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LD RIGHTS COALITION MALAYSIA 马 来 西 亚 儿 童 权 利 联 盟 至 本 报 告 所 志 日 期 为 止, 马 来 西 亚 儿 童 权 利 联 盟 集 合 了 下 列 非 政 府 组 织, 共 同 谋 求 和 捍 卫 马 来 西 亚 儿 童 的 基 本 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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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 来 西 亚 儿 童 权 利 状 况 报 告 由 马 来 西 亚 儿 童 权 利 联 盟 于 2012 年 12 月 提 呈

2 CHILD RIGHTS COALITION MALAYSIA 马 来 西 亚 儿 童 权 利 联 盟 至 本 报 告 所 志 日 期 为 止, 马 来 西 亚 儿 童 权 利 联 盟 集 合 了 下 列 非 政 府 组 织, 共 同 谋 求 和 捍 卫 马 来 西 亚 儿 童 的 基 本 权 利 Malaysian Child Resource Institute 马 来 西 亚 儿 童 资 源 协 会 (Child Rights Coalition Secretariat) ( 儿 童 权 利 联 盟 秘 书 处 ) A-29-3A, Menara UOA Bangsar, No. 5 Jalan Bangsar Utama Kuala Lumpur, Malaysia Tel/Fax: [email protected] Web: 内 容 关 键 术 语 词 汇 表 序 言 关 键 课 题 概 述 马 来 西 亚 儿 童 权 利 的 全 国 框 架 一 般 原 则... A. 非 歧 视 Childline Malaysia 马 来 西 亚 儿 童 热 线 (A Project of Malaysian Children Malaysian Care 马 来 西 亚 基 督 徒 关 怀 协 会 TV Programme Foundation) 15, Jalan 3/146, Metro Centre Lot 2, Jalan Pemberita U1/49, Bandar Tasik Selatan, Temasya Industrial Park, Glenmarie Kuala Lumpur, Malaysia Shah Alam, Selangor, Malaysia Tel : Tel: Fax : Fax: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Web: Web: Protect and Save the Children National Early Childhood Intervention Council 保 护 与 拯 救 儿 童 协 会 全 国 幼 龄 儿 童 疗 育 执 委 会 No 5, Jalan 7/14, Section 7 26 Lorong Canning, 46050, Petaling Jaya Canning Garden, Ipoh Selangor, Malaysia Perak, Malaysia Tel : / [email protected] Fax : Web: [email protected] Web: Voice of the Children 儿 童 之 声 29C, Jalan 52/1 Yayasan Chow Kit 秋 杰 基 金 会 Petaling Jaya 346 Jalan Tuanku Abdul Rahman, Selangor, Malaysia 50100, Kuala Lumpur, Malaysia Tel: Tel: Fax: Fax: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Web: Web: ISBN 国 际 标 准 书 号 : CHILD RIGHTS COALITION MALAYSIA 2012 马 来 西 亚 儿 童 联 盟 2012 年 版 权 所 有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马 来 西 亚 儿 童 权 利 联 盟 的 书 面 许 可, 不 得 对 本 报 告 的 任 何 部 分 进 行 任 何 形 式 或 任 何 方 式 的 复 印 复 制 或 使 用 封 面 图 片 : Tom Wang, Stock/shutterstock.com (Photo ID: ) 布 图 和 设 计 : Meera Krishnan - [email protected] 印 刷 商 : Gillin Printers, No & 28, Jalan Vivekananda, Brickfields, Kuala Lumpur. B. 儿 童 的 最 大 利 益... 8 C. 生 命 生 存 及 发 展 权... 9 D. 儿 童 的 观 点 公 民 权 利 和 自 由 A. 出 生 登 记 B. 思 想 信 念 及 宗 教 自 由 ; 言 论 自 由 与 和 平 集 会 自 由 家 庭 辅 助 与 替 代 照 料 暴 力 凌 虐 疏 于 照 顾 虐 待 和 剥 削 卫 生 保 健 教 育 残 疾 儿 童 难 民 寻 求 庇 护 和 非 正 规 移 民 儿 童 无 国 籍 儿 童 生 活 贫 困 的 儿 童 原 住 民 儿 童 街 头 儿 童 男 女 同 性 恋 双 性 恋 跨 性 别 雌 雄 同 体 酷 儿 人 儿 童 男 女 同 性 恋 双 性 恋 跨 性 别 雌 雄 同 体 酷 儿 人 儿 童 触 犯 法 律 的 儿 童 主 要 建 议 Sources Cited... 35

3 关 键 术 语 词 汇 表 少 年 罪 犯 教 养 院 也 称 为 Sekolah Tunas Bakti, 这 是 在 儿 童 保 护 法 令 下 专 为 儿 童 罪 犯 而 设 的 其 中 一 个 机 构 它 是 在 社 会 福 利 局 管 制 管 理 和 监 督 下, 收 留 儿 童 罪 犯 难 以 管 教 的 儿 童, 以 及 程 度 较 轻 而 被 还 押 的 儿 童 Probation Hostels 局 感 化 宿 舍 也 称 为 道 德 宿 舍, 这 是 专 为 儿 童 罪 犯 而 设 的 机 构 感 化 宿 舍 是 由 社 会 福 利 管 制 管 理 和 监 督 它 收 容 大 部 分 被 还 押 的 儿 童, 同 时 也 是 转 入 少 年 罪 犯 教 养 院 前 的 临 时 安 置 所, 以 及 因 为 难 以 管 教 或 犯 罪 而 必 须 拘 留 12 个 月 的 儿 童 Child Act 儿 童 法 令 2001 年 儿 童 法 令 PWD Act 残 疾 人 法 令 2008 年 残 疾 人 法 令 CRC 童 权 公 约 1989 年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RMP 马 来 西 亚 皇 家 警 察 CRC Committee 童 权 公 约 委 员 会 联 合 国 儿 童 权 利 委 员 会 SCAN Teams 涉 嫌 虐 待 儿 童 和 忽 视 儿 童 问 题 小 组 CRPD 2006 年 残 疾 人 权 利 公 约 SOGI 性 取 向 和 性 别 认 同 ECCE 幼 龄 儿 童 护 理 和 教 育 无 证 件 儿 童 / 者 任 何 没 有 报 生 纸 与 / 或 国 民 身 份 文 件 的 儿 童 / 成 人 非 正 规 移 民 任 何 没 有 合 法 签 证 准 证 或 马 来 西 亚 当 局 发 出 的 其 他 证 件, 而 入 境 或 居 住 在 马 来 西 亚 者 UNHCR 联 合 国 难 民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JKM 社 会 福 利 局 LGBTIQ 女 同 性 恋 男 同 性 恋 双 性 恋 跨 性 别 雌 雄 同 体 和 酷 儿 MOE 教 育 部 MOH 卫 生 部 MWFCD 妇 女 家 庭 与 社 会 发 展 部 MyKad 大 马 卡 12 岁 和 以 上 的 马 来 西 亚 公 民 必 须 具 备 的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根 据 1990 年 国 民 登 记 条 例 第 3 条 发 出 大 马 卡 的 其 中 一 个 主 要 作 用 是 作 为 公 民 身 份 的 证 明 MyKas 绿 卡 根 据 1990 年 国 民 登 记 条 例 第 5 条 第 3 则 发 出 的 暂 时 居 留 证 件 卡, 此 卡 为 绿 色 且 每 5 年 须 更 新 National Plans of Action 总 括 而 言,2009 年 为 了 儿 童 的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是 根 据 2009 年 国 家 儿 童 政 策 /2009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年 为 了 儿 童 的 国 家 政 策, 而 2009 年 国 家 儿 童 保 护 行 动 计 划 是 根 据 2009 年 全 国 儿 童 保 护 政 策 制 定 NRD National Registration Department 国 民 登 记 局 Orang Asal 原 住 民 总 括 而 言, 泛 指 来 自 马 来 西 亚 半 岛 的 原 住 民 和 东 马 ( 沙 巴 和 沙 拉 越 ) 的 原 住 民 2 3

4 1. 简 介 2. 关 键 课 题 概 述 这 份 报 告 是 由 马 来 西 亚 儿 童 权 利 联 盟 ( 以 下 简 称 联 盟 ), 以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 以 下 简 称 童 权 公 约 ) 作 为 分 析 基 础, 在 2010 年 至 2012 年 进 行 的 马 来 西 亚 儿 童 现 状 调 查 项 目 主 要 研 究 结 果 的 简 报 这 份 报 告 是 民 间 团 体 首 次 深 入 且 广 泛 地 编 制 有 关 马 来 西 亚 儿 童 状 况 的 信 息 我 们 希 望 它 将 对 立 法 者 从 业 者 倡 导 者 和 任 何 关 心 儿 童 者 有 所 帮 助 这 份 报 告 也 可 视 为 联 盟 发 布 的 第 一 份 定 期 报 告, 以 便 常 年 更 新 马 来 西 亚 儿 童 的 状 况 尽 管 各 国 政 府 最 终 承 担 起 遵 守 童 权 公 约 的 责 任, 但 我 们 大 家 都 有 责 任 尊 重 和 维 护 儿 童 的 权 利 为 此, 联 盟 与 所 有 团 体 成 员, 包 括 从 事 儿 童 家 庭 地 方 社 区 政 府 间 组 织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民 间 团 体 和 私 营 企 业 的 专 业 人 士, 共 享 有 关 影 响 儿 童 的 核 心 课 题 的 信 息 此 外, 我 们 亦 已 接 纳 了 不 仅 是 马 来 西 亚 政 府, 也 包 括 非 政 府 组 织 私 人 商 业 领 域 和 一 般 公 众 的 建 设 性 意 见 我 们 对 影 响 儿 童 的 核 心 问 题 进 行 考 察 检 讨 后, 将 列 出 马 来 西 亚 被 边 缘 化 和 弱 势 群 体 的 儿 童 所 面 临 的 关 键 挑 战 摘 要 我 们 希 望 这 份 报 告 可 以 成 为 马 来 西 亚 儿 童 权 利 现 有 状 况 的 摘 要, 并 特 别 注 重 由 联 盟 成 员 所 确 认, 并 与 非 政 府 组 织 和 其 他 民 间 团 体 成 员 协 商 的 课 题 类 似 的 报 告 必 定 是 范 围 有 限, 因 此 不 能 视 为 充 分 全 面 联 盟 要 感 谢 许 多 为 这 份 报 告 收 集 信 息 数 据 和 案 例 研 究 的 组 织 和 个 人 同 样 的, 我 们 希 望 联 盟 的 这 份 和 未 来 的 报 告, 将 适 用 于 整 个 马 来 西 亚 和 本 区 域, 以 便 保 护 和 支 援 儿 童 权 利 我 们 欢 迎 您 提 供 的 反 馈 意 见 和 数 据, 以 加 强 未 来 的 版 本 并 扩 大 关 于 马 来 西 亚 儿 童 权 利 的 知 识 体 最 后, 我 们 也 要 特 别 感 谢 马 来 西 亚 联 合 国 儿 童 基 金 会 对 这 项 倡 议 的 支 持 衡 量 一 个 国 家 的 真 正 标 准, 是 她 如 何 对 待 儿 童 他 们 的 健 康 安 全 和 物 质 保 障 他 们 的 教 育 和 社 会 化, 以 及 感 觉 被 爱 重 视 和 融 入 他 们 所 出 生 的 家 庭 和 社 会 联 合 国 儿 童 基 金 会,2007 年 因 诺 琴 蒂 7 号 报 告 自 从 马 来 西 亚 在 1995 年 加 入 童 权 公 约, 并 在 2001 年 推 出 儿 童 法 令 之 后, 儿 童 权 利 课 题 在 马 来 西 亚 已 取 得 重 大 进 展 政 府 和 民 间 团 体 采 取 了 许 多 倡 议, 以 实 现 和 维 护 儿 童 的 权 利 其 中 一 些 取 得 相 当 大 进 展 的, 包 括 了 儿 童 的 教 育 和 初 级 卫 生 保 健 领 域 尽 管 如 此, 儿 童 仍 面 对 一 些 关 键 的 难 题 联 盟 已 确 定 了 下 列 需 要 特 别 关 注 的 课 题 : 处 于 社 会 边 缘 地 位 和 弱 势 群 体 的 儿 童, 特 别 是 来 自 原 住 民 和 少 数 族 裔 社 群 的 儿 童 残 疾 儿 童 ; 难 民 和 寻 求 庇 护 非 正 规 移 民 无 国 籍 和 无 证 件 的 儿 童 ; 乡 村 和 城 市 穷 人 的 儿 童, 和 男 女 同 性 双 性 恋 跨 性 别 雌 雄 同 体 和 酷 儿 人 的 儿 童, 在 获 得 教 育 医 疗 保 健 出 生 登 记 和 / 或 儿 童 保 护 等 等 的 服 务 方 面, 会 面 对 极 大 的 限 制 这 些 在 马 来 西 亚 被 边 缘 化 的 儿 童 群 体 面 临 的 歧 视 深 受 关 注 儿 童 遭 到 暴 力 疏 于 照 顾 凌 虐 和 虐 待 每 年 有 大 量 施 加 在 儿 童 身 上 的 暴 力 案 例 没 有 投 报, 造 成 儿 童 受 到 严 重 伤 害 和 死 亡, 而 这 原 本 是 可 以 避 免 的 事 实 上, 隐 瞒 和 不 举 报 暴 力 事 件, 很 大 程 度 上 是 碍 于 虐 待 儿 童, 特 别 是 性 虐 待, 在 我 们 的 社 会 仍 然 是 一 个 忌 讳 的 话 题 尤 其 是 边 缘 化 和 弱 势 群 体 的 儿 童 保 护 机 制, 在 执 行 上 的 差 距 仍 然 需 要 加 以 关 注 体 罚 这 种 做 法 在 马 来 西 亚 的 少 年 司 法 制 度 下 以 及 在 学 校 内, 是 法 律 所 允 许 的, 而 且 相 信 在 家 庭 里 也 是 广 泛 实 行 马 来 西 亚 还 没 有 撤 销 童 权 公 约 第 37 条, 关 于 严 刑 和 残 忍 或 不 人 道 处 罚 的 保 留 条 款. 缺 乏 关 于 儿 童 权 利 的 系 统 性 和 透 明 监 测 与 报 告 政 府 和 民 间 团 体 对 于 会 影 响 儿 童, 尤 其 是 弱 势 群 体 和 边 缘 群 体 儿 童 的 课 题, 极 度 缺 乏 信 息 和 数 据 政 府 的 数 据 一 般 缺 乏 透 明 度 ; 这 往 往 是 没 有 公 开 和 / 或 通 常 没 有 妥 善 分 类 以 便 作 为 有 用 的 参 考 信 息 只 有 少 数 几 个 非 政 府 组 织 有 系 统 地 将 侵 犯 儿 童 权 利 的 行 为 存 档 起 来 在 更 广 的 层 面 上, 相 当 明 显 的 需 要 更 大 程 度 地 接 受 儿 童 作 为 人 类 而 应 享 有 他 们 的 所 有 权 利, 不 仅 仅 将 他 们 视 为 受 关 注 的 对 象 政 策 制 定 者 和 民 间 团 体 的 成 员, 都 应 该 具 有 这 种 思 想 上 的 转 变 尽 管 有 反 面 批 评 意 见, 然 而 马 来 西 亚 儿 童 的 政 策 和 方 案 制 定, 尚 未 认 真 地 从 需 要 为 基 础 转 变 成 权 利 为 基 础 对 待 儿 童 的 态 度 一 般 都 是 家 长 式 作 风, 在 足 以 影 响 他 们 的 决 策 一 般 上 都 没 有 寻 求 或 听 取 他 们 的 意 见 4 5

