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1轉學生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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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 據 105 年 4 月 20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暨 105 年 4 月 28 日 本 校 轉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二 次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日 間 部 進 修 推 廣 部 暨 附 設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四 技 二 專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轉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撰 地 址 :500 彰 化 市 介 壽 北 路 一 號 網 址 : 服 務 電 話 :(04) 轉 1326~1329( 招 生 組 ) 1305~1307( 日 間 部 註 冊 組 ) ( 進 修 推 廣 部 註 冊 組 ) 6003~6006( 附 設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註 冊 組 )

2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轉 學 生 考 試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期 程 備 註 逕 由 本 校 網 頁 首 頁 招 生 資 訊 簡 章 公 告 105 年 5 月 9 日 ( 星 期 一 ) 項 下 下 載 網 路 通 訊 報 名 105 年 6 月 6 日 ( 星 期 一 ) 起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表 後 印 出 與 書 面 資 105 年 7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止 料 逕 寄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轉 學 生 招 生 以 郵 戳 為 憑 委 員 會 收 公 告 報 名 資 格 審 核 結 果 105 年 7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 本 校 網 頁 首 頁 招 生 資 訊 項 下 考 試 105 年 7 月 23 日 ( 星 期 六 ) 本 校 ( 請 考 生 以 雙 身 分 證 件 應 試 ) 網 路 查 詢 成 績 105 年 7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15:00 開 放 查 詢 本 校 網 頁 首 頁 招 生 資 訊 項 下 複 查 成 績 105 年 7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 09:00~11:30 考 生 須 親 至 本 校 招 生 組 辦 理 下 午 15:00 放 榜 錄 取 榜 單 公 告 105 年 7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本 校 網 頁 首 頁 招 生 資 訊 項 下 寄 發 錄 取 新 生 報 到 通 知 單 105 年 7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以 限 時 郵 寄 錄 取 新 生 報 到 及 註 冊 作 業 105 年 8 月 4 日 ( 星 期 四 ) 各 學 制 註 冊 組 辦 理 通 知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105 年 8 月 9 日 ( 星 期 二 ) 各 學 制 註 冊 組 辦 理

3 項 目 目 錄 頁 次 壹 依 據... 1 貳 招 生 學 制 系 ( 科 ) 年 級 別... 1 參 報 考 資 格... 2 肆 報 名 程 序... 4 伍 考 試 科 目 與 時 間 表... 5 陸 網 路 查 詢 成 績... 5 柒 成 績 複 查... 6 捌 正 ( 備 ) 取 名 單 公 告... 6 玖 報 到 註 冊... 6 拾 申 訴 案 件 處 理... 7 附 件 一 轉 學 生 招 生 考 生 報 考 切 結 書... 8 附 件 二 轉 學 生 招 生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考 試 優 待 切 結 書... 9 附 件 三 轉 學 生 招 生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需 求 表 附 件 四 轉 學 生 招 生 報 名 費 優 待 申 請 表 附 件 五 轉 學 生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附 件 六 轉 學 生 招 生 考 生 申 訴 書 附 件 七 轉 學 生 招 生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附 錄 一 因 重 大 事 故 延 期 舉 行 試 務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附 錄 二 轉 學 生 招 生 試 場 規 則 附 錄 三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附 錄 四 交 通 路 線 圖 附 錄 五 校 園 配 置 圖... 21

4 壹 依 據 105 年 4 月 20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招 生 規 定 暨 本 校 轉 學 生 招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二 次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貳 招 生 學 制 系 ( 科 ) 年 級 別 各 學 制 擬 招 生 年 級 系 ( 科 ) 別 招 生 系 科 別 日 間 部 四 技 日 間 部 四 技 進 修 推 廣 部 進 修 推 廣 部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四 技 二 年 級 四 技 三 年 級 二 專 二 年 級 機 械 工 程 系 ( 科 ) 電 機 工 程 系 電 子 工 程 系 土 木 工 程 系 工 業 與 服 務 管 理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 科 ) 應 用 外 語 系 國 際 企 業 管 理 系 ( 企 業 管 理 科 ) 自 動 化 工 程 系 資 訊 與 網 路 通 訊 系 商 業 設 計 系 空 間 設 計 系 ( 科 ) 運 動 健 康 與 休 閒 系 ( 科 ) 美 容 系 ( 科 ) 數 位 媒 體 設 計 系 觀 光 系 行 銷 與 服 務 管 理 系 創 意 產 品 與 遊 戲 設 計 系 備 註 :1. 採 學 科 考 試 方 式, 每 位 考 生 只 能 報 名 其 中 一 個 系 科 2. 各 系 科 暫 定 招 生 名 額, 於 當 年 度 轉 學 考 試 舉 行 前 三 日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之 ( 不 包 括 當 學 期 實 際 退 學 名 額 ), 實 際 錄 取 名 額 以 榜 單 公 告 為 準 3. 各 學 制 各 系 ( 科 ) 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2% 為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招 生 名 額 4. 附 設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電 子 工 程 科 係 與 新 竹 元 晶 太 陽 能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作 開 班, 上 課 時 間 由 事 業 單 位 與 本 校 協 調 排 定 上 課 地 點 : 元 晶 太 陽 能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教 育 部 104 年 6 月 3 日 臺 教 技 ( 二 ) 字 1

