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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 年 度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簡 任 官 等 訓 練 及 警 正 警 察 人 員 晉 升 警 監 官 等 訓 練 問 答 集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目 錄 壹 參 訓 資 格... 1 一 問 : 公 務 人 員 參 加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簡 任 官 等 訓 練 ( 以 下 簡 稱 薦 升 簡 訓 練 ) 之 依 據 為 何? 相 關 之 訓 練 法 規 為 何? 1 二 問 : 警 察 人 員 參 加 警 正 警 察 人 員 晉 升 警 監 官 等 訓 練 ( 以 下 簡 稱 警 正 升 警 監 訓 練 ) 之 依 據 為 何? 相 關 之 訓 練 法 規 為 何? 1 三 問 : 公 務 人 員 參 加 薦 升 簡 訓 練 之 資 格 為 何? 1 四 問 : 警 察 人 員 參 加 警 正 升 警 監 訓 練 之 資 格 為 何? 1 五 問 : 如 係 特 殊 情 形 先 升 後 訓 ( 或 駐 外 ) 人 員, 應 如 何 參 加 訓 練? 如 訓 練 不 合 格, 將 如 何 處 理? 2 六 問 : 警 正 警 察 人 員 得 否 先 予 調 派 警 監 職 務 再 予 以 補 訓? 3 貳 課 程 及 實 施 方 式... 3 一 問 : 薦 升 簡 訓 練 及 警 正 升 警 監 訓 練 之 培 訓 目 標 為 何? 3 二 問 : 訓 練 課 程 內 容 有 哪 些? 4 三 問 : 如 於 參 訓 前 預 習 本 項 訓 練 課 程, 有 無 相 關 教 材 可 供 參 考? 4 參 調 訓 作 業... 5 一 問 : 訓 練 之 梯 次 及 訓 練 地 點 編 班 有 哪 些 原 則? 可 否 變 更 梯 次 或 地 點? 5 二 問 : 訓 練 期 間 須 否 住 班? 6 三 問 : 如 當 梯 次 因 公 或 重 大 事 故 無 法 參 訓, 應 如 何 處 理? 6 肆 受 訓 期 間 請 假 規 定... 7 一 問 : 受 訓 期 間 請 假, 對 參 訓 資 格 有 無 影 響? 7 二 問 : 訓 練 期 間 得 否 請 假? 會 不 會 影 響 成 績? 7 伍 成 績 評 定... 8 一 問 : 訓 練 成 績 如 何 評 定? 何 謂 及 格? 8 二 問 : 何 謂 專 題 研 討? 其 進 行 程 序 為 何? 9 三 問 : 專 題 研 討 分 組 情 形 及 研 討 主 題 公 布 時 間 為 何? 10 I

3 四 問 : 何 謂 案 例 書 面 寫 作? 其 進 行 方 式 如 何? 10 五 問 : 案 例 書 面 寫 作 之 閱 卷 程 序 為 何? 可 否 提 供 考 古 題 參 考? 11 六 問 : 參 訓 人 員 之 受 訓 成 績 如 何 通 知 本 人 及 服 務 機 關? 11 七 問 : 如 對 成 績 評 定 有 疑 義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12 八 問 : 如 未 通 過 本 項 訓 練, 有 無 補 考 機 制 或 補 救 之 機 會? 12 陸 其 他 一 問 : 通 過 訓 練 後, 何 時 可 以 取 得 合 格 證 書? 何 時 可 取 得 簡 任 官 等 任 用 資 格? 12 二 問 : 訓 練 合 格 證 書 收 費 500 元 之 依 據 為 何? 該 如 何 繳 交? 13 三 問 : 參 加 本 項 訓 練 人 員 報 支 費 用 應 如 何 計 算? 13 附 錄 104 年 度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簡 任 官 等 訓 練 及 警 正 警 察 人 員 晉 升 警 監 官 等 訓 練 課 程 配 當 表 II

4 壹 參 訓 資 格 一 問 : 公 務 人 員 參 加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簡 任 官 等 訓 練 ( 以 下 簡 稱 薦 升 簡 訓 練 ) 之 依 據 為 何? 相 關 之 訓 練 法 規 為 何? 答 :( 一 )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17 條 第 2 項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敘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本 俸 最 高 級 以 上, 具 有 一 定 之 年 資 考 績 及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或 學 歷 後, 經 參 加 薦 升 簡 訓 練 合 格, 取 得 簡 任 官 等 任 用 資 格 ( 二 ) 本 項 訓 練 之 相 關 訓 練 法 規 計 有 :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薦 升 簡 訓 練 辦 法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官 等 ( 資 位 ) 訓 練 成 績 評 量 要 點 等 以 上 相 關 訓 練 法 規, 將 彙 編 成 法 規 彙 編 刊 登 於 本 學 院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薦 升 簡 訓 練 專 區, 另 於 學 員 到 訓 後 提 供 參 考 二 問 : 警 察 人 員 參 加 警 正 警 察 人 員 晉 升 警 監 官 等 訓 練 ( 以 下 簡 稱 警 正 升 警 監 訓 練 ) 之 依 據 為 何? 相 關 之 訓 練 法 規 為 何? 答 :( 一 ) 依 據 警 察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第 14 條 第 2 項 規 定, 警 察 人 員 敘 警 正 一 階 本 俸 最 高 級 以 上, 具 有 一 定 之 年 資 考 績 及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或 學 歷 後, 經 參 加 警 正 升 警 監 訓 練 合 格, 取 得 警 監 官 等 任 官 資 格 ( 二 ) 本 項 訓 練 之 相 關 訓 練 法 規 計 有 :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警 正 升 警 監 訓 練 辦 法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官 等 ( 資 位 ) 訓 練 成 績 評 量 要 點 等 以 上 相 關 訓 練 法 規, 將 彙 編 成 法 規 彙 編 刊 登 於 本 學 院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薦 升 簡 訓 練 專 區, 另 於 學 員 到 訓 後 提 供 參 考 三 問 : 公 務 人 員 參 加 薦 升 簡 訓 練 之 資 格 為 何? 答 : 依 據 薦 升 簡 訓 練 辦 法 第 6 條 規 定, 經 銓 敘 部 銓 敘 審 定 合 格 實 授 現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職 務 人 員,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且 其 以 該 職 等 職 務 辦 理 之 年 終 考 績 最 近 3 年 2 年 列 甲 等 1 年 列 乙 等 以 上, 並 已 晉 敘 至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本 俸 最 高 級 者, 得 參 加 本 1

