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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足 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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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桃 園 市 動 物 保 護 防 疫 處 104 年 臨 時 動 物 管 制 員 公 開 甄 選 簡 章 聯 絡 人 : 桃 園 市 動 物 保 護 防 疫 處 動 物 管 制 課 電 話 : 分 機 地 址 :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縣 府 路 57 號 網 址 :
2 甄 選 時 程 表 項 目 時 間 備 註 報 名 期 間 104 年 8 月 17 日 一 律 採 通 訊 報 名, 並 於 截 止 日 下 午 5 時 前 送 達 本 處, 至 8 月 31 日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報 考 應 繳 表 件 不 齊 全 者 或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者, 將 於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公 佈 104 年 9 月 3 日 104 年 9 月 3 日 公 告 於 本 處 網 站 本 處 及 教 育 園 區 辦 ( 星 期 四 ) 公 室 公 佈 欄, 不 另 行 通 知 上 述 人 員 將 不 予 安 排 參 加 甄 選, 恕 不 辦 理 退 件 若 報 考 人 對 榜 示 結 果 有 疑 義, 應 於 審 查 結 果 公 告 後 3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複 查 日 內 ( 含 公 告 日 ) 以 傳 真 ( ) 方 式 向 本 公 告 後 3 日 內 ( 含 處 提 出 複 查 申 訴 報 考 資 格 疑 義 複 查 結 果, 倘 有 變 更 公 告 日 )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甄 試 人 員 名 單, 將 於 104 年 9 月 6 日 上 午 11 時 公 告 於 本 處 網 站 第 一 階 段 筆 試 104 年 9 月 13 日 ( 星 期 日 ) 考 試 地 點 位 於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附 屬 桃 園 高 級 農 工 測 驗 日 期 第 二 階 段 面 試 及 現 場 測 試 104 年 9 月 20 日 ( 星 期 日 ) 職 業 學 校 (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成 功 路 二 段 144 號 ), 餘 請 詳 閱 本 甄 選 簡 章 預 定 於 預 計 10 月 中 旬 過 後 於 本 處 網 站 榜 示 日 期 ( 本 處 及 教 育 園 區 預 計 10 月 中 旬 過 辦 公 室 公 佈 欄 公 告 進 行 榜 示 及 函 文 通 知 填 寫 志 願 分 後 進 行 榜 示 及 個 發 工 作 地 點, 故 請 考 生 注 意 本 處 網 站 最 新 消 息 公 布 內 別 函 文 通 知 錄 取 容 為 主 考 生 如 對 第 一 階 段 或 第 二 階 段 結 果 有 疑 義, 考 生 應 於 結 果 公 布 後 三 日 內 ( 含 公 告 日 ) 前 傳 真 向 本 處 提 出 複 查 申 訴 填 寫 志 願 順 序 ( 工 作 地 點 ) 依 榜 示 後 公 告 及 函 文 內 容 辦 理 正 取 及 備 取 者 請 務 必 依 榜 示 後 公 告 及 函 文 內 容 辦 理 報 到 及 填 寫 工 作 地 點 志 願 順 序 ; 當 日 無 法 親 自 出 席 者, 請 委 託 人 填 妥 委 託 書 ( 如 附 件 ), 交 受 委 託 人 ( 需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代 為 填 寫 志 願 若 當 日 無 人 出 席 者, 即 喪 失 錄 取 資 格 2
3 公 佈 志 願 結 果 及 工 作 地 點 預 計 10 月 底 前 本 處 將 於 預 計 10 月 底 前, 於 本 處 網 站 ( 本 處 及 教 育 園 區 辦 公 室 公 佈 欄 公 佈 及 正 式 函 文 受 分 發 之 正 取 人 員 錄 取 種 類 工 作 地 點 及 開 始 上 班 日 期 壹 甄 選 類 別 工 作 內 容 甄 選 方 式 工 作 地 區 錄 取 名 額 甄 選 類 組 工 作 內 容 待 遇 甄 選 方 式 工 作 地 區 錄 取 名 額 三 等 動 物 管 制 員 四 等 動 物 管 制 員 駕 駛 組 一 般 組 1. 動 物 人 道 捕 捉 及 收 容 照 護 2. 動 物 急 難 救 助 工 作 3. 動 物 保 護 及 稽 查 4. 動 物 管 制 車 駕 駛 5. 協 助 消 毒 防 疫 工 作 及 動 物 大 體 處 理 6.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1. 負 責 動 物 管 制 專 線 派 件 系 統 管 理 及 派 件 工 作 2. 特 殊 案 件 及 列 管 區 域 案 件 現 場 稽 查 工 作 3. 排 班 人 員 調 度 協 調 協 調 人 員 反 映 事 項 等 小 組 組 長 工 作 4. 協 助 動 物 醫 療 統 籌 收 容 管 制 業 務 及 民 眾 案 件 回 復 5. 支 援 三 等 動 物 管 制 員 現 場 工 作 6.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1. 三 等 : 月 薪 新 臺 幣 26,642 元 2. 四 等 : 月 薪 新 臺 幣 30,275 元 3. 進 用 期 間 : 自 104 年 11 月 1 日 起 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另 105 年 度 經 費 預 算 經 法 定 程 序 通 過, 且 年 終 評 量 結 果 符 合 桃 園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臨 時 人 員 進 用 及 管 理 要 點 第 15 點 規 定, 考 列 乙 等 以 上 者, 105 年 將 優 先 續 僱 4. 上 班 時 間 : 原 則 早 上 8 時 至 下 午 5 時, 並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調 整 ( 全 年 排 班 制, 需 值 夜 班 ) 第 一 階 段 : 資 格 審 查 第 二 階 段 : 專 業 測 驗 及 面 試 1. 北 區 管 制 隊 辦 公 室 ( 預 定 位 於 八 德 區 國 道 2 號 高 架 橋 下 辦 公 室 ) 2. 南 區 管 制 隊 辦 公 室 ( 動 物 保 護 教 育 園 區 ; 桃 園 市 新 屋 區 永 興 里 大 牛 欄 117 號 ) 正 取 及 備 取 各 15 名 正 取 及 備 取 各 19 名 正 取 及 備 取 各 4 名 3
