 管 理 提 升 街 市 的 衞 生 水 平, 以 及 解 決 街 市 檔 位 狹 窄 和 街 市 通 風 不 足 的 問 題 此 外, 該 委 員 亦 促 請 署 方 改 善 香 港 仔 行 人 亂 拋 垃 圾 的 情 況 ; (b) 對 於 政 府 決 定 凍 結 街 市 租 金 18 個 月, 有 委 員 反 映 有 街 市 檔 戶 進 一 步 建 議 延 長 檔 位 的 租 約 期 至 兩 至 三 年 此 外, 檔 戶 亦 對 用 者 自 付 冷 氣 費 有 保 留, 希 望 能 以 其 他 形 式 ( 例 如 冷 氣 附 加 費 ) 劃 一 徵 收, 以 免 同 一 街 市 因 有 新 舊 租 約 條 款 不 同 造 成 不 公 另 外, 該 委 員 亦 表 示 檔 戶 普 遍 憂 慮 如 街 市 不 凍 租, 租 金 可 能 會 上 升 至 市 值 水 平, 希 望 署 方 詳 細 諮 詢 枱 商, 擬 訂 租 戶 及 市 民 可 接 受 的 租 約 ; (c) 有 委 員 總 結 過 去 一 年 發 生 的 重 大 公 共 衞 生 事 件, 包 括 流 感 核 輻 射 及 食 物 安 全 等 他 建 議 食 環 署 牽 頭 安 排 參 觀 大 亞 灣 核 電 廠, 讓 委 員 了 解 核 電 廠 的 核 安 全 設 施 此 外, 署 方 亦 應 利 11

12 用 小 冊 子 提 高 公 眾 對 食 品 安 全 的 意 識, 例 如 認 識 及 安 全 使 用 食 物 添 加 劑 ; (d) 有 委 員 指, 前 黃 竹 坑 邨 行 人 路 附 近 經 常 有 人 亂 拋 垃 圾 和 作 出 其 他 與 地 方 潔 淨 有 關 的 罪 行, 希 望 食 環 署 督 促 承 辦 商 加 強 清 潔 ; (e) 有 委 員 查 詢, 食 環 署 在 執 行 有 關 公 眾 地 方 潔 淨 的 法 例 時, 會 如 何 避 免 與 違 法 者 發 生 衝 突 此 外, 公 眾 亦 期 望 署 方 在 執 法 時 對 謀 求 生 計 的 小 販 能 酌 情 採 取 較 寬 容 的 態 度, 以 便 在 維 持 環 境 衞 生 之 餘, 亦 保 障 行 業 自 由 ; (f) 多 位 委 員 認 為, 小 冊 子 能 有 助 少 數 族 裔 僱 主 及 家 庭 傭 工 認 識 在 街 市 常 見 的 食 物 用 品 和 服 務 行 業, 因 此, 希 望 能 加 印 第 二 版, 並 建 議 在 中 文 字 下 面 加 上 廣 東 話 拼 音, 以 方 便 外 籍 人 士 與 檔 販 溝 通 ; (g) 有 委 員 希 望 食 環 署 能 於 區 內 加 設 小 型 垃 圾 收 集 站, 方 便 居 民 丟 棄 家 居 垃 圾 及 小 型 建 築 廢 物 此 外, 署 方 應 考 慮 擬 訂 斜 坡 清 理 計 劃, 並 協 調 路 政 署 及 渠 務 署, 每 年 清 理 斜 坡 一 次 ; (h) 多 位 委 員 要 求 食 環 署 解 決 運 海 鮮 車 溢 出 海 水 污 染 路 面 及 可 能 導 致 路 上 其 他 汽 車 輪 胎 損 蝕 的 問 題 ; (i) 有 委 員 表 示, 現 時 已 有 法 例 規 管 運 海 鮮 車 溢 出 海 水 的 事 宜 如 市 民 發 現 有 這 類 違 規 情 況, 可 記 下 涉 案 車 輛 的 車 牌 號 碼 事 發 時 間 及 地 點 等 資 料, 以 便 有 關 部 門 事 後 票 控 他 又 指, 署 方 的 垃 圾 收 集 車 於 上 落 斜 坡 時 有 污 水 流 出, 希 望 署 方 研 究 改 善 方 案 ; 以 及 (j) 有 委 員 要 求 署 方 於 赤 柱 廣 場 翻 新 工 程 期 間, 增 加 清 潔 赤 柱 公 廁 的 次 數 和 加 強 赤 柱 的 滅 蚊 行 動, 但 避 免 使 用 過 量 滅 蚊 水 影 響 生 態 36. 