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 2007 年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收 回 死 刑 复 核 权 到 200 年 两 个 证 据 规 定 出 台, 从 202 年 修 改 刑 事 诉 讼 法 到 203 年 中 央 政 法 委 等 四 机 关 分 别 出 台 关 于 防 范 刑 事 错 案 的 规 定, 我 国 进 入 了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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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何 以 防 范 刑 事 错 案? * 刘 品 新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 北 京 00872) 摘 要 : 刑 事 错 案 既 是 人 类 司 法 的 顽 疾, 也 具 有 重 要 的 司 法 价 值 治 理 刑 事 错 案, 救 济 与 防 范 不 可 或 缺, 但 防 范 优 先 通 过 遏 制 刑 事 错 案 的 成 因, 可 以 在 相 当 程 度 上 防 范 错 案 防 错 措 施 离 不 开 观 念 更 新 技 能 提 升 与 队 伍 建 设 等, 更 重 要 的 是 制 度 建 设 我 国 主 管 机 关 颁 行 关 于 切 实 防 止 冤 假 错 案 的 规 定 等 文 件, 是 通 过 制 度 防 错 的 良 好 开 端 以 此 为 契 机, 我 国 应 当 深 化 在 现 行 法 律 框 架 下 的 错 案 预 防 改 革 和 创 设 新 的 错 案 防 范 制 度 改 革 关 键 词 : 刑 事 错 案 冤 假 错 案 防 错 制 度 一 问 题 的 提 出 刑 事 错 案 是 人 类 司 法 永 恒 的 痛 自 从 人 类 社 会 开 创 司 法 文 明 以 来, 刑 事 错 案 就 如 同 一 个 毒 瘤 随 之 滋 生, 割 之 不 去, 禁 而 不 绝 从 某 种 意 义 上 讲, 人 类 刑 事 司 法 发 展 史 就 是 一 部 与 刑 事 错 案 作 斗 争 的 历 史 然 而, 人 类 究 竟 该 如 何 对 待 刑 事 错 案? 这 一 问 题 都 长 期 困 扰 着 法 律 界, 甚 至 引 发 了 截 然 对 立 的 理 论 争 鸣 理 论 可 以 是 众 说 纷 纭, 实 务 则 必 有 定 规 近 年 来 我 国 的 刑 事 错 案 此 起 彼 伏, 诸 如 杜 培 武 案 佘 祥 林 案 赵 作 海 案 张 氏 叔 侄 案 之 类 的 错 案 频 频 曝 光, 不 时 引 发 社 会 惊 愕, 重 创 司 法 的 权 威 和 形 象 传 统 上 我 国 刑 事 司 法 领 域 有 一 个 美 丽 的 口 号 : 确 保 每 一 个 案 件 的 审 判 都 经 得 起 历 史 的 检 验! 这 就 是 说, 司 法 人 员 要 以 如 履 薄 冰 的 心 态, 谨 慎 开 展 具 体 的 刑 事 司 法, 避 免 在 刑 事 裁 判 作 出 N 年 后 发 现 冤 枉 了 无 辜 者 然 而, 这 一 口 号 未 能 真 正 落 地, 甚 至 沦 为 尖 锐 的 讽 刺 * 作 者 简 介 : 刘 品 新,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 副 教 授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刑 事 错 案 研 究 中 心 副 主 任 近 年 来 我 们 组 织 了 若 干 次 大 大 小 小 的 刑 事 错 案 研 讨 会, 理 论 争 鸣 渐 趋 深 入 例 如,2006 年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渎 职 侵 权 检 察 厅 和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 证 据 学 研 究 所 于 海 南 三 亚 联 合 主 办 了 非 法 取 证 与 刑 事 错 案 研 讨 会,2008 年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 证 据 学 研 究 所 和 中 国 刑 事 警 察 学 院 侦 查 系 法 律 部 于 辽 宁 沈 阳 联 合 主 办 刑 事 错 案 的 预 防 研 讨 会,2009 年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审 判 第 三 庭 和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刑 事 法 律 科 学 研 究 中 心 于 北 京 联 合 主 办 了 刑 事 证 据 的 认 定 标 准 与 错 案 预 防 研 讨 会,2009 年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诉 厅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和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刑 事 法 律 科 学 研 究 中 心 于 宁 夏 银 川 联 合 主 办 了 完 善 证 据 制 度, 预 防 刑 事 错 案 研 讨 会,202 年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刑 事 法 律 科 学 研 究 中 心 和 吉 林 大 学 法 学 院 于 吉 林 长 春 联 合 主 办 了 预 防 刑 事 错 案 国 际 研 讨 会, 每 次 会 议 上 专 家 学 者 们 对 刑 事 错 案 的 概 念 成 因 防 范 与 救 济 等 基 本 问 题 都 有 激 烈 的 争 议 /

2 从 2007 年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收 回 死 刑 复 核 权 到 200 年 两 个 证 据 规 定 出 台, 从 202 年 修 改 刑 事 诉 讼 法 到 203 年 中 央 政 法 委 等 四 机 关 分 别 出 台 关 于 防 范 刑 事 错 案 的 规 定, 我 国 进 入 了 刑 事 错 案 治 理 对 策 的 密 集 出 台 期 有 学 者 将 这 一 时 期 同 文 革 结 束 后 集 中 纠 正 错 案 的 历 史 阶 段 进 行 比 较, 称 前 者 为 运 动 式 纠 错 阶 段, 现 在 应 当 回 归 理 性 预 防 阶 段 姑 且 不 论 这 一 说 法 是 否 贴 切, 它 表 明, 检 视 和 解 决 刑 事 错 案 问 题, 在 当 下 的 重 要 性 是 不 言 而 喻 的 防 范 刑 事 错 案 能 否 真 正 迈 入 理 性 预 防 的 阶 段? 这 是 需 要 国 人 思 考 和 论 证 的 从 表 面 上 看, 国 家 治 理 刑 事 错 案 的 重 要 举 措 不 断, 中 央 部 门 打 出 了 一 系 列 组 合 拳, 大 有 不 达 目 标 誓 不 罢 休 的 态 势 从 实 质 来 看, 这 些 措 施 在 针 对 性 时 效 性 和 可 行 性 方 面 均 不 乏 可 商 榷 之 处, 搞 不 好 会 变 为 司 法 领 域 的 形 象 工 程 本 文 拟 就 此 问 题 进 行 深 入 探 讨, 并 建 言 献 策 二 刑 事 错 案 的 价 值 内 涵 及 对 策 构 成 刑 事 错 案, 是 国 内 学 术 界 近 年 来 使 用 的 热 词 我 国 主 管 机 关 习 惯 上 更 倾 向 于 使 用 冤 假 错 案 的 术 语 概 括 而 言, 冤 案 假 案 与 错 案 有 着 密 切 的 联 系, 冤 案 假 案 也 是 广 义 上 的 错 案 是 故, 本 文 统 一 使 用 刑 事 错 案 的 表 述 基 于 不 同 的 学 术 立 场, 学 者 们 对 刑 事 错 案 的 界 定 还 有 广 狭 义 之 分, 但 学 术 研 究 的 重 点 应 当 是 将 无 辜 者 被 误 判 为 有 罪 的 ( 乃 至 处 死 刑 的 ) 案 件 2 这 类 错 案 一 旦 发 生 便 会 引 发 社 会 震 动, 成 为 国 民 关 注 的 焦 点 本 文 亦 作 此 种 选 择 错 案 这 两 个 字, 会 使 人 想 到 一 个 无 辜 者 在 黑 牢 里 服 刑 的 情 景, 而 实 际 上 他 并 没 有 犯 罪 3 法 国 当 代 著 名 律 师 勒 内 弗 洛 里 奥 生 动 地 描 绘 出 很 多 人 在 脑 海 中 对 刑 事 错 案 的 第 一 印 象 错 案 是 令 任 何 人 都 为 之 颤 栗 为 之 愤 怒 为 之 悚 然 的 两 个 字 眼, 因 为 错 案 可 能 像 幽 灵 一 样 降 临 到 每 个 人 的 头 上, 错 案 对 每 个 人 来 说 都 是 生 命 不 能 承 受 的 冤 屈 4 美 国 学 者 萨 缪 尔 格 罗 斯 教 授 指 出, 除 了 对 