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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联 合 国 A 大 会 Distr. GENERAL A/HRC/4/ June 200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 权 理 事 会 第 四 届 会 议 议 程 项 目 年 3 月 12 日 至 30 日 人 权 理 事 会 第 四 届 会 议 提 交 大 会 的 报 告 * 副 主 席 兼 报 告 员 : 穆 萨 布 莱 扎 特 先 生 ( 约 旦 ) * 本 报 告 的 格 式 依 据 的 是 理 事 会 2006 年 6 月 30 日 第 1/105 号 决 定 和 2006 年 10 月 6 日 第 2/103 号 决 定 通 过 的 第 四 届 会 议 议 程 和 人 权 理 事 会 第 一 年 工 作 方 案 框 架 草 案, 因 此, 不 应 成 为 理 事 会 未 来 届 会 因 循 的 先 例 GE (C)

2 page 2 目 录 章 次 页 次 一 人 权 理 事 会 第 四 届 会 议 通 过 的 决 议 和 决 定... 6 A. 决 议 4/1. 在 所 有 国 家 实 现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的 问 题 /2. 巴 勒 斯 坦 被 占 领 土 的 人 权 状 况 : 人 权 理 事 会 S-1/1 和 S-3/1 号 决 议 的 后 续 行 动 /3. 负 责 审 查 各 项 任 务 的 政 府 间 工 作 组 /4. 发 展 权 /5. 全 球 化 及 其 对 充 分 享 受 所 有 人 权 的 影 响 /6. 加 强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7. 更 改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委 员 会 的 法 律 地 位 /8. 人 权 理 事 会 第 四 届 特 别 会 议 2006 年 12 月 13 日 通 过 的 题 为 达 尔 富 尔 的 人 权 状 况 的 S-4/101 号 决 定 的 后 续 行 动 /9. 反 对 诋 毁 宗 教 的 行 为 /10 消 除 基 于 宗 教 或 信 仰 原 因 的 一 切 形 式 的 不 容 忍 和 歧 视 B. 决 定 4/101. 人 权 理 事 会 第 五 届 会 议 的 日 期 /102 过 渡 时 期 司 法 /103. 人 权 与 单 方 面 强 制 性 措 施 /104. 强 人 权 领 域 的 国 际 合 作 /105. 推 迟 审 议 提 案 草 案... 23

3 page 3 目 录 ( 续 ) 章 次 段 次 页 次 二 通 过 议 程 和 会 议 工 作 安 排 A. 会 议 开 幕 和 会 期 B. 出 席 情 况 C. 高 级 别 会 议 D. 通 过 议 程 E. 安 排 工 作 F. 会 议 和 文 件 三 大 会 2006 年 3 月 15 日 题 为 人 权 理 事 会 的 第 60/251 号 决 议 的 执 行 情 况 A.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的 年 度 报 告 B. 由 秘 书 处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和 秘 书 长 编 写 的 报 告 研 究 报 告 和 其 他 文 件 C. 审 议 和 体 制 建 设 ( 进 度 报 告 和 深 入 讨 论 )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 审 议 各 项 任 务 机 制 职 能 和 职 责 ; 议 程 年 度 工 作 方 案 工 作 方 法 和 议 事 规 则 D. 人 权 理 事 会 各 项 决 定 的 后 续 行 动 第 1/106 号 决 定 S-1/1 号 决 议 第 2/4 号 决 议 和 第 3/1 号 决 议 的 后 续 行 动 S-2/1 号 决 议 和 第 3/3 号 决 议 的 后 续 行 动 S-3/1 号 决 议 的 后 续 行 动 S-4/101 号 决 定 的 后 续 行 动 人 权 理 事 会 其 他 决 定 的 后 续 行 动

4 page 4 目 录 ( 续 ) 章 次 段 次 页 次 E. 特 别 程 序 新 的 报 告 专 题 报 告 少 数 群 体 问 题 / 移 民 / 土 著 人 国 内 流 离 失 所 者 /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 买 卖 儿 童 儿 童 卖 淫 和 儿 童 色 情 制 品 利 用 雇 佣 军 作 为 手 段 侵 犯 人 权 和 阻 碍 人 民 行 使 自 决 权 / 经 济 改 革 政 策 和 外 债 对 充 分 享 受 各 种 人 权 的 影 响 / 受 教 育 权 强 迫 或 非 自 愿 失 踪 有 关 辩 论 反 恐 中 注 意 增 进 与 保 护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宗 教 或 信 仰 自 由 / 见 解 和 言 论 自 由 / 任 意 拘 留 法 外 处 决 即 审 即 决 或 任 意 处 决 / 非 洲 人 后 裔 问 题 / 种 族 主 义 种 族 歧 视 仇 外 心 理 和 相 关 的 不 容 忍 现 象 人 权 与 跨 国 公 司 和 其 他 工 商 企 业 / 人 人 有 权 享 有 最 佳 身 心 健 康 的 权 利 / 人 权 维 护 者 的 处 境 相 关 辩 论

5 目 录 ( 续 ) A/HRC/4/123 page 5 章 次 段 次 页 次 2. 国 别 报 告 年 以 来 被 占 领 的 巴 勒 斯 坦 领 土 朝 鲜 民 主 主 义 人 民 共 和 国 布 隆 迪 缅 甸 利 比 里 亚 相 关 辩 论 F. 根 据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第 1503(XLVIII) 号 决 议 和 第 2000/3 号 决 议 设 立 的 程 序 ( 保 密 程 序 ) 的 报 告 G. 与 增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有 关 的 其 他 议 题, 包 括 倡 议 决 定 和 决 议 H. 特 别 事 项 暴 力 侵 害 儿 童 残 疾 人 权 利 公 约 I. 审 议 提 案 草 案 并 采 取 行 动 J. 一 般 性 发 言 四 理 事 会 第 四 届 会 议 提 交 大 会 的 报 告 附 件 一 理 事 会 第 四 届 会 议 议 程 二 理 事 会 决 议 和 决 定 估 计 所 涉 行 政 和 方 案 预 算 问 题 三 与 会 者 名 单 四 理 事 会 第 四 届 会 议 印 发 的 文 件 一 览 表... 80

6 page 6 一 人 权 理 事 会 第 四 届 会 议 通 过 的 决 议 和 决 定 A. 决 议 4/1. 在 所 有 国 家 实 现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的 问 题 人 权 理 事 会, 遵 循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和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中 有 关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的 原 则, 忆 及 维 也 纳 宣 言 和 行 动 纲 领 (A/CONF.157/23) 2005 年 世 界 首 脑 会 议 成 果 ( 第 60/1 号 决 议 ) 以 及 决 定 成 立 人 权 理 事 会 的 联 合 国 大 会 2006 年 3 月 15 日 第 60/251 号 决 议 都 申 明, 所 有 人 权 都 是 普 遍 不 可 分 割 相 互 关 联 相 互 依 存 相 辅 相 成 的, 必 须 以 公 平 和 平 等 的 方 式, 在 同 样 的 基 础 上, 以 同 样 的 重 视 程 度, 对 待 所 有 人 权, 又 忆 及 人 权 理 事 会 人 权 委 员 会 和 增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小 组 委 员 会 以 前 关 于 实 现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的 各 项 决 议, 特 别 是 人 权 理 事 会 2006 年 6 月 29 日 关 于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问 题 不 限 成 员 名 额 工 作 组 的 第 1/3 号 决 议, 欢 迎 为 实 现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正 在 做 出 的 努 力, 包 括 本 理 事 会 的 努 力, 鼓 励 为 确 保 实 现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做 出 更 多 努 力, 消 除 各 方 面 的 有 关 障 碍, 1. 申 明 : (a) 按 照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只 有 创 造 条 件, 使 人 人 都 能 享 受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享 受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才 能 实 现 作 为 免 于 恐 惧 和 匮 乏 的 自 由 人 的 理 想 ; (b) 所 有 国 家 的 每 一 个 人 都 有 权 实 现 其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这 些 权 利 对 于 其 尊 严 及 人 格 的 自 由 发 展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c) 所 有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都 是 普 遍 的 不 可 分 割 的 相 互 依 存 和 相 互 关 联 的, 所 有 国 家 都 有 义 务 确 保 充 分 促 进 保 护 和 实 现 所 有 人 权 ;

7 page 7 (d) 必 须 进 行 国 际 合 作, 协 助 各 国 政 府 履 行 促 进 和 保 护 所 有 人 权 的 义 务, 包 括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并 强 调 各 国 对 促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负 有 首 要 责 任 ; (e) 充 分 尊 重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中 所 载 的 各 项 权 利 与 发 展 进 程 有 着 不 可 分 割 的 联 系, 发 展 的 中 心 目 的 是 发 挥 人 的 潜 力, 让 社 会 的 所 有 成 员 作 为 发 展 的 行 为 者 和 受 益 者 切 实 参 与 相 关 的 决 策 过 程, 并 公 平 分 享 发 展 的 惠 益 ; 2. 呼 吁 所 有 国 家 : (a) 充 分 落 实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 (b) 考 虑 签 署 和 批 准 并 请 缔 约 国 执 行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以 及 其 他 与 实 现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有 关 的 国 际 公 约 ; (c) 保 证 行 使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不 得 受 到 任 何 歧 视 ; (d) 通 过 国 家 发 展 政 策 和 国 际 援 助 与 合 作, 确 保 逐 步 充 分 实 现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特 别 注 意 那 些 生 活 极 端 贫 困 因 而 最 易 受 到 伤 害 和 处 境 最 为 不 利 的 个 人 和 群 体 ; (e) 促 进 公 民 社 会 的 代 表 切 实 而 广 泛 地 参 与 有 关 增 进 和 保 护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的 决 策 过 程, 包 括 努 力 确 定 和 加 强 善 治 措 施 ; 3. 欢 迎 六 个 国 家 最 近 批 准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呼 吁 公 约 缔 约 国 : (a) 撤 消 与 公 约 宗 旨 和 目 标 相 抵 触 的 保 留, 并 考 虑 审 查 其 他 保 留, 以 期 撤 消 这 些 保 留 ; (b) 定 期 及 时 地 向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委 员 会 提 交 报 告 ; (c) 推 动 全 国 同 心 协 力, 确 保 公 民 社 会 各 方 面 的 代 表 都 能 参 与 编 写 提 交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委 员 会 的 定 期 报 告 及 该 委 员 会 建 议 的 落 实 ; (d) 确 保 所 有 重 要 的 国 家 和 国 际 决 策 过 程, 均 应 将 公 约 考 虑 在 内 ; 4. 忆 及 国 际 合 作 解 决 带 有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性 质 的 国 际 问 题, 以 及 促 进 和 鼓 励 尊 重 所 有 人 的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乃 联 合 国 的 宗 旨 之 一, 申 明 扩 大 国 际 合 作 将 有 助 于 在 实 现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方 面 取 得 持 久 进 展 ; 5. 感 兴 趣 地 注 意 到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委 员 会 协 助 缔 约 国 履 行 义 务 所 开 展

8 page 8 的 工 作, 包 括 拟 订 和 通 过 一 般 性 意 见, 帮 助 澄 清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条 款 的 内 容 和 范 围 ; 在 这 方 面, 注 意 到 最 近 通 过 了 关 于 男 女 平 等 享 有 所 有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的 第 17(2005) 号 一 般 性 意 见 关 于 人 人 对 其 本 人 的 任 何 科 学 文 学 或 艺 术 作 品 所 产 生 的 精 神 和 物 质 利 益 享 有 被 保 护 之 权 利 的 第 17(2005) 号 一 般 性 意 见 和 关 于 工 作 权 的 第 18(2005) 号 一 般 性 意 见 ; 6. 鼓 励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委 员 会 继 续 在 国 家 和 国 际 上 努 力 促 进 保 护 和 充 分 实 现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所 载 的 各 项 权 利, 包 括 拟 订 新 的 一 般 性 意 见, 协 助 和 推 动 缔 约 国 进 一 步 落 实 公 约, 将 审 议 缔 约 国 的 报 告 所 取 得 的 经 验 提 供 给 所 有 缔 约 国 分 享, 安 排 举 办 区 域 研 讨 会 以 促 进 根 据 其 结 论 性 意 见 采 取 后 续 行 动 ; 7. 表 示 赞 赏 并 鼓 励 从 事 与 公 约 有 关 的 工 作 的 其 他 人 权 条 约 机 构 以 及 联 合 国 机 构 专 门 机 构 或 计 ( 规 ) 划 署 不 断 努 力 进 行 与 促 进 保 护 和 充 分 实 现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有 关 的 工 作 ; 8. 又 表 示 赞 赏 并 鼓 励 人 权 理 事 会 所 有 相 关 特 别 程 序 不 断 努 力 进 行 与 促 进 保 护 和 充 分 实 现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有 关 的 工 作 ; 9. 鼓 励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委 员 会 与 联 合 国 各 机 构 各 专 门 机 构 或 计 ( 规 ) 划 署 人 权 理 事 会 各 机 制 和 所 从 事 的 活 动 对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有 影 响 的 人 权 条 约 机 构, 加 强 合 作 并 酌 情 进 一 步 协 调, 但 应 尊 重 它 们 各 自 不 同 的 任 务 授 权, 促 进 其 政 策 方 案 和 项 目 ; 10. 欢 迎 德 班 宣 言 和 行 动 纲 领 将 实 现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的 问 题 纳 入 其 中 (A/CONF.189/12 和 Corr.1), 尤 其 各 国 强 调, 需 要 在 国 家 区 域 和 国 际 各 级 制 订 促 进 和 执 行 相 关 的 战 略 方 案 政 策 和 适 当 的 法 律, 可 包 括 一 些 特 别 的 积 极 措 施, 促 进 公 平 的 社 会 发 展, 使 所 有 种 族 主 义 种 族 歧 视 仇 外 心 理 和 相 关 不 容 忍 现 象 的 受 害 者 都 能 实 现 他 们 的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以 及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 11. 欢 迎 并 鼓 励 推 动 进 一 步 实 现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的 区 域 行 动 ; 12. 承 认 并 鼓 励 各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为 实 现 和 享 有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作 出 重 要 贡 献 ;