5 訓 練 : ( 一 ) 經 高 等 考 試 相 當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或 公 務 人 員 薦 任 升 官 等 考 試 薦 任 升 等 考 試 或 於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施 行 前 經 分 類 職 位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考 試 或 分 類 職 位 第 六 職 等 升 等 考 試 及 格, 並 任 合 格 實 授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職 務 滿 3 年 ( 二 ) 經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並 任 合 格 實 授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職 務 滿 6 年 前 項 所 定 資 格 條 件 均 採 計 至 當 年 度 3 月 31 日 止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不 得 作 為 晉 升 職 等 及 在 同 官 等 內 調 任 低 職 等 職 務 仍 以 原 職 等 任 用 之 考 績 年 資, 均 不 得 作 為 第 1 項 規 定 之 考 績 年 資 四 問 : 警 察 人 員 參 加 警 正 升 警 監 訓 練 之 資 格 為 何? 答 : 依 據 警 正 升 警 監 訓 練 辦 法 第 6 條 規 定, 警 察 人 員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並 經 銓 敘 部 銓 敘 審 定 合 格 實 授 現 任 警 正 一 階 職 務, 最 近 3 年 年 終 考 績 2 年 列 甲 等 1 年 列 乙 等 以 上, 敘 警 正 一 階 本 俸 最 高 級 者, 得 參 加 本 訓 練 : ( 一 ) 經 高 等 考 試 或 經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並 任 合 格 實 授 警 正 一 階 職 務 滿 3 年 ( 二 ) 經 警 察 大 學 或 警 官 學 校 4 年 學 制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並 任 合 格 實 授 警 正 一 階 職 務 滿 6 年 前 項 所 定 資 格 條 件 均 採 計 至 當 年 度 3 月 31 日 止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不 得 作 為 晉 升 職 等 及 在 同 官 等 內 調 任 低 職 等 職 務 仍 以 原 職 等 任 用 之 考 績 年 資, 均 不 得 作 為 第 1 項 規 定 之 考 績 年 資 五 問 : 如 係 特 殊 情 形 先 升 後 訓 ( 或 駐 外 ) 人 員, 應 如 何 參 加 訓 練? 如 訓 練 不 合 格, 將 如 何 處 理? 答 :( 一 )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17 條 第 3 項 規 定, 符 合 參 訓 資 格 人 員, 如 有 特 殊 情 形 或 係 駐 外 人 員, 報 經 主 管 機 2

6 關 核 准, 得 先 予 調 派 簡 任 職 務, 並 於 1 年 內 或 回 國 服 務 後 1 年 內 補 訓 合 格 ( 二 ) 所 稱 特 殊 情 形, 依 銓 敘 部 函 釋, 係 授 權 由 用 人 機 關 考 量 及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即 可, 除 顯 有 瑕 疵 外, 得 由 主 管 機 關 視 個 別 實 際 情 形 衡 酌 考 量 另 如 該 調 派 職 務 須 經 甄 審 ( 選 ) 程 序 者, 仍 應 依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三 ) 另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規 定, 先 升 後 訓 應 予 補 訓 人 員, 如 未 依 規 定 補 訓 或 補 訓 成 績 不 及 格, 應 予 撤 銷 簡 任 任 用 資 格, 並 回 任 薦 任 職 務 六 問 : 警 正 警 察 人 員 得 否 先 予 調 派 警 監 職 務 再 予 以 補 訓? 答 : 依 96 年 7 月 11 日 修 正 公 布 之 警 察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第 14 條 第 3 項 規 定, 警 察 人 員 如 有 特 殊 情 形, 報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得 先 予 調 派 警 監 職 務, 並 於 1 年 內 補 訓 合 格, 不 受 應 先 經 升 官 等 訓 練, 始 取 得 警 監 任 官 資 格 之 限 制 但 特 殊 情 形 之 補 訓, 以 本 條 文 96 年 6 月 15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5 年 內 為 限 復 依 銓 敘 部 101 年 2 月 24 日 部 特 三 字 第 號 函 釋 略 以, 各 警 察 消 防 海 岸 巡 防 機 關 警 察 人 員 如 有 特 殊 情 形, 須 先 調 派 警 監 職 務 者, 應 於 101 年 7 月 12 日 以 前 調 派 ( 到 職 ), 並 在 調 派 後 1 年 內 補 訓 合 格 ; 至 同 年 月 13 日 以 後, 即 不 得 未 經 晉 升 警 監 官 等 訓 練, 先 予 調 派 警 監 職 務 是 以, 依 上 開 函 釋 規 定 自 101 年 7 月 13 日 以 後, 即 不 得 未 經 晉 升 警 監 官 等 訓 練, 先 予 調 派 警 監 職 務 貳 課 程 及 實 施 方 式 一 問 : 薦 升 簡 訓 練 及 警 正 升 警 監 訓 練 之 培 訓 目 標 為 何? 答 : 薦 升 簡 訓 練 及 警 正 升 警 監 訓 練 係 為 培 育 未 來 晉 升 簡 任 官 等 及 警 監 官 等 職 務 公 務 人 員 所 需 工 作 知 能 及 儲 備 高 層 公 務 人 力 之 訓 練, 其 目 標 如 下 : 3

