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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 南 市 政 府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四 一 月

2 目 錄 目 錄... I 表 目 錄... IV 圖 目 錄... VI 第 一 章 前 言 與 背 景 前 言 臺 南 市 空 間 特 殊 性 地 理 位 置 氣 候 特 徵 地 形 特 徵 地 質 與 土 壤 水 文 條 件 水 資 源 供 需 土 地 使 用 海 岸 防 護 生 態 資 源 臺 南 市 的 社 會 經 濟 人 口 交 通 農 漁 牧 業 工 商 科 技 業 醫 療 資 源 第 二 章 調 適 願 景 與 目 標 韌 性 城 市 建 構 藍 圖 規 劃 願 景 描 述 關 鍵 領 域 調 適 目 標 第 三 章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推 動 組 織 與 調 適 架 構 推 動 組 織 I

3 3.1.1 組 織 分 工 組 織 運 作 方 式 調 適 計 畫 規 劃 流 程 調 適 計 畫 目 的 規 劃 流 程 臺 南 市 優 先 調 適 關 鍵 領 域 評 估 方 式 與 結 果 綜 合 分 析 第 四 章 氣 候 變 遷 衝 擊 與 挑 戰 臺 南 市 氣 候 變 遷 趨 勢 分 析 溫 度 變 化 趨 勢 降 雨 量 趨 勢 預 測 海 平 面 上 升 趨 勢 預 測 極 端 天 氣 事 件 綜 合 分 析 各 調 適 領 域 衝 擊 與 挑 戰 災 害 領 域 水 資 源 領 域 維 生 基 礎 設 施 領 域 海 岸 領 域 土 地 使 用 領 域 農 業 生 產 及 生 物 多 樣 性 領 域 能 源 供 給 與 產 業 領 域 健 康 領 域 第 五 章 氣 候 變 遷 脆 弱 度 與 調 適 能 力 評 估 氣 候 變 遷 脆 弱 度 評 估 介 紹 脆 弱 度 評 估 說 明 脆 弱 度 評 估 方 法 II

4 5.2 臺 南 市 八 大 領 域 脆 弱 度 評 估 結 果 災 害 領 域 水 資 源 領 域 維 生 基 礎 設 施 領 域 海 岸 領 域 土 地 使 用 領 域 農 業 生 產 及 生 物 多 樣 性 領 域 能 源 供 給 與 產 業 領 域 健 康 領 域 綜 合 分 析 第 六 章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策 略 與 工 作 項 目 擬 定 方 法 與 流 程 各 領 域 調 適 策 略 與 工 作 項 目 災 害 領 域 水 資 源 領 域 維 生 基 礎 設 施 領 域 海 岸 領 域 土 地 使 用 領 域 農 業 生 產 及 生 物 多 樣 性 領 域 能 源 供 給 與 產 業 領 域 健 康 領 域 工 作 項 目 優 先 執 行 評 估 第 七 章 臺 南 市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行 動 計 畫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行 動 計 畫 短 中 長 程 行 動 計 畫 第 八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結 論 建 議 III

5 表 目 錄 表 1-1 臺 南 市 內 主 要 河 川 概 況 表 1-2 臺 南 市 主 要 水 庫 概 況 表 1-3 臺 南 供 水 系 統 現 況 及 各 淨 水 場 水 源 及 供 水 區 域 一 覽 表 表 1-4 臺 南 市 生 活 用 水 量 統 計 表 表 1-5 嘉 南 地 區 農 業 用 水 量 統 計 表 表 1-6 臺 南 市 工 業 用 水 量 統 計 表 表 1-7 臺 南 市 計 畫 區 之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統 計 表 表 1-8 臺 南 市 海 岸 防 護 設 施 現 況 說 明 表 表 1-9 全 國 102 農 林 漁 牧 產 值 前 五 名 表 1-10 臺 南 市 102 農 林 漁 牧 各 項 產 值 及 比 例 表 1-11 臺 南 市 各 區 醫 療 院 所 統 計 表 表 1-12 臺 南 市 醫 事 人 員 統 計 表 1-13 臺 南 市 101 主 要 死 亡 原 因 表 2-1 災 害 領 域 目 標 辦 理 項 目 表 2-2 水 資 源 領 域 目 標 辦 理 項 目 表 3-1 國 家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八 大 領 域 (1/2) 表 3-2 八 大 領 域 主 協 辦 單 位 表 4-1 南 部 地 區 溫 度 變 化 趨 勢 及 推 估 表 表 4-2 南 部 地 區 降 雨 量 變 化 趨 勢 及 推 估 表 表 4-3 台 灣 西 南 海 域 2020 年 至 2039 年 海 平 面 上 升 量 表 4-4 莫 拉 克 風 災 對 臺 南 市 各 行 政 區 造 成 之 損 害 (1/2) 表 4-5 臺 南 市 48 條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表 4-6 土 石 流 警 戒 基 準 值 表 表 4-7 臺 南 市 歷 土 石 流 事 件 表 4-8 缺 水 災 害 風 險 量 化 分 析 表 全 臺 灣 及 臺 南 市 天 然 災 害 現 金 救 助 之 災 害 事 件 及 金 額 ( 單 位 : 千 元 ) IV

6 表 4-10 臺 灣 及 臺 南 市 間 天 然 災 害 現 金 救 助 之 災 害 項 目 及 其 金 額 ( 單 位 : 千 元 ) 表 4-11 本 市 工 業 區 淹 水 紀 錄 表 5-1 脆 弱 度 評 估 結 果 表 5-2 臺 南 市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各 領 域 議 題 及 脆 弱 度 等 級 (1/2) 表 6-1 臺 南 市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策 略 及 工 作 項 目 數 量 表 6-2 各 領 域 新 增 工 作 項 目 表 6-3 第 一 優 先 工 作 項 目 (1/2) 表 6-4 災 害 領 域 - 調 適 議 題 策 略 及 工 作 項 目 (1/6) 表 6-5 水 資 源 領 域 - 調 適 議 題 策 略 及 工 作 項 目 (1/2) 表 6-6 維 生 基 礎 設 施 領 域 - 調 適 議 題 策 略 及 工 作 項 目 (1/3) 表 6-7 海 岸 領 域 - 調 適 議 題 策 略 及 工 作 項 目 (1/2) 表 6-8 土 地 使 用 領 域 - 調 適 議 題 策 略 及 工 作 項 目 (1/2) 表 6-9 農 業 生 產 與 生 物 多 樣 性 領 域 - 調 適 議 題 策 略 及 工 作 項 目 (1/4) 表 6-10 能 源 供 給 與 產 業 領 域 - 調 適 議 題 策 略 及 工 作 項 目 (1/3) 表 6-11 健 康 領 域 - 調 適 議 題 策 略 及 工 作 項 目 (1/3) 表 7-1 短 中 長 程 行 動 計 畫 統 計 表 7-2 八 大 領 域 行 動 計 畫 - 跨 領 域 (1/3) 表 7-3 八 大 領 域 行 動 計 畫 - 災 害 領 域 (1/4) 表 7-4 八 大 領 域 行 動 計 畫 - 水 資 源 領 域 (1/3) 表 7-5 八 大 領 域 行 動 計 畫 - 維 生 基 礎 設 施 領 域 表 7-6 八 大 領 域 行 動 計 畫 - 海 岸 領 域 表 7-7 八 大 領 域 行 動 計 畫 - 土 地 使 用 領 域 表 7-8 八 大 領 域 行 動 計 畫 - 農 業 生 產 與 生 物 多 樣 性 領 域 (1/6) 表 7-9 八 大 領 域 行 動 計 畫 - 能 源 供 給 與 產 業 領 域 (1/3) 表 7-10 八 大 領 域 行 動 計 畫 - 健 康 領 域 (1/5) V

7 圖 目 錄 圖 1-1 臺 南 市 各 行 政 區 分 布 位 置 圖 圖 1-2 臺 南 市 近 十 月 平 均 溫 趨 勢 圖 圖 1-3 臺 南 市 近 十 月 平 均 降 雨 量 趨 勢 圖 圖 1-4 臺 南 市 地 勢 圖 圖 1-5 臺 南 市 土 壤 分 布 圖 圖 1-6 臺 南 市 水 系 圖 圖 1-7 南 部 地 區 各 主 要 水 庫 公 共 及 工 業 用 水 供 需 調 度 示 意 圖 圖 1-8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分 布 圖 1-9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圖 1-10 急 水 溪 口 至 曾 文 溪 口 海 岸 防 護 設 施 位 置 圖 (1/2) 圖 1-11 曾 文 溪 口 至 鹽 水 溪 口 海 岸 防 護 設 施 位 置 圖 圖 1-12 臺 南 市 重 要 濕 地 範 圍 示 意 圖 (1/2) 圖 1-13 臺 南 市 歷 人 口 數 圖 1-14 臺 南 市 0-14 歲 人 口 數 面 量 圖 (102 ) 圖 1-15 臺 南 市 歲 人 口 數 面 量 圖 (102 ) 圖 1-16 臺 南 市 65 歲 以 上 人 口 數 面 量 圖 (102 ) 圖 1-17 臺 南 市 交 通 系 統 圖 圖 1-18 臺 南 市 農 林 漁 牧 產 值 分 析 圖 1-19 臺 南 市 重 要 農 業 發 展 區 圖 圖 1-20 臺 南 市 各 區 醫 療 院 所 分 布 圖 圖 2-1 臺 南 市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研 擬 流 程 圖 2-2 臺 南 市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願 景 圖 2-3 臺 南 市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關 鍵 領 域 目 標 圖 3-1 臺 南 市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計 畫 推 動 小 組 架 構 圖 圖 3-2 臺 南 市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推 動 小 組 運 作 方 式 圖 3-3 歷 次 推 動 小 組 會 議 及 分 組 會 議 時 序 圖 圖 3-4 臺 南 市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計 畫 規 劃 流 程 圖 圖 3-5 關 鍵 領 域 界 作 業 流 程 VI

8 圖 3-6 臺 南 市 關 鍵 領 域 界 定 結 果 圖 4-1 臺 南 測 站 溫 度 距 平 際 變 化 圖 4-2 臺 南 測 站 極 端 氣 溫 統 計 圖 圖 4-3 臺 南 測 站 雨 量 距 平 際 變 化 圖 4-4 臺 南 測 站 雨 量 日 數 相 關 統 計 際 變 化 圖 4-5 影 響 臺 灣 颱 風 ( 進 入 台 灣 附 近 300km 範 圍 內 ) 個 數 統 計 變 化 圖 4-6 極 端 強 降 雨 颱 風 發 生 頻 率 統 計 圖 4-7 臺 南 歷 颱 風 季 雨 量 變 化 圖 4-8 臺 南 市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情 境 設 定 (2020~2039 ) 圖 4-9 臺 南 市 歷 史 易 淹 水 位 置 分 布 圖 4-10 臺 南 市 日 降 雨 量 600mm 淹 水 潛 勢 圖 圖 4-11 臺 南 市 坡 地 災 害 潛 勢 圖 圖 4-12 臺 南 市 土 石 流 風 險 圖 圖 4-13 坡 地 災 害 潛 勢 - 水 庫 堰 壩 圖 4-14 強 降 雨 機 率 - 水 庫 堰 壩 圖 4-15 民 國 120 生 活 用 水 風 險 等 級 圖 圖 4-16 民 國 120 工 業 用 水 風 險 等 級 圖 圖 4-17 嘉 義 及 臺 南 沿 海 地 區 之 脆 弱 度 分 析 結 果 圖 4-18 災 害 潛 勢 與 都 市 發 展 區 套 繪 示 意 圖 圖 4-19 都 市 發 展 位 於 災 害 潛 勢 區 圖 農 業 天 然 災 害 現 金 救 助 分 析 圖 5-1 脆 弱 度 評 估 架 構 圖 圖 5-2 氣 候 變 遷 脆 弱 度 的 工 作 圖 5-3 脆 弱 度 評 估 程 序 圖 5-4 脆 弱 度 程 度 評 估 圖 6-1 臺 南 市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計 畫 體 系 圖 6-2 臺 南 市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策 略 及 工 作 項 目 研 擬 流 程 圖 6-3 工 作 項 目 優 先 順 序 評 估 流 程 VII

9 第 一 章 前 言 與 背 景 1.1 前 言 近 來 隨 著 人 類 活 動 大 量 消 耗 化 石 燃 料 與 森 林 資 源, 打 亂 地 球 自 然 環 境 系 統 之 溫 室 氣 體 循 環 機 制, 伴 隨 而 來 即 是 氣 候 變 遷 的 影 響, 極 端 氣 候 發 生 的 頻 率 與 強 度 愈 趨 激 烈, 範 圍 與 影 響 程 度 也 更 擴 大 氣 候 變 遷 衍 生 的 氣 候 問 題 將 嚴 重 衝 擊 全 球 經 濟 糧 食 供 應 生 態 平 衡 與 區 域 安 全, 依 據 IPCC 評 估 報 告, 溫 室 效 應 將 導 致 三 分 之 一 的 物 種 面 臨 滅 絕, 各 大 洲 都 將 同 受 其 害 無 法 偏 安, 包 括 饑 荒 缺 水 等 現 象, 已 成 為 跨 國 際 跨 區 域 每 個 人 最 切 身 的 議 題 聯 合 國 各 國 政 府 與 非 政 府 組 織 早 已 著 手 研 擬 與 推 動 各 種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減 緩 策 略, 包 括 提 高 能 源 效 率 開 發 新 興 與 再 生 能 源 發 展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技 術 等 策 略 然 而 就 實 行 減 緩 策 略 與 改 善 氣 候 變 遷 效 應 比 對 結 果 可 知, 全 球 暖 化 和 氣 候 變 遷 趨 勢 非 靠 減 少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便 能 立 即 改 善 之 ( 二 氧 化 碳 在 大 氣 殘 存 時 間 為 50~200 ), 後 續 衝 擊 會 持 續 地 影 響 人 類 社 會 運 作 與 發 展 故 如 何 透 過 社 會 與 經 濟 發 展 模 式 改 變, 促 使 人 類 能 夠 適 應 氣 候 變 遷 影 響, 降 低 氣 候 變 遷 衝 擊 程 度, 並 且 在 極 端 氣 候 與 暖 化 效 應 下 謀 求 生 存 生 活 與 發 展 之 調 適 策 略 應 是 與 減 緩 氣 候 變 遷 趨 勢 同 等 重 要 之 工 作 我 國 也 為 因 應 國 際 上 之 調 適 工 作 推 動, 陸 續 完 成 國 家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政 策 綱 領, 從 國 家 整 體 發 展 的 角 度, 訂 定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政 策 願 景 目 標 及 調 適 策 略 同 時, 完 成 地 方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作 業 指 引 即 宣 告 調 適 推 動 工 作 將 由 中 央 發 展 至 地 方 政 府 層 級 之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計 畫, 作 為 地 方 政 府 推 動 永 續 發 展 所 必 然 需 要 擔 負 之 任 務, 爰 此, 臺 南 市 自 民 國 102 正 式 展 開 地 方 調 適 行 動, 以 國 家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政 策 綱 領 為 基 礎, 成 立 地 方 調 適 行 動 推 動 平 台 整 合 地 方 資 源 並 執 行 臺 南 市 面 臨 氣 候 變 遷 議 題 衝 擊 評 估 及 調 適 政 策 研 擬, 期 透 過 跨 處 的 協 調 合 作, 整 合 並 監 督 各 項 任 務 的 執 行, 才 能 有 效 降 低 臺 南 市 遭 受 氣 候 變 遷 衝 擊 程 度, 避 免 更 多 的 災 害 發 生 1-1

10 第 一 章 前 言 與 背 景 1.2 臺 南 市 空 間 特 殊 性 地 理 位 置 臺 南 市 北 以 八 掌 溪 與 嘉 義 縣 為 鄰, 南 至 二 仁 溪, 東 連 烏 山 嶺, 與 高 雄 市 為 界, 西 鄰 臺 灣 海 峽, 全 市 總 面 積 約 為 2,192 平 方 公 里, 幅 員 遼 闊, 占 全 國 土 地 總 面 積 6%, 位 於 臺 灣 最 大 平 原 嘉 南 平 原 之 中 心, 四 鄰 疆 界 依 山 傍 海, 東 臨 中 央 山 脈 的 前 山 地 帶, 地 勢 高 聳, 主 要 為 山 坡 地 區, 計 82,105 公 頃, 占 全 市 面 積 37%; 西 半 部 為 嘉 南 平 原, 占 全 市 面 積 近 三 分 之 二 2009 行 政 院 審 議 通 過 臺 南 縣 市 合 併 改 制 直 轄 市 案, 並 於 月 25 日 改 制 為 直 轄 市, 原 臺 南 縣 市 整 併 升 格 後 共 計 37 區 755 里, 行 政 區 域 範 圍 幅 員 完 整, 呈 近 正 六 角 形, 如 圖 1-1 所 示 資 料 來 源 : 臺 南 市 災 害 防 救 深 耕 計 畫, 民 國 100 圖 1-1 臺 南 市 各 行 政 區 分 布 位 置 圖 1-2

11 一 月 二 月 三 月 四 月 五 月 六 月 七 月 八 月 九 月 十 月 十 一 月 十 二 月 雨 量 ( 毫 米 ) 一 月 二 月 三 月 四 月 五 月 六 月 七 月 八 月 九 月 十 月 十 一 月 十 二 月 溫 度 ( ) 臺 南 市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計 畫 氣 候 特 徵 本 市 全 境 位 於 北 回 歸 線 之 南, 屬 副 熱 帶 季 風 氣 候, 沿 海 地 區 地 勢 平 坦, 受 海 洋 及 驟 雨 影 響, 頗 為 適 宜, 惟 多 風, 每 逢 颱 風 季 節 低 窪 地 區 易 於 積 水 一 氣 溫 本 市 近 十 年 平 均 溫 度 24.6, 一 般 每 年 五 月 氣 溫 開 始 上 升, 七 八 月 最 熱, 十 月 又 開 始 降 溫, 氣 溫 變 化 趨 勢 如 圖 1-2 二 雨 量 本 市 降 雨 量 分 布 不 均, 降 雨 主 要 集 中 於 夏 季, 雨 量 之 分 布 山 區 多 於 平 原 近 十 年 平 均 降 雨 量 為 1,891.92mm, 年 平 均 降 雨 日 數 85.5 日, 五 至 九 月 為 雨 季, 十 月 至 翌 年 四 月 為 旱 季, 雨 量 變 化 趨 勢 如 圖 月 平 均 溫 度 0 資 料 來 源 : 中 央 氣 象 氣 候 統 計 ( ) 圖 1-2 臺 南 市 近 十 月 平 均 溫 趨 勢 圖 月 平 均 降 雨 量 0 資 料 來 源 : 中 央 氣 象 氣 候 統 計 ( ) 圖 1-3 臺 南 市 近 十 月 平 均 降 雨 量 趨 勢 圖 1-3

12 第 一 章 前 言 與 背 景 地 形 特 徵 本 市 位 於 臺 灣 最 大 平 原 嘉 南 平 原 內, 地 勢 平 坦, 由 東 向 西 略 呈 緩 斜, 地 形 最 高 點 為 位 於 東 側 楠 西 區 與 南 化 區 處, 高 程 約 為 1,233 公 尺, 整 體 而 言 本 市 有 三 分 之 二 的 區 域 高 程 在 100 公 尺 以 下, 僅 有 白 河 東 山 六 甲 楠 西 大 內 玉 井 南 化 山 上 新 化 左 鎮 關 廟 龍 崎 等 區 轄 內 有 超 過 海 拔 100 公 尺 的 山 坡 地, 其 中 又 以 白 河 東 山 楠 西 南 化 等 區 內 山 坡 地 坡 度 較 陡, 較 易 有 坡 地 災 害 發 生 的 可 能 一 地 形 本 市 地 形 大 致 可 概 分 為 三 區, 包 括 (1) 東 邊 山 區 : 屬 阿 里 山 山 脈 ;(2) 山 麓 丘 陵 : 以 曾 文 溪 為 界, 北 為 嘉 義 丘 陵, 南 為 新 化 丘 陵 ;(3) 西 部 平 野 : 即 嘉 南 平 原 二 地 勢 本 市 地 勢 東 高 西 低, 標 高 介 於 0~1,241 公 尺 間, 如 圖 1-4 所 示 全 境 幾 乎 都 在 標 高 1,000 公 尺 以 下, 西 邊 沿 海 以 農 田 及 漁 塭 為 主, 地 勢 低 平 ; 往 東 大 約 以 烏 山 頭 水 庫 為 界 逐 漸 升 高, 為 低 海 拔 丘 陵 與 山 區, 至 楠 西 區 山 區 為 阿 里 山 山 脈 南 段 餘 脈 資 料 來 源 : 都 市 防 洪 示 範 區 之 研 究 - 以 臺 南 市 為 例,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水 利 規 劃 試 驗 所, 民 國 月 圖 1-4 臺 南 市 地 勢 圖 1-4

13 1.2.4 地 質 與 土 壤 一 地 質 臺 南 市 之 地 層 以 新 第 三 紀 碎 屑 狀 沈 積 岩 為 主, 多 屬 淺 海 相 至 濱 海 相 的 沈 積 環 境, 所 含 的 化 學 性 或 生 物 性 沈 積 岩 不 多, 僅 有 不 規 則 的 石 灰 岩 體 部 夾 在 不 同 的 層 位 中 所 有 沈 積 岩 地 層 序 自 中 新 世 - 上 新 世 - 更 新 世 大 致 為 連 續 沈 積, 除 小 間 斷 外 缺 少 明 顯 的 地 層 或 構 造 間 斷 臺 南 市 濱 海 地 區 之 地 質 屬 於 臺 南 層 之 沖 積, 此 層 主 要 分 布 在 臺 南 台 地 之 中, 且 向 東 延 伸 到 新 化 及 關 廟 本 地 由 粉 沙 粘 土 砂 及 壤 土 所 成, 層 厚 在 16~36 公 尺 間, 部 分 砂 層 中 具 交 錯 層, 且 地 層 中 發 現 有 豐 富 的 有 孔 蟲 具 貝 類 化 石, 是 混 合 沈 積 的 產 物, 包 括 有 潟 湖 河 口 灣 淺 海 乃 至 風 成 各 相 沈 積 二 土 壤 臺 南 市 土 壤 分 布 分 為 兩 種, 包 括 低 地 區 及 低 台 地 區, 分 述 如 下 : ( 一 ) 低 地 區 西 至 臺 灣 海 峽 北 至 八 掌 溪 東 至 新 營 南 至 原 台 南 市 為 範 圍 大 部 份 海 拔 在 5 公 尺 以 下, 小 部 份 為 5~10 公 尺, 皆 為 石 灰 性 沖 積 土 ; 另 外 部 份 急 水 溪 將 軍 溪 鹽 水 溪 下 游 因 地 勢 低, 大 部 份 土 地 鹽 分 高 質 地 細 ( 二 ) 低 台 地 區 曾 文 溪 以 北 為 範 圍, 為 臺 灣 黏 土 非 石 灰 性 及 含 石 灰 結 核 沖 積 土 台 灣 黏 土 以 新 化 區 善 化 區 及 大 潭 一 帶 較 多 ; 非 石 灰 性 沖 積 土 以 後 壁 區 的 茄 苳 隆 田 六 甲 區 官 田 區 原 臺 南 市 及 沙 崙 台 地 居 多, 呈 黃 棕 色 至 黃 紅 色 ; 含 石 灰 結 核 沖 積 土 則 以 仁 德 至 關 廟 一 帶 分 布 較 多, 為 粗 質 黃 棕 色 老 沖 積 土 及 灰 色 中 細 質 土 壤 土 壤 分 布 情 形 如 圖 1-5 所 示 1-5

14 第 一 章 前 言 與 背 景 資 料 來 源 : 都 市 防 洪 示 範 區 之 研 究 - 以 臺 南 市 為 例,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水 利 規 劃 試 驗 所, 民 國 月 圖 1-5 臺 南 市 土 壤 分 布 圖 水 文 條 件 一 地 面 水 ( 一 ) 水 系 臺 南 市 境 內 主 要 河 川 為 八 掌 溪 急 水 溪 曾 文 溪 鹽 水 溪 二 仁 溪 等 ( 如 ), 發 源 於 該 地 區 東 部 的 山 地, 向 西 流 入 臺 灣 海 峽, 流 域 面 積 以 曾 文 溪 1, 平 方 公 里 為 最 大, 長 度 亦 以 曾 文 溪 公 里 為 最 長 另 有 鹿 耳 門 溪 竹 溪 柴 頭 港 溪 鹽 水 溪 排 水 幹 路 等 天 然 排 水 幹 線 及 臺 南 運 河 等, 全 市 水 系 如 表 1-1 所 示 區 域 境 內 之 河 川 有 一 共 同 特 性, 即 逕 流 量 豐 沛, 但 分 布 不 均 勻, 豐 枯 水 期 流 量 相 差 甚 大, 逕 流 量 有 90% 以 上 集 中 於 五 至 十 月 的 豐 水 期, 因 中 上 游 段 位 其 他 縣 市 之 山 區, 河 中 坡 陡 流 急, 逕 流 洩 入 海, 十 一 月 至 翌 四 月 之 枯 水 期 往 往 無 法 充 分 利 用 其 水 資 源, 產 生 缺 水 現 象 1-6

15 表 1-1 臺 南 市 內 主 要 河 川 概 況 主 要 河 川 八 掌 溪 急 水 溪 曾 文 溪 鹽 水 溪 二 仁 溪 龍 崎 區 大 阿 里 山 奮 阿 里 山 關 子 嶺 阿 里 山 山 脈 高 雄 市 內 門 區 發 源 地 坑 尾 中 央 起 湖 附 近 之 水 山 木 柵 村 山 豬 湖 山 脈 南 部 入 海 口 主 要 支 流 嘉 義 縣 新 塭 鄉 赤 蘭 溪 頭 前 溪 臺 南 市 王 爺 港 六 重 溪 龜 重 溪 臺 南 市 七 股 後 堀 溪 菜 寮 溪 官 田 溪 臺 南 市 安 平 那 拔 林 溪 高 雄 市 茄 萣 區 松 仔 腳 溪 牛 稠 埔 溪 主 流 長 度 km 65 km km km km 河 床 平 均 1/42 1/118 1/200 1/295 1/786 坡 降 流 域 面 積 474.7km 2 379,474.7km 2 1, km 2 km km 2 資 料 來 源 : 都 市 防 洪 示 範 區 之 研 究 - 以 臺 南 市 為 例,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水 利 規 劃 試 驗 所, 民 國 月 德 元 埤 水 庫 資 料 來 源 : 臺 南 市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民 國 100 圖 1-6 臺 南 市 水 系 圖 1-7

16 第 一 章 前 言 與 背 景 ( 二 ) 水 庫 為 調 節 豐 枯 水 期 的 流 量 差 距 並 充 分 利 用 水 資 源, 臺 南 境 內 興 建 包 括 曾 文 烏 山 頭 白 河 南 化 尖 山 埤 德 元 埤 鹿 寮 虎 頭 埤 及 鏡 面 等 多 個 水 庫 ( 圖 1-6), 並 分 屬 台 糖 公 司 嘉 南 農 田 水 利 會 南 區 水 資 源 與 自 來 水 公 司 所 管 轄, 本 市 主 要 水 庫 概 況 如 表 1-2 本 市 境 內 雖 坐 擁 多 個 水 庫, 但 在 時 間 歷 練 及 八 八 風 災 等 極 端 氣 候 之 影 響 泥 沙 淤 積 嚴 重, 多 數 水 庫 有 效 容 量 已 明 顯 低 於 原 先 設 計 之 水 庫 容 量 表 1-2 臺 南 市 主 要 水 庫 概 況 主 要 水 庫 曾 文 水 庫 烏 山 頭 水 庫 白 河 水 庫 南 化 水 庫 水 源 位 置 功 能 效 益 曾 文 溪 嘉 義 縣 大 埔 鄉 1. 灌 溉 2. 給 水 3. 發 電 4. 防 洪 5. 觀 光 曾 文 溪 支 流 官 田 溪 曾 文 溪 ( 越 域 引 水 ) 臺 南 市 六 甲 區 官 田 區 1. 灌 溉 2. 給 水 3. 觀 光 急 水 溪 支 流 白 水 溪 臺 南 市 白 河 區 1. 灌 溉 2. 給 水 3. 防 洪 4. 觀 光 曾 文 溪 支 流 後 堀 溪 高 屏 溪 支 流 旗 山 溪 ( 越 域 引 水 ) 臺 南 市 南 化 區 公 共 給 水 集 水 區 面 積 481 平 方 公 里 58 平 方 公 里 平 方 公 里 104 平 方 公 里 滿 水 位 面 積 17.1 平 方 公 里 9.0 平 方 公 里 1.97 平 方 公 里 5.37 平 方 公 里 滿 水 位 標 高 227 公 尺 公 尺 109 公 尺 180 公 尺 總 容 量 7 億 1,270 萬 立 1 億 5,416 萬 立 2,509 萬 1 億 5,800 萬 立 方 公 尺 方 公 尺 立 方 公 尺 方 公 尺 有 效 容 量 4 億 7,330 萬 立 7,982 萬 立 方 公 691 萬 立 9,943 萬 立 方 公 方 公 尺 尺 方 公 尺 尺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地 層 下 陷 防 治 服 務 團,2012;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南 區 水 資 源,

17 二 地 下 水 臺 南 市 屬 於 臺 灣 九 大 地 下 水 分 區 中 之 嘉 南 平 原 區, 平 原 範 圍 內 雖 有 急 水 溪 曾 文 溪 鹽 水 溪 及 阿 公 店 等 流 經 其 間, 但 因 地 下 水 含 水 層 含 水 性 較 差, 故 出 水 量 不 豐 於 平 水, 臺 南 地 區 地 下 水 補 助 量 約 為 3.80 億 噸 且 近 來 因 鑿 取 有 限 之 地 下 水 源 使 用, 造 成 地 下 水 利 用 量 為 補 注 量 的 2.9 倍 故 後 壁 鹽 水 新 營 柳 營 六 甲 下 營 學 甲 北 門 麻 豆 官 田 善 化 安 定 新 市 仁 德 新 化 永 康 歸 仁 佳 里 等 行 政 區 已 列 為 地 下 水 管 制 區 本 地 區 地 下 水 之 導 電 度 值 甚 鉅, 東 自 新 營 西 至 整 個 沿 海 均 屬 高 鹽 分 範 圍, 其 中 七 股 西 港 等 地 含 鹽 尤 高, 已 達 不 適 飲 用 及 農 作 使 用 的 程 度 ; 另 鐵 錳 含 量 亦 偏 高, 多 不 符 合 自 來 水 水 質 標 準 ; 臺 南 地 區 之 地 下 水 中 普 遍 含 砷, 且 多 分 布 於 沿 海 鄉 鎮, 已 不 符 合 自 來 水 水 質 標 準 水 資 源 供 需 一 供 水 概 況 圖 1-7 為 臺 南 地 區 供 水 系 統 示 意 圖, 本 區 自 來 水 給 水 系 統 屬 台 灣 自 來 水 公 司 第 六 區 管 理 處 管 理, 臺 南 地 區 供 水 主 要 由 曾 文 水 庫 經 由 楠 玉 給 水 廠 及 烏 山 頭 水 庫 經 由 烏 山 頭 給 水 廠 潭 頂 給 水 廠 及 南 化 水 庫 經 由 南 化 給 水 廠 來 供 應, 現 況 供 水 能 力 為 94 萬 噸 / 日, 平 均 每 日 出 水 量 為 90 萬 噸 / 日 各 淨 水 場 設 計 出 水 能 力 及 供 水 區 域 整 理 如 表 1-3 所 示 1-9

18 第 一 章 前 言 與 背 景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南 區 水 資 源, 民 國 103 圖 1-7 南 部 地 區 各 主 要 水 庫 公 共 及 工 業 用 水 供 需 調 度 示 意 圖 淨 水 場 表 1-3 臺 南 供 水 系 統 現 況 及 各 淨 水 場 水 源 及 供 水 區 域 一 覽 表 水 源 設 計 出 ( 輸 ) 水 能 力 ( 萬 CMD) 白 河 白 河 水 庫 0.7 白 河 區 烏 山 頭 水 庫 之 竹 仔 坑 烏 山 抽 水 站 抽 取 烏 山 頭 水 24 頭 庫 水 潭 頂 玉 峰 攔 河 堰 攔 取 曾 文 溪 溪 水 至 山 上 淨 水 廠 後 引 水 ; 曾 文 水 庫 放 水 至 烏 山 頭 水 庫 經 嘉 南 大 圳 南 幹 線 重 力 引 入 18 山 上 曾 文 溪 4.5 南 化 南 化 水 庫 供 水 區 域 臺 南 市 七 股 區 佳 里 區 西 港 區 麻 豆 區 官 田 區 大 內 區 安 定 區 安 南 區 以 及 嘉 義 縣 等 地 區 善 化 區 安 定 區 西 港 區 新 市 區 新 化 區 永 康 區 北 區 中 西 區 東 區 仁 德 區 歸 仁 區 並 不 直 接 供 水, 將 水 送 至 潭 頂 淨 水 場 後 再 供 應 善 化 區 山 上 區 安 定 區 新 市 區 安 南 區 安 平 區 南 區 北 區 中 西 區 東 區 永 康 區 新 化 區 仁 德 區 歸 仁 區 關 廟 區 龍 崎 區 左 鎮 區 南 化 區 鏡 面 鏡 面 水 庫 0.45 南 化 區 左 鎮 區 內 門 區 楠 玉 曾 文 水 庫 0.87 楠 西 區 玉 井 區 合 計 不 含 山 上 淨 水 場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南 區 水 資 源, 民 國 103

19 二 水 資 源 利 用 概 況 ( 一 ) 生 活 用 水 臺 南 市 生 活 用 水 量 以 自 來 水 系 統 供 應 為 主, 用 水 總 量 達 2.3 億 立 方 公 尺, 近 自 來 水 系 統 供 水 比 例 已 達 99%, 詳 表 1-4 所 示 ( 二 ) 農 業 用 水 嘉 南 地 區 農 業 用 水 包 括 灌 溉 用 水 養 殖 用 水 及 畜 牧 用 水 等, 各 地 區 之 灌 溉 用 水 有 逐 成 長 趨 勢, 近 農 業 用 水 總 量 約 11.9 億 立 方 公 尺, 其 中 以 灌 溉 用 水 所 佔 比 例 最 高, 養 殖 用 水 次 之, 蓄 牧 用 水 最 少, 詳 表 1-5 所 示 ( 二 ) 工 業 用 水 臺 南 市 因 部 分 工 業 用 戶 用 水 係 引 自 烏 山 頭 水 庫 嘉 南 大 圳, 故 自 行 取 水 比 例 較 高, 近 受 高 科 技 產 業 發 展, 自 來 水 系 統 供 水 比 例 有 逐 增 加 趨 勢, 供 水 量 逐 成 長 至 1.9 億 立 方 公 尺, 詳 表 1-6 所 示 度 供 水 量 ( 百 萬 立 方 公 尺 ) 自 來 水 系 統 表 1-4 臺 南 市 生 活 用 水 量 統 計 表 佔 生 活 用 水 百 分 比 取 水 量 ( 百 萬 立 方 公 尺 ) 自 行 取 水 佔 生 活 用 水 百 分 比 生 活 用 水 總 量 ( 百 萬 立 方 公 尺 ) % % % % % % % % % % 資 料 來 源 : 台 灣 地 區 生 活 用 水 量 統 計 報 告,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20 第 一 章 前 言 與 背 景 度 供 水 量 ( 百 萬 立 方 公 尺 ) 表 1-5 嘉 南 地 區 農 業 用 水 量 統 計 表 灌 溉 用 水 養 殖 用 水 畜 牧 用 水 地 面 水 地 下 水 其 他 合 計 佔 灌 溉 用 水 百 分 比 供 水 量 佔 灌 溉 用 水 百 分 比 供 水 量 ( 百 萬 立 方 公 尺 ) 佔 灌 溉 用 水 百 分 比 供 水 量 ( 百 萬 立 方 公 尺 ) 佔 灌 溉 用 水 百 分 比 取 水 量 ( 百 萬 立 方 公 尺 ) 佔 農 業 用 水 百 分 比 取 水 量 ( 百 萬 立 方 公 尺 ) 佔 農 業 用 水 百 分 比 農 業 用 水 總 量 ( 百 萬 立 方 公 尺 ) % % % % % % 1, % % % % % % 1, % % % % % % 1, % % % % % % 1, % % % % % % 1, 資 料 來 源 : 台 灣 地 區 農 業 用 水 量 統 計 報 告, 經 濟 部 水 利 署,2009 表 1-6 臺 南 市 工 業 用 水 量 統 計 表 度 自 來 水 系 統 自 行 取 水 工 業 用 水 總 量 供 水 量 佔 工 業 用 水 取 水 量 佔 工 業 用 水 ( 百 萬 立 方 公 尺 ) ( 百 萬 立 方 公 尺 ) 百 分 比 ( 百 萬 立 方 公 尺 ) 百 分 比 % % % % % % % % % % 資 料 來 源 : 台 灣 地 區 工 業 用 水 量 統 計 報 告,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21 1.2.7 土 地 使 用 本 市 都 市 計 畫 區 總 面 積 約 km 2, 占 全 市 面 積 約 %, 都 市 計 畫 區 人 口 比 例 達 %, 人 口 相 對 集 中 於 都 市 計 畫 區 內 其 中 都 市 發 展 地 區 之 住 宅 區 面 積 公 頃, 占 都 市 計 畫 土 地 %, 其 中 最 多 者 為 安 南 區, 最 少 者 為 虎 頭 埤 特 定 區 ; 商 業 區 公 頃, 其 中 最 多 者 為 中 西 區 ; 工 業 區 公 頃, 以 安 南 區 永 康 仁 德 新 營 南 科 等 都 市 計 畫 地 區 之 工 業 區 劃 設 最 多 ; 行 政 區 公 頃 ; 文 教 區 公 頃 ;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約 10, 公 頃 ; 特 定 專 用 區 1, 公 頃 ( 如 表 1-7 及 圖 1-8 所 示 ) 非 都 市 土 地 之 面 積 達 km 2, 占 全 市 面 積 約 76.02%, 其 中 一 般 農 業 區 面 積 40, 公 頃, 占 非 都 市 計 畫 土 地 %; 特 定 農 業 區 40, 公 頃 ; 鄉 村 區 3, 公 頃 ; 工 業 區 約 1, 公 頃 ; 森 林 區 13, 公 頃 ; 山 坡 地 保 育 區 35, 公 頃 ; 風 景 區 1, 公 頃 ( 如 表 1-7 及 圖 1-9 所 示 ) 表 1-7 臺 南 市 計 畫 區 之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統 計 表 都 市 計 畫 區 內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百 分 比 面 積 百 分 比 使 用 分 區 ( 公 頃 ) (%) ( 公 頃 ) (%) 住 宅 區 8, 一 般 農 業 區 40, 商 業 區 特 定 農 業 區 40, 工 業 區 3, 鄉 村 區 3, 行 政 區 工 業 區 1, 文 教 區 森 林 區 13,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10, 山 坡 地 保 育 區 35, 特 定 專 用 區 1, 風 景 區 1, 其 他 國 家 公 園 區 0 0 農 業 區 16, 其 他 10, 保 護 區 7, 小 計 147, 風 景 區 未 規 劃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19, 河 川 區 3, 其 他 合 計 52, 合 計 166, 資 料 來 源 : 擬 定 臺 南 市 區 域 計 畫,2013

