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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婉巽 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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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台 東 大 學 南 島 文 化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 譚 昌 國 先 生 生 命 力 與 靈 力 的 媒 介 物 : 以 KaTaTipuL 卑 南 人 檳 榔 文 化 為 例 研 究 生 : 曾 玉 娟 撰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六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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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感 謝 能 夠 完 成 這 本 論 文, 首 要 感 謝 譚 昌 國 老 師 我 的 指 導 教 授, 在 撰 寫 論 文 期 間 指 導 我 思 考 寫 作 及 觀 察 要 注 意 的 事 項, 並 常 針 對 我 想 要 表 達 的 主 題 提 供 頗 為 犀 利 的 看 法, 或 具 建 設 性 的 意 見, 使 我 能 不 偏 離 主 題 地 逐 步 完 成 所 有 事 項, 並 當 在 寫 作 或 是 田 野 期 間 遭 遇 挫 折 或 停 滯 時, 鼓 勵 我 繼 續 向 前, 或 放 任 我 自 由 發 想 ; 可 當 思 考 游 移 太 過 遙 遠 時, 譚 老 師 會 即 時 將 我 喚 回 到 現 實 ; 我 常 感 覺 很 多 時 候 他 不 僅 是 位 師 長, 他 如 兄 亦 如 父 ( 雖 然 他 實 在 沒 有 年 長 我 們 這 批 學 生 幾 歲 ), 常 在 適 時 的 時 候 對 我 們 說 出 砥 礪 的 話 並 代 為 禱 告 ( 禱 告 力 量 大, 我 感 受 到 了 ) 感 謝 陳 文 德 老 師 無 論 是 在 我 就 讀 南 島 所 期 間 或 田 野 期 間, 對 於 我 所 提 出 的 想 法 田 野 資 料 及 論 文 內 容, 都 提 供 了 著 實 的 建 議 並 指 出 重 大 瑕 疵, 使 這 本 論 文 的 結 構 更 加 完 整 感 謝 胡 家 瑜 老 師 點 出 我 在 寫 作 及 研 究 方 向 上 的 盲 點 及 不 足, 並 願 意 擔 任 我 的 論 文 評 審 委 員, 使 我 在 論 文 架 構 上 更 趨 紮 實 感 謝 童 元 昭 老 師, 讓 我 在 南 島 所 期 間 開 擴 研 究 視 野 並 開 展 觀 察 角 度, 在 研 究 及 批 判 能 力 上 有 所 進 步, 且 帶 領 體 會 世 界 南 島 的 社 會 文 化 面 貌 感 謝 羅 素 玫 老 師, 使 我 在 性 別 研 究 區 塊 有 更 進 一 步 的 理 解, 並 亦 在 我 就 讀 南 島 所 期 間 給 予 許 多 知 識 或 其 它 學 術 方 面 的 指 導 感 謝 許 功 明 老 師, 常 一 語 道 破 我 在 寫 作 邏 輯 上 的 問 題 並 予 以 建 言, 讓 我 明 白, 在 文 字 上 增 減 都 會 影 響 一 篇 文 章 的 呈 述 角 度, 並 令 我 改 掉 愛 用 綴 字 的 習 慣 感 謝 黃 宣 衛 老 師, 在 修 讀 認 知 與 文 化 課 程 中, 使 我 領 受 到 人 類 學 裏 所 有 能 觸 及 到 的 向 度 及 範 疇, 讓 我 在 思 考 上 能 逐 一 突 破 侷 限 感 謝 鳳 娟 學 姐, 在 每 一 次 的 碰 面 總 會 關 心 學 弟 妹 們 的 近 況, 並 在 田 野 研 究 上 熱 心 地 給 予 建 議 或 是 提 供 經 驗 參 考, 在 此 感 謝 她 的 溫 暖 關 懷 感 謝 所 辦 兩 任 助 理
5 - 怡 君 及 家 婕, 曾 協 助 我 在 學 校 各 項 行 政 流 程 上 能 夠 順 利 行 事 還 有, 曾 經 一 起 奮 鬥 打 拼 的 伙 伴 們 英 哲 基 鼎 奕 九 妮 娃 佳 芬 佳 岫, 那 段 我 們 曾 經 一 塊 研 讀 討 論 報 告 的 日 子, 雖 然 是 苦 了 些, 但 苦 口 總 是 良 藥, 喝 久 了 便 感 覺 神 清 氣 爽 頭 腦 清 晰, 一 如 童 老 師 所 言 此 乃 打 通 任 督 二 脈 加 深 功 力 我 相 信, 讀 久 了, 成 果 總 是 會 看 得 見 的 感 謝 學 妹 芳 琪 學 弟 明 庭, 在 我 寫 論 文 的 這 段 期 間 能 夠 提 供 相 關 意 見 及 看 法, 能 讓 我 有 機 會 反 覆 省 思, 並 激 發 出 其 它 可 能 的 思 考 方 向 感 謝 所 有 在 田 野 中 認 識 照 顧 過 我 的 朋 友 及 耆 老 們, 謝 謝 你 們 的 包 容 及 溫 暖, 對 我 種 種 的 瑣 碎 問 題 以 及 一 再 的 追 問, 總 是 耐 著 性 子 並 細 心 地 回 答, 卡 地 布 人 真 的 很 溫 暖 謝 謝 你 們, 真 的 感 激 我 的 父 母 親, 我 要 將 這 本 論 文 獻 給 他 們, 感 謝 他 們 讓 我 始 終 相 信 愛 感 謝 所 有 我 認 識 的 認 識 我 的, 以 及 正 在 觀 看 這 本 論 文 的 每 一 個 人 關 於 這 本 論 文, 是 這 樣 的 寫 論 文 的 期 間, 我 常 會 問 我 自 己, 到 底 要 把 文 章 的 脈 絡 帶 到 那 裏 去? 然 而, 歸 納 問 題 的 徵 結 點, 却 在 於, 證 據 有 那 些? 指 向 那 裏? 這 些 恐 怕 都 不 是 我 所 能 控 制 的 偶 而 在 田 野 裏 發 生 一 些 令 人 開 心 或 心 碎 的 事, 都 成 為 自 己 觀 察 下 的 點 點 滴 滴, 而 我, 究 竟 能 夠 帶 著 這 些 回 憶 及 筆 記, 到 什 麼 地 方 去? 想 以 文 字 去 追 尋 那 看 不 見 的 世 界, 之 間 却 彷 彿 總 是 相 差 了 幾 千 里 遠, 無 關 意 識 型 態, 無 關 於 彊 界 的 隔 閡, 是 隔 著 薄 霧 的, 想 要 視 而 不 見, 却 又 是 那 麼 近, 令 人 目 眩 神 迷, 令 人 不 知 從 何 談 起 就 算 再 怎 麼 努 力, 恐 怕 就 只 能 追 到 邊 際 了 06/18/2009
6 生 命 力 與 靈 力 的 媒 介 物 : 以 KaTaTipuL 卑 南 人 檳 榔 文 化 為 例 作 者 : 曾 玉 娟 國 立 台 東 大 學 南 島 文 化 研 究 所 摘 要 本 研 究 試 圖 從 神 話 祭 祀 及 當 代 的 運 用 及 意 象, 探 討 檳 榔 在 卡 地 布 社 會 文 化 脈 絡 下, 所 延 伸 出 的 各 式 象 徵 符 碼 首 先 自 神 話 內 容 中, 討 論 相 關 的 指 涉 象 徵, 再 分 別 就 繁 衍 超 自 然 力 量 及 社 會 結 構, 初 探 卡 地 布 卑 南 人 檳 榔 的 象 徵 型 塑 過 程 及 源 頭, 以 理 解 兩 性 的 社 會 分 工 祭 典 儀 式, 與 傳 統 生 計 活 動 之 交 互 關 係 卡 地 布 卑 南 人 的 檳 榔 須 配 合 儀 式 性 語 言 (ritual speech), 形 成 聯 結 自 然 與 超 自 然 之 間 的 通 道, 此 一 通 道 則 需 置 於 該 社 會 文 化 脈 絡 下, 才 得 以 被 實 踐 且 具 象 化 巫 術 中 的 檳 榔, 不 僅 協 助 人 在 身 心 及 靈 上, 得 以 舒 緩 焦 慮 與 不 適, 亦 具 兩 性 或 超 自 然 的 文 化 意 義, 對 卡 地 布 人 來 說 係 有 其 社 會 功 能 檳 榔 則 做 為 協 助 卑 南 族 巫 者 們 橫 越 世 俗 / 神 聖 世 界 之 重 要 物 質, 再 配 合 以 inasi( 陶 珠 ) dina( 鐵 片 ) 等 物 品 輔 助, 更 得 以 加 強 檳 榔 之 超 自 然 力 量 本 研 究 係 以 卡 地 布 人 與 土 地 間 的 臍 帶 關 係 為 假 設, 認 為 檳 榔 的 神 聖 / 禁 忌 象 徵 及 媒 介 力, 其 源 頭 係 來 自 土 地 mihazup 與 祖 靈 temutemuwan, 並 被 卡 地 布 人 運 用 在 生 活 與 祭 儀 裏 本 研 究 亦 將 觸 角 深 及 傳 統 及 現 代 卡 地 布 社 會 中, 探 究 檳 榔 如 何 成 為 聯 繫 社 會 關 係 之 重 要 元 素, 包 括 檳 榔 過 去 與 現 代 的 生 產 / 消 費 模 式 當 代 卡 地 布 人 對 檳 榔 的 記 憶 與 詮 釋, 以 及 檳 榔 做 為 刺 激 感 官 知 覺 的 物 品 時, 相 關 之 經 驗 延 伸 與 隱 喻 ; 最 後 討 論 檳 榔 的 咀 嚼 與 儀 式 之 間 的 相 互 關 係, 藉 以 討 論 比 較 傳 統 與 現 代 卡 地 布 人 之 生 計 模 式 與 記 憶, 並 突 顯 當 代 卑 南 族 卡 地 布 社 會 的 檳 榔 文 化 意 象 關 鍵 詞 : 卑 南 族 檳 榔 神 話 祭 儀 性 別 感 官 經 驗 i
7 The Medium of Vitality and Mana A Case Study of Betel Nuts Culture Among the Puyuma (Pinuyumayan)in KaTaTipuL TSENG, Yu-Chuan Abstract This essay focuses on the analysis of betel nut symbols and significance in myth, worship and contemporary image in KaTaTipuL society. There are three main parts of this article. Firstly, it discusses the symbols in KaTaTipuL myth, to understand the interrelation of traditional livelihood and ceremony that the shaped process and its own original which the division of labor of gender from breeding, supernatural and society structure. Secondly, The KaTaTipuL s betel nuts must match up the ritual speech, in order to make an access between the natural and supernatural world which to be embodied and practiced under the KaTaTipuL society context. The betel nut of witchcraft is not only to ease people s anxiety and ills of body, mind and soul but also has the culture significance of gender and supernatural. Meanwhile, Betel nuts as the significant material to assist Puyuma(Pinuyumayan) shamans to across the profane and sacred, and the inasi (ceramic beads ) and dina(iron sheets)are the auxiliaries to strengthen betel nut s supernatural power(mana).thirdly, the purpose of this essay also try to have a hypothesis which the umbilical cord links the KaTaTipuL people and their own land, that is to say,the betel nut s original of sacred/profane and medium power comes from the land of god`mihazup'and spirit of ancestor `temutemuwan', it is not only be used in normal life but worship activity. The betel nut has become the most specific elementary and medium that combined with these social relations under the traditional/contemporary KaTaTipuL society. This article also try to analyze the traditional/contemporary pattern of produce and consume in betel nut using, include the KaTaTipuL people s memory, translation and interpretation, the experience and metaphors while betel nut as the material to stimulate the sense of human. The conclusion is going to discuss the interrelation of betel nut chewing and rituals in traditional to compare with contemporary KaTaTipuL people s livelihood and memories, so as to highlight the betel nut culture image in contemporary Puyuma(Pinuyumayan)society. keyword:puyuma(pinuyumayan),betel nut, myth, ritual, gender, sensory experience ii