5 第 號 核 備 在 案 ) 電 子 工 程 科 與 元 晶 太 陽 能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作 採 雙 軌 制, 學 生 於 就 學 期 間 脫 離 學 校 或 事 業 單 位, 即 喪 失 員 工 及 學 生 身 分 參 報 考 資 格 一 四 技 二 年 級 ( 一 )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四 年 制 學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累 計 滿 二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修 滿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 二 專 三 專 五 專 )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 四 ) 專 科 學 校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五 ) 專 科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 六 ) 符 合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或 修 滿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資 格 之 一, 並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1.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2.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3.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查 詢 網 址 認 證 名 冊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本 要 點 一 百 零 二 年 六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第 一 項 第 六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之 限 制 ( 七 )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滿 三 十 六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二 四 技 三 年 級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之 一 者, 得 報 考 四 年 制 大 學 部 三 年 級 性 質 相 同 或 相 近 系 組 ( 所 謂 性 質 相 同 或 相 近 系 組, 如 有 疑 義, 一 律 由 本 校 相 關 系 主 任 加 以 認 定 ) ( 一 )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四 年 制 學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累 計 滿 四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修 滿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 二 專 三 專 五 專 )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 四 ) 專 科 學 校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五 ) 專 科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 六 ) 符 合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或 修 滿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資 格 之 一, 並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1.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2.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2

6 3.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查 詢 網 址 認 證 名 冊 ) ( 七 )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滿 七 十 二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大 學 學 士 班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第 三 款 第 四 款 及 第 二 項 第 一 款 第 三 款 第 四 款 規 定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本 要 點 一 百 零 二 年 六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第 二 項 第 六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之 限 制 三 二 專 二 年 級 ( 一 ) 科 技 大 學 及 技 術 學 院 附 設 專 科 部 或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畢 報 考 學 期 之 第 一 學 年 課 程 者, 得 報 考 相 近 或 相 同 科 組 二 年 級 轉 學 考 試 ( 所 謂 性 質 相 同 或 相 近 系 科, 如 有 疑 義, 一 律 由 本 校 相 關 系 科 主 任 加 以 認 定 ) ( 二 )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四 年 制 學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累 計 滿 二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五 年 制 二 年 制 不 同 學 制 之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不 得 相 互 轉 學 四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優 待 ( 一 ) 運 動 績 優 考 生 以 教 育 部 104 年 10 月 14 日 臺 教 授 體 部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之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運 動 成 績 優 異 學 生 報 名 考 試 得 予 加 總 分 10%, 考 生 須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影 本 統 一 以 A4 格 式 繳 交 ); 詳 細 法 規 內 容 請 至 教 育 部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查 詢, 查 詢 網 址 ( 二 ) 退 伍 軍 人 考 生 1. 退 伍 軍 人 原 始 總 分 已 達 一 般 生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以 招 生 名 額 內 錄 取 2. 退 伍 軍 人 優 待 加 分 後 達 外 加 名 額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時, 以 外 加 名 額 錄 取 3. 各 項 加 分 標 準 請 參 考 附 錄 三 五 應 繳 驗 證 件 報 名 時 須 繳 驗 身 分 證 件 影 本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修 業 證 明 書 正 本, 如 確 因 前 一 學 期 成 績 單 未 收 到, 可 填 具 切 結 書 先 准 予 報 名 ; 軍 事 學 校 學 生 必 須 再 繳 驗 退 學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正 本 ; 外 國 學 歷 則 須 另 繳 驗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 如 附 件 七 ) 六 限 考 資 格 ( 一 ) 因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勒 令 退 學 之 學 生, 不 得 參 加 轉 學 考 試 ( 二 ) 外 國 學 生 經 入 學 學 校 因 操 行 不 及 格 或 因 刑 事 案 件 經 判 刑 確 定 致 遭 退 學 者, 不 得 轉 學 進 入 本 校 就 讀 七 注 意 事 項 ( 一 ) 僑 生 需 持 有 教 育 部 分 發 僑 生 入 學 原 始 分 發 文 件 或 僑 委 會 發 給 之 正 式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書, 始 得 以 僑 生 身 分 登 記, 其 成 績 不 予 優 待 ( 二 )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 服 役 ) 規 定 者 ( 如 師 範 院 校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其 報 考 及 就 讀 應 自 行 依 各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錄 取 後 無 法 就 3

