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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 據 教 育 部 99 年 4 月 1 日 台 技 ( 二 )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本 校 99 年 5 月 3 日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二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99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地 址 :50094 彰 化 市 介 壽 北 路 一 號 電 話 :(04) 轉 1326~1329 招 生 組 轉 5001~5004 進 修 部 傳 真 :(04) 網 址 :

2 目 錄 重 要 日 程 表... 1 一 依 據... 2 二 招 生 系 別... 2 三 報 考 資 格... 3 四 報 名 日 期 考 試 日 期 分 發 及 報 到 註 冊 日 期 及 地 點... 4 五 報 名 手 續... 5 六 考 試 科 目 與 時 間 表... 6 七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加 分... 7 八 考 試 地 點 及 考 生 座 位 號 碼... 9 九 網 路 成 績 查 詢 暨 寄 發 成 績 單... 9 十 成 績 複 查... 9 十 一 分 發 報 到 放 榜 及 註 冊 十 二 申 訴 案 件 處 理 附 錄 一 : 考 生 畢 ( 肄 ) 業 學 校 代 碼 表 附 錄 二 : 考 生 畢 ( 肄 ) 業 科 ( 組 ) 代 碼 表 附 錄 三 試 場 規 則 附 錄 四 交 通 路 線 圖 附 錄 五 校 園 配 置 圖 附 件 一 :99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附 件 二 :99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考 生 申 訴 表 附 件 三 :99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需 求 表 附 件 四 :99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錄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附 件 五 :99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應 屆 畢 業 生 報 名 切 結 書... 21

3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網 路 通 訊 報 名 現 場 報 名 通 訊 報 名 99 年 8 月 2 日 ( 週 一 )~ 99 年 8 月 6 日 ( 週 五 ) 現 場 報 名 99 年 8 月 9 日 ( 週 一 )~ 99 年 8 月 10 日 ( 週 二 ) 報 名 資 料 請 寄 :50094 彰 化 市 介 壽 北 路 一 號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招 生 組 09:00~17:00 ;18:00~20:00 網 路 通 訊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99 年 8 月 11 日 ( 週 三 ) 考 試 日 期 99 年 8 月 15 日 ( 週 日 ) 筆 試 地 點 : 本 校 機 械 工 程 系 館 四 樓 口 試 地 點 : 招 生 之 各 系 館 網 路 成 績 查 詢 暨 寄 發 成 績 單 99 年 8 月 16 日 ( 週 一 ) 15:00 開 放 查 詢 並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出 紙 本 成 績 複 查 99 年 8 月 17 日 ( 週 二 ) 招 生 組 分 發 及 報 到 99 年 8 月 19 日 ( 週 四 ) 師 生 活 動 中 心 一 樓 視 聽 講 堂 18:30~20:00 註 冊 99 年 8 月 23 日 ( 週 一 ) 教 學 大 樓 210 室 18:30~20:00 本 表 日 程 如 有 變 動, 以 相 關 通 知 為 準 因 本 校 網 頁 改 版, 考 生 查 詢 各 項 資 訊 請 改 輸 入

4 一 依 據 依 據 教 育 部 98 年 2 月 18 日 台 技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之 99 學 年 度 技 術 校 院 二 技 進 修 部 辦 理 單 獨 招 生 作 業 配 套 措 施 辦 理 二 招 生 系 別 本 次 招 生 之 系 別 班 級 數 及 招 生 人 數 如 下 表 採 學 科 考 試 方 式, 每 位 考 生 只 能 報 名 其 中 一 系 備 註 系 別 人 數 上 課 地 點 修 業 年 限 上 課 時 間 機 械 工 程 系 30 人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至 少 兩 年 週 一 ~ 週 五 夜 間 資 訊 管 理 系 30 人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至 少 兩 年 週 一 ~ 週 五 夜 間 附 註 : 各 系 報 名 人 數 如 未 達 20 人, 得 取 消 該 系 之 開 班 計 畫, 於 報 名 後 在 網 站 公 告 取 消 開 班 計 畫 並 退 還 報 名 費 備 註 : 1. 本 校 上 課 時 間 以 下 列 時 間 實 施 為 原 則, 若 因 課 程 需 要, 得 於 其 他 時 段 排 課 週 一 ~ 週 五 18:40 21:55 2. 本 校 採 學 年 學 期 學 分 制 (1) 各 系 畢 業 學 分 請 至 本 校 各 系 網 頁 或 電 話 查 詢 ( 總 機 , 各 系 分 機 : 機 械 工 程 系 3127 資 訊 管 理 系 3601) (2) 學 分 費 收 費 標 準 :1,481( 工 業 類 科 ) 1,375( 商 業 類 科 ) 元 / 每 學 時, 若 有 調 整 以 本 校 會 計 室 網 頁 為 準 3. 修 業 年 限 依 教 育 部 之 規 定 4. 凡 修 滿 規 定 學 分, 成 績 及 格 者 依 學 位 授 予 法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5. 本 校 學 生 緩 徵 及 儘 後 召 集 事 宜, 依 兵 役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2 -