譚 智 敏 女 士 綜 合 回 應 如 下 : (a) 會 再 視 察 街 市 的 通 風 情 況, 然 後 與 機 電 工 程 署 研 究 局 部 加 裝 抽 氣 扇 及 加 強 馬 力 的 可 行 性 如 要 安 裝 冷 氣 設 施, 檔 戶 必 須 承 擔 冷 氣 費 署 方 人 員 已 經 常 勸 諭 檔 戶 切 勿 阻 塞 街 市 通 道, 但 香 港 仔 街 市 屬 舊 式 設 計, 空 間 較 為 狹 窄 署 方 會 加 強 執 法, 並 要 求 檔 主 妥 善 擺 放 檔 口 的 貨 物, 以 免 妨 礙 市 民 出 入 ; (b) 會 向 政 策 科 反 映 委 員 對 街 市 租 約 的 意 見 由 於 街 市 政 策 會 影 響 新 舊 租 戶 的 利 益 分 配, 為 免 影 響 舊 租 戶, 署 方 在 推 出 新 政 策 時 一 般 會 先 向 新 租 戶 實 施 ; (c) 食 物 安 全 正 是 署 方 所 關 注 的,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推 出 多 款 單 張 及 刊 物, 會 邀 請 有 關 委 員 提 供 意 見, 並 轉 達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 12

13 (d) 會 研 究 在 小 冊 子 內 加 入 廣 東 話 拼 音, 以 及 建 議 政 策 科 加 設 網 路 版 的 小 冊 子, 方 便 市 民 上 網 瀏 覽 或 下 載 在 加 印 小 冊 子 後, 會 經 秘 書 處 通 知 委 員 小 冊 子 的 派 發 地 點 ; (e) 會 加 強 巡 視 小 巷 及 近 惠 福 道 的 街 道 衞 生 情 況, 以 及 加 強 赤 柱 大 街 公 廁 的 清 潔 ; (f) 在 進 行 滅 蚊 工 作 時, 會 有 節 制 地 使 用 霧 化 器 及 其 他 滅 蚊 用 品, 以 免 破 壞 環 境 ; (g) 署 方 人 員 會 定 期 巡 查 各 衞 生 及 阻 街 黑 點, 並 會 對 違 例 的 情 況 執 法 及 作 出 票 控 在 過 程 中 雖 然 會 遇 到 一 定 的 困 難, 但 憑 着 執 法 人 員 的 經 驗 和 不 畏 困 難 的 精 神, 署 方 有 信 心 能 妥 善 執 行 維 護 環 境 衞 生 及 食 物 安 全 的 職 務 此 外, 署 方 亦 會 為 前 線 員 工 提 供 適 當 的 心 理 輔 導 及 培 訓 另 一 方 面, 在 不 影 響 道 路 使 用 者 安 全 的 情 況 下, 署 方 會 在 人 煙 不 稠 密 的 範 圍 盡 量 彈 性 執 行 販 賣 乾 貨 小 販 的 管 理 然 而, 不 論 任 何 情 況, 署 方 均 不 會 容 許 無 牌 熟 食 小 販 在 任 何 地 點 擺 賣, 以 保 障 食 物 安 全 及 環 境 衞 生 ; (h) 署 方 與 警 方 均 關 注 運 海 鮮 車 溢 出 海 水 的 情 況, 已 在 地 區 管 理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定 期 匯 報 執 法 進 展 市 民 如 發 現 違 規 情 況, 可 填 妥 舉 報 表 格 或 致 電 舉 報 舉 報 時 提 供 的 資 料 須 包 括 涉 案 運 魚 車 的 車 牌 號 碼 發 現 的 時 間 及 地 點, 並 須 留 下 聯 絡 電 話, 以 方 便 署 方 聯 絡 跟 進, 然 後 作 出 票 控 市 民 亦 可 舉 報 常 見 有 運 海 鮮 車 溢 出 海 水 的 黑 點, 以 便 署 方 加 強 巡 查 署 方 會 嘗 試 在 魚 類 統 營 處 向 司 機 派 發 單 張, 提 醒 他 們 不 要 注 水 太 滿, 以 減 低 車 輛 溢 出 海 水 的 機 會 ; (i) 環 保 署 負 責 規 管 建 築 廢 料, 因 此, 有 關 興 建 小 型 垃 圾 收 集 站 的 事 宜 須 由 環 保 署 回 應 至 於 清 理 斜 坡 的 問 題, 委 員 可 於 會 後 告 知 署 方 有 需 要 進 行 清 潔 的 地 段, 以 研 究 可 否 安 排 特 別 清 潔 行 動 或 於 新 的 潔 淨 服 務 合 約 中 加 入 這 類 灰 色 地 帶 的 清 潔 工 作 ; 以 及 (j) 會 通 知 運 輸 組 有 關 垃 圾 車 滲 漏 污 水 的 情 況, 希 望 市 民 可 提 供 滲 漏 的 地 點, 從 而 追 查 垃 圾 車 的 行 車 路 線 和 車 種, 以 作 出 跟 進 37. 歐 立 成 先 生 陳 富 明 先 生 馮 煒 光 先 生 及 黃 靈 新 先 生 等 四 位 委 員 提 出 以 下 意 見 及 查 詢 : (a) 有 委 員 希 望 小 冊 子 能 於 房 屋 署 轄 下 的 街 市 派 發 ; (b) 有 委 員 認 為, 解 決 有 運 海 鮮 車 刻 意 溢 出 海 水 的 問 題 實 在 刻 不 容 緩, 並 希 望 署 方 能 改 善 垃 圾 車 的 設 計 ; 以 及 13