5 3. 马 来 西 亚 儿 童 权 利 的 全 国 框 架 马 来 西 亚 政 府 已 撤 销 了 童 权 公 约 的 其 中 一 些 原 有 保 留 条 款 在 2010 年 撤 销 了 保 留 条 款 第 1 条 ( 儿 童 年 龄 的 定 义 ) 第 13 条 ( 关 于 言 论 自 由 ) 和 第 15 条 ( 关 于 集 会 自 由 和 参 与 ) 在 2011 年, 政 府 还 签 署 了 童 权 公 约 的 两 项 选 择 性 条 约 草 案, 那 就 是 关 于 贩 卖 儿 童 儿 童 卖 淫 和 儿 童 色 情 品 的 选 择 性 条 约 草 案, 和 儿 童 卷 入 武 装 冲 突 的 选 择 性 条 约 草 案 2009 年, 政 府 推 行 并 制 定 国 家 儿 童 政 策 / 为 了 儿 童 的 国 家 政 策, 以 及 童 权 公 约 的 一 般 原 则 行 动 计 划 ( 参 阅 下 文 一 般 原 则 的 部 分 ) 同 一 年, 也 同 时 推 行 了 特 别 侧 重 于 提 高 保 护 儿 童 意 识 和 承 诺 的 全 国 儿 童 保 护 政 策 和 全 国 儿 童 保 护 行 动 计 划 这 两 个 全 国 性 行 动 计 划 采 取 预 防 性 的 口 吻, 重 点 在 于 提 升 高 风 险 社 群 的 方 案, 以 及 促 进 社 会 各 阶 层 之 间 的 精 明 伙 伴 关 系, 提 高 人 们 对 保 护 儿 童 权 利 的 认 识 尽 管 这 些 措 施 是 值 得 赞 扬 的, 但 仍 有 需 要 改 善 的 空 间 保 留 条 款 第 1 条 虽 然 取 消 了, 国 家 法 律 对 儿 童 的 定 义 仍 然 存 有 不 一 致 之 处, 民 事 和 伊 斯 兰 法 对 于 儿 童 的 定 义 都 有 多 重 矛 盾 的 定 义 童 权 公 约 第 13 和 15 条 款 的 实 践 意 向 也 相 当 不 足 政 策 和 现 实 情 况 仍 然 保 持 不 变 ( 参 阅 下 文 言 论 自 由 及 和 平 集 会 自 由 的 部 分 ) 政 府 亦 一 直 维 持 童 权 公 约 5 大 核 心 条 款 的 保 留 条 款, 即 第 2 条 ( 关 于 非 歧 视 ) 第 7 条 ( 关 于 出 生 登 记 姓 名 和 国 籍 权 利 ) 第 14 条 ( 关 于 思 想 信 念 和 宗 教 自 由 ); 第 28(1)(a) 条 ( 有 关 全 民 义 务 和 免 费 初 级 教 育 ); 和 第 37 条 ( 关 于 严 刑 或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以 及 非 法 或 任 意 剥 夺 自 由 ) 国 家 法 律 的 某 些 方 面 仍 然 与 童 权 公 约 相 抵 触, 包 括 马 来 西 亚 政 府 未 有 任 何 保 留 条 款 的 条 文 一 个 明 显 的 例 子 是 难 民 和 寻 求 庇 护 的 儿 童 缺 乏 立 法 或 行 政 保 护 2009 年, 政 府 表 示 打 算 审 查 和 修 订 与 童 权 公 约 相 抵 触 的 国 家 法 律 然 而, 到 了 2012 年, 这 些 修 正 提 案 尚 未 提 出 马 来 西 亚 的 儿 童 权 利 也 普 遍 缺 乏 系 统 性 和 透 明 的 监 督 和 报 告 政 府 收 集 的 相 关 数 据 广 泛 缺 乏 透 明 度, 因 此 很 难 准 确 又 全 面 地 评 估 儿 童 权 利 的 状 况 数 据 并 没 有 妥 善 分 类 以 便 作 为 有 用 的 信 息 ; 研 究 方 法 不 一, 所 以 无 法 进 行 比 较 ; 被 视 为 敏 感 话 题 的 数 据, 例 如 儿 童 性 虐 待 的 相 关 数 据 往 往 是 不 公 开 和 ( 或 ) 被 列 为 1972 年 官 方 机 密 法 令 联 盟 还 发 现 大 部 分 处 理 儿 童 权 利 课 题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并 没 有 系 统 性 地 监 督 社 区 内 儿 童 的 地 位 或 他 们 所 属 的 工 作 范 围, 侵 犯 儿 童 权 利 的 参 考 文 件 也 普 遍 缺 乏 政 府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也 必 须 对 儿 童 受 惠 项 目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更 多 的 监 督 和 评 估 在 马 来 西 亚, 政 府 和 非 政 府 的 政 策 和 方 案 仍 然 是 以 需 要 为 基 础 的 为 主 这 主 要 可 能 是 对 于 童 权 公 约 缺 乏 普 遍 认 知 联 盟 的 调 查 研 究 中 发 现, 许 多 从 事 儿 童 工 作 的 专 业 群 体, 对 于 童 权 公 约 和 其 条 文 的 认 识, 只 是 比 基 本 知 识 稍 多 一 些 如 果 从 事 儿 童 工 作 的 团 体 不 理 解 童 权 公 约 的 含 义 和 权 利 基 础 重 点, 是 不 太 可 能 为 许 多 儿 童 实 现 童 权 公 约 所 制 定 的 权 利 有 鉴 于 此, 迫 切 需 要 解 决 这 种 差 距 现 象, 并 确 保 所 有 提 供 的 服 务 和 倡 议 努 力, 都 能 集 中 于 让 儿 童 获 得 并 维 护 他 们 的 权 利 4. 一 般 原 则 一 般 原 则 是 有 助 于 有 效 执 行 童 权 公 约 所 阐 明 一 切 权 利 的 四 项 基 本 权 利 时 刻 都 要 牢 记 在 心 : 第 2 条 : 非 歧 视 ( 所 有 儿 童 都 都 应 享 有 他 们 的 权 利, 不 受 任 何 性 质 性 别 种 族 语 言 宗 教 残 疾 国 籍 族 裔 或 社 会 出 身 等 等 的 歧 视 ) 第 3 条 : 个 别 儿 童 的 最 大 利 益, 应 该 是 首 先 考 虑 所 有 将 会 影 响 到 儿 童 的 决 定 和 行 动 ( 而 不 是 对 成 人 的 方 便 或 最 大 利 益 ) 第 6 条 : 对 生 命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权 利 第 12 条 : 尊 重 儿 童 的 意 见 - 根 据 年 龄 和 成 熟 程 度, 让 儿 童 表 达 和 听 取 他 们 的 意 见, 以 及 对 于 将 会 影 响 他 们 生 活 的 决 定 和 事 项 有 参 与 的 权 利 A. 非 歧 视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的 执 行 自 我 监 测 和 评 估, 以 及 后 续 行 动 机 制 都 需 要 加 强 在 联 盟 进 行 调 查 研 究 的 两 年 期 间, 在 受 到 咨 询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当 中, 极 少 听 说 过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 这 表 明 了 政 府 机 构 和 民 间 团 体 之 间, 在 儿 童 问 题 的 工 作 上 还 有 更 多 的 行 动 需 要 进 行, 以 改 善 双 方 的 沟 通 与 合 作 事 实 上, 政 府 机 构 之 间 的 跨 部 门 协 调 和 沟 通 也 需 要 加 强 由 妇 女 家 庭 与 社 会 发 展 部 监 督 的 社 会 福 利 局, 乃 负 责 与 儿 童 发 展 保 护 和 福 利 工 作 的 机 构 进 行 协 调 虽 然 儿 童 法 令 第 3 和 第 7 条 授 权 相 关 政 府 机 构 之 间 互 相 协 调 任 务, 但 是 由 于 个 机 构 之 间 缺 乏 正 式 的 协 调 程 序, 明 确 界 定 授 权 的 角 色 和 责 任, 以 及 责 任 承 担, 因 此 各 单 位 和 机 构 之 间 的 协 调 仍 然 匮 乏 1 童 权 公 约 的 非 歧 视 原 则, 要 求 缔 约 国 认 可 管 辖 权 限 内 所 有 儿 童, 都 享 有 公 约 所 保 障 的 全 部 权 利 尽 管 已 有 许 多 宣 传 活 动, 促 进 民 族 团 结, 处 于 社 会 边 缘 地 位 和 弱 势 的 几 个 群 体 的 儿 童, 继 续 经 历 着 经 常 性 持 续 性 的 歧 视 这 些 儿 童 群 遭 遇 的 歧 视 类 型 和 形 式 总 结 如 下, 并 在 本 报 告 进 一 步 详 细 讨 论 原 住 民 儿 童 面 对 有 系 统 和 多 种 形 式 的 歧 视 国 家 挪 用 他 们 的 世 袭 土 地 和 强 迫 重 新 安 置, 破 坏 了 宪 法 对 他 们 保 障 的 土 地 权 利 和 文 化 特 征 联 邦 宪 法 并 没 有 禁 止 对 身 体 上 或 精 神 上 残 疾 的 歧 视, 因 此 残 疾 儿 童 在 接 受 教 育 方 面 继 续 面 对 缺 乏 设 施 课 程 方 案 和 受 训 人 员 等 等 的 难 题, 以 及 对 这 类 儿 童 接 受 教 育 持 有 不 必 要 或 不 切 实 际 的 歧 视 态 度 6 7

6 尽 管 联 邦 宪 法 禁 止 性 别 歧 视, 但 是 却 被 狭 义 地 诠 释 为 不 包 括 性 取 向 和 性 别 认 同 的 歧 视 政 府 已 在 几 个 场 合 中 指 出, 联 邦 宪 法 第 8(2) 条 没 有 保 障 男 女 同 性 双 性 恋 跨 性 别 雌 雄 同 体 和 酷 儿 人 不 会 受 到 歧 视 男 女 同 性 双 性 恋 跨 性 别 雌 雄 同 体 和 酷 儿 人 儿 童, 在 马 来 西 亚 学 校 里 会 因 为 他 们 的 性 取 向 和 性 别 认 同 而 受 到 歧 视 和 体 罚 难 民 寻 求 庇 护 无 国 籍 和 非 正 规 移 民 的 儿 童, 面 对 着 多 种 形 式 的 歧 视, 很 大 程 度 上 源 自 于 他 们 在 马 来 西 亚 的 法 律 地 位 不 明 确 或 不 足 他 们 获 得 卫 生 保 健 和 教 育 的 管 道 非 常 有 限, 并 且 极 易 受 到 虐 待 剥 削, 以 及 他 们 的 人 权 受 到 其 他 形 式 的 侵 犯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 患 艾 滋 病 的 儿 童 也 面 对 着 难 以 获 得 教 育 有 效 护 理 和 支 援 服 务, 以 满 足 他 们 的 具 体 需 要 的 难 题 这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是 源 自 于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的 社 会 污 名 城 市 和 乡 村 穷 人 的 儿 童, 因 为 他 们 的 社 会 经 济 地 位 而 继 续 面 对 歧 视 和 排 斥 例 如, 这 些 儿 童 有 许 多 生 活 条 件 恶 劣 和 难 以 获 得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因 此 大 大 地 局 限 了 他 们 获 得 教 育 卫 生 保 健 和 保 护 制 度 等 福 利 对 女 童 的 歧 视 也 仍 然 是 一 个 课 题, 童 婚 以 女 孩 占 更 大 比 例 ; 女 孩 的 最 低 法 定 结 婚 年 龄 定 得 比 男 孩 更 低 2 对 未 婚 生 育 的 穆 斯 林 儿 童 的 歧 视, 仍 然 是 一 个 重 大 问 题 在 父 母 结 婚 的 六 个 月 内 出 生 的 穆 斯 林 子 女, 都 被 视 为 未 婚 生 育 对 于 这 类 儿 童, 国 民 登 记 局 将 会 以 bin/ binti 阿 卜 杜 拉 来 代 替 父 亲 的 名 字 ; 这 些 行 动 会 产 生 深 远 的 影 响, 儿 童 会 由 于 他 们 的 姓 氏 而 被 公 开 标 签 为 私 生 子 孩 子 的 前 途 和 他 / 她 的 情 绪 与 身 心 健 全 都 会 受 到 负 面 影 响, 并 不 只 是 不 合 法 的 社 会 污 名, 而 且 也 丧 失 伊 斯 兰 教 法 所 规 定, 对 其 父 亲 的 继 承 赡 养 和 监 护 权 利 B.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儿 童 的 最 大 利 益 童 权 公 约 第 3(1) 条 规 定, 无 论 是 公 共 或 私 人 机 构 所 进 行 的 任 何 关 系 到 儿 童 的 一 切 事 项, 都 应 该 首 先 考 虑 儿 童 的 最 大 利 益 任 何 关 于 最 大 利 益 的 诠 释, 必 须 与 整 份 童 权 公 约 的 精 神 相 一 致, 特 别 是 童 权 公 约 的 一 般 原 则 ; 以 及 注 重 儿 童 作 为 具 有 他 / 她 本 身 个 人 观 点 的 权 利 个 体 国 家 不 能 以 过 于 文 化 相 对 论 的 角 度 来 诠 释 最 大 利 益, 和 不 能 以 他 们 个 人 诠 释 的 最 大 利 益 而 拒 绝 接 受 童 权 公 约 对 儿 童 保 障 的 权 利 C. 生 命 生 存 及 发 展 权 自 1990 年 以 来, 虽 然 没 有 出 现 抵 触 法 律 的 儿 童 遭 到 处 决 的 个 案, 法 律 依 然 允 许 对 儿 童 执 行 死 刑, 而 政 府 尚 未 修 改 1975 年 基 本 ( 治 安 案 件 ) 规 章 触 犯 法 律 的 儿 童 并 没 有 最 高 监 禁 期 限 的 规 定, 而 可 以 依 据 最 高 元 首 州 统 治 者 的 意 愿, 按 儿 童 所 犯 罪 行 判 处 他 们 终 身 监 禁 / 无 期 徒 刑 3 由 于 公 路 安 全 意 识 薄 弱, 公 路 交 通 意 外 造 成 儿 童 死 亡 或 受 伤, 是 儿 童 入 住 政 府 医 院 的 主 要 原 因 4 6 从 2002 年 至 2008 年, 平 均 每 年 830 名 儿 童 死 于 公 路 交 通 意 外, 死 亡 人 数 更 是 逐 年 增 加 5 7 溺 水 导 致 死 亡 也 是 需 要 关 注 的 因 素, 从 2000 年 至 2007 年, 每 年 有 250 至 300 名 儿 童 溺 毙 ; 而 每 年 平 均 有 200 名 儿 童 溺 水 但 死 里 逃 生 6 其 他 威 胁 儿 童 的 性 命 生 存 和 发 展 权 利 的 事 项, 包 括 极 易 受 到 影 响 的 边 缘 和 弱 势 群 体 儿 童 ( 包 括 生 活 贫 困 农 村 和 偏 远 地 区 的 儿 童 土 著 儿 童 和 难 民 寻 求 庇 护 非 正 规 移 民 和 无 国 籍 社 区 的 儿 童 ), 还 有 肺 结 核 和 疟 疾 等 疾 病, 从 而 造 成 上 述 个 别 社 区 的 儿 童 和 婴 儿 死 亡 率 较 高 这 些 群 体 的 儿 童 营 养 不 良 也 是 一 个 影 响 因 素 更 多 的 信 息, 请 参 阅 下 文 卫 生 保 健 的 部 分 早 婚, 不 但 会 对 女 童 造 成 不 成 比 例 的 影 响, 同 时 也 是 威 胁 女 童 的 母 亲 和 她 本 身 的 生 命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一 项 课 题 马 来 西 亚 女 孩 成 为 早 婚 妈 妈 的 冲 击 数 据 虽 然 没 有 对 外 公 开, 太 年 轻 就 当 妈 妈 在 怀 孕 和 生 育 期 间 将 会 出 现 并 发 症, 导 致 高 风 险 的 孕 产 妇 死 亡 年 轻 妈 妈 的 孩 子 发 病 率 和 死 亡 率 风 险 也 更 高 童 婚 的 数 据 马 来 西 亚 童 婚 的 对 外 公 开 数 据 非 常 有 限 在 2009 年,32 名 10 岁 以 下 的 儿 童 接 受 婚 前 艾 滋 病 测 试, 但 是 并 没 有 同 一 年 龄 群 的 男 孩 接 受 测 试 在 10 至 14 岁 年 龄 群,2 名 男 孩 和 445 名 女 孩 接 受 测 试 在 15 至 19 岁 年 龄 群,1911 名 少 男 接 受 测 试 和 6815 名 少 女 接 受 测 试 所 有 打 算 结 婚 的 马 来 西 亚 穆 斯 林 都 必 须 接 受 婚 前 艾 滋 病 测 试, 因 此, 尽 管 没 有 穆 斯 林 童 婚 率 作 为 确 实 证 据, 这 无 疑 显 示 了 有 16 岁 以 下 女 孩 结 婚 的 现 象 ( 资 料 来 源 :2010 年 联 合 国 大 会 艾 滋 病 特 别 会 议, 国 家 进 展 之 马 来 西 亚 报 告 ) 立 法 政 府 的 政 策 与 项 目 以 及 行 政 与 司 法 决 定 都 没 有 实 践 并 融 入 优 先 考 虑 儿 童 最 大 利 益 的 原 则 尽 管 儿 童 法 令 列 明 了 要 以 儿 童 的 最 大 利 益 作 为 首 要 考 虑 的 条 文 规 定, 法 令 或 2009 年 国 家 儿 童 保 护 政 策 对 于 评 估 什 么 是 儿 童 最 大 利 益 的 实 践 原 则 和 标 准 方 面, 却 指 导 不 足 一 般 来 说, 系 统 性 衡 量 公 共 和 私 人 机 构 作 出 的 决 定 和 行 动, 如 何 左 右 或 将 影 响 儿 童 的 权 利 和 利 益, 极 少 受 到 重 视 同 时, 也 极 少 证 据 可 以 显 示, 国 家 当 局 在 做 出 涉 及 难 民 寻 求 庇 护 者 非 正 规 移 民 无 证 件 或 无 国 籍 儿 童 的 决 定 时, 将 儿 童 的 最 大 利 益 考 虑 在 内 8 弃 婴 课 题 的 出 现 ( 在 下 文 家 庭 辅 助 部 分 进 一 步 讨 论 ), 是 严 重 影 响 儿 童 的 生 命 生 存 和 发 展 权 利 的 另 一 项 课 题 避 孕 措 施 低 性 与 生 殖 健 康 的 教 育 灌 输 不 足 以 及 婚 外 性 行 为 抵 触 伊 斯 兰 教 规, 都 是 造 成 父 母 尤 其 是 青 少 年 丢 弃 他 们 的 宝 宝 的 因 素 7 单 单 在 2012 年 上 半 年, 就 已 经 发 现 了 31 起 弃 婴 事 件, 当 中 只 有 10 名 婴 孩 存 活 8 这 些 统 计 数 据 相 信 仅 仅 是 这 个 问 题 的 冰 山 一 角, 因 为 并 非 所 有 被 遗 弃 的 婴 儿 被 发 现 婴 儿 一 旦 被 遗 弃 后, 陷 入 无 国 籍 困 境 的 风 险 将 会 提 高 ( 参 阅 下 文 无 国 籍 儿 童 的 部 分 ) 9

7 D. 儿 童 的 观 点 在 许 多 情 况 下, 只 有 儿 童 自 己 才 能 够 真 正 表 明 他 们 的 权 利 是 否 完 全 受 到 承 认 或 实 现 儿 童 有 权 对 会 影 响 到 他 们 本 身 的 课 题 表 达 意 见, 并 且 他 们 应 该 能 够 行 使 这 个 权 利, 然 而 这 在 马 来 西 亚 还 没 有 受 到 广 泛 接 受 法 定 条 文, 包 括 儿 童 法 令, 在 赋 予 儿 童 参 与 决 策 权 方 面 明 显 不 足 儿 童 的 意 见 是 否 受 到 法 院 考 虑, 高 度 依 赖 个 别 法 官 的 裁 决 权 2009 年 为 了 儿 童 的 全 国 行 动 计 划 虽 然 包 含 了 提 高 儿 童 参 与 度 的 条 文, 但 是 正 式 鼓 励 儿 童 参 与 的 实 践 行 动 非 常 少 这 可 能 会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儿 童 被 视 为 受 关 注 的 对 象, 而 不 是 拥 有 权 利 的 个 体 ( 参 阅 上 文 马 来 西 亚 儿 童 权 利 的 国 家 框 架 部 分 ) 5. 公 民 权 利 和 自 由 A. 出 生 登 记 在 改 善 马 来 西 亚 儿 童 获 得 出 生 登 记 文 件 方 面 的 工 作, 已 经 取 得 了 重 大 进 展 然 而, 儿 童 们, 尤 其 是 原 住 民 和 少 数 民 族 难 民 和 寻 求 庇 护 非 正 规 移 民, 以 及 乡 村 和 城 市 的 贫 困 社 群, 依 然 面 对 难 以 获 得 出 生 证 明 书 ( 报 生 纸 ) 的 问 题 这 会 造 成 广 泛 的 不 良 后 果 : 没 有 报 生 纸, 儿 童 可 能 无 法 获 得 教 育 医 疗 保 健 和 其 他 基 本 的 社 会 服 务 在 马 来 西 亚 半 岛 的 难 民 和 寻 求 庇 护 的 父 母, 原 则 上 可 以 为 他 们 的 宝 宝 申 请 报 生 纸, 但 是 国 民 登 记 局 人 员 签 发 报 生 纸 之 前, 坚 持 家 长 必 须 出 示 联 合 国 难 民 专 员 办 事 处 的 难 民 证 签 ( 寻 求 庇 护 者 无 法 出 示 ) 而 令 这 些 父 母 面 对 难 题 此 外, 由 于 担 心 非 正 规 身 份 会 遭 到 逮 捕 和 拘 留, 以 及 对 一 些 移 民 工 人 结 婚 资 格 的 限 制, 意 味 着 一 些 难 民 和 移 民 母 亲 甚 至 没 有 为 他 们 的 孩 子 申 请 报 生 纸 基 于 这 种 安 全 问 题 的 考 量 和 无 能 力 支 付 医 院 征 收 的 分 娩 费, 他 们 也 可 能 选 择 在 家 中 分 娩 ; 在 这 两 种 情 况 下, 儿 童 获 得 报 生 纸 的 资 格 将 可 以 大 大 地 从 宽 处 理, 因 为 国 民 登 记 局 签 发 报 生 纸 前 通 常 只 是 需 要 一 张 出 生 证 明 表 格 ( 即 使 有 可 以 见 证 宝 宝 诞 生 的 证 人 ) 联 盟 也 接 到 非 正 规 移 民 社 群 投 报, 因 为 没 有 缴 清 分 娩 费 而 遭 医 院 扣 押 报 生 纸 B. 思 想 信 念 和 宗 教 自 由 ; 言 论 自 由 与 和 平 集 会 自 由 尽 管 联 邦 宪 法 第 11(1) 条 阐 明 每 一 个 人 都 有 信 奉 和 实 践 他 的 宗 教 信 仰 的 权 利, 惟 这 种 权 利 仅 实 践 在 成 人 身 上 : 根 据 联 邦 宪 法,18 岁 以 下 者 转 换 另 一 种 信 仰 之 前 必 须 获 得 他 / 她 的 监 护 人 明 确 同 意 一 些 原 住 民 社 群 投 报, 有 极 大 的 压 力 要 他 们 皈 依 伊 斯 兰 教, 这 显 然 违 反 了 联 合 国 原 住 民 族 权 利 宣 言 第 12 条 他 们 的 子 女 被 纳 入 他 们 认 为 不 成 文 的 伊 斯 兰 化 政 策, 试 图 将 他 们 同 化 为 占 主 导 地 位 的 马 来 族 群 例 如, 根 据 原 住 民 社 区 代 表 的 报 告, 当 他 们 申 请 MyKad 时, 即 使 他 们 实 际 上 并 不 是 穆 斯 林, 但 是 他 们 社 区 内 子 女 的 宗 教, 也 因 为 名 字 沿 用 父 姓 时 使 用 bin 或 binti 而 有 时 被 自 动 列 为 伊 斯 兰 教 11 原 住 民 儿 童 还 在 受 到 改 变 行 为 的 压 力, 例 如 在 学 校 在 吃 东 西 前 doa ( 伊 斯 兰 祈 祷 ) 更 多 关 于 原 住 民 儿 童 面 临 的 挑 战 信 息, 请 参 阅 下 文 原 住 民 儿 童 的 部 分 马 来 西 亚 并 无 所 有 阶 段 免 费 的 出 生 登 记 制 度, 并 且 除 了 成 本 之 外, 也 有 家 庭 投 报 说, 在 他 们 为 子 女 进 行 登 记 时, 面 对 了 官 僚 和 过 于 僵 化 的 要 求 等 困 难 尤 其 是 延 迟 的 出 生 登 记, 也 就 是 出 生 42 天 后 才 进 行 登 记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那 些 无 法 满 足 国 民 登 记 局 的 证 明 文 件 规 定, 申 请 报 生 纸 将 面 对 困 难 和 重 大 延 误 ; 延 迟 办 理 出 生 登 记 的 标 准 和 程 序, 在 不 同 的 国 民 登 记 局 可 能 会 有 一 些 差 异 而 造 成 这 个 问 题 更 加 棘 手 儿 童 的 父 母 都 没 有 证 件, 或 父 母 双 双 死 亡 或 下 落 不 明, 也 同 样 面 对 无 法 向 国 民 登 记 局 出 示 所 需 证 明 文 件 的 难 题 ( 更 多 信 息, 请 参 阅 下 文 无 国 籍 儿 童 的 部 分 ) 前 往 国 民 登 记 局 办 事 处 的 行 程 距 离 和 成 本, 对 于 办 理 出 生 登 记 程 序 的 重 要 性 缺 乏 认 识, 以 及 父 母 并 非 注 册 结 婚, 是 其 中 一 些 被 确 认 为 延 迟 或 没 有 办 理 出 生 登 记 的 关 键 因 素 这 些 都 是 对 偏 远 地 区, 尤 其 是 沙 巴 和 砂 拉 越 的 贫 穷 和 原 住 民 社 群 的 儿 童 影 响 甚 大 的 问 题 沙 巴 和 砂 拉 越 的 原 住 民 社 区 代 表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指 出, 虽 然 有 流 动 登 记 的 服 务, 但 是 覆 盖 范 围 有 限, 而 且 获 取 延 迟 出 生 登 记 的 过 程 是 极 为 缓 慢 的 沙 巴 和 砂 拉 越 的 原 住 民 社 群 还 透 露, 来 自 国 民 登 记 局 的 官 员 有 时 会 拒 绝 承 认 沙 巴 和 砂 拉 越 土 著 法 庭 的 结 婚 证 书, 这 导 致 儿 童 不 能 及 时 ( 或 完 全 无 法 ) 获 得 报 生 纸, 或 报 生 纸 的 父 亲 姓 名 被 省 略 10 马 来 西 亚 已 经 删 除 了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第 13 和 第 15 条 款, 有 关 于 言 论 自 由 与 和 平 集 会 自 由 的 保 留 条 款, 但 是 其 影 响 尚 未 能 感 觉 到 然 而, 法 律 政 策 和 执 法 人 员 的 行 动 依 旧 限 制 了 儿 童 行 使 这 种 权 利 的 资 格 2012 年 和 平 集 会 法 令 最 近 有 一 个 类 似 的 例 子 : 根 据 法 该 法 令 第 4 条, 禁 止 21 岁 以 下 的 人 士 组 织 和 平 集 会, 以 及 禁 止 儿 童 ( 法 令 定 义 为 15 岁 以 下 ) 参 加 和 平 集 会 并 附 有 某 些 例 外 条 款 违 反 这 些 条 款 的 儿 童 可 以 被 判 罚 款 高 达 1 万 令 吉 6. 家 庭 辅 助 和 替 代 照 料 家 庭 辅 助 : 当 家 庭 无 法 给 自 己 孩 子 提 供 足 够 的 照 顾 和 保 护 时, 他 们 应 当 得 到 适 当 的 援 助, 帮 助 他 们 渡 过 难 关, 包 括 非 歧 视 性 和 非 主 观 性 的 咨 询 援 助 马 来 西 亚 已 经 取 得 明 显 的 经 济 收 益, 政 府 也 正 在 努 力 缩 小 人 民 的 收 入 差 距, 不 过 这 方 面 援 助 仍 然 非 常 的 需 要, 特 别 是 处 于 社 会 边 缘 地 位 的 社 群 和 单 亲 家 庭 社 会 福 利 局 负 责 管 理 的 各 种 小 型 援 助 项 目, 将 根 据 社 会 工 作 者 进 行 的 家 庭 登 记 和 家 访 所 获 得 的 基 本 经 济 收 入 调 查, 发 出 主 要 为 现 金 资 助 的 援 助 尽 管 也 有 一 些 非 现 金 的 援 助, 例 如 父 母 的 教 育 和 辅 导, 但 是 却 有 限 且 不 广 为 人 知 尽 管 已 经 推 动 了 公 众 醒 觉 运 动, 提 高 为 人 父 母 者 的 积 极 养 育 方 法, 但 是 这 项 运 动 的 覆 盖 面 和 有 效 性 需 要 正 式 的 评 估 11

