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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蝙伏 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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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 大 歷 史 學 報 第 55 期 BIBLID (2015)55p 年 6 月, 頁 收 稿, 通 過 刊 登 DOI: /ntuhistory 十 九 世 紀 臺 江 海 埔 墾 地 開 發 與 臺 灣 郡 城 的 官 商 利 益 結 構 * 曾 品 滄 提 要 本 文 以 臺 灣 西 南 部 沿 海 的 浮 覆 地 臺 江 海 埔 的 開 發 為 取 徑, 探 討 以 臺 灣 郡 城 為 地 緣 核 心 的 官 商 利 益 結 構, 及 其 對 清 代 後 期 臺 灣 政 治 的 影 響 自 清 初 以 來, 臺 灣 西 南 部 沿 海 浮 覆 地 因 可 從 事 築 塭 養 魚 或 開 埕 曬 鹽 等 事 業, 其 土 地 開 發 早 就 成 為 知 縣 衙 役 與 地 方 有 力 者 共 同 獲 取 利 益 的 領 域, 有 力 者 以 報 納 塭 餉 為 手 段, 取 得 海 坪 海 埔, 築 塭 養 魚, 知 縣 則 徵 收 塭 餉 但 不 奏 銷, 兩 者 互 取 其 利 道 光 三 年 (1823), 曾 文 溪 氾 濫 造 成 臺 江 內 海 浮 覆, 該 浮 覆 地 鄰 近 郡 城, 且 面 積 廣 達 5,000 甲 以 上 臺 灣 道 員 以 籌 措 清 理 軍 工 廠 港 道 經 費 為 由, 將 此 浮 覆 地 交 給 以 郡 城 紳 商 為 主 的 墾 戶 開 墾, 並 徵 收 包 含 稅 及 租 金 性 質 的 海 埔 租, 使 這 片 墾 地 脫 離 國 家 賦 稅 行 政 的 管 轄, 成 為 道 員 管 事 與 郡 城 紳 商 彼 此 互 惠 的 利 益 結 構 之 一 環 由 道 員 與 郡 城 紳 商 為 主 體 的 利 益 結 構, 不 僅 涉 足 臺 江 海 埔 的 土 地 開 發, 也 包 含 樟 腦 專 賣 生 息 銀 兩 義 倉 管 理 等 各 方 面 此 利 益 結 構 的 形 成, 有 助 於 道 員 開 闢 非 正 式 經 費 來 源, 雖 不 乏 中 飽 私 囊 者, 但 也 有 道 員 將 此 資 源 投 入 各 種 地 方 建 設, 彌 補 地 方 財 政 不 足 到 了 光 緒 十 年 (1884) 前 後, 道 員 劉 璈 (?-1889) 與 劉 銘 傳 ( ) 展 開 政 爭, 原 有 郡 城 官 商 利 益 結 構 因 而 遭 受 打 擊, 影 響 力 趨 於 沒 落, 代 之 而 起 的 是 劉 銘 傳 與 臺 灣 中 北 部 紳 商 相 結 合 的 另 一 個 利 益 更 龐 大 的 官 商 利 益 結 構 關 鍵 詞 : 臺 灣 史 臺 江 海 埔 曾 文 溪 魚 塭 官 商 利 益 結 構 * 中 央 研 究 院 臺 灣 史 研 究 所 助 研 究 員 臺 北 市 南 港 區 研 究 院 路 二 段 128 號 ;[email protected].
2 126 曾 品 滄 前 言 一 臺 江 海 埔 的 形 成 與 拓 墾 二 浮 覆 地 開 發 與 官 商 利 益 結 構 的 塑 成 三 海 埔 租 的 形 成 官 商 利 益 結 構 的 擴 展 與 作 用 結 語 前 言 本 文 試 圖 經 由 分 析 臺 灣 西 南 部 沿 海 的 浮 覆 地 開 發 政 策, 及 因 此 形 成 的 海 埔 租, 理 解 臺 灣 西 南 部 沿 海 在 地 方 治 理 上 的 特 殊 性, 並 以 此 為 取 徑, 檢 視 梳 理 以 臺 灣 郡 城 為 地 緣 核 心 的 官 商 利 益 結 構, 及 其 對 清 代 後 期 臺 灣 政 治 的 影 響 所 謂 的 海 埔 租, 是 清 代 道 光 年 間 以 籌 措 維 修 軍 工 廠 港 道 資 金 為 名 義, 由 臺 灣 道 員 招 徠 墾 戶 拓 墾 臺 江 內 海 之 浮 覆 地 後 所 徵 收 的 租 金, 故 又 稱 為 軍 工 廠 租 廠 租 埔 租 等, 有 時 也 稱 為 道 租 或 道 轅 租, 官 方 正 式 的 名 稱 則 為 息 租 銀 海 埔 租 雖 名 為 租, 但 相 較 於 臺 灣 其 他 田 園 土 地 的 大 租, 臺 灣 道 徵 收 海 埔 租 後, 毋 須 再 上 繳 國 課, 可 直 接 支 配 此 款 項 於 特 定 用 途, 故 該 租 實 際 上 包 含 有 租 稅 等 成 分, 算 是 一 種 特 別 租 稅 但 並 非 唯 一 的 例 子, 在 清 代 臺 灣 類 似 的 租 金 所 在 多 有 如 養 贍 埔 地 所 徵 收 養 贍 租, 主 要 用 來 支 應 番 屯 的 各 種 用 費 上, 亦 無 需 上 繳 賦 稅 海 埔 租 約 自 清 道 光 初 年 臺 江 內 海 浮 覆 後 不 久 即 出 現, 直 至 光 緒 十 二 年 (1886) 劉 銘 傳 ( ) 清 賦 為 止 清 賦 後 所 有 徵 收 海 埔 租 的 土 地, 與 其 他 田 園 土 地 一 體 列 入 正 項, 徵 收 國 課 至 此, 海 埔 租 乃 還 原 成 一 般 地 租, 仍 由 道 員 徵 收, 租 戶 則 另 需 向 地 方 知 縣 繳 納 地 稅 本 文 試 圖 透 過 此 一 特 別 的 租 稅, 及 其 不 同 於 其 他 田 園 的 土 地 管 理 措 施, 論 證 此 政 策 的 形 成 與 發 展, 不 只 是 臺 灣 地 方 官 員 為 了 因 應 西 南 部 沿 海 環 境 劇 烈 變 遷 所 提 出 的 權 宜 性 辦 法, 更 是 清 中 葉 以 降 臺 灣 郡 城 內 各 種 官 商 利 益 結 盟
3 十 九 世 紀 臺 江 海 埔 墾 地 開 發 與 臺 灣 郡 城 的 官 商 利 益 結 構 127 下 的 產 物 此 一 官 商 利 益 結 構 的 形 成 目 的, 亦 非 僅 止 於 官 員 與 紳 商 各 謀 私 利, 亦 具 有 在 僵 化 的 政 治 制 度 下, 尋 求 靈 活 施 政 空 間 的 考 量, 以 肆 應 清 中 葉 以 降 在 政 治 社 會 與 自 然 環 境 方 面 各 種 多 變 的 局 面 關 於 臺 江 內 海 浮 覆 地 的 形 成 與 開 發, 歷 來 已 累 積 諸 多 的 研 究 成 果 尤 其 自 盧 嘉 興 以 來, 包 括 地 理 學 或 歷 史 學 研 究 者, 皆 熱 衷 討 論 此 片 浮 覆 地 上 各 種 聚 落 的 形 態 拓 墾 的 進 程, 及 其 地 方 社 會 的 信 仰 產 業 等 1 這 些 研 究 基 本 上 承 認 這 片 土 地 是 基 於 官 方 所 謂 維 修 軍 工 廠 港 道 理 由 開 發, 很 少 懷 疑 該 開 發 制 度 的 特 殊 性, 及 其 在 地 方 社 會 上 造 成 的 影 響 本 文 試 圖 從 辯 證 維 修 軍 工 廠 港 道 理 由 的 真 實 性 出 發, 探 討 深 刻 影 響 這 片 土 地 開 發 結 果 之 管 理 政 策, 以 及 19 世 紀 在 此 政 策 背 後 的 各 種 政 商 利 益 糾 葛 關 係, 以 作 為 日 後 對 此 一 海 埔 墾 地 社 會 發 展 研 究 的 重 要 基 礎 至 於 在 此 一 特 殊 土 地 管 理 政 策 上 所 建 構 起 的 人 群 關 係 社 會 型 態, 因 限 於 篇 幅, 將 留 待 日 後 進 一 步 論 述 本 文 以 臺 江 海 埔 為 主 要 論 述 標 的, 但 實 際 被 列 入 海 埔 租 項 下 或 被 道 員 充 做 其 他 用 途 的 土 地 不 只 臺 江 海 埔, 還 包 括 臺 江 內 海 以 外 的 浮 覆 地 1 關 於 西 部 沿 海 浮 覆 地 的 歷 史 研 究 成 果, 早 期 如 盧 嘉 興, 曾 文 溪 與 國 賽 港, 南 瀛 文 獻 第 8 輯 (1962, 臺 南 ), 頁 1-28 八 掌 溪 與 青 峰 闕, 南 瀛 文 獻 第 9 輯 (1964, 臺 南 ), 頁 11-40; 顏 興, 臺 江 考, 臺 南 文 化 第 2 卷 第 1 期 (1952, 臺 南 ), 頁 臺 江 續 考, 南 瀛 文 獻 第 7 輯 (1961, 臺 南 ), 頁 1-11); 范 勝 雄, 台 南 市 安 南 區 之 寺 廟 信 仰 初 探, 臺 灣 文 獻 第 44 卷 第 2 3 期 (1993, 南 投 ), 頁 57-74; 林 德 政, 安 南 區 志 ( 臺 南 : 安 南 區 公 所,1997) 等 2000 年 以 後, 不 少 碩 博 士 論 文 皆 以 此 為 題, 進 行 區 域 性 研 究, 如 吳 建 昇, 道 光 三 年 以 前 臺 江 內 海 及 周 圍 地 區 歷 史 變 遷 之 研 究 ( 臺 南 :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歷 史 學 系 博 士 論 文,2010) 陳 岫 傑, 臺 南 縣 倒 風 內 海 之 人 境 化 研 究 ( 臺 北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地 理 學 系 碩 士 論 文,2002) 陳 素 雯, 臺 江 內 海 浮 覆 地 社 會 經 濟 變 遷 之 研 究 以 台 南 市 安 南 區 為 例 ( 臺 南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臺 灣 文 化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2005) 等 近 年, 文 史 工 作 者 吳 茂 成 著 有 臺 江 內 海 及 其 庄 社 : 大 洪 水 裡 的 小 地 方 記 憶 ( 臺 南 : 臺 南 市 政 府 文 化 局,2012) 其 中, 吳 建 昇 在 臺 江 海 埔 的 開 發 型 態 論 述 上 頗 有 創 見, 他 還 曾 在 多 種 刊 物 上 持 續 發 表 相 關 研 究, 此 處 不 再 一 一 說 明 吳 茂 成 的 臺 江 內 海 及 其 庄 社 一 書, 有 別 於 其 他 學 術 性 研 究 的 觀 點, 以 在 地 人 的 角 度 審 視 整 個 臺 江 的 歷 史 演 變, 撰 述 的 嚴 整 性 不 下 於 其 他 學 術 研 究, 亦 具 有 重 要 參 考 價 值
4 128 曾 品 滄 惟 因 以 道 員 為 地 主 的 官 商 利 益 結 構 是 以 臺 江 海 埔 的 開 發 為 起 始, 故 標 題 和 內 文 論 述 仍 以 此 為 重 點 此 外, 本 文 也 使 用 官 商 利 益 結 構 一 詞 來 指 稱 官 員 和 士 紳 或 商 人 共 同 合 作 投 資 事 業, 彼 此 分 享 利 益 的 合 作 關 係 此 關 係 主 要 是 以 實 際 利 益 為 導 向, 與 常 見 的 地 方 官 員 透 過 士 紳 階 層 進 行 間 接 支 配 的 合 作 模 式 有 所 不 同 2 從 韋 慶 遠 賴 惠 敏 等 人 對 於 生 息 銀 兩 或 是 邱 澎 生 對 於 滇 銅 市 場 的 研 究 皆 顯 示, 這 種 官 商 利 益 結 構 普 遍 存 在 於 清 代 各 級 行 政 機 構 中 3 臺 灣 地 處 海 外, 甫 納 入 版 圖, 各 種 設 施 有 待 建 立, 且 變 亂 頻 傳, 地 方 官 員 有 必 要 在 採 行 原 額 主 義 的 行 政 與 財 政 體 制 下, 創 設 更 多 的 資 源, 此 一 特 殊 環 境 無 疑 有 利 官 商 利 益 結 構 的 發 展, 且 在 地 方 治 理 上 展 現 其 意 義 4 2 邱 澎 生 曾 以 官 商 關 係 來 說 明 官 員 與 商 人 共 同 合 作 投 資 利 益 事 業 的 模 式, 本 文 認 為 此 詞 所 指 涉 的 內 涵 容 易 被 想 像 成 各 種 官 員 和 商 人 間 的 關 係 另 外, 林 文 凱 論 述 清 朝 對 臺 灣 統 治 的 特 性 時, 提 出 家 產 官 僚 制 來 說 明 其 統 治 文 化, 所 謂 家 產 官 僚 制 乃 是 指 官 僚 雖 是 由 上 級 官 府 所 任 命, 但 是 上 級 官 府 對 於 財 政 收 入 與 支 出 以 及 行 政 人 力 的 監 督 和 控 制 微 弱, 各 級 官 僚 包 括 胥 吏 差 役 與 兵 丁, 基 本 上 將 其 職 位 當 作 自 己 的 家 產, 慣 於 用 之 為 己 牟 利 ; 並 以 開 山 撫 番 為 例, 說 明 此 種 家 產 官 僚 制 直 到 清 末 仍 普 遍 存 在 臺 灣 統 治 文 化 中, 未 因 實 施 新 政 而 走 向 科 層 理 性 的 統 治 形 態 此 概 念 與 本 文 所 指 的 官 商 利 益 結 構 有 類 似 的 意 涵 惟 本 文 以 利 益 結 構 名 之, 主 要 試 圖 說 明 官 員 與 仕 紳 或 是 書 吏 等 以 利 益 為 導 向 的 合 作 模 式, 而 非 偏 重 於 描 述 官 僚 的 統 治 行 為 與 文 化 參 見 邱 澎 生, 十 八 世 紀 滇 銅 市 場 中 的 官 商 關 係 與 利 益 觀 念, 中 央 研 究 院 歷 史 語 言 研 究 所 集 刊 第 72 本 第 1 分 (2001, 臺 北 ), 頁 ; 林 文 凱, 晚 清 臺 灣 開 山 撫 番 事 業 新 探 兼 論 十 九 世 紀 臺 灣 史 的 延 續 與 轉 型, 漢 學 研 究 第 32 卷 第 2 期 (2014, 臺 北 ), 頁 韋 慶 遠, 康 熙 時 期 對 生 息 銀 兩 制 度 的 初 創 和 運 用 對 清 代 生 息 銀 兩 制 度 興 衰 過 程 研 究 之 一, 中 國 社 會 經 濟 史 研 究 1986 年 第 3 期 ( 廈 門 ), 頁 雍 正 時 期 對 生 息 銀 兩 制 度 的 整 頓 和 政 策 演 變 對 清 代 生 息 銀 兩 制 度 興 衰 研 究 之 二, 中 國 社 會 經 濟 史 研 究 1987 年 第 3 期 ( 廈 門 ), 頁 乾 隆 時 期 生 息 銀 兩 制 度 的 衰 敗 和 收 撤 對 清 代 生 息 銀 兩 制 度 興 衰 研 究 之 三, 中 國 社 會 經 濟 史 研 究 1988 年 第 3 期 ( 廈 門 ), 頁 8-17; 賴 惠 敏, 乾 隆 朝 內 務 府 的 當 舖 與 發 商 生 息 ( ), 中 央 研 究 院 近 代 史 研 究 所 集 刊 第 28 期 (1997, 臺 北 ), 頁 ; 邱 澎 生, 十 八 世 紀 滇 銅 市 場 中 的 官 商 關 係 與 利 益 觀 念, 頁 關 於 原 額 主 義 在 清 代 臺 灣 的 實 踐 情 形, 林 文 凱 認 為 在 維 持 社 會 穩 定 的 考 量 下, 未 進 行 大 規 模 的 土 地 清 釐, 僅 能 在 小 地 方 進 行 修 補 性 的 改 革, 致 使 行 政 資 源 有 限 財 政 困 窘 參 見 林 文 凱, 土 地 契 約 秩 序 與 地 方 治 理 十 九 世 紀 臺 灣 淡 新 地 區 土 地 開 墾 與 土 地 訴
5 十 九 世 紀 臺 江 海 埔 墾 地 開 發 與 臺 灣 郡 城 的 官 商 利 益 結 構 129 一 臺 江 海 埔 的 形 成 與 拓 墾 道 光 三 年 (1823) 七 月, 臺 灣 西 南 部 洪 水 氾 濫 曾 文 溪 改 道, 其 出 海 口 南 移 至 臺 江 內 海, 原 來 為 一 潟 湖 的 臺 江 內 海, 在 溪 水 夾 帶 大 量 泥 沙 的 持 續 沖 積 下, 逐 漸 浮 成 一 片 浩 瀚 的 沙 埔, 陸 化 面 積 廣 達 數 千 甲 浮 覆 地 在 臺 灣 西 南 部 沿 海 經 常 可 見, 但 道 光 初 年 此 次 浮 覆, 範 圍 之 廣, 遠 超 過 歷 來 的 浮 埔, 使 得 整 個 臺 江 地 貌 驟 然 改 變 據 時 任 臺 灣 知 縣 的 姚 瑩 ( ) 在 籌 建 鹿 耳 門 砲 臺 一 文 描 述 : 道 光 三 年 七 月, 臺 灣 大 風 雨, 鹿 耳 門 內, 海 沙 驟 長, 變 為 陸 地 當 時 但 覺 軍 工 廠 一 帶 沙 淤, 廠 中 戰 艦 不 能 出 入 ; 乃 十 月 以 後, 北 自 嘉 義 之 曾 文, 南 至 郡 城 之 小 北 門 外 四 十 餘 里 東 至 洲 仔 尾 海 岸, 西 至 鹿 耳 門 內 十 五 六 里, 瀰 漫 浩 瀚 之 區, 忽 已 水 涸 沙 高, 變 為 陸 埔 5 可 知 自 道 光 三 年 七 月 至 十 月, 短 短 4 個 月 間, 北 自 曾 文 溪 出 海 口, 亦 即 媽 祖 宮 庄 ( 今 臺 南 市 安 南 區 顯 宮 里 ) 的 北 畔, 往 南 直 到 府 城 小 北 門 外 ( 今 臺 南 市 中 西 區 文 賢 里 ), 原 來 一 大 片 水 域 已 然 成 了 沙 埔 府 城 西 門 至 安 平 之 間 的 潟 湖, 也 成 了 平 野, 雖 然 其 間 尚 遺 留 有 若 干 潮 間 帶, 但 每 年 秋 冬 之 後, 也 可 撩 衣 而 涉 6 原 來 行 駛 船 隻 的 內 海 港 道 淤 塞, 不 僅 軍 工 廠 ( 北 廠, 今 臺 南 市 成 功 路 與 臨 安 路 交 叉 口 一 帶 ) 中 的 戰 船 無 法 出 入, 就 連 商 船 來 往 也 備 感 困 難 7 為 了 恢 復 港 道 的 運 輸 功 能, 啟 動 疏 濬 工 程 遂 不 可 免 然 而, 誠 如 光 訟 的 歷 史 制 度 分 析 ( 臺 北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博 士 論 文,2006) 5 清 姚 瑩, 東 槎 紀 略, 收 入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7 種 ( 臺 北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1957;1829 年 原 刊 ), 頁 至 同 治 十 三 年 (1874) 安 平 第 一 橋 建 成, 府 城 與 安 平 更 連 成 一 條 大 路 參 見 安 平 第 一 橋 碑 記, 收 入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臺 灣 南 部 碑 文 集 成, 收 入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218 種 ( 臺 北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1966), 頁 姚 瑩, 東 槎 紀 略, 頁 3 31
6 130 曾 品 滄 緒 年 間 臺 灣 道 劉 璈 (?-1889) 在 議 論 地 方 公 共 建 設 時 所 稱 : 國 家 正 賦, 歲 有 常 經, 對 於 地 方 公 事, 像 是 修 理 道 路 疏 濬 溝 渠, 抑 或 育 嬰 養 濟 義 倉 等, 斷 不 能 另 請 動 撥 ( 正 供 ), 而 是 必 須 由 官 員 們 於 無 可 設 措 之 中, 另 作 化 裁 通 變 之 計 8 道 光 年 間 臺 江 港 道 的 疏 濬, 即 屬 於 此 類 非 經 常 性 的 地 方 建 設 支 出, 無 法 從 正 供 中 撥 款 運 用 ; 再 加 上 其 工 程 非 同 小 可, 耗 費 之 鉅, 亟 需 官 員 們 的 化 裁 通 變 之 計 整 個 港 道 疏 濬 工 程, 約 可 分 成 兩 部 分 一 為 軍 工 廠 坪 起, 匯 入 從 西 門 外 五 條 港 通 往 安 平 之 港 道, 9 屬 戰 船 出 入 軍 工 廠 時 必 行 之 航 道, 主 要 由 軍 工 廠 的 直 屬 長 官 兵 備 道 負 責 籌 費 開 挖 ; 另 一 部 分, 也 是 最 重 要 的 疏 濬 工 程, 是 五 條 港 直 達 安 平 大 港, 10 這 不 僅 是 戰 船 從 軍 工 廠 港 道 通 往 安 平 外 海 的 孔 道, 也 是 眾 多 商 鋪 以 小 船 將 貨 物 從 府 城 西 門 載 運 至 安 平 的 主 要 通 路 11 治 臺 官 員 們 的 化 裁 通 變 之 計, 是 將 五 條 港 直 達 安 平 大 港 的 疏 濬 工 作, 委 託 富 有 貲 財 且 向 來 依 賴 港 道 輸 出 入 貨 物 的 臺 南 三 郊 商 人, 由 其 出 資 雇 工 施 作 對 於 商 人 來 說, 受 命 承 辦 該 項 工 程, 不 僅 是 為 地 方 公 共 建 設 服 務, 有 利 於 與 政 府 官 員 建 構 關 係, 也 有 益 於 郊 戶 自 己 的 進 出 口 業 務 然 而, 因 港 道 上 游 積 沙 過 多, 疏 濬 港 道 工 程 終 究 難 以 在 短 時 間 內 完 工, 一 如 官 員 所 稱, 雖 年 年 開 挖, 旋 修 旋 淤, 竟 有 一 歲 而 開 數 次, 12 可 謂 曠 日 費 時 三 郊 蘇 萬 利 李 勝 興 金 永 順 等 在 稟 文 中 表 示 : 蒙 前 道 憲 示 諭, 安 平 港 道 淤 塞, 飭 著 ( 蘇 萬 ) 利 等 出 資 疏 通 是 以 凜 遵 雇 工 開 挖, 自 道 光 年 間, 至 咸 豐 三 年, 逐 歲 修 補, 不 致 洪 水 氾 濫 入 廠, 先 後 8 清 劉 璈, 禀 籌 辦 全 臺 鄉 會 試 館 賓 興 及 育 嬰 養 濟 義 倉 各 事 宜 由, 收 入 氏 著, 巡 臺 退 思 錄, 收 入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21 種 ( 臺 北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1958), 頁 約 今 臺 南 市 海 安 路 與 成 功 路 交 叉 路 口, 至 臨 安 路 與 民 生 路 交 叉 口 10 約 從 今 海 安 路 與 民 權 路 或 民 生 路 交 叉 口, 直 通 安 平 港, 亦 即 今 臺 南 運 河 的 一 部 分 11 清 徐 宗 幹, 報 廠 港 竣 工 書, 斯 未 信 齋 存 稿, 收 入 清 丁 曰 健 輯, 治 臺 必 告 錄 ( 南 投 :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1997), 頁 徐 宗 幹, 開 港 議, 斯 未 信 齋 存 稿, 收 入 丁 曰 健 輯, 治 臺 必 告 錄, 頁 297
7 十 九 世 紀 臺 江 海 埔 墾 地 開 發 與 臺 灣 郡 城 的 官 商 利 益 結 構 131 計 費 番 銀 一 萬 餘 元 13 若 工 程 自 道 光 四 年 (1824) 起 算, 至 咸 豐 三 年 (1853), 將 近 30 年 間, 臺 南 三 郊 蘇 萬 利 等 共 耗 費 番 銀 一 萬 餘 元, 金 額 頗 為 可 觀, 但 工 程 時 間 長 達 30 年, 分 攤 下 來, 每 年 負 擔 應 不 算 太 大, 更 何 況 官 員 們 也 在 後 來 之 浮 埔 開 發 上, 給 予 三 郊 商 人 若 干 租 稅 優 惠 ( 參 見 下 文 ) 故 對 商 人 來 說, 從 事 這 個 公 共 事 業 算 得 上 是 利 人 利 己, 不 至 於 全 然 虧 本 至 於 軍 工 廠 坪 起 至 西 門 外 五 條 港 的 疏 濬 工 程, 主 要 是 由 道 員 籌 費 開 挖 道 光 四 年 至 七 年 ( ) 間, 臺 灣 兵 備 道 孔 昭 虔 ( ) 乃 以 歲 修 港 道 之 需 為 由, 向 閩 粵 總 督 趙 慎 畛 和 福 建 巡 撫 孫 爾 準 ( ) 等 奏 准 招 佃 墾 耕 剛 剛 浮 覆 的 臺 江 海 埔, 招 徠 民 人 圍 築 魚 塭 或 墾 闢 田 園, 再 由 兵 備 道 按 甲 徵 收 海 埔 租, 以 此 做 為 歲 修 軍 工 廠 港 道 之 用 14 此 海 埔 租 與 屯 租 隘 租 一 樣, 皆 是 治 臺 官 員 以 從 事 特 定 地 方 建 設 或 公 務 目 的 而 創 設 的 財 源 因 海 埔 租 使 用 目 的 明 確, 獲 准 免 於 歸 入 國 課, 成 為 臺 灣 兵 備 道 可 支 配 的 一 項 財 源 該 稟 案 獲 得 核 准 後, 臺 灣 西 南 部 沿 海 遂 展 開 一 連 串 的 築 墾 活 動 這 片 道 光 年 間 浮 覆 的 海 埔 地 面 積 甚 廣, 臺 灣 采 訪 冊 稱 : 臺 轄 之 柴 頭 港 洲 仔 尾 三 崁 店 等 處, 以 至 嘉 屬 之 鼎 臍 塭 灣 港 口 菅 寮 等 處, 自 東 徂 西, 約 十 多 里, 自 南 達 北, 約 二 十 餘 里, 15 實 際 範 圍 比 前 述 姚 瑩 所 指 還 要 來 得 大, 主 要 分 布 在 臺 灣 縣 外 武 定 里 效 忠 里, 以 及 嘉 義 縣 西 港 仔 保 等 三 里 保 ( 參 見 圖 一 ) 其 中 外 武 定 里 的 大 部 分 土 地 幾 乎 都 是 臺 江 的 浮 覆 地, 故 明 治 二 十 九 年 (1896) 外 武 定 里 事 務 處 理 委 員 徐 同 在 給 臺 南 縣 知 事 磯 貝 靜 藏 的 說 明 書 中 就 稱, 該 里 十 九 庄 均 係 由 海 浮 覆 鹽 埔 開 墾 變 成 埔 園 鹽 園 16 日 治 初 期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亦 云 : 芊 仔 埔 一 13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臺 灣 私 法 物 權 篇, 收 入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150 種 ( 臺 北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1963), 頁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臺 灣 私 法 物 權 篇, 頁 陳 國 瑛 等 採 輯, 臺 灣 采 訪 冊, 收 入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55 種 ( 臺 北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1959), 頁 5 16 知 事 ノ 諮 問 ニ 對 スル 徐 同 ( 外 武 定 里 )ノ 答 申,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 南 投 :