22 第 一 章 前 言 與 背 景 風 景 區 0.00% 保 護 區 13.72% 河 川 區 其 他 5.83% 1.21% 農 業 區 31.79% 其 他 0.92% 住 宅 區 15.62% 商 業 區 1.56% 工 業 區 7.07% 行 政 區 0.03% 文 教 區 0.39%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19.71% 特 定 專 用 區 2.15% 資 料 來 源 : 擬 定 臺 南 市 區 域 計 畫,2013 圖 1-8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分 布 國 家 公 園 區 0.00% 風 景 區 0.63% 其 他 6.27% 山 坡 地 保 育 區 21.02% 未 規 劃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11.76% 森 林 區 8.26% 特 定 農 業 區 24.42% 一 般 農 業 區 24.58% 工 業 區 0.71% 資 料 來 源 : 擬 定 臺 南 市 區 域 計 畫,2013 圖 1-9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鄉 村 區 2.35% 1-14

23 1.2.8 海 岸 防 護 一 臺 南 市 海 岸 防 護 設 施 現 況 經 參 考 臺 南 海 岸 復 育 規 劃 ( 急 水 溪 至 曾 文 溪 口 ) 青 草 崙 海 岸 復 育 試 驗 研 究 四 草 海 岸 復 育 試 驗 研 究 與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周 邊 沙 洲 潟 湖 地 景 變 遷 及 復 育 防 災 策 略 成 果 報 告 等 報 告, 將 臺 南 地 區 海 岸 自 北 向 南 分 為 北 門 將 軍 七 股 曾 文 溪 北 側 曾 文 溪 南 側 青 草 崙 四 草 等 區 域 分 別 說 明, 詳 如 表 1-8 所 示 各 區 海 岸 防 護 設 施 位 置 如 圖 1-10 及 圖 1-11 所 示 ( 一 ) 北 門 海 岸 北 門 海 岸 概 分 為 北 側 之 北 門 海 埔 地 海 岸 王 爺 港 沙 洲 北 段 及 王 爺 港 沙 洲 南 段 北 門 海 埔 地 北 段 位 於 急 水 溪 出 海 口 南 岸, 其 沿 岸 具 防 風 林 分 布, 海 岸 尚 穩 定 本 區 中 段 海 岸 侵 蝕 嚴 重, 防 風 林 已 逐 漸 毀 損 消 失 南 段 部 分 為 北 門 海 埔 地 與 王 爺 港 沙 洲 北 段 分 離 處, 其 海 埔 地 外 圍 海 堤 安 定, 沙 洲 上 有 部 編 籬 定 砂 工 法 佈 置 王 爺 港 沙 洲 最 南 端 設 置 有 將 軍 溪 出 海 口 之 北 導 流 堤, 此 沙 洲 尾 端 亦 有 向 潟 湖 側 延 伸 之 趨 勢 ( 二 ) 將 軍 海 岸 將 軍 海 岸 區 北 起 將 軍 溪 出 海 口, 南 迄 青 山 漁 港 之 西 南 航 道, 將 軍 漁 港 北 側 淤 積, 將 軍 漁 港 南 防 波 堤 至 西 南 航 道 北 防 波 堤 之 間 則 侵 蝕 嚴 重, 雖 有 突 堤 群 進 行 海 岸 保 護, 但 無 漂 沙 補 注 ( 三 ) 七 股 海 岸 七 股 海 岸 區 北 起 青 山 漁 港 西 南 航 道, 南 至 頂 頭 額 沙 洲 北 側, 包 含 青 山 港 沙 洲 與 網 子 寮 沙 洲, 青 山 港 沙 洲 中 段 有 編 籬 填 砂 工 程 網 子 寮 沙 洲 亦 曾 進 行 編 籬 填 砂 工 程, 惟 網 子 寮 沙 洲 於 海 側 部 分 之 沙 灘 侵 蝕 亦 嚴 重, 不 利 防 風 林 之 成 長 1-15

24 第 一 章 前 言 與 背 景 ( 四 ) 曾 文 溪 口 北 側 海 岸 曾 文 海 岸 區 北 起 頂 頭 額 沙 洲, 南 迄 本 計 畫 區 南 側 之 曾 文 溪 口 離 岸 沙 洲, 包 含 新 浮 崙 沙 洲, 本 區 海 岸 為 臺 南 市 曾 文 溪 口 北 岸 黑 面 琵 鷺 動 物 保 護 區, 屬 於 濕 地 型 態 第 六 河 川 自 民 國 87 起 陸 續 於 頂 頭 額 沙 洲 西 側 興 建 11 座 離 岸 堤, 此 區 海 岸 尚 屬 穩 定 狀 態, 僅 曾 文 溪 口 離 岸 沙 洲 大 多 已 消 失, 因 位 於 保 護 區 內, 目 前 建 議 讓 此 區 自 然 演 替, 避 免 採 取 工 程 防 護 措 施 ( 五 ) 曾 文 溪 南 側 青 草 崙 海 岸 青 草 崙 海 岸 北 至 曾 文 溪 口, 南 至 鹿 耳 門 排 水 口, 長 約 5 公 里, 臺 南 城 西 濱 海 沙 洲 亦 位 於 此 近 來 已 於 海 岸 種 植 木 麻 黃 防 風 林, 以 及 興 建 混 凝 土 陡 坡 面 海 堤 以 及 卵 石 緩 坡 面 海 堤 三 項 工 程 來 保 護 海 岸, 由 於 混 凝 土 海 堤 前 面 沙 灘 早 已 遭 侵 蝕, 故 海 堤 仍 會 因 颱 風 受 破 壞 造 成 堤 趾 塊 石 滑 動, 但 大 致 上 保 護 狀 況 仍 屬 良 好, 暫 時 沒 有 安 全 性 的 顧 慮 ( 六 ) 四 草 海 岸 四 草 海 岸 北 至 鹿 耳 門 排 水 口, 南 至 鹽 水 溪 口, 長 約 4 公 里 此 海 岸 已 於 98 劃 入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範 圍 內 海 岸 保 護 形 式 由 北 而 南 分 成 北 中 南 三 段, 北 段 為 混 合 林 與 自 然 沙 丘, 中 段 為 土 堤 及 混 凝 土 海 堤, 南 段 有 砌 磚 土 堤 及 混 凝 土 海 堤 整 體 而 言, 四 草 海 岸 段 近 二 十 來 河 川 砂 源 供 應 已 少, 岸 線 侵 淤 變 化 主 要 受 海 象 條 件 以 及 興 築 導 流 堤 之 影 響, 呈 北 段 沙 灘 成 長 南 段 沙 灘 侵 蝕 之 趨 勢, 並 呈 現 季 節 性 消 長 二 臺 南 市 海 岸 防 護 計 畫 由 於 西 海 岸 沙 源 減 少 海 岸 受 侵 蝕 沙 洲 退 縮, 導 致 沙 土 流 入 北 門 七 股 潟 湖 區, 造 成 潟 湖 陸 化 淤 積 嚴 重, 逐 漸 喪 失 防 潮 滯 洪 功 能, 並 危 及 濱 海 生 態 系 統 的 運 作, 因 此 為 儘 速 保 護 沿 海 潟 湖 1-16

25 沙 洲 防 止 暴 潮 入 侵 海 水 倒 灌, 並 維 持 濕 地 生 物 多 樣 性, 相 關 單 位 已 研 擬 了 復 育 工 程, 包 含 : 離 岸 潛 堤 配 合 人 工 養 灘 及 人 工 沙 丘 ( 地 工 沙 管 ), 編 籬 抽 沙 回 填 海 事 固 袋 及 表 面 定 沙 等 工 法, 目 的 為 利 用 人 工 養 灘 方 式 減 緩 沙 洲 侵 蝕 退 縮 速 度, 以 編 籬 定 沙 工 法 防 止 沙 源 流 失, 防 護 工 程 可 以 減 少 波 浪 侵 襲 海 岸, 期 能 延 續 海 岸 生 命 資 料 來 源 : 臺 南 海 岸 復 育 規 劃 ( 急 水 溪 至 曾 文 溪 口 ), 水 利 規 劃 試 驗 所,2012 圖 1-10 急 水 溪 口 至 曾 文 溪 口 海 岸 防 護 設 施 位 置 圖 (1/2) 1-17

26 第 一 章 前 言 與 背 景 資 料 來 源 : 臺 南 海 岸 復 育 規 劃 ( 急 水 溪 至 曾 文 溪 口 ), 水 利 規 劃 試 驗 所,2012 圖 1-10 急 水 溪 口 至 曾 文 溪 口 海 岸 防 護 設 施 位 置 圖 (2/2) 1-18

27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六 河 川,2012 圖 1-11 曾 文 溪 口 至 鹽 水 溪 口 海 岸 防 護 設 施 位 置 圖 三 海 岸 復 育 規 劃 臺 灣 西 部 雲 嘉 南 海 岸 地 區 近 年 來 由 於 大 環 境 變 遷, 海 埔 地 開 發 及 河 川 上 游 之 整 治 影 響, 使 得 海 岸 線 變 遷 迅 速 水 利 規 劃 試 驗 所 於 民 國 96 年 完 成 臺 南 海 岸 復 育 規 劃 ( 急 水 溪 至 曾 文 溪 口 ) 計 畫, 在 兼 顧 安 全 生 態 景 觀 及 國 土 復 育 的 目 標 下, 經 整 體 性 分 析 評 估 後, 以 各 海 岸 特 性 劃 定 分 區, 並 規 劃 各 分 區 海 域 防 護 方 案 ( 海 堤 離 岸 堤 或 柔 性 工 法 )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於 民 國 100 完 成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周 邊 沙 洲 潟 湖 地 景 變 遷 及 復 育 防 災 策 略 成 果 報 告, 研 擬 沙 洲 復 育 及 經 營 管 理 之 策 略, 可 為 未 來 海 岸 環 境 改 善 之 參 考 本 計 畫 針 對 海 岸 結 構 物 之 規 劃 原 則 包 含 : 離 岸 型 海 岸 結 構 物 儘 量 潛 沒 於 海 面 下 並 遠 離 海 岸 離 岸 潛 堤 盡 量 以 柔 性 結 構 為 主 及 配 合 海 岸 構 造 物 進 行 人 工 養 灘 等, 以 減 緩 沙 洲 退 縮 的 速 度, 延 續 沿 岸 生 態 的 多 樣 性, 提 供 具 親 水 性 的 海 岸 環 境 1-19

28 第 一 章 前 言 與 背 景 表 1-8 臺 南 市 海 岸 防 護 設 施 現 況 說 明 表 資 料 來 源 : 都 市 防 洪 示 範 區 之 研 究 - 以 臺 南 市 為 例,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水 利 規 劃 試 驗 所, 民 國 月 1-20

29 1.2.9 生 態 資 源 臺 南 市 丘 陵 平 原 區 域 之 土 地 利 用 率 較 高, 開 發 密 集, 自 然 環 境 破 壞 大, 以 致 較 重 要 之 生 態 資 源 均 位 於 濱 海, 故 近 生 態 保 育 措 施 偏 向 濱 海 範 圍 之 濕 地 保 育 區 經 營 復 育, 茲 將 計 畫 區 生 態 資 源 概 況 區 分 為 植 物 內 陸 生 物 及 濱 海 生 物 ( 主 要 為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 等 三 大 方 面 進 行 說 明 一 植 物 生 態 概 況 臺 南 市 主 要 為 標 高 300 公 尺 以 下 之 平 原 和 丘 陵 地, 故 本 地 植 物 無 論 水 平 或 垂 直 的 分 布, 均 以 亞 熱 帶 或 熱 帶 植 物 為 主, 較 少 寒 帶 植 物 的 分 布, 臺 南 地 區 植 物 依 地 理 環 境 可 分 為 濱 海 植 物 平 野 植 物 山 野 植 物 等 三 類 二 內 陸 生 物 生 態 概 況 由 於 臺 南 市 幅 員 遼 闊 範 圍 廣 大, 以 往 的 生 態 資 料 多 為 小 區 域 之 調 查 結 果, 全 區 生 態 調 查 資 料 較 為 缺 乏 水 利 署 民 國 95 完 成 曾 文 溪 河 川 情 勢 調 查, 調 查 範 圍 包 含 曾 文 溪 主 流 及 其 上 游 官 田 溪 菜 寮 溪 後 堀 溪 流 域, 涵 括 臺 南 市 之 地 理 位 置 中 心 及 東 部 山 區, 故 以 其 調 查 成 果 代 表 計 畫 區 之 內 陸 生 物 生 態 概 況, 並 做 為 未 來 河 川 整 治 環 境 營 造 時 對 生 態 衝 擊 與 保 育 措 施 擬 定 等 之 參 據 三 濱 海 生 物 生 態 概 況 現 有 國 際 級 濕 地 2 處 ( 曾 文 溪 口 濕 地 3, 公 頃 四 草 濕 地 公 頃 ), 國 家 級 濕 地 6 處 ( 八 掌 溪 口 濕 地 公 頃 北 門 濕 地 公 頃 七 股 鹽 田 濕 地 3, 公 頃 鹽 水 溪 口 濕 地 公 頃 嘉 南 埤 圳 濕 地 公 頃 官 田 濕 地 公 頃 ) 及 地 方 級 濕 地 2 處 ( 白 河 國 小 人 工 濕 地 0.4 公 頃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人 工 濕 地 1 公 頃 ), 合 計 10 處 濕 地, 共 10, 公 頃, 如 圖 1-12 所 示 1-21

30 第 二 章 前 言 與 背 景 另 外, 本 市 具 有 全 國 唯 一 以 濕 地 保 護 為 主 之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包 括 陸 域 及 海 域 兩 大 區 塊, 陸 域 部 份 自 臺 南 市 鹽 水 溪 至 曾 文 溪 沿 海 公 有 地 及 黑 面 琵 鷺 保 護 區 七 股 潟 湖 等 區 域, 面 積 4,905 公 頃 ; 海 域 部 分 包 含 沿 海 等 深 線 20 公 尺 範 圍, 鹽 水 溪 至 東 吉 嶼 南 端 所 形 成 之 寬 約 5 公 里, 長 約 54 公 里 之 海 域, 面 積 34,405 公 頃, 合 計 總 面 積 為 39,310 公 頃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除 了 有 人 文 歷 史 古 蹟 外, 養 殖 漁 業 鹽 業 造 成 特 殊 的 海 岸 地 形, 國 際 級 濕 地 及 各 種 生 態 資 源, 為 臺 南 地 區 最 重 要 之 生 態 資 源 保 育 區 位, 與 北 門 沿 海 保 育 區 串 聯 成 臺 南 市 濱 海 豐 富 生 態 資 源 之 區 塊 曾 文 溪 口 濕 地 範 圍 示 意 圖 四 草 濕 地 範 圍 示 意 圖 七 股 鹽 田 濕 地 範 圍 示 意 圖 北 門 濕 地 範 圍 示 意 圖 圖 1-12 臺 南 市 重 要 濕 地 範 圍 示 意 圖 (1/2) 1-22

31 八 掌 溪 口 濕 地 範 圍 示 意 圖 鹽 水 溪 口 濕 地 範 圍 示 意 圖 嘉 南 埤 圳 濕 地 範 圍 示 意 圖 官 田 濕 地 範 圍 示 意 圖 資 料 來 源 : 臺 南 市 政 府 農 業 圖 1-12 臺 南 市 重 要 濕 地 範 圍 示 意 圖 (2/2) 1-23

32 人 口 數 第 二 章 前 言 與 背 景 1.3 臺 南 市 的 社 會 經 濟 人 口 統 計 至 民 國 103, 本 市 人 口 數 為 萬 人, 在 五 都 直 轄 市 中 排 名 第 五, 人 口 密 度 為 人 /km 2, 高 於 全 國 平 均 人 /km 2, 亦 較 雲 嘉 南 地 區 之 人 /km 2 高 本 市 歷 人 口 數 量 變 化 如 圖 1-13, 歷 人 口 數 呈 現 成 長 之 趨 勢, 僅 在 民 國 99 呈 現 下 降 之 情 形 目 前 臺 南 市 人 口 分 布 多 集 中 在 曾 文 溪 以 南 之 區 域, 約 占 三 分 之 二, 如 永 康 區 東 區 安 南 區 北 區 南 區 及 中 西 區 等 區, 原 因 為 溪 北 仍 以 農 業 為 主 溪 南 則 已 發 展 為 現 代 都 會 臺 南 都 會 區 近 來 臺 南 市 近 郊 之 南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帶 動 了 大 量 就 業 機 會, 人 口 數 量 皆 有 顯 著 成 長, 為 臺 灣 少 數 人 口 仍 在 正 成 長 及 實 住 人 口 多 於 戶 籍 人 口 的 都 市 之 一 三 段 齡 人 口 數 量 分 布, 其 中 0~14 歲 人 口 ( 如 圖 1-14) 以 永 康 區 33,986 人 東 區 31,552 人 及 安 南 區 277,12 人 最 多 15~64 歲 人 口 之 分 布 ( 如 圖 1-15) 以 永 康 區 174,622 人 東 區 142,236 人 及 安 南 區 141,763 人 最 多 65 歲 以 上 人 口 之 分 布 ( 如 圖 1-16) 以 東 區 18,649 人 永 康 區 17,012 人 及 南 區 15,272 人 最 多 度 資 料 來 源 : 臺 南 市 政 府 民 政 圖 1-13 臺 南 市 歷 人 口 數 1-24

33 圖 1-14 臺 南 市 0-14 歲 人 口 數 面 量 圖 (102 ) 圖 1-15 臺 南 市 歲 人 口 數 面 量 圖 (102 ) 圖 1-16 臺 南 市 65 歲 以 上 人 口 數 面 量 圖 (102 ) 1-25

34 第 二 章 前 言 與 背 景 交 通 臺 南 市 生 活 圈 由 國 道 1 號 國 道 3 號 國 道 8 號 台 84 線 台 86 線 台 61 線 台 39 線 等 高 快 速 公 路 系 統 ( 如 圖 1-17 所 示 ), 構 建 形 成 三 橫 三 縱 的 高 快 速 路 網, 除 可 快 捷 而 有 效 的 服 務 大 臺 南 生 活 圈 之 聯 外 城 際 運 輸 外, 亦 使 得 大 臺 南 生 活 圈 境 內 各 生 活 區 塊 之 間 的 往 來 能 獲 得 完 善 而 快 速 的 轉 接 使 用 地 區 道 路 一 境 內 道 路 系 統 臺 南 市 境 內 各 行 政 區 間 交 通 聯 繫 除 省 道 外, 主 要 以 縣 道 做 為 聯 繫 網 路, 包 含 及 182 二 聯 外 道 路 系 統 公 路 運 輸 系 統 國 道 部 分, 包 含 南 北 向 之 國 道 1 號 3 號 為 主 要 聯 外 幹 道, 東 西 向 連 絡 則 有 國 道 8 號 省 道 部 分 由 西 至 東 有 台 17 台 19 台 19 甲 台 1 台 3 台 20 與 台 20 乙 等, 各 聯 絡 幹 道 縱 橫 交 織, 對 外 的 交 通 極 為 便 利 資 料 來 源 : 都 市 防 洪 示 範 區 之 研 究 - 以 臺 南 市 為 例,101 圖 1-17 臺 南 市 交 通 系 統 圖 1-26

35 1.3.3 農 漁 牧 業 根 據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102 農 業 統 計 報 顯 示,102 臺 南 市 農 林 漁 牧 業 總 產 值 達 557 億 元, 位 居 全 臺 第 三, 占 全 臺 產 值 11.55%, 如 表 1-9 所 示 其 中 以 農 業 產 值 最 高, 達 273 億 元, 占 臺 南 市 農 林 漁 牧 總 產 值 之 49.09%, 其 次 為 畜 產 之 187 億 元 (33.55%) 及 漁 產 之 95 億 元 (17.09%), 如 表 1-10 所 示 臺 南 市 農 業 基 礎 設 施 完 備, 生 產 條 件 優 厚, 一 級 產 業 中 以 農 業 為 最 多 ; 漁 業 多 發 展 於 濱 海 地 區, 以 內 陸 養 殖 業 為 多 ; 畜 牧 業 的 養 殖 主 要 有 豬 及 乳 牛 表 1-9 全 國 102 農 林 漁 牧 產 值 前 五 名 地 區 農 林 漁 牧 總 產 值 產 值 ( 千 元 ) 百 分 比 (%) 排 名 台 灣 地 區 482,493, 屏 東 縣 68,272, % 1 雲 林 縣 65,907, % 2 臺 南 市 55,744, % 3 彰 化 縣 54,453, % 4 嘉 義 縣 37,279, % 5 資 料 來 源 :102 農 業 統 計 報 表 1-10 臺 南 市 102 農 林 漁 牧 各 項 產 值 及 比 例 合 計 農 業 林 產 畜 產 漁 產 產 值 產 值 百 分 比 產 值 百 分 比 產 值 百 分 比 產 值 百 分 比 ( 百 萬 元 ) ( 百 萬 元 ) (%) ( 百 萬 元 ) (%) ( 百 萬 元 ) (%) ( 百 萬 元 ) (%) 臺 灣 地 區 482, , % % 149, % 101, % 臺 南 市 55,744 27, % % 18, % 9, % 資 料 來 源 :102 農 業 統 計 報 17.09% 49.09% 農 產 33.55% 0.27% 資 料 來 源 :102 農 業 統 計 報 圖 1-18 臺 南 市 農 林 漁 牧 產 值 分 析 林 產 畜 產 漁 產 1-27

36 第 二 章 前 言 與 背 景 一 農 業 近 來 採 取 農 業 多 元 發 展, 更 加 強 經 濟 價 值 高 之 特 種 作 物 的 生 產, 除 繼 續 推 廣 優 良 品 種, 改 進 耕 作 技 術, 降 低 農 業 成 本, 增 加 農 民 收 益 外, 並 推 行 農 業 機 械 化, 以 促 進 農 村 經 濟 之 繁 榮, 其 作 物 以 稻 米 雜 糧 蔬 菜 果 品 及 花 卉 為 主 ; 又 地 方 特 產 極 多, 其 中 蓮 田 菱 角 田 面 積 均 占 全 省 之 冠 農 特 產 亦 是 種 類 繁 多, 如 食 用 玉 米 甘 藷 落 花 生 紅 豆 馬 鈴 薯 竹 筍 胡 蘿 蔔 蒜 頭 菱 角 蓮 藕 番 茄 芒 果 龍 眼 柳 橙 洋 香 瓜 鳳 梨 番 石 榴 荔 枝 木 瓜 文 旦 柚 等 為 大 宗, 花 卉 種 類 豐 富, 主 要 包 括 蘭 花 火 鶴 花 洋 桔 梗 等, 以 蘭 花 種 植 面 積 最 高 極 富 盛 名 臺 南 市 的 農 業 發 展 區 主 要 分 布 於 中 部 以 東 地 區, 包 括 重 要 農 業 發 展 區 : 鹽 水 區 白 河 區 柳 營 區 後 壁 區 東 山 區 麻 豆 區 六 甲 區 大 內 區 新 化 區 善 化 區 新 市 區 玉 井 區 楠 西 區 南 化 區 左 鎮 區 歸 仁 區 龍 崎 區 ; 次 要 農 業 發 展 區 : 新 營 區 下 營 區 佳 里 區 學 甲 區 西 港 區 七 股 區 將 軍 區 安 定 區 山 上 區 仁 德 區 關 廟 區 永 康 區 安 南 區 ; 不 適 農 業 發 展 區 : 北 門 區 東 區 南 區 北 區 ; 無 農 地 區 : 中 區 安 平 區 ( 如 圖 1-19 所 示 ) 資 料 來 源 : 擬 定 臺 南 市 區 域 計 畫,2013 圖 1-19 臺 南 市 重 要 農 業 發 展 區 圖 1-28

37 二 漁 業 漁 業 類 別 分 為 近 海 沿 岸 捕 漁 業 及 淺 海 鹹 水 魚 塭 淡 水 魚 塭 養 殖 業 等 近 海 沿 岸 捕 漁 業 以 從 事 拖 網 流 刺 網 烏 魚 網 及 定 置 網 為 主, 漁 獲 有 鯧 魚 鮸 魚 鰆 魚 烏 魚 午 仔 魚 白 帶 魚 石 斑 等 高 級 魚 類 及 蝦 類 及 沿 海 雜 魚 等 淺 海 養 殖 業, 以 養 殖 牡 蠣 文 蛤 為 主 鹹 水 養 殖 業, 以 養 殖 虱 目 魚 草 蝦 石 斑 魚 花 跳 魚 赤 翅 烏 魚 紅 蟳 等 為 主 ; 尤 其 傳 統 淺 坪 鹹 水 虱 目 魚 是 國 內 的 主 要 產 地, 與 花 跳 魚 並 稱 為 本 市 的 代 表 性 漁 產 淡 水 養 殖 業, 以 養 殖 虱 目 魚 吳 郭 魚 草 魚 鯉 魚 鰻 魚 烏 魚 本 市 海 岸 線 綿 延 長 約 58 公 里, 沿 岸 多 為 遼 闊 的 海 埔 新 生 地 淺 攤, 潮 間 帶, 具 備 良 好 之 養 殖 開 發 條 件, 所 轄 海 岸 線 臨 臺 灣 海 峽, 銜 接 澎 湖 漁 場, 亦 利 於 近 海 漁 業 之 發 展, 轄 內 安 平 漁 港 更 為 國 內 重 要 漁 港 之 一 三 畜 牧 業 本 市 畜 牧 產 業 為 具 種 類 多 樣 化 的 產 業, 統 計 至 月, 轄 內 現 有 豬 場 769 場 飼 養 頭 數 60 萬 3,650 頭 牛 場 230 場 飼 養 頭 數 2 萬 7,400 頭 羊 場 249 場 飼 養 頭 數 2 萬 8,148 頭 蛋 雞 167 場 飼 養 隻 數 380 萬 2,129 隻 肉 雞 583 場 飼 養 隻 數 752 萬 7,285 隻 鴨 170 場 飼 養 隻 數 86 萬 6,950 隻 鵝 118 場 飼 養 隻 數 24 萬 7,970 隻 等, 為 國 內 主 要 家 畜 禽 產 地 之 一 每 約 可 供 應 國 內 豬 915 千 頭 牛 10 千 頭 羊 11 千 頭 雞 36,547 千 隻 鴨 3,512 千 隻 鵝 669 千 隻 雞 蛋 706,156 千 顆 鴨 蛋 44,373 千 顆 牛 乳 75,240 公 噸 羊 乳 3,883 公 噸, 產 值 達 18,703,501 千 元, 居 全 國 畜 產 業 第 4 名 畜 牧 事 業 由 於 近 來 政 府 不 斷 推 廣 與 扶 植, 獎 勵 增 產 以 及 品 種 改 良, 邁 進 專 業 性 企 業 化 經 營, 其 中 柳 營 區 八 翁 酪 農 區 之 牛 奶 產 量, 約 占 全 國 六 分 之 一 1-29

38 第 二 章 前 言 與 背 景 工 商 科 技 業 一 二 級 產 業 臺 南 市 製 造 業 在 轉 型 過 程 中, 食 品 紡 織 及 勞 力 密 集 產 業 所 占 的 比 重 漸 減, 金 屬 機 械 及 資 訊 電 子 業 漸 增, 但 食 品 紡 織 皮 革 塑 膠 等 傳 統 產 業 仍 為 臺 南 的 重 要 產 業 而 礦 業 及 土 石 採 取 業 主 要 以 砂 石 及 鹽 田 為 主 二 三 級 產 業 臺 南 市 商 業 社 會 服 務 及 個 人 服 務 業 服 務 對 象 以 一 般 消 費 者 為 主 運 輸 倉 儲 及 通 信 業 金 融 保 險 工 商 服 務 業 依 所 占 的 比 重 與 製 造 業 相 比, 仍 相 對 較 少 三 高 科 技 產 業 近 臺 南 科 學 園 區 臺 南 科 技 工 業 園 區 陸 續 正 式 營 運, 科 技 產 業 蓬 勃 發 展, 為 促 進 園 區 間 高 科 技 產 業 間 整 合 與 促 成 臺 南 地 區 傳 統 產 業 活 化 與 特 色 化, 帶 動 了 大 量 就 業 機 會, 經 濟 及 人 口 吸 引 皆 有 顯 著 改 善, 為 臺 灣 少 數 人 口 仍 在 正 成 長 及 實 住 人 口 多 於 戶 籍 人 口 的 都 市 之 一 醫 療 資 源 一 醫 療 機 構 及 人 員 數 截 至 103, 本 市 醫 療 機 構 ( 包 含 公 立 及 非 公 立 醫 院 診 所 ) 共 計 1,886 所, 平 均 每 一 醫 療 機 構 服 務 人 數 為 999 人, 服 務 面 積 為 1.16 平 方 公 里, 各 區 醫 療 院 所 數 如 表 1-11 所 示, 以 醫 院 數 以 中 西 區 之 7 所 為 最 多, 而 診 所 數 則 以 東 區 之 300 所 為 最 多, 整 體 而 言 亦 以 東 區 303 所 居 臺 南 市 各 區 之 冠, 占 全 市 醫 療 院 所 數 之 16.07%, 全 市 醫 療 院 所 分 布 情 形 如 圖 1-20 醫 事 人 員 執 業 人 數 共 23,458 人, 其 中 包 含 中 醫 師 478 人 西 醫 師 3,316 人 護 理 師 11,090 人 及 護 士 1,750 人 等 其 他 各 類 醫 護 士, 如 表 1-12 所 示 1-30

39 二 傳 染 病 預 防 接 種 人 數 患 者 人 數 本 市 101 全 年 預 防 接 種 人 數 共 有 367,595 人 次 較 100 年 增 加 88,861 人 次, 其 中 日 本 腦 炎 疫 苗 90,198 人 次 占 24.54% 最 多, 白 喉 百 日 咳 破 傷 風 b 型 嗜 血 桿 菌 小 兒 麻 痺 混 合 疫 苗 83,457 人 次 占 22.70% 居 次 多, 再 次 者 B 型 肝 炎 82,076 人 次 占 22.33% 100 年 傳 染 病 患 者 報 告 423 人, 確 定 1,889 人, 較 去 年 確 定 2,410 人 減 少 521 人 減 少 21.62% 三 藥 商 家 數 及 公 共 營 業 場 所 衛 生 稽 查 本 市 101 年 底 已 登 記 之 藥 商 共 有 4,908 家 較 100 年 底 減 少 2 家, 其 中 醫 療 器 商 2,446 家 占 % 最 多, 中 藥 商 1,355 家 占 27.61% 次 多, 西 醫 商 1,107 家 占 % 再 次 之 101 年 全 年 公 共 營 業 場 所 衛 生 稽 查 總 家 次 4,558 家 次, 其 中 理 髮 美 髮 美 容 業 3,100 占 68.01% 最 多, 旅 館 業 711 家 次 占 % 次 多, 游 泳 業 578 家 占 12.68% 再 次 之 四 主 要 死 亡 原 因 本 市 101 年 全 年 死 亡 13,884 人, 其 中 惡 性 腫 瘤 4,049 人 占 29.16% 居 十 大 死 亡 原 因 第 一 名, 心 臟 疾 病 1,386 人 占 9.98%, 肺 炎 1,132 人 占 7.63% 分 占 二 三 名, 腦 血 管 疾 病 951 人 占 6.85% 居 第 四 名, 糖 尿 病 872 人 占 6.80% 居 第 五 名, 其 餘 有 意 外 事 故 及 不 良 影 響 688 人 占 4.50%, 慢 性 下 呼 吸 道 疾 病 551 人 占 3.80 %, 高 血 壓 性 疾 病 443 人 占 3.19%, 慢 性 肝 病 及 肝 硬 化 401 人 占 2.89%, 腎 炎 腎 徵 候 群 及 腎 變 性 病 386 人 占 2.78%, 其 他 死 因 死 亡 人 數 3,112 人 則 則 占 22.4%, 詳 如 表 1-13 所 示 1-31

40 第 二 章 前 言 與 背 景 表 1-11 臺 南 市 各 區 醫 療 院 所 統 計 表 地 區 醫 院 診 所 總 和 地 區 醫 院 診 所 總 和 中 西 區 西 港 區 東 區 七 股 區 南 區 將 軍 區 北 區 學 甲 區 安 平 區 北 門 區 安 南 區 新 營 區 永 康 區 後 壁 區 歸 仁 區 白 河 區 新 化 區 東 山 區 左 鎮 區 六 甲 區 玉 井 區 下 營 區 楠 西 區 柳 營 區 南 化 區 鹽 水 區 仁 德 區 善 化 區 關 廟 區 大 內 區 龍 崎 區 山 上 區 官 田 區 新 市 區 麻 豆 區 安 定 區 佳 里 區 總 和 資 料 來 源 : 臺 南 市 政 府 衛 生,

41 表 1-12 臺 南 市 醫 事 人 員 數 統 計 停 業 執 業 總 和 停 業 執 業 總 和 中 醫 師 牙 醫 師 牙 體 技 術 生 牙 體 技 術 師 西 醫 師 13 3,316 3,329 助 產 士 助 產 師 呼 吸 治 療 師 物 理 治 療 生 物 理 治 療 師 臨 床 心 理 師 職 能 治 療 生 職 能 治 療 師 醫 事 放 射 士 醫 事 放 射 師 醫 事 檢 驗 生 醫 事 檢 驗 師 藥 師 6 2,518 2, 藥 劑 生 護 士 8 1,750 1,758 接 骨 員 護 理 師 ,090 11,210 語 言 治 療 師 聽 力 師 齒 模 員 鑲 牙 生 諮 商 心 理 師 營 養 師 資 料 來 源 : 臺 南 市 政 府 衛 生,2014 總 和 ,458 23,

42 第 二 章 前 言 與 背 景 表 1-13 臺 南 市 101 主 要 死 亡 原 因 別 死 亡 人 數 ( 人 ) 死 亡 死 亡 原 因 順 位 合 計 男 女 百 分 比 1 惡 性 腫 瘤 , 心 臟 疾 病 ( 高 血 壓 性 疾 病 除 外 ) 肺 炎 腦 血 管 疾 病 糖 尿 病 事 故 傷 害 慢 性 下 呼 吸 道 疾 病 高 血 壓 性 疾 病 慢 性 肝 病 及 肝 硬 化 腎 炎 腎 病 症 候 群 及 腎 病 變 資 料 來 源 : 臺 南 市 政 府 衛 生,2013 資 料 來 源 : 國 土 資 訊 系 統 - 社 會 經 濟 統 計 地 理 資 訊 網,2013 圖 1-20 臺 南 市 各 區 醫 療 院 所 分 布 圖 1-34

43 第 二 章 調 適 願 景 與 目 標 願 景 (vision) 代 表 對 未 來 的 共 同 希 望, 依 據 地 方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計 畫 規 劃 作 業 指 引,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規 劃 中, 地 方 應 形 塑 願 景 是 作 為 地 方 調 適 規 劃 的 大 方 向 ( 目 標 ), 引 導 地 方 政 府 專 業 規 劃 團 隊 以 及 平 台 會 議 成 員 後 續 的 規 劃 決 策 2.1 韌 性 城 市 建 構 藍 圖 規 劃 臺 南 市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願 景 研 擬 是 依 據 與 各 處 及 專 家 學 者 訪 談 內 容 臺 南 市 在 地 特 性 氣 候 變 遷 衝 擊 評 估, 提 出 臺 南 市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總 目 標 及 八 大 領 域 調 適 願 景, 並 參 酌 國 家 目 標 下 地 方 特 性 應 著 重 之 權 責 而 訂 定, 例 如 永 續 農 業 經 營 模 式 建 立 災 害 災 損 及 風 險 降 低 多 元 水 資 源 的 開 發 土 地 使 用 政 策 應 適 應 氣 候 變 遷 防 疫 知 能 之 宣 導 及 協 助 產 業 進 行 調 適 等, 期 更 符 合 臺 南 市 在 地 所 需, 願 景 研 擬 流 程 如 圖 2-1 圖 2-1 臺 南 市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願 景 研 擬 流 程 2-1

