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 義 : 係 指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發 生 之 所 得 中 華 民 國 (1) 薪 資 所 得 : 勞 務 提 供 地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來 源 所 得 P. 295 (2) 營 利 所 得 : 該 公 司 依 我 國 公 司 法 設 立 登 記 舉 例 (3) 租 金 所 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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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1 節 所 得 稅 之 基 本 概 念 概 念 : 所 得 稅 的 課 稅 客 體 為 所 得 因 此, 有 所 得 才 需 課 稅, 無 所 得 即 不 課 稅 註 : 課 稅 客 體 係 指 計 算 稅 收 的 基 礎 (1) 屬 人 主 義 : 以 該 國 之 個 人 或 營 利 事 業 為 主 體, 在 該 國 及 其 他 國 家 有 所 得, 均 須 繳 納 該 國 之 所 得 稅 課 稅 理 論 客 體 (2) 屬 地 主 義 : 以 該 國 為 所 得 課 稅 範 圍, 只 要 有 該 國 來 源 之 所 得, 無 論 是 否 為 該 國 個 人 或 營 利 事 業, 均 須 繳 納 該 國 之 所 得 稅 P. 294 (1) 個 人 所 得 : 採 屬 地 主 義 實 務 (2) 法 人 所 得 : 採 屬 人 兼 屬 地 主 義 (1) 所 得 稅 是 以 人 為 課 稅 主 體, 又 分 為 個 人 及 法 人 註 : 課 稅 主 體 係 指 繳 稅 的 人 課 稅 主 體 (2) 個 人 有 所 得 : 要 繳 綜 合 所 得 稅 P. 294 (3) 法 人 有 所 得 : 要 繳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概 念 不 同 : 所 得 稅 要 課 稅 的 是 所 得, 是 利 潤 的 觀 念 ; 收 入 是 營 業 額 的 觀 念, 不 一 定 會 獲 利 所 得 收 入 稅 制 不 同 : 所 得 ( 利 潤 ) 要 繳 所 得 稅 ; 收 入 ( 營 業 額 ) 要 繳 營 業 稅 比 較 (1 營,2 執,3 薪,4 利,5 租,6 自,7 財,8 競,9 退,10 其 ) P. 294 (1) 個 人 所 得 : 包 含 營 利 執 行 業 務 薪 資 利 息 租 金 自 力 耕 作 財 產 交 易 所 得 等 10 所 得, 可 以 列 舉 方 式 計 算 (2) 法 人 所 得 : 即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是 從 營 利 事 業 之 損 益 表 來 看, 其 計 算 內 容 不 同 A. 營 業 收 入 - 營 業 成 本 = 營 業 毛 利 B. 營 業 毛 利 - 營 業 費 用 = 營 業 利 益 C. 營 業 利 益 + 營 業 外 收 入 - 營 業 外 支 出 = 稅 前 淨 利 ( 所 得 ) 課 稅 (1) 原 則 : 課 稅 以 一 個 年 度 之 所 得 為 準, 此 一 年 度 原 則 上 係 每 年 l 月 日 1 日 起 至 12 月 3l 日 止 年 度 P. 295 (2) 例 外 : 但 營 利 事 業 經 申 請 核 准 者, 可 變 更 起 迄 日 期, 如 採 4 月 制, 係 4 月 1 日 起 至 隔 年 3 月 31 日 止, 以 此 類 推 即 可 申 請 採 非 曆 年 制 (1) 個 人 綜 合 所 得 稅 稅 率 : 從 5 % 至 40%, 有 5 % 12 % 20 % 30% 40% 累 進 稅 率 P. 296 (2)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稅 率 : 所 得 在 12 萬 元 以 下 者 免 稅 ; 在 12 萬 元 以 上 者 17% 第 1 頁

2 定 義 : 係 指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發 生 之 所 得 中 華 民 國 (1) 薪 資 所 得 : 勞 務 提 供 地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來 源 所 得 P. 295 (2) 營 利 所 得 : 該 公 司 依 我 國 公 司 法 設 立 登 記 舉 例 (3) 租 金 所 得 : 出 租 資 產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4) 利 息 所 得 : 取 自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之 法 人 或 個 人 概 念 : 係 指 公 司 的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與 分 配 股 利 給 股 東 應 繳 納 之 股 利 所 得 稅, 兩 者 合 而 為 一, 不 再 重 複 課 稅 民 國 87 年 起 實 施 實 務 : 公 司 有 盈 餘 應 繳 營 所 稅 ; 繳 稅 後 之 盈 餘, 若 分 配 給 股 東, 則 公 司 所 繳 納 之 營 所 稅 額, 可 從 股 東 應 繳 之 股 利 所 得 稅 中 扣 抵 兩 稅 合 一 (1) 當 公 司 有 盈 餘 100 元 時 : 應 繳 納 17 元 =100 17% 之 營 所 稅 稅 後 盈 餘 83 元 =100 元 -17 元 P. 296 (2) 公 司 將 盈 餘 87 元 全 數 分 配 給 股 東, 並 假 設 股 東 的 邊 際 稅 率 為 40% 第 2 節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之 結 算 申 報 範 例 A. 股 東 應 納 稅 額 40 元 =100 元 40% B. 股 東 實 納 稅 額 23 元 =40 元 -17 元 (3) 結 論 : 公 司 有 盈 餘 100 元 時, 最 終 公 司 須 繳 納 17 元 營 所 稅 股 東 繳 23 元 綜 所 稅, 而 此 項 所 得 之 合 併 總 所 得 稅 負 為 40 元 (1) 股 東 背 景 : 包 括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事 業 及 公 私 合 資 經 營 之 企 業 (2) 設 立 目 的 :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營 利 事 業 (3) 登 記 場 所 : 形 式 上 有 營 業 牌 號 及 一 定 之 營 業 場 所, 並 有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要 件 P. 297 (4) 組 織 型 態 : 可 包 括 獨 資 合 夥 公 司 及 其 他 型 態 如 合 作 社 等 (5) 經 營 項 目 : 包 括 工 商 農 林 漁 牧 礦 等 項 目 (6) 營 利 行 為 : 具 有 經 常 性 若 非 經 常 性, 可 歸 類 僅 為 個 人 一 時 貿 易 所 得, 需 繳 個 人 綜 合 所 得 稅 第 2 頁

3 原 則 : 凡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經 營 之 營 利 事 業, 應 依 本 法 規 定, 課 徵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營 所 稅 課 徵 範 圍 (1) 總 機 構 在 境 內 : 應 就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外 之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合 併 課 徵 所 得 稅 境 外 所 得 已 繳 納 相 關 稅 捐, 在 限 額 內 可 扣 抵 P. 297 類 型 (2) 總 機 構 在 境 外, 而 有 中 華 民 國 來 源 所 得 者 : 應 就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之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課 徵 所 得 稅 (1) 原 則 : 營 利 事 業 於 課 稅 年 度 中, 按 其 上 年 度 結 算 申 報 應 納 稅 額 的 l/2 為 暫 繳 稅 款,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自 行 向 國 庫 繳 納 暫 繳 A. 符 合 要 件 : 公 司 組 織 之 營 利 事 業 會 計 帳 冊 簿 據 完 備 使 用 藍 色 申 報 書 或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並 如 期 申 報 者 稅 款 (2) 特 殊 : P. 298 B. 暫 繳 金 額 : 以 當 年 度 前 六 個 月 營 業 收 入 總 額 試 算 前 半 年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額, 按 當 年 度 稅 率, 計 算 繳 納 暫 繳 稅 額 營 所 稅 繳 納 方 式 (3) 暫 繳 申 報 期 間 : 每 年 9 月 1 日 起 至 9 月 30 日 止 結 算 (1) 規 定 : 營 利 事 業 應 於 期 限 內, 就 上 年 度 依 稅 法 規 定 計 算 其 營 利 所 得 額, 及 依 稅 率 計 算 應 納 稅 額, 依 規 定 申 報 並 繳 納 稅 款 申 報 P. 299 (2) 結 算 申 報 期 間 : 為 次 年 5 月 l 日 起 至 5 月 31 日 (1) 營 利 機 構 : 在 我 國 境 內 有 固 定 營 業 場 所 或 營 業 代 理 人 之 營 利 事 業 範 圍 (2) 非 營 利 組 織 : 教 育 文 化 公 益 慈 善 機 關 或 團 體 及 其 作 業 組 織 營 所 稅 結 算 申 報 (1) 國 外 營 利 事 業 : 在 境 內 無 分 支 機 構, 且 依 法 選 定 由 營 業 代 理 人 或 給 付 人 以 扣 繳 方 式 繳 納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者, 兔 辨 結 算 申 報 義 務 人 (2) 公 會 組 織 同 鄉 會 同 學 會 營 利 事 業 產 業 工 會 等 團 體 : 符 合 下 列 要 件, 可 免 辦 結 算 申 報 例 外 免 辦 A. 收 入 內 容 : 無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收 入, 僅 有 會 費 捐 贈 及 基 金 存 款 利 息 收 入 B. 財 產 收 入 限 額 : 財 產 總 類 及 當 年 度 收 入 總 額 未 達 新 台 幣 l 億 元 者 (3) 宗 教 團 體 : 依 法 立 案 登 記 寺 廟 宗 教 社 會 團 體 及 宗 教 財 團 法 人 無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收 入 者 無 附 屬 作 業 組 織 者 (1) 採 曆 年 制 : 應 於 每 年 度 結 束 第 5 個 月 (5 月 1 日 ~5 月 31 日 ), 填 具 結 算 申 報 書, 向 申 報 時 登 記 地 所 屬 稽 徵 機 關 辦 理 上 一 年 度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營 所 稅 結 算 期 限 A. 推 算 方 式 : 非 歷 年 制 申 報 期 限 應 比 照 曆 年 制 ( 結 束 後 第 5 個 月 ) 推 算 申 報 地 點 仍 為 登 記 地 所 屬 稽 徵 機 關 P. 300 (2) 採 非 曆 年 制 : B. 例 如 : 採 7 月 制 會 計 年 度 的 營 利 事 業 應 在 11 月 1 日 起 至 11 月 30 日 止 辦 理 結 算 申 報 第 3 頁

4 (1) 總 機 構 在 境 內 : 應 由 營 利 事 業 之 總 機 構 向 申 報 時 登 記 地 之 稽 徵 機 關 合 併 辦 理 申 報 營 所 稅 申 報 地 點 A. 境 內 有 固 定 營 業 場 所 : 應 由 固 定 營 業 場 所 向 申 報 時 登 記 地 之 稽 徵 機 關 辦 理 申 報 P. 301 (2) 總 機 構 在 境 外 : B. 境 內 無 固 定 營 業 場 所 但 有 營 業 代 理 人 : 應 由 營 業 代 理 人 向 申 報 時 登 記 地 之 稽 徵 機 關 辦 理 申 報 延 期 :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不 得 申 請 延 期 申 報 營 所 稅 (1) 在 滯 報 通 知 書 送 達 前 自 行 申 報 者 : 加 徵 應 納 稅 額 的 10% 的 滯 報 金 延 期 逾 期 處 罰 (2) 於 接 獲 滯 報 通 知 書 的 15 日 內 補 辦 結 算 申 報 者 : 加 徵 10% 的 滯 報 金, 但 滯 報 金 金 額 不 得 少 於 l,500 元 P. 301 逾 期 (3) 於 接 獲 滯 報 通 知 書 的 15 日 內 仍 未 辦 理 結 算 申 報 者 : 逕 行 核 定 及 20% 的 怠 報 金, 但 怠 報 金 金 額 不 得 少 於 4,500 元 (4) 納 稅 義 務 人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結 算 申 報, 而 經 調 查 發 現 有 課 稅 之 所 得 額 者 : 除 依 法 補 徵 應 納 稅 額 外, 應 處 稅 額 3 倍 以 下 罰 援 (5) 未 如 期 申 報 : 將 喪 失 盈 虧 互 抵 之 優 惠 權 利 (1) 原 則 : 依 規 定, 營 利 事 業 的 會 計 年 度 應 為 每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12 月 31 日 止, 會 計 年 度 變 更 規 定 (2) 變 更 申 請 : 但 企 業 因 習 慣 或 營 業 季 節 的 特 殊 情 形, 可 以 在 報 經 稽 徵 機 關 核 准 後, 變 更 會 計 年 度 的 起 訖 日 期 P. 302 (3) 變 更 申 報 : 當 營 利 事 業 經 核 准 變 更 會 計 年 度 時, 應 於 變 更 日 起 1 個 月 內, 將 變 更 前 的 所 得 額, 辦 理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1) 委 託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者 : 凡 屬 下 列 營 利 事 業, 應 委 託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A. 金 融 機 構 : 銀 行 業 信 用 合 作 社 業 信 託 投 資 業 票 券 金 融 業 融 資 性 租 貨 業 證 券 業 (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業 除 外 ) 期 貨 業 及 保 險 業 B. 公 開 發 行 股 票 之 營 利 事 業 營 所 稅 C. 依 獎 投 或 促 產 條 例 或 其 他 法 律 核 准 享 受 免 徵 營 所 稅 之 營 利 事 業 : 其 全 年 營 業 收 入 淨 額 與 非 營 業 收 入 在 新 台 幣 5,000 萬 元 以 上 者 申 報 方 式 P. 303 D. 依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或 企 業 併 購 法 或 其 他 法 律 規 定, 合 併 辦 理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之 營 利 事 業 E. 不 屬 於 以 上 4 款 之 營 利 事 業, 其 全 年 營 業 收 入 淨 額 與 非 營 業 收 入 在 新 台 幣 1 億 元 以 上 者 (2) 藍 色 申 報 : 當 企 業 有 健 全 會 計 制 度 且 按 時 申 報 時, 可 享 受 此 稅 法 優 惠 獎 勵, 其 優 惠 內 容 與 委 託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類 似 (3) 普 通 申 報 : 由 營 利 事 業 自 行 申 報, 無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也 不 符 合 使 用 藍 色 申 報 書, 此 為 普 通 申 報 第 4 頁

5 (1) 普 通 申 報 書 : 為 一 般 營 利 事 業 使 用 結 算 申 報 (2) 藍 色 申 報 書 : 為 經 稅 務 機 關 核 准 適 用 藍 色 申 報 書 之 營 利 事 業 使 用 書 種 類 P. 304 (3) 簡 易 申 報 書 : 為 小 規 模 營 利 事 業 使 用 (4) 機 關 團 體 作 業 組 織 結 算 申 報 書 : 為 教 育 文 化 公 益 慈 善 機 關 或 團 體 及 其 作 業 組 織 使 用 (1) 填 妥 文 件 : 應 先 填 妥 結 算 申 報 書, 及 提 出 資 產 負 債 表 財 產 目 錄 及 損 益 表 結 算 申 報 (2) 檢 齊 憑 證 : 包 括 暫 繳 繳 款 書 收 據 自 行 繳 納 稅 款 繳 款 書 證 明 聯 各 項 附 表 及 其 他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按 目 錄 表 編 號 次 序 排 列 裝 訂 流 程 P. 305 A. 納 稅 義 務 人 可 以 現 金 併 同 填 妥 之 繳 款 書, 自 行 向 經 收 稅 款 公 庫 繳 納 (3) 繳 納 稅 款 : B. 或 利 用 自 動 櫃 員 機 電 子 錢 包 晶 片 金 融 卡 及 支 票 等 方 式 繳 稅 C. 以 支 票 繳 納 稅 款 者 : 應 開 立 5/31 前 到 期, 且 受 款 人 為 財 政 部 xx 國 稅 局 xx 分 局 稽 徵 所 字 樣, 直 接 向 各 代 理 公 庫 繳 納 (1) 方 式 : 可 以 人 工 填 寫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書, 或 將 資 料 登 錄, 以 磁 片 媒 體 及 網 際 網 路 等 三 種 方 式 辦 理 申 報 (2) 但 下 列 申 報 案 件 不 適 用 磁 片 媒 體 或 網 際 網 路 申 報 : 結 算 申 報 方 式 A. 簡 易 逾 期 清 算 決 算 申 報 案 件 P. 306 B. 特 殊 會 計 年 度 或 其 他 屬 會 計 科 目 特 殊 行 業 ( 如 金 融 業 ) 之 申 報 案 件 第 3 節 收 入 認 列 原 則 與 申 報 技 巧 C. 教 育 文 化 公 益 慈 善 機 關 或 團 體 暨 其 附 屬 作 業 組 織 申 報 案 件 (1) 基 本 公 式 : 本 年 度 收 入 總 額 - 各 項 成 本 費 用 損 失 及 稅 捐 = 純 益 額 ( 所 得 額 ) A. 分 離 課 稅 之 短 期 票 券 利 息 所 得 : 應 不 計 入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額, 但 自 99 年 度 起, 其 利 息 收 入 應 計 入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課 稅 所 得 額 計 算 B. 權 責 制 : 凡 應 歸 屬 本 年 度 收 入 費 用 損 失, 除 經 核 准 採 用 現 金 收 付 制 外, 都 應 依 估 計 數 字, 以 " 應 收 收 益 " 及 " 應 付 費 用 " 科 目 列 帳 P. 309 C. 例 外 : 但 年 度 決 算 時, 如 果 因 為 特 殊 情 形 無 法 確 知 的 收 入 收 益 費 用 或 損 失, 可 以 在 確 知 之 年 度 以 過 期 帳 處 理 (2) 營 業 期 間 不 滿 1 年 : 應 按 實 際 營 業 期 間 之 所 得 額, 換 算 全 年 所 得 額 ; 依 規 定 稅 率, 計 算 全 年 度 稅 額, 再 就 原 比 例, 換 算 其 應 納 稅 額 第 5 頁

