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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此 乃 要 件 請 即 處 理 閣 下 對 本 通 函 或 應 採 取 之 行 動 如 有 任 何 疑 問, 應 諮 詢 閣 下 之 持 牌 證 券 交 易 商 或 其 他 註 冊 證 券 商 銀 行 經 理 律 師 專 業 會 計 師 或 其 他 專 業 顧 問 閣 下 如 已 售 出 或 轉 讓 名 下 之 所 有 必 瘦 站 ( 中 國 )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本 公 司 ) 股 份, 應 立 即 將 本 通 函 和 隨 附 之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交 予 買 主 或 承 讓 人, 或 送 交 經 手 買 賣 或 轉 讓 之 銀 行 持 牌 證 券 交 易 商 或 其 他 代 理 商, 以 便 轉 交 買 主 或 承 讓 人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通 函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因 本 通 函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PERFECT SHAPE (PRC) HOLDINGS LIMITED 必 瘦 站 ( 中 國 )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 ( 股 份 代 號 :1830) 發 行 及 購 回 股 份 的 一 般 授 權 ; 擴 大 發 行 股 份 的 一 般 授 權 ; 重 選 退 任 董 事 及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通 告 必 瘦 站 ( 中 國 )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本 公 司 ) 謹 訂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八 月 十 五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十 一 時 正 假 座 香 港 金 鐘 夏 愨 道 18 號 海 富 中 心 第 一 期 29 樓 A 室 舉 行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 或 其 任 何 續 會, 大 會 通 告 載 於 本 通 函 第 16 至 20 頁 本 通 函 隨 附 一 份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無 論 閣 下 能 否 出 席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務 請 盡 早 將 隨 附 的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按 其 印 列 的 指 示 填 妥 交 回, 惟 無 論 如 何 須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或 其 任 何 續 會 指 定 舉 行 時 間 48 小 時 前 送 達 本 公 司 的 香 港 股 份 登 記 及 過 戶 分 處 卓 佳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 地 址 為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8 號 金 鐘 匯 中 心 26 樓 ) 填 妥 及 交 回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後, 閣 下 屆 時 仍 可 依 願 親 身 出 席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或 其 任 何 續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 二 零 一 二 年 七 月 十 七 日

2 目 錄 頁 次 釋 義... 1 董 事 會 函 件... 3 附 錄 一 說 明 函 件... 7 附 錄 二 重 選 退 任 董 事 的 詳 情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通 告 i

3 釋 義 於 本 通 函 內, 除 文 義 另 有 所 指 外, 下 列 詞 彙 具 有 以 下 涵 義 :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指 本 公 司 謹 訂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八 月 十 五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十 一 時 正 假 座 香 港 金 鐘 夏 愨 道 18 號 海 富 中 心 第 一 期 29 樓 A 室 舉 行 的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或 其 任 何 續 會 ;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通 告 指 本 通 函 第 16 至 20 頁 所 載 召 開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的 通 告 ; 章 程 細 則 指 本 公 司 的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 經 不 時 修 訂 ); 聯 繫 人 指 具 有 上 市 規 則 界 定 的 相 同 涵 義 ; 董 事 會 指 董 事 會 ; 公 司 法 指 開 曼 群 島 法 律 第 22 章 公 司 法 ( 一 九 六 一 年 第 3 條 法 例, 經 綜 合 及 修 訂 ); 本 公 司 指 必 瘦 站 ( 中 國 )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其 股 份 於 聯 交 所 上 市 ; 關 連 人 士 指 具 有 上 市 規 則 界 定 的 相 同 涵 義 ; 董 事 指 本 公 司 董 事 ; 本 集 團 指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 港 元 指 香 港 法 定 貨 幣 港 元 ; 香 港 指 中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發 行 授 權 指 建 議 授 予 董 事 的 一 般 及 無 條 件 授 權, 以 行 使 本 公 司 一 切 權 力, 配 發 發 行 及 處 理 不 超 過 批 准 此 項 授 權 的 決 議 案 日 期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面 值 總 額 20% 的 股 份 ; 最 後 可 行 日 期 指 二 零 一 二 年 七 月 十 二 日, 即 本 通 函 付 印 前 確 定 其 中 若 干 資 料 的 最 後 可 行 日 期 ; 上 市 規 則 指 聯 交 所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 中 國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 1

4 釋 義 購 回 授 權 指 建 議 授 予 董 事 的 一 般 及 無 條 件 授 權, 以 行 使 本 公 司 一 切 權 力, 購 回 最 多 達 批 准 此 項 授 權 的 決 議 案 日 期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面 值 總 額 10% 的 股 份 ;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指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571 章 ); 股 份 指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每 股 面 值 0.1 港 元 的 普 通 股 ; 購 股 權 計 劃 指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一 月 六 日 採 納 的 本 公 司 購 股 權 計 劃 ; 股 東 指 股 份 持 有 人 ; 聯 交 所 指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收 購 守 則 指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頒 佈 的 香 港 公 司 收 購 合 併 及 股 份 購 回 守 則 ( 經 不 時 修 訂 ); 及 % 指 百 分 比 2

5 董 事 會 函 件 PERFECT SHAPE (PRC) HOLDINGS LIMITED 必 瘦 站 ( 中 國 )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 ( 股 份 代 號 :1830) 執 行 董 事 歐 陽 江 醫 生 (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 ) 歐 陽 慧 女 士 歐 陽 虹 女 士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徐 慧 敏 女 士 季 志 雄 先 生 彭 小 燕 女 士 註 冊 辦 事 處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香 港 主 要 營 業 地 點 香 港 九 龍 旺 角 亞 皆 老 街 8 號 朗 豪 坊 辦 公 室 大 樓 42 樓 室 敬 啟 者 : 發 行 及 購 回 股 份 的 一 般 授 權 ; 擴 大 發 行 股 份 的 一 般 授 權 ; 重 選 退 任 董 事 及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通 告 緒 言 本 通 函 旨 在 (i) 向 閣 下 提 供 有 關 將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提 呈 的 若 干 決 議 案 資 料, 包 括 建 議 發 行 授 權 及 建 議 購 回 授 權 的 詳 情 ;(ii) 載 列 有 關 購 回 授 權 的 說 明 函 件 ;(iii) 向 閣 下 提 供 有 關 重 選 退 任 董 事 的 詳 情 ; 及 (iv) 及 向 閣 下 發 出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通 告 3

