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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桃 園 縣 加 密 控 制 點 衛 星 定 位 測 量 作 業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年 6 月 ~1~

2 目 錄 第 一 章 前 言... 1 第 二 章 作 業 準 則... 2 第 一 節 作 業 規 定... 2 第 二 節 作 業 內 容... 4 第 三 節 作 業 流 程... 5 第 三 章 規 劃 準 備... 6 第 一 節 資 料 蒐 集... 6 第 二 節 資 料 展 繪 及 網 形 規 劃... 6 第 三 節 儀 器 設 備... 8 第 四 章 已 知 控 制 點 清 理 第 一 節 準 備 工 作 第 二 節 繪 製 調 查 表 第 三 節 成 果 整 理 第 四 節 已 知 控 制 點 檢 測 第 五 章 實 地 選 點 與 埋 樁 第 一 節 實 地 選 點 第 二 節 成 果 審 查 ( 第 一 階 段 ) 第 三 節 實 地 埋 樁 第 四 節 繪 製 新 設 加 密 控 制 點 調 查 表 第 六 章 觀 測 時 段 規 劃 與 外 業 觀 測 第 一 節 作 業 規 劃 準 備 第 二 節 成 果 檢 查 ( 第 二 階 段 ) ~2~

3 第 三 節 實 地 觀 測 第 七 章 成 果 計 算 與 偵 錯 第 一 節 基 線 計 算 第 二 節 最 小 約 制 網 形 平 差 第 三 節 強 制 附 合 網 形 平 差 計 算 第 四 節 成 果 審 查 ( 第 三 階 段 ) 第 八 章 調 製 成 果 圖 表 第 九 章 成 果 檢 查 及 管 理 第 一 節 成 果 檢 查 第 二 節 成 果 管 理 第 十 章 受 託 辦 理 加 密 控 制 測 量 ~3~

4 附 表 附 表 3-1 加 密 控 制 測 量 網 形 規 劃 審 核 表.. 52 附 表 3-2 光 學 定 心 基 座 誤 差 校 正 紀 錄 表.. 53 附 表 4-1 點 位 調 查 表 54 附 表 4-2 已 知 控 制 點 清 理 結 果 清 冊 58 附 表 5-1 新 設 點 位 樁 標 種 類 及 通 視 方 向 一 覽 表 59 附 表 6-1 衛 星 定 位 測 量 觀 測 時 段 表 60 附 表 6-2 光 學 對 點 器 檢 校 紀 錄 表..61 附 表 6-3 衛 星 定 位 測 量 外 業 觀 測 紀 錄 表 62 附 表 7-1 已 知 控 制 點 角 度 及 基 線 檢 核 比 較 表 (*.cmp 報 表 檔 ).. 63 附 表 7-2 衛 星 測 量 與 地 測 角 度 距 離 比 較 表...65 附 表 7-3 已 知 控 制 點 成 果 表...66 附 表 7-4 平 差 基 線 精 度 成 果 檔.PPM 及...67 附 表 7-5 平 差 基 線 精 度 成 果 檔.BIG...68 附 表 7-6 強 制 附 合 平 差 成 果 坐 標 檔.CTL...69 附 表 8-1 控 制 測 量 測 設 作 業 說 明 範 例...70 附 表 9-1. 加 密 控 制 點 實 地 點 交 紀 錄 表. 72 附 表 加 密 控 制 測 量 成 果 移 交 清 單 ( 繳 本 府 地 政 局 及 委 託 機 關 ). 73 附 表 光 碟 片 檔 案 檢 查 紀 錄 表 附 圖 附 圖 3-1 網 形 規 劃 圖 77 附 圖 5-1 不 銹 鋼 標 規 格 78 附 圖 5-2 石 樁 結 合 不 鏽 鋼 標 規 格 79 附 圖 5-3 不 銹 鋼 標 標 埋 設 方 式 一 ( 建 築 物 平 台 ) 80 附 圖 5-4 不 銹 鋼 標 標 埋 設 方 式 二 ( 水 泥 地 或 硬 式 路 面 ) 81 附 圖 5-5 石 樁 埋 設 方 式 82 附 圖 6-1 衛 星 定 位 測 量 觀 測 網 絡 圖 83 ~4~

5 附 圖 8-1 加 密 控 制 測 量 網 絡 圖 84 ~5~

6 第 一 章 前 言 基 本 控 制 點 為 土 地 測 量 與 各 項 工 程 建 設 之 主 要 依 據, 內 政 部 於 82 年 度 起, 陸 續 規 劃 完 成 臺 閩 地 區 一 等 二 等 衛 星 控 制 點 布 設 工 作, 內 政 部 國 土 測 繪 中 心 ( 改 制 前 為 內 政 部 土 地 測 量 局 ) 亦 配 合 是 項 工 作 於 92 年 度 全 面 完 成 臺 閩 地 區 三 等 控 制 點 補 建 新 建 作 業, 公 布 之 坐 標 成 果 供 各 界 使 用 全 球 導 航 衛 星 定 位 系 統 (Global Navigation Satellite System, 以 下 簡 稱 GNSS) 是 結 合 美 國 全 球 衛 星 定 位 系 統 (GPS) 與 蘇 聯 全 球 衛 星 定 位 系 統 (GLONASS) 之 雙 星 定 位 服 務 性 統, 具 備 高 精 度 作 業 快 速 不 受 天 候 影 響 及 點 與 點 間 須 通 視 與 網 形 條 件 限 制 等 優 點, 已 被 世 界 各 國 廣 泛 應 用 於 基 本 控 制 點 測 量 及 其 他 各 種 測 量 作 業 ( 如 導 航 地 形 測 量 等 ) 桃 園 縣 政 府 因 應 國 土 測 繪 法 第 五 條 第 六 條 ( 直 轄 市 縣 市 主 管 機 關 掌 理 事 項 ) 規 定, 指 定 桃 園 縣 政 府 地 政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地 政 局 ) 為 專 責 統 籌 桃 園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內 加 密 控 制 測 量 業 務 之 規 劃 實 施 及 管 理 機 關 為 確 保 本 縣 加 密 控 制 點 測 量 成 果 品 質, 本 府 地 政 局 前 於 100 年 5 月 間, 參 依 內 政 部 國 土 測 繪 中 心 辦 理 加 密 控 制 點 測 量 衛 星 作 業 手 冊 規 定 訂 定 桃 園 縣 政 府 辦 理 控 制 點 測 量 作 業 手 冊, 以 統 一 加 密 控 制 點 圖 根 點 等 控 制 點 測 量 作 業 規 範, 作 為 後 續 各 項 測 量 引 用 及 作 業 人 員 有 所 遵 循 惟 為 配 合 本 縣 加 密 控 制 測 量 實 施 計 劃 之 訂 定, 爰 修 訂 前 開 手 冊 名 稱 為 桃 園 縣 加 密 控 制 點 衛 星 定 位 測 量 作 業 手 冊 ( 以 下 簡 稱 本 手 冊 ) 並 修 正 部 分 內 容, 以 作 為 加 密 控 制 測 量 作 業 人 員 辦 理 依 據 ~1~

7 第 二 章 作 業 準 則 第 一 節 作 業 規 定 辦 理 加 密 控 制 點 衛 星 測 量 作 業 方 式 採 下 列 原 則 辦 理 一 作 業 方 法 : 採 靜 態 測 量 方 式 辦 理, 並 使 用 雙 頻 衛 星 接 收 儀 二 人 員 編 組 : 每 組 人 員 以 2 人 為 原 則, 點 位 較 難 到 達 時 可 酌 量 增 加 人 數 三 布 設 原 則 : 加 密 控 制 點 以 實 際 辦 理 地 區 為 實 施 單 位, 其 邊 長 應 以 500 公 尺 布 設 一 點 為 原 則, 如 因 地 形 限 制 時, 則 以 300~1500 公 尺 布 設 一 點, 所 布 設 點 位, 應 均 勻 涵 蓋 全 測 區 四 坐 標 系 統 : 辦 理 加 密 控 制 點 測 量 作 業 所 採 用 之 坐 標 系 統 係 依 據 地 籍 測 量 實 施 規 則 第 4 條 規 定, 以 內 政 部 公 布 之 測 量 基 準 辦 理 相 關 成 果 計 算 本 基 準 以 採 用 1997 臺 灣 地 區 大 地 基 準 (TWD97) 為 原 則, 採 用 1980 年 國 際 大 地 測 量 學 與 地 球 物 理 學 協 會 (International Unionof Geodesy and Geophysics 簡 稱 為 IUGG ) 公 布 之 參 考 橢 球 體 (GRS80), 其 橢 球 參 數 如 下 : 長 半 徑 a= 公 尺 扁 率 f=1/ 另 地 圖 投 影 方 式 採 用 橫 梅 式 (Tranverse Mercator) 投 影 經 差 二 度 分 帶, 其 中 央 子 午 線 為 東 經 121 度, 投 影 原 點 向 西 移 250,000 公 尺, 中 央 子 午 線 尺 度 比 為 五 精 度 規 範 : 觀 測 應 使 用 可 接 收 雙 頻 載 波 相 位 之 大 地 測 量 用 衛 星 接 收 儀, 儀 器 精 度 優 於 5mm±1ppm, 由 於 衛 星 測 量 技 術 方 法 日 益 精 進, 為 確 保 成 果 品 質, 本 手 冊 僅 規 範 靜 態 測 量 之 相 關 作 業 精 度 如 下 表, 爾 後 若 有 其 他 精 進 之 衛 星 測 量 方 法, 其 作 業 精 度 另 訂 之 ~2~

8 加 密 控 制 點 衛 星 定 位 測 量 作 業 精 度 一 覽 表 項 目 作 業 規 定 與 精 度 需 求 ( 一 ) 使 用 之 星 曆 精 密 星 曆 或 廣 播 星 曆 ( 二 ) 觀 測 時 間 60( 分 ) ( 三 ) 連 續 且 同 步 觀 測 時 間 45( 分 ) ( 四 ) 資 料 記 錄 速 率 5( 秒 ) ( 五 ) 點 位 精 度 因 子 (PDOP) 最 大 值 10 ( 六 ) 已 知 控 制 點 個 數 至 少 需 選 擇 3 個 ( 含 ) 以 上 檢 測 無 誤, 且 適 當 分 佈 於 測 區 外 圍 之 平 面 控 制 點 至 少 需 選 擇 4 個 ( 含 ) 以 上 檢 測 無 誤, 且 均 於 分 佈 於 測 區 之 高 程 控 制 點 ( 七 ) 網 重 覆 觀 形 測 ( 八 ) 基 線 計 算 精 度 新 點 重 覆 觀 測 率 20% 已 知 高 程 點 重 覆 觀 測 率 25% 已 知 平 控 點 重 覆 觀 測 率 10% 不 同 時 段 共 同 測 站 數 2 不 同 時 段 基 線 重 覆 觀 測 率 5% 圖 形 閉 合 差 分 析 閉 合 圈 中 之 基 線 源 自 不 同 觀 測 時 間 數 3 閉 合 圈 中 獨 立 觀 測 之 基 線 數 2 各 閉 合 圈 中 之 基 線 數 15 閉 合 圈 總 長 度 ( 單 位 : 公 里 ) 50 可 剔 除 之 基 線 數 目 佔 總 獨 立 基 線 數 比 例 40% 各 分 量 之 平 均 閉 合 差 (ΔX,ΔY,ΔZ)( 單 位 : 公 分 ) 80 各 分 量 之 閉 合 差 (ΔX,ΔY,ΔZ) 對 閉 合 圈 總 邊 長 之 比 數 全 系 各 分 量 之 平 均 閉 合 差 (ΔX,ΔY,ΔZ) 對 閉 合 圈 總 邊 長 之 比 數 基 線 重 覆 性 成 果 精 度 重 覆 觀 測 基 線 水 平 分 量 之 差 值 ( 單 位 : 毫 米 ) -6 ( L ) 重 覆 觀 測 基 線 垂 直 分 量 之 差 值 ( 單 位 : 毫 米 ) -6 ( L ) 邊 長 標 準 誤 差 ( 單 位 : 毫 米 ) -6 ( L ) 95% 信 心 區 間 ( 單 位 : 毫 米 ) -6 ( L ) 註 :1. 當 衛 星 觀 測 網 採 強 制 附 合 至 現 使 用 之 大 地 坐 標 系 統 時, 必 須 固 定 於 已 知 高 程 點 上 2. 已 知 高 程 點 可 以 是 基 本 控 制 點 或 水 準 點, 亦 可 是 由 水 準 點 直 接 以 水 準 測 量 連 測 之 點 位 ~3~

9 第 二 節 作 業 內 容 一 規 劃 準 備 二 新 設 點 位 規 劃 三 已 知 控 制 點 清 理 四 實 地 選 點 五 埋 設 標 石 六 外 業 觀 測 七 成 果 計 算 與 偵 錯 八 成 果 檢 查 九 調 製 成 果 圖 表 十 成 果 移 交 ~4~