当 事 人 及 其 相 关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伤 害 和 影 响 外, 错 案 还 直 接 危 及 刑 事 司 法 系 统 的 正 当 性, 并 且 严 重 影 响 社 会 公 众 对 司 法 的 信 赖 与 信 心 从 这 个 意 义 上 说, 刑 事 错 案 既 是 蒙 冤 者 的 个 人 悲 剧, 也 是 人 类 司 法 的 社 会 悲 剧 它 必 然 会 极 大 地 损 伤 人 们 对 司 法 公 正 的 信 心, 称 之 为 不 可 触 及 的 法 律 底 线 非 常 贴 切 不 过, 对 任 何 事 物 都 要 一 分 为 二 地 看 待 刑 事 错 案 带 给 人 类 和 司 法 的 影 响 是 双 重 性 的 它 促 进 人 类 深 刻 反 思 体 制, 也 为 司 法 完 善 提 供 了 标 本 和 机 会 美 国 耶 鲁 大 学 法 学 教 授 基 思 芬 蒂 利 就 主 张 人 类 应 该 从 自 己 的 错 误 中 学 习 他 声 称, 错 案 仿 佛 打 开 了 一 扇 改 良 刑 事 司 法 体 制 的 窗 户, 我 们 应 该 从 错 案 中 寻 找 推 动 司 法 改 革 的 现 实 方 法, 而 不 要 让 机 会 白 白 流 失 6 我 国 学 者 也 认 为, 错 案 不 只 是 消 极 的, 错 案 也 是 司 法 改 革 的 动 因, 是 司 法 理 性 发 展 的 经 验 资 源 错 案 本 身 就 可 以 直 接 形 成 普 遍 的 防 错 规 则 7 据 有 人 统 计, 冤 假 错 案 是 我 国 刑 事 审 判 工 作 的 长 期 主 题, 除 了 963 年 2 月 召 开 的 第 一 次 刑 事 审 判 工 作 会 议, 其 余 历 次 会 议 主 题, 均 与 防 范 及 纠 正 冤 假 错 案, 尤 其 是 其 中 的 死 刑 案 件 有 关 8 刑 事 错 案 为 我 国 刑 事 审 判 工 作 改 进 提 供 了 对 象 和 动 力 要 想 克 服 刑 事 错 案 的 负 面 价 值 和 挖 掘 其 正 面 价 值, 就 必 须 推 出 和 落 实 良 好 的 治 理 对 策 蓝 向 东 : 从 运 动 式 纠 错 回 归 理 性 的 预 防 关 于 我 国 刑 事 错 案 预 防 的 若 干 思 考 2 Arye Rattner, Convicted but Innocent: Wrongful Conviction and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2 LAW AND HUM. BEHAV. 283 (988). 3 [ 法 ] 勒 内 弗 洛 里 奥 著 : 错 案, 赵 淑 美 张 洪 竹 译, 法 律 出 版 社,984 年 版, 第 2 页 4 熊 红 文 : 公 诉 实 战 技 巧 ( 修 订 版 ), 中 国 检 察 出 版 社 202 年 版, 前 言 部 分 刘 静 坤 张 倩 : 美 国 最 新 错 案 报 告 (989 年 -202 年 ), 载 人 民 法 院 报 203 年 0 月 8 日 6 Keith A. Findley, Learning from Our Mistakes: A Criminal Justice Commission to Study Wrongful Convictions, 38 Cal. W. L. Rev. 333, (2002). 7 张 成 敏 : 刑 事 错 案 的 逻 辑 原 因, 载 非 法 取 证 与 刑 事 错 案 问 题 研 究, 张 德 利 陈 连 福 主 编, 中 国 检 察 出 版 社 2007 年 版, 第 223 页 8 历 次 刑 事 审 判 工 作 会 梳 理 : 冤 假 错 案 是 长 期 主 题, 2 世 纪 经 济 报 道 203 年 0 月 日 2 /

3 一 般 来 说, 刑 事 错 案 的 治 理 对 策 包 括 防 范 与 救 济 两 个 方 面 按 照 现 代 汉 语 词 典 的 释 义, 防 范 是 指 防 备 戒 备 刑 事 错 案 的 防 范 就 是 根 据 错 案 成 因, 有 针 对 性 地 采 取 措 施 以 期 减 少 乃 至 避 免 其 发 生 按 照 牛 津 法 律 大 辞 典 的 解 释, 救 济 是 指 对 业 已 发 生 或 业 已 导 致 伤 害 危 害 损 失 或 损 害 的 不 当 行 为 而 进 行 的 纠 正 矫 正 或 改 正 此 处 的 救 济 是 用 作 纠 正 改 正 的 意 义 就 刑 事 错 案 而 言, 救 济 主 要 是 指 纠 正 错 案, 矫 正 司 法 机 关 的 错 误 行 为 这 两 者 的 区 别 是 明 显 的, 同 时 也 有 密 切 的 关 联 性 它 们 分 别 是 从 事 后 和 事 前 两 个 角 度 治 理 刑 事 错 案 当 然, 有 的 治 理 对 策 可 能 兼 有 两 种 功 能 我 国 推 出 刑 事 错 案 的 救 济 措 施 由 来 已 久, 迄 今 已 经 涵 盖 纠 正 赔 偿 和 责 任 追 究 等 诸 多 方 面, 并 且 呈 现 制 度 化 的 特 点 这 主 要 表 现 为 以 刑 事 诉 讼 法 审 判 监 督 条 款 为 主 的 错 案 再 审 制 度, 以 国 家 赔 偿 法 刑 事 赔 偿 条 款 为 主 的 错 案 赔 偿 制 度, 以 及 以 人 民 检 察 院 错 案 责 任 追 究 条 例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人 员 违 法 审 判 责 任 追 究 办 法 ( 试 行 ) 公 安 机 关 人 民 警 察 执 法 过 错 责 任 追 究 规 定 为 主 的 错 案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等 相 比 而 言, 我 国 在 刑 事 错 案 防 范 措 施 方 面 乏 善 可 陈, 更 未 形 成 有 效 的 制 度 虽 然 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 的 基 本 任 务 包 括 保 障 无 罪 的 人 不 受 刑 事 追 究 2, 虽 然 200 年 出 台 的 两 个 证 据 规 定 3 以 及 202 年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修 法 都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起 到 了 遏 制 刑 事 错 案 的 功 能, 但 刑 事 司 法 中 如 何 防 范 错 案 长 期 处 于 模 糊 的 地 带 这 一 状 况 直 到 今 年 才 有 所 改 变 随 着 公 安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进 刑 事 执 法 办 案 工 作 切 实 防 止 发 生 冤 假 错 案 的 通 知 中 央 政 法 委 关 于 切 实 防 止 冤 假 错 案 的 规 定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切 实 履 行 检 察 职 能 防 止 和 纠 正 冤 假 错 案 的 若 干 意 见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建 立 健 全 防 范 刑 事 冤 假 错 案 工 作 机 制 的 意 见 的 相 继 发 布, 刑 事 错 案 的 专 门 性 防 范 对 策 开 始 走 向 明 朗 不 难 发 现, 我 国 的 刑 事 错 案 治 理 对 策 存 在 着 重 救 济 轻 防 范 的 基 本 特 点 而 就 刑 事 错 案 的 救 济 而 言, 刑 事 再 审 的 启 动 难 国 家 赔 偿 难 和 错 案 追 究 难 是 开 展 刑 事 错 案 救 济 的 现 实 问 题 其 一, 虽 然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明 确 规 定 了 启 动 再 审 的 条 件, 将 有 新 的 证 据 证 明 原 判 决 裁 定 认 定 的 事 实 确 有 错 误, 可 能 影 响 定 罪 量 刑 的 4 规 定 为 再 审 事 由, 但 实 践 中 启 动 刑 事 再 审 难 于 登 天 近 年 来 刑 事 错 案 的 曝 光 都 带 有 很 大 的 偶 然 性 以 杀 人 犯 罪 的 错 案 为 例, 一 部 分 是 因 为 真 凶 再 现 了, 另 一 部 分 是 因 为 被 害 人 死 而 复 活 了, 此 外 的 情 形 相 对 少 见 前 者 被 戏 称 为 真 凶 再 现 型, 后 者 被 戏 称 为 被 害 人 复 活 型 其 实, 真 凶 再 现 型 的 案 件 再 审 也 不 容 易 譬 如, 河 北 的 聂 树 斌 案 件 中 被 告 人 被 判 处 和 执 行 了 死 刑,0 年 后 真 凶 王 书 金 归 案 并 主 动 招 认 犯 罪 事 实, 但 迄 今 为 止 当 地 司 法 机 关 并 未 启 动 对 蒙 冤 者 聂 树 斌 的 再 审 内 蒙 古 的 呼 格 吉 勒 图 案 件 也 是 如 此 现 实 表 明, 刑 事 再 审 