8 132 曾 品 滄 帶 海 埔, 人 民 要 耕 種 者, 均 需 要 赴 道 轅 給 照, 然 後 准 其 開 墾 為 園 為 塭, 名 曰 外 武 定 里 17 效 忠 里 西 港 仔 保 轄 區 內 的 浮 覆 地 也 不 少, 據 日 人 統 計, 效 忠 里 內 海 埔 租 項 下 的 園 塭 即 高 達 261 所 18 至 於 西 港 仔 保, 後 續 招 墾 者 不 計, 單 就 最 早 列 入 海 埔 租 拓 墾 的 蘆 竹 崙 浮 埔 即 高 達 500 甲 之 多 19 然 而, 被 列 入 道 員 管 轄 之 浮 覆 地 的 面 積 實 不 只 於 此 除 了 這 三 個 里 保 之 外, 隨 著 後 來 歷 任 道 員 持 續 清 理 各 浮 覆 地, 或 是 民 人 主 動 向 道 署 報 墾, 被 列 入 海 埔 租 的 土 地 範 圍 持 續 擴 大, 除 許 多 後 來 新 生 的 沿 海 浮 埔 被 納 入 海 埔 租 範 圍 外, 曾 文 溪 沿 岸 的 溪 埔 也 一 併 入 列 故 在 現 存 的 資 料 中 可 以 發 現, 除 了 上 述 三 里 保 外, 位 處 嘉 義 縣 臺 灣 縣 境 內 的 安 定 里 新 昌 里 鹽 水 港 保 蕭 壠 保 歐 汪 保 善 化 里 東 保, 甚 至 大 坵 田 西 保 學 甲 保 等, 皆 有 道 員 給 出 墾 照 之 土 地 分 布 20 國 史 館 臺 灣 文 獻 館 藏 ), 第 9867 冊 第 1 號 17 海 埔 原 因, 漢 文 臺 灣 日 日 新 報,1905 年 11 月 11 日,4 版 18 民 內 第 三 六 一 號 調 查 事 項 材 料,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第 9684 冊 第 1 號 19 道 光 七 年 招 墾 海 埔 新 生 地 告 示, 收 入 黃 典 權 主 修, 臺 南 市 志 稿 ( 臺 南 : 臺 南 市 政 府,1958), 卷 首, 頁 63 蘆 竹 崙 約 在 西 港 仔 保 新 吉 庄 及 其 附 近 範 圍, 原 為 安 定 里 西 港 仔 保, 後 因 曾 文 溪 改 道, 該 處 墾 地 被 曾 文 溪 切 成 南 北 兩 處, 溪 流 北 岸 面 積 較 大, 溪 南 面 積 較 小, 但 其 行 政 區 皆 為 嘉 義 縣 西 港 仔 保 20 光 緒 九 年 (1883) 墾 戶 蔡 振 興 等 請 墾 安 定 里 埔 地, 參 見 塩 水 港 廳 大 租 ニ 關 スル 舊 記 書 類,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第 4416 冊 第 49 號 又 如 日 治 初 期 蕭 壠 保 下 山 仔 寮 庄 之 六 六 之 一 番 養 魚 池, 係 同 治 十 年 (1871) 八 月 蔡 羅 向 兵 備 道 請 得 墾 照 後 自 行 墾 築 而 成, 參 見 臺 南 廳 開 墾 地 業 主 權 認 定 及 土 地 臺 帳 登 錄 方 認 可,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第 2027 冊 第 1 號 即 使 光 緒 年 間 清 丈 後, 臺 灣 道 仍 持 續 發 放 墾 照, 如 發 給 林 人 文 之 合 豐 館 王 化 成 等 人 墾 照, 使 其 開 墾 善 化 里 東 保 東 勢 寮 庄 六 分 寮 庄 土 地, 也 給 歐 汪 保 口 寮 庄 業 主 陳 啟 明 墾 照, 開 墾 當 地 魚 塭 18 甲 餘 參 見 漚 汪 堡 舊 慣 調 查 書,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第 4414 冊 第 9 號 塩 水 港 廳 大 租 ニ 關 スル 舊 記 書 類,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第 4416 冊 第 49 號 臺 南 市 王 萬 福 對 楊 如 楊 海 定 調 書,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第 4417 冊 第 22 號
9 十九世紀臺江海埔墾地開發與臺灣郡城的官商利益結構 圖一 臺江內海浮覆區塊圖 133
10 134 曾 品 滄 如 嘉 義 鹽 水 港 街 舉 人 張 步 蟾, 即 以 墾 號 張 恆 德 名 義, 向 道 署 請 墾 嘉 屬 大 坵 田 西 保 新 塭 庄 ( 今 嘉 義 縣 布 袋 鎮 ) 埔 地 一 所 21 光 緒 十 七 年 (1891) 墾 戶 王 化 成 也 主 動 向 道 署 報 墾 位 於 新 化 里 善 化 保 的 曾 文 溪 溪 埔 22 至 於 光 緒 七 年 (1881) 英 商 怡 記 (Elles & Co.) 在 打 狗 旂 後 哨 船 頭 ( 今 高 雄 市 鼓 山 區 哨 船 街 ) 租 用 海 灘, 填 築 成 貨 棧 用 地, 雖 不 計 入 海 埔 租 範 圍, 也 是 由 道 員 張 夢 元 發 給 執 照 並 收 納 地 租 23 可 以 說, 道 光 年 間 以 降, 原 來 職 權 設 計 上 不 曾 直 接 管 理 田 土 的 臺 灣 兵 備 道, 藉 著 維 修 軍 工 廠 港 道 的 名 義, 搖 身 一 變, 成 了 臺 灣 西 南 部 沿 海 浮 覆 地 的 最 大 地 主 24 關 於 海 埔 租 的 實 際 面 積, 歷 來 有 不 同 說 法 如 臺 灣 私 法 依 據 清 代 曾 擔 任 海 埔 管 事 的 陳 鳳 章 黃 溫 奇 等 人 口 述, 海 埔 租 的 土 地 約 有 2 千 餘 甲, 可 徵 息 租 銀 約 4,000 元 25 然 而, 根 據 日 人 在 明 治 二 十 九 年 (1896) 所 製 作 的 資 料, 在 各 種 官 田 官 租 中, 以 海 埔 租 的 面 積 最 大, 共 有 4,454 甲, 每 年 徵 收 3,434 元 26 因 該 份 資 料 係 日 人 政 府 作 為 徵 收 官 租 的 依 據, 應 較 具 可 信 性 此 外,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也 保 存 了 一 份 1896 年 的 官 租 名 冊, 其 中 顯 示 海 埔 租 共 有 2,918 甲, 約 有 租 金 3,000 元 27 只 是, 該 名 冊 似 僅 列 出 當 時 之 臺 南 縣 ( 清 代 之 臺 灣 縣 或 安 平 縣 ) 轄 下 的 部 分, 21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臺 灣 私 法 物 權 編, 頁 臺 南 市 王 萬 福 對 楊 如 楊 海 定 調 書,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第 4417 冊 第 22 號 23 臺 灣 道 張 夢 元 給 怡 記 行 執 照, 原 件 為 FO678/3011, 引 自 葉 振 輝, 一 八 六 〇 年 怡 和 檔 臺 灣 史 料 輯 要, 高 市 文 獻 第 17 卷 第 3 期 (2004, 高 雄 ), 頁 臺 灣 兵 備 道 ( 因 時 間 不 同, 而 有 不 同 的 稱 呼, 如 分 巡 臺 廈 兵 備 道 分 巡 臺 廈 道 等 ) 的 職 權, 除 了 是 掌 理 臺 政 的 最 高 官 員 外, 也 曾 被 賦 予 兼 領 學 政 兼 按 察 使 銜 兼 兵 備 銜 等 職, 但 因 性 質 上 屬 於 分 巡 道, 以 管 理 刑 名 為 主, 並 未 直 接 參 與 錢 糧 稅 收 等 事 務 參 見 許 雪 姬, 北 京 的 辮 子 : 清 代 臺 灣 的 官 僚 體 系 ( 臺 北 : 自 立 晚 報 文 化 出 版 部,1993), 頁 臨 時 臺 灣 舊 慣 調 查 會, 臨 時 臺 灣 舊 慣 調 查 會 第 一 部 調 查 第 三 回 報 告 書 : 臺 灣 私 法 ( 臺 北 : 臨 時 臺 灣 舊 慣 調 查 會, ; 以 下 簡 稱 臺 灣 私 法 ), 第 1 卷 ( 下 ), 頁 舊 政 府 官 租 徵 收 方 法,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第 9699 冊 第 14 號 27 官 有 地 及 官 租 權 アル 土 地 并 ニ 官 有 家 屋 取 調 稟 申 ノ 件 ( 元 臺 南 縣 ),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第 9870 冊 第 1 號,1897 年 5 月 該 文 件 產 生 當 年, 全 臺 行 政 權 改 為 六 縣 三 廳, 原 臺 南 縣 轄 下 之 嘉 義 支 廳 升 格 為 縣, 故 文 件 所 記 錄 的 資 料 應 只 有 臺 南 縣 的 部 分 從 內 容 來 看, 也 無 嘉 義 縣 業 主 的 名 單
11 十 九 世 紀 臺 江 海 埔 墾 地 開 發 與 臺 灣 郡 城 的 官 商 利 益 結 構 135 並 未 含 括 嘉 義 縣 ( 清 代 嘉 義 縣 ) 在 內 從 面 積 與 租 金 金 額 來 看, 海 埔 租 的 收 益 其 實 不 高, 平 均 一 甲 租 金 尚 不 足 1 元 原 因 主 要 是 海 埔 地 鹽 分 高, 且 冬 季 風 沙 大, 雖 適 宜 養 魚 曬 鹽, 但 農 作 效 益 不 高, 故 所 訂 定 的 租 金 等 則 包 括 下 園 下 下 園 鹽 園 上 塭 中 塭 下 塭 草 塭 等 7 種, 遠 比 屯 租 等 官 租 來 得 低 又, 其 中 草 塭 鹽 園 的 數 量 甚 多, 每 甲 徵 收 的 租 金 分 別 只 有 元, 28 以 正 供 的 標 準 來 看, 皆 屬 不 入 等 則 的 土 地 也 因 此, 海 埔 墾 地 的 面 積 雖 大, 但 所 收 租 金 卻 不 多 上 述 面 積 與 埔 租 金 額 等 數 據 乃 是 指 實 際 徵 收 海 埔 租 的 土 地 與 租 金 而 言, 並 非 道 署 轄 下 海 埔 墾 地 的 全 部 面 積 與 收 益 道 署 在 核 發 墾 照 時, 除 了 已 墾 成 的 旱 園 或 魚 塭 外, 經 常 還 附 加 未 墾 鹽 埔 青 埔 等 不 徵 收 埔 租 或 未 立 刻 徵 收 埔 租 的 土 地, 面 積 甚 至 大 於 已 墾 且 徵 收 埔 租 的 田 園 或 魚 塭 如 道 光 七 年 (1827) 蘆 竹 崙 招 墾 告 示, 除 有 現 耕 園 77 甲, 另 有 青 埔 350 甲 鹽 埔 70 餘 甲 29 同 治 十 四 年 (1875) 給 安 定 里 墾 戶 陳 隆 記 十 分 塭 仔 埔 地, 除 熟 耕 園 甲 外, 也 有 青 埔 30 餘 甲 30 理 論 上 這 些 青 埔 鹽 埔 也 可 能 在 墾 耕 後 徵 租, 但 實 際 上 往 往 未 列 入 埔 租 項 下 如 光 緒 十 七 年 王 化 成 向 道 署 報 墾 善 化 西 保 石 仔 瀨 ( 今 臺 南 市 大 內 區 ) 溪 埔 長 約 一 里 餘 之 地, 現 耕 面 積 為 4.2 甲, 另 有 50 餘 甲 未 墾 沙 埔 直 到 光 緒 二 十 年 (1894) 其 繳 納 的 息 租 銀 皆 以 4.2 甲 計 算 但 實 際 上 王 化 成 墾 成 的 土 地 共 有 12.6 甲, 是 原 來 報 墾 面 積 的 3 倍 之 多, 其 餘 50 餘 甲 未 墾 沙 埔 也 在 光 緒 十 九 年 陸 續 給 佃 人 墾 耕 31 是 故, 若 加 計 這 些 未 徵 收 埔 租 的 土 地, 實 際 墾 地 的 面 積 應 遠 大 於 前 述 的 4,454 甲 除 了 交 給 墾 戶 承 墾 的 海 埔 地 之 外, 道 署 還 將 許 多 浮 覆 地 撥 歸 他 用, 28 臺 灣 私 法, 第 1 卷 ( 上 ), 頁 第 1 卷 ( 下 ), 頁 海 埔 租 地 租 率 分 別 為 : 上 塭 每 甲 1.32 元 中 塭 0.88 元 下 塭 0.66 元 草 塭 0.22 元 下 園 1.6 元 下 下 園 1.2 元 鹽 園 0.8 元 29 道 光 七 年 招 墾 海 埔 新 生 地 告 示, 收 入 黃 典 權 主 修, 臺 南 市 志 稿, 卷 首, 頁 塩 水 港 廳 西 港 仔 堡 吳 恭 外 一 人 和 解 ノ 件,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第 4417 冊 第 25 號 31 臺 南 市 王 萬 福 對 楊 如 楊 海 定 調 書,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第 4417 冊 第 22 號
12 136 曾 品 滄 或 以 其 他 名 目 徵 收 租 金 如 嘉 義 縣 安 定 里 港 口 油 車 埔 尾 三 庄 ( 約 今 臺 南 市 安 定 區 港 口 里 南 安 里 等 處 ) 共 有 130 餘 甲 埔 地, 其 中 80 甲 劃 為 道 永 昌 租, 租 金 充 作 道 署 書 吏 香 燈 銀 之 用, 餘 50 甲 才 向 道 署 或 軍 工 廠 完 納 海 埔 租 ; 32 又 如 大 西 門 外 一 處 軍 工 廠 之 廢 棄 港 道, 以 繳 納 開 臺 延 平 郡 王 祠 香 燈 租 的 名 義, 贌 給 民 人 開 墾 成 塭 33 至 於 國 聖 港 外 的 一 處 浮 坪, 則 以 年 納 道 憲 關 帝 廳 香 燈 銀 的 名 義, 贌 予 三 股 仔 黃 姓 諸 人 合 夥 築 塭 34 位 在 安 平 面 積 約 有 111 甲 之 多 的 志 於 道 塭, 和 34 甲 的 四 草 塭, 其 租 金 則 是 做 為 道 員 書 吏 和 海 東 書 院 用 費 35 由 吳 順 記 陳 豐 記 等 人 承 墾 位 在 蔴 豆 保 西 庄 寮 仔 廍 ( 今 臺 南 市 麻 豆 區 寮 廍 里 ) 沙 埔, 亦 由 道 署 發 給 墾 照, 充 作 海 東 書 院 書 田, 惟 面 積 不 詳 36 至 於 三 郊 出 資 雇 工 完 成 疏 濬 工 程, 道 員 梁 元 桂 為 了 酬 庸 其 功 勞, 特 予 其 塭 埔 地 58.9 甲 進 行 開 墾, 並 獲 得 免 徵 埔 租 之 特 權 37 安 平 塗 城 外 簡 仔 宮 簡 仔 尾 ( 應 指 今 臺 南 市 安 平 區 港 尾 里 一 帶 ) 等 處 有 零 星 塭 埔, 因 申 請 墾 耕 的 安 平 社 民 實 在 窮 苦, 獲 准 概 免 請 照 完 租 38 再 如 前 述 英 商 怡 記 在 打 狗 的 貨 棧 用 地 由 此 可 見, 臺 灣 道 掌 控 下 的 浮 埔, 並 不 全 然 徵 收 海 埔 租, 實 有 許 多 土 地 以 各 種 名 義 徵 收 租 金, 或 者 乾 脆 豁 免 租 金 故 道 光 至 光 緒 年 間 開 墾 的 浮 覆 地, 包 括 繳 納 海 埔 租 未 繳 納 任 何 租 金 之 墾 地, 以 及 其 他 名 目 繳 納 租 金 的 土 地, 總 面 積 實 不 只 4,454 甲, 保 守 估 計 應 在 5,000 甲 以 上 ; 如 果 加 計 鹽 埔 青 埔, 恐 怕 更 在 7 8 千 甲 以 上 其 範 圍 之 大, 遠 超 過 清 代 中 葉 在 臺 灣 中 北 部 積 極 展 開 拓 墾 的 竹 塹 金 廣 福 墾 隘, 或 埔 里 平 原 開 墾 案 32 申 告 書 整 理 ニ 關 スル 調 查 復 命 書,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第 4410 冊 第 42 號 33 臺 南 廳 開 墾 地 業 主 權 認 定 及 土 地 臺 帳 登 錄 方 認 可,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第 2025 冊 第 4 號 34 臺 南 市 翁 祥 理 由 書 取 消 願,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第 4418 冊 第 17 號 35 安 平 地 方 魚 池 反 別 取 調 關 谷 傭 復 命 書,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第 9689 冊 第 16 號 36 臨 時 臺 灣 土 地 調 查 局 編, 臺 灣 土 地 慣 行 一 斑 ( 臺 北 : 臨 時 臺 灣 土 地 調 查 局,1905), 頁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臺 灣 私 法 物 權 編, 頁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臺 灣 私 法 物 權 編, 頁
13 十 九 世 紀 臺 江 海 埔 墾 地 開 發 與 臺 灣 郡 城 的 官 商 利 益 結 構 137 道 員 掌 控 浮 覆 地 的 特 許 權 利 是 源 自 於 歲 修 港 道 之 需, 但 其 理 由 卻 頗 令 人 玩 味 原 因 之 一 是, 真 正 用 於 築 港 的 海 埔 租 金 極 少 這 條 港 道 的 上 游 為 洲 仔 尾 溪, 每 遇 大 雨, 沙 泥 貫 注, 以 至 於 港 道 隨 開 隨 塞 道 光 末 年 臺 灣 道 徐 宗 幹 ( ) 乃 奏 請 在 小 西 門 外 迤 南 一 帶 另 設 新 廠, 並 在 舊 廠 港 道 上 游 築 立 水 壩 整 個 工 程 包 括 港 道 開 挖 移 廠 築 壩, 先 後 共 花 費 4,700 元 然 而, 歷 經 20 餘 年 開 墾 的 海 埔 墾 地, 租 金 卻 只 有 道 光 二 十 八 年 度 (1848) 的 400 餘 元, 遠 不 足 以 支 應 徐 宗 幹 的 應 變 辦 法 是, 除 海 埔 租 金 400 元 現 任 道 員 捐 補 300 元 外, 其 餘 4,000 元 先 由 府 庫 生 息 銀 墊 支, 再 由 道 員 不 分 正 任 署 任, 自 道 光 二 十 九 年 (1849) 閏 四 月 一 日 起, 勻 做 6 年 攤 捐 歸 補 39 簡 言 之, 歷 年 的 海 埔 租 金 使 用 於 港 道 工 程 者 其 實 只 有 區 區 400 元 原 因 之 二 是, 到 了 同 治 年 間, 軍 工 廠 已 不 再 修 造 戰 船, 甚 至 在 同 治 十 三 年 (1874) 廢 除, 40 但 道 員 卻 仍 以 歲 修 港 道 之 需, 將 各 地 新 近 浮 覆 的 土 地 納 入 埔 租 的 徵 收 範 圍, 得 以 支 配 的 土 地 持 續 擴 大, 徵 收 的 租 金 不 斷 增 多 要 言 之, 整 個 海 埔 地 的 開 發 與 軍 工 廠 港 道 修 築 其 實 並 無 太 大 關 係, 一 如 日 治 初 期 的 調 查 官 員 安 藤 靜 所 稱 : 不 過 是 一 種 名 義 而 已 41 然 而, 此 名 義 卻 讓 道 員 在 國 家 正 規 的 田 賦 管 理 體 系 之 外, 合 理 化 地 39 徐 宗 幹, 報 廠 港 竣 工 書, 斯 未 信 齋 存 稿, 收 入 丁 曰 健 輯, 治 臺 必 告 錄, 頁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臺 灣 私 法 物 權 編, 頁 日 安 藤 靜, 臺 灣 南 部 的 海 埔 溪 埔 及 人 造 陸 地 之 舊 慣 ( 續 前 ), 臺 灣 慣 習 記 事 第 5 卷 第 8 號 (1905, 臺 北 ), 頁 至 於 李 其 霖 的 說 法 是, 因 仍 有 戰 船 必 須 修 理, 軍 工 廠 的 業 務 直 到 臺 灣 割 讓 給 日 本 後 才 結 束, 參 見 李 其 霖, 清 代 臺 灣 軍 工 廠 的 沒 落, 暨 南 史 學 第 12 號 (2009, 南 投 ), 頁 本 文 認 為 前 者 的 調 查 時 間 距 離 日 本 統 治 臺 灣 不 到 十 年, 且 曾 就 相 關 事 務 向 蔡 國 琳 等 人 洽 詢, 應 有 其 可 信 性 另 外, 左 宗 棠 在 同 治 五 年 (1869) 的 奏 摺 也 稱 : 臺 灣 水 師 向 設 戰 船 九 十 六 號, 今 無 一 存 者, 戰 船 既 無, 而 大 修 小 修 之 費 仍 不 肯 減, 船 無 可 修, 而 修 船 之 費 仍 不 能 無 顯 示 當 時 已 無 戰 船, 雖 然 官 方 仍 編 列 修 船 的 費 用, 但 其 實 已 無 該 項 事 業 參 見 清 左 宗 棠, 左 宗 棠 全 集 ( 長 沙 : 岳 麓 書 社,1987), 頁 安 藤 靜, 臺 灣 南 部 的 海 埔 溪 埔 及 人 造 陸 地 之 舊 慣 ( 續 前 ), 臺 灣 慣 習 記 事 第 5 卷 第 8 號, 頁 51-56
14 138 曾 品 滄 擁 有 掌 控 廣 達 數 千 甲 海 埔 墾 地 且 豁 免 地 稅 的 特 許 權 利, 不 僅 可 以 任 意 地 將 海 埔 地 撥 歸 各 種 用 途, 也 可 以 自 由 地 支 配 海 埔 租 金 的 收 入 其 造 成 的 影 響, 一 方 面 是 讓 道 員 擁 有 更 多 資 源, 投 入 地 方 治 理 工 作, 從 事 更 多 的 公 共 建 設, 像 是 支 應 官 廟 書 院 撫 卹 窮 人 回 饋 協 助 疏 濬 的 紳 商 等, 光 緒 八 年 (1882) 臺 灣 道 劉 璈 也 曾 將 海 埔 租 金 使 用 於 育 嬰 堂 的 建 設 上 42 在 人 口 持 續 增 加 財 政 匱 窘 外 患 與 變 亂 頻 仍 的 清 代 後 期, 對 於 需 要 更 多 行 政 資 源 挹 注 的 道 員 來 說, 海 埔 租 的 出 現 確 實 有 其 積 極 正 面 意 義 不 過, 這 個 特 許 權 利 的 形 成, 因 為 缺 少 各 級 行 政 機 關 的 制 約, 而 使 得 土 地 的 拓 墾 與 管 理 事 務 容 易 陷 於 利 益 分 贓 私 相 授 受 的 境 地 前 述 歷 經 20 餘 年 開 墾 的 海 埔 墾 地 租 金 卻 只 有 400 元, 即 可 反 映 問 題 所 在 徐 宗 幹 在 論 述 該 問 題 時 表 示, 海 埔 租 金 數 量 之 少, 原 因 之 一 是 風 災 水 患, 有 淡 地 變 鹽 者 有 被 水 沖 沒 者, 以 致 征 收 不 足 43 另 一 原 因 則 是 承 辦 管 事 所 舉 非 人, 以 及 歷 任 道 員 任 聽 侵 缺, 致 使 內 中 各 佃 戶 ( 按 : 應 是 指 向 道 員 領 取 墾 照 的 墾 戶, 亦 即 後 來 的 業 戶 ) 每 年 竟 有 完 不 及 半 者, 甚 至 十 無 二 三 44 徐 宗 幹 沒 有 說 清 楚 的 是, 為 何 這 些 道 員 任 聽 侵 缺? 歷 年 徵 收 的 海 埔 租 去 向 如 何? 可 以 想 像, 海 埔 墾 地 的 開 發 從 道 光 初 年 至 徐 宗 幹 蒞 任, 包 括 長 期 虧 欠 租 金 的 業 戶 上 下 其 手 的 管 事, 以 及 任 聽 侵 缺 並 將 租 金 納 為 己 有 的 道 員, 甚 至 辦 理 相 關 事 務 的 衙 役 書 吏 等, 已 經 形 成 一 個 利 益 結 構, 分 別 從 海 埔 墾 地 的 開 發 過 程 中 牟 取 利 益 雖 然 徐 宗 幹 力 圖 整 頓, 但 也 只 能 就 道 光 二 十 至 二 十 九 年 ( ) 的 欠 租 部 分 加 以 追 討, 並 更 換 管 事 45 至 於 由 道 員 業 戶 和 管 事 彼 此 通 同 合 作 的 官 商 利 益 結 構, 其 實 未 有 關 鍵 性 的 改 變 曾 在 清 末 時 期 參 與 地 方 公 共 事 務 的 臺 南 舉 人 蔡 42 劉 璈, 巡 臺 退 思 錄, 頁 徐 宗 幹, 報 廠 港 竣 工 書, 斯 未 信 齋 存 稿, 收 入 丁 曰 健 輯, 治 臺 必 告 錄, 頁 諭 示, 收 入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臺 灣 私 法 物 權 編, 頁 徐 宗 幹 此 處 所 謂 佃 戶, 乃 是 指 向 道 員 申 請 墾 照 的 墾 戶, 也 就 是 後 來 納 租 的 業 戶 因 官 方 收 取 的 海 埔 租 其 實 包 含 地 稅 與 大 租 兩 層 意 義, 故 官 方 往 往 將 自 己 定 位 為 大 租 戶, 向 其 承 墾 者 則 成 了 佃 戶 45 諭 示, 收 入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臺 灣 私 法 物 權 編, 頁