6 稅 率 (1) 在 NT 12 萬 元 以 下 者 : 免 徵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2) 超 過 NT 12 萬 元 者 : 全 額 課 徵 17% 但 其 應 納 稅 額 不 得 超 過 營 利 事 業 課 稅 所 得 額 超 過 NT$120,000 元 部 分 之 1/2 (1) 所 得 額 在 120,000~181,818 元 之 間 : 應 納 稅 額 =( 實 際 所 得 12 萬 元 ) 50% 營 所 稅 應 納 稅 額 補 繳 應 退 (2) 所 得 額 在 181,818 元 以 上 : 應 納 稅 額 =( 實 際 所 得 12 萬 元 ) 17% 金 額 P. 310 (1) 規 定 : 應 納 稅 額 減 除 下 列 各 項 後, 即 為 本 年 度 應 自 行 向 公 庫 補 繳 或 申 請 應 退 還 之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額 A. 境 外 已 繳 所 得 稅 : 來 自 境 外 之 所 得, 依 境 外 來 源 國 稅 法 規 定 繳 納 之 所 得 稅, 依 所 得 稅 法 規 定 可 扣 抵 之 稅 額 補 繳 應 退 金 額 B. 大 陸 已 繳 所 得 稅 : 來 自 大 陸 地 區 所 得 且 已 在 大 陸 繳 納 之 所 得 稅, 依 兩 岸 關 係 條 例 規 定 可 扣 抵 之 稅 額 (2) 減 除 項 目 : C. 依 各 項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等 規 定 抵 減 之 稅 額 D. 已 暫 繳 所 得 稅 : 本 年 度 暫 繳 稅 額 E. 已 扣 繳 所 得 稅 : 本 年 度 尚 未 抵 繳 之 扣 繳 稅 額 F. 以 本 年 度 應 退 稅 額 抵 繳 上 年 度 未 分 配 盈 餘 申 報 自 繳 稅 額 之 金 額 基 本 原 則 : 應 採 權 貴 發 生 制, 亦 即 營 業 收 入 若 達 已 實 現 或 可 實 現, 不 管 是 否 已 全 數 收 到 現 金, 即 應 承 認 收 入 ( 包 括 應 收 帳 款 部 分 ) 營 業 收 入 (1) 銷 售 貨 物 : 通 常 貨 物 之 銷 售, 係 以 交 貨 為 所 有 權 及 風 險 承 擔 移 轉 之 時 點, 故 貨 物 交 貨, 即 應 承 認 收 入 認 列 原 則 P. 311 (2) 銷 售 勞 務 : 收 入 承 認 時 點 係 以 勞 務 提 供 完 成 之 日 為 準 ; 若 有 合 約, 應 以 合 約 約 定 日 為 參 考, 不 論 是 否 已 收 到 全 部 款 項 細 項 說 明 A. 透 過 海 關 報 關 出 口 : 應 以 外 銷 貨 物 報 關 日 所 屬 會 計 年 度 之 銷 貨 收 入 處 理 (3) 外 銷 貨 物 : B. 以 郵 件 或 包 裹 寄 送 貨 物 外 銷 者 : 應 以 郵 政 及 快 遞 事 業 摯 發 執 據 上 蓋 用 之 戳 記 日 所 屬 會 計 年 度 認 列 (4) 外 銷 勞 務 : 當 營 利 事 業 在 國 內 提 供 而 在 國 外 使 用 之 勞 務, 應 列 為 勞 務 提 供 完 成 日 所 屬 會 計 年 度 之 銷 貨 收 入 處 理 (1) 轉 付 有 差 額 : 營 利 事 業 受 託 代 收 轉 付 款 項 間 有 差 額, 或 及 非 稅 法 規 定 之 代 收 轉 付, 應 分 別 以 收 入 及 成 本 入 帳, 差 額 認 列 毛 利 受 託 代 收 轉 付 款 項 A. 若 受 託 代 收 轉 付 款 項 無 差 額, 且 該 憑 證 載 明 為 委 託 人 者 : 得 交 付 該 憑 證 予 委 託 人, 免 開 發 票 及 列 入 銷 貨 收 入 P. 313 (2) 轉 付 無 差 額 : B. 若 未 取 得 或 未 保 存 原 始 憑 證 ( 或 影 本 ), 且 無 法 證 明 代 收 轉 付 屬 實 : 應 列 營 業 收 入, 並 依 同 業 利 潤 標 準 核 計 其 所 得 額 第 6 頁

7 (1) 當 期 損 益 : 得 依 下 列 三 種 方 法 擇 一 計 算 但 經 採 用, 當 年 度 不 得 變 更 認 列 (2) 相 同 種 類 產 品 : 同 期 分 期 付 款 銷 貨 損 益 均 應 採 用 同 一 計 算 方 式 規 定 (3) 本 期 收 回 之 前 期 分 期 帳 款 利 益 : 應 按 銷 貨 時 原 採 公 式 計 算, 不 得 變 更 其 計 算 方 法 A. 全 部 視 同 一 般 銷 貨, 不 認 列 利 息 收 入 分 期 付 款 (1) 全 部 毛 利 法 : 銷 貨 B. 公 式 : 出 售 年 度 內 之 銷 貨 毛 利 = 全 部 銷 貨 金 額 - 全 部 銷 貨 成 本 P. 313 A. 適 用 情 形 : 以 分 期 付 款 期 限 在 13 個 月 以 上 者 為 限 認 列 (2) 毛 利 百 分 比 法 : B. 銷 貨 毛 利 率 =( 全 部 分 期 付 款 金 額 - 全 部 銷 貨 成 本 ) 全 部 分 期 付 款 金 額 方 法 C. 當 年 度 分 期 付 款 銷 貨 毛 利 = 分 期 付 款 當 年 度 收 款 金 額 銷 貨 毛 利 率 A. 當 年 度 銷 貨 毛 利 = 現 銷 價 格 - 全 部 銷 貨 成 本 (3) 普 通 銷 貨 法 : B. 當 年 度 未 實 現 利 息 收 入 = 全 部 分 期 付 款 金 額 - 現 銷 價 格 ( 每 年 依 直 線 法 認 列 ) C. 當 年 度 利 息 收 入 = 未 實 現 利 息 收 入 ( 分 期 付 款 當 年 度 收 款 金 額 全 部 分 期 付 款 金 額 ) 理 論 : 實 際 完 工 日 期 之 認 定, 應 以 承 造 工 程 實 際 完 成 交 由 委 建 人 受 領 之 日 期 為 準 完 工 定 義 (1) 其 屬 承 造 建 築 物 工 程, 應 以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使 用 執 照 日 期 為 準 實 務 (2) 其 屬 承 造 非 建 築 物 之 工 程 者, 應 以 委 建 人 驗 收 日 期 為 準 承 包 工 程 (1) 承 包 工 程 之 工 期 在 一 年 以 內 認 列 法 P. 314 適 用 A. 各 期 應 收 工 程 價 款 無 法 估 計 (2) 工 程 損 益 無 法 合 理 估 計 者 B. 履 行 合 約 所 須 投 入 成 本 與 期 末 完 工 程 度 均 無 法 估 計 全 部 完 工 法 C. 歸 屬 於 合 約 之 成 本 無 法 辨 認 認 列 時 點 : 完 工 年 度 計 算 損 益 管 理 費 用 : 承 包 工 程 之 工 期 有 跨 年 度 者, 其 管 理 費 用 應 於 費 用 發 生 之 年 度 列 報, 不 得 遞 延 第 7 頁

8 (1) 承 包 工 程 之 工 期 在 一 年 以 上, 且 工 程 損 益 可 合 理 估 計 者 (2) 營 利 事 業 以 包 工 包 料 方 式 建 屋 預 售,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者, 得 以 完 工 比 例 法 認 列 售 屋 利 益 A. 工 程 進 度 : 已 逾 籌 劃 階 段, 及 工 程 之 設 計 規 劃 承 包 整 地 均 已 完 成, 可 隨 時 進 行 工 程 之 建 造 適 用 B. 預 收 契 約 總 額 : 已 達 估 計 工 程 總 成 本 C. 買 賣 支 付 價 款 : 已 達 契 約 總 價 款 15% 且 應 收 契 約 款 之 收 現 性 : 可 合 理 估 計 D. 工 程 總 成 本 完 工 程 度 : 履 行 合 約 所 需 投 入 工 程 總 成 本 與 期 末 完 工 程 度 均 可 合 理 估 計 E. 售 屋 契 約 成 本 : 歸 屬 於 售 屋 契 約 之 成 本 可 合 理 辨 認 承 包 工 程 完 工 認 列 法 比 例 法 (1) 工 程 成 本 比 例 法, 即 按 投 入 成 本 占 估 計 總 成 本 之 比 例 計 算 P. 314 比 例 法 (2) 工 時 進 度 比 例 法, 即 按 投 入 工 時 或 人 工 成 本 占 估 計 總 工 時 或 總 人 工 成 本 之 比 例 計 算 (3) 產 出 單 位 比 例 法, 即 按 工 程 之 產 出 單 位 占 合 約 總 單 位 之 比 例 計 算 多 項 工 程 (1) 在 同 一 年 度 承 包 二 個 以 上 工 程 者 : 其 工 程 成 本 應 分 別 計 算 (2) 當 成 本 混 淆 不 清 無 法 查 帳 核 定 所 得 額 時 : 稽 徵 機 關 得 就 該 部 分 依 查 得 資 料 或 同 業 利 潤 標 準 核 定 其 所 得 額 (1) 銷 售 貨 物 轉 供 自 用, 或 無 償 移 轉 他 人 所 有 ( 時 價 為 銷 售 額 ) 者 : 以 實 際 成 本 轉 列 資 產 或 費 用 ; 而 銷 售 額 應 從 營 業 收 入 欄 項 減 除 (2) 解 散 或 廢 止 營 業 時 抵 償 債 務 分 配 與 股 東 之 貨 物 者 : 於 辦 理 清 算 所 得 申 報 時, 仍 以 時 價 或 實 際 成 交 價 格, 列 為 營 業 收 入 營 業 稅 視 為 銷 貨 (3) 代 購 貨 物 交 付 與 委 託 人 : 所 得 結 算 申 報 時, 代 購 佣 金 認 列 佣 金 收 入 ; 而 銷 售 額 應 從 營 業 收 入 欄 項 減 除 之 調 整 P. 315 (4) 委 託 他 人 代 銷 貨 物, 期 末 尚 未 經 代 銷 完 成 之 貨 物 : 於 所 得 結 算 申 報 時, 將 該 貨 物 銷 售 額 從 營 業 收 入 欄 項 下 減 除 (5) 代 銷 他 人 貨 物 : 所 得 結 算 申 報 時, 代 銷 佣 金 認 列 佣 金 收 入 ; 而 銷 售 額 應 從 營 業 收 入 欄 項 減 除 原 則 : 其 所 得 歸 屬 年 度 之 認 定, 應 以 所 有 權 移 轉 登 記 日 期 為 準 不 動 產 出 售 認 列 (1) 所 有 權 未 移 轉 登 記 予 買 受 人 以 前, 已 實 際 交 付 者, 應 以 實 際 交 付 日 期 為 準 P. 316 例 外 (2) 兩 者 皆 無 從 查 考 時, 稽 徵 機 關 應 依 其 買 賣 契 約 或 查 得 資 料 認 定 之 第 8 頁

9 計 入 : 以 實 現 者 列 為 收 益 或 損 失, 計 入 所 得 額 課 稅 外 幣 資 產 不 計 入 : 因 匯 率 調 整 而 產 生 之 帳 面 差 額, 不 計 入 所 得 額 課 稅 兌 換 盈 虧 P. 316 (1) 證 明 文 件 : 應 有 明 細 計 算 表 以 資 核 對 作 法 (2) 盈 虧 計 算 : 得 以 先 進 先 出 法 或 移 動 平 均 法 之 方 式 處 理 (3) 國 外 進 銷 貨 之 入 帳 與 結 匯 匯 率 變 動 產 生 之 收 益 或 損 失, 應 列 兌 換 盈 虧, 無 須 調 整 外 銷 收 入 或 進 料 進 貨 成 本 範 圍 : 投 資 國 內 營 利 事 業 所 獲 之 股 利 ( 公 司 ) 或 盈 餘 ( 獨 資 合 夥 ) 淨 額 分 配 數 : 以 被 投 資 公 司 股 東 同 意 或 股 東 會 決 議 之 分 配 數 為 準 ( 若 決 議 不 分 配, 則 免 列 投 資 收 益 ) 權 責 年 度 原 則 : 被 投 資 公 司 所 定 分 派 股 息 或 紅 利 基 準 日 之 年 度 為 準 例 外 : 未 定 分 派 股 息 或 紅 利 基 準 日 時, 應 以 股 東 同 意 或 股 東 會 決 議 之 年 度 為 準 投 資 收 益 A 營 利 事 業 : 不 計 入 所 得 額 課 稅 其 可 扣 抵 稅 額 計 入 其 股 東 可 扣 抵 稅 額 帳 戶 餘 額 認 列 (1) 總 機 構 在 境 內 : P. 317 課 稅 ( 起 ) B. 非 營 利 機 關 或 團 體 : 不 計 入 所 得 額 課 稅 其 可 扣 抵 稅 額, 不 得 扣 抵 應 納 稅 額, 也 不 得 申 請 退 還 規 定 (2) 總 機 構 在 境 外 : 應 按 20 % 就 源 扣 繳 稅 款, 不 計 入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額 ( 分 離 課 稅 ) 內 容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營 利 事 業 將 下 列 超 過 票 面 金 額 發 行 股 票 所 得 之 溢 額, 作 為 資 本 公 積 時, 不 計 入 所 得 額 課 稅 特 殊 (1) 普 通 股 或 特 別 股 發 行 溢 價 (7) 可 轉 換 特 別 股 或 公 司 債 轉 換 普 通 股 面 額 之 差 額 規 定 (2) 庫 藏 股 票 交 易 溢 價 (8) 因 股 東 逾 期 未 繳 足 股 款 而 沒 收 之 已 繳 股 款 資 本 (3) 認 股 權 證 行 使 之 溢 價 (9) 附 認 股 權 公 司 債 行 使 普 通 股 認 股 權 證 分 攤 之 價 值 公 積 (4) 企 業 合 併 所 產 生 之 股 本 溢 價 (10) 特 別 股 收 回 價 格 低 於 發 行 價 格 之 差 額 查 30 (5) 企 業 分 割 所 產 生 之 股 本 溢 價 (11) 認 股 權 證 逾 期 未 行 使 而 將 其 帳 面 餘 額 轉 列 者 (6) 股 份 轉 換 所 產 生 之 股 本 溢 價 (12) 轉 換 公 司 債 換 得 普 通 股 市 價 高 於 約 定 賣 回 價 格 時 轉 列 之 金 額 (1) 未 銷 售 者 : 應 盤 存 列 帳 ( 存 貨 ), 未 列 帳 處 理 者, 得 依 查 得 之 資 料 調 整 之 下 腳 廢 料 P. 318 (2) 銷 售 時 : 應 列 為 收 入 ( 或 成 本 之 減 項 ) 第 9 頁