程 序 就 像 一 个 华 丽 的 摆 设 其 二, 国 家 赔 偿 法 对 刑 事 错 案 的 赔 偿 口 惠 而 实 不 至 我 国 法 律 明 确 规 定 了 对 依 照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再 审 改 判 无 罪, 原 判 刑 罚 已 经 执 行 的 6 进 行 赔 偿, 然 而 刑 事 错 案 索 赔 难 赔 偿 范 围 窄 赔 偿 金 额 少 是 普 遍 现 象 其 三, 刑 事 错 案 责 任 追 究 制 遭 遇 到 两 极 化 的 评 价 赞 同 者 认 为, 司 法 官 员 对 刑 事 错 案 责 无 旁 贷, 一 旦 出 错 理 应 受 到 惩 处, 甚 至 应 当 升 级 为 [ 英 ] 沃 克 主 编, 李 双 元 译 : 牛 津 法 律 大 辞 典, 法 律 出 版 社 2003 年 版, 第 97 页 2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2 条 3 两 个 证 据 规 定 即 关 于 办 理 死 刑 案 件 审 查 判 断 证 据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和 关 于 办 理 刑 事 案 件 排 除 非 法 证 据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年 刑 事 诉 讼 法 修 改 之 前, 这 一 再 审 事 由 的 表 述 是 有 新 的 证 据 证 明 原 判 决 裁 定 认 定 的 事 实 确 有 错 误 的 202 年 修 法 时 略 有 调 整 贺 卫 方 : 口 惠 而 实 不 至 的 国 家 赔 偿 法, 载 法 制 日 报 200 年 月 28 日 6 国 家 赔 偿 法 第 条 3 /

4 错 案 责 任 终 身 追 究 ; 笔 者 赞 同 许 多 学 者 的 反 对 意 见, 主 要 理 由 是 : 一 起 错 案 的 发 生 涉 及 方 方 面 面 的 原 因, 把 错 案 的 板 子 完 全 打 到 司 法 人 员 的 身 上, 理 论 上 未 免 有 失 公 允, 实 际 上 也 行 不 通 2 由 此 可 见, 我 国 过 去 沿 袭 而 来 的 刑 事 错 案 治 理 对 策 存 在 着 滞 后 效 应 和 两 面 性, 实 施 效 果 也 不 尽 如 人 意, 应 当 实 现 根 本 性 转 型 实 践 表 明, 刑 事 错 案 一 旦 坐 实, 就 会 摧 毁 法 治 信 念 动 摇 法 治 根 基, 任 何 救 济 都 是 于 事 无 补 的 从 关 注 错 案 救 济 转 向 关 注 错 案 防 范, 将 是 一 种 可 行 的 选 择 相 比 较 错 案 的 纠 正, 我 们 必 须 要 更 加 重 视 防 患 于 未 然, 要 做 事 前 诸 葛 亮, 使 潜 在 的 可 能 发 生 的 冤 假 错 案 无 法 形 成 3 如 果 说 不 同 人 群 对 于 错 案 救 济 还 有 不 同 意 见, 那 么 对 于 错 案 防 范 应 当 没 有 任 何 的 立 场 差 异 无 论 是 公 检 法 人 员 还 是 刑 辩 律 师, 无 论 是 被 告 人 一 方 还 是 被 害 人 一 方, 无 论 是 普 遍 民 众 还 是 新 闻 媒 体, 国 人 对 于 事 前 防 范 刑 事 错 案 的 态 度 都 是 一 致 肯 定 的 换 言 之, 防 范 刑 事 错 案 是 法 律 共 同 体 的 最 大 公 约 数 三 刑 事 错 案 的 防 范 方 略 ( 一 ) 刑 事 错 案 能 否 防 范 为 高 效 地 推 动 刑 事 错 案 的 事 前 防 范, 有 必 要 对 一 些 基 础 理 论 问 题 进 行 澄 清, 比 如 刑 事 错 案 是 否 可 防 的 问 题 这 关 系 到 人 们 正 确 地 理 解 防 范 刑 事 错 案 的 价 值 长 期 以 来, 许 多 学 者 秉 持 刑 事 错 案 不 可 防 的 思 想 从 哲 学 角 度 上 讲, 任 何 制 度 都 是 不 完 美 的 政 治 哲 学 家 罗 尔 斯 曾 指 出, 无 论 如 何 精 巧 地 设 计 程 序, 认 定 无 辜 的 人 有 罪 或 相 反 的 结 果 总 是 难 免 的 4 从 诉 讼 认 识 规 律 看, 案 件 事 实 及 其 法 律 性 质 是 可 以 认 识 的, 但 诉 讼 认 识 运 动 的 困 难 性 和 复 杂 性 决 定 了 不 可 能 永 远 不 犯 认 识 错 误, 无 法 保 证 每 一 个 案 件 都 不 被 误 认 认 识 错 误 的 不 可 避 免 性 决 定 了 错 案 发 生 的 不 可 避 免 性 近 年 来, 也 有 学 者 从 刑 事 技 术 的 有 限 性 角 度 论 证 了 同 样 的 观 点 如 有 人 认 为, 在 科 技 有 限 的 前 提 下, 刑 事 错 案 不 可 避 免 的 出 现 6 这 里 所 说 的 总 是 难 免 的 不 可 避 免 等 说 法, 就 是 在 表 明 刑 事 错 案 防 不 胜 防 另 一 种 观 点 与 之 相 左 其 基 本 思 想 是, 由 于 人 类 认 识 能 力 的 有 限 性, 不 可 能 完 全 杜 绝 冤 假 错 案 我 们 只 能 最 大 限 度 地 减 少 冤 假 错 案, 想 彻 底 消 灭 冤 假 错 案 是 不 可 能 的 7 不 仅 恶 劣 的 侦 查 人 员 和 司 法 人 员 会 办 错 案, 优 秀 的 侦 查 人 员 和 司 法 人 员 也 会 办 错 案 我 们 承 认 这 一 点, 绝 不 是 为 那 些 侦 查 人 员 和 司 法 人 员 开 脱, 而 是 要 人 们 正 视 刑 事 错 案 出 现 的 必 然 性, 并 认 真 研 究 其 产 生 的 原 因 和 发 生 的 规 律, 以 便 把 错 案 的 发 生 率 下 压 到 最 低 水 平 8 法 国 学 者 持 类 似 观 点, 既 然 根 本 杜 绝 这 类 裁 判 错 误 是 不 可 能 的, 那 就 希 望 人 们 能 更 好 地 了 解 造 成 错 案 的 基 本 原 因, 从 而 尽 量 避 免 它 9 这 里 所 说 的 最 大 限 度 地 减 少 压 到 最 低 水 平 尽 量 避 免 等 说 法, 就 说 明 刑 事 错 案 部 分 可 防 可 控 我 国 司 法 部 门 过 去 未 在 这 一 问 题 上 亮 明 态 度 200 年, 中 央 政 法 委 为 反 思 赵 作 海 等 错 案, 提 出 了 刑 事 错 案 可 防 可 控 的 思 想 司 法 体 制 改 革 第 五 次 专 题 汇 报 会 提 出, 各 级 政 法 机 关 要 按 照 中 央 关 于 深 化 司 法 体 制 改 革 的 部 署, 不 断 完 善 刑 事 司 法 制 度, 依 法 行 使 司 法 权 力, 不 断 提 高 执 法 办 案 水 平, 确 保 办 理 的 每 一 起 案 件 都 经 得 起 法 律 和 历 史 的 检 验 这 一 提 法 在 随 后 2 3 河 南 省 高 院 错 案 责 任 终 身 追 究 办 法 ( 试 行 ) 刘 品 新 : 错 案 责 任 追 究 制 : 看 上 去 很 美, 载 人 民 检 察 200 年 第 9 期 沈 德 咏 : 我 们 应 当 如 何 防 范 冤 假 错 案, 载 人 民 法 院 报 203 年 月 6 日 4 [ 美 ] 罗 尔 斯 : 正 义 论, 何 怀 宏 等 译,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出 版 社 988 年 版, 第 86 页 崔 敏 王 乐 龙 : 刑 事 错 案 概 念 的 深 层 次 分 析, 载 法 治 研 究 2009 年 第 期 6 杨 宗 辉 : 控 制 刑 事 错 案 的 坐 标 和 路 径,202 年 预 防 刑 事 错 案 国 际 研 讨 会 论 文, 会 议 发 言 材 料 第 7 页 7 刘 仁 文 : 冤 案 是 如 何 酿 成 的,202 年 预 防 刑 事 错 案 国 际 研 讨 会 论 文, 会 议 发 言 材 料 第 76 页 8 何 然 何 家 弘 : 刑 事 错 案 中 的 证 据 问 题 -- 实 证 研 究 与 经 济 分 析, 载 政 法 论 坛 2008 年 第 2 期 9 [ 法 ] 勒 内 佛 洛 里 奥 著 : 错 案, 赵 淑 美 张 洪 竹 译, 法 律 出 版 社 203 年 版 4 /