8 目 次 第 一 章 導 論 1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2 第 二 節 問 題 意 識 4 第 三 節 研 究 目 的 4 第 四 節 研 究 方 法 5 第 二 章 研 究 背 景 8 第 一 節 文 獻 回 顧 8 第 二 節 田 野 地 概 述 24 第 三 節 檳 榔 物 的 介 紹 30 第 四 節 卑 南 人 日 常 生 活 中 的 檳 榔 37 第 三 章 神 話 中 的 檳 榔 意 象 39 第 一 節 神 話 與 口 述 傳 說 中 的 檳 榔 物 39 第 二 節 神 話 中 的 象 徵 及 隱 喻 50 第 三 節 神 話 與 詮 釋 58 第 四 節 小 結 64 第 四 章 檳 榔 與 祭 儀 68 第 一 節 巫 術 媒 介 : 檳 榔 的 基 本 功 能 及 形 式 68 第 二 節 超 自 然 世 界 與 祭 祀 的 空 間 概 念 73 第 三 節 巫 術 的 分 類 與 功 能 80 第 四 節 檳 榔 的 饋 贈 與 潔 淨 103 第 五 節 祭 典 中 的 檳 榔 : 交 換 與 禁 忌 112 第 六 節 小 結 123 第 五 章 當 代 的 檳 榔 物 125 第 一 節 卡 地 布 部 落 檳 榔 的 生 產 與 消 費 125 第 二 節 當 代 卡 地 布 人 的 記 憶 與 詮 釋 140 第 三 節 檳 榔 的 咀 嚼 : 感 官 經 驗 的 延 伸 及 隱 喻 148 iii
9 第 四 節 小 結 153 第 六 章 結 論 153 第 一 節 研 究 成 果 與 貢 獻 153 第 二 節 研 究 限 制 與 未 來 展 望 168 參 考 書 目 174 iv
10 圖 表 目 次 一 覽 表 圖 1: 全 球 檳 榔 生 長 區 域 圖 圖 2: 檳 榔 荖 葉 荖 花 及 石 灰.. 35 圖 3: 美 杜 莎 之 首 (The Medusa s head)...52 圖 4: 卡 地 布 神 話 中 所 衍 生 出 的 檳 榔 象 徵..62 圖 5: 喪 禮 尾 聲 的 潔 淨 儀 式.108 圖 6: 臍 帶 關 係.154 表 1 卑 南 族 部 落 之 系 統 分 類 表 24 表 2 卡 地 布 聚 落 人 群 組 成 及 起 源 關 係 表.27 表 3 知 本 村 ( 卡 地 布 部 落 ) 的 社 群 調 查 表.28 表 4 知 本 ( 卡 地 布 )karumahan 及 所 屬 會 所 名 稱.29 表 5 生 計 活 動 分 類 表..58 表 6 英 雄 階 段 對 應 表..61 表 7 卡 地 布 男 子 傳 統 / 現 代 年 齡 階 級 名 稱 對 照 表. 86 表 8 卡 地 布 卑 南 女 子 的 年 齡 階 級 表..93 表 9 卡 地 布 部 落 傳 統 祭 儀 名 稱 舉 行 月 份 及 祭 品 一 覽 表..95 表 10 知 本 卑 南 族 語 拼 音 系 統 表..173 v
11 第 一 章 導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筆 者 之 所 以 鎖 定 檳 榔 為 論 述 主 題 1, 源 於 先 前 的 田 野 調 查 間, 當 漫 歩 在 卡 地 布 部 落 時, 常 可 見 檳 榔 的 縱 跡 ; 它 不 僅 是 被 拿 來 當 成 嗜 好 品, 亦 出 現 在 卡 地 布 人 的 生 命 儀 禮 歲 時 祭 儀 乃 至 一 般 巫 術 中, 亦 常 可 聽 見 耆 老 們 講 述 關 於 檳 榔 的 傳 說 在 現 今 知 本 天 主 堂 之 圍 牆 上, 繪 有 一 女 子 攜 帶 檳 榔 在 海 上 飄 流, 之 後 被 當 地 部 落 青 年 救 起, 嫁 給 當 地 人 為 妻 的 圖 像 曾 有 部 落 裏 的 人 表 示, 這 個 神 話 是 卑 南 族 卡 地 布 部 落 的 檳 榔 來 源 傳 說 之 一 因 此 令 筆 者 開 始 好 奇, 檳 榔 與 卑 南 族 社 會 之 間 的 關 係 是 什 麼? 為 什 麼 它 會 被 卑 南 族 人 大 量 運 用 在 祭 典, 或 是 在 個 人 儀 式 上? 相 較 於 勞 動 者 為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而 快 速 咀 嚼 檳 榔 的 姿 態, 卡 地 布 部 落 的 老 人 家 在 聊 天 閒 暇 時, 以 編 織 的 托 盤, 盛 放 檳 榔 白 灰 荖 葉 荖 花 ( 或 荖 藤 ) 等 物 品, 將 以 上 所 述 之 物 品, 以 檳 榔 子 為 核 心, 合 為 一 物 做 為 咀 嚼, 在 人 群 之 間 相 互 傳 遞 享 用, 是 一 種 慢 速 的 悠 閒, 及 一 派 泰 然 自 若 的 放 鬆 模 樣 由 文 獻 記 錄 看 卡 地 布 卑 南 人 的 生 活 場 域 及 相 關 記 憶, 便 可 發 現 其 與 檳 榔 的 聯 結 性 ; 與 食 用 醫 療 ( 巫 術 ) 生 命 儀 禮 乃 至 歲 時 祭 儀 亦 皆 有 關 檳 榔 與 卡 地 布 社 會 似 乎 有 著 不 可 分 離 而 神 秘 的 糾 葛 關 係 究 竟 日 常 生 活 中 使 用 的 檳 榔, 是 如 何 被 轉 化 成 為 祭 祀 物 交 換 物 象 徵 物 與 嗜 好 品? 1 本 論 文 曾 獲 中 央 研 究 院 民 族 學 研 究 所 研 究 生 培 訓 計 畫 奬 助 語 言 學 習 計 畫 及 研 究 可 行 性 計 畫, 促 使 此 次 田 野 調 查 順 利 進 行, 特 此 感 謝 1
12 一 位 耆 老 曾 經 向 筆 者 說 : 我 們 口 中 的 檳 榔 不 僅 拿 來 吃, 也 可 以 拿 來 balisi( 祭 祀 ) 跟 漢 人 手 上 的 香 一 樣, 可 以 用 來 和 祖 靈 溝 通, 或 是 治 病 收 驚 筆 者 曾 在 一 次 參 與 祭 典 時, 以 錄 影 的 方 式, 將 巫 師 祭 祀 的 過 程, 以 及 祭 祀 物 的 擺 放 位 置, 加 以 記 錄 下 來 後 來 發 現, 祭 祀 檳 榔 和 食 用 檳 榔 的 外 形 大 不 同, 其 置 放 的 方 位, 似 乎 有 一 定 的 排 序 及 數 目 後 來 詢 問 部 落 耆 老, 才 明 白 每 一 個 檳 榔 陣 的 每 一 顆 檳 榔, 都 有 其 特 殊 意 義 不 僅 如 此, 還 有 族 人 會 以 檳 榔 的 外 形 及 口 感, 形 容 兩 性 之 間 的 感 情, 是 濃 郁 且 深 厚, 同 時 使 人 感 到 溫 暖 及 愉 悅 由 此 發 現, 卑 南 族 的 檳 榔 文 化 是 具 有 如 此 多 的 象 徵 意 涵, 於 是 決 定 以 檳 榔 為 主 題, 希 望 從 卡 地 布 人 檳 榔 的 象 徵, 探 討 卑 南 族 卡 地 布 社 會 的 檳 榔 文 化 筆 者 也 希 望 能 在 此 一 研 究 中, 就 卡 地 布 人 對 檳 榔 的 分 類 用 途 加 以 說 明, 及 對 檳 榔 的 象 徵 與 社 會 結 構 之 間 的 關 係, 作 一 釐 清 希 望 藉 由 觀 察 該 族 群 使 用 交 換 檳 榔 的 流 動 過 程, 再 參 考 既 有 之 歷 史 文 獻, 予 以 系 統 的 整 理 分 析, 呈 現 卡 地 布 社 會 中 豐 富 的 檳 榔 文 化 面 貌 第 二 節 問 題 意 識 據 統 計 結 果 顯 示, 在 台 灣 相 關 檳 榔 的 社 會 文 化 研 究, 多 是 以 漢 人 社 會 為 主 體, 或 是 從 漢 人 社 會 歷 史 文 化 角 度 出 發, 探 討 台 灣 場 域 中 漢 人 及 原 住 民 社 會 的 檳 榔 文 化 自 文 獻 的 整 理 及 相 關 議 題 之 分 析, 其 實 不 難 看 出 在 具 有 多 元 族 群 的 台 灣, 與 檳 榔 象 徵 相 關 的 社 會 文 化 討 論, 迄 今 仍 屬 少 數, 因 此, 本 論 文 希 望 透 過 研 究 之 相 2
13 關 方 法 與 步 驟, 將 卡 地 布 社 會 的 種 種 疑 點 及 假 設, 做 一 釐 清 與 整 理 對 於 卑 南 族 人 而 言, 巫 術 是 部 落 族 人 求 助 的 方 向 之 一 在 現 代 醫 學 未 暢 行 的 年 代 裏, 巫 術 做 為 醫 治 族 人 病 痛 的 方 式, 同 時 做 為 族 人 解 惑 的 途 徑 ; 當 卑 南 族 人 在 生 活 中 遇 到 疾 病 尋 物 祭 祀 禦 敵 等 等, 檳 榔 便 做 為 自 然 與 超 自 然 力 量 間 之 傳 達 物 質 洪 秀 桂 (1976,1978,1981) 曾 提 到 女 巫 的 傳 承 檳 榔 在 儀 式 中 所 擔 任 的 角 色 及 象 徵 她 在 文 中 清 楚 地 描 繪 出 檳 榔 陣 所 擺 放 的 位 置 及 相 關 意 涵 ; 楊 江 瑛 (2003) 描 述 建 和 巫 師 成 巫 過 程 儀 式 語 言, 及 建 和 卑 南 人 如 何 詮 釋 及 融 合 傳 統 巫 術 和 現 代 宗 教 ; 而 林 二 郎 (2007) 則 是 以 大 巴 六 九 部 落 ( 泰 安 部 落 ) 巫 術 系 統 為 例, 闡 述 卑 南 族 巫 術 的 類 別 與 作 用, 並 詳 細 地 敍 述 了 大 巴 六 九 ( 泰 安 ) 部 落 巫 術 過 程 中 的 檳 榔, 在 儀 式 轉 換 裏 是 如 何 連 結 當 事 人 的 身 體, 而 產 生 醫 治 的 效 果 ; 亦 即 是 巫 術 如 何 改 變 了 事 件 的 結 局 檳 榔 小 米 和 花 環, 是 卑 南 族 的 日 常 生 活 和 儀 式 慶 典 時 的 重 要 物 品 ( 陳 文 2 德 2004:90) 若 從 日 常 生 活 與 消 費 的 角 度 來 看, 卡 地 布 卑 南 人 並 不 以 檳 榔 的 生 產 做 為 生 計 主 軸, 但 檳 榔 却 是 卡 地 布 社 會 文 化 中 的 一 個 重 要 文 化 標 的 物, 且 為 祭 祀 儀 式 中 的 主 要 元 素, 以 及 建 構 社 會 關 係 的 媒 介 物 如 此 帶 有 文 化 象 徵 及 意 義 的 物, 是 如 何 建 構 起 卡 地 布 人 的 社 會 關 係 網 絡, 或 是 相 反 地, 卡 地 布 人 如 何 形 塑 檳 榔 的 象 徵 及 隱 喻? 其 過 程 又 是 如 何? 若 從 神 話 生 命 儀 禮 與 祭 儀 的 使 用 情 形 看, 檳 榔 的 象 徵 是 否 可 以 被 系 統 化 的 呈 述? 其 呈 述 出 的 象 徵 系 統, 對 於 卡 地 布 人 的 文 化 意 義 究 竟 是 什 麼? 檳 榔 和 卡 地 布 的 社 會 文 化 歷 史, 又 有 何 相 關 性? 由 文 獻 記 錄 看 卡 地 布 卑 南 人 的 生 活 場 域 及 相 關 記 憶, 發 現 卑 南 族 人 相 當 大 量 2 請 參 考 Storey, John,(2001) 文 化 消 費 與 日 常 生 活 (Culture Consumption and Everyday Life ) 台 北 : 巨 流 圖 書 有 限 公 司 3
14 且 頻 繁 的 使 用 檳 榔 的 聯 結 性 ; 並 與 食 用 醫 療 ( 巫 術 ) 生 命 儀 禮 乃 至 歲 時 祭 儀 亦 皆 有 關 仍 而 到 目 前 為 止, 却 未 見 以 卑 南 族 檳 榔 為 主 題 的 研 究 論 述 因 此, 本 研 究 希 望 能 描 述 卡 地 布 人 對 檳 榔 的 分 類 用 途, 以 及 探 討 檳 榔 象 徵 與 社 會 結 構 之 間 的 關 係 並 藉 由 觀 察 該 族 群 使 用 檳 榔 的 流 動 過 程, 輔 以 歷 史 文 獻 的 整 理 分 析, 以 呈 現 出 卡 地 布 社 會 中 檳 榔 文 化 面 貌 的 豐 富 性 第 三 節 研 究 目 的 本 研 究 係 以 檳 榔 為 主 題, 討 論 卑 南 族 社 會 文 化 脈 絡 下 的 各 式 檳 榔 象 徵 及 隱 喻 筆 者 認 為, 關 於 物 與 社 會 關 係 之 間 的 思 考, 不 應 只 停 留 在 表 面 的 文 獻 分 析 上, 應 該 將 整 體 的 卡 地 布 檳 榔 文 化, 放 在 整 體 社 會 文 化 脈 絡 下 來 檢 視, 以 參 與 觀 察 或 是 訪 談 對 話 的 方 式, 不 僅 呈 現 當 地 人 文 化 主 位 的 觀 點, 也 結 合 客 觀 條 件 的 分 析, 也 就 是 對 外 在 大 社 會 環 境 和 部 落 生 態 的 分 析, 透 過 具 體 而 微 的 檳 榔 文 化, 呈 現 出 更 廣 泛 的 卑 南 族 卡 地 布 社 會 文 化 樣 貌 若 要 對 任 何 社 會 行 動, 以 及 社 會 關 係 做 充 分 的 了 解, 便 需 從 物 質 文 化 來 著 手, 反 之 亦 然 (Editorial 1996:6; 譚 昌 國 2004: 158) 因 此, 本 研 究 將 以 神 話 祭 儀 及 當 代 的 檳 榔 意 象 等 議 題 做 為 三 大 軸 心, 各 自 延 伸 並 做 不 同 象 徵 體 系 的 探 討, 並 企 圖 將 當 中 的 錯 綜 關 聯 性, 做 一 系 統 式 的 整 理 及 分 析 本 研 究 的 目 的 不 單 僅 做 為 田 野 資 料 的 統 整, 且 希 望 能 夠 呈 述 檳 榔 在 卑 南 族 卡 地 布 社 會 的 文 化 角 色 ; 並 且 進 一 步 解 析 檳 榔 如 何 在 卡 地 布 社 會 階 級 架 構 裏 扮 演 各 式 符 碼 的 角 色, 以 及 作 為 傳 統 與 現 代 之 間 分 野 的 象 徵 媒 介 4