10 (1) 有 事 實 有 憑 證 : 已 依 統 一 發 票 使 用 辦 法 第 20 條 規 定 取 得 憑 證, 或 有 其 他 確 實 證 據 證 明 銷 貨 退 回 事 實 者, 應 予 認 定 原 則 (2) 無 事 實 或 無 憑 證 : 未 能 取 得 有 關 憑 證 或 證 據 者, 銷 貨 退 回 不 予 認 定 且 應 依 同 業 利 潤 標 準 核 計 其 所 得 額 (3) 次 年 退 回 : 銷 貨 於 次 年 度 發 生 退 回, 其 銷 貨 退 回 因 所 屬 會 計 年 度 不 同, 應 列 為 次 年 度 銷 售 退 回 處 理 外 銷 : 外 銷 貨 物 之 退 回, 能 提 示 海 關 之 退 貨 資 料 等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者, 查 明 後 應 予 核 實 認 定 原 則 : 收 回 扣 抵 聯 與 收 執 聯 ( 第 二 三 聯 ), 黏 貼 在 原 存 根 聯 上, 並 註 明 作 廢 即 可 銷 貨 退 回 申 報 前 處 理 變 通 : 若 發 票 有 買 受 人 名 稱 及 統 一 編 號, 買 受 人 可 出 具 銷 貨 退 回 進 貨 退 出 或 折 讓 證 明 單 代 之 P. 318 B to B 賣 給 原 則 : 應 取 得 買 受 人 出 具 之 銷 貨 退 回 進 貨 退 出 或 折 讓 證 明 單 營 業 人 已 申 報 適 用 : 僅 限 發 票 已 載 有 買 受 人 名 稱 及 統 一 編 號 之 銷 售 申 報 前 : 收 回 收 執 聯, 黏 貼 在 原 存 根 聯 上, 並 註 明 作 廢 即 可 B to C 賣 給 原 則 : 應 取 得 買 受 人 出 具 之 銷 貨 退 回 進 貨 退 出 或 折 讓 證 明 單, 及 收 回 收 執 聯 ( 或 影 本 ) 消 費 者 已 申 報 例 外 : 若 發 票 有 買 受 人 名 稱 及 統 一 編 號, 及 訂 有 買 賣 合 約 者, 可 免 收 回 收 執 聯 (1) 已 於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上 註 明 者 : 准 予 認 定 原 則 (2) 統 一 發 票 開 立 交 買 受 人 後 始 發 生 之 折 讓 : 應 依 統 一 發 票 使 用 辦 法 第 二 十 條 規 定 ( 如 退 回 ) 辦 理 銷 貨 折 讓 處 理 外 銷 : 外 銷 貨 物 或 勞 務 之 折 讓 : 能 提 示 國 外 廠 商 出 具 註 明 折 讓 之 證 明 文 件, 經 查 明 屬 實 者, 應 予 認 定 P. 318 特 例 : 依 經 銷 契 約 所 取 得 或 支 付 之 獎 勵 金 者 : 應 按 進 貨 或 銷 貨 折 讓 處 理 ( 傳 銷 業 的 個 人 業 績 獎 金, 常 以 銷 貨 折 讓 處 理 ) (1) 出 口 貨 物 : 已 報 關, 但 未 將 收 入 列 入 報 關 日 所 屬 年 度 (2) 兌 換 利 益 : 已 實 際 發 生 兌 換 盈 益 ( 已 實 現 ), 誤 認 為 帳 面 損 益, 而 未 列 報 當 年 度 收 益 收 入 認 列 注 意 事 項 (3) 營 業 外 利 益 : 漏 報 下 腳 變 現 收 入 保 險 賠 償 收 入 出 售 土 地 以 外 財 產 之 營 業 外 利 益 P. 319 (4) 定 期 存 款 利 息 或 預 收 工 程 款 或 貨 款 收 入 : 應 估 算 收 入 而 未 列 報 收 入 (5) 各 種 費 損 準 備 : 提 列 各 種 費 損 準 備, 已 超 過 法 定 標 準, 但 未 依 規 定 將 其 超 額 部 分 剔 除, 至 所 得 ( 純 益 ) 減 少 第 10 頁

11 第 4 節 成 本 認 列 原 則 與 申 報 技 巧 (1) 以 實 際 成 本 為 準 實 際 成 本 = 取 得 代 價 + 為 營 業 上 使 用 而 支 付 之 一 切 必 要 費 用 (2) 進 料 價 格 及 費 用 若 因 特 殊 原 因 未 確 知 者 : 得 先 估 列, 俟 確 知 後, 再 行 調 整 或 補 列 損 益 認 列 (3) 進 貨 或 進 料 之 損 失 : 取 有 證 明, 經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認 定 但 保 險 賠 償 部 分, 不 得 列 為 費 用 或 損 失 金 額 ( 查 37-44) A. 應 以 備 忘 科 目 列 帳 不 列 成 本 而 核 准 退 稅 時 以 原 科 目 沖 銷 之 (4) 外 銷 品 進 口 原 料 經 核 准 記 帳 之 稅 捐 : 認 列 B. 但 若 轉 為 內 銷 或 因 逾 期 出 口 而 補 繳 時, 應 計 入 成 本 原 則 (5) 運 輸 費 用 保 險 費 佣 金 或 匯 費 等 : 已 包 含 在 進 貨 或 進 料 價 格 時, 不 得 再 行 列 支 費 用 認 列 (1) 向 營 利 事 業 進 貨 進 料 : 應 取 得 統 一 發 票 要 件 ( 查 43, 45) (2) 向 免 用 統 一 發 票 商 號 進 貨 進 料 取 得 普 通 收 據 者 : 稽 徵 機 關 得 根 據 收 據 銷 貨 與 賣 方 資 料, 核 實 認 定 意 涵 : 進 貨 進 料 未 取 得 未 保 存 憑 證, 或 按 址 查 對 不 確, 未 能 提 出 正 當 理 由 或 證 明 文 件 者 進 貨 進 料 規 定 : 得 按 當 年 度 當 地 該 項 貨 品 之 最 低 價 格 核 定 其 進 貨 成 本 成 本 認 定 憑 證 P. 322 要 件 不 足 (1) 出 售 者 未 給 與 統 一 發 票, 但 已 誠 實 入 帳, 且 能 提 示 送 貨 單 及 支 付 貨 款 證 明 者 情 況 例 外 (2) 在 稽 徵 機 關 發 現 前 由 會 計 師 簽 證 揭 露 或 自 行 於 申 報 書 揭 露 認 列 : 經 稽 徵 機 關 查 明 屬 實 者, 准 按 實 際 進 價 核 定 進 貨 成 本, 原 則 : 無 正 當 理 由 或 未 能 提 示 證 明 文 據 或 經 查 對 不 符 者, 稽 徵 機 關 應 按 時 價 核 定 其 進 貨 成 本 成 本 偏 高 (1) 向 非 關 係 企 業 非 小 規 模 營 利 事 業 進 貨 : 經 查 明 進 貨 與 賣 方 銷 貨 列 報 金 額 相 符 者, 應 予 認 定 例 外 (2) 向 小 規 模 營 利 事 業 或 非 營 利 事 業 者 進 貨 : 有 正 當 理 由 及 證 明 文 據 查 對 相 符, 應 予 認 定 期 末 存 貨 基 本 (1) 在 同 一 會 計 年 度 內, 同 一 種 類 或 性 質 之 存 貨 不 得 採 用 不 同 估 價 方 法 認 列 規 定 P. 324 (2) 成 本 不 明 或 淨 變 現 價 值 無 法 合 理 預 期 時, 由 該 管 稽 徵 機 關 用 鑑 定 或 估 定 方 法 決 定 之 第 11 頁

12 (1) 商 品 原 料 物 料 在 製 品 製 成 品 副 產 品 等 存 貨 之 估 價, 以 實 際 成 本 為 準 成 本 法 ( 若 採 先 進 先 出 法 或 移 動 平 均 法 者, 應 採 用 永 續 盤 存 制 ) 期 末 存 貨 (2) 實 際 成 本 : 係 指 按 存 貨 種 類 或 性 質, 採 用 個 別 辨 認 法 先 進 先 出 法 加 權 平 均 法 移 動 平 均 法 等 方 法 計 算 之 認 列 法 P. 324 (1) 成 本 > 淨 變 現 價 值 時 : 存 貨 得 選 擇 以 淨 變 現 價 值 為 準, 跌 價 損 失 得 列 銷 貨 成 本 但 一 經 採 用 不 得 變 更 LCM 法 (2) 淨 變 現 價 值 : 係 指 決 算 日 營 利 事 業 預 期 正 常 營 業 出 售 存 貨 所 能 取 得 之 淨 額 (1) 核 算 不 符 : 期 末 存 貨 數 量, 經 按 進 貨 銷 貨 原 物 料 耗 用 存 貨 數 量 核 算 不 符 A. 若 有 漏 報 短 報 所 得 額 情 事 者 : 依 所 得 稅 法 第 一 百 十 條 規 定 辦 理 B. 若 是 由 倉 儲 損 耗 氣 候 影 響 或 其 他 原 因, 經 提 出 正 當 理 由 及 證 明 文 件, 足 資 認 定 其 短 少 數 量 者 應 予 認 定 期 末 存 貨 (2) 盤 點 不 符 : 期 末 存 貨 數 量 於 必 要 時, 經 稽 徵 機 關 首 長 核 准, 得 實 地 盤 點, 經 盤 點 逆 算 不 符 : 核 計 盤 點 A. 若 證 明 其 在 申 報 年 度 有 漏 報 短 報 所 得 額 者 : 應 依 所 得 稅 法 第 一 百 十 條 規 定 辦 理 B. 若 是 由 於 倉 儲 損 耗 氣 候 影 響 或 其 他 原 因, 經 提 出 正 當 理 由 或 證 明 文 件, 並 經 稽 徵 機 關 查 核 屬 實 者 不 在 此 限 (3) 資 料 不 全 : 在 製 品 及 製 成 品 之 存 貨 估 價, 當 成 本 會 計 制 度 不 健 全, 不 能 提 供 有 關 各 項 成 本 紀 錄, 以 供 計 算 單 位 生 產 成 本 時 A. 准 許 營 利 事 業 按 其 完 工 程 度 核 計 製 造 成 本 B. 並 依 成 本 與 淨 變 現 價 值 孰 低 原 則, 計 算 其 存 貨 價 格 (1) 期 初 存 貨 之 貨 品 原 料 物 料 在 製 品 製 成 品 及 副 產 品 之 申 報 數 量 及 金 額, 應 與 上 年 度 稽 徵 機 關 核 定 數 量 及 金 額 相 符 估 價 原 則 (2) 上 年 度 已 辦 結 算 申 報, 但 未 經 查 帳 核 定, 其 原 因 與 存 貨 之 價 格 及 數 量 無 關 者 : 應 以 申 報 之 期 末 存 貨 為 本 期 期 初 存 貨 (3) 上 年 度 已 辦 結 算 申 報, 但 經 查 帳 核 定 存 貨 有 漏 匿 報 者 : 應 依 查 定 之 結 存 數 量 金 額 為 本 期 期 初 存 貨 情 況 : 上 年 度 未 依 法 申 報, 或 於 年 度 中 途 設 帳, 或 雖 經 申 報, 但 無 法 提 示 有 關 證 明 所 得 額 之 帳 簿 文 據 期 初 存 貨 特 殊 認 定 估 價 (1) 稽 徵 機 關 會 依 據 查 得 資 料 或 同 業 利 潤 標 準 核 定 其 所 得 額, 且 通 知 其 列 報 期 初 存 貨 明 細 表 P. 323 估 價 (2) 營 利 事 業 應 於 期 初 存 貨 明 細 表 中 標 明 存 貨 數 量 單 位 原 價, 並 註 明 其 為 成 本 淨 變 現 價 值 或 估 定 價 額 予 以 核 定 調 整 原 則 : 期 初 各 類 存 貨 之 申 報 數 量 及 金 額, 與 上 年 度 核 定 數 量 及 金 額 不 符 時, 應 予 調 整 例 外 : 上 期 因 耗 用 原 料 物 料 等 與 耗 用 率 不 符, 而 調 整 之 金 額, 不 得 列 為 次 年 之 期 初 存 貨 第 12 頁

13 (1) 應 依 法 設 置 帳 簿, 且 平 時 對 進 料 領 料 退 料 產 品 人 工 製 造 費 用 等 均 作 成 紀 錄, 有 內 部 憑 證 可 稽 要 件 帳 務 (2) 需 編 生 產 日 報 表 或 生 產 通 知 單 及 成 本 計 算 表, 且 經 內 部 製 造 及 會 計 部 門 負 責 人 員 簽 章 完 備 規 定 : 其 製 品 原 料 耗 用 數 量, 應 根 據 有 關 帳 證 紀 錄 予 以 核 實 認 定 情 況 : 製 造 業 若 帳 務 不 完 備, 且 耗 用 原 料 超 過 各 該 業 通 常 水 準 帳 務 耗 用 原 料 不 完 備 規 定 : 耗 用 原 料 超 過 該 業 通 常 水 準 之 部 分, 應 不 予 減 除 ( 亦 即 成 本 減 少, 所 得 額 提 高 ) 認 定 P. 325 例 外 : 若 能 提 出 正 當 理 由, 經 查 明 屬 實 者 外, 則 仍 予 減 除 (1) 同 業 公 會 擬 訂 之 水 準 : 由 主 管 稽 徵 機 關 會 同 實 地 調 查, 並 洽 詢 各 該 業 同 業 公 會 及 有 關 機 關 擬 訂, 報 請 財 政 部 核 定 (2) 相 當 同 業 之 水 準 : 未 核 定 該 業 通 常 水 準 者 : 得 比 照 機 器 設 備 製 造 程 序 原 料 品 質 等 相 當 該 同 業 原 料 耗 用 情 形 核 定 之 通 常 水 準 選 定 步 驟 (3) 上 年 度 核 定 之 水 準 : 無 同 業 原 料 耗 用 情 形 可 資 比 照 者, 按 該 事 業 上 年 度 核 定 情 形 核 定 之 (4) 最 近 年 度 核 定 之 水 準 : 若 無 上 年 度 核 定 情 形 ( 但 上 年 度 適 用 擴 大 書 面 審 核 者 除 外 ), 則 按 最 近 年 度 核 定 情 形 核 定 之 (5) 稽 徵 機 關 核 定 之 水 準 : 若 為 新 興 事 業 或 新 產 品, 無 同 業 及 上 年 度 核 定 水 準 可 資 比 照 者, 由 稽 徵 機 關 調 查 核 定 之 (1) 國 外 廠 商 之 發 票 (2) 海 關 完 稅 單 據 正 常 (3) 各 種 報 關 提 貨 費 用 單 據 或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進 口 (4) 運 費 及 保 險 費 如 係 由 買 方 負 擔 者, 並 應 取 得 運 費 及 保 險 費 之 憑 證 國 外 進 貨 (5) 已 辦 理 結 匯 者 : 應 取 得 結 匯 文 件 所 需 憑 證 P. 321 (6) 未 辦 理 結 匯 者 : 應 取 得 銀 行 匯 付 或 轉 付 之 證 明 文 件 情 況 : 向 科 學 園 區 加 工 出 口 區 或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事 業 進 貨 或 進 料 視 為 進 口 (1) 應 按 進 口 貨 物 報 關 程 序 向 海 關 申 報 者, 比 照 " 正 常 進 口 " 規 定 辦 理 規 定 (2) 依 有 關 規 定 無 需 報 關 者 : 應 取 得 書 有 買 受 人 名 稱 地 址 及 統 一 編 號 之 統 一 發 票 第 13 頁