5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等 五 部 门 联 合 发 布 的 两 个 证 据 规 定 中 得 到 重 申 最 近,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沈 德 咏 同 志 强 调, 刑 事 审 判 生 杀 予 夺, 事 关 公 民 的 名 誉 财 产 自 由 乃 至 生 命, 事 关 国 家 安 全 和 社 会 稳 定, 一 定 要 坚 决 守 住 防 范 冤 假 错 案 的 底 线 这 些 表 态 似 乎 表 明 了 刑 事 错 案 完 全 可 防 的 观 念 其 实, 在 四 机 关 通 过 的 防 范 刑 事 错 案 文 件 中, 除 最 高 法 使 用 的 是 防 范 一 词, 中 央 政 法 委 公 安 部 最 高 检 均 使 用 的 是 防 止 的 表 述 从 防 范 到 防 止, 只 一 字 之 差, 但 这 反 映 我 国 主 管 机 关 基 本 立 场 的 微 妙 差 异 笔 者 认 为, 刑 事 错 案 既 是 天 灾, 也 是 人 祸 首 先, 由 人 类 主 宰 司 法 存 在 着 天 然 的 缺 陷, 这 决 定 了 刑 事 错 案 在 相 当 长 时 间 内 不 可 能 避 免 ; 其 次, 在 任 何 时 代 任 何 国 家 都 不 存 在 尽 善 尽 美 的 司 法 制 度, 制 度 缺 陷 必 然 会 制 造 诉 讼 流 程 的 残 次 品 刑 事 错 案 ; 最 后, 一 切 司 法 活 动 都 是 由 人 去 实 施 和 推 动 的, 侦 查 人 员 公 诉 人 员 审 判 人 员 和 律 师 等 诉 讼 参 加 者 的 观 念 素 质 和 行 动 均 有 可 能 产 生 错 案 因 此, 刑 事 错 案 虽 无 法 得 到 根 治, 但 可 以 也 应 当 尽 最 大 努 力 地 进 行 防 范 这 是 我 们 治 理 刑 事 错 案 的 理 论 起 点 ( 二 ) 刑 事 错 案 如 何 防 范 刑 事 错 案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是 可 以 防 范 的 那 么, 人 类 该 如 何 防 范? 一 般 认 为, 刑 事 错 案 的 防 范 与 其 成 因 密 切 相 关 有 什 么 样 的 错 案 成 因, 就 会 有 什 么 样 的 防 范 对 策 国 内 外 不 乏 原 因 + 对 策 模 式 的 民 间 报 告 和 官 方 改 革 在 美 国, 安 耶 拉 特 勒 教 授 的 988 年 报 告 是 较 早 的 颇 具 代 表 性 和 权 威 性 的 研 究 成 果 该 报 告 调 查 了 20 起 刑 事 错 案, 将 致 错 成 因 按 影 响 大 小 分 为 目 击 者 的 错 误 辨 认 证 人 的 伪 证 刑 事 司 法 人 员 的 渎 职 纯 粹 的 误 差 强 制 有 罪 供 述 栽 赃 陷 害 刑 事 司 法 人 员 的 伪 证 警 方 基 于 先 前 犯 罪 记 录 的 误 判 司 法 鉴 定 错 误 等, 最 终 各 自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2.3%.0% 9.9% 8.4% 8.4% 4.2% 2.6%.6%.6% 2 基 于 这 一 分 析, 拉 特 勒 教 授 专 门 针 对 防 止 因 目 击 者 的 错 误 辨 认 导 致 错 案 提 出 了 建 议 : 其 一, 如 果 目 击 者 的 辨 认 结 果 是 定 罪 的 唯 一 证 据, 则 陪 审 团 或 法 官 应 当 听 审 所 有 的 相 关 信 息, 进 而 决 定 目 击 者 的 辨 认 结 果 是 否 妥 当 有 效 和 可 靠 ; 其 二, 如 果 目 击 者 的 辨 认 结 果 是 定 罪 证 据 之 一, 则 法 庭 应 当 允 许 使 用 专 家 证 人 进 行 质 疑, 和 / 或 应 当 对 陪 审 团 进 行 准 确 的 指 示 3 与 此 相 似 的, 还 有 谢 克 钮 菲 德 与 达 维 尔 教 授 的 2000 年 报 告 4 它 将 错 案 成 因 概 括 为 错 误 的 辨 认 不 可 靠 的 证 人 证 言 ( 含 告 密 者 与 共 犯 等 的 伪 证 ) 被 告 人 的 虚 假 供 述 垃 圾 鉴 定 科 学 检 控 方 的 不 当 行 为 以 及 辩 护 律 师 的 失 职 行 为 等 具 体 来 说, 错 误 的 辨 认 是 指 目 击 者 由 于 感 知 记 忆 与 辨 识 的 偏 差 而 将 无 辜 者 误 指 为 作 案 人 ; 不 可 靠 的 证 人 证 言 是 指 证 人 出 于 私 利 而 作 伪 证, 特 别 是 告 密 者 或 同 案 犯 为 寻 求 从 宽 处 理 而 编 造 犯 罪 事 实 ; 被 告 人 的 虚 假 供 述 是 指 无 辜 者 自 愿 或 受 强 制 地 自 供 有 罪 ; 垃 圾 鉴 定 科 学 是 指 出 现 了 偏 差 甚 至 根 本 不 可 靠 的 法 庭 技 术, 如 显 微 毛 发 分 析 技 术 纤 维 分 析 技 术 咬 痕 分 析 技 术 以 及 误 用 做 同 一 认 定 的 血 清 分 析 技 术 等 ; 检 控 方 的 不 当 行 为 是 指 警 察 在 侦 查 阶 段 的 不 正 当 行 为 与 检 察 官 在 审 查 起 诉 阶 段 的 不 正 当 行 为, 如 故 意 不 进 行 无 罪 证 据 的 开 示 误 导 鉴 定 人 鉴 定 或 证 人 作 证 等 ; 辩 护 律 师 的 失 职 行 为 则 是 指 辩 护 律 师 未 用 足 够 的 时 间 准 备 诉 讼 在 审 判 过 程 中 漫 不 经 心 等 不 负 责 任 之 举, 这 主 要 表 现 在 一 些 法 律 援 助 活 动 中 诚 然, 后 一 报 告 中 各 因 素 的 比 率 同 前 一 报 告 中 略 有 不 同 这 两 份 报 告 的 结 论 为 国 际 上 著 名 的 刑 事 错 案 专 家 美 国 辛 辛 那 提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马 沈 德 咏 : 我 们 应 当 如 何 防 范 冤 假 错 案, 载 人 民 法 院 报 203 年 月 6 日 2 Arye Rattner, Convicted but Innocent: Wrongful Conviction and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2 L. & Hum. Behav. 283, 29 (988). 3 Arye Rattner, Convicted but Innocent: Wrongful Conviction and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2 L. & Hum. Behav. 283, 292 (988). 4 此 外, 美 国 在 这 一 方 面 还 有 罗 伯 瓦 登 (Rob Warden) 教 授 的 200 年 报 告 和 萨 缪 尔 格 罗 斯 (Samuel Gross) 教 授 200 年 报 告 等 刘 品 新 : 英 美 刑 事 错 案 的 实 证 研 究, 载 国 家 检 察 官 学 院 学 报 2007 年 第 期 /

6 克 戈 德 西 所 承 受 他 在 2004 年 的 一 篇 论 文 中, 重 申 了 上 述 原 因, 并 将 它 们 统 称 为 司 法 制 度 的 缺 陷 在 此 基 础 上, 他 提 出 了 一 系 列 防 范 刑 事 错 案 的 主 张 :() 对 审 讯 和 供 认 过 程 进 行 录 像 ;(2) 对 列 队 辨 认 的 方 式 进 行 改 变, 如 使 用 双 盲 辨 认 方 法 告 知 辨 认 人 嫌 疑 人 可 能 不 在 面 对 的 列 队 中 嫌 疑 人 不 得 在 列 队 中 凸 显 出 来 辨 认 人 应 当 告 知 其 对 辨 认 结 果 的 信 心 如 何 辨 认 个 体 或 照 片 时 应 当 以 一 个 接 一 个 的 方 式 顺 序 进 行 ;( 3) 提 高 刑 辩 律 师 的 数 量, 保 证 刑 辩 工 作 ;(4) 限 制 刑 事 司 法 中 特 情 和 告 密 者 的 使 用 2 放 眼 全 球, 各 国 开 展 刑 事 错 案 研 究 的 机 构 日 益 增 多, 部 分 国 家 还 组 建 了 诸 如 无 辜 者 协 作 网 (Innocence Network) 之 类 的 联 合 机 构 它 们 在 推 动 拯 救 无 辜 者 和 减 少 导 致 错 案 因 素 方 面 功 勋 卓 著 3 综 观 前 述 研 究 报 告 和 国 际 实 践, 它 们 提 出 的 错 案 治 理 对 策 反 映 出 鲜 明 的 规 律 : 一 是 从 扎 扎 实 实 的 实 证 研 究 出 发, 不 是 简 单 地 开 展 纯 理 论 研 究 ; 二 是 紧 密 结 合 刑 事 错 案 个 案 或 类 案 的 成 因 提 出 针 对 性 的 对 策, 不 是 泛 泛 而 谈 地 抛 出 所 谓 的 全 面 对 策 ; 三 是 治 理 对 策 多 以 制 度 方 式 呈 现, 不 是 简 单 地 宣 扬 理 念 更 新 简 言 之, 深 刻 检 讨 制 度 性 缺 陷 并 提 出 针 对 性 的 防 错 制 度 建 设, 是 国 际 理 论 界 关 于 防 范 刑 事 错 案 的 宝 贵 经 验 这 一 规 律 在 各 国 实 践 中 同 样 有 着 良 好 的 呈 现 一 百 多 年 来, 英 国 通 过 修 法 或 立 法, 在 防 范 刑 事 错 案 的 法 制 建 设 方 面 取 得 了 重 大 进 展, 推 动 刑 事 司 法 不 断 走 向 成 熟 兹 列 举 大 事 件 如 下 :907 年, 由 于 阿 道 夫 贝 克 (Adolf Beck) 蒙 冤 一 案, 英 国 通 过 了 刑 事 上 诉 法 (907), 藉 此 创 设 了 刑 事 上 诉 法 院 和 刑 事 上 诉 制 度 ;96 年, 缘 起 于 本 特 利 (Bentley) 