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 賽 資 格 [ 續 ] 若 申 請 球 隊 屬 於 上 述 第 2 至 第 9 點 類 別, 當 一 隊 或 以 上 之 申 請 球 隊 為 同 一 類 別 時, 本 會 則 根 據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之 時 間 而 決 定 優 先 次 序 * 註 1 有 關 年 度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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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 辦 機 構 主 要 合 作 伙 伴 資 助 機 構 香 港 足 球 總 會 二 零 一 五 / 一 六 年 度 賽 馬 會 青 少 年 聯 賽 章 則 二 零 一 五 / 一 六 年 度 版 更 新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八 月 十 八 日 賽 事 命 名 及 性 質 一. 香 港 足 球 總 會 本 會 保 留 權 利 為 此 賽 事 冠 上 贊 助 商 名 稱 或 其 產 品 名 稱 賽 事 組 別 包 括 : 18 歲 以 下 組 別 1998 年 1 月 1 日 或 以 後 出 生 者 17 歲 以 下 組 別 1999 年 1 月 1 日 或 以 後 出 生 者 16 歲 以 下 組 別 2000 年 1 月 1 日 或 以 後 出 生 者 15 歲 以 下 組 別 2001 年 1 月 1 日 或 以 後 出 生 者 14 歲 以 下 組 別 2002 年 1 月 1 日 或 以 後 出 生 者 13 歲 以 下 組 別 2003 年 1 月 1 日 或 以 後 出 生 者 本 賽 事 乃 專 為 青 少 年 球 員 而 設, 目 的 旨 在 提 高 青 少 年 球 員 之 足 球 水 平 發 揚 體 育 精 神 促 進 友 誼 賽 事 管 理 二. 本 賽 事 乃 由 香 港 足 球 總 會 主 辦, 香 港 賽 馬 會 慈 善 信 託 基 金 為 主 要 合 作 伙 伴, 而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為 資 助 機 構, 本 賽 事 將 由 香 港 足 球 總 會 賽 會 全 權 管 理 三. 在 認 為 有 需 要 時, 香 港 足 球 總 會 有 權 隨 時 修 改 或 增 訂 本 賽 事 之 章 則 四. 本 賽 事 將 根 據 國 際 足 協 所 制 定 的 球 例 Laws of the Game 進 行 [ 無 限 換 人 安 排 除 外 ] 參 賽 資 格 五. 賽 馬 會 青 少 年 足 球 發 展 計 劃 之 區 隊 將 獲 邀 請 參 賽 此 外, 香 港 足 球 總 會 屬 會 其 他 球 會 合 法 註 冊 之 社 團 公 司 機 構 和 組 織, 均 可 報 名 參 賽 而 香 港 足 球 總 會 屬 會 之 參 賽 申 請 會 獲 得 優 先 接 納, 賽 會 有 權 拒 絕 接 納 任 何 屬 會 或 非 屬 會 派 隊 參 賽 申 請 參 賽 球 會 / 球 隊 必 須 根 據 賽 會 指 定 之 報 名 方 法, 在 期 限 內 填 妥 有 關 表 格, 並 連 同 報 名 費 港 幣 $1,500 元 及 保 證 金 港 幣 $1,000 元, 一 併 交 予 香 港 足 球 總 會 未 有 繳 交 報 名 費 或 保 證 金 之 報 名, 賽 會 將 不 予 考 慮 本 賽 事 將 公 開 接 受 報 名, 如 各 組 別 報 名 隊 數 超 過 30 隊, 將 按 以 下 優 次 篩 選 參 賽 隊 伍 : 1) 年 度 青 少 年 聯 賽 賽 事 之 排 名 * 註 1 只 適 用 於 14 歲 -17 歲 以 下 組 別 2) 18 區 地 區 球 隊 3) 超 級 聯 賽 屬 會 4) 甲 組 屬 會 5) 乙 組 屬 會 6) 丙 組 屬 會 7) 特 惠 會 8) 贊 助 會 9) 其 他 球 隊 必 須 為 學 校 註 冊 團 體 或 註 冊 公 司, 球 隊 必 須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遞 交 有 關 註 冊 或 登 記 証 明 副 本 香 港 足 球 總 會 二 零 一 五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度 青 少 年 聯 賽 章 則 1

2 參 賽 資 格 [ 續 ] 若 申 請 球 隊 屬 於 上 述 第 2 至 第 9 點 類 別, 當 一 隊 或 以 上 之 申 請 球 隊 為 同 一 類 別 時, 本 會 則 根 據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之 時 間 而 決 定 優 先 次 序 * 註 1 有 關 年 度 青 少 年 聯 賽 賽 事 之 排 名 及 報 名 優 次 篩 選 安 排 年 度 青 少 年 聯 賽 賽 事 之 排 名 將 根 據 第 二 階 段 之 成 績 排 名, 其 排 名 按 順 序 為 甲 組 聯 賽 第 一 至 十 名 ; 乙 組 聯 賽 第 一 至 十 九 名 而 各 歲 數 組 別 將 根 據 以 下 排 名 作 優 次 篩 選 : - 17 歲 以 下 組 別 將 根 據 年 度 16 歲 以 下 組 別 之 排 名 - 16 歲 以 下 組 別 將 根 據 年 度 15 歲 以 下 組 別 之 排 名 - 15 歲 以 下 組 別 將 根 據 年 度 14 歲 以 下 組 別 之 排 名 - 14 歲 以 下 組 別 將 根 據 年 度 13 歲 以 下 組 別 之 排 名 六. 本 賽 事 將 依 照 此 章 則 作 出 安 排 賽 事 組 織 七. 本 賽 事 比 賽 日 期 為 2015 年 10 月 至 2016 年 6 月 期 間 進 行 八. 