14 (1) 向 營 利 事 業 進 貨 或 進 料 : 應 取 得 書 有 買 受 人 名 稱 地 址 及 統 一 編 號 之 統 一 發 票 (2) 向 公 會 配 購 或 機 關 團 體 採 購 或 標 購 者 : 應 取 得 配 售 或 標 售 者 之 證 明 文 件 (3) 向 農 漁 民 直 接 生 產 者 及 肩 挑 負 販 進 貨 或 進 料 : 應 取 得 符 合 規 定 之 普 通 收 據 或 商 用 標 準 表 單 之 出 貨 單 作 為 原 始 憑 證 A. 合 法 憑 證 : 應 載 有 賣 方 姓 名 住 址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品 名 單 價 數 量 金 額 及 年 月 日, 並 經 簽 名 或 蓋 章 B. 若 無 法 取 得 收 據 或 出 貨 單 者 : 該 項 進 貨 料 價 格, 應 按 當 時 地 同 一 貨 品 最 低 價 格 核 定 而 產 品 耗 用 原 物 料 數 量, 稽 徵 機 關 依 查 58 條 核 定 之 (4) 委 託 代 購 商 品 或 原 料 : 應 取 得 受 託 商 號 書 有 抬 頭 之 佣 金 及 依 代 購 貨 物 之 實 際 價 格 開 立, 並 註 明 代 購 字 樣 之 統 一 發 票 國 內 進 貨 所 需 憑 證 (5) 向 舊 貨 商 購 進 廢 料 舊 貨 或 羽 毛 者 : 應 依 規 定 取 得 統 一 發 票 或 其 他 外 來 憑 證, 作 為 進 貨 憑 證 P. 321 (6) 購 進 雞 鴨 魚 肉 等 : 應 依 規 定 取 得 統 一 發 票 或 取 得 出 售 人 書 有 姓 名 或 名 稱 及 地 址, 並 經 簽 名 或 蓋 章 之 收 據 (7) 向 應 辦 理 登 記 而 未 辦 理 者 進 貨 或 進 料 : 應 取 得 符 合 規 定 之 收 據 及 其 通 報 歸 戶 清 單 ( 申 報 書 ) 存 根 A. 合 法 收 據 : 應 載 有 出 售 人 姓 名 或 名 稱 住 址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品 名 數 量 單 價 總 價 及 日 期, 並 經 簽 名 或 蓋 章 (8) 聯 合 標 購 之 進 貨 進 料, 應 有 報 經 稽 徵 機 關 發 給 之 分 割 證 明 ; 其 僅 以 一 事 業 之 名 義 代 表 標 購 者, 應 有 報 經 稽 徵 機 關 核 備 之 合 約 (9) 向 免 用 統 一 發 票 商 號 進 貨 料 取 得 普 通 收 據 者 : 稽 徵 機 關 得 根 據 收 據 進 貨 資 料, 按 址 查 對 與 賣 方 銷 貨 是 否 相 符, 銷 貨 能 力 是 否 確 當, 核 實 認 定 對 象 : 營 建 業 已 興 建 完 成 但 未 出 售 或 已 轉 供 自 用 之 房 地 應 分 攤 之 成 本 營 建 業 規 定 : 營 建 業 得 依 收 入 法 建 坪 比 例 法 或 評 定 現 值 法 擇 一 適 用, 分 攤 其 房 地 成 本, 但 擇 定 後 不 得 變 更 成 本 分 攤 P. 324 (1) 收 入 法, 係 指 建 屋 出 售 之 銷 貨 成 本 係 按 出 售 房 屋 售 價 及 待 售 房 屋 之 預 計 售 價 占 總 售 價 比 例 攤 計 成 本 之 方 法 方 法 (2) 建 坪 比 例 法, 係 指 建 屋 出 售 之 銷 貨 成 本 係 按 出 售 及 待 售 房 屋 坪 數 占 房 屋 總 坪 數 比 例 攤 計 成 本 之 方 法 (3) 評 定 現 值 法, 係 指 建 屋 出 售 之 銷 貨 成 本 係 按 出 售 及 待 售 房 屋 評 定 現 值 占 房 屋 總 評 定 現 值 比 例 攤 計 成 本 之 方 法 第 14 頁

15 第 5 節 各 項 費 用 報 支 與 申 報 技 巧 規 定 A. 備 抵 呆 帳 (1) 未 實 現 之 費 用 及 損 失 : 不 予 認 定 但 有 例 外 B. 存 貨 跌 價 損 失 C. 職 工 退 休 金 準 備 職 工 退 休 基 金 或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D. 他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或 經 財 政 部 專 案 核 准 者 (2) 經 營 本 業 及 附 屬 業 務 以 外 之 損 失, 或 家 庭 之 費 用 : 不 得 列 為 費 用 或 損 失 (3) 各 種 稅 法 所 規 定 之 滯 報 金 怠 報 金 滯 納 金 等 及 各 項 罰 鍰 : 不 得 列 為 費 用 或 損 失 原 則 (1) 境 內 之 外 國 分 公 司, 分 攤 國 外 總 公 司 或 區 域 總 部 之 管 理 費 用, 若 符 合 規 定 者, 應 予 核 實 認 定 (2)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總 公 司 或 區 域 總 部, 將 管 理 費 用 分 攤 予 其 境 外 分 公 司 負 擔 者, 準 用 下 列 規 定 (1) 總 公 司 或 其 區 域 總 部 不 對 外 營 業 而 另 設 有 營 業 部 門, (2) 營 業 部 門 應 與 各 地 分 公 司 共 同 分 攤 總 公 司 或 區 域 總 部 非 營 業 部 門 之 管 理 費 用 各 項 費 用 國 內 外 必 要 條 件 報 支 通 則 管 理 費 用 (3) 總 公 司 或 其 區 域 總 部 之 管 理 費 用 未 攤 計 入 分 公 司 之 進 貨 成 本 P. 327 分 攤 (4) 總 公 司 或 區 域 總 部 供 應 分 公 司 營 業 所 用 之 資 金, 未 由 分 公 司 計 付 利 息 分 攤 標 準 : 應 以 營 業 收 入 百 分 比 為 計 算 分 攤 標 準 有 特 殊 情 形 者, 得 申 報 核 准, 採 用 其 他 合 理 分 攤 標 準 申 報 方 式 (1) 分 公 司 辦 理 結 算 申 報 時, 應 提 供 國 外 總 公 司 或 區 域 總 部 經 會 計 師 簽 證 財 務 報 告 (2) 報 告 內 應 載 全 部 營 業 收 入 及 管 理 費 用 金 額, 且 經 我 國 認 許 機 構 驗 證, 或 外 國 稅 務 當 局 證 明 意 涵 : 當 營 利 事 業 與 其 關 係 企 業 集 中 辦 公 時, 應 將 其 共 同 費 用 進 行 之 分 攤 集 中 辦 公 (1) 持 有 費 用 憑 證 之 營 利 事 業 : 應 出 具 共 同 費 用 計 算 明 細 表, 列 明 分 攤 共 同 費 用 之 對 象 內 容 分 攤 基 礎 費 用 分 攤 方 式 (2) 各 關 係 企 業 : 應 憑 持 有 費 用 憑 證 之 營 利 事 業 出 具 以 其 為 抬 頭 之 共 同 費 用 憑 證 影 本 計 算 明 細 表 列 支 (3) 但 憑 證 繁 多 者, 得 報 經 該 管 稽 徵 機 關 核 准 免 檢 附 該 項 憑 證 影 本 第 15 頁

16 原 則 : 費 用 及 損 失, 未 經 取 得 原 始 憑 證, 或 經 取 得 而 記 載 事 項 不 符 者, 不 予 認 定 (1) 若 係 交 易 相 對 人 未 給 與 統 一 發 票, 但 已 誠 實 入 帳, 能 且 提 示 交 易 文 件 及 支 付 款 項 資 料, 證 明 為 業 務 所 需 各 項 費 用 必 要 條 件 報 支 通 則 例 外 (2) 且 於 稽 徵 機 關 發 現 前 由 會 計 師 簽 證 揭 露 或 自 行 於 申 報 書 揭 露, 經 稽 徵 機 關 查 明 屬 實 者 P. 327 核 實 認 定 處 理 : 准 依 其 支 出 性 質 核 實 認 定 為 費 用 或 損 失 限 額 : 製 造 及 營 業 費 用, 其 取 自 小 規 模 營 利 事 業 之 收 據, 其 全 年 金 額 應 小 於 核 定 總 額 3% 為 限, 超 過 部 分, 不 予 認 定 (1) 薪 金 俸 給 工 資 津 貼 獎 金 按 期 定 額 給 付 之 交 通 費 及 膳 宿 費 各 種 補 助 費 及 其 他 給 與 : 不 論 盈 虧 必 須 支 付 者 範 圍 A. 合 夥 獨 資, 除 合 夥 人, 資 本 主 及 經 理 以 外 之 其 他 職 工 薪 資, 若 超 過 規 定 通 常 水 準 之 部 分, 應 不 予 認 定 ( 薪 資 通 常 水 準 : 由 財 政 部 各 地 區 國 稅 局 於 會 計 年 度 開 始 2 個 月 前 調 查 擬 訂 ) B. 薪 資 支 出 非 為 定 額, 但 依 章 程 議 決 契 約 或 其 他 約 定 有 一 定 計 算 方 法, 應 予 認 定 C. 聘 用 外 國 技 術 人 員 之 薪 資 支 出, 於 查 帳 時, 應 依 所 提 示 之 聘 用 契 約 核 實 認 定 (2) 營 業 盈 餘 之 分 配 ( 紅 利 ) 按 公 司 權 益 商 品 價 格 基 礎 之 給 付 ( 認 股 權 ):97 年 1 月 1 日 開 始 認 列 薪 資 費 用 (3) 職 工 退 休 金 退 職 金 養 老 金 資 遣 費 薪 資 支 出 (1) 適 用 勞 基 法 之 營 利 事 業 : 提 撥 之 退 休 金 準 備 金 或 年 金 保 費, 每 年 在 不 超 過 已 付 薪 資 總 額 15% 限 度 內, 以 費 用 列 支 認 列 P. 330 (2) 非 適 用 勞 基 法 營 利 事 業 定 有 職 工 退 休 辦 法 者 : 每 年 在 不 超 過 已 付 薪 資 總 額 4% 限 度 內, 得 提 列 準 備 以 費 用 列 支 預 先 (3) 但 營 利 事 業 設 置 職 工 退 休 基 金, 與 事 業 完 全 分 離 者 : 每 年 在 不 超 過 已 付 薪 資 總 額 8% 限 度 內, 得 以 費 用 列 支 提 列 (4) 為 非 適 用 勞 基 法 之 本 國 籍 工 作 者 提 繳 之 退 休 金, 每 年 在 不 超 過 已 付 薪 資 總 額 6% 限 度 內, 以 費 用 列 支 職 工 (5) 營 利 事 業 得 擇 一 提 撥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職 工 退 休 基 金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或 年 金 保 險 費 提 列 職 工 退 休 金 準 備 退 休 金 P. 333 實 際 支 付 : 應 優 先 沖 轉 退 休 金 準 備, 或 由 退 休 基 金 或 準 備 金 項 下 支 付, 不 足 時, 始 得 以 當 年 度 費 用 列 支 情 況 : 營 利 事 業 解 散 廢 止 合 併 或 轉 讓, 並 依 第 七 十 五 條 規 定 計 算 清 算 所 得 時 清 算 處 理 (1) 退 休 準 備 金 退 休 金 準 備 或 退 休 基 金 之 累 積 餘 額 : 應 轉 作 當 年 度 收 益 處 理 處 理 (2) 若 轉 讓 時 全 部 員 工 留 用, 繼 續 承 認 年 資 者 : 以 往 已 提 列 退 休 金 準 備 餘 額, 得 轉 移 新 組 織 列 帳 第 16 頁

17 (1) 支 付 臨 時 工 資 : 應 有 簽 名 或 蓋 章 之 收 據 或 名 冊 為 憑 薪 資 支 出 (2) 薪 資 支 出 之 原 始 憑 證, 為 收 據 或 簽 收 之 名 冊 其 由 工 會 或 合 作 社 出 具 之 收 據 者, 應 另 付 工 人 之 印 領 清 冊 憑 證 P. 332 (3) 職 工 薪 資 如 係 送 交 銀 行 分 別 存 入 各 該 職 工 帳 戶 者 : 應 以 銀 行 蓋 章 證 明 存 入 之 清 單 予 以 認 定 (4) 因 業 務 需 要 延 時 加 班 而 發 給 之 加 班 費 : 應 有 加 班 紀 錄, 憑 以 認 定 (1) 應 以 約 定 支 付 方 法 及 數 額 計 算 認 定 (2) 以 實 物 折 算 者 : 應 查 明 當 地 之 市 價 予 以 核 算 但 依 租 賃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者, 從 其 約 定 (3) 企 業 ( 承 租 人 ) 代 出 租 人 履 行 其 他 債 務 及 支 付 任 何 損 費 或 稅 捐, 經 約 定 由 承 租 人 負 擔 者, 視 同 租 金 支 出 認 列 金 額 (4) 企 業 承 租 土 地 自 費 建 屋, 且 約 定 租 賃 期 間 企 業 可 無 償 使 用 房 屋 者 : 房 屋 建 造 成 本 視 同 租 賃 期 間 之 租 金 支 出 A. 當 年 度 租 金 支 出 總 額 : 為 租 賃 期 間 設 算 之 年 租 金 支 出 ( 建 物 總 成 本 租 賃 期 間 )+ 當 年 支 付 之 現 金 B. 在 原 訂 租 賃 期 間 內 解 約 或 建 物 出 售 時 : 應 將 剩 餘 房 屋 建 造 成 本 列 報 解 約 或 出 售 年 度 之 租 金 支 出 租 金 支 出 不 予 (1) 若 支 出 數 額 超 出 以 約 定 支 付 方 法 及 數 額 計 算 之 部 分, 應 不 予 認 定 認 列 認 列 P. 334 (2) 企 業 以 無 償 或 顯 較 當 地 為 低 之 租 金 租 用 資 產, 不 得 以 國 稅 局 調 整 後 之 租 金 收 入 認 列 列 報 租 金 支 出 憑 證 (1) 租 金 支 出 之 合 法 憑 證 : 為 統 一 發 票 收 據 或 簽 收 之 簿 摺 (2) 若 以 銀 行 轉 帳 或 匯 款 至 出 租 人 存 款 帳 戶 者 : 應 取 得 書 有 出 租 人 姓 名 或 名 稱 金 額 及 支 付 租 金 字 樣 之 銀 行 送 金 單 或 匯 款 回 條 扣 繳 : 營 利 事 業 給 付 租 金 時, 應 依 法 扣 繳 10% 所 得 稅 (1) 文 具 用 品 支 出 之 合 法 憑 證 : 為 統 一 發 票 文 具 用 品 認 列 (2) 其 為 核 准 免 用 統 一 發 票 之 小 規 模 營 利 事 業 者 : 應 取 得 普 通 收 據 P. 336 (3) 當 年 度 未 耗 用 者 : 應 予 盤 存 列 帳 差 旅 費 (1) 應 詳 載 逐 日 前 往 地 點 訪 洽 對 象 及 內 容 等 之 出 差 報 告 單 及 相 關 文 件, 足 資 證 明 與 營 業 有 關 者, 憑 以 認 定 未 能 提 出 者 : 應 不 予 認 定 憑 證 P. 336 (2) 暫 付 款 : 旅 費 支 出, 尚 未 經 按 實 報 銷 者, 應 以 暫 付 款 科 目 列 帳 第 17 頁