埃 文 斯 (Evans) 和 埃 利 斯 (Ellis) 三 起 错 案, 英 国 出 台 谋 杀 法, 对 死 刑 制 度 进 行 全 面 彻 底 的 废 除 ;984 年, 起 因 于 康 怀 特 (Confait Affair) 事 件, 英 国 制 定 警 察 与 刑 事 证 据 法, 对 警 察 行 为 进 行 全 面 的 法 典 化 规 制 ;99 年, 基 于 伯 明 翰 六 人 (Birmingham Six) 冤 案 的 有 罪 判 决 被 撤 销 和 彻 底 清 查, 英 国 颁 布 刑 事 上 诉 法 (99), 设 立 刑 事 案 件 调 查 委 员 会 (CCRC), 负 责 对 涉 案 存 在 错 判 或 审 理 不 公 问 题 的 刑 事 案 件 进 行 调 查 4 可 以 说, 英 国 在 防 范 错 案 道 路 上 迈 出 的 关 键 性 步 伐, 与 该 国 能 够 有 效 应 对 刑 事 错 案 不 无 关 系 我 国 有 学 者 将 之 称 为 程 式 化 的 冤 案 应 对 路 径 笔 者 认 为, 英 国 防 范 刑 事 错 案 的 重 心 在 于 制 度 建 设, 而 这 些 制 度 的 设 立 离 不 开 对 刑 事 错 案 的 深 刻 反 思 同 样, 美 国 和 加 拿 大 在 防 范 刑 事 错 案 方 面 也 强 调 针 对 性 防 错 制 度 的 建 设 200 年, 美 国 参 议 员 帕 特 里 克 利 亚 提 出 了 无 辜 者 保 护 法 (Innocence Project Act), 以 改 革 刑 事 司 法 制 度 避 免 无 辜 者 被 冤 杀 6 该 法 已 于 2004 年 0 月 30 日 正 式 生 效 7 其 中 规 定 了 在 联 邦 和 州 两 套 司 法 系 统 利 用 DNA 检 测 机 制 避 免 错 误 的 死 刑 执 行 它 虽 非 根 治 死 刑 错 案 的 万 能 药, 但 确 实 在 防 范 错 杀 方 面 居 功 至 伟 加 拿 大 关 于 防 范 刑 事 错 案 的 著 名 事 件 是 预 防 刑 事 错 案 报 告 (200) 2002 年 秋, 加 拿 大 联 邦 省 和 地 方 首 脑 检 察 委 员 会 建 立 了 预 防 错 案 工 作 组 200 年 月, 该 工 作 组 公 布 了 预 防 刑 事 错 案 报 告 8, 涉 及 目 击 者 的 辨 认 和 证 词 虚 假 供 述 监 狱 告 密 者 确 证 偏 见 和 法 科 学 证 据 等 方 面, 其 中 针 对 与 错 案 有 关 的 诸 多 因 素 提 出 了 一 些 富 有 启 迪 意 义 的 预 防 建 议 以 防 止 错 误 的 辨 认 结 论 导 致 刑 事 错 案 为 例, 该 报 告 极 力 推 荐 双 盲 (double-blind) 规 则, 即 组 织 辨 认 的 侦 查 人 员 和 辨 认 者 均 不 知 道 谁 是 嫌 疑 人 这 是 为 了 避 Mark A. Godsey and Thomas Pulley, The Innocence Revolution and Our "Evolving Standards of Decency" in Death Penalty Jurisprudence, 29 Dayton L. Rev. 272 (2004). 2 Mark A. Godsey and Thomas Pulley, The Innocence Revolution and Our "Evolving Standards of Decency" in Death Penalty Jurisprudence, 29 Dayton L. Rev. 290, 29 (2004) Michael Naughton, Wrongful convictions: towards a zemiological analysis of the tradition of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reform, < 董 坤 著 : 侦 查 行 为 视 角 下 的 刑 事 冤 案 研 究, 中 国 人 民 公 安 大 学 出 版 社 202 年 版, 第 3 页 6 Patrick Leahy, Innocence Protection Act of 200, S. 486, 07th Cong. (200). 7 Innocence Protection Act of 2004, H.R /

7 免 辨 认 中 不 当 暗 示 的 重 要 措 施 该 报 告 长 达 页, 提 出 的 建 议 范 围 非 常 之 广, 对 于 推 动 同 错 案 的 斗 争 产 生 了 标 志 性 的 意 义 他 山 之 石, 可 以 攻 玉, 国 外 关 于 防 范 错 案 的 的 实 践 探 索, 虽 并 不 一 个 样, 但 都 是 从 个 案 出 发, 具 有 极 强 的 针 对 性 和 有 效 性 这 为 我 国 提 供 了 有 益 的 借 鉴 回 观 我 国, 近 年 来 也 有 不 少 专 家 学 者 为 防 范 刑 事 错 案 建 言 献 策 人 们 普 遍 认 为, 我 国 错 案 的 频 发 并 不 是 一 个 偶 然 现 象, 其 背 后 有 着 一 个 多 层 次 的 原 因 体 系 203 年,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沈 德 咏 先 生 撰 文 探 讨 了 这 一 问 题 他 认 为, 冤 假 错 案 的 形 成 主 要 与 司 法 作 风 不 正 工 作 马 虎 责 任 心 不 强 以 及 追 求 不 正 确 的 政 绩 观 包 括 破 案 率 批 捕 率 起 诉 率 定 罪 率 等 有 很 大 关 系 2 相 应 地, 他 的 对 策 是, 充 分 认 识 冤 假 错 案 的 严 重 危 害 性 和 现 实 可 能 性, 充 分 依 靠 法 律 程 序 制 度 发 挥 辩 护 律 师 作 用 借 用 科 技 的 力 量 争 取 社 会 各 界 支 持 以 及 依 靠 党 的 领 导 防 范 冤 假 错 案 3 这 一 判 断 发 人 深 省, 指 明 了 防 范 刑 事 错 案 的 依 靠 力 量, 强 调 了 法 律 程 序 制 度 的 防 范 价 值 又 如, 何 家 弘 教 授 等 认 为, 无 论 是 基 于 法 律 实 务 人 员 的 主 观 认 识 还 是 基 于 客 观 存 在 的 案 例 情 况, 我 们 都 可 以 得 出 证 据 问 题 是 导 致 刑 事 错 案 之 主 要 原 因 的 结 论 4 证 据 问 题 是 导 致 刑 事 错 案 的 主 要 原 因, 而 证 据 问 题 主 要 表 现 为 缺 乏 有 效 的 证 据 规 则 因 此, 要 想 减 少 刑 事 错 案, 就 要 完 善 我 国 的 刑 事 证 据 规 则, 加 强 对 取 证 举 证 质 证 认 证 活 动 的 控 制 和 管 理 总 之, 完 善 有 关 的 证 据 规 则 是 预 防 和 减 少 刑 事 错 案 的 基 本 进 路 简 单 比 较 发 现, 我 国 专 家 学 者 提 出 的 防 范 刑 事 错 案 建 议 是 全 方 位 的, 涉 及 观 念 制 度 技 术 与 队 伍 建 设 等 不 同 的 层 面 它 们 之 间 既 有 联 系 也 有 区 别, 有 的 还 超 出 了 防 错 的 范 围, 拓 展 至 对 刑 事 错 案 的 认 识 等 其 他 范 围 例 如, 沈 德 咏 先 生 提 出 的 充 分 认 识 冤 假 错 案 的 严 重 危 害 性 和 现 实 可 能 性 等 主 张, 就 不 具 有 防 错 的 针 对 性 因 此, 我 国 的 防 范 刑 事 错 案 对 策 应 当 有 所 调 整 这 就 是 要 强 化 对 策 的 针 对 性, 并 权 衡 观 念 制 度 技 术 与 队 伍 建 设 等 在 防 范 错 案 方 面 的 不 同 价 值 所 谓 观 念, 即 思 想 意 识 ; 6 制 度 是 要 求 大 家 共 同 遵 守 的 办 事 规 程 或 行 动 准 则 ; 7 技 术 建 设 是 更 优 质 的 高 新 技 术 的 采 用 ; 8 队 伍 建 设 则 是 司 法 人 员 的 遴 选 培 养 与 考 核 等 问 题 诚 然, 不 同 主 体 有 着 不 同 的 防 范 重 点 详 言 之, 为 了 防 范 刑 事 错 案, 普 通 刑 事 司 法 人 员 应 当 着 力 于 观 念 转 变 和 技 术 提 升, 司 法 机 关 应 当 侧 重 于 队 伍 建 设 和 日 常 管 理, 国 家 则 应 当 重 点 进 行 制 度 建 设 即 便 是 为 推 动 司 法 人 员 的 观 念 转 变 技 术 提 升 和 队 伍 建 设, 国 家 也 应 当 借 助 于 制 度 建 设 来 进 行, 否 则 便 是 空 中 楼 阁 正 如 有 学 者 建 言 的, 诸 如 疑 罪 从 有 疑 罪 从 轻 重 口 供 轻 客 观 证 据 等 错 误 的 司 法 理 念, 需 要 靠 制 度 彻 底 流 转 9 对 国 家 而 言, 制 度, 也 惟 有 制 度, 才 是 防 范 刑 事 错 案 的 现 实 路 径 从 这 个 意 义 上 讲, 一 个 国 家 要 切 实 防 范 刑 事 错 案, 关 键 就 在 于 构 建 司 法 人 员 和 