7 讀,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本 校 不 予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三 ) 現 役 軍 人 須 繳 交 國 防 部 或 軍 種 總 部 本 年 發 給 之 核 准 升 學 正 式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始 得 報 考, 並 應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及 軍 人 補 給 證 影 本,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優 待 ( 四 ) 現 役 軍 人 若 退 除 役 日 期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期 至 註 冊 日 期 之 間, 須 繳 交 服 務 單 位 部 隊 長 出 具 退 伍 或 解 除 召 集 日 期 證 明, 始 得 報 考, 並 應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及 軍 人 補 給 證 影 本,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優 待 備 註 :1. 經 公 告 錄 取 考 生 於 報 到 後, 若 發 現 其 學 歷 ( 力 ) 證 件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者, 將 予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2. 轉 學 生 經 錄 取 入 學 者, 其 學 分 抵 免, 將 由 各 學 系 審 核 確 定 ; 若 因 學 分 抵 免 不 足 須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3. 持 外 國 學 歷 證 件 之 本 國 籍 考 生, 其 就 讀 學 校 須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者, 並 須 填 具 本 簡 章 附 件 七 之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如 經 錄 取, 報 到 時 須 繳 交 原 校 之 成 績 單 及 出 入 境 管 理 局 出 具 之 出 入 境 時 間 證 明 4. 各 項 報 考 資 格 皆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辦 理, 教 育 部 若 有 最 新 頒 布 之 規 定 或 修 正, 請 上 教 育 部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查 詢, 查 詢 網 址 肆 報 名 程 序 一 一 律 採 網 路 通 訊 報 名 ( 一 ) 報 名 程 序 :105 年 6 月 6 日 ~105 年 7 月 13 日 至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核 對 無 誤 後 印 出 報 名 表 件 個 資 同 意 書, 於 考 生 簽 名 處 簽 名 ; 黏 貼 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二 吋 光 面 照 片 一 張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報 名 網 址 ( 二 )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 在 學 學 生 請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若 學 生 證 無 註 冊 章 註 記 欄 位, 請 出 具 在 學 證 明 書 ); 肄 業 學 生 請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修 業 證 明 書 ; 若 無 法 出 具 學 力 證 明 者, 請 填 具 附 件 一 切 結 書 ( 三 ) 特 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1. 退 伍 軍 人 : 請 檢 附 退 伍 後 5 年 內 之 退 伍 令 影 本, 並 填 具 附 件 二 之 證 明 書 2.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 請 檢 附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並 填 具 附 件 三 之 需 求 表 3. 低 ( 中 低 ) 收 入 戶 : 請 檢 附 縣 ( 市 ) 政 府 或 鄉 ( 鎮 )( 市 )( 區 ) 公 所 開 立 之 低 ( 中 低 ) 收 入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並 填 具 附 件 四 之 申 請 書 4. 運 動 成 績 優 異 考 生 : 請 檢 附 運 動 成 績 優 異 競 賽 得 獎 證 明 影 本 ( 請 以 A4 規 格 繳 交 ) ( 四 ) 報 名 費 :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面 額 新 臺 幣 捌 佰 元 整, 受 款 人 書 寫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4

8 ( 五 ) 郵 寄 資 料 : 將 上 述 資 料 備 齊 後 置 入 A4 信 封 袋,105 年 7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轉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二 注 意 事 項 ( 一 ) 特 殊 身 分 考 生 證 明 文 件 未 於 報 名 期 限 前 繳 驗 或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不 符 者, 其 報 名 費 及 加 分 標 準 不 予 優 待, 事 後 亦 不 接 受 補 件 ( 二 )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應 依 教 育 部 訂 頒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若 於 報 考 或 錄 取 後 始 發 現 學 歷 不 符 相 關 規 定 者, 即 取 消 其 報 名 資 格 或 錄 取 資 格, 所 繳 費 用 不 予 退 還 ; 詳 細 法 規 內 容 請 至 教 育 部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查 詢, 查 詢 網 址 ( 三 ) 考 試 當 日 一 律 持 雙 身 分 證 件 應 試 ( 身 分 證 學 生 證 駕 照 健 保 卡 等 ) ( 四 ) 以 上 所 繳 資 料 與 費 用 經 報 名 程 序 完 成 後 概 不 退 還 ( 五 )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轉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主 辦 本 招 生,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招 生 事 務 之 目 的 下, 進 行 處 理 及 利 用 本 會 將 善 盡 保 管 人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僅 提 供 招 生 相 關 工 作 目 的 使 用 凡 報 名 本 招 生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會, 得 將 考 生 個 人 及 成 績 資 料 提 供 予 本 校 相 關 行 政 ( 教 務 學 務 總 務 ) 教 學 ( 系 科 ) 單 位 使 用 ( 六 ) 招 生 簡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教 育 部 相 關 法 規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及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伍 考 試 科 目 與 時 間 表 ( 各 科 目 滿 分 以 一 百 分 計 算 ) 考 生 報 名 編 號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暨 試 場 配 置 圖 皆 於 105 年 7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 公 告, 查 詢 網 址 時 間 105 年 7 月 23( 星 期 六 ) 考 試 範 圍 科 目 09:30~10:30 10:50~11:50 英 文 國 文 考 試 內 容 以 大 學 部 一 年 級 的 一 般 性 程 度 為 範 圍 考 試 當 日 請 攜 帶 雙 身 分 證 件 應 試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英 文 2. 國 文 陸 網 路 查 詢 成 績 考 生 成 績 訂 於 105 年 7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15:00, 開 放 網 路 查 詢, 查 詢 網 址 5