15 第 四 節 研 究 方 法 本 研 究 的 研 究 方 法 與 步 驟, 概 述 如 下 : ( 一 ) 田 野 地 點 的 調 查 筆 者 經 由 中 央 研 究 院 所 支 助 的 研 究 可 行 性 計 畫 執 行 完 畢 後, 遂 決 定 以 卑 南 族 卡 地 布 ( 知 本 ) 部 落 做 為 田 野 調 查 地 點 該 部 落 之 區 域 位 置, 座 落 在 台 東 市 區 與 南 迴 公 路 起 點 交 會 處, 可 說 是 個 具 有 多 元 文 化 族 群 的 田 野 地 點 此 一 多 文 化 的 區 域 背 景, 亦 正 是 使 筆 者 對 於 卡 地 布 部 落 檳 榔 文 化 產 生 好 奇 與 探 索 動 機 的 起 因 之 一 ( 二 ) 文 獻 整 理 田 野 調 查 及 參 與 觀 察 蒐 集 自 清 領 時 代 日 治 到 光 復 後, 與 卑 南 族 祭 儀 文 化 與 檳 榔 使 用 相 關 之 既 有 文 獻, 並 透 過 田 野 報 導 人 與 翻 譯 人 的 協 助, 進 行 半 結 構 式 的 訪 談 首 先, 於 此 田 野 觀 察 期 間, 採 集 當 地 部 落 長 老 記 憶 的 口 述 歷 史, 並 彙 整 當 地 居 民 或 文 史 工 作 者 所 提 供 之 相 關 書 寫 資 料, 將 資 料 逐 步 建 檔, 俾 便 參 考 與 分 析 由 於 該 部 落 年 輕 人 口 之 流 失 嚴 重, 大 多 出 外 工 作 或 是 在 外 地 唸 書, 部 落 裏 老 人 家 或 小 孩 居 多, 加 上 卡 地 布 部 落 位 於 台 東 市 區 與 南 迴 公 路 的 交 界 處, 該 部 落 的 年 輕 一 輩 與 漢 人 社 會 之 接 觸 面 較 廣 因 此, 筆 者 在 田 調 工 作 中, 大 致 上 鎖 定 為 部 落 高 齡 族 人, 希 望 藉 由 耆 老 們 的 記 憶 與 傳 統 知 識, 串 連 起 所 有 檳 榔 相 關 的 文 化 材 料 在 訪 談 過 程 之 中, 皆 隨 身 攜 帶 相 關 照 片 或 圖 片, 俾 以 具 體 化 的 請 教 耆 老 或 是 5
16 其 它 族 人, 對 影 像 照 片 中 的 人 或 物 品 進 行 辨 識, 以 及 闡 述 有 關 檳 榔 的 記 憶, 期 能 獲 悉 當 代 卡 地 布 人 對 於 檳 榔 歷 史 的 詮 釋 筆 者 自 95 年 4 月 起, 已 陸 續 以 參 與 觀 察 方 式, 記 錄 卡 地 布 部 落 之 祭 儀 活 動 過 程 並 從 96 年 8 月 開 始, 正 式 進 行 田 調 工 作 希 望 將 所 觀 察 到 的 現 象 與 資 料, 做 一 系 統 性 的 的 結 合 與 論 述 分 析, 更 希 望 藉 由 深 入 的 參 與 觀 察 結 果, 能 更 趨 近 於 卡 地 布 人 的 生 活 情 境 與 社 會 內 部 觀 點 ( 三 ) 語 言 學 習 語 言 溝 通 是 了 解 文 化 的 直 接 方 法 ; 從 語 言 使 用 的 脈 絡 來 理 解 文 化, 來 做 為 貼 近 該 文 化 與 族 人 的 方 式 之 一 筆 者 雖 從 96 年 8 月 始 進 行 密 集 的 族 語 學 習, 但 礙 於 筆 者 的 族 語 至 今 依 舊 未 能 流 利 到 可 與 耆 老 們 深 入 交 談, 還 需 求 助 於 部 落 中 生 代 族 人, 因 此 常 須 等 待 熟 悉 族 語 的 部 落 朋 友 們 晚 間 下 班 之 後 代 為 翻 譯 實 在 要 感 謝 卡 地 布 族 人 的 大 力 相 助 但 還 是 希 望 經 由 自 身 持 續 的 語 言 學 習, 來 加 強 與 族 人 的 互 動, 以 求 更 理 解 該 部 落 的 社 會 性 與 文 化 脈 絡 ( 四 ) 以 文 字 敍 述 及 系 統 化 圖 表, 來 呈 現 卡 地 布 社 會 中 的 檳 榔 與 人 之 關 係 將 以 卡 地 布 部 落 中, 具 有 食 用 檳 榔 習 慣 的 族 人 為 首 要 接 觸 之 對 象, 其 次 為 耆 老 青 年 及 婦 女 訪 談 採 集 的 資 料 除 了 檳 榔 的 食 用 方 式 生 產 與 消 費 之 外, 亦 包 括 作 為 特 殊 用 途 時 的 模 式 規 範 及 象 徵 期 能 從 卡 地 布 人 對 於 檳 榔 的 觀 點, 探 討 卑 南 族 檳 榔 的 文 化 及 社 會 功 能, 在 描 繪 傳 統 之 外, 亦 希 能 傳 達 卡 地 布 人 對 於 傳 統 與 現 代 看 法 的 差 異 性 6
17 ( 五 ) 完 成 關 於 卡 地 布 檳 榔 文 化 之 完 整 民 族 誌 的 論 述 分 析 將 有 關 檳 榔 之 所 有 田 野 資 料, 予 以 統 整, 對 卡 地 布 部 落 檳 榔 使 用 之 歷 史 與 社 會 文 化 脈 絡, 做 一 統 整 性 分 析, 完 成 一 以 檳 榔 為 焦 點 的 論 證 與 解 析 7
18 第 二 章 研 究 背 景 第 一 節 文 獻 回 顧 一 卑 南 族 ( 八 社 十 部 落 ) 之 整 體 社 會 文 化 研 究 卑 南 族 的 研 究 文 獻 中, 多 就 社 會 整 體 脈 絡 及 親 屬 關 係 來 做 探 討 最 早 相 關 的 文 獻 記 載, 大 抵 可 上 溯 至 荷 領 台 灣 時 期 但 較 為 系 統 性 的 研 究 報 告, 則 從 日 本 時 代 的 出 版 物 可 見 出 端 倪 如 於 明 治 34 年 (1901) 總 督 府 所 成 立 的 臨 時 台 灣 舊 慣 調 查 會, 撰 寫 並 出 版 了 八 卷 蕃 族 調 查 報 告 書 ( ) 和 八 卷 的 番 族 慣 習 調 查 報 告 書 ( ); 當 中 與 卑 南 族 相 關 的 著 作 主 要 有 : 1. 佐 山 融 吉 蕃 族 調 查 報 告 書 : 阿 眉 族 南 勢 蕃 阿 眉 族 馬 蘭 社 卑 南 族 卑 南 社 (1913) 蕃 族 調 查 報 告 書 : 排 灣 族 獅 設 族 (1921) 2. 河 野 喜 六 番 族 慣 習 調 查 報 告 書, 第 二 卷, 阿 美 族 卑 南 族 (1915) 關 於 這 二 本 書 的 分 野, 陳 奇 祿 表 示 : 番 族 調 查 報 告 書 偏 重 於 物 質 文 化 和 生 活 習 慣 方 面, 番 族 慣 習 調 查 報 告 書 則 偏 重 於 社 會 組 織 和 親 屬 關 係 方 面 前 者 對 於 住 居 生 活 狀 況 身 體 裝 飾 之 報 告 較 為 詳 盡, 插 圖 也 較 豐 富 ; 後 者 則 著 重 於 個 人 親 族 財 產 繼 承 社 會 等 方 面, 所 費 篇 幅 較 多 ( 蕃 族 調 查 報 告 書 第 一 冊 2007:iv) 這 兩 本 著 作 的 史 料 記 載, 對 想 從 事 卑 南 族 研 究 的 人 來 說, 是 重 要 的 參 考 依 據 8
19 光 復 之 後, 國 內 從 事 卑 南 族 研 究 的 學 者, 大 抵 延 續 了 日 治 時 代 的 研 究 方 向, 對 於 卑 南 族 社 會 文 化 分 析, 也 不 斷 的 有 所 突 破 及 貢 獻 ; 但 研 究 方 向 大 多 忽 略 了 對 其 社 會 內 部 特 性 的 探 討 即 使 針 對 個 別 之 聚 落, 亦 多 傾 向 於 獨 立 課 題 探 討, 而 未 注 意 到 整 體 之 社 會 文 化 脈 絡, 更 遑 論 聚 落 與 外 在 大 社 會 的 關 係 ( 陳 文 德 2001: 59-60) 早 期 有 : 喬 建 (1961) 描 寫 利 嘉 部 落 的 社 會 文 化 及 親 屬 組 織 ; 衛 惠 林 (1962, 1965) 對 卑 南 族 之 親 屬 結 構 進 行 分 析 ; 宋 龍 生 ( ) 詳 述 了 南 王 部 落 的 社 會 文 化 及 歲 時 祭 儀 情 形 ; 石 磊 (1975) 則 針 對 建 和 部 落 之 社 會 文 化 變 遷 做 了 進 一 步 的 解 析 自 1980 年 代 開 始, 與 卑 南 族 社 會 結 構 相 關 之 研 究, 逐 漸 轉 向 更 精 密 且 全 面 性 的 探 討, 如 洪 秀 桂 (1976,1978,1981) 提 到 了 女 巫 的 傳 承 檳 榔 在 儀 式 中 所 擔 任 的 角 色 及 象 徵 ; 曾 振 名 (1983) 探 討 了 南 王 部 落 族 人 遷 移 的 影 響 陳 文 德 (1987, 1989,1993,1999a,1999b,1999c,1999d,2001,2003) 陸 續 談 到 卑 南 族 的 社 會 結 構 會 所 制 度 親 屬 關 係 及 生 命 儀 禮 之 過 程 與 象 徵, 詳 盡 介 紹 了 卑 南 族 社 會 文 化 上 的 種 種 細 節 林 志 興 (1996) 與 曾 建 次 (1998) 則 分 別 就 南 王 部 落 及 知 本 部 落, 討 論 歷 史 的 重 構 及 親 屬 關 係 近 期, 還 有 陳 玉 苹 (2001) 對 知 本 之 社 會 階 級 組 織 加 以 描 寫 ; 楊 江 瑛 (2002) 探 討 建 和 部 落 在 漢 人 文 化 脈 絡 接 觸 下, 相 關 巫 師 實 踐 的 性 質 與 意 義 ; 黃 麗 珍 (2000) 描 繪 初 鹿 卑 南 人 家 的 概 念 ; 以 及 林 二 郎 (2004) 討 論 大 巴 六 九 ( 泰 安 ) 部 落 裏, 巫 術 理 論 成 立 的 可 能 性 等 等 以 上 皆 是 對 卑 南 族 獨 特 的 社 會 文 化 特 性 歲 時 祭 儀 生 命 儀 禮, 作 深 入 的 討 論 與 分 析 關 於 物 質 文 化 方 面, 則 有 早 期 專 著 包 括 : 日 人 河 野 喜 六 (1915); 臨 時 台 灣 舊 慣 調 查 會 所 編 之 蕃 族 調 查 報 告 書 ( 三 )- 卑 南 族 卑 南 社 佐 山 融 吉 (1913) 與 9
20 台 灣 番 族 慣 習 研 究 ( 二 ) (1918); 衛 惠 林 陳 奇 祿 及 何 廷 瑞 等 人 合 著 之 台 東 縣 卑 南 族 南 王 村 民 族 學 調 查 簡 報 (1954:20-21); 衛 惠 林 余 錦 泉 林 衡 立 所 撰 之 台 灣 省 通 志 卷 八 同 冑 志 卑 南 族 篇 (1972) 等 ; 近 期 則 有 王 端 宜 (1980) 謝 世 忠 及 李 莎 莉 (1994) 盧 梅 芬 (1999) 陳 文 德 (2004) 等, 皆 己 分 別 對 原 住 民 之 傳 統 物 件 工 藝 品 及 藝 術 品, 做 一 系 統 性 整 理 與 分 析 探 討 除 了 上 述 物 品 分 析 與 研 究 方 向 外, 本 研 究 尚 且 希 望 能 從 祭 祀 神 話 饋 贈 記 憶 日 常 生 活 及 與 土 地 的 臍 帶 關 係 等 角 度, 針 對 物 與 人 的 互 動 關 係 作 一 探 究 二 卑 南 族 卡 地 布 部 落 之 相 關 討 論 由 於 卑 南 族 部 落 之 分 佈 所 存 在 的 多 元 複 雜 特 性, 在 群 體 分 類 界 定 的 問 題 上, 以 往 學 者 們 往 往 難 以 區 辨 之 ( 衛 惠 林 陳 奇 祿 何 廷 瑞 1954:14) 如 卡 地 布 部 落 Mavaliw Pakaruku Ruvaniaw 三 大 家 系, 以 Mavaliw 為 其 中 最 大 的 領 導 家 系, 其 為 最 先 創 社 者, 且 附 屬 於 此 家 系 之 住 戶 及 人 口 數 亦 最 多 ; 此 家 系 之 稱 謂 與 西 排 灣 一 支 頗 有 勢 力 的 家 系 Mavaliw 同 名 另 外 一 支 Pakaruku 家 系, 雖 與 Mavaliw 家 系 擁 有 共 同 祖 先, 但 與 大 南 之 魯 凱 人 亦 有 密 切 關 係 而 Ruvaniaw 家 系, 則 被 認 為 是 源 於 屏 東 縣 來 義 鄉 一 位 階 頗 高 之 Ruvaniaw 家 系 的 分 支 在 其 它 社 會 文 化 層 面, 卡 地 布 部 落 巫 師 有 兩 種 系 統 : 一 為 源 自 發 祥 地 ruvuwahan 之 卑 南 族 系 統 ; 二 為 排 灣 族 系 統 然 而 或 許 正 基 於 上 述 人 口 組 成 的 複 雜 因 素, 日 本 學 者 們 遂 將 卑 南 排 灣 及 魯 凱 劃 分 至 同 一 族 群 排 灣 族 ( 陳 文 德 2003:155) 1963 年 德 國 人 類 學 者 Dominik Schroder 和 知 本 地 區 的 天 主 教 神 父 費 道 宏 神 父, 合 作 撰 寫 知 本 卑 南 族 及 其 宗 教 (1967) 以 及 老 人 的 話 (1965) 後 由 Anton Quack 再 根 據 以 上 資 料 和 自 身 的 田 野 調 查, 出 版 了 祭 師 治 療 者 薩 蠻? 10
21 知 本 卑 南 族 的 poringo(priesterinnen, Heilerinnen, Schamaninnen? : die poŕingao der Puyuma von Katipol (Taiwan)) 知 本 卑 南 族 的 出 草 儀 式 (kopfjagdriten der Puyuma von Katipol) 兩 本 書, 針 對 上 述 疑 點 做 了 進 一 步 分 析 另 外, 曾 建 次 主 教 卑 南 族 知 本 部 落 口 傳 歷 史 及 其 神 話 傳 說 ( 上 下 ) (1993;1994) 祖 靈 的 腳 步 - 卑 南 族 石 生 支 系 口 傳 史 料 (1998), 以 及 卑 南 族 卡 地 布 部 落 文 史 (2005) 等, 則 根 據 知 本 口 述 傳 說 以 及 族 人 生 活 經 驗, 編 撰 一 系 列 的 知 本 卡 地 布 部 落 文 史 書 目, 試 圖 系 統 性 地 釐 清 呈 現 卑 南 族 卡 地 布 部 落 之 整 體 社 會 結 構 三 關 於 祭 祀 與 物 質 文 化 的 人 類 學 討 論 ( 一 ) 關 於 祭 儀 的 人 類 學 討 論 從 宗 教 祭 儀 的 角 度 觀 察, 當 人 們 透 過 祭 品 和 獻 祭 的 儀 式, 再 通 過 心 理, 達 到 某 種 祭 祀 目 的 時, 這 其 中 必 包 括 了 祈 禱 祭 獻 贖 罪 的 祭 禮 等 等 過 程 因 此, 祭 祀 品 所 代 表 之 象 徵 意 義, 與 其 社 會 結 構 人 觀 神 觀 宇 宙 觀 等 等, 皆 有 其 關 聯 性 就 人 類 學 觀 點 而 言, 從 信 仰 和 儀 式, 如 神 聖 禮 ( 餐 ) 犠 牲 等 出 發 再 加 以 探 討, 係 可 決 定 其 意 義 和 社 會 的 涵 意 (Evans-Pritchard 1965:17) 做 為 人 類 學 家 所 關 懷 的 現 象 之 一, 自 十 九 世 紀 以 來, 學 者 們 便 不 斷 地 致 力 於 爬 梳 與 理 解 宗 教 巫 術 與 儀 式 的 全 貌 及 起 源 人 類 學 家 Tylor 則 站 在 演 化 論 者 的 立 場, 為 宗 教 起 源 尋 找 理 論 他 認 為 宗 教 的 信 念 和 習 俗 是 為 一 種 自 然 現 象, 是 人 的 理 性 所 致, 而 非 超 自 然 力 量 的 介 入 Tylor 表 示, 宗 教 的 定 義 是 信 仰 精 靈 的 存 在, 他 稱 之 為 泛 靈 信 仰 (animism) (1871), 是 一 切 宗 教 體 系 的 基 本, 並 分 為 二 個 部 份, 即 - 靈 魂 與 精 神, 此 部 份 與 世 俗 的 物 質 主 義 正 好 呈 現 不 同 的 兩 極 他 認 為, 在 無 文 字 的 文 化 裏, 經 常 賦 予 動 11
