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遭受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多元處理模式(含教育輔導措施)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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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遭 受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之 多 元 處 理 模 式 ( 含 教 育 輔 導 措 施 ) 專 案 研 究 結 案 報 告 委 託 單 位 : 教 育 部 執 行 單 位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計 畫 主 持 人 : 蔡 麗 芳 副 教 授 ( 諮 商 與 輔 導 學 系 ) 協 同 主 持 人 : 李 芃 娟 副 教 授 (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 執 行 期 間 :101 年 8 月 1 日 至 102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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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次 目 次... ii 表 目 錄... iv 圖 目 錄...v 摘 要... vi 第 一 章 緒 論 ( 研 究 主 旨 )...1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 緣 起 )... 1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 預 期 目 標 ) 與 研 究 問 題... 2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 研 究 背 景 分 析 )...3 第 一 節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定 義 與 身 心 發 展 特 徵... 3 第 二 節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成 為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加 害 者 的 成 因 探 討 第 三 節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對 身 心 障 礙 受 害 學 生 的 影 響 第 四 節 涉 及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後 續 處 遇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24 第 一 節 研 究 設 計 與 架 構 第 二 節 研 究 參 與 者 第 三 節 研 究 工 具 第 四 節 研 究 程 序 ( 研 究 步 驟 ) 第 五 節 資 料 收 集 與 分 析 第 六 節 研 究 倫 理 第 七 節 研 究 品 質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37 第 一 節 特 殊 教 育 老 師 的 觀 點 第 二 節 輔 導 主 任 及 性 平 會 執 行 秘 書 的 觀 點 第 三 節 心 理 專 業 實 務 工 作 者 的 觀 點 第 四 節 特 殊 教 育 與 諮 商 輔 導 學 者 專 家 的 觀 點 第 五 節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觀 點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一 節 結 論 第 二 節 建 議 參 考 文 獻 一 中 文 部 分 二 英 文 部 分 附 錄 一 聽 視 覺 障 礙 學 生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經 驗 ( 受 害 者 ) 個 別 訪 談 指 引 附 錄 二 智 能 障 礙 學 生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經 驗 ( 受 害 者 ) 個 別 訪 談 指 引 附 錄 三 聽 視 覺 障 礙 學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經 驗 ( 加 害 者 ) 個 別 訪 談 指 引 ii

4 附 錄 四 智 能 障 礙 學 生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經 驗 ( 加 害 者 ) 個 別 訪 談 指 引 附 錄 五 聽 視 覺 障 礙 非 性 平 事 件 學 生 個 別 訪 談 指 引 附 錄 六 智 能 障 礙 非 性 平 事 件 學 生 個 別 訪 談 指 引 附 錄 七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焦 點 團 體 指 引 附 錄 八 專 業 助 人 實 務 工 作 者 焦 點 團 體 指 引 附 錄 九 特 殊 教 育 及 性 別 教 育 學 者 焦 點 團 體 指 引 附 錄 十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輔 導 行 政 人 員 或 性 平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焦 點 團 體 指 引 附 錄 十 一 研 究 參 與 同 意 書 附 錄 十 二 研 究 省 思 日 誌 iii

5 表 目 錄 表 2-1 我 國 身 心 障 礙 之 智 能 障 礙 等 級 表... 4 表 2-2 我 國 身 心 障 礙 之 聽 覺 障 礙 等 級 表... 7 表 2-3 我 國 身 心 障 礙 之 視 覺 障 礙 等 級 表 表 3-1 參 與 研 究 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表 表 3-2 參 與 本 研 究 之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基 本 資 料 表 表 3-3 參 與 本 研 究 之 輔 導 行 政 人 員 或 性 平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基 本 資 料 表 表 3-4 參 與 本 研 究 之 特 殊 教 育 與 諮 商 輔 導 學 者 基 本 資 料 表 表 3-5 參 與 本 研 究 之 專 業 助 人 實 務 工 作 者 基 本 資 料 表 表 4-1 智 能 障 礙 學 生 自 我 保 護 知 識 摘 要 表 4-2 智 能 障 礙 學 生 對 環 境 中 的 性 刺 激 的 看 法 表 4-3 受 害 者 性 平 事 件 後 續 的 影 響 表 4-4 加 害 者 對 自 身 的 性 平 事 件 的 看 法 之 摘 要 iv

6 圖 目 錄 圖 3-1 研 究 架 構 v

7 摘 要 本 研 究 主 要 目 的 是 分 析 國 內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校 園 中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受 害 者 的 創 傷 經 驗 與 加 害 者 的 行 為 成 因, 並 探 討 目 前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處 遇 之 實 務 現 況, 故 本 研 究 採 取 半 結 構 個 別 訪 談 法, 訪 談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27 人, 另 舉 行 6 場 焦 點 團 體, 分 別 訪 談 具 有 實 際 處 理 性 騷 擾 或 性 侵 害 事 件 經 驗 的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15 人, 輔 導 或 性 平 業 務 行 政 人 員 6 人, 特 殊 教 育 與 諮 商 輔 導 學 者 5 人, 心 理 專 業 助 人 實 務 工 作 者 18 人, 將 所 收 集 之 訪 談 資 料 進 行 質 性 分 析 本 研 究 依 據 資 料 分 析 結 果, 提 出 下 列 結 論 ; 1.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生 理 發 展 與 一 般 青 少 年 相 似, 認 知 功 能 則 是 影 響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性 認 知 的 重 要 關 鍵 認 知 功 能 的 限 制, 侷 限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對 滿 足 性 需 求 行 為 之 合 宜 性 的 理 解, 也 侷 限 性 騷 擾 或 性 侵 害 事 件 預 防 與 處 遇 的 效 果 2.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成 為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加 害 者 之 成 因 是 多 元 的, 相 互 促 成, 並 非 單 一 因 素 所 導 致 主 要 原 因 有 : 父 母 未 正 視 孩 子 的 生 理 需 求, 給 予 合 宜 的 教 導 ; 環 境 中 性 刺 激 過 多, 保 護 機 制 不 足 ; 監 控 程 度 較 低 的 空 檔 較 容 易 發 生 性 平 事 件 ; 對 性 遊 戲 的 警 覺 性 不 足 ; 加 害 人 的 轉 學 時 的 轉 銜 未 落 實 ; 人 際 ( 愛 ) 的 需 求 與 身 體 ( 性 ) 接 觸 混 淆 ; 自 我 控 制 力 低, 知 與 行 之 間 的 落 差 很 大 ; 認 知 功 能 較 佳 者 具 有 較 高 的 權 力, 通 常 扮 演 性 接 觸 的 啟 動 者 ; 以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行 為 引 起 注 意 或 關 懷 3. 由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的 受 害 者 轉 變 成 加 害 者 的 可 能 原 因, 有 下 列 三 點 : 過 去 性 創 傷 的 性 化 行 為 侵 犯 了 別 人 ; 以 傷 害 相 對 弱 勢 的 他 人 作 為 憤 怒 或 報 復 的 出 口 ; 複 製 愉 悅 的 性 經 驗 4.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成 為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的 受 害 者 的 可 能 原 因, 有 下 列 三 點 : 順 服 不 敢 反 抗 ; 人 際 ( 愛 ) 的 需 求 與 身 體 ( 性 ) 接 觸 混 淆 ; 應 變 能 力 有 限 5.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遭 受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之 後 的 創 傷 反 應, 主 要 有 做 惡 夢 睡 不 好 焦 慮 傷 心 害 怕 等 較 明 顯 的 情 緒 起 伏 也 有 學 生 會 出 現 兩 極 化 的 行 為, 或 是 以 受 害 者 的 姿 態 出 現, 滿 足 自 己 被 關 心 的 需 求 但 是 當 受 害 的 學 生 認 為 加 害 者 對 自 己 很 好, 或 無 法 理 解 自 己 哪 裡 受 害, 通 常 這 類 的 受 害 者 就 不 會 出 現 創 傷 反 應 6. 發 生 校 園 性 騷 擾 或 性 侵 害 事 件 時, 一 般 性 的 處 遇 策 略 如 下 : 加 強 進 行 性 教 育 或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 強 化 宿 舍 管 理 ; 增 加 學 校 警 示 系 統 功 能 ; 落 實 情 感 教 育 ; 讓 學 生 有 發 揮 能 力 或 獲 得 成 就 感 的 機 會, 轉 移 對 性 的 過 度 關 注 7. 特 別 針 對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之 身 心 障 礙 受 害 者 的 處 遇 策 略, 主 要 有 下 列 措 施 : 轉 介 心 理 專 業 人 員 協 助 ; 重 建 心 理 的 安 全 感 ; 提 供 被 害 人 足 夠 的 保 護 ; 建 立 良 好 的 師 生 關 係 成 為 被 害 人 的 支 持 系 統 8. 特 別 針 對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中 之 身 心 障 礙 加 害 者 的 處 遇 策 略, 主 要 有 下 列 措 施 : 避 免 標 籤 化, 並 與 加 害 者 建 立 合 作 關 係 ; 轉 介 心 理 專 業 人 員 協 助 ; 對 加 害 者 做 必 要 的 行 為 控 制 ; 獲 取 家 長 的 合 作 與 配 合 ; 與 社 會 工 作 或 精 神 醫 學 或 司 法 進 行 跨 專 業 的 vi

8 合 作 9. 處 理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性 騷 擾 或 性 侵 害 事 件 時, 會 面 臨 下 列 困 境 : 與 家 長 工 作 的 困 境 ; 隔 離 加 害 人 的 措 施 難 以 確 實 執 行 ; 性 平 事 件 調 查 程 序 不 適 合 認 知 功 能 有 缺 陷 的 學 生 ; 面 對 法 庭 審 理 的 困 境, 司 法 人 員 對 身 心 障 礙 孩 子 的 認 識 不 足 ; 實 務 工 作 中 有 著 不 確 定 感 ; 專 業 能 力 需 要 再 加 強 ; 需 要 更 合 宜 的 行 政 支 援 此 外, 本 研 究 依 據 前 述 研 究 發 現, 提 出 下 列 建 議 作 為 強 化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遭 遇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預 防 與 處 遇 效 果 之 參 考 第 一, 透 過 聯 結 社 區 資 源,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家 庭, 建 立 良 好 的 親 師 關 係, 進 而 提 供 適 宜 的 親 職 教 育, 以 增 加 家 長 的 親 職 功 能, 降 低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發 生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的 機 會 第 二, 辦 理 產 出 型 或 實 作 型 的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研 習 課 程 持 續 編 製 適 合 不 同 身 心 障 礙 類 別 學 生 的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教 材 教 法 建 立 同 儕 教 學 觀 摩 制 度 及 強 化 個 別 教 學 計 畫 執 行 能 力, 以 增 進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之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教 學 實 務 能 力, 盡 可 能 協 助 學 生 將 性 別 平 等 的 知 識 轉 化 為 性 別 友 善 與 自 我 保 護 的 行 動 第 三, 聽 取 執 行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校 園 性 騷 擾 或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教 育 人 員 的 實 際 經 驗, 重 新 評 估 並 思 考 修 正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涉 及 校 園 性 騷 擾 或 性 侵 害 事 件 的 處 理 流 程 與 原 則 之 可 能 性 第 四, 提 供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現 職 心 理 師 或 心 理 諮 商 教 師 之 專 業 繼 續 教 育 訓 練, 特 別 是 性 侵 害 受 害 者 加 害 者 的 評 估 與 治 療 治 療 性 媒 材 ( 遊 戲 表 達 性 藝 術 沙 遊 等 ) 的 運 用 深 化 對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次 文 化 的 認 識 熟 稔 身 心 障 遇 學 生 的 溝 通 媒 介 ( 比 如 手 語 能 力 ) 更 新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教 與 學 的 基 本 知 識 等 若 能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心 理 諮 商 工 作 專 業 人 力 的 儲 備 訓 練, 更 可 作 為 日 後 相 關 事 件 危 機 處 理 時 的 重 要 資 源 第 五, 建 立 安 全 多 元 關 懷 的 學 習 環 境 審 慎 評 估 活 化 閒 置 教 室 時, 對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安 全 的 衝 擊 ; 提 供 多 元 豐 富 的 社 團 或 學 習 活 動, 引 入 克 服 身 心 障 礙 的 學 習 典 範, 引 導 學 生 將 心 力 投 注 在 建 設 性 的 活 動 之 上 ; 因 應 單 一 障 礙 類 別 學 生 日 趨 減 少, 特 教 老 師 需 要 增 進 對 其 他 障 礙 類 別 學 生 的 教 學 知 能, 建 立 互 動 頻 繁 溫 暖 關 懷 的 師 生 關 係, 滿 足 學 生 的 人 際 情 感 需 求, 同 時 也 讓 學 生 在 遭 遇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時, 勇 於 向 師 長 求 助 vii

9 第 一 章 緒 論 ( 研 究 主 旨 )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 緣 起 ) 身 心 障 礙 者 由 於 生 理 或 心 理 上 的 限 制, 而 成 為 社 會 中 相 當 弱 勢 的 族 群 在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上, 亦 是 如 此 依 據 我 國 性 侵 害 案 件 數 統 計 ( 內 政 部,2012)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身 心 障 礙 別 統 計 ( 內 政 部,2012),2011 年 性 侵 害 事 件 通 報 資 料 顯 示, 性 侵 害 事 件 受 害 者 中, 身 心 障 礙 者 有 1030 人 佔 全 體 通 報 人 數 (13686 人 ) 的 7.5 %; 除 了 精 神 疾 病 者, 在 所 有 身 心 障 礙 性 侵 害 受 害 者 中, 智 能 障 礙 者 受 害 人 數 最 多, 有 540 人, 其 次 分 別 是 聽 覺 障 礙 者 62 人 多 重 障 礙 者 46 人 肢 體 障 礙 者 44 人 及 語 言 障 礙 者 23 人 雖 然 前 述 性 侵 害 事 件 不 全 然 發 生 在 校 園 中, 但 是 校 園 中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遭 受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近 來 時 有 所 聞 依 據 教 育 部 訓 委 會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件 數 統 計,2010 年 校 園 性 侵 害 件 數 為 897 件, 其 中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通 報 性 侵 害 件 數 27 件, 性 騷 擾 79 件 (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2012) 從 上 述 的 統 計 資 料 而 言, 校 園 似 乎 不 若 想 像 中 安 全 以 及 友 善 加 上 統 計 數 字 無 法 反 映 真 實 情 況, 其 性 侵 害 的 潛 在 件 數 可 能 遠 遠 超 過 大 家 的 想 像 ( 陳 若 璋,2001) 基 於 特 殊 教 育 法 的 精 神, 為 維 護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受 教 權, 發 展 其 身 心 潛 能, 培 養 其 健 全 人 格, 校 園 中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的 預 防 與 處 遇, 已 成 為 一 個 重 要 且 受 矚 目 的 教 育 議 題 回 顧 文 獻, 不 論 是 國 內 ( 孫 一 信 林 美 薰,2001; 劉 文 英,2006; 劉 文 英,2008; 劉 文 英,2009; 劉 文 英,2010) 或 國 外 研 究 文 獻 (Firth, Balogh, Berney, Bretherton, Graham, &Whibley, 2001;Sequeira, Howlin, &Hollins, 2003), 關 於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之 探 討, 大 多 數 的 研 究 焦 點 集 中 在 智 能 障 礙 學 生 性 侵 害 受 害 經 驗 之 相 關 議 題 的 探 討, 主 要 的 研 究 方 法 則 是 透 過 訪 談 智 能 障 礙 學 生 的 父 母 或 主 要 照 顧 者 或 社 工 師 心 理 師 等 專 業 助 人 工 作 者, 以 瞭 解 智 能 障 礙 學 生 性 侵 害 受 害 經 驗 與 相 關 處 遇 策 略 相 形 之 下, 對 於 其 他 身 心 障 礙 類 別 學 生 的 性 侵 害 受 害 經 驗 處 遇 策 略 或 是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中 加 害 者 是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研 究, 顯 得 缺 乏 當 既 有 的 文 獻 有 限 時, 有 必 要 從 教 育 現 場 中 去 瞭 解 發 生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的 各 種 身 心 障 礙 類 別 學 生 ( 不 論 是 受 害 者 或 加 害 者 ) 的 經 驗, 去 探 究 特 殊 教 育 性 別 教 育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等 領 域 之 實 務 工 作 者 與 學 者 專 家 的 經 驗 與 見 解 ; 從 中 分 析 歸 納 統 整, 期 能 對 遭 遇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之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有 更 完 整 的 瞭 解, 同 時 也 能 研 擬 具 體 可 行 的 處 遇 措 施 1