4 貳 報 考 資 格 : 一 身 分 : ( 一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無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8 條 第 1 項 及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21 條 第 1 項 不 得 任 用 之 情 事 ( 二 )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並 不 得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者,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須 滿 10 年 始 得 報 考 ) ( 三 ) 可 以 忍 受 動 物 糞 尿 毛 絮, 愛 護 動 物 且 具 工 作 熱 誠 身 心 健 康 無 不 良 紀 錄 足 以 勝 任 所 指 派 之 工 作 者 ( 本 次 招 募 之 工 作 主 要 為 勞 務 性 質 並 涉 及 動 物 照 顧, 且 處 理 外 派 案 件 而 到 達 桃 園 市 各 區, 請 自 行 評 估 身 心 負 荷 能 力 ), 另 因 特 殊 案 件 可 能 需 面 對 驚 恐 受 傷 或 死 亡 流 浪 動 物, 故 人 員 需 不 怕 接 觸 流 浪 動 物 以 及 面 對 血 腥 畫 面 ( 四 ) 性 別 : 不 限 ( 五 ) 年 齡 : 年 滿 18 歲 以 上 ( 男 性 需 役 畢 或 免 役 ) ( 六 ) 健 康 狀 態 : 兩 眼 辨 色 力 及 雙 耳 聽 力 矯 正 後 均 正 常, 無 心 臟 病 精 神 疾 病 法 定 傳 染 病 ( 未 經 治 癒 而 需 強 制 隔 離 治 療 者 ), 肢 體 行 動 能 力 足 以 應 付 外 勤 及 內 勤 相 關 工 作 等 ( 七 ) 學 歷 及 駕 照 : 1. 三 等 動 物 管 制 員 ( 駕 駛 組 ): 國 內 外 高 中 ( 職 ) 以 上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歷, 並 領 有 手 排 小 客 車 駕 駛 執 照 ( 因 本 項 人 員 為 外 勤 性 質, 需 駕 駛 手 排 排 檔 之 動 物 管 制 車 輛 ; 按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第 五 十 條 明 文 規 定 : 汽 車 駕 駛 執 照 為 駕 駛 汽 車 之 許 可 憑 證 故 以 自 動 排 檔 車 或 殘 障 特 製 車 考 驗 取 得 小 型 車 駕 駛 執 照 者, 其 駕 駛 執 照 應 僅 供 作 為 駕 駛 持 照 條 件 欄 所 註 記 車 輛 ( 自 動 排 檔 車 或 殘 障 特 製 車 ) 之 許 可 憑 證, 如 其 駕 駛 非 屬 註 記 車 輛, 自 屬 逾 越 許 可 之 範 圍, 4
5 應 即 喪 失 駕 駛 汽 車 之 有 效 許 可 ) 故 報 考 三 等 動 物 管 制 人 員 ( 駕 駛 組 ) 考 生 如 提 供 駕 照 註 記 欄 如 註 記 僅 可 駕 駛 自 動 排 檔 車 者, 即 為 報 考 資 格 不 合 格 2. 三 等 動 物 管 制 員 ( 一 般 組 ): 國 內 外 高 中 ( 職 ) 以 上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歷, 並 領 有 手 排 或 自 排 小 客 車 駕 駛 執 照 3. 四 等 動 物 管 制 員 : 國 內 外 專 科 以 上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歷, 並 領 有 手 排 或 自 排 小 客 車 駕 駛 執 照 ( 八 ) 非 本 機 關 首 長 或 上 級 機 關 首 長 之 配 偶 及 三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姻 親, 亦 非 屬 進 用 單 位 主 管 之 配 偶 及 三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姻 親 ( 九 ) 錄 取 人 員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ㄧ 者, 不 予 進 用 : 1.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2.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3. 犯 前 二 款 以 外 之 罪,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尚 未 執 行 或 執 行 未 畢 但 受 緩 刑 宣 告 者, 不 在 此 限 4.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者 5.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者 6.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者 參 報 名 期 間 報 名 方 式 及 應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一 報 名 期 間 : 自 104 年 8 月 17 日 至 8 月 31 日 截 止,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報 名 方 式 : ( 一 ) 報 考 表 件 : 報 考 人 請 填 妥 報 名 表 後 ( 如 各 附 件 ), 連 同 擬 報 考 類 別 之 報 考 資 格 應 繳 證 件 特 定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於 報 名 截 止 期 限 內 郵 遞 寄 送 報 考 人 所 填 寫 之 資 料 或 繳 交 之 證 明 文 件 於 錄 取 後 發 現 有 填 寫 不 實 或 有 偽 5
6 造 變 造 情 事,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倘 涉 及 刑 責 者,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辦 理 ( 二 ) 報 考 表 件 須 依 下 列 順 序 排 列 並 以 訂 書 針 裝 訂 於 報 名 表 左 上 角 處 : 1. 報 名 表 1 份 ( 請 貼 最 近 3 個 月 內 二 寸 半 身 正 面 脫 帽 彩 色 光 面 照 片 1 張, 各 欄 必 須 確 實 填 寫 並 黏 貼 妥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 如 附 件 2) 2. 准 考 證 ( 請 自 行 黏 貼 相 片 1 張 )( 如 附 件 3) 3. 履 歷 表 1 份 ( 如 附 件 4) 4. 繳 驗 證 件 黏 貼 表 1 份 並 黏 貼 妥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普 通 小 客 貨 車 駕 駛 執 照 影 本 兵 役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及 加 分 證 明 文 件 ( 如 附 件 5) 5.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6. 報 名 時 檢 附 下 列 相 關 文 件 影 本 者, 可 獲 專 長 加 分 : (1) 具 曾 任 本 市 公 立 動 物 收 容 場 所 2 年 以 上 ( 含 ) 工 作 證 明 影 本 者 (2) 具 小 客 車 手 排 車 駕 照 者 ( 駕 駛 組 除 外 ) (3) 具 小 客 車 以 上 車 種 駕 駛 執 照 者 (4) 具 政 府 單 位 核 發 之 動 物 保 護 動 物 行 為 或 動 物 管 理 等 相 關 課 程 結 業 證 書 者 (5) 具 資 訊 或 文 書 處 理 相 關 證 照 者 7. 三 個 月 內 開 具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 如 有 更 名 者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定 居 且 載 明 已 設 籍 滿 10 年 者 需 檢 附 ) ( 注 意 : 前 列 報 考 表 件 第 1~5 項 必 須 檢 附 齊 全, 任 一 項 目 文 件 缺 少 者 則 喪 失 考 試 資 格, 請 特 別 注 意 ) ( 三 ) 採 通 訊 報 名, 須 使 用 A4 以 上 尺 寸 信 封,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送 達 桃 園 市 動 物 防 疫 保 護 處 管 制 課 (104 年 度 臨 時 動 物 管 制 員 公 開 招 募 小 組 ) 收 ( 注 意 : 報 名 文 件 需 於 截 止 日 下 午 5 時 前 送 達 本 處 ), 地 址 :33001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縣 府 路 57 號 ( 如 附 件 1) ( 四 ) 本 次 甄 選 之 類 別 ( 三 等 動 物 管 制 員 駕 駛 組 三 等 動 物 管 制 員 一 般 組 及 四 6