22 物 植 物 和 無 生 命 的 物 體 靈 魂, 這 應 是 最 初 靈 魂 概 念 的 發 展 源 頭 Tylor 基 本 上 有 三 種 看 世 界 的 方 式 : 科 學 的 巫 術 的 和 宗 教 的 因 此, 他 認 為 巫 術 信 仰 具 有 潛 在 的 邏 輯 概 念 之 後 Frazer 跟 隨 Tylor, 在 概 念 上 清 楚 區 分 了 巫 術 宗 教 和 科 學 他 在 金 枝 裏 表 示, 所 謂 巫 術 思 想 是 假 定 在 自 然 中 的 某 一 事 件, 必 然 不 變 的 隨 著 另 一 事 件 發 生 ( 即 因 果 ), 而 無 精 靈 和 人 力 的 介 入 他 進 一 步 指 出, 宗 教 和 巫 術 科 學 是 相 對 立 的 ( 宗 教 <=> 巫 術 和 科 學 ), 一 切 巫 術 必 然 是 虛 假 空 泛, 它 一 旦 成 為 真 實 而 豐 富 的, 便 不 再 是 巫 術 而 是 科 學 了 (1976:64-65) Frazer 將 Tylor 的 巫 術 論 述 加 以 系 統 化, 分 為 二 種 巫 術 潛 在 的 基 本 法 則 : 一 為 模 擬 巫 術 ( 亦 稱 相 似 律 ), 是 基 於 相 似 的 法 則 另 一 為 接 觸 巫 術 ( 亦 稱 交 感 律 或 接 觸 律 ), 基 於 接 觸 的 法 則 Frazer 追 隨 Tylor 所 認 識 到 的 巫 術 邏 輯 性 質, 是 他 留 予 後 代 的 人 類 學 家, 一 項 相 當 重 要 的 資 產 就 以 上 Tylor Frazer 二 位 學 者 的 理 論 來 看, 皆 有 著 共 同 的 基 本 假 設 - 他 們 從 演 化 的 角 度 來 看 人 類 的 文 化, 以 心 理 和 經 驗 的 理 性 推 論 來 探 究 宗 教 在 近 代 人 類 學 的 討 論 裏, 涂 爾 幹 的 理 論 挑 戰 了 過 去 的 人 類 學 傳 統, 具 有 相 當 的 開 創 性 如 就 Durkheim 的 看 法 ( ), 宗 教 的 本 質 即 是 一 種 集 體 性 的 事 物, 並 明 確 地 區 分 宗 教 與 巫 術 的 差 異 性, 認 為 巫 術 隸 屬 於 個 人 主 義 的 事 業, 而 宗 教 則 是 與 儀 式 團 體 或 道 德 團 體 有 密 切 的 關 聯 性 Durkheim 和 Tylor 一 樣, 對 於 宗 教 採 用 演 化 的 觀 點, 認 為 一 切 宗 教 系 統 的 基 礎, 為 一 種 基 本 形 式 針 對 於 此,Durkheim 對 於 澳 洲 土 著 的 宗 教 信 仰 進 行 分 析, 認 為 當 地 居 地 的 宗 教 系 統 為 一 種 圖 騰 信 仰, 即 是 宗 教 生 活 的 一 種 基 本 形 式 Durkheim 認 為, 當 地 土 著 的 圖 騰 信 仰 是 一 套 複 12
23 雜 的 觀 念 和 儀 式, 涉 及 對 自 然 的 態 度 及 宇 宙 論, 及 表 現 出 人 類 與 自 然 為 共 同 精 神 的 整 體 概 念 他 表 示, 此 種 圖 騰 原 則 (totemic principle) 是 類 似 神 聖 的 原 則 (Quasi-divine principle) 在 這 些 圖 騰 的 背 後, 所 傳 達 出 具 體 的 整 體 事 實, 可 以 得 知 宗 教 的 基 本 目 標, 不 是 為 人 們 呈 現 出 物 質 的 世 界, 而 是 以 某 種 觀 念 來 表 達 社 會 的 集 體 性 (1964:225) 當 儀 式 舉 行 的 時 候, 眾 人 所 產 生 的 高 漲 情 緒,Durkheim 稱 之 為 亢 奮 (delirium) 或 集 體 沸 騰 (collective effervescence) 他 認 為 宗 教 儀 式 是 一 種 表 現 加 強 團 體 情 感 及 凝 聚 力 的 機 制, 且 宗 教 應 被 理 解 為 暗 喻 與 象 徵, 所 表 述 的 具 體 事 實 即 為 社 群 他 希 望 藉 由 對 儀 式 的 討 論, 能 夠 表 達 出 社 會 和 宗 教 的 觀 念, 認 為 儀 式 的 作 用 不 但 強 化 信 徒 和 神 的 聯 繫, 亦 強 化 了 個 人 與 社 群 間 的 關 係 與 Malinowski 同 為 英 國 人 類 學 之 父 的 Radcliffe Brown, 曾 對 安 達 曼 島 民 的 宗 教 信 仰 及 儀 禮 作 理 論 上 的 分 析 他 於 安 達 曼 島 民 ( ) 書 中 表 示, 社 會 行 動 區 分 為 三 種 型 態 :( 一 ) 技 術 ( 二 ) 道 德 習 慣 或 非 私 誼 的 行 為 規 則 ( 三 ) 以 及 剩 餘 無 用 的 行 動 - 他 稱 之 為 儀 禮 習 俗 (ceremonial customs) 他 將 重 點 放 在 儀 禮 的 分 析 上, 認 為 二 個 層 面 構 成 了 儀 式 和 神 話 的 詮 釋, 一 為 意 義, 另 一 為 功 能 Radcliffe Brown 指 出, 意 義 - 包 含 了 手 勢 儀 式 動 作 禁 忌 象 徵 物 神 話 等, 皆 為 表 達 的 符 號 而 功 能 - 則 是 建 立 文 化 上 的 一 套 適 應 機 制 概 念, 被 人 們 用 以 作 為 社 會 生 活 的 準 則, 成 為 有 秩 序 的 社 群 Leach(1971) 稱 以 上 二 種 層 面 為 結 構 主 義 和 功 能 主 義 的 Radcliffe Brown 另 認 為, 欲 理 解 宗 教, 應 將 重 點 擺 放 在 某 一 社 群 的 宗 教 生 活, 而 非 作 抽 象 思 考 或 是 探 討 其 起 源 之 上 小 結 以 上 的 討 論, 我 們 可 以 看 出,Durkheim 社 會 學 的 遺 產 在 後 期 分 化 為 二 種 13
24 潮 流, 一 為 Radcliffe Brown 的 經 驗 主 義 傳 統, 強 調 社 會 結 構 - 即 為 社 會 關 係 系 統 的 概 念 (Lévi-Strauss 1963:302-4) 受 到 斯 賓 塞 的 社 會 學 與 馬 林 諾 斯 基 實 用 思 想 的 影 響, 此 一 傳 統 顯 然 偏 向 功 能 主 義 和 象 徵 主 義 功 能 能 和 意 義 是 關 鍵 概 念 尤 其 經 由 Talcott Parsons( ) 的 分 析 及 延 伸, 更 成 為 社 會 學 中 的 主 流 在 近 代 的 M.Douglas Leach,E.R. Victor Turner 等 人 雖 皆 於 此 一 傳 統 之 中, 但 也 受 到 其 它 知 識 學 派 的 影 響 而 加 以 發 展 另 一 潮 流 則 與 Mauss 有 關, 因 他 與 Durkheim 曾 合 寫 了 關 於 象 徵 分 類 學 的 經 典 作 品 Primitive Classifications ( ), 此 一 著 作 偏 向 理 性 主 義 與 結 構 主 義,Lévi-Strauss 的 作 品 亦 為 此 一 學 派 之 例 而 Mauss 的 經 典 之 作 The Gift 主 要 在 於 分 析 儀 式 性 交 換 承 襲 自 Durkheim 的 理 論 學 說,Mauss 在 後 期 分 析 更 具 實 證 性 晚 近 相 關 宗 教 與 巫 術 的 人 類 學 討 論, 包 括 了 :Lévy-Bruhl(1926) 分 析 無 文 字 民 族 之 社 會 結 構, 論 稱 原 始 思 想 基 本 上 是 神 秘 的, 並 注 入 了 情 感 及 超 自 然 存 在 的 觀 念 Evans-Pritchard(1937) 對 於 查 德 人 的 研 究, 表 達 出 神 秘 的 信 仰 和 儀 式, 是 如 何 形 成 該 社 會 特 殊 的 觀 念 系 統, 及 此 一 系 統 如 何 呈 現 於 查 德 人 的 社 會 行 為 書 中 的 主 題 雖 關 於 巫 術 和 法 術, 他 却 不 認 為 該 原 始 民 族 是 缺 乏 經 驗 知 識, 而 淪 於 神 秘 主 義 而 Evans-Pritchard 在 著 手 處 理 宗 教 現 象 時, 事 實 上 是 採 用 不 同 的 取 向 Lévi-Strauss 認 為, 在 許 多 無 文 字 的 文 化 裏, 分 類 (Classtification) 的 不 同 層 面, 如 對 生 物 領 域 和 社 會 領 域 安 排, 並 無 明 顯 分 野 他 認 為, 無 文 字 的 各 種 儀 式 與 象 徵, 創 造 了 概 念 一 貫 且 具 象 徵 意 義 的 世 界 而 擁 有 相 同 看 法 的 還 有 M.Douglas M.Douglas 認 為, 各 種 社 會 規 則 的 結 構, 應 視 為 各 宗 教 象 徵 現 象 的 基 礎 她 所 撰 寫 的 Purity and Danger (1970) 解 析 污 染 和 禁 忌 的 觀 念, 討 論 不 同 文 化 對 於 食 物 禁 忌 的 分 類 方 式 她 在 Purity and Danger 及 Natural Symbols 裏 皆 指 出, 14
25 社 會 關 係 應 為 象 徵 系 統 的 基 礎 M.Douglas 認 為, 人 們 在 飲 食 上 的 禁 忌 規 則, 與 概 念 或 象 徵 上 建 構 環 境 的 方 式 習 習 相 關 她 表 現 出 Durkheim 的 二 種 詮 釋 象 徵 思 想 : 一 為 結 構 論 的, 即 以 分 類 系 統 表 達 飲 食 禁 忌 另 一 為 社 會 結 構 式 的, 即 認 為 社 會 體 乃 經 由 儀 式 象 徵 表 現, 而 儀 式 性 類 別 和 社 會 秩 序 之 間 的 關 係 是 隱 喻 的 在 象 徵 與 符 號 的 詮 釋 理 論 方 面,Leach(1958) 曾 表 示, 象 徵 思 想 的 研 究 方 式 - 儀 式 象 徵 思 想, 係 符 合 了 社 會 結 構 他 認 為 儀 式, 係 單 純 交 流 的 行 為 - 如 握 手 與 法 術 等, 皆 為 宗 教 行 為 總 說, 儀 式 為 象 徵 式 動 作, 而 神 話 是 觀 念 範 疇 的 副 本 他 指 出, 象 徵 無 法 被 單 獨 理 解, 卻 明 瞭 象 徵 思 想, 須 詳 細 探 究 該 民 族 的 生 活 實 況 與 背 景 脈 絡 關 於 儀 式 象 徵 與 社 會 結 構,Victor Turner 對 於 Ndembu 人 的 調 查 成 果 - 一 個 非 洲 社 會 的 分 裂 與 延 續 (Schism and Continuity in an African Society)(1957), 對 於 人 類 學 知 識 有 重 大 啓 發 與 貢 獻 Turner 引 用 社 會 劇 (social drama) 的 概 念, 闡 述 衝 突 在 聚 落 中 化 解 的 過 程, 探 討 經 由 何 社 會 機 制, 減 少 排 除 化 解 衝 突 (1957:89) Tuner 處 理 象 徵 思 想 的 方 式 是 社 會 學 的, 不 過, 他 的 看 法 與 Durkheim Mauss 完 全 相 反 Durkheim Mauss 等 學 者 認 為 宗 教 分 類 中, 社 會 分 類 在 因 果 邏 輯 上 是 應 為 優 先 然 而 對 Turner 而 言, 人 體 及 相 關 重 大 經 驗 才 為 社 會 分 類 的 源 頭 Van Gennep 認 為 生 命 儀 禮 的 過 程, 便 是 將 文 化 以 神 聖 性 的 方 式, 進 入 到 一 個 ( 男 ) 人 生 命 之 中 (A. van Gennep 1960:2) 此 種 氛 圍 是 一 種 泛 文 化 現 象 作 者 認 為 社 會 階 級 或 是 社 群 的 建 構, 與 人 的 生 命 歷 程 有 絶 對 的 關 係 在 半 文 明 社 會 之 中 的 民 族, 其 生 活 幾 乎 都 是 被 神 聖 的 儀 式 所 籠 罩 著 在 此 種 社 會 之 下 所 有 人 類 生 15
26 命 中 的 改 變, 都 包 括 了 人 們 在 世 俗 及 神 聖 的 行 動 及 互 動 上 Van Gennep 的 重 要 理 論, 在 於 強 調 過 渡 儀 式 (The Rites ofpassage) 的 基 本 共 同 形 式 為 三 階 段, 分 別 為 : 分 割 seperation 過 渡 transition 結 合 incorporation Turner 在 後 期 將 Van Gennep 的 過 渡 儀 式 理 論 加 以 延 伸, 它 們 則 是 : 分 離 (separation) 起 步 (liminal) 併 入 (aggregation) Turner 稱 Van Gennep 為 過 程 形 式 分 析 之 父, 並 以 Van Gennep 的 著 作 做 為 起 點, 探 討 起 步 (liminal, 或 中 譯 為 : 門 檻 界 限 ) 階 段 - 即 結 構 間 的 情 況 Turner 認 為, 所 有 世 界 性 宗 教 的 神 秘 者 及 聖 徒, 都 顯 示 出 儀 式 上 的 起 步 狀 態 - 緣 於 他 們 被 置 於 結 構 體 系 之 外, 並 表 現 出 他 們 的 邊 緣 地 位 及 在 結 構 中 各 式 的 卑 下 象 徵 在 Turner 所 提 出 的 結 構 觀 點 裏, 起 步 應 被 用 於 指 稱 存 在 於 社 會 結 構 間 隙 的 個 體 和 原 則, 例 如 巫 師 占 卜 師 靈 媒 通 靈 者 祭 司 等, 亦 即 為 身 處 邊 緣 局 外 與 反 結 構 (anti-structure) 狀 態 的 人 事 物 總 結, 人 類 學 對 於 宗 教 的 處 理, 主 要 承 襲 Tylor Durkheim 及 Radcliffe Brown 所 提 出 的 觀 點 關 於 巫 術 的 合 理 性, 及 對 傳 統 思 想 的 論 釋, 皆 包 含 了 宗 教 知 識 論 的 詮 釋 方 法, 以 及 對 於 象 徵 論 的 闡 釋 方 式 重 點 在 於, 人 類 學 的 宗 教 研 究, 幾 乎 完 全 集 中 於 Durkheim 的 著 作 而 對 Durkheim 來 說, 社 會 需 透 過 儀 式 來 整 合 集 體 因 此, 就 人 類 學 傳 統 的 討 論 方 式 而 言, 宗 教 與 社 會 之 間 的 關 係 是 緊 連 相 扣 的 並 就 不 同 文 化 的 內 在 概 念 及 社 會 脈 絡, 予 於 分 類 及 系 統 化, 將 有 助 於 往 後 的 分 析 及 釐 清 ( 二 ) 有 關 物 質 文 化 的 討 論 : 商 品 禮 物 與 交 換 商 品 與 禮 物 的 議 題, 一 直 是 人 類 學 理 論 所 關 注 的 焦 點 之 一 物 質 文 化 研 究 其 16
