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頁 次 釋 義 董 事 會 函 件 附 錄 - 關 於 發 行 合 格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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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此 乃 要 件 請 即 處 理 閣 下 如 對 本 補 充 通 函 任 何 方 面 或 應 採 取 的 行 動 有 任 何 疑 問, 應 諮 詢 冊 證 券 機 構 銀 行 經 理 律 師 專 業 會 計 師 或 其 他 專 業 顧 問 閣 下 的 股 票 經 紀 或 其 他 註 閣 下 如 已 將 名 下 的 重 慶 農 村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的 股 份 全 部 售 出 或 轉 讓, 應 立 即 將 本 補 充 通 函 連 同 隨 附 之 經 修 訂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送 交 買 主 或 受 讓 人 或 經 手 買 賣 或 轉 讓 的 銀 行 股 票 經 紀 或 其 他 代 理 商, 以 便 轉 交 買 主 或 受 讓 人 香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補 充 通 函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對 因 本 補 充 通 函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日 期 為 2015 年 12 月 11 日 之 通 函 之 補 充 通 函 (1) 關 於 發 行 合 格 二 級 資 本 工 具 的 議 案 (2) 2016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補 充 通 告 本 文 件 為 本 行 刊 發 之 日 期 為 2015 年 12 月 11 日 之 通 函 ( 該 通 函 ) 該 通 函 隨 附 之 召 開 重 慶 農 村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hongqi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 Ltd.*( 本 行 )2016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之 通 告 及 本 行 刊 發 之 日 期 為 2016 年 1 月 21 日 之 公 告 ( 內 容 有 關 ( 其 中 括 ) 延 遲 召 開 2016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2016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將 於 2016 年 3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10 時 正 假 座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重 慶 市 江 北 區 洋 河 東 路 10 號 本 行 26 樓 會 議 室 舉 行 ) 之 補 充 且 應 與 其 一 併 閱 讀 2016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適 用 之 經 修 訂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 經 修 訂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 亦 隨 附 於 本 補 充 通 函, 且 該 經 修 訂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亦 刊 載 於 聯 交 所 網 站 ( 及 本 行 網 站 ( 與 該 通 函 一 併 寄 發 之 首 份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由 本 補 充 通 函 隨 附 之 經 修 訂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取 代 無 論 閣 下 是 否 擬 出 席 2016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 務 請 盡 快 按 隨 附 之 經 修 訂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所 印 備 之 指 示 填 妥 該 表 格, 且 須 於 2016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或 其 任 何 續 會 ( 視 情 況 而 定 ) 指 定 舉 行 時 間 24 小 時 前 將 其 交 回 填 妥 及 交 回 經 修 訂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後, 閣 下 仍 可 依 願 親 身 出 席 2016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及 於 會 上 投 票 2016 年 2 月 26 日 * 本 行 經 中 國 銀 行 業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批 准 持 有 B0335H 號 金 融 許 可 證, 並 經 重 慶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准 領 取 註 冊 號 為 號 企 業 法 人 業 執 照 本 行 根 據 香 銀 行 業 條 例 ( 香 法 例 第 155 章 ) 並 非 一 家 認 可 機 構, 不 受 香 金 融 管 理 局 監 管, 及 不 獲 授 權 在 香 經 銀 行 接 受 存 款 業 務

2 目 錄 頁 次 釋 義 董 事 會 函 件 附 錄 - 關 於 發 行 合 格 二 級 資 本 工 具 的 議 案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補 充 通 告 i -

3 釋 義 除 文 義 另 有 所 指 外, 本 補 充 通 函 所 用 詞 彙 與 該 通 函 所 界 定 具 有 相 同 涵 義 此 外, 於 本 補 充 通 函 內, 下 列 詞 彙 具 有 以 下 涵 義 : 該 通 函 指 本 行 刊 發 之 日 期 為 2015 年 12 月 11 日 之 通 函 截 止 時 間 指 2016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或 其 任 何 續 會 ( 視 情 況 而 定 ) 指 定 舉 行 時 間 24 小 時 前 延 遲 召 開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之 公 告 指 本 行 於 2016 年 1 月 21 日 刊 發 之 公 告 2016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首 次 通 告 指 於 該 通 函 所 載 之 召 開 2016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之 通 告 首 份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指 於 該 通 函 隨 附 之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發 行 合 格 二 級 資 本 工 具 指 本 行 發 行 不 超 過 人 民 幣 40 億 元 之 合 格 二 級 資 本 工 具 發 行 合 格 二 級 資 本 工 具 之 發 行 計 劃 指 發 行 合 格 二 級 資 本 工 具 之 發 行 計 劃, 載 於 本 補 充 通 函 附 錄 合 格 二 級 資 本 工 具 指 符 合 中 國 銀 行 業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商 業 銀 行 資 本 管 理 辦 法 ( 試 行 ) 和 中 國 銀 監 會 關 於 商 業 銀 行 資 本 工 具 創 新 的 指 導 意 見 規 定 的 帶 減 記 條 款 的 合 格 二 級 資 本 工 具 2016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補 充 通 告 指 如 本 補 充 通 函 第 8 至 10 頁 所 載 召 開 2016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補 充 通 告 - 1 -