18 宿 費 : 應 取 得 書 有 旅 館 業 抬 頭 之 統 一 發 票 或 普 通 收 據, 予 以 核 實 認 定 國 內 部 份 (1) 董 事 長 總 經 理 經 理 廠 長 : 每 人 每 日 700 元 膳 雜 費 膳 宿 (2) 其 他 職 員 : 每 人 每 日 600 元 雜 費 P. 336 原 則 : 膳 宿 雜 費 日 支 金 額 若 不 超 過 所 定 最 高 標 準 者 : 無 須 提 供 外 來 憑 證 國 外 大 陸 地 區 : 依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派 赴 大 陸 地 區 出 差 人 員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表 之 日 支 數 額 認 定 之 部 份 (1) 依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派 赴 國 外 各 地 區 出 差 人 員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表 之 日 支 數 額 認 定 之 差 旅 費 國 外 地 區 認 列 (2) 自 行 訂 有 宿 費 檢 據 核 實 報 銷 辦 法 者 : 宿 費 部 分 准 予 核 實 認 定 外, 其 膳 雜 費 按 上 述 標 準 之 5 成 列 支 (1) 飛 機 旅 費 : A. 應 以 票 根 ( 或 電 子 機 票 ) 及 登 機 證 為 原 始 憑 證 國 外 航 線 應 附 上 機 票 購 票 證 明 單 ( 或 旅 行 業 開 立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 B. 遺 失 證 明 者 : 應 取 具 航 空 公 司 之 搭 機 證 旅 客 聯 或 相 關 搭 乘 證 明 代 之 (2) 輪 船 旅 費 : 應 以 船 票 或 輪 船 公 司 出 具 之 證 明 為 原 始 憑 證 交 通 費 (3) 火 車 汽 車 及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之 車 資 : 准 以 經 手 人 ( 即 出 差 人 ) 之 證 明 為 準 但 乘 坐 高 鐵 應 以 車 票 票 根 或 購 票 證 明 為 原 始 憑 證 P. 337 (4) 乘 坐 計 程 車 車 資, 准 以 經 手 人 ( 即 出 差 人 ) 之 證 明 為 憑 但 包 租 計 程 車 應 取 具 車 行 證 明 及 經 手 人 或 出 差 人 證 明 (5) 租 賃 之 包 車 費 應 取 得 車 公 司 ( 行 ) 之 統 一 發 票 或 收 據 為 憑 認 列 : 因 取 得 資 產 並 為 適 於 營 業 上 使 用 而 支 付 之 運 費, 應 計 入 該 項 資 產 之 實 際 成 本 運 費 (1) 輪 船 運 費 : 應 取 得 輪 船 公 司 出 具 之 統 一 發 票 或 收 據 認 列 憑 證 P. 337 (2) 鐵 路 運 費 : 應 取 得 鐵 路 局 之 收 據, 或 貨 運 服 務 所 之 統 一 發 票 憑 證 (3) 交 付 民 營 運 送 業 之 運 費 : 應 取 得 統 一 發 票 或 普 通 收 據 (4) 交 付 非 屬 於 營 業 組 織 之 牛 車 三 輪 車 工 人 運 費 : 以 收 據 為 憑, 並 書 有 受 領 人 姓 名 住 址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5) 委 託 承 攬 運 送 業, 運 送 貨 物 支 付 之 各 項 運 送 費 用 : 除 鐵 路 運 費 外, 應 取 得 該 受 託 承 攬 運 送 業 出 具 統 一 發 票 為 憑 第 18 頁

19 (1) 郵 費 應 : 應 取 得 郵 局 之 回 單 或 證 明 單 (2) 電 報 費 電 傳 打 字 機 費 傳 真 機 使 用 費 及 其 他 電 傳 視 訊 系 統 之 使 用 費, 應 取 得 電 信 事 業 書 有 抬 頭 之 收 據 A. 原 則 : 應 取 得 電 信 事 業 書 有 抬 頭 之 收 據 B. 以 郵 政 劃 撥 方 式 繳 費 者 : 應 取 得 郵 局 書 有 抬 頭 及 電 話 號 碼 之 劃 撥 收 據 (3) 電 話 費 : 郵 電 費 C. 如 因 電 話 過 戶 手 續 尚 未 辦 竣, 致 收 據 抬 頭 與 實 際 使 用 人 不 符 者 : 由 實 際 使 用 人 給 付 列 支 憑 證 P. 338 D. 共 同 使 用 之 電 話 機 : 其 電 話 費 應 由 持 有 收 據 之 營 利 事 業 出 具 證 明, 憑 以 認 定 (4) 使 用 其 他 營 利 事 業 之 電 傳 打 字 機 拍 發 電 報 所 支 付 之 電 報 費 : A. 准 憑 提 供 電 傳 打 字 機 之 營 利 事 業 出 具 之 證 明, 連 同 其 支 付 電 信 事 業 電 報 費 收 據 之 影 本 予 以 認 定 B. 如 實 付 金 額 超 過 電 信 事 業 收 費 標 準 者, 該 提 供 電 傳 打 字 機 之 營 利 事 業, 應 就 此 項 收 入 全 部 列 為 其 他 收 益 處 理 (5) 員 工 利 用 私 用 電 話 接 洽 國 際 業 務 : 經 取 得 電 信 事 業 收 據 及 附 有 註 明 受 話 人 電 話 號 碼 之 國 際 長 途 電 話 費 清 單 者, 其 電 話 費 准 予 認 列 (1) 正 常 維 修 : 凡 因 維 持 資 產 之 使 用, 或 防 止 其 損 壞, 或 維 持 正 常 使 用 而 修 理 或 換 置 之 支 出, 應 准 作 為 費 用 列 支 修 繕 支 出 認 列 P. 339 修 繕 (2) 耐 用 年 限 低 於 2 年 : 機 器 裝 修 或 換 置 零 件, 其 效 能 為 2 年 內 耗 竭 者, 得 作 為 費 用 列 支 費 用 (3) 金 額 未 達 8 萬 元 : 修 繕 或 購 置 固 定 資 產, 其 耐 用 年 限 超 過 2 年, 但 支 出 金 額 不 超 過 8 萬 元 者, 得 列 為 當 年 度 費 用 (4) 安 全 裝 置 : 為 維 護 工 作 人 員 安 全 之 各 種 修 繕, 得 作 為 費 用 列 支 資 產 (1) 凡 修 繕 費 支 出 足 以 增 加 資 產 價 值, 且 效 能 超 過 2 年 金 額 超 過 8 萬 元 者 : 應 作 為 資 本 支 出 成 本 (2) 整 批 購 置 大 量 器 具, 每 件 金 額 雖 未 超 過 8 萬 元, 其 耐 用 年 限 超 過 2 年 者, 仍 應 列 作 資 本 支 出 (1) 支 付 國 內 廠 商 之 修 繕 費 : 應 取 得 統 一 發 票 其 為 核 准 免 用 統 一 發 票 之 小 規 模 營 利 事 業 者, 應 取 得 普 通 收 據 修 繕 支 出 (2) 支 付 國 外 廠 商 修 理 費 ( 如 輪 船 在 國 外 修 理 費 用 : 應 以 修 理 費 收 據 帳 單 為 憑 憑 證 P. 340 (3) 支 付 非 營 業 組 織 之 零 星 修 理 費 用 : 得 以 普 通 收 據 為 憑 (4) 購 買 物 料 零 件 自 行 裝 修 換 置 者, 除 應 有 外 來 之 憑 證 外, 並 應 依 領 料 換 修 之 紀 錄 予 以 核 實 認 定 若 裝 修 每 件 不 超 過 1 萬 元, 得 免 查 核 第 19 頁

20 (1) 報 章 雜 誌 之 廣 告 (2) 廣 告 傳 單 海 報 或 印 有 營 利 事 業 名 稱 之 廣 告 品 (3) 廣 播 電 視 戲 院 幻 燈 廣 告 (4) 報 經 稽 徵 機 關 核 備 之 參 加 義 賣 特 賣 之 各 項 費 用 (5) 以 車 輛 巡 迴 宣 傳 之 各 項 費 用 (6) 彩 牌 及 電 動 廣 告 其 係 租 用 場 地 裝 置 廣 告 者 : 依 其 約 定 期 間 分 年 攤 提 廣 告 費 (7) 贈 送 樣 品 銷 貨 附 贈 物 品 或 商 品 餽 贈, 印 有 贈 品 不 得 銷 售 字 樣, 含 有 廣 告 性 質 者 : 應 於 帳 簿 中 載 明 贈 送 物 品 之 名 稱 數 量 及 成 本 金 額 範 圍 P. 341 (8) 代 理 商 之 樣 品 關 稅 與 宣 傳 廣 告 等 費 用 : 非 經 契 約 訂 明 由 各 該 代 理 商 負 擔, 不 予 認 定 (9) 樣 品 進 口 關 稅 與 宣 傳 費 等, 如 經 國 外 廠 商 匯 款 支 付 者 : 代 理 商 不 得 再 行 列 支 (10) 營 建 業 樣 品 屋 之 成 本 ; 其 有 處 分 價 值 者, 應 於 處 分 年 度 列 作 收 益 處 理 (12) 贊 助 公 益 或 體 育 活 動, 具 有 廣 告 性 質 之 各 項 費 用 (11) 營 建 業 合 建 分 售 ( 或 分 成 ) 之 廣 告 費, 應 由 地 主 與 建 主 按 其 售 價 比 例 分 攤 (13) 其 他 具 有 廣 告 性 質 之 各 項 費 用 (1) 報 章 雜 誌 之 廣 告 費 : 應 取 得 收 據, 並 檢 附 廣 告 樣 張 若 檢 附 有 困 難, 得 註 記 刊 登 報 社 或 雜 誌 之 名 稱 日 期 或 期 別 及 版 ( 頁 ) 次 等 (2) 購 入 樣 品 物 品 作 為 贈 送 者, 應 以 統 一 發 票 或 普 通 收 據 為 憑 ; 若 以 自 產 商 品 作 為 樣 品 贈 品 或 獎 品 者, 應 於 帳 簿 中 載 明 (3) 贈 送 樣 品 : 應 取 得 受 贈 人 書 有 樣 品 品 名 數 量 之 收 據 但 贈 送 國 外 廠 商 者 : 應 取 得 運 寄 之 證 明 文 件 及 清 單 (4) 銷 貨 附 贈 物 品 : 應 於 銷 貨 發 票 加 蓋 贈 品 贈 訖 戳 記, 並 編 製 有 發 票 號 碼 金 額 贈 品 名 稱 數 量 及 金 額 之 贈 品 支 出 日 報 表 憑 以 認 定 A. 得 以 促 銷 海 報 促 銷 辦 法 及 促 銷 相 片 等 證 明, 及 編 制 贈 品 支 出 日 報 表 (5) 加 油 站 業 者 銷 貨 附 贈 物 品 : 廣 告 費 B. 日 報 表 : 內 容 含 統 一 發 票 起 訖 區 間 贈 品 名 稱 數 量 金 額, 發 送 人 簽 章 憑 證 P. 342 (6) 舉 辦 寄 回 銷 貨 包 裝 空 盒 換 取 贈 品 活 動 : 應 以 買 受 者 寄 回 空 盒 之 信 封 及 加 註 贈 品 名 稱 數 量 及 金 額 之 贈 領 清 冊 為 憑 (7) 以 小 包 贈 品 樣 品 分 送 消 費 者 : A. 得 以 贈 品 日 報 表 代 替 收 據 B. 贈 品 日 報 表 : 含 贈 品 領 取 日 期 品 名 數 量 單 價 分 送 地 點 實 際 數 量 金 額 及 發 放 人 簽 章 (8) 給 付 獎 金 獎 品 或 贈 品 : 應 有 贈 送 紀 錄 及 具 領 人 真 實 姓 名 地 址 及 簽 名 或 蓋 章 之 收 據 (9) 贊 助 公 益 或 體 育 活 動 費 用 : 除 取 得 發 票 或 合 法 憑 證, 並 檢 附 載 有 活 動 名 稱 及 營 利 事 業 名 稱 之 廣 告 品 ; 若 檢 附 困 難 得 以 相 片 替 代 (10) 其 他 具 有 廣 告 性 質 之 各 項 費 用 : 應 取 得 統 一 發 票 或 合 法 憑 證, 並 檢 附 載 有 活 動 名 稱 及 營 利 事 業 名 稱 之 相 關 廣 告 或 促 銷 證 明 文 件 第 20 頁

21 (1) 為 協 助 國 防 建 設 慰 勞 軍 隊 對 各 級 政 府 之 捐 贈, 以 及 經 財 政 部 專 案 核 准 之 捐 贈 : 不 受 金 額 限 制 (2) 對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學 校 興 學 基 金 會 之 捐 贈 : A. 未 指 定 特 定 學 校 之 捐 款 : 得 全 數 列 為 費 用 B. 指 定 對 特 定 學 校 之 捐 款 : 以 不 超 過 所 得 額 25% 為 限 規 定 (3) 對 教 育 文 化 公 益 慈 善 之 公 益 社 團 及 財 團 組 織 之 捐 贈 : 以 不 超 過 所 得 額 10% 為 限 ( 含 大 陸 與 公 益 信 託 ) (4) 對 大 陸 地 區 之 捐 贈 : 應 經 許 可, 且 透 過 教 育 文 化 公 益 慈 善 團 體 為 之, 及 取 得 該 等 團 體 開 立 之 收 據 (5) 對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之 捐 贈, 以 不 超 過 所 得 額 10% 或 新 臺 幣 1,000 萬 元 為 限 捐 贈 認 列 P. 343 (6) 對 政 黨 政 治 團 體 及 參 選 人 之 捐 贈 : 以 不 超 過 所 得 額 10% 或 50 萬 元 為 限 (7) 未 經 許 可, 或 直 接 對 大 陸 地 區 捐 贈 者 : 不 得 列 為 費 用 或 損 失 限 額 計 算 (1) 購 入 物 品 供 捐 贈 : 應 取 得 統 一 發 票 或 普 通 收 據 ( 小 規 模 ), 並 以 購 入 成 本 認 定 捐 贈 金 額 捐 贈 (2) 以 自 產 商 品 或 其 他 資 產 贈 送 者 : 應 於 帳 簿 中 載 明 贈 送 物 品 之 名 稱 數 量 及 成 本 金 額, 並 以 帳 載 成 本 認 定 捐 贈 金 額 憑 證 P. 344 (3) 捐 贈 應 取 得 受 領 機 關 團 體 之 收 據 或 證 明 如 對 政 黨 政 治 團 體 及 擬 參 選 人 之 捐 贈, 應 取 得 依 監 察 院 所 定 格 式 開 立 之 受 贈 收 據 (4) 對 運 動 文 創 之 捐 贈 : 應 依 運 動 產 業 發 展 條 例 及 文 創 產 業 發 展 法 取 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1) 在 外 宴 客 及 招 待 費 用 : 應 以 統 一 發 票 為 憑, 其 為 核 准 免 用 統 一 發 票 之 小 規 模 營 利 事 業 者 應 取 得 普 通 收 據 交 際 費 (2) 自 備 飯 食 宴 客 者 : 應 有 經 手 人 註 明 購 買 菜 餚 名 目 及 價 格 之 清 單 為 憑 憑 證 P. 347 (3) 購 入 物 品 作 為 交 際 性 質 之 餽 贈 者 : 應 以 統 一 發 票 或 普 通 收 據 為 憑 (4) 以 本 身 產 品 或 商 品 餽 贈 者 : 應 於 帳 簿 中 載 明 贈 送 物 品 之 名 稱 數 量 及 成 本 金 額 第 21 頁