7 等 動 物 管 制 員 ) 須 三 擇 一 報 考, 重 複 報 考 者 不 予 受 理 為 維 護 甄 選 之 公 平 與 公 正, 本 甄 選 完 成 報 名 後, 不 得 變 更 甄 選 類 組, 亦 不 接 受 報 考 截 止 日 期 後 補 件, 報 考 人 請 自 行 確 認 應 繳 類 組 及 表 件 是 否 齊 全, 本 處 不 另 行 通 知 補 齊 表 件 ( 五 ) 經 同 意 報 考 或 甄 選 錄 取, 如 再 發 現 有 違 反 本 甄 選 報 考 資 格 情 事 之 一 者, 撤 銷 其 甄 試 資 格 或 錄 取 資 格 ( 六 ) 簡 章 及 報 名 表 下 載 地 點 : 簡 章 及 報 名 表 建 置 於 桃 園 市 政 府 入 口 網 徵 才 資 訊 ( 農 業 局 ( 及 動 物 保 護 防 疫 處 網 站 ( 請 報 考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免 費 下 載 列 印 使 用 ( 七 ) 資 格 審 查 不 合 格 者, 於 104 年 9 月 3 日 前 公 布 於 桃 園 市 政 府 動 物 保 護 防 疫 處 網 站,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恕 不 另 行 書 面 通 知 肆 甄 選 內 容 與 項 目 一 資 格 審 查 : 報 考 應 繳 表 件 不 齊 全 者 ( 如 未 使 用 本 次 甄 試 之 報 名 表 報 考 未 檢 附 身 分 證 影 本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相 片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未 檢 附 戶 政 單 位 加 註 更 名 後 之 個 人 戶 籍 謄 本 報 名 表 各 頁 未 簽 章 以 電 腦 打 字 代 替 簽 章 等 ) 或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者, 將 於 104 年 9 月 3 日 下 午 公 告 於 本 處 網 站 本 處 辦 公 室 及 動 保 園 區 公 佈 欄, 不 另 行 通 知 上 述 人 員 將 不 予 安 排 參 加 甄 選, 恕 不 辦 理 退 件 若 報 考 人 對 報 考 應 繳 表 件 不 齊 全 或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有 疑 義, 應 於 審 查 結 果 公 告 後 3 日 內 ( 含 公 告 日 ) 以 傳 真 ( ) 方 式 向 本 處 提 出 複 查 申 訴 ( 如 附 件 6), 申 請 以 1 次 為 限, 逾 期 恕 不 予 受 理 ( 複 查 申 訴 係 依 資 格 審 查 時 報 考 人 所 檢 附 原 件 再 次 檢 視 報 考 人 資 格 是 否 符 合, 非 報 考 人 以 再 行 補 件 ( 補 正 ) 方 式 辦 理 ) 7
8 報 考 應 繳 表 件 不 齊 全 或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疑 義 複 查 結 果, 倘 使 有 變 更 參 加 甄 試 人 員 名 單, 將 於 104 年 9 月 6 日 上 午 公 告 於 本 處 網 站 二 各 階 段 測 驗 時 間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 第 一 階 段 筆 試 : 所 有 資 格 審 查 合 格 考 生, 測 驗 日 期 :104 年 9 月 13 日 ( 星 期 日 ) 編 號 考 試 項 目 報 到 時 間 測 驗 時 間 地 點 1 綜 合 測 驗 08:00 前 08:30 ~ 09:30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附 屬 桃 園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行 政 大 樓 教 室 注 意 事 項 1. 本 測 驗 將 擬 定 參 考 用 題 目 320 題 置 於 動 物 保 護 防 疫 處 網 站 ( 供 報 考 民 眾 閱 覽 參 考 2. 本 考 試 採 單 選 題 50 題,4 選 1 3. 採 電 腦 試 卡, 以 2B 鉛 筆 畫 記 作 答 4. 考 生 務 必 請 於 上 午 8 時 前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後, 請 於 走 廊 等 待, 待 預 備 鐘 聲 響 起 進 入 教 室, 08:30 鐘 響 即 開 始 筆 試, 考 試 開 始 20 分 鐘 後 考 生 即 不 得 再 進 入 考 場 5. 筆 試 請 務 必 攜 帶 下 列 證 件 及 物 品 : (1) 請 應 考 人 務 必 攜 帶 有 貼 照 片 之 任 ㄧ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如 國 民 身 分 證 健 保 IC 卡 駕 照 ; 其 中 身 分 證 及 駕 照 皆 需 於 有 效 期 限 內, 健 保 IC 卡 須 具 有 照 片 ) 應 試 (2) 准 考 證 (3) 自 行 準 備 2B 鉛 筆 及 橡 皮 擦 6. 第 二 階 段 甄 選 資 格 (1) 三 等 動 物 管 制 員 ( 駕 駛 組 ) 取 筆 試 成 績 前 40 名 參 加 面 試 ( 最 低 錄 取 分 數 同 分 者 則 增 額 並 列 ) (2) 三 等 動 物 管 制 員 ( 一 般 組 ) 取 筆 試 成 績 前 40 名 參 加 面 試 ( 最 低 錄 取 分 數 同 分 者 則 增 額 並 列 ) (3) 四 等 動 物 管 制 員 取 筆 試 成 績 前 20 名 參 加 面 試 ( 最 低 錄 取 分 數 同 分 者 則 增 額 並 列 ) 7. 筆 試 准 考 證 預 計 104 年 9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前 寄 發, 如 9 月 9 日 前 尚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或 遺 失 者 請 於 9 月 10 日 下 午 5 時 前 帶 最 近 3 個 月 內 二 寸 半 身 正 面 脫 帽 彩 色 光 面 照 片 及 身 分 證 件 親 洽 本 處 3 樓 動 物 管 制 課 辦 公 室 補 發 8. 筆 試 成 績 於 104 年 9 月 16 日 公 布 於 本 處 網 站,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恕 不 另 行 通 知 ; 考 生 如 對 本 階 段 結 果 有 疑 義, 應 於 結 果 公 布 後 三 日 內 ( 含 公 告 日 ) 填 表 傳 真 向 本 處 提 出 複 查 申 訴 ( 如 附 件 6), 申 請 以 1 次 為 限 8
