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环境大会议事规则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环境大会议事规则"

Transcription

1 联 合 国 环 境 规 划 署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一 届 会 常 会 第 1 条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通 常 每 两 年 举 行 一 届 常 会 常 会 开 会 日 期 第 2 条 1. 除 第 3 条 另 有 规 定 外,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每 届 常 会 均 应 照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上 届 会 议 所 决 定 的 日 期 举 行 ; 所 决 定 的 日 期 应 当 能 够, 在 可 行 情 况 下, 使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和 联 合 国 大 会 得 以 在 同 一 年 内 审 议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的 报 告 2. 当 设 定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特 定 年 份 会 议 的 日 期 时, 应 当 考 虑 到 包 括 可 持 续 发 展 问 题 高 级 别 政 治 论 坛 在 内 的 其 他 相 关 机 构 的 会 议 日 期 第 3 条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五 个 成 员 或 联 合 国 环 境 规 划 署 执 行 主 任 均 可 请 求 更 改 常 会 的 举 行 日 期 在 任 一 情 况 下, 执 行 主 任 应 立 即 将 该 项 请 求 连 同 有 关 意 见 以 及 所 涉 任 何 经 费 问 题 一 并 通 知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的 其 他 成 员 在 进 行 调 查 后 二 十 一 天 内, 如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过 半 数 成 员 明 确 表 示 赞 同 该 项 请 求, 则 执 行 主 任 便 应 据 此 召 开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常 会 举 行 地 点 第 4 条 除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在 上 届 会 议 另 有 决 定 外, 各 届 常 会 均 应 在 联 合 国 环 境 规 划 署 总 部 举 行 K

2 特 别 会 议 第 5 条 1. 按 照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常 会 作 出 的 决 定, 或 遇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应 举 行 特 别 会 议 : (a)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过 半 数 成 员 提 出 此 种 请 求 ; (b) 联 合 国 大 会 提 出 此 种 请 求 ; (c)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提 出 此 种 请 求 2. 遇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亦 可 举 行 特 别 会 议 : (a) 联 合 国 五 个 成 员 国 或 各 专 门 机 构 或 国 际 原 子 能 机 构 的 成 员, 不 论 其 是 否 为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的 成 员, 也 可 请 求 召 开 特 别 会 议 ; (b)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主 席, 于 征 得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主 席 团 其 他 成 员 的 同 意 并 与 执 行 主 任 协 商 后, 亦 可 请 求 召 开 特 别 会 议 3. 遇 有 此 种 情 况 时, 执 行 主 任 应 立 即 将 该 项 请 求 连 同 约 计 费 用 和 相 关 行 政 考 虑 通 知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全 体 成 员, 调 查 它 们 是 否 同 意 在 调 查 进 行 后 二 十 一 天 内, 如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过 半 数 成 员 明 确 表 示 赞 同 该 项 请 求, 执 行 主 任 便 应 召 开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的 特 别 会 议 特 别 会 议 的 开 幕 日 期 第 6 条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特 别 会 议 通 常 应 在 执 行 主 任 收 到 举 行 此 种 会 议 的 请 求 后 四 十 二 天 内 召 开, 其 举 行 日 期 和 地 点 应 由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主 席 与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协 商 决 定, 同 时 亦 应 考 虑 到 召 开 特 别 会 议 的 请 求 中 可 能 已 提 出 的 意 见 会 议 开 幕 日 期 的 通 知 第 7 条 执 行 主 任 应 将 每 届 会 议 第 一 次 会 议 的 日 期 通 知 联 合 国 全 体 会 员 国, 或 各 专 门 机 构 或 国 际 原 子 能 机 构 的 成 员, 同 时 斟 情 通 知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各 附 属 机 构 主 席, 而 且 如 果 联 合 国 大 会 正 在 开 会 时 应 通 知 大 会 主 席, 并 通 知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主 席 各 专 门 机 构 国 际 原 子 能 机 构 相 关 联 合 国 机 构 以 及 本 规 则 第 69 条 所 述 政 府 间 组 织 和 本 规 则 第 70 条 所 述 非 政 府 组 织 和 其 他 相 关 利 益 攸 关 方 这 一 通 知 应 依 下 列 规 定 发 出 : (a) 关 于 常 会 的 通 知, 至 少 提 前 四 十 二 天 发 出 ; (b) 关 于 特 别 会 议 的 通 知, 在 依 照 本 规 则 第 6 条 所 决 定 的 日 期 之 前 至 少 提 前 十 四 天 发 出 休 会 第 8 条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可 在 任 何 会 议 期 间 决 定 暂 时 休 会, 订 期 续 开 2

3 二 议 程 常 会 临 时 议 程 的 拟 定 第 9 条 1. 执 行 主 任 应 在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每 届 常 会 上 提 出 其 下 一 届 常 会 的 临 时 议 程 临 时 议 程 中 应 包 括 下 列 各 方 提 出 的 所 有 议 程 项 目 : (a)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 (b) 联 合 国 会 员 国 或 专 门 机 构 或 国 际 原 子 能 机 构 的 成 员 国 ; (c) 联 合 国 大 会 ; (d)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 (e) 执 行 主 任 2. 根 据 上 文 (b) 项 中 提 出 的 议 程 项 目 应 附 有 解 释 性 备 忘 录, 并 应 于 可 能 时 附 有 基 本 文 件, 至 少 于 会 议 开 始 之 前 提 前 四 十 九 天 提 交 执 行 主 任 3. 执 行 主 任 在 拟 订 临 时 议 程 时, 应 考 虑 到 由 作 为 一 个 专 门 机 构 的 环 境 协 调 委 员 会 国 际 原 子 能 机 构 相 关 联 合 国 机 构 或 本 规 则 第 69 条 所 述 及 的 政 府 间 组 织 提 出 的 意 见 执 行 主 任 亦 应 当 考 虑 到 本 规 则 第 70 条 所 述 及 的 国 际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意 见 临 时 议 程 的 报 送 第 10 条 在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审 议 了 其 下 届 会 议 的 临 时 议 程 之 后, 执 行 主 任 应 将 依 照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的 修 正 作 出 了 订 正 的 临 时 议 程 报 送 联 合 国 全 体 会 员 国 或 各 专 门 机 构 和 国 际 原 子 能 机 构 的 成 员 国, 同 时 酌 情 报 送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各 辅 助 机 构 主 席, 而 且 如 果 联 合 国 正 在 开 会 时 亦 应 报 送 大 会 主 席, 并 报 送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主 席 相 关 联 合 国 机 构 各 专 门 机 构 国 际 原 子 能 机 构 以 及 本 规 则 第 69 条 所 述 政 府 间 组 织 和 本 规 则 第 70 条 所 述 及 的 国 际 非 政 府 间 组 织 补 充 议 程 项 目 第 11 条 凡 依 照 第 9 条 第 1 项 规 定 有 权 提 出 议 程 项 目 的 相 关 主 管 机 构, 均 可 提 议 在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所 审 议 的 议 程 中 增 列 补 充 项 目 除 联 合 国 大 会 外, 提 议 增 列 补 充 项 目 的 主 管 机 构 在 提 出 请 求 时, 应 附 送 理 由 陈 述, 阐 明 亟 需 研 讨 所 涉 项 目 的 理 由 执 行 主 任 应 将 在 常 会 开 始 之 前 收 到 的 提 议 增 列 项 目 的 任 何 请 求 连 同 其 或 愿 提 出 的 意 见, 一 并 报 送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议 程 的 通 过 第 12 条 1. 每 届 常 会 开 始 时,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均 应 在 依 照 第 18 条 规 定 选 举 主 席 团 成 员 后, 根 据 临 时 议 程 以 及 依 照 第 11 条 的 规 定 提 出 的 任 何 补 充 项 目 而 通 过 会 议 的 议 程, 但 应 以 不 违 反 第 15 条 的 规 定 为 限 3

4 2. 请 求 依 照 本 规 则 第 9 条 或 第 11 条 的 规 定 将 某 一 项 目 列 入 议 程 的 联 合 国 会 员 国 或 专 门 机 构 或 国 际 原 子 能 机 构 的 成 员 国, 有 权 就 该 项 目 列 入 会 议 议 程 事 项 向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陈 述 意 见 3.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通 常 只 将 那 些 备 有 充 足 文 件 而 在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常 会 开 始 之 前 至 少 提 前 四 十 二 天 已 把 这 些 文 件 分 送 各 成 员 的 项 目 列 入 其 会 议 议 程 议 程 项 目 的 分 配 第 13 条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可 以 将 项 目 分 配 给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全 体 会 议 及 倘 或 依 照 第 61 条 规 定 设 置 的 会 期 委 员 会 和 工 作 组, 亦 可 不 经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初 步 辩 论, 便 将 议 程 项 目 分 配 给 : (a) 倘 或 依 照 第 63 条 规 定 设 置 的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的 一 个 或 一 个 以 上 的 辅 助 机 构, 由 其 审 查, 向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随 后 的 一 届 会 议 提 出 报 告 ; 或 ; (b) 执 行 主 任, 由 其 研 究, 向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嗣 后 某 届 会 议 提 出 报 告 ; (c) 该 项 目 的 提 案 人, 请 其 提 供 进 一 步 的 资 料 和 文 件 特 别 会 议 的 临 时 议 程 第 14 条 特 别 会 议 的 临 时 议 事 日 程, 只 载 列 请 求 召 开 该 会 议 时 提 请 审 议 的 项 目 这 一 议 程 应 与 召 开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的 通 知 同 时 分 送 第 10 条 所 述 各 主 管 机 构 议 程 的 修 改 第 15 条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在 举 行 其 常 会 期 间, 可 修 改 会 议 的 议 程, 并 对 议 程 项 目 有 所 增 列 删 除 缓 议 或 修 正 只 有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认 为 紧 急 而 重 要 的 项 目 才 可 在 会 议 期 间 增 列 入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的 议 程 三 代 表 和 全 权 证 书 第 16 条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各 成 员 应 派 正 式 代 表 一 人 出 席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并 可 视 需 要 派 副 代 表 和 顾 问 若 干 人 随 同 出 席 第 17 条 1. 代 表 的 全 权 证 书 以 及 副 代 表 和 顾 问 的 名 单, 应 在 代 表 出 席 首 次 会 议 之 前 送 交 执 行 主 任 2. 全 权 证 书 应 由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主 席 团 加 以 审 查, 向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提 出 报 告 本 条 规 定 应 不 妨 碍 成 员 国 随 后 更 换 其 代 表 副 代 表 或 顾 问, 但 必 要 的 全 权 证 书 仍 须 按 照 正 当 手 续 提 交 审 查 4