14 (c) 有 委 員 促 請 署 方 人 員 在 垃 圾 車 於 崇 文 街 垃 圾 站 運 走 垃 圾 後, 能 盡 快 關 上 垃 圾 站 的 門, 以 防 止 臭 氣 四 散 38. 譚 智 敏 女 士 綜 合 回 應 表 示, 會 視 乎 實 際 情 況 研 究 垃 圾 車 的 設 計, 以 免 漏 出 污 水, 影 響 環 境 衞 生, 並 會 跟 進 崇 文 街 垃 圾 站 的 問 題 至 於 運 海 鮮 車 溢 出 海 水 的 問 題, 會 在 有 需 要 時 召 開 會 議, 邀 請 相 關 委 員 及 業 界 代 表 研 究 如 何 從 根 源 解 決 該 問 題 39. 主 席 表 示, 執 法 部 門 一 直 聯 同 地 區 管 理 委 員 會 檢 討 及 跟 進 運 海 鮮 車 溢 出 海 水 的 問 題, 並 於 會 後 會 提 供 過 去 一 年 有 關 的 檢 控 數 字, 以 供 委 員 參 考 委 員 會 欣 賞 及 肯 定 食 環 署 在 地 區 進 行 的 行 動 計 劃, 並 希 望 署 方 能 繼 續 關 注 區 內 的 環 境 及 衞 生 問 題 ( 袁 志 光 先 生 及 張 少 強 先 生 分 別 於 下 午 4 時 正 及 4 時 20 分 離 開 會 場 ) ( 會 後 補 註 : 秘 書 處 已 於 7 月 6 日 向 委 員 轉 達 過 去 一 年 的 運 海 鮮 車 溢 出 海 水 的 執 法 行 動 統 計 ) 議 程 五 : 2011 年 南 區 滅 蚊 運 動 ( 第 二 期 ) ( 本 議 程 由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提 出 ) ( 地 區 發 展 文 件 21/2011 號 ) 40. 譚 智 敏 女 士 簡 介 第 一 期 滅 蚊 運 動 的 結 果 及 第 二 期 活 動 的 詳 情 41. 主 席 表 示, 委 員 可 於 會 後 聯 絡 食 環 署 跟 進 區 內 各 個 蚊 患 黑 點 的 情 況 42. 朱 慶 虹 太 平 紳 士 及 徐 遠 華 先 生 提 出 意 見 及 查 詢, 摘 錄 如 下 : (a) 有 委 員 讚 揚 食 環 署 的 滅 蚊 工 作 ; 以 及 (b) 有 委 員 查 詢 最 新 的 蚊 患 指 數, 並 指 成 蚊 數 量 有 所 增 加, 可 能 是 由 於 蚊 子 在 積 水 處 而 非 在 蚊 杯 產 卵, 以 致 影 響 誘 蚊 產 卵 器 所 採 集 的 數 據 43. 譚 智 敏 女 士 綜 合 回 應 表 示, 區 內 三 個 監 察 點 在 3 月 的 誘 蚊 產 卵 指 數 為 0, 而 4 月 的 數 據 則 有 待 觀 察 檢 查 蚊 杯 及 整 合 資 料 後 14

15 再 行 公 布 蚊 杯 的 用 途 是 誘 導 白 紋 伊 蚊 或 其 他 成 蚊 於 杯 內 產 卵, 然 後 點 算 前 者 蚊 卵 的 數 目, 從 而 推 算 所 屬 地 區 的 白 紋 伊 蚊 蚊 患 情 況 ; 誘 蚊 產 卵 指 數 為 0, 表 示 沒 有 登 革 熱 病 毒 傳 播 的 危 機 署 方 最 近 已 派 員 巡 視 薄 扶 林 村 及 置 富 花 園 後 面 的 山 坡, 估 計 可 能 由 於 蚊 蟲 棲 息 於 叢 林 區 或 難 於 進 入 清 潔 的 範 圍, 因 此 蚊 子 的 數 量 有 所 增 加 署 方 會 研 究 個 別 地 點 的 情 況, 再 提 供 滅 蚊 建 議 44. 雨 季 即 將 來 臨, 主 席 促 請 食 環 署 加 緊 做 好 滅 蚊 及 防 蚊 工 作 ( 朱 慶 虹 太 平 紳 士 及 馮 仕 耕 先 生 分 別 於 下 午 4 時 30 分 及 5 時 15 分 離 開 會 場 馮 煒 光 先 生 與 陳 富 明 先 生 則 於 下 午 5 時 28 分 離 開 會 場 ) ( 會 後 補 註 : 秘 書 處 已 於 7 月 6 日 向 委 員 轉 達 過 去 一 年 的 運 海 鮮 車 溢 出 海 水 的 執 法 行 動 統 計 ) 議 程 六 : 田 灣 混 凝 土 廠 監 察 小 組 工 作 匯 報 ( 地 區 發 展 文 件 22/2011 號 ) _ 45. 