5 三 報 考 資 格 ( 一 ) 一 般 學 力 (1) 國 內 公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註 : 持 外 國 學 歷 證 件 之 本 國 籍 考 生, 需 繳 交 經 當 地 國 之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認 證 之 畢 業 證 書 ( 或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 及 成 績 單 影 本, 經 錄 取 後 另 需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 含 當 地 國 之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認 證 本 ) 就 學 期 間 入 出 境 證 明 ( 護 照 影 本 ) 及 由 原 外 國 畢 業 學 校 彌 封 並 加 蓋 章 戳 或 鋼 印 之 成 績 單 (2) 公 私 立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畢 ( 結 ) 業, 並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或 結 業 證 明 文 件 者 ( 二 ) 同 等 學 力 (1) 持 有 考 試 院 舉 辦 之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註 : 中 央 暨 地 方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薦 任 升 等 考 試 及 格, 不 得 比 照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教 育 部 台 (89) 技 ( 二 ) 字 第 號 函 (2) 取 得 乙 級 (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 技 術 士 證 書 資 格 後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四 年 以 上, 或 取 得 甲 級 (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後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者 註 :(a) 本 項 所 稱 技 術 士 證 係 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所 發 之 技 術 士 證 ; 所 稱 相 當 於 甲 級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係 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所 發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其 技 能 檢 定 及 格 之 程 度, 依 據 職 業 訓 練 局 之 規 定 相 當 於 甲 級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b) 考 試 院 專 技 人 員 普 考 及 格 滿 四 年 不 得 比 照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工 作 經 驗 滿 四 年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名 二 技 (3) 經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者 (4) 修 習 大 學 規 定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達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分 ( 至 少 為 八 十 學 分 ), 且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5)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修 畢 應 修 業 年 限 部 訂 必 修 科 目 修 習 及 格 及 修 滿 總 畢 業 學 分 數 ( 二 專 在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五 專 在 二 二 0 學 分 以 上 ) 而 未 畢 業,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者 (6) 凡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a) 修 畢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或 夜 間 部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者 (b) 曾 在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肄 業,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者 (c) 夜 間 部 普 通 班 在 職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二 年 者 比 照 日 間 部 辦 理 (7) 凡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a) 修 畢 四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可 以 升 級,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者 - 3 -

6 (b) 修 畢 五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者 (c) 曾 在 五 年 級 下 學 期 肄 業,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者 (8) 凡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a) 修 畢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或 夜 間 部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可 以 升 級,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者 (b) 修 畢 日 間 部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或 夜 間 部 四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者 (c) 曾 在 日 間 部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四 年 級 下 學 期 肄 業,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者 (9) 凡 大 學 ( 不 含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曾 修 畢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可 以 升 級,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者 備 註 : 符 合 上 述 兩 種 以 上 報 考 資 格 者, 限 擇 一 資 格 報 考 經 公 告 錄 取 考 生 於 報 到 後, 若 發 現 其 學 歷 ( 力 ) 證 件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者, 將 予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四 報 名 日 期 考 試 日 期 分 發 及 報 到 註 冊 日 期 及 地 點 項 目 日 期 報 名 日 期 網 路 通 訊 報 名 : 99 年 8 月 2 日 ( 週 一 ) 至 99 年 8 月 6 日 ( 週 五 ) ( 請 擇 一 方 式 辦 理 ) 現 場 報 名 : 99 年 8 月 9 日 ( 週 一 ) 至 99 年 8 月 10 日 ( 週 二 ) 09:00~17:00 ;18:00~20:00 筆 試 地 點 口 試 公 告 99 年 8 月 13 日 ( 週 五 )15:00 本 校 網 頁 考 試 日 期 ( 含 口 試 ) 99 年 8 月 15 日 ( 週 日 ) 09:00~12:00 網 路 成 績 查 詢 暨 寄 發 成 績 單 99 年 8 月 16 日 ( 週 一 ) 15:00 成 績 複 查 99 年 8 月 17 日 ( 週 二 ) 09:00~11:00 分 發 及 報 到 99 年 8 月 19 日 ( 週 四 ) 18:30~20:00 註 冊 日 期 99 年 8 月 23 日 ( 週 一 ) 18:30~20:00 本 校 教 學 大 樓 210 報 名 考 試 及 註 冊 地 點 本 校 - 4 -

7 五 報 名 手 續 考 生 得 依 情 況 自 行 於 網 路 通 訊 報 名 或 現 場 報 名 擇 一 辦 理 ( 一 ) 網 路 通 訊 報 名 方 式 採 網 路 通 訊 報 名 之 考 生 請 至 本 校 網 頁 ( 網 址 : 下 載 網 路 通 訊 報 名 相 關 規 定 ( 網 路 報 名 相 關 規 定 於 99 年 7 月 30 日 起 上 網 公 告 ), 務 必 備 齊 所 需 證 件 資 料, 依 規 定 辦 理 ( 二 ) 現 場 報 名 方 式 採 現 場 報 名 之 考 生 請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1. 購 買 簡 章 暨 報 名 表 : (1) 至 本 校 警 衛 室 ( 電 話 分 機 : 大 門 1518 工 學 門 1519) 面 購 簡 章 暨 報 名 表 (2) 函 購 簡 章 暨 報 名 表 每 份 工 本 費 五 十 元 ( 限 以 郵 政 匯 票, 抬 頭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 請 附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電 話 及 貼 足 二 十 七 元 郵 票 之 B4 大 型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註 明 購 買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等 字 樣, 連 同 匯 票, 以 掛 號 信 件 寄 至 彰 化 巿 介 壽 北 路 一 號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組 收 2. 現 場 報 名 程 序 : 程 序 項 目 1. 審 查 報 名 表 2. 審 查 身 分 證 件 ( 正 本 ) 及 學 歷 ( 力 ) 證 件 ( 正 本 ) 3. 繳 交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玖 佰 柒 拾 伍 元 整 ( 含 郵 資 75 元 ) ( 三 ) 注 意 事 項 : 1. 報 名 表 由 網 路 列 印 後, 須 備 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二 吋 光 面 照 片 一 式 二 張, 貼 於 報 名 表 之 相 片 欄 2. 報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一 律 以 A4 紙 張 縮 印 報 名 時 須 繳 驗 正 本 並 繳 交 影 本 繳 交 之 影 本 不 予 發 還 3. 現 役 軍 人 如 在 99 年 9 月 30 日 以 前 退 伍 或 解 除 召 集 者, 憑 各 部 隊 長 出 具 之 退 伍 日 期 證 明, 准 予 報 考 並 應 繳 驗 學 歷 證 明 及 軍 人 補 給 證 4. 持 有 重 度 視 障 者 ( 非 盲 生 ) 腦 性 麻 痺 之 上 肢 重 度 殘 障 或 多 重 度 殘 障 等 殘 障 ( 身 心 障 礙 ) 手 冊, 需 特 殊 服 務 之 考 生, 於 報 名 時 需 繳 驗 殘 障 ( 身 心 障 礙 ) 手 冊 正 本 及 影 印 本 ( 正 本 驗 訖 發 還 ), 另 須 填 寫 並 繳 交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需 求 表 5. 凡 考 生 係 屬 台 灣 省 台 北 巿 高 雄 巿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户 者, 得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前 開 各 地 政 府 或 其 依 規 定 授 權 鄉 鎮 巿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户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辦 理 免 報 名 費 申 請 6. 凡 參 加 當 學 年 度 技 術 校 院 二 技 聯 合 甄 選 技 優 入 學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及 大 學 技 術 校 院 轉 學 考 並 獲 錄 取 者, 須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聲 明 書 並 填 妥 切 結 書, 始 得 報 名 參 加 本 招 生 入 學 考 試, 違 者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7. 報 名 考 生 如 獲 錄 取, 所 繳 證 件 或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與 事 實 不 符, 除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外, - 5 -