9 第 二 階 段 面 試 及 現 場 考 試 : 1. 應 考 三 等 動 物 管 制 員 ( 駕 駛 組 ) 筆 試 成 績 為 前 40 名 之 考 生 測 驗 日 期 :104 年 9 月 20 日 ( 星 期 日 ) 編 號 考 試 項 目 報 到 時 間 測 驗 時 間 地 點 1 面 談 08:00 08:10 ~ 12:10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附 屬 桃 園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2 與 犬 貓 互 動 測 驗 13:00 13:10 ~ 14:00 學 校 畜 產 保 健 科 3 體 能 測 驗 14:00 14:10 ~15:00 4 駕 駛 能 力 測 試 15:00 15:10 ~17:30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附 屬 桃 園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操 場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附 屬 桃 園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汽 車 訓 練 場 注 意 事 項 1. 應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 請 應 考 人 務 必 攜 帶 有 貼 照 片 之 任 ㄧ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如 國 民 身 分 證 健 保 IC 卡 駕 照 ; 其 中 身 分 證 及 駕 照 皆 需 於 有 效 期 限 內, 健 保 IC 卡 須 具 有 照 片 ) 應 試 2. 本 組 應 考 人 務 必 攜 帶 駕 照 正 本 應 試 ( 駕 照 需 於 有 效 期 限 內, 駕 照 未 於 有 效 期 限 內 者, 喪 失 本 類 組 之 考 試 資 格 ) 3. 本 階 段 考 試 當 天 應 考 考 生 請 著 簡 便 之 運 動 服 裝 及 運 動 鞋, 以 應 現 場 考 試 4. 請 應 考 人 至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附 屬 桃 園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面 試 及 現 場 考 試 試 場 處 報 到 並 領 取 識 別 證 及 應 考 須 知 5. 筆 試 成 績 於 104 年 9 月 23 日 公 布 於 本 處 網 站,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恕 不 另 行 通 知 ; 考 生 如 對 本 階 段 結 果 有 疑 義, 應 於 結 果 公 布 後 三 日 內 ( 含 公 告 日 ) 填 表 傳 真 向 本 處 提 出 複 查 申 訴 ( 如 附 件 6), 申 請 以 1 次 為 限 9
10 2. 應 考 三 等 動 物 管 制 員 ( 一 般 組 ) 筆 試 成 績 為 前 40 名 之 考 生 測 驗 日 期 :104 年 9 月 20 日 ( 星 期 日 ) 編 號 考 試 項 目 報 到 時 間 測 驗 時 間 地 點 1 面 談 08:00 08:10 ~ 12:10 2 與 犬 貓 互 動 測 驗 13:00 13:10 ~ 14:00 3 體 能 測 驗 14:00 14:10 ~15:00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附 屬 桃 園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畜 產 保 健 科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附 屬 桃 園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操 場 注 意 事 項 1. 應 攜 帶 證 件 : 請 應 考 人 務 必 攜 帶 有 貼 照 片 之 任 ㄧ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如 國 民 身 分 證 健 保 IC 卡 駕 照 ; 其 中 身 分 證 及 駕 照 皆 需 於 有 效 期 限 內, 健 保 IC 卡 須 具 有 照 片 ) 應 試 2. 本 階 段 考 試 當 天 應 考 考 生 請 著 簡 便 之 運 動 服 裝 及 運 動 鞋, 以 應 現 場 考 試 3. 請 應 考 人 至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附 屬 桃 園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面 試 及 現 場 考 試 試 場 處 報 到 並 領 取 識 別 證 及 應 考 須 知 4. 筆 試 成 績 於 104 年 9 月 23 日 公 布 於 本 處 網 站,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恕 不 另 行 通 知 ; 考 生 如 對 本 階 段 結 果 有 疑 義, 應 於 結 果 公 布 後 三 日 內 ( 含 公 告 日 ) 填 表 傳 真 向 本 處 提 出 複 查 申 訴 ( 如 附 件 6), 申 請 以 1 次 為 限 3. 應 考 四 等 動 物 管 制 員 筆 試 成 績 為 前 20 名 之 考 生 測 驗 日 期 :104 年 9 月 20 日 ( 星 期 日 ) 編 號 考 試 項 目 報 到 時 間 測 驗 時 間 地 點 1 面 談 08:00 08:10 ~ 09:00 2 電 腦 實 測 09:00 09:10 ~ 12:00 國 立 桃 園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畜 產 保 健 科 3 與 犬 貓 互 動 測 驗 13:00 13:10 ~ 14:00 10
11 4 體 能 測 驗 14:00 14:10 ~15:00 國 立 桃 園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操 場 注 意 事 項 1. 應 攜 帶 證 件 : 請 應 考 人 務 必 攜 帶 有 貼 照 片 之 任 ㄧ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如 國 民 身 分 證 健 保 IC 卡 駕 照 ; 其 中 身 分 證 及 駕 照 皆 需 於 有 效 期 限 內, 健 保 IC 卡 須 具 有 照 片 ) 應 試 2. 本 階 段 考 試 當 天 應 考 考 生 請 著 簡 便 之 運 動 服 裝 及 運 動 鞋, 以 應 現 場 考 試 3. 請 應 考 人 至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附 屬 桃 園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面 試 及 現 場 考 試 試 場 處 報 到 並 領 取 識 別 證 及 應 考 須 知 4. 筆 試 成 績 於 104 年 9 月 23 日 公 布 於 本 處 網 站,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恕 不 另 行 通 知 ; 考 生 如 對 本 階 段 結 果 有 疑 義, 應 於 結 果 公 布 後 三 日 內 ( 含 公 告 日 ) 填 表 傳 真 向 本 處 提 出 複 查 申 訴 ( 如 附 件 6), 申 請 以 1 次 為 限 伍 第 二 階 段 評 分 方 式 甄 選 類 組 : 三 等 動 物 管 制 員 ( 駕 駛 組 ) 編 號 評 分 項 目 配 分 考 評 計 分 規 則 計 分 方 式 1 面 談 30 分 由 主 考 官 面 談 應 試 者 : 1. 動 物 知 識 佔 8 分 2. 理 解 能 力 與 對 答 佔 7 分 3. 人 格 特 性 佔 7 分 4. 人 際 關 係 佔 8 分 由 主 考 官 評 選 採 計 分 數 1. 由 主 考 官 測 驗 應 試 者 對 於 犬 貓 之 習 性 瞭 解 與 保 定 犬 貓 之 技 1. 互 動 良 好 20 分 2 與 犬 貓 互 動 測 驗 20 分 巧 2. 普 通 10 分 2. 應 考 人 可 利 用 本 處 提 供 之 防 護 3. 互 動 不 良 5 分 手 套 或 鏈 繩, 將 犬 隻 由 甲 地 移 4. 不 願 接 觸 犬 貓 0 分 至 乙 地 11
