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拟 定 劳 动 者 平 等 就 业 劳 动 力 转 移 就 3310 业 和 跨 地 区 有 序 流 动 , 健 全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就 业 促 进 法 (28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7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7 拟 定 劳 动 者 平 等 就 业 劳 动 力 转 移 就 3310 业 和 跨 地 区 有 序 流 动 704414, 健 全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就 业 促 进 法 (28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7"

Transcription

1 表 七 ( 其 他 共 160 项 ) 序 1 拟 订 人 力 资 源 和 3310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 基 金 ) 财 务 管 理 办 法 并 监 督 实 施 [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提 出 责 任 : 根 据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的 资 金 ( 基 金 ) 财 务 管 理 办 法 并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全 市 管 理 办 法, 报 上 一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备 案 2. 监 督 实 施 责 任 : 根 据 本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的 资 金 ( 基 金 ) 财 务 管 理 办 法 组 织 监 督 实 施 3. 处 理 责 任 : 监 督 实 施 中 遇 特 殊 情 况 报 上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对 不 合 规 的 情 况 提 出 整 改 建 议 及 意 见 2 拟 定 社 会 保 险 及 其 补 充 保 险 基 金 和 人 3310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专 项 资 金 的 监 督 管 理 制 度 运 营 并 组 织 实 施, 依 法 监 督 检 查 [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提 出 责 任 : 根 据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的 社 会 保 险 及 其 补 充 保 险 基 金 和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专 项 资 金 的 监 督 管 理 制 度 并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全 市 管 理 办 法, 报 上 一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备 案 2. 监 督 实 施 责 任 : 根 据 本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的 社 会 保 险 及 其 补 充 保 险 基 金 和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专 项 资 金 的 监 督 管 理 制 度 组 织 监 督 实 施 3. 处 理 责 任 : 监 督 实 施 中 遇 特 殊 情 况 报 上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对 不 合 规 的 情 况 提 出 整 改 建 议 及 意 见 拟 定 促 进 劳 动 者 就 业 创 业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就 业 促 进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70 ) 第 十 一 条 2.[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促 进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的 意 见 ( 粤 府 ) 1. 提 出 责 任 : 结 合 实 际, 科 学 制 订 相 关 规 划 和 2. 实 施 指 导 责 任 : 依 程 序 印 发 相 关 规 划 和 并 贯 彻 落 实 参 与 拟 订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就 业 促 进 法 (28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70 ) 第 十 五 条 2.[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印 发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 1. 提 出 责 任 : 结 合 实 际, 科 学 制 订 相 关 规 划 和 2. 实 施 指 导 责 任 : 依 程 序 印 发 相 关 规 划 和 并 贯 彻 落 实 5 拟 订 农 民 工 工 作 性 规 定 规 划 和 3310 措 施, 推 动 农 民 工 相 关 的 落 实 ; 承 担 市 农 民 工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的 日 常 工 作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就 业 促 进 法 (28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70 ) 第 三 十 一 条 2.[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印 发 资 源 和 社 会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提 出 责 任 : 结 合 实 际, 科 学 制 订 相 关 规 划 和 2. 实 施 指 导 责 任 : 依 程 序 印 发 相 关 规 划 和 并 贯 彻 落 实 拟 订 就 业 援 助 和 特 殊 群 体 就 业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就 业 促 进 法 (28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70 ) 第 二 十 条 2.[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印 发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 1. 事 前 责 任 : 结 合 实 际, 科 学 制 订 相 关 规 划 和 2. 实 施 指 导 责 任 : 依 程 序 印 发 相 关 规 划 和 并 贯 彻 落 实 第 1 页, 共 29 页

2 7 拟 定 劳 动 者 平 等 就 业 劳 动 力 转 移 就 3310 业 和 跨 地 区 有 序 流 动 , 健 全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就 业 促 进 法 (28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70 ) 第 二 十 条 第 三 十 五 条 2.[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印 发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 1. 事 前 责 任 : 结 合 实 际, 科 学 制 订 相 关 规 划 和 2. 实 施 指 导 责 任 : 依 程 序 印 发 相 关 规 划 和 并 贯 彻 落 实 8 拟 定 高 校 毕 业 生 3310 就 业 并 组 织 实 施 相 关 工 作 1.[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2013 年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 2.[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转 发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2013 年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 1. 实 施 责 任 : 负 责 全 市 性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的 和 落 实 2.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 人 才 办 协 助 ) 9 拟 制 军 转 安 置 政 3310 策 ( 含 计 划 分 配 自 主 择 业 等 ) 1.[ 规 范 性 文 件 ]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暂 行 办 法 ( 中 发 21 3 ) 第 十 章 2.[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印 发 资 源 和 社 会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事 前 责 任 : 赴 兄 弟 市 调 研 了 解 和 学 习 各 市 军 转 安 置 的 经 验 做 法 2. 计 划 责 任 : 根 据 中 央 及 省 的 有 关 法 规 的 规 定, 结 合 本 市 的 实 际, 本 区 域 的 具 体 安 置 3. 事 后 责 任 : 向 本 市 区 域 内 的 党 政 机 关 人 民 团 体 企 事 业 单 位 宣 传 安 置, 狠 抓 落 实 10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管 理 办 法, 完 善 职 3311 业 资 格 证 书 制 度, 综 4414 合 管 理 全 市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工 作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1994 年 7 月 5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八 次 会 议 通 过,29 年 修 订 ) 第 八 章 第 六 十 九 条 2.[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教 育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九 次 会 议 于 1996 年 5 月 15 日 修 订 通 过 ) 第 一 章 第 八 条 3.[ 部 门 规 章 ]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规 定 ( 劳 部 发 ) 第 一 条 1. 提 出 责 任 : 结 合 实 际, 科 学 制 订 2. 实 施 指 责 任 : 依 程 序 印 发 相 关 文 件 3.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责 任 11 拟 定 农 村 实 用 人 3311 才 职 称 评 定 并 组 织 实 施 1.[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印 发 梅 州 市 农 村 实 用 人 才 职 称 评 审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 2.[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印 发 资 源 和 社 会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事 前 责 任 : 宣 传 农 村 实 用 人 才 的 评 定 办 法 2. 受 理 责 任 : 依 法 受 理 农 村 实 用 人 才 的 申 报 材 料 并 组 建 评 委 会 开 展 工 作 3.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依 法 查 处 申 报 材 料 的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撤 销 其 农 村 实 用 人 才 资 格 12 拟 定 事 业 单 位 人 3311 员 管 理 并 组 织 实 施 [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印 发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提 出 责 任 : 根 据 上 级 文 件 规 定 并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情 况, 科 学 制 订 相 关 政 策 和 工 作 方 案 2. 实 施 指 导 责 任 : 依 程 序 印 发 相 关 和 工 作 方 案 并 贯 彻 落 实 第 2 页, 共 29 页

3 13 组 织 拟 订 定 点 医 3311 院 药 店 的 管 理 及 费 用 结 算 办 法 1.[ 部 门 规 章 ] 关 于 印 发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劳 社 部 发 ) 第 十 九 条 2.[ 部 门 规 章 ] 关 于 印 发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定 点 零 售 药 店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劳 社 部 发 ) 第 十 五 条 3.[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提 出 责 任 : 结 合 实 际, 科 学 制 订 相 关 规 划 和 2. 实 施 指 导 责 任 : 依 程 序 印 发 相 关 规 划 和 并 贯 彻 落 实 14 拟 订 基 本 养 老 保 3311 险 费 率 确 定 办 法 和 基 金 征 缴 办 法 以 及 养 老 理 规 定 [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和 资 源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立 项 责 任 : 对 的 必 要 性 所 要 解 决 的 主 要 问 题 拟 确 立 的 主 要 制 度 等 作 出 说 明, 报 请 立 项 2. 起 草 责 任 :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总 结 实 践 经 验,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起 草 措 施 送 审 稿 及 其 说 明 3. 审 查 责 任 ; 部 门 法 制 机 构 就 送 审 稿 设 计 的 主 要 问 题, 涉 及 重 大 问 题 的, 召 开 由 有 关 单 位 专 家 参 加 的 座 谈 会 论 证 会 听 证 会, 研 究 论 证 4. 决 定 公 布 责 任 : 经 部 门 有 关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5. 解 释 备 案 责 任 : 对 规 定 的 具 体 含 义 和 出 现 新 的 情 况 使 用 问 题 进 行 解 释 15 拟 订 落 实 城 乡 3311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基 本 政 策 发 展 规 划 和 标 准 1.[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和 资 源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2.[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修 订 < 梅 州 市 城 乡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实 施 办 法 >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 第 四 条 1. 立 项 责 任 : 对 的 必 要 性 所 要 解 决 的 主 要 问 题 拟 确 立 的 主 要 制 度 等 作 出 说 明, 报 请 立 项 2. 起 草 责 任 :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总 结 实 践 经 验,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起 草 措 施 送 审 稿 及 其 说 明 3. 审 查 责 任 ; 部 门 法 制 机 构 就 送 审 稿 设 计 的 主 要 问 题, 涉 及 重 大 问 题 的, 召 开 由 有 关 单 位 专 家 参 加 的 座 谈 会 论 证 会 听 证 会, 研 究 论 证 4. 决 定 公 布 责 任 : 经 部 门 有 关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5. 解 释 备 案 责 任 : 对 规 定 的 具 体 含 义 和 出 现 新 的 情 况 使 用 问 题 进 行 解 释 6.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16 建 立 失 业 预 警 制 3311 度, 拟 订 预 防 调 节 和 控 制 较 大 规 模 失 业 的 措 施 [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和 资 源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立 项 责 任 : 对 的 必 要 性 所 要 解 决 的 主 要 问 题 拟 确 立 的 主 要 制 度 等 作 出 说 明, 报 请 立 项 2. 起 草 责 任 :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总 结 实 践 经 验,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起 草 措 施 送 审 稿 及 其 说 明 3. 审 查 责 任 ; 部 门 法 制 机 构 就 送 审 稿 设 计 的 主 要 问 题, 涉 及 重 大 问 题 的, 召 开 由 有 关 单 位 专 家 参 加 的 座 谈 会 论 证 会 听 证 会, 研 究 论 证 4. 决 定 公 布 责 任 : 经 部 门 有 关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5. 解 释 备 案 责 任 : 对 规 定 的 具 体 含 义 和 出 现 新 的 情 况 使 用 问 题 进 行 解 释 17 拟 定 人 社 事 业 发 3311 展 规 划 和 年 度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和 监 督 落 实 [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事 前 责 任 : 开 展 调 查 研 究, 掌 握 人 社 事 业 发 展 各 项 指 标 实 施 完 成 情 况 2. 实 施 责 任 : 结 合 实 际, 组 织 拟 定 人 社 事 业 发 展 规 划 和 年 度 计 划, 并 指 导 实 施 监 督 和 落 实 人 社 事 业 发 展 规 划 和 计 划 规 划 编 制 第 3 页, 共 29 页

4 18 拟 订 全 市 企 业 工 3311 资 指 导 线 和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1.[ 地 方 性 法 规 ] 广 东 省 工 资 支 付 条 例 ( 广 东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六 次 会 议 于 25 年 1 月 19 日 通 过 ) 第 三 条 2.[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印 发 资 源 和 社 会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事 前 责 任 : 根 据 省 政 府 调 整 我 省 企 业 工 资 指 导 线 和 职 工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通 知, 拟 订 调 整 本 市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文 件 及 相 关 说 明 2. 事 中 责 任 : 报 市 政 府 同 意 后, 以 市 政 府 名 义 向 社 会 公 布 3. 告 知 责 任 : 通 过 各 种 方 式 公 布 调 整 后 的 全 市 企 业 工 资 指 导 线 和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面 向 企 业 广 泛 宣 传 标 准 19 组 织 拟 订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生 育 医 疗 的 3311 药 品 诊 疗 和 医 疗 服 务 设 施 的 范 围 和 支 付 标 准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2010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5 ) 第 二 十 八 条 2.[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印 发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用 药 范 围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劳 社 部 发 ) 3.[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印 发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诊 疗 项 目 管 理 医 疗 服 务 设 施 范 围 和 支 付 标 准 意 见 的 通 知 ( 劳 社 部 发 ) 4.[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用 药 范 围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粤 劳 社 ) 5.[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诊 疗 项 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粤 劳 社 ) 6.[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医 疗 服 务 设 施 范 围 和 支 付 标 准 意 见 的 通 知 ( 粤 劳 社 ) 7.[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提 出 责 任 : 结 合 实 际, 科 学 制 订 相 关 规 划 和 2. 实 施 指 导 责 任 : 依 程 序 印 发 相 关 规 划 和 并 贯 彻 落 实 标 准 20 拟 订 相 关 的 保 险 费 率 待 遇 项 目 与 给 付 标 准 以 及 基 金 征 缴 3312 保 险 费 用 社 会 统 筹 4414 医 疗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管 理 和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规 定 [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资 源 和 社 会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提 出 责 任 : 结 合 实 际, 科 学 制 订 相 关 规 划 和 2. 实 施 指 导 责 任 : 依 程 序 印 发 相 关 规 划 和 并 贯 彻 落 实 标 准 拟 订 劳 动 监 察 制 度 执 法 规 范 和 标 准 1.[ 法 规 ]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条 例 (24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423 ) 第 四 条 第 十 六 条 2.[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员 执 法 行 为 规 范 ( 粤 劳 社 办 ) 1. 事 前 责 任 :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制 订 劳 动 监 察 制 度 执 法 规 范 和 标 准 2. 事 中 责 任 : 市 及 各 县 ( 市 区 ) 执 行 相 关 规 定 3.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标 准 22 拟 订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社 会 化 管 理 服 务 的 3312 规 划 和 标 准 并 组 织 实 施 ; 指 导 监 督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社 会 化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1.[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印 发 梅 州 市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社 会 化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规 范 的 通 知 ( 梅 市 劳 社 函 ) 2.[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印 发 梅 州 市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社 会 化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办 公 室 机 构 编 制 方 案 的 通 知 ( 梅 市 机 编 发 ) 1. 事 前 责 任 : 根 据 上 级 关 于 组 织 实 施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纳 入 社 会 化 管 理 服 务 的 形 式 要 求, 工 作 规 范 2. 提 出 责 任 : 根 据 工 作 规 范 要 求, 指 导 县 级 机 构 开 展 社 会 化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3. 实 施 指 导 责 任 : 指 导 县 级 机 构 对 照 文 件 精 神, 组 织 实 施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社 会 化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有 关 工 作 制 度 等 上 墙 标 准 第 4 页, 共 29 页

