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零六年香港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及愛滋病患者愛滋病防治社群評估及檢討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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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 零 零 六 年 香 港 愛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者 及 愛 滋 病 患 者 愛 滋 病 防 治 社 群 評 估 及 檢 討 報 告 香 港 愛 滋 病 顧 問 局 愛 滋 病 社 區 論 壇 愛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者 及 愛 滋 病 患 者 愛 滋 病 防 治 工 作 小 組 二 零 零 六 年 九 月

2 通 訊 地 址, 請 聯 絡 : 香 港 愛 滋 病 顧 局 秘 書 處 香 港 九 龍 油 麻 地 炮 台 街 145 號 油 麻 地 賽 馬 會 診 所 5 字 樓 電 話 :(852) 傳 真 :(852) 電 郵 :aca@dh.gov.hk 網 址 :

3 由 愛 滋 病 顧 問 局 的 愛 滋 病 社 區 論 壇 策 劃 的 愛 滋 病 社 區 評 估 及 檢 討 活 動 在 2006 上 半 年 正 式 開 始 此 活 動 的 目 的 是 收 集 公 眾 人 士 的 意 見, 以 制 訂 香 港 的 愛 滋 病 建 議 策 略 此 活 動 的 工 作 小 組 包 括 7 個 組 別 人 士, 即 性 服 務 工 作 者 及 其 顧 客 預 防 愛 滋 病 男 男 性 接 觸 者 預 防 注 射 藥 物 濫 用 者 感 染 愛 滋 病 婦 女 與 兒 童 愛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者 及 愛 滋 病 患 者 愛 滋 病 防 治 青 少 年 愛 滋 病 預 防 及 香 港 跨 境 旅 客 每 一 個 工 作 小 組 均 由 該 範 疇 的 專 家 召 集, 以 及 由 其 他 主 要 機 構 及 其 他 有 關 人 士 組 成 技 術 及 秘 書 支 援 則 由 特 別 預 防 計 劃 提 供 小 組 建 立 了 共 同 的 框 架 以 審 核 流 行 病 學 數 據 評 估 現 有 回 應 審 視 國 外 指 引 以 及 提 出 預 防 及 關 注 本 地 感 染 的 建 議 活 動 完 結 後, 每 個 工 作 小 組 都 會 撰 寫 一 份 報 告 i

4 愛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者 及 愛 滋 病 患 者 愛 滋 病 防 治 工 作 小 組 ( 二 零 零 六 年 一 月 至 六 月 ) 小 組 成 員 名 單 召 集 人 : 朱 錦 瑩 女 士 會 員 : 鄭 書 涵 女 士 鍾 慧 兒 女 士 方 愛 華 女 士 郭 以 苗 先 生 劉 敏 儀 女 士 李 文 偉 先 生 譚 炳 華 先 生 黃 偉 倫 先 生 秘 書 歐 家 榮 醫 生 ii

5 前 言 及 致 謝 召 開 愛 滋 病 社 區 論 壇 的 目 的, 是 要 促 進 社 區 人 士 與 愛 滋 病 顧 問 局 之 間 的 溝 通 論 壇 提 供 了 一 個 平 台, 讓 社 區 各 界 人 士 的 意 見 及 專 長 得 以 交 流, 並 收 集 各 方 意 見 以 協 助 愛 滋 病 顧 問 局 制 訂 有 關 政 策 社 區 論 壇 的 首 要 任 務 是 動 員 社 區 人 士 參 與 社 區 評 估 及 檢 討 活 動 此 活 動 是 制 訂 香 港 愛 滋 病 建 議 策 略 的 必 要 及 主 要 的 部 分 能 參 與 檢 視 香 港 過 去 與 今 日 的 愛 滋 病 情 況, 以 及 為 將 來 的 政 策 作 出 建 議, 對 我 們 每 一 位 來 說, 都 是 一 個 激 勵 及 獲 益 良 多 的 學 習 體 驗 雖 然 社 區 各 界 的 需 求 各 有 不 同, 但 很 明 顯 他 們 所 關 注 的 都 一 樣 每 一 個 階 層, 包 括 工 作 小 組 社 區 論 壇 愛 滋 病 顧 問 局 等, 都 廣 泛 地 談 論 這 些 共 同 關 注 的 事 項 而 備 受 各 方 關 注 的 是, 現 時 對 以 社 區 為 本 的 項 目 撥 款 機 制 是 否 有 效, 如 預 防 愛 滋 病 感 染 活 動 的 監 察 及 評 估 各 項 防 感 染 活 動 的 優 先 次 序 及 對 本 地 愛 滋 病 情 況 的 影 響 最 近, 美 國 醫 學 權 威 Tim Brown 博 士 以 外 國 顧 問 的 身 份, 審 視 香 港 的 最 新 病 毒 感 染 情 況 他 提 供 了 一 個 具 信 服 力 和 以 科 學 為 基 礎 的 建 議, 讓 愛 滋 病 的 預 防 可 集 中 到 最 迫 切 的 問 題 上 香 港 的 愛 滋 病 感 染, 已 由 一 個 慢 增 長 階 段, 進 入 了 快 速 增 長 階 段 的 初 期, 這 是 由 男 男 性 接 觸 者 中 感 染 愛 滋 病 的 人 數 上 升 所 致 Tim Brown 博 士 及 社 區 評 估 及 檢 討 活 動 得 出 的 主 要 調 查 結 果, 會 成 為 以 證 據 為 依 據 以 行 動 為 目 標 的 干 預 措 施, 並 推 介 在 HIV/AIDS 策 略 中 實 行 是 次 社 區 評 估 及 檢 討 活 動, 也 提 供 了 一 個 讓 社 區 人 士 之 間 建 立 更 緊 密 的 聯 繫 及 夥 伴 關 係 的 機 會 而 且, 這 次 活 動 也 有 助 能 力 的 提 升 及 專 業 知 識 的 辨 認 非 政 府 機 構 及 愛 滋 病 患 者 的 積 極 參 與 及 分 享 自 己 的 經 歷 及 工 作 實 況, 促 使 當 局 召 開 一 個 本 地 談 論 愛 滋 病 的 會 議 香 港 愛 滋 病 對 話 (2006 年 9 月 16 日 ) 我 希 望 並 相 信 這 會 議 只 是 第 一 步, 將 來 所 有 相 關 團 體, 還 會 繼 續 擕 手 在 香 港 進 行 對 抗 愛 滋 病 的 活 動 iii

6 在 此 衷 心 感 謝 陳 佳 鼐 醫 生 他 以 愛 滋 病 顧 問 局 主 席 的 身 份, 提 供 了 具 前 瞻 性 的 領 導 指 引 及 作 出 從 沒 間 斷 的 支 援 陳 醫 生 一 直 不 遺 餘 力, 促 進 政 府 決 策 者 撥 款 機 構 愛 滋 病 服 務 團 體 前 線 工 作 者 及 弱 勢 團 體 之 間 的 溝 通 沒 有 了 7 個 工 作 小 組 召 集 人 的 領 導 及 會 員 的 熱 心 參 與, 是 次 社 區 評 估 及 檢 討 活 動, 便 不 會 獲 得 空 前 的 成 功 我 也 想 特 別 感 謝 辛 勤 的 小 組 秘 書 以 及 特 別 預 防 計 劃 的 同 事, 一 直 提 供 技 術 支 援 最 後, 我 想 感 謝 所 有 機 構 義 工 訪 問 者 受 訪 者 及 參 與 者, 給 予 寶 貴 的 時 間 支 持 此 項 活 動, 令 香 港 的 愛 滋 病 預 防 及 關 懷 工 作 做 得 更 好 愛 滋 病 顧 問 局 愛 滋 病 社 區 論 壇 召 開 人 范 瑩 孫 醫 生 2006 年 9 月 iv

7 目 錄 頁 次 背 景... 1 目 標 及 目 的... 1 框 架 及 方 法... 1 調 查 發 現 及 結 果... 3 流 行 病 學 趨 勢... 3 現 有 服 務 概 覽 國 際 發 展 回 顧 需 要 評 估 及 建 議... 9 限 制 總 結.. 26 參 考 資 料 附 錄 v

8 1. 背 景 1.1 圍 繞 愛 滋 病 病 毒 (HIV)( 人 類 免 疫 力 缺 乏 症 病 毒 ) 及 愛 滋 病 (AIDS)( 後 天 免 疫 力 缺 乏 症 ) 的 問 題 近 年 急 速 轉 變, 尤 其 是 有 關 醫 治 愛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者 及 愛 滋 病 病 患 者 (PLHA) 的 問 題 現 時, 感 染 HIV 人 士 病 情 受 到 控 制 機 會 大 大 提 高 雖 然 HIV 感 染 仍 屬 不 治 之 症, 但 隨 著 對 HIV/AIDS 病 人 的 治 療 發 展 及 改 進,HIV 感 染 實 際 上 已 演 變 為 可 由 長 期 療 法 控 制 的 慢 性 疾 病, 而 非 過 去 十 多 年 前 的 致 命 疾 病 理 論 上, 在 現 今 有 效 的 治 療 下,HIV/AIDS 病 人 可 像 普 通 人 一 樣 過 著 正 常 生 活, 而 毋 須 面 對 任 何 重 大 的 健 康 威 脅 1.2 由 於 此 革 命 性 轉 變,PLHA 面 對 的 情 況 跟 數 年 前 截 然 不 同 PLHA 在 健 康 醫 護 及 社 會 需 要 方 面 具 備 特 別 和 與 眾 不 同 的 需 要, 此 乃 該 組 別 人 士 所 面 對 的 情 況 及 困 難 所 衍 生 的 獨 有 需 要 他 們 的 需 要 及 困 難 隨 著 時 間 而 轉 變 現 在 必 須 及 早 對 他 們 所 面 對 的 情 況 進 行 全 面 檢 討 1.3 在 編 製 二 零 零 七 年 至 二 零 一 一 年 香 港 愛 滋 病 建 議 策 略 時, 香 港 愛 滋 病 顧 問 局 (ACA) 對 多 個 對 象 組 別 展 開 了 社 群 評 估 PLHA 被 定 為 其 中 一 個 首 要 進 行 評 估 的 組 別 愛 滋 病 社 區 論 壇 召 集 了 一 個 工 作 小 組, 負 責 就 PLHA 進 行 社 群 評 估 成 員 包 括 為 PLHA 提 供 服 務 的 前 線 醫 護 專 業 人 員 醫 務 社 工 PLHA 及 來 自 非 政 府 機 構 (NGO) 的 代 表, 成 員 名 單 載 於 附 錄 一 2. 目 標 及 目 的 這 次 評 估 及 評 價 的 目 的 如 下 : 評 價 現 有 為 PLHA 提 供 的 服 務 及 支 援 評 估 PLHA 的 需 要 辨 定 未 能 滿 足 的 需 要 及 服 務 缺 口 就 改 善 PLHA 護 理 及 福 利 的 方 向 提 出 建 議 3. 框 架 及 方 法 3.1 整 項 評 估 包 括 下 列 各 方 面 : 研 究 香 港 HIV/AIDS 的 流 行 概 況 及 可 預 見 之 趨 勢 為 PLHA 提 供 的 現 有 服 務 概 覽 海 外 國 家 的 現 行 及 新 措 施 / 發 展 概 覽 1

9 PLHA 需 要 評 估 ( 此 部 分 詳 情 請 參 閱 第 3.2 段 ) 就 處 理 未 能 滿 足 的 需 要 及 消 除 服 務 缺 口 提 出 建 議 3.2 工 作 小 組 選 用 質 化 方 法 進 行 需 要 評 估 過 程 包 括 下 列 各 組 成 部 分 : (i) 對 PLHA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二 月 十 九 日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二 月 十 日 期 間 ( 八 週 ), 工 作 小 組 在 衞 生 署 (DH) 轄 下 九 龍 灣 綜 合 治 療 中 心 (ITC) 及 伊 利 沙 伯 醫 院 (QEH) 特 別 內 科 的 愛 滋 病 診 所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於 上 述 期 間 前 往 該 兩 間 診 所 覆 診 的 所 有 病 人 均 獲 派 發 一 份 供 自 行 填 寫 的 匿 名 問 卷 ( 附 錄 二 及 三 ), 而 醫 護 人 員 會 鼓 勵 他 們 自 願 填 寫 問 卷 該 份 問 卷 擬 盡 可 能 包 括 最 多 的 PLHA 此 問 卷 調 查 的 目 的 是 從 PLHA 的 角 度 收 集 意 見 為 了 促 使 受 訪 者 以 自 己 的 說 話 表 達 其 生 活 體 驗 需 要 及 困 難, 故 所 設 定 問 題 屬 開 放 式 及 質 化 性 質 問 卷 集 中 於 四 個 主 要 範 疇, 該 等 範 疇 並 用 作 引 導 參 與 人 士 作 出 回 應 的 結 構 框 架 醫 護 及 相 關 服 務 :HIV 門 診 服 務 醫 院 服 務 醫 藥 及 治 療 其 他 醫 療 服 務 ( 例 如 : 生 殖 泌 尿 醫 科 及 皮 膚 科 診 所 眼 科 診 所 胸 肺 科 臨 床 心 理 學 等 ) HIV 診 所 健 康 輔 導 私 隱 及 保 密 保 障 HIV 相 關 服 務 以 外 的 醫 護 人 員 ( 包 括 醫 療 輔 助 人 員 ) 的 態 度 及 一 般 知 識 等 社 會 服 務 : 醫 務 社 工 向 行 動 不 便 的 病 人 提 供 前 往 診 所 或 醫 院 的 交 通 及 接 送 服 務 財 政 資 助 就 業 支 援 朋 輩 輔 導 及 病 人 支 援 小 組 或 自 助 小 組 社 會 支 援 ( 例 如 家 務 助 理 託 兒 住 屋 等 ) 及 NGO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等 獲 社 會 接 納 及 融 入 社 會 : 受 到 歧 視, 社 會 接 納 程 度, 協 助 他 們 面 對 感 染 及 完 全 融 入 社 會 的 方 法 等 有 關 社 會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 支 援 方 面, 他 們 認 為 短 缺 或 不 足 的 服 務 / 支 援, 以 導 致 未 能 滿 足 他 們 面 對 與 感 染 相 關 的 情 況 的 需 要 未 能 自 行 填 寫 問 卷 的 人 士 會 由 護 理 人 員 協 助 填 妥 之 問 卷 由 病 人 自 行 放 進 放 置 在 病 人 等 候 區 的 收 集 箱 內 最 終 總 共 收 集 了 100 份 問 卷 (ITC 有 82 份,QEH 有 16 份, 透 過 一 間 NGO 有 2 份 ) 估 計 ITC 的 回 應 率 約 為 10%, 而 QEH 的 回 應 率 則 較 低 (ii) 焦 點 組 別 2