12 3 以 200 公 尺 跑 步 測 速, 三 等 與 四 等 1. 比 序 前 1/4 給 分 20 人 員 混 合 測 驗 : 分 1. 男 女 分 開 排 名 2. 比 序 1/4 至 1/2 給 分 2. 名 次 在 參 加 者 之 前 1/4 排 名 以 15 分 體 能 測 驗 20 分 20 分 計 3. 比 序 1/2 至 3/4 給 分 3. 名 次 1/4-1/2 排 名 以 15 分 計 10 分 4. 名 次 在 1/2-3/4 排 名 者 以 10 分 4. 比 序 3/4 至 1 給 分 5 計 分 5. 其 餘 排 名 者 以 5 分 計 1. 平 順 駕 駛 30 分 4 駕 駛 能 力 ( 由 主 考 官 上 車 監 考 ) 30 分 完 成 現 場 指 定 駕 駛 項 目 2. 中 途 熄 火 扣 20 分 3. 駕 駛 不 平 順 扣 10 分 4. 未 於 時 間 內 完 成 駕 駛 每 30 秒 扣 得 分 5 分 本 項 於 資 格 審 查 即 查 驗 證 明, 故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於 報 名 時 即 需 檢 附 1. 具 曾 任 本 市 公 立 動 物 收 容 場 所 資 格 審 查 查 驗 證 明 : 2 年 以 上 ( 含 ) 工 作 證 明 影 本 者 1. 符 合 一 項 者 即 得 2 5 工 作 經 驗 及 專 長 2. 具 小 客 車 以 上 車 種 駕 駛 執 照 分, 二 項 者 4 分, 以 加 分 者 此 類 推, 最 高 獲 8 分 3. 具 政 府 單 位 核 發 之 動 物 保 護 加 分 動 物 行 為 或 動 物 管 理 等 相 關 課 2. 未 符 合 者 0 分 程 結 業 證 書 者 4. 具 資 訊 或 文 書 處 理 相 關 證 照 者 甄 選 類 組 : 三 等 動 物 管 制 員 ( 一 般 組 ) 編 號 評 分 項 目 配 分 考 評 計 分 規 則 計 分 方 式 12
13 1 面 談 40 分 與 犬 貓 互 2 動 測 驗 30 分 3 體 能 測 驗 30 分 工 作 經 驗 及 專 長 4 加 分 由 主 考 官 面 談 應 試 者 : 1. 動 物 知 識 佔 10 分 2. 理 解 能 力 與 對 答 佔 10 分 由 主 考 官 評 選 採 計 分 數 3. 人 格 特 性 佔 10 分 4. 人 際 關 係 佔 10 分 1. 由 主 考 官 測 驗 應 試 者 對 於 犬 貓 之 習 性 瞭 解 與 保 定 犬 貓 之 技 1. 互 動 良 好 30 分 巧 2. 普 通 15 分 2. 應 考 人 可 利 用 本 處 提 供 之 防 護 3. 互 動 不 良 5 分 手 套 或 鏈 繩, 將 犬 隻 由 甲 地 移 4. 不 願 接 觸 犬 貓 0 分 至 乙 地 以 200 公 尺 跑 步 測 速, 三 等 與 四 等 1. 比 序 前 1/4 給 分 30 人 員 混 合 測 驗 : 分 1. 男 女 分 開 排 名 2. 比 序 1/4 至 1/2 給 分 2. 名 次 在 參 加 者 之 前 1/4 排 名 以 20 分 30 分 計 3. 比 序 1/2 至 3/4 給 分 3. 名 次 1/4-1/2 排 名 以 20 分 計 10 分 4. 名 次 在 1/2-3/4 排 名 者 以 10 分 4. 比 序 3/4 至 1 給 分 5 計 分 5. 其 餘 排 名 者 以 5 分 計 於 資 格 審 查 即 查 驗 證 明, 故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於 報 名 時 即 需 檢 附 1. 具 曾 任 本 市 公 立 動 物 收 容 場 所 2 年 以 上 ( 含 ) 工 作 證 明 影 本 者 資 格 審 查 查 驗 證 明 : 2. 具 小 客 車 手 排 車 駕 照 者 1. 符 合 一 項 者 即 得 2 3. 具 小 客 車 以 上 車 種 駕 駛 執 照 分, 二 項 者 4 分, 以 者 此 類 推, 最 高 獲 具 政 府 單 位 核 發 之 動 物 保 護 分 加 分 動 物 行 為 或 動 物 管 理 等 相 關 課 2. 未 符 合 者 0 分 程 結 業 證 書 者 5. 具 資 訊 或 文 書 處 理 相 關 證 照 者 13
14 甄 選 類 組 : 四 等 動 物 管 制 員 編 號 評 分 項 目 配 分 考 評 計 分 規 則 計 分 方 式 1 面 談 30 分 由 主 考 官 面 談 應 試 者 : 1. 動 物 知 識 佔 8 分 2. 理 解 能 力 與 對 答 佔 7 分 3. 人 格 特 性 佔 7 分 4. 人 際 關 係 佔 8 分 由 主 考 官 評 選 採 計 分 數 2 電 腦 實 測 30 分 主 考 官 以 實 作 完 成 度 給 分,WORD 及 EXCEL 分 開 計 分 : 1. WORD 給 分 方 式 (15 分 ): 有 錯 字 或 標 點 符 號 錯 誤 每 字 扣 1 分 ; 字 體 大 小 字 型 電 腦 文 書 能 力 實 測 : 邊 界 行 距 及 製 作 表 1. WORD 操 作 15 分 依 考 題 規 格 未 依 考 題 規 定 繕 打 定 繕 打, 如 字 體 大 小 字 型 者, 每 項 扣 5 分 ; 未 邊 界 行 距 製 作 表 格 完 成 者 扣 5 分 ; 不 會 2. EXCEL 操 作 15 分 依 考 題 規 操 作 者 得 分 0 分 定 繕 打, 如 儲 存 格 格 式 製 作 2. EXCEL 給 分 方 式 (15 簡 易 統 計 等 分 ): 儲 存 格 數 值 字 型 外 框 設 定 錯 誤, 每 項 扣 5 分 ; 無 簡 易 統 計 能 力 扣 10 分 ; 未 完 成 者 扣 5 分 ; 不 會 操 作 者 得 分 0 分 14
15 1. 由 主 考 官 測 驗 應 試 者 對 於 犬 貓 之 習 性 瞭 解 與 保 定 犬 貓 之 技 1. 互 動 良 好 20 分 3 與 犬 貓 互 動 測 驗 20 分 巧 2. 普 通 10 分 2. 應 考 人 可 利 用 本 處 提 供 之 防 護 3. 互 動 不 良 5 分 手 套 或 鏈 繩, 將 犬 隻 由 甲 地 移 4. 不 願 接 觸 犬 貓 0 分 至 乙 地 4 體 能 測 驗 20 分 工 作 經 驗 及 專 長 5 加 分 以 200 公 尺 跑 步 測 速, 三 等 與 四 等 男 女 分 別 排 名 : 人 員 混 合 測 驗 : 1. 比 序 前 1/4 給 分 男 女 分 開 排 名 分 2. 名 次 在 參 加 者 之 前 1/4 排 名 以 2. 比 序 1/4 至 1/2 給 分 20 分 計 15 分 3. 名 次 1/4-1/2 排 名 以 15 分 計 3. 比 序 1/2 至 3/4 給 分 4. 名 次 在 1/2-3/4 排 名 者 以 10 分 10 分 計 4. 比 序 3/4 至 1 給 分 5 5. 其 餘 排 名 者 以 5 分 計 分 本 項 於 資 格 審 查 即 查 驗 證 明, 故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於 報 名 時 即 需 檢 附 1. 具 曾 任 本 市 公 立 動 物 收 容 場 所 資 格 審 查 查 驗 證 明 : 2 年 以 上 ( 含 ) 工 作 證 明 影 本 者 1. 符 合 一 項 者 即 得 2 2. 具 小 客 車 手 排 車 駕 照 者 分, 二 項 者 4 分, 以 3. 具 小 客 車 以 上 車 種 駕 駛 執 照 此 類 推, 最 高 獲 10 者 分 加 分 4. 具 政 府 單 位 核 發 之 動 物 保 護 2. 未 符 合 者 0 分 動 物 行 為 或 動 物 管 理 等 相 關 課 程 結 業 證 書 者 5. 具 資 訊 或 文 書 處 理 相 關 證 照 者 15