各 組 別 比 賽 時 間 如 下 : 18 歲 17 歲 及 16 歲 以 下 組 別 - 全 場 比 賽 時 間 為 90 分 鐘, 分 為 上 下 半 場 各 45 分 鐘 15 歲 以 下 組 別 - 全 場 比 賽 時 間 為 80 分 鐘, 分 為 上 下 半 場 各 40 分 鐘 14 歲 及 13 歲 以 下 組 別 - 全 場 比 賽 時 間 為 60 分 鐘, 分 為 上 下 半 場 各 30 分 鐘 所 有 賽 事 中 場 休 息 不 多 於 10 分 鐘, 不 設 補 時 九. 若 比 賽 於 編 定 開 賽 時 間 或 在 比 賽 進 行 期 間, 球 隊 不 足 7 名 球 員, 比 賽 將 不 能 開 始 或 繼 續 十. 各 組 別 比 賽 時 更 換 球 員 安 排 如 下 : 18 歲 及 17 歲 以 下 組 別 : 每 場 比 賽 開 始 前, 每 隊 可 以 在 該 賽 事 之 球 員 出 場 名 單 表 格 B 上 揀 選 11 名 正 選 球 員 及 最 多 13 名 後 備 球 員 在 每 場 比 賽 中, 每 隊 最 多 可 以 替 換 5 名 球 員 包 括 守 門 員 在 內, 被 換 出 者 不 能 參 與 該 場 賽 事 餘 下 的 比 賽 16 歲 及 15 歲 以 下 組 別 : 每 場 比 賽 開 始 前, 每 隊 可 以 在 該 賽 事 之 球 員 出 場 名 單 表 格 B 上 揀 選 11 名 正 選 球 員 及 最 多 11 名 後 備 球 員 在 每 場 比 賽 中, 每 隊 最 多 可 以 替 換 7 名 球 員 包 括 守 門 員 在 內 被 換 出 者 不 能 參 與 該 場 賽 事 餘 下 的 比 賽 14 歲 及 13 歲 以 下 組 別 : 每 場 比 賽 開 始 前, 每 隊 可 以 在 該 賽 事 之 球 員 出 場 名 單 表 格 B 上 揀 選 11 名 正 選 球 員 及 最 多 11 名 後 備 球 員 在 每 場 比 賽 中, 每 隊 上 下 半 場 各 可 更 換 球 員 2 次, 每 次 最 多 可 以 替 換 3 名 球 員 包 括 守 門 員 在 內, 中 場 休 息 時 則 不 作 此 限 被 換 出 球 員 可 再 次 被 換 入 作 賽 於 上 述 各 組 別 賽 事 中, 有 關 核 對 球 員 程 序 如 下 : 球 賽 開 始 前 裁 判 會 檢 查 名 單 上 球 員 之 裝 備, 並 在 已 檢 查 之 球 員 手 背 上 蓋 印 以 作 識 別, 若 球 員 未 能 於 上 半 場 開 賽 前 給 予 裁 判 員 檢 查 裝 備, 該 球 員 不 能 參 與 上 半 場 賽 事, 惟 可 等 待 至 半 場 休 息 時 進 行 有 關 檢 查 程 序 於 半 場 休 息 時, 裁 判 及 場 監 核 對 遲 到 球 員 之 身 份 及 檢 查 其 裝 備, 並 於 已 檢 查 之 球 員 手 背 上 蓋 印 以 作 識 別 若 球 員 未 能 於 下 半 場 開 賽 前 給 予 裁 判 員 檢 查 裝 備, 該 球 員 不 能 參 與 該 場 賽 事 如 需 要 更 換 球 員, 球 隊 必 須 向 助 理 裁 判 員 提 交 換 人 表 格, 助 理 裁 判 員 將 檢 查 球 員 手 背 上 之 蓋 印 以 確 定 該 球 員 資 格 換 人 期 間, 球 隊 無 須 出 示 球 員 註 冊 証 核 實 球 員 相 片 香 港 足 球 總 會 二 零 一 五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度 青 少 年 聯 賽 章 則 2

3 賽 事 組 織 [ 續 ] 十 一. 本 賽 事 將 分 為 兩 個 階 段 進 行 由 年 度 開 始, 青 少 年 聯 賽 將 增 設 升 降 制 當 完 成 整 個 球 季 後, 甲 組 及 乙 組 聯 賽 榜 排 行 榜 末 最 後 兩 名 的 球 隊 將 需 要 於 下 一 球 季 降 至 下 一 組 別 作 賽 而 乙 組 及 丙 組 聯 賽 榜 排 行 榜 首 兩 名 的 球 隊 將 於 下 一 球 季 升 上 一 組 別 作 賽 第 一 階 段 聯 賽 賽 事 - 甲 乙 及 丙 組 聯 賽 及 17 歲 以 下 組 別 將 根 據 年 度 青 少 年 聯 賽 第 二 階 段 賽 事 成 績 分 成 甲 乙 丙 三 個 聯 賽 組 別 進 行 [ 例 如 : 年 度 16 歲 以 下 組 別 將 根 據 參 賽 球 隊 於 年 度 15 歲 以 下 組 別 排 名, 如 此 類 推 ], 若 年 度 之 參 賽 球 隊 沒 有 參 與 本 年 度 之 賽 事 則 由 較 低 排 名 之 隊 伍 順 序 補 上 13 及 18 歲 以 下 組 別 球 隊 將 以 抽 籤 分 成 7 組 [A 至 G 組 ],A 至 E 每 組 4 隊,F 及 G 組 每 組 5 隊 共 30 隊 以 單 循 環 方 式 進 行, 抽 籤 日 期 將 預 先 通 知 各 參 賽 球 會 分 組 賽 賽 事 若 賽 和 並 無 加 時, 勝 方 得 3 分, 賽 和 各 得 1 分, 負 方 0 分 各 小 組 首 名 球 隊 及 3 支 最 佳 成 績 之 次 名 球 隊 將 晉 身 甲 組 聯 賽 其 餘 4 支 次 名 球 隊 及 6 支 成 績 最 好 之 第 3 名 球 隊 則 晉 身 乙 組 聯 賽, 而 其 他 球 隊 則 進 入 丙 組 聯 賽 於 計 算 最 佳 成 績 之 次 名 及 第 3 名 球 隊 之 過 程 中, 各 組 球 隊 需 以 相 同 比 賽 場 數 作 出 比 較, 較 多 比 賽 場 數 之 球 隊 則 扣 除 與 榜 尾 球 隊 之 對 賽 成 績 後, 以 下 列 方 法 依 次 序 列 出 最 佳 成 績 之 次 名 球 隊 : 1) 獲 得 較 多 分 數 2) 獲 得 較 多 得 失 球 差 3) 獲 得 較 多 入 球 4) 獲 得 較 少 紅 牌 及 黃 牌 [ 與 積 分 榜 排 名 計 算 方 法 之 第 7 點 相 同 ] 甲 組 聯 賽 甲 組 聯 賽 以 雙 循 環 聯 賽 方 式 作 賽 決 出 各 隊 名 次 賽 和 並 無 加 時, 勝 方 得 3 分, 賽 和 各 得 