15 十 九 世 紀 臺 江 海 埔 墾 地 開 發 與 臺 灣 郡 城 的 官 商 利 益 結 構 139 國 琳 ( ) 等 人 指 出, 海 埔 租 都 被 道 員 納 入 私 囊, 即 可 說 明 即 使 經 歷 光 緒 十 二 年 (1886) 土 地 清 丈, 這 個 由 道 員 支 配 的 利 益 結 構 直 到 清 末 都 仍 然 存 在 並 持 續 作 用 46 二 浮 覆 地 開 發 與 官 商 利 益 結 構 的 塑 成 閩 浙 總 督 福 建 巡 撫 允 許 廣 大 的 臺 江 海 埔 墾 地 不 徵 收 國 課, 直 接 交 由 道 署 支 配, 其 理 由 除 了 籌 措 軍 工 廠 港 道 維 修 所 需 資 金 外, 海 埔 地 向 來 被 認 為 耕 種 困 難 出 息 不 高 也 是 重 要 原 因 之 一 故 徵 收 海 埔 租 金 的 租 率 極 低, 甚 至 比 一 般 通 用 的 田 園 等 稅 率 都 要 來 得 少 這 也 可 以 解 釋 何 以 軍 工 廠 裁 撤 後, 官 方 並 未 考 慮 將 所 有 的 海 埔 墾 地 奏 銷, 仍 允 許 由 道 員 掌 理 並 徵 收 租 金 直 到 土 地 清 丈, 才 以 特 別 低 的 海 埔 稅 率, 將 海 埔 墾 地 納 入 國 課, 但 道 員 仍 保 有 收 取 租 金 的 權 利 47 事 實 上, 將 海 埔 以 有 別 於 田 園 的 特 別 方 式 加 以 管 理 並 非 始 於 臺 江 海 埔, 長 期 以 來 臺 灣 西 南 部 即 不 斷 有 海 埔 浮 覆, 地 方 官 員 對 於 浮 覆 地 也 早 已 形 成 一 套 特 殊 的 管 理 方 式 更 重 要 的 是, 在 這 個 特 別 的 管 理 方 式 下, 地 方 官 員 管 事 或 差 役, 以 及 墾 戶 或 業 戶 等, 也 形 成 一 個 利 益 結 構, 彼 此 合 作 各 自 牟 利 故 臺 江 海 埔 的 開 發 與 運 作 模 式 其 實 有 脈 絡 可 循 早 在 臺 江 海 埔 浮 覆 之 前, 臺 灣 西 南 部 沿 海 已 有 普 遍 的 浮 覆 現 象 臺 灣 島 四 周 環 海, 島 內 溪 流 短 促 且 高 低 落 差 大, 流 速 快 沖 刷 力 強, 土 壤 沖 蝕 作 用 旺 盛 尤 其 嘉 南 平 原, 包 括 朴 子 溪 八 掌 溪 急 水 溪 曾 文 溪 二 仁 溪 等, 因 集 水 面 積 廣 大, 且 雨 量 集 中 在 夏 季, 每 逢 雨 季, 大 量 溪 水 夾 雜 泥 沙 被 河 流 帶 往 下 游 以 及 河 口, 以 致 呈 現 大 量 物 質 堆 積 的 現 象 48 許 多 平 原 上 的 河 流 因 泥 沙 堆 積, 不 僅 在 下 游 經 常 出 現 河 道 移 動 變 遷 的 現 46 安 藤 靜, 臺 灣 南 部 的 海 埔 溪 埔 及 人 造 陸 地 之 舊 慣 ( 續 前 ), 臺 灣 慣 習 記 事 第 5 卷 第 8 號, 頁 臺 灣 私 法, 第 1 卷 ( 下 ), 頁 林 朝 棨, 臺 灣 地 形 ( 臺 中 : 臺 灣 省 文 獻 會,1957), 頁 101
16 140 曾 品 滄 象, 其 泥 沙 沖 積 入 海 後, 也 造 成 海 中 土 地 漸 漸 浮 升 高 於 水 面 者, 成 為 沙 洲 浮 覆 地, 低 於 水 面 者 則 為 淺 海 潟 湖 在 臺 灣 西 南 部 各 大 小 河 流 中, 同 樣 發 源 於 阿 里 山 山 脈 的 八 掌 溪 舊 曾 文 溪 ( 原 來 在 歐 汪 溪, 也 就 是 現 在 之 將 軍 溪 河 道, 後 向 南 改 道, 成 為 現 今 的 曾 文 溪 ), 因 集 水 面 最 廣, 所 帶 來 的 平 原 沉 積 物 質 最 為 豐 富, 因 而 在 此 三 條 河 川 出 海 口 兩 側, 分 別 形 成 了 陸 地 侵 入 海 域 的 沙 洲 半 島 地 形 康 熙 至 乾 隆 年 間, 隨 著 三 個 沙 洲 半 島 不 斷 向 海 域 發 展, 進 而 將 海 岸 以 西 的 潟 湖 分 隔 成 南 北 兩 個 部 分, 形 成 由 濱 外 沙 州 尖 沙 或 潟 湖 等 構 成 的 內 海 49 位 於 八 掌 溪 與 舊 曾 文 溪 ( 今 將 軍 溪 ) 間 的 北 側 潟 湖, 被 稱 為 倒 風 內 海, 外 有 北 鯤 鯓 南 鯤 鯓 北 門 嶼 馬 沙 溝 青 鯤 鯓 等 濱 外 沙 洲 與 外 海 相 隔 舊 曾 文 溪 與 二 仁 溪 間 的 南 半 潟 湖, 則 稱 為 臺 江 內 海, 其 外 也 有 海 翁 線 北 線 尾 一 至 七 鯤 鯓 等 濱 外 沙 洲 縱 列 50 然 而, 隨 著 河 川 流 路 的 多 次 改 變, 以 及 持 續 且 大 量 的 泥 沙 沖 積, 乾 隆 末 年 以 降, 兩 個 內 海 也 出 現 明 顯 的 淤 積 現 象, 如 位 於 倒 風 與 臺 江 內 海 交 接 的 嘉 義 縣 安 定 里 蔴 豆 保 一 帶, 康 熙 年 間 時 原 來 瀕 臨 海 域, 有 港 汊 海 灣, 可 通 行 舟 楫 採 捕 魚 貝, 但 到 了 乾 隆 末 年 時, 沙 泥 填 壓, 港 路 廢 弛, 至 嘉 慶 年 間, 部 分 地 方 甚 至 成 了 耕 種 的 沙 埔 51 至 於 臺 江 內 海 本 身, 也 在 道 光 三 年 的 大 洪 患 下 被 填 平 大 半 這 些 原 本 位 處 海 濱 的 內 海, 或 是 冲 積 後 形 成 的 浮 覆 地, 往 往 具 有 地 質 鹽 滷 容 易 遭 受 風 災 水 患 崩 塌 流 失 等 特 性, 加 上 冬 季 北 風 強 勁, 耕 種 至 為 不 易, 但 對 當 地 居 民 而 言, 卻 可 利 用 這 些 內 海 從 事 經 濟 活 動 其 中, 49 陳 正 祥, 臺 灣 地 誌 ( 上 )( 臺 北 : 敷 明 產 業 地 理 研 究 所,1959), 頁 盧 嘉 興, 曾 文 溪 與 國 賽 港 八 掌 溪 與 青 峰 闕 當 時 的 曾 文 溪 乃 是 從 歐 汪 溪, 即 今 將 軍 溪 入 海, 而 非 現 今 之 曾 文 溪 出 海 口, 其 形 成 的 沙 洲 半 島 位 在 今 臺 南 市 將 軍 區 之 山 仔 腳 西 邊, 故 盧 嘉 興 也 將 此 處 定 位 為 臺 江 內 海 的 北 界 51 安 定 里 的 新 港 灣 港 原 來 可 通 舟 楫, 但 至 乾 隆 至 嘉 慶 年 間, 港 道 功 能 已 逐 漸 消 失, 離 海 日 遠, 對 於 其 地 形 演 變 以 及 隨 之 而 來 的 地 權 變 遷, 可 參 見 李 文 良, 清 代 臺 灣 的 港 戶 及 其 水 域 權 利 以 臺 江 內 海 新 灣 二 港 為 例, 臺 大 歷 史 學 報 第 54 期 (2014, 臺 北 ), 頁 至 於 蔴 豆 保 的 演 變, 參 見 曾 品 滄, 從 番 社 到 漢 庄 十 七 至 十 九 世 紀 麻 豆 地 域 的 拓 墾 與 市 街 發 展, 國 史 館 學 術 集 刊 第 7 期 (2006, 臺 北 ), 頁 1-44
17 十 九 世 紀 臺 江 海 埔 墾 地 開 發 與 臺 灣 郡 城 的 官 商 利 益 結 構 141 內 海 中 的 港 汊, 可 從 事 航 運 捕 撈 等, 如 倒 風 內 海 即 有 鐵 線 橋 港 茅 港 尾 港 麻 豆 港 等, 康 熙 年 間 商 船 到 此 載 糖 菁 貨 物 52 臺 江 內 海 也 有 大 鯤 鯓 北 線 尾 柴 頭 港 茄 藤 港 等 大 小 港 汊 至 於 海 岸 邊 隨 處 可 見 退 潮 時 浮 現 漲 潮 時 沒 入 水 下 的 土 地, 亦 即 海 坪, 除 捕 撈 外, 更 有 蓄 養 蚶 蠔 採 捕 魚 貝 等 功 能 如 臺 江 內 海 北 畔 的 洲 仔 尾 ( 今 臺 南 市 永 康 區 鹽 洲 里 ), 在 道 光 年 間 之 前 原 迫 海 墘, 高 處 多 漁 戶 居 焉, 低 處 則 產 蠣 蟹 蟶 蛤, 漁 人 或 造 小 艇, 或 設 竹 筏, 取 為 生 業 53 雖 然 經 濟 利 益 不 高, 所 得 有 限, 但 因 原 係 天 地 自 然 之 利, 不 需 投 資 重 大 成 本, 許 多 沿 海 居 民 多 賴 以 維 生, 即 季 麒 光 所 說 的 至 海 濱 窮 民, 餐 風 飲 露, 採 捕 蟶 蚶 等 物, 赴 市 零 賣, 所 得 升 合 以 活 家 口 54 因 屬 自 然 之 利, 且 其 疆 界 難 以 區 劃, 許 多 沿 海 居 民 常 將 海 坪 視 為 公 海, 由 當 地 聚 落 居 民 所 共 有 共 享 至 於 浮 覆 的 海 埔, 除 離 海 日 遠 可 堪 耕 種 者 外, 濱 臨 水 域 的 海 埔 則 可 從 事 圍 塭 養 魚, 或 築 埕 曬 鹽 等 事 業 無 論 養 魚 或 曬 鹽, 在 清 代 時 其 經 濟 利 益 甚 為 可 觀, 吸 引 許 多 資 本 家 爭 相 投 資, 成 為 臺 灣 西 南 部 沿 海 的 兩 大 重 要 事 業 惟 雍 正 年 間 以 降, 食 鹽 由 商 人 自 由 販 賣 改 為 政 府 專 賣, 鹽 場 設 置 多 受 官 府 管 制, 鹽 坪 的 數 量 有 限 ; 相 較 之 下, 魚 塭 不 僅 經 濟 利 益 甚 高, 有 魚 塭 利 息 勝 於 田 畝 的 說 法, 55 且 可 任 由 民 眾 開 築, 蓄 水 養 魚 可 供 築 塭 的 海 埔 也 因 此 成 為 有 力 者 爭 奪 的 標 的, 以 先 行 佔 有 或 向 官 方 報 墾 納 餉 的 方 式, 遂 行 私 有 化 雖 然 港 汊 海 坪 海 埔 的 利 用 方 式 有 所 不 同, 商 業 化 的 程 度 也 有 明 顯 差 異, 但 彼 此 間 的 實 際 界 限 卻 很 難 清 楚 劃 分 雖 說 許 多 魚 塭 鹽 埕 是 建 立 在 海 埔 上, 但 其 實 建 立 之 初, 往 往 是 就 海 坪 築 岸 納 水 蓄 魚, 亦 52 清 周 鍾 瑄, 諸 羅 縣 志, 收 入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141 種 ( 臺 北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1962), 頁 陳 國 瑛 等 採 輯, 臺 灣 采 訪 冊, 頁 清 季 麒 光, 請 免 雜 稅 文, 收 入 氏 著, 東 寧 政 事 集 ( 廈 門 : 廈 門 大 學 出 版 社 ; 北 京 : 九 州 出 版 社,2004), 頁 清 唐 贊 袞, 圳 租, 臺 陽 見 聞 錄, 收 入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第 30 種 ( 臺 北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1958), 頁 84-85
18 142 曾 品 滄 即 選 擇 在 淺 水 的 港 道 海 坪, 利 用 築 堤 的 方 式, 隔 絕 海 水, 形 成 塭 池 或 鹽 坪 故 許 多 有 力 者 為 了 掌 握 海 埔 築 塭, 往 往 先 行 在 海 坪 上 聚 夥 搭 寮 插 標 霸 佔, 並 向 官 府 認 課 納 餉, 取 得 所 有 權, 一 方 面 畜 養 蚶 蠔, 另 方 面 等 待 港 道 海 坪 稍 一 淤 淺, 即 圍 築 塭 堤 蓄 水 養 魚 如 倒 風 內 海 的 麻 豆 港 港 道, 雖 是 水 流 出 口 之 區, 但 在 康 熙 至 乾 隆 年 間 因 適 合 開 築 魚 塭, 吸 引 港 戶 鹽 商 府 衙 差 役 或 地 方 豪 族 競 相 向 知 縣 稟 請 墾 築 魚 塭 56 納 餉 築 塭 者 甚 至 經 常 利 用 海 坪 界 限 不 易 區 劃 的 特 性, 將 臨 接 的 海 坪 或 海 埔 占 為 己 有 ( 或 稱 添 附 ), 於 塭 岸 之 外 再 築 小 岸, 或 搭 寮 插 標, 57 私 自 擴 充 餉 塭 範 圍, 影 佔 鄰 接 的 公 海 這 種 以 認 餉 納 課 為 手 段 所 進 行 的 公 海 私 有 化 行 為, 無 疑 將 危 及 依 賴 海 坪 採 捕 維 生 之 附 近 民 眾 的 公 共 利 益, 導 致 許 多 沿 海 聚 落 居 民 紛 起 抗 爭 如 麻 豆 港 道 築 塭 一 案, 即 受 到 當 地 耆 民 業 戶 及 番 土 目 聯 名 控 告, 將 已 築 的 塭 堤 拆 毀 又 乾 隆 二 十 四 年 (1759) 安 定 里 東 西 保 ( 約 今 臺 南 市 安 定 區 西 港 區 ) 一 帶 海 坪, 原 屬 當 地 二 保 鄉 民 公 眾 採 捕 之 所, 卻 遭 少 數 覬 覦 者 以 陳 閎 德 墾 號 認 課 報 陞 為 理 由, 搭 寮 插 標, 遂 行 霸 佔, 甚 至 逐 步 擴 張 範 圍, 進 而 引 發 當 地 民 眾 抗 爭 58 乾 隆 五 十 三 年 (1788), 瀨 東 鹽 場 ( 今 高 雄 市 小 港 區 大 林 浦 ) 鹽 丁 利 用 林 爽 文 事 變 的 機 會, 霸 佔 位 在 其 魚 塭 旁 原 屬 公 眾 利 用 的 海 坪, 禁 止 居 民 採 捕, 進 而 與 當 地 庄 民 發 生 械 鬥, 終 釀 成 命 案 59 乾 隆 五 十 七 年 (1792), 嘉 邑 旌 義 里 西 保 ( 今 臺 南 市 佳 里 區 ) 生 員 洪 如 珪 等 也 呈 告 塭 戶 洪 金 星 等 赴 縣 給 牌, 藉 輸 納 餉, 罔 佔 公 海 嚴 禁 佔 築 埤 頭 港 示 告 碑 記, 收 入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臺 灣 南 部 碑 文 集 成, 頁 奉 憲 示 禁, 收 入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臺 灣 南 部 碑 文 集 成, 頁 嚴 禁 霸 佔 海 坪 示 告 碑 記, 收 入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臺 灣 南 部 碑 文 集 成, 頁 陳 雲 林 總 主 編, 中 國 第 一 歷 史 檔 案 館 海 峽 兩 岸 出 版 交 流 中 心 編, 明 清 宮 藏 台 灣 檔 案 匯 編 ( 北 京 : 九 州 出 版 社,2009), 第 87 冊, 頁 奉 憲 示 禁, 收 入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臺 灣 南 部 碑 文 集 成, 頁
19 十 九 世 紀 臺 江 海 埔 墾 地 開 發 與 臺 灣 郡 城 的 官 商 利 益 結 構 143 雖 然 在 海 濱 圍 築 魚 塭 的 現 象 遍 及 臺 灣 西 南 部 沿 海, 但 在 道 光 年 間 以 前, 因 倒 風 內 海 與 臺 江 內 海 逐 漸 淤 淺 浮 覆 地 不 斷 出 現, 地 方 公 眾 與 藉 由 納 稅 而 合 法 佔 有 的 商 業 資 本 勢 力 相 互 對 立 的 情 況, 比 起 其 他 地 方 海 濱 更 是 經 常 上 演, 不 少 矗 立 在 嘉 義 臺 南 沿 海 的 石 碑, 皆 記 錄 其 始 末 然 而, 這 些 石 碑 之 所 以 被 建 立, 雖 反 映 當 地 民 眾 強 烈 維 護 公 海 公 用 的 決 心, 並 警 告 野 心 分 子 勿 作 非 分 之 想 但 其 實 也 意 味 著 公 海 私 佔 活 動 在 當 地 相 當 盛 行, 佔 墾 者 勢 力 不 小, 民 眾 的 反 抗 實 有 難 度 從 清 代 以 來 不 計 其 數 的 魚 塭 紛 紛 在 海 濱 興 築 來 看, 民 眾 抗 爭 失 敗 或 根 本 無 從 反 抗, 任 由 有 力 者 認 納 餉 課 圍 築 魚 塭 的 情 況 恐 怕 遠 遠 多 於 民 眾 抗 爭 成 功 的 案 例 這 些 佔 築 港 汊 海 坪 或 海 埔 者, 最 常 使 用 的 手 段 即 向 官 方 認 納 餉 課, 藉 由 納 餉 的 名 義 取 得 沿 海 水 域 的 所 有 權 因 為 沿 海 水 域 環 境 變 化 無 常, 加 上 清 代 雜 餉 沿 襲 明 鄭, 而 明 鄭 又 多 苛 捐 雜 稅, 使 得 沿 海 水 域 的 餉 稅 名 目 頗 為 複 雜, 包 括 港 餉 塭 餉 鹽 埕 餉 外, 甚 至 有 罟 罾 餉 或 蠔 箔 餉 等 餉 稅 名 目 複 雜, 無 疑 也 開 啟 更 多 有 力 者 取 得 港 汊 海 坪 或 海 埔 之 所 有 權 的 管 道 所 謂 港 餉, 即 將 港 汊 出 贌 給 港 戶 ( 或 稱 港 商 ), 港 戶 需 向 政 府 繳 納 餉 稅, 但 也 有 向 在 港 汊 從 事 捕 撈 的 漁 民 收 取 寮 稅, 或 向 來 往 船 隻 收 取 船 稅 的 權 利 港 餉 的 創 設 源 自 荷 治 時 代, 明 鄭 政 府 比 照 辦 理, 61 清 初 以 來 延 續 此 做 法, 故 諸 羅 縣 志 稱 : 以 港 之 大 小 為 額, 贌 港 抽 稅 於 港 內 捕 魚 之 眾 而 總 輸 於 官, 謂 之 港 餉 民 入 港 取 一 魚 一 蝦, 無 敢 不 經 贌 港 之 手 62 據 李 文 良 的 研 究 指 出, 港 戶 在 清 代 時 期 的 權 力 迭 有 變 動, 在 乾 嘉 年 間 因 水 域 陸 化, 原 來 負 擔 港 餉 的 港 戶 優 先 佔 有 新 港 浮 埔 的 控 制 權 63 除 了 墾 耕 為 田 外, 也 不 乏 利 用 港 內 土 地 圍 築 魚 塭 的 案 例, 如 嘉 義 鹽 水 港 保 伽 藍 廟 ( 今 臺 南 市 鹽 水 區 ) 敬 益 順 號 陳 瑞 珠 等 人, 其 先 祖 有 自 置 茄 萣 頭 南 岐 尾 港 ( 疑 今 嘉 義 縣 布 袋 鎮 好 美 里 一 帶 ) 一 所, 年 納 餉 銀 61 李 文 良, 清 代 臺 灣 的 港 戶 及 其 水 域 權 利, 臺 大 歷 史 學 報 第 54 期, 頁 周 鍾 瑄, 諸 羅 縣 志, 頁 李 文 良, 清 代 臺 灣 的 港 戶 及 其 水 域 權 利, 臺 大 歷 史 學 報 第 54 期, 頁
20 144 曾 品 滄 22 大 員, 但 在 道 光 年 間 出 典 給 蔡 指 觀 等 人 後, 至 咸 豐 年 間 因 港 道 淤 塞 網 業 盡 廢, 典 主 們 只 好 耕 築 為 魚 塭 64 至 於 塭 餉, 則 徵 於 畜 魚 之 所, 是 對 養 魚 之 魚 塭 所 徵 收 的 餉 稅 在 明 鄭 時 代, 塭 潭 罟 網 等 責 成 港 商 小 民 捕 取 魚 蝦, 觔 兩 以 上, 必 貼 納 餉 稅 於 港 商, 港 餉 其 實 包 含 塭 餉 但 到 了 清 代, 可 能 為 了 因 應 築 塭 養 魚 事 業 大 盛, 政 府 開 始 將 塭 餉 獨 立 成 為 一 個 課 目, 諸 羅 縣 志 云 港 口 瀦 水 飼 魚 為 塭, 大 者 有 徵, 謂 之 塭 餉, 65 許 多 沿 海 水 域 土 地 的 開 墾, 越 來 越 多 是 以 報 納 塭 餉 為 名 進 行 開 發 雖 然 名 之 為 塭 餉, 但 內 中 往 往 有 港 汊 蠔 埕 等, 並 不 全 然 是 魚 塭, 66 顯 見 塭 餉 似 有 逐 漸 取 代 港 餉, 成 為 地 方 政 府 管 理 沿 海 水 域 主 要 模 式 的 傾 向, 也 是 清 代 人 民 取 得 水 域 土 地 所 有 權 最 重 要 的 管 道 之 一 鹽 埕 餉 則 是 針 對 曬 鹽 的 鹽 埕 課 稅, 按 格 起 餉, 每 一 方 丈 徵 銀 4 錢 9 分, 聽 商 承 贌, 67 惟 清 初 的 鹽 埕 都 是 延 續 明 鄭 以 來 即 設 立 者 雍 正 年 間 以 後 鹽 埕 的 設 立 更 受 到 官 方 嚴 密 管 制, 僅 限 於 洲 南 洲 北 瀨 南 瀨 北 等 數 處 68 至 於 罟 罾 餉 或 蠔 箔 餉 的 課 徵 標 的 是 罟 罾 蠔 箔 等 設 施 而 非 土 地, 且 清 代 以 來 多 有 其 名 而 無 其 物, 大 半 官 為 之 賠 也 69 但 也 不 乏 因 持 有 設 施 者 長 期 佔 有 濱 海 土 地, 進 而 獲 得 官 方 承 認, 以 繳 納 這 兩 種 餉 稅 取 得 土 地 所 有 權 並 開 鑿 成 為 64 嘉 義 廳 大 坵 田 西 堡 蔡 閘 外 一 人 原 野 境 界 ノ 件,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第 4411 冊 第 9 號 65 周 鍾 瑄, 諸 羅 縣 志, 頁 如 乾 隆 年 間 位 在 諸 羅 縣 笨 港 口 的 蘇 隆 全 戶 下 北 勢 課 塭, 年 徵 餉 銀 六 兩 五 錢, 其 物 業 內 容 除 了 魚 塭 外, 也 包 括 港 汊, 以 及 設 置 蠔 蚶 埕 蟳 漏 厝 地 等 地 海 坪 和 沙 埔 等 參 見 嘉 義 廳 嘉 義 西 堡 葉 燦 嘉 理 由 書 取 消 ノ 件,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第 4417 冊 第 34 號, 1903 年 11 月 67 季 麒 光, 請 免 二 十 三 年 半 徵 文, 收 入 氏 著, 東 寧 政 事 集, 頁 清 高 拱 乾, 臺 灣 府 志, 收 入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65 種 ( 臺 北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1960), 頁 鄭 博 文, 清 代 臺 灣 鹽 專 賣 制 的 建 立 與 發 展 ( 臺 北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歷 史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2007), 頁 除 此 四 大 鹽 場 外, 後 又 陸 續 增 加 瀨 東 瀨 西 大 田 等 69 周 鍾 瑄, 諸 羅 縣 志, 頁
21 十 九 世 紀 臺 江 海 埔 墾 地 開 發 與 臺 灣 郡 城 的 官 商 利 益 結 構 145 魚 塭 的 個 案 70 雖 然 認 課 納 餉 是 取 得 這 些 沿 海 水 域 土 地 的 主 要 方 式, 但 除 了 鹽 埕 餉 受 官 方 直 接 管 制 毋 論 外, 自 清 初 康 熙 二 十 四 年 至 光 緒 十 三 年 ( ), 包 括 港 餉 塭 餉 等 只 有 小 幅 增 加 的 跡 象 康 熙 二 十 四 年 蔣 毓 英 臺 灣 府 志 中 所 記 錄 的 港 餉 共 21 處, 除 了 港 汊 外, 也 包 括 一 二 處 的 魚 塭 和 水 潭, 共 兩 到 了 清 代 後 期, 據 臺 灣 府 賦 役 冊 臺 灣 通 志 所 載, 港 餉 的 部 分 只 有 新 增 彰 化 縣 3 處, 共 24 處, 魚 塭 則 增 為 5 口, 其 中 真 正 新 增 者 只 有 諸 羅 縣 2 口 100 兩, 另 有 原 來 的 鯤 鯓 港 變 成 1 所 大 塭, 其 港 餉 變 成 塭 餉, 四 縣 共 徵 餉 銀 兩 71 簡 言 之, 從 清 初 至 清 末, 扣 除 彰 化 縣 不 計, 嘉 臺 鳳 三 縣, 除 了 增 加 2 口 魚 塭 ( 塭 餉 100 兩 ) 外, 港 餉 塭 餉 的 總 額 幾 乎 未 有 變 化 72 ( 參 見 表 一 ) 70 又 如 鳳 山 縣 大 竹 里 旂 後 庄 林 戀, 有 先 父 開 墾 海 埔 蠔 栽 地 一 段, 年 納 蠔 餉 銀 六 分 五 釐, 也 成 了 該 蠔 埕 的 地 主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臺 灣 私 法 物 權 篇, 頁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臺 灣 府 賦 役 冊, 收 入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139 種 ( 臺 北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1962), 頁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臺 灣 通 志, 收 入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130 種 ( 臺 北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1962), 頁 康 熙 至 乾 隆 中 葉, 有 繳 納 塭 餉 紀 錄 但 未 顯 示 在 官 方 的 賦 役 資 料 內 者 不 少 除 了 下 文 所 說 的 北 中 桁 塭 外, 康 熙 末 年 諸 羅 縣 志 記 載 : 猴 樹 並 礁 巴 嶼 潭 ( 荷 苞 嶼 潭 ) 蠔 嗌 港 一 所, 徵 銀 七 兩 四 錢 零 八 釐 八 毫 ( 見 周 鍾 瑄, 諸 羅 縣 志, 頁 102), 但 根 據 雍 正 初 年 的 資 料, 單 單 荷 苞 嶼 潭 的 餉 銀 即 兩, 加 上 附 近 其 他 魚 塭, 如 大 沙 塭 中 港 林 投 塭 等, 每 年 餉 銀 兩 又 如 草 鞋 鋪 五 塭, 早 在 康 熙 二 十 四 年 即 有 蔡 奇 等 人 報 請 陞 科, 以 及 前 註 之 笨 港 口 北 勢 課 塭 年 納 塭 餉 6.5 兩, 皆 未 出 現 在 相 關 紀 錄 中 洪 林 大 道 公 塭 洪 成 慶 媽 祖 塭 在 康 熙 年 間 也 有 年 納 餉 銀 一 兩 二 錢 二 分 九 厘 的 記 載, 但 同 樣 未 見 於 官 方 賦 役 紀 錄 以 上 只 是 文 獻 上 所 發 現 的 部 分, 真 正 納 餉 者 應 遠 超 過 賦 役 冊 記 錄 的 兩 處 再 以 鳳 山 縣 為 例, 直 至 清 末, 該 縣 賦 役 冊 所 記 錄 的 港 餉 僅 有 竹 滬 打 狗 蟯 港 萬 丹 等 四 處, 共 徵 銀 219 兩 有 餘, 至 於 塭 餉, 則 有 雍 正 九 年 臺 灣 縣 撥 歸 鯤 鯓 塭 一 口 220 兩 但 實 際 上 鳳 山 縣 采 訪 冊 所 載 的 魚 堰 高 達 96 口 之 多, 除 官 有 魚 塭 5 所 外, 餘 91 所 皆 為 民 有, 包 括 面 積 龐 大 的 放 索 塭 西 港 塭 大 潭 塭 等 等 其 中 大 潭 塭 每 年 塭 餉 即 達 40 兩 以 上 見 盧 德 嘉, 鳳 山 縣 采 訪 冊, 收 入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73 種 ( 臺 北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1960), 頁 ; 嚴 禁 越 塭 採 捕 示 告 碑, 收 入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臺 灣 南 部 碑 文 集 成, 頁 彰 化 縣 亦 不 乏 繳 納 塭 餉 的 案 例, 但