16 陸 錄 取 及 進 用 一 預 定 榜 示 日 期 : 預 計 10 月 中 旬 過 後 進 行 榜 示 及 個 別 函 文 通 知 錄 取 考 生, 於 本 處 網 站 ( 本 處 及 教 育 園 區 辦 公 室 公 佈 欄 公 告 進 行 榜 示 及 函 文 通 知 填 寫 志 願 分 發 工 作 地 點, 請 考 生 注 意 本 處 網 站 最 新 消 息 公 布 內 容 為 主 二 每 一 甄 選 類 組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擇 優 錄 取, 正 備 取 人 數 同 額, 倘 甄 試 成 績 同 分 者, 依 面 談 駕 駛 能 力 測 驗 ( 四 等 人 員 則 比 序 電 腦 實 測 評 分 項 目 ) 與 犬 貓 互 動 測 驗 體 能 測 驗 評 分 項 目 順 序, 依 序 比 分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備 取 人 員 係 候 用 性 質, 候 用 期 限 自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次 日 起 三 個 月 內 有 效, 逾 此 期 限 不 再 進 用, 並 以 遞 補 該 甄 選 類 組 職 缺 為 原 則 三 除 工 作 經 驗 及 專 長 加 分 評 分 項 目 外, 任 一 測 驗 項 目 零 分 者 ( 含 缺 考 ), 不 予 錄 取 柒 填 寫 志 願 ( 工 作 地 點 ) 正 取 及 備 取 者 請 依 榜 示 後 公 告 及 函 文 內 容 辦 理 報 到 及 填 寫 工 作 地 點 志 願 順 序 ; 當 日 無 法 親 自 出 席 者, 請 委 託 人 親 筆 書 寫 委 託 書 ( 內 容 含 委 託 人 及 受 委 託 人 姓 名 身 份 證 字 號 連 絡 住 址 及 電 話 ) 並 簽 名 蓋 章, 交 受 委 託 人 ( 需 攜 帶 委 託 人 與 受 委 託 人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如 國 民 身 分 證 具 照 片 健 保 卡 或 駕 照 ) 辦 理 代 為 填 寫 志 願 若 當 日 無 出 席 者, 即 喪 失 錄 取 資 格 捌 通 知 分 發 工 作 地 點 一 本 處 預 計 10 月 底 前 經 各 錄 取 考 生 填 寫 志 願 分 發 作 業 後, 於 本 處 網 站 ( 公 佈 及 正 式 函 文 受 分 發 之 正 取 人 員 錄 取 種 類 工 作 地 點 及 開 始 上 班 日 期 二 正 取 人 員 於 指 定 之 日 持 通 知 函 文 及 身 分 證 件 親 自 報 到 上 班, 除 有 不 可 歸 責 於 當 事 人 之 事 由, 並 於 3 日 內 ( 含 報 到 之 日 ) 備 具 證 明 文 件, 提 出 延 後 報 到 申 請 並 經 本 處 同 意 者, 其 餘 則 視 為 放 棄 就 職, 本 處 將 註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並 由 同 類 組 16
17 備 取 人 員 按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遞 補 玖 注 意 事 項 測 驗 當 日 如 遇 颱 風 豪 雨 或 其 它 不 可 抗 拒 之 天 災 巨 變, 敬 請 密 切 注 意 本 處 網 站 所 發 佈 之 相 關 訊 息, 以 確 認 本 項 測 驗 之 延 期 日 期 17
第一章 系统概述
江 苏 省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信 息 系 统 用 户 手 册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2016 年 5 月 目 录 第 一 章 系 统 概 述... 3 1.1 简 介... 3 1.2 清 查 基 准 日 和 清 查 范 围... 3 1.3 清 查 工 作 要 求... 3 1.4 清 查 工 作 流 程... 4 1.5 固 定 资 产 盘 点... 4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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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桂 政 办 发 2016 52 号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规 划 (2016 2020 年 ) 的 通 知 各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各 组 成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 广 西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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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錄 取 分 數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校 系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0 491.85 **** 614.02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柳州历史上的今天内文改版式.FIT)
1 月 1 日 1 月 1 月 1 日 1929 年 1 月 1 日 广 西 省 第 一 次 建 设 会 议 在 柳 召 开 新 年 伊 始, 新 桂 系 执 政 后 召 开 第 一 次 全 省 建 设 会 议, 开 幕 式 在 柳 州 羊 角 山 广 西 实 业 院 内 举 行, 会 期 10 天 省 政 府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名 流 专 家 学 者 等 93 人 参 加 会 议 国 内 著
生 產 準 備 您 接 近 生 產 之 注 意 事 項 : 備 妥 住 院 用 物, 勿 遠 行 ( 生 產 用 物 包 ) 最 好 有 人 在 家 陪 伴, 或 和 陪 產 者 保 持 連 繫, 有 任 何 狀 況 可 立 即 趕 到 可 做 家 事 散 步 蹲 下 等 運 動, 以 不 太 累
主題 主題 (1)準媽咪之待產準備及產後保養 (1)準媽咪之待產準備及產後保養 (2)產後如何確保奶水充足 (2)產後如何確保奶水充足 產後病房護理師: 產後病房護理師:黃皖寧 生 產 準 備 您 接 近 生 產 之 注 意 事 項 : 備 妥 住 院 用 物, 勿 遠 行 ( 生 產 用 物 包 ) 最 好 有 人 在 家 陪 伴, 或 和 陪 產 者 保 持 連 繫, 有 任 何 狀 況 可 立
Q8.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之 公 務 員 兼 具 勞 工 身 分 者, 於 97 年 3 月 19 日 以 前, 原 選 擇 參 加 勞 保, 調 任 其 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時, 應 改 參 加 公 保 所 謂 調 任 其 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之 判 別 依 據 ( 或 標
承 保 業 務 常 見 問 題 加 保 Q1. 公 教 人 員 可 否 依 個 人 意 願 選 擇 參 加 公 保? 否 公 保 係 政 府 為 保 障 公 教 人 員 生 活 而 辦 理 之 社 會 保 險, 屬 強 制 性 保 險, 凡 法 定 機 關 或 公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之 有 給 專 任 人 員 應 一 律 參 加 保 險 為 被 保 險 人 Q2. 被 保 險 人 同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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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人炁功行入與感應經驗分享