8 其 中 一 个 相 关 的 问 题 是 弃 婴 事 件, 一 项 在 近 几 年 受 到 媒 体 更 大 关 注 的 一 个 问 题 父 母 遗 弃 他 们 的 宝 宝 的 因 素 很 多, 包 括 尚 未 做 好 为 人 父 母 心 理 准 备 的 青 少 年 父 母 ; 以 及 未 婚 生 育 的 穆 斯 林 女 性, 因 为 抵 触 伊 斯 兰 教 法 而 将 受 到 体 罚 当 局 已 提 出 了 一 系 列 的 解 决 方 案, 从 更 严 厉 的 惩 罚, 到 新 的 少 年 活 动 中 心 和 匿 名 投 放 处, 以 确 保 婴 儿 的 安 全 然 而, 没 有 任 何 数 据 显 示 哪 一 种 方 法 是 有 效 的, 同 时 也 没 有 任 何 任 何 总 体 政 策 的 决 定 替 代 和 院 舍 照 料 : 父 母 可 能 有 许 多 理 由, 包 括 财 务 家 庭 冲 突 和 纪 律 的 问 题 而 将 他 们 的 子 女 交 给 他 人 代 为 照 顾 替 代 照 料 体 系 是 政 府 和 私 人 设 施 拼 凑 而 成 的 政 府 设 施 包 括 收 留 遭 虐 待 被 遗 弃 或 贫 困 儿 童 的 收 容 所 ; 法 院 判 处 暂 时 缓 刑 的 儿 童 ; 犯 罪 但 没 有 被 判 入 狱 的 儿 童 ; 被 指 涉 及 道 德 败 坏 活 动 的 少 女 ; 和 残 疾 儿 童 私 人 设 施 主 要 是 照 顾 受 到 虐 待 疏 于 照 顾 或 被 遗 弃 孤 苦 伶 仃 和 残 疾 的 儿 童, 这 些 设 施 大 多 是 信 仰 为 基 础 的 院 舍 机 构 目 前 尚 未 有 任 何 审 查, 评 估 这 些 替 代 收 容 所 包 括 国 营 机 构 的 有 效 性 和 安 全 性 因 此, 私 营 收 容 所 的 注 册 和 条 例 并 不 一 致, 令 儿 童 处 在 不 安 全 设 施 的 潜 在 风 险 有 行 为 问 题 的 儿 童 往 往 被 认 为 是 难 以 管 教 的 儿 童, 而 可 以 被 法 院 判 处 进 入 少 年 罪 犯 教 养 院 或 感 化 院, 或 他 们 的 父 母 可 以 获 得 法 院 裁 决, 将 他 们 安 置 在 这 些 机 构 根 据 报 告, 这 些 条 款 最 常 用 于 不 服 从 父 母 的 身 份 犯 错, 例 如 : 离 家 出 走 ; 涉 及 性 行 为 ; 涉 及 滥 用 药 物 等 ; 一 再 反 抗 父 母 ; 和 / 或 参 与 摩 托 车 非 法 赛 车 活 动 (Mat Rempit) 这 些 安 排 也 被 未 婚 怀 孕 女 孩 的 父 母, 用 作 惩 罚 的 手 段 ; 出 于 需 要 控 制 她 们 的 性 欲 和 行 为 的 主 观 想 法, 女 孩 比 男 孩 更 多 被 归 类 为 难 以 管 教 条 款 的 约 束 对 象 这 些 儿 童 虽 然 没 有 被 列 为 罪 犯, 但 是 却 遭 受 与 犯 罪 儿 童 同 样 的 对 待 替 代 照 料 体 系 尚 有 应 当 立 即 解 决 的 其 他 差 距 和 不 一 致 之 处 由 于 登 记 的 儿 童 工 作 者 人 数 不 足, 他 们 的 工 作 量 已 经 太 多 而 难 以 有 效 地 处 理 个 案 和 适 当 审 查 儿 童 的 安 置 ; 这 有 时 会 造 成 儿 童 被 送 回 到 虐 待 情 况 可 能 仍 然 存 在 的 家 庭 目 前, 许 多 私 营 收 容 所 在 获 得 营 运 执 照 之 前, 并 没 有 而 且 也 无 需 按 照 规 定 制 定 一 套 儿 童 保 护 政 策 此 外, 一 些 政 府 管 理 的 收 容 所 并 没 有 持 续 不 断 地 为 年 满 18 岁 和 需 要 谋 生 的 儿 童, 做 好 适 应 脱 离 照 料 中 心 的 准 备 ( 也 请 查 阅 下 文 无 国 籍 儿 童 的 部 分 ) 儿 童 法 令 虽 然 指 出 院 舍 照 料 不 能 用 作 第 一 选 择, 然 而, 帮 助 面 对 风 险 的 家 庭 将 他 们 的 孩 子 留 在 家 里, 好 让 儿 童 得 到 妥 善 照 顾 的 服 务, 例 如 辅 导, 实 在 太 少 了, 所 以 儿 童 被 安 排 入 住 这 些 照 料 中 心 领 养 : 国 家 领 养 法 律 并 不 统 一 : 非 穆 斯 林 有 两 种 法 律 选 择, 而 穆 斯 林 的 领 养 是 遵 循 伊 斯 兰 教 法 此 外, 很 多 人 选 择 采 取 法 律 规 范 以 外 的 领 养 方 式 马 来 西 亚 法 律 承 认 的 合 法 领 养 有 两 种 : 在 1952 年 领 养 登 记 法 令 (RAA) 下 登 记 领 养, 适 用 于 穆 斯 林 与 非 穆 斯 林 ; 以 及 通 过 1952 年 领 养 法 令 (AA) 所 规 定 的 庭 令, 仅 适 用 于 非 穆 斯 林 领 养 法 令 和 领 养 登 记 法 令 都 仅 适 用 于 马 来 西 亚 半 岛 在 领 养 法 令 下 领 养 的 儿 童, 将 享 有 与 养 父 母 的 亲 生 子 女 一 样 的 所 有 权 利 然 而, 在 领 养 登 记 法 令 下 领 养 的 儿 童, 虽 然 能 够 通 过 领 养 证 明 书 得 到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包 括 护 照 ), 但 是 不 能 采 用 养 父 母 的 姓 名 或 继 承 财 产 领 养 登 记 法 令 也 没 有 声 明 或 适 当 阐 明 养 父 母 和 孩 子 之 间 的 其 他 方 面 的 关 系 ( 例 如 人 际 礼 物 监 护 和 混 合 性 别 交 往 等 等 ), 因 此 没 有 给 通 过 这 种 途 径 领 养 的 儿 童 提 供 充 分 的 权 利 尽 管 没 有 非 正 式 和 非 法 渠 道 领 养 儿 童 的 数 据, 相 信 数 量 要 远 远 超 过 合 法 领 养 的 人 数 许 多 社 会 工 作 者 认 为, 这 是 由 于 欲 领 养 子 女 的 父 母 对 正 确 的 领 养 程 序 认 识 不 足, 以 及 认 为 正 式 的 程 序 过 于 缓 慢 12 事 实 上, 在 领 养 登 记 法 令 下 的 初 次 领 养, 从 申 请 到 批 准 确 实 需 要 两 年 的 等 待 期 ; 许 多 社 会 工 作 者 和 父 母 都 认 为 这 过 于 冗 长 了 因 此, 父 母 可 能 会 转 向 可 信 度 较 低 的 来 源, 通 过 买 卖 婴 孩 集 团 直 接 联 系 欲 领 养 的 父 母, 用 金 钱 交 换 婴 儿 7. 暴 力 凌 虐 疏 于 照 顾 虐 待 和 剥 削 暴 力 凌 虐 疏 于 照 顾 和 虐 待 : 根 据 社 会 福 利 局, 国 内 投 报 的 虐 待 儿 童 个 案 在 过 去 三 年 持 续 不 断 增 多 ( 尽 管 马 来 西 亚 皇 家 警 察 的 统 计 数 字 显 示, 从 2010 年 至 2011 年 的 个 案 减 少 ) Number of Reported Child Abuse Cases 虐 待 儿 童 案 例 数 据 JKM 社 会 福 利 局 * RMP 马 来 西 亚 皇 家 警 察 ** 2009 * 案 例 包 括 身 体 性 情 感 和 精 神 虐 待 ** 案 例 包 括 身 体 虐 待 强 奸 鸡 奸 和 骚 扰 ,789 3,257 3,428 3,986 4,039 3,678 资 料 来 源 :Hashim, NHM( 社 会 福 利 局 副 总 监 ) ASP Ong ( 武 吉 安 曼 皇 家 警 察 总 部 妇 女 及 儿 童 调 查 组 ) 马 来 西 亚 暴 力 对 待 儿 童 的 局 势 分 析 2012 年 6 月 9 日 至 10 日 第 三 届 儿 童 遭 暴 力 对 待 全 国 研 讨 会 尽 管 不 同 的 机 构 单 位 之 间 数 据 有 冲 突 ( 可 能 是 部 分 由 于 案 例 分 类 的 方 式 ), 估 计 还 有 许 多 虐 待 的 案 例 没 有 举 报 12 虐 待 儿 童, 特 别 是 性 虐 待, 仍 然 是 我 们 社 会 中 的 禁 忌 话 题 不 情 愿 举 报 虐 待 案 例 可 能 有 多 种 因 素, 包 括 耻 辱 / 羞 辱 和 社 会 里 的 沉 默 文 化 尽 管 社 会 对 虐 待 儿 童 的 意 识 似 乎 越 来 越 高, 媒 体 也 更 加 关 注 此 事, 然 而 举 报 率 低, 似 乎 显 示 了 民 间 社 会 的 冷 漠 ; 当 儿 童 被 虐 待 时, 太 少 成 人 介 入 干 预, 造 成 了 儿 童 受 到 严 重 伤 害, 甚 至 死 亡 主 要 事 实 根 据 社 会 福 利 局, 马 来 西 亚 的 虐 待 儿 童 者, 父 母 占 了 百 分 之 44.3, 其 中 母 亲 比 父 亲 更 有 可 能 成 为 施 虐 者 资 料 来 源 :Hashim, NHM( 社 会 福 利 局 副 总 监 ) 马 来 西 亚 暴 力 对 待 儿 童 的 局 势 分 析 2012 年 6 月 9 日 至 10 日, 第 三 届 儿 童 遭 暴 力 对 待 全 国 研 讨 会 为 了 解 决 日 益 增 多 的 虐 待 案 例, 已 经 启 动 的 各 项 立 法 和 策 略 框 架, 包 括 了 儿 童 法 令 为 了 儿 童 的 国 家 政 策 和 行 动 计 划, 以 及 保 护 儿 童 的 国 家 政 策 与 行 动 计 划 以 上 每 一 项 都 是 为 执 行 保 护 儿 童 的 体 系 保 护 和 保 障 儿 童 不 受 虐 待, 提 供 了 重 要 的 策 略 方 向 此 外, 涉 嫌 虐 待 儿 童 和 忽 视 儿 童 问 题 小 组 成 员 在 医 院 警 察 和 社 会 福 利 局 辖 下 的 儿 童 保 护 者 之 间 的 跨 机 构 合 作, 有 助 于 更 容 易 举 报 虐 待 事 件, 以 及 减 少 儿 童 经 历 创 伤 的 痛 苦 如 上 文 所 述 ( 参 阅 马 来 西 亚 儿 童 权 利 国 家 框 架 的 部 分 ), 目 前 尚 未 有 对 这 些 策 略 进 行 的 综 合 性 评 价, 而 有 关 体 系 的 差 距 仍 然 很 明 显 保 护 儿 童 政 策 和 服 务 的 执 行 并 没 有 公 平 地 实 践 在 : 来 自 乡 村 和 城 市 贫 困 社 区 的 儿 童 偏 远 地 区 的 儿 童 残 疾 儿 童 和 被 拐 卖 的 儿 童 身 上 13