10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 預 期 目 標 ) 與 研 究 問 題 本 研 究 擬 透 過 文 獻 探 討 與 半 結 構 訪 談 方 法, 分 析 國 內 校 園 中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受 害 者 的 創 傷 經 驗 與 加 害 者 的 行 為 成 因, 探 討 目 前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處 遇 之 實 務 現 況, 依 據 資 料 分 析 結 果 研 擬 可 供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學 校 及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處 遇 專 業 人 員 等 參 考 之 多 元 處 理 模 式 ( 意 指 處 遇 策 略 的 模 式 mode, 顧 及 文 字 簡 潔, 在 本 文 中 以 處 遇 策 略 稱 之 ) 與 教 育 輔 導 措 施 具 體 而 言,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問 題 如 下 : 一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性 認 知 性 需 求 為 何? 二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成 為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加 害 者 之 成 因 或 行 為 模 式 為 何? 三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遭 受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的 創 傷 為 何? 四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或 融 合 教 育 普 通 班 導 師, 如 何 協 助 遭 受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之 受 害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其 處 遇 策 略 與 歷 程 為 何? 五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或 融 合 教 育 普 通 班 導 師, 如 何 協 助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中 加 害 者 身 份 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其 處 遇 策 略 與 歷 程 為 何? 六 心 理 諮 商 人 員, 如 何 協 助 遭 受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之 受 害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其 處 遇 策 略 與 歷 程 為 何? 七 心 理 諮 商 人 員, 如 何 協 助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中 加 害 者 身 份 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其 處 遇 策 略 與 歷 程 為 何? 八 特 殊 教 育 與 性 別 教 育 學 者 專 家 對 於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的 處 遇 策 略 之 建 議 為 何? 2

11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 研 究 背 景 分 析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的 研 究 與 論 述 相 當 有 限, 且 多 數 研 究 焦 點 集 中 於 智 能 障 礙 學 生 性 侵 害 議 題 之 探 討 雖 有 此 限 制, 本 研 究 仍 將 文 獻 探 討 分 成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性 發 展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發 生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之 原 因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對 身 心 障 礙 受 害 學 生 之 影 響 與 後 續 處 遇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對 身 心 障 礙 加 害 學 生 之 影 響 與 後 續 處 遇 等 四 部 份, 進 行 文 獻 回 顧, 以 作 為 本 研 究 設 計 之 參 考 第 一 節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定 義 與 身 心 發 展 特 徵 我 國 自 特 殊 教 育 法 公 布 以 來, 特 殊 教 育 所 服 務 的 對 象 大 致 上 可 分 為 兩 類, 一 類 為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另 一 類 為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其 中 特 教 法 第 3 條 中 所 稱 之 身 心 障 礙 其 係 指 : 因 生 理 或 心 理 之 障 礙, 經 專 業 評 估 及 鑑 定 具 學 習 特 殊 需 求, 須 特 殊 教 育 及 相 關 服 務 措 施 之 協 助 者 ; 其 分 類 如 下 : 智 能 障 礙 視 覺 障 礙 聽 覺 障 礙 語 言 障 礙 肢 體 障 礙 腦 性 麻 痺 身 體 病 弱 情 緒 行 為 障 礙 學 習 障 礙 多 重 障 礙 自 閉 症 發 展 遲 緩 其 他 障 礙 ( 總 統 府,2013) 從 我 國 特 殊 教 育 法 第 3 條 中 可 得 知,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是 指 經 由 專 業 評 估 以 及 鑑 定, 在 學 習 的 情 境 中, 因 生 理 或 心 理 障 礙 之 個 別 差 異 而 須 特 殊 教 育 及 相 關 服 務 措 施 之 協 助 者 由 於 國 內 涉 及 校 園 性 別 平 等 事 件 人 數 較 多 的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主 要 是 智 能 障 礙 聽 覺 障 礙 及 多 重 障 礙 三 種 類 別, 因 此 本 研 究 中 僅 就 此 三 種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身 心 發 展 特 徵 進 行 說 明 一 智 能 障 礙 學 生 的 定 義 與 身 心 發 展 特 徵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在 我 國 特 殊 教 育 身 心 障 礙 類 的 服 務 對 象 中, 其 人 口 是 最 多 的 根 據 我 國 101 學 年 度 一 般 學 校 各 縣 市 特 教 類 別 學 生 數 統 計 ( 身 障 ) ( 教 育 部 特 殊 教 育 通 報 網,2012),101 學 年 度, 一 般 學 校 之 所 有 教 育 階 段 ( 包 含 學 前 國 小 國 中 高 中 職 ) 智 能 障 礙 學 生 人 數 達 人, 為 所 有 類 別 人 數 之 最 ( 一 ) 智 能 障 礙 定 義 國 內 身 心 障 礙 及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鑑 定 辦 法 ( 教 育 部,2012) 所 稱 智 能 障 礙 是 指 : 個 人 之 智 能 發 展 較 同 年 齡 者 明 顯 遲 緩, 且 在 學 習 及 生 活 適 應 能 力 表 現 上 有 顯 著 困 難 者 前 項 所 定 智 能 障 礙, 其 鑑 定 基 準 依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 3

12 一 心 智 功 能 明 顯 低 下 或 個 別 智 力 測 驗 結 果 未 達 平 均 數 負 二 個 標 準 差 二 學 生 在 生 活 自 理 動 作 與 行 動 能 力 語 言 與 溝 通 社 會 人 際 與 情 緒 行 為 等 任 一 向 度 及 學 科 ( 領 域 ) 學 習 之 表 現 較 同 年 齡 者 有 顯 著 困 難 情 形 從 身 心 障 礙 及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鑑 定 辦 法 可 看 出, 智 能 障 礙 鑑 定 須 滿 足 心 智 功 能 與 生 活 適 應 兩 項 標 準 個 體 心 智 功 能 在 個 別 化 的 智 力 測 驗 表 現 上, 至 少 低 於 平 均 數 兩 個 標 準 差 生 活 適 應 困 難 是 指 在 生 活 自 理 動 作 與 行 動 能 力 語 言 與 溝 通 社 會 人 際 與 情 緒 行 及 學 科 等 向 度 上, 有 顯 著 困 難 者 且 在 法 規 中, 並 未 特 別 區 分 輕 中 重 度 智 能 障 礙 在 身 心 障 礙 者 鑑 定 作 業 辦 法 中, 將 智 力 功 能 分 為 輕 中 重 極 重 度 四 種 障 礙 程 度, 如 表 2-1 表 2-1 我 國 身 心 障 礙 之 智 能 障 礙 等 級 表 鑑 定 向 度 障 礙 程 度 基 準 智 商 介 於 69 至 55 或 心 智 商 數 (mentalquotient) 介 於 69 至 55, 或 1( 輕 ) 於 成 年 後 心 智 年 齡 介 於 九 歲 至 未 滿 十 二 歲 之 間 智 商 介 於 54 至 40 或 心 智 商 數 (mentalquotient) 介 於 54 至 40, 或 2( 中 ) 於 成 年 後 心 智 年 齡 介 於 六 歲 至 未 滿 智 力 功 能 九 歲 之 間 智 商 介 於 39 至 25 或 心 智 商 數 (mentalquotient) 介 於 39 至 25, 或 3( 重 ) 於 成 年 後 心 智 年 齡 介 於 三 歲 至 未 滿 六 歲 之 間 智 商 小 於 或 等 於 24 或 心 智 商 數 4( 極 重 ) (mentalquotient) 小 於 或 等 於 24, 或 於 成 年 後 心 智 年 齡 未 滿 三 歲 資 料 來 源 : 身 心 障 礙 這 鑑 定 作 業 辦 法 ( 民 102 年 08 月 06 日 ) 1. 輕 度 : 其 智 商 介 於 智 力 測 驗 平 均 數 以 下 二 個 標 準 差 至 三 個 標 準 差 間, 相 當 於 成 年 後 心 理 年 齡 介 於 九 歲 至 未 滿 十 二 歲 之 間, 在 特 殊 教 育 下 可 部 分 獨 立 自 理 生 活, 以 及 從 事 辦 技 術 性 或 簡 單 技 術 性 工 作 的 輕 度 智 能 障 礙 者 2. 中 度 : 其 智 商 介 於 智 力 測 驗 平 均 數 以 下 三 個 標 準 差 至 四 個 標 準 差 間, 相 當 於 成 年 後 心 理 年 齡 介 於 六 歲 至 未 滿 九 歲 之 間, 在 有 他 人 監 督 指 導 下 可 從 事 部 分 自 理 生 活, 在 他 人 的 庇 護 下 可 從 事 杯 技 術 性 的 工 作, 但 無 獨 立 自 謀 生 華 能 力 的 中 度 智 能 障 礙 3. 重 度 : 其 智 商 介 於 智 力 測 驗 平 均 數 以 下 四 個 標 準 差 至 五 個 標 準 差 間, 相 當 於 成 年 後 心 理 年 齡 介 於 三 歲 至 未 滿 六 歲 之 間, 無 法 獨 立 自 哩, 亦 無 謀 生 能 力, 需 長 期 依 賴 養 護 4. 極 重 度 : 其 智 商 介 於 智 力 測 驗 平 均 數 以 下 五 個 標 準 差, 相 當 於 成 年 後 心 理 4

13 年 齡 未 滿 三 歲, 無 自 我 照 顧 能 力, 亦 無 謀 生 能 力, 僅 能 依 賴 長 期 養 護 ( 二 ) 智 能 障 礙 身 心 發 展 特 徵 1. 智 能 障 礙 之 生 理 成 長 與 動 作 發 展 特 徵 (1) 生 理 成 長 方 面 智 能 障 礙 者 在 生 理 成 長 方 面, 與 同 年 齡 者 相 較 之 下, 其 生 理 發 展 可 能 出 現 遲 緩 現 象, 並 且 附 帶 障 礙 的 機 會 較 高 ( 鈕 文 英,2003) 在 其 身 高 體 重 骨 骼 與 同 年 齡 相 較, 也 皆 顯 得 較 差, 發 展 的 速 率 也 較 緩 慢, 較 晚 成 熟 ( 何 華 國,1999) (2) 動 作 發 展 方 面 智 能 障 礙 學 生 在 動 作 發 展 方 面 較 一 般 學 生 緩 慢, 即 使 身 材 高 大, 但 是 在 其 敏 捷 協 調 力 量 上 面, 都 有 不 足 的 現 象 ( 林 寶 山 林 水 源, 2000) 但 是 其 發 展 的 順 序 和 一 般 學 生 是 相 同 的, 只 是 在 某 些 知 動 技 能 有 發 展 遲 緩 的 情 況 (Clasey&Wyrick, 1971;Kral, 1972; 引 自 林 惠 芬, 2005) 另 外, 智 能 障 礙 學 生 可 能 會 有 姿 勢 不 良 感 官 知 覺 平 衡 協 調 方 面 的 問 題 ( 鈕 文 英,2003) 2. 智 能 障 礙 之 認 知 能 力 的 特 徵 (1) 注 意 力 方 面 鈕 文 英 (2003) 綜 合 各 學 者 的 研 究 後 指 出, 智 能 障 礙 者 在 注 意 力 方 面 的 特 徵 有 :a. 注 意 力 廣 度 狹 窄 ;b. 注 意 力 時 間 較 短 c. 注 意 力 不 易 集 中 與 維 持 d. 注 意 力 分 配 問 題, 不 善 選 擇 性 地 注 意 相 關 的 刺 激 (2) 記 憶 力 方 面 智 能 障 礙 者 在 記 憶 力 上 的 缺 陷 是 在 短 期 記 憶 上 有 困 難, 但 其 在 長 期 記 憶 方 面, 與 一 般 人 是 類 似 的 (Belmont, 1996; 引 自 林 惠 芬,2005) 智 能 障 礙 學 生 在 瞬 時 間 所 能 儲 存 的 聽 覺 與 視 覺 材 料 與 一 般 學 生 相 較 下 顯 得 較 為 少, 不 僅 即 刻 喚 起 (immediaterecall) 較 難, 組 織 材 料 協 助 儲 存 的 能 力 也 較 低 ; 但 在 其 長 期 記 憶 方 面, 智 能 障 礙 學 生 只 要 學 會 一 件 事 情 或 一 個 概 念, 能 與 一 般 學 生 一 樣 能 保 存 住 ( 郭 為 藩,1987) 因 此, 在 教 導 智 能 障 礙 學 生, 使 用 過 度 學 習 策 略 是 重 要 的 (3) 遷 移 類 化 能 力 智 能 障 礙 學 生 將 既 有 知 識 技 能 或 經 驗 運 用 到 新 情 境 之 能 力 有 缺 陷 (Stehpens, 1972; 引 自 林 惠 芬,2005) 與 一 般 兒 童 相 較, 在 學 習 遷 移 方 面 存 在 著 更 多 的 困 難 (Denny, 1964; 何 華 國,1999) 因 此, 在 協 助 智 能 障 礙 學 生 學 習 時, 幫 助 其 類 化 的 能 力 就 顯 得 重 要 由 具 體 到 抽 象 的 過 程, 則 是 類 化 與 遷 徙 的 能 力 ( 傅 秀 媚,2000) 何 華 國 (1999) 表 示, 在 教 材 的 選 擇 上 應 注 意 具 有 意 義 與 實 用 性, 教 材 難 度 的 安 排 由 易 到 難 順 序 性 的 排 列, 以 減 少 學 習 困 難, 並 且 教 導 學 生 如 何 應 用 所 學, 5