44 第 二 章 調 適 願 景 與 目 標 願 景 描 述 一 調 適 總 目 標 - 韌 性 城 市 韌 性 城 市 一 詞 出 自 於 國 際 組 織, 地 方 政 府 永 續 發 展 理 事 會 ICLEI, 臺 南 市 也 是 該 組 織 的 會 員 城 市, 韌 性 (Resilient) 字 面 的 意 思 為 回 復 力 或 適 應 力, 其 具 體 定 義 為 社 會 經 濟 技 術 體 系 與 基 礎 建 設 中, 能 夠 抵 抗 未 來 的 衝 擊 與 壓 力, 以 維 持 相 同 的 體 系 結 構 與 系 統 功 能 這 與 目 前 國 內 積 極 推 動 的 永 續 發 展 及 低 碳 城 市 的 精 神 十 分 吻 合, 便 以 此 作 為 臺 南 市 核 心 願 景, 來 引 領 各 領 域 應 達 成 的 調 適 願 景 二 八 大 領 域 調 適 目 標 訂 定 八 大 領 域 個 別 之 調 適 目 標 以 逐 步 達 韌 性 城 市 之 總 調 適 目 標, 各 領 域 目 標 設 定 如 下 : 災 害 : 強 化 防 救 災 能 量, 提 升 抗 災 力 及 恢 復 力 水 資 源 : 推 動 水 資 源 永 續 經 營, 維 持 各 標 的 穩 定 供 水 維 生 基 礎 設 施 : 強 化 維 生 系 統 防 災 應 變 及 復 原 機 制, 維 持 穩 定 服 務 品 質 海 岸 : 加 強 濱 海 地 區 環 境 復 育, 減 輕 暴 潮 災 害 風 險 土 地 使 用 : 因 應 脆 弱 環 境 敏 感 度, 強 化 土 地 資 源 管 理 及 使 用 農 業 生 產 與 生 物 多 樣 性 : 順 應 氣 候 變 遷, 推 廣 農 業 多 元 化 經 營, 維 護 生 態 資 源 多 樣 性 能 源 供 給 與 產 業 : 穩 定 產 業 營 運 環 境, 扶 植 新 興 產 業 發 展 健 康 : 營 造 全 人 全 時 全 程 智 慧 型 的 健 康 照 護 臺 南 市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核 心 願 景 及 八 大 領 域 調 適 願 景 如 圖

45 水 推 動 水 資 源 永 續 經 營, 維 持 各 標 的 穩 定 供 水 維 生 基 礎 設 施 健 康 農 業 生 產 與 生 物 多 樣 性 水 資 源 韌 性 城 市 災 害 海 岸 能 源 供 給 與 產 業 土 地 使 用 加 強 濱 海 地 區 環 境 復 育, 減 輕 海 暴 潮 災 害 風 險 穩 定 產 業 營 運 環 境, 扶 植 新 興 能 產 業 發 展 因 應 脆 弱 環 境 敏 感 度, 強 化 土 地 資 土 源 管 理 及 使 用 強 化 防 救 災 能 量, 提 升 抗 災 力 及 恢 災 復 力 順 應 氣 候 變 遷, 推 廣 農 業 多 元 農 化 經 營, 維 護 生 態 資 源 多 樣 性 營 造 全 人 全 時 全 程 智 慧 健 型 的 健 康 照 護 維 強 化 維 生 系 統 之 防 災 應 變 及 復 原 機 制, 維 持 穩 定 服 務 品 質 圖 2-2 臺 南 市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願 景 關 鍵 領 域 調 適 目 標 進 一 步 設 定 未 來 之 量 化 目 標, 而 為 使 調 適 目 標 更 為 聚 焦, 則 依 關 鍵 領 域 界 定 結 果, 以 災 害 及 水 資 源 作 為 設 定 目 標 之 首 要 領 域 ( 一 ) 災 害 領 域 目 標 設 定 - 降 雨 耐 受 程 度 ( 蓄 滯 洪 量 ) 歷 次 的 經 驗 顯 示, 氣 候 變 遷 衍 生 之 災 害 以 極 端 天 氣 事 件 所 導 致 之 暴 雨 為 主 要 致 災 原 因, 但 因 極 端 天 氣 事 件 引 發 之 降 雨 強 度 及 降 雨 量 難 以 掌 握, 過 去 已 投 入 大 量 經 費 及 人 力 於 治 水 工 程, 於 今 (103) 可 達 降 低 約 14,000 公 頃 淹 水 潛 勢 地 區 水 患 程 度 和 發 生 機 率, 但 因 目 前 治 水 預 算 投 入 受 限 於 邊 際 效 益, 淹 水 面 積 減 少 並 無 可 能 成 等 比 例 成 長, 亦 難 以 與 各 單 位 對 此 所 付 出 的 努 力 程 度 成 正 比 因 此 考 慮 災 害 領 域 願 景 為 提 升 抗 災 力 及 恢 復 力, 針 對 人 口 密 集 區 將 以 降 雨 耐 受 程 度 做 為 目 標, 藉 提 升 本 市 調 洪 能 量, 降 低 因 極 端 天 氣 事 件 所 導 致 之 災 害 發 生 率, 同 時 所 儲 留 之 水 量 可 回 饋 為 可 利 用 之 2-3

46 第 二 章 調 適 願 景 與 目 標 水 源, 提 高 本 市 供 水 能 力, 亦 具 水 資 源 領 域 調 適 願 景 之 效 益 而 針 對 農 業 區 保 育 區 等, 未 來 應 朝 國 土 規 劃 手 段, 設 定 適 當 區 域 計 畫 環 境 敏 感 區 不 宜 過 度 開 發 統 計 之 蓄 滯 洪 空 間 包 含 了 大 型 蓄 滯 洪 池 區 段 徵 收 及 市 地 重 劃 之 蓄 滯 洪 空 間 及 雨 水 儲 留 設 施 之 蓄 滯 洪 量 新 開 發 工 業 區 滯 洪 池 暨 有 老 舊 公 園 增 加 滯 洪 空 間 及 新 開 發 社 區 雨 水 貯 留 等, 經 彙 整 後, 於 目 標 及 109 欲 達 成 之 蓄 滯 洪 量 分 別 為 及 萬 噸, 相 關 工 作 及 目 標 值 詳 如 表 2-1 所 示 表 2-1 災 害 領 域 目 標 辦 理 項 目 填 表 單 位 名 稱 欲 達 成 之 蓄 滯 洪 量 ( 噸 ) 備 註 水 利 大 型 蓄 滯 洪 池 萬 噸 163 萬 噸 註 1 地 政 區 段 徵 收 市 地 重 劃 蓄 滯 洪 空 間 及 雨 水 儲 留 設 施 之 蓄 滯 洪 量 36,595 36, ,195 註 2 經 發 新 開 發 工 業 區 滯 洪 池 90,565 90, ,565 註 3 工 務 暨 有 老 舊 公 園 增 加 滯 洪 空 間 13,000 13,000 13,000 工 務 新 開 發 社 區 雨 水 貯 留 8,100 8,100 8,100 合 計 148,260 1,778,260 2,425,860 註 1( 水 利 - 大 型 蓄 滯 洪 空 池 ): 105 : 完 成 細 部 設 計 及 用 地 109 : 視 溪 尾 排 水 及 安 定 滯 ( 蓄 ) 洪 池 實 際 發 包 執 行 情 形 調 整 註 2( 地 政 - 區 段 徵 收 及 市 地 重 劃 蓄 滯 洪 空 間 及 雨 水 儲 留 設 施 之 蓄 滯 洪 量 ): 105 : 平 實 營 區 20,647m 3 ; 新 營 客 轉 15,948m : 永 康 砲 校 萬 m 3 ( 預 估 ); 鹽 行 國 中 9 萬 m 3 ( 預 估 ); 麻 豆 工 業 區 12 萬 m 3 ( 預 估 ); 南 科 16.5 萬 m 3 ( 預 估 ) 註 3( 經 發 - 新 開 發 工 業 區 滯 洪 池 ): 105 : 新 吉 工 業 區 90,565 噸 109 : 新 增 七 股 科 技 工 業 區 160,000 噸 2-4

47 ( 二 ) 水 資 源 領 域 目 標 設 定 - 節 水 依 據 臺 灣 南 部 區 域 水 資 源 經 理 基 本 計 畫, 未 來 在 民 生 及 工 業 成 長 ( 含 現 有 開 發 中 編 定 及 報 編 中 之 工 業 區 ) 下, 本 市 於 民 國 120 水 資 源 需 求 量 將 達 萬 噸 / 日, 供 需 缺 口 將 達 26.1 萬 噸 / 日 因 此 針 對 可 能 供 水 缺 口, 提 出 相 關 水 資 源 開 發, 包 含 民 國 108 之 海 淡 廠 預 計 可 增 加 10 萬 噸 / 日 ; 民 國 115 之 永 康 污 水 處 理 廠 污 水 回 收 再 利 用 預 計 可 增 加 4 萬 噸 / 日, 預 計 於 民 國 120 供 水 能 力 可 提 升 至 108 萬 噸 / 日, 但 仍 存 有 12.1 萬 噸 / 日 之 供 需 缺 口, 因 此 未 來 應 積 極 尋 找 更 多 元 的 開 源 措 施 另 一 方 面 更 須 藉 由 市 府 各 單 位 齊 心 協 力 於 節 水 工 作, 降 低 水 資 源 需 求 量, 也 藉 由 習 慣 性 的 減 少 用 水 來 習 慣 省 水 之 生 活 模 式, 更 落 實 調 適 所 具 備 之 內 涵, 因 此 以 節 水 作 為 水 資 源 之 目 標 統 計 之 節 水 工 作 包 含 機 關 學 校 全 面 換 裝 省 水 設 施 行 道 樹 澆 灌 使 用 回 收 水 瀝 青 混 凝 土 廠 配 合 使 用 回 收 水 洗 街 車 使 用 污 水 廠 回 收 水 養 殖 用 水 循 環 使 用 系 統 輔 導 用 水 大 戶 儘 速 設 立 水 回 收 再 利 用 系 統 及 落 實 四 省 專 案, 經 彙 整 後, 於 目 標 及 109 欲 達 成 之 節 水 量 分 別 為 及 5.4 萬 噸 相 關 節 水 工 作 辦 理 單 位 及 目 標 值 詳 如 如 表 2-2 所 示 2-5

48 第 二 章 調 適 願 景 與 目 標 填 表 單 位 教 育 工 務 表 2-2 水 資 源 領 域 目 標 辦 理 項 目 欲 達 成 之 節 水 量 ( 噸 / 日 ) 工 作 項 目 機 關 學 校 全 面 換 裝 省 水 設 施 行 道 樹 澆 灌 使 用 回 收 水 所 屬 瀝 青 混 凝 土 廠 配 合 使 用 回 收 水 備 註 註 1 環 保 洗 街 車 使 用 污 水 廠 回 收 水 519 1,170 1,716 註 2 農 業 養 殖 用 水 循 環 使 用 系 統 15,900 15,900 15,900 經 發 輔 導 用 水 大 戶 儘 速 設 立 水 回 收 再 利 用 系 統 30,200 36,000 36,504 註 3 秘 書 處 落 實 四 省 專 案 註 4 合 計 46, , ,295 註 1( 工 務 - 行 道 樹 澆 灌 使 用 回 收 水 所 屬 瀝 青 混 凝 土 廠 配 合 使 用 回 收 水 ): 工 務 行 道 樹 澆 灌 預 計 每 日 2 台 容 量 6 噸 水 車 以 1 日 澆 灌 4 車 次 澆 灌, 每 日 需 用 水 量 計 6*2*4=48 噸 註 2( 環 保 - 洗 街 車 使 用 污 水 廠 回 收 水 ): 依 削 減 計 畫 提 報 估 算 基 礎 進 行 計 算, 平 均 每 車 每 日 洗 街 65~70 公 里 保 守 以 200 工 作 日 計 算, 單 位 用 水 量 為 1.2 噸 / 公 里 註 3( 經 發 - 輔 導 用 水 大 戶 儘 速 設 立 水 回 收 再 利 用 系 統 ): 本 府 開 發 工 業 區 加 總 :(1) 樹 谷 園 區 (2) 永 康 科 技 工 業 區 (3) 柳 營 科 技 工 業 區 註 4( 秘 書 處 - 四 省 專 案 節 水 目 標 ): 保 守 估 計 未 來 度 大 約 只 能 減 3 萬 噸 平 均 減 2% 用 水 量 ( 約 3 萬 噸 ) 除 以 250 工 作 日 得 出, 行 政 院 將 於 105 重 訂 未 來 度 節 水 目 標 2-6

49 土 地 使 用 242 萬 噸 海 岸 萬 噸 維 生 基 礎 設 施 災 害 降 與 耐 受 程 度 - 滯 洪 量 14.8 萬 噸 節 水 水 資 源 健 康 4.6 萬 噸 / 日 5.3 萬 噸 / 日 能 源 供 給 與 產 業 5.4 萬 噸 / 日 農 業 生 產 與 生 物 多 樣 性 圖 2-3 臺 南 市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關 鍵 領 域 目 標 2-7

50 第 三 章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推 動 組 織 與 調 適 架 構 為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帶 來 的 衝 擊, 依 循 我 國 國 家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政 策 綱 領, 以 及 地 方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計 畫 規 劃 作 業 指 引, 探 討 臺 南 市 之 空 間 特 性 及 氣 候 變 遷 脆 弱 度, 研 訂 臺 南 市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政 策 及 組 織, 以 完 成 臺 南 市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計 畫 因 相 關 調 適 策 略 的 擬 定 並 非 僅 由 單 一 處 之 推 動 即 可 執 行, 需 要 跨 處 之 協 商 與 討 論, 並 納 入 專 家 學 者 的 專 業 意 見, 才 可 規 劃 出 適 合 臺 南 市 特 性 之 政 策 方 向, 因 此 建 立 跨 領 域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推 動 工 作 小 組 為 目 前 首 要 之 務 國 家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政 策 綱 領 分 析 了 臺 灣 氣 候 變 遷 情 況 及 未 來 情 境 推 估, 據 以 訂 定 政 策 願 景 原 則 與 政 策 目 標, 經 參 考 世 界 各 國 調 適 作 為, 並 考 量 臺 灣 環 境 的 特 殊 性 與 歷 史 經 驗, 就 災 害 維 生 基 礎 設 施 水 資 源 土 地 使 用 海 岸 能 源 供 給 及 產 業 農 業 生 產 及 生 物 多 樣 性 與 健 康 分 八 項 重 要 調 適 領 域, 如 表 3-1 表 3-1 國 家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八 大 領 域 (1/2) 調 適 領 域 災 害 維 生 基 礎 設 施 水 資 源 土 地 使 用 氣 候 變 遷 衝 擊 影 響 降 雨 強 度 增 加, 提 高 淹 水 風 險 及 導 致 嚴 重 之 水 土 複 合 型 災 害 侵 台 颱 風 頻 率 與 強 度 增 加, 衝 擊 防 災 體 系 之 應 變 與 復 原 能 力 等 重 要 維 生 基 礎 建 設 ( 橋 樑 道 路 水 利 輸 配 電 及 供 水 設 施 ) 因 區 位 不 同, 受 到 豪 雨 水 位 上 升 等 影 響, 所 受 災 害 類 型 及 損 失 亦 不 相 同 降 雨 型 態 及 水 文 特 性 改 變, 提 高 河 川 枯 豐 差 異 及 複 合 型 災 害 風 險 氣 溫 及 雨 量 改 變, 影 響 灌 溉 需 水 量 生 活 及 產 業 用 水 量, 使 得 水 源 調 度 困 難 河 川 流 量 極 端 化 下, 河 川 水 質 亦 受 影 響 極 端 氣 候, 使 環 境 脆 弱 與 敏 感 程 度 相 對 提 高, 突 顯 土 地 資 源 運 用 安 全 重 要 性 等 3-1

51 第 三 章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推 動 組 織 與 調 適 架 構 表 3-1 國 家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八 大 領 域 (2/2) 調 適 領 域 海 岸 能 源 供 給 及 產 業 農 業 生 產 及 生 物 多 樣 性 健 康 氣 候 變 遷 衝 擊 影 響 海 平 面 上 升, 原 有 海 岸 防 護 工 程 景 觀 及 資 源 遭 受 破 壞, 並 造 成 國 土 流 失 等 能 源 需 求 發 生 變 化, 可 能 無 法 滿 足 尖 峰 負 載 需 求 各 產 業 之 能 源 成 本 與 供 應 受 衝 擊 企 業 之 基 礎 設 施 受 氣 候 變 遷 衝 擊, 引 發 投 資 損 失 或 裝 置 成 本 增 加 等 溫 度 升 高, 降 雨 量 不 足 等, 打 亂 作 物 生 長 期, 農 產 品 產 量 及 品 質 面 臨 不 確 定 性, 危 及 糧 食 安 全 ; 漁 業 生 產 力 亦 受 影 響 等 環 境 變 化, 亦 影 響 生 態 系 原 有 棲 地, 造 成 生 物 多 樣 性 流 失 等 溫 度 上 升, 升 高 傳 染 性 疾 病 流 行 風 險, 亦 增 加 心 血 管 及 呼 吸 道 疾 病 死 亡 率, 加 重 公 共 衛 生 與 醫 療 體 系 負 擔 3.1 推 動 組 織 依 據 現 行 市 府 各 單 位 權 責 及 其 執 行 業 務 與 八 大 領 域 之 關 聯, 於 月 3 日 成 立 臺 南 市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計 畫 推 動 小 組 ( 以 下 簡 稱 推 動 小 組 ) 及 運 作 架 構 推 動 小 組 的 成 立 提 供 了 相 關 單 位 資 料 整 合 決 策 者 溝 通 及 協 調, 並 將 在 地 經 驗 納 入 調 適 策 略 規 劃 之 重 要 元 素 組 織 分 工 本 市 推 動 小 組 由 顏 副 市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組 織 災 害 水 資 源 維 生 基 礎 設 施 海 岸 土 地 使 用 農 業 生 產 與 生 物 多 樣 性 能 源 供 給 與 產 業 及 健 康 共 八 大 領 域, 涉 及 層 面 廣 泛, 因 此 推 動 小 組 成 員 除 了 本 府 處 外, 也 邀 集 中 央 部 會 及 事 業 單 位 共 同 參 與, 八 大 領 域 包 含 消 防 水 利 工 務 都 發 農 業 經 發 及 衛 生 等 19 個 府 內 單 位 及 24 個 府 外 單 位, 組 織 分 工 如 圖 3-1 及 表

52 執 行 祕 書 環 保 長 臺 南 市 召 集 人 顏 副 市 長 國 發 會 督 導 災 害 消 防 災 防 辦 工 務 水 利 環 保 農 業 都 發 教 育 交 通 社 會 民 政 警 察 維 設 生 施 基 礎 工 務 都 發 經 發 警 察 交 通 水 利 水 資 源 水 利 環 保 農 業 經 發 工 務 土 地 使 用 都 發 地 政 水 利 工 務 經 發 環 保 農 業 海 岸 水 利 工 務 觀 旅 農 業 能 源 產 供 業 給 及 經 發 税 務 財 政 處 地 政 觀 旅 農 業 環 保 文 化 生 農 物 業 多 生 樣 產 性 及 農 業 地 政 水 利 都 發 環 保 健 康 衛 生 環 保 社 會 民 政 教 育 警 察 農 業 專 家 學 者 府 外 單 位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五 河 川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六 河 川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下 水 道 工 程 處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第 五 區 養 護 工 程 處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南 區 水 資 源 台 灣 自 來 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區 管 理 處 臺 灣 嘉 南 農 田 水 利 會 水 土 保 持 臺 南 分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林 務 嘉 義 林 區 管 理 處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農 委 會 水 產 試 驗 所 海 水 養 殖 研 究 中 心 交 通 部 觀 光 雲 嘉 南 濱 海 國 家 風 景 區 管 理 處 南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欣 南 天 然 氣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大 台 南 區 天 然 氣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南 市 工 商 發 展 投 資 策 進 會 台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臺 南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畜 產 試 驗 所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南 區 管 制 中 心 提 供 資 料 提 供 資 料 及 分 析 成 果 規 劃 團 隊 圖 3-1 臺 南 市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計 畫 推 動 小 組 架 構 圖 3-3

53 第 三 章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推 動 組 織 與 調 適 架 構 調 適 領 域 災 害 水 資 源 維 生 基 礎 設 施 海 岸 土 地 使 用 農 業 生 產 及 生 物 多 樣 性 能 源 供 給 及 產 業 健 康 主 政 單 位 消 防 水 利 工 務 水 利 都 發 農 業 經 發 衛 生 協 辦 單 位 工 務 水 利 環 保 農 業 都 發 教 育 交 通 社 會 民 政 災 防 辦 警 察 環 保 農 業 經 發 工 務 經 發 都 發 警 察 交 通 水 利 工 務 農 業 觀 旅 地 政 水 利 工 務 經 發 環 保 農 業 地 政 水 利 都 發 環 保 稅 務 財 政 處 地 政 觀 旅 農 業 環 保 文 化 社 會 民 政 教 育 環 保 警 察 農 業 表 3-2 八 大 領 域 主 協 辦 單 位 相 關 單 位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五 六 河 川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下 水 道 工 程 處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第 五 區 養 護 工 程 處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五 六 河 川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南 區 水 資 源 臺 灣 自 來 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區 管 理 處 嘉 南 農 田 水 利 會 水 土 保 持 臺 南 分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環 保 處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第 五 區 養 護 工 程 處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南 營 運 處 欣 南 天 然 氣 公 司 臺 灣 自 來 水 公 司 第 六 區 管 理 處 台 灣 中 油 公 司 嘉 南 營 運 處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嘉 義 林 區 管 理 處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五 六 河 川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雲 嘉 南 濱 海 國 家 風 景 區 管 理 處 - 農 委 會 台 南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農 委 會 畜 產 試 驗 所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農 委 會 水 產 試 驗 所 海 水 繁 養 殖 研 究 中 心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環 保 處 南 科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欣 南 天 然 氣 公 司 大 台 南 區 天 然 氣 公 司 臺 南 市 工 商 發 展 投 資 策 進 會 臺 灣 自 來 水 公 司 第 六 區 管 理 處 台 灣 中 油 公 司 嘉 南 營 運 處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疾 病 管 制 署 南 區 管 制 中 心 中 央 權 責 單 位 科 技 部 經 濟 部 農 委 會 國 防 部 交 通 部 內 政 部 經 濟 部 環 保 署 農 委 會 交 通 部 經 濟 部 農 委 會 內 政 部 內 政 部 經 濟 部 交 通 部 內 政 部 農 委 會 農 委 會 內 政 部 經 濟 部 經 濟 部 交 通 部 環 保 署 衛 福 部 環 保 署 3-4

54 3.1.2 組 織 運 作 方 式 為 達 完 善 之 策 略 擬 定, 各 項 議 題 先 由 八 大 領 域 主 政 處 分 別 召 開 分 組 會 議, 邀 集 相 關 之 協 辦 處 及 府 外 單 位 共 同 討 論, 取 得 共 識 再 由 副 市 長 召 開 推 動 小 組 會 議, 邀 集 所 有 小 組 成 員 ( 八 大 領 域 府 內 外 單 位 ), 將 各 領 域 分 組 會 議 所 得 的 結 果 進 行 確 認 決 議, 並 針 對 各 領 域 分 組 會 議 所 提 出 之 需 求 進 行 跨 領 域 協 商, 同 時 提 出 新 議 題 或 既 有 議 題 檢 討, 回 歸 至 分 組 會 議 進 行 深 入 討 論, 達 滾 動 式 檢 討 之 運 作 模 式 如 圖 3-2, 組 織 成 員 說 明 如 下 : 一 推 動 小 組 成 員 1. 市 府 團 隊 : 由 顏 副 市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環 保 長 擔 任 執 行 秘 書, 並 由 市 府 八 大 領 域 相 關 處 所 組 成 之 工 作 小 組 2. 府 外 團 隊 : 由 府 外 相 關 單 位 組 成, 例 如 中 央 政 府 企 業 等 3. 調 適 專 家 : 國 發 會 調 適 專 家 及 具 調 適 領 域 背 景 之 委 員 4. 推 動 小 組 會 議 : 各 處 至 少 由 簡 任 級 以 上 長 官 出 席 以 利 決 定 相 關 事 宜 二 八 大 領 域 小 組 成 員 1. 由 該 領 域 負 責 處 首 長 ( 或 副 首 長 ) 擔 任 該 小 組 召 集 人 2. 該 領 域 協 辦 處 指 派 簡 任 級 以 上 長 官 擔 任 小 組 成 員 組 成 工 作 小 組 3. 由 該 領 域 自 行 遴 聘 1-2 位 專 家 學 者 參 與 小 組 會 議 給 予 諮 詢 與 建 議 本 度 歷 次 推 動 小 組 會 議 及 八 大 領 域 分 組 會 議 如 圖 3-3 所 示, 推 動 小 組 會 議 分 別 於 1 月 4 月 7 月 及 11 月 由 顏 副 市 長 召 開, 並 於 2-3 月 5 月 及 8-9 月 由 各 領 域 主 政 處 分 別 召 開 該 領 域 分 組 會 議 3-5

55 第 三 章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推 動 組 織 與 調 適 架 構 主 席 : 副 市 長 與 會 人 員 : 1. 八 大 領 域 主 協 辦 處 代 表 2. 八 大 領 域 中 央 部 會 代 表 3. 八 大 領 域 事 業 單 位 代 表 協 調 決 議 主 席 : 領 域 主 政 處 正 ( 副 ) 首 長 與 會 人 員 : 1. 領 域 協 辦 處 代 表 2. 領 域 中 央 部 會 代 表 3. 領 域 事 業 單 位 代 表 討 論 共 識 八 大 領 域 工 作 小 組 第 一 階 段 分 組 會 議 (103/02/24-03/07) 圖 3-2 臺 南 市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推 動 小 組 運 作 方 式 完 成 工 作 小 組 及 平 台 組 成 規 劃 推 動 工 作 小 組 成 立 關 鍵 領 域 界 定 啟 動 會 議 (102/12/03) 第 一 次 平 台 會 議 (103/01/20) 八 大 領 域 工 作 小 組 第 二 階 段 分 組 會 議 (103/05/12-05/23) 八 大 領 域 工 作 小 組 第 三 階 段 分 組 會 議 (103/08/25-09/10) 行 動 計 畫 研 商 會 議 (103/10/24) 臺 南 市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計 畫 書 研 商 會 議 (104/01/23) 衝 擊 影 響 及 脆 弱 度 評 估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策 略 及 工 作 項 目 研 擬 確 認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計 畫 第 二 次 平 台 會 議 (103/04/03) 第 三 次 平 台 會 議 (103/07/25) 第 四 次 平 台 會 議 (103/11/20) 圖 3-3 歷 次 推 動 小 組 會 議 及 分 組 會 議 時 序 圖 3-6

56 3.2 調 適 計 畫 規 劃 流 程 調 適 計 畫 目 的 計 畫 以 我 國 國 家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政 策 綱 領 為 基 礎, 探 討 臺 南 市 之 空 間 特 性 及 氣 候 變 遷 脆 弱 度, 協 助 臺 南 市 研 擬 相 關 之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政 策 及 工 作 項 目, 以 避 免 氣 候 變 遷 衝 擊 所 可 能 引 發 的 生 存 危 機, 達 到 人 與 自 然 和 諧 共 處 的 永 續 目 標 規 劃 流 程 計 畫 規 劃 流 程 主 要 包 含 下 列 幾 項 執 行 工 作 :(1) 建 立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推 動 工 作 小 組 (2) 空 間 特 性 及 社 會 經 濟 基 本 分 析 (3) 界 定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關 鍵 領 域 (4) 氣 候 變 遷 衝 擊 與 脆 弱 度 評 估 (5)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策 略 及 工 作 項 目 擬 定 (6) 持 續 推 動 方 式 檢 討 與 修 正 等, 如 圖 3-4 建 立 氣 候 變 空 間 特 性 及 界 定 氣 候 變 氣 候 變 遷 衝 氣 候 變 遷 調 持 續 推 動 方 遷 調 適 推 動 社 會 經 濟 基 遷 調 適 關 鍵 擊 與 脆 弱 度 適 策 略 及 工 式 檢 討 與 工 作 小 組 本 分 析 領 域 評 估 作 項 目 擬 定 修 正 圖 3-4 臺 南 市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計 畫 規 劃 流 程 圖 3.3 臺 南 市 優 先 調 適 關 鍵 領 域 界 定 優 先 調 適 關 鍵 領 域 之 目 的 在 於 評 估 各 種 氣 候 變 遷 影 響 對 於 規 劃 地 區 的 衝 擊 程 度, 進 而 界 定 出 調 適 領 域 的 優 先 順 序, 作 為 研 擬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策 略 與 行 動 計 畫 的 依 據 3-7

57 第 三 章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推 動 組 織 與 調 適 架 構 評 估 方 式 與 結 果 評 估 方 式 是 藉 由 發 放 專 家 問 卷 及 訪 談 之 方 式, 調 查 對 象 為 推 動 小 組 成 員, 含 主 協 辦 處 府 外 單 位 及 專 家 學 者, 並 綜 合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分 析 結 果, 評 估 氣 候 變 遷 對 當 地 造 成 影 響 之 嚴 重 程 度 以 及 各 調 適 領 域 對 地 方 發 展 之 重 要 程 度, 在 整 合 分 析 調 適 領 域 之 重 要 性 與 優 先 順 序, 形 成 優 先 調 適 領 域 共 識, 作 業 流 程 規 劃 如 圖 3-5 本 階 段 共 計 完 成 7 個 主 政 處 及 10 位 專 家 之 訪 談, 訪 談 中 就 各 領 域 主 要 衝 擊 議 題 進 行 討 論, 並 完 成 117 份 問 卷 之 填 寫, 統 整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以 災 害 及 水 資 源 為 氣 候 變 遷 衝 擊 下 影 響 程 度 最 為 嚴 重 之 領 域, 接 續 分 別 為 維 生 基 礎 設 施 海 岸 土 地 使 用 及 農 業 生 產 與 生 物 多 樣 性, 能 源 供 給 與 產 業 及 健 康 領 域, 就 此 統 計 結 果 將 八 大 領 域 分 為 三 階 層 ( 如 圖 3-6) 做 為 本 市 調 適 領 域 先 後 順 序 參 考 背 景 資 料 彙 整 分 析 專 家 問 卷 設 計 製 作 衝 擊 程 度 評 估 優 先 領 域 界 定 整 合 調 適 領 域 重 要 性 與 優 先 順 序 推 動 小 組 會 議 確 認 綜 合 分 析 圖 3-5 關 鍵 領 域 界 作 業 流 程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受 訪 對 象 對 於 本 市 現 況 受 氣 候 變 遷 趨 勢 影 響 下, 以 極 端 天 氣 事 件 及 降 水 型 態 的 直 接 影 響 為 優 先 選 擇, 考 量 因 素 如 下 : 1. 民 眾 對 氣 候 變 遷 的 感 受 度, 希 望 生 命 財 產 能 得 到 保 障, 多 會 以 災 害 為 優 先, 因 此 希 望 將 災 害 優 先, 來 突 顯 出 本 市 在 天 災 的 防 範 及 災 後 應 有 的 積 極 作 為 2. 本 市 水 資 源 供 需 現 況 為 水 庫 在 提 供 農 業 工 業 及 民 生 用 水 上 已 捉 襟 見 肘, 但 淤 積 仍 持 續 進 行, 且 隨 產 業 進 駐, 用 水 量 將 逐 增 加, 因 此 希 望 提 高 水 資 源 重 要 性, 以 反 映 水 資 源 供 需 上 嚴 峻 的 情 形 3-8

58 圖 3-6 臺 南 市 關 鍵 領 域 界 定 結 果 3-9

59 第 四 章 氣 候 變 遷 衝 擊 與 挑 戰 氣 候 變 遷 主 要 由 大 氣 中 二 氧 化 碳 濃 度 上 升 所 造 成, 其 現 象 包 含 氣 溫 升 高 海 平 面 上 升 降 雨 型 態 改 變 及 極 端 氣 候 發 生 的 強 度 與 頻 率 升 高, 造 成 之 衝 擊 包 含 乾 旱 熱 浪 暴 雨 暴 潮 土 石 流 洪 災 生 態 變 遷 土 地 使 用 覆 蓋 改 變 糧 食 短 缺 空 氣 品 質 惡 化 水 質 改 變 等 情 形, 影 響 層 面 涵 蓋 水 資 源 防 災 生 態 系 統 農 林 漁 牧 社 會 經 濟 公 共 衛 生 等, 以 下 將 針 對 臺 南 市 可 能 面 臨 氣 候 變 遷 所 受 到 的 衝 擊 影 響 進 行 說 明, 以 作 為 研 擬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策 略 之 基 礎 4.1 臺 南 市 氣 候 變 遷 趨 勢 分 析 由 於 氣 候 變 遷 研 究 具 有 高 度 的 風 險 與 不 確 定 性, 因 此 需 要 先 設 定 氣 候 情 境, 而 不 同 的 氣 候 情 境 與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情 境 都 會 造 成 氣 候 變 遷 衝 擊 評 估 的 差 異, 針 對 氣 候 情 境 的 研 究, 聯 合 國 IPCC 藉 由 對 未 來 全 球 與 區 域 的 社 會 經 濟 科 技 環 境 等 變 化 之 假 設, 在 經 過 1992 年 發 展 的 簡 單 情 境 IS92a, 到 氣 候 變 遷 第 三 次 評 估 報 告 (The Third Assessment Report; AR3) 和 第 四 次 評 估 報 告 (AR4) 中, 經 由 多 研 究 與 文 獻 收 集, 提 出 未 來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情 境 特 別 報 告 (Special Report on Emissions Scenarios, SRES), 在 報 告 裡 主 要 情 境 包 括 A1 A2 B1 與 B2 四 類, 在 A1 情 境 下 又 依 使 用 能 源 的 分 配 分 為 A1T 情 境 ( 強 調 再 生 能 源 使 用 ) A1FI 情 境 ( 強 調 化 石 能 源 使 用 ), 和 A1B 情 境 ( 平 衡 使 用 再 生 能 源 與 化 石 燃 料 ), 其 中 科 學 家 認 為 未 來 世 界 最 可 能 發 生 的 是 A1B 情 境 在 國 內, 科 技 部 推 動 臺 灣 氣 候 變 遷 推 估 與 資 訊 平 台 計 畫 ( 簡 稱 TCCIP), 由 國 家 災 害 防 救 科 技 中 心 負 責 規 劃 執 行, 整 合 國 內 研 究 資 源 與 能 量, 進 行 臺 灣 區 域 氣 候 變 遷 分 析 與 未 來 推 估 降 尺 度 技 術 發 展 以 及 極 端 氣 候 變 異 與 災 害 衝 擊 評 估 等 工 作, 針 對 全 球 東 亞 及 臺 灣 過 去 及 現 有 最 新 的 氣 候 變 遷 研 究 成 果 進 行 彙 整, 提 供 該 階 段 最 新 研 究 成 果 與 科 學 進 展 並 於 月 發 佈 臺 灣 氣 候 變 遷 科 學 報 告 2011, 該 報 告 主 要 摘 自 TCCIP 計 畫 第 一 研 究 成 果, 報 告 中 以 A1B 4-1

60 第 四 章 氣 候 變 遷 衝 擊 與 挑 戰 情 境 的 討 論 為 主, 並 提 及 IPCC 第 四 次 評 估 評 估 報 告 認 為 A1B 是 未 來 最 可 能 發 生 的 情 境, 也 是 最 主 要 被 闡 述 的 情 境, 因 此 台 灣 的 預 估 也 採 用 該 情 境, 並 以 1980 至 1999 之 平 均 特 徵 代 表 現 今 氣 候 狀 態, 未 來 氣 候 變 遷 推 估 的 預 估 則 以 2020 至 2039 間 的 平 均 特 徵 代 表 未 來 近 程 的 變 動, 該 報 告 考 慮 可 運 用 氣 候 模 式 資 料 庫 的 日 平 均 資 料, 進 一 步 就 極 端 天 氣 與 氣 候 指 標 變 化 的 分 析 評 估, 分 析 時 期 選 定 為 二 十 因 此, 本 市 未 來 氣 候 情 境 之 設 定, 引 用 台 灣 氣 候 變 遷 評 估 報 告 2011 及 臺 灣 氣 候 變 遷 推 估 與 資 訊 平 台 所 提 供 之 歷 史 氣 候 資 料 及 未 來 氣 候 變 化 之 模 擬, 其 包 含 溫 度 降 雨 量 海 平 面 上 升 及 極 端 天 氣 頻 率 等 氣 候 變 遷 影 響 因 子, 其 中 溫 度 及 降 雨 量 歷 史 資 料 來 源 主 要 是 參 考 中 央 氣 象 臺 南 高 雄 恆 春 及 大 武 四 個 測 站, 也 是 台 灣 氣 候 變 遷 推 估 與 資 訊 平 台 推 估 資 料 所 定 義 南 區 的 全 部 測 站, 未 來 氣 候 變 遷 趨 勢 中 溫 度 及 降 雨 量 之 變 化 數 據, 即 為 上 述 平 台 分 析 結 果 另 海 平 面 上 升 則 是 參 考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月 出 版 之 強 化 台 灣 西 南 地 區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海 岸 災 害 調 適 能 力 研 究 計 畫 報 告, 其 歷 史 數 據 資 料 來 源 主 要 為 塭 港 ( 嘉 義 縣 ) 將 軍 ( 臺 南 市 ) 高 雄 港 ( 高 雄 市 ) 蟳 廣 嘴 ( 屏 東 縣 ) 四 個 潮 位 站 之 資 料, 經 三 個 模 式 ( 迴 歸 分 析 傅 利 葉 分 析 總 體 經 驗 模 態 法 ) 平 均 推 估 未 來 海 平 面 上 升 之 變 化 量, 藉 由 上 述 國 內 之 相 關 氣 候 變 遷 趨 勢 推 估 結 果 之 整 理, 做 為 各 領 域 衝 擊 議 題 脆 弱 度 評 估 上 氣 候 情 境 設 定 之 依 據, 各 項 氣 候 變 遷 趨 勢 現 象 說 明 如 下 溫 度 變 化 趨 勢 2013 IPCC 第 一 個 工 作 小 組 (WGI) 的 報 告 指 出, 在 間, 北 半 球 的 溫 度 可 能 為 近 1400 來 最 暖 的 30 且 在 IPCC 第 四 次 評 估 報 告 亦 顯 示 過 去 100 全 球 平 均 溫 度 上 升 0.74 而 根 據 中 央 氣 象 的 研 究 報 告 指 出, 間 臺 灣 地 區 溫 度 上 升 1.4, 平 均 每 10 上 升 0.14, 其 中 也 以 近 30 ( ) 增 加 趨 勢 更 為 明 顯, 平 均 每 10 增 加