5 四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主 席 团 选 举 第 18 条 1.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在 其 常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开 始 时, 应 从 其 成 员 中 选 举 主 席 一 人 副 主 席 八 人 和 报 告 员 一 人, 并 有 他 们 共 同 组 成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的 主 席 团 主 席 团 应 负 责 协 助 主 席 处 理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的 一 般 事 务 依 照 第 61 条 规 定 可 能 设 置 的 会 期 委 员 会 或 工 作 组 的 主 席, 亦 应 获 邀 参 加 主 席 团 的 会 议 2.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在 选 举 其 主 席 团 成 员 时, 应 确 保 五 个 区 域 中 的 每 个 区 域 均 在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主 席 团 占 有 两 个 成 员 名 额 3.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的 主 席 和 报 告 员, 应 由 载 于 大 会 第 2997 (XXVII) 号 决 议 第 一 节 第 1 段 内 的 五 组 国 家 轮 流 担 任 主 席 团 成 员 的 撤 换 第 19 条 1. 在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届 会 期 间, 如 果 除 主 席 以 外 的 一 名 主 席 团 成 员 无 法 永 久 履 行 其 任 何 职 能, 经 该 成 员 所 在 的 成 员 国 或 区 域 组 指 定 后, 大 会 可 选 举 一 名 候 补 成 员 2. 闭 会 期 间, 如 果 一 名 主 席 团 成 员 辞 职 或 无 法 履 行 职 能, 该 成 员 所 在 的 成 员 国 或 区 域 组 应 为 剩 余 任 期 提 名 一 名 候 补 成 员 执 行 主 任 收 到 提 名 后 应 立 即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所 有 成 员 通 报 提 名 情 况 如 果 在 通 报 后 1 个 月 内 未 收 到 任 何 书 面 反 对 意 见, 则 被 提 名 人 当 选 如 果 有 一 个 成 员 国 表 示 反 对, 则 被 提 名 人 只 有 在 多 数 作 出 回 应 的 成 员 国 支 持 该 提 名 人 的 情 况 下 当 选 任 期 第 20 条 主 席 副 主 席 和 报 告 员 应 任 职 至 其 继 任 人 选 出 时 为 止 在 符 合 第 18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他 们 可 连 选 连 任, 但 其 中 任 何 人 均 不 得 在 其 担 任 代 表 的 会 员 国 的 任 期 届 满 之 后 继 续 任 职 代 理 主 席 第 21 条 主 席 不 能 主 持 某 一 会 议 或 其 一 部 分 时, 其 应 指 派 副 主 席 一 人 代 理 主 席 职 务 主 席 的 接 替 第 22 条 如 果 主 席 已 不 再 担 任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成 员 国 的 代 表 或 不 能 履 行 其 职 务, 或 如 果 主 席 所 代 表 的 国 家 不 再 担 任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的 成 员 国, 则 应 当 由 主 席 团 指 派 副 主 席 一 人 为 代 理 主 席 5

6 代 理 主 席 的 权 力 第 23 条 副 主 席 代 理 主 席 时, 其 职 权 与 主 席 相 同 主 席 的 表 决 权 第 24 条 本 国 代 表 担 任 主 席 的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成 员 国, 经 主 席 决 定, 可 由 该 国 副 代 表 出 席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会 议 和 参 加 表 决 在 此 种 情 形 中, 主 席 不 得 行 使 其 表 决 权 五 秘 书 处 执 行 主 任 的 职 责 第 25 条 执 行 主 任 在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及 其 倘 或 设 置 的 辅 助 机 构 的 所 有 会 议 上, 应 当 以 执 行 主 任 的 资 格 履 行 职 务 执 行 主 任 可 指 派 秘 书 处 任 何 成 员 担 任 其 代 表 第 26 条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及 其 可 能 设 置 的 任 何 辅 助 机 构 所 需 工 作 人 员, 应 由 执 行 主 任 负 责 指 导 第 27 条 执 行 主 任 应 负 责 履 行 大 会 第 2997(XXVII) 号 决 议 规 定 执 行 主 任 必 须 承 担 的 与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有 关 的 职 务 第 28 条 以 不 违 反 第 33 条 的 规 定 为 限, 执 行 主 任 或 其 代 表 可 就 议 事 过 程 中 的 任 何 问 题, 向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及 其 倘 或 设 置 的 辅 助 机 构 提 出 口 头 或 书 面 说 明 第 29 条 执 行 主 任 对 于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及 其 辅 助 机 构 的 会 议, 应 负 责 做 出 一 切 必 要 的 安 排, 包 括 在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及 其 倘 或 设 置 的 辅 助 机 构 会 议 开 幕 之 前 至 少 提 前 四 十 二 天 编 印 和 分 发 文 件 秘 书 处 的 职 责 第 30 条 秘 书 处 负 责 传 译 会 议 上 的 发 言 ; 接 收 翻 译 和 散 发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及 其 辅 助 机 构 的 文 件 ; 编 印 和 散 发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的 决 议 报 告 和 有 关 文 件 秘 书 处 负 责 保 管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的 档 案 文 件, 并 通 常 负 责 办 理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所 要 求 的 其 他 一 切 工 作 6

7 支 出 概 算 第 31 条 1. 凡 涉 及 支 用 联 合 国 款 项 包 括 联 合 国 大 会 第 2997(XXVII) 号 决 议 所 设 置 的 联 合 国 环 境 方 案 基 金 资 源 在 内 的 提 案, 在 未 经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或 其 任 何 辅 助 机 构 通 过 之 前, 均 应 由 执 行 主 任 将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按 照 财 务 条 例 第 二 条 第 十 项 和 同 条 第 十 一 项 就 所 涉 预 计 费 用 问 题 以 及 按 照 大 会 第 2997(XXVII) 号 决 议 第 二 节 第 3 段 和 第 三 节 的 规 定 就 现 列 核 定 拨 款 和 经 费 上 所 涉 行 政 和 预 算 问 题 提 出 的 报 告, 尽 早 分 送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各 成 员 国 或 有 关 辅 助 机 构 各 成 员 2. 凡 涉 及 支 用 联 合 国 款 项 包 括 联 合 国 环 境 方 案 基 金 的 资 源 在 内 的 提 案, 在 未 经 通 过 之 前,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应 考 虑 到 本 条 第 1 项 所 述 预 计 费 用 如 提 案 得 获 通 过,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便 应 斟 酌 情 况 说 明 其 对 各 项 计 划 所 定 的 优 先 次 序 或 紧 急 程 度 及 现 行 计 划 中 哪 些 计 划 可 以 延 缓 变 更 或 取 消, 以 便 确 保 联 合 国 环 境 方 案 工 作 得 到 最 有 效 的 实 施 3. 执 行 主 任 应 于 每 一 单 数 年 份 向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提 出 其 后 两 年 期 间 联 合 国 环 境 方 案 应 由 联 合 国 经 常 预 算 负 担 的 费 用 概 算 执 行 主 任 还 应 当 依 照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根 据 大 会 第 2997(XXVII) 号 决 议 第 三 节 第 7 段 所 拟 议 的 一 般 程 序 和 上 述 基 金 的 财 务 细 则, 向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提 出 由 联 合 国 环 境 方 案 基 金 负 担 的 费 用 概 算 六 会 议 的 掌 控 法 定 人 数 第 32 条 至 少 有 三 分 之 一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成 员 国 出 席 时, 主 席 才 可 宣 布 开 会 并 准 许 进 行 辩 论 任 何 决 定 均 须 有 过 半 数 成 员 国 的 出 席 才 能 作 出 主 席 的 职 权 第 33 条 主 席 除 行 使 本 规 则 其 他 条 款 所 赋 予 的 权 力 之 外, 亦 应 负 责 宣 布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每 次 会 议 的 开 会 及 散 会 主 持 讨 论 确 保 本 规 则 得 到 遵 守 准 许 发 言 将 议 题 付 诸 表 决 以 及 宣 布 决 定 主 席 对 程 序 问 题 应 加 以 裁 定, 并 在 不 违 反 本 规 则 各 项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对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会 议 的 进 行 和 会 场 秩 序 的 维 持 有 权 加 以 控 制 主 席 可 以 向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提 议 限 制 发 言 者 发 言 的 时 间 限 制 每 一 代 表 就 任 何 问 题 发 言 的 次 数 停 止 发 言 者 的 报 名 或 结 束 辩 论 主 席 还 可 提 议 停 会 或 休 会 或 停 止 辩 论 或 延 期 辩 论 所 讨 论 的 问 题 第 34 条 主 席 在 履 行 职 务 时, 仍 应 遵 循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的 命 令 7