22 146 曾 品 滄 也 就 是 說, 即 使 報 墾 開 築 塭 餉 者 所 在 多 有, 但 並 未 反 映 在 正 式 的 稅 賦 紀 錄 上 明 鄭 時 代 蔣 毓 英 臺 灣 府 志 周 鍾 瑄 諸 羅 縣 志, 陳 文 達 臺 灣 縣 志 鳳 山 縣 志 余 文 儀 續 修 臺 灣 府 志 臺 灣 府 賦 役 冊 表 一 清 代 臺 灣 港 餉 塭 餉 統 計 表 臺 灣 縣 ( 安 平 縣 ) 鳳 山 縣 諸 羅 縣 ( 嘉 義 縣 ) 臺 灣 府 港 潭 共 7 所, 共 徵 港 餉 銀 兩 港 潭 7 所, 共 徵 銀 兩 港 潭 6 所, 共 徵 銀 兩 ( 舊 大 鯤 鯓 港 1 所, 撥 歸 鳳 山 縣 ) 魚 塭 3 口 ( 風 櫃 門 塭 喜 樹 小 塭 鹽 埕 小 塭 ), 共 兩 港 潭 7 所, 共 徵 銀 兩, 魚 塭 1 所, 共 徵 銀 兩 港 5 所 ( 其 中 之 一 為 風 櫃 門 塭 ), 共 徵 港 餉 銀 兩 港 5 所, 共 徵 港 餉 銀 兩 港 潭 4 所 ( 原 5 所, 其 中 之 一 為 風 櫃 門 塭, 雍 正 九 年 撥 歸 臺 灣 縣 ), 兩 另 有 石 螺 潭 一 口 12 兩, 鯤 鯓 港 一 所,220 兩 港 4 所, 共 徵 銀 兩 另 有 石 螺 潭 魚 塭 1 口, 徵 銀 11 兩 大 塭 1 所 ( 原 為 鯤 鯓 港 ), 徵 銀 220 兩 港 9 所, 共 徵 港 餉 銀 兩 港 9 所, 共 徵 港 餉 銀 兩 港 5 所, 共 徵 港 餉 銀 兩 ( 海 豐 等 4 港 雍 正 年 間 撥 歸 彰 化 縣, 共 兩 ) 魚 塭 2 口, 徵 銀 100 兩 港 5 所, 共 徵 港 餉 銀 兩, 魚 塭 2 口, 徵 銀 100 兩 港 潭 27 所, 共 徵 餉 銀 3060 兩 港 潭 共 27 所 ( 正 確 應 為 21 所 ), 共 徵 港 餉 銀 兩 三 縣 共 徵 餉 銀 兩 港 潭 24 所 ( 包 括 彰 化 縣 新 陞 港 3 所 ), 共 徵 餉 銀 兩, 塭 6 口 ( 其 中 1 口 為 石 螺 潭, 真 正 魚 塭 只 有 5 所 ), 共 徵 銀 兩, 共 兩 港 潭 餉 銀 共 兩 ( 包 括 彰 化 縣 7 所 港 餉 共 兩 ), 魚 塭 共 5 所, 共 兩, 全 部 共 兩 在 賦 役 資 料 中 同 樣 無 任 何 繳 納 塭 餉 的 紀 錄 可 以 說, 自 康 熙 二 十 四 年 至 光 緒 年 間 清 丈 為 止, 所 有 新 增 的 魚 塭 及 其 塭 餉, 幾 乎 都 未 被 奏 銷 在 政 府 的 賦 稅 紀 錄 中 進 言 之, 臺 灣 西 部 沿 海 的 水 岸 地 域, 除 明 鄭 時 代 遺 留 下 來 的 幾 處 課 徵 餉 稅 的 港 汊 和 魚 塭 之 外, 清 代 墾 築 的 港 汊 或 魚 塭 大 部 分 都 不 被 奏 銷
23 十 九 世 紀 臺 江 海 埔 墾 地 開 發 與 臺 灣 郡 城 的 官 商 利 益 結 構 147 臺 灣 縣 ( 安 平 縣 ) 鳳 山 縣 諸 羅 縣 ( 嘉 義 縣 ) 臺 灣 府 臺 灣 通 志 港 潭 7 所, 共 徵 銀 兩 魚 塭 1 所, 共 徵 銀 兩 港 4 所, 共 徵 餉 銀 兩 另 有 石 螺 潭 魚 塭 1 口, 徵 銀 11 兩 大 塭 1 所, 徵 銀 220 兩 港 5 所, 共 徵 餉 銀 兩, 含 棲 港 魚 塭 2 口, 徵 銀 100 兩 共 徵 餉 銀 ( 包 括 彰 化 縣 7 所 港 餉 共 兩 ) 兩 資 料 來 源 : 蔣 毓 英, 臺 灣 府 志 ( 南 投 :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1993), 頁 88-89; 周 鍾 瑄, 諸 羅 縣 志, 頁 ; 陳 文 達, 臺 灣 縣 志, 收 入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103 種 ( 臺 北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1961), 頁 186; 陳 文 達, 鳳 山 縣 志, 收 入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124 種 ( 臺 北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1961), 頁 73;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臺 灣 通 志, 頁 232 余 文 儀, 續 修 臺 灣 府 志, 收 入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121 種 ( 臺 北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1962), 頁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臺 灣 府 賦 役 冊, 頁 以 康 熙 三 十 四 年 (1695) 諸 羅 縣 布 袋 ( 今 嘉 義 縣 布 袋 鎮 ) 北 中 桁 塭 請 墾 案 為 例, 據 開 墾 告 示 顯 示, 諸 羅 知 縣 董 之 弼 准 予 墾 戶 韓 玉 辛 承 賢 墾 築 北 中 桁 塭 養 魚 輸 納 餉 課 以 該 墾 案 廣 達 354 甲 來 看, 其 塭 餉 應 當 不 少, 乾 隆 年 間 的 契 約 也 顯 示 該 塭 有 納 餉 的 紀 錄, 73 但 康 熙 五 十 四 年 (1715) 編 纂 的 諸 羅 縣 志 並 未 增 加 任 何 塭 餉, 即 使 乾 隆 中 葉 續 修 臺 灣 府 志 記 錄 諸 羅 縣 增 加 餉 塭 2 口, 也 是 指 含 棲 港 的 魚 塭, 而 非 布 袋 北 中 桁 塭 易 言 之, 雖 然 清 代 以 來 報 納 塭 餉 者 所 在 多 有, 但 地 方 官 員 未 將 這 些 塭 餉 奏 銷, 以 至 未 能 反 映 在 賦 役 紀 錄 中 蔡 長 安, 乾 隆 五 十 八 年 郭 奕 招 典 塭 份 字, 收 入 氏 著, 東 石 源 利 族 人 徙 台 貨 殖 書 契 ( 廈 門 : 廈 門 大 學 出 版,2010), 頁 關 於 北 中 桁 塭 的 面 積, 據 光 緒 十 七 年 嘉 義 縣 正 堂 核 發 的 執 照, 共 下 塭 甲 參 見 盧 嘉 興, 八 掌 溪 與 青 峰 闕 即 使 以 每 甲 1 錢 的 極 低 稅 率 計 算, 該 塭 塭 餉 銀 應 有 35.4 兩 74 至 於 諸 羅 縣 何 以 在 乾 隆 中 葉 新 增 奏 銷 2 口 含 棲 港 魚 塭, 推 測 可 能 原 因 之 一, 是 地 方 官 員 為 了 應 付 在 麻 豆 社 一 帶 實 施 的 土 地 清 釐, 將 鄰 近 該 處 之 2 口 較 具 規 模 的 魚 塭 加 以 奏 銷 參 見 曾 品 滄, 從 番 社 到 漢 庄 十 七 至 十 九 世 紀 麻 豆 地 域 的 拓 墾 與 市 街 發 展, 頁 1-44
24 148 曾 品 滄 何 以 地 方 官 員 不 奏 銷 這 些 塭 餉? 一 方 面 與 官 員 普 遍 奉 行 的 原 額 主 義 有 關, 盡 量 不 清 釐 不 增 加 賦 稅 總 額, 以 免 加 重 人 民 負 擔 另 方 面, 港 汊 海 坪 海 埔 的 農 作 利 益 低 也 是 原 因 之 一 即 使 徵 收 塭 餉 金 額 不 多, 奏 銷 與 否 對 整 體 稅 收 並 無 太 大 影 響 更 重 要 的 是, 這 些 土 地 容 易 遭 受 風 災 水 患, 崩 塌 流 失, 一 旦 奏 銷, 很 可 能 會 為 地 方 官 員 上 稅 帶 來 不 少 困 擾, 為 求 簡 省 起 見, 不 向 上 級 奏 銷 或 為 其 處 理 的 手 段 75 何 況 在 准 予 開 墾 但 不 奏 銷 的 情 況 下, 官 員 可 將 之 作 為 非 正 式 經 費, 甚 至 私 人 收 入 無 論 如 何, 臺 灣 西 南 部 確 實 存 在 不 少 已 認 納 餉 課 但 未 被 奏 銷 的 魚 塭 免 去 國 家 賦 稅, 其 實 也 形 同 脫 離 了 來 自 中 央 的 賦 稅 行 政 制 度 的 規 範, 避 開 各 級 行 政 官 僚 的 監 督, 在 以 墾 築 魚 塭 為 主 的 沿 海 土 地 開 發 場 域 上, 徵 收 餉 稅 的 地 方 官 員 認 納 餉 課 的 業 戶 居 間 打 理 的 衙 役, 以 及 其 他 相 關 人 物 等, 也 因 此 易 於 形 成 一 個 具 有 高 度 自 主 的 土 地 開 發 集 團, 在 魚 塭 開 發 工 程 上 獲 取 各 自 的 利 益 雖 然 田 園 的 請 墾 也 可 能 存 在 類 似 的 官 商 合 作 關 係, 但 塭 餉 餉 額 的 徵 收 因 為 欠 缺 標 準, 提 供 了 一 個 更 模 糊 可 供 操 作 的 利 益 空 間 魚 塭 因 非 農 田, 不 適 用 一 般 田 園 等 則, 但 又 未 發 展 出 適 當 的 依 循 標 準 再 加 上 魚 塭 土 地 測 量 困 難, 墾 單 中 往 往 只 簡 單 標 明 四 至, 缺 乏 明 確 的 面 積 數 據, 以 至 於 在 估 計 其 餉 額 時, 只 能 憑 目 視 主 觀 認 定 面 積 大 小, 東 瀛 識 略 就 稱 : 港 以 所 計, 分 別 大 小 徵 納 塭 以 口 計, 亦 視 大 小 為 等 差 76 在 全 憑 主 觀 認 定 之 下, 塭 餉 的 訂 定 必 然 易 為 各 種 官 商 75 此 外, 許 多 魚 塭 事 實 上 是 在 港 汊 海 坪 上 築 造, 其 呈 請 開 墾 的 四 至 經 常 出 現 西 至 海 等 字 樣, 但 在 清 代 的 法 令 中, 尚 未 完 全 浮 覆 的 土 地, 也 就 是 漲 潮 時 沒 入 水 下 退 潮 時 浮 出 水 面 者, 一 概 視 為 官 有, 除 廣 東 的 沙 田 有 特 別 的 規 定 外, 並 無 准 許 民 人 報 墾 升 科 的 規 定, 臺 灣 知 縣 夏 瑚 也 稱 此 項 海 坪 向 例 並 未 納 賦, 聽 近 海 居 民 採 捕 謀 生 參 見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臺 灣 南 部 碑 文 集 成, 頁 423 日 治 初 期, 日 本 官 員 對 這 類 海 坪 土 地 的 開 墾 活 動 亦 感 疑 惑, 認 為 根 據 清 代 的 法 令, 海 埔 以 供 公 共 之 使 用, 不 應 具 有 業 主 權 但 因 綱 紀 廢 弛, 清 代 臺 灣 官 員 發 給 民 眾 墾 照, 而 民 眾 亦 據 以 填 築 海 面 海 埔 成 為 鹽 田 魚 塭, 進 而 取 得 業 主 權 參 見 海 埔 業 主 權 問 題, 臺 灣 日 日 新 報,1906 年 2 月 1 日,2 版 76 清 丁 紹 儀, 東 瀛 識 略, 收 入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2 種 ( 臺 北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25 十 九 世 紀 臺 江 海 埔 墾 地 開 發 與 臺 灣 郡 城 的 官 商 利 益 結 構 149 關 係 或 人 情 因 素 所 干 擾, 造 成 塭 餉 餉 額 參 差 不 齊, 甚 至 有 普 遍 低 廉 的 現 象 如 嘉 義 縣 大 坵 田 西 保 新 塭 庄 ( 今 嘉 義 縣 布 袋 鎮 新 塭 里 ) 外 的 加 刀 塭, 年 徵 塭 餉 兩, 據 日 治 初 期 的 資 料 顯 示, 其 面 積 約 甲, 算 來 平 均 每 甲 4 錢 77 乾 隆 五 十 八 年 (1793) 獲 取 墾 照 的 鳳 山 縣 南 勢 荷 苞 塭 ( 今 高 雄 市 路 竹 區 竹 滬 里 ), 其 墾 照 中 只 有 簡 單 的 四 至 : 東 至 小 溪 西 至 沙 線, 南 至 黃 家 蚶 埕, 北 至 陳 豐 盛 塭 岸, 年 納 塭 餉 銀 6 兩 正, 但 到 了 光 緒 年 間, 其 實 際 丈 量 面 積 高 達 甲, 算 來 平 均 每 甲 不 到 2 錢 78 相 較 塭 餉, 罟 罾 餉 似 乎 更 低, 以 效 忠 里 的 鹽 埕 塭 為 例, 業 主 原 繳 納 罟 罾 餉 銀 5 錢, 清 丈 實 際 面 積 則 廣 達 甲 79 惟 類 似 的 例 子 甚 為 少 見 直 到 光 緒 清 丈 後, 關 於 塭 餉 才 有 上 中 下 草 等 則 之 分, 並 按 甲 計 算 餉 額 因 為 塭 餉 缺 乏 標 準 且 普 遍 低 廉, 更 容 易 吸 引 有 力 人 士 參 與 圈 地 競 墾 但 要 墾 成 魚 塭, 實 有 其 難 度 一 方 面 是 成 本 高 風 險 大, 日 治 初 期 仕 紳 許 廷 光 蔡 國 琳 即 稱, 魚 塭 之 業, 每 百 甲 耕 資 歷 年 須 有 四 千 餘 金, 而 填 補 塭 岸 又 不 在 此 中 之 例, 是 其 資 本 亦 巨 矣 塭 岸 崩 塌, 不 特 資 本 歸 於 烏 有, 且 須 更 築 塭 岸 之 費 蓋 塭 利 之 險, 較 諸 田 園 尤 甚 80 另 方 面, 面 臨 民 眾 的 抗 爭 阻 撓 也 多, 如 前 所 述, 在 海 坪 築 塭, 經 常 發 生 各 種 衝 突 也 因 此, 許 多 墾 戶 往 往 是 具 有 相 當 經 濟 與 社 會 勢 力 者, 像 是 鹽 商 港 戶 衙 役 地 方 勢 族 等, 尤 其 到 了 乾 隆 年 間 以 降, 控 案 中 所 指 的 巨 族 劣 監 土 豪 地 棍 等 地 方 勢 力 更 是 請 墾 案 的 主 要 人 物 81 這 些 有 力 人 士 除 了 是 由 自 己 投 資 開 墾 外, 也 可 能 是 由 實 際 出 究 室,1957;1873 年 原 刊 ), 頁 大 坵 田 西 堡 舊 慣 調 查 書,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第 4414 冊 第 6 號 78 臺 南 市 邱 自 保 外 三 人 理 由 書,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第 4419 冊 第 9 號 79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臺 灣 私 法 物 權 篇, 頁 許 廷 光 外 一 名 ノ 土 地 調 查 ニ 關 スル 意 見 書,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第 4424 冊 第 35 號 81 嚴 禁 佔 築 埤 頭 港 示 告 碑 記 蔦 松 埔 嚴 禁 混 墾 示 告 碑 記, 皆 收 入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臺 灣 南 部 碑 文 集 成, 頁
26 150 曾 品 滄 資 或 出 力 者 委 請 其 出 頭 報 墾, 一 方 面 藉 其 關 係 與 聲 望 取 得 墾 權, 另 方 面 則 是 運 用 其 權 勢 排 除 其 他 競 爭 者 勢 力 較 小 的 請 墾 者, 即 使 獲 得 墾 照, 也 難 保 不 受 其 他 覬 覦 者 阻 撓, 如 雍 正 二 年 (1724) 彰 化 縣 民 陳 拱 報 墾 上 鹿 港 ( 今 彰 化 縣 鹿 港 鎮 ) 小 港 二 條, 年 徵 塭 稅 銀 若 干, 原 欲 填 築 魚 塭, 但 因 誠 恐 附 近 棍 豪 藉 端 阻 撓, 以 至 於 遲 未 動 工, 最 後 是 將 這 片 浮 覆 地 轉 賣 給 臺 灣 中 部 最 具 權 勢 的 士 紳 施 士 榜, 由 施 墾 築 82 為 了 免 於 干 擾, 許 多 請 墾 案 往 往 需 要 其 他 協 力 者 參 與, 衙 役 就 是 其 中 之 一 從 若 干 的 文 件 可 以 發 現, 許 多 請 墾 案 其 實 是 由 衙 役 推 動 如 新 塭 庄 加 刀 塭 築 塭 案, 就 是 由 海 差 陳 信 成 向 知 縣 稟 稱 該 地 鹽 濕 不 堪 耕 種, 尚 可 開 塭 飼 魚, 再 經 由 陳 信 成 勸 令 蔡 達 才, 招 募 蔡 西 霞 等 開 築 魚 塭 而 成 83 道 光 年 間 郡 城 業 戶 黃 靜 記 在 鳳 山 竹 仔 港 口 ( 今 高 雄 市 永 安 區 維 新 里 ) 的 鹽 坪 築 塭, 也 是 經 由 餉 差 塭 差 叮 囑 黃 靜 記 開 築 配 餉, 該 塭 築 成 後, 再 委 由 該 差 查 勘 從 若 干 與 築 塭 相 關 的 控 案 中, 亦 不 難 發 現 差 役 居 中 張 羅 的 身 影, 如 麻 豆 港 道 築 塭 一 案, 內 中 即 有 耆 民 施 送 地 棍 施 甫, 串 蠹 洪 恃 強 填 築 等 控 語 84 由 此 來 看, 衙 役 們 在 魚 塭 請 墾 案 的 角 色, 包 括 主 動 查 勘 海 埔, 仲 介 合 適 的 開 發 者, 查 勘 並 繪 圖 呈 報 知 縣 藉 以 議 定 餉 額 等 工 作, 亦 不 乏 與 報 墾 者 通 同 作 弊 的 情 事 發 生 若 干 例 子 甚 至 顯 示, 衙 役 本 身 就 是 魚 塭 的 請 墾 者 可 以 想 見, 這 些 衙 役 當 然 不 是 單 純 為 了 納 入 知 縣 口 袋 的 餉 額 著 想, 其 中 更 有 謀 求 自 身 利 益 的 考 量 事 實 上, 清 代 地 方 衙 門 的 差 役 薪 水 極 低, 原 本 就 是 靠 陋 規 過 活, 85 這 些 巡 行 海 岸 仲 介 墾 戶 的 差 役, 若 不 是 趁 著 仲 介 的 機 會 向 有 意 開 墾 的 墾 戶 收 取 規 費 仲 介 費, 就 是 受 命 勘 丈 時 從 墾 戶 身 上 索 取 一 些 差 旅 費 用 ; 至 於 通 同 作 弊 者, 其 取 得 的 利 潤 恐 怕 遠 不 止 於 此 塭 餉 餉 額 的 高 低, 或 與 差 役 從 中 發 揮 的 作 用 有 密 切 關 係 82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臺 灣 私 法 物 權 編, 頁 大 坵 田 西 堡 舊 慣 調 查 書,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第 4414 冊 第 6 號 84 嚴 禁 佔 築 埤 頭 港 示 告 碑 記, 收 入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臺 灣 南 部 碑 文 集 成, 頁 瞿 同 祖, 清 代 地 方 政 府 ( 北 京 : 法 律 出 版 社,2003), 頁
27 十 九 世 紀 臺 江 海 埔 墾 地 開 發 與 臺 灣 郡 城 的 官 商 利 益 結 構 151 除 了 衙 役 外, 海 岸 地 方 的 意 見 領 袖 也 是 墾 案 可 以 成 立 的 重 要 協 助 人 物 墾 案 可 以 成 立, 知 縣 往 往 得 先 行 徵 詢 地 方 代 表 人 士 意 見, 如 布 袋 北 中 桁 塭 開 墾 案, 乃 經 由 當 地 的 船 總 林 哲 查 報 : 蚊 港 北 中 桁 盡 是 海 埔 海 坪, 又 詢 之 網 戶, 俱 稱 東 至 漁 塭 並 無 妨 礙 後, 知 縣 董 之 弼 始 行 批 核 許 多 墾 案 後 來 導 致 地 方 人 士 爭 控, 除 了 民 眾 維 護 港 汊 海 坪 的 採 捕 權 外, 這 些 意 見 領 袖 自 覺 其 利 益 受 損, 也 可 能 是 原 因 之 一 換 言 之, 魚 塭 墾 案 可 以 成 功, 一 方 面 得 尋 求 當 地 意 見 領 袖 的 支 持, 甚 至 合 作, 另 方 面 還 得 適 時 回 饋 民 眾 利 益 彌 補 其 損 失, 這 或 許 可 以 解 釋, 許 多 魚 塭 塭 主 除 餉 稅 外, 還 經 常 向 當 地 的 公 廟 繳 納 香 燈 銀 等 費 用, 或 以 繳 納 香 燈 銀 取 代 塭 餉 者 86 至 於 收 納 餉 課 的 地 方 知 縣, 無 疑 是 海 埔 請 墾 案 最 明 顯 受 益 者 即 使 塭 餉 普 遍 低 廉, 但 若 以 嘉 義 縣 境 大 約 有 3,000 餘 甲 的 魚 塭 計 算, 87 年 收 塭 餉 大 概 有 數 百 兩 之 譜 這 些 塭 餉 有 部 分 確 實 作 為 公 費 使 用, 像 是 撥 補 前 縣 墊 修 衙 署 城 垣 工 程 等, 88 但 多 數 用 途 不 明, 很 可 能 是 作 為 知 縣 的 外 款, 也 就 是 非 正 式 經 費 加 以 支 用 然 而, 如 果 說 知 縣 純 為 塭 餉 的 利 益 而 核 發 墾 照, 恐 非 全 然 事 實 如 同 前 述, 許 多 請 墾 人 大 有 來 頭, 即 使 知 縣 不 願 核 發 墾 照, 許 多 墾 戶 甚 至 呈 府 批 縣, 逕 行 向 知 府 道 員 申 訴, 再 轉 批 知 縣 核 辦 如 康 熙 年 間 諸 羅 知 縣 季 麒 光 受 理 一 件 雙 方 當 事 人 都 是 官 衙 書 吏 的 魚 塭 爭 墾 案, 從 九 月 二 日 至 十 五 日, 短 短 半 個 月 間, 連 續 三 次 接 獲 來 自 知 府 的 批 示, 要 求 立 即 勘 明 速 報, 其 壓 力 可 想 而 知 89 若 86 關 於 海 埔 地 墾 成 的 田 園 或 魚 塭, 須 向 當 地 宮 廟 繳 納 香 燈 銀 的 例 子 頗 多 如 蔴 豆 保 中 洲 庄 東 頭 角 的 邱 姓 五 大 房, 有 承 父 祖 遺 下 後 斗 塭 一 口, 每 年 帶 納 慈 濟 宮 大 帝 爺 香 資 銀 八 元 七 角 參 見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臺 灣 私 法 物 權 篇, 頁 955 前 述 吳 建 昇 的 論 文 也 舉 出 許 多 繳 納 香 燈 銀 的 案 例, 參 見 吳 建 昇, 道 光 三 年 以 前 臺 江 內 海 及 周 圍 地 區 歷 史 變 遷 之 研 究, 頁 明 治 三 十 五 年 度 年 報 第 百 五 十 表 養 魚 各 廳 報 告,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第 4755 冊 第 1 號 88 大 坵 田 西 堡 舊 慣 調 查 書,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第 4414 冊 第 6 號 89 季 麒 光, 抗 示 覬 奪 等 事 看 語, 收 入 氏 著, 東 寧 政 事 集, 頁