6 董 事 會 函 件 發 行 及 購 回 股 份 的 一 般 授 權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將 提 呈 普 通 決 議 案 授 予 董 事 新 的 一 般 授 權 : (i) (ii) 配 發 發 行 及 以 其 他 方 式 處 理 最 多 200,000,000 股 新 股 份, 佔 於 最 後 可 行 日 期 本 公 司 1,000,000,000 股 股 份 已 發 行 股 本 面 值 總 額 的 20%, 並 假 設 本 公 司 該 等 已 發 行 股 本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通 過 建 議 決 議 案 當 日 維 持 相 同 ; 及 購 回 最 多 100,000,000 股 股 份, 佔 於 最 後 可 行 日 期 本 公 司 1,000,000,000 股 股 份 已 發 行 股 本 面 值 總 額 的 10%, 並 假 設 本 公 司 該 等 已 發 行 股 本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通 過 建 議 決 議 案 當 日 維 持 相 同 此 外,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亦 將 提 呈 另 一 項 普 通 決 議 案, 把 本 公 司 根 據 購 回 授 權 ( 倘 董 事 已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獲 授 該 授 權 ) 購 回 的 任 何 股 份 加 入 發 行 授 權 上 述 授 權 將 於 本 公 司 下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結 束 時 屆 滿, 惟 經 股 東 於 股 東 大 會 上 以 普 通 決 議 案 撤 銷 或 更 改 者 除 外 載 有 購 回 授 權 的 資 料 的 說 明 函 件 載 於 本 通 函 附 錄 一 重 選 退 任 董 事 根 據 章 程 細 則 第 83(3) 條 的 規 定, 全 體 董 事, 即 歐 陽 江 醫 生 歐 陽 慧 女 士 歐 陽 虹 女 士 徐 慧 敏 女 士 季 志 雄 先 生 及 彭 小 燕 女 士, 將 一 直 任 職 直 至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並 符 合 資 格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膺 選 連 任 所 有 退 任 董 事 將 符 合 資 格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膺 選 連 任 有 關 該 等 董 事 的 詳 情 ( 須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予 以 披 露 ) 載 於 本 通 函 附 錄 二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本 公 司 將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八 月 十 五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十 一 時 正 假 座 香 港 金 鐘 夏 愨 道 18 號 海 富 中 心 第 一 期 29 樓 A 室 舉 行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大 會 通 告 載 於 本 通 函 第 16 至 20 頁, 以 供 考 慮 及 酌 情 通 過 所 載 各 項 決 議 案 4

7 董 事 會 函 件 應 採 取 的 行 動 隨 本 通 函 附 奉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適 用 的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無 論 閣 下 能 否 出 席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務 請 盡 早 將 隨 附 的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按 其 印 列 的 指 示 填 妥 交 回, 惟 無 論 如 何 須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指 定 舉 行 時 間 48 小 時 前 送 達 本 公 司 的 香 港 股 份 登 記 及 過 戶 分 處 卓 佳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 地 址 為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8 號 金 鐘 匯 中 心 26 樓 ) 填 妥 及 交 回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後, 閣 下 屆 時 仍 可 依 願 親 身 出 席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以 投 票 方 式 表 決 根 據 章 程 細 則 第 66 條 及 上 市 規 則 第 條 的 規 定,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提 呈 的 各 項 決 議 案, 均 須 以 投 票 方 式 進 行 表 決, 惟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主 席 出 於 真 誠 則 可 決 定, 讓 有 關 純 屬 程 序 或 行 政 管 理 事 務 的 決 議 案, 以 舉 手 方 式 表 決 暫 停 辦 理 股 東 登 記 手 續 由 二 零 一 二 年 八 月 十 日 ( 星 期 五 )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八 月 十 五 日 ( 星 期 三 )( 首 尾 兩 日 包 括 在 內 ), 本 公 司 將 暫 停 辦 理 股 東 登 記 手 續, 期 間 將 不 會 為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股 東 如 欲 出 席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 須 不 遲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八 月 九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四 時 三 十 分 前, 將 所 有 股 份 過 戶 文 件 連 同 有 關 股 票 及 過 戶 表 格, 交 回 本 公 司 香 港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分 處 卓 佳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為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8 號 金 鐘 匯 中 心 26 樓, 以 辦 理 登 記 手 續 由 二 零 一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一 日 ( 星 期 二 )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 星 期 四 )( 首 尾 兩 日 包 括 在 內 ), 本 公 司 將 暫 停 辦 理 股 東 登 記 手 續, 期 間 將 不 會 為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股 東 如 欲 符 合 資 格 獲 派 末 期 股 息, 須 不 遲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四 時 三 十 分 前, 將 所 有 股 份 過 戶 文 件 連 同 有 關 股 票 及 過 戶 表 格, 交 回 本 公 司 香 港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分 處 卓 佳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為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8 號 金 鐘 匯 中 心 26 樓, 以 辦 理 登 記 手 續 董 事 的 責 任 本 通 函 乃 遵 照 上 市 規 則 的 規 定 而 提 供 有 關 本 公 司 的 資 料 各 董 事 願 共 同 及 個 別 對 本 通 函 負 全 責 董 事 經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確 認 就 彼 等 所 知 及 所 信, 本 通 函 所 載 資 料 在 各 重 大 方 面 均 屬 準 確 及 完 整, 且 並 無 誤 導 或 欺 騙 成 分, 以 及 並 無 遺 漏 任 何 事 實 致 使 本 通 函 或 其 所 載 任 何 聲 明 產 生 誤 導 5