4 董 事 會 函 件 執 行 董 事 : 劉 建 忠 先 生 ( 董 事 長 ) 謝 文 輝 先 生 ( 行 長 ) 非 執 行 董 事 : 何 志 明 先 生 孫 力 達 先 生 段 曉 華 先 生 陳 曉 燕 女 士 溫 洪 海 先 生 鄭 海 山 先 生 註 冊 辦 事 處 及 中 國 主 要 業 地 點 : 中 國 重 慶 市 江 北 區 洋 河 東 路 10 號 香 主 要 業 地 點 : 香 銅 鑼 灣 勿 地 臣 街 1 號 時 代 廣 場 二 座 36 樓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孫 立 勳 先 生 殷 孟 波 先 生 袁 增 霆 先 生 曹 國 華 先 生 敬 啟 : 日 期 為 2015 年 12 月 11 日 之 通 函 之 補 充 通 函 (1) 關 於 發 行 合 格 二 級 資 本 工 具 的 議 案 (2) 2016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補 充 通 告 1. 言 本 補 充 通 函 應 與 含 ( 其 中 括 ) 下 列 事 項 :(1) 關 於 本 行 符 合 非 公 開 發 行 優 先 股 條 件 的 議 案 ;(2) 關 於 本 行 境 內 非 公 開 發 行 優 先 股 方 案 的 議 案 ;(3) 關 於 優 先 股 發 行 攤 薄 即 期 回 報 對 公 司 主 要 財 務 指 標 的 影 及 採 取 填 補 措 施 的 議 案 ;(4) 關 於 修 訂 本 行 公 司 章 程 的 議 案 ;(5) 關 於 修 訂 本 行 股 東 大 會 議 事 規 則 的 議 案 ; 及 (6) 關 於 修 訂 本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的 議 案 之 詳 情 之 該 通 函 一 併 閱 讀 - 2 -

5 董 事 會 函 件 本 補 充 通 函 旨 在 為 閣 下 提 供 擬 於 2016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上 提 呈 有 關 發 行 合 格 二 級 資 本 工 具 的 議 案 之 新 增 決 議 案 並 向 股 東 提 供 2016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補 充 通 告 及 經 修 訂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除 文 義 另 有 界 定 外, 本 補 充 通 函 所 用 詞 彙 與 該 通 函 所 界 定 具 有 相 同 涵 義 2. 關 於 發 行 合 格 二 級 資 本 工 具 的 議 案 於 2016 年 2 月 26 日, 董 事 會 決 議 向 2016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提 交 一 項 特 別 決 議 案, 以 批 准 發 行 合 格 二 級 資 本 工 具 關 於 發 行 合 格 二 級 資 本 工 具 的 議 案 詳 情 載 於 本 補 充 通 函 附 錄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補 充 通 告 誠 如 延 遲 召 開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之 公 告 所 載,2016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將 於 2016 年 3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10 時 正 假 座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重 慶 市 江 北 區 洋 河 東 路 10 號 本 行 26 樓 會 議 室 舉 行 鑒 於 2016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首 次 通 告 及 首 份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並 無 載 列 發 行 合 格 二 級 資 本 工 具 之 建 議 決 議 案,2016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補 充 通 告 已 載 於 本 補 充 通 函 第 8 至 10 頁, 並 已 印 備 經 修 訂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現 隨 本 補 充 通 函 附 奉 2016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補 充 通 告 經 修 訂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亦 刊 載 於 聯 交 所 網 站 ( 及 本 行 網 站 ( 並 載 列 發 行 合 格 二 級 資 本 工 具 之 建 議 決 議 案 經 作 出 所 有 合 理 查 詢 後, 就 董 事 所 知 所 悉 及 所 信, 概 無 董 事 或 股 東 於 發 行 合 格 二 級 資 本 工 具 以 及 該 通 函 所 載 之 其 他 事 宜 中 擁 有 重 大 權 益, 且 概 無 董 事 或 股 東 須 就 補 充 決 議 案 及 其 他 決 議 案 於 2016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放 棄 投 票 為 免 生 疑 問, 優 先 股 將 僅 基 於 以 下 基 準 發 行,( 倘 悉 數 轉 換 ) 本 行 已 發 行 H 股 將 繼 續 括 不 少 於 本 行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本 25% 且 本 行 將 繼 續 符 合 上 市 規 則 項 下 之 公 眾 持 股 量 的 規 定 4. 經 修 訂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及 經 修 訂 回 執 無 論 閣 下 是 否 擬 出 席 2016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務 請 閣 下 (i) 於 2016 年 3 月 9 日 前 根 據 隨 本 補 充 通 函 附 上 之 經 修 訂 回 執 ( 經 修 訂 回 執 ) 上 所 述 之 指 示 將 有 關 回 執 填 妥 及 交 回 ; 及 (ii) 根 據 隨 本 補 充 通 函 附 上 之 經 修 訂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上 印 備 之 指 示 盡 快 將 有 關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填 妥, 並 於 2016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或 其 任 何 續 會 指 定 舉 行 時 間 前 最 少 24 小 時, 交 回 本 行 H 股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香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為 香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17M 樓 ( 僅 H 股 股 東 適 用 ), 或 本 行 董 事 會 辦 公 室, 地 址 為 中 國 重 慶 市 江 北 區 洋 河 東 路 10 號, 郵 編 : - 3 -