28 152 曾 品 滄 干 請 墾 者 甚 至 以 水 師 地 界 內 土 地 為 由, 轉 請 協 鎮 ( 副 將 ) 移 文 知 縣 核 給 墾 照, 90 或 是 以 開 築 鹽 埕 為 詞, 直 接 向 知 府 申 請 墾 照 91 相 同 的, 反 對 開 墾 的 勢 力, 也 直 接 經 常 向 府 道 撫 等 官 憲 提 出 控 訴 反 制 知 縣 核 發 墾 照 與 否, 恐 怕 有 更 多 與 地 方 勢 力 妥 協 或 交 結 的 考 量 在 這 個 利 益 結 構 的 運 作 下, 原 來 位 處 沿 海 僻 壤 的 西 南 部 海 岸 土 地, 翻 身 成 為 各 方 勢 力 覬 覦 的 焦 點, 原 來 被 認 為 灘 漲 靡 長 貧 瘠 磽 薄 的 浮 埔, 卻 成 了 臺 灣 曬 鹽 養 魚 事 業 的 重 要 基 地 不 僅 豪 強 挾 重 貲 開 築 魚 塭, 道 府 乃 至 鎮 協 等 文 武 官 員 也 紛 紛 參 與 相 關 事 業, 藉 由 購 置 魚 塭 出 贌 生 息, 支 應 各 種 公 共 事 業 以 乾 隆 年 間 臺 灣 知 府 蔣 元 樞 ( ) 添 捐 的 烏 樹 塭 ( 今 屏 東 縣 東 港 鎮 南 平 里 ) 為 例, 原 來 每 年 可 收 贌 金 192 兩, 充 作 海 東 書 院 膏 火 及 其 他 公 費, 至 光 緒 年 間, 贌 金 已 上 漲 至 每 年 1,224 兩, 收 益 豐 厚, 成 了 海 東 書 院 最 主 要 的 經 費 來 源 而 臺 灣 鎮 總 兵 王 郡 在 雍 正 年 間, 以 1,270 兩 購 置 包 括 嘉 義 荷 包 嶼 大 潭 ( 今 嘉 義 縣 朴 子 市 ) 大 沙 塭 ( 今 嘉 義 縣 義 竹 鄉 ) 中 港 林 投 塭 ( 今 嘉 義 縣 布 袋 鎮 ) 在 內 的 大 批 產 業, 作 為 隆 恩 租, 單 就 其 中 的 荷 包 嶼 大 潭, 每 年 可 收 贌 金 即 達 二 三 百 兩 之 多, 至 乾 隆 年 間 更 有 人 圖 謀 以 500 兩 贌 金, 爭 取 贌 墾 的 權 利 92 康 熙 五 十 五 年 (1716), 臺 灣 知 府 八 房 書 吏 向 墾 戶 曾 通 利 購 買 的 鼎 臍 塭 ( 今 臺 南 市 安 定 區 大 同 里 ), 出 贌 後 每 年 也 可 收 得 租 銀 310 兩 養 魚 事 業 並 非 一 本 萬 利, 仍 具 高 風 險 特 質, 但 在 官 商 利 益 結 構 支 撐 下, 在 西 南 部 沿 海 浮 覆 地 開 展 確 實 有 利 可 圖, 也 使 浮 覆 地 更 具 有 商 業 價 值 90 蔦 松 埔 嚴 禁 混 墾 示 告 碑 記, 收 入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臺 灣 南 部 碑 文 集 成, 頁 嚴 禁 覬 覦 餉 塭 示 告 碑 記, 收 入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臺 灣 南 部 碑 文 集 成, 頁 另 外, 嚴 禁 越 塭 採 捕 示 告 碑 則 顯 示, 管 轄 鳳 山 大 潭 塭 的 行 政 機 關 為 臺 灣 水 師 副 將, 而 非 鳳 山 知 縣 參 見 嚴 禁 越 塭 採 捕 示 告 碑, 收 入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臺 灣 南 部 碑 文 集 成, 頁 為 參 奏 貪 黷 不 職 之 鎮 臣 串 捏 行 私 之 都 司 以 肅 功 令 以 儆 官 邪 事, 收 入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編, 宮 中 檔 乾 隆 朝 奏 摺 第 19 冊 ( 臺 北 :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1982 影 印 本 ), 頁
29 十 九 世 紀 臺 江 海 埔 墾 地 開 發 與 臺 灣 郡 城 的 官 商 利 益 結 構 153 三 海 埔 租 的 形 成 官 商 利 益 結 構 的 擴 展 與 作 用 道 光 年 間 臺 江 海 埔 墾 地 的 開 發, 無 疑 是 上 述 浮 覆 地 拓 墾 模 式 的 擴 大 與 升 級 版 不 僅 墾 地 從 原 來 西 南 部 沿 海 一 線 的 海 坪 海 埔, 擴 大 為 廣 達 數 千 甲 的 巨 型 墾 地, 原 來 的 官 民 利 益 結 構, 也 從 知 縣 - 衙 役 - 地 方 豪 強, 轉 變 成 道 員 - 管 事 - 郡 城 紳 商 造 成 轉 變 的 原 因, 很 可 能 是 這 片 浮 覆 地 的 面 積 太 大, 其 潛 藏 的 利 益 實 在 誘 人, 且 鄰 近 臺 灣 郡 城, 住 居 在 城 中 的 道 員 和 富 商 縉 紳 很 難 視 而 不 見 另 一 方 面, 臺 江 海 埔 廣 達 數 千 頃, 橫 跨 嘉 義 臺 灣 兩 縣, 開 發 工 程 相 對 浩 大, 若 非 有 道 員 的 行 政 統 籌 與 號 召, 以 及 郡 城 富 商 雄 厚 的 財 力 支 應, 其 墾 務 恐 難 以 順 利 推 展 更 何 況 除 了 維 修 軍 工 廠 港 道 之 外, 斯 時 面 對 各 種 島 內 島 外 的 變 亂, 身 為 臺 灣 最 高 行 政 長 官 的 道 員, 也 確 實 需 要 取 得 更 多 資 源 挹 注 而 清 中 葉 郡 城 的 紳 商 們, 在 面 對 臺 灣 中 南 部 荒 地 日 漸 稀 有, 投 資 管 道 越 來 越 少 的 情 況 下, 一 片 面 積 數 千 甲 的 巨 大 荒 地 出 現, 無 疑 是 千 載 難 逢 的 良 機 郡 城 中 的 道 員 和 紳 商 彼 此 之 間 長 期 以 來 就 有 各 種 利 益 合 作 關 係, 將 原 本 屬 於 各 縣 地 方 上 的 利 權 移 轉 到 自 己 手 上, 無 疑 是 最 合 適 的 安 排 這 個 墾 地 的 利 權 分 配, 相 當 程 度 反 映 了 道 光 年 間 的 臺 灣 最 高 權 力 中 心 所 在 郡 城 的 官 商 關 係 從 日 治 初 期 的 調 查 資 料, 與 相 關 契 約 等 資 料 可 以 發 現, 臺 江 海 埔 墾 地 的 諸 多 墾 戶 中, 出 身 郡 城 的 富 商 或 地 主 為 數 不 少, 且 不 乏 道 光 或 咸 豐 年 間 在 郡 城 內 聲 名 顯 赫 與 道 員 或 知 府 等 官 員 往 來 密 切 的 重 要 富 紳 或 巨 商 其 中, 做 蔑 街 黃 本 淵 幾 乎 可 以 確 定 是 臺 江 海 埔 的 最 大 墾 戶 黃 本 淵 為 嘉 慶 十 八 年 (1813) 優 貢, 道 光 元 年 (1822) 舉 孝 廉 方 正, 任 長 汀 縣 學 訓 導, 曾 協 助 採 訪 編 輯 續 修 臺 灣 縣 志 臺 灣 采 訪 冊 其 侄 黃 應 清, 為 拔 貢 生, 曾 任 刑 部 主 事, 也 曾 以 七 品 京 官 臺 灣 郡 紳 名 義, 受 官 方 委 託 管 理 臺 郡 義 倉 徐 宗 幹 任 道 員 時 的 幕 友 程 榮 春, 曾 將 臺 屬 的 黃 應 清 與 淡 屬 的 林 占 梅 陳 維 藩 等 人 形 容 為
30 154 曾 品 滄 家 資 鉅 萬, 族 大 丁 繁, 其 錢 財 足 以 動 眾, 其 聲 勢 又 足 以 抗 官 的 刁 紳, 官 員 們 既 畏 其 勢, 復 利 其 財, 一 經 囑 託, 無 不 徇 情 迴 護, 93 相 當 程 度 反 映 其 與 官 方 之 間 利 益 合 作 關 係 之 密 切 黃 本 淵 以 黃 學 源 為 名 號, 向 道 署 報 墾 外 武 定 里 大 片 埔 地, 即 今 安 南 區 的 本 淵 海 尾 安 順 等 處 單 就 目 前 表 冊 資 料 來 看, 其 名 下 擁 有 的 海 埔 墾 地 高 達 525 甲 94 郡 城 三 郊 在 港 道 疏 濬 工 程 中 出 力 最 大, 其 中 又 以 商 人 石 時 榮 貢 獻 尤 鉅 故 三 郊 商 人 在 海 埔 墾 地 中 佔 有 相 當 分 量 石 時 榮 為 糖 郊 商 人, 商 號 石 鼎 美, 嘉 慶 年 間 經 商 致 富 後, 積 極 參 與 各 種 公 共 事 業 道 光 十 九 年 (1839) 獨 力 修 造 南 河 港 因 出 力 最 多, 三 郊 商 人 遂 將 前 述 58.9 甲 豁 免 海 埔 租 的 土 地 交 給 石 鼎 美 承 墾 除 此 之 外, 石 鼎 美 還 與 郡 城 吳 昌 記 韓 永 豐 陳 永 貞 等 合 組 金 協 利 墾 號, 拓 墾 蘆 竹 崙 數 百 甲 海 埔 日 治 初 期 臺 南 縣 轄 下 以 石 鼎 美 石 榮 豐 為 名 義 之 海 埔 墾 地 約 達 355 甲 之 多, 至 於 嘉 義 西 港 仔 保 蚵 殼 港 ( 約 今 臺 南 市 西 港 區 新 復 村 曾 文 溪 畔 ) 海 寮 庄 ( 今 臺 南 市 安 定 區 海 寮 里 ) 也 有 以 石 鼎 美 石 豐 榮 石 成 豐 為 名 義 的 墾 地, 但 數 目 不 詳, 95 顯 示 石 氏 家 族 的 海 埔 墾 地 應 當 在 360 甲 以 上 至 於 北 郊 蘇 萬 利 則 約 有 120 甲 的 土 地 另 外, 三 郊 董 事 尤 崇 德 林 裕 發 名 下 墾 地 也 分 別 達 甲 至 於 三 郊 本 身 也 以 萬 益 館 名 義 參 與 土 地 開 發, 面 積 不 得 而 知, 惟 其 曾 在 安 平 內 海 北 岸 海 尾 寮 庄 ( 臺 南 市 安 南 區 海 尾 ) 一 帶 開 設 魚 塭 達 30 餘 甲, 後 因 波 濤 洶 湧 而 荒 廢 96 總 計 三 郊 組 織 及 其 成 員 在 臺 江 海 埔 至 少 獲 得 7 百 餘 甲 的 墾 地 韓 高 揚 亦 為 拓 墾 主 力 之 一 韓 氏 家 族 向 為 郡 城 著 名 業 戶, 早 在 乾 隆 93 清 程 榮 春, 泉 州 從 政 紀 略 ( 北 京 : 九 州 出 版 社,2004), 頁 官 有 地 及 官 租 權 アル 土 地 并 ニ 官 有 家 屋 取 調 稟 申 ノ 件 ( 元 臺 南 縣 ),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第 9870 冊 第 1 號 95 兵 備 道 執 照, 中 央 研 究 院 臺 灣 史 研 究 所 檔 案 館 藏 在 該 文 書 中 顯 示, 石 成 豐 從 兵 備 道 取 得 的 蚵 殼 港 墾 地 共 有 甲 之 多 臺 南 廳 開 墾 地 業 主 權 認 定 方 並 土 地 臺 帳 登 錄 方 認 可 ノ 件,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第 1845 冊 第 5 號 96 臺 南 廳 吳 子 喬 外 一 名 出 願 海 岸 荒 地 ヲ 養 魚 池 ニ 開 設 正 並 豫 約 貸 下 ノ 件 許 可,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第 1188 冊 第 8 號
31 十 九 世 紀 臺 江 海 埔 墾 地 開 發 與 臺 灣 郡 城 的 官 商 利 益 結 構 155 年 間 其 先 祖 韓 友 德 ( 韓 元 記 ) 即 購 置 包 括 大 埔 林 等 處 公 館 在 內 大 筆 產 業, 共 10 萬 餘 金 97 即 使 後 來 三 子 韓 長 文 日 文 熙 文 析 產, 韓 長 文 一 房 在 乾 隆 末 年 資 產 仍 高 達 六 萬 餘 兩, 產 業 遍 及 今 雲 林 嘉 義 等 地, 是 郡 城 一 大 富 豪 98 韓 高 揚 韓 高 發 為 韓 熙 文 子, 分 別 是 刑 部 廣 西 司 主 事 並 捐 陞 員 外 郎 例 貢 生 臺 江 海 埔 開 始 招 墾 時, 道 署 即 札 著 頭 家 韓 高 揚 出 資 招 佃 開 墾 數 百 甲 蘆 竹 崙 的 浮 覆 埔 地 99 雖 然 該 次 承 墾 後 不 久 即 因 難 以 出 資 招 墾 而 稟 退, 但 韓 氏 家 族 仍 以 韓 永 豐 名 義, 與 石 吳 陳 等 家 族 合 組 金 協 利 墾 號, 承 墾 蘆 竹 崙, 分 獲 不 少 土 地 目 前 可 知, 韓 永 豐 名 下 之 韓 耀 記 韓 智 記 韓 升 記 韓 得 州 在 嘉 義 縣 境 的 西 港 仔 保 新 吉 庄 ( 今 臺 南 市 安 定 區 新 吉 里 ) 十 二 佃 庄 ( 今 臺 南 市 安 定 區 佃 東 佃 西 里 ) 等 處 擁 有 不 少 大 租 權 即 使 後 來 出 賣 不 少, 直 到 日 治 初 期, 韓 升 記 韓 元 凱 韓 耀 記 等 在 嘉 義 縣 西 港 仔 保 十 二 佃 庄, 以 及 臺 南 縣 境 等 處 尚 有 20 餘 甲 的 土 地 100 莊 雅 橋 吳 昌 記 家 族 在 海 埔 地 拓 墾 案 中 亦 佔 有 一 席 之 地 吳 昌 記 管 理 人 吳 椪 舍 為 府 城 巨 富, 不 僅 是 彰 化 縣 林 爽 文 案 抄 封 租 田 的 佃 租 首, 且 在 嘉 慶 年 間 承 領 臺 灣 府 巡 洋 生 息 銀 兩 ; 101 在 清 光 緒 年 間 有 租 館 多 處, 其 中 五 處 租 館 每 年 可 得 租 金 高 達 5 千 餘 元 102 在 海 埔 地 墾 案 中, 吳 椪 主 要 參 與 金 協 利 墾 號 拓 墾 蘆 竹 崙, 其 墾 地 多 位 在 臺 灣 縣 境 外 武 定 里 海 尾 寮 庄 一 帶, 故 該 庄 有 椪 舍 寮 之 稱 吳 昌 記 受 同 治 年 間 戴 潮 春 事 件 影 響, 無 法 徵 收 抄 封 租 穀, 以 致 積 欠 官 府 抄 封 租 達 數 萬 元 之 鉅, 多 處 田 產 遭 查 封, 97 書 田 約 字, 收 入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臺 灣 私 法 物 權 篇, 頁 鬮 書 字, 收 入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臺 灣 私 法 物 權 篇, 頁 道 光 七 年 招 墾 海 埔 新 生 地 告 示, 收 入 黃 典 權 主 修, 臺 南 市 志 稿, 卷 首, 頁 海 埔 租 納 租 人 計 入 方 伺 指 令,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第 4252 冊 77 號 ; 國 有 原 野 處 理 方 臺 南 廳 ヘ 通 達 ノ 件,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第 1503 冊 第 24 號 ; 臺 南 市 韓 林 對 郭 閣 理 由 書 取 消 ノ 件,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第 4420 冊 第 20 號 101 臺 灣 私 法 第 一 卷 ( 下 ), 頁 目 前 所 知 有 瑞 豐 慶 豐 振 豐 啟 豐 恒 豐 以 及 祝 豐 等, 其 中 前 五 處 每 年 可 得 租 金 5,100 元 官 租 ニ 關 スル 調 查 書,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第 9700 冊 第 2 號
32 156 曾 品 滄 其 本 身 大 概 也 出 賣 不 少 魚 塭 田 地 到 了 日 治 初 期, 其 在 臺 南 縣 境 以 吳 禧 記 吳 四 少 爺 ( 椪 舍 ) 名 號 持 有 的 海 埔 墾 地 僅 餘 近 百 甲 之 多 除 此 之 外, 包 括 曾 捐 助 撫 番 軍 需 三 萬 兩 之 安 海 街 張 襟 記 家 族 的 張 蘭 記 ( 張 四 舍 ) 清 中 葉 軍 工 匠 首 金 和 合 主 人 許 朝 華 所 屬 的 許 協 豐 舉 人 蔡 國 琳 參 與 金 協 利 墾 號 的 陳 永 貞 墾 號 吳 國 鈞 墾 號 ( 吳 承 記 吳 登 記 ) 進 士 陳 望 曾 及 其 家 號 陳 慶 和 堂, 皆 擁 有 不 少 墾 地 來 自 嘉 義 的 墾 戶 像 是 鄭 振 記 學 甲 郭 義 昌 ( 郭 畝 使 ) 等, 則 主 要 拓 墾 嘉 義 縣 境 的 西 仔 港 保 一 帶 103 至 於 曾 辦 理 鳳 屬 鹽 課 並 負 責 鳳 山 縣 城 工 的 著 名 仕 紳 黃 化 鯉, 或 因 家 族 黃 樹 德 堂 累 欠 鹽 課 鉅 款, 且 其 本 人 在 道 光 十 年 (1830) 因 訟 而 死 等 事 件 影 響, 未 能 參 與 開 墾 事 業, 直 到 同 治 年 間 黃 化 鯉 之 子 舉 人 黃 景 琦 始 以 黃 欽 記 名 義 購 入 西 港 仔 保 七 使 埔 ( 約 今 臺 南 市 安 南 區 南 興 里 )40 餘 甲 的 青 熟 埔 墾 地 104 到 了 同 治 光 緒 年 間, 因 臺 江 海 埔 已 開 墾 殆 盡, 許 多 前 來 報 納 海 埔 租 的 墾 地, 面 積 小, 且 分 布 偏 遠, 報 墾 者 像 是 拓 墾 善 化 里 西 保 曾 文 溪 埔 的 郡 城 合 豐 館 林 人 文 郡 城 王 化 成 墾 號, 或 是 拓 墾 安 平 港 海 坪 的 周 宜 記, 拓 墾 大 坵 田 西 保 的 嘉 義 鹽 水 港 街 舉 人 張 步 蟾 ( 墾 號 張 恆 德 ) 等, 多 已 非 如 拓 墾 初 期 的 郡 城 重 要 紳 縉 105 盧 嘉 興 1960 年 代 的 調 查 也 顯 示, 在 嘉 義 縣 境 有 較 多 的 佃 戶 採 集 體 合 作 的 方 式 進 行 開 墾, 像 是 洪 李 黃 軍 集 結 而 成 的 十 六 股 首 等 但 在 鄰 近 103 西 港 仔 保 公 親 寮 庄 許 多 佃 戶 都 向 官 員 稱, 其 土 地 是 向 墾 戶 黃 修 甫 外 一 人 給 出 開 墾 參 見 臺 南 廳 開 墾 地 業 主 權 認 定 方 並 土 地 臺 帳 登 錄 方 認 可 ノ 件,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第 1845 冊 第 5 號 黃 修 甫 家 族 的 土 地, 尚 可 參 見 臺 南 廳 西 港 仔 堡 黃 老 棕 對 黃 乖 訴 訟 地 處 理 ノ 件,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第 4427 冊 第 45 號 關 於 張 步 蟾 的 墾 地, 參 見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臺 灣 私 法 物 權 編, 頁 673 盧 嘉 興, 曾 文 溪 與 國 賽 港, 頁 臺 南 廳 西 港 仔 堡 黃 老 棕 對 黃 乖 訴 訟 地 處 理 ノ 件,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第 4427 冊 第 45 號 105 關 於 林 人 文 的 生 平 及 其 拓 墾 善 化 里 西 保 曾 文 溪 溪 埔 的 過 程, 可 參 見 涂 豐 恩, 善 化 地 區 的 環 境 變 遷 土 地 開 發 與 地 權 糾 紛 ( ), 收 入 國 史 館 臺 灣 文 獻 館 整 理 組 編, 第 六 屆 臺 灣 總 督 府 檔 案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 南 投 : 國 史 館 臺 灣 文 獻 館,2011), 頁
33 十 九 世 紀 臺 江 海 埔 墾 地 開 發 與 臺 灣 郡 城 的 官 商 利 益 結 構 157 的 臺 南 縣 境, 則 多 是 由 郡 城 墾 戶 承 墾 106 若 是 以 官 有 地 及 官 租 權 アル 土 地 并 ニ 官 有 家 屋 取 調 稟 申 ノ 件 一 案, 所 記 錄 之 臺 南 縣 境 海 埔 地 來 統 計 持 有 比 例 來 看, 上 述 郡 城 墾 戶 掌 握 的 墾 地 比 例 確 實 頗 高 在 數 百 位 業 戶 中, 持 有 10 甲 以 上 的 業 戶 所 佔 有 的 海 埔 地 面 積 共 2,495 甲, 占 所 有 墾 地 比 例 高 達 85.5% 以 上 ( 參 見 表 二 ) 這 份 資 料 的 調 查 時 間, 距 離 道 光 年 間 已 歷 4 50 年 之 久, 陳 永 貞 韓 永 豐 吳 昌 記 許 協 豐 等 大 業 戶 已 陸 續 出 售 其 大 租 權 107 若 是 放 墾 之 初, 土 地 集 中 的 程 度 勢 必 更 高 整 個 臺 江 墾 地, 特 別 是 佔 大 部 比 例 的 臺 南 縣 境 部 分, 說 是 被 大 墾 戶 圈 地 瓜 分, 實 不 為 過 拓 墾 海 埔 的 利 益 何 在? 在 海 埔 形 成 之 初, 土 地 環 境 尚 不 穩 定, 拓 墾 條 件 不 佳, 風 險 頗 高 承 應 官 方 招 募 而 來 的 富 商, 不 乏 像 是 墾 號 韓 高 揚 一 樣, 因 招 募 佃 人 困 難 或 財 力 難 支, 於 拓 墾 中 途 稟 退 但 時 日 一 久, 許 多 海 埔 日 漸 穩 定, 確 實 可 為 投 資 者 帶 來 不 少 利 潤 雖 然 臺 江 海 埔 許 多 土 地 僅 能 栽 種 地 瓜 甘 蔗 等, 業 戶 多 以 二 八 抽 的 租 率 向 佃 戶 徵 收 租 金, 仍 有 部 分 土 地 出 息 頗 高, 其 徵 收 租 率 不 乏 三 七 抽 四 六 抽 一 件 道 光 九 年 (1829) 佃 人 鄭 陶 和 業 戶 黃 學 源 所 立 的 認 佃 字 甚 至 約 定 : 至 四 五 六 年, 始 行 四 六 抽 分 ; 惟 自 第 七 年 起, 以 後 永 遠 對 半 均 分, 租 率 高 達 五 五 抽, 且 佃 人 自 備 牛 犁 種 子 肥 糞, 108 顯 示 並 非 所 有 墾 地 皆 是 貧 瘠 不 堪 耕 種 的 埔 地, 部 分 土 地 的 耕 種 利 益 其 實 頗 高 日 治 初 期 漢 文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一 篇 評 論 臺 南 縣 各 里 農 業 的 文 章, 即 云 外 武 定 里 為 富 庶 之 區 也, 比 起 其 他 各 里, 農 作 條 件 相 對 優 越 參 見 盧 嘉 興, 八 掌 溪 與 青 峰 闕 一 般 來 說, 需 要 委 託 佃 首 糾 集 佃 底 從 事 開 墾 的 土 地, 通 常 是 收 益 較 少 的 墾 地, 直 接 由 業 主 本 身 或 小 租 戶 開 墾 的 土 地, 則 多 屬 收 益 較 多 的 土 地 嘉 義 縣 境 較 多 是 由 佃 首 佃 底 共 同 拓 墾, 似 乎 也 意 味 著 嘉 義 縣 境 的 海 埔 開 墾 條 件 不 如 臺 灣 縣 境 臺 灣 慣 習 研 究 會 編, 第 九 回 臺 南 慣 習 研 究 會 問 答 筆 記, 臺 灣 慣 習 記 事 第 4 卷 第 5 號 (1904, 臺 北 ), 頁 臨 時 臺 灣 土 地 調 查 局 編, 臺 灣 土 地 慣 行 一 斑, 頁 89-92; 臺 南 廳 開 墾 地 業 主 權 認 定 方 並 土 地 臺 帳 登 錄 方 認 可 ノ 件,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第 1845 冊 第 5 號 108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臺 灣 私 法 物 權 編, 頁 臺 南 各 里 藝 植 之 盛 ( 四 ), 漢 文 臺 灣 日 日 新 報,1905 年 8 月 31 日,4 版
34 158 曾 品 滄 表 二 日 治 初 期 臺 南 縣 海 埔 墾 地 重 要 業 戶 持 有 面 積 統 計 表 單 位 : 甲 業 戶 土 地 面 積 業 戶 土 地 面 積 吳 順 ( 即 李 豹 ) 陳 興 記 黃 豐 年 陳 啟 明 吳 國 鈞 吳 伯 烈 吳 承 記 陳 益 和 陳 永 貞 張 正 藩 吳 豬 蹄 鄭 春 記 ( 王 美 記 ) 許 亮 鄭 霞 煙 頂 源 順 尤 崇 德 中 源 順 石 鼎 美 石 豐 榮 下 源 順 盧 祥 記 黃 大 裕 林 裕 發 ( 林 智 周 ) 張 福 成 蘇 萬 利 張 四 舍 張 蘭 記 吳 芳 記 金 聯 裕 ( 鄭 哖 ) 蘇 賜 柯 大 粒 ( 徐 元 記 ) 陳 榮 記 吳 四 少 爺 吳 禧 記 黃 魁 ( 即 董 勇 ) 黃 學 源 周 宜 記 謝 瑞 尤 慶 記 鄭 大 雹 吳 永 記 莊 恆 記 公 塭 劉 來 春 楊 聚 益 吳 讚 陳 望 曾 陳 慶 和 堂 吳 謙 記 張 呆 總 計 資 料 來 源 : 臺 南 廳 開 墾 地 業 主 權 認 定 方 並 土 地 臺 帳 登 錄 方 認 可 ノ 件,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第 1845 冊 第 5 號