司 法 机 关 不 想 错 不 能 错 不 敢 错 的 防 范 错 案 制 度 这 一 判 断 是 切 合 我 国 当 前 的 司 法 实 践 的 就 目 前 的 情 况 而 言, 刑 事 错 案 现 象 的 大 面 积 存 在 主 要 与 我 国 司 法 结 构 本 身 的 缺 陷 有 关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证 据 学 研 究 所 自 2006 年 以 来 对 刑 事 错 案 问 题 进 行 了 一 系 列 实 证 研 究, 发 现 我 国 的 刑 事 错 案 似 乎 延 循 了 一 个 模 式 : 一 样 的 偏 重 口 供, 一 样 的 非 法 取 证, 一 样 的 事 实 不 清, 一 样 的 疑 罪 从 轻 这 不 是 执 法 人 员 或 司 法 人 员 个 刘 品 新 主 编 : 刑 事 错 案 的 原 因 与 对 策, 中 国 法 制 出 版 社 2009 年 版, 第 2 页 2 沈 德 咏 : 我 们 应 当 如 何 防 范 冤 假 错 案, 载 人 民 法 院 报 203 年 月 6 日 3 沈 德 咏 : 我 们 应 当 如 何 防 范 冤 假 错 案, 载 人 民 法 院 报 203 年 月 6 日 4 何 家 弘 何 然 : 刑 事 错 案 中 的 证 据 问 题 实 证 研 究 与 经 济 分 析, 载 政 法 论 坛 2008 年 第 2 期 何 家 弘 何 然 : 刑 事 错 案 中 的 证 据 问 题 实 证 研 究 与 经 济 分 析, 载 政 法 论 坛 2008 年 第 2 期 6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院 语 言 研 究 所 词 典 编 辑 室 编 : 现 代 汉 语 词 典 (2002 年 增 补 本 ), 商 务 印 书 馆, 第 463 页 7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院 语 言 研 究 所 词 典 编 辑 室 编 : 现 代 汉 语 词 典 (2002 年 增 补 本 ), 商 务 印 书 馆, 第 622 页 8 如 有 学 者 提 出, 随 着 在 定 罪 前 DNA 鉴 定 技 术 的 广 泛 应 用, 大 量 刑 事 错 案 能 通 过 定 罪 后 的 DNA 测 试 得 以 减 少, 并 且 最 终 将 消 除 9 韩 芳 : 纠 正 冤 假 错 案 : 坚 守 司 法 公 正 底 线, 载 人 民 法 院 报 203 年 2 月 28 日 7 /

8 人 的 问 题, 而 是 刑 事 司 法 制 度 的 问 题 制 度 存 在 漏 洞 和 弊 端, 错 案 才 一 次 又 一 次 被 复 制 发 生 许 多 类 似 的 刑 事 错 案, 就 说 明 现 行 的 制 度 有 问 题 换 言 之, 我 国 当 前 的 刑 事 错 案 不 是 个 别 性 的 错 案, 而 是 一 种 结 构 性 的 错 案 结 构 性 错 案 的 特 点 是, 错 案 的 根 源 在 于 体 制 内 部 存 在 的 某 种 失 调, 因 此, 这 种 结 构 性 错 案 也 可 以 说 是 体 制 性 错 案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防 范 错 案 更 不 能 单 纯 地 寄 希 望 于 观 念 技 术 与 队 伍 建 设, 必 须 倚 靠 有 效 的 制 度 建 设 四 中 国 刑 事 错 案 的 制 度 防 范 ( 一 ) 四 机 关 防 范 刑 事 错 案 的 规 定 评 析 防 止 错 案 不 仅 是 一 个 能 力 问 题 管 理 问 题, 而 且 也 是 司 法 伦 理 问 题 年 中 央 政 法 委 等 四 机 关 分 别 发 布 了 这 一 方 面 的 专 门 性 规 定 从 时 间 来 看, 公 安 部 于 6 月 发 布 了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进 刑 事 执 法 办 案 工 作 切 实 防 止 发 生 冤 假 错 案 的 通 知, 中 央 政 法 委 于 8 月 发 布 关 于 切 实 防 止 冤 假 错 案 的 规 定,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于 9 月 出 台 关 于 切 实 履 行 检 察 职 能 防 止 和 纠 正 冤 假 错 案 的 若 干 意 见 3,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于 月 发 布 关 于 建 立 健 全 防 范 刑 事 冤 假 错 案 工 作 机 制 的 意 见 这 些 是 新 时 期 的 纲 领 性 文 件, 是 国 家 多 年 来 致 力 于 防 错 的 重 要 成 果 它 们 的 发 布 背 景 是 一 致 的, 目 的 也 基 本 相 同 人 们 普 遍 期 待 它 们 产 生 遏 制 错 案 的 实 际 效 果 从 效 力 等 级 来 看, 这 些 文 件 均 不 属 于 典 型 的 法 律 规 范 性 文 件 按 照 立 法 法, 国 家 立 法 机 关 制 定 的 法 律 包 括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地 方 性 法 规 自 治 条 例 和 单 行 条 例 国 务 院 部 门 规 章 和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四 机 关 的 上 述 文 件 显 然 不 属 于 其 列 单 就 关 于 建 立 健 全 防 范 刑 事 冤 假 错 案 工 作 机 制 的 意 见 关 于 切 实 履 行 检 察 职 能 防 止 和 纠 正 冤 假 错 案 的 若 干 意 见 两 份 文 件 而 言, 按 照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司 法 解 释 工 作 的 规 定 和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司 法 解 释 工 作 规 定, 它 们 也 不 属 于 对 审 判 工 作 检 察 工 作 中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司 法 解 释 之 列 其 实, 无 论 是 通 知 规 定 还 是 意 见, 它 们 的 名 字 反 映 出 其 法 律 位 阶 基 本 上 属 于 指 导 意 见 之 列, 也 就 是 说 对 相 关 公 安 司 法 机 关 具 有 一 定 的 指 导 意 义, 但 在 司 法 工 作 中 不 可 援 引 为 法 律 规 范 它 们 的 文 号 以 及 颁 布 形 式 ( 如 关 于 切 实 履 行 检 察 职 能 防 止 和 纠 正 冤 假 错 案 的 若 干 意 见 属 于 内 部 发 文 ), 也 佐 证 了 这 一 判 断 总 的 来 看, 四 机 关 上 述 文 件 的 出 台, 并 不 意 味 着 我 国 已 经 颁 行 了 防 范 刑 事 错 案 的 专 门 制 度, 仍 只 能 算 作 一 种 应 急 之 策 它 们 能 否 进 一 步 发 展 为 我 国 防 范 刑 事 错 案 制 度, 必 须 加 以 认 真 关 注 和 推 动 通 读 条 文, 它 们 强 调 了 有 效 防 止 冤 假 错 案 发 生 ( 公 安 部 规 定 的 用 语 ) 坚 决 防 止 和 纠 正 冤 假 错 案 ( 高 检 院 规 定 的 用 语 ) 坚 守 防 止 冤 假 错 案 底 线 ( 中 政 委 规 定 的 用 语 ) 以 及 尊 重 和 保 障 人 权 ( 最 高 法 规 定 的 用 语 ), 并 分 别 从 本 部 门 的 角 度 ( 中 政 委 是 从 司 法 部 门 整 体 的 角 度 ) 提 出 了 防 范 刑 事 错 案 的 对 策, 涵 盖 的 内 容 非 常 全 面 甚 至 琐 碎 具 体 条 款 主 要 涉 及 防 范 刑 事 错 案 的 理 念 和 制 度, 仅 公 安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进 刑 事 执 法 办 案 工 作 切 实 防 止 发 生 冤 假 错 案 的 通 知 还 涉 及 队 伍 建 设 和 技 能 提 升 方 面 其 中, 理 念 强 调 方 面 大 同 小 异, 基 本 上 都 把 防 范 刑 事 错 案 当 作 不 能 突 破 的 法 律 底 线 ; 制 度 建 设 方 面 则 普 遍 是 重 申 了 严 格 执 行 现 有 制 度, 以 期 通 过 规 范 司 法 办 案 减 少 刑 事 错 案 现 将 主 要 的 内 容 列 表 如 下 :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关 于 切 实 履 行 关 于 建 立 健 进 刑 事 执 法 办 案 工 作 切 关 于 切 实 防 止 冤 假 错 检 察 职 能 防 止 和 全 防 范 刑 事 冤 实 防 止 发 生 冤 假 错 案 的 案 的 规 定 纠 正 冤 假 错 案 的 假 错 案 工 作 机 通 知 若 干 意 见 制 的 意 见 完 健 全 完 善 执 法 办 案 场 所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程 序 制 度, 严 格 规 范 职 务 犯 强 化 证 据 审 查 善 建 设 管 理 和 使 用 制 度 ; 包 括 场 所 内 讯 问 全 部 证 罪 案 件 办 理 程 机 制 ; 强 化 案 件 2 3 何 家 弘 : 错 案 为 何 能 复 制, 载 人 民 法 院 报 203 年 4 月 26 日 丁 国 强 : 防 止 错 案 应 成 为 司 法 自 觉, 载 人 民 法 院 报 203 年 0 月 9 日 该 文 件 为 检 察 系 统 内 部 文 件 ( 高 检 发 [203]3 号 ), 未 对 社 会 正 式 公 开 8 /