10 第 三 節 作 業 流 程 辦 理 加 密 控 制 測 量 作 業 流 程 如 下 圖 : ~5~

11 第 三 章 規 劃 準 備 第 一 節 資 料 蒐 集 蒐 集 準 備 辦 理 地 區 內 之 各 項 資 料 如 下 : 一 圖 籍 資 料 : 測 區 及 附 近 之 地 形 圖 像 片 基 本 圖 地 籍 藍 曬 圖 街 道 圖 或 其 他 圖 籍 等 二 已 知 控 制 點 資 料 : 測 區 及 附 近 之 基 本 控 制 點 包 含 一 等 二 等 衛 星 控 制 點 三 等 控 制 點 一 等 水 準 點 及 鄰 近 已 知 加 密 控 制 點 ( 或 精 密 導 線 點 ) 成 果 表 點 之 記 及 網 形 略 圖 三 其 他 測 繪 成 果 : 其 他 機 關 在 測 區 附 近 測 設 之 控 制 點 成 果 表 及 點 之 記 第 二 節 資 料 展 繪 及 網 形 規 劃 一 展 繪 已 知 控 制 點 ( 一 ) 利 用 本 縣 控 制 點 資 料 查 詢 系 統 ( 建 置 中 ) 查 詢 測 區 附 近 已 知 控 制 點 分 布 情 形, 依 據 各 級 已 知 控 制 點 資 料 蒐 集 結 果, 將 已 知 控 制 點 展 繪 於 適 當 比 例 尺 之 地 形 圖 或 相 片 基 本 圖 上, 以 做 為 後 續 辦 理 新 設 點 位 勘 選 之 參 據 ( 二 ) 前 述 地 形 圖 或 相 片 基 本 圖 資 料, 得 採 用 類 比 式 圖 籍 配 合 控 制 點 調 查 表 ( 點 之 記 ) 及 已 知 控 制 點 坐 標 成 果, 以 人 工 方 式 展 繪 之 ; 或 採 用 電 子 圖 檔 資 料 配 合 點 位 坐 標 成 果, 以 電 腦 套 圖 方 式 展 繪 之 ( 三 ) 已 知 控 制 點 展 繪 完 成 後, 應 詳 細 查 對 控 制 點 調 查 表 ( 或 點 之 記 ) 基 本 控 制 點 新 舊 點 號 對 照 表 及 基 本 控 制 點 查 對 結 果 清 冊 等 資 料, 以 確 保 點 位 所 在 位 置 及 新 編 點 號 正 確 無 誤 二 規 劃 新 設 點 位 ( 一 ) 加 密 控 制 點 布 設 間 距 以 500 公 尺 為 原 則, 但 因 受 地 形 限 制 時, 得 以 300 公 尺 至 1,500 公 尺 布 設 一 點 ( 二 ) 圖 面 規 劃 時, 應 配 合 地 形 圖 或 相 片 基 本 圖 所 描 述 之 地 形 地 物 或 地 貌 實 際 狀 況, 依 前 項 點 位 布 設 密 度 相 關 規 定, 於 圖 面 勘 選 適 當 位 置, 諸 如 河 流 湖 泊 池 塘 鐵 道 機 場 跑 道 公 路 行 車 路 面 或 其 他 無 法 設 置 標 石 之 地 點, 圖 面 規 劃 點 位 時 應 予 以 排 除 ~6~

12 ( 三 ) 新 設 點 位 網 形 圖 面 規 劃 完 成 後, 應 將 圖 面 規 劃 之 點 位, 以 人 工 或 電 腦 套 合 方 式, 展 繪 於 前 述 已 知 控 制 點 分 布 略 圖, 並 依 新 設 點 位 點 號 編 列 原 則, 賦 予 點 號 三 編 號 原 則 : ( 一 ) 已 知 控 制 點 部 分 : 1. 一 等 二 等 衛 星 控 制 點 ( 例 如 :N011 大 古 山 S530 鳯 梨 山 M554 新 崙 山 ) 及 三 等 控 制 點 ( 例 如 :L010 SW53) 依 原 點 號 表 示 2. 一 二 三 等 三 角 點 依 等 級 分 別 以 首 碼 D E F 代 號 表 示, 例 如 : 一 等 三 角 點 原 點 號 為 內 補 0001 或 無 點 號 時, 於 網 形 規 劃 時 改 編 為 D001; 二 等 三 角 點 原 點 號 為 1561 或 內 補 069 時, 於 網 形 規 劃 時 改 編 為 E561 或 E069; 三 等 三 角 點 原 點 號 為 332 或 內 導 370 或 7157 或 內 導 37 時, 於 網 形 規 劃 時 改 編 為 F332 或 F370 或 F157 或 F 歷 年 四 等 加 密 控 制 點 依 原 點 號 表 示 ( 例 如 :GA11 GB20), 惟 如 聯 測 2 個 以 上 不 同 時 間 辦 理 測 區 之 測 設 點 位 且 有 重 覆 點 號 時, 則 前 2 碼 以 辦 理 年 度 表 示, 後 2 碼 則 仍 以 原 編 點 號 編 列 ( 例 如 聯 測 84 年 度 縣 市 重 測 區 GA05, 改 編 為 8405), 此 情 形 需 於 控 制 測 量 測 設 作 業 說 明 內 敘 明 ( 二 ) 新 設 點 部 分 : 1. 新 設 加 密 控 制 點 編 號 以 編 列 4 碼 為 原 則 2. 第 1 碼 以 英 文 字 母 "G" 表 示 3. 第 2 碼 英 文 字 母 則 以 鄉 鎮 為 單 位, 依 下 列 原 則 編 列 : (1) 該 鄉 鎮 未 曾 辦 理 加 密 控 制 測 量 者 : 第 2 碼 以 "A" 編 列 ; 第 3 4 碼 則 自 01 起 依 序 編 列, 例 如 :GA01,GA02,GA03 等 (2) 該 鄉 鎮 已 辦 理 加 密 控 制 測 量 者 : 第 2 碼 英 文 字 母 自 最 後 辦 理 年 度 所 編 之 次 一 英 文 字 母 編 列 ; 第 3 4 碼 則 自 01 起 順 序 編 列, 例 如 :GB01,GC01,GF01 等 (3) 該 鄉 鎮 同 一 年 度 先 後 辦 理 2 個 ( 含 ) 以 上 不 同 地 區 者 : 第 二 碼 同 該 年 度 已 編 之 英 文 字 母 編 列 ; 第 3 4 碼 則 自 該 年 度 編 列 點 號 終 號 之 次 一 號 起 依 序 ~7~

13 編 列, 例 如 :87 年 度 先 後 辦 理 同 鄉 鎮 甲 乙 二 地 區, 甲 區 加 密 控 制 點 點 號 自 GA01 編 列 至 GA15, 乙 區 點 號 GA16 起 依 序 編 列 (4) 一 測 區 跨 越 2 個 ( 含 ) 以 上 鄉 鎮 或 兩 個 測 區 一 併 規 劃 辦 理 時, 第 2 碼 英 文 字 母, 應 以 辦 理 次 數 較 多 之 鄉 鎮 為 主 體, 作 統 合 性 編 列, 爾 後 如 繼 續 辦 理 時, 應 參 照 下 列 範 例, 並 於 控 制 測 量 測 設 作 業 說 明 予 以 敍 明 (5) 範 例 :87 年 度 同 時 辦 理 相 鄰 甲 乙 二 鄉, 甲 鄉 為 第 3 年 辦 理, 乙 鄉 為 第 1 年 辦 理, 今 以 甲 鄉 為 主 體 編 列, 舉 例 如 下 : 87 年 度 甲 鄉 編 列 :GC01,GC02,,GC23 87 年 度 乙 鄉 編 列 :GC24,GC25, 88 年 度 甲 鄉 單 獨 辦 理 時, 應 編 列 為 :GD01,GD02, 88 年 度 乙 鄉 單 獨 辦 理 時, 應 編 列 為 :GD01,GD02, (6) 如 同 一 年 度 辦 理 點 數 超 過 99 點 時, 第 100 點 以 後, 第 3 4 碼 則 依 序 自 A1 起 序 編 列 ( 注 意 不 使 用 0), 例 如 : 第 1 點 至 第 99 點 :GA01,GA02,,GA99 第 100 點 以 後 :GAA1,GAA2,,GAA9 GAB1,GAB2,,GAB9 GAC1,GAC2,,GAC9( 依 此 類 推 ) 四 製 作 圖 表 : 圖 上 選 點 完 成 後, 對 所 規 劃 之 網 形 先 行 審 核, 並 於 埋 設 點 位 標 樁 前 填 具 加 密 控 制 測 量 網 形 規 劃 審 核 表 ( 如 附 表 3-1), 併 同 網 形 規 劃 圖 陳 報 本 府 地 政 局 審 核 第 四 節 儀 器 設 備 一 已 知 控 制 點 清 理 及 選 點 : 掌 上 型 衛 星 接 收 儀 無 線 電 對 講 機 指 北 針 望 遠 鏡 木 樁 竹 竿 紅 白 旗 鐵 鎚 砍 刀 鋸 子 鉗 子 鐵 絲 毛 筆 油 漆 鋼 釘 垂 球 鉛 筆 資 料 夾 等 二 埋 石 : 鑽 孔 機 發 電 機 圓 鍬 十 字 鎬 標 石 金 屬 標 砂 石 水 泥 捲 尺 水 桶 水 線 垂 球 測 斜 儀 指 北 針 等 ~8~

14 三 觀 測 : 電 子 測 距 經 緯 儀 衛 星 接 收 儀 主 機 天 線 盤 天 線 電 纜 線 電 池 電 源 線 基 座 及 轉 接 頭 腳 架 天 線 高 量 棒 ( 或 五 米 鋼 捲 尺 ) 儀 器 攜 帶 箱 接 收 儀 外 接 式 記 憶 卡 垂 球 指 北 針 砍 刀 雨 具 防 水 布 充 電 器 延 長 線 插 座 轉 接 頭 無 線 電 對 講 機 筆 資 料 夾 等 四 平 差 計 算 與 繪 圖 : 個 人 電 腦 計 算 軟 體 繪 圖 機 及 相 關 電 腦 週 邊 設 備 等 五 儀 器 檢 查 檢 校 及 基 座 校 正 ( 一 ) 儀 器 檢 查 : 使 用 時 衛 星 接 收 儀, 應 檢 查 電 源 供 應 各 連 接 頭 連 接 線 接 收 衛 星 訊 號 及 記 錄 是 否 有 異 常 現 象, 各 參 數 是 否 依 作 業 需 求 設 定 正 確 ( 二 ) 儀 器 檢 校 : 加 密 控 制 測 量 作 業 使 用 之 衛 星 接 收 儀 及 電 子 測 距 經 緯 儀, 每 年 至 少 送 儀 器 檢 校 1 次, 並 製 作 檢 校 報 告 另 為 確 保 加 密 控 制 測 量 成 果 品 質, 至 少 每 3 年 送 國 家 度 量 衡 標 準 實 驗 室 或 簽 署 國 際 實 驗 室 認 證 聯 盟 相 互 承 認 辦 法 之 認 證 機 構 所 認 證 之 實 驗 室 辦 理 校 正 1 次, 並 提 出 校 正 報 告 ( 三 ) 基 座 校 正 : 衛 星 接 收 儀 使 用 之 基 座 於 辦 理 外 業 觀 測 前, 應 先 作 檢 查 並 製 作 檢 校 紀 錄 表 ( 如 附 表 3-2), 如 發 現 對 點 誤 差 超 出 規 範 (2 毫 米 ) 時, 應 立 即 回 送 校 或 更 換 六 作 業 地 點 若 為 高 程 1500 公 尺 以 上 或 地 形 複 雜 地 勢 陡 峭 路 況 不 明 交 通 不 便 之 地 區, 須 攜 帶 相 關 配 備 以 維 護 安 全 ~9~

15 第 四 章 已 知 控 制 點 清 理 第 一 節 準 備 工 作 一 依 據 網 形 規 劃 資 料 蒐 集 結 果 及 相 關 點 位 展 繪 圖 資 辦 理 已 知 控 制 點 清 理 工 作 二 已 知 控 制 點 清 理 之 對 象, 原 則 應 視 測 區 測 設 之 加 密 控 制 點 坐 標 系 統 而 定, 若 無 其 他 特 別 作 業 需 求, 凡 具 有 TWD97 坐 標 系 統 之 三 角 點 衛 星 控 制 點 基 本 控 制 點 水 準 點 重 力 點 加 密 控 制 點 等, 均 應 辦 理 清 查 三 清 理 後 存 在 並 適 合 進 行 衛 星 定 位 測 量 之 已 知 控 制 點, 至 少 需 3 點 以 上 分 布 於 測 區 四 周 外 圍 ( 禁 止 使 用 水 準 點 ), 規 劃 之 新 設 點 位 盡 量 不 得 有 外 插 現 象 倘 鄰 近 測 區 已 辦 竣 地 籍 整 理, 應 清 查 所 存 在 之 已 知 控 制 點 並 選 取 合 適 點 位 2~4 點 予 以 連 測 四 已 知 控 制 點 清 理 作 業 內 容 如 下 : ( 一 ) 點 名 點 號 等 級 標 樁 種 類 材 質 測 設 時 間 標 樁 號 碼 標 樁 刻 字 等 資 料 之 查 對 ( 二 ) 點 之 記 及 交 通 情 形 之 查 對 ( 三 ) 點 位 埋 設 情 形 及 維 護 現 況 調 查 ( 四 ) 點 位 周 圍 環 境 描 述, 包 括 衛 星 訊 號 接 收 干 擾 情 形 遮 蔽 物 ( 如 建 築 物 樹 木 山 或 反 射 物 等 ) 及 透 空 情 形 等 ( 五 ) 地 面 地 質 狀 況 ( 六 ) 拍 攝 點 位 相 片 ( 七 ) 其 他 重 要 事 項 第 二 節 繪 製 調 查 表 一 已 知 控 制 點 經 實 地 查 對 如 發 現 與 原 成 果 表 或 點 之 記 所 載 事 項 不 符 時, 應 依 式 重 新 製 作 已 知 控 制 點 調 查 表 ( 如 附 表 4-1) 陳 報 本 府 地 政 局 審 查 二 實 地 查 對 發 現 與 原 成 果 或 點 之 記 所 載 事 項 不 符 者, 其 調 查 表 之 製 作 除 依 規 定 拍 攝 點 位 相 片 及 詳 實 填 載 調 查 表 內 各 項 資 料 欄 位 外, 並 依 下 列 事 項 辦 理 : ( 一 ) 首 欄 註 記 之 控 制 點 點 名 點 號 所 在 縣 ( 市 ) 及 調 查 單 位 調 查 日 期 調 查 人 員 等 資 料, 應 配 合 點 位 相 片 及 點 名 標 示 牌 等 佐 證 資 料 詳 實 填 載 ( 二 ) 控 制 點 種 類 欄 如 標 示 為 其 他 者, 應 註 明 該 點 位 之 測 設 機 關 及 測 設 日 ~10~