6 董 事 會 函 件 ( 僅 內 資 股 股 東 適 用 ) 填 妥 及 交 回 經 修 訂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後, 閣 下 仍 可 依 願 親 身 出 席 2016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或 其 任 何 續 會 ( 視 情 況 而 定 ), 並 於 會 上 投 票 在 此 情 況 下, 委 任 代 表 之 文 據 將 被 視 為 撤 回 論 擬 委 任 代 表 代 其 出 席 2016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之 股 東, 倘 尚 未 將 首 份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交 回 本 行 H 股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或 本 行 董 事 會 辦 公 室 ( 視 情 況 而 定 ), 務 請 交 回 經 修 訂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在 此 情 況 下, 首 份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毋 須 交 回 本 行 H 股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已 向 本 行 之 H 股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或 本 行 董 事 會 辦 公 室 ( 視 情 況 而 定 ) 提 交 首 份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之 股 東 務 請 注 意 : (a) 倘 並 無 向 本 行 H 股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或 本 行 董 事 會 辦 公 室 ( 視 情 況 而 定 ) 提 交 經 修 訂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正 確 填 妥 之 首 份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將 被 視 為 該 股 東 所 提 交 之 有 效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股 東 委 任 之 代 表 將 有 權 就 正 式 提 呈 2016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之 任 何 決 議 案 自 行 酌 情 投 票 或 放 棄 投 票, 括 2016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補 充 通 告 及 經 修 訂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所 載 列 之 發 行 合 格 二 級 資 本 工 具 之 相 關 決 議 案, 惟 2016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首 次 通 告 及 首 份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所 提 及 之 該 等 決 議 案 除 外 (b) 倘 已 於 截 止 時 間 前 向 本 行 H 股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或 本 行 董 事 會 辦 公 室 ( 視 情 況 而 定 ) 提 交 經 修 訂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則 經 修 訂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將 撤 銷 及 取 代 之 前 提 交 之 首 份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經 修 訂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倘 獲 正 確 填 妥, 將 被 視 為 股 東 提 交 之 有 效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c) 倘 於 截 止 時 間 後 向 本 行 H 股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或 本 行 董 事 會 辦 公 室 ( 視 情 況 而 定 ) 提 交 經 修 訂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則 經 修 訂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將 告 無 效 然 而, 經 修 訂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會 撤 銷 股 東 之 前 提 交 之 首 份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而 聲 稱 獲 委 任 之 受 委 代 表 ( 不 論 根 據 首 份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或 經 修 訂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獲 委 任 ) 所 投 票 數 將 不 會 於 就 所 提 呈 決 議 案 進 行 之 任 何 投 票 表 決 中 計 算 因 此, 建 議 股 東 勿 於 截 止 時 間 後 提 交 經 修 訂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倘 有 關 股 東 擬 於 2016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上 投 票, 則 須 親 自 出 席 2016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 無 論 閣 下 是 否 已 於 2016 年 3 月 9 日 前 填 妥 該 通 函 隨 附 之 首 份 回 執 ( 首 份 回 執 ) 或 經 修 訂 回 執 並 將 其 交 回 本 行 H 股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或 本 行 董 事 會 辦 公 室 ( 視 情 況 而 定 ), 閣 下 仍 可 親 身 出 席 2016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 - 4 -