22 (1) 業 務 上 直 接 支 付 之 交 際 應 酬 費 用, 其 經 取 得 確 實 單 據 者, 得 分 別 依 所 得 稅 法 所 列 之 限 度, 列 為 費 用 或 損 失 規 定 (2) 列 支 限 額 : 係 按 交 際 費 發 生 原 因 業 別 申 報 書 種 類 之 不 同, 而 採 超 額 累 退 方 式 計 算 (3) 藍 色 申 報 : 營 利 事 業 委 託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申 報 者, 得 適 用 藍 色 申 報 書 之 列 支 限 額 特 別 對 象 : 營 利 事 業 經 營 外 銷 業 務, 取 得 外 匯 收 入 者, 可 依 前 項 各 款 規 定 列 支 之 交 際 應 酬 費 外 交 際 費 交 際 費 認 列 限 額 : 得 在 不 超 過 當 年 度 外 銷 結 匯 收 入 總 額 百 分 之 二 範 圍 內, 列 支 特 別 交 際 應 酬 費 P. 345 (1) 以 進 貨 為 目 的, 於 進 貨 時 所 直 接 支 付 之 交 際 應 酬 費 用 (0.3 ~ 1.5 ~ 6 億 0.15% - 0.1% % %) 一 般 (2) 以 銷 貨 為 目 的, 於 銷 貨 時 直 接 所 支 付 之 交 際 應 酬 費 用 (0.3 ~ 1.5 ~ 6 億 0.45% - 0.3% - 0.2% - 0.1%) 交 際 費 (3) 以 運 輸 貨 物 為 目 的 ( 物 流 業 ), 於 運 輸 時 直 接 所 支 付 之 交 際 應 酬 費 用 (0.3 ~ 1.5 億 0.6% - 0.5% - 0.4%) (4) 以 供 給 勞 務 或 信 用 為 業 者 : 於 成 立 交 易 時 直 接 所 支 付 之 交 際 應 酬 費 用 (900 ~ 4,500 萬 1% - 0.6% - 0.4%) (1) 創 立 或 增 資 實 收 資 本 總 額 之 5% 限 度 內 一 次 提 撥 且 每 年 在 不 超 過 提 撥 金 額 20% 限 度 內, 以 費 用 列 支 提 撥 限 額 (2) 每 月 營 業 收 入 總 額 內 提 撥 0.05% 至 0.15% ( 最 後 一 個 月 應 提 撥 金 額, 得 以 應 付 費 用 先 列 帳 ) 成 立 認 列 費 用 福 委 會 (3) 下 腳 變 價 時 提 撥 20% 至 40% ( 小 腳 出 售 應 先 以 雜 項 收 入 列 帳 且 副 產 品 及 不 堪 使 用 之 固 定 資 產 並 非 下 腳 ) 職 工 福 利 實 際 支 付 : 舉 辦 員 工 文 康 旅 遊 活 動 及 聚 餐 等 費 用, 應 以 福 利 金 沖 抵, 不 足 時 再 以 其 他 費 用 列 支 但 員 工 醫 藥 費 應 准 核 實 認 定 認 列 P. 347 (1) 不 先 提 撥 福 利 金 認 列 費 用 而 舉 辦 員 工 文 康 旅 遊 及 聚 餐 等 費 用 應 先 以 職 工 福 利 科 目 列 支, 超 過 限 度 部 分 以 其 他 費 用 列 支 未 成 立 福 委 會 (2) 實 際 支 付 之 福 利 費 用 : 應 在 每 月 營 業 收 入 下 腳 變 價 限 額 內 認 列 費 用 但 醫 藥 費 可 核 實 認 定 A. 僅 限 已 依 職 工 福 利 金 條 例 規 定 成 立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之 營 利 事 業 者 為 限 (1) 職 工 福 利 金 之 提 撥 : B. 應 取 得 與 檢 具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之 收 據 C. 若 直 接 撥 入 職 工 福 委 會 之 存 款 帳 戶, 僅 需 取 得 該 金 融 機 構 發 給 之 收 款 證 明 者 即 可 職 工 福 利 憑 證 (2) 對 依 法 成 立 之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者 : 應 就 其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之 帳 冊, 調 查 其 收 支 情 形, 以 資 核 對 P. 349 A. 職 工 醫 藥 費 : 應 取 得 醫 院 之 證 明 與 收 據, 或 藥 房 配 藥 書 有 抬 頭 之 統 一 發 票 (3) 無 福 委 會 實 際 支 付 者 : B. 職 工 醫 藥 費 源 其 非 屬 營 業 組 織 之 個 人, 提 供 勞 務 之 費 用 ( 整 骨 ): 應 取 得 收 據 第 22 頁

23 (1) 製 造 工 廠 之 水 電 瓦 斯 費, 應 作 為 製 造 費 用 : 攤 入 製 造 成 本 水 電 費 (2) 水 錶 電 錶 瓦 斯 錶 未 過 戶 之 水 電 瓦 斯 費, 如 約 定 由 現 使 用 人 給 付 者, 應 予 認 定 瓦 斯 費 P. 349 (3) 共 同 使 用 之 水 電 瓦 斯 費 用 : 應 由 持 有 收 據 之 營 利 事 業 出 具 證 明 以 憑 認 定 必 要 時, 得 向 原 出 證 明 之 營 利 事 業 調 閱 帳 簿 (4) 憑 證 : 電 費 為 電 力 公 司 之 收 據 ; 自 來 水 費 為 自 來 水 廠 之 收 據 ; 瓦 斯 費 為 公 司 行 號 之 統 一 發 票 或 收 據 (1) 保 險 標 的 非 屬 事 業 所 有, 所 支 付 之 保 險 費 不 予 認 定 但 經 契 約 訂 定 應 由 本 事 業 負 擔 者, 應 核 實 認 定 (2) 保 險 費 如 有 折 扣, 應 以 實 付 之 數 額 認 定 跨 越 年 度 保 險 費, 應 轉 列 預 付 費 用 科 目 保 險 費 認 列 (3) 由 營 利 事 業 負 擔 之 勞 健 保 險 費 : 應 予 核 實 認 定, 並 不 視 為 被 保 險 員 工 之 薪 資 P. 350 (4) 為 員 工 投 保 團 體 壽 險 所 負 擔 保 險 費 : 每 人 每 月 2,000 元 以 內 認 列 保 險 費 ; 超 過 視 為 員 工 薪 資 所 得 (5) 營 利 事 業 如 因 國 內 保 險 公 司 尚 未 經 營 之 險 種 或 情 形 特 殊, 需 要 向 國 外 保 險 業 投 保 者 : 應 核 實 認 定 (1) 國 內 保 險 費 : 應 取 得 依 保 險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之 保 險 業 者 收 據 及 保 險 單 保 險 費 (2) 團 體 壽 險 : 應 檢 具 保 險 費 收 據, 及 檢 附 列 有 每 一 被 保 險 員 工 保 險 費 之 明 細 表 憑 證 P. 351 A. 國 際 轉 運 貨 物 海 運 及 商 業 航 空 保 險 : 取 得 該 保 險 業 者 之 收 據 及 保 險 單 (3) 國 外 保 險 費 : B. 其 他 : 應 檢 具 擬 投 保 之 公 司 名 稱 險 種 保 險 金 額 保 險 費 及 保 險 期 間 等 資 料, 逐 案 報 經 保 險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1) 凡 雜 項 購 置 支 出 未 能 增 加 資 產 價 值, 或 效 能 未 超 過 2 年 或 金 額 未 超 過 8 萬 元 者 : 可 直 接 列 費 用 未 來 若 廢 損 時, 不 得 再 以 損 費 列 帳 雜 項 購 置 (2) 凡 雜 項 購 置 支 出 足 以 增 加 資 產 價 值, 且 效 能 超 過 2 年 金 額 超 過 8 萬 元 者 : 應 作 為 資 本 支 出 並 依 固 定 資 產 耐 用 年 數 表 規 定 核 列 折 舊 認 列 P. 351 (3) 整 批 購 置 大 量 器 具, 每 件 金 額 雖 未 超 過 8 萬 元, 其 耐 用 年 限 超 過 2 年 者, 仍 應 列 作 資 本 支 出 (4) 憑 證 : 雜 項 購 置 原 始 憑 證 為 統 一 發 票, 其 為 核 准 免 用 統 一 發 票 之 小 規 模 營 利 事 業 者, 應 取 得 普 通 收 據 規 定 : 凡 支 付 律 師 會 計 師 建 築 師 技 師 地 政 士 工 匠 等 之 報 酬, 均 屬 勞 務 費 用, 應 於 給 付 時, 依 法 扣 繳 所 得 稅 款 專 業 勞 務 費 用 認 列 (1) 原 始 憑 證 : 為 收 據 或 簽 收 之 簿 摺 P. 352 憑 證 (2) 若 直 接 匯 入 執 行 業 務 者 之 存 款 帳 戶 者 : 應 取 得 銀 行 送 金 單 或 匯 款 回 條 ( 書 有 執 行 業 務 者 姓 名 金 額 及 支 付 勞 務 費 字 樣 ) 第 23 頁

24 意 涵 : 研 究 發 展 費 包 括 營 利 事 業 為 研 究 新 產 品 或 新 技 術 改 進 生 產 技 術 改 進 提 供 勞 務 技 術 及 改 善 製 程 所 支 之 費 用 (1) 研 發 薪 資 : 研 究 發 展 單 位 專 門 從 事 研 究 發 展 工 作 之 全 職 人 員 之 薪 資 (2) 生 產 單 位 為 改 進 下 列 生 產 技 術 或 提 供 勞 務 技 術 之 費 用 (3) 研 究 用 消 耗 性 器 材 原 材 料 及 樣 品 之 費 用 : 應 完 整 紀 錄 進 領 料, 且 能 與 研 究 計 畫 紀 錄 或 報 告 相 互 勾 稽 研 發 支 出 範 圍 認 列 (4) 專 供 研 究 發 展 單 位 研 究 用 全 新 儀 器 設 備 之 折 舊 費 用 建 築 物 之 折 舊 費 用 或 租 金 P. 352 (5) 專 為 研 究 發 展 購 買 或 使 用 之 專 利 權 專 用 技 術 及 著 作 權 之 當 年 度 攤 折 或 支 付 之 費 用 (6) 委 託 國 外 ( 財 政 部 核 定 ) 或 國 內 大 專 校 院 或 研 究 機 構 研 究 或 聘 請 國 內 大 專 校 院 專 任 教 師 或 研 究 機 構 研 究 人 員 之 費 用 認 列 (1) 供 研 究 實 驗 用 之 器 材 設 備, 其 耐 用 年 數 不 及 2 年 者 : 得 列 為 當 年 度 研 發 費 用 (2) 耐 用 年 數 達 2 年 以 上 列 為 資 本 支 出, 依 耐 用 年 數 表 或 依 法 縮 短 1/2 年 數 逐 年 提 列 折 舊 餘 數 不 滿 1 年 不 予 計 算 意 涵 : 營 利 事 業 為 培 育 受 雇 員 工 辦 理 或 指 派 參 加 與 公 司 業 務 相 關 之 訓 練 活 動 所 支 付 之 費 用 (1) 師 資 : 鐘 點 費 及 旅 費 (2) 受 訓 員 工 : 旅 費 繳 交 訓 練 單 位 之 費 用 技 能 檢 定 費 用 員 工 範 圍 訓 練 費 (3) 教 材 費 實 習 材 料 費 文 具 用 品 費 醫 療 費 保 險 費 教 學 觀 摩 費 書 籍 雜 誌 費 訓 練 期 間 伙 食 費 場 地 費 P. 354 (4) 耐 用 年 數 不 及 2 年 之 訓 練 器 材 設 備 費 (1) 選 派 員 工 赴 國 外 進 修 或 研 習 所 支 付 之 費 用 : 應 訂 有 員 工 出 國 進 修 辦 法, 期 滿 並 應 返 回 公 司 服 務 規 定 (2) 建 教 合 作 給 付 該 合 作 學 校 之 費 用 或 補 助 費 : 應 有 合 作 計 畫 或 契 約 (3) 營 利 事 業 依 照 職 業 訓 練 法 規 規 定 提 繳 之 職 業 訓 練 費 ( 或 差 額 ): 得 以 當 年 度 費 用 列 支 (1) 原 則 : 權 利 金 支 出, 應 依 契 約 或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核 實 認 定 權 利 金 費 用 權 利 金 認 列 (2) 例 外 : 但 權 利 金 約 定 金 額, 超 出 一 般 常 規 者 : 除 經 提 出 正 當 理 由 外, 不 予 認 定 P. 354 (3) 歸 屬 : 有 關 生 產 製 造 技 術 之 權 利 金 支 出, 應 於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按 期 攤 折, 並 列 為 製 造 費 用 第 24 頁

25 (1) 支 付 國 內 廠 商 者, 應 有 統 一 發 票 及 契 約 證 明 (2) 支 付 我 國 境 內 居 住 之 個 人 者 : 應 有 收 據 及 契 約 證 明 權 利 金 (3) 支 付 國 外 廠 商 及 非 我 國 境 內 居 住 之 個 人 者, 除 應 有 契 約 證 明 並 取 得 對 方 發 票 或 收 據 外 : 憑 證 P. 355 A. 已 辦 理 結 匯 者 : 應 有 結 匯 證 明 文 件 B. 未 辦 理 結 匯 者, 應 有 銀 行 匯 付 或 轉 付 之 證 明 文 件 C. 若 屬 免 納 所 得 稅 者, 應 有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適 用 免 稅 規 定 之 證 明 文 件 名 單 (1) 營 利 事 業 不 論 實 際 供 給 膳 食 或 按 月 定 額 發 給 員 工 伙 食 代 金, 應 提 供 員 工 簽 名 或 蓋 章 之 名 單 (2) 國 際 航 運 業 供 給 膳 食, 得 免 提 供 員 工 簽 名 或 蓋 章 之 就 食 名 單 (1) 一 般 營 利 事 業 : 包 括 加 班 誤 餐 費, 職 工 每 人 每 月 伙 食 費 最 高 以 新 臺 幣 1,800 元 為 限 限 額 A. 國 內 航 線 : 每 人 每 日 最 高 以 新 臺 幣 180 元 為 限 伙 食 費 認 列 (2) 航 運 業 及 漁 撈 業 : B. 國 際 近 洋 航 線 ( 含 臺 灣 香 港 琉 球 航 線 ) : 每 人 每 日 最 高 以 新 臺 幣 210 元 為 限 P. 355 C. 國 際 遠 洋 航 線 : 每 人 每 日 最 高 以 新 臺 幣 250 元 為 限 (1) 主 食 及 燃 料 : 為 統 一 發 票, 其 為 核 准 免 用 統 一 發 票 之 小 規 模 營 利 事 業 者, 應 取 得 普 通 收 據 憑 證 (2) 蔬 菜 魚 類 肉 類 : 應 由 經 手 人 出 具 證 明 (3) 委 請 營 利 事 業 包 伙 或 在 其 他 營 利 事 業 搭 伙 者 : 為 統 一 發 票 或 普 通 收 據 (4) 若 伙 食 委 由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辦 理 者 : 為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出 具 之 收 據 (1) 佣 金 支 出 : 應 依 所 提 示 之 契 約, 或 其 他 具 居 間 仲 介 事 實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核 實 認 定 (2) 財 產 保 險 業 及 人 身 保 險 業 支 付 : 非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執 業 證 書 之 經 紀 人 佣 金, 或 代 理 人 之 代 理 費, 不 予 認 定 佣 金 支 出 認 列 (3) 外 銷 佣 金 : 超 過 出 口 貨 物 價 款 5%: 若 依 規 定 取 得 有 關 憑 證, 提 出 正 當 理 由 及 證 明 文 據 並 查 核 相 符 者, 准 予 認 定 P. 357 (4) 支 付 國 外 佣 金 若 受 款 人 為 出 口 廠 商 或 其 員 工 國 外 經 銷 商 直 接 向 出 口 廠 商 進 貨 之 國 外 其 他 廠 商, 不 予 認 定 代 理 商 或 代 銷 商 可 第 25 頁