5 23 拟 工 作 机 构 工 作 职 责 管 理 服 务 对 象 申 报 办 法 和 程 序 3312 退 管 费 来 源 退 管 费 管 理 社 会 化 管 理 对 象 转 移 社 会 化 管 理 体 系 建 设 [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转 发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关 于 梅 州 市 市 直 转 制 国 有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社 会 化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 1. 事 前 责 任 : 根 据 上 级 关 于 组 织 实 施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纳 入 社 会 化 管 理 服 务 的 形 式 要 求, 实 施 办 法 2. 提 出 责 任 : 根 据 实 施 办 法 要 求, 指 导 企 业 主 管 部 门 及 留 守 处 移 交 社 会 化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3. 实 施 指 导 责 任 : 指 导 企 业 主 管 部 门 及 留 守 处 对 照 实 施 办 法 要 求 做 好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移 交 社 区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标 准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调 解 仲 裁 z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就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仲 裁 法 (27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80 令 ) 第 十 七 条 第 二 十 一 条 2.[ 部 门 规 章 ]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组 织 规 则 (2010 年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5 ) 第 二 条 第 十 条 梅 州 市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调 解 仲 裁 院 1. 受 理 责 任 :(1) 申 请 人 提 交 书 面 仲 裁 申 请, 并 按 照 被 申 请 人 人 数 提 交 副 本 (2) 仲 裁 委 员 会 对 书 面 仲 裁 申 请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3) 对 于 仲 裁 申 请 书 不 规 范 或 者 材 料 不 齐 备 的, 当 场 或 者 在 五 日 内 一 并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材 料 (4) 申 请 人 的 书 面 仲 裁 申 请 材 料 齐 备 或 者 补 正 全 部 材 料 的, 仲 裁 委 员 会 应 当 出 具 收 件 回 执 (5) 对 符 合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办 案 规 则 第 三 十 条 规 定 的 仲 裁 申 请, 予 以 受 理, 并 在 收 到 仲 裁 申 请 之 日 起 五 日 内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6) 对 不 符 合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办 案 规 则 第 三 十 条 第 一 二 三 项 规 定 之 一 的 仲 裁 申 请, 仲 裁 委 员 会 不 予 受 理, 并 在 收 到 仲 裁 申 请 之 日 起 五 日 内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2. 审 理 责 任 : 在 受 理 仲 裁 申 请 之 日 起 五 日 内 组 成 仲 裁 庭 并 将 仲 裁 庭 的 组 成 情 况 书 面 通 知 当 事 人 在 开 庭 五 日 前, 将 开 庭 日 期 地 点 书 面 通 知 双 方 当 事 人 开 庭 审 理 时, 仲 裁 员 应 当 听 取 申 请 人 的 陈 述 和 被 申 请 人 的 答 辩, 主 持 庭 审 调 查 质 证 和 辩 论 征 询 当 事 人 最 后 意 见, 并 进 行 调 解 3. 调 解 责 任 : 仲 裁 庭 在 作 出 裁 决 前, 应 当 先 行 调 解, 促 使 当 事 人 双 方 自 愿 达 成 协 议 当 事 人 申 请 仲 裁 后, 也 可 以 自 行 和 解, 达 成 和 解 协 议 的, 可 以 撤 回 仲 裁 申 请 仲 裁 调 解 达 成 协 议 的, 仲 裁 庭 应 当 制 作 调 解 书, 经 双 方 当 事 人 签 收 后,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4. 裁 决 责 任 : 仲 裁 庭 裁 决 案 件, 应 当 自 仲 裁 委 员 会 受 理 仲 裁 申 请 之 日 起 四 十 五 日 内 结 束 案 情 复 杂 需 要 延 期 的, 经 仲 裁 委 员 会 主 任 批 准, 可 以 延 期 并 书 面 通 知 当 事 人, 但 延 长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十 五 日 5.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其 他 责 任 调 解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管 理 合 同 备 案 1.[ 部 门 规 章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2011 年 人 力 保 障 部 令 第 11 ) 第 四 条 2.[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提 出 责 任 : 指 导 用 人 单 位 按 照 统 一 的 范 本 企 业 年 金 方 案 ( 实 施 细 则 ) 2. 监 督 实 施 责 任 : 指 导 用 人 单 位 按 照 企 业 年 金 备 案 所 需 材 料 的 要 求 准 备 相 应 的 备 案 材 料, 并 按 照 规 定 的 期 限 进 行 备 案 3. 处 理 责 任 : 审 核 企 业 年 金 方 案 并 报 省 备 案 26 民 办 技 工 院 校 和 3312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材 料 备 案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2013 年 修 正 ) 第 四 十 一 条 2.[ 法 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实 施 条 例 (2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399 ) 第 四 十 六 条 3.[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做 好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工 作 的 通 知 ( 劳 社 部 发 ) 4.[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做 好 省 属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设 立 审 批 省 属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材 料 备 案 市 县 属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设 立 审 批 等 三 项 职 能 下 放 承 接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函 ) 1. 事 前 责 任 : 按 要 求 做 好 宣 传 管 理 工 作 2. 指 导 责 任 :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规 定, 规 范 办 学 行 为 3.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责 任 备 案 第 5 页, 共 29 页

6 27 市 直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工 作 人 员 ( 含 3312 公 开 招 聘 方 案 和 公 开 招 聘 人 员 聘 用 ) 事 后 备 案 [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广 东 省 2012 年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一 批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69 ) 1. 事 前 责 任 : 做 好 宣 传, 指 导 事 业 单 位 严 格 执 行 公 开 招 聘 和 人 员 聘 用 等 规 定 2. 受 理 责 任 : 按 规 定 对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方 案 和 公 开 招 聘 的 人 员 聘 用 进 行 备 案 备 案 企 业 年 金 方 案 备 案 [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企 业 年 金 方 案 和 基 金 管 理 合 同 备 案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劳 社 部 发 ) 第 二 条 1. 事 前 责 任 : 宣 传 企 业 年 金 备 案 法 规 2. 受 理 责 任 : 受 理 备 案 材 料,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单 位 应 提 供 的 材 料 3. 审 核 责 任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审 核 完 毕 备 案 台 港 澳 人 员 就 业 备 案 登 记 1.[ 法 规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 附 件 第 94 项 2.[ 部 门 规 章 ] 台 湾 香 港 澳 门 居 民 在 内 地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25 年 6 月 2 日 经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第 10 次 部 务 会 议 通 过 ) 第 七 条 1. 事 前 责 任 : 宣 传 台 港 澳 人 员 在 内 地 就 业 的 法 规 2. 受 理 责 任 : 依 法 受 理 备 案 申 请 3.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向 通 过 备 案 登 记 的 企 业 颁 发 台 港 澳 人 员 就 业 证 书, 依 法 查 处 逾 期 不 备 案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公 告 查 处 对 象 备 案 社 会 保 险 费 缴 费 4414 工 资 申 报 备 案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2010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5 ) 第 五 十 八 条 2.[ 法 规 ]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 暂 行 条 例 (1999 年 1 月 14 日 国 务 院 第 13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 第 十 条 1. 事 前 责 任 : 办 事 指 南, 明 确 办 理 材 料 要 求 时 限 等, 向 社 会 公 开 做 好 咨 询 服 务 和 法 规 宣 传 工 作 2. 受 理 责 任 : 资 料 齐 全 当 场 受 理, 资 料 不 齐 指 出 需 补 齐 资 料 并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3. 审 查 责 任 :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及 项 目 条 件 和 要 求,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4. 决 定 责 任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予 以 办 理 相 关 服 务 事 宜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解 释 原 因 5. 后 续 管 理 责 任 : 参 保 单 位 或 职 工 对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不 服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诉 讼 备 案 31 指 导 管 理 3313 技 工 院 校 学 生 资 助 工 作 1.[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扩 大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免 学 费 范 围 进 一 步 完 善 国 家 助 学 金 制 度 的 实 施 意 见 ( 粤 财 教 ) 2.[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印 发 资 源 和 社 会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提 出 责 任 : 核 实 资 助 对 象 资 格 2. 实 施 指 导 责 任 : 按 省 市 要 求 贯 彻 执 行 3. 其 他 责 任 : 安 全 高 效 使 用 专 项 资 金 指 导 32 职 业 技 能 竞 赛 活 3313 动 的 统 筹 管 理 和 监 督 指 导 1.[ 规 范 性 文 件 ] 中 共 广 东 省 委 办 公 厅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高 技 能 人 才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粤 办 发 ) 2.[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印 发 资 源 和 社 会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事 前 责 任 : 结 合 实 际, 科 学 制 订 方 案 2. 指 导 责 任 : 依 据 程 序 审 核 技 能 竞 赛 的 技 术 文 件, 并 组 织 实 施 3. 其 他 责 任 : 公 平 公 正 落 实 竞 赛 规 则 指 导 第 6 页, 共 29 页

7 33 统 筹 指 导 组 织 3313 实 施 技 工 院 校 评 估 评 审 认 定 等 工 作 [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印 发 资 源 和 社 会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指 导 责 任 : 组 织 评 估 专 家 按 省 级 评 估 评 审 认 定 标 准 开 展 工 作 2.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责 任 指 导 指 导 劳 动 关 系 处 理 工 作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 通 过,2012 年 修 订 ) 第 七 十 三 条 第 二 款 2.[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印 发 资 源 和 社 会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事 前 责 任 : 宣 传 劳 动 保 障 法 律 法 规, 引 导 企 业 和 劳 动 者 依 法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2. 指 导 责 任 : 加 强 对 企 业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的 监 督 指 导 和 服 务, 提 高 劳 动 合 同 签 订 率 和 履 行 质 量 3. 协 调 责 任 : 完 善 协 调 劳 动 关 系 三 方 机 制, 共 同 研 究 解 决 有 关 劳 动 关 系 重 大 问 题 4.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指 导 指 导 和 协 调 企 业 职 工 分 流 安 置 工 作 1.[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转 发 劳 动 保 障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国 有 企 业 改 制 职 工 分 流 安 置 工 作 的 意 见 ( 粤 府 办 ) 2.[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转 发 市 转 制 办 关 于 市 属 国 有 企 业 职 工 安 置 工 作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25 4 ) 3.[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印 发 资 源 和 社 会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事 前 责 任 : 掌 握 改 制 前 企 业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宣 传 企 业 改 制 职 工 安 置 政 策, 审 核 国 有 企 业 上 报 的 职 工 分 流 安 置 方 案 2. 指 导 责 任 : 指 导 企 业 做 好 在 职 职 工 离 退 休 职 工 工 伤 职 工 的 安 置 工 作 和 社 保 关 系 接 续 工 作, 接 受 职 工 咨 询 3. 后 续 责 任 : 走 访 查 看 台 账 了 解 职 工 分 流 安 置 工 作 落 实 情 况,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反 馈 企 业 整 改 完 善 指 导 36 指 导 市 直 和 中 央 3313 省 属 驻 梅 单 位 医 疗 保 障 管 理 工 作 [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资 源 和 社 会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事 前 责 任 : 宣 传 医 疗 保 险 法 律 法 规, 引 导 市 直 和 中 央 省 属 驻 梅 单 位 医 疗 保 障 管 理 工 作 2. 指 导 责 任 : 加 强 对 市 直 和 中 央 省 属 驻 梅 单 位 指 导 和 服 务 3.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指 导 37 指 导 监 督 城 乡 3313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的 缴 纳 待 遇 的 支 付 [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和 资 源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事 前 责 任 : 宣 传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法 规 2. 指 导 监 督 责 任 : 对 规 定 的 缴 纳 和 待 遇 标 准 给 予 指 导 和 监 督 3. 解 释 责 任 : 对 规 定 的 具 体 含 义 和 出 现 新 的 情 况 使 用 问 题 进 行 解 释 4.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指 导 38 对 各 县 ( 市 区 ) 3313 社 会 保 险 机 构 的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监 督 和 检 查 1.[ 部 门 规 章 ]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内 部 控 制 暂 行 办 法 ( 劳 社 部 发 27 2 ) 第 四 条 2.[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内 部 控 制 实 施 细 则 ( 粤 劳 社 发 ) 依 法 对 各 县 ( 市 区 ) 社 会 保 险 机 构 的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监 督 和 检 查 指 导 第 7 页, 共 29 页