14 以 增 加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的 遷 移 類 化 能 能 力 3. 智 能 障 礙 人 格 特 質 智 能 障 礙 通 常 並 不 是 某 種 人 格 偏 向 的 直 接 造 成 因 素, 而 是 社 會 態 度 以 及 智 能 障 礙 者 對 周 遭 環 境 的 反 應 模 式 導 致 有 某 種 人 格 傾 向 ( 郭 為 藩, 1987) 鈕 文 英 (2003) 綜 合 相 關 的 文 獻 指 出, 智 能 障 礙 者 在 人 格 情 緒 行 為 能 力 方 面 具 有 的 特 徵 有 :(1) 依 循 特 定 情 境 決 定 適 宜 的 行 為 表 現 常 會 出 現 困 難, 分 辨 情 況 的 能 力 較 為 有 限 ;(2) 因 其 人 格 與 行 為 特 質 的 限 制, 加 上 與 一 般 人 互 動 較 少, 因 此, 智 能 障 礙 者 交 友 圈 較 為 狹 窄, 較 常 出 現 社 會 適 應 問 題 ;(3) 智 能 障 礙 者 缺 乏 信 心, 自 我 觀 念 較 為 消 極, 因 此, 當 有 挑 戰 性 的 任 務 時, 可 能 較 無 法 持 續 嘗 試 和 完 成 ;(4) 行 為 表 現 較 為 固 執 刻 板, 缺 乏 彈 性 與 隨 機 應 變 的 能 力 ;(5) 對 於 接 納 與 讚 美 的 需 求 較 高 ;(6) 伴 隨 精 神 疾 病 的 比 率 比 一 般 人 高, 並 且 也 較 容 易 出 現 行 為 問 題 另 外, 多 數 的 智 能 障 礙 者 在 自 我 發 展 上 有 顯 著 的 遲 緩, 其 較 惟 我 中 心 (egocentric), 不 能 從 他 人 的 立 場 或 看 法 去 了 解 他 人, 並 且 缺 乏 自 制 與 自 知 能 力, 較 常 順 從 欲 念 而 做 出 衝 動 的 行 為 ; 在 道 德 判 斷 上, 因 智 力 與 道 德 認 知 能 力 有 關, 因 此 常 在 無 知 與 不 明 白 行 為 後 果 的 情 況 下, 做 出 不 道 德 或 非 道 德 之 過 錯 ( 郭 為 藩,1987) 4. 智 能 障 礙 學 生 的 性 發 展 Eastgate, Scheermeyer, vandriel, &Lennox (2012) 研 究 有 關 智 能 障 礙 者 的 性 議 題, 針 對 28 位 智 能 障 礙 者 的 家 庭 成 員 與 照 顧 他 們 的 社 工 人 員 進 行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智 能 障 礙 者 性 發 展 上 有 下 列 三 個 重 要 議 題 : (1) 性 需 求 與 權 利 剝 奪 的 議 題 智 能 障 礙 者 與 如 同 智 能 正 常 者 一 樣 有 各 種 的 身 心 需 求, 有 部 份 受 訪 者 表 示 智 能 障 礙 者 理 當 有 權 利 擁 有 健 康 的 性 行 為, 但 也 有 受 訪 者 認 為 智 能 障 礙 者 要 獲 得 安 全 的 支 持 系 統 與 發 展 有 益 的 性 關 係 是 一 項 具 挑 戰 性 且 複 雜 的 任 務, 甚 至 是 令 人 擔 憂 因 此 若 家 庭 成 員 與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對 智 能 障 案 者 的 性 向 性 的 權 利 性 關 係 的 發 展 等 無 法 取 得 共 識 時, 雙 方 的 關 係 將 變 得 緊 張 (2) 性 虐 待 與 性 剝 削 的 議 題 研 究 受 訪 者 認 為 智 能 障 礙 者 容 易 在 使 用 網 際 網 路 電 話 通 訊 出 入 酒 吧 與 從 事 性 交 易 的 情 況 下 受 到 性 虐 待 或 性 剝 奪, 包 含 自 願 性 與 非 自 願 性 的 性 行 為 (3) 性 健 康 與 養 育 議 題 研 究 受 訪 者 認 為 需 要 考 慮 到 智 能 障 礙 者 本 身 的 能 力 與 家 人 是 否 支 持 等 因 素, 審 慎 思 考 節 育 的 必 要 性, 關 注 保 險 套 使 用 與 性 病 的 傳 染 防 治 等 議 題 6

15 二 聽 覺 障 礙 學 生 的 定 義 與 身 心 發 展 特 徵 ( 一 ) 聽 覺 障 礙 定 義 國 內 身 心 障 礙 及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鑑 定 辦 法 ( 教 育 部,2012) 第 五 條 規 定 所 謂 聽 覺 障 礙 是 指 : 由 於 聽 覺 器 官 之 構 造 缺 損 或 功 能 異 常, 致 以 聽 覺 參 與 活 動 之 能 力 受 到 限 制 者 其 鑑 定 基 準 依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 1. 接 受 行 為 式 純 音 聽 力 檢 查 後, 其 優 耳 之 五 百 赫 一 千 赫 二 千 赫 聽 閾 平 均 值, 六 歲 以 下 達 二 十 一 分 貝 以 上 者 ; 七 歲 以 上 達 二 十 五 分 貝 以 上 2. 聽 力 無 法 以 前 款 行 為 式 純 音 聽 力 測 定 時, 以 聽 覺 電 生 理 檢 查 方 式 測 定 後 認 定 此 外, 內 政 部 (2012) 所 公 布 之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類 別 鑑 定 向 度 程 度 分 級 及 其 基 準 中, 將 聽 覺 功 能 依 障 礙 程 度 分 為 輕 中 重 度 三 種 障 礙 程 度, 如 表 2-2 表 2-2 聽 覺 障 礙 程 度 及 其 基 準 表 聽 覺 功 能 障 礙 程 度 1( 輕 ) 2( 中 ) 3( 重 ) 基 準 雙 耳 整 體 障 礙 比 率 介 於 50% 至 70% 如 無 法 取 得 純 音 聽 力 閾 值 則 為 優 耳 (ABR) 聽 力 閾 值 介 於 55 至 69 分 貝 雙 耳 整 體 障 礙 比 率 介 於 71% 至 90% 如 無 法 取 得 純 音 聽 力 閾 值 則 為 優 耳 (ABR) 聽 力 閾 值 介 於 70 至 90 分 貝 雙 耳 整 體 障 礙 比 率 大 於 90% 如 無 法 取 得 純 音 聽 力 閾 值 則 為 優 耳 (ABR) 聽 力 閾 值 大 於 90 分 貝 ( 二 ) 聽 覺 障 礙 身 心 發 展 特 徵 1. 聽 覺 障 礙 之 生 理 特 徵 聽 覺 障 礙 者 的 身 體 外 觀 與 一 般 人 並 無 太 多 的 差 異, 在 聽 說 能 力 方 面, 或 因 聽 覺 功 能 限 制, 而 有 聽 取 聲 音 上 的 困 難, 或 受 限 於 聽 覺 回 饋, 而 有 不 等 程 度 的 口 語 不 清 晰 現 象 就 其 外 觀 視 之, 常 可 見 配 戴 助 聽 器, 或 人 工 電 子 耳 的 麥 克 風 與 傳 送 器 在 聲 音 的 聽 取 方 面, 輕 度 (55-69dB) 聽 覺 障 礙 者, 在 聽 取 一 般 語 音 上 有 困 難, 對 近 距 離 大 的 聲 音 有 反 應, 距 離 較 遠 聲 音 較 小, 或 未 在 視 線 內 的 聲 音, 則 聽 取 上 有 困 難, 配 戴 合 適 的 助 聽 器, 可 獲 得 不 錯 的 聽 音 效 果 ; 中 度 (70-89dB) 聽 覺 障 礙 者, 對 日 常 生 活 聲 音 反 應 遲 純, 必 須 是 大 的 聲 音 才 聽 得 到, 對 所 聽 到 的 聲 音 訊 息 理 解 上 有 困 難, 配 戴 合 適 的 助 聽 器 及 做 聽 能 說 話 訓 練, 情 況 可 改 善 ; 重 度 (90dB 以 上 ) 聽 覺 障 礙 者, 對 日 常 語 音 幾 乎 沒 有 反 應, 助 聽 器 的 幫 助 有 限, 只 能 察 覺 聲 音 的 存 在, 經 過 謹 慎 的 評 估 或 可 7

16 接 受 人 工 電 子 耳 的 植 入, 改 善 聽 語 能 力 ( 李 芃 娟,2012) 2. 聽 覺 障 礙 之 認 知 能 力 特 徵 聽 覺 障 礙 者 的 智 力 是 一 個 受 到 關 注 且 爭 論 的 問 題 一 般 對 於 聽 覺 障 礙 者 智 力 有 兩 種 看 法, 其 一 認 為 聽 覺 障 礙 會 造 成 構 思 上 的 缺 損, 主 要 是 因 為 語 言 可 協 助 思 考 (Vygotsky, 1962; 引 自 林 寶 貴,1994) 另 一 派 的 說 法 則 是 思 考 不 需 要 語 言, 因 此, 只 有 與 語 言 有 關 的 概 念, 才 會 困 擾 聽 覺 障 礙 者 (Furth, 1964, 1978; 引 自 林 寶 貴,1994) 近 二 十 年 來, 對 於 聽 覺 障 礙 學 生 智 力 的 研 究, 大 都 著 重 在 語 言 發 展 功 能, 其 所 強 調 聽 覺 障 礙 學 生 能 力 與 聽 覺 正 常 學 生 相 似, 其 所 表 現 之 問 題 多 數 與 語 言 有 關, 但 與 智 力 無 關 (Gargiulo, 2003; 引 自 蕭 金 土,2005) 3. 聽 覺 障 礙 之 社 會 情 緒 特 徵 聽 力 損 失 對 個 體 的 社 會 與 情 緒 發 展 有 所 影 響 (Fellinger, Holzinger & Pollard, 2012; Wilson, 2013), 但 也 是 因 人 而 異, 相 關 文 獻 (Dammeyer, 2010; Stevenson, McCann, Watkin, Worsfold, & Kennedy, 2010) 提 出, 溝 通 對 聽 覺 障 礙 學 生 的 心 理 社 會 健 康 極 為 重 要, 受 限 的 語 言 發 展 與 溝 通, 可 能 促 使 行 為 問 題 產 生, Antia, Jones, Luckner, Kreimeyer 和 Reed (2011) 回 顧 文 獻 發 現, 參 與 在 普 通 教 育 班 級 中 的 聽 力 損 失 學 生, 他 們 在 社 會 技 巧 和 人 際 關 係 上 有 困 難, 而 最 能 預 測 聽 障 學 生 社 會 表 現 的 是, 他 們 參 與 在 班 級 中 的 溝 通 能 力, 和 參 與 課 外 活 動 (extracurricular) 的 情 形 根 據 調 查 聽 覺 障 礙 學 生 的 情 緒 和 行 為 問 題 高 於 聽 力 正 常 同 儕 (Fellinger et al., 2012);Nunes 和 Pretzlike (2001) 發 現 國 小 聽 覺 障 礙 學 生 (deaf and hard of hearing,dhh) 和 他 們 的 聽 力 正 常 同 儕 一 樣, 可 能 是 受 歡 迎 的 或 是 被 拒 絕 的, 但 在 班 級 中 的 朋 友 顯 著 的 少 於 聽 力 正 常 同 儕 ( 引 自 李 芃 娟,2012) 有 相 關 研 究 認 為, 與 聽 覺 障 礙 者 社 會 - 情 緒 發 展 與 適 應 的 因 素 主 要 有 以 下 七 項 :(1) 聽 力 損 失 程 度 ;(2) 成 聾 時 期 ;(3) 對 殘 障 的 態 度 ;(4) 父 母 聽 覺 狀 況 與 態 度 ;(5) 溝 通 能 力 ;(6) 教 育 安 置 ;(7) 致 殘 的 原 因 與 單 純 性 等 ( 蕭 金 土,2005) 4. 聽 覺 障 礙 之 語 言 發 展 特 徵 聽 覺 障 礙 者 因 障 礙 被 影 響 最 明 顯 的 是 在 語 言 能 力 的 發 展, 並 且 這 些 影 響 與 障 礙 程 度 以 及 障 礙 出 現 年 齡 有 密 切 關 係 ( 何 華 國,1999) 兒 童 失 聰 的 年 齡 越 早, 其 語 言 發 展 就 越 是 困 難 ( 蕭 金 土,2005) 這 也 就 是 為 什 麼 先 天 性 聽 覺 障 礙 兒 童 比 後 天 性 聽 覺 障 礙 兒 童 學 習 語 言 困 難 得 多, 其 原 因 主 要 有 以 下 三 項 :(1) 當 聽 覺 障 礙 兒 童 發 出 聲 音 時, 無 法 充 分 的 接 收 聽 覺 回 饋 ;(2) 無 法 從 大 人 處 得 到 語 言 的 增 強 ;(3) 無 法 充 分 地 聽 到 大 人 的 語 言 模 式 ( 林 寶 貴,1994) 三 多 重 障 礙 學 生 的 定 義 與 身 心 發 展 特 徵 8