16 期 ( 三 ) 查 對 已 知 控 制 點 之 點 名 點 號 等 級 所 在 地 標 石 維 護 狀 況 材 質 刻 字 周 邊 環 境 描 述 ( 如 影 響 衛 星 訊 號 接 收 之 電 訊 設 備 或 遮 蔽 物 等 ) 及 地 面 地 質 狀 況 等 書 面 資 料 是 否 與 實 地 相 符 ( 四 ) 繪 製 點 位 示 意 圖 注 意 事 項 : 1. 應 自 主 要 交 通 幹 道 ( 如 高 速 公 路 省 道 或 縣 道 等 ) 開 始, 並 將 所 經 過 之 道 路 學 校 機 關 醫 院 工 廠 橋 樑 路 標 等 明 顯 建 築 物 或 目 標, 將 其 里 程 及 概 略 位 置 繪 製 於 點 位 示 意 圖 上, 另 應 將 路 逕 沿 途 道 路 轉 折 或 交 叉 路 口 處 之 重 要 地 物 地 貌 如 茶 園 竹 林 墓 地 等 標 繪 於 圖 上, 並 於 點 位 說 明 欄 詳 細 說 明 2. 點 位 示 意 圖 所 繪 之 略 圖 上 方 應 朝 向 北 方, 標 示 各 級 道 路 時 應 以 雙 線 繪 製 3. 點 位 所 在 地 點 應 清 楚 標 示 並 加 註 點 號 識 別 並 應 於 圖 上 加 註 與 鄰 近 固 定 物 或 明 顯 地 標 之 距 離 ( 五 ) 拍 攝 點 位 相 片 注 意 事 項 : 1. 應 製 作 點 名 標 示 牌 清 楚 標 示 辦 理 清 理 作 業 之 已 知 控 制 點 點 名 點 號 及 作 業 人 員 姓 名 及 清 理 日 期 等 資 料 2. 採 用 數 位 式 照 相 機 拍 攝, 相 片 品 質 應 力 求 清 淅, 不 得 模 糊, 拍 攝 之 相 片 應 能 包 括 點 位 所 有 資 訊 ( 含 點 名 點 號 標 石 狀 況 標 石 刻 字 ) 及 點 位 透 空 環 境 照 片 3 張, 透 空 環 境 照 片 內 容 應 包 含 點 位 標 石 與 周 遭 透 空 環 境, 拍 攝 者 距 離 點 位 以 10~20 公 尺 為 原 則, 依 約 0 度 120 度 及 240 度 等 3 個 方 位, 往 視 平 遠 方 景 物 拍 攝, 不 得 規 避 透 空 障 礙 物 3. 拍 攝 之 點 位 相 片 電 子 檔 採 用 JPG 格 式 為 原 則, 電 子 檔 命 名 採 ( 點 號 ) ( 日 期 )- ( 編 碼 ).JPG 方 式, 編 碼 : 標 石 頂 端 俯 視 面 -1 點 位 透 空 環 境 -2 點 位 透 空 環 境 -3 點 位 透 空 環 境 -4 標 石 東 面 -5 標 石 西 面 -6 標 石 南 面 -7 標 石 北 面 -8 第 三 節 成 果 整 理 一 已 知 控 制 點 清 理 後 未 發 現 與 原 成 果 表 或 點 之 記 所 載 事 項 不 符 者, 應 將 各 點 位 拍 ~11~

17 攝 相 片 電 子 檔 分 資 料 夾 儲 存, 資 料 夾 命 名 採 ( 點 號 ) ( 日 期 ) 方 式, 陳 報 本 府 地 政 局 備 查 二 已 知 控 制 點 調 查 表 除 應 分 別 依 各 類 已 知 控 制 點 等 級 及 點 號 順 序 裝 釘 成 冊 外, 另 需 再 製 作 電 子 檔 ( 採 用 Microsoft Word 格 式 為 原 則 ), 連 同 點 位 相 片 電 子 檔 一 併 燒 錄 光 碟 存 放, 以 利 後 續 建 檔 管 理, 永 久 保 存 三 已 知 控 制 點 清 理 結 果, 應 視 點 位 實 際 維 護 現 況, 以 等 級 區 分 詳 實 填 載 於 已 知 控 制 點 清 理 結 果 清 冊 ( 如 附 表 4-2) 四 已 知 控 制 點 清 理 結 果 清 冊 所 列 各 欄 資 料 之 填 載 方 式 如 下 : ( 一 ) 序 號 欄 : 依 計 畫 區 分, 自 1 起 順 序 編 列 流 水 號 ( 二 ) 點 名 欄 : 填 列 已 知 控 制 點 點 名 ( 三 ) 點 號 欄 : 填 列 已 知 控 制 點 點 號 ( 四 ) 類 別 及 等 級 欄 : 填 列 已 知 控 制 點 類 別 及 等 級, 如 一 等 衛 星 控 制 點 一 等 二 級 水 準 點 等 三 等 三 角 點 等 另 點 位 如 有 共 用 關 係 者, 應 於 備 註 欄 註 明 其 共 用 關 係, 如 原 內 政 部 三 等 三 角 點 提 升 為 二 等 衛 星 控 制 點 或 共 用 單 位 測 設 之 控 制 點 等 ( 五 ) 標 石 號 碼 欄 : 填 列 已 知 控 制 點 標 樁 冠 賦 之 標 石 號 碼, 其 無 標 石 號 碼 ( 如 一 等 三 角 點 ) 或 標 石 號 碼 已 模 糊 無 法 辨 識 者, 請 於 該 欄 劃 示 斜 線 並 於 備 註 欄 註 明 ( 六 ) 測 設 年 度 欄 : 填 列 已 知 控 制 點 之 測 設 年 度 ( 七 ) 測 設 作 業 名 稱 欄 : 填 列 已 知 控 制 點 原 測 量 成 果 之 當 年 度 測 設 作 業 計 畫 名 稱, 例 如 100 年 度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地 籍 圖 重 測 區 加 密 控 制 測 量 作 業 ( 八 ) 標 樁 種 類 欄 : 填 列 已 知 控 制 點 埋 設 之 標 樁 種 類 填 載, 如 花 崗 石 觀 音 石 不 銹 鋼 標 銅 標 等 ( 九 ) 樁 標 保 存 現 況 欄 : 依 已 知 控 制 點 實 地 查 對 情 形 及 樁 標 維 護 之 現 況, 分 別 填 註 良 好 未 知 遺 失 或 移 動 損 毀 ( 十 ) 測 量 現 況 欄 : 依 已 知 控 制 點 實 地 查 對 情 形 及 點 位 週 遭 環 境 現 況, 分 別 填 註 為 正 常 無 法 觀 測 及 無 法 到 達 但 填 列 無 法 到 達 及 無 法 觀 測 者, 應 於 備 註 欄 註 明 原 因 ~12~

18 ( 十 一 ) 所 在 地 點 欄 : 填 列 已 知 控 制 點 所 在 之 縣 市 及 鄉 鎮 市 區 ( 十 二 ) 事 務 所 代 碼 欄 : 依 已 知 控 制 點 所 在 地 點, 填 列 當 地 經 管 之 地 政 事 務 所 代 碼 五 一 等 二 等 衛 星 控 制 點 及 三 等 控 制 點 各 級 水 準 點 實 地 清 理 結 果, 若 發 現 點 位 有 遺 失 移 動 損 毀 道 路 中 斷 無 法 到 達 或 透 空 遮 蔽 不 利 觀 測 者, 應 具 體 敘 明 實 際 情 形, 並 連 同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 如 相 片 等 ) 陳 報 本 府 地 政 局 核 處 第 四 節 已 知 控 制 點 檢 測 測 區 內 已 知 點 控 制 清 理 完 成 後, 如 發 現 已 足 敷 後 續 測 繪 作 業 使 用 毋 需 新 設 控 制 點, 仍 應 於 後 續 作 業 展 辦 前 進 行 已 知 控 制 點 檢 測, 以 確 保 本 府 測 量 成 果 品 質 檢 測 方 式 以 衛 星 定 位 測 量 檢 測 相 鄰 各 點 間 之 角 度 及 距 離 為 原 則, 如 已 知 控 制 點 間 通 視 狀 況 良 好 ( 所 有 已 知 控 制 點 均 可 通 視 其 他 點 位 1 個 以 上 ), 亦 可 應 用 電 子 測 距 經 緯 儀 檢 測 一 應 用 衛 星 定 位 測 量 檢 測 : ( 一 ) 利 用 衛 星 接 收 儀 於 所 有 已 知 控 制 點 間 進 行 靜 態 測 量, 觀 測 量 平 差 計 算 後 得 到 已 知 控 制 點 間 之 基 線 長 及 方 位 角 ( 二 ) 採 用 靜 態 相 對 定 位 測 量 檢 測 已 知 控 制 點, 作 業 方 式 參 照 本 手 冊 第 六 章 第 七 章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三 ) 所 得 之 基 線 長 經 過 傾 斜 改 正 化 歸 至 平 均 海 水 面 改 正 及 尺 度 比 改 正 之 計 算 後 與 相 應 兩 點 坐 標 反 算 之 邊 長 相 較, 其 較 差 小 於 二 萬 分 之 一 者, 視 為 未 變 動 ( 四 ) 每 一 條 基 線 可 反 算 得 一 方 位 角, 此 角 度 值 與 相 應 坐 標 反 算 所 得 角 度 相 較, 其 較 差 在 ± 20 秒 以 內 者, 視 為 未 變 動 二 應 用 電 子 測 距 經 緯 儀 檢 測 : 於 測 區 內 所 有 已 知 控 制 點 上 以 電 子 測 距 經 緯 儀 進 行 觀 測, 針 對 鄰 近 所 有 可 通 視 之 點 位 進 行 水 平 角 及 邊 長 觀 測 ( 一 ) 水 平 角 之 檢 測 : 1. 使 用 1 秒 讀 經 緯 儀, 觀 測 相 鄰 2 個 可 通 視 已 知 控 制 點 夾 角, 計 三 測 回, ~13~

19 各 測 回 之 觀 測 值 與 其 三 測 回 平 均 值 之 差, 不 得 超 過 ±5 秒 2. 每 一 角 度 ( 水 平 角 ) 之 觀 測 平 均 值 與 其 坐 標 反 算 所 得 之 角 度 相 較, 若 其 較 差 在 ± 20 秒 以 內 者, 則 視 為 未 變 動 ( 二 ) 邊 長 之 檢 測 : 1. 使 用 電 子 測 距 儀 測 量 邊 長, 照 準 讀 數 不 得 少 於 四 次, 每 次 較 差 應 在 ±(5mm+5ppm) 以 內 2. 所 得 邊 長 平 均 值 應 進 行 下 列 項 目 改 正 : (1) 光 波 ( 含 紅 外 線 ) 測 距 儀 之 氣 象 改 正 : A = λ λ P n = A t 760 Δ D = D 0 ( n 0 n ) D = D + Δ D 1 λ 為 測 距 儀 使 用 之 光 波 ( 或 紅 外 線 ) 波 長, 在 上 述 公 式 中 之 計 算 單 位 為 um o 1um = 10 9 P 為 觀 測 時 之 大 氣 壓 力, 單 位 為 mmhg t 為 觀 測 時 之 大 氣 溫 度, 單 位 為 n 為 觀 測 時 大 氣 之 折 射 率 n 0 為 測 距 儀 所 設 計 之 固 定 折 射 率 Δ D 為 氣 象 改 正 值 D 0 為 距 離 觀 測 值 D 1為 經 氣 象 改 正 後 之 距 離 若 測 距 儀 本 身 附 有 改 正 公 式 者, 本 項 改 正, 應 依 其 改 正 公 式 加 以 改 正 (2) 傾 斜 改 正 : 0 D 2 = D1 sin Z或 D2 = D. 1 cosh D 1為 經 A 改 正 後 之 斜 距 D 2 為 改 正 後 之 平 距 Z 為 天 頂 距 m 6 ~14~

20 h 為 俯 仰 角 (3) 化 歸 至 平 均 海 水 面 長 度 之 改 正 : Hm D = D (1 ) 3 2 R α D 2 為 經 B 改 正 後 之 平 距 D 3 為 平 均 海 水 面 上 之 長 度 ( H 2 H m 為 測 線 兩 端 點 之 平 均 高 程 ) 1 + H H m = 2 R α 為 方 位 角 為 α 之 截 面 之 曲 率 半 徑 R = RN α 2 2 R sin α + N cos α 通 常 可 以 m 為 定 值 R 為 子 午 圈 之 曲 率 半 徑 R (1 e sin φ) a N 為 卯 酉 圈 之 曲 率 半 徑 N = (1 e sin φ) a 為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測 量 基 準 的 旋 轉 橢 球 體 長 半 徑 e 為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測 量 基 準 的 第 一 偏 心 率 ψ 為 測 線 兩 端 點 之 平 均 緯 度 α 為 測 線 之 方 位 角 (4) 尺 度 比 改 正 ( 投 影 改 正 ): = a(1 e 2 ) K 0 D4 = D K 1 K = 1 6R 3 2 α ( e e e e 2 2 ) ( E1 e = e 1 2 ( E = ) K ) K 0 E1, E2為 測 線 兩 端 點 之 橫 坐 標, α ~15~ R 意 義 同