8 全 市 社 保 稽 核 工 作 业 务 指 导 [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社 会 保 险 稽 核 业 务 管 理 规 范 ( 粤 社 保 ) 做 好 全 市 社 保 稽 核 工 作 业 务 指 导 工 作 指 导 40 市 直 机 关 事 业 3314 单 位 转 入 财 政 核 拔 经 4414 费 编 制 人 员 审 核 [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报 送 转 入 财 政 核 拔 经 费 编 制 人 员 有 关 材 料 的 通 知 ( 梅 市 人 社 ) 1. 事 前 责 任 : 告 知 市 直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转 入 财 拔 经 费 编 制 人 员 办 理 需 提 交 的 材 料 目 录 2. 审 查 责 任 : 受 理 并 审 核 申 请 人 申 报 的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是 否 符 合 法 规 政 府 内 部 审 批 41 全 市 专 业 技 术 二 3314 级 岗 工 勤 技 能 一 级 岗 人 员 聘 用 审 核 1.[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国 人 部 发 ) 第 六 条 2.[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实 施 意 见 ( 国 人 部 发 ) 第 38 条 3.[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意 见 ( 粤 人 发 ) 第 28 条 第 30 条 1. 事 前 责 任 : 宣 传 和 解 释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工 勤 技 能 一 级 岗 人 员 聘 用 审 核 的 相 关 要 求 2. 申 请 受 理 : 受 理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工 勤 技 能 一 级 岗 人 员 聘 用 审 核 的 相 关 材 料 3. 确 认 责 任 : 对 符 合 要 求 的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工 勤 技 能 一 级 岗 人 员 聘 用 审 核 并 报 省 批 准 确 认, 并 做 好 备 案 工 作 政 府 内 部 审 批 42 办 理 市 直 和 中 央 3314 省 属 驻 梅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调 配 1.[ 部 门 规 章 ]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人 员 暂 行 规 定 (26 年 人 事 部 令 第 6 ) 第 六 条 2.[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广 东 省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人 员 办 法 (29 年 粤 府 令 第 139 ) 第 六 条 3.[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印 发 干 部 调 配 工 作 规 定 的 通 知 ( 人 调 发 ) 第 十 二 条 4.[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干 部 调 配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人 发 ) 第 三 条 5.[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印 发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事 前 责 任 : 指 导 事 业 单 位 严 格 按 执 行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以 及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调 动 聘 用 等 工 作 2. 受 理 责 任 : 按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调 动 聘 用 和 公 开 招 聘 等 文 件 规 定, 办 理 市 级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的 调 动 聘 用 3. 处 置 责 任 : 违 反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调 动 聘 用 和 公 开 招 聘 等 文 件 规 定 的, 依 照 相 应 法 律 法 规 严 肃 处 理 政 府 内 部 审 批 43 政 府 系 统 事 业 单 3314 位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申 报 审 核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25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5 ) 第 十 条 2.[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事 业 单 位 参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粤 发 ) 附 件 二 第 三 条 3.[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和 资 源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受 理 责 任 : 依 法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2. 审 核 责 任 : 结 合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审 核 材 料 3. 转 报 责 任 : 做 好 材 料 初 审, 向 省 人 社 厅 转 报 相 关 材 料 4.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告 知 相 关 单 位 申 报 结 果 5.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政 府 内 部 审 批 第 8 页, 共 29 页

9 44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工 作 人 员 信 息 发 布 3314 ( 含 公 开 招 聘 公 告 笔 试 结 果 面 试 人 员 名 单 拟 聘 人 员 公 示 ) [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广 东 省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人 员 办 法 (29 年 粤 府 令 第 139 ) 第 八 条 第 十 七 条 第 十 九 条 第 二 十 六 条 1. 事 前 责 任 : 把 好 招 聘 单 位 的 招 聘 公 告 招 聘 岗 位 信 息 表 等 的 审 核 工 作 2. 受 理 责 任 : 按 照 规 定 时 限, 在 市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网 站 发 布 公 开 招 聘 公 告 笔 试 结 果 面 试 人 员 名 单 拟 聘 用 人 员 等 信 息 3. 处 置 责 任 : 对 违 反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的 行 为 予 以 制 止 和 依 照 相 应 法 律 法 规 严 肃 处 理 涉 嫌 犯 罪 的,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考 试 组 织 45 机 关 及 参 照 公 务 3314 员 法 管 理 单 位 公 务 员 公 开 遴 选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25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5 ) 第 十 条 2.[ 部 门 规 章 ] 公 务 员 公 开 遴 选 ( 试 行 ) ( 中 组 发 ) 第 六 条 3.[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和 资 源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受 理 责 任 : 依 法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2. 审 核 责 任 :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审 核 单 位 的 公 开 遴 选 公 务 员 申 请 材 料 3. 告 知 责 任 : 依 程 序 进 行 审 批 并 发 布 公 开 遴 选 公 务 员 公 告, 解 答 考 生 有 关 咨 询 4. 实 施 指 导 责 任 : 按 照 程 序 组 织 或 指 导 进 行 资 格 审 核 考 试 体 检 考 察 公 示 和 转 任 工 作 5.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考 试 组 织 人 事 考 试 考 务 工 作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26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5 ) 第 二 十 一 条 2.[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广 东 省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人 员 办 法 ( 粤 府 令 第 139 ) 第 三 条 第 十 五 条 3.[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印 发 梅 州 市 人 事 考 试 办 公 室 机 构 编 制 方 案 的 通 知 ( 梅 市 机 编 发 ) 1. 事 前 责 任 : 根 据 上 级 考 务 文 件 及 时 转 发 相 关 考 务 信 息, 考 务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2. 事 中 责 任 : 严 密 组 织, 规 范 操 作, 确 保 安 全 3. 事 后 责 任 : 对 考 务 资 料 进 行 收 集 归 档 公 布 考 试 成 绩 及 合 格 考 生 名 单 考 试 组 织 47 依 法 处 理 管 辖 范 3314 围 内 的 劳 动 保 障 违 法 行 为 的 举 报 投 诉 [ 法 规 ]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条 例 (24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423 ) 第 三 条 1. 宣 传 引 导 和 规 范 执 法 责 任 : 不 定 期 开 展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法 律 法 规 宣 传 活 动, 不 断 提 高 用 人 单 位 守 法 经 营 和 劳 动 者 维 权 意 识 2. 巡 查 和 接 受 投 诉 举 报 责 任 : 不 定 期 组 织 专 项 检 查, 通 过 网 络 上 门 投 诉 等 方 式 接 受 群 众 投 诉 举 报, 并 对 投 诉 举 报 内 容 进 行 核 实 3. 立 案 责 任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决 定 是 否 立 案 4. 调 查 责 任 : 检 查 或 询 问 时 制 作 调 查 笔 录 5. 审 查 和 决 定 责 任 : 对 调 查 结 果 进 行 审 查, 发 出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限 期 改 正 指 令 书, 对 逾 期 未 整 改 的, 予 以 处 罚, 发 出 处 罚 告 知 书 处 罚 决 定 书 6. 送 达 责 任 : 通 过 现 场 公 告 邮 寄 送 达 的 方 式 给 当 事 人 7. 执 行 责 任 : 依 照 生 效 的 处 罚 决 定 执 行, 当 事 人 拒 不 执 行 的, 申 请 法 律 强 制 执 行 8.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投 诉 处 理 48 人 才 引 进 绿 色 通 道 服 务, 高 层 次 人 才 3314 一 站 式 服 务 引 进 国 外 人 才 智 力 市 外 高 端 紧 缺 人 才 1.[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中 共 广 东 省 委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快 吸 引 培 养 高 层 次 人 才 的 意 见 ( 粤 发 ) 2.[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加 快 引 进 优 秀 人 才 的 若 干 规 定 ( 梅 市 发 ) 第 三 条 第 九 条 3.[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印 发 < 梅 州 市 引 进 高 素 质 人 才 千 人 计 划 调 整 方 案 > 的 通 知 ( 梅 市 明 电 ) 1. 实 施 责 任 : 负 责 国 内 外 高 端 紧 缺 人 才 的 引 进 2.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服 务 事 项 第 9 页, 共 29 页

10 49 编 制 下 达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和 人 员 结 构 调 整 计 划 和 机 关 3314 事 业 单 位 招 录 计 划, 协 调 专 项 人 事 计 划 的 编 制 平 衡 执 行 工 作 1.[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公 务 员 录 用 办 法 ( 试 行 ) ( 粤 人 发 ) 第 三 章 第 十 四 条 2.[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事 前 责 任 : 开 展 调 查 研 究, 全 面 掌 握 全 市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编 制 情 况, 为 编 制 调 整 招 录 计 划 等 提 供 依 据 2. 审 查 责 任 : 受 理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招 录 计 划 等 相 关 材 料, 并 审 核 是 否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和 要 求 3. 协 调 责 任 : 沟 通 反 馈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编 制 计 划 申 报 等 情 况 机 关 和 事 业 4414 单 位 增 人 计 划 卡 审 核 1.[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印 发 <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增 人 计 划 卡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人 发 ) 第 八 条 2.[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增 人 计 划 卡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粤 人 计 ) 第 三 条 第 五 条 3.[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事 前 责 任 : 告 知 机 关 和 事 业 单 位 办 理 增 人 计 划 卡 需 提 交 的 材 料 目 录 2. 审 查 责 任 : 受 理 并 审 核 申 请 人 申 报 的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是 否 符 合 法 规 51 承 担 人 力 资 源 和 3315 社 会 保 障 事 业 发 展 各 项 指 标 统 计 管 理 数 据 发 布 [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事 前 责 任 : 统 筹 收 集 数 据 管 理 2. 协 调 责 任 : 协 调 推 进, 确 保 数 据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勤 人 员 的 管 理 1.[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梅 州 市 机 关 单 位 公 务 员 录 用 调 任 转 任 等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梅 市 明 电 ) 2.[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梅 州 市 市 直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聘 用 临 时 人 员 的 意 见 ( 梅 市 办 ) 1. 事 前 责 任 : 告 知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勤 人 员 管 理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及 办 理 程 序 和 需 提 交 的 材 料 2. 受 理 责 任 : 指 导 申 请 人 填 报 好 相 关 材 料, 并 受 理 审 核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是 否 符 合 法 规 53 人 力 3315 保 障 资 金 ( 基 金 ) 管 理 [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提 出 责 任 : 根 据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的 资 金 ( 基 金 ) 财 务 管 理 办 法 并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全 市 管 理 办 法, 报 上 一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备 案 2. 监 督 实 施 责 任 : 根 据 本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的 资 金 ( 基 金 ) 财 务 管 理 办 法 组 织 监 督 实 施 3. 处 理 责 任 : 监 督 实 施 中 遇 特 殊 情 况 报 上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对 不 合 规 的 情 况 提 出 整 改 建 议 及 意 见 市 社 会 保 险 监 督 委 员 会 日 常 工 作 1.[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社 会 保 险 监 督 委 员 会 章 程 ( 粤 府 办 ) 第 十 一 条 2.[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提 出 责 任 : 选 取 监 委 会 委 员, 由 用 人 单 位 代 表 参 保 人 员 代 表 行 业 专 家 代 表 学 术 专 家 代 表 以 及 人 大 代 表 政 协 委 员 担 任 2. 监 督 实 施 责 任 : 拟 订 社 会 保 险 监 督 委 员 会 管 理 制 度, 组 织 落 实 监 委 会 的 各 项 决 定, 草 拟 监 委 会 工 作 计 划 和 报 告 ; 拟 订 监 委 会 全 体 会 议 和 主 任 会 议 议 题 ; 负 责 统 筹 协 调 监 委 会 委 员 的 推 选 ( 含 委 派 自 荐 ) 增 补 和 退 出 工 作 ; 负 责 各 成 员 单 位 和 监 委 会 成 员 的 联 系 及 重 大 事 项 的 通 报 工 作 ; 承 办 监 委 会 的 日 常 工 作 3. 处 理 责 任 : 监 督 实 施 中 遇 特 殊 情 况 报 上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对 不 合 规 的 情 况 提 出 整 改 建 议 及 意 见 第 10 页, 共 29 页

11 55 落 实 三 支 一 扶 3315 ( 支 农 支 教 支 医 扶 贫 ) 项 目 实 施 计 划 1.[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继 续 做 好 高 校 毕 业 生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实 施 工 作 的 通 知 ( 人 社 部 发 ) 2.[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做 好 28 年 高 校 毕 业 生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实 施 工 作 的 通 知 ( 人 社 厅 发 28 6 ) 1. 实 施 责 任 : 负 责 三 支 一 扶 项 目 的 实 施 2.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 人 才 办 协 助 ) 军 转 安 置 工 作 1.[ 规 范 性 文 件 ]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暂 行 办 法 ( 中 发 21 3 ) 第 六 条 2.[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的 意 见 ( 中 发 27 8 ) 3.[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改 进 计 划 分 配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办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 国 转 联 ) 4.[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中 共 梅 州 市 委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梅 州 军 分 区 关 于 印 发 < 梅 州 市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实 施 办 法 > 的 通 知 ( 梅 市 发 ) 第 五 条 1. 事 前 责 任 : 加 强 军 转 安 置 工 作 法 规 宣 传 2. 审 核 责 任 : 接 受 任 务, 审 查 军 官 档 案 3. 处 理 责 任 : 组 织 营 以 下 军 官 参 加 全 省 统 考, 落 实 安 置 岗 位 随 军 家 属 安 置 工 作 1.[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关 于 批 转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总 参 谋 部 总 政 治 部 军 人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安 置 办 法 的 通 知 ( 国 发 ) 第 五 条 第 十 七 条 2.[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广 东 省 军 区 关 于 批 转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省 军 区 政 治 部 < 广 东 省 军 人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安 置 实 施 细 则 > 的 通 知 ( 粤 府 ) 第 十 七 条 第 十 八 条 3.[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梅 州 军 分 区 关 于 批 转 市 人 力 梅 州 军 分 区 政 治 部 < 梅 州 市 军 人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安 置 实 施 办 法 >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 第 十 六 条 第 十 七 条 1. 事 前 责 任 : 加 强 随 军 家 属 安 置 工 作 法 规 宣 传 2. 处 理 责 任 : 根 据 需 安 置 的 随 军 家 属 情 况, 做 出 安 置 计 划, 以 政 府 文 件 向 有 关 单 位 下 达 指 令 性 安 置 任 务 3. 监 管 责 任 : 指 导 督 促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落 实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安 置 工 作 58 军 转 干 部 服 务 管 理 工 作 ( 包 括 咨 3315 询 解 答 走 访 慰 问 协 商 调 解 信 访 办 理 等 工 作 ) [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印 发 资 源 和 社 会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事 前 责 任 : 深 入 学 习 军 转 干 部 安 置 解 困 等 相 关 法 规 2. 计 划 责 任 : 拟 制 本 区 域 内 走 访 慰 问 方 案 3. 受 理 责 任 : 认 真 细 致 做 好 来 信 来 访 及 的 宣 传 解 释 工 作 技 工 教 育 管 理 职 能 [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印 发 资 源 和 社 会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提 出 责 任 : 结 合 实 际, 科 学 制 订 相 关 2. 实 施 指 导 责 任 : 依 据 文 件 抓 好 贯 彻 落 实 3.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责 任 第 11 页, 共 29 页