8 已 入 學 者 應 開 除 學 籍, 考 生 錄 取 報 到 時, 需 再 繳 驗 各 種 證 件 正 本 8. 應 屆 畢 業 生 因 暑 修 或 其 他 原 因 未 能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畢 ( 結 ) 業 證 書 ( 證 明 文 件 ) 者, 得 同 意 填 妥 切 結 書 後 先 行 報 名 ; 報 名 考 生 分 發 時, 需 當 場 繳 驗 相 關 證 件 正 本 ( 影 印 本 雖 加 蓋 原 畢 業 學 校 印 信 亦 不 予 承 認 ), 為 維 護 其 他 參 與 現 場 分 發 之 考 生 權 益, 未 能 提 出 者 取 消 其 分 發 錄 取 資 格, 且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報 名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9. 各 項 應 繳 證 件, 必 須 於 報 名 時 一 次 繳 齊,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繳 或 追 認 10. 考 生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六 考 試 科 目 與 時 間 表 時 間 99 年 8 月 15 日 備 註 項 目 09:00~09:50 筆 試 ( 專 業 科 目 ) 10:00~12:00 口 試 ( 一 ) 筆 試 科 目 : 機 械 工 程 系 專 業 科 目 考 機 械 原 理 資 訊 管 理 系 專 業 科 目 考 計 算 機 概 論 ( 二 ) 各 筆 試 科 目 之 試 題 均 為 選 擇 測 驗 題 ( 三 ) 專 業 科 目 滿 分 為 100 分 ( 四 ) 筆 試 科 目 參 考 題 型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訊 息 網 頁 ( 五 ) 考 生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以 口 試 成 績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口 試 相 同 者, 則 依 筆 試 成 績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再 相 同 時, 則 同 額 錄 取 ( 六 ) 考 生 除 必 用 之 文 具 及 橡 皮 擦 無 色 透 明 無 字 墊 板 尺 外, 不 得 攜 帶 簿 籍 紙 張 呼 叫 器 行 動 電 話 等 電 子 通 訊 設 備 及 自 備 之 計 算 ( 器 ) 機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專 業 科 目 筆 試 完 畢 後 隨 即 進 行 口 試, 口 試 報 到 地 點 為 各 系 系 館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 一 )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 ( 筆 試 成 績 50%) (1+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加 分 比 例 ) +( 口 試 成 績 50%)= 總 分 ( 二 ) 一 般 生 :( 筆 試 成 績 50%)+( 口 試 成 績 50%)= 總 分 - 6 -

9 七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加 分 身 分 類 別 優 待 標 準 依 據 辦 法 退 伍 軍 人 ( 含 替 代 役 ) 一 退 伍 軍 人 於 退 伍 後 3 年 內 報 考, 其 優 待 標 準 : ( 一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5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未 滿 1 年 者, 或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25% ( 二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5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20% ( 三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5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15% ( 四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4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退 伍 後 未 滿 1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20% ( 五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4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退 伍 後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15% ( 六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4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退 伍 後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10% ( 七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3 年 以 上 未 滿 4 年, 退 伍 後 未 滿 1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15% ( 八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3 年 以 上 未 滿 4 年, 退 伍 後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10% ( 九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3 年 以 上 未 滿 4 年, 退 伍 後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5% ( 十 ) 在 營 服 滿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其 役 期 未 滿 3 年, 或 因 病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5% ( 十 一 ) 本 類 別 各 款 所 錄 取 之 學 生 無 論 已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享 用 本 辦 法 之 優 待 二 其 他 規 定 ( 一 ) 依 國 防 部 行 政 命 令 折 抵 役 期 致 提 前 退 伍, 且 其 連 同 折 抵 役 期 合 計 滿 法 定 役 期 者, 給 予 相 同 之 加 分 優 待 ( 二 ) 替 代 役 實 施 條 例 第 21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規 定 : 替 代 役 男 服 役 期 滿 後, 報 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新 生 或 轉 學 生 時, 除 研 究 生 及 學 士 後 各 學 系 學 生 外, 其 考 試 成 績 加 分 優 待, 準 用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之 規 定 ( 三 ) 退 伍 日 期 計 算 可 至 報 名 截 止 日 為 準 一 73 年 5 月 31 日 教 育 部 台 (73) 參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 舊 法 ) 第 3 條 二 80 年 5 月 3 日 教 育 部 台 (80) 參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修 正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 新 法 ) 第 3 條 三 88 年 11 月 3 日 教 育 部 台 (88) 高 ( 一 ) 字 第 號 函 國 軍 義 務 役 官 士 兵 於 88 年 10 月 1 日 起, 經 奉 令 提 前 2 個 月 退 伍 人 員, 准 予 按 服 現 役 滿 2 年 以 上 退 伍 者, 給 予 相 同 之 就 學 加 分 優 待 四 91 年 8 月 29 日 教 育 部 台 (91) 高 ( 一 ) 字 第 號 函 替 代 役 役 男 服 役 期 滿 後, 報 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新 生 或 轉 學 生 時, 除 研 究 生 及 學 士 後 各 學 系 學 生 外, 其 考 試 成 績 加 分 優 待, 準 用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之 規 定 五 93 年 1 月 14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A 號 令 修 正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為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六 93 年 11 月 15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A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1 條 條 文 七 95 年 12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條 條 文 八 96 年 4 月 20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3 8 條 條 文 九 98 年 7 月 3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3 條 條 文 十 98 年 8 月 7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8 條 條 文 - 7 -