1 分, 負 方 0 分 及 17 歲 以 下 組 別 根 據 年 度 第 二 階 段 甲 組 聯 賽 之 10 支 隊 伍 將 進 入 本 年 度 甲 組 聯 賽 而 13 及 18 歲 以 下 組 別 根 據 分 組 賽 成 績, 各 小 組 首 名 球 隊 及 3 支 最 佳 次 名 球 隊 共 10 隊 將 晉 身 甲 組 聯 賽 完 成 聯 賽 後, 甲 組 聯 賽 榜 末 最 後 兩 名 球 隊 將 於 下 一 球 季 降 至 乙 組 聯 賽 作 賽 乙 組 聯 賽 乙 組 聯 賽 以 單 循 環 聯 賽 方 式 作 賽 決 出 各 隊 名 次 賽 和 並 無 加 時, 勝 方 得 3 分, 賽 和 各 得 1 分, 負 方 0 分 及 17 歲 以 下 組 別 根 據 年 度 第 二 階 段 乙 組 聯 賽 頭 10 名 之 隊 伍 將 進 入 本 年 度 乙 組 聯 賽 而 13 及 18 歲 以 下 組 別 根 據 分 組 賽 成 績, 其 餘 4 支 次 名 球 隊 及 6 支 成 績 最 好 之 第 3 名 球 隊 共 10 隊 將 晉 身 乙 組 聯 賽 完 成 聯 賽 後, 乙 組 聯 賽 首 兩 名 球 隊 將 於 下 一 球 季 提 升 至 甲 組 聯 賽 作 賽, 而 乙 組 聯 賽 榜 末 最 後 兩 名 球 隊 將 於 下 一 球 季 降 至 丙 組 聯 賽 作 賽 丙 組 聯 賽 其 他 未 能 晉 身 甲 乙 組 聯 賽 之 球 隊 將 進 入 丙 組 聯 賽, 並 以 單 循 環 聯 賽 方 式 作 賽 決 出 各 隊 名 次 賽 和 並 無 加 時, 勝 方 得 3 分, 賽 和 各 得 1 分, 負 方 0 分 完 成 聯 賽 後, 丙 組 聯 賽 首 兩 名 球 隊 將 於 下 一 球 季 提 升 至 乙 組 聯 賽 作 賽 香 港 足 球 總 會 二 零 一 五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度 青 少 年 聯 賽 章 則 3

4 賽 事 組 織 [ 續 ] 積 分 榜 排 名 計 算 方 法 第 一 階 段 完 成 賽 事 後, 假 如 任 何 兩 隊 或 以 上 的 球 隊 積 分 榜 中 獲 得 相 同 分 數, 有 關 球 隊 的 排 名 將 按 照 下 列 定 次 序 排 名 : 1. 有 關 球 隊 的 對 賽 積 分, 分 數 較 多 者 將 會 排 名 較 前 2. 有 關 球 隊 的 對 賽 得 失 球 差, 得 失 球 差 較 佳 者 將 會 排 名 較 前 3. 有 關 球 隊 的 對 賽 得 球, 得 球 較 多 者 將 會 排 名 較 前 4. 如 按 上 述 第 (1) 至 (3) 項 排 序 後 仍 有 球 隊 排 名 相 同, 則 根 據 有 關 球 隊 之 對 賽 賽 事 重 新 按 上 述 第 (1) 至 (3) 項 就 球 隊 排 名 排 序 如 上 述 未 能 達 到 結 果, 則 根 據 下 列 第 (5) 至 (8) 項 進 行 排 序 5. 有 關 球 隊 於 分 組 積 分 榜 中 的 得 失 球 差, 得 失 球 差 較 佳 者 將 會 排 名 較 前 6. 有 關 球 隊 於 分 組 積 分 榜 中 的 得 球, 得 球 較 多 者 將 會 排 名 較 前 7. 於 分 組 賽 事 中 計 算 最 少 黄 牌 及 紅 牌 每 隊 將 按 照 黄 牌 及 紅 牌 的 數 目 而 獲 得 分 數 : a. 每 面 黄 牌 將 會 獲 得 一 分 b. 每 面 由 兩 面 黄 牌 而 變 成 的 紅 牌, 將 會 獲 得 三 分 c. 每 面 直 接 紅 牌 將 會 獲 得 三 分 d. 在 黃 牌 之 後 領 直 接 紅 牌, 將 會 獲 得 四 分 e. 得 分 較 少 的 球 隊 將 會 排 名 較 高 8. 抽 籤 第 二 階 段 - 足 總 盃 各 組 所 有 隊 伍 以 淘 汰 賽 方 式 爭 逐 足 總 盃 賽 事 將 設 種 籽 制, 以 第 一 階 段 甲 組 聯 賽 取 得 前 8 名 之 球 隊 列 為 種 籽 隊 伍, 並 以 抽 籤 形 式 決 定 首 圈 賽 事 對 賽 球 隊 所 有 足 總 盃 賽 事, 如 比 賽 法 定 時 間 內 仍 賽 和, 比 賽 將 根 據 足 球 球 例 中 所 規 定 之 互 射 點 球 方 法 來 決 定 勝 負 註 - 以 上 三 個 階 段 賽 事 中, 球 隊 如 在 賽 事 中 途 退 出 或 因 違 規 導 致 賽 事 不 能 舉 行 或 腰 斬, 有 關 球 隊 所 有 已 進 行 的 賽 事 之 有 關 紀 錄 及 其 名 次 資 格 將 全 部 取 消, 並 由 較 低 名 次 的 球 隊 順 序 取 代 * 賽 會 有 權 因 應 參 賽 球 隊 數 目 而 修 改 賽 制, 賽 會 保 留 隨 時 修 改 賽 制 之 權 利 香 港 足 球 總 會 二 零 一 五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度 青 少 年 聯 賽 章 則 4

5 比 賽 場 地 及 賽 期 十 二. 香 港 足 球 總 會 負 責 安 排 所 有 比 賽 場 地, 比 賽 場 地 將 使 用 指 定 之 草 地 或 仿 真 草 足 球 場 進 行 十 三. 球 季 賽 程 將 會 於 球 季 展 開 前 傳 予 各 球 會 所 有 比 賽 必 須 於 已 編 定 之 日 期 及 時 間 舉 行 任 何 球 會 未 能 遵 守 此 規 條, 本 會 將 會 對 犯 規 球 會 作 出 處 分, 包 括 罰 款 扣 除 該 場 比 賽 分 數 扣 除 聯 賽 分 數 等 罰 則 任 何 球 會 若 不 單 未 能 參 與 已 經 編 定 的 賽 事 外, 還 違 反 下 列 情 況,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退 出 比 賽 前 棄 權 比 賽 進 行 中 棄 權 等, 本 會 將 會 根 據 每 次 事 件 作 出 判 罰,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下 列 各 項 : 1. 