21 K 0 = ( 中 央 經 線 尺 度 比 ) D 3為 經 C 改 正 後 之 平 均 海 水 面 上 之 長 度 o D 4 為 經 尺 度 比 改 正 後 之 2 TM 之 投 影 距 離 3. 所 得 邊 長 平 均 值 經 各 種 改 正 計 算 後, 與 相 應 兩 點 坐 標 反 算 之 邊 長 相 較, 其 較 差 小 於 二 萬 分 之 一, 視 為 未 變 動 三 檢 測 結 果 處 理 及 繳 交 成 果 ( 一 ) 若 其 邊 長 水 平 角 之 較 差 超 過 規 定 者, 應 從 其 他 點 位 引 測 檢 核 或 再 檢 測, 確 認 該 已 知 控 制 點 是 否 變 動 ( 二 ) 檢 測 結 果 若 發 現 已 知 控 制 點 原 成 果 已 變 動, 應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陳 報 本 府 地 政 局 核 辦 ( 三 ) 檢 測 完 竣 應 檢 附 原 始 觀 測 資 料 水 平 角 及 邊 長 比 較 表 最 小 約 制 平 差 成 果 ( 靜 態 測 量 ) 相 關 計 算 報 表 及 觀 測 手 簿 等 資 料 ( 參 照 本 手 冊 第 八 章 相 關 規 定 ), 連 同 已 知 控 制 點 清 理 成 果 資 料, 陳 報 本 府 地 政 局 審 核 ~16~

22 第 五 章 實 地 選 點 與 埋 樁 第 一 節 實 地 選 點 一 辦 理 加 密 控 制 點 點 位 實 地 勘 選 時, 應 攜 帶 圖 面 規 劃 之 點 位 分 布 略 圖 及 選 點 器 材, 至 實 地 勘 選 點 位 勘 選 時 依 下 列 事 項 辦 理 : ( 一 ) 點 位 對 空 通 視 良 好, 仰 角 15 度 至 20 度 以 上 無 對 空 障 礙 物 為 原 則, 倘 受 地 形 限 制 時, 得 配 合 觀 測 時 間 調 整 之 ( 二 ) 點 位 附 近 如 有 其 他 單 位 測 設 之 控 制 點 標 石, 且 該 標 石 維 護 及 觀 測 環 境 符 合 作 業 需 求, 應 使 用 該 標 石 並 視 為 共 用 點, 不 得 重 新 埋 設 其 點 號 編 列 方 式 依 第 三 章 第 三 節 規 定 辦 理, 並 應 於 新 設 加 密 控 制 點 調 查 表 中 詳 予 說 明 ( 三 ) 點 位 不 得 勘 選 於 行 車 路 面 橋 面 水 溝 蓋 上 或 飛 行 物 出 現 頻 繁 地 區, 如 機 場 等 ( 四 ) 加 密 控 制 點 應 至 少 可 通 視 其 他 2 個 控 制 點, 但 因 受 地 形 限 制 須 採 點 對 方 式 布 設 者, 其 點 對 間 之 距 離 不 得 小 於 300 公 尺, 並 以 3 點 兩 兩 通 視 為 原 則 ( 五 ) 避 免 位 於 廣 播 電 台 電 視 轉 播 站 雷 達 站 微 波 站 高 壓 電 鐵 塔 及 線 路 附 近, 以 免 無 線 電 波 干 擾 衛 星 訊 號 之 接 收 ( 六 ) 避 免 位 於 巨 大 金 屬 結 構 物 建 築 物 及 大 面 積 水 域 附 近, 以 減 少 訊 號 反 射 造 成 多 路 徑 效 應 之 影 響 ( 七 ) 新 設 加 密 控 制 點 應 平 均 分 布 於 全 測 區, 至 少 每 平 方 公 里 1 點 為 原 則 二 控 制 點 埋 設 考 慮 能 永 久 保 存, 並 儘 量 以 學 校 政 府 機 構 用 地 或 其 他 適 當 地 點, 如 農 ( 市 ) 地 重 劃 區 紀 念 碑 或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以 便 於 永 久 保 存 使 用, 若 為 私 有 土 地, 應 先 徵 詢 點 位 所 在 地 之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同 意 設 置 三 點 位 實 際 勘 選 後 應 製 作 新 設 點 位 樁 標 種 類 及 通 視 方 向 一 覽 表 ( 如 附 表 5-1), 並 將 點 位 通 視 方 向 加 繪 於 網 形 規 劃 圖 上 第 二 節 成 果 審 查 ( 第 一 階 段 ) 已 知 控 制 點 清 理 及 新 設 點 位 規 劃 實 地 選 點 工 作 完 成 後, 應 檢 附 相 關 成 果 圖 表 陳 報 本 府 地 政 局 審 查, 通 過 後 方 可 依 據 審 查 結 果 辦 理 後 續 埋 樁 及 網 形 規 劃 工 作 第 ~17~

23 一 階 段 成 果 審 查 應 檢 附 資 料 : 一 網 形 規 劃 圖 ( 如 附 圖 3-1) 二 加 密 控 制 測 量 網 形 規 劃 審 核 表 ( 如 附 表 3-1) 三 已 知 控 制 點 清 理 結 果 清 冊 ( 含 電 子 檔, 如 附 表 4-2) 四 新 設 點 位 樁 標 種 類 及 通 視 方 向 一 覽 表 ( 含 電 子 檔, 如 附 表 5-1) 五 已 知 控 制 點 清 理 相 片 電 子 檔 六 實 地 查 對 發 現 與 原 成 果 或 點 之 記 所 載 事 項 不 符 者, 須 另 檢 附 已 知 控 制 點 調 查 表 ( 含 電 子 檔, 如 附 表 4-2) 七 測 區 內 毋 需 新 設 控 制 點 者, 須 另 檢 附 已 知 控 制 點 檢 測 成 果 ( 水 平 角 及 邊 長 比 較 表 原 始 觀 測 資 料 最 小 約 制 平 差 成 果 相 關 計 算 報 表 及 觀 測 手 簿 等 資 料 ) 第 三 節 實 地 埋 樁 一 標 石 規 格 : 點 位 選 定 後, 應 即 埋 設 標 石, 做 為 觀 測 之 依 據 加 密 控 制 點 標 石 分 為 不 銹 鋼 標 ( 規 格 如 附 圖 5-1) 及 石 樁 ( 規 格 如 附 圖 5-2) 等 2 種, 其 尺 寸 誤 差 應 在 正 負 百 分 之 五 以 內 各 種 類 型 的 標 石 均 應 設 有 中 心 標 誌, 標 石 的 中 心 標 誌 用 不 銹 鋼 製 作, 標 誌 中 心 應 刻 有 清 晰 精 細 的 十 字 線, 其 直 徑 應 小 於 0.5mm 的 中 心 點 二 埋 設 方 法 ( 一 ) 不 銹 鋼 標 或 金 屬 標 之 埋 設 方 式 : 1. 點 位 位 於 建 築 物 平 台 之 埋 設 方 式 :( 如 附 圖 5-3) 將 預 定 埋 設 標 樁 位 置 之 水 泥 平 面 耙 毛 或 以 鐵 鎚 敲 擊 成 為 粗 糙 面, 再 用 清 水 洗 淨 後, 釘 上 4~6 隻 鋼 釘, 然 後 調 製 混 凝 土 將 不 銹 鋼 標 敷 置 於 水 泥 塊 中 使 其 固 定 於 平 台 面 上 2. 點 位 位 於 水 泥 地 或 硬 式 地 面 之 埋 設 方 式 ( 鑽 孔 式 ):( 如 附 圖 5-4) 採 用 鑽 孔 機 於 地 面 鑽 出 寬 約 3~4 公 分 深 度 約 6~8 公 分 的 洞, 然 後 將 A B 膠 或 水 泥 漿 灌 入 該 洞 中, 再 將 不 銹 鋼 標 置 入 其 中 以 固 定 不 動 為 原 則 ( 應 在 ~18~

24 不 銹 鋼 標 背 面 亦 塗 上 AB 膠 或 水 泥 漿 加 強 不 銹 鋼 標 之 固 定 性 ) ( 二 ) 石 樁 之 埋 設 方 式 :( 如 附 圖 5-5) 1. 以 水 泥 漿 或 AB 膠 將 不 銹 鋼 標 或 銅 標 嵌 入 石 樁 中, 並 將 不 銹 鋼 標 上 之 十 字 與 石 樁 四 邊 分 別 平 行 及 垂 直, 並 在 不 銹 鋼 標 背 面 亦 塗 上 AB 膠 或 水 泥 漿 等 一 併 灌 入 石 樁 中, 以 固 定 不 動 為 原 則 2. 挖 一 豎 坑, 其 長 寬 為 公 分, 深 45 公 分, 坑 底 先 以 混 凝 土 鋪 砌 大 卵 石, 再 將 石 樁 置 入, 頂 端 露 出 地 面 約 20 公 分 為 原 則 以 指 北 針 定 妥 標 石 方 位, 再 將 混 凝 土 倒 入 坑 中, 至 與 地 面 同 高, 並 於 四 周 搗 實 後 將 表 面 鋪 平 標 石 四 週 地 面 應 視 實 際 需 要 埋 設 護 石 3. 點 位 如 位 於 校 園 操 場 或 其 他 妨 礙 活 動 安 全 之 地 區, 埋 設 時 石 樁 頂 端 應 與 地 面 同 高, 以 維 護 行 人 安 全 三 埋 設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埋 設 前 先 用 指 北 針 定 出 北 方 後 再 挖 洞, 埋 設 時 注 意 標 樁 上 之 北 字 朝 北, 方 位 偏 差 應 在 正 負 各 15 度 內 ( 二 ) 鋼 標 頭 上 刻 上 年 月 及 點 號 並 上 紅 漆, 注 意 不 可 污 損 鋼 標 表 面 ( 三 ) 埋 設 後 務 必 將 施 工 之 雜 物 ( 如 水 泥 沙 細 骨 材 等 ) 清 理 乾 淨, 並 將 點 位 及 附 近 環 境 整 飾 美 觀 第 四 節 繪 製 新 設 加 密 控 制 點 調 查 表 新 設 加 密 控 制 點 完 成 埋 樁 後, 應 比 照 第 四 章 第 二 節 之 規 定 製 作 新 設 加 密 控 制 點 調 查 表, 並 加 註 與 鄰 近 點 位 磁 方 位 角 及 通 視 情 形, 以 利 後 續 地 面 測 量 應 用 ~19~

25 第 六 章 觀 測 時 段 規 劃 與 外 業 觀 測 第 一 節 作 業 規 劃 準 備 根 據 衛 星 出 沒 分 布 及 測 區 之 地 形 交 通 環 境 特 性 等, 規 劃 觀 測 控 制 網 並 製 作 衛 星 測 量 觀 測 時 段 表 ( 如 附 表 6-1), 再 依 觀 測 時 段 表, 繪 製 觀 測 網 絡 圖 ( 如 附 圖 6-1), 併 同 實 地 點 位 埋 設 相 片 簽 報 核 定 後 據 以 辦 理 規 劃 時 應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 一 ) 預 定 辦 理 觀 測 日 數 及 每 日 觀 測 時 段 數, 並 預 留 補 測 天 數 ( 二 ) 每 個 觀 測 時 段 開 始 結 束 觀 測 時 間 及 所 需 觀 測 之 時 間 各 觀 測 時 段 間 之 移 動 時 間 是 否 足 夠 ( 三 ) 平 地 觀 測 人 員 以 2 人 一 組 為 原 則, 高 山 地 區 視 地 形 及 交 通 狀 況 可 酌 量 增 加 人 數 ( 四 ) 應 考 慮 不 同 觀 測 時 段 間 之 共 同 觀 測 站 數 ( 至 少 2 站 ) ( 五 ) 依 據 觀 測 時 段 表 繪 製 觀 測 網 絡 圖, 檢 視 相 鄰 點 位 間 是 否 都 已 安 棑 有 連 測 第 二 節 成 果 檢 查 ( 第 二 階 段 ) 實 地 埋 樁 及 外 業 觀 測 規 劃 作 業 完 成 後, 應 檢 附 相 關 成 果 圖 表 陳 報 本 府 地 政 局 審 查, 通 過 後 方 可 依 據 審 查 結 果 辦 理 後 續 外 業 觀 測 及 成 果 計 算 工 作 第 二 階 段 成 果 審 查 應 檢 附 資 料 : 一 點 位 埋 設 相 片 及 新 設 加 密 控 制 點 調 查 表 ( 含 電 子 檔, 如 附 表 4-2) 二 衛 星 測 量 觀 測 時 段 表 ( 如 附 表 6-1) 三 觀 測 網 絡 圖 ( 如 附 圖 6-1) 四 觀 測 使 用 之 衛 星 接 收 儀 或 電 子 測 距 經 緯 儀 應 有 國 家 度 量 衡 標 準 實 驗 室 或 簽 署 國 際 實 驗 室 認 證 聯 盟 相 互 承 認 辦 法 之 認 證 機 構 所 認 證 之 實 驗 室 出 具 3 年 內 之 校 正 報 告 五 衛 星 接 收 儀 或 電 子 測 距 經 緯 儀 1 年 內 之 檢 校 報 告 六 光 學 對 點 器 檢 校 紀 錄 表 ( 如 附 表 6-2) 第 三 節 實 地 觀 測 一 觀 測 前 : ~20~