9 page 赞 赏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为 促 进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进 行 的 活 动, 主 要 是 其 技 术 合 作 活 动 外 地 办 事 处 的 工 作 向 联 合 国 机 构 提 交 的 相 关 报 告 内 部 开 发 的 专 门 知 识 及 其 出 版 物 和 关 于 相 关 问 题 的 研 究 报 告 ; 14. 鼓 励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 (a) 继 续 提 供 或 便 利 提 供 实 际 支 持, 加 强 充 分 实 现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方 面 的 能 力 建 设 ; (b) 继 续 与 联 合 国 其 他 机 构 开 展 合 作, 作 为 将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纳 入 联 合 国 系 统 工 作 的 一 部 分 ; (c) 加 强 其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领 域 的 研 究 和 分 析 能 力, 除 其 它 外, 特 别 是 通 过 专 家 会 议 分 享 其 专 门 知 识 ; (d) 加 强 对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委 员 会 的 支 持 ; (e) 继 续 为 促 进 和 宣 传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开 展 活 动, 包 括 支 持 与 落 实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有 关 的 区 域 行 动 ; 15. 感 兴 趣 地 注 意 到 秘 书 长 根 据 人 权 理 事 会 2006 年 10 月 6 日 第 2/102 号 决 议 和 人 权 委 员 会 2005 年 4 月 15 日 第 2005/22 号 决 议 第 16 段 提 交 的 关 于 在 所 有 国 家 实 现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问 题 的 报 告 (A/HRC/4/62), 包 括 报 告 中 关 于 冲 突 和 冲 突 后 社 会 中 的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的 部 分 ; 16. 请 秘 书 长 向 理 事 会 提 交 关 于 本 决 议 执 行 情 况 的 年 度 报 告 ; 17. 决 定 继 续 处 理 这 一 问 题, 并 考 虑 为 执 行 本 决 议 采 取 进 一 步 行 动 2007 年 3 月 23 日 第 21 次 会 议 [ 未 经 表 决 获 得 通 过 见 第 三 章 ] 4/2. 巴 勒 斯 坦 被 占 领 土 的 人 权 状 况 : 人 权 理 事 会 S-1/1 和 S-3/1 号 决 议 的 后 续 行 动 人 权 理 事 会, 回 顾 其 2006 年 7 月 6 日 S-1/1 号 决 议 和 2006 年 11 月 15 日 S-3/1 号 决 议, 遗 憾 地 注 意 到, 占 领 国 以 色 列 至 今 尚 未 执 行 这 两 项 决 议, 并 阻 挠 紧 急 派 遣 决 议 所 述 实 况 调 查 团,

10 page 要 求 执 行 S-1/1 和 S-3/1 号 决 议, 包 括 紧 急 派 遣 实 况 调 查 团 ; 2. 请 人 权 理 事 会 主 席 和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向 理 事 会 第 五 届 会 议 报 告 执 行 理 事 会 S-1/1 和 S-3/1 号 决 议 的 情 况 和 占 领 国 以 色 列 遵 守 这 两 项 决 议 的 情 况 2007 年 3 月 27 日 第 26 次 会 议 [ 未 经 表 决 获 得 通 过 见 第 三 章 ] 4/3. 负 责 审 查 各 项 任 务 的 政 府 间 工 作 组 人 权 理 事 会, 铭 记 大 会 2006 年 3 月 15 日 第 60/251 号 决 议 第 6 段, 其 中 大 会 决 定, 理 事 会 应 改 进 及 合 理 调 整 人 权 委 员 会 的 所 有 任 务 机 制 职 能 和 职 责, 以 便 保 持 一 个 包 含 特 别 程 序 专 家 咨 询 和 申 诉 程 序 的 制 度, 回 顾 理 事 会 2006 年 6 月 30 日 第 1/104 号 决 定, 其 中 理 事 会 决 定 设 立 一 个 负 责 审 查 并 在 必 要 时 改 进 及 合 理 调 整 人 权 领 域 的 所 有 任 务 机 制 职 能 和 职 责 的 不 限 成 员 名 额 的 政 府 间 工 作 组, 又 回 顾 理 事 会 2006 年 11 月 27 日 第 2/1 号 决 议, 其 中 理 事 会 请 工 作 组 起 草 一 份 规 范 特 别 程 序 工 作 的 行 为 守 则 草 案, 并 请 特 别 程 序 协 调 委 员 会 把 就 特 别 程 序 手 册 草 稿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的 截 止 日 期 推 迟 到 人 权 理 事 会 第 四 届 会 议 闭 幕 之 时, 注 意 到 特 别 程 序 协 调 委 员 会 修 订 的 联 合 国 人 权 特 别 程 序 手 册 草 稿, 以 及 特 别 程 序 第 13 次 会 议 关 于 将 手 册 转 发 各 国 政 府 和 其 他 利 益 有 关 方 以 征 求 意 见 和 建 议 的 决 定, 1. 请 特 别 程 序 协 调 委 员 会 把 就 特 别 程 序 手 册 草 稿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的 截 止 日 期 推 迟 到 将 于 2007 年 6 月 11 日 至 18 日 举 行 的 人 权 理 事 会 第 五 届 会 议 闭 幕 之 时 ; 2. 又 请 工 作 组 向 人 权 理 事 会 第 五 届 会 议 提 交 工 作 组 关 于 规 范 特 别 程 序 工 作 的 行 为 守 则 的 讨 论 结 果 2007 年 3 月 27 日 第 26 次 会 议 [ 未 经 表 决 获 得 通 过 见 第 三 章 ]

11 page 11 4/4. 发 展 权 人 权 理 事 会, 回 顾 其 2006 年 6 月 30 日 第 1/4 决 议, 并 回 顾 人 权 委 员 会 和 大 会 关 于 发 展 权 的 所 有 决 议, 尤 其 是 迫 切 需 要 使 发 展 权 成 为 每 一 个 人 的 现 实, 回 顾 联 合 国 宪 章 以 及 各 项 核 心 人 权 文 书, 注 意 到 在 落 实 发 展 权 问 题 高 级 别 小 组 支 持 下, 在 发 展 权 问 题 工 作 组 框 架 内 作 出 努 力, 以 制 订 一 整 套 定 期 审 查 千 年 发 展 目 标 8 所 确 定 的 全 球 伙 伴 关 系 的 标 准, 1. 欢 迎 发 展 权 问 题 工 作 组 第 八 届 会 议 的 报 告 (A/HRC/4/47); 2. 决 定 : (a) 采 取 行 动 确 保 其 议 程 促 进 并 推 动 可 持 续 发 展 和 实 现 千 年 发 展 目 标, 并 在 这 方 面 商 定 一 项 工 作 方 案, 如 维 也 纳 宣 言 和 行 动 纲 领 第 5 和 第 10 段 所 述, 将 发 展 权 提 高 到 与 所 有 其 他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相 同 的 地 位 ; (b) 赞 同 发 展 权 问 题 工 作 组 第 八 届 会 议 的 报 告 第 52 至 54 段 所 载 路 线 图, 它 将 确 保 由 高 级 别 小 组 草 拟 并 正 在 由 发 展 权 问 题 工 作 组 逐 步 制 订 和 完 善 的 定 期 审 查 千 年 发 展 目 标 8 所 确 定 的 全 球 伙 伴 关 系 的 标 准, 最 迟 到 2009 年 扩 展 到 千 年 发 展 目 标 8 的 其 他 部 分 ; (c) 工 作 组 赞 同 的 上 述 标 准 应 酌 情 用 于 制 订 一 整 套 落 实 发 展 权 的 全 面 一 致 的 标 准 ; (d) 在 上 述 阶 段 完 成 后, 工 作 组 将 采 取 适 当 步 骤, 通 过 各 种 形 式 确 保 遵 守 和 实 际 应 用 这 些 标 准, 包 括 关 于 落 实 发 展 权 的 指 导 方 针, 并 通 过 协 同 参 与 进 程, 逐 步 为 审 议 具 有 约 束 力 的 国 际 法 律 标 准 奠 定 基 础 ; (e) 将 发 展 权 问 题 工 作 组 的 任 务 期 限 延 长 两 年, 工 作 组 应 举 行 为 期 五 个 工 作 日 的 年 会, 并 向 理 事 会 提 交 报 告 ; (f) 将 在 发 展 权 问 题 工 作 组 框 架 内 成 立 的 落 实 发 展 权 问 题 高 级 别 小 组 的 任 务 期 限 延 长 两 年, 该 小 组 将 举 行 为 期 七 个 工 作 日 的 年 会, 并 向 发 展 权 问 题 工 作 组 提 交 报 告 ; (g) 请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为 切 实 执 行 本 决 议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并 拨 付 所 需 资 源 ;

12 page 又 决 定 在 其 今 后 的 届 会 上 作 为 优 先 事 项 审 议 执 行 本 决 议 的 进 展 情 况 2007 年 3 月 30 日 第 31 次 会 议 [ 未 经 表 决 获 得 通 过 见 第 三 章 ] 4/5. 全 球 化 及 其 对 充 分 享 受 所 有 人 权 的 影 响 人 权 理 事 会, 遵 循 联 合 国 宪 章 的 宗 旨 和 原 则, 尤 其 表 示 需 要 实 现 国 际 合 作, 促 进 和 鼓 励 不 加 区 别 地 尊 重 每 个 人 的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重 申 大 会 1986 年 12 月 4 日 第 41/128 号 决 议 通 过 的 发 展 权 宣 言, 认 识 到 全 球 化 不 仅 仅 是 一 个 经 济 进 程, 而 且 也 涉 及 社 会 政 治 环 境 文 化 和 法 律 等 方 面, 影 响 到 所 有 人 权 的 充 分 享 受, 认 识 到 全 球 化 应 当 遵 循 各 项 人 权 据 以 确 立 的 基 本 原 则, 例 如 平 等 参 与 问 责 国 家 和 国 际 一 级 的 不 歧 视 尊 重 多 样 性 容 忍 以 及 国 际 合 作 和 团 结, 申 明 虽 然 全 球 化 为 世 界 经 济 的 持 续 增 长 和 发 展 带 来 了 巨 大 的 机 会, 并 为 发 展 中 国 家 纳 入 世 界 经 济 提 供 了 新 机 会, 但 目 前 其 利 益 的 分 享 极 不 平 均, 其 代 价 的 分 担 也 不 平 均, 强 调 发 展 中 国 家 在 应 付 这 项 全 球 化 挑 战 时 面 对 着 特 别 困 难, 尤 其 是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仍 然 处 于 全 球 化 世 界 经 济 的 边 缘, 深 为 关 注 发 达 国 家 和 发 展 中 国 家 之 间 的 差 距 正 在 扩 大, 这 一 差 距 对 特 别 是 在 发 展 中 国 家 充 分 享 有 人 权 具 有 不 利 的 影 响, 而 缩 小 这 一 差 距 的 措 施 不 足, 强 调 贫 富 之 间 的 鸿 沟 把 人 类 社 会 分 成 两 部 分, 发 达 国 家 和 发 展 中 国 家 之 间 的 差 距 也 日 益 增 大, 这 是 对 全 球 繁 荣 安 全 和 稳 定 的 重 大 威 胁, 认 识 到 全 球 化 对 国 家 的 作 用 会 有 影 响, 因 而 可 能 影 响 到 人 权, 但 促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仍 然 是 国 家 的 首 要 责 任, 强 调 在 援 助 那 些 被 全 球 化 排 斥 在 外 或 者 因 全 球 化 而 处 于 不 利 地 位 的 国 家 和 人 民 方 面, 各 国 必 须 分 担 责 任,

13 page 强 调 发 展 应 当 成 为 国 际 经 济 议 程 的 中 心, 国 家 发 展 战 略 与 国 际 义 务 和 承 诺 的 协 调 一 致 有 助 于 为 发 展 营 造 有 利 的 环 境, 从 而 有 助 于 充 分 实 现 普 天 同 享 的 所 有 人 权 ; 2. 强 调 呼 吁 国 际 社 会 注 意 到 在 实 现 千 年 发 展 目 标 方 面 进 展 缓 慢, 以 期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和 适 当 的 措 施, 其 中 包 括 增 加 官 方 发 展 援 助, 为 外 债 市 场 准 入 能 力 建 设 以 及 传 播 知 识 和 技 术 等 问 题 寻 求 长 期 解 决 办 法, 以 便 将 发 展 中 国 家 成 功 纳 入 全 球 经 济 体 系 ; 3. 强 调 必 须 扩 大 和 加 强 发 展 中 国 家 充 分 和 有 效 参 与 国 际 经 济 决 策 和 制 定 国 际 经 济 规 范 的 程 度, 以 便 确 保 公 平 地 分 配 在 全 球 化 的 世 界 经 济 中 增 长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成 果 ; 4. 强 调 各 条 约 机 构 理 事 会 的 特 别 报 告 员 / 特 别 代 表 独 立 专 家 及 工 作 组 必 须 在 其 任 务 范 围 内 考 虑 本 决 议 所 载 内 容 ; 5. 决 定 在 其 今 后 届 会 上 再 次 审 议 这 一 问 题 2007 年 3 月 30 日 第 31 次 会 议 [ 经 记 录 表 决, 以 34 票 对 13 票 获 得 通 过 见 第 三 章 ] 4/6. 加 强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人 权 理 事 会, 回 顾 大 会 和 人 权 委 员 会 的 所 有 相 关 决 议, 特 别 是 大 会 1993 年 12 月 20 日 第 48/141 号 决 议 和 2000 年 12 月 23 日 第 55/234 号 决 议 人 权 委 员 会 1998 年 4 月 24 日 第 1998/83 号 决 议 1999 年 4 月 27 日 第 1999/54 号 决 议 2000 年 4 月 7 日 第 2000/1 号 决 议 2002 年 4 月 12 日 第 2002/2 号 决 议 和 2004 年 4 月 8 日 第 2004/2 号 决 议, 回 顾 大 会 2006 年 3 月 15 日 第 60/251 号 决 议 第 5 段 (g) 分 段, 其 中 大 会 决 定, 人 权 理 事 会 应 承 担 大 会 第 48/141 号 决 议 决 定 授 与 人 权 委 员 会 的 与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工 作 相 关 的 作 用 和 职 责, 满 意 地 注 意 到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的 经 常 预 算 资 金 到 2010 年 将 增 加 一 倍,