7 ( 一 ) 瞭 解 國 家 重 要 政 策 與 未 來 發 展 願 景, 以 擴 展 晉 升 簡 任 及 警 監 職 務 人 員 之 宏 觀 視 野 ( 二 ) 增 進 晉 升 簡 任 及 警 監 職 務 人 員 所 需 行 政 管 理 知 能, 以 提 昇 規 劃 及 管 理 能 力 ( 三 ) 激 發 晉 升 簡 任 及 警 監 職 務 人 員 潛 能, 以 促 進 個 人 自 我 發 展 綜 上, 訓 練 課 程 係 以 增 進 受 訓 人 員 晉 升 簡 任 或 警 監 官 等 所 需 通 識 性 核 心 知 能 予 以 設 計, 以 提 升 是 項 訓 練 之 成 效 二 問 : 訓 練 課 程 內 容 有 哪 些? 答 :( 一 ) 依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保 訓 會 )103 年 12 月 25 日 訂 頒 之 104 年 度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簡 任 官 等 訓 練 及 警 正 警 察 人 員 晉 升 警 監 官 等 訓 練 課 程 配 當 表 規 定, 課 程 內 容 包 括 核 心 職 能 國 家 重 要 政 策 與 議 題 自 我 發 展 課 程 成 績 評 量 綜 合 活 動 與 課 務 輔 導 5 大 項 目 ( 詳 如 附 錄 ), 訓 練 時 數 120 小 時, 採 密 集 訓 練 方 式 辦 理, 訓 期 為 4 週 ( 二 ) 各 班 課 程 表 由 各 訓 練 機 關 ( 構 ) 洽 聘 講 座 後 排 定, 於 開 訓 前 5 日 於 本 學 院 訓 練 資 訊 服 務 網 公 告 ( ( 三 ) 為 促 進 學 員 工 作 經 驗 交 流 及 學 習 良 好 之 業 務 處 理 模 式, 每 位 參 訓 人 員 於 訓 前 撰 擬 600 字 以 內 分 享 案 例, 開 訓 當 日 或 次 日, 於 各 班 工 作 經 驗 分 享 課 程 上 臺 報 告 5 至 6 分 鐘 ; 學 習 心 得 分 享 課 程 併 結 訓 典 禮 辦 理, 參 訓 人 員 撰 擬 100 字 以 內 學 習 心 得, 由 主 持 人 指 定 或 學 員 自 由 上 臺 分 享 ; 另 為 加 強 訓 練 課 程 吸 收 與 應 用, 請 學 員 就 實 務 上 所 遭 遇 相 關 問 題 於 課 程 提 出 共 同 討 論, 或 將 解 決 方 案 提 供 大 家 參 考 三 問 : 如 於 參 訓 前 預 習 本 項 訓 練 課 程, 有 無 相 關 教 材 可 供 參 考? 答 :( 一 ) 本 項 訓 練 核 心 職 能 及 國 家 重 要 政 策 之 教 材 由 學 驗 俱 豐 之 專 家 學 者 撰 寫 後 編 印, 開 訓 時 分 送 授 課 4

8 講 座 及 參 訓 學 員 參 考 使 用, 並 約 於 開 訓 前 1 個 月 與 情 境 管 理 個 案 精 選 等 上 傳 至 本 學 院 全 球 資 訊 網 ( 薦 升 簡 訓 練 專 區 ( 二 ) 本 學 院 另 提 供 團 隊 建 立 等 核 心 職 能 科 目 相 關 線 上 課 程 輔 助 參 訓 人 員 縮 短 實 際 參 訓 之 適 應 落 差, 參 訓 人 員 得 至 文 官 e 學 苑 ( 註 冊 會 員 並 登 入 後, 於 課 程 總 覽 / 學 習 專 區 課 程 列 表 / 學 習 專 區 查 詢 / 薦 任 晉 升 簡 任 官 等 訓 練 學 習, 如 有 相 關 操 作 問 題, 請 洽 客 服 專 線 : 參 調 訓 作 業 一 問 : 訓 練 之 梯 次 及 訓 練 地 點 編 班 有 哪 些 原 則? 可 否 變 更 梯 次 或 地 點? 答 :( 一 ) 本 項 訓 練 分 2 梯 次 辦 理, 第 1 梯 次 自 6 月 1 日 至 6 月 26 日, 第 2 梯 次 自 8 月 31 日 至 9 月 25 日, 梯 次 依 據 各 主 管 機 關 函 報 保 訓 會 參 訓 人 員 及 參 加 梯 次 安 排, 並 依 以 下 原 則 編 班 : 1. 薦 升 簡 與 警 正 升 警 監 訓 練 混 合 編 班 同 機 關 人 員 編 在 不 同 班 訓 練 班 所 及 每 班 容 訓 量 合 理 分 配 各 班 男 女 比 例 2. 訓 練 班 所 係 依 參 訓 人 員 服 務 機 關 及 班 所 容 訓 量 安 排, 本 年 度 北 中 南 訓 練 班 所 地 址 如 下 : (1) 本 學 院 : 臺 北 市 南 港 區 忠 孝 東 路 7 段 576 號 (2) 本 學 院 中 區 培 訓 中 心 : 南 投 市 中 興 新 村 光 明 路 1 號 (3)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電 信 學 院 高 雄 所 : 高 雄 市 仁 武 區 赤 山 里 仁 勇 路 400 號 ( 二 ) 編 班 完 成 後 上 網 公 告 ( 至 晚 於 開 訓 前 兩 週 發 調 訓 函 至 各 服 務 機 關, 由 服 務 機 關 轉 知 參 訓 人 員, 如 參 訓 人 員 具 重 大 理 由, 確 有 變 更 梯 次 或 地 點 之 需 要, 應 先 行 協 調 同 年 度 願 意 互 調 梯 次 或 地 點 5