主 席 匯 報 監 察 小 組 工 作 報 告 的 內 容 46. 歐 立 成 先 生 及 柴 文 瀚 先 生 提 出 意 見 及 查 詢, 摘 錄 如 下 : (a) 有 委 員 表 示, 多 位 監 察 小 組 成 員 曾 於 監 察 小 組 會 議 上 指, 從 廠 房 右 轉 出 田 灣 海 旁 道 的 一 段 為 雙 白 線, 認 為 如 田 螺 車 從 廠 房 右 轉 出 田 灣 海 旁 道, 廠 方 須 派 員 指 揮 交 通, 以 確 保 交 通 安 全 ; 以 及 (b) 由 於 廠 房 將 於 6 月, 即 委 員 會 下 次 會 議 前, 正 式 投 產, 有 委 員 查 詢 投 產 後 的 監 察 安 排, 以 便 在 發 現 有 不 善 之 處 時, 能 即 時 跟 進 47. 主 席 表 示, 已 於 監 察 小 組 會 議 上 要 求 廠 方 就 田 螺 車 駛 出 田 灣 的 路 線 安 排 諮 詢 運 輸 署, 以 研 究 如 何 避 免 左 轉 入 華 貴 邨, 影 響 該 處 巴 士 總 站 的 交 通 雖 然 監 察 小 組 的 會 期 會 隨 區 議 會 任 期 屆 滿 而 結 束, 但 監 察 小 組 仍 會 於 廠 房 投 產 後 安 排 實 地 視 察 廠 房 的 運 作, 相 信 在 監 察 小 組 的 監 察 及 法 例 規 管 下, 廠 方 不 會 違 反 合 約 訂 明 的 環 保 標 準 至 於 將 來 的 監 察 工 作, 則 會 由 下 屆 區 議 會 成 立 小 組 繼 續 跟 進 ( 徐 遠 華 先 生 及 張 錫 容 女 士 分 別 於 下 午 5 時 35 分 及 5 時 40 分 離 開 會 15

16 場 ) ( 會 後 補 註 : 秘 書 處 已 於 7 月 4 日 安 排 委 員 及 監 察 小 組 成 員 視 察 廠 房 的 運 作 ) 議 程 七 : 有 關 南 區 規 劃 及 工 程 事 宜 進 展 報 告 ( 地 區 發 展 文 件 23/2011 號 ) 黃 竹 坑 商 貿 區 已 獲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批 准 之 酒 店 項 目 的 發 展 48. 柴 文 瀚 先 生 指 有 些 地 盤 作 酒 店 發 展 的 規 劃 許 可 雖 然 失 效, 但 已 轉 作 其 他 商 業 用 途, 例 如 香 葉 道 2 號 已 興 建 為 商 厦, 故 詢 問 可 否 在 文 件 中 提 供 各 用 地 的 最 新 發 展 49. 姚 昱 女 士 回 應 表 示, 確 有 申 請 人 在 取 得 規 劃 許 可 後 没 有 進 行 酒 店 發 展 酒 店 用 途 在 其 他 指 定 用 途 註 明 商 貿 地 帶 內 屬 第 二 欄 用 途, 須 獲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批 准 ( 下 稱 城 規 會 ), 而 興 建 商 業 樓 宇 作 辦 公 室 用 途 則 無 須 向 城 規 會 申 請 規 劃 許 可, 但 仍 須 向 地 政 總 署 申 請 修 改 地 契 規 劃 署 會 接 納 地 政 總 署 的 意 見, 在 下 一 次 進 展 報 告 中 加 入 有 關 用 地 發 展 的 最 新 情 况 南 區 其 他 工 程 進 展 報 告 長 遠 防 治 山 泥 傾 瀉 計 劃 瑪 麗 醫 院 後 山 天 然 山 坡 災 害 緩 減 工 程 50. 主 席 歡 迎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土 力 工 程 師 / 工 程 地 質 5 梁 偉 健 先 生, 以 及 下 列 輝 固 ( 香 港 )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的 代 表 出 席 會 議, 參 與 是 項 議 程 的 討 論 : 副 董 事 彭 國 機 先 生 及 吳 力 國 先 生 ; 高 級 工 程 師 詹 志 德 先 生 ; 以 及 項 目 工 程 師 姜 珮 君 女 士 51. 梁 偉 健 先 生 介 紹 瑪 麗 醫 院 後 山 天 然 山 坡 的 山 泥 傾 瀉 研 究 52. 彭 國 機 先 生 利 用 電 腦 簡 報 ( 補 充 資 料 ) 簡 介 上 述 的 天 然 山 坡 災 害 緩 減 工 程 ( 下 稱 緩 減 工 程 ) 根 據 施 工 計 劃, 地 盤 出 入 口 會 設 於 瑪 麗 醫 院 北 端, 並 會 暫 時 佔 用 該 處 的 巴 士 站 範 圍, 但 將 不 會 影 響 來 往 薄 扶 林 道 的 交 通 距 離 上 述 巴 士 站 約 一 分 鐘 路 程 的 位 置 設 有 另 一 巴 士 站, 市 民 可 使 用 該 站 乘 搭 巴 士 16