10 3.2.4 工 作 小 組 訪 問 四 個 獨 立 焦 點 組 別, 其 中 兩 個 組 別 涉 及 PLHA, 一 個 涉 及 ITC 的 醫 護 人 員 及 社 工, 一 個 涉 及 向 PLHA 提 供 服 務 的 愛 滋 病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前 線 服 務 提 供 者 這 些 小 組 的 目 的 是 就 PLHA 的 福 利 及 需 要 以 及 普 遍 認 為 的 服 務 缺 口, 從 不 同 合 作 夥 伴 的 角 度 收 集 意 見 (iii) 訪 問 來 自 QEH 特 別 內 科 的 HIV 診 所 的 一 名 護 理 人 員 及 一 名 病 人 代 表 以 及 三 名 受 感 染 兒 童 的 父 母 接 受 了 訪 問, 從 他 們 身 上 獲 取 更 深 入 的 意 見 3.3 除 了 上 述 工 作 外, 調 查 人 員 亦 透 過 訪 問, 向 在 HIV 護 理 方 面 擁 有 經 驗 及 專 業 知 識 的 人 士 徵 求 更 廣 泛 諮 詢 於 整 個 程 序 完 成 後, 對 有 關 需 要 的 所 有 意 見 及 建 議 行 動 和 解 決 方 法 進 行 分 析 新 出 現 的 主 題 被 確 定 及 分 類 為 不 同 類 別, 並 提 呈 工 作 小 組 成 員 進 行 討 論 工 作 小 組 成 員 就 各 項 建 議 提 供 意 見 並 對 結 果 進 行 討 論 以 達 致 共 識 調 查 發 現 及 結 果 4. 流 行 病 學 趨 勢 4.1 自 美 國 在 一 九 八 一 年 多 份 初 步 報 告 揭 露 了 愛 滋 病 的 出 現 後,AIDS 已 往 擴 展 成 為 全 球 性 問 題 根 據 聯 合 國 愛 滋 病 規 劃 署 (UNAIDS) 公 佈 的 數 字, 全 球 PLHA 人 數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底 達 到 最 高 峰, 估 計 達 40,300,000 人, 較 二 零 零 三 年 估 計 37,500,000 人 有 所 增 加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共 有 五 百 萬 宗 新 感 染 個 案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逾 三 百 萬 人 死 於 AIDS 相 關 疾 病 ; 其 中 逾 人 為 兒 童 1 在 亞 洲, 約 8,300,000 人 為 HIV 感 染 者, 而 於 二 零 零 五 年,1,100,000 人 為 新 感 染 病 者 在 香 港, 一 九 八 四 年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的 HIV 報 告 個 案 及 AIDS 報 告 個 案 的 累 計 總 數 分 別 達 2825 及 782( 圖 1)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衞 生 署 接 獲 總 共 313 宗 HIV 報 告 及 64 宗 AIDS 報 告 與 先 前 一 年 的 數 字 比 較,HIV 報 告 宗 數 增 加 17%, AIDS 報 告 宗 數 則 增 加 了 31% 其 中,256 宗 (82%)HIV 報 告 的 感 染 者 為 男 性 這 較 去 年 205 宗 個 案 數 字 上 升 25% 男 性 感 染 者 對 女 性 感 染 者 的 比 例 為 4.5:1 3 3

11 4.3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呈 報 的 個 案 中, 約 64% 相 信 是 透 過 性 交 途 徑 傳 染,8% 透 過 毒 品 注 射 途 徑, 而 26% 的 傳 播 途 徑 不 詳 這 表 示 性 交 傳 播 在 已 確 定 風 險 的 HIV 報 告 中 佔 85% 以 上 就 自 一 九 八 四 年 已 知 傳 染 途 徑 的 報 告 累 計 總 數 而 言,91.6% 透 過 性 交 途 徑 傳 染 ( 當 中 68% 為 異 性 戀 26% 為 同 性 戀,6% 為 雙 性 戀 ),4.7% 透 過 毒 品 注 射 途 徑,3% 透 過 輸 血 / 輸 入 血 液 產 品 途 徑,0.7% 透 過 母 嬰 傳 染 歲 以 下 兒 童 的 感 染 個 案 甚 少 自 一 九 九 六 年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總 共 僅 有 16 宗 HIV 個 案 報 告, 當 中 87.5% 透 過 母 嬰 傳 染 自 二 零 零 一 年 實 行 全 面 產 前 檢 查 計 劃 後, 透 過 此 途 徑 感 染 的 數 目 預 期 將 進 一 步 減 少 圖 1. 一 九 八 四 年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向 DH 呈 報 的 HIV 及 AIDS 個 案 數 字 350 AIDS 3000 No. of cases 個 案 數 字 HIV HIV cumulative Cumulative cases 累 積 數 字 AIDS HIV HIV cumulative Year 年 份 5. 現 有 服 務 概 覽 A. 醫 護 及 相 關 服 務 5.1 在 政 府 醫 院 中, 病 人 可 自 由 選 擇 在 衞 生 署 轄 下 的 綜 合 治 療 中 心 (ITC) 或 醫 院 管 理 局 (HA) 轄 下 的 QEH 特 別 內 科 的 HIV 診 所 覆 診 合 資 格 人 士 ( 香 港 身 分 證 持 有 人 及 香 港 居 民 而 未 滿 11 歲 的 兒 童 ) 的 收 費 獲 得 大 幅 補 助 ( 首 次 求 診 為 100 元, 其 後 覆 診 為 60 元, 再 加 藥 費 每 項 10 元 ) 至 於 有 財 政 困 難 的 人 士, 可 透 過 醫 務 社 工 申 請 豁 免 費 用 合 資 格 PLHA 一 般 都 很 容 易 獲 取 HIV 醫 療 服 務 4

12 5.2 然 而, 非 合 資 格 人 士 須 繳 付 較 高 的 費 用, 以 彌 補 成 本 ( 每 次 診 症 1,910 元, 再 加 實 際 藥 物 及 病 理 化 驗 成 本 ) 如 此 沉 重 的 財 政 負 擔 可 能 妨 礙 非 合 資 格 人 士 尋 求 政 府 的 HIV 醫 療 服 務 5.3 ITC 提 供 全 面 的 醫 護 服 務, 包 括 透 過 皮 膚 科 及 生 殖 泌 尿 醫 科 診 所 向 有 皮 膚 問 題 及 性 病 (STI) 的 人 士 提 供 醫 療 護 理 及 健 康 輔 導 醫 務 社 工 服 務 輔 導 服 務 精 神 科 診 症 等 需 要 住 院 治 療 的 PLHA 可 轉 介 至 瑪 嘉 烈 醫 院 求 診 ITC 亦 提 供 一 系 列 預 防 計 劃, 例 如 伴 侶 輔 導 及 轉 介 服 務 受 HIV 感 染 吸 毒 者 的 預 防 計 劃 等 等 5.4 QEH 的 愛 滋 病 服 務 提 供 廣 泛 範 圍 的 全 面 護 理, 包 括 住 院 及 非 住 院 護 理 跨 專 科 護 理 小 組 由 不 同 專 科 的 專 家 醫 務 社 工 營 養 師 及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組 成 5.5 大 部 分 受 感 染 兒 童 在 瑪 麗 醫 院 兒 科 覆 診, 而 某 些 兒 童 則 與 父 母 一 同 在 QEH 的 HIV 診 所 覆 診 5.6 於 二 零 零 五 年,74% 新 呈 報 HIV 個 案 接 受 政 府 專 科 醫 護 服 務 B. 就 業 支 援 5.7 QEH 的 職 業 治 療 師 會 為 PLHA 推 行 就 業 支 援 計 劃 至 於 有 殘 疾 的 PLHA, 社 會 福 利 署 (SWD) 亦 向 他 們 提 供 支 援 性 就 業 5.8 PLHA 亦 可 享 用 勞 工 處 為 一 般 公 眾 人 士 提 供 有 關 就 業 的 各 種 支 援 服 務 勞 工 處 就 業 科 為 求 職 者 及 僱 主 提 供 免 費 求 職 及 招 聘 服 務 展 能 就 業 科 為 殘 疾 求 職 者 提 供 免 費 就 業 輔 助 及 為 僱 主 提 供 免 費 招 聘 服 務 青 年 就 業 科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實 行 青 少 年 見 習 就 業 計 劃, 為 學 士 以 下 教 育 程 度 的 十 五 至 二 十 四 歲 年 輕 人 提 供 為 期 六 至 十 二 個 月 的 在 職 及 職 業 相 關 培 訓 5.9 於 一 九 九 二 年, 政 府 成 立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向 初 中 或 以 下 教 育 程 度 的 失 業 人 士 提 供 再 培 訓, 並 協 助 他 們 學 習 新 技 能 或 提 升 技 能, 使 他 們 能 適 應 經 濟 環 境 的 轉 變 由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資 助 的 培 訓 機 構 網 絡 負 責 提 供 再 培 訓 課 程, 並 提 供 各 式 各 樣 的 再 培 訓 職 位 目 標 是 提 高 他 們 的 就 業 能 力 C. 持 續 進 修 5.10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資 助 有 志 學 習 的 成 人 持 續 進 修 及 修 讀 培 訓 課 程 合 資 格 申 請 人 於 成 功 完 成 可 予 發 還 學 費 的 課 程 或 組 成 課 程 一 部 分 的 單 元 後, 將 獲 發 還 5

13 80% 學 費, 惟 金 額 上 限 為 港 元 D. 財 政 資 助 5.11 就 向 有 財 政 困 難 的 PLHA 提 供 經 濟 援 助 而 言, 一 個 由 SWD 管 理, 專 為 PLHA 及 其 家 人 而 設 的 特 定 支 援 基 金, 向 有 需 要 的 病 人 及 其 家 人 提 供 臨 時 財 政 資 助 5.12 至 於 一 九 八 五 年 八 月 之 前 透 過 輸 血 或 輸 入 血 液 製 成 品 感 染 HIV 的 血 友 病 患 者 及 其 他 人 士, 於 一 九 九 三 年 成 立 的 愛 滋 病 信 託 基 金 (ATF) 已 向 他 們 發 放 特 惠 款 項 補 助, 並 自 二 零 零 五 年 起 發 放 第 二 輪 額 外 特 惠 款 項 以 及 推 出 長 期 財 政 計 劃, 以 支 援 仍 然 生 存 的 上 述 人 士 5.13 除 上 文 所 述 者 外,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計 劃 為 在 財 政 上 無 法 自 給 的 人 士 提 供 安 全 網, 旨 在 將 他 們 的 收 入 提 高 至 指 定 水 平, 以 滿 足 其 基 本 需 要 在 香 港 居 住 至 少 滿 七 年 的 居 民 可 申 請 被 醫 生 證 明 為 傷 殘 的 人 士 亦 合 資 格 申 請 傷 殘 津 貼 E. 非 政 府 機 構 (NGO) 提 供 的 服 務 5.14 目 前, 三 間 NGO 向 PLHA 提 供 直 接 服 務, 分 別 是 香 港 愛 滋 病 基 金 會 (HKAF) 關 懷 愛 滋 (AC) 及 愛 滋 寧 養 服 務 協 會 (SAC) 它 們 多 年 來 為 PLHA 籌 辦 不 同 服 務, 這 些 機 構 的 財 政 來 源 主 要 來 自 ATF 及 其 他 捐 款 ATF 就 宣 傳 及 公 眾 教 育 計 劃 以 及 專 為 感 染 HIV 的 病 人 而 設 的 醫 療 及 支 援 服 務 提 供 財 政 支 持, 以 加 強 HA 及 DH 所 提 供 的 現 有 服 務 ( 過 去 經 ATF 醫 療 和 支 援 服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批 准 的 資 助 金 額, 請 參 閱 附 錄 四 ) (i) 香 港 愛 滋 病 基 金 會 5.15 HKAF 自 一 九 九 一 年 成 立 以 來, 一 直 提 供 連 串 專 為 滿 足 PLHA 需 要 而 設 的 服 務, 並 向 PLHA 及 其 重 要 他 人 提 供 個 案 工 作 形 式 的 輔 導 服 務 多 個 支 援 組 織 亦 提 供 小 組 工 作 服 務 HKAF 亦 籌 辦 志 願 服 務, 鼓 勵 PLHA 參 與 志 願 工 作 及 對 HIV/AIDS 服 務 作 出 貢 獻 為 了 培 養 他 們 的 工 作 習 慣, 某 些 PLHA 接 受 訓 練 以 協 助 不 同 高 危 社 群 的 預 防 工 作, 並 向 公 眾 提 供 熱 線 服 務 及 向 其 他 PLHA 提 供 朋 輩 互 助 服 務 此 外,HKAF 設 立 了 一 個 資 源 區, 向 有 需 要 的 PLHA 提 供 ( 或 借 出 ) 有 形 物 品, 包 括 輪 椅 雪 櫃 電 飯 煲 等 等 所 提 供 轉 介 服 務 包 括 法 律 意 見 有 關 保 險 事 項 的 意 見 等 等 6

14 (ii) 關 懷 愛 滋 5.16 AC 於 一 九 九 零 年 成 立, 是 香 港 最 早 的 AIDS NGO AC 向 PLHA 提 供 的 支 援 服 務 包 括 免 費 湯 水 派 送 服 務 朋 輩 輔 導 服 務 及 陪 同 病 人 前 往 診 所 覆 診 的 免 費 Ride Concern 護 送 服 務 此 外,AC 亦 舉 辦 工 作 坊 及 社 交 聚 會, 加 強 病 人 之 間 的 互 相 支 持 PLHA 自 助 組 織 樂 新 社 是 其 中 一 個 例 證 (iii) 愛 滋 寧 養 服 務 協 會 5.17 SAC 是 專 為 服 務 PLHA 而 設 的 NGO, 提 供 全 面 服 務 家 居 護 理 服 務 是 一 項 直 接 社 區 護 理 服 務, 專 注 於 PLHA 其 家 人 及 護 理 人 員 的 心 理 及 生 理 需 要 透 過 緊 密 接 觸, 家 居 護 理 護 士 及 社 工 填 補 醫 院 和 診 所 無 法 滿 足 的 家 居 特 別 需 要 護 士 定 期 進 行 家 訪 及 到 訪 醫 院 / 診 所, 向 PLHA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提 供 心 理 支 援 SAC 為 需 要 緊 急 診 症 及 援 助 的 人 士 提 供 24 小 時 緊 急 服 務, 此 項 獨 特 服 務 擴 展 至 消 除 護 理 人 員 的 焦 慮 SAC 亦 為 家 庭 成 員 提 供 解 憂 支 援 5.18 SAC 經 營 一 所 跨 專 科 日 間 中 心, 提 供 設 施 以 改 善 其 會 員 的 生 活 質 素 及 滿 足 他 們 的 需 要, 例 如 復 康 及 重 新 融 入 社 會 顧 客 及 護 理 人 員 可 經 轉 介 參 與 日 間 護 理 中 心 計 劃, 與 其 他 PLHA 及 工 作 者 分 享 彼 此 關 注 的 問 題 其 他 針 對 性 活 動 包 括 健 身 運 動 球 賽 太 極 班 及 各 種 教 育 計 劃 及 講 座 SAC 籌 辦 香 薰 治 療 及 探 險 計 劃, 協 助 PLHA 處 理 壓 力 及 克 服 恐 懼 SAC 為 坐 輪 椅 及 傷 殘 的 PLHA 提 供 交 通 接 送 服 務, 讓 他 們 能 參 與 中 心 活 動 及 復 康 計 劃 物 理 治 療 服 務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初 展 開, 協 助 身 體 不 健 全 或 行 動 不 便 的 病 人 提 高 身 體 靈 活 程 度, 以 及 保 持 身 體 強 壯 和 提 高 自 我 照 顧 能 力 SAC 為 PLHA 及 其 家 人 / 護 理 人 員 定 期 在 中 心 內 或 戶 外 舉 辦 朋 輩 支 援 小 組 活 動 F. 殯 儀 服 務 5.19 雖 然 HIV/AIDS 的 死 亡 率 近 年 急 跌, 殯 儀 服 務 仍 然 是 PLHA 關 注 的 事 情 數 年 前, 僅 有 一 間 殯 儀 館 為 HIV 病 人 提 供 喪 禮 服 務 在 今 次 評 估 中, 對 12 間 殯 儀 館 進 行 的 隨 機 抽 樣 電 話 調 查 顯 示, 其 中 僅 四 間 拒 絕 處 理 PLHA 的 屍 體 情 況 似 乎 有 所 改 善 然 而, 某 些 殯 儀 館 會 向 顧 客 收 取 較 高 價 錢 5.20 DH HA 及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於 一 九 九 四 年 聯 合 頒 佈 處 理 屍 體 所 需 的 預 防 措 施 指 引, 該 指 引 經 四 次 修 訂, 最 新 版 本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頒 佈 4 HIV 感 染 被 分 類 為 第 二 類 別, 獲 准 在 殯 儀 館 供 瞻 仰 遺 容 然 而, 某 些 喪 禮 服 務 提 供 者 仍 抱 逝 世 AIDS 病 人 屍 體 不 可 供 瞻 仰 遺 容 的 觀 念 7