8 董 事 會 函 件 推 薦 意 見 董 事 相 信,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通 告 所 載 的 決 議 案 ( 包 括 授 出 發 行 授 權 及 購 回 授 權 及 重 選 退 任 董 事 ) 乃 符 合 本 公 司 本 集 團 及 股 東 的 整 體 利 益 因 此, 董 事 建 議 股 東 投 票 贊 成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通 告 所 載 的 所 有 決 議 案 亦 請 閣 下 垂 注 本 通 函 附 錄 一 及 附 錄 二 中 所 載 的 其 他 資 料 此 致 列 位 股 東 台 照 承 董 事 會 命 必 瘦 站 ( 中 國 )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主 席 歐 陽 江 醫 生 二 零 一 二 年 七 月 十 七 日 6

9 附 錄 一 說 明 函 件 本 附 錄 為 依 照 上 市 規 則 規 定 就 建 議 授 予 董 事 的 購 回 授 權 為 股 東 提 供 必 要 資 料 的 說 明 函 件 1. 關 於 購 回 股 份 的 上 市 規 則 上 市 規 則 允 許 以 聯 交 所 為 第 一 上 市 地 的 公 司 在 若 干 限 制 下 於 聯 交 所 購 回 其 股 份 2. 購 回 股 份 所 需 資 金 董 事 建 議, 根 據 購 回 授 權 購 回 股 份 所 用 的 資 金, 將 為 根 據 本 公 司 組 織 章 程 大 綱 及 細 則 以 及 開 曼 群 島 及 香 港 的 適 用 法 例, 可 合 法 作 此 用 途 的 資 金 根 據 開 曼 群 島 法 例, 本 公 司 購 回 股 份 僅 可 以 本 公 司 溢 利 或 就 發 行 新 股 的 所 得 款 項 或 ( 倘 獲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授 權 且 在 公 司 法 條 文 的 規 限 下 ) 資 本 撥 付 資 金 贖 回 或 購 買 股 份 超 過 所 購 入 股 份 面 值 的 任 何 應 付 溢 價 均 須 以 本 公 司 溢 利 或 股 份 溢 價 賬 或 ( 倘 獲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授 權 且 在 公 司 法 條 文 的 規 限 下 ) 本 公 司 資 本 作 出 撥 備 董 事 認 為, 悉 數 行 使 購 回 授 權 不 會 對 本 公 司 營 運 資 金 或 資 產 負 債 水 平 產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董 事 不 擬 因 行 使 購 回 授 權 而 令 董 事 認 為 不 時 對 本 公 司 而 言 屬 適 合 的 營 運 資 金 或 資 產 負 債 狀 況 ( 相 對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即 本 公 司 最 近 期 經 審 核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編 製 日 期 的 狀 況 而 言 ) 受 到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於 任 何 情 況 下 購 回 的 股 份 數 目 價 格 及 其 他 條 款 將 由 董 事 於 相 關 時 間 考 慮 當 時 情 況 後 決 定 3. 股 本 於 最 後 可 行 日 期, 本 公 司 的 已 發 行 股 本 包 括 1,000,000,000 股 股 份 於 最 後 可 行 日 期, 概 無 任 何 根 據 購 股 權 計 劃 授 出 的 尚 未 行 使 購 股 權 待 通 過 有 關 普 通 決 議 案 以 批 准 發 行 及 購 回 股 份 的 一 般 授 權 後 及 按 於 最 後 可 行 日 期 至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舉 行 日 期 再 無 發 行 或 購 回 任 何 股 份 的 基 準, 本 公 司 將 獲 准 根 據 購 回 授 權 購 回 最 多 100,000,000 股 股 份, 佔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面 值 總 額 的 10% 上 述 授 權 將 於 下 列 日 期 屆 滿 7

10 附 錄 一 說 明 函 件 ( 以 較 早 者 為 準 ):(i) 本 公 司 下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結 束 時 ; 或 (ii) 按 法 律 規 定 本 公 司 須 舉 行 下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的 日 期 ; 或 (iii) 購 回 授 權 經 股 東 於 本 公 司 股 東 大 會 上 以 普 通 決 議 案 撤 銷 或 更 改 的 日 期 4. 購 回 的 理 由 儘 管 董 事 目 前 無 意 行 使 購 回 授 權, 董 事 相 信, 向 股 東 尋 求 一 般 授 權 使 本 公 司 可 於 市 場 上 購 回 股 份,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股 東 的 最 佳 利 益 購 回 股 份 可 提 高 本 公 司 的 資 產 淨 值 及 或 每 股 盈 利, 惟 須 視 乎 當 時 的 市 況 及 資 金 安 排 而 定, 並 僅 會 在 董 事 認 為 購 回 股 份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股 東 的 整 體 利 益 時 方 會 作 出 有 關 購 回 5. 董 事 的 承 諾 董 事 已 向 聯 交 所 承 諾, 彼 等 將 遵 照 上 市 規 則 開 曼 群 島 適 用 法 例 及 本 公 司 組 織 章 程 大 綱 及 細 則 行 使 購 回 授 權 6. 收 購 守 則 的 影 響 倘 本 公 司 購 回 股 份, 會 導 致 某 位 股 東 佔 本 公 司 投 票 權 權 益 比 例 有 所 增 加, 就 收 購 守 則 第 32 條 而 言, 該 權 益 的 增 加 將 視 為 一 項 收 購 因 此, 一 名 或 一 組 行 動 一 致 的 股 東 可 取 得 或 鞏 固 本 公 司 的 控 制 權, 並 須 按 照 收 購 守 則 第 26 條 提 出 強 制 性 收 購 建 議, 惟 須 視 乎 股 東 權 益 的 增 加 幅 度 而 定 8