9 现 健 全 完 善 证 据 的 固 定 据 移 交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序 ; 严 格 把 好 审 审 理 机 制 ; 完 善 有 制 度 保 管 移 送 制 度 ; 健 全 完 善 网 上 执 法 办 案 制 度 ; 完 善 证 据 审 查 判 断 人 民 检 察 院 依 法 对 侦 查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严 格 把 握 逮 捕 审 查 起 诉 和 抗 诉 查 逮 捕 和 审 查 起 诉 关 ; 坚 决 纠 正 刑 事 执 法 司 法 中 审 核 监 督 机 制 建 立 健 全 制 约 机 制 标 准 ; 强 化 案 件 审 核 把 关 ; 健 全 完 善 执 法 办 案 考 评 标 准 ; 建 立 健 全 重 大 疑 难 案 件 集 体 讨 论 制 度 ; 健 全 完 善 执 法 办 案 考 评 标 准 关 坚 持 证 据 裁 判 严 格 执 行 法 定 的 证 明 标 准 以 事 实 为 依 据 办 案 保 障 律 师 辩 护 权 等 规 定 ; 健 全 办 案 责 任 制 错 案 责 任 追 究 制 办 案 绩 效 考 评 制 的 突 出 问 题 排 除 冻 饿 晒 烤 疲 劳 审 讯 等 非 法 方 法 收 集 建 立 健 全 办 案 质 探 的 被 告 人 供 述 ; 量 终 身 负 责 制 ; 索 建 立 刑 事 案 件 统 一 登 合 议 庭 成 员 独 积 极 推 进 案 件 管 创 记 归 口 管 理 统 一 审 立 发 表 评 议 意 政 法 委 对 事 实 不 清 证 据 理 机 制 改 革 ; 建 设 核 统 一 出 口 执 法 管 见 并 说 明 理 由 ; 不 足 的 案 件, 不 予 协 调 立 和 完 善 符 合 司 新 理 机 制 ; 建 立 无 罪 判 决 不 得 就 事 实 和 法 规 律 的 考 评 体 制 通 报 机 制 证 据 问 题 请 示 系 ; 落 实 案 件 协 度 上 级 人 民 法 院 ; 调 报 告 制 度 不 得 参 与 公 安 机 关 检 察 院 联 合 办 案 不 难 看 出, 四 规 定 有 着 不 同 的 侧 重 点 共 同 点 则 在 于, 它 们 涉 及 的 内 容 都 相 当 宽 泛, 没 有 针 对 突 出 的 问 题 ; 它 们 更 多 在 重 申 现 有 制 度, 缺 少 新 制 度 的 创 设, 也 缺 少 对 现 有 规 定 得 不 到 执 行 的 有 效 对 策 应 当 清 醒 地 认 识 到, 它 们 的 宣 示 意 义 大 于 制 度 意 义, 政 治 效 果 大 于 法 律 效 果 当 然, 四 规 定 在 制 度 创 新 方 面 也 有 些 许 作 为 这 主 要 表 现 为 :( ) 关 于 政 法 委 不 协 调 案 件 法 院 不 参 与 公 检 联 合 办 案 的 规 定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特 别 是 在 重 大 刑 事 案 件 的 处 理 中, 政 法 委 经 常 扮 演 中 重 要 的 角 色, 能 够 牵 头 组 织 公 检 法 联 合 办 案 实 践 证 明, 这 种 政 法 委 协 调 的 联 合 办 案 形 式 容 易 走 向 异 化, 成 为 公 检 法 突 破 法 律 底 线 的 妥 协 程 序 在 四 规 定 中, 中 央 政 法 委 规 定, 各 级 党 委 政 法 委 对 事 实 不 清 证 据 不 足 的 案 件, 不 予 协 调 ; 协 调 案 件 时, 一 般 不 对 案 件 定 性 和 实 体 处 理 提 出 具 体 意 见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规 定, 对 于 事 实 不 清 证 据 不 足 的 案 件, 不 得 提 请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协 调, 参 与 协 调 案 件 时, 要 严 格 依 照 事 实 证 据 和 法 律 发 表 意 见 检 察 机 关 的 重 要 意 见 不 被 采 纳 的, 及 时 向 上 级 院 报 告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规 定, 严 格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和 职 责 审 判 案 件, 不 得 参 与 公 安 机 关 人 民 检 察 院 联 合 办 案 (2) 关 于 下 级 法 院 不 得 就 事 实 和 证 据 问 题 请 示 上 级 法 院 的 规 定 就 疑 难 案 件 向 上 级 法 院 请 示, 以 上 级 法 院 的 答 复 为 依 据, 是 我 国 判 案 的 一 种 习 惯 做 法 这 也 是 我 国 司 法 决 策 行 政 化 的 典 型 顽 疾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在 这 里 规 定, 不 得 就 事 实 和 证 据 问 题 请 示 上 级 人 民 法 院 (3) 关 于 法 院 对 冻 饿 晒 烤 疲 劳 审 讯 等 收 集 的 供 述 予 以 排 除 的 规 定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202 年 修 改 后, 规 定 了 采 用 刑 讯 逼 供 等 非 法 方 法 收 集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供 述 应 当 予 以 排 除 这 是 我 国 法 律 第 一 次 规 定 非 法 口 供 的 排 除 范 围, 但 立 法 对 于 除 刑 讯 逼 供 外 的 等 非 法 方 法 语 焉 不 详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4 条 9 /

10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在 这 里 将 其 明 确 为 冻 饿 晒 烤 疲 劳 审 讯 等, 应 当 说 是 对 现 行 法 律 在 一 定 意 义 上 的 突 破 (4) 关 于 合 议 庭 成 员 独 立 评 议 的 规 定 审 者 不 判, 判 者 不 审, 是 我 国 刑 事 审 判 制 度 的 现 实 弊 端 许 多 由 合 议 庭 审 理 的 案 件, 实 际 上 是 由 审 判 委 员 会 上 级 法 院 或 三 长 会 议 等 主 体 决 定 的 ; 即 便 在 合 议 庭 内 部, 往 往 也 是 由 一 名 主 审 法 官 负 责, 其 他 成 员 事 实 上 是 挂 名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在 这 里 明 确 要 求 合 议 庭 成 员 通 过 庭 审 或 者 阅 卷 等 方 式 审 查 事 实 和 证 据, 独 立 发 表 评 议 意 见 并 说 明 理 由, 强 化 了 合 议 庭 成 员 对 案 件 事 实 负 责 制 () 关 于 建 立 或 完 善 符 合 司 法 规 律 的 考 评 体 系 的 规 定 司 法 考 评 指 标 不 科 学 不 合 理 不 符 合 司 法 规 律, 是 我 国 一 段 时 间 以 来 司 法 管 理 的 重 大 问 题 在 这 里, 四 机 关 均 提 出 了 建 立 司 法 考 评 体 系 的 建 议, 反 对 以 破 案 率 批 捕 率 起 诉 率 退 查 率 定 罪 率 上 诉 率 改 判 率 发 挥 重 审 率 等 单 项 指 标 评 价 办 案 质 量 和 效 果 这 些 规 定 虽 然 零 散, 但 其 制 度 价 值 不 容 忽 视 它 们 也 是 我 国 进 行 防 范 刑 事 错 案 制 度 再 设 计 的 基 石 ( 二 ) 我 国 防 范 刑 事 错 案 制 度 的 再 设 计 四 规 定 是 我 国 新 阶 段 开 展 刑 事 错 案 防 范 的 新 成 果 一 方 面, 它 们 继 承 了 两 个 证 据 规 定 的 相 关 经 验 ; 另 一 方 面, 它 们 搭 建 了 我 国 防 错 制 度 创 新 的 新 平 台, 启 动 了 制 度 防 错 的 新 契 机 然 而, 四 规 定 显 然 是 不 够 的, 未 来 必 须 进 行 改 革 深 化 与 调 整 回 顾 历 史, 这 方 面 的 建 设 将 主 