於 確 認 參 與 本 會 聯 賽 後 及 於 已 編 排 的 第 一 場 賽 事 前 退 出 聯 賽 - 沒 收 參 賽 球 隊 之 報 名 費 用 及 保 證 金 ; 2. 該 年 齡 組 別 賽 事 已 展 開 第 一 場 賽 事 後 退 出 聯 賽 - 沒 收 參 賽 球 隊 之 報 名 費 用 保 證 金 及 罰 款 港 幣 1,000 元 正 ; 3. 該 年 齡 組 別 賽 事 已 展 開 及 該 球 會 已 進 行 第 一 場 賽 事 後 退 出 聯 賽 - 沒 收 參 賽 球 隊 之 報 名 費 用 保 證 金 及 罰 款 港 幣 3,000 元 正 ; 4. 於 開 賽 前 不 足 二 十 四 小 時 棄 權 一 場 已 編 定 的 賽 事 - 判 球 隊 負 0:3 罰 款 港 幣 1,000 元 正 * 及 支 付 有 關 賽 事 開 支 ; 5. 於 賽 事 舉 行 當 天, 棄 權 一 場 已 編 定 的 賽 事 - 判 球 隊 負 0:3 罰 款 港 幣 1,000 元 正 * 及 支 付 有 關 賽 事 開 支 ; 6. 若 賽 事 已 經 進 行 而 棄 權 或 任 何 引 致 該 比 賽 未 能 完 成 - 按 每 次 事 件 之 嚴 重 性 作 出 判 罰 * 若 球 隊 重 覆 違 規, 紀 律 委 員 會 將 對 有 關 球 隊 加 重 刑 罰 十 四. 任 何 球 會 基 於 特 殊 原 因 申 請 賽 期 更 改, 必 須 以 書 面 形 式 通 知 秘 書 處 本 會 認 為 理 由 充 份 的 情 況, 將 會 更 改 比 賽 日 期, 但 在 整 個 賽 事 中, 衹 有 一 次 申 請 權 利 申 請 必 須 以 書 面 提 出, 於 原 定 賽 期 至 少 14 天 前 或 本 會 發 出 賽 期 後 五 日 內 ( 以 較 早 者 為 準 ) 送 交 香 港 足 球 總 會 秘 書 處, 待 賽 會 接 納 申 請 才 可 作 出 重 新 編 排 賽 會 不 會 接 受 在 限 期 以 後 所 提 出 之 申 請 球 隊 如 因 棄 權 或 未 能 派 隊 參 賽, 亦 將 會 視 作 違 規 及 交 由 本 會 紀 律 專 責 委 員 會 處 理 為 確 保 賽 事 公 平 性, 聯 賽 最 後 四 週 賽 事 及 足 總 盃 賽 事, 除 天 氣 惡 劣 影 響 外, 如 非 有 特 別 理 由, 其 申 請 將 不 獲 批 准 十 五. 如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因 素 [ 如 不 尋 常 的 天 氣 水 災 閃 電 風 暴 火 災 爆 炸 地 震 下 沉 結 構 破 壞 流 行 病 毒 其 他 天 災 電 力 故 障 或 短 缺 戰 爭 軍 事 行 動 暴 亂 民 眾 動 亂 罷 工 停 業 或 其 他 工 業 行 動 恐 怖 襲 擊 公 民 騷 動 及 其 他 法 律 規 例 頒 佈 或 無 政 府 及 法 庭 狀 態 或 欠 缺 有 權 威 的 本 土 或 國 際 權 力, 而 延 遲 防 止 任 何 人 仕 去 執 行 這 等 協 議 的 內 容, 將 不 會 被 視 作 違 反 這 等 協 議, 亦 不 會 被 追 索 任 何 損 失 及 破 壞 ] 而 引 致 未 能 開 始 或 未 能 完 成 之 比 賽, 將 根 據 第 十 六 條 處 理 有 關 重 賽 之 日 子 將 由 本 會 決 定 及 以 不 影 響 已 編 定 的 賽 程 為 原 則 十 六. 任 何 賽 事 如 因 任 何 原 因 而 引 致 未 能 賽 足 其 組 別 之 法 定 時 間, 本 會 有 權 決 定 該 場 賽 事 是 否 已 經 完 成 或 需 要 重 新 比 賽 所 有 重 賽 均 需 要 依 照 現 行 本 會 聯 賽 章 則 及 國 際 足 協 最 新 頒 布 的 足 球 法 例 舉 行 有 關 重 賽 之 日 子 將 由 本 會 決 定 及 以 不 影 響 已 編 定 的 賽 程 為 原 則 十 七. 本 會 發 出 之 通 告, 將 根 據 各 球 會 於 本 會 登 記 之 郵 寄 地 址 傳 真 號 碼 或 電 郵 地 址 發 出 本 會 只 需 完 成 以 上 其 中 一 項 的 通 訊 方 式, 則 視 作 完 成 該 發 出 通 告 之 過 程 十 八. 球 會 如 因 個 別 理 由 而 須 退 出 賽 事, 必 須 以 書 面 形 式 向 本 會 申 請, 並 附 上 充 分 理 由 而 在 本 會 未 作 回 覆 確 認 接 納 退 出 賽 事 申 請 前, 仍 必 須 出 席 已 編 定 之 賽 事, 否 則 一 律 視 作 缺 席 賽 事 論 而 缺 席 賽 事 之 罰 則 將 交 由 紀 律 委 員 會 處 理 香 港 足 球 總 會 二 零 一 五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度 青 少 年 聯 賽 章 則 5

6 颱 風 或 天 氣 不 穩 情 況 下 之 安 排 十 九. 在 比 賽 前 2 小 時, 如 天 文 台 懸 掛 8 號 或 以 上 颱 風 訊 號 紅 色 或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訊 號, 賽 事 將 會 取 消, 並 順 延 於 後 補 日 期 舉 行 在 比 賽 前 2 小 時, 如 天 文 台 懸 掛 3 號 颱 風 訊 號 發 出 雷 暴 警 告 或 在 天 氣 不 穩 定 及 封 場 的 情 況 下, 如 球 隊 未 接 獲 足 總 通 知, 仍 需 要 到 達 場 地 報 到, 並 等 候 裁 判 員 之 決 定 球 員 註 冊 及 資 格 二 十. 所 有 球 員 註 冊 手 續 必 須 依 照 本 會 規 條 Rules of the Association 進 行 除 非 另 外 提 供, 否 則 一 切 香 港 足 球 總 會 有 關 球 員 身 份 及 轉 會 的 條 例 及 規 定, 皆 可 應 用 在 賽 事 之 中 獲 接 納 參 賽 之 球 隊 將 於 報 名 截 止 後 收 到 由 本 會 發 出 之 確 認 書, 所 有 球 隊 職 球 員 之 註 冊 手 續 將 透 過 網 上 註 冊 系 統 HK Football Connect 辦 理, 球 隊 須 登 入 上 述 系 統 進 行 相 關 註 冊 二 十 一. 