12 60 具 体 承 担 市 属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及 参 照 3316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单 位 工 4414 作 人 员 培 训 的 实 施 工 作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25 年 4 月 27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第 六 十 条 第 六 十 一 条 2.[ 规 范 性 文 件 ] 公 务 员 培 训 规 定 ( 试 行 ) ( 中 组 发 ) 第 五 条 3.[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印 发 资 源 和 社 会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提 出 责 任 : 结 合 实 际, 科 学 制 订 培 训 计 划 2. 实 施 责 任 : 按 培 训 计 划 组 织 实 施 3.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责 任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评 估 督 导 [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2013 年 修 订 ) 第 三 十 九 条 第 四 十 条 第 四 十 一 条 第 四 十 二 条 1. 事 前 责 任 : 宣 传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引 导 培 训 学 校 依 法 办 学 2. 指 导 责 任 : 加 强 对 民 办 培 训 学 校 的 督 导, 捉 进 提 高 办 学 质 量 3. 协 调 责 任 : 组 织 或 者 委 托 社 会 中 介 组 织 评 估 办 学 水 平 和 教 育 质 量 并 将 评 估 结 果 向 社 会 公 布 4.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统 筹 协 调 推 进 全 市 创 业 培 训 工 作 1.[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促 进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的 意 见 ( 粤 府 ) 2.[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新 形 势 下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粤 府 ) 3.[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规 范 创 业 培 训 机 构 认 定 等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 人 社 厅 函 ) 4.[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印 发 < 广 东 省 省 级 促 进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粤 财 社 ) 第 七 条 第 ( 十 ) 款 1. 事 前 责 任 : 宣 传 创 业 培 训, 引 导 创 业 培 训 规 范 实 施 2. 实 施 责 任 : 按 省 要 求 认 定 创 业 培 训 机 构, 贯 彻 落 实 创 业 培 训 工 作 3.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63 民 办 学 校 办 学 事 3316 项 变 更 [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22 年 12 月 28 日 第 九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一 次 会 议 通 过,2013 年 修 订 ) 第 五 十 三 条 第 五 十 四 条 第 五 十 五 条 1. 事 前 责 任 : 申 请 受 理 2. 实 施 责 任 : 按 法 律 规 定 民 办 学 校 对 提 出 的 变 更 事 项 进 行 真 实 性 进 行 评 估 3.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核 发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1994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第 28 令 ) 第 六 十 九 条 2.[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教 育 法 (1996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第 69 令 ) 第 二 十 条 1. 事 前 责 任 : 发 布 鉴 定 公 告, 接 受 报 名 2. 实 施 责 任 : 按 鉴 定 程 序 核 组 织 考 核, 成 绩 合 格, 核 发 证 书 3.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 具 体 由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中 心 执 行 ) 鉴 定 机 构 鉴 定 资 质 延 续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1994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第 28 令 ) 第 六 十 九 条 2.[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规 定 ( 劳 部 发 ) 第 三 条 3.[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广 东 省 人 民 省 政 府 第 四 轮 审 批 事 项 调 整 目 录 (29 年 粤 府 令 第 142 ) 1. 事 前 责 任 : 按 上 级, 结 合 实 际 实 施 文 件 2. 实 施 责 任 : 对 申 请 单 位 提 交 的 证 明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请 单 位, 颁 发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许 可 证 ;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单 位 并 说 明 理 由 3.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第 12 页, 共 29 页

13 鉴 定 机 构 鉴 定 项 目 内 容 发 生 变 更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1994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第 28 令 ) 第 六 十 九 条 2.[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规 定 ( 劳 部 发 ) 第 三 条 3.[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广 东 省 人 民 省 政 府 第 四 轮 审 批 事 项 调 整 目 录 (29 年 粤 府 令 第 142 ) 1. 事 前 责 任 : 受 理 申 请 材 料 2. 实 施 责 任 : 按 程 序 对 申 请 单 位 提 交 的 变 更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评 估, 对 符 合 变 更 条 件 的 鉴 定 项 目 给 予 批 准 3.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鉴 定 机 构 名 称 地 址 变 更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1994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第 28 令 ) 第 六 十 九 条 2.[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规 定 ( 劳 部 发 ) 第 三 条 3.[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广 东 省 人 民 省 政 府 第 四 轮 审 批 事 项 调 整 目 录 (29 年 粤 府 令 第 142 ) 1. 事 前 责 任 : 受 理 申 请 材 料 2. 实 施 责 任 : 对 申 请 单 位 提 交 的 证 明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按 规 定 程 序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请 事 项 给 予 批 准 3.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贯 彻 落 实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1.[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人 事 厅 关 于 深 化 我 省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的 若 干 意 见 ( 粤 人 发 ) 2.[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职 称 改 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关 于 实 行 评 聘 分 开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粤 职 改 办 字 ) 3.[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印 发 资 源 和 社 会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事 前 责 任 : 宣 传 解 释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相 关 法 规 2. 受 理 责 任 : 依 法 落 实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管 理 3.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依 法 查 处 违 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的 有 关 事 项 69 指 导 监 督 全 国 专 3316 业 技 术 资 格 试 制 度 的 组 织 实 施 工 作 [ 规 范 性 文 件 ] 全 国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暂 行 规 定 1. 事 前 责 任 : 宣 传 解 释 专 业 和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相 关 法 规 2. 受 理 责 任 : 依 法 受 理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人 员 的 申 报 材 料 并 对 通 过 人 员 审 核 批 准 3.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依 法 查 处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申 报 材 料 的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省 外 来 粤 人 员 专 4414 业 技 术 资 格 确 认 [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省 外 来 粤 人 员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确 认 的 暂 行 办 法 ( 粤 人 社 发 ) 第 四 条 1. 事 前 责 任 : 宣 传 解 释 广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相 关 法 规 2. 受 理 责 任 : 依 法 受 理 省 外 来 粤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申 报 材 料 并 审 核 报 送 省 处 批 准 3.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依 法 查 处 省 外 来 粤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申 报 材 料 的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对 申 报 材 料 不 真 实 的 不 予 受 理 博 士 后 管 理 工 作 1.[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人 事 部 全 国 博 士 后 管 委 会 关 于 印 发 < 博 士 后 管 理 工 作 规 定 > 的 通 知 ( 国 人 部 发 ) 2.[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印 发 梅 州 市 博 士 后 管 理 工 作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 第 二 章 第 四 条 1. 事 前 责 任 : 宣 传 解 释 博 士 后 建 站 管 理 相 关 法 规 2. 受 理 责 任 : 依 法 受 理 博 士 后 工 作 站 申 报 材 料 并 审 核 报 送 省 处 批 准 3.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依 法 查 处 博 士 后 工 作 站 申 报 材 料 的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公 告 查 处 对 象 第 13 页, 共 29 页

14 72 中 初 级 专 业 技 3317 术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设 置 与 调 整 1.[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组 织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粤 人 职 ) 第 四 条 2.[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委 员 库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粤 人 发 ) 第 四 条 ( 三 ) 1. 事 前 责 任 : 提 出 评 委 会 设 置 方 案 2. 受 理 责 任 : 按 规 定 条 件 审 核 批 准 设 立 评 委 会 3.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对 于 违 法 评 审 程 序 不 能 正 确 履 行 评 审 的 评 委 会 及 其 组 成 人 员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停 止 其 工 作, 经 调 整 整 顿 后 方 可 继 续 开 展 评 审 活 动 承 担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奖 惩 管 理 工 作 [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印 发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 1. 事 前 责 任 : 指 导 事 业 单 位 做 好 本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的 考 核 奖 惩 等 工 作 2. 受 理 责 任 : 按 文 件 规 定, 做 好 市 级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的 考 核 奖 惩 的 审 核 工 作 74 办 理 事 业 单 位 工 3317 作 人 员 申 诉 ( 再 申 诉 ) 案 件 [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申 诉 规 定 ( 人 社 部 发 ) 第 二 条 第 八 条 第 九 条 1. 受 理 责 任 : 依 法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2. 审 理 责 任 : 对 申 诉 ( 再 申 诉 ) 事 项 进 行 调 查, 事 业 单 位 申 诉 公 正 委 员 会 根 据 调 查 情 况 进 行 审 议 并 提 出 明 确 审 理 意 见, 提 交 审 理 报 告 3. 决 定 责 任 : 根 据 审 理 意 见, 做 出 申 诉 ( 再 申 诉 ) 处 理 决 定 4. 送 达 责 任 : 申 诉 ( 再 申 诉 ) 处 理 决 定 书 及 时 送 达 申 诉 人 和 原 处 理 机 关 5.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加 强 对 处 理 决 定 执 行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75 参 与 审 核 指 定 的 市 属 和 中 央 省 属 驻 3317 梅 企 业 关 闭 破 产 改 制 等 职 工 分 流 安 置 方 案 1.[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国 资 委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国 有 企 业 改 制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 第 一 点 ( 五 ) 2.[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转 发 劳 动 保 障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国 有 企 业 改 制 职 工 分 流 安 置 工 作 的 意 见 ( 粤 府 办 ) 3.[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印 发 资 源 和 社 会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事 前 责 任 : 公 开 办 事 条 件 和 办 事 流 程, 提 供 参 考 样 本 和 咨 询 服 务 2. 事 中 责 任 : 审 查 企 业 提 交 的 材 料, 依 法 依 规 对 职 工 分 流 安 置 方 案 的 合 法 合 理 性 进 行 审 核, 出 具 审 核 意 见 3. 事 后 责 任 : 监 督 职 工 分 流 安 置 方 案 的 实 施 企 业 经 济 性 裁 员 方 案 报 告 [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 通 过,2012 年 修 订 ) 第 二 条 第 四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1. 事 前 责 任 : 宣 传 劳 动 保 障 法 律 法 规, 接 受 咨 询 2. 事 中 责 任 : 审 查 企 业 裁 员 方 案, 登 记 备 案 77 企 业 相 关 人 员 工 3317 资 水 平 调 查 的 统 筹 协 调 与 组 织 实 施 [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印 发 资 源 和 社 会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 1. 事 前 责 任 : 宣 传 发 动, 联 系 调 查 样 本 企 业 2. 事 中 责 任 : 开 展 培 训, 指 导 数 据 填 报, 审 核 调 查 数 据 并 上 报 省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3. 事 后 责 任 : 根 据 省 发 布 的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工 资 指 导 价 位 指 导 企 业 确 定 不 同 职 业 就 业 人 员 工 资 报 酬, 完 善 信 息 发 布 制 度 4.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第 14 页, 共 29 页

15 集 体 合 同 审 查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 通 过,2012 年 修 订 ) 第 五 十 四 条 第 一 款 2.[ 部 门 规 章 ] 集 体 合 同 规 定 (23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22 ) 第 七 条 第 四 十 二 条 1. 事 前 责 任 : 宣 传 劳 动 保 障 法 律 法 规, 为 服 务 对 象 提 供 咨 询 辅 导 2. 事 中 责 任 : 审 查 集 体 合 同 的 合 法 性, 办 理 备 案 3. 事 后 责 任 : 对 已 登 记 备 案 的 企 业 进 行 监 督 4.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79 组 织 实 施 机 关 事 3317 业 单 位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及 其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管 理 1.[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国 务 院 关 于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的 决 定 ( 国 发 ) 第 十 二 条 2.[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和 资 源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贯 彻 责 任 : 按 的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及 其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管 理, 组 织 贯 彻 落 实 2. 决 定 公 布 责 任 : 经 部 门 有 关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3. 解 释 备 案 责 任 : 对 规 定 的 具 体 含 义 和 出 现 新 的 情 况 使 用 问 题 进 行 解 释 80 组 织 并 监 督 实 施 企 业 职 工 退 休 基 本 3318 养 老 保 险 费 用 社 会 统 4414 筹 和 个 人 帐 户 基 金 管 理 [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和 资 源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贯 彻 责 任 : 按 的 企 业 职 工 退 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用 社 会 统 筹 和 个 人 账 户 基 金 管 理, 组 织 并 监 督 贯 彻 落 实 2. 决 定 公 布 责 任 : 经 部 门 有 关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3. 解 释 备 案 责 任 : 对 规 定 的 具 体 含 义 和 出 现 新 的 情 况 使 用 问 题 进 行 解 释 81 负 责 落 实 城 乡 居 3318 民 养 老 保 险 社 会 化 管 理 服 务 的 规 划 和 [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和 资 源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贯 彻 责 任 : 按 的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社 会 化 管 理 服 务 的 规 划 和, 组 织 贯 彻 落 实 2. 决 定 公 布 责 任 : 经 部 门 有 关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3. 解 释 备 案 责 任 : 对 规 定 的 具 体 含 义 和 出 现 新 的 情 况 使 用 问 题 进 行 解 释 82 组 织 实 施 失 业 保 3318 险 的 基 本 发 展 规 划 标 准 和 办 法 [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和 资 源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贯 彻 责 任 : 按 的 失 业 保 险 的 基 本 发 展 规 划 标 准 和 办 法, 组 织 贯 彻 落 实 2. 决 定 公 布 责 任 : 经 部 门 有 关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3. 解 释 备 案 责 任 : 对 规 定 的 具 体 含 义 和 出 现 新 的 情 况 使 用 问 题 进 行 解 释 4. 其 他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83 贯 彻 失 业 保 险 基 3318 金 调 剂 使 用 管 理 [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和 资 源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贯 彻 责 任 : 按 的 失 业 保 险 基 金 调 剂 使 用 管 理, 组 织 贯 彻 落 实 2. 决 定 公 布 责 任 : 经 部 门 有 关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3. 解 释 备 案 责 任 : 对 规 定 的 具 体 含 义 和 出 现 新 的 情 况 使 用 问 题 进 行 解 释 第 15 页, 共 29 页