8 发 言 第 35 条 任 何 人 非 事 先 经 主 席 准 许, 不 得 在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上 发 言 主 席 应 按 照 代 表 请 求 发 言 的 先 后 次 序 请 其 发 言, 但 以 不 违 反 第 36 条 及 第 37 条 的 规 定 为 限 发 言 者 的 言 论 如 与 议 题 无 关, 主 席 可 以 促 请 其 遵 守 程 序 优 先 权 第 36 条 会 期 委 员 会 或 工 作 组 的 主 席 副 主 席 或 报 告 员, 或 任 何 辅 助 机 构 指 定 的 代 表, 为 了 解 释 有 关 会 期 委 员 会 工 作 组 或 辅 助 机 构 所 达 成 的 结 论, 或 为 答 复 问 题, 有 优 先 发 言 权 程 序 问 题 第 37 条 1. 在 讨 论 任 何 事 项 时, 代 表 可 随 时 提 出 程 序 问 题, 由 主 席 根 据 议 事 规 则 立 即 加 以 裁 决 代 表 可 以 对 主 席 的 裁 定 提 出 异 议 该 项 异 议 应 立 即 付 诸 表 决, 除 非 出 席 并 参 加 表 决 的 成 员 国 过 半 数 否 决 主 席 的 裁 定, 否 则 该 项 裁 定 应 为 有 效 2. 代 表 提 出 程 序 问 题 时, 不 得 就 讨 论 事 项 的 内 容 发 言 发 言 时 间 的 限 制 第 38 条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可 限 制 每 一 发 言 者 的 发 言 时 间 和 每 一 代 表 就 任 何 问 题 发 言 的 次 数 ; 但 对 程 序 问 题, 主 席 应 限 制 每 一 代 表 的 发 言 至 多 不 得 超 过 五 分 钟 在 有 限 制 的 辩 论 中, 代 表 发 言 达 限 定 的 时 间 时, 主 席 应 立 即 促 请 其 遵 守 程 序 发 言 者 登 记 的 截 止 第 39 条 在 辩 论 进 行 中, 主 席 可 宣 布 发 言 者 的 名 单, 并 在 征 得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的 同 意 后, 宣 布 发 言 者 登 记 截 止 ; 但 主 席 对 于 某 方 在 其 宣 布 发 言 者 登 记 截 止 后 所 作 发 言, 如 主 席 认 为 某 一 代 表 应 予 以 答 辩 时, 可 准 其 作 出 答 辩 关 于 某 一 项 的 辩 论 因 无 其 他 发 言 者 而 终 结 时, 主 席 经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同 意, 应 宣 布 辩 论 结 束 辩 论 的 延 期 第 40 条 在 讨 论 任 何 事 项 时, 代 表 均 可 动 议 延 期 辩 论 所 讨 论 的 问 题 对 该 动 议, 除 原 动 议 人 外, 可 有 表 示 赞 同 的 代 表 一 人 发 言, 表 示 反 对 的 代 表 一 人 发 言, 随 后 应 立 即 把 该 动 议 付 诸 表 决 8

9 辩 论 的 结 束 第 41 条 代 表 可 随 时 动 议 结 束 所 涉 议 题 的 辩 论, 不 论 其 他 代 表 是 否 曾 经 表 示 希 望 发 言 主 席 应 只 准 许 反 对 辩 论 结 束 的 代 表 两 人 就 结 束 辩 论 一 事 发 言, 随 后 应 立 即 将 该 项 动 议 付 诸 表 决 如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赞 成 结 束 辩 论, 则 主 席 即 应 宣 布 辩 论 结 束 停 会 或 延 会 第 42 条 在 讨 论 任 何 事 项 时, 代 表 可 以 动 议 停 会 或 休 会 此 种 动 议 应 不 经 会 议 辩 论 而 立 即 付 诸 表 决 程 序 动 议 的 次 序 第 43 条 以 不 违 反 第 37 条 的 规 定 为 限, 下 列 各 项 动 议 不 论 其 提 出 先 后, 均 依 如 下 次 序, 置 于 会 议 中 其 他 一 切 提 案 和 动 议 之 前 : (a) 停 会 ; (b) 休 会 ; (c) 延 期 辩 论 所 讨 论 的 问 题 ; (d) 结 束 关 于 所 讨 论 的 问 题 的 辩 论 提 案 和 修 正 案 第 44 条 提 案 和 修 正 案 通 常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送 交 执 行 主 任, 由 其 将 副 本 以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所 有 正 式 语 文 分 送 各 成 员 国 任 何 提 案 一 般 应 当 在 不 迟 于 会 议 举 行 之 前 一 日 将 副 本 分 送 所 有 成 员 国, 否 则 不 得 在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的 任 何 会 议 上 加 以 讨 论 或 将 之 付 诸 表 决 但 如 经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同 意, 提 案 或 修 正 案 虽 未 曾 分 发 或 仅 在 当 日 分 发, 主 席 也 可 准 许 将 其 交 付 讨 论 或 审 议 关 于 权 限 的 决 定 第 45 条 以 不 违 反 第 43 条 的 规 定 为 限, 凡 要 求 决 定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是 否 有 权 通 过 某 项 提 案 或 修 正 案 的 动 议, 应 当 在 该 提 案 或 修 正 案 未 表 决 之 前, 先 付 诸 表 决 动 议 的 撤 回 第 46 条 动 议 未 开 始 付 诸 表 决 之 前, 原 动 议 人 可 以 随 时 将 之 撤 回, 但 应 以 该 动 议 未 经 修 正 为 限 动 议 经 撤 回 后, 可 以 由 另 一 成 员 国 重 新 提 出 9

10 提 案 的 重 新 审 议 第 47 条 一 项 提 案 获 得 通 过 或 被 否 决 后, 除 非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以 出 席 并 参 加 表 决 的 成 员 三 分 之 二 多 数 决 定 予 以 复 议, 否 则 不 得 在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同 一 届 会 议 上 复 议 主 席 应 只 准 许 反 对 复 议 的 动 议 的 代 表 两 人 就 这 项 动 议 发 言, 随 后 应 立 即 将 该 项 动 议 付 诸 表 决 七 表 决 表 决 权 第 48 条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每 一 成 员 国 均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法 定 过 半 数 和 出 席 并 参 加 表 决 的 成 员 国 一 语 的 意 义 第 49 条 1.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的 决 定 应 以 出 席 并 参 加 表 决 的 成 员 国 过 半 数 的 同 意 作 出, 但 本 议 事 规 则 另 有 明 文 规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2. 在 本 议 事 规 则 中, 出 席 并 参 加 表 决 的 成 员 国 一 语, 是 指 出 席 并 投 赞 成 票 或 反 对 票 的 成 员 国 弃 权 的 成 员 国, 应 视 为 未 参 加 表 决 表 决 方 式 第 50 条 以 不 违 反 第 56 条 的 规 定 为 限,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的 表 决 通 常 应 采 用 举 手 方 式 进 行, 但 任 何 代 表 均 可 请 求 采 用 唱 名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唱 名 表 决 应 依 成 员 国 国 名 的 英 文 字 母 次 序 进 行, 而 且 应 由 主 席 抽 签 决 定 从 哪 一 个 成 员 国 开 始 唱 名 唱 名 表 决 的 记 录 第 51 条 参 加 唱 名 表 决 的 各 成 员 国 的 投 票 情 形, 应 记 录 在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有 关 文 件 内 表 决 时 的 行 为 守 则 第 52 条 除 与 实 际 进 行 表 决 有 关 的 程 序 问 题 之 外, 任 何 代 表 均 不 得 在 主 席 宣 布 表 决 开 始 后, 妨 碍 表 决 的 进 行 除 无 记 名 投 票 外, 主 席 可 准 许 成 员 国 在 表 决 前 或 表 决 后 解 释 其 投 票 理 由 主 席 可 限 制 作 出 此 类 解 释 的 时 间 主 席 不 得 准 许 提 案 或 修 正 案 的 原 提 案 人 解 释 其 对 自 己 的 提 案 或 修 正 案 的 投 票 理 由 提 案 和 修 正 案 的 分 部 表 决 第 53 条 代 表 可 动 议 将 提 案 或 修 正 案 的 某 些 部 分 单 独 交 付 表 决 对 于 分 部 表 决 的 请 求 如 有 异 议, 应 将 这 一 分 部 表 决 动 议 交 付 表 决 关 于 分 部 表 决 的 动 议, 应 只 准 许 赞 成 者 两 人 和 反 对 者 两 人 发 言 分 部 表 决 的 动 议 如 获 通 过, 提 案 或 修 正 案 中 随 后 10

11 获 通 过 的 各 部 分, 应 再 作 为 一 个 整 体 交 付 表 决 如 果 提 案 或 修 正 案 中 的 所 有 执 行 部 分 都 被 否 决, 则 该 提 案 或 修 正 案 应 视 为 整 个 被 否 决 修 正 案 的 表 决 第 54 条 1. 对 于 提 案 如 有 修 正 案 提 出, 应 先 就 修 正 案 进 行 表 决 对 于 提 案 如 有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修 正 案,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应 先 表 决 实 质 与 原 提 案 相 去 最 远 的 修 正 案, 其 次 表 决 实 质 与 原 提 案 相 去 次 远 的 修 正 案, 依 此 类 推, 直 到 所 有 修 正 案 都 已 付 诸 表 决 但 如 某 一 修 正 案 的 通 过, 含 有 必 然 否 决 另 一 修 正 案 的 意 思 时, 后 者 即 无 须 交 付 表 决 如 果 通 过 了 一 个 或 一 个 以 上 的 修 正 案, 应 将 修 正 后 的 提 案 交 付 表 决 如 果 没 有 任 何 修 正 案 获 得 通 过, 则 应 将 原 提 案 交 付 表 决 2. 凡 对 提 案 作 增 补 删 减 或 部 分 修 改 的 动 议 均 应 视 为 对 该 提 案 的 修 正 案 提 案 的 表 决 第 55 条 1. 对 同 一 问 题 如 有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提 案 提 出, 除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另 有 决 定 者 外, 应 按 照 各 提 案 提 出 的 先 后 顺 序 依 次 进 行 表 决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每 次 表 决 一 项 提 案 后, 可 决 定 是 否 就 下 一 提 案 进 行 表 决 2. 凡 要 求 对 提 案 实 质 不 作 决 定 的 动 议, 应 视 为 先 决 问 题, 在 未 表 决 提 案 前 先 交 付 表 决 选 举 第 56 条 除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另 有 决 定 者 外, 一 切 选 举 都 应 采 用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第 57 条 1. 只 选 一 人 或 一 个 成 员 时, 如 第 一 次 投 票 结 果, 没 有 候 选 人 获 得 法 定 过 半 数 票 数, 则 应 举 行 第 二 次 投 票, 候 选 人 以 在 第 一 次 投 票 中 得 票 最 多 的 两 名 候 选 人 为 限 如 第 二 次 投 票 结 果, 两 名 候 选 人 得 票 相 等, 主 席 应 以 抽 签 方 式 决 定 其 中 一 人 当 选 2. 如 第 一 次 投 票 结 果, 得 票 较 多 的 各 候 选 人 所 获 票 数 相 同 时, 应 举 行 一 轮 特 别 投 票, 以 将 候 选 人 数 目 减 为 两 人 如 得 票 最 多 的 候 选 人 有 三 人 或 三 人 以 上 所 获 票 数 相 同, 则 应 举 行 第 二 轮 投 票 如 结 果 仍 有 两 人 以 上 的 候 选 人 得 票 数 目 相 同, 则 应 以 抽 签 方 式 将 候 选 人 数 目 减 为 两 人, 然 后 再 依 本 条 第 1 项 的 规 定, 继 续 就 该 两 名 候 选 人 进 行 投 票 第 58 条 1. 遇 有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选 任 空 缺 需 要 同 时 补 实, 而 选 任 条 件 亦 相 同 时, 则 应 以 第 一 轮 投 票 中 获 得 过 半 数 票 的 候 选 人 当 选 2. 如 获 得 过 半 数 票 的 候 选 人, 其 人 数 多 于 所 须 补 实 的 空 缺, 应 以 得 票 最 多 的 候 选 人 当 选 3. 如 获 得 过 半 数 票 的 候 选 人, 其 人 数 少 于 所 须 补 实 的 空 缺, 则 应 再 举 行 投 票, 以 便 补 实 所 余 空 缺, 但 候 选 人 以 在 上 次 投 票 中 得 票 最 多 者 为 限, 其 人 数 不 11