球 隊 於 網 上 完 成 球 員 註 冊 手 續 後, 需 要 向 本 會 註 冊 部 提 交 球 隊 參 賽 名 單 球 隊 需 要 從 所 有 已 註 冊 球 員 中, 選 取 合 資 格 參 賽 之 球 員, 並 從 名 單 中 填 上 參 賽 球 員 之 資 料, 以 供 本 會 註 冊 部 核 實 二 十 二. 經 本 會 註 冊 部 核 實 球 隊 參 賽 名 單 後 球 隊 將 獲 發 一 份 賽 事 監 督 員 及 球 員 註 冊 証, 當 中 詳 細 列 明 已 註 冊 的 賽 事 監 督 員 及 球 員 之 姓 名 照 片 及 球 員 註 冊 號 碼, 以 確 定 他 們 的 參 賽 資 格 球 隊 在 出 賽 時 若 未 能 向 裁 判 員 出 示 有 效 的 賽 事 監 督 員 及 球 員 註 冊 証, 賽 事 將 不 能 舉 行 及 視 作 違 規 並 交 由 紀 律 委 員 會 處 理 在 整 個 賽 事 當 中, 每 支 參 賽 球 會 可 獲 准 註 冊 總 數 不 多 於 22 名 球 員 [*18 歲 及 17 歲 以 下 組 別 註 冊 人 數 為 不 多 於 24 名 球 員 ] 凡 於 同 年 度 已 註 冊 為 超 級 聯 賽 甲 組 乙 組 丙 組 或 預 備 組 球 員 者, 如 欲 代 表 其 他 球 隊 參 賽, 必 須 在 本 賽 事 展 開 前, 辦 妥 轉 會 手 續, 方 可 參 加 此 項 賽 事 二 十 三. 如 本 季 已 註 冊 超 級 聯 賽 預 備 組 及 甲 乙 丙 組 適 齡 球 員 亦 可 同 時 參 與 本 青 少 年 聯 賽 賽 事 球 員 需 以 同 一 屬 會 或 以 球 會 及 地 區 青 訓 合 作 計 劃 以 下 簡 稱 合 作 計 劃 之 球 會 身 份 參 賽 球 會 雙 方 必 須 簽 定 協 議 書 如 賽 會 對 某 些 球 員 的 資 格 有 懷 疑 時, 有 權 拒 絕 接 納 其 參 賽, 並 且 無 須 作 出 解 釋 本 季 內 未 有 註 冊 紀 錄 之 新 球 員, 必 須 以 其 屬 會 名 義 辦 理 青 年 球 員 註 冊 手 續 方 可 出 賽, 而 該 等 球 員 亦 只 可 以 參 加 本 賽 事 二 十 四. 如 本 身 為 已 註 冊 超 級 聯 賽 球 會 之 適 齡 球 員, 若 想 以 合 作 計 劃 青 年 球 員 身 份 參 加 此 賽 事, 必 須 先 報 名 參 加 地 區 球 會 之 甄 選 試, 通 過 後, 方 能 成 為 合 資 格 的 合 作 計 劃 球 隊 青 年 球 員, 代 表 合 作 計 劃 球 隊 以 地 區 名 義 出 賽 若 沒 有 參 加 地 區 球 會 甄 選 試 之 超 級 聯 賽 球 會 註 冊 球 員, 即 使 是 適 齡 的 球 員, 一 律 被 視 為 不 合 資 格 代 表 合 作 計 劃 球 隊 之 球 員 合 作 計 劃 之 球 會 球 員, 仍 然 以 各 自 原 屬 球 會 球 員 身 份 代 表 合 作 計 劃 球 隊 參 賽 沒 有 參 加 合 作 計 劃 的 地 區 球 隊 之 球 員, 於 賽 事 開 始 後, 只 能 代 表 其 已 註 冊 之 地 區 球 隊 參 賽 二 十 五. 在 賽 事 開 始 前 或 進 行 期 間, 若 執 法 裁 判 員 或 當 值 監 場 對 參 賽 之 青 年 球 員 的 資 格 有 所 懷 疑, 他 們 均 有 權 要 求 有 關 青 年 球 員 或 其 所 屬 球 隊 之 負 責 人 出 示 其 有 效 的 身 份 證 明 正 本 : 如 護 照 身 份 證 明 書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其 他 文 件 賽 會 認 可 之 證 明 文 件, 以 確 保 合 乎 參 賽 資 格 若 球 隊 當 場 被 證 實 派 出 不 合 資 格 的 青 年 球 員 出 賽, 執 法 裁 判 員 或 當 值 監 場 均 有 權 拒 絕 開 賽 或 立 即 終 止 賽 事, 並 將 事 件 報 告 賽 會 和 交 由 本 會 紀 律 專 責 委 員 會 處 理 香 港 足 球 總 會 二 零 一 五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度 青 少 年 聯 賽 章 則 6

7 球 員 註 冊 及 資 格 [ 續 ] 二 十 六. 當 辦 妥 青 年 球 員 註 冊 手 續 後, 球 隊 將 獲 發 一 份 賽 事 監 督 員 及 球 員 註 冊 証, 當 中 詳 列 已 註 冊 的 賽 事 監 督 員 及 球 員 之 姓 名 照 片 及 青 年 球 員 註 冊 號 碼, 以 確 定 他 們 參 賽 資 格 合 作 計 劃 之 球 員 在 其 青 年 球 員 註 冊 證 內 之 球 會 一 欄, 仍 然 為 原 屬 球 會 之 名 稱, 即 不 會 顯 示 合 作 計 劃 球 隊 之 名 稱 球 隊 在 出 賽 時 若 未 能 向 裁 判 員 出 示 有 效 的 賽 事 監 督 員 及 球 員 註 冊 証, 賽 事 將 不 能 舉 行 及 視 作 違 規 及 交 由 紀 律 委 員 會 處 理 二 十 七. 參 賽 球 會 有 責 任 確 保 其 每 一 位 出 賽 青 年 球 員 均 合 乎 資 格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若 球 隊 派 出 不 合 資 格 之 青 年 球 員 出 賽, 將 交 由 紀 律 委 員 會 處 理 二 十 八. 如 遇 有 賽 事 需 要 重 賽, 則 祇 准 許 在 原 定 比 賽 日 期 已 經 註 冊 的 球 員 參 加 重 賽 球 員 轉 會 或 轉 隊 之 限 制 二 十 九. 青 年 球 員 不 能 為 多 過 一 支 球 會 或 球 隊 參 賽 及 同 一 時 間 內 參 與 多 過 一 個 年 齡 組 别 的 賽 事 三 十. 