9 柒 成 績 複 查 考 生 對 成 績 有 疑 義 時, 請 填 寫 附 件 五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得 於 105 年 7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00~11:30 到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提 出 複 查 申 請 ( 不 受 理 以 通 訊 方 式 申 請 複 查 ), 本 校 酌 收 複 查 費 每 科 新 臺 幣 伍 拾 元 ;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捌 正 ( 備 ) 取 名 單 公 告 日 間 部 進 修 推 廣 部 暨 附 設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正 ( 備 ) 取 名 單 預 計 於 105 年 7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於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資 訊 項 下 公 告, 並 寄 發 正 ( 備 ) 取 通 知 單 查 詢 網 址 備 註 :1. 轉 學 生 報 到 註 冊 等 詳 細 資 料, 將 隨 同 錄 取 通 知 單 以 限 時 郵 寄 寄 發 2. 應 考 科 目 中 有 任 何 一 科 缺 考 或 零 分, 則 不 予 錄 取 3. 經 錄 取 之 考 生, 須 於 當 年 度 入 學,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4.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以 英 文 成 績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其 次 比 序 則 依 國 文 成 績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5. 正 取 生 最 後 1 個 錄 取 名 額, 如 有 2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及 同 分 比 序 均 相 同 時, 得 增 額 錄 取 6.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為 正 取 生, 遞 補 名 額 如 有 2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及 同 分 比 序 均 相 同 時 得 增 額 遞 補 為 正 取 生 玖 報 到 註 冊 一 報 到 及 註 冊 時 間 : 日 間 部 轉 學 生 105 年 8 月 4 日 ( 星 期 四 ) 9:00~11:00 進 修 推 廣 部 轉 學 生 105 年 8 月 4 日 ( 星 期 四 ) 18:30~19:30 附 設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轉 學 生 105 年 8 月 4 日 ( 星 期 四 ) 9:00~11:00 二 報 到 及 註 冊 作 業 : ( 一 ) 考 生 如 無 法 親 自 辦 理 報 到 及 註 冊, 須 委 託 直 系 親 屬 代 辦 ( 二 ) 考 生 收 到 錄 取 通 知 單 後, 應 依 照 本 會 所 規 定 之 日 期 地 點 時 間 辦 理 報 到 及 註 冊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報 到 者 以 自 動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三 ) 考 生 辦 理 報 到 及 註 冊 時, 應 攜 帶 下 列 表 件 : 1. 報 到 單 2.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乙 份 3.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畢 業 證 書 或 修 業 證 明 書 ( 含 歷 年 成 績 單 ) 4. 二 吋 相 片 一 張 ( 四 )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如 有 缺 額, 經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遞 補 通 知 日 期 為 105 年 8 月 9 日 ( 星 期 二 ) 起 申 請 複 查 學 生, 如 複 查 結 果 成 績 已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須 依 規 定 之 日 期 辦 理 報 到 註 冊, 逾 期 不 得 以 申 請 複 查 為 由, 請 求 補 辦 報 到 註 冊 6

10 拾 申 訴 案 件 處 理 為 維 護 招 生 公 平 性 保 障 考 生 權 益 及 處 理 招 生 糾 紛, 得 依 據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各 項 招 考 試 考 生 申 訴 評 議 辦 法 處 理 申 訴 案 件 辦 法 條 文 如 下 : 第 一 條 本 校 為 維 護 招 生 公 平 性 保 障 考 生 權 益 及 處 理 招 生 糾 紛, 特 依 據 教 育 部 大 學 暨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申 訴 案 處 理 原 則 暨 本 校 各 項 招 生 辦 法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考 生 對 事 件 結 果 決 定 考 生 是 否 錄 取 者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未 明 確 有 重 大 行 政 瑕 疵 致 損 害 其 權 益 者, 業 經 招 生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處 理 或 提 報 上 級 主 管 協 調 後 仍 無 法 解 決 者, 得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惟 若 招 生 簡 章 或 相 關 法 令 已 有 明 確 規 範 或 逾 申 訴 期 限 或 申 訴 人 不 適 格 者, 不 予 受 理, 並 由 試 務 單 位 逕 予 函 覆 第 三 條 本 校 為 處 理 調 查 審 理 招 生 申 訴 案 件, 各 招 生 委 員 會 下 設 考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其 組 成 人 員 任 期 及 會 議 如 下 : 一 考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置 委 員 五 至 七 人, 由 校 長 自 各 招 生 委 員 會 中 遴 聘 由 小 組 委 員 互 選 一 人 為 召 集 人, 並 得 就 申 訴 案 件 之 性 質, 必 要 時 聘 請 法 律 專 業 人 員 作 諮 詢 二 小 組 委 員 任 期 為 一 年, 連 聘 得 連 任 三 小 組 開 會 應 有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出 席 始 得 開 議, 除 評 議 結 果 應 有 出 席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同 意 外, 其 餘 事 項 之 決 議 以 出 席 委 員 超 過 半 數 定 之 四 委 員 與 申 訴 人 有 利 害 或 親 屬 關 係 者 應 強 制 迴 避, 不 得 執 行 職 務 五 小 組 置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由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組 長 兼 任, 負 責 受 理 申 訴 案 件, 協 助 調 查 及 審 議 等 行 政 支 援 作 業 第 四 條 考 生 申 訴 應 於 本 校 放 榜 日 起, 十 日 內 (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書 面 ( 掛 號 信 函 )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惟 因 不 可 抗 拒 情 事 致 逾 期 者, 得 向 小 組 聲 明 理 由, 請 求 受 理 第 五 條 考 生 以 書 面 提 起 申 訴, 應 檢 齊 下 列 資 料 文 件 : 一 申 訴 人 之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入 學 考 試 名 稱 報 考 系 所 組 別 准 考 證 號 碼 聯 絡 地 址 電 話 ( 格 式 如 附 件 六 ) 二 申 訴 之 事 實 理 由 及 希 望 獲 得 之 措 施 辦 法 三 檢 附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或 相 關 證 明 身 分 文 件 四 申 訴 人 簽 章 申 訴 日 期 第 六 條 招 生 委 員 會 於 受 理 申 訴 案 件 後, 應 於 正 式 收 件 後 次 日 二 十 日 內 完 成 評 議, 必 要 時 得 予 延 長, 並 通 知 申 訴 人, 延 長 以 一 次 為 限, 惟 結 案 時 間 最 長 不 得 逾 二 個 月 如 有 缺 失, 應 同 時 完 成 檢 討 改 善, 一 併 回 覆 提 出 申 訴 之 考 生 第 七 條 於 評 議 決 定 前 申 訴 人 若 欲 撤 回 其 申 訴, 得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申 訴 撤 回 申 訴 之 全 部 或 部 分 文 件 ; 申 訴 經 撤 回 後, 就 同 一 事 實 不 得 再 提 出 申 訴 第 八 條 評 議 內 容 涉 及 申 訴 人 或 關 係 人 之 隱 私 或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機 密 資 料 及 申 訴 評 議 會 之 表 決 委 員 意 見, 小 組 委 員 及 承 辦 人 員 均 應 予 以 保 密 第 九 條 申 訴 人 向 學 校 提 起 申 訴, 同 一 案 件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訴 人 如 對 評 議 結 果 不 服, 得 於 申 訴 評 議 結 果 送 達 後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再 申 請 複 評 乙 次 第 十 條 評 議 決 定 書 應 包 括 主 文 事 實 理 由 等 內 容, 不 受 理 之 申 訴 案 件 亦 應 做 成 評 議 書, 惟 其 內 容 只 列 主 文 和 理 由 第 十 一 條 評 議 決 定 者 按 申 評 會 設 置 之 組 織 與 隸 屬, 呈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送 達 申 訴 人 及 原 處 分 單 位 第 十 二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呈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7