27 中 的 一 個 面 向, 便 是 著 重 於 交 換 過 程 的 分 析 ; 其 探 討 進 程 係 從 Durkheim Mauss Malinowski 一 脈 相 承, 注 重 物 件 做 為 維 繋 社 會 生 活 的 重 要 性 ; 主 要 從 禮 物 的 流 動 引 伸 至 社 會 關 係 的 建 構, 進 而 延 展 至 人 觀 以 及 物 的 象 徵 意 義 這 樣 將 商 品 連 結 到 人 與 物 關 係 之 間 的 思 考, 同 時 回 應 了 Marx 的 理 論 傳 統, 並 延 伸 出 人 與 物 間 的 分 離 與 不 可 分 離 (inalienable) 關 係 的 探 討 有 關 在 禮 物 的 交 換 方 面,Mauss 認 為 物 是 有 不 可 分 離 性 ; 他 指 出, 禮 物 本 身 內 即 含 有 給 予 者 的 一 個 部 份, 因 此 形 塑 了 它 的 價 值 和 社 會 生 命, 不 斷 地 讓 當 事 者 可 進 入 到 給 予 接 受 與 回 報 的 循 環 中, 並 且 可 透 過 物 的 來 去 與 流 動, 建 構 出 社 會 關 係 的 網 絡 M. Douglas(1966) 對 上 述 評 論 則 進 一 步 提 出, 物 本 身 的 價 值 係 來 自 於 人 的 判 斷, 認 為 需 將 物 鑲 嵌 在 文 化 秩 序 與 社 會 意 義 網 絡 中, 來 理 解 與 剖 析 經 由 不 同 社 會 型 態 之 物 與 人 的 關 係 比 較,A.Weiner(1976) 說 明 了 物 的 性 質 差 異, 她 以 初 步 蘭 島 女 人 在 喪 葬 儀 式 中, 展 演 的 交 換 物 與 形 式 之 象 徵 性, 討 論 女 人 的 交 換 物 與 社 會 之 關 係 如 從 初 步 蘭 人 的 布 ( 香 蕉 葉 與 裙 子 ) 建 構 起 的 氏 族 認 同, 來 探 討 物 的 生 產 與 分 配 ; 或 從 薩 摩 亞 人 藉 由 物 ( 草 席 ) 傳 達 社 會 關 係 性 質 及 宇 宙 秩 序 (Weiner 1989), 來 討 論 物 的 象 徵 性 關 於 商 品 與 禮 物 糾 纏 性 的 分 析 討 論,Gregory(1982:29) 則 認 為, 生 產 與 消 費 不 應 被 視 為 對 立 的 兩 極, 而 是 一 個 整 體 中 相 互 關 聯 的 連 續 體, 即 包 括 : 生 產 性 的 消 費 (productive consumption) 與 消 費 性 的 生 產 (consumptive production) 概 念, 說 明 消 費 與 生 產 間 相 互 包 含 的 關 係 ( 同 上 :29-40) 要 建 立 起 適 切 分 析 禮 物 與 商 品 的 理 論, 必 須 先 釐 清 從 生 產 到 消 費 的 普 遍 性 關 係, 再 從 此 一 普 遍 性 關 係 出 17
28 發, 理 解 特 定 民 族 誌 資 料 中 所 展 現 的 經 濟 關 係, 才 能 夠 進 一 步 分 析 不 同 經 濟 體 系 的 社 會 資 訊 因 此, 從 此 一 角 度 切 入, 對 社 會 結 構 更 是 能 有 整 體 性 的 理 解 另 一 方 面,Kopytoff(1986) 則 認 為 物 是 文 化 秩 序 的 表 徵, 並 能 具 體 化 社 會 的 分 類 系 統 ; 而 所 謂 的 社 會 結 構, 應 是 在 許 多 異 質 性 與 同 質 性 之 間 競 爭 中 所 構 成 的 社 會 關 係 站 在 類 似 的 立 場,Thomas(1991) 傾 向 於 同 意 Appadurai(1986) 對 商 品 與 禮 物 的 理 解, 認 為 每 種 物 件 都 可 能 以 商 品 或 禮 物 型 態 被 交 換 出 去, 但 在 另 一 個 領 域 中, 又 以 另 一 種 形 態 存 在 因 此 在 分 析 商 品 與 禮 物 的 交 換 型 態 時, 應 思 考 到 跨 文 化 的 物 品 流 動 以 及 挪 用 過 程 Bourdieu(1977) 則 認 為, 物 的 消 費 行 為 是 社 會 分 類 的 機 制, 所 有 的 消 費 實 踐 皆 為 一 種 文 化 資 本 的 累 積 過 程, 最 後 成 為 展 現 權 力 的 特 殊 形 式 Friedman(1994:3-4) 同 意 上 述 看 法, 認 為 如 誇 富 宴 的 消 費 行 為 裏, 階 序 系 統 的 社 會 競 爭 需 求, 才 是 消 費 背 後 的 主 要 動 力 來 源, 並 指 出 以 消 費 作 為 定 義 認 同 的 體 系, 不 只 再 現 了 社 會 權 力, 同 時 也 具 體 化 了 社 會 權 力 的 真 正 本 質 (ibid: ) M.Douglas(1966) 探 討 物 與 人 的 象 徵 結 構 關 係 時, 注 意 到 物 與 人 群 社 會 間 的 互 動 關 係, 但 未 深 入 討 論 交 換 脈 絡 中 人 的 行 動 實 踐 後 有 部 份 學 者 注 意 到 行 動 者 的 重 要 性, 如 P.Bourdieu(1979) N.Munn(1986) M.Strathen(1988) 等 Munn 研 究 新 幾 內 亞 Gawa 人 時, 從 人 的 活 動 與 實 踐, 及 物 的 流 動 呈 現 消 費 與 交 換 等 之 關 係 來 做 討 論 她 以 象 徵 機 制 探 討 如 何 經 由 食 物 與 禮 物 的 給 與 (giving) 及 保 有 (keeping), 伴 隨 正 面 或 負 面 價 值, 建 構 出 個 人 聲 望 的 價 值 系 統 從 社 會 文 化 實 踐 與 行 動 者 的 角 度 來 討 論 交 換, 釐 清 物 在 社 會 文 化 邏 輯 中, 象 徵 化 過 程 的 重 要 途 徑 M. Strathern 從 人 觀 的 脈 絡 來 討 論 物 與 人 社 會 之 關 係, 強 調 在 美 拉 尼 西 亞 社 會 中, 人 與 物 的 轉 化 與 交 織 過 程, 及 禮 物 交 換 過 程 裏 行 動 者 的 重 要 性 18
29 若 以 再 從 食 物 的 分 類 角 度 來 探 討 物 性, 人 們 對 於 食 物 所 抱 持 的 文 化 概 念, 通 常 為 二 元 型 態, 譬 如 可 食 與 不 可 食 甜 或 鹹 尋 常 或 特 殊 果 類 與 蔬 菜 等 ; 這 彷 彿 是 二 元 關 係 確 立 之 後, 每 種 類 別 的 食 物 便 擁 有 了 自 身 的 意 義 而 此 意 義 源 於 文 化 象 徵 系 統, 非 源 自 於 物 品 本 身, 甚 至 非 是 該 食 物 在 社 會 實 踐 中 的 功 能 角 色, 其 實 是 分 類 秩 序 的 建 立 (Siator 2003:242) 就 食 物 系 統 來 說, 關 於 生 食 / 熟 食 潔 淨 / 污 染 等, 結 構 性 的 對 比 關 係, 提 供 分 類 與 秩 序 的 象 徵 意 義 (Douglas 1971; Lévi-Strauss 1986) 人 類 對 食 物 的 不 同 品 味, 也 在 潛 意 識 中 區 辨 社 群 間 的 差 異, 成 為 劃 分 社 會 階 級 界 線 的 要 素 (Bourdieu 1984;Sahlins 1990), 而 食 物 亦 被 轉 化 為 文 化 認 同 的 重 要 象 徵 符 號 (Ohnuki-Tierney 1993) 文 化, 是 從 人 類 日 常 生 活 進 行 的 活 動 中 所 交 織 而 成 ; 且 從 需 求 所 引 發 的 生 產 與 消 費 行 為, 皆 可 為 社 會 再 生 產 過 程 的 一 部 份, 亦 為 行 動 者 進 行 需 求 積 累 的 策 略 而 這 裡 我 們 想 要 進 一 步 了 解 的 是, 究 竟 人 類 社 會 群 體 是 如 何 建 立 有 關 物 檳 榔 在 社 會 中 做 為 一 種 食 物 的 類 別 功 能 與 秩 序? 在 晚 近 的 分 析 中, 又 是 如 何 從 社 會 文 化 的 面 向 來 討 論 檳 榔? 四 檳 榔 的 社 會 文 化 分 析 人 類 學 討 論 檳 榔 的 著 作 相 當 有 限, 以 下 列 舉 國 內 外 學 者 對 檳 榔 的 生 產 消 費 及 社 會 功 能 研 究 為 例 作 說 明 最 近, 有 部 份 從 事 檳 榔 與 香 煙 ( 煙 草 ) 等 之 的 學 者, 將 兩 者 劃 為 精 神 作 用 之 物 質 1, 討 論 它 們 在 人 類 社 會 文 化 脈 絡 裏 的 功 能 與 象 徵 意 義 Alexander von Gernet(1995) 以 及 Jordan Goodman(1993;2005) 皆 認 為, 檳 1 Gernet 及 Goodman 研 究 的 棈 神 作 用 物 質 包 括 各 式 迷 幻 藥, 例 如 :LSD 神 奇 蘑 菇 ( 即 : 迷 幻 性 菇 菌 類 (hallucinogenic mushroom), 食 用 後 會 使 人 產 生 幻 覺, 人 類 食 用 此 種 菇 菌 類 之 年 代 相 當 久 遠 ) 以 及 大 麻 (marijuana) 等 等 (Alan Anderson, Christian 2007: ) 19
30 榔 與 香 煙 ( 煙 草 ) 會 使 人 產 生 沉 靜 或 集 中 精 神 的 狀 態 ; 是 自 然 界 中 能 改 變 人 類 精 神 與 感 官 功 能 的 物 質 之 一 以 上 皆 屬 於 連 續 不 間 斷 式 的 消 費 型 態, 原 因 在 兩 者 都 會 使 人 上 癮 此 方 面 之 精 神 作 用 物 質 及 其 消 費 型 態 或 是 生 產 模 式, 甚 至 可 追 溯 自 史 前 時 代, 而 且, 人 類 最 早 之 使 用 的 原 因, 蓋 與 醫 療 巫 術 行 為 有 關 Gernet 與 Goodman 不 約 而 同 地 從 檳 榔 與 香 煙 ( 煙 草 ) 的 象 徵 中 發 現, 二 者 同 具 有 性 別 或 性 徵 成 熟, 且 兼 具 跨 越 世 俗 與 神 聖 之 間 的 象 徵 意 涵 但 檳 榔 與 香 煙 ( 煙 草 ) 在 經 濟 活 動 上, 却 具 有 高 度 差 異 性 ; 香 煙 的 消 費 與 生 產 型 態, 與 殖 民 運 動 和 全 球 化 息 息 相 關, 而 檳 榔 却 因 種 植 區 域 的 限 制 ( 見 圖 一 ), 其 消 費 族 群 及 生 產 型 態 仍 與 前 現 代 (pre-modern) 時 期 無 異 因 此, 可 以 推 想 在 檳 榔 生 產 區 域 內 食 用 檳 榔 的 族 群, 或 許 皆 具 有 久 遠 的 檳 榔 使 用 史, 從 使 用 或 生 產 檳 榔 的 社 會 中, 亦 可 推 敲 檳 榔 與 其 社 會 文 化 結 構 之 間 的 關 聯 性 2 以 台 灣 與 海 南 島 之 檳 榔 文 化 做 比 較 研 究 的 Christian Alan Anderson(2007) 認 為, 從 檳 榔 的 使 用 情 形 及 象 徵 系 統 來 看, 兩 地 皆 以 檳 榔 的 使 用 做 為 性 別 階 級 品 味 及 族 群 認 同 間 的 區 辨 與 象 徵 檳 榔 咀 嚼 者 本 身 所 具 備 的 獨 特 文 化 符 碼 或 族 群 認 同, 在 全 球 化 的 今 日 亦 可 輕 易 的 被 解 讀 出 來, 原 因 乃 在 於 檳 榔 的 原 生 區 域, 與 其 它 非 檳 榔 生 長 區 域 文 化 之 間 具 有 高 度 區 辨 性 (2007:429) 目 前 在 台 灣 以 檳 榔 做 為 討 論 對 象 的 學 術 領 域, 多 以 醫 學 與 公 共 衛 生 地 質 研 究 農 業 經 濟 等 範 疇 為 主 3, 人 類 學 或 社 會 學 的 學 術 探 討 為 少 數 自 清 領 時 期 遺 留 下 來 之 與 檳 榔 主 題 相 關 文 獻 之 探 討, 多 為 針 對 當 時 台 灣 原 住 民 社 會 風 俗 所 做 之 記 2 Alan Anderson, Christian 2007 Betel Nut Chewing Culture:The Social and Symbolic life of an Indigenous Commodity in Taiwan and Hinan.. Faculty of The Graduate School 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 press. Pp 見 附 錄 一, 本 文 Pp.27 20
31 錄, 皆 以 殖 民 者 的 角 度 作 為 研 究 及 撰 寫 方 向 ( 蔣 淑 如 2002; 黃 佐 君 2006) 最 早 記 載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檳 榔 風 俗 之 著 作, 係 相 關 之 地 方 志 書 旅 台 遊 記 及 雜 記, 其 內 容 及 接 觸 對 象 皆 為 與 漢 人 接 觸 最 近 之 熟 番 ( 平 埔 番 ), 關 於 東 部 番 族 之 記 載 甚 少, 而 生 番 ( 高 山 番 ) 由 於 深 居 高 山 或 東 海 岸 一 帶, 因 此 更 少 相 關 之 文 字 書 寫 直 至 明 治 三 十 三 年 ( 西 元 1900 年 ) 成 立 台 灣 慣 習 研 究 會, 以 及 明 治 三 十 四 年 ( 西 元 1901 年 ) 所 組 成 的 臨 時 台 灣 舊 慣 調 查 會, 以 人 類 學 式 之 田 野 調 查 方 式, 搜 集 漢 人 與 原 住 民 風 俗 習 慣 物 質 文 化 等 資 料, 完 成 的 相 關 著 作 包 括 蕃 族 調 查 報 告 書 番 族 慣 習 調 查 報 告 書 台 灣 番 族 慣 習 研 究 台 灣 蕃 族 圖 譜 及 台 灣 蕃 族 志 等 於 日 治 時 期, 進 行 原 住 民 風 俗 調 查 的 人 類 學 者 - 伊 能 嘉 矩 (1907:403), 在 台 灣 土 蕃 の 檳 榔 子 を 咀 嚼 する 風 一 文 中 指 出, 台 灣 具 有 食 用 檳 榔 風 氣 的 原 住 民 族 群, 分 為 下 列 : 1. 澤 利 先 族 ( 魯 凱 族 ) 2. 排 灣 族 3. 卑 南 族 4. 阿 美 族 5. 雅 美 族 6. 平 埔 族 ( 當 時 己 漢 化 極 深 ) 除 了 泰 雅 族 與 鄒 族 之 外, 以 中 央 山 脈 至 高 點 算 起, 在 台 灣 東 南 部 一 帶, 乃 至 紅 頭 嶼 ( 今 蘭 嶼 ) 的 原 住 民 族 群, 皆 有 食 用 檳 榔 的 習 俗 因 此 食 用 檳 榔 的 族 群, 與 檳 榔 生 長 地 域 有 極 大 關 聯 性 其 中, 卑 南 族 是 所 有 族 群 中, 食 用 檳 榔 風 氣 最 盛 21