35 十 九 世 紀 臺 江 海 埔 墾 地 開 發 與 臺 灣 郡 城 的 官 商 利 益 結 構 159 除 了 田 園 外, 更 吸 引 這 些 業 戶 目 光 的, 其 實 是 可 圍 築 魚 塭 的 海 坪 如 黃 學 源 向 官 方 抱 怨, 其 原 來 承 墾 的 鹽 行 社 前 浮 埔 地 勢 逼 海, 最 為 斥 鹵 之 區, 有 種 鮮 收, 餉 項 恆 苦 無 著, 故 而 再 向 道 署 要 求 取 得 鹿 耳 門 四 草 一 帶 的 海 坪 13 甲, 藉 以 畜 養 蚶 蠔, 彌 補 餉 項 110 這 些 海 坪 後 來 都 被 開 發 成 魚 塭, 從 前 述 統 計 中 可 發 現, 黃 學 源 名 下 525 甲 的 土 地 中, 魚 塭 面 積 達 甲 之 多 前 述 業 戶 黃 欽 記 所 購 得 西 港 仔 保 七 使 埔 40 餘 甲 的 埔 地, 也 招 他 人 合 夥 全 部 墾 成 魚 塭 111 對 於 業 戶 來 說, 魚 塭 價 值 較 高, 值 得 花 費 鉅 資 投 資, 也 因 此 大 多 數 魚 塭 並 不 像 墾 田 一 樣 有 佃 首 佃 底, 而 是 由 業 主 自 己 開 發 或 委 請 他 人 代 為 開 發, 再 贌 給 他 人 獲 利 112 然 而, 這 些 來 自 土 地 的 收 益, 並 不 足 以 完 整 顯 示 墾 戶 們 承 墾 臺 江 海 埔 的 真 正 價 值, 道 員 在 放 墾 或 徵 收 租 金 上, 其 實 也 給 墾 戶 們 不 少 額 外 的 利 益 一 方 面 是 相 對 低 廉 的 租 金, 如 前 所 述, 海 埔 租 甚 至 低 於 一 般 田 園 的 正 供 另 方 面, 真 正 徵 收 租 金 的 熟 埔, 只 是 墾 地 的 一 小 部 分, 還 有 許 多 溢 墾 的 熟 埔 或 是 未 列 入 徵 租 的 青 埔 鹽 埔 皆 未 徵 收 租 息 如 前 文 所 引 墾 戶 王 化 成 承 墾 善 化 西 保 石 仔 瀨 溪 埔 的 例 子, 繳 納 的 海 埔 租 皆 以 4.2 甲 計 算, 但 實 際 上 墾 成 的 土 地 共 有 12.6 甲, 除 此 之 外, 王 化 成 還 取 得 50 餘 甲 未 墾 的 沙 埔 類 似 的 例 子 不 少, 如 郡 城 下 橫 街 黃 光 仕 曾 向 道 署 請 墾 蚵 殼 港 埔 地 一 所, 共 鹽 埔 33 甲 青 埔 8.4 甲 熟 埔 2.2 甲, 其 繳 納 的 租 金 皆 以 2.2 甲 計 算, 每 年 租 銀 2.2 元 但 事 實 上, 其 墾 成 的 熟 埔 遠 不 止 於 此 他 先 於 某 年 將 熟 埔 3.8 甲 賣 給 謝 瑞, 再 於 同 治 六 年 (1867) 將 名 下 剩 餘 的 鹽 青 熟 埔 40 餘 甲 以 600 大 元 賣 給 郡 城 黃 欽 記, 該 次 買 賣 的 契 約 書 中 卻 仍 載 明 : 每 年 只 此 熟 埔 2 甲 2 分 應 完 道 轅 廠 租 2 元 2 角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臺 灣 私 法 物 權 編, 頁 臺 南 廳 西 港 仔 堡 黃 老 棕 對 黃 乖 訴 訟 地 處 理 ノ 件,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第 4427 冊 第 45 號 112 臺 灣 慣 習 研 究 會 編, 第 九 回 臺 南 慣 習 研 究 會 問 答 筆 記, 臺 灣 慣 習 記 事 第 4 卷 第 5 號, 頁 臺 南 廳 西 港 仔 堡 黃 老 棕 對 黃 乖 訴 訟 地 處 理 ノ 件,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第 4427
36 160 曾 品 滄 更 重 要 的 是, 即 使 業 戶 繳 納 租 金 甚 為 輕 微, 許 多 業 戶 仍 以 水 沖 沙 壓 淡 地 變 鹹 為 理 由 欠 繳 租 金, 就 像 徐 宗 幹 所 說 的 ( 業 戶 ) 每 年 竟 有 完 不 及 半 者, 甚 至 十 無 二 三, 而 道 員 卻 仍 任 聽 侵 缺, 其 給 予 業 戶 的 種 種 優 惠 實 難 想 像 整 體 來 說, 參 與 臺 江 海 埔 拓 墾, 不 僅 可 以 取 得 土 地 利 益, 也 可 在 道 員 的 行 政 管 理 之 下 賺 取 不 少 好 處, 以 郡 城 縉 紳 富 商 為 主 力 的 拓 墾 集 團, 無 疑 是 明 顯 的 獲 益 者 相 對 於 此, 收 取 租 金 的 道 員 顯 然 吃 虧 不 少 道 光 末 年 時, 年 徵 租 額 只 有 區 區 400 元, 即 使 經 過 歷 任 道 員 的 清 理, 以 及 墾 地 的 持 續 增 長, 清 末 時 也 只 有 3,000 元 之 譜 單 就 金 額 來 看, 海 埔 租 顯 然 不 是 道 員 倚 重 的 款 項 道 光 至 同 治 年 間, 道 員 手 上 的 外 款, 除 了 海 埔 租 外, 還 有 樟 腦 專 賣 的 收 入 自 雍 正 三 年 (1725) 以 來, 臺 灣 道 基 於 管 理 軍 工 廠 修 造 戰 船 的 職 責, 也 擁 有 核 准 軍 工 匠 首 前 往 山 區 伐 木, 以 及 開 採 包 括 樟 腦 在 內 之 各 種 山 林 物 產 的 權 利, 雖 然 軍 工 匠 首 名 義 上 主 要 是 伐 取 造 船 的 木 料, 但 實 際 上 其 最 大 的 利 益 是 熬 製 樟 腦 在 臺 灣 山 區 封 山 政 策 影 響 下, 採 集 樟 腦 成 了 一 項 具 壟 斷 性 質 的 特 許 事 業, 獲 利 豐 厚, 道 員 與 軍 工 匠 首 皆 可 從 中 取 得 不 少 利 益 相 較 於 臺 江 海 埔 墾 地, 樟 腦 事 業 其 實 是 另 一 個 存 在 更 久 遠 收 益 更 龐 大 的 官 商 利 益 結 構 據 同 治 八 年 (1869) 在 臺 灣 從 事 樟 腦 買 賣 之 洋 人 報 導, 以 往 臺 灣 道 員 可 獲 得 的 樟 腦 專 賣 收 入 高 達 70,000 元, 114 若 以 六 八 銀 計 算, 約 為 47,600 兩 而 這 還 不 包 括 承 辦 樟 腦 販 賣 的 軍 工 廠 匠 首 私 下 交 給 道 員 的 款 項, 如 咸 豐 六 年 (1856), 軍 工 廠 匠 首 金 和 合, 亦 即 臺 灣 郡 城 的 許 協 記, 即 向 美 國 瓊 記 洋 行 借 款 10,000 元, 以 協 助 緝 私 為 名 義, 送 給 道 員 115 道 光 年 間 的 樟 腦 款 項 當 然 不 如 咸 豐 和 同 治 年 間 豐 厚, 但 比 起 區 區 數 百 元 的 海 埔 租 金, 應 該 也 是 大 巫 見 小 巫 既 然 海 埔 租 金 只 算 是 道 臺 的 蠅 頭 小 利, 把 這 個 土 地 利 益 用 來 優 待 素 冊 第 45 號 114 The Foreign Office Documents: F.O. 228/481, pp , No. 25, Cooper to Alcock, Takow, 7/23/ 黃 家 謨, 美 國 與 臺 灣 : 一 七 八 四 至 一 八 九 五 ( 臺 北 : 中 央 研 究 院 近 代 史 研 究 所, 1966), 頁 94-95
37 十 九 世 紀 臺 江 海 埔 墾 地 開 發 與 臺 灣 郡 城 的 官 商 利 益 結 構 161 來 在 公 共 事 務 上 與 道 臺 知 府 密 切 配 合 的 郡 城 紳 商, 藉 以 獎 勵 或 彌 補 他 們 在 城 工 海 防 賑 濟 或 協 助 平 定 內 亂 上 的 努 力 與 犧 牲, 116 實 大 有 助 於 其 日 後 的 地 方 治 理 更 何 況 道 光 年 間 許 多 郡 城 富 戶 日 趨 蕭 條, 臺 灣 道 姚 瑩 即 曾 以 黃 樹 德 堂 之 黃 化 鯉 吳 昌 記 之 吳 春 祿 等 為 例, 指 稱 : 臺 地 昔 時 富 人, 今 多 中 落 117 再 加 上 海 埔 地 本 身 容 易 遭 受 風 災 水 患, 開 發 風 險 甚 高, 一 旦 道 臺 對 於 租 金 錙 銖 必 較, 勢 必 影 響 墾 戶 們 參 與 開 發 的 興 趣, 以 及 日 後 襄 贊 公 務 的 意 願 這 或 許 可 以 解 釋, 何 以 歷 任 道 臺 在 海 埔 租 金 上 明 明 有 利 可 圖, 卻 長 期 任 聽 侵 缺 到 了 同 治 年 間, 內 外 在 情 勢 大 不 相 同 一 方 面 是 吳 大 廷 接 任 道 員 後, 整 頓 樟 腦 事 業, 將 道 署 陋 規 樟 腦 洋 藥 等 項, 悉 數 歸 公, 永 革 節 壽 陋 規, 以 昭 清 白, 118 加 之 英 商 怡 記 洋 行 與 道 臺 之 間 爆 發 樟 腦 糾 紛, 導 致 英 軍 艦 艇 攻 擊 安 平 事 件, 同 治 八 年 樟 腦 官 辦 被 迫 取 消 一 連 串 的 改 革 使 道 臺 的 外 款 失 去 大 半 然 而, 斯 時 內 亂 外 患 繁 多, 道 員 用 費 需 求 殷 切, 不 得 不 四 處 開 源 在 此 情 形 下, 原 來 為 數 不 多 的 海 埔 租 金 亦 逐 漸 顯 露 其 重 要 性 光 緒 九 年 (1883) 臺 灣 道 劉 璈 為 了 籌 辦 全 臺 鄉 會 試 館 賓 興, 及 育 嬰 養 濟 義 倉 等 事 項, 所 列 出 的 三 項 主 要 經 費 來 源, 包 括 洋 藥 厘 金 抽 成 培 元 局 發 商 生 息, 以 及 海 埔 租 息 等 銀 共 三 萬 兩, 大 概 也 就 是 當 時 道 臺 所 能 掌 握 的 最 重 要 資 金 119 也 因 此, 道 臺 對 海 埔 租 的 經 理 越 見 積 極, 即 使 像 是 墾 號 三 合 義 以 位 在 將 軍 溪 埔 等 零 星 的 埔 地 (5.26 甲 ) 前 來 116 如 道 光 間 黃 化 鯉 吳 尚 新 等 皆 為 鳳 山 城 城 工 總 理 黃 化 鯉 韓 高 揚 黃 本 淵 則 分 別 協 助 平 定 道 光 三 年 的 許 尚 之 亂, 以 及 道 光 十 四 年 的 張 丙 事 件 北 郊 商 人 石 時 榮 於 咸 豐 四 年 倡 捐 郡 城 育 嬰 堂 姚 瑩, 東 槎 紀 略, 頁 1-4; 唐 贊 袞, 臺 陽 見 聞 錄, 頁 姚 瑩, 中 復 堂 選 集, 收 入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83 種 ( 臺 北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1960), 頁 洪 安 全 等 編, 清 宮 月 摺 檔 臺 灣 史 料 ( 二 ) ( 臺 北 :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1994), 頁 光 緒 十 一 年 督 辦 臺 灣 軍 務 的 劉 銘 傳, 曾 參 劾 臺 灣 道 劉 璈, 列 舉 其 數 項 不 法 情 事, 包 括 洋 藥 釐 金 茶 腦 船 貨 釐 金 等, 皆 有 劉 璈 私 收 款 項 這 些 項 目 或 可 視 為 當 時 道 員 因 為 陋 規 而 獲 得 的 收 入, 並 非 正 當 經 費 來 源, 劉 璈 也 因 此 被 判 重 刑 參 見 許 雪 姬, 二 劉 之 爭 與 晚 清 臺 灣 政 局, 中 央 研 究 院 近 代 史 研 究 所 集 刊 第 14 期 (1985, 臺 北 ), 頁
38 162 曾 品 滄 報 墾, 道 臺 亦 來 者 不 拒, 且 派 出 弓 丈 手 詳 細 丈 量 面 積 120 這 應 該 是 光 緒 年 間 海 埔 墾 地 仍 持 續 增 長, 且 地 點 遠 超 出 原 有 臺 江 墾 地 範 圍 的 原 因 隨 著 墾 地 不 斷 增 多, 租 金 亦 明 顯 成 長, 至 光 緒 二 十 年 終 能 達 到 3,000 元 之 數 雖 然 金 額 仍 十 分 有 限, 但 若 加 上 同 樣 是 由 臺 江 海 埔 墾 成 屬 於 道 員 所 擁 有 的 志 於 道 塭 約 600 元 四 草 塭 約 140 元 等 零 星 租 金, 總 數 3,740 元 ( 約 2,543 兩 ), 甚 至 比 道 員 之 養 廉 銀 1,600 兩 來 得 多, 不 啻 為 兵 備 道 可 以 靈 活 支 用 的 雜 費 更 何 況 道 員 還 可 將 其 他 海 埔 租 充 作 各 種 公 共 事 業 的 基 金 更 重 要 的 是, 海 埔 租 是 外 款, 道 員 可 以 全 權 支 配, 在 運 用 上 具 有 高 度 的 靈 活 性, 即 使 總 督 巡 撫 也 不 清 楚 其 底 細 前 述 光 緒 九 年 劉 璈 向 總 督 呈 稟 籌 辦 全 臺 鄉 會 試 館 等 事 項 時, 不 料 該 議 案 受 到 總 督 何 璟 批 駁, 並 質 問 海 埔 租 息 一 款, 全 年 各 得 若 干? 是 否 可 垂 久 遠?, 121 顯 然 總 督 也 不 了 解 這 個 款 項 的 規 模 更 令 人 玩 味 的 是, 劉 璈 似 乎 也 不 打 算 讓 總 督 知 道 實 情, 故 覆 信 中 僅 稱 : 其 海 埔 租 息, 尚 未 辦 竣, 為 數 亦 微 122 歷 任 道 員 收 取 海 埔 租 金 已 有 50 年 之 久, 尚 未 辦 竣 顯 然 是 搪 塞 之 詞, 推 測 應 是 劉 璈 有 意 避 免 該 款 曝 光, 進 而 危 及 道 員 在 財 政 上 的 獨 立 性 123 光 緒 十 二 年, 劉 銘 傳 在 臺 灣 推 行 清 賦 事 業, 將 原 來 由 知 縣 徵 收 港 餉 塭 餉 的 港 汊 和 魚 塭, 以 及 臺 灣 道 管 理 的 海 埔 墾 地 納 入 國 課, 課 徵 地 稅 即 使 魚 塭 因 其 設 施 特 殊, 仍 保 留 塭 餉 的 名 目, 另 訂 有 課 徵 標 準, 但 其 報 墾 徵 稅 方 式 與 田 賦 實 無 差 異 臺 灣 長 久 以 來 被 特 殊 化 管 理 的 沿 海 浮 覆 地, 終 於 納 入 正 規 的 土 地 賦 稅 行 政 中 臺 灣 道 雖 仍 保 留 徵 收 海 埔 租 的 權 力, 但 身 分 已 與 大 租 戶 無 異 光 緒 十 四 年 (1888) 臺 灣 建 省, 設 置 福 建 臺 灣 巡 撫 外 及 臺 灣 布 政 使, 原 屬 於 臺 灣 道 管 轄 的 地 方 官 員 考 核 學 政, 120 塩 水 港 廳 大 租 ニ 關 スル 舊 記 書 類 開 墾 地 點 位 在 今 臺 南 縣 學 甲 區 苓 仔 寮 121 劉 璈, 巡 臺 退 思 錄, 頁 劉 璈, 巡 臺 退 思 錄, 頁 劉 璈 面 對 何 璟 詰 問, 不 僅 未 正 面 回 覆 海 埔 租 金 的 詳 情, 連 洋 藥 加 徵 釐 金 也 不 提 雜 款 字 樣, 不 敍 銀 數 若 干, 以 致 究 竟 每 年 約 可 提 銀 若 干, 省 局 無 從 懸 揣 其 有 意 隱 藏 財 務 實 情 似 頗 為 明 顯 參 見 劉 璈, 巡 臺 退 思 錄, 頁
39 十 九 世 紀 臺 江 海 埔 墾 地 開 發 與 臺 灣 郡 城 的 官 商 利 益 結 構 163 以 及 督 辦 厘 金 鹽 務 礦 務 等 權 力, 分 別 移 交 給 巡 撫 和 布 政 使, 道 員 的 政 治 權 力 大 幅 縮 小 海 埔 租 金 除 了 作 為 道 員 的 私 費 外, 在 地 方 治 理 上 已 難 發 揮 其 籌 碼 的 作 用 海 埔 墾 地 回 歸 賦 稅 行 政 管 理, 恰 恰 反 映 臺 灣 建 省 後, 原 來 以 郡 城 為 地 緣 的 官 商 政 治 道 員 與 郡 城 士 紳 之 間 的 各 種 公 私 利 益 合 作 關 係, 逐 漸 淡 出 臺 灣 的 政 治 權 力 核 心, 走 入 歷 史 William M. Speidel 許 雪 姬 等 研 究 者, 在 論 述 清 季 臺 灣 政 局 的 二 劉 ( 劉 銘 傳 劉 璈 ) 之 爭 事 件 時 皆 指 出, 奉 命 來 臺 督 辦 軍 務 的 劉 銘 傳, 因 為 湘 淮 軍 系 之 爭, 以 及 不 滿 臺 灣 道 員 劉 璈 的 作 為, 多 次 參 劾 之, 終 使 劉 璈 獲 罪 去 職 而 此 舉 也 導 致 臺 南 士 紳 對 劉 銘 傳 懷 有 惡 感 其 理 由 是, 中 法 戰 爭 期 間 劉 璈 的 防 禦 以 臺 南 為 重 心, 聯 絡 當 地 團 練, 招 募 土 勇, 儲 訓 水 勇, 和 南 部 士 紳 已 建 立 親 密 的 感 情, 劉 銘 傳 排 除 劉 璈, 使 南 部 紳 民 頓 失 依 憑 重 心 其 結 果, 劉 銘 傳 在 臺 從 事 建 省 推 動 近 代 化 建 設, 因 與 臺 南 士 紳 素 無 往 來, 也 影 響 其 施 政 全 以 臺 北 為 重 心, 進 而 使 得 政 治 中 心 從 臺 南 移 往 臺 北 124 然 而, 南 部 士 紳 對 劉 銘 傳 的 隔 閡, 除 了 出 自 與 劉 璈 的 交 情 為 其 深 抱 不 平 等 因 素 外, 劉 銘 傳 毫 不 留 情 地 參 劾 劉 璈, 不 僅 使 其 去 職, 也 相 當 程 度 打 擊 了 道 員 和 郡 城 紳 商 長 久 以 來 所 建 立 的 種 種 利 益 合 作 關 係, 破 壞 原 有 的 利 益 結 構, 導 致 郡 城 紳 商 備 感 威 脅 據 說 郡 城 張 襟 記 的 負 責 人 舉 人 張 紹 芬, 即 因 擔 任 劉 璈 主 辦 下 的 恤 婺 局 培 元 局 及 義 倉 等 董 事, 而 被 控 與 道 員 共 謀 貪 汙, 處 以 30,000 兩 的 罰 款 125 而 吳 昌 記 長 久 以 來 積 欠 124 許 雪 姬, 二 劉 之 爭 與 晚 清 臺 灣 政 局 William M. Speidel, The Administrative and Fiscal Reforms of Liu Ming-Ch uan in Taiwan, : Foundation for Self-strengthening, 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35, no. 3 (May 1976), p 臺 灣 私 法, 第 1 卷 ( 下 ), 頁 442 但 在 實 際 的 檔 案 中, 則 是 張 紹 芬 認 捐 其 已 故 父 親 張 建 三 生 前 承 諾 的 30,000 兩 捐 款, 以 辦 理 撫 番 分 治 各 事 宜 惟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張 紹 芬 似 乎 是 在 無 力 承 擔 的 境 況 下, 被 迫 繳 交 捐 款, 因 其 中 13,000 兩 其 實 是 以 田 產 抵 押, 這 些 產 業 後 來 被 稱 為 張 襟 記 抄 封 地 看 來 30,000 兩 原 屬 罰 款 可 能 有 部 分 真 實 性 參 見 陳 雲 林 總 主 編, 中 國 第 一 歷 史 檔 案 館 海 峽 兩 岸 出 版 交 流 中 心 編, 明 清 宮 藏 台 灣 檔 案 匯 編, 第 215 冊, 頁
40 164 曾 品 滄 知 府 的 巡 洋 生 息 款 項, 也 在 建 省 之 後 遭 到 催 討, 乃 至 查 封 吳 家 五 處 租 館 這 些 事 蹟 多 少 反 映 了 道 員 與 郡 城 士 紳 之 利 益 結 構, 在 劉 銘 傳 主 政 後 受 到 威 脅 的 景 況 劉 銘 傳 打 擊 道 員 與 郡 城 紳 商 之 利 益 結 構, 並 未 令 以 利 益 為 導 向 的 官 商 關 係 就 此 在 臺 灣 蕭 條 沉 寂, 代 之 而 起 的 是 另 一 個 層 級 更 高 利 益 更 巨 大, 以 巡 撫 和 中 北 部 紳 商 為 主 角 的 官 商 利 益 結 構 黃 富 三 在 論 述 清 末 臺 灣 展 開 的 開 山 撫 番 政 策 時, 其 所 謂 的 官 商 合 作 型, 指 的 就 是 劉 銘 傳 借 用 士 紳 林 維 源 林 朝 棟 的 力 量, 從 事 剿 番 軍 事 行 動, 再 由 官 商 ( 紳 ) 共 同 分 享 山 林 利 權 的 利 益 合 作 關 係 這 個 利 益 結 構 不 只 出 現 在 開 山 撫 番 政 策 上, 包 括 煤 礦 或 金 礦 的 開 採 上 亦 歷 歷 可 見, 而 其 參 與 者 主 要 以 中 北 部 紳 商 為 主, 以 郡 城 紳 商 為 主 的 南 部 士 紳 幾 乎 無 置 喙 餘 地 雖 然 道 員 或 巡 撫 為 核 心 的 利 益 結 構, 時 空 環 境 與 參 與 者 有 所 不 同, 但 它 們 共 同 顯 示 出 在 清 朝 統 治 臺 灣 期 間, 這 種 結 構 一 直 持 續 存 在 並 發 揮 影 響 力, 不 僅 項 目 繁 多, 包 括 生 息 銀 兩 隆 恩 租 官 莊 樟 腦 專 賣 事 業 撫 墾 等, 且 涉 及 不 同 等 級 的 文 武 官 員 士 紳 管 事 衙 役, 還 包 括 一 般 的 佃 戶 等 可 以 說, 此 官 商 利 益 結 構 在 臺 灣 源 遠 流 長, 且 盤 根 錯 節, 對 清 代 臺 灣 的 政 治 經 濟 造 成 重 大 影 響, 海 埔 地 的 拓 墾 只 是 其 中 一 個 重 要 的 環 節 結 語 本 文 主 要 目 的, 即 探 討 清 代 臺 灣 西 南 部 浮 覆 海 埔 的 拓 墾 特 性, 並 透 過 臺 江 海 埔 的 開 發 海 埔 租 的 徵 收 與 運 用, 說 明 以 海 埔 開 墾 為 場 域 所 構 成 之 官 商 利 益 結 構 的 演 變 過 程 利 益 所 在, 及 其 對 地 方 治 理 所 發 生 的 作 用 臺 灣 西 南 部 因 特 殊 的 地 理 條 件, 內 海 面 積 廣 大 這 些 由 港 汊 海 坪 海 埔 所 構 成 的 內 海, 地 層 不 穩 定 土 壤 含 鹽 量 高, 不 利 農 作, 但 卻 適 宜 發 展 採 捕 築 埕 曬 鹽 圍 塭 養 魚 等 事 業 在 清 代, 地 方 政 府 對 這 些 內 海 的 土 地, 延 續 明 鄭 的 作 法, 採 取 有 別 於 田 園 課 徵 地 稅 的 方 式, 依 其 土 地
41 十 九 世 紀 臺 江 海 埔 墾 地 開 發 與 臺 灣 郡 城 的 官 商 利 益 結 構 165 利 用 形 式 的 不 同, 課 以 港 餉 塭 餉 鹽 埕 餉 等 餉 稅 認 納 餉 課, 就 成 了 許 多 資 本 家 取 得 沿 海 土 地, 發 展 曬 鹽 養 魚 等 事 業 的 重 要 手 段 其 中, 因 為 養 魚 事 業 發 達, 地 方 有 力 人 士 競 相 投 資, 報 納 塭 餉 以 取 得 海 埔 的 情 況 尤 其 普 遍, 許 多 原 來 具 有 公 共 性 質 之 海 岸 土 地 因 此 紛 紛 被 私 有 化 然 而, 有 清 一 代 塭 餉 所 在 多 有, 但 官 員 普 遍 奉 行 原 額 主 義, 以 及 考 量 海 埔 地 容 易 遭 受 風 災 水 患 等 因 素, 絕 大 部 分 的 塭 餉 並 未 被 奏 銷, 而 成 為 地 方 官 員 可 自 行 運 用 的 外 款 在 海 埔 地 上 發 展 魚 塭 事 業, 也 因 此 得 以 脫 離 國 家 賦 稅 行 政 的 管 制, 進 而 成 為 知 縣 衙 役 與 資 本 家 彼 此 通 同 合 作 各 謀 私 利 之 官 商 利 益 結 構 的 重 要 場 域 道 光 三 年 因 為 曾 文 溪 氾 濫 而 形 成 的 臺 江 海 埔, 面 積 廣 達 數 千 甲, 且 鄰 近 郡 城, 其 潛 藏 的 利 益 遠 較 往 昔 的 海 埔 更 為 龐 大 臺 灣 兵 備 道 以 籌 措 清 理 軍 工 廠 港 道 經 費 為 由, 奏 准 取 得 開 發 的 特 許 權 利, 將 土 地 交 給 以 郡 城 紳 商 為 主 的 墾 戶 進 行 開 墾, 並 徵 收 包 含 稅 與 租 金 性 質 的 海 埔 租 這 使 得 原 來 主 導 海 埔 地 開 發 的 官 商 利 益 結 構, 從 知 縣 - 衙 役 - 地 方 豪 強, 轉 變 成 道 員 - 管 事 - 郡 城 紳 商 不 只 是 原 來 的 臺 江 海 埔 在 這 個 新 的 官 商 利 益 結 構 的 支 配 下 進 行 開 發, 許 多 後 來 形 成 的 海 埔 地, 與 曾 文 溪 溪 埔, 也 紛 紛 被 納 入, 道 員 轉 身 一 變 成 了 海 埔 地 的 最 大 地 主 道 員 除 了 徵 收 海 埔 租 外, 也 將 部 分 土 地 移 作 各 種 用 途, 像 是 支 應 官 廟 書 院 撫 卹 窮 人 回 饋 協 助 疏 濬 的 紳 商 等 臺 江 海 埔 的 相 關 利 益, 成 為 道 員 可 以 自 由 支 配 的 重 要 資 源 同 治 年 間 以 前, 道 員 可 以 從 另 一 個 利 益 事 業 樟 腦 專 賣, 獲 得 更 多 利 益, 所 以 在 臺 江 海 埔 的 租 稅 訂 定 與 徵 收 上, 對 於 郡 城 紳 商 多 所 優 待, 有 攏 絡 紳 商 的 用 意 但 同 治 年 間 以 後, 能 取 得 的 資 源 日 益 減 少, 道 員 對 於 臺 江 海 埔 的 經 理 趨 於 積 極, 海 埔 租 金 也 逐 漸 顯 示 其 重 要 性, 每 年 可 達 二 千 餘 兩 即 使 金 額 有 限, 但 因 海 埔 租 金 屬 於 外 款, 具 有 高 度 的 靈 活 性, 雖 然 不 乏 官 員 中 飽 私 囊, 對 於 像 是 徐 宗 幹 或 劉 璈 等 積 極 任 事 的 官 員 來 說, 則 可 用 以 從 事 各 種 公 共 建 設, 彌 補 行 政 資 源 的 不 足 整 體 來 說, 這 個 利 益 結 構 的 形 成, 使 官 員 在 地 方 治 理 上 擁 有 更 多 的 籌 碼, 在 僵 化 的 財