11 附 件 一 報 名 編 號 ( 考 生 免 填 ) 就 讀 學 校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轉 學 生 招 生 考 生 報 考 切 結 書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學 校 年 制 系 ( 科 ) 組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夜 間 部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 校 ) 缺 繳 原 因 1. 延 畢 預 計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日 期 : 2. 本 學 期 課 程 未 結 束, 尚 未 取 得 歷 年 成 績 單 3. 其 它 : 本 人 參 加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轉 學 生 招 生, 填 具 證 明 因 上 述 原 由 未 能 於 報 名 時 繳 驗 學 歷 ( 力 ) 證 件, 切 結 書 內 容 本 人 已 詳 閱, 請 准 予 暫 依 在 校 生 資 格 報 名 ; 本 人 於 報 到 註 冊 時 若 未 能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書 正 本 或 符 合 同 等 學 力 報 名 資 格 之 原 學 校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願 自 動 放 棄 報 到 註 冊 資 格, 且 不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本 人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轉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切 結 書 人 : ( 簽 名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學 生 證 正 面 影 印 本 黏 貼 處 ( 請 自 行 剪 齊 黏 貼 於 此 處 ) 學 生 證 反 面 影 印 本 黏 貼 處 ( 請 自 行 剪 齊 黏 貼 於 此 處 ) 8

12 附 件 二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轉 學 生 招 生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考 試 優 待 切 結 書 報 名 編 號 : ( 考 生 勿 填 ) 考 生 現 為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謹 切 結 保 證 本 人 退 伍 以 後, 未 曾 以 此 身 分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或 轉 學 考 試 享 受 加 分 優 待 錄 取 今 報 考 貴 校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轉 學 生 招 生 考 試, 填 寫 個 人 服 役 退 伍 資 料 如 下 表, 並 依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規 定, 特 繳 驗 本 人 服 役 退 伍 後 五 年 內 證 件 影 本 乙 份 黏 貼 於 次 頁 表 格, 申 請 核 給 一 次 優 待 入 伍 時 間 年 月 日 退 伍 時 間 年 月 日 服 役 時 間 年 月 請 勾 選 身 分 別 加 分 優 待 方 式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總 分 25% 在 營 服 役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滿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總 分 20% 退 伍 後 滿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總 分 15% 退 伍 後 滿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總 分 10%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總 分 20% 在 營 服 役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後 滿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總 分 15% 退 伍 後 滿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總 分 10% 退 伍 後 滿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總 分 5%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總 分 15% 在 營 服 役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滿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總 分 10% 退 伍 後 滿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總 分 5% 退 伍 後 滿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總 分 3% 在 營 服 役 未 滿 三 年, 已 達 義 務 役 期, 且 退 伍 未 滿 三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總 分 5%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者,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5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總 分 25%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未 滿 3 年, 因 病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者,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5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總 分 5% 一 以 上 切 結 如 有 不 實 或 不 符 合, 願 接 受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或 開 除 學 籍 之 處 分 二 本 人 同 意 貴 校 於 本 人 申 請 上 述 加 分 優 待 而 無 法 獲 得 所 欲 申 請 之 加 分 優 待 時, 自 動 將 本 人 報 考 身 份 別 依 審 查 狀 態 轉 為 一 般 生 身 分 不 予 優 待, 絕 無 異 議 且 不 申 請 退 費 此 致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轉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切 結 書 人 : 身 分 證 號 碼 : 報 考 系 科 別 : 填 具 日 期 : 105 年 月 日 9