要 涉 及 两 个 方 面, 一 是 通 过 制 度 设 计 落 实 现 有 制 度, 在 现 行 刑 事 司 法 制 度 体 制 框 架 下 的 错 案 预 防 ; 二 是 制 定 新 的 错 案 防 范 制 度, 重 点 解 决 导 致 刑 事 错 案 的 突 出 问 题 在 四 规 定 出 台 之 前, 我 国 并 非 没 有 防 范 刑 事 错 案 的 专 门 性 制 度 我 国 宪 法 规 定 国 家 尊 重 和 保 障 人 权 这 是 赋 予 国 家 机 关 以 人 权 保 障 的 义 务, 包 括 防 范 刑 事 错 案 之 意 刑 事 诉 讼 法 将 保 障 无 罪 的 人 不 受 刑 事 追 究 规 定 为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一 项 任 务, 同 惩 罚 犯 罪 分 子 的 任 务 一 样 重 要 此 外, 两 个 证 据 规 定 等 文 件 也 是 防 范 刑 事 错 案 特 别 是 防 范 死 刑 错 案 的 重 要 法 律 规 范 但 是, 宪 法 这 一 条 款 体 现 的 是 一 种 原 则 精 神 ; 刑 事 诉 讼 法 缺 乏 落 实 保 障 无 罪 的 人 不 受 刑 事 追 究 的 具 体 规 定, 主 要 是 关 于 如 何 惩 罚 犯 罪 分 子 的 条 款 ; 两 个 证 据 规 定 虽 然 制 定 了 健 全 完 善 刑 事 证 据 制 度 的 各 种 条 款, 这 有 利 于 防 范 刑 事 错 案, 但 毕 竟 不 是 直 接 针 对 防 范 刑 事 错 案 的 因 此, 我 国 应 当 乘 四 规 定 出 台 的 东 风, 进 一 步 颁 行 防 范 刑 事 错 案 的 专 门 性 规 定 这 些 规 定 不 必 是 对 美 国 无 辜 者 保 护 法 和 英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警 察 与 刑 事 证 据 法 等 先 进 做 法 的 直 接 援 引, 但 必 须 是 符 合 中 国 国 情 的 且 具 有 防 错 针 对 性 的 参 照 四 规 定 的 合 理 内 核 和 相 关 学 术 研 究, 当 前 刑 事 错 案 的 主 要 成 因 之 一 是 现 有 法 律 规 定 未 能 得 到 切 实 执 行, 如 公 检 法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证 据 裁 判 原 则 律 师 辩 护 制 度 疑 罪 从 无 原 则 等 规 定 在 实 际 执 行 时 都 有 走 样 这 一 状 况 的 根 本 改 变 不 能 靠 简 单 地 重 申 严 格 执 行 现 有 法 律, 那 样 会 沦 为 一 种 一 阵 风 风 过 了, 一 切 还 会 照 旧 因 此 我 国 应 当 调 整 四 规 定 的 思 路, 制 定 确 保 现 有 法 律 得 到 严 格 执 行 的 保 障 性 制 度 从 这 个 意 义 上 讲, 以 保 障 无 罪 的 人 不 受 刑 事 追 究 的 要 求 为 基 点, 全 面 调 整 充 实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规 定, 保 证 其 每 一 种 制 度 都 能 切 实 体 现 防 范 刑 事 错 案 的 思 想 并 得 到 落 实, 将 是 一 种 可 行 的 选 择 以 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 的 第 二 编 第 二 章 侦 查 为 例, 现 有 条 款 主 要 规 定 了 讯 问 犯 罪 嫌 疑 人 询 问 证 人 勘 验 检 查 搜 查 查 封 扣 押 物 证 书 证 鉴 定 技 术 侦 查 措 施 等 内 容, 且 基 本 上 是 从 惩 罚 犯 罪 分 子 的 目 的 出 发 的, 今 后 应 当 增 加 适 应 保 障 无 罪 的 人 不 受 刑 事 追 究 目 的 的 条 款 例 如, 关 于 讯 问 犯 罪 嫌 疑 人 部 分, 应 当 增 加 防 止 冻 饿 晒 烤 疲 劳 审 讯 等 的 条 款 ; 关 于 询 问 证 人 部 分, 应 当 增 加 辅 助 辨 认 与 规 范 辨 认 的 规 定, 特 别 是 增 加 辨 认 的 双 盲 规 则 ; 关 于 鉴 定 部 分, 应 当 增 加 区 分 鉴 定 科 学 性 的 条 款 ; 关 于 技 术 侦 查 措 施 部 分, 应 当 增 加 防 止 诱 惑 性 技 侦 的 条 款 防 错 新 制 度 的 制 定 与 刑 事 错 案 的 主 因 密 切 相 关 刑 事 错 案 的 主 因 是 关 键 性 的 因 素, 自 蓝 向 东 : 刑 事 错 案 理 性 预 防 思 考, 载 人 民 检 察 203 年 第 4( 上 ) 期 0 /

11 然 需 要 下 猛 药 大 治 理 制 定 新 规 属 于 不 二 之 选 这 一 方 面 可 以 借 鉴 外 国 的 相 关 经 验 我 国 的 刑 事 错 案 主 因 是 什 么? 何 家 弘 教 授 将 错 案 成 因 进 一 步 概 括 为 中 国 刑 事 司 法 的 十 大 误 区 : 由 供 到 证 的 侦 查 模 式, 先 入 为 主 的 片 面 取 证, 违 反 规 律 的 限 期 破 案, 科 学 证 据 的 不 当 解 读, 屡 禁 不 止 的 刑 讯 逼 供, 徒 有 虚 名 的 互 相 制 约, 骑 虎 难 下 的 超 期 羁 押, 放 弃 原 则 的 遵 从 民 意, 形 同 虚 设 的 法 庭 审 判, 证 据 不 足 的 疑 罪 从 轻 其 中, 证 据 问 题 是 导 致 刑 事 错 案 之 主 要 原 因 ; 在 各 类 证 据 中, 被 告 人 虚 假 口 供 是 导 致 刑 事 错 案 的 首 要 原 因, 而 造 成 被 告 人 虚 假 口 供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刑 讯 逼 供 2 这 一 判 断 与 实 证 调 研 的 结 果 是 一 致 的 我 们 自 2006 年 以 来 调 研 了 37 起 刑 事 错 案, 发 现 74% 的 错 案 中 被 告 人 都 曾 经 做 出 过 虚 假 的 口 供 3 这 一 比 例 高 居 所 有 错 案 成 因 之 首 因 此, 我 国 有 必 要 就 遏 制 虚 假 口 供 及 相 关 的 非 法 讯 问 进 行 专 门 化 的 制 度 建 设 在 四 机 关 前 述 文 件 中,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法 院 对 冻 饿 晒 烤 疲 劳 审 讯 等 收 集 的 供 述 予 以 排 除 的 规 定 就 是 重 要 例 证, 也 最 显 要 可 惜 的 是, 这 一 规 定 过 于 单 薄, 法 阶 也 不 高 在 今 后 的 专 门 性 制 度 建 设 中, 完 全 可 以 改 变 这 一 缺 陷 五 结 束 语 203 年 是 我 国 治 理 刑 事 错 案 的 历 史 上 值 得 纪 念 的 一 年 司 法 机 关 加 速 了 纠 错, 像 张 氏 叔 侄 强 奸 案 李 怀 亮 涉 嫌 故 意 杀 人 案 陈 建 阳 等 人 抢 劫 致 死 案 于 英 生 杀 妻 冤 案 等 著 名 案 件 得 到 彻 底 纠 正, 都 引 起 了 社 会 轰 动 和 广 泛 思 考 中 央 高 层 加 快 了 司 法 改 革 的 步 伐, 像 关 于 切 实 防 止 冤 假 错 案 的 规 定 等 四 文 件 相 继 问 世, 也 燃 起 了 民 众 关 于 治 理 刑 事 司 法 顽 疾 的 热 切 期 望 无 论 如 何, 刑 事 错 案 问 题 总 是 中 国 法 治 建 设 无 法 回 避 的 一 道 坎 未 来 中 国 的 刑 事 司 法 改 革 将 何 去 何 从? 不 同 人 对 于 这 个 问 题 肯 定 会 有 不 同 的 答 案 但 正 视 错 案 防 范 错 案 与 纠 正 错 案, 无 疑 将 是 司 法 改 革 的 基 本 指 向 之 一 如 前 所 述, 刑 事 错 案 具 有 积 极 的 制 度 价 值, 而 制 度 建 设 就 是 防 范 刑 事 错 案 的 关 键 所 在 四 机 关 文 件 为 我 国 的 制 度 防 错 打 开 了 一 个 思 路 这 是 一 条 全 面 改 造 刑 事 司 法 制 度 进 行 防 错 制 度 建 设 的 道 路, 能 走 多 远 取 决 于 我 们 的 选 择 方 向 在 前, 路 在 脚 下 何 家 弘 : 中 国 刑 事 司 法 的 十 大 误 区, 系 作 者 203 年 0 月 7 日 在 刑 事 冤 案 的 成 因 发 现 及 纠 正 研 讨 会 上 的 发 言 稿 2 何 然 何 家 弘 : 刑 事 错 案 中 的 证 据 问 题 -- 实 证 研 究 与 经 济 分 析, 载 政 法 论 坛 2008 年 第 2 期 3 刘 品 新 主 编 : 刑 事 错 案 的 实 证 研 究, 中 国 法 制 出 版 社 2009 年 版, 第 230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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