42 166 曾 品 滄 政 與 行 政 制 度 下, 創 造 更 多 靈 活 施 政 空 間 從 臺 江 海 埔 的 例 子 也 可 發 現, 官 商 合 作 的 利 益 事 業, 往 往 形 成 壟 斷 或 寡 占 的 局 面, 雖 有 失 於 公 平, 但 也 有 助 於 引 入 更 多 的 商 業 資 本 進 入 合 作 事 業 體 系, 使 事 業 的 發 展 更 具 規 模 與 效 率 臺 灣 西 南 部 沿 海 的 浮 覆 地 可 以 化 為 無 數 的 魚 塭, 進 而 促 進 臺 灣 養 魚 事 業 的 發 展, 這 種 官 商 利 益 合 作 結 構 有 其 重 要 效 用 * 本 文 為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中 心 補 助 由 吳 密 察 教 授 擔 任 總 主 持 人 之 臺 灣 沿 海 聚 落 安 平 的 綜 合 調 查 研 究 計 畫 的 研 究 成 果 之 一 2014 年 11 月 21 日 以 十 九 世 紀 臺 江 海 埔 墾 地 開 發 與 臺 灣 郡 城 的 官 商 利 益 結 構 為 題, 發 表 於 中 央 研 究 院 近 代 史 研 究 所 主 辦 之 清 代 財 經 史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撰 寫 期 間, 獲 謝 國 興 李 文 良 林 玉 茹 洪 麗 完 林 文 凱 曾 文 亮 等 教 授 提 供 諸 多 改 善 意 見, 博 士 候 選 人 李 佩 蓁 則 提 供 許 多 可 貴 資 料 並 參 與 討 論 ; 至 於 在 審 查 過 程 中, 二 位 匿 名 審 查 人 也 指 出 許 多 錯 誤 與 具 體 修 改 方 向, 在 此 一 併 致 上 最 誠 摯 的 謝 意 ( 責 任 編 輯 : 歐 陽 宣 校 對 : 石 昇 烜 )
43 十 九 世 紀 臺 江 海 埔 墾 地 開 發 與 臺 灣 郡 城 的 官 商 利 益 結 構 167 引 用 書 目 一 史 料 文 獻 漢 文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南 投 : 國 史 館 臺 灣 文 獻 館 藏 清 丁 曰 健 輯, 治 臺 必 告 錄 南 投 :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1997 清 丁 紹 儀, 東 瀛 識 略, 收 入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2 種 臺 北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1957;1873 年 原 刊 清 左 宗 棠, 左 宗 棠 全 集 長 沙 : 岳 麓 書 社,1987 清 余 文 儀, 續 修 臺 灣 府 志, 收 入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121 種 臺 北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1962 清 周 鍾 瑄, 諸 羅 縣 志, 收 入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141 種 臺 北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1962 清 季 麒 光, 東 寧 政 事 集 廈 門 : 廈 門 大 學 出 版 社 ; 北 京 : 九 州 出 版 社,2004 清 姚 瑩, 東 槎 紀 略, 收 入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7 種 臺 北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1957 清 姚 瑩, 中 復 堂 選 集, 收 入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83 種 臺 北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1960 清 唐 贊 袞, 臺 陽 見 聞 錄, 收 入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30 種 臺 北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1958 清 高 拱 乾, 臺 灣 府 志, 收 入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65 種 臺 北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1960 清 陳 文 達, 臺 灣 縣 志, 收 入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103 種 臺 北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1961 清 陳 文 達, 鳳 山 縣 志, 收 入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124 種 臺 北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1961 清 陳 國 瑛 等 採 輯, 臺 灣 采 訪 冊, 收 入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55 種 臺 北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1959 清 程 榮 春, 泉 州 從 政 紀 略 北 京 : 九 州 出 版 社,2004 清 劉 璈, 巡 臺 退 思 錄, 收 入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21 種 臺 北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1958 清 蔣 毓 英, 臺 灣 府 志 南 投 :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1993 洪 安 全 等 編, 清 宮 月 摺 檔 臺 灣 史 料 ( 二 ) 臺 北 :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1994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編, 宮 中 檔 乾 隆 朝 奏 摺 第 19 冊 臺 北 :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1982 影 印 本 陳 雲 林 總 主 編, 中 國 第 一 歷 史 檔 案 館 海 峽 兩 岸 出 版 交 流 中 心 編, 明 清 宮 藏 台 灣 檔 案 匯
44 168 曾 品 滄 編 第 冊 北 京 : 九 州 出 版 社,2009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臺 灣 府 賦 役 冊, 收 入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139 種 臺 北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1962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臺 灣 通 志, 收 入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130 種 臺 北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1962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臺 灣 私 法 物 權 篇, 收 入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150 種 臺 北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1963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臺 灣 南 部 碑 文 集 成, 收 入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218 種 臺 北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1966 臨 時 臺 灣 土 地 調 查 局 編, 臺 灣 土 地 慣 行 一 斑 臺 北 : 臨 時 臺 灣 土 地 調 查 局,1905 臨 時 臺 灣 舊 慣 調 查 會 編, 臨 時 臺 灣 舊 慣 調 查 會 第 一 部 調 查 第 三 回 報 告 書 : 臺 灣 私 法, 第 1 卷 臺 北 : 臨 時 臺 灣 舊 慣 調 查 會, The Foreign Office Documents: FO678/3011 FO 228/481 二 近 人 研 究 吳 建 昇, 道 光 三 年 以 前 臺 江 內 海 及 周 圍 地 區 歷 史 變 遷 之 研 究 臺 南 :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歷 史 學 系 博 士 論 文,2010 吳 茂 成, 臺 江 內 海 及 其 庄 社 : 大 洪 水 裡 的 小 地 方 記 憶 臺 南 : 臺 南 市 政 府 文 化 局,2012 李 文 良, 清 代 臺 灣 的 港 戶 及 其 水 域 權 利 以 臺 江 內 海 新 灣 二 港 為 例, 臺 大 歷 史 學 報 第 54 期,2014, 臺 北, 頁 李 其 霖, 清 代 臺 灣 軍 工 廠 的 沒 落, 暨 南 史 學 第 12 號,2009, 南 投, 頁 林 文 凱, 土 地 契 約 秩 序 與 地 方 治 理 十 九 世 紀 臺 灣 淡 新 地 區 土 地 開 墾 與 土 地 訴 訟 的 歷 史 制 度 分 析 臺 北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博 士 論 文,2006 林 文 凱, 晚 清 臺 灣 開 山 撫 番 事 業 新 探 兼 論 十 九 世 紀 臺 灣 史 的 延 續 與 轉 型, 漢 學 研 究 第 32 卷 第 2 期,2014, 臺 北, 頁 林 朝 棨, 臺 灣 地 形 臺 中 : 臺 灣 省 文 獻 會,1957 林 德 政, 安 南 區 志 臺 南 : 安 南 區 公 所,1997 邱 澎 生, 十 八 世 紀 滇 銅 市 場 中 的 官 商 關 係 與 利 益 觀 念, 中 央 研 究 院 歷 史 語 言 研 究 所 集 刊 第 72 本 第 1 分,2001, 臺 北, 頁 范 勝 雄, 台 南 市 安 南 區 之 寺 廟 信 仰 初 探, 臺 灣 文 獻 第 44 卷 第 2 3 期,1993, 南 投, 頁 韋 慶 遠, 康 熙 時 期 對 生 息 銀 兩 制 度 的 初 創 和 運 用 對 清 代 生 息 銀 兩 制 度 興 衰 過 程 研 究 之 一, 中 國 社 會 經 濟 史 研 究 1986 年 第 3 期, 廈 門, 頁 韋 慶 遠, 雍 正 時 期 對 生 息 銀 兩 制 度 的 整 頓 和 政 策 演 變 對 清 代 生 息 銀 兩 制 度 興 衰 研 究 之 二, 中 國 社 會 經 濟 史 研 究 1987 年 第 3 期, 廈 門, 頁 韋 慶 遠, 乾 隆 時 期 生 息 銀 兩 制 度 的 衰 敗 和 收 撤 對 清 代 生 息 銀 兩 制 度 興
45 十 九 世 紀 臺 江 海 埔 墾 地 開 發 與 臺 灣 郡 城 的 官 商 利 益 結 構 169 衰 研 究 之 三, 中 國 社 會 經 濟 史 研 究 1988 年 第 3 期, 廈 門, 頁 8-17 涂 豐 恩, 善 化 地 區 的 環 境 變 遷 土 地 開 發 與 地 權 糾 紛 ( ), 收 入 國 史 館 臺 灣 文 獻 館 整 理 組 編, 第 六 屆 臺 灣 總 督 府 檔 案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頁 南 投 : 國 史 館 臺 灣 文 獻 館,2011 許 雪 姬, 二 劉 之 爭 與 晚 清 臺 灣 政 局, 中 央 研 究 院 近 代 史 研 究 所 集 刊 第 14 期,1985, 臺 北, 頁 許 雪 姬, 北 京 的 辮 子 : 清 代 臺 灣 的 官 僚 體 系 臺 北 : 自 立 晚 報 文 化 出 版 部,1993 陳 正 祥, 臺 灣 地 誌 ( 上 ) 臺 北 : 敷 明 產 業 地 理 研 究 所,1959 陳 岫 傑, 臺 南 縣 倒 風 內 海 之 人 境 化 研 究 臺 北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地 理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2002 陳 素 雯, 臺 江 內 海 浮 覆 地 社 會 經 濟 變 遷 之 研 究 以 台 南 市 安 南 區 為 例 臺 南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臺 灣 文 化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2005 曾 品 滄, 從 番 社 到 漢 庄 十 七 至 十 九 世 紀 麻 豆 地 域 的 拓 墾 與 市 街 發 展, 國 史 館 學 術 集 刊 第 7 期,2006, 臺 北, 頁 1-44 黃 典 權 主 修, 臺 南 市 志 稿 臺 南 : 臺 南 市 政 府,1958 黃 嘉 謨, 美 國 與 臺 灣 : 一 七 八 四 至 一 八 九 五 臺 北 : 中 央 研 究 院 近 代 史 研 究 所,1966 葉 振 輝, 一 八 六 〇 年 怡 和 檔 臺 灣 史 料 輯 要, 高 市 文 獻 第 17 卷 第 3 期,2004, 高 雄, 頁 1-16 臺 灣 慣 習 研 究 會 編, 第 九 回 臺 南 慣 習 研 究 會 問 答 筆 記, 臺 灣 慣 習 記 事 第 4 第 5 號, 1904, 臺 北, 頁 蔡 長 安, 東 石 源 利 族 人 徙 台 貨 殖 書 契 廈 門 : 廈 門 大 學 出 版,2010 鄭 博 文, 清 代 臺 灣 鹽 專 賣 制 的 建 立 與 發 展 臺 北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歷 史 學 系 碩 士 論 文,2007 盧 嘉 興, 曾 文 溪 與 國 賽 港, 南 瀛 文 獻 第 8 輯,1962, 臺 南, 頁 1-28 盧 嘉 興, 八 掌 溪 與 青 峰 闕, 南 瀛 文 獻 第 9 輯,1964, 臺 南, 頁 盧 德 嘉, 鳳 山 縣 采 訪 冊, 收 入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73 種 臺 北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1960 賴 惠 敏, 乾 隆 朝 內 務 府 的 當 舖 與 發 商 生 息 ( ), 中 央 研 究 院 近 代 史 研 究 所 集 刊 第 28 期,1997, 臺 北, 頁 瞿 同 祖, 清 代 地 方 政 府 北 京 : 法 律 出 版 社,2003 顏 興, 臺 江 考, 臺 南 文 化 第 2 卷 第 1 期,1952, 臺 南, 頁 顏 興, 臺 江 續 考, 南 瀛 文 獻 第 7 輯,1961, 臺 南, 頁 1-11 日 安 藤 靜, 臺 灣 南 部 的 海 埔 溪 埔 及 人 造 陸 地 之 舊 慣 ( 續 前 ), 臺 灣 慣 習 記 事 第 5 卷 第 8 期,1905, 臺 北, 頁 Speidel, William M. The Administrative and Fiscal Reforms of Liu Ming-Ch uan in Taiwan, : Foundation for Self-strengthening. 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35, no. 3 (May 1976), pp
46 Historical Inquiry 55 (June 2015), pp Department of History,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DOI: /ntuhistory The Exploitation of the Tai-jiang Reclaimed Land and the Government-Business Interest Structure of Taiwan Prefecture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 Tseng, Pin-tsang * Abstract Focusing on the Tai-jiang reclaimed land in the southwest coastal area of Taiwan, this article examines the government-business interest structure of Taiwan prefecture and its influences on the political development in Taiwan in the later period of Qing dynasty. The exploitation of reclaimed land in the southwest coastal area of Taiwan had been a field entangled with power struggles and interest competition since the early-qing dynasty. Because the reclaimed land consisted in sites suitable for aquaculture and salt production, the local government officials and powerful local figures cooperated to gain benefits from the exploitation. While the powerful local figures got the coastal beaches to develop their aquaculture business by paying the brackish water pond tax, the local government officials got these local taxes under the table, getting rid of the accounting system of provincial expenditure. The Tai-jiang reclaimed land, which was more than 4,850 hectares, was a significant example. It appeared nearby the prefecture because of the flooding of the Tseng-wen River in The Taotai, the superintendent of Taiwan, opened it for exploitation by local gentries and imposed the reclaimed tax by reason of clearing the port of a military factory. Consequently, the vast land * Assistant Research Fellow, Institute of Taiwan History, Academia Sinica. No. 128, Sec. 2, Academia Rd., Nangang District, Taipei 11529, Taiwan (R.O.C.); [email protected].
47 十 九 世 紀 臺 江 海 埔 墾 地 開 發 與 臺 灣 郡 城 的 官 商 利 益 結 構 171 was placed out of the national administration and entangled with interest competition. The interest structure of Taotai and prefecture gentries existed not merely in the exploitation of the Tai-jiang reclaimed land but also in the businesses of camphor monopoly, banking, and relief granaries. For the Taotai, such interest structures contributed to the informal funds which could improve the poor local financial conditions, though some officials took money for private use. The interest structure operated until about 1884, when the power struggle between the Taotai, Liu Ao, and Liu Ming-chuan arose. Another larger-scale interest structure constituted of Liu Ming-chuan and gentries in central and northern Taiwan emerged and played a more influential role. Keywords: history of Taiwan, Tai-jiang reclaimed land, Tseng-wen River, saline pond, government-business interest struc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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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大 歷 史 學 報 第 52 期 BIBLID1012-8514(2013)52p.251-302 2013 年 12 月, 頁 251-302 2013.6.17 收 稿,2013.11.19 通 過 刊 登 DOI: 10.6253/ntuhistory.2013.52.04 與 帝 國 的 腳 步 俱 進 高 橋 鏡 子 的 跨 界 外 地 經 驗 與 國 家 意 識 * 提 要 本 文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7 四 附 录... 15 2 / 25
公 司 代 码 :601231 公 司 简 称 : 环 旭 电 子 环 旭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一 季 度 报 告 1 / 25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7 四 附 录... 15 2 / 25 一 重 要 提 示 1.1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及 董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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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国 近 代 钢 铁 工 业 化 始 于 世 纪 末 的 汉 阳 铁 厂 以 及 之 后 的 汉 冶 萍 公 司 为 了 获 得 本 土 的 技 术 能 力 汉 冶 萍 公 司 先 后 选 送 了 约 名 中 国 学 生 赴 英 德 美 等 西 方 国 家 学 习 冶 金 技 术 从 而 产 生 了 中 国 近 代 钢 铁 工 业 化 的 首 批 本 土 工 程 师 这 批 工 程 师 在
欧 洲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欧 盟 新 老 成 员 国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比 较 仇 雨 临 黄 小 勇 面 对 人 口 老 龄 化 日 趋 严 重 经 济 与 社 会 结 构 的 变 化 以 及 全 球 化 和 区 域 一 体 化 的 挑 战 欧 盟 国 家 普 遍 进 行 了 养 老 金 制 度 的 改 革 新 老 成 员 国 由 于 既 遭 遇 相 同 问 题 又 面 对 不 同 挑 战 因 此 在 改 革
数 据 库!!