14 page 14 赞 赏 地 注 意 到 捐 助 者 提 供 的 不 指 定 用 途 的 捐 款 不 断 增 加, 这 使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能 够 按 照 理 事 会 以 及 其 他 联 合 国 机 关 和 机 构 的 的 决 议, 灵 活 地 将 资 金 分 配 给 各 项 业 务 活 动, 从 而 公 平 和 平 等 地 对 待 所 有 人 权, 重 申 所 有 人 权 都 是 普 遍 不 可 分 割 相 互 依 存 相 互 关 联 的, 国 际 社 会 必 须 从 相 同 的 高 度, 一 视 同 仁 地 全 面 公 正 和 平 等 看 待 各 项 人 权, 回 顾 联 合 国 的 宗 旨 之 一 是 实 现 国 际 合 作, 共 同 增 进 和 鼓 励 尊 重 人 权, 重 申 在 审 议 人 权 问 题 时 必 须 确 保 普 遍 性 客 观 性 和 不 偏 袒, 并 在 这 方 面 强 调 必 须 继 续 确 保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在 执 行 她 的 任 务 和 开 展 高 专 办 活 动 时 落 实 这 些 原 则, 鼓 励 高 级 专 员 在 大 会 第 48/141 号 决 议 规 定 的 任 务 范 围 内, 继 续 在 增 进 和 保 护 所 有 公 民 文 化 经 济 政 治 社 会 权 利 和 发 展 权 方 面 发 挥 积 极 作 用, 又 回 顾 世 界 人 权 会 议 1993 年 6 月 通 过 的 维 也 纳 宣 言 和 行 动 纲 领 (A/ CONF.157/23) 确 认, 必 须 根 据 增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方 面 当 前 和 未 来 的 需 要, 调 整 和 加 强 联 合 国 的 人 权 机 制, 重 申 高 级 专 员 应 该 是 德 高 望 重 为 人 正 直 的 人 士, 应 具 有 履 行 高 级 专 员 职 责 所 需 的 专 门 知 识, 包 括 人 权 领 域 的 专 门 知 识, 以 及 对 各 种 文 化 和 不 同 法 律 制 度 的 一 般 知 识 和 了 解, 从 而 公 正 客 观 不 偏 袒 和 有 效 地 履 行 职 责, 注 意 到 大 会 2006 年 12 月 19 日 第 61/159 号 决 议, 以 及 关 于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工 作 人 员 组 成 的 相 关 的 高 级 专 员 的 报 告 (A/HRC/4/93) 和 联 合 检 查 组 的 报 告 (JIU/REP/ 2006/3), 欢 迎 秘 书 长 在 关 于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的 管 理 审 查 后 续 活 动 的 说 明 (A/61/115/Add.1) 中 所 作 决 定 即 联 合 检 查 组 关 于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的 管 理 审 查 后 续 活 动 的 报 告 ( 载 于 A/61/115 号 文 件 的 JIU/REP/ 2006/3) 将 提 交 给 人 权 理 事 会, 深 信 必 须 继 续 不 断 支 持 并 审 议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的 方 案 和 活 动, 1. 强 调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是 为 所 有 各 方 所 公 设 的 办 事 处, 因 此 应 力 求 反 映 各 种 不 同 的 背 景, 并 在 这 方 面 回 顾,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作 为 联 合 国 秘 书 处 的 一 部 分, 在 人 事 政 策 上 应 以 联 合 国 宪 章 第 一 百 零 一 条 为 准 绳, 这 一 点 对 确 保 审 议 人 权 问 题 时 落 实 普 遍 性 客 观 性 和 不 偏 袒 原 则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15 page 请 秘 书 长 在 今 后 任 命 高 级 专 员 时, 根 据 大 会 1993 年 12 月 20 日 第 48/141 号 决 议 的 规 定 适 当 考 虑 到 地 域 轮 换 ; 3. 鼓 励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继 续 现 行 做 法, 最 大 限 度 地 利 用 与 开 展 活 动 所 在 地 区 相 关 的 并 酌 情 考 虑 来 自 该 地 区 的 人 权 方 面 的 专 门 人 材 ; 4. 吁 请 高 级 专 员 在 规 划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的 活 动 时 考 虑 到 大 会 和 理 事 会 的 所 有 相 关 决 议, 并 请 她 在 向 人 权 理 事 会 和 大 会 提 交 的 年 度 报 告 中 适 当 反 映 这 一 点 ; 5. 鼓 励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考 虑 到 大 会 和 理 事 会 的 相 关 决 议, 除 其 他 外 通 过 定 期 的 情 况 介 绍 会 与 会 员 国 保 持 对 话 和 协 商, 确 保 其 活 动 和 业 务 的 透 明 度 ; 6. 在 这 方 面 请 高 级 专 员 尤 其 通 过 举 行 关 于 自 愿 捐 款 的 非 正 式 情 况 介 绍 会, 继 续 向 各 国 提 供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的 有 关 财 政 和 预 算 信 息, 包 括 此 种 捐 款 在 总 的 按 全 额 计 算 的 人 权 方 案 预 算 中 所 占 比 例 和 它 们 的 分 配 情 况 ; 7. 重 申 必 须 确 保 联 合 国 经 常 预 算 及 时 向 联 合 国 人 权 方 案 提 供 一 切 必 要 的 经 费 物 力 和 人 力, 使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能 够 有 效 切 实 和 迅 速 地 执 行 任 务 ; 8. 欢 迎 对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提 供 的 自 愿 捐 款, 尤 其 欢 迎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捐 款, 在 这 方 面, 吁 请 捐 助 国 考 虑 到 高 级 专 员 要 求 提 供 不 指 定 用 途 的 捐 款 的 呼 吁 ; 9. 重 申 高 级 专 员 的 任 务 包 括 增 进 和 保 护 实 现 发 展 权,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应 为 落 实 这 项 权 利 投 入 充 分 的 资 金 和 人 员, 以 期 加 强 该 办 事 处 的 活 动, 有 效 实 现 这 一 权 利 ; 10. 吁 请 高 级 专 员 在 该 办 事 处 的 活 动 中 继 续 强 调 增 进 和 保 护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并 在 这 方 面 鼓 励 高 级 专 员 继 续 加 强 与 联 合 国 有 关 机 构 基 金 和 专 门 机 构 的 关 系 ; 11. 又 吁 请 高 级 专 员 继 续 加 强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的 管 理 结 构, 包 括 人 力 资 源 的 管 理, 加 强 该 办 事 处 在 所 有 优 先 领 域 里 的 反 应 能 力, 特 别 是 在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方 面, 这 些 领 域 需 要 特 别 的 研 究 和 分 析 能 力 ; 12. 请 高 级 专 员 加 强 国 际 合 作, 以 增 进 和 保 护 所 有 人 权, 并 在 履 行 职 务 时 与 各 国 政 府 进 行 对 话, 以 确 保 所 有 人 权 都 受 到 尊 重 ; 13. 声 明 应 各 国 政 府 的 请 求 提 供 的 咨 询 服 务 和 技 术 合 作, 是 在 人 权 领 域 发 展 本 国 能 力 和 国 家 自 主 权, 增 进 和 保 护 所 有 人 权 及 民 主 的 最 有 效 和 切 实 的 手 段 之 一 ; 14. 强 调 需 要 增 加 联 合 国 经 常 预 算 对 人 权 领 域 咨 询 服 务 和 技 术 合 作 的 拨 款 ;

16 page 请 高 级 专 员 继 续 提 供 有 关 与 联 合 国 其 他 机 构 合 作 的 资 料, 并 请 其 酌 情 以 公 开 和 透 明 的 方 式 提 供 有 关 与 联 合 国 其 他 机 构 达 成 的 协 议 及 协 议 执 行 情 况 的 资 料 ; 16. 请 高 级 专 员 采 取 进 一 步 措 施 执 行 联 合 检 查 组 报 告 中 的 建 议, 以 改 善 该 办 事 处 各 级 工 作 人 员 构 成 的 地 域 分 配 ; 17. 在 这 方 面 强 调, 需 要 考 虑 到 大 会 在 2006 年 12 月 22 日 第 61/244 号 决 议 中 提 出 的 请 求, 即 请 秘 书 长 经 与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协 商, 向 大 会 提 出 建 议, 以 解 决 该 办 事 处 工 作 人 员 地 域 分 配 不 均 衡 的 问 题 ; 18. 再 请 高 级 专 员 在 其 提 交 理 事 会 的 年 度 报 告 中, 依 照 本 决 议 提 交 有 关 资 料 ; 19. 决 定 在 今 后 一 届 会 议 上 在 相 关 议 程 项 目 下 审 议 本 决 议 的 执 行 情 况 2007 年 3 月 30 日 第 31 次 会 议 [ 经 记 录 表 决, 以 35 票 对 零 票 12 票 弃 权 获 得 通 过 见 第 三 章 ] 4/7. 更 改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委 员 会 的 法 律 地 位 人 权 理 事 会, 铭 记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委 员 会 系 由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1985 年 5 月 28 日 第 1985/17 号 决 议 所 设 立, 而 其 他 条 约 机 构 均 系 按 照 相 关 条 约 的 条 款 设 立, 强 调 1993 年 在 维 也 纳 举 行 的 世 界 人 权 会 议 的 原 则 是 : 一 切 人 权 均 为 普 遍 不 可 分 割 相 互 依 存 相 互 联 系, 它 们 均 须 受 到 平 等 对 待 和 同 样 重 视, 决 定 : (a) 遵 照 国 际 法, 特 别 是 国 际 条 约 法, 启 动 一 个 程 序, 更 改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委 员 会 的 法 律 地 位, 以 便 使 该 委 员 会 与 所 有 其 他 条 约 监 督 机 构 处 于 相 同 地 位 ;

17 page 17 (a) 有 鉴 于 此, 请 经 济 社 会 文 件 权 利 委 员 会 向 人 权 理 事 会 2007 年 最 后 一 届 会 议 提 交 一 份 报 告, 概 述 有 关 这 一 问 题 的 意 见 提 案 和 建 议, 以 便 协 助 实 现 上 述 目 标 ; (b) 请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征 询 各 国 和 所 有 其 他 利 益 有 关 者 对 该 问 题 的 意 见, 并 编 写 一 份 载 有 这 些 意 见 以 及 法 律 事 务 厅 对 此 事 的 见 解 的 报 告, 提 交 人 权 理 事 会 2007 年 最 后 一 届 会 议 ; (c) 在 同 一 届 会 议 上, 针 对 上 述 进 程 和 目 标, 举 行 互 动 对 话, 突 出 强 调 所 有 人 权 均 为 普 遍 不 可 分 割 均 须 受 到 平 等 对 待 原 则 的 重 要 性, 以 便 决 定 这 一 程 序 今 后 的 方 向 2007 年 3 月 30 日 第 31 次 会 议 [ 未 经 表 决 获 得 通 过 见 第 三 章 ] 4/8. 人 权 理 事 会 第 四 届 特 别 会 议 2006 年 12 月 13 日 通 过 的 题 为 达 尔 富 尔 的 人 权 状 况 的 S-4/101 号 决 定 的 后 续 行 动 人 权 理 事 会, 回 顾 其 协 商 一 致 通 过 的 2006 年 12 月 13 日 S-4/101 号 决 定, 其 中 决 定 设 立 一 个 高 级 别 特 派 团, 评 估 达 尔 富 尔 的 人 权 状 况 以 及 苏 丹 在 这 一 方 面 的 需 求, 并 向 人 权 理 事 会 第 四 届 会 议 提 交 报 告, 回 顾 苏 丹 政 府 欢 迎 这 项 决 定, 并 表 示 愿 意 改 善 达 尔 富 尔 的 人 权 状 况, 1. 遗 憾 地 注 意 到 高 级 别 特 派 团 未 能 访 问 达 尔 富 尔 ; 2. 注 意 到 高 级 别 特 派 团 按 照 人 权 理 事 会 S-4/101 号 决 定 提 交 的 关 于 达 尔 富 尔 人 权 状 况 的 报 告 (A/HRC/4/80); 3. 深 表 关 切 在 达 尔 富 尔 不 断 侵 犯 人 权 和 违 反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的 严 重 状 况, 包 括 对 平 民 和 人 道 主 义 工 作 者 发 动 的 武 装 攻 击 对 村 庄 的 大 肆 破 坏 持 续 而 广 泛 的 暴 力 行 为, 尤 其 是 对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基 于 性 别 的 暴 力 行 为 以 及 对 这 些 罪 行 的 犯 罪 者 未 加 追 究 的 问 题 ;

18 page 呼 吁 达 尔 富 尔 冲 突 各 方 停 止 针 对 平 民 的 一 切 暴 力 行 为, 尤 其 重 视 包 括 妇 女 儿 童 和 国 内 流 离 失 所 者 在 内 的 弱 势 群 体 以 及 人 道 主 义 工 作 者 ; 5. 呼 吁 达 尔 富 尔 和 平 协 议 签 字 各 方 遵 守 协 议 义 务, 承 认 为 执 行 这 项 协 议 已 采 取 的 措 施, 并 呼 吁 尚 未 签 署 该 项 协 议 的 各 方 根 据 联 合 国 相 关 决 议 加 入 和 平 协 议, 并 对 该 协 议 作 出 承 诺 ; 6. 决 定 召 集 一 个 小 组 会 议, 由 苏 丹 人 权 状 况 特 别 报 告 员 主 持, 由 负 责 儿 童 和 武 装 冲 突 问 题 的 秘 书 长 特 别 代 表 法 外 处 决 即 审 即 决 或 任 意 处 决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人 权 维 护 者 处 境 问 题 秘 书 长 特 别 代 表 负 责 国 内 流 离 失 所 者 人 权 问 题 的 秘 书 长 代 表 酷 刑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和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其 原 因 及 后 果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组 成 ; 7. 请 该 小 组 与 苏 丹 政 府 和 非 洲 联 盟 有 关 人 权 机 制 合 作, 与 达 尔 富 尔 - 达 尔 富 尔 对 话 和 协 商 会 议 主 席 开 展 密 切 磋 商, 以 确 保 对 人 权 理 事 会 人 权 委 员 会 和 联 合 国 其 他 人 权 机 构 所 通 过 的 关 于 达 尔 富 尔 的 决 议 和 建 议 采 取 有 效 的 后 续 行 动 并 推 进 其 执 行 工 作, 并 促 进 对 其 他 联 合 国 人 权 机 制 相 关 建 议 的 执 行 工 作 ; 同 时 考 虑 到 苏 丹 在 这 一 方 面 的 需 要, 保 障 这 些 建 议 的 连 续 性, 并 协 助 监 测 当 地 人 权 状 况 ; 8. 呼 吁 苏 丹 政 府 与 该 小 组 充 分 合 作 ; 9. 请 该 小 组 向 理 事 会 第 五 届 会 议 提 出 报 告 ; 10. 决 定 在 理 事 会 第 五 届 会 议 上 就 可 能 需 要 采 取 的 后 续 行 动 作 出 决 定 2007 年 3 月 30 日 第 31 次 会 议 [ 未 经 表 决 获 得 通 过 见 第 三 章 ] 4/9. 反 对 诋 毁 宗 教 的 行 为 人 权 理 事 会, 回 顾 2005 年 10 月 24 日 第 60/1 号 决 议 通 过 的 2005 年 世 界 首 脑 会 议 成 果 文 件 强 调, 所 有 国 家 均 有 责 任 按 照 联 合 国 宪 章 尊 重 所 有 人 的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不 论 其 种 族 肤 色 性 别 语 言 宗 教 政 治 或 其 他 观 点 民 族 血 统 或 社 会