17 ( 一 ) 多 重 障 礙 定 義 根 據 身 心 障 礙 及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鑑 定 辦 法 所 稱 多 重 障 礙 是 指 : 包 括 二 種 以 上 不 具 連 帶 關 係 且 非 源 於 同 一 原 因 造 成 之 障 礙 而 影 響 學 習 者 前 項 所 定 多 重 障 礙, 其 鑑 定 應 參 照 本 辦 法 其 他 各 類 障 礙 之 鑑 定 基 準 ( 教 育 部,2013) 根 據 特 殊 教 育 法 規 定, 多 重 障 礙 是 指 :(1) 個 體 須 具 備 兩 種 或 兩 種 以 上 的 障 礙 ; 及 (2) 兩 種 或 兩 種 以 上 障 礙 不 具 有 連 帶 關 係 ; 且 (3) 兩 種 或 兩 種 以 上 障 礙 非 源 於 同 意 原 因 ;(4) 且 障 礙 會 影 響 學 習 者 不 具 連 帶 關 係 是 指, 多 重 障 礙 者 個 體 同 時 具 有 的 各 種 障 礙 類 別 之 間, 不 具 有 連 屬 情 形 或 連 帶 的 影 響 ; 非 源 於 同 一 原 因 是 則 是 指 多 重 障 礙 個 體 所 具 有 的 各 類 障 礙 雖 然 同 時 存 在, 但 不 可 是 由 同 一 個 原 因 所 造 成 ( 葉 瓊 華,2005) 就 根 據 法 規 定 義 而 言, 兩 種 以 上 的 障 礙 組 合, 多 重 障 礙 將 產 生 多 樣 的 類 型 我 國 教 育 部 (1992) 在 語 言 障 礙 身 體 病 弱 性 格 異 常 行 為 異 常 學 習 障 礙 暨 多 重 障 礙 學 生 鑑 定 標 準 及 就 學 輔 導 原 則 要 點 中, 以 影 響 發 展 與 學 習 最 嚴 重 之 障 礙 為 主 障 礙, 將 多 重 障 礙 分 為 五 類 :1. 以 智 能 不 足 為 主 之 多 重 障 礙 ;2. 以 視 覺 障 礙 為 主 之 多 重 障 礙 ;3. 以 聽 覺 障 礙 為 主 之 多 重 障 礙 ;4. 以 肢 體 障 礙 為 主 之 多 重 障 礙 ;5. 以 其 他 某 一 顯 著 障 礙 為 主 之 多 重 障 礙 ( 二 ) 多 重 障 礙 身 心 發 展 特 徵 多 重 障 礙 組 合 種 類 繁 多, 且 個 體 間 的 異 質 性 極 高, 難 有 兩 個 體 身 心 發 展 特 質 一 致 的 情 形, 故 難 對 全 部 多 重 障 礙 學 生 身 心 發 展 作 統 一 之 描 述 以 下 就 從 多 重 障 礙 者 生 理 特 徵 認 知 能 力 特 徵 社 會 適 應 以 及 溝 通 能 力 概 略 的 加 以 說 明 1. 多 重 障 礙 之 生 理 特 徵 多 重 障 礙 兒 童 由 於 腦 部 或 脊 髓 受 傷, 因 此 常 有 不 自 主 之 反 射 動 作 以 及 姿 勢 異 常 ( 林 宏 熾,2000) 有 許 多 的 重 度 及 多 重 障 礙 者 具 有 聽 覺 視 覺, 或 兩 者 以 上 都 有 的 障 礙 ( 林 宏 熾,2000;Guess&Siegel-Causey, 1988; 引 自 葉 瓊 華,2005) 2. 多 重 障 礙 之 認 知 能 力 特 徵 多 重 障 礙 兒 童 智 力 表 現 上 有 高 有 低, 但 絕 大 多 數 重 度 和 多 重 障 礙 兒 童, 其 在 智 力 上 有 嚴 重 障 礙 ( 程 希 諾 耶 摩 斯 吳 大 東,2005) 部 分 多 重 障 礙 學 生, 若 無 損 傷 及 影 響 其 智 力 的 情 況, 其 可 以 學 習 讀 寫 等 基 本 學 業 技 能, 但 多 數 的 多 重 障 礙 學 生 在 讀 寫 等 基 本 學 業 技 能 的 表 現 上 具 有 極 大 的 困 難 ( 葉 瓊 華,2005) 3. 多 重 障 礙 之 社 會 適 應 (1) 缺 乏 自 理 能 力 大 多 數 重 障 兒 童 缺 乏 自 我 照 顧 能 力, 無 法 獨 自 處 理 日 常 生 活 中 各 種 的 需 求, 連 基 本 的 食 衣 住 行 多 數 者 都 有 明 顯 的 困 難 ( 台 中 教 育 大 9

18 學,2006) (2) 缺 乏 社 會 互 動 能 力 多 重 障 礙 學 生 大 多 數 缺 乏 與 他 人 適 當 互 動 的 能 力, 其 所 表 現 出 的 社 會 行 為 不 是 太 多, 就 是 太 少, 較 難 符 合 一 般 的 社 會 性 行 為, 故 往 往 不 易 被 不 了 解 障 礙 者 的 一 般 人 接 受 ( 林 宏 熾,2000) (3) 不 適 應 與 不 適 當 行 為 有 些 多 重 障 礙 者 會 有 自 我 刺 激 或 自 傷 行 為 ( 林 宏 熾,2000) 自 我 刺 激 行 為 即 無 目 的 的 重 複 動 作, 例 如 : 搖 晃 身 體 彈 手 指 等 ; 自 傷 行 為 即 使 自 己 受 傷, 例 如 : 撞 擊 堅 硬 物 體 打 擰 抓 咬 自 己 等 (Guess&Siegel-Causey, 1988; 引 自 葉 瓊 華,2005) 4. 多 重 障 礙 之 溝 通 能 力 特 徵 大 多 數 多 重 障 礙 或 重 度 障 礙 兒 童 在 接 收 性 語 言 與 表 達 性 語 言 等 溝 通 能 力 上 有 相 當 的 缺 陷, 甚 至 無 口 語, 無 法 表 達 自 己 需 求, 也 不 法 了 解 他 人 的 意 思, 因 而 影 響 獨 立 生 活 適 應 與 人 際 關 係 ( 台 中 教 育 大 學,2006) 在 語 言 發 展 上 有 遲 緩 的 現 象, 多 數 多 重 障 礙 或 重 度 障 礙 者 在 語 言 上 僅 能 說 出 幾 個 字 或 較 短 的 句 子 ; 在 語 音 方 面, 可 能 因 為 腦 傷 及 發 音 器 官 的 缺 陷, 造 成 其 說 話 不 清 ; 在 語 意 方 面, 部 分 能 夠 清 楚 發 音, 但 其 語 意 內 容 無 意 義, 或 者 語 法 混 亂, 以 致 他 人 不 易 明 白 (Guess&Siegel-Causey, 1988; 引 自 葉 瓊 華, 2005) 四 其 他 障 礙 學 生 的 定 義 與 身 心 發 展 特 徵 ( 一 ) 視 覺 障 礙 學 生 的 定 義 與 身 心 發 展 特 徵 視 覺 障 礙 是 顧 名 思 義 係 指, 眼 睛 無 法 或 是 相 當 困 難 發 揮 視 覺 應 該 有 的 功 能, 在 視 覺 障 礙 者 中, 有 部 分 是 全 盲, 其 無 法 看 清 楚 東 西, 而 大 多 數 視 覺 障 礙 者 是 弱 視, 其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視 覺 功 能, 但 個 別 差 異 極 大 ( 劉 信 雄 王 亦 榮 林 慶 仁,2000) 我 國 教 育 部 (2013) 特 殊 教 育 法 第 三 條 第 二 款 所 稱 視 覺 障 礙 是 指 : 由 於 先 天 或 後 天 原 因, 導 致 視 覺 器 官 之 構 造 缺 損, 或 機 能 發 生 部 分 或 全 部 之 障 礙, 經 矯 正 後 其 視 覺 辨 認 仍 有 困 難 者 前 項 所 定 視 覺 障 礙, 其 鑑 定 基 準 依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 1. 視 力 經 最 佳 矯 正 後, 依 萬 國 式 視 力 表 所 測 定 優 眼 視 力 未 達. 三 或 視 野 在 二 十 度 以 內 2. 視 力 無 法 以 前 款 視 力 表 測 定 時, 以 其 他 經 醫 學 專 業 採 認 之 檢 查 方 式 測 定 後 認 定 10

19 教 育 部 (1987) 頒 布 特 殊 教 育 法 實 行 細 則, 曾 對 視 覺 障 礙 分 為 二 類 : 1. 弱 視 : 兩 眼 視 力 測 定 值 在 0.03 以 上 未 達 0.3 或 其 視 野 在 二 十 度 以 內 2. 全 盲 : 優 眼 視 力 測 定 值 未 達 0.03 可 利 用 殘 餘 視 覺 接 受 教 育, 能 使 用 一 般 印 刷 文 字 學 習 者, 是 屬 於 弱 視 ; 須 經 由 視 覺 以 外 之 感 官, 以 盲 人 點 字 為 主 要 學 習 工 具 者, 屬 於 全 盲 ( 林 寶 山 李 水 源,2000) 表 2-3 在 身 心 障 礙 者 鑑 定 作 業 辦 法 中, 將 視 覺 功 能 分 為 輕 中 重 度 三 種 障 礙 程 度, 如 表 2-3 我 國 身 心 障 礙 之 視 覺 障 礙 等 級 表 鑑 定 向 度 障 礙 程 度 基 準 視 覺 功 能 兩 眼 視 力 均 看 不 到 0.3, 或 優 眼 視 力 為 0.3, 另 眼 視 力 小 於 0.1( 不 含 ) 時, 或 優 眼 視 力 0.4, 另 眼 視 力 小 於 0.05( 不 含 ) 者 2. 兩 眼 視 野 各 為 20 度 以 內 者 3. 優 眼 自 動 視 野 計 中 心 30 度 程 式 檢 查, 平 均 缺 損 大 於 10dB( 不 含 ) 者 1. 兩 眼 視 力 均 看 不 到 0.1 時, 或 優 眼 視 力 為 0.1, 另 眼 視 力 小 於 0.05( 不 含 ) 者 2. 優 眼 自 動 視 野 計 中 心 30 度 程 式 檢 查, 平 均 缺 損 大 於 15dB( 不 含 ) 者 1. 兩 眼 視 力 均 看 不 到 0.01( 或 小 於 50 公 分 辨 指 數 ) 者 2. 優 眼 自 動 視 野 計 中 心 30 度 程 式 檢 查, 平 均 缺 損 大 於 20dB( 不 含 ) 者 一 般 而 言 視 覺 障 礙 因 其 障 礙 程 度 類 型 以 及 出 現 的 早 晚 而 對 視 覺 障 礙 者 有 不 同 的 影 響 ( 林 寶 山 李 水 源,2000) 五 歲 之 前 失 明 者, 因 其 對 視 覺 影 像 之 保 留 較 為 有 限, 從 教 育 的 觀 點 可 以 視 為 先 天 視 障 (Lowenfeld, 1980; 引 自 萬 明 美,2005) 盲 童 因 其 失 明 的 時 間 早 晚 視 覺 缺 陷 的 嚴 重 程 度, 以 及 入 學 的 早 晚, 而 認 知 能 力 表 現 著 個 別 的 差 異 ( 郭 為 藩,1987) 之 所 以 會 造 成 認 知 能 力 限 制 的 原 因 是, 盲 童 與 環 境 的 互 動 太 過 於 貧 乏, 以 致 無 法 獲 取 大 量 的 知 識 訊 息 (Tuttle, 1986; 引 自 萬 明 美,2005) 視 覺 障 礙 者 因 行 動 上 有 困 難, 無 法 隨 心 所 欲 地 四 處 走 動, 以 致 體 力 過 剩, 且 又 缺 乏 外 在 的 刺 激, 因 此 常 自 我 刺 激, 久 而 久 之 形 成 習 癖 動 作, 又 稱 為 盲 人 習 癖, 例 如 : 手 指 頭 放 在 眼 鼻 口, 又 稱 為 觸 覺 性 的 盲 人 習 癖 ; 或 者 搖 晃 身 體, 又 稱 為 運 動 性 的 盲 人 習 癖 ( 杞 昭 安,2000) 視 覺 障 礙 兒 童 因 其 行 動 受 限 與 經 驗 有 限, 以 及 無 法 看 清 行 為 的 結 果, 所 以 多 顯 得 被 動 依 賴, 與 無 助 ( 何 華 國,1999) 在 社 會 學 習 上, 因 與 仰 賴 視 覺 的 模 仿, 當 視 覺 障 礙 者 無 法 使 用 視 覺 時, 其 無 法 揣 摩 社 會 角 色 模 式 遵 循 團 體 遊 戲 規 則, 或 有 效 運 用 非 語 文 溝 通, 造 成 社 交 能 力 受 限, 因 而 孤 立 誤 解 負 面 態 度 消 極 的 自 我 11

20 概 念 ( 萬 明 美,2005) ( 二 ) 自 閉 症 學 生 的 定 義 與 身 心 發 展 特 徵 自 閉 症 是 一 種 全 面 性 的 發 展 異 常, 是 發 展 性 障 礙 的 一 種, 並 非 精 神 疾 病 ( 宋 維 村,2000) 根 據 教 育 部 (2013) 特 教 法 第 三 條 第 十 款 所 稱 自 閉 症 是 指 : 因 神 經 心 理 功 能 異 常 而 顯 現 出 溝 通 社 會 互 動 行 為 及 興 趣 表 現 上 有 嚴 重 問 題, 致 在 學 習 及 生 活 適 應 上 有 顯 著 困 難 者 前 項 所 定 自 閉 症, 其 鑑 定 基 準 依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 1. 顯 著 社 會 互 動 及 溝 通 困 難 2. 表 現 出 固 定 而 有 限 之 行 為 模 式 及 興 趣 從 教 育 部 的 鑑 定 基 準 中, 自 閉 症 的 特 徵 主 要 有 三 項 :(1) 溝 通 上 的 困 難, 包 含 口 語 溝 通 與 非 口 語 溝 通 ;(2) 在 社 會 互 動 上 有 顯 著 困 難 者 ;(3) 固 定 而 有 限 的 行 為 模 式 與 興 趣 郭 為 藩 (1987) 指 出 自 閉 症 的 特 徵 有 下 列 五 項 :(1) 無 法 與 他 人 溝 通 : 自 閉 症 從 幼 兒 開 始, 其 與 周 遭 他 人 的 互 動 就 非 常 缺 乏, 甚 至 在 嬰 兒 期, 其 與 母 親 的 眼 神 交 會 都 無 法 交 集 ;(2) 缺 乏 模 仿 與 想 像 的 遊 戲 : 自 閉 症 兒 童 對 玩 具 缺 乏 想 像 力, 也 沒 有 經 過 一 般 兒 童 一 樣 的 想 像 遊 戲 階 段 ( 扮 家 酒 );(3) 表 現 固 著 與 自 我 刺 激 的 行 為 : 自 閉 症 對 人 不 太 有 反 應, 但 其 可 能 對 一 件 物 品, 保 持 超 乎 常 人 的 執 著, 例 如 持 續 注 意 一 種 刺 激 或 聽 一 段 旋 律 ;(4) 不 完 整 的 口 語 表 達 與 非 口 語 表 達 : 部 分 的 自 閉 症 學 生 到 學 齡 尚 未 有 口 語 表 達 能 力, 或 者 有 口 語, 但 語 調 平 板, 節 律 怪 異, 部 分 兒 童 會 有 鸚 鵡 式 語 言 (ecolalia), 或 暗 喻 語 言 (metaphoric) 等 ;(5) 認 知 學 習 上 的 困 難 : 自 閉 症 在 學 習 的 情 境 中, 對 於 刺 激 的 反 應, 通 常 只 能 對 單 一 刺 激 有 反 應, 只 注 意 到 單 一 線 索, 而 忽 略 情 境 中 的 整 體 線 索 第 二 節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成 為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加 害 者 的 成 因 探 討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的 發 生 跟 權 力 差 距 有 關, 發 生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最 重 要 的 因 素 不 是 性 慾, 而 是 權 力 和 態 度 問 題 ; 學 生 若 自 我 中 心, 忽 視 或 不 顧 別 人 感 受 的 人, 是 變 加 害 人 的 高 危 險 群 ( 教 育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資 訊 網,2012) 由 此 可 知,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行 為 的 發 生 原 因 非 僅 是 性 慾 的 發 洩, 而 是 其 背 後 有 複 雜 性 的 相 關 因 素 影 響 著 性 侵 害 的 發 生, 唯 有 對 性 侵 害 行 為 成 因 作 進 一 步 探 究, 方 可 將 性 侵 害 行 為 發 生 成 因 作 歸 納 與 解 釋, 進 而 能 提 供 性 侵 害 防 治 之 策 略, 已 達 預 防 之 效 果 12