9 之 參 訓 人 員 ( 不 限 定 同 機 關 人 員 ), 並 獲 雙 方 主 管 機 關 ( 遴 選 機 關 ) 同 意 後,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或 填 寫 具 結 書, 於 各 梯 次 調 訓 函 發 文 日 起 7 個 工 作 日 內, 至 本 學 院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薦 升 簡 訓 練 專 區 下 載 104 年 度 薦 升 簡 變 更 梯 次 申 請 表, 填 妥 後 傳 真 至 本 學 院 (FAX: ) 提 出 申 請, 本 學 院 將 依 訓 練 班 所 容 訓 量 申 請 事 由 及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審 查 後, 將 結 果 以 傳 真 通 知 雙 方 服 務 機 關, 請 逕 依 審 核 結 果 辦 理 報 到, 不 另 函 通 知 二 問 : 訓 練 期 間 須 否 住 班? 答 : 本 項 訓 練 以 不 住 宿 為 原 則, 於 編 班 時 即 儘 量 安 排 學 員 就 近 參 訓 惟 學 員 如 因 遠 道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況, 得 於 收 到 調 訓 函 後 於 填 寫 學 員 資 料 卡 ( 包 括 用 餐 葷 素 住 宿 等 ), 依 訓 練 機 關 ( 構 ) 規 定 申 請 住 宿 三 問 : 如 當 梯 次 因 公 或 重 大 事 故 無 法 參 訓,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一 ) 依 據 薦 升 簡 訓 練 辦 法 第 11 條 規 定, 受 訓 人 員 應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向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報 到 接 受 訓 練 但 因 婚 喪 懷 孕 分 娩 流 產 重 病 駐 外 服 務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由, 得 於 開 訓 前,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由 服 務 機 關 學 校 函 報 各 主 管 機 關 向 保 訓 會 申 請 延 後 訓 練 並 經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 二 ) 依 據 保 訓 會 95 年 4 月 10 日 公 訓 字 第 號 書 函 略 以, 受 訓 人 員 開 訓 前 及 訓 練 期 間, 均 得 以 其 他 重 大 事 由 申 請 延 訓 或 停 止 訓 練, 並 據 以 保 留 受 訓 資 格 有 關 其 他 重 大 事 由 之 認 定, 應 與 同 條 規 定 婚 喪 分 娩 流 產 重 病 等 事 由 程 度 相 當 者, 始 足 為 之, 亦 即 應 同 時 具 備 急 迫 性 及 必 要 性 要 件, 如 事 由 係 屬 可 預 為 因 應 者, 則 不 得 列 入 其 他 重 大 事 由 公 務 繁 忙 因 不 具 備 上 開 要 件, 爰 不 得 列 為 其 他 重 大 事 由 6

10 肆 受 訓 期 間 請 假 規 定 ( 三 ) 綜 上, 如 參 訓 人 員 符 合 薦 升 簡 訓 練 辦 法 第 11 條 規 定 無 法 參 訓, 應 於 開 訓 前 提 出 申 請 延 後 訓 練 一 問 : 受 訓 期 間 請 假, 對 參 訓 資 格 有 無 影 響? 答 :( 一 ) 依 據 薦 升 簡 訓 練 辦 法 及 警 正 升 警 監 訓 練 辦 法 第 13 條 第 2 款 規 定, 除 婚 喪 懷 孕 分 娩 流 產 重 病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由 外, 請 假 缺 課 時 數 合 計 超 過 課 程 時 數 20% 者, 廢 止 當 年 度 受 訓 資 格 倘 因 請 假 經 廢 止 當 年 度 受 訓 資 格 者, 依 據 上 開 訓 練 辦 法 第 19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及 第 3 項 規 定, 應 間 隔 1 年 度 後 ( 如 104 年 度 廢 訓, 自 106 年 度 起 ) 始 得 由 各 主 管 機 關 重 新 依 規 定 遴 選 後, 函 送 保 訓 會 參 加 本 訓 練 ; 重 新 參 加 本 訓 練 者, 應 全 額 自 費 受 訓 但 得 以 公 假 方 式 辦 理 ( 二 ) 依 前 述 保 訓 會 95 年 4 月 10 日 公 訓 字 第 號 書 函 略 以, 公 務 繁 忙 因 不 具 備 急 迫 性 及 必 要 性 要 件, 不 得 列 為 受 訓 人 員 於 訓 練 期 間 請 假 之 其 他 重 大 事 由 二 問 : 訓 練 期 間 得 否 請 假? 會 不 會 影 響 成 績? 答 :( 一 ) 受 訓 人 員 經 由 機 關 遴 薦 參 訓, 訓 練 期 間 由 機 關 核 給 公 假, 惟 如 於 訓 練 期 間 因 其 他 事 病 公 務 需 要 等 事 由 請 假, 應 先 填 寫 請 假 單, 敘 明 請 假 事 由 ( 無 須 填 寫 假 別 ), 連 同 證 明 文 件 提 出 申 請, 經 核 准 後 方 得 離 去 訓 練 機 關 ( 構 ) 將 於 訓 期 結 束 後, 將 相 關 請 假 資 料 函 送 受 訓 人 員 服 務 機 關 ( 二 ) 另 依 薦 升 簡 訓 練 辦 法 及 警 正 升 警 監 訓 練 辦 法 第 15 條 第 1 項 規 定, 本 訓 練 成 績 之 計 算, 生 活 管 理 團 體 紀 律 及 活 動 表 現 之 成 績 占 訓 練 成 績 總 分 10%, 復 依 104 年 2 月 13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官 等 ( 資 位 ) 訓 7