如 球 員 由 一 間 球 會 轉 至 其 他 球 會, 均 必 須 由 該 球 員 原 屬 的 球 會 辦 理 所 有 轉 會 手 續 及 以 書 面 確 認 同 意 該 球 員 之 轉 會 事 項 三 十 一. 如 青 年 球 員 於 青 少 年 聯 賽 賽 事 展 開 後, 註 冊 為 另 一 球 會 非 參 加 合 作 計 劃 之 球 會 之 超 級 聯 賽 甲 乙 丙 組 或 預 備 組 球 員, 該 球 員 將 不 能 再 參 與 該 季 所 有 青 年 賽 事 三 十 二. 如 屬 合 作 計 劃 之 球 會 球 員 轉 會 至 合 作 計 劃 之 另 一 球 會, 該 球 員 仍 然 可 以 以 該 合 作 計 劃 球 隊 球 員 身 份 繼 續 參 賽 三 十 三. 如 球 隊 欲 提 拔 有 潛 質 之 青 年 球 員 參 與 同 一 球 會 較 高 年 齡 組 別 的 賽 事, 必 須 向 本 會 提 出 申 請 [ 若 地 區 球 會, 則 必 須 先 得 到 本 會 技 術 部 同 意 後, 方 可 辦 理 有 關 轉 組 手 續 ], 惟 參 與 較 高 年 齡 組 別 後, 該 球 員 於 該 時 段 將 不 能 再 參 與 原 本 年 齡 組 別 之 賽 事 於 同 一 球 季 內, 若 該 名 已 提 升 至 高 組 別 之 球 員 亦 可 申 請 降 回 原 有 組 別 一 次 [ 只 可 降 回 提 升 前 所 參 與 之 組 別 ] 如 球 員 適 齡, 亦 可 由 高 組 別 申 請 降 至 較 低 年 齡 組 別 參 賽, 程 序 與 提 升 球 員 上 較 高 年 齡 組 別 的 安 排 相 同 而 球 隊 於 相 關 年 齡 組 別 若 有 空 缺, 將 可 由 適 齡 之 球 員 補 上 [ 即 替 補 機 制, 替 補 機 制 只 適 用 於 地 區 球 會 ] 不 合 資 格 球 員 三 十 四. 球 員 在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 以 下 其 中 一 種 的 情 况 下 將 被 視 為 不 符 合 賽 事 比 賽 資 格 : 1. 其 所 屬 球 會 未 有 根 據 香 港 足 球 總 會 條 例 國 際 足 協 就 球 員 身 份 及 轉 會 的 規 例, 向 香 港 足 球 總 會 註 冊 成 為 球 隊 之 註 冊 球 員 ; 2. 未 有 被 選 為 球 隊 最 終 參 賽 名 單 中 ; 3. 由 香 港 足 球 總 會 發 出 之 表 格 B 未 有 提 供 該 球 員 姓 名 ; 4. 裁 判 員 核 對 球 員 身 份 時 提 供 與 球 員 註 冊 証 不 符 之 個 人 資 料 ; 5. 以 另 一 位 球 員 代 替 已 完 成 身 份 核 對 之 球 員 出 賽 ; 6. 球 員 須 於 該 場 賽 事 執 行 任 何 類 型 之 停 賽 任 何 球 會 派 出 不 合 資 格 球 員 出 賽, 本 會 董 事 局 或 其 屬 下 之 專 責 委 員 會 將 會 根 據 紀 律 章 程 作 出 適 當 處 分, 可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以 下 各 項 : - 罰 款 - 賽 事 需 要 重 賽 或 判 決 犯 規 球 會 喪 失 所 得 分 數 - 董 事 局 或 其 屬 下 之 專 責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處 分 香 港 足 球 總 會 二 零 一 五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度 青 少 年 聯 賽 章 則 7

8 監 督 員 註 冊 三 十 五. 每 支 球 隊 必 須 註 冊 最 少 1 名 及 最 多 7 名 年 滿 21 歲 的 職 員 作 為 球 隊 監 督 員, 每 場 賽 事 必 須 有 一 名 監 督 員 出 席 全 場 比 賽 如 果 賽 事 前 或 賽 事 期 間 有 任 何 一 支 球 隊 未 有 監 督 員 在 場, 裁 判 員 將 不 會 讓 球 賽 開 始 或 會 即 時 終 止 比 賽, 並 由 沒 有 監 督 員 在 場 之 球 會 / 球 隊 承 擔 責 任 於 開 賽 前, 每 支 球 隊 之 賽 事 監 督 員 及 隊 長 必 須 填 妥 一 張 由 香 港 足 球 總 會 發 出 及 由 他 們 簽 署 確 認 之 表 格 B, 列 明 出 賽 球 員 名 單 註 冊 及 球 衣 號 碼, 並 連 同 賽 事 監 督 員 及 球 員 註 冊 証 一 併 面 交 裁 判 員, 以 便 裁 判 員 核 對 球 員 身 份 及 出 賽 資 格 若 有 球 會 被 證 實 派 出 未 有 註 冊 或 不 合 資 格 的 球 員 出 賽, 有 關 事 件 將 會 視 作 違 規 及 交 由 紀 律 委 員 會 處 理 比 賽 用 球 及 球 員 必 須 的 基 本 裝 備 三 十 六. 本 會 將 會 編 排 及 決 定 比 賽 場 地 及 通 知 參 賽 球 隊 若 有 商 業 贊 助 比 賽 用 球, 則 由 本 會 供 應, 否 則 由 賽 程 表 中 排 頭 位 之 球 會 負 責 三 十 七. 1) 每 間 參 與 本 會 聯 賽 球 會 均 需 要 註 冊 球 衣 顏 色 [ 包 括 球 褲 及 球 襪 ] 對 賽 球 隊 之 球 衣 顏 色 必 須 要 明 顯 不 相 同 當 對 賽 球 隊 球 衣 或 球 襪 顏 色 相 近 或 相 似 時, 次 名 球 隊 必 須 更 改 球 衣 或 球 襪 顏 色 守 門 員 之 球 衣 顏 色 必 須 與 在 場 球 員 及 裁 判 員 之 球 衣 顏 色 明 顯 不 同 [ 為 避 免 撞 色, 守 門 員 必 須 有 最 少 三 種 顏 色 的 球 衣 ] 2) 所 有 球 衣 及 球 褲 號 碼 必 須 清 晰 地 顯 示 於 球 衣 及 球 褲 上, 球 員 比 賽 時 必 須 穿 著 印 有 號 碼 的 球 衣 及 球 褲 出 賽, 號 碼 的 列 印 位 置 亦 必 須 全 隊 相 同 而 同 一 名 球 員 所 穿 著 之 球 衣 及 球 褲 印 有 之 號 碼 亦 必 須 相 同 3) 球 衣 及 球 褲 號 碼 必 須 於 1 至 99 號 以 內, 而 1 號 必 須 為 守 門 員 4) 除 守 門 員 外, 全 隊 球 員 的 球 衣 球 褲 及 球 襪 必 須 為 相 同 款 式 主 場 和 作 客 球 衣 球 襪 ( 包 括 守 門 員 ) 的 顏 色 必 須 有 明 顯 對 比 5) 有 關 球 會 / 球 員 裝 備 或 球 衣 廣 告 等 事 項 必 須 符 合 二 零 一 五 / 一 六 年 度 裝 備 章 則 紀 律 事 項 三 十 八. 