17 53. 柴 文 瀚 先 生 林 啟 暉 先 生 MH 梁 皓 鈞 先 生 MH 及 司 馬 文 先 生 等 四 位 委 員 提 出 意 見 及 查 詢, 摘 錄 如 下 : (a) 有 委 員 指, 為 確 保 瑪 麗 醫 院 及 附 近 山 坡 安 全, 進 行 緩 減 工 程 是 必 須 的, 故 表 示 支 持, 並 認 為 工 程 應 於 瑪 麗 醫 院 擴 展 計 劃 開 展 前 進 行 薄 扶 林 道 與 沙 宣 道 交 界 曾 發 生 多 宗 交 通 事 故, 他 提 醒 工 程 車 輛 進 出 工 地 時 須 留 意 該 路 段 的 交 通 狀 況 此 外, 他 希 望 工 程 部 門 能 藉 此 機 會 提 升 山 邊 行 人 道, 或 於 附 近 開 闢 新 的 步 道 以 連 接 薄 扶 林 道 及 港 島 徑 ; (b) 瑪 麗 醫 院 頗 大 範 圍 會 受 工 程 影 響, 有 委 員 認 為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 下 稱 土 木 工 程 署 ) 在 動 工 前 應 先 取 得 院 方 同 意, 並 與 院 方 就 不 同 工 程 階 段 的 項 目 進 行 協 調, 例 如 運 泥 車 於 院 內 行 駛 的 安 排 另 外, 醫 院 K 座 後 方 於 雨 季 會 嚴 重 水 浸, 署 方 須 考 慮 天 氣 因 素, 擬 訂 緊 急 應 變 計 劃 ; (c) 有 委 員 表 示, 醫 院 北 面 的 兩 個 巴 士 站 只 相 距 150 米, 建 議 運 輸 署 考 慮 合 併 該 兩 個 站 另 外, 他 亦 贊 成 將 薄 扶 林 道 連 接 至 行 山 徑 的 建 議 ; (d) 有 委 員 澄 清 醫 院 北 面 的 兩 個 巴 士 站 有 不 同 用 途, 其 中 一 個 巴 士 站 是 為 方 便 市 民 於 清 明 時 節 掃 墓 而 設 此 外, 不 少 醫 院 員 工 會 使 用 於 工 程 期 間 須 暫 時 封 閉 的 巴 士 站 上 落, 故 任 何 站 點 的 改 動 應 先 作 充 分 諮 詢 ; (e) 擬 議 進 行 工 程 的 山 坡, 由 於 天 然 環 境 的 關 係, 容 易 造 成 泥 石 流 有 委 員 認 為 應 未 雨 綢 繆, 及 早 進 行 有 關 工 程, 但 必 須 與 院 方 商 討 詳 細 安 排, 避 免 影 響 醫 院 運 作 ; 以 及 (f) 瑪 麗 醫 院 的 擴 建 需 要 頗 大 面 積 的 土 地, 有 委 員 認 為 可 利 用 斜 坡 提 供 更 多 土 地 面 積 以 擴 展 醫 院 54. 彭 國 機 先 生 綜 合 回 應 如 下 : (a) 已 諮 詢 瑪 麗 醫 院, 並 一 直 與 院 方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此 外, 院 方 提 出 的 要 求, 例 如 控 制 空 氣 噪 音 及 水 污 染 的 水 平 等, 亦 已 列 入 工 程 合 約 內, 由 工 程 團 隊 的 專 責 小 組 負 責 監 察 ; (b) 於 雨 季 時, 不 會 在 天 然 山 溪 的 範 圍 內 進 行 工 程, 以 減 少 沙 石 沖 下 山 坡 的 機 會 ; (c) 初 步 計 劃 只 會 短 期 封 閉 醫 院 北 面 的 巴 士 站, 至 於 會 否 長 期 封 閉 則 不 屬 緩 減 工 程 的 範 圍 ; 以 及 17