9 这 些 儿 童 群 体 一 再 地 面 对 资 料 登 记 和 难 以 进 行 全 面 查 程 序 的 难 题 此 外, 某 些 儿 童 群 体, 例 如 难 民 寻 求 庇 护 非 正 规 移 民 和 无 国 籍 的 儿 童, 因 为 缺 乏 法 律 地 位 而 继 续 不 能 享 有 预 防 和 应 对 体 系 的 保 护 摆 脱 虐 待 的 儿 童 面 临 的 其 他 挑 战 包 括 : 对 多 个 政 府 机 构 的 同 一 个 事 件 反 复 质 疑 对 非 身 体 性 质 的 虐 待 缺 乏 认 识 和 认 知 和 儿 童 在 必 须 出 庭 作 证 面 对 施 虐 者 由 于 登 记 的 儿 童 工 作 者 处 理 的 个 案 数 量 多 和 人 员 不 足, 难 以 提 供 跟 进 服 务, 造 成 许 多 儿 童 幸 存 者 和 他 们 的 家 庭 缺 乏 辅 助 性 服 务 儿 童 保 护 体 系 内 的 预 防 策 略 : 2009 年 保 护 儿 童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内 的 预 防 策 略 : 1. 建 立 一 个 预 警 机 制 和 加 强 保 护 儿 童 的 机 制 ; 2. 向 儿 童 提 供 如 何 保 护 自 己 的 基 本 知 识 ; 和 3. 为 直 接 从 事 儿 童 福 利 工 作 者, 制 定 一 套 保 护 儿 童 和 筛 选 制 度 的 标 准 化 培 训 单 元 国 家 紧 急 通 报 系 统 (NUR), 是 早 期 预 警 机 制 的 一 部 分, 当 12 岁 以 下 儿 童 处 于 迫 切 危 险 状 态 时 立 刻 启 动 然 而, 却 没 有 让 执 法 启 用 此 机 制 的 标 准 作 业 程 序 迄 今 只 为 五 名 失 踪 儿 童 个 案 启 动 了 这 个 警 报 13 主 要 事 实 当 一 名 12 岁 以 上 的 儿 童 失 踪 时, 并 没 有 启 动 Nur 警 报 系 统 自 2010 年 起, 共 有 一 千 八 百 名 年 龄 介 于 12 至 18 岁 的 青 少 年 据 报 失 踪 14 各 政 府 和 非 政 府 机 构 已 采 取 主 动, 为 孩 子 们 提 供 有 关 虐 待 疏 于 照 顾 虐 待 和 剥 削 的 基 本 知 识, 以 便 能 够 辨 别 潜 在 的 危 险 情 况 然 而, 风 险 最 大 的 儿 童, 比 如 移 民 工 人 的 子 女 难 民 和 寻 求 庇 护 的 儿 童 无 国 籍 的 儿 童 和 无 证 件 的 儿 童, 往 往 不 在 这 些 为 儿 童 而 设 的 人 身 安 全 计 划 之 内 政 府 的 预 防 性 策 略 是 为 政 府 和 非 政 府 替 代 照 料 中 心, 制 定 包 含 儿 童 保 护 政 策 方 案 为 主 的 训 练, 作 为 保 护 儿 童 的 标 准 训 练 模 式 然 而, 截 至 2012 年 2 月, 国 内 只 有 77 个 与 儿 童 有 关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获 得 培 训 15 此 外, 非 政 府 组 织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这 项 研 究 期 间 受 询 时 表 示, 指 出 警 务 人 员 在 如 何 辨 别 凌 虐 忽 略 或 虐 待 的 状 况, 以 及 如 何 确 定 是 否 需 要 将 一 名 儿 童 从 受 虐 居 所 移 走 方 面, 缺 乏 训 练 16 目 前, 直 接 从 事 儿 童 工 作 者 并 没 有 标 准 的 查 验 系 统 17 该 部 也 表 示,2010 年 共 有 480 例 虐 待 儿 童 的 个 案 ;2011 年 1 月 到 4 月 期 间,Talian Nur 接 到 了 404 例 成 人 举 报 虐 待 儿 童 的 个 案 18 设 立 热 线 是 一 个 积 极 的 步 骤 然 而, 值 得 关 注 的 是 接 线 员 并 不 具 备 充 分 的 资 格, 处 理 广 泛 的 敏 感 课 题, 例 如 同 性 双 性 恋 跨 性 别 雌 雄 同 体 酷 儿 人 儿 童 面 对 的 课 题 和 心 理 健 康 问 题 此 外, 也 需 要 增 加 人 手 对 疑 是 虐 待 个 案 进 行 调 查, 以 改 善 干 预 及 跟 进 体 系 19 郊 区 和 东 马 的 社 群 也 似 乎 普 遍 对 热 线 缺 乏 认 识 体 罚 : 对 男 孩 施 以 鞭 刑, 在 刑 事 司 法 制 度 属 合 法 的 刑 事 制 裁, 并 继 续 施 加 在 触 犯 法 律 的 男 孩 身 上 主 要 事 实 2002 年 至 2012 年 期 间, 总 共 有 31 例 根 据 儿 童 法 令 和 2006 年 刑 事 法 典 第 594 条 文, 对 男 童 宣 判 并 实 施 鞭 刑 ; 在 同 一 时 期, 根 据 伊 斯 兰 教 法 通 过 和 执 行 的 鞭 笞 共 有 19 例 - 资 料 来 源 :2012 年 8 月, 停 止 对 儿 童 的 一 切 体 罚 全 球 倡 议, 马 来 西 亚 国 家 报 告 鞭 刑 和 其 他 形 式 的 体 罚, 也 是 惩 教 院 所, 以 及 学 校 和 替 代 照 料 所 的 合 法 纪 律 措 施 尽 管 没 有 可 参 考 的 数 据, 在 家 中 施 以 体 罚 也 仍 然 属 于 合 法 且 相 信 是 普 遍 存 在 的 在 学 校, 体 罚 ( 鞭 打 ) 可 根 据 1959 年 教 育 ( 学 校 纪 律 ) 法 规 阐 明 的 条 规, 仅 适 用 于 男 学 生 除 了 其 他 因 素 以 外, 体 罚 只 可 以 由 校 长 或 校 长 授 权 的 合 格 教 师 执 行 此 外, 鞭 打 只 可 用 在 严 重 或 重 犯 的 错 误, 并 告 知 学 生 的 家 长 和 鞭 笞 必 须 在 一 个 不 公 开 和 隐 蔽 的 地 方 进 行 没 有 遵 守 条 例 规 定 是 常 见 的, 特 别 是 涉 及 对 学 生 实 施 的 体 罚 形 式 和 执 行 这 种 惩 罚 的 人 主 要 事 实 2011 年 在 马 来 西 亚 6 个 州 9 所 小 学 和 10 所 中 学 进 行 的 一 项 研 究 发 现, 学 生 遭 到 掴 耳 光 掐 捏 后 脑 被 打, 还 有 头 发 眉 毛 儿 童 和 鬓 角 被 拉 扯 辱 骂, 并 被 迫 做 重 复 性 肢 体 动 作, 例 如 双 手 交 叉 拉 着 耳 垂 蹲 下 等 等 的 对 待 20 在 2007 年 设 立 的 24 小 时 热 线 服 务 电 话,Talian Nur 15999, 专 门 处 理 虐 待 疏 于 照 顾 家 庭 暴 力 福 利 援 助 和 弃 婴 的 投 报 在 2010 年 设 立 的 一 个 私 人 非 营 利 公 共 安 全 项 目 -- 马 来 西 亚 儿 童 热 线, 专 门 为 须 要 援 助 的 儿 童 提 供 所 需 的 信 息 照 料 和 保 护 Talian Nur 和 儿 童 热 线 的 号 码 虽 然 都 同 样 是 15999, 但 儿 童 热 线 接 线 员 只 接 听 来 自 儿 童 的 电 话, 而 Talian Nur 接 线 员 则 接 听 来 自 成 人 的 电 话 此 外, 儿 童 热 线 的 非 专 业 辅 导 员 不 直 接 处 理 个 案, 而 将 电 话 转 接 给 相 关 的 儿 童 工 作 者 和 Talian Nur 官 员 儿 童 热 线 在 2011 年 接 到 了 3,128 通 儿 童 的 电 话, 课 题 包 括 心 理 健 康 虐 待 和 暴 力 等 等 根 据 妇 女 家 庭 及 社 会 发 展 部, 自 从 Talian Nur 在 2007 年 设 立 以 来, 平 均 每 个 月 接 到 100 通 来 自 成 人 的 电 话 14 体 罚 也 被 用 于 作 为 同 性 恋, 或 被 认 为 同 性 恋 的 一 种 惩 罚 ( 请 参 阅 下 文 男 女 同 性 双 性 恋 跨 性 别 雌 雄 同 体 酷 儿 人 儿 童 的 部 分 ) 贩 卖 和 剥 削 儿 童 : 众 所 周 知, 马 来 西 亚 虽 然 是 贩 卖 儿 童 的 目 的 地, 过 境 站 和 程 度 较 小 的 来 源 国, 依 然 有 必 要 掌 握 更 多 有 关 马 来 西 亚 贩 卖 儿 童 的 性 质 和 规 模 的 资 料 贩 卖 进 入 或 离 开 马 来 西 亚 的 儿 童 人 数 分 类 数 据, 并 没 有 对 外 公 开 在 2012 年 3 月, 政 府 证 实 从 2008 年 到 2012 年, 总 共 977 人 从 贩 卖 人 口 集 团 中 获 救, 并 被 安 置 在 儿 童 保 护 令 (PO) 之 下, 当 中 的 122 个 是 儿 童 21 由 于 贩 卖 人 口 是 秘 密 性 质, 因 此 马 来 西 亚 的 贩 卖 儿 童 实 际 人 数 可 能 更 高 15

10 16 8. 卫 生 保 健 此 外, 鉴 于 缺 乏 贩 卖 儿 童 的 专 门 训 练 和 迹 象 确 认, 以 及 向 脱 离 贩 卖 人 口 集 团 魔 掌 的 儿 童 面 谈 和 提 供 保 护 的 儿 童 需 要 敏 感 性 技 巧, 有 可 能 许 多 贩 卖 儿 童 的 个 案 未 被 发 现 和 / 或 没 有 进 行 适 当 的 调 查 另 一 个 关 键 问 题 是, 缺 乏 适 当 的 年 龄 核 查 程 序, 对 脱 离 人 口 贩 卖 集 团 魔 掌 的 儿 童 进 行 统 计 相 信 有 一 大 批 在 马 来 西 亚 被 贩 卖 的 儿 童, 包 括 贩 卖 女 童 进 行 家 务 工 作 非 政 府 组 织 记 录 了 不 少 这 些 女 孩 的 个 案, 一 些 只 有 13 岁, 就 从 柬 埔 寨 安 排 到 马 来 西 亚 负 责 家 务 工 作 一 个 重 大 的 复 杂 情 况 是, 儿 童 的 年 龄 有 时 是 虚 假 的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据 说 当 局 是 根 据 外 表 判 断 来 断 定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的 年 龄, 而 没 有 进 行 适 当 的 年 龄 核 查 程 序 最 终 结 果 是, 儿 童 被 剥 夺 了 童 权 公 约 赋 予 他 的 权 利 和 特 别 保 护 措 施 马 来 西 亚 是 2000 年 联 合 国 贩 运 人 口 议 定 书 缔 约 国 之 一, 尽 管 有 保 留 条 款 并 已 通 过 了 2007 年 反 贩 卖 人 口 和 反 走 私 移 民 法 令 (ATIP 法 令 ), 此 项 法 令 在 于 处 罚 涉 嫌 走 私 人 口 和 规 定 对 脱 离 魔 掌 者 提 供 保 护 措 施 ; 然 而, 这 项 法 令 更 着 重 于 惩 罚 犯 罪 者, 极 少 专 注 于 脱 离 魔 掌 者 的 人 权 例 如, 并 没 有 满 足 脱 离 贩 卖 人 口 魔 掌 的 儿 童 需 要 特 殊 保 护 的 立 法 条 款, 也 没 有 向 他 们 提 供 法 律 援 助 或 意 见 的 规 定 在 指 定 给 妇 女 和 儿 童 的 庇 护 所 内, 脱 离 贩 卖 人 口 魔 掌 的 儿 童 获 得 极 为 有 限 的 行 动 自 由 和 心 理 援 助 的 管 道 令 人 惊 讶 的 是, 马 来 西 亚 已 经 第 三 年 被 美 国 国 务 院 发 布 的 人 口 贩 运 问 题 报 告, 列 为 第 二 类 观 察 名 单 22 基 本 的 卫 生 保 健 和 福 利 : 儿 童 的 卫 生 保 健 服 务 已 经 大 有 改 善, 特 别 是 城 市 环 境 内 的 儿 童 在 过 去 的 十 年, 国 内 的 初 级 保 健 中 心, 包 括 设 立 保 健 诊 所 偏 远 和 农 村 社 区 的 飞 行 医 生 服 务 项 目 和 流 动 诊 所 替 代 生 育 中 心 和 一 马 1Malaysia 诊 所 的 发 展, 取 得 了 重 大 进 展 但 是, 由 于 偏 远 地 区 缺 乏 交 通 运 输 的 便 利 和 距 离, 因 此 仍 然 面 对 获 得 医 疗 服 务 的 差 异, 许 多 社 群 必 须 步 行 至 少 三 个 小 时, 经 过 危 险 的 地 形 路 段 或 伐 木 道 路 到 最 邻 近 的 诊 所 去 23 偏 远 地 区 的 流 动 保 健 服 务 并 不 固 定, 因 为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胥 视 天 气 状 况 和 道 路 是 否 能 通 行 门 诊 医 疗 收 费 虽 然 极 低 (1 令 吉 ), 但 是 差 距 仍 然 存 在, 这 个 收 费 只 限 马 来 西 亚 人, 不 包 括 移 民 工 人 的 子 女, 无 证 件 无 国 籍 或 难 民 和 寻 求 庇 护 的 儿 童 此 外, 接 受 非 卧 床 病 人 ( 日 间 护 理 ) 和 住 院 病 人 护 理 的 5 岁 以 下 儿 童 ( 非 求 学 的 儿 童 ), 需 支 付 更 高 的 收 费 以 获 得 保 健 服 务 儿 童 卫 生 保 健 服 务 的 整 体 素 质 也 有 差 距, 特 别 是 郊 区 和 边 缘 化 社 区 的 儿 童 来 自 这 些 社 区 的 儿 童 继 续 遭 遇 不 应 承 受 和 面 临 包 括 营 养 不 良 贫 血 维 生 素 A 缺 乏 症 疟 疾 结 核 霍 乱 和 伤 寒 的 健 康 问 题 ; 从 而 造 成 婴 幼 儿 的 死 亡 率 高 郊 区 和 偏 远 社 区 的 孕 产 妇 保 健 已 经 有 所 改 善, 但 还 有 许 多 关 键 但 容 易 治 愈 的 健 康 问 题 没 有 进 行 诊 断, 例 如 婴 儿 黄 疸 症, 因 此 还 有 许 多 有 待 改 善 的 空 间 主 要 事 实 5 岁 以 下 儿 童 死 亡 率, 从 2008 年 每 1 千 名 安 全 出 生 的 婴 儿 8.0 人 (38887 名 儿 童 ) 的 比 例, 增 加 到 2010 年 的 每 1 千 名 安 全 出 生 的 婴 儿 8.5 人 (4222 名 儿 童 ) 资 料 来 源 : 马 来 西 亚 卫 生 部 2012 年 Health Facts 健 康 报 告 感 染 和 受 到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影 响 的 儿 童 : 罹 患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的 儿 童, 缺 乏 有 效 的 护 理 和 支 援 服 务, 再 加 上 一 般 人 对 这 种 疾 病 的 污 名 和 歧 视, 令 他 们 处 于 非 常 不 利 的 局 势 据 估 计 共 有 6 千 至 1 万 4 千 名 儿 童 受 到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的 某 种 影 响 ( 感 染 孤 儿 被 遗 弃 ), 而 且 不 论 是 通 过 政 府 或 非 政 府 的 主 动 措 施, 都 极 少 为 他 们 而 设 的 解 决 方 案 24 几 乎 完 全 没 有 可 以 满 足 罹 患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儿 童 需 求 的 服 务 全 国 仅 有 三 间 收 容 所 ( 在 哥 打 巴 鲁 槟 城 和 吉 隆 坡 ) 提 供 因 为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而 成 为 孤 儿 的 专 门 照 顾 25 结 果 是, 许 多 儿 童 因 此 入 住 不 具 备 资 格, 处 理 受 到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感 染 和 影 响 的 儿 童 需 要 的 收 容 所 一 些 政 府 医 院 具 备 对 儿 童 需 要 敏 感 的 辅 导, 但 是 学 校 并 没 有 如 何 为 接 受 治 疗 的 儿 童 解 决 学 业 中 断 的 标 准 作 业 感 染 和 受 到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影 响 的 儿 童, 继 续 面 临 伴 随 这 种 疾 病 而 来 的 社 会 污 名 而 遭 到 歧 视, 并 且 受 到 同 龄 者 其 他 家 庭 成 员 和 民 间 社 群 的 排 斥 这 对 他 们 获 得 卫 生 保 健 教 育, 以 及 其 他 社 会 和 基 本 服 务 的 资 格 产 生 了 负 面 影 响 需 要 采 取 更 多 的 努 力, 协 助 受 到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感 染 或 影 响 的 儿 童, 面 对 社 会 的 羞 辱 和 增 加 护 理 和 服 务 心 理 健 康 : 尽 管 心 理 方 面 的 患 病 率 上 升, 但 是 在 国 内 对 心 理 健 康 问 题 和 儿 童 的 心 理 社 会 援 助, 总 体 上 并 没 有 受 到 重 视 这 可 从 国 内 的 精 神 病 学 家 (0.83 对 10 万 人 ) 心 理 学 家 (0.29 对 10 万 人 ) 26 和 注 册 辅 导 员 ( 截 至 2009 年,2700 万 人 的 人 口 当 中 仅 有 1,865 人 为 注 册 的 心 理 辅 导 员 ) 的 数 量 有 限, 获 得 证 明 ; 再 加 上 心 理 问 题 的 污 名, 以 及 心 理 支 持 辅 导 和 精 神 科 服 务 的 有 效 性 缺 乏 监 督 和 评 估, 进 一 步 加 剧 了 这 个 问 题 27 根 据 马 来 西 亚 儿 童 热 线,15999 热 线 电 话 在 2011 年 接 到 最 高 数 量 来 自 儿 童 的 电 话 (1,828 通 ), 涉 及 的 心 理 健 康 问 题 包 括 : 孤 独 感 恐 惧 和 焦 虑 压 力 忧 郁 缺 乏 信 心 长 相 外 观 的 问 题, 以 及 一 些 关 于 自 杀 的 问 题 28 在 2011 年, 教 育 部 与 卫 生 部 接 受 委 托 进 行 一 项 针 对 国 内 6 所 中 学 的 6450 名 学 生 进 行 的 初 探 性 心 理 健 康 研 究 研 究 显 示, 百 分 之 17.1 的 学 生 显 示 出 严 重 的 焦 虑 障 碍 症 状 ; 百 分 之 5.2 有 严 重 的 抑 郁 症 状 和 百 分 之 4.8 正 经 历 严 重 的 压 力 29 这 些 调 查 结 果 表 明, 在 深 入 探 讨 马 来 西 亚 儿 童 的 心 理 健 康 需 要 和 降 低 伴 随 心 理 健 康 而 来 的 污 名 方 面, 还 需 要 多 加 努 力 哺 乳 对 婴 孩 有 非 常 大 的 好 处, 但 是 在 马 来 西 亚, 完 全 母 乳 喂 养 率 仍 然 偏 低 来 自 卫 生 部 的 2006 年 数 据 显 示, 30 马 来 西 亚 完 全 母 乳 喂 养 至 6 个 月 的 只 有 百 分 之 14.5; 相 比 全 球 从 2000 到 2007 年 平 均 百 分 之 马 来 西 亚 的 哺 乳 率 低, 部 分 原 因 是 婴 儿 配 方 奶 粉 制 造 商 的 不 道 德 商 业 宣 传, 以 及 普 遍 上 雇 主 对 母 乳 喂 养 缺 乏 支 持 17

11 青 少 年 和 生 殖 生 育 健 康 : 每 个 保 健 设 施 都 应 该 备 有 尊 重 隐 私 和 这 个 特 定 儿 童 群 体 需 要 的 关 爱 青 少 年 健 康 服 务 全 国 青 少 年 行 动 计 划 (2005 年 ), 是 为 了 协 调 所 有 提 供 生 殖 生 育 保 健 和 其 他 服 务 的 相 关 机 构 的 努 力, 以 解 决 青 少 年 的 行 为 风 险, 同 时 令 保 健 服 务 更 加 亲 近 青 少 年 而 拟 定 的 值 得 称 赞 的 是, 该 计 划 已 明 确 阐 明 检 测 服 务 和 项 目 执 行 的 策 略 切 合 实 际 的 时 间 范 围 和 指 标 但 是, 自 从 拟 定 后 一 直 没 有 全 面 的 国 家 研 究 或 评 估 青 少 年 辅 导 服 务 均 为 国 家 人 口 及 家 庭 发 展 局 通 过 Kafe@Teen 倡 议 之 下 提 供 的, 虽 然 已 是 一 个 良 好 开 端, 但 还 需 要 接 触 到 更 多 的 青 少 年, 尤 其 是 乡 村 地 区 主 要 事 实 自 2007 年 起, 大 约 9440 名 青 少 年 已 经 利 用 六 个 Kafe@Teen 中 心 的 生 育 保 健 和 辅 导 服 务 - 资 料 来 源 : 妇 女 家 庭 及 社 会 发 展 部 副 秘 书 长 ( 策 略 )Singh, H.; 第 45 届 人 口 与 发 展 委 员 会 对 人 口 事 项 的 国 家 经 验 一 般 性 辩 论 : 青 少 年 与 青 年 同 一 年, 总 人 口 当 中 的 大 约 5,412,600 人 年 龄 介 于 10 至 19 岁 的 青 少 年 - 资 料 来 源 :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马 来 西 亚 青 少 年 的 健 康 ( 无 日 期 ) 9. 教 育 主 要 事 实 挑 战 让 边 缘 化 社 区 的 儿 童 接 受 教 育 马 来 西 亚 的 小 学 教 育 已 经 达 到 几 乎 全 面 普 及, 并 朝 向 中 学 教 育 全 面 普 及 前 进 然 而, 估 计 还 有 大 约 12 万 名 马 来 西 亚 儿 童 没 有 上 学 和 无 法 获 得 初 级 教 育 - 资 料 来 源 : 联 合 国 驻 马 来 西 亚 国 家 工 作 队, 马 来 西 亚 :2010 年 的 千 禧 年 发 展 目 标,2011 年 4 月 根 据 2009 年 的 一 项 调 查, 将 近 4 万 4 千 名 学 龄 儿 童, 被 确 认 从 未 上 学 这 些 儿 童 大 部 分 是 难 民 和 寻 求 庇 护 的 儿 童 非 法 移 民 和 外 国 工 人 的 子 女 然 而, 超 过 5 千 人 是 马 来 西 亚 公 民, 大 部 分 是 原 住 民 和 本 南 人 的 儿 童, 以 及 孤 儿 和 极 度 贫 困 的 儿 童 - 资 料 来 源 : 马 来 西 亚 教 育 部, 马 来 西 亚 无 官 方 身 份 文 件 的 儿 童 研 究,2009 年 吉 隆 坡 教 育 规 划 与 研 究 组 青 少 年 继 续 面 临 难 以 获 得 生 育 和 性 健 康 可 靠 资 料 的 难 题, 此 信 息 的 更 多 方 面, 特 别 是 关 于 性 倾 向 和 非 异 性 恋 的 问 题, 已 经 被 抑 制 32 将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已 经 纳 入 国 家 教 育 课 程 的 努 力, 面 对 了 强 大 的 阻 力, 因 为 有 一 种 看 法 认 为 生 育 保 健 教 育 将 会 鼓 励 青 少 年 发 生 婚 前 性 行 为 对 于 青 少 年 教 育 和 性 行 为 的 这 种 态 度, 在 解 决 例 如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性 病 少 女 怀 孕 和 遗 弃 初 生 婴 儿 不 断 增 加 等 问 题 的 影 响 方 面, 非 常 有 限 获 得 有 素 质 的 教 育 : 尽 管 马 来 西 亚 已 经 成 功 达 到 几 乎 全 面 普 及 的 小 学 教 育, 并 且 在 朝 向 中 学 教 育 全 面 普 及 也 有 显 著 的 进 展, 来 自 边 缘 化 和 弱 视 社 群 的 儿 童 依 然 面 对 明 显 的 求 学 难 题 许 多 难 民 寻 求 庇 护 无 国 籍 和 非 正 规 移 民 社 群 的 子 女, 无 法 获 得 正 规 的 教 育, 因 为 政 府 学 校 一 般 上 不 接 受 非 马 来 西 亚 或 无 证 件 的 儿 童 无 法 报 读 政 府 学 校, 以 及 父 母 无 法 负 担 私 人 学 校 开 销 的 儿 童, 必 须 依 赖 非 正 规 学 习 中 心 提 供 的 教 育 这 些 学 习 中 心 一 般 上 经 费 投 入 和 资 源 不 足, 并 且 仅 为 儿 童 提 供 非 常 基 本 的 教 育 马 来 西 亚 政 府 在 2009 年 宣 布, 没 有 报 生 纸 的 马 来 西 亚 儿 童, 如 果 他 们 能 够 获 得 社 会 福 利 局 或 村 长 证 明 他 们 是 在 马 来 西 亚 出 生, 也 能 够 报 读 政 府 学 校 33 然 而, 父 母 和 教 师 对 这 项 政 策 的 认 知 相 信 依 然 很 低, 想 要 参 加 正 式 考 试 的 儿 童 也 没 有 获 得 相 应 的 豁 免 不 能 获 得 正 规 教 育 或 正 式 考 试 的 边 缘 和 弱 势 群 体 儿 童, 往 往 具 有 在 年 轻 时 就 成 为 非 正 式 劳 动 人 口 的 风 险 一 旦 到 了 那 里, 他 们 缺 乏 文 件 和 法 律 地 位, 就 意 味 着 他 们 在 工 作 场 所 遭 遇 不 公 平 的 对 待 虐 待 暴 力 或 损 伤, 都 没 有 任 何 追 索 权 残 疾 儿 童, 生 活 贫 困 的 儿 童 和 原 住 民 儿 童, 也 可 能 在 获 得 教 育 方 面, 面 对 重 大 的 障 碍, 下 文 将 进 一 步 讨 论 18 19