12 得 超 过 所 余 待 补 空 缺 的 一 倍 但 落 选 的 候 选 人 中, 如 获 票 数 目 相 同 者 超 过 这 一 数 目, 则 应 举 行 一 轮 特 别 投 票, 以 便 将 侯 选 人 数 减 到 规 定 的 数 目 4. 如 果 限 制 性 投 票 举 行 了 三 轮 而 仍 无 结 果 时, 则 应 立 即 举 行 非 限 制 性 投 票, 准 许 选 举 任 何 合 格 的 人 士 或 成 员 如 果 此 种 非 限 制 性 投 票 举 行 了 三 轮 而 仍 无 结 果, 则 下 三 轮 投 票 ( 本 条 第 3 段 末 尾 处 所 述 票 数 相 同 的 类 似 情 况 除 外 ), 候 选 人 应 以 在 第 三 次 非 限 制 性 投 票 中 得 票 最 多 者 为 限, 其 人 数 不 得 超 过 所 余 待 补 空 缺 的 一 倍 5. 再 下 三 轮 的 投 票 均 应 为 非 限 制 性 的, 依 此 类 推, 直 到 所 有 空 缺 都 已 补 实 获 票 数 目 相 等 第 59 条 就 选 举 以 外 的 事 项 进 行 表 决 时, 如 赞 成 和 反 对 的 票 数 相 等, 提 案 即 应 视 为 被 否 决 八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的 会 期 委 员 会 或 闭 会 期 间 委 员 会 工 作 组 和 辅 助 机 构 第 60 条 为 了 有 效 地 履 行 其 职 务,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可 设 置 必 要 的 会 期 委 员 会 闭 会 期 间 委 员 会 工 作 组 和 辅 助 机 构 会 期 委 员 会 和 工 作 组 第 61 条 1.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每 届 会 议 可 设 置 会 期 委 员 会 和 工 作 组, 遴 选 成 员 国 组 成, 并 将 会 议 议 程 上 的 任 何 议 题 交 其 研 究 和 提 出 报 告 2. 会 期 委 员 会 和 工 作 组 可 设 置 小 组 委 员 会 和 工 作 组 分 组 此 种 小 组 委 员 会 和 工 作 组 分 组 的 成 员 应 由 有 关 委 员 会 和 工 作 组 进 行 指 派 3. 至 少 有 四 分 之 一 会 期 委 员 会 或 工 作 组 成 员 出 席 时, 委 员 会 或 工 作 组 的 主 席 才 可 宣 布 会 议 开 幕 并 准 许 辩 论 开 始 任 何 决 定 的 作 出 须 有 过 半 数 成 员 出 席 会 议 4. 在 不 违 反 上 述 第 3 段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本 议 事 规 则 第 33 条 至 第 59 条 的 规 定 应 斟 酌 情 形 适 用 于 会 期 委 员 会 工 作 组 以 及 它 们 所 设 置 的 小 组 委 员 会 或 工 作 组 分 组 的 会 议 第 62 条 除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另 有 决 定 者 外, 各 会 期 委 员 会 和 工 作 组 应 自 行 选 举 本 身 的 主 席 团 成 员 各 会 期 委 员 会 和 工 作 组 选 举 其 主 席 团 成 员 时, 应 适 当 照 顾 到 公 平 地 域 代 表 性 原 则 12

13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辅 助 机 构 和 专 家 小 组 第 63 条 1.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为 有 效 履 行 其 职 务, 可 设 置 必 要 的 永 久 性 或 专 设 辅 助 机 构, 并 按 需 要 设 置 专 家 小 组, 以 审 议 特 定 问 题 和 提 出 建 议 2. 凡 是 联 合 国 的 会 员 国 或 专 门 机 构 或 国 际 原 子 能 机 构 的 成 员 国, 不 论 是 否 是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成 员 国, 均 可 成 为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辅 助 机 构 的 成 员 但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在 决 定 辅 助 机 构 的 成 员 数 目 及 选 举 其 成 员 时, 应 充 分 考 虑 到 有 必 要 使 这 些 机 构 的 成 员 中 包 括 对 该 机 构 所 研 讨 的 主 题 有 特 殊 关 系 的 会 员 国, 并 应 充 分 考 虑 到 确 保 公 平 地 域 分 配 的 需 要 3.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的 议 事 规 则 即 为 各 辅 助 机 构 的 议 事 规 则, 但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得 根 据 有 关 辅 助 机 构 的 提 议, 将 该 机 构 的 议 事 规 则 加 以 适 当 修 改 各 辅 助 机 构 应 自 行 选 举 其 本 身 的 主 席 团 成 员 4. 各 辅 助 机 构 可 在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所 订 工 作 方 案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其 本 身 工 作 的 优 先 次 序, 但 须 考 虑 到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常 会 的 会 议 日 期 以 及 铭 记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交 办 的 项 目 ; 各 辅 助 机 构 在 与 执 行 主 任 协 商 后 得 举 行 必 要 的 会 议 九 语 文 和 记 录 语 文 和 传 译 第 64 条 1. 阿 拉 伯 文 中 文 英 文 法 文 俄 文 西 班 牙 文 六 种 语 文 同 为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的 正 式 语 文 和 工 作 语 文 以 一 种 语 文 所 作 的 发 言 应 当 译 为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其 他 语 文 2. 任 何 一 名 代 表 均 可 使 用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语 文 以 外 的 语 言 发 言, 但 其 应 设 法 将 发 言 内 容 译 成 一 种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语 文 秘 书 处 传 译 员 将 发 言 译 成 其 他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语 文 时, 得 根 据 用 第 一 种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语 文 表 达 的 译 文 决 议 其 他 正 式 决 定 和 文 件 所 用 语 文 及 其 分 发 第 65 条 1.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的 所 有 决 议 声 明 建 议 和 其 他 正 式 决 定, 以 及 提 交 联 合 国 大 会 的 报 告 和 其 他 文 件 均 应 以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语 文 提 供 2.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及 其 各 会 期 委 员 会 和 其 他 倘 或 设 置 的 辅 助 机 构 所 通 过 的 决 议 声 明 建 议 和 其 他 正 式 决 定 的 全 文, 均 应 由 秘 书 处 分 送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全 体 成 员 和 会 议 期 间 其 他 任 何 与 会 者 此 类 决 议 声 明 建 议 和 其 他 正 式 决 定 以 及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提 交 联 合 国 大 会 的 报 告 印 本 应 于 会 议 结 束 后 分 送 联 合 国 全 体 会 员 国 或 各 专 门 机 构 或 国 际 原 子 能 机 构 的 成 员 国 以 及 本 议 事 规 则 第 69 条 所 述 各 政 府 间 组 织 13

14 会 议 的 录 音 记 录 第 66 条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及 其 所 属 会 期 委 员 会 会 议 的 录 音 记 录, 应 由 秘 书 处 按 照 联 合 国 惯 例 予 以 保 管 如 经 各 辅 助 机 构 决 定, 亦 应 将 其 会 议 经 过 制 作 成 录 音 记 录 十 公 开 会 议 和 非 公 开 会 议 第 67 条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及 其 各 会 期 委 员 会 工 作 组 和 倘 或 设 置 的 附 属 机 构 的 会 议, 除 有 关 机 构 另 有 决 定 外, 均 应 公 开 举 行 如 有 可 能, 应 通 过 电 子 媒 体 向 广 大 公 众 宣 传 此 类 程 序 十 一 非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成 员 的 国 家 列 席 会 议 第 68 条 非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成 员 国 的 联 合 国 任 一 会 员 国 或 某 一 专 门 机 构 或 国 际 原 子 能 机 构 的 成 员 国 均 可 参 加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的 议 事 工 作 通 过 此 种 方 式 参 加 议 事 的 国 家 无 表 决 权, 但 可 提 出 提 案 ; 此 类 提 案 经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任 一 成 员 国 请 求 后 可 付 诸 表 决 本 条 规 定 经 适 当 变 更 后 应 当 适 用 于 非 辅 助 机 构 成 员 国 参 加 辅 助 机 构 会 议 的 情 况 十 二 各 专 门 机 构 国 际 原 子 能 机 构 联 合 国 机 构 以 及 其 他 政 府 间 组 织 列 席 会 议 第 69 条 1. 各 专 门 机 构 国 际 原 子 能 机 构 和 有 关 联 合 国 机 构 的 代 表 以 及 联 合 国 大 会 第 2997(XXVII) 号 决 议 第 四 节 第 5 段 中 所 述 及 的 经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为 此 目 的 而 指 定 的 政 府 间 组 织 的 代 表, 依 照 个 别 情 况 而 经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主 席 或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辅 助 机 构 主 席 的 邀 请, 均 可 参 加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倘 或 设 置 的 辅 助 机 构 对 各 机 构 工 作 范 围 之 内 有 关 问 题 的 审 议 工 作, 但 无 表 决 权 2. 各 专 门 机 构 国 际 原 子 能 机 构 和 联 合 国 机 构 以 及 本 条 第 1 项 中 所 述 政 府 间 组 织, 就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或 其 倘 或 设 置 的 辅 助 机 构 的 议 程 项 目 有 关 事 项 而 提 出 的 书 面 声 明, 应 由 秘 书 处 分 送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各 成 员 国 或 有 关 辅 助 机 构 的 成 员 3. 区 域 经 济 一 体 化 组 织 1 可 依 照 与 其 参 与 大 会 届 会 和 工 作 时 所 适 用 方 式 完 全 相 同 的 模 式, 参 与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的 审 议 十 三 国 际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观 察 员 第 70 条 1. 大 会 第 2997(XXVII) 号 决 议 的 第 四 节 第 5 段 中 提 及 的 与 环 境 领 域 内 的 事 项 有 关 的 国 际 非 政 府 组 织, 可 选 派 代 表, 以 观 察 员 身 份 列 席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1 联 大 第 65/276 号 决 议 所 涉 的 此 类 组 织 14