16 84 贯 彻 实 施 失 业 人 3318 员 在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期 间 患 病 生 育 死 亡 等 有 关 待 遇 [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和 资 源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贯 彻 责 任 : 对 的 失 业 人 员 在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期 间 患 病 生 育 死 亡 等 有 关 待 遇, 组 织 贯 彻 实 施 2. 决 定 公 布 责 任 : 经 部 门 有 关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3. 解 释 备 案 责 任 : 对 规 定 的 具 体 含 义 和 出 现 新 的 情 况 使 用 问 题 进 行 解 释 85 组 织 实 施 医 疗 保 3318 险 生 育 保 险 的 基 本 发 展 规 划 标 准 和 办 法 [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资 源 和 社 会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提 出 责 任 : 结 合 实 际, 科 学 制 订 相 关 规 划 和 2. 实 施 指 导 责 任 : 依 程 序 印 发 相 关 规 划 和 并 贯 彻 落 实 86 贯 彻 医 疗 保 险 3318 生 育 理 办 法 和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政 策 及 办 法 [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资 源 和 社 会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提 出 责 任 : 结 合 实 际, 科 学 制 订 相 关 规 划 和 2. 实 施 指 导 责 任 : 依 程 序 印 发 相 关 规 划 和 并 贯 彻 落 实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管 理 [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印 发 梅 州 市 城 乡 居 民 医 疗 保 险 中 心 机 构 编 制 方 案 的 通 知 ( 梅 市 机 编 ) 1. 事 前 责 任 : 拟 订 征 求 意 见 2. 出 台 : 上 报 政 府 审 核 发 文 3. 事 后 责 任 : 监 督 管 理 的 落 实 执 行 88 组 织 实 施 机 关 及 3318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单 位 公 务 员 职 位 管 理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25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5 ) 第 十 条 2.[ 规 范 性 文 件 ] 管 理 类 公 务 员 非 领 导 职 务 设 置 管 理 办 法 ( 中 发 26 9 ) 附 件 四 第 十 四 条 3.[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和 资 源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受 理 责 任 : 依 法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2. 审 核 责 任 : 按 照 管 理 类 公 务 员 非 领 导 职 务 设 置 管 理 办 法, 审 核 单 位 的 非 领 导 职 务 设 置 申 请 材 料 3. 决 定 责 任 : 依 程 序 进 行 审 批 及 批 复 4.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加 强 对 单 位 非 领 导 职 务 设 置 管 理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5.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89 机 关 及 参 照 公 务 员 3318 法 管 理 单 位 公 务 员 考 核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25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5 ) 第 十 条 2.[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公 务 员 考 核 规 定 ( 试 行 ) ( 中 组 发 27 2 ) 第 十 五 条 3.[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公 务 员 考 核 办 法 ( 试 行 ) ( 粤 组 通 29 6 ) 第 十 七 条 4.[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和 资 源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受 理 前 责 任 : 依 据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下 发 考 核 工 作 方 案, 明 确 优 秀 比 例 完 成 时 限 等 相 关 要 求 2. 受 理 责 任 : 依 法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3. 审 核 备 案 责 任 : 按 照 公 务 员 考 核 办 法 相 关 规 定, 审 核 各 单 位 的 考 核 情 况 并 备 案 第 16 页, 共 29 页

17 90 组 织 实 施 机 关 及 3319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单 4414 位 公 务 员 辞 职 辞 退 等 法 律 法 规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25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5 ) 第 十 条 2.[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公 务 员 辞 去 公 职 规 定 ( 试 行 ) ( 人 社 部 发 ) 第 五 条 3.[ 部 门 规 章 ] 公 务 员 辞 退 规 定 ( 试 行 ) ( 人 社 部 发 ) 第 六 条 4.[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和 资 源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备 案 责 任 : 按 照 公 务 员 辞 职 辞 退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备 案 2. 指 导 责 任 :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指 导 公 务 员 辞 职 辞 退 工 作 91 组 织 实 施 机 关 及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单 3319 位 公 务 员 申 诉 控 告 的 法 律 法 规, 依 法 办 理 申 诉 ( 再 申 诉 ) 案 件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25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5 ) 第 十 条 2.[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公 务 员 申 诉 规 定 ( 试 行 ) ( 人 社 部 发 ) 第 九 条 第 十 条 3.[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和 资 源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受 理 责 任 : 依 法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2. 审 理 责 任 : 对 申 诉 事 项 进 行 调 查, 公 务 员 申 诉 公 正 委 员 会 根 据 调 查 情 况 进 行 审 议 并 提 出 明 确 审 理 意 见, 提 交 审 理 报 告 3. 决 定 责 任 : 根 据 审 理 意 见, 做 出 申 诉 处 理 决 定 4. 送 达 责 任 : 申 诉 处 理 决 定 书 及 时 送 达 申 诉 人 和 原 处 理 机 关 5.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加 强 对 处 理 决 定 执 行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92 组 织 实 施 机 关 及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单 3319 位 公 务 员 奖 励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全 市 评 比 达 标 表 彰 活 动 审 核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25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5 ) 第 十 条 2.[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公 务 员 奖 励 规 定 ( 试 行 ) ( 中 组 发 28 2 ) 第 四 条 3.[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规 范 评 比 达 标 表 彰 活 动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 粤 人 社 发 ) 第 十 九 条 4.[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和 资 源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受 理 责 任 : 依 法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2. 审 核 责 任 : 结 合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审 核 材 料 承 办 市 政 府 任 免 工 作 人 员 有 关 事 宜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25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5 ) 第 十 条 2.[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和 资 源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受 理 责 任 : 根 据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受 理 相 关 材 料 2. 审 核 责 任 : 结 合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审 核 材 料 3. 决 定 责 任 : 依 程 序 办 理 相 关 任 免 事 项 94 建 立 用 人 单 位 用 工 信 息 采 集 制 度, 建 3319 立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信 息 档 案, 逐 步 建 立 全 省 统 一 的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管 理 系 统 [ 地 方 性 法 规 ] 广 东 省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条 例 ( 广 东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八 次 会 议 于 2012 年 11 月 29 日 通 过 ) 第 十 七 条 1. 事 前 责 任 : 宣 传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引 导 用 人 单 位 配 合 职 能 部 门 开 展 工 作 2. 指 导 责 任 : 指 导 用 人 单 位 按 规 定 准 确 报 送 相 关 的 劳 动 用 工 信 息 3. 事 中 责 任 : 认 真 采 集 用 人 单 位 的 劳 动 用 工 信 息, 准 确 掌 握 用 人 单 位 在 执 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方 面 的 情 况 第 17 页, 共 29 页

18 95 处 理 有 重 大 影 响 3319 的 劳 动 保 障 群 体 性 突 发 事 件 [ 法 规 ]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条 例 (24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423 ) 第 三 条 1. 事 前 责 任 : 接 到 重 大 影 响 的 群 体 性 突 发 事 件 后, 第 一 时 间 赶 赴 现 场 处 置, 安 抚 职 工 情 绪, 了 解 案 件 的 真 实 情 况 2. 事 中 责 任 : 针 对 案 件 的 不 同 情 况 采 取 不 同 的 处 理 方 式, 依 法 依 规 处 理 案 件 3. 事 后 责 任 : 对 严 重 违 反 人 力 保 障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及 相 关 责 任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坚 决 予 以 处 理 或 处 罚, 切 实 维 护 劳 动 者 合 法 权 益, 确 保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专 职 劳 动 监 察 员 培 训 考 核 及 发 证 [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劳 动 监 察 员 管 理 办 法 ( 劳 部 发 ) 第 八 条 第 九 条 1. 事 前 责 任 : 由 省 人 社 厅 劳 动 监 察 局 根 据 专 职 监 察 员 的 培 训 计 划, 下 发 文 件 到 各 地 级 市, 统 一 部 署 专 职 监 察 员 培 训 工 作 2. 事 中 责 任 : 由 各 地 级 市 统 一 汇 总 本 地 区 需 要 参 加 培 训 的 专 职 监 察 员 上 报 至 省 厅, 按 规 定 时 间 参 加 省 厅 组 织 的 统 一 培 训 3. 事 后 责 任 : 经 培 训 合 格 后 由 省 厅 统 一 核 发 专 职 劳 动 监 察 员 证 组 织 查 处 有 关 劳 动 人 事 重 大 案 件 [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印 发 资 源 和 社 会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事 前 责 任 : 接 到 重 大 劳 动 人 事 案 件 后, 第 一 时 间 赶 赴 现 场 处 置, 安 抚 职 工 情 绪, 了 解 案 件 的 真 实 情 况 2. 事 中 责 任 : 针 对 案 件 的 不 同 情 况 采 取 不 同 的 处 理 方 式, 依 法 依 规 处 理 案 件 3. 事 后 责 任 : 对 严 重 违 反 人 力 保 障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及 相 关 责 任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坚 决 予 以 处 理 或 处 罚, 切 实 维 护 劳 动 者 合 法 权 益, 确 保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证 验 证 和 换 证 [ 法 规 ]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1999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259 ) 第 二 十 条 1. 事 前 责 任 : 办 事 指 南, 明 确 办 理 材 料 要 求 时 限 等, 向 社 会 公 开 做 好 咨 询 服 务 和 法 规 宣 传 工 作 2. 受 理 责 任 : 资 料 齐 全 当 场 受 理, 资 料 不 齐 指 出 需 补 齐 资 料 并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3. 审 查 责 任 :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及 项 目 条 件 和 要 求,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4. 决 定 责 任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予 以 办 理 相 关 服 务 事 宜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解 释 原 因 5. 后 续 管 理 责 任 : 参 保 单 位 或 职 工 对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不 服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诉 讼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变 更 及 注 销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2010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5 ) 第 五 十 七 条 第 五 十 八 条 2.[ 地 方 性 法 规 ] 广 东 省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条 例 ( 由 广 东 省 第 九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于 1998 年 9 月 18 日 通 过,2014 年 修 正 ) 第 二 十 二 条 1. 事 前 责 任 : 办 事 指 南, 明 确 办 理 材 料 要 求 时 限 等, 向 社 会 公 开 做 好 咨 询 服 务 和 法 规 宣 传 工 作 2. 受 理 责 任 : 资 料 齐 全 当 场 受 理, 资 料 不 齐 指 出 需 补 齐 资 料 并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3. 审 查 责 任 :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及 项 目 条 件 和 要 求,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4. 决 定 责 任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予 以 办 理 相 关 服 务 事 宜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解 释 原 因 5. 后 续 管 理 责 任 : 参 保 单 位 或 职 工 对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不 服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诉 讼 第 18 页, 共 29 页

19 1 建 立 和 管 理 参 保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各 项 社 4414 会 保 险 缴 费 记 录 和 个 人 账 户 的 信 息 资 料 [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2010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5 ) 第 七 十 四 条 1. 事 前 责 任 : 办 事 指 南, 明 确 办 理 材 料 要 求 时 限 等, 向 社 会 公 开 做 好 咨 询 服 务 和 法 规 宣 传 工 作 2. 受 理 责 任 : 资 料 齐 全 当 场 受 理, 资 料 不 齐 指 出 需 补 齐 资 料 并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3. 审 查 责 任 :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及 项 目 条 件 和 要 求,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4. 决 定 责 任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予 以 办 理 相 关 服 务 事 宜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解 释 原 因 5. 后 续 管 理 责 任 : 参 保 单 位 或 职 工 对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不 服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诉 讼 办 理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基 金 转 移 接 续 办 理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办 理 失 业 保 险 关 系 基 金 转 移 接 续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2010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5 ) 第 十 九 条 2.[ 规 范 性 文 件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转 发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财 政 部 城 镇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 3.[ 地 方 性 法 规 ] 广 东 省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条 例 ( 由 广 东 省 第 九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于 1998 年 9 月 18 日 通 过,2014 年 修 正 ) 第 二 十 三 条 4.[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广 东 省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实 施 细 则 (20 年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57 ) 第 十 九 条 第 二 十 三 条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2010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5 ) 第 三 十 二 条 2.[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流 动 就 业 人 员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发 ) 第 九 条 第 一 款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2010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5 ) 2.[ 地 方 性 法 规 ] 广 东 省 失 业 保 险 条 例 ( 经 22 年 7 月 25 日 广 东 省 九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35 次 会 议 通 过,2013 年 修 正 ) 第 三 十 七 条 1. 事 前 责 任 : 办 事 指 南, 明 确 办 理 材 料 要 求 时 限 等, 向 社 会 公 开 做 好 咨 询 服 务 和 法 规 宣 传 工 作 2. 受 理 责 任 : 资 料 齐 全 当 场 受 理, 资 料 不 齐 指 出 需 补 齐 资 料 并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3. 审 查 责 任 :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及 项 目 条 件 和 要 求,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4. 决 定 责 任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予 以 办 理 相 关 服 务 事 宜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解 释 原 因 5. 后 续 管 理 责 任 : 参 保 单 位 或 职 工 对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不 服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诉 讼 1. 事 前 责 任 : 办 事 指 南, 明 确 办 理 材 料 要 求 时 限 等, 向 社 会 公 开 做 好 咨 询 服 务 和 法 规 宣 传 工 作 2. 受 理 责 任 : 资 料 齐 全 当 场 受 理, 资 料 不 齐 指 出 需 补 齐 资 料 并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3. 审 查 责 任 :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及 项 目 条 件 和 要 求,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4. 决 定 责 任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予 以 办 理 相 关 服 务 事 宜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解 释 原 因 5. 后 续 管 理 责 任 : 参 保 单 位 或 职 工 对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不 服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诉 讼 1. 事 前 责 任 : 办 事 指 南, 明 确 办 理 材 料 要 求 时 限 等, 向 社 会 公 开 做 好 咨 询 服 务 和 法 规 宣 传 工 作 2. 受 理 责 任 : 资 料 齐 全 当 场 受 理, 资 料 不 齐 指 出 需 补 齐 资 料 并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3. 审 查 责 任 :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及 项 目 条 件 和 要 求,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4. 决 定 责 任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予 以 办 理 相 关 服 务 事 宜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解 释 原 因 5. 后 续 管 理 责 任 : 参 保 单 位 或 职 工 对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不 服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诉 讼 第 19 页, 共 29 页