21 一 一 般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之 犯 罪 理 論 與 成 因 侯 友 宜 (2006) 在 性 侵 害 殺 人 犯 罪 之 研 究 一 書 中, 將 性 侵 害 犯 罪 者 犯 案 原 因 分 成 三 個 方 面, 分 別 是 特 質 成 因 理 論 社 會 成 因 理 論 以 及 整 合 成 因 理 論 在 其 書 中 指 出 特 質 成 因 理 論 是 指,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之 所 以 會 從 事 性 侵 害 行 為 主 要 是 因 為 個 人 的 生 理 與 心 理 缺 陷, 這 些 缺 陷 包 括 染 色 體 內 分 泌 異 常 智 能 不 足 或 人 格 上 的 偏 異 社 會 成 因 論 則 認 為 性 侵 害 的 發 生 是 源 自 家 庭 因 素 與 社 會 因 素, 其 主 要 是 以 社 會 學 習 與 女 性 主 義 之 角 度 來 切 入,Malamuth 於 1986 年 指 出, 社 會 學 習 觀 點 認 為 性 侵 害 是 經 由 學 習 而 來, 是 透 過 模 仿 效 應 性 與 暴 力 聯 結 效 應 性 侵 害 迷 思 效 應 與 低 敏 感 四 者 交 互 作 用 而 習 得 性 侵 害 ;Dworkin 以 女 性 主 義 觀 點 解 釋 性 侵 害, 認 為 男 性 用 性 侵 害 建 立 或 維 持 對 女 性 控 制 與 主 宰 之 方 法, 因 為 性 侵 害 源 自 於 對 權 力 的 渴 望 以 及 駕 馭 女 性 的 動 機, 而 這 遠 大 於 性 激 情 的 動 機 ( 引 自 侯 友 宜,2006) 黃 軍 義 陳 若 璋 (1997) 也 認 為 性 侵 害 迷 思 男 尊 女 卑 以 及 男 女 對 立 的 會 影 響 性 侵 害 行 為 的 發 生 Straus 與 Baron 提 出 四 個 強 暴 的 假 設, 其 中 一 個 假 設 在 某 社 會 中, 若 女 人 的 社 會 地 位 越 低, 則 強 暴 率 會 越 高, 且 此 假 設 在 其 研 究 中 獲 得 研 究 結 果 的 支 持 ( 陳 若 璋,2001) 整 合 成 因 理 論 則 係 認 為 性 侵 害 行 為 是 社 會 學 習 與 生 物 因 素 的 交 互 作 用 結 果 ( 侯 友 宜,2006) Finkelhor 於 1984 年 提 出 性 侵 害 的 四 階 段 模 式, 依 序 為 產 生 虐 待 的 動 機 克 服 在 的 抑 制 因 素 去 除 外 在 的 抑 制 因 素 以 及 避 免 受 害 者 之 拒 絕, 其 也 認 為 性 侵 害 行 為 發 生 須 結 合 個 人 的 內 在 動 力 以 及 社 會 外 在 允 許 的 環 境, 如 此 才 會 發 生 性 侵 害 行 為, 缺 一 不 可 ( 引 自 陳 若 璋,2001) 黃 軍 義 陳 若 璋 (1997) 也 認 為 強 姦 犯 罪 產 生 的 成 因 可 分 為 兩 的 部 分, 一 為 個 人 因 素, 另 一 為 社 會 文 化 因 素, 而 要 促 成 強 姦 行 為 需 要 個 人 因 素 與 社 會 文 化 因 素 兩 者 的 配 合, 二 者 缺 一 即 無 法 促 成 強 姦 行 為 黃 家 珍 (2009) 欲 了 解 青 少 年 性 侵 害 加 害 者 之 性 侵 害 行 為 發 展 歷 程, 分 析 其 童 年 生 活 學 校 生 活 與 同 儕 相 處 之 經 驗, 研 究 發 現 少 青 年 性 侵 害 加 害 者 之 家 庭 普 遍 失 功 能, 無 法 提 供 青 少 年 情 感 滿 足 生 活 教 育 等 健 全 人 格 發 展 之 環 境, 且 在 學 校 也 無 法 獲 得 正 向 學 習 經 驗 或 成 就 感, 容 易 轉 而 結 交 偏 差 行 為 友 人 或 與 幫 派 接 觸, 然 而 青 少 年 正 逢 生 理 性 成 熟 與 心 理 性 好 奇 之 時 期, 在 學 校 與 家 庭 無 法 有 效 教 導 青 少 年 正 確 性 知 識 與 性 態 度 的 情 形 之 下, 青 少 年 並 沒 有 學 習 如 何 延 遲 或 控 制 自 己 的 性 衝 動, 多 數 出 現 過 早 性 行 為 的 情 形, 隨 意 的 性 行 為 與 不 良 的 環 境 交 互 作 用 下 形 成 性 認 知 的 扭 曲, 進 而 出 現 性 侵 害 行 為 二 身 心 障 礙 者 出 現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加 害 行 為 成 因 Firthetal.(2001) 針 對 43 位 與 性 侵 害 事 件 有 關 的 兒 童 與 青 少 年 智 能 障 礙 者 進 行 研 究, 43 位 個 案 接 受 為 期 超 過 5 年 的 連 續 性 診 斷, 由 臨 床 團 隊 對 資 料 進 行 分 析, 研 究 指 出 有 8 位 遭 受 身 體 虐 待 的 智 能 障 礙 性 侵 害 加 害 者, 只 有 兩 位 其 性 侵 害 的 對 象 為 同 儕, 而 絕 大 多 數 都 是 性 侵 害 比 他 們 年 紀 小 至 少 四 歲 的 受 害 者, 但 研 究 無 法 回 答 究 竟 是 遭 受 身 體 虐 待 或 者 是 遭 受 性 侵 害 而 使 他 們 轉 變 為 加 害 者, 因 為 除 了 一 位 僅 遭 受 身 體 虐 待 的 個 案 以 外, 其 13

22 餘 個 案 都 是 曾 遭 受 過 身 體 虐 待 與 性 侵 害, 而 此 8 位 之 中 的 5 位 承 認 他 們 的 性 侵 害 行 為 具 有 報 復 性 動 機, 且 有 4 位 被 觀 察 到 出 現 霸 凌 行 為 ; 再 觀 察 另 外 5 位 不 曾 遭 受 性 侵 害 也 不 曾 遭 受 身 體 虐 待 的 智 能 障 礙 加 害 者,5 位 皆 曾 對 同 儕 進 行 性 侵 害 行 為, 只 有 其 中 一 位 也 曾 對 年 齡 較 小 者 性 侵 害 ; 另 外 8 位 曾 遭 受 性 侵 害 而 不 曾 遭 受 身 體 虐 待 的 智 能 障 礙 加 害 者, 儘 管 只 有 1 位 承 認 其 報 復 性 動 機, 但 有 六 位 被 觀 察 到 出 現 霸 凌 行 為, 並 擁 有 青 少 年 犯 罪 者 常 出 現 的 低 責 任 感 現 象, 從 上 述 分 析 結 果 來 看 曾 遭 受 性 侵 害 或 身 體 虐 待 的 智 能 障 礙 者 的 確 有 可 能 出 現 報 復 性 動 機, 但 也 有 不 曾 遭 受 性 侵 害 或 身 體 虐 待 的 智 能 障 礙 者 出 現 性 侵 害 行 為, 則 可 能 與 本 身 性 衝 動 控 制 有 關 孫 一 信 林 美 薰 (2001) 研 究 發 現 許 多 智 能 障 礙 被 害 人 在 遭 受 性 侵 害 後 會 出 現 與 性 有 關 的 行 為, 如 脫 別 人 的 衣 服 不 當 自 慰 公 然 做 出 性 交 的 動 作 女 性 間 彼 此 會 相 互 接 吻 主 動 找 異 性 發 生 關 係 主 動 與 異 性 進 行 身 體 碰 觸 對 別 人 性 騷 擾, 進 而 捲 入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當 中 林 秀 珍 (2000) 認 為 智 能 障 礙 者 會 經 由 學 習 與 受 到 外 在 刺 激 增 強 而 導 致 性 行 為 與 性 問 題 的 產 生, 且 智 能 障 礙 者 缺 乏 知 覺 分 化 能 力 判 斷 能 力 低 下 與 自 我 中 心 等 現 象, 容 易 造 成 價 值 判 斷 上 的 偏 差, 進 而 產 生 性 方 面 的 問 題 從 上 述 研 究 結 果 中 顯 示, 對 智 能 障 礙 者 而 言, 可 能 因 過 去 性 侵 害 受 害 經 驗 出 現 性 化 行 為 報 復 或 攻 擊 行 為, 加 上 認 知 能 力 的 限 制, 缺 乏 判 斷 能 力 與 衝 動 控 制 力, 而 轉 化 成 性 侵 害 的 加 害 人 第 三 節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對 身 心 障 礙 受 害 學 生 的 影 響 一 對 受 害 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影 響 ( 一 ) 智 能 障 礙 者 智 能 障 礙 性 侵 害 受 害 者 由 於 口 語 表 達 能 力 受 到 限 制, 使 他 們 無 法 清 楚 表 達 遭 受 性 侵 害 後 之 創 傷 影 響, 故 欲 瞭 解 智 能 障 礙 受 害 者 受 害 症 狀 須 藉 由 旁 人 知 覺 而 得, 而 比 較 不 同 知 覺 角 度 的 研 究 發 現 不 同 的 研 究 結 果 劉 文 英 (2006) 針 對 164 位 受 性 侵 害 智 能 障 礙 受 害 者 進 行 研 究, 由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接 案 社 工 人 員 填 寫 性 侵 害 受 害 者 資 料 表, 或 由 社 工 師 轉 交 給 研 究 者 來 填 寫, 研 究 調 查 發 現, 在 受 害 事 件 對 智 能 障 礙 者 所 造 成 影 響 層 面 包 含 : 生 理 影 響, 有 90 位 (54.9%) 無 負 面 生 理 影 響,48 位 (29.2%) 出 現 負 面 生 理 影 響, 包 含 身 體 受 傷 感 染 性 病 或 疾 病 睡 眠 問 題 懷 孕 流 產 心 理 影 響 : 有 44 位 (26.8%) 無 負 面 心 理 影 響,64 位 (39.1%) 出 現 負 面 心 理 影 響, 包 含 害 怕 / 焦 慮 憂 鬱 / 難 過 自 責 生 氣 沉 默 / 無 感 覺 容 易 受 到 驚 嚇 情 緒 不 穩 定 影 像 重 現 自 殺 意 14

23 念 與 混 合 症 狀 而 針 對 不 同 職 業 進 行 分 析, 就 生 理 部 分 而 言, 受 害 事 件 對 無 業 / 加 管 者 (53.2%) 所 造 成 的 負 面 生 理 影 響 較 學 生 為 嚴 重 (22.1%), 而 在 心 理 部 分, 受 害 事 件 對 在 職 者 (82.4%) 所 造 成 的 負 面 生 理 影 響 較 學 生 為 嚴 重 (48.1%), 雖 然 結 果 呈 現 受 害 事 件 對 學 生 所 造 成 的 生 理 與 心 理 影 響 情 形 較 不 嚴 重, 但 並 不 代 表 性 侵 害 事 件 對 智 能 障 礙 學 生 較 無 影 響, 症 狀 的 判 定 可 能 會 受 到 學 生 本 身 認 知 功 能 與 表 達 能 力 低 下 的 影 響, 實 際 上 是 否 有 影 響 需 由 不 同 的 專 業 角 度 做 更 進 一 步 的 確 認 Firthetal. (2001) 研 究 43 位 與 性 侵 害 事 件 有 關 的 兒 童 與 青 少 年 智 能 障 礙 者 中,16 位 曾 遭 受 性 侵 害 事 件 的 加 害 者 出 現 PTSD 之 過 度 警 覺 症 狀 的 個 案 僅 有 1 位 影 像 重 現 症 狀 的 有 2 位 逃 避 與 反 應 麻 木 的 有 7 位, 而 21 位 受 害 者 中 出 現 影 像 重 現 症 狀 的 只 有 2 位, 沒 有 任 何 一 個 人 出 現 過 度 警 覺 和 逃 避 與 反 應 麻 木 症 狀, 即 資 料 顯 示 只 有 少 數 的 兒 童 與 青 少 年 智 能 障 礙 者 在 遭 受 性 侵 害 事 件 後 有 PTSD 的 症 狀 出 現 劉 文 英 (2009) 針 對 16 位 智 能 障 礙 受 害 者 ( 包 含 兒 童 2 位 青 少 年 9 位 與 成 年 人 5 位 ) 之 家 屬 使 用 個 別 訪 談 研 究 發 現, 其 中 有 兩 位 家 屬 知 覺 智 能 障 礙 者 遭 受 性 侵 害 後 未 出 現 任 何 負 面 心 理 影 響, 且 該 兩 位 個 案 皆 為 重 度 智 能 障 礙 者, 也 許 受 限 於 認 知 功 能 而 無 法 理 解 性 侵 害 情 事, 亦 有 可 能 因 加 害 者 給 予 物 質 上 的 滿 足 而 無 出 現 受 害 症 狀, 然 而 多 數 家 屬 則 知 覺 智 能 障 礙 者 遭 受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後 在 生 理 情 緒 行 為 方 面 有 以 下 之 影 響 : 生 理 症 狀, 包 含 飲 食 問 題 做 惡 夢 等 睡 眠 問 題 情 緒 症 狀, 包 含 害 怕 恐 懼 憂 鬱 難 過 分 心 或 恍 神 被 觸 摸 時 情 緒 過 度 激 動 逃 避 與 性 侵 事 件 有 關 的 話 題 情 緒 易 怒 行 為 症 狀, 包 含 展 現 不 合 宜 的 性 化 行 為 ( 不 當 自 慰 性 行 為 換 取 酬 賞 ) 攻 擊 行 為 自 言 自 語 自 責 / 自 傷 退 化 行 為 上 述 出 現 影 響 之 中 有 部 分 與 PTSD 主 要 三 大 症 狀 : 影 像 重 現 逃 避 與 反 應 麻 木 及 過 度 警 覺, 和 Finkelhor(1987) 所 提 出 四 種 性 侵 害 創 傷 動 力 模 式 : 創 傷 的 性 化 經 驗 自 我 污 名 化 被 背 叛 的 感 覺 及 無 力 感 具 有 關 聯 性 孫 一 信 林 美 薰 (2001) 針 對 教 師 保 育 員 社 工 心 理 師 舉 辦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分 析 性 侵 害 事 件 對 智 能 障 礙 者 的 影 響, 分 析 結 果 發 現 性 侵 害 事 件 對 智 能 障 礙 者 在 生 理 認 知 情 緒 行 為 與 性 相 關 之 行 為 及 人 際 關 係 六 大 方 面 產 生 影 響 生 理 影 響 : 包 含 受 傷 懷 孕 生 理 期 不 正 常 身 體 疾 患 精 神 疾 患 及 活 動 力 的 改 變 ; 認 知 影 響 : 包 含 自 責 自 卑 覺 得 不 被 尊 重 覺 得 不 舒 服 獲 得 被 喜 歡 的 感 覺 認 為 性 可 以 獲 得 酬 賞 之 兩 極 化 反 應 現 象 ; 情 緒 影 響 : 包 含 害 怕 恐 懼 緊 張 焦 慮 難 過 情 緒 不 穩 定 生 氣 與 恨 快 樂 與 被 愛 ; 行 為 影 響 : 包 含 改 變 穿 著 離 家 或 翹 課 改 變 生 活 習 慣 退 縮 行 為 抗 拒 行 為 偏 差 行 為 過 度 反 應 ; 性 相 關 行 為 : 包 含 對 性 的 興 趣 增 加 自 慰 不 適 當 性 化 行 為 性 交 易 行 為 ; 人 際 關 係 的 影 響 : 包 含 退 縮 防 衛 心 態 易 與 人 起 衝 突 對 人 冷 漠 不 願 與 異 性 接 觸 或 主 動 找 異 性 發 生 關 係 15