天 人 炁 功 行 入 與 感 應 經 驗 分 享 天 人 炁 功 行 入 與 感 應 經 驗 分 享 天 人 炁 功 指 導 院 黃 淑 惠 ( 凝 本 ) 劉 建 功 ( 顯 翼 ) 林 瑛 佩 ( 素 擎 ) 黃 淑 惠 : 道 名 凝 本, 隸 屬 天 極 行 宮 劉 建 功 : 道 名 顯 翼, 隸 屬 新 竹 市 初 院 林 瑛 佩 : 道 名 素 擎, 隸 屬 新 竹 市 初 院 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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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事务文书 事务文书是党政机关 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办理日常事务时广泛使用的一类文书 包括计划 总结 调查报告 工作研究 规章制度 公示等 事务文书的主要特点是行文主体灵活 行文格式无 法定要求 但相对固定 事务文书的种类很多 本章着重介绍计划 总结 调查报告 工作研究和 公示 第一节 计 划 一 例文阅示 例文一 教育部 2008 年工作要点 2008 年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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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手 册 ( 本 科 生 )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二 〇 一 五 年 七 月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手 册 ( 本 科 生 ) 编 委 会 主 编 于 成 文 盛 佳 伟 编 委 ( 按 姓 氏 笔 画 排 序 ) 丁 煦 生 尹 兆 华 龙 洋 史 立 伟 曲 涛 刘 晓 东 杜 振 民 杨 雄 何 进 宋 波 张 卫 冬 张 卫 钢 张 文
桂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桂 林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文 件 市 人 社 发 2012 60 号 桂 林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关 于 2012 年 秘 书 等 十 八 个 职 业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全 国 全 区 统 一 考 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各 有 关 单 位 : 根 据 自 治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做 好 2012 年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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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工 (2015) 研 字 第 3 号 关 于 选 拔 2015 年 度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的 通 知 各 有 关 学 院 : 为 适 应 我 国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和 建 设 创 新 型 国 家 的 战 略 需 要, 加 快 拔 尖 创 新 人 才 的 培 养, 我 校 决 定 继 续 推 荐 和 选 拔 一 批 基 本 素 质 好 业 务 基 础 强 品 学 兼
黔卫计发〔2015〕64号(两单位)(人事处)(上网版)
贵 州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贵 州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文 件 黔 卫 计 发 2015 64 号 关 于 2015 年 度 全 省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聘 任 工 作 安 排 的 意 见 各 市 自 治 州 卫 生 计 生 委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贵 安 新 区 卫 生 和 人 口 计 生 局 党 工 委 政
指 點 迷 經 論 述 金 門 青 少 年 對 生 理 期 的 認 知 摘 要 生 理 期 開 始 到 年 期 結 束 之 中, 有 很 多 女 性 會 面 對 自 己 不 同 的 困 擾, 而 男 性 們 對 於 女 性 的 生 理 期 更 是 充 滿 了 許 多 的 疑 惑 與 誤 解 本 實
金 門 地 區 第 56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科 別 : 動 物 與 醫 學 學 科 組 別 :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組 作 品 名 稱 : 指 點 迷 經 論 述 金 門 青 少 年 對 生 理 期 的 認 知 關 鍵 詞 : 金 門 青 少 年 生 理 期 問 卷 調 查 編 號 : 指 點 迷 經 論 述 金 門 青 少 年 對 生 理 期 的 認 知
僑生(含港澳生)及外籍生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實施要點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及 外 籍 生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實 施 要 點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八 十 九 年 一 月 十 八 日 核 定 施 行 壹 承 保 一 投 保 資 格 : ( 一 ) 持 有 居 留 證 明 文 件 之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及 外 籍 生 來 台 就 學 者, 自 居 留 滿 四 個 月 時 起, 即 應 依 法 強 制 參 加 全
粤技组〔2010〕24号
2010 年 广 东 省 导 游 人 员 职 业 技 能 大 赛 竞 赛 实 施 方 案 一 竞 赛 宗 旨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和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发 展 旅 游 业 的 意 见 和 省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快 我 省 旅 游 业 改 革 与 发 展 的 决 定 文 件 精 神,
一 专 业 名 称 专 业 名 称 : 会 计 二 入 学 要 求 与 基 本 学 制 入 学 要 求 : 初 中 毕 业 生 基 本 学 制 : 三 年 ; 其 中 前 二 年 为 在 校 学 习 时 间, 最 后 一 年 为 企 业 实 习 时 间 层 次 : 中 职 三 培 养 目 标 本 专
安 徽 省 滁 州 市 明 光 职 业 高 级 中 学 会 计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一 专 业 名 称 专 业 名 称 : 会 计 二 入 学 要 求 与 基 本 学 制 入 学 要 求 : 初 中 毕 业 生 基 本 学 制 : 三 年 ; 其 中 前 二 年 为 在 校 学 习 时 间, 最 后 一 年 为 企 业 实 习 时 间 层 次 : 中 职 三 培 养 目 标 本 专 业
第壹拾篇