11 附 錄 一 說 明 函 件 於 最 後 可 行 日 期, 據 董 事 所 知, 董 事 及 主 要 股 東 的 持 股 權 如 下 : 於 最 後 可 行 日 期 的 持 股 權 概 約 百 分 比 若 購 回 授 權 獲 全 面 行 使 的 持 股 權 概 約 百 分 比 所 持 股 份 數 目 股 東 名 稱 ( 附 註 1) Sure Sino Investments Limited ( 附 註 2) 382,500,000 (L) 38.25% 42.50% 歐 陽 江 醫 生 ( 附 註 2) 382,500,000 (L) 38.25% 42.50% Market Event Holdings Limited ( 附 註 3) 187,500,000 (L) 18.75% 20.83% 歐 陽 虹 女 士 ( 附 註 3) 187,500,000 (L) 18.75% 20.83% Earlson Holdings Limited( 附 註 4) 180,000,000 (L) 18.00% 20.00% 歐 陽 慧 女 士 ( 附 註 4) 180,000,000 (L) 18.00% 20.00% 附 註 : 1. 字 母 (L) 代 表 該 位 人 士 於 有 關 證 券 的 好 倉 2. 該 382,500,000 股 股 份 由 Sure Sino Investments Limited 持 有, 而 執 行 董 事 歐 陽 江 醫 生 實 益 擁 有 Sure Sino Investments Limited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本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歐 陽 江 醫 生 被 視 為 於 Sure Sino Investments Limited 所 持 382,500,000 股 股 份 中 擁 有 權 益 3. 該 187,500,000 股 股 份 由 Market Event Holdings Limited 持 有, 而 執 行 董 事 歐 陽 虹 女 士 實 益 擁 有 Market Event Holdings Limited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本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歐 陽 虹 女 士 被 視 為 於 Market Event Holdings Limited 所 持 187,500,000 股 股 份 中 擁 有 權 益 4. 該 180,000,000 股 股 份 由 Earlson Holdings Limited 持 有, 而 執 行 董 事 歐 陽 慧 女 士 實 益 擁 有 Earlson Holdings Limited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本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歐 陽 慧 女 士 被 視 為 於 Earlson Holdings Limited 所 持 180,000,000 股 股 份 中 擁 有 權 益 倘 董 事 全 面 行 使 建 議 購 回 授 權, 將 令 Sure Sino Investments Limited 於 本 公 司 的 持 股 增 加, 因 而 導 致 根 據 收 購 守 則 提 出 強 制 收 購 的 責 任 若 一 間 公 司 於 聯 交 所 購 回 股 份, 會 導 致 公 眾 人 士 持 股 量 低 於 已 發 行 股 本 的 25%( 或 聯 交 所 釐 定 的 其 他 規 定 最 低 百 分 比 ), 則 上 市 規 則 會 禁 止 有 關 購 回 9

12 附 錄 一 說 明 函 件 董 事 現 無 意 行 使 購 回 授 權, 致 使 會 引 起 進 行 收 購 的 責 任, 或 令 公 眾 所 持 股 份 數 量 會 降 至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的 25% 以 下 7. 董 事 彼 等 的 聯 繫 人 士 及 關 連 人 士 據 董 事 經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所 深 知 及 深 信, 概 無 董 事 或 任 何 彼 等 的 聯 繫 人 士 目 前 有 意 在 建 議 購 回 授 權 獲 股 東 批 准 後 向 本 公 司 出 售 任 何 股 份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人 士 概 無 知 會 本 公 司, 表 示 彼 等 目 前 有 意 將 任 何 股 份 售 予 本 公 司, 而 彼 等 概 無 承 諾 不 會 在 本 公 司 獲 授 權 購 回 股 份 後 將 其 所 持 有 的 任 何 股 份 售 予 本 公 司 8. 本 公 司 購 回 股 份 自 股 份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二 月 十 日 開 始 於 聯 交 所 買 賣 之 日 起 直 至 最 後 可 行 日 期 為 止, 本 公 司 概 無 購 回 任 何 股 份 9. 股 份 價 格 股 份 自 二 零 一 二 年 二 月 十 日 開 始 於 聯 交 所 買 賣 之 日 起 直 至 最 後 可 行 日 期 為 止, 在 以 下 各 個 月 份 於 聯 交 所 買 賣 的 最 高 及 最 低 價 格 為 : 最 高 港 元 股 份 最 低 港 元 二 零 一 二 年 二 月 三 月 四 月 五 月 六 月 七 月 ( 直 至 最 後 可 行 日 期 )

13 附 錄 二 重 選 退 任 董 事 的 詳 情 將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膺 選 連 任 且 須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予 以 披 露 的 董 事 詳 情 載 列 如 下 : 執 行 董 事 歐 陽 江 醫 生 ( 歐 陽 醫 生 ) 歐 陽 醫 生,40 歲,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三 月 十 一 日 獲 委 任 為 本 集 團 執 行 董 事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 彼 亦 為 本 公 司 薪 酬 委 員 會 及 提 名 委 員 會 之 成 員, 亦 是 本 公 司 多 間 附 屬 公 司 之 董 事 彼 主 要 負 責 我 們 的 整 體 管 理 策 略 發 展 及 重 大 決 策 制 定 歐 陽 醫 生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創 立 本 集 團, 並 已 於 纖 體 美 容 行 業 累 積 超 過 八 年 管 理 及 營 運 經 驗 歐 陽 醫 生 於 一 九 九 五 年 畢 業 於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取 得 內 外 全 科 醫 學 士 學 位, 畢 業 後 任 職 全 科 醫 生 一 九 九 七 年, 歐 陽 醫 生 獲 香 港 大 學 委 任 為 全 科 名 譽 臨 床 醫 學 講 師 由 一 九 九 八 年 至 二 零 零 零 年, 歐 陽 醫 生 獲 委 任 為 香 港 大 學 Centre for Education and Research in Family Medicine 家 庭 醫 學 名 譽 臨 床 助 理 教 授 二 零 零 一 年 至 二 零 零 二 年, 歐 陽 醫 生 獲 委 任 為 香 港 教 育 專 業 人 員 協 會 醫 事 顧 問 歐 陽 醫 生 乃 香 港 註 冊 執 業 醫 生 歐 陽 醫 生 為 歐 陽 慧 女 士 及 歐 陽 虹 女 士 之 胞 弟 於 本 通 函 日 期, 按 照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所 界 定, 歐 陽 醫 生 通 過 Sure Sino Investments Limited( 一 間 由 歐 陽 醫 生 全 資 擁 有 的 公 司 ), 持 有 382,500,000 股 本 公 司 股 份 的 權 益 除 以 上 披 露 者 外, 歐 陽 醫 生 概 無 於 股 份 或 相 關 股 份 中 擁 有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所 界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權 益 歐 陽 醫 生 已 與 本 公 司 訂 立 一 份 服 務 合 約, 由 二 零 一 二 年 二 月 十 日 起 初 步 為 期 三 年, 可 由 任 何 一 方 向 對 方 發 出 最 少 早 三 個 月 書 面 通 知 予 以 終 止 歐 陽 醫 生 享 有 150,000 港 元 月 薪, 乃 參 考 當 前 市 場 薪 金 水 平 及 其 對 本 公 司 事 務 付 出 的 時 間 努 力 及 專 長 而 釐 定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i) 歐 陽 醫 生 於 過 往 三 年 並 未 於 香 港 或 海 外 任 何 證 券 市 場 上 市 的 任 何 公 眾 公 司 擔 任 任 何 其 他 董 事 職 務 ;(ii) 彼 亦 未 於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擔 任 任 何 其 他 職 務 ; 及 (iii) 彼 與 本 公 司 任 何 董 事 高 級 管 理 層 主 要 股 東 或 控 股 股 東 概 無 關 係 11