15 会 及 其 倘 或 设 置 的 辅 助 机 构 的 公 开 会 议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可 视 需 要 随 时 通 过 并 修 改 此 类 组 织 的 名 单 依 照 个 别 情 况 而 经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主 席 或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辅 助 机 构 主 席 邀 请 并 经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或 有 关 辅 助 机 构 的 批 准, 国 际 非 政 府 组 织 可 就 其 工 作 范 围 内 的 事 项 作 口 头 发 言 2. 本 条 第 1 项 中 所 述 国 际 非 政 府 组 织, 就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或 其 辅 助 机 构 议 程 项 目 有 关 事 项 所 作 书 面 发 言, 应 由 秘 书 处 按 照 送 交 秘 书 处 分 发 的 数 量 和 所 使 用 的 语 文, 分 送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各 成 员 国 及 其 有 关 辅 助 机 构 成 员 十 四 议 事 规 则 的 修 正 和 暂 停 适 用 第 71 条 以 不 违 反 第 72 条 和 第 73 条 的 规 定 为 限,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可 修 正 或 暂 停 适 用 本 规 则 中 的 任 何 条 款 第 72 条 本 议 事 规 则 各 条 款, 在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未 收 到 为 修 正 这 些 条 文 而 设 置 的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委 员 会 或 工 作 组 关 于 拟 议 修 正 的 报 告 以 前, 不 得 加 以 修 正 第 73 条 本 议 事 规 则 各 条 款 均 可 由 联 合 国 环 境 大 会 决 定 暂 停 适 用, 但 须 提 前 二 十 四 小 时 就 暂 停 适 用 的 提 案 发 出 通 知 如 无 成 员 国 表 示 异 议, 则 此 种 通 知 可 以 免 发 15

Microsoft Word - rules_ch.doc

Microsoft Word - rules_ch.doc 限 量 分 发 联 合 国 教 育 科 学 及 文 化 组 织 促 使 文 化 财 产 送 回 原 有 国 或 归 还 非 法 占 有 的 文 化 财 产 政 府 间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第 1 条 -- 委 员 1.1 促 使 文 化 财 产 送 回 原 有 国 或 归 还 非 法 占 有 的 文 化 财 产 政 府 间 委 员 会, 以 下 简 称 为 委 员 会, 由 大 会 例 会

More information

秦川发展第五届第三次

秦川发展第五届第三次 公 司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2011 修 正 案 ) 为 了 保 护 公 司 和 股 东 的 权 益, 建 立 规 范 化 的 董 事 会 运 作 程 序, 保 障 公 司 经 营 决 策 高 效 有 序 地 进 行,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下 称 公 司 法 )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 :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称 本 所 ) 受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的 委 托, 指 派 律 师 出 席 2016 年 4 月

More information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证 券 代 码 :002388 证 券 简 称 : 新 亚 制 程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深 圳 市 新 亚 电 子 制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特

More information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3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目 标 30 及 事 无 重 大 质 量 工 作 过 失 故 管 无 其 他 一 般 责 任 事 故 理 在 公 司 文 明 环 境 创 建 中, 无 工 作 过 失 及 被 追 究 的

More information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证 券 代 码 :002678 证 券 简 称 : 珠 江 钢 琴 公 告 编 号 :2015-038 广 州 珠 江 钢 琴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More information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内 部 资 料 东 北 师 范 大 教 运 行 基 本 状 态 据 报 告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务 处 2015 年 10 月 27 日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0A3B7A2A1B232303135A1B3313135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0A3B7A2A1B232303135A1B3313135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广 西 科 技 大 学 文 件 校 发 2015 115 号 关 于 组 织 开 展 全 校 教 职 工 岗 位 聘 用 变 动 工 作 的 通 知 校 属 各 单 位 : 我 校 首 次 岗 位 聘 用 聘 期 已 满,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管 理 文 件 精 神, 为 进 一 步 促 进 学 校 人 才 资 源 的 科 学 合 理 配 置, 深 化 岗 位 聘 用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昂 华 ( 上 海 ) 自 动 化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二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6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1705 室 (200120) 电 话 :8621-5012 2258 传 真 :8621-5012 2257

More information

(b) 缔 约 方 大 会 是 指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缔 约 方 大 会 ; (c) 公 约 是 指 关 于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的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 (d) 理 事 会 是 指 关 于 建 立 经 结 构 改 组 的 全 球 环

(b) 缔 约 方 大 会 是 指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缔 约 方 大 会 ; (c) 公 约 是 指 关 于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的 斯 德 哥 尔 摩 公 约 ; (d) 理 事 会 是 指 关 于 建 立 经 结 构 改 组 的 全 球 环 SC-1/11: 公 约 缔 约 方 大 会 与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理 事 会 之 间 的 谅 解 备 忘 录 缔 约 方 大 会, 1. 通 过 载 于 本 决 定 附 件 的 缔 约 方 大 会 与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理 事 会 之 间 的 谅 解 备 忘 录 ; 2. 请 秘 书 处 将 谅 解 备 忘 录 转 呈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理 事 会 供 其 审 议 并 通 过 SC-1/11

More information

一、资质申请

一、资质申请 二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有 关 问 答 111 什 么 样 的 企 业 可 以 在 本 省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答 : 在 鄂 取 得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合 伙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的 企 业, 都 可 依 法 向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省 或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行 政 审 批 部 门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取 得

More information

2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2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证 券 代 码 :300017 证 券 简 称 : 网 宿 科 技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网 宿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激 励 对 象 股 票 期 权 数 量 和 行 权 价 格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More information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附 件 4 卢 氏 县 财 政 局 行 政 职 权 运 行 流 程 图 一 行 政 处 罚 类 1. 第 1 项 一 般 程 序 流 程 图 案 件 来 源 初 步 确 认 违 法 事 实,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县 财 政 局 立 案 审 批 综 合 股 登 记 立 案 调 查 取 证 不 予 立 案 综 合 股 撰 写 调 查 终 结 报 告 移 送 有 关 部 门 综 合 股 提 出

More information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 于 修 订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有 关 单 位 :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 修 订 稿 ) ( 见 附 件 ) 已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现 将 修 订 所 涉 主 要 内 容 公 布 如 下 一 第 二 条 ( 二 ) 申 购 单 位 及 上 限 修 改

More information

couv russe.indd

couv russe.indd 1 专 家 咨 询 团 和 专 家 委 员 会 条 例 前 言 要 做 到 经 济 和 有 效, 就 必 须 限 制 参 加 任 何 某 一 专 题 讨 论 的 专 家 人 数 ; 但 另 一 方 面, 要 从 一 小 组 专 家 那 儿 获 得 有 充 分 代 表 性 的 与 某 一 专 题 有 关 的 各 学 科 知 识 以 及 世 界 各 地 流 行 的 各 类 地 方 经 验 和 思 潮,

More information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 安 排 组 织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网 上 考 前 辅 导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统 考 考 前 半 个 月 2 下 发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准 考 证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导 出 下 半 年 成 人 本 科 学 士 学 位 英 语 统 一 考 试 报 考 3 信 息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4 教 学 计 划 和 考 试 计 划 上 网,

More information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新 股 网 上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问 答 上 交 所 2016-01-05 一 网 上 发 行 业 务 问 答 1. 本 次 修 改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什 么? 答 : 本 次 修 改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一 是 取 消 了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委 托 时 应 全 额 缴 纳 申 购 资 金 的 规 定, 明 确 了 投 资 者 应 根 据 最 终 确 定 的 发

More information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 1 - - 2 - 附 件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不 良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说 明 为 了 完 善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规 范 执 业 和 市 场 秩 序,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根 据 各 行 业 特 点, 我 部 制 订 了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公 开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文 件 沪 建 管 2014 758 号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 券 代 码 :000066 证 券 简 称 : 长 城 电 脑 公 告 编 号 :2016-092 中 国 长 城 计 算 机 深 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度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More information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 件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发 行 行 为,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交 易 系 统 并

More information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附 件 1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新 质 押 式 国 债 回 购 交 易 业 务 指 引 一 总 述 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债 券 交 易 实 施 细 则, 上 证 所 将 于 2006 年 5 月 8 日 起 推 出 新 质 押 式 国 债 回 购 新 质 押 式 回 购 与 现 行 质 押 式 回 购 相 比 区 别 主 要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1 新 质 押 式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 年 德 州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1-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目 录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More information

CGRFA-Ex5/98/1

CGRFA-Ex5/98/1 2002 年 6 月 CGRFA/MIC-1/02/3 C 暂 定 议 程 草 案 议 题 4 粮 食 和 农 业 遗 传 资 源 委 员 会 粮 食 和 农 业 遗 传 资 源 委 员 会 代 理 粮 食 和 农 业 植 物 遗 传 资 源 国 际 条 约 临 时 委 员 会 的 第 一 次 会 议 2002 年 10 月 9 日 -11 日, 罗 马 粮 食 和 农 业 遗 传 资 源 委 员