11 練 成 績 評 量 要 點 第 2 點 規 定, 團 體 紀 律 包 括 差 勤 狀 況 操 守 守 時 責 任 感 及 團 隊 精 神 等, 據 此, 訓 練 期 間 請 假 將 影 響 訓 練 總 成 績 伍 成 績 評 定 一 問 : 訓 練 成 績 如 何 評 定? 何 謂 及 格? 答 :( 一 ) 依 薦 升 簡 訓 練 辦 法 警 正 升 警 監 訓 練 辦 法 第 15 條 規 定, 本 訓 練 成 績 之 計 算, 生 活 管 理 團 體 紀 律 及 活 動 表 現 之 成 績 占 訓 練 成 績 總 分 之 10%, 課 程 成 績 占 訓 練 成 績 總 分 之 90%, 兩 項 成 績 之 分 數 各 為 100 分, 按 比 例 合 計 後 之 成 績 總 分 達 70 分 為 及 格 ( 二 ) 另 依 104 年 2 月 13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官 等 ( 資 位 ) 訓 練 成 績 評 量 要 點 規 定 : 1. 生 活 管 理 團 體 紀 律 活 動 表 現 成 績 : 占 訓 練 總 成 績 10%, 其 評 分 項 目 如 下 : (1) 生 活 管 理 : 包 括 規 律 精 神 整 潔 儀 表 談 吐 及 關 懷 待 人 等 (2) 團 體 紀 律 : 包 括 差 勤 狀 況 操 守 守 時 責 任 感 及 團 隊 精 神 等 (3) 活 動 表 現 : 包 括 參 與 各 項 活 動 課 業 研 討 及 擔 任 自 治 幹 部 等 表 現 2. 課 程 成 績, 占 訓 練 總 成 績 90%, 其 評 分 項 目 如 下 : (1) 專 題 研 討 : 占 課 程 成 績 50%, 含 小 組 研 討 書 面 報 告 與 口 頭 報 告 及 答 詢, 原 始 分 數 以 100 分 計 算 團 體 成 績 書 面 報 告 (50 分 ) (60 分 ) 口 頭 報 告 (10 分 ) 個 別 成 績 書 面 報 告 撰 擬 過 程 參 與 表 現 (20 分 ) (40 分 ) 本 組 答 詢 表 現 (15 分 ) 在 他 組 報 告 時 發 問 (5 分 ) 8

12 (2) 案 例 書 面 寫 作 : 占 課 程 成 績 50%, 採 情 境 測 驗 方 式 二 問 : 何 謂 專 題 研 討? 其 進 行 程 序 為 何? 答 :( 一 ) 意 義 : 本 學 院 辦 理 薦 升 簡 訓 練 警 正 升 警 監 訓 練 時, 特 別 重 視 團 隊 學 習, 期 能 藉 由 團 隊 互 動, 腦 力 激 盪 與 整 合, 就 某 項 研 討 議 題, 提 出 分 析 意 見, 進 而 探 討 解 決 方 法, 用 以 評 量 學 員 之 發 展 潛 能 此 種 評 量 方 式, 即 稱 為 專 題 研 討 ( 二 ) 實 施 及 評 分 方 式 : 就 書 面 報 告 之 撰 寫 及 口 頭 報 告 進 行 評 量, 相 關 規 定 如 下 : 1. 研 討 範 圍 : 以 訓 練 課 程 配 當 表 之 核 心 職 能 及 國 家 重 要 政 策 與 議 題 項 目 課 程 為 範 圍, 各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以 安 排 於 開 訓 後 第 3 週 實 施 完 畢 為 原 則 2. 研 討 題 目 : 由 本 學 院 聘 請 之 講 座 命 題, 並 由 本 學 院 彙 整 提 供 各 組 受 訓 人 員 擇 一 研 討 3. 分 組 方 式 :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應 於 第 1 週 將 受 訓 人 員 採 異 質 性 分 成 若 干 組, 每 組 以 不 超 過 6 人 為 原 則 4. 書 面 報 告 製 作 : (1) 內 容 : 報 告 本 文 以 5,000 字 至 8,000 字 為 原 則 ; 有 引 用 資 料 者, 應 註 明 資 料 來 源, 並 明 列 參 考 書 目 (2) 格 式 : 應 含 封 面 報 告 及 分 組 討 論 紀 錄 各 一 式 3 份 A. 報 告 : 含 摘 要 目 錄 本 文 及 參 考 書 目, 其 中 本 文 部 分 應 含 前 言 現 況 分 析 問 題 檢 討 解 決 方 案 及 結 語 等 5 大 項 次 B. 分 組 討 論 紀 錄 : 提 供 至 少 2 次 會 議 紀 錄, 字 數 不 限, 應 呈 現 小 組 成 員 在 專 題 研 討 報 告 撰 擬 過 程 中 個 人 參 與 情 形 意 見 陳 述 及 貢 獻 (3) 繳 交 時 間 : 舉 行 專 題 研 討 前 3 日 送 交 訓 練 機 關 ( 構 ) 9