13 附 件 二 續 退 伍 軍 人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黏 貼 表 姓 名 : 報 名 編 號 : ( 考 生 免 填 ) 正 面 浮 貼 處 反 面 浮 貼 處 ( 黏 貼 影 印 本 時, 請 勿 超 越 此 線, 超 越 部 分 請 反 摺 ) 10

14 附 件 三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轉 學 生 招 生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需 求 表 填 表 說 明 : 一 考 生 因 身 心 障 礙 ( 視 覺 障 礙 上 肢 障 礙.. 等 ) 於 考 試 時 需 要 申 請 特 殊 試 場 或 服 務 應 於 報 名 時 提 出 申 請, 並 填 寫 本 申 請 表 ( 申 請 表 應 黏 貼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 報 名 時 未 提 出 申 請 或 申 請 表 未 黏 貼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者, 視 同 無 需 求 二 雖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但 不 需 提 供 特 殊 協 助, 則 不 用 提 出 申 請 及 填 寫 本 表 三 以 下 表 格 資 料 請 填 寫 完 整, 但 表 內 有 * 欄 位 由 本 校 填 寫, 考 生 不 須 填 寫 * 報 名 編 號 : * 審 核 意 見 : 姓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聯 絡 電 話 :( 日 ) ( 夜 ) ( 手 機 ) 緊 急 連 絡 人 : 電 話 : 身 心 障 礙 類 別 / 狀 況 : 肢 障 ( 上 肢 下 肢 ) 視 障 其 他 級 別 : 重 度 中 度 輕 度 手 冊 字 號 : 障 礙 狀 況 描 述 : 是 否 自 行 攜 帶 輔 具 : 是 否 申 請 協 助 項 目 如 下 ( 請 勾 選 ): 因 視 覺 障 礙 上 肢 障 礙 等 等 足 以 影 響 筆 試 作 答, 且 具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申 請 准 予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20 分 鐘 因 視 覺 障 礙 足 以 影 響 筆 試 作 答, 且 具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申 請 放 大 試 題 (1.5 倍 ) 因 身 心 障 礙 申 請 測 試 前 提 早 10 分 鐘 入 場 準 備 其 它 說 明 : 黏 貼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正 面 影 本 ) 黏 貼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背 面 影 本 ) 本 需 求 表 未 黏 貼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視 同 一 般 考 生 不 予 提 供 特 殊 協 助 11

15 附 件 四 考 生 姓 名 報 名 編 號 ( 考 生 免 填 ) 身 分 證 字 號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轉 學 生 招 生 報 名 費 優 待 申 請 表 報 考 系 科 別 性 別 男 女 日 間 部 進 修 推 廣 部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 校 ) 四 技 二 技 二 專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出 生 日 期 系 ( 科 ) 年 月 日 戶 籍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申 請 人 應 附 證 件 ( 日 ): ( 行 動 電 話 ): ( 夜 ): 1. 縣 ( 市 ) 政 府 或 鄉 ( 鎮 )( 市 )( 區 ) 公 所 開 立 之 低 ( 中 低 ) 收 入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一 般 鄰 里 長 所 開 立 之 清 寒 證 明 等 文 件, 概 不 受 理 ) 2.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申 請 人 注 意 事 項 申 請 報 名 費 優 待 之 低 ( 中 低 )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時 除 繳 交 系 科 指 定 之 各 項 報 名 表 件 外, 並 繳 交 本 申 請 書, 並 附 上 低 ( 中 低 ) 收 入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繳 交 之 證 件 齊 全, 並 符 合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資 格 繳 交 之 證 件 齊 全, 並 符 合 中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減 免 60% 優 待 資 格 繳 交 之 證 件 不 符 合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報 名 費 不 予 優 待 招 生 單 位 審 查 結 果 ( 考 生 勿 填 ) 承 辦 單 位 : 年 月 日 12

16 附 件 五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轉 學 生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正 表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查 詢 編 號 答 覆 日 期 : 年 月 日 報 考 系 科 別 : 報 名 編 號 : 姓 名 : 電 話 : 原 始 分 數 處 理 結 果 注 意 事 項 : 一 報 名 編 號 要 填 寫 清 楚 正 確 二 正 副 兩 表 所 填 之 內 容 應 相 同, 如 有 不 同 則 以 正 表 為 準 三 正 副 兩 表 不 可 截 開 四 查 詢 編 號, 考 生 不 必 填 寫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轉 學 生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副 表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查 詢 編 號 答 覆 日 期 : 年 月 日 報 考 系 科 別 : 報 名 編 號 : 姓 名 : 電 話 : 原 始 分 數 處 理 結 果 13

17 附 件 六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轉 學 生 招 生 考 生 申 訴 書 姓 名 電 話 申 訴 項 目 通 訊 地 址 報 名 編 號 考 試 成 績 錄 取 標 準 其 他 申 訴 內 容 : 民 國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承 辦 人 單 位 主 管 招 生 委 員 會 ( 請 簽 章 ) 備 註 : 填 妥 後 請 於 105 年 8 月 8 日 ( 星 期 一 ) 前 以 雙 掛 號 信 件 逕 寄 本 校 轉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 郵 戳 為 憑 ) 14