26 (1) 支 付 營 業 人 之 佣 金 : 應 以 統 一 發 票 為 憑 ; 其 為 免 用 統 一 發 票 之 營 業 人 者, 以 收 據 為 憑 (2) 支 付 個 人 之 佣 金, 應 以 收 據 或 書 有 受 款 人 姓 名 金 額 及 支 付 佣 金 字 樣 之 銀 行 送 金 單 或 匯 款 回 條 為 憑 (3) 支 付 國 外 代 理 商 或 代 銷 商 之 佣 金, 應 提 示 雙 方 簽 訂 之 合 約 : A. 已 辦 理 結 匯 者 : 應 提 示 結 匯 銀 行 書 明 匯 款 人 及 國 外 受 款 人 姓 名 ( 名 稱 ) 地 址 結 匯 金 額 日 期 等 之 結 匯 證 明 佣 金 支 出 B. 未 辦 結 匯 者, 應 提 示 銀 行 匯 付 或 轉 付 之 證 明 文 件 憑 證 P. 358 C. 以 票 匯 方 式 匯 付 者, 應 提 示 收 款 人 確 已 實 際 收 到 該 票 匯 款 項 或 存 入 其 帳 戶 之 證 明 憑 予 認 定 D. 非 屬 代 理 商 或 代 銷 商, 無 法 提 示 合 約 者, 應 於 往 來 函 電 或 信 用 狀 載 明 給 付 佣 金 之 約 定 事 項 (4) 在 臺 以 新 臺 幣 支 付 國 外 佣 金 者 : A. 若 佣 金 在 出 口 貨 物 價 款 3 % 範 圍 內 : 應 取 具 國 外 代 理 商 或 代 銷 商 名 義 出 具 之 收 據 為 憑 予 以 認 定 B. 若 佣 金 超 過 3 % 者 : 如 另 能 提 供 國 外 代 理 商 或 代 銷 商 確 已 收 到 該 新 臺 幣 款 項 或 存 入 其 帳 戶 之 證 明 及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時, 准 予 認 定 費 用 認 列 : 預 先 提 列 備 抵 呆 帳 者, 得 於 提 列 年 度 列 報 呆 帳 費 用 借 呆 帳 損 失 貸 備 抵 呆 帳 提 列 範 圍 : 以 應 收 帳 款 及 應 收 票 據 為 限, 不 包 括 已 貼 現 之 票 據 提 列 基 礎 : 應 收 帳 款 及 應 收 票 據 債 權 之 估 價, 應 以 其 扣 除 預 計 備 抵 呆 帳 後 之 數 額 為 標 準 (1) 備 抵 呆 帳 餘 額,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應 收 帳 款 及 應 收 票 據 餘 額 之 1% 呆 帳 損 失 原 則 認 列 備 抵 餘 額 (2) 金 融 業 者 之 備 抵 呆 帳 餘 額,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債 權 餘 額 之 1% P. 359 限 額 例 外 : 若 企 業 實 際 呆 帳 之 發 生 比 率 超 過 標 準 者, 得 在 前 三 個 年 度 之 實 際 發 生 呆 帳 比 率 平 均 數 限 度 內 估 列 之 (1) 債 務 人 因 倒 閉 逃 匿 和 解 或 破 產 之 宣 告, 或 其 他 原 因, 致 債 權 之 一 部 或 全 部 不 能 收 回 者 情 形 實 際 (2) 債 權 中 有 逾 期 兩 年, 經 催 收 後, 未 經 收 取 本 金 或 利 息 者 發 生 已 提 列 : 應 由 備 抵 呆 帳 中 沖 銷 借 備 抵 呆 帳 貸 應 收 帳 款 處 理 未 提 列 : 應 直 接 認 列 當 年 度 費 用 借 呆 帳 費 用 貸 應 收 帳 款 第 26 頁

27 呆 帳 損 失 特 殊 (1) 分 期 付 款 銷 貨 採 毛 利 百 分 比 法 計 算 損 益 者 : 其 應 收 債 權, 不 得 提 列 備 抵 呆 帳 認 列 案 例 P. 359 (2) 分 期 付 款 銷 貨 採 普 通 銷 貨 法 計 算 損 益 者, 其 約 載 分 期 付 款 售 價 與 現 銷 價 格 之 差 額 部 分 之 債 權, 不 得 提 列 備 抵 呆 帳 (1) 債 務 人 倒 閉 逃 匿, 致 債 權 之 一 部 或 全 部 不 能 收 回 之 認 定, 應 取 具 郵 政 事 業 無 法 送 達 之 存 證 函,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A. 債 務 人 為 營 利 事 業 : 存 證 函 應 書 有 該 營 利 事 業 倒 閉 或 他 遷 不 明 前 之 確 實 營 業 地 址 B. 債 務 人 為 個 人 : a. 已 辦 理 戶 籍 異 動 登 記 者, 由 稽 徵 機 關 查 對 戶 籍 資 料, 憑 以 認 定 b. 屬 行 蹤 不 明 者, 應 有 戶 政 機 關 發 給 之 債 務 人 戶 籍 謄 本 或 證 明 C. 債 務 人 居 住 國 外 者 : 應 取 得 債 務 人 所 在 地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倒 閉 逃 匿 前 登 記 營 業 地 址 之 證 明 文 件, 並 經 我 國 駐 外 機 構 驗 證 屬 實 D. 債 務 人 居 住 大 陸 地 區 者 : 應 取 得 其 倒 閉 逃 匿 前 登 記 營 業 地 址 之 證 明 文 件, 並 經 陸 委 會 委 託 處 理 兩 岸 人 民 往 來 事 務 之 機 構 驗 證 (2) 債 務 人 重 整 和 解 或 破 產 之 宣 告, 或 其 他 原 因, 致 債 權 之 一 部 或 全 部 不 能 收 回 者, 應 檢 具 下 列 憑 證 憑 以 認 定 呆 帳 損 失 a. 如 為 法 院 之 和 解 ( 包 括 破 產 前 法 院 之 和 解 或 訴 訟 上 之 和 解 ): 應 有 法 院 之 和 解 筆 錄, 或 裁 定 書 憑 證 A. 屬 和 解 者 : P. 359 b. 如 為 商 業 會 工 業 會 之 和 解 : 應 有 和 解 筆 錄 B. 屬 破 產 之 宣 告 或 依 法 重 整 者, 應 有 法 院 之 裁 定 書 C. 屬 申 請 法 院 強 制 執 行, 債 務 人 財 產 不 足 清 償 債 務 或 無 財 產 可 供 強 制 執 行 者 : 應 有 法 院 發 給 之 債 權 憑 證 D. 屬 債 務 人 依 國 外 法 令 進 行 清 算 者 : 應 有 證 明 清 算 完 結 之 相 關 文 件 及 我 國 駐 外 機 關 之 驗 證 或 證 明 (3) 債 權 逾 期 二 年 經 催 收, 未 能 收 取 本 金 或 利 息 者 : A. 應 取 具 郵 政 事 業 已 送 達 之 存 證 函 以 拒 收 或 人 已 亡 故 為 由 退 回 之 存 證 函 B. 或 向 法 院 訴 追 之 催 收 證 明 外 銷 損 失 (1) 外 銷 業 務 因 解 除 變 更 買 賣 契 約 或 因 違 約 給 付 賠 償, 或 因 運 送 及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而 發 生 損 失, 經 查 明 屬 實 者, 應 予 認 定 認 列 P. 361 (2) 外 銷 損 失 不 應 由 該 營 利 事 業 本 身 負 擔, 或 受 有 保 險 賠 償 部 分 : 不 得 列 為 損 失 第 27 頁

28 (1) 外 銷 損 失 之 認 定 : 除 應 檢 附 買 賣 契 約 書 國 外 進 口 商 索 賠 文 件 國 外 公 證 機 構 或 檢 驗 機 構 所 出 具 足 以 證 明 之 文 件 等 外, A. 若 事 業 以 給 付 外 匯 方 式 賠 償, 並 經 銀 行 結 匯 者 : 應 提 出 結 匯 證 明 文 件 B. 若 事 業 以 給 付 外 匯 方 式 賠 償, 但 未 辦 理 結 匯 者 : 應 有 銀 行 匯 付 或 轉 付 之 證 明 文 件 外 銷 損 失 憑 證 C. 補 運 或 掉 換 出 口 貨 品 者 : 應 檢 具 海 關 核 發 之 出 口 報 單 或 郵 政 機 關 核 發 之 國 際 包 裹 執 據 影 本 P. 361 D. 在 臺 以 新 台 幣 支 付 方 式 賠 償 者 : 應 取 得 國 外 進 口 商 出 具 之 收 據 E. 以 減 收 外 匯 方 式 賠 償 者 : 應 檢 具 證 明 文 件 (2) 外 銷 損 失 金 額 每 筆 在 新 台 幣 50 萬 元 以 下 者, 得 免 附 前 款 規 定 之 國 外 公 證 或 檢 驗 機 構 出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折 舊 法 : 得 採 平 均 法 定 率 遞 減 法 年 數 合 計 法 生 產 數 量 法 工 作 時 間 法 等 方 法 ; 資 產 種 類 繁 多 者, 得 分 類 綜 合 計 算 之 (1) 資 產 出 價 取 得 : 成 本 指 取 得 價 格, 包 括 取 得 之 代 價, 及 因 取 得 並 為 適 於 營 業 上 使 用 而 支 付 之 一 切 必 需 費 用 成 本 (2) 自 行 製 造 或 建 築 者 : 成 本 指 製 造 或 建 築 價 格, 包 括 自 設 計 製 造 建 築 以 至 適 於 營 業 上 使 用 而 支 付 之 一 切 必 要 工 料 及 費 用 (3) 資 產 之 因 擴 充 換 置 改 良 修 理 而 增 加 其 價 值 或 效 能 者 : 得 就 增 加 價 值 或 效 能 之 支 出, 加 入 成 本 餘 額 內 計 算 提 列 基 礎 : 各 固 定 資 產 有 殘 值 可 預 計 者, 應 依 法 先 自 其 成 本 中 減 除 殘 值 後, 以 其 餘 額 為 折 舊 計 算 基 礎 折 舊 費 用 認 列 (1) 除 經 政 府 獎 勵 特 予 縮 短 外, 不 得 低 於 或 依 固 定 資 產 耐 用 年 數 表 之 規 定 P. 361 耐 用 年 限 (2) 防 止 水 污 染 或 空 氣 污 染 所 增 置 之 設 備 : 耐 用 年 數 得 縮 短 為 2 年 ( 應 檢 附 工 業 主 管 機 關 之 證 明 ) 記 提 時 間 : 折 舊 提 列 採 用 平 均 法 定 率 遞 減 法 或 年 數 合 計 法 者, 以 1 年 為 計 算 單 位 ; 未 滿 1 年 者, 按 月 數 比 例 計 算 之 ; 不 滿 1 月 者, 以 月 計 (1) 閒 置 : 因 未 供 營 業 上 使 用 而 閒 置 之 固 定 資 產 : 除 其 折 舊 方 法 採 用 工 作 時 間 法 或 生 產 數 量 法 外, 應 繼 續 提 列 折 舊 續 後 (2) 資 產 於 耐 用 年 限 屆 滿 仍 繼 續 使 用 者 : 重 估 殘 值 可 使 用 年 數, 並 按 原 提 列 方 法 計 提 折 舊 處 理 A. 應 提 供 證 明 文 件 事 前 報 請 稽 徵 機 關 核 備 核 實 認 定, 並 以 未 折 減 餘 額 列 為 該 年 損 失 (3) 固 定 資 產 因 事 故 提 早 毀 滅 或 廢 棄 者 : B. 若 有 廢 料 售 價 之 收 入 者, 應 將 售 價 作 為 收 益 第 28 頁

29 (1) 營 利 事 業 新 購 置 之 乘 人 小 客 車 計 提 折 舊 時 : 其 成 本 以 不 超 過 250 萬 元 為 限 折 舊 費 用 小 客 車 認 列 折 舊 限 額 (2) 經 營 小 客 車 租 賃 業 務 之 營 利 事 業 之 乘 人 小 客 車 計 提 折 舊 時 : 其 成 本 以 不 超 過 500 萬 元 為 限 P. 361 註 : 前 二 款 小 客 車 如 於 使 用 後 出 售 毀 滅 廢 棄 時, 其 收 益 或 損 失 計 算, 仍 應 以 原 始 成 本 計 算 之 未 折 減 餘 額 為 基 礎 攤 折 法 : 應 採 平 均 法 無 形 資 產 (1) 營 業 權 : 為 10 年 攤 銷 P. 364 (2) 著 作 權 : 為 15 年 攤 折 年 數 (3) 商 標 權 專 利 權 及 其 他 特 許 權 : 為 取 得 後 法 定 享 有 之 年 數 (4) 商 譽 : 最 低 為 5 年 A. 原 則 :98 年 後 應 列 為 費 用 (1) 營 利 事 業 之 開 辦 費 : B. 事 業 有 解 散 廢 止 或 轉 讓 情 事 時, 尚 有 未 攤 提 之 開 辦 費 餘 額, 應 併 清 算 申 報 之 損 費 處 理 特 殊 支 出 攤 銷 (2) 繳 付 電 力 線 路 補 助 費 : 應 按 約 定 使 用 年 限 分 年 攤 提 ; 其 未 約 定 使 用 年 限 者, 按 5 年 攤 提 ; 其 屬 租 用 者, 亦 同 P. 364 (3) 支 付 土 地 改 良 暨 探 測 礦 藏 漁 場 等 費 用 支 出 : 均 分 3 年 攤 銷 之 (1) 支 付 資 本 主 或 合 夥 人 配 偶 ( 採 分 別 財 產 制 ), 且 依 法 登 記 有 案 者 之 利 息 : 應 予 認 定 (2) 固 定 資 產 建 築 完 成 後 支 付 之 利 息, 可 作 費 用 列 支 所 稱 建 築 完 成, 指 取 得 使 用 執 照 之 日 或 實 際 完 工 受 領 之 日 (3) 購 買 土 地 經 辦 妥 過 戶 手 續 或 交 付 使 用 後 之 借 款 利 息 : 可 作 費 用 列 支 利 息 支 出 認 列 認 列 範 圍 (4) 利 息 支 出 未 扣 繳 所 得 稅 款 者 : 除 依 所 得 稅 法 第 一 百 十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外, 應 予 認 定 P. 365 (5) 因 土 地 以 外 進 貨 借 款 所 支 付 之 利 息 : 應 以 財 務 費 用 列 支 (6) 支 付 代 銷 商 及 經 銷 商 保 證 金 之 事 先 約 定 利 息, 並 經 查 明 對 方 列 有 利 息 收 入 者 : 應 予 核 實 認 定 (7) 企 業 因 結 算 申 報 經 核 定 補 繳 稅 款 所 加 計 之 利 息, 及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確 定 應 補 繳 稅 款 所 加 計 之 利 息 : 得 以 費 用 列 支 第 29 頁