19 page 19 渊 源 财 产 出 生 或 其 他 地 位 如 何, 并 认 识 到 必 须 尊 重 和 理 解 世 界 各 地 的 宗 教 和 文 化 多 样 性, 又 回 顾 反 对 种 族 主 义 种 族 歧 视 仇 外 心 理 和 相 关 不 容 忍 现 象 世 界 会 议 2001 年 9 月 通 过 的 德 班 宣 言 和 行 动 纲 领 (A/CONF.189/12 和 Corr.1), 承 认 所 有 宗 教 都 对 现 代 文 明 作 出 了 宝 贵 贡 献, 不 同 文 明 之 间 的 对 话 可 促 进 对 全 人 类 共 同 价 值 观 的 认 识 和 了 解, 又 回 顾 2005 年 12 月 7 日 至 8 日 在 沙 特 阿 拉 伯 麦 加 举 行 的 伊 斯 兰 首 脑 会 议 第 三 次 特 别 会 议 通 过 的 最 后 公 报, 其 中 对 于 歧 视 穆 斯 林 的 行 为 日 增 表 示 严 重 关 切, 注 意 到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关 于 反 对 诋 毁 宗 教 的 行 为 的 报 告 (A/HRC/4/50), 欢 迎 当 代 形 式 的 种 族 主 义 种 族 歧 视 仇 外 心 理 和 相 关 的 不 容 忍 现 象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关 于 世 界 各 地 穆 斯 林 和 阿 拉 伯 人 的 境 况 的 报 告 (E/CN.4/2006/17), 又 欢 迎 当 代 形 式 的 种 族 主 义 种 族 歧 视 仇 外 心 理 和 相 关 的 不 容 忍 现 象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提 交 人 权 理 事 会 第 四 届 会 议 的 报 告 (A/HRC/4/19), 其 中 他 提 请 成 员 国 注 意 诋 毁 宗 教 行 为 的 严 重 性, 并 注 意 加 强 宗 教 间 和 文 化 间 对 话, 促 进 相 互 理 解 和 采 取 联 合 行 动, 共 同 应 对 发 展 和 平 与 保 护 和 增 进 人 权 方 面 的 主 要 挑 战, 从 而 促 进 打 击 这 些 现 象 的 行 动, 强 调 各 国 各 非 政 府 组 织 宗 教 机 构 和 媒 体 通 过 教 育 在 促 进 容 忍 以 及 宗 教 和 信 仰 自 由 方 面 可 以 发 挥 重 要 作 用,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诋 毁 宗 教 的 行 为 是 社 会 不 和 睦 的 原 因 之 一, 导 致 侵 犯 人 权, 深 为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近 年 来 在 人 权 论 坛 上, 攻 击 宗 教, 特 别 是 攻 击 伊 斯 兰 教 和 穆 斯 林 的 言 论 日 增, 视 ; 1. 表 示 关 切 对 宗 教 的 负 面 定 性 以 及 在 宗 教 或 信 仰 问 题 上 表 现 的 不 容 忍 和 歧 2. 深 表 关 切 将 伊 斯 兰 教 与 恐 怖 主 义 暴 力 和 侵 犯 人 权 行 为 划 等 号 的 企 图 ; 3. 深 为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2001 年 9 月 11 日 悲 剧 事 件 发 生 后 诋 毁 宗 教 的 运 动 以 及 对 穆 斯 林 少 数 群 体 进 行 族 裔 和 宗 教 划 分 的 情 况 日 益 加 剧 ; 4. 认 识 到 在 反 恐 的 背 景 下, 诋 毁 宗 教 起 到 不 良 的 推 波 助 澜 作 用, 助 长 了 对 目 标 群 体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自 由 的 剥 夺, 并 助 长 了 对 这 些 群 体 的 经 济 和 社 会 排 斥 ;

20 page 又 表 示 关 切 专 为 控 制 和 监 督 穆 斯 林 和 阿 拉 伯 少 数 群 体 而 制 订 的 法 律 和 行 政 措 施, 以 此 进 一 步 对 他 们 冠 以 污 名, 使 他 们 遭 受 的 歧 视 合 法 化 ; 6. 深 感 痛 惜 对 所 有 宗 教 的 企 业 文 化 中 心 和 礼 拜 场 所 以 及 对 宗 教 象 征 的 攻 击 和 侵 犯 ; 7. 促 请 各 国 采 取 坚 决 行 动, 禁 止 针 对 任 何 宗 教 或 其 信 徒 传 播 构 成 鼓 吹 种 族 或 宗 教 仇 恨 敌 意 或 暴 力 的 种 族 主 义 和 仇 外 观 念 和 材 料, 包 括 通 过 政 治 机 构 和 组 织 传 播 这 种 观 念 和 材 料 ; 8. 又 促 请 各 国 在 各 自 法 律 和 宪 法 制 度 内 提 供 充 分 保 护, 使 人 们 免 遭 由 诋 毁 宗 教 的 行 为 而 引 起 的 仇 恨 歧 视 恐 吓 和 胁 迫, 采 取 一 切 可 能 措 施 提 倡 对 所 有 宗 教 及 其 价 值 体 系 的 容 忍 和 尊 重, 并 以 知 识 和 道 德 策 略 来 补 充 法 律 制 度, 消 除 宗 教 仇 恨 和 不 容 忍 现 象 ; 9. 还 促 请 所 有 国 家 确 保 所 有 公 职 人 员, 包 括 执 法 机 构 成 员 军 人 公 务 员 和 教 育 工 作 者, 在 履 行 公 务 时 尊 重 不 同 的 宗 教 和 信 仰, 不 因 宗 教 或 信 仰 原 因 而 歧 视 任 何 人, 并 为 他 们 提 供 任 何 必 要 和 适 当 的 教 育 或 培 训 ; 10. 强 调 人 人 享 有 言 论 自 由 权, 但 在 行 使 这 一 权 利 时 应 承 担 责 任, 并 因 此 可 能 受 到 法 律 规 定 的 限 制, 也 受 到 尊 重 他 人 权 利 或 名 誉 保 护 国 家 安 全 或 公 共 秩 序 保 护 公 共 健 康 或 道 德 尊 重 宗 教 和 信 仰 等 方 面 的 必 要 限 制 ; 11. 痛 惜 利 用 印 刷 视 听 和 电 子 媒 介 包 括 互 联 网, 以 及 任 何 其 他 手 段 煽 动 对 伊 斯 兰 教 和 任 何 其 他 宗 教 的 暴 力 仇 视 或 相 关 的 不 容 忍 和 歧 视 的 行 为 ; 12. 请 当 代 形 式 的 种 族 主 义 种 族 歧 视 仇 外 心 理 和 相 关 不 容 忍 现 象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向 理 事 会 第 六 届 会 议 报 告 诋 毁 宗 教 行 为 的 各 种 表 现, 尤 其 是 仇 视 伊 斯 兰 教 对 享 有 各 项 人 权 的 严 重 影 响 ; 13. 请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向 人 权 理 事 会 第 六 届 会 议 报 告 本 决 议 的 执 行 情 况 2007 年 3 月 30 日 第 31 次 会 议 [ 经 记 录 表 决, 以 24 票 对 14 票 9 票 弃 权 获 得 通 过 见 第 三 章 ]

21 4/10. 消 除 基 于 宗 教 或 信 仰 原 因 的 一 切 形 式 的 不 容 忍 和 歧 视 A/HRC/4/123 page 21 人 权 理 事 会, 回 顾 大 会 和 人 权 委 员 会 通 过 的 关 于 消 除 基 于 宗 教 或 信 仰 原 因 的 一 切 形 式 不 容 忍 和 歧 视 的 所 有 决 议, 又 回 顾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第 十 八 条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第 十 八 条 和 其 他 相 关 人 权 规 定, 认 为 对 宣 称 信 奉 宗 教 或 信 仰 的 人 而 言, 宗 教 或 信 仰 是 他 们 人 生 观 的 一 个 基 本 要 素, 而 且 宗 教 或 信 仰 自 由 应 予 充 分 尊 重 和 保 证, 又 认 为 无 视 和 侵 犯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尤 其 是 思 想 良 心 宗 教 或 信 仰 自 由 权, 继 续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带 来 战 争, 使 人 类 蒙 受 巨 大 痛 苦, 1. 决 定 在 第 六 届 会 议 上 继 续 对 这 一 问 题 进 行 实 质 性 审 议 ; 2. 请 宗 教 或 信 仰 自 由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就 这 一 问 题 向 人 权 理 事 会 第 六 届 会 议 提 出 报 告 2007 年 3 月 30 日 第 31 次 会 议 [ 未 经 表 决 获 得 通 过 见 第 三 章 ] B. 决 定 4/101. 人 权 理 事 会 第 五 届 会 议 的 日 期 在 2007 年 3 月 14 日 第 5 次 会 议 上, 人 权 理 事 会 回 顾 大 会 2006 年 3 月 15 日 第 60/251 号 决 议, 特 别 是 有 关 理 事 会 机 构 建 设 进 程 的 规 定, 未 经 表 决 决 定, 于 2007 年 6 月 11 日 至 18 日 召 开 第 五 届 会 议, 尤 其 将 审 议 理 事 会 的 机 构 建 设 进 程, 并 请 秘 书 长 为 举 行 人 权 理 事 会 第 五 届 会 议 提 供 必 要 支 持 [ 见 第 二 章 ]

22 page 22 4/102. 过 渡 时 期 司 法 在 2007 年 3 月 23 日 第 21 次 会 议 上, 人 权 理 事 会 未 经 表 决 决 定, 赞 扬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就 过 渡 时 期 司 法 与 人 权 问 题 开 展 工 作, 尤 其 是 扩 大 人 权 高 专 办 介 入 建 设 和 平 行 动, 鼓 励 人 权 高 专 办 就 这 一 复 杂 问 题 继 续 加 强 重 要 的 实 际 和 分 析 工 作 [ 见 第 三 章 ] 4/103. 人 权 与 单 方 面 强 制 性 措 施 在 2007 年 3 月 30 日 第 31 次 会 议 上, 人 权 理 事 会 回 顾 人 权 委 员 会 2005 年 4 月 14 日 第 2005/14 号 决 议 和 大 会 2006 年 12 月 19 日 第 61/170 号 决 议, 注 意 到 秘 书 长 关 于 这 一 问 题 的 报 告 (E/CN.4/2006/37 和 A/HRC/4/61), 经 记 录 表 决, 以 32 票 对 12 票 1 票 弃 权 决 定 : (a) 请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在 履 行 增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的 职 责 时 对 上 述 决 议 和 本 决 定 给 予 应 有 的 注 意 和 紧 急 考 虑 ; (b) 请 秘 书 长 提 请 所 有 国 家 注 意 本 决 定, 征 求 它 们 对 单 方 面 强 制 性 措 施 对 其 人 民 的 影 响 和 负 面 作 用 的 看 法 和 有 关 情 况, 并 就 此 向 理 事 会 第 六 届 会 议 提 交 报 告 [ 见 第 三 章 ] 4/104. 加 强 人 权 领 域 的 国 际 合 作 在 2007 年 3 月 30 日 第 31 次 会 议 上, 人 权 理 事 会 回 顾 人 权 委 员 会 2005 年 4 月 20 日 第 2005/54 号 决 议 和 大 会 2006 年 12 月 19 日 第 61/168 号 决 议, 未 经 表 决 决 定 : (a) 请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根 据 大 会 2006 年 3 月 15 日 第 60/251 号 决 议 序 言 部 分 第 9 段 内 确 认 的 原 则, 就 如 何 加 强 包 括 人 权 理 事 会 在 内 的 联 合 国 人 权 机 制 内 的 国 际 合 作 和 对 话 问 题 征 求 各 国 各 政 府 间 组 织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意 见 ;

23 page 23 (b) 又 请 高 级 专 员 在 2007 年 底 之 前 根 据 她 的 调 查 结 果 向 理 事 会 提 出 报 告 [ 见 第 三 章 ] 4/105. 推 迟 审 议 提 案 草 案 在 2007 年 3 月 30 日 第 32 次 会 议 上, 人 权 理 事 会 未 经 表 决 决 定, 注 意 到 将 以 下 提 案 草 案 推 迟 到 : 人 权 理 事 会 第 五 届 会 议 审 议 : 题 为 以 雇 佣 军 为 手 段 侵 犯 人 权 和 阻 挠 人 民 行 使 自 决 权 的 A/HRC/ 2/L.19; 题 为 世 界 人 权 教 育 方 案 的 A/HRC/2/L.30; 题 为 以 色 列 在 被 占 领 的 东 耶 路 撒 冷 侵 犯 宗 教 和 文 化 权 利 的 A/ HRC/4/L.3; 题 为 巴 勒 斯 坦 被 占 领 土 的 人 权 状 况 的 A/HRC/4/L.4; 人 权 理 事 会 未 来 一 届 会 议 审 议 : 题 为 儿 童 权 利 的 A/HRC/2/L.33/Rev.1; 题 为 斯 里 兰 卡 的 A/HRC/2/L.37; 题 为 有 罪 不 罚 的 A/HRC/2/L.38/Rev.1; 题 为 见 解 和 言 论 自 由 的 A/HRC/2/L.42/Rev.1; 题 为 土 著 人 民 权 利 的 A/HRC/2/L 年 3 月 30 日 第 32 次 会 议 [ 见 第 二 章 ]