黄 玺 瑛 魏 东 平 全 球 地 壳 应 力 状 态 对 于 地 学 及 相 关 领 域 科 学 研 究 意 义 重 大 因 此 测 量 全 球 地 壳 应 力 并 绘 制 全 球 地 壳 应 力 图 一 直 受 到 国 际 地 学 界 广 泛 关 注 年 开 始 实 施 的 世 界 应 力 图 计 划 以 下 简 称 经 各 国 专 家 多 年 合 作 和 努 力 工 作 现 已 出 版 了 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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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師 人 事 法 規 簡 介 報 告 人 : 黃 韻 如 您 好, 歡 迎 光 臨! 人 事 室 同 仁 及 業 務 職 掌 介 紹 職 稱 姓 名 主 要 職 掌 電 話 主 任 黃 韻 如 綜 理 人 事 業 務 #2100 祕 書 吳 佩 君 組 織 編 制 聘 任 升 等 送 審 借 調 兼 課 兼 職 教 師 兼 行 政 主 管 聘 任 發 布 作 業 #2101 專 員 馬 君 敬 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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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潘 毅 内 容 提 要 : 本 文 试 图 创 造 一 种 抗 争 文 体 ( ) 一 种 期 望 打 开 个 体 抗 争 经 验 的 崭 新 可 能 性 的 次 文 学 ( ) 这 种 抗 争 文 体 浪 迹 于 一 个 身 体 痛 楚 的 地 带 : 当 前 中 国 经 济 特 区 工 厂 生 活 中 的 尖 叫 ( ) 和 梦 魇 ( ) 我 将 追 溯 一 个 来 自 农 村 的 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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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員 : 周 樂 然 姜 歷 強 容 艷 娟 陳 曉 丹 謝 立 瓊 組 長 : 陳 春 苗 1 目 錄 家 庭 教 育 對 小 孩 成 長 的 影 響 3 朋 友 和 同 學 如 何 影 響 小 孩 子 的 成 長 5 電 視 文 化 對 小 孩 子 成 長 的 影 響 7 現 代 文 明 的 影 響 10 小 孩 子 的 教 育 情 況 12 附 件 1.. 拉 五 米 家 小 孩 子 生 活
壹 前 言 一. 研 究 動 機 學 者 指 出 轉 換 時 期 是 孩 子 飲 食 習 慣 建 立 的 關 鍵 時 期, 若 孩 子 累 積 不 好 得 經 驗, 到 兩 歲 時 可 能 會 出 現 偏 食 情 況 ( 張 雪 惠,2010 2010) 嬰 兒 的 副 食 品 是 邁 入 寶 寶
寶 寶 健 康, 從 營 養 做 起 - 淺 談 嬰 兒 副 食 品 投 稿 類 別 : 健 康 / 護 理 類 篇 名 : 寶 寶 健 康, 從 營 養 做 起 - 淺 談 嬰 兒 副 食 品 作 者 : 江 佩 珊 私 立 文 興 高 中 高 三 義 班 許 祐 甄 私 立 文 興 高 中 高 三 義 班 張 詠 晴 私 立 文 興 高 中 高 三 義 班 指 導 老 師 : 洪 雅 津 壹 前
一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及 主 要 政 治 因 素 关 于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立 大 学 教 授 将 移 民 过 程 分 为 个 阶 段 即 第 一 阶 段 是 年 以 前 这 时 期 移 入 中 国 东 北 的 朝
年 第 期 南 洋 问 题 研 究 总 第 期 试 论 近 代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原 因 兼 与 华 人 移 民 东 南 亚 之 比 较 曹 善 玉 中 山 大 学 历 史 系 广 东 广 州 世 纪 年 代 到 世 纪 年 代 大 批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表 面 上 看 政 治 强 制 曾 是 导 致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突 出 原 因 但
近 代 史 研 究 %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黄 正 林 位 于 黄 土 高 原 内 蒙 古 高 原 和 青 藏 高 原 交 会 处 的 甘 肃 宁 夏 青 海 是 一 个 农 业 牧 业 和 农 牧 交 错 的 地 区 又 是 一 个 少 数 民 族 集 聚 的 地 区 由 于 居 民 的 生 产 方 式 生 活 方 式 和 宗 教 信 仰 的 不 同 农 村 市 场 的 构 成 也 不 同 在 以 农 业 经 济 为 主 的 地 区 以 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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沦 陷 时 期 北 平 日 伪 的 金 融 体 系 及 掠 夺 手 段!!
陈 静 北 平 沦 陷 后 伪 华 北 临 时 政 府 对 北 平 金 融 强 行 统 制 建 立 了 伪 中 央 银 行 中 国 联 合 准 备 银 行 随 后 排 挤 中 国 法 币 发 行 联 银 券 统 一 华 北 的 货 币 市 场 太 平 洋 战 争 后 又 掠 夺 滞 留 在 平 津 租 界 内 中 国 政 府 的 巨 额 白 银 打 击 中 国 本 土 的 民 族 金 融 资 本 整
( 附 件 一 )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聯 合 總 會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十 八 條 修 正 草 案 建 議 對 照 教 育 部 版 條 文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條 例 第 19 條 草 案 本 法 施 行 前 已 於 私 立 托 兒 所 任 職, 於 本 法 施
全 國 幼 教 保 總 會 團 結 大 會 師 全 國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3 年 8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10 分 ~11 時 30 分 地 點 : 臺 中 潮 港 城 國 際 美 食 廣 場 2 樓 ( 臺 中 市 南 屯 區 環 中 路 四 段 2 號 ) 主 席 : 施 文 仁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聯 合 總 會 總 會 長 司 儀
侵 略 性 是 我 们 称 之 为 自 恋 的 认 同 模 式 的 相 关 倾 向 而 这 种 认 同 模 式 决 定 了 人 的 自 我 以 及 人 的 世 界 特 有 的 实 体 域 的 形 式 结 构
拉 康 论 自 恋 侵 略 性 与 妄 想 狂 的 自 我 严 泽 胜 对 人 类 自 我 的 虚 幻 性 及 其 妄 想 狂 结 构 的 揭 示 是 拉 康 主 体 解 构 战 略 的 重 要 一 环 拉 康 认 为 自 我 的 虚 幻 性 源 于 它 是 基 于 自 恋 认 同 的 产 物 而 这 种 自 恋 认 同 模 式 又 生 发 出 自 我 的 侵 略 性 自 恋 与 侵 略 性 之 间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一 追 求 作 为 客 观 实 体 的 法 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葛 洪 义! #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一 追 求 作 为 客 观 实 体 的 法 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 + % & #, # 二 追 求 作 为 主 体 理 性
书 评 :,,,, :,,,,, ( ),, :?,,,, ( ),,, ( ), :,,, :,,?,?,,,,,,,,
: 兼 评 边 燕 杰 丘 海 雄 的 企 业 的 社 会 资 本 及 其 功 效 刘 林 平,,,,,,,,,,, : (, ),,, : ; ; 书 评 :,,,, :,,,,, ( ),, :?,,,, ( ),,, ( ), :,,, :,,?,?,,,,,,,, 社 会 学 研 究.,,,,, :,,,,,,, 1,,,,,,,, (. ),,,,,,,, (, : ) :,, 1 亚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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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課:出埃及記第三十二章
摩 西 的 时 刻 出 32:1-35 在 人 的 一 生 中, 总 会 有 一 些 特 别 的 时 刻, 这 种 时 刻, 可 能 让 人 经 历 无 与 伦 比 的 成 功, 或 是 惨 不 忍 睹 的 失 败 在 出 埃 及 记 32 章 里, 摩 西 就 经 历 了 这 样 的 特 别 时 刻 他 在 西 奈 山 上, 为 着 以 色 列 民 众 在 神 面 前 的 祷 告, 是 他 一 生
袁 华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琚 芬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段 强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张 盘 德 佛 山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潘 燕 霞 福 建 医 科 大 学 刘
姓 名 工 作 单 位 邮 政 编 码 朱 咏 梅 安 徽 省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230001 倪 朝 民 安 徽 省 立 医 院 230001 吴 建 贤 安 徽 医 科 大 学 第 二 附 属 医 院 230601 林 惠 鞍 山 市 汤 岗 子 理 疗 医 院 114048 杜 艳 玉 鞍 山 市 汤 岗 子 理 疗 医 院 114048 陈 彦 平 包 头 市 第 四 医 院 014030
( 六 ) 誰 該 做 佛 事? 50 ( 七 ) 誦 經 做 什 么? 53 ( 八 ) 拜 懺 做 什 么? 56 ( 九 ) 放 焰 口 做 什 么? 58 ( 十 ) 人 鬼 之 間 的 佛 事 60 兩 類 超 度 亡 與 存 ( 一 ) 前 言 64 ( 二 ) 超 度 亡 靈 64 (
目 錄 ( 一 ) 04 ( 二 ) 認 識 生 命 的 實 相 04 ( 三 ) 生 從 何 處 來? 死 往 何 處 去? 10 ( 四 ) 佛 教 徒 的 生 死 觀 12 ( 五 ) 如 何 面 對 死 亡? 如 何 使 得 死 亡 有 尊 嚴?15 佛 化 奠 祭 ( 一 ) 前 言 22 ( 二 ) 冥 陽 兩 利 的 莊 嚴 佛 事 25 ( 三 ) 臨 終 關 懷 要 領 27 (
年 第 期!! %! # # &! #! ( % & 余 牧 人 # 抗 战 八 年 来 的 中 国 教 会 # 基 督 教 丛 刊 第 期 年 月 第 页 参 见 刘 吉 西 等 编 # 四 川 基 督 教 巴 蜀 书 社 年 版 秦 和 平 # 基 督 宗 教 在 西 南 民 族 地 区 的 传
战 争 与 社 会 转 型 中 的 中 国 基 督 教 会 中 华 基 督 教 会 全 国 总 会 边 疆 服 务 研 究 年 代 后 期 中 华 基 督 教 会 全 国 总 会 发 起 了 一 场 旨 在 服 务 西 部 民 族 地 区 以 巩 固 抗 战 后 方 的 运 动 号 召 教 会 内 外 有 为 之 士 到 当 时 被 称 为! 边 疆 的 西 南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开 展 生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 ( ) + ) (
劳 动 力 市 场 分 割 职 业 流 动 与 城 市 劳 动 者 经 济 地 位 获 得 的 二 元 路 径 模 式 吴 愈 晓 使 用 年 中 国 社 会 网 络 与 职 业 经 历 调 查 广 州 上 海 厦 门 济 南 和 西 安 城 市 数 据 检 验 了 改 革 以 后 影 响 中 国 城 市 劳 动 者 职 业 流 动 模 式 以 及 经 济 地 位 获 得 的 因 素 研 究 结 果
张 飞 龙 何 豪 亮 胎 骨 是 漆 器 制 作 的 骨 架 可 以 髹 漆 的 胎 体 种 类 繁 多 主 要 有 木 胎 陶 胎 金 属 胎 纸 胎 竹 胎 皮 胎 裱 胎 脱 胎 树 脂 胎 等 其 中 以 木 胎 应 用 最 广 本 文 着 重 探 讨 了 漆 器 底 胎 工 艺 的 制 作 技 法 不 同 胎 骨 做 地 工 艺 虽 有 差 异 但 基 本 类 似 主 要 包 括 制 胎
【第一类】
第 一 类 用 于 工 业 科 学 摄 影 农 业 园 艺 森 林 的 化 学 品, 未 加 工 人 造 合 成 树 脂, 未 加 工 塑 料 物 质, 肥 料, 灭 火 用 合 成 物, 淬 火 和 金 属 焊 接 用 制 剂, 保 存 食 品 用 化 学 品, 鞣 料, 工 业 用 粘 合 剂 [ 注 释 ] 本 类 主 要 包 括 用 于 工 业 科 学 和 农 业 的 化 学 制 品, 包
10 防 波 堤 : 石 斑 雀 鯛 方 蟹 岩 蟹 貳 海 岸 生 態 一 棲 地 生 態 1 潮 上 飛 沫 區 林 投 沙 岸 : 藍 綠 藻 海 蟑 螂 陸 蟹 沙 蟹 扁 跳 蝦 寄 居 蟹 2 礁 岩 礫 石 區 姑 婆 嶼 巨 礫 海 岸 : 螺 類 貝 類 海 膽 青 海 菜 紫 菜
澎 湖 海 邊 常 見 的 生 物 閱 讀 劄 記 ( 資 料 來 源 : 洪 國 雄 2000.12 澎 湖 海 邊 常 見 的 生 物 澎 湖 縣 文 化 局 366.92024 / 生 物 海 洋 澎 湖 縣 ) 東 笠 2012.10.10 壹 海 岸 地 景 一 天 然 地 景 1 海 蝕 崖 : 海 蟑 螂 蟹 類 ( 較 乾 燥 ) 2 海 成 階 地 = 海 蝕 平 台 + 海 積
產 品 名 稱 衛 生 局 回 報 情 形 统 香 豬 油 33 桶 已 退 回 強 冠 公 縣 市 地 址 項 目 38 特 純 肉 鬆 (260g/ ; 散 裝 塑, 並 銷 毀 不 合 格 產 品 共 87.kg 膠 ) 39 海 苔 肉 鬆 (260g/ ; 散 裝 塑 膠 ) 40 蔥 抓
咖 哩 酥 李 鵠 餅 店 2 綠 豆 沙 椪 3 基 隆 油 蔥 店 油 蔥 酥 產 品 ( 散 裝 ) 4 濃 縮 肉 燥 5 紅 蔥 醬 6 聯 華 食 品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國 民 炒 米 粉 (03.05.5 已 停 產 ) 03.09.05 更 換 新 油, 並 進 行 回 收 03.09.04 以 前 製 作 之 產 品, 惟 拒 不 提 供 下 游 名 單,9/9 予 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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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 文 宏 阮 丹 青 内 容 提 要 : 本 文 运 用 年 天 津 城 乡 居 民 社 会 网 的 问 卷 调 查 资 料, 对 市 民 和 农 民 的 社 会 支 持 网 进 行 了 比 较 研 究 我 们 的 研 究 发 现 :( ) 亲 属 在 城 乡 居 民 的 财 务 支 持 网 中 发 挥 着 非 常 重 要 的 作 用 ( ) 亲 属 在 精 神 支 持 网 中 的 作 用 也
台 灣 花 精 溫 暖 的 家 台 灣 花 精 的 家 再 蛻 變 與 花 氣 最 初 的 相 遇 在 祈 光 總 部, 因 為 一 個 入 世 之 夢, 台 灣 花 精 的 家 落 腳 市 中 心 繁 華 巷 弄 裡, 用 花 草 出 世 的 靈 秀 之 氣 迎 接 心 靈 花 友, 始 終 如
祈 光 空 間 113 宇 宙 訊 息 傳 人 間 花 開 傳 愛 淨 人 心 本 刊 使 用 環 保 大 豆 油 墨 印 刷 台 灣 花 精 溫 暖 的 家 台 灣 花 精 的 家 再 蛻 變 與 花 氣 最 初 的 相 遇 在 祈 光 總 部, 因 為 一 個 入 世 之 夢, 台 灣 花 精 的 家 落 腳 市 中 心 繁 華 巷 弄 裡, 用 花 草 出 世 的 靈 秀 之 氣 迎 接 心
投影片 1
真 善 美 幼 兒 園 102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小 廚 師 阿 諾 @ 活 動 日 期 :2/12~4/11 @ 活 動 班 級 : 獅 子 班 @ 製 作 編 輯 : 徐 淑 芬 *. *. 主 題 目 標. *. * 一. 能 分 享 自 己 長 大 的 志 願 二. 認 識 食 物 金 字 塔 以 及 食 物 的 營 養 三. 透 過 戶 外 教 學 到 傳 統 市 場 挑 選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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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 期 社 區 醫 學 見 習 報 告 見 習 單 位 : 竹 北 衛 生 所 見 習 日 期 :20080901~20080905 見 習 組 員 姓 名 :494940127 陳 亭 昕 494940402 林 書 瑜 1 報 告 撰 寫 工 作 分 配 : 陳 亭 昕 --- 課 程 安 排 部 分 的 說 明 林 書 瑜 --- 前 言 部 分 的 說 明 照 片 總 整 理 一 前 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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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 的 深 不 管 是 怎 樣, 對 方 真 的 要 結 束 同 居 關 係, 真 的 都 會 好 好 講 清 楚 和 溝 通, 傷 害 是 一 定 會 有, 但 不 要 用 到 雙 方 像 敵 人 一 樣, 這 樣 對 雙 方 來 說, 有 什 麼 意 義 存 在 呢?! 因 為 彼 此 之 間
同 居 優 缺 點 分 析 優 異 學 生 作 業 觀 摩 班 級 : 企 管 三 美 學 號 :96409187 姓 名 : 顏 欣 儀 優 點 : 1. 彼 此 之 間 更 加 了 解 對 方 2. 可 以 更 了 解 彼 此 的 生 活 型 態 和 真 面 貌 3. 可 以 互 相 省 錢 ( 共 同 分 擔 家 計 ) 還 有 如 果 是 在 熱 戀 中 的 話, 那 一 定 是 每 天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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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 義 大 附 設 實 驗 國 小 附 幼 黃 娟 娟 - 國 立 嘉 義 大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附 幼 黃 娟 娟 壹 實 習 輔 導 理 念 如 何 讓 實 習 師 快 速 儲 存 能 獨 當 一 面 的 能 力 和 自 信, 是 輔 導 師 相 當 重 要 的 一 個 課 題 若 實 習 輔 導 師 能 和 實 習 師 形 成 夥 伴 關 係, 共 同 經 歷 實 習 的 旅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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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 温 进 一 步 推 动 了 房 价 的 上 升 近 年 丽 水 城 区 商 品 住 宅 价 格 变 动 情 况 单 位 元 + % 1 99 7 98 0 7 8 5 8 6 6.4 0 1 99 8 12 0 0 7 6 4 8 9 9.6 0 3.8 3 1 99 9 15 8 0 8 5
! " 丽 水 市 政 协 专 题 调 研 组 住 房 问 题 是 事 关 人 民 群 众 安 居 乐 业 的 大 问 题 而 房 价 高 低 更 是 牵 动 千 千 万 万 老 百 姓 的 心 从 年 下 半 年 开 始 丽 水 城 区 商 品 房 价 格 步 步 攀 升 年 市 区 商 品 房 平 均 销 售 价 为 元 至 今 年 月 份 市 区 商 品 房 平 均 预 售 价 已 高 达 元
目 录
国 网 北 京 市 电 力 公 司 2014 年 电 力 市 场 交 易 信 息 报 告 国 网 北 京 市 电 力 公 司 二 〇 一 五 年 一 月 目 录 一 电 力 市 场 需 求 信 息 1 ( 一 ) 电 力 市 场 环 境 1 ( 二 ) 电 力 消 费 情 况 1 二 电 力 市 场 供 应 信 息 2 ( 一 ) 电 网 建 设 及 运 行 情 况 2 ( 二 ) 电 厂 发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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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化 仙 娘 溪 & 乐 明 村 民 小 组 与 汤 物 臣 共 同 打 造 新 龙 围 空 间 新 龙 围 初 衷 是 打 造 成 一 个 集 村 民 聚 会 文 化 展 览 产 品 展 示 培 训 会 议 等 多 功 能 的 村 民 活 动 中 心, 在 2015 年 7 月 15 日 开 张
绿 耕 简 报 二 〇 一 五 年 八 月 第 一 期 广 东 绿 耕 社 会 工 作 发 展 中 心 城 乡 合 作 公 平 贸 易 共 创 生 态 文 明 与 可 持 续 生 活 新 龙 围 重 生 之 旅, 仍 在 继 续 从 化 连 南 四 川 云 南 沙 东 培 训 中 山 大 学 - 香 港 理 工 大 学 从 化 仙 娘 溪 & 乐 明 村 民 小 组 与 汤 物 臣 共 同 打 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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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 色 花 诗 集 人 民 文 学 出 版 社 1981 年 出 版 共 收 七 月 派 诗 人 阿 垅 鲁 藜 孙 钿 彭 燕 郊 方 然 冀 汸 钟 瑄 郑 思 曾 卓 杜 谷 绿 原 胡 征 芦 甸 徐 放 牛 汉 鲁 煤 化 铁 朱 健 朱 谷 怀 罗 洛 等 二 十 人 的 诗 作 一 百 十 九 首 集 名 出 自 阿 垅 未 入 选 的 一 首 诗 中 要 开 作 一 枝 白 色 花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務基金出國報告
報 告 內 容 一 目 的 : 全 球 海 外 華 裔 子 弟 透 過 海 外 聯 招 會 申 請 來 臺 就 學 人 數, 已 於 101 學 年 度 突 破 萬 人, 其 中 又 以 香 港 及 澳 門 學 生 居 多, 合 計 超 過 總 申 請 人 數 半 數 以 上 經 查 歷 年 來 香 港 申 請 學 士 班 及 僑 先 部 人 數 雖 互 有 消 長, 但 人 數 偏 低, 自 96
全国马术项目通级考核实施细则
马 术 项 目 骑 手 分 级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2016 年 3 月 29 日 修 订 ) 第 一 条 为 保 证 马 术 项 目 骑 手 分 级 管 理 办 法 的 正 确 实 施,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中 国 马 术 协 会 是 马 术 项 目 骑 手 分 级 管 理 的 审 核 机 构, 负 责 骑 手 分 级 的 审 核 和 管 理 第 三 条 凡 在 中
參、報考資格:
依 據 教 育 部 101 年 2 月 22 日 臺 技 ( 二 ) 字 第 1010028548 號 函 核 定 之 招 生 注 意 事 項 訂 定 101 學 年 度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 週 一 班 & 週 四 班 ) 學 校 校 址 :83347 高 雄 市 鳥 松 區 澄 清 路 840 號 洽 詢 電 話 : 日 間 (07)7358800
** 状 态 二 亚 健 康 亚 健 康 是 指 处 于 健 康 和 疾 病 两 者 之 间 的 一 种 状 态 即 机 体 内 出 现 某 些 功 能 紊 乱 但 未 影 响 到 行 使 社 会 功 能 主 观 上 有 不 适 感 觉 它 是 人 体 处 于 健 康 和 疾 病 之 间 的 过 渡
第一章! 绪! 论 斯宾塞曾说!"良好的健康状况和由之而来的愉快的情绪是幸福的最好资金# $健 康是人的成长与发展的要素#随着年龄的增加%大学生的生理和心理不断成熟%同时% 在成长的过程中身心也面临着各种问题和困惑#帮助大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面临的 健康问题%正是健康教育的目标# 第一节!健康与健康教育 健康自古以来就是人们关心的话题%人们把健康比作人生最大的财富#随着社会 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现代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观念的转变%全民健康意识的
67 江 苏 省 海 洋 渔 业 指 挥 部 林 春 红 男 6902 河 海 大 学 0107 学 本 8908 26 年 68 江 苏 省 广 播 电 视 监 测 台 盛 维 媛 女 8310 中 共 中 央 党 校 1407 经 济 学 硕 士 0409 11 年 副 69 环 境 保 护 部
编 号 工 作 单 位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16 年 江 苏 省 高 级 资 格 评 审 申 报 人 员 名 单 毕 业 院 校 毕 业 参 加 工 现 从 事 毕 业 业 及 学 历 时 间 作 时 间 业 及 年 限 党 政 职 务 现 任 业 职 务 及 取 得 时 间 1 中 国 移 动 江 苏 公 鲍 俊 女 7901 南 京 大 学 0807 MBA 硕 士 0107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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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 民 月 日 出 版 聯 絡 同 鄉 感 情 發 揚 兩 浙 文 獻 514 第 卷 第 期 本 新 春 團 拜 台 北 市 浙 江 同 鄉 印 行 春 節 團 拜 於 月 日 台 北 市 青 少 育 樂 心 舉 行 當 日 鄉 親 們 出 席 分 踴 躍 整 個 廳 座 無 虛 席 互 祝 新 快 樂 並 共 同 許 願 新 風 調 雨 順 更 用 心 準 備 精 采 表 演 節 目 由 趙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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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 骨 長 高 中 藥 治 療 經 驗 談 演 講 者 : 和 平 中 醫 聯 合 診 所 李 阿 立 醫 師 李 院 長 小 檔 案 台 中 市 中 醫 師 公 會 第 十 五 屆 理 事 長 日 本 中 醫 藥 研 究 會 審 查 委 員 日 本 中 醫 藥 研 究 會 講 師 和 平 中 醫 醫 院 創 院 院 長 和 平 中 醫 聯 合 診 所 現 任 院 長 從 事 中 醫 藥 一 甲 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