10 身 分 類 別 優 待 標 準 依 據 辦 法 原 住 民 學 生 ( 簡 稱 原 住 民 生 ) 一 未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者, 增 加 總 分 20% 二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者, 增 加 總 分 35% 三 未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者, 自 99 學 年 度 招 生 考 試 起, 其 加 分 比 率 逐 年 遞 減 5%, 並 減 至 10% 為 止 四 其 他 規 定 : 原 住 民 資 格 之 認 定 依 原 住 民 身 分 法 之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一 91 年 5 月 8 日 教 育 部 台 (91) 參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及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辦 法 第 3 條 修 正 條 文 二 93 年 10 月 29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A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3 條 第 9 條 條 文 三 96 年 4 月 16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3 條 條 文 蒙 藏 生 僑 生 一 增 加 總 分 25% 二 其 他 規 定 : ( 一 ) 蒙 藏 語 甄 試 合 格 成 績 有 效 期 間 為 2 年 ( 二 )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於 學 校 原 核 定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 三 ) 依 本 辦 法 升 學 之 蒙 藏 學 生 經 錄 取 註 冊 入 學 後 再 轉 校 ( 院 ) 轉 系 ( 科 ) 者, 不 得 再 享 受 本 辦 法 之 優 待 ; 經 錄 取 後 再 重 考 者 亦 同 一 依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25% 二 僑 生 畢 業 當 年 參 加 升 學 考 試 之 優 待, 以 1 次 為 限, 並 應 於 畢 業 當 年 使 用 一 90 年 6 月 19 日 教 育 部 台 (90) 參 字 第 號 令 蒙 藏 委 員 會 台 (90) 會 蒙 字 第 3346 號 令 會 銜 修 正 發 布 蒙 藏 學 生 在 台 升 學 臨 時 辦 法 第 4 條. 二 93 年 1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A 號 令 修 正 蒙 藏 學 生 在 台 升 學 臨 時 辦 法 為 蒙 藏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三 96 年 5 月 3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1 5 條 條 文 一 95 年 10 月 12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全 文 23 條 二 99 年 1 月 13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全 文 25 條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一 來 臺 就 讀 未 滿 1 學 期 者 : 增 加 總 分 25% 二 來 臺 就 讀 1 學 期 以 上 未 滿 1 學 年 者 : 增 加 總 分 20% 三 來 臺 就 讀 1 學 年 以 上 未 滿 2 學 年 者 : 增 加 總 分 15% 四 來 臺 就 讀 2 學 年 以 上 未 滿 3 學 年 者 : 增 加 總 分 10% 一 94 年 6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C 號 令 訂 頒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全 文 10 條, 並 自 發 布 日 實 施 二 具 前 開 辦 法 所 定 申 請 資 格 之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如 同 時 符 合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或 外 國 學 生 來 華 留 學 辦 法 規 定 者, 應 擇 一 申 請 入 學 就 讀 三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依 前 開 辦 法 來 臺 就 學, 於 完 成 申 請 就 讀 學 校 學 程 後, 如 繼 續 在 臺 升 學, 其 入 學 方 式 應 與 國 內 一 般 學 生 相 同 ; 其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依 左 列 規 定 辦 理 四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第 7 條 第 1 項 加 分 優 待, 於 大 陸 地 區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之 子 女, 不 適 用 之 - 8 -

11 身 分 類 別 優 待 標 準 依 據 辦 法 政 府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 簡 稱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 一 返 國 就 讀 1 學 期 以 下 者 : 增 加 總 分 25% 二 返 國 就 讀 超 過 1 學 期 且 在 1 學 年 以 下 者 : 增 加 總 分 20% 三 返 國 就 讀 超 過 1 學 年 且 在 2 學 年 以 下 者 : 增 加 總 分 15% 四 返 國 就 讀 超 過 2 學 年 且 在 3 學 年 以 下 者 : 增 加 總 分 10% 五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於 學 校 原 核 定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一 89 年 3 月 14 日 教 育 部 台 (89) 參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返 國 入 學 辦 法 第 6 條 二 94 年 5 月 31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並 將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返 國 入 學 辦 法 修 正 為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返 國 入 學 辦 法, 自 94 年 9 月 1 日 施 行 三 95 年 9 月 18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條 條 文 ; 並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四 94 年 9 月 1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分 發 入 國 民 小 學 五 年 級 以 上 或 國 民 中 學 有 案 之 學 生, 其 國 中 畢 業 後 升 學 方 式 得 依 修 正 施 行 前 之 規 定 或 修 正 施 行 後 第 8 條 規 定 擇 一 辦 理 五 具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返 國 入 學 辦 法 第 3 條 第 1 項 資 格 之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經 核 定 分 發 至 國 民 中 學 以 上 學 校 就 讀, 或 自 行 返 國 進 入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就 讀, 於 完 成 申 請 就 讀 學 校 學 程 後, 繼 續 在 臺 升 學, 其 入 學 方 式 應 與 國 內 一 般 學 生 相 同 ; 其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依 左 列 規 定 辦 理 八 考 試 地 點 及 考 生 座 位 號 碼 考 試 地 點 設 於 本 校, 考 生 座 位 號 碼, 於 考 試 前 一 日 14:00 在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九 網 路 成 績 查 詢 暨 寄 發 成 績 單 考 生 成 績 預 訂 99 年 8 月 16 日 ( 週 一 ) 15:00 開 放 網 路 查 詢 並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寄 發 紙 本 通 知,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 若 考 生 未 及 於 99 年 8 月 18 日 ( 週 三 ) 收 取, 請 自 行 向 本 會 查 詢, 逾 分 發 報 到 日 後, 不 得 再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分 發 報 到 ( 查 詢 網 址 : ) 十 成 績 複 查 考 生 對 成 績 有 疑 義 時, 請 填 寫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得 於 99 年 8 月 17 日 ( 週 二 ) 上 午 09:00 至 11:00 到 本 校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複 查 申 請 ( 不 受 理 以 通 訊 方 式 申 請 複 查 ),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本 校 酌 收 複 查 費 新 臺 幣 伍 拾 元 - 9 -