24 page 24 二 通 过 议 程 和 会 议 工 作 安 排 A. 会 议 开 幕 和 会 期 1. 人 权 理 事 会 于 2007 年 3 月 12 日 至 30 日 在 联 合 国 日 内 瓦 办 事 处 举 行 了 第 四 届 会 议 ( 又 见 下 文 第 18 段 ) 本 届 会 议 期 间 共 举 行 了 32 次 会 议 ( 见 A/HRC/4/SR.1-32) * 2. 本 届 会 议 由 人 权 理 事 会 主 席 路 易 斯 阿 方 索 德 阿 尔 瓦 先 生 宣 布 开 幕 3. 在 2007 年 3 月 12 日 第 1 次 会 议 上, 理 事 会 听 取 了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潘 基 文 先 生 的 电 视 致 辞 4. 在 同 次 会 议 上,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路 易 斯 阿 尔 布 尔 女 士 发 表 了 讲 话 B. 出 席 情 况 5. 出 席 本 届 会 议 的 人 员 有 : 理 事 会 成 员 国 的 代 表 非 理 事 会 成 员 国 的 观 察 员 非 联 合 国 会 员 国 的 观 察 员 和 其 他 观 察 员, 以 及 联 合 国 实 体 专 门 机 构 和 相 关 组 织 政 府 间 组 织 和 其 他 实 体 各 国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观 察 员 与 会 者 名 单 见 本 报 告 附 件 三 C. 高 级 别 会 议 6. 在 第 四 届 会 议 上, 以 下 特 邀 嘉 宾 在 理 事 会 高 级 别 会 议 上 发 表 了 讲 话 : (a) 在 2007 年 3 月 12 日 第 1 次 会 议 上 : 瑞 士 联 邦 主 席 兼 外 交 部 长 米 舍 利 娜 卡 尔 米 - 雷 伊 女 士 ; 加 蓬 副 总 理 保 罗 姆 巴 阿 贝 索 莱 先 生 ; 德 国 联 邦 外 交 部 长 弗 兰 克 - 瓦 尔 特 施 泰 因 迈 尔 先 生 ; 卢 森 堡 副 首 相 兼 外 交 和 移 民 事 务 大 臣 让 阿 瑟 伯 恩 先 生 ; 印 度 尼 西 亚 司 法 与 人 权 部 长 哈 密 德 阿 瓦 鲁 丁 先 生 ; 约 旦 外 交 大 臣 阿 卜 杜 勒 哈 提 卜 先 生 ; 突 尼 斯 外 交 大 臣 阿 卜 杜 勒 - 瓦 哈 卜 阿 卜 杜 拉 先 生 ; 菲 律 宾 外 交 部 长 阿 尔 * 各 次 会 议 的 简 要 记 录 可 以 更 正 但 在 统 一 更 正 (A/HRC/4/SR.1-32/Corrigendum) 印 发 后, 即 为 最 后 定 本

25 page 25 贝 尔 多 罗 慕 洛 先 生 ; 斯 里 兰 卡 灾 害 处 置 和 人 权 事 务 部 长 马 欣 达 萨 马 拉 辛 哈 先 生 ; 荷 兰 外 交 大 臣 马 克 西 姆 费 尔 哈 根 先 生 ; 瑞 典 外 交 大 臣 卡 尔 比 尔 特 先 生 ; 伊 斯 兰 会 议 组 织 秘 书 长 埃 克 迈 勒 丁 伊 赫 萨 诺 格 鲁 先 生 ; 菲 律 宾 外 交 部 长 阿 尔 贝 尔 多 罗 慕 洛 先 生 代 表 民 主 政 体 共 同 体 理 事 小 组 ; (b) 在 同 日 第 2 次 会 议 上 : 阿 尔 及 利 亚 与 议 会 联 络 部 长 阿 卜 杜 勒 阿 齐 兹 齐 阿 里 先 生 ; 巴 西 总 统 府 人 权 国 务 秘 书 保 罗 万 努 希 先 生 ; 法 国 促 进 机 会 均 等 部 长 阿 祖 兹 贝 加 格 先 生 ;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外 交 部 长 马 努 切 赫 尔 穆 塔 基 先 生 ; 列 支 敦 士 登 外 交 大 臣 莉 塔 基 贝 尔 - 贝 克 女 士 ; 尼 加 拉 瓜 外 交 部 长 萨 穆 埃 尔 桑 托 斯 洛 佩 斯 先 生 ; 塞 尔 维 亚 外 交 部 长 武 克 德 拉 什 科 维 奇 先 生 ; 厄 瓜 尔 多 外 交 部 长 玛 利 亚 费 尔 南 达 埃 斯 皮 诺 萨 女 士 ; 南 非 司 法 及 宪 法 发 展 部 长 约 翰 内 斯 亨 得 利 克 德 朗 格 先 生 ; 阿 根 廷 外 交 部 长 罗 伯 托 加 西 亚 莫 里 坦 先 生 ; 危 地 马 拉 外 交 部 副 外 长 马 尔 塔 奥 托 拉 吉 耶 拉 奥 恩 多 先 生 ; 日 本 副 外 务 大 臣 滨 田 昌 良 先 生 ; 巴 基 斯 坦 外 交 国 务 秘 书 马 赫 杜 姆 胡 斯 洛 巴 赫 特 阿 尔 先 生 ; 乌 拉 圭 外 交 部 副 外 长 贝 莱 拉 埃 雷 拉 女 士 ; 马 耳 他 司 法 和 内 政 部 副 部 长 卡 尔 麦 洛 米 素 德 博 尼 齐 先 生 ; 挪 威 副 外 交 大 臣 雷 蒙 约 翰 森 先 生 ; 西 班 牙 外 交 国 务 秘 书 贝 尔 纳 迪 诺 莱 昂 格 洛 斯 先 生 ; (c) 在 2007 年 3 月 13 日 第 3 次 会 议 上 : 克 罗 地 亚 副 总 理 亚 德 兰 卡 科 索 尔 女 士 ; 委 内 瑞 拉 玻 利 瓦 尔 共 和 国 外 交 部 副 部 长 豪 尔 赫 瓦 莱 罗 先 生 ; 摩 洛 哥 司 法 大 臣 穆 罕 默 德 布 祖 巴 先 生 ; 马 来 西 亚 外 交 部 长 达 图 斯 里 赛 义 德 哈 密 德 阿 尔 巴 先 生 ; 亚 美 尼 亚 外 交 部 长 瓦 尔 丹 奥 斯 卡 尼 扬 先 生 ; 波 兰 外 交 部 长 安 娜 福 蒂 加 女 士 ; 古 巴 外 交 部 长 费 利 佩 佩 雷 斯 罗 克 先 生 ; 博 茨 瓦 纳 总 统 事 务 和 公 共 行 政 部 长 P.T.C. 斯 凯 莱 马 尼 先 生 ; 斯 洛 文 尼 亚 外 交 部 长 迪 米 特 里 伊 鲁 佩 尔 先 生 ; 赤 道 几 内 亚 负 责 人 权 事 务 的 副 总 理 阿 内 塞 托 埃 比 阿 卡 莫 欧 特 先 生 ; 布 基 纳 法 索 人 权 部 长 莫 妮 克 伊 布 多 女 士 ; 阿 拉 伯 利 比 亚 民 众 国 欧 洲 事 务 国 务 秘 书 埃 卜 杜 勒 赫 提 乌 拜 迪 先 生 ; 匈 牙 利 外 交 部 长 金 加 根 茨 女 士 ; 莱 索 托 司 法 人 权 与 康 复 法 律 和 宪 法 事 务 部 长 姆

26 page 26 佩 奥 马 哈 塞 - 莫 伊 骆 阿 女 士 ; 尼 泊 尔 文 化 旅 游 和 民 航 大 臣 普 拉 迪 普 贾 瓦 利 先 生 ; 拉 脱 维 亚 外 交 部 长 阿 尔 迪 斯 帕 布 利 克 斯 先 生 ; 尼 日 利 亚 外 交 部 长 U. 乔 伊 奥 格 武 女 士 女 士 ; 多 哥 人 权 和 民 主 部 长 塞 莱 斯 蒂 娜 阿 库 阿 维 艾 达 姆 女 士 ; 罗 马 尼 亚 外 交 部 副 部 长 阿 德 里 亚 - 科 斯 明 维 耶 里 察 先 生 ; 意 大 利 外 交 国 务 秘 书 维 托 里 奥 克 拉 克 西 先 生 ; 塞 内 加 尔 人 权 和 促 进 和 平 部 长 兼 高 级 专 员 马 姆 巴 桑 内 尼 昂 女 士 ; (d) 在 同 日 第 4 次 会 议 上 : 喀 麦 隆 国 务 兼 外 交 部 长 让 - 马 里 阿 坦 加 纳 梅 巴 拉 先 生 ; 阿 塞 拜 疆 外 交 部 长 埃 尔 马 马 迈 季 亚 罗 夫 先 生 ; 苏 丹 司 法 部 长 穆 哈 默 德 阿 里 埃 尔 马 蒂 先 生 ; 土 耳 其 国 务 部 长 赫 迈 特 阿 伊 登 先 生 ; 津 巴 布 韦 司 法 法 律 和 议 会 事 务 部 长 帕 特 里 克 奇 纳 马 萨 先 生 ; 沙 特 阿 拉 伯 副 外 交 大 臣 图 尔 基 本 穆 罕 默 德 本 沙 特 阿 勒 - 卡 比 尔 先 生 ; 巴 林 外 交 国 务 大 臣 尼 扎 尔 巴 哈 尔 纳 先 生 ; 波 斯 尼 亚 和 黑 塞 哥 维 那 外 交 部 副 部 长 安 娜 特 里 希 奇 巴 比 奇 女 士 ; 俄 罗 斯 联 邦 外 交 部 副 部 长 亚 历 山 大 亚 科 文 科 先 生 ; 大 不 列 颠 及 北 爱 尔 兰 联 合 王 国 国 际 人 权 外 交 和 英 联 邦 事 务 大 臣 伊 恩 麦 卡 特 尼 先 生 ; 塞 浦 路 斯 外 交 部 副 部 长 亚 历 山 德 罗 斯 泽 农 先 生 ; 安 哥 拉 司 法 部 副 部 长 若 昂 阿 尔 维 斯 蒙 泰 罗 先 生 ; 毛 里 塔 尼 亚 人 权 和 消 除 贫 困 专 员 希 德 艾 哈 迈 德 乌 尔 德 布 先 生 ; 坦 桑 尼 亚 司 法 和 宪 法 事 务 副 部 长 马 赛 厄 斯 迈 因 拉 德 奇 卡 维 先 生 ; 越 南 外 交 部 部 长 助 理 范 平 明 先 生 ; 各 国 议 会 联 盟 秘 书 长 安 德 斯 约 翰 松 先 生 ; 联 合 国 提 高 妇 女 地 位 国 际 研 究 训 练 所 ( 提 高 妇 女 地 位 研 训 所 ) 所 长 卡 门 莫 雷 诺 女 士 ; (e) 在 2007 年 3 月 14 日 第 5 次 会 议 上 : 哥 伦 比 亚 副 总 统 弗 朗 西 斯 科 桑 托 斯 卡 尔 德 龙 先 生 ; 科 特 迪 瓦 人 权 部 长 若 埃 尔 恩 盖 桑 先 生 ; 伊 拉 克 人 权 部 长 韦 杰 丹 沙 穆 萨 利 姆 先 生 ; 爱 尔 兰 发 展 合 作 和 人 权 国 务 部 长 卡 纳 莱 尼 安 先 生 ; 肯 尼 亚 司 法 和 宪 法 事 务 部 长 马 莎 卡 鲁 亚 女 士 ; 丹 麦 外 交 大 臣 佩 尔 斯 蒂 默 勒 先 生 ;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全 国 人 权 中 心 主 任 阿 克 马 勒 赛 义 多 夫 先 生 ; 也 门 人 权 部 长 赫 迪 贾 海 萨 米 女 士 ; 墨 西 哥 多 边 事 务 和 人 权 副 部 长 胡 安 曼 努 埃 尔 戈 麦 斯 罗 夫 莱

27 page 27 多 先 生 ; 立 陶 宛 外 交 部 副 部 长 雅 罗 斯 拉 夫 涅 维 罗 维 奇 先 生 ; 马 尔 代 夫 外 交 国 务 副 部 长 阿 卜 杜 拉 沙 希 德 先 生 ; 大 韩 民 国 外 交 通 商 部 副 部 长 赵 钟 标 先 生 ;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国 外 交 国 务 秘 书 迪 亚 娜 施 特 罗 福 娃 女 士 ; 洪 都 拉 斯 治 理 和 司 法 部 副 部 长 里 卡 多 拉 拉 沃 森 先 生 ; 英 联 邦 秘 书 长 唐 麦 金 农 先 生 7. 在 2007 年 3 月 12 日 第 1 次 会 议 上, 中 国 代 表 和 古 巴 代 表 针 对 瑞 典 外 交 大 臣 卡 尔 比 尔 特 先 生 的 发 言 行 使 答 辩 权 发 了 言 ; 印 度 代 表 针 对 伊 斯 兰 会 议 组 织 秘 书 长 艾 克 麦 尔 艾 丁 伊 赫 桑 诺 格 鲁 先 生 的 发 言 行 使 答 辩 权 发 了 言 8. 在 2007 年 3 月 13 日 第 3 次 会 议 上, 摩 洛 哥 代 表 针 对 阿 尔 及 利 亚 与 议 会 关 系 部 长 阿 卜 杜 勒 - 阿 齐 兹 齐 阿 里 先 生 的 发 言 行 使 答 辩 权 发 了 言 ; 白 俄 罗 斯 观 察 员 针 对 瑞 典 外 交 大 臣 卡 尔 比 尔 特 先 生 的 发 言 和 法 国 促 进 机 会 均 等 部 长 阿 祖 兹 贝 加 格 先 生 的 发 言 行 使 答 辩 权 发 了 言 ; 哥 伦 比 亚 观 察 员 针 对 厄 瓜 多 尔 外 交 部 长 玛 丽 亚 费 尔 南 达 埃 斯 皮 诺 萨 女 士 的 发 言 行 使 答 辩 权 发 了 言 ; 朝 鲜 民 主 主 义 人 民 共 和 国 观 察 员 针 对 日 本 外 务 省 副 大 臣 滨 田 正 义 先 生 的 发 言 行 使 答 辩 权 发 了 言 ;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观 察 员 针 对 瑞 典 外 交 大 臣 卡 尔 比 尔 特 先 生 和 法 国 促 进 机 会 均 等 部 长 阿 祖 兹 贝 加 格 先 生 的 发 言 行 使 答 辩 权 发 了 言 ; 苏 丹 观 察 员 针 对 荷 兰 外 交 大 臣 马 克 西 姆 费 尔 哈 根 先 生 的 发 言 和 其 他 嘉 宾 所 作 的 发 言 行 使 答 辩 权 作 了 发 言 ; 土 耳 其 观 察 员 针 对 亚 美 尼 亚 外 交 部 长 瓦 尔 丹 奥 斯 卡 尼 扬 先 生 的 发 言 行 使 答 辩 权 发 了 言 ; 9. 在 2007 年 3 月 13 日 的 第 3 次 会 议 上, 阿 尔 及 利 亚 代 表 和 日 本 代 表 以 及 瑞 典 观 察 员 行 使 答 辩 权 发 了 言 在 同 次 会 议 上, 阿 尔 及 利 亚 日 本 和 摩 洛 哥 代 表 以 及 朝 鲜 民 主 主 义 人 民 共 和 国 观 察 员 第 二 次 行 使 答 辩 权 发 了 言 10. 在 2007 年 3 月 14 日 第 5 次 会 议 上, 德 国 代 表 ( 代 表 欧 洲 联 盟 ) 针 对 阿 拉 伯 利 比 亚 民 众 国 欧 洲 事 务 秘 书 埃 卜 杜 勒 赫 提 乌 拜 迪 先 生 的 发 言, 行 使 答 辩 权 发 了 言 ; 朝 鲜 民 主 主 义 人 民 共 和 国 观 察 员 针 对 大 韩 民 国 外 交 和 通 商 部 副 部 长 赵 钟 标 先 生 的 发 言 行 使 答 辩 权 发 了 言 ; 苏 丹 观 察 员 针 对 大 不 列 颠 及 北 爱 尔 兰 联 合 王 国 国 际 人 权 外 交 和 英 联 邦 事 务 大 臣 伊 恩 麦 卡 特 尼 先 生 的 发 言 爱 尔 兰 发 展 合 作 和 人 权 国 务 部 长 卡 纳 莱 尼 安 先 生 的 发 言 和 其 他 特 邀 嘉 宾 所 作 的 发 言, 行 使 答 辩 权 发 了 言 ;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观 察 员 针 对 古 巴 外 交 部 长 费 利 佩 佩 雷 斯 罗 克 先 生 的 发 言 行 使 答 辩 权 发 了 言 ; 津 巴 布 韦 观 察 员 针 对 大 不 列 颠 及 北 爱 尔 兰 联 合 王 国 国 际 人 权 外 交 和 英 联 邦 事 务 大 臣 伊 恩 麦 卡 特 尼 先 生 的 发 言, 行 使 答 辩 权 发 了 言