7 董 事 會 函 件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之 投 票 方 式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的 規 定, 除 主 席 以 誠 實 信 用 的 原 則 做 出 決 定, 容 許 純 粹 有 關 程 序 或 行 政 事 宜 的 決 議 案 以 舉 手 方 式 表 決 外,2016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上 的 決 議 案 均 會 以 投 票 方 式 表 決 有 關 表 決 結 果 的 公 告 將 會 按 照 上 市 規 則 的 規 定 登 載 於 聯 交 所 網 站 ( 及 本 行 網 站 ( 6. 推 薦 意 見 董 事 認 為, 擬 於 2016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提 呈 供 股 東 審 議 及 批 准 的 有 關 發 行 合 格 二 級 資 本 工 具 之 補 充 決 議 案 均 符 合 本 行 及 其 股 東 之 整 體 最 佳 利 益 因 此, 董 事 建 議 全 體 股 東 應 投 票 贊 成 將 於 2016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上 提 呈 的 有 關 發 行 合 格 二 級 資 本 工 具 之 補 充 決 議 案 7. 責 任 聲 明 本 補 充 通 函 載 有 遵 照 上 市 規 則 的 規 定 提 供 有 關 本 行 的 資 料 董 事 願 就 本 補 充 通 函 所 載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共 同 及 個 別 承 擔 全 部 責 任, 並 於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確 認, 就 彼 等 所 深 知 及 確 信 : (a) 本 補 充 通 函 所 載 資 料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均 屬 準 確 及 完 備, 並 無 誤 導 成 分 ; (b) 並 無 遺 漏 任 何 其 他 事 項, 足 以 致 令 本 補 充 通 函 中 的 任 何 陳 述 產 生 誤 導 ; 及 (c) 於 本 補 充 通 函 內 發 表 之 一 切 意 見 乃 經 審 慎 周 詳 考 慮 後 始 行 作 出 代 表 董 事 會 重 慶 農 村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Chongqi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 Ltd.* 董 事 長 兼 執 行 董 事 劉 建 忠 謹 啟 2016 年 2 月 26 日 * 本 行 經 中 國 銀 行 業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批 准 持 有 B0335H 號 金 融 許 可 證, 並 經 重 慶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准 領 取 註 冊 號 為 號 企 業 法 人 業 執 照 本 行 根 據 香 銀 行 業 條 例 ( 香 法 例 第 155 章 ) 並 非 一 家 認 可 機 構, 不 受 香 金 融 管 理 局 監 管, 及 不 獲 授 權 在 香 經 銀 行 接 受 存 款 業 務 - 5 -

8 附 錄 關 於 發 行 合 格 二 級 資 本 工 具 的 議 案 為 進 一 步 增 強 資 本 實 力, 支 業 務 持 續 穩 健 發 展, 本 行 擬 發 行 不 超 過 人 民 幣 40 億 元 帶 減 記 條 款 的 合 格 二 級 資 本 工 具 具 體 方 案 如 下 : I. 發 行 工 具 性 質 符 合 中 國 銀 行 業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商 業 銀 行 資 本 管 理 辦 法 ( 試 行 ) 和 關 於 商 業 銀 行 資 本 工 具 創 新 的 指 導 意 見 規 定 的 帶 減 記 條 款 的 合 格 二 級 資 本 工 具 合 格 二 級 資 本 工 具 並 無 任 何 轉 股 性 質 II. 發 行 總 額 不 超 過 人 民 幣 40 億 元 ( 含 人 民 幣 40 億 元 ) III. 債 券 期 限 不 少 於 5 年 期 IV. 發 行 利 率 參 照 市 場 利 率, 結 合 發 行 合 格 二 級 資 本 工 具 方 式 確 定 發 行 合 格 二 級 資 本 工 具 之 利 率 V. 發 行 方 式 全 部 一 次 發 行 VI. 損 失 吸 收 方 式 當 發 行 文 件 約 定 的 觸 發 事 件 發 生 時, 採 用 減 記 方 式 吸 收 損 失 VII. 募 集 資 金 用 途 本 次 發 行 合 格 二 級 資 本 工 具 所 募 集 的 資 金 將 依 據 適 用 法 律 和 監 管 部 門 的 批 准 用 於 充 實 本 行 二 級 資 本, 提 高 資 本 充 足 率 - 6 -