12 十 一 分 發 報 到 放 榜 及 註 冊 ( 一 )99 年 8 月 19 日 ( 週 四 )18:30~20:00, 在 本 校 辦 理 考 生 之 分 發 及 報 到 手 續 1. 筆 試 缺 考 或 成 績 零 分, 則 不 予 錄 取 2. 同 分 比 序 原 則 : 考 生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口 試 成 績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 口 試 成 績 相 同 時 則 依 筆 試 成 績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 再 相 同 時, 則 增 額 錄 取 3. 遇 有 特 殊 情 形 需 增 額 錄 取 時,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決 定, 並 將 會 議 紀 錄 連 同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於 新 生 註 冊 入 學 前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 二 ) 榜 單 公 告 : 錄 取 新 生 榜 單 預 定 於 99 年 8 月 20 日 ( 週 五 )15:00 在 本 校 進 修 部 公 佈 欄 公 告 ( 三 ) 註 冊 作 業 : 考 生 分 發 報 到 後 應 於 99 年 8 月 23 日 ( 週 一 ) 依 照 本 會 所 規 定 之 地 點 時 間 辦 理 註 冊,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註 冊 者 以 自 動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十 二 申 訴 案 件 處 理 : 為 維 護 招 生 公 平 性 保 障 登 記 人 權 益 及 處 理 招 生 糾 紛, 得 依 據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考 生 申 訴 評 議 辦 法 處 理 申 訴 案 件 辦 法 條 文 如 下 : 第 一 條 本 校 為 維 護 招 生 公 平 性 保 障 考 生 權 益 及 處 理 招 生 糾 紛, 特 依 據 教 育 部 大 學 暨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申 訴 案 處 理 原 則 暨 本 校 各 項 招 生 辦 法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考 生 對 事 件 結 果 決 定 考 生 是 否 錄 取 者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未 明 確 有 重 大 行 政 瑕 疵 致 損 害 其 權 益 者, 業 經 招 生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處 理 或 提 報 上 級 主 管 協 調 後 仍 無 法 解 決 者, 得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惟 若 招 生 簡 章 或 相 關 法 令 已 有 明 確 規 範 或 逾 申 訴 期 限 或 申 訴 人 不 適 格 者, 不 予 受 理, 並 由 試 務 單 位 逕 予 函 覆 第 三 條 本 校 為 處 理 調 查 審 理 招 生 申 訴 案 件, 各 招 生 委 員 會 下 設 考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其 組 成 人 員 任 期 及 會 議 如 下 : 一 考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置 委 員 五 至 七 人, 由 校 長 自 各 招 生 委 員 會 中 遴 聘 由 小 組 委 員 互 選 一 人 為 召 集 人, 並 得 就 申 訴 案 件 之 性 質, 必 要 時 聘 請 法 律 專 業 人 員 作 諮 詢 二 小 組 委 員 任 期 為 一 年, 連 聘 得 連 任 三 小 組 開 會 應 有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出 席 始 得 開 議, 除 評 議 結 果 應 有 出 席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同 意 外, 其 餘 事 項 之 決 議 以 出 席 委 員 超 過 半 數 定 之 四 委 員 與 申 訴 人 有 利 害 或 親 屬 關 係 者 應 強 制 迴 避, 不 得 執 行 職 務 五 小 組 置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由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組 長 兼 任, 負 責 受 理 申 訴 案 件, 協 助 調 查 及 審 議 等 行 政 支 援 作 業