12 幼 龄 儿 童 的 保 育 和 教 育 : 学 龄 前 教 育 已 在 马 来 西 亚 迅 速 发 展, 然 而, 在 监 测 和 评 估 早 期 幼 儿 保 育 和 教 育 提 供 商, 以 及 为 被 边 缘 化 和 弱 视 儿 童 获 取 学 龄 前 教 育 方 面, 依 然 还 有 值 得 注 意 的 鸿 沟 幼 龄 儿 童 护 理 和 教 育 包 括 由 政 府 和 私 营 实 体 经 营 管 理 的 设 施, 其 中 一 些 公 开 给 所 有 儿 童, 而 其 他 则 专 注 于 一 个 特 定 种 族 或 宗 教 社 群 在 这 种 不 同 的 系 统 中, 质 量 标 准 有 必 要 保 持 警 惕 例 如, 虽 然 教 育 部 学 校 的 学 龄 前 教 师 需 要 具 备 儿 童 早 期 教 育 学 位, 其 他 政 府 部 门 或 私 人 领 域 并 没 有 这 样 的 要 求 相 反 的, 他 们 参 加 短 期 课 程, 并 获 得 在 职 训 练 许 多 私 立 学 校 和 中 心 是 未 经 注 册 的, 所 以 质 量 标 准 没 有 受 到 监 管 缺 乏 监 管 和 监 测 的 幼 稚 园 及 幼 儿 中 心, 会 令 儿 童 处 于 风 险 之 下, 如 同 报 告 显 示,2012 年 首 5 个 月 有 14 名 婴 孩 在 儿 童 保 育 中 心 死 亡 34 最 后, 处 于 社 会 边 缘 和 处 境 不 利 的 社 区, 例 如 来 自 低 收 入 家 庭 的 马 来 西 亚 印 度 后 裔 儿 童, 以 及 居 住 在 偏 远 地 区 的 原 住 民 儿 童, 接 受 学 龄 前 教 育 的 机 会 是 有 限 的 这 是 由 于 贫 穷 和 他 们 的 邻 近 地 区 缺 乏 公 共 学 龄 前 教 育 学 校 的 因 素 辍 学 率 : 虽 然 从 政 府 小 学 的 全 国 平 均 退 学 率 有 所 下 降, 人 口 变 化 继 续 存 在 从 小 学 过 渡 到 中 学 的 辍 学 率 仍 然 是 一 大 难 题, 受 影 响 的 是 大 约 17,000 个 孩 童 35 男 孩 的 辍 学 率 较 高, 而 女 孩 完 成 小 学 和 中 学 教 育 的 比 例 都 更 高 36 为 何 男 孩 的 辍 学 率 较 高, 虽 然 尚 未 有 全 面 性 的 研 究, 但 是 与 父 母 教 师 和 校 长 的 访 谈 发 现, 一 些 男 孩 难 以 吸 收 正 规 学 校 的 主 流 教 育 学 术 课 程, 反 而 技 职 训 练 或 应 用 课 程 对 他 们 更 加 受 益 不 过, 马 来 西 亚 的 技 职 培 训 仍 然 差 弱 和 不 完 整, 以 及 名 声 不 如 传 统 学 术 性 教 育 佳 此 外, 来 自 贫 困 家 庭 的 男 孩 更 有 可 能 辍 学, 提 早 开 始 工 作 协 助 帮 补 家 庭 在 沙 巴 和 沙 拉 越, 非 政 府 组 织 发 现 男 孩 和 女 孩 的 辍 学 率 高, 主 要 原 因 包 括 到 学 校 去 的 交 通 不 便 需 要 帮 助 家 庭 的 农 作 耕 种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工 作 照 顾 年 幼 的 弟 妹 早 婚, 以 及 在 求 学 方 面 缺 乏 家 庭 的 大 力 支 持 残 疾 儿 童 残 疾 儿 童 的 法 律 和 政 策 框 架 是 相 当 强 劲 : 残 疾 人 权 利 公 约 CRPD 是 于 2010 年 在 马 来 西 亚 生 效, 马 来 西 亚 也 在 2007 年 通 过 了 残 疾 人 的 国 家 政 策 2008 年 至 2012 年 通 过 了 残 疾 人 的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和 残 疾 人 法 令 但 是, 这 个 框 架 依 然 存 有 对 残 疾 儿 童 不 利 的 缺 陷 马 来 西 亚 加 入 残 疾 人 权 利 公 约 的 正 式 条 款, 并 作 出 限 制 政 府 对 非 歧 视 和 平 等 原 则 的 法 律 应 用 声 明 尽 管 残 疾 人 法 令 制 定 了 许 多 权 利, 但 是 没 有 任 何 罚 款 或 纠 正 条 款 来 对 付 歧 视 残 疾 人 者 残 疾 人 法 令 也 明 确 禁 止 采 取 法 律 行 动 对 付 马 来 西 亚 政 府 侵 犯 残 疾 人 权 利 的 行 为 因 此, 残 疾 人 法 令 被 批 评 为 无 牙 老 虎 37 另 一 个 重 大 的 难 题 是, 缺 乏 有 关 残 疾 儿 童 的 综 合 统 计 数 据 根 据 社 会 福 利 局 的 统 计, 在 2011 年 向 当 局 登 记 的 残 疾 者 共 是 359,203 人 ( 分 为 视 觉 残 疾 失 聪 言 语 生 理 学 习 上 心 理 和 多 种 / 其 他 残 疾 ) 38 不 过, 鉴 于 这 个 数 量 仅 占 总 人 口 百 分 之 一 稍 多 一 点, 因 此 其 准 确 性 值 得 怀 疑 此 外, 这 个 数 字 不 按 年 龄 分 类, 所 以 没 有 办 法 知 道 总 共 多 少 人 是 儿 童, 各 项 已 有 的 服 务 是 否 能 满 足 他 们 的 需 求 也 不 得 而 知 残 疾 儿 童 面 对 难 以 获 得 教 育 和 保 健 服 务 的 局 限 教 育 部 为 能 够 自 理 基 本 生 活 和 具 有 学 习 能 力 的 儿 童, 提 供 特 别 教 育 课 程, 这 些 儿 童 可 以 到 特 别 教 育 学 校 ( 专 供 残 疾 学 生 的 学 校 ) 主 流 学 校 内 附 设 的 特 殊 教 育 班, 或 在 主 流 学 校 内 的 融 合 班 没 有 达 到 上 述 教 育 部 课 程 项 目 标 准 的 儿 童, 则 被 安 排 参 加 社 会 福 利 局 管 理 的 社 区 性 康 复 (CBR) 课 程 在 2012 年 10 月, 马 来 西 亚 共 有 28 间 特 别 教 育 小 学 两 所 特 别 教 育 中 学, 和 两 所 特 别 教 育 职 业 中 学 39 由 于 这 些 学 校 都 是 位 于 城 市 地 区, 因 此 不 太 可 能 有 足 够 的 特 别 教 育 学 校, 特 别 是 中 学, 以 满 足 残 疾 人 的 需 要 此 外, 进 入 特 殊 教 育 班 的 资 格 评 估 并 没 有 明 确 的 标 准, 因 为 教 育 部 没 有 一 名 孩 童 应 该 保 留 或 排 除 在 主 流 学 习 的 指 定 条 规 或 政 策 相 反 的, 决 定 权 完 全 在 于 学 校 的 行 政 机 关, 依 据 学 校 的 特 殊 教 育 老 师 的 建 议, 以 及 主 流 教 师 接 纳 具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儿 童 在 他 们 的 班 上 就 读 的 意 愿 而 定 40 另 一 个 残 疾 儿 童 面 对 的 难 题, 是 与 融 合 教 育 的 原 则 有 关 部 分 的 难 题 在 于 缺 乏 让 教 师 和 学 校 行 政 执 行 融 合 教 育 的 正 式 支 援 系 统 班 级 人 数 多, 以 及 缺 乏 融 合 教 育 的 统 一 的 政 策, 以 及 缺 乏 多 机 构 的 合 作 残 疾 儿 童 的 资 源 和 专 门 服 务 不 足, 这 意 味 着 此 方 法 仍 然 属 于 综 合 性, 而 不 是 融 合 性 41 融 合 教 育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儿 童 必 须 进 入 融 合 性 学 校 就 读 具 有 融 合 思 潮 的 正 规 学 校 是 对 抗 歧 视 态 度 创 造 令 人 愉 悦 的 社 区 建 立 一 个 融 合 社 会 和 实 现 全 民 教 育 的 最 有 效 做 法 1994 年 关 于 特 殊 需 要 教 育 的 原 则 政 策 和 做 法 的 萨 拉 曼 卡 声 明 签 署 了 1994 年 特 殊 需 要 教 育 行 动 框 架 萨 拉 曼 卡 声 明 接 近 20 年 后, 马 来 西 亚 还 有 许 多 工 作 要 做, 以 便 为 具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儿 童, 特 别 是 有 学 习 障 碍 的 儿 童 推 行 融 合 性 教 育 在 2012 年, 据 报 告, 大 多 数 ( 百 分 之 89) 目 前 报 读 教 育 部 学 校 的 特 殊 需 要 学 生, 被 安 排 在 特 殊 教 育 班, 只 有 百 分 之 6 参 与 融 合 教 育 课 程 - 资 料 来 源 :2012 年 9 月 发 表 的 2013 年 年 马 来 西 亚 教 育 发 展 大 蓝 图 初 步 报 告 公 共 保 健 体 系 给 予 残 疾 儿 童 的 服 务 依 然 有 明 显 的 差 距, 这 很 大 程 度 上 是 因 为 能 够 给 残 疾 儿 童 提 供 服 务 的 专 业 医 疗 保 健 供 应 商 并 不 多, 能 够 在 早 期 阶 段 检 测 出 残 疾 的 适 当 检 测 工 具 也 不 多 42 父 母 也 面 对 载 送 残 疾 儿 童 接 受 看 护 的 难 题, 尤 其 是 郊 区 仅 有 马 来 西 亚 公 民 可 以 在 政 府 的 设 施 获 得 免 费 看 护 服 务 社 区 康 复 中 心, 据 说 是 为 残 疾 人 士 提 供 一 系 列 服 务 的 一 站 式 服 务 中 心 ; 但 事 实 上 这 些 服 务 有 限, 且 许 多 维 护 残 疾 人 权 利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已 经 说 明, 这 些 服 务 仅 比 日 间 看 护 中 心 稍 多 一 点 一 项 与 残 疾 儿 童 教 师 和 服 务 提 供 商 进 行 的 调 查 显 示,22 名 受 访 调 者 当 中, 只 有 3 个 说 他 们 地 区 的 社 区 康 复 中 心 提 供 早 期 干 预 服 务 难 民 寻 求 庇 护 和 非 正 规 移 民 儿 童 截 至 2012 年 10 月 为 止, 有 大 约 99,970 名 难 民 和 寻 求 庇 护 者 向 位 于 马 来 西 亚 半 岛 的 难 民 专 员 办 事 处 登 记 ; 其 中, 大 约 21,890 人 的 年 龄 是 18 岁 以 下 的 少 年 与 儿 童 44 难 民 专 员 办 事 处 关 注 还 有 一 批 数 目 不 详, 但 相 信 有 数 万 人 之 多 的 难 民 仍 未 登 记 根 据 政 府 的 报 告,2009 年 东 马 总 共 发 出 了 81,000 张 IMM13 难 民 证, 给 来 自 菲 律 宾 南 部 和 印 尼 的 难 民, 包 括 他 们 13 岁 以 上 的 子 女 45 在 马 来 西 亚, 虽 然 在 6P 漂 白 计 划 的 生 物 指 纹 统 计 阶 段 期 间, 大 马 半 岛 共 有 62,156 名 儿 童 已 经 登 记, 但 是 非 正 规 移 民 儿 童 的 确 实 人 数 并 不 详, 非 正 规 移 民 儿 童 的 实 际 人 数 可 能 更 高, 因 为 上 述 数 据 只 包 括 自 愿 登 记 者 21