18 附 件 七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轉 學 生 招 生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本 人 所 持 外 國 學 歷 證 件 確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並 保 證 於 錄 取 後 報 到 時, 繳 交 原 校 密 封 之 成 績 單 及 出 入 境 管 理 局 出 具 之 出 入 時 間 證 明, 若 未 如 期 繳 交,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學 校 所 在 國 地 址 : 報 考 系 級 : 立 書 人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15

19 附 錄 一 因 重 大 事 故 延 期 舉 行 試 務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行 政 院 94 年 7 月 28 日 院 臺 教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臺 技 ( 二 ) 字 第 C 號 令 發 布 全 文 11 條 一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為 因 應 於 考 試 舉 行 前 或 考 試 期 間 遭 逢 全 國 性 或 區 域 性 之 重 大 事 故, 以 致 全 部 考 區 或 局 部 考 區 之 全 部 科 目 或 部 分 科 目 必 須 延 期 考 試, 特 訂 定 本 注 意 事 項 二 本 注 意 事 項 所 稱 重 大 事 故, 包 括 如 下 : ( 一 ) 颱 風 地 震 豪 ( 大 ) 雨 或 其 他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 二 ) 法 定 傳 染 病 流 行 疫 情 或 其 他 重 大 疫 情 ( 三 ) 空 襲 火 災 等 其 他 重 大 事 故 三 各 級 入 學 考 試 試 務 單 位 應 邀 集 相 關 機 關 代 表 組 成 重 大 事 故 應 變 小 組, 於 考 試 前 或 考 試 期 間 遇 有 下 列 重 大 事 故 時, 因 應 處 理 相 關 事 宜 : ( 一 ) 中 央 氣 象 局 發 布 陸 上 颱 風 警 報, 並 預 測 考 試 前 十 二 小 時 內 登 陸, 或 考 試 期 間 將 影 響 考 試 之 進 行 ( 二 ) 考 試 期 間 任 一 通 報 作 業 權 責 機 關 或 各 機 關 學 校 依 行 政 院 天 然 災 害 停 止 辦 公 及 上 課 作 業 辦 法 之 規 定 宣 布 停 止 辦 公 或 上 課 ( 三 ) 經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發 布 傳 染 病 流 行 疫 情, 並 公 告 於 考 試 期 間 限 制 或 禁 止 上 課 集 會 宴 會 或 其 他 團 體 活 動 ( 四 ) 因 空 襲 火 災 等 其 他 重 大 災 害 疫 情 或 事 故, 致 明 顯 影 響 正 常 考 試 之 進 行 ( 五 ) 考 區 發 生 各 種 重 大 災 害 疫 情 或 事 故, 致 明 顯 影 響 正 常 考 試 之 進 行 四 重 大 事 故 應 變 小 組 對 延 期 考 試 所 為 之 決 定, 應 即 時 通 報 各 相 關 單 位, 且 各 入 學 考 試 試 務 單 位 應 即 配 合 執 行 五 延 期 考 試 之 決 定, 至 遲 應 於 考 試 三 小 時 前 對 外 公 布, 並 即 時 發 布 新 聞 稿 及 通 知 媒 體 播 報 六 延 期 考 試 應 重 新 公 告 有 關 考 生 重 大 權 益 之 事 項, 包 括 考 試 對 象 考 試 日 程 表 及 試 場 地 點 等, 並 同 步 提 供 電 話 語 音 及 電 腦 網 路 之 查 詢 七 延 期 考 試 發 生 考 試 場 地 洽 借 試 務 人 員 不 足 等 困 難 時, 應 即 報 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協 助 處 理 之 八 因 延 期 考 試 致 影 響 考 生 權 益, 應 由 各 招 生 委 員 會 研 擬 處 理 措 施, 報 各 該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處 九 延 期 考 試 所 增 加 之 費 用, 以 編 列 之 試 務 經 費 支 應 但 因 非 試 務 事 項 增 加 之 經 費, 得 另 報 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或 相 關 單 位 專 案 補 助 之 十 本 注 意 事 項 未 規 定 者, 各 級 入 學 考 試 試 務 單 位 得 另 訂 補 充 規 定, 報 請 各 該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後 實 施 十 一 其 他 各 類 試 務 工 作 之 辦 理, 準 用 本 注 意 事 項 16