13 第 四 條 考 生 申 訴 應 於 本 校 放 榜 日 起, 十 日 內 (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書 面 ( 掛 號 信 函 )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惟 因 不 可 抗 拒 情 事 致 逾 期 者, 得 向 小 組 聲 明 理 由, 請 求 受 理 第 五 條 考 生 以 書 面 提 起 申 訴, 應 檢 齊 下 列 資 料 文 件 : 一 申 訴 人 之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入 學 考 試 名 稱 報 考 系 所 組 別 報 名 編 號 聯 絡 地 址 電 話 二 申 訴 之 事 實 理 由 及 希 望 獲 得 之 措 施 辦 法 三 檢 附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或 相 關 證 明 身 份 文 件 四 申 訴 人 簽 章 申 訴 日 期 第 六 條 招 生 委 員 會 於 受 理 申 訴 案 件 後, 應 於 正 式 收 件 後 次 日 二 十 日 內 完 成 評 議, 必 要 時 得 予 延 長, 並 通 知 申 訴 人, 延 長 以 一 次 為 限, 惟 結 案 時 間 最 長 不 得 逾 二 個 月 如 有 缺 失, 應 同 時 完 成 檢 討 改 善, 一 併 回 覆 提 出 申 訴 之 考 生 第 七 條 於 評 議 決 定 前 申 訴 人 若 欲 撤 回 其 申 訴, 得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申 訴 撤 回 申 訴 之 全 部 或 部 分 文 件 ; 申 訴 經 撤 回 後, 就 同 一 事 實 不 得 再 提 出 申 訴 第 八 條 評 議 內 容 涉 及 申 訴 人 或 關 係 人 之 隱 私 或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機 密 資 料 及 申 訴 評 議 會 之 表 決 委 員 意 見, 小 組 委 員 及 承 辦 人 員 均 應 予 以 保 密 第 九 條 申 訴 人 向 學 校 提 起 申 訴, 同 一 案 件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訴 人 如 對 評 議 結 果 不 服, 得 於 申 訴 評 議 結 果 送 達 後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再 申 請 複 評 乙 次 第 十 條 評 議 決 定 書 應 包 括 主 文 事 實 理 由 等 內 容, 不 受 理 之 申 訴 案 件 亦 應 做 成 評 議 書, 惟 其 內 容 只 列 主 文 和 理 由 第 十 一 條 評 議 決 定 者 按 申 評 會 設 置 之 組 織 與 隸 屬, 呈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送 達 申 訴 人 及 原 處 分 單 位 第 十 二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呈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4 附 錄 一 考 生 畢 ( 肄 ) 業 學 校 代 碼 表 考 生 畢 ( 肄 ) 業 學 校 若 無 代 碼 者 請 填 選 999 其 他 代 碼 校 名 代 碼 校 名 臺 北 市 彰 化 縣 100 國 立 台 北 科 技 大 學 450 中 州 技 術 學 院 101 國 立 台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451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102 國 立 台 北 護 理 學 院 452 明 道 大 學 103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104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105 北 台 灣 科 學 技 術 學 院 500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106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550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107 國 立 台 灣 戲 曲 學 院 551 環 球 技 術 學 院 108 台 北 海 洋 技 術 學 院 109 馬 偕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嘉 義 縣 ( 市 ) 110 康 寧 醫 護 暨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600 吳 鳳 技 術 學 院 601 大 同 技 術 學 院 臺 北 縣 基 隆 市 603 崇 仁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50 亞 東 技 術 學 院 151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台 南 縣 ( 市 ) 152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650 南 台 科 技 大 學 153 致 理 技 術 學 院 651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154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652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155 聖 約 翰 科 技 大 學 653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156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654 台 南 科 技 大 學 157 醒 吾 技 術 學 院 655 南 榮 技 術 學 院 158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656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159 華 夏 技 術 學 院 657 國 立 台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160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658 敏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61 黎 明 技 術 學 院 162 耕 莘 健 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高 雄 縣 ( 市 ) 700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宜 蘭 縣 702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200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703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學 院 201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704 文 藻 外 語 學 院 202 聖 母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705 育 英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750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桃 園 縣 751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251 南 亞 技 術 學 院 752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254 長 庚 技 術 學 院 753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255 新 生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754 東 方 技 術 學 院 755 樹 人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新 竹 縣 ( 市 ) 756 高 美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300 大 華 技 術 學 院 301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澎 湖 縣 屏 東 縣 302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800 國 立 澎 湖 科 技 大 學 851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苗 栗 縣 852 永 達 技 術 學 院 351 仁 德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853 美 和 技 術 學 院 352 親 民 技 術 學 院 854 慈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花 蓮 縣 台 中 縣 ( 市 ) 900 大 漢 技 術 學 院 400 國 立 臺 中 技 術 學 院 901 慈 濟 技 術 學 院 401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902 臺 灣 觀 光 學 院 402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其 他 403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951 學 力 鑑 定 及 格 404 修 平 技 術 學 院 999 其 他 405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406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407 國 立 台 中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15 附 錄 二 考 生 畢 ( 肄 ) 業 科 ( 組 ) 代 碼 表 考 生 畢 ( 肄 ) 業 科 ( 組 ) 若 無 代 碼 者 請 填 選 999 其 他 代 碼 畢 業 科 ( 組 ) 別 代 碼 畢 業 科 ( 組 ) 別 代 碼 畢 業 科 ( 組 ) 別 代 碼 畢 業 科 ( 組 ) 別 藝 術 學 類 235 銀 行 保 險 417 建 築 設 計 516 植 物 保 護 100 室 內 設 計 236 銀 行 管 理 418 建 築 繪 圖 517 園 藝 101 美 術 工 藝 237 金 融 與 風 險 管 理 419 飛 機 工 程 518 農 田 水 利 102 音 樂 238 航 空 管 理 420 核 能 工 程 519 農 產 品 加 工 103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239 金 融 保 險 421 氣 象 電 子 520 農 場 管 理 104 舞 蹈 240 商 務 科 技 管 理 422 海 河 工 程 521 農 業 化 學 105 京 劇 423 海 洋 環 境 工 程 522 農 業 經 濟 106 歌 仔 戲 數 學 及 電 算 機 科 424 紡 織 工 程 523 農 業 經 營 107 傳 統 音 樂 300 商 用 數 學 425 紡 織 工 業 524 農 藝 108 綜 藝 舞 蹈 301 商 業 資 訊 426 航 空 工 程 525 漁 業 ( 漁 撈 ) 109 劇 場 藝 術 302 商 業 數 學 427 航 空 機 械 526 獸 醫 110 數 位 設 計 303 資 訊 工 程 428 動 力 機 械 工 程 527 食 品 技 術 111 時 尚 設 計 304 資 訊 管 理 429 造 紙 工 程 305 電 子 計 算 機 430 造 船 工 程 家 政 學 類 人 文 學 類 306 電 子 計 算 機 工 程 431 陶 業 工 程 550 化 妝 品 應 用 與 管 150 日 本 語 文 307 電 子 資 料 處 理 432 景 觀 設 計 與 管 理 551 幼 兒 保 育 151 西 班 牙 語 文 308 電 腦 應 用 工 程 433 塑 膠 加 工 552 服 裝 設 計 152 法 國 語 文 434 資 源 工 程 553 流 行 事 業 經 營 153 英 國 語 文 醫 藥 衛 生 學 類 435 農 業 土 木 工 程 554 美 容 154 商 用 外 文 350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436 農 業 機 械 工 程 555 美 容 造 型 設 計 155 商 用 英 文 351 公 共 衛 生 437 雷 達 工 程 556 食 品 營 養 156 德 國 語 文 352 公 害 防 治 438 電 子 工 程 557 家 政 157 應 用 外 語 353 放 射 技 術 439 電 子 材 料 558 家 庭 工 藝 158 應 用 英 語 354 物 理 治 療 440 電 子 測 量 159 其 他 語 文 355 保 健 藥 學 441 電 工 技 術 運 輸 通 信 學 類 160 應 用 日 語 356 食 品 衛 生 442 電 機 工 程 600 交 通 管 理 357 病 理 檢 驗 443 製 衣 工 程 601 航 海 ( 航 海 專 修 ) 商 業 及 管 理 學 類 358 復 健 ( 技 術 ) 444 製 造 工 程 602 航 運 管 理 200 ( 公 共 ) 行 政 359 衛 生 勤 務 445 儀 錶 工 程 603 船 務 201 人 事 管 理 360 應 用 ( 醫 藥 ) 化 學 446 模 具 工 程 604 船 舶 電 訊 202 工 商 管 理 361 應 用 放 射 線 447 輪 機 工 程 605 通 信 電 子 203 工 業 管 理 362 醫 事 工 程 448 機 具 衝 模 606 電 子 通 訊 204 不 動 產 經 營 363 醫 事 技 術 449 機 械 工 程 607 電 訊 工 程 205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364 醫 事 檢 驗 450 機 械 材 料 工 程 608 電 腦 與 通 訊 ( 工 程 ) 206 企 業 及 資 訊 管 理 365 醫 科 451 機 械 設 計 工 程 609 輪 機 專 修 207 企 業 管 理 366 醫 務 管 理 452 機 械 製 造 ( 工 程 ) 610 駕 駛 ( 船 舶 駕 駛 ) 208 事 務 管 理 367 醫 器 製 造 453 機 械 墾 植 209 物 流 管 理 368 醫 學 工 程 454 營 建 技 術 觀 光 服 務 學 類 210 物 資 管 理 369 藥 學 455 營 建 管 理 650 旅 運 管 理 211 保 險 370 護 理 456 環 境 工 程 651 旅 館 管 理 212 建 築 貿 易 371 牙 體 技 術 457 環 境 工 程 衛 生 652 海 洋 休 閒 觀 光 213 流 通 管 理 372 視 光 458 環 境 與 安 全 ( 技 術 ) 653 航 空 服 務 214 秘 書 事 務 373 檢 驗 459 礦 冶 工 程 654 餐 旅 管 理 215 財 政 稅 務 374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460 礦 業 及 石 油 工 程 655 餐 飲 管 理 216 財 務 金 融 461 纖 維 工 程 656 餐 飲 廚 藝 217 財 務 會 計 工 業 技 藝 學 類 657 觀 光 事 業 218 財 務 管 理 400 土 木 工 程 農 林 漁 牧 學 類 658 觀 光 宣 導 219 財 稅 行 政 401 工 業 工 程 500 木 材 工 業 659 國 際 觀 光 企 業 科 220 財 稅 金 融 402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501 水 土 保 持 660 觀 光 資 產 管 理 221 商 品 設 計 403 工 業 設 計 502 水 產 食 品 工 業 222 商 業 文 書 404 工 業 電 子 503 水 產 製 造 大 眾 傳 播 學 類 223 商 業 推 廣 405 工 業 製 圖 504 水 產 養 殖 700 大 眾 傳 播 藝 術 224 商 業 設 計 406 公 共 工 程 505 林 產 工 業 701 公 共 關 係 225 商 業 會 計 407 化 學 工 程 506 食 品 工 程 702 報 業 行 政 226 商 業 經 營 408 水 利 工 程 507 食 品 工 業 703 新 聞 專 修 227 商 業 管 理 409 光 電 工 程 508 食 品 加 工 704 圖 書 資 料 228 商 業 廣 告 410 自 動 化 工 程 509 食 品 科 技 705 廣 播 電 視 229 國 際 貿 易 411 兵 器 工 程 510 食 品 科 學 706 編 輯 採 訪 230 產 業 經 營 管 理 412 冷 凍 空 調 511 食 品 製 造 231 稅 務 會 計 413 材 料 及 資 源 工 程 512 畜 牧 其 他 232 貿 易 管 理 414 材 料 與 纖 維 科 技 513 畜 產 999 其 他 233 會 計 415 車 輛 工 程 514 森 林 234 會 計 統 計 416 建 築 工 程 515 森 林 資 源 管 理