26 ( 一 ) 檢 查 衛 星 接 收 儀 ( 包 括 接 收 儀 主 機 天 線 盤 天 線 電 纜 線 電 池 電 源 線 基 座 及 轉 接 頭 腳 架 量 尺 儀 器 攜 帶 箱 接 收 儀 外 接 式 記 憶 卡 等 ) 及 裝 備 ( 指 北 針 垂 球 無 線 電 雨 具 防 水 布 砍 刀 鋸 子 等 ), 並 逐 一 清 點 ( 二 ) 檢 查 接 收 儀 電 池 電 力 是 否 足 夠, 並 攜 帶 備 用 電 池 ( 三 ) 攜 帶 作 業 所 需 觀 測 時 程 表 地 形 圖 或 像 片 基 本 圖 及 點 之 記 若 需 進 入 軍 事 管 制 區 或 山 地 管 制 區, 應 備 妥 公 文 或 入 山 許 可 文 件 以 供 查 驗 ( 四 ) 準 備 通 訊 設 備, 並 測 試 是 否 正 常 若 需 過 夜, 應 確 定 安 全 裝 備 ( 如 食 物 飲 水 夜 間 照 明 夜 宿 裝 備 等 ) 是 否 足 夠 ( 五 ) 確 認 資 料 儲 存 裝 備 ( 電 腦 傳 輸 線 記 憶 卡 ) 有 無 攜 帶 之 需 要 ( 六 ) 開 車 出 發 前 檢 查 車 況 油 料, 若 騎 乘 機 車 須 注 意 儀 器 載 送 安 全 ( 七 ) 注 意 事 項 : 1. 若 無 操 作 過 預 定 攜 帶 接 收 儀 之 經 驗 或 久 未 操 作 該 組 接 收 儀, 應 實 際 將 接 收 儀 在 室 外 模 擬 實 際 情 形 架 設 起 來, 並 依 據 操 作 說 明 書 操 作 一 次 以 確 定 能 正 常 操 作 整 組 儀 器 裝 備 2. 檢 查 儀 器 裝 備 功 能 是 否 正 常 接 收 儀 記 憶 體 容 量 是 否 足 夠 確 認 先 前 觀 測 之 資 料 已 完 整 傳 輸 到 電 腦 中, 並 已 備 份 完 竣, 然 後 再 進 行 充 電 儀 器 裝 備 若 有 故 障 或 短 缺 者, 應 事 先 修 理 或 採 購 3. 先 行 勘 查 點 位, 若 無 法 事 前 踏 勘, 應 向 熟 悉 該 點 位 者 詢 問 路 況 如 何 到 達 點 位 路 程 所 需 花 費 之 時 間, 以 確 保 在 預 定 觀 測 時 間 開 始 前 可 以 到 達 點 位 並 做 好 觀 測 前 之 準 備 4. 了 解 突 發 狀 況 之 緊 急 處 理 方 式 確 認 組 員 間 之 工 作 分 配 約 定 與 聯 繫, 及 各 組 間 之 支 援 與 聯 繫 方 式 二 觀 測 期 間 : ( 一 ) 抵 達 點 位 後 架 設 儀 器 確 實 定 心, 定 平, 並 量 測 天 線 高 ( 二 ) 天 線 高 度 應 於 觀 測 前 後 各 量 測 1 次 並 記 錄 之 ( 三 ) 若 天 線 有 特 定 標 誌, 則 依 指 北 針 調 整 天 線 方 位, 使 該 標 誌 指 向 北 方 ( 四 ) 確 實 接 妥 天 線 電 纜 線 及 電 源 線 注 意 電 池 正 負 極 正 確 接 法, 以 免 短 路, 損 ~21~

27 及 電 池 或 接 收 儀 ( 五 ) 打 開 接 收 儀 電 源, 按 儀 器 正 常 操 作 程 序 開 機, 確 定 資 料 記 錄 速 率 最 少 接 收 衛 星 顆 數 及 接 收 之 最 低 地 平 高 度 等 參 數, 並 檢 查 接 收 功 能 及 記 憶 體 空 間 是 否 足 夠 ( 六 ) 依 照 觀 測 時 段 表 輸 入 點 號 時 段 代 號 平 均 天 線 高, 開 始 觀 測 並 填 寫 觀 測 紀 錄 表 ( 如 附 表 6-3) 若 無 法 輸 入 上 述 資 料, 務 必 詳 加 記 錄, 供 內 業 計 算 使 用 ( 七 ) 注 意 事 項 : 1. 到 達 點 位 後, 查 看 測 量 標 點 號 與 計 畫 觀 測 點 號 是 否 相 符 2. 開 始 觀 測 前 10 分 鐘, 按 照 儀 器 正 常 操 作 程 序 開 機 開 始 觀 測, 並 檢 查 接 收 儀 接 收 情 形 電 力 及 記 憶 體 空 間 是 否 足 夠, 若 有 問 題 應 儘 可 能 排 除 3. 注 意 接 收 儀 是 否 正 常 接 收 衛 星 訊 號, 若 儀 器 因 故 致 中 斷 接 收 無 法 即 時 恢 復 時, 應 通 知 其 他 各 組 增 長 觀 測 時 間, 並 於 觀 測 紀 錄 表 中 加 以 敘 述, 提 供 計 算 之 參 考 4. 遇 有 突 發 狀 況, 如 地 震 刮 大 風 致 儀 器 傾 倒 斷 電 等, 可 恢 復 者, 應 即 予 恢 復, 並 於 觀 測 紀 錄 表 中 詳 細 敘 述 記 錄 其 時 間 如 遇 暴 風 或 閃 電, 應 即 關 機 並 拆 下 電 纜, 以 免 接 收 儀 遭 受 損 害 5. 各 組 人 員 到 達 測 站 架 設 儀 器 完 竣 後, 應 利 用 通 訊 設 備 保 持 聯 繫, 以 確 保 每 個 觀 測 時 段 之 每 個 測 站 都 能 接 收 到 足 夠 的 觀 測 資 料, 避 免 事 後 重 新 觀 測 6. 查 對 點 位 四 周 環 境 及 點 位 交 通 路 線, 如 發 現 已 變 動 應 立 即 記 錄 並 據 以 修 正 控 制 點 調 查 表 三 觀 測 結 束 : ( 一 ) 觀 測 時 段 結 束 後 關 機, 並 重 新 量 測 天 線 高 度, 若 有 變 動 則 記 錄 之, 並 注 意 光 學 基 座 對 心 是 否 偏 移, 若 有, 則 估 計 其 偏 移 量 及 方 向 觀 測 前 後 天 線 高 之 差 值 若 超 過 5mm, 應 加 註 於 觀 測 紀 錄 表 ( 二 ) 經 檢 查 所 有 規 定 作 業 項 目 均 已 全 部 完 成, 並 符 合 要 求, 記 錄 與 資 料 完 整 無 誤 ~22~

28 後, 收 妥 各 項 儀 器 及 裝 備, 移 動 至 下 一 測 站 四 每 日 作 業 結 束 : ( 一 ) 使 用 過 之 電 池, 應 予 以 充 電 若 連 續 幾 天 觀 測, 應 確 實 做 好 下 次 觀 測 時 段 之 檢 查 工 作, 包 括 儀 器 電 池 充 電 及 點 位 交 通 狀 況, 以 便 提 早 規 劃 行 程 ( 二 ) 將 觀 測 資 料 傳 輸 至 個 人 電 腦, 並 轉 成 共 同 交 換 格 式 (RINEX) 檔 於 資 料 儲 存 設 備 製 作 備 份 確 認 無 誤 後, 再 清 除 接 收 儀 中 已 傳 輸 完 竣 之 觀 測 資 料 ( 三 ) 依 據 各 組 觀 測 時 段 表, 檢 視 測 站 共 同 交 換 格 式 (RINEX) 檔 中 之 各 項 資 料, 如 測 站 點 號 天 線 高 度 及 型 號 等 是 否 有 誤, 其 中 天 線 高 度 定 義 至 天 線 盤 底 部 之 垂 直 高 檔 案 名 稱 由 點 號 ( 四 位 ) 儒 略 日 ( 三 位 DOY 年 日 數 ) 及 時 段 代 碼 (1,2,3 A,B,C ) 組 成,( 例 :M xxx) 若 觀 測 時 輸 入 錯 誤 或 無 法 輸 入, 應 於 此 時 更 正, 並 將 正 確 之 資 料 檔 儲 存 並 製 作 備 份 ( 四 ) 使 用 備 份 觀 測 資 料 進 行 獨 立 基 線 初 算, 以 確 定 備 份 資 料 沒 有 問 題, 並 藉 此 評 估 觀 測 品 質 好 壞, 決 定 是 否 重 新 觀 測 ( 五 ) 若 遇 天 候 狀 況 不 佳, 或 較 陌 生 的 深 山 地 區, 應 事 先 以 電 話 連 絡 當 地 的 公 路 管 制 站 派 出 所 或 林 務 局 當 地 的 管 制 哨, 瞭 解 道 路 狀 況, 以 作 為 觀 測 行 程 調 整 之 參 考 五 其 他 : ( 一 ) 點 位 若 有 嚴 重 遮 蔽 情 況 ( 仰 角 超 過 40 度 時 ) 或 較 難 到 達 時, 應 酌 量 延 長 觀 測 時 間 ( 二 ) 同 一 測 站 跨 越 兩 觀 測 時 段 時, 應 在 新 時 段 開 始 前, 重 新 整 置 腳 架 量 天 線 高 設 定 接 收 儀, 始 為 重 覆 觀 測 ( 三 ) 觀 測 之 原 始 觀 測 資 料 及 共 同 交 換 格 式 (RINEX) 檔 應 妥 善 保 管, 俾 供 轉 換 使 用 ~23~

29 第 七 章 成 果 計 算 與 偵 錯 外 業 觀 測 資 料 經 基 線 計 算 檢 核 無 誤 後, 採 嚴 密 網 形 平 差 計 算 分 析 偵 錯, 以 確 保 觀 測 資 料 之 正 確 性, 提 高 成 果 品 質 基 線 計 算 及 嚴 密 網 形 平 差 軟 體 原 則 採 用 內 政 部 國 土 測 繪 中 心 提 供 之 計 算 軟 體, 如 採 其 他 商 業 軟 體 計 算 者, 應 轉 檔 為 本 章 第 四 節 成 果 審 查 檢 附 資 料 格 式 有 關 成 果 計 算 與 偵 錯 程 序 主 要 可 分 為 基 線 計 算 最 小 約 制 網 形 平 差 計 算 及 強 制 附 合 網 形 平 差 計 算 等 3 項, 相 關 作 業 說 明 如 下 : 第 一 節 基 線 計 算 基 線 計 算 前 應 先 參 閱 相 關 軟 體 操 作 說 明 書, 其 餘 相 關 建 議 參 數 設 定 分 述 如 下 : 一 採 用 廣 播 星 曆 或 IGS ( International GPS Service for Geodynamics ) 提 供 之 精 密 星 曆 IGS 計 提 供 三 種 精 密 星 曆, 說 明 如 下 : ( 一 )IGS UltraRapid Orbit (igu):igu 超 快 速 星 曆, 僅 使 用 前 1 至 2 天 之 GPS 資 料 計 算, 以 快 速 獲 知 GPS 結 果, 通 常 用 於 檢 查 GPS 資 料 品 質, 特 殊 狀 況 如 地 震 天 災... ( 二 )IGS Rapid Orbit (igr):igr 快 速 精 密 星 曆 ( 約 延 遲 18 小 時 ) 之 精 度 約 5 公 分, 通 常 用 於 須 在 1 至 2 天 內 或 2 週 內 快 速 公 布 成 果 ( 三 )IGS Final Orbit (igs):igs 精 密 星 曆 為 最 後 IGS 公 告 之 星 曆, 其 精 度 最 高, 約 在 5 公 分 以 內, 為 欲 獲 得 最 佳 精 度 者 所 採 用 二 基 線 解 算 以 可 消 除 大 部 分 的 電 離 層 遲 滯 影 響 觀 測 量 之 L3 固 定 整 數 解 (Iono free fixed) 三 採 用 Hopfield 模 式 來 改 正 對 流 層 遲 滯 效 應 四 資 料 篩 選 臨 界 值 (Edit 值 ) 設 定 為 3.0, 即 是 針 對 衛 星 觀 測 量 的 品 質, 當 觀 測 量 經 過 雜 訊 過 濾, 大 於 3 倍 中 誤 差 時, 將 其 視 為 雜 訊 予 以 剔 除 五 比 率 檢 驗 值 (Ratio 值 ) 設 定 最 小 為 3.0 ~24~

30 基 線 計 算 作 業 流 程 圖 如 下 : 第 二 節 最 小 約 制 網 形 平 差 一 單 一 時 段 網 形 平 差 計 算 在 完 成 單 一 時 段 的 基 線 向 量 計 算 後, 接 著 進 行 每 一 個 時 段 的 網 形 初 步 平 差, 藉 以 檢 核 該 時 段 通 過 指 標 之 基 線 解 是 否 有 解 算 錯 誤 之 情 形, 並 進 行 大 誤 差 的 剔 除 其 主 要 的 篩 選 依 據 是 權 單 位 中 誤 差 ( 趨 近 於 1) 及 各 觀 測 基 線 分 量 的 改 正 數 大 小, 此 二 者 均 屬 於 基 準 約 制 的 不 變 量, 不 因 選 擇 起 始 計 算 基 準 的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25~