13 學 校 轉 送 2 名 共 同 主 持 之 講 座 5. 進 行 方 式 : 於 開 訓 後 第 3 週 星 期 五 舉 行 為 原 則 各 組 時 間 為 50 分 鐘, 各 推 派 1 人 至 2 人 進 行 口 頭 報 告 15 分 鐘, 由 講 座 或 受 訓 人 員 提 出 問 題, 並 由 講 座 指 定 該 組 受 訓 人 員 進 行 25 分 鐘 之 答 詢, 最 後 由 講 座 講 評 三 問 : 專 題 研 討 分 組 情 形 及 研 討 主 題 公 布 時 間 為 何? 答 : 專 題 研 討 分 組 方 式 由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第 1 週 將 受 訓 人 員 採 異 質 性 分 成 若 干 組, 至 於 專 題 研 討 主 題 由 本 學 院 聘 請 講 座 命 題, 於 開 訓 時 公 布 各 梯 次 主 題 四 問 : 何 謂 案 例 書 面 寫 作? 其 進 行 方 式 如 何? 答 :( 一 ) 本 測 驗 係 結 合 管 理 學 上 之 情 境 管 理 與 個 案, 並 配 合 當 前 公 共 問 題 教 學 模 擬 概 念, 設 計 評 量 題 型, 期 使 學 員 思 考 活 化 所 學, 透 過 實 務 個 案 之 演 繹, 就 某 項 實 際 或 虛 擬 之 政 策 議 題 或 管 理 問 題, 提 出 分 析 意 見, 進 而 探 討 解 決 方 法, 用 以 評 量 學 員 之 發 展 潛 能 ( 二 ) 實 施 方 式 : 1. 測 驗 範 圍 : 以 訓 練 課 程 配 當 表 之 核 心 職 能 項 目 課 程 為 測 驗 範 圍, 得 採 各 科 目 分 別 或 跨 域 命 題 2. 測 驗 日 期 : 於 結 訓 當 週 星 期 三 舉 行 為 原 則 3. 測 驗 題 型 及 時 間 : 試 題 共 3 題, 第 1 題 案 例 情 境 以 影 片 方 式 呈 現, 第 2 3 題 案 例 情 境 以 書 面 文 字 呈 現, 受 訓 人 員 應 全 部 作 答, 測 驗 時 間 為 3 小 時 30 分 ( 含 測 驗 說 明 ) ( 三 ) 測 驗 實 施 流 程 : 1. 測 驗 當 日 13 時 40 分 預 備 鐘 響 : 受 訓 人 員 進 入 試 場 就 座 完 畢 時 至 17 時 30 分 為 測 驗 時 間, 前 30 分 鐘 為 評 量 影 10

14 片 播 放 時 間, 包 含 以 下 步 驟 : (1) 步 驟 1: 發 放 試 題, 時 間 2 分 鐘 (2) 步 驟 2: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時 間 2 分 鐘 (3) 步 驟 3: 閱 讀 試 題, 時 間 5 分 鐘 (4) 步 驟 4: 第 1 次 案 例 情 境 影 片 播 放, 片 長 8 分 鐘 (5) 步 驟 5: 閱 讀 試 題, 時 間 5 分 鐘 (6) 步 驟 6: 第 2 次 影 片 播 放, 片 長 8 分 鐘 時 30 分 : 鐘 響 後 測 驗 結 束 五 問 : 案 例 書 面 寫 作 之 閱 卷 程 序 為 何? 可 否 提 供 考 古 題 參 考? 答 :( 一 ) 案 例 書 面 寫 作 題 之 閱 卷, 採 單 題 平 行 兩 閱 制, 分 第 1 閱 及 第 2 閱 方 式 辦 理, 由 保 訓 會 遴 聘 相 關 專 業 領 域 學 者 專 家 擔 任 閱 卷 委 員 負 責 閱 卷 及 評 分 ( 二 ) 閱 卷 委 員 應 將 評 閱 分 數, 書 寫 於 卷 面 評 分 欄 內, 並 分 別 簽 名 或 蓋 章 第 1 閱 閱 畢 之 試 卷, 其 評 分 欄 應 由 卷 務 工 作 人 員 予 以 彌 封, 俟 第 2 閱 閱 畢 後, 始 得 拆 封, 並 以 2 閱 之 平 均 分 數 為 該 科 目 之 成 績 但 各 題 2 閱 分 數 相 差 達 10 分 以 上 時, 得 另 請 閱 卷 委 員 1 人 評 閱, 並 以 分 數 相 近 之 2 位 委 員 評 分 總 和 之 平 均 分 數 為 該 題 之 成 績 ; 如 3 位 委 員 分 數 差 距 相 等 時, 則 以 3 位 委 員 之 平 均 分 數 為 該 題 之 成 績 ( 三 ) 本 學 院 每 年 就 前 一 年 度 本 項 訓 練 各 梯 次 受 訓 學 員 之 案 例 書 面 寫 作 評 量 試 題, 每 題 擇 2 至 3 篇 優 良 之 案 例 彙 編 成 情 境 管 理 個 案 選 集, 歷 年 選 集 之 電 子 檔 置 於 本 學 院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薦 升 簡 訓 練 專 區 供 參 六 問 : 參 訓 人 員 之 受 訓 成 績 如 何 通 知 本 人 及 服 務 機 關? 答 :( 一 ) 參 訓 人 員 之 訓 練 總 成 績 由 保 訓 會 計 算 並 核 定 後 ( 約 6 至 8 週 ) 通 知 各 主 管 機 關, 再 由 服 務 機 關 自 保 訓 會 培 訓 業 務 系 統 下 載 成 績 單, 轉 發 各 受 訓 人 員 簽 收 ( 二 ) 參 訓 人 員 亦 可 於 總 成 績 公 布 後 至 保 訓 會 全 球 資 訊 網 11