28 page 也 在 第 5 次 会 议 上, 阿 塞 拜 疆 古 巴 和 法 国 代 表 以 及 亚 美 尼 亚 塞 浦 路 斯 和 土 耳 其 观 察 员 行 使 答 辩 权 发 了 言 在 同 次 会 议 上, 阿 塞 拜 疆 代 表 以 及 亚 美 尼 亚 塞 浦 路 斯 和 土 耳 其 观 察 员 第 二 次 行 使 答 辩 权 发 了 言 D. 通 过 议 程 12. 在 同 次 会 议 上, 理 事 会 审 议 了 主 席 提 议 的 临 时 议 程 (A/HRC/4/1) 议 程 未 经 表 决 获 得 通 过 通 过 的 议 程 见 本 报 告 附 件 一 E. 安 排 工 作 13. 在 2007 年 3 月 14 日 第 5 次 和 第 6 次 会 议 上, 理 事 会 审 议 了 其 工 作 安 排, 并 对 发 言 时 间 作 出 如 下 规 定 : 理 事 会 成 员 国 和 有 关 国 家 的 发 言 时 间 限 于 5 分 钟 ; 非 理 事 会 成 员 国 观 察 员 和 其 他 观 察 员, 包 括 联 合 国 实 体 专 门 机 构 和 相 关 组 织 政 府 间 组 织 和 其 他 实 体 各 国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观 察 员 的 发 言 时 间 限 于 3 分 钟 发 言 者 名 单 将 按 登 记 时 间 顺 序 排 定, 发 言 者 的 发 言 顺 序 为 : 先 由 有 关 国 家 ( 如 果 有 的 话 ) 发 言, 随 后 由 理 事 会 成 员 国 非 理 事 会 成 员 国 观 察 员 和 其 他 观 察 员 发 言 行 使 答 辩 权 发 言 限 于 每 个 代 表 团 最 多 发 言 两 次, 首 次 发 言 时 间 为 3 分 钟, 第 二 次 发 言 时 间 为 2 分 钟, 这 两 次 发 言 可 在 会 议 结 束 之 前 进 行, 也 可 在 当 天 工 作 结 束 之 前 或 对 问 题 的 讨 论 结 束 之 前 进 行 14. 在 同 日 第 5 次 会 议 上, 主 席 提 出 了 一 份 关 于 理 事 会 第 五 届 会 议 日 期 的 决 定 草 案, 载 于 A/HRC/4/L.5 号 文 件 ; 决 定 草 案 未 经 表 决 获 得 通 过 中 国 代 表 和 古 巴 代 表 在 表 决 后 发 言 解 释 投 票 通 过 的 决 定 案 文, 见 第 一 章 B 节, 第 4/101 号 决 定 15. 在 同 次 会 议 上, 理 事 会 通 过 了 第 四 届 会 议 初 步 时 间 表, 该 初 步 时 间 表 根 据 的 是 理 事 会 2006 年 6 月 30 日 第 1/105 号 决 定 附 件 所 载 随 后 经 理 事 会 2006 年 10 月 6 日 第 2/103 号 决 定 修 正 的 人 权 理 事 会 第 一 年 工 作 方 案 框 架 草 案 16. 在 2007 年 3 月 30 日 第 32 次 会 议 上, 主 席 提 出 了 一 项 决 定 草 案, 载 于 A/HRC/4/ L.18 号 文 件, 其 中 理 事 会 未 经 表 决 决 定, 注 意 到 主 要 提 供 国 决 定 将 其 中 所 列 提 案 草 案 推 迟 到 理 事 会 第 五 届 会 议 或 其 后 届 会 上 处 理 通 过 的 案 文 见 第 一 章 B 节, 第 4/105 号 决 定

29 page 在 同 次 会 议 上, 主 席 回 顾 理 事 会 2006 年 12 月 8 日 题 为 德 班 审 查 会 议 的 筹 备 工 作 的 第 3/2 号 决 议, 特 别 是 执 行 部 分 第 2 段, 其 中 除 其 他 外 决 定, 筹 备 委 员 会 应 于 2007 年 5 月 举 行 为 期 一 周 的 组 织 会 议, 并 通 知 理 事 会, 根 据 主 要 提 案 国 的 请 求 并 经 理 事 会 主 席 团 商 定, 筹 备 委 员 会 组 织 会 议 的 日 期 将 改 到 以 后, 在 理 事 会 第 五 届 会 议 之 后 尽 早 举 行 F. 会 议 和 文 件 18. 如 上 文 第 6 段 所 述, 理 事 会 共 举 行 了 32 次 配 备 全 套 服 务 的 会 议 年 3 月 15 日 第 8 次 会 议 和 2007 年 3 月 27 日 第 25 次 会 议 属 于 不 涉 及 额 外 费 用 的 附 加 会 议 20. 理 事 会 通 过 的 决 议 和 决 定 草 案 载 于 本 报 告 第 一 章 21. 附 件 一 载 有 理 事 会 第 四 届 会 议 通 过 的 议 程 22. 附 件 二 载 有 理 事 会 决 议 和 决 定 估 计 所 涉 行 政 和 方 案 预 算 问 题 23. 附 件 三 载 有 与 会 者 名 单 24. 附 件 四 载 有 理 事 会 第 四 届 会 议 印 发 的 文 件 一 览 表 三 大 会 2006 年 3 月 15 日 题 为 人 权 理 事 会 的 第 60/251 决 议 的 执 行 情 况 A.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的 年 度 报 告 25. 在 2007 年 3 月 14 日 第 6 次 会 议 上,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路 易 斯 阿 尔 布 尔 女 士 就 其 报 告 (A/HRC/4/49 和 Add.1 和 Add.2) 作 了 发 言 26. 在 同 次 会 议 上, 以 及 在 2007 年 3 月 15 日 第 7 次 会 议 上, 在 随 后 的 举 行 的 互 动 对 话 中, 以 下 代 表 团 作 了 发 言, 并 向 高 级 专 员 提 出 了 问 题 : (a) 理 事 会 成 员 国 的 代 表 : 阿 尔 及 利 亚 ( 还 代 表 非 洲 国 家 集 团 ) 阿 根 廷 孟 加 拉 国 巴 西 加 拿 大 中 国 古 巴 芬 兰 法 国 德 国 ( 代 表 欧 盟 候 选 国 克 罗 地 亚 前 南 斯 拉 夫 的 马 其 顿 共 和 国 土 耳 其, 参 与 稳 定 与 结 盟 进 程 的 可 能 的 候 选 国 阿 尔 巴 尼 亚 波 斯 尼 亚 和 黑 塞 哥 维 那 黑 山 塞 尔 维 亚, 以 及 摩 尔 多 瓦 和 乌 克 兰 ) 危 地 马 拉 印

30 page 30 度 印 度 尼 西 亚 日 本 马 来 西 亚 墨 西 哥 摩 洛 哥 巴 基 斯 坦 ( 代 表 伊 斯 兰 会 议 组 织 ) 秘 鲁 菲 律 宾 大 韩 民 国 俄 罗 斯 联 邦 塞 内 加 尔 瑞 士 大 不 列 颠 及 北 爱 尔 兰 联 合 王 国 ; (b) 以 下 国 家 的 观 察 员 : 澳 大 利 亚 比 利 时 哥 斯 达 黎 加 朝 鲜 民 主 主 义 人 民 共 和 国 意 大 利 黎 巴 嫩 尼 泊 尔 新 西 兰 尼 加 拉 瓜 挪 威 塞 尔 维 亚 西 班 牙 苏 丹 瑞 典 乌 干 达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津 巴 布 韦 ; (c) 以 下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观 察 员 : 亚 洲 人 权 与 发 展 论 坛 ( 还 代 表 反 对 各 种 形 式 歧 视 和 种 族 主 义 国 际 运 动 以 及 大 同 协 会 ) 世 界 教 育 协 会 人 权 联 盟 国 际 联 合 会 图 帕 赫 阿 马 鲁 印 第 安 人 运 动 ( 还 代 表 世 界 和 平 理 事 会 ) 国 际 法 学 家 委 员 会 国 际 人 道 与 伦 理 联 合 会 国 际 印 第 安 人 条 约 委 员 会 ( 还 代 表 土 著 人 民 世 界 协 会 ) 德 国 女 同 性 恋 和 男 同 性 恋 者 联 合 会 ( 还 代 表 国 际 女 同 性 恋 和 男 同 性 恋 者 联 合 会 和 丹 麦 男 同 性 恋 和 女 同 性 恋 者 协 会 ) 大 同 协 会 国 际 创 价 学 会 ( 还 代 表 发 展 教 育 自 由 国 际 组 织 和 大 同 协 会 ) 27. 也 在 第 7 次 会 议 上, 高 级 专 员 回 答 了 问 题, 并 作 了 总 结 发 言 28. 在 同 次 会 议 上, 古 巴 日 本 菲 律 宾 斯 里 兰 卡 代 表 以 及 朝 鲜 民 主 主 义 人 民 共 和 国 和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观 察 员 行 使 答 辩 权 发 了 言 日 本 代 表 和 朝 鲜 民 主 主 义 人 民 共 和 国 观 察 员 又 第 二 次 行 使 答 辩 权 发 了 言 B. 由 秘 书 处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和 秘 书 长 编 写 的 报 告 研 究 报 告 和 其 他 文 件 29. 在 2007 年 3 月 15 日 第 9 次 会 议 上, 高 级 专 员 根 据 理 事 会 2006 年 10 月 6 日 第 2/102 号 决 定, 介 绍 了 由 秘 书 处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人 权 高 专 办 和 秘 书 长 编 写 的 各 种 报 告 研 究 报 告 和 其 他 文 件 30. 在 同 次 会 议 上, 发 展 权 问 题 工 作 组 主 席 兼 报 告 员 易 卜 拉 欣 萨 拉 马 先 生 根 据 理 事 会 2006 年 6 月 30 日 第 1/4 号 决 议, 介 绍 了 工 作 组 的 报 告 (A/HRC/4/47)

31 page 也 在 同 次 会 议 上, 有 效 执 行 德 班 宣 言 和 行 动 纲 领 工 作 组 主 席 兼 报 告 员 胡 安 马 尔 塔 比 特 先 生 根 据 理 事 会 2006 年 12 月 8 日 第 3/103 号 决 定, 介 绍 了 工 作 组 的 报 告 (A/HRC/4/2) 32. 也 在 同 次 会 议 上, 阿 富 汗 柬 埔 寨 哥 伦 比 亚 塞 浦 路 斯 以 色 列 尼 泊 尔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和 巴 勒 斯 坦 等 相 关 国 家 或 相 关 方 面 的 观 察 员 就 相 关 报 告 作 了 发 言 33. 也 在 同 次 会 议 上, 在 随 后 举 行 的 讨 论 中, 以 下 与 会 者 作 了 发 言 : (a) 理 事 会 成 员 国 的 代 表 : 阿 尔 及 利 亚 ( 代 表 非 洲 国 家 集 团 ) 孟 加 拉 国 巴 西 加 拿 大 中 国 古 巴 ( 代 表 不 结 盟 运 动 ) 德 国 ( 代 表 欧 洲 联 盟 候 选 国 克 罗 地 亚 前 南 斯 拉 夫 的 马 其 顿 共 和 国 土 耳 其, 参 与 稳 定 与 结 盟 进 程 的 可 能 的 候 选 国 阿 尔 巴 尼 亚 波 斯 尼 亚 和 黑 塞 哥 维 那 黑 山 塞 尔 维 亚, 以 及 摩 尔 多 瓦 和 乌 克 兰 欧 洲 自 由 贸 易 协 会 国 家 和 欧 洲 经 济 区 成 员 国 冰 岛 ) 印 度 印 度 尼 西 亚 马 来 西 亚 摩 洛 哥 波 兰 罗 马 尼 亚 ; (b) 以 下 国 家 的 观 察 员 : 比 利 时 希 腊 葡 萄 牙 土 耳 其 ; (c) 以 下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观 察 员 : 大 赦 国 际 哥 伦 比 亚 法 学 家 委 员 会 ( 还 代 表 国 际 法 学 家 委 员 会 ) 欧 洲 - 第 三 世 界 中 心 ( 还 代 表 国 际 争 取 人 民 权 利 和 自 由 联 盟 反 对 种 族 主 义 支 持 各 民 族 友 好 运 动 和 妇 女 争 取 和 平 和 自 由 国 际 联 盟 ) 方 济 各 会 国 际 国 际 民 主 律 师 协 会 妇 女 争 取 和 平 与 自 由 国 际 联 盟 世 界 进 步 犹 太 教 联 盟 34. 也 在 第 9 次 会 议 上, 塞 浦 路 斯 和 土 耳 其 观 察 员 行 使 答 辩 权 发 了 言 在 2007 年 3 月 16 日 第 10 次 会 议 上, 柬 埔 寨 和 哥 伦 比 亚 观 察 员 行 使 答 辩 权 发 了 言 在 同 一 次 会 议 上, 塞 浦 路 斯 和 土 耳 其 观 察 员 第 二 次 行 使 答 辩 权 发 了 言 C. 审 议 和 体 制 建 设 ( 进 度 报 告 和 深 入 讨 论 )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 审 议 各 项 任 务 机 制 职 能 和 职 责 ; 议 程 年 度 工 作 方 案 工 作 方 法 和 议 事 规 则 35. 在 2007 年 3 月 15 日 第 7 次 会 议 上, 默 罕 默 德 卢 利 什 基 先 生 ( 摩 洛 哥 ) 以 按 照 理 事 会 2006 年 6 月 30 日 第 1/103 号 决 定 设 立 的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专 题 工 作 组 协 调