61 一 歷 史 資 料 有 關 臺 南 市 溫 度 變 化 趨 勢, 引 用 中 央 氣 象 南 部 4 測 站 ( 臺 南 高 雄 恆 春 及 大 武 ) 歷 史 溫 度 觀 測 資 料 (2005 ~2013 ) 和 臺 灣 氣 候 變 遷 推 估 與 資 訊 平 台 之 中 部 溫 度 距 平 際 變 化 資 料 (1897 ~2009 ) 進 行 分 析, 可 知 1980 ~1999 平 均 溫 度 的 平 均 值 為 24.39, 另 1980~1999 春 夏 秋 冬 四 季 平 均 溫 度 的 平 均 值 分 別 為 , 分 析 結 果 如 表 4-1 所 示, 由 表 可 知 本 市 平 均 溫 度 及 各 季 平 均 溫 度 皆 呈 現 上 升 之 趨 勢, 四 季 當 中 以 冬 季 上 升 幅 度 最 大, 其 季 平 均 溫 度 上 升 0.89 由 臺 南 測 站 溫 度 距 平 際 變 化 圖 ( 相 對 於 的 平 均 值 )( 圖 4-1) 發 現, 均 溫 平 均 比 高 出 0.59, 最 高 溫 平 均 高 出 0.47, 最 低 溫 平 均 高 出 0.76 圖 4-2 為 臺 南 測 站 極 端 氣 溫 統 計 圖, 呈 現 間 的 極 端 高 溫 日 數 及 極 端 低 溫 事 件 數, 由 此 可 明 顯 看 出 臺 南 市 近 10 來, 極 低 溫 的 事 件 已 鮮 少 發 生, 整 體 溫 度 為 增 加 之 趨 勢, 且 相 較 於 全 臺 平 均 增 加 溫 度 有 偏 高 之 情 形 二 未 來 改 變 量 依 臺 灣 氣 候 變 遷 推 估 與 資 訊 平 台 所 述, 溫 度 改 變 量 乃 依 據 IPCC 排 放 情 境 特 別 報 告 (SRES) 所 定 義 之 未 來 情 境 所 推 估 出 來 的 模 式 整 體 改 變 量, 在 A1B 的 情 境 下, 即 未 來 再 生 能 源 和 化 石 能 源 平 衡 發 展 的 情 況 下, 與 1980 ~1999 平 均 溫 度 平 均 值 之 差 異,2020 ~2039 平 均 溫 度 的 平 均 值 上 升 0.34~1.38 ( 平 均 值 :0.93 ), 春 季 平 均 溫 度 上 升 0.24~1.32 ( 平 均 值 :0.87 ), 夏 季 平 均 溫 度 上 升 0.28~1.45 ( 平 均 值 : 0.93 ), 秋 季 平 均 溫 度 上 升 0.43~1.34 ( 平 均 值 :0.93 ), 冬 季 平 均 溫 度 上 升 0.12~1.56 ( 平 均 值 :0.90 ), 資 料 顯 示 四 季 溫 度 變 化 皆 為 增 加 之 情 形 4-3

62 第 四 章 氣 候 變 遷 衝 擊 與 挑 戰 三 溫 度 預 測 因 此 在 受 未 來 氣 候 變 遷 的 影 響, 該 區 域 2020~2039 平 均 溫 度 範 圍 為 24.73~25.77, 春 季 平 均 溫 度 為 24.95~26.03, 夏 季 平 均 溫 度 為 28.75~29.92, 秋 季 平 均 溫 度 為 26.23~27.14, 冬 季 平 均 溫 度 為 19.47~20.91, 詳 細 資 料 如 表 4-1 所 示 註 1: 此 圖 表 為 顯 示 相 對 於 平 均 值 的 距 平 圖 資 料 來 源 : 臺 灣 氣 候 變 遷 推 估 與 資 訊 平 台 計 畫,2013 圖 4-1 臺 南 測 站 溫 度 距 平 際 變 化 註 : 極 端 高 低 溫 為 測 站 資 料, 並 為 際 變 化 的 實 際 值 極 端 高 溫 為 日 數, 極 端 低 溫 為 事 件 數 資 料 來 源 : 臺 灣 氣 候 變 遷 推 估 與 資 訊 平 台 計 畫,2013 圖 4-2 臺 南 測 站 極 端 氣 溫 統 計 圖 4-4

63 4.1.2 降 雨 量 趨 勢 預 測 近 來 全 球 洪 水 乾 旱 災 害 發 生 次 數 日 增, 顯 示 極 端 氣 候 所 造 成 降 雨 量 不 均 的 議 題 已 成 了 當 前 的 問 題, 而 由 氣 候 變 遷 對 水 資 源 之 衝 擊 與 調 適 策 略 簡 報 中 亦 指 出 間, 臺 灣 豐 水 的 發 生 期 從 19 發 生 一 次, 逐 漸 縮 短 為 7 發 生 一 次, 甚 至 2 一 次, 且 乾 旱 的 發 生 期 也 由 17 縮 短 為 9 發 生 一 次, 顯 示 臺 灣 目 前 亦 為 旱 澇 加 劇 之 趨 勢 一 歷 史 資 料 平 均 雨 量 變 化 趨 勢 上, 以 中 央 氣 象 南 部 地 區 4 測 站 ( 臺 南 高 雄 恆 春 及 大 武 ) 歷 史 降 雨 量 觀 測 資 料 (2005 ~2013 ) 和 臺 灣 氣 候 變 遷 推 估 與 資 訊 平 台 之 南 部 雨 量 距 平 際 變 化 資 料 (1897 ~2009 ) 進 行 分 析, 求 得 1980~1999 降 雨 量 的 平 均 值 為 mm, 另 1980~1999 春 夏 秋 冬 四 季 降 雨 量 的 平 均 值 分 別 為 mm mm mm mm, 分 析 結 果 如 表 4-2 所 示, 由 表 可 知 臺 南 市 降 雨 量 及 夏 秋 兩 季 呈 現 增 加 之 趨 勢, 春 冬 兩 季 則 是 減 少 之 趨 勢, 其 中 以 夏 季 雨 量 增 加 幅 度 最 大, 降 雨 量 增 加 達 278mm, 豐 枯 水 期 之 水 量 差 異 更 趨 明 顯 由 臺 南 測 站 雨 量 距 平 際 變 化 圖 ( 圖 4-3) 可 發 現, 總 雨 量 並 無 明 顯 之 變 化 趨 勢, 但 在 臺 南 測 站 雨 量 日 數 相 關 統 計 際 變 化 圖 ( 圖 4-4) 卻 明 顯 呈 現 降 雨 日 數 減 少, 最 大 連 續 不 降 雨 日 在 1990 後 有 增 加 之 趨 勢, 顯 示 近 來 臺 南 為 降 雨 集 中 發 生 且 雨 量 夾 帶 龐 大 雨 量 之 情 形, 如 2005 臺 南 市 大 豪 雨 日 更 高 於 間 平 均 天 數 4.25 天 二 未 來 改 變 量 依 臺 灣 氣 候 變 遷 推 估 與 資 訊 平 台 所 述, 其 降 雨 量 之 改 變 量 乃 依 據 IPCC 排 放 情 境 特 別 報 告 (SRES) 所 定 義 之 未 來 情 境 所 推 估 出 來 的 模 式 整 體 改 變 量, 在 A1B 的 情 境 下, 即 未 來 再 生 能 源 和 化 石 能 源 平 衡 發 展 的 情 況 下, 與 1980 ~1999 降 雨 量 平 均 值 相 比,2020~2039 降 雨 量 改 變 量 百 分 比 為 %~23.03 %( 平 均 值 :0.61%), 春 季 雨 量 改 變 量 為 %~29.12%( 平 4-5

64 第 四 章 氣 候 變 遷 衝 擊 與 挑 戰 均 值 :-13.83%), 夏 季 雨 量 改 變 量 為 %~32.20%( 平 均 值 : 5.36%), 秋 季 雨 量 改 變 量 為 % 至 45.56%( 平 均 值 :4.15 %), 冬 季 雨 量 改 變 量 為 % 至 26.77%( 平 均 值 :-2.00%) 三 降 雨 量 預 測 綜 合 前 兩 項 資 料, 未 來 臺 南 市 受 氣 候 變 遷 的 影 響 下, 2020~2039 降 雨 量 範 圍 為 ~ mm, 春 季 降 雨 量 範 圍 為 174.5~390.69mm, 夏 季 降 雨 量 達 ~ mm, 秋 季 降 雨 量 範 圍 為 ~ mm, 冬 季 降 雨 量 範 圍 為 ~ mm 詳 細 資 料 如 表 4-2 所 示 註 1: 此 圖 表 為 顯 示 相 對 於 平 均 值 的 距 平 圖 資 料 來 源 : 臺 灣 氣 候 變 遷 推 估 與 資 訊 平 台 計 畫,2013 圖 4-3 臺 南 測 站 雨 量 距 平 際 變 化 註 1: 此 圖 表 為 顯 示 相 對 於 平 均 值 的 距 平 圖 註 2: 最 大 連 續 不 降 雨 日 大 豪 雨 日 為 整 的 統 計, 無 季 節 統 計 資 料 圖 4-4 臺 南 測 站 雨 量 日 數 相 關 統 計 際 變 化 4-6

65 溫 度 氣 候 歷 史 溫 度 ( ) 表 4-1 南 部 地 區 溫 度 變 化 趨 勢 及 推 估 表 近 溫 度 ( ) 模 式 推 估 改 變 量 範 圍 ( ) 情 境 溫 度 範 圍 ( ) 平 均 值 ( 中 間 百 分 比 ) 氣 候 變 遷 趨 勢 時 序 1980~ ~ ~ 平 均 溫 度 ~ ~ % 溫 度 增 加 春 季 平 均 溫 度 ~ ~ % 春 季 溫 度 增 加 夏 季 平 均 溫 度 ~ ~ % 夏 季 溫 度 增 加 秋 季 平 均 溫 度 ~ ~ % 秋 季 溫 度 增 加 冬 季 平 均 溫 度 ~ ~ % 冬 季 溫 度 增 加 資 料 來 源 : 臺 灣 氣 候 變 遷 推 估 與 資 訊 平 台 計 畫 及 交 通 部 中 央 氣 象 測 站,2013 雨 量 氣 候 歷 史 降 雨 量 (mm) 表 4-2 南 部 地 區 降 雨 量 變 化 趨 勢 及 推 估 表 近 降 雨 量 (mm) 模 式 推 估 改 變 量 範 圍 (%) 情 境 雨 量 範 圍 (mm) 平 均 值 ( 中 間 百 分 比 ) 氣 候 變 遷 趨 勢 時 序 1980~ ~ ~ 降 雨 量 ~ ~ % 降 雨 量 增 加 春 季 降 雨 量 ~ ~ % 春 季 降 雨 量 減 少 夏 季 降 雨 量 ~ ~ % 夏 季 降 雨 量 增 加 秋 季 降 雨 量 ~ ~ % 秋 季 降 雨 量 增 加 冬 季 降 雨 量 ~ ~ % 冬 季 降 雨 量 減 少 資 料 來 源 : 臺 灣 氣 候 變 遷 推 估 與 資 訊 平 台 計 畫 及 交 通 部 中 央 氣 象 測 站,

66 第 四 章 氣 候 變 遷 衝 擊 與 挑 戰 海 平 面 上 升 趨 勢 預 測 根 據 台 灣 地 區 海 域 驗 潮 站 檢 測 之 結 果, 台 灣 1970 代 與 1990 代 為 海 平 面 上 升 最 快 速 的 時 期, 而 1993 至 2003 平 均 每 海 平 面 上 升 5.7 mm, 是 過 去 50 的 2 倍, 與 西 太 平 洋 其 它 區 域 性 海 平 面 上 升 速 率 相 近, 而 遠 大 於 全 球 平 均 值 3.1mm/ 原 因 可 能 是 近 幾 十 東 太 平 洋 海 平 面 持 續 下 降, 西 太 平 洋 海 平 面 持 續 上 升 所 造 成 而 1990 代 後 期 的 上 升 速 率 每 更 超 過 10 mm 然 而, 區 域 性 的 海 平 面 上 升 數 字 可 能 有 更 多 背 後 原 因, 氣 候 變 化 ( 如 聖 嬰 現 象 ) 以 及 鄰 近 海 域 ( 如 南 海 ) 海 平 面 變 化, 都 可 能 是 造 成 臺 灣 地 區 海 平 面 高 度 變 化 劇 烈 的 原 因 在 台 灣 地 區, 澎 湖 的 海 平 面 變 化 最 為 明 顯, 近 十 達 17.1 mm, 而 臺 灣 島 的 上 升 情 況 則 是 高 雄 比 基 隆 顯 著 依 據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強 化 台 灣 西 南 地 區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海 岸 災 害 調 適 能 力 研 究 計 畫 中 對 海 平 面 上 升 趨 勢 之 預 測, 其 預 測 情 境 為 2020 ~2039 年, 模 式 分 析 基 礎 資 料 為 1980 ~1999 年 塭 港 ( 嘉 義 縣 ) 將 軍 ( 臺 南 市 ) 高 雄 ( 高 雄 市 ) 蟳 廣 嘴 ( 屏 東 縣 ) 四 個 潮 位 站 之 資 料, 並 使 用 傅 立 葉 轉 換 線 性 迴 歸 直 線 外 插 總 體 經 驗 模 態 法 (EEMD) 三 種 分 析 方 法 預 測 未 來 臺 灣 海 域 之 海 平 面 變 化 量 前 述 臺 灣 海 域 海 平 面 未 來 變 化 之 預 測 皆 呈 現 上 升 之 狀 況, 不 同 測 站 模 式 分 析 結 果 之 平 均 值 如 表 4-3 所 示, 綜 整 上 述 各 測 站 之 預 估 結 果, 引 用 做 為 臺 南 市 於 2020 ~2039 海 平 面 上 升 之 設 定, 變 化 量 範 圍 取 整 數 為 8~15 cm 表 4-3 台 灣 西 南 海 域 2020 年 至 2039 年 海 平 面 上 升 量 測 站 分 析 基 期 迴 歸 分 析 4-8 傅 立 葉 分 析 總 體 經 驗 模 態 法 平 均 變 化 量 (cm) 塭 港 ( 嘉 義 縣 ) 將 軍 魚 港 ( 台 南 縣 ) 高 雄 港 ( 高 雄 市 ) 蟳 廣 嘴 ( 屏 東 縣 )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強 化 台 灣 西 南 地 區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海 岸 災 害 調 適 能 力 研 究 計 畫

67 4.1.4 極 端 天 氣 事 件 台 灣 的 氣 候 型 態 本 就 時 空 差 異 極 大, 近 因 氣 候 變 遷 的 影 響, 降 雨 時 間 分 佈 降 雨 量 接 呈 現 極 端 化 的 趨 勢, 主 要 釀 成 的 災 害 有 風 災 水 災 坡 地 災 害 海 岸 災 害 等, 且 災 害 常 以 複 合 型 態 出 現 依 據 國 家 災 害 防 救 科 技 中 心 臺 灣 氣 候 變 遷 推 估 與 資 訊 平 台 計 畫 計 畫 辦 公 室, 陳 永 明 及 林 李 耀, 於 臺 灣 氣 候 變 遷 科 學 報 告 2011 簡 介 一 文 中, 對 颱 風 暴 雨 乾 旱 熱 浪 寒 潮 等 災 害 性 天 氣 受 氣 候 變 遷 影 響 的 程 度 強 度 頻 率 變 動 情 形 之 說 明, 在 影 響 臺 灣 的 颱 風 方 面, 有 明 顯 的 代 際 變 化 ( 數 十 週 期 的 變 化 ),1980 年 以 後 的 侵 臺 颱 風 強 颱 的 比 例 明 顯 增 高 ( 如 圖 4-5), 且 極 端 降 雨 颱 風 發 生 之 頻 率 也 有 逐 漸 增 加 之 趨 勢 ( 如 圖 4-6), 並 指 出 此 現 象 以 及 颱 風 路 徑 的 北 偏 均 與 西 北 太 平 洋 海 溫 與 颱 風 的 年 代 際 變 化 密 切 相 關 另 報 告 中 亦 說 明 臺 灣 地 區 高 溫 日 數 增 加, 寒 潮 事 件 發 生 頻 率 逐 漸 減 少, 且 寒 潮 強 度 也 有 逐 漸 減 弱 的 趨 勢 在 極 端 氣 溫 變 化 的 未 來 推 估 方 面, 多 數 模 式 顯 示, 極 高 溫 的 發 生 日 數 將 大 量 增 加, 極 低 溫 日 數 則 會 大 量 減 少 夏 季 持 續 高 溫 的 熱 浪 發 生 頻 率 將 大 幅 增 加, 勢 必 對 能 源 使 用 健 康 照 護 農 業 等 部 門 都 會 帶 來 衝 擊 圖 4-5 為 影 響 臺 灣 的 輕 度 中 度 及 強 烈 颱 風 個 數 累 加 柱 狀 圖, 可 以 發 現 颱 風 總 數 在 近 10 來 有 略 增, 但 增 幅 並 不 明 顯, 而 不 同 強 度 颱 風 數 隨 時 間 之 變 化 亦 無 顯 著 之 趨 勢 而 許 多 研 究 指 出, 近 來 臺 灣 颱 風 洪 水 災 害 的 嚴 重 程 度 不 一 定 與 颱 風 強 度 呈 現 正 相 關, 其 影 響 加 劇 的 原 因 可 能 為 極 端 降 雨 增 加 所 導 致 2013 康 納 颱 風, 即 是 以 輕 度 颱 風 之 姿, 卻 對 臺 灣 中 南 部 地 區 造 成 嚴 重 的 水 患 災 情, 其 中 臺 南 淹 水 面 積 高 達 3,310 公 頃 另 外 歷 來 對 臺 南 影 響 甚 劇 的 颱 風 還 包 含 莫 拉 克 凡 那 比 及 泰 利 等 颱 風 4-9

68 第 四 章 氣 候 變 遷 衝 擊 與 挑 戰 註 : 颱 風 的 強 度 是 以 近 中 心 附 近 最 大 平 均 風 速 為 準, 劃 分 為 3 種 強 度 風 速 對 應 強 度 如 下 所 示 : 輕 度 颱 風 :17.2 ~ 32.6 m/s; 中 度 颱 風 :32.7 ~ 50.9 m/s; 強 烈 颱 風 : 51.0 m/s 以 上 資 料 來 源 : 臺 灣 氣 候 變 遷 推 估 與 資 訊 平 台 計 畫,2013 圖 4-5 影 響 臺 灣 颱 風 ( 進 入 台 灣 附 近 300km 範 圍 內 ) 個 數 統 計 變 化 註 : 依 據 排 名 前 20 名 綜 合 指 標 所 定 義 之 極 端 強 降 雨 颱 風 發 生 頻 率 統 計 資 料 來 源 : 臺 灣 氣 候 變 遷 科 學 報 告 2011 圖 4-6 極 端 強 降 雨 颱 風 發 生 頻 率 統 計 圖 4-7 臺 南 歷 颱 風 季 雨 量 變 化 4-10

69 4.1.5 綜 合 分 析 綜 合 上 述 氣 候 變 遷 趨 勢 變 化, 本 市 於 之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情 境 設 定 包 含 平 均 溫 度 增 加 ; 平 均 降 雨 量 增 加 0.61%, 但 在 春 冬 季 ( 乾 季 ) 降 雨 量 將 下 降 %; 海 平 面 上 升 約 在 10-15cm; 極 端 天 氣 事 件 增 加 ( 如 圖 4-8), 藉 由 此 氣 候 變 遷 情 境 設 定 做 為 各 領 域 氣 候 變 遷 衝 擊 脆 弱 度 評 估 之 依 據 臺 南 市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情 境 設 定 (2020~2039 ) 溫 度 變 異 平 均 溫 度 增 加 0.34~1.38, 各 季 皆 增 溫 降 雨 型 態 改 變 平 均 降 雨 量 增 加, 夏 秋 增 加 春 冬 減 少 降 雨 量 平 均 增 加 0.61% 海 平 面 上 升 春 季 平 均 減 少 13.83% 冬 季 平 均 減 少 2% 約 在 10~15cm 之 間 夏 季 平 均 增 加 5.36% 極 端 天 氣 事 件 秋 季 平 均 增 加 4.15% 時 降 雨 量 增 加 未 來 熱 帶 地 區 形 成 強 颱 比 例 增 加 極 端 降 雨 事 件 增 加 夏 季 持 續 高 溫 的 熱 浪 發 生 頻 率 將 大 幅 增 加 就 西 北 太 平 洋 平 均 颱 風 生 成 的 位 置 向 北 偏 轉 路 徑 機 率 大, 直 接 侵 台 機 率 不 大, 但 伴 隨 的 豪 雨 將 可 能 影 響 全 台 圖 4-8 臺 南 市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情 境 設 定 (2020~2039 ) 4-11

70 第 四 章 氣 候 變 遷 衝 擊 與 挑 戰 4.2 各 調 適 領 域 衝 擊 與 挑 戰 世 界 銀 行 (WBG) 將 台 灣 列 為 天 然 災 害 易 受 災 地 區, 尤 其 水 旱 災, 受 氣 候 變 遷 及 聖 嬰 現 象 影 響, 發 生 大 規 模 水 旱 災 的 機 會 提 高 據 2005 自 然 (Nature) 雜 誌 研 究, 過 去 30 熱 帶 海 洋 表 面 溫 度 增 加 0.5, 雖 未 使 颱 風 數 目 增 加, 但 卻 使 北 太 平 洋 西 部 的 颱 風 破 壞 力 增 加 75% 台 灣 過 去 20, 颱 風 規 模 變 大, 降 雨 量 也 增 加, 上 個 世 紀, 全 球 氣 溫 增 加 0.74, 但 台 灣 卻 增 加 1.2, 水 蒸 汽 增 加 再 透 過 如 西 南 氣 流 導 引, 侵 襲 台 灣 颱 風 就 會 變 得 很 嚴 重 ( 例 如 97 卡 玫 基 颱 風 98 莫 拉 克 颱 風 ) 今 後 治 水 防 災 工 作, 勢 必 接 受 更 嚴 苛 之 挑 戰 災 害 領 域 災 害 衝 擊 包 含 颱 風 洪 水 乾 旱 都 市 淹 水 及 坡 地 災 害 等 主 要 將 臺 南 市 面 臨 之 災 害 衝 擊 區 分 如 下 : 一 颱 洪 本 市 水 災 發 生 最 主 要 原 因 為 於 每 5~6 月 之 梅 雨 期 及 月 西 南 氣 流 熱 帶 性 低 壓 或 豪 雨 來 臨 時, 其 中 雨 量 過 度 集 中, 排 水 路 通 水 能 力 不 足, 易 造 成 較 低 窪 地 區 發 生 積 水 或 淹 水 情 況 根 據 民 國 前 14 至 民 國 100 間 之 統 計 資 料, 共 有 395 次 颱 風 侵 襲 台 灣 地 區, 平 均 每 有 3.43 次 颱 風 侵 台, 其 中 又 以 7 至 9 月 受 颱 風 侵 襲 次 數 最 多 伴 隨 風 災 而 來 的 如 洪 災 即 為 上 游 山 區 集 水 區 的 洪 水 經 由 河 道 往 下 游 排 放, 當 河 道 無 法 容 納 颱 洪 期 間 之 大 量 雨 水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致 河 水 溢 過 堤 防 或 護 岸 或 潰 堤 等 致 災 ; 澇 災 則 為 雨 水 降 於 都 會 區, 而 排 水 系 統 無 法 及 時 將 之 貯 蓄 或 排 除 至 河 道, 而 造 成 溢 淹 歷 史 重 大 災 害 當 屬 莫 拉 克 風 災 造 成 的 傷 害 最 大, 依 據 臺 南 市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莫 拉 克 颱 風 為 南 部 與 東 南 部 地 區 帶 來 龐 大 雨 量, 因 而 在 南 部 與 東 南 部 地 區 造 成 八 七 水 災 (1959) 以 來 最 嚴 重 的 颱 洪 災 害 在 雨 量 部 分, 嘉 義 縣 阿 里 山 鄉 阿 里 山 站 總 累 積 雨 量 高 達 2,884mm, 為 本 次 颱 風 之 最, 已 超 越 民 國 85 賀 伯 颱 風 時 之 4-12

71 1,987mm 颱 風 期 間 全 台 灣 降 雨 延 時 24 小 時 累 積 雨 量 達 到 1,000mm 之 雨 量 站 共 計 有 31 站, 雨 量 值 超 過 200 重 現 期 距 者 共 有 46 站 ; 降 雨 延 時 48 小 時 累 積 雨 量 達 到 1,500mm 之 雨 量 站 亦 有 31 站, 雨 量 值 超 過 200 重 現 期 距 者 共 有 47 站 而 在 臺 南 市 造 成 的 損 害 如 圖 4-10 圖 4-9 為 近 三 年 來 臺 南 市 發 生 過 水 患 之 地 區, 綜 合 上 述, 臺 南 市 淹 水 地 區 多 半 與 地 勢 較 低 之 地 層 下 陷 地 區 有 所 重 疊, 其 餘 的 地 方 則 為 河 川 轉 折 處 造 成 臺 南 市 淹 水 災 害 主 要 原 因 為 地 勢 低 窪 排 水 不 良 海 水 倒 灌 地 層 下 陷 等 而 為 避 免 未 來 災 情 更 趨 嚴 重, 故 有 必 要 針 對 區 域 排 水 處 地 層 下 陷 地 區 及 河 川 轉 折 處 地 區 做 適 當 的 改 善 處 理 1. 地 層 下 陷 與 海 水 倒 灌 由 於 長 期 抽 用 地 下 水, 沿 海 鄉 鎮 地 層 下 陷 明 顯, 導 致 內 水 排 除 不 易, 與 預 期 排 水 效 益 有 明 顯 落 差 2. 排 水 溢 堤 潰 決 跨 鄉 鎮 之 大 排 水 因 排 水 量 大, 常 有 排 水 不 及 或 淤 積 嚴 重 而 造 成 容 水 量 減 少, 使 排 水 溢 堤 3. 排 水 不 良 部 分 鄉 鎮 本 身 地 勢 低 窪 道 路 加 高, 更 因 排 水 渠 道 淤 積, 通 洪 斷 面 縮 小 造 成 河 流 大 排 滿 水 位 時, 區 域 排 水 道 無 法 重 力 排 水, 因 而 回 堵 溢 淹, 嚴 重 時 造 成 大 排 溢 堤 圖 4-10 為 臺 南 市 日 降 雨 量 600mm 淹 水 潛 勢 地 區 分 布, 顯 示 日 降 雨 量 達 600mm 時, 本 市 之 淹 水 潛 勢 地 區 以 下 游 潛 在 洪 水 平 原 分 布 最 廣, 且 部 分 地 區 淹 水 深 度 最 高 恐 達 1.0~2.0m, 而 歷 曾 經 因 颱 風 或 豪 雨 而 發 生 水 災 之 地 區, 若 無 積 極 進 行 改 善, 可 能 會 再 發 生 水 災 4-13

72 第 四 章 氣 候 變 遷 衝 擊 與 挑 戰 表 4-4 莫 拉 克 風 災 對 臺 南 市 各 行 政 區 造 成 之 損 害 鄉 鎮 市 災 情 描 述 後 壁 區 八 掌 溪 外 水 水 位 暴 漲, 內 水 之 崩 埤 大 排 因 雨 水 無 法 排 出 而 溢 流 至 菁 寮 等 地 區 而 淹 水 因 急 水 溪 水 位 高 漲 ( 因 上 游 及 白 河 水 庫 集 水 區 降 下 超 大 雨 量 ), 支 鹽 水 區 流 之 鹽 水 岸 內 及 田 寮 等 大 排 無 法 將 水 排 出 而 溢 流 漫 淹, 及 菁 寮 後 鎮 排 水 跨 域 溢 流 漫 淹 幾 乎 全 區 漫 淹, 其 致 災 原 因 係 因 颱 風 降 雨 強 度 大 且 延 時 長, 集 水 北 門 區 及 七 股 區 區 內 1 日 雨 量 超 過 400mm, 超 過 200 防 洪 頻 率 的 洪 水 加 上 農 曆 月 半 大 漲 潮, 使 內 水 漫 流 無 從 宣 洩 六 甲 區 因 颱 風 降 雨 強 度 大 且 延 時 長, 致 使 牛 坔 排 水 及 橋 頭 港 埤 排 水 水 位 高 漲 無 法 宣 洩 因 白 河 水 庫 洩 洪 及 上 游 山 區 豪 雨, 導 致 急 水 溪 及 其 支 流 龜 重 溪 外 柳 營 區 水 暴 漲 倒 灌 與 內 水 無 法 排 出, 另 德 元 埤 水 庫 洩 洪 排 入 龜 仔 港 排 水 亦 為 淹 水 原 因 學 甲 區 因 新 田 寮 頭 港 及 將 軍 溪 排 水 系 統 多 處 越 域 漫 流 而 導 致 淹 水 玉 井 南 化 楠 因 雨 勢 過 於 強 大, 龐 大 水 流 使 得 溪 水 上 漲, 河 川 野 溪 區 域 排 西 山 上 新 化 水 與 下 水 道 無 法 負 荷 而 淹 水 歸 仁 左 鎮 官 田 區 主 要 淹 水 集 中 於 渡 頭 村 村 落, 因 曾 文 溪 支 流 官 田 溪 及 渡 仔 頭 排 水 新 設 堤 防 施 工 終 點 缺 口 溢 流, 使 抽 水 機 組 全 部 失 能 大 內 區 因 曾 文 溪 水 突 然 自 大 內 堤 防 右 岸 溢 流, 大 內 堤 防 蒙 正 段 因 曾 文 溪 溢 流 潰 堤, 大 內 區 公 所 亦 遭 大 水 沖 入 西 港 區 因 曾 文 溪 上 游 流 量 劇 增, 導 致 曾 文 溪 外 水 暴 漲, 故 內 水 無 法 排 出 為 淹 水 原 因 安 定 區 及 善 化 區 因 曾 文 溪 上 游 流 量 劇 增, 導 致 曾 文 溪 外 水 暴 漲, 故 內 水 無 法 排 出 與 舊 堤 防 潰 堤 等 皆 為 淹 水 原 因 麻 豆 區 因 曾 文 溪 上 游 流 量 劇 增 及 外 水 由 番 子 田 排 水 倒 灌 跨 流 域 至 將 軍 溪 排 水 流 域 而 溢 淹 將 軍 區 主 要 淹 水 地 區 為 廣 山 里 及 青 鯤 鯓 地 區, 地 勢 低 窪 造 成 村 內 積 水 漫 流 無 從 宣 洩 新 市 區 因 曾 文 溪 上 游 流 量 劇 增 及 山 上 排 水 溢 流 所 致 安 南 區 東 區 仁 德 區 永 康 區 豪 大 雨 造 成 曾 文 溪 鹿 耳 門 溪 鹽 水 溪 等 溪 水 水 位 暴 漲, 市 區 內 各 主 要 排 水 無 法 發 揮 功 能, 造 成 安 南 區 17 號 省 道 以 北 大 部 分 區 域 國 道 1 號 仁 德 交 流 道 周 圍 及 市 區 內 多 處 零 星 地 區 淹 水 災 情 三 爺 溪 易 受 二 仁 溪 水 位 頂 托, 導 致 雨 水 無 法 順 利 排 出 ; 且 因 幹 線 水 位 高 漲, 兩 岸 支 線 排 水 不 易 堤 岸 高 度 普 遍 不 足 及 部 地 勢 低 窪 致 使 外 水 倒 灌, 皆 為 洪 災 發 生 主 因 最 大 淹 水 深 度 約 30~100 公 分 鹽 水 溪 水 位 幾 乎 越 堤, 永 康 區 境 內 淹 水 情 形 嚴 重, 部 分 地 區 淹 水 深 度 幾 達 一 層 樓 高, 永 康 工 業 區 亦 遭 受 重 創 損 失 慘 重 4-14

73 資 料 來 源 : 臺 南 市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深 耕 計 畫, 民 國 100 圖 4-9 臺 南 市 歷 史 易 淹 水 位 置 分 布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本 團 隊 整 理,2013 圖 4-10 臺 南 市 日 降 雨 量 600mm 淹 水 潛 勢 圖 4-15

74 第 四 章 氣 候 變 遷 衝 擊 與 挑 戰 二 山 坡 地 災 害 台 灣 地 質 輕 且 處 於 地 殼 板 塊 交 界, 地 震 頻 仍 使 地 質 脆 弱, 又 因 地 形 坡 陡 流 急, 加 上 超 大 豪 雨, 使 流 域 中 上 游 易 發 生 嚴 重 之 崩 塌 及 土 石 流, 阻 礙 河 川 下 游 通 水 斷 面 而 致 生 災 害 以 98 莫 拉 克 颱 風 為 例, 颱 風 後 新 增 崩 塌 地 面 積 共 39,492 公 頃, 推 估 泥 砂 生 產 量 12 億 立 方 公 尺, 其 中 坡 面 殘 餘 量 8 億 立 方 公 尺, 而 土 砂 流 出 量 4 億 立 方 公 尺 ( 含 中 上 游 土 砂 量 1.5 億 立 方 公 尺 及 中 下 游 土 砂 量 2.5 億 立 方 公 尺 ) 臺 南 市 屬 地 質 脆 弱 且 斷 層 多 岩 層 膠 結 不 良 地 形 崎 嶇, 坡 地 面 積 佔 總 面 積 約 37%, 其 山 坡 地 主 要 位 於 東 部 的 烏 山 頭 曾 文 溪 南 化 仙 草 埔 及 關 仔 嶺 等 地, 各 區 中 以 白 河 東 山 玉 井 楠 西 南 化 左 鎮 及 龍 崎 等 七 個 分 區 為 陡 坡 地 勢 地 區, 緩 坡 地 勢 地 區 則 以 柳 營 後 壁 關 廟 及 部 分 白 河 東 山 等 區 為 主 且 大 部 分 的 山 坡 地 屬 於 泥 岩 及 頁 岩 地 形, 泥 岩 為 惡 地 地 形, 乾 時 堅 硬 如 石, 表 面 呈 龜 裂 狀, 遇 水 則 層 層 流 失 片 片 脫 落, 為 極 易 發 生 地 質 災 害 的 地 形, 主 要 分 布 區 為 玉 井 左 鎮 南 化 及 龍 崎 等 區 由 於 坡 度 陡 峭 土 層 淺 薄, 平 均 雨 量 有 70% 集 中 於 五 月 到 十 月 之 間, 且 河 川 短 促 陡 急, 依 據 研 究 指 出, 暴 雨 累 積 雨 量 達 150 毫 米 以 上 或 每 小 時 雨 量 強 度 大 於 40 毫 米 時, 即 可 能 發 生 土 石 流 依 縣 市 統 計, 臺 南 市 計 有 48 條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 表 4-5), 分 別 隸 屬 於 曾 文 溪 流 域 19 條 急 水 溪 流 域 19 條 及 二 水 溪 1 條 依 區 統 計, 則 分 佈 於 白 河 東 山 六 甲 楠 西 玉 井 南 化 及 龍 崎 等 七 區 16 里, 以 東 山 區 15 條 居 全 市 之 冠, 白 河 區 10 條 次 之, 南 化 區 6 條 楠 西 區 5 條 六 甲 區 玉 井 區 及 龍 崎 區 各 1 條 其 中, 高 危 險 度 潛 勢 溪 流 (H 高 ) 有 6 條 中 危 險 度 潛 勢 溪 流 (H 中 ) 有 24 條, 以 及 低 危 險 度 潛 勢 溪 流 (H 低 ) 有 9 條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數 及 土 石 流 警 戒 基 準 值 主 要 依 照 該 地 區 之 累 積 降 雨 量 作 為 評 估 依 據, 本 巿 以 東 山 南 化 及 龍 崎 區 之 警 戒 值 最 低 為 350mm, 且 又 以 東 山 區 16 條 潛 勢 溪 流 數 為 最 多 本 市 土 石 流 潛 勢 區 之 警 戒 值 如 表 4-6 所 示 4-16