16 附 錄 三 試 場 規 則 1. 考 生 須 於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攜 帶 雙 證 件 入 場, 雙 證 件 未 帶 遺 失 或 相 片 脫 落 污 損 者,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確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則 准 予 應 試,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雙 證 件 仍 未 送 達,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三 分 2. 考 生 因 故 得 於 開 始 考 試 後 二 十 分 鐘 內 入 場 入 場 鈴 ( 鐘 ) 聲 響 後 考 生 應 即 入 場, 不 得 停 留 場 外 ; 考 試 開 始 後, 四 十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未 到 考 試 時 間 不 得 先 行 入 場, 強 行 入 場 或 出 場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3. 考 生 必 須 按 編 定 座 號 入 座, 並 應 立 即 檢 查 答 案 卡 座 位 及 報 名 編 號 三 者 之 號 碼, 均 須 完 全 相 同, 如 有 不 符, 應 立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查 明 處 理, 未 經 查 明 前, 不 得 作 答, 如 擅 自 作 答,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4. 考 生 入 座 後, 應 將 雙 證 件 放 在 考 桌 左 上 角, 以 便 查 驗, 且 考 生 須 遵 循 監 試 人 員 的 指 示 配 合 核 對 相 片 與 考 生 身 分, 監 試 人 員 認 為 有 必 要 時, 得 請 考 生 配 合 簽 名,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否 則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考 生 亦 不 得 請 求 加 分 或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5.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6. 答 案 卡 限 用 黑 色 2B 軟 心 鉛 筆 作 答, 違 者 該 科 答 案 卡 不 予 計 分 考 生 於 答 案 卡 作 答 時, 如 有 字 跡 潦 草 或 污 損 答 案 卡 等 情 事, 致 使 閱 卷 人 員 無 法 辨 認 者, 其 責 任 自 負,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7. 考 生 除 前 條 規 定 必 用 之 文 具 及 橡 皮 擦 無 色 透 明 無 字 墊 板 尺 外, 不 得 攜 帶 簿 籍 紙 張 呼 叫 器 行 動 電 話 等 電 子 通 訊 設 備 及 自 備 之 計 算 ( 器 ) 機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8. 考 生 應 在 答 案 卡 上 規 定 作 答 之 範 圍 內 作 答, 違 者 該 科 答 案 卡 不 予 計 分 9. 考 生 不 得 左 顧 右 盼 相 互 交 談 意 圖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經 勸 告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10. 考 生 不 得 有 傳 遞 夾 帶 交 換 答 案 卡 自 誦 或 以 暗 號 告 人 答 案 或 以 答 案 卡 試 題 供 他 人 窺 視 抄 襲 等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11. 考 生 不 得 在 考 桌 上 文 具 上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物 品 上 書 寫 與 考 試 有 關 科 目 之 文 字 符 號 等,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12. 考 生 不 得 竄 改 答 案 卡 上 之 報 名 編 號 試 卷 條 碼 將 答 案 卡 污 損 摺 疊 捲 角 撕 毀 或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13.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鈴 ( 鐘 ) 聲 開 始 響 時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取 答 案 卡 及 試 題 紙, 違 者 該 科 扣 五 分, 仍 繼 續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理, 除 收 回 答 案 卡 外,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14. 考 生 作 答 完 畢 後 一 經 離 座, 應 立 即 將 答 案 卡 與 試 題 紙 一 併 交 監 試 人 員 驗 收,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答 案,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15. 考 生 已 交 答 案 卡 及 試 題 紙 出 場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或 高 聲 喧 嘩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16. 考 生 不 得 在 試 場 內 吸 煙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及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違 者 初 次 警 告, 如 警 告 不 理, 則 勒 令 出 場,( 如 未 達 本 規 則 第 二 條 規 定 出 場 時 間, 得 由 試 務 人 員 暫 時 限 制 其 行 動 ),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拒 不 出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17. 考 生 不 得 威 脅 其 他 考 生 共 同 作 弊, 或 以 言 行 威 脅 監 試 人 員,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18. 考 生 不 得 將 試 題 或 答 案 卡 攜 出 或 投 出 場 外,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19. 考 生 不 得 請 人 頂 替 或 偽 造 證 件 進 入 試 場 應 試, 違 者 除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其 有 關 人 員 送 請 有 關 機 關 處 理 20. 考 生 在 本 年 度 內 於 本 會 及 其 他 入 學 考 試 時, 若 有 舞 弊 情 事, 經 檢 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應 由 就 讀 學 校 給 其 必 要 之 議 處 21. 考 生 如 有 本 規 則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不 軌 意 圖 之 行 為 或 發 生 特 殊 事 故 時, 得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登 記,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17 附 錄 四 交 通 路 線 圖