14 附 錄 二 重 選 退 任 董 事 的 詳 情 歐 陽 慧 女 士 歐 陽 慧 女 士,42 歲,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三 月 十 一 日 獲 委 任 為 本 集 團 之 執 行 董 事 兼 營 運 總 監 彼 亦 為 本 公 司 薪 酬 委 員 會 及 提 名 委 員 會 之 成 員, 及 本 公 司 多 間 附 屬 公 司 之 董 事 彼 負 責 監 督 本 公 司 之 日 常 營 運, 以 確 保 其 運 作 正 常 歐 陽 慧 女 士 於 一 九 九 一 年 於 香 港 城 市 理 工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會 計 學 文 學 士 學 位 ; 並 於 一 九 九 五 年 於 坎 特 伯 雷 的 肯 特 大 學 社 會 科 學 學 院 取 得 商 學 碩 士 學 位 彼 自 畢 業 後, 於 商 界 累 積 多 年 經 驗 歐 陽 慧 女 士 為 歐 陽 醫 生 之 胞 姊, 歐 陽 虹 女 士 之 胞 妹 於 本 通 函 日 期, 按 照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所 界 定, 歐 陽 慧 女 士 通 過 Earlson Holdings Limited( 一 間 由 歐 陽 慧 女 士 全 資 擁 有 的 公 司 ), 持 有 180,000,000 股 本 公 司 股 份 的 權 益 除 以 上 披 露 者 外, 歐 陽 慧 女 士 概 無 於 股 份 或 相 關 股 份 中 擁 有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所 界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權 益 歐 陽 慧 女 士 已 與 本 公 司 訂 立 一 份 服 務 合 約, 由 二 零 一 二 年 二 月 十 日 起 初 步 為 期 三 年, 可 由 任 何 一 方 向 對 方 發 出 最 少 早 三 個 月 書 面 通 知 予 以 終 止 歐 陽 慧 女 士 享 有 75,000 港 元 月 薪, 乃 參 考 當 前 市 場 薪 金 水 平 及 其 對 本 公 司 事 務 付 出 的 時 間 努 力 及 專 長 而 釐 定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i) 歐 陽 慧 女 士 於 過 往 三 年 並 未 於 香 港 或 海 外 任 何 證 券 市 場 上 市 的 任 何 公 眾 公 司 擔 任 任 何 其 他 董 事 職 務 ;(ii) 彼 亦 未 於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擔 任 任 何 其 他 職 務 ; 及 (iii) 彼 與 本 公 司 任 何 董 事 高 級 管 理 層 主 要 股 東 或 控 股 股 東 概 無 關 係 歐 陽 虹 女 士 歐 陽 虹 女 士,47 歲,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三 月 十 一 日 獲 委 任 為 執 行 董 事 彼 亦 為 本 公 司 多 間 附 屬 公 司 之 董 事 歐 陽 虹 女 士 主 要 負 責 本 集 團 服 務 中 心 的 營 運 管 理 歐 陽 虹 女 士 於 一 九 九 二 年 畢 業 於 南 昆 士 蘭 大 學, 取 得 工 商 管 理 學 士 學 位 歐 陽 虹 女 士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加 盟 本 集 團, 擔 任 銷 售 營 銷 經 理, 並 於 纖 體 美 容 行 業 累 積 逾 五 年 經 驗 歐 陽 虹 女 士 為 歐 陽 醫 生 及 歐 陽 慧 女 士 之 胞 姊 12

15 附 錄 二 重 選 退 任 董 事 的 詳 情 於 本 通 函 日 期, 按 照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所 界 定, 歐 陽 虹 女 士 通 過 Market Event Holdings Limited( 一 間 由 歐 陽 虹 女 士 全 資 擁 有 的 公 司 ), 持 有 187,500,000 股 本 公 司 股 份 的 權 益 除 以 上 披 露 者 外, 歐 陽 虹 女 士 概 無 於 股 份 或 相 關 股 份 中 擁 有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所 界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權 益 歐 陽 虹 女 士 已 與 本 公 司 訂 立 一 份 服 務 合 約, 由 二 零 一 二 年 二 月 十 日 起 初 步 為 期 三 年, 可 由 任 何 一 方 向 對 方 發 出 最 少 早 三 個 月 書 面 通 知 予 以 終 止 歐 陽 虹 女 士 享 有 75,000 港 元 月 薪, 乃 參 考 當 前 市 場 薪 金 水 平 及 其 對 本 公 司 事 務 付 出 的 時 間 努 力 及 專 長 而 釐 定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i) 歐 陽 虹 女 士 於 過 往 三 年 並 未 於 香 港 或 海 外 任 何 證 券 市 場 上 市 的 任 何 公 眾 公 司 擔 任 任 何 其 他 董 事 職 務 ;(ii) 彼 亦 未 於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擔 任 任 何 其 他 職 務 ; 及 (iii) 彼 與 本 公 司 任 何 董 事 高 級 管 理 層 主 要 股 東 或 控 股 股 東 概 無 關 係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徐 慧 敏 女 士 ( 徐 女 士 ) 徐 女 士,42 歲,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五 日 獲 委 任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亦 為 本 公 司 審 核 委 員 會 薪 酬 委 員 會 及 提 名 委 員 會 主 席 徐 女 士 擁 有 逾 19 年 會 計 經 驗 徐 女 士 於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取 得 工 商 管 理 學 士 學 位 徐 女 士 在 安 永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任 職 18 年,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二 月 退 任 時 任 該 行 的 合 夥 人 徐 女 士 為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資 深 會 員 及 美 國 執 業 會 計 師 公 會 會 員, 以 及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會 計 學 院 諮 詢 委 員 會 成 員 徐 女 士 現 為 中 國 森 林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930) 及 品 牌 中 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8219) 的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於 本 通 函 日 期, 徐 女 士 概 無 於 股 份 或 相 關 股 份 中 擁 有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所 界 定 的 任 何 權 益 徐 女 士 已 與 本 公 司 訂 立 一 份 委 任 函, 由 二 零 一 二 年 二 月 十 日 起 初 步 為 期 三 年, 可 由 任 何 一 方 向 對 方 發 出 最 少 早 三 個 月 書 面 通 知 予 以 終 止 徐 女 士 享 有 每 月 8, 港 元 董 事 袍 金, 乃 根 據 其 資 歷 專 業 資 格 以 及 本 公 司 現 今 財 政 狀 況 和 當 前 市 場 環 境 而 釐 定 13