15 ( 便 民 服 務 資 訊 專 區 查 詢 個 人 訓 練 結 果 七 問 : 如 對 成 績 評 定 有 疑 義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一 ) 參 訓 人 員 對 於 成 績 評 定 有 疑 義 時,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於 接 到 訓 練 成 績 單 之 次 日 起 15 日 內, 由 參 訓 人 員 至 保 訓 會 網 站 採 線 上 申 辦 方 式, 或 填 具 各 項 訓 練 測 驗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郵 寄 保 訓 會 辦 理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1 次 為 限 地 址 為 :11601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3 號 (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培 訓 評 鑑 處 收 ), 右 上 角 請 註 明 複 查 成 績 ( 二 )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閱 覽 或 複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 三 ) 保 訓 會 將 於 收 到 複 查 成 績 之 申 請 後 15 日 內 查 復, 遇 有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如 期 查 復 時, 得 酌 予 延 長 10 日 並 通 知 申 請 人 八 問 : 如 未 通 過 本 項 訓 練, 有 無 補 考 機 制 或 補 救 之 機 會? 答 :( 一 ) 依 薦 升 簡 訓 練 辦 法 及 警 正 升 警 監 訓 練 辦 法 第 19 條 第 1 項 之 規 定, 受 訓 人 員 訓 練 成 績 經 評 定 不 及 格 者, 於 次 年 度 起 符 合 受 訓 資 格 時, 得 由 各 主 管 機 關 重 新 依 規 定 遴 選 後, 函 送 保 訓 會 參 加 本 訓 練 ( 例 : 如 104 年 度 訓 練 成 績 經 評 定 不 及 格 者, 於 105 年 度 如 符 合 參 訓 資 格, 可 由 各 主 管 機 關 重 新 依 規 定 遴 選 後, 函 送 保 訓 會 參 加 本 訓 練 ) ( 二 ) 本 項 訓 練 目 前 尚 無 補 考 之 機 制, 成 績 經 評 定 不 及 格 者 再 次 參 加 本 訓 練 時, 應 全 額 自 費 受 訓, 但 得 以 公 假 參 訓 陸 其 他 一 問 : 通 過 訓 練 後, 何 時 可 以 取 得 合 格 證 書? 何 時 可 取 得 簡 任 ( 警 監 ) 官 等 任 用 資 格? 12

16 答 :( 一 ) 保 訓 會 核 定 各 梯 次 參 訓 人 員 之 訓 練 成 績, 且 參 訓 人 員 完 成 證 書 費 之 繳 納 後, 保 訓 會 即 將 訓 練 成 績 及 格 人 員 名 冊 報 請 考 試 院 發 給 訓 練 合 格 證 書 考 試 院 印 製 完 成 後 即 寄 送 至 訓 練 成 績 合 格 學 員 之 服 務 機 關 轉 發 ( 二 )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17 條 第 2 項 及 警 察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第 14 條 第 2 項 規 定,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 警 正 警 察 人 員 ) 須 先 經 晉 升 簡 任 ( 警 監 ) 官 等 訓 練 合 格, 始 取 得 簡 任 ( 警 監 ) 官 等 任 用 ( 官 ) 資 格 至 於 可 否 立 即 調 升 簡 任 ( 警 監 ) 官 等 職 務, 係 屬 各 服 務 機 關 用 人 權 責, 而 由 各 機 關 依 陞 遷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二 問 : 訓 練 合 格 證 書 收 費 500 元 之 依 據 為 何? 該 如 何 繳 交? 答 :( 一 ) 依 考 試 院 103 年 4 月 21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考 試 院 各 種 證 書 暨 證 明 書 規 費 收 費 標 準 第 2 條 規 定, 訓 練 合 格 證 書 費 為 每 張 500 元 ( 二 ) 訓 練 成 績 及 格 人 員 應 於 收 到 成 績 單 後 7 日 內, 至 保 訓 會 培 訓 業 務 系 統 ( 置 於 首 頁 便 民 服 務 資 訊 ) 之 受 訓 人 員 專 區 畫 面 點 選 請 領 證 書 繳 款, 以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搜 尋, 選 擇 列 印 繳 款 單 ( 可 至 便 利 商 店 郵 局 或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臨 櫃 繳 款 )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網 路 信 用 卡 或 全 國 繳 費 網 (WebATM) 等 方 式 繳 款 三 問 : 參 加 本 項 訓 練 人 員 報 支 費 用 應 如 何 計 算? 答 : 依 據 行 政 院 103 年 7 月 7 日 院 授 主 預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及 同 年 12 月 25 日 院 授 主 預 字 第 號 函 頒 之 各 機 關 派 員 參 加 國 內 各 項 訓 練 或 講 習 費 用 補 助 要 點 略 以 : ( 一 ) 受 訓 人 員 參 加 訓 練 或 講 習, 服 務 機 關 得 參 照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規 定, 補 助 其 於 訓 練 或 講 習 前 後, 由 服 務 機 關 至 訓 練 機 構 間 之 起 返 程 日 交 通 費 服 務 機 關 因 急 要 公 務 通 知 受 訓 人 員 返 回 處 理 者, 除 前 項 交 通 費 13