31 而 經 過 上 述 作 法 進 行 每 一 時 段 的 網 形 初 步 平 差 後, 可 確 定 各 時 段 解 算 之 基 線 已 無 大 誤 差 存 在, 不 致 影 響 爾 後 整 體 網 形 平 差 作 業, 單 一 時 段 網 形 平 差 的 作 業 流 程 如 下 圖 : 二 最 小 約 制 整 體 網 形 平 差 計 算 完 成 每 個 單 一 時 段 的 網 形 平 差 後, 接 著 進 行 整 體 的 最 小 約 制 網 平 差, 原 則 可 採 用 內 政 部 國 土 測 繪 中 心 開 發 之 控 制 測 量 網 形 平 差 程 式, 進 行 最 小 約 制 整 體 網 形 平 差 的 作 業, 詳 細 內 容 分 述 於 后, 流 程 圖 如 下 : ~26~

32 將 所 有 經 單 一 時 段 網 形 平 差 後 之 基 線 向 量 資 料 彙 整 成 一 大 網, 先 進 行 重 覆 基 線 人 工 分 析, 將 X Y Z 三 軸 分 量 較 差 大 於 10 公 分 之 基 線 先 行 剔 除, 再 檢 視 網 形 結 構 是 否 有 影 響, 如 有 影 響, 則 重 新 解 算 基 線 後 再 分 析, 直 到 通 過 後 再 進 行 下 一 步 驟 ; 若 無 影 響, 則 直 接 進 行 網 形 平 差 計 算 在 初 步 網 形 平 差 前, 先 設 定 天 線 高 量 測 誤 差 為 4 毫 米, 光 學 基 座 定 心 誤 差 為 2 毫 米, 整 體 先 驗 權 值 為 等 權 1.0, 完 成 初 步 平 差 後, 檢 視 各 基 線 分 量 標 準 化 改 正 數 是 否 符 合 精 度 規 範 ( 以 內 政 部 國 土 測 繪 中 心 中 文 化 網 形 平 差 程 式 成 果 報 表 為 例, 標 準 化 改 正 數 應 小 於 3), 若 不 符 合 則 參 酌 改 正 數 大 小 後 剔 除 該 基 線 分 量, 直 到 各 基 線 分 量 均 符 合 精 度 規 範 另 檢 視 各 基 線 改 正 數 大 小 是 否 小 於 30mm+6ppm L 之 閥 值 ( 採 用 內 政 部 國 土 測 繪 中 心 控 制 測 量 網 形 平 差 程 式 計 算 者, 可 直 接 產 生 *.ppm 報 表 檢 視 ), 如 超 過 則 予 以 剔 除, 再 重 新 平 差 後, 檢 視 變 方 因 子 卡 方 測 試 值 是 否 合 理 通 過, 若 為 否 則 調 整 全 體 權 值 重 新 平 差 至 合 理 通 過 為 止, 最 後, 選 擇 測 區 中 間 一 已 知 基 本 控 制 點 固 定 已 知 點 TWD97 公 告 坐 標, 完 成 TWD97 ~27~

33 最 小 約 制 整 體 平 差 成 果 第 三 節 強 制 附 合 網 形 平 差 計 算 一 已 知 控 制 點 檢 測 分 析 已 知 控 制 點 檢 測 分 析 作 業 流 程 : 最 小 約 制 整 體 網 形 平 差 成 果 (TWD97) 資 料 分 析 是 執 行 t20f.exe 產 生 *.ppm *.big 及 *.ctl 檢 視 *.big 檔 是 否 有 基 線 超 出 規 範 否 編 修 *.ctl 檔 將 已 知 控 制 點 坐 標 鍵 入 執 行 minc.exe 產 生 *.cmp 有 檢 視 *.cmp 檔 是 否 有 已 知 控 制 點 超 出 規 範 已 知 控 制 點 變 動 情 形 分 析 無 簽 報 核 定 確 定 已 知 控 制 點 位 未 變 動 之 已 知 控 制 點 成 果 納 入 強 制 附 合 平 差 計 算 最 小 約 制 TWD97 坐 標 網 形 平 差 計 算 後, 可 求 得 一 組 新 坐 標, 依 據 內 政 部 國 土 測 繪 中 心 90 年 5 月 委 託 社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國 防 科 技 學 術 研 究 學 會 辦 理 基 本 控 制 點 檢 測 作 業 規 範 之 研 究 報 告, 利 用 已 知 控 制 點 檢 測 新 坐 標 與 公 布 坐 標 反 算 結 果, 可 得 相 應 點 位 間 之 基 線 長 方 位 角 及 坐 標 差 分 量, 各 級 已 知 控 制 點 在 95% 信 心 區 間 下 之 相 關 檢 測 標 準 如 下 表 : ~28~

34 項 目 等 級 一 等 衛 星 控 制 點 二 等 衛 星 控 制 點 三 等 控 制 點 加 密 控 制 點 角 度 較 差 量 基 線 長 度 L 較 差 量 1cm+2ppm L 2cm+4ppm L 3cm+6ppm L 坐 標 分 量 較 差 值 2.4cm 5.0cm 9.8cm 辦 理 加 密 控 制 測 量 作 業 時, 各 級 已 知 控 制 點 檢 測 標 準 原 則 採 用 上 表 三 等 控 制 點 加 密 控 制 點 等 級 標 準, 該 檢 測 標 準 屬 相 對 精 度 標 準, 可 產 生 各 點 位 間 角 度 及 基 線 長 度 之 報 表 檔 *.cmp( 如 附 表 7-1) 進 行 分 析 ( 採 用 內 政 部 國 土 測 繪 中 心 控 制 測 量 網 形 平 差 程 式 計 算 者, 可 直 接 產 生 報 表 ), 惟 坐 標 分 量 較 差 因 檢 測 新 坐 標 係 相 對 於 測 區 某 一 已 知 控 制 點 公 布 坐 標, 因 此, 該 已 知 控 制 點 之 位 移 量 大 小 將 直 接 反 應 在 其 他 各 點 新 坐 標 上, 難 以 正 確 反 應 坐 標 較 差 值, 故 於 分 析 該 項 時 須 審 慎 評 估 二 強 制 附 合 平 差 計 算 有 關 強 制 附 合 平 差 作 業 流 程 圖 如 下 圖 : 檢 測 未 變 動 已 知 控 制 點 成 果 強 制 附 合 網 形 平 差 計 算 產 製 成 果 報 表 產 生 *.ppm *.big 及 *.ctl 簽 報 核 定 確 定 成 果 有 檢 視 *.big 檔 是 否 有 基 線 超 出 規 範 無 加 入 地 測 資 料 檢 核 產 生 地 測 比 較 表 obschk.out 檢 視 或 重 新 辦 理 地 面 觀 測 有 檢 視 地 測 比 較 表 檔 是 否 有 基 線 超 出 規 範 無 確 定 強 制 附 合 網 形 平 差 成 果 ~29~

35 將 經 過 整 體 控 制 網 最 小 約 制 平 差 計 算 偵 錯 後 之 成 果, 強 制 附 合 於 經 檢 測 分 析 後 可 用 之 已 知 控 制 點 上 ( 最 少 需 3 個 已 知 平 面 控 制 點 及 4 個 高 程 控 制 點 ), 以 求 得 未 知 控 制 點 之 坐 標, 計 算 完 成 後, 須 再 產 生 強 制 附 合 平 差 基 線 精 度 成 果 報 表 檔 (*.ppm 及 *.big; 採 用 內 政 部 國 土 測 繪 中 心 控 制 測 量 網 形 平 差 程 式 計 算 者, 可 直 接 產 生 報 表 ), 是 否 有 基 線 改 正 數 超 過 容 許 規 範, 若 有, 則 應 於 第 3 階 段 成 果 審 查 一 併 報 本 府 地 政 局 核 處 為 確 保 測 量 成 果 品 質, 網 形 平 差 計 算 成 果 須 採 用 電 子 測 距 經 緯 儀 進 行 地 面 觀 測 檢 核, 檢 測 方 法 原 則 比 照 第 四 章 第 四 節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角 度 觀 測 以 2 測 回 為 原 則, 並 製 作 衛 星 測 量 與 地 測 角 度 距 離 比 較 表 ( 如 附 表 7-2), 角 度 及 距 離 檢 測 數 量 及 標 準 如 下 : ( 一 ) 檢 測 距 離 之 基 線 數 量 應 大 於 測 區 內 所 有 點 位 可 通 視 方 向 總 數 的 百 分 之 十 五, 若 實 際 可 檢 測 之 基 線 數 量 小 於 10 條 者, 則 全 數 辦 理 檢 測 進 行 距 離 檢 測 時, 若 該 點 位 鄰 近 可 通 視 之 點 位 大 於 2 點 以 上, 應 同 時 辦 理 角 度 檢 測 ( 二 ) 地 面 觀 測 檢 核 以 新 設 點 位 優 先 辦 理 為 原 則 ( 三 ) 每 一 角 度 ( 水 平 角 ) 之 觀 測 平 均 值 與 其 坐 標 反 算 所 得 之 角 度 相 較, 較 差 應 小 於 ± 20 秒 ( 四 ) 所 得 邊 長 平 均 值 經 各 種 改 正 計 算 後, 與 相 應 兩 點 坐 標 反 算 之 邊 長 相 較, 其 較 差 應 小 於 二 萬 分 之 一 ( 五 ) 任 一 距 離 或 角 度 地 測 檢 核 未 通 過 時, 應 重 新 檢 視 網 形 平 差 成 果 或 辦 理 地 面 觀 測, 直 至 所 有 地 測 檢 核 均 符 合 標 準 為 止 第 四 節 成 果 審 查 ( 第 三 階 段 ) 外 業 觀 測 及 成 果 計 算 作 業 完 成 後, 應 檢 附 相 關 成 果 圖 表 陳 報 本 府 地 政 局 審 查, 通 過 後 方 可 依 據 審 查 結 果 辦 理 後 續 成 果 檢 查 及 管 理 工 作 第 三 階 段 成 果 審 查 應 檢 附 資 料 : 一 實 際 衛 星 測 量 觀 測 時 段 表 ( 須 填 載 化 算 後 儀 器 垂 高 )( 附 表 6-1) 二 已 知 控 制 點 成 果 表 ( 附 表 7-3) ~30~

36 三 觀 測 網 絡 圖 ( 附 圖 8-1) 四 原 始 觀 測 資 料 電 子 檔 ( 另 含 RINEX 標 準 交 換 格 式.XXO 及.XXN) 五 已 知 控 制 點 檢 測 成 果 檔 (.CMP, 含 電 子 檔 )( 附 表 7-1) 六 自 由 網 平 差 基 線 精 度 成 果 檔 (.PPM 及.BIG, 含 電 子 檔 )( 附 表 ) 七 強 制 附 合 平 差 基 線 精 度 成 果 檔 (.PPM 及 BIG, 含 電 子 檔 )( 附 表 ) 八 強 制 附 合 平 差 成 果 坐 標 檔 (.CTL, 含 電 子 檔 )( 附 表 7-6) 九 衛 星 測 量 與 地 測 角 度 距 離 比 較 表 ( 如 附 表 7-2) 十 平 差 資 料 壓 縮 檔 (.A1) 或 平 差 計 算 資 料 夾 ( 網 形 平 差 程 式 ) 電 子 檔 十 一 控 制 測 量 測 設 作 業 說 明 紙 本 與 電 子 檔 ( 如 附 表 8-1) ~31~

37 第 八 章 調 製 成 果 圖 表 一 成 果 分 為 圖 冊 類 及 電 子 檔 : ( 一 ) 圖 冊 類 : 應 將 下 列 資 料 裝 訂 成 冊, 封 面 上 並 應 書 寫 測 區 名 稱, 並 由 各 級 人 員 分 別 審 核 蓋 職 名 章 後 依 規 定 送 交 相 關 單 位 並 永 久 保 存 1. 觀 測 ( 含 檢 測 ) 手 簿 ( 內 含 內 含 已 知 點 新 設 點 之 控 制 點 調 查 表 ) 2. 加 密 控 制 測 量 測 設 作 業 說 明 ( 如 附 表 8-1) 包 含 觀 測 記 錄 表 ( 計 畫 完 成 後, 應 裝 釘 成 冊 並 加 裝 封 面 ) 衛 星 測 量 觀 測 時 段 表 ( 附 表 6-1) 及 外 業 日 誌 3. 已 知 控 制 點 檢 測 成 果 報 表 ( 附 表 7-1) 4. 衛 星 測 量 與 地 測 角 度 距 離 比 較 表 ( 附 表 7-2) 5. 點 位 網 絡 圖 ( 附 圖 8-1) ( 二 ) 電 子 檔 : 應 保 留 電 子 檔 並 燒 錄 成 光 碟 2 份, 以 利 保 存, 資 料 如 下 : 1. 原 始 觀 測 資 料 檔 (RINEX 標 準 交 換 格 式.XXO 及.XXN) 2. 觀 測 時 段 表 檔 ( 附 表 6-1) 3. 已 知 控 制 點 檢 測 成 果 檔 (*.cmp)( 附 表 7-1) 4. 控 制 點 坐 標 檔 (*.ctl)( 附 表 7-6) 5. 網 絡 圖 繪 圖 檔 (*.dwg)( 附 圖 8-1) 6. 單 基 線 計 算 成 果 檔 (*.bse), 應 包 含 判 斷 基 線 計 算 品 質 的 指 標 ( 附 表 8-2) 7. 自 由 網 平 差 計 算 成 果 檔 (*.frc)( 附 表 8-3) 8. 強 制 附 合 平 差 基 線 精 度 成 果 檔 (*.ppm)( 附 表 7-4) 9. 強 制 附 合 平 差 計 算 成 果 檔 (*.fic)( 附 表 8-4) 10. 平 差 資 料 壓 縮 檔 (*.a1) 11. 控 制 點 調 查 表 ( 含 點 之 記 ) 及 點 位 相 片 等 電 子 檔 ( 附 表 4-2) 12. 加 密 控 制 測 量 測 設 作 業 說 明 二 網 絡 圖 繪 製 內 容 及 符 號 說 明 : ( 一 ) 圖 幅 大 小 為 公 分, 並 能 容 納 全 區 觀 測 網 於 圖 幅 內 為 原 則, 繪 製 比 例 尺 以 能 被 1000 整 除 來 調 整 之 例 如 :1/10000,1/11000,1/12000 圖 幅 內 加 繪 方 格 網 以 每 1000 公 尺 為 一 條, 圖 廓 外 應 註 記 其 坐 標 值 ~32~