- 目 次 - 目 次 表 目 次... 1 圖 目 次... 1 凡 例... 1 本 鎮 宗 教 禮 俗 篇 大 事 記... 1 緒 論... 1 第 一 章 宗 教 亯 伖... 3 第 一 節 傳 統 民 間 宗 教... 3 第 二 節 天 主 教 與 基 督 教... 31 第 三 節 日 本 神 社... 35 第 二 章 風 俗 習 慣... 38 第 一 節 歲 時 禮 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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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教学平台教师简明使用手册 Version 9.0 得实信息科技 深圳 有限公司编制 2015年10月 目录 前期准备... 3 用户登录... 3 网络课程的建设... 4 第一步 编辑课程基本信息 老师... 4 第二步 编辑课程结构... 5 第三步 上传课程资源... 7 第四步 建设课程内容... 8 第五步 建设作业和试卷... 13 第六步 交流互动设计... 16 第七步 开展网络教学...
《人员招聘与任用》
人 员 招 聘 与 任 用 课 程 整 体 教 学 设 计 ( 03~ 04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 课 程 名 称 : 人 员 招 聘 与 任 用 所 属 系 部 : 管 理 系 制 定 人 : 合 作 人 : 王 舜 华 张 桂 清 张 俊 娜 制 定 时 间 : 03 年 0 月 河 北 政 法 职 业 学 院 课 程 整 体 教 学 设 计 一 课 程 基 本 信 息 课 程 名 称 :
英语专业(中英文)
英 语 专 业 课 程 体 系 框 架 图 课 程 类 别 学 时 数 ( 其 开 课 设 课 目 的 ( 阐 述 该 课 程 在 培 养 学 生 品 德 知 识 能 力 体 育 或 美 育 的 作 课 程 名 称 中 实 验 ) 学 期 用 在 课 程 体 系 中 与 前 后 课 程 的 关 系 ) 所 属 课 程 群 开 课 学 院 掌 握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基 本 立 场 观 点 和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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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行政實習心得分享及檢討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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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作業申請流程圖
實 習 申 請 流 程 圖 實 習 單 位 發 函 ( 函 覆 03/11) 實 習 公 告 (03/17) 實 習 受 理 申 請 截 止 (04/20) 面 試 及 媒 合 (05/19) 實 習 教 育 訓 練 -1 (05/26) 實 習 生 單 位 分 配 公 告, 函 知 實 習 單 位 簽 署 實 習 契 約 書 (5 月 中 下 旬 ) 實 習 行 前 會 (6 月 上 旬, 領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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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 教 发 2014 86 号 市 教 育 局 关 于 印 发 铜 仁 市 2014 年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招 聘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区 ( 县 自 治 县 ) 教 育 局 : 根 据 省 教 育 厅 省 财 政 厅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省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贵 州 省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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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法 院 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院 台 人 四 字 第 1000001531 號 訂 定 司 法 院 遴 選 律 師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轉 任 法 院 法 官 審 查 辦 法 附 司 法 院 遴 選 律 師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轉 任 法 院 法 官 審 查 辦 法 院 長 賴 浩 敏 司 法 院 遴 選 律 師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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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 相 關 的 約 點 及 內 容 / 托 嬰 契 約 (2) 居 家 托 育 人 員 在 中 心 托 育 人 員 2. 瞭 解 契 約 ( 到 ) 宅 托 兒 契 約 一 天 的 工 作 重 的 意 義 (3) 契 約 的 意 義 分 點 及 內 容 法 律 效 類 自 由 與 限 制 及 2.
附 件 課 程 類 別 一 嬰 幼 兒 托 育 服 務 導 論 訓 練 時 數 三 小 時 課 程 範 圍 課 程 目 標 相 關 知 識 建 議 課 程 主 題 參 訓 對 象 ( 一 ) 兒 童 1. 瞭 解 兒 童 (1) 我 國 兒 童 福 利 政 策 福 利 政 策 福 利 政 策 及 措 施 1. 兒 童 福 利 服 務 及 及 法 規 及 措 施 (2) 兒 童 保 護 法 令 法 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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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政區域及行政組織
目 次 目 次 目 次... 1 凡 例... 1 本 鎮 政 事 篇 大 事 記... 1 緒 論... 1 第 一 章 地 方 政 府... 2 第 一 節 沿 革... 3 第 二 節 行 政 組 織 與 功 能... 18 第 三 節 中 央 派 出 機 關... 42 第 四 節 縣 政 府 派 駐 機 關... 44 第 二 章 地 方 自 治... 73 第 一 節 地 方 自 治 概
說 明 會 內 容 全 民 健 保 暨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之 承 保 重 點 與 案 例 說 明 二 代 健 保 實 施 後 就 醫 權 益 更 有 保 障 補 充 保 險 費 知 識 自 我 檢 測 及 討 論 附 錄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費 負 擔 金 額 表 ( 四 )- 職
第 二 三 類 投 保 單 位 二 代 健 保 實 務 說 明 會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局 南 區 業 務 組 說 明 會 內 容 全 民 健 保 暨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之 承 保 重 點 與 案 例 說 明 二 代 健 保 實 施 後 就 醫 權 益 更 有 保 障 補 充 保 險 費 知 識 自 我 檢 測 及 討 論 附 錄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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