15 6. 國 際 發 展 回 顧 6.1 PLHA 在 整 體 HIV 預 防 上 的 重 要 性 日 漸 受 到 認 同 美 國 疾 病 控 制 及 預 防 中 心 (CDC) 發 表 了 一 份 報 告, 列 明 著 重 防 止 HIV 感 染 者 的 新 策 略 5 藉 著 對 預 防 的 持 續 關 注, 可 減 少 PLHA 的 高 危 性 行 為 及 共 用 針 筒 行 為, 從 而 預 防 愛 滋 病 病 毒 的 傳 播 醫 護 提 供 者 可 藉 著 下 列 方 法 大 大 減 少 HIV 從 PLHA 的 傳 播 : 檢 查 感 染 HIV 的 病 人 有 否 作 出 危 險 行 為 ; 傳 達 預 防 訊 息 ; 討 論 性 行 為 及 吸 毒 行 為 ; 積 極 提 倡 轉 向 更 安 全 的 行 為 ; 轉 介 病 人 至 藥 物 濫 用 治 療 等 服 務 ; 促 使 伴 侶 得 知 病 情 接 受 輔 導 及 測 試 ; 以 及 診 斷 及 治 療 其 他 STI 6.2 最 近,CDC 亦 展 開 新 計 劃 促 進 愛 滋 病 的 預 防 (Advancing HIV Prevention)(AHP), 透 過 與 PLHA 及 其 伴 侶 合 作 預 防 新 感 染, 是 四 項 策 略 之 一 6 藉 著 該 計 劃,CDC 以 下 列 方 法 在 傳 統 醫 療 場 所 內 外 推 動 為 PLHA 而 設 的 預 防 及 治 療 服 務 7 : 與 健 康 資 源 和 服 務 管 理 的 方 面 合 作, 接 觸 被 診 斷 感 染 HIV 但 尚 未 接 受 治 療 及 護 理 的 人 士 透 過 衞 生 部 門 進 行 示 範 計 劃, 為 PLHA 提 供 預 防 個 案 管 理 及 輔 導 將 預 防 干 預 及 評 估 活 動 的 程 序 標 準 化, 確 保 該 等 措 施 適 當 及 有 效 確 保 完 全 符 合 資 助 指 引 中 有 關 通 知 伴 侶 的 規 定 就 伴 侶 通 知 ( 包 括 為 伴 侶 進 行 快 速 HIV 測 試 及 利 用 朋 輩 進 行 適 當 的 伴 侶 通 知 預 防 輔 導 以 及 轉 介 ) 的 新 方 法 進 行 試 驗 6.3 所 提 倡 的 預 防 個 案 管 理 (PCM) 是 以 顧 客 為 中 心 的 HIV 預 防 活 動, 結 合 減 低 HIV 風 險 輔 導 及 傳 統 個 案 處 理, 以 提 供 密 集 持 續 個 人 化 的 預 防 輔 導 及 支 援 8 在 這 方 面,CDC 為 社 區 組 織 舉 辦 PCM 示 範 計 劃, 目 標 是 向 PLHA 提 供 個 人 度 身 訂 造 的 援 助 及 減 低 HIV 風 險 的 輔 導 6.4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總 統 HIV/AIDS 顧 問 委 員 會 就 PLHA 治 療 及 護 理 提 出 下 列 建 議 : 9 應 就 愛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的 流 行 實 施 計 劃 措 施 及 作 出 資 源 分 配, 並 處 理 HIV 感 染 對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情 況 ( 非 裔 美 國 人 及 其 他 有 色 人 種 ) 具 破 壞 力 及 不 合 比 例 的 影 響 治 療 及 護 理 應 與 預 防 工 作 結 合 應 在 任 何 可 行 情 況 下 鼓 勵 進 行 測 試 8

16 資 金 應 更 有 效 地 分 配 核 心 醫 療 服 務 模 式 應 包 括 一 系 列 服 務, 以 確 保 需 要 HIV 護 理 的 人 士 獲 得 治 療 遵 照 服 用 HIV 藥 物 及 過 著 健 康 豐 盛 的 人 生 精 神 健 康 服 務 及 藥 物 濫 用 治 療 須 包 括 在 內 個 案 處 理 遵 守 療 程 輔 導 口 腔 衞 生 護 理 及 其 他 並 存 疾 病 ( 例 如 乙 型 及 丙 型 肝 炎 ) 之 治 療 亦 須 包 括 在 內 聯 邦 政 府 需 要 就 國 內 HIV/AIDS 政 策 進 行 全 面 大 規 模 宣 傳 運 動 監 獄 應 舉 辦 密 集 式 HIV 教 育 及 輔 導 計 劃, 以 保 障 囚 犯 本 身 及 他 們 將 重 返 的 社 區 必 須 尋 找 具 創 意 的 解 決 方 法, 以 鼓 勵 更 多 醫 護 專 業 人 員 選 擇 發 展 治 療 HIV 所 需 的 技 能 必 須 鼓 勵 對 嶄 新 和 創 新 的 藥 劑 進 行 研 究, 以 便 更 有 效 地 處 理 HIV 感 染 一 直 以 來, 聯 合 國 愛 滋 病 規 劃 署 (UNAIDS) 大 力 鼓 勵 PLHA 參 與 設 計 實 行 及 評 估 預 防 策 略 AIDS 工 作 的 HIV/AIDS 感 染 者 更 大 參 與 (GIAP) 的 原 則 於 一 九 九 四 年 巴 黎 AIDS 峰 會 上 獲 正 式 認 可, 當 時 42 個 國 家 認 同, 確 保 這 些 人 士 在 國 家 地 區 及 環 球 層 面 全 面 參 與 將 有 助 締 造 支 援 程 度 較 高 的 政 治 法 律 及 社 會 環 境 PLHA 的 預 防 目 標 是 推 動 他 們 避 免 感 染 新 的 STI 延 遲 HIV 疾 病 惡 化 及 避 免 將 病 毒 傳 染 給 他 人 預 防 輔 導 策 略 可 增 加 有 關 HIV 傳 染 的 知 識 及 改 善 更 安 全 性 行 為 談 判 技 巧 其 他 HIV 預 防 策 略 亦 包 括 擴 大 集 中 並 改 善 服 務 的 放 送 ; 及 為 其 中 一 名 伴 侶 感 染 HIV 而 另 一 名 沒 有 感 染 的 夫 婦 提 供 的 服 務 ; 保 障 人 權 ; 加 強 社 區 動 員 能 力 ; 以 及 支 持 倡 導 工 作 政 策 轉 變 及 提 高 社 區 意 識 需 要 評 估 及 建 議 7.1 從 感 染 者 開 始 的 預 防 肯 定 將 會 是 整 體 預 防 策 略 的 主 導 方 針 研 究 顯 示, 針 對 PLHA 的 干 預 有 效 地 減 少 不 安 全 性 行 為 及 STI 感 染, 而 有 效 策 略 應 納 入 社 區 HIV 預 防 工 作 內 11 識 別 及 滿 足 PLHA 的 需 要 有 助 整 體 預 防 工 作 7.2 需 要 評 估 的 發 現 結 果 被 歸 類 為 五 大 類 別 項 下 的 多 個 主 要 主 題 :(A) 醫 護 及 相 關 支 援 ;(B) 社 會 服 務 ;(C) 接 納 及 融 入 社 會 ;(D) 兒 童 需 要 ;(E) 未 被 診 斷 的 HIV 感 染 人 士 上 述 各 項 連 同 各 項 問 題 或 需 要 特 定 的 建 議 載 列 於 下 文 務 須 謹 記 某 些 問 題 及 需 要 乃 互 相 關 連, 某 一 個 範 疇 的 建 議 往 往 會 為 其 他 要 處 理 的 問 題 和 需 要 提 供 解 決 方 法 9

17 C. 醫 護 及 相 關 支 援 7.3 在 生 理 方 面, 自 一 九 九 七 年 引 進 的 高 效 抗 逆 轉 錄 病 毒 療 法 (HAART) 以 及 對 抗 某 些 機 會 性 感 染 的 有 效 預 防 性 治 療 面 世 以 來, 接 受 治 療 的 PLHA 的 健 康 狀 況 一 直 明 顯 改 善 生 存 和 沒 有 病 發 至 愛 滋 病 階 段 的 期 限 明 顯 延 長 12 此 外, 香 港 的 晚 期 HIV 疾 病 的 死 亡 率 及 發 病 率 一 直 下 跌 大 部 分 PLHA 對 所 獲 提 供 的 醫 療 服 務 感 到 滿 意 他 們 認 為, 獲 得 可 負 擔 的 全 面 治 療 極 其 重 要 主 要 困 難 或 需 要 為 相 關 醫 療 費 用 ( 表 1) 可 持 續 性 ( 表 2) 及 開 放 時 間 ( 表 3) 表 1 問 題 / 需 要 : 因 醫 療 費 用 而 可 能 引 起 的 財 政 負 擔 有 別 於 胸 肺 科 診 所 及 社 會 衞 生 科 診 所 的 免 費 服 務, PLHA 現 時 使 用 HIV 診 所 的 服 務 只 需 付 便 宜 的 診 症 及 藥 物 費 用 某 些 PLHA 表 示 擔 心 於 日 後 醫 療 改 革 中, 醫 療 費 用 ( 例 如 診 症 費 住 院 費 及 處 方 藥 物 收 費 提 高 ) 可 能 會 提 高 收 費 大 幅 上 升 肯 定 將 會 令 病 者 無 法 負 擔 所 需 的 醫 療 服 務 醫 管 局 的 累 積 財 政 赤 字 引 進 標 準 藥 物 名 冊 及 當 局 顯 然 計 劃 提 高 病 人 對 總 醫 療 成 本 的 分 擔, 導 致 PLHA 對 診 所 服 務 日 後 收 費 感 到 不 安 由 於 抗 逆 轉 錄 病 毒 藥 物 相 當 昂 貴, 且 幾 乎 所 有 PLHA 均 無 法 取 得 醫 療 保 險, 此 問 題 在 這 情 況 下 尤 其 悠 關 建 議 : 必 須 確 保 所 有 在 香 港 居 住 的 PLHA 在 財 政 上 可 負 擔 HIV 臨 床 護 理 由 於 HIV 可 被 視 為 終 身 感 染 疾 病, 而 視 乎 體 內 病 毒 數 量 而 定, 可 傳 染 期 可 能 相 當 長 為 了 預 防 PLHA 進 一 步 傳 播 病 毒, 治 療 及 密 集 的 減 低 風 險 輔 導 至 為 重 要 研 究 顯 示, 由 臨 床 醫 生 作 出 的 HIV 預 防 性 干 預 導 致 不 安 全 的 性 行 為 減 少 14 HIV 臨 床 護 理 提 供 不 少 專 注 於 PLHA 預 防 的 機 會, 從 而 加 強 HIV 預 防 的 成 效 早 期 診 斷 及 有 效 治 療 和 護 理 對 阻 止 HIV 傳 染 十 分 重 要 因 此, 治 療 及 護 理 屬 預 防 工 作 一 部 分, 應 與 預 防 工 作 整 合 只 有 透 過 同 時 加 強 HIV 預 防 及 治 療, 對 抗 AIDS 的 應 變 措 施 才 可 持 續 取 得 進 展 15 因 此, 向 PLHA 提 供 的 臨 床 護 理 和 治 療 應 被 視 為 公 共 衞 生 預 防 的 一 種 形 式, 並 應 向 所 有 PLHA 全 面 提 供, 以 預 防 HIV 持 續 擴 散 及 保 護 公 眾, 從 而 維 持 香 港 為 一 個 流 行 率 偏 低 的 地 區 由 於 HIV 臨 床 護 理 的 成 本 遠 遠 超 出 普 通 人 所 能 負 擔 的 水 平, 任 何 人 士 也 不 應 因 缺 錢 而 被 拒 絕 提 供 充 份 醫 治 服 務 的 原 則 就 HIV/AIDS 的 情 況 而 言 尤 其 適 用 倘 日 後 HIV 治 療 的 醫 療 費 用 提 高, 務 須 慎 重 考 慮 PLHA 是 否 有 能 力 支 付 有 關 費 用 表 2 問 題 / 需 要 : 優 質 醫 護 服 務 的 可 持 續 性 令 人 存 疑 診 所 服 務 的 可 預 見 需 求 急 速 增 加, 日 益 引 起 關 注 背 後 的 原 因 是 病 人 數 目 在 多 年 來 不 知 不 覺 飊 升 ( 圖 表 1) 首 先, 這 是 由 於 自 引 進 HAART 以 來 死 亡 率 下 10

18 降 的 影 響,HAART 成 功 地 使 HIV 感 染 變 為 可 控 制 的 慢 性 疾 病 其 次, 新 診 斷 個 案 不 斷 出 現 例 如, 估 計 ITC 的 個 案 數 目 大 有 可 能 於 未 來 五 年 內 增 加 一 倍 香 港 只 有 兩 間 HIV 診 所 倘 個 案 數 目 繼 續 以 目 前 的 比 率 上 升, 所 提 供 服 務 快 將 達 到 飽 和 限 度, 而 現 有 人 力 資 源 將 無 法 應 付 工 作 量 人 力 資 源 短 缺 將 對 維 持 現 有 優 質 診 所 服 務 構 成 巨 大 挑 戰 不 同 的 醫 護 人 員 不 斷 反 映 此 憂 慮 問 卷 調 查 中 的 某 些 受 訪 者 亦 提 及 他 們 每 次 診 症 均 須 輪 候 長 時 間 現 時 的 優 質 服 務 的 可 持 續 性 將 受 到 經 驗 豐 富 的 HIV 醫 護 專 業 人 員 的 短 缺 所 限 制 在 最 壞 情 況 下, 所 提 供 服 務 或 會 逐 漸 變 得 短 缺, 因 而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 按 花 在 每 名 病 人 身 上 的 時 間 及 覆 診 的 頻 密 程 度 衡 量 ) 建 議 : 應 撥 出 足 夠 資 源 以 應 付 需 求 的 可 預 見 增 長 對 PLHA 的 護 理 絕 不 應 因 設 施 及 人 力 資 源 短 缺 而 妥 協 邀 請 PLHA 以 夥 伴 身 分 參 與 診 所 內 的 預 防 工 作, 可 大 大 提 高 阻 止 病 毒 持 續 傳 染 的 機 會 此 外, 提 供 高 水 準 全 面 服 務 對 確 保 病 人 完 全 遵 照 服 藥 指 示 十 分 重 要, 而 這 對 預 防 出 現 抗 藥 性 毒 株 而 導 致 現 有 藥 物 無 效 極 其 關 鍵 然 而, 有 關 行 為 改 變 ( 例 如 更 安 全 性 行 為 及 不 要 共 用 針 筒 ) 的 有 效 預 防 輔 導 需 要 由 多 名 具 備 有 關 技 巧 的 員 工 長 時 間 進 行 除 向 病 人 傳 達 訊 息 外, 亦 需 花 足 夠 時 間 發 展 病 人 與 輔 導 員 之 間 的 良 好 和 長 久 關 係, 以 及 取 得 病 人 信 任 上 述 一 切 均 需 動 員 多 名 員 工, 但 卻 物 有 所 值 此 外, 當 局 務 須 盡 早 根 據 病 人 數 目 現 時 及 估 計 增 幅 對 HIV 的 長 期 臨 床 護 理 作 出 周 詳 計 劃, 以 對 未 來 五 年 的 預 期 需 求 上 升 制 定 應 變 措 施 資 源 分 配 應 配 合 HIV 流 行 病 學 的 發 展, 應 撥 出 充 足 資 源 應 付 需 求 增 加 此 外,DH 及 HA 均 應 撥 出 充 足 資 源, 培 訓 HIV 醫 科 護 理 專 業 人 員 的 新 一 代 接 班 人 HIV 是 具 摧 毀 力 的 疾 病, 需 要 高 度 專 業 的 治 療 知 識 新 科 技 日 增 的 療 法 選 擇 及 不 斷 變 更 的 治 療 指 引 令 治 療 和 護 理 日 趨 複 雜 培 訓 具 備 HIV 護 理 專 業 知 識 的 專 業 人 員 需 要 花 費 長 時 間, 故 此, 需 預 早 就 此 訂 定 計 劃 DH 及 HA 可 在 培 訓 HIV 醫 科 專 業 人 員 上 合 作, 加 強 準 備 及 提 升 應 付 病 者 激 增 的 能 力 此 外, 亦 建 議 香 港 醫 學 專 科 學 院 的 香 港 內 科 醫 學 院 研 究 把 愛 滋 病 臨 床 醫 學 的 有 組 織 培 訓 正 統 化 及 認 可 愛 滋 病 臨 床 醫 學 為 內 科 副 專 科 的 可 行 性, 以 吸 引 年 輕 醫 生 投 身 這 個 專 科 界 別 圖 表 1. 二 零 零 一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ITC 統 計 數 字 年 份 新 呈 陽 性 個 案 新 個 案 診 症 * 累 計 個 案 診 症 總 數 * 實 際 求 診 的 轉 介 個 案 11