18 (d) 據 悉 醫 院 範 圍 內 並 無 行 山 徑, 但 在 其 北 面 的 山 坡 有 行 山 徑 連 接 至 醫 院 北 端 的 薄 扶 林 道 出 入 口, 而 該 行 山 徑 大 部 分 路 段 都 不 在 工 程 範 圍 內 55. 司 馬 文 先 生 要 求 署 方 於 會 後 提 供 薄 扶 林 區 步 行 徑 及 其 維 修 保 養 的 資 料 56. 梁 偉 健 先 生 表 示 會 於 會 後 與 有 關 委 員 再 行 討 論 57. 主 席 總 結 指, 委 員 認 為 進 行 上 述 緩 減 工 程 是 必 須 的 他 提 醒 土 木 工 程 署 及 承 辦 商 應 與 瑪 麗 醫 院 及 附 近 受 影 響 的 居 民 保 持 聯 絡, 以 確 保 院 方 運 作 和 醫 療 服 務 不 受 影 響 南 區 公 營 房 屋 建 設 工 程 進 展 報 告 華 富 邨 室 內 重 鋪 電 線 工 程 58. 由 於 有 關 工 程 已 經 完 成, 黃 新 民 先 生 建 議 從 報 告 中 刪 除 有 關 項 目, 並 獲 委 員 會 同 意 華 富 邨 懸 臂 式 走 廊 結 構 維 修 工 程 59. 柴 文 瀚 先 生 查 詢 上 述 項 目 能 否 如 期 完 工, 及 如 有 可 能 延 期, 房 屋 署 會 否 加 快 工 程 速 度, 以 趕 及 在 原 定 的 竣 工 日 期 前 完 成 工 程 他 希 望 署 方 能 以 書 面 回 應 有 關 工 程 進 度 的 問 題 60. 黃 新 民 先 生 回 應 表 示, 會 密 切 監 察 工 程 進 度 如 有 其 他 因 素 導 致 工 程 延 誤, 會 採 取 相 應 措 施 截 至 4 月 底 所 得 的 資 料 顯 示, 工 程 可 於 6 月 完 工 ; 如 工 程 未 能 如 期 完 成, 會 於 下 次 會 議 的 報 告 更 新 有 關 資 料 61. 主 席 請 房 屋 署 備 悉 委 員 的 關 注, 並 於 文 件 匯 報 工 程 的 最 新 進 展 華 富 邨 加 建 升 降 機 塔 62. 黃 新 民 先 生 表 示, 已 按 委 員 要 求 於 報 告 中 加 入 加 建 升 降 機 塔 的 工 程 項 目 18

19 63. 柴 文 瀚 先 生 詢 問 為 何 華 富 ( 一 ) 及 ( 二 ) 邨 的 工 程 相 同, 但 施 工 期 卻 有 所 分 別, 並 關 注 工 程 能 否 如 期 完 成 64. 黃 新 民 先 生 表 示, 每 項 工 程 的 施 工 期 長 短 會 受 不 同 因 素 影 響, 例 如 地 理 位 置 等, 故 即 使 工 程 類 型 相 同, 所 需 時 間 也 可 能 有 異 會 後 當 晚 房 屋 署 將 另 有 會 議 與 柴 文 瀚 先 生 商 討 詳 情 跟 進 事 項 石 澳 石 礦 場 用 地 65. 主 席 表 示, 委 員 於 上 次 會 議 討 論 於 石 礦 場 被 徵 用 作 工 地 前, 能 如 何 善 加 運 用 有 關 土 地, 有 委 員 提 議 開 放 作 風 箏 場 地, 或 以 最 簡 單 的 方 法 開 放 土 地 予 公 眾 使 用, 並 請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下 稱 康 文 署 ) 就 上 述 建 議 進 行 可 行 性 研 究 會 前, 秘 書 處 已 邀 請 相 關 的 委 員 出 席 特 別 會 議, 以 研 究 各 項 建 議 開 放 模 式 的 可 行 性 他 請 康 文 署 補 充 說 明 以 最 簡 單 的 方 法 開 放 土 地 予 公 眾 使 用 的 可 行 性 66. 陳 梁 家 玲 女 士 表 示, 石 澳 石 礦 場 現 時 的 土 地 為 未 確 定 用 途 的 政 府 土 地, 如 康 文 署 要 使 用 該 土 地 作 康 樂 用 途, 須 先 向 地 政 總 署 申 請 使 用 該 土 地, 需 時 約 三 至 四 個 月 接 着, 康 文 署 須 就 該 土 地 的 使 用 進 行 刊 憲 程 序, 需 時 大 約 六 至 九 個 月 在 刊 憲 成 功 後, 康 文 署 才 可 以 根 據 遊 樂 場 地 規 例 管 理 該 康 樂 場 地 然 而, 上 述 用 地 須 於 2013 年 交 還 地 政 總 署, 以 用 作 港 鐵 預 製 沉 管 組 件 的 臨 時 工 地 由 於 實 際 可 以 使 用 的 時 間 甚 短, 署 方 不 建 議 將 該 處 作 短 期 康 樂 用 途 67. 