13 46 尽 管 沙 巴 州 也 进 行 了 5P 漂 白 计 划 的 类 似 生 物 指 纹 统 计 程 序, 由 于 这 个 数 据 没 有 公 开, 因 此 并 不 清 楚 共 有 多 少 名 儿 童 进 行 登 记 由 于 全 球 的 重 新 安 置 场 所 数 量 有 限, 马 来 西 亚 人 口 众 多 受 到 承 认 的 难 民 生 活 条 件 恶 劣, 没 有 获 得 基 本 的 权 利 服 务 和 保 护 马 来 西 亚 政 府 尚 未 签 署 1951 年 难 民 地 位 公 约 或 1967 年 议 定 书 ; 难 民 和 寻 求 庇 护 者 的 情 况 虽 然 在 最 近 已 有 一 些 小 改 善, 这 些 进 展 尚 未 纳 入 法 律 或 编 纂 成 书 面 政 策, 以 便 拟 定 一 个 框 架 来 保 护 难 民 和 寻 求 庇 护 者 的 权 利 相 反 的, 难 民 和 寻 求 庇 护 的 儿 童, 如 非 正 规 移 民 的 子 女, 在 1959/1963 年 马 来 西 亚 移 民 法 令 下 被 视 为 非 法 移 民, 并 极 为 容 易 受 到 逮 捕 起 诉 和 拘 留 尽 管 IMM13 难 民 证 允 许 在 沙 巴 州 的 难 民 留 在 国 内, 并 可 以 在 指 定 的 行 业 领 域 工 作, 但 是 他 们 必 须 每 年 更 新 准 证, 并 且 没 有 商 讨 解 决 这 些 外 来 人 口 问 题 的 长 期 持 久 方 案 由 于 更 新 IMM13 难 民 证 的 费 用 高, 有 些 家 庭 已 经 无 能 力 更 新 他 们 的 证 件, 他 们 的 法 律 地 位 因 此 变 得 非 正 规 在 马 来 西 亚 长 大 的 难 民 寻 求 庇 护 和 不 正 规 移 民 儿 童, 他 们 的 安 全 性 或 稳 定 性 极 微 小, 并 且 处 于 遭 到 移 民 局 逮 捕 和 拘 留 的 风 险 一 旦 被 拘 禁 在 马 来 西 亚 移 民 局 的 扣 留 所, 就 可 能 要 至 少 三 个 月, 一 名 难 民 或 寻 求 庇 护 的 儿 童 才 会 获 得 释 放 移 民 儿 童 一 旦 被 逮 捕 后, 将 会 面 对 什 么 遭 遇 尚 不 明 朗 移 民 局 扣 留 所 的 情 况 一 般 是 令 人 震 惊 的 : 儿 童 与 成 年 人 被 拘 留 在 一 起, 并 且 没 有 任 何 条 文 规 定 必 须 保 护 儿 童, 包 括 无 人 陪 伴 的 儿 童 同 样 的, 拘 留 中 心 内 也 没 有 给 予 孕 妇 和 婴 儿 特 别 的 照 顾 曾 经 遭 拘 留 的 难 民 儿 童 揭 露, 他 们 跟 成 年 人 拘 留 在 一 起, 食 水 和 食 物 都 不 足 22 案 例 研 究 阿 马 德 ( 非 其 真 名 ), 一 名 14 岁 的 难 民 男 孩, 逃 到 马 来 西 亚 以 躲 避 被 缅 甸 军 方 强 征 当 他 在 2011 年 年 底 抵 达 不 久, 只 有 13 岁 的 时 候, 就 在 移 民 局 到 巴 生 谷 地 区 进 行 的 取 缔 行 动 遭 到 拘 捕 在 被 逮 捕 和 拘 留 期 间, 阿 马 德 都 没 有 父 母 或 任 何 成 年 监 护 人 相 伴 或 保 护 他 被 捕 后 虽 然 被 带 到 法 庭, 但 是 没 有 为 他 提 供 翻 译 员 或 律 师, 因 此 他 并 不 明 白 发 生 了 什 么 事 尽 管 当 局 被 告 知 他 只 有 13 岁, 但 是 他 没 有 获 得 任 何 特 别 的 保 护 相 反 的, 抵 达 拘 留 中 心 后, 阿 马 德 的 脚 板 遭 到 鞭 打, 令 他 疼 入 心 扉 而 尖 叫 痛 哭, 一 整 天 不 能 行 走 阿 马 德 还 跟 成 年 男 子 一 起 关 押 在 拥 挤 的 牢 房 内 在 拘 留 期 间, 他 没 有 得 到 足 够 的 食 物 或 食 水, 他 感 到 非 常 伤 心 和 害 怕 阿 马 德 在 移 民 拘 留 所 待 了 近 6 个 月 才 终 于 获 得 释 放 阿 马 德 的 叔 伯 说, 自 从 他 获 释 后, 行 为 出 现 了 明 显 的 变 化 他 变 得 更 加 沉 默 寡 言 和 自 闭 - 马 来 西 亚 儿 童 资 源 研 究 所 提 供 的 案 例 研 究 如 同 以 上 所 讨 论 的 提 供 优 质 教 育, 难 民 寻 求 庇 护 和 移 民 儿 童 都 得 不 到 正 规 教 育 和 必 须 参 加 资 源 不 足 的 非 正 式 学 习 中 心 要 获 得 保 健 服 务 同 样 面 对 问 题 : 尽 管 受 承 认 的 难 民 可 以 在 政 府 医 院 获 得 外 国 人 收 费 百 分 之 50 的 折 扣, 但 是 医 疗 成 本 仍 然 很 高 得 令 很 多 人 负 担 不 起 寻 求 庇 护 和 不 正 规 移 民 儿 童 更 甚, 因 为 他 们 必 须 支 付 全 额 的 外 国 人 收 费 率 遭 到 执 法 当 局 逮 捕 拘 留 和 骚 扰 的 恐 惧, 也 是 获 取 医 疗 保 健 的 一 个 重 大 障 碍 难 民 和 寻 求 庇 护 儿 童 的 心 理 健 康 需 要, 也 因 为 缺 乏 心 理 保 健 专 业 人 员 为 这 些 人 口 提 供 服 务, 而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未 能 得 到 解 决 12. 无 国 籍 儿 童 马 来 西 亚 的 无 国 籍 者 的 人 数, 并 没 有 确 实 或 可 靠 的 数 据 联 邦 宪 法 第 14(1)(b) 条 第 二 部 分 (1)(e) 第 二 附 表 虽 然 已 阐 明 避 免 无 国 籍 状 态 的 示 范 立 法, 惟 此 条 款 所 提 供 的 保 障 并 没 有 延 伸 到 马 来 西 亚 许 多 无 国 籍 或 处 于 无 国 籍 风 险 的 儿 童 身 上 此 条 款 虽 然 规 定, 在 马 来 西 亚 出 生 的 儿 童, 依 法 将 自 动 成 为 马 来 西 亚 公 民 ; 如 果 他 或 她 并 非 以 任 何 一 国 公 民 的 身 份 出 世 边 缘 化 儿 童 群 体 例 如 遭 遗 弃 在 社 会 福 利 局 收 容 所 而 没 有 任 何 身 份 文 件 的 儿 童, 即 使 他 们 不 是 以 任 何 一 个 国 家 的 身 份 出 生, 都 将 会 继 续 收 到 国 籍 身 份 注 明 为 bukan warganegara ( 非 公 民 ) 的 报 生 纸 未 婚 出 生 的 儿 童 将 会 跟 随 母 亲 的 国 籍, 例 如, 未 婚 的 马 来 西 亚 父 亲 和 不 被 视 为 公 民 的 非 马 来 西 亚 母 亲 所 生 的 孩 子, 也 是 如 此 这 可 以 造 成 孩 子 陷 入 无 国 籍 地 位 的 风 险 加 剧, 因 为 其 生 母 本 身 没 有 国 籍, 或 遗 弃 没 有 任 何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的 儿 童 而 难 以 追 查 他 们 虽 然 是 受 到 国 家 监 护 的 人, 但 是 遭 遗 弃 在 政 府 运 作 的 福 利 收 容 所 的 儿 童, 无 国 籍 的 风 险 也 增 高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社 会 福 利 局 收 容 所 的 儿 童 并 没 有 报 生 纸 或 任 何 形 式 的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以 确 认 其 公 民 地 位 曾 有 这 样 的 例 子, 儿 童 获 颁 其 公 民 地 位 被 规 定 bukan warganegara ( 非 公 民 ) 的 报 生 纸 到 了 12 岁 时, 他 们 便 必 须 申 请 发 给 临 时 居 民 和 公 民 身 份 不 明 确 者 的 绿 色 MyKas 身 份 证 国 民 登 记 局 似 乎 并 没 有 制 定 任 何 形 式 的 公 民 身 份 确 定 程 序, 以 解 决 这 些 儿 童 的 公 民 身 份 问 题 相 反 的, 满 18 时, 这 些 青 少 年 就 在 公 民 身 份 不 明 确 的 情 况 下, 离 开 了 社 会 福 利 局 收 容 所 鉴 于 他 们 难 以 应 付 官 僚 程 序 和 达 到 国 民 登 记 局 规 定 的 证 明 文 件 要 求, 以 及 经 济 难 题 而 无 法 更 新 绿 色 MyKas 身 份 证 或 获 得 马 来 西 亚 公 民 权, 所 以 将 会 因 为 没 有 合 法 证 件 而 在 马 来 西 亚 移 民 法 律 下, 被 视 为 非 法 移 民 在 马 来 西 亚, 有 未 知 数 量 的 印 度 后 裔 儿 童 因 为 没 有 报 生 纸 或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而 处 于 无 国 籍 状 态 的 风 险 不 具 有 此 类 文 件 的 原 因, 包 括 对 法 律 文 件 的 重 要 性 缺 乏 认 知 获 得 这 类 文 件 的 行 政 或 程 序 问 题 经 济 困 难 父 母 非 注 册 结 婚 未 婚 生 育 的 孩 子 没 有 出 生 的 证 明 以 及 儿 童 遭 遗 弃 而 没 有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外 国 人 父 母 / 移 民 工 人 所 生 的 子 女, 如 果 在 出 世 时 不 向 领 事 馆 登 记, 也 将 处 于 无 国 籍 的 风 险, 同 时 也 无 法 追 踪 其 家 族 原 籍 国 ( 例 如, 他 们 的 父 母 本 身 无 国 籍 或 是 父 母 被 遣 返 其 原 籍 国 而 留 下 孩 子 ) 这 对 沙 巴 州 的 一 大 批 印 尼 和 菲 律 宾 后 裔 来 说, 情 况 尤 其 严 重 其 中 许 多 人 在 马 来 西 亚 出 生 却 永 远 不 知 道 自 己 的 原 籍 国 对 于 在 沙 巴 州 的 菲 律 宾 儿 童, 为 儿 童 登 记 出 生 几 乎 是 不 可 能 事, 因 为 菲 律 宾 政 府 在 沙 巴 并 没 有 设 立 永 久 领 事 馆 菲 律 宾 大 使 馆 提 供 每 月 至 少 一 次 的 流 动 领 事 特 派 团 到 沙 巴 州 的 不 同 地 区 去, 但 是 移 民 社 区 的 代 表 均 表 示, 他 们 的 社 区 对 于 提 供 此 类 服 务 的 认 识 偏 低 对 于 在 沙 巴 州 的 印 尼 后 裔, 亚 庇 和 斗 湖 的 印 尼 领 事 馆, 一 直 在 协 助 处 理 印 尼 的 父 母 子 女 关 系 ; 但 是 前 往 这 些 领 事 馆 的 车 马 费, 对 一 些 父 母 而 言 是 昂 贵 的 最 后, 其 他 已 知 的 马 来 西 亚 无 国 籍 儿 童 群 体, 是 罗 兴 亚 和 巴 勒 斯 坦 难 民 儿 童, 他 们 无 法 在 任 何 地 方 获 得 公 民 的 身 份, 许 多 人 都 过 着 长 久 的 流 亡 生 活 来 自 Bajau Laut 的 儿 童, 即 主 要 居 住 在 沙 巴 州 东 海 岸 一 带 的 海 上 族 裔 群 体, 也 陷 入 无 国 籍 风 险 日 益 增 高 的 困 境 23

14 难 民 非 正 规 移 民 儿 童 无 国 籍 儿 童 和 处 于 无 国 籍 风 险 的 儿 童, 一 般 上 都 无 法 得 到 正 规 教 育, 以 及 面 对 获 得 医 疗 保 健 的 重 大 障 碍 他 们 的 地 位 使 她 们 极 为 容 易 受 到 主 流 社 会 的 虐 待 剥 削 和 边 缘 化 在 马 来 西 亚, 生 活 贫 困 的 儿 童 发 生 率 和 人 数 在 过 去 20 年 虽 然 已 经 下 降, 但 是 贫 困 儿 童 的 问 题 仍 然 是 一 个 值 得 注 意 的 问 题 在 2007 年, 生 活 在 贫 困 中 的 儿 童, 有 百 分 之 8.1 为 5 岁 以 下 (178,400 名 儿 童 ) 15 岁 以 下 占 百 分 之 9.4(724,900 名 儿 童 ) 和 18 岁 以 下 占 百 分 之 10(820,000 名 儿 童 ) 生 活 在 贫 困 中 的 15 岁 以 下 儿 童 人 口 群 当 中,285,700 人 来 自 城 市 地 区,439,200 人 来 自 乡 区 49 生 活 在 贫 困 中 的 儿 童 人 数 以 沙 巴 州 最 多 生 活 在 贫 困 中 的 儿 童, 极 有 可 能 活 在 远 离 学 校 和 保 健 服 务 的 处 境 下, 并 且 极 可 能 生 活 在 缺 乏 干 净 食 水 电 供 适 当 的 卫 生 设 施 和 废 物 处 理 的 居 所 ( 资 料 来 源 : 联 合 国 驻 马 来 西 亚 国 家 工 作 队 和 马 来 西 亚 首 相 署 经 济 策 划 组 :2010 年 千 禧 年 发 展 目 标 注 : 对 象 为 15 岁 以 下 儿 童 包 括 非 公 民 ) 生 活 在 贫 困 中 的 儿 童 也 极 可 能 没 有 上 学, 或 辍 学 其 中 的 原 因 包 括 : 家 长 或 监 护 人 无 力 支 付 入 学 费 和 ( 或 ) 辅 助 费 用 如 交 通 费 校 服 和 其 他 学 校 用 品 ; 从 他 们 的 住 所 到 学 校 的 距 离 ; 和 对 于 教 育 缺 乏 兴 趣 或 其 重 要 性 认 识 不 足 50 基 本 医 疗 保 健 服 务 对 马 来 西 亚 的 乡 村 社 区 而 言 相 当 合 理 并 有 能 力 负 担 ( 基 本 服 务 仅 需 1 零 吉 ), 但 是 这 些 社 区 诊 所 提 供 的 有 限 服 务 和 质 量 令 人 担 忧 例 如, 有 报 告 指 出 一 些 社 区 诊 所 没 有 电 力 或 干 净 食 水 的 供 应 51 此 外, 许 多 生 活 在 贫 困 中 的 儿 童 死 于 营 养 不 良 和 其 他 可 预 防 的 健 康 问 题, 例 如 疟 疾 和 霍 乱 部 分 原 因 很 大 程 度 上 是 对 于 早 期 治 疗 的 重 要 性 缺 乏 认 识, 以 及 获 得 这 些 保 健 服 务 的 高 成 本 交 通 开 销 和 到 达 社 区 诊 所 的 距 离 等 等 问 题 卫 生 部 虽 然 采 取 了 很 大 努 力 教 育 父 母 ( 尤 其 是 怀 孕 的 妈 妈 ) 有 关 儿 童 和 孕 产 妇 保 健 的 重 要 性, 但 还 需 要 更 多 的 努 力 生 活 在 贫 困 中 的 儿 童 也 可 能 面 对 出 生 登 记 的 难 题 此 外, 他 们 的 社 会 经 济 地 位 和 某 些 情 况, 例 如 他 们 没 有 身 份 证 件 的 地 位, 造 成 许 多 生 活 在 贫 困 中 的 儿 童 继 续 面 对 难 以 获 得 保 护 性 服 务, 因 此 更 容 易 受 到 虐 待 疏 于 照 顾 和 剥 削 在 儿 童 法 令 下, 为 面 临 经 济 困 难 而 遭 到 父 母 忽 略 的 儿 童 设 立 的 儿 童 活 动 中 心 (PAKK) 虽 然 已 经 存 在, 但 是 这 些 中 心 的 数 量 有 限 资 金 不 足 和 工 作 人 员 或 志 愿 者 没 有 受 到 专 门 培 训, 以 识 别 虐 待 和 疏 于 照 顾 的 征 兆 活 贫 困 的 儿 童 14. 原 住 民 儿 童 马 来 西 亚 的 原 住 民 包 含 了 马 来 半 岛 的 原 住 民, 以 及 沙 巴 和 砂 拉 越 的 原 住 民 他 们 代 表 了 超 过 80 种 民 族 语 言 群 体, 每 个 族 群 都 有 其 本 身 的 文 化 语 言 和 传 统 土 地 全 国 有 大 约 400 万 名 原 住 民, 他 们 是 马 来 西 亚 最 贫 穷 的 人 口 原 住 民 儿 童 面 对 获 得 优 质 教 育 的 困 难 入 学 率 低 学 业 成 绩 差 和 辍 学 率 高, 是 影 响 这 群 孩 子 的 关 键 问 题 其 中 的 原 因 包 括 靠 近 他 们 居 住 区 的 学 校 缺 乏 ; 教 育 补 贴 的 拨 款 没 有 实 现 或 拖 延 ; 教 科 书 和 / 或 制 服 没 有 送 达 ; 宿 舍 空 间 不 足 和 住 宿 条 件 差 ; 从 住 处 到 学 校 的 交 通 和 道 路 不 足 ; 学 校 的 基 础 设 施 差, 例 如 缺 乏 清 洁 用 水, 学 校 社 群 暴 露 在 钩 端 螺 旋 体 病 和 水 源 传 播 疾 病 的 威 胁 之 下 ; 和 缺 乏 可 靠 的 电 力 供 应 53 如 同 在 之 前 提 到 的 思 想 信 念 和 宗 教 自 由, 原 住 民 儿 童 享 有 宗 教 自 由 的 权 利 也 令 人 担 忧 马 来 西 亚 的 原 住 民 儿 童 在 获 得 初 级 和 预 防 性 医 疗 保 健 服 务 方 面, 由 于 路 况 差 交 通 不 足 和 村 落 到 保 健 设 施 的 距 离 等 因 素, 继 续 面 对 难 题 这 种 情 况 对 儿 童 和 孕 妇 的 健 康 情 况 构 成 了 负 面 影 响, 导 致 婴 孩 与 儿 童 感 染 可 治 愈 疾 病, 例 如 疟 疾 营 养 不 良 贫 血 和 分 娩 并 发 症 的 死 亡 率 增 高 虽 然 全 国 婴 儿 死 亡 率 自 2009 年 以 来 已 经 下 降, 马 来 西 亚 半 岛 的 原 住 民 儿 童 仍 然 居 高 不 下 ( 每 1000 个 出 生 婴 孩 51.7 个 的 比 例 ) 54 主 要 事 实 原 住 民 儿 童 在 生 命 中 的 第 一 个 月 死 亡 的 可 能 性, 比 其 他 马 来 西 亚 儿 童 高 出 5 倍 - 资 料 来 源 : 怡 保 医 院 儿 科 医 生 Amar Singh HSS 尽 管 马 来 西 亚 是 一 个 发 展 中 国 家, 许 多 原 住 民 儿 童 继 续 因 营 养 不 良 死 亡 2008 年 在 彭 亨 州 对 原 住 民 小 学 生 进 行 的 研 究 发 现,150 名 (167 人 当 中 )7 至 10 岁 的 儿 童 和 66 名 (74 人 当 中 )10 至 12 岁 的 儿 童 当 中, 分 别 有 轻 度 或 显 著 体 重 不 足 ; 另 外 70 名 (74 人 当 中 )10 岁 以 上 的 儿 童 有 轻 微 到 明 显 的 成 长 障 碍 55 一 项 对 于 在 2007 年 1 月 至 12 月 (123 名 儿 童 ), 以 及 2008 年 1 月 至 6 月 (64 名 儿 童 ) 入 住 怡 保 医 院 儿 科 部 的 原 住 民 儿 童 进 行 的 研 究 发 现, 这 些 儿 童 营 养 不 良 的 比 率, 已 从 百 分 之 30.8(2007 年 ) 上 升 至 百 分 之 53(2008 年 中 ) 56 来 自 土 著 社 区 的 许 多 儿 童 还 继 续 生 活 在 恶 劣 的 贫 穷 环 境 之 中 截 至 2010 年, 马 来 西 亚 半 岛 有 大 约 130,576 户 原 住 民 家 庭 生 活 在 贫 困 线 以 下, 当 中 的 大 约 45,963 户 家 庭 生 活 极 度 赤 贫 57 许 多 土 著 儿 童 得 不 到 清 洁 的 水 源, 造 成 霍 乱 伤 寒 等 传 染 病 的 发 病 率 提 高, 失 去 土 地 也 造 成 他 们 失 去 了 食 物 来 源 ( 包 括 蛋 白 ) 25