32 page 32 员 的 身 份, 介 绍 了 在 工 作 组 第 二 届 会 议 期 间 取 得 的 进 展 并 提 出 了 他 的 非 正 式 文 件 (A/HRC/4/117) 36. 在 同 次 会 议 上, 托 马 斯 胡 萨 克 先 生 ( 捷 克 共 和 国 ) 穆 萨 布 赖 扎 特 先 生 ( 约 旦 ) 和 布 莱 斯 带 戈 特 先 生 ( 瑞 士 ) 分 别 以 根 据 理 事 会 2006 年 6 月 30 日 第 1/104 号 决 定 设 立 的 大 会 第 60/251 号 决 议 的 执 行 情 况 工 作 组 内 特 别 程 序 专 家 咨 询 和 申 诉 程 序 专 题 协 调 员 的 身 份, 介 绍 了 工 作 组 第 二 届 会 议 期 间 取 得 的 进 展, 并 提 出 了 他 们 的 非 正 式 文 件 (A/HRC/4/118 A/HRC/4/119 A/HRC/4/120) 37. 也 在 同 次 会 议 上, 卡 洛 斯 拉 米 罗 马 丁 内 斯 阿 尔 瓦 拉 多 先 生 ( 危 地 马 拉 ) 和 恩 里 克 马 纳 洛 先 生 ( 菲 律 宾 ) 分 别 以 根 据 理 事 会 2006 年 12 月 8 日 第 3/4 号 决 议 设 立 的 议 程 年 度 工 作 方 案 工 作 方 法 和 议 事 规 则 工 作 组 由 议 程 和 工 作 方 案 专 题 协 调 员 和 工 作 方 法 和 议 事 规 则 专 题 协 调 员 的 身 份, 介 绍 了 工 作 组 第 一 届 会 议 期 间 取 得 的 进 展, 并 提 出 了 他 们 的 非 正 式 文 件 (A/HRC/4/121 和 A/HRC/4/122) 38. 在 2007 年 3 月 29 日 第 30 次 会 议 上, 理 事 会 主 席 作 了 发 言 在 2007 年 3 月 15 日 第 8 次 会 议 上 和 在 第 30 次 会 议 上 举 行 的 讨 论 中, 以 下 代 表 团 作 了 发 言 : (a) 理 事 会 成 员 国 的 代 表 : 阿 尔 及 利 亚 阿 根 廷 阿 塞 拜 疆 孟 加 拉 国 巴 西 中 国 古 巴 ( 还 代 表 不 结 盟 运 动 ) 德 国 ( 代 表 欧 洲 联 盟 ) 危 地 马 拉 印 度 印 度 尼 西 亚 日 本 马 来 西 亚 墨 西 哥 摩 洛 哥 巴 基 斯 坦 ( 代 表 伊 斯 兰 会 议 组 织 ) 俄 罗 斯 联 邦 斯 里 兰 卡 ( 代 表 亚 洲 国 家 集 团 ) 瑞 士 ; (b) 以 下 国 家 的 观 察 员 : 丹 麦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以 色 列 意 大 利 卢 森 堡 尼 加 拉 瓜 新 加 坡 斯 洛 文 尼 亚 瑞 典 泰 国 土 耳 其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 (c) 以 下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观 察 员 : 人 口 与 发 展 问 题 加 拿 大 行 动 协 会 ( 还 代 表 妇 女 和 家 庭 计 划 生 育 联 合 会 国 际 妇 女 联 盟 ) 人 权 与 发 展 亚 洲 论 坛 全 球 二 千 年 安 第 斯 土 著 人 民 自 治 发 展 法 学 家 委 员 会 南 美 洲 印 第 安 人 理 事 会 人 权 联 盟 国 际 联 合 会 国 际 争 取 人 民 权 利 和 解 放 联 盟 ( 还 代 表 欧 洲 第 三 世 界 中 心 反 对 种 族 主 义 支 持 各 民 族 友 好 运 动 和 妇 女 争 取 和 平 和 自 由 国 际 联 盟 ) 国 际 人 权 服 务 社 大 同 协 会 ( 还 代 表

33 page 33 反 对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和 种 族 主 义 国 际 运 动 路 德 派 世 界 联 合 会 和 少 数 人 权 利 团 体 国 际 ) 教 科 文 组 织 巴 斯 克 区 中 心 D. 人 权 理 事 会 各 项 决 定 的 后 续 行 动 1. 第 1/106 号 决 定 S-1/1 号 决 议 第 2/4 号 决 议 和 第 3/1 号 决 议 的 后 续 行 动 39. 在 2007 年 3 月 16 日 第 10 次 会 议 上, 理 事 会 决 定 讨 论 以 下 决 定 或 决 议 的 后 续 行 动 :2006 年 6 月 30 日, 题 为 巴 勒 斯 坦 和 其 他 阿 拉 伯 被 占 领 土 的 人 权 状 况 第 1/106 号 决 定 ;2006 年 7 月 6 日, 题 为 巴 勒 斯 坦 被 占 领 土 的 人 权 状 况 的 第 S-1/1 号 决 议 ;2006 年 11 月 27 日, 题 为 以 色 列 在 巴 勒 斯 坦 被 占 领 土 上 的 定 居 点, 包 括 东 耶 路 撒 冷 和 叙 利 亚 被 占 戈 兰 高 地 的 第 2/4 号 决 议 ;2006 年 12 月 8 日 题 为 巴 勒 斯 坦 被 占 领 土 的 人 权 状 况 : 人 权 理 事 会 S-1/1 号 决 议 的 后 续 行 动 的 第 3/1 号 决 议, 以 及 自 1967 年 以 来 被 占 领 的 巴 勒 斯 坦 领 土 人 权 状 况 特 别 报 告 员 约 翰 杜 加 尔 德 先 生 的 年 度 报 告 ( 见 下 文 第 97 段 ) 2. S-2/1 号 决 议 和 第 3/3 号 决 议 的 后 续 行 动 40. 在 2007 年 3 月 16 日 第 10 次 会 议 上, 理 事 会 讨 论 了 以 下 决 议 的 后 续 行 动 :2006 年 8 月 11 日 题 为 以 色 列 军 事 行 动 所 造 成 的 黎 巴 嫩 境 内 严 重 的 人 权 状 况 的 第 S-2/1 号 决 议, 以 及 2006 年 12 月 8 日, 题 为 黎 巴 嫩 调 查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的 第 3/3 号 决 议 理 事 会 收 到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关 于 黎 巴 嫩 调 查 委 员 会 报 告 后 续 情 况 的 报 告 (A/HRC/4/115), 理 事 会 第 五 届 会 议 还 将 收 到 新 的 内 容 41. 相 关 国 家 黎 巴 嫩 的 观 察 员 就 高 级 专 员 的 报 告 作 了 发 言 3. S-3/1 号 决 议 的 后 续 行 动 42. 在 2007 年 3 月 16 日 第 10 次 会 议 上, 理 事 会 决 定 讨 论 以 下 决 议 后 续 行 动 :2006 年 11 月 15 日, 题 为 因 以 色 列 对 巴 勒 斯 坦 被 占 领 土 进 行 的 军 事 入 侵, 包 括 最 近 对 加 沙 北 部 的 军 事 入 侵 和 对 贝 特 哈 农 的 攻 击 造 成 的 侵 犯 人 权 行 为 的 第

34 page 34 S-3/1 号 决 议, 以 及 第 1/106 号 决 定 S-1/1 号 决 议 第 2/4 号 决 议 和 第 3/1 号 决 议 的 后 续 行 动 ( 见 下 文 第 段 ) 4. S-4/101 号 决 定 的 后 续 行 动 43. 在 2007 年 3 月 16 日 第 10 次 会 议 上, 根 据 人 权 理 事 会 2006 年 12 月 13 日 题 为 达 尔 富 尔 的 人 权 状 况 S-4/101 号 决 定 成 立 的 高 级 别 特 派 团 团 长 乔 迪 威 廉 斯 女 士 提 出 了 高 级 别 特 派 团 的 报 告 (A/HRC/4/80) 相 关 国 家 苏 丹 的 观 察 员 作 了 发 言 44. 在 2007 年 3 月 16 日 第 10 和 第 11 次 会 议 上, 在 随 后 举 行 的 互 动 对 话 中, 以 下 代 表 团 作 了 发 言, 并 向 高 级 别 特 派 团 团 员 提 出 了 问 题 : (a) 理 事 会 成 员 国 的 代 表 : 阿 尔 及 利 亚 ( 还 代 表 阿 拉 伯 国 家 集 团 ) 阿 根 廷 阿 塞 拜 疆 巴 林 孟 加 拉 国 巴 西 喀 麦 隆 加 拿 大 中 国 古 巴 捷 克 共 和 国 芬 兰 法 国 德 国 ( 代 表 欧 盟 ) 加 纳 印 度 印 度 尼 西 亚 日 本 约 旦 马 来 西 亚 毛 里 求 斯 墨 西 哥 摩 洛 哥 荷 兰 尼 日 利 亚 巴 基 斯 坦 ( 代 表 伊 斯 兰 会 议 组 织 ) 秘 鲁 菲 律 宾 波 兰 大 韩 民 国 俄 罗 斯 联 邦 沙 特 阿 拉 伯 塞 内 加 尔 斯 里 兰 卡 ( 代 表 亚 洲 国 家 集 团 ) 瑞 士 突 尼 斯 大 不 列 颠 及 北 爱 尔 兰 联 合 王 国 乌 拉 圭 赞 比 亚 ; (b) 以 下 国 家 的 观 察 员 : 澳 大 利 亚 奥 地 利 白 俄 罗 斯 比 利 时 智 利 丹 麦 埃 及 冰 岛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黎 巴 嫩 列 支 敦 士 登 卢 森 堡 新 西 兰 挪 威 葡 萄 牙 卡 塔 尔 瑞 典 阿 拉 伯 叙 利 亚 共 和 国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 (c) 巴 勒 斯 坦 观 察 员 ; (d) 政 府 间 组 织 的 观 察 员 : 阿 拉 伯 国 家 联 盟 ; (e) 以 下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观 察 员 : 大 赦 国 际 开 罗 人 权 研 究 学 会 犹 太 人 组 织 协 商 理 事 会 人 权 联 盟 国 际 联 合 会 非 洲 妇 女 团 结 会 人 权 观 察 社 宗 教 间 国 际 二 十 一 世 纪 南 北 合 作 会 联 合 国 观 察 社 世 界 反 对 酷 刑 组 织 45. 也 在 第 11 次 会 议 上, 高 级 别 特 派 团 团 员 回 答 了 问 题, 并 作 了 总 结 发 言

35 page 人 权 理 事 会 其 他 决 定 的 后 续 行 动 46. 也 在 同 次 会 议 上, 理 事 会 讨 论 了 其 他 决 定 的 后 续 行 动 47. 在 同 次 会 议 上, 以 下 与 会 者 作 了 发 言 : (a) 理 事 会 成 员 国 的 代 表 : 阿 尔 及 利 亚 危 地 马 拉 墨 西 哥 和 秘 鲁 ; (b) 以 下 国 家 的 观 察 员 : 挪 威 ; (c) 以 下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观 察 员 ; 安 第 斯 土 著 人 民 自 治 发 展 法 学 家 委 员 会 世 界 之 友 协 商 委 员 会 ( 还 代 表 大 赦 国 际 人 权 联 盟 国 际 联 合 会 国 际 人 权 服 务 社 国 际 土 著 事 务 工 作 组 荷 兰 土 著 人 民 权 利 和 民 主 中 心 ) 国 际 印 第 安 人 条 约 理 事 会 ( 还 代 表 土 著 人 世 界 协 会 本 土 资 源 开 发 国 际 组 织 和 不 列 颠 哥 伦 比 亚 印 第 安 人 酋 长 联 盟 ) 国 际 争 取 人 民 权 利 和 解 放 联 盟 48. 在 同 次 会 议 上, 加 拿 大 代 表 行 使 答 辩 权 发 了 言 E. 特 别 程 序 的 新 报 告 1. 专 题 报 告 少 数 群 体 问 题 / 移 民 / 土 著 人 49. 在 2007 年 3 月 20 日 召 开 的 第 14 次 会 议 上, 少 数 群 体 问 题 独 立 专 家 盖 伊 麦 克 杜 格 尔 女 士 提 出 了 报 告 (A/HRC/4/9 和 Add.1-3) 相 关 国 家 匈 牙 利 的 观 察 员 就 相 关 访 问 报 告 作 了 发 言 50. 在 同 次 会 议 上, 移 民 人 权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豪 尔 赫 布 斯 塔 曼 特 先 生 提 出 了 报 告 (A/HRC/4/24 和 Add.1-3) 相 关 国 家 印 度 尼 西 亚 和 大 韩 民 国 的 观 察 员 就 相 关 访 问 报 告 作 了 发 言 51. 在 同 次 会 议 上, 土 著 人 民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情 况 特 别 报 告 员 鲁 道 夫 斯 塔 文 哈 根 先 生 提 出 了 报 告 (A/HRC/4/32 和 Add.1-4) 相 关 国 家 厄 瓜 多 尔 和 肯 尼 亚 的 代 表 就 相 关 访 问 报 告 作 了 发 言 52. 在 同 次 会 议 上, 在 随 后 举 行 的 互 动 对 话 中, 以 下 代 表 团 作 了 发 言, 并 向 麦 克 杜 格 尔 女 士 布 斯 塔 曼 特 先 生 和 斯 塔 文 哈 根 先 生 提 出 了 问 题 :