9 附 錄 關 於 發 行 合 格 二 級 資 本 工 具 的 議 案 VIII. 本 次 合 格 二 級 資 本 工 具 發 行 有 關 決 議 的 有 效 期 限 自 2016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批 准 本 次 合 格 二 級 資 本 工 具 發 行 之 日 二 十 四 (24) 個 月 內 有 效 IX. 授 權 事 宜 建 議 提 交 2016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審 議 授 權 董 事 會, 並 由 董 事 會 轉 授 權 本 行 高 級 管 理 層 辦 理 本 次 發 行 合 格 二 級 資 本 工 具 的 具 體 事 宜, 括 但 不 限 於 : 向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和 監 管 機 構 報 批 確 定 具 體 發 行 總 額 和 批 次 發 行 時 間 發 行 條 款 債 券 期 限 發 行 利 率 發 行 價 格 安 排 債 券 還 本 付 息 贖 回 簽 署 一 切 必 要 的 法 律 文 件 授 權 期 限 自 2016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批 准 本 次 合 格 二 級 資 本 工 具 發 行 之 日 二 十 四 (24) 個 月 內 有 效 - 7 -

10 2016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補 充 通 告 2016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補 充 通 告 茲 提 述 重 慶 農 村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hongqi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 Ltd.*( 本 行 ) 日 期 為 2015 年 12 月 11 日 的 2016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通 告 ( 首 次 通 告 ) 及 本 行 隨 後 日 期 為 2016 年 1 月 21 日 之 公 告, 謹 訂 於 2016 年 3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10 時 正 假 座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重 慶 市 江 北 區 洋 河 東 路 10 號 本 行 26 樓 會 議 室 舉 行 2016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本 補 充 通 告 中 所 用 詞 彙 與 本 行 日 期 為 2015 年 12 月 11 日 之 通 函 及 本 行 日 期 為 2016 年 2 月 26 日 之 補 充 通 函 ( 補 充 通 函 ) 中 所 界 定 具 有 相 同 涵 義 茲 補 充 通 告 除 首 次 通 告 所 載 之 建 議 決 議 案 外, 本 行 股 東 將 於 2016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考 慮 及 酌 情 批 准 ( 不 論 是 否 有 修 訂 ) 以 下 所 提 呈 之 決 議 案 : 特 別 決 議 案 4. 審 議 及 批 准 本 行 發 行 合 格 二 級 資 本 工 具 的 議 案 ( 詳 情 載 於 補 充 通 函 附 錄 ) 代 表 董 事 會 重 慶 農 村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Chongqi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 Ltd.* 董 事 長 兼 執 行 董 事 劉 建 忠 中 國 重 慶,2016 年 2 月 26 日 附 註 : 1. 根 據 香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 上 市 規 則 ) 的 規 定, 除 主 席 以 誠 實 信 用 的 原 則 做 出 決 定, 容 許 純 粹 有 關 程 序 或 行 政 事 宜 的 決 議 案 以 舉 手 方 式 表 決 外,2016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上 的 議 案 均 會 以 投 票 方 式 表 決 有 關 表 決 結 果 的 公 告 將 會 按 照 上 市 規 則 的 規 定 登 載 於 聯 交 所 網 站 ( 及 本 行 網 站 (