75 表 4-5 臺 南 市 48 條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地 區 村 里 潛 勢 溪 流 數 溪 流 名 稱 六 甲 區 大 丘 里 1 烏 山 頭 水 庫 玉 井 區 豐 里 里 1 曾 文 溪 中 游 關 嶺 里 5 關 子 嶺 石 雅 野 溪 三 重 溪 白 河 區 大 林 里 3 河 東 六 溪 里 1 關 子 嶺 仙 草 里 2 三 重 溪 高 原 里 3 石 雅 東 山 區 南 勢 里 11 北 寮 無 名 野 溪 賀 老 寮 烏 山 頭 水 庫 青 山 里 2 北 寮 南 化 區 關 山 里 6 苧 仔 寮 坑 溪 龜 頭 坑 溪 竹 子 山 狗 寮 溪 線 旁 野 溪 玉 山 里 5 玉 山 寶 光 聖 堂 鏡 面 水 庫 芒 果 坑 溪 密 枝 里 2 頂 湖 荖 土 坑 楠 西 區 照 興 里 2 灣 潭 龜 丹 里 1 龜 丹 溪 灣 丘 里 2 新 寮 溪 彎 丘 龍 崎 區 龍 船 里 1 大 坪 溪 資 料 來 源 : 土 石 流 防 災 資 訊 網,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2013 區 ( 溪 流 數 ) 警 戒 值 (mm) 白 河 (11) 表 4-6 土 石 流 警 戒 基 準 值 表 東 山 (16) 楠 西 (7) 六 甲 (1) 玉 井 (1) 南 化 (11) 龍 崎 (1) 資 料 來 源 : 土 石 流 防 災 資 訊 網,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76 第 四 章 氣 候 變 遷 衝 擊 與 挑 戰 圖 4-11 臺 南 市 坡 地 災 害 潛 勢 圖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城 鄉 發 展 分 署,2013 圖 4-12 臺 南 市 土 石 流 風 險 圖 4-18

77 依 據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102 土 石 流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計 畫 之 統 計, 整 理 臺 南 市 歷 土 石 流 發 生 狀 況 及 造 成 災 害 如 表 4-7 另 外, 風 災 發 生 對 於 臺 南 地 區 蓄 水 供 水 功 能 也 造 成 非 常 大 的 破 壞, 依 據 相 關 報 告 指 出 ( 嘉 南 農 田 水 利 會, 月 ), 由 於 氣 候 變 遷, 出 現 暴 雨 現 象, 雨 量 集 中, 平 均 降 雨 量 超 過 環 境 的 可 承 載 力 過 去 每 平 均 約 3.5 次 颱 風 會 侵 襲 臺 灣, 豪 大 雨 數 十 次, 平 均 一 水 災 造 成 的 損 失 約 128 億 元 以 上 除 了 地 層 下 陷 抽 水 站 不 足 等 原 因 外, 有 學 者 指 出 雨 量 大 而 持 續, 導 致 區 域 排 水 宣 洩 不 及 是 主 要 原 因 農 田 排 水 系 統 係 依 早 期 排 水 的 標 準, 以 5 10 的 降 雨 量 來 設 計 排 水 斷 面, 能 夠 承 受 的 雨 量 強 度 約 一 天 100~200mm 左 右 ; 如 平 時 渠 道 疏 於 浚 渫 和 維 護, 只 要 雨 勢 稍 大, 就 會 出 現 積 水 宣 洩 不 及 的 情 形 面 臨 自 然 環 境 禁 不 起 風 雨 肆 掠 生 活 及 生 態 環 境 的 破 壞, 加 上 民 國 震 災 後 土 質 結 構 鬆 動, 水 利 會 的 水 源 工 程 每 遇 豪 雨 即 遭 土 石 流 沖 毀 導 水 路 河 床 沖 刷 流 失 水 資 源 無 法 充 分 利 用, 也 增 加 水 利 會 的 維 護 費 用, 使 水 利 會 的 財 政 更 加 吃 緊 4-19

78 第 四 章 氣 候 變 遷 衝 擊 與 挑 戰 鄉 鎮 村 里 東 山 區 南 勢 里 南 化 區 關 山 里 南 化 區 玉 山 里 溪 流 名 稱 175 縣 道 21.6k 處 之 野 溪 後 堀 溪 青 山 宮 旁 野 溪 土 石 流 潛 式 溪 流 編 號 南 縣 DF019 南 縣 DF041 南 縣 DF048 時 間 ( 民 國 ) 表 4-7 臺 南 市 歷 土 石 流 事 件 事 件 卡 玫 基 颱 風 卡 玫 基 颱 風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害 概 述 175 縣 道 21.6k 處 於 17 日 19 時 爆 發 土 石 流, 造 成 溪 流 下 方 民 宅 及 農 舍 受 損, 並 淤 埋 175 縣 道 及 果 園 土 石 淤 埋 :1 戶 民 宅 及 2 棟 農 舍, 並 淤 埋 175 縣 道 約 60 公 尺, 造 成 道 路 中 斷, 並 造 成 下 游 約 2,000 平 方 公 尺 果 園 遭 土 石 淤 埋 土 石 堵 塞 : 土 石 堵 塞 溪 流 通 過 175 縣 道 下 方 之 箱 涵, 造 成 土 石 溢 流 土 石 沖 刷 : 土 石 流 動 過 程 沖 刷 沿 岸 坡 腳, 造 成 邊 坡 崩 塌 土 石 淤 埋 : 台 南 A035 下 游 河 道 出 口 處,1 棟 民 宅 及 果 園 遭 土 石 淤 埋 土 石 堵 塞 : 台 南 A035 河 道 下 游 段 有 2 處 橋 孔 遭 土 石 堵 塞 土 石 漫 流 改 道 : 崩 塌 處 下 方 民 宅, 因 土 石 淤 滿 河 道, 導 致 土 石 改 道 漫 流 至 民 宅 青 山 宮 旁 之 野 溪 上 游 林 班 地, 因 持 續 豪 雨 沖 刷 爆 發 土 石 流 沿 野 溪 溢 流 而 下, 大 量 土 石 淹 埋 侵 入 羌 黃 坑 多 戶 民 宅 資 料 來 源 :102 土 石 流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計 畫,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4-20

79 4.2.2 水 資 源 領 域 之 衝 擊 影 響 極 端 氣 象 事 件 如 颱 風 和 洪 災 乾 旱 所 造 成 的 災 害 頻 繁, 對 水 資 源 供 給 與 災 害 防 治 均 造 成 極 大 的 衝 擊 和 挑 戰 從 1984 之 後, 乾 旱 發 生 頻 率 較 過 去 更 為 密 集, 尤 其 2002 後 之 發 生 頻 率 更 加 頻 繁, 例 如 民 國 及 98 皆 發 生 嚴 重 乾 旱 事 件 更 有 甚 者, 月 底 時, 曾 文 水 庫 水 位 因 為 長 期 乾 旱, 已 達 操 作 下 限, 幾 乎 將 進 行 限 水 供 應, 但 是 幾 日 後, 莫 拉 克 颱 風 卻 帶 來 破 紀 錄 降 雨, 造 成 50 來 最 嚴 重 災 情, 水 庫 反 須 緊 急 洩 洪 因 應 同 時, 上 游 崩 塌 與 土 石 流 嚴 重, 水 庫 淤 積 持 續 惡 化, 不 僅 不 利 於 水 庫 蓄 水 與 安 全, 水 質 污 濁 更 使 得 下 游 供 水 吃 緊 未 來 若 頻 繁 發 生 如 此 極 端 的 氣 象 事 件, 顯 然 將 加 重 整 體 脆 弱 度 及 產 業 之 損 失, 如 88 水 災 造 成 曾 文 南 化 等 水 庫 嚴 重 淤 積, 加 上 適 值 枯 水 期 降 雨 又 未 如 預 期, 使 得 水 庫 供 水 拉 起 警 報 經 濟 部 抗 旱 應 變 小 組 召 開 會 議 後, 水 利 署 隨 後 公 告 曾 文 - 烏 山 頭 灌 區 及 白 河 水 庫 灌 區 99 一 期 作 停 灌 嘉 南 農 田 水 利 會 烏 山 頭 水 庫 灌 區 18,199 公 頃, 白 河 水 庫 灌 區 911 公 頃, 於 民 國 99 一 期 稻 作 休 耕, 共 19,110 公 頃 農 田 停 灌, 休 耕 補 償 約 13 億 元 大 台 南 地 區 的 民 生 用 水, 每 天 必 須 從 烏 山 頭 南 化 水 庫 取 水 80 萬 立 方 公 尺 其 中 取 自 烏 山 頭 水 庫 的 水 係 於 烏 山 頭 淨 水 廠 及 新 市 鄉 潭 頂 淨 水 廠 處 理, 原 水 則 由 南 幹 線 輸 送 南 化 水 庫 因 上 游 集 水 區 土 石 鬆 軟, 結 構 不 穩, 莫 拉 克 颱 風 期 間 原 水 濁 度 飆 高 無 法 出 水, 迫 使 台 南 高 雄 地 區 大 規 模 停 水 ; 停 水 期 間 完 全 依 賴 烏 山 頭 水 庫 供 水, 才 能 讓 水 公 司 施 行 分 區 供 水, 度 過 難 關 南 化 集 水 庫 於 颱 風 豪 雨 後 嚴 重 淤 積 致 蓄 水 量 大 幅 減 少, 自 來 水 公 司 至 民 國 99 6 月 底 前, 移 用 3,000 萬 立 方 公 尺 農 業 用 水 供 應 自 來 水 使 用 氣 候 異 常, 雨 量 分 佈 不 均 之 現 象 在 嘉 南 平 原 更 是 嚴 重, 類 似 民 國 水 災 造 成 稻 作 休 耕, 民 生 工 業 移 用 農 業 用 水 之 事 件 恐 將 不 斷 上 演 臺 灣 地 區 各 水 資 源 分 區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水 資 源 管 理 調 適 能 力 綜 合 研 究 中, 參 考 聯 合 國 減 災 組 織 (UNDRO) 對 天 然 風 險 之 分 析 的 概 念, 4-21

80 第 四 章 氣 候 變 遷 衝 擊 與 挑 戰 以 風 險 (Risk)= 危 害 度 (Hazard) 脆 弱 度 (Vulnerability) 進 行 缺 水 災 害 風 險 量 化 分 析 ( 如 ), 針 對 民 國 120 進 行 用 水 安 全 之 結 果 顯 示, 在 民 生 用 水 上, 用 水 高 風 險 地 區 包 含 了 新 營 區 佳 里 區 安 南 區 北 區 永 康 區 中 西 區 東 區 南 區 歸 仁 仁 德 南 區 等 地 區 ( 圖 4-15); 工 業 用 水 上, 用 水 高 風 險 地 區 包 含 了 鹽 水 區 新 營 區 佳 里 區 麻 豆 區 善 化 區 官 田 區 安 定 區 新 市 區 山 上 區 安 南 區 永 康 區 中 西 區 南 區 東 區 仁 德 歸 仁 區 關 廟 區 等 地 區 ( 圖 4-16) 表 4-8 缺 水 災 害 風 險 量 化 分 析 原 報 告 分 類 標 的 指 標 脆 弱 度 生 活 用 水 工 業 用 水 農 業 用 水 人 口 密 度 生 產 毛 額 水 田 面 積 危 害 度 公 共 用 水 2 重 現 期 DPD( 每 天 缺 水 率 乘 上 缺 水 天 數 ) 農 業 用 水 缺 水 率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水 利 規 劃 試 驗 所 - 臺 灣 地 區 各 水 資 源 分 區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水 資 源 管 理 調 適 能 力 綜 合 研 究 4-22

81 圖 4-13 坡 地 災 害 潛 勢 - 水 庫 堰 壩 圖 4-14 強 降 雨 機 率 - 水 庫 堰 壩 4-23

82 第 四 章 氣 候 變 遷 衝 擊 與 挑 戰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水 利 規 劃 試 驗 所 - 臺 灣 地 區 各 水 資 源 分 區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水 資 源 管 理 調 適 能 力 綜 合 研 究 圖 4-15 民 國 120 生 活 用 水 風 險 等 級 圖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水 利 規 劃 試 驗 所 - 臺 灣 地 區 各 水 資 源 分 區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水 資 源 管 理 調 適 能 力 綜 合 研 究 圖 4-16 民 國 120 工 業 用 水 風 險 等 級 圖 4-24

83 4.2.3 維 生 基 礎 設 施 維 生 基 礎 設 施 包 含 輸 油 輸 電 輸 水 ( 取 水 水 處 理 排 水 防 洪 設 施 ) 輸 氣 ( 瓦 斯 ) 電 廠 自 來 水 交 通 道 路 系 統 橋 梁 系 統 等 各 項 維 生 基 礎 設 施 並 非 單 一 點 狀 或 小 區 域 的 分 佈, 通 常 為 網 狀 或 樹 枝 狀 結 構, 分 佈 廣 散, 須 大 量 維 護 臺 南 市 維 生 基 礎 設 施 可 能 遭 受 到 氣 候 變 遷 之 衝 擊 如 下 : 一 民 生 輸 送 管 線 遭 受 破 壞 一 般 民 生 輸 送 管 線 ( 油 電 水 氣 ) 等 基 礎 設 施 極 易 受 到 豪 雨 水 位 上 升 強 風 及 劇 烈 溫 差 變 化 而 受 損 輸 水 系 統 結 構 可 能 因 降 雨 強 度 增 高 而 遭 受 破 壞, 此 外, 暴 雨 造 成 水 土 沖 刷, 引 起 自 來 水 原 水 濁 度 過 高, 導 致 自 來 水 廠 無 法 處 理, 致 使 飲 用 水 短 缺 而 對 社 會 造 成 嚴 重 之 衝 擊 電 力 設 施 則 較 常 見 於 外 掛 於 地 表 的 電 塔 上, 可 能 會 因 強 風 吹 襲 斷 裂 電 廠 自 來 水 廠 及 瓦 斯 儲 存 槽 等 基 礎 設 施 可 能 會 因 海 平 面 上 升, 或 因 洪 水 侵 襲 而 受 災, 此 種 重 要 維 生 基 礎 設 施 一 旦 受 災 所 造 成 之 社 會 經 濟 損 失 更 是 難 以 估 計 二 交 通 道 路 系 統 中 斷 山 地 區 域 之 公 路 建 設 許 多 是 沿 河 谷 而 開 鑿 構 築, 歷 來 在 暴 雨 的 作 用 下, 一 方 面 因 為 緊 鄰 陡 峭 山 壁 因 此 容 易 受 到 邊 坡 滑 動 崩 塌 的 威 脅, 另 一 方 面 也 常 會 有 因 為 河 谷 的 沖 蝕 加 劇 而 危 及 道 路 的 路 基, 以 致 於 造 成 鐵 公 路 系 統 的 中 斷 此 類 衝 擊 的 危 害 程 度 隨 著 地 質 條 件 的 脆 弱 而 逐 漸 加 劇, 而 且 受 災 過 的 地 點 又 變 得 更 脆 弱 除 了 邊 坡 滑 動 與 路 基 掏 空 之 外, 氣 候 變 遷 造 成 之 降 雨 強 度 及 頻 率 增 加, 對 於 交 通 系 統 機 能 的 恢 復 所 需 時 間 變 得 更 為 長 久, 即 有 可 能 在 還 未 來 得 及 復 原 之 前 又 再 次 遭 受 侵 襲 損 害 三 橋 梁 系 統 毀 損 橋 梁 多 半 為 跨 河 構 造 物, 在 洪 水 來 襲 時 必 須 承 受 嚴 峻 的 挑 戰 4-25

84 第 四 章 氣 候 變 遷 衝 擊 與 挑 戰 若 河 川 之 上 游 易 發 生 洪 水 土 石 流 等 災 害, 則 對 下 游 之 河 川 跨 越 橋 而 言, 其 橋 墩 橋 面 板 易 遭 洪 水 土 石 流 沖 毀 或 淹 埋 位 於 山 區 邊 坡 易 致 災 處 之 橋 梁, 也 容 易 因 邊 坡 災 害 ( 如 落 石 邊 坡 滑 動 土 石 流 等 ) 而 阻 斷, 甚 至 壓 毀 橋 梁 即 使 橋 梁 本 身 的 結 構 並 沒 有 明 顯 的 老 舊 現 象 或 損 傷 情 事, 但 是 嚴 重 的 土 石 淤 積 問 題 一 方 面 影 響 到 河 道 的 排 洪 功 能, 另 一 方 面 也 增 加 橋 梁 通 行 上 的 危 險 性 由 於 全 球 暖 化 氣 候 變 遷 之 故, 近 來 降 雨 量 屢 屢 創 新 紀 錄, 導 致 河 流 寬 度 瞬 時 擴 大 甚 多, 甚 至 超 出 橋 梁 原 有 設 計 長 度, 許 多 橋 梁 破 壞 便 從 橋 台 基 礎 的 掏 空 流 失 開 始 擴 大 海 岸 領 域 氣 候 變 遷 所 造 成 海 平 面 上 升, 除 了 使 原 本 地 層 下 陷 嚴 重 地 區 之 衝 擊 更 為 厲 害 外, 對 海 岸 造 成 的 影 響 包 含 土 地 流 失 問 題 淹 水 頻 率 上 升 地 面 水 質 改 變 海 岸 濕 地 遭 受 破 壞 地 下 水 污 染 水 資 短 缺 影 響 農 業 與 水 產 養 殖 業 以 及 海 岸 休 閒 功 能 降 低 等 而 隨 著 全 球 氣 候 變 遷 的 影 響, 臺 南 市 的 海 岸 線 與 臨 海 地 區 也 已 明 顯 受 到 威 脅 參 考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強 化 西 南 地 區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海 岸 災 害 調 適 能 力 研 究 計 畫, 其 利 用 嘉 義 台 南 海 岸 的 海 氣 象 基 本 資 料 進 行 分 析, 並 以 數 值 模 式 模 擬 或 物 理 模 型 校 驗, 模 擬 現 階 段 海 域 之 波 浪 暴 潮 偏 差 及 海 水 位 上 升 情 形, 為 了 能 完 整 描 述 颱 風 侵 襲 之 水 位 與 波 浪 變 化, 利 用 數 值 模 式 推 算 颱 風 波 浪 及 暴 潮, 進 一 步 以 統 計 方 式 獲 得 現 階 段 不 同 復 現 期 設 計 波 浪 與 設 計 潮 位 在 氣 候 變 遷 下 海 岸 災 害 之 脆 弱 度 評 估 方 面, 其 根 據 人 為 設 施 環 境 地 理 及 社 會 經 濟 三 個 構 面 之 指 標 因 子, 運 用 等 權 重 與 AHP 加 權 模 式 進 行 分 析, 得 出 現 階 段 海 岸 災 害 脆 弱 度 較 高 的 地 區 ( 等 級 為 4 5 級 ) 七 股 安 平 區, 考 慮 氣 候 變 遷 未 來 情 境 下, 海 岸 災 害 脆 弱 度 較 高 的 地 區 則 以 七 股 安 南 區 及 安 平 區 相 對 脆 弱 度 較 高 ( 如 圖 4-17) 4-26

85 資 料 來 源 : 強 化 西 南 地 區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海 岸 災 害 調 適 能 力 研 究 計 畫 圖 4-17 嘉 義 及 臺 南 沿 海 地 區 之 脆 弱 度 分 析 結 果 ( 現 況 &AHP 加 權 ) 4-27

86 第 四 章 氣 候 變 遷 衝 擊 與 挑 戰 土 地 使 用 領 域 未 來 在 氣 候 變 遷 衝 擊 下, 都 市 發 展 將 承 受 更 大 之 壓 力, 影 響 的 型 態 與 災 害 風 險 也 相 當 多 變, 例 如 都 市 地 區 建 築 物 道 路 基 礎 設 施 和 其 他 建 設 產 生 更 多 的 不 透 水 面 積, 極 端 降 雨 所 產 生 大 量 的 地 表 水, 能 輕 易 使 任 何 一 個 城 市 的 排 水 系 統 失 去 作 用, 造 成 嚴 重 淹 水 土 地 過 度 開 發 造 成 都 市 化 效 應 浮 現, 係 導 致 洪 水 風 險 增 加 的 重 要 原 因 本 市 擁 有 悠 久 之 歷 史, 卻 也 因 為 發 展 較 早, 在 未 預 想 到 氣 候 變 遷 衍 生 之 問 題 前, 已 進 行 許 多 規 劃 及 開 發, 進 而 引 入 更 多 人 口 居 住 及 商 業 活 動, 造 成 都 會 區 與 災 害 潛 勢 區 交 疊 之 情 形 ( 圖 4-18), 聚 集 愈 來 愈 多 的 人 口 與 財 產, 導 致 水 災 風 險 增 加, 如 都 市 開 發 的 過 程 中 未 考 慮 地 區 的 災 害 風 險, 造 成 都 會 區 與 重 大 開 發 計 畫 暴 露 於 高 災 害 風 險 的 威 脅 下 ( 詳 圖 4-19) 資 料 來 源 : 水 利 署 水 利 規 劃 試 驗 所 - 國 土 規 劃 及 綜 合 治 水 研 究 圖 4-18 災 害 潛 勢 與 都 市 發 展 區 套 繪 示 意 圖 4-28

87 圖 4-19 都 市 發 展 位 於 災 害 潛 勢 區 4-29

88 第 四 章 氣 候 變 遷 衝 擊 與 挑 戰 農 業 生 產 及 生 物 多 樣 性 領 域 全 球 氣 候 變 遷 的 趨 勢 下, 農 業 可 謂 最 敏 感 的 產 業, 氣 溫 升 高 與 極 端 雨 量 都 徹 底 改 變 作 物 的 種 植 習 性 對 農 業 而 言, 氣 候 變 遷 所 造 成 的 水 災 與 旱 災 都 是 極 大 的 衝 擊 102 臺 南 市 農 業 天 然 災 害 現 金 救 助 金 額 為 47,136 千 元, 占 全 台 農 業 天 然 災 害 現 金 救 助 金 之 2.31%, 其 中 又 以 颱 風 造 成 災 害 之 救 助 金 額 最 高 為 45,027 千 元 佔 臺 南 市 總 天 然 災 害 現 金 救 助 的 95.53%, 其 次 為 寒 害 的 2,109 千 元, 如 表 4-9 所 示 統 計 間 臺 南 市 農 業 天 然 災 害 現 金 救 助 金 額 共 達 31.2 億 元, 占 全 台 間 農 業 天 然 災 害 現 金 救 助 總 額 (209 億 元 ) 之 14.91%, 其 中 仍 以 颱 風 造 成 之 災 害 救 助 金 最 高, 達 28.2 億 元, 其 次 為 寒 害 之 1.6 億 元 豪 雨 之 1.4 億 元 地 震 之 萬 元 及 其 他 災 害 所 引 起 之 救 助 約 20.9 萬 元, 如 表 4-10 所 示 表 全 臺 灣 及 臺 南 市 天 然 災 害 現 金 救 助 之 災 害 事 件 及 金 額 ( 單 位 : 千 元 ) 災 害 事 件 台 灣 地 區 臺 南 市 2-3 月 乾 旱 21, 強 風 4, 月 霪 雨 160, 月 鋒 面 ( 低 溫 ) 21, , 月 豪 雨 79, 月 蘇 力 颱 風 795, 月 乾 旱 月 冰 雹 6, 月 潭 美 及 康 芮 颱 風 889, , 月 天 兔 颱 風 59, 月 霪 雨 合 計 2,041, , 資 料 來 源 :102 農 業 統 計 報 - 農 業 天 然 災 害 現 金 救 助 4-30

89 次 及 地 區 合 計 表 4-10 臺 灣 及 臺 南 市 間 天 然 災 害 現 金 救 助 之 災 害 項 目 及 其 金 額 ( 單 位 : 千 元 ) 乾 旱 寒 害 ( 低 溫 鋒 面 ) 地 震 豪 雨 ( 大 雨 霪 雨 ) 颱 風 其 它 合 計 臺 南 市 , ,729 台 灣 3, ,649 4,079, ,123,321 臺 南 市 , , ,786 台 灣 - 67,934-93,986 3,629,195 1,597 3,792,711 臺 南 市 ,384,789-1,384,789 台 灣 - 149,359 1,950 3,232 5,442,810 29,684 5,627,035 臺 南 市 - 137,941 4, , ,779 台 灣 - 140,134 4,338 52,702 2,377,288-2,574,462 臺 南 市 - 20, , ,081 台 灣 50, , ,143,098 11,109 5,396 1,407,378 臺 南 市 ,056 18,934-20,990 台 灣 - 204,213-42,494 1,107,502 3,805 1,358,015 臺 南 市 - 2, ,028-47,136 台 灣 22,332 21, ,315 1,744,379 11,252 2,041,076 臺 南 市 - 160,309 4, ,306 2,820, ,120,291 台 灣 76, ,722 6,288 1,617,477 18,391,470 51,943 20,923,998 資 料 來 源 : 農 業 統 計 報 (96 至 102 ) 其 它 0% 颱 風 88% 台 灣 地 區 乾 旱 寒 害 0% 4% 地 震 0% 豪 雨 8% 乾 旱 寒 害 其 它 地 震 0% 豪 雨 颱 風 颱 風 其 它 91% 乾 旱 臺 南 市 寒 害 0% 5% 地 震 0% 豪 雨 4% 乾 旱 寒 害 地 震 豪 雨 颱 風 其 它 資 料 來 源 : 農 業 統 計 報 (96 至 102 ) 圖 農 業 天 然 災 害 現 金 救 助 分 析 4-31

90 第 四 章 氣 候 變 遷 衝 擊 與 挑 戰 能 源 供 給 與 產 業 領 域 都 市 與 經 濟 快 速 發 展 所 驅 動 的 土 地 使 用 與 地 表 覆 蓋 變 遷 為 衝 擊 環 境 的 主 要 來 源, 不 僅 加 劇 氣 候 變 遷 所 帶 來 的 影 響, 並 危 及 人 類 仰 賴 生 存 的 生 態 系 統 服 務, 且 其 影 響 將 再 回 饋 衝 擊 社 會 經 濟 系 統, 在 這 些 過 程 環 節 上 所 面 臨 的 氣 候 變 化 與 變 遷 的 風 險 如 水 資 源 短 缺 淹 水 異 常 溫 度 對 資 產 設 備 的 衝 擊 增 加 的 保 險 成 本 與 服 務 供 應 鏈 的 中 斷 等, 都 將 是 未 來 無 可 避 免 之 挑 戰 未 來 氣 候 變 遷 會 對 臺 南 市 能 源 供 給 與 產 業 的 影 響 衝 擊 如 下 : 一 降 雨 量 變 化 所 導 致 的 旱 澇 災 害 由 於 氣 候 變 遷 導 致 之 極 端 降 雨 現 象, 常 造 成 都 市 旱 澇 災 害, 產 生 工 業 區 缺 水 或 是 淹 水 等 災 害 發 生, 且 隨 暴 雨 引 發 之 淹 水 災 害 具 有 破 壞 性 與 急 迫 性, 若 毀 損 油 水 電 供 應 設 施, 恐 造 成 產 業 機 械 故 障 甚 至 停 工, 加 重 產 業 損 失 ; 缺 水 或 原 水 濁 度 升 高 均 可 能 影 響 正 常 供 水, 並 衝 擊 產 業 正 常 生 產 營 運 本 市 工 業 區 過 去 淹 水 紀 錄 如 表 4-11 所 示, 其 中 以 都 市 計 畫 工 業 區 中 鄰 近 臺 南 交 流 道 及 永 康 交 流 道 之 工 業 區 之 淹 水 情 形 為 最 嚴 重, 淹 水 深 度 達 2-3m 二 高 溫 效 應 / 都 市 熱 島 效 應 持 續 高 溫 效 應 之 衝 擊 將 導 致 之 空 調 系 統 裝 置 成 本 操 作 成 本 及 節 約 能 源 投 資 增 加, 提 升 耗 電 需 求 或 影 響 設 備 能 源 效 率 操 作 可 靠 度, 且 在 異 常 溫 度 下, 對 產 業 設 備 及 有 形 文 化 資 產 之 保 存 等, 都 將 提 高 能 源 供 給 及 維 護 成 本 三 極 端 氣 候 事 件 的 頻 率 與 強 度 增 加 極 端 天 氣 事 件 可 能 造 成 能 源 設 施 通 訊 網 路 生 產 或 配 輸 管 網 設 施 其 他 能 源 基 礎 建 設 等 造 成 損 害, 尤 其 是 位 於 海 岸 高 山 稜 線 河 川 灘 地 陡 坡 等 自 然 災 害 敏 感 區 之 輸 送 管 線, 並 進 一 步 對 民 眾 生 活 產 業 生 產 生 態 環 境 等 造 成 損 害 海 平 面 上 升 將 影 響 沿 海 地 區 工 廠 設 施 營 運 操 作 狀 況 可 靠 度 ; 工 廠 若 位 於 洪 氾 區 易 淹 水 區 土 石 流 潛 勢 區 等 敏 感 區 內, 可 能 影 響 基 礎 設 施 安 全 度 或 是 供 電 不 穩, 交 通 或 通 信 供 水 等 也 將 受 到 衝 擊 4-32

91 政 府 開 發 工 業 區 表 4-11 本 市 工 業 區 淹 水 紀 錄 工 業 區 名 稱 分 區 最 高 淹 水 深 度 (m) 臺 南 科 技 工 業 區 安 南 1-2 永 康 工 業 區 永 康 1-2 新 營 工 業 區 新 營 1-2 民 間 開 發 工 業 區 保 安 工 業 區 仁 德 1-2 編 定 供 廠 商 佳 里 萊 竿 寮 佳 里 自 行 設 廠 仁 德 上 崙 仁 德 仁 德 仁 德 1-2 臺 南 都 會 公 園 仁 德 1-2 臺 南 交 流 道 仁 德 2-3 都 市 計 畫 區 永 康 交 流 道 ( 永 康 工 業 區 北 側 區 塊 ) 永 康 2-3 和 順 安 南 1-2 西 港 西 港 麻 豆 交 流 道 麻 豆 1-2 資 料 來 源 : 臺 南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健 康 領 域 氣 候 變 遷 對 於 人 體 健 康 可 分 為 直 接 衝 擊 和 間 接 衝 擊 兩 方 面, 在 直 接 衝 擊 方 面, 受 到 熱 浪 寒 潮 溫 度 上 升 與 極 端 高 溫 持 續 的 日 數 增 加 之 影 響, 冷 危 害 相 關 疾 病 之 死 亡 率 及 致 死 率 預 估 將 減 少, 但 心 血 管 及 呼 吸 道 疾 病 死 亡 率 恐 增 加 依 研 究 顯 示, 在 極 端 高 溫 或 低 溫 下, 造 成 因 心 血 管 疾 病 而 死 亡 之 風 險 相 較 於 因 呼 吸 道 疾 病 而 死 亡 之 風 險 高 而 臺 灣 地 區 溫 度 變 化 對 心 血 管 疾 病 呼 吸 道 疾 病 之 影 響, 低 溫 之 衝 擊 比 高 溫 之 危 害 大 綜 觀 臺 南 市 目 前 之 醫 療 機 構, 主 要 集 中 於 原 臺 南 市 ( 永 康 區 中 西 區 北 區 東 區 ), 其 它 鄉 鎮 該 地 醫 療 機 構 較 不 足, 對 緊 急 救 護 系 統 較 為 不 利 腦 血 管 疾 病 心 臟 病 肺 炎 為 臺 南 市 最 主 要 之 慢 性 病, 間 接 衝 擊 方 面, 因 強 降 雨 造 成 區 域 積 水, 伴 隨 著 高 溫, 可 能 增 加 登 革 熱 鉤 端 螺 旋 體 及 類 鼻 疽 與 桿 菌 性 痢 疾 等 傳 染 病 爆 發 的 機 率 依 據 國 內 學 者 研 究 發 現, 登 革 熱 疫 情 逐 漸 有 往 北 移 趨 勢, 推 測 蟲 媒 病 疫 情 受 氣 溫 上 升 而 活 動 地 區 增 加 4-33

92 第 五 章 氣 候 變 遷 脆 弱 度 與 調 適 能 力 評 估 5.1 氣 候 變 遷 脆 弱 度 評 估 介 紹 脆 弱 度 評 估 說 明 脆 弱 度 為 某 一 領 域 對 於 氣 候 變 遷 之 暴 露 敏 感 性 調 適 能 力 的 綜 合 性 函 數, 如 圖 5-1 所 示 評 估 各 領 域 的 氣 候 變 遷 脆 弱 度 的 工 作 包 括 : 評 估 地 方 各 領 域 的 氣 候 變 遷 暴 露 程 度 評 估 特 定 領 域 對 於 氣 候 變 遷 衝 擊 的 敏 感 性 分 析 領 域 的 氣 候 變 遷 潛 在 衝 擊 評 估 領 域 容 納 或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衝 擊 的 能 力, 透 過 上 述 評 估 工 作, 整 合 分 析 出 特 定 領 域 的 脆 弱 程 度, 詳 如 圖 5-2 所 示 暴 露 Exposure 敏 感 性 Sensitivity 調 適 能 力 Adaptive Capacity 潛 在 衝 擊 Potential Impacts 脆 弱 度 Vulnerability 圖 5-1 脆 弱 度 評 估 架 構 圖 暴 露 程 度 評 估 界 定 氣 候 變 遷 對 於 地 方 造 成 的 各 種 可 能 影 響 評 估 氣 候 變 遷 衝 擊 對 於 各 領 域 的 影 響 程 度 氣 候 變 遷 衝 擊 的 敏 感 性 檢 視 / 判 斷 可 能 的 氣 候 變 遷 衝 擊 是 否 會 對 於 領 域 的 功 能 性 (functionality) 造 成 的 影 響 若 領 域 功 能 性 受 到 影 響 程 度 越 大, 表 示 此 領 域 對 此 衝 擊 敏 感 性 (sensitivity) 越 高 調 適 能 力 評 估 分 析 評 估 社 會 經 濟 系 統 : 是 否 能 夠 適 應 氣 候 變 遷 減 緩 氣 候 變 遷 引 發 的 衝 擊 利 用 氣 候 變 遷 帶 來 的 機 會 具 備 處 理 氣 候 變 遷 衝 擊 後 果 的 整 體 性 能 力 受 氣 候 變 遷 衝 擊 後 重 新 建 構 與 復 原 的 能 力 圖 5-2 氣 候 變 遷 脆 弱 度 的 工 作 5-1

93 第 五 章 氣 候 變 遷 脆 弱 度 與 調 適 能 力 評 估 脆 弱 度 評 估 方 法 參 考 地 方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計 畫 規 劃 作 業 指 引 之 脆 弱 度 評 估 方 式, 依 各 領 域 所 提 出 之 議 題 製 作 脆 弱 度 評 估 問 卷, 與 各 單 位 進 行 脆 弱 度 評 估 訪 談 針 對 各 項 議 題 之 評 估 項 目 包 含 衝 擊 潛 勢 評 估 及 調 適 能 力 評 估, 並 將 各 項 評 估 結 果 進 行 脆 弱 度 等 級 綜 合 分 析, 得 出 該 項 議 題 之 脆 弱 度 等 級 ( 如 圖 5-3 及 圖 5-4) 1. 衝 擊 潛 勢 : 為 暴 露 及 敏 感 性 之 綜 合 評 估, 藉 由 氣 候 變 遷 各 項 環 境 因 子 ( 溫 度 上 升 海 平 面 上 升 降 雨 型 態 改 變 極 端 氣 候 頻 率 的 增 加 ), 評 估 氣 候 變 遷 對 本 市 議 題 受 衝 擊 影 響 程 度 及 其 功 能 性 影 響 之 程 度 2. 調 適 能 力 : 民 眾 政 府 機 關 面 對 各 領 域 受 氣 候 變 遷 衝 擊 之 準 備 狀 況 調 適 能 力 評 比 影 響 程 度 衝 擊 未 曾 感 知 衝 擊 有 感 知, 但 未 採 取 調 適 行 動 衝 擊 有 感 知, 已 採 取 具 體 調 適 行 動 等 級 評 比 低 中 高 衝 擊 潛 勢 評 比 脆 弱 度 分 析 影 響 程 度 脆 弱 度 分 析 調 適 能 力 已 發 生, 未 來 氣 候 變 遷 趨 向 減 緩 已 發 生, 未 來 氣 候 變 遷 持 平 衝 擊 潛 勢 低 中 高 低 中 中 高 高 中 中 低 中 中 高 高 低 中 低 中 已 發 生, 未 來 氣 候 變 遷 趨 向 劣 化 等 級 評 比 低 中 高 圖 5-3 脆 弱 度 評 估 程 序 5-2

94 影 響 程 度 未 能 處 理 的 影 響 已 能 處 理 的 影 響 未 處 理 的 衝 擊 進 行 中 或 即 將 進 行 的 計 畫 已 處 理 的 計 畫 高 脆 弱 度 低 低 自 我 調 適 能 力 高 圖 5-4 脆 弱 度 程 度 評 估 脆 弱 度 程 度 評 估 a. 不 知 有 潛 在 危 險 - 高 b. 已 知 潛 在 有 危 險 / 未 處 理 - 高 c. 已 知 潛 在 有 危 險 / 處 裡 方 式 錯 誤 - 高 d. 已 知 潛 在 危 險 / 處 理 方 式 正 確 - 中 e. 處 理 正 確 並 已 處 理 中 - 低 5.2 臺 南 市 八 大 領 域 脆 弱 度 評 估 結 果 脆 弱 度 評 估 作 業 主 要 利 用 既 有 資 訊, 彙 整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相 關 資 料, 與 市 府 各 處 持 續 溝 通 討 論, 透 過 脆 弱 度 評 估 訪 談 並 配 合 問 卷 表 單 之 使 用, 找 出 本 市 在 氣 候 變 遷 衝 擊 下, 最 需 要 解 決 的 課 題 脆 弱 度 評 估 結 果 ( 表 5-1) 顯 示, 八 大 領 域 議 題 數 共 33 個, 包 含 14 個 脆 弱 度 等 級 中 高 之 議 題, 並 同 時 完 成 各 領 域 調 適 相 關 計 畫 之 收 集 各 領 域 脆 弱 度 原 因 及 調 適 能 力 說 明 如 下 表 5-1 脆 弱 度 評 估 結 果 調 適 議 題 數 5-3 脆 弱 度 等 級 數 地 方 / 中 央 相 關 計 畫 數 量 衝 擊 領 域 中 高 中 中 低 災 害 水 資 源 維 生 基 礎 設 施 海 岸 土 地 使 用 農 業 生 產 與 生 物 多 樣 性 能 源 供 給 與 產 業 健 康 總 計