19 表 3 問 題 / 需 要 : 診 所 的 現 行 開 放 時 間 及 地 點 未 能 滿 足 某 些 PLHA 的 需 要 按 開 放 時 間 及 地 點 而 言, 調 查 發 現 現 有 診 所 服 務 未 能 滿 足 某 些 PLHA 的 需 要 首 先, 部 份 PLHA 認 為 難 以 請 假 去 覆 診, 因 而 不 時 錯 過 了 原 定 的 預 約 許 多 PLHA 強 烈 認 為 不 獲 他 人 接 納, 因 而 妨 礙 他 們 讓 僱 主 及 同 事 知 悉 其 感 染 了 HIV 的 狀 況 某 些 PLHA 擔 心 若 僱 主 知 悉 他 們 受 感 染 會 喪 失 工 作 因 此, 他 們 通 常 不 會 請 病 假 去 覆 診 反 而, 他 們 會 以 私 人 理 由 請 假 去 覆 診 隨 著 時 間 日 長, 他 們 對 經 常 基 於 私 人 理 由 請 假 而 感 到 尷 尬, 不 過, 此 情 況 近 年 有 所 改 善, 乃 因 他 們 的 身 體 狀 況 更 為 穩 定, 因 而 可 減 少 覆 診 次 數 某 些 全 職 工 作 的 PLHA 希 望 診 所 開 放 時 間 能 夠 較 具 彈 性 ( 例 如 周 末 或 晚 間 診 所 ) 其 次, 兩 間 診 所 的 地 點 對 某 些 PLHA 而 言 並 不 方 便 他 們 須 長 途 跋 涉 前 往 診 所 他 們 希 望 在 另 一 地 點 ( 例 如 新 界 或 港 島 ) 設 立 一 間 診 所 供 他 們 選 擇 建 議 : 應 在 所 得 資 源 限 制 下 提 供 更 加 方 便 病 人 的 服 務 香 港 幾 乎 所 有 政 府 專 科 診 所 均 只 於 正 常 辦 公 時 間 開 放 然 而, 少 數 PLHA 對 正 常 時 間 以 外 服 務 存 在 特 別 需 要 是 可 以 理 解 的 由 於 把 感 染 了 HIV 狀 況 保 密 的 現 象 日 後 將 會 改 變, 故 需 進 行 進 一 步 研 究, 以 評 估 真 正 難 以 在 正 常 時 間 覆 診, 且 由 於 此 理 由 而 可 能 不 依 期 覆 診 的 實 際 人 數 不 依 期 覆 診 者 實 際 上 正 在 浪 費 現 有 資 源 並 危 害 本 身 的 健 康 倘 發 現 對 辦 公 時 間 以 外 的 覆 診 服 務 的 真 正 需 要 殷 切, 應 設 法 解 決 此 項 問 題 及 協 助 他 們 鑑 於 有 關 服 務 可 能 於 日 後 擴 充, 倘 成 立 一 間 新 診 所, 應 考 慮 合 適 地 點, 為 在 偏 遠 地 區 居 住 或 工 作 的 人 士 提 供 更 大 方 便 7.4 現 今, 不 少 PLHA 的 病 情 多 年 後 尚 未 惡 化 至 AIDS, 預 期 他 們 的 壽 命 將 延 長 與 普 通 人 一 樣,PLHA 的 老 化 大 有 可 能 會 導 致 普 通 慢 性 疾 病 更 常 出 現, 例 如 高 血 壓 糖 尿 病 腰 背 痛 關 節 炎 等 等 由 於 某 些 常 見 抗 逆 轉 錄 病 毒 藥 物 對 新 陳 代 謝 產 生 副 作 用,PLHA 患 上 心 血 管 疾 病 的 機 會 亦 較 大 隨 著 他 們 老 化, 並 非 與 HIV/AIDS 直 接 有 關 並 需 要 由 基 層 護 理 醫 生 或 其 他 專 科 醫 生 處 理 的 疾 病 盛 行 率 將 增 加 ( 表 4) 表 4 需 要 : 非 HIV 相 關 疾 病 的 基 層 醫 護 服 務 某 些 PLHA 希 望 設 立 一 站 式 診 所, 以 迎 合 其 所 有 醫 療 需 要, 包 括 並 非 與 HIV 感 染 直 接 相 關 的 需 要 例 如, 提 議 基 層 護 理 醫 生 應 於 HIV 診 所 駐 診 首 先,PLHA 在 HIV 診 所 感 到 安 全 和 安 心 地 披 露 其 身 分, 原 因 是 周 圍 其 他 人 士 亦 是 PLHA 在 其 他 診 所 場 所, 由 於 無 法 預 測 員 工 的 態 度,PLHA 均 不 願 意 披 露 其 狀 況 接 著, 他 們 面 對 是 否 應 告 知 醫 生 其 狀 況 及 / 或 現 時 正 服 用 抗 逆 轉 錄 病 毒 藥 物 的 兩 難 局 面 他 們 認 為, 由 於 某 些 處 方 藥 物 可 能 與 抗 逆 轉 錄 病 毒 藥 物 產 生 相 互 作 用, 且 他 12

20 們 的 HIV 狀 況 可 能 會 影 響 醫 生 的 臨 床 判 斷, 故 他 們 須 這 樣 做 然 而, 除 非 絕 對 必 要, 否 則 他 們 在 大 部 分 情 況 下 都 不 願 意 這 樣 做, 以 避 免 負 面 後 果 上 述 大 部 分 憂 慮 都 源 於 他 們 所 察 覺 的 歧 視 或 過 往 不 愉 快 的 經 歷 其 次, 某 些 PLHA 擔 心 HIV 診 所 外 的 醫 護 人 員 可 能 對 HIV/AIDS 並 無 足 夠 知 識 相 反, 某 些 PLHA 建 議 把 向 PLHA 提 供 的 一 般 醫 護 服 務 主 流 化, 原 因 是 於 特 定 HIV 服 務 地 點 把 PLHA 分 隔 為 獨 立 群 組 的 行 動 將 會 鼓 吹 醫 護 人 員 及 公 眾 對 PLHA 的 標 籤 效 應 PLHA 寧 願 只 於 必 須 看 HIV 專 科 醫 生 時 才 返 回 HIV 診 所 至 於 其 他 疾 病,PLHA 寧 願 像 普 通 人 一 樣 前 往 其 他 診 所 然 而, 調 查 發 現 PLHA 有 時 傾 向 對 其 他 護 理 人 員 隱 滿 其 HIV 陽 性 狀 況, 這 對 醫 護 而 言 可 能 並 非 最 佳 的 做 法 此 外, 他 們 是 過 往 未 曾 在 其 他 診 所 遭 遇 不 愉 快 個 人 經 歷 的 人 士 建 議 : 需 研 究 向 PLHA 提 供 基 層 醫 護 的 最 佳 模 式 隨 著 PLHA 愈 來 愈 長 壽, 愈 來 愈 多 與 HIV 感 染 無 關 或 附 帶 於 HIV 感 染 但 卻 需 家 庭 醫 生 或 另 一 專 科 處 理 的 疾 病 出 現 此 外, 由 HIV 專 科 醫 生 提 供 基 層 護 理 服 務 非 常 昂 貴, 並 非 最 佳 的 方 式 PLHA 所 察 覺 的 誣 衊 將 繼 續 影 響 他 們, 而 相 關 問 題 迫 切, 並 無 簡 單 的 解 決 方 法 當 局 需 進 一 步 探 討 把 其 他 非 HIV 相 關 醫 療 服 務 主 流 化 抑 或 於 HIV 診 所 提 供 全 面 基 層 醫 護 這 兩 個 選 擇 方 案, 然 後 才 能 決 定 合 適 的 選 擇 方 案 7.5 PLHA 普 遍 認 為 於 HIV 診 所 保 密 的 程 度 獲 得 保 證 PLHA 於 HIV 診 所 內 未 曾 遇 過 違 反 保 密 的 情 況 其 中 一 個 原 因 是 他 們 在 HIV 診 所 對 其 感 染 狀 況 較 不 敏 感 另 一 方 面, 於 非 HIV 診 所 場 所, 問 題 涉 及 私 隱 保 障 ( 表 5) 及 醫 護 人 員 對 HIV/AIDS 的 認 識 ( 表 6) 表 5 問 題 / 需 要 : 有 關 非 HIV 診 所 內 保 障 私 隱 的 問 題 某 些 PLHA 曾 在 其 他 醫 護 環 境 中 遇 到 違 反 保 密 的 情 況 某 些 PLHA 曾 在 醫 院 病 房 內 遇 到 其 HIV 狀 況 被 大 聲 談 論 的 情 況, 例 如 於 護 士 交 接 職 務 期 間 部 份 PLHA 稱, 醫 療 輔 助 人 員 在 周 圍 有 許 多 人 的 情 況 ( 例 如 在 X 光 部 ) 下 大 聲 談 論 他 們 的 病 況 雖 然 相 信 上 述 並 非 蓄 意 行 為, 但 這 些 員 工 的 無 心 之 失 令 病 人 大 感 尷 尬, 被 視 為 並 不 恰 當 建 議 : 加 強 醫 護 人 員 在 病 人 私 隱 保 障 方 面 的 教 育 當 局 需 加 強 醫 護 人 員 在 HIV 病 人 私 隱 保 障 方 面 的 教 育 醫 護 人 員 應 接 受 培 訓, 以 提 高 對 HIV 感 染 者 尊 嚴 的 敏 感 度 PLHA 有 權 確 保 其 醫 療 資 料 受 到 妥 善 保 障 鑑 於 此 感 染 所 帶 來 的 誣 衊, 醫 護 人 員 更 應 額 外 審 慎 行 事, 以 保 障 PLHA 容 易 受 到 侵 犯 的 私 隱 13

21 表 6 問 題 / 需 要 : 醫 護 人 員 對 HIV 感 染 的 基 本 知 識 不 足 一 般 而 言, 在 非 HIV 診 所 工 作 的 醫 護 人 員 對 HIV/AIDS 的 知 識 被 認 為 較 HIV 診 所 的 員 工 薄 弱, 在 若 干 程 度 上, 這 個 現 象 在 意 料 之 內 然 而, 在 非 HIV 診 所 工 作 的 部 份 醫 護 人 員 對 HIV 感 染 的 無 知 程 度, 特 別 是 醫 療 輔 助 人 員 及 支 援 員 工 的 知 識 貧 乏 及 對 感 染 控 制 事 宜 的 認 識 的 不 足 被 視 為 不 可 接 受 部 份 員 工 並 不 完 全 知 悉 傳 播 HIV 的 徑 途, 因 而 在 工 作 時 過 度 警 惕, 例 如, 在 替 HIV 感 染 病 人 更 衣 時 戴 上 手 套, 要 求 病 人 使 用 即 棄 的 餐 具 因 不 合 理 的 原 因 把 他 們 的 診 症 時 段 押 至 最 後 把 他 們 送 往 隔 離 病 房 禁 止 他 們 使 用 病 房 的 洗 手 間 而 要 求 他 們 使 用 便 盤 等 另 一 個 例 子 是 拒 絕 接 收 一 名 染 上 與 HIV 無 關 的 疾 病 的 HIV 感 染 人 士, 而 把 他 轉 介 至 他 接 受 HIV 診 治 的 另 一 所 偏 遠 醫 院 這 些 行 動 的 背 後 理 由 可 能 是 對 處 理 HIV 病 人 感 到 驚 恐 憂 慮 及 無 助 所 有 這 些 對 PLHA 採 取 的 特 別 行 徑 並 不 代 表 他 們 歧 視 PLHA, 但 只 是 出 於 他 們 對 HIV 感 染 的 無 知 不 幸 地,PLHA 往 往 視 這 些 舉 動 為 一 種 不 文 明 的 抗 拒 及 對 他 們 的 標 籤, 而 病 人 因 此 不 理 醫 療 忠 告 而 要 求 出 院 的 情 況 亦 會 在 醫 院 發 生 建 議 : 提 供 培 訓 以 增 進 醫 護 人 員 對 HIV 的 知 識 應 加 強 向 不 同 醫 護 人 員 傳 遞 有 關 HIV 及 AIDS 最 新 知 識 的 資 訊, 並 因 應 不 同 職 級 的 人 員 的 需 要 及 瞭 解 程 度 而 提 供 度 身 訂 造 的 額 外 培 訓 課 程, 特 別 是 關 於 傳 播 途 徑 及 感 染 控 制 的 培 訓 多 項 指 引 亦 可 以 更 有 效 的 方 式 發 放, 以 便 能 傳 達 至 目 標 群 此 外, 醫 療 及 護 士 學 校 應 更 加 著 重 HIV/AIDS 的 教 育, 致 使 新 一 代 的 醫 護 專 業 人 員 能 夠 充 份 注 意 及 認 識 HIV 這 將 有 助 促 進 對 PLHA 的 接 納 及 減 少 對 PLHA 採 取 不 合 理 的 預 防 措 施, 以 免 引 起 誤 解 及 對 醫 護 人 員 的 投 訴 7.6 海 外 權 威 機 構 建 議 提 供 伴 侶 輔 導 及 轉 介 服 務 (PCRS), 作 為 全 面 的 HIV 預 防 計 劃 的 一 部 份 在 香 港, 前 香 港 愛 滋 病 顧 問 局 轄 下 的 接 納 愛 滋 病 患 者 促 進 委 員 會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出 版 香 港 受 HIV 感 染 人 士 的 伴 侶 輔 導 及 轉 介 的 建 議 道 德 原 則 16 有 關 原 則 列 載 如 下 : PCRS 應 由 照 顧 感 染 HIV 的 病 人 的 醫 護 專 業 人 員 進 行 妥 善 進 行 PCRS 將 令 感 染 HIV 的 病 人 他 們 的 伴 侶 及 社 區 受 惠 提 供 PCRS 的 方 法 不 少, 各 有 利 弊 醫 護 專 業 人 員 應 與 病 人 一 起 決 定 最 合 適 的 方 法 PCRS 的 實 施 應 經 常 遵 守 香 港 法 律 及 專 業 守 則 照 顧 感 染 HIV 的 病 人 的 個 別 醫 護 服 務 組 織 應 訂 定 PCRS 協 定 若 對 處 理 棘 手 個 案 時 產 生 疑 問, 應 向 相 關 機 關 尋 求 意 見 我 們 建 議 就 此 對 醫 護 專 業 人 員 提 供 更 多 指 引 ( 表 7) 14