馬 月 霞 女 士 BBS,MH 主 席 柴 文 瀚 先 生 陳 李 佩 英 女 士 林 啟 暉 先 生 MH 梁 皓 鈞 先 生 MH 及 司 馬 文 先 生 等 七 位 委 員 提 出 意 見 及 查 詢, 摘 錄 如 下 : (a) 有 委 員 認 為, 開 放 上 述 用 地 的 唯 一 可 行 做 法 是 由 地 政 總 署 邀 請 有 興 趣 的 人 士 提 交 意 向 書, 然 後 由 署 方 審 批 短 期 用 途 申 請 ; (b) 有 委 員 查 詢 可 否 通 過 臨 時 政 府 撥 地 的 形 式, 將 上 述 用 地 批 予 慈 善 機 構, 並 允 許 續 租, 以 吸 引 慈 善 機 構 或 個 人 申 請 使 用 有 關 土 地 此 外, 由 於 石 礦 場 用 地 設 有 路 燈, 他 認 為 可 由 食 環 署 負 責 潔 淨 服 務, 警 方 負 責 保 安, 以 便 開 放 土 地 予 公 眾 享 用 ; (c) 主 席 表 示, 由 於 時 間 緊 迫, 須 於 會 議 上 決 定 以 何 途 徑 善 用 上 述 用 地 及 研 究 其 可 行 性 ; (d) 主 席 詢 問 地 政 總 署 處 理 由 志 願 機 構 提 出 的 短 期 用 途 申 請 需 時 多 久 ; 19

20 (e) 有 委 員 希 望 能 善 用 土 地, 但 處 理 慈 善 團 體 的 申 請 需 時 三 個 月, 其 他 機 構 或 人 士 提 出 的 申 請 可 能 需 時 更 長, 而 且 交 還 土 地 前 須 將 土 地 還 原, 因 此 能 實 際 使 用 的 時 間 實 在 有 限 她 建 議 待 上 述 土 地 用 作 沙 田 至 中 環 線 ( 下 稱 沙 中 線 ) 臨 時 工 地 的 後 期, 才 考 慮 如 何 將 該 幅 土 地 發 展 作 康 樂 用 途 ; (f) 有 委 員 指 出, 問 題 的 關 鍵 在 於 可 行 性 該 處 位 置 偏 遠, 可 用 的 時 間 亦 十 分 有 限, 是 否 有 慈 善 團 體 有 意 申 請 租 用 亦 屬 未 知 之 數 建 議 委 員 先 了 解 區 內 慈 善 團 體 的 意 向 後 才 向 有 關 部 門 作 出 建 議 ; (g) 有 委 員 表 示, 上 述 土 地 已 預 定 於 2013 至 2018 年 間 用 作 沙 中 線 臨 時 工 地, 基 於 這 個 情 況, 於 2013 年 前 用 作 康 樂 用 途 的 可 行 性 極 低 ; (h) 有 委 員 認 為, 將 有 關 土 地 用 於 短 期 用 途 是 否 可 行, 須 視 乎 申 請 者 提 出 的 用 途 及 有 關 部 門 的 決 定, 但 必 須 有 途 徑 讓 公 眾 知 道 有 關 土 地 可 供 申 請 作 短 期 用 途 ; 以 及 (i) 有 委 員 認 為, 可 考 慮 開 放 土 地 作 公 共 空 間 予 市 民 使 用, 但 不 同 意 為 此 投 放 額 外 資 源 68. 主 席 認 為, 考 慮 開 放 石 礦 場 用 地 時 必 須 留 意 以 下 事 項 :(1) 石 礦 場 用 地 屬 臨 時 用 途 的 政 府 土 地, 稍 後 並 會 用 作 工 地, 如 開 放 須 考 慮 市 民 安 全 及 依 法 進 行 ;(2) 上 次 會 議 已 請 康 文 署 研 究 委 員 所 提 的 建 議 用 途 是 否 可 行, 而 署 方 最 終 的 結 論 是 有 關 建 議 不 大 可 行 ;(3) 善 用 土 地 的 方 向 是 正 確 的, 但 可 用 時 間 實 在 太 短, 以 及 (4) 地 政 總 署 歡 迎 個 人 或 機 構 提 出 申 請, 有 關 部 門 在 收 到 申 請 後 會 按 程 序 處 理 69. 劉 燕 儀 女 士 回 應 指, 石 礦 場 用 地 長 期 缺 乏 基 礎 配 套 設 施, 而 現 時 可 使 用 的 年 期 只 有 一 年 多, 由 私 人 提 出 發 展 方 案 並 不 樂 觀, 而 邀 請 公 眾 提 交 意 向 書 亦 未 能 改 變 土 地 的 客 觀 條 件 儘 管 如 此, 地 政 總 署 對 申 請 有 關 土 地 作 短 期 用 途 的 建 議 持 開 放 態 度, 如 有 慈 善 機 構 或 個 人 提 出 短 期 用 途 申 請, 署 方 會 按 程 序 處 理 由 志 願 機 構 提 出 的 短 期 租 用 申 請, 個 案 的 情 況 如 較 為 簡 單, 審 批 時 間 約 需 三 至 六 個 月, 至 於 較 複 雜 的 個 案, 例 如 石 礦 場 用 地, 則 可 能 需 要 三 至 六 個 月 或 甚 至 更 長 時 間, 視 乎 傳 閱 申 請 時 各 部 門 提 供 的 意 見 而 定 70. 陳 梁 家 玲 女 士 回 應 表 示, 康 文 署 負 責 管 理 遊 樂 場 地 及 其 設 施, 權 力 有 限, 而 賦 與 管 理 遊 樂 場 地 的 規 例 亦 有 其 限 制 另 外, 人 力 及 其 他 資 源 亦 極 為 有 限, 難 以 管 理 面 積 如 此 大 的 場 地 20