16 附 錄 二 重 選 退 任 董 事 的 詳 情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i) 徐 女 士 於 過 往 三 年 並 未 於 香 港 或 海 外 任 何 證 券 市 場 上 市 的 任 何 公 眾 公 司 擔 任 任 何 其 他 董 事 職 務 ;(ii) 彼 亦 未 於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擔 任 任 何 其 他 職 務 ; 及 (iii) 彼 與 本 公 司 任 何 董 事 高 級 管 理 層 主 要 股 東 或 控 股 股 東 概 無 關 係 季 志 雄 先 生 ( 季 先 生 ) 季 先 生,43 歲,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五 日 獲 委 任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亦 為 本 公 司 審 核 委 員 會 薪 酬 委 員 會 及 提 名 委 員 會 成 員 季 先 生 於 會 計 及 財 務 監 控 方 面 擁 有 逾 20 年 經 驗 彼 於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取 得 會 計 學 學 士 學 位, 為 英 國 特 許 公 認 會 計 師 公 會 資 深 會 員, 以 及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香 港 特 許 秘 書 公 會 英 國 特 許 秘 書 及 行 政 人 員 公 會 會 員 季 先 生 現 為 星 晨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542) 華 藝 礦 業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559) 中 國 林 大 綠 色 資 源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910) 及 聯 夢 活 力 世 界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8100) 的 執 行 董 事 彼 亦 為 中 民 安 園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8085) 奧 栢 中 國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8148) 三 和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2322) 國 中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202) 及 中 國 天 然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8250) 的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於 本 通 函 日 期, 季 先 生 概 無 於 股 份 或 相 關 股 份 中 擁 有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所 界 定 的 任 何 權 益 季 先 生 已 與 本 公 司 訂 立 一 份 委 任 函, 由 二 零 一 二 年 二 月 十 日 起 初 步 為 期 三 年, 可 由 任 何 一 方 向 對 方 發 出 最 少 早 三 個 月 書 面 通 知 予 以 終 止 季 先 生 享 有 每 月 8, 港 元 董 事 袍 金, 乃 根 據 其 資 歷 專 業 資 格 以 及 本 公 司 現 今 財 政 狀 況 和 當 前 市 場 環 境 而 釐 定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i) 季 先 生 於 過 往 三 年 並 未 於 香 港 或 海 外 任 何 證 券 市 場 上 市 的 任 何 公 眾 公 司 擔 任 任 何 其 他 董 事 職 務 ;(ii) 彼 亦 未 於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擔 任 任 何 其 他 職 務 ; 及 (iii) 彼 與 本 公 司 任 何 董 事 高 級 管 理 層 主 要 股 東 或 控 股 股 東 概 無 關 係 14

17 附 錄 二 重 選 退 任 董 事 的 詳 情 彭 小 燕 女 士 ( 彭 女 士 ) 彭 女 士,51 歲,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五 日 獲 委 任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亦 為 本 公 司 審 核 委 員 會 薪 酬 委 員 會 及 提 名 委 員 會 成 員 彭 女 士 為 香 港 執 業 律 師 及 香 港 張 秀 儀 唐 滙 棟 羅 凱 栢 律 師 行 合 夥 人 彼 亦 為 英 國 特 許 仲 裁 人 學 會 及 香 港 證 券 專 業 學 會 會 員 彭 女 士 於 一 九 九 二 年 取 得 曼 徹 斯 特 的 維 多 利 亞 大 學 法 律 碩 士 學 位 於 本 通 函 日 期, 彭 女 士 概 無 於 股 份 或 相 關 股 份 中 擁 有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所 界 定 的 任 何 權 益 彭 女 士 已 與 本 公 司 訂 立 一 份 委 任 函, 由 二 零 一 二 年 二 月 十 日 起 初 步 為 期 三 年, 可 由 任 何 一 方 向 對 方 發 出 最 少 早 三 個 月 書 面 通 知 予 以 終 止 彭 女 士 享 有 每 月 8, 港 元 董 事 袍 金, 乃 根 據 其 資 歷 專 業 資 格 以 及 本 公 司 現 今 財 政 狀 況 和 當 前 市 場 環 境 而 釐 定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i) 彭 女 士 於 過 往 三 年 並 未 於 香 港 或 海 外 任 何 證 券 市 場 上 市 的 任 何 公 眾 公 司 擔 任 任 何 其 他 董 事 職 務 ;(ii) 彼 亦 未 於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擔 任 任 何 其 他 職 務 ; 及 (iii) 彼 與 本 公 司 任 何 董 事 高 級 管 理 層 主 要 股 東 或 控 股 股 東 概 無 關 係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 並 無 任 何 其 他 有 關 重 選 歐 陽 醫 生 歐 陽 慧 女 士 歐 陽 虹 女 士 徐 女 士 季 先 生 及 彭 女 士 的 事 項, 須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3.51(2)(h) 至 (v) 條 予 以 披 露, 或 須 敦 請 股 東 垂 注 15