22 表 7 問 題 / 需 要 : 前 線 醫 護 人 員 獲 提 供 有 關 PCRS 的 指 引 不 足 雖 然 前 線 員 工 知 道 這 些 準 則, 但 間 中 亦 難 以 在 缺 乏 周 全 及 標 準 化 的 指 引 下 處 理 伴 侶 輔 導 及 轉 介 此 外, 香 港 兩 家 HIV 診 所 實 行 PCRS 的 形 式 亦 有 別 此 外 亦 建 議 成 立 專 責 PCRS 的 中 央 服 務 組 別, 以 便 把 程 序 標 準 化 然 而, 由 於 HIV 感 染 在 香 港 並 非 法 定 須 予 呈 報 的 疾 病, 故 這 個 備 受 爭 議 的 議 題 涉 及 不 少 法 律 及 道 德 問 題 建 議 : 應 向 負 責 PCRS 的 所 有 前 線 員 工 發 佈 全 面 的 指 引 PCRS 有 助 有 感 染 風 險 的 人 士 進 行 HIV 測 試 防 止 HIV 傳 染 給 可 能 經 性 交 或 共 用 針 筒 而 受 到 感 染 的 人 士, 以 及 加 強 對 經 已 感 染 的 伴 侶 的 護 理 及 支 援 應 鼓 勵 醫 護 專 業 人 員 對 所 有 PLHA 進 行 PCRS HIV 診 所 應 向 前 線 員 工 提 供 更 多 指 引 及 支 援, 例 如 實 務 指 引 及 培 訓 等, 以 便 向 PLHA 提 供 先 進 的 PCRS, 並 可 就 日 後 加 強 PLHA 而 制 定 創 新 的 方 法 7.7 PLHA 感 染 丙 型 肝 炎 病 毒 (HCV) 的 盛 行 率 遠 高 於 普 通 市 民 有 限 的 研 究 顯 示,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至 二 零 零 四 年,ITC 的 新 HIV/AIDS 病 人 的 抵 抗 HCV 的 抗 體 ( 資 料 來 源 :ITC,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 介 乎 7.9% 至 18% 17 這 可 能 因 傳 染 途 徑, 即 性 交 途 徑 及 在 注 射 藥 物 時 共 用 針 筒 所 致 科 學 研 究 顯 示,HCV 與 HIV 並 行 感 染 可 能 導 致 HCV 感 染 及 HIV 感 染 同 時 加 速 惡 化, 令 同 時 感 染 HCV 的 人 士 的 發 病 率 提 高 及 早 逝 他 們 亦 較 易 感 染 急 性 肝 病 18 PLHA 的 問 題 是 HCV 的 治 療 不 足 ( 表 8) 表 8 問 題 : 對 同 時 感 染 丙 型 肝 炎 的 患 者 所 提 供 的 治 療 服 務 不 足 HCV 現 今 可 獲 得 有 效 治 療, 但 感 染 HCV 的 PLHA 卻 不 一 定 能 獲 得 治 療 服 務 PLHA 所 獲 得 的 治 療 服 務 有 限, 可 能 基 於 治 療 的 輪 選 準 則 嚴 格, 以 及 治 療 成 本 高 昂 建 議 : 加 強 對 同 時 感 染 HCV 的 PLHA 的 治 療 PLHA 若 在 HIV 以 外 同 時 感 染 其 他 疾 病, 例 如 乙 型 肝 炎 及 丙 型 肝 炎, 應 獲 提 供 治 療 核 心 醫 療 服 務 應 包 括 對 患 者 同 時 感 染 的 其 他 疾 病, 例 如 HCV 的 治 療 HIV 感 染 本 身 不 應 是 防 止 患 者 獲 得 HCV 感 染 治 療 的 準 則 7.8 由 於 PLHA 在 目 前 的 HARRT( 高 效 能 抗 逆 轉 錄 病 毒 治 療 ) 時 代 的 生 活 較 佳, 且 大 部 份 PLHA 因 進 行 治 療 而 在 多 年 間 保 持 健 康, 不 少 更 考 慮 生 兒 育 女 幾 乎 所 有 有 意 生 育 的 PLHA 均 須 就 生 育 選 擇 及 獲 得 生 育 支 援 服 務 而 接 受 輔 導 生 育 支 援 的 需 要 尚 未 能 滿 足 ( 表 9) 15

23 表 9 問 題 / 需 要 : 生 育 支 援 服 務 不 足 調 查 發 現 PLHA 在 尋 求 與 生 育 醫 療 相 關 的 服 務 方 面 遇 到 困 難, 例 如 本 地 公 立 醫 院 的 婦 產 科 單 位 向 有 須 要 人 士 提 供 的 精 子 洗 液 及 輔 助 生 育 服 務 不 足 PLHA 在 這 方 面 的 需 要 目 前 未 能 滿 足 建 議 : 令 PLHA 更 易 獲 得 生 育 技 術 支 援 服 務 PLHA 生 育 問 題 的 各 方 面, 包 括 道 德 及 醫 療 方 面 須 加 以 注 視, 特 別 是 有 關 其 中 一 人 感 染 HIV 的 夫 婦 可 能 在 性 交 過 程 中 因 不 採 取 保 護 措 施 而 受 到 感 染 的 風 險 ACA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所 公 佈 的 HIV 感 染 人 士 應 用 協 助 生 育 方 法 的 建 議 道 德 原 則 指 出, 在 香 港, 受 HIV 感 染 的 個 人 應 與 不 受 HIV 感 染 的 個 人 同 樣 享 有 獲 得 生 育 支 援 的 權 利 19 他 們 應 同 樣 獲 得 協 助, 以 便 能 夠 就 生 育 相 關 的 事 宜 作 出 知 情 的 決 定, 而 他 們 的 個 人 決 定 亦 應 該 獲 得 尊 重 他 們 決 定 生 育 時 對 專 業 生 育 意 見 的 需 求 將 較 一 般 夫 婦 為 大, 因 而 應 獲 得 特 別 關 注 他 們 在 日 後 應 獲 得 更 佳 的 生 育 支 援 7.9 臨 床 心 理 服 務 被 視 為 必 需 的 服 務, 特 別 是 對 剛 剛 診 斷 出 染 病 的 病 者 來 說 首 先, 剛 診 斷 出 染 病 的 病 者 通 常 難 以 面 對 這 個 人 生 危 機 他 們 會 憂 慮 及 忿 怒 及 可 能 產 生 情 緒 及 適 應 問 題, 在 這 個 敏 感 時 期,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可 協 助 他 們 面 對 疾 病 第 二, 不 少 PLHA 因 受 到 歧 視, 內 疚 及 自 責 而 造 成 心 理 創 傷 及 悲 痛, 因 而 亦 需 要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的 協 助 然 而, 他 們 所 獲 得 的 臨 床 心 理 服 務 卻 有 限 ( 表 10) 表 10 問 題 / 需 要 :PLHA 獲 提 供 的 臨 床 心 理 服 務 不 足 儘 管 兩 家 HIV 診 所 目 前 提 供 臨 床 心 理 服 務, 但 服 務 卻 不 足 以 應 付 需 求 ITC 的 輪 候 時 間 相 當 長 QEH 的 臨 床 心 理 服 務 由 愛 滋 病 信 託 基 金 的 撥 款 支 持 若 不 再 獲 得 有 關 撥 款, 服 務 可 能 會 終 止 過 往 由 一 家 NGO 提 供 的 臨 床 心 理 服 務 亦 因 不 獲 撥 款 而 終 止 兩 家 HIV 診 所 的 護 士 輔 導 員 可 提 供 若 干 情 緒 及 心 理 輔 導 服 務, 但 這 些 護 士 並 未 接 受 正 統 的 心 理 學 訓 練, 她 們 仍 專 注 於 醫 療 及 護 理 工 作 在 若 干 程 度 上, 社 工 可 就 這 方 面 的 需 要 提 供 輔 助, 但 心 理 狀 況 不 正 常 的 病 人 最 好 仍 是 交 由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處 理 此 外,ITC 亦 提 供 精 神 科 診 治 服 務, 但 不 少 病 人 均 認 為 精 神 科 服 務 主 要 為 精 神 病 而 設, 並 無 法 取 代 臨 床 心 理 服 務 建 議 : 面 對 心 理 問 題 的 PLHA 應 獲 得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的 支 援 由 於 不 少 PLHA 均 有 心 理 壓 力, 因 此, 即 使 他 們 身 體 健 康, 亦 無 法 工 作 病 人 獲 得 的 臨 床 心 理 服 務 應 該 加 強, 以 滿 足 他 們 的 需 要 當 局 應 投 入 更 多 資 源, 以 加 強 對 有 需 要 的 PLHA 的 臨 床 心 理 服 務 這 可 帶 來 兩 方 面 的 好 處 解 決 病 者 的 內 在 心 理 衝 突 不 單 有 助 他 們 更 正 面 地 面 對 疾 病, 亦 可 使 病 者 更 加 遵 從 療 程 減 少 高 危 行 為 及 產 生 更 大 責 任 感, 以 防 止 疾 病 持 續 蔓 延 16

24 7.10 不 久, 將 有 更 多 PLHA 服 用 抗 逆 轉 錄 病 毒 藥 物 (ARTs) 此 外, 他 們 服 用 ARTs 的 時 間 將 會 延 長, 因 此, 出 現 現 有 ARTs 的 抗 藥 性 菌 株 的 可 能 性 將 增 加 為 了 向 那 些 對 現 有 藥 物 產 生 抗 藥 性 的 病 人 提 供 拯 救 性 治 療, 獲 得 新 藥 或 試 驗 中 的 藥 物 非 常 重 要 ( 表 11) 表 11 問 題 / 需 要 : 為 治 療 失 敗 的 病 人 提 供 的 藥 物 選 擇 不 多 在 香 港 獲 得 所 有 美 國 食 品 及 藥 物 管 理 局 認 可 藥 物 被 認 為 非 常 重 要, 因 為 醫 生 將 可 從 較 多 的 處 方 藥 物 中 作 出 選 擇, 特 別 是 為 因 產 生 抗 藥 性 的 病 毒 而 治 療 失 敗 的 病 人 選 擇 藥 物 由 於 香 港 缺 乏 有 效 的 臨 床 試 驗 系 統, 在 現 有 藥 物 選 擇 下 治 療 失 敗 的 病 人 難 以 獲 得 試 驗 性 治 療 建 議 : 在 香 港 提 供 新 / 試 驗 性 的 抗 逆 轉 錄 病 毒 藥 物 服 用 ARTs 的 PLHA 人 數 正 在 上 升, 部 份 產 生 抗 藥 性 對 標 準 治 療 失 敗 的 PLHA 來 說, 新 藥 非 常 重 要 香 港 應 設 立 一 個 機 制, 讓 證 實 有 效 的 ARTs 能 夠 早 日 註 冊 並 應 於 日 後 建 立 一 個 讓 醫 護 人 員 可 獲 取 試 驗 性 藥 物 的 制 度 7.11 最 後, 目 前 的 部 份 其 他 支 援 服 務 亦 不 足, 包 括 牙 科 服 務 ( 表 12), 及 為 有 覆 診 困 難 的 人 士 提 供 的 交 通 接 送 服 務 ( 表 13) \ 表 12 問 題 / 需 要 : 公 共 牙 科 服 務 不 足 向 PLHA 提 供 的 牙 科 服 務 目 前 並 不 足 夠 遇 上 牙 齒 問 題 的 人 士 可 於 醫 生 診 斷 後 被 轉 介 至 政 府 的 牙 科 診 所 然 而, 除 在 緊 急 情 況 外, 目 前 市 民 大 眾 可 獲 提 供 的 政 府 牙 科 服 務 仍 然 非 常 有 限 PLHA 認 為 他 們 因 其 感 染 而 特 別 需 要 更 廣 泛 的 服 務 目 前, 政 府 牙 科 服 務 把 HIV 病 者 分 類 為 二 級 護 理 人 士, 因 而 獲 提 供 急 性 及 慢 性 牙 科 疾 病 的 治 療 服 務, 例 如 真 菌 感 染 潰 瘍 毛 狀 白 斑 卡 波 西 肉 瘤 等 的 治 理 然 而, 病 人 不 獲 提 供 持 續 跟 進 服 務 從 醫 護 人 員 的 角 度, 一 名 負 責 任 的 病 人 應 該 向 牙 醫 表 明 已 感 染 HIV 然 而, 部 份 病 者 憂 慮 私 家 牙 醫 因 而 拒 絕 提 供 牙 科 治 療 服 務, 但 卻 無 任 何 證 據 支 持 有 關 申 訴 建 議 : 改 善 向 PLHA 提 供 的 牙 科 服 務 海 外 研 究 顯 示, 不 少 感 染 HIV 的 PLHA 均 出 現 口 腔 病 損 狀 況, 例 如 鵝 口 瘡 疣 牙 肉 疾 病 及 蛀 牙 20 口 腔 健 康 護 理 應 被 視 為 PLHA 獲 提 供 的 核 心 醫 護 服 務 的 一 部 份 加 強 牙 科 專 業 人 員 的 HIV 教 育 可 能 有 助 提 高 他 們 對 HIV 的 認 知 及 接 納 程 度, 因 而 減 輕 部 份 PLHA 的 憂 慮 部 份 主 流 NGO 向 公 眾 提 供 可 予 負 擔 的 牙 科 服 務 AIDS NGO 亦 被 鼓 勵 為 有 需 17