18 附 錄 五 校 園 配 置 圖

19 附 件 一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99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正 表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查 詢 編 號 答 覆 日 期 : 年 月 日 報 考 系 別 : 報 名 編 號 : 姓 名 : 電 話 : 原 始 分 數 處 理 結 果 注 意 事 項 : 一 報 名 編 號 要 填 寫 清 楚 正 確 二 正 副 兩 表 所 填 之 內 容 應 相 同, 如 有 不 同 則 以 正 表 為 準 三 正 副 兩 表 不 可 截 開 四 查 詢 編 號, 考 生 不 必 填 寫 99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副 表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查 詢 編 號 答 覆 日 期 : 年 月 日 報 考 系 別 : 報 名 編 號 : 姓 名 : 電 話 : 原 始 分 數 處 理 結 果

20 附 件 二 : 考 生 申 訴 表 99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考 生 申 訴 表 姓 名 報 名 編 號 報 名 系 別 聯 絡 方 式 通 訊 處 身 分 證 字 號 電 話 手 機 申 訴 ( 異 議 ) 主 題 申 訴 ( 異 議 ) 事 實 內 容 及 理 由 ( 請 以 條 列 方 式 敘 述 ) 希 望 獲 得 之 措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申 請 申 請 人 承 辦 人 單 位 主 管 招 生 委 員 會 ( 考 生 親 筆 簽 章 ) 備 註 請 將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浮 貼 於 本 表 背 面

21 附 件 三 :99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需 求 表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報 考 系 別 殘 障 類 別 殘 障 等 級 1. 考 試 時 間 再 延 長 二 十 分 鐘 2. 以 原 答 案 卡 放 大 兩 倍 後 之 影 印 本 或 以 空 白 答 案 紙 供 考 生 作 答 選 擇 題 3. 提 供 視 障 考 生 影 印 放 大 一. 五 倍 之 試 題 4. 其 他 : 特 殊 需 求 ( 請 勾 選, 可 複 選 ) 附 註 :1. 本 會 將 依 考 生 特 殊 需 求 審 查, 儘 量 提 供 服 務 2. 本 表 請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繳 交 3. 申 請 時 需 附 殘 障 手 冊

22 附 件 四 姓 名 99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錄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第 一 聯 學 校 存 查 聯 報 名 編 號 身 分 證 字 號 本 人 經 由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入 學 考 試 錄 取 貴 校 錄 取 資 格,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考 生 簽 名 招 生 委 員 會 蓋 章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系, 因 故 放 棄 蓋 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姓 名 99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錄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報 名 編 號 身 分 證 字 號 本 人 經 由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入 學 考 試 錄 取 貴 校 錄 取 資 格,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考 生 簽 名 招 生 委 員 會 蓋 章 第 二 聯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考 生 存 查 聯 系, 因 故 放 棄 蓋 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1.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手 續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撤 回, 請 考 生 慎 重 考 慮 2. 本 聲 明 書 經 由 考 生 簽 名 蓋 章 並 經 招 生 單 位 蓋 章 後 雙 方 各 執 一 聯, 方 算 完 成 放 棄 手 續 註 : 此 放 棄 聲 明 書 填 妥 後, 請 務 必 先 以 傳 真 方 式 再 以 郵 寄 或 擲 送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傳 真 電 話 :(04)

23 附 件 五 99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應 屆 畢 業 生 報 名 切 結 書 本 人 確 實 為 98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夜 間 部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應 屆 畢 ( 結 ) 業 生, 若 分 發 報 到 時 無 法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或 符 合 同 等 學 力 報 名 資 格 之 原 學 校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正 本, 願 依 貴 會 規 定 喪 失 參 加 分 發 報 到 資 格, 且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本 人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99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切 結 書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就 讀 學 校 : 學 校 年 制 科 組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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