95 第 五 章 氣 候 變 遷 脆 弱 度 與 調 適 能 力 評 估 災 害 領 域 災 害 領 域 主 要 針 對 短 延 時 強 降 雨 及 長 延 時 強 降 雨 兩 項 極 端 降 雨 類 型 之 影 響 範 疇 延 伸 討 論, 彙 整 訪 談 內 容 及 相 關 單 位 之 問 卷 回 覆 結 果, 評 估 意 見 統 整 如 下 : 造 成 脆 弱 度 原 因 - 1. 短 延 時 強 降 雨 導 致 人 命 搶 救 避 難 疏 散 緊 急 安 置 應 變 時 間 縮 短 2. 短 延 時 強 降 雨 使 部 地 區 ( 如 地 下 道 涵 洞 及 橋 梁 道 路 ) 因 排 水 不 及 造 成 淹 水, 危 害 人 民 生 命 3. 長 延 時 強 降 雨 導 致 受 災 範 圍 擴 大 及 影 響 時 間 拉 長 4. 近 氣 候 異 常 山 區 暴 雨 強 度 增 強, 易 使 山 坡 地 土 石 鬆 動, 造 成 土 石 流 及 大 量 土 砂 下 移 河 道 5. 目 前 轄 內 共 48 條 潛 勢 溪 流, 以 目 前 現 有 經 費 及 人 力 仍 無 法 全 面 治 理 改 善 對 應 之 調 適 作 為 - 1. 降 雨 量 達 15mm/min 50mm/hr, 啟 動 災 情 查 報 機 制, 巡 查 各 處 積 淹 水 狀 況 及 河 川 水 位 2. 即 時 成 立 各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啟 動 超 前 部 署 機 制 ICS 作 業 機 制 前 進 指 揮 所 作 業 洪 水 圍 困 土 石 埋 困 作 業 等 標 準 流 程 制 定 施 行 3. 縣 市 及 國 軍 相 互 支 援 協 定 機 制 每 辦 理 兵 棋 推 演 跨 區 或 全 市 災 害 防 救 大 型 演 習 4. 辦 理 危 險 警 戒 區 域 公 告, 並 透 過 各 式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加 強 宣 導, 以 避 免 人 命 財 產 損 失 5. 水 情 中 心 24 小 時 監 控 水 情 水 文 並 建 置 水 情 APP, 結 合 地 方 及 中 央 雨 量 站 資 訊, 供 民 眾 使 用 6. 各 區 公 所 應 變 中 心 成 立 以 及 網 路 群 組 連 結 各 單 位 即 時 資 訊, 提 升 災 情 通 報 防 救 能 力 7. 各 級 學 校 由 校 長 視 情 形 宣 布 停 課, 提 升 對 災 害 衝 擊 反 5-4

96 應 時 間 8. 執 行 市 管 區 排 應 急 整 治 計 畫 並 加 強 側 溝 排 水 溝 渠 改 善 工 程, 另 以 遠 端 遙 控 抽 水 設 備 及 截 流 站 閘 門 移 動 式 抽 水 機 預 佈 提 高 應 變 能 力 9. 依 據 治 山 防 災 野 溪 治 理 計 畫 辦 理 並 進 行 特 定 水 土 保 持 區 劃 設 及 不 法 開 發 行 為 巡 檢 舉 報 水 資 源 領 域 水 資 源 領 域 主 要 針 對 氣 候 變 遷 引 起 之 天 災 及 環 境 因 子 變 化 對 於 供 水 及 用 水 兩 方 面 之 影 響 進 行 探 討, 彙 整 訪 談 內 容 及 問 卷 回 覆 結 果, 評 估 意 見 統 整 如 下 : 造 成 脆 弱 度 原 因 - 1. 水 庫 淤 砂 處 理 問 題 導 致 清 淤 進 度 延 滯, 使 曾 文 及 南 化 水 庫 蓄 水 量 逐 遞 減, 加 上 水 庫 輸 水 損 失 因 素, 減 弱 各 標 的 用 水 穩 定 度 2. 水 資 源 不 足 下, 可 能 會 增 加 地 下 水 使 用 以 穩 定 產 業 作 業 程 序, 引 發 地 層 下 陷 及 海 水 入 滲 問 題 對 應 之 調 適 作 為 - 1. 節 水 政 策 宣 導 及 設 備 - 種 植 耐 旱 作 物 設 置 中 水 純 化 系 統 溫 網 室 設 施 等 2. 循 環 再 利 用 - 生 活 污 水 經 三 級 處 理 做 為 工 業 用 水 魚 塭 循 環 水 使 用 3. 新 闢 蓄 水 空 間 - 設 置 臺 南 大 湖 兼 具 滯 洪 功 能 4. 增 加 水 源 多 樣 性 - 設 置 海 水 淡 化 廠 5. 加 強 水 庫 清 淤, 維 持 庫 容, 施 設 南 化 水 庫 專 用 排 砂 道, 減 緩 淤 積 6. 臺 南 高 雄 水 源 聯 合 運 用 調 度 7. 整 合 水 庫 清 淤 與 新 市 鎮 開 發 或 填 海 造 陸 等 大 型 公 共 工 程, 使 土 方 去 化, 提 升 工 程 自 償 效 益 8. 強 化 用 水 管 理 - 如 農 業 用 水 加 強 灌 溉 管 理, 耕 作 制 度 調 整 5-5

97 第 五 章 氣 候 變 遷 脆 弱 度 與 調 適 能 力 評 估 維 生 基 礎 設 施 領 域 維 生 基 礎 設 施 領 域 主 要 針 對 氣 候 變 遷 引 起 之 天 災 及 環 境 因 子 變 化 對 於 交 通 號 誌 電 信 電 纜 電 力 設 備 管 線 橋 梁 及 道 路 等 民 生 設 施 之 影 響 進 行 探 討, 彙 整 訪 談 內 容 及 相 關 單 位 之 問 卷 回 覆 結 果, 評 估 意 見 統 整 如 下 : 造 成 脆 弱 度 原 因 - 1. 極 端 降 雨 風 災 坡 地 災 害 易 造 成 交 通 號 誌 電 信 電 纜 電 力 設 備 及 管 線 損 壞, 且 造 成 供 水 設 備 淨 水 場 加 壓 站 無 法 供 水, 有 影 響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之 虞 另 外, 易 造 成 輸 配 電 線 路 電 桿 倒 塌 導 線 斷 落 之 安 全 威 脅 2. 極 端 降 雨 加 深 橋 墩 沖 刷 及 道 路 坍 方, 影 響 農 漁 畜 產 人 員 物 資 運 送, 考 量 工 程 經 濟 效 益, 無 法 全 面 整 治 對 應 之 調 適 作 為 - 1. 災 前 巡 視, 定 期 執 行 橋 梁 檢 測 補 強 及 設 置 固 床 工 潛 壩 以 減 緩 流 速, 另 依 據 相 關 計 畫 檢 討 橋 梁 設 計 高 程 進 行 改 建 2. 日 常 針 對 道 路 邊 坡 巡 查 養 護 且 定 期 開 孔 淤 積 檢 測 時, 檢 視 雨 水 箱 涵 內 部 滲 水 或 破 損 情 況 進 行 修 補 以 減 少 路 面 下 陷 汛 期 前 完 成 監 造 開 口 合 約 並 於 災 中 進 行 預 警 性 封 路 封 橋 及 規 劃 替 代 道 路 與 相 關 物 資 預 置, 加 速 搶 通 3. 相 關 維 生 管 線 大 多 埋 設 地 下, 衝 擊 低, 日 常 老 舊 管 線 汰 換 並 制 訂 風 水 災 復 原 搶 修 機 制 3. 針 對 易 淹 水 地 區 之 舊 有 維 生 基 礎 設 施 墊 高, 新 設 設 備 選 高 地 勢 設 置 且 低 窪 地 區 機 房 設 置 防 水 閘 門 及 緊 急 備 用 發 電 機, 可 維 持 運 作 海 岸 領 域 海 岸 領 域 主 要 針 對 極 端 降 雨 及 颱 風 暴 潮 等 對 海 岸 之 破 壞 與 海 平 面 上 升 造 成 之 國 土 流 失 等 進 行 討 論, 彙 整 訪 談 內 容 及 相 關 單 位 之 問 卷 回 覆 結 果, 評 估 意 見 統 整 如 下 : 造 成 脆 弱 度 原 因 - 5-6

98 1. 颱 風 暴 潮 增 強 造 成 破 堤, 衝 擊 沿 海 養 殖 業 2. 海 水 倒 灌 造 成 土 壤 鹽 化 3. 土 石 流 夾 帶 大 量 漂 流 木, 破 壞 海 岸 防 護 設 施 4. 海 平 面 上 升 導 致 沙 洲 流 失, 降 低 生 物 多 樣 性, 且 造 成 內 水 無 法 排 出 對 應 之 調 適 作 為 - 1. 配 合 人 工 養 灘 加 高 沙 洲 避 免 海 岸 線 退 縮 海 堤 高 程 防 護 2. 布 設 海 岸 防 護 結 構 物 ( 沙 腸 袋 ), 加 強 野 溪 崩 塌 地 整 治 3. 推 動 海 岸 法, 律 定 權 責 單 位 4. 規 劃 第 二 道 防 線, 設 置 防 潮 閘, 並 加 強 抽 排 水 整 治 土 地 使 用 領 域 土 地 使 用 領 域 主 要 針 對 土 地 使 用 及 土 地 管 理 為 標 的 進 行 討 論, 彙 整 訪 談 內 容 及 相 關 單 位 之 問 卷 回 覆 結 果, 評 估 意 見 統 整 如 下 : 造 成 脆 弱 度 原 因 - 1. 部 地 區 排 水 不 及 加 上 都 市 不 斷 開 發 ( 不 透 水 表 面 增 加 ), 滯 洪 空 間 不 足, 若 遇 短 延 時 強 降 雨 易 造 成 淹 水 2. 易 致 災 區 或 滯 洪 預 定 地 若 未 先 行 劃 設 為 限 制 開 發, 將 加 重 災 損 及 土 地 收 購 負 擔 另 轄 內 48 條 潛 勢 溪 流, 目 前 經 費 及 人 力 仍 無 法 全 面 治 理 改 善 3. 臺 南 市 都 會 區 因 高 度 開 發 高 人 口 密 集 且 綠 帶 空 間 不 足, 造 成 都 市 熱 島 效 應 加 劇 對 應 之 調 適 作 為 - 1. 依 據 市 管 區 域 排 水 應 急 整 治 計 畫 易 淹 水 水 患 治 理 計 劃 加 強 轄 內 區 5-7

99 第 五 章 氣 候 變 遷 脆 弱 度 與 調 適 能 力 評 估 域 排 水 能 力 及 降 低 淹 水 損 失 2. 水 庫 及 滯 洪 池 預 降 水 位 機 制, 增 加 都 市 吸 水 涵 容 能 量 3. 都 市 計 劃 區 內 建 築 物 設 置 雨 水 貯 集 滯 洪 設 施 要 點 ( 落 實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 4. 防 災 專 員 設 置 定 期 檢 視 轄 內 潛 勢 溪 流 分 布 檢 討 更 新 防 災 疏 散 計 劃 及 限 制 土 地 使 用 5. 滯 洪 池 結 合 生 態 規 劃, 增 加 都 市 綠 地 及 地 下 水 補 注 功 能 推 廣 廠 房 綠 建 築 採 用 低 耗 能 設 備 農 業 生 產 及 生 物 多 樣 性 領 域 農 業 生 產 與 生 物 多 樣 性 領 域 對 於 各 項 氣 候 變 遷 現 象 之 影 響 較 為 顯 著, 討 論 之 議 題 涵 蓋 降 雨 型 態 改 變 溫 度 改 變 極 端 氣 候 及 海 平 面 上 升 對 於 農 漁 牧 業 及 生 物 多 樣 性 所 造 成 之 衝 擊 影 響 針 對 農 業 生 產 與 生 物 多 樣 性 領 域 之 議 題, 彙 整 訪 談 內 容 及 相 關 單 位 之 問 卷 回 覆 結 果, 評 估 意 見 統 整 如 下 : 造 成 脆 弱 度 原 因 - 1. 淹 水 導 致 農 損 提 高 2. 缺 水 及 土 壤 鹽 化 導 致 休 耕 3. 農 畜 產 品 飼 料 成 本 增 加 4. 生 物 棲 地 流 失 5. 濕 地 水 位 上 升, 鳥 類 食 源 減 少 對 應 之 調 適 作 為 - 1. 硬 體 ( 如 溫 網 室 設 施 節 水 畜 舍 水 簾 式 畜 禽 舍 ) 技 術 ( 耐 旱 作 物 抗 寒 魚 種 ) 及 栽 種 養 殖 方 式 ( 圍 網 養 殖 高 床 式 畜 舍 植 物 工 廠 等 ) 改 善 宣 導 2. 滾 動 式 調 查 掌 握 產 量 3. 生 物 防 疫 消 毒 措 施 及 疫 苗 注 射 提 高 防 制 效 果 4. 推 廣 進 口 替 代 作 物 種 植, 減 輕 芻 料 成 本 5. 長 期 監 測 維 護 動 物 保 護 區 5-8

100 5.2.7 能 源 供 給 與 產 業 領 域 能 源 供 給 與 產 業 領 域 主 要 針 對 極 端 降 雨 導 致 之 產 業 損 失 溫 度 改 變 提 高 營 運 成 本 及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而 生 之 新 興 產 業 進 行 討 論 針 對 能 源 供 給 與 產 業 領 域 之 議 題, 彙 整 訪 談 內 容 及 相 關 單 位 之 問 卷 回 覆 結 果, 評 估 意 見 統 整 如 下 : 造 成 脆 弱 度 原 因 - 1. 產 業 損 失, 如 : 產 業 稅 收 觀 光 文 化 ( 古 蹟 設 施 ) 工 業 產 能 ( 廠 房 設 備 ) 油 水 電 供 應 設 施 及 供 應 能 力 2. 溫 差 過 大 提 高 產 業 用 電 成 本 對 應 之 調 適 作 為 - 1. 實 施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加 強 災 前 巡 視 及 提 高 災 後 重 建 效 率 2. 工 業 區 設 置 滯 洪 空 間 抽 水 站 排 水 及 儲 備 水 量, 中 水 回 收 使 用 率 高 3. 陽 光 電 城 計 畫 4. 災 害 減 免 補 助 5. 新 興 產 業 :103 度 臺 南 市 產 業 創 新 推 動 計 畫 6. 多 迴 路 供 電 設 計 及 分 散 型 發 電 降 低 停 電 機 率 7. 機 會 :IEN+ESCO 智 慧 節 能 服 務 產 業 健 康 領 域 健 康 領 域 主 要 針 對 氣 候 變 遷 導 致 之 環 境 ( 溫 度 濕 度 ) 變 化 提 高 傳 染 疾 病 蔓 延 揚 塵 導 致 之 呼 吸 道 疾 病 及 弱 勢 族 群 罹 患 疾 病 之 風 險, 針 對 健 康 領 域 之 議 題, 彙 整 訪 談 內 容 及 相 關 單 位 之 問 卷 回 覆 結 果, 評 估 意 見 統 整 如 下 : 造 成 脆 弱 度 原 因 - 1. 登 革 熱 病 媒 蚊 防 疫 時 間 與 空 間 擴 大 2. 枯 水 期 擴 大 導 致 河 川 揚 塵 嚴 重 3. 溫 差 大 而 容 易 引 發 病 變 對 應 之 調 適 作 為 - 1. 疫 情 控 制, 消 毒 追 蹤 防 治 復 原 等 分 工 作 業 熟 悉, 且 掌 控 能 力 佳 2. 巡 迴 醫 療 跨 縣 市 醫 療 資 源 整 合 及 社 區 照 顧 與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網 建 構 3. 日 常 宣 導 資 訊 傳 播 並 定 期 關 懷 高 脆 弱 族 群 提 升 民 眾 自 主 防 範 能 力 5-9

101 第 五 章 氣 候 變 遷 脆 弱 度 與 調 適 能 力 評 估 5.3 綜 合 分 析 經 各 領 域 之 專 家 及 學 者 反 覆 討 論 修 正 後, 八 大 領 域 共 提 出 33 項 在 氣 候 變 遷 影 響 下 本 市 將 面 臨 之 議 題, 再 經 由 進 一 步 針 對 議 題 之 潛 在 衝 擊 及 調 適 能 力 進 行 評 估, 分 析 議 題 之 脆 弱 度 等 級 結 果 顯 示, 八 大 領 域 之 議 題 脆 弱 度 等 級 多 落 在 中 高 至 中 低 之 間, 表 本 市 對 於 氣 候 變 遷 下 衍 生 之 議 題 皆 已 有 所 意 識, 並 已 逐 步 採 取 調 適 作 為, 惟 需 要 更 有 力 之 調 適 作 為 才 得 以 平 衡 潛 在 之 衝 擊 影 響 33 項 議 題 包 含 了 14 項 中 高 等 級 18 項 中 等 級 及 1 項 中 低 等 級, 八 大 領 域 議 題 及 脆 弱 度 等 級 詳 如 表 5-2 表 5-2 臺 南 市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各 領 域 議 題 及 脆 弱 度 等 級 (1/2) 八 大 領 域 災 害 水 資 源 維 生 基 礎 設 施 海 岸 土 地 使 用 議 題 脆 弱 度 等 級 1. 短 延 時 強 降 雨 導 致 應 變 時 間 縮 短 對 防 救 災 體 系 之 影 響 中 高 2. 長 延 時 強 降 雨 導 致 災 害 範 圍 擴 大 及 影 響 時 間 拉 長 對 防 救 災 體 系 之 影 響 中 高 1. 暴 雨 沖 刷 增 加 水 庫 淤 沙 量, 導 致 蓄 水 量 減 少 中 高 2. 連 續 不 降 雨 日 增 加, 水 庫 蓄 水 量 不 足, 導 致 水 資 源 短 缺 中 高 3. 水 資 源 短 缺 下, 可 能 使 地 下 水 使 用 量 增 加, 進 而 引 發 地 層 下 陷 及 海 水 入 滲 等 問 題 中 1. 水 流 湍 急 造 成 沖 刷 使 橋 梁 地 基 掏 空 中 2. 暴 雨 所 造 成 之 坡 地 災 害 中 3. 暴 雨 及 風 災 可 能 造 成 維 生 基 礎 設 施 之 損 壞 中 1. 颱 風 暴 潮 威 力 增 強, 造 成 沿 海 地 區 淹 水, 衝 擊 當 地 養 殖 業 中 高 2. 暴 雨 沖 刷 山 坡 地, 大 量 漂 流 木 影 響 海 岸 環 境 及 港 口 機 能 中 高 3. 海 平 面 上 升 造 成 沙 灘 面 積 縮 減 甚 至 國 土 流 失 中 高 4. 海 平 面 上 升, 感 潮 段 深 入 內 陸, 導 致 內 水 無 法 排 出 造 成 淹 水 中 1. 因 應 暴 雨 之 雨 量, 滯 洪 空 間 不 足 中 高 2. 加 強 潛 勢 區 管 制, 降 低 脆 弱 度 中 3. 都 市 區 域 熱 島 效 應 將 使 氣 溫 上 升 趨 勢 加 劇 中 高 5-10

102 表 5-2 臺 南 市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各 領 域 議 題 及 脆 弱 度 等 級 (2/2) 八 大 領 域 農 業 生 產 與 生 物 多 樣 性 能 源 供 給 與 產 業 健 康 議 題 4. 暴 雨 沖 刷 增 加 水 庫 淤 沙 量, 蓄 水 量 減 少, 缺 水 情 形 嚴 重, 迫 使 農 地 休 耕 5. 暴 雨 時 部 分 地 區 排 水 不 順 導 致 淹 水, 造 成 農 林 漁 牧 業 設 施 等 損 失 脆 弱 度 等 級 中 高 中 高 6. 暴 雨 淹 水 造 成 農 ( 漁 ) 路 毀 損 中 7. 溫 度 變 化 太 大, 影 響 動 植 物 生 長 中 8. 溫 度 升 高, 病 蟲 害 控 制 不 易, 影 響 農 畜 產 品 產 量 及 品 質 中 9. 整 體 氣 候 變 遷 因 子 皆 可 能 影 響 生 物 多 樣 性 的 改 變 中 高 10. 颱 風 或 暴 雨 造 成 之 淹 水, 具 破 壞 性 及 急 迫 性, 將 加 重 產 業 損 失 中 高 1. 颱 風 或 暴 雨 毀 損 油 水 電 氣 供 應 設 施, 造 成 產 業 機 械 故 障 甚 至 停 工 損 失 2. 降 雨 型 態 改 變 所 導 致 的 缺 水, 提 高 產 業 成 本, 影 響 產 業 產 能 及 營 運 3. 異 常 溫 度 下, 設 備 及 文 物 保 存, 將 提 高 能 源 供 給 及 維 護 成 本 中 高 4. 氣 候 變 遷 下 沿 海 產 業 恐 受 海 水 倒 灌 或 颱 風 暴 潮 之 威 脅 中 5. 氣 候 變 遷 下 新 興 產 業 興 起 ( 機 會 ) 中 1. 降 雨 強 度 及 雨 量 的 增 加 或 海 水 倒 灌 致 家 戶 及 區 里 淹 水, 造 成 糞 口 及 接 觸 傳 染 疾 病 的 增 加 中 2. 河 川 枯 水 導 致 裸 露 地 揚 塵 造 成 空 氣 懸 浮 微 粒 濃 度 上 升 中 3. 持 續 降 雨 及 溫 度 上 升 使 病 媒 蚊 盛 行 時 間 拉 長 及 影 響 範 圍 擴 大, 提 高 傳 染 病 盛 行 風 險 中 4. 高 低 溫 差 過 大, 弱 勢 族 群 如 老 人 遊 民 心 血 管 疾 病 患 者 心 血 管 疾 病 發 生 情 形 提 高 中 中 中 5. 高 低 溫 差 過 大, 流 感 併 發 症 增 加 中 6. 氣 候 變 遷 針 對 老 人 口 逐 上 升 情 形 及 偏 遠 地 區 民 眾 就 醫 資 源 分 配 問 題 中 低 5-11

103 第 六 章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策 略 與 工 作 項 目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計 畫 已 為 全 球 趨 勢, 為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本 計 畫 依 據 月 核 定 國 家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政 策 綱 領, 藉 由 氣 候 變 遷 衝 擊 與 挑 戰 分 析 後, 擬 定 本 市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架 構 如 圖 6-1 包 涵 調 適 政 策 願 景 及 目 標 調 適 策 略 工 作 項 目 等, 以 提 高 本 市 之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因 應 能 力 工 作 項 目 1 行 動 計 畫 1 工 作 項 目 2 行 動 計 畫 2 災 害 領 域 + 總 目 標 維 生 基 礎 設 施 領 域 + 總 目 標 調 適 策 略 1 調 適 策 略 2 調 適 策 略 3 工 作 項 目 3 行 動 計 畫 3.. 水 資 源 領 域 + 總 目 標..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願 景 韌 性 城 市 土 地 使 用 領 域 + 總 目 標 海 岸 領 域 + 總 目 標.... 能 源 供 給 與 產 業 領 域 + 總 目 標 農 業 生 產 與 生 物 多 樣 性 領 域 + 總 目 標 健 康 領 域 + 總 目 標 圖 6-1 臺 南 市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計 畫 體 系 6-1

104 第 六 章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策 略 與 工 作 項 目 6.1 擬 定 方 法 與 流 程 氣 候 變 遷 之 調 適 計 畫 並 非 要 提 出 全 新 的 策 略 與 工 作 項 目, 而 應 架 構 在 既 有 的 計 畫 與 業 務 工 作 下, 研 擬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關 鍵 之 調 適 策 略 因 此, 研 擬 過 程 除 了 參 考 國 內 外 城 市 調 適 政 策 報 告 及 我 國 國 家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政 策 綱 領 外, 也 藉 由 脆 弱 度 評 估 作 業, 先 了 解 並 收 集 臺 南 在 地 已 進 行 之 調 適 相 關 工 作, 結 合 地 方 衝 擊 課 題 加 以 統 整, 初 擬 臺 南 市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策 略 及 工 作 項 目 ( 草 案 ), 再 經 由 會 議 討 論, 邀 集 各 相 關 單 位 專 家 學 者 針 對 調 適 策 略 及 工 作 項 目 的 正 確 性 或 完 整 度 逐 一 確 認, 已 完 成 臺 南 市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策 略 及 工 作 項 目, 研 擬 流 程 如 圖 6-2 原 則 上 策 略 之 規 劃 主 要 以 事 前 之 能 力 建 構 受 災 當 下 應 變 機 制 之 加 強 及 規 劃, 以 災 後 復 原 或 回 饋 機 制 之 建 立 等 三 大 層 級 之 思 考 進 行 規 劃 圖 6-2 臺 南 市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策 略 及 工 作 項 目 研 擬 流 程 6-2

105 6.2 各 領 域 調 適 策 略 與 工 作 項 目 由 八 大 領 域 33 項 調 適 議 題 所 研 擬 之 臺 南 市 之 調 適 策 略 及 工 作 項 目 如 表 6-1 所 示, 共 65 項 調 適 策 略 及 234 項 工 作 項 目, 其 中 工 作 項 目 包 含 23 項 新 增 之 工 作 項 目 ( 如 表 6-2) 原 則 上 策 略 之 規 劃 主 要 以 事 前 之 能 力 建 構 ( 如 資 訊 應 變 系 統 之 蒐 集 及 強 化 宣 導 易 受 災 對 象 或 區 域 之 評 估 技 術 研 究 工 作 之 強 化 ) 受 災 當 下 應 變 機 制 之 加 強 及 規 劃, 以 及 災 後 復 原 或 回 饋 機 制 之 建 立 等 三 大 層 級 之 思 考 進 行 規 劃, 而 工 作 項 目 則 主 要 配 合 選 出 之 議 題, 檢 視 臺 南 市 現 有 計 畫 及 中 央 層 級 計 畫 之 推 動 狀 況 而 產 出 表 6-1 臺 南 市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策 略 及 工 作 項 目 數 量 衝 擊 領 域 衝 擊 議 題 調 適 策 略 工 作 項 目 既 有 新 增 共 計 災 害 水 資 源 維 生 基 礎 設 施 海 岸 土 地 使 用 農 業 生 產 與 生 物 多 樣 性 能 源 供 給 與 產 業 健 康 總 計

106 第 六 章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策 略 與 工 作 項 目 表 6-2 各 領 域 新 增 工 作 項 目 領 域 新 增 工 作 項 目 辦 理 / 配 合 機 關 D1-1-4 以 台 南 水 情 APP 為 架 構, 整 合 處 防 災 資 訊 ( 如 封 橋 封 路 災 害 應 變 告 示 網 等 ), 建 構 台 南 市 防 災 資 訊 網 D1-5-5 建 立 市 管 地 下 道 預 警 性 封 閉 應 變 機 制 水 利 消 防 工 務 災 防 辦 警 察 水 利 工 務 災 害 D1-5-6 評 估 地 下 道 設 置 自 動 柵 欄 及 警 示 之 效 益 D2-3-6 結 合 氣 象 科 技 技 術, 建 置 智 慧 型 數 位 化 設 備, 強 化 防 災 應 用 效 能 D2-3-7 結 合 民 間 資 源, 擴 大 公 民 參 與 防 救 災 工 作 工 務 公 路 總 第 五 工 程 處 水 利 消 防 水 資 源 D2-4-5 強 化 及 提 升 區 級 編 組 單 位 災 害 處 理 能 力 研 擬 規 劃 各 級 學 校 作 為 開 設 避 難 收 容 處 D2-7-3 所 之 運 作 機 制 依 規 範 加 強 審 查 山 坡 地 開 發 之 水 土 保 持 W1-1-4 計 畫 增 設 曾 文 水 庫 至 東 口 堰 專 管 約 可 減 少 輸 W2-1-5 水 損 失 5.3% ( 11 萬 CMD) 於 豐 水 期 結 束 前 盡 量 維 持 南 化 水 庫 高 水 W2-2-6 位 規 劃 海 岸 與 地 層 下 陷 區 地 下 水 補 注 及 海 W3-1-3 水 入 滲 防 治 措 施 維 生 I1-1-2 基 礎 設 施 I1-2-2 針 對 易 受 沖 刷 河 段 設 置 減 緩 流 速 之 設 施 建 置 即 時 監 測 通 報 系 統 各 區 公 所 社 會 教 育 水 利 南 區 水 資 源 自 來 水 公 司 南 區 水 資 源 水 利 工 務 水 利 第 五 河 川 第 六 河 川 公 路 總 第 五 工 程 處 工 務 公 路 總 第 五 工 程 處 6-4

107 表 6-2 各 領 域 新 增 工 作 項 目 領 域 新 增 工 作 項 目 辦 理 / 配 合 機 關 C3-1-3 海 岸 C3-1-4 土 地 使 用 L1-1-5 教 育 適 度 退 讓 的 調 適 思 維, 減 少 海 岸 工 程 水 利 施 作 配 合 海 岸 法 之 推 動, 加 強 海 岸 防 護 區 及 海 都 發 農 業 岸 保 護 區 管 理, 減 少 因 海 平 面 上 升 造 成 財 水 利 產 損 失 涉 及 建 築 開 發 行 為 案 件 配 合 綠 建 築 適 用 基 地 保 水 指 標 L1-2-3 水 岸 地 區 劃 設 緩 衝 滯 洪 地 帶 L1-2-4 逕 流 總 量 管 理 制 度 應 納 入 都 市 及 區 域 計 畫 審 議, 開 發 後 之 逕 流 量 不 得 大 於 開 發 前 工 務 水 利 五 河 六 河 都 發 水 利 五 河 六 河 都 發 L2-1-4 加 強 土 地 違 規 使 用 管 理 行 為 農 業 生 產 與 生 AB2-3-4 推 動 農 業 保 險 制 度 物 多 樣 性 能 源 供 給 與 產 業 IE1-1-1 新 設 設 備 選 定 較 高 地 勢 進 行 設 置 IE4-3-1 將 氣 候 變 遷 衝 擊 因 應 納 入 有 形 文 化 資 產 維 護 計 畫 都 發 地 政 臺 南 區 農 改 場 農 業 台 電 文 化 健 康 H 調 查 及 監 測 病 媒 生 物 分 布 變 化 H4-2-2 結 合 轄 內 衛 生 所, 針 對 易 敏 感 族 群 與 高 齡 者 及 其 照 顧 者, 加 強 用 藥 安 全 宣 導 並 提 供 血 壓 測 量 服 務 衛 生 衛 生 6-5

108 第 六 章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策 略 與 工 作 項 目 災 害 領 域 災 害 領 域 共 2 項 議 題, 並 針 對 此 2 項 議 題 研 擬 共 10 項 調 適 策 略, 各 調 適 議 題 所 包 含 之 策 略 及 工 作 項 目 詳 列 如 表 6-4 議 題 一 :D1 短 延 時 強 降 雨 導 致 應 變 時 間 縮 短 對 防 救 災 體 系 之 影 響, 調 適 策 略 分 為 五 大 面 向, 包 含 了 應 變 機 制 救 災 資 源 防 災 知 能 及 排 水 設 施 四 項 防 救 災 工 作 之 功 能 提 升, 並 特 別 將 淹 水 災 害 高 風 險 區 - 地 下 道 涵 洞 及 橋 樑 另 提 策 略 進 行 探 討 議 題 二 :D2 長 延 時 強 降 雨 導 致 災 害 範 圍 擴 大 及 影 響 時 間 拉 長 對 防 救 災 體 系 之 影 響, 調 適 策 略 亦 分 為 五 大 面 向, 包 含 了 河 道 容 量 及 堤 防 防 護 監 測 預 警 資 續 傳 遞 應 變 救 災 演 習 訓 練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之 功 能 加 強 並 完 善 水 資 源 領 域 水 資 源 領 域 共 3 項 議 題, 並 針 對 此 3 項 議 題 研 擬 共 4 項 調 適 策 略, 各 調 適 議 題 所 包 含 之 策 略 及 工 作 項 目 詳 列 如 表 6-5 議 題 一 :W1 暴 雨 沖 刷 增 加 水 庫 淤 沙 量, 導 致 蓄 水 量 減 少, 調 適 策 略 著 重 於 降 低 水 庫 淤 砂 問 題, 根 本 的 治 理 是 在 強 化 集 水 區 之 水 土 保 持, 減 少 土 石 沖 刷, 並 建 立 良 好 之 土 方 去 化 機 制, 以 提 高 清 淤 成 效 議 題 二 :W2 連 續 不 降 雨 日 增 加, 水 庫 蓄 水 量 不 足, 導 致 水 資 源 短 缺, 調 適 策 略 分 為 兩 大 面 向,ㄧ 為 提 升 需 水 端 的 用 水 效 率, 二 為 提 高 供 水 之 彈 性 議 題 三 :W3 水 資 源 短 缺 下, 可 能 使 地 下 水 使 用 量 增 加, 進 而 引 發 地 層 下 陷 及 海 水 入 滲 等 問 題, 調 適 策 略 則 以 調 查 地 下 水 使 用 情 形, 再 予 以 管 制 維 生 基 礎 設 施 領 域 維 生 基 礎 設 施 領 域 共 3 項 議 題, 並 針 對 此 3 項 議 題 研 擬 共 7 項 調 適 策 略, 各 調 適 議 題 所 包 含 之 策 略 及 工 作 項 目 詳 列 如 表 6-6 議 題 一 :I1 水 流 湍 急 造 成 沖 刷 使 橋 梁 地 基 掏 空, 調 適 策 略 分 為 兩 大 面 向, 一 是 提 高 橋 梁 本 身 之 防 護 能 力, 二 是 透 過 巡 檢 演 習 提 高 應 變 機 制 議 題 二 :I2 暴 雨 所 造 成 之 坡 地 災 害, 調 適 策 略 分 為 兩 大 面 向, 分 別 為 道 路 巡 檢 養 護 及 損 壞 備 援 復 原 議 題 三 :I3 暴 雨 及 風 災 可 能 造 成 維 生 基 礎 設 施 之 損 壞, 調 適 策 略 分 為 三 大 面 向, 除 了 檢 修 及 應 變 外, 6-6

109 亦 透 過 提 高 設 施 本 身 之 防 水 能 力 來 降 低 損 失 海 岸 領 域 海 岸 領 域 共 4 項 議 題, 並 針 對 此 4 項 議 題 研 擬 共 7 項 調 適 策 略, 各 調 適 議 題 所 包 含 之 策 略 及 工 作 項 目 詳 列 如 表 6-7 議 題 一 :C1 颱 風 暴 潮 威 力 增 強, 造 成 沿 海 地 區 淹 水, 衝 擊 當 地 養 殖 業, 調 適 策 略 分 為 三 大 面 向, 包 含 海 岸 防 護 沿 海 產 業 調 適 及 緩 衝 區 部 設 議 題 二 :C2 暴 雨 沖 刷 山 坡 地, 大 量 漂 流 木 影 響 海 岸 環 境 及 港 口 機 能, 調 適 策 略 分 為 三 大 面 向, 包 含 海 岸 工 程 本 身 的 品 質 提 升 外, 亦 針 對 漂 流 木 來 源, 上 游 水 土 保 持 維 護, 及 下 游 漂 流 木 的 清 理, 以 減 少 漂 流 木 隨 著 浪 潮 反 覆 衝 擊 岸 際 議 題 三 :C3 海 平 面 上 升 造 成 沙 灘 面 積 縮 減 甚 至 國 土 流 失, 調 適 策 略 則 以 海 岸 復 育 為 主 議 題 四 :C4 海 平 面 上 升, 感 潮 段 深 入 內 陸, 導 致 內 水 無 法 排 出 造 成 淹 水, 調 適 策 略 亦 可 由 緩 衝 區 部 設 及 內 水 排 水 功 能 提 升 因 應 土 地 使 用 領 域 土 地 使 用 領 域 共 3 項 議 題, 並 針 對 此 3 項 議 題 研 擬 共 6 項 調 適 策 略, 各 調 適 議 題 所 包 含 之 策 略 及 工 作 項 目 詳 列 如 表 6-8 議 題 一 :L1 因 應 暴 雨 之 雨 量, 滯 洪 空 間 不 足, 調 適 策 略 分 為 兩 大 面 向, 包 含 保 水 透 水 及 滯 洪 能 量 之 提 升 及 加 強 議 題 二 :L2 加 強 潛 勢 區 管 制, 降 低 脆 弱 度, 調 適 策 略 分 為 兩 大 面 向, 包 含 檢 討 土 地 使 用, 並 輔 以 管 理 機 制 議 題 三 :L3 都 市 區 域 熱 島 效 應 將 使 氣 溫 上 升 趨 勢 加 劇, 調 適 策 略 分 為 兩 大 面 向, 包 含 建 築 規 劃 設 計 改 善 及 緩 衝 空 間 提 升 農 業 生 產 及 生 物 多 樣 性 領 域 農 業 生 產 及 生 物 多 樣 性 領 域 共 6 項 議 題, 並 針 對 此 6 項 議 題 研 擬 共 14 項 調 適 策 略, 各 調 適 議 題 所 包 含 之 策 略 及 工 作 項 目 詳 列 如 表 6-9 議 題 一 :AB1 暴 雨 沖 刷 增 加 水 庫 淤 沙 量, 蓄 水 量 減 少, 缺 水 情 形 嚴 重, 迫 使 農 地 休 耕, 所 規 劃 調 適 策 略 分 為 兩 大 面 向, 分 別 為 適 應 缺 6-7