24 ( 二 ) 學 習 障 礙 者 Sequeiraetal. (2003) 針 對 54 位 有 性 侵 害 經 驗 的 學 習 障 礙 者, 與 54 位 無 性 侵 害 經 驗 的 學 習 障 礙 者 進 行 身 心 狀 態 的 比 較,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學 習 障 礙 者 經 歷 性 虐 待 經 驗 後, 會 出 現 煩 躁 不 安 嗜 睡 刻 版 行 為 不 適 當 性 化 行 為 活 動 過 度 等 行 為 問 題, 且 符 合 憂 鬱 症 等 精 神 疾 患 診 斷 的 比 例 也 比 未 受 性 侵 害 組 別 高, 其 中 遭 受 性 侵 害 的 54 人 當 中 有 19 人 符 合 DSM-IV 中 PTSD 的 診 斷 標 準, 由 此 可 見 遭 受 性 侵 害 會 影 響 學 習 障 礙 者 心 理 健 康, 與 產 生 許 多 的 問 題 行 為 二 對 加 害 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影 響 有 關 對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成 為 加 害 者 後 所 造 成 之 影 響 的 研 究 鮮 少, 國 外 學 者 Hays Murphy Langdon Rose 與 Reed(2007) 曾 針 對 16 為 智 能 障 礙 加 害 者 進 行 認 知 行 為 團 體 治 療 之 研 究, 研 究 發 現 有 3 位 (19%) 智 能 障 礙 加 害 提 及 為 何 自 己 被 稱 為 犯 罪 者, 可 能 反 映 出 汙 名 化 之 標 籤 對 其 所 造 成 的 羞 辱 感, 而 多 數 的 人 也 都 表 示 自 己 參 予 治 療 團 體 是 因 為 曾 經 做 錯 事, 卻 未 提 及 性 犯 罪 等 相 關 訊 息, 顯 示 出 對 於 自 己 是 性 犯 罪 者 的 否 認 第 四 節 涉 及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後 續 處 遇 一 社 會 工 作 層 面 的 處 遇 陳 若 璋 (1995) 指 出 社 工 員 需 與 醫 療 人 員 密 切 合 作 才 能 提 供 受 害 者 完 整 的 服 務 系 統, 此 外 也 需 協 助 受 害 者 申 請 醫 療 補 助 安 排 心 理 諮 商 計 畫 協 助 穩 固 社 會 支 持 系 統 間 聯 繫 陪 同 其 向 警 方 報 案 並 提 供 法 律 諮 詢 邱 獻 輝 (2002) 在 針 對 協 助 性 侵 害 受 害 者 研 究 中 提 出, 社 工 員 應 立 即 提 供 受 害 者 社 會 資 源 的 協 助, 使 其 能 在 最 短 時 間 內 恢 復 生 活 功 能, 例 如 住 所 的 安 置 法 律 諮 詢 等, 隨 時 掌 握 受 害 者 狀 況, 必 要 時 則 作 進 一 步 的 轉 介, 使 受 害 者 接 受 心 理 或 藥 物 治 療 杜 正 治 (1994) 指 出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由 於 本 身 的 限 制, 加 上 社 會 環 境 的 不 利, 常 成 為 性 騷 擾 的 對 象 此 時, 在 社 會 工 作 層 面 即 希 望 社 工 員 能 提 供 受 害 者 法 律 保 護 與 政 府 補 助 等 相 關 訊 息, 幫 助 智 能 障 礙 者 維 持 基 本 生 活 條 件 ; 涂 秀 蕊 (2001) 根 據 性 侵 害 防 制 法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受 害 者 除 法 定 代 理 人 配 偶 直 系 或 三 親 等 以 內 旁 系 血 親 之 外, 也 可 申 請 社 工 員 及 輔 佐 人 員 協 助 智 障 者 了 解 法 官 詢 問 的 問 題, 認 為 社 工 員 也 需 要 加 強 對 智 能 障 礙 被 害 人 之 臨 床 專 業 訓 練 及 協 助 詢 問 制 度 ; 孫 一 信 林 美 薰 (2001) 16

25 提 到 社 工 員 應 主 動 協 助 採 證 保 護 與 安 置 安 排 相 關 心 智 鑑 定 與 輔 導 陪 同 驗 傷 與 偵 訊 等 劉 文 英 (2010) 以 家 屬 知 覺 角 度 探 討 家 屬 對 於 社 會 工 作 服 務 的 需 求, 研 究 結 果 指 出, 在 心 理 支 持 需 求 方 面, 家 屬 期 盼 接 案 社 工 員 的 固 定 性, 方 能 持 續 提 供 案 主 穩 定 的 心 理 支 持, 且 社 工 員 在 處 理 性 侵 害 防 治 工 作 的 流 程 與 態 度 之 專 業 性 仍 有 待 提 升 ; 在 經 濟 需 求 方 面, 為 了 能 提 升 智 能 障 礙 者 自 我 謀 生 能 力, 期 盼 社 工 協 助 爭 取 職 業 訓 練 與 職 業 安 置 的 機 會, 而 對 於 經 濟 狀 況 負 擔 較 重 的 家 庭, 盼 望 能 增 加 經 濟 上 的 補 助, 另 外 希 望 能 連 結 諮 商 輔 導 法 律 諮 詢 與 養 護 機 構 方 面 的 資 源 二 教 育 與 輔 導 層 面 的 處 遇 在 2000 年 屏 東 縣 某 國 中 發 生 玫 瑰 少 年 事 件 後, 此 事 件 對 我 國 性 別 教 育 產 生 了 重 大 的 改 變, 促 成 了 2004 年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的 制 定, 奠 定 學 校 推 動 性 別 教 育 的 依 據 性 別 教 育 對 所 有 人 來 講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無 論 是 聾 人 或 聽 人 盲 人 或 非 盲 人 身 障 者 或 非 身 障 者 (Getch Branca Fitz-Gerald, & Fitz-Gerald, 2001) 因 此 在 校 園 中, 輔 導 老 師 與 教 師 應 相 互 配 合, 確 認 學 生 安 全 狀 況, 如 有 需 要 應 立 即 通 報 各 縣 市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尋 求 社 工 員 或 專 業 人 士 的 協 助 ; 廖 格 培 (2003) 認 為 老 師 應 成 為 受 害 學 生 的 揭 露 者 保 護 者 保 密 者 資 源 連 結 與 轉 介 者, 或 傾 聽 支 持 關 懷 與 接 納 者 杜 正 治 (1994) 認 為 教 師 可 搭 起 學 生 與 家 長 間 溝 通 的 橋 樑, 請 家 長 以 理 性 的 態 度 面 對 子 女 的 不 幸 遭 遇, 並 協 助 家 長 尋 求 社 會 資 源 ; 張 文 英 (2002) 談 論 智 能 障 礙 者 性 騷 擾 問 題, 提 出 雖 然 智 能 障 礙 者 在 口 語 能 力 表 達 上 有 些 許 困 難, 但 並 不 代 表 其 沒 有 受 傷 的 內 心 情 緒, 受 害 者 同 樣 會 在 心 理 上 受 到 強 烈 的 傷 害 此 時 師 長 應 隨 時 以 溫 暖 關 懷 的 態 度 來 安 撫 受 害 者, 使 其 了 解 身 旁 有 人 願 意 關 心 他 幫 助 他 劉 文 英 (2009) 探 討 相 關 防 治 體 系 所 知 覺 的 教 育 專 業 執 行 防 治 智 能 障 礙 者 遭 受 性 侵 害 工 作 所 面 臨 的 需 求, 研 究 結 果 認 為 若 性 侵 害 案 件 進 入 司 法 程 序, 須 考 慮 到 能 障 礙 性 侵 害 受 害 者 記 憶 困 難 與 證 詞 反 覆 的 特 性, 可 推 動 教 育 專 業 人 員 陪 同 受 害 學 童 接 受 案 情 調 查 與 出 庭 的 政 策, 並 提 供 被 害 者 的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IEP) 作 為 被 害 前 後 行 為 改 變 參 考 資 料, 與 對 於 教 育 人 員 在 科 學 證 據 蒐 集 及 身 為 專 家 證 人 方 面 的 加 強 訓 練 且 應 建 立 教 育 專 業 人 員 正 確 的 報 案 態 度, 其 中 包 含 重 視 報 案 內 容 之 保 密 原 則 而 在 性 侵 害 防 治 教 育 方 面, 應 落 實 性 侵 害 防 治 課 程, 並 致 力 於 使 大 眾 正 確 瞭 解 智 能 障 礙 者 的 兩 性 議 題 邵 慧 綺 (2009) 探 討 智 障 者 法 治 教 育 的 相 關 課 題, 建 議 應 考 慮 智 能 障 礙 者 學 習 能 力, 簡 化 教 材 或 使 教 材 內 容 生 活 化, 並 實 施 多 元 化 適 性 教 學, 有 效 結 合 社 區 與 學 校 資 源, 讓 智 能 障 礙 者 能 獲 得 法 治 觀 念 的 學 習, 能 知 法 而 不 犯 法 預 防 勝 於 治 療, 智 能 障 礙 性 侵 害 受 害 者 需 要 更 多 的 自 我 保 護 訓 練 及 性 教 育, 教 導 在 適 當 的 時 機 說 不, 而 非 一 昧 順 從, 知 道 如 何 保 護 自 己 身 體 的 自 主 權 不 受 侵 害, 目 前 只 有 課 程 式 的 教 導, 例 如 : 身 體 部 分 的 不 可 碰 觸 面 如 何 用 肢 體 或 語 言 告 知 他 人 意 圖 適 當 的 性 行 為 觀 念 等, 尚 未 發 展 出 完 整 的 教 育 計 畫, 此 部 分 有 賴 特 教 老 師 17

26 與 專 任 輔 導 人 員 共 同 努 力 ( 孫 一 信 林 美 薰,2001; 曾 美 淑,2007; 顏 佳 珍,2010) Gomez(2011) 認 為,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與 青 少 年 性 別 教 育 是 有 其 必 要 的, 由 於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與 青 少 年 有 其 獨 特 的 需 求 這 其 中 當 然 也 包 括 聽 覺 障 礙 者 Suter McCracken 與 Calam(2012) 就 指 出, 聽 覺 障 礙 者 在 性 別 教 育 上 有 獨 特 需 求, 然 而 這 些 需 求 經 常 被 忽 略 了 由 於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限 制, 有 可 能 會 影 響 性 別 教 育 的 實 施 研 究 顯 示, 聽 覺 障 礙 者 相 較 於 聽 人, 在 性 議 題 上 的 知 識 是 相 對 較 少 的 (Bounds, 1987; Grossman, 1972; Jones & Badger, 1991; Luckner & Gonzales. 1993: Sawyer, Desmond, & Joseph, 1996; Shaul, 1981; Swartz, 1993; Tripp & Khan, 1986; 引 自 Getch 等 人,2001) Getch 等 人 認 為, 聽 覺 障 礙 者 因 為 溝 通 上 的 阻 礙, 造 成 聽 覺 障 礙 者 在 獲 取 性 知 識 的 過 程 中 產 生 了 障 礙 Gomez(2011) 也 指 出, 在 性 知 識 的 獲 取 上, 聽 覺 障 礙 者 可 能 有 較 少 的 機 會 接 觸, 以 及 發 展 練 習 社 會 與 性 相 關 行 為, 他 們 需 要 更 多 的 時 間 與 重 複 的 理 解 概 念 Job(2004) 的 研 究 指 出, 傳 遞 給 聾 人 的 性 知 識 效 果 是 很 有 限 的, 過 去 有 關 性 與 聾 人 的 圖 書 資 料, 在 性 教 育 相 關 的 資 訊 上 是 不 足 的 基 於 法 規 與 教 育 理 念, 在 學 校 中 有 必 要 提 供 聽 覺 障 礙 學 生 符 合 其 需 求 的 性 別 教 育, 尤 其 在 性 知 識 的 傳 遞 上, 要 能 夠 適 當 的 調 整 以 符 合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學 習 特 性 三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層 面 的 處 遇 ( 一 ) 針 對 受 害 者 部 分 性 侵 害 受 害 者 有 不 少 比 例 會 成 為 創 傷 後 壓 力 疾 患 者 (PTSD), 許 多 對 PTSD 性 侵 害 受 害 者 均 採 用 認 知 - 行 為 治 療 以 協 助 矯 正 扭 曲 的 思 考 模 式 ( 林 佩 儀, 2001; 陳 慧 女,2004) 有 學 者 認 為, 曾 受 性 侵 害 的 受 害 者, 其 創 傷 與 疼 痛 的 記 憶 是 儲 存 在 身 體 層 面 的, 受 害 經 驗 造 成 受 害 部 分 的 身 體 感 覺 喪 失, 希 望 藉 由 與 身 體 感 覺 的 切 割 達 到 某 種 程 度 完 整 的 生 存 因 而 其 治 療 介 入 就 可 利 用 畫 身 形 及 體 內 幻 遊 的 方 式 協 助 受 害 者 重 獲 對 自 己 身 體 的 覺 察 與 連 結, 重 建 身 體 統 合 感 ( 李 佩 珊,2002; 陳 若 璋,1995) 針 對 兒 童 性 侵 害 受 害 者 輔 導 上 的 應 用, 多 半 為 遊 戲 治 療 沙 戲 治 療 多 數 心 理 治 療 使 用 的 溝 通 媒 介 是 口 語 的 表 達, 但 對 尚 在 發 育 學 習 的 兒 童 來 說, 卻 顯 得 些 許 言 不 及 義, 遊 戲 是 兒 童 最 自 然 的 語 言, 透 過 遊 戲 兒 童 能 自 在 的 表 達 其 情 緒 經 驗 與 感 受 ( 林 家 如,2006; 高 櫻 芬 劉 淑 樺,2005; 陳 瑞 怡 李 香 君, 2009; 曾 仁 美,2005; 黃 淑 珍,2004) 鄔 佩 麗 (1999) 在 針 對 協 助 性 侵 害 受 害 者 研 究 中 建 議, 心 理 治 療 的 介 入 需 根 據 不 同 性 侵 害 類 型 而 採 取 不 同 的 策 略, 例 如 針 對 兩 小 無 猜 的 協 助 重 點 在 於 不 需 要 處 理 受 害 者 的 情 緒, 其 問 題 通 常 來 自 其 中 一 方 家 長 的 控 訴, 所 以 此 類 型 的 表 徵 在 於 家 長 的 憤 怒 與 兩 小 無 猜 的 慌 亂 因 此 處 遇 焦 點 在 於 處 理 家 長 情 緒, 使 雙 18