賽 會 將 全 權 處 理 所 有 紀 律 事 宜, 嚴 重 事 件 或 職 球 員 之 不 檢 行 為 會 交 由 本 會 紀 律 委 員 會 處 理 至 於 一 般 紅 黃 牌 祇 會 在 本 賽 事 中 計 算 及 不 影 響 其 他 組 別 賽 事 在 比 賽 中 被 裁 判 員 黃 牌 警 告 或 紅 牌 驅 逐 離 場 時, 將 按 下 列 罰 則 接 受 處 分 : 1) 若 球 員 在 一 場 比 賽 中, 被 裁 判 員 以 紅 牌 或 2 次 警 告 即 兩 個 黃 牌 而 驅 逐 離 場, 該 球 員 須 於 其 所 屬 隊 伍 之 隨 後 一 場 賽 事 中 自 動 停 賽 1 場 2) 若 同 一 球 員 在 2 場 不 同 的 比 賽 中 累 積 2 個 警 告 兩 個 黃 牌, 該 球 員 須 於 第 2 次 被 警 告 後 其 所 屬 隊 伍 之 隨 後 一 場 比 賽 中 自 動 停 賽 1 場 3) 若 球 員 於 一 場 比 賽 中 被 警 告 1 個 黃 牌, 隨 後 在 同 一 場 比 賽 當 中 再 因 其 他 犯 規 而 被 裁 判 員 以 紅 牌 驅 逐 離 場, 該 球 員 須 於 其 所 屬 隊 伍 隨 後 一 場 比 賽 中 自 動 停 賽 1 場, 同 時 該 警 告 亦 將 會 計 算 在 累 積 警 告 之 紀 錄 中 球 會 如 未 依 例 執 行 球 員 自 動 停 賽 處 分, 該 場 賽 事 會 被 判 輸, 而 有 關 球 員 必 須 於 其 所 屬 隊 伍 隨 後 一 場 比 賽 中 完 成 未 執 行 的 停 賽 另 外, 有 關 球 會 如 初 犯 將 會 被 罰 款 港 幣 $1,000 元 及 負 責 賽 事 費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場 租 裁 判 員 裁 判 員 考 核 員 及 場 監 等 費 用, 再 犯 則 以 逐 次 倍 增 作 處 罰 在 完 成 分 組 賽 事 後, 球 員 如 累 積 1 面 黃 牌, 該 黃 牌 將 不 會 帶 往 聯 賽 賽 事 但 球 員 於 分 組 賽 事 中 未 能 完 成 之 停 賽 處 分, 則 必 須 在 聯 賽 賽 事 中 執 行 有 關 之 停 賽 而 在 完 成 聯 賽 賽 事 後, 球 員 如 累 積 1 面 黃 牌, 該 黃 牌 將 不 會 帶 往 足 總 盃 賽 事 但 球 員 於 聯 賽 賽 事 中 未 能 完 成 之 停 賽 處 分, 則 必 須 在 足 總 盃 賽 事 中 執 行 有 關 之 停 賽 香 港 足 球 總 會 二 零 一 五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度 青 少 年 聯 賽 章 則 8

9 紀 律 事 項 [ 續 ] 三 十 九. 所 有 青 少 年 聯 賽 賽 事 中 的 停 賽 事 宜 只 限 於 本 賽 事 內 執 行, 越 季 停 賽 除 外 賽 事 不 能 舉 行 或 腰 斬 處 理 四 十. 如 對 賽 雙 方 或 任 何 一 方 因 非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而 導 致 比 賽 未 能 舉 行 或 腰 斬, 將 會 視 作 違 規 事 件 並 交 由 本 會 紀 律 委 員 會 處 理 四 十 一. 如 球 員 被 罰 於 某 場 賽 事 中 停 賽, 但 該 場 賽 事 卻 因 事 故 被 腰 斬, 並 且 該 賽 事 沒 有 重 賽 安 排, 則 該 球 員 之 停 賽 處 分 會 視 為 經 已 完 成 否 則, 該 球 員 須 在 該 場 賽 事 之 重 賽 時 依 例 執 行 有 關 停 賽 四 十 二. 在 一 場 腰 斬 賽 事 中, 任 何 黃 牌 紅 牌 及 其 他 不 檢 行 為, 將 交 由 紀 律 委 員 會 依 例 處 理 罰 則 四 十 三. 如 球 隊 / 球 員 未 能 符 合 本 章 則 所 列 出 的 要 求 或 觸 犯 任 何 規 則, 本 會 紀 律 委 員 會 將 會 就 每 次 事 件 作 出 處 分,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下 列 各 項 :- 1) 判 處 重 賽 ; 2) 判 罰 球 隊 負 0-3 或 維 持 當 時 比 數 為 最 後 賽 果 ; 3) 扣 除 球 隊 於 聯 賽 榜 上 的 積 分 ; 4) 判 處 球 隊 不 多 於 港 幣 $20,000 元 罰 款 ; 5) 判 處 球 隊 負 責 有 關 賽 事 的 費 用 ; 6) 判 處 球 員 或 球 隊 職 員 停 賽 或 禁 止 參 加 本 會 主 辦 或 協 辦 的 活 動 停 賽 可 伸 延 至 本 會 轄 下 的 所 有 賽 事 7) 取 消 球 隊 或 球 員 的 參 賽 資 格 越 季 停 賽 四 十 四. 所 有 於 本 年 度 結 束 後, 青 少 年 聯 賽 賽 事 仍 有 未 執 行 的 停 賽, 必 須 帶 往 下 年 度 繼 續 執 行, 而 停 賽 必 須 在 有 關 球 員 該 年 度 可 參 與 的 最 高 級 別 的 賽 事 中 執 行 有 關 各 級 別 賽 事 之 高 低 排 列, 由 高 至 低 的 順 序 如 下 : - 超 級 聯 賽 預 備 組 甲 組 乙 組 丙 組 青 少 年 聯 賽 如 註 冊 為 超 級 聯 賽 球 員, 有 關 的 青 少 年 聯 賽 賽 事 越 季 停 賽 可 根 據 以 下 方 式 以 罰 款 代 替, 但 必 須 於 該 球 員 首 場 正 式 超 級 聯 賽 賽 事 最 少 48 小 時 前 辦 理 有 關 手 續 : 1) 1 至 5 場 的 青 年 越 季 停 賽 : 每 場 港 幣 $1,000 元 2) 6 至 10 場 的 青 年 越 季 停 賽 : 每 場 港 幣 $2,000 元 3) 10 場 以 上 : 由 紀 律 委 員 會 決 定 是 否 接 納 以 罰 款 代 替 有 關 之 青 年 越 季 停 賽 四 十 五. 