11 2016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補 充 通 告 2. 凡 有 權 出 席 2016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及 於 會 上 投 票 的 股 東, 均 可 委 派 一 名 或 多 名 ( 如 其 所 持 股 份 多 於 一 股 ) 代 表 出 席 大 會 並 於 會 上 代 其 投 票 受 委 代 表 毋 須 為 本 行 股 東 惟 倘 委 派 一 名 以 上 的 代 表, 則 須 指 明 每 一 名 受 委 代 表 所 代 表 的 股 份 類 別 及 數 量 3. 股 東 須 以 書 面 形 式 委 任 代 表 經 修 訂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由 股 東 簽 署 或 由 其 以 書 面 形 式 正 式 授 權 的 代 理 人 簽 署 ; 如 股 東 為 法 人, 經 修 訂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應 當 加 蓋 法 人 印 章 或 由 其 董 事 或 以 書 面 形 式 正 式 授 權 的 代 理 人 簽 署 如 經 修 訂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由 股 東 的 代 理 人 簽 署, 則 授 權 此 代 理 人 簽 署 的 授 權 書 或 其 他 授 權 文 件 必 須 經 過 公 證 內 資 股 股 東 須 將 經 修 訂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及 經 公 證 人 證 明 的 授 權 書 或 其 他 授 權 文 件 ( 如 有 ) 最 遲 須 於 2016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指 定 舉 行 時 間 24 小 時 前 送 達 本 行 董 事 會 辦 公 室 ( 地 址 為 中 國 重 慶 市 江 北 區 洋 河 東 路 10 號, 郵 編 :400020) 方 為 有 效 H 股 股 東 必 須 於 2016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指 定 舉 行 時 間 24 小 時 前 將 上 述 文 書 於 同 一 期 限 內 送 達 H 股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香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 地 址 為 香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17M 樓 ), 方 為 有 效 閣 下 填 妥 及 交 回 經 修 訂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後, 屆 時 仍 可 親 身 出 席 2016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及 其 任 何 續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 而 委 任 代 表 的 文 書 將 被 視 作 已 撤 回 論 4. 擬 委 派 代 表 代 其 出 席 2016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但 尚 未 交 回 首 份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予 本 行 之 任 何 股 東 務 請 交 回 經 修 訂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在 此 情 況 下, 不 應 交 回 首 份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5. 已 提 交 首 份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之 股 東 務 請 注 意 : (a) (b) (c) 倘 並 無 提 交 經 修 訂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則 經 正 確 填 妥 之 首 份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將 被 視 為 該 股 東 所 提 交 之 有 效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股 東 委 任 之 代 表 將 有 權 就 正 式 提 呈 2016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之 任 何 決 議 案 自 行 酌 情 投 票 或 放 棄 投 票, 括 2016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補 充 通 告 所 載 列 之 補 充 決 議 案, 惟 2016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首 次 通 告 及 首 份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所 提 及 之 該 等 決 議 案 除 外 倘 已 於 2016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指 定 舉 行 時 間 24 小 時 ( 截 止 時 間 ) 前 提 交 經 修 訂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則 經 修 訂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將 撤 銷 及 取 代 之 前 提 交 之 首 份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經 修 訂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倘 獲 正 確 填 妥, 將 被 視 為 股 東 提 交 之 有 效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倘 於 截 止 時 間 後 提 交 經 修 訂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則 經 修 訂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將 告 無 效 然 而, 經 修 訂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會 撤 銷 股 東 之 前 提 交 之 首 份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而 聲 稱 獲 委 任 之 受 委 代 表 ( 不 論 根 據 首 份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或 經 修 訂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獲 委 任 ) 所 投 票 數 將 不 會 於 就 所 提 呈 決 議 案 進 行 之 任 何 投 票 表 決 中 計 算 因 此, 建 議 股 東 勿 於 截 止 時 間 後 提 交 經 修 訂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倘 有 關 股 東 擬 於 2016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上 投 票, 則 須 親 自 出 席 2016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 6. 董 事 會 辦 公 室 的 聯 繫 方 式 如 下 : 地 址 : 中 國 重 慶 市 江 北 區 洋 河 東 路 10 號 郵 編 : 聯 絡 人 : 張 女 士 石 先 生 電 話 :(8623) 傳 真 :(8623) 股 東 務 請 參 閱 首 次 通 告 所 載 之 其 他 附 註 - 9 -

12 2016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補 充 通 告 於 本 通 告 日 期, 本 行 執 行 董 事 為 劉 建 忠 先 生 及 謝 文 輝 先 生 ; 本 行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何 志 明 先 生 孫 力 達 先 生 段 曉 華 先 生 陳 曉 燕 女 士 溫 洪 海 先 生 及 鄭 海 山 先 生 ; 及 本 行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孫 立 勳 先 生 殷 孟 波 先 生 袁 增 霆 先 生 及 曹 國 華 先 生 * 本 行 經 中 國 銀 行 業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批 准 持 有 B0335H 號 金 融 許 可 證, 並 經 重 慶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准 領 取 註 冊 號 為 號 企 業 法 人 業 執 照 本 行 根 據 香 銀 行 業 條 例 ( 香 法 例 第 155 章 ) 並 非 一 家 認 可 機 構, 不 受 香 金 融 管 理 局 監 管, 及 不 獲 授 權 在 香 經 銀 行 接 受 存 款 業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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