25 要 的 PLHA 以 另 一 種 形 式 安 排 這 類 服 務 表 13 問 題 / 需 要 : 向 PLHA 提 供 的 交 通 接 送 服 務 不 足 部 份 患 病 或 病 情 相 對 不 穩 定 的 病 人 可 能 須 以 非 緊 急 救 護 車 送 往 診 所, 以 便 進 行 覆 診 在 ITC, 救 護 車 服 務 須 透 過 消 防 處 (FSD) 預 約 按 照 規 定, 非 緊 急 救 護 車 服 務 使 用 者 的 目 的 地 及 路 線 必 須 在 同 一 個 網 絡 地 區, 因 為 病 人 往 往 被 送 往 最 鄰 近 其 居 所 的 醫 院 若 需 要 有 關 服 務 的 病 者 居 於 九 龍 灣 所 屬 的 網 絡 地 區 以 外 的 地 區 ( 即 橫 跨 兩 個 區 域 ), 便 難 以 預 訂 非 緊 急 救 護 車 服 務 目 前, 病 者 可 與 FSD 的 員 工 聯 絡, 詳 細 解 釋 其 需 要, 以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行 動 不 便 但 身 體 狀 況 較 為 穩 定 的 PLHA 並 不 需 要 救 護 車 服 務 部 份 NGO 為 他 們 提 供 覆 診 所 需 的 交 通 接 送 服 務 然 而,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並 不 足 以 應 付 需 求 除 NGO 以 外, 護 士 亦 可 為 病 者 預 訂 香 港 復 康 會 所 提 供 的 復 康 巴 士 服 務, 但 由 於 需 求 殷 切, 預 訂 服 務 時 往 往 遇 到 困 難 建 議 : 需 加 強 PLHA 覆 診 所 需 的 交 通 接 送 服 務 有 別 於 可 由 病 人 居 所 群 集 地 區 的 醫 院 處 理 的 大 部 份 病 況,PLHA 為 獲 取 HIV 醫 護 服 務, 往 往 需 要 長 途 跋 涉, 才 可 到 達 覆 診 地 點 為 方 便 PLHA 覆 診 及 改 善 其 生 活 質 素, 非 緊 急 救 護 車 服 務 及 為 行 動 不 便 的 人 士 提 供 的 交 通 接 送 服 務 均 應 該 在 日 後 加 強 B. 社 會 服 務 7.12 在 社 會 服 務 方 面,PLHA 除 獲 得 一 般 市 民 所 獲 提 供 的 服 務 外, 亦 獲 提 供 多 項 特 別 服 務 與 過 往 比 較,PLHA 目 前 對 社 會 服 務 的 需 要 與 一 般 市 民 較 為 相 近 7.13 儘 管 香 港 AIDS NGO 的 資 源 有 限, 但 在 不 少 熱 誠 投 入 的 員 工 的 努 力 下, 已 取 得 理 想 成 果 PLHA 認 同 這 些 NGO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的 重 要 性 特 別 實 用 的 服 務 包 括 交 通 接 送 服 務 就 業 支 援 服 務 輔 導 服 務 及 朋 輩 支 援 服 務 等 此 外, 有 關 如 何 在 非 醫 療 環 境 下 應 付 疾 病 的 專 業 輔 導 服 務 亦 非 常 實 用, 特 別 是 協 助 病 者 在 斷 症 初 期 應 付 壓 力 的 服 務 有 關 需 要 或 問 題 與 服 務 範 疇 ( 表 14) 資 助 機 制 ( 表 15) 及 監 察 和 評 估 ( 表 16) 相 關 表 14 問 題 :NGO 在 若 干 方 面 的 服 務 覆 蓋 面 不 足 PLHA 所 需 的 部 份 社 會 服 務 與 其 感 染 所 帶 來 的 問 題 相 關, 而 主 流 社 會 服 務 卻 無 法 解 決 有 關 問 題 目 前, 只 有 三 家 AIDS NGO 提 供 特 別 為 應 付 PLHA 的 需 要 而 設 的 服 務, 由 於 服 務 覆 蓋 面 不 足, 故 難 以 發 揮 顯 著 效 用 問 卷 調 查 的 不 少 受 訪 者 在 過 往 均 從 未 曾 接 觸 AIDS NGO 此 外, 部 份 服 務 只 由 單 一 組 織 提 供, 他 們 認 為 18

26 不 同 的 NGO 可 同 時 提 供 若 干 服 務, 以 方 便 病 者 建 議 : 須 投 放 更 多 資 源 及 加 強 NGO 之 間 的 協 調 服 務 PLHA 的 NGO 應 獲 撥 更 多 資 源, 以 支 援 這 些 NGO 籌 辦 多 項 計 劃, 例 如 就 業 支 援 培 訓 計 劃 交 通 接 送 服 務 自 助 及 義 工 計 劃 等 這 與 GIPA 的 原 則 相 符, 即 並 非 只 在 診 所 環 境 提 供 協 助, 亦 包 括 社 區 援 助 此 外,NGO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應 配 合 PLHA 不 斷 轉 變 的 需 要 PLHA 認 為 較 實 用 的 範 疇 應 加 以 擴 大, 以 應 付 他 們 的 需 要 此 外, 不 同 的 NGO 之 間 的 協 調 亦 有 助 機 構 以 更 具 成 本 效 益 的 方 法 運 用 有 限 的 資 源 表 15 問 題 : 愛 滋 病 信 託 基 金 (ATF) 的 資 助 機 制 無 法 保 證 可 持 續 向 PLHA 提 供 服 務 不 少 NGO 均 面 對 難 以 自 行 籌 款 的 問 題, 主 要 由 於 HIV/AIDS 並 非 值 得 宣 揚 的 事 宜, 且 社 會 普 遍 並 不 認 同 HIV/AIDS 有 迫 切 獲 得 撥 款 的 需 要 因 此,NGO 須 依 賴 政 府 及 其 他 慈 善 團 體 撥 款, 以 持 續 進 行 有 關 工 作 然 而, 在 ATF 目 前 的 撥 款 機 制 下, 批 出 的 撥 款 只 可 為 一 項 計 劃 提 供 最 長 達 三 年 的 支 持 因 此, 不 少 有 效 的 服 務 因 為 在 首 三 年 過 後 再 申 請 進 一 步 撥 款 被 拒 絕 而 終 止 所 有 人 均 同 意 成 效 不 高 或 重 複 的 計 劃 應 該 終 止, 但 有 別 於 預 防 性 計 劃, 不 少 向 PLHA 提 供 的 計 劃 性 服 務 均 屬 長 期 及 滿 足 持 續 需 要 的 服 務, 並 應 視 為 正 規 服 務, 例 如 交 通 接 送 及 輔 導 服 務 等 其 中 一 個 例 子 是 香 港 愛 滋 病 基 金 會 所 提 供 的 輔 導 服 務 因 資 源 有 限 而 不 接 受 新 的 轉 介 個 案 此 外, 不 少 NGO 指 出 現 有 三 年 制 的 計 劃 撥 款 機 制 妨 礙 有 關 機 構 進 一 步 發 展 服 務, 因 為 服 務 能 否 持 續 全 賴 能 否 獲 得 撥 款, 由 於 無 法 肯 定 會 否 獲 得 撥 款,NGO 均 不 願 為 PLHA 展 開 進 取 的 計 劃 建 議 : 檢 討 ATF 的 資 助 機 制 ATF 向 NGO 提 供 資 助 的 機 制 應 該 作 出 檢 討, 以 確 保 可 於 日 後 持 續 提 供 一 些 長 遠 及 可 滿 足 持 續 需 要, 且 證 實 實 用 的 基 本 及 必 需 的 服 務 此 外, 建 議 就 計 劃 再 度 提 出 的 持 續 撥 款 申 請 應 於 計 劃 屆 滿 日 前 盡 早 處 理, 以 便 NGO 預 早 得 悉 可 以 續 辦 那 些 計 劃 表 16 問 題 : 資 助 機 構 (ATF) 對 獲 得 資 助 的 計 劃 的 監 察 有 限 目 前 並 無 任 何 正 式 機 制 監 察 ATF 資 助 的 計 劃 的 實 施 進 度 及 評 估 有 關 計 劃 的 成 效 申 請 ATF 的 組 織 須 在 申 請 表 格 上 填 寫 實 施 及 評 估 資 料 在 獲 批 撥 款 後, 機 構 只 須 在 獲 得 撥 款 的 計 劃 及 項 目 實 施 期 間 及 完 成 後 提 交 活 動 報 告 及 經 審 核 賬 目 撥 款 時 並 未 詳 細 參 考 所 提 供 服 務 的 質 素 或 原 定 目 標 是 否 達 到 建 議 : 在 ATF 資 助 項 目 的 撥 款 程 序 中 應 加 入 監 察 及 評 估 機 制 由 於 需 要 及 需 求 殷 切, 資 源 顯 得 有 限 確 保 以 最 具 成 本 效 益 的 方 法 使 用 獲 分 配 的 資 源 以 達 到 目 標 成 為 公 共 資 助 機 構 的 基 本 責 任 ATF 應 該 實 施 持 續 監 察 表 現 19

27 的 機 制, 以 確 保 資 助 服 務 / 計 劃 達 到 資 助 機 構 的 規 定 標 準 及 要 求, 從 而 保 持 服 務 質 素 監 察 應 包 括 質 素 監 察, 可 以 半 年 度 報 告 年 度 報 告 及 評 估 報 告 進 行, 而 非 只 著 重 財 務 及 程 序 狀 況 建 議 在 撥 款 程 序 中 加 設 一 個 機 制, 以 評 估 再 度 向 ATF 申 請 持 續 撥 款 的 計 劃 的 成 效 7.14 就 業 是 PLHA 融 入 社 會 的 一 個 關 鍵 元 素 不 少 PLHA 在 長 期 患 病 康 復 後, 均 無 法 重 返 以 往 的 工 作 崗 位, 因 為 部 份 PLHA 在 診 斷 出 患 病 的 初 期 病 情 嚴 重, 特 別 是 在 診 斷 時 病 情 已 惡 化 至 AIDS 的 較 末 期 病 患 者, 更 可 能 在 急 性 期 後 失 去 工 作 此 外, 部 份 PLHA 認 為 在 診 斷 為 HIV 病 者 後, 生 活 將 會 轉 變, 因 而 逐 漸 失 去 信 心, 自 我 形 象 亦 甚 低 落 PLHA 通 常 無 法 獲 得 新 的 工 作, 或 與 以 往 工 作 相 若 的 工 作, 特 別 在 競 爭 非 常 劇 烈 的 環 境 下 7.15 在 HAART 時 代,PLHA 不 再 憂 慮 死 亡 或 體 質 轉 弱, 但 卻 關 注 如 何 面 對 日 後 的 生 活, 失 業 更 增 添 他 們 現 有 的 痛 苦 生 產 性 就 業 有 助 PLHA 自 力 更 生 及 重 新 融 入 社 會 工 作 能 加 強 他 們 的 自 尊, 令 他 們 感 到 能 夠 如 他 人 般 貢 獻 社 會 加 強 PLHA 的 正 面 形 象, 亦 有 助 增 加 社 會 對 他 們 的 接 納 程 度, 並 消 除 PLHA 成 為 一 無 是 處 的 患 病 人 士 的 負 面 形 像 PLHA 有 需 要 獲 得 就 業 支 援 ( 表 17) 表 17 問 題 / 需 要 : 就 業 支 援 並 不 足 夠, 且 未 能 滿 足 PLHA 的 特 殊 需 要 在 求 職 初 期 提 供 就 業 支 援 服 務 甚 為 重 要, 目 前 有 關 服 務 相 當 不 足 AIDS NGO 所 提 供 的 就 業 支 援 並 無 系 統, 目 前 存 在 擴 大 及 提 升 有 關 服 務 的 空 間 此 外,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所 提 供 的 再 培 訓 計 劃 主 要 集 中 於 技 術 培 訓, 並 未 能 滿 足 PLHA 的 特 殊 需 要 建 議 : 社 會 應 加 強 為 PLHA 提 供 的 就 業 支 援 服 務 目 前, 由 於 不 少 PLHA 均 能 保 持 健 康, 故 須 為 協 助 PLHA 重 返 社 會 成 為 具 生 產 力 的 人 士 而 提 供 能 切 合 他 們 的 特 殊 需 要 的 職 業 復 康 服 務, 例 如, 提 升 技 術 及 能 力 的 工 作 坊 訓 練 面 試 技 巧 的 工 作 坊 技 巧 培 訓 工 作 坊 及 支 援 性 計 劃 均 有 助 PLHA 接 納 自 我, 並 重 建 自 信 及 自 尊 等 此 外, 部 份 PLHA 認 為 AIDS NGO 可 為 PLHA 提 供 短 期 就 業 機 會, 作 為 準 備 他 們 重 返 主 要 工 作 隊 伍 的 中 期 措 施 上 述 所 有 安 排 均 能 提 高 PLHA 的 受 聘 機 會 7.16 自 助 小 組 亦 能 為 PLHA 提 供 多 方 面 的 協 助 首 先, 病 人 的 朋 輩 支 援 小 組 可 提 供 一 個 安 全 的 環 境, 讓 PLHA 彼 此 分 享 及 互 相 支 持, 因 而 減 低 對 社 會 的 疏 離 第 二, 為 PLHA 提 供 更 多 參 與 義 工 服 務 的 機 會, 能 促 進 PLHA 社 群 解 決 本 身 的 需 要, 並 利 用 PLHA 社 群 的 資 源 協 助 他 人 此 外, 他 們 亦 可 團 結 一 致, 向 社 會 反 映 他 們 的 需 要, 並 促 請 政 府 關 注 AID 相 關 的 議 題 團 結 PLHA 20

28 社 群 的 聲 音 亦 有 助 減 低 社 會 對 PLHA 的 歧 視 UNAIDS 亦 鼓 勵 受 HIV/AIDS 感 染 的 人 士 更 積 極 參 與 社 會 事 務 (GIPA) 7.17 對 於 病 人 來 說, 他 們 認 為 不 少 PLHA 均 願 意 成 為 朋 輩 輔 導 員, 以 協 助 及 支 持 他 人 這 項 服 務 對 他 們 來 說 甚 有 意 義, 因 為 PLHA 本 身 最 了 解 PLHA 所 面 對 的 切 身 問 題, 例 如 須 持 續 隱 瞞 病 情 所 造 成 的 心 理 哀 傷 如 何 正 面 地 面 對 感 染 等 他 們 珍 惜 與 其 他 PLHA 會 面 傾 談 及 結 交 的 機 會 透 過 有 組 織 的 自 助 小 組 網 絡 提 供 的 朋 輩 輔 導 及 支 援 無 法 由 其 他 社 會 及 輔 導 服 務 所 取 代 ( 表 18) 表 18 問 題 / 需 要 :PLHA 之 間 的 朋 輩 支 援 相 當 薄 弱 一 直 以 來,PLHA 之 間 的 朋 輩 支 援 相 當 薄 弱 在 香 港, 並 無 任 何 組 織 完 善 的 PLHA 自 助 小 組 儘 管 HIV 診 所 及 NGO 均 為 部 份 病 人 成 立 小 組, 但 規 模 不 大, 且 病 人 並 不 熱 衷 參 與 此 外,QEH 過 往 舉 辦 的 部 份 活 動 亦 被 醫 院 行 政 當 局 要 求 終 止, 因 為 自 二 零 零 三 年 非 典 型 肺 炎 爆 發 以 來 及 其 後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初 啟 動 感 染 控 制 的 黃 色 應 變 警 示 後, 醫 院 均 採 取 不 鼓 勵 在 院 內 提 供 義 務 服 務 的 政 策 NGO 所 舉 辦 的 小 組 活 動 亦 未 為 招 募 PLHA 義 工 進 行 統 籌 建 議 : 應 支 持 及 鼓 勵 活 躍 的 PLHA 成 立 自 助 小 組 部 份 NGO 服 務 PLHA 的 歷 史 悠 久, 且 往 績 超 卓, 因 此 是 推 動 活 躍 的 PLHA 成 立 PLHA 自 助 小 組 的 最 佳 組 織 這 些 NGO 可 以 協 助 統 籌 及 提 升 能 力 的 形 式 支 持 及 培 育 PLHA, 鼓 勵 PLHA 作 出 有 意 義 及 熱 烈 的 參 與 自 助 小 組 成 立 後,NGO 可 在 初 期 的 發 展 及 擴 展 方 面 扮 演 領 導 角 色, 直 至 小 組 能 夠 獨 立 運 作 這 些 自 助 小 組 亦 可 向 ATF 申 請 財 務 資 助 7.18 身 體 或 精 神 殘 障, 且 須 依 賴 他 人 照 料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ADL) 的 PLHA 必 須 逗 留 在 護 理 或 住 宿 院 舍 他 們 通 常 已 處 於 AIDS 末 期 他 們 的 病 況 尚 未 嚴 重 至 須 要 長 期 住 院, 但 亦 無 法 照 顧 自 己 一 直 以 來, 住 宿 護 理 的 需 求 並 未 能 滿 足 ( 表 19) 表 19 問 題 : 須 依 賴 他 人 照 料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的 PLHA 所 需 的 住 宿 護 理 服 務 非 常 缺 乏 雖 然 老 年 病 人 的 輪 候 期 長, 但 仍 然 合 資 格 進 入 安 老 院 舍 或 護 理 院 舍 然 而, 65 歲 以 下 的 病 者 卻 不 獲 提 供 正 式 的 住 宿 護 理 服 務 前 線 員 工 在 為 65 歲 以 下 的 生 活 起 居 需 依 賴 照 顧 的 人 士 物 色 合 適 住 宿 方 面 經 常 遇 到 重 大 困 難 只 有 少 數 私 人 安 老 院 舍 願 意 接 收 這 類 病 人, 但 它 們 卻 須 承 受 違 反 發 牌 條 件 的 風 險 實 際 上, 不 少 安 老 院 舍 均 不 願 接 收 被 診 斷 感 染 HIV/AIDS 的 病 人 建 議 : 須 就 PLHA 的 住 宿 護 理 這 個 由 來 已 久 的 問 題 進 行 研 究, 以 尋 求 合 適 的 解 決 21