15 原 住 民 社 群 的 期 盼 我 们 分 配 到 的 屋 子 就 好 像 鸡 寮 一 样 我 们 没 有 电 力 和 清 洁 的 水 原 住 民 的 肚 子 装 满 了 满 是 无 休 止 的 伐 木 而 吸 入 的 尘 土 2012 年 6 月, 与 马 来 西 亚 半 岛 原 住 民 社 群 的 访 问 15. 街 童 马 来 西 亚 的 街 头 流 浪 儿 童 人 数 人 口 概 况 和 所 需 的 保 护, 人 们 所 知 的 并 不 多 尽 管 大 部 分 的 街 头 儿 童 居 住 在 吉 隆 坡 和 沙 巴 州, 是 否 有 任 何 由 政 府 或 民 间 团 体 主 导 的 调 查 项 目, 了 解 和 处 理 儿 童 成 为 街 童 的 根 源, 联 盟 并 不 清 楚 目 前 既 没 有 全 面 的 全 国 策 略, 解 决 街 头 儿 童 的 处 境 问 题, 为 街 头 儿 童 提 供 必 要 的 保 护 医 疗 服 务 教 育 和 其 他 社 会 服 务, 也 是 极 为 有 限 部 分 问 题 在 于 公 众 对 街 童 的 负 面 态 度 ; 尤 其 是 在 沙 巴 州, 非 马 来 西 亚 人 的 存 在 是 一 个 高 度 政 治 化 和 有 争 议 的 课 题 移 民, 包 括 无 国 籍 或 具 有 无 国 籍 风 险 的 街 童, 长 久 以 来 被 视 为 或 被 归 咎 为 社 会 问 题 的 根 源 这 种 负 面 态 度, 造 成 该 州 的 街 童 情 况 越 来 越 难 以 解 决 大 批 流 落 街 头 的 儿 童, 相 信 都 缺 乏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包 括 报 生 纸, 因 而 大 大 影 响 了 他 们 获 得 保 健 服 务 和 教 育 的 机 会, 并 导 致 它 们 容 易 受 到 剥 削 和 虐 待 也 有 报 告 指 出, 由 于 街 童 没 有 证 件 或 非 正 规 的 地 位, 而 被 逮 捕 和 拘 留 目 前 尚 不 清 楚 这 些 儿 童 被 拘 留 多 久 和 是 否 有 任 何 人 被 驱 逐 出 境 16. 男 女 同 性 恋 双 性 恋 跨 性 别 雌 雄 同 体 酷 儿 人 的 儿 童 国 际 呼 吁 保 护 和 改 善 男 女 同 性 恋 双 性 恋 跨 性 别 雌 雄 同 体 酷 儿 人 权 利 的 呼 声,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被 置 之 不 理, 男 女 同 性 恋 双 性 恋 跨 性 别 雌 雄 同 体 酷 儿 人 的 待 遇 在 最 近 几 个 月 越 来 越 困 难 重 重 国 家 发 起 并 批 准 公 开 和 惩 罚 马 来 西 亚 男 女 同 性 恋 双 性 恋 跨 性 别 雌 雄 同 体 酷 儿 人 儿 童 的 计 划, 形 成 了 一 个 不 尊 重 儿 童 的 固 有 尊 严, 反 而 鼓 励 对 性 取 向 和 性 别 认 同 歧 视 的 教 育 环 境 在 政 府 开 办 的 学 校, 将 异 性 恋 观 念 制 度 化 和 加 强, 而 出 现 了 学 校 教 师 受 到 指 示, 确 定 校 园 内 性 别 不 适 从 的 儿 童, 对 这 些 儿 童 进 行 强 迫 改 造 和 其 他 惩 罚 性 措 施, 令 人 不 安 的 报 告 父 母 也 受 鼓 励 将 他 们 性 别 不 适 从 的 孩 子, 送 往 接 受 纠 正 辅 导 主 要 事 实 在 2011 年 4 月, 登 嘉 楼 共 有 66 名 穆 斯 林 男 孩, 因 为 显 得 动 作 举 止 娘 娘 腔, 而 被 他 们 学 校 的 老 师 挑 出 来, 送 往 纠 正 训 练 营 当 提 出 询 问 时, 教 育 局 局 长 说, 训 练 营 的 目 的 在 于 提 高 这 些 男 孩 的 自 尊, 因 为 他 们 显 然 面 对 自 我 认 同 的 危 机 58 在 政 府 开 办 的 学 校, 体 罚 可 用 于 作 为 同 性 恋 或 被 认 为 是 同 性 恋 的 一 种 惩 罚 ; 同 性 恋 或 性 别 混 淆 被 视 为 严 重 的 罪 行, 学 生 可 能 受 到 鞭 刑 ( 使 用 藤 仗 / 藤 条 鞭 打 屁 股 1 至 3 次 ), 以 及 其 他 形 式 的 非 体 罚 惩 罚 学 校 也 进 行 反 男 女 同 性 恋 双 性 恋 跨 性 别 雌 雄 同 体 酷 儿 人 项 目 和 育 儿 研 讨 会, 鼓 励 不 容 忍 和 学 童 之 间 的 欺 凌 事 件 歧 视 男 女 同 性 恋 双 性 恋 跨 性 别 雌 雄 同 体 酷 儿 人, 意 味 着 变 性 人 社 区 儿 童 因 为 他 们 所 面 对 的 歧 视, 而 一 直 不 愿 寻 求 政 府 医 院 的 保 健 服 务 最 后, 男 女 同 性 恋 双 性 恋 跨 性 别 雌 雄 同 体 酷 儿 人 儿 童 也 面 对 获 得 儿 童 保 护 服 务 的 困 难 和 特 别 容 易 受 到 伤 害, 因 为 他 们 都 曾 经 历 污 辱 排 斥, 对 自 己 的 身 份 感 觉 有 罪, 以 及 被 隔 离 在 受 到 虐 待 和 剥 削 的 潜 在 帮 助 和 保 护 之 外 还 有 漠 视 或 默 默 地 容 忍 对 性 别 不 适 从 和 性 别 混 乱 儿 童 的 更 大 倾 向 跟 其 他 儿 童 相 比, 他 们 显 得 更 为 娘 娘 腔 ( 男 生 ) 或 更 男 性 化 ( 女 生 ) 案 例 研 究 M 在 16 岁 时, 她 的 学 校 行 政 部 发 现 她 与 同 校 女 学 生 有 伴 侣 关 系 之 后, 将 她 开 除 了 M 也 被 赶 出 她 当 时 住 宿 的 学 校 宿 舍, 老 师 告 诉 她 : 你 有 一 种 疾 病 我 不 想 让 你 留 在 宿 舍, 因 为 你 会 把 这 种 疾 病 传 播 给 其 他 人 校 长 还 指 示 M 去 看 心 理 医 生 由 于 学 校 当 局 采 取 的 行 动,M 不 获 准 在 那 所 学 校 参 加 她 的 中 五 考 试 - 由 Thilaga Sulathireh 提 供 的 案 例 研 究, 可 作 为 青 年 人 安 全 空 间 与 知 识 权 利 协 会 (KRYSS) 进 行 的 部 分 研 究 17. 抵 触 法 律 的 儿 童 在 刑 事 司 法 制 度 中, 虽 然 已 经 推 行 了 旨 在 保 障 儿 童 权 利 的 重 要 保 障, 不 过 仍 需 要 解 决 主 要 的 差 距 在 刑 事 法 典 下,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的 最 低 年 龄 仍 然 是 10 岁, 违 背 了 联 合 国 儿 童 权 利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建 议 刑 事 法 典 和 伊 斯 兰 法 律 之 间 关 于 刑 事 责 任 的 最 低 年 龄 也 仍 然 存 有 差 异 控 制 儿 童 司 法 制 度 绝 大 部 分 的 儿 童 法 令, 含 有 一 些 不 一 致 和 差 距 之 处, 例 如 较 少 给 予 下 列 儿 童 所 需 的 保 护 :( 一 ) 诉 讼 进 行 中 年 龄 届 满 18 岁 ;( 二 ) 只 在 他 们 满 18 岁 后 提 控 某 项 违 法 罪 行, 即 使 是 在 他 们 仍 然 还 是 儿 童 时 犯 下 该 罪 行 ;( 三 ) 面 对 治 安 法 律 或 非 常 严 重 的 罪 行 ( 可 判 处 死 刑 的 罪 行 ); 或 ( 四 ) 与 成 年 人 一 起 被 控 的 罪 行 虽 然 儿 童 法 令 规 定 必 须 依 据 法 令 逮 捕 拘 留 和 审 判 儿 童 罪 犯, 该 法 令 并 没 有 明 确 解 释 应 采 取 哪 些 程 序 这 些 儿 童 受 到 的 对 待 大 多 胥 视 涉 及 儿 童 案 件 的 逮 捕 人 员 和 法 院 工 作 人 员 对 儿 童 的 怜 悯 在 逮 捕 调 查 和 保 释 阶 段 发 现 的 关 键 问 题 包 括 : 警 方 未 能 告 知 儿 童 的 父 母 或 监 护 人 有 关 逮 捕 的 行 动 ; 缺 乏 获 得 法 律 代 表 的 援 助 ; 在 儿 童 被 带 上 法 庭 之 前, 通 常 都 没 有 涉 及 社 会 福 利 局 感 化 官 ; 警 察 在 逮 捕 和 盘 诘 期 间 使 用 武 力 儿 童 会 被 长 时 间 还 押 或 预 审 拘 留 而 可 能 没 有 跟 成 年 罪 犯 分 开 来 儿 童 遭 到 长 时 间 还 押 的 原 因 包 括 : 父 母 无 法 或 不 愿 意 支 付 保 释 金 警 方 拖 延 完 成 调 查 工 作 法 院 为 儿 童 开 庭 的 情 况 并 不 常 见 和 法 庭 押 后 聆 审 在 还 押 候 审 时, 儿 童 面 对 行 动 自 由 的 限 制, 并 且 获 得 教 育 的 机 会 也 比 在 监 狱 服 刑 的 儿 童 更 少 被 还 押 的 儿 童 往 往 没 有 与 被 定 罪 的 儿 童 分 开 来 26 27

16 在 为 儿 童 设 立 分 开 的 法 院 诉 讼 程 序 方 面, 虽 然 已 经 取 得 重 大 进 展, 但 是 仍 然 存 有 一 些 不 足 之 处 儿 童 法 院 的 裁 判 官 往 往 是 刚 毕 业 不 久 相 对 年 轻 和 缺 乏 经 验 的 律 师 担 任 审 判 法 官 法 院 书 记 官 和 检 察 官, 都 没 有 强 制 性 规 定 必 须 接 受 抵 触 法 律 的 儿 童 和 少 年 司 法 方 面 的 专 门 训 练 对 儿 童 进 行 的 法 院 诉 讼, 并 不 是 经 常 在 允 许 儿 童 完 全 参 与 和 让 他 / 她 自 由 表 达 的 气 氛 下 进 行 马 来 西 亚 的 少 年 司 法 制 度, 仍 然 非 常 集 中 于 正 式 的 警 察 和 法 院 为 基 础 的 干 预 和 机 构 为 基 础 的 改 造 康 复 马 来 西 亚 目 前 没 有 任 何 立 法 或 政 策 指 南, 鼓 励 恢 复 性 司 法 程 序, 包 括 给 予 儿 童 的 刑 罚 转 处 拘 留 的 刑 罚, 通 常 都 被 用 来 处 罚 触 犯 法 律 的 儿 童, 而 不 是 作 为 最 后 的 手 段 尽 管 对 儿 童 施 以 监 禁 的 刑 罚 极 少, 更 多 是 判 处 进 入 感 化 宿 舍 和 少 年 罪 犯 教 养 院, 不 过, 即 使 是 非 常 轻 微 的 罪 行 也 会 被 判 送 入 三 年 这 显 然 不 符 合 联 合 国 少 年 司 法 最 低 限 度 标 准 规 则 第 5 条 ( 北 京 条 规 ) 和 童 权 公 约 第 40 条 的 相 称 性 原 则 这 种 固 定 判 决 非 但 与 罪 行 不 相 称, 也 比 成 年 人 在 同 一 罪 行 下 受 到 的 制 裁 更 为 严 厉 将 儿 童 拘 留 在 收 容 机 构 的 决 定 似 乎 并 非 最 后 选 择 的 原 则, 而 是 父 母 照 料 子 女 的 能 力 和 意 愿, 结 果 签 署 了 一 个 契 约 和 儿 童 的 生 活 环 境 因 此, 儿 童 往 往 因 为 轻 微 非 暴 力 的 罪 行 被 扣 押 2011 年 7 月, 妇 女 家 庭 与 社 会 发 展 部 宣 布 将 修 改 儿 童 法 令, 允 许 犯 下 轻 微 罪 行 的 儿 童 改 为 进 行 社 会 服 务, 而 不 是 被 监 禁 和 拘 留 这 是 积 极 的 步 骤 ; 然 而 到 2012 年 11 月 为 止 还 没 有 实 行 60 在 被 拘 留 期 间, 儿 童 并 不 是 接 受 个 别 对 待 的 治 疗 或 改 造 ; 相 反, 改 造 的 方 法, 在 最 大 程 度 上 是 集 中 于 纪 律 和 宗 教 教 育 尽 管 改 造 学 校 或 少 年 监 狱 学 校 ( 也 称 为 Sekolah Integriti) 代 表 了 监 狱 局 的 一 个 巨 大 进 步, 从 而 可 以 为 被 拘 留 的 儿 童 提 供 受 教 育 的 机 会, 但 是 被 关 押 在 监 狱 局 设 施 的 女 孩 却 没 有 得 到 这 种 对 待 此 外, 社 会 福 利 局 管 理 设 施 所 关 押 的 儿 童, 在 教 育 的 提 供 和 质 量 方 面, 显 得 更 为 松 散 和 有 限 最 后, 儿 童 一 旦 获 得 释 之 后 融 入 社 会 的 支 援 也 需 要 加 强 当 前 的 体 系 似 乎 更 侧 重 于 监 督 和 监 视 曾 经 被 拘 留 的 儿 童, 而 不 是 提 供 重 返 社 会 的 全 面 支 助 18. 主 要 建 议 A. 对 马 来 西 亚 政 府 的 主 要 建 议 全 国 框 架 和 一 般 原 则 1. 撤 销 童 权 公 约 所 有 剩 余 的 保 留 条 款, 并 添 加 到 所 有 国 内 立 法 的 授 权 法 案, 以 充 分 将 童 权 公 约 的 条 款 纳 入 马 来 西 亚 的 法 律 改 革 国 内 立 法 和 政 策, 确 保 其 完 全 兼 容 童 权 公 约 的 原 则 与 条 款 2. 全 面 支 持 非 歧 视 原 则, 确 保 此 原 则 扩 大 到 马 来 西 亚 管 辖 范 围 内 的 所 有 儿 童, 尤 其 是 边 缘 和 弱 势 儿 童 群 体 3. 在 执 行 立 法 政 府 政 策 和 项 目 方 案, 以 及 对 儿 童 产 生 影 响 的 行 政 和 司 法 决 定 时, 不 论 其 在 马 来 西 亚 的 国 籍 和 移 民 地 位, 始 终 如 一 地 贯 彻 和 整 合 儿 童 的 最 大 利 益 原 则 4. 将 女 孩 和 男 孩 的 最 低 适 婚 年 龄 定 为 18 岁, 无 一 例 外 5. 废 除 / 修 订 关 于 儿 童 极 刑 和 无 期 徒 刑 的 所 有 法 律 条 款 6. 确 保 有 系 统 地 听 取 儿 童 的 意 见, 并 作 为 会 影 响 到 他 们 的 所 有 司 法 行 政 和 其 他 决 定 的 参 考 包 括 具 体 修 订 儿 童 法 令, 以 至 具 有 这 样 的 意 思 7. 建 立 透 明 的 制 度 来 监 督 和 不 断 审 查 我 国 的 儿 童 权 利 状 况 将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的 执 行 情 况 定 期 报 告 提 交 给 国 会 和 公 众 8. 制 定 一 套 儿 童 预 算 案, 妥 善 确 定 国 家 所 占 比 例 和 分 配 给 其 它 社 会 领 域, 以 及 并 从 中 直 接 和 间 接 发 配 给 儿 童 的 预 算 9. 批 准 或 加 入 以 下 的 国 际 法 律 契 约 并 增 添 入 所 有 国 内 立 法 的 授 权 法 案, 以 充 分 将 下 列 条 规 纳 入 马 来 西 亚 的 法 律 : 1951 年 难 民 地 位 公 约 与 其 1967 年 议 定 书 1954 年 无 国 籍 人 地 位 公 约 和 1961 年 减 少 无 国 籍 状 态 公 约 1990 年 保 护 所 有 移 民 工 人 及 家 庭 成 员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1965 年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种 族 歧 视 国 际 公 约 1993 年 保 护 儿 童 和 跨 国 领 养 合 作 海 牙 公 约 至 少 最 核 心 基 本 人 权 法 律 契 约, 即 1966 年 公 民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和 1966 年 经 济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盟 约 28 29

17 出 生 登 记 和 无 国 籍 10. 在 马 来 西 亚 的 全 部 领 土 内 推 行 所 有 阶 段 的 免 费 出 生 登 记 制 度, 包 括 利 用 流 动 出 生 登 记 中 心 所 有 儿 童, 不 论 法 律 地 位 都 必 须 能 够 获 得 出 生 登 记 应 剔 除 可 能 会 导 致 无 国 籍 状 态 的 过 分 繁 琐 的 行 政 和 法 律 要 求 11. 全 面 实 施 联 邦 宪 法 第 14(1)(b) 条 第 二 部 分 (1)(e) 第 二 附 表, 以 防 止 儿 童 沦 为 无 国 籍 12. 让 马 来 西 亚 父 母 无 论 婚 姻 状 态 如 何, 都 能 赋 予 其 子 女 公 民 权 言 论 自 由 与 和 平 集 会 自 由 13. 将 言 论 自 由 及 和 平 集 会 自 由 的 权 利, 不 分 种 族 宗 教 性 取 向 和 性 别 认 同, 不 论 学 校 内 或 学 校 外, 平 等 地 扩 大 到 所 有 儿 童, 并 剔 除 妨 碍 充 分 享 有 这 些 权 利 的 所 有 官 僚 作 风 家 庭 辅 助 和 替 代 照 料 14. 在 不 考 虑 其 法 律 地 位 和 社 会 经 济 背 景 的 原 则 下, 制 订 涉 及 所 有 社 群, 结 构 更 严 谨 和 标 准 化 的 积 极 养 育 子 女 技 能 教 育 步 骤 ; 并 且 在 必 要 的 情 况 下 通 过 提 供 所 需 的 心 理 社 会 支 援 和 财 务 援 助, 推 动 行 动 导 向 措 施 来 加 强 以 家 庭 照 料 为 基 础 的 重 要 性 与 目 前 正 投 入 边 缘 化 和 偏 远 社 群 工 作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合 作, 以 确 保 积 极 养 育 子 女 技 能 教 育 传 达 到 社 会 各 阶 层 去 15. 创 设 一 个 独 立 机 构, 对 私 营 和 国 营 替 代 照 料 机 构 进 行 定 期 监 测 和 评 价, 以 确 保 所 有 机 构 达 到 最 低 标 准 的 护 理 要 求 强 制 性 规 定 所 有 替 代 照 料 机 构 都 实 施 儿 童 保 护 政 策, 方 可 获 得 经 营 许 可 证 为 没 有 受 到 培 训 的 组 织 提 供 如 何 执 行 保 护 儿 童 政 策 的 培 训 16. 审 查 和 修 改 当 前 的 领 养 法 律, 特 别 是 加 强 对 潜 在 养 父 母 的 审 查 程 序 和 一 般 的 规 范 流 程 应 当 考 虑 缩 短 穆 斯 林 领 养 的 两 年 等 待 期 暴 力 凌 虐 疏 于 照 顾 虐 待 和 剥 削 17. 制 定 机 构 间 协 议, 以 便 处 理 所 有 对 儿 童 施 加 暴 力 虐 待 疏 于 照 顾 虐 待 剥 削 等 案 件 的 儿 童 保 护 者 警 察 卫 生 保 健 的 官 员 非 政 府 组 织 和 其 他 服 务 提 供 商, 能 够 进 行 协 调 的 这 些 协 议 应 定 义 有 关 虐 待 案 件 的 角 色 和 责 任 进 程 和 程 序 的 报 告 调 查 起 诉 和 求 助, 以 及 机 构 之 间 的 信 息 共 享, 并 应 传 播 到 更 广 泛 的 民 间 社 会 去 18. 让 所 有 儿 童, 不 论 法 律 地 位 族 裔 社 会 经 济 背 景 生 理 和 或 心 理 能 力 以 及 国 籍, 都 能 平 等 和 非 歧 视 性 地 得 到 全 国 儿 童 保 护 体 系 的 保 障 培 训 所 有 的 儿 童 保 护 执 法 机 构 实 现 同 样 的 目 标 19. 将 司 法 体 罚 ( 鞭 打 ) 儿 童 罪 犯, 包 括 根 据 伊 斯 兰 法 律 受 罚 者, 和 依 法 禁 止 在 学 校 和 家 里 进 行 一 切 形 式 的 体 罚, 都 宣 布 为 非 法 进 行 全 面 的 研 究, 以 评 估 马 来 西 亚 境 内 和 跨 边 界 贩 卖 儿 童 的 性 质 和 程 度 为 贩 卖 人 口 脱 险 的 儿 童 创 设 具 体 的 反 贩 卖 人 口 措 施, 以 维 护 他 们 的 最 大 利 益 这 些 措 施 应 包 括 心 理 康 复 和 重 返 社 会 的 辅 助 进 行 适 当 的 年 龄 核 查 程 序, 以 确 保 人 口 贩 卖 的 脱 险 儿 童 被 正 确 地 辨 识 卫 生 保 健 21. 遵 守 童 权 公 约 第 24 条, 并 确 保 没 有 任 何 儿 童 被 剥 夺 他 或 她 的 保 健 服 务 权 利 为 生 活 在 马 来 西 亚 的 所 有 儿 童, 不 论 其 法 律 地 位, 都 可 以 自 由 和 公 平 地 获 得 免 费 的 初 级 和 预 防 性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包 括 住 院 和 非 住 院 护 理 22. 进 行 全 面 的 研 究, 以 确 定 马 来 西 亚 儿 童 对 心 理 健 康 的 需 要 提 升 培 训 更 多 心 理 健 康 生 专 业 人 员 的 努 力, 并 在 乡 村 社 区 建 立 更 多 青 少 年 中 心, 以 及 在 这 些 中 心 加 强 辅 导 服 务 的 宣 传, 确 保 改 善 儿 童 获 得 照 顾 和 辅 导 的 服 务 23. 将 非 主 观 的 性 和 生 殖 健 康 纳 入 学 校 课 程, 作 为 一 个 正 式 的 单 元 和 教 师 培 训 机 构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教 育 必 须 纳 入 的, 并 不 只 是 一 般 的 卫 生 和 生 物 学, 还 包 括 健 康 的 关 系, 性 和 更 安 全 的 性 行 为, 包 括 非 异 性 恋 者 的 儿 童, 不 要 进 一 步 污 辱 或 歧 视 他 们 教 育 24. 保 证 公 民 身 份 和 移 民 地 位 都 能 享 有 至 少 小 学 的 免 费 教 育 原 则, 并 逐 步 扩 展 到 中 学 教 育 在 公 民 身 份 和 移 民 地 位 都 没 有 歧 视 的 普 及 教 育 基 础 实 现 之 前, 正 式 承 认 并 合 法 化 非 政 府 组 织 和 社 区 为 基 础 的 学 习 中 心, 并 允 许 这 些 中 心 的 儿 童 参 加 正 式 考 试 25. 将 学 龄 前 儿 童 和 儿 童 保 育 中 心, 安 置 在 单 一 的 政 府 部 门 或 机 构 的 管 教 之 下 ; 并 统 一 登 记 程 序 和 幼 龄 儿 童 护 理 和 教 育 中 心 的 资 格 鉴 定, 以 及 定 期 审 查 幼 龄 儿 童 护 理 和 教 育 中 心 规 定 所 有 学 龄 前 保 育 中 心 教 师 至 少 具 有 幼 儿 早 期 教 育 专 科 文 凭, 并 为 他 们 提 供 必 要 的 培 训 和 资 源, 包 括 教 育 补 贴 以 实 现 这 个 要 求 26. 确 保 学 校 不 论 性 取 向 和 性 别 身 份, 对 所 有 儿 童 提 供 安 全 和 培 育 的 环 境 残 疾 儿 童 27. 确 保 所 有 患 有 残 疾 的 儿 童 都 能 够 获 得 免 费 教 育 的 机 会, 并 且 尽 可 能 让 他 们 融 入 主 流 学 校 和 班 级 提 供 资 金 确 保 残 疾 儿 童 可 以 提 高 肢 体 活 动 能 力 以 便 可 以 进 入 主 流 学 校 受 教 育, 并 且 提 供 教 师 治 疗 师 和 其 他 职 员 的 支 援, 以 及 训 练 教 职 员 有 关 残 疾 意 识 和 特 殊 教 育 的 基 本 基 础, 开 发 替 代 的 教 学 和 评 估 方 法 28. 在 所 有 县 区 设 立 有 专 业 保 健 人 员 的 一 站 式 中 心, 以 便 为 残 疾 儿 童 提 供 卫 生 保 健 服 务 为 幼 龄 的 残 疾 儿 童 提 供 早 期 检 验 和 检 查, 确 保 患 有 残 疾 的 儿 童 可 以 免 费 获 得 及 早 的 干 预 与 康 复 治 疗 难 民 寻 求 庇 护 和 非 正 规 移 民 儿 童 29. 移 民 扣 留 从 来 都 不 是 儿 童 最 大 利 益 在 移 民 扣 留 绝 对 无 法 避 免 的 时 候, 确 保 这 是 最 后 的 选 择 以 及 最 短 的 适 当 时 限 31