18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通 告 PERFECT SHAPE (PRC) HOLDINGS LIMITED 必 瘦 站 ( 中 國 )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 ( 股 份 代 號 :1830) 茲 通 告 必 瘦 站 ( 中 國 )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本 公 司 ) 謹 訂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八 月 十 五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十 一 時 正 假 座 香 港 金 鐘 夏 愨 道 18 號 海 富 中 心 第 一 期 29 樓 A 室 舉 行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 藉 以 處 理 下 列 事 項 : 1. 省 覽 考 慮 及 採 納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截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經 審 核 財 務 報 表 以 及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報 告 及 核 數 師 報 告 2. 批 准 截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末 期 股 息 每 股 普 通 股 2.5 港 仙 3. 重 選 歐 陽 江 醫 生 為 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4. 重 選 歐 陽 慧 女 士 為 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5. 重 選 歐 陽 虹 女 士 為 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6. 重 選 徐 慧 敏 女 士 為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7. 重 選 季 志 雄 先 生 為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8. 重 選 彭 小 燕 女 士 為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9. 授 權 董 事 會 釐 定 本 公 司 董 事 薪 酬 10. 重 新 委 任 羅 兵 咸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為 本 公 司 核 數 師 及 授 權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釐 定 彼 等 的 酬 金 16

19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通 告 作 為 其 他 普 通 事 項, 考 慮 及 酌 情 通 過 將 以 下 將 予 提 呈 的 決 議 案 作 為 本 公 司 普 通 決 議 案 ( 無 論 是 否 修 訂 ): 普 通 決 議 案 11. 動 議 : (A) 在 本 決 議 案 下 文 (C) 段 的 規 限 下, 一 般 及 無 條 件 批 准 本 公 司 董 事 ( 董 事 ) 於 有 關 期 間 ( 定 義 見 下 文 ) 內, 按 照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聯 交 所 )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 上 市 規 則 ), 行 使 本 公 司 所 有 權 力, 以 配 發 發 行 及 處 理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的 額 外 股 份, 以 及 作 出 或 授 出 可 能 需 要 行 使 該 等 權 力 的 售 股 建 議 協 議 及 購 股 權 ( 包 括 可 轉 換 為 本 公 司 股 份 的 認 股 權 證 債 券 及 債 權 證 ); (B) 授 權 董 事 於 有 關 期 間 內 作 出 或 授 出 可 能 需 要 於 有 關 期 間 結 束 後 行 使 該 等 權 力 的 售 股 建 議 協 議 及 購 股 權 ( 包 括 可 轉 換 為 本 公 司 股 份 的 認 股 權 證 債 券 及 債 權 證 ); (C) 董 事 根 據 本 決 議 案 上 文 (A) 及 (B) 段 的 批 准 配 發 或 有 條 件 或 無 條 件 同 意 配 發 及 發 行 ( 不 論 根 據 購 股 權 或 以 其 他 形 式 ) 的 股 本 總 面 值 ( 不 包 括 根 據 供 股 ( 定 義 見 下 文 ), 或 因 本 公 司 所 採 納 的 購 股 權 計 劃 授 出 的 任 何 購 股 權 獲 行 使, 或 於 本 公 司 可 能 發 行 的 認 股 權 證 所 附 帶 的 認 購 權 獲 行 使 而 發 行 股 份, 或 依 據 本 公 司 的 公 司 章 程 根 據 任 何 以 股 代 息 計 劃 或 類 似 安 排 發 行 股 份 以 代 替 股 份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股 息 ), 不 得 超 過 本 決 議 案 獲 通 過 當 日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總 面 值 的 20%; 及 (D) 就 本 決 議 案 而 言 : 有 關 期 間 乃 指 由 本 決 議 案 獲 通 過 當 日 起 至 下 列 三 者 中 最 早 的 日 期 止 的 期 間 : (i) 本 公 司 下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結 束 時 ; (ii) 依 照 本 公 司 公 司 章 程 或 開 曼 群 島 任 何 適 用 法 例 規 定 本 公 司 須 召 開 下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的 期 限 屆 滿 之 日 ; 或 17

20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通 告 (iii) 本 公 司 股 東 於 股 東 大 會 上 通 過 普 通 決 議 案, 撤 回 或 修 訂 根 據 本 決 議 案 授 出 有 關 授 權 之 日 供 股 乃 指 於 董 事 指 定 期 間 內 向 於 指 定 記 錄 日 期 名 列 股 東 名 冊 的 股 份 持 有 人, 按 其 當 時 的 持 股 比 例 建 議 配 發 股 份 ( 惟 董 事 可 就 零 碎 股 份 配 額 或 經 考 慮 任 何 相 關 司 法 權 區 的 法 例 所 訂 明 的 任 何 限 制 或 責 任, 或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任 何 認 可 監 管 機 構 或 證 券 交 易 所 的 規 定, 按 彼 等 認 為 必 要 或 適 宜 者 取 消 若 干 股 東 在 此 方 面 的 權 利 或 另 作 安 排 ) 12. 動 議 : (A) 在 本 決 議 案 下 文 (C) 段 的 規 限 下, 一 般 及 無 條 件 批 准 本 公 司 董 事 ( 董 事 ) 於 有 關 期 間 ( 定 義 見 下 文 ) 根 據 所 有 適 用 法 律 及 上 市 規 則 的 規 定, 行 使 本 公 司 所 有 權 力, 以 在 聯 交 所 或 本 公 司 股 份 可 能 上 市 而 獲 香 港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與 聯 交 所 就 此 認 可 的 任 何 其 他 證 券 交 易 所 購 回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已 發 行 股 份 ; (B) 本 決 議 案 上 文 (A) 段 的 批 准 可 附 加 於 董 事 獲 授 的 任 何 其 他 授 權, 並 將 授 權 董 事 代 表 本 公 司 於 有 關 期 間 ( 定 義 見 下 文 ) 促 使 本 公 司 按 董 事 釐 定 的 價 格 購 回 其 股 份 ; (C) 本 公 司 根 據 本 決 議 案 上 文 (A) 段 的 批 准 於 有 關 期 間 內 購 回 或 同 意 有 條 件 或 無 條 件 購 回 的 本 公 司 股 本 總 面 值 不 得 超 過 於 本 決 議 案 獲 通 過 當 日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總 面 值 的 10%; 及 (D) 就 本 決 議 案 而 言 : 有 關 期 間 乃 指 由 本 決 議 案 獲 通 過 當 日 起 至 下 列 三 者 中 最 早 之 日 期 止 的 期 間 : (i) 本 公 司 下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結 束 時 ; 18