110 第 六 章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策 略 與 工 作 項 目 水 農 作 活 動 的 品 種 改 良 及 農 業 節 水 以 提 高 用 水 效 率 議 題 二 :AB2 暴 雨 時 部 分 地 區 排 水 不 順 導 致 淹 水, 造 成 農 林 漁 牧 業 設 施 等 損 失, 調 適 策 略 分 為 三 大 面 向, 分 別 為 防 災 宣 導 以 提 供 農 業 防 災 資 訊 生 產 方 式 及 技 術 改 良 以 適 應 淹 水 災 害 建 立 災 後 復 原 機 制 以 避 免 二 次 傷 害 發 生 議 題 三 :AB3 暴 雨 淹 水 造 成 農 ( 漁 ) 路 毀 損, 調 適 策 略 以 農 漁 路 檢 修 維 護 作 為 因 應 議 題 四 :AB4 溫 度 變 化 太 大, 影 響 農 業 生 產, 調 適 策 略 共 三 大 面 向, 一 方 面 為 調 整 耕 作 及 品 種 改 良 以 持 續 供 應 農 產, 另 一 方 面 要 穩 定 產 銷 平 衡 及 品 質, 避 免 因 溫 度 變 化 導 致 耕 期 集 中 農 產 過 量 或 短 缺, 並 配 合 農 業 發 展 趨 勢, 另 設 友 善 土 地 策 略, 以 提 高 農 產 之 價 值 議 題 五 :AB5 溫 度 升 高, 病 蟲 害 控 制 不 易, 影 響 農 畜 產 品 產 量 及 品 質, 調 適 策 略 分 為 兩 大 面 向, 針 對 作 物 採 取 加 強 病 蟲 害 防 治, 針 對 畜 牧 漁 類 則 是 維 護 飼 養 環 境, 避 免 病 蟲 孳 生 議 題 六 :AB6 整 體 氣 候 變 遷 因 子 皆 可 能 影 響 生 物 多 樣 性 的 改 變, 調 適 策 略 分 為 兩 大 面 向, 分 別 為 棲 地 及 自 然 保 護 區 維 護, 並 藉 由 生 物 資 源 監 測 以 瞭 解 生 態 系 統 變 化 之 資 訊, 再 根 據 監 測 資 訊 來 營 造 合 適 生 物 生 活 之 環 境, 以 健 全 生 物 多 樣 性 能 源 供 給 與 產 業 領 域 能 源 供 給 與 產 業 領 域 共 6 項 議 題, 並 針 對 此 6 項 議 題 研 擬 共 10 項 調 適 策 略, 各 調 適 議 題 所 包 含 之 策 略 及 工 作 項 目 詳 列 如 表 6-10 議 題 一 :IE1 颱 風 或 暴 雨 造 成 之 淹 水, 具 破 壞 性 及 急 迫 性, 將 加 重 產 業 損 失, 調 適 策 略 分 為 三 大 面 向, 分 別 為 自 主 防 災 能 力 提 升 預 警 及 宣 導 以 及 時 因 應 災 害 復 原 及 補 助 以 盡 快 恢 復 運 作 議 題 二 :IE2 颱 風 或 暴 雨 毀 損 油 水 電 汽 供 應 設 施, 造 成 產 業 機 械 故 障 甚 至 停 工 損 失, 調 適 策 略 以 穩 定 能 源 供 給 為 主 要 之 策 略 議 題 三 :IE3 降 雨 型 態 改 變 所 導 致 的 缺 水, 提 高 產 業 成 本, 影 響 產 業 產 能 及 營 運, 調 適 策 略 主 要 為 提 升 用 水 效 率 議 題 四 :IE4 異 常 溫 度 下, 設 備 及 文 物 保 存, 將 提 高 能 源 供 給 及 維 護 成 本, 調 適 策 略 分 為 三 大 面 向, 包 含 提 高 用 電 效 率 及 可 用 之 能 源 種 類, 並 針 對 臺 南 特 有 之 文 化 資 產, 規 劃 保 存 策 略 議 6-8

111 題 五 :IE5 氣 候 變 遷 下 沿 海 產 業 恐 受 海 水 倒 灌 或 颱 風 暴 潮 之 威 脅, 調 適 策 略 主 要 為 沿 海 地 區 設 施 防 護 及 補 強 健 康 領 域 健 康 領 域 共 6 項 議 題, 並 針 對 此 6 項 議 題 研 擬 共 7 項 調 適 策 略, 各 調 適 議 題 所 包 含 之 策 略 及 工 作 項 目 詳 列 如 表 6-11 議 題 一 :H1 降 雨 強 度 及 雨 量 的 增 加 或 海 水 倒 灌 致 家 戶 及 區 里 淹 水, 造 成 糞 口 及 接 觸 傳 染 疾 病 的 增 加, 調 適 策 略 分 為 兩 大 面 向, 分 別 為 災 後 疫 情 控 制 及 衛 教 管 理 以 避 免 災 情 蔓 延 議 題 二 :H2 河 川 枯 水 導 致 裸 露 地 揚 塵 造 成 空 氣 懸 浮 微 粒 濃 度 上 升, 調 適 策 略 主 要 藉 由 揚 塵 抑 制 避 免 環 境 之 惡 化 議 題 三 :H3 持 續 降 雨 及 溫 度 上 升 使 病 媒 蚊 盛 行 時 間 拉 長 及 影 響 範 圍 擴 大, 提 高 傳 染 病 盛 行 風 險, 調 適 策 略 主 要 藉 由 病 媒 蚊 防 疫 降 低 暴 露 危 害 之 風 險 議 題 四 :H4 高 低 溫 差 過 大, 弱 勢 族 群 如 老 人 遊 民 心 血 管 疾 病 患 者 心 血 管 疾 病 發 生 情 形 提 高, 調 適 策 略 分 為 兩 大 面 向, 對 於 心 血 管 疾 病 患 者 及 一 般 民 眾 採 取 宣 導 衛 教 之 策 略, 對 於 弱 勢 族 群 則 採 取 主 動 關 懷 之 策 略 議 題 五 :H5 高 低 溫 差 過 大, 流 感 併 發 症 增 加, 調 適 策 略 以 掌 控 疫 情 為 主 議 題 六 :H6 氣 候 變 遷 針 對 老 人 口 逐 上 升 情 形 及 偏 遠 地 區 民 眾 就 醫 資 源 分 配 問 題, 由 於 該 議 題 之 脆 弱 度 為 中 低, 故 暫 無 研 擬 調 適 策 略 及 工 作 項 目 6.3 工 作 項 目 優 先 執 行 評 估 工 作 項 目 確 立 後, 為 使 各 項 目 順 利 執 行 並 瞭 解 執 行 進 度, 以 府 內 自 行 辦 理 的 工 作 項 目 ( 共 191 項 ) 為 評 估 對 象, 經 由 府 內 相 關 單 位 規 劃 團 隊 之 溝 通 與 討 論, 分 析 出 減 緩 與 調 適 間 及 調 適 與 調 適 間 工 作 項 目 之 交 叉 互 利 衝 突, 並 藉 由 工 作 項 目 執 行 評 估 表, 請 各 項 目 之 相 關 辦 理 單 位 就 業 務 專 業 與 整 體 角 度, 評 估 在 執 行 上 所 考 量 之 面 向, 如 延 續 性 成 本 效 益 急 迫 性 執 行 上 的 困 難 等, 並 就 現 況 進 行 說 明, 藉 此 瞭 解 在 執 行 上 可 能 遭 遇 之 實 際 面 問 題 或 需 要 中 央 及 地 方 提 高 重 視 之 工 作 項 目, 加 以 彙 整 並 對 中 央 或 地 方 提 出 相 關 需 求 或 作 為 後 續 計 畫 工 作 6-9

112 第 六 章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策 略 與 工 作 項 目 項 目 規 劃 之 考 量, 以 提 高 執 行 率, 最 後 則 綜 合 各 種 考 量 面 向 進 行 多 準 則 分 析 加 權 計 分, 評 分 方 式 如 下 : 延 續 性 : 每 定 期 執 行 (40%) 兼 具 調 適 與 減 緩 : 兼 具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減 緩 之 效 果 (15%) 急 迫 性 : 該 工 作 項 目 若 延 遲 會 產 生 較 高 的 成 本 或 不 可 逆 的 損 害 (20%) 前 瞻 性 : 具 調 適 效 益 之 創 新 作 為 (10%) 無 悔 性 : 工 作 項 目 執 行 上 雖 有 困 難, 但 仍 具 正 面 效 益 (15%) 工 作 項 目 優 先 順 序 評 估 流 程 如 圖 6-3, 統 計 分 數 後, 將 之 區 分 為 三 個 級 距, 其 中 第 一 順 位 之 工 作 項 目 為 總 分 65 分 以 上, 共 計 21 項 ( 如 表 6-3), 第 二 順 位 工 作 項 目 為 總 分 介 於 35~65 分, 共 計 128 項, 第 三 順 位 之 工 作 項 目 為 35 分 以 下, 共 計 42 項, 優 先 順 序 統 計 結 果 如 表 6-4~ 表 6-11 之 優 先 順 序 一 欄 圖 6-3 工 作 項 目 優 先 順 序 評 估 流 程 6-10

113 表 6-3 第 一 優 先 工 作 項 目 (1/2) 調 適 策 略 D1-1 提 升 災 害 發 生 時 應 變 機 制 更 機 動 彈 性 D2-2 強 化 救 災 資 源 及 災 害 監 測 預 警 資 訊 D2-4 加 強 防 災 演 習 訓 練 及 宣 導, 提 高 搶 救 效 率 I1-2 加 強 橋 梁 定 期 巡 檢 及 應 變 機 制 I2-2 加 強 道 路 損 壞 備 援 及 復 原 C2-2 加 強 水 土 保 持 L1-1 配 合 本 市 總 合 治 水 對 策, 檢 視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之 保 水 及 透 水 機 制 L1-2 通 盤 檢 討 都 市 計 畫 之 滯 洪 空 間 分 布 及 能 量 充 足 性 工 作 項 目 D1-1-4 以 台 南 水 情 APP 為 架 構, 整 合 處 防 災 資 訊 ( 如 封 橋 封 路 災 害 應 變 告 示 網 等 ), 建 構 台 南 市 防 災 資 訊 網 D2-2-1 啟 動 超 前 部 署, 整 合 救 災 資 源, 執 行 疏 散 撤 離 救 災 任 務 D2-2-6 結 合 民 間 資 源, 擴 大 公 民 參 與 防 救 災 工 作 D2-4-3 辦 理 台 南 市 管 筏 操 作 人 員 專 業 教 育 訓 練 及 相 關 水 域 訓 練 I1-2-2 建 置 即 時 監 測 通 報 系 統 I2-2-3 山 坡 地 邊 坡 治 理 及 災 害 復 建 工 程 C2-2-1 加 強 本 巿 野 溪 及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之 治 理 工 作 ( 如 崩 塌 地 之 處 理 護 岸 及 整 流 工 程 等 ) L1-1-4 綠 建 築 輔 導 與 推 廣 ( 基 地 保 水 ) L1-2-3 水 岸 地 區 劃 設 緩 衝 滯 洪 地 帶 屬 性 新 增 既 有 新 增 既 有 新 增 既 有 既 有 既 有 新 增 辦 理 / 配 合 機 關 水 利 消 防 工 務 災 防 辦 消 防 消 防 消 防 工 務 公 路 總 第 五 工 程 處 水 利 工 務 各 區 公 所 水 利 水 保 嘉 義 林 區 管 理 處 都 發 工 務 水 利 五 河 六 河 都 發 6-11

114 第 六 章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策 略 與 工 作 項 目 表 6-3 第 一 優 先 工 作 項 目 (2/2) 調 適 策 略 L2-1 檢 討 坡 地 災 害 及 淹 水 潛 勢 地 區 之 土 地 使 用, 降 低 災 害 對 土 地 使 用 之 衝 擊 L3-1 建 築 規 劃 及 建 材 設 計 應 考 量 都 市 熱 島 及 全 球 暖 化 趨 勢 L3-2 增 加 都 市 藍 綠 帶, 增 加 緩 衝 空 間 AB6-1 維 護 棲 地 環 境 及 建 立 自 然 保 護 區 IE3-1 提 升 產 業 用 水 效 率 IE4-2 推 動 各 類 再 生 能 源 多 元 化 運 用 IE6-1 獎 勵 綠 能 產 業 發 展 及 推 廣 H2-1 減 少 河 床 裸 露, 加 強 揚 塵 抑 制 工 作 項 目 L2-1-1 針 對 地 質 脆 弱 或 曾 發 生 過 大 規 模 土 石 流 之 地 區, 限 制 土 地 的 使 用 L2-1-2 加 強 易 淹 水 地 區 開 發 管 制 L3-1-1 綠 建 築 輔 導 與 推 廣 ( 日 常 節 能 ) L3-1-2 輔 導 既 有 建 築 物 節 能 改 善, 減 緩 建 築 物 熱 負 荷 L3-2-2 綠 覆 率 與 開 放 空 間 綠 化 比 例 應 逐 增 加 以 因 應 氣 溫 上 升 之 趨 勢 AB6-1-1 結 合 農 業 生 產 營 造 生 物 棲 息 環 境, 既 保 存 生 物 多 樣 性 也 能 做 為 調 節 氣 候 防 洪 及 教 育 等 功 用 IE3-1-3 新 設 工 業 區 設 置 園 區 中 水 純 化 系 統 IE4-2-2 推 廣 太 陽 光 電 畜 牧 業 沼 氣 發 電 及 其 他 再 生 能 源 IE6-1-2 輔 導 產 業 產 品 碳 標 籤 碳 足 跡, 提 升 企 業 碳 排 放 管 理 及 減 碳 觀 念 IE6-1-3 引 進 電 動 車 輛, 並 提 供 補 助 及 稅 捐 減 免 措 施 H2-1-2 落 實 空 氣 品 質 監 控, 加 強 河 床 裸 露 狀 況 巡 查, 進 行 防 制 工 法 H2-1-3 研 究 細 懸 浮 微 粒 (PM2.5) 組 成 及 污 染 來 源 屬 性 既 有 既 有 既 有 既 有 既 有 既 有 既 有 既 有 既 有 既 有 既 有 既 有 辦 理 / 配 合 機 關 水 利 都 發 地 政 水 利 農 業 都 發 工 務 經 發 工 務 低 碳 辦 經 發 都 發 工 務 農 業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特 有 生 物 研 究 保 育 中 心 經 發 經 發 農 業 低 碳 辦 / 工 策 會 環 保 稅 務 環 保 環 保 6-12

115 D1 短 延 時 強 降 雨 導 致 應 變 時 間 縮 短 對 防 救 災 體 系 之 影 響 脆 弱 度 : 中 高 D1-1 提 升 災 害 發 生 時 應 變 機 制 更 機 動 彈 性 表 6-4 災 害 領 域 - 調 適 議 題 策 略 及 工 作 項 目 (1/6) 議 題 調 適 策 略 工 作 項 目 屬 性 辦 理 / 配 合 機 關 優 先 順 序 D1-1-1 啟 動 開 口 契 約, 落 實 執 行 防 汛 巡 查 機 制 既 有 水 利 / 各 區 公 所 2 D1-1-2 依 地 區 水 患 治 理 計 畫 設 置 雨 量 監 測 站 既 有 水 利 2 D1-2 建 構 相 互 支 援 緊 急 救 災 機 制 D1-1-3 完 成 建 置 台 南 水 情 APP 既 有 水 利 2 D1-1-4 以 台 南 水 情 APP 為 架 構, 整 合 處 防 災 資 訊 ( 如 封 橋 封 路 災 害 應 變 告 示 網 新 增 水 利 消 防 工 務 災 1 等 ), 建 構 台 南 市 防 災 資 訊 網 防 辦 D1-1-5 整 合 災 情 查 通 報 及 傳 遞 系 統 作 業 機 制 既 有 災 防 辦 民 政 警 察 消 2 防 D1-1-6 檢 討 ( 修 正 ) 預 佈 移 動 式 抽 水 機 位 置, 督 導 公 所 在 地 操 作 既 有 水 利 2 D1-1-7 完 成 遠 端 遙 控 抽 水 設 備 及 截 流 站 閘 門 開 關 作 業 系 統 既 有 水 利 2 D1-2-1 立 即 啟 動 本 市 民 間 救 難 組 織 國 軍 重 機 械 工 程 單 位 醫 療 單 位 緊 急 救 災 機 既 有 消 防 工 務 2 制, 以 人 命 搶 救 為 優 先 D1-2-2 整 合 協 調 本 市 各 編 組 單 位 防 救 災 資 源 及 救 災 能 量 既 有 災 防 辦 消 防 社 會

116 第 六 章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策 略 與 工 作 項 目 表 6-4 災 害 領 域 - 調 適 議 題 策 略 及 工 作 項 目 (2/6) 議 題 調 適 策 略 工 作 項 目 屬 性 辦 理 / 配 合 機 關 D1 短 延 時 強 降 雨 導 致 應 變 時 間 縮 短 對 防 救 災 體 系 之 影 響 脆 弱 度 : 中 高 D1-3 加 強 教 育 宣 導, 提 升 防 災 知 能 D1-4 提 升 全 市 地 區 內 水 排 水 設 施 之 功 能 D1-3-1 每 月 召 開 區 公 所 及 相 關 處 防 汛 整 備 會 議, 齊 一 作 法, 提 升 全 面 防 災 效 能 D1-3-2 加 強 學 校 防 災 教 育, 提 升 親 職 師 生 防 災 知 能, 結 合 社 區 志 工 進 行 防 災 連 結 D1-3-3 持 續 推 動 自 主 防 災 社 區, 強 化 社 區 自 主 功 能 D1-3-4 配 合 召 開 社 區 治 安 會 議, 納 入 減 災 教 育 議 題 D1-3-5 賡 續 推 動 深 耕 計 畫, 提 升 區 公 所 第 一 線 防 救 災 專 業 素 養 D1-4-1 檢 討 全 市 各 市 管 區 域 排 水 集 水 區 治 理 計 畫 之 規 劃 與 更 新 D1-4-2 加 強 市 管 排 水 系 統 檢 查 與 維 護 工 作 D1-4-3 檢 討 流 域 綜 合 治 理 計 畫 雨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之 容 量 及 設 計 標 準 D1-4-4 結 合 數 位 化 現 場 調 查 器 材, 辦 理 下 水 道 箱 涵 淤 積 狀 況 D1-4-5 加 強 辦 理 本 市 側 溝 排 水 溝 渠 改 善 工 程 及 清 淤 工 作 優 先 順 序 既 有 水 利 2 既 有 教 育 3 既 有 水 利 2 既 有 警 察 2 既 有 消 防 2 既 有 水 利 2 既 有 水 利 工 務 環 保 各 區 公 所 既 有 水 利 2 既 有 水 利 3 既 有 工 務 環 保 各 區 公 所

117 表 6-4 災 害 領 域 - 調 適 議 題 策 略 及 工 作 項 目 (3/6) 議 題 調 適 策 略 工 作 項 目 屬 性 辦 理 / 配 合 機 關 D1 短 延 時 強 降 雨 導 致 應 變 時 間 縮 短 對 防 救 災 體 系 之 影 響 脆 弱 度 : 中 高 D1-5 加 強 車 行 地 下 道 涵 洞 及 橋 梁 道 路 淹 水 警 戒 與 機 制 管 制 D1-5-1 對 於 受 災 區 域 立 即 啟 動 道 路 橋 樑 封 閉 交 通 管 制 作 業, 交 通 設 施 號 誌 毀 損 通 報 修 護, 以 維 用 路 人 行 車 安 全 D1-5-2 對 於 受 災 區 域 交 通 中 斷 受 阻, 規 劃 替 代 道 路, 同 時 透 過 災 害 應 變 告 示 網 LINE 傳 遞 改 道 訊 息 既 有 既 有 工 務 交 通 警 察 公 路 總 第 五 工 程 處 / 各 區 公 所 交 通 公 路 總 第 五 區 工 程 處 工 務 / 區 公 所 D1-5-3 執 行 受 災 區 域 人 車 管 制 及 警 戒 維 護 既 有 警 察 2 D 小 時 監 控 市 區 車 行 地 下 道 警 戒 水 位 及 維 護 抽 水 機 馬 達 正 常 運 轉 D1-5-5 建 立 市 管 地 下 道 預 警 性 封 閉 應 變 機 制 D1-5-6 評 估 地 下 道 設 置 自 動 柵 欄 及 警 示 之 效 益 優 先 順 序 既 有 水 利 2 新 增 新 增 水 利 工 務 警 察 工 務 各 區 公 所 公 路 總 第 五 工 程 處

118 第 六 章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策 略 與 工 作 項 目 表 6-4 災 害 領 域 - 調 適 議 題 策 略 及 工 作 項 目 (4/6) 議 題 調 適 策 略 工 作 項 目 屬 性 辦 理 / 配 合 機 關 D2 長 延 時 強 降 雨 導 致 災 害 範 圍 擴 大 及 影 響 時 間 拉 長 對 防 救 災 體 系 之 影 響 脆 弱 度 : 中 高 D2-1 強 化 河 道 容 量 承 載 力 堤 防 防 護 能 力 D2-2 強 化 救 災 資 源 及 災 害 監 測 預 警 資 訊 D2-1-1 推 動 河 川 流 域 治 理 逕 流 管 制 既 有 第 六 河 川 2 D2-1-2 土 地 開 發 或 變 更 使 用, 應 優 先 運 用 低 衝 擊 開 發 方 式, 如 增 加 透 水 滯 洪 與 綠 地 面 積 及 不 增 加 河 川 排 水 系 統 負 擔 D2-1-3 加 強 非 工 程 措 施 之 推 動, 結 合 科 技 提 升 防 災 功 能 6-16 優 先 順 序 既 有 第 六 河 川 - 既 有 第 六 河 川 - D2-1-4 以 人 口 保 護 標 的 規 劃 及 進 行 應 急 治 理 工 程 既 有 水 利 2 D2-1-5 加 強 防 汛 巡 查 編 組 教 育 訓 練 與 作 業 規 範 D2-2-1 啟 動 超 前 部 署, 整 合 救 災 資 源, 執 行 疏 散 撤 離 救 災 任 務 D2-2-2 巡 查 易 淹 水 地 區 河 川 水 位 及 積 淹 水 狀 況, 啟 動 消 防 災 情 查 報 通 報 機 制 D2-2-3 成 立 市 ( 區 )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隨 時 掌 握 災 情 動 態 D2-2-4 劃 設 危 險 警 戒 區, 同 時 透 過 災 害 應 變 告 示 網 LINE 傳 遞 訊 息, 請 新 聞 媒 體 加 強 宣 導 D2-2-5 對 高 災 害 潛 勢 溪 流 地 區, 請 土 石 流 防 災 專 員, 加 強 雨 量 監 測, 隨 時 啟 動 預 防 性 疏 散 撤 離 作 業 D2-2-6 結 合 氣 象 科 技 技 術, 建 置 智 慧 型 數 位 化 設 備, 強 化 防 災 應 用 效 能 既 有 水 利 各 區 公 所 既 有 消 防 1 既 有 消 防 民 政 水 利 各 區 公 所 既 有 消 防 水 利 2 既 有 消 防 2 既 有 水 利 2 新 增 水 利 2 D2-2-7 結 合 民 間 資 源, 擴 大 公 民 參 與 防 救 災 工 作 新 增 消 防 1 2 2

119 表 6-4 災 害 領 域 - 調 適 議 題 策 略 及 工 作 項 目 (5/6) 議 題 調 適 策 略 工 作 項 目 屬 性 辦 理 / 配 合 機 關 D2 長 延 時 強 降 雨 導 致 災 害 範 圍 擴 大 及 影 響 時 間 拉 長 對 防 救 災 體 系 之 影 響 脆 弱 度 : 中 高 D2-3 提 升 第 一 線 災 害 搶 救 效 率 D2-3-1 整 合 各 項 救 災 指 揮 通 信 設 備, 提 升 救 災 指 揮 功 能 及 災 情 資 訊 掌 握 與 傳 遞 D2-3-2 成 立 災 害 應 變 前 進 指 揮 所, 提 升 災 害 現 場 各 項 緊 急 應 變 處 置 作 為 D2-3-3 啟 動 跨 縣 市 民 間 救 難 組 織 重 機 械 工 程 單 位 醫 療 單 位 及 國 軍 救 援 機 制, 以 人 命 搶 救 為 優 先 D2-3-4 啟 動 縣 市 協 定 支 援 移 動 式 抽 水 機 跨 區 調 度 D2-3-5 強 化 及 提 升 區 級 編 組 單 位 災 害 處 理 能 力 優 先 順 序 既 有 消 防 2 既 有 消 防 水 利 2 既 有 消 防 工 務 2 既 有 水 利 3 新 增 各 區 公 所

120 第 六 章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策 略 與 工 作 項 目 表 6-4 災 害 領 域 - 調 適 議 題 策 略 及 工 作 項 目 (6/6) 議 題 調 適 策 略 工 作 項 目 屬 性 辦 理 / 配 合 機 關 D2 長 延 時 強 降 雨 導 致 災 害 範 圍 擴 大 及 影 響 時 間 拉 長 對 防 救 災 體 系 之 影 響 脆 弱 度 : 中 高 D2-4 加 強 防 災 演 習 訓 練 及 宣 導, 提 高 搶 救 效 率 D2-5 提 升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收 容 能 量 D2-4-1 定 期 辦 理 災 情 查 報 通 報 教 育 訓 練, 結 合 民 防 團 訓 練 里 民 大 會 等, 加 強 宣 導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D2-4-2 定 期 辦 理 市 ( 區 ) 級 災 害 防 救 實 兵 演 習 及 兵 棋 推 演 D2-4-3 辦 理 台 南 市 管 筏 操 作 人 員 專 業 教 育 訓 練 及 相 關 水 域 訓 練 D2-4-4 加 強 辦 理 易 淹 水 及 土 石 流 潛 勢 地 區 災 害 演 習 及 教 育 訓 練 D2-4-5 每 針 對 土 石 流 潛 勢 地 區 防 災 疏 散 計 畫 檢 討 更 新 D2-4-6 每 半 定 期 辦 理 社 福 機 構 災 害 應 變 防 災 演 練, 及 加 強 防 災 教 育 訓 練 D2-4-7 結 合 社 區 防 災 志 工, 辦 理 相 關 防 災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提 升 協 助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開 設 之 作 業 流 程 D2-5-1 檢 討 高 災 害 潛 勢 地 區 之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收 容 能 量 及 地 點 是 否 妥 適 D2-5-2 每 定 期 檢 視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之 各 項 設 施 是 否 能 正 常 使 用 D2-5-3 研 擬 規 劃 各 級 學 校 作 為 開 設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之 運 作 機 制 優 先 順 序 既 有 消 防 民 政 2 既 有 消 防 2 既 有 消 防 1 既 有 水 利 2 既 有 水 利 2 既 有 社 會 2 既 有 社 會 2 既 有 既 有 社 會 教 育 各 區 公 所 社 會 教 育 各 區 公 所 新 增 社 會 教 育

121 表 6-5 水 資 源 領 域 - 調 適 議 題 策 略 及 工 作 項 目 (1/2) 議 題 調 適 策 略 工 作 項 目 屬 性 辦 理 / 配 合 機 關 W1 暴 雨 沖 刷 增 加 水 庫 淤 沙 量, 導 致 蓄 水 量 減 少 脆 弱 度 : 中 高 W1-1 強 化 集 水 區 域 水 土 保 持, 減 少 水 庫 淤 沙, 以 提 升 蓄 水 能 力 W1-1-1 設 立 土 方 交 換 平 台 減 少 土 方 堆 置 量 W1-1-2 整 合 水 庫 清 淤 與 大 型 公 共 工 程, 使 土 方 得 以 去 化, 提 升 工 程 自 償 效 益 W1-1-3 施 設 南 化 水 庫 專 用 排 砂 道, 調 整 操 作 規 則, 維 持 水 庫 機 能, 減 緩 淤 積 W1-1-4 依 規 範 加 強 審 查 山 坡 地 開 發 之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既 有 既 有 既 有 南 區 水 資 源 / 水 利 南 區 水 資 源 / 水 利 自 來 水 公 司 南 區 水 資 源 / 水 利 優 先 順 序 新 增 水 利 2 W2-1-1 執 行 政 府 機 關 及 學 校 四 省 專 案 計 畫 既 有 秘 書 處 W2 連 續 不 降 雨 日 增 加, 水 庫 蓄 水 量 不 足, 導 致 水 資 源 短 缺 脆 弱 度 : 中 高 W2-1 提 升 需 水 端 水 資 源 利 用 效 率 W2-1-2 加 強 宣 導 日 常 節 約 用 水 既 有 水 利 教 育 環 保 W2-1-3 改 善 自 來 水 管 網 供 水 效 率 既 有 自 來 水 公 司 - W2-1-4 加 強 灌 溉 管 理, 節 約 農 業 用 水 量 既 有 嘉 南 農 田 水 利 會 - W2-1-5 增 設 曾 文 水 庫 至 東 口 堰 專 管 約 可 減 少 輸 水 損 失 5.3%( 11 萬 CMD) 新 增 南 區 水 資 源

122 第 六 章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策 略 與 工 作 項 目 表 6-5 水 資 源 領 域 - 調 適 議 題 策 略 及 工 作 項 目 (2/2) 議 題 調 適 策 略 工 作 項 目 屬 性 辦 理 / 配 合 機 關 W2 連 續 不 降 雨 日 增 加, 水 庫 蓄 水 量 不 足, 導 致 水 資 源 短 缺 脆 弱 度 : 中 高 W3 水 資 源 短 缺 下, 可 能 使 地 下 水 使 用 量 增 加, 進 而 引 發 地 層 下 陷 及 海 水 入 滲 等 問 題 脆 弱 度 : 中 W2-2 強 化 水 資 源 聯 合 運 用 協 調 機 制 及 備 援 系 統 規 劃 W3-1 調 查 地 下 水 資 源 使 用 合 理 性, 並 推 動 相 關 管 制 措 施 W2-2-1 調 撥 農 業 用 水 或 高 雄 支 援 供 水 提 高 用 水 標 的 彈 性 調 度 W2-2-2 因 應 水 情 預 警, 及 時 啟 動 旱 災 緊 急 應 變 機 制 W2-2-3 新 闢 蓄 水 空 間 - 規 劃 設 置 台 南 大 湖 ( 兼 具 滯 洪 功 能 ) W2-2-4 增 加 水 源 多 樣 性 - 規 劃 設 置 海 水 淡 化 廠 民 生 污 水 回 收 再 利 用 W2-2-5 持 續 辦 理 台 南 市 水 庫 安 全 評 估 及 蓄 水 量 風 險 評 估 W2-2-6 於 豐 水 期 結 束 前 盡 量 維 持 南 化 水 庫 高 水 位 W3-1-1 依 地 下 水 保 育 管 理 ( 暨 地 層 下 陷 防 治 ) 計 畫 及 臺 南 市 政 府 103 度 違 法 水 井 處 置 執 行 計 畫 書 查 處 違 法 水 井 W3-1-2 加 強 地 下 水 水 位 及 水 質 監 測 W3-1-3 規 劃 海 岸 與 地 層 下 陷 區 地 下 水 補 注 及 海 水 入 滲 防 治 措 施 6-20 既 有 既 有 既 有 既 有 既 有 新 增 自 來 水 公 司 嘉 南 農 田 水 利 會 南 區 水 資 源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 水 利 南 區 水 資 源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 水 利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 水 利 自 來 水 公 司 嘉 南 農 田 水 利 會 南 區 水 資 源 / 水 利 自 來 水 公 司 南 區 水 資 源 優 先 順 序 既 有 水 利 2 既 有 新 增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 水 利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 水 利

123 表 6-6 維 生 基 礎 設 施 領 域 - 調 適 議 題 策 略 及 工 作 項 目 (1/3) 議 題 調 適 策 略 工 作 項 目 屬 性 辦 理 / 配 合 機 關 I1 水 流 湍 急 造 成 沖 刷 使 橋 梁 地 基 掏 空 脆 弱 度 : 中 I1-1 強 化 既 有 橋 梁 設 施 結 構 強 度 及 防 護 能 力 I1-2 加 強 橋 梁 定 期 巡 檢 及 應 變 機 制 I1-1-1 橋 梁 補 強 I1-1-2 針 對 易 受 沖 刷 河 段 設 置 減 緩 流 速 之 設 施 I1-1-3 依 據 相 關 計 畫 建 議 之 橋 梁 設 計 高 程 進 行 改 建 I1-2-1 每 2 執 行 橋 梁 檢 測 I1-2-2 建 置 即 時 監 測 通 報 系 統 I1-2-3 災 前 巡 視, 以 封 橋 方 式 避 免 立 即 性 危 害, 災 後 進 行 全 面 性 檢 修 I1-2-4 封 橋 封 路 演 習 及 交 通 疏 導 I1-2-5 橋 梁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更 新 既 有 新 增 既 有 既 有 新 增 既 有 既 有 既 有 工 務 公 路 總 第 五 工 程 處 工 務 水 利 第 五 河 川 第 六 河 川 公 路 總 第 五 工 程 處 工 務 / 水 利 第 五 河 川 第 六 河 川 公 路 總 第 五 工 程 處 農 業 地 政 工 務 公 路 總 第 五 工 程 處 工 務 公 路 總 第 五 工 程 處 工 務 公 路 總 第 五 工 程 處 各 區 公 所 工 務 警 察 交 通 公 路 總 第 五 工 程 處 各 區 公 所 工 務 公 路 總 第 五 工 程 處 優 先 順 序

124 第 六 章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策 略 與 工 作 項 目 表 6-6 維 生 基 礎 設 施 領 域 - 調 適 議 題 策 略 及 工 作 項 目 (2/3) 議 題 調 適 策 略 工 作 項 目 屬 性 辦 理 / 配 合 機 關 I2 暴 雨 所 造 成 之 坡 地 災 害 脆 弱 度 : 中 I2-1 落 實 道 路 巡 檢 養 護 I2-2 加 強 道 路 損 壞 備 援 及 復 原 I2-1-1 市 區 道 路 辦 理 巡 查 養 護 I2-1-2 箱 涵 路 面 養 護 省 市 區 道 易 坍 方 路 段 處 置 I2-1-3 定 期 開 孔 淤 積 檢 測 雨 水 下 水 道 箱 涵 內 部 滲 水 或 破 損 情 況 並 進 行 補 強, 以 減 少 路 面 下 陷 I2-1-4 山 區 道 路 改 善 及 維 護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I2-2-1 災 中 封 閉 坍 方 道 路, 災 後 由 進 駐 廠 商 進 行 緊 急 搶 通 I2-2-2 進 行 預 警 性 封 路 並 規 劃 替 代 道 路 I2-2-3 山 坡 地 邊 坡 治 理 及 災 害 復 建 工 程 既 有 既 有 工 務 公 路 總 第 五 工 程 處 各 區 公 所 水 利 工 務 公 路 總 第 五 工 程 處 各 區 公 所 優 先 順 序 既 有 水 利 各 區 公 所 3 既 有 既 有 既 有 既 有 工 務 公 路 總 第 五 工 程 處 各 區 公 所 工 務 公 路 總 第 五 工 程 處 各 區 公 所 工 務 公 路 總 第 五 工 程 處 交 通 警 察 各 區 公 所 水 利 工 務 各 區 公 所

125 表 6-6 維 生 基 礎 設 施 領 域 - 調 適 議 題 策 略 及 工 作 項 目 (3/3) 議 題 調 適 策 略 工 作 項 目 屬 性 辦 理 / 配 合 機 關 I3 暴 雨 及 風 災 可 能 造 成 維 生 基 礎 設 施 之 損 壞 脆 弱 度 : 中 I3-1 強 化 相 關 設 施 的 防 水 設 計 及 功 能 I3-2 定 期 檢 視 及 維 護 基 礎 維 生 設 施 結 構 及 管 線 I3-3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機 制 I3-1-1 強 化 抽 水 站 排 抽 能 力, 並 檢 視 抽 水 機 設 置 高 程 I3-1-2 設 施 機 房 及 變 電 所 裝 設 水 閘 門 及 抽 水 設 備 並 定 期 檢 修 維 護 I3-1-3 既 有 維 生 基 礎 設 施 ( 電 力 電 信 自 來 水 加 壓 系 統 等 ) 機 房 設 備 管 線, 於 改 建 時 配 合 易 淹 水 地 區 墊 高 其 設 備 I3-2-1 推 動 全 市 老 舊 管 線 汰 換 及 圖 資 更 新 I3-2-2 山 區 高 壓 電 塔 搭 配 坡 地 災 害 潛 勢 區 進 行 檢 討 及 評 估, 提 供 相 關 應 變 I3-2-3 督 導 與 落 實 防 護 整 備 檢 查 及 改 善 I3-2-4 山 區 高 壓 電 塔 基 座 平 時 實 施 相 關 水 平 量 測, 發 現 異 狀 可 馬 上 處 理 I3-3-1 風 水 災 整 備 復 原 及 搶 修 機 制 I3-3-2 災 害 通 報 建 立 責 任 區 制 度, 啓 動 應 變 中 心 進 行 搶 修 作 業 I3-3-3 各 淨 水 場 加 壓 站 設 置 緊 急 備 用 發 電 機, 維 持 相 關 設 施 正 常 運 作, 遭 受 重 大 損 壞 時, 可 協 調 國 軍 協 助 搶 修 6-23 優 先 順 序 既 有 水 利 2 既 有 各 事 業 單 位 3 既 有 各 事 業 單 位 3 既 有 經 發 各 管 線 單 位 既 有 電 力 單 位 - 既 有 經 發 各 管 線 單 位 既 有 電 力 單 位 - 既 有 既 有 水 利 工 務 經 發 各 管 線 單 位 公 路 總 第 五 工 程 處 經 發 各 管 線 單 位 既 有 自 來 水 單 位