More information

<433A5C446F63756D656E747320616E642053657474696E67735C41646D696E6973747261746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433A5C446F63756D656E747320616E642053657474696E67735C41646D696E6973747261746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 一 ) 系 统 整 体 操 作 流 程 简 述 3 ( 二 ) 系 统 中 各 角 色 操 作 功 能 说 明 5 1. 学 院 管 理 员 5 2. 教 学 院 长 8 3. 指 导 教 师 10 4. 答 辩 组 组 长 12 5. 学 生 12 6. 系 统 管 理 员 15 ( 一 ) 论 文 系 统 常 见 问 题 16 ( 二 ) 论 文 查 重 常 见 问 题 22 1 2 主

More information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4.2869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61.390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4.2869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61.390 证 券 代 码 :603993 证 券 简 称 : 洛 阳 钼 业 公 告 编 号 :2016-080 洛 阳 栾 川 钼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2016 年 第 二 次 A 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及 2016 年 第 二 次 H 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More information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 件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拟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上 市 的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业 务, 提 高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申 购 及 资 金 结 算 效 率,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More information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行 为,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细 则 所 称 网 下 发 行 是 指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北 京 市 中 医 管 理 局 二 一 五 年 四 月 ... 1... 18 2015... 30 京 中 医 政 字 [2014]160 号 1 2 一 充 分 认 识 中 医 健 康 乡 村 建 设 工 作 的 重 要 意 义 二 建 立 健 全 工 作 保 障 机 制 2014 12 15 三 做 好 工 作 启 动 的 准 备 事 宜 1 2014 12 15 5-10 2014 12 15

More information

上证指数

上证指数 上 证 与 修 正 方 法 一 ( 一 ) 计 算 公 式 1. 上 证 指 数 系 列 均 采 用 派 许 加 权 综 合 价 格 指 数 公 式 计 算 2. 上 证 180 指 数 上 证 50 指 数 等 以 成 份 股 的 调 整 股 本 数 为 权 数 进 行 加 权 计 算, 计 算 公 式 为 : 报 告 期 指 数 =( 报 告 期 样 本 股 的 调 整 市 值 / 基 期 )

More information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20130816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20130816 ETF 分 级 基 金 规 模 份 额 变 化 统 计 截 至 上 周 末, 全 市 场 股 票 型 ETF 规 模 约 1451 亿, 份 额 约 1215 亿,ETF 总 份 额 及 规 模 的 周 变 动 值 分 别 为 -23-44 亿, 份 额 与 规 模 均 下 降 ; 分 级 基 金 规 模 约 438 亿, 份 额 572 亿, 总 份 额 及 规 模 的 周 变 动 值 分 别 为

More information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2014 年 顺 德 区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考 试 提 前 批 第 一 批 第 二 批 学 校 录 取 根 据 佛 山 市 办 提 供 的 考 生 数 据, 现 将 我 区 2014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考 试 提 前 批 第 一 批 第 二 批 学 校 的 录 取 公 布 如 下 : 一 顺 德 一 中 录 取 分 第 1 志 愿, 总 分 585, 综 合 表 现 评 价 A, 考

More information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事 厅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文 化 厅 文 件 桂 人 发 2009 42 号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结 构 比 例 指 导 标 准 的 通 知 各 市 人 事 局 文 化 局, 区 直 各 部 门 ( 单 位 ): 根 据 人 事 部 印 发 的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试 行 办

More information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一 总 则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 一 ) 为 了 加 强 对 从 事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企 业 的 管 理, 维 护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促 进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结 合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的 特 点, 制 定 本 标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6DCC4EAB4F3BBE1BBE1D2E9D7CAC1C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6DCC4EAB4F3BBE1BBE1D2E9D7CAC1CF2E646F63> 中 国 中 煤 能 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4 年 度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会 议 资 料 二 O 一 五 年 六 月 目 录 会 议 须 知... 2 会 议 议 程... 4 会 议 通 知... 6 议 案 一 关 于 公 司 2014 年 度 董 事 会 报 告 的 议 案... 19 议 案 二 关 于 公 司 2014 年 度 监 事 会 报 告 的 议 案... 21 议

More information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事 项 目 录 项 目 对 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第 十 一 条 : 保 荐 人 的 资 格 及 其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44001 保 荐 机 构 注 册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要 保 留 的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第 383 项 保 荐 机 构 和 保 荐 代 表 人

More information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号 黄 龙 世 纪 广 场 A 座 11 楼 电 话 :+86 571 87901111 传 真 :+86 571 87901501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证 券 代 码 :000420 证 券 简 称 : 吉 林 化 纤 公 告 编 号 :2010-20 吉 林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提 名 人 吉 林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提 名 徐 铁 君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并 发 表 公 开 声 明, 被

More information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www.gapp.gov.cn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www.gapp.gov.cn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杭 教 人 2014 7 杭 州 市 教 育 局 关 于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 含 实 验 教 育 管 理 ) 晋 升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有 关 论 文 要 求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 市 ) 教 育 局 ( 社 发 局 ), 直 属 学 校 ( 单 位 ), 委 托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杭 州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 含 实 验 教 育 管

More information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按 市 值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深 证 上 2014 158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投 资 者 按 持 有 的 深 圳 市 场 非 限 售 A 股 股 份 市 值 ( 以 下 简 称 市 值 ) 参 与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资 金 申 购 业 务,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More information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实 施 岗 位 设 置 岗 位 设 置 编 码 受 控 状 态 执 行 心 门 行 政 人 力 资 控 制 门 总 经 办 源 各 职 能 门 行 政 人 力 资 源 总 经 办 总 经 理 根 据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进 行 职 能 分 解 和 机 构 设 置 工 作 分 析 根 据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确 定 编 制 意 见 职 责 划 分 与 岗 位 设 置 制 作 职 务 说 明 书

More information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越 秀 区 政 协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一 部 门 概 况 ( 一 ) 主 要 职 能 1 负 责 政 协 越 秀 区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常 委 会 议 主 席 会 议 的 会 务 工 作 ; 2 组 织 实 施 政 协 越 秀 区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常 委 会 议 主 席 会 议 的 决 定 决 议 ; 3 负 责 委 员 视 察 参 观 调 查 座 谈 研 讨 等

More information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须 知 为 维 护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确 保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以 下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须 知 为 维 护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确 保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以 下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资 料 二 一 六 年 八 月 三 日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须 知 为 维 护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确 保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2016 年 第

More information

2.5 选 举 陈 晓 非 女 士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 2.6 选 举 卢 婕 女 士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 2.7 选 举 张 文 君 先 生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2.5 选 举 陈 晓 非 女 士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 2.6 选 举 卢 婕 女 士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 2.7 选 举 张 文 君 先 生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证 券 代 码 :000982 证 券 简 称 : 中 银 绒 业 公 告 编 号 :2014-83 宁 夏 中 银 绒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关 于 召 开 2014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网 络 投 票 流 程 的 提 示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More information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1.6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考 核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我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市 场 动 态 管, 健 全 行 业 的 督 管 体 系, 规 范 行 为, 提 高 工 作 质 量, 根 据 交 通 部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考 核 办 法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检 查 评 价 办 法 ( 试 行 ) 及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8c77a82f-338c-4074-bf11-2072d809ab73_in_for_PDF_printing.docx

Microsoft Word - 8c77a82f-338c-4074-bf11-2072d809ab73_in_for_PDF_printing.docx 联 合 国 工 业 发 展 组 织 Distr.: General 2 June 2015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工 业 发 展 理 事 会 第 四 十 三 届 会 议 2015 年 6 月 23 日 至 25 日, 维 也 纳 临 时 议 程 项 目 2 通 过 议 程 临 时 议 程 说 明 会 议 开 幕 理 事 会 第 四 十 三 届 会 议 将 由 理 事 会

More information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致 :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德 恒 D201212111088810208BJ-02 号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致 :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德 恒 D201212111088810208BJ-02 号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关 于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12 层 电 话 :010-52682888 传 真 :010-52682999 邮 编 :100033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More information

议案四:

议案四: 上 海 飞 科 电 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附 件 : 三 会 议 事 规 则 2016 年 4 月 27 日 上 海 飞 科 电 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第 一 条 宗 旨 为 规 范 上 海 飞 科 电 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行 为, 保 证 股 东 大 会 依 法 行 使 职 权,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More information

78520132927112910.doc

78520132927112910.doc 泉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泉 财 会 2013 86 号 转 发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新 旧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有 关 衔 接 问 题 的 处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市 直 各 有 关 部 门 各 县 ( 市 区 ) 财 政 局 : 修 订 后 的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 财 会 2012 22 号 )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为 了

More information

玉师院党〔2005〕 号

玉师院党〔2005〕 号 000005 玉 师 院 2015 142 号 签 发 人 : 王 力 宾 关 于 印 发 玉 溪 师 范 学 院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学 院 相 关 部 门 : 为 加 强 我 校 财 务 管 理, 进 一 步 规 范 预 算 管 理, 强 化 预 算 效 能, 保 证 预 算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经 学 校 研 究 决 定, 现 将 玉 溪 师 范 学 院 预 算 管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DA8D3C3BACFCDACCCF5BFE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DA8D3C3BACFCDACCCF5BFEE>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词 语 涵 义 及 适 用 语 言 第 一 条 下 列 名 词 和 用 语, 除 上 下 文 另 有 规 定 外, 具 有 本 条 所 赋 予 的 涵 义 : 一 工 程 项 目 是 指 发 包 人 委 托 监 理 人 实 施 建 设 监 理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二 发 包 人 是 指 承 担 直 接 投 资 责 任 的 委 托 监 理 业 务 的 法 人 以 及 其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 共 贵 州 省 委 组 织 部 贵 州 省 人 事 厅 贵 州 省 编 委 办 黔 人 发 2007 9 号 关 于 印 发 贵 州 省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各 市 ( 州 地 ) 党 委 组 织 部 编 委 办, 政 府 ( 行 署 ) 人 事 局, 省 委 各 部 委 省 级 国 家 机 关 各 部 门 各 省 级 人 民 团 体 各 省 属

More information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的 专 项 报 告 及 审 核 报 告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止 审 核 报 告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 德 师 报 ( 核 ) 字 (13) 第 E0019 号 我 们 审 核 了 后 附 的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More information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物 联 培 字 2016 16 号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适 应 国 家 一 带 一 路 战 略 实 施 和 物 流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对 人 才 的 新 要 求, 确 保 物 流 采 购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有 序 衔 接 和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参 照 国 际 惯 例, 中 国 物 流 与 采 购 联 合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物 联 ) 经 研 究 决 定, 以 物