36 page 36 (a) 理 事 会 成 员 国 的 代 表 : 孟 加 拉 国 巴 西 加 拿 大 中 国 厄 瓜 多 尔 法 国 德 国 ( 代 表 欧 洲 联 盟 ) 危 地 马 拉 墨 西 哥 摩 洛 哥 巴 基 斯 坦 秘 鲁 菲 律 宾 俄 罗 斯 联 邦 瑞 士 突 尼 斯 ; (b) 以 下 国 家 的 观 察 员 : 澳 大 利 亚 奥 地 利 刚 果 丹 麦 尼 加 拉 瓜 挪 威 圣 基 茨 和 尼 维 斯 西 班 牙 ; (c) 以 下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观 察 员 : 亚 洲 移 民 中 心 ( 还 代 表 亚 洲 人 权 和 发 展 论 坛 以 及 移 民 权 利 国 际 ) 亚 洲 太 平 洋 妇 女 法 律 和 发 展 论 坛 住 房 与 强 迁 问 题 中 心 哥 伦 比 亚 法 学 家 委 员 会 安 第 斯 土 著 人 民 自 治 发 展 法 学 家 委 员 会 犹 太 人 组 织 协 商 理 事 会 人 权 捍 卫 者 组 织 国 际 人 权 联 盟 国 际 联 合 会 少 数 群 体 权 利 团 体 国 际 ( 还 代 表 反 一 切 歧 视 和 种 族 主 义 国 际 运 动 ) 53. 在 2007 年 3 月 20 日 第 15 次 会 议 上, 麦 克 杜 格 尔 女 士 布 斯 塔 曼 特 先 生 和 斯 塔 文 哈 根 先 生 回 答 了 问 题, 并 作 了 总 结 发 言 54. 也 在 同 次 会 议 上, 马 来 西 亚 和 菲 律 宾 的 代 表 以 及 柬 埔 寨 和 新 加 坡 的 观 察 员 行 使 答 辨 权 发 了 言 国 内 流 离 失 所 者 /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 买 卖 儿 童 儿 童 卖 淫 和 儿 童 色 情 制 品 55. 在 2007 年 3 月 20 日 第 15 次 会 议 上, 负 责 国 内 流 离 失 所 者 人 权 问 题 的 秘 书 长 代 表 瓦 尔 特 卡 林 先 生 提 出 了 报 告 (A/HRC/4/38 和 Corr.1 和 Add.1-5) 相 关 国 家 科 特 迪 瓦 的 观 察 员 以 就 相 关 访 问 报 告 作 了 发 言 56. 在 同 次 会 议 上,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其 原 因 及 后 果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亚 肯 埃 蒂 尔 克 女 士 提 出 了 报 告 (A/HRC/4/34 和 Add.1-4) 相 关 国 家 荷 兰 的 代 表 瑞 典 和 土 耳 其 的 观 察 员 就 相 关 访 问 报 告 作 了 发 言 57. 在 同 次 会 议 上, 买 卖 儿 童 儿 童 卖 淫 和 儿 童 色 情 制 品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胡 安 米 格 罗 佩 蒂 特 先 生 提 出 了 报 告 (A/HRC/4/31 和 Add.1-2 和 Add.2/Corr.1) 相 关 国 家 乌 克 兰 的 代 表 就 相 关 访 问 报 告 作 了 发 言 58. 在 第 15 次 会 议 和 在 2007 年 3 月 21 日 第 16 次 会 议 上, 在 随 后 进 行 的 互 动 对 话 中, 以 下 代 表 团 作 了 发 言, 并 向 卡 林 先 生 埃 蒂 尔 克 女 士 和 佩 蒂 特 先 生 提 出 了 问 题 :

37 page 37 (a) 理 事 会 成 员 国 的 代 表 : 阿 尔 及 利 亚 阿 塞 拜 疆 孟 加 拉 国 巴 西 加 拿 大 中 国 厄 瓜 多 尔 德 国 ( 代 表 欧 洲 联 盟 ) 危 地 马 拉 印 度 印 度 尼 西 亚 日 本 马 来 西 亚 墨 西 哥 摩 洛 哥 巴 基 斯 坦 ( 代 表 伊 斯 兰 会 议 组 织 ) 大 韩 民 国 南 非 斯 里 兰 卡 瑞 士 突 尼 斯 大 不 列 颠 及 北 爱 尔 兰 联 合 王 国 乌 拉 圭 ; (b) 以 下 国 家 的 观 察 员 : 阿 尔 及 利 亚 澳 大 利 亚 奥 地 利 比 利 时 哥 斯 达 黎 加 朝 鲜 民 主 主 义 人 民 共 和 国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格 鲁 吉 亚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列 支 敦 士 登 卢 森 堡 尼 泊 尔 新 西 兰 ( 还 代 表 挪 威 ) 挪 威 塞 尔 维 亚 瑞 典 苏 丹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 (c) 以 下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观 察 员 : 亚 洲 人 权 与 发 展 论 坛 亚 太 妇 女 法 律 与 发 展 论 坛 ( 还 代 表 世 界 禁 止 酷 刑 组 织 ) 哥 伦 比 亚 法 学 家 委 员 会 人 权 倡 导 者 组 织 人 权 观 察 社 国 际 法 学 家 委 员 会 国 际 教 育 发 展 公 司 宗 教 间 国 际 乍 得 环 境 行 动 组 织 妇 女 行 动 联 盟 国 际 妇 女 争 取 和 平 与 自 由 联 盟 59. 在 2007 年 3 月 21 日 第 16 次 会 议 上, 卡 林 先 生 埃 蒂 尔 克 女 士 和 佩 蒂 特 先 生 回 答 了 问 题, 并 作 了 总 结 发 言 60. 在 第 17 次 会 议 上, 阿 尔 及 利 亚 斯 里 兰 卡 和 乌 克 兰 的 代 表 行 使 答 辩 权 发 了 言 在 2007 年 3 月 22 日 第 18 次 会 议 上, 摩 洛 哥 代 表 行 使 答 辩 权 发 了 言 也 在 第 18 次 会 议 上, 阿 尔 及 利 亚 和 摩 洛 哥 的 代 表 第 二 次 行 使 答 辩 权 发 了 言 以 雇 佣 军 为 手 段 侵 犯 人 权 并 阻 挠 行 使 民 族 自 决 权 / 经 济 改 革 政 策 和 外 债 对 全 面 享 受 各 种 人 权 产 生 的 影 响 / 受 教 育 权 61. 在 2007 年 3 月 21 日 第 16 次 会 议 上, 以 雇 佣 军 为 手 段 侵 犯 人 权 并 阻 挠 行 使 民 族 自 决 权 问 题 工 作 组 主 席 兼 报 告 员 何 路 科 梅 斯 德 尔 普 拉 多 先 生 提 出 了 工 作 组 的 报 告 (A/HRC/4/42 和 Add.1 和 2) 在 同 次 会 议 上, 相 关 国 家 厄 瓜 多 尔 的 代 表 和 洪 都 拉 斯 的 观 察 员 就 相 关 访 问 报 告 作 了 发 言 62. 在 同 次 会 议 上, 经 济 改 革 政 策 和 外 债 对 全 面 享 受 各 种 人 权 尤 其 是 对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产 生 的 影 响 问 题 独 立 专 家 伯 纳 兹 安 德 鲁 尼 阿 姆 瓦 亚 穆 德 霍 先 生 提 出 了 报 告 (A/HRC/4/10)

38 page 在 同 次 会 议 上, 教 育 权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弗 农 穆 尼 奥 斯 比 利 亚 洛 沃 斯 先 生 提 出 了 报 告 (A/HRC/4/29 和 Add.1-3) 在 同 次 会 议 上, 相 关 国 家 摩 洛 哥 的 代 表 就 相 关 访 问 报 告 作 了 发 言 在 2007 年 3 月 21 日 第 17 次 会 议 上, 相 关 国 家 德 国 的 代 表 就 相 关 访 问 报 告 作 了 发 言 64. 在 第 16 次 和 第 17 次 会 议 上, 在 随 后 举 行 的 互 动 对 话 中, 以 下 代 表 团 作 了 发 言, 并 向 普 拉 多 先 生 穆 德 霍 先 生 和 比 利 亚 洛 沃 斯 先 生 提 出 了 问 题 : (a) 理 事 会 成 员 国 的 代 表 : 阿 根 廷 孟 加 拉 国 巴 西 喀 麦 隆 加 拿 大 中 国 古 巴 德 国 ( 代 表 欧 洲 联 盟 ) 印 度 尼 西 亚 马 来 西 亚 墨 西 哥 巴 基 斯 坦 秘 鲁 俄 罗 斯 联 邦 突 尼 斯 乌 拉 圭 ; (b) 以 下 国 家 的 观 察 员 : 哥 斯 达 黎 加 赤 道 几 内 亚 新 西 兰 尼 加 拉 瓜 葡 萄 牙 西 班 牙 土 耳 其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 (c) 以 下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观 察 员 : 欧 洲 第 三 世 界 中 心 全 球 权 利 组 织 人 权 倡 导 者 组 织 民 主 律 师 国 际 协 会 美 国 少 数 民 族 国 际 人 权 协 会 印 度 尼 西 亚 发 展 问 题 国 际 非 政 府 组 织 论 坛 ( 还 代 表 亚 洲 人 权 与 发 展 论 坛 和 大 同 协 会 国 际 妇 女 争 取 和 平 与 自 由 联 盟 世 界 童 子 军 运 动 组 织 ( 还 代 表 世 界 基 督 教 青 年 会 联 盟 ) 世 界 工 会 联 合 会 65. 也 在 第 17 次 会 议 上, 普 拉 多 先 生 穆 德 霍 先 生 和 比 利 亚 洛 沃 斯 先 生 回 答 了 问 题, 并 作 了 总 结 发 言 强 迫 或 非 自 愿 失 踪 66. 也 在 2007 年 3 月 21 日 第 17 次 会 议 上, 强 迫 或 非 自 愿 失 踪 问 题 工 作 组 主 席 兼 报 告 员 圣 地 亚 哥 科 库 埃 拉 先 生 提 出 了 工 作 组 的 报 告 (A/HRC/4/41 和 Add.1-3) 相 关 国 家 危 地 马 拉 的 代 表 以 及 萨 尔 瓦 多 和 洪 都 拉 斯 的 观 察 员 就 相 关 访 问 报 告 作 了 发 言 67. 在 同 次 会 议 以 及 2007 年 3 月 22 日 第 18 次 会 议 上, 在 随 后 进 行 的 互 动 对 话 中, 以 下 代 表 团 作 了 发 言, 并 向 科 库 埃 拉 先 生 提 出 了 问 题 : (a) 理 事 会 成 员 国 的 代 表 : 阿 尔 及 利 亚 阿 根 廷 加 拿 大 古 巴 法 国 德 国 ( 代 表 欧 洲 联 盟 ) 日 本 墨 西 哥 摩 洛 哥 秘 鲁 菲 律 宾 大 韩 民 国 俄 罗 斯 联 邦 瑞 士 乌 拉 圭 ;

39 page 39 (b) 以 下 国 家 的 观 察 员 : 智 利 哥 斯 达 黎 加 朝 鲜 民 主 主 义 人 民 共 和 国 尼 泊 尔 泰 国 也 门 ; (c) 以 下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观 察 员 : 国 际 大 赦 国 际 法 学 家 委 员 会 ( 还 代 表 哥 伦 比 亚 法 学 家 委 员 会 和 人 权 观 察 社 ) 宗 教 间 国 际 反 对 种 族 主 义 和 促 进 各 民 族 友 谊 运 动 ( 还 代 表 亚 洲 人 权 与 发 展 论 坛 亚 洲 土 著 和 部 落 人 民 网 络 非 洲 健 康 与 人 权 倡 导 者 委 员 会 非 洲 妇 女 团 结 组 织 捍 卫 法 兰 西 自 由 达 尼 埃 尔 密 特 朗 基 金 会 国 际 教 育 发 展 组 织 国 际 维 护 民 族 宗 教 语 言 及 其 他 少 数 群 体 权 利 联 合 会 国 际 和 解 联 谊 会 宗 教 间 国 际 组 织 非 暴 力 国 际 组 织 大 同 协 会 受 威 胁 人 民 协 会 跨 国 激 进 党 以 及 国 际 妇 女 争 取 和 平 与 自 由 联 盟 ) 68. 在 第 17 次 会 议 上, 科 库 埃 拉 先 生 回 答 了 问 题, 并 作 了 总 结 发 言 69. 在 同 次 会 议 上, 朝 鲜 民 主 主 义 人 民 共 和 国 观 察 员 行 使 答 辩 权 发 了 言 在 2007 年 3 月 22 日 第 18 次 会 议 上, 日 本 代 表 行 使 答 辩 权 发 了 言 在 2007 年 3 月 22 日 第 18 次 会 议 上, 日 本 代 表 和 朝 鲜 民 主 主 义 人 民 共 和 国 观 察 员 第 二 次 行 使 答 辩 权 发 了 言 相 关 辩 论 70. 在 第 18 次 会 议 上 进 行 的 相 关 辩 论 中, 以 下 代 表 团 作 了 发 言 : (a) 理 事 会 成 员 国 的 代 表 : 阿 尔 及 利 亚 芬 兰 ( 还 代 表 丹 麦 冰 岛 挪 威 和 瑞 典 ) 德 国 ( 代 表 欧 洲 联 盟 ) 墨 西 哥 荷 兰 挪 威 * ( 还 代 表 丹 麦 芬 兰 冰 岛 和 瑞 典 ) 秘 鲁 ; (b) 以 下 国 家 的 观 察 员 : 亚 美 尼 亚 澳 大 利 亚 智 利 哥 伦 比 亚 西 班 牙 坦 桑 尼 亚 联 合 共 和 国 ; (c) 教 廷 观 察 员 : (d) 马 耳 他 骑 士 团 观 察 员 ; (e) 以 下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观 察 员 : 大 赦 国 际 亚 洲 法 律 资 源 中 心 ( 还 代 表 亚 洲 人 权 与 发 展 论 坛 印 度 尼 西 亚 发 展 问 题 国 际 非 政 府 组 织 论 坛 以 及 大 同 协 会 ) 国 际 泛 神 教 联 盟 开 罗 人 权 问 题 研 究 所 ( 还 代 表 法 律 正 义 为 * 理 事 会 观 察 员 国 代 表 一 个 成 员 国 和 多 个 观 察 员 国 发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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