38 ( 二 ) 圖 廓 上 方 應 由 左 自 右 書 號 年 度 桃 園 縣 鄉 鎮 ( 市 ) ( 重 測 區 ) 加 密 控 制 測 量 網 絡 圖, 字 大 小 約 為 3 公 分 3 公 分 之 楷 書, 下 方 註 記 比 例 尺 ( 三 ) 一 二 三 等 基 本 控 制 點 的 位 置 以 黑 色 線 繪 邊 長 2 毫 米 之 正 三 角 形, 歷 年 加 密 控 制 點 則 以 黑 色 線 分 別 以 2.5 毫 米 及 2 毫 米 之 直 徑 繪 同 心 圓 表 示 新 設 加 密 控 制 點 則 以 黑 色 線 分 別 以 2 毫 米 及 1.5 毫 米 之 直 徑 繪 同 心 圓, 以 上 點 位 均 於 其 中 心 點 作 一 黑 點 表 示 ( 四 ) 點 號 字 大 小 為 2 毫 米, 應 注 意 其 位 置 儘 量 不 與 其 他 符 號 重 疊 ( 五 ) 加 密 控 制 測 量 網 絡 圖 繪 製 範 例 詳 如 附 圖 8-1 三 控 制 測 量 測 設 作 業 說 明 : 控 制 測 量 完 竣 後, 應 撰 寫 控 制 測 量 測 設 作 業 說 明 ( 如 附 表 8-1), 其 內 容 包 含 : ( 一 ) 平 面 控 制 之 依 據 : 說 明 辦 理 所 使 用 已 知 控 制 點 成 果 係 採 用 何 種 坐 標 系 統 ( 二 ) 已 知 控 制 點 清 查 : 調 製 表 格 並 說 明 測 區 附 近 已 知 控 制 點 數 量 及 其 遺 失 情 形 ( 三 ) 測 量 方 法 及 時 程 : 說 明 實 際 採 用 測 量 方 法 及 辦 理 之 時 程 ( 四 ) 已 知 控 制 點 檢 測 : 調 製 表 格 並 說 明 已 知 控 制 點 間 距 離 及 角 度 之 檢 測 精 度 ( 五 ) 測 設 加 密 控 制 點 統 計 : 調 製 表 格 說 明 新 設 加 密 控 制 點 埋 設 標 石 之 種 類 等 ( 六 ) 備 考 事 項 : 說 明 未 納 入 強 制 附 合 平 差 之 已 知 控 制 點 工 作 過 程 中 遭 遇 之 困 難 與 解 決 方 法 及 爾 後 於 測 區 或 附 近 地 區 辦 理 控 制 測 量 作 業 時 應 注 意 事 項 等 ~33~

39 第 九 章 成 果 檢 查 及 管 理 第 一 節 成 果 檢 查 一 為 提 高 成 果 品 質 並 掌 握 工 作 進 度, 依 各 階 段 工 作 進 度 分 別 辦 理 書 面 及 實 地 檢 查, 成 果 檢 查 原 則 比 照 內 政 部 國 土 測 繪 中 心 地 籍 圖 重 測 成 果 檢 查 作 業 須 知 控 制 測 量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二 測 量 人 員 於 作 業 過 程 中, 每 一 階 段 均 應 依 據 作 業 規 範 及 精 度 要 求 實 施 自 我 檢 查 三 檢 查 人 員 應 依 照 成 果 檢 查 規 定, 檢 核 各 階 段 相 關 觀 測 資 料 計 算 結 果 及 調 製 成 果 圖 表 等 項 目, 發 現 謬 誤 應 即 時 交 付 原 承 辦 員 予 以 改 正 四 配 合 成 果 檢 查 之 期 限, 繳 交 各 項 觀 測 計 算 結 果, 並 接 受 指 示 改 正, 送 交 複 檢 第 二 節 成 果 管 理 一 實 施 衛 星 測 量 後 之 各 項 成 果 圖 冊 電 子 資 料 檔 案, 均 應 依 第 八 章 之 規 定 整 理 並 繳 交 相 關 機 關, 有 關 加 密 控 制 測 量 成 果 移 交 清 單 如 附 表 9-1, 各 機 關 視 權 責 與 資 料 性 質 分 別 保 管 使 用 嗣 後 資 料 發 生 變 動 時, 均 應 依 規 定 更 正 之 二 成 果 資 料 管 理 機 關 如 下 表 : 資 料 項 目 管 理 機 關 地 政 事 務 所 委 託 機 關 本 府 地 政 局 點 之 記 及 點 位 相 片 ˇ ˇ ˇ 觀 測 紀 錄 表 ˇ 原 始 觀 測 資 料 檔 ˇ 觀 測 時 段 表 ˇ 點 位 網 絡 圖 ˇ ˇ ˇ 基 線 計 算 成 果 檔 ˇ ˇ ˇ 自 由 網 強 制 附 合 平 差 計 算 成 果 檔 ˇ ˇ ˇ 加 密 控 制 點 成 果 表 ˇ ˇ ˇ 三 測 設 完 竣 之 加 密 控 制 點, 應 實 地 點 交 委 託 機 關 地 政 事 務 所 及 本 府 地 政 局 後 製 作 點 交 紀 錄 表 ( 如 附 表 9-1), 並 於 辦 理 成 果 移 交 後, 製 作 移 交 清 單 ( 如 附 表 ) 送 本 府 地 政 局 備 查 ~34~

40 第 十 章 受 託 辦 理 加 密 控 制 測 量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9 條 規 定, 行 政 機 關 為 發 揮 共 同 一 體 之 行 政 機 能, 應 於 其 權 限 範 圍 內 互 相 協 助, 且 執 行 職 務 時 得 向 無 隸 屬 關 係 之 其 他 機 關 請 求 協 助 並 負 擔 行 政 協 助 所 需 費 用 查 本 縣 各 機 關 辦 理 各 類 應 用 測 量 作 業 時 應 先 行 清 查 已 知 各 級 控 制 點 數 量 與 分 布, 倘 有 數 量 不 足 或 分 布 不 均 等 情 形 應 辦 理 新 設 加 密 控 制 點, 以 維 持 應 用 測 量 品 質 然 加 密 控 制 測 量 作 業 非 本 縣 其 他 機 關 職 權, 僅 得 委 託 民 間 測 繪 業 或 本 府 地 政 局 辦 理 之 為 評 估 本 府 地 政 局 接 受 其 他 機 關 委 託 辦 理 加 密 控 制 測 量 作 業 所 需 經 費 有 所 依 循, 以 利 後 續 工 作 展 辦, 爰 訂 定 代 辦 加 密 控 制 測 量 各 項 作 業 工 作 標 準 表 ( 如 附 表 10-1) 代 辦 加 密 控 制 測 量 作 業 經 費 編 列 標 準 表 ( 如 附 表 10-2) 代 辦 檢 測 加 密 控 制 測 量 作 業 成 果 經 費 編 列 標 準 表 ( 如 附 表 10-3) 供 依 循 工 作 項 目 表 10-1 代 辦 加 密 控 制 測 量 各 項 作 業 工 作 標 準 表 工 作 內 容 測 量 人 員 工 作 標 準 測 量 助 理 1 規 劃 準 備 會 同 委 託 機 關 確 定 測 區 範 圍 及 初 步 選 點 1 1 1~2 天 / 案 蒐 集 測 區 附 近 已 知 基 本 控 制 點 及 圖 籍 資 料 天 / 案 2 已 知 控 制 點 清 理 蒐 集 測 區 附 近 已 知 基 本 控 制 點 及 圖 籍 資 料 1 3 平 地 :4~6 點 / 天 山 地 :2 點 / 天 3 規 劃 網 形 依 委 託 機 關 需 求, 規 劃 測 設 加 密 控 制 點 1 1 1~2 天 / 案 4 實 地 選 點 並 埋 設 標 石 依 規 劃 之 點 位 至 實 地 選 擇 適 當 位 置 埋 設 標 石 ( 若 已 埋 設 標 石, 則 需 檢 視 是 否 符 合 加 密 控 制 點 布 設 原 則 ) 1 3 平 地 :4 點 / 天 山 地 :1 點 / 天 5 外 業 觀 測 排 定 觀 測 時 段 表, 採 用 衛 星 定 位 接 收 儀 連 測 已 知 控 制 點 及 新 設 點 位 ( 每 部 2 員, 至 少 以 6 部 衛 星 定 位 接 收 儀 辦 理 ) 2 14 以 實 際 數 量 編 列 2~3 時 段 / 天 6 成 果 計 算 辦 理 基 線 計 算 並 採 嚴 密 網 形 平 差 計 算 分 析 及 偵 錯 ( 若 多 計 算 一 種 坐 標 系 統 則 加 倍 估 算 工 作 天 數 ) 1 2 時 段 / 天 7 實 地 成 果 檢 查 由 地 籍 測 量 科 辦 理 成 果 檢 查, 並 實 地 進 行 角 度 距 離 觀 測 比 較 1 3 平 地 :5 測 站 / 天 山 地 :2 測 站 / 天 8 成 果 審 核 及 督 導 由 地 籍 測 量 科 督 導 工 作 進 度, 並 將 成 果 送 本 府 地 政 局 審 核 2 3 天 / 案 ~35~

41 9 調 製 成 果 圖 表 製 作 控 制 測 量 成 果 相 關 圖 表 及 電 子 檔 天 / 案 10 成 果 移 交 辦 理 新 設 點 位 實 地 點 交 及 成 果 移 交 1 1 1~2 天 / 案 表 10-2 代 辦 加 密 控 制 測 量 作 業 經 費 編 列 標 準 表 項 目 說 明 數 量 單 位 單 價 備 註 一 原 存 在 各 等 級 控 制 測 量 點 3,000 1 點 位 清 查 及 清 理 點 GPS 外 業 測 量 點 2,000 3 基 線 計 算 及 網 形 平 差 既 偵 錯 計 算 點 500 二 新 設 加 密 點 控 制 測 量 點 5,000 1 現 地 踏 勘 及 選 點 點 點 位 埋 設 ( 包 含 樁 位 材 料 ) 點 1,800 3 GPS 外 業 測 量 點 2,000 4 基 線 計 算 及 網 形 平 差 既 偵 錯 計 算 點 點 之 記 製 作 點 400 三 成 果 報 告 編 撰 及 製 作 冊 3,000 表 10-3 檢 測 測 量 作 業 經 費 編 列 標 準 表 項 目 數 量 單 位 單 價 備 註 新 設 加 密 點 控 制 測 量 1 點 1, 檢 測 工 作 量 為 新 設 加 密 控 制 點 數 量 之 5%, 數 量 未 達 3 點 者 以 3 點 計 2. 其 他 機 關 自 行 委 民 間 託 測 繪 業 辦 理 加 密 控 制 測 量 作 業 時, 除 應 由 本 府 地 政 局 依 規 定 派 員 至 實 地 會 同 勘 查 測 區 範 圍 及 作 業 內 容 之 外, 仍 須 依 本 手 冊 各 階 段 規 定 繳 送 資 料 送 本 府 地 政 局 審 核, 並 辦 理 檢 測 作 業, 以 確 保 測 量 成 果 ~36~

42 附 表 ~37~

43 附 表 3-1 年 度 ( 業 務 名 稱 ) 加 密 控 制 測 量 網 形 規 劃 審 核 表 審 核 項 目 審 核 結 果 缺 失 項 目 備 註 於 地 形 圖 像 片 基 本 圖 或 地 籍 藍 晒 圖 上 以 紅 筆 繪 出 測 區 範 圍 將 測 區 及 附 近 之 已 知 控 制 點 標 示 清 查 測 區 周 圍 已 辦 理 地 籍 整 理 地 區, 如 有 應 一 併 標 示 其 範 圍 及 辦 理 年 度 於 圖 上 規 劃 加 密 控 制 點, 點 位 應 以 500 公 尺 一 點 為 原 則, 並 均 勻 分 佈 且 涵 蓋 全 測 區 加 密 控 制 點 每 點 應 通 視 二 點 以 上, 並 繪 出 通 視 方 向 線 合 格 不 合 格 合 格 不 合 格 合 格 不 合 格 合 格 不 合 格 合 格 不 合 格 已 知 控 制 點 應 包 含 鄰 近 地 政 機 關 辦 理 各 項 地 籍 整 理 所 佈 設 之 控 制 點 清 查 採 用 二 度 分 帶 之 作 業 地 區 加 密 控 制 點 應 涵 蓋 測 區 範 圍, 避 免 造 成 外 差 現 象 已 知 控 制 點 與 測 區 外 圍 直 線 距 離 最 近 之 加 密 控 制 點, 不 得 超 過 5 公 里, 否 則 應 增 加 中 間 點 合 格 不 合 格 規 劃 人 員 辦 公 室 負 責 人 地 籍 測 量 科 科 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8~

44 基 座 編 號 校 正 單 位 校 正 日 期 附 表 3-2 光 學 定 心 基 座 誤 差 校 正 記 錄 表 基 座 高 度 校 正 人 員 校 正 時 間 校 正 過 程 說 明 誤 差 三 角 形 示 意 圖 校 正 過 程 相 片 ( 一 ) 校 正 過 程 相 片 ( 二 ) ~39~