20 附 錄 二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轉 學 生 招 生 試 場 規 則 一 考 生 須 於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攜 帶 雙 身 分 證 件 入 場, 未 攜 帶 雙 身 分 證 件 者,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確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則 准 予 應 試,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證 件 仍 未 送 達 或, 扣 減 各 該 科 成 績 三 分 二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入 場 鈴 ( 鐘 ) 聲 響 後 應 即 入 場 考 試, 不 得 停 留 場 外, 未 到 考 試 時 間 不 得 先 行 入 場 第 一 節 考 試 遲 到 逾 二 十 分 鐘 者 不 得 入 場, 第 二 節 起 於 考 試 開 始 十 分 鐘 後 不 得 入 場 ; 考 試 開 始 三 十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強 行 入 場 或 出 場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三 考 生 必 須 按 編 定 之 試 場 座 號 入 座 應 試,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考 生 入 座 後, 應 將 雙 身 分 證 件 放 在 桌 面 左 上 角, 以 便 查 驗 ; 並 應 立 即 檢 查 報 名 編 號 及 姓 名, 是 否 完 全 相 同, 如 有 不 符, 應 立 刻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查 明 處 理, 未 經 查 明 前, 不 得 作 答, 如 未 檢 查 即 逕 自 作 答, 導 致 閱 卷 計 分 錯 誤, 其 責 任 自 負,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四 考 生 須 遵 循 監 試 人 員 的 指 示 配 合 核 對 相 片 與 考 生 身 分, 監 試 人 員 認 為 有 必 要 時, 得 請 考 生 配 合 簽 名,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否 則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考 生 亦 不 得 請 求 加 分 或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五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六 答 案 卡 限 用 黑 色 2B 軟 心 鉛 筆 劃 記, 違 者 該 科 答 案 卡 不 予 計 分 考 生 劃 記 答 案 卡 時, 如 有 劃 記 不 明 顯 或 污 損 答 案 卡 等 情 事, 致 使 電 子 計 算 機 無 法 辨 認 者, 其 責 任 自 負,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七 考 生 除 必 用 之 文 具 及 橡 皮 擦 外, 不 得 攜 帶 簿 籍 紙 張 發 聲 設 備 算 盤 等 無 關 之 物 品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三 分, 至 零 分 為 限, 亦 不 得 攜 帶 計 算 記 憶 工 具, 通 訊 設 備 ( 呼 叫 器 行 動 電 話 等 )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八 考 生 應 在 試 卷 上 規 定 作 答 之 範 圍 作 答,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九 考 生 不 得 左 顧 右 盼 意 圖 窺 視 相 互 交 談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或 自 誦 答 案 以 暗 號 告 訴 他 人 答 案, 如 經 勸 告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考 生 不 得 在 考 桌 上 文 具 上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物 品 上 書 寫 與 考 試 相 關 科 目 之 文 字 符 號 等,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一 考 生 不 得 污 損 竄 改 試 卷 上 之 座 位 號 碼 或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二 考 生 不 得 將 試 題 或 試 卷 攜 出 或 投 出 試 場 外,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情 節 嚴 重 者, 並 得 取 消 考 試 及 錄 取 資 格 十 三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鈴 ( 鐘 ) 聲 開 始 響 時,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取 試 卷 及 試 題, 違 者 該 科 扣 二 分, 其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理 者, 除 收 回 試 卷 外, 再 扣 三 分, 至 零 分 為 限 十 四 考 生 考 完 一 經 離 座, 即 應 將 試 卷 與 試 題 一 併 交 監 試 人 員 驗 收,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答 案,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五 考 生 已 交 試 卷 及 試 題 出 場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或 高 聲 喧 嘩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17

21 法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六 考 生 不 得 在 試 場 內 吸 煙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及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違 者 初 次 警 告, 如 勸 告 不 理, 則 勒 令 出 場 ( 如 在 考 試 三 十 分 鐘 內, 得 由 試 務 人 員 暫 時 限 制 其 行 動 ),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拒 不 出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七 考 生 不 得 有 傳 遞 物 品 交 換 試 題 試 卷 情 事,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八 考 生 不 得 威 脅 其 他 考 生 共 同 作 弊, 或 威 脅 監 試 人 員 之 言 行,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及 錄 取 資 格 十 九 考 生 不 得 請 人 頂 替 或 偽 造 證 件 進 入 試 場 應 試,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及 錄 取 資 格, 其 有 關 人 員 送 請 相 關 機 關 處 理 二 十 應 考 考 生 在 本 年 度 內 於 本 招 生 考 試, 若 有 舞 弊 情 事, 經 檢 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應 由 原 就 讀 學 校 為 必 要 之 議 處 二 十 一 考 生 如 有 本 規 則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不 軌 意 圖 之 行 為 或 發 生 特 殊 事 故 時, 得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登 記,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18

22 附 錄 三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退 伍 軍 人 於 退 伍 後 5 年 內 報 考, 其 優 待 標 準 : 身 分 別 退 伍 軍 人 ( 一 ) 優 待 項 目 原 始 總 分 加 分 比 例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25% 退 伍 軍 人 ( 二 ) 退 伍 後 滿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20% 在 營 服 役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軍 人 ( 三 ) 退 伍 後 滿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15% 退 伍 軍 人 ( 四 ) 退 伍 後 滿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10% 退 伍 軍 人 ( 五 )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20% 退 伍 軍 人 ( 六 ) 退 伍 後 滿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15% 在 營 服 役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軍 人 ( 七 ) 退 伍 後 滿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10% 退 伍 軍 人 ( 八 ) 退 伍 後 滿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5% 退 伍 軍 人 ( 九 )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15% 退 伍 軍 人 ( 十 ) 退 伍 後 滿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10% 在 營 服 役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軍 人 ( 十 一 ) 退 伍 後 滿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5% 退 伍 軍 人 ( 十 二 ) 退 伍 後 滿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3% 退 伍 軍 人 ( 十 三 ) 在 營 服 役 未 滿 三 年, 已 達 義 務 役 期, 且 退 伍 未 滿 三 年 者 5% 退 伍 軍 人 ( 十 四 ) 退 伍 軍 人 ( 十 五 )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者,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5 年 者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因 病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者,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5 年 者 25% 5% 備 註 : 各 項 加 分 依 據 辦 法 請 上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網 站 ( 查 詢 19

23 附錄四 20

24 附 錄 五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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