32 針 對 台 灣 原 住 民 檳 榔 文 化 作 研 究 的 文 獻 仍 屬 少 見, 除 了 吳 燕 和 (1962) 在 阿 美 族 馬 太 安 部 落 所 作 的 檳 榔 與 煙 草 研 究, 將 檳 榔 的 栽 植 吃 法 社 會 功 用 荖 葉 的 種 類 檳 榔 的 代 用 品 檳 榔 袋 及 傳 說, 做 一 系 統 式 的 整 理 與 介 紹 之 外 ; 另 一 較 為 系 統 式 介 紹 原 住 民 檳 榔 文 化 的, 為 高 碧 霞 (2007) 的 碩 士 論 文 阿 美 族 檳 榔 文 化 內 涵 之 探 究 以 東 昌 港 口 馬 蘭 部 落 為 例, 她 呈 現 了 阿 美 族 檳 榔 文 化 的 多 樣 性, 並 將 採 集 到 的 田 野 資 料 及 神 話 傳 說, 做 一 有 序 的 整 理 該 文 描 繪 阿 美 族 人 如 何 將 檳 榔 的 使 用, 轉 化 為 該 社 會 文 化 之 象 徵 與 隱 喻 內 容 中 隱 約 的 透 露 出 一 種 長 久 以 來 既 存 的 現 象, 即 檳 榔 或 酒 在 過 去 殖 民 統 治 的 過 程 裏, 被 塑 造 為 負 面 象 徵 的 精 神 作 用 物 質, 4 忽 略 了 其 在 原 住 民 社 會 裏 所 潛 藏 的 深 厚 歷 史 文 化 內 涵 5 從 清 領 時 代 日 治 時 期, 到 光 復 後 的 台 灣, 原 住 民 社 會 與 漢 人 社 會 的 檳 榔 文 化 象 徵, 其 實 一 直 存 有 部 份 的 同 質 性 ; 但 我 們 透 過 漢 人 檳 榔 的 文 化 研 究 却 發 現, 兩 者 的 象 徵 及 指 涉 意 涵, 在 經 過 時 空 與 經 濟 型 態 變 遷 後, 却 出 現 了 一 些 差 異 性, 以 台 灣 檳 榔 文 化 = 雄 性 氣 質 藍 領 階 級 低 俗 文 化 檳 榔 西 施 充 滿 性 暗 喻 的 女 性 肢 體 意 象 個 人 感 官 刺 激 及 族 群 認 同 等, 作 為 現 代 台 灣 漢 人 檳 榔 文 化 之 討 論 方 向, 如 劉 慧 敏 (2006) 在 碩 士 論 文 Betel nut consumption in contemporary Taiwan:Gender,class and social identity 中 所 表 示, 台 灣 漢 人 社 會 裏, 嚼 檳 榔 的 行 為 被 視 為 是 具 正 港 男 子 漢 6 (masculinity) 的 表 現 ; 因 此 可 以 用 性 別 階 級 及 社 會 認 同 等, 討 論 當 代 台 灣 漢 人 社 會 使 用 檳 榔 的 情 形, 並 且 述 及 在 台 灣 檳 榔 消 費 4 郭 淑 珍 丁 志 音,(2006) 茶 行 裡 的 檳 榔 客 : 嚼 食 檳 榔 的 社 會 脈 絡 初 探, 頁 145 收 錄 於 台 灣 社 會 研 究 季 刊 63: 葉 鳳 娟,(2008) 從 傳 統 到 當 代 : 試 論 馬 蘭 阿 美 人 的 酒 祖 先 祭 祀 社 會 秩 序 之 變 遷, 頁 1 國 立 台 東 大 學 南 島 文 化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6 masculinity, 中 文 原 譯 為 : 男 子 氣 概 22
33 型 態 中 所 獨 具 的 檳 榔 西 施 現 象 討 論 當 代 台 灣 社 會 檳 榔 文 化 中, 所 展 現 出 的 感 官 慾 望 男 性 氣 質 與 女 性 身 體 等 意 象 ; 並 舉 出 台 灣 經 濟 型 態 的 變 遷 的 例 子, 說 明 何 以 檳 榔 的 使 用, 可 區 辨 當 代 台 灣 的 社 會 階 級 及 族 群 認 同 林 子 新 在 同 年 (2006) 亦 發 表 了 與 台 灣 檳 榔 文 化 相 關 的 分 析 7 ; 他 系 統 式 地 整 理 了 各 歷 史 階 段 的 文 獻, 並 條 列 了 檳 榔 在 每 個 時 期 的 使 用 情 形 及 象 徵 意 涵 林 子 新 認 為, 當 代 台 灣 社 會 對 於 咀 嚼 檳 榔 者 的 指 涉 印 象 ( 例 如 雄 性 氣 度 的 展 現 ), 與 清 朝 社 會 所 遺 留 下 來 的 檳 榔 咀 嚼 風 氣 相 關 在 清 代 文 獻 記 載 裏, 檳 榔 嚼 食 者 大 都 為 男 性, 但 非 為 當 時 所 有 的 女 性 都 不 食 用 檳 榔, 而 是 因 為 清 代 台 灣 移 民 社 會 所 遺 留 的 風 氣, 使 得 台 灣 社 會 的 檳 榔 象 徵 便 理 所 當 然 的 成 為 雄 性 精 神 氣 質 表 現 他 進 一 步 指 出, 在 吃 / 不 吃 之 間, 無 論 是 漢 人 社 會 或 是 原 住 民 社 會 裏, 檳 榔 不 但 成 為 現 代 人 品 味 及 生 活 風 格 上 的 選 擇, 亦 為 當 代 台 灣 社 會 經 濟 及 文 化 體 系 中 的 武 力 鬥 爭 ( 林 子 新 2006: ) 郭 淑 珍 丁 志 音 (2006:163) 從 衛 生 公 共 與 心 理 的 角 度, 針 對 茶 行 裏 顧 客 的 食 用 檳 榔 情 形, 進 行 資 料 分 析 他 們 認 為, 現 代 漢 人 社 會 中 的 檳 榔 使 用, 與 社 會 脈 絡 有 關 嚼 食 檳 榔 的 行 為 具 有 儀 式 性 象 徵 及 社 會 位 置 的 標 記, 和 個 人 的 日 常 生 活 交 織, 並 與 整 個 社 會 的 結 構 性 運 作 力 量 具 有 高 度 的 相 關 性 他 們 從 衛 生 醫 藥 的 觀 點, 亦 認 為 嚼 食 檳 榔 者 尤 其 是 上 癮 者, 是 因 為 個 人 的 弱 點 與 特 質 所 致 ; 但 該 研 究 指 出, 這 種 個 人 的 弱 點, 其 實 就 是 社 會 階 級 8 的 問 題 從 以 上 文 獻 看 來, 檳 榔 的 吃 法 或 規 則, 不 但 是 社 會 中 的 約 定 俗 成, 亦 與 當 時 之 政 治 經 濟 氛 圍 互 為 牽 連 若 再 回 到 食 物 的 分 類 討 論, 筆 者 認 為, 檳 榔 在 原 住 7 8 林 子 新,(2006) 檳 榔 島 : 敘 事 品 味 與 儀 式 性 的 分 析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社 會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此 處 指 的 是 現 代 西 方 概 念 中 的 社 會 階 級, 而 非 傳 統 原 住 民 簡 單 社 會 中 的 階 級 概 念 23
34 民 食 物 分 類 系 統 中 的 角 色, 應 該 要 放 在 整 體 原 住 民 社 會 文 化 與 歷 史 脈 絡 下 來 說 明 如 再 對 照 上 述 的 文 獻, 當 可 了 解 台 灣 原 住 民 社 會 的 檳 榔 文 化 或 食 物 分 類 系 統, 與 大 社 會 環 境 之 歷 史 政 治 經 濟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關 連 性 因 此 若 要 理 解 台 灣 原 住 民 社 會 的 檳 榔 文 化, 應 該 要 從 原 住 民 社 會 的 交 際 場 合 生 命 儀 禮 歲 時 祭 儀 口 述 神 話 等 層 面, 來 抽 絲 剝 繭, 推 斷 檳 榔 在 原 住 民 社 會 結 構 中 的 功 用 象 徵, 及 背 後 的 整 體 價 值 觀 筆 者 將 以 現 階 段 初 步 田 調 與 歷 史 文 獻 整 理 所 得 資 料, 從 卡 地 布 部 落 的 神 話 祭 儀 及 生 命 禮 儀, 討 論 檳 榔 做 為 食 物 祭 品 禮 物 時, 所 隱 涵 的 內 在 意 義 及 意 象, 以 理 解 檳 榔 與 卡 地 布 社 會 文 化 的 連 結 性 第 二 節 田 野 地 概 述 一 卑 南 族 的 分 佈 根 據 口 述 歷 史, 卑 南 族 的 群 體 關 係, 大 致 上 可 分 為 石 生 與 竹 生 兩 個 系 統 就 神 話 傳 說 的 部 落 關 係 來 說, 隸 屬 於 石 生 系 統 之 部 落, 有 : 知 本 ( 卡 地 布 ) 建 和 利 家 泰 安 上 賓 朗 ( 阿 里 排 ) 斑 鳩 初 鹿 ; 屬 於 竹 生 傳 說 系 統 者 則 有 : 南 王 寶 桑 下 賓 朗 部 落 ( 宋 龍 生 1964) 但 隨 後 竹 生 系 統 中 卻 出 現 了 新 的 說 法, 即 部 份 的 南 王 人 對 於 其 起 源 地 之 認 同, 和 石 生 系 統 之 起 源 地 點, 有 若 干 概 念 上 的 差 異 ( 林 志 興 1998; 陳 文 德 1999) 卑 南 族 部 落 之 系 統 分 類 表 如 下 : 表 1 卑 南 族 部 落 之 系 統 分 類 表 石 生 系 統 (1) 知 本 知 本 社 群 Katipol Ruvoahan-Katipol (2) 建 和 (3) 利 嘉 Kasavakan Rikapon 24
35 利 嘉 (4) 阿 里 排 9 ( 上 賓 朗 ) 卑 南 族 Rikapon HaLipai Puyuma (6) 泰 安 (5) 班 鳩 Tamalakao (7) 初 鹿 Basikao(ulivulivuk) 10 (8) 南 王 ( 卑 南 ) Puyuma 竹 生 系 統 (9) 下 賓 朗 卑 南 社 群 Panapanayan-Puyuma Pinaski (10) 寶 桑 Apapolo 資 料 來 源 : 參 閱 宋 龍 生 (1964;1998) Vankiu 在 口 述 歷 史 裏, 一 支 由 知 本 往 南 遷 移 的 卑 南 人, 居 住 在 太 麻 里 鄉 屏 東 縣 之 恆 春 鎮 滿 州 鄉 境 內, 被 排 灣 族 人 稱 為 sukalu 人 ( 有 被 抬 轎 者 之 意 )( 衛 惠 林 台 灣 省 通 志 ; 曾 建 次 1998:138) 文 獻 中 記 載, 牡 丹 事 件 中 的 斯 卡 羅 (sukalu) 族 人, 便 是 從 知 本 往 南 遷 之 卑 南 sukalu 人 因 此, 總 括 來 說, 從 口 述 資 料 中 顯 示 卑 南 族 人 群 遷 移 之 狀 況, 目 前 卑 南 族 人 之 居 住 地, 大 致 分 佈 在 台 東 市 卑 南 鄉 及 屏 東 縣 之 境 內 二 卡 地 布 部 落 的 起 源 及 口 傳 說 法 現 在 的 卡 地 布 部 落, 係 由 Mavaliw Ruvaniaw 及 Pagaruku 此 三 個 祖 家 名 號 等 多 元 群 體 所 組 成, 顯 示 出 內 部 人 群 來 自 於 不 同 起 源 口 述 歷 史 中, 洪 水 滅 世 後, 五 位 兄 弟 姐 妹 乘 坐 於 木 臼 中, 並 在 發 祥 地 ruvuwahan 登 陸, 其 中 的 一 男 及 一 女 分 9 為 尊 重 作 者 原 來 翻 譯, 特 保 留 alipy 部 落 之 譯 音 阿 里 排 現 大 多 譯 為 阿 里 擺 而 其 中 所 有 部 落 名 稱 的 羅 馬 拼 音, 亦 為 書 中 原 來 之 拼 音 方 式 10 在 宋 龍 生 台 東 平 原 卑 南 族 調 查 簡 報 (1964) 中 之 圖 示, 所 標 社 名 為 vankiu; 在 同 為 宋 龍 生 所 著 的 台 灣 原 住 民 史 - 卑 南 族 史 篇 (1998) 裏, 則 被 標 示 為 Basikao 此 地 區 之 上 古 名 稱 原 為 Murivurivuk( 宋 龍 生 1998:76-78), 與 現 今 部 落 名 ulivulivuk 之 發 音 方 式 極 為 相 近 25
36 別 升 上 天 成 為 日 與 月, 其 餘 三 者 生 出 的 後 代, 分 別 成 為 卑 南 族 的 知 本 與 南 王 排 灣 阿 美, 及 魯 凱 族 的 祖 先 ( 曾 建 次 1998:29) 民 國 49 年 卡 地 布 族 人, 在 ruvuwahan 發 源 地 設 立 了 一 個 石 板 小 屋, 屋 內 石 牆 上 寫 著 三 個 洪 水 滅 世 後 在 此 登 陸 的 三 位 祖 先, 分 別 是 : 巴 落 伍 (Paluh) 塔 孚 塔 孚 (TavuTavu) 索 卡 索 高 (Sukasukaw) 在 其 右 邊 亦 用 石 皮 搭 建 一 座 小 屋, 用 以 祭 祀 土 地 神 (mihalup) 並 在 兩 屋 之 前 的 空 地 立 上 一 個 大 石 埤, 刻 寫 為 台 灣 原 住 11 民 發 祥 地 傳 說 裏,TavuTavu 跟 Sukasukaw 各 別 生 出 了 不 同 顏 色 的 石 頭, 其 中 黑 色 的 石 頭 迸 出 了 現 今 卡 地 布 祖 先 因 此, 卡 地 布 系 統 的 卑 南 族 人 被 稱 之 為 石 生 卑 南 族 祖 先 的 第 五 或 第 六 代 子 孫 Tuku 跟 Sihasihaw 兩 姐 弟, 以 及 其 各 自 繁 衍 的 後 代, 成 為 當 今 建 和 部 落 與 卡 地 布 部 落 的 祖 先 弟 弟 Sihasihaw 所 繁 衍 的 後 代, 成 為 卡 地 布 部 落 中 主 要 的 祖 家 (samawan sajamunan 12 )--Mavaliw 家 族 ; 姐 姐 tuku 所 繁 衍 的 後 代 中, 有 一 支 系 為 祖 家 Pakaruku 家 族, 此 一 祖 家 一 部 份 的 人 群 居 住 到 卡 地 布 Mavaliw 旁 邊 的 Silvan( 建 興 里 之 木 瓜 園 區 水 源 地 ), 另 一 部 份 人 則 到 了 建 和 部 落 ( 曾 建 次 1998:150) 另 有 一 支 Ruvaniaw, 原 是 由 屏 東 縣 來 義 鄉 遷 至 Maludep, 再 從 Maludep 社 遷 到 Lungduan 社, 最 後 因 瘟 疫 而 離 開, 途 中 路 過 Mavaliw 當 時 的 居 住 民 Tupi( 現 卡 地 布 落 之 上 方, 建 興 里 附 近 ) 時 被 Mavaliw 家 族 的 人 勸 留, 另 一 部 份 的 人 則 繼 續 走 到 建 和 部 落 ( 亦 稱 : 射 馬 干 部 落 ) 定 居, 因 此 兩 個 部 落 ( 卡 地 布 與 射 馬 干 ) 都 有 Ruvaniaw 的 人 ( 曾 建 次 1998: ) 日 治 初 期, 日 人 為 管 理 方 便, 將 各 祖 家 集 中 於 現 在 之 卡 地 布 部 落 居 住 此 三 個 祖 家 的 人 群, 便 構 成 了 當 今 卡 地 布 部 落 11 於 神 話 之 中,TavuTavu 跟 Sukasukaw 生 出 石 頭, 分 別 是 黑 紅 白 綠 色 等 從 白 石 出 來 的 人 是 漢 人, 紅 綠 黄 石 生 出 來 的 人 為 不 同 種 的 西 洋 人, 黑 石 出 來 的 是 台 灣 原 住 民 ( 曾 建 次 1998:26) 12 本 文 所 述 之 祖 家 用 法, 乃 為 參 考 陳 玉 苹 碩 士 論 文 (2001) 中 之 敍 述 而 其 中 samawan sajamunan 等 詞 彙, 則 因 仍 找 不 到 妥 當 之 翻 譯, 因 此 以 祖 家 做 為 中 文 詞 意 26