30 (1) 資 本 之 利 息 ( 股 利 ), 為 盈 餘 之 分 配, 不 得 列 為 費 用 或 損 失 (2) 非 營 業 所 必 需 之 借 款 利 息 : 不 予 認 定 (3) 債 權 人 有 誤 或 不 明 之 借 款 利 息 : 不 予 認 定 (4) 股 東 往 來 : 獨 資 之 資 本 主 及 合 夥 組 織 之 合 夥 人, 所 借 貸 之 款 項, 均 應 以 資 本 主 往 來 論, 不 得 列 支 利 息 (5) 支 付 資 本 主 或 合 夥 人 配 偶 ( 採 共 有 財 產 制 ) 之 利 息 : 不 予 認 定 (6) 因 購 置 或 增 建 土 地 以 外 固 定 資 產 之 可 資 本 化 利 息, 不 得 列 為 費 用 或 損 失 (7) 購 買 土 地 之 借 款 利 息 : 應 列 為 資 本 支 出, 不 得 列 為 費 用 或 損 失 不 認 列 項 目 (8) 以 出 售 或 投 資 目 的 之 土 地 借 款 利 息 : 應 以 遞 延 費 用 列 帳, 於 土 地 出 售 時, 再 轉 作 其 收 入 之 減 項 費 用 剔 除 (9) 企 業 將 融 資 貸 放 他 人, 若 收 取 利 率 低 於 所 支 付 利 率 者 : 該 利 息 差 額, 不 予 認 定 (10) 營 利 事 業 以 股 東 名 義 向 金 融 業 借 款 之 利 息 : 不 予 認 定 但 有 取 得 個 人 出 具 收 據, 且 辦 理 扣 繳 所 得 者, 可 核 實 認 定 (11) 向 金 融 業 以 外 之 借 款 利 息, 超 過 利 率 標 準 部 分 : 不 予 認 定 利 息 支 出 認 列 (12) 分 期 付 款 購 置 設 備 之 利 息 支 出, 或 分 期 付 款 價 格 與 現 購 價 格 之 差 額 : 應 併 入 資 產 成 本 P. 365 (13) 補 繳 暫 繳 稅 款 所 加 計 之 利 息 滯 納 利 息 自 動 補 報 並 補 繳 漏 稅 款 所 加 計 之 利 息 : 不 得 列 為 費 用 (14) 未 經 核 准 之 分 公 司 向 總 公 司 支 付 之 利 息 : 不 予 認 定 (1) 支 付 金 融 業 之 利 息, 為 金 融 業 之 結 算 單 或 證 明 書 (2) 支 付 其 他 債 權 者 之 利 息 : 為 收 息 者 之 收 據 支 出 憑 證 A. 已 辦 理 結 匯 者 : 應 有 結 匯 證 明 文 件 (3) 支 付 國 外 債 權 人 之 借 款 利 息, 除 應 取 得 收 息 者 之 收 據 外 : B. 未 辦 結 匯 者 : 應 有 銀 行 匯 付 或 轉 付 之 證 明 文 件 規 定 : 已 實 現 之 兌 換 虧 損 可 列 為 損 失 ; 其 僅 係 因 匯 率 之 調 整 而 產 生 之 帳 面 虧 損, 不 得 列 計 損 失 兌 換 虧 損 (1) 製 作 明 細 表 : 兌 換 虧 損 應 有 明 細 計 算 表 以 資 核 對 認 列 流 程 假 設 P. 367 (2) 訂 定 流 程 假 設 : 兌 換 盈 虧 之 計 算, 得 以 先 進 先 出 法 或 移 動 平 均 法 之 方 式 處 理 會 計 歸 屬 : 營 利 事 業 國 外 進 銷 貨 之 匯 率 變 動 損 失, 應 列 為 當 年 度 兌 換 虧 損, 免 再 調 整 其 外 銷 收 入 或 進 料 進 貨 成 本 第 30 頁

31 規 定 : 投 資 損 失 應 以 實 現 者 為 限 ; 其 被 投 資 之 事 業 發 生 虧 損, 而 原 出 資 額 並 未 折 減 者, 不 予 認 定 證 明 文 件 : 投 資 損 失 應 有 被 投 資 事 業 之 減 資 彌 補 虧 損 合 併 破 產 或 清 算 證 明 文 件 被 投 資 事 業 在 國 外 或 大 陸 地 區, 投 資 損 失 應 依 法 認 證 投 資 損 失 (1) 公 司 依 廢 止 前 促 產 條 例 提 列 之 國 外 投 資 損 失 準 備, 自 提 列 五 年 內 無 實 際 投 資 損 失, 應 將 準 備 轉 作 第 五 年 之 收 益 課 稅 認 列 落 日 規 定 P. 368 (2) 營 利 事 業 因 解 散 撤 銷 廢 止 或 轉 讓, 依 稅 法 規 定 計 算 清 算 所 得 時, 其 國 外 投 資 損 失 準 備 之 餘 額, 應 轉 作 當 年 度 之 收 益 課 稅 (1) 減 資 彌 補 虧 損 :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日 或 股 東 會 決 議 減 資 日 損 失 基 準 日 (2) 合 併 : 合 併 基 準 日 (3) 破 產 : 法 院 破 產 終 結 裁 定 日 (4) 清 算 : 股 東 或 股 東 會 承 認 之 日 定 義 : 不 可 抗 力 之 災 害, 指 地 震 風 災 水 災 旱 災 蟲 災 火 災 及 戰 禍 等 損 失 鑑 定 (1) 派 員 勘 查 : 應 於 災 害 發 生 後 30 日 內 檢 具 損 失 清 單 及 證 明 文 件, 報 請 該 管 稽 徵 機 關 派 員 勘 查 (2) 核 實 認 定 : 未 依 前 項 規 定 報 經 該 管 稽 徵 機 關 派 員 勘 查, 而 能 提 出 確 實 證 據 證 明 其 損 失 屬 實 者, 該 管 稽 徵 機 關 仍 應 核 實 認 定 (1) 災 害 損 失 : 應 列 為 當 年 度 損 失 但 損 失 較 為 鉅 大 者, 得 於 五 年 內 平 均 攤 列 ( 亦 即 用 未 來 獲 利 彌 補 ) 災 害 損 失 認 列 規 定 (2) 保 險 理 賠 : 凡 遭 受 不 可 抗 力 之 災 害 損 失 受 有 保 險 賠 償 部 份, 不 得 列 為 費 用 或 損 失 P. 371 (3) 出 售 利 益 : 因 受 災 害 損 壞 之 資 產, 其 於 出 售 時 有 售 價 收 入 者, 該 項 售 價 收 入, 應 列 入 收 益 (1) 建 築 物 機 械 飛 機 舟 車 器 具 之 全 部 或 一 部 分 遭 受 災 害 損 壞 : 應 按 該 損 壞 比 例, 依 帳 面 淨 餘 額 計 算, 列 為 當 年 度 損 失 金 額 (2) 存 貨 因 災 害 而 變 質 損 壞 毀 滅 廢 棄 : 應 有 確 實 證 明 文 據, 並 依 據 有 關 帳 據 核 實 認 定 認 定 (3) 支 付 因 災 害 傷 亡 員 工 之 醫 藥 費 喪 葬 費 及 救 濟 金 等 費 用 : 應 取 得 有 關 機 關 或 醫 院 出 具 之 證 明 書 據, 予 以 核 實 認 定 (4) 運 輸 損 失 : 均 應 提 出 證 明 但 依 商 品 性 質 不 可 能 提 出 證 明 者, 得 參 酌 當 地 同 業 該 商 品 通 常 運 輸 損 失 率 認 定 之 (1) 一 般 : 商 品 或 原 料 物 料 在 製 品 等 報 廢 者 : 需 同 時 採 商 品 盤 損 認 定 的 兩 要 件 商 品 報 廢 損 失 認 列 (2) 特 殊 : 生 鮮 農 魚 類 商 品 或 原 料 物 料 在 製 品 過 期 或 變 質 無 法 久 存 者 : 只 需 依 會 計 師 年 度 所 得 稅 查 核 簽 證 報 告 核 實 認 定 P. 369 (3) 商 品 報 廢 如 有 廢 品 出 售 收 入 : 應 列 為 其 他 收 入 或 商 品 報 廢 損 失 之 減 項 第 31 頁

32 (1) 盤 損 科 目 : 僅 係 對 於 存 貨 採 永 續 盤 存 制 或 經 核 准 採 零 售 價 法 者 適 用 之 A. 應 於 事 實 發 生 後 30 日 內 檢 具 清 單 報 請 該 管 稽 徵 機 關 調 查, 經 查 明 屬 實 者, 應 予 認 定 (2) 盤 損 認 定 : 商 品 盤 損 B. 或 經 會 計 師 盤 點 並 提 出 查 核 簽 證 報 告 或 年 度 所 得 稅 查 核 簽 證 報 告, 經 查 明 屬 實 者, 應 予 認 定 認 列 P. 369 (3) 若 盤 損 係 因 自 然 損 耗 或 滅 失 而 無 法 提 出 證 明 文 件 者 : 如 該 事 業 會 計 制 度 健 全, 且 盤 點 結 果 商 品 盤 損 率 在 1% 以 下 者, 得 予 認 定 A. 買 賣 業 商 品 盤 損 門 檻 =( 期 初 存 貨 + 本 期 進 貨 - 進 貨 退 出 及 折 讓 ) 1% B. 製 造 業 商 品 盤 損 門 檻 =( 原 物 料 製 成 品 及 在 製 品 期 初 存 貨 + 本 期 進 料 - 進 料 退 出 及 折 讓 + 直 接 人 工 + 製 造 費 用 ) 1% (1) 因 業 務 關 係 支 付 員 工 喪 葬 費 撫 卹 費 或 賠 償 金, 取 得 確 實 證 明 文 據 者 (2) 因 業 務 需 要 免 費 發 給 員 工 之 工 作 服 (3) 違 約 金 及 沒 收 保 證 金 經 取 得 證 明 文 據 者 (4) 竊 盜 損 失 無 法 追 回, 經 提 出 損 失 清 單 及 警 察 機 關 之 證 明 文 件 者, 其 未 受 有 保 險 賠 償 部 分 範 圍 (5) 因 車 禍 支 付 被 害 人 或 其 親 屬 之 醫 藥 費 喪 葬 費 撫 卹 費 或 賠 償 金 等, 經 取 得 確 實 證 明 文 件 者, 其 未 受 有 保 險 賠 償 部 分 (6) 購 置 體 育 器 具 及 本 身 舉 辦 員 工 體 育 活 動 所 支 付 之 各 項 費 用 (7) 舞 廳 等 依 政 府 規 定 所 繳 納 之 特 別 許 可 年 費 其 他 費 損 (8) 聘 請 外 籍 人 員 來 臺 服 務, 附 有 聘 僱 合 約 者, 其 到 任 及 返 任 歸 國 之 行 李 運 送 費 用 認 列 P. 371 (9) 表 揚 特 優 員 工 或 慶 典 獎 勵 優 良 員 工 等 之 獎 品 (10) 營 利 事 業 依 法 令 規 定 應 負 擔 之 廢 一 般 容 器 及 廢 輪 胎 等 回 收 清 除 或 處 理 費 用 憑 證 : 其 他 費 用 或 損 失 之 原 始 憑 證, 除 應 取 得 確 實 證 明 文 件 者 外, 為 統 一 發 票 或 普 通 收 據 情 況 : 營 利 事 業 帳 載 應 付 未 付 之 帳 款 費 用 損 失 及 其 他 各 項 債 務, 逾 請 求 權 時 效 尚 未 給 付 者 其 他 收 入 (1) 應 於 時 效 消 滅 年 度 轉 列 其 他 收 入 P. 371 規 定 (2) 若 後 續 仍 實 際 給 付 時, 再 以 營 業 外 支 出 列 帳 第 32 頁

33 所 得 稅 : 個 人 綜 合 所 得 稅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扣 繳 他 人 之 所 得 稅 款, 均 不 得 列 為 費 用 或 損 失 (1) 依 加 值 型 及 非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法 第 四 章 第 二 節 計 算 繳 納 之 營 業 稅 : 應 以 稅 捐 科 目 列 支 營 業 稅 (2) 依 營 業 稅 法 規 定 不 得 扣 抵 之 進 項 稅 款 : 得 就 其 支 出 性 質, 列 為 成 本 損 失 或 費 用 (3) 可 扣 抵 之 進 項 稅 額 及 可 退 還 或 留 抵 之 溢 付 稅 額 : 如 自 動 放 棄 扣 抵, 得 就 其 支 出 性 質, 列 為 成 本 損 失 或 費 用 (4) 依 規 定 被 追 繳 之 營 業 稅, 不 得 列 為 本 事 業 之 費 用 或 損 失 稅 捐 認 列 歸 屬 土 增 稅 : 營 利 事 業 出 售 土 地 所 繳 納 之 土 地 增 值 稅, 應 在 該 項 出 售 土 地 之 收 入 項 下 減 除 P. 356 印 花 契 稅 : 購 買 土 地 房 屋 所 繳 之 契 稅 印 花 稅 等, 應 併 入 土 地 或 房 屋 之 成 本 關 稅 : 進 口 貨 物 之 關 稅, 應 列 為 貨 物 之 成 本 貨 物 稅 : 應 納 貨 物 稅 及 菸 酒 稅 廠 商, 繳 納 原 物 料 之 貨 物 稅 及 菸 酒 稅, 應 准 併 當 年 度 進 貨 成 本 或 製 造 成 本 核 實 認 定 租 賃 稅 捐 : 租 用 或 借 用 不 動 產 或 交 通 工 具 等 之 稅 捐, 經 契 約 約 定 由 承 租 人 或 借 用 人 負 擔 者, 應 視 同 租 金 支 出 罰 款 : 各 種 稅 法 所 規 定 之 滯 納 金 滯 報 金 怠 報 金 等 及 各 種 法 規 所 科 處 之 罰 鍰, 暨 未 依 法 扣 繳 而 補 繳 之 稅 款 不 予 認 定 第 6 節 未 分 配 盈 餘 申 報 實 務 與 注 意 事 項 對 象 : 未 分 配 盈 餘 無 論 為 正 為 零 為 負, 皆 應 辦 理 未 分 配 盈 餘 申 報 申 報 期 限 : 採 歷 年 制, 結 算 申 報 後 次 年 5 月 1 日 起 至 5 月 31 日 止 非 歷 年 制, 為 結 算 申 報 後 次 年 第 5 月 的 一 個 月 申 報 程 序 : 應 依 規 定 計 算 未 分 配 盈 餘 與 應 加 徵 之 稅 額, 並 填 具 申 報 書 向 該 管 稽 徵 機 關 申 報, 於 申 報 前 應 自 行 繳 納 未 分 配 盈 餘 申 報 處 罰 : 此 申 報 之 催 報 滯 報 怠 報 及 處 罰, 與 結 算 申 報 相 同 ( 已 申 報 但 有 漏 報 或 短 報 者, 處 所 漏 稅 額 1 倍 以 下 之 罰 鍰 ) P. 373 (1) 未 設 置 或 未 記 載 可 扣 抵 稅 帳 戶 : 處 3,000~7,500 元, 並 限 1 月 改 進 ; 未 改 進, 處 7,500~15,000 元, 按 月 處 罰 止 罰 則 (2) 超 額 分 配 可 扣 抵 稅 額 及 不 得 分 配 可 扣 抵 稅 額 而 分 配 之 處 罰 : 令 限 期 補 繳, 並 按 超 額 金 額 處 1 倍 以 下 罰 鍰 (3) 未 按 實 申 報 或 填 發 股 利 憑 單 : 令 限 期 補 報, 按 可 扣 抵 總 額 20% 內 處 罰 (1,500~30,000 元 ), 自 動 補 報 減 半 ( 若 當 期 無 應 計 入 或 應 減 除 金 額, 則 免 罰 ) (4) 未 依 限 申 報 或 未 據 實 申 報 帳 戶 變 動 明 細 資 料 : 處 7,500 元 之 罰 鍰, 並 限 期 捕 報, 可 按 月 連 續 罰, 直 到 補 報 為 止 第 3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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