27 方 進 行 有 建 設 性 的 溝 通 ; 而 對 青 少 年 的 協 助, 則 需 促 其 了 解 此 階 段 問 題 的 解 決 仍 得 仰 賴 家 長, 並 尋 求 彼 此 親 密 接 觸 的 適 當 途 徑 ( 引 自 邱 獻 輝,2002) 其 他 尚 有 敘 事 治 療 協 助 受 害 者 解 構 被 壓 迫 強 勢 文 化 下 的 故 事 ( 吳 淑 琬, 2007; 林 杏 足,2007); 催 眠 治 療 舒 緩 受 害 者 的 不 適, 卸 下 意 識 控 制 的 警 戒 防 備, 使 其 體 驗 短 暫 平 靜 ( 曾 迎 新,2009); 歷 程 體 驗 治 療 使 受 害 者 藉 由 身 體 的 整 體 的 脈 絡 的 方 式 去 直 接 體 驗 情 緒, 領 悟 情 緒 中 的 訊 息 以 重 組 信 念 與 情 緒 結 構 ( 陳 筱 萍,2010) 有 學 者 研 究 發 現 心 智 障 礙 性 侵 害 受 害 者 有 成 為 加 害 者 之 可 能 性, 因 而 建 議 不 管 是 性 侵 害 受 害 者 或 加 害 者 都 需 要 提 供 協 助, 然 而 目 前 心 理 治 療 多 針 對 心 智 正 常 者, 對 於 心 智 障 礙 者 之 心 理 諮 商 與 治 療 系 統 尚 未 建 構 完 成, 專 業 人 力 與 技 術 亦 有 待 加 強 ( 王 文 珊,2009; 陳 慧 女 劉 文 英,2006a) 有 部 份 研 究 結 果 指 出 認 知 行 為 治 療 法 可 以 有 效 治 療 智 能 障 礙 者 之 PTSD 症 狀, 如 StenfertKroese 與 Thomas (2006) 使 用 圖 像 式 排 演 療 法 治 療 兩 位 遭 受 性 侵 害 而 出 現 噩 夢 症 狀 的 智 能 障 礙 受 害 者, 結 果 發 現 圖 像 式 排 演 療 法 有 效 減 少 噩 夢 症 狀, 並 且 有 些 許 證 據 顯 示 受 害 者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有 正 向 積 極 的 改 變 Lemmon 與 Mizes (2002) 使 用 暴 露 治 療 法 治 療 一 位 遭 受 性 侵 害 而 有 PTSD 症 狀 的 女 性 智 能 障 礙 者 受 害 者, 治 療 結 果 發 現 受 害 者 面 對 與 創 傷 相 關 的 刺 激 時 不 再 出 現 心 理 與 生 理 負 面 反 應, 逃 避 談 論 過 度 警 覺 與 憤 怒 的 現 象 也 明 顯 降 低 研 究 發 現, 於 智 能 障 礙 性 侵 害 受 害 者 的 團 體 治 療 計 畫 中 教 導 性 知 識 自 我 保 護 技 能 成 員 間 彼 此 提 供 支 持 性 氣 氛, 能 有 效 降 低 智 能 障 礙 受 害 者 創 傷 症 狀 憂 鬱 低 自 尊 的 情 形 (Lee&Tang, 1998;Peckham, Corbett, Howlett, McKee, &Pattison, 2007;Peckham, Howlett, &Corbett, 2007) ( 二 ) 針 對 加 害 者 部 分 陳 若 璋 (1995) 整 理 了 常 見 的 性 傷 害 加 害 者 之 治 療 處 遇, 例 如 行 為 治 療 認 知 行 為 治 療 團 體 治 療 社 區 基 礎 團 體 治 療 教 育 課 程 化 學 療 法, 各 種 處 遇 治 療 目 標 或 預 後 情 況 不 盡 相 同, 各 有 其 優 缺 點, 甚 至 可 在 治 療 時 利 用 測 謊 儀 器 協 助, 掌 握 加 害 人 遵 守 治 療 計 畫 之 程 度 ( 林 故 廷,2010); 另 有 學 者 認 為 除 了 身 心 治 療 外 還 應 加 強 輔 導 教 育, 包 含 法 律 相 關 知 識 性 教 育 等 ( 鄭 瑞 隆,2006;) 部 分 學 者 提 出 對 於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之 各 種 類 型 的 團 體 治 療, 如 : 認 知 行 為 取 向 藝 術 治 療 取 向 情 緒 管 理 取 向 心 理 劇 的 結 合 等, 團 體 中 藉 由 成 員 間 的 相 互 分 享 增 進 團 體 凝 聚 力 普 同 感 與 支 持 性, 彼 此 也 能 共 同 針 對 問 題 解 決 來 集 思 廣 益 或 重 新 修 復 以 往 受 挫 的 情 緒 經 驗 ( 甘 桂 安 陳 筱 萍 周 煌 智 劉 素 華 湯 淑 慧,2006; 邱 惟 真 邱 思 潔 李 粤 羚,2007; 陳 若 璋,2007; 陳 若 璋 劉 志 如 林 烘 煜,2007; 楊 美 婷,2004; 鄒 繼 礎 蔡 群 瑞 吳 秀 碧 鍾 志 宏,2010) 通 常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應 在 入 監 前 由 專 業 機 構 進 行 個 案 心 理 評 估, 根 據 評 估 內 容 擬 定 個 別 處 遇 計 畫, 若 有 需 要 則 接 受 進 一 步 強 制 治 療 或 心 理 輔 導 ( 林 婉 婷, 19

28 2009; 龍 佛 衛 呂 宜 靜 魏 式 璧,2001; 鍾 志 宏 吳 慧 菁,2012) 顏 佳 珍 (2010) 研 究 中 指 出 對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進 行 理 情 行 為 治 療 對 加 害 人 的 認 知 重 建 具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效 果 徐 寶 琨 (2003) 針 對 一 位 國 中 輕 度 智 能 障 礙 女 生 性 侵 害 偏 差 行 為 之 個 案 研 究 中, 說 明 對 智 能 障 礙 加 害 人 進 行 性 教 育 教 學 與 行 為 訓 練 輔 導 有 助 於 其 性 侵 害 偏 差 行 為 的 矯 正, 性 教 育 課 程 內 容 分 成 十 個 單 元, 包 含 : 我 的 身 體 長 大 了 青 春 期 保 健 友 誼 的 關 係 兩 性 角 色 的 關 係 隱 私 與 觸 摸 性 行 為 性 病 懷 孕 與 生 育 婚 姻 與 家 庭, 教 學 策 略 與 活 動 方 式 採 用 講 解 說 明 圖 片 展 示 影 帶 觀 賞 人 偶 教 學 示 範 角 色 扮 演 等 ; 行 為 訓 練 輔 導 策 略 則 依 個 案 平 日 言 談 舉 止 上 不 適 當 行 為 表 現, 採 用 六 種 訓 練 策 略 對 症 下 藥, 分 別 有 : 認 知 行 為 矯 正 訓 練 自 我 肯 定 訓 練 工 作 訓 練 社 交 技 巧 訓 練 情 緒 表 達 技 巧 訓 練 同 理 心 技 巧 訓 練 此 研 究 為 期 十 週, 每 週 五 節 課, 每 天 一 節 課 30 分 鐘, 除 了 教 導 一 個 新 的 教 學 單 元 外, 並 複 習 先 前 學 過 的 單 元, 此 連 續 密 集 之 加 深 加 廣 的 螺 旋 式 教 學, 為 補 救 個 案 注 意 力 不 易 集 中 且 記 憶 力 短 暫 的 學 習 特 性 ; 而 行 為 訓 練 策 略 則 穿 插 搭 配 在 教 學 的 過 程 中 應 用 研 究 的 立 即 性 成 效 顯 示 在 為 期 十 週 的 前 後 測 差 異 上, 性 教 育 教 學 有 效 改 善 個 案 關 於 性 知 識 與 性 態 度 的 知 能 ; 而 行 為 訓 練 成 效 也 顯 示 其 有 助 於 個 案 矯 正 性 侵 害 偏 差 行 為, 研 究 於 輔 導 結 束 一 個 月 後 的 追 蹤 評 量 與 教 學 後 評 量 相 較, 差 異 幅 度 不 大, 可 見 性 教 育 教 學 與 行 為 訓 練 策 略 的 保 留 效 果 良 好 林 淑 梨 等 人 (2005) 訴 說 了 智 能 不 足 的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是 很 難 改 變 的, 除 了 缺 乏 自 我 控 制 技 巧 外, 行 為 表 現 之 情 境 適 當 性 與 再 犯 預 防 皆 是 諮 商 或 治 療 師 必 須 特 別 著 重 的 部 分, 且 由 於 智 能 不 足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很 難 類 化 學 習 到 新 的 情 境, 因 此 情 境 的 轉 換 是 要 漸 進 的 目 前 國 外 針 對 智 能 障 礙 性 侵 害 加 害 者 治 療 處 遇 方 式 有 認 知 - 行 為 治 療 (CBT) 協 助 矯 正 扭 曲 的 認 知 以 及 教 導 性 知 識 與 法 律 知 識, 如 Keeling 與 Rose (2006) 研 究 中 設 計 一 套 處 遇 方 案 流 程 如 下 : 1. 關 於 治 療 的 介 紹 : 與 個 案 進 行 溝 通 問 題 解 決 做 決 定 2. 性 教 育 與 性 虐 待 教 育 3. 自 我 揭 露 4. 受 害 者 同 理 心 訓 練 : 加 強 情 緒 上 同 理 訓 練, 使 加 害 者 做 到 性 衝 動 的 自 我 管 理 5. 認 知 矯 正 : 針 對 態 度 與 信 念 部 分 的 認 知 扭 曲 進 行 矯 正 6. 了 解 生 活 模 式 : 與 他 人 相 處 或 互 動 模 式 7. 找 出 犯 罪 週 期 : 便 於 目 標 設 定, 打 破 以 往 行 為 既 定 模 式 8. 後 續 追 蹤 以 避 免 復 發 由 於 智 能 障 礙 的 特 殊 性, 研 究 建 議 CBT 執 行 時 必 須 注 意 教 學 方 法 上 需 要 實 際 演 練 示 範 教 學 時 間 不 能 太 長 但 教 學 次 數 要 不 斷 重 複 來 加 強 注 意 力 記 憶 20

29 力 不 足 的 部 分 另 外 Murphy Powell Guzman 與 Hays(2007) 研 究 中 則 是 以 團 體 方 式 進 行 CBT, 其 流 程 如 下 : 1. 介 紹 團 體 目 標 與 規 範 2. 明 白 身 體 各 部 位 稱 呼 3. 說 明 穿 衣 / 脫 衣 與 身 體 接 觸 的 社 會 規 則 4. 社 會 關 係 與 性 關 係 差 異 5. 什 麼 是 合 法 非 法 與 危 險 的 性 行 為 6. 在 有 壓 力 的 情 境 下, 如 何 處 理 情 緒 或 感 受 7. 性 行 為 後 果 是? 8. 協 助 成 員 描 述 其 非 法 性 行 為 9. 處 理 描 述 過 程 中, 可 能 有 的 阻 礙 ( 如 : 否 認 最 小 化 行 為 後 果 責 備 受 害 者 ) 10. 角 色 互 換, 使 加 害 者 體 驗 受 害 者 11. 當 其 為 受 害 者 角 色 時, 團 體 其 他 成 員 感 受 如 何? 12. 當 其 為 受 害 者 角 色 時, 自 己 感 受 如 何? 13. 探 討 自 己 性 行 為 成 因 14. 使 用 行 為 分 析 了 解 犯 罪 週 期 15. 明 白 同 意 年 齡 的 選 擇 16. 避 免 復 發 Haven 等 人 (1990) 同 樣 使 用 CBT 團 體 方 案, 其 進 行 的 程 序 如 下 : 1. 建 立 團 體 2. 探 討 好 我 / 壞 我 3. 性 教 育 4. 我 的 感 受 5. 找 藉 口 - 介 紹 認 知 扭 曲 6. 講 解 犯 罪 四 階 段 - 使 用 Finkelhor s 四 個 前 提 條 件 ( 性 虐 待 動 機 內 在 抑 制 因 素 外 在 抑 制 因 素 他 人 的 拒 絕 ) 7. 談 談 成 員 性 犯 罪 過 程 8. 當 我 犯 罪 時, 我 發 生 了 什 麼 事? 9. 對 受 害 者 造 成 了 什 麼 影 響? 10. 評 估 危 險 事 件 11. 辨 識 與 處 理 加 害 者 危 險 情 境 12. 辨 識 與 處 理 加 害 者 危 險 感 受 13. 辨 識 與 處 理 加 害 者 危 險 想 法 14. 辨 識 與 處 理 加 害 者 危 險 行 動 15. 對 於 這 個 過 失, 加 害 者 準 備 好 要 去 面 對 了 嗎? 16. 評 估 加 害 者 是 否 該 結 束 治 療? 21