21 71. 主 席 表 示, 有 關 部 門 綜 合 各 項 客 觀 因 素 後, 認 為 將 上 述 土 地 作 短 期 用 途 並 不 可 行, 因 此 決 定 於 下 次 會 議 不 再 跟 進 這 項 議 題 關 注 漁 光 道 街 市 近 石 排 灣 邨 出 入 口 的 無 障 礙 設 施 72. 委 員 於 上 次 會 議 建 議 重 開 漁 光 道 街 市 升 降 機 於 漁 暉 苑 平 台 升 降 機 大 堂 加 裝 閉 路 電 視 及 加 強 護 衞 服 務 黃 新 民 先 生 介 紹 房 屋 署 就 上 述 建 議 的 可 行 性 所 作 的 跟 進 報 告 及 簡 述 最 新 進 展 73. 馬 月 霞 女 士 BBS,MH 及 黃 靈 新 先 生 提 出 意 見 及 查 詢, 摘 錄 如 下 : (a) 有 委 員 表 示, 大 部 分 漁 暉 苑 居 民 以 保 安 理 由 不 支 持 重 開 漁 光 道 街 市 升 降 機, 以 免 衍 生 夜 青 或 噪 音 等 問 題 如 認 為 有 需 要 重 開 上 述 升 降 機, 他 希 望 有 關 當 局 先 諮 詢 當 區 居 民 ; 以 及 (b) 有 委 員 表 示, 提 出 重 開 有 關 升 降 機 的 原 意 是 為 方 便 附 近 的 長 者 及 傷 殘 人 士 她 曾 建 議 興 建 扶 手 電 梯 以 代 替 重 開 升 降 機, 但 遭 街 市 檔 戶 反 對 就 這 個 問 題, 她 已 致 函 漁 暉 苑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解 釋 要 求 重 開 升 降 機 的 原 因, 並 會 尋 求 其 他 可 行 的 方 法 以 便 利 居 民 74. 主 席 請 房 屋 署 繼 續 跟 進 於 漁 暉 苑 平 台 升 降 機 大 堂 加 裝 閉 路 電 視 系 統 及 加 強 護 衞 服 務 的 事 宜 南 區 臨 時 政 府 撥 地 進 展 報 告 75. 主 席 表 示, 地 政 總 署 於 文 件 附 件 七 加 入 區 內 臨 時 政 府 撥 地 的 新 個 案 及 續 租 個 案 進 展 的 匯 報 由 於 各 分 區 的 相 關 項 目 繁 多, 各 委 員 可 就 個 別 個 案 自 行 聯 絡 署 方 查 詢 詳 情 議 程 八 : 其 他 事 項 76. 主 席 表 示, 秘 書 處 於 會 前 沒 有 收 到 其 他 事 項 的 報 告 ( 林 玉 珍 女 士 MH 麥 謝 巧 玲 女 士 及 陳 理 誠 太 平 紳 士 分 別 於 下 午 6 時 16 分 6 時 20 分 及 下 午 6 時 42 分 離 開 會 場 ) 21

22 第 二 部 分 - 參 考 文 件 街 道 管 理 報 告 ( 截 至 2011 年 4 月 30 日 ) ( 地 區 發 展 文 件 24/2011 號 ) 77. 委 員 備 悉 參 考 文 件 的 內 容 議 程 九 : 下 次 會 議 日 期 78. 主 席 表 示, 地 區 發 展 及 環 境 事 務 委 員 會 第 二 十 五 次 會 議 將 於 2011 年 7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2 時 30 分 在 南 區 區 議 會 會 議 室 舉 行 主 席 感 謝 各 位 部 門 代 表 及 委 員 參 與 會 議 79. 議 事 完 畢, 會 議 於 下 午 7 時 38 分 結 束 南 區 區 議 會 秘 書 處 2011 年 6 月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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