37 的 主 要 成 員 ( 曾 建 次 1998; 移 川 子 之 藏 宮 本 延 人 馬 淵 東 一 1935) 卡 地 布 聚 落 人 群 組 成, 及 起 源 關 係 概 略 為 下 表 所 列 : 表 2 卡 地 布 聚 落 人 群 組 成 及 起 源 關 係 表 卡 地 布 現 有 的 人 群 組 成 傳 說 中 始 祖 及 其 起 源 成 為 卡 地 布 人 群 先 後 Mavaliw Sihasihaw 的 後 代, 卡 地 布 最 先 人 數 最 多 的 人 群, 其 下 有 許 多 家 戶 Pagaruku Sihasihaw 的 姐 姐 tuku 的 後 其 次 代, 其 中 一 支 遷 移 往 建 和, 為 單 一 人 群 Ruvaniaw 從 排 灣 族 的 maludep 社 遷 移 最 晚, 約 為 日 治 時 期 前 過 來, 為 單 一 人 群 資 料 來 源 : 陳 玉 苹 (2001) 三 卡 地 布 部 落 的 社 會 組 織 與 結 構 卑 南 族 人 的 社 會 結 構, 可 能 具 有 下 列 兩 項 特 徵 : 1. 具 有 階 級 分 明 的 男 子 會 所 制 度 ( 宋 龍 生 1964; 陳 文 德 ) 2. 具 有 祭 祀 單 位 -karumahan( 馬 淵 東 一 :136) 卑 南 族 除 了 從 血 親 關 係 上 判 別 是 否 為 同 一 祭 祀 單 位 之 外, 亦 由 從 何 家 系 所 分 得 的 小 米 種 子 (bini)? 來 判 別 祭 祀 單 位 為 何 ( 陳 文 德 1999;2000) 另 也 可 經 由 神 擇, 透 過 儀 式, 由 竹 占 師 或 是 巫 師 向 超 自 然 探 詢 個 人 是 否 隸 屬 於 某 一 特 定 祭 祀 群 ( 喬 健 1986:263)? 卡 地 布 語 中 稱 村 落 為 zekal, 在 早 期 卡 地 布 部 落 具 有 清 楚 的 聚 落 範 圍 Schroder 台 東 縣 史 --- 卑 南 族 篇 台 東.. 台 東 縣 政 府 14 馬 淵 東 一 Mabuchi, Toichi 1960 The Aboriginal People of formosa. in G. P. Murdock, ed. SocialStructure in Southeast Asia, Chicago:Quadrangle Books. Pp
38 (1964) 記 述, 知 本 部 落 中 本 身 為 籬 笆 灌 本 所 包 圍, 而 且 另 有 一 超 自 然 界 線 (salikiz), 若 有 外 族 入 侵 村 界 內, 必 受 青 年 會 所 成 員 出 草 於 村 界 之 外, 每 個 人 在 得 到 祭 司 (rahan) 首 肯 之 後, 才 可 以 打 獵 開 墾 以 及 耕 種 ; 於 村 界 內 則 屬 於 家 (runah) 的 範 疇, 為 家 的 女 主 人 所 有 (Schroder 1964) 三 大 卡 地 布 人 群 Mavaliw Pakaruku Ruvaniaw 名 號, 為 其 祖 家 ( 祖 屋 ) karumahan 的 名 稱 而 sarumanan samawan, 指 涉 這 一 人 群 為 一 家 人 之 意 此 三 大 人 群 裏, 又 以 Pakarugu 及 Ruvaniaw 群 體 內 的 成 員, 有 較 清 楚 且 可 追 溯 的 血 緣 關 係 ;Mavaliw 則 明 顯 含 有 異 族 成 份 此 三 大 人 群 皆 不 為 外 婚 單 位, 而 傳 說 中 可 以 得 知 有 其 它 外 族 的 加 入, 但 全 合 併 於 一 個 大 的 名 號 之 下 因 此,Schroder 以 地 域 團 體 (local group) 而 不 以 氏 族 (clan) 稱 之 據 他 的 分 析 ( 下 圖 ), 這 幾 個 社 群 的 分 類, 融 合 了 親 屬 群 體 與 地 域 化 群 體 的 概 念 陳 玉 苹 (2001) 亦 同 意 此 一 群 體 的 分 類, 為 構 成 卡 地 布 社 群 之 重 要 面 向, 但 她 認 為 Mavaliw 家 族 應 是 偏 向 地 域 性 群 體, 而 非 只 有 Pakaruku 及 Ruvaniaw 才 是 地 域 性 群 體 但 這 點 還 有 待 探 究, 此 於 本 文 擬 先 用 家 系, 來 做 為 此 三 大 人 群 之 單 位 名 稱 表 3 知 本 村 ( 卡 地 布 部 落 ) 的 社 群 調 查 表 擴 展 家 庭 氏 族 (clans) 地 域 群 體 村 落 單 位 (extended families) (Local (village groups) unit) sarumaan,remanan,musenen sarumanan,samawan,inajamenan Sazekalan Zekal Mavaliw 家 庭 及 其 50 個 家 Mavaliw(senior clan) 有 十 九 個 Mavaliw: 氏 庭, 另 有 125 個 家 庭 歸 屬 於 氏 族 與 Mavaliu 有 線 性 之 關 族 聯 盟 十 九 個 氏 族 係 每 一 個 氏 族 有 一 個 karumahan Katipol Pakaruku 家 庭 及 其 十 八 個 Pakaruku(senior clan) Pagaruku : 家 庭 單 一 氏 族 Ruvaniaw 家 庭 及 其 八 個 家 Ruvaniaw(senior clan) Ruvaniaw : 庭 單 一 氏 族 28
39 Kazagiang 家 庭 及 其 三 個 家 Kazangion(senior clan) 散 居 ; 無 家 庭 族 祭 司 總 數 ( 或 4 15 ) 1 資 料 來 源 :Schroder(1964:21) 早 期 卡 地 布 部 落 三 大 祖 家 集 居 於 知 本, 三 者 各 有 其 祖 靈 屋 karumahan, 而 且 各 有 會 所, 三 者 會 所 都 設 在 該 人 群 居 住 地 附 近 而 kaludus 這 個 青 年 會 所, 則 設 置 於 村 落 的 邊 緣, 提 供 外 賓 留 宿 之 用 ( 移 川 等 1935; 曾 建 次 1998:167) 祖 家 名 稱 及 青 年 會 所 名 稱, 分 別 如 下 ( 見 下 圖 表 ): 表 4 知 本 ( 卡 地 布 )karumahan 及 所 屬 會 所 名 稱 karumahan 及 頭 目 家 的 名 稱 青 年 會 所 的 名 稱 Mavaliw Pinavuka Pakaruku Makawil Ruvaniaw Kaviangan ( 外 賓 留 宿 用 ) Kaludus 資 料 來 源 : 移 川 等 (1935) 早 期 卑 南 族 的 祖 家 各 擁 有 自 己 的 會 所 建 築 物 (palakwan), 鄰 近 於 該 人 群 的 居 住 地 在 傳 統 部 落 裏, 青 年 會 所 是 部 落 中 重 要 組 織, 負 責 對 外 事 務, 如 征 戰 收 貢 品 青 年 會 所 是 卑 南 族 男 子 生 活 中 極 重 要 的 部 份 ; 它 為 部 落 中 未 婚 男 人 的 居 所, 亦 為 男 子 接 受 教 育 與 訓 練 的 地 方 有 兩 種 會 所, 一 為 男 子 自 十 三 四 歲 便 進 駐 的 少 年 會 所 (Takuvan), 過 著 集 體 生 活, 並 接 受 訓 練 於 每 年 的 狩 獵 祭 之 前, 會 先 舉 行 少 年 猴 祭, 以 訓 練 少 年 的 膽 量 與 技 能 ; 二 為 男 子 於 年 約 十 五 六 歲 進 駐 的 青 年 會 所 (palakwan), 接 受 正 式 的 嚴 格 訓 練 卑 南 族 的 年 齡 級 是 屬 於 通 名 制 (terminal system), 每 個 年 齡 級 有 其 級 稱, 每 一 級 稱 所 要 接 受 的 訓 練 規 範 以 及 所 15 陳 玉 苹 認 為 Mavaliw 亦 為 地 域 性 團 體 才 是, 故 將 總 數 4 以 括 號 標 示 出 來, 顯 示 出 陳 玉 苹 與 Schroder 的 不 同 思 考 方 向 29
40 著 服 飾, 皆 十 分 明 確 ( 陳 玉 苹 2001) 一 檳 榔 源 流 第 三 節 檳 榔 物 的 介 紹 ( 一 ) 東 南 亞 一 帶 檳 榔 產 區 分 佈 約 在 東 經 170 度 至 西 經 40 度, 北 緯 40 度 至 南 緯 15 度 間, 相 當 於 西 至 非 洲 東 海 岸 及 馬 達 加 斯 加 島 ; 東 及 美 拉 尼 西 亞 ( 澳 洲 東 北 部 群 島 ); 北 至 南 中 國 ; 南 及 巴 布 亞 新 幾 內 亞 島 等 地 區 此 一 範 圍 大 致 與 南 島 語 系 民 族 分 佈 地 區 ( 東 起 復 活 島, 西 至 馬 達 加 斯 加 島, 北 到 台 灣, 南 至 紐 西 蘭 ) 16 相 符 檳 榔 多 產 於 海 岸 地 區, 內 陸 較 少, 除 了 因 為 海 岸 地 區 的 氣 候 及 土 壤, 較 適 合 檳 榔 及 荖 葉 生 長 外, 海 岸 地 區 更 可 供 給 檳 榔 的 配 食 - 石 灰 原 料 17 嚼 食 檳 榔 之 習 性 主 要 分 佈 洲 熱 帶 區 域, 並 無 擴 及 至 溫 帶 區 域, 據 推 測 可 能 是 嚼 食 檳 榔 所 需 之 配 食 - 荖 葉, 無 法 像 菸 葉 可 藉 乾 燥 保 存 所 致 李 壬 癸,(2002) 台 灣 南 島 民 族 的 族 群 與 遷 移, 頁 台 北 : 常 民 文 化 17 炎 燒 並 磨 碎 貝 殼 岩 石 等, 可 為 檳 榔 嚼 食 者 之 石 灰 原 料 18 蔡 平 里,(1997) 台 灣 檳 榔 子 生 產 的 省 思, 收 錄 於 台 大 農 業 推 廣 通 訊, 頁 16 台 北 :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農 學 院 農 業 推 廣 委 員 會 出 版 30
41 圖 1: 全 球 檳 榔 生 長 區 域 圖 圖 片 來 源 :Roony(1993:11);Christian Alan Anderson(2007:8) 依 據 語 言 學 家 研 究, 認 為 betel 一 字 最 初 出 現 於 西 元 六 世 紀, 為 葡 萄 牙 人 所 用, 此 字 極 可 能 譯 自 馬 來 語 vetila areca 一 字 則 可 能 譯 自 馬 來 語 adakka (areca-nut) 由 字 根 推 敲, 馬 來 半 島 有 可 能 為 檳 榔 最 早 出 現 之 區 域 但 廣 泛 使 用 betel 或 areca 二 字 的 地 區 則 為 印 度 尼 西 亞, 當 時 的 印 度 則 還 未 出 現 betel 或 areca 等 相 同 或 相 近 之 字 彙, 表 示 印 度 嚼 食 檳 榔 的 習 俗 應 是 晚 於 馬 來 半 島 及 印 度 尼 西 亞 在 東 南 亞 地 區, 檳 榔 的 食 用 可 分 為 生 食 與 熟 食 ; 住 在 潮 濕 區 域 的 居 民 多 為 生 食, 乾 燥 區 域 之 居 民 則 以 熟 食 為 主, 熟 食 之 烹 煮 方 法 可 以 水 川 燙 以 陽 光 曝 曬 乾 燥, 或 者 直 接 醃 漬 荖 葉 的 處 現 方 式 亦 視 區 域 而 異, 有 些 居 民 習 慣 在 葉 子 呈 現 翠 綠 時 採 摘 食 用, 有 些 居 民 則 等 到 葉 面 呈 現 青 黄 時 才 行 採 集 31
42 至 於 石 灰 的 製 作, 在 乾 燥 區 域 之 居 民 會 以 岩 石 為 主 要 原 料, 將 石 塊 直 接 磨 成 粉 塊, 參 水 攪 拌 呈 現 膏 狀 臨 海 區 域 的 居 民 則 利 用 海 底 之 貝 類 珊 瑚 軟 體 動 物, 將 前 述 物 質 丟 入 火 中 燒 烤, 再 擊 碎 並 研 磨 成 粉, 後 加 水 成 膏 糊 狀 而 在 出 產 香 料 的 島 嶼 上, 人 們 則 會 在 檳 榔 塊 裏 添 加 麝 香 胡 椒 丁 香 等 香 料, 一 同 嚼 食 19 ( 二 ) 台 灣 地 區 台 灣 檳 榔 源 流 說 法 不 一, 一 說 由 荷 蘭 人 引 入 台 灣 種 植 觀 賞, 後 為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摘 取 果 實 咀 嚼 然 而 依 照 西 元 一 六 二 四 年 二 月 十 六 日 的 巴 達 維 亞 城 日 記 記 載, 在 蕭 壠 地 區 ( 今 台 南 縣 佳 里 鎮 ) 多 產 有 檳 榔 子 香 蕉 檸 檬 及 其 它 美 之 鮮 果 20, 因 此, 在 荷 蘭 人 抵 台 前, 台 灣 應 已 有 檳 榔 香 蕉 檸 檬 等 果 樹 巴 達 維 亞 城 日 記 記 錄, 西 元 一 六 三 五 年 荷 蘭 人 為 收 服 平 埔 族 大 社, 首 征 討 麻 豆 社, 其 社 民 被 荷 蘭 人 攻 擊 之 餘, 盡 棄 隨 身 財 物 逃 竄, 荷 蘭 人 遂 將 周 圍 栽 種 多 數 檳 榔 及 椰 子 樹 之 麻 豆 住 屋, 盡 予 以 破 壞 並 加 以 焚 燬, 但 植 物 則 予 保 存 麻 豆 社 民 向 荷 蘭 人 請 求 歸 順 歸 順 儀 式 中, 荷 蘭 人 將 檳 榔 及 椰 子 小 樹 數 株, 栽 種 入 土, 以 為 歸 順 之 證 據 並 且 強 迫 麻 豆 社 民 同 意 協 約 第 二 條 之 內 容 : 我 等 以 獻 呈 栽 種 土 上 之 椰 子 及 檳 榔 小 樹 表 示 我 等 自 祖 先 以 來 所 有 麻 豆 村 及 附 近 平 地 現 在 所 有 次 東 至 山 地, 西 至 海, 南 及 北 至 我 等 命 令 所 及 由 祖 先 傳 承 或 得 有 領 有 權 之 地 域, 完 全 移 讓 於 聯 合 荷 蘭 諸 州 之 議 會 19 Dawnf. Rooney 1993 Betel Cewing Traditions in South- East Asia. 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p 村 上 直 次 郎 日 譯 郭 輝 中 譯,(1970) 巴 達 維 亞 城 日 記 ( 第 一 冊 ), 頁 33 南 投 : 台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32