More information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doc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doc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规 则 (2014 年 修 订 ) (2014 年 5 月 28 日 证 监 会 公 告 [2014]20 号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上 市 公 司 行 为, 保 证 股 东 大 会 依 法 行 使 职 权,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以 下

More information

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 2016 年 度 滨 州 市 地 方 史 志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科 目 分 类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科 目 分 类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I

I 机 电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广 东 培 训 点 网 上 报 名 操 作 使 用 手 册 (2013 年 1 月, 第 一 版 ) 第 一 章 个 人 注 册 与 个 人 信 息 管 理 1. 个 人 注 册 ( 请 每 人 只 申 请 一 个 注 册 号, 如 果 单 位 批 量 报 班 单 位 帮 申 请 注 册, 不 需 个 人 再 注 册 ) 首 次 报 班,

More information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证 券 代 码 : 000563 证 券 简 称 : 陕 国 投 A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提 名 人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就 提 名 王 晓 芳 为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8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发 表 公 开 声 明 被 提

More information

的 尚 未 公 开 信 息 谋 取 利 益 第 二 章 机 构 与 人 员 第 一 节 项 目 小 组 与 人 员 第 六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针 对 每 家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设 立 专 门 项 目 小 组, 负 责 尽 职 调 查, 起 草 尽 职 调 查 报 告, 制 作 推 荐 文

的 尚 未 公 开 信 息 谋 取 利 益 第 二 章 机 构 与 人 员 第 一 节 项 目 小 组 与 人 员 第 六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针 对 每 家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设 立 专 门 项 目 小 组, 负 责 尽 职 调 查, 起 草 尽 职 调 查 报 告, 制 作 推 荐 文 附 件 1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主 办 券 商 推 荐 业 务 规 定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主 办 券 商 推 荐 业 务, 明 确 主 办 券 商 职 责, 根 据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业 务 规 则 ( 试 行 ) ( 以 下 简 称 业 务 规 则 ),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主 办 券

More information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51 号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已 经 2012 年 3 月 6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骆 琳 二 一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More information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100.12 2016 年 龙 岩 市 部 门 预 算 表 报 送 日 期 : 年 月 日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章 : 财 务 负 责 人 签 章 : 制 表 人 签 章 :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More information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王 红 曼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为 适 应 战 时 经 济 金 融 的 需 要 实 行 由 财 政 部 四 联 总 处 中 央 银 行 等 多 家 机 构 先 后 共 同 参 与 的 多 元 化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对 战 时 状 态 下 的 银 行 发 展 与 经 营 安 全 进 行 了 大 规 模 的 设 计 与

More information

( 四 ) 交 易 所 认 为 必 要 的 其 他 情 形 单 边 市 是 指 某 一 合 约 收 市 前 5 分 钟 内 出 现 只 有 停 板 价 格 的 买 入 ( 卖 出 ) 申 报 没 有 停 板 价 格 的 卖 出 ( 买 入 ) 申 报, 或 者 一 有 卖 出 ( 买 入 ) 申 报

( 四 ) 交 易 所 认 为 必 要 的 其 他 情 形 单 边 市 是 指 某 一 合 约 收 市 前 5 分 钟 内 出 现 只 有 停 板 价 格 的 买 入 ( 卖 出 ) 申 报 没 有 停 板 价 格 的 卖 出 ( 买 入 ) 申 报, 或 者 一 有 卖 出 ( 买 入 ) 申 报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风 险 控 制 管 理 办 法 (2007 年 6 月 27 日 实 施 2010 年 2 月 20 日 第 一 次 修 订 2012 年 5 月 31 日 第 二 次 修 订 2013 年 8 月 30 日 第 三 次 修 订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期 货 交 易 风 险 管 理, 保 护 期 货 交 易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More information

中国科学院文件

中国科学院文件 中 国 科 学 院 合 肥 物 质 科 学 研 究 院 文 件 科 合 院 发 党 字 2014 5 号 合 肥 研 究 院 各 级 党 组 织 : 现 将 中 科 院 合 肥 物 质 科 学 研 究 院 党 委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规 范 及 发 展 党 员 流 程 图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按 要 求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中 科 院 合 肥 物 质 科 学 研 究 院 党 委 2014

More information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31,126,938,909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6,454,698,42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31,126,938,909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6,454,698,42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 证 券 代 码 :601998 证 券 简 称 : 中 信 银 行 公 告 编 号 :2016-31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2016 年 第 一 次 A 股 类 别 股 东 会 及 2016 年 第 一 次 H 股 类 别 股 东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More information

龚 亚 夫 在 重 新 思 考 基 础 教 育 英 语 教 学 的 理 念 一 文 中 援 引 的 观 点 认 为 当 跳 出 本 族 语 主 义 的 思 维 定 式 后 需 要 重 新 思 考 许 多 相 连 带 的 问 题 比 如 许 多 发 音 的 细 微 区 别 并 不 影 响 理 解 和

龚 亚 夫 在 重 新 思 考 基 础 教 育 英 语 教 学 的 理 念 一 文 中 援 引 的 观 点 认 为 当 跳 出 本 族 语 主 义 的 思 维 定 式 后 需 要 重 新 思 考 许 多 相 连 带 的 问 题 比 如 许 多 发 音 的 细 微 区 别 并 不 影 响 理 解 和 语 音 语 篇 语 感 语 域 林 大 津 毛 浩 然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的 英 语 热 引 发 了 大 中 小 学 英 语 教 育 整 体 规 划 问 题 在 充 分 考 虑 地 区 学 校 和 个 体 差 异 以 及 各 家 观 点 的 基 础 上 遵 循 实 事 求 是 逐 级 定 位 逐 层 分 流 因 材 施 教 的 原 则 本 研 究 所 倡 导 的 语 音 语 篇 语 感 语 域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南开大学MBA招生信息

2016年南开大学MBA招生信息 全 年 申 请 分 批 面 试 一 报 名 条 件 二 招 生 政 策 三 全 国 MBA 联 考 四 强 化 训 练 五 研 究 方 向 六 计 划 招 生 名 额 七 报 考 流 程 MBA 项 目 ( 在 职 ) 报 考 流 程 在 线 提 交 材 料 截 止 日 期 (2015 年 8 月 29 日 上 午 10:00 前 ) 在 线 提 交 材 料 截 止 日 期 (2015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 年 山 东 省 民 主 党 派 办 公 大 楼 管 理 处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More information

证券简称:中珠控股 证券代码:600568 编号:2016-020号

证券简称:中珠控股          证券代码:600568       编号:2016-020号 证 券 简 称 : 中 珠 医 疗 证 券 代 码 :600568 编 号 :2016-090 号 中 珠 医 疗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上 半 年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 的 专 项 报 告 特 别 提 示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More information

文 化 记 忆 传 统 创 新 与 节 日 遗 产 保 护 根 据 德 国 学 者 阿 斯 曼 的 文 化 记 忆 理 论 仪 式 与 文 本 是 承 载 文 化 记 忆 的 两 大 媒 体 在 各 种 仪 式 行 为 中 节 日 以 其 高 度 的 公 共 性 有 组 织 性 和 历 史 性 而 特 别 适 用 于 文 化 记 忆 的 储 存 和 交 流 节 日 的 文 化 功 能 不 仅 在 于

More information

中石化炼化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石化炼化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 国 广 核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2014 年 4 月 15 日 经 公 司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1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维 护 中 国 广 核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和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明 确 股 东 大 会 的 职 责 和 权 限, 保 证

More information

本 次 可 转 债 票 面 利 率 不 超 过 2.0%, 具 体 每 一 年 度 的 利 率 水 平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公 司 董 事 会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市 场 状 况 和 本 公 司 具 体 情 况 与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协 商 确 定 6. 还 本 付

本 次 可 转 债 票 面 利 率 不 超 过 2.0%, 具 体 每 一 年 度 的 利 率 水 平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公 司 董 事 会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市 场 状 况 和 本 公 司 具 体 情 况 与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协 商 确 定 6. 还 本 付 广 州 白 云 国 际 机 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预 案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根 据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上 市

More information

一、资质申请

一、资质申请 三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有 关 问 答 141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有 等 级 划 分 吗? 答 :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等 级 分 为 甲 级 乙 级 和 暂 定 级 三 个 等 级 142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证 书 有 效 期 为 几 年? 答 : 暂 定 级 资 格 证 书 的 有 效 期 为 3 年, 乙 级

More information

网上办事事项办事指南格式样本

网上办事事项办事指南格式样本 上 海 市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招 标 投 标 情 况 备 案 办 事 指 南 一 事 项 名 称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招 标 投 标 备 案 二 办 理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613 号 令 )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招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UNEP-FAO-RC-COP.5-26.Ch.doc

Microsoft Word - UNEP-FAO-RC-COP.5-26.Ch.doc 14 第 RC-5/8 号 决 定 : 鹿 特 丹 公 约 遵 约 程 序 和 机 制 缔 约 方 大 会, 回 顾 关 于 在 国 际 贸 易 中 对 某 些 危 险 化 学 品 和 农 药 采 用 事 先 知 情 同 意 程 序 的 鹿 特 丹 公 约 第 17 条, 铭 记 公 约 第 17 条 所 要 求 制 定 的 程 序 和 机 制 可 有 助 于 解 决 各 项 违 约 议 题, 包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5E7D7D3B7A2CEC4CEC4CDB7A3A8D2CBB1F6D1A7D4BACEC4BCFEA3A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5E7D7D3B7A2CEC4CEC4CDB7A3A8D2CBB1F6D1A7D4BACEC4BCFEA3A92E646F63> 宜 宾 学 院 文 件 宜 学 院 发 2015 40 号 宜 宾 学 院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通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规 范 我 校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管 理, 维 护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实 现 我 校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管 理 的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根 据 中 华

More information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本科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本科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北 京 信 息 科 技 大 学 文 件 校 教 发 2012 113 号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信 息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成 绩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相 关 单 位 : 现 将 北 京 信 息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成 绩 管 理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北 京 信 息 科 技 大 学 2012 年 12 月 17 日 1 北 京 信