29 方 法 儘 管 目 前 對 住 宿 護 理 的 需 求 正 在 減 少, 但 一 些 在 診 症 後 病 況 穩 定 的 末 期 PLHA 亦 不 時 需 要 有 關 服 務 這 個 生 活 起 居 需 依 賴 照 顧 人 士, 特 別 是 65 歲 以 下 的 病 者 應 獲 提 供 住 宿 護 理 服 務 C. 獲 社 會 接 納 並 融 入 社 會 的 方 法 7.19 與 以 往 的 情 況 比 較,PLHA 認 為 在 目 前 更 容 易 面 對 感 染 由 於 治 療 有 效, 疾 病 的 外 在 表 現 遠 遠 較 少 PLHA 的 外 觀 與 一 般 人 無 異, 因 此, 其 他 人 並 不 會 知 道 他 們 的 病 況 他 們 並 不 熱 衷 於 說 出 真 相, 因 為 不 少 PLHA 均 樂 於 持 續 隱 瞞 病 情, 且 認 為 毋 須 向 任 何 人 士 作 出 披 露 儘 管 如 此, 當 PLHA 面 對 知 道 其 感 染 HIV 的 人 士 時, 情 況 卻 截 然 不 同 屆 時,PLHA 的 需 要 及 問 題 將 與 不 獲 接 納 ( 表 20) 及 心 理 復 康 ( 表 21) 相 關 表 20 問 題 : 社 會 普 遍 仍 未 接 納 PLHA 雖 然 經 過 多 年 教 育 及 推 廣, 但 市 民 大 眾, 特 別 是 中 年 及 老 年 人 士 以 及 教 育 程 度 較 低 的 人 士 對 HIV/AIDS 的 基 本 知 識 仍 然 相 當 貧 乏 不 少 人 士 仍 未 了 解 HIV 的 傳 播 途 徑, 且 存 在 不 少 錯 誤 概 念, 並 相 信 有 關 AIDS 的 謬 誤, 亦 因 而 對 PLHA 產 生 不 必 要 的 驚 恐 除 了 無 知 以 外, 八 十 年 代 對 HIV/AIDS 塑 造 的 負 面 形 像 仍 然 深 入 民 心, 且 尚 未 消 除 不 少 人 士 仍 認 為 HIV 感 染 是 不 治 的 傳 染 症, 且 把 HIV/AIDS 與 被 視 為 不 獲 社 會 接 納 或 不 道 德 的 行 為, 例 如 濫 藥 賣 淫 及 同 性 戀 等 聯 想 在 一 起 上 述 種 種 導 致 人 們 迴 避 PLHA, 因 而 增 加 PLHA 不 獲 社 會 接 納 的 感 覺 大 部 份 PLHA 在 醫 護 環 境 及 社 會 上 透 露 其 身 份 後, 仍 然 受 到 嚴 重 的 歧 視 社 會 對 PLHA 的 接 納 程 度 被 視 為 偏 低, 但 在 多 年 來 經 已 略 為 改 善 因 此,PLHA 往 往 不 願 向 他 人 透 露 其 身 份, 因 為 可 能 產 生 遭 歧 視 的 負 面 後 果 因 此, 告 訴 他 人 他 們 的 病 情 成 為 PLHA 的 主 要 障 礙, 這 個 情 況 造 成 惡 性 循 環 : 他 們 越 隱 藏 本 身 的 身 份, 便 會 對 他 人 對 待 自 己 的 態 度 作 出 越 敏 感 的 判 斷 部 份 PLHA 更 須 面 對 因 羞 恥 及 悲 傷 帶 來 的 長 期 精 神 折 磨, 因 而 感 到 難 以 忍 受 更 可 悲 的 是, 由 於 醫 護 員 工 通 常 得 悉 PLHA 的 身 份, 因 此,PLHA 在 醫 護 環 境 下 遭 受 更 嚴 重 的 歧 視 ( 不 論 屬 實 或 純 屬 感 受 ) 他 們 間 中 須 面 對 他 人 的 批 判 性 態 度, 以 下 故 事 便 是 最 佳 例 子 一 名 病 人 表 示 醫 生 在 得 悉 他 的 HIV 身 份 後 取 消 原 定 的 手 術 安 排, 原 因 是 原 本 須 以 手 術 醫 治 的 病 況 目 前 能 夠 毋 須 動 手 術 而 以 更 加 合 適 的 保 守 方 式 治 療 病 人 則 認 為 醫 生 因 不 願 為 他 進 行 手 術 而 取 消 手 術, 因 而 堅 持 按 原 定 計 劃 進 行 手 術 在 手 術 前, 他 聽 見 醫 生 在 手 術 室 以 他 的 感 染 開 玩 笑 在 另 一 個 例 子 中, 病 人 表 示 在 醫 院 受 到 歧 視 後, 將 永 不 對 醫 護 人 員 透 露 其 感 染 HIV 22

30 的 身 份 更 差 的 是, 他 人 的 誣 衊 將 妨 礙 個 別 人 士 了 解 本 身 的 HIV 病 況 此 外, 受 感 染 的 人 士 可 能 因 憂 慮 性 伴 侶 懷 疑 而 不 採 取 預 防 措 施 建 議 : 政 府 及 社 區 組 織 應 合 力 為 PLHA 建 立 一 個 接 納 他 們 的 社 會 不 接 納 和 歧 視 成 為 現 今 有 效 預 防 HIV 的 最 大 敵 人 參 與 高 危 行 為 的 個 別 人 士 往 往 因 恐 怕 遭 受 歧 視, 而 不 願 進 行 HIV 測 試, 即 使 可 以 獲 得 治 療 這 將 摧 毀 PLHA 的 生 命 政 府 應 致 力 教 育 大 眾 有 關 HIV 的 知 識, 特 別 是 有 關 HIV 不 會 透 過 日 常 的 社 交 接 觸 傳 染 及 HIV 感 染 可 以 治 療 的 知 識, 以 減 輕 市 民 對 PLHA 的 恐 懼 政 府 亦 可 制 訂 利 用 傳 媒 進 行 教 育 的 創 新 方 法, 及 推 行 以 社 會 不 同 層 面 的 人 士 為 對 象 的 大 型 運 動 及 宣 傳 計 劃, 以 消 除 有 關 的 謬 誤 及 更 正 任 何 誤 解, 並 應 加 強 學 校 教 育, 為 較 年 輕 一 代 提 供 指 引, 在 他 們 形 成 價 值 判 斷 的 初 期 培 養 他 們 接 納 PLHA 的 態 度 這 將 有 助 解 決 社 會 歧 視 的 問 題, 並 能 因 此 協 助 PLHA 面 對 朋 友 及 家 庭 成 員, 以 及 說 出 真 相 持 續 鼓 吹 社 會 人 士 接 納 PLHA 及 減 少 對 PLHA 的 歧 視 甚 為 重 要, 因 為 這 有 助 建 立 一 個 鼓 勵 參 與 高 危 行 為 或 面 對 感 染 風 險 的 人 士 進 行 HIV 測 試 的 社 會 環 境 因 此, 更 多 未 進 行 診 斷 的 PLHA 可 獲 得 診 斷, 並 於 早 期 獲 得 醫 護 及 治 療 服 務 此 外, 知 道 本 身 病 情 的 PLHA 亦 可 接 受 輔 導, 以 鼓 勵 他 們 採 用 安 全 套 等 積 極 措 施, 保 護 其 性 伴 侶 表 21 問 題 / 需 要 :PLHA 的 自 我 形 像 低 落, 將 妨 礙 他 們 完 全 融 入 社 會 PLHA 的 身 體 及 健 康 問 題 可 因 獲 得 HAART 而 略 為 解 決, 因 為 HAART 可 把 HIV 感 染 變 為 可 治 療 的 慢 性 疾 病 然 而,PLHA 的 自 尊 心 低 落 及 產 生 自 卑 感, 仍 對 他 們 構 成 障 礙 部 份 PLHA 對 生 命 產 生 強 烈 負 面 的 感 覺, 且 無 法 正 面 積 極 地 生 活 他 們 認 為 本 身 不 值 得 享 有 長 壽 對 PLHA 來 說, 這 仍 然 是 不 可 告 人 的 疾 病 可 悲 的 是, 部 份 PLHA 甚 至 不 願 向 他 們 最 親 密 的 家 庭 成 員 透 露 病 情, 並 隱 藏 這 個 秘 密 直 至 身 故 之 日 PLHA 的 自 我 形 像 低 落, 當 然 與 他 們 一 向 不 獲 社 會 接 納 及 疾 病 惹 人 歧 視 有 關 然 而, 在 若 干 程 度 上, 這 亦 與 他 們 對 自 己 的 看 法 及 本 身 無 法 接 納 自 己 相 關 以 下 例 子 活 生 生 地 反 映 他 們 在 醫 護 環 境 下 的 沮 喪 感 部 份 PLHA 認 為 在 門 診 登 記 付 款 時 出 示 身 份 證 以 證 明 其 資 格 等 部 份 程 序 將 導 致 姓 名 被 披 露 部 份 病 人 憂 慮 在 HIV 診 所 附 近 遇 到 相 熟 的 朋 友 部 份 認 為 當 他 們 在 藥 房 取 藥 時, 配 藥 師 ( 知 道 他 們 的 名 稱 ) 及 四 周 的 人 士 可 能 因 他 們 所 需 的 特 別 及 大 量 的 藥 物 ( 特 別 是 ITC 的 病 人 ) 而 得 悉 他 們 的 身 份 他 們 認 為 讓 配 藥 師 知 悉 他 們 的 身 份 是 不 必 要 及 不 合 適 的 在 上 述 所 有 例 子 中, 服 務 提 供 者 並 無 真 正 歧 視 PLHA PLHA 的 反 應 及 思 想 僅 來 自 本 身 的 想 像 或 其 堅 信 別 人 歧 視 他 們 這 類 自 我 誣 衊 破 壞 了 他 們 與 他 人 的 關 係, 並 妨 礙 他 們 愉 快 地 生 活 建 議 :PLHA 應 獲 提 供 復 康 服 務, 以 助 他 們 克 服 困 難 及 增 強 他 們 的 自 信 心 23

31 妨 礙 PLHA 樂 觀 地 面 對 疾 病 的 心 理 因 素 應 予 探 討, 以 便 更 廣 泛 了 解 這 個 議 題, 且 應 鼓 勵 社 區 組 織 籌 辦 更 多 創 新 的 活 動 及 工 作 坊, 以 協 助 PLHA 正 面 積 極 地 生 活 為 使 生 活 更 加 充 實,PLHA 應 學 習 愛 護 及 尊 重 自 己 及 他 人, 以 減 輕 疾 病 帶 來 的 痛 苦, 及 重 建 與 加 強 社 交 及 心 理 健 康 D. 兒 童 的 需 要 7.20 受 影 響 的 兒 童 在 醫 療 服 務 方 面 並 無 遇 到 重 大 問 題 家 長 一 般 認 為 所 獲 提 供 的 服 務 足 以 滿 足 他 們 的 孩 子 的 需 要 7.21 教 育 及 學 校 生 活 對 受 影 響 兒 童 來 說 是 特 別 的 議 題 對 部 份 受 影 響 兒 童 的 家 長 進 行 的 訪 問 反 映, 受 訪 家 長 並 無 告 訴 學 校 其 子 女 受 到 愛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的 事 實 這 是 他 們 的 子 女 在 學 校 事 宜 上 並 無 面 對 任 何 困 難 的 原 因 雖 然 前 教 育 署 及 教 育 統 籌 局 曾 向 學 校 派 發 HIV/AIDS 的 資 料 及 指 引, 但 家 長 仍 然 憂 慮 披 露 子 女 的 病 情 可 能 導 致 子 女 被 驅 逐 出 校 或 在 學 校 受 到 騷 擾 一 名 受 影 響 兒 童 的 家 長 表 示, 他 們 會 提 醒 子 女 在 學 校 要 小 心, 不 要 弄 傷 自 己 以 及 小 心 處 理 任 何 傷 口 或 血 液 家 長 所 面 對 的 根 本 問 題 是 社 會 普 遍 對 PLHA 的 抗 拒 及 不 接 納 作 為 家 長 及 本 身 亦 是 PLHA, 他 們 不 願 子 女 在 學 校 生 活 中 遭 受 任 何 歧 視, 因 而 選 擇 隱 瞞 病 情 這 個 問 題 與 日 後 向 受 影 響 兒 童 披 露 病 情 相 關 ( 表 22) 表 22 問 題 / 需 要 : 向 受 影 響 兒 童 披 露 HIV 病 情 一 項 主 要 的 可 預 見 問 題 是 向 兒 童 披 露 其 病 情 家 長 不 希 望 子 女 得 悉 本 身 受 HIV 感 染, 因 此 亦 被 迫 向 學 校 隱 瞞 這 些 資 料 受 訪 家 長 並 無 告 訴 子 女 有 關 病 情, 因 為 他 們 認 為 子 女 在 當 時 無 法 了 解 圍 繞 AIDS 的 複 雜 事 宜 其 中 一 名 受 影 響 兒 童 的 家 長 告 訴 該 名 兒 童, 抗 逆 轉 錄 病 毒 藥 物 是 強 身 健 體 的 營 養 補 充 劑 然 而, 當 受 影 響 的 兒 童 長 大 後, 需 要 了 解 這 個 感 染 病 症, 但 這 正 是 很 多 父 母 也 不 懂 處 理 的 問 題 更 甚 的 是, 部 份 家 庭 有 不 止 一 個 受 影 響 兒 童 此 外, 在 同 一 個 家 庭 的 兄 弟 姊 妹 當 中, 亦 可 能 有 些 受 到 影 響, 有 些 不 受 影 響 大 部 份 受 影 響 的 兒 童 均 透 過 母 嬰 傳 染 而 得 病, 故 此 父 母 擔 心 會 遭 受 子 女 責 怪 父 母 憂 心 將 來 須 向 子 女 告 知 真 相, 反 覆 擔 驚 受 怕, 增 加 父 母 的 的 心 理 負 擔 建 議 : 需 要 向 父 母 提 供 適 當 方 式, 讓 其 告 知 受 影 響 子 女 有 關 HIV 的 狀 況 這 是 一 個 十 分 複 雜 的 問 題, 需 要 小 心 處 理, 最 好 交 由 由 社 工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學 校 老 師 及 護 理 專 業 人 員 組 成 的 跨 界 別 專 業 小 組 跟 進 倘 問 題 處 理 失 當, 對 受 影 響 兒 童 將 來 的 生 活 可 能 有 不 良 影 響 政 府 應 主 動 探 討 這 些 父 母 的 需 要 及 提 供 足 夠 的 支 持 E. 未 被 診 斷 的 HIV 感 染 人 士 24