本 年 度 球 季 完 結 後 球 員 在 青 少 年 聯 賽 賽 事 中 所 累 積 的 黃 牌 將 自 行 取 消 裁 判 員 及 助 理 裁 判 員 四 十 六. 本 會 將 從 註 冊 裁 判 員 名 單 中 委 派 裁 判 員 及 助 理 裁 判 員 若 所 有 或 任 何 一 位 裁 判 員 未 能 出 席 執 行 職 責 時, 本 會 秘 書 處 將 可 在 該 場 賽 事 展 開 前, 委 派 其 他 認 為 適 合 的 人 士 執 行 有 關 裁 判 員 或 助 理 裁 判 員 之 職 責 若 獲 委 派 之 裁 判 在 未 能 擔 任 裁 判 員 職 責 時, 仍 可 改 擔 任 助 理 裁 判 員 之 職 務 四 十 七. 若 裁 判 員 未 有 到 場 或 未 能 繼 續 執 法, 第 一 助 理 裁 判 員 應 負 責 裁 判 員 工 作, 而 第 二 助 理 裁 判 員 補 上 為 第 一 助 理 裁 判 員 位 置 如 有 後 備 裁 判 員, 後 備 裁 判 員 將 補 上 為 第 二 助 理 裁 判 員 位 置 若 未 有 後 備 裁 判 員, 將 嘗 試 在 球 場 內 尋 找 其 他 註 冊 裁 判 員 擔 任 第 二 助 理 裁 判 員 在 沒 有 適 當 人 選 時, 將 安 排 一 名 中 立 人 士 即 當 值 監 場 裁 判 員 導 師 或 裁 判 考 核 員 擔 任 第 二 助 理 裁 判 員 香 港 足 球 總 會 二 零 一 五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度 青 少 年 聯 賽 章 則 9

10 裁 判 員 及 助 理 裁 判 員 [ 續 ] 四 十 八. 賽 會 有 權 隨 時 決 定 裁 判 員 及 助 理 裁 判 員 津 貼 四 十 九. 除 非 於 球 賽 前 獲 得 賽 會 同 意, 否 則 球 賽 必 須 依 照 已 編 排 時 間 進 行 在 場 的 裁 判 員 必 須 向 本 會 報 告 延 遲 開 賽 之 事 件, 以 及 助 理 裁 判 員 或 其 本 人 遲 到 或 缺 勤 助 理 裁 判 員 亦 必 須 向 本 會 解 釋 遲 到 或 缺 勤 之 理 由 五 十. 球 員 出 場 名 單 球 隊 領 隊 或 教 練 必 須 於 賽 前 的 編 定 時 間 前 將 球 員 證 及 由 本 會 發 出 該 場 賽 事 之 球 員 出 場 名 單 表 格 B 遞 交 予 裁 判 員 裁 判 員 必 須 : 1) 檢 查 所 有 參 與 賽 事 球 員 之 身 份 2) 於 比 賽 後 48 小 時 內 將 球 員 出 場 名 單 及 換 人 紙 連 同 裁 判 員 報 告 交 予 本 會 若 裁 判 員 或 當 場 監 督 對 球 員 身 份 有 懷 疑, 有 權 要 求 有 關 球 員 出 示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及 於 出 場 名 單 上 簽 署 球 員 出 場 名 單 必 須 顯 示 每 名 球 員 的 註 冊 號 碼 及 球 衣 號 碼, 並 且 需 要 於 賽 前 由 球 隊 賽 事 監 督 員 及 隊 長 簽 署 確 認 正 確 無 誤 裁 判 員 報 告 必 須 填 寫 該 場 賽 事 助 理 裁 判 員 及 後 備 裁 判 員 如 有 之 姓 名 抗 議 申 訴 或 投 訴 五 十 一. 所 有 有 關 本 賽 事 之 抗 議 申 訴 或 投 訴 都 必 須 於 該 場 賽 事 賽 後 48 小 時 內, 以 書 面 形 式 連 同 保 證 金 港 幣 $500 元 正 遞 交 至 本 會 秘 書 處 本 會 於 收 到 有 關 抗 議 申 訴 或 投 訴 後 7 天 內 處 理 於 未 獲 得 本 會 同 意 前, 不 得 撤 回 任 何 抗 議 申 訴 或 投 訴 如 有 關 之 抗 議 申 訴 或 投 訴 未 能 成 立, 有 關 之 保 證 金 將 會 部 份 或 全 部 沒 收 五 十 二. 本 賽 事 不 設 上 訴 上 訴 五 十 三. 獎 盃 及 獎 牌 將 根 據 下 列 情 況 頒 發 : 甲 組 聯 賽 : 乙 組 聯 賽 : 丙 組 聯 賽 : 足 總 盃 : 獎 盃 及 獎 牌 冠 亞 季 及 殿 軍 將 獲 頒 發 獎 盃 一 座 及 獎 牌 22 面 冠 亞 季 及 殿 軍 將 獲 頒 發 獎 盃 一 座 及 獎 牌 22 面 冠 亞 季 及 殿 軍 將 獲 頒 發 獎 盃 一 座 及 獎 牌 22 面 冠 亞 季 及 殿 軍 將 獲 頒 發 獎 盃 一 座 及 獎 牌 22 面 * 18 歲 及 17 歲 以 下 組 別 獎 牌 數 目 為 24 面 頒 獎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 將 由 賽 會 決 定 如 任 何 球 隊 或 球 員 拒 絕 於 頒 獎 禮 期 間 接 受 獎 牌, 香 港 足 球 總 會 將 有 權 就 此 進 行 紀 律 聆 訊 及 作 出 處 分 當 有 球 員 因 不 檢 行 為 而 被 逐 離 場, 本 會 有 權 扣 起 該 名 球 員 所 得 之 獎 牌, 不 予 頒 贈 修 改 及 解 釋 章 則 五 十 四. 賽 會 有 權 隨 時 修 改 增 刪 及 解 釋 本 章 則 之 任 何 條 文, 參 賽 球 會 / 球 隊 不 得 異 議 -- 完 -- 香 港 足 球 總 會 二 零 一 五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度 青 少 年 聯 賽 章 則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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