20 受 理 城 镇 职 工 社 会 保 险 应 参 保 而 未 参 保 的 补 缴 受 理 退 休 人 员 补 缴 医 疗 保 险 费 对 个 人 权 益 记 录 管 理 配 合 清 偿 养 老 保 险 费 等 社 会 保 险 费 1.[ 部 门 规 章 ] 社 会 保 险 费 申 报 缴 纳 管 理 规 定 (2013 年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20 ) 第 三 条 第 十 六 条 2.[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妥 善 解 决 当 前 劳 资 纠 纷 重 点 问 题 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发 ) 第 二 点 3.[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妥 善 解 决 企 业 未 参 保 人 员 纳 入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问 题 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发 ) [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2010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5 ) 第 二 十 七 条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2010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5 ) 第 八 条 第 七 十 四 条 2.[ 部 门 规 章 ]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若 干 规 定 (2011 年 人 力 保 障 部 令 第 13 ) 第 十 七 条 3.[ 部 门 规 章 ] 社 会 保 险 个 人 权 益 记 录 管 理 办 法 (2011 年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14 ) 第 三 条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破 产 法 (26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54 ) 第 一 百 一 十 三 条 第 一 百 三 十 二 条 2.[ 地 方 性 法 规 ] 广 东 省 养 老 保 险 条 例 ( 由 广 东 省 第 九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于 1998 年 9 月 18 日 通 过,2014 年 修 正 ) 第 十 四 条 1. 事 前 责 任 : 办 事 指 南, 明 确 办 理 材 料 要 求 时 限 等, 向 社 会 公 开 做 好 咨 询 服 务 和 法 规 宣 传 工 作 2. 受 理 责 任 : 资 料 齐 全 当 场 受 理, 资 料 不 齐 指 出 需 补 齐 资 料 并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3. 审 查 责 任 :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及 项 目 条 件 和 要 求,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4. 决 定 责 任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予 以 办 理 相 关 服 务 事 宜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解 释 原 因 5. 后 续 管 理 责 任 : 参 保 单 位 或 职 工 对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不 服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诉 讼 1. 事 前 责 任 : 办 事 指 南, 明 确 办 理 材 料 要 求 时 限 等, 向 社 会 公 开 做 好 咨 询 服 务 和 法 规 宣 传 工 作 2. 受 理 责 任 : 资 料 齐 全 当 场 受 理, 资 料 不 齐 指 出 需 补 齐 资 料 并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3. 审 查 责 任 :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及 项 目 条 件 和 要 求,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4. 决 定 责 任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予 以 办 理 相 关 服 务 事 宜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解 释 原 因 5. 后 续 管 理 责 任 : 参 保 单 位 或 职 工 对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不 服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诉 讼 1. 事 前 责 任 : 办 事 指 南, 明 确 办 理 材 料 要 求 时 限 等, 向 社 会 公 开 做 好 咨 询 服 务 和 法 规 宣 传 工 作 2. 受 理 责 任 : 资 料 齐 全 当 场 受 理, 资 料 不 齐 指 出 需 补 齐 资 料 并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3. 审 查 责 任 :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及 项 目 条 件 和 要 求,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4. 决 定 责 任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予 以 办 理 相 关 服 务 事 宜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解 释 原 因 5. 后 续 管 理 责 任 : 参 保 单 位 或 职 工 对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不 服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诉 讼 1. 事 前 责 任 : 办 事 指 南, 明 确 办 理 材 料 要 求 时 限 等, 向 社 会 公 开 做 好 咨 询 服 务 和 法 规 宣 传 工 作 2. 受 理 责 任 : 资 料 齐 全 当 场 受 理, 资 料 不 齐 指 出 需 补 齐 资 料 并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3. 审 查 责 任 :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及 项 目 条 件 和 要 求,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4. 决 定 责 任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予 以 办 理 相 关 服 务 事 宜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解 释 原 因 5. 后 续 管 理 责 任 : 参 保 单 位 或 职 工 对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不 服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诉 讼 108 责 令 少 报 瞒 报 缴 费 基 数 和 缴 费 人 数 的 用 人 单 位 改 正 [ 部 门 规 章 ] 社 会 保 险 稽 核 办 法 (23 年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16 ) 第 十 一 条 依 法 责 令 少 报 瞒 报 缴 费 基 数 和 缴 费 人 数 的 用 人 单 位 改 正 第 20 页, 共 29 页

21 109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编 制 年 度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决 算 1.[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印 发 < 广 东 省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实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 粤 财 社 ) 2.[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印 发 保 险 基 金 管 机 构 编 制 方 案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科 学 编 制 年 度 各 级 社 保 基 金 预 决 算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医 4414 疗 保 险 管 理 [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印 发 梅 州 市 城 乡 居 民 医 疗 保 险 中 心 机 构 编 制 方 案 的 通 知 ( 梅 市 机 编 ) 1. 事 前 责 任 : 拟 订 征 求 意 见 2. 出 台 : 上 报 政 府 审 核 发 文 3. 事 后 责 任 : 监 督 管 理 的 落 实 执 行 就 业 登 记 [ 部 门 规 章 ] 就 业 服 务 与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27 年 人 力 保 障 部 令 第 23,2014 修 订 ) 第 六 十 二 条 1. 事 前 责 任 : 宣 传 督 促 企 业 在 招 用 人 员 30 日 内 到 辖 区 的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申 办 备 案, 为 新 招 用 人 员 办 理 就 业 创 业 登 记 证 2. 受 理 责 任 : 依 法 受 理 备 案 申 请 3. 事 后 监 督 : 督 促 指 导 办 理 续 用 登 记 手 续 就 业 援 助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就 业 促 进 法 (27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70 ) 第 五 十 四 条 2.[ 地 方 性 法 规 ] 广 东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就 业 促 进 法 > 办 法 (29 年 11 月 26 日 ) 第 四 十 七 条 1. 事 前 责 任 : 宣 传 督 促 相 关 单 位 向 辖 区 内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申 报 公 益 性 岗 位 2. 受 理 责 任 : 及 时 收 集 岗 位 信 息, 合 理 规 范 使 用 统 筹 安 置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3. 事 后 监 督 : 定 期 督 查 公 益 性 岗 位 安 置 情 况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转 发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加 强 乡 镇 街 道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意 见 的 通 知 ( 粤 府 ) 1. 事 前 责 任 : 规 划 部 署 2. 事 中 责 任 : 加 强 指 导, 按 期 推 进 3. 事 后 监 督 : 加 强 督 查, 完 善 建 设 落 实 就 业 创 业 优 惠 1.[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促 进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的 意 见 ( 粤 府 ) 第 九 点 2.[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印 发 < 广 东 省 省 级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粤 财 社 ) 第 九 条 第 六 点 1. 事 前 责 任 : 做 好 宣 传 发 动 2. 受 理 责 任 : 依 规 受 理 申 请 3. 转 报 责 任 : 做 好 材 料 审 查, 按 时 转 报 上 级 部 门 4. 事 后 监 督 : 跟 踪 落 实 情 况 创 建 省 级 充 分 就 业 社 区 [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创 建 充 分 就 业 社 区 评 估 标 准 (2013 年 修 订 ) 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办 ) 1. 事 前 责 任 : 创 建 充 分 就 业 社 区 认 定 办 法, 做 好 达 标 计 划 2. 事 中 责 任 : 做 好 材 料 审 查, 按 时 转 报 上 级 部 门 3. 事 后 责 任 : 继 续 做 好 创 建 充 分 就 业 社 区 工 作 第 21 页, 共 29 页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 年 德 州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1-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目 录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More information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附 件 4 卢 氏 县 财 政 局 行 政 职 权 运 行 流 程 图 一 行 政 处 罚 类 1. 第 1 项 一 般 程 序 流 程 图 案 件 来 源 初 步 确 认 违 法 事 实,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县 财 政 局 立 案 审 批 综 合 股 登 记 立 案 调 查 取 证 不 予 立 案 综 合 股 撰 写 调 查 终 结 报 告 移 送 有 关 部 门 综 合 股 提 出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北 京 市 中 医 管 理 局 二 一 五 年 四 月 ... 1... 18 2015... 30 京 中 医 政 字 [2014]160 号 1 2 一 充 分 认 识 中 医 健 康 乡 村 建 设 工 作 的 重 要 意 义 二 建 立 健 全 工 作 保 障 机 制 2014 12 15 三 做 好 工 作 启 动 的 准 备 事 宜 1 2014 12 15 5-10 2014 12 15

More information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100.12 2016 年 龙 岩 市 部 门 预 算 表 报 送 日 期 : 年 月 日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章 : 财 务 负 责 人 签 章 : 制 表 人 签 章 :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More information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3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目 标 30 及 事 无 重 大 质 量 工 作 过 失 故 管 无 其 他 一 般 责 任 事 故 理 在 公 司 文 明 环 境 创 建 中, 无 工 作 过 失 及 被 追 究 的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公 开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文 件 沪 建 管 2014 758 号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More information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 安 排 组 织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网 上 考 前 辅 导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统 考 考 前 半 个 月 2 下 发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准 考 证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导 出 下 半 年 成 人 本 科 学 士 学 位 英 语 统 一 考 试 报 考 3 信 息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4 教 学 计 划 和 考 试 计 划 上 网,

More information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 1 - - 2 - 附 件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不 良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说 明 为 了 完 善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规 范 执 业 和 市 场 秩 序,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根 据 各 行 业 特 点, 我 部 制 订 了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More information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实 施 岗 位 设 置 岗 位 设 置 编 码 受 控 状 态 执 行 心 门 行 政 人 力 资 控 制 门 总 经 办 源 各 职 能 门 行 政 人 力 资 源 总 经 办 总 经 理 根 据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进 行 职 能 分 解 和 机 构 设 置 工 作 分 析 根 据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确 定 编 制 意 见 职 责 划 分 与 岗 位 设 置 制 作 职 务 说 明 书

More information

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 2016 年 度 滨 州 市 地 方 史 志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科 目 分 类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科 目 分 类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400.02 合 计 5,883.77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工 资 福 利 2,776.72 政 府 性 基 金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400.02 合 计 5,883.77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工 资 福 利 2,776.72 政 府 性 基 金 一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5,400.02 一 般 公 共 服 务 5,270.98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发 展 与 改 革 事 务 5,270.98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行 政 运 行 2,516.51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机 关 服 务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2016 年 市 委 组 织 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表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0A3B7A2A1B232303135A1B3313135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0A3B7A2A1B232303135A1B3313135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广 西 科 技 大 学 文 件 校 发 2015 115 号 关 于 组 织 开 展 全 校 教 职 工 岗 位 聘 用 变 动 工 作 的 通 知 校 属 各 单 位 : 我 校 首 次 岗 位 聘 用 聘 期 已 满,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管 理 文 件 精 神, 为 进 一 步 促 进 学 校 人 才 资 源 的 科 学 合 理 配 置, 深 化 岗 位 聘 用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2016 年 禹 城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More information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证 券 代 码 :002388 证 券 简 称 : 新 亚 制 程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深 圳 市 新 亚 电 子 制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特

More information

<433A5C446F63756D656E747320616E642053657474696E67735C41646D696E6973747261746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433A5C446F63756D656E747320616E642053657474696E67735C41646D696E6973747261746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 一 ) 系 统 整 体 操 作 流 程 简 述 3 ( 二 ) 系 统 中 各 角 色 操 作 功 能 说 明 5 1. 学 院 管 理 员 5 2. 教 学 院 长 8 3. 指 导 教 师 10 4. 答 辩 组 组 长 12 5. 学 生 12 6. 系 统 管 理 员 15 ( 一 ) 论 文 系 统 常 见 问 题 16 ( 二 ) 论 文 查 重 常 见 问 题 22 1 2 主

More information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51 号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已 经 2012 年 3 月 6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骆 琳 二 一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More information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济 南 市 政 协 办 公 厅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6 年 预 算 表 三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四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预 算 表 五 2016 年 一 般 公 共 预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2015 年 山 东 省 统 计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单 位 ) 五 2015

More information

关于2014年市级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有关事项的说明

关于2014年市级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有关事项的说明 2013 ( 汇 总 )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3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2013 年 收 支 决 算 总 表 二 2013 年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表 三 2013 年 公 共 决 算 财 政 拨 款 三 公 经 费 支 出 决 算 表 第 三 部 分 2013 年 部 门 决 算 情 况 说

More information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察 局 权 力 清 单 序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1 对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监 督 法 律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五 十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府 应 当 根 据 本 区 域 内 的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对 本 区 域 内 容 易 发 生 重 大 生 产 安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 年 山 东 省 民 主 党 派 办 公 大 楼 管 理 处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 共 贵 州 省 委 组 织 部 贵 州 省 人 事 厅 贵 州 省 编 委 办 黔 人 发 2007 9 号 关 于 印 发 贵 州 省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各 市 ( 州 地 ) 党 委 组 织 部 编 委 办, 政 府 ( 行 署 ) 人 事 局, 省 委 各 部 委 省 级 国 家 机 关 各 部 门 各 省 级 人 民 团 体 各 省 属

More information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事 厅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文 化 厅 文 件 桂 人 发 2009 42 号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结 构 比 例 指 导 标 准 的 通 知 各 市 人 事 局 文 化 局, 区 直 各 部 门 ( 单 位 ): 根 据 人 事 部 印 发 的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试 行 办

More information

玉师院党〔2005〕 号

玉师院党〔2005〕 号 000005 玉 师 院 2015 142 号 签 发 人 : 王 力 宾 关 于 印 发 玉 溪 师 范 学 院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学 院 相 关 部 门 : 为 加 强 我 校 财 务 管 理, 进 一 步 规 范 预 算 管 理, 强 化 预 算 效 能, 保 证 预 算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经 学 校 研 究 决 定, 现 将 玉 溪 师 范 学 院 预 算 管

More information

6008 5606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5.6 6008 5686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6 6009 556 市 文 广 影 视 局 文 物 保 护 管 理