43 荷 蘭 人 遂 再 攻 下 他 卡 拉 陽 社 蕭 壠 諸 社, 各 社 抵 擋 不 住 荷 蘭 人 軍 力, 因 此 輸 誠 歸 順, 呈 獻 栽 種 土 中 之 椰 子 與 檳 榔 之 幼 樹 立 誓 服 從 21 從 以 上 文 獻 得 知, 於 荷 蘭 人 來 台 前,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應 早 已 開 始 種 植 檳 榔, 並 應 用 於 重 要 儀 式 中 如 再 從 眾 多 考 古 資 料 來 看, 亦 可 得 知 檳 榔 與 台 灣 原 住 民 文 化 的 相 關 性 例 如 日 學 者 宮 本 延 人 於 相 關 墾 丁 寮 石 棺 群 報 告 裏 指 出, 台 北 帝 大 醫 學 科 的 大 橋 平 次 郎 對 墾 丁 寮 出 土 的 人 骨 牙 齒 進 行 研 究, 發 現 其 大 臼 齒 側 面 有 著 色 情 形, 再 由 其 咬 合 面 之 損 耗 情 況 判 定, 該 族 群 應 有 嚼 食 檳 榔 之 習 慣 22 於 台 東 卑 南 文 化 遺 址 所 出 土 之 人 骨, 經 鑑 定 後 被 認 為 卑 南 文 化 居 民 在 早 期 可 能 有 嚼 食 檳 榔 習 慣 及 獵 頭 習 俗, 並 普 遍 存 有 拔 齒 慣 俗 23 卑 南 遺 址 存 在 時 間 為 距 今 五 千 三 百 年 至 二 千 三 百 年 間 之 新 石 器 時 代, 此 為 台 灣 目 前 發 現 最 早 相 關 嚼 食 檳 榔 的 證 據 張 菁 芳 於 十 三 行 遺 址 出 土 之 人 骨 形 態 學 分 析 中 發 現, 金 屬 器 時 代 ( 距 今 1800 年 至 500 年 間 ) 的 十 三 行 遺 址 居 民, 可 能 有 咀 嚼 檳 榔 或 煙 草 等 物 質 的 習 慣, 導 致 其 左 右 兩 側 牙 齒 ( 尤 其 臼 齒 ), 使 得 耗 損 率 不 同 再 者, 由 於 嚼 食 檳 榔 的 習 慣, 其 臼 齒 咬 合 有 特 殊 磨 耗 現 象, 此 乃 因 混 有 石 灰 之 強 韌 檳 榔 質 較 普 通 咬 合 情 形 更 使 牙 齒 耗 損 之 故 24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十 三 行 文 化 晚 期 之 主 人 可 能 是 居 住 於 台 北 盆 地 之 凱 21 村 上 直 次 郎 日 譯 郭 輝 中 譯,(1970) 巴 達 維 亞 城 日 記 ( 第 一 冊 ), 頁 南 投 : 台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22 宮 本 延 人,(1998) 台 灣 的 原 住 民 族, 頁 33 台 中 : 晨 星 出 版 社 23 連 照 美,(1989) 台 灣 東 部 新 石 器 時 代 卑 南 文 化, 收 錄 於 歷 史 月 刊 21: 張 菁 芳,(1992) 十 三 行 遺 址 出 土 人 骨 之 形 態 學 與 病 理 學 分 析 及 其 比 較 研 究, 頁 91 台 北 :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考 古 人 類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33
44 25 達 格 蘭 族, 其 地 理 位 置 於 台 北 縣 八 里, 然 而 在 晚 期 之 調 查 研 究 却 都 顯 示 26, 由 於 檳 榔 生 長 環 境 適 合 在 溫 暖 潮 溼 的 區 域 因 此, 嚼 食 檳 榔 的 分 布 範 圍, 有 可 能 是 由 台 灣 中 南 部, 向 上 延 申 至 北 台 灣 一 帶 綜 合 以 上 台 灣 考 古 出 土 之 史 前 遺 物 來 判 別,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與 檳 榔 的 關 聯 性, 應 建 立 於 十 七 世 紀 荷 蘭 人 來 台 之 前 依 據 以 上 文 獻 及 考 古 資 料, 得 知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的 檳 榔, 其 社 會 用 途 概 為 : 作 為 天 然 籬 笆 染 齒 男 女 定 情 及 祭 祀 在 以 下 章 節, 將 以 卑 南 族 卡 地 布 部 落 的 檳 榔, 分 別 就 : 社 會 功 能 神 話 傳 說 及 祭 典 儀 式 等 方 向, 討 論 檳 榔 與 台 灣 原 住 民 文 化 之 間 的 關 聯 性, 並 嘗 試 討 論 檳 榔 在 卑 南 族 社 會 文 化 角 色 位 置 二 檳 榔 的 基 本 資 料 ( 一 ) 檳 榔 子 的 內 外 部 的 形 式 與 名 稱 目 前 台 灣 以 中 南 部 種 植 面 積 較 多, 多 生 長 在 海 拔 900 公 尺 左 右 的 山 地, 全 省 栽 培 的 面 積 以 嘉 義 南 投 屏 東 台 東 為 最 多 就 目 前 卡 地 布 部 落 商 家 的 檳 榔 來 源, 以 收 成 月 份 的 前 後 順 序 分 別 為 : 四 月 至 九 月 收 成 的 屏 東 地 區, 再 來 為 九 月 後 收 成 的 台 東 地 區 其 中 因 為 夏 季 時 台 灣 全 省 檳 榔 產 量 最 少, 所 以 惟 一 夏 季 出 產 的 屏 東 地 區 檳 榔 價 格 最 好 最 貴 至 於 嘉 義 及 南 投 的 檳 榔 則 因 為 運 送 路 程 及 品 質, 較 不 為 台 東 地 區 檳 榔 商 家 所 考 慮 25 洪 敏 麟 篡 修. 台 灣 省 文 獻 會 編,(1972) 台 灣 省 通 誌 卷 八 同 冑 志 ( 上 ) 第 二 冊, 頁 39 南 投 : 台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台 灣 省 通 誌 : 卑 南 阿 美 排 灣 及 雅 美 族 有 咀 嚼 檳 榔 之 習 慣 和 以 石 灰, 包 以 荺 葉 而 嚼, 唯 中 部 以 北 諸 族 則 無 此 俗 26 宮 本 延 人,(1998) 台 灣 的 原 住 民 族, 頁 台 中 : 晨 星 出 版 社 台 灣 的 原 住 民 族 : 嚼 食 檳 榔 的 習 慣, 在 原 住 民 中 有 阿 美 族 排 灣 族 魯 凱 族 和 雅 美 族 其 他 如 一 部 份 平 埔 族 和 南 部 的 漢 人, 甚 至 廣 大 南 太 平 洋 諸 島 上 的 住 民, 檳 榔 也 是 他 們 日 常 生 活 不 可 或 缺 的 精 神 食 糧 34
45 完 整 的 食 用 檳 榔 puran 石 灰 nasuk 荖 葉 TaKer 檳 榔 果 實 puran 檳 榔 果 帽 buzon 圖 2: 檳 榔 荖 葉 荖 花 及 石 灰 圖 片 來 源 : 曾 玉 娟 荖 花 pudu 27 檳 榔 果 實 的 卡 地 布 卑 南 族 語 為 puran, 荖 葉 為 Ta Ker 石 灰 na suk 荖 花 pudu 荖 藤 kawi 28 等 物 質, 皆 為 食 用 檳 榔 時 必 備 的 元 素 嚼 檳 榔 的 動 作 叫 做 ma a pur, 在 部 落 裏, 只 要 大 夥 聚 在 一 起 的 場 域, 必 定 少 不 了 檳 榔 的 助 興 ; 荖 藤 的 卑 南 語 kawi, 原 意 為 木 頭, 在 聚 會 之 中, 傳 遞 檳 榔 為 一 種 熱 絡 彼 此 感 情 的 動 作 同 樣 地, 為 彼 此 倒 酒 分 享 食 物 談 話.. 等, 皆 為 聚 會 中 不 可 缺 乏 的 原 素 從 傳 遞 檳 榔 斟 酒 分 食 談 話 等 行 動, 便 建 立 起 互 信 與 彼 此 認 同 分 享 對 於 卑 南 族 人 來 說, 是 聯 結 社 會 關 係 的 重 要 概 念 ; 不 僅 是 聯 結 人 與 人 之 間 的 關 係, 亦 聯 結 人 與 過 往 祖 先 間 的 關 係 所 以, 當 在 喝 酒 時, 族 人 們 會 以 27 參 考 自 鄭 玉 妹 2007 卑 南 語 復 原 說 明, 收 錄 於 蕃 族 調 查 報 告 書 臺 北 市 : 中 研 院 民 族 所 頁 xvii-xxiii; 以 及 曾 建 次 1998 卑 南 族 母 語 彙 錄 台 東 : 台 東 市 知 本 天 主 堂 頁 當 荖 花 採 集 完 畢, 確 認 己 無 果 實 可 採, 此 時 農 家 會 將 荖 花 藤 整 株 拔 起, 其 根 便 為 荖 藤 通 常 以 切 片, 與 檳 榔 一 同 嚼 食 35
46 中 指 ( 或 食 指 ) 沾 酒, 對 空 中 點 灑 三 次, 意 為 敬 請 祖 靈 同 來 分 享 檳 榔 只 有 在 正 式 的 祭 祀 域 裏, 扮 演 著 重 要 的 溝 通 管 道, 及 祭 祀 品 的 角 色 在 聚 會 中 的 檳 榔 只 單 純 為 食 用, 無 任 何 祭 祀 方 式 或 意 義 由 於 檳 榔 的 生 長 環 境 以 台 灣 東 南 部 為 主, 居 處 於 台 灣 中 北 部 的 鄒 族, 以 及 南 投 以 北 的 布 農 泰 雅 族 人 們, 在 以 往 並 沒 有 嚼 食 檳 榔 的 習 俗 漢 化 己 久 的 平 埔 族, 則 和 東 南 部 的 原 住 民 族 群 一 般, 視 檳 榔 為 主 要 的 零 食 ; 其 吃 法 相 同, 皆 喜 食 大 且 硬 的 檳 榔, 摻 以 白 灰 荖 葉 荖 籐 或 荖 花 ; 而 此 種 吃 法, 與 越 南 人 如 出 一 轍 ( 王 蜀 桂 1999:182) 過 去 台 灣 身 處 於 日 本 殖 民 時 期, 原 有 咀 嚼 檳 榔 習 慣 的 東 南 部 原 住 民 族 群 ( 指 排 灣 族 魯 凱 族 平 埔 族 卑 南 族 阿 美 族 雅 美 族 等 ), 曾 一 度 被 日 本 人 強 迫 禁 止 種 植 或 是 食 用 檳 榔 ; 原 因 在 於 咀 嚼 後 所 吐 出 的 紅 色 濃 稠 檳 榔 汁, 彷 彿 是 人 得 病 後 所 吐 的 穢 血 般, 日 本 人 覺 得 不 雅, 因 而 發 出 禁 令 於 是, 此 後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吃 檳 榔 的 行 為 成 了 未 開 化 的 象 徵 吃 檳 榔 的 行 為, 被 視 為 是 對 健 康 不 利 與 集 體 社 會 形 象 不 佳 的 源 頭 自 國 民 黨 政 府 接 管 台 灣 之 後, 沿 續 食 用 檳 榔 等 同 於 低 俗 文 化, 或 是 咀 嚼 檳 榔 絶 對 有 礙 健 康 等 宣 導 ( 二.) 檳 榔 物 的 象 徵 及 比 喻 檳 榔 除 了 食 用 之 外, 在 卑 南 族 的 檳 榔 還 具 有 性 別 禮 物 祭 祀 及 巫 術 等 象 徴 及 功 能, 其 巫 術 的 施 行 方 式 與 醫 病 系 統 也 有 關 聯 現 今 卡 地 布 的 pulingaw, 最 常 做 的 就 是 與 醫 治 有 關 的 巫 術, 此 類 巫 術 不 但 醫 治 到 人 的 外 形, 就 連 心 理 上 的 障 礙 似 乎 也 會 一 併 消 去 不 僅 如 此, 卡 地 布 的 檳 榔 與 兩 性 社 會 分 工 祭 典 儀 式, 與 傳 36
47 統 生 計 活 動 等, 皆 有 交 互 關 係 從 檳 榔 的 象 徵 出 發, 能 理 解 卑 南 族 卡 地 布 部 落 的 社 會 結 構, 並 且 了 解 土 地 及 卡 地 布 人 記 憶 之 間 的 關 聯 性 第 四 節 卑 南 人 日 常 生 活 中 的 檳 榔 檳 榔 自 清 代 以 來 即 普 遍 種 植, 不 僅 為 原 住 民 的 嗜 好 品, 其 檳 榔 樹 幹 更 是 重 要 的 建 築 材 料 來 源, 日 治 時 代 多 在 山 腳 地 帶 栽 種 ( 臺 東 廳,1927:34;1938:111) 但 因 日 治 時 代 臺 灣 原 住 民 被 禁 止 嚼 食 檳 榔, 因 此, 檳 榔 品 種 依 舊 以 臺 灣 原 生 種 為 主, 並 多 為 野 生 或 少 量 自 種 臺 灣 光 復 後 29, 臺 東 縣 檳 榔 種 植 面 積 逐 年 增 加, 然 而 產 量 却 會 依 照 當 年 氣 候 有 所 增 減 檳 榔 種 植 面 積 的 增 加 表 示, 檳 榔 逐 漸 成 為 農 業 經 濟 產 物 之 一, 但 和 其 它 縣 市 如 屏 東 嘉 義 及 南 投 相 比, 其 產 量 依 舊 不 算 大 規 模 早 期 探 訪 各 台 灣 原 住 民 部 落 的 伊 能 嘉 矩 (1907:404), 曾 提 到 卑 南 人 咀 嚼 檳 榔 的 方 式 : 過 去 卑 南 族 以 白 布 製 作 一 種 特 殊 的 袋 子 (Aruyott), 自 一 肩 上 懸 於 另 一 腋 下, 並 時 常 携 帶 其 中 放 置 : 一 把 特 殊 的 小 刀, 利 於 分 割 植 物 或 是 果 實, 和 一 種 隸 屬 於 胡 椒 科 植 物, 又 稱 蒟 醬 葉 30 食 用 方 式 是 將 蒟 醬 葉 和 以 石 灰 並 包 裹 檳 榔, 一 同 入 口 咀 嚼 此 一 石 灰, 通 常 是 塞 於 牛 角 尖 端 處, 做 為 貯 存 要 用 時, 以 口 吹 牛 角 的 方 式, 將 空 氣 將 石 灰 推 擠 出 去 記 載 中, 檳 榔 不 只 是 被 女 性 用 來 咀 嚼 染 齒, 在 卑 南 族 的 會 所 制 度 中, 其 對 檳 榔 的 食 用 亦 有 嚴 格 的 限 制 以 卑 南 族 南 王 部 落 為 例, 當 男 子 升 為 mijaputan( 年 資 料 來 源 : 台 東 縣 史 產 業 篇 頁 現 稱 荖 葉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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