45 附 表 4-1 控 制 點 調 查 表 ( 共 4 頁 ) ( 已 知 新 設 加 密 ) 控 制 點 調 查 表 點 名 : 點 號 : 所 在 縣 ( 市 ): 調 查 單 位 : 調 查 日 期 : 調 查 人 員 : 壹 作 業 名 稱 : 貳 控 制 點 種 類 等 級 : 一 種 類 : 衛 星 控 制 點 水 準 點 重 力 點 三 角 點 精 密 導 線 點 其 他 二 等 級 :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加 密 控 制 點 三 測 設 單 位 : 參 點 位 敘 述 一 樁 標 狀 況 ( 一 ) 維 護 情 形 : 良 好 未 知 遺 失 移 動 損 毀 ( 二 ) 材 質 : 花 崗 石 觀 音 石 不 鏽 鋼 標 其 他 : ( 三 ) 露 出 地 面 高 度 公 分 ( 四 ) 十 字 線 狀 況 : 良 好 模 糊 ( 五 ) 樁 標 號 碼 : ( 六 ) 樁 標 刻 字 : 東 : 西 : 南 : 北 : 二 環 境 描 述 ( 一 ) 埋 設 地 面 狀 況 : 硬 式 地 面 泥 土 地 柏 油 路 面 其 他 : ( 二 ) 點 位 設 置 地 點 : 平 地 市 區 樹 林 或 雜 草 區 高 山 地 區 建 築 物 頂 樓 建 物 名 稱 : ( 三 ) 透 空 及 週 遭 環 境 : 1. 影 響 衛 星 訊 號 接 收 之 電 訊 設 備 : 無 有 ( 依 序 記 錄 ) 第 筆 大 概 距 離 公 尺, 方 位 角 度 2. 遮 蔽 物 ( 仰 角 15 以 上 才 記 錄 ): 無 有 ( 依 序 記 錄 ) 第 筆 大 概 距 離 公 尺, 方 位 角 度 至 度, 仰 角 度 ( 四 ) 與 鄰 近 點 位 距 離 磁 方 位 角 及 通 視 情 形 ( 本 項 供 新 設 加 密 控 制 點 填 寫 ): 第 一 點 點 名 第 二 點 點 名 第 三 點 點 名 大 約 距 離 : 大 約 距 離 : 大 約 距 離 : 磁 方 位 角 : 磁 方 位 角 : 磁 方 位 角 : 通 視 : 良 好 不 佳 通 視 : 良 好 不 佳 通 視 : 良 好 不 佳 第 四 點 點 名 第 五 點 點 名 第 六 點 點 名 大 約 距 離 : 大 約 距 離 : 大 約 距 離 : 磁 方 位 角 : 磁 方 位 角 : 磁 方 位 角 : 通 視 : 良 好 不 佳 通 視 : 良 好 不 佳 通 視 : 良 好 不 佳 ~40~

46 肆 點 位 示 意 圖 ( 點 之 記 ): 伍 點 位 說 明 : 一 車 行 : 出 發 地 點 耗 費 時 間 分 鐘, 耗 費 里 程 公 里, 下 車 地 點 : 二 步 行 : 耗 費 時 間 分 鐘 三 說 明 : 四 其 他 備 註 事 項 : 需 四 輪 傳 動 車 需 攜 帶 特 殊 工 具 : 需 事 先 聯 絡 聯 絡 人 及 聯 絡 方 式 : 需 事 先 行 文 行 文 機 關 及 住 址 : 其 他 事 項 : ~41~

47 樁 標 頂 端 俯 視 面 點 位 透 空 環 境 ( 一 ) 點 位 透 空 環 境 ( 二 ) 點 位 透 空 環 境 ( 三 ) ~42~

48 樁 標 東 面 樁 標 西 面 樁 標 南 面 樁 標 北 面 ~43~

49 附 表 4-2 已 知 控 制 點 清 理 結 果 清 冊 序 號 點 名 點 號 類 別 及 等 級 標 石 號 碼 測 設 年 度 測 設 作 業 名 稱 樁 標 種 類 樁 標 現 況 測 量 現 況 所 在 地 點 事 務 所 代 碼 備 註 一 標 石 號 碼 模 糊 無 法 辨 識 者, 請 於 該 欄 劃 示 斜 線 並 於 備 註 欄 註 明 二 所 在 地 點 填 載 點 位 所 在 之 縣 市 及 鄉 鎮 市 區 三 樁 標 現 況 請 就 實 地 查 對 情 形 填 註 良 好 未 知 遺 失 及 移 動 損 毀 四 測 量 現 況 請 就 實 地 點 位 週 遭 環 境 現 況, 分 別 填 註 為 正 常 無 法 觀 測 及 無 法 到 達 五 無 法 到 達 及 無 法 觀 測 者, 請 於 備 註 欄 註 明 原 因 六 如 有 共 用 關 係 者, 請 於 備 註 欄 註 明 其 共 用 關 係 七 事 務 所 代 碼 請 依 已 知 控 制 點 所 在 地 點, 填 列 當 地 經 管 之 地 政 事 務 所 代 碼 八 本 表 未 註 明 之 其 他 事 項, 請 記 載 於 備 註 欄 ~44~

50 附 表 5-1 年 度 ( 業 務 名 稱 ) 新 設 點 位 樁 標 種 類 及 通 視 方 向 一 覽 表 點 名 標 樁 種 類 通 視 點 位 備 註 統 計 數 量 總 計 可 通 視 方 向 數 : 石 樁 : 支 鋼 標 : 個 承 辦 人 員 辦 公 室 負 責 人 地 籍 測 量 科 科 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45~

51 附 表 6-1 年 度 ( 業 務 名 稱 ) 衛 星 定 位 測 量 觀 測 時 段 表 觀 測 人 員 第 一 組 第 二 組 第 三 組 第 四 組 第 五 組 第 六 組 第 七 組 第 八 組 儀 器 編 號 測 段 109:00-10:00 儀 器 高 (m) 測 段 210:20-11:20 儀 器 高 (m) 測 段 311:50-12:50 儀 器 高 (m) 測 段 413:10-14:10 儀 器 高 (m) 測 段 514:30-15:30 儀 器 高 (m) ~46~

52 附 表 6-2 光 學 對 點 器 檢 校 紀 錄 表 ( 業 務 單 位 ) 光 學 對 點 器 檢 校 紀 錄 表 檢 校 人 員 : 檢 校 日 期 : 年 月 日 檢 查 及 調 整 1. 三 角 架 整 置 要 求 說 明 撐 開 腳 架 垂 直 舉 起, 腳 架 保 持 原 狀 符 合 2. 踵 定 螺 絲 調 整 鬆 緊 適 當 3. 基 座 整 平 圓 盒 水 準 器 泡 應 居 中 4. 示 誤 三 角 形 誤 差 5. 對 點 誤 差 各 邊 長 不 大 於 5mm 鎚 球 位 置 距 示 誤 三 角 形 垂 心 不 得 大 於 2mm 示 誤 三 角 形 ( 圖 形 如 下 ) 不 符 合

53 附 表 6-3 衛 星 測 量 外 業 觀 測 紀 錄 表 點 名 點 號 檔 名 觀 測 者 接 收 儀 型 式 及 編 號 天 線 型 式 及 其 編 號 觀 日 測 期 觀 測 時 間 U T C 起 至 取 樣 間 隔 天 線 高 觀 測 前 觀 測 後 天 線 高 平 均 值 氣 候 接 收 情 形 良 好 不 良 說 明 : 備 註 ~48~

54 附 表 7-1 已 知 控 制 點 角 度 及 基 線 檢 核 比 較 表 ****************************************** * 內 政 部 國 土 測 繪 中 心 已 知 控 制 點 檢 測 成 果 報 表 * ****************************************** 自 由 網 坐 標 已 知 點 坐 標 較 差 點 號 N- 坐 標 (m) E- 坐 標 (m) N- 坐 標 (m) E- 坐 標 (m) dn(m) de(m) 差 值 1 1 F Q Q Q Q Q S ================================================================================ 共 7 個 已 知 控 制 點, 其 中 最 大 較 差 dn(q )dE(Q ) d(q ) 點 號 自 由 網 高 程 已 知 控 制 點 高 程 高 程 較 差 1 1 F Q Q Q Q Q S ================================================================================ 共 7 個 已 知 控 制 點, 其 中 最 大 較 差 (Q235 ) 距 離 檢 核 ================================================================================ 測 站 測 站 檢 測 距 離 (m) 反 算 距 離 (m) 較 差 精 度 (1/ppm) 容 許 誤 差 備 註 F439 Q (1/ ) F439 Q (1/ ) F439 Q (1/ ) F439 Q (1/ ) F439 Q (1/ 66253) F439 S (1/ 2902) *! Q125 Q (1/ ) Q125 Q (1/ ) Q125 Q (1/ ) Q125 Q (1/ ) Q125 S (1/ 91603) Q127 Q (1/ ) Q127 Q (1/ ) Q127 Q (1/ 76380) Q127 S (1/ ) Q143 Q (1/ ) Q143 Q (1/ ) Q143 S (1/ ) Q144 Q (1/ 47164) Q144 S (1/ 93136) Q235 S (1/ ) ================================================================================ 精 度 最 低 為 (F439 ==>S371 ) 1/ 2902 ~49~

55 方 位 角 檢 核 ================================================================================ 測 站 測 站 檢 測 方 位 角 反 算 方 位 角 較 差 ( 秒 ) 備 註 F439 Q F439 Q F439 Q F439 Q F439 Q F439 S Q125 Q Q125 Q Q125 Q Q125 Q Q125 S Q127 Q Q127 Q Q127 Q Q127 S Q143 Q Q143 Q Q143 S Q144 Q Q144 S Q235 S ================================================================================ 方 位 角 較 差 最 大 為 (Q235 ==>S371 ) 3.37 秒 ~50~

56 附 表 7-2 衛 星 測 量 與 地 測 角 度 距 離 比 較 表 * 內 政 部 國 土 測 繪 中 心 衛 星 測 量 成 果 與 地 面 觀 測 量 比 較 表 * 坐 標 資 料 檔 =96UB97.cor 觀 測 資 料 檔 =UB0000.OBS 大 地 基 準 = TWD97 地 測 海 水 面 投 影 改 正 後 點 (1) 點 (2) 平 距 改 正 改 正 距 離 坐 標 距 離 較 差 相 對 精 度 GH06 GH / GH08 GH / BE01 GG / GG24 GG / GH05 GH / GH02 GH / GH13 GH / GH15 A / GH22 GH / GH23 GH / GH10 GH / GH19 GH / GH26 GH / GH18 A / GH74 GH / 2140 GH72 GH / GH62 GH / GH32 GH / GH35 GH / GH31 U / GH36 GH / GH69 GH / GH27 GH / GH14 GH / GH48 GD / GH60 GH / GH65 GH / GH50 GH / GH51 U / GH53 GH / GH76 GH / GH38 GH / GH45 GH / GH44 GH / 後 視 測 站 前 視 地 測 角 度 坐 標 反 算 較 差 (sec) GH16 U147 GH GH73 GH72 GH GH11 GH14 U GH47 GH48 GD GH47 GH48 GH GH47 GH48 GD GH56 GH60 GD GH56 GH60 U GH56 GH60 GH GH56 GH60 GH GH40 GH41 GH GH40 GH41 GH GH66 GH65 U ~51~

57 附 表 HB D H HP H GA H HP GA ~52~

58 附 表 HB97.ppm NetWork= 100HB 檔 案 名 稱 = 100HB97.ppm 橢 球 基 準 = TWD-97 地 圖 投 影 = TWD97_121 網 形 尺 度 比 = * = 距 離 較 差 高 於 容 許 誤 差 30 mm+ 6 ppm *!= 距 離 較 差 高 於 容 許 誤 差 30 mm+ 6 ppm, 惟 小 於.030(m) =============================================================================== 點 (1) 點 (2) 觀 測 距 離 平 差 後 距 離 較 差 精 度 容 許 誤 差 中 誤 差 備 註 (m) (m) (m) (1/ ppm) (m) (m) 1 D020 GI (1/ 92431) D020 GI (1/ ) D020 GI (1/ 66092) D020 GI (1/ ) D020 H (1/ ) GI01 D (1/ 23646) GI01 GI (1/ 58034) GI01 GI (1/ ) GI01 GI (1/ ) GI01 GI (1/ ) GI01 H (1/ ) GI01 HP (1/ 16764) GI06 GI (1/ ) GI06 GI (1/ 57808) GI06 GI (1/ ) GI06 H (1/ ) GI07 GI (1/ 84035) GI07 H (1/ ) GI08 GI (1/ ) GI08 GI (1/ ) GI08 H (1/ ) GI15 H (1/ ) HP05 D (1/ 20034) * 24 HP05 GI (1/ 33613) * 25 HP05 GI (1/ 59712) GI12 GI (1/ ) GI12 GI (1/ ) GI13 GI (1/ ) GI13 GI (1/ 70778) GI13 GI (1/ ) GI13 GI (1/ ) GI14 GI (1/ ) GI14 GI (1/ ) GI18 GI (1/ ) GI18 GI (1/ ) GI18 GI (1/ ) GI18 GI (1/ ) GI18 GI (1/ ) GI18 GI (1/ ) GI18 GI (1/ ) =============================================================================== 本 控 制 網 共 有 224 條 基 線, 其 中 有 3 條 基 線 較 差 高 於 30.mm+ 6.ppm ( 98.7%) 其 中 有 3 條 基 線 較 差 高 於 1/20000 ( 98.7%)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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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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