6008 5606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5.6 6008 5686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6 6009 556 市 文 广 影 视 局 文 物 保 护 管 理 上 海 市 06 年 公 务 员 录 用 考 试 第 二 轮 首 批 面 试 名 单 - 笔 试 排 名 (A 类 ) 职 位 序 号 注 册 编 号 招 录 机 关 用 人 单 位 笔 试 成 绩 6000 5670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6000 56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6000 56977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8. 6000 55686 市

More information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证 券 代 码 :002678 证 券 简 称 : 珠 江 钢 琴 公 告 编 号 :2015-038 广 州 珠 江 钢 琴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More information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简报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简报 2015 年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研 究 生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简 报 一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录 取 情 况 2015 年 共 有 8705 人 报 考 我 校 硕 士 研 究 生, 其 中 学 术 型 研 究 生 报 考 3657 人,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报 考 5048 人 ; 总 报 考 人 数 较 2014 年 增 长 1.4%, 学 术 型 报 考 人 数 较

More information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文 件 鲁 农 财 字 2016 52 号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农 业 财 政 专 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市 农 业 局 ( 农 委 ), 厅 属 有 关 处 室 单 位 :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农 业 财 政 专 项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16 年 第 4 次 厅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通 过, 现 印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5E7D7D3B7A2CEC4CEC4CDB7A3A8D2CBB1F6D1A7D4BACEC4BCFEA3A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5E7D7D3B7A2CEC4CEC4CDB7A3A8D2CBB1F6D1A7D4BACEC4BCFEA3A92E646F63> 宜 宾 学 院 文 件 宜 学 院 发 2015 40 号 宜 宾 学 院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通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规 范 我 校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管 理, 维 护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实 现 我 校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管 理 的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根 据 中 华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是 省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是 : 拟 订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的 行 业 管 理 ;

第 一 部 分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是 省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是 : 拟 订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的 行 业 管 理 ; 2014 年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4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4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4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四 2014 年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预 算 表 五 2014 年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昂 华 ( 上 海 ) 自 动 化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二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6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1705 室 (200120) 电 话 :8621-5012 2258 传 真 :8621-5012 2257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中 国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的 政 策 与 行 动 2013 年 度 报 告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二 〇 一 三 年 十 一 月 100% 再 生 纸 资 源 目 录 前 言... 1 一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面 临 的 形 势... 3 二 完 善 顶 层 设 计 和 体 制 机 制... 4 三 减 缓 气 候 变 化... 8 四 适 应 气 候 变 化... 20

More information

行政处罚流程图

行政处罚流程图 一 银 川 市 司 法 局 行 政 处 罚 流 程 图 ( 简 易 程 序 ) 适 用 条 件 : 违 法 事 实 确 凿 并 有 法 定 依 据, 对 公 民 处 以 50 元 以 下 对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处 以 1000 元 以 下 罚 款 或 者 警 告 的 行 政 处 罚 两 名 及 以 上 执 法 人 员 执 法, 出 示 执 法 证 件 调 查 取 证 : 查 明 并 确

More information

公文向导

公文向导 2014 年 德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根 据 机 构 设 置 方 案, 德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主 要 职 能 是 : ( 一 )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省 有 关 人 力 资 源 和 杜 会 保 障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和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 拟 订 全 市

More information

21 业 余 制 -- 高 起 专 (12 级 ) 75 元 / 学 分 网 络 学 院 学 生 沪 教 委 财 (2005)49 号 江 西 化 校 工 科 22 业 余 制 -- 高 起 专 (12 级 ) 70 元 / 学 分 网 络 学 院 学 生 沪 教 委 财 (2005)49 号 吉

21 业 余 制 -- 高 起 专 (12 级 ) 75 元 / 学 分 网 络 学 院 学 生 沪 教 委 财 (2005)49 号 江 西 化 校 工 科 22 业 余 制 -- 高 起 专 (12 级 ) 70 元 / 学 分 网 络 学 院 学 生 沪 教 委 财 (2005)49 号 吉 1 普 通 高 校 学 费 5000 元 / 学 年 一 般 专 业 2 普 通 高 校 学 费 5500 元 / 学 年 特 殊 专 业 3 普 通 高 校 学 费 10000 元 / 学 年 艺 术 专 业 4 中 德 合 作 办 学 15000 元 / 学 年 本 科 生 本 科 学 费 5 ( 含 港 澳 修 读 第 二 专 业 辅 修 专 业 及 学 位 学 费 不 超 过 选 读 专 业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More information

办 理 流 程 :1 核 对 并 确 认 部 队 各 大 军 区 或 单 位 集 中 移 交 的 转 业 士 官 名 单 及 档 案 ;2 对 档 案 内 主 件 以 及 所 需 其 他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3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档 案 连 同 名 单 集 中 移 交 给 相 关 设 区

办 理 流 程 :1 核 对 并 确 认 部 队 各 大 军 区 或 单 位 集 中 移 交 的 转 业 士 官 名 单 及 档 案 ;2 对 档 案 内 主 件 以 及 所 需 其 他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3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档 案 连 同 名 单 集 中 移 交 给 相 关 设 区 退 役 士 兵 接 收 安 置 一 服 务 事 项 退 役 士 兵 接 收 安 置 二 服 务 对 象 符 合 山 东 省 接 收 安 置 条 件 的 转 业 士 官 复 员 士 官 及 退 伍 义 务 兵 三 服 务 内 容 1. 退 伍 义 务 兵 复 员 和 转 业 士 官 档 案 移 交 审 核 ;2. 退 伍 义 务 兵 复 员 和 转 业 士 官 接 收 安 置 ;3. 退 役 士 兵

More information

1620013 520016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53.1 41 0.00 1 1620013 538671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32.3 52.4 0.00 2 1620013 547607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27.8 54.4 0.00 3

1620013 520016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53.1 41 0.00 1 1620013 538671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32.3 52.4 0.00 2 1620013 547607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27.8 54.4 0.00 3 职 位 序 号 注 册 编 号 招 录 机 关 用 人 单 位 笔 试 成 绩 面 试 成 绩 总 成 绩 排 名 1620001 526343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132.4 72.4 64.62 1 1620001 531670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144.4 65.2 62.22 2 1620001 524292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124.6

More information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事 项 目 录 项 目 对 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第 十 一 条 : 保 荐 人 的 资 格 及 其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44001 保 荐 机 构 注 册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要 保 留 的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第 383 项 保 荐 机 构 和 保 荐 代 表 人

More information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王 红 曼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为 适 应 战 时 经 济 金 融 的 需 要 实 行 由 财 政 部 四 联 总 处 中 央 银 行 等 多 家 机 构 先 后 共 同 参 与 的 多 元 化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对 战 时 状 态 下 的 银 行 发 展 与 经 营 安 全 进 行 了 大 规 模 的 设 计 与

More information

第十六章〓附〓录

第十六章〓附〓录 广 东 省 职 业 介 绍 管 理 条 例 ( 修 正 ) ( 根 据 广 东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于 2003 年 9 月 26 日 通 过, 广 东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19 号 发 布 的 广 东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广 东 省 职 业 介

More information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2版).doc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2版).doc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2012 版 ) 为 做 好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工 作,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 以 下 简 称 执 业 医 师 法 ) 及 有 关 规 定, 现 对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如 下 : 一 符 合 执 业 医 师 法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暂 行 办 法 ( 卫 生 部 令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预算

2016年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预算 2016 年 德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根 据 机 构 设 置 方 案, 德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主 要 职 能 是 : ( 一 )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省 有 关 人 力 资 源 和 杜 会 保 障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和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 拟 订

More information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www.gapp.gov.cn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www.gapp.gov.cn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杭 教 人 2014 7 杭 州 市 教 育 局 关 于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 含 实 验 教 育 管 理 ) 晋 升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有 关 论 文 要 求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 市 ) 教 育 局 ( 社 发 局 ), 直 属 学 校 ( 单 位 ), 委 托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杭 州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 含 实 验 教 育 管

More information

收 入 决 算 表 公 开 02 表 本 年 收 入 合 计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事 业 收 入 经 营 收 入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其 他 收 入 栏 次 1 2 3 4 5 6 7 合 计 1,131,129.33 1,047,975.67 0.00 30

收 入 决 算 表 公 开 02 表 本 年 收 入 合 计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事 业 收 入 经 营 收 入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其 他 收 入 栏 次 1 2 3 4 5 6 7 合 计 1,131,129.33 1,047,975.67 0.00 30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公 开 01 表 部 门 :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收 入 支 出 行 次 决 算 数 行 次 决 算 数 栏 次 1 栏 次 2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1 1,047,975.67 一 一 般 公 共 服 务 支 出 27 10,679.54 二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2 0.00 二 外 交 支 出 28 0.00 三 事 业

More information

2102

2102 ( 以 下 附 錄 節 錄 自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資 源 和 社 會 的 網 站, 全 文 可 參 閱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gonggaogongshi/201402/t20140217_124192. htm) 附 錄 公 布 行 政 事 录 根 据 国 务 院 统 一 署, 现 公 布 经 国 务 院 审 改 办 审

More information

(4) 具 有 较 强 的 书 面 表 达 口 头 表 达 评 价 决 策 能 力 (5) 具 有 良 好 的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和 英 语 能 力 2. 招 聘 岗 位 : 综 合 管 理 部 行 政 综 合 管 理 (1) 负 责 做 好 公 司 领 导 日 常 工 作 安 排 和 协

(4) 具 有 较 强 的 书 面 表 达 口 头 表 达 评 价 决 策 能 力 (5) 具 有 良 好 的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和 英 语 能 力 2. 招 聘 岗 位 : 综 合 管 理 部 行 政 综 合 管 理 (1) 负 责 做 好 公 司 领 导 日 常 工 作 安 排 和 协 中 国 商 用 飞 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四 川 分 公 司 招 聘 岗 位 职 责 和 任 职 要 求 1. 招 聘 岗 位 : 综 合 管 理 部 负 责 人 (1) 负 责 组 织 四 川 分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综 合 管 理 相 关 制 度 的 编 制 和 执 行 (2) 负 责 公 司 公 共 关 系 的 管 理, 对 内 对 外 的 联 络 宣 传 工 作 (3)

More information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一 总 则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 一 ) 为 了 加 强 对 从 事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企 业 的 管 理, 维 护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促 进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结 合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的 特 点, 制 定 本 标

More information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 件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拟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上 市 的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业 务, 提 高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申 购 及 资 金 结 算 效 率,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More information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内 部 资 料 东 北 师 范 大 教 运 行 基 本 状 态 据 报 告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务 处 2015 年 10 月 27 日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More information

¹ º ¹ º 农 业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农 业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流 动 人 口 非 农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非 农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¹ º ¹ º 农 业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农 业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流 动 人 口 非 农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非 农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¹ 改 革 开 放 年 来 人 口 流 动 规 模 持 续 增 加 对 我 国 社 会 经 济 的 持 续 发 展 起 到 了 重 要 作 用 为 全 面 了 解 我 国 流 动 人 口 生 存 状 况 准 确 把 握 流 动 人 口 发 展 规 律 和 趋 势 不 断 加 强 流 动 人 口 服 务 管 理 引 导 人 口 有 序 流 动 合 理 分 布 国 家 人 口 计 生 委 于 年 月 启

More information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 :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称 本 所 ) 受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的 委 托, 指 派 律 师 出 席 2016 年 4 月

More information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1.6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考 核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我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市 场 动 态 管, 健 全 行 业 的 督 管 体 系, 规 范 行 为, 提 高 工 作 质 量, 根 据 交 通 部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考 核 办 法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检 查 评 价 办 法 ( 试 行 ) 及

More information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的 通 知 建 市 [2013]9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天 津 上 海 市 建 设 交 通 委, 重 庆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总 后 基 建 营 房 部 工 程 局,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建 设 司,

More information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禹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禹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 年 禹 城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More information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县 乡 两 级 的 政 治 体 制 改 革 如 何 建 立 民 主 的 合 作 新 体 制 县 乡 人 大 运 行 机 制 研 究 课 题 组 引 言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二 密 县 在 周 初 是 两 个 小 国 密 国 和 郐 国 三 密 县 的 第 一 任 县 令 卓 茂 四 明 清 时 代 的 密 县 二 从 集 中 的 动 员 体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2014 修 正 ) (1993 年 10 月 31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等 五 部 法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南开大学MBA招生信息

2016年南开大学MBA招生信息 全 年 申 请 分 批 面 试 一 报 名 条 件 二 招 生 政 策 三 全 国 MBA 联 考 四 强 化 训 练 五 研 究 方 向 六 计 划 招 生 名 额 七 报 考 流 程 MBA 项 目 ( 在 职 ) 报 考 流 程 在 线 提 交 材 料 截 止 日 期 (2015 年 8 月 29 日 上 午 10:00 前 ) 在 线 提 交 材 料 截 止 日 期 (2015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四 川 省 医 学 会 文 件 川 学 会 医 字 [2014]161 号 四 川 省 医 学 会 关 于 开 展 医 疗 美 容 主 诊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及 换 证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市 ( 州 ) 卫 生 局 医 学 会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直 属 医 疗 机 构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驻 川 医 疗 机 构 : 根 据 四 川 省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潍坊市体育局

2016年潍坊市体育局 2016 年 潍 坊 市 坊 子 区 编 办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关于举办“培训者培训(TOT)”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举办“培训者培训(TOT)”培训班的通知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2012 年 预 算 1 2 3 4 5 关 于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2012 年 预 算 的 说 明 一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主 要 职 能 ( 一 ) 拟 订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事 业 发 展 规 划 政 策, 起 草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法 律 法 规 草 案, 制 定 部 门 规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厅政策文件

教育厅政策文件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浙 教 电 传 2014 22 号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办 公 室 关 于 做 好 2013 年 企 业 职 工 教 育 统 计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市 县 ( 市 区 ) 教 育 局 : 职 工 教 育 培 训 统 计 制 度 是 教 育 部 在 国 家 统 计 局 批 准 备 案 的 一 项 正 式 的 统 计 制 度 经 国 家 统 计 局 批 准 ( 国 统