More information

非公开发行合规性报告

非公开发行合规性报告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关 于 曙 光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发 行 过 程 和 认 购 对 象 合 规 性 的 报 告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2015]3146 号 文 核 准, 曙 光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 以 下 简 称 中 科 曙 光 发 行 人 ) 向 不 超 过 10 名 符 合 条 件 的 特 定

More information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2016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2016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证 券 代 码 :300439 证 券 简 称 : 美 康 生 物 公 告 编 号 :2016-046 宁 波 美 康 生 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1 2016

More information

认 为 被 告 省 社 保 局 核 发 依 据 的 文 件 错 误 导 致 少 发 放 77,148.00 元 原 告 于 2014 年 8 月 8 日 向 吉 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 以 下 简 称 省 人 社 厅 )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该 机 关 于 9 月

认 为 被 告 省 社 保 局 核 发 依 据 的 文 件 错 误 导 致 少 发 放 77,148.00 元 原 告 于 2014 年 8 月 8 日 向 吉 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 以 下 简 称 省 人 社 厅 )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该 机 关 于 9 月 号 长 春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原 告 王 贵 江, 男, 现 住 吉 林 省 乾 安 县 委 托 代 理 人 杨 艳, 吉 林 志 强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2014) 朝 行 初 字 第 50 号 被 告 吉 林 省 社 会 保 险 事 业 管 理 局, 住 所 地 : 吉 林 省 长 春 市 西 民 主 大 街 959 法 定 代 表 人 蒋 延 辉,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D6D8D3CA3535BAC5B9D8D3DAD3A1B7A2A1B6D6D8C7ECD3CAB5E7B4F3D1A7D1A7CABFD1A7CEBBCADAD3E8B9A4D7F7CFB8D4F2A1B7B5C4CDA8D6AA2E646F63>

<4D F736F F D20D6D8D3CA3535BAC5B9D8D3DAD3A1B7A2A1B6D6D8C7ECD3CAB5E7B4F3D1A7D1A7CABFD1A7CEBBCADAD3E8B9A4D7F7CFB8D4F2A1B7B5C4CDA8D6AA2E646F63> 重 邮 2015 55 号 关 于 印 发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的 通 知 各 相 关 单 位 : 现 将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印 发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2015 年 3 月 18 日 1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More information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部 分 限 制 性 股 票 回 购 注 销 完 成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1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或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附 件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 以 下 简 称 方 案 ) 编 制 资 质 管 理, 保 障 方 案 质 量, 推 进 水 土 保 持 事 业 发 展 和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和 水 利 部 关 于 将 水

More information

?????????????

????????????? 国 际 专 利 分 类 斯 特 拉 斯 堡 协 定 1971 年 3 月 24 日 签 订 1979 年 10 月 2 日 修 正 各 缔 约 国, 考 虑 到 普 遍 采 用 一 种 统 一 的 专 利 发 明 人 证 书 实 用 新 型 和 实 用 证 书 的 分 类 系 统, 是 符 合 全 体 的 利 益 的, 而 且 可 能 在 工 业 产 权 领 域 建 立 较 为 密 切 的 国 际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年 0.2%, 第 二 年 0.4%, 第 三 年 1.0%, 第 四 年 1.2%, 第 五 年 1.5% 6. 还 本 付 息 的 期 限 和 方 式 本 次 可 转 债 采 用 每 年 付 息 一 次 的 付 息 方 式, 计 息 起 始 日 为 本 次 可 转 债 发 行 首 日 年

第 一 年 0.2%, 第 二 年 0.4%, 第 三 年 1.0%, 第 四 年 1.2%, 第 五 年 1.5% 6. 还 本 付 息 的 期 限 和 方 式 本 次 可 转 债 采 用 每 年 付 息 一 次 的 付 息 方 式, 计 息 起 始 日 为 本 次 可 转 债 发 行 首 日 年 证 券 代 码 :600004 股 票 简 称 : 白 云 机 场 公 告 编 号 :2016-008 广 州 白 云 国 际 机 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确 定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方 案 的 董 事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More information

 编号:

 编号: 编 号 : 企 业 内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评 价 实 施 方 案 ( 仅 适 用 于 企 业 特 有 行 业 特 有 工 种 ) 实 施 单 位 ( 公 章 ) 申 报 日 期 年 _ 月 日 1 企 业 内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评 价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申 报 表 项 目 名 称 等 级 项 目 性 质 课 时 申 报 单 位 联 系 人 通 讯 地 址 电 话 手 机 电

More information

激 励 计 划 设 定 的 第 三 个 解 锁 期 解 锁 条 件 是 否 达 到 解 锁 条 件 的 说 明 1 公 司 未 发 生 如 下 任 一 情 形 : 1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 见 或 者 无 法 表

激 励 计 划 设 定 的 第 三 个 解 锁 期 解 锁 条 件 是 否 达 到 解 锁 条 件 的 说 明 1 公 司 未 发 生 如 下 任 一 情 形 : 1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 见 或 者 无 法 表 证 券 代 码 :300170 证 券 简 称 : 汉 得 信 息 公 告 编 号 :2016-032 上 海 汉 得 信 息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2012 年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第 三 期 解 锁 股 份 上 市 流 通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16永嘉县关于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意见

Microsoft Word - 116永嘉县关于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意见 永 委 办 发 2015 116 号 县 委 办 公 室 县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建 立 公 务 员 职 务 与 职 级 并 行 制 度 的 实 施 意 见 各 功 能 区 党 委 管 委 会, 各 镇 ( 街 道 ) 党 ( 工 ) 委 人 民 政 府 ( 办 事 处 ), 县 直 属 各 单 位 :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印 发 关 于 县 以 下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潍坊市体育局

2016年潍坊市体育局 2016 年 潍 坊 市 坊 子 区 编 办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简 略 版 本 :2015 3 10 2016 2021 全 球 卫 生 部 门 病 毒 性 肝 炎 战 略 2016 2021 2015 3 12 2012 2010 2014 2015 2016 2021 140 55% 35% 5 15% 5 20% 2.4 1.3 1.5 1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3D6B2D6CFDEB6EEB1EDB8F1D7EED6D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3D6B2D6CFDEB6EEB1EDB8F1D7EED6D52E646F63> 国 内 各 期 货 交 易 所 关 于 合 约 限 仓 方 面 的 规 定 上 海 期 货 交 易 所 经 纪 会 员 非 经 纪 会 员 和 客 户 的 期 货 合 约 在 不 同 时 期 限 仓 的 具 体 比 例 和 数 额 如 下 : ( 单 位 : ) 合 约 挂 牌 至 交 割 月 前 第 二 月 的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交 割 月 前 第 一 月 交 割 月 份 某 一 期 货

More information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文 件 鲁 农 财 字 2016 52 号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农 业 财 政 专 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市 农 业 局 ( 农 委 ), 厅 属 有 关 处 室 单 位 :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农 业 财 政 专 项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16 年 第 4 次 厅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通 过, 现 印

More information

一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的 概 述 学 位 论 文 是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或 承 担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全 面 训 练,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创 新 能 力,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发 现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一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的 概 述 学 位 论 文 是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或 承 担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全 面 训 练,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创 新 能 力,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发 现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上 海 市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基 本 要 求 和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 试 行 ) 上 海 市 学 位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二 O 一 二 年 三 月 一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的 概 述 学 位 论 文 是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或 承 担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全 面 训 练,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创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超日太阳 公告编号:2012-037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超日太阳 公告编号:2012-037 证 券 代 码 :600108 证 券 简 称 : 亚 盛 集 团 公 告 编 号 :2014-039 甘 肃 亚 盛 实 业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继 续 使 用 部 分 闲 置 募 集 资 金 暂 时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More information

抗 日 战 争 研 究 % 年 第 期! # # % %

抗 日 战 争 研 究 % 年 第 期! # # % % 以 翁 文 灏 为 核 心 的 考 察 李 学 通 本 文 以 先 后 任 国 民 政 府 国 防 设 计 委 员 会 秘 书 长 和 军 委 会 资 源 委 员 会 秘 书 长 的 翁 文 灏 为 中 心 考 察 年 国 防 设 计 委 员 会 成 立 至 年 初 战 时 经 济 体 制 建 立 期 间 国 民 政 府 以 工 矿 业 为 重 点 的 抗 战 经 济 准 备 工 作 作 者 认 为

More information

page 2 目 录 段 次 页 次 一 导 言..... 1-3 3 A. 任 务.... 1 3 B. 本 说 明 的 范 围... 2 3 C. 作 为 京 都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公 约 缔 约 方 会 议 可 采 取 的 行 动... 3 3 二 第 9/CMP.2 号 决

page 2 目 录 段 次 页 次 一 导 言..... 1-3 3 A. 任 务.... 1 3 B. 本 说 明 的 范 围... 2 3 C. 作 为 京 都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公 约 缔 约 方 会 议 可 采 取 的 行 动... 3 3 二 第 9/CMP.2 号 决 联 合 国 气 候 变 化 框 架 公 约 Distr. GENERAL FCCC/KP/CMP/2007/2 13 November 200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作 为 京 都 议 定 书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公 约 缔 约 方 会 议 第 三 届 会 议 2007 年 12 月 3 日 至 14 日, 巴 厘 临 时 议 程 项 目 17 附 属 机 构 提

More information

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

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 神 马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企 业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神 马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对 投 资 企 业 的 管 理 和 控 制, 规 范 投 资 企 业 行 为, 确 保 投 资 企 业 规 范 高 效 运 作, 健 康 发 展, 提 高 公 司 整 体 资 产 运 营 质 量, 最 大 程 度

More information

纪律处分与程序

纪律处分与程序 金 融 理 财 师 纪 律 处 分 办 法 ( 试 行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2 第 二 章 违 纪 行 为 的 界 定 和 纪 律 处 分 的 种 类... 2 第 三 章 纪 律 处 分 程 序... 3 第 一 节 受 理 与 调 查... 3 第 二 节 拟 定 处 分... 3 第 三 节 听 证... 4 第 四 节 结 论... 4 第 五 节 复 议... 4 第 六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