30 17. 結 束 研 究 中 建 議 當 加 害 者 回 到 社 區 生 活 時, 也 應 該 協 助 其 去 建 立 正 向 社 會 支 持 網 絡 (ascitedinwilcox, 2004), 其 他 學 者 研 究 中 也 提 到 CBT 對 於 性 侵 害 加 害 者 具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改 善, 但 對 於 詳 細 處 遇 內 容 則 無 著 墨 太 多 (Hays,Murphy, Langdon, Rose, &Reed,2007; Lindsay, Michie, Steptoe, Moore, &Haut, 2011; Nezu, Greenberg, &Nezu,2005); 部 分 學 者 運 用 問 題 解 決 治 療 ProblemSolvingTherapy (PST) 智 能 不 足 性 侵 害 加 害 者 (Nezu, FioreandNezu, 2006; O'Connor, 1996), 所 有 介 入 策 略 對 於 降 低 再 犯 率 改 善 智 能 不 足 性 侵 害 加 害 者 問 題 行 為 技 巧 上, 皆 顯 示 有 一 定 程 度 上 的 效 果 四 不 同 專 業 之 間 的 合 作 與 協 調 ( 一 ) 針 對 受 害 者 部 分 性 侵 害 受 害 者 在 法 律 上 除 了 是 被 害 人 角 色 外, 也 是 證 人 的 角 色 為 使 受 害 人 能 在 友 善 的 司 法 環 境 下 出 庭, 安 排 陪 同 人 員 陪 伴 受 害 人 在 場 並 得 陳 述, 是 我 國 刑 事 訴 訟 法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所 設 計 之 協 助 被 害 人 的 機 制 ( 高 鳳 仙,2006; 陳 慧 女 林 明 傑,2012; 謝 儒 賢,2002)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涉 及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後, 常 常 需 要 面 臨 司 法 調 查 的 情 境, 然 而 智 能 障 礙 者 因 缺 乏 正 常 社 會 生 活 能 力, 在 過 度 依 賴 照 顧 者 並 在 受 期 許 順 從 與 取 悅 回 應 下, 智 能 障 礙 者 面 對 司 法 權 威 人 員 常 表 現 出 無 力 感 許 多 警 察 檢 察 官 與 法 官 如 不 了 解 智 能 障 礙 者 發 展 上 的 特 性, 懷 疑 其 指 認 能 力 誤 認 智 能 障 礙 者 說 謊 或 受 人 教 唆, 亦 成 為 加 害 人 辯 護 律 師 攻 擊 之 處, 藉 此 為 加 害 人 脫 罪 不 當 的 語 言 偵 訊, 再 再 突 顯 了 受 性 侵 害 智 能 障 礙 者 於 司 法 途 徑 上 的 困 境, 建 議 偵 訊 人 員 應 接 受 專 業 訓 練, 加 入 對 智 能 障 礙 被 害 者 特 殊 性 之 瞭 解 ( 杜 正 治,1994; 孫 一 信 林 美 薰,2001; 涂 秀 蕊,2001) 劉 文 英 (2008) 探 討 智 能 障 礙 者 性 侵 害 受 害 情 事 在 司 法 情 境 中 所 遭 遇 的 困 境 與 需 求, 研 究 結 果 指 出 智 能 障 礙 者 因 記 憶 功 能 低 下, 使 受 害 的 時 間 與 地 點 等 證 詞 反 覆, 且 智 能 障 礙 者 的 溝 通 能 力 難 以 理 解 司 法 的 偵 訊 用 語, 皆 會 在 司 法 處 遇 上 遭 遇 困 境 而 未 加 落 實 減 述 作 業, 與 司 法 偵 訊 人 員 對 性 侵 害 事 件 存 在 是 否 為 性 交 易 之 迷 思, 容 易 對 智 能 障 礙 者 性 侵 害 受 害 造 成 二 度 創 傷, 許 多 現 象 反 映 出 智 能 障 礙 受 害 者 人 權 未 獲 得 尊 重 受 害 者 家 屬 可 以 透 過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的 協 助, 得 到 需 要 的 訴 訟 支 援, 根 據 性 侵 害 防 治 法 第 十 五 條 的 規 定, 偵 查 審 判 中 對 智 障 被 害 人 或 十 六 歲 以 下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支 詢 問 或 詰 問, 得 依 申 請 或 職 權 在 法 庭 外 為 之, 或 採 雙 向 電 視 系 統 將 被 害 人 與 被 告 被 告 律 師 或 法 官 隔 離 同 時 該 法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受 害 者 除 父 母 22

31 親 之 外, 也 可 申 請 社 工 員 及 輔 佐 人 員 協 助 智 障 者 了 解 法 官 詢 問 的 問 題 ( 張 文 英,2002) 顏 佳 珍 (2010) 於 研 究 中 闡 述 司 法 流 程 繁 複 瑣 細, 常 使 智 能 障 礙 者 家 人 感 到 困 難, 故 宜 在 警 政 及 司 法 系 統 內 增 加 專 門 服 務 協 助 智 能 障 礙 者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家 屬 的 諮 詢 管 道 或 單 一 窗 口, 減 少 被 害 人 及 其 家 屬 在 司 法 流 程 中 的 無 助 感 並 且 智 能 障 礙 者 本 身 多 無 謀 生 能 力, 生 活 已 需 要 他 人 資 助 與 照 顧, 如 因 遭 受 性 侵 而 罹 患 性 病 或 懷 孕 生 子 墮 胎 等, 將 如 何 面 對 後 續 醫 療 及 教 養 費 用 亦 是 需 要 重 視 的 問 題, 因 此 立 法 單 位 應 盡 速 訂 定 相 關 創 傷 復 健 輔 導 辦 法, 提 供 智 能 障 礙 者 多 面 向 的 保 障 性 侵 害 防 治 與 處 遇 是 一 跨 專 業 的 團 隊 合 作 工 作, 團 隊 間 的 良 性 溝 通 與 協 調 是 對 受 害 者 最 大 協 助 的 基 礎, 陳 慧 女 劉 文 英 (2006b) 指 出 部 分 縣 市 在 專 業 合 作 的 溝 通 協 調 上 是 良 好 的, 但 有 些 縣 市 則 是 彼 此 溝 通 有 困 難, 尤 其 是 若 有 專 業 人 員 異 動 輪 調, 那 麼 社 政 與 警 政 司 法 之 間 則 需 重 新 建 構 合 作 模 式 ( 二 ) 針 對 加 害 者 部 分 陳 若 璋 (1989) 指 出 人 們 對 於 施 暴 者 問 題 根 源 應 著 重 在 心 理 層 面 上, 不 僅 要 對 其 施 以 處 罰, 更 要 使 其 接 受 心 理 治 療 臺 灣 由 於 法 官 在 判 刑 時 很 少 使 用 保 安 處 分 中 的 強 制 治 療, 因 此 施 暴 者 容 易 在 服 完 刑 後 又 重 施 狼 技, 而 諮 商 人 員 卻 沒 有 權 力 強 制 施 暴 者 進 行 心 理 治 療 23

32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本 研 究 以 質 性 研 究 取 向 為 主, 探 討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行 為 成 因 與 模 式, 及 被 害 人 創 傷 與 處 遇 內 涵, 以 下 依 序 說 明 研 究 設 計 與 架 構 研 究 參 與 者 研 究 工 具 研 究 步 驟 資 料 收 集 與 分 析 研 究 品 質 檢 核 研 究 倫 理 及 研 究 進 度 等 第 一 節 研 究 設 計 與 架 構 當 研 究 者 需 要 進 入 一 個 不 熟 悉 的 社 會 情 境 中 進 行 研 究, 或 是 研 究 主 題 相 關 概 念 或 理 論 仍 處 於 初 步 建 構 的 階 段 時, 適 合 使 用 質 性 研 究 ( 潘 淑 滿,2003) 本 研 究 所 探 討 之 議 題 是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之 身 心 障 礙 加 害 人 行 為 成 因, 以 及 被 害 人 之 創 傷 與 處 遇 內 涵, 由 於 目 前 鮮 有 研 究 針 對 校 園 中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性 侵 害 及 性 騷 擾 事 件 加 害 人 與 被 害 人 之 行 為 成 因 或 創 傷 與 處 遇 進 行 探 討, 因 此 本 研 究 選 擇 以 質 性 研 究 方 法 如 個 別 訪 談 焦 點 團 體 專 家 學 者 座 談 等 方 式 進 行, 並 依 據 研 究 對 象 在 特 教 學 校 中 的 身 份 別 分 為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教 師 心 理 師 ( 或 社 工 師 ) 行 政 人 員 ( 性 平 業 務 或 輔 導 ), 及 學 生 在 性 平 事 件 中 的 相 對 關 係 分 為 受 害 者 加 害 者 及 非 性 平 事 件, 進 行 分 層 取 樣, 同 時 增 加 特 殊 教 育 或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學 者 專 家 一 類, 以 擴 增 研 究 資 料 來 源 的 豐 富 性 具 體 之 研 究 架 構 如 圖 3-1 所 示 24

33 分 層 立 意 取 樣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 諮 商 心 理 師 / 臨 特 殊 教 育 / 性 別 輔 導 行 政 人 員 / 導 師 ( 特 殊 學 床 心 理 師 / 社 會 教 育 學 者 專 家 性 平 業 務 承 辦 校 資 源 教 室 ) 工 作 師 人 員 非 性 平 事 件 學 生 受 害 者 加 害 者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之 性 認 知 性 擾 事 件 受 害 者 擾 事 件 加 害 者 擾 事 件 受 害 者 擾 事 件 加 害 者 需 求 的 創 傷 經 驗 之 行 為 成 因 之 處 遇 策 略 與 之 處 策 略 與 歷 歷 程 程 不 同 身 心 障 礙 不 同 身 心 障 礙 不 同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性 發 展 的 類 別 學 生 經 歷 別 學 生 遭 遇 性 知 識 基 礎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擾 事 件 的 經 驗 事 件 之 處 遇 策 略 及 歷 程 遭 受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多 元 處 遇 模 式 ( 含 教 育 輔 導 措 施 ) 25 圖 3-1 研 究 架 構

34 第 二 節 研 究 參 與 者 一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依 據 身 心 障 礙 類 別 地 理 區 域 及 2011 年 各 級 學 校 通 報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遭 受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的 人 數 分 布, 進 行 分 層 立 意 取 樣, 並 透 過 學 校 轉 達 研 究 邀 請, 獲 得 該 名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家 長 (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 同 意 後, 該 名 學 生 始 正 式 成 為 本 研 究 個 別 訪 談 的 參 與 者, 研 究 者 分 別 前 往 各 學 校 進 行 個 別 訪 談 參 與 本 研 究 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共 27 人, 基 本 資 料 如 表 3-1 所 示 表 3-1 參 與 研 究 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表 受 訪 者 代 碼 性 別 年 級 性 平 事 件 類 型 備 註 HI01 男 高 三 性 平 事 件 加 害 者 手 譯 員 代 碼 -01 HI02 男 高 三 性 平 事 件 加 害 者 手 譯 員 代 碼 -02 HI03 女 國 二 性 平 事 件 受 害 者 及 加 害 者 口 語 HI04 男 高 三 性 平 事 件 加 害 者 手 譯 員 代 碼 -04 HI05 男 高 二 性 平 事 件 加 害 者 手 譯 員 代 碼 -04 HI06 男 國 二 性 平 事 件 被 害 者 手 譯 員 代 碼 -03 HI07 女 國 一 性 平 事 件 被 害 者 手 譯 員 代 碼 -03 HI08 男 高 二 性 平 事 件 加 害 者 手 譯 員 代 碼 -02 HI09 女 高 二 非 性 平 事 件 口 語 HI10 女 小 四 性 平 事 件 被 害 者 手 譯 員 代 碼 -05 HI11 男 小 六 性 平 事 件 加 害 者 手 譯 員 代 碼 -05 VI01 女 高 一 非 性 平 事 件 VI02 男 高 二 非 性 平 事 件 VI03 女 高 二 性 平 事 件 被 害 者 MR01 女 高 三 性 平 事 件 受 害 者 中 度 智 能 障 礙 MR02 女 高 一 性 平 事 件 受 害 者 輕 度 智 能 障 礙 MR03 男 高 一 性 平 事 件 受 害 者 中 度 智 能 障 礙 MR04 男 高 一 性 平 事 件 受 害 者 重 度 智 能 障 礙 MR05 女 高 二 性 平 事 件 受 害 者 中 度 智 能 障 礙 MR06 女 高 一 性 平 事 件 加 害 者 中 度 智 能 及 多 重 障 礙 MR07 男 高 二 性 平 事 件 受 害 者 及 加 害 者 輕 度 智 能 障 礙 MR08 男 高 一 性 平 事 件 受 害 者 及 加 害 者 中 度 智 能 障 礙 ( 續 下 頁 ) 26

35 表 3-1 參 與 研 究 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表 ( 續 ) 受 訪 者 代 碼 性 別 年 級 性 平 事 件 類 型 備 註 MR09 男 高 二 性 平 事 件 加 害 者 中 度 智 能 障 礙 MR10 女 高 二 非 性 平 事 件 輕 度 智 能 障 礙 MR11 女 高 一 非 性 平 事 件 輕 度 智 能 障 礙 MR12 男 高 三 非 性 平 事 件 中 度 智 能 障 礙 MR13 女 國 三 非 性 平 事 件 中 度 智 能 障 礙 註 :MR06 受 限 於 認 知 功 能 與 口 語 能 力 而 無 法 回 答 研 究 問 題 故 後 續 的 資 料 分 析 中 會 將 MR06 刪 除 二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本 研 究 依 據 2011 年 通 報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遭 受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之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類 別 及 地 理 區 域, 請 學 校 推 薦 具 有 處 理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經 驗 之 教 師, 並 獲 得 該 名 教 師 同 意 後, 始 正 式 成 為 本 研 究 焦 點 團 體 的 參 與 者, 分 別 臺 北 與 臺 南 兩 地 各 舉 行 一 場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焦 點 團 體 參 與 本 研 究 之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共 15 人, 基 本 資 料 如 表 3-2 所 示 表 3-2 參 與 本 研 究 之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基 本 資 料 表 受 訪 者 代 碼 工 作 年 資 性 平 事 件 處 理 年 資 性 平 事 件 處 理 件 數 B B B B B B B 以 上 B B B B B B B B

36 三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輔 導 行 政 人 員 或 性 平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本 研 究 為 瞭 解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對 於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發 生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的 實 際 處 理 經 驗, 依 據 2011 年 通 報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遭 受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之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類 別 及 地 理 區 域, 邀 請 並 獲 得 輔 導 主 任 及 性 平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之 同 意 後, 始 正 式 成 為 本 研 究 焦 點 團 體 的 參 與 者, 於 臺 南 舉 行 一 場 學 校 輔 導 行 政 人 員 或 性 平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焦 點 團 體 參 與 本 研 究 之 輔 導 行 政 人 員 或 性 平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共 6 人, 基 本 資 料 如 表 3-3 所 示 表 3-3 參 與 本 研 究 之 輔 導 行 政 人 員 或 性 平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基 本 資 料 表 成 員 身 份 代 碼 工 作 年 資 性 平 事 件 處 理 年 資 性 平 事 件 處 理 件 數 C C C C C C 四 特 殊 教 育 與 性 別 教 育 學 者 本 研 究 為 瞭 解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遭 受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預 防 與 處 遇 的 理 念 與 策 略, 邀 請 並 獲 得 特 殊 教 育 與 性 別 教 育 學 者 之 同 意 出 席 焦 點 團 體 參 與 本 研 究 之 特 殊 教 育 與 諮 商 輔 導 學 者 共 5 人, 基 本 資 料 如 表 3-4 所 示 表 3-4 參 與 本 研 究 之 特 殊 教 育 與 諮 商 輔 導 學 者 基 本 資 料 表 成 員 身 份 代 碼 職 稱 學 術 專 長 A1 教 授 身 心 障 礙 教 育 ( 情 緒 障 礙 智 能 障 礙 ) 諮 商 輔 導 一 般 行 政 鑑 定 評 量 測 驗 編 製 A2 教 授 輕 度 障 礙 教 育 身 心 障 礙 職 業 輔 導 A3 教 授 聽 覺 障 礙 手 語 教 學 A4 助 理 教 授 青 少 年 個 別 與 團 體 諮 商 諮 詢 ( 專 長 在 親 職 家 事 事 件 危 機 婚 姻 生 育 等 ) 危 機 處 理 性 侵 害 與 家 庭 暴 力 失 落 悲 傷 輔 導 與 治 療 A5 助 理 教 授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治 療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兒 童 青 少 年 福 利 服 務 法 律 議 題 社 會 工 作 諮 商 輔 導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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