17 外, 得 另 補 助 其 往 返 服 務 機 關 訓 練 機 構 間 之 交 通 費 ( 二 ) 訓 練 機 構 若 未 提 供 必 要 之 住 宿 ( 包 含 行 程 與 訓 練 或 講 習 期 間 之 假 日 ), 服 務 機 關 得 衡 酌 實 際 情 況, 依 據 受 訓 人 員 檢 附 之 住 宿 費 憑 證, 於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規 定 住 宿 費 每 日 上 限 數 額 內, 補 助 其 住 宿 費 但 訓 練 機 構 已 提 供 必 要 之 住 宿, 受 訓 人 員 選 擇 不 住 宿 者, 不 予 補 助 住 宿 費 ( 三 ) 各 機 關 基 於 業 務 或 其 他 因 素 考 量, 得 於 前 述 規 定 範 圍 內, 自 行 訂 定 規 定 核 酌 辦 理 14

18 104 年 度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簡 任 官 等 訓 練 及 警 正 警 察 人 員 晉 升 警 監 官 等 訓 練 課 程 配 當 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號 函 訂 定 訓 練 上 課 4 星 期, 共 計 120 小 時 (6 小 時 5 天 ) 4 週 =120 小 時 項 目 科 目 名 稱 時 數 備 註 核 心 職 能 : 團 隊 領 導 核 心 職 能 : 危 機 處 理 核 心 職 能 : 政 策 管 理 國 家 重 要 政 策 與 議 題 自 我 發 展 課 程 成 績 評 量 綜 合 活 動 與 課 務 輔 導 團 隊 建 立 6 公 務 領 導 與 部 屬 培 力 6 風 險 管 理 4 危 機 管 理 6 政 策 規 劃 執 行 與 評 估 8 跨 域 協 調 與 管 理 6 政 策 溝 通 與 行 銷 4 績 效 管 理 6 小 計 46 小 時 國 家 安 全 政 策 國 際 關 係 與 發 展 政 財 經 政 策 與 發 展 人 權 政 策 與 發 展 10 策 文 官 政 策 與 發 展 廉 能 政 府 與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行 政 中 立 規 範 與 實 踐 多 元 文 化 與 發 展 性 別 主 流 化 資 訊 科 技 與 生 活 議 地 方 自 治 發 展 全 球 化 發 展 趨 勢 6 題 感 動 的 服 務 環 境 變 遷 的 挑 戰 與 因 應 身 心 障 礙 權 益 及 無 障 礙 環 境 之 認 識 小 計 16 小 時 公 務 人 員 核 心 價 值 2 經 典 研 析 與 文 官 素 養 4 健 康 管 理 3 小 計 9 小 時 分 組 討 論 10 配 合 於 專 題 研 討 前 辦 理 專 題 研 討 撰 寫 指 導 3 專 題 研 討 8 案 例 書 面 寫 作 4 含 測 驗 準 備 時 間 本 項 目 科 目 均 含 個 案 研 討 或 演 練 1. 以 專 題 演 講 方 式 進 行, 安 排 5 場, 每 場 2 小 時 2. 國 家 安 全 政 策 科 目 含 兩 岸 關 係 3. 財 經 政 策 與 發 展 科 目 含 OECD ECFA 及 FTA 4. 人 權 政 策 與 發 展 科 目 含 兩 公 約 及 其 施 行 法 CEDAW 等 5. 文 官 政 策 與 發 展 科 目 含 考 績 退 撫 制 度 公 保 年 金 之 變 革 與 發 展 1. 以 專 題 演 講 方 式 進 行, 安 排 3 場, 每 場 2 小 時 2. 多 元 文 化 與 發 展 議 題 含 閩 南 客 家 原 住 民 族 新 住 民 習 俗 文 化 及 價 值 觀 之 相 關 內 容 3. 全 球 化 發 展 趨 勢 應 含 括 人 口 結 構 發 展 趨 勢 4. 環 境 變 遷 的 挑 戰 與 因 應 應 含 括 綠 能 與 生 活 概 念 小 計 25 小 時 開 訓 1 課 程 重 點 與 評 量 方 式 介 紹 2 工 作 經 驗 分 享 6 人 文 素 養 與 社 會 關 懷 系 列 6 安 排 體 驗 學 習 藝 文 活 動 等 體 能 活 動 3 班 務 活 動 與 自 習 4 學 習 心 得 分 享 2 含 結 訓 小 計 24 小 時 總 計 120 小 時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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