126 第 六 章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策 略 與 工 作 項 目 表 6-7 海 岸 領 域 - 調 適 議 題 策 略 及 工 作 項 目 (1/2) 議 題 調 適 策 略 工 作 項 目 屬 性 辦 理 / 配 合 機 關 C1 颱 風 暴 潮 威 力 增 強, 造 成 沿 海 地 區 淹 水, 衝 擊 當 地 養 殖 業 脆 弱 度 : 中 高 C2 暴 雨 沖 刷 山 坡 地, 大 量 漂 流 木 影 響 海 岸 環 境 及 港 口 機 能 脆 弱 度 : 中 高 C1-1 健 全 海 岸 防 護 能 力, 降 低 暴 潮 威 力 C1-2 提 升 沿 海 產 業 面 對 氣 候 變 遷 衝 擊 之 能 力 C1-3 緩 衝 區 佈 設, 減 低 暴 潮 危 害 C2-1 提 升 海 岸 防 護 工 程 品 質 C2-2 加 強 水 土 保 持 C1-1-1 保 育 沙 洲 潟 湖, 作 為 濱 海 地 區 緩 衝 帶, 減 低 暴 潮 越 堤 直 襲 堤 防 機 率 優 先 順 序 既 有 水 利 2 C1-1-2 定 期 檢 測 海 工 構 造 物 既 有 第 六 河 川 - C1-1-3 評 估 海 工 構 造 物 施 設 並 配 合 人 工 養 灘 以 減 緩 侵 退 既 有 第 六 河 川 - C1-1-4 持 續 辦 理 海 岸 保 安 林 復 舊 造 林 工 作 既 有 嘉 義 林 區 管 理 處 - C1-2-1 輔 導 養 殖 業 者 從 事 鹹 水 養 殖 既 有 農 業 3 C1-3-1 規 劃 第 二 道 防 線 ( 西 濱 快 速 道 路 台 61 線 ), 並 配 以 排 水 路 及 防 潮 閘, 防 止 暴 潮 倒 灌 C2-1-1 利 用 人 工 沙 丘 保 護 構 造 物, 防 止 漂 流 木 直 接 撞 擊 導 致 構 造 物 損 壞 C2-2-1 加 強 本 巿 野 溪 及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之 治 理 工 作 ( 如 崩 塌 地 之 處 理 護 岸 及 整 流 工 程 等 ) C2-2-2 每 定 期 檢 視 轄 內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位 置 及 分 布 C2-2-3 針 對 山 坡 地 範 圍 內, 加 強 查 處 違 規 及 超 限 利 用 行 為 既 有 水 利 3 既 有 水 利 2 既 有 水 利 水 保 嘉 義 林 區 管 理 處 既 有 水 利 2 既 有 水 利

127 表 6-7 海 岸 領 域 - 調 適 議 題 策 略 及 工 作 項 目 (2/2) 議 題 調 適 策 略 工 作 項 目 屬 性 辦 理 / 配 合 機 關 C2 暴 雨 沖 刷 山 坡 地, 大 量 漂 流 木 影 響 海 岸 環 境 及 港 口 機 能 脆 弱 度 : 中 高 C3 海 平 面 上 升 造 成 沙 灘 面 積 縮 減 甚 至 國 土 流 失 脆 弱 度 : 中 高 C4 海 平 面 上 升, 感 潮 段 深 入 內 陸, 導 致 內 水 無 法 排 出 造 成 淹 水 脆 弱 度 : 中 C2-3 漂 流 木 清 除 處 理 機 制 C3-1 規 劃 海 岸 復 育, 減 緩 海 岸 線 侵 退 C2-3-1 於 天 然 災 害 發 生 後, 即 投 入 國 有 林 區 域 內 漂 流 木 清 理 辨 識 工 作 6-25 優 先 順 序 既 有 嘉 義 林 區 管 理 處 3 C2-3-2 辦 理 漂 流 木 辨 識 及 檢 尺 教 育 訓 練 既 有 嘉 義 林 區 管 理 處 - C2-3-3 持 續 辦 理 人 工 沙 丘 防 護 試 驗 區, 除 固 定 漂 流 木 同 時 亦 有 定 沙 防 護 沙 洲 的 功 效 C3-1-1 利 用 柔 性 工 法 消 減 波 浪 能 量 減 緩 侵 蝕, 並 攔 阻 沿 岸 漂 沙 及 風 吹 沙 增 加 沙 源, 以 維 持 沙 洲 動 態 平 衡, 減 緩 沙 洲 退 縮 速 度 C3-1-2 加 強 流 域 土 砂 經 營 管 理, 透 過 人 為 調 配 方 式 補 償 應 回 歸 海 岸 之 土 砂 資 源, 減 緩 海 岸 環 境 惡 化 趨 勢 C3-1-3 教 育 適 度 退 讓 的 調 適 思 維, 減 少 海 岸 工 程 施 作 C3-1-4 配 合 海 岸 法 之 推 動, 加 強 海 岸 防 護 區 及 海 岸 保 護 區 管 理, 減 少 因 海 平 面 上 升 造 成 財 產 損 失 既 有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 既 有 既 有 水 保 水 利 署 水 利 水 保 水 利 署 水 利 新 增 水 利 3 新 增 都 發 農 業 水 利 該 議 題 之 策 略 已 涵 蓋 於 議 題 C1 颱 風 暴 潮 威 力 增 強, 造 成 沿 海 地 區 淹 水, 衝 擊 當 地 養 殖 業 中 併 同 辦 理 2 3 2

128 第 六 章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策 略 與 工 作 項 目 表 6-8 土 地 使 用 領 域 - 調 適 議 題 策 略 及 工 作 項 目 (1/2) 議 題 調 適 策 略 工 作 項 目 屬 性 辦 理 / 配 合 機 關 L1 因 應 暴 雨 之 雨 量, 都 市 滯 洪 空 間 不 足 脆 弱 度 : 中 高 L1-1 配 合 本 市 總 合 治 水 對 策, 檢 視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之 保 水 及 透 水 機 制 L1-2 通 盤 檢 討 都 市 計 畫 之 滯 洪 空 間 分 布 及 能 量 充 足 性 L1-1-1 一 定 規 模 之 土 地 開 發 或 建 築 行 為, 應 設 置 防 洪 或 雨 水 貯 留 設 施, 增 加 城 市 透 水 面 積 L1-1-2 水 庫 及 滯 洪 池 預 降 水 位 機 制 L1-1-3 落 實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提 升 建 築 物 透 水 性 及 雨 水 回 收 功 能 6-26 既 有 既 有 工 務 水 利 地 政 自 來 水 公 司 嘉 南 農 田 水 利 會 南 區 水 資 源 埤 塘 管 理 機 關 / 水 利 優 先 順 序 既 有 工 務 2 L1-1-4 綠 建 築 輔 導 與 推 廣 ( 基 地 保 水 ) 既 有 都 發 工 務 1 L1-1-5 涉 及 建 築 開 發 行 為 案 件 配 合 綠 建 築 適 用 基 地 保 水 指 標 L1-2-1 都 市 計 畫 區 配 合 河 川 區 範 圍 滯 洪 標 準 進 行 調 整 L1-2-2 新 設 工 業 區 以 一 百 發 生 一 次 暴 雨 強 度 設 計 滯 洪 設 施 標 準 L1-2-3 水 岸 地 區 劃 設 緩 衝 滯 洪 地 帶 L1-2-4 逕 流 總 量 管 理 制 度 應 納 入 都 市 及 區 域 計 畫 審 議, 開 發 後 之 逕 流 量 不 得 大 於 開 發 前 新 增 工 務 2 既 有 水 利 五 河 六 河 都 發 既 有 經 發 2 新 增 新 增 水 利 五 河 六 河 都 發 水 利 五 河 六 河 都 發

129 表 6-8 土 地 使 用 領 域 - 調 適 議 題 策 略 及 工 作 項 目 (2/2) 議 題 調 適 策 略 工 作 項 目 屬 性 辦 理 / 配 合 機 關 L2 加 強 潛 勢 區 管 制, 降 低 脆 弱 度 L2-1 檢 討 坡 地 災 害 及 淹 水 潛 勢 地 區 之 土 地 使 用, 降 低 災 害 對 土 地 使 用 之 衝 擊 L2-1-1 針 對 地 質 脆 弱 或 曾 發 生 過 大 規 模 土 石 流 之 地 區, 限 制 土 地 的 使 用 L2-1-2 加 強 易 淹 水 地 區 開 發 管 制 L2-1-3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變 更 審 查 優 先 順 序 既 有 水 利 都 發 1 既 有 既 有 地 政 水 利 農 業 地 政 都 發 水 利 農 業 L2-1-4 加 強 土 地 違 規 使 用 管 理 行 為 新 增 都 發 地 政 脆 弱 度 : 中 L3 都 市 區 域 熱 島 效 應 將 使 氣 溫 上 升 趨 勢 加 劇 脆 弱 度 : 中 高 L2-2 建 立 以 調 適 為 目 的 之 土 地 使 用 評 估 管 理 及 補 償 機 制 L3-1 建 築 規 劃 及 建 材 設 計 應 考 量 都 市 熱 島 及 全 球 暖 化 趨 勢 L3-2 增 加 都 市 藍 綠 帶 緩 衝 空 間 L2-2-1 配 合 都 市 計 畫 降 低 建 蔽 率 及 容 積 率 既 有 都 發 工 務 2 L2-2-2 新 設 工 業 區 之 滯 洪 設 施 可 結 合 生 態 遊 憩 親 水 功 能, 降 低 開 發 對 環 境 之 影 響 L2-2-3 公 共 設 施 需 使 用 土 地 時 應 優 先 使 用 公 有 土 地 或 協 商 公 營 事 業 土 地 L3-1-1 綠 建 築 輔 導 與 推 廣 ( 日 常 節 能 ) L3-1-2 輔 導 既 有 建 築 物 節 能 改 善, 減 緩 建 築 物 熱 負 荷 L3-1-3 推 廣 建 物 立 面 或 屋 頂 綠 化 或 其 他 可 達 室 內 降 溫 作 用 之 設 計 L3-2-1 維 護 既 有 空 氣 品 質 淨 化 區 基 地 面 積 功 能, 並 持 續 新 增 L3-2-2 綠 覆 率 與 開 放 空 間 綠 化 比 例 應 逐 增 加 以 因 應 氣 溫 上 升 之 趨 勢 L3-2-3 社 區 植 樹 綠 美 化 補 助 計 畫 及 配 合 植 樹 節 活 動 既 有 經 發 2 既 有 都 發 2 既 有 既 有 既 有 都 發 工 務 經 發 工 務 低 碳 辦 經 發 工 務 環 保 都 發 既 有 環 保 2 既 有 都 發 工 務 1 既 有 農 業

130 第 六 章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策 略 與 工 作 項 目 表 6-9 農 業 生 產 與 生 物 多 樣 性 領 域 - 調 適 議 題 策 略 及 工 作 項 目 (1/4) 優 先 議 題 調 適 策 略 工 作 項 目 屬 性 辦 理 / 配 合 機 關 順 序 AB1-1 調 整 AB1-1-1 協 調 農 民 於 乾 旱 期 間 調 整 耕 作 模 式 既 有 農 業 3 耕 作 制 度 及 抗 逆 境 品 種 AB1-1-2 配 合 農 委 會 加 強 宣 導 耐 旱 作 物 ( 如 硬 農 業 臺 南 區 農 改 既 有 2 研 發 改 良 質 玉 米 ) 栽 種 及 研 發 耐 / 抗 旱 作 物 場 AB1 暴 雨 沖 刷 增 加 水 庫 淤 沙 量, 蓄 水 量 減 少, 缺 水 情 形 嚴 重, 迫 使 農 地 休 耕 脆 弱 度 : 中 高 AB2 暴 雨 時 部 分 地 區 排 水 不 順 導 致 淹 水, 造 成 農 林 漁 牧 業 設 施 等 損 失 脆 弱 度 : 中 高 AB1-2 推 動 農 業 節 水 措 施, 提 升 農 業 用 水 利 用 率 AB2-1 加 強 防 災 宣 導 以 降 低 農 損 AB2-2 生 產 方 式 調 整 與 技 術 改 良 AB2-3 建 立 災 後 復 原 機 制 AB1-2-1 輔 導 養 殖 業 者 使 用 循 環 水 養 殖 及 鹹 水 養 殖 既 有 農 業 3 AB1-2-2 推 廣 溫 ( 網 ) 室 設 施 既 有 農 業 2 AB1-2-3 發 展 節 水 型 畜 舍 既 有 畜 試 所 農 業 - AB2-1-1 防 汛 期 前, 請 公 所 勸 導 減 少 飼 養 密 度 或 延 後 飼 養 期 程 既 有 農 業 3 AB2-1-2 運 用 媒 體 或 適 當 管 道 加 強 轄 區 內 農 業 防 災 宣 導 既 有 農 業 3 AB2-2-1 設 置 溫 ( 網 ) 室 生 產 設 施, 降 低 天 候 風 農 業 臺 南 區 農 改 既 有 險, 提 升 生 產 效 能 場 2 AB2-2-2 農 產 品 安 全 無 縫 管 理 體 系 關 鍵 技 術 之 開 發 及 建 立 既 有 臺 南 區 農 改 場 - AB2-2-3 養 殖 區 以 圍 網 進 行 區 域 性 保 護 既 有 海 水 繁 養 殖 研 究 中 心 - AB2-2-4 推 廣 高 床 式 畜 舍 既 有 畜 試 所 - AB2-3-1 農 業 天 然 災 害 救 助 辦 法 既 有 農 業 2 AB2-3-2 啟 動 相 關 應 變 及 動 物 屍 體 處 理 作 業 既 有 農 業 2 AB2-3-3 輔 導 養 殖 水 質 管 理 既 有 海 水 繁 養 殖 研 究 中 心 農 業 2 AB2-3-4 推 動 農 業 保 險 制 度 新 增 臺 南 區 農 改 場 農 業

131 表 6-9 農 業 生 產 與 生 物 多 樣 性 領 域 - 調 適 議 題 策 略 及 工 作 項 目 (2/4) 議 題 調 適 策 略 工 作 項 目 屬 性 辦 理 / 配 合 機 關 AB3 暴 雨 淹 水 造 成 農 ( 漁 ) 路 毀 損 脆 度 度 : 中 AB4 溫 度 變 化 太 大, 影 響 農 業 生 產 脆 弱 度 : 中 AB3-1 加 強 農 漁 路 檢 修 維 護 AB4-1 調 整 耕 作 制 度 及 抗 逆 境 品 種 研 發 改 良 AB4-2 輔 導 農 民 調 整 耕 期, 有 效 維 持 產 銷 平 衡 及 品 質 AB4-3 友 善 土 地 AB3-1-1 汛 期 前, 完 成 災 後 復 建 工 程 委 託 勘 查 設 計 及 監 造 開 口 合 約 AB3-1-2 災 後 巡 查 後, 立 即 辦 理 農 ( 漁 ) 路 修 復 優 先 順 序 既 有 農 業 地 政 3 既 有 農 業 地 政 3 AB4-1-1 研 發 耐 逆 境 之 農 作 物 品 種 既 有 臺 南 區 農 改 場 - AB4-1-2 短 期 作 物 可 延 後 或 提 前 種 植, 以 避 開 夏 季 高 溫 期 AB4-1-3 加 強 推 廣 進 口 替 代 作 物 種 植, 減 少 溫 度 升 高 對 畜 產 品 芻 料 來 源 之 影 響 AB4-1-4 推 廣 採 用 水 簾 式 畜 禽 舍 及 其 他 如 負 壓 高 床 等 溫 控 設 施, 降 低 溫 度 造 成 對 生 長 效 率 影 響 的 衝 擊 AB4-1-5 培 育 抗 寒 魚 種 及 建 立 養 殖 溫 控 設 施 既 有 農 業 3 既 有 農 業 2 既 有 農 業 3 既 有 海 水 繁 養 殖 研 究 中 心 AB4-2-1 執 行 農 作 物 產 量 預 測, 並 進 行 甘 藍 及 大 蒜 生 產 登 記 既 有 農 業 2 AB4-2-2 根 據 產 量 預 測, 輔 導 農 民 轉 作 其 它 作 物 或 進 行 產 期 調 節 既 有 農 業 2 AB4-2-3 輔 導 農 民 適 時 適 地 適 作 既 有 農 業 3 AB4-2-4 農 業 專 區 生 產 ( 倉 儲 及 加 工 ) 既 有 農 業 2 AB4-3-1 無 毒 生 產 及 綠 色 農 業 既 有 農 業 2 AB4-3-2 推 動 有 機 農 業 既 有 農 業

132 第 六 章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策 略 與 工 作 項 目 表 6-9 農 業 生 產 與 生 物 多 樣 性 領 域 - 調 適 議 題 策 略 及 工 作 項 目 (3/4) 議 題 調 適 策 略 工 作 項 目 屬 性 辦 理 / 配 合 機 關 AB5 溫 度 升 高, 病 蟲 害 控 制 不 易, 影 響 農 畜 產 品 產 量 及 品 質 脆 弱 度 : 中 AB5-1 加 強 病 蟲 害 防 治 AB5-2 維 護 漁 牧 業 良 好 飼 養 環 境 AB5-1-1 宣 導 以 區 域 為 單 位 進 行 聯 合 防 制 ( 生 物 防 治 法 ) 減 少 蟲 害, 以 提 高 防 制 效 果 AB5-1-2 宣 導 農 民 合 理 化 施 肥 觀 念, 增 加 植 株 抗 病 能 力 AB5-1-3 輔 導 農 民 正 確 的 用 藥 觀 念 及 常 識 AB5-2-1 宣 導 季 節 變 換 定 期 整 理 環 境, 並 落 實 疫 苗 免 疫 及 補 強 注 射 AB5-2-2 輔 導 畜 牧 場 內 加 強 飼 養 管 理 養 殖 池 水 質 改 善, 並 落 實 生 物 安 全 防 疫 消 毒 措 施 AB5-2-3 提 供 各 畜 牧 區 周 邊 道 路 消 毒 服 務 既 有 既 有 既 有 既 有 既 有 既 有 農 業 臺 南 區 農 改 場 農 業 臺 南 區 農 改 場 農 業 臺 南 區 農 改 場 農 業 / 畜 產 試 驗 所 農 業 畜 產 試 驗 所 海 水 繁 養 殖 研 究 中 心 農 業 畜 產 試 驗 所 優 先 順 序

133 表 6-9 農 業 生 產 與 生 物 多 樣 性 領 域 - 調 適 議 題 策 略 及 工 作 項 目 (4/4) 議 題 調 適 策 略 工 作 項 目 屬 性 辦 理 / 配 合 機 關 AB6 整 體 氣 候 變 遷 因 子 皆 可 能 影 響 生 物 多 樣 性 的 改 變 脆 弱 度 : 中 高 AB6-1 維 護 棲 地 環 境 及 建 立 自 然 保 護 區 AB6-2 健 全 生 物 資 源 監 測 與 保 護 區 調 整 機 制 AB6-3 營 造 優 質 生 態 環 境, 健 全 生 物 多 樣 性 AB6-1-1 結 合 農 業 生 產 營 造 生 物 棲 息 環 境, 既 保 存 生 物 多 樣 性 也 能 做 為 調 節 氣 候 防 洪 及 教 育 等 功 用 AB6-2-1 定 期 進 行 四 草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區 七 股 黑 面 琵 鷺 保 護 區 國 家 重 要 濕 地 及 學 甲 區 濕 地 生 態 園 區 生 態 調 查 AB6-2-2 運 用 抽 水 機 及 水 閘 門 調 節 七 股 黑 面 琵 鷺 保 護 區 內 水 位, 維 持 生 物 生 存 環 境 AB6-2-3 運 用 抽 水 機 及 水 閘 門 調 節 四 草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區 內 水 位, 維 持 生 物 生 存 環 境 AB6-2-4 長 期 監 測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及 周 緣 地 區 之 魚 類 資 源, 評 估 外 來 種 入 侵 情 形 AB6-2-5 監 測 黑 面 琵 鷺 及 其 伴 生 鳥 種 等 之 族 群 分 布 AB6-3-1 持 續 推 動 臺 南 市 生 物 多 樣 性 保 育 及 入 侵 種 管 理 計 畫 AB6-3-2 營 造 食 源 濕 地 環 境 以 穩 固 黑 面 琵 鷺 等 族 群 數 量 既 有 既 有 既 有 農 業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特 有 生 物 研 究 保 育 中 心 農 業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六 河 優 先 順 序 既 有 農 業 2 既 有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2 既 有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 既 有 農 業 2 既 有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農 業

134 第 六 章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策 略 與 工 作 項 目 表 6-10 能 源 供 給 與 產 業 領 域 - 調 適 議 題 策 略 及 工 作 項 目 (1/3) 議 題 調 適 策 略 工 作 項 目 屬 性 辦 理 / 配 合 機 關 IE1 颱 風 或 暴 雨 造 成 之 淹 水, 具 破 壞 性 及 急 迫 性, 將 加 重 產 業 損 失 脆 弱 度 : 中 高 IE1-1 強 化 產 業 自 主 防 洪 能 力 IE1-2 提 升 廠 區 預 警 通 報 機 制, 並 加 強 產 業 防 災 宣 導 IE1-3 加 強 產 業 相 關 設 施 備 援 及 復 原 IE1-1-1 新 設 設 備 選 定 較 高 地 勢 進 行 設 置 新 增 台 電 - 優 先 順 序 IE1-2-1 強 化 大 型 工 業 區 之 區 域 聯 防 機 制 既 有 經 發 2 IE1-2-2 強 化 散 布 型 工 業 區 之 緊 急 通 報 既 有 經 發 2 IE1-2-3 成 立 防 汛 中 心, 強 化 氣 象 報 告 園 既 有 南 科 管 理 - 區 水 位 及 雨 量 監 測 通 報 機 制 IE1-2-4 提 高 廠 區 內 排 水 系 統 定 期 檢 視 維 護 及 清 淤 頻 率, 並 增 設 淹 水 警 報 器, 提 高 預 警 能 力 IE1-3-1 依 災 害 減 免 稅 捐 便 民 服 務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相 關 宣 導 及 減 免 補 助 IE1-3-2 落 實 中 小 企 業 綜 合 諮 詢 服 務 計 畫, 協 助 降 低 受 災 企 業 重 建 成 本 IE1-3-3 公 共 設 施 災 後 搶 險 搶 修 及 復 建 工 程 工 作 辦 理 以 協 助 產 業 復 原 重 建 既 有 台 電 台 水 欣 南 天 然 氣 既 有 稅 務 2 既 有 工 商 策 進 會 - 既 有 災 防 辦

135 表 6-10 能 源 供 給 與 產 業 領 域 - 調 適 議 題 策 略 及 工 作 項 目 (2/3) 議 題 調 適 策 略 工 作 項 目 屬 性 辦 理 / 配 合 機 關 IE2 颱 風 或 暴 雨 毀 損 油 水 電 汽 供 應 設 施, 造 成 產 業 機 械 故 障 甚 至 停 工 損 失 脆 弱 度 : 中 高 IE3 降 雨 型 態 改 變 所 導 致 的 缺 水, 提 高 產 業 成 本, 影 響 產 業 產 能 及 營 運 脆 弱 度 : 中 IE2-1 提 升 能 源 服 務 可 靠 度, 降 低 災 損 風 險 IE3-1 提 升 產 業 用 水 效 率 IE2-1-1 重 要 機 台 加 裝 不 斷 電 設 備 或 設 置 自 用 發 電 設 備, 遭 受 重 大 損 壞 時, 可 協 調 國 軍 協 助 搶 修 既 有 台 水 中 油 台 電 IE2-1-2 確 保 各 變 電 所 之 連 繫 以 立 即 切 換 供 電 既 有 台 電 - 經 濟 部 工 業 南 IE2-1-3 要 求 各 園 區 及 廠 內 達 三 天 ( 含 ) 之 蓄 水 既 有 區 管 理 處 經 發 2 儲 備 量 南 科 管 理 IE2-1-4 各 園 區 供 電 系 統 採 多 迴 路 設 計, 各 事 業 單 位 汰 舊 採 多 迴 路 設 計 或 降 壓 提 高 為 原 則, 以 穩 定 供 電 優 先 順 序 既 有 台 電 - IE2-1-5 設 置 分 散 型 電 廠 降 低 大 型 集 中 電 廠 供 電 的 不 確 定 性 既 有 台 電 - IE3-1-1 落 實 階 段 限 水 措 施 既 有 經 發 2 IE3-1-2 訂 定 園 區 工 業 用 水 平 均 回 收 率 達 經 發 / 南 科 管 既 有 70% 理 2 IE3-1-3 新 設 工 業 區 設 置 園 區 中 水 純 化 系 統 既 有 經 發 1 IE3-1-4 利 用 工 業 區 污 水 廠 及 水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之 放 流 水 做 為 洗 掃 街 用 水 既 有 環 保

136 第 六 章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策 略 與 工 作 項 目 表 6-10 能 源 供 給 與 產 業 領 域 - 調 適 議 題 策 略 及 工 作 項 目 (3/3) 優 先 議 題 調 適 策 略 工 作 項 目 屬 性 辦 理 / 配 合 機 關 順 序 IE4-1-1 新 設 工 業 區 用 電 總 量 管 制 既 有 經 發 2 IE4-1 降 低 能 經 發 南 科 管 源 耗 用, 提 高 IE4-1-2 推 廣 與 輔 導 使 用 節 能 設 備 既 有 理 各 事 業 單 2 能 源 使 用 效 位 率 IE4 異 常 溫 度 下, 設 備 及 文 物 保 存, 將 提 高 能 源 供 給 及 維 護 成 本 脆 弱 度 : 中 IE5 氣 候 變 遷 下 沿 海 產 業 恐 受 海 水 倒 灌 或 颱 風 暴 潮 之 威 脅 脆 弱 度 : 中 IE6 氣 候 變 遷 下 新 興 產 業 興 起 ( 機 會 ) 脆 弱 度 : 中 IE4-2 推 動 各 類 再 生 能 源 多 元 化 運 用 IE4-3 有 形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IE5-1 加 強 沿 海 地 區 設 施 防 護 及 補 強 IE6-1 獎 勵 綠 能 產 業 發 展 及 推 廣 IE4-1-3 推 廣 環 保 旅 宿 及 低 碳 旅 宿 既 有 環 保 觀 旅 2 IE4-2-1 建 構 多 元 化 發 電 系 統 既 有 台 電 - IE4-2-2 推 廣 太 陽 光 電 畜 牧 業 沼 氣 發 電 及 其 他 再 生 能 源 既 有 經 發 農 業 1 IE4-3-1 將 氣 候 變 遷 衝 擊 因 應 納 入 有 形 文 化 資 產 維 護 計 畫 既 有 文 化 2 IE5-1-1 易 發 生 海 水 倒 灌 地 區 採 取 架 空 線 路 以 防 饋 線 遇 水 跳 脫 既 有 台 電 - IE5-1-2 沿 海 土 質 軟 弱 地 區 配 電 線 路 加 裝 電 桿 基 樁 強 固, 必 要 時 裝 設 支 線 補 強 IE6-1-1 輔 導 相 關 新 興 產 業 發 展 ( 如 IEN ESCO 智 慧 節 能 服 務 產 業 ), 並 提 供 研 發 創 新 補 助 IE6-1-2 輔 導 產 業 產 品 碳 標 籤 碳 足 跡, 提 升 企 業 碳 排 放 管 理 及 減 碳 觀 念 IE6-1-3 引 進 電 動 車 輛, 並 提 供 補 助 及 稅 捐 減 免 措 施 既 有 台 電 - 既 有 既 有 經 發 低 碳 辦 稅 務 工 商 策 進 會 南 科 管 理 低 碳 辦 / 工 商 策 進 會 既 有 環 保 稅 務

137 表 6-11 健 康 領 域 - 調 適 議 題 策 略 及 工 作 項 目 (1/3) 議 題 調 適 策 略 工 作 項 目 屬 性 辦 理 / 配 合 機 關 H1 降 雨 強 度 及 雨 量 的 增 加 或 海 水 倒 灌 致 家 戶 及 區 里 淹 水, 造 成 糞 口 及 接 觸 傳 染 疾 病 的 增 加 脆 弱 度 : 中 H2 河 川 枯 水 導 致 裸 露 地 揚 塵 造 成 空 氣 懸 浮 微 粒 濃 度 上 升 脆 弱 度 : 中 H1-1 強 化 災 後 疫 情 控 制 H1-2 落 實 環 境 衛 教 及 管 理 機 制 H2-1 減 少 河 床 裸 露, 加 強 揚 塵 抑 制 H1-1-1 建 全 防 疫 物 資 儲 備 及 調 度 機 制 既 有 衛 生 2 H1-1-2 建 立 區 里 受 災 戶 查 報 機 制 既 有 衛 生 2 H1-1-3 避 難 收 容 處 所 之 疫 情 監 測 及 個 案 管 理 既 有 衛 生 2 H1-2-1 落 實 長 照 機 構 及 人 口 密 集 機 構 感 染 管 制 措 施 指 引 優 先 順 序 既 有 社 會 2 H1-2-2 加 強 衛 教 宣 導 並 落 實 環 境 清 潔 及 消 毒 既 有 衛 生 2 H2-1-1 建 立 枯 水 期 空 氣 品 質 惡 化 預 警 通 報 機 制, 並 加 強 宣 導 自 我 防 護 H2-1-2 落 實 空 氣 品 質 監 控, 加 強 河 床 裸 露 狀 況 巡 查, 進 行 防 制 工 法 H2-1-3 研 究 細 懸 浮 微 粒 (PM2.5) 組 成 及 污 染 來 源 既 有 衛 生 環 保 2 既 有 環 保 1 既 有 環 保

138 第 六 章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策 略 與 工 作 項 目 表 6-11 健 康 領 域 - 調 適 議 題 策 略 及 工 作 項 目 (2/3) 議 題 調 適 策 略 工 作 項 目 屬 性 辦 理 / 配 合 機 關 H3 持 續 降 雨 及 溫 度 上 升 使 病 媒 蚊 盛 行 時 間 拉 長 及 影 響 範 圍 擴 大, 提 高 傳 染 病 盛 行 風 險 脆 弱 度 : 中 H3-1 強 化 病 媒 蚊 防 疫 機 制 H3-1-1 加 強 空 屋 空 地 管 理, 抑 止 病 媒 生 長 環 境 既 有 民 政 2 H3-1-2 成 立 社 區 滅 蚊 防 疫 志 工 隊, 強 化 社 區 參 與 及 動 員 量 能 優 先 順 序 既 有 衛 生 2 H3-1-3 加 強 個 案 監 測 與 追 蹤 管 制 既 有 衛 生 2 H3-1-4 建 立 列 管 點 分 級 查 核 制 度 既 有 衛 生 2 H3-1-5 跨 處 聯 合 防 疫 既 有 衛 生 2 H3-1-6 發 展 生 物 防 治 計 畫 既 有 衛 生 2 H3-1-7 定 期 不 定 期 辦 理 機 構 輔 導 查 核, 透 過 清 除 登 革 熱 病 媒 蚊 孳 生 源 稽 查 表, 並 填 報 登 革 熱 防 治 環 境 自 我 檢 查 月 報 表 加 強 機 構 環 境 衛 生 檢 查 既 有 社 會 2 H3-1-8 辦 理 病 媒 蚊 傳 染 病 防 治 宣 導 既 有 衛 生 2 H3-1-9 辦 理 校 園 登 革 熱 防 治 宣 導 既 有 教 育 2 H 調 查 及 監 測 病 媒 生 物 分 布 變 化 新 增 衛 生

139 表 6-11 健 康 領 域 - 調 適 議 題 策 略 及 工 作 項 目 (3/3) 議 題 調 適 策 略 工 作 項 目 屬 性 辦 理 / 配 優 先 合 機 關 順 序 H4-1-1 於 衛 生 所 及 醫 療 院 所 提 供 慢 性 病 衛 教 宣 導 及 照 護 既 有 衛 生 2 H4 高 低 溫 差 過 H4-1 加 強 宣 導 H4-1-2 針 對 健 康 族 群 辦 理 健 康 促 進 活 動 既 有 衛 生 2 大, 弱 勢 族 群 如 預 防 心 血 管 疾 病 H4-1-3 針 對 慢 性 病 族 群 推 動 慢 性 病 照 護 計 畫 既 有 衛 生 2 老 人 遊 民 心 發 生 及 後 續 照 護 血 管 疾 病 患 者 相 關 之 衛 生 教 育 H4-1-4 建 立 緊 急 傷 病 患 ( 包 含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 轉 診 網 絡 既 有 衛 生 3 心 血 管 疾 病 發 H4-1-5 提 升 急 診 暨 轉 診 品 質 既 有 衛 生 2 生 情 形 提 高 H4-2 加 強 老 H4-2-1 社 工 人 員 主 動 提 醒 遊 民 注 意 氣 候 變 化 及 因 應 方 式 既 有 社 會 3 人 遊 民 等 弱 勢 H4-2-2 結 合 轄 內 衛 生 所, 針 對 易 敏 感 族 群 與 高 齡 者 及 其 脆 弱 度 : 中 族 群 面 對 極 端 溫 新 增 衛 生 2 照 顧 者, 加 強 用 藥 安 全 宣 導 並 提 供 血 壓 測 量 服 務 差 之 關 懷 服 務 H5-1-1 加 強 流 感 疫 情 監 測 既 有 衛 生 2 H5 高 低 溫 差 過 大, 流 感 併 發 症 增 加 脆 弱 度 : 中 H6 氣 候 變 遷 針 對 老 人 口 逐 上 升 情 形 及 偏 遠 地 區 民 眾 就 醫 資 源 分 配 問 題 脆 弱 度 : 中 低 H5-1 有 效 掌 控 流 感 疫 情 及 落 實 預 防 對 策 H5-1-2 運 用 多 元 化 管 道 宣 導 接 種 訊 息, 提 升 易 感 族 群 疫 苗 施 打 率 既 有 衛 生 2 H5-1-3 建 立 抗 病 毒 藥 劑 安 全 儲 備 量 既 有 衛 生 2 H5-1-4 辦 理 校 園 流 感 防 治 措 施, 加 強 衛 教 宣 導, 並 落 實 生 病 不 上 課 不 上 班 既 有 教 育 2 H5-1-5 加 強 各 機 構 落 實 流 感 管 控 措 施, 並 確 實 記 錄 每 日 體 溫 既 有 社 會 2 由 於 該 議 題 之 脆 弱 度 為 中 低, 故 不 列 入 調 適 策 略 及 工 作 項 目 研 擬 作 業 6-37

140 第 七 章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行 動 計 畫 為 掌 握 前 一 章 節 所 彙 整 之 八 大 領 域 工 作 項 目 實 質 運 作 情 形, 進 一 步 調 查 工 作 項 目 所 隸 屬 之 計 畫, 藉 此 亦 可 瞭 解 市 府 在 目 前 或 未 來 的 施 政 計 畫 中 具 調 適 能 力 之 計 畫, 並 探 討 計 各 計 畫 涉 及 之 深 度 ( 涵 蓋 之 工 作 項 目 數 量 ) 及 廣 度 ( 涵 蓋 之 領 域 數 量 ) 行 動 計 畫 係 根 據 各 主 協 辦 單 位 現 階 段 及 未 來 已 有 規 劃 之 計 畫 為 主 體, 若 根 據 涉 及 領 域 數 量 又 可 再 區 分 為 多 元 面 向 與 單 一 面 向 計 畫, 其 中 多 元 面 向 計 畫 即 跨 多 項 領 域, 表 示 此 類 計 畫 具 備 可 提 升 多 領 域 之 調 適 能 力, 其 推 動 所 產 出 之 成 效 相 對 較 高, 應 加 以 重 視 同 時, 藉 由 行 動 計 畫 的 擬 定 與 彙 整, 使 各 處 未 來 進 行 調 適 工 作 項 目 推 動 時 將 會 更 加 明 確, 並 且 有 助 於 各 單 位 執 掌 之 業 務 整 合, 提 升 各 工 作 之 成 效, 期 能 持 續 以 滾 動 式 檢 討 運 作, 不 斷 修 正 計 畫 內 容 以 臻 完 備 僅 涵 八 大 領 域 中 某 一 領 域 工 作 項 目 單 一 領 域 行 動 計 畫 涵 蓋 多 個 領 域 之 工 作 項 目 跨 領 域 行 動 計 畫 7.1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行 動 計 畫 彙 整 出 相 關 領 域 之 行 動 計 畫 後, 為 使 計 畫 執 行 上 更 為 明 確, 進 一 步 調 查 各 項 計 畫 之 目 標 工 作 內 容 及 辦 理 情 形, 如 表 7-2 所 示, 並 依 涵 蓋 領 域 範 疇 分 別 呈 現, 其 中 涉 及 多 個 領 域 共 12 項 計 畫, 其 他 八 大 領 域 涉 及 之 計 畫 如 表 7-3~ 表 7-10 所 示, 共 計 83 項 行 動 計 畫 ( 含 12 項 跨 領 域 計 畫 )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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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_.indb 1,000,000 4,000,000 1,000,000 10,000,000 30,000,000 V-1 1,000,000 2,000,000 20,000,00010,000,0005,000,000 3,000,000 30 20% 35% 20%30% V-2 1) 2)3) 171 10,000,00050% 35% 171 V-3 30 V-4 50,000100,000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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