18 30. 研 究 居 住 在 马 来 西 亚 的 非 正 规 移 民 儿 童 的 现 象 phenomenon, 以 确 定 多 少 儿 童 受 影 响, 这 些 儿 童 是 谁 以 及 他 们 需 要 什 么 研 究 移 民 儿 童 人 口 当 中 的 童 工 现 象 依 据 这 这 些 知 识 为 移 民 儿 童 提 供 必 要 的 服 务 以 确 保 他 们 得 到 保 护, 获 得 免 费 教 育 和 保 健 服 务, 以 及 确 实 的 文 档 资 料 以 免 遭 受 任 何 形 式 的 歧 视 与 民 间 社 会 组 织 和 相 关 的 政 府 机 关 建 立 伙 伴 关 系 以 制 定 和 提 供 这 些 服 务 生 活 贫 穷 的 儿 童 31. 采 取 具 体 措 施 协 助 生 活 贫 困 的 儿 童 和 他 们 的 家 庭, 包 括 : 提 高 家 长 对 于 教 育 重 要 性 的 意 识, 并 消 除 上 学 的 收 费 和 附 加 成 本 提 高 社 区 诊 所 和 流 动 诊 所 的 数 量 以 确 保 更 容 易 获 得 初 级 卫 生 保 健 服 务 提 供 家 长 关 于 儿 童 卫 生 和 儿 童 营 养 的 教 育 并 提 高 资 金 改 善 儿 童 活 动 中 心 提 供 的 服 务, 以 及 提 供 受 训 职 员 识 别 疏 于 照 顾 和 遭 受 虐 待 的 儿 童 原 住 民 儿 童 32. 确 保 原 住 民 父 母 能 够 以 他 们 的 意 愿 给 子 女 命 名, 以 便 他 或 她 保 留 本 身 身 份 的 权 利 受 到 尊 重 33. 不 断 提 高 公 众, 以 及 司 法 和 政 府 官 员 对 联 合 国 的 原 住 民 权 利 宣 言 的 认 识 推 动 和 举 行 让 原 住 民 社 群 和 儿 童 参 与 的 公 众 醒 觉 运 动, 反 击 对 于 原 住 民 的 负 面 态 度 和 错 误 观 念 街 童 34. 进 行 全 面 全 国 性 的 调 查 研 究, 探 讨 国 内 街 童 情 况 的 严 重 性, 包 括 : 东 马 和 西 马 半 岛 的 确 实 街 童 人 数 造 成 儿 童 沦 为 街 童 的 一 般 因 素 街 童 面 对 的 具 体 难 题, 例 如 获 得 足 够 的 参 考 资 料 社 会 卫 生 和 教 育 服 务 以 及 街 童 面 对 的 风 险 例 如 经 济 和 性 剥 削 虐 待 和 非 法 逮 捕 与 拘 留 35. 确 保 在 街 头 工 作 和 / 或 生 活 的 儿 童, 享 有 全 面 和 平 等 的 人 权, 以 及 他 们 在 没 有 遭 受 歧 视 的 情 况 下 获 得 保 健 教 育, 和 社 会 以 及 其 他 基 本 的 服 务 触 犯 法 律 的 儿 童 36. 迫 切 须 要 将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的 最 低 犯 罪 年 龄 提 高 到 至 少 12 岁, 并 确 保 这 个 最 低 年 龄 限 制 普 遍 应 用 在 整 个 马 来 西 亚 的 法 律 制 度 上 将 少 年 司 法 保 护 权 利 的 范 围 扩 大 到 所 有 触 犯 法 律 时 年 龄 在 18 岁 以 下 的 儿 童 37. 修 改 儿 童 法 令 列 入 保 障 儿 童 被 逮 捕 调 查 和 警 方 羁 押 时 的 权 利 的 详 细 条 文 此 类 条 文 必 须 至 少 包 括 下 列 的 保 障 : 甲 ) 每 当 一 名 儿 童 受 到 警 方 盘 问 时, 需 要 有 家 长 监 护 人 律 师 改 造 官 员 或 其 他 支 援 人 士 在 场 ; 乙 ) 限 制 警 方 可 以 羁 押 一 名 儿 童 的 时 间 长 度 38. 推 介 刑 罚 转 处 措 施 和 详 细 说 明 罪 行 类 型 的 法 规 和 / 或 政 策, 以 便 作 为 决 策 者 可 以 采 用 哪 一 种 刑 罚 转 处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参 考 39. 推 行 并 实 行 完 成 儿 童 案 件 的 严 格 时 限 规 定, 尤 其 是 面 对 还 押 的 儿 童 40. 确 保 拘 留 只 作 为 万 不 得 已 的 最 后 措 施 并 且 是 最 短 的 时 间, 和 判 决 是 根 据 相 称 性 原 则 32 B. 对 私 人 商 业 领 域 的 主 要 建 议 1. 尊 重 童 权 公 约 的 原 则 和 条 款, 在 业 务 活 动 和 业 务 关 系 中 都 考 虑 到 这 些 在 概 念 化 实 施 和 评 估 活 动 计 划 时, 尤 其 是 童 权 公 约 的 四 项 一 般 原 则, 即 非 歧 视 儿 童 最 大 利 益, 还 有 生 命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权 利, 以 及 根 据 儿 童 的 年 龄 和 成 熟 程 度, 自 由 表 达 他 或 她 的 看 法, 并 使 这 些 意 见 受 到 应 有 的 重 视 2. 为 儿 童 和 在 他 们 的 社 区 提 供 服 务 的 组 织, 除 了 要 提 高 透 明 度 之 外, 还 要 与 儿 童 和 他 们 的 社 区 进 行 对 话 与 协 商, 并 在 履 行 条 款 时 酌 情 将 他 们 纳 入 决 策 过 程 处 于 社 会 边 缘 地 位 和 处 境 不 利 的 社 区, 包 括 偏 远 地 区 尤 其 必 须 如 此 这 么 做 的 必 要, 是 为 了 确 保 服 务 的 提 供 使 在 人 文 角 度 方 面 恰 当, 以 及 保 证 所 有 儿 童 享 有 服 务 的 可 用 性 便 利 性 和 素 质 在 任 何 有 可 能 的 时 刻, 都 应 该 对 一 家 公 司 的 业 务 营 运 对 社 区 的 实 际 影 响, 进 行 社 会 影 响 评 估 (SIA), 以 采 取 步 骤 减 轻 和 消 除 任 何 负 面 的 影 响 3. 在 处 理 儿 童 权 利 的 问 题 上, 要 超 越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和 慈 善 的 态 度, 朝 向 以 权 利 为 基 础 的 态 度 积 极 努 力 包 含 由 联 合 国 全 球 契 约 联 合 国 儿 童 基 金 会 和 救 助 孩 子 等 组 织 发 起 的 儿 童 权 利 和 业 务 十 大 原 则, 设 定 处 处 都 对 儿 童 友 善 的 业 务 标 准, 并 引 导 公 司 在 工 作 场 所 市 场 ( 包 括 整 个 供 应 链 管 理 ) 和 社 区 全 方 位 尊 重 和 支 持 儿 童 权 利 的 标 准 C. 对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主 要 建 议 1. 支 持 童 权 公 约 的 原 则 和 条 规, 尤 其 是 童 权 公 约 的 四 项 一 般 原 则, 即 非 歧 视 儿 童 最 大 利 益, 还 有 生 命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权 利, 以 及 根 据 儿 童 的 年 龄 和 成 熟 程 度, 自 由 表 达 他 或 她 的 看 法, 并 使 这 些 意 见 受 到 应 有 的 重 视 2. 在 您 所 服 务 的 社 区, 建 立 内 部 案 例 管 理 和 文 件 存 档 体 系, 以 便 有 效 地 监 督 和 记 录 儿 童 权 利 的 事 项, 包 括 任 何 侵 犯 儿 童 权 利 的 行 为 3. 与 政 府 和 国 际 非 政 府 机 构 合 作 采 取 具 体 行 动, 提 高 民 间 团 体 的 成 员 对 虐 待 儿 童 的 意 识 和 了 解, 并 通 过 降 低 对 于 举 报 虐 待 事 件 的 污 名 和 羞 愧 感 来 改 变 人 文 态 度 这 些 具 体 的 行 动 应 纳 入 的 其 他 事 项, 包 括 提 高 特 别 针 对 儿 童, 包 括 边 缘 化 群 体 的 儿 童 遭 遇 凌 虐 疏 于 照 顾 虐 待 和 剥 削 的 基 本 认 识 的 方 案, 以 确 保 他 们 能 够 识 别 潜 在 危 险 的 情 况 向 父 母 教 师 和 民 间 团 体 的 其 他 成 员 广 泛 传 播 虐 待 事 件 的 举 报 调 查 和 起 诉 程 序 的 信 息 4. 将 您 工 作 的 地 区 内 极 少 能 够 获 得 照 料 和 服 务 的 群 体 儿 童, 如 街 童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带 病 毒 和 受 感 染 儿 童, 非 正 规 移 民 儿 童, 以 及 城 市 和 乡 村 的 贫 穷 儿 童, 考 虑 纳 入 您 所 属 的 组 织 团 体 增 加 对 这 些 儿 童 的 知 识 和 了 解 33

19 D. 对 马 来 西 亚 民 众 的 主 要 建 议 1. 尽 您 所 能 设 法 为 以 下 群 体 的 儿 童, 难 民 和 寻 求 庇 护 的 儿 童 男 女 同 性 双 性 恋 跨 性 别 雌 雄 同 体 酷 儿 人 儿 童 非 正 规 移 民 儿 童 无 证 件 儿 童 有 心 理 问 题 的 儿 童, 以 及 受 到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影 响 的 儿 童, 消 除 所 有 的 污 名 和 / 或 歧 视 态 度 和 做 法 可 通 过 与 这 些 儿 童 交 流 和 沟 通, 以 及 参 与 为 这 些 儿 童 工 作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自 愿 工 作 切 记, 他 们 是 首 先 也 是 最 重 要 的 儿 童 2. 体 罚 可 能 对 孩 童 造 成 长 期 的 破 坏 性 后 果, 停 止 在 您 的 家 中 使 用 体 罚, 转 为 学 习 和 采 用 更 正 面 的 纪 律 方 法 3. 您 若 发 现 任 何 怀 疑 是 儿 童 遭 虐 待 和 疏 于 照 顾 的 个 案, 请 拨 电 或 通 知 执 法 当 局 检 讨 您 个 人 对 举 报 虐 待 事 件 的 个 人 信 仰, 并 确 保 儿 童 的 安 全 和 最 大 利 益 始 终 都 能 够 受 到 维 护 剔 除 您 的 社 区 内 对 虐 待 儿 童 的 所 有 耻 辱 和 羞 愧 感 4. 身 为 家 长 和 教 师, 要 确 保 儿 童 和 学 生 获 得 正 确 的 性 和 生 育 健 康 信 息, 解 决 例 如 免 疫 系 统 缺 损 / 爱 滋 病 性 行 为 传 播 疾 病 少 女 怀 孕 和 丢 弃 新 生 婴 孩 个 案 增 加 的 课 题 19. 本 报 告 引 用 的 资 料 来 源 1 Workshop on Inter-agency Collaboration for Child Protection facilitated by Mrs Lai Poh Guat, 3rd National Violence Against Children Conference, 9-10 June Section 10 of the 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 sets the minimum legal age of marriage at 18 for non-muslims; however girls are able to marry at the age of 16 if the solemnization of the marriage is authorized by license granted by the Chief Minister. For Muslims, section 8 of the Islamic Family Law (Federal Territories) Act 1984 sets the minimum legal age of marriage at 18 for men and 16 for women, however both girls and boys can marry at a younger age if permission is granted by a Syariah Judge. 3 Section 97(2) and (3) of the Child Act provide that if a child commits an offence for which the death penalty would normally apply, the child must be detained at the pleasure of the Yang di-pertuan Agong, the Ruler or the Yang di-pertuan Negeri, until such time that the Board of Visitors for that prison recommends that the child be released. 4 Mohamed, N., Wong, S.V., Hizal H.H., and Ilhamah, O., Research Report: An Overview of Road Traffic Injuries among Children in Malaysia and its Implication on Road Traffic Injury Prevention Strategy, MMR 03/2011, Malaysian Institute of Road Safety Research, 2011, p Sharon Linus Lojikip, Amar-Singh HSS, Pui-San Tan, Lina Hashim, A review of the Child Road Safety Efforts in Malaysia.Clinical Research Center Perak Note in this research, children were defined as being under 19 years of age. 6 Amar-Singh HSS, Pui-San Tan, Lina Hashim,OP 1: Prevention of Childhood Drowning in Malaysia, MJPCH 2011(Dec); Vol. 17; Supplementary 2 7 CEDAW & Malaysia by the Malaysian NGO CEDAW Alternative Report Group, 2012, p.136; Universiti Kebangsaan Malaysia, Problem of Abandoned Babies, UKM News Portal, 9 June Retrieved from: 8 All Government Hospitals May Soon Function as Baby Hatches, The Star, 6 July Bin & Binti RUSE to force Islam on bumiputra Christians in Sabah & Sarawak, The Malaysia Chronicle, November Retrieved from: -christians-in-sabah-swak?&itemid=2 10 NGO Focus Group Discussions on the National Plan of Action for Children and National Plan of Action for Child Protection, Kuala Lumpur and Penang, April-June In Sabah, adoption is governed by the Adoption Ordinance 1960 and in Sarawak, Adoption Ordinance Cap 91 is applied. The status of children adopted under the Adoption Act 1952, the Sabah Adoption Ordinance 1960 and the Sarawak Adoption Ordinance Cap. 91 are essentially similar. 12 Many Child Abuse cases go Unreported, The News Straits Times, July Retrieved from: 13 Nur Alert used in only 5 cases, New Straits Times. March Retrieved from: cases Tracing Missing Children through NUR Alert, Malaysian Digest, February Retrieved from: features/16903-tracing-missing-children-through-nur-alert.html 15 Making it safe for our children, The Sun, 5 February Retrieved from: nation/ &sec=nation 16 NGO Focus Group Discussions on the National Plan of Action for Children and National Plan of Action for Child Protection, Kuala Lumpur and Penang, April-June Far-Reaching S.O.S. Line, The Malay Mail, June Retrieved from: 18 Far-Reaching S.O.S. Line, The Malay Mail, June Retrieved from: 19 More Manpower, Better training needed at Talian Nur, The Malay Mail, June Retrieved from: content/74626-more-manpower-better-training-needed-talian-nur 20 Qualitative Research on the Prevalence and Impact of Corporal Punishment in Primary and Secondary National and National-Type Schools, Draft as of August 2010, from ongoing UNICEF project research program on corporal punishment, supported by HELP University College Victims Of Human Trafficking Rescued From 2008 Till Now, New Straits Times, 29 March Retrieved from latest/977-human-trafficking-victims-rescued-from Tier 2 Watch List Placement: Countries whose governments do not fully comply with the minimum standards of the Trafficking Victims Protection Acts, but are making significant efforts to bring themselves into compliance with those standards AND where (a) the absolute number of victims of severe forms of trafficking is very significant or is significantly increasing; (b) there is a failure to provide evidence of increasing efforts to combat severe forms of trafficking in persons from the previous year; or (c) the determination that a country is making significant efforts to bring itself into compliance with minimum standards was based on commitments by the country to take additional future steps over the next year. For more information, see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2012,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 Malaysia, June SUHAKAM,Report on Penan in UluBelaga: Right to Land and Socio-Economic Development, Retrieved from my/conf_forum_wshop_report 24 Malaysian AIDS Council (MAC), Annual 2011 Report, May Retrieved from AnnualReport_2012.pdf 25 Malaysian Care (unpublished) Survey of HIV/AIDS Services & Treatment in the Klang Valley,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Mental Health Atlas 2011.Retrieved from: 27 A crying need for counsellors, The News Straits Times, 4 November Childline Malaysia, Child Helpline International Data questionnaire, February Ang, K. T., Current Perspectives in Mental Health, Third Asia Pacific Conference on Public Health, Nov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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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inful, Costly Lesson for Working Mother, Free Malaysia Today, 3 July Retrieved from category/nation/2012/07/03/painful-costly-lesson-for-working-mother/ 35 United Nations Country Team, Malaysia, Malaysia: The 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 at 2010, April It is noted that the UN Country Team has emphasized that dropout rates should be seen as indicative only, due to the movement of students between schools, between systems across states and between rural and urban areas (p. 36) 36 United Nations Country Team, Malaysia, Malaysia: The 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 at 2010, April US State Department, 2010 Country Reports on Human Rights Practices Malaysia. 38 Jabatan Kebajikan Masyarakat, Number of newly registered cases disaggregated by age, type of disability and gender, 2011, Statistics report: Chapter 10 - Registration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June Retrieved from: wnloads&itemid=314&task=viewcategory&catid=41&site=2&start=10&lang=ms 39 Pusat Maklumat Setempat Pendidikan Khas (One Stop Information Centre for Special Education), Program Pendidikan Khas Integrasi (Special Education Integrated Program), Retrieved from program-pendidikan-khas-integrasi&catid=59%3apendidikan&itemid=97&lang=bm&showall=1 40 Ibrahim, H., Special Education, Inclusive Practices and the Teaching of Sciences and Mathematics to Children with Special Needs, Paper presented at the Secon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Science and Mathematics Education, SEAMEO RECSAM, Penang, Malaysia, November 2007, 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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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der the biometric registration process conducted in 2011, irregular migrants were registered using a biometric system in which their fingerprints were taken and personal information stored in a National Enforcement Registration System (NERS). 47 Interview with Malaysian Welfare and Social Association (PERBAK), 12 October United Nations, Malaysia: 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 at 2010, April Retrieved from: 49 United Nations, Malaysia: 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 at 2010, April Retrieved from: 50 See for example, SUHAKAM, Report on Access to Education in Malaysia, n.d. Retrieved from 51 SUHAKAM, Report on human Rights and Access to Equitable Healthcare, 2011, p , 52 NGO representatives from Kuala Lumpur, Penang, Kota Kinabalu, and Sarawak, Second NGO Consultations on the CRC Alternative Report, November Malaysian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SUHAKAM), Annual Report 2011, p. 26. Retrieved from Malaysian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SUHAKAM), Annual Report 2010, p.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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