More information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第 三 章 海 关 报 关 企 业 和 报 关 员 的 制 度 第 一 节 中 国 的 报 关 制 度 一 报 关 制 度 的 建 立 与 发 展 1987 年 7 月 1 日 颁 布 实 施 的 中 华 人 民 和 国 海 关 法 ( 以 下 简 称 海 关 法 ) 首 次 以 正 式 法 律 的 形 式 明 确 了 海 关 的 性 质, 即 中 华 人 民 和 国 海 关 是 国 家 进 出 关

More information

附件1:

附件1: 附 件 5 增 列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授 权 点 申 请 表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类 别 ( 工 程 领 域 ): 工 程 硕 士 ( 控 制 工 程 领 域 ) 申 报 单 位 名 称 : 上 海 工 程 技 术 大 学 一 申 请 增 列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授 权 点 论 证 报 告 申 请 增 列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授 权 点 论 证 报 告 一 专 业 人 才 需 求

More information

<433A5C55736572735C6B73625C4465736B746F705CB9FABCCAD6D0D2BDD2A9D7A8D2B5B8DFBCB6BCBCCAF5D6B0B3C6C6C0C9F3C9EAC7EBD6B8C4CFA3A832303136CDA8D3C3B0E6A3A92E646F63>

<433A5C55736572735C6B73625C4465736B746F705CB9FABCCAD6D0D2BDD2A9D7A8D2B5B8DFBCB6BCBCCAF5D6B0B3C6C6C0C9F3C9EAC7EBD6B8C4CFA3A832303136CDA8D3C3B0E6A3A92E646F63> 附 件 1 国 际 中 药 专 业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评 审 条 件 及 报 名 材 料 一 系 列 ( 一 ) 中 1 高 级 专 科 ( 副 ) 高 级 专 科 ( 副 ) 1 取 得 中 专 科 职 称 后, 独 立 从 事 中 临 床 实 践 5 年 以 上 2 取 得 中 博 士 学 位 后, 临 床 实 践 2 年 以 上 3 取 得 中 硕 士 学 位 后, 临 床 实 践 7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管理工作流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管理工作流 目 录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工 作 流 程... 1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工 作 流 程 图... 2 招 生 计 划 编 制 工 作 流 程... 3 招 生 计 划 编 制 工 作 流 程 图... 4 专 业 介 绍 修 订 工 作 流 程... 5 专 业 介 绍 修 订 工 作 流 程 图... 5 招 生 章 程 编 制 工 作 流 程... 6 招 生 章 程 编 制 工 作

More information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简 略 版 本 :2015 3 10 2016 2021 全 球 卫 生 部 门 病 毒 性 肝 炎 战 略 2016 2021 2015 3 12 2012 2010 2014 2015 2016 2021 140 55% 35% 5 15% 5 20% 2.4 1.3 1.5 1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D6D8D3CA3535BAC5B9D8D3DAD3A1B7A2A1B6D6D8C7ECD3CAB5E7B4F3D1A7D1A7CABFD1A7CEBBCADAD3E8B9A4D7F7CFB8D4F2A1B7B5C4CDA8D6AA2E646F63>

<4D F736F F D20D6D8D3CA3535BAC5B9D8D3DAD3A1B7A2A1B6D6D8C7ECD3CAB5E7B4F3D1A7D1A7CABFD1A7CEBBCADAD3E8B9A4D7F7CFB8D4F2A1B7B5C4CDA8D6AA2E646F63> 重 邮 2015 55 号 关 于 印 发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的 通 知 各 相 关 单 位 : 现 将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印 发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2015 年 3 月 18 日 1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 券 代 码 :000066 证 券 简 称 : 长 城 电 脑 公 告 编 号 :2016-092 中 国 长 城 计 算 机 深 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度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More information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物 联 培 字 2016 16 号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适 应 国 家 一 带 一 路 战 略 实 施 和 物 流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对 人 才 的 新 要 求, 确 保 物 流 采 购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有 序 衔 接 和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参 照 国 际 惯 例, 中 国 物 流 与 采 购 联 合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物 联 ) 经 研 究 决 定, 以 物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16永嘉县关于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意见

Microsoft Word - 116永嘉县关于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意见 永 委 办 发 2015 116 号 县 委 办 公 室 县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建 立 公 务 员 职 务 与 职 级 并 行 制 度 的 实 施 意 见 各 功 能 区 党 委 管 委 会, 各 镇 ( 街 道 ) 党 ( 工 ) 委 人 民 政 府 ( 办 事 处 ), 县 直 属 各 单 位 :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印 发 关 于 县 以 下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15 年 山 东 省 科 学 院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单 位 ) 五 15 年 财 政 拨 款 支

More information

领 导 干 部 出 国 ( 境 ) 管 理,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严 格 执 行 领 导 干 部 出 国 ( 境 ) 审 批 程 序 要 严 格 按 照 关 于 转 发 市 纪 委 等 部 门 德 州 市 因 公 出 国 人 员 审 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德

领 导 干 部 出 国 ( 境 ) 管 理,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严 格 执 行 领 导 干 部 出 国 ( 境 ) 审 批 程 序 要 严 格 按 照 关 于 转 发 市 纪 委 等 部 门 德 州 市 因 公 出 国 人 员 审 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德 中 共 德 州 市 委 组 织 部 文 件 德 组 通 2014 25 号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领 导 干 部 出 国 ( 境 )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县 市 区 党 委 组 织 部, 德 州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市 运 河 经 济 开 发 区 党 工 委 组 织 人 事 部, 市 直 各 部 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近 年 来, 全 市 各 级 各 部 门

More information

一、浙江省民政厅基本情况

一、浙江省民政厅基本情况 杭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一 部 门 基 本 情 况 ( 一 ) 主 要 职 能 : 一 是 贯 彻 执 行 党 和 国 家 省 关 于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和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 起 草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工 作 地 方 性 法 规 规 章 草 案, 拟 订 相 应 的 政

More information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机 构 设 置 的 通 知 ( 国 发 2008 11 号 ), 设 立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正 部 级 ), 为 国 务 院 直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机 构 设 置 的 通 知 ( 国 发 2008 11 号 ), 设 立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正 部 级 ), 为 国 务 院 直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文 件 国 办 发 2008 91 号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More information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越 秀 区 政 协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一 部 门 概 况 ( 一 ) 主 要 职 能 1 负 责 政 协 越 秀 区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常 委 会 议 主 席 会 议 的 会 务 工 作 ; 2 组 织 实 施 政 协 越 秀 区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常 委 会 议 主 席 会 议 的 决 定 决 议 ; 3 负 责 委 员 视 察 参 观 调 查 座 谈 研 讨 等

More information

 编号:

 编号: 编 号 : 企 业 内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评 价 实 施 方 案 ( 仅 适 用 于 企 业 特 有 行 业 特 有 工 种 ) 实 施 单 位 ( 公 章 ) 申 报 日 期 年 _ 月 日 1 企 业 内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评 价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申 报 表 项 目 名 称 等 级 项 目 性 质 课 时 申 报 单 位 联 系 人 通 讯 地 址 电 话 手 机 电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F0BFC6D5FED7D6A1B232303136A1B33738BAC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F0BFC6D5FED7D6A1B232303136A1B33738BAC52E646F63>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科 学 技 术 厅 文 件 桂 科 政 字 2016 78 号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和 科 技 经 费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自 治 区 有 关 部 门, 各 市 科 技 局,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自 治 区 本 级 财 政 科 技 计 划 ( 专 项 基 金 等 ) 项 目

More information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2016 年 中 国 民 主 同 盟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第 1 页, 共 22 页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More information

附件——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式

附件——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式 上 海 市 财 务 会 计 管 理 中 心 ( 上 海 市 财 政 干 部 教 育 中 心 上 海 市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事 务 中 心 ) 2015 年 度 决 算 第 一 部 分 上 海 市 财 务 会 计 管 理 中 心 ( 上 海 市 财 政 干 部 教 育 中 心 上 海 市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事 务 中 心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受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F3D6DDCAA1B8DFB5C8D1A7D0A3B1CFD2B5C9FAD1A7B7D1B2B9B3A520B9FABCD2D6FAD1A7B4FBBFEEB4FAB3A5D4DDD0D0B0ECB7A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F3D6DDCAA1B8DFB5C8D1A7D0A3B1CFD2B5C9FAD1A7B7D1B2B9B3A520B9FABCD2D6FAD1A7B4FBBFEEB4FAB3A5D4DDD0D0B0ECB7A82E646F63> 省 财 政 厅 省 教 育 厅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印 发 贵 州 省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补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市 ( 州 地 ) 财 政 局 教 育 局 人 事 局, 各 省 属 高 校 : 为 引 导 和 鼓 励 我 省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和

More information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 于 修 订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有 关 单 位 :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 修 订 稿 ) ( 见 附 件 ) 已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现 将 修 订 所 涉 主 要 内 容 公 布 如 下 一 第 二 条 ( 二 ) 申 购 单 位 及 上 限 修 改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郑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郑 政 办 2015 115 号 郑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郑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各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市 人 民 政 府 各 部 门 : 郑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主 要 职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6C4EAB6C8B3A4B4BACAD0B2C6D5FEBED6B2BFC3C5D4A4CBE3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6C4EAB6C8B3A4B4BACAD0B2C6D5FEBED6B2BFC3C5D4A4CBE32E646F63> 2016 年 度 第 一 部 分 长 春 市 财 政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 一 )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和 省 财 税 方 针 政 策 ; 根 据 全 市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研 究 拟 订 财 政 中 长 期 发 展 规 划 改 革 方 案 及 其 有 关 政 策 并 组 织 实 施 ; 调 整 完 善 市 对 区 财 政 体 制 ; 分 析 预 测 经

More information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2016 年 济 南 市 金 融 办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四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预 算 表 五 2016 年 一 般 公 共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附 件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 以 下 简 称 方 案 ) 编 制 资 质 管 理, 保 障 方 案 质 量, 推 进 水 土 保 持 事 业 发 展 和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和 水 利 部 关 于 将 水

More information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2016 年 滨 州 市 统 计 局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四 2016 年

More information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2016 年 山 东 省 工 商 业 联 合 会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四

More information

广州市□□□(部门)2016年部门预算

广州市□□□(部门)2016年部门预算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荔 湾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 部 门 ) 概 况 一 部 门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三 部 门 人 员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安 排 情 况 说 明 第 三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本 规 定 的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范 围 为 水 电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及 其 附 属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工 程 中 的 质 量 监 督 由 地 方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七 条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第 六 条 本 规 定 的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范 围 为 水 电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及 其 附 属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工 程 中 的 质 量 监 督 由 地 方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七 条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附 件 1: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确 保 水 电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保 障 工 程 安 全,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新 建 扩 建

More information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2014 年 顺 德 区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考 试 提 前 批 第 一 批 第 二 批 学 校 录 取 根 据 佛 山 市 办 提 供 的 考 生 数 据, 现 将 我 区 2014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考 试 提 前 批 第 一 批 第 二 批 学 校 的 录 取 公 布 如 下 : 一 顺 德 一 中 录 取 分 第 1 志 愿, 总 分 585, 综 合 表 现 评 价 A, 考

More information

表 一 : 行 政 许 可 局 权 责 清 单 1 律 师 事 务 所 ( 分 所 ) 设 立 变 更 注 销 初 审 5. 律 师 事 务 所 章 程 合 伙 协 议 变 更 审 核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2012 年 修 订 )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一

表 一 : 行 政 许 可 局 权 责 清 单 1 律 师 事 务 所 ( 分 所 ) 设 立 变 更 注 销 初 审 5. 律 师 事 务 所 章 程 合 伙 协 议 变 更 审 核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2012 年 修 订 )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一 表 一 : 行 政 许 可 局 权 责 清 单 1 律 师 事 务 所 ( 分 所 ) 设 立 变 更 注 销 初 审 1. 律 师 事 务 所 设 立 许 可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2012 年 修 订 ) 第 十 八 条 设 立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向 设 区 的 市 级 或 者 直 辖 市 的 区 人 民 政 府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文档 1

Microsoft Word - 文档 1 深 圳 市 海 王 生 物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公 司 依 据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指 引 的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汇 总 了 公 司 内 部 控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32303135BDECB1CFD2B5C9FAC5C9C7B2B1A8B5BDB5C8D3D0B9D8B9A4D7F7B5C4CDA8D6AAA3A8323031352E362E38A3A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32303135BDECB1CFD2B5C9FAC5C9C7B2B1A8B5BDB5C8D3D0B9D8B9A4D7F7B5C4CDA8D6AAA3A8323031352E362E38A3A92E646F63> 山 东 农 业 大 学 学 生 工 作 处 通 知 山 农 大 学 通 字 2015 42 号 关 于 2015 届 毕 业 生 派 遣 报 到 等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根 据 教 育 部 山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毕 业 生 就 业 政 策 有 关 规 定, 现 将 2015 届 毕 业 生 派 遣 报 到 及 离 校 后 就 业 手 续 办 理 等 有 关 工

More information

鄂考院﹝2016﹞2号

鄂考院﹝2016﹞2号 鄂 考 院 2016 2 号 湖 北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关 于 印 发 湖 北 省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社 会 助 学 专 业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各 主 考 学 校 助 学 机 构 :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是 个 人 自 学 社 会 助 学 和 国 家 考 试 相 结 合 的 高 等 教 育 形 式, 社 会 助 学 是 自 学 考 试

More information

一、资质申请

一、资质申请 二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有 关 问 答 111 什 么 样 的 企 业 可 以 在 本 省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答 : 在 鄂 取 得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合 伙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的 企 业, 都 可 依 法 向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省 或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行 政 审 批 部 门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取 得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部 门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6 年 部 门 当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功 能 科 目 ) 三 2016 年 部 门 当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部 门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6 年 部 门 当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功 能 科 目 ) 三 2016 年 部 门 当 2016 年 泰 安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部 门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6 年 部 门 当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功 能 科 目 ) 三 2016 年 部 门 当 年 支 出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