21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通 告 (ii) 依 照 本 公 司 的 公 司 章 程 或 開 曼 群 島 任 何 適 用 法 律 規 定 本 公 司 須 召 開 的 下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的 期 限 屆 滿 之 日 ; 或 (iii) 本 公 司 股 東 於 股 東 大 會 上 通 過 普 通 決 議 案, 撤 回 或 修 訂 根 據 本 決 議 案 授 出 有 關 授 權 之 日 13. 動 議 待 本 公 司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通 告 所 載 的 第 11 及 12 項 普 通 決 議 案 獲 通 過 後, 將 本 公 司 根 據 上 述 第 12 項 普 通 決 議 案 所 購 回 的 本 公 司 股 本 總 面 值, 加 入 本 公 司 董 事 可 能 根 據 及 按 照 以 上 第 11 項 普 通 決 議 案 配 發 或 同 意 有 條 件 或 無 條 件 配 發 的 本 公 司 股 本 總 面 值 承 董 事 會 命 必 瘦 站 ( 中 國 )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主 席 歐 陽 江 醫 生 香 港, 二 零 一 二 年 七 月 十 七 日 執 行 董 事 歐 陽 江 醫 生 (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 ) 歐 陽 慧 女 士 歐 陽 虹 女 士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徐 慧 敏 女 士 季 志 雄 先 生 彭 小 燕 女 士 附 註 : 1. 凡 有 權 出 席 大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 的 本 公 司 股 東 均 有 權 委 任 另 一 名 人 士 代 其 出 席 及 投 票 持 有 兩 股 或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東 可 委 任 一 名 以 上 受 委 代 表 以 代 表 其 出 席 本 公 司 股 東 大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 受 委 代 表 毋 須 為 本 公 司 股 東 此 外, 代 表 屬 個 人 的 股 東 或 身 為 公 司 的 股 東 的 受 委 代 表, 有 權 代 表 股 東 行 使 彼 或 彼 等 所 代 表 的 股 東 可 行 使 的 相 同 權 力 2. 代 表 委 任 文 件 必 須 由 委 任 人 或 其 書 面 正 式 授 權 代 表 親 筆 簽 署, 或 如 股 東 為 一 間 公 司, 則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須 加 蓋 公 司 印 鑑 或 經 由 公 司 負 責 人 授 權 人 或 正 式 獲 授 權 的 其 他 人 士 親 筆 簽 署 19

22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通 告 3. 代 表 委 任 文 件 及 ( 倘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要 求 ) 已 簽 署 的 授 權 書 或 其 他 授 權 文 件 ( 如 有 ), 或 經 由 公 證 人 簽 署 證 明 的 有 關 授 權 書 或 授 權 文 件 副 本, 最 遲 須 於 該 委 任 文 件 所 列 人 士 擬 投 票 的 大 會 或 任 何 續 會 指 定 舉 行 時 間 48 小 時 前 交 回 本 公 司 的 香 港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分 處 卓 佳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 地 址 為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8 號 金 鐘 匯 中 心 26 樓 ) 4. 股 東 交 回 代 表 委 任 文 件 後, 仍 可 親 身 出 席 大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 5. 倘 屬 任 何 股 份 的 聯 名 持 有 人, 任 何 一 名 該 等 聯 名 持 有 人 均 可 就 有 關 股 份 親 身 或 委 派 代 表 於 大 會 上 投 票, 猶 如 彼 為 唯 一 有 權 投 票 者 然 而, 倘 有 一 名 以 上 聯 名 持 有 人 出 席 任 何 大 會, 則 就 任 何 決 議 案 投 票 時, 本 公 司 將 接 納 在 股 東 名 冊 內 排 名 首 位 的 聯 名 股 東 的 投 票 ( 不 論 親 身 或 委 派 代 表 ), 而 其 他 聯 名 股 東 再 無 投 票 權 就 此, 排 名 先 後 乃 按 股 東 名 冊 內 的 聯 名 持 有 股 份 的 排 名 次 序 而 定 6. 由 二 零 一 二 年 八 月 十 日 ( 星 期 五 )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八 月 十 五 日 ( 星 期 三 )( 首 尾 兩 日 包 括 在 內 ), 本 公 司 將 暫 停 辦 理 股 東 登 記 手 續, 期 間 將 不 會 為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股 東 如 欲 出 席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 須 不 遲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八 月 九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四 時 三 十 分 前, 將 所 有 股 份 過 戶 文 件 連 同 有 關 股 票 及 過 戶 表 格, 交 回 本 公 司 香 港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分 處 卓 佳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為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8 號 金 鐘 匯 中 心 26 樓 由 二 零 一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一 日 ( 星 期 二 )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 星 期 四 )( 首 尾 兩 日 包 括 在 內 ), 本 公 司 將 暫 停 辦 理 股 東 登 記 手 續, 期 間 將 不 會 為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股 東 如 欲 符 合 資 格 獲 派 末 期 股 息, 須 不 遲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四 時 三 十 分 前, 將 所 有 股 份 過 戶 文 件 連 同 有 關 股 票 及 過 戶 表 格, 交 回 本 公 司 香 港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分 處 卓 佳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為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8 號 金 鐘 匯 中 心 26 樓 7. 有 關 須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膺 選 連 任 的 退 任 董 事 的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公 司 二 零 一 二 年 七 月 十 七 日 的 通 函 內 附 錄 二 20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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