32 7.22 有 別 於 以 往, 醫 療 界 目 前 可 為 HIV 感 染 提 供 治 療 因 此, 應 鼓 勵 參 與 可 能 導 致 HIV 感 染 的 行 為 的 所 有 人 士 進 行 測 試 此 外, 持 續 作 出 這 些 行 為 的 人 士 應 定 期 進 行 測 試 一 方 面, 若 於 早 期 被 診 斷 出 感 染 HIV,HIV 診 所 可 跟 進 PLHA 的 情 況, 並 提 供 治 療 另 一 方 面,PLHA 有 機 會 接 受 輔 導, 勸 籲 其 停 止 繼 續 作 出 高 風 險 行 為, 這 樣 對 其 本 身 的 伴 侶 及 整 個 社 會 都 有 益 處 當 局 需 要 把 測 試 推 廣 至 較 廣 泛 層 面, 盡 量 識 別 更 多 未 經 診 斷 的 PLHA ( 表 23) 表 23 問 題 / 需 要 : 未 被 診 斷 的 PLHA 導 致 他 人 面 對 受 感 染 的 風 險 由 於 HIV 的 潛 伏 期 非 常 長, 在 受 感 染 後 及 嚴 重 症 候 出 現 時 錯 失 診 斷 機 會 的 人 士 可 能 在 其 後 多 年 亦 不 會 出 現 任 何 徵 狀 他 們 有 可 能 透 過 高 風 險 行 為 不 斷 把 病 毒 傳 染 他 人 仍 然 未 經 診 斷 亦 令 他 們 無 享 有 提 早 接 受 治 療 的 好 處 建 議 : 應 該 推 行 創 新 的 方 法, 令 有 機 會 受 感 染 的 人 士 更 容 易 接 受 測 試 應 以 創 新 的 方 法 鼓 勵 有 可 能 受 HIV 感 染 的 人 士 接 受 測 試, 例 如 快 速 測 試 在 診 所 環 境 中, 應 加 強 對 醫 護 專 業 人 員 的 教 育, 令 他 們 提 高 警 覺 性, 在 呈 現 出 相 似 徵 狀 的 病 人 之 中, 以 及 出 現 HIV 感 染 相 關 的 病 況 及 行 為 的 病 人 之 中 識 別 HIV 患 者 診 所 是 為 容 易 感 染 但 難 以 接 觸 的 人 士 提 供 HIV 測 試 的 理 想 環 境, 因 為 這 些 人 士 的 HIV 知 識 貧 乏, 故 絕 少 主 動 參 與 測 試 另 一 方 面, 可 以 推 行 創 新 計 劃, 以 加 強 診 所 以 外 的 測 試 服 務, 例 如, 外 展 測 試 服 務 目 前, 一 些 NGO 已 向 普 羅 大 眾 及 一 些 特 定 的 組 別, 如 男 男 性 接 觸 者 提 供 輔 導 服 務 及 自 願 測 試 服 務 需 要 為 提 供 這 類 測 試 服 務 而 投 放 更 多 資 源 8. 限 制 這 項 社 群 評 估 識 別 了 一 些 有 關 PLHA 社 群 的 新 舊 問 題 然 而, 這 並 不 代 表 這 是 一 個 全 面 的 檢 討 由 於 時 間 所 限, 這 項 評 估 存 在 以 下 一 些 局 限 : 不 少 需 要 及 結 論 乃 根 據 收 集 自 數 個 PLHA 焦 點 組 別 的 資 料 而 歸 納 所 得 焦 點 組 別 內 的 PLHA 是 否 可 代 表 整 個 社 群, 仍 然 是 未 知 之 數 護 理 人 員 及 NGO 的 職 員 特 別 選 出 這 些 人 士, 顯 然 因 為 他 們 踴 躍 發 言, 而 且 勇 於 表 達 意 見 然 而, 所 收 集 的 資 料 可 能 只 反 映 這 些 PLHA 的 立 場, 而 並 非 普 遍 現 象 問 卷 調 查 的 回 應 率 頗 低 不 給 予 回 應 的 受 訪 者 可 能 並 無 問 題, 或 不 願 意 談 及 這 些 問 題 另 一 方 面, 交 回 問 卷 的 受 訪 者 所 表 達 的 問 題 / 需 要 可 能 因 為 其 本 身 的 特 殊 情 況 而 有 所 誇 大 問 卷 調 查 的 涵 蓋 面 不 夠 全 面 部 份 病 人 在 進 行 調 查 的 8 星 期 期 間 並 無 覆 診, 因 而 無 機 會 參 與 是 次 調 查 25

33 未 被 診 斷 的 PLHA 數 目 仍 然 是 未 知 之 數, 而 且 並 無 有 效 方 法 得 知 他 們 是 誰, 以 及 他 們 的 需 要 是 什 麼 9. 總 結 9.1 過 去 十 年, 醫 學 進 步 為 PLHA 帶 來 極 大 的 希 望 及 裨 益 在 香 港, 幾 乎 所 有 居 民 均 獲 提 供 醫 療 服 務, 可 享 用 高 質 素 的 全 面 診 所 醫 護 服 務 因 此, 很 多 PLHA 獲 得 重 生 根 據 現 時 的 檢 討, 不 少 PLHA 均 對 所 獲 提 供 的 服 務 感 到 非 常 滿 意 於 未 來 數 年, 預 期 HIV 藥 物 將 繼 續 迅 速 改 良, 病 人 將 獲 得 更 多 更 有 效 及 副 作 用 較 少 的 藥 物 香 港 是 個 發 達 的 城 市, 擁 有 世 界 級 的 醫 療 設 備 PLHA 所 獲 得 的 基 本 醫 療 服 務 大 致 不 會 受 經 濟 因 素 影 響 當 局 能 否 繼 續 提 供 尖 端 的 HIV 護 理 及 治 療 服 務 以 及 高 質 素 的 服 務, 將 視 乎 資 源 是 否 足 夠, 以 及 能 否 維 持 診 所 的 專 業 團 隊, 以 及 熱 誠 投 入 的 醫 療 專 業 人 員 隊 伍 9.2 為 使 所 有 PLHA 受 惠 於 醫 療 技 術 的 進 步, 應 強 調 儘 早 診 斷 的 好 處, 以 吸 引 更 多 人 接 受 測 試 當 然, 為 免 宣 揚 錯 誤 訊 息, 令 人 相 信 HIV 感 染 是 可 以 治 癒 的 疾 病, 必 須 小 心 保 持 平 衡 9.3 不 幸 地, 身 體 狀 況 的 改 善 並 不 代 表 PLHA 能 夠 渡 過 充 實 的 人 生 他 們 所 受 的 苦 痛 影 響 他 們 的 日 常 生 活 不 獲 接 納 社 會 的 歧 視 及 加 諸 自 己 身 上 的 心 理 陰 影 令 他 們 無 法 享 受 健 康 好 轉 所 帶 來 的 新 生 活 我 們 須 透 過 信 心 訓 練 幫 助 他 們 面 對 生 活 亦 須 加 強 社 會 服 務, 幫 助 他 們 重 過 正 常 的 生 活 政 府 及 社 會 仍 須 為 鼓 吹 各 界 接 納 PLHA 而 推 行 更 多 活 動 HIV 感 染 是 一 種 致 命 疾 病 的 負 面 形 像 以 及 大 眾 對 於 PLHA 的 批 判 態 度 都 應 該 一 一 掃 除, 好 讓 PLHA 可 以 更 積 極 的 態 度 面 對 感 染 學 校 教 育 及 傳 媒 活 動 在 這 場 漫 長 的 反 歧 視 和 促 進 接 納 硬 仗 中 將 繼 續 扮 演 重 要 的 角 色 社 會 上 各 界 必 須 同 心 協 力, 方 可 成 功 二 零 零 六 年 三 月 鳴 謝 召 集 人 欲 向 所 有 協 助 完 成 此 社 群 評 估 的 人 士 致 謝 歡 迎 各 位 提 出 意 見 及 其 他 提 議 26

34 參 考 資 料 : 年 愛 滋 病 最 新 調 查 報 告, 聯 合 國 愛 滋 病 規 劃 署 (UNIADS) 及 世 界 衞 生 組 織 (WHO) 年 度 報 告 2. HIV 數 據, 地 區 資 料,UNAIDS 資 料 來 自 網 站 : 3.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愛 滋 病 呈 報 系 統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更 新 的 HIV/AIDS 最 新 狀 況 簡 表, 愛 滋 病 網 上 辦 公 室 資 料 來 自 網 站 : 4. 處 理 屍 體 所 需 的 預 防 措 施 ( 第 五 版 ), 衞 生 署, 醫 院 管 理 局,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月 5. 把 預 防 HIV 納 入 HIV 人 士 的 醫 護 服 務, 疾 病 控 制 及 預 防 中 心 健 康 資 源 和 服 務 管 理 部 國 家 衞 生 院 及 美 國 傳 染 病 學 會 HIV 藥 物 協 會 (HIV Medicine Association) 的 建 議, 每 周 發 病 率 和 死 亡 率 報 告, 二 零 零 三 年 七 月 十 八 日 /52(RR12); HIV 預 防 的 進 步, 應 付 轉 變 中 的 疫 症 的 新 策 略 國 家 愛 滋 病 性 接 觸 傳 染 病 及 結 核 病 預 防 中 心 美 國 疾 病 防 控 中 心 資 料 來 自 網 站 : 7. 第 3 項 策 略 : 與 診 斷 出 感 染 HIV 的 人 士 及 其 伴 侶 合 作 預 防 新 感 染 國 家 愛 滋 病 性 接 觸 傳 染 病 及 結 核 病 預 防 中 心 美 國 疾 病 控 制 及 預 防 中 心 資 料 來 自 網 站 : 8. 社 區 組 織 (CBOs) 示 範 計 劃 : 感 染 HIV/AIDS 人 士 的 預 防 個 案 管 理 資 料 來 自 網 站 : 9. 邁 向 無 HIV 的 新 一 代 : 新 美 國 HIV 策 略 的 建 議 總 統 HIV/AIDS 顧 問 委 員 會 (The Presidential Advisory Council on HIV/AIDS), 美 國, 健 康 與 人 員 服 務 部, 二 零 零 五 年 10. UNAIDS, 加 強 預 防 HIV: UNAIDS 政 策 狀 況 論 文, 二 零 零 五 年 八 月 11. Crepaz, Nicole et al 預 防 干 預 是 否 可 減 少 受 HIV 感 染 人 士 之 間 的 HIV 風 險 行 為? 27

35 對 照 試 驗 的 整 合 性 研 究 分 析 AIDS 20(2): , 二 零 零 六 年 一 月 九 日 12. Wong KH, Chan KC, Lee SS. 於 高 效 抗 逆 轉 錄 病 毒 療 法 時 代, 香 港 患 有 末 期 HIV 第 一 類 疾 病 的 一 班 病 人 步 向 死 亡 及 AIDS 的 進 程 得 以 減 慢 Clin Infect Dis 二 零 零 四 年 九 月 十 五 日 ;39(6): Epub 二 零 零 四 年 八 月 二 十 七 日 13. Chan CW, Cheng LS, Chan WK, Wong KH. 高 效 抗 逆 轉 錄 病 毒 療 法 減 低 香 港 的 人 類 免 疫 力 缺 乏 症 病 毒 疾 病 的 死 亡 率 及 發 病 率 Chin Med J (Engl) 二 零 零 五 年 八 月 二 十 日 ;118(16): Fisher, Jeffrey D, et al. 臨 床 醫 生 在 日 常 診 所 護 理 中 進 行 的 干 預 減 低 HIV 感 染 病 人 之 間 不 設 防 的 性 行 為,JAIDS 41(1):44-52, 二 零 零 六 年 一 月 一 日 15. Salomon JA, Hogan DR, Stover J, Stanecki KA, Walker N, et al. (2005) HIV 預 防 與 治 療 的 整 合 : 從 口 號 至 影 響 PLoS Med 2: e 香 港 受 HIV 感 染 人 士 的 伴 侶 輔 導 及 轉 介 的 建 議 道 德 原 則, 香 港 愛 滋 病 顧 問 局 接 納 HIV/AIDS 人 士 促 進 委 員 會,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一 月 17. 監 察 香 港 病 毒 性 肝 炎 - 二 零 零 四 年 最 新 報 告 衞 生 署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特 別 預 防 計 劃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二 月 18. Benhamou Y, et al. 同 時 感 染 HIV 及 丙 型 肝 炎 病 毒 病 人 的 肝 硬 化 過 程 The Multivirc Group. Hepatology. 1999;30: HIV 感 染 人 士 應 用 協 助 生 育 方 法 的 建 議 道 德 原 則 香 港 愛 滋 病 顧 問 局 接 納 HIV/AIDS 人 士 促 進 委 員 會 二 零 零 四 年 20. Patton LL, McKaig R, Strauss R, et al. 在 應 用 蛋 白 質 酵 素 抑 制 劑 治 療 的 時 代, 人 類 免 疫 力 缺 乏 症 病 毒 的 口 腔 病 損 表 現 盛 行 率 的 轉 變 Oral Surg Oral Med Oral Pathol Oral Radiol Endod 二 零 零 零 年 三 月 ;89(3):

36 附 錄 一 愛 病 病 毒 感 染 者 工 作 小 組 ( 二 零 零 六 年 一 月 至 六 月 ) 小 組 成 員 名 單 召 集 人 : 朱 錦 瑩 女 士 會 員 : 鄭 書 涵 女 士 鍾 慧 兒 女 士 方 愛 華 女 士 郭 以 苗 先 生 劉 敏 儀 女 士 李 文 偉 先 生 譚 炳 華 先 生 黃 偉 倫 先 生 秘 書 歐 家 榮 醫 生 29

37 附 錄 二 問 卷 調 查 愛 滋 病 顧 問 局 正 籌 備 草 擬 二 零 零 七 年 至 二 零 一 一 年 之 香 港 愛 滋 病 建 議 策 略 其 中, 我 們 組 成 了 一 個 工 作 小 組 去 探 討 現 時 愛 滋 病 感 染 者 / 病 患 者 的 現 況, 目 的 是 找 出 他 們 現 有 的 困 難 及 需 要 ; 期 望 能 夠 為 改 善 他 們 日 後 的 生 活 狀 況 而 提 供 方 向 現 誠 邀 閣 下 在 下 列 範 疇 中 提 供 寶 貴 的 意 見 ( 本 問 卷 是 不 記 名 的, 可 自 由 發 揮, 如 無 意 見 則 可 不 用 填 寫 ): ( 因 這 是 就 整 體 需 要 作 出 意 見 收 集, 請 勿 就 個 別 事 件 / 人 士 作 出 點 名 批 評, 多 謝 合 作 ) 1. 醫 護 照 顧 服 務 方 面 範 疇 愛 滋 病 門 診 服 務 意 見 住 院 服 務 藥 物 及 治 療 非 愛 滋 病 部 門 的 醫 護 人 員 在 愛 滋 病 方 面 的 知 識 和 態 度 其 他 醫 護 服 務 ( 如 : 性 病 皮 膚 科 眼 科 胸 肺 科 心 理 治 療 等 ) 門 診 內 健 康 輔 導 服 務 在 醫 護 環 境 中 對 私 隱 的 保 障 其 他 意 見 ( 請 轉 後 頁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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